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這裡放一些可以連回去原資料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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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鍾佳濱召集委員補充說明。
鍾佳濱召集委員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外,柯志恩委員等、徐巧芯委員等、陳菁徽委員等分別提案,經第2會期第12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伍麗華委員等提案經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
委員柯志恩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柯志恩、葛如鈞等16人,有鑑於體育運動事務置於教育體系,已無法反映運動發展現況,以及有效推動運動事務,加上運動產業經營環境好壞與否,更攸關我國運動發展及人才培育競爭力,能否與國際接軌;此外,透過運動外交已成為我國維繫國際關係的重要渠道。然目前教育部體育署之規模及架構已無法因應相關任務及目標,為強化體育運動在國家發展中角色,爰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運動部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草案第一條)
二、運動部之職掌權限。(草案第二條)
三、運動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草案第三條)
四、運動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草案第四條)
五、運動部應業務需要,得派員駐境外辦事。(草案第五條)
六、運動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草案第六條)
七、運動部得聘用運動相關領域專業人員。(草案第七條)
八、運動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草案第八條)
九、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九條) -
提案人柯志恩 葛如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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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羅智強 顏寬恒 陳菁徽 王鴻薇 李彥秀 羅明才 鄭天財Sra Kacaw 林倩綺 陳玉珍 陳超明 游 顥 黃建賓 萬美玲 洪孟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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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徐巧芯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徐巧芯、葉元之、陳菁徽、黃健豪等18人,為了有效推動我國運動發展,提升全民運動參與及增進國民健康,應將現行教育部體育署升格為專責的運動部。近年來,我國運動風氣日盛,運動產業與科技蓬勃發展,但目前體育署隸屬於教育部,造成資源與人力不足,影響運動政策的推動。鑒於國際體育事務發展及我國選手的亮眼表現,設立專責運動部,有助於整合資源、促進運動教育、競技與產業發展,並加強運動外交,全面提升我國運動實力及國際影響力,爰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徐巧芯 葉元之 陳菁徽 黃健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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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沛祥 鄭正鈐 楊瓊瓔 黃建賓 林倩綺 游 顥 牛煦庭 廖先翔 邱鎮軍 林思銘 顏寬恒 林憶君 謝龍介
運動部組織法草案總說明
體育、身體活動及競技運動作為人類基本權利,早已成為國際間普遍認同的共同價值,也是我國運動發展政策的基礎。隨著社會進步和民眾生活水準提升,我國的運動人口逐漸增加,運動產業迅速發展,並且我國選手在國際賽事中的佳績提升了國際能見度,促進了運動文化的繁榮。然而,目前運動事務仍由教育部體育署負責,這一體制難以有效應對運動發展的多元需求,未能充分整合資源與政策,進而影響了運動事務的推動。
因此,為了更好地推動全民運動、發展運動教育、促進競技運動、支持運動產業、強化運動外交等事務,應設立專責的運動部,負責全面規劃運動相關政策和資源,從而提升國民健康、強化選手培養與權益保障、推動運動產業及提升國際影響力。此外,將原由教育部體育署負責的運動教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等事務,改由運動部統籌管理,將有助於加強跨部門協調,促進政策的有效落實。
鑑於運動與健康日益成為國民生活的重要部分,設立運動部對於發展運動事業、提升國民生活品質具有重大意義。透過運動部的設立,可以更高效地推動各項運動發展政策,並依據國際潮流與各界期待,打造具有競爭力的運動文化,進一步促進國際間的運動交流與合作。以確保運動事務的專業化與系統化,達成提升國家運動實力和國際影響力的目標,爰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草案第一條)
二、本部之權限職掌。(草案第二條)
三、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草案第三條)
四、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草案第四條)
五、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草案第五條)
六、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派員駐境外辦事。(草案第六條)
