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星期五)10時20分 @ 本院議場 (主席:韓院長國瑜)
  • 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星期五)10時20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韓院長國瑜
    秘書長 周萬來
  • 主席
    報告院會,現在人數已足,所以我們提早10分鐘來開會,請秘書長報告出席人數。
  • 周秘書長萬來
    報告院會,出席委員93人,已足法定人數。
  • 主席
    我們現在開會。先處理朝野黨團協商結論兩件,請議事人員宣讀第一件。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間:113年11月12日(星期二)下午3時30分
    地點:紅樓302會議室
    決定事項:
    一、11月19日(星期二)邀請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及相關部會首長列席報告「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編製經過並備質詢,質詢人數由國民黨黨團推派7人、民進黨黨團推派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進行,質詢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上述名單請於11月18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議案詢答完畢後即交審查,各黨團同意不提出復議。
    主 持 人:韓國瑜   江啟臣
    協商代表: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柯建銘   吳思瑤   蔡易餘   黃國昌   吳春城   麥玉珍  
  • 主席
    報告院會,現在在議場二樓旁聽的是來自新竹縣青工總會的好朋友,我們掌聲熱情歡迎。
    請問院會,對以上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我們就通過。
    113年11月12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11月19日(星期二)邀請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及相關部會首長列席報告「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編製經過並備質詢,質詢人數由國民黨黨團推派7人、民進黨黨團推派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進行,質詢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上述名單請於11月18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議案詢答完畢後即交審查,各黨團同意不提出復議。
    繼續請議事人員宣讀第二件。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間:113年11月14日(星期四)下午2時
    地點:紅樓201會議室
    決定事項:
    一、12月2日(星期一)舉行司法院人事同意權案公聽會,由各黨團推薦學者專家代表7人參加,由國民黨黨團推薦3人、民進黨黨團推薦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薦1人;各黨團審查小組委員亦依上述比例推派委員組成。名單請於11月26日(星期二)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
    二、12月10日(星期二)改開全院委員會,並與11日(星期三)、12日(星期四)合併為一次會。12月10日(星期二)上午審查司法院院長被提名人,下午審查司法院副院長被提名人;12月11日(星期三)及12日(星期四)審查大法官被提名人,每位被提名人各由7位委員進行詢答,由國民黨黨團推派3人、民進黨黨團推派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代表進行。名單請於12月9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詢答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審查完畢後,於12月24日(星期二)院會上午行使同意權案記名投票表決。
    三、上開行使同意權案投票時,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5位大法官被提名人併為一張同意權票。
    四、有關行使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5位大法官被提名人同意權案相關事務及時程詳如附表。
    五、各黨團如有關於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被提名人之書面問題,請於11月28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並由本院函送提名機關轉致被提名人,俾利後續審查之進行。
    主 持 人:韓國瑜   江啟臣
    協商代表: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柯建銘   吳思瑤   蔡易餘   黃國昌   吳春城   麥玉珍  
  • 主席
    請問院會,對以上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113年11月14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12月2日(星期一)舉行司法院人事同意權案公聽會,由各黨團推薦學者專家代表7人參加,由國民黨黨團推薦3人、民進黨黨團推薦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薦1人;各黨團審查小組委員亦依上述比例推派委員組成。名單請於11月26日(星期二)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
    二、12月10日(星期二)改開全院委員會,並與11日(星期三)、12日(星期四)合併為一次會。12月10日(星期二)上午審查司法院院長被提名人,下午審查司法院副院長被提名人;12月11日(星期三)及12日(星期四)審查大法官被提名人,每位被提名人各由7位委員進行詢答,由國民黨黨團推派3人、民進黨黨團推派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代表進行。名單請於12月9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詢答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審查完畢後,於12月24日(星期二)院會上午行使同意權案記名投票表決。
    三、上開行使同意權案投票時,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5位大法官被提名人併為一張同意權票。
    四、有關行使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5位大法官被提名人同意權案相關事務及時程詳如附表。
    五、各黨團如有關於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被提名人之書面問題,請於11月28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並由本院函送提名機關轉致被提名人,俾利後續審查之進行。
  • 主席
    報告院會,今天我們有兩位立法委員同仁過生日,賴瑞隆委員及陳瑩委員,我們以掌聲祝賀他們生日快樂。
    現在進行報告事項,請秘書長宣讀第2會期第8次會議議事錄。
  • 報告事項

  • 項目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 主席
    報告院會,針對第2會期第8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我們現在作以下決定:第2會期第8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請宣讀第二案。
  • 項目
    二、本院委員陳冠廷等19人擬具「國家安全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本院委員陳冠廷等19人擬具「反滲透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本院委員陳冠廷等19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五、本院委員陳冠廷等22人擬具「資恐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2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七、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病人自主權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8人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九、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9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一、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6人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四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二、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6人擬具「融資公司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三、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6人擬具「海關進口稅則增訂第21069097號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四、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五、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6人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六、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7人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七、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八、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九、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一、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二、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廢止「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三、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四、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五、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六、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七、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3人擬具「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八、本院委員張智倫等25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九、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家庭教育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勞動檢查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一、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二、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8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三、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四、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五、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六、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七、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八、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商港法第三十六條、第六十五條及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九、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十、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十一、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十二、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十三、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十四、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十五、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6人擬具「土地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十六、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4人擬具「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十七、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3人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十八、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2人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十九、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4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五十、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五十一、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五十二、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五十三、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8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五十四、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6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五十五、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五十六、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2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五十七、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9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五十八、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五十九、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新經濟移民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三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十、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十一、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十二、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7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十三、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十四、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十五、本院委員葛如鈞等20人擬具「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十六、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十七、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氣候變遷因應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財政、內政、交通、教育及文化六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十八、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8人擬具「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十九、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8人擬具「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財政、內政、交通、教育及文化六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七十、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七十一、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七十二、本院委員羅廷瑋等24人擬廢止「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七十三、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七十四、本院委員羅廷瑋等20人擬具「藥事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七十五、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七十六、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七十七、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七十八、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七十九、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優生保健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十、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8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十一、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8人擬具「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十二、本院委員盧縣一等20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十三、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十四、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十五、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十六、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十七、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十八、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十九、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九十、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九十一、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發展部運動產業發展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九十二、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九十三、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九十四、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教育基本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九十五、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9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九十六、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3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九十七、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2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九十八、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2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九十九、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7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一、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8人擬具「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二、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 主席
    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 項目
    一○三、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四、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五、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六、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七、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八、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九、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一○、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一一、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一二、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一三、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一四、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廢止「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一五、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八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一六、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3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一七、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一八、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3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一九、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3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二○、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4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二一、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3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二二、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4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二三、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9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二四、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9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二五、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二六、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二七、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9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二八、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二九、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 主席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 項目
    一三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三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三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團體協約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三四、本院委員陳亭妃擬撤回前提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三五、內政部、經濟部函送「查禁模擬槍之主要組成零件」,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經濟兩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三六、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修正公布之「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定自112年7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三七、行政院函,為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通過有關農業部應調整公糧收購價格,由每公斤26元調整至每公斤31元之決議,檢送該部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主席
    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三八、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定自114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三九、行政院函,為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主席
    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四○、國防部函,為修正「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四一、國防部函,為修正「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四二、經濟部函,為修正「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四三、經濟部函,為修正「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四四、經濟部函,為修正「膜式氣量計型式認證技術規範」,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四五、經濟部函,為修正「經濟部水利署第一河川分署編制表」等11項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四六、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立陶宛及美國阿肯色州、印第安那州、內布拉斯加州、俄亥俄州、威斯康辛州、北卡羅萊納州、北達科他州、奧勒岡州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四七、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屏東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四八、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部農田水利署雲林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四九、農業部函,為修正「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五○、農業部函,為修正「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與我國相互執行公海登檢之國家及指定船舶」,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五一、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葡萄牙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五二、農業部函,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臺中管理處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名稱修正為「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臺中管理處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並修正事業區域,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五三、農業部函送「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臺中管理處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內灌溉制度」,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五四、農業部函,為修正「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五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五六、核能安全委員會函,為廢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五七、核能安全委員會函,為修正「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五八、文化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修正「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經濟兩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五九、交通部函,為修正「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六○、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並自113年10月31日施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六一、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並自113年10月31日施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六二、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四條條文,並自113年10月31日施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六三、交通部函,為修正「交通部觀光署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六四、交通部函,為修正「交通部航港局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六五、交通部函,為修正「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六六、法務部函,為修正「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六七、法務部函,為修正「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六八、客家委員會函,為修正「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處務規程」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六九、海洋委員會函,為修正「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編制表」等10項編制表及法規,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七○、環境部函,為廢止「水中臭度檢測方法─初嗅數法(NIEA W206.52C)」,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七一、環境部函送「水中臭度檢測方法─初嗅數法(NIEA W206.53C)」,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七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A一般試驗法」第十七點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七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冰醋酸」,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七四、衛生福利部函,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酒石酸肉酸」名稱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酒石酸肉鹼(L-酒石酸肉酸)」,並修正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七五、衛生福利部函送「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活化酸性白土」,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七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矽酸鋁鉀珠光色素」,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第177案至第258案,請依序宣讀,其中第177、225至227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189案,國民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宣讀後,以上提案均改交相關委員會審查,其餘議案均照程序委員會意見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後通過。請宣讀。
  • 項目
    一七七、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體育署決議(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一七八、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一七九、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一四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一八○、數位發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退場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一八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減少早產兒家庭經濟負擔、降低失能率及新生兒死亡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八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提升兒科住院醫師招募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八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周產期照護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八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113年度預算編列與執行、111年度2項績效指標實際值未達預期及「幼兒專責醫師制度計畫」等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八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111年度績效指標未達預期之精進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八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謀改善幼兒專責醫師制度計畫之布建與推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八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如何幫助類似嚴重過敏症兒童加速在健保下取得新藥及獲取心理諮商治療等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八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放寬納入幼兒專責醫師制度之科別設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八九、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陸軍司令部「國軍後備部隊兵器類裝備整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一九○、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全民國防手冊推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一九一、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軍事校院設立軍事教育基金之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一九二、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軍人力需求及招募、留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一九三、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防學士班徵選機制及國外軍校生經管發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一九四、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防學士班徵選機制具體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一九五、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軍人才招募及長留久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一九六、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防學士班徵選機制具體作為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一九七、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一八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一九八、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一八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一九九、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一八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二○○、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一八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二○一、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一八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二○二、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一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二○三、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一九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二○四、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一九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二○五、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一九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二○六、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一九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二○七、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一九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二○八、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一九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二○九、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一九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二一○、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一九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二一一、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一九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二一二、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二一三、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二○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二一四、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二○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二一五、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二○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二一六、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二三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二一七、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二三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二一八、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二三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二一九、僑務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六)擴大培育及留用僑生人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二二○、僑務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七)僑生技職專班越南及馬來西亞生源大幅下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二二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二二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推動淨零公正轉型實體公眾諮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二二三、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東縣蘭嶼鄉因小犬颱風所致相關損害之振興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二二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興新村空置宿舍活化規劃具體內容」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二二五、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精進審查建議及建立成果指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二二六、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晶片創新應用提升產業量能推動做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二二七、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與經濟部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協調共同盤整高通公司產業方案推展狀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二二八、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整併可行性之規劃及修法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二二九、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增辦「國際競爭網絡(ICN)研討會」計畫之必要性及效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二三○、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立模型或運用演算法偵測反競爭行為及完備法令體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二三一、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十)、(二十一)、(一二四)、(一三五)及(一五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三二、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六)、(二十二)、(二十七)、(一二八)、(一三三)、(一三四)、(一三六)及(一五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三三、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七)、(八十五)、(八十七)、(一二○)、(一四九)及(一五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三四、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九)、(四十一)及(一○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三五、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三)、(五十六)、(一二六)、(一六○)及(一六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三六、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四)、(五十四)、(六十二)、(六十三)、(一○○)、(一○一)、(一二二)及(一四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三七、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三八、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三九、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九)、(五十八)、(一一三)、(一四二)及(一四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四○、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四一、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五一)及(一八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四二、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決議(三十八)、(五十四)及(七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四三、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決議(四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四四、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決議(六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四五、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體育署決議(四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四六、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教育研究院決議(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四七、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五)、(一○五)及(一五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四八、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五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四九、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五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五○、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文化資產局決議(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五一、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文化資產局決議(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五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擬提供計畫研究人員心理諮商相關協助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五三、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擴大運動科學研究方向及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五四、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大學端太空人才培育、協助太空相關系所設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五五、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氫能科技研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五六、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廣太空科普知識與科學教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五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獎學金應保障一定比例之員額提供於人文與社會科學領域」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五八、核能安全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六)、(三十九)及(四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主席
    報告院會,第259案以下請一併宣讀,宣讀之後均准予備查。請宣讀。
  • 項目
    二五九、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內政部函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1年度預算決議,檢送「林口社宅專案出租成效改善措施」書面報告等128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 項目
    二六○、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八)預算凍結專案報告等6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 項目
    二六一、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外交部、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等函送「外交部函送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112年度預算書案等7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 項目
    二六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及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106年度預算書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 項目
    二六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及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107年度預算書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 項目
    二六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暨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108年度預算書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 項目
    二六五、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及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109年度預算書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 項目
    二六六、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及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110年度預算書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 項目
    二六七、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等函送「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110及111年度決算書案等10案,已逾決算法第28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 項目
    二六八、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美國及加拿大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案等10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 項目
    二六九、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駐加拿大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加拿大駐臺北貿易辦事處關於加拿大牛肉進口修正協議」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 項目
    二七○、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中央銀行函為修正「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部分規定案等4案,業經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展延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 項目
    二七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為修正「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裁撤機制辦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案等2案,業經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展延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 項目
    二七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財政部函為修正「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部分條文案等22案,業經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展延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 項目
    二七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八條之一條文案等30案,業經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展延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 項目
    二七四、本院財政、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財政部、內政部會銜函送「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等2案,業經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展延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 項目
    二七五、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案等18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 項目
    二七六、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防部函送「國防醫學院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 質詢事項

