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麥玉珍  吳春城  張啓楷  
  • 主席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讀)

  • 主席
    第七條,國民黨黨團撤回修正動議,不再處理。
  • 國民黨黨團提案

    請宣讀審查會條文。
  • 審查會條文

    第 七 條  行政院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召開國土計畫審議會,以合議方式辦理下列事項:
    一、全國國土計畫核定之審議。
    二、部門計畫與國土計畫競合之協調、決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召開國土計畫審議會,以合議方式辦理下列事項:
    一、全國國土計畫擬訂或變更之審議。
    二、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核定之審議。
    三、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復議。
    四、國土保育地區及海洋資源地區及第二十四條第三項但書規定之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廢止之審議。
    五、中央主管機關許可造地施工計畫之審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召開國土計畫審議會,以合議方式辦理下列事項:
    一、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擬訂或變更之審議。
    二、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之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廢止之審議。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造地施工計畫之審議。
    前二項審議事項,涉及原住民族土地者,應有原住民族代表參與。
  • 主席
    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首先請伍麗華委員發言,時間3分鐘,也請蘇清泉委員準備。
  • 質詢: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12:48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12時48分)主席、各位立委同仁、全國的鄉親,大家新年快樂。今天我看到的修法版本在第七條有關國土計畫審議會的規定,他們提及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應有原住民代表一人。我在112年4月質詢的時候,我就有要求各級國土計畫主管機關應該要邀請原住民族的機關、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代表來擔任委員,國土署也在112年5月回函表示照案辦理,所以今天我很支持這個條文。但是我所不能理解的是,在同一部的修正案當中,我們竟然有原民立委提案支持國土計畫法的延後上路,這種矛盾的修法方式,我覺得很遺憾。各位要知道,在1974年區域計畫法上路的時候,因為沒有落實調查,考慮土地的使用現況及合理性,就直接編定用地,造成什麼呢?礦區、原住民部落的建物在一夕之間都變成了非法,原住民族人好不容易在105年盼來了國土計畫法,這是第一個有納入原民諮商同意機制之空間規劃的法規,而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也即將公告,裡面有許多對原住民地區的例外規定,可以解決過去原鄉部落許多土地利用合理卻不合法的情形,像是零星的散戶、獨立戶、部落的聚會所或傳統農耕區,大家本來擔心要花費上百萬才能夠讓房屋合法化的問題,也已經取得內政部的承諾要以舊有房屋證明方式,來協助我們族人用簡單的行政流程處理建物合法的問題。
    長期以來,政府的法令迫使原住民要跟時間賽跑,根據內政部國土署的調查,目前原住民族地區在105年5月1日以前,位於非建地的既有建築,也就是不合法的建築,至少有6萬5,000棟,那麼多年的不合法,好多人都在大排長龍,竟然還要往後延,數十年來原住民在自己祖傳的土地受到檢舉、稽查,不堪其擾,這回國土計畫法如果要延後,那麼延後的這段時間,本來已經準備要合法的既有建築,我們要怎麼面對?我們要讓族人繼續被檢舉、被稽查嗎?
    我希望所有縣市政府及委員可以慎思,國土計畫法是10年前早就已經制定完成,三讀通過,繼續延後到底讓誰得利?讓誰繼續受苦?我身為原住民選出來的立法委員,堅決反對國土計畫法延後上路,傷害原住民權益,謝謝。
  • 主席
    好,謝謝伍委員。
    各位委員,我們可以用餐,今天因為是2024最後一天,我們有多外加披薩給各位。
    下一位請蘇清泉委員發言。
  • 質詢:蘇委員清泉:12:52

  • 蘇委員清泉
    (12時52分)主席、各位立法院同仁、媒體朋友,大家好。我們在2008年莫拉克風災之後,整個國土地形、地貌受到嚴重的扭曲,所以才有國土計畫法推出來,其中有包括國土保育、海洋資源、農業發展、城鄉發展等等四大功能,現在倉促地要實施,大部分人都反對,尤其是我們農業縣,屏東縣、雲林縣以農業為主的,我們很多農民都很煩惱。
    講一個很簡單的,都市計畫管制的土地占國土的13%、國家公園占了9%;區域計畫法非都市的土地占了78%,又編了11種使用的分區、19種使用的地目,每一個分區都可以變更轉換,我很怕的是農地資源會被侵蝕,所以大家提出來的意見都是希望能夠更周詳的來研議,單單屏東的農地、雲林的農地,有農1、農2、農3到農5,剛剛伍麗華委員在講的就是原住民區農4,農1、農2土地的農民就煩惱了,我們一輩子都「抾捔」,5年通盤檢討一次,恆春半島現在已經5通了,就是已經25年了,每一次在通盤檢討就產生很大的爭議,甚至於拔刀相見等等,每一次都很痛苦,所以沒有你想像的那麼簡單,國土計畫法實施之後一切美好、革命情勢一片美好,胡說八道,所以大家要從長計議、大家一定要規劃完善,環團說:不能因為少數縣市延宕而阻礙它的上路。這是不對的說法,很多縣市現在提不出來,以屏東縣的農地,我看賣1甲地、賣1公頃地,也沒辦法來臺北市買1間廁所,這些人將來你有要補助他們嗎?他如果一輩子都為了我們的糧食在生產,那我們一年也要補助他幾十萬,有人提40萬,有的人提50萬等等。所以再一次跟大家報告,這個案子一定要從長計議,讓它更周延,也很高興我們三個黨都有提出這種想法,這是非常好的,謝謝大家。
  • 主席
    謝謝蘇委員。
    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第八條,請宣讀條文。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出「再修正動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思瑤  蔡易餘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 八 條  國土計畫之種類如下:
    一、全國國土計畫。
    二、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全國國土計畫時,得會商有關機關就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範圍研擬相關計畫內容;直轄市、縣(市)政府亦得就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範圍,共同研擬相關計畫內容,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後,納入全國國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時,得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並視實際需要研擬鄉村地區計畫,納入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得另以附冊方式定之。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遵循全國國土計畫。
    國家公園計畫、都市計畫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之部門計畫,應遵循國土計畫。
  •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 八 條  國土計畫之種類如下:
    一、全國國土計畫。
    二、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全國國土計畫時,得會商有關機關就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範圍研擬相關計畫內容;直轄市、縣(市)政府亦得就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範圍,共同研擬相關計畫內容,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後,納入全國國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時,得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並視實際需要研擬鄉村地區計畫,納入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得另以附冊方式定之。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遵循全國國土計畫。
    國家公園計畫、都市計畫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之部門計畫,應遵循國土計畫。
  • 主席
    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
    首先請王育敏委員發言,時間三分鐘。
  • 質詢:王委員育敏:12:57

