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紀錄(前接第一冊)
@ (主席:)
  • 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紀錄
    (前接第一冊)
  • 主席
    請召集委員吳委員琪銘補充說明。
    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議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
    另委員何欣純等提案,經第1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委員王美惠等、委員許宇甄等、委員羅廷瑋等、委員蘇巧慧等、委員蔡易餘等分別提案,經本次會議決定,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 委員何欣純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何欣純、陳冠廷、王美惠等21人,鑒於近年因科技產業發展,詐騙集團藉網路、通訊、金融等方式詐騙民眾錢財之案件層出不窮,又因新型態產業之產生,現有法規已無法有效規範並防堵犯罪行為人實施詐害行為,故就識詐(宣導教育面)、堵詐(電信網路面)、阻詐(贓款流向面)及懲詐(偵查打擊面)等四大面向著手,統整不同部會之執掌,協力共處詐欺犯罪之問題,增修各項打擊與防制行動方案及具體措施,以抑制詐欺犯罪危害,爰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何欣純  陳冠廷  王美惠  
    連署人:吳秉叡  陳俊宇  徐富癸  許智傑  蔡其昌  鍾佳濱  張宏陸  陳素月  王正旭  沈伯洋  李昆澤  沈發惠  林俊憲  賴惠員  洪申翰  黃 捷  郭國文  李柏毅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總說明
    為防制及打擊詐騙危害,我國自一百十一年六月起實施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以下簡稱打詐綱領),分從識詐(宣導教育面)、堵詐(電信網路面)、阻詐(贓款流向面)及懲詐(偵查打擊面)等四大面向著手,奠定各項政策基礎方針,並由行政院組成跨部會打詐國家隊,攜手協力共同應處詐欺犯罪問題。面對詐欺犯罪型態及技術不斷演變,為因應高度反覆發生之詐欺犯罪案類型,復於一百十二年六月實施打詐綱領一點五版,以減害為宗旨,透過減少接觸、減少誤信、減少損害之三減策略,增修各項打擊與防制行動方案及具體措施,以抑制詐欺犯罪危害。
    茲為落實打詐綱領政策之執行及需求,於通盤檢視我國現行法規,並參考外國立法例,網羅各界意見,以強化防詐作為、打擊詐欺集團、保護犯罪被害人為重點,採就源及溯源「雙源齊清」之方向,強化金融、電信及網路各面向之防詐作為,課予相關業者防詐義務;加重詐欺集團犯嫌刑責及擴大不法利得沒收,以嚴懲詐欺犯罪;建構保護詐欺犯罪被害人機制,提供相關協助及損害填補,爰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各主管機關得以補助、獎勵或輔導方式推動詐欺防制政策。(草案第四條)
    二、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或虛擬帳號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對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採取之相關作為。(草案第八條及第九條)
    三、被害人遭詐欺未經提領之款項或虛擬資產得予返還。(草案第十一條)
    四、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或虛擬帳號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違反相關義務規定之處罰。(草案第十三條)
    五、用戶轉讓電信服務應重新核對及登錄用戶資料規定及違反效果。(草案第十六條)
    六、電信事業經通知用戶或使用電信人使用電信服務疑似或從事詐欺犯罪應採取之作為。(草案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
    七、電信事業受理申請電信服務、提供境外高風險電信事業漫遊服務及提供非本國籍用戶預付卡服務,應介接第十九條第一項資料庫核對用戶身分及出入境狀態。(草案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
    八、簽訂國際漫遊服務協議應遵守之事項及對特定境外電信事業停止特定電信服務之要件。(草案第二十一條)
    九、受限制或停止電信服務之用戶再申請電信服務之限制。(草案第二十三條)
    十、電信事業違反相關義務規定之處罰。(草案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
    十一、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應指定法律代表之要件與該法律代表之權限;違反特定義務規定者,得以適當方式公告業者名單。(草案第二十九條)
    十二、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刊登或推播廣告不得含有涉及詐欺之內容及建立相關管理措施。(草案第三十條)
    十三、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揭露網路廣告資訊之義務與對涉及詐欺廣告之處理及通報。(草案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
    十四、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經通知刊登或播送之內容涉及詐欺犯罪嫌疑應採取之作為。(草案第三十三條)
    十五、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電商業者與網路連線遊戲業者之防詐責任及對疑似涉及詐欺之事件採取相關作為之規定。(草案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
    十六、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電商業者與網路連線遊戲業者保存及提供資料之義務。(草案第三十七條)
    十七、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違反義務規定之處罰、特定情形數位經濟產業主管機關得召集專家審議會議作成處分之規定,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違反義務規定之處罰。(草案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
    十八、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電商業者及網路連線遊戲業者違反義務規定之處罰。(草案第四十一條)
    十九、處理詐欺犯罪防制緊急案件之處置。(草案第四十二條)
    二十、高額財產損害加重詐欺罪與三人以上複合型態,及在境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境內之人犯詐欺犯罪加重刑責之規定。(草案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
