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 主席
    請召集委員張宏陸委員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讀)

  • 主席
    請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為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以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並防護消防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特制定本法。
  • 主席
    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九條維持現行條文。
    請宣讀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應依其容器、裝載及搬運方法進行安全搬運;達管制量時,應在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以安全方法進行儲存或處理。
    前項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之範圍及分類,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之設置標準、儲存、處理及搬運之安全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處理或搬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訂有安全管理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職務涉及第一項所定場所之工作者,或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以下簡稱零售業者)、用戶及其員工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舉發違反前二項之行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前項舉發人之身分應予保密。
    第三項舉發人之單位主管、雇主不得因其舉發行為,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單位主管、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第三項舉發內容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應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獎金獎勵舉發人。
    前項舉發人獎勵資格、獎金提充比例、分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主席
    第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十五條之六維持現行條文。
    第十六條維持現行條文。
    請宣讀第二十一條之一。
    第二十一條之一  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或儲存場所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火災時,其管理權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場所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
    二、提供該場所化學品之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
    三、前二款之必要資訊,應依中央各主管機關之規定更新上傳至指定之網路平臺。
    四、立即指派專人至現場並協助救災。
    前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
  • 主席
    第二十一條之一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二。
    第二十一條之二  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之管理權人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於該場所明顯位置,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危害風險有變動時,並應即時更新。
    前項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範圍、項目與危害風險標示板之等級、內容、顏色、大小及設置位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主席
    第二十一條之二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增訂第三章之一章名。
    第三章之一 消防人員安全衛生防護
  • 主席
    第三章之一章名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請宣讀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
    第二十五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防人員基於其身分與職務活動所可能引起之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應遴聘消防機關代表、公務人員協會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諮詢會(以下簡稱諮詢會)。
    諮詢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諮詢會應就消防人員之職務安全衛生政策、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安全衛生防護設備及措施等事項提供建議。
    諮詢會之組成、任務、委員之資格條件、遴聘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主席
    第二十五條之一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二。
    第二十五條之二  各級消防機關應設安全衛生專責單位及置專責人員。但預算員額數未滿二百人者,得僅置安全衛生專責人員。
    各級消防機關應執行下列事項:
    一、建置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二、提供所屬消防人員執行職務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設備及措施。
    各級消防機關應將前項各款事項公告周知所屬消防人員。
  • 主席
    第二十五條之二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三。
    第二十五條之三  各級消防機關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相關規定組成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之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其消防基層人員比例不得低於五分之一。
  • 主席
    第二十五條之三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增訂第二十五條之四。
