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這裡放一些可以連回去原資料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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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思銘 -
主席條文處理的時候,我們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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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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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第四十六條,請宣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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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第七案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一)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委員馬文君等25人、委員黃建賓等20人、委員盧縣一等17人、委員鄭正鈐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17人、委員張嘉郡等30人、委員王鴻薇等22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分別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二)本院委員蘇清泉等3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三)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四)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級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五)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擬具部分條文再修正動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思瑤 蔡易餘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
國民黨黨團提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思銘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四十六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機構看護及家庭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免經醫療機構之醫療專業評估:
一、使用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照顧服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
二、屬輕度失智症。
三、屬中度吞嚥機能失去功能障礙、重度肢體障礙或罕見疾病,或重度呼吸器官失去功能障礙。
四、年齡滿八十五歲以上,曾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
五、一年內曾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聘僱照顧者。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情況特殊之情形。 -
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四十六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
一、被看護者年齡滿八十五歲以上。
二、具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包括呼吸器官失去功能之障礙程度達重度以上、吞嚥機能失去功能之障礙程度達中度以上。
三、使用長照服務,包括居家、日間或家庭託顧服務,持續六個月以上。
四、經一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失智症輕度以上。
五、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八條之一第四項所定之辦法,長照失能等級第四級以上。 -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四十六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機構看護及家庭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但前項第九款之家庭看護工,其被看護者具有原住民身分時,其評估與認定方式應由衛生福利部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定之。
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者凡年齡滿八十歲以上,或七十歲至七十九歲患有癌症二期以上者,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 -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進行黨團推派代表發言。
首先請劉建國委員發言,黃健豪委員請準備。 -
質詢:劉委員建國: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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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11時27分)謝謝主席,各位同仁。今天要討論這個修正案,基本上不分朝野,方向跟想法是好的,但是辦法我覺得大有討論空間。剛剛我敬重的蘇清泉召委特別提到,他在做巴氏量表評估的過程裡面很傷腦筋,他自己的雙親也都聘了外籍看護工在照顧。以蘇清泉召委為例,基本上他日理萬機,又當了衛環委員會的召委,自己本身又經營醫院,當然他的雙親需要有人來妥當照顧,至於他的雙親是不是需要one by one的照顧、是不是需要外籍看護照顧、他的雙親是不是可以使用臺灣現在的長照2.0,甚至於臺灣未來的長照3.0,就足以足夠地來照顧他的雙親?我想這是有待大家去認知跟思考的方法,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廣告有一句話「斯斯有兩種」,我們要決定一個政策,最起碼我們要「思思有三種」,第一個要去思考供給跟需求是不是可以達到平衡跟穩固?如果今天我們的需求非常多、供給非常少,臺灣又進入缺工的年代,各位可想而知會發生什麼樣嚴重衝突的問題。第二個必須要思考的,整個開放、放寬這樣一個條件之後,到底會造成什麼樣的衝擊?臺灣是一個講人權的國家,外籍看護工有沒有自主選擇雇主的權利?當他原本已經進到臺灣這個職場一年、兩年、三年,甚至更久,但是他都是照顧到符合我們長照需求者的對象,也就是長期身體、心理完全無法自理者,簡單說就是長期需要被人把屎把尿的對象的時候,但是他現在看到一個80歲健康的長者、亞健康的長者,他會不會藉機趕快提出要轉換到這個雇主?發生了大量的雇主轉換潮的過程裡面,你要政府如何因應?這個法是我們修的,到時候因應不及,造成這麼嚴重的衝突與轉換潮的時候,你又要怪政府,不能說法是我們訂的、我們修的,一出問題就又怪政府,我想這是交代不過去的。
最後,我們即將進入到長照3.0,我想有很多的配套要讓政府有時間盤整出來提供給各黨團、各政黨來參考,我們應該尋求一個更好的方式,所以民進黨有提出6項多元放寬的審核標準,請各位黨團、各位同仁可以加以思考,謝謝大家。 -
主席謝謝劉建國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黃健豪委員發言。 -
質詢:黃委員健豪: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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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健豪(11時30分)謝謝主席、各位委員。明天就是2025年,也是我國進入超高齡社會的一天,我想超高齡社會不只是這些亟需照顧的長者需要獲得協助,而是希望所有的高齡長者都能過得更好,我想今天不只各黨團,過去行政院長陳建仁也曾宣示過要放寬家庭看護移工的門檻,賴清德總統也宣示過臺灣社會的確有需要這樣的照護服務的需求。巴氏量表已經產生問題,到了不得不改的情況,因為有很多年輕人的作息,對長者來講,其實是越來越困難,這個時候這些長輩的確就是需要有人從旁來照顧,這個年頭,我想為數不多的青壯人力成為了夾心餅乾,我們講一句話「上有高堂老母,下有嗷嗷待哺」,我們要出門賺錢養家,血汗過勞者比比皆是,如果家裡面的長輩因為各種變故,出現了照護需求,必然會讓這些就業者分身乏術,全家的生活品質都一起崩潰。我想在現在的社會裡面,大家也知道很多的子女根本沒有跟父母同住,根據統計,全臺大概有70萬的老人獨居戶,這些長者即使看似健康,但萬一發生需要照護需求的時候,就馬上需要有人從旁來協助,甚至我們希望能夠避免這些不幸的發生,對子女才應該是真正的幫助。
根據2023年主計處統計也提到,為了照顧65歲以上的家人,無法工作的比例超過5%,這樣的勞動人口大約有15萬人,所以等於臺灣社會大約有15萬人因為要照顧家裡面的長輩,沒有辦法釋放他的勞動力,這對社會也是一個傷害。我想良好的政策要雙贏,政府也應該提出相關的配套措施,當然剛剛很多委員有提到,也有很多社團提到,擔心開放之後會衝擊到原有的急重症患者,他們會沒有辦法申請到,但是我想在這個政策上面,政府不應該放任80歲以上的長者跟中重症患者的衝突,我們應該用政策的合理手段來引導,不管是針對重症失能者給予更多的補助,促使提高他的待遇也好,或是優先轉介長照居家服務提供更多資源,甚至也可以透過行政手段設立優先機制,確保中重症的家庭可以優先獲得需求上的滿足。另外,整體來講,如果能夠透過政策的改變來增加我國整體的外籍看護總量,我想也能夠緩解整體照護人力不足的問題,以上種種都應該是解決的方式。
今天提出的第四十六條修法,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希望能夠在實務上協助到現在有許多家庭面臨到這樣的問題,他就是有這樣的需求,但他的巴氏量表就是沒辦法下來,我們要解決的是三明治世代、年輕世代面對的家庭照護問題,才提出這個修法,修法之後,我們希望讓大家都有資格申請,但是排序應該是政府要去面對的問題。謝謝。 -
主席謝謝黃健豪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現在我們進行處理。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請議事人員分發。
(按鈴) -
主席請在場委員確認是不是都有拿到表決卡,也請議事人員幫忙確認,如果都有拿到表決卡,我們現在要進行表決。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表決結果:出席109人,贊成49人,反對60人,贊成者少數,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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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上午11時42分44秒
表決議題: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49 反對人數:60 棄權人數:0
贊成: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
主席現在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表決結果:出席109人,贊成8人,反對49人,棄權5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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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上午11時44分25秒
表決議題: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8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52
贊成: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表決結果,可否兩方均未過半數,依規定應重行表決,重行表決時,以多數為可決。現在進行重行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表決結果:出席109人,贊成8人,反對49人,棄權52人,贊成者少數,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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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上午11時46分04秒
表決議題:重行表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8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52
贊成: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報告院會,出席109人,贊成52人,反對49人,棄權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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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上午11時47分40秒
表決議題: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52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8
贊成: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表決結果,可否兩方均未過半數,依規定應重行表決,重行表決時,以多數為可決。現在進行重行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表決結果:出席109人,贊成52人,反對49人,棄權8人,贊成者多數,第四十六條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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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上午11時49分23秒
表決議題:重行表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52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8
贊成: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
主席報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現依黨團共識繼續進行三讀。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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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修正第四十六條條文
(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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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報告院會,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決議: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本日程序委員會輪值召集委員沈發惠委員表示,今日程序委員會開會時間延後至院會結束10分鐘後,於紅樓201會議室召開。