七、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草案第七條)
八、本部及所屬機關為業務需要得聘用專業人員。(草案第八條)
九、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草案第九條) -
委員陳菁徽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7人,有鑑於近來台灣運動員在國際賽事中的優異表現,不僅帶來國內的歡欣鼓舞,也提升了台灣在國際社會的能見度。近期如中華隊在世界12強棒球賽中奪冠,這是我國棒球史上的重大突破,而棒球以外,台灣在舉重、跆拳道、羽球與拳擊等運動項目,也常於國際賽事中取得顯著的佳績,此些成果,再再展現了台灣選手的實力和韌性。然而,這些成功背後需要有系統性的支持,包括完善的訓練設施、專業的教練團隊以及充足的資源投入。現實中,台灣的運動發展仍面臨諸多挑戰,如資源投入不足、分配不均,從更博觀的角度來看,國家對於全民運動的推廣也有待加強;從組織面而言,台灣的運動政策由多個部門共同推動,往往造成資源分散、政策執行效率不彰等疑慮。運動產業的發展需要政府的統籌與支持,成立專責部門才可整合各方資源,統籌規劃運動政策,為促進國內體育全面發展,強化體育行政組織體系,提升台灣運動的國際競爭力,並兼顧運動員權益保障與心理健康支持,爰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作為運動部設立及運作之法源基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2024年9月193個聯合國會員國於紐約總部通過「未來契約」(Pact for the Future),再次確認運動為永續發展的重要關鍵之一,國際奧會(IOC)主席Thomas Bach也在峰會上感謝世界各國對於體育的關注,並強調在未來契約的框架之下,將會持續強化對體育之貢獻,逐步實踐奧林匹克之價值,未來契約更強調了體育對於國家以及世界的重要性,除要求各國積極推動體育納入各國政策中,投資於體育教育上,並透過國際合作讓世界體育之發展得到更全面支持。
二、台灣運動員在國際賽事中屢創佳績,僅以今年為例,在2024年巴黎奧運會上,中華台北代表團共獲得2金5銅,獎牌涵蓋拳擊、羽球、舉重、體操和射擊等項目。其中,羽球男子雙打組合李洋與王齊麟成功衛冕金牌,締造奧運男雙史無前例的二連霸紀錄。此外,拳擊選手林郁婷無懼打壓、歧視,奪得女子60公斤級金牌,完成生涯金牌大滿貫。在2024年世界棒球12強賽中,台灣隊擊敗日本隊,首度在三大賽事中奪冠,終結對手在國際賽事的27連勝,寫下歷史性勝利,這些成就不僅彰顯台灣運動員的努力與實力,也提升了台灣在國際體壇的地位。
三、諷刺的是,台灣運動員在追求卓越的過程中,面臨著政府支持不足,卻承擔著為國爭光的重任。他們在艱苦訓練中,默默承受著巨大的心理壓力,卻鮮少獲得應有的關注和支援。當他們在國際賽事中取得佳績時,才被冠以「台灣之光」的美名,但背後的辛酸與努力,往往不為人知。政府應該主動承擔責任,建立完善的支持系統,從基層培育到心理健康,全面照顧運動員的需求,讓他們無後顧之憂地為國爭光。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展現對運動員的尊重與支持,讓他們的付出獲得應有的回報。
四、再從推廣運動的角度,根據體育署公布之民國112年運動現況調查成果顯示,國內民眾參與運動人比例達82.6%,台灣規律運動人口比例創下35%的新高,每週運動三次以上的人口達51.8%。特別是在年輕人與中高齡族群中,參與運動的比例開始提升,反映我國民眾對於健康與生活品質的日益重視。然而,仍有相當比例的民眾缺乏運動習慣,導致慢性疾病和醫療負擔增加。成立專責部門可推動全民運動政策,透過運動企業認證、運動村里認證等方式,營造運動風氣,提升全民健康水平,減少醫療資源的耗費,促進社會和諧。
五、設立運動部,將整合運動政策、資源與執行力量,針對運動員心理健康、體育產業發展及全民運動推廣進行全面性規劃。同時,運動部亦可肩負拓展國際體育合作的使命,提升台灣在國際體壇的競爭力與能見度,讓運動成為推動國家發展的重要動力,爰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逐條要點如下:
(一)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草案第一條)
(二)本部之權限職掌。(草案第二條)
(三)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草案第三條)
(四)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草案第四條)
(五)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草案第五條)
(六)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派員駐境外辦事。(草案第六條)
(七)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草案第七條)
(八)本部及所屬機關為業務需要得聘用專業人員。(草案第八條)
(九)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草案第九條) -
提案人陳菁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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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牛煦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沛祥 陳玉珍 葉元之 林倩綺 黃建賓 張智倫 許宇甄 高金素梅 林思銘 王鴻薇 徐巧芯 廖先翔 盧縣一 涂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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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莊瑞雄等16人,為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體育教育、共融運動、體育外交及運動產業,培育與輔導運動產業人才及競技選手,保障原住民體育人才,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健康促進、多元平權,爰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莊瑞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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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范 雲 張雅琳 郭昱晴 陳秀寳 吳沛憶 何欣純 吳琪銘 徐富癸 沈伯洋 陳培瑜 許智傑 王美惠 李坤城 賴瑞隆
