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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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修正動議:
    1.討論事項第一案修正動議1
    提案人:徐巧芯  羅智強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2.討論事項第一案修正動議2
    提案人:林宜瑾  張雅琳  陳培瑜  
    3.討論事項第一案修正動議3
    提案人:黃國昌  林倩綺  吳春城  
    4.討論事項第一案修正動議4
    提案人:林倩綺  徐巧芯  吳春城  洪孟楷  
  • 主席
    條文及所收修正動議均已宣讀完畢。
    現在依議程所列討論事項順序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案等29案,現在進行討論。
    我們跟在場委員徵詢,因為剛剛已經進行了新增議案的提案說明,提案委員針對相異、相同之處,都已經分別做過了說明,是否我們的大體討論現在就可以直接進入逐條討論?
  • 張委員雅琳
    可以。
  • 主席
    我們就直接進行逐條討論,因為本案是制定案,依序處理是名稱及11條條次的順序。
    首先進行名稱,名稱計有運動部組織法、運動發展部組織法、體育及運動發展部組織法,有這3個名稱,多數委員是用運動部組織法,請教在場委員,是否名稱的部分我們採用運動部組織法?是否同意?
  • 張委員雅琳
    同意。
  • 陳委員培瑜
    同意。
  • 主席
    好,謝謝,名稱就定為運動部組織法。
    接下來第一條的部分,計有行政院提案及各委員提案內容,是否我們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請陳委員培瑜。
  • 陳委員培瑜
    謝謝主席。我們的版本裡面加了「良善治理」的部分,不過因為還沒有跟教育部溝通到這邊,我們要講一下,因為如果教育部這邊有意見,我們也想要聽一下教育部對於「良善治理」這4個字加入有什麼不同的想法,但是我們還滿堅持,其實包含體育團體或者是很多體育界,大家過往知道的很多上對下、權力不對等的事情一直在發生,此時此刻都還是這樣,所以我們還是積極地想要強調加入良善治理的部分,以上,謝謝。
  • 主席
    吳沛憶委員請發言。
  • 吳委員沛憶
    第一條我是非常肯定現在院版的是有把運動外交放入宗旨,透過運動讓世界看到臺灣,我覺得運動員就是我們最好的外交官。我的版本裡面另外還有強調人才,所以我有把保障選手與運動人才寫入法,因為我認為選手的發展也是非常之重要的,像我們的無任所大使劉柏君他有推動Safe Sports,這也是一種價值外交。所以運動最重要的是人才,包括了選手、教練、裁判還有後勤團隊,院版其實已經很完整,但我還是希望能夠把保障選手及運動人才放入宗旨。
  • 主席
    謝謝。接下來請王委員正旭發言。
  • 王委員正旭
    謝謝主席。有關第一條,剛剛在提案說明所提到的,我們希望運動跟健康一定要連結在一起,所以在第一條裡面就將健康也能夠納進來,當然這個過程裡面需要推廣,也需要研究,所以本席辦公室希望把第一條修成「行政院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與健康,發展運動之推廣、教育、競技、產業、研究與外交」等等,特設運動部,以上。
  • 主席
    好,謝謝,關於第一條有意見的委員均已發言,我們現在就請教育部回應,針對剛剛陳委員、吳委員跟王委員的第一條運動部組織,首先它設立之目的是不是要加入健康、良善治理等等,教育部次長來做說明嗎?署長請。
  • 鄭署長世忠
    針對以上委員提到的,良善治理的部分,基本上我們當初這一條主要講的是整個運動部成立它的價值,不過良善治理這部分我們予以尊重。健康的部分,其實我們當時曾經有提過需要用健康這個字眼,不過因為這跟衛福部的任務範圍可能有一些牴觸,是體例上的一個牴觸,這是不是可以請人事總處也幫忙發表一些意見?其他的部分,我們予以尊重。
  • 主席
    好,人事總處副人事長。
  • 懷副人事長敍
    有關於這個部分,因為當初在討論的時候,應該是衛福部擔心會不會涉及到他們的權責問題,今天衛福部有代表,是不是可以請衛福部來說明一下,謝謝。
  • 主席
    好,謝謝我們人事總處的說明。剛剛在名稱的部分,請大家看到第57頁,我們還是確認一次,第57頁,我們就確定定名為「運動部組織法」,再次確認,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一條的部分,分別有委員提出要加上良善治理,或者加上健康,但針對健康的部分,人事總處也說明了,請教在場委員……
  • 吳委員沛憶
    我的部分,體育署回復是沒有意見嗎?
  • 主席
    體育署請說明。
  • 鄭署長世忠
    外交人才部分,因為我們已經有在國際運動司,以及我們運動產業三個中心的底下都有它的編制,我想這個部分是不是容許我們在處務規程裡面去研擬。
  • 吳委員沛憶
    請看一下文字,我的文字不是外交人才,是「保障選手與運動人才」。
  • 鄭署長世忠
    抱歉!抱歉!
  • 主席
    吳沛憶委員的案子在第幾頁?
  • 吳委員沛憶
    在第60頁。
  • 主席
    第60頁第2欄,推動運動外交。吳委員,您的部分在第60頁到第61頁。
  • 鄭署長世忠
    報告委員,在我們的原本文字「競技」這一部分,就包含全部了啦,其實它精神上已經包含在裡面了,是不是可以維持院版?
  • 主席
    你們認為是「行政院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你認為在「競技」當中已經包含了運動外交的成分,是這個意思嗎?
    吳委員。
  • 吳委員沛憶
    好,這部分如果說「競技」我們就包含了保障選手跟運動人才的發展的話,在文字上我沒有特別的意見,但希望我們未來在執行的時候務必要落實。有關全民運動,因為是寫在署裡面嘛,之後全民運動署的時候,我們再來討論。
  • 主席
    好,謝謝吳委員。關於王委員的部分已經回應了吧?
  • 鄭署長世忠
    報告委員,良善治理的部分,我們剛剛討論過,它其實在多元、平權的部分,在文字上其實都已經把那個精神包含在裡面了,我們是不是可以維持院版?健康的部分,我們是不是可以在立案說明裡面去描述?因為這樣子也比較不會跟衛福部的部分有一些牴觸的疑慮啦!
  • 主席
    好,這個是不是……
    王委員請說。
  • 王委員正旭
    我稍微報告說明一下……
  • 鄭署長世忠
    報告委員是附帶決議,對不起。
  • 王委員正旭
    是,因為我們知道衛福部下面有國民健康署,它的英文是Health Promotion,它不只是一般的健康,是以健康促進為原則,我們也知道健康促進基本上會有包括各種不同的層面,有lifestyle就是生活習慣型態的一些養成,還有包括運動,包括營養等等,所以跟我們這邊講的運動,即使看起來好像只有兩個字「健康」,事實上,它的作法,它的這些內容是不太一樣。所以,如果不方便放在條文的話,我同意放在立法說明裡面……
  • 鄭署長世忠
    附帶決議裡面。
  • 王委員正旭
    或是用附帶決議來處理也可以,謝謝。
  • 主席
    請問在場委員對第一條還有沒有其他意見?
    陳秀寳委員。
  • 陳委員秀寳
    謝謝主席,現在是講第一條的部分,其實我這邊的提案,因為我們強調是打造多元運動的環境,以及落實運動平權。既然成立運動部的主要目標是要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我會希望能夠把「打造多元運動環境」這個部分明定在條文裡面。
    我順便要問一下體育署,關於動滋券明年減列一億,因為你們說是因為領取率跟使用率不高,而體育署提供給本席的數據說112年動滋券可領人數是155萬,實領人數是81萬,抵用人數55萬,表示動滋券真正被利用的數量大概只有35%。如果是因為領取率跟使用率的問題,應該你們是要努力去推廣及檢討,怎麼會是直接減列,減列之後你們這樣子比較容易達標嗎?我們運動部成立之後一個大的任務就是推動全民運動,日後動滋券的發放也是促進全民運動、參與運動的一個手段,因此運動部這邊也應該要積極地來推動、辦理相關政策。所以我希望你們也要表達一下,對於日後推廣全民運動,包括動滋券,如何提高你們的領取率跟使用率這個部分,我想請你們說明一下。
    另外,我還要再問一下,昨天的新聞有指出林郁婷在參加世界拳總參賽的資格又被質疑,最後教練是決定棄賽來表達抗議。之後這樣在國際賽事,如果有發生這樣的爭議,運動部要如何保障我們選手的權益?我們有沒有一個專責的單位,來負責協助我國選手在國際賽事上可能面臨的這些問題?以上。
  • 主席
    謝謝陳秀寳委員。因為我們今天運動部組織法的審議,大家也關心我們的宗旨能不能回應社會上的期待跟一些正在發生的事情,是不是請體育署就這個部分先回應陳秀寳委員的詢問?
  • 鄭署長世忠
    報告委員,在整個推廣運動文化,並打造多元運動環境,落實運動平權的部分,其實我們在條文裡面,主要是以形塑運動文化這部分來涵蓋;設施的部分,我們在處務規程裡面,我們其實也會有一個運動設施室的部分來主責,這部分是不是容許我們維持院版?青春動滋券以及林郁婷的事件,我們會持續的來檢討精進,謝謝。
  • 主席
    謝謝。
    王委員第三次發言,請。
  • 王委員正旭
    謝謝主席,我第三次發言,就是有關於條文的部分,剛剛除了提到健康以外,還有包括推廣、研究,不知道目前有沒有其他的意見?如果不方便放在條文的話,是不是用立法說明來直接處理?
  • 鄭署長世忠
    報告委員,我們是不是可以用附帶決議的方式來執行?謝謝委員。
  • 主席
    可以嗎?
  • 王委員正旭
    好,那就用附帶決議好了,謝謝。
  • 主席
    我先彙整我們第一條現在在場委員的意見,因為今天在場委員分別就第一條的宗旨部分,有吳委員關心的運動外交;有陳秀寳委員關心的多元運動環境,落實運動平權;有我們王正旭委員關心的包括健康以及推廣和研究以及外交的部分,也有陳培瑜委員關心的良善治理的部分,是否委員同意這些內涵請教育部體育署先將這些內容轉為附帶決議的方式,我們在最後確認條文的同時再來進行確認,好不好?在場委員是否同意第一條依行政院版通過?然後諸位委員的意見我們以附帶決議的方式……
    請沛憶委員。
  • 吳委員沛憶
    主席,我同意,但我是不是可以請體育署等會兒說明的時候,因為條文太多、版本又太多,是不是可以講一下,因為他有時候會說有寫在哪裡,請你們能夠明確指出寫在第幾條,這樣比較清楚一點。
  • 主席
    那待會兒機關說明時,教育部在說明的時候,請就委員的版本,因為今天有二十幾個案子,所以我們的條文對照表可能要找一會兒,我也幫忙提示在第幾頁。
    關於運動部的設置目的及隸屬關係是在草案條文第一條,我們是否就依行政院版照案通過?同意的話,那我們請看……
  • 洪委員孟楷
    主席,抱歉。
  • 主席
    好,來。
  • 洪委員孟楷
    我建議,因為我們版本真的是那麼多,各委員會當然有不同的進行作法,但是你現在這樣講,我們其實不確定到時候你通過的文字到底是怎麼樣,所以是不是能夠,還是我們打出來,好不好?
  • 主席
    請會場的工作人員,剛剛我們通過的是第一條,我們試著把它表達在螢幕上,請大家看第58頁,在這之前我們為了把握寶貴的時間,謝謝洪委員的提醒,主席這邊帶著大家看,第一案,第58頁,「第一條行政院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特設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羅委員,抱歉,萬委員……
  • 萬委員美玲
    我們做鄰居這麼久了,還叫我羅委員!主席,不好意思,我在教文委員會今天也是召委、主席,因為今天沒有大體討論,我是不是能夠把我的案子稍微講一下?
  • 主席
    沒關係,我們現在……您對於全案的意見先表達。
  • 萬委員美玲
    對,我稍微講一下,好不好?
  • 主席
    好。
  • 萬委員美玲
    謝謝。這次我的提案跟行政院版有一個最大不同的地方是,本席增設了運動產業發展局,跟院版設立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有點不一樣。我簡單說一個數據,這幾年來我們看到運動產業蓬勃發展,財政部有一個數據是這5年來,我們運動服務營利的家數持續增加,大概從107年的2,280家上升到了110年的3,916家,幅度非常高。運動服務業的銷售額也不斷攀升,從107年的268億攀升到111年的368.6億,從這個數據上可以看到運動產業的發展非常重要。
    因為整個運動產業的發展涉及政策推動、執行、輔導及補助,包括相關的職業或者業餘運動聯盟間的協調,公有、私運動場域和學校場地的開放,還有社區運動俱樂部設置的輔導等等都非常重要。舉例來說,這一次我們的棒球進12強,作為主管機關的體育署可以運用公權力協助中華棒協和中華職棒,甚至於在情蒐、後勤,很多事項的部分都可以協助幫忙,我想在運動產業是相對重要的。
    另外一個,在12強賽之後又再被拿出來討論的還有企業和個人贊助運動產業的租稅減免,以及運動發展基金、運動彩券部分,這些都涉及到主管機關要運用高度公權力的執行才有辦法落實,所以我們特別提出運動產業發展局。當然院版是規劃要用行政法人來執行前述相關的業務,不過依據行政法人法第二條規定,行政法人設立須符合的是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恐怕涉及高度公權力的業務會難以執行,更嚴重的可能就是將來立法院沒有辦法直接監督,所以我的修法上面跟行政院版本最不一樣的地方就是增設了運動產業發展局。以上做說明,希望大家共同支持。
  • 主席
    非常感謝萬美玲委員,很辛苦,教文委員會的召委、主席今天特別來。
    跟聯席委員會說明,目前關於所謂次級機關的部分,既有洪孟楷委員提出的運動產業局、楊瓊瓔委員提出的運動產業局、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的運動產業發展局、徐富癸委員提的運動產業發展署及葛如鈞委員所提的運動產業署,以及剛剛萬美玲委員所提出的運動產業發展局。因為目前這些提案委員的條文版本當中,萬委員有對於運動產業發展局提出他的組織法草案,本案目前是第一案,第一案我們處理的是組織法,組織法第五條,在97頁的部分,我們是不是到那個時候再做處理,是否同意?萬委員,可以嗎?第五條的部分到第五條的部分處理嘛!萬委員,這個是在第五條,現在處理第一條。
  • 萬委員美玲
    對。
  • 主席
    可以嘛!我們到第五條再來處理。
  • 萬委員美玲
    可以,好。
  • 主席
    謝謝、感謝。
  • 萬委員美玲
    感謝、謝謝。
  • 主席
    請會場工作人員努力地針對剛剛洪孟楷委員所提出的條文部分,如果能夠秀在電視螢幕上是最好。不過剛剛主席這邊已經將第一條條文的行政院版宣讀過了,請問是否聯席委員同意,第一條條文按行政院版通過?
  • 吳委員沛憶
    沒有意見。
  • 張委員雅琳
    同意。
  • 主席
    謝謝。現在進行第二條。因為第二條有增加修正動議,請宣讀。委員手上可以看到單頁的,這裡面有第二條的修正動議。
    提案人:洪孟楷
    連署人:吳春城  羅廷瑋
  • 主席
    跟聯席委員說明。目前修正動議計有包括委員羅智強、徐巧芯等人及委員林宜瑾等人、委員黃國昌等人,以及委員林倩綺等人和剛剛宣讀的委員洪孟楷等人的第二條修正動議。依照議事規則,我們修正動議先討論,然後再回到本文。請問這幾位委員,是不是就你們的修正動議做說明?請徐巧芯委員。
  • 徐委員巧芯
    謝謝,我對於院版第二條其實沒有太多意見,唯一就是在第二條第二款,身心條件、性別、族群、區域與社經地位等各方面推動多元運動平權之規劃。這個部分我想它講得比較像是,如果非運動競技發展選手的這個部分,是不是在比較屬於民間的運動產業也應該會提供獎勵,而在院版的法條裡面沒有把獎勵放進去?所以我在這裡就具體建議,在第二條第二款的部分,除了「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之外,我們也把「獎勵」放進去,讓一般民眾可能在做很多運動的時候也能夠有獎勵。我看到後面也有提到獎勵的部分,但看起來它是針對競技運動發展和選手培育,而不是所謂區域社會經濟面向、多元運動平權的部分,我覺得這個部分的獎勵也相當重要,希望能夠歸納在文字裡面,謝謝。
  • 主席
    謝謝徐委員的意見。
    請問有關於修正動議的部分,提案委員有沒有其他的補充說明?請洪孟楷委員。
  • 洪委員孟楷
    主席,感謝。第二條我們就是要針對「本部掌理」部分擬定一個明確的範圍,其中行政部門以及各委員的版本也已經把我們對於未來運動部的期待都寫出來了,我想這是好事。
    獎勵部分,剛剛徐巧芯委員的修正動議,本席也支持,我也認為應該明定在條文裡面,要把獎勵放進來。最主要的,我們剛剛通過第一條行政院的版本有四大面向──教育、競技、產業及外交,這四大面向怎麼樣落實,我想就是第二條的重要部分。
    本席特別在第四款提到選手的培植、輔導及生涯規劃,也就是在競技運動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的部分,我想再納入所謂的選手,而且選手不只是包括競技運動比賽的選手,甚至有所謂的金牌選手、金牌教練,以及他們未來生涯規劃的部分。我覺得這些部分都應該能夠把它給納進去。
    另外,第九款的部分特別有提到,其實像這次我們也提說運動部能夠成立是國人大家共同關心,也是體育界的大事,而且很多體育界的先進從過去到現在也都在講。中華隊在國際上發光發熱的比賽項目,包括從最開始我們得到奧運獎牌,或是1996年巴塞隆納奧運的棒球銀牌,還是我們的第一面金牌──2004年雅典奧運,以及在2020年東京奧運、2024年巴黎奧運,我們都拿到非常不錯的成績,甚至這次的12強以及我們過去的國際重大賽事,其實也有非常多的好成績。這些成績其實背後有更多的是故事,以及它背後有更多的是點點滴滴累積起來的精神,我想這都值得做為紀念和保留。所以本席特別提出除了針對運動產業人才之培植、發展,還要建立運動博物館等文化歷史保存紀念場館。不一定是要興建,譬如有人提到這次最夯的12強冠軍獎盃,也有國內民眾、球迷期待是不是能把它放在棒球場裡面公開展示。其實這樣子的方向我們絕對是樂於支持,所以我們也期待未來能夠有一個運動博物場館,把我們所有大大小小值得紀念的賽事的獎盃,甚至球衣等等,都可以予以收集,並且把它的故事保存下來,有一個完整的傳承,讓後代所有臺灣鄉親也都可以前往這個地方來觀賞。日本、韓國、美國等世界民主先進國家也都有類似的運動場館、運動博物館或是運動紀念館的設置,所以我們呼籲應該要把這個一起放進來。我想這也是政府應該共同支持的一個部分。以上,謝謝。
  • 主席
    謝謝洪孟楷委員。
    跟聯席委員會說明一下,目前我們在處理的、大家手頭上有的單頁,就是白色的修正動議有修正動議1、修正動議2、修正動議3、修正動議5,剛剛洪孟楷委員講的是修正動議5,至於條文對照表,請翻開第68頁到第69頁,目前審理的是運動部組織法第二條。
    接下來請吳春城委員發言。其他委員如要就本案的部分進行說明,也請表達,謝謝。先吳春城,再吳沛憶、再郭昱晴、再林月琴、再陳培瑜。
  • 吳委員春城
    第二條講的是運動部掌理的事項,對於院版所敘述的這10項,我們基本上沒有意見,不過我覺得還是不足。運動部的成立茲事體大,我覺得這是很重要的一件事情,因為競技運動的全民化、全民運動的產業化,它涉及的層面非常多,對於這裡所列舉的,我覺得還是有所不足,所以我們有提出一個修正動議。院版有10項,我們提出的有16項,這16項當中主要增加了幾項院版所沒有的,就是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和國民體育法應該要隨著這個體育部的版本一併修訂,但是在沒有修訂之前,我們在第二條當中應該要有聯結,將落實一些補助、獎勵納到本法裡面,一併來修改。
    再來是對於學校體育發展的規劃,在院版裡面也沒有看到,這是有關各個學校的推動。還有地方政府運動政策的規劃,看起來也沒有在院版運動部的體育規劃裡面。另外,有關於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國家運動科學中心及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的督導及規劃也沒有在院版裡面。所以希望能夠增列這些部分。以上。
  • 主席
    謝謝吳春城委員。我跟各位委員說明一下,吳春城委員剛剛所講的是修正動議3。待會兒我們進行到提案本文的部分先請吳沛憶委員,除了剛剛唸的3位委員之外,還有羅廷瑋委員以及我們柯召委。
    現在請吳沛憶委員。
  • 吳委員沛憶
    第二條主要是討論運動部的職掌,我提出來的有幾點,第一個是第二條第二款,我希望兒少權益保障也可以入法。我很肯定這次在第二條裡面,其實院版就已經具有多元平權跟包容的精神,但是過去在實務上,有關兒少運動的保護,我們看到例如臺中曾經發生柔道館男童不幸死亡的案件,而且在性平案件當中也有很多是成年教練跟未成年選手之間發生的問題,事實上我們相當擔憂,所以我是希望第二款可以再增加兒少權益。
    再來是第五款,我非常肯定院版把「運動文化記憶之保存及再現」等文字納入,我的版本是希望把它獨立成為一款,因為前幾年體育署有開始舉辦運動博覽會,這其實非常重要,也讓我們看到目前我們的運動文物是四散的,包括像這次12強,我們有獎盃、我們有球,還有更多選手過去的故事,例如像我們萬華東園國小的江坤宇、張奕,朱育賢則曾經是我們的教練,記者都來,希望我們可以幫忙找當年的畢業紀念冊和故事等等,這都需要來做口述歷史的訪問,它其實有很大量的工作要做。所以我知道有委員想要爭取設立運動博物館,我也肯定,但是這件事情一定是要從文物的盤點開始做起,要先辦小展覽,有常設展,再來有博物館,因為這是一個專業,其實我們可以找博物館或是大學來合作,所以我的條文裡面是有委外辦理的設計。
    第三點是我相當、相當地堅持,我認為一定要入法的是關於選手在國際賽事遇到爭議時的權益保障。這次林昱婷的事件,之前教育部跟體育署都非常支持,本次我們也派了副署長陪同出賽,但是我們不可能每一個個案都派副署長陪同出席,所以我認為我們選手在國際賽事的權益應該要常態化來協助。例如2011年跆拳道選手楊淑君、2013年跆拳道選手朱木炎都曾經申訴到瑞士洛桑的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所以這方面未來的運動部一定要有法律的專業和常態化的機制來協助選手,保障他們在國際賽事中的權益。
    以上三點是我希望能夠增加的部分。謝謝。
  • 主席
    謝謝吳沛憶委員。接下來請林月琴委員。後面是郭昱晴委員。剛剛有舉手的有王正旭委員跟林宜瑾委員。
  • 林委員月琴