繼續處理審查會保留之附帶決議共3項,請議事人員宣讀審查會保留第一項委員黃秀芳等所提附帶決議之內容。
一、請勞動部積極研擬規劃外展看護服務試辦計畫,並檢討放寬試辦單位及鬆綁使用者資格,以一對多模式運用外籍看護工外展至家庭提供失能者照顧,以較好的勞動條件僱用外籍看護工,並給予外籍看護工良好的照顧技能訓練,回應高齡長者陪伴照顧及重大傷病有臨時緊急照顧需求之家庭,提供具有彈性的照顧陪伴服務,保障外籍家庭看護工勞動權益,並儘速於三個月內提出試辦方案具體規劃內容。 -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決定:照案通過。
請議事人員宣讀審查會保留第二項委員王正旭等所提附帶決議之內容。
二、目前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規定85歲以上長者可有輕度依賴照護者,可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惟鑑於我國隨著平均壽命增長,將於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依衛福部與內政部戶政司統計,截至113年3月,我國80歲以上人口約91萬人,其中未失能健康及亞健康長者占58.3%約53萬人,需長期照顧者占41.7%約38萬人,長期照顧成為家庭沈重負擔,為使長者可使用預防性照顧,避免或延緩其進入中、重度失能,減輕家庭因長者失能惡化,造成家庭沈重的長照負荷,實需降低80歲以上長者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門檻,使家庭不必再為長者欠缺照顧、日常生活功能由輕度失能逐步退化而擔憂。考量80歲以上高齡者身體機能易在短期間快速衰退,具有較高失能惡化風險,故80歲以上未滿85歲長者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失能程度亦應比照顧85歲以上長者予以放寬。為滿足80歲以上高齡被看護者之照顧需要,除現行審查標準規定85歲以上輕度依賴照護長者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外,請勞動部儘速於3個月內會商衛生福利部、專科醫學會、老人社福及照顧者團體等單位,放寬80歲以上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者申請聘僱家庭看護移工資格,函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決定:照案通過。
請議事人員宣讀審查會保留第三項委員楊曜等所提附帶決議之內容。
三、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十二條,外國人受聘僱於雇主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者,同一被看護者以一人為限,但「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記載為植物人」及「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分,且於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兩類人准其增加聘僱一外國人從事看護工作;然而,該二類僅考慮被看護者自理能力,並無考慮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障礙者,雖具有一定自理能力,然而部分伴有嚴重情緒障礙以至於無法接受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服務,亦有在家全時照顧之需求,鑑此,請勞動部就前述同樣具有完全依賴照護、需有人力輪流照護需求之被照護者研議修正相關標準,以回應相關家庭之照護需求。 -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決定: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本案完成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2分鐘。
我們首先請張嘉郡委員發言。 -
質詢:張委員嘉郡: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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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嘉郡(11時55分)這是一個令人感動的時刻,謝謝韓院長、江副院長、大院各位委員的支持,讓今天可以通過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修正,讓八十歲以上或七十至七十九歲患有二期癌症以上的長者,可以不用再申請巴氏量表,就得以聘僱外籍看護移工。這個政策是去年我向侯友宜市長提出的建議,也成為國民黨去年大選所提出的政見,今天我們兌現了,今天通過這項修法也證明了國民黨說到做到,國民黨是真正照顧社會各個族群的政黨。2025年1月1號,就是明天,臺灣就會正式進入超高齡社會,隨著我們的扶老比上升,對於銀髮族的照護需求越來越大,現行法律、現行政策並未考慮到一些突發政策,常常要讓我們的老人裝傻、裝瘋賣傻,讓他們沒有尊嚴,而且面臨少子化嚴重的問題,今天的修法可以減輕青壯家屬的負擔,解放15萬青壯勞動力。
我們都希望不要讓突發的照護需求,成為壓倒家屬的最後一根稻草,讓85歲以上的長者能夠免除巴氏量表繁複的申請程序,代表社會對於長者需求的體貼、理解,也為許多家庭減輕行政上的負擔,通過本法案,不僅是照顧到老人家,更是造福整個社會。今天的成果只是一個起點,未來我們將繼續努力,傾聽每一個需要幫助的聲音,讓臺灣成為一個真正能夠安享晚年的社會,謝謝。 -
主席謝謝張委員。
下一位我們請吳春城委員發言。 -
質詢:吳委員春城: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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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春城(11時58分)今天就業服務法三讀通過,政府不需要去誇大照護人力的不足以及照護人力的排擠,而是應該要積極的來擴大、發展我們的照護,還有護理人力,要有系統性的去規劃我們的供給。第二個,就是要發展壯世代的計畫,臺灣從明天就進入了超高齡社會,65歲以上占人口的20%,不只如此,到2070年,65歲以上也就是我們所定義的老人,將會占到人口的46.5%,這是國發會的資料。未來臺灣就是一個老人的社會,而我們的老人現在平均臥床長達8年,長達8年!到底需要多少照護能力?我們現在政府的政策,照目前的方式來規劃,再多的人力都無法達到照護,所以我才積極的推動壯世代的計畫,規劃這一些人有美好的第三人生,讓他不臥床。
北歐國家把臥床的時間目標定為兩週、兩個禮拜,我們則是長達到8年,所以這樣一個積極的努力,發展這個計畫,才是正本清源的根本之道。 -
主席謝謝吳委員。下一位我們請林淑芬委員發言,也請羅廷瑋委員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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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林委員淑芬: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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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12時)各位委員,我們鬆綁外籍看護的申請,應該要被看見的是被照顧者的需求,而不是年齡。今天這樣粗糙的修法,看起來立意良善,我必須要說,這在未來會為失能者家庭埋下永久的禍患。第一個,我們外籍移工的供應是供不應求的,現在大幅鬆綁了以後,多了53萬符合資格的人,但是在這種狀況下,看護的勞動力市場就進入了賣方市場,所以外籍看護他會選擇雇主,而在這種狀況裡面,重度的、重症的、失能的家庭,他會請不到看護工,在歷史上,今天這個修正太粗糙了,會為未來的看護市場埋下一個永久的禍患,國民黨要負責。
第二個,我們講過,沒有源源不絕的看護工,日本、韓國也在搶外籍移工,他們的平均薪資是4萬到5萬之間,而臺灣的看護工只有2萬;臺灣的產業界也在搶移工,所以大量看護工不足的狀況下,外籍移工被搶到產業界,然後就日本、韓國的狀況來看,臺灣要聘僱一個看護工的價格一定會大幅上漲,而經濟弱勢家庭的看護成本會苦不堪言,國民黨在未來也要負責,如果看護移工的聘僱成本大幅上升,今天粗糙的立法你要負責。
第三,沒有能力負擔移工的失能家庭要仰賴長照體系,而國民黨時代的長照預算50億;小英總統到現在的賴總統,長照預算921億,未來要過渡到保險制度,而今天粗糙的修法會瓦解臺灣的長照制度,所以連經濟弱勢的家庭都得不到完整服務的覆蓋,這個國民黨未來也要負責。 -
主席謝謝林委員。我們請羅廷瑋委員發言,也請陳瑩委員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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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羅委員廷瑋: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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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廷瑋(12時2分)明天就是2025年,臺灣將進入高齡化社會,65歲以上的老人,總人口數已經達20%,每5個人就有1人是老人,我們國內失能人口也將高達100萬3,000人次。面對國內失能人口、家庭照顧者,長照從1.0進步到2.0,但是長照真的好用嗎?許多有照顧需求的家庭,照顧責任大多還是落在所有在職場打滾的子女身上,所有這些職場的子女,就是因為巴氏量表卡關,所以不能聘僱外籍看護,只能辭職照顧家人,像這樣子因照顧而離職的人數,一年高達15萬人,請問誰來照顧他們?執政者有看到嗎?我們要怎麼去解決這些失能家庭的問題,而不是誇大缺工,這講多少年了?搶移工,應該是政府要想辦法,而不是讓這些所謂在職場打拚的子女來負擔。
長照2.0的服務對象,像重症被照顧者,實際上因為評估等級越高,越重症的照顧者、被照顧者,他們所使用的長照服務比例卻相對的低。換言之,當被照顧者在使用長照2.0,他們更需要的是密集且夜間的照顧,轉而聘僱家庭看護,還有作為他們主要的一個選項,這就是長照2.0現在的居家服務,大多時段都還是以白天為主。
本次的修法重點就是免巴氏量表,我們希望能夠真正的照顧到這些將近15萬的離職子女。我們也希望今天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終於可以完成三讀,我們說到做到。 -
主席謝謝羅委員。請陳瑩委員發言,也請徐巧芯委員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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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陳委員瑩: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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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12時4分)主席、各位同仁。首先謝謝我們原住民得票最高、法律最專業的立法委員鄭天財,繼上次修法大砍原住民的薪水之後,現在良心發現,不再堅持傷害、剝奪原住民就業機會的提案。讓我來告訴大家,鄭委員的提案是如何傷害原住民。
我國引進外籍勞工已經超過30年了,我相信很多人都不知道,但身為原住民的立法委員,我很清楚我們的男性原住民勞工有四成都在營造業工作,然而今天要修的就業服務法,國民黨鄭天財委員原來的版本,居然要偷渡聘僱原住民一名,可以申請兩名外籍勞工!更離譜的是,不用真的聘僱原住民勞工,只要繳交代金,就可以申請兩名外籍勞工!大家好好想一想,所謂的聘用原住民勞工到底是要聘僱多久?難道薪資也是比照基本工資嗎?如果只是聘僱了幾天或者1個月,這樣還可以再引進外籍勞工嗎?
別忘了現在產業外籍勞工一引進就可以停留12年,然而我們原住民的就業,一次也可以保障聘僱12年嗎?引進越多的外籍勞工之後,把勞保投保人數增加了,依照比例,又可以引進更多的外籍勞工,那麼是不是原來聘僱的原住民勞工也可以免除了呢?比例的部分是不是也應該要跟著調整呢?代金繳交了之後,這筆錢能夠用來協助原住民的勞工就業嗎?這些都是問題,所以這樣的規定是不是太本末倒置且又互相矛盾的修法?最後,引進外籍勞工只需要付基本工資,在雇主的成本考量下,當然是越多越好,最後犧牲的還是我們原住民勞工的就業機會,甚至影響我們的薪資所得!所以本席堅決反對這個偷渡的就服法案。
再次謝謝鄭天財委員良心發現,回頭是岸,我給你一個愛心。謝謝。 -
主席謝謝陳瑩委員。接下來我們請盧縣一委員發言,也請林月琴委員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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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盧委員縣一: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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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委員縣一(12時7分)主席、立院同仁、全國鄉親大家好。今天三讀通過的就業服務法修正條文通過了八十歲以上者免巴氏量表,是真正苦民所苦的良方,真正造福照顧者與被照顧者。就幾個層面來看:第一,讓健保資源不被重複浪費;第二,照顧者有多重選擇,取代疲於奔命,回歸市場需求;第三,被照顧者尤其是清醒的人,不用每年因為巴氏量表要接受來自醫療體系、家屬之間與法規的層層壓力。
對今天三讀的版本,本席尊重中國國民黨黨團與勞動部的意見,也就是就業法第四十六條不宜再依年齡區分,但在修正動議上,感謝納入本席在113年4月24日的提案,也就是被看護者具有原住民身分時,其評估與認定方式,應由衛生福利部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定之。因為原住民普遍居住在偏遠地區,與指定醫療機構距離遙遠,且平均餘命遠低於主流社會,大概還有七歲的差距,因此,開立專業評估時所需要的時間跟心力遠多於主流社會。
爰此,衛生福利部與原住民委員會應於公告實施後,立即啟動跨部會會議,使具原住民身分者兼具:一、八十歲以上;二、七十到七十九歲,患有癌症二期以上,及三、因他身分而認定的適用條件的第三個選擇,真正落實醫療平權跟照護平權。加上外籍看護工普遍來自南島語系國家,與原住民族有文化跟語言上的相近,讓照顧者與被照顧者普遍有良好的互動,可以建立更好的國民外交,謝謝。 -
主席謝謝盧委員。下一位我們請林月琴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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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林委員月琴: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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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月琴(12時9分)主席、各位委員。很遺憾,很痛心,藍白還是不顧社會福利界的反對,不聽重症需求家庭的心聲、不聽學界的勸告,強行通過圖利富有者、健康者而壓迫我們的貧窮者、弱勢者的移工聘僱法律,這是臺灣第一次以社會福利的名義來欺騙大眾通過的不義法律,本席在此感到非常的憤怒、痛心。
處在大缺工的時代,無論本國的勞工、移工都嚴重的缺工,藍白兩黨怎麼可以如此輕率的透過人數優勢讓這條法律通過?未來53萬的80歲以上健康長者只要聘僱率達到10%的時候,就出現5萬的需求,全體聘僱率如果達到30%的時候,人數則會提高到16萬的需求。我就問藍白兩黨,尤其是衛環委員會的委員,臺灣哪來這麼多的移工可以聘僱?你們這是踐踏自己的專業、糟蹋自己的工作!很遺憾,裝睡的人叫不醒,何況藍白不是在裝睡,是來亂的,是故意在搞破壞,造成這樣的後果。本席擔心接下來23萬中重度以上的聘僱家庭將遭受更嚴峻的聘僱競爭的挑戰,我們將面對昂貴的代價,並陷入極端不穩定的移工聘僱關係。藍白兩黨之前透過惡修三法,現在連移工的聘僱制度都不放過,激化社會的紛爭,藍白出征寸草不生!
