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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錄: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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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黃委員國昌: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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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謝委員龍介: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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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林委員思銘: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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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莊委員瑞雄: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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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陳委員俊宇: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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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吳委員宗憲: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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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徐委員巧芯: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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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鍾委員佳濱: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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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吳委員思瑤: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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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羅委員智強: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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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陳委員培瑜: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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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林委員淑芬: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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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翁委員曉玲: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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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洪委員孟楷: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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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麥委員玉珍: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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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楊委員瓊瓔: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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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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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李委員坤城: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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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沈委員發惠:13:16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星期四)9時至13時31分 @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席:吳委員宗憲)
這裡放一些可以連回去原資料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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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星期四)9時至13時31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吳委員宗憲
本日議程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二、邀請司法院、法務部部長、內政部部長、內政部警政署署長、內政部移民署署長、勞動部、數位發展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打擊詐欺指揮中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如何遏止移工及青少年淪為詐騙集團工具,及打詐四法施行後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進度與具體成效之檢討」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答詢官員 法務部部長鄭銘謙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李釱任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法官傅曉瑄
內政部(部長請假)政務次長兼行政院打擊詐欺指揮中心指揮官馬士元
內政部警政署署長張榮興
內政部移民署署長鐘景琨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副署長陳慧敏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簡任視察黃國源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基礎設施處處長陳春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平臺事業管理處副處長黃天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副局長黃厚銘 -
張主任秘書智為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9人,已足法定人數,請主席宣布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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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我們現在開始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首先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
議事錄: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星期三)上午9時4分至11時11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沈發惠 吳思瑤 黃國昌 陳俊宇 羅智強 林思銘 吳宗憲 莊瑞雄 鍾佳濱 翁曉玲 謝龍介 傅崐萁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洪孟楷 葛如鈞 羅美玲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楊瓊瓔 陳培瑜 蘇清泉 葉元之
委員列席9人
列席官員:監察院秘書長 李俊俋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簡任視察 李培源
主 席:吳召集委員宗憲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高念祖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不含審計部及所屬)收支部分。
(本次會議有委員黃國昌、陳俊宇、吳宗憲、莊瑞雄、吳思瑤、沈發惠、羅智強、鍾佳濱提出質詢;委員翁曉玲、謝龍介、林思銘、傅崐萁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本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三、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四、審查會委員針對本日議程所列討論事項之預算提案,請於11月25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送交本會,逾時不予受理。
散會 -
主席請問就議事錄的部分有無錯誤或遺漏?(無)沒有的話,議事錄確定。
接著我們介紹到場委員,黃國昌委員、羅智強委員及謝龍介委員。接著我們介紹到場官員,法務部部長鄭部長、內政部政次兼行政院打詐指揮中心指揮官馬指揮官馬次長、警政署署長張榮興、內政部移民署署長鐘署長,其餘未及介紹的列席代表請參閱名單,不再逐一介紹,並列入公報紀錄。 -
主席本次議程排定「如何遏止移工及青少年淪為詐騙集團工具,及打詐四法施行後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進度與具體成效之檢討」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現在進行報告,發言時間3分鐘。
請法務部長鄭部長報告。 -
鄭部長銘謙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大家早安。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如何遏止移工及青少年淪為詐騙集團工具,及打詐四法施行後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進度與具體成效之檢討」,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茲就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前言
打擊詐欺犯罪應由加強行政監管及查緝刑事犯罪雙管齊下。本部身為打詐國家隊懲詐面向之主責機關,督導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臺高檢署)成立「查緝詐欺及資通犯罪督導中心」,積極推動打詐專案行動,為彰顯政府對於嚴懲詐欺犯罪及保護被害人之重視,本部將此列為打詐施政重點,並就「識詐」、「堵詐」、「阻詐」、「防詐」及「懲詐」五大面向之議題與相關公私機關聯繫溝通,分進合擊,發揮打詐最大效能。
貳、嚴防外籍移工參與詐欺犯罪
本部發現近年外籍移工參與詐欺犯罪比例攀升,為嚴防離境或行方不明外籍移工所使用之金融帳戶或電信門號淪為詐欺工具,本部督導臺高檢署邀集相關部會進行以下聯防策略。
一、加強行政管制,臺高檢署聯合行政機關從源頭防堵
臺高檢署邀集行政機關建立橫向聯繫機制,加強行政管制措施,自112年7月24日起陸續邀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內政部移民署(下稱移民署)召開9次會議,移民署已完成「移工入出境資料」、「移工行方不明資料」、「移工查處收容資料」及「移工解聘僱資料」等提供電信事業、金融機構建立介接,分別提供電信事業對於離境外籍移工可進行停斷話,及金融機構可依個案為不同之帳戶金融風險管控措施,包括限制網銀或自動化交易功能、圈存帳戶、凍結帳戶、協商結清帳戶等防堵機制。
二、加強刑事查緝,防範外籍移工參與詐欺犯罪
本部督導臺高檢署要求各地方檢察署(下稱地檢署)檢察官對於查獲外籍移工擔任車手或上游詐欺共犯時,應積極溯源追查有無幕後控制外籍移工之犯罪集團。另對於查獲外籍移工提供金融帳戶或電信門號作為詐欺犯罪工具部分,亦將深入釐清有無幕後集團進行操控,或專向外籍移工收購之犯罪集團,嚴防外籍移工成為詐欺犯罪破口。
參、防堵青少年涉入詐欺犯罪
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法規主管機關為司法院,依該法規定,檢察官偵辦案件過程中發現少年觸法行為,應移由少年法庭處理,不得再對少年為後續偵查。近年青少年涉入詐欺犯罪之人數日益增加,本部督導臺高檢署於112年11月22日邀集司法院、內政部、教育部及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等召開跨部會研商會議,積極研議防制青少年涉入詐欺犯罪,分別從宣導面,防制面及查緝面三個面向辦理。
一、各地檢署積極提供師資及資源,協力提升青少年法律知能(宣導面)
結合當前與青少年生活有關之法律議題,由地檢署檢察官或相關司法人員進入校園進行法治教育宣導,使法治教育於校園紮根。另外為使學生從小養成知法守法之觀念,本部每年以反詐騙、反毒、反酒駕、反賄選、性私密影像保護等學生日常生活中容易接觸的主題,對全國國小、國中、高中(職)、大學(專)學生,辦理犯罪預防漫畫及創意短片徵件活動。
二、與各部會共同推動「預防少年兒童犯罪方案」(防制面)
為提升兒少犯罪預防及輔導成效,行政院整合衛福部、教育部、內政部、勞動部及本部等相關部會資源,核定「預防少年兒童犯罪方案」,以「初級預防─拒絕犯罪」、「二級預防─避免犯罪」、「三級預防─不再犯罪」之理念為架構,針對可能引發偏差與觸法行為之各項不利因素,從家庭、學校、社區環境、心理輔導等不同面向,建立多元輔導及處遇機制。
三、刑事與行政結合共同嚴防青少年涉入詐欺犯罪(查緝面)
青少年涉入詐欺犯罪除擔任車手外,提供人頭帳戶及參與遊戲點數詐欺等犯罪態樣亦屬常見,臺高檢署前已請金管會及數位發展部(下稱數發部)加強青少年開戶及購買遊戲點數涉詐防制機制。本部亦將持續督導臺高檢署對於檢察官偵辦詐欺犯罪過程,發現青少年涉入詐欺犯罪時,應積極與警方及各管轄法院建立聯繫及通報機制,促使法院於第一時間介入處置,即時防範。
肆、打詐四法施行相關策進作為
打詐四法除部分條文由行政院另定施行日期外,已於113年8月2日生效,本部因應打詐四法施行已積極研擬相關子法,另依照行政院指示擬定「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2.0」懲詐面向策略,以配合打詐四法落實執行。
一、打詐四法相關子法進度
(一)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生效後,本部尚無應訂法規,將積極配合其他機關訂定相關法規,提供法制意見。
(二)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修法生效後,本部須訂定授權子法共有4部。「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6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於113年11月15日發函金管會、數發部會銜中;「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6項非信託業之受託人資訊申報更新申報及信託地位揭露辦法」已完成預告,依預告意見修正中;「洗錢防制法第17條第4項申通報管理運用辦法」預告中,預告期間為113年11月14日至113年11月21日;「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已完成預告,目前持續進行法制作業。
(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法生效後,本部須訂定「通訊使用者資料管理辦法」、「網路流量紀錄管理辦法」等2部子法,本部已召集3次研商會議,上開草案均已完成預告,目前持續進行法制作業。
(四)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章
司法院研議訂定「刑事訴訟特殊強制處分執行辦法」授權子法,本部積極配合,已召開3次研商諮詢會議,並於113年11月13日辦理上開草案預告,將持續配合相關法制作業。
二、打詐四法相關配套措施
(一)嚴懲重罰詐欺犯罪,具體求刑並適時提起上訴
為落實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0條對於詐欺犯罪具體求刑之規定,本部於113年10月21日發文各檢察機關應督促所屬檢察官提起公訴時,對於重大詐欺犯罪,應於起訴書及公訴論告時具體求刑並表示適當刑度,若法院量刑有不當時,應審酌具體個案情節適時提起上訴,以嚴懲詐欺犯罪。
(二)落實罪贓返還制度,強化詐欺犯罪被害人保護
為使詐欺犯罪被害人所受損害獲得實質補償,本部已於113年10月21日發文各檢察機關督促所屬檢察官,依詐欺犯罪防制條例第53條規定,應積極善用偵查及審判中調(和)解制度,力促詐欺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進行調(和)解,若個案情節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時,宜優先命被告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作為緩起訴處分條件。
(三)強制納管並加強查緝虛擬資產及第三方支付詐欺
洗錢防制法已對提供虛擬資產業者及第三方支付業者強制納管,倘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卻提供服務,將科以刑責。本部督導臺高檢署邀集主管部會共同開會研商擬定查緝策略及防制規劃,希冀偵辦虛擬資產及第三方支付等詐欺案件過程,除透過刑事偵查方法外,同時藉由主管機關之行政管制措施,進行聯合查緝以提高查緝量能,防杜虛擬資產及第三方支付成為詐欺犯罪溫床。
(四)強化跨部會情資連結,落實源頭管制並聯合查緝
臺高檢署將於113年底前完成第三方支付虛擬帳號平臺、內政部警政署(下稱警政署)告誡帳戶、高風險帳戶(外籍移工)等資料庫跨部會介接,透過跨部會合作,強化人頭帳戶及帳號風險控管,加強源頭管制,藉由行政與刑事分進合擊,阻絕人頭帳戶。
(五)持續優化告誡制度,透過金融制裁遏止人頭帳戶
本部於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6項增訂人頭帳戶告誡制度連結限制金融帳戶功能,自113年3月1日起施行,對於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而經告誡者,受告誡人自告誡當日起5年內,已開立或新開立之帳戶、帳號,將受暫停、限制,或逕予關閉等限制金融效果,透過金融制裁,遏止人頭帳戶擴散。
三、打詐四法相關具體成效
(一)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因近來偵結起訴之詐騙案件多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生效前之舊案,經新舊法比較結果,法院仍應適用刑法第339條之4論罪科刑。截至113年10月31日,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起訴案件共7件。另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新增擴大沒收規定,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適用裁判時法,目前計有269件起訴案件適用擴大沒收。
(二)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於113年3月1日施行人頭帳戶告誡制度連結金融管制系統,截至113年9月30日受管制金融帳戶數共計32萬2,301戶;虛擬資產業者暫停或關閉自然人帳號計24,292戶(次)、法人帳號計16戶(次),拒絕申請開立新帳號自然人計1,279人(次);第三方支付帳戶凍結數據為「終止服務」與「限額交易」共1萬4,312筆。
(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本次修法增訂網路流量調取及增加調取通聯罪名等規定,截至113年11月18日,聲請調取網路流量紀錄471件。
(四)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章:
新法施行迄今,依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本部調查局提供之聲請情形,除熱顯像案件件數尚待累積外,GPS及M化車聲請法院核准比率甚高,以近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辦國人在印尼架設詐欺機房詐騙案為例,本件在臺高檢署統合下順利將本國籍詐欺共犯102位遣返回臺,同時運用M化車蒐集相關證據,起訴102位詐欺共犯並羈押其中61位詐欺共犯。
伍、結語
本部身為打詐國家隊懲詐面向主責機關,將持續督導臺高檢署帶領檢警調機關,結合其他打詐國家隊成員,共同打擊詐欺犯罪,溯源斷根,速查嚴辦並重懲詐欺集團,保護民眾財產安全。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
主席謝謝部長。下一位請內政部馬次長進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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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次長士元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工作報告並備質詢。首先,誠摯地感謝各位委員對於移工、青少年涉詐議題及打詐四法相關子法配套措施的關注與重視,期盼繼續給予策勵與指教。
壹、前言
詐騙集團日益猖獗,其手法不斷推陳出新,更將觸角伸向社會相對弱勢的移工及青少年族群。為有效遏止此亂象,行政團隊積極推動多項打詐政策與措施,其中「打詐四法」更是備受國人關注及期待的重要法案,本部期待透過各行政機關相互合作,共同打擊詐欺犯罪。以下內容將從「防制移工及青少年淪為詐騙集團工具」及「打詐四法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辦理情形」等方面,提出專題報告。
貳、防制移工及青少年淪為詐騙集團工具
一、移工涉詐態樣分析及查緝情形:
(一)移工涉詐情形:統計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9月止,泰國、越南、印尼及菲律賓外籍移工涉詐人數最高,統計分析如下:
1.涉詐移工人數:111年382人,112年716人,113年1月至9月711人。
2.111年與112年全年度比較,案件數從382人增加到716人,增加87%。
3.觀察113年前9個月就有711人,幾乎趨近112年全年的數字,顯示涉詐欺犯罪案件有上升趨勢。
4.就國籍而言:以越南籍移工的涉案人數最多。因此,移工的部分會是我們打詐工作的一個重點。
(表一)統計資料來源:本部警政署統計室
(二)分析移工從事詐騙,有以下原因:
1.同儕影響:移工因語言隔閡、文化差異、經濟壓力等因素,社交圈較侷限,主要集中在同鄉或工作夥伴之間,若同儕中有涉入詐騙者,容易受到其影響。
2.法律意識薄弱:部分人士對我國相關法律認識不足,未能充分認識到擔任車手的嚴重後果,而遭詐騙集團利用。
3.經濟壓力:部分移工面臨經濟困境,而遭詐騙集團利用,誘使其參與詐騙活動。
二、移工涉詐防制策略:
(一)善用宣導平臺加強網路推播量能:本部移民署製作多樣化主題式宣導素材,於新住民培力發展資訊網創建「消費者保護專區」資訊主題,連結相關機關防詐宣導資訊及圖卡,同時翻譯多國語言版本供瀏覽;並會同229個NGO團體協力於新住民群組推廣防詐資訊。
(二)建立警民聯繫管道,落實犯罪防制宣導:本部警政署及各地方警察機關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工廠管理人及仲介建立聯繫窗口,透過多方管道向轄區移工、雇主及仲介進行預防犯罪宣導,建立即時反映機制。
(三)蒐集及加強應處外籍移工涉入之治安案件:本部掌握在臺外籍移工涉入之治安案件,並即時要求各警察機關規劃查察勤務與情資蒐報,掌握轄內移工團體動態,以妥善規劃相關應處作為。
三、青少年涉詐態樣分析及查緝情形:
(一)少年涉詐情形:經統計108至113年10月查獲少年涉詐共1萬1,191人,其中為車手或車手頭角色計6,609人,占總人數之59.06%,另自願性人頭帳戶亦有2,443人,占21.83%,為少年涉詐之兩大涉案類型。
(二)另依本部警政署刑案紀錄表統計數據,觀察108年至113年上半年,警察機關查獲詐欺犯嫌年齡分布仍以18歲至64歲青壯年(占比93.27%)為主。
(三)少年涉詐原因:主因為同儕引薦,輔以金錢引誘又無技術門檻,致使少年常因思慮不周而加入詐騙集團擔任共犯。
四、青少年涉詐防制策略:
(一)加強查緝利用少年犯罪者:本部警政署偵防詐欺犯罪工作執行計畫將「加強打擊少年涉詐案件」納入評核,另為加強打擊成年犯罪者利用少年從事詐欺犯罪情形,結合該署「警察機關防制少年犯罪工作計畫」之策略,引導各執行機關溯源查緝教唆、利用少年實施詐欺犯罪之幕後指使者。
(二)行政團隊齊力弱化少年涉詐動機:本部業於113年11月11日行政院第5次治安會報提出跨部會應辦事項,協請勞動部積極提供少年就業及職業訓練管道、請數位發展部(下稱數發部)下架違法打工訊息、請法務部加強公布高額賠償案例、請教育部透過教育系統告知家長連帶責任,並獲院長裁示各部會加強辦理。
(三)加強關注高風險對象:警察人員於勤務中發現高關懷少年時,加強關懷其有無遭成年人吸收利用從事犯罪情事,以降低曝露觸法風險少年參與詐騙機會。
(四)強化年輕族群宣導:
1.本部警政署與教育部合作預防少年犯罪,共同研定反詐騙模組課程,由教師依不同學齡,運用輔助教材,模擬詐騙情境施教。
2.辦理小學到大專院校不同學齡防詐講座,全國入班入校宣導,建立青少年正確法治觀念及強化學生族群的防詐意識。
參、打詐四法施行後與本部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辦理情形
一、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稱通保法)修正案配套措施:
(一)本部配合法務部訂定通保法授權子法「通訊使用者資料管理辦法」、「網路流量紀錄管理辦法」及「通保法施行細則」。通保法的部分與通傳會合作,進行網路流量管理的建置,這部分預算也在大院審查中。
(二)有關「網路科技運用精進計畫」(建置網路流量紀錄系統),本部於113年(以下同)7月12日函報行政院審核,行政院秘書長於7月15日函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審議,業審查完竣並獲該會支持,復於10月15日函復行政院,行政院刻正審核中。希望透過我們建置這樣的一個系統,能夠了解、整個追溯詐騙集團本身所運用的電子資通訊內容。
二、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11章之1「特殊強制處分」專章修正案配套措施:
(一)本部配合司法院訂定刑訴法第153條之10第5項授權子法「刑事訴訟特殊強制處分辦法」,並於8月13日及10月14日出席司法院召開之會議,經學者及各與會機關討論,該辦法業於11月13日由司法院預告在案。
(二)書狀例稿及系統建置:本部警政署業於8月12日函發各警察機關特殊強制處分之聲請書例稿;8月26日、9月18日及9月25日函發各警察機關要求管制特殊強制處分相關事項,刻正規劃建置特殊強制處分管制系統。
三、洗錢防制法修正案配套措施:
(一)本部配合金管會訂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及數發部訂定「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辦法」。
(二)前揭子法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該管從業人員之監理作為,本部配合以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登記制度輔助規範從業行為,預期施行後對虛擬資產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強化經營源頭管理。
四、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防條例)配套措施:
(一)建構司法警察機關與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情資交換平臺,刻由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主管機關數發部數位產業署建置中,本部警政署將依該部擬訂之「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疑似涉詐客戶認定及控管措施處理辦法」公告施行後配合辦理。
(二)銀行主動發現疑涉詐欺帳戶資訊之通報機制:本部警政署規劃各警察機關相關作業流程,包含接收之管轄機關律定、接收通報後處理時間及建置相關通報系統等,以期預先防範人頭帳戶產生,減少民眾被害之風險。
(三)防詐風險聯合系統資料庫:本部警政署為配合執行詐防條例第19條、第20條及第23條等事項,建置防詐風險聯合系統資料庫,業於113年11月1日正式上線,查詢辦法由通傳會研擬中。
(四)「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經通知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詐欺廣告之期限」部分:網路廣告平臺業者之主管機關為數發部,相關子法亦由該部數位產業署研訂中,本部警政署將持續辦理通報業者涉詐廣告移除工作。
(五)研訂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及檢舉人獎勵辦法草案:
1.研商上開辦法內容:本部依據詐防條例第56條訂定該辦法草案,9月12日本部邀集金管會、通傳會、數發部及法務部、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確立有功人員之類別、定義、適用範圍及預算編列方式。
2.法制作業研商會議:10月24日於本部召開法制作業會議,會後彙整各與會人員意見及決議事項,擬具該辦法草案共計18條;11月11日由本部辦理法制作業及審查中。
(六)研訂詐欺防制教育宣導獎勵辦法草案:
1.本部依據詐防條例第4條訂定上開辦法草案,業於11月18日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進行草案預告。
2.該辦法草案重點為擇優遴選詐欺防制教育宣導有功人員或團體,於適當場合頒發獎牌(獎盃)或獎狀,公開表揚,獎勵公私協力推動防詐騙宣導,俟該辦法草案發布後,另函發防制詐欺教育宣導有功人員、團體推薦名冊及申請表,俾利辦理遴選作業。
肆、結語
為防制移工及青少年遭詐騙集團利用從事詐欺犯罪,本部採取多項積極防制策略,並配合打詐四法之施行,積極推動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持續強化跨部會合作,整合各項資源,提升防詐效能。同時,將持續檢討現行防詐措施,並適時調整政策,以因應不斷變化的詐騙手法,本部深信透過政府、民間、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定能有效遏止詐騙犯罪,營造一個安全、安心的社會,希冀社會各界給予支持鼓勵,共同打擊詐欺犯罪產業鏈。
請示主席,因為我有兩個身分,所以第二個報告要不要一次報告完? -
主席看次長,如果您想要講的話就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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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次長士元好,謝謝,不好意思,喉嚨有一點不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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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還是說就以書面為主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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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次長士元看委員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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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沒有,我都可以、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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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喉嚨不好,讓他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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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那次長您就休息,我們會參考您的書面報告,謝謝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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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次長士元好,謝謝主席、委員體諒,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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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其餘提出書面報告之列席機關,如果沒有口頭報告,那就請參閱書面。機關報告完畢,相關書面內容列入公報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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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書面資料
「如何遏止移工及青少年淪為詐騙集團工具,及打詐四法施行後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進度與具體成效之檢討」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如何遏止移工及青少年淪為詐騙集團工具,及打詐四法施行後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進度與具體成效之檢討」,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茲就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前言
打擊詐欺犯罪應由加強行政監管及查緝刑事犯罪雙管齊下。本部身為打詐國家隊懲詐面向之主責機關,督導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臺高檢署)成立「查緝詐欺及資通犯罪督導中心」,積極推動打詐專案行動,為彰顯政府對於嚴懲詐欺犯罪及保護被害人之重視,本部將此列為打詐施政重點,並就「識詐」、「堵詐」、「阻詐」、「防詐」及「懲詐」五大面向之議題與相關公私機關聯繫溝通,分進合擊,發揮打詐最大效能。
貳、嚴防外籍移工參與詐欺犯罪
本部發現近年外籍移工參與詐欺犯罪比例攀升,為嚴防離境或行方不明外籍移工所使用之金融帳戶或電信門號淪為詐欺工具,本部督導臺高檢署邀集相關部會進行以下聯防策略。
一、加強行政管制,臺高檢署聯合行政機關從源頭防堵
臺高檢署邀集行政機關建立橫向聯繫機制,加強行政管制措施,自112年7月24日起陸續邀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內政部移民署(下稱移民署)召開9次會議,移民署已完成「移工入出境資料」、「移工行方不明資料」、「移工查處收容資料」及「移工解聘僱資料」等提供電信事業、金融機構建立介接,分別提供電信事業對於離境外籍移工可進行停斷話,及金融機構可依個案為不同之帳戶金融風險管控措施,包括限制網銀或自動化交易功能、圈存帳戶、凍結帳戶、協商結清帳戶等防堵機制。
二、加強刑事查緝,防範外籍移工參與詐欺犯罪
本部督導臺高檢署要求各地方檢察署(下稱地檢署)檢察官對於查獲外籍移工擔任車手或上游詐欺共犯時,應積極溯源追查有無幕後控制外籍移工之犯罪集團。另對於查獲外籍移工提供金融帳戶或電信門號作為詐欺犯罪工具部分,亦將深入釐清有無幕後集團進行操控,或專向外籍移工收購之犯罪集團,嚴防外籍移工成為詐欺犯罪破口。
參、防堵青少年涉入詐欺犯罪
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法規主管機關為司法院,依該法規定,檢察官偵辦案件過程中發現少年觸法行為,應移由少年法庭處理,不得再對少年為後續偵查。近年青少年涉入詐欺犯罪之人數日益增加,本部督導臺高檢署於112年11月22日邀集司法院、內政部、教育部及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等召開跨部會研商會議,積極研議防制青少年涉入詐欺犯罪,分別從宣導面,防制面及查緝面三個面向辦理。
一、各地檢署積極提供師資及資源,協力提升青少年法律知能(宣導面)
結合當前與青少年生活有關之法律議題,由地檢署檢察官或相關司法人員進入校園進行法治教育宣導,使法治教育於校園紮根。另外為使學生從小養成知法守法之觀念,本部每年以反詐騙、反毒、反酒駕、反賄選、性私密影像保護等學生日常生活中容易接觸的主題,對全國國小、國中、高中(職)、大學(專)學生,辦理犯罪預防漫畫及創意短片徵件活動。
二、與各部會共同推動「預防少年兒童犯罪方案」(防制面)
為提升兒少犯罪預防及輔導成效,行政院整合衛福部、教育部、內政部、勞動部及本部等相關部會資源,核定「預防少年兒童犯罪方案」,以「初級預防─拒絕犯罪」、「二級預防─避免犯罪」、「三級預防─不再犯罪」之理念為架構,針對可能引發偏差與觸法行為之各項不利因素,從家庭、學校、社區環境、心理輔導等不同面向,建立多元輔導及處遇機制。
三、刑事與行政結合共同嚴防青少年涉入詐欺犯罪(查緝面)
青少年涉入詐欺犯罪除擔任車手外,提供人頭帳戶及參與遊戲點數詐欺等犯罪態樣亦屬常見,臺高檢署前已請金管會及數位發展部(下稱數發部)加強青少年開戶及購買遊戲點數涉詐防制機制。本部亦將持續督導臺高檢署對於檢察官偵辦詐欺犯罪過程,發現青少年涉入詐欺犯罪時,應積極與警方及各管轄法院建立聯繫及通報機制,促使法院於第一時間介入處置,即時防範。
肆、打詐四法施行相關策進作為
打詐四法除部分條文由行政院另定施行日期外,已於113年8月2日生效,本部因應打詐四法施行已積極研擬相關子法,另依照行政院指示擬定「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2.0」懲詐面向策略,以配合打詐四法落實執行。
一、打詐四法相關子法進度
(一)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生效後,本部尚無應訂法規,將積極配合其他機關訂定相關法規,提供法制意見。
(二)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修法生效後,本部須訂定授權子法共有4部。「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6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於113年11月15日發函金管會、數發部會銜中;「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6項非信託業之受託人資訊申報更新申報及信託地位揭露辦法」已完成預告,依預告意見修正中;「洗錢防制法第17條第4項申通報管理運用辦法」預告中,預告期間為113年11月14日至113年11月21日;「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已完成預告,目前持續進行法制作業。
(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法生效後,本部須訂定「通訊使用者資料管理辦法」、「網路流量紀錄管理辦法」等2部子法,本部已召集3次研商會議,上開草案均已完成預告,目前持續進行法制作業。
(四)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章
司法院研議訂定「刑事訴訟特殊強制處分執行辦法」授權子法,本部積極配合,已召開3次研商諮詢會議,並於113年11月13日辦理上開草案預告,將持續配合相關法制作業。
二、打詐四法相關配套措施
(一)嚴懲重罰詐欺犯罪,具體求刑並適時提起上訴
為落實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0條對於詐欺犯罪具體求刑之規定,本部於113年10月21日發文各檢察機關應督促所屬檢察官提起公訴時,對於重大詐欺犯罪,應於起訴書及公訴論告時具體求刑並表示適當刑度,若法院量刑有不當時,應審酌具體個案情節適時提起上訴,以嚴懲詐欺犯罪。
(二)落實罪贓返還制度,強化詐欺犯罪被害人保護
為使詐欺犯罪被害人所受損害獲得實質補償,本部已於113年10月21日發文各檢察機關督促所屬檢察官,依詐欺犯罪防制條例第53條規定,應積極善用偵查及審判中調(和)解制度,力促詐欺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進行調(和)解,若個案情節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時,宜優先命被告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作為緩起訴處分條件。
(三)強制納管並加強查緝虛擬資產及第三方支付詐欺
洗錢防制法已對提供虛擬資產業者及第三方支付業者強制納管,倘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卻提供服務,將科以刑責。本部督導臺高檢署邀集主管部會共同開會研商擬定查緝策略及防制規劃,希冀偵辦虛擬資產及第三方支付等詐欺案件過程,除透過刑事偵查方法外,同時藉由主管機關之行政管制措施,進行聯合查緝以提高查緝量能,防杜虛擬資產及第三方支付成為詐欺犯罪溫床。
(四)強化跨部會情資連結,落實源頭管制並聯合查緝
臺高檢署將於113年底前完成第三方支付虛擬帳號平臺、內政部警政署(下稱警政署)告誡帳戶、高風險帳戶(外籍移工)等資料庫跨部會介接,透過跨部會合作,強化人頭帳戶及帳號風險控管,加強源頭管制,藉由行政與刑事分進合擊,阻絕人頭帳戶。
(五)持續優化告誡制度,透過金融制裁遏止人頭帳戶
本部於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6項增訂人頭帳戶告誡制度連結限制金融帳戶功能,自113年3月1日起施行,對於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而經告誡者,受告誡人自告誡當日起5年內,已開立或新開立之帳戶、帳號,將受暫停、限制,或逕予關閉等限制金融效果,透過金融制裁,遏止人頭帳戶擴散。
三、打詐四法相關具體成效
(一)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因近來偵結起訴之詐騙案件多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生效前之舊案,經新舊法比較結果,法院仍應適用刑法第339條之4論罪科刑。截至113年10月31日,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起訴案件共7件。另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新增擴大沒收規定,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適用裁判時法,目前計有269件起訴案件適用擴大沒收。
(二)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於113年3月1日施行人頭帳戶告誡制度連結金融管制系統,截至113年9月30日受管制金融帳戶數共計32萬2,301戶;虛擬資產業者暫停或關閉自然人帳號計24,292戶(次)、法人帳號計16戶(次),拒絕申請開立新帳號自然人計1,279人(次);第三方支付帳戶凍結數據為「終止服務」與「限額交易」共1萬4,312筆。
(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本次修法增訂網路流量調取及增加調取通聯罪名等規定,截至113年11月18日,聲請調取網路流量紀錄471件。
(四)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章:
新法施行迄今,依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本部調查局提供之聲請情形,除熱顯像案件件數尚待累積外,GPS及M化車聲請法院核准比率甚高,以近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辦國人在印尼架設詐欺機房詐騙案為例,本件在臺高檢署統合下順利將本國籍詐欺共犯102位遣返回臺,同時運用M化車蒐集相關證據,起訴102位詐欺共犯並羈押其中61位詐欺共犯。
伍、結語
本部身為打詐國家隊懲詐面向主責機關,將持續督導臺高檢署帶領檢警調機關,結合其他打詐國家隊成員,共同打擊詐欺犯罪,溯源斷根,速查嚴辦並重懲詐欺集團,保護民眾財產安全。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 -
內政部書面資料
「如何遏止移工及青少年淪為詐騙集團工具,及打詐四法施行後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進度與具體成效之檢討」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工作報告並備質詢。首先,誠摯地感謝各位委員對於移工、青少年涉詐議題及打詐四法相關子法配套措施的關注與重視,期盼繼續給予策勵與指教。
壹、前言
詐騙集團日益猖獗,其手法不斷推陳出新,更將觸角伸向社會相對弱勢的移工及青少年族群。為有效遏止此亂象,行政團隊積極推動多項打詐政策與措施,其中「打詐四法」更是備受國人關注及期待的重要法案,本部期待透過各行政機關相互合作,共同打擊詐欺犯罪。以下內容將從「防制移工及青少年淪為詐騙集團工具」及「打詐四法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辦理情形」等方面,提出專題報告。
貳、防制移工及青少年淪為詐騙集團工具
一、移工涉詐態樣分析及查緝情形:
(一)移工涉詐情形:統計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9月止,泰國、越南、印尼及菲律賓外籍移工涉詐人數統計分析如下:
1.涉詐移工人數:111年382人,112年716人,113年1月至9月711人。
2.111年與112年全年度比較,案件數從382人增加到716人,增加87%。
3.觀察113年前9個月就有711人,幾乎趨近112年全年的數字,顯示涉詐欺犯罪案件有上升趨勢。
4.就國籍而言:以越南籍移工的涉案人數最多。
(表一)統計資料來源:本部警政署統計室
(二)分析移工從事詐騙,有以下原因:
1.同儕影響:移工因語言隔閡、文化差異、經濟壓力等因素,社交圈較侷限,主要集中在同鄉或工作夥伴之間,若同儕中有涉入詐騙者,容易受到其影響。
2.法律意識薄弱:部分人士對我國相關法律認識不足,未能充分認識到擔任車手的嚴重後果,而遭詐騙集團利用。
3.經濟壓力:部分移工面臨經濟困境,而遭詐騙集團利用,誘使其參與詐騙活動。
二、移工涉詐防制策略:
(一)善用宣導平臺加強網路推播量能:本部移民署製作多樣化主題式宣導素材,於新住民培力發展資訊網創建「消費者保護專區」資訊主題,連結相關機關防詐宣導資訊及圖卡,同時翻譯多國語言版本供瀏覽;並會同229個NGO團體協力於新住民群組推廣防詐資訊。
(二)建立警民聯繫管道,落實犯罪防制宣導:本部警政署及各地方警察機關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工廠管理人及仲介建立聯繫窗口,透過多方管道向轄區移工、雇主及仲介進行預防犯罪宣導,建立即時反映機制。
(三)蒐集及加強應處外籍移工涉入之治安案件:本部掌握在臺外籍移工涉入之治安案件,並即時要求各警察機關規劃查察勤務與情資蒐報,掌握轄內移工團體動態,以妥善規劃相關應處作為。
三、青少年涉詐態樣分析及查緝情形:
(一)少年涉詐情形:經統計108至113年10月查獲少年涉詐共1萬1,191人,其中為車手或車手頭角色計6,609人,占總人數之59.06%,另自願性人頭帳戶亦有2,443人,占21.83%,為少年涉詐之兩大涉案類型。
(二)另依本部警政署刑案紀錄表統計數據,觀察108年至113年上半年,警察機關查獲詐欺犯嫌年齡分布仍以18歲至64歲青壯年(占比93.27%)為主。
(三)少年涉詐原因:主因為同儕引薦,輔以金錢引誘又無技術門檻,致使少年常因思慮不周而加入詐騙集團擔任共犯。
四、青少年涉詐防制策略:
(一)加強查緝利用少年犯罪者:本部警政署偵防詐欺犯罪工作執行計畫將「加強打擊少年涉詐案件」納入評核,另為加強打擊成年犯罪者利用少年從事詐欺犯罪情形,結合該署「警察機關防制少年犯罪工作計畫」之策略,引導各執行機關溯源查緝教唆、利用少年實施詐欺犯罪之幕後指使者。
(二)行政團隊齊力弱化少年涉詐動機:本部業於113年11月11日行政院第5次治安會報提出跨部會應辦事項,協請勞動部積極提供少年就業及職業訓練管道、請數位發展部(下稱數發部)下架違法打工訊息、請法務部加強公布高額賠償案例、請教育部透過教育系統告知家長連帶責任,並獲院長裁示各部會加強辦理。
(三)加強關注高風險對象:警察人員於勤務中發現高關懷少年時,加強關懷其有無遭成年人吸收利用從事犯罪情事,以降低曝露觸法風險少年參與詐騙機會。
(四)強化年輕族群宣導:
1.本部警政署與教育部合作預防少年犯罪,共同研定反詐騙模組課程,由教師依不同學齡,運用輔助教材,模擬詐騙情境施教。
2.辦理小學到大專院校不同學齡防詐講座,全國入班入校宣導,建立青少年正確法治觀念及強化學生族群的防詐意識。
參、打詐四法施行後與本部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辦理情形
一、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稱通保法)修正案配套措施:
(一)本部配合法務部訂定通保法授權子法「通訊使用者資料管理辦法」、「網路流量紀錄管理辦法」及「通保法施行細則」。
(二)有關「網路科技運用精進計畫」(建置網路流量紀錄系統),本部於113年(以下同)7月12日函報行政院審核,行政院秘書長於7月15日函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審議,業審查完竣並獲該會支持,復於10月15日函復行政院,行政院刻正審核中。
二、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11章之1「特殊強制處分」專章修正案配套措施:
(一)本部配合司法院訂定刑訴法第153條之10第5項授權子法「刑事訴訟特殊強制處分辦法」,並於8月13日及10月14日出席司法院召開之會議,經學者及各與會機關討論,該辦法業於11月13日由司法院預告在案。
(二)書狀例稿及系統建置:本部警政署業於8月12日函發各警察機關特殊強制處分之聲請書例稿;8月26日、9月18日及9月25日函發各警察機關要求管制特殊強制處分相關事項,刻正規劃建置特殊強制處分管制系統。
三、洗錢防制法修正案配套措施:
(一)本部配合金管會訂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及數發部訂定「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辦法」。
(二)前揭子法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該管從業人員之監理作為,本部配合以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登記制度輔助規範從業行為,預期施行後對虛擬資產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強化經營源頭管理。
四、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防條例)配套措施:
(一)建構司法警察機關與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情資交換平臺,刻由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主管機關數發部數位產業署建置中,本部警政署將依該部擬訂之「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疑似涉詐客戶認定及控管措施處理辦法」公告施行後配合辦理。
(二)銀行主動發現疑涉詐欺帳戶資訊之通報機制:本部警政署規劃各警察機關相關作業流程,包含接收之管轄機關律定、接收通報後處理時間及建置相關通報系統等,以期預先防範人頭帳戶產生,減少民眾被害之風險。
(三)防詐風險聯合系統資料庫:本部警政署為配合執行詐防條例第19條、第20條及第23條等事項,建置防詐風險聯合系統資料庫,業於113年11月1日正式上線,查詢辦法由通傳會研擬中。
(四)「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經通知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詐欺廣告之期限」部分:網路廣告平臺業者之主管機關為數發部,相關子法亦由該部數位產業署研訂中,本部警政署將持續辦理通報業者涉詐廣告移除工作。
(五)研訂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及檢舉人獎勵辦法草案:
1.研商上開辦法內容:本部依據詐防條例第56條訂定該辦法草案,9月12日本部邀集金管會、通傳會、數發部及法務部、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確立有功人員之類別、定義、適用範圍及預算編列方式。
2.法制作業研商會議:10月24日於本部召開法制作業會議,會後彙整各與會人員意見及決議事項,擬具該辦法草案共計18條;11月11日由本部辦理法制作業及審查中。
(六)研訂詐欺防制教育宣導獎勵辦法草案:
1.本部依據詐防條例第4條訂定上開辦法草案,業於11月18日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進行草案預告。
2.該辦法草案重點為擇優遴選詐欺防制教育宣導有功人員或團體,於適當場合頒發獎牌(獎盃)或獎狀,公開表揚,獎勵公私協力推動防詐騙宣導,俟該辦法草案發布後,另函發防制詐欺教育宣導有功人員、團體推薦名冊及申請表,俾利辦理遴選作業。