  •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 項目
    一、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智強就醫療、菸草業之電價減免條件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二、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第11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健豪就中央應提撥百分之八十比率之碳費供地方政府利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四、行政院函送沈委員伯洋就第11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五、行政院函送郭委員昱晴就第11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六、行政院函送邱委員議瑩就第11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七、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沛憶就第11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八、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明才就第11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九、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智強就高層建築消防法規檢討與居住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琪銘就第11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一、行政院函送陳委員俊宇就第11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二、行政院函送羅委員美玲就第11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三、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楚茵就第11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捷就第11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五、行政院函送王委員美惠就第11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六、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請予補助五股區公所行政大樓進行耐震補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七、行政院函送莊委員瑞雄就第11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八、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智強就高齡化和屋齡老化問題嚴峻,都市更新速度緩慢,影響銀髮族居住安全與環境品質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九、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臺北捷運環狀線北環段及南環段修正計畫審核情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二十、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第11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陳委員亭妃就第11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張委員雅琳就第11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羅委員智強,針對帶狀皰疹疫苗高昂費用,民眾負擔沉重,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吳委員宗憲,有鑑於大客車缺工問題嚴重,根據2024年公路局更新統計,運輸業人力缺額達9,693位。經報導,公會理事長及從業人員皆曾表示,大客車駕駛工時長、風險高等不友善工作環境是使司機不願意從業的原因。駕駛工時長和其複雜的薪資組成有高度相關,經看客運駕駛薪資由高達14則細項加總而成,其中加班費有可能占了三成以上,且每個月薪資浮動劇烈。中央祭出多項補助仍無法改善缺工問題,足以顯示不僅是薪水高低,其背後更有薪資上的結構性問題。爰此要求勞動部及交通部儘快針對大客車駕駛薪資破碎化進行改善,以保障大客車駕駛之健全就業環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以上質詢事項,詳見本期質詢事項全文)
  • 主席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 討論事項

  •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事項第92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第93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一、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事項第92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第93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決議
    另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處理。)
  • 主席
    本案經第2會期第8次會議決定:另定期處理。現在進行處理。
    報告院會,本案沒有委員登記發言,我們不發言。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表決,按鈴7分鐘,請議事人員分發表決卡,現在開始按鈴。
    (按鈴)
  • 主席
    請問委員是否都有拿到表決卡?
    報告院會,現在針對民進黨黨團所提復議案,我們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2位,贊成46位,反對56位,贊成者少數。
  • 討1民進黨黨團所提第2會期第7次會議     報告事項第92案及第93案復議案

  •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上午11時16分09秒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102人出席 ,贊成46人 ,反對56人 ,棄權0人

  • 陳秀寳;王美惠;蔡易餘;吳思瑤;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李柏毅;范雲;洪申翰;邱志偉;黃秀芳;何欣純;張雅琳;林俊憲;李坤城;郭昱晴;徐富癸;王世堅;羅美玲;陳培瑜;莊瑞雄;郭國文;陳俊宇;吳沛憶;賴瑞隆;陳素月;張宏陸;陳瑩;陳冠廷;陳亭妃;林月琴;劉建國;林岱樺;賴惠員;黃捷;林淑芬;王正旭;沈伯洋;王定宇;吳琪銘;鍾佳濱;吳秉叡;李昆澤;蔡其昌;林宜瑾;蘇巧慧;沈發惠 傅崐萁;林思銘;王鴻薇;謝龍介;涂權吉;馬文君;麥玉珍;吳春城;林國成;陳昭姿;黃國昌;張啓楷;高金素梅;邱若華;鄭天財Sra Kacaw;鄭正鈐;謝衣鳯;羅智強;洪孟楷;林沛祥;呂玉玲;陳雪生;黃建賓;黃健豪;葉元之;陳永康;賴士葆;陳菁徽;萬美玲;廖偉翔;蘇清泉;黃仁;魯明哲;李彥秀;吳宗憲;邱鎮軍;徐欣瑩;盧縣一;廖先翔;陳玉珍;林德福;楊瓊瓔;丁學忠;陳超明;林倩綺;顏寬恒;羅明才;翁曉玲;葛如鈞;張智倫;羅廷瑋;徐巧芯;許宇甄;牛煦庭;王育敏;游顥
  • 主席
    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我們現在進行重付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院會,我們現在宣布重付表決結果:出席102位,贊成46票,反對56票,贊成者少數。我們現在決議:復議案不通過。本案報告事項照原作決定通過。
  • 重付表決討1民進黨黨團所提第7次     會議報告事項第92案及第93案復議

  •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上午11時17分42秒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102人出席 ,贊成46人 ,反對56人 ,棄權0人

  • 陳秀寳;王美惠;蔡易餘;吳思瑤;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李柏毅;范雲;洪申翰;邱志偉;黃秀芳;何欣純;張雅琳;林俊憲;李坤城;郭昱晴;徐富癸;王世堅;羅美玲;陳培瑜;莊瑞雄;郭國文;陳俊宇;吳沛憶;賴瑞隆;陳素月;張宏陸;陳瑩;陳冠廷;陳亭妃;林月琴;劉建國;林岱樺;賴惠員;黃捷;林淑芬;王正旭;沈伯洋;王定宇;吳琪銘;鍾佳濱;吳秉叡;李昆澤;蔡其昌;林宜瑾;蘇巧慧;沈發惠 傅崐萁;林思銘;王鴻薇;謝龍介;涂權吉;馬文君;麥玉珍;吳春城;林國成;陳昭姿;黃國昌;張啓楷;高金素梅;邱若華;鄭天財Sra Kacaw;鄭正鈐;謝衣鳯;羅智強;洪孟楷;林沛祥;呂玉玲;陳雪生;黃建賓;黃健豪;葉元之;陳永康;賴士葆;陳菁徽;萬美玲;廖偉翔;蘇清泉;黃仁;魯明哲;李彥秀;吳宗憲;邱鎮軍;徐欣瑩;盧縣一;廖先翔;陳玉珍;林德福;楊瓊瓔;丁學忠;陳超明;林倩綺;顏寬恒;羅明才;翁曉玲;葛如鈞;張智倫;羅廷瑋;徐巧芯;許宇甄;牛煦庭;王育敏;游顥
  • 主席
    報告院會,現在我們進入討論事項第二案。
  • (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二、(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5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1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四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 主席
    本案經第2會期第8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間:113年11月12日(星期二)下午3時30分
    貳、地點:紅樓302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
    併案協商
    (一)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翁曉玲等25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徐欣瑩等21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肆、協商結論:
    一、第十六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本案院會進行處理前,由各黨團推派1人,依台灣民眾黨黨團、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順序輪流發言,每人發言時間為3分鐘,發言完畢後即依提出先後進行各黨團版本之處理。
    協商主持人:韓國瑜   江啟臣
    協商代表: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柯建銘
    吳思瑤   蔡易餘   黃國昌   吳春城
    麥玉珍
  • 主席
    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我們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請宣讀黨團版本,其餘提案條文均列入公報紀錄,請宣讀。
  •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修正動議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吳春城  麥玉珍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 主席
    報告院會,依協商結論,現在我們進行黨團推派代表發言。
    首先請林國成委員發言,請鍾佳濱委員準備。
  • 質詢:林委員國成:11:20

