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這裡放一些可以連回去原資料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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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召集委員鍾佳濱委員補充說明。
鍾佳濱委員沒有到場,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外,柯志恩委員等、徐巧芯委員等、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提案,經第2會期第12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楊瓊瓔委員等提案,經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
委員柯志恩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柯志恩、羅廷瑋等16人,有鑑於行政院增設運動部,為配合相關業務改由運動部辦理,且教育部之次級機關亦有修正之必要,爰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教育部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刪除教育部次及機關體育署及其業務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明定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九條)
提案人:柯志恩 羅廷瑋
連署人:王鴻薇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羅明才 游 顥 楊瓊瓔 顏寬恒 林倩綺 黃建賓 張嘉郡 陳菁徽 陳玉珍 萬美玲 陳超明 -
委員徐巧芯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徐巧芯、葉元之、陳菁徽等17人,鑒於行政院增設運動部,並依此調整相關職責,原本由教育部體育署負責的運動教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國際與兩岸運動及運動設施政策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等事項,將轉交運動部辦理;而學校體育相關業務,包括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程綱要及體育教學,則仍由教育部負責。據此異動,爰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本部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刪除本部設體育署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本修正案須配合運動部組織法草案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條文第九條)
提案人:徐巧芯 葉元之 陳菁徽
連署人:牛煦庭 林沛祥 鄭天財Sra Kacaw 楊瓊瓔 黃建賓 林倩綺 黃健豪 廖先翔 鄭正鈐 游 顥 邱鎮軍 顏寬恒 林憶君 謝龍介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鑑於配合體育暨運動發展部成立,刪除原先隸屬於教育部下之相關條文,原由教育部體育署辦理之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國際與兩岸運動及運動設施政策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等事項,改交由升格後之體育暨運動發展部辦理,爰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吳春城 黃國昌 麥玉珍 -
委員楊瓊瓔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楊瓊瓔、洪孟楷等21人,配合行政院增設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原由教育部體育署辦理之運動教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國際與兩岸運動及運動設施政策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等事項,改由體育暨運動發展部辦理;至於學校體育包括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程綱要及體育教學部分,則由教育部辦理,爰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楊瓊瓔 洪孟楷
連署人:涂權吉 馬文君 羅廷瑋 林德福 許宇甄 黃健豪 邱若華 丁學忠 黃 仁 黃建賓 鄭正鈐 賴士葆 蘇清泉 陳超明 林倩綺 林沛祥 謝龍介 王育敏 牛煦庭 -
主席報告院會,依照黨團共識,本案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我們現在進入討論事項第二十八案。
二十八、(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六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七)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本案經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另外洪孟楷委員等提案,經第2會期第6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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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洪孟楷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楊瓊瓔、謝龍介等18人,有鑑於生態保育相關研究日新月異,野生動物保育議題日益複雜難解,惟本法未隨時代更迭而與時俱進,實有通盤檢討之必要。又我國近年發生動物逃脫之圍捕事件,引發社會關注及責任歸屬等問題,圍捕過程亦可能造成民眾恐慌、影響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為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之平衡,杜絕使用不當之獵捕工具致野生動物傷殘,落實人道對待動物之普世價值;並完善保育類野生動物逸失通報及圍捕等處理機制,爰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洪孟楷 楊瓊瓔 謝龍介
連署人:廖先翔 黃 仁 陳雪生 涂權吉 賴士葆 陳玉珍 葛如鈞 林倩綺 林沛祥 顏寬恒 林思銘 羅廷瑋 羅智強 廖偉翔 邱鎮軍
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因獸鋏使用不當傷害野生動物案件嚴重影響我國動物保護形象,為澈底防杜不當傷害野生動物案件,現行獸鋏、金屬製吊索等導致動物傷亡之無差別獵具等管理強度,顯有提高至全面禁止使用之必要。另有鑒於保育類野生動物逸失,可能引發社會及民眾之不安、恐慌,甚至影響他人生命財產安全,有必要加重保育類野生動物逸失時,所有人或占有人未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未積極圍捕之責任,以遏止類案一再發生;又圍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可能造成國家社會資源之耗費,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圍捕所需費用宜由所有人或占有人負擔,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及業務分工,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名稱及增訂海域野生動物保育之中央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增訂禁止使用獸鋏、金屬製吊索、腐蝕性物質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以杜絕使用不當致野生動物傷殘,維護人道對待動物之普世價值。另配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及因應司法院釋字第八○三號解釋意旨,增訂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之非營利目的而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行為之規定,其申請核准或備查之情形、得獵捕、宰殺或利用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必要情形、應檢附文件等,納入授權訂定辦法之事項,以符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修正條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
三、基於國際保育概念之發展趨勢,增訂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博物館或展示野生動物者,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應具備環境教育機構之資格。(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四、保育類野生動物於飼養或繁殖中,如有逸失時,所有人或占有人應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自行會同專業人士積極圍捕,並得報請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圍捕,並增訂圍捕作業應注意事項、各級政府之分工指引及作業流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要時得主動圍捕。另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圍捕所需相關費用由所有人或占有人負擔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
五、增訂保育類野生動物逸失時,所有人或占有人未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未積極圍捕之罰則。(修正條文第五十條之一) -
主席報告院會,依照黨團共識,現在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議程所列討論事項均已處理完畢,本次會議沒有委員提出臨時提案,我們就不進行臨時提案之處理。
另外,原訂於下午的黨團協商取消,我們另外擇期辦理。
本次會議進行到此為止,祝所有的委員、國人同胞,大家新年快樂!散會。
散會(15時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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