    二十一、本條例詐欺犯罪被告自首或自白減輕責任之規定;擴大沒收範圍與假釋及不得假釋之要件。(草案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九條)
    二十二、本條例詐欺犯罪被害人民事訴訟程序暫免繳納相關費用、設定擔保上限及選定當事人之規定。(草案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五條)
    二十三、執行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及檢舉人之獎勵。(草案第五十六條)
  • 委員王美惠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王美惠、陳冠廷、邱志偉等18人,有鑑於我國詐欺犯罪近年來有成長趨勢,詐欺犯罪愈來愈猖獗。我國政府並推出打詐行動綱領,期望透過各項打擊與防制行動方案及具體措施抑制詐欺犯罪危害,然實際執行上面臨現有法規之限制。為有效打擊詐欺犯罪,保護我國人民,爰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王美惠  陳冠廷  邱志偉  
    連署人:李坤城  黃秀芳  黃 捷  王世堅  陳俊宇  李柏毅  張宏陸  范 雲  徐富癸  吳琪銘  陳培瑜  蔡易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洪申翰  吳思瑤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總說明
    我國詐欺犯罪近年來有成長趨勢,根據法務部資料,105年以前詐欺犯罪約占我國犯罪之15%,至近年來已將近25%。詐欺犯罪愈來愈猖獗。我國政府並推出打詐行動綱領,期望透過各項打擊與防制行動方案及具體措施抑制詐欺犯罪危害。然而實際執行上面臨現有法規之限制,為有效打擊詐欺犯罪,保護我國人民,強化金融、電信及網路各面向之防詐作為,課予相關業者防詐義務;加重詐欺集團犯嫌刑責及擴大不法利得沒收,以嚴懲詐欺犯罪;建構保護詐欺犯罪被害人機制,提供相關協助及損害填補,爰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各主管機關得以補助、獎勵或輔導方式推動詐欺防制政策。(草案第四條)
    二、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對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採取之相關作為。(草案第八條及第九條)
    三、被害人遭詐欺未經提領之款項或虛擬資產得予返還。(草案第十一條)
    四、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違反相關義務規定之處罰。(草案第十三條)
    五、用戶轉讓電信服務應重新核對及登錄用戶資料規定及違反效果。(草案第十六條)
    六、電信事業經通知用戶或使用電信人使用電信服務疑似或從事詐欺犯罪應採取之作為。(草案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
    七、電信事業受理申請電信服務、提供境外高風險電信事業漫遊服務及提供非本國籍用戶預付卡服務,應介接第十九條第一項資料庫核對用戶身分及出入境狀態。(草案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
    八、簽訂國際漫遊服務協議應遵守之事項及對特定境外電信事業停止特定電信服務之要件。(草案第二十一條)
    九、受限制或停止提供電信服務之用戶再申請電信服務之限制。(草案第二十三條)
    十、電信事業違反相關義務規定之處罰。(草案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
    十一、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應指定法律代表之要件與該法律代表之權限;違反特定義務規定者,得以適當方式公告業者名單。(草案第二十九條)
    十二、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刊登或推播廣告不得含有涉及詐欺之內容及建立相關管理措施。(草案第三十條)
    十三、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揭露網路廣告資訊之義務與對涉及詐欺廣告之處理及通報。(草案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
    十四、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經通知刊登或播送之內容涉及詐欺犯罪嫌疑應採取之作為。(草案第三十三條)
    十五、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電商業者與網路連線遊戲業者之防詐責任及對疑似涉及詐欺之事件採取相關作為之規定。(草案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
    十六、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電商業者與網路連線遊戲業者保存及提供資料之義務。(草案第三十七條)
    十七、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違反義務規定之處罰、特定情形數位經濟產業主管機關得召集專家審議會議作成處分之規定,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違反義務規定之處罰。(草案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
    十八、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電商業者及網路連線遊戲業者違反義務規定之處罰。(草案第四十一條)
    十九、處理詐欺犯罪防制緊急案件之處置。(草案第四十二條)
    二十、高額財產損害加重詐欺罪與三人以上複合型態,及在境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境內之人犯詐欺犯罪加重刑責之規定。(草案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
    二十一、本條例詐欺犯罪被告自首或自白減輕責任之規定;擴大沒收範圍與假釋及不得假釋之要件。(草案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九條)
    二十二、本條例詐欺犯罪被害人民事訴訟程序暫免繳納相關費用、設定擔保上限及選定當事人之規定。(草案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五條)
    二十三、執行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及檢舉人之獎勵。(草案第五十六條)