社會大眾,我們還要被惡搞多久?今天身為衛環委員會的一員,我唾棄如此輕率踐踏國人的法案,已經有如此多社會福利界的夥伴出聲阻止,但我們阻止不了藍白一己之私,只能天佑臺灣!謝謝。 -
主席謝謝林委員。
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四、(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士葆等25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37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20人、委員林楚茵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2、2、2、2、2、1、2、2、1會期第1、2、2、4、5、5、7、4、5、8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台立財字第113210129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5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37人及委員蔡易餘等16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20人、委員林楚茵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業經審查完竣,並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貴處113年10月1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007號、113年10月9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122號及第1130703115號、113年10月22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241號、113年10月29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335號及第1130703405號、113年4月10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846號、113年10月23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312號、113年10月29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373號及113年4月17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098號函。
二、關於院會交付處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延長調降當日沖銷交易稅之稅式支出評估報告」及「研商延長調降當沖交易證券交易稅實施期間」公聽會之會議紀錄案,業併旨揭案件辦理,併予敘明。
三、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5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37人及委員蔡易餘等16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20人、委員林楚茵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併案審查報告
壹、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5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37人及委員蔡易餘等16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20人、委員林楚茵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113.3.29)、第8次會議(113.4.9)、第2會期第1次會議(113.9.20)、第2次會議(113.9.27)、第4次會議(113.10.11)及第5次會議(113.10.18)報告後,均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延長調降當日沖銷交易稅之稅式支出評估報告」及「研商延長調降當沖交易證券交易稅實施期間」公聽會之會議紀錄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113.10.11)報告後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本會爰於113年10月16日、10月30日舉行第11屆第2會期第2次及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審查,會議由賴召集委員惠員擔任主席,財政部莊部長翠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彭主任委員金隆及法務部林參事豐文等應邀列席說明、備詢。
貳、行政院及委員提案要旨:
一、行政院書面提案要旨:
證券交易稅條例於五十四年六月十九日制定公布,歷經十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考量現股當日沖銷交易證券交易稅稅率千分之一點五措施將於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期,為維持證券市場交易動能及減低證券市場不確定性,延長施行期間三年;另證券交易稅繳款書之送達,應回歸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爰擬具本條例第二條之二、第十二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或證券商自行買賣現股當日沖銷交易,證券交易稅稅率為千分之一點五之施行期限延長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修正條文第二條之二)
(二)刪除證券交易稅繳款書寄存送達及公示送達規定,回歸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二、賴委員士葆等25人書面提案要旨:
有鑒於股票當沖降稅即將到期,觀察當沖降稅減半實施以來,對股票市場活絡與稅收呈現正面效益,衡酌現股當日沖銷交易可以提升市場交易量能及流動性,宜予延長期限;另證券交易稅繳款書之送達,應回歸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爰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伍委員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書面提案要旨:
鑒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析指出,當沖降稅措施實施以來對於帶動整體資本市場活絡之成效符合預期目標,惟當日沖銷交易之證券交易稅率為千分之一點五措施將於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期,為促進證券市場發展及降低證券市場不確定性,故延長施行期間三年;另有關證券交易稅繳款書之送達回歸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爰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四、賴委員惠員等37人書面提案要旨:
鑑於證券交易稅條例現股當日沖銷交易證券交易稅稅率千分之一點五措施將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為維持我國證券市場交易動能及降低證券市場不確定性,爰提案延長三年;另鑑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十一節已定明送達之相關規定,爰刪除現行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以使規範統一,爰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五、蔡委員易餘等16人書面提案要旨:
鑒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析指出,當沖降稅措施實施以來對於帶動整體資本市場活絡之成效符合預期目標,惟當日沖銷交易之證券交易稅率為千分之一點五措施將於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期,為促進證券市場發展及降低證券市場不確定性,故延長施行期間三年;另有關證券交易稅繳款書之送達回歸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爰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書面提案要旨:
鑑於行政院為提升台股動能,於一百零六年起實施當沖交易降稅,不可否認,當沖減稅確有刺激股市交易量,增加流通性之作用,並有創造政府證券交易稅收增加之效果。惟,該租稅優惠政策多遭外界質疑減稅政策形同政府鼓勵「短期投機」交易行為。且降稅刺激效果有可能因為降稅常態化而鈍化,若將來面對股市緊急狀況時,國家反而喪失可以調控之刺激性政策工具。考量過去市場對政府延長租稅優惠態度多採高度預期,為減緩租稅優惠取消之衝擊,乃增訂漸進日落條款,緩步減少當沖降稅幅度,三年期滿回歸正常稅率;另考量證交稅代徵獎金制度並非稅捐稽徵之常態制度,為符稅捐稽徵作業之公平正義,允宜檢討廢除,爰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七、羅委員明才等20人書面提案要旨:
當沖稅率減半有助於吸引投資者進場交易,且無論景氣循環或市場多空,當沖交易比重皆維持穩定,是以當沖交易屬「中性政策」,有助提升證券市場流動性,有利營造更優質的籌資環境。而實施當沖稅率減半前,證券交易稅為708.5億元、占總體稅入比例4.62%;實施當沖交易稅率減半後,證券交易稅入逐年攀升,更在一百十年達高峰,證券交易稅占總體稅入比例達13.74%,歲入2753.9億元,是當沖稅率減半亦有助增加國家稅收。鑑於當沖稅率減半將於一百十三年底落日,為維持國家證交稅歲入並兼顧證券市場流動性,爰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延長當沖稅率減半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八年。
八、林委員楚茵等19人書面提案要旨:
考量現股當日沖銷降稅措施實施以降,成效符合預期,復考量維持降稅可促進一般投資人進場意願,帶動整體市場活絡性,有利營造更優質的籌資環境,爰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再延長當沖降稅措施三年。
九、李委員坤城等22人書面提案要旨:
證券交易稅條例於五十四年六月十九日制定公布,歷經十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部分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日施行。為刺激股市成交量,一百零六年四月底實施當沖降稅,當沖交易證交稅由千分之三減半為千分之一點五,原訂實施一年,後延長三年八個月,延至一百一十年底;接著再延三年至今年一百十三年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原本向財政部建議再延長五年,並於今年二月底將稅式支出評估報告送至財政部。但財政部不認同一次延這麼長,經過跨部會溝通,財政部推出修法之預告版本為延長三年,延長至一百十六年底。考量若延長三年,下次修法期間適逢總統及立委大選前,修法恐淪為政治爭議,不利於專業性政策考量。為了讓證交稅當沖減半徵收,能夠定期檢討,又給予每四年改選的新政府適時做出政策決定,爰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延長施行期限至一百十七年底。
十、邱委員志偉等19人書面提案要旨:
參酌本院法制局之專題研究,有關稅務文書之寄存送達規定,現行僅有證券交易稅條例有特別規定,對照稅捐稽徵法及其他稅法,已無寄存送達之相關條文。爰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比照稅捐稽徵法及其他稅法規定予以刪除,以一致適用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參、各機關就行政院、黨團、委員提案提出說明及回應:
(壹)財政部莊部長翠雲: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修正重點
1.為提升我國股票市場成交量能及流動性,帶動其他投資人投入市場意願,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規定,自106年4月28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或自107年4月28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證券商自行買賣現股當日沖銷交易,其證券交易稅稅率由3‰調降至1.5‰(下稱當沖降稅措施)。
2.參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意見,當沖降稅措施自106年4月28日實施以來成效符合預期目標,可降低投資人交易成本,維持證券市場流動性,並帶動整體資本市場活絡。考量當沖降稅措施將於113年12月31日屆期,且證券市場易受國際政治及經濟情勢變動影響,為促進證券市場持續發展及降低市場不確定性,當沖降稅措施有繼續延長適用期間必要,爰與金管會達成共識,延長該措施3年至116年12月31日。
3.刪除證券交易稅繳款書之寄存送達及公示送達規定,回歸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預期效益
1.維持證券市場交易動能、促進證券市場穩定發展及降低市場不確定性。
2.證券交易稅繳款書之送達,回歸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減少實務作業困擾及徵納雙方爭議。
二、各委員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相關條文修正草案
各委員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相關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意旨與行政院版本相同;其中羅委員明才等20人及賴委員士葆等25人提案延長當沖降稅措施5年部分,說明如下:
(一)目前我國上市(櫃)公司獲利情形、臺股市場交易制度及流動性均已獲得大幅改善,爰延長年限不宜較前3次期間(1年、3年8個月、3年)更長。
(二)考量國際地緣政治風險升溫、國際經濟(如美國經濟)情勢未明等,延長當沖降稅措施3年,較能即時因應資本市場變化,以適時檢討實施效果,滾動調整。
(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陳副主任委員彥良:
一、調降現股當沖交易證券交易稅(簡稱當沖降稅)實施迄今市場概況
(一)成交量變化:當沖降稅自106年4月28日實施後,截至113年8月底止,整體市場日均成交值增加為2,952億元,相較105年日均值987億元,成長199%。
(二)指數變化:台股自106年4月28日實施當沖降稅以來,截至113年9月底止,集中市場加權指數及櫃買指數分別上漲125%、102%。
(三)當沖投資人違約情形:台股已建立市場風險控管機制及相關規範措施,以提醒投資人注意當沖風險。108年至112年自然人當沖違約人數占比均低於萬分之1,除112年自然人當沖交易違約人數比率略高於非當沖者外,各年當沖違約人數比率均較非當沖違約人數占比為低;113年1至8月當沖違約人數占比已降為萬分之0.73,低於非當沖違約人數占比萬分之1.43。
二、國際作法
經查美、日、新加坡等市場無交易稅,而香港為1‰,韓國則逐年調降交易稅率至明(114年)為1.5‰並對造市者均免課徵;法國課交易稅3‰,對當沖交易免課徵;英國課交易稅5‰,對造市者均免課徵。
三、當沖降稅對資本市場發展之影響
(一)促進證券市場活絡:當沖交易係頻繁交易以賺取微小價差,扮演如同流動量提供者角色,對證券市場具有提升市場流動性、縮小證券買賣價差、增進價格發現功能等效益,促進整體資本市場活絡。
(二)帶動資本市場發展及政府證交稅收入增加:當股市量能表現好時,使掛牌公司享有較高本益比及股價淨值比,降低企業籌資成本,提升企業競爭力並吸引優良企業持續注入,帶動證券產業發展,政府在證交稅上的收入亦可隨之增加。
(三)目前國際情勢仍有諸多不確定因素:股市未來仍有諸多不確定因素,如美國利率政策、美中科技戰、全球地域政治風險及美國總統大選之影響等。當沖交易於景氣循環各階段皆扮演重要角色,於景氣低迷時,股票市場量能不足,當沖可避免經濟情勢不佳時陷入流動性風險;景氣復甦期間則提供價差空間以滿足各類投資人策略性交易需求,維持市場動能。
四、大院各委員所提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修正草案之內容與分析
有關大院羅委員明才等20人、賴委員士葆等25人、伍委員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賴委員惠員等37人、林委員楚茵等19人所提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修正草案等5案,各委員均贊成延長當沖降稅;惟羅委員明才等20人及賴委員士葆等25人所提2案之延長期間長短與行政院函送大院版本不同,考量證券市場易受國際政治及經濟情勢變動影響,宜維持機動調整彈性,爰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未來視延長實施情形再行檢討。
五、結語:股市為經濟櫥窗,藉由延長調降當沖證交稅,有助提升市場流動性、縮小證券買賣價差、增進價格發現;對整體證券市場而言,可帶來正向循環,發揮乘數效果,深化資本市場效能,帶動國內經濟發展,爰請各委員支持行政院函請審議同條文修正草案;金管會亦將協同證交所等周邊單位,持續積極推動相關活絡股市措施,以提升資本市場競爭力。
肆、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詢答及大體討論後,對法案進行審查,經在場委員充分溝通及協商,暨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延長調降當日沖銷交易稅之稅式支出評估報告」及「研商延長調降當沖交易證券交易稅實施期間」公聽會之會議紀錄案,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第二條之二及第十六條條文,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第八條及第九條之一條文,均維持現行條文。
三、第十二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四、通過附帶決議1項:
請財政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證券交易稅條例、期貨交易稅條例、娛樂稅法代徵獎金實施狀況及存續之必要性進行檢討,蒐集意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伍、爰經決議:
