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 三黨團共提修正動議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新住民,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其配偶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二、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九款、第十款、第二項或第三項,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依該法第二十五條經許可永久居留,或從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四款第四目,第五目、第八條、第十條之專業工作,或依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取得工作許可,並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永久居留。
    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或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且其居留事由於符合法定條件後,依法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四、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以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身分在臺灣地區居留。
    五、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前款規定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經許可居留之外國人,以未兼具我國國籍者為限。
    本法保障對象及於新住民子女。
  • 主席
    報告院會,第二條照三黨團共同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審查會保留第三條。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不予採納,本條就不予採納。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第三條。請宣讀條文。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三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本法所設置新住民事務專責中央三級行政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應設新住民之單一服務窗口,提供新住民居住、醫療、就學、就業、扶助、司法、經濟、文化、族群融合等多元服務。
  •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本法所設置新住民事務專責中央三級行政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 三 條  本法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 主席
    現在我們進行各黨團的發言。首先請黃捷委員發言,請徐巧芯委員準備。
  • 質詢:黃委員捷:22:51

  • 黃委員捷
    (22時51分)在座各位同事大家晚安、大家辛苦了。剛剛其實麥玉珍有提到說臺灣都沒有照顧到新住民,我必須要在這邊說,其實不管是誰來到臺灣,也都成為了臺灣人,所以才會有麥玉珍委員、羅美玲委員這些新住民也能夠在臺灣成為立法委員,因為臺灣給予充分的參政權,所以我不希望麥委員這樣子講這種話,在這邊撕裂彼此。移民署統計我們臺灣的新住民,包括外籍、中國籍或是已經歸化持有居留證的人數,現在已經超過了59萬人,成長的速度非常快。新住民是我們大家的夥伴,在座所有人都是不分朝野大家全力來推動,增進新住民的權益,所以真的不需要去劃分誰的努力比較少,誰的努力比較多。
    甚至是在原本的黨團協商,其實跟院版一樣,最後我們都已經有共識了,我不明白的是,為什麼在今天晚上短短的2個小時之內,民眾黨又提出了新的版本,要把內政部的主管機關改為署,甚至是一個三級機關,而國民黨卻也是一改再改、一變再變,原本出了委員會到黨團協商,大家共同有共識說好,由內政部來主責,然後中間又改了,要成立新住民委員會,直到剛剛又改為新的版本,說要跟院版一樣,既然跟院版一樣,我也不明白為什麼我們要在這裡表決一個同樣內容的文字呢?
    其實這個癥結點既然已經到了這裡,我們都有共識,是由內政部……當時說要由內政部來成立主管機關,成立主責機關,現在跟我們差異最大的民眾黨的版本裡面,要撕毀協議,要成立的是一個三級機關,我不明白的是,為什麼要捨近求遠?為什麼用這個三級機關之後,還必須要多修基本法,必須要多修組織法,讓這個事情變成曠日廢時,沒有辦法儘早協助新住民的權益融入呢?更離譜的是,這個三級機關其實遠比我們大家的共識還要降格,為什麼要提一個比原本的版本還差的主管機關呢?