  • 林委員國成
    (11時20分)各位全國的人民、各位委員同仁。台灣民眾黨今天會提出第十六條法條的修改,主要是要把執行時效明確化,還有打破萬年委員的不正常化,所以主要修改是要把時程執行明確化,這是非常重要。我們大家都知道立法院在7月16日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實施,行政院理應要遵守實施,但沒有想到行政院用行政拖延,不遵守法律的態度,用行政技巧、偷渡的方式,任用翁柏宗代理主委闖關,本黨多次表達抗議、多次否定此行為,因而我們提出今天第十六條的修法,主要是把執行時效明確化,這樣就沒有行政拖延及偷渡之方式。
    我們希望執政的民進黨當家不要鬧事,民主國家本來就會提出整個民主程序的修法,只要今天法令在大家支持的情況之下有時效明確化的話,我相信行政院只要提出新的NCC委員人選,本黨一定會率先,該審查的,我們就審查;該投票的,我們一定投票。臺灣是一個民主國家,不能走入獨裁的回頭路,我們大家共同為臺灣民主制度,把NCC萬年委員的制度打破,把時效明確化,我相信這樣的法令會更完全,以上是台灣民眾黨修法主要的原因,懇求各位有良知的所有立法委員能夠支持這個修法,把時效執行明確化做一個非常明確的修法,以上跟各位報告,謝謝。
  • 主席
    謝謝林國成委員發言。
    接下來請鍾佳濱委員發言,請羅智強委員準備。
  • 質詢:鍾委員佳濱:11:23

  • 鍾委員佳濱
    (11時23分)主席,在場的委員先進。請大家想像一個場景,19世紀美國西部一個鄉下的小鎮,鎮上有座教堂,教堂牧師每週日要主持全鎮的禮拜,但是他平常最重要的工作就是早上去教堂敲響鐘,提醒大家上工,黃昏的時候再敲響鐘,提醒大家下工,但是最重要的,每天中午12點根據他的懷錶鳴鐘,讓全鎮人民利用它來校對家裡那一口老爺鐘的時間。時間過得很快。有一天做完禮拜,牧師跟鎮長說他要退休了,總會派了牧師,明天就可以上班,但是鎮長說我們的議會現在在休假,恐怕明天這個事情沒辦法辦成。第二天,老牧師退休了,大家發現沒有人敲鐘,大家不知道什麼時候上工,沒有人敲鐘,黃昏也不知道什麼時候下班,更重要的,中午沒有人敲鐘,大家沒有辦法對時,因此鎮長趕快找老牧師說:「你趕快回來上班吧,至少每天幫我們敲鐘吧!」但是鎮議會有一位議員說:「不行,我們要把這個機制取消,一定要等到新來的牧師經過我們議會同意。」在同意之前,老牧師就退休了,於是接下來小鎮就一片大亂。大家以為我講的故事超寫實嗎?不是,它即將在臺灣發生,發生在哪裡呢?你以為我在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嗎?不完全,另外一個公平交易委員會一模一樣,剛剛民眾黨的代表所說的延任條款,同樣的條文寫在公平交易委員會。
    上次藍白聯手,把所有確保NCC可以正常運作的延任條款拿掉了,因為他們杯葛了人事同意權,不讓新牧師上工,也不讓老牧師繼續敲鐘,所以他們就是要讓NCC癱瘓停擺。很可惜他們忘了第十六條的施行日期相關規定,上面寫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剛剛民眾黨的代表說這個是不對的,要修回來,別忘了要修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一模一樣,為什麼要交給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呢?就是避免沒有老牧師敲鐘的情況發生,就是避免當我們的議會杯葛人事權的時候,我們的國家社會還能正常運作。這樣以名為取消萬年國會,把安全的延任條款取消,就是要讓我們的國家陷於混亂,我想社會跟民進黨一樣,不能接受!
  • 主席
    謝謝鍾佳濱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登記第3號國民黨黨團代表羅智強委員發言。
  • 質詢:羅委員智強:11:27

  • 羅委員智強
    (11時27分)剛剛鍾佳濱委員提出敲鐘論,他不如開山去當住持大師去敲鐘快一點啦,我也來跟你敲一下鐘啦。立法院是憲政機關,就是要立法,當立法院立法、敲鐘,叫NCC委員不得延任,要下課了,就你一個囂張的民進黨,跟你講不用理立法院,翁柏宗,鐘響了,不用下課,繼續上課、上班,到你開心為止,你要上萬萬年都沒關係,因為我大民進黨當你的靠山啊!這就是鍾佳濱的敲鐘論。
    我跟各位說,如果不是因為民進黨是個槓子頭政府,今天我們沒那麼無聊在審NCC組織法第十六條這個防小人條款。立法院上個會期就已經立法通過NCC委員不得延任,翁柏宗等NCC委員應該依法在7月31號卸任,可是我跟你講,民進黨就是一個槓子頭政黨,它就是為了要跟立法院對幹,所以就跟翁柏宗講說:翁柏宗,不用理立法院,你繼續延任,你不但延任,你還代理主委,就是要噁心立法院,沒有別的目的,噁心立法院。今天我們就是為了不讓行政院鑽所謂行政命令的法律漏洞,因此我們在野黨在NCC組織法第十六條增列了113年12月1日施行的日出條款,也就是說,12月1號開始,照鍾佳濱說的就是什麼?翁柏宗,你可以下課了啦,你不要再去鑽剛剛鍾佳濱講的法律漏洞,什麼施行命令,沒這回事!立法院的法律代表國家的憲政,豈容你們如此這樣去踐踏?所以我們今天在這邊很簡單,就是要結束行政院違法延任翁柏宗只想噁心立法院的鬧劇。最後我還是要講,NCC根本就是現在的民主憲政之恥!今天有個新聞:NCC 21連敗!罰中天千萬有四成已經被撤銷了,法院認證濫罰480萬。我從來沒見過一個行政機關打官司一直輸的,NCC真是夠丟臉的!這樣的NCC還想要違法延任,門都沒有!謝謝。
  • 主席
    謝謝羅智強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現有許智傑委員提出聲明,對剛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現在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修正動議條文。
    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院會,現在宣布表決結果:出席103位,贊成56位,反對47位,贊成者多數。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     台灣民眾黨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上午11時32分02秒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103人出席 ,贊成56人 ,反對47人 ,棄權0人

  • 傅崐萁;林思銘;王鴻薇;謝龍介;涂權吉;馬文君;麥玉珍;吳春城;林國成;陳昭姿;黃國昌;張啓楷;高金素梅;邱若華;鄭天財Sra Kacaw;鄭正鈐;謝衣鳯;羅智強;洪孟楷;林沛祥;呂玉玲;陳雪生;黃建賓;黃健豪;葉元之;陳永康;賴士葆;陳菁徽;萬美玲;廖偉翔;蘇清泉;黃仁;魯明哲;李彥秀;吳宗憲;邱鎮軍;徐欣瑩;盧縣一;廖先翔;陳玉珍;林德福;楊瓊瓔;丁學忠;陳超明;林倩綺;顏寬恒;羅明才;翁曉玲;葛如鈞;張智倫;羅廷瑋;徐巧芯;許宇甄;牛煦庭;王育敏;游顥 陳秀寳;王美惠;蔡易餘;吳思瑤;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李柏毅;范雲;洪申翰;邱志偉;黃秀芳;何欣純;張雅琳;林俊憲;李坤城;郭昱晴;徐富癸;王世堅;羅美玲;陳培瑜;莊瑞雄;郭國文;陳俊宇;吳沛憶;賴瑞隆;陳素月;張宏陸;陳瑩;陳冠廷;陳亭妃;林月琴;劉建國;林岱樺;賴惠員;黃捷;林淑芬;王正旭;沈伯洋;王定宇;吳琪銘;許智傑;鍾佳濱;吳秉叡;李昆澤;蔡其昌;林宜瑾;蘇巧慧;沈發惠
  • 主席
    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
    我們現在進行重付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院會,報告重付表決結果:出席103位委員,贊成55位,反對48位,贊成者多數。現在作以下宣告:第十六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重付表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第十六條台灣民眾黨國民黨修正動議

  •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上午11時33分33秒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103人出席 ,贊成55人 ,反對48人 ,棄權0人

  • 傅崐萁;林思銘;王鴻薇;謝龍介;涂權吉;馬文君;麥玉珍;吳春城;林國成;陳昭姿;黃國昌;張啓楷;高金素梅;邱若華;鄭天財Sra Kacaw;鄭正鈐;謝衣鳯;羅智強;洪孟楷;林沛祥;呂玉玲;陳雪生;黃建賓;黃健豪;陳永康;賴士葆;陳菁徽;萬美玲;廖偉翔;蘇清泉;黃仁;魯明哲;李彥秀;吳宗憲;邱鎮軍;徐欣瑩;盧縣一;廖先翔;陳玉珍;林德福;楊瓊瓔;丁學忠;陳超明;林倩綺;顏寬恒;羅明才;翁曉玲;葛如鈞;張智倫;羅廷瑋;徐巧芯;許宇甄;牛煦庭;王育敏;游顥 陳秀寳;王美惠;蔡易餘;吳思瑤;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李柏毅;范雲;洪申翰;邱志偉;黃秀芳;何欣純;張雅琳;林俊憲;李坤城;郭昱晴;徐富癸;王世堅;羅美玲;陳培瑜;莊瑞雄;郭國文;陳俊宇;吳沛憶;賴瑞隆;陳素月;張宏陸;陳瑩;陳冠廷;陳亭妃;林月琴;劉建國;林岱樺;賴惠員;葉元之;黃捷;林淑芬;王正旭;沈伯洋;王定宇;吳琪銘;許智傑;鍾佳濱;吳秉叡;李昆澤;蔡其昌;林宜瑾;蘇巧慧;沈發惠
  • 主席
    報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現有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修正第十六條條文
    (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 主席
    報告院會,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決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本院黃國昌委員等針對本案三讀之決議提出復議,並請院會表決處理。
  • 委員黃國昌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黃國昌等22人,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2條,針對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第2案(如下附表)之三讀決議,提出復議,並請院會立即處理復議動議。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黃國昌  吳春城  陳昭姿  林國成  張啓楷  麥玉珍  傅崐萁  羅明才  翁曉玲  張智倫  李彥秀  邱鎮軍  葉元之  徐巧芯  陳菁徽  牛煦庭  林德福  王育敏  林思銘  蘇清泉  丁學忠  黃 仁  
  • 主席
    報告院會,我們現在進行處理,進行表決。
    針對黃國昌委員等所提復議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3位,贊成47位,反對56位,贊成者少數。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     委員黃國昌等針對三讀之決議提出復議

  •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上午11時36分20秒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103人出席 ,贊成47人 ,反對56人 ,棄權0人

