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紀錄
@ (主席:)
  •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紀錄
  • 主席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五案。
    二十五、(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沛憶等20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9人、委員王正旭等16人及委員萬美玲等21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7、7、7、8、8、9、9、9、9、9、9、10、10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三)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決定:自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四)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3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自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 發文字號
    台立司字第1134301850號
  • 速別
    最速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沛憶等20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9人、委員王正旭等16人、委員萬美玲等21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等13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3年11月12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667號、第1130703693號及第1130703714號、113年11月19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905號及第1130703928號、113年11月26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974號、第1130704082號、第1130703995號、第1130704020號、第1130704025號及第1130704033號、113年11月27日台立議字第1130704124號及第1130704139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沛憶等20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9人、委員王正旭等16人、委員萬美玲等21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等13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3年11月13日(星期三)及11月28日(星期四)分別召開第11屆第2會期第1次及第2次聯席會議,併案審查上開法案;由鍾召集委員佳濱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詢問。
  • 貳、委員提案要旨說明

    一、委員吳沛憶等20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吳沛憶、李昆澤等20人,為配合運動部設立,強化國手訓練能量,加強利益迴避措施,爰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
    二、委員林宜瑾等19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林宜瑾、賴瑞隆等19人,配合運動部之成立,原教育部體育署監督之國家運動科學中心之監督機關改為運動部,另為因應其董監事之彈性用人、經費籌措狀況,及配合業務執行現況,有修正相關規定之必要,爰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
    三、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配合運動部之成立,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監督機關改為運動部。考量本中心自籌財源於整體財源占比較低,且經費籌措不易,依現行條例第26條第2項規定,僅得以價購方式取得本中心業務需要使用之公有不動產,將不利本中心配合國家政策推動國家運動園區整體興設與人才培育計畫;另為配合實務運作需要,相關規定亦有修正必要,爰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
    四、委員范雲等16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配合運動部之成立,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監督機關改為運動部,又考量本中心自籌財源於整體財源占比較低,且經費籌措不易,依現行第26條第2項規定,僅得以價購方式取得本中心業務需要使用之公有不動產,將不利本中心配合國家政策推動國家運動園區整體興設與人才培育計畫;另為配合實務運作,相關規定亦有修正必要,爰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
    五、委員陳秀寳等18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陳秀寳、李坤城、邱志偉、郭昱晴、許智傑、陳亭妃等18人,為健全我國運動發展,促進全民運動,實有增設運動部之必要,相關機關有關事項應一併調整;爰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調整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監督機關,增訂遴派專業人員駐外事項,加強關係人利益迴避事項,以利推行運動相關業務。
    六、委員郭昱晴等16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配合運動部的成立,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讓運動部直接監管、協調訓練中心的資源運用及管理,確保在推動國家訓練中心建設和人才培育方面能有更集中和一致的方向。以提升政策執行效率,並促進運動資源整合,爰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
    七、委員羅廷瑋等17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鑑於配合體育暨運動發展部之成立,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監督機關改為運動部,又考量本中心自籌財源於整體財源占比較低,且經費籌措不易,為配合實務運作需要,相關規定亦有修正必要,爰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
