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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召集委員吳委員琪銘補充說明。
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海洋保育法草案
(二讀) -
-
主席請宣讀名稱。
名稱:海洋保育法 -
主席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第一章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
主席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第一條。
第 一 條 為保護海洋生態環境,保育海洋生物多樣性,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資源,協調並促進海洋保護區之規劃及執行,推動海洋保育教育,特制定本法。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楊瓊瓔等、委員羅廷瑋等、委員蘇巧慧等、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高金素梅等分別提案第二條,均不予採納。
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海洋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前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管轄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海洋生物:指海洋動物、海洋植物及海洋其他生物。
二、海洋生物多樣性:指所有海洋範圍內活的生物體中之變異性,包括物種內、物種之間及生態系統之多樣性。
三、保育:指基於海洋生物多樣性及自然生態平衡之原則,對於海洋生物所為保護、復育、管理之行為。
四、海洋保護區:指一處海域或該海域與其毗連之陸域具有生物多樣性、特殊自然景觀、文化資產或永續利用之生態資源等,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劃定進行保護之區域。
五、海洋庇護區:指依本法所劃定之海洋保護區,並得以核心區、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進行分區管理者。
六、核心區:指為長期保護海洋生物、生態環境、生物多樣性,並提供學術研究,應嚴格保護,且限制人員進入及所有開發利用行為所劃定之區域。
七、緩衝區:指鄰接或環繞於核心區,針對人為活動進行管理、限制以保護核心區,可作為研究發展所劃定之區域。
八、永續利用區:指於核心區、緩衝區之外圍,在無礙海洋自然生態平衡之前提下,容許海洋生物、生態環境、生物多樣性及天然資源之利用,以獲取其文化、教育、學術、經濟等效益所劃定之區域,並永續管理及發展其資源。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楊瓊瓔等、委員羅廷瑋等、委員羅美玲等、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提案第五條、委員賴瑞隆等提案第四條,均不予採納。
第四條。
第 四 條 為達成海洋生物多樣性之目標,主管機關應採取各種海洋保育措施,以保護海洋生物棲息環境,協調並促進海洋保護區之整合規劃及執行。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五條。
第 五 條 海洋庇護區之劃定、變更或廢止及海洋庇護區保育計畫之擬訂前,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部分,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並依原住民族基本法及海洋基本法之規定辦理。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二章章名。
第二章 海洋保護區 -
主席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第六條。
第 六 條 本法所定海洋保護區之類型,包括下列地區之海域或該海域與其毗連之陸域:
一、野生動物保護區。
二、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三、國家公園及國家自然公園。
四、國家風景特定區海域資源保護區。
五、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
六、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
七、自然保留區。
八、地質公園。
九、重要濕地。
十、海洋庇護區。
十一、依其他法律規定劃設之保護區。
中央主管機關得認定海洋保護區以外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其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七條。
第 七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整體海洋保護區管理政策方針,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其變更時,亦同。
前項整體海洋保護區管理政策方針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政策目標。
二、海洋保護區之分類及分級。
三、海洋保護區之規劃及管理。
四、海洋保護區之監測。
五、海洋保護區之檢討及成效評估。
六、其他與海洋保護區管理有關之事項。
第一項整體海洋保護區管理政策方針實施後,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五年至少檢討一次。
依其他法律規定劃設之海洋保護區,其保護區名稱、內容、劃設程序、辦理機關及管理事項從其規定,納入整體海洋保護區管理政策方針之一部。
整體海洋保護區管理政策方針涉及相關機關執行有疑義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協調不成者,報請行政院決定之。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八條。
第 八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海洋生態系統有特別保護必要,且未經其他主管機關劃設為海洋保護區者,劃定為海洋庇護區。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業務,應設審議會,由專家學者、原住民、漁民團體、保育團體等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其中不具官方身分之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原住民及漁民團體之代表總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審議會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超過三分之二同意行之。
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劃定,致該區域之既有使用人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者,應予補償。
第一項海洋庇護區之劃定基準、變更、廢止程序、第二項審議會之設置、組成、運作與前項補償之條件、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楊瓊瓔等、委員羅廷瑋等、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提案第十條,委員高金素梅等提案第九條,均不予採納。
第九條。
第 九 條 中央主管機關劃定海洋庇護區後,應會商有關機關,擬訂海洋庇護區保育計畫,並公開展覽三十日及舉行公聽會;其變更或廢止時,亦同。
前項公開展覽與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應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網際網路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人民、法人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意見。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公告實施海洋庇護區保育計畫後,將計畫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網際網路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楊瓊瓔等、委員羅廷瑋等、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提案第十二條,均不予採納。
宣讀第十條。
第 十 條 任何人及海陸域交通工具禁止進入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國家安全或軍事目的。
二、海域巡防、犯罪查緝、漁業巡護、污染防治、海難救助、航路標識設置管理、海洋保育、水下文化資產之保存或管理等公務目的。
三、船舶連續不停迅速通過,且未從事航行以外之活動。
四、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之科學研究、監測或調查等活動。
前項第四款申請同意之程序、應檢附文件、審議作業、廢止同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海洋庇護區之緩衝區內,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禁止從事下列行為。但符合前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水產養殖。
二、採捕海洋生物。
三、開挖、濬深航道或施作海洋工程。
四、鋪設電纜、管道、設施或結構。
五、從事探礦或採礦。
從事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行為,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種類、數量、方式、範圍或期間等條件者,免申請許可。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海洋庇護區之永續利用區內,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禁止從事下列行為。但符合第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開挖、濬深航道或施作海洋工程。
二、鋪設電纜、管道、設施或結構。
三、從事探礦或採礦。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前二條申請許可之條件、作業程序、廢止許可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賴瑞隆等提案第十四條不予採納。
第三章章名。
第三章 海洋生物保育 -
主席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為保育海洋生物,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下列事項:
一、海洋遊憩或休閒活動之限制、禁止或其他應遵行事項。
二、船舶海上航行、活動或作業之限制、禁止或其他應遵行事項。
三、於海洋使用採捕器具之限制、禁止或其他應遵行事項。
