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星期四)9時2分至16時55分 @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紅樓302會議室 (主席:吳宗憲委員)
  •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星期四)9時2分至16時55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吳宗憲委員
  • 本日議程 上午

    討論事項
    一、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二、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
    三、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收支部分。
    四、審查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14年度預算書案。
    五、併案審查
    (一)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王世堅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陳玉珍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第一案至第四案僅進行詢答;預算提案於12月24日中午12時截止收件】
    下午:
    討論事項
    繼續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立法院主管收支部分。
    答詢官員 法務部部長鄭銘謙
    法務部常務次長黃謀信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邢泰釗
    法務部調查局局長陳白立
    法務部鑑識科學處處長顏成安
    法務部資通安全處處長張尤仁
    法務部矯正署署長周輝煌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兼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及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董事長張斗輝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張斗輝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王俊力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余麗貞
    繼續開會
  • 主席
    各位早安,現在繼續開會。
    本日上午議程討論事項排定計5案,第一案至第四案為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等4案,及第五案併案審查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其中第一案至第四案預算案僅進行詢答;另外特別提醒,預算審查相關提案於12月24日中午12時截止收件,逾時不受理,請機關於提案處理前利用時間先與提案委員進行溝通協調,以利後續審查。
    現在進行提案說明及報告,先就報告及詢答方式說明,依例機關報告時,請就預算案及法律案一併報告,之後於詢答時採綜合詢答。
    現在進行機關報告,我們先請法務部鄭部長報告,機關報告時間為5分鐘。
  • 鄭部長銘謙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今天應邀列席大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就114年施政計畫及收支預算案提出報告。114年本部主管預算案係依施政重點,本零基預算精神,通盤檢討原有業務計畫及新興計畫,就輕重緩急優先順序編列而成。以下謹就本部113年度重要的業務辦理情形、114年施政重點、主管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部分向各位委員提出報告,敬請指教。
    113年度的施政績效為:一、落實五打七安政策,維護社會安全;二、深化司法改革,打造司法友善環境;三、接軌國際廉政趨勢,建構廉政合作平臺;四、推動多元人權教育,完備現代法制;五、善用獄政管理科技化,強化矯正人權處遇;六、強化保護服務,完善溫暖有感的柔性司法;七、推動科技化措施,提升行政執行績效;八、強化司法互助網絡,深化犯罪調查作為;九、推動智慧資訊系統,提升資安防護韌性。
    有關預算執行情形,歲入部分,本部主管113年度歲入法定預算數為新臺幣97億4,837萬2,000元,截至113年11底執行率為99.71%。歲出部分,本部113年度歲出法定預算數為436億2,391萬2,000元(含動支第二預備金3,000萬元),截至113年11月底,執行比率為90.52%,各項業務計畫推動順利。
    114年度施政計畫重點及預期績效部分為:一、賡續推動五打七安政策,執行「靖平專案」,打擊妨害綠能產業發展的相關犯罪;二、貫徹司法改革工程,合理化檢察官的工作負擔,完善規劃司法精神病院與AI輔助提升效能;三、踐行聯合國反貪腐公約,辦理透明晶質獎,深化廉政合作平臺;四、接軌國際人權規範,推動轉型正義平復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完備民事及行政法制;五、強化國際司法合作,打擊跨國洗錢犯罪組織;六、AI輔助獄政管理多元技訓,強化受刑人復歸資源的連結;七、整合資源推動社區處遇,完善被害人權益保障制度,建構溫暖有感的柔性司法。八、AI提升行政執行績效,跨域合作執行各項專案,具體實現公義價值。
    主管預算的部分,本部114年歲入預算共編列93億1,040萬元,較113年減列了4億3,797萬2,000元,主要是違法罰金、刑事保證金及贓證物款逾期未領,依規定繳庫等收入減列所致。至於歲出部分,本部主管114年共編列歲出預算456億2,262萬4,000元,較113年度增列了20億2,871萬2,000元,增幅比例為4.65%,這部分除編列本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維持、基本維運、資訊設備汰購、建築物耐震補強工程及辦公室擴(遷)建等外,並配合重要施政計畫編列預算,詳細編列情形請參閱書面資料。
    至於附屬單位預算的部分,矯正機關作業基金114年的業務重點是精進作業產能,增加業務收入,引進外部資源,提升技能訓練成效;三、推動受刑人自主監外作業。114年預算編列總收入為11億5,258萬1,000元,總成本與費用相抵之後,短絀1億896萬3,000元,主要係外役監條例修正及自主監外作業遴選趨嚴,監外作業人數減少所致。固定資產建設、改良及擴充編列686萬6,000元。
    毒品防制基金的施政重點主要是補助「新興毒品之防制、教育及宣導」、「改善少年毒品問題」、「施用毒品者成癮治療」等。另外114年編列情形,基金來源編列6億6,224萬3,000元,短絀2,156萬3,000元,主要係可支用之基金餘額尚有7,271萬2,000元,考量目前基金來源仍仰賴國庫撥補,為減輕國庫負擔,爰移用基金餘額支應。
    至於今天要併案審查外役監條例修正草案,關於這部分,為均衡維護社會安全及受刑人復歸之需求。大院於112年7月3日三讀通過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目的是要降低脫逃風險、減少社會危害。本部對於前開修正,認為延長一般監獄執行期間、落實中間處遇、協助提升受刑人復歸社會等,是可以澈底健全外役監階段性處遇的功能,並衡平外役監制度所生社會效益與社會大眾安全需求,本部對前開的修正,全力配合,共同精進外役監制度。今日委員重新就外役監制度的問題,提出修正草案之用心,本部深感敬佩,期待集思廣益,使法制更加周全完備。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