運動部組織法草案總說明
為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體育教育、共融運動、體育外交及運動產業,培育與輔導運動產業人才及競技選手,保障原住民體育人才,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健康促進、多元平權,落實國家希望工程「運動壯大台灣」之方針;且因原住民族在我國體育表現傑出,亦培育諸多運動產業人才,對我國體育貢獻良多,運動部聘用人員與公職人員保障原住民進用比例,確保我國運動發展兼具原住民視角,落實族群主流化。爰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草案第一條)
二、本部之權限職掌。(草案第二條)
三、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草案第三條)
四、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草案第四條)
五、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草案第五條)
六、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派員駐境外辦事。(草案第六條)
七、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草案第七條)
八、本部及所屬機關為業務需要得聘用專業人員,並保障進用原住民比例。(草案第八條)
九、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並保障進用原住民比例。(草案第九條)
主席:報告院會,依黨團共識,本案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我們進入討論事項第二十三案。
二十三、(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吳思瑤等18人、委員張雅琳等19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范雲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運動發展部運動推廣及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許宇甄等16人擬具「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及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7、6、7、7、8、8、8、9、9、9、9、9、9、10、10、10、10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自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五)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主席: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
受文者議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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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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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343018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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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別最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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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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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吳思瑤等18人、委員張雅琳等19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范雲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運動發展部運動推廣及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許宇甄等16人擬具「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及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等17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3年11月12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667號、113年11月6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555號、113年11月12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690號及第1130703719號、113年11月19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910號及第1130703915號、113年11月20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842號、113年11月25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972號、113年11月26日台立議字第1130704053號、第1130704002號、第1130704019號、第1130704028號及第1130704038號、113年11月27日台立議字第1130704254號、第1130704261號、第1130704265號及第1130704121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