四、其他與保育海洋生物有關之人為活動之限制、禁止或其他應遵行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業務,準用第八條第二項規定。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十八條不予採納。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為執行海洋生物資源調查或海洋庇護區保育計畫,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構)、法人、團體得派員出示證明文件,進入公、私有土地、處所或海域進行調查及實施保育措施;其涉及軍事機密者,應會同該管軍事機關為之。
前項情形,公、私有土地、處所或海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進行第一項調查或實施各項保育措施,遇設有圍障之土地或實施各項保育措施時,主管機關應事先通知公、私有土地、處所或海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通知未能送達時,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調查機關(構)、法人、團體或保育人員,進行調查或實施各項保育措施,應恪遵正當法律程序,以符合比例原則之方式為之,對於受檢之工商軍事秘密,應予保密。
為進行第一項調查或實施各項保育措施,致公、私有土地、處所或海域之所有人、使用人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者,應予補償。
進行第一項調查或實施各項保育措施之方式、通知、補償之條件、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主管機關得指派海洋保育觀察員,在船舶、海洋設施、海域工程或其周圍,從事觀察、監測及蒐集資料等任務;必要時,得請求海岸巡防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
前項情形,船舶、海洋設施或海域工程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海洋保育觀察員執行觀察、監測及蒐集資料等任務時,得由船舶、海洋設施或海域工程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提供往返交通工具。
第一項海洋保育觀察員之資格取得、訓練、管理、廢止資格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執法人員、民眾、法人或團體主動參與或協助主管機關取締、舉發本法違法事件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主動參與或協助主管機關取締、舉發之人身分應予保密。
第一項獎勵之對象、基準、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應培養具備海洋保育及生物多樣性專業知識人才,並推廣海洋保育及生物多樣性教育課程,以提升民眾對於海洋生物多樣性之認識。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主管機關為促進海洋保育、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及永續利用,得自行或透過國際組織、學術研究機構進行國際合作,並對人民、民間團體、原住民各族參與國際交流活動,給予獎勵或補助。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為執行海洋生物復育,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海洋生物復育措施辦理原則,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漁會或團體辦理下列復育措施:
一、人工復育設施之投放。
二、海洋動物之培育或野放。
三、海洋植物之栽植。
四、其他復育之必要措施。
前項以外之機關(構)、自然人、法人或團體自行辦理復育措施前,應依前項海洋生物復育措施辦理原則,提出復育計畫,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
第一項海洋生物復育措施辦理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漁業主管機關定之。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楊瓊瓔等、委員羅廷瑋等分別提案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委員賴瑞隆等提案第二十一條,委員蘇巧慧等提案第七條,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均不予採納。
第四章章名。
第四章 罰 則 -
主席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委員楊瓊瓔等、委員羅廷瑋等分別提案第二十六條,均不予採納。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進入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者,處行為人、海陸域交通工具駕駛人或船長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誤入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經勸導駛離者,不罰。但其為最近二年內經勸導又再違反者,不在此限。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海洋庇護區之緩衝區內,未經許可從事該項所定禁止行為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但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生活所需之利用的行為,不在此限。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於海洋庇護區之永續利用區內,未經許可從事該條所定禁止行為。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海洋生物資源調查或海洋庇護區保育計畫實施。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海洋保育觀察員執行觀察、監測或蒐集資料。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自行辦理復育措施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生活所需之保育行為,不在此限。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規定或第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者,主管機關應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二小時以下之海洋保育講習課程。
前項海洋保育講習課程,應包含原住民族知識以及原住民族生物多樣性課程。
拒不接受第一項海洋保育講習課程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令其限期接受講習或補足時數仍不接受或未補足時數者,得按次處罰至其接受講習或補足時數為止。
第一項海洋保育講習課程之內容、實施之對象、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經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處罰者,其損害部分應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賠償其損害。
為調查回復原狀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賠償義務人負擔。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三十三條不予採納。
第五章章名。
第五章 附 則 -
主席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八條 行為人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高等行政法院為前項判決時,得依職權判命被告機關支付適當律師費用、鑑定費用或其他訴訟費用予對維護海洋保育有具體貢獻之原告。
第一項之書面告知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公告之。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楊瓊瓔等、委員羅廷瑋等分別提案第三十四條,委員羅美玲等、委員莊瑞雄等、委員吳琪銘等分別提案第二十九條,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三十五條,委員賴瑞隆等提案第二十八條,均不予採納。
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規定劃定海洋庇護區前,已於該海域合法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鋪設電纜、管道、設施、結構、從事探礦或採礦或其他經許可或核准之行為者,不受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得繼續從事許可或核准行為至有效期限屆滿為止。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三十條。
第三十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海洋保育法
(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
主席報告院會,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決議:海洋保育法制定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
附帶決議
1.鑒於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CBD)2022年通過昆明─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建議至2030年至少實現30%的土地、內陸水域、沿海及海洋區域為保護區(PAs)或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OECMs);以及有效復育全球30%的退化陸地與海洋生態系,爰建請海洋委員會參照國際趨勢及國內現況,積極統合協調相關機關,促進海洋保護區之劃設或其他有效保育措施區域之認定,並定期檢討保育成效,以達保護海洋生態環境、保育海洋生物多樣性之永續目標,逐步與國際目標接軌。
2.為確保海洋生物多樣性之保育與復育之實施效益,中央主管機關在擬訂海洋庇護區保育計畫時,應載明下列事項:
(1)計畫範圍、目標及規劃圖。
(2)海洋生態資源系統與環境之基礎調查及分析。
(3)分區規劃及維護管理之規定或措施。
(4)財務與人力實施計畫。
(5)其他相關事項。
3.為落實海洋生態環境維護、海洋生物多樣性之保育與復育,並促進海洋保護區域之整合規劃及執行,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機關建置海洋保護資料庫與專屬網頁、公開前述資料庫與專屬網頁,並定期更新之,俾利相關資料之完備建置與追蹤。
4.海洋保育跟原住民的生活以及傳統文化息息相關。爰請海洋委員會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於本法通過後,辦理之事項,臚列如下:
(1)六個月內於原住民族地區各縣市辦理至少三場次相關法案說明會並邀請族人參與,積極溝通說明,讓族人瞭解本法的利弊得失以及後續影響,俾利族人清楚知悉。
(2)後續於原住民族地區之相關法案說明會中依族群分布區增加適宜之族語宣導人員。
