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附表
  • 審查會通過(照委員吳琪銘等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單位
    新臺幣(元)
    修正說明:考量地方民意代表為民服務乃其職權之一,爰補助「為民服務費」,其支出範圍例如服務處租金、
    油料費、交通費、水電費、郵電費、瓦斯費、文具費、禮金、奠儀、急難慰問金、花籃、喜幛、中堂、輓聯(額)等均屬之。又考量民眾對地方民意代表服務要求日益增加,且物價已有一定漲幅,並為簡化支用及審核程序,避免相關爭議,爰修正為民服務費之上限數額,並刪除註二之「為民服務費」等文字,使該類費用免檢據核銷。又考量直轄市、縣(市)議會之原住民議員多有選區較大、交通不便,且所服務原住民之居住地、聚落亦較分散,亦有往返原鄉部落與議會所在地之需要,故增訂註四規定直轄市、縣(市)議會之原住民議員為民服務費再增加百分之二十。
  • 委員陳素月等22人提案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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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一、調整為民服務費金額。
    二、有鑑於縣市議員服務型態改變,而地方民代因職務關係編列為民服務費,該支出範圍包括服務處租金、水電費、交通油資、郵電費、瓦斯費、文具費、禮金、奠儀、急難慰問金等項目,與地方民意代表職權行使有關的必要費用,用途廣泛。本條例自2000年立法以來,附表金額已24年未修正,基層民意代表執行服務,現行為民服務費用已不足以支應選民服務之花費,因此調整本條例第5條附表為民服務費。
  • 委員吳琪銘等所提修正動議 單位
    新臺幣(元)
    說明:考量地方民意代表為民服務乃其職權之一,爰補助「為民服務費」,其支出範圍例如服務處租金、水電費、郵電費、瓦斯費、文具費、禮金、奠儀、急難慰問金、花籃、喜幛、中堂、輓聯(額)等均屬之。又考量民眾對地方民意代表服務要求日益增加,且物價已有一定漲幅,並為簡化支用及審核程序,避免相關爭議,爰
    修正為民服務費之上限數額,並刪除註二之「為民服務費」等文字,使該類費用免檢據核銷。又考量直轄市、縣(市)議會之原住民議員多有選區較大、交通不便,且所服務原住民之居住地、聚落亦較分散,亦有往返原鄉部落與議會所在地之需要,故
    增訂註四規定直轄市、縣(市)議會之原住民議員為民服務費再增加百分之十。
  • 現行附表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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