    最後我要強調,草案其實第一條就開宗明義說到,保障新住民的基本權益,協助融入我國的社會,建立共存共榮的族群關係,這個是我們朝野黨團都要努來推動的。新住民是我們的家人,臺灣是我們的家,大家一起相互扶持,互相理解,我們才能找到最大的共識,希望大家共同來支持,謝謝。
  • 主席
    謝謝黃捷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徐巧芯委員發言,麥玉珍委員請準備。
  • 質詢:徐委員巧芯:22:55

  • 徐委員巧芯
    (22時55分)各位大家好。首先,我還沈浸在剛才這個驚人的歷史畫面當中,彷彿在議場裡面看到一陣極光的歷史畫面,我們在這裡也許一個願,希望接下來也可以持續的出現。大家對於新住民的權益共同支持,不分黨派,我們有這樣子的一個祈願,可是我們要問的事情是,事實真的是如此嗎?我們看到儀表板上面,好像所有的人都能支持同樣的法案,可是我們要問問你們的心有一樣嗎?今天為什麼我們要在這裡表決這麼久?當時都已經通過協商了,都已經拍了帥帥美美的照片了,為什麼協商還是破局了?就是因為有立委在結束之後去抹紅我們的新住民,不是嗎?我想要問的是,我們在新住民基本法裡面列了這麼多,說我們要保障新住民的權益,剛才上一位黃捷委員在這個台子上,他還說「這些新住民也能如何、如何」,當你說出「這些新住民也能如何」的時候,抱歉!他們不是「也不也能」,他們本來就能,他們是我們的一家人,他們是中華民國的國民,他們本就應該享有與我們相同的待遇,不是這些新住民,他們就是新住民。所以我們要再一次強調,不要抹紅別人,很難嗎?我們要再一次強調,這些新住民他們有的是陸配,他們有的是外配,我們現在統一稱呼他們新住民,就是對於他們最大的尊重,而這部法律躺了好多年,現在才終於要通過。我來自的選區也有非常多的新住民朋友,他們也一直都在期待有一部新住民的基本法,能夠讓他們感受跟臺灣更深的連結,能夠讓他們的權益更被保障,能夠讓他們不要再被這塊土地上的一些惡意抹紅、分化、認為他們跟我們彼此切出了一條紅線,不是的!我在這裡要再一次地告訴我們全臺灣的同胞、我們中華民國的國民,包含我們今天所列新住民基本法的這些所有新住民朋友,不管是你或是你的後代,我們都是臺灣人。現在在臺灣有超過一百萬的新住民以及其子女,大家要知道很多新住民的子女在臺灣發展得非常好,因為他們有不同的語言,他們會講國語,他們也會講自己的母語,所以他們到世界各國的發展,都讓臺灣與有榮焉,讓臺灣之子成為臺灣之光,謝謝大家。
  • 主席
    謝謝徐巧芯委員發言。
    接下來請麥玉珍委員發言。
  • 質詢:麥委員玉珍:22:58

  • 麥委員玉珍
    (22時58分)謝謝院長。各位親愛的家人,大家晚安。跟大家對不起,我要爭取的公平、平等、排除歧視,大家不認同,因為大家覺得這個跟我們的大陸有關,抹紅、抹黑!大家詳細去看,我中文沒有像大家那麼懂,但是我還是看得懂,裡面沒有任何跟大陸有關係,我們只需要在臺灣,不管你從哪個國家來,你住在臺灣,你就是臺灣人,在臺灣就用臺灣的法律、用臺灣的對待方式,不是說你從哪裡來,我就要限制你要怎麼樣,而不要保護你。第一個,新住民的定義、身分,一開始行政院說我們拿到身分證3年就不是新住民了,所以我們要堅持,不可以誆我,因為我拿到身分證第一天,我就是中華民國人,我要用中華民國的身分,不是你能左右的。再後面,因為已經堅持過去了,他就來再誆一次說,我們華人從海外回來臺灣,怕他們變新住民,對於我們在臺灣的新住民,卻又怕我們變永久新住民。所以海外的人回臺灣,要票的時候,就說你們趕快飛回來投給我;但是選完後又說,你們不是我的人民,你們的小孩回來變成要用我的預算,所以你們不是也不能在這邊讓我照顧,會增加我行政院的預算。
    天啊!我們臺灣是要照顧的、是想要照顧的人,想要撒錢的地方、想要花錢的地方是跟你沒有關,但是需要票的時候就跟你有關,我要照顧你,但是你回來跟我沒有關。所以我真的不知道,我們的民進黨……我從92年就一直來幫忙民進黨,跟我現在認識的民進黨不一樣,讓我很失望。從92年一直……我連工作都辭掉,來幫民進黨去拉票,但是我今天看到的就是對待新住民,跟之前我看到的民進黨不一樣,所以這個讓我很難過。以上,謝謝。
  • 主席
    謝謝麥玉珍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現在我們表決民進黨黨團版本的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版本請按「贊成」,反對按「反對」,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院會,現在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7位,贊成50位,反對57位,贊成者少數,民進黨黨團版本條文不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下午11時03分01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30案第三條
         民進黨黨團版本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50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0