5.為達成海洋生物多樣性之目標,主管機關應採取各種海洋保育措施,並植基於科學證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完成我國海域生態調查並公開之,其後每五年進行調查以更新資料。
6.(1)「海洋保育法」公布施行後,政府應致力於一百十九年以前達成保護至少百分之三十海洋之目標。
(2)海洋委員會應將生態監測資訊對外公開,並於擬訂海洋庇護區劃設前,應召開公聽會並邀請公民團體、利害關係人及在地居民表示意見後,再行擬訂並送審議會審議,以及應接受人民團體關於海洋庇護區劃設之提報。
(3)鑑於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編制及執法量能有限,仍有賴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提供支援,以達整體海洋保育之綜效,爰建請海洋委員會統整所屬海岸巡防機關執行量能,責請海洋保育署規劃海洋保育相關課程,協助相關執法人員接受海洋保育專業課程,課程內容得包含海洋保育知識及巡護、海洋野生動物救援、海洋環境維護、海洋污染防治、違反案件犯罪偵查、原住民族知識及原住民族生物多樣性等課程,總訓練時數至少二十小時以上,並應定期回訓,以確保其專業執法能力。
7.為保育海洋生物資源,管理海域休閒活動,就其休閒採捕所獲之海洋生物資源之利用,應針對目前無法令規範之亂象,依本法規定之權責,訂定管理規範。
8.海洋事務影響範疇多元,權益相關者眾多,原住民、漁民、保育團體都是達成海洋永續的重要合作夥伴。海洋委員會依海洋保育法第八條組成審議會時,應以法律規定之組成比例為最低基準,再盡可能擴大民間之參與。 -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決定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海洋保育法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2分鐘,並截止發言登記。
現在請許宇甄委員發言。 -
質詢:許委員宇甄: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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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宇甄(19時10分)今日海洋保育法完成三讀,海洋保育常常談到漁業枯竭的問題,但海洋漁業的捕撈,並不是漁業枯竭的唯一原因,若政府過度的管理,勢必直接讓海洋產業受到衝擊,因此在海洋保育法立法的討論過程中,本席提案要求海委會、海保署應到全國召開6場公聽會,充分地聽取漁民、原住民的意見,謹慎面對海洋保育法的立法工作,歷經三個多月的討論,在原有的基礎上,宇甄幫漁民爭取到:一、海洋委員會訂定海洋保護區管理政策方針時,應會同各中央主管機關,以保障漁民的權益。二、劃定海洋庇護區應傾聽漁民的意見,尤其是審議會的成員,漁民跟原住民的委員必須不得少於總數的三分之一,而審議會的決議也應得到出席委員超過三分之二同意始得執行。三、海洋庇護區劃定之後,若使部分漁民無法至該區作業,政府應提出配套的輔導、補償措施,致使使用人遭受到特別犧牲的損失時,也應由政府提供補償措施。四、檢討處罰機制,修正罰金,增訂漁民誤入海洋庇護區核心區者,經勸導駛離核心區者,不罰。五、強化規範休閒採補海洋生物,海保署舉行公聽會時,漁民要求取締違法的波特船,黃向文副主委特別強調,海保法通過後,政府有法源可以取締違法波特船的行為,也要求政府應加強取締休閒採捕海洋生物有販售的行為。海洋保育法完成立法之後,對漁民及漁業的衝擊最大,政府在制定法律的時候,對他們有所限制,也一定要設法輔導漁民、照顧漁民,不要忽視漁民的權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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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謝謝許委員。
下一位請麥玉珍委員,麥玉珍委員,麥玉珍委員不在。
我們請莊瑞雄委員發言。 -
質詢:莊委員瑞雄: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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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19時13分)謝謝主席、在場所有委員,還有媒體朋友。沒有水源的滋養,哪來萬物眾生?沒有蔚藍海洋,怎見綠意山川?臺灣擁有豐沛的海洋文化跟資源,以本席的選區屏東來看,從新園、東港一路到車城,這整個是臺灣海峽,到了我們恆春半島是巴士海峽;到了滿州又是太平洋,所以屏東一共就有三個海環繞,我們整個琉球鄉更是四面環海。海洋帶給臺灣經濟發展的動能,對我國的漁業、觀光業、運動產業,都有非常強大的支撐,所以我們更應該同等地注重海洋資源的保育工作。
本席上一屆在內政委員會擔任召委的時候,首先就完成海洋三法之一的海洋產業發展條例的立法,另外也完成了海污法,當初本席在這個地方呼籲,海洋委員會要持續地去推動海洋保育法,還有海域管理的立法工程,密切地跟各界溝通、尋求共識以及兼顧環保跟經濟發展的平衡,我們經過多年的努力,海洋保育法終於在今天正式三讀了,這是一個重要的歷史時刻!每一個人、每一個地方跟海洋都密不可分,海洋孕育了萬事萬物,希望這部法通過以後,我們對海洋的保育可以更加完善,以後我們子孫寫信告訴我今天海是什麼顏色的時候,一定還是最美、最動人的蔚藍海岸,挽起袖子一起加油,即刻行動!謝謝大家共同的努力。 -
主席謝謝莊委員。接下來請羅廷瑋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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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羅委員廷瑋: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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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廷瑋(19時15分)很高興海洋保育法今天終於三讀了,這是歷史性的一刻,這對臺灣來說極其重要。臺灣四面環海,我們不只有非常好的戰略位置,伴隨著豐富的海洋生態資源,我們所需要的水、天氣、氣候,甚至是海岸線、食物與氧氣,都非常仰賴整個海洋系統的調節。然而海洋的環境面對著日益嚴重的威脅跟影響,日前我們看到國際公認劃設海洋保護區是復育漁源最簡單、最實際、最有效的一個方式,也是未來恢復漁業資源,保護海洋多元性、多樣性的不二法門。但臺灣原有的現行法規對於海洋生物的保護,以及海洋生態的長期養護目標規範,可見不太足夠,且海洋保護區散落在各個機關,因此我們更需要上位的法規來滿足海洋基本法所賦予的使命。
本次三讀特別感謝綠色和平基金會、海洋公民基金會以及台灣媽祖魚保育聯盟、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環境正義基金會,以及臺中許多環保的夥伴、老師,我們大家一起共同努力。最後我要特別感謝我們一起、不分朝野政黨共同來支持,還有海洋委員會的管碧玲主委,才能完成此次修法。期許臺灣保護海洋生態的環境、促進海洋保護區的管理成效,保育以及養育、更多海洋生物的多樣性,也創造永續繁榮的海洋環境,讓臺灣年年有漁。謝謝。 -
主席謝謝羅委員。
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之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報告院會,休息30分鐘用餐,休息之後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19時17分)
繼續開會(19時52分) -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
四、(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國民黨黨團、委員郭國文等19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三十六條之四條文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議瑩等29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及委員王世堅等16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二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1、3、6、6、7、10、6、6、11、7、8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三)本院委員牛煦庭等20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四)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謝衣鳯等22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決定:自經濟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七)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八)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九)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0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台立經字第1134200594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國民黨黨團、委員郭國文等19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三十六條之四條文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議瑩等29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委員王世堅等16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二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1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並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貴處113年4月26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493號、台立議字第1130701510號,113年3月13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190號,113年4月3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591號、台立議字第1130700717號、台立議字第1130700718號,113年4月2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630號,113年4月10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834號、台立議字第1130700842號,113年4月17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019號及113年4月30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424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