    第一個是我也很支持剛才吳沛憶委員提的要加上兒少權益,不過我覺得更重要的是前面是不是可以在「身心條件」的後面加上「年齡」,因為不同的年齡層要面對的運動需求畢竟是不同的,必須予以區隔,所以我這邊大概就是強調年齡這一塊。以上。
  • 主席
    謝謝。郭昱晴委員後面再來就是陳培瑜委員,請。
  • 郭委員昱晴
    謝謝主席。第二條的部分我想先加在說明欄,文字如下:「政策與法規研擬、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過程中應充分聽取體育運動員、教練、運動團體及社區的意見,並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與兒童權利公約。」我想這個部分大家都知道,運動員跟教練其實是整個運動核心的群體,包含比賽的機制、公平競爭、福利保障等等,其實都會直接影響他們的權益,所以我想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加在說明裡面?另外,像社區的部分,我想運動團體其實也是推動體育活動重要的力量,社區更是體育運動的基本建設的根本,所以這個部分我想要放在說明當中。還有身心障礙者的權利公約,我們當然也希望在體育政策當中也要特別去重視這一塊。另外是兒童權利公約的部分,防止過度的訓練或不當的對待這個部分其實我們也應該要納入,所以我在想這個部分我們是不是放在第二條的說明當中?以上。
  • 主席
    好,謝謝。
    接下來有請陳培瑜委員。
  • 陳委員培瑜
    謝謝主席。我想要呼應一下剛剛沛憶委員提到的,其實很多的運動文物必須要開始有系統的規劃、盤點跟收藏,所以都可以透過小型策展的部分開始,但如果最後我們想像的是一個大型的運動博物館,如果在前面這些必須累積的事情沒有做,那就算我們的版本提出運動博物館,假設未來運動部也真的想要做這件事情,但在前端沒有任何的累積,其實到最後那個博物館都可能只是很不好看的館。所以我想除了echo沛憶委員之外,我還是要提出運動博物館這個事情,但是我認為前面的累積還是很重要。
    在第八個部分我們提到全國性運動團體的業務健全發展跟良善治理,那我要再次強調,過去在體育署的政策視野當中都比較是單項協會或者是特定體育團體,但是我們這一次拉到全國性運動,主要是因為不管在屢次的運動部研究會議當中,或者是有很多專家學者都提出,其實全民運動這件事情必須是運動部接下來非常重要的任務。當然,培養國家競技運動的選手很重要,但是如果運動沒有辦法走入全民的生活,很多事情都只是枉然,我們可能會在運動部更多的資源跟人力、預算的配置底下產生更多扭曲的競技運動選手跟他們的相關生活,其實在很多的新聞報導也都看到了。所以我們還有提到關於身心障礙競技運動的部分,也是希望搭配著適應體育的融合、共融這件事情,共同去規劃跟想像。以上,謝謝。
  • 主席
    謝謝陳培瑜委員。
    接下來請羅廷瑋委員,然後之後是柯志恩委員,先請羅委員。
  • 羅委員廷瑋
    謝謝召委。不好意思,因為待會還要到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質詢,我想簡單的跟大家說明。我在討論第二條的這個過程當中看到有一些文字上用得比較沒有這麼的強而有力,讓我們很擔心。我想呼應剛剛徐巧芯委員所說的獎勵的部分以及洪孟楷委員所提博物館的部分,我另外想要說,就是我們在修正動議的第四款有提到培植、輔導及生涯規劃,我們希望這個部分能夠改為規劃、執行及督導,我希望在第二條裡面能夠用更有強而有力的字眼,讓運動部能夠強而有力的執行。我們最近在運動上有這樣子的棒球熱,其實地方上有蠻多的家長在反映,連在公園和很多的地點都找不到能夠投接球的場地,當然不奢求要打棒球,我覺得連基本的父子之間要投接球都很難找到這樣子的地點。你說要廣設棒球場,這一點是非常的困難,但是連要找到一個地方能夠做投接球或者是找小型的草地能夠去做足球運動,我想對所有的家長來說都是一件非常奢求的事情。所以我們希望未來運動部在這樣眾所期待的過程當中能夠擁有更強而有力的字眼去和各部會協調,能夠找到更多的契機,在推廣全民運動之外,有這樣的基礎設施,我們期待運動部在這個部分能夠更強而有力的執行。
    另外,在競技運動的發展,我們為什麼要用規劃、執行及督導?也是希望在運動部成立之際,能夠在各個賽事,像現在在12強賽獲得金牌,但是未來對冷門賽事、電競這種競技運動發展的規劃、執行,是不是能夠更加照顧到電競選手或是冷門賽事的選手?這個部分我們希望能夠在這個條文當中用強而有力的字眼,讓運動部給予他們更多的後盾。
    我對於第二條有關這個博物館以及紀念相關的歷史,我覺得這個部分我們是非常的希望能夠有所執行,保留在這一個條文當中。我想各部會剛剛有許多的委員都蠻支持的,但是要怎麼去盤點相關的歷史文物,或者是要設置在哪裡,當然我們要去啟動相關的盤點,但是我想要再次的加強,現在各縣市有所謂的名人堂,或者是臺中有興農牛相關的紀念展區,但是都是屬於地區型的,沒有真正國家級的,所以我想國家級的或者是未來能夠有相關的歷史文物的保存,這是眾所期待,也希望在運動部這個部分能夠有所發展,謝謝。
  • 主席
    接下來請柯志恩委員,然後是王正旭委員。
  • 柯委員志恩
    謝謝主席。我剛剛有特別提了一個關於第二條的附帶決議,我對這個條文其實沒有什麼太大的意見,但是討論到這個執掌的內涵,其實在第二條第四款裡面有明文提到關於運動教練的這個層面,所以我的附帶決議其實最大的一個主軸是幫基層的運動教練來發聲,因為以目前來說,你可以看出我們的專業運動教練是完全牽涉到所謂的「選、訓、賽、輔」,也就是培訓、比賽、輔導,這是完全息息相關。以目前來說,同樣是運動教練,雖然是教育人員的任用,但是有很多的機關跟單位也同樣有教育人員,但是不見得一定要放在教育部,我的意思就是說,應該把這些所謂的基層教練這樣的組織放在運動部,這其實有很大的不一樣,因為競技運動是一個高度專業的工作,政府在運動部成立之後,應該培養更多專業的運動專業官員來長期投入經營,甚至舉辦體育行政專業人員的特考,讓體育相關科系畢業的人來擔任行政官員,這是很重要的關鍵環節。到目前為止,國內學校有很多的社團都是外聘教練學生,而且要繳費,如果在學校可以是一個讓學生參加的社團,而且是安全、免費,有專業的運動教練來指導,我覺得這可以帶動整個競技運動的全民化,所以我認為能夠把它納入校園師資有證照跟品格的管項,所以我提出這樣的一個附帶決議,也希望大家來支持,我們就是覺得目前現有的這個作法,把運動教練部分還放在我們教育部的話,這其實跟我們未來運動部要發展的一些專業的部分是有一些扞格的。以目前來說,你看很多要參加桌球、羽球社團的學生都要繳費,而且是學校自己辦社團,這是一個很奇怪的事件。如果能夠把專任的運動教練歸屬於運動部,和體育班、基層訓練站一樣都歸體育部的話,那體育老師放到教育部,然後把運動教練放在運動部,我想對於整個運動還有對基層教練來說的話,會讓他們覺得不管未來在職涯、在所謂的專業活動上應該更具有保障度,謝謝。
  • 主席
    跟聯席委員會說明一下,剛剛柯委員所說的是他有一個附帶決議,一共有兩個案,大家可以參考這兩頁的文字內容。
    因為今天提案的委員相當多,我們是不是就本案修正動議跟附帶決議都讓大家表示意見?接下來請王正旭委員,王正旭委員之後是林宜瑾委員,然後再來是張雅琳委員。
  • 王委員正旭
    謝謝主席。本席針對第二條有三點意見,第一個就是在第二款的「身心條件」中間應該加「健康」,我們知道身心的條件事實上跟健康脫不了關係,所以將「健康」入法的話,可以讓它更為完整。還有剛剛昱晴委員也提到,在第二款裡面,在「性別」跟「族群」中間也希望能夠有年齡這個部分的入法,因為我們知道族群本身事實上跟年齡的這種關聯性,大家的聯想是不夠的,所以要像昱晴委員講的一樣,應該要把年齡納進來,讓它能夠入法。還有在第二款部分的第三行,希望在「規劃」還有「推動」之前有一個研究,我們知道你如果要在職掌裡面做好所有的事情,都必須要好好的研究其可行性,所以希望在第二條第二款裡面的第三行規定「多元運動平權之研究、規劃……」。還有在第五款的第五行,也希望在「運動科學發展……」前面有一個研究,因為我們知道運動科學本身需要一個好的研究的掌理,才有辦法在後續有好的發展。另外,在立法說明的部分,我們希望針對第四款,有關於多元運動專業人才的培育這部分能夠有更完整的闡述。我們知道多元運動專業人才是非常籠統的字眼,所以本席在這邊期待在立法說明提及本條第四款之「多元運動專業人才」,係包括教練、裁判、防護員、陪練員、物理治療師、運動場館營運人才、賽事規劃及辦理人才等能健全各項運動發展、形塑安全健康運動觀念與專業環境之相關人才。這樣就能夠規範得更清楚,以上。
  • 主席
    謝謝王正旭委員。跟聯席委員會說明一下,目前王正旭委員剛剛唸的是他的提案,在我們條文對照表第87頁到第88頁。
    接下來請林宜瑾委員,林委員是要就修正動議第2案,我們有修正動議,大家請看到修正動議第2案,是林宜瑾委員針對院版所提的,請林宜瑾委員發言。
  • 林委員宜瑾
    謝謝主席。世界棒球12強賽臺灣奪冠,舉國歡騰,令人感動,可是我們有今天這樣的成績絕非偶然,這是職棒產業跟運動產業整體從業人員長期以來投入跟累積的成果,所以鑑於運動部設置了一個重大的任務,就是發展運動產業,而勞工,就是所謂的受僱者是產業的根本,所以我覺得我們應該要重視基層勞工的工作環境跟條件,所以我提出修正動議,就是把「保障運動產業勞動條件,促進勞資和諧」納入運動部掌理的事項之一。我想勞工是產業的根本,大家都非常清楚,可是把勞工留住,產業才有活水,不能因為運動產業還有方方面面必須要建設跟開發,為求經濟的成果就不惜走上犧牲勞工權益的老路,所以我們另外還要談到運動產業的特殊性,就更有主管機關要積極協助、建立友善勞動環境的必要,為什麼這麼說呢?以職業運動員為例,相較於其他的行業,運動員的職涯其實相當的短暫,很可能就是落在20歲到三十多歲這樣一個寶貴的歲月,因此運動員跟雇主的談判、爭取權益所須付出的成本相當的高,所以如果沒有健全工會或者主管機關的協力,其實很難兼顧自身的勞權。
    中華職棒球員工會也指出,健全的環境來自健全的制度,望向美國、日本、韓國這種職棒產業的先行者,團體協約扮演的不只是保障國家隊,更包含勞動條件、從業制度的保障跟勞資和諧的契約框架等等,可以讓選手們更安心地投入職業生涯,以上還請部會跟各位同仁多多支持,謝謝。
  • 主席
    謝謝林宜瑾委員的說明,剛剛林宜瑾委員是針對行政院版的修正動議,可以看我們修正動議的第2份。
    接下來再請張雅琳委員,之後是陳秀寳委員,請發言。
  • 張委員雅琳
    謝謝主席。我的第二條主要是強調幾個面向,就是在第一款的部分,我覺得我們應該要訂明這是一個國家運動政策,國家應該要持續地去做更有計畫、長遠性的一些規劃,所以我是在運動政策前面加了「國家」兩字。
    第二個部分是在第二款裡面,我強化了身心條件、年齡,因為過去我們常常都會忽略年齡,可是我們在兒少的運動也好,或者是對於壯世代的運動也好,我覺得這都是必須要去注意的,也就是年齡的部分。
    再來是第四款的部分,我強化了一個是競技運動發展與選手之培育、選拔、獎勵、福利、輔導、生涯發展及權益保障。在福利的部分,我認為我們現在其實也是需要提供一些相關的福利制度規劃去保障我們的運動員。然後是發證,教練與多元運動專業人才之培育、增能、認證及發證,我加了「發證」兩字,主要是因為我們過去常常遇到很多單項協會治理的問題,所以我覺得發證的部分是不是也可以來考慮?中央跟協會之間,我們未來有運動部之後要如何去管理這個發證的制度?
    關於第七款的部分,我在運動設施發展與運動場館的後面加了「種類」2字,即「運動設施與場館之種類」,不然我會擔心我們沒有把種類分出來,可能建置的場館就會非常的單一,沒有辦法去符合世界的趨勢,所以強化這個「種類」是讓我們在未來去做一些場館設置的時候,可以更清楚地去做盤點。
    再來是第八款的部分,在全國性運動團體業務健全發展與良善治理之促進、輔導及督導,我加了「督導」兩字,就是再次回到我剛剛前面講的,就是有關於我們現在單項協會的治理上面,其實不能只是有規劃一些課程給他們,我們應該還要有更多監督的工作,謝謝。
  • 主席
    剛剛我們張雅琳委員的是在條文對照表的第75頁到第76頁。
    接下來陳秀寳委員的是在條文對照表的第77頁到第78頁,請陳秀寳委員。
  • 陳委員秀寳
    謝謝主席。我們現在討論的是第二條的部分,本席在第五款是把「運動文化記憶之保存與再現」的「記憶」拿掉,我希望在條文上是比較直觀、比較好理解,因為運動部是要推廣全民運動,用比較平易近人的文字來讓民眾比較了解運動部的權限,比較能夠貼近民眾的生活。
    在第七款的部分,因為學校體育包括十二年國教的課程、體育教學以及學校場館的設施規劃都還是教育部這邊來辦理,這邊在討論關於運動設施發展與運動場館之規劃,是要強調除了學校場館以外的運動設施,各項職責的規劃也能夠更明確,所以本席在運動設施發展的部分加了「全民」兩字,如果教育部覺得有更好的詞彙也可以提出來討論,本席是希望運動部可以整合各縣市運動的各式場館,協助地方政府建置場地租借的系統,讓民眾可以更清楚地知道有哪些運動場館是可以運用的,本席也認為運動場館應該要看它的硬體設施及場地規模來研議不同的運動申請是不是適合,讓我們這些相關的運動場館的租用、運用可以更活化。
    在第八款的部分,本席是在「全國性運動團體業務健全發展與良善治理之促進、輔導」後面,加了「監督」兩字,就是要強調運動部對全國性的運動團體的監督,尤其是各單項協會,國家其實每年有提供各單項協會許多補助款,但是各單項協會一直有發生各式各樣的問題,也嚴重影響到民眾對於體育署的信心,藉由這次運動部的成立,本席希望運動部要明確訂定相關的監督規範,明確要求各單項協會應該重視選手的權益。
    在地方的單項協會的運動委員會,因為不屬於體育團體,是歸在人民團體,但是單項運動委員會也常常承辦了大量地方的單項體育活動,包含比賽、活動、遴選甚至是課程,每次有發生問題的時候,地方的體育局沒有辦法約束它,運動部有沒有預計我們如何協助縣市政府在這些地方的單項委員會去做規範跟管理?以上。
  • 主席
    謝謝陳秀寳委員。跟聯席委員會說明一下,在第二條發言委員相當踴躍,計有13人次發言,分別針對的內容有修正動議4個案,有各自委員的提案版本以及附帶決議1案,因為附帶決議尚未宣讀,我們待會在處理之前一定要讓附帶決議先宣讀。在這裡先請教育部跟體育署針對剛剛13位委員分別就行政院版所提的修正動議,或是委員各自第二條的條文版本內容,以及所提出來的附帶決議內容,請先做個彙整,我們讓體育署有時間去進行彙整,現在先請做綜合答復,待會我們會進行附帶決議的宣讀,請綜合答復。
  • 鄭署長世忠
    召委,因為真的太多了,所以我如果有遺漏的話,請委員再提醒我一下,因為太多委員,所以我可能沒辦法依照順序,我先從洪孟楷委員開始,洪孟楷委員剛剛提到選手的整個培植、輔導、生涯規劃的部分,這個精神在我們的文字裡面已經有納入了,所以這部分是不是容許我們維持院版的大方向?在建立運動博物館等等,我們的文字也包括運動文化記憶的保存、典藏部分,我想都已經納在裡面,而我們的任務範圍、掌理事項,是屬於比較大方向,運動博物館的部分,等成立之後,我們會再做研議,不過文字方面,容許我們就以大方向的運動文化記憶的保存、典藏等字眼來維持院版部分。
    再來是徐巧芯委員,在獎勵部分,我們尊重委員的意見。
    再來是民眾黨吳春城委員,有關學校體育部分,未來會由教育部職掌,包括一般體育設施,像游泳池、跑道等等,以及專任運動教練的員額、任用部分;至於比較屬於專業的部分,譬如需要在場地上比較專業,或者是專任運動教練的考核、管理等等,這部分會由運動部主責,目前也是以這樣的模式跟國教署合作。過去這部分在部裡面已經有多次討論,相關分工細節,我們會再謹慎處理。另外,地方的部分,應該屬於地方事務,這部分還是回歸到地方權責。三個中心部分,我們在三個中心的設置條例都會明定他們的督導機關為運動部,所以就不在運動部組織法裡特別再去明定運動部是三個中心的督導機關。
    關於林宜瑾委員提到屬於勞動的部分,現行勞動相關法規都已算相當完備,運動部本來就應該遵守,所以這部分是不是容許我們用附帶決議方式來予以強調?這本來就是我們該做的,所以是不是就維持院版,不再增述。
    柯志恩委員的部分,其實剛剛也有提到,就是社團、社區的部分,有關專任運動教練,現在的確因為少子化關係,以及城鄉差距,有一些教練可能在成績方面、考核方面,的確會比較沒有優勢而擔心分數比較低,造成他的考核出問題,這部分其實我們目前也有規劃,未來他們可以轉向社區、社團等等,以雙軌制的方式進行考核,至於他的任用,攸關到整個專任運動教練的員額,目前還是以教師員額來轉換專任運動教練員額,如果要將全國的專任運動教練員額全部改到運動部,茲事體大,目前可能不太合適,這部分請委員諒解,但專任運動教練最在乎的考核、管理部分,未來一定還是由運動部主責。
    關於林月琴委員提到的年齡部分,其實我們在文字裡已經有所謂的全民化,這部分容許我們就不再另外增加,因為已包含在裡面。
    另外,郭昱晴委員提到選手權益以及社區的部分,其實這些在我們的文字裡都已經有把精神納入,身心障礙以及兒少部分,也都已經納入,有關適應體育的部分我要特別說明,其實當初在諮詢委員會討論的時候,我們特地避開身心障礙的字眼,就是希望全民部分用適應運動的字眼來代表,比較偏競技的部分,就是帕拉,所以整個的適應運動,就包含了全民的身心障礙部分以及帕拉競技的部分,這部分先做說明。兒少部分當時其實也有討論到,因為我們的族群真的太多,所以是不是就把它融入在整個多元的平權部分來做說明?這部分也容許我們的文字能夠維持院版。
    吳沛憶委員提到的是有關兒少、多元、平權、選手權益及法律專業部分,的確,我們的處務規程裡也會有法制處的編制,這部分容許我們後面討論處務規程時再來處理,其實精神部分都已經包含在裡面,所以文字就維持院版。
    張雅琳委員提到的部分,包含選手權益、教練證照,還有協會的良善治理,這部分其實都已經納入法條裡面了,至於協會督導部分,我們當時是想用輔導的字眼比較柔性,如果要加上監督、督導,我們表示尊重,沒有意見。在運動場館種類的部分,考量我們現在的運動設施場館大部分朝向綜合型跟共用型居多,以免造成蚊子館或一些空間的浪費,這部分容許我不再增述,可以用附帶決議的方式來取代。
    陳培瑜委員剛剛提到的運動文化、良善治理及全民運動身心障礙部分,我們剛剛都差不多已經有先回應了,是不是也容許這邊就是維持院版?
    羅廷瑋委員講到運動環境部分,特別強調電競部分,這部分屬於新興運動,我們會在處務規程裡處理,是不是就維持院版?
    王正旭委員提到身心健康條件的部分,這部分容許我們跟剛剛第一條「健康」字眼一樣,用附帶決議來進行;至於多元運動專業人才部分,我們當時的確有想到,不過怕掛一漏萬,比方最近很夯的情蒐,他就是專業人員,所以就一樣維持多元運動專業人才這樣的字眼,以上。不知道有沒有遺漏的?
  • 主席
    好,這樣好不好?剛剛綜合答復的部分,可能有涉及到條文的文字調整,包括立法說明的補充,甚至轉化為附帶決議的文字作更詳細的表述,所以是不是容我爭取一點時間,因為我們的附帶決議還沒有宣讀,等會附帶決議宣讀完之後,休息5分鐘,請體育署把剛剛署長針對各委員的答復內容,如果有要轉換為附帶決議的,是不是擬一個腹稿讓委員看一下,我們休息後,再繼續討論第二條,看要如何處理,好不好?
    那我們就先宣讀,宣讀後,休息5分鐘。
    討論事項第一案附帶決議1
    教育部成立目的與機關業務,依據「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業務事項,皆與教育目的存有直接關係,且在「運動部組織法」通過後,有關體育署之設置,以及全民運動、競技運動等業務,已自教育部轉移至運動部。至於,依照現行法規(「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專任運動教練,原本隸屬於教育部管轄,未來運動部成立後,若仍然隸屬教育部,是否還需要再設「教育部體育司」?如此,不僅業務職掌混亂,亦失去了設立運動部,希望達到推廣運動教育及競技運動發展的立意。
    在實務上,選手養成的過程中,無論是體育班、專任運動教練或基層訓練站,業務皆直接關係選手的選拔、培訓、比賽與輔導。而「選、訓、賽、輔」四大面項,則與新成立的運動部業務相符。依據行政院「運動部組織法」第二條第四項所列,顯示運動部掌理業務,係競技運動發展與選手之培育、選拔、獎勵、輔導、生涯發展及權益保障;教練與多元運動專業人才之培育、增能、認證、聘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據此,在運動部成立與教育部組織法修法後,專任運動教練的主管機關。應隸屬於新成立的「運動部」較為妥適。同時,體育競技為高度專業領域,未來運動部的行政人員,與教練、選手間,必須溝通流暢、觀念相符,故政府在行政人員任用上,應任用具基本專業知識的體育行政人員,方能使運動部的功能較過去的法制更直接、有效的使我國競技運動的選手、教練與產業受惠。
    提案人:柯志恩  萬美玲  林倩綺
    討論事項第一案附帶決議2
    有關運動部組織架構之規畫,擬將原本規劃中的「全民運動司」,直接擴大編制員額改設「全民運動署」。基於我國運動的長遠發展,與其成立全民運動署不如改為競技運動署,對我國國際賽事選手之培訓、選材等較有幫助。因為,若是設立全民運動署,將導致更多經費用於推廣全民運動,供一般民眾休閒育樂所用。全民運動之推廣固然重要,然運動部成立之目的應兼具國家競技運動選手之培訓,經費挹注之權衡,運動部必須審慎思考。我們不希望新的運動部,只是增加經費給非亞奧運項目等單項協會使用,重點是我們的競技運動選手要有更好的培訓、選拔、比賽、輔導的環境。才能讓更多有潛能的選手被發掘、競技運動員有更好的培訓環境,如此才能讓運動部的成立更有意義。
    運動部轄下設有全民體育署,其目的在於推動全民運動的參與,亦設有六個業務司,包括競技運動司。然而,目前學校內除了少數體育班的學生,大部分的普通生並沒有參與校內的競技運動。若要推廣競技運動全民化,未來運動部成立後,應更加重視大多數的普通生,例如:擴大舉辦各級的競技比賽,並從中協助、輔導,使能推動全國各級學校積極參與,從校園內推廣競技運動之全民參與。除此,校內的學生社團,能提供學生課後有較安全、方便的學習場域,然而很多社團的教練都是學生自己從校外尋覓。若能由政府資助、聘請教練,一方面使教練的專業性更有保障,二來則減輕學生參與競技運動社團之負擔。如此,亦能有助於學校推廣全民運動之參與。
    成立運動部獲得社會及大共識,但修法過程中應做好相關的配套措施,其是相關人員的主責機關與業務職掌歸屬,若業務重疊將淪為疊床架屋、部分機關無所適從。故務必要有通盤的考量,如何讓運動部在各業務上能一條龍式的垂直整合,使運動部官員、行政人員到教練、選手能相互溝通、基層所需能有效解決,為我國運動業務打造更好的環境。
    提案人:柯志恩  萬美玲  林倩綺
    休息(10時42分)
    繼續開會(10時48分)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請大家回座。
    剛剛在休息期間又有更多的附帶決議提出來,同時也有臨時提案提出來,在這裡先就議程預做宣告,待會兒條文討論到11點的時候,我們來處理今天的臨時提案。請問臨時動議是不是已經提出來了?剛剛不是告訴我說有臨時動議?先送到前面來好不好?先放在前面,影印給大家,要補簽的再簽,我相信這個大家都會簽。
    剛才我們休息的時間,已經請教育部跟體育署就剛剛13位委員提出的問題,分別就條文文字本身或是附帶決議或是立法說明的部分做補充,現在體育署有沒有要先跟委員做一個回應,還是有沒有委員要再就剛剛的內容再提出詢問?