肆、結語
為防制移工及青少年遭詐騙集團利用從事詐欺犯罪,本部採取多項積極防制策略,並配合打詐四法之施行,積極推動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持續強化跨部會合作,整合各項資源,提升防詐效能。同時,將持續檢討現行防詐措施,並適時調整政策,以因應不斷變化的詐騙手法,本部深信透過政府、民間、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定能有效遏止詐騙犯罪,營造一個安全、安心的社會,希冀社會各界給予支持鼓勵,共同打擊詐欺犯罪產業鏈。 -
司法院書面資料
「如何遏止移工及青少年淪為詐騙集團工具,及打詐四法施行後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進度與具體成效之檢討」
司法院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今天 貴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本院奉邀前來就「如何遏止移工及青少年淪為詐騙集團工具,及打詐四法施行後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進度與具體成效之檢討」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茲就與本院業務有關部分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一、刑事訴訟特殊強制處分新制修正公布後,本院已於113年8月2日函請本院資訊處於法院審判系統新增特殊強制處分之案由、字別及許可書等例稿,並於113年8月9日函送各法院辦案參考。並持續規劃建置特殊強制處分專用系統,俾利新制推行及便利法院使用。
二、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10第5項規定:「依本章實施調查之方式、所得資料之保存、管理及銷燬、陳報、通知、救濟、監督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部分,本院前於113年8月13日、9月16日、10月14日召開3次研修「刑事訴訟特殊強制處分相關辦法」諮詢會議,邀請審、檢、辯、學及司法警察機關代表與會,就前揭授權事項,蒐集實務現行偵查工具需求情況及各機關間內部作業規範,研擬子法之相關議題進行討論。
三、本院並於113年10月21日至22日召開「特殊強制處分實務學術交流研討會」,除邀請學者報告特殊強制處分新制之重要議題外,並邀請審檢辯及學者專家與談,俾集思廣益,供作日後法制規劃及審檢辯法律適用參考。
四、本院於參酌各方意見後,已擬具「刑事訴訟特殊強制處分執行辦法」草案,且於113年11月13日以院台廳刑一字第11302022291號預告訂定該執行辦法,將於預告期間經過及修整草案完成後,會同行政院訂定發布,並送 貴院備查。
五、「打詐四法」施行後,各法院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聲請核可相關處分,或經起訴之相關案件,業經依現行法制審理,俾兼顧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至於其他非屬本院業務部分,尊重各該主管機關之政策決定及 貴院之立法裁量權。
最後,本院對 貴院委員關切相關議題而召開本次會議,表達敬佩之意。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各位。 -
行政院打擊詐欺指揮中心書面資料
「如何遏止移工及青少年淪為詐騙集團工具,打詐四法施行後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進度與具體成效之檢討」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專題報告,並備詢。首先,誠摯地感謝各位委員對於打詐工作的支持與重視,期盼繼續給予策勵與指教。
壹、前言
近年詐欺犯罪猖獗,犯罪模式隨著資通訊科技的迅速發展不斷演進,「打擊詐欺」已列為本院重點施政項目,政府全力執行各項詐欺犯罪防制工作,惟仍然有再進步的空間。為精進打詐成效,本院於今(113)年8月27日將打擊詐欺辦公室轉型為打擊詐欺指揮中心(下稱打詐指揮中心),除延續既有任務外,更落實跨部會協調平臺,強化府院通報、部會協調及社會溝通三層次,全力推展跨部門、公私協力合作,共同打擊詐欺犯罪,以達到保護民眾財產安全之政策目標。
貳、本院推動防制詐騙措施辦理情形
為有效遏止詐欺犯罪發生,本院從111年6月起實施「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0及1.5版,並在去(112)年推動修正「打詐5法」。但政府強化防制措施後,詐欺集團犯罪模式與手法也隨之改變,並產生法令不足的情形,為輔助「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各項策略的執行,並突破打擊詐欺犯罪相關法令不足的困境,本院參考各國防詐經驗與法制規範,並蒐集各界意見後,推動制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科技偵查法制化)及「洗錢防制法」等打詐新四法草案,經總統113年7月31日公布後施行。未來本院將督導強化跨部會、跨領域、跨機關之橫向聯繫,公私協力提升打詐效能,並積極推動防制詐騙之宣導工作,相關策進作為說明如次:
一、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一)數位經濟防詐措施:
1.規管網路廣告平臺,要求設立法律代表,落實廣告刊登實名制、配合限制瀏覽與移除下架涉詐廣告,並應定期發布防詐透明度報告,減少民眾接觸網路詐騙。
2.管理第三方支付業者、電商業者、線上連線遊戲業者,應盡善良管理人責任,落實KYC,對於疑涉詐欺犯罪之客戶得延後撥款或拒絕提供服務等,並得使用聯防系統通知同業。
(二)金融防詐措施:
1.明定規範主體涵蓋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業者,同時控管金流與幣流,即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虛擬資產帳號同時納管,避免防護漏洞。
2.明定業者應善盡防詐作為,包括強化確認客戶身分;加強控管措施(例如暫停交易功能、拒絕往來等);建立同業照會機制,讓業者掌握資訊以遏阻人頭帳戶。
3.明定被害人遭詐匯出款項的返還程序,金融機構及幣商可依司法警察機關通知,發還帳戶內剩餘款項或虛擬資產。
(三)電信防詐措施:
1.明定電信業者的防詐義務,包括落實電信服務的核對登錄制度、防堵疑似詐欺行為及用戶、防止電信服務任意轉讓、控管高風險用戶濫用電信服務。
2.電信事業應採取措施防止詐欺犯罪使用其服務,並向用戶進行核對資料。當司法警察機關通知電信業者有疑似詐欺犯罪行為時,應立即採取重新核對身份。
3.當電信業者經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曾經其他電信事業限制或停止提供電信服務達三次之用戶,電信事業將其列為高風險用戶,並限制用戶申請電信服務數量。
(四)嚴懲詐欺犯罪,強化犯罪被害人保護:
1.對詐欺犯罪態樣如涉及犯罪人數多、被害人數多、犯罪金額多,有法律明確規範,將更嚴厲加重處罰。
2.金額達500萬元以上之高額詐欺,最重可處12年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三人以上複合不同手段,加重其刑二分之一,首腦主犯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
3.提供詐欺被害人諮詢轉介服務,主動告知法律扶助相關規定;另放寬民事訴訟選定當事人限制,減輕相關民事訴訟費用負擔。
4.運用調和解程序,促使被告向被害人賠償,作為量刑及上訴之考量,積極填補被害人損害。
二、打詐配套三法,打詐三利器
(一)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破獲詐騙網站:近年來詐欺案件氾濫,IP位址、連線時間、基地台位址、通訊埠(Port)、連線用量、協定等不涉通訊內容之資料,可藉由分析數位足跡,溯源及反求犯嫌之真正IP身分,增訂保存網路流量紀錄,溯源追查資安及詐欺犯罪。
(二)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追緝詐騙犯嫌:
1.為即時掌握取款車手位置及去向,運用GPS定位追蹤;詐欺機房多藏匿於郊區或集合式住宅內,M化車可向詐欺電話進行發話定位鎖定機房,亦可運用熱顯像儀,調查被害人被囚位置,有助於進一步聲請搜索查緝。
2.規範執法人員使用科技偵查手段的程序和條件,執法人員要使用網路電話監聽、M化車取證等科技偵查手段時,必須先向法院聲請取得法官許可書。
(三)洗錢防制法─阻絕詐騙金流:
1.針對境內或境外虛擬資產、第三方支付服務提供者未完成登記或洗錢防制登記者,卻提供服務者,將科以刑責以強化監管,並於特殊洗錢罪增訂利用虛擬資產、第三方支付帳號犯洗錢罪的刑事處罰,以杜絕詐騙及洗錢管道。洗錢防制法已入刑化,將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未來將要求所有幣商申報、審查,也將成立幣商公會,並借重會計師以加強內控。
三、外籍移工涉詐之因應及策進作為
(一)為防止移工帳戶資料遭詐團利用,作為詐欺洗錢之工具,本院督導法務部、內政部、勞動部、金管會、個資籌備處等跨部會研商,藉由跨部會系統聯結,減低外籍移工成為詐團收取人頭戶的標的,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介接內政部移民署資料庫取得外籍人士是否出境等在臺狀況資訊,提供予金融機構參考利用,強化金融帳戶風控。
(二)為避免移工使用預付卡淪為詐欺工具,通傳會透過連接入出境資料庫以及勞動部外國人動態查詢系統,追溯用戶及使用人資料,降低電信服務遭利用於詐欺犯罪。
(三)勞動部於外國人勞動權益網、移工申訴專線1955官方臉書網頁、Line帳號以多國語言投放反詐訊息,加強移工防範詐騙意識,並利用移工入境講習機會加強宣導切勿為了賺外快,提供個人金融帳戶給他人使用,而淪為詐欺幫助犯,以免面臨民刑事責任或影響在臺工作權益。
(四)檢警調將持續針對出境或行方不明高風險外籍移工之異常帳戶進行嚴查,防止詐騙集團收集外籍移工帳戶做為掩飾隱匿贓款之工具。
四、青少年涉詐之因應及策進作為
(一)強化防詐宣導:在各職場體驗計畫相關活動手冊中刊登訊息進行青少年打工、求職之防詐騙宣導(如:「台灣就業通」網站設置「青少年打工專區」、青年赴海外度假打工宣導會),以提升青少年防詐防疫力。
(二)建立正確法治觀念:為避免青少年淪為詐騙集團車手,結合教育部將反詐法治教育議題,融入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綱,列為入校宣導重點,期以教育力量抑止青少年涉入詐欺犯罪。
參、結語
為因應不斷翻新的詐騙手法,持續從源頭落實防詐作為,為使政府打詐作為更具成效,減少民眾財產損害,本院將於年底加速完成「打詐新四法」之子法,搭配刻正研修「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2.0版」,讓法律與政策工具相輔相成,以「上游源頭管理,下游清淤懲罰」為精神,課予金融、電信及網路等關鍵業者防詐義務,強化各項工具防詐能力,另加重詐欺犯嫌之刑事責任,以有效遏止詐欺集團濫用科技工具犯罪,保障人民財產安全。 -
勞動部書面資料
如何遏止移工及青少年淪為詐騙集團工具,及打詐四法施行後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進度與具體成效之檢討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貴委員會排定「如何遏止移工及青少年淪為詐騙集團工具,及打詐四法施行後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進度與具體成效之檢討」專案報告,本部應邀列席說明,並聆聽各位委員之教益,至感榮幸,敬請委員不吝指教。
壹、跨部會合作打詐
配合行政院推動新世代打擊詐欺行動綱領之識詐、堵詐、阻詐、懲詐四大面向,由統籌機關內政部整合各項策略及推動具體措施,跨部會通力執行打詐重點工作。本部針對「識詐」宣導教育面向,遏止移工與青少年等對象遭詐騙,透過相關宣導與防範措施,協同相關機關提升詐騙防範意識。
貳、移工詐騙防範
一、提升移工識詐講習宣導
本部透過機場移工入境講習及家事移工一站式入國講習、移工在臺工作須知手冊、LINE@移點通、中外語廣播節目及外國人勞動權益網站等多元管道,宣導防範常見詐騙類型,如網路購物詐騙、非法仲介詐騙轉換雇主、個人資料或社群媒體帳號盜用、金融借貸詐騙等,並宣導防杜人頭帳戶以免淪為詐騙共犯,提升移工防詐及涉詐意識。113年1月至10月止,移工入境講習及一站式入境講習計19萬9,438人次,LINE@移點通推播防騙訊息計23則次,觸及移工70.1萬人,並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移工法令宣導包含預防犯罪及反詐騙計28場次,移工參與1萬2,801人次。
二、暢通移工諮詢申訴詐騙管道
本部設置1955專線,配置中文、英語、越南語、印尼語及泰語等5國語言雙語人員,提供24小時諮詢及申訴服務,並補助各地方政府設置移工諮詢服務中心,聘用通曉移工母語人員,移工如疑似遭詐騙時,可撥打1955專線、利用網路文字客服或向當地移工諮詢服務中心諮詢及申訴,1955專線接獲詐騙申訴,除協助移工分辨及釐清可能遭詐騙疑慮外,如移工已遭詐騙,將依其意願協助向警政單位報案;若申訴遭非法媒介轉換雇主詐騙案件,將派案至地方政府勞工機關查處。113年1月至10月止,1955專線移工進線諮詢申訴遭詐騙計171件,其中以網路購物詐騙43%、非法仲介詐騙轉換雇主20%、資料盜用詐騙17%及金融借貸詐騙12%案件較多。
三、跨機關協力阻斷移工帳戶遭不法利用
為防止移工帳戶遭詐騙集團利用,淪為人頭帳戶並成為共犯,配合內政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密切監控失聯移工或涉犯刑責被解聘之移工等高風險對象帳戶,本部自113年9月起配合提供高風險移工廢止聘僱許可資料,以利內政部及金管會進行風險控管,在金融機構發現交易異常時,可阻斷人頭帳戶來源。
四、提供陪偵及通譯協助
為協助遭受詐騙或疑似涉詐騙移工接受行政調查或刑事偵察詢問時,能充分陳述意見及主張權益,本部補助各地方政府移工諮詢中心及非營利組織通譯人才陪同移工接受詢問,並補助法律顧問諮詢費、律師出庭費及撰狀費、訴訟費用,以提供移工法律協助。經統計113年1月至10月,協助移工通譯及陪同詢問計186人次(未區分事由)。
參、青少年詐騙防範
一、強化求職防騙宣導
結合地方政府多元宣導管道宣導求職「三要七不」,面試前要蒐集公司資料、要檢視徵才廣告合理性、要告知親友;面試時不繳錢、不購買、不辦卡、不簽約、證件不離身、不飲用、不非法工作等注意事項。透過校園研習講座、劇團演出、網路直播、手冊發放及設攤活動等多元管道,113年1月至10月止計辦理315宣導場次,宣導5萬2,613人次。
二、設置「青少年打工專區」
於「台灣就業通」網站設置「青少年打工專區」,提供職缺、勞動權益資訊及求職防騙技巧,並刊載常見的職場陷阱、東南亞等國家詐騙集團詐騙手法(如人頭帳戶、車手)案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宣導影片,及連結外交部海外求職陷阱宣導圖卡等,並製作求職防騙漫畫透過fb粉絲頁宣導,強化青少年識詐、防詐意識。
三、建置黑名單管制機制
邀集人力銀行召開會議,研商國人求職受騙之因應作法及加強審視受託刊登職缺,不得刊登海外高風險國家、博弈及福利待遇誇大職缺;另建置高風險事業單位之黑名單資訊管制機制,不定期提供人力銀行,以利人力銀行間互相知悉疑似違法廠商名單,後續視個案情形,提供予所在轄區地方政府或警政機關持續關注並列管。
肆、結語
本部持續強化移工及青少年防詐宣導,提升防詐意識與應變能力,並配合行政院打詐綱領持續與跨部會協作,展現我國打擊詐騙決心,守護民眾權益,促進社會安定。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並祝主席、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
數位發展部書面資料
「如何遏止移工及青少年淪為詐騙集團工具,及打詐四法施行後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進度與具體成效之檢討」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日很榮幸,應邀到貴委員會針對「打詐四法施行後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進度與具體成效之檢討」,對於其中《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詐防條例)、《洗錢防制法》(以下簡稱洗防法)授權數位發展部訂定之相關子法,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還請各位委員不吝賜教。
一、《詐防條例》部分:
《詐防條例》經總統於113年7月31日公布施行,除該條例第39條第4項授權子法,數發部於公告業者名單後,將搜納業者違法態樣及評估業者法遵情形陳報行政院決定母法施行日期,再進行該子法草案預告等相關法制作業流程,其餘子法(計6項子法)依《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16點前段規定,各部會主管機關均應依法於六個月內(即114年1月30日前)完成相關子法之訂定發布。
數發部為配合政府打詐決心及相關防詐政策,加速子法之訂定期程,6項子法中除已公告之《一定規模之網路廣告平臺計算基準》外,其餘子法均已完成預告作業,預計於113年11月30日前完成發布,以下針對各項子法之預期成效,分述如下:
(一)《一定規模之網路廣告平臺計算基準》:
1.數發部依據本基準,綜合考量「平臺被利用於刊登詐騙廣告之風險」、「我國使用者占比(以平臺上我國每月獨立訪客數大於我國人口總數之5%)」,於113年9月16日公告納管業者名單。
2.業者名單包括Google、Line、Meta及TIKTOK等4家大型網路廣告平臺業者,計有Google搜尋引擎、YouTube、Line通訊軟體、Facebook、Instagram及TikTok等6個經營平臺,明確《詐防條例》中有關網路廣告平臺規定之適用業者。
(二)《數位發展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本修正草案主要係針對本部或所屬機關得就從事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對於詐欺防制措施,提供補助、獎勵或輔導之事項。
2.本辦法修正條文施行後,預期得以協助推動防詐相關產業之發展,透過防詐宣導、產學合作研發防詐軟體等技術,提升社會識詐及阻詐能力,以強化防制及打擊詐騙危害,並保障人民權益。
(三)《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驗證身分技術及詐欺防制計畫透明度報告格式》草案:
1.本子法草案係規定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對其網路廣告服務,得使用之安全性相當之身分驗證技術方式,包括遠距驗證與親臨驗證應採行之驗證方式,以及制訂詐欺防制計畫、發布透明度報告應包含之事項及內容。
2.本子法施行後,預期得使網路廣告平臺業者以安全性相當之技術或方式,有效驗證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身分,並確保各業者詐欺防制計畫、透明度報告內容之一致性。
(四)《網路廣告資訊揭露基準及作業辦法》草案:
1.本子法草案主要是明定廣告資訊揭露之方式,委託刊播者、出資者相關資訊揭露之內容與簡化,以及網路廣告平臺業者與他人約定由其直接投放廣告者所負之義務。
2.本子法施行後,預期得增進網路廣告之透明性,以利公眾判斷網路廣告可信度,並協助司法警察機關追溯詐欺廣告刊播源頭,針對網路廣告資訊揭露基準、簡化方式、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為規範。
(五)《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經通知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詐欺廣告之期限》草案:
1.本子法草案係明定相關機關通知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其刊登或推播之廣告為詐欺廣告或明顯涉及詐欺後,應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該廣告或採取其他必要處置之期限為24小時。
2.本子法施行後,預期得以明確要求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於相關機關通知期限內,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廣告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促使業者依限下架涉詐廣告。
(六)《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疑似涉詐客戶認定及控管措施處理辦法》草案:
1.本子法草案係規範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下稱三支業者)對其客戶應善盡管理及注意義務,明確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客戶身分之認定基準,並確保後續通知及相關作業程序之進行。另為使三支業者對於涉詐交易之司法警察機關通報、同業通知及後續程序有所遵循,並明確規定應妥善保存客戶確認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及相關交易紀錄。
2.本子法施行後,預期三支業者得於交易監控或業務上定期確認客戶身分時,若發現疑似有涉及詐欺犯罪情事,例如賣方客戶介接之網站為一頁式商場或跳轉至其他非申請時所介接之URL,可以子法所規定相關合理措施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並建立對客戶身分持續審查機制、延後撥款、拒絕建立業務關係或提供服務等控管措施,以防堵犯罪者持續利用第三方支付服務從事詐欺活動,從金流源頭阻詐。
二、《洗防法》部分:
《洗防法》經總統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該法第6條要求三支業者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服務能量登錄,否則不得提供相關服務並有相關刑事責任,該條文業經行政院定自113年11月30日施行。《洗防法》亦授權數發部擬定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能量登錄之實施內容、作業程序、執行措施,查核方式、受委託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之子法,同時為因應政府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政策調整,本部亦啟動修訂《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修正草案。
數發部為配合相關政策,加速子法之修訂期程,以下就《洗防法》2子法之訂定進度及預期成效,分述如下:
(一)《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辦法》草案:本子法草案係針對三支業者服務能量登錄之申請條件、程序、撤銷或廢止登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予以明文化,並加入申請時之消極條件,避免不法份子意圖加入產業,並持續完善我國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發展環境,協助業者落實洗錢防制法遵義務。
(二)《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修正草案:本子法修正草案係因應政府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政策調整及配合《洗防法》第6條第三項授權訂定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辦理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之子法,爰刪除現行條文第5條之1外,其餘均針對實務查核常見細節進行定義及新增,對產業影響較小,包含增訂風險基礎方法定義、將實質受益人修正納入確認客戶身分時應瞭解及驗證之範圍、定明業者應要求賣方客戶保留網路實質交易相關憑證並定期查驗,期強化三支業者確認其賣方客戶身分及交易內容屬實,降低遭不法集團利用於洗錢之風險。
綜上,數發部將戮力完成上述子法之訂定發布程序,以完備母法之法規適用,並持續配合政府相關打詐政策及措施,從源頭進行詐騙防堵,減少民眾受詐騙之風險。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書面資料
「如何遏止移工及青少年淪為詐騙集團工具,及打詐四法施行後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進度與具體成效之檢討」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
今日很榮幸,應邀到貴委員會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以下謹就通傳會打詐防制措施及成效,進行專題報告。
壹、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
依行政院112年6月9日訂頒之「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通傳會負責統籌「堵詐─電信網路面向」,以跨部會合作及公私協力方式打擊詐欺犯罪,並持續辦理多項精進措施,強化截堵詐欺集團各項資通服務或工具之技術,減少民眾接觸詐騙來源及誤信詐騙之機會。
另依行政院正在研議的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2.0版草案,通傳會持續在堵詐面向精進打擊詐欺作為。
貳、通傳會推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進度與具體成效
一、配合打詐專法之精進措施:
配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防詐條例」)公布施行,通傳會已與內政部警政署、移民署與臺灣高等檢察署等相關部會建立溝通管道,積極強化電信詐騙防制作為。此外,通傳會近期內部成立打詐業務推動工作小組,以掌握電信詐欺變化及子法修訂進度。
二、透過資料庫查詢之聯防:
(一)依防詐條例第19條規定,電信事業須透過指定資料庫輔助核對用戶身分,以避免電信服務遭人頭利用從事詐欺犯罪或落入他人不當使用。
(二)為明確電信事業於申請及提供電信服務期間,須執行之查詢程序及應採取之具體措施,通傳會已研訂「電信事業應用指定資料庫輔助核對作業管理辦法」,經113年11月8日委員會議通過。
(三)電信事業將透過資料庫(防詐聯合風險管理系統資料庫、內政部戶政資訊系統或移民署資料庫)輔助核對用戶身分,以確保用戶資料之正確性與真實性。
(四)電信事業將對非本國籍人士使用預付卡服務期間,定期透過移民署資料庫查詢用戶在臺狀態,對於已出境、逾期停留或居留之用戶,限制或停止提供其預付卡服務,以防範預付卡門號落於第三人用於不法用途。
三、高風險用戶管理:
(一)依據防詐條例第23條規定,為加強防範電信服務遭濫用,如係受各電信事業因司法警察機關通知限制或停止提供電信服務達一定次數之用戶,應列為高風險用戶,並會商內政部公告之。
(二)通傳會已多次邀集內政部警政署與相關機關研商次數與計算方法,並113年11月8日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四、防範不當利用境外漫遊門號:
(一)為防範境外高風險電信事業之特定國際漫遊服務(例如黑莓卡)遭不當使用從事詐欺行為,有關境外高風險電信事業及國際漫遊服務範圍,通傳會近期已就參考指標初步與相關單位達成共識,包括:用於詐欺犯罪具體數量及比例、有無實名認證、是否以預付卡形式進行販售等,並就細部具體所需之治安情資數據及跨部會運作機制等研議討論,以確保其周延性。
(二)另外由於國際漫遊屬於跨國事務,需審慎妥處,將同時徵詢有關機關意見,審酌該境外電信事業所屬國家或地區配合司法互助或跨國犯罪偵查情形,並會密切關注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是否有認定從事詐欺犯罪國際漫遊服務商品之情事。
五、加強高風險門市查核:
配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施行及「電信事業提供電信服務風險管理機制指引」公告,通傳會自113年10月起,針對電信事業經165平臺通報停、斷話門號所涉之高風險門市進行查核;查核電信事業對高風險門市之風險管控措施及高風險門市人員落實執行法規及KYC情形。
參、通傳會防制電信詐欺辦理情形
一、防杜境外竄改來話詐騙:
(一)依通報攔阻國際來話(事後應變):通傳會督導固定網路電信事業建置來電號碼比對攔阻名單設備,依165專線定期通報之詐騙號碼名單,攔阻已知之國際詐騙來話號碼。
(二)主動攔阻異常國際來話(事前防範):通傳會持續邀集165專線、電信事業召開會議,分析國際詐騙來話樣態及話務特徵,並督導電信事業主動以電信技術攔阻國際詐騙來話
(三)國際來話警示機制(即時警示):通傳會督導電信事業於民眾接聽國際來話前,須先播放「這通是國際電話,請注意,小心詐騙。(國語)。這通是國際電話,要小心喔,毋通乎人騙去(臺語)」之語音警示,使民眾提高警覺。目前中華電信市話及三大行動通信業者均已提供國際來話語音警示服務。
(四)成效:自112年5月起,隨著國際來話攔阻及警示機制逐步建置完成,國際來話話務量由最高112年5月份5,080萬通下降至113年10月份829萬通,國際來話總量減少83%;其中「+886」開頭國際來話話務量由最高112年5月份1,642萬通下降至113年10月份51萬通,總量下降97%,其中+886偽冒來話攔阻數佔+886總話務數約5成。顯示攔阻及警示措施已發揮相當成效,足見詐騙集團已大幅減少利用國際來話管道進行詐騙。國際來話話務量變化趨勢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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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遏止人頭門號詐騙工具:
(一)為從源頭防制詐騙,通傳會已於112年6月16日訂頒KYC(Know Your Customer,簡稱KYC)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KYC指引):
1.要求電信事業落實申請人及委託代理人之證件查核,並針對企業客戶申請門號數量加以管理,以防止詐騙集團透過企業客戶名義輕易取得電信門號;
2.非本國籍人士申辦門號以一門、簽證期日較短者以預付卡為原則;
3.並於113年4月1日修訂KYC指引,對於非商業簡訊單日發送簡訊數量達上限者,及時關閉發送簡訊功能並重新進行KYC,經確認後,始得再發送。
4.另因應113年7月31日公布防詐條例及113年4月26日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發布施行,依該等規定配合修正KYC指引。
(二)為更有效管理用戶號碼,通傳會已於113年4月26日訂定「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1.強化既有用戶號碼雙證件查核基礎,並要求「從事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業者應依法辦理登記,納管行動通信業者(MNO)及虛擬行動通信業者(MVNO);
2.並要求電信事業應加強其KYC風險管理措施、內控查核機制等。
(三)另為查察電信事業是否落實證件查核及登錄,除業者應設立獨立查核部門,通傳會亦定期就遭165通報停斷話之電信門號及高風險門市加強行政檢查,倘發現電信事業違法或自律管理成效不彰時,即進行處分及責成業者提出改善方案。112年度通傳會就亞太電信、台灣之星及海峽電信等3家公司未落實KYC案件依法裁處20件,共計裁罰新臺幣2,625萬元,督促電信事業加強用戶管理及落實KYC風險管理機制。
(四)通傳會自前揭KYC指引頒布後(112年6月16日至113年10月31日),執行成效如下:
1.電信事業共計拒絕未符合KYC之189家企業客戶申辦約3萬餘門門號。
2.宣導防制詐騙與電信門號管理:905場。
3.定期或配合檢警通知進行行政訪查:66次。
三、攔阻惡意簡訊:
(一)針對境內商業SMS(Short Message Service,簡訊服務)涉詐防堵措施:
1.通傳會除要求行動電信事業落實KYC指引,提高企業客戶門號審核標準外,亦要求行動電信事業以商業契約形式要求合作之簡訊代發業者加強KYC並納入涉詐賠償條款(發送詐騙簡訊須支付懲罰性違約金),以加強詐騙簡訊風險控管。
2.對於簡訊來源之查核,通傳會要求電信事業及簡訊代發業者須查核發送者相關授權及資料後,始可發送。
3.同時,對於簡訊內容為電信同業或其關係企業之促銷活動、點數期限通知等類似內容,電信事業應向同業確認其真實性,始得發送。
4.電信事業間已建立聯繫管道以即時確認。
5.通傳會督導行動電信事業與簡訊代發業者建立惡意簡訊攔阻機制,包含:
(1)依據165專線通報之詐騙簡訊內容,產出詐騙關鍵字、設定關鍵字攔阻條件,於系統發送簡訊前,加以AI自動識別攔阻。
(2)非屬可信任之一般商業客戶,發送大量相同商業簡訊時,該簡訊同時傳送給電信事業端的測試門號,由電信事業輪值人員對簡訊內容、短網址連結是否為惡意網站等進行即時檢核,如發現疑似為詐騙簡訊立即通報165專線確認,加入簡訊攔阻清單。
(3)企業發送商業簡訊,若其內容有URL、短網址或電話,皆需預先提出申請,經電信事業審核通過,確認URL、短網址或電話為企業專屬專用後登錄資料;同時,所有商業簡訊發送前,內容均須通過檢查,如帶有URL、短網址或電話號碼,經查與企業登錄資料不符或未登錄者,則不予發送。
(二)針對境內個人SMS/MMS涉詐防堵措施:
1.通傳會督導行動電信事業辦理單日簡訊超量發送關懷簡訊提醒、超過發送上限後關閉發送簡訊功能(滾動檢討上限)等機制。經確認用戶使用無異常情形,則恢復該用戶簡訊功能。
2.前項關閉發送簡訊功能係依風險控管機制,避免詐騙集團大量發送詐騙簡訊,及避免民眾手機遭植入惡意軟體,成為大量發送詐騙簡訊之跳板。
3.成效:
(1)經統計單日發送50則以上簡訊之門號數量,自113年3月的1萬9千餘門,下降為113年10月的1萬5千餘門;簡訊發送功能受關閉的門號數量自113年3月的8百餘門提升至113年10月的2千9百餘門;使用者經通知至電信事業門市重新核資,並確認發送行為為正當用途後,恢復簡訊發送功能的門號數量亦自113年3月的2百餘門提升至113年10月的5百餘門。
SHAPE \* MERGEFORMAT
(2)統計資料顯示113年3月至10月簡訊發送功能受關閉的門號數量總計為3萬5百餘門,同一期間經重新核資恢復簡訊發送功能的門號數量總計為9千餘門,顯示有相當數量的門號已受到發送限制,同時亦有一定比例之用戶有傳送大於50則簡訊之需求且願意配合回門市重新核資,其比例約3成,依目前實施結果觀之,此措施應可兼顧打擊詐欺及民眾需求。
(三)針對境外SMS詐騙案件:
1.通傳會督導行動電信事業與簡訊代發業者建立惡意簡訊攔阻機制,包含:
(1)全面攔阻境外「+886」開頭簡訊屬異常偽冒簡訊。
(2)依據165專線通報之詐騙簡訊內容,產出詐騙關鍵字、設定關鍵字攔阻條件,於系統發送簡訊前,加以自動識別攔阻。
(3)防火牆偵測到有大量發送簡訊行為(如超過150則/時),則立即通報165專線確認,以加入簡訊攔阻清單。
(4)各業者加強攔阻冒用電信同業或其關係企業名義之簡訊,並建立同業間聯繫管道,以即時確認此類簡訊之真實性。
(四)推動商業通用簡碼服務增加簡訊來源可辨識性:
1.為提升簡訊識別度,避免有心人士偽冒企業簡訊詐騙民眾的風險,通傳會已督導電信事業推出通用簡碼服務,除現行中華電信「123」開頭、遠傳「888」開頭、台灣大哥大「935」開頭等六碼簡訊外,民間企業亦可申請自家簡碼,共同與「111」政府短碼簡訊,成為民眾可信任的簡訊來源。
2.通用簡碼由5個數字組成,通用簡碼訊息服務由業者規劃商業機制及建立自律規範,主要特點如下:
(1)專碼專用:每個通用簡碼僅限單一企業申請,嚴格落實實名制,無混用號碼情形。
(2)路由、API控管:簡碼限發網內用戶,網路路由特定,須與各電信事業個別介接,可有效阻絕非法使用。
(3)阻絕境外發送:於系統阻絕境外發送簡碼,於源頭防止國際簡訊詐騙情形。
3.已申請通用簡碼之金融企業:
(五)反詐騙宣導簡訊:
1.通傳會督導行動電信業者配合刑事警察局發送反詐騙宣導簡訊,於簡訊內提醒民眾注意常見詐騙手法,減少民眾受詐騙機會,每年約發送1億4,000萬則反詐騙宣導簡訊。
2.通傳會督導行動電信事業配合刑事警察局通知,針對在詐騙案件偵查過程中發現之潛在被害者門號,發送精準反詐騙簡訊,鼓勵潛在被害者主動向165打詐中心諮詢求證,以減少可能詐騙案件發生及損失擴大。
(六)協助追查犯罪行為:
配合警政單位查緝詐騙集團需求,通傳會督導電信事業針對數位式移動節費設備(Digital Mobile Trunk,簡稱DMT)、偽基地臺等非法射頻器材的連網特徵,利用AI偵測模型分析基地臺異常使用行為,提供警政單位相關情資,供協助追查犯罪行為。
肆、近4年督導業者協助防制電信詐欺相關作為與成果
資料來源:通傳會彙整
伍、結語
行政院透過「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結合內政部、通傳會、數位發展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務部共同組成聯合防線,針對詐欺案件研擬各項策略與措施,並針對各種詐騙手法及樣態,持續滾動檢討及精進各項措施,積極防制。詐騙集團持續因應以上堵詐措施,採取其他詐騙手法,通傳會已在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2.0版草案,針對以上措施提出精進策略、行動方案、具體措施,並持續滾動檢討,推動堵詐策略。
打詐為目前政府首重要務,通傳會秉持精進電信面向之堵詐策略,自源頭完善管制機制、阻斷施詐管道、提醒民眾注意詐騙,並且持續督導電信事業落實辦理,降低民眾受騙機會,減少財產損失,達到政府打詐的減少接觸、減少誤信、減少損害之三減目標。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支持指教,謝謝!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書面資料
「如何遏止移工及青少年淪為詐騙集團工具,及打詐四法施行後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進度與具體成效之檢討」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今天 大院第11屆第2會期 貴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承 貴委員會邀請就如何遏止移工及青少年淪為詐騙集團工具,及打詐四法施行後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進度與具體成效之檢討進行專題報告,敬請指教。
壹、金管會配合行政院「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督導金融機構執行各項防詐措施。
行政院於112年6月核定「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係阻詐面之統籌機關,督導金融機構從臨櫃面、網路或行動銀行面、預警機制面等提升阻詐效能,並積極協助識詐面(統籌機關為內政部)之宣導工作。其中針對強化外籍移工帳戶之風險管理及加強對青少年防詐宣導之相關措施說明如次:
一、強化高風險外籍人士帳戶控管:
(一)金融機構已可查詢外籍移工出入境相關資訊:為協助金融機構掌握外籍移工在臺狀態,以加強控管高風險外籍人士帳戶,避免淪為人頭帳戶被不法人士利用,經金管會及臺灣高等檢察署等單位召開相關會議研議後,內政部移民署(下稱移民署)可提供高風險外籍人士是否出境等在臺狀況資訊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下稱聯徵中心)介接,供金融機構查詢。金管會已督導聯徵中心完成與移民署資料庫介接事宜,自113年7月起提供外籍移工在臺狀況資料予金融機構查詢。
(二)金融機構強化對於高風險外籍人士帳戶之控管:為防制高風險外籍人士帳戶於外籍人士返國後淪為詐騙使用之人頭帳戶,金管會已督導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公會)研訂對高風險外籍人士金融帳戶控管措施參考指引,於113年9月5日提供會員機構參考,以利金融機構依風險程度對帳戶進行管控。
二、加強對青少年防詐宣導
(一)走入校園辦理金融知識宣導:金管會持續推動「走入校園與社區辦理金融知識宣導活動」,並就如何防範金融詐騙進行宣導,112年度共辦理663場次,參與人數計4.7萬人次。113年截至9月底止已辦理568場次,宣導45,442人次。
(二)提升青年學生防詐免疫力:金管會已於113年8月5日「金融反詐高階論壇」,由行政院卓院長啟動「防詐先鋒青春不踩雷」全國151所「大專校院學生」識詐宣導活動,除提升學生防詐免疫力外,透過學生適時關懷家中長者,減少高齡詐騙案件發生。截至113年10月底,已向91所大專校院學生宣導,共計宣導19,527人次。
貳、金管會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打詐專法)及「洗錢防制法」已研訂相關授權子法
一、打詐專法研訂金融防詐措施
行政院為防制及打擊詐騙危害,預防及遏止不當利用金融、電信及網路從事詐欺犯罪並保護被害人,保障人民權益,研訂打詐專法,加強防詐措施及提高刑事處罰打擊詐欺犯罪。金管會配合研訂金融防詐措施之內容,共計七條條文,分就兩個主體(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及四個管理標的(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及虛擬資產帳號),規範相關防詐作為,包含建立照會同業機制、通報司法警察機關機制、金警聯防機制、被害人遭詐款項之返還等。該條例已於113年7月31日經總統公布。
二、打詐專法辦理授權子法發布程序
金管會已研訂打詐專法第8條至第11條授權子法「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管理辦法」(草案),經參酌執法單位及法規預告期間外界意見修正後,將於今(113)年11月30日前發布,進一步遏阻不當利用金融服務所衍詐騙情事。
三、洗錢防制法強化虛擬資產服務商管理
鑒於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之虛擬資產服務商(VASP)恐遭犯罪分子利用,且現行司法偵辦過程經常遭遇不法分子佯稱其為個人幣商以規避其責任,故為強化我國金融秩序及國家安全,洗錢防制法第6條參考國際做法,對未依規定登記而從事VASP業務者課以刑事責任。金管會並已研訂「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草案)授權子法,於113年11月4日完成法規預告程序,將配合行政院核定洗錢防制法第6條施行日期後辦理發布作業。
參、結語
打擊詐欺為政府重要政策,金管會將持續提出精進作為,督促金融機構協助執法單位防制金融犯罪。金融機構執行防範金融詐騙與洗錢防制等相關措施,係為保障合法經濟及金融活動能夠順暢運行。金管會將持續與相關部會合作,賡續策進防制金融犯罪相關作為。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並祝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5分鐘,並不再延長。上午10點30分截止發言登記。
現在請登記第1位的黃國昌委員發言。 -
質詢:黃委員國昌: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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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9時14分)謝謝主席,麻煩有請法務部部長以及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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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麻煩部長、廳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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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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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兩位好。有關憲法法庭針對死刑做出了判決以後,具體在執行上面,接下來要怎麼樣處理,都是社會大眾非常關心的問題。我之前在質詢的時候已經請教過了,其中針對有關死刑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的一致決,這個是在113年憲判字第8號的主文當中清楚記載的,這樣的一個判決在實際上面的運作,過去這段時間引發相當大的討論,我在之前質詢的時候也曾經請教過,世界上到底有哪一個國家是採取這樣的立法例?司法院也沒有辦法明確的回復,但沒有辦法啦,憲法法庭做了判決以後,這個結果就是整個臺灣社會我們必須要共同承受,因此在具體的操作上,先請問一下刑事廳廳長,在憲法法庭做出這樣的判決以後,第一審如果要做死刑宣告的話,需不需要一致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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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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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好,如果上訴到第二審,不管第二審是維持第一審的死刑判決,還是第二審把第一審非死刑的判決撤銷,改判為死刑判決,需不需要一致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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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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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這樣的死刑判決上訴到最高法院的時候,最高法院如果要維持死刑判決,需不需要一致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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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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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需要嘛,好。因此對未來在實際上面的運作,你剛剛回答得很清楚,現在大家更關心的事情是那37位現在還在牢中的死刑犯要怎麼處理的問題,憲法法庭裡面說什麼?他說,如果不符合主文第六項意旨的部分,指的就是判決要一致決,除非有證據證明各該確定終局判決係以一致決作成以外,除非你有證據可以證明都是用一致決作成,否則的話,檢察總長得提起非常上訴,憲法法庭的判決寫得很清楚。
我因為關心這個事情,所以我就開始請司法院,上一次我就請你們提供現在37位一到三審是不是有一致決,當然我們最後鎖定的是在最終審最高法院的判決結果,結果你們回給我有兩個部分,一個部分是7位評議簿還沒有銷毀的,而評議簿沒有銷毀的,你們回給我的書面答案是說,你們只是司法行政機關,沒有辦法聲請閱覽評議意見,所以只能告訴我說,評議簿還存著,但是你們看不到評議的意見,沒有辦法閱覽,但我就覺得很奇怪,你們書面回復給我的是這個樣子,但是我們召委安排到臺北地方法院考察的時候,我們事後在臺北地方法院進行座談的時候,結果你們的副秘書長就直接講,7個還留有評議簿的都有一致決,那你們的副秘書長是怎麼知道評議簿的內容? -
李廳長釱任這部分跟委員說明一下,這個部分不是我們去閱覽相關的評議簿,是我們透過行政管道跟最高法院聯繫,他們有回復最高檢一些相關的查詢,他們回復說,目前還有6件、7人的評議簿是保留著,目前可以用這個方式來證明是當時的一致決,所以我們用這樣衍生出來,這個部分是有一致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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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所以我們法律人就把話講清楚,這已經判刑確定了,評議簿裡面是不是有一致決,社會大眾都很關心,你們就要公開大大方方的講,回給我的函搞得神神秘秘的,結果你們本來就知道啊,這是應秘密的事項嗎?如果這是應秘密的事項的話,最高法院讓你們副秘書長知道,那不就違反洩密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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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應該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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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更嚴重的事情是30個死刑犯評議簿已經銷毀了,現在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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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目前如果沒辦法證明是一致決的話,那可以由檢察總長來斟酌是否要替相關的死刑犯來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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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你說由檢察總長來斟酌,憲法法庭的判決寫得這麼清楚了,檢察總長有不提起非常上訴的空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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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因為非常上訴是檢察總長的獨占,所以必須由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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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這我了解,權責上面是檢察總長,我們法律人依法論法,請你回到憲法法庭的判決,評議簿銷毀了,到底有沒有一致決,陷於真偽不明,你們那天在臺北地院的時候講得很清楚,不利益是由檢方、由法院這邊來加以負擔,按照憲判字的判決,程序保障要求最嚴密,一定要一致決,沒有一致決、沒有辦法證明有一致決,檢察總長有不提起非常上訴的空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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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如果依照憲判的意旨是應該要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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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好,接下來請部長。針對目前處理的狀況,我看起來30個評議簿已經銷毀了,依法論法,檢察總長是沒有不提起非常上訴的空間,提起非常上訴了以後,依照憲判字的判決,這個訴訟程序恐怕有違背法令的問題啊,原判決就要撤銷,就要重啟程序了,這件事情法務部研議、準備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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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部分要不要提起非常上訴,這還是尊重檢察總長的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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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檢察總長要不要尊重憲法法庭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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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當然,檢察總長要依憲判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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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對嘛!所以我們剛剛講了半天,法律人就是依法論法,當然是檢察總長的職權嘛,檢察總長的職權也不是檢察總長愛幹嘛就幹嘛,檢察總長也要尊重憲法法庭的判決啊!再不高興、再不滿意、再反對,我們活在這個體制裡面,就是要尊重憲法法庭的判決啊!現在我關心的是,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重啟程序了以後,接下來的因應,法務部跟最高檢察署這邊準備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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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本部能做的就只是有關於修法的那個部分,依憲判的意旨來做修法,憲判意旨有提到關於刑法跟監獄行刑法的修法,這部分我們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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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部長,請你針對問題回答啦!不要移轉問題啦!修法以前你還是要按照憲判字來做,這沒有問題嘛!社會大眾現在關心的事情是提起非常上訴,訴訟程序違背法令,重啟程序以後,接下來的事情,法務部跟最高檢察署準備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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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審判的事務應該是由司法院來做一個回應,至於委員垂詢有關本部因應的部分,當然我們可以做到最高檢察署跟高檢署保持橫向聯繫、縱向聯繫,來密切掌握案件的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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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沒有關係,我覺得部長某個程度上面來講,你的分際有的時候守得很好,所謂有的時候守得很好,你覺得這個是檢察總長的事情,你沒有辦法回答,我尊重!但是今天利用這個機會質詢,是要讓部長知道,可能檢察體系的人,包括司法院的人,心裡都要做好準備,接下來30個死刑的確定判決被撤銷,重啟程序了以後,所有的成本是這個國家、這個社會,大家共同來承擔,所以我是基於善意才提醒你們,接下來的程序、接下來可能會造成的衝擊,大家準備好了沒有?
接下來下一個問題,今天我們打詐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防止被詐騙,保護被詐騙的受害人,我一直在追蹤im.B的案子,im.B的案子從起訴以前,我就在協助這些被害人,現在一審判決出來了,當然除了主嫌曾耀鋒、張淑芬這兩個人以外,其他的人也都被判刑了。但問題是現在被害者所面臨到的問題是什麼?曾耀鋒、張淑芬、顏妙真這些人有一些有刑法加重詐欺被想像競合,但最後還是用銀行法不法吸金罪,罪責比較高,所以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都是用銀行法來判。但現在問題來了,針對他們現在刑事訴訟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時候,來,請教刑事廳廳長,需要繳裁判費嗎? -
