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這裡放一些可以連回去原資料的功能
-
-
主席報告院會,我們現在請召集委員吳委員宗憲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報告院會,羅智強委員等31人以及羅智強委員等16人分別提案,經第1會期第11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
委員羅智強等31人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羅智強、蘇清泉、翁曉玲、林沛祥、游顥、羅廷瑋等31人,鑑於現代社會與新媒體時代資訊流通龐大且迅速,為因應民意需求與政策議題處理,政府資料提供與解釋應迅速、即時。然現行法令要求行政部門應於二十日內回復質詢立法委員之規定,係於民國八十八年所制定,考量目前政府資訊電子化程度日新月異,有別於過往文書往返與資料整理之耗時甚鉅,以臺北市為例,質詢答覆即以七日為期,故現行之質詢答復時程顯然緩不濟急。爰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羅智強 蘇清泉 翁曉玲 林沛祥 游 顥 羅廷瑋
連署人:廖偉翔 王育敏 葛如鈞 林倩綺 賴士葆 王鴻薇 馬文君 廖先翔 魯明哲 牛煦庭 許宇甄 游 顥 黃健豪 鄭天財Sra Kacaw 洪孟楷 林國成 邱鎮軍 謝龍介 吳春城 牛煦庭 張智倫 柯志恩 林德福 高金素梅 楊瓊瓔 -
委員羅智強等16人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羅智強、林沛祥、徐巧芯、葉元之、廖偉翔等16人,為推動國會改革,鑑於依照憲法法理,立委確實有職權和問政需求要求政府據實提供相關文件或資料,然現行法規漏未規定,致法有不足。而國會調查權是自由民主憲政國家國會之根本權能,大法官會議解釋亦明揭立法院調查權乃為執行立法權職權所必須之資訊獲取權。因此考量國會調查權是附隨於立法權之固有權力,為有效完成憲法賦予立法機關之權責,落實國會對行政機關之監督制衡,國會調查權實有法制化之迫切性與必要性。且包括國民黨、民進黨與台灣民眾黨皆針對國會改革與聽證調查曾提出相關法案,顯具跨黨派共識。爰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鑑於憲法賦予立法院國會調查權,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確立其範圍後,至今不僅仍未就行使調查權之組織、強制處分、證據等內容予以具體規範,甚至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亦未有條文。因此為推動國會革新,立法院就如何行使調查權建立規範,應先於職權法中確立法源基礎,以利賡續推動立法院國會調查制度。否則將如民進黨立法委員所闡明,失去調查權和聽證權的立法院像是「缺了牙的老虎」,根本無法有效監督,故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強化國會監督,健全議事運作並彰顯憲法精神。
一、(一)為行使人事同意權案,聽證會之舉行;爰增訂第五十三條之四;(二)明確規範立法院人事同同意權之程序,使立法院人事同意權適用範圍更臻明確,爰修正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另為賦予立法院充分審議期間,規定全院委員會審查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並課予舉行公聽會之義務,以藉此強化審查報告內容之嚴謹性與正確性,爰於本法第二十九條新增第二項;(三)為使立法委員能取得關於被提名人完整之資料以作為理性、慎重行使人事同意權之基礎,爰修正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課予提名機關檢附被提名人相關資料之義務。此外,為促使立法院同意權行使程序更臻嚴謹,並切實保障每一被提名人均能充分而完整答詢、暢所欲言之機會,爰將分開審查與答詢制度從例外改列為本法第三十條之基本原則。
二、國會調查權法規範:國會調查權是自由民主憲政國家國會之根本權能,大法官會議解釋亦明揭立法院調查權乃為執行立法院職權所必須之資訊獲取權,屬國會必要之固有的附隨或默示之權力、輔助性權力。為落實國會調查權,完備行使國會調查權之法規範,針對立法院行使調查權,明定院會得決議設立調查委員會、委員會得決議成立調查專案小組,以及調查委員會及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舉行聽證會。爰將第八章「文件調閱之處理」修正為「調查權之行使」。(第四十五條至第五十三條之三)
三、增訂第八章之一「聽證權之行使」:除人事同意聽證及調查聽證外,另增訂彈劾聽證、補選聽證及立法聽證。(第五十三條之四至五十三條之十四)
四、增訂罰則專章:針對違反調查權及聽證權規定之行為,增訂第十二章之一「罰則」專章。(第七十四條之二至七十四條之六)
提案人:羅智強 林沛祥 徐巧芯 葉元之 廖偉翔
連署人:羅廷瑋 蘇清泉 鄭天財Sra Kacaw 林倩綺 王鴻薇 許宇甄 王育敏 楊瓊瓔 高金素梅 謝龍介 林國成 -
主席報告院會,呂玉玲委員等17人、呂玉玲委員等16人、鄭天財委員等、翁曉玲委員等、羅智強委員等分別提案,經第一會期第12次會議決定: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
委員呂玉玲等17人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7人,有鑑於現行法律立法權無法有效監督總統及其國家大政方針,縱使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設有總統國情報告,惟本法現行制度下,總統國情報告仍需全體立法院決議,致使設立該制度至今皆未啟用,形同虛設,亦不利人民民意之監督。爰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第十五條之三、第十五條之四、第十五條之五設有總統國情報告制度,本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總統國情報告需經立法院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並經由院會決議後,始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而總統亦得經咨請立法院同意後,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二、我國總統負有任命行政院長、制定國家大政方針、對外代表中華民國、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之權,惟我國現行體制並未針對總統權力為有效監督,致始中華民國總統長年處於有權無責、遠離民意、逃避監督之高位。