  • 王委員育敏
    (12時57分)主席、各位委員同仁,大家好。國土計畫法原本是希望透過法令保護臺灣這片土地,不要再有濫墾的問題,但是這個法在明年4月30號要上路的同時,其實還引發非常多的爭議,主要是現在政府跟農民的溝通是完全不足的。以嘉義縣來說,它是農業大縣,翁章梁縣長已經送出了功能分區圖,但是所有嘉義縣的農民現在依然抗爭不斷、抱怨不斷,主要是這個執行的過程、劃設的過程完全沒有跟農民充分的溝通。嘉義縣是農業大縣,也是觀光大縣,嘉義縣有很多的山區,包括大阿里山地區,從阿里山、竹崎、梅山這些山區的地方,農民他們長期在這邊生活,他們仰賴的是觀光,他們仰賴的是種茶,他們仰賴的是在土地上面種植一些經濟作物,維持他們基本的生計,而今天政府強行要讓國土計畫法實施上路,這當中的溝通完全沒有到現場跟農民一對一的溝通,而他們劃設的標準,很多山區直接大筆一揮就變成是國土保育區,不准開發。請問完全限制開發,多數地方被限制為是國土保育區,農民的生計怎麼辦?嘉義縣的觀光怎麼辦?所以到目前為止,我還接收到非常多嘉義縣農民他們的抗議,他們一再的請託,希望國土計畫法要暫緩上路,不要影響到他們最基本的生計跟生存權。
    所以今天國民黨提出了國土計畫法暫緩上路的提案,我們也看到民進黨現在也跟進了,就是呼應這樣子的主張,也提出了暫緩的主張。我們希望透過國會的力量,我們這一次先讓國土計畫法暫緩上路,然後讓政府單位必須彎下腰來跟當地的農民有更多的溝通。對於農民來講,土地是他們生活最重要的一部分,今天政府輕易的去劃設,讓他的土地不准作任何的開發,當然要跟農民作最充分的溝通。
    所以從總質詢到現在,我的主張都是國土計畫法要暫緩實施,我們保障農民的生存權、生計權。謝謝。
  • 主席
    謝謝王委員。
    下一位請劉建國委員發言。
  • 質詢:劉委員建國:13:00

  • 劉委員建國
    (13時)謝謝主席、各位同仁。針對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的修正草案,特別要提出暫緩實施的應該是民進黨黨團,從今年5月、6月,甚至7月、8月再到9月20號都有對外的相關記者會召開,甚至也面見院長、卓院長特別作相關的提出。
    現在我特別針對國土計畫法第八條提出修正草案,也就是當地方政府在劃設國土計畫相關四大功能分區的過程裡所得出來的,跟實際上要讓國土計畫法落實執行顯然有很大的偏差,我們必須用最快的速度將它導正,所以我們希望回歸,給地方政府有更大的權限做好整體鄉村的規劃。所以第八條是希望讓鄉村整體規劃入法,讓地方政府更有自主的權力,把四大功能分區劃得更清楚、更精準。
    我們希望是精準的,而不是漫無目標劃得亂七八糟。好比剛剛聽到蘇清泉委員特別提到屏東、雲林跟嘉義等農業大縣為比喻,各位可以想像用一個最簡單的數據,屏東在國土計畫尚未實施的時候,它的特農部分是一萬一千多公頃,未來國土計畫實施之後剩下5,500公頃,但我們雲林目前的特農將近5萬5,000公頃,農1之後變成6萬公頃,足足大過屏東縣的12倍,但以農業產值而言,幾乎只有多屏東一百多億,顯然是非常不合理的劃設。不只如此,雲林縣有20個鄉鎮,有作鄉村整體規劃的不到5個鄉鎮,所以其他15個鄉鎮都希望可以作更精準的鄉村規劃,我想對農民、對整個鄉村發展、對農業的發展都是更好的利器。
    所以今天我希望不分朝野,大家既然希望把國土計畫延後,也可以支持第八條將鄉村整體規劃加入在國土計畫的範疇裡面,讓農民可以得到更好的保障,農地可以作最適當的規劃,希望有緩衝時間,請各黨團的成員共同支持,謝謝大家,謝謝。
  • 主席
    謝謝劉委員。
    黨團推派代表之發言完畢。
    報告院會,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分別所提第八條再修正動議條文相同,所以一併處理。
    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第八條照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第二十三條,請宣讀條文。
  •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二十三條  國土保育地區以外之其他國土功能分區,如有符合國土保育地區之劃設原則者,除應依據各該國土功能分區之使用原則進行管制外,並應按其資源、生態、景觀或災害特性及程度,予以禁止或限制使用。
    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地類別編定、變更、規模、可建築用地及其強度、應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條件、程序、免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禁止或限制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之土地使用管制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屬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者,仍依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及其相關法規實施管制。
    前項規則中涉及原住民族土地
    、海域及部落之使用管制者,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地方實際需要,依全國國土計畫土地使用指導事項,由該管主管機關另訂管制規則,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國防
    及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得於各國土功能分區申請使用。
  • 主席
    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
    首先請徐富癸委員發言,時間3分鐘。
  • 質詢:徐委員富癸:13:6

  • 徐委員富癸
    (13時6分)謝謝主席、各位立委同仁。今天是2024年的最後一天,在這邊我想,不管是民進黨還是國民黨跟民眾黨的委員,大家都站在能夠爭取福國利民的法案這點共同努力、共同捍衛我們臺灣。
    我來自屏東縣,我們屏東也是一個農業大縣,看到過去年長一輩的農民,他們辛勤地耕作,捍衛我們糧食的安全,我們現在也看到很多年輕的朋友、很多青農投入農、林、漁、牧的行業,希望能夠安居樂業,但是面對過去這樣一個無秩序的發展,造成農地的破壞還有不當的開發,所以我們希望爭取國土計畫法的修訂。民進黨政府很負責任地在執政期間不斷地盤點、溝通、規劃,希望讓臺灣的土地能夠走向永續發展的道路。原本預訂明年4月底要上路的國土計畫法,很遺憾地,目前還有6個縣市沒有提出國土的功能分區圖,造成我們沒辦法完成全國的評估,代表我們需要有更多的溝通跟協調。
    不可諱言,國土計畫法影響最大就的就是所謂的農業(縣)市,除了我們的縣市政府有規劃上的問題之外,當然還有很多民眾對這樣的修法有情緒上的不滿,也代表這個內容除了要確保農民的權益之外,還有很多努力的空間。
    我們不諱言,過去民進黨政府的努力,希望能積極地規劃、修正國土計畫法,就是希望能夠在土地的使用上有更好的規劃跟說明,所以我們也期待相關部會負責任,把這個國土計畫法說得更清楚,讓我們的鄉親能夠更放心、更安心地接受這個國土計畫的實施。
    未來農業縣面對國土計畫法上路後,對於所謂土地利用的限制跟對農業的補貼及損失的部分,也應該要有更完整的配套。我想農業部提出了,未來我們要支持農民,更應該要精進農業。應該不是只像國民黨委員提出的,只有一個農業權的部分,我想這個會造成土地永遠被當成農地使用,並不是一個好的方案。
    後續我想內政部應該要積極跟各縣市溝通,對於這6個縣市沒有提出國土計畫功能分區圖的部分,應該儘早提出。我們農業縣也應該對我們的農業發展、保護農民的部分提出精進的方案,我想未來避免財團惡意地炒作農地買賣、傷害農民的權益,這才是我們共同要努力的目標,謝謝。
  • 主席
    謝謝徐委員。
    下一位請鄭天財委員發言。
  • 質詢: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3:9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13時9分)主席、各位委員。國土計畫法在第8屆審查的時候,我提出了很多保障原住民族的條文,因為我們原住民族地區最主要的,很多都在國土復育區,還有農業發展區,所以我們受到了很大的限制,現行的條文都是我當時在第8屆的時候所爭取的,而今天所要談的第二十三條,最主要是因為原住民族基本法在104年的時候修正了,除了「原住民族土地、海域」之外還增加了「部落及部落周邊一定範圍」,這個是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在104年修正公布的條文。所以本席也特別提出,這次國土計畫法要修正,就應該也要把「部落及部落周邊一定範圍」納入。
    在內政委員會審查的時候,還有朝野協商的時候,大家對於「部落周邊一定範圍」還有疑慮,所以內政部一直有意見,而事實上把「部落」放進去,內政部也有意見。經過多次的溝通之後,他們同意把「部落」放在裡面,但很遺憾的是,「部落及部落周邊一定範圍」還沒有辦法納進去,這是我們原住民族立委要共同繼續爭取的,因為很多位於國土復育地區以及農業發展區的部落都需要有好的使用,在這邊要特別、特別地跟大家作這樣的說明。
    另外,針對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對於剛才伍麗華委員及陳瑩委員的發言,我很遺憾,怎麼會跟營造業者反對我所提條文的意見是一樣的!營造業者到今天早上還打電話到我辦公室,反對我的條文,因為那個條文是對營造業者不利的,所以我們看起來需要再好好地溝通。原住民的立委已經是非常地少數,有什麼意見,我們應該坐下來好好地溝通,讓我們能爭取到更好的權益。以上報告,謝謝。
  • 主席
    謝謝鄭委員。
    各黨團推派之代表均已發言完畢,請問院會,本條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第二十三條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
    現有許宇甄委員撤回提案,沒有意見的話,許宇甄委員的提案就予以撤回,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就不予處理。
  • 委員許宇甄提案