國民黨黨團、委員郭國文等19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三十六條之四條文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議瑩等29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委員王世堅等16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二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1案審查報告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113年4月26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3次會議(113年3月1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113年3月22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113年3月22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三十六條之四條文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113年3月22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113年3月22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113年3月29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委員張智倫等19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二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113年3月29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委員王世堅等16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二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8次會議(113年4月9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113年4月19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及委員邱議瑩等29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113年4月26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經濟委員會於113年5月2(星期四)舉行第11屆第1會期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審查,由召集委員楊瓊瓔擔任主席。會中邀請經濟部部長王美花、財政部政務次長李慶華就行政院及委員提案提出說明並答復委員質詢,另邀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勞動部及法務部等相關機關派員列席備詢,相關說明情形如次:
(一)經濟部部長王美花就「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說明如下:
我國中小企業家數約163萬家,占全體企業98.90%,就業人數約913萬人,占總就業人數80%,是我國經濟發展穩定的力量。政府向來重視中小企業,全力協助中小企業改善經營環境,推動相互合作,並輔導其健全發展,不遺餘力。本部對於各界關心低薪及人力不足,主動邀請產業界及各界座談,積極聽取意見並據以優化相關措施。
我國經濟情勢於過去十年間經歷顯著變化,經評估現行於景氣反轉階段啟動鼓勵企業增僱或加薪之租稅優惠已達成階段性任務。面對近年全球產業快速變遷與轉型,中小企業人才需求趨於多元,為協助中小企業留用人才及提高基層員工薪資,有檢討修正增僱及加薪租稅優惠措施之必要。
現行本條例第35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第35條之1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緩課及第36條之2增僱加薪租稅優惠將於113年5月19日屆期,爰本部提出刪除增僱加薪租稅優惠啟動門檻、提高租稅優惠的加成減除率、放寬適用對象及要件,並延長前開租稅優惠適用期間10年之修正草案。
以下將依提案修正條文的條號順序進行說明,敬請各位委員不吝賜教:
1.修正重點
(1)修正第2條
增訂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包括依法辦理「有限合夥」登記,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並修正該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按資本額、經常僱用員工數等定之。
(2)修正第35條
增訂「有限合夥」得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租稅優惠;修正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並延長施行期間10年。
(3)延長第35條之1施行期間
促進智慧財產權流通與應用,為我國中小企業發展所需,有必要予以展延,持續提供租稅優惠措施,爰維持第35條之1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緩課的適用要件,並延長施行期間10年。
(4)修正第36條之2
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第1項):延長施行期間10年,刪除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之啟動門檻、刪除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投資額門檻等現行適用要件,維持現行增僱24歲以下員工適用租稅優惠規定,並增訂增僱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中小企業亦得適用提高之150%加成減除率。
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第2項):延長施行期間10年,刪除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啟動門檻,提高薪資費用減除率至150%。另有關基層員工薪資適用範疇,將於後續子法修訂時,參考勞動部每年發布「職類別薪資調查結果」非主管人員中最高薪之專業人員平均經常性薪資數據,由5萬元調高至6.2萬元,並納入逐年滾動調整機制。
(5)修正第36條之3
參考產業創新條例第70條規定,為確保租稅優惠之衡平,明定中小企業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複享有本條例及其他法律或本條例所定不同租稅優惠;增訂中小企業最近3年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不得申請本條例之租稅優惠,以提高中小企業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之意識。
(6)修正第39條
修正中小企業政策審議委員會之名稱為中小企業政策審議會,並考量該會審議內容及組成人員等,修正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組成。
(7)修正第40條
明定本次修正之第35條及第36條之2施行期間自113年1月1日起至122年12月31日止;第35條之1施行期間修正為自103年5月20日起至122年12月31日止。
2.預期效益
本次修法通過後,預期可提升中小企業僱用青年、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等多元人才意願,預估增僱員工租稅優惠每年可帶動至少331家中小企業增僱,增加約4,000個就業機會。
另可提升中小企業為員工加薪意願,鼓勵中小企業依據經營獲利情況,調高員工薪資,留用優秀人才,預估加薪租稅優惠每年可帶動至少207家中小企業加薪,約5,850名員工受惠。
此外,本次修法預期可帶動中小企業持續投入研發創新、促進中小企業流通應用智慧財產權,加速研發成果商品化。
3.結語
在國際經貿情勢變動及產業發展趨勢下,中小企業仍面臨升級轉型挑戰,政府持續積極打造有助於中小企業營運的環境,制定有益其發展的法規及政策,並輔導其自立成長。本部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協助中小企業強化經營體質,在全球產業快速變遷與轉型過程中,持續發揮韌性、成長茁壯,健全發展。於今(113)年5月19日相關租稅優惠條文落日前,加速推動修正草案完成立法程序。
(二)財政部政務次長李慶華就「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說明如下: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5條、第35條之1及第36條之2租稅優惠措施將於本(113)年5月19日施行屆滿,因應國際經貿情勢變動及產業發展趨勢,中小企業亟需升級轉型,有持續提供租稅優惠之必要,經濟部乃會同本部研議相關條文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於本年4月18日函請大院審議。本次修正重點主要為延長上開租稅優惠條文施行期間自本年1月1日起至122年12月31日止,並修正第36條之2增僱員工或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租稅優惠。有關修正第36條之2部分,說明如下:
1.修正第1項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優惠
為鼓勵企業聘僱青年及提升我國中高齡與高齡國民勞動參與率,以舒緩未來勞動力短缺問題,刪除「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之啟動門檻」及「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達一定投資額之適用要件」;適用範圍部分,除維持現行增僱24歲以下員工外,另納入增僱45歲以上員工,其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率由現行130%提高為150%。
2.修正第2項基層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優惠
為鼓勵中小企業為基層員工加薪,協助其留用人才,刪除「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之啟動門檻」規定,並將基層員工加薪之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率由現行130%提高至150%。
3.有關大院各委員及黨團所提本條例第36條之2條文修正草案,擴大增僱員工適用範圍(如納入一般員工、提高青年員工適用年齡為29歲或30歲以下)、提高增僱或加薪之薪資費用加成率(如170%、175%、200%、220%),或就不同年齡層或薪資之員工(如增僱65歲以上員工或為未達平均薪資之員工加薪)給予更高之薪資費用加成率等,均同為促進企業增僱員工及加薪之政策目的,由於行政院版本已充分考量我國勞動市場、企業留用人才需求及租稅公平等面向,應可合理達成本條租稅優惠之政策目的,建請各位委員支持行政院版本。
楊委員瓊瓔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增訂本條例第36條之4有關人才培訓、品牌發展及健全會計制度3項支出投資抵減優惠部分,由於該等支出可依所得稅法核實認列費用減除,現行相關規定已適度反映企業成本,降低企業租稅負擔;又該等支出屬企業基於自利動機所為之支出,國際上多未提供該等支出投資抵減租稅優惠,宜審慎考量。