李廳長釱任如果在刑事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不用繳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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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好,非常好,但是現在被害人接到地方法院的裁定,接到地方法院的裁定說什麼?說他們不能夠提起刑事附民,要他們補繳裁判費,不能提起刑事附民,要補繳裁判費,這個法律見解從哪裡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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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這個主要是他到底是直接被害人還是間接被害人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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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刑事訴訟法就有關於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有限制在直接被害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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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目前實務上見解是直接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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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來、來、來,你說目前實務上的見解是直接被害人,來,看一看,111年臺灣高等法院法律座談,他們最後的結論,壓倒性的是什麼,壓倒性的我唸給你聽:不以所犯之罪是直接侵害個人法益為限,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文義,沒有限制是否法益直接或間接受害;絕大多數法官的見解跟剛剛廳長表示的見解不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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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剛剛民事那個見解是它以直接被害人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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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對嘛!那我現在問題就來了,法律人自己可以有甲說、乙說、丙說、丁說,那在法律人自己的世界裡,但我要拜託廳長、拜託司法院跳出來思考的是什麼?可不可以回到一般人在意的事情、回到被害人在意的事情?當我們的法院系統都已經浩浩蕩蕩找了六、七十個法官,最後大家可以說是絕大多數壓倒性的共識,認為不應該限於直接被害人,間接被害人應該要把他含括在裡面,但問題是這樣的結論做出來了,實際被害人在地方法院還是面臨到相同的困難,他現在面臨到的困難是一定要補繳裁判費,要不然不能請求損害賠償,如果不補繳裁判費,接下來會發生什麼事情?不補繳裁判費,接下來會發生什麼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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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民事的部分會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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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裁定駁回就是一腳把他踢出法院的大門之外嘛!你沒有錢繳裁判費,裁定駁回!但我們現在在討論的是詐騙的被害人,這樣子司法實務上面的操作符合對詐騙被害人的保護嗎?來,請教廳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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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跟委員說明一下,事實上如果他沒有錢繳裁判費,還有訴訟救助可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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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你還要他再繞一個路,然後再去處理訴訟救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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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目前的規定是這個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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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你如果這個是答案的話,刑事附民,為了要保護這些被害人,不用繳裁判費的這個規定就可以廢啦!你全部都廢掉嘛!你告訴每一個人,去申請訴訟救助,這個是我們面對被害人應該有的態度嗎?這個是我的問題。當絕大多數的法官都抱持這樣的見解,他們那個結論是有給司法院的,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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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民事個案的部分,我這邊不便再表示其他意見,但是我們會把它帶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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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先停一下,我不會跟你談個案,我在跟你談的全部都是抽象的法律原則,但我們看到抽象的法律原則應該要保護詐欺的被害人,應該要便於他們求償,但實際上的實踐卻不是這樣,所以才請教你,我希望做的事情是試圖在司法體系當中不要再耗費大家的勞力、時間、費用,如果能夠統一法令見解的話,不要讓這些人很辛苦啦!因為他們接下來要冒的法律風險是什麼?我讓你裁定駁回,裁定駁回以後,我不服就抗告嘛!抗告到上級審的法院去討公道嘛!但問題是我們法律人出一張嘴巴講得很簡單,我們用嘴巴講的程序都是這些被害人他們要自己付出勞力、時間、費用,一個一個堆疊起來的,等到他們真的討到正義的時候,其實已經身心俱疲啊!老實講啦!現在已經身心俱疲了,這個案件拖了七年,現在才一審判決出來,什麼時候判決確定?實現正義之路還遙遙無期!我希望司法院回去……因為這個不是我給司法院的功課,這個是最後投票出來的結果。我跟廳長報告,其中有47個人認為根本就不應該採直接被害的見解,間接被害也要在裡面,最後的結論是建請司法院轉請最高法院研究,這個司法院有收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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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有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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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有轉請最高法院研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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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那個時候我還沒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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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沒有關係啊!你還沒來,你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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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是,我們會去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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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跟司法院那些大官講,趕快統一法令見解,保障這些被害人的權益,因為如果你們不做,當我們確定你們不做這件事情的時候,立法者別無選擇,下一個行動就是修法,我會在法條裡明定不以直接被害為限,否則絕大多數的見解全部都已經出來了,還有法官做這樣的限縮解釋,導致被害人欲哭無淚,這不是我們制定這些法律以保障被害人權益的初衷。廳長,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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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是,謝謝委員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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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你不用謝謝我指教,我剛剛拜託你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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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我們會把這個問題帶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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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我幫被害者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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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是,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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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幫他們說的話,請您帶回去給司法院,然後依照這些法官的建議,建請最高法院趕快統一法令見解,如果法令見解統一的話,也趕快讓地方法院的法官知道,否則這樣的情況會不斷的發生,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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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可以,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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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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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謝謝。
下一位請謝龍介委員。 -
質詢:謝委員龍介: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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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龍介(9時31分)感謝主席,請法務部部長及警政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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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麻煩部長和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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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龍介我先請他們兩位上來。部長你好,早安!署長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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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委員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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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龍介請教部長,37個死刑犯中,現在有30個的評議簿已經過期了,沒有保留,我覺得司法院很奇怪,怎麼可能這樣就查不到?不然可以把以前審判的那些法官叫來問問看,是不是都有判死刑?沒有那種不能查的啦!這30個如果不能繼續羈押,部長,要怎麼辦?大法官說可以再押,那是不對的,是違背人權的精神,已經押了那麼久了,對不對?有的已經押了十幾年,這30個如果不能再押,要放出去,我已經在這裡跟你說過了,剛好我們有15個大法官,包括離職的那幾個都算進去,叫他們一個人領養兩個,帶回他們家吃飯、住三個月,豈有此理嘛!對不對?現在問題來了,其中7個有一致判決是死刑的,大概這7個是沒命回中原了!部長,我請教你,什麼時候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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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個我們會依照憲判字第8號解釋,如果有受刑能力,就可以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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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龍介有啊!已經在裡面關那麼久了,除非你把他關到瘋了,他們也沒有說裡面有幾個可以執行,問題是在於你要執行嗎?權力在你,變成是你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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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依照憲判意旨,現在這37個受刑人,檢察總長還在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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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龍介那7個可以處理嘛!我跟你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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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個還是要審核,我想就法言法,就以目前來講,最高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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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龍介我講給你聽啦!現在要救賴總統、清德兄的民調就只剩下你了,其他沒有人有辦法救他,民進黨這些立法委員沒有一個可以救他,就只剩下你了,如果你執行2個死刑,民調差不多會漲10%,看你要不要信啦!我不會害你,我都幫你們捧場,這7個可以打2個嗎?打2個讓我們看看,彌補人民對大法官釋憲的失望,司法正義在你身上還存在一點點期望,你有想要這樣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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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當然我們就是……我還是重申,就是現在還在審查、審議中,我們會依照憲判意旨,有受刑能力的我們就會依法執行。剛才委員提到羈押的問題,這些確定死刑定讞的死刑犯,他們現在是收監,不是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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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龍介好,沒關係,可以打你就會打就對了,你的意思是這樣嗎?是不是?可以執行你就會執行,是不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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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我們都是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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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龍介我知道依法處理,就是可以執行,你就會執行,是不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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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目前整個死刑的憲判意旨,死刑是合憲的,但是有沒有受刑能力,現在還在審議中,檢察總長還在審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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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龍介如果有,你會執行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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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個就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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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龍介依法處理,那你是要或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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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個個案的問題,還要再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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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龍介這算個案?好,沒關係。部長,你說過陳啟昱人還在國內,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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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目前是由專案小組在做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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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龍介你說人還在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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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研判,研判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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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龍介研判?那你的研判可能不對。來,我請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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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委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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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龍介你知道我一向對警察最有信心,這個人如果還在國內,憑你們的能力,他是沒辦法逃出你的手掌心的,尤其我對刑事警察局的辦案非常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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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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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龍介從過去的業績看下來,根據你所掌握的,陳啟昱還在國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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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現在各方面的訊息都有,我們還在查證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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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龍介我的情報是他在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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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沒有啦!現在專案小組還在追查,而這牽涉到偵查中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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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龍介這哪有偵查中?人都已經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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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沒有啦!我們在這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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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龍介越南跟我們有互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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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有,有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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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龍介有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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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對,我們有派聯絡官在那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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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龍介差不多都沒有了吧?現在跟我們比較有互動的,就剩下菲律賓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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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沒有啦!我們和東南亞很多國家都有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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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龍介他如果跑去大陸,那就沒有了啊!大陸現在跟我們都斷了,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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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沒有,我們也會再去尋求一些互助,不是全部都斷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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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龍介人是不是在越南?我的推測準不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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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我看這是委員你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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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龍介喔!這樣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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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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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龍介所以人還在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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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這個部分我們專案小組還在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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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龍介在山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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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不一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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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龍介在南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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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不一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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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龍介都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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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對,都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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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龍介抓得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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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我想應該抓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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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龍介喔,好,多久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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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如果要限時間,請委員給我們一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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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龍介一個月?一個月抓不到,你算是漏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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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我們儘量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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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龍介不是啦!真的,我相信你的能力,到今天已經兩個禮拜了,只要人在國內,不可能刑事警察局、警政署掌握不到,這違背我對警察的認知,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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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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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龍介有信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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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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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龍介一個月?一個月算夠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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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我們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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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龍介一個月加上之前兩個禮拜,將近一個半月了,一個貪污這麼多血汗錢的重大嫌疑犯,可以跑出去,離開你的掌握一個半月,這算有夠嚴重的,他還沒有槍,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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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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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龍介一個月啦!我請教指揮中心的指揮官。指揮官,我請教你,打詐平臺成立這麼久,今天你說你有兩個身分,我們的犯罪數字怎麼樣?來,這裡面有分有吃案跟沒吃案的。
署長,你不是指揮官啊! -
張署長榮興沒有,我來回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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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龍介怎麼會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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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因為打詐的這些儀表板現在是我們在處理,現在一天差不多都在4億左右,案件發生差不多是500件至600件,一天的財損差不多4億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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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龍介一天4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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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比如7月份案件的財損大概有110億,8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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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龍介所以一年就差不多1,500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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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一千多億,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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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龍介老實說,鄉親如果聽到這個都會流眼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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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所以現在是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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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龍介你這個平臺要呈現真實的數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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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絕對是真實的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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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龍介因為裡面有成案跟沒有成案的。好,針對真實的數字,剛才指揮官你報告時提到這些外籍移工有越南的、有菲律賓的、有泰國的,其中越南的最多,這些是實際參與有抓到的案件,還是包括提供帳號給詐欺集團的都有算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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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這是有抓到的案件,比方111年是三百八十幾個,112年是七百三十幾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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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龍介我知道,那個跟數字沒關係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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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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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龍介那沒抓到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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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所以說有一些沒抓到的,就是還有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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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龍介再來是關於這些移工的帳戶,今天金管會有來嗎?拜託金管會來說明一下。我覺得你們這個平臺都沒有橫向的聯繫。署長,我請教你,一個移工進來,一個月的薪水合理來說應該是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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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差不多是2萬5,000到3萬之間,不會超過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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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龍介就算加上加班也是3萬出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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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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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龍介我現在說這些帳戶被拿去用的是包括違法的、逃逸的,也包括合法的,已經出境了,帳戶卻還在,金管會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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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副局長志吉委員好。關於這個部分,我們已經有跟移民署介接資料,也就是說,如果外籍移工已經出境或者收容等,這些資訊銀行可以查知得到,如果銀行查到這些外籍移工的帳戶已經沒有薪資進來,可是卻有異常的資金進入,它可以做相關的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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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龍介你們這樣很被動,遣送的你們會把他列為警示帳戶,沒有遭受遣送的合法移工的帳戶都還繼續存在,這就是詐欺集團最愛的、甜蜜蜜啦!他來工作逃逸之後,他的帳號還能用,這實在是不可思議!甚至他想要來接受遣返,他連機票都不用買,然後他把他的帳戶再賣一次,你知道有這種情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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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副局長志吉如果人已經不在國內,可是帳戶有異常的資金進出,其實銀行可以做一些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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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龍介金管會不要有官僚心態,雖然你們都會想說要幫忙,但是不夠積極啦!正常情況下薪水不會超過3萬,假如這一些列管外籍移工的帳號每個月進出的金額超過10到15萬,這就異常了嘛!這相當於薪水的五倍,如果這樣的話,就把他列為低度警示或是中度警示帳號交給警政署,從這些資料查下去,很快就可以發覺到底有詐欺還是沒有詐欺,甚至會讓詐欺案件減少很多,你們有這樣考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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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副局長志吉同意委員的說法,不過這個部分的金額要怎麼設定,就是由各銀行去看相關資金的進出來做相關的處理,它可以停止他的交易,也可以做圈存、做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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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龍介我知道啦,但現在我們在這裡就是要討論一個結果出來。我跟你說,他不是來做生意的,他是來上班的,上班的話,一個月的基本薪資不會超過3萬,如果一個月匯進他的帳號有10萬、15萬……譬如我們給它訂15萬好了,如果只有15萬的額度,一般詐欺集團不會用啦!因為他用了就要付出代價,收到15萬就警示了嘛!我這樣說,你了解這個精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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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副局長志吉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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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龍介15萬已經是他薪水的五倍,這樣我們就給他提出警示,然後交給警政單位、打詐中心,請問指揮官,這樣會不會有幫助?你應該要跟金管會說一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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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次長士元跟委員報告,委員的意見我們列管,然後我們把這個部分帶回去打詐中心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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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龍介金管會不配合,你們就列管不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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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次長士元報告委員,金管會會配合,我們列管有跨平臺,我們有跨平臺的列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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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龍介把金額訂為10萬至15萬,你認為這樣有沒有科學?署長,這樣有沒有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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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有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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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龍介這樣有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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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有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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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龍介因為詐欺集團他「不夠工」嘛,我跟你收一個帳戶來,15萬就被警示了,他會覺得白費力氣,所以這些移工的帳戶他就不會去用了。現在臺灣鄉親被騙到都已經有警覺,如果要再跟大家拿帳號什麼的,因為我們警覺性高,所以他才會轉而去找這些移工嘛!你要把移工這個門檻拉高為10萬至15萬,這樣合理啦!請問多久可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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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副局長志吉怎麼樣符合異常的態樣,我們可以再來討論,回去之後可以再做相關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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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龍介你們研議一個報告一個月給我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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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副局長志吉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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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龍介一個月給我具體的做法,我覺得這不需要太多大學問,只要對症下藥!吃對藥,青草吃一葉;吃錯藥,你人參吃一石,請一堆人去「扣扣傱」有什麼用呢?