  • 主席
    謝謝部長,請問一下列席的官員,有沒有人要做口頭的補充報告?好,沒有的話,所提書面報告均列入公報,機關報告完畢,相關書面內容請各位參閱,並列入公報紀錄。
  • 法務部書面資料

    一、法務部主管114年度施政計畫及收支預算案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應邀列席大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報告「法務部主管114年度施政計畫及收支預算案」,深感榮幸。首先對於各位委員給予法務工作之鼓勵和支持,表示由衷之感謝。
    本部主管114年度預算案係依施政重點,本零基預算精神,通盤檢討原有業務計畫與新興計畫,按輕重緩急優先順序編列而成。以下謹就本部主管「113年度施政績效與預算執行情形」、「114年度施政計畫重點及預期績效」及「114年度預算配合施政計畫之編列情形」等三大部分,向各位委員提出報告,敬請指教。
    壹、113年度施政績效與預算執行情形
    一、本部113年度施政計畫,均按預定進度配合預算順利進行,主要成效簡要說明如下:
    (一)落實五打七安政策,維護社會安全
    大院審議通過「打詐新四法」,加速提升打詐量能,檢警調強力執行打詐專案,嚴懲詐欺犯罪;落實推動並修正反毒策略,全力緝毒預防再犯,防制新興毒品氾濫;執行掃黑肅貪行動專案,打擊綠能貪瀆犯罪,強力查緝危害七安犯罪;因應憲法法庭判決就死刑為限縮性合憲性解釋,儘速依法檢討及配合相關機關修正不符合判決意旨之法規,最高檢察署亦將依法嚴謹審核,實現社會正義及保障社會安全等。
    (二)深化司法改革,打造司法友善環境
    強化證物驗證效率及完整性,推動成立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以電腦斷層掃描提升法醫相驗解剖品質,進用檢察官助理等充實法務體系專業人力,推動揭弊者保護法制作業,深化司改前進校園成效等。
    (三)接軌國際廉政趨勢,建構廉政合作平臺
    強化國際廉政交流,落實反貪腐公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提升貪瀆案件成效及定罪率,研修小額貪污案件法律適用規定,提升機關採購、食品安全、企業服務等廉政平臺透明度及成效,落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等。
    (四)推動多元人權教育,完備現代法制
    透過辦理影展、戲說人權《冒壁鬼》、製播人權搜查客等活動,多元行銷人權政策,推動轉型正義法制化;研修民法離婚法制、父母懲戒權規定、成年監護制度,調解成功比例續創新高等。
    (五)善用獄政管理科技化,強化矯正人權處遇
    推動建置矯正機關科技安全網,提供收容人便捷購物服務,爭取經濟不利處境收容人現金補助,提升精神疾病醫療專區收治量能,修法保障少年收容人權益,推動矯正機關新(擴、遷)建工程,改善收容人用水品質等。
    (六)強化保護服務,完善溫暖有感的柔性司法
    持續擴大更生事業群網絡,提供更生人工作、收入與勞動條件保障,推動「以被害人家庭為中心」及強調尊嚴同理之保護服務,落實對被害人責任與權益保障,提供司法保護有感服務,強化司法保護量能等。
    (七)推動科技化措施,提升行政執行績效
    推動「執行法拍千里眼」計畫,打造公開、透明的聯合拍賣環境,跨域合作提升拍賣效能與便民服務品質,執行交通違規、酒(毒)駕、食安重大裁罰案件,結合公私資源關懷弱勢,提升行政執行績效等。
    (八)強化司法互助網絡,深化犯罪調查作為
    強化國際司法互助交流,賡續進行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參與各式國際司法會議,完成臺美共創司法互助資產分享首例;維護國家安全與防制洩漏洩密,建立公私打擊企業貪瀆夥伴關係等。
    (九)推動智慧資訊系統,提升資安防護韌性
    打造AI友善之無障礙偵查庭環境,推動「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臺」雙語查證服務,受刑人外役監遴選導入系統化作業,完善扣案毒品、虛擬資產等AI功能,提升為民服務品質等。
    二、預算執行情形
    (一)歲入部分
    本部主管113年度歲入法定預算數新臺幣(下同)97億4,837萬2千元,截至113年11月底止,累計分配數84億8,132萬7千元,累計實收數84億5,639萬元,執行比率為99.71%。
    (二)歲出部分
    本部主管113年度歲出法定預算數436億2,391萬2千元(含動支第二預備金3,000萬元),截至113年11月底止,累計分配數407億3,978萬元,累計支付數368億7,743萬7千元(含預付款7億8,910萬9千元),執行比率為90.52%,各項業務計畫推動順利。
    貳、114年度施政計畫重點及預期績效
    一、賡續推動五打七安政策,共創幸福家園
    (一)強化重大案件偵辦量能,瞄準打擊危害七安犯罪,壓制重大犯罪;執行「靖平專案」,打擊妨害綠能產業發展相關犯罪,成立「打擊妨害綠能產業發展犯罪聯繫平臺」,展現政府強力查緝綠能掃黑肅貪決心;研修「資恐防制法」,加強打擊資恐及資武擴行為。
    (二)賡續落實打詐綱領,藉由「打詐新四法」四箭齊發,公私協力強力瓦解詐團,溯源追查所有詐欺共犯,使詐欺犯罪無所遁形;針對新型態詐騙手法,強化行政監管與查緝,遏阻電信網絡詐騙,強力查扣、沒收詐團犯罪資產,填補被害人損害;研議「打詐新四法」後續相關子法修訂及配套措施。
    (三)賡續執行及滾動檢討反毒策略,推動緝毒科技化,積極「溯毒、追人、斷金流」,達成毒品三減政策及「抑制毒品再犯」、「降低毒品新生」之目標;落實貫穿式保護、收容人處遇與轉銜、社會復歸整合服務、建立友善接納環境、兒少防護等措施,降低毒品再犯。
    二、貫徹司法改革工程,AI輔助提升效能
    (一)合理化檢察官工作負荷;強化檢察官監督及淘汰機制,汰劣存優符合人民期望;推動增訂刑法妨害司法公正罪章、不法餽贈罪及影響力交易罪;推動揭弊者保護法制,公私分流、立法行政雙軌併行;推動司法官學、考、訓、用四合一考訓制度;完善規劃司法精神病院,兼顧社會大眾安全及精神病罪犯人權;傾聽各界聲音持續推動司法改革。
    (二)運用司法聯盟鏈,擔保數位證據同一性及連續性之驗真效能;執行「贓證物品管理智能庫房」中長程計畫,完備贓證監管機制;推動法務服務智慧轉型,建構數位化科技辦案及創新服務環境;落實先進資料庫建置與流行病學資訊數位化,研發法醫鑑識資源,提升科學證據品質;積極推動建置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建立我國科學鑑識之標準作業程序。
    (三)提供檢察機關電子公告網站服務;提供跨檢察機關偵查數位卷證調卷作業;受保護管束性侵害加害人開案資料串接臺高檢署科技設備監控平臺。
    三、踐行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深化廉政合作平臺
    (一)遵循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接軌國際廉政趨勢;舉辦透明晶質獎,提升政府廉政良善治理成效;加強貪瀆案件橫向聯繫,鼓勵檢舉;運用資訊技術,提升通訊監察譯文製作之效率;精進偵查作為,強化整體肅貪力量,提升貪瀆定罪率。
    (二)健全反貪腐法制,強化公私部門防貪作為,深化推動機關採購廉政平臺;倡導公私部門倫理價值及誠信文化,落實執行陽光法案,建立貪腐零容忍共識;針對貪瀆高風險業務實施專案清查,積極發掘貪瀆不法情事;強化公務機密與機關安全維護措施,全力維護國家公務機密及預防危害與破壞事件發生。
    四、接軌國際人權規範,完備民事及行政法制
    (一)賡續辦理兩公約法令檢討,落實與管考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接軌國際人權規範;定期提出兩公約第四次國家報告,籌辦國際審查會議;深化兩公約人權教育,普及人權意識;辦理人權及轉型正義影展,賡續製播第4季「人權搜查客」數位課程;持續推動轉型正義,平復司法不法與行政不法。