    委員許宇甄等24人擬具「國土計畫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同意予以撤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許宇甄
  • 主席
    現在進行第三十五條。
    國民黨黨團撤回其再修正動議及修正動議,就不予處理。
    請宣讀審查會條文。
  • 審查會條文

    第三十五條  下列地區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進行復育工作,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者,應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同意:
    一、土石流高潛勢地區。
    二、嚴重山崩、地滑地區。
    三、嚴重地層下陷地區。
    四、流域有生態環境劣化或安全之虞地區。
    五、生態環境已嚴重破壞退化地區。
    六、其他地質敏感或對國土保育有嚴重影響之地區。
    前項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公告及廢止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有關機關決定,協調不成,報行政院決定之。
  • 主席
    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
    首先請黃委員建賓發言,時間3分鐘。
  • 質詢:黃委員建賓:13:14

  • 黃委員建賓
    (13時14分)主席、各位委員平安。國土計畫法的核心精神是要以全國性的視角引導土地的使用,避免過度破碎化,同時要兼顧發展以及環境保護。這次會引起這麼多爭議,就是因為在缺乏配套措施的狀況下,也沒有充分地溝通,若貿然地去進行劃設,將會衝擊臺灣農業的長期發展,也會衝擊到許許多多農民辛苦的權益,這樣一來,就喪失了國土計畫法原本的美意。不周延的國土計畫法不應急就章,請中央正視並消除民眾的疑慮。
    目前依中央規劃的國土計畫法明年4月上路,內政部強烈要求各縣市年底送交國土計畫分區圖,臺東縣也在期限內完成,不過我們也收到了高達2,912件相關的陳情案件。在這2,912件的陳情案件中,高達七成擔心自家被劃設成農業發展分區,卻未列入第4類的鄉村聚落後,土地使用將受限;另外有二成的民眾不清楚各國土分區的土地容許使用規定,無法確認對自身權益的影響。除此之外,臺東縣多達184個原住民部落,部分面臨居住腹地不足、建物無法合法化的問題,有的鄉親則散居在部落範圍以外,居所將被劃為國土保育地區。當中衍生的所有問題引發所有民眾的焦慮。
    這次的修法就是要避免國土計畫法倉促上路,一定要中央、地方充分地溝通,相關配套措施及子法也要儘快一併完成,才可以守護全民的權益,確保臺灣農業未來穩健的發展,以及整體國土規劃引導城鄉發展,希望我們在場所有委員能夠來支持這次的修法,以上,謝謝!
  • 主席
    謝謝黃委員,下一位請林岱樺委員發言。
  • 質詢:林委員岱樺:13:17

  • 林委員岱樺
    (13時17分)國土計畫法展延6年,本席主張應賦權地方予個案變更的彈性。
    第一個,國土計畫法剛性劃分土地功能分區,由上而下指導地方,農地被定義農1到農5只能進行農業用途,內政部宣稱地方政府有權進行農村地區整體規劃,但事實上縣市政府只能做基本調查、規劃與研擬意見給中央,不具備功能分區地變更的權利。
    第二個,土地劃定為農保1、農保2事實上是大幅限縮土地所有權人的財產權利,市場的機制必當限縮農保土地的交易價格,限定農保地的地主都將可能會變相成為21世紀的世襲農地奴。
    國土計畫法第二十條明定──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案件,應以位屬城鄉發展地區為限。此等剝奪了地方政府對空間規劃的能力,縣市政府對非都市計畫的土地將無從自主規劃。譬如大南方科技S廊帶核心地區的湖內、岡山、阿蓮等區就是以非都土地居多,高雄市政府必須依國土計畫法來劃分,將無法報編工業區或產業園區,賴總統的大南方新矽谷計畫也無法擴散。再者,東高雄的9個行政區非都的農業區最多,在國土計畫法要求下,無法興建長照、幼托、農水路等設施,缺乏彈性的農業區也因為基礎設施難以完善,將導致農業人口持續地流失,土地更難農用的狀況。
    國土計畫法不應該只剩下中央有權變更分區,應提供地方更多的配套,讓縣市政府除了保留通盤檢討的權利,也可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二條為發展工業或保留優美風景或其他目的而劃定特定區。國際局勢瞬息變遷,招商引資更要把握機會,用地規劃無法等待10年甚至20年一次的全國國土計畫檢討,提供地方政府彈性就是提供地方發展的機會。
  • 主席
    謝謝林委員。
    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第三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第四十條,請宣讀條文。
  •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四十條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主席
    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首先請邱議瑩委員發言。
  • 質詢:邱委員議瑩:13:20

