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 主席
    請召集委員鍾委員佳濱補充說明。
    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
    另外,委員林宜瑾等、委員羅智強等分別提案,分經第1會期第18次、第20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委員鍾佳濱等、委員蔡易餘等分別提案,經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 委員林宜瑾等提案

    本院委員林宜瑾、林楚茵等21人,鑒於近年網路詐騙、盜取個資、資安駭侵犯罪手法日新月異且愈趨猖獗,侵害民眾之財產權、生命與身體安全等,乃至危害國家社會安全。是故,為有效打擊網路犯罪,實有修正本法關於調取通信紀錄之限制、增訂保存及調取網路流量紀錄規定之必要,爰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定明網路流量紀錄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一)
    二、因應刑法及多部刑事特別法之修正,修正得予通訊監察之罪名。(修正條文第五條及第六條)
    三、為有效打擊快速傳播、匿跡之網路犯罪並兼顧隱私權保障,比照調取通信紀錄之程序,增訂網路流量紀錄之調取規定,修正通訊使用者資料由檢察官、司法警察官依職權調取,刪除調取通信紀錄須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並增訂檢察官得依職權調取通信紀錄及網路流量紀錄之罪名。(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之一)
    四、修正電信事業、郵政事業主管機關之用語。(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五、定明建置網路流量紀錄保存、調取系統相關事項與費用、電信事業與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協力義務及違反規定之處罰。(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
  • 提案人
    林宜瑾  林楚茵  
  • 連署人
    林俊憲  吳秉叡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月琴  徐富癸  沈發惠  陳秀寳  王美惠  蔡其昌  何欣純  陳培瑜  羅美玲  陳俊宇  李坤城  李柏毅  李昆澤  陳冠廷  張宏陸         
  • 委員羅智強等提案

    本院委員羅智強、謝龍介、翁曉玲、林沛祥等16人,鑑於對人民秘密通訊自由權益之保護,避免政府調取人民通信紀錄與網路流量紀錄時,被調取人無從獲知被調取行為,致使無從進行救濟,以及明定違法調取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不受非法侵害,爰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鑑於對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保障,避免受監察人無所得知被監察情況,導致在實然面上不可能進行救濟,因此明定對於通信紀錄、網路流量紀錄之調取,執行機關有義務通知被調取人,以確保人民救濟權利。因此第十五條增列第七項,明定調取他人通信紀錄或網路流量紀錄之情形應通知受監察人。
    二、鑑於通信紀錄、通訊使用者資料及網路流量紀錄為人民之秘密通訊自由,因此違法調取他人通信紀錄、通訊使用者資料及網路流量紀錄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以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不受非法侵害。因此第十九條增列第四項,明定違法調取他人通信紀錄、通訊使用者資料及網路流量紀錄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提案人
    羅智強  謝龍介  翁曉玲  林沛祥  
  • 連署人
    洪孟楷  王鴻薇  傅崐萁  林思銘  徐欣瑩  鄭正鈐  陳玉珍  丁學忠  張智倫  黃建賓  游 顥  牛煦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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