一、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二、本案於院會進行二讀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賴召集委員惠員補充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
主席請賴召集委員惠員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委員郭國文等提案,經第2會期第9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
委員郭國文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有鑑於當沖交易證交稅減半之措施在於活絡資本市場,達到造市功能,自106年實施以來,歷經兩次延長至113年12月31日,台灣股市日平均成交量大幅提升,已充分達到政策目標,眾多專家學者呼籲政策落日,且應研議更公平之方式激勵長期投資者,然而因主管機關態度不明,造成市場對於降稅有所期待,為降低市場不確定性,並敦促主管機關研議改進方案,延長時間不宜過長,且不該無限次延長。爰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當沖交易稅減半施行期間予以延長二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郭昱晴 范 雲 陳俊宇 吳沛憶 王世堅 鍾佳濱 徐富癸 王美惠 陳秀寳 張雅琳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 瑩 陳培瑜 羅美玲 黃 捷 林岱樺 -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間:113年12月10日(星期二)下午2時30分至 時 分
地點:紅樓302會議室
協商主題: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士葆等25人、委員伍麗華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37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20人、委員林楚茵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院會逕付二讀併案協商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協商結論:
一、第二條之二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十六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
三、其餘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四、新增附帶決議1項,如附件。
協商主持人:韓國瑜 江啟臣
協商代表: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陳玉珍
柯建銘 吳思瑤 蔡易餘 李坤城
沈伯洋 林楚茵 黃國昌 麥玉珍
吳春城 黃珊珊
附帶決議
鑑於行政院為提升台股動能,於一百零六年起實施當沖交易降稅,不可否認,當沖減稅確有刺激股市交易量,增加流通性之作用,並有創造政府證券交易稅收增加之效果。
惟,該租稅優惠政策多遭外界質疑減稅政策形同政府鼓勵「短期投機」交易行為。且降稅刺激效果有可能因為降稅常態化而鈍化,若將來面對股市緊急狀況時,國家反而喪失可以調控之刺激性政策工具。
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延長調降當日沖銷交易稅」執行效果建立評估指標及受惠對象分析,並明訂三年後期望達成之目標,以確保國家給予稅賦優惠之公平性及有效性。 -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
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讀) -
-
主席宣讀第二條之二。
第二條之二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或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證券商自行買賣,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一點五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不適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適用前項規定稅率之股票交易,應依金融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定之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相關規定辦理。 -
主席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八條維持現行條文。
第九條之一維持現行條文。
宣讀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依本條例規定由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之稅款、滯納金、怠報金及罰鍰等,應由繳納人於繳款書送達後十日內繳納之。 -
主席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十六條維持現行條文。
報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依黨團共識繼續進行三讀。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證券交易稅條例修正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
(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
主席報告院會,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
本案決議: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及黨團協商通過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
審查會附帶決議
請財政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證券交易稅條例、期貨交易稅條例、娛樂稅法代徵獎金實施狀況及存續之必要性進行檢討,蒐集意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黨團協商附帶決議
鑑於行政院為提升台股動能,於一百零六年起實施當沖交易降稅,不可否認,當沖減稅確有刺激股市交易量,增加流通性之作用,並有創造政府證券交易稅收增加之效果。
惟,該租稅優惠政策多遭外界質疑減稅政策形同政府鼓勵「短期投機」交易行為。且降稅刺激效果有可能因為降稅常態化而鈍化,若將來面對股市緊急狀況時,國家反而喪失可以調控之刺激性政策工具。
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延長調降當日沖銷交易稅」執行效果建立評估指標及受惠對象分析,並明訂三年後期望達成之目標,以確保國家給予稅賦優惠之公平性及有效性。 -
主席報告院會,依協商結論均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第五案,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事項第十三案及第三十五案院會所做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本案經第2會期第13會議決議:另定期處理。
五、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事項第13案委員陳玉珍等17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第35案委員張嘉郡等27人擬具「國土計畫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決議:另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處理。) -
主席報告院會,依黨團共識作以下決議:另定期處理。
討論事項第六案,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案經第2會期第13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六、(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第三十五條條文及增訂附表三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謝龍介等19人、委員王鴻薇等29人、委員丁學忠等17人、委員顏寬恒等20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8人、委員游顥等38人及委員張智倫等17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
主席報告院會,依黨團共識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討論事項第七案,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案經第2會期第13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七、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傅崐萁等20人、委員陳雪生等29人分別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四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游顥等3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
主席報告院會,依黨團共識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八案。
八、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羅智強、游顥、張智倫等11人,針對我國現有老舊校舍屋齡超過50年計有2,000棟以上,屋齡超過30年以上則有8,000棟以上,囿於臺灣位處地震帶,且因氣候變遷導致極端氣候常致使災情發生,學生就學與老師教學環境安全應以最高標準審視、以最快速度處理。然而2022年之後,中央主管機關並無針對老舊校舍拆除重建補強之相關專案計畫,亦未編列相關預算以為因應。相較於政府對於都更危老建物之重視,面對未來國家棟梁,不該忍睹國家幼苗在半世紀老舊校舍內冒生命安全學習,應儘速完成全面拆除重建。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
主席本院委員黃健豪等人提案建請院會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一案,本案經第2會期第13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依黨團共識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九案。
九、(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吳琪銘等16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林思銘等18人、委員許宇甄等19人、委員呂玉玲等17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委員陳超明等20人、委員丁學忠等17人、委員張嘉郡等16人、委員劉建國等19人、委員邱鎮軍等21人、委員徐欣瑩等20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柯志恩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委員王育敏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黃建賓等16人、委員張智倫等18人、委員林岱樺等16人、委員涂權吉等17人、委員魯明哲等16人分別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七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邱議瑩等17人分別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八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劉建國等19人提案業經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同意撤回)(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1、1、1、1、1、1、1、1、1、2、2、2、2、2、2、2、2、2、2、2、2、1、1、2、2、2會期第6、7、10、11、12、13、13、14、16、19、2、3、4、4、4、5、5、6、6、6、8、9、9、14、6、9、9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8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七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4人擬具「國土計畫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以上四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六)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決定: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13400200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委員吳琪銘等16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林思銘等18人、委員許宇甄等19人、委員呂玉玲等17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委員陳超明等20人、委員丁學忠等17人、委員張嘉郡等16人、委員劉建國等19人、委員邱鎮軍等21人、委員徐欣瑩等20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柯志恩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委員王育敏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黃建賓等16人、委員張智倫等18人、委員林岱樺等16人、委員涂權吉等17人及委員魯明哲等16人分別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七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6人及委員邱議瑩等17人分別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八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3年4月3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651號、113年4月10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845號、113年4月30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433號、113年5月7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649號、113年5月14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753號、113年5月23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951號及第1130701980號、113年5月29日台立議字第1130702052號、113年6月12日台立議字第1130702272號、113年7月3日台立議字第1130702553號、113年10月9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120號、113年10月16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174號、113年10月22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242號、113年10月23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268及第1130703304號、113年10月30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367號及第1130703429號、113年11月6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536號、第1130703547號及第1130703601號、113年11月19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875號及第1130704071號、113年4月23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220號、113年5月29日台立議字第1130702050號、113年11月6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566號、113年11月19日台立議字第1130704008號及第1130704023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含條文對照表)。
正本:議事處
副本:
併案審查委員吳琪銘等16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林思銘等18人、委員許宇甄等19人、委員呂玉玲等17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委員陳超明等20人、委員丁學忠等17人、委員張嘉郡等16人、委員劉建國等19人、委員邱鎮軍等21人、委員徐欣瑩等20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柯志恩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委員王育敏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黃建賓等16人、委員張智倫等18人、委員林岱樺等16人、委員涂權吉等17人及委員魯明哲等16人分別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七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6人及委員邱議瑩等17人分別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八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7案審查報告