    (二)推動民法親屬編(離婚法制相關規定)、民法第1085條「父母懲戒權」之修正;研修信託法(公益信託)、行政程序法、民法消滅時效及債務不履行制度、仲裁法、行政執行法、鄉鎮市調解條例等,完備民事及行政法制。
    五、強化國際司法合作,提升國安防護量能
    (一)落實執行司法互助條約、協定(議),建立各國司法互助穩定合作平臺;參與各項國際組織活動,建構國際司法合作網絡;兩岸共同合作打擊犯罪,跨境追贓維護民眾權益;強化跨國洗錢防制合作,追償返還犯罪資產;引渡或遣返潛逃出境逃犯,具體實現司法正義;與各國簽署交換合作備忘錄,完善洗錢防制體質。
    (二)建構嚴密之安全防護網,提升安全防護工作,調查、溯源及防堵錯假訊息;強化偵辦能量,機先防制及發掘境外敵對勢力,或其他非傳統安全危害等狀況;防制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偵處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之個人或組織,防範高科技營業秘密遭竊,維護國家高科技產業競爭優勢。
    六、AI輔助獄政管理,精進矯正處遇模式
    (一)強化矯正機關基礎設施,構築智慧監獄;持續規劃受刑人科技設備輔助監控措施,提升脫逃事件因應處置量能;持續推廣各項便民服務,推動收容人數位帳戶及供應服務系統開發計畫;建置特殊假釋案件電子資料介接司法院,加速院方假釋裁定案件進行;結合多元技訓強化受刑人復歸資源連結,漸進式投入職場銜接出監後就業,降低再犯機會。
    (二)針對各類型收容人處遇內涵進行研議,提供適性處遇;辦理「矯正人員職業傷病預防研究」及「矯正機關官職制度及各類人力配置基準研究」委託研究案;建構司法矯正心理社會處遇專業,促進矯正處遇專業化及個別化之發展;爭取戒護人員深夜津貼,調升矯正人員專業增支加給;推動矯正機關擴改建工程,提供合理之收容空間。
    七、整合資源推動社區處遇,建構溫暖有感的柔性司法
    (一)建構專業團隊,擴大資源網路,結合更生保護、衛政、勞政、社政、警政等系統,推展社區矯治多元網絡;積極連結社區資源,擴展保護量能,協助更生人、受保護管束人復歸社會,落實社區轉銜工作,達到社會安全網目標。
    (二)落實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各項新法規定與配套措施,完善我國被害人權益保障制度,建構從案發前端及時開啟且「以家庭為中心」提供之全面關懷服務,並持續精進保護工作品質與同理心協助;辦理少年犯罪預防相關方案及措施,結合民間團體與社會資源,普及公民法律教育。
    八、AI提升行政執行績效,具體實現公義價值
    (一)推行執行程序電子化,簡化作業流程及減少人力負荷;推動多元繳款措施,增進民眾繳款便利性;精進「法拍千里眼計畫」,結合360度環景圖、VR設備及空拍機,提升服務品質及效能;推行各項執行專案,加強跨機關合作聯繫,達到教育民眾守法兼具預防違法之效,增進法遵功能。
    (二)對滯欠大戶或故意欠繳義務人採取限制出境及向法院聲請拘提或管收、發布禁止命令等強力執行手段,積極促使義務人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實現公義價值;主動關懷弱勢義務人,以寬緩執行手段協助其處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加強執行人員教育訓練,遵守相關法定程序及符合比例原則。
    叁、114年度預算配合施政計畫之編列情形
    一、歲入部分
    本部主管114年度歲入預算,經衡酌以往年度實收情形,共編列93億1,040萬元,較113年度97億4,837萬2千元,減列4億3,797萬2千元,減列比率4.49%,主要係違法罰金、刑事保證金及贓證物款逾期未領依規定繳庫等收入減列所致。
    二、歲出部分
    (一)本部主管114年度共計編列歲出預算456億2,262萬4千元,除編列本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維持、基本維運、資訊設備汰購、建築物耐震補強工程及辦公廳舍擴(遷)建、整修等經費325億7,507萬5千元外,並配合重要施政計畫編列情形如下:
    1.賡續推動五打七安政策,共創幸福家園:本部編列強化重大案件偵辦量能、執行「靖平專案」、研修「資恐防制法」、賡續落實打詐綱領、研議「打詐新四法」後續相關子法修訂及配套措施、賡續執行及滾動檢討反毒策略、落實貫穿式保護、社會復歸整合服務、兒少防護措施等經費46億2,250萬7千元。
    2.貫徹司法改革工程,AI輔助提升效能:本部編列強化檢察官監督及淘汰機制、修訂法律及實施多項行政措施、推動司法官學、考、訓、用制度、完善規劃司法精神病院、運用司法聯盟鏈,擔保數位證據同一性及連續性之驗真效能、執行「贓證物品管理智能庫房」計畫、推動法務服務智慧轉型、辦理新世代智慧檢察AI科技計畫、研發法醫鑑識資源等經費8億2,816萬1千元。
    3.踐行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深化廉政合作平臺:本部編列舉辦透明晶質獎、加強貪瀆案件橫向聯繫、精進偵查作為、健全反貪腐法制、倡導公私部門倫理價值及誠信文化,落實執行陽光法案、針對貪瀆高風險業務實施專案清查、強化公務機密與機關安全維護措施等經費6,547萬7千元。
    4.接軌國際人權規範,完備民事及行政法制:本部編列賡續辦理兩公約法令檢討、落實與管考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定期提出兩公約第四次國家報告、製播「人權搜查客」數位課程、推動民法、行政執行法之修正、研修信託法、行政程序法、仲裁法、鄉鎮市調解條例法規等經費1,696萬7千元。
    5.強化國際司法合作,提升國安防護量能:本部編列落實執行司法互助條約、協定(議)、參與各項國際組織活動、兩岸共同合作打擊犯罪、強化跨國洗錢防制合作、引渡或遣返潛逃出境逃犯、建構嚴密之安全防護網、調查防堵錯假訊息、防制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等經費8億2,065萬6千元。
    6.AI輔助獄政管理,精進矯正處遇模式:本部編列強化矯正機關基礎設施,構築智慧監獄、持續規劃受刑人科技設備輔助監控措施、推廣各項便民服務、結合多元技訓強化受刑人復歸資源連結、針對各類型收容人處遇內涵進行研議、建構司法矯正心理社會處遇專業、推動矯正機關擴改建工程等經費49億7,919萬7千元。
    7.整合資源推動社區處遇,建構溫暖有感的柔性司法:本部編列結合更生保護、衛政、勞政、社政、警政等系統,推展社區矯治多元網絡、擴展保護量能,協助更生人、受保護管束人復歸社會、落實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各項新法規定與配套措施、辦理少年犯罪預防相關方案及措施等經費13億1,783萬1千元。
    8.AI提升行政執行績效,具體實現公義價值:本部編列推行執行程序電子化、多元繳款措施、精進「法拍千里眼計畫」、推行各項執行專案,加強跨機關合作聯繫等經費3億9,675萬3千元。
    (二)本部主管114年度歲出預算編列456億2,262萬4千元,較113年度法定預算435億9,391萬2千元,增列20億2,871萬2千元,增幅比率4.65%:
    1.基本運作需求、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及一般分年延續性計畫,計增列20億3,358萬2千元,主要增減項目如下:
    (1)增列項目部分:
    A.增列法務部主管人員增員151人、員工晉級晉等及待遇調升4%等所需人事費12億3,878萬8千元。
    B.增列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擴遷建辦公廳舍中長程計畫7億5,000萬元。
    C.增列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不含人事費)2億8,622萬元。