三、爰提案修正第十五條之一,將總統國情報告修正為立法院每年集會之必要會議,並保留現行本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二項,立法院召開總統國情報告之程序作為立法院主動邀請總統為總統國情報告之權力,及總統主動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之權力。
四、本法第十五條之一係源於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賦予立法院得邀請總統進行國情報告之權力;惟本修正案訂定總統每年應前往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實賦予總統積極向人民報告之責任,有助憲政權力制衡、維持憲政平衡。
提案人:呂玉玲
連署人:邱鎮軍 盧縣一 涂權吉 許宇甄 羅廷瑋 鄭天財Sra Kacaw 葉元之 林倩綺 洪孟楷 柯志恩 牛煦庭 馬文君 陳菁徽 蘇清泉 廖偉翔 王育敏 -
委員呂玉玲等16人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有鑑於現行法律立法權針對行政權虛偽陳述、不假缺席、拒予回應等濫權行為未能有效監督。爰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三及第二十八條之四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訂有立法院具有質詢、文件調閱等權力,惟本法並未賦予立法院相關強制權力,致使立法院針對行政權消極應對監督時,立法院僅能以政治影響力促使行政權積極回應,現行法律明顯不利立法權監督行政權。
二、爰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三,行政官員於國會備詢時作虛偽陳述或提供不實資料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增訂第二十八條之四,未經會議主席准假而缺席者,視為藐視國會,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提案人:呂玉玲
連署人:邱鎮軍 許宇甄 陳菁徽 馬文君 盧縣一 涂權吉 鄭天財Sra Kacaw 牛煦庭 林倩綺 羅廷瑋 洪孟楷 蘇清泉 柯志恩 廖偉翔 王育敏 -
委員鄭天財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有鑑於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有礙總統國情報告與立法委員質詢權及同意權之行使,爰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惟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明定,「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院會決議後,由程序委員會排定議程,就國家安全大政方針,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無疑限縮總統國情報告之範圍至國家安全大政方針,與憲法所明定總統國情報告之範圍相牴觸。
二、次按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四,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問題;其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準此,立法委員對總統國報告之提問,必須透過黨團針對人數、順序及政黨比例協商始能決定,而非當然之權力,有礙立法委員職權之完整行使。
三、再按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立法委員於質詢時,若被質詢人對於質詢之答復超過質詢範圍之外時,必須請示主席後,由主席加以制止,質詢委員無權直接排除被質詢人故意答非所問、離題或超過範圍之行為,嚴重阻礙委員行使質詢之攻防,且對於委員之質詢權並不尊重。故有必要增訂質詢委員對於質詢之答復超過質詢範圍時,亦得加以制止之規定。
四、復按《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同法第四項亦規定,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因故出缺或無法視事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重新提出人選,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是項同意權之行使漏未納入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加以規範,應補充修正之。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連署人:李彥秀 林沛祥 黃健豪 賴士葆 林德福 羅明才 邱鎮軍 謝衣鳯 黃建賓 魯明哲 林國成 吳宗憲 呂玉玲 鄭正鈐 陳超明 陳雪生 王鴻薇 顏寬恒 -