    請體育署。
  • 鄭署長世忠
    關於柯志恩委員的部分,我們剛剛有跟委員討論,等一下會有附帶決議的修正文字。關於陳培瑜委員的部分,我們把「帕拉競技」改成「身心障礙競技」。關於洪孟楷委員的部分,我們把「運動體育博物館」的名詞改成「運動博物館」,在立法說明裡面請容許我們提一下時程上容我們後續做長期的研議。再來是張雅琳委員的部分,有關設施部分的種類,目前還是維持將張雅琳委員所提的種類加進去。還有就是年齡的相關文字,以及國家體育運動政策加「國家」兩個字。關於王正旭委員的提案,我們是用附帶決議的方式處理。關於多元運動專業人才的部分,因為真的太多,因為運動是多學門的,怕掛一漏萬,所以這部分是不是容許我們還是維持「運動專業人才」的字眼就可以了。以上……
  • 徐委員巧芯
    還有獎勵的部分。
  • 鄭署長世忠
    獎勵的部分也是可以加進去,這部分沒有問題,我們尊重,謝謝。
  • 主席
    剛剛王委員也有舉手要發言,另外還有莊委員。
    先請王委員。
  • 王委員正旭
    謝謝主席。針對本席所提出來相關附帶決議的部分,我們希望在「偕同衛生福利部合作」的後面再加上「推動並落實健康臺灣政策目標」,讓相關的推動可以更明確,以上。
  • 主席
    請莊委員。
  • 莊委員瑞雄
    謝謝主席。今天針對第二條的部分,很多委員也都有提出附帶決議,大家都很在意未來運動部對於各單項協會的管考,這個本席也有提出,但我倒不是針對第二條,我是比較針對整部的組織法,運動部應該提出更具體的說明跟計畫,也就是說,未來在補助單項協會的時候,如何去做管考,我相信這個才是一個核心的價值,而不是在單項的條文裡面做這樣的注意,以上這一點,我特別要提出提醒。
  • 鄭署長世忠
    召委,我這邊再補充一下,就是我們的……
  • 主席
    先等一下,我先說明一下在場的秩序,因為剛剛莊委員的發言是針對他有一個附帶決議的提出,不是針對第二條,而是針對全案,因為這個內容還沒有宣讀,待會兒我們會宣讀,大家手上有沒有拿到這一張了?宣讀的時候可以再確認一次。
    現在請署長做第三輪回復。
  • 鄭署長世忠
    剛剛漏掉一個,就是在第二條第八款全國性運動團體業務這部分的最後一個「事項之協調及監督」,我們同意加上「及監督」這三個字,以上。
  • 主席
    因為這邊又陸續接到附帶決議,這裡面有涉及到第一條的附帶決議,因為我們現在條次在進行第二條,可以稍微倒車回去再處理第一條的附帶決議,現在請先宣讀,然後我們再來處理第二條。
    討論事項第一案附帶決議3
    鑑於我國各界長年對於各項運動特定體育團體之非議與抨擊,以及體育署在對該等體育團體之相關管考與輔導作為未臻理想,除有礙運動發展也影響人民對運動主管機關進行相關運動事務治理之信任。
    建請未來運動部應依以下原則強化對於特定體育團體之管考與輔導:一、完善管考機制,強化檢視其財務管理、會員服務及制度透明度。二、強化輔導與支援,運動部應建立更完善輔導機制,針對訪視體育團體運作中所發現之問題,詳實列舉並限期改善,促進其內部治理改善。三、建立定期溝通平台,邀集各界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參與,針對各體育團體業務推展提供建言,並監督運動部對體育團體之輔導與管考作為,確保透明性與公正性。
    提案人:莊瑞雄  吳思瑤  鍾佳濱
    討論事項第一案附帶決議4
    運動部組織法草案第一條附帶決議
    為落實運動部推動之核心目標,配合政府政策,提升規律運動人口,未來須致力於打造多元運動環境、強化選手及運動人才保障、良善治理,偕同衛生福利部合作,研擬適合我國國人各身心健康條件之運動建議,並辦理對應之運動課程。
    提案人:吳思瑤  張雅琳  陳秀寳  陳俊宇  陳培瑜  柯志恩
  • 主席
    我先跟聯席委員會說明一下,雖然第一條已經通過了,但有一個第一條的附帶決議剛剛才宣讀,請大家看一下。另外,不設定條文的附帶決議有兩案,剛剛也宣讀過了。針對第二條,待會兒還會有附帶決議提出來,也會有條文的文字調整,也會有立法說明的補充,是不是第二條我們先暫保留,等這些文字都放在各位桌上了,我們再回過頭來把第二條的文字、立法說明、附帶決議做一個完整的處理,好不好?
    我們現在先看第三條,第三條各提案條文內容均相同,第三條是在處理首長、副首長之職稱、職等及員額,剛才條文已經宣讀過了,因為第三條條文各版內容均相同,請問各位委員是不是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同意,好,那麼第三條通過。
    第四條也是一樣,各提案條文內容文字均相同,剛才也宣讀過了,是不是第四條就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同意,好,謝謝。
    接下來我們看第五條,第五條有一個修正動議,也有一個附帶決議,另外還有委員要發言。附帶決議和修正動議都宣讀過了,我們現在開始進行發言,剛剛有看到陳培瑜委員、王正旭委員及柯志恩委表示要發言,現在請依序發言。
  • 陳委員培瑜
    謝謝主席。我們的版本寫的是「設全民運動署辦理全民運動業務」,這邊我們都沒有意見,但是我們認為要談的是運動發展現代化、形塑全民運動文化,相關概念其實我們已經多次跟體育署溝通,所以等一下還是要麻煩教育部跟體育署說明為什麼不可以這樣寫,謝謝。
  • 主席
    再來請王正旭委員發言。
  • 王委員正旭
    謝謝主席,針對運動部組織法第一條附帶決議4,大家都已經有簽署表示同意,不過我期待能夠針對第四行「偕同衛生福利部合作」後面再加上「推動並落實健康臺灣政策目標」,希望能夠得到大家的支持,以上。
  • 主席
    好,這是另外關於附帶決議的修正,請把修正的文字補上去,我們待會兒再處理。
    接下來請柯志恩委員,針對第五條。
  • 柯委員志恩
    針對第五條我提出一個附帶決議,雖然第五條這邊是叫做「全民運動署」,但我真的還是有一些想法,因為競技運動全民化應該是把競技運動從學校的教育開始做起,在一般學生的教育裡面扎根,目前學校的競技運動只是體育班的學生在訓練,90%的普通生並沒有參與學校的競技運動,運動部成立後,應該是重視這90%學生的競技運動,可以辦理分級的運動會給一般學生參加,讓全國學校動起來,從學校開始才有辦法推動所謂的競技運動全民化。你如果說是全民運動署,好像你會把現有非亞奧運項目的投入去發展全民運動,事實上這並不會帶動整個國家競技運動的提升,你反而把很多的經費放在一般老百姓的一些休閒活動,這樣有沒有辦法真正提高整個競技運動的水平,還是只是讓一般的民眾有更多的休閒運動而已?我覺得這個部分真的要重新來做考量,目前全民組管理非亞奧運項目這些單項協會在專業的競技運動裡面,其實並非是專業的競技運動、專業的人才啦,所以對於我個人提的一個附帶決議,請審慎的考量,如果要推廣競技運動全民化,應該是要設立競技運動署,而不是全民體育署,這是我的想法,謝謝。
  • 主席
    謝謝柯志恩委員。事實上,在本案進行逐條討論一開始,萬美玲委員是提案人,他有一個提案說明也是針對第五條的文字,他是主張設運動產業發展局,而且他有附上組織法,是不是請國民黨黨團助理通知一下萬美玲委員?如果要處理第五條,有沒有要補充意見?請其他共同連署的委員幫忙說明。因為剛剛有先預告,現在11點要處理今天的臨時提案,請將今天的臨時提案發給各位委員,我們就進行處理。
  • 林委員倩綺
    主席,不好意思!因為萬委員正在擔任召委……
  • 主席
    我知道,剛剛我已經預告有保留時間,待會就是換你了,臨時提案處理完就換你了。
    各位手上是不是都拿到臨時提案了?請宣讀。
    案由:
    台灣隊在2024年世界棒球12強賽事展現驚人韌性、過關斬將,擊敗韓國、古巴、美國、日本等棒球強權,於11月24日冠軍賽當天以攻守俱佳之精湛表現,藉兩發全壘打奠定勝基,勇奪本屆冠軍,於東京巨蛋登上世界顛峰,不僅為台灣首次於棒球一級國際賽事奪冠,亦為首次戰勝全職業一軍組成之日本代表隊,係締造歷史新頁之世界級壯舉,凝聚且激勵全體台灣國人,深具紀念意義。
    查《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即規範我國現行紀念日及紀念方式,該辦法第2條所列我國紀念日如1月1日開國紀念日、2月28日和平紀念日、7月15日解嚴紀念日及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等。
    建請行政院研議新增11月24日為「台灣棒球紀念日」,以紀念台灣棒球運動所開創之全新里程碑,並配合運動部成立,除宣示精準挹注相應資源促進運動發展外,更期盼藉台灣棒球紀念日,將國人之激勵與感動,延續並擴散至各運動項目及選手,於國際舞台上盡情揮灑,讓世界看見台灣。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俊宇  張雅琳  吳沛憶  莊瑞雄  鍾佳濱  陳培瑜
  • 主席
    請問提案委員有無補充說明?
  • 吳委員思瑤
    我補充說明一下,因為今天特別難得,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教育委員會聯席,我們審議的就是運動部的組織法。當然我們也希望這個臨時提案可以在立法院的院會提出,但是因為院會這一週正在審議考試院相關人事同意權的審查,所以我想藉由今天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議運動部組織法的當下,提出這樣的臨時提案,我想大家對於支持臺灣棒球紀念日的設立應當是都有很高的期待與共識,也歡迎在場所有的委員不分黨派一起來連署。至於臨時提案的內容,身為提案人的我建議第二段是不是全段刪除?報告主席,為了避免委員會在作業上有不同委員會的分工,這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其實是在內政委員會,我們也不要僭越了內政委員會的部分,所以第一段與第三段保留,至於第二段,我個人身為提案人,建議將它刪除,但是重點都在我們的前言與結論,呼籲大家一起來支持,歡迎所有委員一起加入連署。
  • 主席
    謝謝,這是提案委員吳思瑤委員的說明,也歡迎各位委員加入連署。請問機關有無其他的意見或說明?有沒有?部長或次長?我們現在處理的是臨時提案。
  • 鄭部長英耀
    謝謝委員的提案,我們予以尊重。
  • 主席
    行政機關沒有意見,尊重啦!請問在場委員對於今日的提案有沒有要補簽的,請到台前來。還有沒有其他意見?如果沒有其他不同意見,臨時提案就修正後通過,取第一段及第三段,第二段拿掉,修正後通過,謝謝。
  • 吳委員思瑤
    謝謝大家支持。
  • 主席
    現在回過頭來繼續第五條的審議,因為萬美玲委員提案版本中的第五條有一些特別的部分,現在請林倩綺委員做說明。
  • 林委員倩綺
    主席、各位同仁,大家好。我在這邊幫萬委員針對第五條的部分提出說明,其實本黨有一些委員也認為,在運動發展上運動產業是一個很重要的支撐平台,像我們這次看到棒球的比賽能夠有這麼好的成績,除了各界的投入及情蒐等等,當然運動產業的支持對於整個運動員的支撐是最實質的一個平台。因此,在這個部分,我們希望在目前的組織架構中增加一個運動產業發展局,不光只是現有蠻單薄的架構組織,以上是我幫萬委員及本黨委員針對運動發展局所做的補充說明。
  • 主席
    謝謝。請大家看到條文對照表第99頁,萬美玲委員的提案版本是分別設立了全民運動署與運動產業發展局,院版的條文是設立全民運動署,只有一項、沒有二項。請問各位委員對於第五條有沒有……
    請吳沛憶委員。
  • 吳委員沛憶
    針對剛剛柯志恩委員提出第五條的附帶決議,我有一些意見,這次運動部的成立,其實全民運動署是重中之重,因為過去我們一直在討論,除了競技體育更重要之外,包含了我們的社區體育、兒少體育、俱樂部體育以及我一直很重視、也多次與體育署召開公聽座談會的新興運動,包括街舞、滑板。目前的新興運動中,只有霹靂舞是屬於競技運動,其他街舞都稱為全民運動,這就是未來新的運動部成立全民運動署要協助推廣的全民體育,因此,我認為全民運動署的成立非常重要,應該是競技與全民運動通通都要並進,一起讓全臺灣國人的運動風氣能夠整體提升,謝謝。
  • 主席
    針對在場的秩序,主席在此向聯席委員會說明,我們處理一下。第五條先處理條文文字,再來討論附帶決議,好不好?接下來發言的委員是要討論第五條的條文文字,還是要對柯志恩委員的附帶決議表示意見?針對第五條的文字內容,剛剛林倩綺委員已經代萬美玲委員表達了,在此向聯席會委員說明一下,目前行政院版本對於產業發展中心是採行政法人的方式,放在後面我們要審查的設置條例草案,因此,是不是請各位委員衡量,一個是放在運動部組織法第五條增列第二款,設一個產業發展局;另外一個就是目前院版的規劃,放在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待會我們後續會審到。現在就第五條的部分,請委員會表示意見。
    王委員。
  • 王委員正旭
    主席,謝謝。第五條的部分,我們還是期待全民健康與運動之間有更好的連結,所以在最後希望能夠透過形塑運動文化,同時促進全民健康,以上。
  • 林委員倩綺
    我再幫萬委員做一個表達,她還是希望能夠在這個組織架構裡面再設置一個編制,如果我們目前在這個部分還沒有一些共識的話,她希望能夠保留到下次的協商。
  • 主席
    第五條保留?
  • 林委員倩綺
    對。
  • 主席
    吳思瑤委員。
  • 吳委員思瑤
    我建議第五條支持院版,如果要新設其他的司署局,這個可以在後面會審議到的條例再來處理,因為第五條是focus在全民運動為主題。我個人一併論述,我非常支持我們就是要有全民運動署,對於剛剛志恩委員所提附帶決議的整個思維,我想剛好正是為什麼我們要全民運動署來翻轉傳統的思維。我並不認為我們要做的是競技運動全民化,我們要做的全民運動是一軌、競技運動是未來運動發展部的另外一軌,所以競技運動是去拔尖的、是參加賽會的,但是全民運動、全民體育是從國人的健康下手,而且能夠連帶的促進健康之外,還能夠提振我們的運動產業。因此,對於志恩委員的附帶決議,基本上,與我在思維上是恰恰相反,所以我沒有辦法支持。同時我也呼籲大家,就全民健康的角度,全民運動要深化,過去是輕全民運動、重競技運動,不管在預算上、政策上都是失衡的,因此,未來運動部願意就全民運動有一個專隸的署來推動全民運動,我認為這就是一個正確的選擇、也是正確的政策方向,所以呼籲大家,如果在場委員多數同意,我們就是支持這個署的設立,真的不要保留。如果有不同意見的委員,你說美玲委員,她又沒有來,不要啦!不要保留啦!
  • 林委員倩綺
    她在當召委啦!
  • 吳委員思瑤
    不要保留啦!不要保留啦!
  • 林委員倩綺
    主席,相信大家一定都支持這個全民運動署,但是要推廣全民運動,她認為要設置一個產業發展局,所以她希望能夠保留這個部分進行後續的協商……
  • 吳委員思瑤
    可以在條例裡面處理啊!
  • 林委員倩綺
    其實它是可以支持全民運動的發展,我們也可從實際的狀況看到。
  • 吳委員思瑤
    它要放在另外一個條例才是對的。
  • 主席
    請陳培瑜委員,再來是吳沛憶委員。
  • 陳委員培瑜
    我想要呼應吳思瑤幹事長的建議,如果你要設一個局的話,是不是可以在後續相關的組織條例中再處理?因為第五條談的是有了運動部之後新設一個署,所以是否可以拜託倩綺委員,因為萬美玲委員正在擔任召委,你能否與她私訊一下,問她可不可以接受我們在後續的組織條例裡面討論?如果現在就要把產業發展局放下來,是不是所有的局都要一併納入母法這樣寫,這個法例上的寫法怪怪的啦!謝謝。
  • 主席
    吳沛憶委員。
  • 吳委員沛憶
    主席,因為今天版本非常多,大家又一直提出修正動議或附帶決議等等,如果只要有一個人意見不同就要保留,今天沒辦法討論了。我認為剛剛林倩綺委員代萬美玲委員說明的內容其實與第五條的全民運動署並沒有牴觸,因此,還是希望能先讓第五條通過,至於其他的想法,我們到後面都還可以再討論。
  • 主席
    謝謝。我在此先作說明,因為這邊陸續收到很多的附帶決議,而且剛才第二條先暫保留是為了條文文字修改時,有的要改為附帶決議,所以待會進行條文審議的時候,除非是涉及到文字要改為附帶決議,不然附帶決議就留到最後面再處理,我們也在最後一併宣讀,現在還是就第五條的條文文字本身進行討論。
    請鄭天財委員。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我沒有想到今天的審查方式與以往不太一樣,條文先審完再處理臨時提案、再處理附帶決議,這樣才是一個正常的程序。我沒想到這個會議開了這麼久,現在才處理到第五條,大家對於第五條當然有不同的想法,認為要成立產業發展局,行政院的版本或其他委員的版本是採行政法人或透過其他的方式成立中心、機構,這些都是可以討論的。前面的條文是不是全部都通過了?
  • 吳委員思瑤
    報告委員,除了第二條的文字還在調整之外,其他都通過了。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對嘛!所以不要這樣馬上就說會影響到整個……
  • 吳委員思瑤
    不是、不是……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他所謂的保留不是整個要保留,不是啊!
  • 主席
    了解,暫保留啦!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暫保留而已啦!所以不要馬上就說不同的用詞。如果前面的條文全部都通過了,我接受!我也沒想到今天會審查這麼久……
  • 主席
    謝謝鄭天財委員。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體育這個機關不是第一次成立,我也沒想到會討論這麼久,以前也曾經成立過一級機關─體委會,對不對?光是第一條的文字,大家就討論那麼久,我很訝異啦!曾經也是體委會,後來變成體育署,現在體育署要改成運動部,大家都支持,但我們是不是怎麼樣能夠加快?我是建議召委……
  • 主席
    主席這邊向聯席委員會報告,也向鄭委員說明,我現在處理……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我是建議召委怎麼樣加快啦!好不好?
  • 主席
    鄭天財委員,剛剛第二條有13人次發言,你不在的時候,我們已經進行了充分的討論,13人次!關於第五條的部分,因為第二條暫保留,第五條是不是也先暫保留,等我們回過頭來再一併處理第二條及第五條,好不好?大致相同的版本就比較快處理。第五條先暫保留。
    現在進行第六條,第六條其實大致的內容都相同,處理的是為因應業務需要,得派員駐境外辦事,這是第六條大致的內容。請問各位委員,第六條是不是依行政院版的部分,大家來參酌是否同意?
  • 吳委員思瑤
    OK。
  • 主席
    如果大家沒有意見,第六條就照行政院版通過。
    接下來第七條,第七條處理的是關於一級單位主管得必要時用專科以上學校的副教授、教授,退休、撫卹比照教師,這是第七條的精神。各版本的內容大致是一致的,請問各位委員,第七條是不是以行政院版本參照進行處理?
  • 吳委員思瑤
    好,同意。
  • 主席
    請問第七條按照行政院版通過,有無異議?
  • 吳委員思瑤
    沒有。
  • 主席
    第七條按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八條有修正動議,第八條在處理運動部及所屬機關因業務需要得聘用專業人員,因為有修正動議,所以要先宣讀修正動議後再處理。
    請宣讀修正動議。
    討論事項第一案修正動議如下:
    提案人:林倩綺  吳春城  羅廷瑋
  • 主席
    請問大家是否已拿到修正動議了?有喔!
    請鄭天財委員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關於第八條的條文,我的提案在第128頁,大家請參閱。我特別在第八條增加了第二項,就是「本部及所屬機關為應運動發展,多元化進用人才,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運動相關領域專業人員。前項進用人才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剛才林倩綺的臨時提案是寫百分之十五,請大家支持能將這個比例列進去?對於比例,大家可以討論,以上。
  • 主席
    各位委員的手上有2張,應該都是針對第八條。
    請吳思瑤委員發言。
  • 吳委員思瑤
    我是希望不要增列這個修正動議所提,我們對於所有運動人才的拔擢是不分族群、不分世代,我想原住民族朋友們都深具運動的專業及能力,他們也能夠在現有的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裡獲得進用,所以我是真的認為不宜放這樣的條文,不管比例是20%或15%。我也理解天財委員及倩綺委員要為原住民族朋友發聲,但是正因為我相信他們的運動專業及能力,即使他們沒有這樣的保障,也是能夠獲得進用。國家為國舉才不分族群,因此,真的希望不要有這樣的修正動議,但是體育署也好,大家都知道未來拔擢人才在族群多元的部分一定會做到嘛!或者用附帶決議的方式,請大家進用人才時顧及族群的平等、多元,應當都有這樣的原則,所以不宜入法啦!真的要在此向天財委員及倩綺委員說明,希望能夠支持院版,謝謝。
  • 主席
    謝謝。剛剛說是吳沛憶委員、再來是鄭天財委員、再來是陳培瑜委員。
  • 吳委員沛憶
    在這次院版的第一條就有文字是落實多元平權,因此我認為多元平權,包括人才的進用,應當就是在我們的精神當中。我要附議剛剛吳思瑤委員所提,我是不太贊成在條文裡直接針對特定族群或身分訂定比例,如果要這樣做的話,譬如性別是不是也要訂一個比例、其他族群是不是也要訂一個比例?這個標準會很難拿捏,所以我覺得還是回到第一條的精神,落實多元平權。
  • 主席
    鄭天財委員、然後是陳培瑜委員。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之所以會列這樣的條文,事實上,從過去的體委會到現在的體育署,之前的體委會甚至還有原住民公務人員、還會進用,既然現在要改為運動部,也由於過去的體委會或體育署並沒有可以進用聘用人員的條文、沒有這樣的條文,所以我才會特別增列,因為大家都認為會用、會用,其實都沒有。在這次中華隊的28名選手中有二分之一,也就是有14位原住民,但是這14位原住民中有一位很長時間都沒有工作,這個就是有沒有善用、有沒有真正落實或是只有靠關係,所以我們才會堅持要訂定這個比例,請大家能夠支持,因為原住民的運動人才真的很多。
    這邊的第八條是針對不需要公務員任用資格的部分,下一條是需要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的,我們也要訂比例,為什麼呢?過去姚嘉文擔任考試院院長時就很重視原住民的進用,他會主動協調相關的部會提報缺額給原住民行政特考,譬如他竟然能夠協調僑委會也進用原住民,透過原住民行政特考,只要報缺額就進用。僑委會與我們原住民沒有關係,他都可以這樣子做,所以我請大家能夠支持,真正要支持運動就支持原住民的體育人才,以上。
  • 主席
    請陳培瑜委員發言,接著是吳思瑤委員。
  • 陳委員培瑜
    謝謝主席。我非常尊重林委員過往一直為原住民族爭取各式各樣的權益,之前我住在花蓮十幾年也有非常多原住民朋友,其實臺灣的整個行政機關對於原住民相關的權益、經費及預算始終都有增加,其實大家是非常有感的。但是我想要提醒林委員,其實在現有的法規,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四條及第五條就有明白的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僱用之原住民族人數比例,其實已經有相關規定了。我想林委員身為立法委員絕對知道這個辦法,後續的監督在體育署升格為運動部之後,他們確實也必須要遵守這個法規。如同你剛剛舉的例子,不管是你說的考試院或僑委會,我相信他們都是在這個法規底下做到聘用原住民族相關人數的規定。如果你認為有些公部門的行政機關對於原住民進用的比例做得不好,其實你在每一次的質詢當中都可以不斷、不斷地對每一個部會提出質疑,並且積極要求他們必須符合已經通過的原住民族工作權的保障法,甚至在相關標案也有規定,所以我認為在這個部分加入確實是不適合的。但是如同我剛剛說的,我也要建議林委員,是不是後續不管是要用附帶決議或其他的方法,我認為你在兩個辦法當中都還是可以積極的監督運動部,在原住民工作權的保障上,用原有的法規去要求運動部必須要積極配合,我想這樣應該才是正本清源的做法,謝謝。
  • 主席
    接著請吳思瑤委員發言。
  • 吳委員思瑤
    還是要再次表達,我反對用比例針對特定族群匡定一定要進用的人員。如果以未來運動部可能進用300位左右的員額來計算,15%就是45位、20%可能就是60位,假設沒有足夠的原住民族的人能夠通過聘用人員條例相關資格的話,是不是那個缺就一直在那裡等無人?第二件事情,為國舉才真的是用人唯才、不分族群。因為我們長期在教育文化領域,像文化基本法也好、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也好、文創法也好,我們也知道原住民族朋友們對於文化藝術類也是非常有天分及能力,但如果是這樣的話,所有文化人才的進用也一定要匡定一定比例的原民人員嗎?過去也沒有嘛!因此,建議天財委員及倩綺委員,或者我們是用附帶決議的方式,有好的原住民人才,我們就優先進用嘛!真的不要這樣啦!如果你們要強制入法,因為是特定族群,那麼客家族群要放嗎?新住民要放嗎?