綜上,行政院版本已通盤考量產業發展需要及檢視租稅優惠整體實施效益,兼顧中小企業發展及租稅公平等面向,提供適切中小企業發展之租稅優惠措施,建請支持行政院版本之修正草案。
(三)國家發展委員會、勞動部等機關之書面報告詳立法院公報紀錄。
(四)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11000615號)
1.我國受僱人員報酬占GDP的比率,1990年超過五成(51.04%),之後規模不斷縮小,至2021年僅剩下43.1%。相對的,企業的營業盈餘不但金額大幅成長,占GDP的比重也呈現攀升的趨勢,1990年為29.8%,至2021年已達到36.4%。顯示勞動者在經濟成長果實的分享比重益愈萎縮。
2.我國勞動生產力指數從1980至2021年上升近六倍,但同時期實質薪資卻於2000年開始近乎停滯,甚至還出現倒退。2022年我國受僱員工每月經常性薪資為44,417元,但扣除通貨膨脹後,僅剩41,356元,年減0.15%,創近十年最大減幅,與2001年的40,346元相較,僅成長約一千元。
3.中小企業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基石,目前臺灣中小企業家數占全體企業達98%以上;就業人數占全國就業人數維持8成以上。但中小企業因規模較小,不論資金、技術,市場行銷等方面皆不如大型企業,導致薪資普遍低落。據統計,2021年中小企業員工平均月收入為3.92萬元,還不到大企業每月4.95萬元的八成。
4.根據統計,2022年未滿25歲之勞工,全年總薪資中位數為36.2萬元;30歲以下就業者之薪資中位數為48.8萬元,與全體受僱員工總薪資中位數為55.2萬元尚有一段差距,因此如何提升30歲以下者之薪資即是關鍵。
5.由於長期實質薪資成長有限,造成臺灣就業環境不佳,人才外流形成國安問題。根據統計,2005年赴海外就業的臺灣民眾為34萬人,到了2013年已經突破了70萬人,2019年則達到73.9萬人,創歷史新高。
6.為有效解決低薪問題,目前中小企業加薪可扣抵當年營利事業所得的額度,應由目前的130%,提高到200%。原本規定中小企業為青年加薪可扣抵稅額的年齡,從24歲以下,放寬到30歲以下,可扣抵當年營利事業所得額,由目前的150%,提高到220%,以增進企業為員工加薪的誘因。
(五)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說明提案要旨:
1.由於中小企業相對大企業而言,因經營規模與特性,較無法享受政府相關租稅優惠措施,基於改善就業率與提高薪資水準同為當前社會關切課題,且現行本條文第一項所規範之促進企業為員工加薪仍屬間接誘因,為因應嚴峻之國際經濟情勢,鼓勵中小企業提高基層員工薪資水準,我國前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法增訂本條文第二項。惟鑒於中小企業近年來受全球疫情及景氣低迷影響,企業為員工加薪仍亟待間接誘因支持,為此爰就企業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得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之比例,自百分之一百三十提高至百分之二百。另員工年齡在二十四歲以下者,得就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支付薪資金額限度,則建議自百分之一百五十提高至百分之二百二十,以回應社會對於「基本薪資調整」未如理想、基層或新進年輕員工的薪資所得偏低現象不滿之改革期待。
2.從公平與效益面談加薪減稅政策,宜參考新加坡加薪補貼計畫之作法,明定實施的期限,惟參酌我國中小企業之發展現況,原條文所定僅施行至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九日止期限顯然不足繼續提供企業為員工加薪之誘因,是為兼顧短期試行的方式,並視實施的效果再決定是否延長實施,爰修訂本條文第四項,延長施行期間為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二十年五月十九日止。至修正施行前,自仍應適用原條文規定。
(六)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說明提案要旨:
1.我國受僱人員報酬占GDP的比率,1990年為51.04%,之後規模不斷縮小,至2021年僅剩下43.1%。相對的,企業的營業盈餘不但金額大幅成長,占GDP的比重也呈現攀升的趨勢,1990年為29.8%,至2021年已達到36.4%。顯示勞動者在經濟成長果實的分享比重愈益萎縮。
2.為有效解決低薪問題,中小企業加薪可扣抵當年營利事業所得的額度應提高,且原本規定中小企業為青年加薪可扣抵稅額的年齡,從二十四歲以下,應放寬到二十九歲以下,並提高扣抵當年營利事業所得額,以增進企業為員工加薪的誘因。
3.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失業率資料,從失業勞工之年齡結構可知,年齡在二十四歲以下者失業率最高,其次為年齡區間二十五至二十九歲者,為有效降低年輕勞工之失業率,鼓勵企業增加雇用年輕勞工之因,宜給較用其他年齡層失業勞工更優惠之租稅滅免。
(七)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三十六條之四條文草案」說明提案要旨:
鑑於企業獲利能力為企業為員工加薪的關鍵要素,為加強推動中小企業從事外部效果較高之人才培訓與品牌建立之投資,使我國逐步降低代工生產,利潤微薄之困境,爰參照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有關為促進中小企業研發創新之獎勵規定,中小企業得在投資於人才培訓、品牌發展及健全會計制度等用途支出金額百分之三十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期以在對中小企業經營衝擊較小並利於企業穩定發展前提下,提高員工薪資水準及改善就業率,爰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三十六條之四條文草案」。
(八)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11001832號)
有鑑於我國中小企業為因應國際淨零碳排、數位科技、AI科技發展趨勢,政府應積極輔導中小企業升級轉型、提升競爭力。且隨著產業發展,也為鼓勵中小企業有誘因給員工加薪,分享收益。預計於2024年5月落日之加薪減稅條款,應該延長,且移除啟動條款。因此為鼓勵企業提升勞動薪資,故增加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減稅比率,提高誘因。且配合目前國家人口組成長年化之社會現況,為鼓勵企業雇用較高齡之員工,新增符合減稅之雇傭勞工年齡,爰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九)國民黨黨團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代表說明提案要旨: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自民國(下同)八十年二月四日制定公布,迄今歷經九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帶動各產業薪資競爭力,改善低薪,修正重點如下:
修正第三十六條之二,明定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中小企業達一定投資額,增僱一定人數之員工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其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前項員工年齡在三十歲以下者,得就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二十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另外,中小企業調高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每年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因增僱員工所致增加之薪資給付金額已適用前二項規定者,不得重複計入。
(十)委員張智倫等19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二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提案要旨:
1.為因應國際經貿情勢變動及產業發展趨勢,中小企業仍面臨升級轉型之挑戰,政府持續提供中小企業投入創新研發並鼓勵其智慧財產權流通之租稅優惠措施有其必要性。
2.鑒於全球產業快速變遷與轉型,中小企業人才需求趨於多元,且國內少子女化及高齡化已成趨勢,為持續提升中小企業延攬青年,提高僱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意願,除增僱二十四歲以下青年外,亦增加納入四十五歲以上員工亦能享有租稅優惠。
(十一)委員王世堅等16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二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11002720號)
1.現行《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企業雖有「加薪減稅」之相關規定,但成效十分有限,原因在於中小企業替員工加薪後,薪資成本雖可加成減除130%,但條件必須是失業率連續六個月高於3.78%才適用,實在是過於嚴苛。
2.近10年,依該條例加薪減稅僅實施一次,且實施家數非常少;台灣中小企業逾159萬家,卻只有1000家適用。
3.故「加薪減稅」應該擴大適用要件,才能讓經濟能有正向循環,讓企業願雇用更多勞工,甚至幫員工加薪,進而縮小貧富差距、帶動內需。
4.尤其台灣服務業從業人員500萬至600萬,占就業人口六成以上,但服務業薪資反而最低,導致大家都在兼差。而服務業也想幫員工加薪,然而人力成本佔比高,政府若能適時加薪減稅,釋出一些利多,讓員工得到加薪,才能真正幫助多數台灣勞工。
(十二)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說明提案要旨:
1.根據主計總處統計,我國經濟雖逐年成長,但貧富差距日益擴大,其根源在於勞工未能共享經濟果實,111年受雇人員報酬占GDP比率僅43.9%,反觀美、日、韓等國均高於52%,政府應致力於提高勞工實質薪資。
2.我國中小企業家數達160餘萬家,占公司總家數97%,然因規模及經營特性,較無法享受租稅優惠,我國雖於105年修正本法第三十六條之二,為中小企業增聘員工及加薪提供誘因,然而因制度啟動與失業率掛勾,須連續6個月失業率達3.78%以上才適用,導致施行以來僅千家業者適用。
3.為落實政策美意,鼓勵中小企業增聘員工及為員工加薪,相關前提要件應予取消,使優惠常態化,並提高可減除比率,以增加誘因。
(十三)委員邱議瑩等29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11003736號)
1.增訂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包含依法辦理有限合夥登記,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並修正該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按資本額、經常僱用員工數等定之。(修正條文第二條)
2.增訂有限合夥得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租稅優惠,並修正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