  • 委員許宇甄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許宇甄、鄭天財Sra Kacaw、蘇清泉、顏寬恒、羅廷瑋等21人,鑑於臺灣詐騙案件急劇增加,受害者遍及社會各個階層,影響人與人之間的信任感,民進黨執政期間,詐欺犯罪案件及詐騙金額年年激增,詐騙集團更擴大為跨國操作,受害者遍及海內外,讓臺灣蒙上詐騙王國惡名,成為臺灣之恥;為防制及打擊詐騙危害,遏制詐騙案件持續,保護被害人及保障人民權益,並維護社會善良秩序,爰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許宇甄  鄭天財Sra Kacaw   蘇清泉  顏寬恒  羅廷瑋  
    連署人:張嘉郡  盧縣一  黃建賓  林倩綺  張智倫  陳菁徽  丁學忠  林沛祥  陳玉珍  王鴻薇  黃 仁  邱鎮軍  呂玉玲  林德福  麥玉珍  陳雪生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總說明
    為防制及打擊詐騙危害,我國自一百十一年六月起實施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然成效不彰,臺灣詐騙案件持續增加,受害者遍及社會各階層,影響人們之間的相互信任感,詐欺犯罪年年激增,遍及海內外,已成為「臺灣之恥」,而詐騙集團更擴大為跨國操作,讓臺灣蒙上詐騙王國惡名。
    茲為加強打詐成效及落實打詐之需求,於通盤檢視我國現行法規,並參考外國立法例,網羅各界意見,以強化防詐作為、打擊詐欺集團、保護犯罪被害人為重點,採就源及溯源「雙源齊清」之方向,強化金融、電信及網路各面向之防詐作為,課予相關業者防詐義務;加重詐欺集團犯嫌刑責及擴大不法利得沒收,以嚴懲詐欺犯罪;建構保護詐欺犯罪被害人機制,提供相關協助及損害填補,爰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各主管機關得以補助、獎勵或輔導方式推動詐欺防制政策。(草案第四條)
    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及提供數位簽章產品服務之事業應指定法律代表之要件與該法律代表之權限;違反特定義務規定者,得以適當方式公告業者名單。(草案第七條)
    三、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及提供數位簽章產品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對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虛擬資產帳號或數位簽章產品帳戶採取之相關作為。(草案第九條及第十條)
    三、被害人遭詐欺未經提領之款項、虛擬資產或數位簽章產品得予返還。(草案第十二條)
    四、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及提供數位簽章產品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違反相關義務規定之處罰。(草案第十四條)
    五、用戶轉讓電信服務應重新核對及登錄用戶資料規定及違反效果。(草案第十七條)
    六、電信事業經通知用戶或使用電信人使用電信服務疑似或從事詐欺犯罪應採取之作為。(草案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
    七、電信事業受理申請電信服務、提供境外高風險電信事業漫遊服務及提供非本國籍用戶預付卡服務,應介接第十九條第一項資料庫核對用戶身分及出入境狀態。(草案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
    八、簽訂國際漫遊服務協議應遵守之事項及對特定境外電信事業停止特定電信服務之要件。(草案第二十二條)
    九、受限制或停止提供電信服務之用戶再申請電信服務之限制。(草案第二十四條)
    十、電信事業違反相關義務規定之處罰。(草案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
    十一、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應指定法律代表之要件與該法律代表之權限;違反特定義務規定者,得以適當方式公告業者名單。(草案第三十條)
    十二、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刊登或推播廣告不得含有涉及詐欺之內容及建立相關管理措施。(草案第三十一條)
    十三、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揭露網路廣告資訊之義務與對涉及詐欺廣告之處理及通報。(草案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
    十四、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經通知刊登或播送之內容涉及詐欺犯罪嫌疑應採取之作為。(草案第三十四條)
    十五、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電商業者與網路連線遊戲業者之防詐責任及對疑似涉及詐欺之事件採取相關作為之規定。(草案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
    十六、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電商業者與網路連線遊戲業者保存及提供資料之義務。(草案第三十八條)
    十七、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違反義務規定之處罰、特定情形數位經濟產業主管機關得召集專家審議會議作成處分之規定,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違反義務規定之處罰。(草案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
    十八、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電商業者及網路連線遊戲業者違反義務規定之處罰。(草案第四十二條)
    十九、處理詐欺犯罪防制緊急案件之處置。(草案第四十三條)
    二十、高額財產損害加重詐欺罪與三人以上複合型態,及在境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境內之人犯詐欺犯罪加重刑責之規定。(草案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
    二十一、本條例詐欺犯罪被告自首或自白減輕責任之規定;擴大沒收範圍與假釋及不得假釋之要件。(草案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條)
    二十二、本條例詐欺犯罪被害人民事訴訟程序暫免繳納相關費用、設定擔保上限及選定當事人之規定。(草案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
    二十三、執行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及檢舉人之獎勵。(草案第五十七條)
  • 委員羅廷瑋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羅廷瑋、顏寬恒等22人,鑑於近年來詐騙猖獗,已影響國人生活及財產安全,並使台灣成為詐騙王國。爰此,為落實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之執行,防制及打擊各種詐騙手法及樣態,保障國人權益,爰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羅廷瑋  顏寬恒  