    我們都知道你的好意,替原住民族發聲,但是入法強制比例人員的進用,某種程度也是對其他具同樣專業能力、有資格成為國家公務同仁的年輕世代們並不公平,因為他不是原住民族,可能就因此被排在後面,他一定要在45人或60人的比例以外,我認為這不是用人唯才啦!不要讓這樣的好事,反而造成族群之間彼此的阻卻、不滿、不合,我覺得這樣都不好!但是我們肯定二位原住民族委員爭取的利益,至於入法的部分,我要再說一次,匡定比例的人員進用一定要某單一族群真的是不宜,否則其他的法律以後都要延伸、沿用,真的不好!如果這一條沒有共識,要不然就先暫保留。
  • 主席
    謝謝吳委員。我先整理一下啦!剛剛兩邊的意見都表達了,主席在此作個建議,大家聽看看!剛剛有提到是不是可以用附帶決議來呈顯法律條文所不能夠隨時與時俱進調整的,這次世界棒球十二強的28名隊員當中,有14位具有原住民的身分,顯然這個15%訂得太低啊!如果以這次的結果來看,應該要訂50%,但是改天奧運比賽時,假設女子運動員比賽的金牌數多於男子運動員,我們可能基於多元進用,是不是要訂一個比例,女性占60%,其他的再給其他性別?如果法律條文要反映出各該時期臺灣在世界體壇上的各項成績表現,這個比例要怎麼去計算,顯然不是按照人口,而是按照他的表現。如果是表現的話,哪些賽事的表現要記錄?是不是請體育署針對剛剛鄭天財委員的用意、針對各個多元進用的人才,反映出他們在運動項目上的傑出表現,在未來進用時能夠反映出他們的成果或成就,用這個方式來試擬一個附帶決議。我是說先做一個這樣的調和,再請鄭委員表示意見。
    請鄭委員。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民國90年楊仁福立法委員提出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也就是剛剛陳培瑜委員提的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當時提出這個條文、這個法律的時候,行政機關的答復就像剛才陳委員及吳思瑤委員所講的一模一樣,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當時由於原住民的立委堅持,所以立法院就支持了原住民立委的條文,於是就通過了。剛剛講的那個比例,第一,它主要是針對原住民族地區,無論是未來的運動部或是什麼機構都不會在原住民族地區,很重要的是它是針對技工、工友、清潔隊訂的一些比例,所以沒辦法用在未來的運動部或是底下所屬機關、中心,這些都用不到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剛剛我講過比例可以討論,希望大家能夠支持讓原住民的比例能夠訂進去,至於比例是多少,這是可以討論的,譬如初期你要訂得很低,我們也可以討論,以上。
  • 主席
    請機關代表就剛剛幾位委員的意見,先以附帶決議的方式試擬,這一條就先保留,因為第九條也是有類似的情況。如果擬出來之後,大家覺得或許是在立法說明、或許是在條文文字、或許是在附帶決議能夠反映出,畢竟運動這個項目包括各個領域,這邊也寫了是多元進用,多元是用性別分、用族群分、按照高矮胖瘦分、還是用什麼項目分?進用的人才如何反映出他們在各領域的成績表現,我們來思考看看,好不好?這一條就先暫保留。
    進行第九條,我們是不是先讓委員表示意見?修正動議的部分還沒宣讀嗎?已經宣讀過了。其實修正動議的部分也是類同,就第九條的部分,有沒有要發言的?
    請吳思瑤委員。
  • 吳委員思瑤
    關於第八條與第九條,其實體育署可以回應一下,就你所要聘任的,不管是聘用人員人事條例或是第九條進入各職稱之官等、職等等等,它的職務類別、它所進用的人才其實是文官啦!在公務人員體系中,它可能要具備相關公務人員相關的法令、對於政策的理解以及相關的法規,這是它基本用人的專業導向,不必然因為它是運動部,這些文官就是要有運動強項、就是要運動很優異的人,這是完全不一樣的。剛剛主席雖然以臺灣隊棒球隊員的比例作為例子,其實運動項目也非常多,不是只有棒球,還有很多的類別,也許不必然是某一個族群特別擅長的,對不對?而且我們這裡拔擢的不是運動員,這是文官體制的人才進用,在前面的條文已經講到要多元進用不同的人才,它的導向是專業,而不是族群。如果我們看到第九條,就可以更清楚的知道,處理的都是文官的進用,國家有國家公務人員的進用體例嘛!有機制嘛!真的不應當在任何一個部會的條文裡針對特一族群進行比例進用人員的匡定,這不是運動員啦!因此,還是以專業資格、適才適所、用人唯才的角度,否則,整個公務體系以後會沒完沒了,所以還是要說服提案的委員,這是文官的進用,不是大家想像的很多場上原住民族運動員專擅的項目,所以我要再次表達,第八條與第九條都礙難支持天財委員與倩綺委員的提案,無論比例是低於1%、2%,我都認為不應當針對單一族群做處理,這是一個公平進用,國家文官體制的公平、公正性,一定要捍衛。
  • 主席
    鄭委員,請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這是文官,我非常清楚,我也是文官出身的。體育署或是過去的體委會、未來的運動部,它進用人員就是以體育人才為主,考試時也是以相關科系為主,並不是一般其他的隨便就能進去。原本在進用時就會以它的類科及科系作為考量,所以應考的人當然必須符合這個考試的資格條件。如果是擔心這個部分會有缺額沒人補,後面我也有提出一個針對出缺的部分,進用時當然是要符合無論是現在的體育署或是未來的運動部所需的這些類科科系,並不是隨便可以進用,不是啊!他還是要符合相關的資格條件。關於這個部分,如果按照剛才的思維,大家就會覺得奇怪,為什麼還要有原住民行政特考?不是高考普考就好了嗎?你要知道從大家所稱的國民政府時代就開始有,以前稱為山地行政特考,為什麼要有?就是要培育原住民的人才。我向大家說明,過去對於原住民運動人才的培育或就業都有非常好的做法,但現在就是欠缺了。我們有很多運動人才拿過很多金牌的,都能培育他去當教授,因為很多大學都有體育系,而且體育大學的教練也需要有教授的資格,所以都會去培育。這個部分透過這樣一個法律制度的建立,才有機會被培育、才有機會被任用。這個比例可以討論,如果認為太高,可以降低這個比例,希望大家能夠支持。
  • 主席
    在此主席先向聯席委員會說明,今天我們才進行第一案而已,這是運動部的組織法,後面還有3個,一個是行政法人的組織條例、一個是新創法,一個是全文修正、一個是部分條文修正,後面還有教育部的組織法,時間上……大家都以為今天大家對於運動部的成立有很高的共識,不過剛剛的第二條及第五條已經暫保留,是不是第八條及第九條也暫保留,我們就先處理第十條,最後再回過頭來一起看?讓大家了解一下我們的時間,如果希望運動部能趕快掛牌上路,包括它的3個行政法人也都能盡速運作、包括教育部也能夠重新開始應對體育署之後的後體育署時代,我們就要趕快把握時間。
    第九條就先暫保留。
    第十條,行政院對於吳沛憶委員提的第十條有沒有意見?
    請吳委員。
  • 吳委員沛憶
    第十條,我的意見是這次運動部成立,我們也有諮詢小組、也有來自民間的意見,像陳傑憲也是球員工會的理事長,我是希望這樣的民間諮詢機制可以持續常態化,所以我希望就把它改為附帶決議,提供給未來的運動部做為執行上的參考。
  • 主席
    請問大家對於第十條以吳沛憶委員的版本通過是否同意?因為改成附帶決議,所以我們就不予採納。
    院版的第十條,請問大家是否按照行政院版通過?
  • 吳委員思瑤
    同意。
  • 張委員雅琳
    同意。
  • 主席
    好,同意,第十條就按照行政院版通過。
    現在我們就回過頭來看第二條,行政機關是否已經擬好彙整各位委員綜合意見後的文字修正?第二條的部分,有沒有?我看這邊還沒有收到,目前沒有!剛才我聽了13人次的發言,其實第二條對於職掌的部分,大家都希望讓它更充實豐富,同時也不排除行政院版的內容大概可以涵蓋,但是希望能夠在附帶決議上面予以強調,所以是否同意第二條的部分按照行政院版通過,然後我們以附帶決議的方式來補充?
  • 吳委員思瑤
    報告主席,有部分文字已經列進去了。
  • 主席
    我這邊看不到。
  • 吳委員思瑤
    像第一項第一款修正為「國家運動政策……」,這應該很短。
  • 主席
    好,由主席這邊直接來做處理,第二條「本部掌理下列事項:」;第一款「國家運動政策」,加上「國家」兩個字,後面接「與法規之研擬、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OK嗎?
  • 吳委員思瑤
    OK。
  • 主席
    第二款修正為「身心條件、性別、年齡、族群、區域與社會經濟地位各面向多元運動平權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OK嗎?
  • 吳委員思瑤
    OK。
  • 主席
    第三款是「適應運動發展、身心障礙競技與共融運動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OK?
  • 吳委員思瑤
    OK。
  • 主席
    第四款,沒有修訂;第五款,沒有修訂;第六款,沒有修訂;第七款修正為「運動設施發展與運動場館之興整建及永續營運;運動設施與場館之種類、分級統籌運用與友善運動環境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OK嗎?
  • 吳委員思瑤
    OK。
  • 主席
    第八款修正為「全國性運動團體業務健全發展與良善治理之促進及輔導;相關機關(構)、團體運動發展事項之協調及監督。」有把監督放進去了。
    再往下看,第九款、第十款都一樣。
    請陳秀寳委員。
  • 陳委員秀寳
    署長,剛才我跟您溝通後,第八款是修正為「全國性運動團體業務健全發展與良善治理之促進、輔導及監督」,所以應該是這樣改。
  • 鄭署長世忠
    報告主席,就是把「及監督」等字改到前段,就是改成「輔導及監督」。
  • 張廖次長萬堅
    「及輔導、監督」……
  • 鄭署長世忠
    對,這樣子就可以了,謝謝。
  • 陳委員秀寳
    對,「輔導及監督」,謝謝。
  • 吳委員思瑤
    對於其他單項也是要監督啊!還是兩個部分都要監督?
  • 主席
    可能就是包含在前半段……
  • 吳委員思瑤
    好,可以啦!沒意見!
  • 主席
    請洪孟楷委員。再來是陳培瑜委員。
  • 洪委員孟楷
    主席,兩個部分,對於運動選手或是多元運動平權獎勵的部分,剛剛其實很多委員也都有講到,但是目前好像沒有看到有把獎勵的部分放進來,其實不管是單項或全民運動,我想應該還是要有一個獎勵的性質之所在,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本席有提出所謂運動博物館或運動紀念館的部分,到目前為止還是沒有看到,剛剛在中間溝通的時候也有談到,但我認為將其入法,它是一個明確的宣示,我並沒有要求一定要興建館舍,或者是原有的館舍去做修改,或者是結合大型的場館來做增設,譬如說棒球迷都知道甲子園,阪神虎甲子園球場裡面就有一個甲子園的棒球紀念館館廳,所以未來在規劃大型運動場館的時候,我們就把運動博物館的概念放進去,但是如果能夠入法,我想這才是可以永久保存我們所有人對於中華隊、對於我們臺灣選手的一個想像跟獎勵的措施,所以這一點要求,就是要入法,好不好?謝謝。
  • 主席
    謝謝。第七款裡面有包括設施,我們請吳思瑤委員,然後再請體育署說明。
  • 吳委員思瑤
    剛剛洪孟楷委員講的第二款,我是建議應當放「獎勵」,OK,所以後段應當修正為「輔導、獎勵、管理及監督」,即這是可以放進去的,所以孟楷提的建議,我覺得可以放在「輔導」的後面。
    至於運動博物館這件事情,大家都非常期待也支持,但我們可以看到第十款其實就有規定「其他有關運動之事項」,有關運動之事項指的是什麼?要不然在立法說明裡面加註就好,好不好?孟楷委員,你提的那個部分,因為第十款規定「其他有關運動之事項」,所以請他們在立法說明裡頭補充運動相關事項包括什麼,如運動博物館之興建、設置,就是放在立法說明裡面。
  • 主席
    我們請教育部說明一下。
  • 鄭署長世忠
    抱歉,剛好遺漏掉,對於「獎勵」這兩個字,我們是予以尊重,我們同意。在推動運動博物館這件事情上,綜合兩位委員的意見,我們建議用「推動運動博物館之成立」,然後在立法說明提到我們去進行後面長期的研議、籌備。
  • 主席
    你們要放在哪裡呢?
  • 鄭署長世忠
    在法裡面講「推動運動博物館」。
  • 張廖次長萬堅
    可以吧?
  • 洪委員孟楷
    行政部門同意入法了,現在是你們要說服吳思瑤委員啦!
  • 吳委員思瑤
    第五款……
  • 鄭署長世忠
    放在第五款裡面……
  • 陳委員培瑜
    我補充一下好了……
  • 鄭署長世忠
    第五款修正為「……運動文化記憶之保存及再現;推動運動博物館成立;」然後在立法說明裡面提到我們會長期研議。
  • 主席
    先秀在螢幕上,來,請次長。
  • 張廖次長萬堅
    不是期程的問題,母法過了,但是因為運動部有很多編制在增加……
  • 鄭署長世忠
    用附帶決議可以嗎?
  • 張廖次長萬堅
    用附帶決議其實也可以,如果要入法的話,就是多一個「推動」……
  • 鄭署長世忠
    立法說明還要再函送,這個……
  • 洪委員孟楷
    這個沒有問題啊!署長剛剛講的文字,我是同意的,就是「推動運動博物館」,好不好?
  • 鄭署長世忠
    是。
  • 主席
    放在第五款第一段的後面,就是「……文化記憶之保存及再現」的後面,是不是這個意思?
  • 鄭署長世忠
    對。
  • 主席
    先把文字放上去,請協助一下,「推動運動……
  • 吳委員思瑤
    動詞要放在後面,應該是「運動博物館之推動」,我是覺得大家再商量一下,因為運動館舍有這麼多,在哪一條哪一款哪一項寫到要推動什麼樣的館舍、要推動什麼樣的館舍,這樣好嗎?我還是覺得放在立法說明就好,我們都支持啊!
  • 洪委員孟楷
    我建議修成「國家運動博物館之推動」,思瑤委員,我們都一樣啦……
  • 吳委員思瑤
    我們都支持,只是我覺得沒有必要放在……
  • 洪委員孟楷
    我們都支持,對!我們的期待其實它就是國家隊出去這樣一個概念的蒐集,我說的也不是單項喔!就是值得我們共同留下來保存的部分,那個地方可以變成是我們全臺2,350萬人共同擁有的,以後也許校外教學也都可以去那邊看,從我們的第一面銅牌、第一面銀牌、第一面金牌等等中華隊任何的東西,大家都可以去看,然後還有相關的故事性、歷史性意義等等,並沒有一定要新設哪一個館場,我還是要再次強調,因為有人在問,是不是又要在哪一個地方蓋?不一定,這就讓我們自己去組織、去規劃,也許可以放在未來大型場地的一個概念裡面或是其中之一,總之,我覺得它就是一個國家級的運動博物館。
  • 吳委員思瑤
    主席,我問一下。
  • 主席
    請。
  • 吳委員思瑤
    我們現在每兩年辦一次全國運動博覽會,那運動博覽會要不要放進來?因為任何一個館都是要長期的策展才會有累積、才會有典藏,如果你現在要跳到去推動運動博物館,我當然也支持,我沒有反對,我只是覺得這要入法嗎?如果這樣的話,那些每年一次或是每兩年一次舉辦的,甚至每年都要辦的運動博覽會,那要不要放進去?就是改成「運動博覽會之推動」。本席認為,唯有每年不斷地去把運動的展演累積再累積,你才會有未來國家運動博物館的典藏,這個是任何文化政策一個基本的ABC嘛!
  • 主席
    好,那我們因為有……
  • 吳委員思瑤
    那運動博覽會呢?沒有運動博覽會,怎麼會有國家運動體育館?其實不需要這麼做,而是一定要點點滴滴地累積嘛!
  • 主席
    待會請吳沛憶委員發言。我們先處理會議時間,上午會議時間繼續進行議程討論事項之處理。
    請吳沛憶委員。
  • 吳委員沛憶
    我還是要請體育署斟酌博物館是否要入法一事,因為我們是有博物館法的,關於一個博物館的籌備,還有相關的專業,包括調研、典藏、保存、維護等等工作,我們是有法規在規定喔!你們未來的運動部有這樣的專業嗎?這個不是說博覽會放一年就叫做博物館,不是!博物館有它特定的標準,所以你們是否有足夠的專業?甚至在入法之後,我們就會以這樣子的標準來檢視喔!
  • 張廖次長萬堅
    我們請人事單位說明一下。
  • 王處長崇斌
    跟委員報告,因為法定職掌通常基本上是一個比較抽象的概念,然後博物館的設置事實上是一個具體的工作項目,我們現在院版的法定職掌裡面,就已經有運動文化記憶之保存及再現,事實上,博物館的設置也就可以含括在這樣一個概念裡面,所以建議在法條的部分,就是維持現在院版的文字,如果認為特別需要在博物館的部分做強調的話,事實上,用附帶決議來加諸將來運動部必須要去落實這樣一個工作項目,然後在原本的運動文化法定職掌的架構之下來做處理,可能會比較能夠兼顧,以上。
  • 主席
    主席在這邊跟聯席委員會做個懇求,因為我們今天的討論事項,現在才在處理第一案,大家既然都對運動部有這麼高的期待,後面的立法還是要繼續推動,是不是我們就求同存異,大家有補充意見的、有更好想法的,我們可以用附帶決議來推動;條文文字一般來講,立法會求其精簡,所以在第一條的宗旨、第二條的職掌,大概都是概括性的描述,剛剛已經經過了一些細緻的補充,是不是比較具體的工作事項,我們可以用附帶決議的方式來呈現?請教在場委員是否我們同意將第二條的文字內容,除了「運動博物館之推動」之外,其他各款的文字修正請看一下有沒有什麼問題。
    關於運動部的部分,我是希望今天我們大家呈現出對於全民運動的支持;對於文字的部分,希望在委員會裡面儘量形成單一的版本,然後讓院會去做補充,好不好?因為如果我們在委員會就保留的話,恐怕委員會還要再排出時間來處理,會比較辛苦,畢竟本會期也還是預算年度,好不好?請陳培瑜委員。
  • 陳委員培瑜
    主席,我有一個小小的部分要提醒體育署應該改一下,第三款應修正為「適應運動發展、身心障礙競技運動與共融運動」,就是加上「運動」兩個字,之前跟你們討論的寫法是這樣才會完整,以上,謝謝。
  • 主席
    請張廖次長。
  • 張廖次長萬堅
    OK。
  • 主席
    再跟聯席委員會的委員做一下請求,好不好?
  • 張委員雅琳
    同意。
  • 主席
    因為我們今天是司法及法制跟教育及文化聯席,所以我們儘量讓聯席委員會的委員大家都有共識,第二條的部分,我們剛剛已經在畫面上看過這些文字的補充了,就是比較屬於抽象性、概念性關於職掌的描述;具體工作目標的推動,我們用附帶決議的方式責成未來的運動部要積極地去從事,可以這樣嗎?好不好?
  • 張委員雅琳
    好。
  • 主席
    如果大家可以以大局為重,我們就……
  • 洪委員孟楷
    召委,說實在話,我是第一個提出運動發展部組織法的提案委員,今天在審查的時候,行政院版本列在第一,我就是第二,我是這一屆率先提出運動發展部組織法的,所以我絕對支持運動發展部的成立,我們也算了一下時間,這個會期到1月21號,已經正式通過朝野協商,延會到1月21號,換言之,我們還有兩個月左右的時間可以在院會處理,我絕對沒有要惡意阻擋的意思,我也一定希望今天都能夠通過,但是運動博物館這件事情,其實真的是一件好事,我想大家也都同意,剛剛吳思瑤委員一開始坐下來也都說會支持,現在只是對於這個推動的過程裡面,我們期待它是真的有一個想像的空間,以及運動發展部宣布掛牌之際,我們也來啟動所謂的運動博物館,或是運動紀念館的推動,所以我才會強調這一點說,為什麼我們可以在這個法令上面放上這樣的規定,而運動博物館或運動紀念館的設立,對我來講,不只是個人,其實很多運動體育前輩也都很期待,為什麼?因為它就是一個精神的象徵跟文化的保留還有故事的延續,故事的延續跟精神的延續,我覺得這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所以我還是再一次的表達,其實體育署長剛剛在休息的過程當中就已經同意了,而且他也跟陳培瑜委員、民進黨的委員、有提案的委員都說明了,跟我也都說明了,認為可以把它入法的,既然如此的話,我們是不是就把它入法,後續就請運動部成立之後共同來推動,我覺得這樣子也沒有什麼不好啊!委員大家一起支持,沒什麼不好啊!
  • 主席
    請體育署說明一下你們有沒有更好的意見?
  • 鄭署長世忠
    綜整兩邊委員的意見,是不是提一個比較中性的建議,在顧及體例下,以比較屬於抽象的文字為主,所以是不是容許我們改成「運動文化記憶、保存、再現及設施」,然後我們在附帶決議裡面寫到,這是一個國家運動博物館的推動。
  • 主席
    就是把「設施」加上去。
  • 鄭署長世忠
    是!是!
  • 主席
    就是在做前面這個事情的時候是可以包括設施的。
  • 鄭署長世忠
    對!對!
  • 張廖次長萬堅
    這就是一個比較抽象的,但是後面可以用附帶決議、用具體的建議。
  • 主席
    放在第幾款?
  • 洪委員孟楷
    剛剛體育署長講的文字我可以接受,那附帶決議裡面一定要出現國家運動博物館,可以嗎?
  • 張廖次長萬堅
    沒有問題。
  • 主席
    非常感謝,我們請大家再看一次;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增加「國家」兩個字;第二款增加「、年齡」兩個字;第三款增加「身心障礙」及後面的「運動」等六個字;第五款增加「及設施」三個字;第七款增加「種類、」以及第八款修正為「、輔導及監督」就是加上「及監督」這三個字。請吳思瑤委員。
  • 吳委員思瑤
    我知道大家希望推動這個事情,但是還是要請署長跟次長,剛剛加了「設施」,設施是名詞,但像管理、監督、再現、重現等等都是動詞,所以文字想一下,好不好?比如說改成「設施設立」或是什麼的,就是體例、文字的運用,即你每一項的後面都是動詞,像「人才之培育」、「職業運動之輔導」、「運動文化記憶之保存、再現及……」,就不會是「設施」嘛對不對?所以「運動文化記憶之保存、再現及設施之設立」好不好?
  • 張廖次長萬堅
    「設施之設立」,可以。
  • 吳委員思瑤
    我還是講一下,就法論法,主席,對不起,容我再說一下,因為第二條談的是整個運動部的職掌,運動部的職掌包括人才的培育、包括科研、包括產業,但是我們並沒有把任何一個具體的組織放到上面,譬如說對於產業,我們也要成立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就有設置條例了;對於訓練人才的培育,我們有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的設置,我們也沒有放在母法裡面;針對運動科研,我們要成立國家運動科學中心,這也是沒有放在裡面啊!我也絕對都要支持國家運動博物館,拚了命也要支持,只是需不需要在文字裡面,針對單一個設施、硬體放在裡面,如果要的話,我剛剛就說了,每年我都要盯你們的運動博覽會,那你為什麼不放進去?如果人才培育這麼重要,你在母法裡面也沒有講訓練中心要設立、產業發展中心要設立、科研中心要設立啊!其實不需要在母法裡面這樣子搞的嘛!所以我該講的話就是這樣,我們在論法、論文字、論一個立法的體例,如果要放的話,就是「設施之建立」,可是你們就去想看看,運動科學中心有沒有放在母法裡面?運動產業發展中心有沒有?運動訓練中心有沒有?都沒有放啊!已經成立的組織都沒有放在母法裡面,你對於未來十年、二十年要努力的目標,現在卻要放在裡面?所以就用立法說明去處理就好了,這是體例,就條文論條文,以上是我的建議。
  • 主席
    我們休息5分鐘,大家思考一下,希望可以更周延,我說明一下,因為目前行政院版的立法說明只是很簡單的提到「本部之權限職掌」,所以若立法說明要補充,可能會以附帶決議來補充比較可行,至於文字上怎麼讓它精緻也符合體例,請大家再集思廣益,好,我們先休息5分鐘,請大家趕快再看一下。
    休息(12時)
    繼續開會(12時6分)
  • 主席
    我們繼續開會。
    請吳思瑤委員。
  • 吳委員思瑤
    針對剛剛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大家都非常重視運動文化,也談到未來是不是能夠有館舍,所以最好的方法就是回到博物館法的規定,我們把第五款的文字酌修為「運動文化記憶之蒐藏、保存、再現、展示及推廣;」既然有蒐藏的博物館功能,就是典藏、策展、研究、推廣,即有展示、推廣、蒐藏等等一個博物館應當有的具體的作為都有了,其實也都含括了;既然有展示,代表以後是會有館舍的,不管是透過博覽會或是策展的方式,或是固定展設的建立、建置,這都是更含括的處理,我相信孟楷委員也會支持,所以建議大家一起來支持這樣子的文字,謝謝。
  • 主席
    謝謝吳思瑤委員,第五款的部分,我們就修正為「蒐藏、保存、再現、展示及推廣」;剛剛好像還有一個獎勵的部分,那是放在第二款的哪裡?就是「年齡……獎勵」好。徵詢在場委員,再次的跟大家宣告,我們今天的處理,就是希望運動部相關法案的推動,我們委員會完成委員會聯席審查後,會交院會協商,所以其實後續還有足夠的時間讓大家可以更周延的去蒐集社會各界的意見,我想社會各界都是殷殷期盼我們運動部可以儘速去推動,但也希望能夠廣納各界的意見,所以我們的朝野協商本來在這一個月的時間就是要來進行這樣的工作事項,好不好?是不是我們第二條的部分就按照修正內容通過,好不好?