  • 邱委員議瑩
    (13時20分)主席、各位同仁,新年快樂。我們現在要討論的是國土計畫法第四十條,第四十條我們要討論的是檢舉獎金制度的修訂問題,依照現行的條文規定,政府透過提供民眾檢舉獎金,以提高社會大眾監督土地使用的狀況。然而,我們必須審慎檢討這樣的制度是否仍符合當前社會需求與時代發展的趨勢,當初設置檢舉獎金制度,是為了補足地方主管機關在人力以及經費上的不足,然而我們可以看到,這幾年來交通違規的檢舉亂象已經引發社會不安,警政署也因此取消了交通違規案件的檢舉獎金。如今國土計畫法如果仍然保留檢舉獎金制度,恐將重蹈覆轍,造成鄰里之間互相檢舉或是檢舉達人橫行,破壞社會和諧。
    此外,隨著科技的發展,執法人員其實已經能夠利用衛星影像、航照圖及空拍機等技術進行土地違規查緝,我們認為應該充分運用這一些科技資源,以強化政府執法的能力取代依賴檢舉獎金制度。本席也曾經針對這一點質詢卓榮泰院長,院長也曾表示,政府應該鼓勵人民互相關懷,而非互相監控,這句話提醒我們治理應該以社會和諧與信任為基礎,而非透過獎金制度檢舉來刺激檢舉行為。
    因此,本席提案刪除國土計畫法第四十條檢舉獎金制度,改為政府應增加預算與人力加強查緝土地違規使用,並善用科技工具提高執法效率,確保違規案件能夠獲得有效遏止。雖然內政部在最近有公告國土計畫土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針對大面積的違規行為維持檢舉獎金,對於小規模的違規行為則取消獎金制度,但是本席認為,這樣子雖然有助於遏止重大違規案件,但是也可能導致政府對於小型違規的忽視,因此本席仍然建議,應該全面取消檢舉獎金制度,避免檢舉制度濫用,我認為還是要強調,政府應該透過科技與專業的緝查來維持國土的管理秩序,懇請大院所有的委員同仁能夠支持本項的修法,謝謝。
  • 主席
    謝謝邱委員。
    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請問院會,本條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維持現行條文,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第四十條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現在進行第四十五條,請宣讀條文。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麥玉珍  吳春城  張啓楷
  • 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四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三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六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四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三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十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
    第二項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前,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規定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及依第十五條之一規定申請許可之開發計畫,其最終受理申請時間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四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三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十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停止適用。
  • 主席
    現在請許宇甄委員發言。
  • 質詢:許委員宇甄:13:26

  • 許委員宇甄
    (13時26分)主席以及各位同仁,大家好。國土計畫是未來國家永續發展的重要指引,其法規體系龐大而且所涉的議題眾多,包含土地使用、交通、文化、生態跟產業,經內政部盤點共需要完成23部的計畫子法,但迄今還有7部子法尚未發布,未完成比例將近三分之一,其中更包含影響民眾權益甚大的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也因為該規則未發布,導致國土計畫上路後,相關的建蔽率、容積率、土地容許使用等內容也尚未能定案。另外,有關國土保育費及影響費收取辦法、國土計畫使用許可申請辦法等也都尚未發布,然而,除了上述23部子法之外,尚有內政部、農業部、經濟部等13部會的52部法律尚待配合修正,但相關部會溝通不足,推動進度緩慢,這才使得民眾及地方民意代表質疑相關配套都尚未完成,國土計畫真的該如此上路施行嗎?有些縣市沒有辦法繳交功能分區圖,並非地方政府不努力,而是因為現行的劃設條件與實際情況存在諸多的落差,導致地方政府在規劃過程中面臨大量民眾的陳情與困難,這樣重要的計畫理應給予地方政府充分的時間進行調查與合理的規劃,以確保劃設內容的完善與實際的可行性。更何況許多縣市的產業政策與國土計畫原則之間已經出現了明顯的衝突,這些衝突、矛盾都需要時間來調整與協調,而非倉促的推動。
    我在上個會期就已經提出第四十五條的展延修正,很高興看到民進黨委員能夠從善如流的支持展延,我也在此呼籲朝野立委,請支持國土計畫法全面實施展延6年,在這6年間政府需要做的是澈底解決衝擊農業、農地的問題,更應該聽取地方政府與民眾的意見,盡速研擬完善的配套,並研擬農業權的修法,讓這部法律真正符合全國人民的需求,只有這樣,國土計畫法才能成為一部對得起這片土地與人民的好法案,而不是製造混亂與對立的根源。
    法律的目的是為了服務人民,而非增加人民的負擔,展延6年不是拖延,而是為了更好的準備;不是懈怠,而是為了更完善的實施,我相信這才是我們朝野立委共同期待的方向,謝謝。
  • 主席
    謝謝許宇甄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蔡易餘委員發言。
  • 質詢:蔡委員易餘:13:29

  • 蔡委員易餘
    (13時29分)謝謝主席。臺灣是一個海島國家,我們臺灣的土地是有限的,為了確保臺灣整體土地的利用以及糧食的安全,農業部有一個總量管制,就是他認為適當的農地在74至81萬公頃,這也就是之所以2015年的時候、在馬英九執政年代通過的國土計畫法,這個國土計畫法將控管全國78%的非都市土地,等於這78%的土地是未來國土計畫法上路之後,應該要適用的。我們把這78%又分散在各縣市,如果以嘉義縣為例的話,嘉義縣有41.6%是國土保育地,有15.2%是海洋資源區,農業發展區36.3%,城鄉發展區6.7%,所以可以看出不同縣市之間所要需要做的國土保護、農地糧食安全或者是水源區的保障,事實上,每個縣市承載的不一樣。在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的時候,我也主張,事實上,在縣市分配財政規劃的時候,應該要把農地的比例以及這一些國土保育地的比例納入指標,讓所謂的農業縣或者是山區、水源地比較多的地方拿到更多的財政分配。很可惜在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的時候,這樣的主張最後沒有被三讀,甚至沒有被討論到。
    相對應回來國土計畫,我們如果急於從明天開始的2025年4月30號要上路的話,基本上,當初劃設的農地到底未來是屬於農1或者農2,很多農民不知道劃設的基準是什麼。過去曾經有一個概念叫做,如果是特定農業區,未來可能就是農1,或者一般農業區,未來可能就是農2,農1跟農2使用的限制到底是怎樣,農民也不知道!農1若是過去的特定農業區,可能是種植水稻,因為它有比較好的水利設施;如果是農2,即一般農業區,它的水利設施沒有農1好。但現在我們看到的是,過去稱為良田的地方,結果因為未來會被劃設成農1,它的限制多,所以農民對於農1的擔憂就比較多,這都不符合農民持有土地未來的發展,因為會被這個國土計畫法框架住。因此,我具體主張,這一次展延6年,應該要由內政部、農業部好好盤整相關子法,跟所有人民溝通清楚後再上路的國土計畫會更加穩固、更加符合大家的需求。
  • 主席
    謝謝蔡易餘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現在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贊成台灣民眾黨團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6位,贊成8位,反對47位,棄權51位。
  •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下午1時34分14秒
    表決議題: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6  贊成人數:8  反對人數:47  棄權人數:51
    贊成: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林楚茵  李坤城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 主席
    報告院會,現在表決結果可否兩方均沒有過半數,我們依照規定要重行表決,重行表決的時候,以多數為可決。
    現在進行重行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重行表決結果:出席107位、贊成者9位、反對者48位,贊成者少數,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下午1時35分51秒
    表決議題:重行表決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9  反對人數:48  棄權人數:50
    贊成: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邱若華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 主席
    報告院會,范雲委員發表聲明,對於剛才的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7位、贊成者46位、反對者52位,棄權者9位。
  •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下午1時37分37秒
    表決議題: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46  反對人數:52  棄權人數:9
    贊成: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邱議瑩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 主席
    報告院會,本案表決結果一樣,可否兩方均沒有過半數,我們依照規定要重行表決,重行表決時,以多數為可決。
    報告院會,邱議瑩委員發表聲明,對於剛才的表決結果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我們現在進行重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院會,報告重行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07位,贊成47位,反對51位,棄權9位,贊成者少數,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下午1時39分49秒
    表決議題:重行表決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47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9
    贊成: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 主席
    報告院會,現在表決國民黨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贊成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7位,贊成50位,反對48位,棄權9位。
  •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下午1時41分35秒
    表決議題: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50  反對人數:48  棄權人數:9
    贊成: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邱若華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 主席
    報告院會,表決結果可否雙方均沒有過半數,依照規定我們要重行表決,重行表決時以多數為可決。
    我們現在進行重行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院會,羅廷瑋委員聲明剛才表決結果與國民黨黨團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報告重行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07位,贊成50位,反對48位,棄權9位,贊成者多數,第四十五條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下午1時43分16秒
    表決議題:重行表決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50  反對人數:48  棄權人數:9
    贊成: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邱若華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 主席
    報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現有國民黨團、民進黨黨團提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現在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國土計畫法修正第七條、第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
    (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 主席
    報告院會,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現在作以下決議:國土計畫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本法條次及條文中之條次,授權議事人員調整。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 審查會通過附帶決議6項