    連署人:王育敏  游 顥  張嘉郡  洪孟楷  徐欣瑩  廖偉翔  林倩綺  楊瓊瓔  邱鎮軍  柯志恩  張智倫  鄭天財Sra Kacaw   謝龍介  許宇甄  廖先翔  葉元之  林思銘  涂權吉  邱若華  鄭正鈐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總說明
    為防制及打擊詐欺危害,我國自一百十一年六月起實施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以下簡稱打詐綱領),分從識詐(宣導教育面)、堵詐(電信網路面)、阻詐(贓款流向面)及懲詐(偵查打擊面)等四大面向著手,奠定各項政策基礎方針,並由行政院組成跨部會打詐國家隊,攜手協力共同應處詐欺犯罪問題。面對詐欺犯罪型態及技術不斷演變,為因應高度反覆發生之詐欺犯罪案類型,復於一百十二年六月實施打詐綱領一點五版,以減害為宗旨,透過減少接觸、減少誤信、減少損害之三減策略,增修各項打擊與防制行動方案及具體措施,以抑制詐欺犯罪危害。
    茲為落實打詐綱領政策之執行及需求,於通盤檢視我國現行法規,並參考外國立法例,網羅各界意見,以強化防詐作為、打擊詐欺集團、保護犯罪被害人為重點,採就源及溯源「雙源齊清」之方向,強化金融、電信及網路各面向之防詐作為,課予相關業者防詐義務;加重詐欺集團犯嫌刑責及擴大不法利得沒收,以嚴懲詐欺犯罪;建構保護詐欺犯罪被害人機制,提供相關協助及損害填補,爰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各主管機關得以補助、獎勵或輔導方式推動詐欺防制政策。(草案第四條)
    二、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對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採取之相關作為。(草案第八條及第九條)
    三、被害人遭詐欺未經提領之款項或虛擬資產為全額發還與按比例發還。(草案第十一條)
    四、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違反相關義務規定之處罰。(草案第十三條)
    五、用戶轉讓電信服務應重新核對及登錄用戶資料規定及違反效果。(草案第十六條)
    六、電信事業經通知用戶或使用電信人使用電信服務疑似或從事詐欺犯罪應採取之作為。(草案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
    七、電信事業受理申請電信服務、提供境外高風險電信事業漫遊服務及提供非本國籍用戶預付卡服務,應介接第十九條第一項資料庫核對用戶身分及出入境狀態。(草案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
    八、簽訂國際漫遊服務協議應遵守之事項及對特定境外電信事業停止特定電信服務之要件。(草案第二十一條)
    九、受限制或停止電信服務之用戶再申請電信服務之限制。(草案第二十三條)
    十、電信事業違反相關義務規定之處罰。(草案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
    十一、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應指定法律代表之要件與該法律代表之權限;違反特定義務規定者,得以適當方式公告業者名單。(草案第二十九條)
    十二、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刊登或推播廣告不得含有涉及詐欺之內容及建立相關管理措施。(草案第三十條)
    十三、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揭露網路廣告資訊之義務與對涉及詐欺廣告之處理及通報。(草案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
    十四、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經通知刊登或播送之內容涉及詐欺犯罪嫌疑應採取之作為。(草案第三十三條)
    十五、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電商業者與網路連線遊戲業者之防詐責任及對疑似涉及詐欺之事件採取相關作為之規定。(草案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
    十六、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電商業者與網路連線遊戲業者保存及提供資料之義務。(草案第三十七條)
    十七、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違反義務規定之處罰、特定情形數位經濟產業主管機關得召集專家審議會議作成處分之規定,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違反義務規定之處罰。(草案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
    十八、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電商業者及網路連線遊戲業者違反義務規定之處罰。(草案第四十一條)
    十九、處理詐欺犯罪防制緊急案件之處置。(草案第四十二條)
    二十、高額財產損害加重詐欺罪與三人以上複合型態,及在境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境內之人犯詐欺犯罪加重刑責之規定。(草案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
    二十一、本條例詐欺犯罪被告自首或自白減輕責任之規定;擴大沒收範圍與假釋及不得假釋之要件。(草案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九條)
    二十二、本條例詐欺犯罪被害人民事訴訟程序暫免繳納相關費用、設定擔保上限及選定當事人之規定。(草案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五條)
    二十三、執行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及檢舉人之獎勵。(草案第五十六條)
  • 委員蘇巧慧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蘇巧慧、林宜瑾、賴瑞隆、陳冠廷等27人,為落實打詐綱領政策之執行及需求,參考外國立法例,以強化防詐作為、打擊詐欺集團、保護犯罪被害人為重點,爰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蘇巧慧  林宜瑾  賴瑞隆  陳冠廷  
    連署人:沈發惠  邱議瑩  沈伯洋  王正旭  林淑芬  陳素月  鍾佳濱  黃 捷  許智傑  劉建國  吳沛憶  林月琴  張雅琳  蔡易餘  陳俊宇  陳亭妃  郭昱晴  林俊憲  李坤城  王世堅  徐富癸  羅美玲  陳培瑜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總說明