  • 吳委員思瑤
    好。
  • 張委員雅琳
    同意。
  • 主席
    好,請印出來,就通通都用修正動議的方式然後大家簽個名,我們來補這個程序。
    第五條的部分,徵詢大家意見,是不是也是依行政院版通過?
  • 吳委員思瑤
    同意。
  • 張委員雅琳
    同意。
  • 主席
    好,感謝。第八條跟第九條的部分,鄭天財委員,我們剛剛已經說明了,請鄭天財委員。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為了不浪費大家的時間,除了運動部組織法,包括後面幾個版本,我都有類似的原住民保障條文,所以既然院還會協商,主席你已經這樣宣布了,我剛剛私底下也先請示你了,你也做了這樣的宣布,所以這個部分,第一個就是請教育部、請體育署,除了這個運動部組織法,包括後面的這些條文,我都有類似的條文,所以這個部分也請體育署跟教育部,包括人事單位,能夠給予最大的支持,相關的這些條文從過去到現在都不會輕易地通過,都是原住民的立法委員不斷、不斷地爭取才有機會,所以也特別、特別的拜託我們所有的立委能夠支持,我一再地講,這個比例可以做討論、可以調降,在這邊我就為了不浪費大家的時間,後面的我就不再發言了,如果再發言的話,又要浪費很多時間。我是希望能夠很快地出委員會,送到院會再由召委召集協商……
  • 主席
    謝謝。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也請召委未來能夠多多支持。
  • 主席
    好,謝謝。感謝聯席委員會各位出席委員的支持,是不是我們第八條的部分就按照行政院版通過?
  • 吳委員思瑤
    好。
  • 主席
    謝謝,第九條的部分,我們也按照行政院版通過。
  • 張委員雅琳
    好。
  • 吳委員思瑤
    好。
  • 主席
    現在第一條到第十條都已經逐條審理完畢。
    我們現在處理委員針對全案各條文的附帶決議,共11案,請一併宣讀,尚未宣讀的部分,俟宣讀後我們再逐案進行處理,在宣讀的這段時間,請行政部門趕快就這11個案子,看看有沒有什麼意見的,待會我們就很快地來做處理。
    現在是用餐時間,也不耽誤大家生理時鐘,請大家自行開飯、開動。
    請宣讀。
    討論事項第一案附帶決議5
    附帶決議:
    鑒於本次組織改造係以處理組織法為主,然相關實體法如國民體育法、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等均有配合組織任務修正必要,為避免相關法律授權不足致使運動部無法達成設置目的困境,運動部應於成立後一年內,完成前述法律與其他相關增訂法律之研商,並提送法律草案至立法院,使我國運動環境得以做到真正之升級與現代化。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張雅琳  吳沛憶
    討論事項第一案附帶決議6
    附帶決議:
    鑒於禁藥管制業務為我國運動部門法定任務,為使相關資源挹注得以受有效監督,並避免相關單位因組織文化問題致生我國運動員權益受損狀況,並參考國外目前禁藥管制單位(NADO)之組織設計做法,運動部應於成立後兩年內,完成禁藥管制單位行政法人化之規劃,並提送組織條例草案至立法院,健全我國運動組織監理環境與效能。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張雅琳  吳沛憶
  • 主席
    現在請停一下,剛唸的是第5案跟第6案,大家看一下手上的條文,因為大家可能會找不到,剛已經唸過第5案、第6案。現在是進行第7案,就是第二條的附帶決議。請繼續宣讀。
    討論事項第一案附帶決議7
    運動部組織法草案第二條附帶決議
    運動部於成立後,應致力於保障運動產業勞動人員,促進其勞動條件及勞資和諧。
    提案人:林宜瑾  陳培瑜  張雅琳
    討論事項第一案附帶決議8
    運動部組織法附帶決議
    為確實保障兒少權益,健全運動教練證照管理制度是未來運動部成立之後重要的任務之一,請運動部成立之後應就下列事項進行推動:
    第一、建立中央監督與內部治理機制
    運動部應建立中央監督機制與完善內部治理制度,確保教練證照管理制度與社政不適任人員通報系統介接。
    第二、不適任教練撤銷資格機制
    若教練被調查證實有不適任行為,運動部應擁有直接撤銷教練證照的權限。並防止教練因持有其他協會核發之證照繼續執業。
    第三、全國性教練培訓與進修規劃
    運動部應統籌規劃全國性教練培訓與增能機制,提升教練在專業知識與技術指導方面的能力。
    第四、將兒少權益保障課程納入培訓課程
    將兒少權益保障課程納入教練培訓的必修內容,以強化教練的兒少保護意識。透過此課程預防未來可能發生的不當管教事件。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陳培瑜  吳沛憶
    討論事項第一案附帶決議9
    運動部組織法 第二條附帶決議
    對於台灣國手在國際賽事權益受損,運動部應建立常態性機制,對申訴、仲裁等權益保障措施積極予以協助,並提供專業資源,以維護權手權益。
    提案人:吳沛憶  張雅琳  陳培瑜
    運動部組織法─附帶決議
    討論事項第一案附帶決議10
    為促成運動部之設立,行政院邀請各界專家組成「體育暨運動發展部諮詢小組」。不管是競技、全民、帕運、性別平等、適應體育等,諮詢小組提供諸多重要之建言。
    未來運動部成立後,應建立機制,持續採納各界專家之意見,包括促進運動多元平權、兒少運動員之保障,均需廣納各界專家建議以利推動。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
    又職業運動工會能對運動環境之改善提出切實之建議,反映運動員之需求,運動部亦應建立機制,定期與職業運動工會互動交流,並促成職業運動工會、球團、賽事聯盟以及特定體育團體間之良善溝通,共同促進整體運動環境之提升。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張雅琳  陳培瑜
    討論事項第一案附帶決議11
    運動部組織法附帶決議
    鑒於國內運動場館及空間規劃相關法制,未能針對不同年齡層之兒少安全,提出符合其年齡與身心發展特性之管理措施,致近年坊間或網路隨處可見各類以體育類才藝班、舞蹈團或跆拳道館等招生課程或教室,既非以補習班立案,亦非為課後照顧機構,未有任何主管機關主責。然有民團調查此類兒童或幼兒教室、課程,約近八成無完整消防設備,如有教室設立於14樓高或地下室,師生比與避難、消防措施等亦無任何規範,亦即,國內既有法制,針對是類課程、活動皆無任何管理法規。
    綜上,為保障兒少權益,健全國內兒少相關運動休閒活動及課程之管理,請運動部於成立後,應推動下列事項:
    (1)清查、盤點以兒少為對象之運動或休閒課程、活動現況及數量。
    (2)輔導業者合法化並定期監督管理。
    (3)完成相關場域空間管理之法律與其他相關增訂法律之研商。
    提案人:林月琴  陳培瑜
    連署人:郭昱晴  陳俊宇
  • 主席
    我們現在一案一案處理,我就直接從行政機關看過後建議修改的部分來作處理。剛剛還有一個地方,就是第二條的部分,因為沒有辦法在立法說明裡面表達,所以可能會再有一個附帶決議,即附帶決議第12案,請趕快處理。我處理到第11案完畢之後,第12案的文字也出來了,我就一併處理。
    現在請大家看手上的紙本,就是討論事項第一案附帶決議的修正本,因為後面有一張是原本,所以我們現在來看修正本。
    修正本第1案,倒數第6行的前面為「……修法後,專任運動教練的員額在教育部,考核管理專業發展在運動部較為妥適」,做這樣的文字修正,請問對於附帶決議第1案大家是不是同意修正後通過?好,同意修正通過。
    請看附帶決議第2案,它是針對第五條的部分,修正意見是將第一段省略,直接從第二段開始,「運動部轄下設有全民運動署……」,以下都相同。請問對於附帶決議第2案修正後的意見是否同意?同意,但是有一個補充,最後一段一開始是修正為「成立運動部獲得社會及大眾共識」,其實就寫「社會大眾共識」就好了,我們把文字更精雕細琢一下,就是「成立運動部獲得社會大眾共識」,作以上的修正。請問附帶決議第2案我們按照修正後意見通過?好,同意。
    接下來看第3案,第3案是否我們就照案通過?好,同意,我們第3案照案通過。
    第4案有個修訂版,修訂版就是倒數第2行修正為「偕同衛生福利部合作推動並落實健康臺灣政策目標」,請問大家是否同意按照修正後的文字通過?好,第4案我們照修正後文字通過。
    請看第5案。第5案沒有修正,請問是不是照案通過?同意,謝謝。
    請看第6案。第6案沒有修正,請問是否照案通過?請署長。
  • 鄭署長世忠
    第6案倒數第3行的「完成禁藥管制單位……」,這個部分是可以容許的,精神上我們是支持的,但是可否改成「研究成立禁藥管制單位行政法人化之可行性」,然後把「規劃,並提送組織條例草案至立法院」刪除,之後接「以健全我國運動組織監理環境與效能」。
  • 主席
    就是修正為「完成禁藥管制單位行政法人化之規劃」,然後中間那一段拿掉,然後接「以健全……
  • 吳委員思瑤
    前面是改成「研議……
  • 張委員雅琳
    「完成……」的部分要改!
  • 鄭署長世忠
    「研議成立禁藥管制單位行政法人化之可行性,以健全我國運動組織監理環境與效能」。
  • 主席
    好,修正為「研議成立禁藥管制單位行政法人化之規劃,以健全我國運動組織監理環境與效能」;刪除「並提送組織條例草案至立法院」。是不是大家同意文字照修正後通過?對不起,應是「研議成立禁藥管制單位行政法人化之可行性」,將「規劃」改成「可行性」,對,這樣子比較順,好,第6案我們修正後通過。
    第7案,這個很直接了當,是不是照案通過?同意。
    第8案沒有修正,是不是照案通過?請署長。
  • 鄭署長世忠
    召委,「第二、不適任教練撤銷資格之機制」後面的第1行「若教練被調查證實有不適任行為,運動部擁有直接撤銷教練證照的權限」修正為「若教練被調查證實有不適任行為,運動部督導協會撤銷教練證照的權限」,因為按照國民體育法,我們運動部、體育署並沒有這個權限,但我們可以督導協會來做撤銷教練證照的權限。
  • 張委員雅琳
    好,同意。
  • 主席
    我們把文字順一次,「若教練被調查證實有不適任行為,運動部應督導協會撤銷教練證照」,後面的「權限」就不用了,就是督導它撤銷,是不是?就是修正為「運動部應督導協會撤銷教練證照」。
  • 鄭署長世忠
    是。
  • 主席
    好,就這樣子,第8案照修正後文字通過。
    第9案沒有文字修正……
  • 吳委員沛憶
    這是我的提案,第3行文字更正為「以維護選手權益」,有錯字。
  • 主席
    是「選手」,不是「權手」,修正為「以維護選手權益」,就是修正最後一行倒數第4個字,第9案照修正後文字通過。
    第10案有沒有文字修正?沒有,我們照案通過。
    第11案有沒有文字修正?沒有,我們照案通過。
    第12案,文字擬好了嗎?第12案就是郭昱晴委員說要放在立法說明的部分,我們將其印出來並發給各位委員,請大家把握時間,便當趕快吞下去。
    陳培瑜委員,你要談第幾案?
  • 陳委員培瑜
    剛剛雅琳委員請我一起簽名,就是關於教練的部分……
  • 主席
    第幾案?
  • 陳委員培瑜
    我看一下,第8案,我只是要補充說明,提醒一下體育署。
  • 主席
    提醒!提醒!
  • 陳委員培瑜
    因為是雅琳主提,所以我尊重雅琳委員修改的文字,但是我要提醒,其實體育署是可以有更積極的作為,因為過往有非常多的作法,你們都沒有辦法直接面對那些單項協會的教練,他們做了很多對兒少不利的事情,你們其實是有資格可以拔證的,但你們過往真的非常消極,我完全認同張廖次長說的,新的運動部不是舊的體育署,所以我希望未來的運動部在這個事情上,絕對要有更加積極的作為,因為現在教練系統的勾稽,不會只有跟社政有關,其實還跟幼照法有關,還有跟學校裡面的老師適用系統勾稽有關。我認為在這件事情上,我們多次的質詢,都一再提醒你們跟衛福部要有更積極的作為,尤其這些人每天都在面對我們的兒少,有非常多的新聞事件,如果體育署決定用剛剛那個改法,我尊重雅琳委員,可是請你們未來真的要更加的積極。
  • 主席
    我們的行政機關列席代表,便當照吃但是耳朵有聽進去了嗎?請跟著便當一起吃下去,放在心裡。請王正旭委員。
  • 王委員正旭
    謝謝主席。關於修正動議第7案,剛才已經把條文作了文字修正,還有,該修正的部分也都作了非常完整的修正。關於第三款,本來有「帕拉競技」的部分,那個字眼已經修正掉了,就沒有所謂的帕拉競技,以後相關的條文,如果還有保存帕拉或相關的字眼,可能同時要注意,即未來討論其他部分的時候,也要注意一下這個專有用詞的部分,謝謝。
  • 主席
    謝謝王正旭委員的提醒。主席在這邊跟聯席委員會說明,我們待會要進行第二案的討論,第一案還有附帶決議的部分,我們在最後全案審竣之前,會就再補進來的附帶決議一併作處理,所以不用急。
    我們開始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第一案的附帶決議現在有11個案子,另外還有第12案,現在已經擬好了,附帶決議第12案印給大家吧!本來還想把握時間的,桌上的紙張很多,附帶決議第12案不要不小心拿去墊便當了!三個人簽就可以了,趕快先印給大家,後面再補簽。委員比較辛苦一點,附帶決議第12案的補簽,請到主席台來簽,我們先簽了三個然後先印給大家看,也請行政機關教育部這邊趕快看一下,先印給大家再宣讀,不然大家不曉得在唸什麼。
    今天在場的各位辛苦了,我們希望把今天要審議的法案審議完竣後交給院會,當然中間還會經過朝野協商的過程,請大家不要擔心,我們還有時間把大家後續蒐集到的各種意見,更完整的來做補充。
  • 洪委員孟楷
    主席,現在要討論的是第一條是不是?
  • 主席
    不是,我們要討論的是附帶決議第12案。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我要表示意見。
  • 主席
    你要表示意見?來!鄭委員有感言要發表。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我趁這個空檔,請教育部還有體育署回去之後看一下我上次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這裡的質詢,針對運動部相關組織法或設置條例,我當時有質詢部長,也特別提到了進用的比例。我唸一下部長當時的答詢,他特別提到他會儘量配合,教育部會儘量配合我提出的條文,所以請教育部、體育署在下一次院協商的時候提出你們的誠意、提出你們的比例。以上,謝謝。
  • 主席
    謝謝鄭委員苦口婆心地提醒。
    現在請大家看一下討論事項第一案附帶決議第12案,我就直接宣讀了。
    討論事項第一案附帶決議12
    運動部組織法草案第二條附帶決議
    政策與法規研擬、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過程中應充分聽取體育運動員、教練、運動團體及社區的意見,並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與兒童權利公約。
    提案人:郭昱晴  陳培瑜  吳沛憶  張雅琳
  • 主席
    請問大家,對於第12案的文字內容是否同意?同意,謝謝大家。
    關於討論事項第一案,本案逐條均已處理完畢,作以下宣告: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鍾召集委員佳濱出席說明。附帶決議12項一併提報院會處理,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謝謝。
    接下來開始進行第二案的審議。
    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案等17案。
    有修正動議,請先宣讀。
    再修正動議
    討論事項第二案修正動議1
    提案人:徐巧芯  羅智強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討論事項第二案修正動議2
    修正動議
    提案人:吳思瑤  鍾佳濱  陳俊宇  陳培瑜  莊瑞雄
  • 主席
    我們現在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案,是不是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行逐條?本案是制定案,名稱與條文有6條。聯席會如果同意的話,我們就開始進行名稱。
    名稱是否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有沒有意見?
  • 張委員雅琳
    沒有意見。
  • 主席
    同意喔?好。
    接下來看第一條。第一條有修正動議,剛剛已經宣讀了。請問大家手頭上拿到第一條的修正動議了嗎?沒有拿到嗎?有看到了喔!是第二案喔!討論事項第二案的修正動議,是修正動議2。第一條是在「運動部」後將「(以下簡稱本部)」這段文字加上去。請問各位,第一條是否照修正動議通過?
  • 張委員雅琳
    好。
  • 主席
    好,謝謝大家,第一條就照修正動議通過。
    請看第二條。第二條有修正動議,我們看一下。請看討論事項第二案修正動議1,在第二條的部分,第四款的「海洋、水域與山林運動之規劃、推動、執行」,再加上「、管理及監督」。第五款「新興、極限與傳統民俗運動之規劃、推動」之後接「、執行、管理及監督」。請問各位,討論事項第二案對於第二條的修正動議是否妥適?
  • 在場人員
    還有第六款。
  • 主席
    第六款喔?對不起,漏掉了。第六款是「社區運動俱樂部與社團、各層級賽事推廣之規劃、推動」後加上「、執行」,再加上「及輔導」。
  • 陳委員培瑜
    現在是先討論修正動議第二條,還沒有討論主條文對不對?
  • 主席
    現在就是逐條,而逐條一定先從條文的修正動議開始,再回到條文本身。如果修正動議大家同意,原條文就被修正動議覆蓋了。
  • 陳委員培瑜
    那我不同意。主席,我要發言,謝謝。
  • 主席
    請陳培瑜委員。
  • 陳委員培瑜
    按照主席剛剛的建議,就是如果修正動議獲得同意,我們大家的逐條……
  • 主席
    就納入。
  • 陳委員培瑜
    就會納入嘛!可是我自己的提案有提到適應運動還有身心障礙運動。回應剛剛處理第一案時已經討論過的,我積極主張要把適應運動跟身心障礙運動部分拉出來。至於兒童、少年、青年這個部分,我們的版本跟院版是差不多的。另外,除了海洋、水域、新興運動、極限運動、社區運動,我們還談到社區運動俱樂部、社團,以及各層級賽事的推廣跟規劃,這也是因應院版條文裡看不到比較積極的部分。所以這個部分,我先提出我的建議,謝謝。
  • 主席
    所以陳培瑜委員是要針對第……
  • 陳委員培瑜
    第二條。
  • 主席
    第二款嗎?第二條的第二款?
  • 陳委員培瑜
    對。
  • 主席
    那第二款你希望作什麼樣的文字修正?第二款是「國民規律運動、運動教育與體適能檢測之規劃、推動及執行。」您希望調整那些文字?
  • 陳委員培瑜
    我想問一下體育署,怎麼樣可以把適應體育跟身心障礙部分在全民運動署這個部分加進來?
  • 鄭署長世忠
    報告委員,這個業務會在適應運動司的規劃裡,不會在全民運動署裡面執行,而是在本部做。
  • 陳委員培瑜
    在運動部本部的……
  • 鄭署長世忠
    對,在本部。
  • 陳委員培瑜
    適應體育司嗎?
  • 鄭署長世忠
    是。就是針對整個適應運動,包含全部,不管是全民類的、競技類的、國際的等等,全部包含在適應運動司裡統籌。
  • 陳委員培瑜
    謝謝署長回應,我先想一下。主席,請再給我兩分鐘,先請其他委員發言,謝謝。
  • 主席
    那麼現在請王正旭委員、再來請吳思瑤委員,之後請陳秀寳委員。
  • 王委員正旭
    謝謝主席。我們剛剛在第一案的修正動議7已經針對相關文字做了一些修正,就是針對整個運動部組織法做了修正,尤其是在第二款修正了一些內容,目前正在討論的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第二條應該相扣合。所以針對第三款,我會建議兒童、少年、青年、壯年及高齡者全齡運動與剛剛所提到第一案修正動議7裡的第二款應該相扣合,不然的話,到時處理起來會有一些困擾。以上。
  • 主席
    謝謝,前面針對組織法是已經做過一些文字上的調整了。
    接下來請吳思瑤委員,再來請陳秀寳委員。請體育署趕快做文字上的補充。
  • 吳委員思瑤
    我的修正建議在於第六款跟第七款。第六款的主題是「社區運動俱樂部與社團、各層級賽事推廣之規劃……」,然後我加上兩個,修正為「規劃、輔導、獎勵、推動及執行」,所以是加入「輔導」及「獎勵」,因為對於各級運動俱樂部與社團是要輔導跟獎勵的。針對第七款「全國性運動團體推動全民運動之輔導」,我加了「及獎勵」。所以我對第六款及第七款各有2個小地方的修正,但是對於各級運動社團的輔導與獎勵是我們的重中之重,所以我希望能夠納入我的文字建議。謝謝。
  • 主席
    我重述一次,請議事人員看一下。第六款的部分,有「規劃、推動、執行及輔導」,吳委員的意思是「規劃、推動、執行、獎勵及輔導」……
  • 吳委員思瑤
    對不起,「規劃」之後是「輔導、獎勵、推動及執行」。
  • 主席
    你的條文最後不是「及輔導」喔?
  • 吳委員思瑤
    那是第七款。
  • 主席
    OK。
  • 吳委員思瑤
    第六款是在「規劃」之後加上「輔導、獎勵……」。
  • 主席
    好,就是「規劃、輔導、獎勵、推動及執行」?
  • 吳委員思瑤
    對。
  • 主席
    順序不一樣?
  • 吳委員思瑤
    對。
  • 主席
    好,第六款第一個詞是「規劃」,再來是「輔導」,再來是「獎勵」,再來是「推動」,最後才是「執行」?
  • 吳委員思瑤
    對。
  • 主席
    那執行是「及執行」?
  • 吳委員思瑤
    是。
  • 主席
    其他兩個放在前面?
  • 吳委員思瑤
    是。
  • 主席
    那第七款是……
  • 吳委員思瑤
    最終……
  • 主席
    「全民運動之獎勵及輔導」?
  • 吳委員思瑤
    「之輔導及獎勵」。
  • 主席
    喔!「獎勵」要放在後面?
  • 吳委員思瑤
    我看一下……對!「輔導」在前面。
  • 主席
    「輔導」跟「獎勵」哪個在前面?
  • 吳委員思瑤
    先「輔導」再「獎勵」。
  • 主席
    喔!「輔導及獎勵」。
  • 吳委員思瑤
    對,謝謝。
  • 主席
    請洪委員。
  • 洪委員孟楷
    主席,我們現在討論第二條嘛!針對第二條,我們其實有再修正動議,就是第二案的修正動議1啊!我覺得大家都是基於關心,才會把這些名詞,不管是管理、監督或輔導、獎勵都放進去,那我建議是不是提出一個版本?因為照現在這樣處理其實還是會亂,我的意思是以再修正動議,也就是我們提出來這項書面資料為基礎,將大家認為還可以再妥適的地方放入,弄出一個最終版本之後再個別確認?不然,看的可能是原版本或再修正動議版本。
  • 主席
    好,了解。
  • 洪委員孟楷
    而我的建議是以再修正動議版本當作base,大家來討論,這樣行政部門這邊可能也比較好溝通啦!不然我覺得在溝通的基準點上其實不同,好不好?以上,謝謝。
  • 主席
    好。
    主席這邊跟聯席委員會說明一下,現在是根據再修正動議啦!我說明一下,在我們的議事上,原提案條文是行政院版,我們針對行政院版的原條文會有修正動議;如果我們是針對修正動議再修正,就會看修正動議。以我們現在拿到的修正動議,其實前面不是「再修正」啦!前面就是「修正動議」,因為它是修正行政院的條文啦!剛剛其他委員的意見是要針對修正動議做再修正,可是這樣講下去,大家會亂掉啦!所以我建議直接看文字上秀出來的部分,以行政院版條文一個字、一個字來看有沒有問題啦!