    1.原住民族居住臺灣早已超過上千年,但相關國土管理法規或建築法規制定之時,未能考量部落需求,以都市或鄉村的思考逕自規劃,導致部落連最基本的居住權、土地使用權都被法令限制而無法發展,這也導致部落會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違建。
    為維護原住民族土地權益,本法修正後,請內政部於三個月內針對「零星住戶的住宅使用權利比照農四」、「原住民申請興建自用住宅一生一次規定」、「山地鄉(區)為單位的辦理鄉村規劃」等事項,研議具體可行之改善措施,送內政委員會。
    2.原住民因國土管理法規或建築法規制定之時,未能考量部落實際需求,導致部落連最基本的居住權、土地使用權都被法令限制而無法發展。故於國土計畫法第23條第3項,授權訂定「原住民族土地使用規則」來解決原住民土地問題。
    為儘速改善並維護原住民族土地權益,請內政部依原訂期程會同原民會於114年5月1日公告施行「原住民族土地使用規則」。
    3.為落實原住民族土地轉型正義並維護原住民族土地權益,請內政部於原住民族地區未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上,每五年定期進行通盤檢討,根據部落族人的實際需求做動態調整規劃,確保部落用地需求得到滿足。
    4.110年公告實施之各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距今甚久,其內容待功能分區圖正式實施時,許多已經與現況發展不符,請內政部會商相關主管機關,就是否能夠彈性調整符合現況擬具妥適處置方案。
    因為民眾害怕自己的權益受損、對未來土地使用管制限制及法令的疑義,所以許多非都市土地申請案件遽增。原因是沒有緩衝轉軌機制,衍生如浮濫申請及地方人力短缺造成無法覈實管制困境。請內政部會商相關主管機關研擬積極協助地方政府推動相關事宜。
    國土圖資是國土計畫推動成敗的基礎,雖然目前國土署有持續更新相關圖資,但是對於圖資之主管機關有關圖資之公告程序、更新頻率、座標系與精度之要求仍未統一規範。請內政部會商相關主管機關,就圖資上開相關事項研擬具體方案妥適處置。
    5.為落實國土計畫法「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追求國家永續發展」之意旨,內政部應於國土計畫功能分區圖審議時,審慎處理各直轄市、縣(市)之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落實全國一致之劃設標準,妥善解決各直轄市、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劃設之差異。
    6.為導正區域計畫法下,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與實際土地利用情形不符之現象,內政部應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區域計畫法停止適用前,完整盤點全國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與實際土地利用情形不符之狀況並妥善處理之。
  • 主席
    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我們決定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繼續處理院會所收之附帶決議,依先後順序處理,先處理民進黨黨團提出附帶決議第1項,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 民進黨黨團附帶決議1

    為使全國國土計畫可如期如質完成,以配合國家重大公共政策整體規劃,並確保台灣各縣市國土計畫功能分區圖公告實施,請內政部加強溝通各縣市政府儘早提送。並請農業部對於農業發展、保護農民提出精進政策,避免財團惡意炒作農地買賣,傷害農民權益。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思瑤  蔡易餘
  • 主席
    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我們決定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繼續處理高金素梅委員等所提附帶決議共3項,請議事人員宣讀第1項附帶決議之內容。
  • 委員高金素梅等附帶決議1

    原住民族居住臺灣早已超過上千年,但相關國土管理法規或建築法規制定之時,未能考量部落需求,以都市或鄉村的思考逕自規劃,導致部落連最基本的居住權、土地使用權都被法令限制而無法發展,這也導致部落會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違建。
    為維護原住民族土地權益,本法修正後,請內政部於三個月內針對「零星住戶的住宅使用權利比照農四」、「原住民申請興建自用住宅一生一次規定」、「山地鄉(區)為單位的辦理鄉村規劃」等事項,研議具體可行之改善措施,送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高金素梅 鄭天財Sra Kacaw   張智倫  黃建賓  張啓楷  黃國昌  牛煦庭  丁學忠  黃珊珊  陳昭姿  林憶君  林國成  吳春城  麥玉珍
  • 主席
    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我們就決定照案通過。
    請議事人員宣讀第2項附帶決議之內容。
  • 委員高金素梅等附帶決議2

    原住民因國土管理法規或建築法規制定之時,未能考量部落實際需求,導致部落連最基本的居住權、土地使用權都被法令限制而無法發展。故於國土計畫法第23條第3項,授權訂定《原住民族土地使用規則》來解決原住民土地問題。
    為儘速改善並維護原住民族土地權益,請內政部依原訂期程會同原民會於114年5月1日公告施行《原住民族土地使用規則》。
    提案人:高金素梅 鄭天財Sra Kacaw   張智倫  丁學忠  林國成  黃建賓  許宇甄  吳春城  張啓楷  黃珊珊  黃國昌  麥玉珍  陳昭姿  林憶君
  • 主席
    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我們照案通過。
    現在請議事人員宣讀第3項附帶決議之內容。
  • 委員高金素梅等附帶決議3

    為落實原住民族土地轉型正義並維護原住民族土地權益,請內政部於原住民族地區未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上,每五年定期進行通盤檢討,根據部落族人的實際需求做動態調整規劃,確保部落用地需求得到滿足。
    提案人:高金素梅 鄭天財Sra Kacaw   黃建賓  麥玉珍  林國成  張啓楷  黃珊珊  黃國昌  陳昭姿  林憶君  吳春城
  • 主席
    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我們決定照案通過。
    繼續處理民進黨黨團所提附帶決議第2項,請議事人員宣讀決議內容。
  • 民進黨黨團附帶決議2

    為避免非都市土地仍適用「區域計畫法」個案零星變更機制,造成農地持續破碎,請內政部應研議區域計畫法相關申請案件停止受理時限,以與國土計畫法銜接轉軌,以利國土永續利用。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吳思瑤  蔡易餘
  • 主席
    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我們決定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我們現在進行完成立法程序之後依黨團共識的推派發言。
    首先我們請高金素梅委員發言,張啓楷委員請準備。
  • 質詢:高金委員素梅:13:55