還有就是手機,這些外籍移工的手機我們現在有列管嗎?NCC有來嗎?請問指揮官,這可以列管嗎? -
馬次長士元我們有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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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龍介你們有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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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處長天陽報告委員,我們現在跟警政署有建置165聯合風險資料庫,如果有通報的話,只要輸入護照號碼,電信業者這邊都會有列管,大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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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龍介署長,越列管案件越多是怎麼樣?哪有越列管發生的案件越多、詐騙的金額越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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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有的案件都……當然列管在處理當中,但是中間有一些可能有……並不是完全都有掌握,不完全、沒有全部嘛!其實委員你現在說的是一個部分,我覺得最重要的是在廣告平臺的訊息堵住源頭啦!我們今天討論的是外籍移工的金融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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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龍介你說廣告平臺就是全面的了嘛!是全面詐騙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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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對,應該是把那個平臺的源頭都堵住,那是最大宗的。就是我們的人民不會接收到這樣的訊息,至於帳戶或手機,其實是他要犯法的手段而已,最重要的是訊息要堵住,你上面堵住,我們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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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龍介堵得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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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應該可以堵得住,因為這個部分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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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龍介堵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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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配合數發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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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龍介數發部我們要把它廢掉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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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沒有啦,廢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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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龍介不要再配合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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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廢掉的話,我們的打詐就糟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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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龍介權責移轉啊!沒有數發部我們就都沒辦法打詐?絕對不是這樣啦,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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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我們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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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龍介數發部給我們拿那麼多錢,只要把其中的20%交給警政署,警政署絕對做得比它好,對不對?你有信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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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不要這樣講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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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龍介真的啊!你無緣無故來這裡替數發部背書,賴清德已經對它很感冒了,你都沒有在注意?你要注意老市長的動向啦!數發部準備要包起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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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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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下一位請林思銘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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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林委員思銘: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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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9時49分)謝謝召委,請法務部鄭部長及警政署張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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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麻煩部長、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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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委員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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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部長還有署長早。我想我們國人對詐騙案件感受很深啦!所以今天召委排這個議題,我想讓大家更深層的去探討詐欺案件,為什麼我們打詐四法上路之後,詐騙的金額還是維持在很高的一個金額,然後案件量還是持續不斷的上漲。我們明年的預算增加大概4.8倍,當然政府是希望能以打詐視同作戰的決心除惡務盡,但是我們看到似乎仍然不足以有效嚇阻這些詐欺犯罪。我第一個問題先請教署長,署長你剛才提到說,今年7月詐欺被害人的被詐欺金額是111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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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110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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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8月、9月、10月有統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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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8月137億,9月118億,10月份120億,所以今年度7、8月份是高峰,9到10月稍微有降了。委員剛才提的就是說我們打詐四法是在7月份通過,通過之後現在是在做相關部會子法的修訂,所以我的感覺在今年的年底以前是一個空窗期,所以詐欺的這種狀況還是屬於高好發的一個階段,但是我看這個案件是有漸漸在往下走,因為你現在看一些網路廣告平臺,如果沒有實名制的話,很多銀行都沒有要跟它配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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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這是你的看法,你是說從11月開始,因為11月你還沒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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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還沒,只統計到10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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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統計到10月份就已經高達了……10月還有120億啊!還是一個高峰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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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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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所以11月……如果截至目前為止,你有沒有做過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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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11月份的總to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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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因為今天已經11月21號了,會下降嗎?趨勢會下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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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因為我們每天都會公布儀表板,大概是1億到5億左右,在這中間,我剛才有說過了,7到8月份大概在四億多,9到10月大概是3億9,000,一天差了兩千多萬,所以這個數字看起來是緩步的往下走那種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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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沒有,你10月還比9月多啊!我看到的趨勢就不是這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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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但是10月又降回118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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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我希望你講的能夠真實反映真實面,我們希望看到你11月的統計數字確實有呈現下降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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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是,每天的儀表板我們都有公布,而且是真實的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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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OK。接下來請教部長,現在我們打詐四法通過,打詐的政策推行後,目前我們看到的趨勢就是案件數以及受害者的財損金額一直增加,部長,你認為為什麼會一直增加?這個趨勢的原因是什麼?為什麼工具給了,法案也都已經上路了,是什麼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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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以前的電信詐騙我們會接到電話,那個是亂槍打鳥式的,那現在的詐騙行銷,因為詐團也會進化,所以他現在最主要的詐騙類型是比較轉向投資型的廣告,那投資型廣告因為詐騙金額多,那些被害人的損失會比亂槍打鳥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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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所以部長你的意思是說,傳統用打電話來行騙的類型已經慢慢減少了,現在大宗的就是網路詐欺,尤其是投資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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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對,投資詐騙的這部分的確是比較……因為他有做一些包裝,所以這些投資大眾會誤信,等到他發覺到的時候,可能錢已經出了好幾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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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好,部長,你這樣的回答可以。署長,那你觀察到的類型是不是網路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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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沒有錯,現在的詐欺第一名就是網路投資型的詐欺,就是把高暴利的訊息透露給你,很快的時間就可以獲利,點入它的點擊之後,進入他的群組裡面,他就把你養起來、把你套起來,然後就在裡面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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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了解,既然這種投資類型的是大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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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大宗,大概占百分之六、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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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那我現在要問你,你們有一個165的app,打詐的app,建置的費用大概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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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大概一千多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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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那數發部呢?副署長,請問你們建構的打詐app總共花了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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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慧敏6,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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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6,000萬?難怪剛才謝龍介會那麼生氣,你們這個業務不如移轉給警政署,你們花了6,000萬,我有看到王世堅委員講說數發部建置這個app花了6,000萬,比警政署多了6倍,結果你們的成效非常地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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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簡任視察國源抱歉,報告委員,更正一下,我們今年建置的費用不到1,000萬,那王委員所稱的6,000萬是明年的費用,這些費用並不是只有建置費用,因為還有包括未來的一些客服可能要委外,所以基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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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明年6,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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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簡任視察國源明年編到五千多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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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今年一千多萬?所以是王委員質詢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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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簡任視察國源不是,因為當時的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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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你們部長還回答說,因為這個還在測試階段,所以成效不彰,所以你今天跟我講明年的建置費用才是6,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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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簡任視察國源已經建置好了,這個費用是延續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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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是,所以你們花了6,000萬嘛!是不是?你不要在這邊胡說八道,到底是6,000萬還是一千多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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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慧敏委員,我們重新說一遍,因為它今年是先建置,然後明年的部分是建置再加上客服的部分,因為我們還是要一些服務,比如說接聽電話跟確認內容,然後還有要去……這個其實是滿花人力的,然後另外的話,可能有比如說各個團體跟使用者有很多的需求需要把它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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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這樣啦!數發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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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慧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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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我告訴你們,因為我們看警政署真的很辛苦,花了一千多萬建立這個165的反詐app,但是明年你說六千多萬,要花那麼多的錢,我們要看到的、人民要看到的是你們能夠把錢花在刀口上,你要有積極的成效讓我們看到。但是現在數發部一直為人詬病的,對於整個打詐的功效做得非常地差,剛才署長他們說網路詐欺投資犯罪類型的案件數一直在攀升,被騙金額也那麼高,請問數發部,對於這種網路詐欺的投資犯罪,有什麼樣的政策工具能夠去遏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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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慧敏謝謝給我們說明,我們針對打詐四法的部分,比如說詐欺犯罪防治條例以及洗防法的部分,有授予我們要提出6個子法,那我們的6個子法目前也都已經訂定,然後我們會依據時間,在11月30號之前公布,之前針對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還有第三方支付跟電商業以及網路連線遊戲的部分,其實我們都非常積極地去做一些行政指導跟行政檢查的部分,這個部分就是誠如我們部長之前有提到的,我們非常的期待,也預期明年有關詐欺的部分,會因為我們積極地處理而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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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剛剛我給你很多時間去做一個說明,我們根據金管會的統計顯示,截至今年10月底,僅Google與Meta的投資詐騙廣告量就高達6萬3,191件,顯示非實名制的廣告已成為詐騙的重要來源,許多的詐騙集團利用境外作為規避執法的方式,所以請問數發部、法務部或金管會,我們有沒有跨部會的聯繫,我們跟國際平台,不管是Google還是Facebook如何建立更緊密的合作關係?請數發部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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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慧敏這個部分一直是我們部長非常積極要求我們要跟他們去做一個比較好的聯防跟協作,他們也非常配合,也有提到在今年年底之前都會把實名制的部分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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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是跟誰配合?是跟FB還有Google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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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慧敏Google、LINE,還有TikTok都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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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是只有數發部嗎?法務部有沒有共同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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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法務部本來在臺高檢署就有跟各部會做聯繫平台,我們會把檢察官辦案的發現,把可加強的部分回饋給各部會,各部會就是因為我們這樣做,所以大家能共襄盛舉地過了很多制度。另外剛剛委員關心的,其實法務部也跟網路社群軟體,包括LINE、Meta、Google這些平台有建立資料調取的協議,這部分我們這邊都有在進行。另外涉及詐騙廣告的部分,我們有建立剛才我講到的通報下架機制,或是透過一些停止網頁的解析,這部分就作以上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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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好,那金管會呢?我想問金管會,對於社群平台採實名制的積極性,會如何做一個法規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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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局長厚銘跟委員報告,目前的話剛剛委員其實已經提到,我們現在的投資詐騙已發生了六萬多件,而這六萬多件都是我們在網路平台上主動去蒐報出來的,發覺它違反了……我們目前用的是投信投顧法,它用冒名的方式或是匿名的方式去做的這部分,我們在第一時間拿回來的就會請刑事警察局幫我們把它下架,目前我們執行的策略是,我們在搶速度,能以愈快的速度讓它下架的話,被害人就不容易被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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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我再問你,目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授權子法的進度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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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局長厚銘子法的部分,我們未來會在11月30號發布,到時候就會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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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我剛剛關心的是,目前金管會要如何確保社群平台……因為現在我們有看到幾家銀行,他們對於這種沒有採實名制的這些網路平台,就是不再向它投放廣告嘛!對於這種社群平台採實名制的積極性,而非僅停留在現在是由金融業自律的層面,你們未來要如何去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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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局長厚銘跟委員報告,目前金融業這邊採取的是自動自發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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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自律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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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局長厚銘對,針對這些沒有實名制的,他們會把它的廣告撤下來。未來這個打詐子法生效之後,有關的數發部這邊,只要是指定的這些平台業者,都必須採用實名制,如果沒有採用實名制的話,後續都有相關的罰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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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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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
下一位我們請莊瑞雄委員發言。 -
質詢:莊委員瑞雄: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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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10時3分)謝謝主席,有請警政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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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麻煩警政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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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法務部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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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法務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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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還有司法院李廳長,李廳長有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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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李廳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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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署長,請教你幾個問題。周杰倫的演唱會將在兩個禮拜後舉行,我看下週也要開放取票,先前在售票期間,黃牛的現象非常猖獗。這陣子棒球12強很熱,我們看到部分賽事其實都有……你們也很清楚,都有黃牛的足跡。署長之前在答詢的時候說,警政署會全力出擊,所以我想請教,這陣子的情況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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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我跟委員報告,上次委員早上質詢的時候,你說是不是下午會成交?結果下午就抓到用AI的模式去買票的兩個集團,所以我們都抓到了。抓到之後,我們就公布了這個情形,現在這個演唱會是屬於文創法裡面的,單純只有買賣的……販賣黃牛票的可以罰到50倍,至於本件用AI程式的就是用違反文創法去移送,可以罰到五千多萬,全國總共就取締了八、九十件,現在黃牛的這種狀況看起來好像有遏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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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那是好事,但我請這麼多人上來就是想就教,你們破獲以後一定會移送地檢署,地檢署如果違反整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黃牛條款的部分,全部都可以據以起訴。但是現在碰到了一個問題,我也知道警察、警政機關跟法務部的基層檢察官大家都很辛苦,可是廳長,現在有個問題來了,現在這種搭售的行為,我買了兩張周杰倫的門票,然後要賣5,000元,但我也不寫賣門票,而是說我在賣麥克風、我在賣我的簽名。對此,警察局一定是一巴掌打下去,覺得那是在練肖話,檢察官也會起訴,結果到了法院卻無罪。有說理的判決其實我都沒有意見,但這個確實也很麻煩,有時候你說1張,有時候你說2張,它確實不是集團式的,像這種規避法律的脫法行為,很清楚我就是要賣黃牛票,可是我卻說我要賣的是我莊瑞雄的簽名,我是在賣咖啡,然後送周杰倫的門票。我咖啡賣5,000元,周杰倫的門票算300元就好,法院這樣判決以後,卻讓警察機關跟法務部檢察官大家忙了半天,你的看法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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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這個脫法行為有實務上的見解,我沒有特別的意見,不過事實上是可以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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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法官這樣判我當然沒有意見,判決還是說有理,那個說理還講得通,但我的意思是要怎麼來解決,總要有個指引出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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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我們回去會進一步地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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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不然你讓基層警察忙得要死,檢察官也認為這個壞蛋本身就是在賣這個黃牛票,可是到法院……這個我認為沒有一個指引出來,前面兩個部分,不管是警察也好,檢察官也好,都是在做白工,你認不認同這樣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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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我認同委員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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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這個不要開玩笑,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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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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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另外,我繼續要請教司法院,我一直很關心科技偵查的部分,警政署今年舉辦了全國科技偵查的競賽,這些都已經舉辦了,而且也都是好事,透過競賽跟實戰的演練才可以發揮整個效能,但我比較關心的是,有關科偵法的執法,今年7月通過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的專章,條文中指出按照該專章調查的方式取得的資料跟保存,還有管理、銷燬、陳報、通知、救濟、監督跟其他相關事項的辦理,是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制定的,上週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的執行辦法,我看到司法院做了很多功課,多到有19個條文以及研討會、至少3次的諮詢會議,這個真的要大大地給予肯定,可是我想請教司法院的是,這次你們執行辦法的主軸到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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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我們的執行辦法除了依照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十第五項的授權之外,有個重要的就是剛剛委員所關心的,資料的保存、管理跟銷燬,對於怎樣防弊這部分,我們做了很大的努力,包括警察事中陳報的部分,我們都有做相當地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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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我簡單地講,我比較關切的,部長也很清楚,法務部在這個地方都非常辛苦,我們是很擔心,不管對人民的侵害是多小,這個部分沒有授權,到最後都會被濫用。我的建議是與其你們這個辦法……司法院跟行政院對這個部分,應該就是法務部嘛!部長,我們要公布這部法律時,不如在整個研討會的過程裡面,把這一些學者專家不同的意見一次全部都丟出來,不要一公布完之後,媒體或者學者再去寫一篇評論,他們所有文章的渲染力或者說團體,像劍青也好,到最後大家對此又提出批評,比你在這裡解釋得天花亂墜還更有用。我建議以後你們整個作業的方式可以再細緻一點,有不同意見幹嘛怕人家知道呢?本來實務上在做研討的時候都會有正反意見,你會集合那麼多學者專家來,就是要聽他們的意見,他們講出來,他也不怕外界知道,有些見解都是擲地有聲啊!只是在行政部門裡面,到底現在去實施會不會有那個能量的問題?所以我真的大膽跟你們建議,這個真的在過程裡面,就把那一些不同意見全部都揭露,好不好?我不知道部長的看法是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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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贊同委員的意見。我想這部法案就是要廣納意見才周延,謝謝委員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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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是!你看我們在訂這些子法、訂這些指引,像10月22號、23號特殊強制處分的學術交流會、研討會裡面全部都已經有了,有了以後你就讓大家知道,甚至是我向你們要資料時,你們也遮遮掩掩的,就很奇怪,學術研討的東西哪有什麼不可告人的地方,那個都是專家學者的見解啊!廳長好不好?這個應該做得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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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學術研討會我們有對外公布的,資料也有提供,有公開版的可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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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是啦!我意思是說,像這一些不要等到我們的辦法出來以後,被人家批評了,才趕快把資料拿出來,這樣就不好了,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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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現在我們的子法已經在預告程序了,應該大家都看得到,再給我們一些指教跟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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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好。另外,我看今天出席的有誰?內政部警政署也有來,數發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長、行政院打詐指揮中心、金管會請都一起上來,有幾個問題要就教。我要請教法務部部長,各個部門上臺來的,我請你們也特別注意聽,現在科偵法有一個很重要的功能就是打詐。部長,從議程的題目可以看得出來問題出在什麼地方,你看現在的詐騙犯罪越來越可怕,把青少年跟外籍移工在很多不知情的情況之下,全部都捲進來了,變成犯罪的加害者或者是幫助犯,我來讓你們看一下成效。部長,你來看這份統計,你很清楚嘛!各單位也看一下,108年42億、109年42億、110年56億、111年73億、112年88億,今年(113年)1月到10月份就已經274億。我要就教各位的就是我們都經歷過疫情,疫情有所謂的高峰。警政署署長,疫情有高峰,你認為打詐的高峰什麼時候會到達?你看到這個數字,你會不會覺得很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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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以目前看起來,今年7月份到8月份是最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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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你覺得7月到8月是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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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對,因為8月到達一百三十幾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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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8月到一百三十幾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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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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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你看現在到10月的時候已經到274億,11月也快結束了,以目前你掌握11月份的部分,你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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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10月份是118億,11月份到現在還沒有統計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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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那也還沒降下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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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沒有啦!10月份差不多120億,8月份是137億,從137億降到120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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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這真的是很可怕的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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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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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為什麼叫這麼多單位上來?內政部負責的叫作識詐,讓老百姓知道什麼叫詐騙;通傳會負責的是電信的堵詐,通傳會有來啦!你們叫作堵詐;數發部就是防詐,對不對?金管會叫作阻詐,一大堆啦!我也不知道到底是如何分工,法務部當然叫作打詐,它確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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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懲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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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對,叫懲詐,也都有一定的功效。這到底怎麼樣才算是對的?站在警察的立場,站在金融檢察官的立場,我很努力啊!你有犯罪,我就破案啊!對,這對。可是站在整體國家的立場,警察機關有盡責,努力在做;檢察官案子送過來,我努力偵辦,也起訴了;法院的部分,當然判決以後人少掉一半,我剛才沒有秀出來人數少掉了一半,但是各單位站在整個國家的立場來看的話,為什麼會讓老百姓批評為越打越詐?我們確實要檢討,所以我才在問高峰會在什麼地方,疫情的高峰都會降下來,你不能說我們打詐都是高峰、高峰、高峰,一直打一直上去。如果我是警政署長,我會認為我很努力啊!如果我是檢察官,我會認為我很努力啊!我摘奸發伏、維護社會的治安,把壞蛋全部都抓起來啊!可是站在整個國家的立場,這個國家生病了,怎麼了?怎麼會一直上去,金額一直這樣累積?接下來就可能不是警政署跟法務部、檢察官的問題,而是其他機關的問題,你說通傳會沒有問題嗎?數發部,你們沒有問題嗎?其他這些協助國家整體扮演著不同角色的單位,我是覺得不要讓我們的檢察官或者警察大家忙翻了以後,這個還降不下來,部長,你說這個是不是成績?我也認為這個偵破,對警察來講,他們認為是成績,像是基層在緝毒對不對?抓到了好多毒品,當入境時,就把你阻絕在境外,全部都破獲,可是如果那個量每一年一直增加、一直增加,那也很可怕,如何去防堵,可能就是在前端了。
今天行政院防詐中心的指揮官有來,我要來聽你有什麼良策嗎?大家都很認真在幫忙,身為指揮官的人,你的看法呢? -
馬次長士元委員好。跟委員報告,詐騙是一個產業鏈,它不是單一、個別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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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我也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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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次長士元所以我們現在在做的,就是把這個產業鏈阻斷,所以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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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問題是有阻沒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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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次長士元我們現在打詐四法通過之後,在11月底,我們有11個子法要上路,上路以後,在數發部這邊會針對四大平臺,把前端跟詐欺有關的資訊堵住,那堵住之後,我們要降低民眾接觸詐騙訊息的機率,再透過我們後端在查緝的部分,把有關犯罪集團的部分查緝到案,所以我們是從上、中、下游分別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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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這個我都很會講,如果我是警政署長或刑事警察局長,我會跟你說我的成績這麼好,我都破案了;如果我是法務部長,我會說下面的檢察官大家都這麼拚命,抓到了就起訴,加重求刑;如果我是司法院下面的法官,我會說送來的案件,我們就給他判下去,給他重判。好,三個機關都這樣講,可是站在老百姓的立場說:你們這是在做什麼?整個執政團隊在幹什麼?這部分警政署負到責任了,法務部負到責任了,司法院負到責任了,其他歸誰的?我們就一個一個把它拆開,一個執政團隊是好多輪子、好多機器,大家共同來運轉,我知道你要說這些,可是我要跟你說的是,這幾年都在討論這個問題,政府就是整個來看,我們要加強的空間非常非常大,我為什麼前面談科偵法,再來跟你秀出這個數字,是要告訴你,大家都很努力、大家都人仰馬翻,數字也都很漂亮,但是這個很漂亮的數字背後就是要告訴我們,我們的政府機關努力還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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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次長士元報告委員,我們會持續,我們現在有列管指標,在今年底之前,行政院會公布新的打詐綱領2.0,我們把這個指標全部列出來之後,行政院會對各部會目前手上所有的工具跟執行結果去做列管,所以這個部分跟委員報告,明年開始,我們在現在的數字呈現上,我們有信心它會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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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你認為下個月就會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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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次長士元跟委員報告,我們11月底公布子法,有工具之後,我們從下個月到明年這段期間是下降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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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好,很好,部長、署長,工具都給你們了,10月份就已經是高峰了,我看到下個月或者下下個月時,這個議題在我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一定是大家會關注的議題嘛!現在是高峰,我們很期待接下來慢慢緩降,因為資訊都是公開透明的,這個確實啦,其他的部會、各有所思的人,你們要好好去想一想,每一個部門「隨人認路」,警察局打擊犯罪、檢察官打擊犯罪,司法院、法院依法審判,其他的事情,你們這些其他的部門發揮很大的功能,該給你們的法律也給你們了、該給的武器也給了、該給的預算,我們一毛錢都沒少,要加油好不好?好,謝謝,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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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次長士元好,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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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謝謝莊委員。我們先作會議程序預告:稍後在鍾委員佳濱詢答完畢後,休息5分鐘。
我們接下來請陳俊宇委員發言。 -
質詢:陳委員俊宇: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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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10時22分)好,謝謝主席,我們先請馬次長跟警政署的張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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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馬次長、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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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委員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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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次長、署長早。我們今天針對今年通過的打詐四法要配合明年1月即將啟動的打詐綱領2.0,無非是希望能夠透過同步強化法制面還有組織面、技術面來有效打擊相關的詐欺案,防止民眾受騙的案例一再發生。我剛剛拜聽了早上的質詢,我們一整年的詐騙相關案件,目前看起來超過1,000億以上,要避免民眾再次受騙,也要避免一些民眾因為不知情被詐騙集團當作是犯罪的工具。從今天報告的題目也反映出目前移工和少年涉入詐欺的數量有增加的情況,不但容易蒙受無謂的損失,甚至被詐騙集團看準來吸收,進而控制成為共犯,這對於政府打擊犯罪、詐騙來說,必須儘速跨部會地來整合、來防堵這個破口,其中我想先針對外籍移工涉詐或是受騙的情形來就教相關的部會。臺灣目前大約有80萬名的外籍移工從世界各地來臺灣打拼賺錢,但是在臺的這些移工涉詐的人數,從111年的382人到今年已經超過700人,我想先就教次長,詐騙集團是如何來威逼利誘吸收移工,包括過去我們曾經聽說是針對這些經濟壓力或是可能以毒品、藥物加以控制的方式,來誘使外籍移工去協助他們從事不法的行為,這些手段和管道可能會與時俱進,我看現在的詐騙集團比較多是用一些比較新穎的方式,我想請教次長,他們是透過什麼樣的方式和管道,我們的主管機關有沒有確實掌握這些相關的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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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次長士元跟委員報告,在目前查緝到的個案裡面,我們分析外籍移工如果涉及詐欺犯罪的案件,絕大多數都是透過他的同鄉管道互相來介紹,他的同鄉管道裡面之前有人從事詐欺犯罪,那就再誘使移工,尤其是逃逸的移工,因為他有經濟上的需求,所以他就會把他的門號跟帳戶交出來,交給詐騙集團利用,本身也可能成為車手,所以在移工這塊,我們除了多語化的宣導之外,另外就是透過包括與勞動部的合作,我們希望能夠從他們的一些團體來下手,希望能夠讓這個部分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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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好,聽起來我們也是有相對應的措施在進行當中,我也希望這個部分可能要加緊腳步。剛剛次長你也說到門號的部分,有一些犯罪集團會去利用這些外籍移工的人頭帳戶來取得他們的電信號碼,幫助他們洗錢和詐欺,尤其人頭帳戶的部分,有可能在他們要出境前,外籍移工就用高價賣給詐騙集團,這個應該在坊間都聽得到,甚至還有一個行情價目表在那邊,我想目前銀行是不是能夠即時掌握到移民署和勞動部所提供這類型的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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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次長士元跟委員報告,在移民署的部分,我們有提供包括通傳會跟金管會移工本身的入出境資料介接,這部分我們也透過個資委員會同意,符合個資法的規定,介接之後,移工一旦離開臺灣,他的門號跟帳戶就會由金管會跟通傳會來做門號跟帳戶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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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是通知電信業者停號還是如何去管控?停號嘛!直接停號就好,因為既然移工已經離開臺灣就表示這個門號就沒有用了嘛!好,對於電信門號的詐騙來說,有關電信業者KYC的管理是不是能夠落實,我看剛剛次長您也大概有掌握了,包括9月份給NCC開通查詢外籍人士的入出境資訊,能否和電信業者之間合作,我想這個還是要拜託內政部這邊跟相關電信業者有一個緊密的合作。許多失聯的移工是我們政府難以掌握的族群,到目前9月份,我們全臺灣已經有超過8萬8,000人的移工受到詐騙集團的鎖定,有可能使這些失聯的移工被較高的酬金誘使從事不法,或甚至反而成為被詐騙的對象,礙於身分沒辦法報警或是尋求其他的協助,對於失聯移工涉詐或是被詐的情形能否有源頭管理或是其他的因應措施,我想這個部分還是請次長大概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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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次長士元跟委員報告,我們現在在失聯移工的部分,主要的原因是臺灣的經濟環境,他如果在外面所謂的黑工市場打工,他的工作機會多,酬勞也可能比他原本的工作高,所以就變成是誘使他失聯的主要理由。我們現在在查緝的部分,移民署有在加強所有的查緝力道,並沒有停下來;至於移工本身涉詐的部分,我們現在在查緝的過程裡面,我們會從每一個個案去回溯他涉詐的原因跟他背後的集團,所以這部分移民署跟警政署都有配合,雙方有做資訊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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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好,另外就是對於我們要提升識詐的能力,有可能會減少受騙情形的產生,包括透過各種的傳播管道來製作不同形式的這種宣傳,隨時可以更新防詐的資訊,例如勞動部有製作相關的這些圖卡。包括有英文、泰文、越南文,還有印尼文等版本,移民署還有加入緬甸文還有柬埔寨文,其他部會則不一定有提供相關語言版本,但如果都是為了要讓外籍人士能夠獲取最新的防詐相關宣導資訊,這個部分我想應該由內政部來主責,是不是可以來整合,讓防詐的文宣有更多語言版本能夠更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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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跟委員報告,刑事局會把詐騙的各種手法,以多國語言提供給各相關部會,來做識詐的一個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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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好,我還是請我們指揮中心跟警政署來加強相關的研議,讓我們識詐的宣傳能夠更加地友善。另外,對於國內少年涉詐的情形也越來越嚴重,近年來已經查獲上萬人,我們各級學校現在都應該有相關的法治教育,有向這些學生來宣導切勿以身試法,但先前我們警方的統計數字顯示,明知違法仍然要從事詐騙行為的犯案,少年占了七成以上。這部分顯然我們的法治教育出現了警訊,有必要再進行研議和改善,對於在學校裡面上課的同學,我們或許比較能夠掌握情況,但對於在校園以外的地方,更是能夠誘使青少年接觸詐騙行為的地方啦!我們應該要如何來防堵詐團對於青少年的接觸,以降低我們這些少年觸法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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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跟委員報告,少年去觸犯詐團,當然少年有可能是學生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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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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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我們發現111年少年去犯詐欺犯罪,我們抓到大概有三百八十幾個人;112年有七百多人;113年到12月大概也有七百多,這個趨勢是上升的,裡面的案件看起來大概都是以人頭或者帳戶的居多。至於怎麼樣去做防堵呢?第一個,就是要去做一個識詐的宣導,宣導的部分,我們特別強調你不要認為自己是少年,所以沒有責任,你家長要負連帶的責任,讓他犯罪之前能夠有所嚇阻。第二部分,對於這些高風險的少年,我們會再加強做瞭解跟查緝。我所謂的高風險,可能是失學啦、輟學啦這些中輟生,也會特別去瞭解有沒有這個情形。第三個部分,對於少年犯罪的教唆者,我們會加強去做幕後集團的一個查緝,不管是校園內跟校園外或者是失學、中輟生這些,我們會全方面來做一個瞭解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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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好,謝謝署長,也謝謝次長。對於我們早上到現在許多委員在關心的,我希望各部會,不管是識詐、堵詐、防詐、阻詐、懲詐,相關的這些部會應該要如何來分工、如何來落實,我相信這才是最重要的,確實讓我們臺灣被詐騙的情形看能不能快速地來降低,我相信這是全民所希望,也是所有民眾最期待的啦!也可以確實來保護我們所有人民生命財產的一個安全啦,以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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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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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接下來請羅智強委員代理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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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羅委員智強代)請吳宗憲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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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吳委員宗憲: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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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10時35分)我們麻煩李廳長還有鄭部長、張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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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李廳長、鄭部長、張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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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還有金管會證期局黃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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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有請黃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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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我等一下有一些問題,還是要麻煩像數發部或NCC,你們不用上來,但是稍微也要瞭解一下我的問題,還有馬次長也要麻煩您,但先不用上臺。
前面我可能先提幾個問題,待會我會再切入今天的主題,我先請教李廳長。 -