委員翁曉玲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有鑑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揭示:「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即國會調查權乃完成立法功能基本且適當之輔助性權力,而文件調閱與聽證程序皆為調查權行使之重要方式,意在確保所需資訊真實性、完整性與充足性,此為民主國家國會應有之功能。為健全立法院調查權及聽證程序之行使,強化立法院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憲政職權,爰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黃 仁 傅崐萁 黃健豪 陳雪生 謝龍介 牛煦庭 林沛祥 王鴻薇 陳菁徽 張智倫 羅智強 賴士葆 林思銘 徐巧芯 羅廷瑋 許宇甄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說明
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揭示:「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並不以要求有關機關就立法院行使職權所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或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原本之文件調閱權為限,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以及「如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調查權之組織、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各項調查方法所應遵守之程序與司法救濟程序等,應以法律為適當之規範。」據此,司法院大法官肯認立法院享有國會調查權,並應予法制化。
國會調查權是強化立法監督功能之輔助性權力,文件調閱與聽證程序皆為調查權行使之重要方式,旨在確保所需資訊真實性、完整性與充足性,此為民主國家國會應有之功能。國會調查權之行使應審慎為之,兼顧國會監督與基本人權之保障,爰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健全立法院調查權及聽證程序之行使,強化立法院監督行政部門之憲政職權。修正要點如次:
一、第八章章名,修正為「調查權之行使」。
二、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之組成方式、調查權行使之範圍。(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
三、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設立及運作時間之限制。(修正條文第四十六條)
四、調閱文件之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
五、機關或人員違反調閱文件規定之處理。(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
六、調查委員會及調查專案小組工作人員之指派、限制及應遵守事項。(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
七、依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意旨,建立國會聽證調查制度,規範聽證人員之程序保障,出席、資訊提供與真實完全陳述之義務,及違反義務之處罰。(修正條文第五十條之一至第五十條之六規定)
八、調查及調閱終結後三十日內需提出報告及處理意見。(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
九、調查及調閱過程中之保密規定。(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
十、調查及調閱進行中不得為最後決議之情形及例外。(修正條文第五十三條) -
委員羅智強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羅智強、蘇清泉等22人,有鑑近年行政官員接受備詢時,常有反質詢之行為,違背我國立法權監督行政權的憲政運作。爰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近年行政官員接受備詢時,常有反質詢之行為,不僅根本違背我國立法權監督監督行政權的憲政運作設計機制,也造成議事運作不順暢。現行條文雖有禁止官員答復質詢不得超過質詢範圍外,但卻未明文禁止反質詢之行為。
二、然綜觀地方議會,目前包括台北市議會議事規則三十三條、台中市議會議事規則二十九條、台南市議會議事規則三十五條,皆明文規範官員不得反質詢,行政官員違反時主席得制止之。因此為確保議事運作順暢,立法權得以被充分行使,故明確修訂本條條文,禁止官員反質詢,以及賦予主席制止之權利。
提案人:羅智強 蘇清泉
連署人:林思銘 傅崐萁 翁曉玲 黃建賓 涂權吉 黃國昌 盧縣一 邱鎮軍 陳菁徽 高金素梅 楊瓊瓔 徐欣瑩 林國成 洪孟楷 徐巧芯 林沛祥 林德福 陳玉珍 黃健豪 葉元之 -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因協商已超過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要求清點人數。 -
民進黨黨團提案
依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1條,要求清點在場人數。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吳思瑤 -
主席請議事人員再次清點。
(清點人數)
(現場一片混亂) -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在場委員人數共計108人,我們現在進行廣泛討論,依登記順序發言。
第1位我們請柯委員建銘發言,請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請大家尊重發言委員的權益,請柯建銘委員發言。柯建銘委員,柯建銘委員放棄發言。
請登記第2位鍾佳濱委員發言,時間3分鐘。
(現場一片混亂) -
主席時間重新計算。再一次呼籲各位委員,請尊重發言委員的權益!