    八、委員沈發惠等17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為配合運動部之成立,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的監督機關將改為運動部,影響其經費與資源取得的方式,考量到財源自籌上的困難,可能限制其發展計劃及整體基礎設施的興設和專業人才的培育計畫。本中心為更能有效地整合資源來配合國家政策,實現更完善的運動設施建設與運動人才培養目標,促進國家運動訓練與相關政策的可持續發展,爰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
    九、委員李坤城等22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2人,配合運動部之成立,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監督機關改為運動部,爰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委員陳培瑜等19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9人,鑑於運動部即將籌設成立,除將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監督機關改為運動部,為配合實務運作需要並強化勞工團結權之可能,相關規定亦有修正必要。爰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
    十一、委員王正旭等16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6人,為配合運動部之成立,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監督機關改為運動部,又考量本中心自籌財源於整體財源占比較低,且經費籌措不易,依現行第26條第2項規定,僅得以價購方式取得本中心業務需要使用之公有不動產,將不利本中心配合國家政策推動國家運動園區整體興設與人才培育計畫;另為配合實務運作需要,相關規定亦有修正必要,爰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
    十二、委員萬美玲等21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萬美玲、呂玉玲、林沛祥、廖偉翔等21人,有鑑於全球運動風氣盛行,我國運動人口逐步增加,且運動有助於民眾維持健康,實有在台灣推動全民運動風氣之必要。另配合運動發展部即將成立,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監督機關應改為運動發展部,又因「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自103年修正迄今,已有10年未調整,確有調整之必要,爰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
  • 參、教育部部長鄭英耀報告
    (113年11月13日)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大家好:
    今天大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就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部組織法草案」等法案及審查多位委員所提版本,本人承邀列席,並聆聽各位委員卓見,至感榮幸。
    為實現賴清德總統揭示的願景,以運動壯大臺灣的政策,行政院經過緊鑼密鼓的籌備,將成立嶄新的專責機關「運動部」統籌相關業務,以打造一個運動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的國家,並強化臺灣的國際參與及影響力。「運動部」組織架構採取新的思維設計,規劃「1部、1署、3中心」,推動全國運動業務,下設「全民運動署」,辦理全民運動發展等業務;另增設「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促進運動產業發展,並透過「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與「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的合作,執行競技運動人才培育及運動科學研究與應用。因應全新的機關「運動部」成立,行政院與考試院會銜「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9條及第39條條文修正草案,並提出「行政院組織法」第3條條文修正草案、「運動部組織法」草案、「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教育部組織法」第2條、第5條及第9條條文修正草案等8項法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感謝各位委員對體育運動之支持與關心,並長期關照運動之發展,今天聯席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部組織草案」等法案,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徐富癸等17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
    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
    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委員吳沛憶等20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
    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陳菁徽等18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下謹就本部對成立運動部及提案之意見提出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正與支持。
    (壹)成立運動部說明
    本部體育署自102年成立以來,已逾10年,達成階段性目標;面對國際運動發展潮流、臺灣社經情勢變化及人民健康福祉發展,的確到了調整組織結構的最佳時機點。
    112年我國總統候選人,不約而同提出運動成立二級部會之政見,也顯見這個議題,已浮出檯面,成為國人及各界關心國家運動發展的重要課題。
    隨著全球化的腳步,國際運動賽事的蓬勃發展、各種運動傳播媒體無遠弗屆的深度影響、職業與商業化運動跨域與全球性發展,已是擋不住的潮流;各式各樣的運動商品與服務,在經濟、文化與運動全球化發展的影響之下,已成為民眾生活中的一部分。從世界主要國家的運動行政組織設置形態而言,設置部會級的運動行政組織是個趨勢,或與其他事務領域合併,進行業務整合。我國體育預算已在近年大幅倍增,隨著場館設施的普及化、高齡人口占比逐年提高,國人對於觀賞運動、參與運動越來越重視,運動不僅只是學校教育的一環,更是個人自我實現、追求卓越、讓世界看見臺灣的方式之一。
    一、籌備過程
    賴清德總統113年5月20日就職演說提到將成立「體育暨運動發展部」,推展全民運動。從成立全新的運動主管部會開始,藉由部級機關的成立,以嶄新的思維,從奪牌思維改成重視全民運動投入,希望將競技運動全民化、全齡化、社區化及產業化,推動新的運動政策。