    贊成:
    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江啟臣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 主席
    報告院會,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院會,出席100位,贊成100位,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三條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下午11時04分39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30案第三條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0  贊成人數:100  反對人數:0  棄權人數:0
    贊成:
    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吳思瑤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江啟臣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棄權:
  • 主席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第四條,請宣讀條文。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四 條  政府應設專責單位或置專人,推動辦理新住民相關事宜。
  •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四 條  內政部應設置新住民事務專責中央三級行政機關,以統籌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新住民就學、就業、培力、關懷協助及多元服務之相關事宜。
  •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四 條  內政部應設置新住民事務專責中央三級行政機關,以統籌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新住民就學、就業、培力、關懷協助及多元服務之相關事宜。
  • 主席
    報告院會,依黨團共識,由各黨團推派代表發言。
    首先請王鴻薇委員發言,麥玉珍委員請準備。
  • 質詢:王委員鴻薇:23:6

  • 王委員鴻薇
    (23時6分)主席、還有各位同事,大家非常辛苦。剛才我們看到兩次的表決結果,很多人都在拍照,因為非常特別的,我們看到民進黨的同仁也兩次來贊成國民黨的再修正動議,所以也就是在我們對於很多公共政策的一個討論裡面,其實我們真的可以用一個更融合,而且更寬容的態度。但是我們可以看到,為什麼我們現在要花更多時間來做討論跟表決?因為確實在我們整個的修法過程裡面,在政黨之間是不是在做一些鬥爭?或者事實上在抹黑或抹紅?
    剛才我有注意到,比如沈伯洋委員講,如果我們在整個條文裡面發生了疏漏,我們做提醒,如果是這樣的態度,當然沒有問題。可是我必須要提出來,在過程裡面明明已經達成協商,而且如同剛才所說的,大家都高高興興地在拍照之後,竟然一出門我們就發現一些委員在他的臉書裡面,用非常極具攻擊性的言語來羞辱,甚至是抹黑跟抹紅我們的同事。
    我想請問一下,今天如果「幹事長限時批」裡面還會提到「讓我心裡發毛」的字眼,請問一下,這是我們之間本來已經達成協議的一個共識,踏出這個門之後,然後對同……雖然是不同政黨的同仁,做這樣的一個攻擊,請問一下,這是善意的嗎?請問一下,這是真的希望為了新住民,大家共融、大家融合、大家能夠尊重我們新住民的基本權益而應該有的一個態度嗎?
    所以在這裡,我們特別希望的是,我們整個的態度,我們認為,對於新住民應該要予以尊重,不是一個給予,我們也不是施捨。這是在臺灣將近60萬的新住民,如果加上第二代的話,就是將近百萬的新住民,他們對於臺灣的經濟、對於臺灣的家庭照顧、對於臺灣的勞動市場,他們過去幾十年來的貢獻,其實我們應該心存感激。所以我們今天這樣的修正,只是我們做我們應該的事情,所以請不要在這樣一個合理的法案裡面繼續去做政治鬥爭。以上,謝謝。
  • 主席
    謝謝王鴻薇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麥玉珍委員發言。
  • 質詢:麥委員玉珍:23:9

  • 麥委員玉珍
    (23時9分)謝謝院長、謝謝大家、我們的立法院的朋友,還有謝謝我們線上的朋友。新住民基本法應設新住民專責單位,但是你現在看到第四條,新住民的專人單位,只有專人,專人不知道是一個人,還是兩個人,但是國民黨、民進黨都是希望設一個只有專人的單位,我不知道為什麼。我要的就是我們希望有一個新住民委員會,我們希望有一個新住民委員會讓新住民在裡面服務大家,因為我們要栽培人才、要給予機會,才能有一個平臺讓大家發揮,不是我們每年要編列預算去照顧新住民。