    第二十五條之四  各級消防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定期統計及評估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建置成效。
    二、消防人員因其工作場所、作業活動或其他職業上原因,引發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之事故,即時通報並作成調查紀錄。
  • 主席
    第二十五條之四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五。
    第二十五條之五  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團體、機關(構)及學校,得查核各級消防機關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建置情形,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核結果。
    前項查核結果,績效良好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獎勵及公開表揚;執行不力者,得令其改善及提出懲處建議。
  • 主席
    第二十五條之五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增訂第二十五條之六。
    第二十五條之六  各級消防機關對於所屬消防人員得定期實施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必要時,並得實施臨時健康檢查;其檢查之項目及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衛生、環保等相關機關定之。
    消防人員有接受前項健康檢查之義務。
    第一項健康檢查應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區域醫院或醫學中心為之;健康檢查紀錄應由各級消防機關予以保存,並負擔健康檢查費用;實施臨時健康檢查時,各級消防機關應提供救災作業經歷資料予醫院。
    各級消防機關對於所屬消防人員健康檢查之結果,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作為與其職務相關疾病預防之必要應用。
  • 主席
    第二十五條之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七。
    第二十五條之七  各級消防機關對所屬消防人員應施以執行職務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消防人員有接受之義務。
    前項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與訓練事項、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主席
    第二十五條之七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增訂第二十五條之八。
    第二十五條之八  各級消防機關應考量消防人員性別、年齡、身心障礙等因素之特殊需要提供適當之環境、安全衛生防護設備及措施。
    各級消防機關對於女性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二年之消防人員,除應提供適當之環境、安全衛生防護設備及措施外,並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採取勤務調整或必要之健康保護措施。
  • 主席
    第二十五條之八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九。
    第二十五條之九  各級政府辦理消防人員之安全衛生防護設備、措施及健康檢查所需經費,應優先編列預算支應。
  • 主席
    第二十五條之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范雲等提案第二十五條之十,不予增訂。
    請宣讀第二十七條之一。
    第二十七條之一  各級主管機關為調查消防及義勇消防人員因災害搶救或其他消防勤務致發生死亡或重傷或受傷程度符合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之失能等級事故之原因,應聘請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基層消防團體代表,組成災害事故調查會(以下簡稱調查會)。
    調查會應製作事故原因調查報告,提出災害搶救改善建議事項及追蹤改善建議事項之執行。
    調查會為執行業務所需,得向有關機關(構)調閱或要求法人、團體、個人提供資料或文件。調閱之資料或文件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院先為調取時,應由其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提出複本者,應提出已被他機關調取之證明。
    第一項調查會,其組成、委員之資格條件、聘請方式、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主席
    第二十七條之一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八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編組義勇消防組織,協助消防、緊急救護工作;其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義勇消防組織所需裝備器材之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之。
    參加第一項義勇消防組織人員之安全衛生防護事項,得準用第二十五條之二第二項、第二十五條之四、第二十五條之六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
  • 主席
    第二十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五條  場所之管理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消防安全設備。
    二、第六條第四項所定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三、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未訂定消防防護計畫或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或未依各該計畫執行有關避難引導必要之業務。
    四、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達管制量公共危險物品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未符合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設置或維護場所之位置、構造或設備規定。
    五、第十五條之六第一項所定製造、儲存及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場所,未訂定消防防災計畫或未依消防防災計畫執行有關避難引導必要之業務。
  • 主席
    第三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七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供營業使用之場所,處場所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二、非供營業使用之場所,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場所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依前項規定處罰鍰後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 主席