  • 陳秀寳;王美惠;蔡易餘;吳思瑤;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李柏毅;范雲;洪申翰;邱志偉;黃秀芳;何欣純;張雅琳;林俊憲;李坤城;郭昱晴;徐富癸;王世堅;羅美玲;陳培瑜;莊瑞雄;郭國文;陳俊宇;吳沛憶;賴瑞隆;陳素月;張宏陸;陳瑩;陳冠廷;陳亭妃;林月琴;劉建國;林岱樺;賴惠員;黃捷;林淑芬;王正旭;沈伯洋;王定宇;吳琪銘;許智傑;鍾佳濱;吳秉叡;李昆澤;蔡其昌;林宜瑾;蘇巧慧;沈發惠 傅崐萁;林思銘;王鴻薇;謝龍介;涂權吉;馬文君;麥玉珍;吳春城;林國成;陳昭姿;黃國昌;張啓楷;高金素梅;邱若華;鄭天財Sra Kacaw;鄭正鈐;謝衣鳯;羅智強;洪孟楷;林沛祥;呂玉玲;陳雪生;黃建賓;黃健豪;葉元之;陳永康;賴士葆;陳菁徽;萬美玲;廖偉翔;蘇清泉;黃仁;魯明哲;李彥秀;吳宗憲;邱鎮軍;徐欣瑩;盧縣一;廖先翔;陳玉珍;林德福;楊瓊瓔;丁學忠;陳超明;林倩綺;顏寬恒;羅明才;翁曉玲;葛如鈞;張智倫;羅廷瑋;徐巧芯;許宇甄;牛煦庭;王育敏;游顥
  • 主席
    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
    現在進行重付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院會,現在宣布重付表決結果:出席103位,贊成47位,反對56位,贊成者少數。決議:復議案不通過。
  • 重付表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第十六條委員黃國昌等對三讀提出復議

  •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上午11時37分51秒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103人出席 ,贊成47人 ,反對56人 ,棄權0人

  • 陳秀寳;王美惠;蔡易餘;吳思瑤;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李柏毅;范雲;洪申翰;邱志偉;黃秀芳;何欣純;張雅琳;林俊憲;李坤城;郭昱晴;徐富癸;王世堅;羅美玲;陳培瑜;莊瑞雄;郭國文;陳俊宇;吳沛憶;賴瑞隆;陳素月;張宏陸;陳瑩;陳冠廷;陳亭妃;林月琴;劉建國;林岱樺;賴惠員;黃捷;林淑芬;王正旭;沈伯洋;王定宇;吳琪銘;許智傑;鍾佳濱;吳秉叡;李昆澤;蔡其昌;林宜瑾;蘇巧慧;沈發惠 傅崐萁;林思銘;王鴻薇;謝龍介;涂權吉;馬文君;麥玉珍;吳春城;林國成;陳昭姿;黃國昌;張啓楷;高金素梅;邱若華;鄭天財Sra Kacaw;鄭正鈐;謝衣鳯;羅智強;洪孟楷;林沛祥;呂玉玲;陳雪生;黃建賓;黃健豪;葉元之;陳永康;賴士葆;陳菁徽;萬美玲;廖偉翔;蘇清泉;黃仁;魯明哲;李彥秀;吳宗憲;邱鎮軍;徐欣瑩;盧縣一;廖先翔;陳玉珍;林德福;楊瓊瓔;丁學忠;陳超明;林倩綺;顏寬恒;羅明才;翁曉玲;葛如鈞;張智倫;羅廷瑋;徐巧芯;許宇甄;牛煦庭;王育敏;游顥
  • 主席
    報告院會,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2分鐘,我們首先請翁曉玲委員發言。
  • 質詢:翁委員曉玲:11:38