3.刪除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之啟動門檻要件規定,及增訂增僱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中小企業得適用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並提高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率至百分之一百七十五;另配合最低工資法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修正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之二)
4.為確保租稅優惠之衡平及提高中小企業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之意識,明定中小企業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複享有本條例及其他法律或本條例所定不同租稅優惠;並增訂中小企業最近三年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不得申請本條例之租稅優惠。(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之三)
5.將中小企業政策審議委員會之名稱修正為中小企業政策審議會,並修正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組成。(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
6.定明本次修正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之二施行期間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二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三十五條之一施行期間修正為自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起至一百二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修正條文第四十條)
三、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咸認本案有修正之必要,對法案進行逐條審查及縝密討論,並將全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經濟委員會召集委員楊瓊瓔補充說明。
四、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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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召集委員楊委員瓊瓔補充說明。
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委員牛煦庭等、委員徐巧芯等、委員陳亭妃等、委員顏寬恒等分別之提案,分經第1會期第13次、第14次、第16次、第20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委員何欣純等、委員賴瑞隆等、委員謝衣鳯等分別提案,經第1會期第14次會議決定,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為協助中小企業改善經營環境,促進中小企業之健全發展,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八十年二月四日公布施行,歷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為因應國際經貿情勢變動及產業發展趨勢,中小企業仍面臨升級轉型之挑戰,有持續提供租稅優惠措施,以促進中小企業投入創新研發及作價流通智慧財產權之必要性。再者,現行有關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租稅優惠之增僱員工優惠措施曾啟動二次,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僅曾啟動一次,我國經濟情勢於過去十年間經歷顯著變化,經評估於景氣反轉階段鼓勵企業增僱或加薪之租稅優惠已達成階段性任務;近年全球產業快速變遷與轉型,中小企業人才需求趨於多元,且國內少子女化及高齡化已成趨勢,為持續提升中小企業延攬青年,並提高中小企業僱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意願,及協助中小企業留用人才及提高基層員工薪資,有檢討修正增僱及加薪租稅優惠措施之必要。另鑑於現行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二租稅優惠措施施行期間至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九日止,有延續前開措施以稅制上經濟誘因鼓勵中小企業升級轉型,增加聘僱中高齡及高齡人才,並促進基層員工薪資增長;及納入有限合夥為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租稅優惠之適用對象,配合修正中小企業定義之必要,爰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連署人:賴士葆 林倩綺 馬文君 黃健豪 邱若華 林沛祥 黃建賓 陳超明 張嘉郡 陳雪生 羅智強 萬美玲 林思銘 鄭正鈐 呂玉玲 盧縣一 -
委員牛煦庭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牛煦庭、黃建賓、吳宗憲、游顥、洪孟楷、廖偉翔、林沛祥等20人,鑑於近年國際經貿情勢變動及產業發展趨勢,中小企業仍面臨升級轉型之挑戰,然現行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相關租稅優惠措施將於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九日截止,因而有持續提供租稅優惠措施之必要;面對產業迅速變遷,中小企業人才需求多元化,且我國少子女化及高齡化已成趨勢,為提高中小企業聘僱青年、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意願,以及提升整體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俾協助中小企業留才久用,爰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有限合夥法已於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制定公布,並自同年十一月三十日施行,且經濟部業已將有限合夥列入中小企業之範疇,為使有限合夥亦得享有本條例相關租稅優惠,爰將其列入以求完整。
二、現行中小企業稅捐優惠措施施行期間至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九日止,為延續稅捐優惠措施以稅制上經濟誘因鼓勵中小企業升級轉型而予延長十年。
三、為增加中小企業聘僱青年、中高齡及高齡人才之意願,並提升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水準,爰依中小企業增僱者年齡區分並提高其加成減除率及延長減除期間。
提案人:牛煦庭 黃建賓 吳宗憲 游 顥 洪孟楷 廖偉翔 林沛祥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馬文君 李彥秀 柯志恩 陳玉珍 陳永康 羅智強 邱鎮軍 楊瓊瓔 謝龍介 吳春城 羅明才 涂權吉 -
委員徐巧芯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徐巧芯、游顥、翁曉玲、廖偉翔等19人,鑑於中小企業僱用大量基層員工,然企業盈餘分配不均成為低薪關鍵一環。我國勞動者在經濟成長果實的分享比重愈益萎縮的情形下,政府應鼓勵中小企業加薪,並給予稅賦優惠。且我國中小企業就業人數占全國就業人數維持8成以上,惟因中小企業因規模關係,在資金、行銷、生產上無法與大型企業相提並論,進而造成中小企業薪資普遍低落。為解決低薪問題,爰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規範目前中小企業加薪可扣抵當年營利事業所得的額度,由目前的130%提高至180%,為青年加薪可扣抵稅額的年齡,從24歲以下放寬到35歲以下,可扣抵當年營利事業所得額,由目前的150%,提高到180%,以增進企業為員工加薪的誘因。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鑒於國際貿易局勢變化及產業發展趨勢,中小型企業正面臨升級轉型的挑戰。為鼓勵中小企業持續升級轉型,投入創新研發、鼓勵智慧財產權流通的稅務優惠措施變得迫切。另外,對於現有的薪資費用加成減免稅收政策,過去已有兩次增聘員工的優惠措施,但僅有一次啟動了薪資費用加成減免。而近年來全球產業快速轉型,國內的少子化和高齡化趨勢也不容忽視。為了幫助中小企業保留人才和提高基層員工的薪資水平,爰此優化薪資增加的稅收優惠措施,以期促進中小企業多元化人才的增聘,並提高薪資水準。
二、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失業率資料,從失業勞工之年齡結構可知,年齡在二十四歲以下者失業率最高,其次為年齡區間二十五至二十九歲者,為有效降低年輕勞工之失業率,鼓勵企業增加僱用年輕勞工之因,宜給相較於其他年齡層失業勞工更優惠之租稅滅免。查我國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中定義青年十五至為三十五歲,爰此修改青年加薪可扣抵稅額的年齡,從二十四歲以下,放寬到三十五歲以下,並提高扣抵當年營利事業所得額,以增進企業為員工加薪的誘因。
提案人:徐巧芯 游 顥 翁曉玲 廖偉翔
連署人:洪孟楷 傅崐萁 林思銘 陳永康 張智倫 陳菁徽 陳超明 羅明才 陳雪生 謝龍介 王鴻薇 楊瓊瓔 羅智強 牛煦庭 廖先翔 -
委員陳亭妃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為因應國際經貿情勢變動及產業發展趨勢,中小企業仍面臨升級轉型之挑戰,有持續提供租稅優惠措施,以促進中小企業投入創新研發及作價流通智慧財產權之必要。另,現行有關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租稅優惠之增僱員工優惠措施曾啟動二次,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僅曾啟動一次。鑒於我國經濟情勢於過去十年間經歷顯著變化,經評估於景氣反轉階段鼓勵企業增僱或加薪之租稅優惠已達成階段性任務;近年全球產業快速變遷與轉型,中小企業人才需求趨於多元,且國內少子女化及高齡化已成趨勢,為持續提升中小企業延攬青年,並提高中小企業僱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意願,及協助中小企業留用人才及提高基層員工薪資,應一併檢討修正增僱及加薪租稅優惠之措施。爰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王美惠 陳素月 林楚茵 蘇巧慧 陳冠廷 黃秀芳 張宏陸 李坤城 林淑芬 王正旭 張雅琳 林岱樺 黃 捷 邱議瑩 沈伯洋 -
委員顏寬恒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顏寬恒、林沛祥、羅廷瑋、陳超明、謝龍介、蘇清泉等17人,鑒於中小企業為我國經濟基石,且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已於今年5月19日落日,考量中小企業人才需求及國內就業人口結構,且納入45歲員工亦能享有租稅優惠,並把減除率提高一體適用的150%,爰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條文與當今國際經濟情勢顯有出入,為鼓勵中小企業於國內經濟不景氣時,擴大投資規模,且創造就業及調高基層員工薪資,並享有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爰提出修正草案。