  • 高金委員素梅
    (13時55分)大家好。原住民族在臺灣居住了數千年,卻因為區域計畫法還有建築法等等的法律制定沒有徵詢族人的意見、忽視部落的需求,導致90%的部落建築物被認定為違建,包括我們的鄉公所、代表會以及人民的住宅。為了補救缺失,國土計畫法在105年公布的時候,我就要求只要是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和海域管制的,必須要由內政部會同原民會來制定原住民族土地使用規則,目前相關規範已經成熟,為原住民的土地管理提供方向,在今年的8月21號我們召開了研討會,提出原鄉部落住宅合法化的初步方案,希望內政部能夠儘快施行,為了保障原住民的權益,本席有提出三項附帶決議,要求我們的政府要儘速檢討改善原住民的土地政策,不管國土計畫法是不是延期,原住民族土地的處理都應該要優先推動,才能夠展現政府對原住民族基本權益的重視以及承諾。
    今天的表決,因為我們的政府沒有好好地跟地方政府來討論,以致有非常多的縣市還有非常多疑慮;今天的投票我是投給民眾黨黨團,因為民眾黨團只延期了6年,加前面的4年,其實是延期2年,我們希望國土計畫法能夠儘快施行,讓原住民在建築方面的違法,以及不公不義的土地政策,儘快來改善原住民族違建的問題,不然的話,會導致我們的政府對於原住民在法律上的缺失。以上。今天非常謝謝各位同仁,也祝大家新年快樂,謝謝。
  • 主席
    謝謝高金素梅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張啓楷委員發言,何欣純委員請準備。
  • 質詢:張委員啓楷:13:57

  • 張委員啓楷
    (13時57分)大家新年快樂。很高興今天朝野有了共識,我們對國土計畫法的上路踩了緊急煞車,我們送給全民特別是農民一個大紅包。我們也要向我們敬愛的最基層的農民朋友報告,因為大家的努力,我們農民朋友可以好好過一個年,不用再擔心國土計畫法馬上就上路,已經踩煞車了。
    我們也要提醒民進黨的立法委員,我剛才看到很多民進黨的立法委員已經在拍照了,可是請你們提醒一下行政部門,行政院特別是內政部長劉世芳到現在還在加油門,不是踩煞車,還說國土計畫法是要如期上路的,我們請行政院不要再提覆議案,不要再把今天立法院三讀通過的修正案送到大法官會議去解釋。更重要的,內政部長劉世芳,你在這次的修法過程裡面、溝通的過程裡面變成了一不四沒有:第一個,你說要如期上路,今天跳票了,政務官的允諾跳票了;另外還有四個沒有──你沒有做好事先的準備、沒有充分地溝通、沒有好好消除大家的疑慮,也沒有因地制宜。所以請劉世芳劉部長一方面要跟民眾講清楚,不要再提覆議案,不要再送到大法官會議解釋了,更重要的是你要對你的政策負起責任,你如果接下來不能夠傾聽地方政府的聲音、不能夠傾聽民眾的聲音,就請你下臺,對民眾負責。謝謝。
  • 主席
    謝謝張啓楷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何欣純委員發言,徐欣瑩委員請準備。
  • 質詢:何委員欣純:13:59

  • 何委員欣純
    (13時59分)謝謝院長。國土計畫法展延,配套完整再上路,農民的保障更周全,國土的保育更有力!今年7月因為颱風來襲,我有去勘災,在勘災的過程當中,有一個農民阿伯就很驚慌的問我:阿純、阿純,聽說有一個叫做國土計畫法,人家跟我說上路之後我的農地會被綁住、我的農地會沒價值,我的農地可以怎樣、怎樣;不能怎樣、怎樣。是的,國土計畫法目前普遍在農民心中非常有疑慮,而且非常不清楚相關的法令規定以及相關的配套,如果在這樣錯誤訊息滿天飛,讓農民心慌慌、心驚驚的情況之下貿然上路,我想再有良善的政策,也將很難推動!
    尤其在今年9月初,我跟其他的委員也召開了記者會呼籲,希望能夠在詳細溝通、溝通得更清楚、有更完善的配套措施之後再來施行國土計畫法。也因為國土計畫法是國家整體土地規劃的根本大法,它屬於國家政策,也涉及到國土秩序、糧食安全、土地保育還有農民的財產保障等等,那在政策規劃跟執行上複雜度非常高,所以如果要優先保護農民的權益以及兼顧國土保育、合理利用我們的國土的話,那必須要周全的配套,而且一定要跟農民全面、仔細的、充分的溝通。
    所以這一次我們立法院三讀通過國土計畫法的修正案,延後六年施行,目的就是為了要讓政府更有時間提出更完整的配套方案,有更充裕的時間來溝通、來對話,以保障農民的權益以及國土保育,以上。
  • 主席
    謝謝何欣純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徐欣瑩委員發言,鍾佳濱委員請準備。
  • 質詢:徐委員欣瑩:14:2

  • 徐委員欣瑩
    (14時2分)院長、各位同仁,大家好。本會期本席擔任內政委員會的召委,針對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舉辦了公聽會,完成了初步審查、委員會審查以及召開黨團協商,今天非常開心看到三讀通過,由此可知,只要平和的議事程序,我們都會給大家充分的發言、充分的審查。
    國土計畫法多次會議下來我們發現,國人以及農民對於國土計畫法仍有諸多的疑慮,因為政府宣傳不夠、溝通不足、相關的子法配套尚未完成、國土分區圖爭議仍待解決,所以我們看到整個國土計畫法在中央政府、各縣市政府還有民眾都需要更多的時間,因此我們今天三讀通過,希望可以延長6年。國土計畫法作為我們國土空間規劃的基本法,承擔了整個國土永續的重責大任,臺灣已經落後太多、太多年了!所以本席在此要請執政當局利用延長的6年時間趕快來補破網。
    在此本席也要特別強調,農地限制使用不論理由如何高尚,都是實際上對於農地所有人的特別犧牲,城市的人特別犧牲可以特別補償,所以不能把農地所有人的特別犧牲視為理所當然,主管機關和學者不能只在冷氣房內做決策,未來對於農民以及農地的特別保障才是搭配國土計畫最好的策略,仍然有待主管機關的加倍努力。國土計畫法不只要有,還要是一個良法,要有配套、要有公平,希望今天的推遲,未來有一天能夠提前達成,甚至更滿足社會的需求,謝謝。
  • 主席
    謝謝徐欣瑩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鍾佳濱委員發言,楊瓊瓔委員請準備。
  • 質詢:鍾委員佳濱:14:4

  • 鍾委員佳濱
    (14時4分)主席、在場的委員先進。國土計畫法的修正草案終於三讀通過,似乎很多人不分朝野都鬆了一口氣,但是過去這幾十年來參與相關計畫推動的人員可能心中百味雜陳,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在之前馬政府的最後一年通過的國土計畫法,經歷了9年,今天會變成大家都覺得應該暫緩上路呢?其實剛剛有人說是中央政府溝通不力,也有人說地方政府步伐不一,也有人說還好沒有給農民、農地判了死刑,甚至有多位委員說這是送農民一個大紅包。是這樣子的嗎?其實從這些話語當中,我們認為一個徒有良法美意的法案,到後來成為這樣的結果,我們真的要去認真思考。
    剛剛蔡易餘委員說得很好,他說農地若永遠無法變更,農地就判死刑了,農民就無法翻身了。為什麼我們的農地做優質農地使用會變成讓農民的生計不能翻身呢?歸根結柢,農業生產無法讓人賺錢,這是根本的原因,這個農業部責無旁貸。但是除此之外,難道農業一定能夠保證賺大錢嗎?這也不一定有可能,所以我們很多委員說要有補償,如果在都市計畫裡面有特別的犧牲、有特別的補償,我們農地因為國家整體的發展所承受農地的限制使用,是不是要補償?有人提出發展權移轉的概念,也有人提出很多其他的看法,但是這些的主張、核心的問題,就是要平衡國家國土的均衡發展,以及包括農地、農民的生計保障,這要兼顧。所以民進黨通過了兩項附帶決議,希望未來行政部門跟民間、學界共同加油,為農民、為臺灣努力。
  • 主席
    謝謝鍾佳濱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楊瓊瓔委員發言,劉建國委員請準備。
  • 質詢:楊委員瓊瓔:14:6