    D.增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辦公廳舍新建工程中長程計畫2億3,927萬4千元。
    E.新增矯正機關科技安全網建置計畫3億5,994萬4千元。
    F.新增調查局多雲資安戰略數位升級中程計畫1億4,606萬元。
    (2)減列項目部分:
    A.減列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遷建計畫8億4,044萬1千元。
    B.減列調查局鑑識科學大樓遷置暨科學偵查檢驗設備精進中程計畫1億7,497萬3千元。
    2.依法律義務編列之重大支出,計增列3億5,322萬3千元,增列項目如下:
    (1)增列收容人給養3億2,424萬5千元。
    (2)增列收容人及受監護處分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補助費2,897萬8千元。
    3.公共建設計畫,計減列3億3,874萬6千元,主要增減項目如下:
    (1)增列項目部分:新增調查局網路科技運用精進計畫5億400萬元。
    (2)減列項目部分:
    A.減列調查局中和調查園區新建辦公大樓計畫4億8,574萬2千元。
    B.減列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聯合遷建辦公廳舍計畫3億6,132萬元。
    4.科技發展計畫,計減列1,934萬7千元,主要減列項目如下:
    (1)減列臺灣資安卓越深耕─先進網路鑑識計畫1,400萬元。
    (2)減列收容人數位帳戶及供應服務系統開發計畫775萬2千元。
    三、本部主管114年度預算結構分析
    (一)歲入部分:依來源別性質分析(詳圖1)
    1.罰款及賠償收入88億4,377萬5千元,占主管歲入預算94.99%。
    2.規費收入501萬4千元,占主管歲入預算0.05%。
    3.財產收入3,666萬3千元,占主管歲入預算0.39%。
    4.其他收入4億2,494萬8千元,占主管歲入預算4.57%。
    圖1 法務部主管114年度歲入預算案各來源別分配圖
    折減基金100%
    (二)歲出部分:
    1.按機關業務屬性區分(詳圖2)
    (1)法務部28億1,377萬4千元,占主管歲出預算6.17%。
    (2)矯正機關(包括矯正署及78個矯正機關):165億3,135萬6千元,占主管歲出預算36.23%。
    (3)檢察機關(包括最高檢察署、7個高等檢察署暨檢察分署、22個地方檢察署等共30個機關):157億6,939萬6千元,占主管歲出預算34.57%。
    (4)調查局:73億3,674萬6千元,占主管歲出預算16.08%。
    (5)行政執行機關(包括行政執行署及13個分署):19億9,309萬1千元,占主管歲出預算4.37%。
    (6)訓練研究機關(包括司法官學院及法醫研究所等2個機關):6億7,516萬元,占主管歲出預算1.48%。
    (7)廉政署:5億310萬1千元,占主管歲出預算1.10%。
    圖2 法務部主管114年度歲出預算案按機關業務屬性分配圖
    2.按用途別區分(詳圖3)
    (1)人事費:284億8,919萬元,占主管歲出預算62.44%。
    (2)業務費:83億584萬6千元,占主管歲出預算18.21%。
    (3)設備及投資:50億9,107萬6千元,占主管歲出預算11.16%。
    (4)獎補助費:36億8,350萬8千元,占主管歲出預算8.07%。
    (5)第一預備金:5,300萬4千元,占主管歲出預算0.12%。
    圖3 法務部主管114年度歲出預算案各用途別分配圖
    肆、結語
    本部掌理全國法律事務、檢察、廉政、矯正、司法保護、調查、行政執行及司法官培育等業務,本部主管114年度預算案係配合施政計畫重點,因應各項業務推展,並就目標、效益作整體性檢討,審慎衡酌各項業務需求所擬訂編列。敬祈
    各位委員鼎力支持。謝謝!
    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摘錄法務部主管部分
    歲入來源別預算表
      歲出機關別預算表
    二、法務部主管114年度矯正機關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報告
    法務部主管114年度矯正機關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報告「法務部主管114年度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業務重點及附屬單位預算」。首先對各位委員給予法務工作之鼓勵和支持,表示由衷之謝忱。
    以下謹就本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113年度業務執行績效及預算執行情形」、「114年度業務重點及預期績效」與「114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向各位委員提出扼要報告,敬請 指教。
    一、113年度業務執行績效及預算執行情形
    (一)業務執行績效
    本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113年度業務計畫,均按預定進度配合預算順利進行,主要成效簡要說明如下:
    1.強化作業績效,提升營運賸餘
    矯正機關為提升營運賸餘,採取各項積極措施,以強化作業績效;113年度截至11月底,排除政策性支出後之營運賸餘為新臺幣(以下同)1億7,062萬8千元,較112年度同期減少327萬7千元,減少幅度約1.88%(如表1),各機關將持續研謀提升作業收入。謹將各項措施說明如下:
    【表1 113年與112年同期間營運賸餘比較表】
    單位:千元
    (1)落實訪價機制,訂定合理產品售價
    市場機制及收容人勞作金權益,矯正機關於訂定產品價格時,除參考市售產品價格及銷貨毛利率應高於20%外,並將收容人勞作金所得列入考量重點。
    (2)持續拓展行銷管道,提升銷售績效
    矯正機關積極與民間單位合作辦理活動,增加社會外界對於矯正機關產品之瞭解,並透過網路行銷及媒體報導,增加產品曝光度;矯正機關自營產品展售商城於112年1月正式啟用,新增行動裝置瀏覽及線上金流功能,有效提升消費者購買意願及產品銷售量能。
    (3)賡續辦理監外作業,增加業務收入
    本部矯正署持續推動自主監外作業,並責成矯正機關積極接洽願意提供適合工作機會之廠商,研擬各項精進措施及作為,謀求提高自主監外作業量能,以增進受刑人復歸社會職能及業務收入。
    (4)汰換作業生產機具,增進生產效能
    為提升生產效能,持續依矯正機關所需辦理作業設備之汰換或購置,以提高作業效率及品質,增益產品銷售。
    2.強化收容人技能訓練
    (1)收容人技能訓練多樣化,強化謀生能力
    為提升收容人就業職能,113年度截至11月底,矯正機關共開辦578個訓練班次,參訓人數達14,861人(如表2)。矯正機關因應市場就業狀況,除辦理汽車修護、室內配線、網頁設計、電腦硬體裝修、視覺設計、烘焙食品、起重機操作、堆高機操作及冷凍空調等班外,另配合政府長照2.0及能源政策,開辦照顧服務員及太陽能光電維運等班,並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合作辦理技能訓練,對收容人未來出監後謀職就業助益甚大。
    【表2 113年11月底各類型技能訓練項目及參訓人數情形表】
    (2)妥適調整收容人技能訓練職類
    為協助收容人復歸社會,矯正機關開辦之技能訓練項目,係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依就業市場需求,每年增修最新公布之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職類為參據,使收容人技能訓練朝實用性方向發展,以提高收容人出監所後就業能力。