李廳長釱任委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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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李廳長,剛剛黃國昌委員以及謝龍介委員都有一直提到死刑的部分嘛,我之前有提出了幾個問題,也是一直在呼籲,而且我已經呼籲兩個月了,因為您是刑庭法官出身嘛,我相信一定非常清楚整個狀況。但因為我現在發現這兩天有非常多的律師側翼,甚至以前還當過法官,他出來講,對於我們的問題完全沒有切到重點,或我們在講東、他在講西,但是他講的那些東西會被很多媒體拿去誤導人民。像有人就一直講,羈押期間可以重新起算,這大法官講……問題是這個從來沒有出現在我的問題中,他們可能是沒有看清楚我的問題,或者是什麼原因我不知道,但是誤導人民是不對的,我覺得政治人物或者是公眾人物或者是公務員,都應該有義務要告訴人民真相嘛!因為這幾個問題我已經一再公開,也不會是突襲你們,我就再請教一下,您是刑庭法官出身的,一個人如果在監獄關了十幾年、二十幾年,而且都已經是判決確定,查完的案子,那有什麼串證的問題嗎?第二個,如果他今天說你讓我出去,我也同意被限制出境,我也同意戴電子腳鐐,你要我每天去派出所報到,甚至他在裡面關了20年,他根本沒有錢逃亡啊!請問一下,他湮滅證據或逃亡的可能性很大嗎?請問前刑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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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我們就不講個案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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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是,我不談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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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如果以委員剛剛所提到的一個事實來觀察的話,關了20、30年之後,案件已經確定了,你說要勾串這個部分的確是有點困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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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是,那逃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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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至於逃亡部分,可能就是人性的問題啊,如果我犯的是個重罪,也許我沒有錢,但沒有錢並不代表我不會逃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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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我懂,廳長,我剛剛有說,他說我願意被限制出境,我願意戴電子腳鐐,我願意每天到派出所簽到3次,這個都是實務常見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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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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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他根本沒有錢坐遊艇出去,沒有錢「坐桶子」出去,請問一下他有重大逃亡可能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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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這個可能還是要個案的判斷,因為他跟其他家庭的連結,或是其他……都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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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OK,我可以接受你這個答案,但是這個問題就是連我也沒有辦法一口咬定他有重大可能性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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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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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所以這些人有可能就不被羈押嘛,當這些死刑犯回歸到普通法院的時候,變成被告身分,唯一能夠關他的就是羈押,就只有這個方式,但是這37位死刑犯萬一回到普通法院審理,完全不符合第一百零一條,你說有反覆實施之虞嗎?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也沒有,他被關在裡面20年,你怎麼證明他有反覆實施之虞?所以現行我國羈押的要件,這37位有可能,我不說全部好了,就有可能很多人根本不符合,所以這個麻煩司法院注意。
第二個,我們羈押,一個審級就是15個月,很有可能在精神鑑定或等等的程序走完已經超過15個月,請問廳長有沒有可能? -
李廳長釱任委員所講的這部分的確是有可能,但是我們也在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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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是,我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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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有關於羈押精神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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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我們就是冀望法官能夠積極努力,但是實務上面一個審級審理超過15個月的比比皆是,我想刑庭法官不可能否認這個事實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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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如果是羈押中的案件的話,刑庭法官都會優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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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對,我懂,但是有可能會審理超過15個月,這個是有可能的,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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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就通案來講,我們儘量不要讓它超過1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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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對,但是是有可能嘛!我們只能儘量不要,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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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我們不能排除,不能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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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所以這邊就是問題了。再請教廳長一個問題,如果檢察總長非常上訴成功,這些人會從收容人的身分轉換為被告,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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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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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好,現在我們能夠關他們,是叫做收容,執行槍決前的收容,所以我們可以關著他,那當他變回普通法院審理的被告時,必須羈押才有可能把他關起來,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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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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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收容到最高法院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讓他們變成被告的身分,到高院法官裁定羈押,這個中間也許有幾個小時的空窗期,他如果說:「我要回家。」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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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這個部分,據我所了解,在民國94年的時候,有一個台非字124號,當時是憲法第582號解釋所引起的原因事實,因而提起的非常上訴,當時非常上訴的結果是把最高法院的終局判決跟二審判決一併撤銷掉,當時也有做身分的轉換,把它轉換成在押的被告,由二審來接押,這是民國94年當時的處理情形,這是有前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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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是,所以這個問題就是,我今天是點出所有的專業問題,我相信剛剛我提到了三個都是專業的問題,我今天提出來是非常希望,而且我也很想聽到司法院有解決之道,而不想去聽那些側翼律師或那些政客們總是在那邊胡扯說我們在危言聳聽,今天如果我講的任何一個問題不是專業的問題,你們都可以打臉我,沒有問題。
您剛剛講的,就是有前例可以依循嘛,將來如果檢察總長有提出非常上訴而且成功的話,是不是你們就必須依照……你說曾經有,我還沒有看到這個資料,如果有,那一定要照這樣做,如果沒有,那就會發生我剛剛說的,會有幾個小時的空窗,廳長您認同吧? -
李廳長釱任我了解。據我所了解,目前最高法院檢察署還有高院原審級這邊也有在做一些適當的了解、模擬跟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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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所以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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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我們也提供了相關的資料,再提供94年的相關例子給他們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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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今天他要回到高院審理的話,那是最高法院法官裁定羈押嗎?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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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不是、不是,一定是二審法官裁定羈押,是假設啦,假設要羈押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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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對啊,那你剛剛說的這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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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當時裁定之後,由二審法官來接押,但是在三審的時候,他的身分已經做了轉換,我們從判決書上面所記載的來看,它是寫在押被告,事實上他是一個判決確定執行中的被告,但是在三審判決已經把他改了,因為撤銷確定判決之後,他身分已經做了轉換,他不再是執行中的受刑人或是收容人,轉換成在押被告,所謂程序的復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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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那是誰諭知在押被告?誰諭知他為在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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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在最高法院當時就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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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那誰諭知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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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二審諭知羈押,他身分回到在押被告的身分,這身分的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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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所以最高法院的法官同時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同一個時間,瞬間高院法官裁定羈押,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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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不是、不是,他會把卷證交給二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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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那我的問題就在這裡了,最高法院認為他身分回歸到被告,到二審的法官裁定羈押,如果有5分鐘的空檔,他跑出去,誰有理由攔他?5分鐘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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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他當時是在監執行的人犯,當時在監執行,轉換變成在押的身分之後,他還沒釋放之前,二審法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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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廳長,我懂你的意思了,但是我必須跟廳長報告一件事情,您剛剛說的是在監執行的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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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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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他有核發過指揮書,有送監執行,但是在本案叫做執行槍決前的收容,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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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我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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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執行槍決前收容的收容人變成被告,那這個中間的時間差怎麼辦?沒關係,如果你們要以那一件為基礎,思考怎麼樣研擬這個新的作法,沒問題,但我是政治人物,我的責任就是用專業去點出問題在這裡,再麻煩你們思考這個部分要怎麼辦。
我剛剛說的,如果一個變換身分的決定權是最高法院法官,一個是否裁定羈押的是高院法官,兩個會不會有幾分鐘的落差?1分鐘好不好?那1分鐘的落差,被告要跑就可以跑,任何人不能攔他。 -
李廳長釱任這個部分我們大概有研議過,二審法院在釋放之前就可以通知被告到庭,如果他不到庭,可能要用逕行拘提的方式來做處理,所以大概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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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你通知要送達啊!你要合法送達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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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到監所去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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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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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我知道委員的意思,這部分我們會依循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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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我跟你講,最高法院認為案件已經撤銷,他就不是收容身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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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是,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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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不是收容身分,他就說:「你門打開,我要回家。」那你不能限制他啊!我們沒有法定拘束他的自由。我再跟廳長說,因為廳長您是刑庭法官,你一定懂我在講什麼,那我就不花時間跟那些側翼律師溝通了,因為他們真的聽不懂我們兩個在談什麼,所以這三個問題再麻煩您。
我再請教部長,現在還有幾個問題,因為很多被告是適用舊的假釋15年規定,他們可能之前已經羈押過很長一段時間了,所以他們應該可以折抵滿久的,假設他們將來被判無期徒刑的話,可能過幾年就可以申請假釋啊,那他們現在關在裡面,那些死刑犯基本上表現都很良好,這樣的話,是不是至少他就符合可以申請假釋的門檻了? -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若撤銷改判無期徒刑,其實是可以折抵嘛,羈押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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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對、對,依法可以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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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因為他可以折抵,這部分如果還沒有修法的話,我們當然可以從嚴審核。另外,我們目前也在修法,我們把重大的、特殊的、暴力的犯罪,包括故意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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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我懂,部長,這一塊我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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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我們是排除第七十七條,羈押折抵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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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但是我必須跟你講一件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還是我們法律人懂得,所以今天要修一個法,要求他溯及既往到以前犯罪者都要適用新的規定,我想也許有困難,除非法務部、司法院提出一個專法針對這37位死刑犯,這是我想破頭腦想到的,大概就是用專法去解決。
部長,我從頭到尾都不跟你們談政治,我只談法律的專業,有很多人想把我們今天的討論議題轉換成政治的攻防,我們不甩他,我們就談法律。
今天確實有很多人可能是因為扣掉以前羈押的期間,他已經快要可以申請假釋了,只要快要可以申請假釋,那將來假釋的評斷標準當然可以從嚴審核,但他們就有可能假釋出獄,這機率就跑出來了,我今天要點出的是這個問題。
部長,還有另外一個問題,將來你們可能會面對到,關於收容這個行為,以前是槍決前所以收容他,所以沒有折抵刑期這個問題,反正都要槍斃了,但是未來這些人回過頭去判無期徒刑的話,一定會有很多人權團體出來說,收容期間也是限制他自由,為什麼不能折抵刑期?它的形式跟羈押會很類似,因為以前收容沒有這個問題嘛,但是現在變成這樣了,收容會變成一個新問題,所以可能要麻煩法務部要趕快研擬一下,如果將來這些死刑犯的家屬或是很多人權團體出來跟大家吵收容期間……有人收容十幾年了,要記錄刑期的話,這個刑期又會牽動到15年或25年得假釋的計算,這是法務部將來一定會面對到的。
我跟兩位報告,其實我剛提到了這五個點,全部是專業論述的點,再麻煩你們能夠釐清,如果不釐清的話,這五個點都是將來這些人可能回到社會的可能性,部長你有什麼…… -
鄭部長銘謙我們是不認為會回到社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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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部長,我跟你談法律,你跟我談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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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個是刑事通常救濟的程序,這個有別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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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部長,你今天講的話,全國的檢察官、法官都在看,你是我檢察官的大前輩、大學長,我現在依法跟你論法,然後你跟我說不可能,如果這樣子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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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因為剛才委員有提到人權團體,我想這是在執行前的收容,目前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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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對,目前法律沒有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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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不能折抵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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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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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憲判字8號也是修監獄行刑法,有關於受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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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所以我一直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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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我們希望把不能折抵的這個做一個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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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好,所以我一直說大法官就是因為完全沒有實務經驗,所以才會出了一個憲判字,創造的問題比解決的問題多出很多啦,就是這樣!我光是從實務稍微想一下就發現這五個問題真的要馬上解決,而且每一個都是法律問題,每一個都是可以讓法律系學生或老師好好討論的問題。部長,我知道你也有你的難處,你不方便講一些話,但我在這邊就必須講,這些就是司法實務上面的專業問題,必須要解決,否則即使是只有5分鐘落差的空窗期,被告都可以要求我現在要離開,他跑給你追;或是像我們剛剛講的,根本就不符合我國現行法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的羈押要件,那你怎麼押他?法官敢不敢違法裁定羈押?這都是問題。那他的羈押能不能寫得很清楚,或是我是那些死刑犯的律師,我光是跟你打不得羈押就跟你打翻了,我可以引出一大堆的判決、判例來告訴你,為什麼這個東西不能羈押,以前的法官都不押,憑什麼你現在認為此人有逃亡之虞,所以,這都是問題啦!
因為用掉太多時間,最後問題我都不問了,我就把我希望提的幾件事跟大家講一下。首先麻煩警政署署長要注意一下,最近小額詐騙非常多,大多是利用收包裹的方式,就是讓你收包裹繳錢一千多塊,然後你繳給超商之後錢就拿不回來,最近這類的案子非常多,非常多人都有來跟我講,很多人都覺得一千多塊被騙就算了,他不會去報案,因為太麻煩了,所以,署長,要麻煩宣導一下這個部分,好嗎? -
張署長榮興好的、好的,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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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然後另外就是說,因為這些超商代收的貨款,他們通常都是跟資訊科技公司合作,你們去調資料,兩、三個禮拜公司都還沒有回復,以現在狀況,如果超商撥款給那個業者的話,錢馬上就被轉走了,如果依照現在索資的時間要這麼長,民眾的錢追不回來,跟署長報告一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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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這個我要跟委員報告一下,你如果知道這是一個詐騙,這個錢就會被凍起來,超商就不會匯去那邊,你如果有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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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是,署長,我跟您報告一件事,他就是利用大家這個心態,900、1,000、1,200,他真的不會去報案,因為報案他還要去做筆錄,將來可能還要被傳喚出庭,所以大部分的人都是算了。一堆人跟我談過這個事,我問了沒有人報過案,所以這會是一個黑數,所以我想至於面對黑數,我們的作法就是麻煩署裡能夠多宣導,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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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我會加強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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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就是如果不明包裹你要去收,像我也收過,他是寄我弟弟的名字,我去幫我弟弟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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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應該要先確認一下包裹是不是你買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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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對,類似像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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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先做這樣的確認,就是宣導這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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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對,再麻煩你們能夠宣導,因為會有很多這種黑數,大家覺得才一千多塊,不想浪費時間去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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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好的,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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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還有就是證期局,我有一個建議,我一起講好了,因為時間的關係。因為我們現在詐騙裡面有六成都是虛擬貨幣,虛擬貨幣目前有來聲明、申報的只有26家業者,但是我們有超過八成的人的數位貨幣交易都是透過國外的交易所,你們完全管不到,這一塊你們還是要趕快跟我講要怎麼辦,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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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局長厚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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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不然我們等於完全沒有管。我在這邊就直接講,下禮拜二我跟張智倫及林沛祥,我們會開一個打詐的記者會,我們會想看看怎麼樣把民眾的錢能夠找回來,因為民眾不在乎被告判多久,他只想知道錢要不要得回來。然後,我們也希望金管會能夠在打詐專法……你們是負責金融聯防機制的,那你們要看要怎麼守得住錢。
上次金管會主委有跟我說,報告裡面有提到有一些其他單位可能不夠盡責,或今天的報告也有,那要告訴我們是哪一些單位不盡責,我們要去追一下嘛。然後依法遵循聲明的26家,這26家到底掌握了國內多少虛擬貨幣的交易量,國內被詐騙的多少比例是國內的業者,請瞭解一下。
還有就是指揮中心,指揮中心說去年6月到今年10月要回了24億被詐騙的金額,但是你們要給我一個資料,就是這24億被告都付完了嗎?因為據我所知,以及我以前在實務界的經驗,非常多人是第一時間跟你和解說要還你,但是還了兩期之後就沒有再還過,所以這24億是真的都付完了嗎?或是以前有多少比例是講好的和解金後來沒有繼續支付,被害人還是被騙,等於是被騙第二次,而且這次還有政府一起進去跟著被告一起來騙當事人,因為當事人以為有政府的保證,被告就會還他錢,結果和解書簽了以後,他還兩期之後全部拿不回來,那政府有沒有有所作為或協助去取得執行名義還是什麼之類的?所以這部分到底拿回多少錢,也必須給我一個報告,而不是跟我說要回來24億,因為這是騙人的,這絕對是!我跟你講,我在實務界待過,不要拿這個來騙我。
最後我要提一個明年預算的部分,因為我們這會期是預算會期,預算的部分,我們人民去年被騙了88億,然後今年我們突然大量的增加防詐的預算到73億,所以我希望是有所作為,不然88加73等於國人被騙了161億,就變成你編的這些預算,國人被第二次騙錢。之前網路有很多人在笑,因為看到提73億的預算,然後有人留言「哈哈又被騙了73億」,所以不要讓人民有這個想法。尤其是警政署,因為你們的打詐花了很多錢,6.6億的分機系統,還有5億的硬體設備,當然我知道這是因應修法的關係,但是可能要麻煩你們還是要有所作為,否則就像我剛剛說的,原來我們被騙了161億,不是88億。好,謝謝各位,謝謝。 -
主席(吳委員宗憲)謝謝,麻煩下一位請鍾佳濱委員。那因為我們剛……不好意思、不好意思,是徐巧芯委員。我們剛剛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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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主席累了嗎?要不要喝蠻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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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沒事、沒事,剛剛講完。我們剛剛有宣告,就是在鍾佳濱委員質詢完畢之後休息5分鐘,很早就已經講了。還是你們兩個要對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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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不用、不用、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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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OK,好,謝謝。請徐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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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徐委員巧芯: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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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委員巧芯(10時57分)謝謝主席,我們是不是有請法務部鄭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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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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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委員巧芯部長好。今天雖然我等一下要問的跟調查局有關,但是因為現在大家對於霸凌的事件非常的關心,所以我還是找主管機關法務部這邊來做一個詢問。我們這邊又接獲了關於很多調查局的同仁他們感受到被霸凌的事件,我覺得有必要儘快的來揭露。
這件事情其實最早發生在2022年的時候,我在直播裡面就有講到,新竹調查站的主任林維成,也就是當初把余正煌的考績打成乙等的這一位新竹調查站的主任。當時在新竹市調站裡面,針對調查站的主管有沒有霸凌的行為,調查局的人員有做相關的自評,那裡面就有包含寫到自己愛應酬,又不想被外人當「細漢仔」,就拗站裡的同仁幫忙開車、擋酒,同仁不克出席之後,就遭林大主任罵N小時不給回家,這種人還能位居高職,這個調查局前景堪憂啊!然後也提到,每逢喝醉酒以後就會去值日官室騷擾值日官,辱罵副主任,辱罵據點,平時以辱罵幹部為樂,所以當時他去霸凌了這個余正煌,他們調查局的學長。還有,2021年的9月他們在跟竹科的廠商餐敘的時候,只因為不滿當天的值日調查官沒有把他安排到主桌,所以就在晚上把調查官跟副主任雙雙叫到寢室辱罵,從晚間9點罵到隔天的凌晨3點,整整6個小時。還有10月份、12月份攜帶酒精飲料到值日官室,林維成卻表示:「值日官室喝酒沒關係,我是主任」,所以這個調查官後來礙於林維成是上級就作罷。也曾經有打架的行為,一度驚動督察到場勸架,儘管這個事件有上報,最後不了了之。當時在2022年的時候調查局表示,針對相關的檢舉,已經請督察處介入調查了。我想要請問一下,2022年就介入調查的霸凌事件,後來的懲處結果為何? -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這一件根據調查局的處理,的確是由督察處主動立案調查,調查後的確是有不適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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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委員巧芯不適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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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後來也調離非主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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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委員巧芯他在112年2月4日調任航業調查處的主任秘書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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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他那時候是有先調離新竹市調站,後來他也被處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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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委員巧芯他現在人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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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我不清楚他現在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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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委員巧芯好,你要回去問調查局,因為這張投影片是當時所有調查局人員對於新竹市調查站等所做的評價,因為就是在講霸凌的問題,這我剛剛也講過。
下一張則有更多,包含臺北市調查處、宜蘭、雲林都有,會後我會提供相關的資料給法務部跟調查局。因為卓榮泰院長說7天內要調查完所有政府部門相關的霸凌事件,但是其實調查局的人員平常每年都有自填問卷,在針對長官有沒有做霸凌相關的事情進行評價,所以相關的證據其實都在上面,還請部長跟調查局回去做進一步的調查。
今天我為什麼會談這件事情?就是因為當勞動部的事情發生之後,我們看到剛才我所說的這位林維成,他過去是新竹市調站的主任,現在卻還依然故我,導致我們在調查局調查官的群組裡面看到了什麼?包含了「看看我們洋洋灑灑的獎懲規定,會發現幹部只有在『督導下級不力』時會被懲處,從沒有懲處『督導過當』的」,也提到當時這件事情有承認霸凌,但是後來也沒有上新聞,然後大家都在問,如果勞動部的這名往生者是霸凌送檢調,那霸凌檢調的人要把他送到哪裡?甚至大家都在講,現在盛傳這名林維成前主任打算要被升為副處長。
你看到的這整個都是昨天在調查局群組裡面所討論的內容,然後還講到他到現在都還被圈選為輔導員,所以如果您剛剛講他曾經有霸凌的紀錄、有遭到處分,而且還是不適任的,那為什麼調查局還要勾選他擔任輔導員呢? -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們再去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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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委員巧芯再去瞭解?什麼時候可以給我們回復?7天內,你現在就只剩下6天,因為卓榮泰院長說了,要在7天之內給答案跟回復。我現在很具體地告訴你,昨天整個調查局的群組都在講這位林維成,他現在被外傳還有可能去升副處長,而且實際上都還有霸凌的行為。剛剛您也說了,他過去的案件被調查之後是不適任的,也有處分的,結果他現在竟然還被圈選為輔導員,到處在輔導所謂調查局的人員,所以這個部分要請法務部部長回去之後要調查清楚,不要讓這些過去曾經有霸凌,雖然有被處分,但現在還繼續實施霸凌的人,還可以當輔導員,繼續以輔導員的身分再次霸凌調查局的人員,引起整個群組裡面1,500名這麼多調查局的成員都在罵。您可以看到,這個群組有1,500個調查局的成員在裡面,裡面一大堆人都是針對這位林維成在批評的,說他有霸凌的事實,所以請法務部一定要回去謹慎地再度重啟調查,而不是過去調查完了,就覺得好像已經沒事了,因為這個是持續中的霸凌案件,可以做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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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再請調查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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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委員巧芯好,請問需要多久的時間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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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我儘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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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委員巧芯儘快應該是6天,因為這是卓榮泰院長的規定,所以麻煩6天之內給我們初步的回復。卓榮泰院長在公開的場合說,每一個部會裡面有霸凌情況要在7天之內回復,昨天是第一天,今天是第二天,所以你們只剩下6天的時間,麻煩在6天的時間內按卓榮泰院長的要求跟規定……不是我要求的,如果是我個人要求的,我會給你們一個月,但今天是卓榮泰院長要求在7天之內,每一個部會跟局處都要調查出有沒有職場霸凌的問題,所以請你們在6天之內給我們初步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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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件事是我今天才知道,所以要從今天起算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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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委員巧芯不是嘛!卓榮泰院長的意思不是這樣,你自己去跟院長講,這不是我說的。如果所有人都從知道起算7天的話,那卓榮泰院長昨天何必講這些話呢?所以這不是我說的,我說,如果是我,我會給你一個月。我昨天才踢爆外交部也有相關的霸凌,我是給他們一個月的,結果下午就聽到卓榮泰院長說要在7天之內,全部的公家機關都要調查完畢,所以不好意思,你們真的剩6天。不要怪我,要怪就怪院長,好不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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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
下一位我們請鍾佳濱委員。 -
質詢:鍾委員佳濱: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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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11時6分)主席、在場的委員先進、列席的政府機關首長官員、會場的工作夥伴、媒體的記者女士先生。先請內政部的馬次長、鐘署長,還有數發部的陳副署長,後面再請法務部鄭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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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馬次長、鐘署長、陳副署長、鄭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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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在開始之前先謝謝召委,但還是要跟召委表達一下,因為在這次我們打詐當中,數發部相當重要,我也知道以我們委員會的慣例,非本委員會的部會首長大概是不會來,所以今天內政部次長來我可以接受,但是數發部竟然只來了副署長,我也知道他目前是數位產業署的代理署長,沒邀請到數位部次長來有點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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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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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不然待會的質詢,以副署長的位階恐怕不太好回復,這點跟召委表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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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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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這個議題這麼重要,打詐不是只靠內政部的打詐專法,也不是靠法務部而已,還是要靠數發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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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是,謝謝鍾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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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那接下來我就開始我的質詢了。我今天的質詢要先從另外一個主題「移工管理優先補足專勤人力」開始;打詐的部分是「犯罪溯源洗防法應納管平台」。我們先來看一下,請教次長,你認為移工的管理是不是臺灣的重要課題?馬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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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次長士元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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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你看,目前移工大概跟犯罪有兩個關聯,一個是移工本身,尤其是失聯移工,他可能是犯罪者下手的對象,但是移工本身也可能是去加害其他移工的犯罪者,你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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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次長士元完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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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對於這些失聯移工,為什麼他們很容易成為加害者跟被害者呢?因為「失聯」的意思就是逃避主管機關的查緝對不對?所以他就進入了地下,通訊也是、匯兌也是,請問就你評估目前移民署專勤隊的外勤查緝業務,有多少可以透過AI取代?又有多少一定要用有經驗的人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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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次長士元跟委員報告,我們查緝業務幾乎都是要用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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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所以沒有辦法用AI取代,除非是後台的資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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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次長士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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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署長同意次長這樣的認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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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署長景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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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但是我們也看到移民署不是只有專勤隊查緝這些失聯移工,還包括旅客的運量持續遽增,要請國境大隊增加員額。包括在111年行政院核增給桃園國際機場30個人,有沒有?你們這30個人都補足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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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署長景琨這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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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有沒有補足?有給你員額,不代表有補足啊!次長,你要注意,行政院對你們好,但有沒有補足我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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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署長景琨應該是約僱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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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疫後又給你們……你們又要求職僱,為什麼這次是職僱?因為你們有的要用僱員,要增加68個。次長,你知道這68個行政院後來有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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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署長景琨總共前面給的30個是兩年期的,有期限性的約僱人力;後面給的30個是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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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就是我簡報後面寫的嘛!在今年2月5日又同意增加30個人,而且是全數同意。馬次長,行政院這樣很慷慨,表示行政院非常支持移民署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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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署長景琨是第一階段我們跟他請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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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好,我現在問次長,你來看一下,次長,我關心你們第四代的自動通關系統,為什麼?因為全國的國際主要機場在通關的人別驗證上,大量使用數位化的智能機關取代,今年3月的時候我問副署長有沒有加強自動通關?有。後來我問到,自動通關的進度怎麼樣,內政部卻不知怎麼回答。次長,你知道目前第四代自動通關設備(e-Gate)進度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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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次長士元跟委員報告,我們目前已經完成43座的建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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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43座,多久能夠全部建置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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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次長士元明年底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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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建置完成之後,你們人力的需求壓力就減低了嘛?有了自動通關,是不是你們人力的壓力就減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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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署長景琨跟委員報告,這個壓力的來源最主要是在108年疫情之前,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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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我現在不是問你108年,這些自動化的通關機器設備給你了,如果壓力沒有減輕,我們行政院幹嘛花這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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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署長景琨是,是可以減輕一部分,我可以這樣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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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所以我要告訴你,次長,你看一下,我們在2021年有66萬個移工,到現在有75萬個,但是我們專勤隊的人力還減少19個,次長,你覺得專勤隊的人力這樣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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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次長士元大量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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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好,那我現在告訴你要做個決斷,因為行政院不是聖誕老公公,你們要多少就有多少,現在已經給移民署增加60個了,對不對?你回去要檢討一下,如果說你們的自動通關已經減輕了國境驗證稽核人力的壓力,給你的這60個員額要設法去補強移民署專勤隊現場稽核、外勤稽核,這些沒辦法用AI、沒辦法用人工智慧取代的,你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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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次長士元報告委員,我們同意,我們回去會檢討這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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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可以了,謝謝,署長請回。
現在我們來講詐騙,不只用點數詐騙洗錢,還有未成年的性剝削,我們看到有什麼呢?我再舉例給你看,數位部數發署副署長請上來,要儲值直播平臺的點數,消費達一定的金額才能外出見面;遊戲點數利用未成年來洗錢,未成年受到兒少的保護;用虛擬的點數進行性影像的滿足。
部長、次長,請你看一下,因為我前面問過你,違法金流用遊戲點數來移轉的問題出在哪裡?我們的點數商要KYC,它對誰KYC?被害者,就是付錢的人,他去買點數;另外,違法交易的人,他知道這個不行。他在創意私房要去交易,被害者,我們這樣稱呼,他覺得他做的是合法的事情,他買合法的點數;違法交易的人,他知道他做的這個事情不能讓人家知道,他去買遊戲點數,這些點數商都知道,但是進入了直播平臺、進入了創意私房的網路平臺,犯罪分子用人頭去做接收,你覺得KYC,K的到嗎?K不到嘛!它能知道遊戲點數轉移給誰嗎?次長,是不是這樣子? -