正本議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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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吳思瑤等18人、委員張雅琳等19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范雲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運動發展部運動推廣及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許宇甄等16人擬具「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及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等17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3年11月13日(星期三)及11月28日(星期四)分別召開第11屆第2會期第1次及第2次聯席會議,併案審查上開法案;由鍾召集委員佳濱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詢問。 -
貳、委員提案要旨說明
一、委員羅廷瑋等16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羅廷瑋、廖偉翔等16人,鑑於配合體育暨運動發展部之成立,為落實推動「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之核心目標,配合政府運動政策,從個人、社區、城市逐步推廣至全國,提升規律運動人口,增強國民體能及健康,打造健康活力臺灣,有設全民運動署辦理相關業務之必要,爰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
二、委員吳沛憶等21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吳沛憶、李昆澤等21人,為促進全民運動,強化新興運動、社區運動、全齡運動之推展,以加強全民之運動參與、促進國民健康,爰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
三、委員林宜瑾等19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林宜瑾、賴瑞隆等19人,配合運動部之成立,為落實推動「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之核心目標,依政府制定之運動政策,推廣規律運動、運動融入生活之全民運動文化觀念,從個人、社區、城市逐步至全國,提升規律運動人口,以增強國民體能及健康,實有設全民運動署辦理相關業務之必要。全民運動署之政策推動方向含括國民規律運動、運動教育與體適能檢測之規劃、推動及執行,亦依兒童、少年、青年、壯年與高齡者等年齡別,規劃全齡運動業務及推廣、執行作業。此外,亦推廣新興、極限、傳統民俗、海洋、水域及山林運動,以增進運動參與之多樣性。依運動部組織法草案第五條規定,運動部設全民運動署,爰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
四、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為落實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提升規律運動人口,增強國民體能及健康,打造健康活力社會,配合運動部之成立,有設全民運動署辦理相關業務之必要,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7條有關組織法規內容應包括事項等規定,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
五、委員吳思瑤等18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吳思瑤、賴瑞隆、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8人,為配合運動部之成立,落實國家希望工程「運動壯大臺灣」政策願景,促進運動多元平權與社會包容,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健康,提升規律運動人口,形塑運動文化,並實踐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提供兒童、少年、青年、壯年、高齡者之全齡運動機會,落實競技運動全民化,推廣各層級運動賽事,促進社區運動俱樂部與社團發展,推展海洋、水域、山林、新興、極限與傳統民俗等多樣性運動,培育多元運動專業人員,輔導全國性運動團體推動全民運動,於運動部組織法草案第五條規定設立「全民運動署」,以辦理全民運動相關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爰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
六、委員張雅琳等19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9人,為配合運動部之成立後,希冀透過「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之核心目標,配合政府運動政策,從個人、鄰里、城市逐步推廣到全國,以提升規律運動人口,增進國民體能及健康,打造健康活力台灣,爰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