  • 翁委員曉玲
    (11時38分)今天我們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修正草案,最主要就是因為行政院不依法行政,不尊重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條文所造成的結果。行政院刻意不公告修法的施行日期,踐踏國會,不尊重民意,莫甚於此。
    基於五權相互尊重,組織法的施行日本來應該要授權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這是為了要讓各機關在組織員額和職權變動的時候,有個過渡時期,有更多時間因應準備,但是誰也沒想到,行政院知法玩法、鑽巧門,遲遲不公布施行日期,仍然指定任期已經屆滿的翁柏宗擔任代理主委。這個代理主委翁柏宗,爭議連連,之前的新新聞申設案涉及關說,2022年又用特別費購買高價的海鮮禮盒,這些案子其實新竹地檢署都已經分案處理,但是行政院仍然是力挺到底,施行日期不公布就是不公布,讓任期屆滿的翁柏宗仍然可以繼續延任。
    我要說的是,一個失去誠信、違憲、違法的行政院,已經無法讓立法院充分授權,行政院這一波的操作就是逼著立法院讓每一次的修法都要修訂明確的施行日期,這一切都是行政院咎由自取。為了維持憲政秩序,避免各個機關產生衝突及爭議,同時要防止新法產生不確定性,在此非常感謝各位委員支持修正NCC組織法第十六條修正案,明定新法要修正施行日期,再次感謝大家。
  • 主席
    謝謝翁曉玲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現有葉元之委員聲明對剛才表決結果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11時40分)
    繼續開會(11時59分)
  • 主席
    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國家發展基金(下稱國發基金)近年投資標的逾過半嚴重虧損,如2017年投資如興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投資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由新日光能源科技、昱晶能源科技與昇陽光電科技合併成立)與2019年投資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國發基金已淪紓困基金。尤有甚者,如興股份有限公司以造假財報坑殺投資人、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不僅涉及官商勾結,還將中國製產品裝設於軍事要塞,國發基金投資弊案一籮筐。而多家令人匪夷所思之投資標的,其公司竟與府院高層關係密切,更讓人懷疑政府罔顧納稅人之權益,只顧牟取自家政商利益。為釐清國發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之原因、是否存有不當外力介入、以及對投資標的所衍生之弊案有無護航放水之行為,爰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成立『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及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等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相關調查資料,於必要時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九條之一舉行聽證會,以落實國會監督,保障納稅人之權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討論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 主席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決議:成立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一案。
    本案經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報告院會,本案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現在進入討論事項第四案。
    四、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總統咨請本院行使考試院第十四屆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被提名人同意權案提出審查時程如下:一、定於10月14日(星期一)舉行考試院第十四屆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被提名人同意權案公聽會,由各黨團推薦學者專家代表7人參加,依政黨比例由國民黨黨團推薦3人、民進黨黨團推薦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薦1人;各黨團審查小組委員亦依上述比例推派委員組成。學者專家及審查小組委員名單,請於10月8日(星期二)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期視同放棄。二、10月16日(星期三)、17日(星期四)、21日(星期一)召開全院委員會,並合併為一次會。10月16日(星期三)上午審查院長被提名人周弘憲同意權案、10月16日(星期三)下午審查副院長被提名人許舒翔同意權案;10月17日(星期四)審查考試委員被提名人邱文彥、鄧家基、王秀紅、呂秋慧同意權案;10月21日(星期一)審查考試委員被提名人柯麗鈴、黃東益、伊萬.納威Iwan Nawi同意權案。三、10月16日(星期三)上、下午各由5位委員進行詢答,依政黨比例由國民黨黨團推派2人、民進黨黨團推派2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代表進行,各黨團推派名單,請於10月14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詢答採即問即答方式進行,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30分鐘,並得採聯合詢問,但其人數不得超過2人;詢答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四、10月17日(星期四)及10月21日(星期一)每位被提名人各由3位委員進行詢答,依政黨比例由國民黨黨團推派1人、民進黨黨團推派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代表進行,各黨團推派名單,請於10月16日(星期三)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詢答採即問即答方式進行,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20分鐘;詢答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五、審查完畢後,提報11月1日(星期五)院會行使同意權案投票表決(相關審查時程及事務如附件)。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 主席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考試院人事同意權案提出審查時程,請公決案。本案經第2會期第8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間:113年11月12日(星期二)下午3時30分
    地點:紅樓302會議室
    協商主題: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總統咨請本院行使考試院第十四屆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被提名人同意權案提出審查時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協商結論:
    一、11月22日(星期五)下午改開全院委員會,舉行考試院人事同意權案公聽會,由各黨團推薦學者專家代表7人參加,依政黨比例由國民黨黨團推薦3人、民進黨黨團推薦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薦1人;各黨團審查小組委員亦依上述比例推派委員組成。名單請於11月15日(星期五)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
    二、11月26日(星期二)、29日(星期五)下午、12月3日(星期二)、6日(星期五)下午改開全院委員會,並合併為一次會。11月26日(星期二)上午審查考試院院長被提名人,下午審查考試院副院長被提名人;11月29日(星期五)下午、12月3日(星期二)、6日(星期五)下午審查考試委員被提名人,每位被提名人各由7位委員進行詢答,由國民黨黨團推派3人、民進黨黨團推派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代表進行。名單請於11月25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詢答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審查完畢後,於12月17日(星期二)院會上午行使同意權案記名投票表決。
    三、上開行使同意權案投票時,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7位考試委員被提名人併為一張同意權票。
    四、有關行使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7位考試委員被提名人同意權案相關事務及時程詳如附表。
    五、各黨團如有關於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被提名人之書面問題,請於11月15日(星期五)中午12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並由本院函送提名機關轉致被提名人,俾利後續審查之進行。
  • 主 持 人
    韓國瑜  江啟臣
    協商代表: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柯建銘
    吳思瑤  蔡易餘  鍾佳濱  黃國昌
    吳春城  麥玉珍  
  • 主席
    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依協商結論處理。我們現在作以下決議:一、11月22日(星期五)下午改開全院委員會,舉行考試院人事同意權案公聽會,由各黨團推薦學者專家代表7人參加,依政黨比例由國民黨黨團推薦3人、民進黨黨團推薦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薦1人;各黨團審查小組委員亦依上述比例推派委員組成。名單請於11月15日(星期五)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二、11月26日(星期二)、29日(星期五)下午、12月3日(星期二)、6日(星期五)下午改開全院委員會,並合併為一次會。11月26日(星期二)上午審查考試院院長被提名人,下午審查考試院副院長被提名人;11月29日(星期五)下午、12月3日(星期二)、6日(星期五)下午審查考試委員被提名人,每位被提名人各由7位委員進行詢答,由國民黨黨團推派3人、民進黨黨團推派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代表進行。名單請於11月25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詢答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審查完畢後,於12月17日(星期二)院會上午行使同意權案記名投票表決。
    三、上開行使同意權案投票時,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7位考試委員被提名人併為一張同意權票。
    四、有關行使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7位考試委員被提名人同意權案相關事務及時程詳如附表。
    五、各黨團如有關於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被提名人之書面問題,請於11月15日(星期五)中午12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並由本院函送提名機關轉致被提名人,俾利後續審查之進行。
  • 主席
    報告院會,現在在議場二樓旁聽的,是來自臺南市東區大德里的好朋友,我們掌聲熱情歡迎。
    報告院會,現在進入討論事項第五案。
    五、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於2016年執政即確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然而離岸風電從一開始躉購費率訂定高於國際行情讓開發商獲取不合理的超額利潤、國產化全面跳票、無視股權轉移限制等,再到綠能目標因建置進度落後而跳票,為追趕進度不計代價全力衝刺太陽光電裝置容量,卻演變成砍樹種電、滅漁滅農等危機,申設審查階段更因官商不當勾結而產生行賄放水、不當圖利、綠營權貴疑似介入等不法行為,以致國庫與全民利益蒙受嚴重損失。爰此,為解決不法弊端,避免全民為錯誤政策買單,茲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相關規定,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 主席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乙案。
    本案經第2會期第8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報告院會,本案因尚待協商,我們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六案。
    六、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羅智強、游顥、張智倫等11人,針對我國現有老舊校舍屋齡超過50年計有2,000棟以上,屋齡超過30年以上則有8,000棟以上,囿於臺灣位處地震帶,且因氣候變遷導致極端氣候常致使災情發生,學生就學與老師教學環境安全應以最高標準審視、以最快速度處理。然而2022年之後,中央主管機關並無針對老舊校舍拆除重建補強之相關專案計畫,亦未編列相關預算以為因應。相較於政府對於都更危老建物之重視,面對未來國家棟梁,不該忍睹國家幼苗在半世紀老舊校舍內冒生命安全學習,應儘速完成全面拆除重建。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 主席
    本院黃健豪委員等人提案,建請院會決議:「中央政府應該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乙案。
    本案經第2會期第8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本案因尚待協商,我們現在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七案。
    七、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自就任以來,各種政策荒腔走板,不斷激化社會對立、散播片面、不實訊息,拒絕依法行政,致使人民對政府信任全面崩壞。諸如:一、甫就職即對新國會三讀通過之「國會改革」相關法案提出覆議案,並於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公然散播假訊息,宣稱「『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以刑責」,刻意向人民隱瞞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需交檢察官起訴、法院審判之事實。二、民生經濟方面,面對蔡政府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比例需達總發電量20%已確定跳票,竟無法於本院委員總質詢時回應「針對目前2024年我國再生能源發電比例僅為總發電量的10.7%,行政院如何於兩年後達標?」之基本能源轉型政策問題,顯見其所領導之內閣對於我國之能源政策毫無準備、毫無規劃,只會空喊口號、堅持不切實際之「非核家園」神主牌。卓榮泰院長及其內閣面對台電營運紊亂失靈,竟僅以無止盡之公務預算撥補、漲價掩飾其錯誤的能源政策,迫使人民為其買單。三、人事任免方面,卓榮泰院長本應依據本院三讀通過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刪除NCC委員「萬年條款」之修正案,撤回翁柏宗之主委提名、重新提名,惟其竟趁法律尚未正式公告時,逕自宣布由「缺乏民意基礎和政治正當性」的副主委翁柏宗任代理主委。四、預算編列方面,卓榮泰院長本應以本院議決之決議案、三讀通過之法律案為編列預算之依據,列入法律義務支出,匡列相關預算項目。惟經檢視行政院所提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無論「健保點值平均一點0.95元」之主決議、「公糧收購價格自每公斤26元調升5元以上」之決議或「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禁伐補償金額度修正為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六萬元之法律案,卓榮泰院長及其率領之內閣均僅憑個人好惡,悍然拒絕依法足額編列相關法律義務支出預算。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 主席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請院會決議乙案。
    本案經第2會期第8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本案因尚待協商,我們現在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八案。
    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五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七條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五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1、1、1會期第6、3、10、1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34301587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五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七條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五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等4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3年11月5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486號、113年3月13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229號、113年5月2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313號、113年5月7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545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五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七條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五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等4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13年6月24日(星期一)及11月6日(星期三)分別召開第11屆第1會期第33次及第2會期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上開法案;由吳召集委員宗憲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及黨團說明提案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詢問。
    貳、委員及黨團提案要旨說明:
    一、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近年來詐騙猖獗,嚴重影響人民生活及財產安全;依據「地方檢察署電信詐欺案件新收統計表」所示,電信詐欺新收案件數逐年遞增,111年較108年成長360%,地方檢察署業務日益繁重,基層檢察官案件負荷超載,有必要增加輔助人力,故將行政院現行以臨時人員聘用之檢察官助理制度法制化,授權地方檢察署得比照法官助理制度聘用檢察官助理,爰擬具「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六十六條之五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
    二、委員翁曉玲等16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有鑑於受保護管束人除了社會適應問題外,尚有心理、生理、家庭及人際關係等問題,為了防止再犯,而有轉介心理師提供諮商輔導及心理治療之必要。然目前法院組織法第67條僅規定地方檢察署及檢察分署之觀護人室置臨床心理師,未納入諮商心理師,致用人機關之需求捉襟見肘。為解決日益複雜之司法保護個案,強化相關心理處遇工作能量,而有引進更多元專業心理師參與之必要,以完善社會安全防護網。爰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七條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
    三、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劉建國、楊曜、郭國文、陳冠廷等16人,鑑於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辦理偵查犯罪、提起公訴、實行公訴、提起上訴等工作,負荷日益繁重,為提高辦案品質、加強對判決之監督,並合理化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工作負荷,有別於具司法警察官屬性之檢察事務官之偵查輔助人力,有關內部性事務之襄助,仍有設檢察官助理之必要,爰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五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
    參、司法院副秘書長黃麟倫報告:
    (113年6月24日)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分別擬具「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5條文及第73條附表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67條條文及第73條附表修正草案」等案,代表本院進行報告,並備質詢,深感榮幸。謹說明本院意見如下,敬請指教。
    一、關於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分別擬具「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5條文及第73條附表修正草案」案,於地方檢察署增設檢察官助理部分,現行法院組織法有無增訂有關檢察官助理之規定而予以修正之必要,暨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67條條文及第73條附表修正草案」案,將地方檢察署及檢察分署觀護人室之「臨床心理師」修正為「心理師」,俾使「心理師」之範圍含括「諮商心理師」部分,均事涉檢察機關之職權運作,不影響各級法院審判權之行使,本院向持尊重法務部之意見。
    二、惟茲本院因現行法院組織法組織員額編列運用產生窒礙,已研議部分條文修正,現正與行政院協商共進,是上開修正案是否容待本院就相關條文整併研議後提案再行合審,謹請卓量。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支持並予指教。謝謝!
    (113年11月6日)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本院、行政院函請審議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及第73條附表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分別擬具「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5條文及第73條附表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67條條文及第73條附表修正草案」等案,代表本院進行報告,並備質詢,深感榮幸。謹說明本院意見如下,敬請指教。
    (壹)本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及第73條附表修正草案」部分
    一、修正緣由
    為使法官助理進用管道多元化,運用保有適當彈性,並因應各地方檢察署有關襄助內部性事務之人力需求,增設檢察官助理相關規定,爰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及第73條附表修正草案」,送請貴院審議。
    二、修正重點
    (一)修正各級法院遴選進用法官助理之規定
    目前法官助理進用方式為「聘用」,增加「約用」方式,使進用管道多元化。(修正條文第12條、第34條、第51條)
    (二)地方檢察署增設檢察官助理
    為提高辦案品質、加強監督判決及合理化檢察官工作負擔,爰增設檢察官助理,明定其進用規定及業務範圍,並配合修正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員額表。(修正條文第66條之5、第73條附表)
    (貳)委員所提「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5條文及第73條附表修正草案」部分
    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分別擬具「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5條文及第73條附表修正草案」,修正內容與本院、行政院所提修正草案中有關增設檢察官助理之修法方向一致,本院敬表贊同。
    (參)委員所提「法院組織法第67條條文及第73條附表修正草案」部分
    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67條條文及第73條附表修正草案」,將地方檢察署及檢察分署觀護人室之「臨床心理師」修正為「心理師」,俾使「心理師」之範圍含括「諮商心理師」部分,事涉檢察機關之職權運作,不影響各級法院審判權之行使,本院尊重法務部之意見。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支持並予指教。謝謝!
    肆、法務部報告:
    (113年6月24日)
    部長鄭銘謙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併案審查(一)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六十六條之五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七條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案。(三)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五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茲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有關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六十六條之五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案部分:
    一、提案重點:
    有鑑於近年來詐騙猖獗,嚴重影響人民生活及財產安全;依據「地方檢察署電信詐欺案件新收統計表」所示,電信詐欺新收案件數逐年遞增,111年較108年成長360%,地方檢察署業務日益繁重,基層檢察官案件負荷超載,有必要增加輔助人力,故將行政院現行以臨時人員聘用之檢察官助理制度法制化,授權地方檢察署得比照法官助理制度聘用檢察官助理。
    二、本部意見:
    (一)108年檢察機關全國新收偵、他、相案案件數為58萬7,062件,迄112年新收案件數已達85萬5,610件,呈現逐年遞增狀態,而偵查檢察官112年每月平均新收案件高達110件,偵查終結平均每件所需日數僅為61.5日,即檢察官必須於短時間內終結大量新收案件,工作負荷甚重,又行政院於112年提出「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下稱打詐綱領1.5版),透過跨部會、跨機關、跨領域合作,由識詐、堵詐、阻詐、懲詐四大面向全面遏止詐欺,本部負責懲詐,嚴懲詐欺犯罪,並落實追贓返還及被害人保護。而於此偵查案件負荷繁重之際,行政院提出打詐綱領1.5版,在在凸顯檢察官亟需偵查輔助人力以疏減案源,本部為落實行政院跨部會打詐綱領1.5版中之懲詐任務,使所屬檢察機關嚴查速辦詐欺集團,溯源斷根,提出以自僱方式進用檢察官助理100名,今年再獲行政院同意擴大進用150名檢察官助理,初步執行至113年底,各地方檢察署進用成效良好。為適度減輕檢察官工作負擔,厚實偵查團隊戰力,避免過量之電信詐欺案件影響偵查量能,確有增設檢察官助理之必要。