現在請鍾佳濱委員發言,時間3分鐘。 -
質詢:鍾委員佳濱:18:27
-
鍾委員佳濱(18時27分)主席、在場委員先進。今天是臺灣民主最黑暗的一天,今天我們一進來,我們看到國民黨搶占發言臺,因為他們要控制今天議事如他們所願進行,但是全體民進黨的委員,我們是搶登記、我們要發言、我們要討論,針對今天的所有提案,我們要一條一條的向社會大眾說明!
國民黨的委員,你們知道你們的版本是什麼嗎? -
吳委員秉叡不知道!
-
鍾委員佳濱今天這麼多的修正動議,待會表決的時候,你們知道你們要表決什麼嗎?不知道!
-
吳委員秉叡不知道!
-
鍾委員佳濱因為所有的這些,包括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在委員會審查的時候,民進黨的提案被沒收、民進黨的討論被沒收、連民進黨要求的表決也被沒收,所以今天我們很遺憾!
但是我們從國民黨一而再、再而三的修正看到了端倪,你們知道嗎?一開始國民黨要求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他們說要訂藐視國會罪,什麼是藐視國會?翁曉玲委員說:對院長質詢是上對下的質詢;徐欣瑩委員在前天說:我們在審這個法案的時候,行政院對國民黨的法案提出不同意見,這是反質詢。天啊!已經是一言堂了,連不同的意見都不能提出來談!
但是我們看到他們修正了沒?有!因為我們認為藐視國會是對人民也一律課以刑責,現在國民黨的修正動議收回去了,他們說不再對人民課以刑責來做藐視國會,討論有沒有效?有效!你只要讓社會知道國民黨版本的內容如何荒腔走板,他們就會修正,但是他們沒有能力去捍衛他們每一個荒腔走板的設計,所以他們沒收在場每一位委員的討論,他們沒收社會瞭解這些提案的內容,因為他們不要讓步。
我在這裡也要呼籲民眾黨委員,你們不是投票機器,你們背後有數百萬選票看著你們獨立的行使職權,你們要附和國民黨這種僵屍的投票機器,那我想你們是自斷黨格。我在這裡再次呼籲,今天我們的法案表決,請主席尊重在場每一位選民選出的立委,讓他們為人民發聲,說明這些提案的內容為什麼我們支持、為什麼我們反對,請院長加油!