七、委員陳秀寳等19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陳秀寳、李坤城、邱志偉、郭昱晴、許智傑、陳亭妃等19人,全民運動已然成為國際趨勢,促使全民具有運動之習慣,促進全民健康福祉,儼然成為政府之責任。惟我國規律運動人口占比普遍低落,據體育署統計顯示,112年規律運動人口僅有35%,顯見推動全民運動刻不容緩。除全民運動外,包含運動教育、運動競技、運動產業及運動外交等,打造多元運動環境,落實運動平權,應有專責主管機關規劃及推動;綜整運動資源,壯大運動相關業務,實有成立運動部之必要,並於運動部下設全民運動署,致力推動全民運動相關事務,提升我國規律運動人口,擴大全民參與運動,推廣運動文化,增進全民健康,爰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以利全民運動相關業務之推行。
八、委員范雲等17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為配合運動部之成立,為落實推動「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之核心目標,配合政府運動政策,從個人、社區、城市逐步推廣至全國,提升規律運動人口,增強國民體能及健康,有設全民運動署辦理相關業務之必要,爰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
九、委員萬美玲等16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鑑於當前全球運動風氣蔚為風潮,我國運動人口逐步增加,且建立國民良好之運動習慣,可增進國民身體健康,確有必要成立全民運動署,以促進全齡國民參與運動,進而養成我國國民正確之運動觀念及增養規律之運動習慣,亦可即早培育競技運動人才,增加我國競技運動發展潛力,爰擬具「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
十、委員沈發惠等17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鑑於配合運動部之成立,依運動部組織法草案第5條,設全民運動署,為落實推動「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之核心目標,配合政府,運動教育向下扎根、鼓勵社區俱樂部及多元運動組織的發展、競技運動全民化、推動適應運動、場館普及化、促進全齡運動參與、實踐運動多元平權等運動政策,爰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
十一、委員李坤城等23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3人,為配合運動部之成立,落實推動「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之核心目標,配合政府運動政策,從個人、社區、城市逐步推廣至全國,提升規律運動人口,增強國民體能及健康,打造健康活力臺灣,有設全民運動署辦理相關業務之必要,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7條有關組織法規內容應包括事項等規定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
十二、委員陳培瑜等19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9人,為配合運動部之成立,落實推動「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之核心目標,將政府運動政策,從個人、社區、城市逐步推廣至全國,提升規律運動人口,增強國民體能及健康,以兒少、全齡、多元族群、社區運動、適應體育等重點政策領域為業務核心,爰擬透過設全民運動署辦理相關業務,並配合運動部組織法草案第5條設計,運動部下設全民運動署之規劃,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7條有關組織法規內容應包括事項等規定,爰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
十三、委員魯明哲等17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魯明哲、邱若華、羅廷瑋等17人,鑑於運動發展部之成立,以落實推動「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與產業永續發展」為核心目標,故有設置運動推廣及產業發展署辦理相關業務之必要,爰擬具「運動發展部運動推廣及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
十四、委員林月琴等17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林月琴、陳素月、莊瑞雄等17人,鑑於我國行政院推動運動部之成立,並依據運動部組織法草案第5條,設立全民運動署,為落實「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之核心目標,配合政府推動運動教育向下扎根、鼓勵社區俱樂部等多元運動組織發展,並倡議競技運動全民化,以及場館普及化並提供兒少足夠運動空間等重要運動政策目標,爰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
十五、委員許宇甄等16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許宇甄、羅廷瑋、羅智強等16人,配合運動發展部之成立,提升全民運動意識,型塑全民運動文化,以增進國民健康,健全全民運動政策,促進全齡運動與多元族群運動,強化社區運動俱樂部、多元運動社團與各層級賽事之推廣,並輔導全國性運動團體推廣全民運動風氣,培育及輔導運動休閒專業人員,爰擬具「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