    我們也是希望要求有,再求好,所以協商的時候,我們認為內政部的版本我們也尊重,所以我們也希望有一個司,事實上只是行政命令,沒辦法去照顧全部的新住民,所以為什麼這次我覺得說,好,我們不要有一個新住民委員會,但是是不是有一個新住民發展署?因為我們新住民有60萬人,遍布全國,我們要落實去照顧,我們要栽培,讓他們在地服務,在地照顧大家,這個才是我們要栽培人才、給予機會,讓新住民發揮,不是一輩子都停留在你要照顧我,而是讓我們來去照顧其他人,因為我們學習就是要照顧,所以我也很感謝政府,感謝民眾黨給我這個機會代表新住民發聲。
    但是我要講,民進黨執政那麼多年,也是只有一個羅美玲委員當立委,其他有成立新住民委員會,永遠只是穿著國服亮個相、照個片,就是叫做照片,就是每一個人在那邊,擁抱新住民都是假的,全部都是假的,你來,我照顧你,就是穿著國服,選舉的時候就是一堆人來說我很照顧新住民,請新住民支持我。到最後我要一個專責單位,讓它來服務大家,讓大家去發揮,讓新住民為臺灣來貢獻、來服務,這個就是我們想要的,也跟大家說明,謝謝大家。
  • 主席
    謝謝。接下來請張宏陸委員發言。
  • 質詢:張委員宏陸:23:13

  • 張委員宏陸
    (23時13分)院長、各位同仁。我想我們大家在臺灣的大街小巷都有吃過越南河粉、都有吃過很多泰式餐廳,我必須要說,我們照顧新住民是應該的,但不是只有照顧,新住民跟我們的原住民、跟我們的客家人是不一樣的,我們的原住民世世代代都是有原住民的身分,他有他自己的文化、有他自己的語言。但我還是必須要說,新住民經過一段時間之後,他就會成為中華民國的國民,當他成為中華民國國民的時候,我們要給他的不只是照顧,我們要讓他更發展、更茁壯,成為臺灣走向國際的新動力,這才是我們真正對新住民好,而不是在這邊說對新住民要照顧、要照顧,我認為不是單純的照顧。
    我必須要再說,新住民跟原住民、客家人是不一樣的概念,但我們必須要在臺灣、在這個過程當中協助我們的新住民認同臺灣,讓他知道他以後就是中華民國的國民,他只要認同臺灣,我相信他就會做很多、很多我們想要幫助他的事情,而不是把他永遠關在一個新住民的框框裡面。
    所以在這第四條的修法裡面,我真的要拜託大家支持民進黨的版本、支持行政院的版本,因為我看到其他政黨所說的要設新住民族委員會、中央三級機關,各位,這個不是真正要做事,這個是在騙,為什麼?依照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我們70個機關已經滿了,你要等到什麼時候才能夠真正的成立?我們馬上成立一個司,我們可以用十倍、二十倍的人力,可以馬上來幫新住民做事情,但我們如果沒有照行政院版本,今天這樣子通過,我們通過這個法案是空的,你再等修法要等多久?各位,我必須在這邊再說,我們要照顧新住民,不是嘴巴講,我們要付諸行動,最好、最快的行動就是能夠馬上照顧他們,所以希望大家支持民進黨的版本。
  • 主席
    謝謝張宏陸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現在我們表決民進黨黨團版本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版本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6位,贊成50位,反對56位,贊成者少數,民進黨黨團版本條文不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下午11時17分40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30案第四條
         民進黨黨團版本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6  贊成人數:50  反對人數:56  棄權人數:0
    贊成:
    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 主席
    報告院會,現在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6位,贊成57位,反對49位,贊成者多數。我們作以下宣告:第四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下午11時19分19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30案第四條
         台灣民眾黨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6  贊成人數:57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蔡易餘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 主席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第五條,請宣讀條文。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五 條  行政院為研議、協調及推動本法相關事務,應定期召開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