二、依據世界衛生組織(WHO)統計資料顯示,法國是最早進入高齡化社會的國家,日本是最早列為超高齡社會的國家,我國內政部亦預估臺灣將於2025年正式邁入超高齡化社會,惟我國從高齡社會到超高齡社會的進程速度是世界之最,反映出我國人口老化速度的嚴重程度。國家發展委員會統計顯示臺灣於2021年早已呈現「人口負成長」,出生人數少於死亡人數,而此原因與國人平均壽命延長以及晚婚、不婚等現象密不可分。
三、面對臺灣人口結構明顯的改變,政府亦推動各項相關政策來因應高齡社會所帶來的人口老化、退休潮、老人安養、勞動力減少與少子化等衝擊;然內政部統計我國工作年齡人口不僅逐年減少,且漸呈高齡化,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結果,45-64歲占工作年齡人口比重預估由2022年之43%,上升至2070年之49%,遂擬將本條員工年齡修訂增加僱用45歲以上人口者亦得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藉此增加中小企業僱用中高齡者之意願。
提案人:顏寬恒 林沛祥 羅廷瑋 陳超明 謝龍介 蘇清泉
連署人:馬文君 林德福 黃 仁 翁曉玲 牛煦庭 邱鎮軍 黃建賓 黃健豪 陳菁徽 邱若華 徐巧芯 -
委員何欣純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有鑑於增加延攬聘僱年輕、中高齡及高齡人才,並促進基層員工薪資增長之租稅優惠措施,對國家長遠經濟發展確有實際助益,但施行期間僅至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九日止;為確保國家經濟永續發展,並帶動整體勞工薪資結構成長,更需延續稅制經濟誘因鼓勵中小企業升級轉型,特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沈發惠 吳沛憶 陳秀寳 陳亭妃 郭昱晴 林宜瑾 邱議瑩 賴瑞隆 邱志偉 陳培瑜 張雅琳 黃秀芳 林淑芬 李坤城 黃 捷 陳俊宇 -
委員賴瑞隆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有鑑於我國近年雖經濟成長率表現亮眼,卻難讓廣大基層勞工分享,加諸因國際地緣政治局勢紛擾,世界各國面臨通貨膨脹、紛紛採取政策手段協助調漲勞工薪資,我國近年也面臨勞工薪資成長幅度難以跟上物價波動問題,不僅影響基層勞工生活,亦不利爭取優秀外國人才來台,應採取適當措施改善勞工薪資,獎勵民間企業改善基層勞工待遇,此外,有限合夥法自104年立法迄今,經濟部已將有限合夥此公司型態劃歸為中小企業,亦應修法適用,爰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根據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2023年中小企業白皮書》資料顯示,2022年臺灣中小企業家數超過163萬家,占全體企業達98%以上,創歷年新高;就業人數為913萬2千人,占全國就業人數維持8成;銷售額超過28兆元,占比超過5成。以上數據在在顯示中小企業為維繫臺灣經濟發展與社會安定的重要基石。而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民國八十年二月四日公布施行後,期間進行過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為協助國內中小企業發展,因應國際經貿情勢變動和產業發展趨勢,以及中小企業仍須面臨升級轉型挑戰,故有持續提供租稅優惠措施,以促進中小企業投入創新研發及作價流通智慧財產權之必要性。
現行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二租稅優惠措施施行期間至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九日止,有延續前開措施以稅制上經濟誘因鼓勵中小企業升級轉型,增加聘僱中高齡及高齡人才,並促進基層員工薪資增長;及納入有限合夥為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租稅優惠之適用對象,配合修正中小企業定義之必要,爰擬具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包含依法辦理有限合夥登記,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並修正該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按資本額、經常僱用員工數等定之。(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增訂有限合夥得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租稅優惠,並修正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
三、刪除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之啟動門檻要件規定,及因應高齡化社會增訂增僱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中小企業得適用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並提高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率至百分之一百五十;另配合最低工資法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修正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之二)
四、為確保租稅優惠之衡平及提高中小企業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之意識,明定中小企業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複享有本條例及其他法律或本條例所定不同租稅優惠;並增訂中小企業最近三年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不得申請本條例之租稅優惠。(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之三)
五、將中小企業政策審議委員會之名稱修正為中小企業政策審議會,並修正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組成。(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
六、定明本次修正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之二施行期間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二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三十五條之一施行期間修正為自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起至一百二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修正條文第四十條)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郭昱晴 林楚茵 張宏陸 李柏毅 沈伯洋 林月琴 陳秀寳 許智傑 陳俊宇 吳思瑤 陳 瑩 王美惠 賴惠員 范 雲 林宜瑾 王世堅 -
委員謝衣鳯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謝衣鳯、羅廷瑋、邱鎮軍等22人,基於中小企業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基石,目前臺灣中小企業家數占全體企業達98%以上;就業人數占全國就業人數維持8成以上。但根據統計,2023年我國受僱員工每月經常性薪資為45,496元,但剔除物價因素後,僅剩41,334元,年減0.05%,實質經常性薪資原地踏步,與2001年的40,346元相較,僅成長988元。另根據統計,2022年未滿25歲之勞工,全年總薪資中位數為36.2萬元;30歲以下就業者之薪資中位數為48.8萬元,與全體受僱員工總薪資中位數為55.2萬元尚有一段差距,因此亟需提升30歲以下者薪資。爰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將目前中小企業加薪可扣抵當年營利事業所得的額度,提高到200%。原本規定中小企業為青年加薪可扣抵稅額的年齡,放寬到30歲以下,可扣抵當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提高到230%,以增進中小企業為員工加薪的誘因,改善勞工低薪現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謝衣鳯 羅廷瑋 邱鎮軍
連署人:洪孟楷 黃 仁 羅智強 黃健豪 張智倫 丁學忠 楊瓊瓔 林德福 柯志恩 謝龍介 黃建賓 陳菁徽 陳雪生 王育敏 鄭正鈐 林沛祥 涂權吉 徐巧芯 葉元之 -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協商主題: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國民黨黨團、委員郭國文等19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三十六條之四條文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議瑩等29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委員王世堅等16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二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1案。
二、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謝衣鳯等22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牛煦庭等20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開會時間:113年7月5日(星期五)下午2時35分
開會地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協商結論:
一、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照協商條文通過,如後附。
二、第三十六條之四條文,不予新增。
三、其餘條文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四、通過附帶決議1項,如後附。
主持人:韓國瑜 江啟臣
協商代表: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楊瓊瓔
柯建銘 吳思瑤 莊瑞雄 黃珊珊
吳春城 黃國昌(代)
附件: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三十六條之二 中小企業增僱一定人數之二十四歲以下或
六十五歲以上本國籍
基層員工,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其增僱該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
二百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中小企業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非因法定最低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之百分之
一百七十五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因增僱員工所致增加之薪資給付金額已適用前項規定者,不得重複計入。