    我怕我唸錯,請幫忙看一下。「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一、全民運動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二、……」,可是怎麼修?剛剛有人說要把它改掉,那改了沒有?還沒有改出來?還沒改出來?第三款也還沒改出來。第四款是「海洋、水域與山林運動之規劃、推動、執行、管理及監督」,這樣是沒錯的嘛!再來……
  • 在場人員
    是再修正動議嗎?
  • 主席
    沒關係,我們現在就直接表達出來。
    上面打不出來嗎?可以啊!
  • 吳委員沛憶
    關於剛剛吳思瑤委員的建議,體育署說可以。
  • 主席
    那是第六款跟第七款,但我現在只唸到第四款啊!
  • 吳委員沛憶
    放上去了沒有啊?
  • 鄭署長世忠
    第四款要。
  • 吳委員沛憶
    還沒啊!
  • 主席
    第四款要怎麼改?
  • 吳委員沛憶
    第六款、第七款也還沒改啊!
  • 張廖次長萬堅
    第四款先來。
  • 主席
    第四款!我現在講的是第四款喔!針對第四款,剛剛念的有沒有問題?
    請體育署長。
  • 鄭署長世忠
    關於第四款,建議修正為「海洋、水域與山林運動之規劃、推動、執行、……」,對不起,是接「及協調」,因為它跨部會,這部分比較特別。
  • 主席
    所以不是「監督」,而是改為「協調」嗎?
  • 鄭署長世忠
    對,我覺得這是比較別的地方,所以……
  • 主席
    就是不要用「監督」,而是用「協調」兩個字?
  • 鄭署長世忠
    是,「管理」、「監督」都改掉,用「協調」。
  • 張廖次長萬堅
    因為有跨部會的問題啊!
  • 主席
    了解,就是「執行」後面直接寫「及協調」啦!「執行及協調」,請大家看一下是不是這個意思。沒錯喔?好。
    第二款趕快想喔!我要唸第五款了喔!「五、新興、極限與傳統民俗運動之規劃、推動、執行、管理及監督。」
  • 吳委員沛憶
    針對第五款,我的版本希望加入「輔導」。
  • 主席
    「輔導」要放在哪裡?
  • 吳委員沛憶
    「之輔導、規劃、推動、執行」。
  • 主席
    「輔導」要放在最前面?
  • 張廖次長萬堅
    應該是「規劃、推動、執行及輔導」吧!
  • 吳委員沛憶
    好,可以。
  • 主席
    「執行」後面開始處理「輔導」,是不是?那「管理及監督」要不要?
  • 吳委員沛憶
    不用了啦!
  • 洪委員孟楷
    要!
  • 主席
    要?要「管理及監督」?大家想好喔!到「執行」這裡都沒有問題,那後面要不要加「輔導」?
  • 吳委員沛憶
    前面幾款都沒有「管理及監督」,為什麼只有新興運動要「管理及監督」啊?
  • 主席
    就「執行及輔導」?
  • 陳委員培瑜
    應該是輔導為重吧?因為新興運動畢竟是新的啊!應該以輔導為重吧!
  • 洪委員孟楷
    我們這邊的條文有提到「管理及監督」啦!大家還是要討論一下,因為運動部對一些運動的管理跟監督還是有相關的必要性,包括各單項協會或者一些運動,可能還是會有管理的方向。
    針對剛剛的第四款我同意,因為海洋、水域跟山林運動可能涉及其他部會,譬如說農業部、譬如說與水保相關的地方,這是區域的問題嘛!所以用「執行」跟「協調」,針對「協調」我可以理解。但第五款全都是針對運動,只是運動包含新興運動、極限運動、傳統民俗運動,基本上都在運動部的範圍內,所以有委員提出用「輔導」,我認為應該,但管理跟監督部分,我想也都應該把它給納進去,比較能完整這條的妥善性。以上,謝謝。
  • 主席
    針對第五款,目前有一個不同意見,就是要不要「管理及監督」啦!
  • 張廖次長萬堅
    「管理及監督」。
  • 主席
    因為行政院原版本就是「推動及執行」,沒有講到「輔導」,但也沒講到「管理及監督」啦!
  • 張廖次長萬堅
    「輔導與管理」啦!
  • 吳委員思瑤
    我覺得「管理及監督」前面的主詞不應是運動項目,而是單位組織啊!對不對?反而是第六款及第七款……
  • 主席
    我們先講第五款。
  • 吳委員思瑤
    對,我知道。因為主詞是新興、極限以及傳統民俗運動,不是組織、不是單位嘛!所以我同意剛剛提到的加入「輔導」,但「管理及監督」不要,「管理及監督」其實要放在第六款跟第七款啦!因為是要管理社團、管理運動團體。
  • 主席
    吳委員的意思是運動其實是抽象的集合名詞。
  • 吳委員思瑤
    是、是、是、是。
  • 主席
    那麼社團才是具體的管理對象。
  • 吳委員思瑤
    對,團體之類的。
  • 主席
    所以對運動這個抽象的集合名詞,就是用「規劃」啦!「推動」啦!「輔導」啦!
  • 吳委員思瑤
    對,或「執行」這種。
  • 主席
    好不好?底下提到具體團體時,再來管理嘛!再來監督嘛!是否同意這樣?
  • 吳委員沛憶
    同意。
  • 主席
    這樣的話,第五款是不是就以行政院版條文改為「規劃、推動」……
  • 吳委員思瑤
    「輔導及執行」。
  • 主席
    「輔導及執行」?
  • 吳委員思瑤
    好。
  • 主席
    「推動、輔導」,請問大家,這樣可以嗎?可以喔?
    那我們繼續看第六款。第六款就是「社區運動俱樂部與社團、各層級賽事之推廣、」……我忘記順序了。
  • 吳委員思瑤
    「輔導、獎勵」。
  • 主席
    好,「輔導」……然後呢?吳委員,你說。
  • 吳委員思瑤
    我加的是「輔導、獎勵、推動及執行」。另外,剛剛洪孟楷委員有說要加「管理及監督」,這個看看要不要加,我可以尊重,但我希望有「輔導」及「獎勵」。
  • 主席
    請在文字上寫上去。吳委員,你再說一下是先……
  • 吳委員思瑤
    是不是商量看看?第六款是針對社區的嘛!而對社區,我們是站在協力它的角度,所以用「規劃、輔導、獎勵、推動及執行」,這是第六款。第七款因為是針對運動團體,依據國民體育法,我們對於運動團體做比較多管理與監督,所以「管理」就直接放到第七款。
  • 主席
    所以說在「輔導」後面加上「管理及監督」?
  • 吳委員思瑤
    對、對、對。
    第七款的後面是「輔導及獎勵」,對不對?我剛剛有說「獎勵、管理及監督」,也就是第七項為「輔導、獎勵、管理及監督」這樣,看大家同不同意。
  • 張委員雅琳
    抱歉,我想補充一下,第六款我還是希望加上「管理」啦!雖然是針對各層級賽事的推廣,可是有時候還是會有一些不當的裁罰,所以我還是希望把「管理」放進去。
  • 主席
    我們看一看喔!
    請洪委員。
  • 洪委員孟楷
    我綜整一下大家剛剛講的,還是從小到大,大家聽聽看這樣是不是比較完整:「各層級賽事推廣之規劃、輔導、獎勵、推動、執行、管理及監督」?就是從規劃開始,接著當然就是輔導,輔導完之後獎勵,獎勵後再推動,然後是執行、管理及監督,我想這樣從小到大、方方面面啦!把剛剛幾位委員的意見都羅列跟表達進去,也讓行政部門比較好做事。
  • 主席
    請看螢幕上的文字,將剛剛洪委員的意思表達了。
    請王委員。
  • 王委員正旭
    我呼應一下洪委員的意思。就剛剛修正動議第1案的第七項,其實已經在第二款裡對規劃、推動、輔導、獎勵、管理及監督有完整的陳述,所以這邊事實上幾乎可以用這樣的方式處理。以上。
  • 主席
    文字上怎麼表達?我看看。
  • 王委員正旭
    就是只要是有關於剛剛提到那些,不管是規劃、推動、輔導、獎勵、管理跟監督,都可以用同樣的文字,不需要有時候用輔導、有時候是其他字眼,我的意思是這樣,針對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是不是可以用這樣的方式?
  • 洪委員孟楷
    就是推動、輔導、獎勵、管理跟監督……
  • 主席
    了解、了解。我們剛剛在處理運動部組織法的時候,第二條第二款有這些文字的順序,是否就把它併入全民運動署法條的處理?我唸給大家聽一下,剛剛通過的運動部組織法第二條提到「本部掌理下列事項」,第二款為「身心條件、性別、年齡、族群、區域與社會經濟地位各面向多元運動平權之規劃、推動、輔導、獎勵、管理及監督」,母法裡面所寫的,運動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二款已經把這些順序都加以排列了,那是不是各部分就按照這個順序來?唯一沒有的就是「執行」,那就看看「執行」要插在哪裡。不用了?就直接這樣?那體育署有聽到喔?就是把運動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二款那個順序:「規劃、推動、輔導、獎勵、管理及監督」放到這裡的第五款、第六款跟第七款,是不是這樣的意思?大家同意嗎?
  • 張委員雅琳
    所以剛剛在討論的是第五款應該不需要「管理及監督」,這邊應該拿掉?
  • 主席
    對,至少第六款跟第七款是如此。
    署長請說。
  • 鄭署長世忠
    關於社區運動俱樂部這個部分,接下來當然是以輔導地方政府為主啦!所以對於是不是要加上「管理及監督」,我想這個職責可以賦予地方政府,這部分請委員再思考一下。
  • 主席
    好,現在……
  • 鄭署長世忠
    我是說是不是可以不要放。
  • 主席
    不要放?不要放什麼?
  • 鄭署長世忠
    「管理及監督」。
  • 主席
    不要放「管理及監督」?
  • 鄭署長世忠
    是針對社區運動俱樂部這一部份,因為這部分我想給地方政府進行、我們會輔導地方政府進行。
  • 主席
    就是第五款不要放「管理及監督」?
  • 張委員雅琳
    第六款我不堅持。
  • 主席
    第六款不要放「管理及監督」?
  • 張委員雅琳
    第六款我不堅持。
  • 主席
    好,那第六款就不放「管理及監督」。現在有一碗冰可以放七樣料的,你們就儘量放,不要放的就拿掉。
  • 吳委員沛憶
    剛剛的第五款也沒有「管理及監督」啊!
  • 主席
    好,第五款沒有「管理及監督」。
  • 吳委員沛憶
    這個畫面上還沒有更新。
  • 主席
    好,第五款把「管理及監督」拿掉。
  • 吳委員沛憶
    是「執行」,不是「獎勵」。
  • 張委員雅琳
    那第六款最後的倒數……
  • 主席
    請用麥克風,委員。
  • 張委員雅琳
    第六款最後的「管理及監督」要拿掉。
  • 主席
    第六款的「管理及監督」要拿掉?
  • 張委員雅琳
    對,然後應該是「推動及執行」。
  • 主席
    「推動及執行」。
    請陳培瑜委員。
  • 陳委員培瑜
    我先謝謝署長剛才的回應,就是關於張雅琳委員提到社區運動俱樂部的事情。署長剛剛的意思是說未來這項業務會下放給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積極地推動社區運動俱樂部還有社團,是這個意思嗎?
  • 鄭署長世忠
    我是說全民運動署以及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會做機制的研擬跟推動,但是在管理部分,我們請大家思考把權限輔導給地方政府,不然我們中央沒有辦法對全部、各地方做管理。
  • 陳委員培瑜
    喔!我認同、我認同,但那就有另外一個困境。現在社區運動俱樂部的困境就是相關教練的聘用其實必須有中央的法規協助地方政府,確保他們所用的這些教練有單項運動協會的教練證或未來國家可能有的兒少教練工作證這個情況。所以我現在沒有很明白的是這個寫法會不會造成日後分工的困難?會不會地方政府認為社區運動俱樂部不歸它的事情?我只是比較想要確保這點,尤其社區運動俱樂部牽扯的是兒少的運動權益跟相關運動環境安全的保障,這部分可不可以請體育署再多做說明?不然我會有點擔心監督功能。我當然知道跟地方政府的所有溝通不可能都透過中央部會、權責分工本來就是對的,我比較擔心的是我剛剛說的那些事情。或者你們有訂相關母法……
  • 張委員雅琳
    假如放在第八款呢?
  • 陳委員培瑜
    你們可以訂定相關母法嗎?
  • 鄭署長世忠
    我們會建立機制啊!就是說我們來負責機制的建立啦!那地方會執行管理跟監督實際上的運作。
  • 主席
    第七款、第六款OK了吧?
    請洪孟楷委員。
  • 洪委員孟楷
    抱歉,主席,對於這一點我倒有比較不同的意見啦!你看一下,在審查運動部組織法一開始針對第二條討論最多時間的時候,每一款最後都有「管理及監督」,是每一款喔!你看,從第一個國家政策管理與監督、身心條件管理與監督、適能運動發展管理與監督……
  • 主席
    有8款。
  • 洪委員孟楷
    到第八款……
  • 主席
    第八款是「協調」。
  • 洪委員孟楷
    第八款是「協調」,但是直到第七款的運動設施發展與運動場館之興建及永續營運也有「管理及監督」。而且即便是第八款,我相信很多運動設施場館也不會全都是由運動部來運營嘛!也可能由地方政府運營,可是你們仍有管理及監督之責。而我現在講的是關於這裡的第六個部分,就像其他部會,譬如說衛福部也有地方政府的一些……例如地方政府有衛生局跟它配合,可是中央部會還是有管理及監督的督導權責,等於是中央部會可以協助地方政府相關單位運作。今天全民運動署對社區運動俱樂部或社團所期待的可能是以地方政府的運動局作為主管機關,可是有一些縣市其實是不一定有運動局的。不管怎麼樣,我要講的是就算要地方政府去做直接的督導、管理,中央政府還是要有一樣的方向啊!所以「管理及監督」還是要放進去,只是可以在立法說明裡面寫得比較清楚,就是要以什麼樣的分層負責去執行,我覺得這樣可能會比較完善啦!以上說明,謝謝。
  • 主席
    關於文字部分,還有第二款跟第三款沒有修正出來,因為剛剛有幾位委員提出意見。
    請陳培瑜委員。
  • 陳委員培瑜
    謝謝主席,那我就先說明好了。我沒有要改掉目前他們的第二款,只是希望知道有沒有機會如我剛剛提到的,加上適應運動還有身心障礙運動的跨部會協調政策規劃、推動及執行。雖然剛剛署長有說未來有適應運動司,但回到整個署的高度來說,我認為全民運動裡面還是要把適應運動放下去,因為它現在屬於署的高度。當我們一邊要在衛環委員會談身心障礙法或社救法修法的時候,我認為我們更應該把這個高度放進來談適應運動還有身心障礙運動。
    另外,現在講的都是運動項目,但其實在之前幾次公聽會當中,也有非常多專家學者提到運動設施全民化的政策規劃。因為現在運動設施的主管機關或相關執行辦法裡都有縣市政府、也有中央,而我們在推廣社區運動時最大的困境,我想張雅琳委員應該也非常清楚,其實常常是公共機關的場地很難借,或者是維護的問題,因此,我認為未來全民運動署要積極面對的還有運動設施的問題,所以我也想要求體育署,一個是加入適應運動與身心障礙運動的部分、第二個是加入運動設施全民化政策的規劃、推動及執行相關法規的研擬,以上,謝謝。
  • 主席
    謝謝陳委員。
    我向聯席委員會作個說明,今天我們的討論會耗費這麼多的時間,其實是因為大家對於運動部相關組織條例的修訂都很關心,但是我們委員會在進行的時候,上一次與這一次之間,新增了很多上週五才交下來的議案,以至於行政機關也未及對這些委員的相關提案進行充分彙整,因此,今天我們等於是在處理什麼呢?處理星期五交到本委員會的這些新增議案在文字上歧異的修正。感覺上大家都很有心,但是我們在議事效率上卻很難處理,因此,我是否能這樣建議,看起來大家在方向上、在意思上都表達了,因為這個還是會交付朝野協商,在朝野協商之前,就今天大家表達的各個版本在文字上的歧異,讓行政機關帶回去好好的統整,等到朝野協商時再讓大家確認,好不好?因為今天這些文字細節的差異都不是我們三週前開始審議時的文字內容、都是上週五交下來的,所以我們在這裡耗費了很多時間。其實也不是怪誰,只是反應時間不夠,我們沒辦法充分進行整合。是不是容許我們現在先以一個大概的方式讓它的條文完成,後續一些條文彼此之間條款一致性,我們在朝野協商時讓行政機關提出來,好不好?可不可以,委員們?好不好?
  • 陳委員培瑜
    同意。
  • 張委員雅琳
    但是……
  • 主席
    我們先把這個文字定了。
  • 洪委員孟楷
    是,沒問題。召委,其實我們已經……
  • 主席
    差不多了啦!
  • 洪委員孟楷
    對,彙整差不多了。你看,像現在第六款的部分有保留執行,對不對?
  • 主席
    洪委員,我的意思是就這樣子。
  • 洪委員孟楷
    對。
  • 主席
    我們就不要再動了。
  • 洪委員孟楷
    不是,召委,你聽我講一下,有保留執行嘛!如同剛剛體育署長講的,未來這個社區運動俱樂部是由地方政府執行,那就不會在這邊要執行啊!你懂我的意思嗎?
  • 主席
    了解。
  • 洪委員孟楷
    其實我們還是希望將管理及監督放進去,因為未來全民體育署還是一個比較上位的部分,所以它會有一個管理及監督的責任與權限,是不是也把它加進去?基本上,我覺得其他委員對於第二條應該也沒有意見的話,這個就可以直接修正後通過了。
  • 主席
    我們還有第二款與第三款。
    教育部講一下。
  • 張廖次長萬堅
    報告委員,因為第六款講的是社區運動俱樂部及社團,很多地方的社團管理監督權,依照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分為直轄市、縣市及區公所,所以自治權是在地方啦!我們現在這個是全民運動署掌下列事項,如果把社區運動俱樂部也列入管理監督,這樣就會與地方政府的地方自治扞格。因此,第七款的全國性運動團體由全民運動署管理監督,我們可以接受,但是第六款的社區運動如果立在母法裡面,將來會產生問題,所以在管理監督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不要放第6款?
  • 洪委員孟楷
    次長,這樣「執行」要不要留下來?你說這是自治權,卻又留一個「執行」,這樣不會很奇怪嗎?
  • 張廖次長萬堅
    輔導,我們當然……
  • 洪委員孟楷
    如果你的邏輯一致,這樣就變成只有「規劃、推動、輔導及獎勵」。
  • 主席
    好不好?應該是這樣子。
  • 張廖次長萬堅
    可以。
  • 主席
    好,我們就把它改成「輔導及獎勵」,至於其他的文字,第二款及第三款,剛剛有幾位委員認為考慮到運動組織法的部分,我們是不是就一致化?雅琳委員還有補充嗎?
  • 張委員雅琳
    針對第八款的部分,我希望「多元運動專業人員之培育」的後面可以改成「、輔導及管理」。
  • 主席
    多一個「、管理及輔導」?
  • 張委員雅琳
    輔導及管理。
  • 主席
    輔導及管理。
  • 張委員雅琳
    因為還是回應到我們剛剛講的,兒少在第一線遇到的這些……
  • 主席
    好,這個用紅字表達,輔導及管理。
    陳秀寳委員。
  • 陳委員秀寳
    在我的版本裡第七款與第八款都有加入「及監督」,在第七款的部分,因為全民運動署會提供補助款給協會、運動團體,所以我們也必須有效的監督。在第八款的部分,我也希望教練系統管理的問題應該要有一個管理機制,所以在第八款裡面應該也要放進「及監督」3個字。
  • 主席
    你的意思是第八款要加上「及監督」?
  • 陳委員秀寳
    對。
  • 主席
    提醒各位委員,我們還有4個討論案,這個部分是不是就到此打住,好不好?差不多了嗎?
  • 陳委員培瑜
    主席,如果最後是要送出去協商,是不是可以請體育署把我剛剛講的適應體育及運動設施等相關文字給主席,後續再去協商討論,可以嗎?
  • 主席
    協商的部分都沒有問題啦!協商的部分都沒問題,好不好?
  • 陳委員培瑜
    好。
  • 主席
    吳沛憶委員。
  • 吳委員沛憶
    在我的版本有新增第九款,全民運動的運動外交,那就把它放進立法說明,這樣好不好?
  • 主席
    因為後面行政法人的部分都是三十幾條,請大家考慮到我們的時間運用,好不好?因為這是組織條例、這是全民運動署的組織條例,之後還是會進行朝野協商。由於上個星期收了這麼多不同的版本,而這些版本的文字需要調和,這個調和工作需要一點時間消化,今天我們只能消化午餐便當,沒辦法消化那麼多條文,各位委員,好不好?我們現在是不是就以畫面上的部分先做一個確認,大概可以接受的情況下……我需要再宣讀一次嗎?
  • 羅委員廷瑋
    不用。
  • 主席
    不用了喔!因為這個字也太小了……我們就按照這個部分先印出來……
  • 羅委員廷瑋
    主席,不好意思!可以請同仁ctrl+一下嗎?再大一點,謝謝。
  • 主席
    羅委員,你是要表示意見嗎?
  • 羅委員廷瑋
    沒有,我只是要讓畫面大一點。
  • 主席
    我知道意思,謝謝。現在我請他們印出來,因為這是修正動議,所以要請大家再簽一個修正動議,我才能將它確定,好不好?現在我們就往第三條推進,先印出第二條給大家看一下,因為第二條修了這麼多,坦白說,最後到底長什麼樣子,等我們大家拿到紙本再來確認,好不好?第二條先暫時保留,讓他們把條文印出來,等到修正動議再處理。
    第三條,有修正動議部分,第二案的修正動議2……
  • 吳委員思瑤
    我的。
  • 主席
    在第三條加上「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就加上這幾個文字,可以嗎?
  • 吳委員思瑤
    對,因為體育署把它漏掉了。
  • 主席
    這個是很重要的喔!退休、撫卹是很重要喔!
  • 吳委員思瑤
    體育署確認一下吧!
  • 王處長崇斌
    報告委員,這是符合體例的,沒有問題。
  • 吳委員思瑤
    沒問題嗎?
  • 主席
    可以喔?第三條是否按照修正動議的文字通過?
  • 吳委員思瑤
    好。
  • 主席
    看一下,把第三條放大。
  • 鄭署長世忠
    抱歉!我們在第三條的部分修改了一個標點符號,在第三條的第三行,「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
  • 主席
    不是分號,是逗號,這樣才是與前面的連在一起。
  • 吳委員思瑤
    「,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OK。
  • 主席
    沒有錯、沒有錯,逗號才能把那個「其」對應到必要時的那個人。
  • 吳委員思瑤
    對。
  • 主席
    OK,請問這樣的文字修正可以嗎?
  • 吳委員思瑤
    OK。
  • 主席
    再確認一次?
  • 羅委員廷瑋
    可以。
  • 主席
    第三條照修正動議文字修正後通過。
    第四條,是不是照行政院條文通過?
  • 吳委員思瑤
    對,都一樣。
  • 主席
    4個版本都一樣。
  • 吳委員思瑤
    對。
  • 主席
    第四條就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五條。
  • 吳委員思瑤
    也都一樣。
  • 主席
    條文都一樣。
  • 羅委員廷瑋
    就照行政院的版本。
  • 主席
    第五條就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六條。
  • 吳委員思瑤
    一樣。
  • 主席
    也一樣,我們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有一個附帶決議,請宣讀。
    討論事項第二案附帶決議1
    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第三條附帶決議
    本署署長依第三條規定,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時,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運動部核定之。其中屬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即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運動部編列預算支應。
    提案人:吳思瑤  莊瑞雄  鍾佳濱  陳俊宇  陳培瑜
  • 主席
    大家手上拿到的這個附帶決議OK嘛!這個附帶決議就照案通過。
    現在回到第二條的文字,請大家拿去簽一下。
  • 吳委員沛憶
    主席,我在第二條提到希望將全民運動外交納入立法說明,這個部分可不可以請體育署回應呢?