十六、委員王正旭等16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王正旭、王美惠等16人,為配合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之成立,為落實推動「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之核心目標,配合政府運動政策,從個人、社區、城市逐步推廣至全國,提升規律運動人口,增強國民體能及健康,打造健康活力臺灣,有設全民運動署(以下簡稱本署)辦理相關業務之必要。本署之政策推動方向,將以推展運動向下扎根,提供兒童、少年運動機會,於享受運動樂趣之同時,強化身體健康,培養運動技能及興趣,進而養成終身運動之習慣及建立熱愛運動與觀賞賽事之生活模式,將運動融入生活中,以形塑運動文化;推動競技運動全民化與全齡化,促進社區運動俱樂部及社團發展,活絡各層級賽事,並鼓勵運用運動專業人才,擴大全民運動參與。此外,將推廣新興、極限、傳統民俗、海洋、水域及山林運動,以增進運動參與之多樣性。依本部組織法草案第5條規定,本部設本署,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7條有關組織法規內容應包括事項等規定,爰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 -
參、教育部部長鄭英耀報告(113年11月13日)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大家好:
今天大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就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部組織法草案」等法案及審查多位委員所提版本,本人承邀列席,並聆聽各位委員卓見,至感榮幸。
為實現賴清德總統揭示的願景,以運動壯大臺灣的政策,行政院經過緊鑼密鼓的籌備,將成立嶄新的專責機關「運動部」統籌相關業務,以打造一個運動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的國家,並強化臺灣的國際參與及影響力。「運動部」組織架構採取新的思維設計,規劃「1部、1署、3中心」,推動全國運動業務,下設「全民運動署」,辦理全民運動發展等業務;另增設「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促進運動產業發展,並透過「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與「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的合作,執行競技運動人才培育及運動科學研究與應用。因應全新的機關「運動部」成立,行政院與考試院會銜「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9條及第39條條文修正草案,並提出「行政院組織法」第3條條文修正草案、「運動部組織法」草案、「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教育部組織法」第2條、第5條及第9條條文修正草案等8項法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感謝各位委員對體育運動之支持與關心,並長期關照運動之發展,今天聯席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部組織草案」等法案,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徐富癸等17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
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
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委員吳沛憶等20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
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陳菁徽等18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下謹就本部對成立運動部及提案之意見提出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正與支持。
(壹)成立運動部說明
本部體育署自102年成立以來,已逾10年,達成階段性目標;面對國際運動發展潮流、臺灣社經情勢變化及人民健康福祉發展,的確到了調整組織結構的最佳時機點。
112年我國總統候選人,不約而同提出運動成立二級部會之政見,也顯見這個議題,已浮出檯面,成為國人及各界關心國家運動發展的重要課題。
隨著全球化的腳步,國際運動賽事的蓬勃發展、各種運動傳播媒體無遠弗屆的深度影響、職業與商業化運動跨域與全球性發展,已是擋不住的潮流;各式各樣的運動商品與服務,在經濟、文化與運動全球化發展的影響之下,已成為民眾生活中的一部分。從世界主要國家的運動行政組織設置形態而言,設置部會級的運動行政組織是個趨勢,或與其他事務領域合併,進行業務整合。我國體育預算已在近年大幅倍增,隨著場館設施的普及化、高齡人口占比逐年提高,國人對於觀賞運動、參與運動越來越重視,運動不僅只是學校教育的一環,更是個人自我實現、追求卓越、讓世界看見臺灣的方式之一。
一、籌備過程
賴清德總統113年5月20日就職演說提到將成立「體育暨運動發展部」,推展全民運動。從成立全新的運動主管部會開始,藉由部級機關的成立,以嶄新的思維,從奪牌思維改成重視全民運動投入,希望將競技運動全民化、全齡化、社區化及產業化,推動新的運動政策。
本部自113年5月啟動研擬作業,6月至7月辦理4場論壇蒐集各界建言。行政院於8月15日成立「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籌備小組及諮詢小組,分別由龔秘書長及鄭副院長擔任召集人於8月至10月共召開6次會議進行組織法案之研議,及聽取諮詢委員的建言,進而研訂新部會組織願景、目標、核心價值及政策方向等。 -
諮詢小組委員意見概述如下
(一)部會名稱:新部會「名稱」,諮詢小組多數委員認同以「運動部」命名,展現新的思維與價值;期盼未來各部會皆具備推展運動發展的思維,彼此相互銜接、共同協作。
(二)成立目的:從奪牌改成重視全民運動投入的嶄新思維,期將競技運動全民化、形塑運動文化;落實運動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核心價值。
(三)組織設計:全新組織架構,建議成立「適應運動」、「產業及科技」相關業務司;建議設置三級機關;贊同設立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執行產業政策,輔導企業,人員進用彈性,可延攬民間人才。
(四)掌理事項:應注重各年齡層運動推展,對身心障礙運動要有更多資源與關注;運動產業產值可期,應多元發展與健全產業環境;多元培育運動專業人才;以運動員為核心,強化選手生涯發展及權益保障;積極參與運動相關國際組織、辦理國際賽事,建構外交網絡。
二、部的願景、目標及核心價值