  • 楊委員瓊瓔
    (14時6分)謝謝院會主席,我們敬愛的韓院長、各位同仁、新聞界的朋友。感謝、感恩、再感謝,這一段時間大家提出寶貴的意見,終於國土法展延正式的三讀通過,朝野都有共識,而這個現象的背後原因,本席仍必須要提出中央政府的失能、失職,只想用行政權推不完備的政策,在國土法上面可以說是展露無遺,中央政府對於國土法討論不足、標準不一,子法更不完備,國土法裡的農地劃設標準更不一。為什麼各縣市的落差會這麼大呢?法律若要上路,那麼檢核標準、補償機制、開發用途都有討論清楚了嗎?而且國土法最大的問題之一,就是對於農業發展有很多的限制,卻沒有辦法有周全的配套措施,而且民眾對於整個政策的不了解,導致有更多的權益受損,連民進黨的前農業部長陳吉仲都直指現在的國土計畫法是無法達到原本的利益。還欠缺什麼呢?農業補償、糧食風險的這些考量。
    所以本席主張在展延期間,中央政府應該要跟地方首長及基層做充分溝通後再盤點,對於農民應該要增加相關的資源來挹注,就誠如歐盟共同農業政策,他們會依照土地使用差異分級而有所給付標準,更有相關的賠償機制,讓國土法能夠更加完善。因此我要說──不要只有出一張嘴,要好好來檢討,不要忘了我們的農民,我們要共同提升農業、農民的權益。
  • 主席
    謝謝楊瓊瓔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劉建國委員發言。
  • 質詢:劉委員建國:14:9

