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 主席
    請召集委員鍾佳濱委員補充說明。
    鍾佳濱委員沒有到場,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外,柯志恩委員等、徐巧芯委員等、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提案,經第2會期第12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楊瓊瓔委員等提案,經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 委員柯志恩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柯志恩、羅廷瑋等16人,有鑑於行政院增設運動部,為配合相關業務改由運動部辦理,且教育部之次級機關亦有修正之必要,爰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教育部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刪除教育部次及機關體育署及其業務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明定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九條)
    提案人:柯志恩  羅廷瑋  
    連署人:王鴻薇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羅明才  游 顥  楊瓊瓔  顏寬恒  林倩綺  黃建賓  張嘉郡  陳菁徽  陳玉珍  萬美玲  陳超明  
  • 委員徐巧芯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徐巧芯、葉元之、陳菁徽等17人,鑒於行政院增設運動部,並依此調整相關職責,原本由教育部體育署負責的運動教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國際與兩岸運動及運動設施政策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等事項,將轉交運動部辦理;而學校體育相關業務,包括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程綱要及體育教學,則仍由教育部負責。據此異動,爰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本部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刪除本部設體育署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本修正案須配合運動部組織法草案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條文第九條)
    提案人:徐巧芯  葉元之  陳菁徽  
    連署人:牛煦庭  林沛祥  鄭天財Sra Kacaw   楊瓊瓔  黃建賓  林倩綺  黃健豪  廖先翔  鄭正鈐  游 顥  邱鎮軍  顏寬恒  林憶君  謝龍介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鑑於配合體育暨運動發展部成立,刪除原先隸屬於教育部下之相關條文,原由教育部體育署辦理之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國際與兩岸運動及運動設施政策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等事項,改交由升格後之體育暨運動發展部辦理,爰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吳春城 黃國昌 麥玉珍
  • 委員楊瓊瓔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楊瓊瓔、洪孟楷等21人,配合行政院增設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原由教育部體育署辦理之運動教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國際與兩岸運動及運動設施政策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等事項,改由體育暨運動發展部辦理;至於學校體育包括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程綱要及體育教學部分,則由教育部辦理,爰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楊瓊瓔  洪孟楷  
    連署人:涂權吉  馬文君  羅廷瑋  林德福  許宇甄  黃健豪  邱若華  丁學忠  黃 仁  黃建賓  鄭正鈐  賴士葆  蘇清泉  陳超明  林倩綺  林沛祥  謝龍介  王育敏  牛煦庭  
  • 主席
    報告院會,依照黨團共識,本案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我們現在進入討論事項第二十八案。
    二十八、(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六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七)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本案經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另外洪孟楷委員等提案,經第2會期第6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 委員洪孟楷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楊瓊瓔、謝龍介等18人,有鑑於生態保育相關研究日新月異,野生動物保育議題日益複雜難解,惟本法未隨時代更迭而與時俱進,實有通盤檢討之必要。又我國近年發生動物逃脫之圍捕事件,引發社會關注及責任歸屬等問題,圍捕過程亦可能造成民眾恐慌、影響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為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之平衡,杜絕使用不當之獵捕工具致野生動物傷殘,落實人道對待動物之普世價值;並完善保育類野生動物逸失通報及圍捕等處理機制,爰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洪孟楷  楊瓊瓔  謝龍介  
    連署人:廖先翔  黃 仁  陳雪生  涂權吉  賴士葆  陳玉珍  葛如鈞  林倩綺  林沛祥  顏寬恒  林思銘  羅廷瑋  羅智強  廖偉翔  邱鎮軍  
    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因獸鋏使用不當傷害野生動物案件嚴重影響我國動物保護形象,為澈底防杜不當傷害野生動物案件,現行獸鋏、金屬製吊索等導致動物傷亡之無差別獵具等管理強度,顯有提高至全面禁止使用之必要。另有鑒於保育類野生動物逸失,可能引發社會及民眾之不安、恐慌,甚至影響他人生命財產安全,有必要加重保育類野生動物逸失時,所有人或占有人未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未積極圍捕之責任,以遏止類案一再發生;又圍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可能造成國家社會資源之耗費,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圍捕所需費用宜由所有人或占有人負擔,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及業務分工,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名稱及增訂海域野生動物保育之中央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增訂禁止使用獸鋏、金屬製吊索、腐蝕性物質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以杜絕使用不當致野生動物傷殘,維護人道對待動物之普世價值。另配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及因應司法院釋字第八○三號解釋意旨,增訂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之非營利目的而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行為之規定,其申請核准或備查之情形、得獵捕、宰殺或利用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必要情形、應檢附文件等,納入授權訂定辦法之事項,以符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修正條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
    三、基於國際保育概念之發展趨勢,增訂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博物館或展示野生動物者,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應具備環境教育機構之資格。(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四、保育類野生動物於飼養或繁殖中,如有逸失時,所有人或占有人應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自行會同專業人士積極圍捕,並得報請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圍捕,並增訂圍捕作業應注意事項、各級政府之分工指引及作業流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要時得主動圍捕。另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圍捕所需相關費用由所有人或占有人負擔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
    五、增訂保育類野生動物逸失時,所有人或占有人未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未積極圍捕之罰則。(修正條文第五十條之一)
  • 主席
    報告院會,依照黨團共識,現在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議程所列討論事項均已處理完畢,本次會議沒有委員提出臨時提案,我們就不進行臨時提案之處理。
    另外,原訂於下午的黨團協商取消,我們另外擇期辦理。
    本次會議進行到此為止,祝所有的委員、國人同胞,大家新年快樂!散會。
    散會(15時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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