近年來我國運動員在國際舞台上發光發熱,不僅激勵人心,帶動運動風氣,更凝聚國人情感,展現國家軟實力,讓世界看到臺灣。國人無不企盼我國的運動能更進一步發展,讓運動往下扎根,讓國民都享有運動的機會與權利,促進全民運動與運動產業發展,以「運動壯大臺灣」為願景。
「運動部」以「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強化選手培育及權益保障,促進競技專業發展」、「振興運動產業,促進幸福經濟」、「推展國際事務,世界看見臺灣」四大目標為推動方向,展現「運動平權」、「社會包容」、「永續發展」的核心價值。
三、組織規劃
(一)部會名稱:經行政院3次諮詢小組會議總結出多數委員認同以「運動部」為名,更能展現全新部會的嶄新視野、思維及核心價值,並與國際接軌。
(二)運動部與本部業務劃分
1.體育為教育重要一環,涉及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程綱要及體育教學部分,如學生游泳與自救教學、學校游泳池經營管理及教學所需之場地修整建,續由本部辦理。
2.部屬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與專任教師同為學校正式編制人員,員額及人事預算經費係編列於學校,其任用係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等均依教育人員相關規定,至於專任教練證照、增能、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之督導由運動部核處。
3.部分屬運動專業領域,如運動績優生升學試務、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體育班課程實施規範及專業領域課程綱要等事項,基礎作業由運動部負責,再交由本部發布;餘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輔導與管理及專任運動教練輔導與管理,維持由運動部續處。
(三)組織架構及職掌-1部1署3中心
1.一部: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特設運動部。 -
(1)組織架構研議成立綜合規劃司、適應運動司、競技運動司、產業及科技司、國際事務司、設施規劃司等6司。
-
(2)業務職掌運動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身心條件、性別、族群、區域與社會經濟地位各面向多元運動平權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適應運動發展、帕拉競技與共融運動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競技運動發展與選手之培育、選拔、獎勵、輔導、生涯發展及權益保障;教練與多元運動專業人才之培育、增能、認證、聘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運動產業發展及運動產業人才之培育;職業運動之輔導;運動文化記憶之保存及再現;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多元資金挹注、運動科學發展與創新應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國際運動事務交流與人才之培育;國際賽事籌辦、鼓勵運動人才參與國際運動組織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運動設施發展與運動場館之興整建及永續營運;運動設施與場館之分級統籌運用與友善運動環境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全國性運動團體業務健全發展與良善治理之促進及輔導;相關機關(構)、團體運動發展事項之協調。所屬機關辦理全民運動事項之督導。其他有關運動事項。
2.一署:運動部為辦理全民運動之全齡化與社區化發展,促進競技運動全民化、各層級賽事推廣、運動教育及技能發展,形塑運動文化,特設全民運動署。 -
(1)組織架構研議成立綜合規劃組、新興運動組、全齡及社區運動組、海洋山林運動組等4組。
-
(2)業務職掌全民運動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國民規律運動、運動教育與體適能檢測之規劃、推動及執行。兒童、少年、青年、壯年與高齡者全齡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海洋、水域與山林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新興、極限與傳統民俗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社區運動俱樂部與社團、各層級賽事推廣之規劃、推動及執行。全國性運動團體推動全民運動之輔導。多元運動專業人員之培育及輔導。其他有關全民運動事項。
3.三中心:部規劃設立3個行政法人,原有「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國家運動科學中心」2中心持續精進運作,新設立「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充分運用3個行政法人,以因應運動多元發展,有效執行政策。 -
(1)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下稱產業中心)運動產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運動產業專業人才之培育與媒合及國際交流。運動產業營運與投融資之輔導、諮詢及協助。運動產業資產之規劃、建置、治理及運用。運動產品或服務之加值運用與市場拓展及商業模式之營運管理。公有、私有運動場域與學校場地開放及社區運動俱樂部設置之輔導。競技運動全民化與全民運動產業化之推動及輔導。運動賽事產業化、傳播、行銷規劃與平臺建立之諮詢及協助。其他與運動產業相關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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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下稱國訓中心)國家級優秀運動選手之選拔、培訓及輔導參賽。國家級優秀運動教練之培育及進修。醫療照護支援訓練之執行。國訓中心場館之營運及管理。國家級優秀運動選手之課業輔導及生涯諮商輔導。競技運動相關事項之國際交流。與國內外運動訓練相關機構之合作交流。其他與競技運動推展相關之事項。