  • 劉委員建國
    (14時9分)謝謝主席,各位同仁。國土計畫法經過剛剛的三讀,有第八條的鄉村整體規劃入法,還有展延未來六年時間的緩衝,特別感謝朝野黨團,大家可以認可第八條的修正。我要特別表達為什麼講第八條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國土計畫絕對不是只有中央政府的責任,包含在二階縣市政府的國土計畫,也就是說,在第二階的時候,縣市政府的整個國土計畫,它要精準的,它要很實際的,它要很務實的,它要非常了解地方的發展,朝向這四大功能分區,但如果像雲林縣劃得亂七八糟,從原有農1的6萬公頃,劃成全國之冠,是未來屏東的12倍,南投縣的16倍,現在它又改為可以達到1萬6,000公頃,你看這樣的落差值非常之大!所以讓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入法,讓整個國土計畫的實施可以緩衝,我想中央政府不管是農業部,不管是內政部,在過去一百多場說明會的過程裡面,都有積極地跟地方政府好好溝通,但是反之如果今天地方政府在整個規劃過程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現了這樣嚴重的trouble,然後把整個國土計畫污名化,把整個責任推給中央,這樣的國土計畫在實施的過程裡面,絕對會讓農民的保障受到嚴重的損害。
    今天總算可以讓國土計畫相關規定入法,然後也可以讓整個執行延長六年,這樣的緩衝時間,我還是希望中央承擔起這個責任,但地方政府也務必詳細的、嚴謹的、精準的把國土計畫規劃得當,才是真正為農民把關,造福農民,謝謝大家。
  • 主席
    謝謝劉建國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我們現在依黨團共識,所有推派代表已經發言完畢,我們進入討論事項第十案。
    十、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自就任以來,各種政策荒腔走板,不斷激化社會對立、散播片面、不實訊息,拒絕依法行政,致使人民對政府信任全面崩壞。諸如:一、甫就職即對新國會三讀通過之「國會改革」相關法案提出覆議案,並於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公然散播假訊息,宣稱「『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以刑責」,刻意向人民隱瞞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需交檢察官起訴、法院審判之事實。二、民生經濟方面,面對蔡政府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比例需達總發電量20%已確定跳票,竟無法於本院委員總質詢時回應「針對目前2024年我國再生能源發電比例僅為總發電量的10.7%,行政院如何於兩年後達標?」之基本能源轉型政策問題,顯見其所領導之內閣對於我國之能源政策毫無準備、毫無規劃,只會空喊口號、堅持不切實際之「非核家園」神主牌。卓榮泰院長及其內閣面對台電營運紊亂失靈,竟僅以無止盡之公務預算撥補、漲價掩飾其錯誤的能源政策,迫使人民為其買單。三、人事任免方面,卓榮泰院長本應依據本院三讀通過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刪除NCC委員「萬年條款」之修正案,撤回翁柏宗之主委提名、重新提名,惟其竟趁法律尚未正式公告時,逕自宣布由「缺乏民意基礎和政治正當性」的副主委翁柏宗任代理主委。四、預算編列方面,卓榮泰院長本應以本院議決之決議案、三讀通過之法律案為編列預算之依據,列入法律義務支出,匡列相關預算項目。惟經檢視行政院所提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無論「健保點值平均一點0.95元」之主決議、「公糧收購價格自每公斤26元調升5元以上」之決議或「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禁伐補償金額度修正為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六萬元之法律案,卓榮泰院長及其率領之內閣均僅憑個人好惡,悍然拒絕依法足額編列相關法律義務支出預算。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 主席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院長提出嚴厲之譴責案,請院會決議一案,本案經第2會期第13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依照黨團共識,我們現在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我們現在進入討論事項第十一案。
    十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吳秉叡委員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時,公然行使暴力破壞公物,失控拔扯主席台麥克風,此等惡劣行徑,不但破壞會議室設備,更嚴重傷害國會尊嚴。為杜絕脫序行為,重塑國會秩序,爰要求吳秉叡委員除應照價賠償毀損之公物,並於院會公開道歉外,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建請將吳秉叡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 主席
    本院國民黨黨團要求吳秉叡委員照價賠償毀損之公物,並於院會公開道歉,另外建請送交紀律委員會一案,本案經第2會期第13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依照黨團共識,我們現在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我們現在進入討論事項第十二案。
    十二、(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陳冠廷等17人及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二)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八)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4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九)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一)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十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本案經第2會期第13次會議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另外,魯明哲委員等、萬美玲委員等、楊瓊瓔委員等、葉元之委員等、陳秀寳委員等、沈發惠委員等、李坤城委員等、林楚茵委員等、王正旭委員等、張雅琳委員等分別提案,經第2會期第15次會議作出以下決定,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報告院會,依黨團共識,我們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我們進入討論事項第十三案。
    十三、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11月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疑似因遭到分署長謝宜容職場霸凌,於辦公室輕生一案。人命關天,舉國譁然,國人群情激憤,且勞動部所提調查報告明顯荒腔走板、官官相護,避重就輕,不見系統性霸凌的徹底檢討,卻將此悲劇歸責於員工自己的問題。勞動部身為守護勞工朋友的大家長,主管勞動法規的最高部門,未能作為全民表率在先,致令國人失其信任在後,國人深感痛心,雖勞動部部長何佩珊已辭職,但若非何部長識人不明,一再姑息縱容部屬,媒體報導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分署長謝宜容上任才一年半已有81人離職,其中竟包括9名主任主管職、5名科長、2名股長、1名場長,創造出離職率8成的地獄職場環境;一再忽視被霸凌者陳情,甚至連王安邦前次長約談謝員後,王次長不敵整個集團的暗黑勢力而走人,許銘春前部長任內未能對王安邦前次長約談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有所察覺,另前勞動力發展署署長蔡孟良亦督導不周,處處黑箱作業,冰凍三尺,致令悲劇發生,對其家屬需承受白髮人送黑髮人的傷痛,國人情何以堪!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勞動部前部長何佩珊及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應受嚴厲之譴責,並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單位,如情節重大者將撤職查辦,永不再任公職。」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 主席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決議,勞動部前部長何佩珊及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應受嚴厲之譴責,並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單位,如情節重大者將撤職查辦,永不再任公職一案,本案經第2會期第13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依照黨團共識,我們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我們進行討論事項第十四案。
    十四、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疑似因遭到分署長謝宜容職場霸凌,於辦公室輕生。勞動部雖於11月19日上午召開記者會,說明該公務員輕生事件的調查結果,調查結果顯示,北分署分署長謝宜容情緒控管確實不當,讓同仁有職場霸凌的感受,但同仁選擇離開的主要原因是長期單獨從事工作,超時工作、工作量過大、壓力太大,產生挫折感與孤立無援所致。然該調查結果明顯官官相護,避重就輕,將此悲劇歸責於員工自己的問題,該員為何會孤立無援?是否有被強迫做違法的事務所造成的壓力?是否有利用權勢壓迫基層的情形?謝宜容分署長長期霸凌部屬期間,是否有多名基層公務員曾向勞動部投訴,卻未獲回應,亦傳出遭吃案後被挾怨報復?期間更傳出何佩珊部長企圖透過黨務系統來壓案?皆未見說明,只見用「目的良善」來美化霸凌之實,用「情緒控管不當」作為開脫之詞。勞動部身為守護勞工朋友的大家長,主管勞動法規的最高部門,全民卻看到的是「霸凌特區、勞工地獄」,勞動部未能作為全民表率在先,致令國人失其信任在後,為此,雖勞動部部長何佩珊請辭,行政院院長卓榮泰道歉,賴清德總統亦致上歉意,然謝宜容分署長迄今神隱,竟透過律師函表明吳員的死,與自己於機關內領導管理風格、行為作法無關。國人深感痛心外,儼然看見「洪仲丘2.0」、臺灣勞權「#Metoo事件」再現,更好奇謝宜容分署長背後靠山如此之硬?爰此,為查明真相,茲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相關規定,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被霸凌於辦公室輕生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還死者一個清白(吳姓公務員之母表示),給全民一個交代。」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 主席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決議,針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被霸凌於辦公室輕生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本案經第2會期第13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依照黨團共識,我們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我們進入討論事項第十五案。
    十五、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郭智輝部長於就任前疑涉不當移轉股權,刻意規避陽光法案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強制信託規定,以及涉及股權移轉與逃漏稅捐及假交易之相關事宜,爰提出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 主席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決議,針對郭智輝部長於就任之前疑涉不當移轉股票相關事宜,提出譴責乙案,本案經第2會期第13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依照黨團共識,我們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我們進入討論事項第十六案。
    十六、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經濟部部長郭智輝於就任部長前疑似涉及不當移轉股權,為嚴肅官箴及端正政府形象,建請院會成立「郭智輝調查委員會」,調查其是否涉及股權移轉相關弊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 主席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成立「郭智輝調查委員會」,調查其是否涉及股權移轉相關弊案乙案,本案經第2會期第13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依照黨團共識,我們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我們進入討論事項第十七案。
    十七、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於2016年執政即確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然而離岸風電從一開始躉購費率訂定高於國際行情,讓開發商獲取不合理的超額利潤、風電國產化淪為騙局、放任風場股權轉移成為金錢遊戲套利等,再到綠能裝置目標跳票,為追趕進度不計代價全力補足太陽光電裝置容量缺口,政府放寬土地限制過程不透明,搶奪農地導致各地面臨砍樹種電、滅漁滅農等危機,申設審查階段更因官商不當勾結而產生行賄放水、不當圖利、綠營權貴疑似介入等不法行為,媒體更評論為「不同綠電弊案類似身影一再出現」,以致國庫與全民利益蒙受嚴重損失。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民進黨錯誤的再生能源政策一再爆出不法弊端,卻官官相護拖延調查,要求院會對於賴政府寧可犧牲全民利益也要掩飾不法之行為提出嚴厲譴責,並應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偵辦。」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 主席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決議,由於民進黨錯誤的再生能源政策一再爆出不法弊端,提出嚴厲譴責,並應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偵辦乙案,本案經第2會期第13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依照黨團共識,我們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我們進入討論事項第十八案。
    十八、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於2016年執政即確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然而離岸風電從一開始躉購費率訂定高於國際行情讓開發商獲取不合理的超額利潤、國產化全面跳票、無視股權轉移限制等,再到綠能目標因建置進度落後而跳票,為追趕進度不計代價全力衝刺太陽光電裝置容量,卻演變成砍樹種電、滅漁滅農等危機,申設審查階段更因官商不當勾結而產生行賄放水、不當圖利、綠營權貴疑似介入等不法行為,以致國庫與全民利益蒙受嚴重損失。爰此,為解決不法弊端,避免全民為錯誤政策買單,茲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相關規定,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 主席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乙案,本案經第2會期第13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依照黨團共識,我們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我們進入討論事項第十九案。
    十九、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成立『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下稱本調查委員會)。一、調查目的:鑑於民國113年5月下旬,政論性節目部分談話內容透過媒體大肆報導,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調查結果應提出報告並對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如何確保電信公司無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提出具體參考建議。二、調查方法: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等有關機關就相關爭議進行調查,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舉行聽證會,以落實國會監督職責。三、調查委員會之組成:本調查委員會由本院各黨團依其在院會之席次比例推派共14人組成,並旋即召開第一次會議,議決『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運作要點』。四、調查事項範圍:(一)電信公司及其子公司有無因不當外力介入而提供國人的個資及電信紀錄,給特定人士作為分析比對之用。(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無落實監督,定期查察電信公司有無不當利用國人的個資及電信紀錄。(三)對於民眾發現其個資或電信紀錄有遭電信公司洩漏之虞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無評估採取特定作為改善問題。(四)數位發展部補助電信公司業者時,有無將不可任意洩漏國人個資及電信紀錄作為指標,作為是否補助電信公司業者的評判標準。五、課予人民協助調查義務之要件與範圍:本調查委員會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失職之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詢問內容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及範圍,並於詢問前告知其有拒絕證言之權利及事由,拒絕證言之事由準用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 主席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成立「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乙案,本案經第2會期第13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依黨團共識,我們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我們進入討論事項第二十案。
    二十、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民國113年5月27日,時任民進黨政策會執行長於媒體公開指出,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法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對賴政府犧牲全民利益卻掩飾不法行為提出嚴厲譴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 主席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決議,對賴政府犧牲全民利益卻掩飾不法行為提出嚴厲譴責乙案,本案經第2會期第13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依黨團共識,我們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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