    第三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四十條。
    第四十條  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且供營業使用場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訂定消防防護計畫,或違反同條第三項規定未訂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有發生火災致生重大損害之虞者,並得勒令管理權人停工,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非經依同條第四項規定備查,不得擅自復工。
    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發生火災時,管理權人違反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未依消防防護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且非供營業使用場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訂定消防防護計畫,或違反同條第三項規定未訂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未由管理權人將同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消防防護計畫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或未依各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三、違反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未由各管理權人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訂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或未共同將消防防護計畫報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或未依備查之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執行有關共同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四、違反第十三條第七項規定,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非該場所之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或任職期間未定期接受複訓。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十項規定,未於規定期限內將遴用或異動之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六、違反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高層建築物之防災中心或地下建築物之中央管理室未置領有合格證書之服勤人員,或服勤人員任職期間未定期接受複訓。
    七、違反第十三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未於規定期限內將遴用或異動之服勤人員,報請同條第一項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依第一項及前項規定處罰鍰後,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 主席
    第四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二條  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達管制量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儲存、處理或搬運未符合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安全管理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達管制量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位置、構造或設備未符合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設置標準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依前二項規定處罰鍰後,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第十五條之六第一項規定之管理權人,未責由保安監督人訂定消防防災計畫,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製造、儲存及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場所發生火災時,管理權人違反第十五條之六第一項規定,未依消防防災計畫執行有關危險物品管理必要之業務,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主席
    第四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議場2樓旁聽的是來自亞洲大學學生議會之所有同學,熱烈歡迎。
    請宣讀第四十二條之一。
    第四十二條之一  違反第十五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及行為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或逕予停業處分:
    一、未僱用領有合格證照者從事熱水器及配管之安裝。
    二、違反第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熱水器及配管安裝標準從事安裝工作者。
    三、違反或逾越營業登記事項而營業者。
  • 主席
    第四十二條之一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四十二條之三。
    第四十二條之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零售業者違反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置領有合格證書之安全技術人員。
    二、管理權人違反第十五條之五第四項規定,未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專業機構實施儲槽定期檢查,或未依規定期限完成初次定期檢查,或儲槽定期檢查紀錄未至少保存五年。
    三、第十五條之五第四項規定之儲槽經專業機構實施定期檢查之結果,不符同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合格基準之規定。
    四、專業機構未依第十五條之五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檢查項目、方式、合格基準、定期檢查頻率之規定檢查,或為不實檢查紀錄。
    五、專業機構違反第十五條之五第六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執行業務之規範、資料之建置、保存或申報之規定。