    為防制及打擊詐騙危害,我國自一百十一年六月起實施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以下簡稱打詐綱領),分從識詐(宣導教育面)、堵詐(電信網路面)、阻詐(贓款流向面)及懲詐(偵查打擊面)等四大面向著手,奠定各項政策基礎方針,並由行政院組成跨部會打詐國家隊,攜手協力共同應處詐欺犯罪問題。面對詐欺犯罪型態及技術不斷演變,為因應高度反覆發生之詐欺犯罪案類型,復於一百十二年六月實施打詐綱領一點五版,以減害為宗旨,透過減少接觸、減少誤信、減少損害之三減策略,增修各項打擊與防制行動方案及具體措施,以抑制詐欺犯罪危害。
    茲為落實打詐綱領政策之執行及需求,於通盤檢視我國現行法規,並參考外國立法例,網羅各界意見,以強化防詐作為、打擊詐欺集團、保護犯罪被害人為重點,採就源及溯源「雙源齊清」之方向,強化金融、電信及網路各面向之防詐作為,課予相關業者防詐義務;加重詐欺集團犯嫌刑責及擴大不法利得沒收,以嚴懲詐欺犯罪;建構保護詐欺犯罪被害人機制,提供相關協助及損害填補,爰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各主管機關得以補助、獎勵或輔導方式推動詐欺防制政策。(草案第四條)
    二、金融機構對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或信用卡採取之相關作為。(草案第八條及第九條)
    三、被害人遭詐欺未經提領之款項得予返還。(草案第十一條)
    四、金融機構之事業或人員違反相關義務規定之處罰。(草案第十三條)
    五、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其防詐措施比照金融機構(草案第十四條)
    六、用戶轉讓電信服務應重新核對及登錄用戶資料規定及違反效果。(草案第十七條)
    七、電信事業經通知用戶或使用電信人使用電信服務疑似或從事詐欺犯罪應採取之作為。(草案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
    八、電信事業受理申請電信服務、提供境外高風險電信事業漫遊服務及提供非本國籍用戶預付卡服務,應介接第二十條第一項資料庫核對用戶身分及出入境狀態。(草案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
    九、簽訂國際漫遊服務協議應遵守之事項及對特定境外電信事業停止特定電信服務之要件。(草案第二十二條)
    十、受限制或停止電信服務之用戶再申請電信服務之限制。(草案第二十四條)
    十一、電信事業違反相關義務規定之處罰。(草案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
    十二、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應指定法律代表之要件與該法律代表之權限;違反特定義務規定者,得以適當方式公告業者名單。(草案第三十條)
    十三、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刊登或推播廣告不得含有涉及詐欺之內容及建立相關管理措施。(草案第三十一條)
    十四、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揭露網路廣告資訊之義務與對涉及詐欺廣告之處理及通報。(草案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
    十五、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經通知刊登或播送之內容涉及詐欺犯罪嫌疑應採取之作為。(草案第三十四條)
    十六、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電商業者與網路連線遊戲業者之防詐責任及對疑似涉及詐欺之事件採取相關作為之規定。(草案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
    十七、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電商業者與網路連線遊戲業者保存及提供資料之義務。(草案第三十八條)
    十八、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違反義務規定之處罰、特定情形數位經濟產業主管機關得召集專家審議會議作成處分之規定,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違反義務規定之處罰。(草案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
    十九、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電商業者及網路連線遊戲業者違反義務規定之處罰。(草案第四十二條)
    二十、處理詐欺犯罪防制緊急案件之處置。(草案第四十三條)
    二十一、高額財產損害加重詐欺罪與三人以上複合型態,及在境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境內之人犯詐欺犯罪加重刑責之規定。(草案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
    二十二、本條例詐欺犯罪被告自首或自白減輕責任之規定;擴大沒收範圍與假釋及不得假釋之要件。(草案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條)
    二十三、本條例詐欺犯罪被害人民事訴訟程序暫免繳納相關費用、設定擔保上限及選定當事人之規定。(草案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
    二十四、執行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及檢舉人之獎勵。(草案第五十七條)
  • 委員蔡易餘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蔡易餘、陳亭妃、吳沛憶等18人,有鑑於我國詐欺犯罪近年來有成長趨勢,詐欺犯罪愈來愈猖獗。我國政府並推出打詐行動綱領,期望透過各項打擊與防制行動方案及具體措施抑制詐欺犯罪危害,然實際執行上面臨現有法規之限制。為有效打擊詐欺犯罪,保護我國人民,爰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蔡易餘  陳亭妃  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羅美玲  何欣純  王世堅  李坤城  邱志偉  徐富癸  郭國文  陳俊宇  郭昱晴  林俊憲  陳素月  張雅琳  黃秀芳  賴瑞隆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總說明
    我國詐欺犯罪近年來有成長趨勢,根據法務部資料,105年以前詐欺犯罪約佔我國犯罪之15%,至近年來已將近25%。詐欺犯罪愈來愈猖獗。我國政府並推出打詐行動綱領,期望透過各項打擊與防制行動方案及具體措施抑制詐欺犯罪危害。然而實際執行上面臨現有法規之限制,為有效打擊詐欺犯罪,保護我國人民,強化金融、電信及網路各面向之防詐作為,課予相關業者防詐義務;加重詐欺集團犯嫌刑責及擴大不法利得沒收,以嚴懲詐欺犯罪;建構保護詐欺犯罪被害人機制,提供相關協助及損害填補,爰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各主管機關得以補助、獎勵或輔導方式推動詐欺防制政策。(草案第四條)
    二、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對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採取之相關作為。(草案第八條及第九條)