  •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五 條  前條機關設立前,行政院為審議、協調本法相關事務、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者,必要時得召跨部會首長會議,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之。
  •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五 條  前條機關設立前,行政院為審議、協調本法相關事務、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者,必要時得召跨部會首長會議,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之。
  • 主席
    報告院會,現在宣讀完畢。黨團共識,各黨團代表發言。麥玉珍委員要不要發言?放棄?好,麥玉珍委員放棄。
    接下來第2號林楚茵委員要不要發言?要發言?請,時間3分鐘。請游顥委員準備。
  • 質詢:林委員楚茵:23:20

  • 林委員楚茵
    (23時20分)謝謝主席。各位大院同仁,現在時間來到晚上23點20分,我想大家都辛苦了,但是大家一直堅守在這裡,當然就是希望表達對於新住民朋友的關心跟支持。第五條跟第四條當然是相連結的,不過我想要清楚地再說明一次,在民眾黨版本的第四條跟第五條當中提到的,內政部要增設新住民專責的三級機關,這樣一個三級機關,在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本法第三十三條就規定了,三級機關現在滿編最多就是以70個單位為限,而目前就是處於滿編狀態,所以如果要設立這樣一個三級機關、這樣一個事務機關的話,就意味著會排擠到其他機關,而且必須再進行組織的修正。在這樣修正的情況底下,即使今天法案按照民眾黨版本通過之後,它依舊無法及時運作,我就問大家,如果是這樣,為什麼不支持民進黨的版本?我們就是透過中央部會定期召開專責會報,法案通過,一旦公布,就可以實施。
    今天大院的大家如此辛苦的在這裡,就是要共同表達一個說法,那就是新住民朋友來到中華民國之後,他們在融入我們的生活、瞭解臺灣的環境之後,他是會成為中華民國的國民,所以在中華民國,他享有跟國民一樣的保障,今天這一部法令跟法規應該是協助那些來到臺灣、初來乍到,還不是完全融入臺灣社會的過程當中所面臨的方方面面的權益保障,而不是把它拉高成為一個基本法,因為這樣感覺上好像這些新住民朋友永遠都不是我們的家人。但是剛剛我們看到的,不論是民眾黨的委員或是國民黨的委員都講得非常好,就是新住民朋友就是我們的家人,新住民朋友就是中華民國的國民,如果是這樣,這一部法令跟法規要協助的應該是那些初來乍到、還沒有辦法跟我們共存共榮的新住民朋友,如果今天他獲得了中華民國的身分之後,他獲得的是我們憲法的保障,是紮紮實實的保障,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就應該回歸到我們現有的法規當中,而不是像現在要去再設一個所謂專責的三級機構。
    我知道時間晚了,剛剛議事人員也來詢問我要不要發言,因為我在這裡要代表民進黨、代表所有的同仁表達,我們從過去到現在到未來都是支持新住民的。
  • 主席
    謝謝林楚茵委員。
    接下來請登記第3號游顥委員,請發言。
  • 質詢:游委員顥:23:24

  • 游委員顥
    (23時24分)謝謝院長、議事人員,還有在座所有的好朋友。延續剛才我們國民黨黨團以及民眾黨黨團的發言,第五條規定:「前條機關設立前,行政院為審議、協調本法相關事務,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者,必要時得召開跨部會首長會議,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之。」本席在這邊還是要重申,國民黨以及民眾黨一直對新住民的權益,包括新住民基本法的推動都很重視,從2017年10月林麗蟬立委起草這部法案到現在,歷經了七、八年時間,看到了民進黨完全的執政,但是新住民基本法依舊沒有通過,我們也希望藉由在今天能夠通過,能夠讓大家表決通過,我們也要看到當初大家表決到現在,也是因為這麼重要的新住民法案,還被標上了抹紅的標籤。希望各位反思一下,在支持新住民,捍衛、爭取新住民權益的時候,不要小和尚念經,有口無心,大家在跑選區,遇到很多新住民,都會說支持他們,會儘量爭取新住民的權益,所以針對新住民基本法,大家就需要共同一心來支持。我相信今天的基本法能夠表決通過之後,未來在我們看待這個機關,它能夠有更高的位階來去主責,我們看到那麼多疊床架屋的機關、機構,我們更是要思考如何讓新住民有專責的單位、專責的權責來照顧新住民,未來希望我們中華民國的國民,在新住民在裡面的時候,我們看他們都一樣,他們看我們都一樣,權益都一樣,未來的發展都一樣,那才是真正的為新住民在打拼,新住民爭取權益不應該如此辛苦,所以本席在這裡還是要代表國民黨以及民眾黨黨團,針對第五條的部分,還有我們一起為新住民加油!