壹、審查依據
委員吳琪銘等16人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委員馬文君等16人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第11002930號)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委員林思銘等18人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委員許宇甄等19人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委員呂玉玲等17人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委員蔡易餘等16人提案及委員陳超明等20人提案,均經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委員丁學忠等17人提案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第11004651號)提案,均經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報告;委員張嘉郡等16人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委員劉建國等19人(第11005679號)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9次會議報告;委員邱鎮軍等21人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委員徐欣瑩等20人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委員王美惠等17人提案、委員柯志恩等16人提案及委員楊瓊瓔等19人提案,均經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委員王育敏等17人提案及委員羅廷瑋等17人提案,均經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委員黃建賓等16人提案、委員張智倫等18人提案、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及委員林岱樺等16人提案,均經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委員涂權吉等17人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委員魯明哲等16人提案、委員邱議瑩等17人提案及委員劉建國等17人(第11007759號)提案,均經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均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貳、審查過程
本院內政委員會於113年11月7日(星期四)召開「國土計畫法修正草案」第一次初步審查會議;並於113年11月21日(星期四)召開第11屆第2會期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草案;由內政委員會徐召集委員欣瑩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及地方政府代表意見說明,並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11月7日有內政部部長劉世芳、原住民族委員會政務副主任委員杜張梅莊、農業部部長陳駿季報告及各縣市代表意見說明;11月21日有委員邱議瑩、張嘉郡、許宇甄、張智倫、黃建賓、丁學忠、徐欣瑩分別說明提案要旨;內政部部長劉世芳、原住民族委員會政務副主任委員杜張梅莊、農業部政務次長胡忠一報告;及內政部、原住民族委員會、農業部、經濟部、財政部、法務部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等相關機關代表列席並備質詢。
叁、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一、委員吳琪銘等16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為配合國土計畫將於114年4月30日起正式實施管制,已依國土計法規定劃設完成各直轄市、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草案),並陸續送請各該縣市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造成被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民眾的惶恐。因此,為保障民眾權益,在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審議的過程中應透過多元管道持續與民眾溝通,爰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委員馬文君等16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南投縣境內有73.91%的土地位在國土保育地區範圍內,導致限制南投縣的發展,縣民土地使用權益受損,顯然全國直轄市、縣(市)個別情況與條件不同,國土計畫與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期程應適當予以放寬,使國土規劃較為複雜之地方縣市有更充裕的時間進行處理,爰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應公布實施及公告之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期限由四年延長至六年,給予直轄市、縣(市)政府充裕且具體的時程調整,並一併適當放寬國土功能分區圖之年限,使國土計畫更臻完備。
三、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第11002930號)提案要旨:
有鑑於國土計畫法相關規定及土地分區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利用,且國土計畫法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日公布施行後,相關子法法制作業,至109年5月22日共計召開12次會議,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相關事宜研商會議則至113年1月29日共召開44次會議,對於相關土地計畫編訂仍有不同意見。為使國土計畫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一致,爰擬具「國土計畫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四、委員林思銘等18人提案要旨:
鑑於國土計畫法預定於114年5月起全面上路,各直轄市、縣(市)也將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然國土計畫除是為保障國土資源的永續利用外,也是為了達成城鄉區域發展的均衡,更與人民的財產權益,有高度密切的關係。因此需要給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更充分的時間去進行調查,與提出長期合理的規劃,並同時能充分的與民眾溝通,以取得雙贏的最終目的。故爰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延長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作業期程。
五、委員許宇甄等19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國土計畫法自105年5月1日施行至今,內政部偕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持續推動國土計畫相關工作,已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目前為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階段,各縣市政府雖已完成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繪製及公開展覽作業,惟大多數正由各該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中,今部分地方政府或因人力不足、或因遭逢天災鉅變,又或因歷經地方首長更換,以至無法於期限內公告實施地方之國土計畫與國土功能分區圖,影響人民財產權益,行政機關允宜周延審慎處置;為加強新制國土計畫之民眾參與,減少民眾陳情與疑慮,爰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六、委員呂玉玲等17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國土計畫法依據原訂期程,將於114年4月30日正式公告實施,惟桃園地區推動「龍科三期」、「桃竹苗大矽谷」等擴大產業政策,與內政部國審會2021年核定桃園國土計畫已有顯著落差。為保障各縣市發展選擇空間,將應公布實施及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期限由四年延長至六年,以完善國土規劃與管理權責。爰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七、委員蔡易餘等16人提案要旨:
國土計畫法將於114年4月30日起正式實施,為確保國家應保留農地及國土保育面積和品質,國土計畫法應待財政收支劃分法中的統籌分配款重新調整後始得實施,爰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八、委員陳超明等20人提案要旨:
鑑於國土計畫法預於114年5月1日起全面上路,各直轄市、縣(市)將併同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然國土計畫除為保障國土資源之永續利用外,亦為達成城鄉區域均衡發展,更與人民的財產權益具高度密切關係。因此應給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更充分的時程進行調查,提出合理的規劃,並同時能充分的與民眾溝通,以使國土計畫更臻周延完備。爰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延長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作業期程。
九、委員丁學忠等17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依現行「國土計畫法」規定,將於114年4月30日起正式實施管制,然國土計畫法實施後需公告「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至今仍未完成,另大多數縣市至今仍未提出「土地功能分區圖」審議。有鑑於各項措施未完備,以致於各地召開公聽說明會時,民眾提出諸多疑義,顯見若依期程如期實施,影響人數與範圍甚廣。為使地方政府完成各項作業,持續與民眾溝通確保其權益,爰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實施期限由四年延長至六年,使國土計畫得以順利實施。
十、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第11004651號)提案要旨:
有鑑於國土計畫法於105年公布施行至今,對於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擬定後,執行上仍遭遇許多困難,對於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之推動,應更加強化原住民族主體性,此外許多大型開發案件,仍於原住民族土地上開發,國土計畫對於自然及文化之國土環境保護上,仍有不足。復為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更充分的時間去進行調查,與提出長期合理的規劃,並同時能充分的與民眾溝通,以取得雙贏的最終目的。爰擬具「國土計畫法第七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強化國土保育,維繫原住民族與土地使用之文化,延長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作業期程。
十一、委員張嘉郡等16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依現行規定「國土計畫法」將於114年4月30日起正式實施管制,然相關配套措施與規定仍不明確,如:國土計畫法實施後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亦尚未定案公布,致使依法召開公聽說明會時,民眾多認為相關規定尚未完備,實不宜貿然實施,亦造受影響之民眾惶恐。為保障民眾權益,爰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原實施期限由四年延長至六年,使國土計畫更臻完備。
十二、委員劉建國等19人(第11005679號)提案要旨:
鑒於國土計畫法將於114年4月30日實施,已依國土畫計法規定劃設完成各直轄市、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草案),並陸續送請各該縣市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造成被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民眾擔驚受怕。為保障民眾權益,應於妥善溝通後方實施之。爰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四年內之期限,延長至六年。
十三、委員邱鎮軍等21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國土計畫法將於明年5月全面上路,但不少縣市至今仍尚未繳交國土功能分區圖,而屏東縣更是率先挑戰中央,未遵守農一「25公頃以上,農業使用80%」之劃設原則,將第一類農業發展區及第二類農業發展區互換,使屏東第一類優良農地消失4萬公頃,更引發各縣市群起效尤;包括苗栗縣等地方也表示將比照屏東縣方式,調整農一、農二編訂,而雲林縣更表示被中央擺了一道,有超過四萬公頃農地屬於長期被列為不利耕種的低地利農地,歸類在農一相當不合理。甚至行政院也在2020年提出修正案,延後本法實施,並試圖開放國家重大計畫得不受國土法約束,給中央空白授權。對此前農業部長陳吉仲也認為配套措施未到位,國土計畫法應該暫緩實施;並且許多地方政府及本院朝野委員都要求暫緩實施國土計畫法,爰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四年內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期限,延長至六年,請中央明確規定各分區、各分類土地的劃設原則與目標,以周延作業,取得中央、地方與地主三贏的最終目的。
十四、委員徐欣瑩等20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國土計畫將於明(114)年5月正式啟動,相關影響效應與紛擾漸次顯現。國土分區有序運用的理想與實務,自105年1月6日總統公布國土計畫法立法以來,中央主管機關致力於推動事宜,但對於各界、各縣市政府乃至相關人民意見與訴求鮮少梳理微調。爰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延長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作業期程,俾使未來國土計畫執行減少衝擊與民怨。
十五、委員王美惠等17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國土計畫法將於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惟迄一百十三年九月仍有地方政府尚未提交國土功能分區圖,且社會各界就分區劃設仍未達成共識,若按原定時程施行恐造成人民強烈反彈,爰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六、委員柯志恩等16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國土計畫法》將於一百十四年四月三十日公告施行,因有部分縣市尚待與地方民意溝通,未及於期限內遞交「國土功能分區圖」,且相關配套子法亦未完備,為確保城鄉發展均衡、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保障民眾權益,爰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延長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作業期程。
十七、委員楊瓊瓔等19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現行《國土計畫法》將於114年4月30日起正式實施管制,然相關配套措施與規定仍不明確,恐導致目前《國土計畫法》窒礙難行。為確保我國土地之永續發展、達成城鄉區域發展均衡之目標,將現行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四年內之期限,延長至六年,以減少計畫執行之衝擊與民怨,爰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八、委員王育敏等17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國土計畫法」依現行規定將於114年4月30日起實施,惟目前仍有9個地方縣市政府無法提交「國土功能分區圖」,經查,部分縣市政府擔憂國土分區之劃設,恐引發城鄉發展不均問題,以嘉義縣為例,恐有8成左右地區被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或國土保育區,未來在農地運用上恐將更為受限,不利整體都市規劃,顯見現行法規仍有窒礙難行之處。爰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四年內之期限,延長至六年,以期中央政府有更寬裕時間,加強與縣市政府及受衝擊族群溝通。
十九、委員羅廷瑋等17人提案要旨:
鑒於內政部統計資料顯示(截至113年7月),《國土計畫法》9項子法的完成比率僅為60.87%,另13部會中仍有52部法律仍需修正,又農地畫設標準不一、民眾對政策不了解以及子法未完成之情形下,使《國土法》實施現已面臨窒礙難行之窘境。爰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四年內之期限,由原有四年延長至六年,以臻完備。
二十、委員黃建賓等16人提案要旨:
鑒於近期國土計畫法要求地方主管機關應於114年4月30日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衍生出爭議,造成民眾誤解國土計畫法制定之本意,為消弭相關紛爭,爰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地方政府展延公布之條件與期程限制,以強化對國土管理之能效。
二十一、委員張智倫等18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國土計畫法係為建立國土空間合理利用,維繫土地資源永續發展,惟越接近國土計畫全面施行(114年4月30日),地方反彈聲浪逐漸增大。為使未來國土計畫執行減少衝擊與民怨,爰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二、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要旨:
鑒於本法有關民眾檢舉提供一定比例之獎金之制度,恐造成民眾間之紛爭、猜忌或對立,顯與鼓勵人民互相關懷而非互相監控之和諧社會氛圍有別。且綜觀現行國內之衛星影像通報系統等相關技術業已發展成熟,其執法成效及精確度應更優於一般民眾之浮濫檢舉。爰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所處罰鍰中提撥一定比率,供民眾檢舉獎勵使用之規定,並責成行政機關停止研擬相關檢舉獎勵辦法之規範。
二十三、委員林岱樺等16人提案要旨:
鑑於國土計畫法將民國114年4月30日正式施行,惟仍有部分直轄市、縣市政府尚未提交國土功能分區圖,且許多民眾對於分區劃設亦有疑義,倉促上路恐使人民權益受損,應與各地方政府及民眾持續溝通、廣納意見,以利各地方區域發展,爰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四、委員涂權吉等17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國土計畫法將於明(114)年5月正式上路,相關影響效應及異議漸次浮現。此法設立目的在於滿足國土功能分區之保育利用及管理等需要,有助於縣(市)政府及民眾規劃土地與分配其功能,對我國國土利用影響甚深。惟國土計畫法相關施行細則與配套措施,各縣(市)政府、民眾仍有訴求與歧見,不利於未來國土計畫法上路推行。爰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延長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作業期程,俾使未來國土計畫推動上,將縣(市)政府及民眾反彈降至最低,以符合國土計畫法之立法精神。
二十五、委員魯明哲等16人提案要旨:
鑑依現行「國土計畫法」規定,將於114年4月30日起正式實施管制,然國土計畫法實施後需公告「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至今仍未完成,多縣市亦仍未提出「土地功能分區圖」審議。相關配套措施未完備,以致於各地召開公聽說明會時,民眾提出諸多疑義,如期實施影響人數與範圍甚鉅。為使地方政府完成各項作業,持續與民眾溝通確保其權益,爰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實施期限由四年延長至六年,使國土計畫得以順利實施。
二十六、委員邱議瑩等17人提案要旨:
國土計畫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提供民眾檢舉獎金制度,惟交通違規檢舉引發社會嚴重亂象,警政署已針對交通違規案件取消檢舉獎金。未來國土計畫法上路後,卻還存在檢舉獎金制度,明顯違反時代潮流,政府可透過預算撥補人力加強查緝,也可運用現代科技偵查土地有無違規使用之情形,爰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七、委員劉建國等17人(第11007759號)提案要旨:
鑒於國土計畫法將於114年4月30日實施,已依國土計法規定劃設完成各直轄市、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草案),並陸續送請各該縣市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而多有縣市政府未能如期繳交國土功能分區圖,產生爭議,造成諸多民眾誤解且以訛傳訛。為保障民眾權益,且使國土計畫應於妥善溝通後、各縣市之方案規劃完善且無爭議後方實施之。爰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八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之國土功能分區公告時程,再延長四年,並將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入法,以利各縣市進行規劃、未來定期檢討時有足夠彈性空間。
肆、機關報告
〔一〕內政部書面報告:
113年11月7日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對內政部國土計畫業務推動的關注與指導,表示由衷的感謝之意。今天貴委員會召開「國土計畫法修正草案」第一次初步審查會議,本部應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謹就國土計畫法法定工作辦理情形,以及地方政府關切議題之處理情形,依序說明如下:
一、國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立法說明
因98年莫拉克颱風(八八風災)及歷年颱風侵襲,造成國土崩塌、土石流等複合性災難,喚醒國人對於國土保育之重視。為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安全、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以追求國家永續發展,行政院及大院朝野黨團分別提案訂定本法,經大院於104年12月18日三讀通過,由總統於105年1月6日公布,並經行政院定自105年5月1日施行。
本法最主要目的,在維護國土空間秩序、永續合理發展。其後依行政院核定全國國土計畫指示事項,為給予直轄市、縣(市)政府合理作業期程,以妥善完成法定工作,本部研提「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於109年送請大院審查,經大院109年4月17日三讀通過,於109年4月21日由總統公布施行。
二、國土計畫法定工作辦理情形
(一)國土功能分區圖審議作業
各地方政府係依本法、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作業辦法等規定,以及107年公告實施之全國國土計畫、110年公告實施之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等計畫指導,辦理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作業。
截至113年10月31日,已有14個地方政府提報國土功能分區圖至本部(詳附表1),其中連江縣、金門縣、花蓮縣、新竹市等4個縣市業經本部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通過,其餘縣市刻陸續查核及辦理專案小組會議審查中。
(二)相關子法訂定及目的事業法律修正
依本法應訂定之子法計有23項,已發布15項,其中外界最關切的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亦已經本部法規會完成審議,其餘子法亦已辦理法制作業中,將於113年底前陸續完成(詳附表2)。
涉及其他部會部分,本部已協助盤點需配合修正之目的事業法律條文,並由各部會依業務需求自行評估優先修正順序提報行政院,並經行政院於113年9月9日召開會議審查(詳附表3)。
(三)地方政府溝通及協助
針對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作業,本部國土管理署研擬「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與使用地劃設作業手冊」及成立「國土功能分區分類及使用地劃設輔導服務團」,每年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到府諮詢會議,並已召開46場次研商會議,追蹤列管辦理進度同時協助解決各項實務劃設議題。
此外,本部均積極參與地方政府辦理之公聽會、國土計畫審議會超過100場次,並拜會地方首長溝通說明(詳附表4、附表5、附表6),本部亦透過國土永續發展基金逐年編列經費,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本法相關工作(詳附表7)。本部將持續與尚未提報之8個縣市政府溝通並提供必要協助。
另為強化宣導本法,本部業分別於113年8月20日辦理「國土計畫政策說明研討會」(北區場次)及113年9月4日辦理「國土計畫政策溝通說明會」(中區場次),邀請跨部會及地方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公民團體參與,共同討論各界關心議題,獲致各界相關意見反饋,本部業就各界意見逐項回應並將處理情形置於本部國土管理署網站「國土計畫政策溝通專區」供大眾查閱。
三、本法推動優勢
(一)解決現行區域計畫全國一致管制標準、無主動檢討機制之課題,賦予地方政府規劃權及主導權,透過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及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務實回應地方需求。
(二)已依土地適宜性劃設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反映土地環境條件,並採容許使用方式,循應經申請同意(小面積)或使用許可(大面積)等程序申請土地使用,毋須再辦理土地變更,降低開發案件申請時間及費用成本。
(三)外界長年關心的議題如原住民住宅、國有林班地暫准建地、宗教寺廟等,得透過計畫或擬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等方式提供輔導機制。
四、地方關切重要議題處理情形
(一)農業發展地區劃設及使用
依本法規定,地方政府應依照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指導內容,劃設農業發展地區適當分類,如經地方農業單位檢核未符合前開計畫農1、農2之劃設條件及原則,自得依計畫指導進行調整,並於本部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階段共同討論。
且農業發展地區即係提供農業生產及其產銷設施與產業價值鏈發展所需設施之使用,並非限制農地利用,本部於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已明定農業產、製、儲、銷、休閒農業、農舍等設施,未來均得於農業發展地區使用,毋須辦理土地變更,促進農地多元農業利用。
又地方政府如有產業、聚落發展需要,或是有地方特殊管理需求,應於國土計畫上路後,依本法第15條規定即時啟動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通盤檢討,或依全國國土計畫指導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於完成法定程序後據以調整國土功能分區劃設情形及另訂適宜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二)原住民族土地
為維護原住民族傳統慣俗及族人居住權,並滿足永續發展所需之生活、生產及公共設施等空間需求,國土計畫透過下列方式分階段、滾動式的檢討、調整,以多元工具處理:
1.劃設適當國土功能分區,滿足聚落生活需求。
2.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訂定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保障既有居住權利及傳統慣俗使用。
3.因應部落長期發展需要,已補助7個直轄市、縣(市)共21個原住民鄉(鎮、市、區)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補助經費共新臺幣9,870萬元。另由本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辦理新竹縣五峰鄉、臺東縣金峰鄉等2示範案。
又本部已於110及112年度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部落環境基本調查、部落溝通及國土功能分區劃設作業」共約新臺幣2億2,000萬元,作業成果將作為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及原住民105年5月1日前既有住宅所在土地合法化之佐證文件。
(三)國土保育地區參考圖資精度疑義
針對國土保育地區劃設需參考之環境敏感地區圖資,除已提供地方政府得配合地形、地籍調整界線之通案原則外,本部國土管理署亦定期(每年2次)向各該主管機關確認圖資更新情形,並適時提供最新圖資予地方政府辦理國土規劃相關作業。
另依據行政院113年4月1日會議指示,本部國土管理署已於113年4月24日函請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實辦理權管之環境敏感地區範圍檢討作業,並應定期更新該等範圍圖資。如有更新資料亦將即時提供地方政府配合調整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成果。
(四)既有合法土地使用權益維護
針對現行區域計畫法編定之建築用地或農業用地(如農牧用地、養殖用地),經依照所在區域環境條件劃入國土保育地區或農業發展地區,依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規定,仍得繼續從事住、商等建築使用,以及農業生產、加工等相關使用,且從事免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者,得維持原有之容積率、建蔽率規定,降低制度轉換衝擊。
(五)土地使用違規查處及檢舉獎勵
對於一般小面積違規,國土計畫法之罰則與現行規定相同,罰6萬元至30萬元;大型開發案件(2公頃以上)才會視違規情節,適用較高罰則,罰30萬元至500萬元。
檢舉獎金係為促使地方政府加強稽查違規,考量本部近年推動衛星監測已達立法目的,且配合每年補助地方政府查處經費,爰就一般小面積違規檢舉案件(罰鍰金額30萬元以下),不發給檢舉獎金,並已納入國土計畫土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訂定。
五、結語
查現階段已有包括吳琪銘委員等共22個提案修正本法第45條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期限,因各委員提案修正版本及延長之期限、方式各有不同,本部原則仍以現行條文所定期程積極推動,並尊重大院審查決議;另有部分委員提案涉及本法其他條文(第7、23、35、40條)部分,本部將於大院進行條文審查時配合說明。
綜上,本部將賡續辦理及協助地方政府完成法定工作事項,並持續與地方政府、有關部會及各界溝通協調,以利國土計畫制度如期上路,進一步促進國家永續發展。
以上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附表1 國土功能分區圖提送內政部情形
說明:依照國土計畫法第22條第一項:「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各級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內容,製作國土功能分區圖及編定適當使用地,並實施管制。」
註:臺北市、嘉義市、金門縣、連江縣因土地均屬都市計畫及國家公園,依法免擬國土計畫(第2階段)。
附表2 國土計畫法相關子法訂定情形
附表3 各部會提報行政院已同意修正之目的事業法律
*農業發展條例、森林法另由行政院審查中。
附表4 國土管理署參與地方政府公聽會場次
附表5 國土管理署參與地方政府公聽會場次
附表6 本部及國土管理署拜會地方政府情形
附表7 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核定補助各縣市金額表 單位:千元
113年11月21日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就本部國土計畫業務推動的關注與指導,表示由衷的感謝之意。今天貴委員會審查各黨團委員針對國土計畫法第7條、第8條、第23條、第35條、第40條、以及第45條修正草案等共計27個提案,本部應邀列席報告及備詢,深感榮幸。謹就委員提案內容將本部意見依序說明如下:
一、國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立法說明
因98年莫拉克颱風(八八風災)及歷年颱風侵襲,造成國土崩塌、土石流等複合性災難,喚醒國人對於國土保育之重視。為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安全、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以追求國家永續發展,行政院及大院朝野黨團分別提案訂定本法,經大院於104年12月18日三讀通過,由總統於105年1月6日公布,並經行政院定自105年5月1日施行,本法立法目的,旨在維護國土空間秩序、永續合理發展。
其後依行政院核定全國國土計畫指示事項,為給予直轄市、縣(市)政府合理作業期程,以妥善完成法定工作,本部研提「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於109年送請大院審查,經大院109年4月17日三讀通過,其中第45條係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期程由2年修正為3年(即期限由109年4月30日修正為110年4月30日),並將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期程由2年修正為4年(即期限由111年4月30日修正為114年4月30日)。
二、本法第45條修正草案
有關吳琪銘委員、馬文君委員、林思銘委員、許宇甄委員、呂玉玲委員、陳超明委員、丁學忠委員、張嘉郡委員、劉建國委員、邱鎮軍委員、徐欣瑩委員、柯志恩委員、楊瓊瓔委員、王育敏委員、羅廷瑋委員、張智倫委員、涂權吉委員、魯明哲委員等18個提案,將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時限由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4年延長為6年;王美惠委員、林岱樺委員、劉建國委員等3個提案版本由4年延長為8年;鄭天財委員版本由4年延長為5年;蔡易餘委員版本提出中央主管機關應配合本法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未完成修法前,本法暫緩實施;黃建賓委員版本提出地方政府如有情形特殊者,得於期限屆至前3個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本部說明如下:
(一)本法第45條係規範國土計畫分階段推動期程,依該條規定,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已分別於107年及110年公告實施,依法應於114年4月30日前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以正式依本法實施管制。另按本法第8條、第15條等相關規定,國土計畫應持續滾動檢討,並透過各尺度空間計畫落實國土永續城鄉均衡與治理。
(二)國土計畫法定工作辦理情形
1.國土功能分區圖審議作業