    六、第十五條之六第一項規定之管理權人,未將消防防災計畫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或未依消防防災計畫執行危險物品管理必要之業務,或未責由保安檢查員執行構造、設備維護或自主檢查。
    七、第十五條之六第一項規定之管理權人,未遴用符合同條第二項規定資格之保安監督人或保安檢查員。
    八、第十五條之六第一項規定之管理權人違反同條第四項規定,未於規定期限內將遴用或異動之保安監督人或保安檢查員,報請同條第一項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五條之五第四項規定之儲槽有前項第三款情形,處罰其管理權人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並得令停止使用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
    第一項第四款之專業機構,經依同項規定處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並得予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業務或廢止許可之處分。
    第一項第五款之專業機構,經依同項規定處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並得予三十日以下停止執行業務或廢止許可之處分。
  • 主席
    第四十二條之三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四十三條維持現行條文。
    請宣讀第四十三條之一。
    第四十三條之一  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或儲存場所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之管理權人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火災時未提供場所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場所之管理權人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火災時未提供該場所化學品之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項場所之管理權人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立即指派專人至現場並協助救災,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但該場所未製造、儲存或處理化學品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之場所管理權人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違反該項規定未於該場所明顯位置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或危害風險有變動時未即時更新;或設置標示板違反同條第二項公告有關等級、內容、顏色、大小或設置位置之規定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主席
    第四十三條之一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二。
    第四十三條之二  各級消防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設安全衛生專責單位或置專責人員。
    二、未依第二十五條之二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建置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或未依同條項第二款規定,提供所屬消防人員執行職務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設備或措施。
  • 主席
    第四十三條之二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國民黨黨團、委員羅廷瑋等分別提案第四十六條之一均不予增訂。
    請宣讀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主席
    第四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消防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三章之一章名、第二十五條之一至第二十五條之九及第四十三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一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二條之一、第四十二條之三、第四十三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條文
    (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 主席
    報告院會,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
    決議如下:消防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三章之一章名、第二十五條之一至第二十五條之九及第四十三條之二條文;並將第一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二條之一、第四十二條之三、第四十三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通過。
    現在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 附帶決議

    1.義勇消防人員協助消防單位消防救災勤務工作,亦有於火災現場受火、濃煙之侵襲情事,長期仍有影響身體健康之虞,為維護義勇消防人員健康,發揮其救災戰力,建請研議予以義勇消防人員定期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補助。
    2.為能打造消防人員更安全的執勤及工作環境,行政院提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立意良善,然而,各級消防主管機關會同工業區主管機關應就修法中強化企業對災害的自主風險管理責任部分辦理地方說明會,特別是工業區密集區域多加說明及蒐集意見,使企業能理解且遵循法規,以落實消防人員勤務安全保障。
    3.本法修正通過後,為充分掌握工廠、儲存化學品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倉庫及公共危險物品室內儲存場所,其化學品或危險儲存物品之種類、數量之最新情況,爰提案要求內政部應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前揭工廠、倉庫及場所之化學品或儲存物品之種類或數量異動時,須於30日內完更新申報及每年不定期辦理實地查核,俾利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及保護消防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
    4.參照內政部108年1月15日「1070428桃園市敬鵬工廠火災全方位檢討策進專案報告」及監察院113年9月4日113財調0031號調查報告,雖相隔已有5年之久,惟檢討問題仍圍繞於「化學雲」化學品資訊內容不足因應救災需要。
    消防主管機關實應站在第一線消防救災人員角度並依救災實務經驗,協同相關機關通盤檢視化學雲系統所提供資訊,是否有待強化之處,如資料仍有不足或介接系統無法精進優化而無法滿足救災需求者,消防主管機關應以救災觀點針對公共危險物品,建立並運作救災圖資系統,以資訊化、系統化管理方式來管理、運用,以確保資訊權之落實。