  • 主席
    謝謝游顥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現有蔡易餘委員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院會,現在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5位,贊成49位,反對56位,贊成者少數,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下午11時27分51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30案第五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5  贊成人數:49  反對人數:56  棄權人數:0
    贊成:
    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 主席
    報告院會,現在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6位,贊成56位,反對50位,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五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下午11時29分32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30案第五條
         台灣民眾黨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6  贊成人數:56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 主席
    報告院會,陳瑩委員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進行吳思瑤委員提案第六條,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不予採納,本條就不予採納。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第六條,請宣讀條文。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六 條  政府應每年針對我國新住民總體支持事項檢討並改進,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我國新住民支持政策之基本方向。
    二、我國新住民支持政策於各領域中之具體措施。
    三、相關具體措施之成效分析。
    四、新住民支持經費之來源及分配。
    五、其他新住民支持相關事項。
    研擬、訂定或檢討新住民支持具體措施時,得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列席提供意見。
  • 主席
    第六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第七條,請宣讀條文。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七 條  為研擬、訂定或檢討相關支持事項,政府應每五年進行調查、擬定計畫,並將調查結果公開於網站。
  • 主席
    第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第八條,請宣讀三黨團共同修正動議條文。
  • 三黨共提修正動議

    第 八 條 為推動新住民與其子女及家庭照顧輔導服務、人力資源培訓及發展、無障礙語言環境,建構多元文化社會,有效整合政府及民間資源,特設置新住民發展基金。
    新住民發展基金管理會之委員組成,納入具新住民或新住民子女身分之代表。
    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主席
    第八條照三黨團共同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委員蘇巧慧等提案第十條、委員王美惠等提案第九條、委員羅美玲等提案第六條、委員邱鎮軍等提案第四條,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不予採納,就不予採納。
    現在進行第九條,請宣讀條文。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九 條  政府應於國家考試設立新住民事務相關類科,以因應新住民公務之需求。
  • 主席
    第九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第十條,請宣讀條文。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十 條  政府應辦理生活適應輔導、醫療生育保健、就業權益保障、提升教育文化,協助子女教養、人身安全保護、健全法令制度及落實觀念宣導等相關措施,以維護新住民及其子女在臺之權益。
    前項服務措施,政府應致力提供多語言服務。
  • 主席
    第十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審查會通過第十二條,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不予採納,本條就不予採納。
    現在進行第十一條,請宣讀三黨團共同修正動議條文。
  • 三黨共提修正動議

    第十一條  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對於在臺之新住民家庭,提供家庭、婚姻及育兒等諮詢服務,以及心理與法律諮詢之資源轉介。對於新住民家庭之子女,政府應提供輔導措施,以協助其適應生活。
  • 主席
    第十一條照三黨團共同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第十二條,請宣讀條文。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十二條  政府應規劃結合相關資源及學校,積極提供新住民學習我國語言及文字之資源,以有效消除語言隔閡。
    政府應提供獎勵措施,結合各級學校、家庭與社區推動新住民語言及我國語言學習,並提供新住民子女教育協助。