    (3)結合技能訓練與地方傳統產業,落實在地生根計畫
    為傳承地方傳統產業技藝,並培養收容人實用謀生技能及陶冶心性,113年度賡續由臺北監獄等49所矯正機關辦理花燈創作、大溪傳統家具、木雕、紙傘、陶藝、藺草編織、石雕及書畫裱褙等傳統工藝的訓練課程,積極參與地方民俗節慶、產業文化及國際性慶典等活動,展現訓練成果,及協助振興地方觀光與文化產業,建立收容人自我社會認同感與成就感。
    3.提升矯正機關能見度
    (1)賡續辦理全國性展示(售)活動
    本部矯正署為使社會大眾對於矯正機關致力塑造文化監獄及教化處遇之現況,有全面的認識與瞭解,進而認同接納收容人,往年均定期舉辦技訓成果展,於113年8月16日至18日假宜蘭縣中興文化創意園區舉辦全國矯正機關教化藝文及作業技訓聯合展示(售)會,活動主軸以「舞藝高牆,展夢飛翔」為寓意,期許收容人經過矯正教化後能突破高牆的隔閡,充分發揮在矯正機關內習得的技藝,於出監後勇敢追逐自己的夢想,重新復歸社會。該活動旨在增進社會大眾對矯正機關認識,並行銷矯正自營產品及推廣矯正效能,拉近圍牆內外的距離。
    (2)設置矯正機關教化技訓成果及聯合展示(售)部門
    本部矯正署為積極推廣矯正機關教化技訓成果及產品銷售,已於嘉義舊監獄園區內設立「矯正機關教化技訓成果展示(售)部門」,販售雲林第二監獄醬油及嘉義監獄蛋捲等9個機關產品,並積極配合縣市政府及相關單位活動規劃擴大辦理展售規模。另臺中監獄矯正教育館除展售該監產品外,並提供臺中女子監獄及臺中看守所產品展售;臺東、綠島、泰源、東成及武陵外役監獄等5個東部矯正機關聯合於臺東地方檢察署展售作業產品,以區域聯合銷售方式,提升矯正機關產品之市場能見度。
    4.培訓作業及技能訓練指導人員
    (1)提升作業效率及經營規劃能力
    為加強矯正人員專業素養及經營規劃能力,本部矯正署擇定當年度重大議題及實務面臨之挑戰,開辦「矯正機關作業導師及訓練師研習班」與「矯正機關作業主管人員研習班」。112年度課程內容講授食品標示法規及教化藝文作業聯展經驗分享,俾利矯正機關精進食品安全管控、自營產品銷售及品質管控。
    (2)檢測訓練師專業能力,提升技能訓練水準
    為提升技能訓練水準,本部矯正署就矯正機關訓練師之現況作全面性檢討,以提升績效及素質為目標,訂定訓練師專業能力檢測評鑑方案,並遴聘產業界及學術界之專家參與評鑑作業,以達到公正、客觀之立場,評鑑結果作為訓練師續聘與否之參據。113年度截至8月底,現有8名訓練師接受專業能力檢測評鑑,經評鑑結果均符合續聘標準。
    (二)預算執行情形
    113年度截至11月底之業務收支、餘絀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執行情形說明如下:
    1.收支及餘絀
    (1)總收入:實際數9億9,695萬5千元,較預算分配數10億5,756萬8千元,減少6,061萬3千元,約5.73%,主要係外役監條例修正及自主監外作業遴選趨嚴,監外作業人數減少,致勞務收入較預計減少。(如圖1)
    【圖1 113年11月底各項收入執行統計圖】
    (2)總成本與費用:實際數10億6,449萬8千元,較預算分配數11億4,186萬7千元,減少7,736萬9千元,約6.78%,主要係業務收入減少,相關成本與費用隨同減少。(如圖2)
    【圖2 113年11月底各項成本及費用執行統計圖】
    註:其他業務外費用包括依法提撥之收容人飲食補助費及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收容人沐浴 及炊場所需燃料經費、技能訓練、改善收容人衛生醫療、生活設施及技訓設備折舊等費用。
    (3)本期餘絀:以上收支相抵後,實際短絀數6,754萬3千元,較預算分配短絀數8,429萬9千元,減少短絀1,675萬6千元。
    2.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及擴充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及擴充:實際數638萬5千元,預算分配數675萬7千元,執行率94.49%。
    二、114年度業務重點及預期績效
    (一)辦理收容人生產作業方面
    1.提升作業自主能力,精進作業產品
    持續精進作業產品,將產品朝「精緻化」、「多元化」及「量產化」之文化創意產業方向發展,藉由積極推廣自創品牌商標、提升產品核心價值、開發創意及市場流行趨勢等方式,拓展作業規模,增進收容人參加作業、技能訓練、實習及就業準備之機會。
    2.發展監外作業,增加業務收入
    為協助即將出獄之受刑人社會復歸、職能培力與穩固經濟基礎,及改善我國長照與產業缺工情形,矯正機關亦優先將監外作業者投入相關產業,讓受刑人在獲得自力更生能力及家庭支持之餘,亦能回饋社會。
    3.結合地方傳統及文化資產,提升作業效能
    規劃具有高附加價值及謀生實用性之地方傳統產業與文化資產,結合民間廠商合作辦理,發展新型態的作業方向,除協助收容人習得一技之長,實際運用於生產作業外,並可振興地方傳統產業與文化資產傳承,有效提升矯正機關作業效能及積極創新的正面形象。
    (二)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方面
    1.落實技能訓練職類調整,提升訓練成效
    為使收容人技能訓練朝多元、務實方向發展,矯正機關辦理技能訓練,除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全國技能檢定項目為參據外,另響應政府推動長照2.0政策,開辦照顧服務員訓練班,儲備未來長照人才,並與轄區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建立合作機制,以有效提升技能訓練整體績效,俾使收容人出監後能立即投入職場就業。
    2.審慎遴選參加技能訓練學員,提高就業意願
    矯正機關遴選參加技能訓練之學員,係考量收容人專長、興趣及原有職業,以具有參訓意願及接受就業輔導者為優先,並就其犯罪類型、家庭與社會背景及既往工作經驗等原有背景資料加以分析,以避免遴選殘刑尚長、無訓練實益或具戒護高危險之收容人參訓,提升訓練與輔導就業成效。
    3.建立技能訓練與作業相結合之處遇方式
    為使收容人訓練、實習與作業相連貫,俾出監所後即能進入就業市場,矯正機關對於技能訓練結訓學員於配發投入作業時,除採取優先分配至與技能訓練相關之作業場所,或使其繼續研習進階之實用技能外,另尋求與民間廠商合作,提供收容人實際操作經驗。
    4.引進公部門及社會資源推動收容人技能訓練
    鑑於在監技能訓練對收容人之復歸社會有所助益,矯正機關除自辦技能訓練外,亦積極結合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各界社會資源,增進收容人職能培力。
    (三)推動受刑人自主監外作業方案
    1.鑑於受刑人在監期間與社會環境隔絕,若能於即將出監時,在監獄直接或間接之監督下提早從事監外作業,將有助其適應社會生活,提升就業職能及減少再犯,爰自106年6月1日起積極推動受刑人自主監外作業制度。
    2.監外作業受刑人遴選條件如下:
    (1)在監執行逾2個月,家庭支持度良好,行狀善良者。
    (2)1至2年內即將假釋或出獄者。
    (3)排除所犯為脫逃、性侵害、家庭暴力等罪之受刑人。
    3.自106年6月1日開辦以來至113年11月底止,共計核准6,515名,工作內容包含農作、長照、金屬加工、營繕工程及印刷包裝等項目,持續協助更多受刑人銜接就業,及早復歸社會。
    三、114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一)營運計畫
    114年度營運計畫包括勞務及銷貨,由臺北監獄等45個矯正機關執行,勞務部分設電器、電子、木工、鐵工、機工、藤(竹)工、鞋工、藝品、縫紉、洗滌、紙品、塑膠、雕刻、外役、什工及其他等16科,主要營運項目為紙品科紙製品加工承攬量252,559,508件及外役科監外作業承攬量154,611工等;銷貨部分設印刷、木工、鐵工、藝品、縫紉、釀造、陶藝、食品、農作、園藝、畜牧及其他等12科,主要營運項目為食品科產品銷售量7,425,129件及釀造科產品銷售量792,239公斤等。各營運項目之產量及單價視契約承攬情形而互有增減。