馬次長士元報告委員,這個都轉到境外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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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對,所以怎麼辦呢?我們看一下有沒有機制可以處理,今年10月我在交通委員會問了數發部部長,我問,以點數在平臺上沒辦法追蹤之交易,我們用洗防法納管,數發部支持嗎?部長說,支持啊!副署長,你們是數產署,你們部長支持用洗防法納管平臺這些無法追蹤交易的點數,結果你們給我的答復是什麼?在現有的網路平臺進行點數交易,已現有的機制就可以處理,不須以洗防法納管。你們可以要求具點數交易的網路平臺及直播平臺確實執行KYC,來防止詐騙、洗錢跟未成年的性剝削嗎?你們做得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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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慧敏我們會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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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會努力就是做不到,次長,洗防法當中的查緝、犯罪防制是不是你們在管的?你們這個法令有沒有給數發部去管這些詐騙的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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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次長士元報告委員,洗防法是法務部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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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不是,我不是說洗防法,我是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是你們管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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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次長士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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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你可能還不曉得要怎麼去處理,我給你看,第三方支付淪為博弈網站、詐團洗錢的幫兇,怎麼說呢?水房集團用人頭公司、用假文件偽裝成合法生意去交易,這些都用第三方支付,但是第三方支付服務機構有一個能量登錄,對不對?數發部是不是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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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慧敏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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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根據你們訂的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有沒有辦法找到方法把這個監理上的漏洞堵起來?有了嘛!為什麼還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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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慧敏這個部分如果有監管上面的問題,其實我們一直希望它能夠儘量不會有,所以我們做了很多的行政檢查、行政調查,目前也是鼓勵三支的業者成立公會,我們要做公私聯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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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次長,我覺得你需要警政署的幫忙,黃署長,請過來幫次長。數發部說,第三方支付是屬於類特許行業,次長,你知道什麼叫類特許行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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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次長士元報告委員,這個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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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好,我們來告訴你什麼叫類特許行業,第三方支付是類特許行業,特許行業是金管會管的,因此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在今年7月公布後我們就授權了,裡面規定只要這些第三方支付人員沒有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就不得提供第三方支付。請問這個所謂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哪一個,次長,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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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次長士元報告委員,這個部分應該是在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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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數發部回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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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慧敏第三方支付是數發部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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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對啊!到現在行政院、內政部、數發部跟金管會還在搞不清楚,所以數發部預告了「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疑似涉詐客戶認定及控管措施處理辦法」草案,數發部,有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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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慧敏是,我們其實非常感謝有打詐四法,因為有賦予我們任務,我們會依據打詐四法裡面其中兩個法案,針對第三方的部分我們有訂定一些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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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母法是不是內政部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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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慧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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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次長一直很用力點頭嘛!他們給你權力,你有沒有用?次長,你看一下它怎麼用?這是目前數發部定出來的草案,第四條「得」,第五條「得」,第六條「得」,第七、八、九條都是「得」、「得」、「得」,次長,就你所知道,如果你的母法給它授權,它的子法寫「得」是什麼意思?也可以不做啊!有沒有強制力?次長,你覺得這樣的子法有沒有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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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次長士元報告委員,這個我們回去跟數發部確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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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當然這不是你的業管範疇,數發部可不可以告訴次長,內政部這麼的支持,授權它的主管法令給你們,你們為什麼是寫「得」、「得」、「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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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簡任視察國源委員好,有關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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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你們今天沒有次長來,你們很吃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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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簡任視察國源報告委員,我們相關的子法預告中是「得」的部分,有一些部分是因為我們打詐專法母法裡面就已經是寫「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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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說得好,講到重點了,次長有沒有聽到?你們的打詐專法,上位法的授權是用「得」,我們來看一下專法是什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對客戶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強化確認客戶身分,並得採取對客戶身分持續審查、延後撥款、拒絕建立業務關係或提供服務等管控措施。次長,有沒有發現問題了?你很支持數發部,他們怎麼能定「得」?因為母法就是「得」啊!怎麼辦?7月底剛公布的,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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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次長士元這個部分我們跟數發部設法來強化它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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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法務部長,要請你來了,第三十五條要怎麼辦呢?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由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這應該就是數發署或者數發部,「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及法務主管機關定之」。部長,你覺得這個法務主管機關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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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我們會持續跟數發部就第三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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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我要做結論了,因為上位法的制定行政院很積極,我們立法院也很努力去審議,在很短的時間內通過,但是通過之後發現有沒有不足?部長,有沒有不足?有不足嘛!次長,你們這個法要不要繼續精進?你點頭表示要嘛!是不是?對著麥克風說,我們內政部要繼續精進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是不是這樣?要不要精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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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次長士元報告委員,我們滾動式來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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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好,要精進嘛!法務部鄭部長,第三十五條你們有責任,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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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個我們會協助數發部跟內政部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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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因為上位法的制定,前述的處理辦法能不能很好的管理第三方支付業呢?如果不行,要怎麼調適?所以我們今天在這裡關心打詐,四法通過了,法過了不是就沒事了,法上面還有一些不足的地方,實務上數發部做不到嘛!它只能「得」,因為上位法只有「得」,法務部要幫助數發部來研擬怎麼補漏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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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個我們來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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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次長,這樣你知道原因了沒有?法是你主管的,你們內政部主管的,用是誰在用?數發部要去做事前的一些規管,然後內政部警政署才有辦法當犯罪發生的時候,循線從網路平台的洗錢去追蹤金流,才有辦法抓到,是不是這樣子?好,最後的結論,請研議防止透過具點數交易的網路平台及直播平台進行詐騙、洗錢或者是未成年的性剝削的方案,這個要幾個單位來弄,內政部主導好不好?內政部可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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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次長士元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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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可以嘛!那法務部跟數發部一起加入可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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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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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一個月內可以嗎?都點頭、都可以,副署長回去告訴你們部長,我問過,他在交通委員會承諾我,你們底下的人說不用,到底是誰聽誰的,回去檢討一下,今天次長沒有來,我不曉得到底是部長被蒙蔽了,還是底下的執行機關認為無所謂,這個要是發生在法務部,鄭部長就慘了,發生在內政部,劉部長就辛苦了,所以我希望這個事情,數發部要好好地跟內政部跟法務部來配合,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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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慧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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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可以,好,謝謝,謝謝部長、次長跟副署長,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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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謝謝,我們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11時21分)
繼續開會(11時31分) -
主席我們現在繼續開會。
接下來我們請吳思瑤委員進行詢答。 -
質詢:吳委員思瑤: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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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11時31分)謝謝主席,有請鄭部長,然後有請馬次長、張署長,還有NCC的陳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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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鄭部長、馬次長、張署長、陳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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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好,大家辛苦,大家早安。我今天要來搶救打詐預算,如果我們的財劃法被修正通過了,我們可能會面臨一場財政的大災難,很多中央所權屬的預算被下放到地方,但是錢被挖走了,權力跟事權,事權沒有統一、沒有下放,所以在打詐會大打折扣。這個表格我歷次在質詢有關打詐時我都會拿出來,也就是詐欺罪現在已經是各刑案之首沒有錯嘛!而詐欺罪當中的電信詐欺的恐嚇案又是最多,達六成三,就今天兩個部會的報告,我們都可以綜整來觀察到,青少年跟外籍移工就成為打詐非常重要的防制對象。打詐四法雖然通過了、上路了,我們賦予了打詐一個更強的、更有力的防禦工具,但是它的成效會大打折扣喔!我首先請NCC的陳處長,NCC的人事同意權目前還停擺,我們看到卓院長會重提人選,但是在野黨主導的NCC組織法把所謂的延任條款給刪除了,以致於我們嚴重地會延宕高達104項業務,當中打詐占了很多項,尤其我剛剛說的電信詐欺是詐欺罪當中的六成三,又剛剛說外籍移工是偵防的重中之重,外籍移工用的移工卡、電信卡能不能夠對到使用者跟人,這都是重中之重,如果NCC的人事同意權持續地受阻,對於打詐的影響,哪些業務沒有辦法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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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處長春木報告委員,有關於打詐的部分,主要還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的部分的相關,有關電信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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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電信事業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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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處長春木電信相關的子法也已經完成相關的立法程序,有關於打詐的業務裡面,如果沒有涉及到提到委員會審議的案件的話是不會受到影響,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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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你們現在要啟動一個所謂葉克膜條款,就是有些部分用委員的諮詢會就可以來替代,是不是可以盡可能想方設法把打詐相關的業務就用這個葉克膜條款來因應,否則我非常不樂見NCC的人事同意權,一天不通過,你們的打詐,在NCC的電信事業的協力上就會有很大的空窗跟停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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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處長春木報告委員,在打詐的部分目前都沒有要提到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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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那怎麼辦?全部都受影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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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處長春木就是行政程序就可以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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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都可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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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處長春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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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好,那很好,希望這真的是好消息,一定要讓所有打詐的相關作為,因為你們電信業的三振條款,這些應當都能夠提早因應,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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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處長春木都已經完成相關的法制程序,所以後續只有行政程序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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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好,那我的心可以安一半。如果財劃法被搬走了6,612億,中央可用的財源只剩下4,159億,我們各個部會站在這裡的有法務部、有內政部,我們的非法定支出都會受到影響,所以我反對這種分配不正義、事權不統一、財政不紀律、配套完全沒有提出的財劃法的修正,它造成的災難從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包括數發部、包括調查局、包括NCC,一個都逃不掉,你們都是受災戶啊!我們來看看警政署,請署長跟次長可以回答,這是你們提供給我的,如果說財劃法錢被挖走了,在警政署的部分高達360億的非法定支出當中很多是新興計畫就會受到波及,打詐查弊是一大類,影響最大的、最大條的就是一個45億的網路科技運用精進計畫;另外打詐之外,我們的裝備升級,不管是軟體、硬體也都有五大項的預算受到波及,請問署長或次長誰可以回答,我這邊整理數字正確嗎?如果被影響了這麼多,這樣要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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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這個就很麻煩了,未來如果很多預算是新興而且是中央要做的,是沒辦法分散到各地方政府去執行,這會造成一個大災難,因為比如講像第一項的網路流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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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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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這個是因為打詐四法通過之後,因應法律必須要去建置的一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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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最重要的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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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要去做偵查犯罪的設備,這個部分就是在電信三大業者要去製作前端,還有六大的治安系統製作後端,如果沒有過的話,這個對打詐是會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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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你們要大聲把這樣的訊息說給社會聽,因為警政一條鞭,這些預算是中央來執行,尤其打詐的部分,打詐四法如果連帶的預算受阻了、預算被搬空了,而地方又沒有辦法把這樣的事權下放,我們的治安、我們的打詐都是假的,要把這樣的聲音傳散出去,更重要的是,你們也要未雨綢繆,找到可行的權宜的措施。鄭部長,財劃法惡修之後,你們法務部也成為重災戶,我整理出來的法務部部本部、矯正署,乃至於調查局,加起來受影響的非法定支出有136.6億,而打詐四法成立之後,當中跟打詐相關的預算高達28.8億,完全不能動,部長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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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因為法務部及所屬機關都是屬於中央機關,財劃法對中央這部分的經費預算的確是有影響,我們是滿擔心的,剛才有提到就是以調查局為例,購置網路流量紀錄的分析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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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5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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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5億,那是跟警政署分攤,是屬於打詐的流量,但是打詐是純打詐的費用,所以這部分我們滿擔心這有做一個擠壓,我們是全力研辦打詐還有毒品等犯罪,我們不希望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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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沒有錯,你看法務部部本部補助毒品防制特別收入基金6.6億也受影響,乃至於我們要支援各地的高檢、地檢署來辦理各類的刑事案件,它的業務費21.1億,也就是我們要替很多的助理、檢察官過勞的狀況來解勞,然後來給予一些津貼補助的相關經費,全部都受影響,而這不是地方政府能夠做的事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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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像檢察官助理這部分的確是初步可以暫時解決,就一部分紓解檢察官的工作負擔,尤其像我們這些打詐的案件的確還處在高峰期,我們也是希望這部分能夠多考慮到我們中央機關這些預算的窘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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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有權需要錢嘛!對不對?事權要統一,我希望你們也努力把這個聲音傳散給社會知道,也要加強遊說我們的朝野立委,我相信多數立委還是支持打詐,支持治安防治,一定要讓立委們知道如果財劃法這樣子掏空了中央的執行經費,連同事權沒有辦法統一的來跟地方分擔的話,那大家都受影響。而我要說今天站在我面前的,不管是警政署的業務或是法務部的業務,這些顯然都不是地方政府能夠執行的。剛剛說的網路流量紀錄的偵查預期效益,這個資料庫45億編在警政署,5億是法務部,這就是我們這一次打詐四法非常重要且要能夠建置這樣一個網路流量的資料庫,才能夠有利於我們去做電信類打詐案件的偵防,這真的是大事情,不容小覷,我們希望財劃法的災難不要波及了打詐跟治安防護的工作。數發部其實也沒有辦法倖免於難,其實金管會也有,對於打詐四法當中的金流要去查察洗錢,數發部就有3.6億的防詐通報查詢與數位信任應用發展的經費受到影響,而調查局要查察金融資料AI分析平臺2.7億都受影響,把聲音傳出去。我們這一屆大家都關心基層檢察官的過勞,包括我們的召委他來自於檢察體系,大家都為基層檢察官努力的發聲、爭取預算,如果財劃法惡修了,我剛剛列出這一筆21.1億來協助地方辦理不管高檢、地檢辦理的業務,或者是來補貼所有檢察官助理的經費,全部都受影響,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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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是,謝謝委員的關心,我想基層檢察官的確是過勞,非常的辛苦,有時候辦一個專案3天3夜都沒睡覺,以前我在當檢察長時就會一大早跑去問:你還活著嗎?所以我就覺得我們在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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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對啊!所以檢察官沒有中央檢察官、地方檢察官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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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沒有,全部都是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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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全部都是我們法務部要來協助的嘛!要來安排擴大照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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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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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所以我們搶救打詐的預算、搶救治安的預算,大家一起來,我們要呼籲再呼籲,搞政治的鬥爭也不要犧牲基層執法的工具,我在這裡非常的語重心長,我希望各部會大家強化對於國會的遊說,因為治安工作、打詐工作這些,還有司法偵辦,這真的不是地方政府能夠分擔的業務,我們為全國人民來著想,謝謝主席給我時間,謝謝大家辛苦,一起加油!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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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下一位我們請羅智強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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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羅委員智強: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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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11時43分)主席,有請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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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麻煩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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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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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部長,你剛剛又在跟吳思瑤一搭一唱,又在講什麼財劃法會去侵奪你們司法單位的預算,上次已經跟你講過了,不要隨便配合造謠王,上次吳思瑤跟你們一搭一唱說我干涉個案,你已經打臉她了,沒關係就來講財劃法啊!財劃法是不是中央集權又集錢該修,你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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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有沒有修我想這是長久討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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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我告訴你這句話賴清德講的,是賴清德講的,財劃法就是打破今天中央集權又集錢的狀況,我說真的,今天在後面聽吳思瑤講,我也非得講不可,第一個,早期中央跟地方所謂的經費是六成對四成,對不對?現在已經變成75%對25%,確實如賴清德講的,中央集權又集錢造成很多地方政府今天財政困難,很多建設推不動。第二個,同時也讓中央政府在很多預算上就會產生浪費的問題,到處蓋蚊子館,為什麼?不把錢當錢嘛!今天你跟我講財劃法,現在我就舉個例子,像我們政府又超收稅收4,000億,財劃法今天就是健全地方的財政,也去糾正過去,今天民進黨政府在集權又集錢的過程當中,很多預算分配不公平的問題,所以跟什麼占了你打詐預算到底什麼關係,部長?今天政府、監察院那些出國浪費的錢砍一砍,今天民進黨做大外宣、養綠媒的錢砍一砍,不夠你打詐預算嗎?今天打詐預算我們立法院要刪你嗎?為什麼今天可以影響到你的打詐業務,財劃法修正會影響到你打詐業務嗎?會不會?部長告訴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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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當然我們是擔心我們整個因為預算不夠的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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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擔心?現在財劃法還在審,什麼預算不夠?政府浪費的錢吐出來,絕對不會不夠啦!不是嗎?你現在要預設財劃法今天讓你打詐業務推不進,你去配合吳思瑤、吳造謠一搭一唱,我本來懶得提他啦!但在底下聽到我也受不了啦!沒辦法嘛!愛造謠我就是要打臉他,今天財劃法的問題很簡單,政府中央部分該要有的預算,立法院一樣會審啊!一樣會給啊!但是如果浪費預算,我們就砍啊!砍來給你法務部做打詐經費用啊!怎麼會去一搭一唱說財劃法會影響你們打詐預算?聽不下去啦!
第二個,我要再問部長,我曾經說過大法官的憲法判決就是配合民進黨黨綱的實質廢死判決,什麼叫實質廢死?我給了一個很明確的標準,就是賴清德總統在2028年5月19號他卸任之前,不會有任何一個死刑被執行,我想請問您,在賴清德現在已經上任半年了,只剩三年半,未來三年半的任期內,你有可能簽出死刑的執行令嗎? -
鄭部長銘謙這個只要合乎憲判意旨的受刑能力,那我們認為是可以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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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我告訴你,這個我已經聽你講也是100遍了,直接跟你講就是不會了,我也說過我希望你打臉我啊!我們就來看看你會不會簽死刑執行,我告訴你一個都不會,這就叫實質廢死,我再想請教你,請問大法官做出實質廢死判決之後已經多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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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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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兩個月了嘛!對不對?我想請問你,37位死刑犯有多少人提出非常上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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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目前是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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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目前沒有,那非常上訴要多久之內要提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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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個沒有那個……有些是在整個修法……有些是依照憲判意旨,那個憲判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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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我只問你多久之內要提出來,有沒有時限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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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沒有期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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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沒有時限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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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有3位只有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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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我問你沒有時限,他就一直不提非常上訴,那你死刑也不用執行的意思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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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個現在也還是在審查中、審議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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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什麼叫審查中、審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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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就是37個死刑犯,我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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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我問你一個問題嘛!照你說今天非常上訴他只要不提,那不提的狀態,不提10年你有辦法執行死刑嗎?你告訴我有沒有辦法,你會不會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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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個事實上還有最高檢就個案來審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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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好啦!好啦!我告訴你,我真的又受不了了。會議詢問,我們請宗憲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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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本來就是在最高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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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宗憲主席,剛剛部長講非常上訴沒有提的期限,那我跟你講10年不提非常上訴就10年不用執行死刑,是這個意思嗎,不正面回答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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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我們還是要遵照憲判意旨來做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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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我的問題是法律問題,不是問你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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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羅委員,我簡單解釋一下,這次憲判出來,非常上訴確實是沒有聲請的期限限制,這沒問題,但是死刑執行依據刑法第八十四條,死刑執行是有限制的,在94年7月1日第八十四條修法前,我印象中是30年,現在新法是40年,所以你要看這37位有沒有人是在94年7月1日以前要執行的,如果是的話就是用30年,否則大部分應該是用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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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我想請問部長,有沒有到30年跟40年的?沒有嘛!有嗎?有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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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目前是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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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沒有嘛!我才說實質廢死,我現在直接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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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現在沒有實質廢死喔,死刑本來就是合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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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沒關係,你要回頭打翻前面我跟你講實質廢死的定義,實質廢死的定義我已經講過了,你任內不會簽一個死刑執行就是實質廢死,如果你不認同這個定義,那是我尊重你,你現在跟我講你會不會簽一個死刑執行,現在你已經告訴我你不會了,你知道為什麼嗎?來,部長,我告訴你,你剛剛其實已經回答我不會了,你知道為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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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我沒有講不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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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我告訴你,你的結果就是不會,為什麼?很簡單,你跟我講今天聲請非常上訴沒有期限,然後只要沒有滿足吳宗憲主席剛剛講的所謂30年跟40年期限的話,我只問你嘛,現在這些死刑犯不聲請非常上訴是不是最好的訴訟策略?你答不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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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我沒有答不出來,因為這個權責是在最高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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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來,我們來看,最久的多少年了?最久多少年?死刑執行離30年最近或是40年最近是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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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最久應該是邱和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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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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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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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19年啊,以30年標準還差幾年?數學問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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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那是一個行刑權時效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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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對啊!11年吧,數學問題你都不回答我,不要逼我做會議詢問嘛!我就跟你講,今天他不提非常上訴,不就不會執行死刑了,問題就解決了,皆大歡喜了,民進黨黨綱萬歲了,你今天告訴我的啊!所以我更是可以跟你確定,你在任內不會簽一個死刑執行令,因為只要他不提非常上訴,照你的邏輯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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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沒有,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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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好,我問你,邱和順10年內不提非常上訴,你有辦法執行死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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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憲判意旨並沒有說一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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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我不講憲判意旨,我問的是你的法定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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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個提非常上訴……不是我的權力,是檢察總長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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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我只問你一個明確的問題,這都答不出來?來,我要求會議詢問,主席,這真的是太明確的法律問題,他跟我講邱和順19年,不用講10年了,如果在4年內,邱和順不提非常上訴,法務部有辦法執行死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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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那個提非常上訴是憲判意旨是說那37位可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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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我向主席提會議詢問了,時間暫停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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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另外總長也可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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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來,來,我問主席,明明這麼明確的法律問題,你也不回答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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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你都不聽我講嘛!這本來就是可以提的,法律問題,我回答你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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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我就問主席啊,主席講的比你清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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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因為被告隨時是可以聲請非常上訴,所以他如果拖著不申請,法務部也不簽死刑命令的話,那確實就是拖在那裡。另外,如果法務部有意思要簽的話,他就趕快提非常上訴,那又會卡住,沒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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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好,部長,你會趕快提非常上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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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個不是我在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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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對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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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個是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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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好啦,我告訴你啦,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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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目前是最高檢察署在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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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我當然知道是檢察總長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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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那個照本來就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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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我還要你教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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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我們行政規則就是由最高檢先審核嘛!而且憲判意旨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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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來,部長,我告訴你,因為時間有限,我只問你一件事情,事實問題加你的權責問題,邱和順他不提非常上訴,他4年內不提非常上訴,你能不能及你會不會簽死刑執行令?你能不能簽?有沒有什麼條件滿足之下能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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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他只要合乎死刑執行規則還有審核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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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那你就會嘛,對不對?就是會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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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現在是在最高檢察署審核中嘛,我還沒有看過那個案件,這個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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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好,你現在告訴我審核完你就會簽了,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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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個還要再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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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我要問今天有30個評議簿已經銷毀了,我們跟吳宗憲召委去考察了,關於死刑過去的評議簿嘛,37個有30個銷毀了嘛,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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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是司法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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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那我們請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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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委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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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有7個你們說已經查清楚是一致決判決死刑嘛,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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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最高法院給我們的回覆是說有30位的評議簿已經銷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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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那有7個已經確定是一致決的判決死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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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他們回覆最高檢說可以證明,用評議簿來證明是一致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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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有7個確定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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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7位,6件7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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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6件7位嘛。我想請教,依照大法官憲法判決的意旨,他們可以提非常上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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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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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這7個啦,你們已經確定是一致決判決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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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這個是由總長來斟酌,依職權來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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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我問的不是他要不要執行死,我是按照大法官的意旨,他有沒有權利提非常上訴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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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如果他沒有辦法用其他證據來證明說一致決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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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他可不可以說個案犯罪不是屬情節最嚴重,大法官憲法判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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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那個還有其他事由,不是只有一致決,還有其他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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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對嘛!所以還是可以提非常上訴啊,所以換言之,為什麼今天我一直跟部長講,到現在為止,你到現在為止對於死刑這實質廢死,你一口都說不叫實質廢死,我就跟你講嘛,你也不敢告訴我說今天你有把握執行死刑啊。然後接下來我想請問,非常上訴提出來之後,最高法院有沒有可能撤銷判決?有沒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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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這個涉及到個案,那個是由個案最高法院來判斷,我沒辦法幫最高法院來回答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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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我告訴你啦,不只是可能啦,我現在倒過來問部長,你一定又說請檢察總長回答。我想請問,我告訴你啊,第一個,如果剛剛這個問題,如果他真的提非常上訴,依照現在大法官的憲法判決意旨,你認為今天檢察總長會不會全部都是照樣就提非常上訴?你會回答這是檢察總長的問題啦,對不對?我幫你回答啦,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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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本來就是個案來審查,我沒辦法幫總長回答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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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那我告訴你,剛剛前面也講,按照大法官所謂的憲法判決意旨,他已經跟大家講就是要來貫徹民進黨黨綱,你的意思是這樣,實質意思就是這樣啊!我跟你講,檢察總長也不敢不提非常上訴,我直接跟你講。我們就來試試看,沒關係還有4年,我們就慢慢看。
接下來我就要問司法院了,我說今天如果真的撤銷判決,死刑會不會撤銷判決?有可能嘛,對不對? -
李廳長釱任這個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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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當然個案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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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有可能非常上訴駁回,不過也有可能非常上訴准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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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我現在講非常上訴如果今天成功了,最高法院有沒有可能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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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如果是有理由的時候,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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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就有可能嘛,也有可能不嘛,你就這樣回答不就結束了?那我告訴你,我跟你講,我一樣做第三個預判,就會撤銷了,很多就改判了,為什麼?因為最高法院最新的案例是什麼?師鐸獎女老師一案4次被判死刑,最高法院是怎麼說的?改判他免死確定是怎麼判的?他直接說是按照大法官憲法意旨判的啦,改判的啦!我跟你講我們就等著看,第一個來看,如果不提非常上訴,拖著不提,今天部長會不會簽執行死刑令?第二個來看,如果提了非常上訴之後,檢察總長會不會不受理或是駁回他的非常上訴?第三個,如果非常上訴提出來之後,法院會不會改判免死?我告訴你,這三個都會往實質廢死方向走。以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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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我現在作一下會議宣告:上午會議時間繼續進行至所有登記發言委員詢答結束為止。
接著請陳培瑜委員發言。 -
質詢:陳委員培瑜: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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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11時59分)謝謝主席,有請法務部部長,還有司法院少事廳法官,謝謝。
兩位午安,我們來看下一頁。我想要直接跟部長討論,我當然知道在青少年作為詐騙集團的犯罪工具這件事情,法務部跟少事廳其實都有非常多的作為,可是我想要跟部長也跟少事廳法官分享另外一個觀點。在今年9月公共電視的公視主題秀裡面,這個人我們都叫他「國國」,國國是一個教育工作者,也是一個社工,他最近又創了一個很棒的社工支持計畫。他在節目上談到一個很重要的觀點,其實也是我們長時間在教育第一線現場所看到的困境。他說所有幸福家庭的元素,幫派裡面都有,老大對你有期待,兄弟對你有義氣,如果你以為爸爸媽媽會給你經濟資產或者是獎勵,那幫派裡面更多,我們很難期待這些有可能進入幫派的家庭真的能夠接住每一個犯罪的青少年。也就是說,我相信法務部一定知道,其實有很多走上犯罪之路的孩子,他們的原生家庭出現了困難,而且原生家庭出現困難的孩子,過往我們可能以為都是中下經濟階層的,但近年來有非常多中產階級的孩子也走入這個困境,我認為我們在做所有防範工作都必須要回到青少年角度來看這件事情,來檢視我們的政策,是不是可以真的幫助小孩讓孩子不要走上這條路。
除了上述這個「國國」社工師之外,有另外一個觀點也想要跟部長分享。我們看下一頁。我們認識一個團體叫「逆風劇團」,他們長年在陪伴很多邊緣的孩子,用戲劇展演自己的故事,說出自己心裡面的苦,他可能是機構的孩子,可能是街頭的孩子,也可能是學校的孩子。長年以來他們告訴我們很多,我們聽了都很心酸的故事,例如很多孩子告訴他們,他們其實身不由己,因為說有家裡要養。那個「身不由己」,他們認為往往是因為來不及,來不及什麼呢?來不及好好生活,來不及好好念書,來不及讓自己改善,所以走不出來幫派,一離開只能去做粗工,做工地,就算現在去做別的工作,也很難接受一個月只有三、四萬塊。孩子們問說:我去做詐騙集團的工作不也是一種脫貧嗎?為什麼這種脫貧是不可以的呢?我們當然知道這樣的認知有問題,這樣的認知也不符合社會主流的規範,但我們要問的是孩子們的困境,從剛剛那個社工師到這個逆風劇團,因為時間有限,我就不再舉例。
我想要講的是,如果我們這些大人從所謂的教育機構或是從法務機構,我們想要協助這些孩子第一不要走上不好的路,第二或者要從不好的路要走回來。我們到底做了哪些事情?我們看法務部的宣導面,你們各地檢署都積極提供師資還有資源,協力提升青少年的法律知能,我不會說這是錯的。可是我要問,難道孩子們不知道這些行為是犯法的嗎?我想在場都沒有人不會不知道,其實孩子們也都知道,但如同我說的,為什麼他們會走入這個部分?會不會所有快速的賺錢方法都寫在六法全書裡面?甚至有孩子告訴我們幫派裡面有法律顧問在協助他們理解自己的處境跟可能會遇到的狀況。
在防治面,我們知道你們跟各部會積極推動預防少年兒童犯罪方案,在院長上任之後還宣示114年到117年要投入87億,我非常好奇目前你們的進度走到哪裡。接下來談及查緝面,刑事跟行政結合,希望共同防範青少年涉入詐欺犯罪,可是我們到底有沒有用不同的角度來理解為什麼孩子會走到這裡?還有你們查緝完之後,就把孩子丟進矯正學校,孩子們在矯正學校三個月到三年不等的時間,他們出來之後,整個社會你們跟教育部有相關的機制接住這些小孩嗎?事實上是沒有的,甚至我們聽到矯正老師告訴我們,在割喉案之後,孩子們會被快速的審理完相關的案件,丟進矯正學校,所以矯正學校也快要崩潰了,而這都是法務部必須要去面對。當你們今天提出這些業務報告的時候,你們其實沒有真的可以實質面對這些問題,不管是矯校內的孩子或是矯校外,或是還在社會上遊蕩的孩子。我當然知道教育的業務有國教署跟教育部,但是我也想要拜託法務部,我們可以怎麼樣積極的協助這些孩子?