    (二)本部現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進用檢察官助理,仍與法官助理係依法院組織法第12條聘用之人員不同,為使檢察官助理法制化、常態化,確有於法院組織法增訂檢察官助理之必要,本部對於本則提案敬表贊同,惟草案規定各級檢察署均得置檢察官助理,則同法第74條、第75條有關高等檢察署、最高檢察署之員額附表是否為相應之修正,宜併為考量。
    (貳)有關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七條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案部分:
    一、提案重點:
    鑑於受保護管束人除了社會適應問題外,尚有心理、生理、家庭及人際關係等問題,有轉介心理師提供諮商輔導及心理治療之必要。為解決日益複雜之司法保護個案,強化相關心理處遇工作能量,而有引進更多元專業心理師參與之必要,以完善社會安全防護網。
    二、本部意見:
    (一)依心理師法第13條、14條規定,臨床心理師與諮商心理師之差異為「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之心理衡鑑和心理治療」,106年編制正式人力時考量業務範圍需具備涵蓋所有輔導個案之專業人員編制臨床心理師。
    (二)本部於辦理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第二期(110-113年)業務,引進額外心社專業人力,係計畫性補充專業臨時人力(包含臨床心理師與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與諮商心理師兩者於其專業背景與訓練養成皆有差異,目前實務上各專業間彼此提供專業,針對個案共同工作,以協助個案復歸。
    (三)將臨床心理師修正為心理師,可涵蓋臨床心理師與諮商心理師,確實有所需,各地方檢察署可依其需求因地制宜進用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使機關保持用人彈性,本部敬表贊同,並尊重委員職掌及法規主管機關之意見。
    (參)有關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五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案部分:
    一、提案重點:
    鑑於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辦理偵查犯罪、提起公訴、實行公訴、提起上訴等工作,負荷日益繁重,為提高辦案品質、加強對判決之監督,並合理化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工作負荷,有別於具司法警察官屬性之檢察事務官之偵查輔助人力,有關內部性事務之襄助,仍有設檢察官助理之必要。
    二、本部意見:
    近年來我國法律制度不斷增修,加以經濟、社會環境快速變遷,導致新犯罪類型增加,除了案件新收件數逐年成長外,因應本部推動之各項刑事政策與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之落實,使檢察官之社會責任與業務負荷更為加重。本部因應打詐綱領1.5版專案,獲行政院同意以自僱方式進用非常態性檢察官助理,期能緩解檢察機關輔助人力不足問題,惟本部現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進用檢察官助理,仍與法官助理係依法院組織法第12條聘用之人員不同,相較於法院已有法官助理及司法事務官之配置,檢察機關輔助人力顯為不足,本部對於本則提案敬表贊同,惟草案規定各級檢察署均得置檢察官助理,則同法第74條、第75條有關高等檢察署、最高檢察署之員額附表是否為相應之修正,宜併為考量。
    最後,本部再次對大院費心修法,表達感佩之意。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指教,謝謝各位。
    (113年11月6日)
    政務次長徐錫祥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繼續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五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案、(三)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七條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案、(四)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五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茲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有關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部分
    一、與本部業管相關之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5及第73條附表,修正重點如下:
    (一)檢察官助理法制化
    本部現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進用檢察官助理,仍與法官助理係依法院組織法第12條聘用之人員不同,應使檢察官助理法制化、常態化,以充實檢察機關輔助人力,合理化分配司法資源,並厚實偵查團隊打擊犯罪之效能。
    (二)明定地方檢察署得置檢察官助理
    本部以務實態度,謹慎規劃檢察機關進用人力員額,優先考量一審檢察機關偵辦案件之人力需求,並且參考法院設置整體輔助人力之預算員額比例,以1比0.4之比例配置檢察官助理,期能儘速充實檢察機關輔助人力,提升整體工作效能。
    (三)檢察官助理進用方式包含「聘用」或「約用」
    為保留地方檢察署用人彈性,且撙節人事成本,採取聘用或約用方式進用輔助人力,與檢察事務官須透過司法特考、受訓之進用管道有異。
    (四)檢察官助理具有律師執業資格者,於進用期間之年資可計入律師執業年資。
    (五)有關檢察官助理之遴用、訓練、業務、管考等事項,由本部訂定相關辦法,使其業務權責均有依據。
    二、其餘草案部分事涉司法院業管,本部尊重委員職掌及法規主管機關之意見。
    (貳)有關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六十六條之五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案部分:
    一、提案重點:
    有鑑於近年來詐騙猖獗,嚴重影響人民生活及財產安全;依據「地方檢察署電信詐欺案件新收統計表」所示,電信詐欺新收案件數逐年遞增,111年較108年成長360%,地方檢察署業務日益繁重,基層檢察官案件負荷超載,有必要增加輔助人力,故將行政院現行以臨時人員聘用之檢察官助理制度法制化,授權地方檢察署得比照法官助理制度聘用檢察官助理。
    二、本部意見:
    本部為落實行政院「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之懲詐任務,提出以自僱方式進用檢察官助理妥適因應,依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檢察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先後於112年、113年進用檢察官助理100名、150名,運用成效良好,適度紓解電信詐欺案件對檢察機關偵查量能帶來之衝擊,復為使檢察官助理職掌有據、權責明確,檢察官助理確有法制化之必要,本部對於提案敬表贊同,惟草案規定各級檢察署均得置檢察官助理,則第74條、第75條有關高等檢察署、最高檢察署之員額附表是否為相應之修正,宜併為考量。
    (參)有關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七條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案部分:
    一、提案重點:
    鑑於受保護管束人除了社會適應問題外,尚有心理、生理、家庭及人際關係等問題,為了防止再犯,而有轉介心理師提供諮商輔導及心理治療之必要。然目前法院組織法第67條僅規定地方檢察署及檢察分署之觀護人室置臨床心理師,未納入諮商心理師,致用人機關之需求捉襟見肘。為解決日益複雜之司法保護個案,強化相關心理處遇工作能量,而有引進更多元專業心理師參與之必要,以完善社會安全防護網。
    二、本部意見:
    草案將臨床心理師修正為心理師,可涵蓋臨床心理師與諮商心理師,各地方檢察署可依其需求因地制宜進用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使機關保持用人彈性,本部敬表贊同,並尊重委員職掌及法規主管機關之意見。
    (肆)有關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五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案部分:
    一、提案重點:
    鑑於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辦理偵查犯罪、提起公訴、實行公訴、提起上訴等工作,負荷日益繁重,為提高辦案品質、加強對判決之監督,並合理化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工作負荷,有別於具司法警察官屬性之檢察事務官之偵查輔助人力,有關內部性事務之襄助,仍有設檢察官助理之必要。
    二、本部意見:
    本部對於提案敬表贊同,理由同前所述,惟草案規定各級檢察署均得置檢察官助理,則第74條、第75條有關高等檢察署、最高檢察署之員額附表是否為相應之修正,宜併為考量。
    (伍)結語
    為強化犯罪偵查效能,避免基層人力過勞,已持續補足檢察官、檢察事務官缺額,本部針對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助理之人力配置、職掌分工與工作負擔,亦進行全面檢討評估,並具體規劃檢察機關重要員額提考期程,於通盤檢討檢察人力後,認有積極推動檢察官助理法制化之必要,期能儘速完成修法,以充實檢察機關輔助人力,提升整體工作效能。
    最後,本部再次對大院費心修法,表達感佩之意。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指教,謝謝各位。
    伍、銓敘部報告:
    (113年6月24日)
    書面報告:
    一、關於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七條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一案,銓敘部意見如下:
    (一)查現行法院組織法第67條規定:「(第1項)地方檢察署及檢察分署設觀護人室,置……臨床心理師……(第2項)……臨床心理師,列師(三)級……」復查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醫事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略以,該條例所稱醫事人員,指依法領有專門職業證書之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等,並擔任公立醫療機構、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組織法規所定醫事職務之人員。
    (二)有關修正草案擬將地方檢察署及檢察分署設觀護人室所置臨床心理師修正為心理師一節,茲查臨床心理師及諮商心理師係應各該類科考試及格而分別領有不同名稱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並分別辦理心理師法第13條、第14條所定業務,從而擔任該2類別醫事職務時,須分別具有擬任類別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及資歷,且依醫事條例及各機關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規定,臨床心理師及諮商心理師係分別獨立之醫事職務,視各機關業務需要設置,並無合稱為「心理師」之醫事職務,爰地方檢察署及檢察分署觀護人室如確有增置諮商心理師之業務需要,建議修正草案第67條調整為:「(第1項)地方檢察署及檢察分署設觀護人室,置……臨床心理師及諮商心理師……(第2項)……臨床心理師及諮商心理師,列師(三)級……」,並配合於第73條附表增訂上開職稱。
    二、至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五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案、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五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案,本部尊重會議決議。
    (113年11月6日)
    特審司簡任視察蕭麗蓉報告:
    關於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七條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一案,銓敘部意見如下:
    一、查現行法院組織法第67條規定:「(第1項)地方檢察署及檢察分署設觀護人室,置……臨床心理師……(第2項)……臨床心理師,列師(三)級……」復查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醫事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略以,該條例所稱醫事人員,指依法領有專門職業證書之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等,並擔任公立醫療機構、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組織法規所定醫事職務之人員。
    二、有關修正草案擬將地方檢察署及檢察分署設觀護人室所置臨床心理師修正為心理師一節,茲查臨床心理師及諮商心理師係應各該類科考試及格而分別領有不同名稱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並分別辦理心理師法第13條、第14條所定業務,從而擔任該2類別醫事職務時,須分別具有擬任類別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及資歷,且依醫事條例及各機關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規定,臨床心理師及諮商心理師係分別獨立之醫事職務,視各機關業務需要設置,並無合稱為「心理師」之醫事職務,爰地方檢察署及檢察分署觀護人室如確有增置諮商心理師之業務需要,建議修正草案第67條調整為:「(第1項)地方檢察署及檢察分署設觀護人室,置……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第2項)……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列師(三)級……」,並配合於第73條附表增訂上開職稱。
    陸、數位發展部書面報告:(113年6月24日)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日很榮幸,應邀到貴委員會針對「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其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五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中,其案由載明「有鑑於近年來詐騙猖獗」議題,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還請各位委員不吝賜教。
    行政院於112年5月4日通過「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以下簡稱打詐綱領1.5版),共分四大面向分別為「識詐」由內政部擔任統籌機關、「堵詐」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擔任統籌機關,「阻詐」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擔任統籌機關,「懲詐」由法務部擔任統籌機關,運用公私協力推動各項防詐作為,達到「減少接觸、減少誤信、減少損害」3減目標,以全面降低詐騙受害事件。
    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數發部)在打詐綱領1.5版中所負責工作,在「堵詐」面向為「加強電商業者資安維護」,在「阻詐」面向為「防制第三方支付及線上遊戲詐騙」,規劃從政府及主管產業端共同強化數位信任服務,藉由運用數位工具服務提升堵詐與阻詐量能。以下謹就相關打詐措施進行專案報告。
    (壹)堵詐面及阻詐面辦理情形
    一、推動強化電商資安防護能力:
    (一)利用企業資安評級工具安排資安顧問一對一輔導公協會會員進行評級工作,從111年至113年5月底累計已協助88家公協會會員進行資安評級及紅隊演練,由資安業者模擬進攻業者服務平台,驗證其既有資安解決方案的有效性。
    (二)隱碼技術將訂單收貨人電話號碼轉換為代碼,宅配單同步進行隱碼處理,物流士只透過平台撥打總機+撥接代碼與訂單收貨人聯繫,避免民眾電話外洩。目前已有5家(酷澎、蝦皮、FriDay購物、MOMO、博客來)等主要業者已導入物流隱碼服務,另有多家電商也積極導入系統與場域測試驗證及表達引入洽談中。
    (三)成效:依警政署通報民眾報案解除分期付款詐騙案件,自112年7月起數發部接獲通報電商業者案件已逐步下降。此外,自112年10月迄今,數發部所轄大型電商平台已未列為警政署165全民防騙網公告之高風險賣場。
    二、建置「111政府專屬短碼簡訊平臺」:
    (一)數發部統籌建置「111政府專屬短碼簡訊平臺」,提供政府機關統一以111短碼發送政府簡訊,讓民眾透過識別簡訊來源為111電話號碼,即可確認簡訊安全無虞。
    (二)簡化政府採購111簡訊之行政程序:各機關透過共同供應契約自行下單採購發送111簡訊,簡化政府機關採購111簡訊之行政程序,擴大111簡訊應用範疇。
    (三)成效:112年9月27日完成111簡訊平台建置,有關「簡訊發送量」部分,截至今(113)年5月底止有警政署165、勞工局、執行署、台水、台電、豐原醫院等224個機關單位,共發送逾1,667萬則簡訊,簡訊類型包括水電繳費通知、補稅通知、罰款繳納、國民年金權益通知、門診異動等;另111簡訊平台已放入政府共同供應契約(下稱共契),供政府機關依實際需要採購,有關共契採購量部分,目前已有240個單位透過共契下訂,採購逾3,685萬則111簡訊。
    三、精進遊戲點數防治
    (一)針對遊戲點數阻詐提出四大措施防制:遊戲點數常被有心人士利用成為詐騙犯罪工具,數發部積極與遊戲點數卡業者端溝通,請業者能導入一次性驗證碼(One-Time Password, OTP),以身分識別技術,杜絕詐騙,目前主要業者皆已導入。數發部並督促遊戲端業者針對遊戲帳號進行儲值監控及遊戲行為監控,包括透過系統監控異常儲值情形、設置黑名單;超商端四大超商皆依營業額規模自律限制,單店單日最高3萬元限額、於販售機台設置購買遊戲點數警語;客服端督促業者增加客服處理人力,建立即時溝通平台。
    (二)重點業者召開例行會議檢視阻詐成效:針對遊戲點數詐騙案件量較高之業者列為重點業者,召開例行會議檢視其阻詐成效,促使業者推出「遊戲延遲入點」並搭配「點數防詐鎖卡平臺」服務。
    (三)成效:整體遊戲點數詐騙案件數已自112年單月最高1,600件,下降至113年5月百餘件。
    四、強化第三方支付管理措施:
    (一)在「法遵面」部分:已訂定「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指引手冊」及其範本,協助業者進行法遵作業以及落實確認客戶身分;並同時於112年8月底啟動洗錢防制查核作業,第三方支付業者如未落實法遵、不願配合改善或規避查核者,將依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進行裁罰。截至3月底止已主動辦理28家洗錢防制查核作業(包括法務部調查局通報疑似違反相關規定業者),檢視業者於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有無落實。
    (二)在「業務經營面」部分:訂定「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能量登錄制度」,要求申請業者提出洗錢防制及法遵聲明書始能登錄;未完成登錄者將請金管會要求銀行基於其未完成法遵以及確認客戶身分(KYC)等重要考量,不提供虛擬帳戶服務,僅提供低風險之信託或履約保證金專戶等業務服務。
    (三)在「行政協助面」部分:透過能量登錄制度掌握實質經營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名單,並提供通過登錄業者介接內政部戶役政系統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實質受益人資料庫。
    (四)在「建立聯防平臺」部分:數發部建立第三方支付虛擬帳號查詢平臺,以因應檢警調等機關查緝詐騙案件過程,需要虛擬帳戶資金交易過程資訊。數發部建立公私聯防平臺以提升阻詐效率,逐步彙整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能量登錄作業,通過並公告之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積極請其加入聯防平臺,業者端部分提供虛擬帳號銀行代碼、識別碼、主要聯絡人、電話、傳真及Email等,建立業者與檢警調快速溝通管道,已於113年3月底上線。
    (五)成效:本部綜合財政部、集保中心、銀行公會及與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有業務聯繫關係之相關機關及公協會資料,國內目前實際經營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之公司行號家數尚不足100家,截至113年6月7日止,數發部數產署目前已受理81家業者申請能量登錄制度,包括國內主要第三方支付業者,並已召開16場審查會議,通過審查之第三方支付業者計60家、廢止登錄1家、待補件計10家、未通過業者10家。通過之第三方支付業者名單將陸續於官網公告,另未申請能量登之第三方支付業者無法自銀行取得虛擬帳號,從金流源頭進行阻詐。
    五、開發數位工具掃瞄高風險詐騙訊息:
    (一)數發部開發「防詐雷達」針對電商高風險商品進行掃瞄,自113年1月1日至5月31日止,合計掃出疑似高風險商品筆數為8,769筆,並將上開掃瞄結果通知各家電商,進行移除或下架。
    (二)數發部另有「詐騙態樣分析」工具,自113年1月1日至113年5月31日,針對社群網站之網路廣告及粉絲專頁掃瞄結果,已累計通報169,743筆高風險廣告(含粉絲專頁),成功下架率約為96%。
    (貳)策進作為
    一、協力推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
    (一)源頭管理:數發部針對所主管的數位經濟產業,易遭詐騙集團利用作為詐騙工具的4項產業類別,包含網路廣告平臺、第三方支付服務、電商及網路連線遊戲等,透過《詐欺犯罪危害防治條例》草案(即俗稱打詐專法)賦予各業者應盡的防詐法定義務,強化公私合作聯防。其中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指的是透過網路平臺或版位,提供刊登或推播廣告的業者,要件包括廣告刊播具對價關係,且受眾是不特定對象。
    (二)業者防詐義務:從事4項產業類別的業者都要採取強化確認客戶身分及預防詐欺宣導等合理措施,以防止其服務遭不法人士濫用來詐騙犯罪,並配合司法警察調查提供涉詐案件相關資料,及預防性暫停涉詐用戶的服務使用權。此外,為源頭防堵網路詐騙廣告,一定規模以上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還有下列義務,包括於廣告中揭露廣告主或使用深度偽造技術或AI生成個人影像之標示等必要資訊;制定詐欺防制計畫並發布透明度報告;配合司法警察或主管機關通知下架詐騙廣告或詐騙訊息;若為境外業者(例如Google、Meta、Line)須提報法律代表,協助執行防詐相關法遵事項。
    二、建置「打詐通報查詢網」:
    數發部規劃「打詐通報查詢網」,未來可讓民眾即時查詢或是通報可疑的網路詐騙訊息,同時利用人工、程式及AI方式對可疑訊息進行分流,透過系統介接立即將可疑訊息交由主責機關或民間各機構處理,並隨時將處理進度公告於查詢網。重要的功能初步構想如下:
    (一)建置讓民眾可以快速、便利可查詢網路(網址)上可疑的詐騙訊息,同時讓民眾可以通報可疑的網路(網址)詐騙訊息。
    (二)本部接獲民眾所提供的可疑的詐騙訊息(即資訊流),可先行彙整及分類。
    (三)本部將針對該可疑內容,依照不同主管機關分別通報該管機關(即分流),例如,金流部分移金管會、食品藥物或販售假藥流移衛福部、黃牛票流即移文化部、燃料費流移交通部等,各主管機關則依該主管法規(作用法)進行後續處理。
    (參)結語
    有關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翁曉玲等16人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內容,數發部則尊重主管機關及大院最後決議。
    柒、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面報告:(113年6月24日)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有關貴委員會召開審查「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五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及「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七條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等案,本總處奉邀列席,深感榮幸,謹就本總處意見簡要說明如下:
    一、有關地方檢察(分)署增置檢察官助理職務部分(台灣民眾黨團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五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行政院為應檢察機關推動司法改革、刑事案件新收件數逐年成長及落實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於107年至114年分年核增預算員額1,000人;又為應「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業務,行政院同意檢察機關進用約用檢察官助理250人,以協助檢察官進行程序審查、卷證及法律問題分析、資料蒐集等,有鑒於約用檢察官助理於112年10月始陸續進用,其運用效益待觀察,爰建請於約用檢察官助理實際運作一年後再評估是否法制化。
    二、有關將地方檢察(分)署觀護人室置「臨床心理師」之條文修正為「心理師」,以包含諮商心理師部分(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七條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考量提案內容係放寬地方檢察(分)署觀護人室配置心理師類型,以應觀護心理處遇業務實需進用,本總處尊重法務部業務評估意見及委員會審查結果。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捌、為期集思廣益、博採諏諮,本會於113年5月2日舉行「失控的正義1─又要我們『共體時艱』!如何簡化偵查、審判訴訟程序與書類製作及人力增補」公聽會。嗣於113年6月24日召開會議,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五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七條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五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等3案,與會委員聽取報告並經詢答完畢,於同年11月6日併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計4案繼續併案審查,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第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五十一條、增訂第六十六條之五,均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六十七條,除將第一項中「心理師及佐理員」修正為「
    臨床心理師
    或諮商心理師及佐理員」及第二項中「心理師,列師(三)級;」修正為「
    臨床心理師,列師(三)級
    ;諮商心理師,列師(三)級;」外,餘照委員翁曉玲等16人提案通過。
    三、第七十三條附表,除將附表職稱列中「臨床心理師」修正為「臨床心理師
    諮商心理師」外,餘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四、通過附帶決議2項:
    (一)依心理師法第13條、第14條,臨床心理師與諮商心理師之業務範圍有所差異,關於「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之業務,僅臨床心理師方能執行。是各地方檢察署及檢察分署若編制「諮商」心理師,則不得執行上開業務。
    又本次法院組織法第67條將原「臨床心理師」,再增列「諮商心理師」,係俾利各地方檢察署依需求及地方資源進用相關人力,得因地制宜,保有用人彈性。然,因臨床心理師與諮商心理師之業務範圍有所差異,建請法務部善盡督導之責。
    (二)司法院、法務部應分別依法院組織法第12條第4項、第66條之5第3項之授權訂定應就聘用優先於約用,約用法助人數不得超過聘用法助之一定比例,並制定相關業務管理、保密與考核規定。
    玖、爰經決議: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宗憲出席說明。
    拾、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 主席
    現在請吳宗憲召集委員補充說明。
    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讀)