    (二)收支及餘絀
    1.業務總收入:編列11億5,258萬1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減少3,429萬9千元,約2.89%,主要係外役監條例修正及自主監外作業遴選趨嚴,監外作業人數減少,勞務收入隨之減少。
    2.業務總支出:編列12億6,154萬4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減少2,874萬6千元,約2.23%,主要係業務收入減少,相關成本與費用隨之減少。
    3.本期餘絀:以上收支相抵後,計短絀1億896萬3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增加短絀555萬3千元,約5.37%。(如表3、圖3)
    【表3 114年度收入、成本與費用及短絀預算表】
    【圖3 114年度收入、成本與費用及短絀分析圖】
    (三)短絀填補
    114年度預算短絀數1億896萬3千元,悉數折減基金填補。(如表4,圖4)
    【表4 114年度短絀填補項目表】
    【圖4 114年度短絀填補分析圖】
    (四)固定資產建設、改良及擴充
    固定資產建設、改良及擴充:編列686萬6千元,主要為提升生產效能,有償撥用國有土地或汰購食品、釀造、印刷、木工、縫紉、藝品、洗滌、農作及其他等作業設備、小型貨車與農用搬運車等。(如表5、圖5)
    【表5 114年度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預算表】
    單位:千元
    【圖5 114年度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來源分析圖】
    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
    折減基金100%
    資金來源
    (五)其他重要計畫
    1.依監獄行刑法第37條及羈押法第30條等規定,114年度依法提列收容人相關費用如下:
    (1)提列收容人勞作金4億7,265萬3千元。
    (2)提列收容人飲食補助費用7,877萬6千元。
    (3)提列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7,870萬6千元。
    2.截至113年11月底,本基金數額為38億餘元,可用資金為31億餘元,為靈活運用本基金資金,並依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有關基金用途之規定,持續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補助收容人及其家屬醫療、教育及生活照顧等支出。114年度編列其他重要計畫包括:
    (1)收容人技能訓練經費7,974萬元。
    (2)改善收容人醫療、生活設施及技訓設備專案經費4,040萬5千元。
    (3)補助受刑人子女就學經費135萬元。
    (4)補貼收容人清寒疾病醫療費用850萬元。
    (5)收容人沐浴及炊場所需燃料經費1億2,268萬7千元。
    (6)新入監收容人基本生活用品經費1,422萬1千元。
    四、結語
    矯正工作係廣義司法處遇重要的一環,其任務並非消極的對收容人施以監禁,更重要的是積極進行矯正與教誨,使他們改過向上,復歸社會。現行作業之目的,除培養收容人謀生技能外,更著重於與社會建立連結,透過與政府機構及民間企業的合作,逐步建立收容人能力與信心,協助其出獄後能快速融入社會。
    對於本部主管114年度矯正機關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鼎力支持。謝謝!
    五、附錄
    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摘錄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部分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
    一、基金概況
    我國政府為配合現代行刑處遇及矯治犯罪等刑事政策需要,特於69年度,依據監獄行刑法、外役監條例、羈押法及保安處分執行法等規定,將原有之「司法行政部所屬各監獄作業基金」及「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作業基金」加以合併,設立「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訓練受刑人、羈押中刑事被告等收容人之謀生技能,俾出獄(所)後,能適應正常社會生活。
    嗣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制定公布及施行,本基金所屬監所作業基金業務由該署辦理,本基金爰自100年度起更名為「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
    本基金主要任務為配合政府行刑政策,訓練受刑人、被告等收容人謀生技能,銷售其所產製之工藝、農牧產品及資金籌應運用等。
    二、最近5年主要營運項目
    三、本年度營運計畫及預算
    (一)營運計畫主要內容
    本(114)年度主要營運項目係於勞務部分設紙品,外役等16科,自營銷貨部分設食品、釀造等12科,以訓練收容人學習一技之長,其中紙品科產製紙製品2億5,255萬9,508件,外役科辦理監外勞作15萬4,611工,食品科產製食品742萬5,129件,以及釀造科產製釀造品79萬2,239公斤。
    (二)預算內容
    1.業務收支之預計
    (1)業務收入11億700萬6,000元,主要係加工收入及製成品銷貨收入,較上年度預算數11億4,556萬3,000元,計減少3,855萬7,000元,約3.37%。
    (2)業務成本與費用7億9,976萬9,000元,主要係加工成本及製成品銷貨成本,較上年度預算數8億2,101萬1,000元,計減少2,124萬2,000元,約2.59%。
    (3)業務外收入4,557萬5,000元,主要係存款利息收入,較上年度預算數4,131萬7,000元,計增加425萬8,000元,約10.31%。
    (4)業務外費用4億6,177萬5,000元,主要係收容人技能訓練費、飲食補助費、沐浴及炊場所需燃料經費,較上年度預算數4億6,927萬9,000元,計減少750萬4,000元,約1.60%。
    (5)業務總收支相抵後,計短絀1億896萬3,000元,較上年度預算數1億341萬元,計增加555萬3,000元,約5.37%。
    2.餘絀撥補之預計
    本年度預算短絀1億896萬3,000元,悉數折減基金填補。
    3.現金流量之預計
    (1)業務活動之淨現金流出2,261萬9,000元。
    (2)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①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4,896萬3,000元,其中現金流入3,400萬元,包括減少短期墊款2,400萬元,減少其他資產1,000萬元;現金流出8,296萬3,000元,包括增加短期墊款2,400萬元,增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686萬6,000元,增加無形資產173萬元,增加其他資產5,036萬7,000元。
    ②本年度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之數,係上述增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686萬6,000元,均為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包括土地93萬8,000元,機械及設備195萬3,000元,交通及運輸設備182萬1,000元,什項設備215萬4,000元。