    本部自113年5月啟動研擬作業,6月至7月辦理4場論壇蒐集各界建言。行政院於8月15日成立「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籌備小組及諮詢小組,分別由龔秘書長及鄭副院長擔任召集人於8月至10月共召開6次會議進行組織法案之研議,及聽取諮詢委員的建言,進而研訂新部會組織願景、目標、核心價值及政策方向等。
  • 諮詢小組委員意見概述如下

    (一)部會名稱:新部會「名稱」,諮詢小組多數委員認同以「運動部」命名,展現新的思維與價值;期盼未來各部會皆具備推展運動發展的思維,彼此相互銜接、共同協作。
    (二)成立目的:從奪牌改成重視全民運動投入的嶄新思維,期將競技運動全民化、形塑運動文化;落實運動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核心價值。
    (三)組織設計:全新組織架構,建議成立「適應運動」、「產業及科技」相關業務司;建議設置三級機關;贊同設立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執行產業政策,輔導企業,人員進用彈性,可延攬民間人才。
    (四)掌理事項:應注重各年齡層運動推展,對身心障礙運動要有更多資源與關注;運動產業產值可期,應多元發展與健全產業環境;多元培育運動專業人才;以運動員為核心,強化選手生涯發展及權益保障;積極參與運動相關國際組織、辦理國際賽事,建構外交網絡。
    二、部的願景、目標及核心價值
    近年來我國運動員在國際舞台上發光發熱,不僅激勵人心,帶動運動風氣,更凝聚國人情感,展現國家軟實力,讓世界看到臺灣。國人無不企盼我國的運動能更進一步發展,讓運動往下扎根,讓國民都享有運動的機會與權利,促進全民運動與運動產業發展,以「運動壯大臺灣」為願景。
    「運動部」以「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強化選手培育及權益保障,促進競技專業發展」、「振興運動產業,促進幸福經濟」、「推展國際事務,世界看見臺灣」四大目標為推動方向,展現「運動平權」、「社會包容」、「永續發展」的核心價值。
    三、組織規劃
    (一)部會名稱:經行政院3次諮詢小組會議總結出多數委員認同以「運動部」為名,更能展現全新部會的嶄新視野、思維及核心價值,並與國際接軌。
    (二)運動部與本部業務劃分
    1.體育為教育重要一環,涉及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程綱要及體育教學部分,如學生游泳與自救教學、學校游泳池經營管理及教學所需之場地修整建,續由本部辦理。
    2.部屬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與專任教師同為學校正式編制人員,員額及人事預算經費係編列於學校,其任用係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等均依教育人員相關規定,至於專任教練證照、增能、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之督導由運動部核處。
    3.部分屬運動專業領域,如運動績優生升學試務、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體育班課程實施規範及專業領域課程綱要等事項,基礎作業由運動部負責,再交由本部發布;餘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輔導與管理及專任運動教練輔導與管理,維持由運動部續處。
    (三)組織架構及職掌-1部1署3中心
    1.一部: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特設運動部。
  • (1)組織架構
    研議成立綜合規劃司、適應運動司、競技運動司、產業及科技司、國際事務司、設施規劃司等6司。
  • (2)業務職掌
    運動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身心條件、性別、族群、區域與社會經濟地位各面向多元運動平權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適應運動發展、帕拉競技與共融運動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競技運動發展與選手之培育、選拔、獎勵、輔導、生涯發展及權益保障;教練與多元運動專業人才之培育、增能、認證、聘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運動產業發展及運動產業人才之培育;職業運動之輔導;運動文化記憶之保存及再現;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多元資金挹注、運動科學發展與創新應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國際運動事務交流與人才之培育;國際賽事籌辦、鼓勵運動人才參與國際運動組織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運動設施發展與運動場館之興整建及永續營運;運動設施與場館之分級統籌運用與友善運動環境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全國性運動團體業務健全發展與良善治理之促進及輔導;相關機關(構)、團體運動發展事項之協調。所屬機關辦理全民運動事項之督導。其他有關運動事項。
    2.一署:運動部為辦理全民運動之全齡化與社區化發展,促進競技運動全民化、各層級賽事推廣、運動教育及技能發展,形塑運動文化,特設全民運動署。
  • (1)組織架構
    研議成立綜合規劃組、新興運動組、全齡及社區運動組、海洋山林運動組等4組。
  • (2)業務職掌
    全民運動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國民規律運動、運動教育與體適能檢測之規劃、推動及執行。兒童、少年、青年、壯年與高齡者全齡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海洋、水域與山林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新興、極限與傳統民俗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社區運動俱樂部與社團、各層級賽事推廣之規劃、推動及執行。全國性運動團體推動全民運動之輔導。多元運動專業人員之培育及輔導。其他有關全民運動事項。
    3.三中心:部規劃設立3個行政法人,原有「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國家運動科學中心」2中心持續精進運作,新設立「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充分運用3個行政法人,以因應運動多元發展,有效執行政策。
  • (1)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下稱產業中心)
    運動產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運動產業專業人才之培育與媒合及國際交流。運動產業營運與投融資之輔導、諮詢及協助。運動產業資產之規劃、建置、治理及運用。運動產品或服務之加值運用與市場拓展及商業模式之營運管理。公有、私有運動場域與學校場地開放及社區運動俱樂部設置之輔導。競技運動全民化與全民運動產業化之推動及輔導。運動賽事產業化、傳播、行銷規劃與平臺建立之諮詢及協助。其他與運動產業相關之業務。
  • (2)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下稱國訓中心)