    三、被害人遭詐欺未經提領之款項或虛擬資產得予返還。(草案第十一條)
    四、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違反相關義務規定之處罰。(草案第十三條)
    五、用戶轉讓電信服務應重新核對及登錄用戶資料規定及違反效果。(草案第十六條)
    六、電信事業經通知用戶或使用電信人使用電信服務疑似或從事詐欺犯罪應採取之作為。(草案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
    七、電信事業受理申請電信服務、提供境外高風險電信事業漫遊服務及提供非本國籍用戶預付卡服務,應介接第十九條第一項資料庫核對用戶身分及出入境狀態。(草案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
    八、簽訂國際漫遊服務協議應遵守之事項及對特定境外電信事業停止特定電信服務之要件。(草案第二十一條)
    九、受限制或停止提供電信服務之用戶再申請電信服務之限制。(草案第二十三條)
    十、電信事業違反相關義務規定之處罰。(草案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
    十一、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應指定法律代表之要件與該法律代表之權限;違反特定義務規定者,得以適當方式公告業者名單。(草案第二十九條)
    十二、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刊登或推播廣告不得含有涉及詐欺之內容及建立相關管理措施。(草案第三十條)
    十三、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揭露網路廣告資訊之義務與對涉及詐欺廣告之處理及通報。(草案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
    十四、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經通知刊登或播送之內容涉及詐欺犯罪嫌疑應採取之作為。(草案第三十三條)
    十五、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電商業者與網路連線遊戲業者之防詐責任及對疑似涉及詐欺之事件採取相關作為之規定。(草案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
    十六、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電商業者與網路連線遊戲業者保存及提供資料之義務。(草案第三十七條)
    十七、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違反義務規定之處罰、特定情形數位經濟產業主管機關得召集專家審議會議作成處分之規定,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違反義務規定之處罰。(草案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
    十八、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電商業者及網路連線遊戲業者違反義務規定之處罰。(草案第四十一條)
    十九、處理詐欺犯罪防制緊急案件之處置。(草案第四十二條)
    二十、高額財產損害加重詐欺罪與三人以上複合型態,及在境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境內之人犯詐欺犯罪加重刑責之規定。(草案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
    二十一、本條例詐欺犯罪被告自首或自白減輕責任之規定;擴大沒收範圍與假釋及不得假釋之要件。(草案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九條)
    二十二、本條例詐欺犯罪被害人民事訴訟程序暫免繳納相關費用、設定擔保上限及選定當事人之規定。(草案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五條)
    二十三、執行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及檢舉人之獎勵。(草案第五十六條)
  • 主席
    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間:113年6月28日(星期五)上午9時15分至10時6分
       113年7月9日(星期二)下午2時6分至3時18分
       113年7月11日(星期四)上午10時31分至11時52分
    地點:紅樓302會議室
    議場3樓會議室
    協商主題:
    一、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陳亭妃等16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案。
    二、委員何欣純等21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案。
    協商結論:
    一、協商通過:
    (一)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8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57條。
    (二)照協商條文通過:第20條、第24條、第25條、第44條、第49條(如附件)。
    二、通過附帶決議3項(如附件)。
    三、其餘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其中第2項附帶決議不予處理)。
    四、委員提案及相關修正動議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五、補充立法說明(如附件)。
    六、各黨團同意委員王美惠等、委員許宇甄等、委員羅廷瑋等、委員蘇巧慧等、委員蔡易餘等分別所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等5案,從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在本次協商會議處理。
    協商主持人:韓國瑜  江啟臣
    協商代表: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許宇甄  牛煦庭  丁學忠  高金素梅 鄭天財Sra Kacaw   張智倫  黃建賓  羅智強  徐欣瑩  柯建銘  吳思瑤  莊瑞雄  鍾佳濱  沈伯洋  王美惠  吳琪銘  張宏陸  李柏毅  蘇巧慧  黃國昌  黃珊珊  吳春城  麥玉珍  李彥秀  徐巧芯  黃 捷  
  • 主席
    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
    (二讀)

  • 主席
    請宣讀名稱。
    名稱: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 主席