截至113年10月31日,已有14個地方政府提報國土功能分區圖至本部(詳附表1),其中連江縣、金門縣、花蓮縣、新竹市、嘉義市等5個縣市業經本部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通過;其餘縣市刻陸續查核及辦理專案小組會議審查中,本部(署)並分別於113年8月8日、8月16日、9月2日及11月15日4度函請尚未提報國土功能分區圖至本部審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儘速函報本部。
2.相關子法訂定及目的事業法律修正
依本法應訂定之子法計有23項,已發布15項,其餘子法亦已辦理法制作業中,將於113年底前陸續完成(詳附表2)。
涉及其他部會部分,本部已協助盤點需配合修正之目的事業法律條文(詳附表3),並由各部會依業務需求自行評估優先修正順序提報行政院,並經行政院於113年9月9日召開會議審查。
3.地方政府溝通及協助
為協助地方政府,本部國土管理署除透過研擬作業手冊、成立輔導團至各地方政府溝通(109年迄今已辦理116場次,詳附表4)、定期召開研商會議(已召開47次)等方式追蹤列管辦理進度,同時協助解決各項實務劃設議題。亦積極參與地方政府辦理之國土計畫審議會等相關會議,並拜會地方首長溝通說明(詳附表5、附表6、附表7),同時透過國土永續發展基金逐年編列經費,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本法相關工作(詳附表8)。
另為強化宣導本法,本部業分別於113年8月20日辦理「國土計畫政策說明研討會」(北區場次)及113年9月4日辦理「國土計畫政策溝通說明會」(中區場次),邀請相關部會及地方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公民團體參與,共同討論各界關心議題,獲致各界相關意見反饋。
(三)地方關切重要議題處理情形
1.農業發展地區劃設及使用
依本法規定,地方政府應依照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指導內容,劃設農業發展地區適當分類,如經地方農業單位檢核未符合農1、農2之劃設條件及原則,自得依計畫指導進行調整,並於本部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階段共同討論。
且農業發展地區即係提供農業生產及其產銷設施與產業價值鏈發展所需設施之使用,並非限制農地利用,本部於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已明定農業產、製、儲、銷、休閒農業、農舍等設施,未來均得於農業發展地區使用,毋須辦理土地變更,促進農地多元農業利用。
又地方政府如有產業、聚落發展需要,或是有地方特殊管理需求,應於國土計畫上路後,依本法第15條規定適時啟動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通盤檢討,或依全國國土計畫指導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於完成法定程序後據以調整國土功能分區劃設情形及另訂定適宜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2.原住民族土地
為維護原住民族傳統慣俗及族人居住權,並滿足永續發展所需之生活、生產及公共設施等空間需求,國土計畫透過下列方式分階段、滾動式的檢討、調整,以多元工具處理:
(1)劃設適當國土功能分區,滿足聚落生活需求。
(2)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訂定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保障既有居住權利及傳統慣俗使用。
(3)因應部落長期發展需要,已補助7個直轄市、縣(市)共21個原住民鄉(鎮、市、區)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另由本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辦理新竹縣五峰鄉、臺東縣金峰鄉等2示範案。
又本部已於110及112年度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部落環境基本調查、部落溝通及國土功能分區劃設作業」共約新臺幣2億2,000萬元,作業成果將作為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及原住民105年5月1日前既有住宅所在土地合法化之佐證文件。
3.既有合法土地使用權益維護
針對現行區域計畫法編定之建築用地或農業用地(如農牧用地、養殖用地),經依照所在區域環境條件劃入國土保育地區或農業發展地區,依研訂之「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規定,仍得繼續從事住、商等建築使用,以及農業生產、加工等相關使用,且從事免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者,得維持原有之容積率、建蔽率規定,降低制度轉換衝擊。
(四)經查各委員提案修正版本,延長之期限及方式各有不同,本部目前仍以現行條文所定期程積極推動,並尊重大院審查決議。且本部仍將積極協助各地方政府依法如期完成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審議、公告等作業,持續推動國土計畫相關工作,並加強溝通,期盼國土計畫的實施能進一步促進國家永續發展。
三、本法第7條、第23條及第35條修正草案
有關鄭天財委員就本法第7條提案增列各級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事項,另審議事項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相關範圍者,應有原住民代表參與審議;就本法第23條提出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辦理之範圍,由「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調整為「原住民族土地、海域、部落及部落周邊一定範圍」;就本法第35條提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公告及廢止辦法,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另該地區之劃定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者,應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同意等節,本部說明如下:
(一)有關本法第7條第2項、第3項之國土計畫審議會辦理事項,委員提案增訂內容將使審議範疇更為明確,建議可配合修正;惟第4項所稱「部落周邊一定範圍」部分,因「原住民族土地」(含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原則應已含括原住民族之「部落範圍」,且部落「周邊一定範圍」不明確,建議以「原住民族土地」為範圍;又同項提及審議會召開時,應有原住民族代表1人部分,因其代表性未明確,且各級國土計畫主管機關於實際辦理各該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作業時,如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者,均會邀請各級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出席協助審議,考量已得由行政機關配合審議實際需求辦理,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二)本法第23條第3項之「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考量本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刻正研訂「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該草案適用範圍為「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含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原則應已含括原住民族之「部落範圍」;至「部落周邊一定範圍」並不明確,且非屬原住民族土地範圍亦無原住民族特殊考量之需要,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三)本法第35條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之辦法,其訂定時之會商機關,委員提案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修正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該條文於立法當時係為保留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彈性,故不限縮於「中央」。另本部已於108年5月30日發布「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及復育計畫擬訂辦法」,辦理過程亦已會商各該中央及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原條文已符委員提案意旨,建議維持現行條文。至委員提案增訂第3項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應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同意始得劃設,因本法第36條第1項已明定劃定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後應擬定復育計畫,且涉及原住民族土地者,劃定機關應邀請原住民族部落參與復育計畫之擬定、執行及管理,現行條文已將原住民族部落權益納入復育計畫實質管理作為考量,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四、本法第8條修正草案
劉建國委員就本法第8條提案增訂第3項,賦予地方政府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之法源依據,及明定「鄉村地區計畫」等法定計畫名稱。查「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係依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6條及本部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規定,為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載明內容之一,就鄉(鎮、市、區)範圍做更細緻之補充,並得循本法第15條第3項第5款規定適時檢討變更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委員提案內容將使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之法源依據及法定計畫名稱更為明確,建議可配合修正;惟考量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係配合在地議題需求,提案條文文字涉及「『應』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建議修正為「『得』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以保留彈性。
另為完備相關機制,建議配套修正本法第10條,增訂第2項「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中涉有依第八條第三項擬訂之鄉村地區計畫內容,得另以附冊方式定之。」等規定,以資完整。
五、本法第40條修正草案
有關陳亭妃委員、邱議瑩委員提案修正本法第40條,刪除土地違規使用民眾檢舉獎勵規定,邱委員提案同時修正第1項文字,補充地方政府得辦理違規稽查之相關方式。查本條規範民眾檢舉獎勵立法原意係為促使地方政府加強稽查違規,本部近年推動衛星監測已達立法目的,且配合每年補助地方政府查處經費,爰就一般小面積違規檢舉案件(罰鍰金額30萬元以下),不發給檢舉獎金,並已納入國土計畫土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已於113年10月31日發布)訂定。考量現行機制設計有助於遏止違規使用亂象,並已於子法限縮得檢舉之樣態,且保留本部及地方政府推動多元土地使用違規查處行政作為之彈性,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附表1 國土功能分區圖提送本部情形
說明:依照國土計畫法第22條第1項:「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各級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內容,製作國土功能分區圖及編定適當使用地,並實施管制。」
註:臺北市、嘉義市、金門縣、連江縣因土地均屬都市計畫及國家公園,依法免擬國土計畫。
附表2 國土計畫法相關子法訂定情形
附表3 各部會提報行政院已同意修正之目的事業法律
*農業發展條例、森林法另由行政院審查中。
附表4 國土管理署至地方政府溝通辦理到府服務場次
附表5 國土管理署參與地方政府公聽會場次
附表6 國土管理署參與地方政府國審會場次
附表7 本部及國土管理署拜會地方政府情形
表8 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核定補助各縣市金額表 單位:千元
〔二〕原住民族委員會書面報告:
113年11月21日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以及參與本次審查會議的機關代表大家早安:
今天貴委員會召開「國土計畫法修正草案」審查會議,本會應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並對貴委員會持續關切原住民族權益,表達由衷感激,以下謹就「國土計畫法下原住民族土地使用規則(草案)內容及辦理情形」及各委員提案進行說明:
一、前言
民國63年區域計畫法公布,而全國各縣市政府陸續依據區域計畫法進行轄內各筆土地的使用地編定工作,並對於土地使用進行管制。而全國26萬多公頃的原住民保留地當中,有將近7成被編定為林業用地,依法僅能作為造林使用,因過去於立法和用地編定作業過程,並未考量原住民族的生活型態及傳統使用土地方式,也沒有可以按照原住民族生活需求及未來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的機制,導致近半個世紀以來,部落族人一直面臨土地受限等問題,造成文化傳承、經濟產業發展、生計受影響等困境。
二、法令依據
(一)國土計畫法於105年5月1日施行,預定114年5月1日起全面上路,區域計畫法將不再適用。因此,本會在內政部研擬國土計畫法立法階段時,即積極向內政部爭取應納入尊重及保障原住民族土地相關條文,因此國土計畫法第23條明定,由內政部會同本會共同訂定原住民族土地使用規則,並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法令涉及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部落諮商說明,聽取族人的意見。
(二)又依全國國土計畫原住民族土地使用指導原則,國土規劃應尊重原住民族傳統慣習及土地利用方式,滿足原住民族部落生活、社會、經濟之需求,建立和諧的土地使用管制與原住民族傳統慣習為目標等面向。
三、原住民族土地使用規則(草案)內容及辦理情形
(一)本會自109年9月迄今共4次提送「原住民族土地使用規則(草案)」版本予內政部,內政部業召開3次研商會議,本會另於113年3~4月間邀集各直轄市、縣政府召開5場次「原住民族土地使用規則(草案)」意見交流座談會、6月14日邀集地方政府討論研商,嗣後本會於113年8月14日函送第5次「原住民族土地使用規則(草案)」予內政部。
(二)內政部業於113年10月7日、22日召開「原住民族土地使用規則(草案)」機關研商會議。
四、各委員提案涉及本會權責如下:
(一)有關委員提出「國土計畫法修正草案」(下稱本草案)第7條第4項及第23條涉及「部落及部落周邊一定範圍」,意見如下:
1.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規定,原住民族土地係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原住民族土地應已涵蓋部落及部落周邊一定範圍之土地。且本會核定之部落,係以行政區域之「鄰」為單位,我國最低行政編組僅至各縣市之村里區域,村里以下之「鄰」無具體邊界,恐有界定其明確範圍之執行困難。
2.本會研擬「原住民族土地使用規則(草案)」,適用對象為原住民及原住民族土地,另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規定,原住民族土地係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法令適用範圍皆已含蓋部落周邊一定範圍之土地。
3.復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爰該條之規範主體已明列「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
4.綜上,本會建議本草案第7條第4項文字修正為「
前二項審議事項,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應有原住民族代表一人。」、第23條第3項維持現行條文規定。
(二)有關委員提出本草案第35條涉及「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者,應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同意,始得劃定」,意見如下:查國土計畫法第36條第1項業已明定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經劃定者,應以保育和禁止開發行為及設施之設置為原則,並由劃定機關擬訂復育計畫,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如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劃定機關應邀請原住民族部落參與計畫之擬定、執行與管理。爰建議本草案第35條第4項參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2項文字內容及適用對象,文字修正為「
第一項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應經部落同意,始得劃定」。
(三)有關各委員提出本草案第45條涉及「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期延長」意見如下:
1.本會業已完成研擬「原住民族土地使用規則(草案)」並提送內政部,依國土計畫法第45條第2項規定,本會將與內政部於114年4月30日會銜公告。
2.至各委員提案修正土功能分區圖公告期限,本會原則尊重大院審查決議。
五、結語
(一)63年區域計畫法公布,26萬多公頃的原住民保留地有7成被編定為林業用地,部落族人僅能作為造林使用,面臨土地受限等問題,造成文化傳承、經濟產業發展、生計受影響等困境。
(二)國土計畫將有助於輔導原住民族土地使用取得合法,對原住民族是一個轉變的契機,本會業已完成研擬「原住民族土地使用規則(草案)」,將與內政部如期共同會銜公告,完成法制作業。本會將持續依循國土計畫法第23條規定及全國國土計畫原住民族土地使用指導原則,以尊重及保存原住民族傳統文化、領域及智慧,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建立永續利用原住民族土地的機制。