  • 主席
    跟沛憶委員說明,因為行政院提案的立法說明,只有「本署之權限執掌」,與剛剛我們前面處理的運動部組織法一樣,因為立法說明的文字很簡要,我們很難做增補。
  • 吳委員沛憶
    我是不是改成附帶決議?
  • 主席
    好,附帶決議的部分是不是很快地寫一下?附帶決議有一案已經宣讀過了,現在要再增加這一案,因為第二案的附帶決議要處理完,我們才能往下推動,可以容許先將第二案處理完之後再回來處理嗎?還是我們可以在協商時放附帶決議?協商的時候也可以放附帶決議啊!好不好?
  • 吳委員沛憶
    好。
  • 主席
    謝謝,非常感謝吳委員。剛剛的附帶決議就照案通過了,謝謝。
    第二條,我很快地將全文唸一遍,同時你們也能在螢幕上看到,手上也會拿到一張,修正動議的部分可以來前面補簽。
  • 主席
    請問各位委員,我們就先以這樣的條文內容作為本委員會聯席審竣的條文內容,好不好?感謝大家,感謝、感謝!照修正動議通過。
    本案逐條均已處理完畢,作以下宣告: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鍾召集委員佳濱出席說明,附帶決議一項一併提報院會處理。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謝謝。
  • 吳委員思瑤
    這案要協商嗎?不是都通過了?要協商嗎?
  • 主席
    要協商。
    因為我們現在進行討論事項(二),本來是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發展部運動產業發展局組織法草案」,由於「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等17案之併案已審查完竣,我們第二案(二)的部分作如下決議:另訂期繼續審查。謝謝。
    現在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我們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等11案,現在進行討論,請宣讀修正動議,我們等一下就直接進行逐條討論,同意嗎?好,請宣讀修正動議。
    討論事項第三案修正動議1
    提案人:徐巧芯  羅智強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 主席
    修正動議是第十九條,我們現在就開始逐條討論,這是制定案,有名稱,5個章的章名及34個條文,是不是從名稱的部分開始?因為各提案的名稱均相同,我們就按照行政院的版本通過,好不好?好,謝謝。
    第一章的章名,各提案的章名均相同,是不是照行政院的提案通過?
  • 吳委員思瑤
    好。
  • 主席
    謝謝。
    第一條,只有陳培瑜委員的部分……
  • 陳委員培瑜
    謝謝主席,我還是說明一下。我知道大家長期認為臺灣運動產業發展出現很大的困境,因此,設置這個中心絕對絕對是好事,也謝謝行政院提出這個版本。但是我要提醒在運動產業中其實並不會只有產業,包括我們剛剛說的運動設施專業研究單位、國際運動合作或運動人才的培育、運動團體與相關業務的獎補助。如果我們的想像是國家運動發展中心,它的層級或是國人對它的期待,我相信它比較有機會可以相符合,所以我們才會希望將「產業」2個字拿掉,讓國家在這件事情的定位上可以給這個發展中心更高的地位,也就是國家運動發展中心,謝謝。
  • 主席
    了解,陳委員認為名稱應該是國家運動發展中心,不是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而其他人都是用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行政機關的看法呢?
  • 張廖次長萬堅
    主要是確定在產業方面,因為國家運動的發展也包括運動科學、國家訓練中心,如果不清楚標明是針對運動產業的話,很可能以後這裡面會包羅萬象,目標不明,所以我們還是用產業來帶動運動,選手也需要運動產業的發展,他們未來才會有一些空間,還是很明確地用運動產業發展中心。
  • 主席
    謝謝。在此也向聯席委員會報告,因為我們的法案已經訂為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的設置條例,所以第一條就按照行政院及各位委員的提案條文一致通過,好不好?好,感謝陳委員、謝謝大家。
    第二條,關於本中心的組織型態及監督機關,如果沒有不同意見,我們是不是就按行政院提案通過?同意喔!謝謝。
    第三條,我們是否就按行政院提案……
  • 陳委員秀寳
    主席,我想發言。
  • 主席
    請陳秀寳委員發言。
  • 陳委員秀寳
    第三條第一款,原來的版本是「運動產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但我這邊的版本是修改成「運動產業發展之政策及計畫研擬,運動產業相關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因為產發中心的設立無非是要振興我國的運動產業,並帶動產業的發展,理應也要協助運動部制定運動產業發展策進的方案。因此,我在這邊增訂「運動產業發展之政策及計畫研擬」協助運動部制定相關的運動發展政策,以上。
  • 主席
    謝謝陳秀寳委員的意見。
    請體育署長說明。
  • 鄭署長世忠
    報告委員,請容許這邊做說明。運動產業發展之政策及計畫研擬是屬於本部的職權,我們會在產業及科技司的處務規程進行,委員是否可以同意不要將這個部分放進來?
  • 主席
    在處務規程啦!好,謝謝陳秀寳委員。
    第三條按照行政院提案內容通過。
    第四條,提案的文字都一樣,是否也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好,謝謝。
    第五條,大家的看法如何?是否也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好,謝謝!第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
    第二章的章名,因為章名均相同,是否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好,謝謝。
  • 吳委員思瑤
    OK。
  • 主席
    第六條,請陳培瑜委員發言。
  • 陳委員培瑜
    關於這個中心的董事會,我們有一些期待,請體育署回應一下。第一個,我們希望可以加入企業工會推派的代表,也就是說,如果未來產業發展中心組建企業工會,我們認為應該要參考國營事業管理法,規劃勞工董事的席次。譬如這次有很多新聞談到在十二強冠軍賽的時候,其實工會的團體協商發揮了非常大的功能。因此,我們也額外寫上,希望董事的部分由主管機關聘請工會推派的代表擔任一人,如果工會推派的代表有不適任的情況,工會得另行推派之。主要也是希望把職業運動球員的工會代表納入這個董事會的成員,讓基層球員的聲音可以被聽見、各式各樣的運動員聲音可以在這個董事會裡被聽見,既然是要發展產業,他們就在產業裡服務,我認為他們的聲音必須要積極地被聽見,謝謝。
  • 主席
    體育署,請說明。
  • 鄭署長世忠
    陳委員的提案大概是參考國營事業管理法,針對組織的治理及利害關係人參與精神,我們予以尊重。不過,考量運產中心目前尚無相關的企業工會,如果修法通過,將無法執行,並且造成董事會組織的不合法。是不是可以在實務操作上用第三款來遴選適當人選,讓這個部分保留一個彈性,好嗎?也就是將它保留到未來,如果現在直接就訂定下去,我們是無法執行的,以上。
  • 陳委員培瑜
    我能夠接受體育署的說法,可以做這樣的調整。至於我剛剛說的工會代表,事實上,臺灣已經有非常多職業運動員的工會,所以工會代表進入董事會這個部分呢?
  • 鄭署長世忠
    主要實務操作上從第三款這部分進行。
  • 陳委員培瑜
    對於這樣的保障,我認為球員、運動工會應該不會接受,可不可以明文寫清楚?前項第四款之董事或是前項第三款之董事,由主管機關聘請工會推派之代表擔任一人,我覺得要更積極地把工會角色拉進來。
  • 吳委員思瑤
    我可以問一下,現在有多少企業工會?
  • 陳委員培瑜
    不是企業工會,我說的是球員工會。我已經同意將企業工會改掉了,現在我說的是球員工會。
  • 吳委員思瑤
    有多少……
  • 主席
    陳委員,你這上面是寫企業工會。
  • 陳委員培瑜
    對,可是……
  • 鄭署長世忠
    但是目前……
  • 陳委員培瑜
    我覺得可以把「企業工會」拿掉,但是在整個董事會結構裡有沒有機會放入職業工會的代表?
  • 鄭署長世忠
    這個應該是有扞格,畢竟……
  • 陳委員培瑜
    沒關係,我們等下來討論,可以嗎?
  • 鄭署長世忠
    討論一下。
  • 陳委員培瑜
    好,謝謝。
  • 主席
    等一下討論是?這一條要先擱……
    好,第六條先暫保留。
    第七條,是不是按照行政院版通過呢?都一樣啦!只有在第89頁沈委員的部分有些許一點點的不一樣,第七條是否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好。
    第八條,各版本文字都一樣,我們是不是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好。
    第九條,郭昱晴委員,第103頁。
  • 郭委員昱晴
    第九條OK啦!
  • 主席
    可以嗎?
  • 郭委員昱晴
    可以,這個沒問題。
  • 主席
    第九條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
    第十條,只有范雲委員的文字略有不同,在第112頁,她把年齡的部分拿掉,其他各版本都有年齡的限制,我們是不是按照行政院版本文字通過?好,第十條就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
    第十一條,各提案條文內容均相同,是不是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好,謝謝。
    第十二條,在第121頁,各委員提案文字內容都一樣,就是郭昱晴委員的部分,在第121頁。
  • 郭委員昱晴
    關於第十二條的部分,其實我是參考上市櫃公司董事會紀錄需要載明的一些事項,主要是避免一些之後的爭端,比方說董事長因為一些不可預見的原因,無法執行行使權的時候,是不是能夠快速地因應?其次就是追溯整個決策的過程也會比較清楚,再來就是責任劃分,最後就是我剛剛講的,有這些細項的部分,其實也是保護董監事的一些權益,以上。
  • 主席
    好,誠如剛剛提案委員的說明,因為這個是行政法人,我們是否就……
    體育署長。
  • 鄭署長世忠
    關於剛剛郭委員所提的,是不是在後續的組織章程呈現就可以,不需要放在設置條例裡面。
  • 主席
    這是行政法人的組織條例,那個部分可以放在組織章程裡面。
  • 郭委員昱晴
    好,我同意,謝謝。
  • 主席
    第十二條就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
    第十三條,各提案條文內容均相同,是不是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好,謝謝。
    第十四條,一樣,各提案條文內容均相同,是不是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好,謝謝。
    第十五條,各提案條文內容均相同,我們是否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好,謝謝。
    第十六條,各提案條文內容均相同,只有郭委員的部分,在第140頁。
  • 郭委員昱晴
    第十六條的部分,我增加了如果用視訊參加會議者,其實可以視同出席,這個應該沒有太大的問題。
  • 鄭署長世忠
    這個本來就可以,所以不需要增訂。
  • 郭委員昱晴
    好,了解。
  • 主席
    不用增訂就可以。
  • 郭委員昱晴
    好。
  • 主席
    第十六條就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
    第十七條,各提案條文內容均相同,我們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
    第十八條,各提案條文內容大致相同,就是范雲委員在第146頁的部分。這是舊的條文,我們是不是按照行政院最新的文字通過?好,第十八條就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
    第十九條,有修正動議,請大家看手上的修正動議,剛才宣讀過了,它加了第二項,包括性犯罪、性侵及性交易防制等等,不得有這些事項。是不是請行政機關說明一下,如果沒有在母法中條文明定,對於這些禁止任用的人員,是不是需要額外列明?
  • 王處長崇斌
    報告委員,事實上,如果是在教育場域的話,確實在學校這些相關的教師法都有規定,類似有這些性別事件的人不能夠擔任教師等相關的規定。不過,就運動產業發展中心這個部分而言,它是屬於比較偏向於行政體系的行政機關性質,因此建議是不是回歸到一般行政法人的消極條件來處理,這樣在用人方面是比較有彈性的,而且其他行政法人都沒有類似的特別條款,以上。
  • 主席
    好,謝謝說明。
    郭委員。
  • 郭委員昱晴
    第十九條,關於進用人員這個部分,可能因為我把限縮的範圍拉得更多、更具體一點,包含配偶、前配偶以及四等親之內的,主要是我們很怕私人的關係影響到決策的進行,我覺得也會影響到整個公平性及透明度,所以是不是可以把這個部分納進來。
  • 主席
    也一併回應對於本條文的說明,就是郭委員的版本。
  • 王處長崇斌
    報告委員,其實現在各部會所管的行政法人,在消極資格及利益迴避、進用迴避都是有一致的原則,事實上,我們產業中心有關迴避進用的規定,也都與目前已經設置的行政法人是一致的處理,因此建議照行政院版辦理,已經可以達到它的目的了,以上。
  • 主席
    請教在場聯席會的委員,我們是不是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好,可以,謝謝大家。第十九條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
    第二十條,各提案條文內容均相同,我們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
    第三章章名,各提案章名均相同,我們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
    第二十一條,各提案條文內容均相同,我們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好嗎?好,謝謝。
    第二十二條,各提案條文內容均相同,我們是否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同意,謝謝。
    第二十三條,大致相同,就是在第181頁,陳培瑜委員及鄭天財委員的部分,請大家看一下第181頁。陳委員,你多了一個第五款。
  • 陳委員培瑜
    對,我多了第五款,相關的評鑑內容,我覺得這些都沒有問題,只是我加了一個產業中心的「服務對象與一般民眾對本中心之業務執行評價」,尤其是服務對象,既然我們要好好發展產業,到底我們這個中心服務的對象,對於產業發展中心的工作效率或相關的績效有何評價,我覺得要把他們被服務的過程所累積的經驗及感受,作為評鑑時很重要的指標之一,謝謝。
  • 主席
    對於這樣的意見,行政機關要不要說明一下?
  • 鄭署長世忠
    對於陳委員的意見,我們予以尊重,在精神上也是贊同,不過,在運動員滿意度調查與外界對於運動產業中心意見的反映納入評鑑指標這部分,目前國家訓練中心也都是這樣實務運作,暫無窒礙難行之處,建議是不是採用院版就好了?
  • 張廖次長萬堅
    請人事處處長補充。
  • 王處長崇斌
    事實上,各行政法人的績效評核,監督機關都會另訂績效評核的相關規定,因此,這些具體的評鑑指標,都會在各法人監督機關訂定的績效評鑑規定中處理,所以建議還是採用院版的方式。對於委員的意見,將來在擬定行政法人評鑑規定的時候,我們就會納入考量。
  • 陳委員培瑜
    好,先謝謝你們的回應。主席,不好意思!我再占用1分鐘。事實上,按照我們辦公室的版本,我知道你們都說過去有做,但是好幾次我們都聽到,像是國訓中心都有相關的陳情。我們認為你們所說的服務對象,在過往的體育運動教育結構中,上對下的權力關係真的太過明顯,而且深植人心,就算我們瞬間成立這個發展中心,都不見得能夠立刻改變那個現象,所以我自己很負責任的在3個相關中心的版本中都有加入這一條,並不是只有在產業中心加入。如果你們認為現在實質上已經在操作了,那麼我不認為入法會有什麼困難,這是所有被運動產業發展中心服務的對象希望看到的積極承諾,以上,謝謝。
  • 張廖次長萬堅
    我們建議用附帶決議的方式。
  • 主席
    附帶決議,是不是?
  • 張廖次長萬堅
    對。
  • 主席
    陳委員,用附帶決議的方式表達,可以嗎?
  • 陳委員培瑜
    謝謝次長的回應,如果用附帶決議,對於我在其他兩個中心的版本,你們是不是也會希望這樣修改呢?等下我們就不用再發言討論,但我還是想知道到底入法的困難是什麼?如果你們現在真的都已經在做了,不是只做做樣子或是很多聲音會被蓋下來,到底現在為什麼不能入法?
  • 王處長崇斌
    事實上,實務指標會根據各法人的特性做相應的處理,因此,如果這個列進去的話,或許將來也會有其他的要一併列舉,在法條上可能會有它的窒礙性。實際上,我們在做的時候就會在擬定的考核規定來做,對於委員的意見,我們一定會充分尊重,而且目前實務上也都這樣處理了。
  • 陳委員培瑜
    如果你說都已經在處理,也就代表你是有指標的啊!如果你已經有指標,現在拿來做就好了、入法寫清楚不就好了。因為你口口聲聲說你有在做,代表你有內容、你有項目、你有指標啊!
  • 主席
    陳委員,你對於3個中心都有類似的同樣提案,如果今天3個中心都處理完了,在朝野協商時如果有共通性,或是用附帶決議、或是朝野協商時在文字上一併加入或保持原樣再做處理,好不好?
  • 陳委員培瑜
    沒關係,主席,我可以接受改成附帶決議,3個中心就一併改,但是我認為附帶決議要更加強你們在這件事情上的態度及主體性。我可以不用勞煩到協商,因為現在沒有寫進來的話,到時候我也不見得有機會能參與協商,但是在這件事情上,我真的想要積極主張,所以我可以等你們的附帶決議一併簽出來,謝謝。
  • 張廖次長萬堅
    附帶決議可以直接納入。
  • 主席
    這樣好不好?因為我們還有幾個條文,你們就趕快把附帶決議寫出來。這一條就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你們趕快把附帶決議寫出來,待會另外兩個組織條例也是這樣處理。
  • 洪委員孟楷
    主席,請教一下,到現在中心的部分,我有一點不是很確定,現在這個產業中心的部分,大家不是都已經可以同意嗎?如果是這樣的話,為什麼這個還需要朝野協商?
  • 主席
    設置條例是法律案。
  • 洪委員孟楷
    對啊!
  • 主席
    我們有運動部組織法、有3個中心、1個新創法、1個全文修正、1個部分條文修正的設置條例,這三個都是法律案,今天還有一個教育部的組織法,這五個法律案通通都要送到……
  • 洪委員孟楷
    今天通過的部分就不用再朝野協商了吧?
  • 主席
    看最後啊!如果大家認為今天這個設置條例……
  • 洪委員孟楷
    剛才你一直說還要朝野協商,但是這個很多都已經有共識了,不是嗎?
  • 主席
    我向洪委員說明一下,我們全案審竣,沒有條文保留,但是送到院會時會有兩種路徑,一個是全案直接送院會,不用再朝野協商,那個速度就很快囉!如果今天我們沒有做成這個決定,一樣就是照規定送朝野協商,還是1個月,所以還是一樣啦!前面的運動部組織法就是這樣子啦!我們就是希望今天在委員會能夠審竣,一般來講,審竣有兩個狀況,沒有條文保留的話,一種就是不經朝野協商,直接送院會處理,一種就是經朝野協商,朝野協商就是1個月嘛!現在運動部組織法就已經是這樣子了,剛剛討論的運動部組織法就是送朝野協商,後面幾個案子是配合運動部組織法,這個就跟著一起走,這樣的說明可以接受?
  • 洪委員孟楷
    好。
  • 主席
    好,謝謝。
    第四章的章名,各提案章名均相同,是不是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好,謝謝。
    第二十四條,各提案條文內容均相同,是不是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好,沒問題,謝謝。
    第二十五條,各提案條文內容均相同,羅委員的部分在在第199頁有一個小小的差異,它是3個月與2個月的差別,是不是我們直接建議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如果同意的話,第二十五條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
    第二十六條,各提案條文內容均相同,是否我們就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好,謝謝。
    第二十七條,各提案條文內容均相同,是否我們就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好,謝謝。
    第二十八條,各條文均相同,第243頁鄭天財委員提案部分,剛剛他已經表達過了,這條也一樣會在朝野協商時一併處理,所以第二十八條是否一樣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好,謝謝。
    第二十九條,各提案條文內容均相同,是否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好,謝謝。
    第三十條,各提案條文內容均相同,是否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好,謝謝。
    第三十一條,大部分提案條文內容都一樣,就只有第260頁吳沛憶委員的提案條文中,「必要時」3個字是不是就……因為差異只有「必要時,」這3個字。
  • 吳委員沛憶
    照政院版,同意。
  • 主席
    好,謝謝。第三十一條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
    第五章章名,各提案章名均相同,是否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好,謝謝。
    第三十二條,各提案條文內容均相同,是否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好,通過,謝謝。
    第三十三條,各提案條文內容均相同,是否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好,通過,謝謝。
    最後,針對第三十四條,各提案條文內容均相同,是否就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好,謝謝。
    剛剛有一個陳委員提出的附帶決議,是不是已經有了?還沒好啊?
  • 在場人員
    等一下。
  • 主席
    等一下啊?那我們要不要先休息?因為我們也進行很久了,讓大家喘息一下,5分鐘好不好?後面還有第三案、第四案嘛!後面第三案、第四案的附帶決議就一樣了啦!
    謝謝,休息5分鐘。
    休息(13時41分)
    繼續開會(13時48分)
  • 主席
    繼續開會。
    附帶決議出來了嗎?好,請宣讀。
    討論事項第三案附帶決議1
    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附帶決議
    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之績效評鑑,應納入服務對象與一般民眾對該中心之業務執行評價。
    提案人:陳培瑜  郭昱晴  陳秀寳
  • 主席
    請問……
  • 陳委員培瑜
    主席!主席!
  • 主席
    請說。
  • 陳委員培瑜
    我快速回應一下主席。針對第六條,剛剛我們在中間休息時間有討論,他們等一下會出一個附帶決議,應該就可以了。謝謝。
  • 主席
    第六條也有一個附帶決議喔?
  • 陳委員培瑜
    對,但這個可以快速通過、都不用協商了。第六條是因為我剛剛自己喊出暫保留嘛!所以我只是自己回應我剛剛喊的暫保留。
  • 主席
    喔!了解、了解,好。
    請問對於附帶決議1有無不同意見?(無)沒有,照案通過。
    剛剛從名稱開始一路到最後,還有第六條也要用附帶決議是不是?
  • 陳委員培瑜
  • 主席
    那附帶決議現在進度如何?
  • 陳委員培瑜
    在寫了。
  • 主席
    在寫了?
    這樣好不好,陳委員?我們先讓條文通過,就可以把討論事項第二案先處理好。
    回到第六條,第六條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好嗎?好,可以,那就等附帶決議。
    請先宣讀討論事項第四案修正動議,第三案最後處理。
    討論事項第四案修正動議1
    提案人:徐巧芯  羅智強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討論事項第四案修正動議2
    提案人:王正旭  鍾佳濱  張雅琳  陳培瑜
  • 主席
    待會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的時候就可以馬上開始進行處理了。那我們在等修正動議,然後再印給大家。
    討論事項第三案附帶決議2
    本中心成立後,監督機關應會同本中心進一步研議評估將企業工會代表納入董事代表之可行性。
    提案人:陳培瑜  郭昱晴  吳沛憶  陳秀寳  
  • 主席
    請問,對於附帶決議內容是否同意?好,照案通過。
    針對討論事項三,本案逐條均已處理完畢,作以下宣告: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鍾召集委員佳濱出席說明。附帶決議2項,一併提報院會處理,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等13案。
    現在進行討論。請教聯席委員會,是否直接進入逐條討論?好,那開始進行逐條審查。本案係全文修正,總共處理34條,因為是全文修正,所以就從頭開始。
    針對第一條,除了陳培瑜委員提案在第26頁以外,大家看一下,其他各提案文字均相同。
  • 陳委員培瑜
    謝謝主席,那我就簡單說明一下。過往國訓中心在硬體改革上當然有非常大的進步,確實讓很多國手非常有感,我也覺得確實讓我們的國家比賽成績進步很多。可是,說實話,這幾年運動環境的改變,或者是在非常多國際綜合賽事、國際單項錦標賽或是各式各樣身心障礙運動中,臺灣已經出現很多非常優秀的運動人才,所以我希望國訓中心的服務對象可以擴及我剛剛說的這些人。
    我們當然也同時參考臺灣一直以來想像的運動強國,就是日本,日本的國訓中心同時還提供身心障礙運動員訓練的設計,不管是在硬體或軟體的生活設計上。以目前國內的法規範,我認為我們未來在想像國訓中心任務的時候,可以一併把這點納進去,所以我的版本寫的前面都一樣,但從第三句開始是「培育國際綜合型賽會、國際單項錦標賽、身心障礙運動優秀運動人才,提升國際運動競爭力,特制定本條例」,謝謝。
  • 主席
    請體育署說明。
  • 鄭署長世忠
    這部分我們目前表示尊重。
  • 陳委員培瑜
    尊重的意思是?所有委員都轉頭看了一下署長。
  • 鄭署長世忠
    OK,就是同意。
  • 陳委員培瑜
    同意?
  • 鄭署長世忠
    因為其實跟現行做法是一模一樣的啦!
  • 陳委員培瑜
    沒錯、沒錯,就是因為你們其實已經在做一些事情,所以我把它寫進來,那就謝謝。
  • 主席
    所以第一條就按照陳培瑜委員等19人提案文字內容通過。
    第二條分別是第27頁羅廷瑋委員以及第28頁萬美玲委員的提案文字,略有不同,其他都一樣,請看。如果沒有意見,就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
    第三條有吳沛憶委員、陳秀寳委員、陳培瑜委員、萬美玲委員等版本。請陳秀寳委員。
  • 陳委員秀寳
    謝謝主席。這條第三款原條文是說「醫療照護支援訓練之執行」,我這邊是修正為「提供醫療照護及心輔資源支援訓練之執行」,因為國訓中心培訓運動選手的同時,也應該提供選手所需的醫療照護以及心理諮商等訓練支援事項,尤其應該提供很充足的心輔資源,才能穩定選手的表現,所以我覺得應該明定在條文裡面,以上。
  • 主席
    很好。請問在場委員有沒有其他補充?