    有鑑於此,請內政部消防署於本案三讀通過後6個月內陳報「救災圖資系統評估及精進報告」到院。
    5.為持續追蹤大型倉儲消防設施列管進度,俟本案三讀通過後,請內政部消防署於6個月內將其進度及成果報告,送交立法院。
    6.依美國消防協會(NFPA)所建立的「Pre-incident planning」標準,消防主管機關對轄內高風險場所,依工廠平面圖進行場勘,檢視危險物品位置、逃生動線,事先掌握風險並做好應變策略,與工廠管理權人進行事前溝通,當災害發生時,消防救災人員已經「熟悉戰場、了解敵人」,傷亡機率也會大幅降低。
    有鑑於此,內政部消防署應於本修正案三讀通過後6個月內責成各地方消防機關擬定實施計畫,就其轄內重點工廠及倉儲演練,並將資訊權納入演練一環,以防患未然角度,在災害未發生前,先行了解與規劃。
    7.本法修正通過後,義勇消防組織為協助消防、緊急救護工作,除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外,「其他相關事項」應以本法所定為限。
  • 主席
    請問院會,對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完成立法程序後的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兩分鐘,現在截止登記。
    首先,我們請登記第1號牛煦庭委員發言。
  • 質詢:牛委員煦庭:9:55

  • 牛委員煦庭
    (9時55分)謝謝主席。因應近年多起工廠跟倉儲的火災頻傳,甚至犧牲了消防人員的性命,也造成了空污等等公害問題,這些情形本來就應該避免,應該從制度面進行徹底的改善。因此,本席在這一次修法提出了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了原本的工廠之外,本席強力主張要將一定規模以上的大型倉儲以及實驗室納入消防法的守備範圍。
    在10月8號的總質詢,我們強力主張倉儲納管,並且得到行政院長、內政部長的雙重保證,不只要在消防法有所修正,未來也要在工廠管理輔導法加以規範,並且因為這一次的總質詢,在委員會的討論中,我們可以順利的達成共識,在第二十一條之一將大型倉儲確定納管;也在第四十三條之一相關罰則之中,課予重罰的義務;資訊權,對於消防人員的救災非常重要,因為熟悉戰場、了解敵人,是救災勝利的不二法門,本席主張業者應該負起提供救災相關資訊、指派專人到場協助的義務,並且我們剛剛說了,在第四十三條之一我們提高了罰則,因為火災搶救資訊的正確性絕對不容妥協。在其他的條文部分,第十五條吹哨者權益保護、第二十五條消防人員職業安全的衛生保障以及在第二十八條新增義消人員準用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健檢公費補助,在在都強化了消防防救的品質,值得期待。
    在修法的過程中,難免折衝妥協,但我們將密切的追蹤成果,也在修法最後提出了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半年之內提供納管進度報告,要求擬定實施計畫,重點工廠跟倉儲都要進行救災演練。這個制度性的改變在今天邁出第一步,未來我們也會朝工廠管理輔導法、空氣污染防制法繼續推進,讓國人有安全舒適的工作環境。謝謝。
  • 主席
    謝謝牛煦庭的發言。接下來請登記第2號羅廷瑋委員發言。
  • 質詢:羅委員廷瑋:9:58

  • 羅委員廷瑋
    (9時58分)今天消防法能夠順利的三讀通過,心中百感交集,昨天晚上,我跟消防弟兄還有義消一起共度晚餐,看到這些消防弟兄一次次的義無反顧、奔向火場,他們的背影令我們動容、令我們不捨、令我們心疼,這些勇敢無懼的英雄們用生命守護我們,我們能為他們做的就是持續、繼續努力,我們也希望能夠真正的保護消防弟兄以及義消夥伴,要如何在災難的發生瞬間為他們提供最即時的、有效的資源,這就是我們長期以來不斷思考、努力精進的部分。
    這次修法有幾個重點,我們強化了場所管理權相關的責任;以及要求火災發生時,場所管理權人應該要即時提供關鍵的資訊;我們也希望擴大納入管理,包括儲存化學品相關的倉庫以及儲存場所、一定規模以上的實驗室以及相關的倉庫,即消防法資訊權適用的一個對象;我們也鼓勵吹哨者能夠一起來檢舉不法,保障舉發人相關的權益。這就是我們這一次重視消防人員所設立的相關法案,以及設立專門的安全衛生諮詢會,確保消防人員、義消進行救災任務時,能夠擁有更好的一個身心靈健康。
    最後,我相信法令上還有待更為精進,也希望這次修法能作為消防人員新的後盾,讓每一位消防人員及家人們,在他們外出工作時能多一分安心,做他們的後盾,一起來努力送給消防弟兄。
  • 主席
    謝謝羅廷瑋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登記第3號張智倫委員發言。
  • 質詢:張委員智倫:10:00

  • 張委員智倫
    (10時)院長、各位同仁,大家早。保障消防員的身心健康與值勤安全,是朝野政黨所有立委的共識。本次修法讓義消可以比照消防人員實施健康檢查,並由各級消防機關負擔費用,新北市政府自明年(114年)起,每二至三年檢查一次,每人新臺幣3,500元的健康檢查補助費,預計有近5,000名義消、義警受惠。
    為保障消防人員值勤安全,本次修法提高相關罰則,例如火災未提供場所平面配置圖及消防搶救必要資訊,處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火災未提供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圖及消防搶救必要資訊,處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未指派專責人員協助救災,處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未設置標示板、即時更新資訊,處二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本席也提了兩個附帶決議:一是要求30天內完成危險物品的更新申報;二是義消協助消防緊急救護工作的其他相關事項,以消防法所定為限。
    本席相信有關消防員的服勤安排和權益保障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未來我們會持續關注,與大家一起努力,謝謝。
  • 主席
    謝謝張智倫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登記第4號洪孟楷委員發言。
  • 質詢:洪委員孟楷:10:2

  • 洪委員孟楷
    (10時2分)主席、各位同仁。剛剛消防法修法正式三讀通過,近年來消防人員救災殉職案件頻傳,凸顯消防人員職業安全保障機制仍有所不足。在本席提案部分,除成功爭取強化揭弊者保護條款,避免雇主秋後算帳,也擴大災調啟動要件。過去只有在重傷或死亡才能啟動調查機制,本次推動修法則將常見的暫時全失能受傷樣態全部納入。
    比較遺憾的地方是,本席提案與基層消防團體長期訴求,有關違反資訊法而導致救災人員死傷納入刑責,或未落實場所自主防災之裁罰,應以營業額比例計算罰鍰以及反覆違規者不改善達一定次數,應該勒令停業、停工等,在本次修法雖討論多時,可是沒有納入。但本席會持續監督三讀後落實的情形,並持續推動。
    本席樂見今天消防法順利三讀,但我也必須提醒,這只是公務員職安保障的第一步!今年有許多基層公務員不幸離開,有人因公殉職,有人過勞、高壓,有人遭受職場霸凌因而自殺死亡,每一個案件都令人非常心痛,也都在提醒著我們目前公務部門的職安保障機制顯然失靈而且不足,而公務人員需要一個可以真正發揮預防及救濟功能的職業安全保障機制!因此,我們不要這樣的惡性循環,我們更希望政府能夠正視、重視公務員的職業安全,所以希望執政、在野秉持初衷,共同思考,讓公部門職安保障更加完善。謝謝。
  • 主席
    謝謝洪孟楷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登記第5號蘇巧慧委員發言。
  • 質詢:蘇委員巧慧:10:5

  • 蘇委員巧慧
    (10時5分)主席、各位同仁。消防法自1985年制定公布以來,包含本次,迄今已經歷經了14次的修正,不到三年就修正一次,也顯見消防安全長久以來一直都是很被關心的議題,我們都努力要減少火災的發生,以減少社會上所需要付出的成本代價,其中減少消防人員在搶救災害時所發生的不幸事故,是本席本次提案的核心精神。消防人員是我們國家的重要資產,維護消防人員執行職務的生命安全及身心健康也是國家的責任,本席要藉此向所有的消防人員致上最高的敬意。