    (3)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400萬元,係增加其他負債之數。
    (4)現金及約當現金之淨減6,758萬2,000元,係期末現金4億9,885萬4,000元,較期初現金5億6,643萬6,000元減少之數。
    三、法務部主管預算法第41條第4項之財團法人114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
    本部主管之財團法人114年度預算,已依行政院訂定之「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立法院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暨相關規定編竣,並於113年8月28日送請 大院審議,今天應邀報告114年度本部主管財團法人預算的編列情形,敬請 各位委員指正與支持。
    壹、財團法人編送概況
    依財團法人法第2條第3項前段「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後,我國政府接收日本政府或人民所遺留財產,並以該等財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推定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另預算法第41條第4項:「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又依行政院函釋,「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係指截至編送當年度7月底止,歷年政府捐助基金累計金額占各該基金法院登記財產總額超過百分之五十者。本部目前主管之財團法人符合上開規定者計有3個,其中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及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係屬「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屬「日據時期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將上述三會預算書送大院審議。
    依前揭相關規定,將114年度本部主管財團法人預算書送大院審議者,計有3個,其於創立時,法院登記財產總額共新臺幣(下同)4,324萬3,000元,政府捐助金額共4,300萬元。而截至113年8月底止,3個財團法人於法院登記財產總額為7億6,205萬6,000元,其中政府捐助金額為4,300萬元(詳如表一)。
    表一:法務部主管之財團法人捐助情形
    貳、財團法人114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本部主管之財團法人,114年度預算編列收入共7億89,97萬6,000元,支出共7億89,97萬6,000元,各財團法人賸餘與短絀互抵後計有賸餘0元,又3個財團法人共有資產20億7,267萬9,000元,負債1億4,389萬元,淨值19億2,878萬9,000元,其中資產最多者為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之16億5,968萬元,其次為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之3億2,962萬1,000元(詳如表二)。
    表二:法務部主管之財團法人114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參、結語
    以上係有關本部主管之財團法人114年度預算編列情形之簡要說明,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支持。
    四、法務部主管114年度毒品防制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報告
    法務部主管114年度毒品防制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報告「法務部主管114年度毒品防制基金業務重點及附屬單位預算」。首先對各位委員給予法務工作之鼓勵和支持,表示由衷之謝忱。
    以下謹就毒品防制基金「113年度業務計畫執行績效及預算執行情形」、「114年度施政及業務計畫重點」與「114年度預算編列情形」等,向各位委員提出扼要報告,敬請 指教。
    一、113年度業務計畫執行績效及預算執行情形
    (一)業務計畫執行績效
    毒品防制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113年度業務計畫,主要成效簡要說明如下:
    1.矯正觀護社區預防毒品防制計畫
    本計畫係本部辦理以再犯預防為導向之AI人工智慧毒品施用犯罪大數據應用分析等10項計畫,說明如下:
    (1)以再犯預防為導向之AI人工智慧毒品施用犯罪大數據應用分析計畫(第2期)─兼評估各地方檢察署多元處遇方案協力計畫
    本計畫係以司法官學院數據資料庫及近五年毒品施用犯罪起訴、緩起訴書類為分析對象,進行自然語言分析,瞭解毒品施用者之行為特徵,歸納不同處遇之判斷基準,及進行犯罪預測與風險控管,協助政府推動以實證為基礎之再犯預防刑事政策。113年度截至11月底,已完成651萬餘筆刑案偵查與執行資料、6萬餘筆觀護資料、36萬餘筆矯正資料之數據清洗與採礦,並以AI自然語言分析8千餘份毒品施用不起訴與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書類,初步機器判讀結果之準確率可達80%。
    (2)毒品快篩試劑國際共享計畫
    主要係量產本部調查局近年開發並取得專利之廣篩型毒品快篩測試劑,提供友邦或友好國家之查緝機關使用,落實跨國共同打擊毒品犯罪之目的,強化外交合作關係,增進緝毒及邊境毒品防制之效能。113年度截至11月底,已致贈聖文森、韓國、南非、智利、印度、越南、印尼、泰國及帛琉等國家共2,505組廣篩型毒品快篩試劑及1,145組大麻檢測試劑。
    (3)補充矯正機關毒品處遇個案管理人力資源計畫
    主要係提供矯正機關設置個案管理師,協助「科學實證之毒品犯處遇模式」中7大面向課程之整合、促進個案有效使用資源及協助個案社會復歸轉銜等事項,以提升處遇效能。113年度截至11月底,已協助矯正機關辦理243場個案研討會、206場課程檢討會及55場復歸轉銜會議;辦理個案晤談3,559人,計晤談3,956人次。
    (4)施用毒品個案強化支持全人康復推進計畫
    主要係協助地檢署結合轄內民間單位、毒品危害防制中心、醫療院所等資源,辦理多元處遇方案及藥癮治療費用補助,建構以施用毒品被告為中心及因地制宜之處遇措施,以達預防再犯目的。113年度截至11月底,已進用43名勞務承攬人力,協助地檢署辦理毒品戒癮治療網絡聯繫會議及培訓戒毒志工,並辦理多元處遇、社會復健治療、團體支持課程、個別及團體諮商,計服務6,832人次;提供施用毒品者醫療補助,計補助1,314人次;補助嚴重成癮個案於治療性社區進行居住性治療,計補助12人。
    (5)扣案毒品數位化管理系統建置計畫
    主要係運用無線射頻辨識系統(RFID)管理扣案毒品,以RFID電子標籤為核心,配合精進作業流程及整合系統,確實管制毒品贓證物出入歷程,建立完善管理制度,減輕管理及監督人力之消耗,提升行政效能及防止弊端與爭議產生,並回應立法委員及社會大眾關注之議題。113年度截至11月底,已完成苗栗等9個地檢署及基隆等11個調查局處站智能庫房設備之採購招標程序,刻正由廠商施作中,預計於年底前建置完成。
    (6)強化毒品犯更生保護及社區處遇資源計畫