    請陳培瑜委員。
  • 陳委員培瑜
    謝謝主席。針對第三條第五款,除了生涯諮商之外,我額外加入「身心照顧、權益保障、課業輔導」,因為我們知道有非常多選手現階段都還是學生。當然我知道國訓中心目前也提供相關課業輔導,我覺得既然有在做。就明文寫進去,也可以保障後續更多選手不會只有運動加分,學術成績也可以加分。
    另外,我還提到「運動文化與相關物件的保存與典藏」,事實上國訓中心目前好像也有個小小的庫房在做這件事情,只是比較沒有系統跟規劃。今天早上我們提到運動博物館的時候,內容有相關設施、規劃推進,但如同吳沛憶委員說的,如果沒有小小的累積,我們很難想像未來博物館要如何開張,所以我認為目前國訓中心應該可以繼續承擔運動文化跟相關物件保存跟典藏的工作。
    我也額外加了第九款:「運動員團體之溝通與權益保障」,因為在國訓中心裡的受訓生活真的非常辛苦,但是我認為在很多時候,他們的相關權益、溝通跟保障沒有好的對口。我知道相關機制已經在改善,可是我還是希望明文寫進去,讓更多選手進去國訓中心時,是一個能夠保障基本人權、保障專業被對待的空間,所以我希望加入這一款,謝謝。
  • 主席
    還有沒有?不然就請體育署回應。
  • 鄭署長世忠
    以上委員的意見,我們基本上都同意啊!
  • 主席
    所以?
  • 洪委員孟楷
    很「阿莎力」喔!
  • 陳委員培瑜
    我今天有一種幸福來得太快的感覺,在此時此刻、從剛剛的尊重到現在。署長,所以你的意思是說我主張的身心照顧、權益保障、課業輔導、運動文化保存、運動員團體之溝通與保障權益全部都可以納入條文?
  • 鄭署長世忠
    因為這些都已經在做了。
  • 陳委員培瑜
    對啊!真的,那就把它納入條文。謝謝署長,幸福來得太突然!
  • 陳委員秀寳
    所以心輔資源的部分也會列入喔?
  • 鄭署長世忠
    其實都有在做,都可以啊!
  • 陳委員秀寳
    好。
  • 鄭署長世忠
    都在做啦!
  • 主席
    等等,我作個統整!所以針對第三條條文,從第三款開始是採用陳秀寳委員的提案文字:「提供醫療照護及心輔資源支援訓練之執行」,從第五款開始納入「身心照顧、權益保障」,第七款之後增列第八款、第九款,原第八款改列為第十款,這樣的話,是不是按照修正後文字通過?
  • 陳委員培瑜
    他這裡還沒改好,主席。
  • 主席
    還沒改好、還沒改好。
    我再講一次喔!都很清楚。
  • 洪委員孟楷
    等修正版本出來之後,我們大家一起看一下。
  • 主席
    好,那麼先暫保留,等一下再整個列出來。
    接下來看第四條。各提案條文內容均相同,是不是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謝謝。
    接下來進行第五條。各提案都一樣,但是陳秀寳委員有沒有意見?
  • 陳委員秀寳
    謝謝主席,這邊我講一下。其實在這部分,我覺得收支管理規章應該從報請監督機關備查改列到第五條第一項,就是經過董事會通過之後再報請監督機關備查,這樣比較完備。但我不知道這樣修訂之後,你們在執行上是不是可行?
  • 主席
    請看第57頁,增加的是「自主財源運用管理」這幾個字,其他文字跟行政院版是相同的。第五條……
  • 鄭署長世忠
    報告委員,這部分在院版第二十八條第三項。
  • 主席
    喔!列入第二十八條啦?
  • 鄭署長世忠
    所以是不是就採用院版就好?謝謝。
  • 主席
    陳秀寳委員同意嗎?好,謝謝,第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
    第六條有個修正動議,剛剛已經唸過了。
    請陳培瑜委員。
  • 陳委員培瑜
    謝謝主席,我要幫王正旭委員發言。他提到在他的修正動議裡面,針對第六條第二款,他希望寫成「與運動、訓練、運動防護、運動醫學及運動心理健康促進相關之學者、專家」這樣,請問體育署這邊有收到這個訊息嗎?
  • 主席
    體育署請說明。
  • 鄭署長世忠
    目前手上沒有資料。
  • 主席
    有沒有看到?修正動議剛剛宣讀過了,就是在第二款的部分加上了……
  • 陳委員培瑜
    第六條。
  • 主席
    第六條第二款「與運動」後面加上「、訓練、運動防護、運動醫學及運動心理健康促進」……
  • 鄭署長世忠
    委員,是不是能改為「與運動、訓練相關之學者、專家」?因為運動醫學其實就包含運動防護、運動心理等等,這些全都包了啦!所以是否就用「運動訓練、運動醫學」或者是用附帶決議方式執行就可以?
  • 張廖次長萬堅
    就是說附帶決議可以講與第二款有關運動相關之學者、專家應包括運動法律、科學、產業等,不然這樣會掛一漏萬。
  • 陳委員培瑜
    好,那就用次長這個建議,也就是你們用概略的寫法另外寫在附帶決議裡頭,這樣好嗎?謝謝。
  • 主席
    這樣好不好?第六條先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但附帶決議部分最後再通過,好不好?請體育署趕快研擬。感謝各位委員,第六條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
    進行第七條。郭委員提案條文在第68頁,就是多了「產業」兩個字啦!修正為「運動產業」。
  • 郭委員昱晴
    關於第七條,我只有修一處,就是監事總人數的部分。
  • 主席
    好。第七條是針對運動訓練中心監事,行政院版文字是「由監督機關就具運動、法律或會計」,沒有您所加的「產業」兩個字,是否可以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
  • 郭委員昱晴
    可以,同意。
  • 主席
    謝謝,第七條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
    接下來是第八條,郭昱晴委員提案版本在第72頁。
  • 郭委員昱晴
    就只有在文字部分,如果行政院這邊的版本……
  • 主席
    行政院條文比較新。
  • 郭委員昱晴
    那我就按照行政院版本沒有問題。
  • 主席
    感謝郭委員,第八條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
    第九條,如果沒有意見的話,就按照行政院的文字通過,謝謝。
    第十條,各提案條文內容均相同,是否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好,謝謝。
    第十一條,是否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好,謝謝。
    第十二條,各提案條文內容均相同,是否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同意喔?謝謝。
    第十三條,各提案條文內容均相同,是否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OK,謝謝。
    第十四條,是否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OK,謝謝。
    第十五條,各提案條文內容均相同,是否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謝謝。
    第十六條。第156頁有郭委員提案條文。郭委員,第十六條……
  • 郭委員昱晴
    跟之前……
  • 主席
    視訊的事剛剛講過了。
  • 郭委員昱晴
    對,剛剛講過了。
  • 主席
    是不是就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
  • 郭委員昱晴
    可以。
  • 主席
    好,第十六條按照行政院的提案文字通過。
    第十七條,各提案條文內容均相同,是否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好,謝謝。
    第十八條,是否就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謝謝。
    第十九條,第十九條修正動議內容剛剛已經討論過了啦!教育人員……不一樣,那本條是否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謝謝。
    第二十條,各提案條文內容均相同,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好嗎?
  • 陳委員培瑜
    主席,我可不可以請教一個問題?
  • 主席
    請說。
  • 陳委員培瑜
    原則上我沒有太大的問題,但有一點我不是很明白,為什麼在這次修法的時候,國訓中心要增加駐外人員?你們可不可以舉一些例子讓我們知道要通過的到底是什麼?
  • 主席
    是第二十條嘛!
  • 陳委員培瑜
    對,謝謝。
  • 主席
    請體育署說明。
  • 鄭署長世忠
    報告委員,這部分是有鑑於奧運或亞運在某些特定國家、城市舉辦時,我們會希望在奧運舉行前一年或兩年就可以駐外。至於我們為什麼不要用外交部的常駐人員,是因為我們屬於任務性質、比較彈性,為了不要造成長期在那邊設組的困擾,我們就透過行政法人專案派外的方式進行。這部分已經跟外交部談過了,外交部也覺得這樣比較彈性、且不會造成困擾。
  • 陳委員培瑜
    我可以理解,但是剛剛署長的意思是說可能會拉到一年、兩年這麼長的時間派外?
  • 張廖次長萬堅
    不一定。
  • 陳委員培瑜
    做各式各樣你們想像、必須為配合亞、奧運做的一些事情?
  • 鄭署長世忠
    這是其中一項沒錯。
  • 陳委員培瑜
    其中一項?還有嗎?我可不可以知道一下我們到底在通過什麼?
  • 鄭署長世忠
    如果有些地方是我們常常需要做移地訓練的,或許也是。還有運科……不,訓練部分有可能這樣子啦!但目前先暫定以奧運跟亞運部分為主。
  • 陳委員培瑜
    好,謝謝。
  • 主席
    謝謝。
    第二十條就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
    第二十一條,各提案條文內容均相同,是否按照行政院的提案文字通過?好,謝謝。
    第二十二條,是否就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謝謝。
    第二十三條,第199頁有陳培瑜委員版本,陳培瑜委員,第199頁有您的提案條文。
  • 陳委員培瑜
    就是第二十三條。
  • 主席
    對,第二十三條。
  • 陳委員培瑜
    就是運動員及一般民眾對本中心之業務執行評價。
  • 主席
    這部分已經透過附帶決議處理了。
  • 陳委員培瑜
    是,是,謝謝。
  • 主席
    謝謝,本條就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謝謝陳培瑜委員。
    第二十四條,各提案條文內容均相同,是否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謝謝。
    第二十五條,各提案條文內容均相同,是否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沒問題?謝謝。
    第二十六條,各提案條文內容均相同,是否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好,謝謝。
    第二十七條,第217頁漏字,請問陳培瑜委員,是否就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好,謝謝陳委員。
    接下來第二十八條,各提案條文內容均相同,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好嗎?好,謝謝。
    第二十九條,各提案條文內容均相同,是否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好的,謝謝。
    第三十條,各提案條文內容均相同,是否就按照行政院的提案文字通過?好,謝謝,通過。
    第三十一條,各提案條文內容均相同,是否就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好的,謝謝。
    第三十二條,各提案條文內容均相同,是否就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通過,謝謝。
    第三十三條,是否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內容通過?好,謝謝。
    第三十四條,是否也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
  • 洪委員孟楷
    可以。
  • 主席
    可以喔?謝謝。
    我們是不是在等附帶決議?我們在等一個附帶決議嘛!是針對第六條的部分。
    剛剛洪委員希望我們把文字彙整後秀出來看看,請看一下第三條文字內容。大家請看:
    討論事項第四案修正動議3
  • 主席
    同意嘛?
  • 洪委員孟楷
    召委,我請教一下。
  • 主席
    請洪委員。
  • 洪委員孟楷
    我確認一下,這個運動員團體之溝通跟權益保障是國訓中心有辦法做到的嗎?
  • 陳委員培瑜
    洪委員,我自己來回應你好了,因為那是我寫的。我指的並不是在外面的運動員團體,而是運動員進入國訓中心後,受訓期間的運動員團體相關溝通跟權益保障事項。
  • 主席
    訓練期間啦!
  • 洪委員孟楷
    運動員團體溝通跟權益保障對我們來講其實是範圍很廣的,我覺得應該是運動部的事情。但如果你是指受訓期間、在國訓中心受訓期間的相關事項,要不要寫得更明確一點?Otherwise,會不會本來應該是運動部的權責,卻因為放在這邊,變成好像是……
  • 張廖次長萬堅
    本處只針對培訓運動員而已。
  • 洪委員孟楷
    我對受訓期間這一點沒有問題,但是不是要寫得明確一點?
  • 張廖次長萬堅
    第九款應該改成「培訓運動員之溝通與權益保障」。
  • 主席
    對啦!是指被培訓的運動員啦!是「培訓運動員之溝通與權益保障」啦!而培訓運動員指的就是在國訓中心受訓的運動員。
  • 張廖次長萬堅
    陳委員,是不是這樣寫比較好?
  • 陳委員培瑜
    那就是用「培訓運動員團體之溝通與權益保障」可以嗎?「團體」部分不要拿掉,但是加入「培訓」。
  • 張廖次長萬堅
    用「團體」好奇怪,因為有的是個人。
  • 陳委員培瑜
    包含團體,所以要把團體的部分留下來。
  • 主席
    這樣好不好?陳委員,文字上……
  • 陳委員培瑜
    那就這樣──個人及團體都放著,可以嗎?
  • 張廖次長萬堅
    受培訓的團體嗎?有受培訓的……
  • 陳委員培瑜
    有啊!有啊!
  • 主席
    陳委員,主席能不能跟你打個商量,這個「運動員團體」改成「培訓運動員」,接「之溝通與權益保障」?因為華文沒有分單複數啦!講「培訓運動員」其實是個人跟團體都包含在內。好不好?
  • 陳委員培瑜
    好,可以,謝謝。
  • 主席
    可以喔?
  • 陳委員培瑜
    那就改成「培訓運動員之溝通與權益保障」?
  • 主席
    「培訓運動員之溝通與權益保障」。
  • 陳委員培瑜
    好。
  • 主席
    謝謝陳委員,也謝謝洪委員的提醒。體育署,這樣OK了喔?那就對修正動議再做文字上的調整,第九款改為「培訓運動員之溝通與權益保障」。請問各位,第三條照修正動議通過好嗎?
  • 吳委員沛憶
    同意。
  • 主席
    同意,感謝大家。
    現在就剩什麼?附帶決議在誰那裡?來囉!我很快地唸一遍。第六條附帶決議:
    討論事項第四案附帶決議1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第六條附帶決議
    運動相關學者包含運動訓練、運動防護、運動醫學、物理治療及運動心理健康促進等領域。
    提案人:陳培瑜 吳沛憶 郭昱晴
  • 主席
    請問在場委員,對於附帶決議內容是否同意?
  • 陳委員培瑜
    同意。主席,但他們好像還有一個附帶決議,就是我剛剛說的企業法人那個部分,因為我針對每一部法都有修,所以他們對每一部法都再寫一個附帶決議。謝謝。
  • 主席
    剛剛不是已經有了?
  • 張廖次長萬堅
    在處理中。
  • 主席
    處理中,喝口茶。
    先進行下一案修正動議,請宣讀。
    討論事項第五案修正動議1
    提案人:徐巧芯  羅智強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 主席
    好的。
  • 陳委員培瑜
    請問一下,主席說剛剛有一個附帶決議?
  • 主席
    是企業工會那個吧?
  • 陳委員培瑜
    企業工會那個部分。
    主席,修正動議還要再簽一次嗎?
  • 主席
    修正動議不用啦!就這樣唸過。
    第三條附帶決議好像已經處理過了欸!再唸一次就好啦!
    因為剛剛討論事項第三案附帶決議的內容跟討論事項第四案的附帶決議是一樣的,我宣讀一遍,請聯席委員會確認:「本中心成立後,監督機關應會同本中心進一步研議評估將企業工會代表納入董事代表之可行性。」因為這是針對3個設置條例的同一內容,所以我們做同樣的附帶決議,文字上調整為針對討論事項第四案的第六條,是針對本案第六條的附帶決議。請問在場委員是否同意?
  • 陳委員培瑜
    同意。
    主席,不好意思,針對第三條的修正動議,你剛剛說不用再改了,但是第九款是不是就寫成「培訓」?
  • 主席
    啊?「培訓」啦!「培訓運動員」。
  • 陳委員培瑜
    「培訓運動員」?好,那我要補充說明一下,因為剛剛來不及。針對為什麼會有「團體」的事情,其實是因為我之前接到非常多陳情,指稱協會或國訓中心可能會單獨找團體裡的球員溝通,球員在彼此資訊不對等的情況下,就把很多合約簽下去了,我們才會屢屢收到很多陳情,這是為什麼當時我們在寫法案的時候,還是希望把團體溝通的功能放進去。主席認為在中文的語法上不適合以單複數這樣寫,但是我還是想在今天的公開發言中再次提醒,對於相關溝通、權益保障,拜託體育署在後續對國訓中心的監督當中必須實質地推進。謝謝。
  • 主席
    非常感謝陳委員再次提醒,就是針對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國訓中心培訓中的運動員,在可能個別或集體接受培訓過程中的溝通上,每個人必須平等、均等地受到同樣的尊重,好不好?謝謝陳委員的提醒,感謝。
    我們針對剛剛的討論事項第四案作處理,本案逐條均已處理完畢,作以下宣告: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鍾召集委員佳濱出席說明,附帶決議2項,一併提報院會處理,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謝謝大家,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五案,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3案,現在進行討論。
    請問聯席委員會在場委員,是否直接進行逐條討論?同意,進行逐條審查。
    現在繼續進行逐條討論。本案細部修正共處理13條,首先依序處理第二條。第二條是否就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內容通過?
  • 吳委員沛憶
    同意。
  • 主席
    同意?謝謝。
    進行第三條,第28頁有吳委員提案,您看一下您的部分,在第28頁,是否同意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內容通過?您的條文是加上「運動防護技術」啦!
  • 吳委員沛憶
    有包含在院版裡面?「運動防護」也包含在裡面?那我同意按照院版。
  • 主席
    同意喔?第三條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
    第五條,是否按照行政院原文字通過,就是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可以喔?謝謝,第五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進行第六條。陳培瑜委員版本在第36頁,你確認一下。
  • 陳委員培瑜
    對,謝謝主席,就一樣請他們出附帶決議,像剛剛一樣。謝謝。
  • 主席
    好,那趕快把附帶決議再寫一次,我們待會再一併宣告。請記得這個附帶決議,您再簽一下。
    第六條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
    第七條,各提案條文內容均相同,是否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
  • 吳委員沛憶
    同意。
  • 主席
    好,謝謝。
    第八條,各提案條文內容均相同,是否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好,謝謝。
  • 洪委員孟楷
    好。
  • 主席
    好,謝謝。
    第十八條,各提案條文內容均相同,是否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
  • 吳委員沛憶
    同意。
  • 主席
    通過,謝謝。
    第十九條,剛剛已經唸過修正動議,內容也一樣,已經作了區分,是否就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內容通過?
  • 洪委員孟楷
    好。
  • 主席
    好,謝謝。
    請郭昱晴委員。
  • 郭委員昱晴
    雖然我尊重剛剛的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但還是要特別強調,其實我還是接到很多類似近親之間利益不迴避這樣的狀況,所以還是要特別注意一下,以上。
  • 主席
    好,謝謝郭委員的提醒,剛剛前面審查的設置條例也有同樣的內容,感謝委員的提醒。
    第十九條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
    請看增訂第十九條之一。由於各提案條文內容均相同,是否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
  • 陳委員培瑜
    同意。
  • 主席
    好,謝謝。
    第二十一條,各提案條文內容均相同,是否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
  • 陳委員培瑜
    同意。
  • 主席
    好,謝謝。
    第二十二條,陳委員,行政院建議不予修正。
  • 陳委員培瑜
    沒問題,同意,謝謝。
  • 主席
    第二十二條不予修正。
    第二十七條是不是也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在第80頁。
  • 莊委員瑞雄
    好。
  • 主席
    好,謝謝。
    第三十三條是否也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好,謝謝。
    那我們來念一下附帶決議,就是剛剛已經唸過一次的。其他新的附帶決議請宣讀。這是組織法的附帶決議,把剛剛第六條再唸一次就對了。
    討論事項第五案附帶決議1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第六條附帶決議
    本中心成立後,監督機關應會同本中心進一步研議評估將企業工會代表納入董事代表之可行性。
    提案人:陳培瑜  郭昱晴  吳沛憶
    討論事項第五案附帶決議2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第六條附帶決議
    監督機關應會同本中心進一步研議評估將企業工會代表納入董事代表之可行性。
    提案人:陳培瑜  郭昱晴  吳沛憶
  • 主席
    謝謝議事人員,他辛苦了!因為剛剛第四案跟第五案的附帶決議都一樣,他把它做成第五案的附帶決議1與附帶決議2,有點塞車。剛剛宣讀的兩個附帶決議是同一個啦!只是一個發生在第四案的附帶決議,現在是第五案的附帶決議。請問各位,對於第五案附帶決議的內容是否同意?
  • 吳委員沛憶
    同意。
  • 主席
    同意?好,討論事項第五案的附帶決議通過。第四案的附帶決議也是一樣的啦,通過。
    本案逐條均已處理完畢,作以下宣告: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鍾召集委員佳濱出席說明。附帶決議1項,一併提報院會處理,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終於要進行討論事項第六案,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9案。
    現在進行討論。請問在場委員,是否直接進行逐條討論?同意?好,開始進行逐條審查。逐條審查只有部分條文,共計處理3條。
    首先針對第二條,請看第39頁,有陳培瑜委員的版本。陳委員,請看第39頁。
  • 陳委員培瑜
    好,謝謝主席。我只在第二條第八款加入「適應體育」部分,謝謝。
  • 主席
    好,請看條文對照表第41頁。請體育署看一下,委員在學校體育後面加上「適應體育」4個字,請問體育署……
  • 陳委員培瑜
    是教育部。
  • 主席
    對不起,是教育部,不是體育署。
  • 彭署長富源
    跟委員報告,現行第二條條文事實上已經包括學校體育的概念,而適應體育是依據特殊教育法跟國民體育法針對身心障礙學生的體育課程實施教學,事實上已經含括在學校體育那個概念裡面。實際上現在也已經根據這兩個法的規定在落實了,所以建議依照院版條文處理,因為學校體育的概念已經含括適應體育教學了,以上。
  • 主席
    陳委員,你覺得呢?
  • 陳委員培瑜
    我們在修特教法的時候,應該有把適應體育寫下去對不對?我現在只是希望確保升格運動部之後,孩子們在學校、尤其是身心障礙學生在適應體育的部分要再被教育部認真地面對跟加強。
  • 彭署長富源
    會,因為學校體育還是在教育部的職掌裡面,而適應體育教學還是學校體育的範圍,將來會繼續辦理。
  • 陳委員培瑜
    好,謝謝,OK。
  • 主席
    謝謝陳委員。
    第二條就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
    接下來是第五條,各提案條文內容均相同,就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好嗎?好,謝謝,通過。
    第九條是否也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OK嗎,第九?
  • 吳委員沛憶
    主席,對於修法文字我都沒有意見,但是學校體育設施在這次修法過就會從體育署移回教育部主管嗎?是這個樣子?那在人力及相關資源上,請教育部要多加給予協助,因為我知道其實國教署原先的業務負擔就已經非常地大了。
  • 張廖次長萬堅
    國教署會增加學校體育組,有10個編制。
  • 主席
    謝謝吳沛憶委員。
    第九條是否就按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好,謝謝。
    接下來有附帶決議,是關於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的附帶決議,請宣讀。
    討論事項第六案附帶決議1
    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附帶決議: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係以哲學為基礎而開展,基本理念中的「自發」強調人是學習的主體,透過「互動」來認識外在的事物,最後達成「共好」的倫理觀。課程目標中的「啟發生命潛能」,主張「培養好奇心、探索力、思考力、判斷力與行動力,願意以積極的態度、持續的動力進行探索與學習」;核心素養的項目中,包含「具備問題理解、思辨分析、推理批判的系統思考與後設思考素養」、「發揮創新精神,以因應社會變遷、增進個人的彈性適應力」等等,總綱中的這些論述,均與哲學教育息息相關。
    請國教院盤整十二年國教與哲學教育相關的內涵,包含領域學習重點及議題教育內涵,供教學現場進行哲學教育融入及課程轉化時參考。
    提案人:羅廷瑋  洪孟楷  陳秀寳
  • 主席
    請問教育部這邊要不要回應內容?
    請部長。
  • 鄭部長英耀
    可以,配合辦理。
  • 主席
    遵照辦理喔?好。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附帶決議照案通過。
    本案逐條均已處理完畢,作以下宣告: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鍾召集委員佳濱出席說明。附帶決議1項,一併提報院會處理,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主席
    議程所列事項均已處理完畢,會場所收修正動議及附帶決議均列入公報紀錄。
    本次會議進行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4時33分)
User Info
張雅琳
性別
黨籍
民主進步黨
選區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