    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第一章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 主席
    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第一條。
    第 一 條  為防制及打擊詐騙危害,預防與遏止不當利用金融、電信及網路從事詐欺犯罪並保護被害人,保障人民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 主席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詐欺犯罪:指下列各目之罪:
    (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罪。
    (二)犯第四十三條或第四十四條之罪。
    (三)犯與前二目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其他犯罪。
    二、金融機構:指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機構。
    三、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指依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指定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事業或人員。
    四、電信事業:指電信管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電信事業。
    五、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指透過網際網路平臺或版位,提供刊登或推播廣告之服務並收取對價,且為民眾接觸之廣告最終端網路平臺業者。
    六、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指非屬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所稱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代理收付網路實質交易款項服務之業者。
    七、電商業者:指主要從事網際網路方式零售商品或經營網際網路平臺提供他人零售商品之業者。
    八、網路連線遊戲業者:指營運網路連線遊戲服務之業者及發行線上遊戲點數專門用以兌換網路連線遊戲服務或商品之發行人。
  • 主席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本條例規定事項及防制詐欺犯罪之需要,主動規劃所需之預防及宣導措施,對涉及相關機關之防制業務,並應全力配合;另辦理下列事項:
    一、中央主管機關:防制詐欺犯罪政策、法規與方案之研究、規劃、訂定及解釋;其他統籌及督導防制詐欺犯罪業務等相關事宜。
    二、金融主管機關:防制詐欺犯罪相關金融管理措施之規劃、推動、執行及監督。
    三、電信主管機關:防制詐欺犯罪相關電信管理措施之規劃、推動、執行及監督。
    四、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防制詐欺犯罪相關之網路廣告平臺、第三方支付服務、電商、網路連線遊戲管理措施之規劃、推動、執行及監督。
    五、法務主管機關:詐欺犯罪之偵查、執行、再犯抑制及被害人保護等刑事司法相關事宜。
    六、其他防制詐欺犯罪工作,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前項各款事項,涉及各機關(構)之職掌或業務時,各級政府機關(構)應配合辦理。
  • 主席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四條。
    第 四 條  主管機關及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以補助、獎勵或輔導方式,推動下列事項:
    一、詐欺防制教育宣導。
    二、詐欺防制技術輔導。
    三、促進產業、學術及研究機構合作詐欺防制。
    四、鼓勵投入詐欺防制人才培育。
    五、充裕詐欺防制人才資源。
    六、鼓勵或協助運用適當技術或新興科技,研發強化詐欺防制措施。
    七、其他促進詐欺防制及相關研究發展之事項。
    前項補助、獎勵或輔導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及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主席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五條。
    第 五 條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結合產業或民間團體,積極辦理詐欺犯罪之預防、宣導、偵查及保護等相關業務,並與各國政府或國際非政府組織進行各項合作事宜。
  • 主席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六條。
    第 六 條  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第二條第二款至第八款之機構、事業及業者,應定期舉辦教育訓練,加強其人員防制詐欺犯罪之意識。
  • 主席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二章章名。
    第二章 就源防詐機制
  • 主席
    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第一節節名。
    第一節 金融防詐措施
  • 主席
    照審查會節名通過。
    第七條。
    第 七 條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採取合理措施,防止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與虛擬資產帳號,遭濫用於詐欺犯罪,並應向客戶宣導預防詐欺之資訊。
  • 主席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八條。
    第 八 條  金融機構對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及信用卡,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對虛擬資產帳號,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對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應強化確認客戶身分,並得採取對客戶身分持續審查、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或虛擬資產、暫停全部或部分交易功能、管控信用卡及暫停信用卡帳戶交易功能、拒絕建立業務關係或提供服務等控管措施。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執行前項後段規定作業時得照會同業,受照會者應提供相關資訊。