最後我想要說,我們看到今天的業務報告面對青少年的問題,司法院沒有任何的想像,你們就只有給我們看到這兩頁,我們非常好奇在未來我們打算用114年到117年那個龐大的經費來做怎麼樣協助孩子的工作,這個部分可不可以請部長快速回應一下? -
鄭部長銘謙有關少年事件的處理,這在檢察署是沒有角色的,這全部都是少年法庭,因為他有先議權,有少年事件處理法,我們真的除了起訴,有些起訴的案件才會到檢察官這裡來,所以我們全部都給少年法庭來處理。
另外剛才委員有提到矯正署這部分,只有四間矯正學校。 -
陳委員培瑜我知道,我當然知道,可是我要講的是你們在防詐工作裡面,你們對於孩子們做了很多事情,可是我剛剛提醒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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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防詐這部分,因為少年有時候在學校或是在社會上,我想這個不是法務部能夠主管的,當然我們也會跟各部會到學校或到社區去做宣導,我想少年不是他不知道法律會處罰,但是他沒有正常的法治觀念,我想這個是要做宣導,就跟他矯正回來,你可以做很多,這不是去加入詐團或加入犯罪,不是你唯一的選擇,你的選擇是很多的。這個我們可以努力再去做,針對這些委員關心的少年,我們把他拉回來,我們不但不漏接,我們把他拉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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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我認為孩子們真的不是不知道,其實孩子們都知道,可是我要講的是,剛剛部長你說了有些業務其實不歸你們主管,可是我光是以矯正學校為例,其實你們在跟教育部的銜接都出現了很多問題,因為我的時間有限,我想要尊重主席跟後續的委員,是不是我們辦公室後續可以積極的跟法務部還有相關單位討論,我們如何協助這些孩子,不管是已經進入體制內或是還在體制外這些在犯罪路上的孩子,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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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實際上,我們對就學就業這部分的輔導,還有家庭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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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還有114到117年那個計畫,我們也想要看到你們目前規劃的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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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我們再來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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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好,我們再來一起討論,我們辦公室會再找你們開會,謝謝主席,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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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陳委員,我很喜歡你那一句,就是賺錢的方式都寫在六法全書裡面,所以維護社會治安非常重要。謝謝。
下一位請林淑芬委員。 -
質詢:林委員淑芬: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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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12時6分)主席,各位大家午安,請刑事廳廳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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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麻煩廳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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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委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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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廳長,上一次我在這裡質詢的時候,我記得你說我們討論醫糾的糾紛鑑定,你最後說你們會派主責的法官跟醫事司跟醫審會的委員要來跟我們做一些說明,然後從那時候到現在通通都沒有說明,但你遇到我都會說要去拜訪我跟我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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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不是,可不可以給我時間回應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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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對,我就是要聽你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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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謝謝委員。事實上,我們在上個禮拜有跟衛福部還有其他人員,還有幾個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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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我這樣子問好了,從我在院會質詢,我們要求行政部門要跟司法院跨院會去討論這一件事情,因為整個醫療糾紛的訴訟停擺到現在,從法律通過,你們提了修法案208條的修法到現在7個多月了,整個訴訟停擺,你知道被醫審會退回的鑑定案件有多少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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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這部分在檢察署那邊是三百多件,事實上,我們自己調查的是沒那麼多,就是審判中的是沒那麼多,我知道目前只有兩件還是三件而已。我跟委員報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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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就卡關卡在檢察署,當然送不到你們那裡啊!你不要把我們當瘋子,你當我們是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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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我跟委員報告一下,我們事實上安排在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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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你們開過幾次會?跨院會的協調討論了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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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11月29日要做跨部會的協商,另外我們安排11月27日下午,我們要跟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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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之前開過幾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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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之前也有跟法務部聯繫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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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聯繫過,沒有開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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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因為我們有跟衛福部約時間,他們一直說沒有空,所以我們才訂在11月29日要跨部會,包括醫事司跟心健司,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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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所以正式的會議是29號才要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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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11月29日,我們私底下的拜會部分在11月27日,我們會拜會醫師全聯會,我們會去跟他們說明一些鑑定心智的相關問題,也知道他們想瞭解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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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現在不是你們去跟他們宣導,現在是你要聽人家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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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我們是要去瞭解他們的顧忌跟他們的需求是什麼,我們看能不能提高他們的鑑定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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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我在10月1日質詢,你在11月29日也就是兩個月以後才要開會,然後這兩個月中間沒有任何進度,你們相互之間也還沒有正式的溝通過,然後正式的會議要到11月29日,這已經很慢了耶,你知不知道有多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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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要配合他們單位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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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你有想到你們機關本位主義,你有想過訴訟當事人的權益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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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我也跟委員報告,我們也有在網路上搜尋有沒有其他機關願意做醫療鑑定,的確是有,在南部有個協會有在做,它也曾經參與過法院的一些相關醫療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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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你不要跟我講曾經,我現在問你的是現在有沒有人有意願要做。我再問你一個問題,你叫人家自然人要具名,到底是具名比較敢把這個鑑定報告真實的寫出來?還是具名比較不造假?還是要不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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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跟委員說明,事實上我們這個修法是來自106年的司改國是會議的結論,我們為了要落實具名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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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好啦!我知道,理想很豐滿,但是現實很骨感,理想是很正確的,但是做不到,現在問題就是你們是要保障訴訟當事人的權益,讓這個鑑定報告的真實性和公正性要確保,可是執行起來是沒有了,什麼都沒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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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但是如果以另外一個方向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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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醫療糾紛連鑑定都沒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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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如果訴訟當事人連想問的機會都沒有的話,是不是能保障他訴訟當事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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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你說的都有道理,但我現在只問你一件事,醫療糾紛沒有鑑定,訴訟審理沒有辦法進行,這件事要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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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這個我們努力再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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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不是啦,你要努力多久?努力一年、努力兩年、努力三年?那些提告者的權益要怎麼辦?他所受到的侵害要怎樣來補償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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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我想衛福部也可以幫忙對國家政策的推行,他們也有像他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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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你還是機關本位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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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這不是機關本位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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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衛福部告訴你,當初你修法就是這樣子造成整個法律……你講的很有道理,但是就沒有人要去鑑定,沒有人要鑑定,整個訴訟審理就沒辦法繼續,立委在這裡跟你們講了兩個月以後還是沒有進度,也沒有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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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我們有安排進度,也有溝通,事實上在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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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你的進度和溝通的態度就是繼續維持我的本位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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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我們沒有維持我們本位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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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現在我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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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我們是想了解他們的想法,以及如何提高他們的鑑定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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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我現在只問你一件事,你們說的都很有道理,但是沒有半個醫生願意,醫審會也沒有人要,現在要怎麼辦?我問你是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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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所以我們才會去拜託、去拜訪全國醫師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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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就我所知,醫事部門的人希望重新再修法,你有可能嗎?你接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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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就目前來講,我們可能還要審慎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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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你就是不願意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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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因為新的鑑定制度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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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你現在所持的理由就是反正專業人士很多啊!別人的專業人士就有辦法具名,為什麼做醫生的沒辦法?你們的態度就是這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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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問責制度,問責機能,這是一個立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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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你就是認為理所當然,現在我問你的是,執行面利益良善,而且是正確無誤,可是執行面做不出來要怎麼辦?你又不能勉強醫生一定要替你們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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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是,我們當然不能勉強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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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他不願意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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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所以我們才說我們要盡力去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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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所以我問你的不是盡力喔,你已經盡力,你已經拖過8個月了,如果訴訟當事人說他的案件經過8個月,全臺灣每一個訴訟當事人、每一個案件都沒有辦法鑑定,每個人都拖在那裡,跟你沒關係啊,因為案件沒到你這裡來,是檢察官跟訴訟當事人的事情,你現在說跟你沒關係,火是你們放的,現在你們置身度外,都跟你們沒關係,事不關己,責任都在檢察官和訴訟當事人身上,可是就沒辦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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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這個是國是會議的結論,我們必須去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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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你說這是國是會議的結論,你做廳長的人,你沒辦法解決?現在立委跟你質詢,你說你是照國是會議執行,你就沒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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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我們有期望要找到解決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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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你沒有,你到現在還在堅持你們沒有要修法,沒有修法也可以,但是你告訴我怎麼解決?我沒有要求一定要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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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也許醫審會有他們的堅持,我們是尊重,但是醫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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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所以你認為醫審會的制度運作是錯誤的嗎?我再問你,廳長,你認為醫審會運作的制度是錯誤的嗎?你知道醫審會怎麼運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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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我知道啊!就醫療鑑定的部分,先從醫學中心來找初鑑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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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然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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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然後再提到醫審會去做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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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醫審會是不是集體共識決?是不是可以修改初鑑醫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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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它是一致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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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對,要一致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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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監察院曾經在109年也曾經為了一個匿名鑑定的部分提出一個調查報告,針對醫審會這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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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是調查報告還是糾正報告?你要講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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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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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就沒有糾正,你現在說一個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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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但是調查報告是希望他們能有所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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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我問你啦,醫審會所有的委員對初鑑報告可不可以下指導棋?可不可以修正?可不可以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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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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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你這樣子叫初鑑的醫生具名,這樣公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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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很抱歉,我們有講初鑑醫師是不用具名的,要具名的是誰?就是醫審會的所有委員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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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所有的委員更冤枉,因為對初鑑的醫生有一點意見,然後你叫我初鑑,你叫大家都要具名,請問到庭上去詰問的是誰要負責?審判的時候要出庭去跟法官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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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如果是這種情形,我們有跟法官講,如果他有鑑定不足的部分,儘量用補充鑑定的方式來實施,如果非必要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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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必要的時候是叫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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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不是請初鑑醫師來做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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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那叫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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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那就由具名的委員的其中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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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具名的委員其中一個到底是誰啊!你名字沒有給我,我們怎麼知道通知誰?一次如果有五個、六個要找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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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每個人都有他的專業,我們根據這個部分的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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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那他為什麼要花這個時間去為這個鑑定報告負責呢?所以你的意思是你覺得醫審會很簡單,但是他們沒辦法運作,醫生也不喜歡,那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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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我也知道他們的顧慮,事實上我們有跟幾位醫師也有溝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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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我剛才問你的,具名寫出來的報告比較不造假是不是?你告訴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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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這是基本的問責機制,就好像我們最高法院以前秘密分案的時代、保密分案的時代,如果法官都不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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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衛福部有跟你講,鑑定意見具名勢必難以避免案件關係人進行關說請託之情事,需求鑑定人能做出對己有利的鑑定,如果有不利於己方的鑑定,案件關係人更可能進一步對鑑定人進行騷擾或報復。好,現在來了,醫生有很多關係啦,這樣現在他們就跟你說,如果這樣的作法,很多人就不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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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如果把這個理由推演下去的話,所有的審查通通都不要具名,包括法院的判決書也都不要具名,法官的名字在審理的時候也都不要具名,因為我們也有朋友啊,那也可以用這樣的推演我們會被說成關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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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沒有啦,現在是這樣,你在職務上不可規避啊,分案給你,你就要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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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醫審會是法定的職權耶,法定的任務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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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醫審會是這樣沒有錯,可是醫生可以說我不當委員了啊,他不是像你們法官是以此為業,他可以說我不當了,我不當委員啊,他不是以此為業,不是以委員為業。我現在都不問你道理,因為你說的是有道理,但是醫生就是不愛,這要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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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這個問題我們來想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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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你就想不出來,你要拖多久?你告訴我們要拖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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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我們有我們的步驟,慢慢去做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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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那這幾百個訴訟當事人的權益到底還要讓你們拖多久?我就問這個問題,要拖多久啊?你想辦法,你光在這裡跟我們說想辦法,可是你要想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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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我們都一直在做事,包括我們安排的聯繫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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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兩個月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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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不是兩個月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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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所以立委質詢以後,兩個月才要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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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我們請法官到醫鑑會那邊去做說明,這部分我們都有在做,我們知道他們的難處是什麼,事實上我們開了三次會,衛福部的人也有到我們這邊來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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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我跟你講啦,現在司法院都很大,跟你說也不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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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我們也非常尊重委員給我們的指教,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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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對啦,我會指教,就等著審預算的時候來指教!時間的關係,OK,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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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下一位請翁曉玲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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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翁委員曉玲: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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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12時19分)有請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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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麻煩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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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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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是,部長好。我們今天的主題主要是討論有關於打詐詐騙的問題,我們知道臺灣的詐騙手法五花八門,很多都是利用人性貪婪的弱點,所以常常都會發生有人被詐騙。當然被詐騙的當事人自己本身也有責任,可是如果詐騙的手法是一再利用公部門的口號,或者是公部門的政策,然後因此而被詐騙,我認為回過頭來其實政府就有必要做一些政策的檢討。首先,我想要講的就是我最近從司法院的裁判書裡面,就是用「偵查不公開」的關鍵字去搜尋到底有多少的刑事案件是因為當事人相信詐騙集團說某些案件是偵查不公開,所以後來就被詐騙了。在113年就有136筆,其中有10件的刑事案件就是因為詐騙集團謊稱是檢調人員,告訴被害人說我告訴你這件事情你不可以講,因為偵查不公開,導致有些當事人就被詐騙,這10件的金額就高達一千多萬。其實很多的民眾上大概都常常會接到類似這樣的電話,尤其是高齡的民眾常常很容易就誤信自己帳戶是不是被凍結等等的情況,然後詐騙集團又告訴他這個事不能講,因為偵查不公開。所以我想請教部長,您對於這種詐騙集團一而再、再而三的利用偵查不公開作為詐騙手段,這件事情您的看法是什麼?您有沒有想到有什麼好的方法可以去化解人民誤信偵查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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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的指教,我想冒充司法人員已經由來很久了,現在尤其如果以偵查不公開來欺騙這些老實人,對此我們用宣導面的,用個案去識別化的以偵查不公開的實際案例來做宣導。另外,我們希望各地檢的檢察官結合各主管的部會,我們到社區裡面,我想被騙的大概都是一些老實的老百姓,我們用去識別化的方式把實際的案例做一個宣導。基本上,我們在地方電視台或者是社區,利用任何一種甚至到任何一個場所我們來做這樣的宣導,我想可以比較有說服力,讓他們有警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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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好,我想要告訴部長的是,其實這些年來我們也有看到法務部有做一些媒體政策的宣導,編列一些相關的經費,可是事實上在針對什麼叫偵查不公開的議題宣導,我覺得還是不夠,而且你們常常都會拿偵查不公開,其實有時候電視上就會看到以偵查不公開這樣的口號來恐嚇人民,而沒有真正的告訴人民什麼是偵查不公開。這個問題我認為其實也是嚴重的,尤其是這麼多年來,大部分的臺灣民眾如果接到詐騙集團假稱他是檢調人員,然後告訴民眾現在發生什麼問題,然後因為偵查不公開,不可以告訴警方,當事人很容易就相信了。由此可見法務部其實在這方面的宣導是不足的,是失敗的,而這個部分本席認為法務部應該要研擬一個專案報告來澈底來告訴民眾,偵查不公開是在什麼時候才會有這樣的要求,而不是接到一通電話就讓人民相信了,這個部分我希望法務部是不是未來可以加強這方面的說明和宣導,同時不僅是在媒體上,在電視上或是網路上面可以有很多資訊,你們甚至可以做一些圖卡,來強調這方面的重要,就是警察和檢調人員不會任意的打電話給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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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好,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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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謝謝部長,請回座。
接下來請數發部的代表,今天是副署長列席,副署長您好! -
陳副署長慧敏是,委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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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副署長您好!數發部這些年來有推動一個叫第三方支付的服務事業或人員依據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的登錄辦法,針對第三方業者必須要遵從洗錢防制法裡面所要求的法遵、聲明書等等,然後要進行一些能量的登錄。請問你們現在登錄的狀況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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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慧敏我們目前有64家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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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6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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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慧敏6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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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可是你知道在商業司有登記多少家要從事第三方支付的公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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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慧敏有登錄的目前知道是有一萬三千多家,這是有登錄的,但是實際上因為必須要實名,就是要來跟我們登錄,然後我們會去查核,這樣才算是合法的,就是11月30日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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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所以你們現在有查核多少家呢?因為我看起來這個數字差別很大,在商業司登記的有一萬多家,可是實際上你們現在所受理的只有6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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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慧敏之前就是有八十幾家來跟我們申請,然後實際上我們經過查核了以後,我們現在現存就是實際上登錄的是6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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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所以這64家是完整登錄,已經取得了你們的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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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慧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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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我們看到其實在你的網站上面還有一些叫所謂的保留註銷條件通過,這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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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慧敏這個可能就是他需要補充一些內容訊息,然後提供給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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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所以他們還是通過了,是不是還是通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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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慧敏有條件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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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有條件通過,所以他們還是可以跟銀行講提供相關的登錄的能量證書,然後取得一個虛擬的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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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慧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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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可是明明當時就是保留註銷條件,為什麼在註銷條件審核的部分卻沒有經過再次的審查?他們到底是合格還是不合格?他們符合你們作業辦法裡面所要求的能量登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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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簡任視察國源跟委員補充一下。這部分是因為現在有些新興行業還沒有能量登錄,所以現在我們跟銀行及金管會有做行政協助的部分,只要他沒有通過我們能量登錄,銀行就不會提供他們虛擬帳戶,可是有很多新興的科技行業希望進入到三支行業,所以他就來跟我們說,他這部分因為他現在沒有能量登錄,變成他沒有辦法申請虛擬帳戶,可是他有要配合的業者,就是說我們也要看他的實績。因此就變成一個雞生蛋、蛋生雞的情況,所以委員您在網上會看到我們有一個保留註銷條件,就是我們要求他6個月之內要拿能量登錄去申請到虛擬帳號的時候,必須要在6個月之內做出實績,如果沒有辦法提出的話,我們馬上就註銷掉他的資格,大概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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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所以你註銷掉他的資格之後,他已經取得的虛擬帳號也會被註銷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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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簡任視察國源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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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所以現在還有幾家?你們剛剛說還有二十幾家,二十幾家是屬於保留註銷條件通過的業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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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簡任視察國源現在目前大概十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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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可是6個月之內會不會就已經從事了詐騙的行 為?因為他已經取得了虛擬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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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簡任視察國源跟委員報告,之前有很多委員垂詢這個問題,所以我們現在就是針對這64家已經通過能量登錄,在年底之前全部都會行政檢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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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沒有,我是說保留註銷條件通過這些業者,因為你還是給了他這個條件,他還是可以跟銀行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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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簡任視察國源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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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只是他6個月之內要完成那個登錄,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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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簡任視察國源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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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所以他在6個月的中間有沒有可能成為詐騙集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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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簡任視察國源有,委員您擔心這個可能的這件事情,我們就是要透過現地查核的部分去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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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所以你們多久查核一次?天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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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簡任視察國源我們幾乎每一、兩週都會排一次,我們現在就是64家都要在年底之前全部查完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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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我還是講兩件事,一個是已經是完整的沒有註銷條件的,一個是保留註銷條件,我要強調的是,看得出來現在數發部產業發展署跟經濟部或是金管會還沒有協調好一個比較好的作業方式,就是你們這邊要登錄完之後,然後他才能夠憑這個登錄去向銀行端取得虛擬帳號,就像剛剛您說的到底是雞生蛋、蛋生雞哪個先哪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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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簡任視察國源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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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但是重要的是當他取得了虛擬帳號之後,他就有可能開始從事詐騙的情況,所以我認為在保留註銷條件通過的這個情況,應該還是不能夠同意他取得虛擬帳號,否則的話,就很容易有詐騙的事端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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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慧敏委員好,針對委員提的這個部分,對於比較具有風險,比如說像這種還沒有完全提供資料的部分,我們回去會看是不是儘速納入強化檢查的部分,另外您提到的部分,我們還是會回去跟團隊做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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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好,我希望你們在1個月還是2個星期之間要提出相關的檢討報告,尤其是檢討你們現在第三方支付能量登錄的作業要點。還有就是你們輔導業者,我們剛剛講你有一萬多家業者,他都登記他要從事第三方支付,只是暫時還沒有取得虛擬帳號,可是不曉得是不是所有銀行端都已經知道這個事情,還是極有可能他已經取得虛擬帳號,而且也都開始有詐騙的行為,所以這個問題本席認為是重要的,我們不希望數發部成為詐騙的幫助犯,你們要更積極的採取行動。另外這邊也請法務部要澈底檢討一下有關於人民因為被偵查不公開這個語詞所詐騙,因誤信而被詐騙,所以也請你們要再做一個報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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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慧敏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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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接下來請洪孟楷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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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洪委員孟楷: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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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12時31分)主席謝謝。麻煩請內政部次長,還有警政署跟移民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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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麻煩次長、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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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好,謝謝。次長我先表揚一下,本席的選區林口,上個禮拜我們忠孝派出所所長成功攔獲一個馬來西亞籍的車手,追回了贓款。我知道這段時間詐騙的氾濫程度,可是我們第一線員警其實都非常辛苦,我也常講要源頭管理,還有就是我們看到問題就來解決問題。到目前為止,1月到8月的時候,有多少的外籍人士因為詐騙的相關案件被逮捕?我想我們有相關的統計資料。沒關係,我們直接秀出來,這個是刑事警察局的統計,其中詐騙、詐欺的部分在113年1月到8月已經有761案,比過去幾年都還要來的高,去年是921案,但是回推下來還有三分之一左右的時間,所以說今年外籍人士有可能破千案。再再就是看到說有外籍人士,當然我還是強調,百分九十九我認為說外籍人士願意來到臺灣生活,不管是新住民、不管是來求學,我想都是立意良善,也都希望是能夠跟台灣共榮共存共好,可是有人還是會有鑽漏洞的情況,我想這也是為什麼我們召委今天排這個專案報告。我看到另外一個數據是113年跟112年謊稱代辦貸款的詐騙數據,這也是我之前跟刑事警察局要的資料,成長的比例讓我更訝異,去年同時間八百多件,但今年同時間有到兩千一百多件,暴增耶!所以說換言之,不管是外籍人士也好,或是本國的詐騙案件,我們不是說一直在防範詐騙、打擊詐騙,為什麼感覺愈打愈詐,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情?是不是簡要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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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次長士元謝謝委員,我想外籍人士的部分一方面我們現在疫後觀光的部分復甦,所以有蠻多的外籍人士是持觀光簽證到臺灣,那我們就有發現所謂的假觀光真詐騙的這種行為,所以在這個部分我們有跟包括交通部還有外交部研擬,對某一些風險比較高的國家的觀光客,我們要不要採取一些其他的管制措施,這個部分還在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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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我請教一下,國籍都是東南亞國家還是免簽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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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次長士元以免簽的國家為主。最近我們有放寬幾個免簽的國家,這個部分我們也在尋求該國的駐臺單位跟我們一起來討論對策,這部分有一些細節我們可以會後再跟委員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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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好,但是什麼時候,因為我們現在已經看到問題了,不管是數字層面、統計層面,這都是刑事警察局統計的,那什麼時候能夠把辦法給拿出來?你剛剛也講跟外交部、跟交通部,那什麼時候有一個具體明確的不管是敢善也好、政策也好、調整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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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次長士元跟委員報告,我們希望年底之前能夠有個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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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年底之前會提出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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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次長士元對,因為我們已經開過2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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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好,那另外本席有關注到一個案件,我想也利用這個機會,2位署長都在。我先請教,現在外籍人士是不是在臺灣可以購買所謂的摩托車或是微型電動車,而且不需要雇主證明,對不對?確定啦,這個不是陷阱題,就是現在外籍人士在臺灣可以購買微型機車跟微型電動車,不用附上雇主證明。但是我們有沒有限制兩個部分,因為我知道交通部今天沒有來,但是我提出來,因為這個是最近本席聽到基層員警有反映的。我們有沒有限制外籍人士一個人可以購買多少台摩托車或他名下可以登記多少台摩托車?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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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可能沒有這樣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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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沒有這樣的規定。那如果他今天名下的摩托車開罰,闖紅燈或是無照駕駛等等,有被登記要罰款,他還沒有繳清罰款前,能不能離境?移民署,這就跟你有相關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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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署長景琨這個部分還是要財稅單位有通知我們的話,我們就會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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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有可能沒有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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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署長景琨沒有通知我們也會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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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所以今天外籍人士要離開,他拿其他國家護照要離開我們國門的時候,我們不知道他到底有沒有繳清我們臺灣的交通罰款,有沒有繳清我們相關的一些,如果不是刑事案件的話,他是不是就可以直接離開?也沒有任何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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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署長景琨如果沒有紀錄,沒有禁止出境的話,的確是可以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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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是,本席現在提出一個很嚴重的狀況,這也是基層員警告訴我,就是說外籍人士現在有一些不肖業者,他就直接去找外籍人士,人頭也好或是用怎麼樣,一個外籍人士下面可能登記三、四十台摩托車,他都用他的身分證件去購買機車,購買機車之後行照掛在這個外籍人士身上,但是用的可能是其他人去用。造成說如果這台摩托車去外面闖紅燈,有被開單,罰單也是寄到這一個人,可是這個人也許3個月到期就要回他的國家了,他就離境,那這個罰單就不知道找誰了。還有,這只是一般正常違規情況,如果說有肇事,假設他騎的這台摩托車撞到人肇事,但是他逃逸,當場沒有被攔下來,駕駛者就離開了,警方循線追蹤也只能追蹤到登記他名下的,但是這個外籍人士有可能出境了。所以這跟假車牌有一點點類似,但是又不完全,因為他是真車牌,只是他車牌全部都登記在同一個人名下,那個人可能就變成是人頭,可能有不肖業者他就去找快要離開的,最後半年、最後3個月要離開臺灣了,他就跟他收購,可能1台車1,000元、1台車2,000元還多少錢,你就讓我登記,反正沒有登記上限。所以會發生一個很荒謬的情況,一個人他下面有三、四十個車牌,五、六十個車牌的登記,然後罰款沒繳,他也離開,我們入出境移民署沒有辦法攔截他,這會是一個治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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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次長士元跟委員報告,我們目前在外籍移工的部分,如果他離境的話,他的門號跟帳戶我們會跟金管會還有NCC去做一個阻斷。那委員剛剛提到是有關車牌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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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是,那我現在講到車牌的部分、行照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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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次長士元對,我會跟交通部討論,就是說我們先了解一下他那個樣態,還有剛剛委員提到說一個人他到底身上掛了幾台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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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對,我們說現在可以讓他不用附雇主證明他就可以買車,這個尊重人權我們沒有意見,但是理論上來講,一個人就1台摩托車,頂多2台,但是如果一個人名下50台、30台,那就明顯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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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次長士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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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郭台銘來他也不會騎那麼多摩托車啊,對不對?所以這樣子的一個樣態,他就會是犯罪的溫床,有可能他不是自己用,而是給別人用,那就會產生我剛剛提出來的這個問題。我想這一個部分連帶的,因為會這樣做的人不是一個常態,他有可能就有一些犯罪,有可能他又變車手,車手的車牌、車手的交通工具,然後再去做詐騙,環環相扣。我想我點到這邊,你們這些有偵查經驗的人應該比我更了解,這是一個破口,請一定要防堵,好嗎?一個月內針對這個部分做什麼樣的因應措施,是不是讓本席也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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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次長士元好,謝謝委員,我們跟交通部研擬一下整個樣態,然後我們有對策的部分會跟委員報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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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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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再麻煩一個月內回復,謝謝。
接下來我們請麥玉珍委員。 -
質詢:麥委員玉珍: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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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委員玉珍(12時40分)謝謝主席,有請警政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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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麻煩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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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委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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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委員玉珍署長好。我請教署長一下,你知道我們警政署在114年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傳費、打詐宣傳經費就占了2億3,024萬3,000元,比例比去年多了20倍,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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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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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委員玉珍知道,好。我看你們是依據我們預算中心在113年到114年媒體政策宣傳費的內容,兩個是相同的,但是多了2億,你也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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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跟委員報告,因為113年我們只編了1,500萬,在5月份就用完了,再加我的預備金1,500萬,所以今年度是用3,000萬的額度來執行打詐的宣導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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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委員玉珍好,另外一筆你是說用完了,你今年編了相同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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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我在動用預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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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委員玉珍所以你覺得有必要多2億。另外一筆也是業務費,推動打詐管理,這樣也編列了九億多,比去年多了7億,所以那個效果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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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跟委員報告,我們這個是因為通過打詐四法之後,還有明年114年的打詐2.0版,我們對於宣導、相關設備還有這些相關的內容,跟今年度是不一樣的。委員如果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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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委員玉珍所以說去年跟今年要來編明年的不一樣,但是效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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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效果應該會不一樣,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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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委員玉珍好,效果不一樣,因為時間的關係,我跟你說效果,效果就是我們青少年人手一機,但是結果你的打詐四法跟宣傳,在未成年車手的影片,你知道最低的觀看人數嗎?連500都不到。這就是你的效果?這樣宣傳的效果。還有這3年來青少年涉詐騙案人數在刑偵案裡面也是最高的,這是你的打詐效果,愈來愈多,如何預防並阻止青少年成為詐騙集團的車手,這是你的效果。這個效果全國人民只看到你的預算愈來愈多,但是這個效果是讓青少年涉獵愈來愈多,這樣就是你的效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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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委員,我跟委員報告一下,就是明年最主要針對是在電視跟網路廣告這兩個區塊,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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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委員玉珍不管你要針對什麼,但是你的宣傳費編列20倍,效果是針對青少年,剛才說的青少年。還有現在針對離境的外籍人士宣傳的影片,裡面都是中文,所以你做這個影片的效果是如何?你跟誰宣傳?是外籍人士耶,但是你的影片是全部的中文,連英文都沒有,這樣的效果就是你增加預算的效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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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委員,這個部分我們會再精進,對於宣導的影片內容、短影音,這都是可以再做精進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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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委員玉珍再做精進,可是你沒有做啊!現在提出來你才說精進,有精進你這個影片的效果在哪裡?沒有達到效果你還要增加預算,是我們要去點出來的問題。不是我們要做有效果的事情才要增加預算,相同的計畫你說花不夠你再增加預算,但是效果就是這樣。所以我們希望針對移工,你們要有影片來預防詐騙,但是現在沒有人看的懂怎麼去預防。還有過去3年移工被騙的有294,但是現在是711,所以這就是你的錢花不夠,就是要去宣傳,但是宣傳的效果是愈來愈多,人被騙的愈來愈多,錢也愈來愈多,這樣就是你的效果,不是賺的錢愈來愈多,是全國的人民被騙的愈來愈多,這個就是你的政績。所以我們希望是不是設立一個多國語言的防詐團隊,不管是語言,因為每次防詐專線也好、警政署也好,打電話進來就說我們還沒有被騙,被騙了才能追蹤;如果被騙了,就說這是國外的詐騙集團,我們無法追蹤,所以這樣子的效果是在哪裡?很多都說是在國外的詐騙集團,但是我們沒有多國語言或是一個團隊來去因為這樣子的防詐,不是說我們設立防詐中心或者防詐四法設在那邊好看而已,但是我們的民眾沒有收穫、沒有受惠、也沒有預防到詐騙。
所以我們希望要落實,政府的錢也是我們人民的血汗錢,我們要落實要有效果,不是做給人看,要有效果才是真正的編列這樣的預算。很多人都是看大的預算,但是我們小市民看小的預算,小的預算你們花的眼睛都不眨一下,所以我們看到小的預算編列更多,變成很多的預算,卻沒有花在刀口上,沒有達到這個效果。所以我們希望你要怎麼去編列,增加預算要有不同的計畫才是不同的效果,不能說同一個計畫內容,預算增加卻沒有達到效果,這個是人民的血汗錢,希望你要落實,要如何達到防詐的效果才叫做防詐,不要愈打愈詐,變成我們臺灣的名言,好嗎? -
張署長榮興好,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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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委員玉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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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
下一位請楊瓊瓔委員發言。 -
質詢:楊委員瓊瓔: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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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瓊瓔(12時48分)謝謝主席。楊瓊瓔發言,首先邀請數發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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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麻煩數發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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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簡任視察國源委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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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瓊瓔數發部,打詐阻詐網路平台,我們的社群未來要怎麼樣來協助?我們的打詐專法規定,法案規定一定規模的網路廣告平台業者需要在臺指定法律的代表。因為以往我們怎麼罰都罰不到,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我們終於打詐專法出來了,規定他必須要在臺灣指定法律代表,並且要配合主管機關停止播放詐騙的廣告,違反情節重大者,最高可處1億元以下。數發部終於在9月份的時候公布打詐專法納管的平台,包括本席所說的這些各大平台都納在這裡面,所以,本席要請教我們有沒有這個決心要做?如果有不法的時候,必須要做開罰的動作,而且我們的預期效益,你認為會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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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慧敏謝謝委員,針對打詐專法的部分,立法院通過以後,我們在執行上面就比較容易,這部分非常謝謝委員能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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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瓊瓔已經給你尚方寶劍,你們要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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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慧敏因為這個部分我們還有7個子法陸陸續續在訂定,其中針對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的部分,要求他們要提出在臺灣的代理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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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瓊瓔對,法律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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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慧敏他們目前都已經提出,我們正在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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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瓊瓔你預估這個流程大概什麼時候可以正式完成?因為大家期待非常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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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慧敏我們這個禮拜會進行第一次審查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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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瓊瓔明天禮拜五會進行第一次審查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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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慧敏對,其實我們是雙向進行,就是對他的代理人進行審查,還有一部分就是儘速要求他們把他們該改善的部分去做一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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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瓊瓔請教你們的KPI指標日期,大概是多久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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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慧敏我們目前已經知道,各家業者在12月底之前,一定都會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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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瓊瓔12月底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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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慧敏對,就是廣告業者針對廣告平臺的部分,他們在實名制的部分,年底之前一定都會完成。我們今天收到最新的訊息是Google已經執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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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瓊瓔Google已經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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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慧敏對,Google率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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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瓊瓔非常好,在立法院通過的打詐專法裡頭,我們希望行政部門必須努力執行之!本席再請教一點,英國在2023年的時候通過線上安全法,他們要求社群媒體以及搜尋引擎的這些平臺,如有不法,必須依法迅速移除這些內容,不得透過演算法去推播,這個非常重要,如果沒有配合,就封鎖這個觸法的網站,還可以裁處其全球年營業額10%的罰款,也就是因為英國敢罰,所以他們的效果真的呈現出來。所以本席再次請教數發部,你們有沒有開罰的這個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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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慧敏如果他們有違法,我們一定會移送檢調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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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瓊瓔一定有開罰的決心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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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慧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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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瓊瓔既然法也有了,有了尚方寶劍,而且執行之,在這樣的情況下,你們預期明年被詐騙的金額會下降嗎?你們的預估、預期效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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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慧敏我們預估在各個部會合作之下,明年打詐的金額跟數量,一定會往下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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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瓊瓔一定會往下降,我也在此勉勵之,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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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慧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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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瓊瓔接下來,我要請教司法院跟法務部。過去有重大詐欺犯罪如「藍道」等被披露,因為他們犯案是一案接一案,我們很努力地在抓,可是最後都被輕判,有的甚至一天都不用關就判緩刑,在這樣的情況下,讓他得以持續再犯。今年更出現洗錢90億的詐團共犯,也只判了六個月到一年不等,且全部緩刑四年,引起社會譁然。其實我國的罰則並不輕,問題出在審判實務上,對詐欺輕判!輕判的例子,讓他可以在社會上不斷的竄流,要怎麼辦呢?請問我們要怎麼改進?抓到了也一樣,就是緩刑啊!判緩刑之後,他還是一樣繼續騙,民眾繼續遭殃,那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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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因為打詐專法已經過了,本部對高額詐欺跟複合詐欺,所研擬的刑度,這部分已經生效了;我們也發函給各檢察機關,對重大詐欺犯罪要具體求刑,因為打詐專法第五十條要求具體求刑,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也都有加重或是提高刑度,比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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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瓊瓔就依照打詐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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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對,我們會具體求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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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瓊瓔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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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因為輕判的問題,的確是有比較……這個要請司法院來回答,我想如果說有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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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瓊瓔所以你們已經發函通令,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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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是給各檢察機關,如果有輕判的話,我們希望檢察官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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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瓊瓔我們請司法院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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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委員好。有關加重詐欺量刑的部分,我們最近有針對電信詐欺的部分做了量刑審酌事項,請各法院能斟酌量刑,我們對這部分一直有做一些量刑工具的研擬,也宣達法院在量刑的時候,要做妥適量刑,來回應社會對詐欺案件的厭惡跟期待。我們在這個部分會持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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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瓊瓔最後要請教內政部,有關青少年的部分,因為這個問題困擾所有的家長,亦即青少年涉詐的人數攀升,政府真的應該要重視。我們看到全國青少年詐騙人數在2017年首度超過一萬人,這太恐怖了!從2019年到2022年每年至少都是九千人以上,這是統計數字告訴我們的,是顯性的數字,如果再將隱性加進來,那就更恐怖!從12歲到18歲涉詐的少年,一直在增加,而且是以兩成的比例在增加。請教政府對於青少年涉詐、涉險,要怎麼樣去防範?有什麼樣的措施?