  • 主席
    第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第十三條,請宣讀條文。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十三條  政府應獎勵或補助新住民學術研究,鼓勵大專校院設立新住民學術相關院、系、所學位學程,培育新住民專業人才。
  • 主席
    第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第十四條,請宣讀條文。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十四條  政府應鼓勵相關.關(構)、團體辦理新住民就業服務,提供就業諮詢、就業媒合及輔導取得技術士證,促進其就業。
  • 主席
    第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第十五條,請宣讀條文。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十五條  政府應提供新住民關懷協助,並對弱勢新住民給予扶助。
  • 主席
    第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吳思瑤委員等提案第十七條,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不予採納,我們就不予採納。
    現在進行第十六條,請宣讀條文。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十六條  政府機關(構)處理新住民事務,應使新住民得以其語言陳述意見,必要時應提供該語言之通譯服務。
    政府應於公共領域提供新住民語言諮詢等服務及其他落實新住民語言友善環境之措施,著有績效者,得予獎勵。
  • 主席
    第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第十七條,請宣讀條文。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十七條  政府應鼓勵各媒體事業,製播新住民語言文化之廣播、電視節目或影音,並得予獎勵或補助,以保障新住民媒體近用權。
  • 主席
    第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第十八條。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十八條  政府應鼓勵新住民投入公共參與,增進多元文化交流。
  • 主席
    第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吳思瑤委員等提案第二十一條,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不予採納,就不予採納。
    現在進行第十九條,請宣讀條文。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十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主席
    第十九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現有三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新住民基本法
    (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 主席
    報告院會,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任何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決議:新住民基本法制定通過。
    報告院會,繼續處理審查會及院會所收帶決議,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 審查會通過附帶決議2項

    1.有鑑於〈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第三條及第五條之規定,要求以書面為之及應以中文繕具,顯對不諳中文之新住民極不友善。經查,自民國97年8月1日至113年3月31日之受歧視申訴案件計36件,顯與社會現況不符。爰要求移民署儘速改善,俾使新住民便利使用申訴機制。
    2.有鑑於中央法規涉及違反〈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之虞列管法規計26項,行政機關法規修正、調整進度遲緩,僅解除列管3項,應加緊腳步追上進度,讓歧視在臺灣完全不再存在。爰要求內政部就業管部分定期盤點,就反歧視相關法案、行政命令檢討、修正。
  • 國民黨黨團附帶決議

    1.案由:為符合國際人權公約之精神,請行政院於本法通過後六個月內,針對外國人依法取得永久居留身分者,盤點現行相關法令及政策措施,並規劃應享有之相關權益,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傅崐萁  張智倫  牛煦庭  黃建賓  洪孟楷
    2.案由:請內政部於本法通過後六個月內,邀集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檢討《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2條現行執行狀況及問題,並研提精進對策。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傅崐萁  張智倫  黃建賓  牛煦庭  張智倫  洪孟楷
    3.案由:為促進國際合作,政府應鼓勵推動新住民與其母國之交流措施,以促進我國與其母國間經濟、社會、文化、宗教及學術等事項之交流合作。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傅崐萁  牛煦庭  麥玉珍  張宏陸  羅美玲  高金素梅 洪孟楷  張智倫  林思銘
    4.案由:本法立法通過施行一年後,主管機關應提出新住民權益保障相關措施之執行報告,以落實新住民各項基本權益之保障,並利後續檢討政策或再修法之參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牛煦庭  洪孟楷  傅崐萁  張智倫  黃珊珊  林思銘