(現場一片混亂) -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我們請登記第3號吳思瑤委員發言。
-
質詢:吳委員思瑤:18:31
-
吳委員思瑤(18時31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是2024年5月17號,此時此刻我們應當進行的議案是關乎無數重症患者、癌症患者、慢性病患者等待了數十年的再生醫療雙法,為了國民黨政治的利益,為了國民黨要打擊新政府,不惜變更議程,為了搞政治,把救命的法案都丟在一邊。
各位網路上關心臺灣民主國會的朋友,這是史上第一次中華民國的國會程序委員會擋案,每一個委員會的中心主義被踐踏,就這個議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民主進步黨的版本迄今、此時此刻沒有辦法併案討論、併案審查,國民黨、民眾黨聯手沒收了委員會的審查,也閹割了黨團協商的機制,更可惡的,韓國瑜院長應當主持的朝野協商沒有協商,沒有半個條文被討論,強行輾壓,這是中華民國憲政史上的第一次,創下了惡例。
我也要說,十年前的今天、十年前的318,多少學生站出來是為了反對黑箱服貿,我跟大家報告,截至此刻,要討論的職權行使法,國民黨、民眾黨黑箱作業的修正動議還沒有呈現在大家的面前,法案可以黑箱作業、黑箱勾結嗎?現在正在逐條討論,請問國民黨、民眾黨你們「喬」出來的違憲版本在哪裡?國會不能黑箱、國會不能踐踏程序正義。
五年前的今天,此時此刻我們在立法院通過的是同婚法案,五年前的今天立法院讓臺灣成為亞洲最進步的國家,五年後的今天、此時此刻,韓國瑜、傅崐萁、黃國昌讓中華民國臺灣的國會成為最退步、最黑暗、最讓人唾棄不恥的一天!譴責立法院!譴責韓國瑜!譴責黃國昌!譴責黑箱的法案! -
主席謝謝吳思瑤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停止討論。 -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
(廣泛討論)
建議本案停止討論,逕付表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思銘 -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現在進行表決。
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採用點名表決。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次表決請採「點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吳思瑤 -
主席針對是否採用點名表決,現在進行舉手表決,贊成民進黨提議請舉手。
(進行表決)
(現場一片混亂) -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宣布表決結果:出席108人,贊成3人,贊成者少數,民進黨黨團提議不通過。
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重付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吳思瑤 -
主席現在進行舉手表決,贊成民進黨提議請舉手。
(進行表決)
(現場一片混亂) -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宣布重付表決結果:在場人數108人,贊成49人,贊成者少數,民進黨黨團提議不通過。
現在針對國民黨黨團提議停止討論,進行表決。我們進行舉手表決,贊成國民黨提案請舉手。
(進行表決) -
洪委員申翰連逐條都不能討論,丟臉!連逐條都不能討論,丟臉!
(現場一片混亂) -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8人,贊成人數57人,贊成者多數,停止討論通過。
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重付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吳思瑤 -
主席現在進行舉手表決,現在開始,贊成國民黨黨團提案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現場一片混亂) -
主席報告院會,重付表決結果:出席108位,贊成者60位,贊成者多數,停止討論通過。
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第一案,現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九條規定,提請院會將本案撤銷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第1案,現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九條規定,提請院會將本案撤銷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
主席請問院會,對民進黨黨團提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針對民進黨黨團提議,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採用點名表決。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次表決請採「點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吳思瑤 -
主席針對是否採用點名表決,我們現在進行舉手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提案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現場一片混亂) -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民進黨黨團提議採用點名表決結果:在場人數108位,贊成人數2位,民進黨黨團提議不通過。
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要求重付表決。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重付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吳思瑤 -
主席現在進行重付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提案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
吳委員思瑤要清點人數,在場這麼多人,很多人跑掉……
(現場一片混亂) -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宣布重付表決結果:在場人員108人,表決贊成人數44人,贊成者少數,民進黨黨團提議不通過。
現在針對本案民進黨黨團提議撤銷之提議,我們進行舉手表決。贊成民進黨撤銷之提議,請舉手。
(進行表決)
(現場一片混亂) -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宣告表決結果:在場人員108人,贊成者4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要求清點人數。 -
民進黨黨團提案
依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1條,要求清點在場人數。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吳思瑤
(現場一片混亂) -
主席請大家保持安靜。請議事人員再次清點人數,現在開始。
(現場一片混亂) -
主席報告院會,重新清點人數,現在議事廳總共出席105位立法委員,我們繼續開會。
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重付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吳思瑤 -
主席現在進行舉手表決,贊成民進黨的撤銷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宣布重付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5人,贊成者41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User Inf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