    這次的修法過程中,本席對消防人員的身心健康特別關注,包含如擴大吹哨者的適用範圍、敦促企業遵循消防法規、重視自主風險管理責任等等,都是我們所提出的。本席也提案要求消防署會同工業區的管理機關辦理地方說明會,特別是對於工業區密集區域之處,要多加說明及蒐整意見,使企業能夠理解並且遵循法規。另外,本席認為義消人員協助消防單位救災也是十分重要、十分辛苦,國家也應該要照顧其身心健康,以發揮其救災的戰力。因此,本席也提案建請研議,給予義消特定項目的健康檢查補助。
    以上兩個方向,在委員會與行政部門討論後,都獲得同仁們的支持順利通過。本席會在內政委員會守護消防人員,包含義消人員的身心健康,守護臺灣,我們一起努力。
  • 主席
    謝謝蘇巧慧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五案。
    五、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於2016年執政即確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然而離岸風電從一開始躉購費率訂定高於國際行情讓開發商獲取不合理的超額利潤、國產化全面跳票、無視股權轉移限制等,再到綠能目標因建置進度落後而跳票,為追趕進度不計代價全力衝刺太陽光電裝置容量,卻演變成砍樹種電、滅漁滅農等危機,申設審查階段更因官商不當勾結而產生行賄放水、不當圖利、綠營權貴疑似介入等不法行為,以致國庫與全民利益蒙受嚴重損失。爰此,為解決不法弊端,避免全民為錯誤政策買單,茲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相關規定,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討論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 主席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案。本案經第2會期第6次會議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報告院會,本案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進行討論事項第六案。
    六、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羅智強、游顥、張智倫等11人,針對我國現有老舊校舍屋齡超過50年計有2,000棟以上,屋齡超過30年以上則有8,000棟以上,囿於臺灣位處地震帶,且因氣候變遷導致極端氣候常致使災情發生,學生就學與老師教學環境安全應以最高標準審視、以最快速度處理。然而2022年之後,中央主管機關並無針對老舊校舍拆除重建補強之相關專案計畫,亦未編列相關預算以為因應。相較於政府對於都更危老建物之重視,面對未來國家棟梁,不該忍睹國家幼苗在半世紀老舊校舍內冒生命安全學習,應儘速完成全面拆除重建。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討論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 主席
    本院委員黃健豪等人提案,建請院會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案。本案經第2會期第6次會議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報告院會,本案因尚待協商,現在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七案。
    七、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自就任以來,各種政策荒腔走板,不斷激化社會對立、散播片面、不實訊息,拒絕依法行政,致使人民對政府信任全面崩壞。諸如:一、甫就職即對新國會三讀通過之「國會改革」相關法案提出覆議案,並於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公然散播假訊息,宣稱「『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以刑責」,刻意向人民隱瞞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需交檢察官起訴、法院審判之事實。二、民生經濟方面,面對蔡政府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比例需達總發電量20%已確定跳票,竟無法於本院委員總質詢時回應「針對目前2024年我國再生能源發電比例僅為總發電量的10.7%,行政院如何於兩年後達標?」之基本能源轉型政策問題,顯見其所領導之內閣對於我國之能源政策毫無準備、毫無規劃,只會空喊口號、堅持不切實際之「非核家園」神主牌。卓榮泰院長及其內閣面對台電營運紊亂失靈,竟僅以無止盡之公務預算撥補、漲價掩飾其錯誤的能源政策,迫使人民為其買單。三、人事任免方面,卓榮泰院長本應依據本院三讀通過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刪除NCC委員「萬年條款」之修正案,撤回翁柏宗之主委提名、重新提名,惟其竟趁法律尚未正式公告時,逕自宣布由「缺乏民意基礎和政治正當性」的副主委翁柏宗任代理主委。四、預算編列方面,卓榮泰院長本應以本院議決之決議案、三讀通過之法律案為編列預算之依據,列入法律義務支出,匡列相關預算項目。惟經檢視行政院所提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無論「健保點值平均一點0.95元」之主決議、「公糧收購價格自每公斤26元調升5元以上」之決議或「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禁伐補償金額度修正為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六萬元之法律案,卓榮泰院長及其率領之內閣均僅憑個人好惡,悍然拒絕依法足額編列相關法律義務支出預算。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討論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 主席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請院會決議案。本案經第2會期第6次會議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報告院會,本案因尚待協商,現在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議程所列討論事項均已處理完畢,沒有委員登記臨時提案,我們就不進行臨時提案之處理。
    現在繼續處理復議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7次會議報告事項第九十二案及第九十三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第92案及第93案(如附表)院會所作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附表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 主席
    現作以下決定:另定期處理。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進行到此為止。
    另外,請各黨團幹部下午3點30分至紅樓302會議室,進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之協商。
    現在散會。
    散會(10時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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