    前二項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認定基準、照會程序與項目、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定之。
  • 主席
    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九條。
    第 九 條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依前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辦理時,應保存該客戶確認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及交易紀錄,並得向司法警察機關通報;司法警察機關接獲通報後,應於合理期間通知金融機構或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就該異常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辦理後續控管或解除控管。
    前項資料及交易紀錄,應自業務關係終止時起至少保存五年。但法律另有較長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應保存資料、交易紀錄之範圍、通報司法警察機關之方式、程序與就異常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辦理後續控管、解除控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金融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及法務主管機關定之。
  • 主席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十條。
    第 十 條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配合司法警察機關建立聯防通報機制;於接獲司法警察機關之通報時,各受款行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將通報之款項或虛擬資產進行圈存持續監控,並得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司法警察機關為前項通報後,應於合理期間進行查證並通知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辦理後續警示作業或解除控管。
    前二項之通報機制、圈存款項或虛擬資產、作業程序、後續警示作業、解除控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金融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及法務主管機關定之。
  • 主席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依第九條第一項後段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暫停全部交易功能之帳戶或帳號中,有被害人匯(轉)入之款項或虛擬資產未經提領者,得依原通知機關之通知發還帳戶或帳號內剩餘款項或虛擬資產。
    前項發還帳戶或帳號內剩餘款項或虛擬資產之條件、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金融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及法務主管機關定之。
  • 主席
    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執行本條例規定之防詐措施,免除其業務上應保守秘密之義務。該機構或事業之負責人、董事、經理人及職員,亦同。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執行本條例規定之防詐措施,或配合司法警察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理,致生損害於客戶或第三人者,免負賠償責任。
  • 主席
    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金融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未提供照會者相關資訊。
    二、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保存資料或交易紀錄。
    三、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依限保存資料或交易紀錄。
    四、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配合建立聯防通報機制,或未將通報之款項或虛擬資產進行圈存持續監控。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有前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由中央金融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 主席
    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二節節名。
    第二節 電信防詐措施
  • 主席
    照審查會節名通過。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電信事業應採取合理措施,防止其電信服務遭濫用於詐欺犯罪,並應向用戶宣導預防詐欺之資訊。
    電信事業經電信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有疑似使用電信服務從事詐欺犯罪之類型或方法,於技術可行下應採取預防、阻止、通報或其他合理對應措施,避免用戶接觸詐欺資訊。
    電信事業及其從業人員執行本條例規定之防詐措施,免除其業務上應保守秘密之義務。
    電信事業執行本條例規定之防詐措施,或配合司法警察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理,致生損害於用戶或第三人者,免負賠償責任。
  • 主席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申請電信服務,應出示本人身分證明文件。
    委託代理人申請電信服務者,除前項身分證明文件外,應出示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之授權證明。
    電信事業與用戶簽訂電信服務契約前,應核對前二項規定之文件與本人或代理人相符,並登錄之。
  • 主席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用戶轉讓電信服務予他人,應向電信事業重新辦理前條規定之核對及登錄事宜。但用戶將電信服務供個人家庭生活或企業客戶內部活動目的使用者,不在此限。
    用戶未依前項規定向電信事業重新辦理核對及登錄者,電信事業應限制或停止提供其相關電信服務。
  • 主席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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