(3)國家運動科學中心(下稱運科中心):辦理國家優秀運動選手培訓、參賽所需之運動科學支援服務、健康管理及運動醫學研究。辦理國際運動賽事資訊之蒐集、分析及支援。推動運動科學之研究及國際交流。進行運動科技之研發、技術移轉及加值應用,提升產業競爭力。促進國內外運動科學研究機構之合作交流。協助規劃及培育運動科學專業人才。運動科學成果推廣全民運用。其他與運動科學相關之業務。
(四)雙軌制職務規劃:運動發展日趨多元及專業,並已被賦予更多功能要求,為提高決策的專業性與實務性,並導入創新思維,運動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
(貳)教育部對委員所提各草案之回應說明
一、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
為落實推動「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之核心目標,推展運動向下扎根,形塑運動文化,推動競技運動全民化與全齡化,促進社區運動俱樂部及多元運動社團發展,活絡各層級賽事,並鼓勵運用運動專業人才,擴大全民運動參與,有設全民運動署之必要。有關委員所提組織法草案,本部說明如下:
(一)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
1.組織法草案所載組織名稱部分,經借重諮詢行政院「體育暨運動發展部」諮詢小組委員專業,多數委員認同以「運動部」更能展現全新部會之嶄新視野,並與國際接軌,爰建議得定名為「運動部」;委員意見本部予以尊重。
2.草案第3條部分,明定全民運動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員額之規定,本部原則支持。惟考量運動發展日趨多元及專業,必要時須借重各大學運動相關專業領域之學者專家,爰建議增列明定「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規範。
(二)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
1.有關草案第1條組織設立目的略與院版不同,惟概念大致相符,且多能對應草案第2條所列權掌,尚無窒礙之處。
2.至第2條第1項第9款草案於組織職掌規範明定推動「全民運動國際交流與運動外交之促進」部分,審酌部分業務將與運動部國際事務司重疊,爰建請再酌;委員意見本部予以尊重。
(三)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
委員所提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之方向,本部敬表同意。
(參)結語
為落實總統政見以「運動壯大臺灣」之願景,首要成立全新的中央二級運動主管機關,以新思維建構完整運動行政體系,才能大力執行,並推動「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強化選手培育及權益保障,促進競技專業發展」、「振興運動產業,促進幸福經濟」及「推展國際事務,世界看見臺灣」等四大目標。「運動部」之成立已獲各界高度共識,並有高度期待。本次相關組織法及配套法案的提出及修正,尚祈委員能鼎力支持,使1部1署3中心組織法與設置條例草案,能順利完成立法。期於明(114)年下半年「運動部」正式揭牌,讓臺灣的運動發展邁向新的里程,為國人創造無限可能。
以上報告,敬祈各位委員惠予指導,謝謝各位。
肆、與會委員於113年11月13日召開會議,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等4案,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嗣於同年11月28日併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吳思瑤等18人、委員張雅琳等19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范雲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運動發展部運動推廣及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許宇甄等16人擬具「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及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等13案,共計17案繼續併案審查,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名稱、第四條至第六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一條,除首句中「運動部」修正為「運動部
(以下簡稱本部)」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第二條,除第四款修正為「四、海洋、水域與山林運動之規劃、推動
、執行及協調。」;第五款修正為「五、新興、極限與傳統民俗運動之規劃、推動、輔導
、獎勵及執行。」;第六款修正為「六、社區運動俱樂部與社團、各層級賽事推廣之規劃、推動
、輔導及獎勵。」;第七款修正為「七、全國性運動團體推動全民運動之輔導
、獎勵、管理及監督。」;第八款修正為「八、多元運動專業人員之培育
、輔導
、監督及管理。」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四、第三條,除前段修正為「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
,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五、通過附帶決議1項
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署長依第3條規定,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時,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運動部核定之。其中屬85年1月31日以前(即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運動部編列預算支應。 -
伍、爰經決議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鍾召集委員佳濱出席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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