    國家級優秀運動選手之選拔、培訓及輔導參賽。國家級優秀運動教練之培育及進修。醫療照護支援訓練之執行。國訓中心場館之營運及管理。國家級優秀運動選手之課業輔導及生涯諮商輔導。競技運動相關事項之國際交流。與國內外運動訓練相關機構之合作交流。其他與競技運動推展相關之事項。
    (3)國家運動科學中心(下稱運科中心):辦理國家優秀運動選手培訓、參賽所需之運動科學支援服務、健康管理及運動醫學研究。辦理國際運動賽事資訊之蒐集、分析及支援。推動運動科學之研究及國際交流。進行運動科技之研發、技術移轉及加值應用,提升產業競爭力。促進國內外運動科學研究機構之合作交流。協助規劃及培育運動科學專業人才。運動科學成果推廣全民運用。其他與運動科學相關之業務。
    (四)雙軌制職務規劃:運動發展日趨多元及專業,並已被賦予更多功能要求,為提高決策的專業性與實務性,並導入創新思維,運動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
    (貳)教育部對委員所提各草案之回應說明
    一、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
    (一)委員吳沛憶等20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
    1.第3條第3款修正草案,明定國訓中心業務範圍應包含「醫療照護、運動防護、選手心理健康促進等業務以支援訓練之執行」,說明如下:
    (1)有關第3條國訓中心業務範圍於運科中心成立後,運動科學支援訓練之執行配合相關業務調整,將後勤支援業務範圍專注於醫療照顧等實務工作。
    (2)本次行政院版草案修正條文第3條第3款明定業務範圍為「醫療照護支援訓練之執行。」。其中醫療照護業務規劃及實際執行範圍已涵蓋運動防護、選手心理健康促進等委員修正草案明列項目,前開委員意見本部予以尊重。
    2.增列第3條第6款規定,「競技運動相關事項之國際交流及輔導協助選手、教練從事國際交流。」,說明如下:
    本次行政院版草案修正條文增列第3條第6款業務範圍「競技運動相關事項之國際交流。」增列目的係本於提升國家培訓隊競技實力,強化接軌國際資源及吸引國際人才業務,於原有國內外訓練機構之合作交流基礎上,擴大國際交流層面,其中亦包含培訓隊教練選手之國際交流及合作競賽。業已涵蓋委員提案「競技運動相關事項之國際交流及輔導協助選手、教練從事國際交流」事項,未來將據以推動各項提升競技運動實力之國際交流活動,前開委員意見本部予以尊重。
    3.第6條第1項第2款修正草案,修正國訓中心董事會成員應有「與運動法律、科學、產業及與運動相關之教育、醫療照護、運動防護、心理健康促進之學者、專家。」,納入運動法律、科學以及選手保護之專業,並考量將另設產業中心,故將原第3款之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刪除,說明如下:
    (1)第6條第1項第2款明定國訓中心董事會組成應包含「與運動相關之學者、專家」,考量國訓中心業務目的係整體競技運動專業訓練之推展,其董事會應廣納運動各領域並兼容多元知識之專家學者,原列整體性運動領域專業人才業已含括運動領域之法律、科學以及選手權益保障等範圍。另目前國訓中心依據業務範圍及專業需求,業務管理仍有仰賴民間企業菁英、管理學者參與,以提升其效能。
    (2)目前現行條文第6條第1項執行並無窒礙,運作順暢,前開委員意見本部予以尊重。
    (二)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
    第14條及15條修正草案,明定「董事、監事、執行長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及第3項「第一項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者,除依該法規定處罰外,監督機關並得為適當之處置;其處置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明定國訓中心董事、監事及執行長利益迴避事項,說明如下:
    1.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1項第7款,「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屬該法所稱之公職人員,爰國訓中心董事、監事及執行長應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有關利益迴避之相關規定。
    2.行政院版草案業將現行條文第14條第1項修正移列第15條第1項規定,並配合刪除現行條文第14條第3項規定,符合前開法律及委員提案修正方向,前開委員意見本部予以尊重。
    (參)結語
    為落實總統政見以「運動壯大臺灣」之願景,首要成立全新的中央二級運動主管機關,以新思維建構完整運動行政體系,才能大力執行,並推動「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強化選手培育及權益保障,促進競技專業發展」、「振興運動產業,促進幸福經濟」及「推展國際事務,世界看見臺灣」等四大目標。「運動部」之成立已獲各界高度共識,並有高度期待。本次相關組織法及配套法案的提出及修正,尚祈委員能鼎力支持,使1部1署3中心組織法與設置條例草案,能順利完成立法。期於明(114)年下半年「運動部」正式揭牌,讓臺灣的運動發展邁向新的里程,為國人創造無限可能。
    以上報告,敬祈各位委員惠予指導,謝謝各位。
    肆、與會委員於113年11月13日召開會議,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沛憶等20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等3案,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嗣於同年11月28日併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9人、委員王正旭等16人、委員萬美玲等21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等10案,共計13案繼續併案審查,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第一條,照委員陳培瑜等19人提案通過。
    二、第二條、第四條至第三十四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第三條,除第三款修正為「三、
    提供醫療照護及
    心輔資源支援訓練之執行。」;第五款修正為「五、國家級優秀運動選手之
    身心照顧、權益保障、課業輔導及生涯諮商輔導。」;第八款修正為「八、
    運動文化與相關物件之保存。」;第九款修正為「
    九、培訓運動員之溝通與權益保障。」;並將原第八款遞移為第十款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四、通過附帶決議2項

    (一)運動相關學者包含運動訓練、運動防護、運動醫學、物理治療及運動心理健康促進等領域。
    (二)監督機關應會同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進一步研議評估將企業工會代表納入董事代表之可行性。
  • 伍、爰經決議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鍾召集委員佳濱出席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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