  • 主席
    請宣讀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地方法院置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
    地方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或約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依前項規定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法官助理之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 主席
    第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四條  高等法院置法官、試署法官。
    司法院因應高等法院業務需要,得調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候補法官至高等法院辦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裁判書之草擬等事務。
    高等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或約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
    候補法官調高等法院辦事期間,計入其候補法官年資。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依第三項規定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於高等法院準用之。
  • 主席
    第三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五十一條。
    第五十一條  最高法院置法官;分設民事庭、刑事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各庭置庭長一人,除由院長兼任者外,餘由法官兼任,監督各該庭事務。
    司法院得調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法官至最高法院辦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裁判書之草擬等事務。
    最高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或約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
    法官調最高法院辦事期間,計入其法官年資。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依第三項規定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於最高法院準用之。
  • 主席
    第五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增訂第六十六條之五。
    第六十六條之五  地方檢察署得置檢察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或約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檢察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依前項規定充任檢察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檢察官助理之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 主席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六十七條。
    第六十七條  地方檢察署及檢察分署設觀護人室,置觀護人、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及佐理員。觀護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觀護人;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組長由觀護人兼任,不另列等。
    觀護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第七十三條第一項附表所定第一類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之觀護人,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主任觀護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臨床心理師,列師(三)級;諮商心理師,列師(三)級;佐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 主席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七十三條附表。
  • 主席
    照審查會附表通過。
    報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六十六條之五條文;並修正第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五十一條、第六十七條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
    (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 主席
    報告院會,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現在作以下決議: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六十六條之五條文;並將第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五十一條、第六十七條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繼續處理審查會通過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 附帶決議