  • 台灣民眾黨黨團附帶決議

    1.案由:
    目前「十二年國民基本課程綱要」中所需中小學新住民語文課程的師資採行雙軌制,以教學支援人員為主,正式師資為輔,其中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的聘任方式有學校自辦甄選及聘用,以及由地方政府辦理師資聘任聯合甄選,統籌規劃跨校甄選以聯合聘任教學支援人員,再由教育部協調跨縣市師資主從聘事宜。
    為避免標準不一的甄選方式導致新住民語文課程的師資良莠不齊,請教育部於本法通過三個月內研擬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訂定甄選標準之可行性以嚴加把關師資專業能力。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黃珊珊  麥玉珍
    2.案由:
    我國新住民常因與語言的隔閡,而與政府各機關有資訊之落差,且目前在各政府機關或法院需陳述意見時常面臨通譯人數不足及通譯無法在專業用語上完整表達新住民想陳述之語意,而導致新住民權益受損。
    爰請內政部於本法三讀通過後一年內,研議檢討通譯制度相關精進作為,以確保新住民的權益不會因為語言差異而受到損害。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麥玉珍
  • 民進黨黨團附帶決議

    1.有鑑於新住民事務的相關工作散落在各部會之中,我國目前雖然在行政院內設有跨部會的「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然而其開會頻率極為稀少。甚至在COVID疫情期間,有長達兩年未召開的情況,引發了對於其實質功能的擔憂,使得這樣的機制可能只是形式上的存在。
    為了確保新住民事務能夠有效協調與推動,迫切需要增加協調會報的召開頻率。僅仰賴極少次數的會議,無法應對日益複雜且迅速變動的挑戰與需求,亦難以有效整合各部會的資源與策略。因此,建議以更頻繁且有系統性的方式召開協調會報,以確保各方面在新住民事務上的協同作用與效果。這不僅能提升政策執行的效率與效果,更能有效落實政府對新住民的支持與服務承諾,促進社會的多元融合與共融發展。故要求行政院於本法三讀通過後三個月內研議修改設置要點,增加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之召開頻率。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羅美玲  黃 捷  王美惠  蘇巧慧
    2.我國於2009年已推動兩公約的國內法化,此兩公約要求條約簽署國不應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而剝奪其享受法律保護與健康之權益。
    然則我國現況下,雖有推行通譯制度,但相關通譯人員的培訓與認證仍由各部會自行辦理,現況下也有出現新住民因為語言不通,導致其兩公約規範之權力有受剝奪之疑慮。
    故要求行政院於本法三讀通過後一年內研議檢討通譯制度相關精進作為,並研議設立通譯培訓與認證專責單位。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羅美玲  黃 捷  王美惠  蘇巧慧
  • 主席
    請問院會,對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繼續處理復議案2件,依先後順序處理,請議事人員宣讀第1案。
  • 民進黨黨團提案1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1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第17案委員陳雪生等21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第18案委員陳雪生等22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案,院會所作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思瑤  莊瑞雄
  • 主席
    本案作以下決定:另定期處理。
    請議事人員宣讀第2案。
  • 民進黨黨團提案2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國民黨黨團增列第4案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增列第2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融資公司法草案」、議程草案原列第15案本院委員陳永康等26人擬具「國家安全戰略法草案」案,院會所作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思瑤  莊瑞雄
  • 主席
    本案作以下決定:另定期處理。
    報告院會,今天是第11屆第1會期院會最後一個院會日,我想這個會期大家一定都收穫很大、學習很多、感慨也很多,我們是三黨不過半,113位立法委員幾乎有一半是新進立委,難免會有碰撞磨合,我們也打架、吵架、拉扯,但是我們也有溫暖、團結、合作。三十多年前我第一次當立法委員在臺下質詢官員,每天磨刀霍霍,充滿著理想,想要強力監督行政部門;三十多年之後,坐在院長的席位,看到委員跟官員的互動質詢,我真心的感覺民主實在太可貴了,所以在這一個會期,我們的磨合、我們的努力、我們的衝突,不管怎麼樣,我們得到了相當不錯的成果。
    各位親愛的委員同仁,我們通過了55個議案,包括法律案40案、條約案3案、覆議案2案以及其他議案10案。這裡面分四大塊,包括保障人民的權益、提升再生醫療;防制及打擊詐騙危害;強化保護海洋生態;維護軍人、勞工權益,所以有非常非常不錯的成績單,跟大家一起分享,都是大家的努力。
    在會期即將結束的時候,國瑜代表立法院向所有黨團、所有的委員、全體工作夥伴、媒體朋友,還有駐衛警同仁們,以及海內外關心立法院所有的好朋友們,致上最高的謝意,也祝福所有委員在休會期間大家平安健康,祝福大家,謝謝。
    現在宣布散會,謝謝。
    散會(23時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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