前二項增僱員工之對象及人數、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基層員工範圍及平均薪資給付水準計算方式、核定機關、申請應具備之要件、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附帶決議
有關中小企業研究發展人員之人才培訓支出列入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範圍,於未來訂定子法規投資抵減辦法時予以明定。 -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讀) -
-
主席請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為協助中小企業改善經營環境,推動相互合作,並輔導其自立成長及升級轉型,以促進中小企業之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
前項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按資本額、經常僱用員工數等定之。
其他機關為辦理中小企業輔導業務,得就業務需要,另定標準,放寬輔導對象。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七條之一不予增訂。
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五條 為促進中小企業研發創新,中小企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以下列方式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或有限合夥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三年內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供研究發展、實驗或品質檢驗用之儀器設備,其耐用年數在二年以上者,准按所得稅法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載年數,縮短二分之一計算折舊;縮短後餘數不滿一年者,不予計算。
第一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三十六條之二。
第三十六條之二 中小企業增僱一定人數之二十四歲以下或六十五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其增僱該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中小企業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非因法定最低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七十五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因增僱員工所致增加之薪資給付金額已適用前項規定者,不得重複計入。
前二項增僱員工之對象及人數、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基層員工範圍及平均薪資給付水準計算方式、核定機關、申請應具備之要件、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
主席照協商條文通過。
第三十六條之三。
第三十六條之三 中小企業已依其他法律享有租稅優惠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複享有本條例所定之租稅優惠;就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條例所定不同租稅優惠規定者,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享有。
中小企業最近三年因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得申請本條例之租稅優惠。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三十六條之四不予增訂。
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得邀集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組成中小企業政策審議會。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之二施行期間,自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起至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九日止;第三十五條之一施行期間,自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起至一百二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至第五項施行期間,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九日止。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二日修正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之二施行期間,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二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正第一條、第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三十六條之三、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條文
(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
主席報告院會,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
決議: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三十六條之三、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黨團協商通過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
附帶決議
有關中小企業研究發展人員之人才培訓支出列入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範圍,於未來訂定子法規投資抵減辦法時予以明定。 -
主席報告院會,依協商結論,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2分鐘,並截止發言登記。
首先我們請林國成委員發言。 -
質詢:林委員國成: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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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國成(20時7分)臺灣中小企業有八成都賺錢,但卻很少主動為員工來加薪,國內的薪資過低、物價高漲,但薪水不漲,勞工存不到錢,連養家活口都有困難。勞工是企業營業的關鍵,企業有賺錢,將利潤分享給員工,天經地義,因此台灣民眾黨提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法,未來企業替員工加薪或增聘24歲以下65歲以上員工,政府就給最高的200%的免稅額度,也就是說老闆幫員工加薪100就可以抵稅200,用這種方式鼓勵臺灣的企業幫員工來加薪。
今天三讀通過,特別要感謝行政院以及立法院三黨的委員共同支持,讓我們本屆第一個會期就可以順利三讀通過這個條文。爭取勞工的權利是本人以及台灣民眾黨的宗旨,也是我個人的理念,所以我們還會繼續努力。在這裡特別謝謝本會所有的委員支持臺灣中小企業所有的條例,謝謝大家,感謝大家,謝謝。 -
主席謝謝林委員。
下一位請張智倫委員發言。 -
質詢:張委員智倫: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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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智倫(20時9分)謝謝主席、各位辛苦的議事人員、在場各位委員以及全國各位敬愛的國人朋友,大家晚安、大家好。今天非常榮幸來跟大家報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三讀通過,請問各位我們敬愛的國人、好朋友,去年大家的流行語是最近幾年你過得好嗎?最近幾年你過得好嗎?大家知道,最近幾年的經濟環境相當不景氣,可是我們臺灣政府的稅收卻是屢屢增高,在111年的時候政府超收5,237萬;112年的時候稅收超收3,600萬,可是只有在 111年 的時候普發人民現金6,000塊。高額的稅收造成物價齊漲,一個貴的排骨便當要120塊、貴的雞腿便當要150塊,所以提出加薪減稅、讓全民來減稅,刻不容緩。
我今天很榮幸在這邊跟所有的國人報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正通過以後,在第三十六條之二,24歲以下以及65歲以上只要中小企業增聘,扣除薪資費用的部分可以提高到200%;以及只要有中小型企業幫員工加薪,就是俗稱的加薪減稅,費用率可以從130%提高到175%,加薪減稅是可以讓未來所有的年輕人,以及未來要從事工作的65歲以上的好朋友,一個非常有利的、福國利民的政策。相信本席以及國民黨黨團未來會繼續努力修法來保障員工的權益,最後也要跟所有的勞工講一聲:辛苦了,謝謝。 -
主席謝謝張委員。
下一位請鄭正鈐委員發言。 -
質詢:鄭委員正鈐: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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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正鈐(20時12分)主席、所有議事同仁、所有國人,大家好。我國中小企業家數約有163萬家,占全體企業家數的98.9%,就業人數超過913萬,占總就業人口的80%以上,是我國經濟發展當中非常重要的一股力量。因此,今天非常的高興,可以看到我們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三讀通過。
在原有的中小企業條例當中,存在許多的問題,包括加薪減除率過低,對企業的誘因不足;第二個,社會新鮮人加薪門檻是在24歲,不符合現今幾乎人人都有念大學的情況;第三個,沒有鼓勵中高齡就業的機制;第四個,原本的規定當中有一個很不容易達到適用加薪減除率的景氣啟動門檻。所以本席之前有提出四大主張,第一個就是刪除難以達成的景氣啟動率,讓能夠鼓勵加薪的機制可以常態化,改善我國實質薪資停滯不前的狀態;第二個是新增45歲以上中高齡就業的加薪減除率,鼓勵中小企業為中高齡就業加薪,緩解55歲以上勞動參與率不高的問題;第三個,放寬原有24歲以下才能夠適用加薪減除率的規定,擴大到30歲以下,能夠讓讀完研究所的社會新鮮人一起適用;第四個,我主張一般員工的加薪減除率可以提高到200%。
經過多次協商的結果,我的四項主張雖然並沒有完全達到,但整體的方向是往前進的,包括了刪除加薪減除率的景氣啟動門檻;第二個,對於24歲以下跟65歲以上的勞動可以提高到200%;第三個,一般員工的加薪減除率從原本的130%提高到175%,希望所有的國人都可以感受到我們立法院在完善中小企業經濟生態系的誠意。 -
主席謝謝鄭委員。
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紀錄
(前接第三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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