    一、依心理師法第13條、第14條,臨床心理師與諮商心理師之業務範圍有所差異,關於「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之業務,僅臨床心理師方能執行。是各地方檢察署及檢察分署若編制「諮商」心理師,則不得執行上開業務。
    又本次法院組織法第67條將原「臨床心理師」,再增列「諮商心理師」,係俾利各地方檢察署依需求及地方資源進用相關人力,得因地制宜,保有用人彈性。然,因臨床心理師與諮商心理師之業務範圍有所差異,建請法務部善盡督導之責。
    二、司法院、法務部應分別依法院組織法第12條第4項、第66條之5第3項之授權訂定應就聘用優先於約用,約用法助人數不得超過聘用法助之一定比例,並制定相關業務管理、保密與考核規定。
  • 主席
    請問院會,對以上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照案通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九案。
    九、(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張雅琳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王育敏等20人、委員萬美玲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4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20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9人、委員萬美玲等17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9人及委員廖偉翔等16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行政院函請審議「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四)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3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六)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決定:自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七)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決定:自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本案經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另委員徐巧芯、委員蔡易餘等分別提案,經第5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另外,委員林思銘、委員楊瓊瓔等分別提案,分經第6次、第8次會議決定: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 委員徐巧芯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徐巧芯、邱鎮軍、牛煦庭、林沛祥等17人,鑒於現今學生遭遇問題及身心受影響之樣態日益繁雜多元,致校園輔導需求量驟升,且本法第二十二條即明定,針對輔導人力配置每五年應進行檢討,在強調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前提下,藉提升輔導量能及品質,健全學子身心健康,爰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徐巧芯  邱鎮軍  牛煦庭  林沛祥  
    連署人:林憶君  高金素梅 羅廷瑋  謝龍介  楊瓊瓔  傅崐萁  王鴻薇  廖先翔  林思銘  洪孟楷  陳玉珍  顏寬恒  羅智強  
    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學生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自一百零三年制定公布實施迄今未修正。為使全國輔導教育規範具一致性,此次修正納入少年矯正學校適用本法,根據本法第二十二條針對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訂定,有關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配置應逐年增加,由中央主管機關每五年進行檢討調整以合理配置輔導人力;為使學生輔導需求能更具即時性、全面性,並準確將三級輔導執行分工與合作,爰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納入少年矯正學校適用本法。(修正條文第一條至第三條)
    二、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所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任務,以符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運作現況。(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修正學生輔導諮詢會之組成成員。(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增訂學生之輔導應以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為原則,並採取符合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之解釋,以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定及精神。(增訂條文第五條之一)
    五、修正三級輔導之內容,定明三級輔導工作之推動應著重於學生行為與問題樣態,而非時間順序。(修正條文第六條)
    六、修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規定,基於受教權平等及強調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均修正為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修正條文第十條)
    七、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及專科以上學校配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規定,增加專業輔導人員,滿足學生輔導需求。(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八、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輔導教師,與主管機關所置專業輔導人員之輔導職責及分工,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規範。(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九、修正學生輔導相關人員職前訓練與在職進修之時數及內涵,以符合實際工作所需。(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十、為使少年矯正學校適用本法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聘約得以順利銜接,增訂修正條文第一條至第三條及第十一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 委員蔡易餘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3人,鑒於學生輔導法第二十二條明定有關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配置規定,應自一百零六年起由中央主管機關每五年進行檢討,惟迄今已七年未修,為使學生輔導需求即時獲得協助,落實三級輔導分工與合作,檢討合理配置輔導人力,爰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張雅琳  林宜瑾  徐富癸  陳亭妃  李坤城  郭昱晴  陳秀寳  王美惠  楊 曜  許智傑  林俊憲  洪申翰  賴瑞隆  李昆澤  黃秀芳  張宏陸  陳素月  李柏毅  吳沛憶  王正旭  黃 捷  吳琪銘            
    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學生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係於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制定公布施行,迄未修正。考量本法第二十二條明定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有關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配置規定,於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逐年增加,並自一百零六年起由中央主管機關每五年進行檢討;為使學生輔導需求即時獲得協助,落實三級輔導分工與合作,配合每五年須定期檢討機制以合理配置輔導人力,爰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所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任務,以符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運作現況。(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修正學生輔導諮詢會之組成成員。(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增訂學生之輔導應以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為原則,並採取符合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之解釋,以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定及精神。(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
    四、修正三級輔導之內容,定明三級輔導工作之推動應著重於學生行為與問題樣態,而非時間順序。(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修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規定,國民小學修正為二十班以下者置一人;國民中學修正為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修正條文第十條)
    六、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及專科以上學校配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規定,增加專業輔導人員,滿足學生輔導需求。(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七、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輔導教師,與主管機關所置專業輔導人員之輔導職責及分工,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規範。(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八、修正學生輔導相關人員職前訓練與在職進修之時數及內涵,以符合實際工作所需。(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九、為順利銜接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聘約,增訂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 委員林思銘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林思銘、翁曉玲、顏寬恒、林沛祥、楊瓊瓔等19人,鑒於包含校園霸凌、群毆、不服師長教導等事件屢屢頻傳,而青少年族群的自殺率,更是年年攀升。而於現行之「學生輔導法」,雖規定每5年需進行檢討,以期合理配置輔導人力,解決學生輔導之需求,但實務執行上,早已面臨人力量能與專業性之不足,以致學生輔導工作,仍有遺漏與不足之處,故應修正現行相關法規內容,以落實三級輔導工作之分工、督導與執行,爰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林思銘  翁曉玲  顏寬恒  林沛祥  楊瓊瓔  
    連署人:賴士葆  邱鎮軍  盧縣一  蘇清泉  牛煦庭  馬文君  謝龍介  羅明才  張智倫  廖偉翔  林倩綺  廖先翔  高金素梅 黃 仁  
  • 委員楊瓊瓔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楊瓊瓔、廖偉翔、許宇甄等25人,鑑於近年來校園霸凌、校園暴力事件頻傳,而學生自殺案件數量持續增加,監察院110年更有調查報告指出青少年自殺率已連續20年攀升,自殺成為15至24歲民眾第二大死因,監察院報告更指出實務上面臨輔導人力不足之問題,顯示現行法規之輔導量能並不足以因應現況,實有修正之必要。此外,國內少子化問題日趨嚴重,面對學生數、班級數減少之情況,現行法規難以適用,為使學生能獲得必要之輔導協助,並落實三級輔導機制,強化校園安全防護網,爰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楊瓊瓔  廖偉翔  許宇甄  
    連署人:羅智強  洪孟楷  翁曉玲  蘇清泉  陳超明  鄭天財Sra Kacaw   高金素梅 魯明哲  李彥秀  王育敏  鄭正鈐  盧縣一  賴士葆  黃 仁  黃建賓  張智倫  林倩綺  謝衣鳯  林沛祥  涂權吉  柯志恩  廖先翔            
  • 主席
    報告院會,本案因尚待協商,現在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十案。
    十、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吳秉叡委員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時,公然行使暴力破壞公物,失控拔扯主席台麥克風,此等惡劣行徑,不但破壞會議室設備,更嚴重傷害國會尊嚴。為杜絕脫序行為,重塑國會秩序,爰要求吳秉叡委員除應照價賠償毀損之公物,並於院會公開道歉外,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建請將吳秉叡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主席
    本院國民黨黨團要求吳秉叡委員照價賠償毀損之公物,並於院會公開道歉;另建請送紀律委員會乙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案內容。
  •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吳秉叡委員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時,公然行使暴力破壞公物,失控拔扯主席台麥克風,此等惡劣行徑,不但破壞會議室設備,更嚴重傷害國會尊嚴。為杜絕脫序行為,重塑國會秩序,爰要求吳秉叡委員除應照價賠償毀損之公物,並於院會公開道歉外,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建請將吳秉叡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民進黨吳秉叡委員於113年11月4日晚間於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時,對主席咆嘯不止,更在眾目睽睽之下,失控強行拔扯破壞主席台麥克風。
    二、吳秉叡委員身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代表,動見觀瞻,理應秉持理性專業,捍衛人民權益為要務。委員會審查過程全程轉播,全民都可在線上收看,惟今吳秉叡委員未能以身作則,不但於國會殿堂公然破壞公物,其野蠻、囂張、暴力之行徑,嚴重破壞國會形象,並對全民做了最壞示範,有違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等相關規範。
    三、立法院各政黨立場有所不同,各抒己見為民主政治之常態,當日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會議主席陳玉珍均充分尊重各方意見,經歷四輪會議詢問及程序發言,讓所有與會委員暢所欲言,充分展現民主風範。惟再怎麼蠻橫,也不可使用暴力行為阻止他人發言。吳秉叡委員身為執政黨委員,當家鬧事,為拖延杯葛會議進行,在全國轉播之會議現場暴力破壞主席台麥克風,企圖制止主席發言,此等粗野惡劣之暴力行徑,實不能以偶發事件或問政需要為藉口,應予嚴厲譴責。如本院繼續姑息此等暴力行為,對國家社會影響甚鉅,亦難向全國人民交代。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 主席
    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本案經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大體討論後,即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報告院會,本提案黨團未推派委員說明,我們就不說明。
    現在進行大體討論。沒有委員登記發言,我們不發言。
    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
  •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討論事項「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吳秉叡委員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時,公然行使暴力破壞公物,失控拔扯主席台麥克風,此等惡劣行徑,不但破壞會議室秩序,更嚴重傷害國會尊嚴。為杜絕脫序行為,重塑國會秩序,爰要求吳秉叡委員除應照價賠償毀損之公物,並於院會公開道歉外,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建請將吳秉叡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建請本案逕付二讀並照案通過,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思銘
  • 主席
    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付二讀。
    報告院會,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四條之一規定,交付黨團協商。本案現在作以下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議程所列討論事項均已處理完畢,本日會議進行到此為止,11月19日(星期二)上午9點繼續開會,進行行政院院長等列席報告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編製經過,並備質詢。
    特別感謝現場在場的王正旭委員、蘇清泉委員及陳瑩委員。現在休息。
    休息(12時29分)
    (法院組織法第七十三條附表)
User Info
韓國瑜
性別
黨籍
中國國民黨
選區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