〔三〕農業部書面報告:
113年11月7日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大院內政委員會議,本部謹就「國土計畫法修正草案」第一次初步審查會議進行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一、國土計畫實施情形
國土計畫法於105年1月6日制定公布,並於同年5月1日施行;復於109年4月21日第1次修正公布。依據國土計畫法第45條之規定,國土計畫法施行後二年內,應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第一階段105~107年)。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三年內,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第二階段107~110年);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四年內,應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第三階段110~114年)。
二、國土計畫法推動涉及農業部事項
(一)協助輔導劃設農業發展地區及確保農地資源
各直轄市、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劃設成果與所定劃設條件有落差,本部仍持續溝通協調,積極參與地方與內政部國土審議會持續溝通。倘縣市政府對國土功能分區有調整需求,得提供佐證理由並合理劃設為適當之國土功能分區分類,函送內政部審查。
本部將依循農業部門空間規劃、農村發展政策,協調國土計畫下農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規定,並推動各類農產業空間佈建,配合農田水利相關建設與管理,穩固農業生產區域基盤整備,促進農地資源永續利用與發展。
(二)農地劃入農業發展地區保障農民既有權益且不增加管制
農業發展地區將充分提供營農土地需求,不會增加農業使用管制及犧牲農民權益,更充分考量農業經營實際需要,農業產、製、儲、銷設施均可申請使用,農業設施容許規定之興建總面積及興建高度,仍予維持,無限縮之問題(如溫網室100%、畜牧設施80%)。
(三)農業施政資源投入立基於農民對農地守護所作貢獻,並維護營農環境
本部持續研議之各項獎勵措施,皆是基於農民耕作模式及品項對於生態環境、糧食安全所做出的貢獻,而非補償。農業堆疊式給付架構為「農地對地給付」、「確保糧食安全給付」、「生態環境給付」、「農業設施設備補助」、「農業金融支持」及「農業公共基礎建設」等6大面向:
1.農地對地給付:提供地主維持農地數量之支持性給付措施(符合WTO規範之綠色措施)。
2.確保糧食安全給付:解除基期年,強化農漁產業發展,並朝安全契作集團生產。
3.生態環境給付,導入淨零永續措施,強化生態維護、物種棲地保育及節水獎勵。
4.其餘措施將依農業發展地區之農業特性需求進行調整規劃。
(四)農業政策持續全面精進,農業發展地區劃設與農業施政資源投入並非對價關係
有關國土計畫法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期,涉及內政部權責,本部原則尊重主管機關意見,惟不論國土計畫法是否如期上路或修法延後,農業施政資源投入將依循賴總統所揭示「國家希望工程」政策持續規劃,未來本部將和地方政府溝通一起努力,共同建構「穩定的農業生產、永續的農業生態、幸福的農村生活」的農業體系。
(五)調整農業主管法律涉及農地、林地範圍及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
因應國土計畫法於114年4月30日全面施行,區域計畫法停止適用,本部刻針對農業用地、耕地、林地範圍及農業使用認定,以及涉及區域計畫法規定等進行法制調整作業。
三、結語
國土計畫法帶來的影響,牽動農業在整體國土空間發展方向,本部將以國土計畫農業發展地區為基礎,建構優良之農業生產環境,促進農村及農地資源永續利用與發展,爰以農業部門空間規劃、農村發展引導土地使用管制之思維,進行農業施政資源合理配置,加強農業發展重點方向與區位發展連結,適地輔導建立區域加工、農業物流處理等農產品加值體系。對於國土保育地區則在維護國土山林保育之前提下,保障既有農民合法農作權益,並加強推動友善耕作措施。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支持與指教。
113年11月21日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大院內政委員會議,本部謹就「國土計畫法修正草案」事宜進行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一、國土計畫法推動涉及農業部事項
(一)促進農業發展地區之土地利用及確保農地資源
本部將依循農業部門空間規劃、農村發展政策,協調國土計畫下農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規定,並推動各類農產業空間布建,配合農田水利相關建設與管理,穩固農業生產區域基盤整備,促進農地資源永續利用與發展。
(二)農業施政資源投入立基於農民對農地守護所作貢獻,並維護營農環境
本部研議規劃之各項獎勵措施,皆是基於農民耕作模式及品項對於生態環境、糧食安全所做出的貢獻,而非補償;農業發展劃設與農業施政資源投入並非對價關係。未來農業政策將持續全面精進,並依循賴總統「國家希望工程」政策,將現行農業給付政策系統性重整規劃為農業堆疊式給付,其架構為「農地對地給付」、「確保糧食安全給付」、「生態環境給付」、「農業設施設備補助」、「農業金融支持」及「農業公共基礎建設」等,讓農民安心從農,並強化產業韌性。國土計畫法全面施行後,將按農業發展地區之農業及農地資源特性需求進行調整。
二、國土計畫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等27案之本部立場
相關委員提出「國土計畫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等27案,包含「國土計畫法延長實施期程」、「檢討檢舉獎勵機制」、「調整各級國土計畫審議會辦理事項」、「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事宜之規定」及「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入法」等,涉及內政部權責及國土計畫法落實、運作機制,本部配合辦理。
三、結語
國土計畫法帶來的影響,牽動農業在整體國土空間發展方向,本部將以國土計畫農業發展地區為基礎,建構優良之農業生產環境,促進農村及農地資源永續利用與發展,進行農業施政資源合理配置,加強農業發展重點方向與區位發展連結,輔導區域加工、農業物流處理等農產品加值體系,促進我國農業永續發展。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支持與指教。
〔四〕經濟部書面報告:
113年11月21日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今天承蒙貴委員會邀請,列席大院委員吳琪銘等擬具「國土計畫法第45條條文修正草案」共27案審查會議,深感榮幸,以下謹就涉本部業務部分提出說明,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有鑑於我國「國土計畫法」已於105年5月1日施行,以及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本部依循該法相關規定及前開計畫之上位指導原則,檢討國內產業資源合理配置,並配合內政部推動國土整合管理機制,以因應氣候變遷課題及確保產業永續發展。
本部已於107年「全國國土計畫」提出國土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策略、推估102年至125年新增產業用地需求、妥適調控用地供給及考量環境衝擊,並藉地方政府國土功能分區之適當劃設,保留產業發展需用土地。未來國內土地使用管理制度將大幅調整,本部持續與國土部門研商溝通,並出席縣市政府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相關審查會議參與討論,以降低產業部門因制席轉換所受影響。
依據現行國土計畫法第45條規定期程,國土計畫即將於114年4月30日全面實施,本部密切參與內政部國土計畫法項下各子法訂定,同步盤點及配合修正本部轄管法律,包含產業創新條例、水利法等,預計113年12月底前陳報行政院,確保國內產業政策順利推行。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正賜教,敬祝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諸事順利。
〔五〕財政部書面報告:
113年11月21日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今日貴委員會審查大院委員所提國土計畫法(下稱國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27案,本部承邀列席,僅就提案涉本部業務部分,說明如下:
一、蔡委員易餘等16人提案新增國土法第45條第3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配合國土法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檢討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下稱統籌稅款)依一定比例,優先分配於劃設國土保育區、農業發展區限制開發區域之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平衡國土法劃設限制開發土地,造成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區域整體發展受限,以達公平性原則一節,本部規劃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原則,將擴大統籌稅款規模,優先滿足各地方政府基準財政收支差額,對於農業縣(市)相對有利,另在公式指標方面,經本部113年8月1日及9月4日兩次就統籌稅款分配指標邀集會商,凝聚修法共識,已有初步成果,其中「農林漁牧業就業人口」與「農林漁牧業產值」將併同考量,照顧農業縣市需求,上開條文建議免予增列。
二、大院委員提案修正國土法第4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4年內應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延長為5年、6年、8年,或得申請展延,或暫緩實施一節,本部尊重內政部意見。
以上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指教,謝謝。
〔六〕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書面報告:
113年11月21日
一、前言
現行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三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四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而內政部係於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
二、本會新設及擴建科學園區開發程序
國科會所轄科學園區,均依「新設及擴建科學園區作業要點」規定,進行可行性評估報告、跨部會協調及籌設計畫,經本會審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再依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相關程序進行土地變更審議許可後,各縣市政府依國土功能分區圖劃設原則,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
三、結語
本條文草案之修訂,延長各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完成期限之議案,本會無意見,後續並將配合立法院修法結果,依法申請開發許可或使用許可作業。
伍、審查結果
一、113年11月21日報告及詢答完畢,旋即進行條文審查。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並經縝密討論後,完成全案之審查,審查結果如下:
(一)第八條及第四十五條(併同修正動議),均予保留。
(二)第七條,修正通過,條文修正如下:
「第 七 條 行政院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召開國土計畫審議會,以合議方式辦理下列事項:
一、全國國土計畫核定之審議。
二、部門計畫與國土計畫競合之協調、決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召開國土計畫審議會,以合議方式辦理下列事項:
一、全國國土計畫擬訂或變更之審議。
二、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核定之審議。
三、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復議。
四、國土保育地區及海洋資源地區及第二十四條第三項但書規定之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廢止之審議。
五、中央主管機關許可造地施工計畫之審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召開國土計畫審議會,以合議方式辦理下列事項:
一、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擬訂或變更之審議。
二、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之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廢止之審議。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造地施工計畫之審議。
前二項審議事項,涉及原住民族土地者,應有原住民族代表參與。」
(三)第二十三條,除第三項修正為「前項規則中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部落之使用管制者,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外,其餘均照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通過。
(四)第三十五條,修正通過,條文修正如下:
「第三十五條 下列地區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進行復育工作,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者,應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同意:
一、土石流高潛勢地區。
二、嚴重山崩、地滑地區。
三、嚴重地層下陷地區。
四、流域有生態環境劣化或安全之虞地區。
五、生態環境已嚴重破壞退化地區。
六、其他地質敏感或對國土保育有嚴重影響之地區。
前項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公告及廢止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有關機關決定,協調不成,報行政院決定之。」
(五)第四十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六)通過附帶決議6項:
1.原住民族居住臺灣早已超過上千年,但相關國土管理法規或建築法規制定之時,未能考量部落需求,以都市或鄉村的思考逕自規劃,導致部落連最基本的居住權、土地使用權都被法令限制而無法發展,這也導致部落會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違建。
為維護原住民族土地權益,本法修正後,請內政部於三個月內針對「零星住戶的住宅使用權利比照農四」、「原住民申請興建自用住宅一生一次規定」、「山地鄉(區)為單位的辦理鄉村規劃」等事項,研議具體可行之改善措施,送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高金素梅 張智倫 牛煦庭 黃建賓 丁學忠
2.原住民因國土管理法規或建築法規制定之時,未能考量部落實際需求,導致部落連最基本的居住權、土地使用權都被法令限制而無法發展。故於國土計畫法第23條第3項,授權訂定「原住民族土地使用規則」來解決原住民土地問題。
為儘速改善並維護原住民族土地權益,請內政部依原訂期程會同原民會於114年5月1日公告施行「原住民族土地使用規則」。
提案人:高金素梅 張智倫 丁學忠 黃建賓 許宇甄
3.為落實原住民族土地轉型正義並維護原住民族土地權益,請內政部於原住民族地區未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上,每五年定期進行通盤檢討,根據部落族人的實際需求做動態調整規劃,確保部落用地需求得到滿足。
提案人:高金素梅 黃建賓 麥玉珍
4.110年公告實施之各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距今甚久,其內容待功能分區圖正式實施時,許多已經與現況發展不符,請內政部會商相關主管機關,就是否能夠彈性調整符合現況擬具妥適處置方案。
因為民眾害怕自己的權益受損、對未來土地使用管制限制及法令的疑義,所以許多非都市土地申請案件遽增。原因是沒有緩衝轉軌機制,衍生如浮濫申請及地方人力短缺造成無法覈實管制困境。請內政部會商相關主管機關研擬積極協助地方政府推動相關事宜。
國土圖資是國土計畫推動成敗的基礎,雖然目前國土署有持續更新相關圖資,但是對於圖資之主管機關有關圖資之公告程序、更新頻率、座標系與精度之要求仍未統一規範。請內政部會商相關主管機關,就圖資上開相關事項研擬具體方案妥適處置。
提案人:徐欣瑩 黃建賓 丁學忠
5.為落實國土計畫法「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追求國家永續發展」之意旨,內政部應於國土計畫功能分區圖審議時,審慎處理各直轄市、縣(市)之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落實全國一致之劃設標準,妥善解決各直轄市、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劃設之差異。
提案人:蘇巧慧 王美惠 李柏毅
6.為導正區域計畫法下,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與實際土地利用情形不符之現象,內政部應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區域計畫法停止適用前,完整盤點全國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與實際土地利用情形不符之狀況並妥善處理之。
提案人:蘇巧慧 王美惠 李柏毅
二、全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推請徐召集委員欣瑩作補充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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