同時在求職過程中,受到詐騙的案例仍舊非常多,孩子畢業之後去求職,結果就遭到求職詐騙,真是苦不堪言;包括求職網站app的部分,政府要如何有效地去宣導?先從內政部說一下吧。 -
馬次長士元謝謝委員。青少年涉詐的問題,我們很頭痛,因為通常犯罪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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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瓊瓔你都很頭痛,那我們社會也不知道該怎麼辦,你們要拿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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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次長士元犯罪集團利用青少年本身未滿18歲,然後有恃無恐這樣的一個心態,來誘使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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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瓊瓔這個大家都知道,你們要怎麼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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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次長士元我們現在有幾個做法,第一是學校端的部分,我們目前跟學校端在做所謂的法治教育;第二是家庭的部分,目前在追究青少年涉詐犯罪的部分,我們會連帶去追究家長的責任,這個在家庭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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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瓊瓔就是連坐法,連帶家長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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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次長士元再來,就是在打詐四法通過後,包括數發部對於詐騙廣告的攔阻,尤其是求職廣告、打工廣告的部分,我們希望他們能夠在網路上面把這個東西阻絕掉,讓青少年能夠步入正軌。另外要跟委員再補充,在青少年正常打工、正常求職的部分,我們也會跟教育部合作,讓他們能夠找到正當的管道,而不是透過這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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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瓊瓔謝謝內政部,這個問題橫跨好多部會,不管是勞動部或教育部,希望把你剛剛所說的精進方案整理出來給本席。因為如果連你都說頭痛,那我們的民眾與家長都不知道該怎麼辦,好不好?多久時間可以整理你們的精進方案給本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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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次長士元報告委員,行政院打詐指揮中心,我們一個月之內整理給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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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瓊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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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下一位請伍麗華委員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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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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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12時59分)謝謝主席,有請司法院,以少年及家事廳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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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李廳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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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委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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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今天委員會特別安排如何遏止移工及青少年淪為詐騙集團工具的議題,我這邊有一個其實對原住民來講很好的工具,那就是法扶─法律扶助,這個東西有多好?陳水扁總統上任之後,針對這些弱勢的需要者特別設立了一個法律扶助基金會,這些年來幫助我們原住民很多很多;蔡英文總統上任之後,她也在隔年成立了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最主要就是希望能夠建立一個有文化敏感度的法律服務,對此我們都很高興,但是現在問題來了,我們看到在法扶監管委員會的會議紀錄當中竟然出現什麼樣的文字呢?就是認為律師應該要以處理案件為主,希望他們減少去部落做法律宣導的業務,那我就問啊,這樣子的一個會議紀錄而且還裁示、裁決,會助長我們的詐騙還有其他的案件對吧?您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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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鈦任有關於原住民族、原住民部落的法律宣導,我覺得的確是很重要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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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是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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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鈦任這個部分有可能涉及到當時的專職律師部門人數跟一些業務分擔的問題有沒有足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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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如果我們解決問題竟然還要往是因為人數少去考慮解決的方向,這個是完全不正確的。我要講的是對我們原住民來講,您應該很清楚,我們跑到法院去的其實都是因為什麼採集問題、狩獵問題、土地問題等,光是土地的司法案件,我曾經質詢過,原住民才2%多的人口,竟然占10%,這些就是因為我們的法律近用權,我們原住民碰到的時候都是被抓的時候,其實我們有自己的文化慣習,我們有自己的法律秩序,可是就碰到國家的法律跟我們格格不入,我們動輒就犯罪,所以我們很需要這樣的一個法律扶助。長期以來,我們能夠使用到的途徑很少,更何況我自己碰到過,我想應該沒有人可以超越我,我光是從柬埔寨帶回來的孩子就有一百二十多位,這個都是做功德,因為我也沒有再跟他們接觸,因為這也不是光彩的事,但是我要說的是我們平日接的服務案量,詐騙案很多啊!非常的多,我們特別需要法律的宣導。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明文規定「得遴聘具有法學、會計或其他專門學識之學者或專家擔任之」,可是我們來看一下歷屆法扶監管委員會委員的背景清單,從來沒有對原住民有文化敏感度的專家學者,也沒有原住民本身的法學專家,都沒有!所以我今天來質詢,就是要將此列入公報紀錄,也要求要到我的辦公室來討論。法扶監管委員會很重要啊!可以決定很多的決策,我希望要有具文化敏感度的專家學者或者是有原住民籍的法律學者專家,這是我的第一個訴求。第二個是我們都說了要如何遏止淪為犯罪集團的工具,竟然還要求說不要去部落做法律宣導,我是認為不但不能禁止,不能減少,還要增加預算,增加時數,我覺得這個部分是很重要的,希望把這樣的意見一方面帶回去一方面列入公報紀錄,然後我也希望到我的辦公室,我們來討論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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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鈦任謝謝委員指教,我們會把這個問題帶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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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好,謝謝你,謝謝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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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鈦任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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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
下一位我們請李坤城委員發言。 -
質詢:李委員坤城: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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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13時5分)謝謝主席!我們請警政署署長、刑事警察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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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署長和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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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委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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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署長好,局長好。大家都很關心少年、青少年犯罪還有詐騙數愈來愈上升的問題,依據刑事警察局到112年案件數的統計表,以112年的比率來講,少年嫌疑人有10,770人,比110年多了1,216人;112年的青少年嫌疑犯有44,661人,較110年增加了1,481人,其中青年跟少年犯罪類型以詐欺案為最多,在少年的部分,詐欺是占20%,青年部分是占31.53%,至於增加的人數,青年是增加了912人,增加了9.33%,少年增加了524人,增加了31.53%,少年增加的比率更高。由這個表可看出少年詐欺嫌犯的比重逐年增加,我剛講了,112年已到了20%,少年嫌犯常見的涉案類型也是以詐欺最多,比之前的竊盜、一般傷害都還要多。我們再看一下內政部的報告,少年涉詐的主要類型是車手或車手頭,還有一個是人頭帳戶,這兩種占了主要的比率。按照司法院的統計來看,2018年到2023年,少年詐欺犯人數從3,254人激增到6,323人,成長了1.94倍。看了林林總總這麼多的數據,其實我相信大家都很關心少年、青少年尤其是在詐欺這部分比率愈來愈高的問題,請教一下局長或署長,你們對於這個比率愈來愈高的看法是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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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依照這幾年的演變,確實現在青少年被淪為作為詐欺對象是有在攀升的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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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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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我想第一個可能就是因為法治概念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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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所以他們認為未成年犯罪不會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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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不是不會有刑責,因為除了他自己本身的刑責之外,他的父母親還要擔負法律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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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我是說青少年是不是會有這種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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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他們認為的是他們犯罪可能會比較輕,這就是法律上認知的不足嘛!第二個就是可能基於他經濟能力的狀況,對於詐騙集團說保證獲利,有金錢上的誘惑;第三個可能就是家庭上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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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署長你現在講的都是原因,那要怎麼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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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我覺得第一個、最重要的就是一定要對識詐免疫力加強宣導,宣導的層面一定要讓他知道犯罪是有法律的刑責,而且父母親會負有連帶責任,以後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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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所以這個要跟教育部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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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對,有教育的部分,先在宣導部分來加強,另外就是我覺得我們最重要的是去查那個源頭啦!我們要查到底是誰教唆來做這些案件,也就是說這個集團的源頭是誰來教唆的,要把源頭查出來。另外就是其他部分,比如可能要提供其他就業什麼這些機會等,就可能需要勞動部提供一些機會,相關部會來做配合。我覺得最重要的就是從源頭這邊來處理,第一個從宣導做處理,第二個從我們偵查他們的教唆者、這些詐欺集團的核心份子來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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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我請教一下內政部次長,我剛也聽了你回應了很多委員對於青少年詐欺比率愈來愈高的詢問,那你覺得還有哪些部分可以再做加強的?因為我剛剛聽到學校、教育、關懷團體等等,那還有哪些地方要加強?因為我看這比率是愈來愈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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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次長士元跟各位委員報告,其實對青少年來講,第一個當然是金錢的誘惑是最重要的原因,那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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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會不會讓他們覺得說代價很小但是獲利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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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次長士元對,就是他的成本很低,所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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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尤其他們大部分是擔任車手這個角色,刑責是比較低,司法院今天也有列席,我想請問一下,就是有關詐騙的少年或是青少年,目前是不是大部分都還是以保護管束或是訓誡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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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法官曉瑄謝謝委員,我是司法院少家廳傅曉瑄。委員剛剛提到我們的少年如果觸犯詐欺相關案件時候的處理,我們現在有分為兩個部分,一個部分是少年保護事件的處理方式,另外一個部分是少年刑事案件處理方式,剛剛委員詢問說是什麼樣的保護處分居多,依我們現在手上的紀錄,以少年保護事件來講,是保護管束的比率最多,112年顯示跟詐欺有關的保護處分執行狀況占45.62%,是以保護管束為最大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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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那所以你覺得有效果嗎?就是在這個處分上面有效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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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法官曉瑄報告委員,針對詐欺的相關案件,我們司法院少家廳現在有推行一個高風險保護管束的試辦計畫,是從今年113年2月1日開始推行,在6月中有一個短期的執行成效檢討,目前看起來是有一定的成效的,但是後續還要等數據量比較多的時候才可以據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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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包含我在內,大家都很關心這個問題,大家其實也清楚這包括教育、家長或是多元的關懷的團體,當然刑責是最後的一部分,我想的是你們要怎麼樣對此去做一個統合,把這個橫向聯繫做好,要不然我看3月份其實已經有一份報告了,也是在講如何防止青少年詐騙案件愈來愈多,我看3月份那個報告其實跟今天這個報告也差不了多少,這就變成相同的問題我們一直重複在討論,但是數字沒有因此而降低,所以我才會問到底是哪一些部分還可以再做加強的,真的還是希望各位回去後,在各自的業務上面再看看有哪些部分可以再做處理的,否則上半年度問的東西下半年度又問一次,但其實數據一直在增加而提出來的方法都是一樣的。謝謝各位!
我最後再問一下數發部,我看了網路詐騙的通報查詢網,發現Meta還是詐騙的大戶,請問你們有每天查看你們自己的詐騙查詢網嗎? -
陳副署長慧敏目前這一個部分Meta還是比較多,但是他們已經有承諾在年底之前會把這個部分處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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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什麼意思?什麼叫把這部分處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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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慧敏因為根據打詐四法,我們訂定了子法部分,針對這些廣告的平台,它必須要提出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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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都提出來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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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慧敏對,他們都提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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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因為deadline是10月31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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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慧敏是,我們目前正在審查中,現在另外有一個部分就是針對廣告平台的部分要採實名制,這部分在年底之前他們會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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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我聽說實名制Google有先做了,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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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慧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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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Google是哪時候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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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慧敏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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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昨天?所以就是若在Google要投放廣告,現在就是實名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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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慧敏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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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為什麼其他的還要等到你們的子法出來才願意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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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慧敏他們有在研議,好像是在程式規劃設計的部分稍微有點複雜,不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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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所以到年底有機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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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慧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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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到年底,包含Line、臉書、TikTok都有辦法做到廣告都要實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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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慧敏沒辦法也要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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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沒辦法也要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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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慧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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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好,OK,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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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慧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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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
我們下一位請葉元之、葉元之、葉元之不在場。
蘇清泉、蘇清泉、蘇清泉不在場。
鄭天財、鄭天財、鄭天財不在場。
鄭正鈐、鄭正鈐、鄭正鈐不在場。
賴士葆、賴士葆、賴士葆不在場。
張啓楷、張啓楷、張啓楷不在場。
現在我們請沈發惠委員發言。 -
質詢:沈委員發惠: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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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13時16分)主席,我們先請法務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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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麻煩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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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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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部長好。我們主席今天排了這樣子的專案報告主題,又因為我們的打詐四法從7月份上路到現在已有一段時間了,我想也利用這個機會來檢視目前新的打詐四法施行之後的成效。根據我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的統計資料,從111年推出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0版本到112年的1.5版本到113年的2.0版本,按照歷年的數據來看,從103年到112年,確實我們在打擊詐欺部分的破獲率從49.53%逐漸提升到90.43%,請問這是破獲率的提升還是案件數的增加?這個部分是不是部長能夠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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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我想這部分是不是破獲率,是不是可以請警政署來說明?因為是他們查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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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好,請署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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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委員好。破獲率就是案件發生之後我們去做一個查緝到案,到目前為止這個打詐儀表板,我們從8月29號公布之後,我們的統計方式不一樣,所以詐欺案件的發生數跟金額數比去年是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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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事實上案件數也是節節攀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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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對,案件數是節節攀升的,那因為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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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破獲率也有所提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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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對!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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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事實上發生的案件數是提升得相當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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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是,也是提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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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署長請回,我還是跟部長來討論。我們今天討論的主題焦點設定在移工跟青少年,就移工這個部分,我想在討論過程中我們要比較謹慎,避免在討論過程中把移工標籤化,當然現在青少年跟移工他們做車手和提供人頭帳戶的狀況是滿嚴重的,但事實上依我個人的瞭解,就移工的部分而言,他們遭到詐騙成為詐騙集團受害者的比率也非常高,比本土還要高,對不對?這個部分部長瞭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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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事實上移工來臺灣工作這部分因為有特殊性,所以詐團往往會利用這些移工來做車手或購買人頭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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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但是按照NGO團體的調查,發現事實上這些移工他們本身很多更容易淪為詐騙集團的受害者,因為他們來這裡防詐意識比較薄弱,再加上人在他鄉,很多淪為詐騙集團的目標,狀況也是很清楚,但是我們應該要關注的是說,目前有關移工涉入的這些犯罪結構裡面,是不是逐漸發展出組織化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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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的確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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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有沒有人力仲介集團或人蛇集團介入這樣子的組織化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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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個我們會再注意,但是的確是有委員關心的問題,新北地檢最近有指揮偵破了一件由菲律賓移工組成的車手集團,這些外籍移工提供金融帳戶,作為這些詐團洗錢之用的人頭帳戶兼車手,也利用通訊軟體來接受詐團的指示取款,那這部分我們會去溯源,再往上去追,到目前來講,移工的車手集團這部分,我們目前是有查到。我們會注意委員關心的這部分,我們會跟司法警察再來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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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在這部分,一方面我們要避免標籤化,避免大家對移工貼標籤跟歧視,但是另外一方面,我們真正要關心的是他們有沒有往組織化犯罪的方向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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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如果有的話,我們會從偵查組織犯罪的方式來處理,除了加重詐欺的偵查以外,還有從組織犯罪的部分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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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部長你也講過一句話,我個人認為也是很有道理,你認為人頭帳戶是詐欺集團的命脈,你認為要打擊詐欺集團,人頭帳戶是他們最大的、最關鍵的靈魂命脈,現在有關青少年跟移工涉入詐欺犯罪,最重要的兩個角色,一個是車手,另外一個就是提供人頭帳戶,大概是這兩個。自從洗錢防制法通過及施行之後,過去在第十四條第一項,現在是在第二十一條,就是不正使用存款帳戶罪,從這一條立法之後,依這一條以不正使用帳戶罪來論罪的比例有多高?法務部知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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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們再回去統計,因為我們手上沒有這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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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你們回去統計,過去相關的司法案件用詐欺幫助犯來論罪,或者是用一般洗錢罪來論罪,跟不正使用帳戶罪,過去在裁判上面,一直有輕重失衡的問題,就是因為法條競合的關係,還有輕重失衡的問題,尤其是詐欺罪,因為詐欺幫助犯要有雙重故意,所以在雙重故意的認定上面,過去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曾經做過一個裁定,對於行為人觸犯洗錢防制法是否成立,那時候是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法庭曾經做過這樣的裁定,現在打詐新四法施行之後,現行實務上面,在法條競合上面,有沒有產生歧義?這個部分可能要重新再做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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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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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這個部分請部長是不是再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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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過去的第十四條是有改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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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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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那我們會再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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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好。接下來我請教金管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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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副局長志吉委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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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今天是副局長來列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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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副局長志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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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副局長,我們現在在談人頭帳戶,我就要關心有關警示帳戶機制的問題。有關警示帳戶機制的檢討,我想副局長應該很清楚,有關警示帳戶,有人說為了3,000元的網購爭議,結果他平常金錢用的幾百萬的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整個凍結起來了,對於這個狀況,金管會曾經表示,有約談警示帳戶比較多的前五家銀行,定期追蹤,觀察他們每季的警示帳戶數是不是有下降。針對這個部分,你能不能做一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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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副局長志吉對,我們都有定期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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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有沒有下降?你們講的前五家銀行有沒有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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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副局長志吉前五名應該有的有改善,可能也有上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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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什麼樣的狀況?你能不能跟我說明一下?你這樣講,就是說有的有下降,有的有下降,這我當然知道啊,你能不能說明一下具體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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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副局長志吉因為每一個時段可能情況不太一樣,就比如說,去年有一家合併案,相關的案件就會比較多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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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據我統計,現在的警示帳戶,從110年到113年,已經從6萬4,000個變成現在的13萬4,350個,成長是相當驚人的,超過一倍,那這些警示帳戶,有的是來自警政署的通報,有的是來自法務部,如果有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這個被列入警示帳戶的人要怎麼救濟?就變成有不同的救濟方式。如果金管會沒有辦法處理警示帳戶的問題,你們自己說這前五家銀行你們要去進行專案列管,將它們列入專案列管對象,定期追蹤改善情況,觀察銀行每季警示帳戶是否下降,這是你們自己講的,我現在就是要問你們說,你們講這些話,你們現在的成果是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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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副局長志吉這個部分是不是容我們會後再提供相關的報告給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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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好,就這樣,你們會後提供,但是因為你們這樣講,社會上大家在關心,現在被列入警示帳戶的人,確實有造成一些困擾,有的可能只是因為幾千塊錢的消費糾紛,被列入警示帳戶,但是那個帳戶可能是他平常生活在使用的主要帳戶,裡面可能有幾百萬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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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副局長志吉不過警示帳戶的產生,也是銀行依據警察或者檢警調的通知,將其列為警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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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這個我有講。到底怎麼樣來定性警示帳戶,事實上在學界上面也有爭議,警察所提出的警示帳戶,跟法官、檢察官所提出的警示帳戶,救濟程序完全不一樣,一個是行政救濟,一個是已經進入刑事訴訟程序,我們主要的目的是要確實打擊詐騙不法行為,所以才會有警示帳戶這種方式來產生,但是在這個過程裡面,警示帳戶本身目前並沒有法制化,你們目前沒有法制化,你們目前是按照存款帳戶及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目前是一個管理辦法作為法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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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副局長志吉是銀行法的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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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對。在全國的警示帳戶數量這樣子不斷膨脹的情況之下,我個人認為應該走向法制化,而且若被列入警示帳戶,相關的救濟程序,在法制化的過程中要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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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副局長志吉是。這個部分在打詐專法裡面也有一些條文的規定,比如說,母法第十一條的款項返還也有一些機制,會比原來的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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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但是現在就是要走不同的機制,如果被檢察官跟法官列入警示帳戶,跟警察局通報的警示帳戶,救濟程序就不一樣,所以我個人希望你們在確保打擊詐騙不法行為的同時,對於相關的救濟措施,要予以完備,這部分是金管會的責任,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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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副局長志吉是,我們再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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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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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謝謝。那我們下一位請傅崐萁委員、傅崐萁委員、傅崐萁委員不在場。
請羅廷瑋委員、羅廷瑋委員、羅廷瑋委員不在場。
所有登記發言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委員傅崐萁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
委員傅崐萁書面質詢
「如何遏止移工及青少年淪為詐騙集團工具,及打詐四法施行後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進度與具體成效之檢討」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主席煩請 司法院秘書長 法務部部長)
針對遏止外籍移工及青少年淪為詐騙集團工具的問題
詐騙集團看準來臺工作的移工,心理上都希望多賺錢,以輕鬆賺取、免出面,不影響既有工作等手段,吸納移工成為「取簿手、人頭帳戶、車手」等詐騙行為中最前端的角色,法務部應如何防堵?
請問法務部有哪些具體作為?何以越打越詐?
1.跨部會協調與資訊共享
目前政府在防堵詐騙集團利用外籍移工及青少年的跨部會合作是否完善?相關資訊共享是否存在漏洞?
是否有進一步的機制來加強各部門(如內政部、勞動部、教育部及司法單位)之間的合作,建立資訊共享平台,提升對詐騙行為的偵查效率,增進資訊流通與即時反應,以避免詐騙集團得逞?
2.移工與青少年的法治教育與宣導
是否已針對外籍移工和青少年的法治教育進行充足的規劃與推廣?
有無制定具體的教育方案,並透過不同語言及媒體來傳遞相關法律知識和犯罪防範措施,以防止移工和青少年因法律知識不足而被詐騙集團利用?法務部透過媒體、社交平台等渠道,向公眾宣導詐騙手法,提高民眾防詐意識。
請問這些宣導活動的覆蓋範圍與實際效果,是否有效降低詐騙案件的發生率。
3.提升對詐騙活動的監控與即時反應能力
在防堵詐騙行為上,現行監控和查緝系統的效率是否足夠?
是否計畫加強對高風險地點(如特定商業地區和提款機附近)的監控,提升警察機關的即時反應能力,並加強打擊涉及詐騙的犯罪網絡?
4.保護青少年和移工的金融隱私與帳戶使用監控
詐騙集團往往利用移工和青少年的銀行帳戶進行洗錢和詐騙活動。現有金融機構在開戶審查、帳戶異常監控上是否落實?金管會要求銀行對人頭帳戶、網路銀行與虛擬帳號實施更嚴格的風險控管措施。
是否要求金融機構加強對移工和未成年者帳戶的異常交易監控?是否有機制限制他們的帳戶被過度開戶、租用等,以降低成為犯罪工具的風險?
5.打擊黑市職介與非法招募活動
詐騙集團透過非法職介招攬外籍移工及青少年參與犯罪活動,監控這類活動的措施是否足夠?
針對非法職介、校園幫派等誘導青少年及移工加入詐騙行為的黑市活動,有無具體的打擊行動或法令修正計畫?
6.輔導受害移工和青少年的重建計劃
對於受詐騙集團利用後受到法律制裁的移工和青少年,是否有相應的輔導與重建機制?
是否有計畫設立專責單位,提供受害者心理輔導、法律援助和再就業機會,減少再犯的可能性並促進社會安定?
請問這個平台的實際運作情況,是否存在資訊傳遞不暢或執行效率低下的問題。
打詐四法上路後成效如何?
法務部為落實打詐綱領,推動「打詐新四法」,嚴懲詐欺犯罪,賦予執法機關科技偵查法律基礎,立法院於113年7月12日、16日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科技偵查法制化)及「洗錢防制法」等打詐四法修正草案,以有效精準打擊詐欺犯罪。上路以來,政府積極打擊詐欺犯罪,但詐騙事件層出不窮持續存在,對打詐績效存疑。
1.法律實施成效與數據支持
可否提供「打詐四法」實施後,詐騙案件數量、破案率、被害人損失金額等關鍵指標的變化,要求提供具體數據以評估法律效果。
2.跨部門協調與執行效率
法務部與其他相關部門在打擊詐騙犯罪中的協調機制,是否存在資訊共享不順暢或執行效率不彰問題。
3.科技偵查手段的運用與保障
「打詐四法」中引入的科技偵查手段,如GPS定位追蹤、M化車定位等的實際運用情況,法務部有多少設備?對公民隱私權的保障措施有哪些?
4.被害人保護與賠償機制
被害人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包括諮詢服務、法律協助、賠償機制等,是否有效減輕被害人損失。
5.金融機構的配合與監管
金融機構在防範人頭帳戶、洗錢等方面的配合情況,是否存在監管漏洞,並要求法務部與金管會協調加強監管。
科技偵查「特殊強制處分」修法後,劍青檢改與司法院互相發聲明及新聞稿抨擊對方錯誤,司法院有無持續溝通?
1.跨部門溝通機制的有效性
行政院與司法院在推動科技偵查相關修法過程中,是否建立有效的溝通機制,確保雙方意見充分交流,避免因溝通不暢導致政策推動受阻。
2.意見分歧的處理方式
針對雙方在修法過程中出現的意見分歧,是否有建立專責協調機制,及時處理分歧,確保順利推進。
3.修法過程的透明度與公眾參與
修法過程中,是否充分公開相關資訊,並廣泛徵求公眾意見,確保政策制定符合社會期待,增進公眾對政策的理解與支持。
4.修法後的執行與監督機制
在修法完成後,行政院與司法院是否建立有效的執行與監督機制,確保新法規的落實,並及時評估其效果,進行必要的調整。
「打詐四法」修法通過後,相關子法制定與配套措施進度與成效。
子法制定與配套措施進度
1.子法制定:
請問「打詐四法」上路後需要訂定的相關子法有哪些?目前進度如何?
2.配套措施
行政院指示各部會加速完成「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2.0」的修訂,並強化跨部會合作,以提升打擊詐欺犯罪的效率。
詐騙手法不斷翻新,請問方法在哪裏?
質詢議題:
1.科技偵查手段的合法性與監督機制
科技偵查手段可能涉及的隱私權問題,請說明相關監督機制,以確保執法過程的合法性與透明度。
2.罰則設計的合理性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與「洗錢防制法」之間的罰則設計是否存有衝突?請部長說明。
3.執法成效與資源配置
「打詐四法」實施後的實際成效,質疑政府在執法資源配置上的效率,並要求提供具體數據以評估政策效果,以確保其有效性與公正性。 -
主席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3時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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