    主要係補助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及福建更生保護會進用個案管理員,以協助延續與銜接矯正署科學實證處遇計畫之效益及提前進入矯正機關實施處遇措施,落實更生保護工作及強化毒品更生人出獄自立之信心,降低再犯之可能性,完成社會復歸之目的。113年度截至11月底,計服務6,280名毒品更生人,其中入監輔導1,660人,社區訪視達30,139次。
    (7)毒品更生人社會復歸多元支持計畫
    主要係落實公私協力、全民參與之政策,鼓勵民間機構及團體共同參與更生保護服務行列,提供毒品更生人出監後之追蹤及輔導、就學協助、就業輔導、職業媒合、技能訓練、家庭功能修復等多元支持措施,以提升更生保護服務量能。113年度截至11月底,已補助19家民間團體,計服務846個案、家訪3,378人次及電訪6,144人次。
    (8)防毒展示教育普及計畫
    主要係補助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辦理反毒特展、既有反毒展示資源之巡展及開發量產防毒教育普及之展品。113年度截至11月底,辦理切中藥害─反毒超有梗特展,計41,982人次參觀;辦理反毒遊意思特展,計149,433人次參觀;辦理既有反毒展示資源巡展,計65,373人次參觀;量產製作21,500套視反毒特展教材,提供全國4,025所小學至大專院校及22個縣市毒防單位辦理防毒教育使用。
    (9)高雄市毒品防制網絡大數據實施計畫
    主要係運用AI大數據分析技術,發展科技智慧毒防系統,透過AI雷達圖分析個案風險因子及保護因子趨勢與數值變化,動態調整輔導處遇方向,提高輔導效能,強化風險與弱點預防,並提升跨網絡整合效率。113年度截至11月底,已擴充及優化科技輔導系統功能與跨網絡API介接連結,提升資訊共享整合運用效率,強化系統使用親和性設計,新增個案資料分析互動儀表板功能,結合雷達圖分析自動對應輔導處遇方案,並開發AI即時關懷智能服務之個案平台,運用科技輔導服務個案,計服務3,952案。
    (10)民眾對毒品更生人意向調查研究計畫
    主要係為落實行政院施用毒品者再犯防止推進計畫,辦理民眾對更生人意向調查,瞭解民眾對於毒品成癮者更生人之態度,以民眾對毒品成癮者之正負面評價消長作為績效評估指標,並供再犯防止相關宣導措施與政策規劃之參考依據。113年度截至11月底,已完成電話訪問,有效樣本數計2,145筆,預計12月上旬召開調查報告審查會議。
    2.醫療社福毒品防制計畫
    本計畫係衛生福利部辦理醫療端新興濫用藥物監測機制等7項計畫,說明如下:
    (1)醫療端新興濫用藥物監測機制計畫
    主要係蒐集全國醫療院所急診室疑似使用新興濫用藥物中毒至急診就醫者之尿液檢體,進行檢測與分析,以建立流行監測機制。113年度截至11月底,累計建立175項藥物濫用尿液檢體篩檢平臺,就急診室疑似使用新興濫用藥物中毒之尿液檢體檢測與分析,計完成4,643件,並辦理3場藥物濫用個案醫療救護訓練課程,計333人參訓。
    (2)藥癮治療費用補助方案計畫
    主要係透過補貼自費藥癮醫療費用,降低個案就醫經費障礙,提升治療動機。113年度截至11月底,補助藥癮個案達14,069人。
    (3)矯正機關整合性藥癮治療服務方案暨品質提升計畫
    主要係提供矯正機關藥癮收容人整合性藥癮醫療服務,提升戒治效益。113年度截至11月底,已補助15間醫療機構提供17個矯正機關藥癮收容人整合性藥癮醫療服務。
    (4)藥癮者社區復健服務模式暨品質提升計畫
    主要係補助地方政府、民間機構(團體)設立中途之家或辦理自立生活服務方案,及非居住型藥癮者復健服務方案,以建立成癮者於社區與矯正機關或社區與醫療機構間之處遇服務鏈。113年度截至11月底,已補助18間機構提供社區復健服務,涵蓋9個地方政府、涵蓋率40%,包含13處中途之家及自立宿舍,提供235張安置床位,另設置5間非安置型處遇機構。
    (5)藥癮者家庭支持服務及資源培力計畫
    主要係協助藥癮家庭改善問題,協助修復藥癮者及家庭關係。113年度截至11月底,已補助20個地方政府辦理藥癮者家庭支持服務,計服務2,127個家庭;提供關懷訪視服務,計服務22,168人次;連結(轉介)多元資源,計服務10,107人次;提供諮商輔導,計服務229人次;辦理家庭支持、自助及互助團體,計服務1,707人次;辦理120場家庭維繫及支持性活動,計服務2,648人次;辦理專業人員知能訓練,計572人參訓。
    (6)司法矯治涉毒少年家庭及社區預防與建構在地支持網絡計畫
    主要係補助地方政府社政單位結合民間團體發展服務方案,受理矯正學校轉介之少年及其家庭,提供家庭支持性服務,並依規定進行相關評估、處置、陪同面會訪視、資源連結等工作,促進少年及家庭關係之聯繫,以利少年順利復歸社會。113年度截至11月底,計接獲轉介357名少年,並進行相關評估、訪視及提供家庭性支持服務。
    (7)司法安置涉毒少年貫穿式服務計畫
    主要係強化安置機構及團體家庭照顧司法安置涉毒少年之量能,提供家庭失功能之涉毒少年替代性照顧,並提供司法安置涉毒少年家庭支持服務,依其需求引進相關資源,以協助少年返家適應及復歸社會。113年度截至11月底,已補助8個兒少安置機構與民間團體提供服務。
    3.校園毒品防制計畫
    本計畫係教育部辦理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多元適性教育活動補助計畫,主要係結合校內及社會資源,針對高關懷學生規劃多元活動,激發學習動機,遠離非法物質誘惑,並協助學生課後獲得妥善教育照顧,避免在外遊蕩或出入不良場所,而發生偏差或藥物濫用行為。113年度截至11月底,已補助108所學校辦理多元適性教育活動。
    4.社會維安毒品防制計畫
    本計畫係內政部辦理少年毒品防制宣導等6項計畫,說明如下:
    (1)少年毒品防制宣導計畫
    主要係宣導反毒資訊,遏止毒品入侵校園與社區,並建構毒品及高關懷個案服務網,降低少年使用藥物情形及協助遠離毒品危害。113年度截至11月底,已辦理109場宣導活動、3場反毒宣講及3場聯繫會議,受益人次達23,147人。
    (2)少年毒品防制輔導計畫
    主要係運用多元彈性之團隊合作處遇方式,整合家庭、學校、社政、衛生、警政及司法體系等網路資源,建構毒品少年規律就學就業、家庭重整及心理輔導,協助少年提升自我功能及重建自我,以成功復歸自律生活。113年度截至11月底,已辦理165場宣導活動、485場輔導課程及42場網絡聯繫會議,並辦理11件急難救助,接受輔導之少年計9,878人次,各類活動受益人次達94,224人。
    (3)曝險少年輔導天使同心計畫
    主要係配合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推動相關工作,透過舉辦學術研討會、委託專家研究、辦理輔導人員培訓及於寒暑假少年涉毒高風險期間開辦涉毒曝險少年團體輔導示範營隊,協助地方少年輔導委員會透過實際辦理輔導活動累積實務經驗,作為實施涉毒曝險少年行政先行輔導工作之模式參據。113年度截至11月底,已辦理3場多媒體製作營,受益人次達375人;辦理2班期輔導人力培訓班,計66人參訓;規劃11月辦理新制研討會,以強化曝險少年輔導工作。
    (4)毒品熱區翻轉計畫
    主要係由地方政府警察局分析轄內涉毒熱區,於熱區內執行重點式巡邏、聯合訪查、毒品犯罪預防宣導工作,並清查有無兒少群聚涉毒情形,淨化毒品熱區,以提升防毒密度及民眾拒毒意識,淨化社區環境。113年度截至11月底,已辦理52場宣導活動、36場講座課程活動及26場社區反毒聯繫會議,並針對所轄之涉毒熱區執行122次重點式巡邏及訪查,各類活動受益人次達27,202人。
    (5)毒品扣押物數位化管理平臺建置計畫
    主要係運用無線射頻識別系統(RFID)管理毒品扣押物,完備毒品證物保管之安全性,以達毒品扣押物查扣到判決確定處分之同一性。113年度截至11月底,已完成系統擴充及桃園市等13個地方政府警察局證物室智能庫房設備之採購招標程序,刻正由廠商施作中,預計於年底前建置完成。
    (6)精進查緝貨櫃毒品走私效能計畫
    主要係運用AI智能快速比對高風險毒品走私貨櫃資料,提出查緝建議,並滾動式修正系統風險參數權重,優化高風險毒品進口貨櫃預判功能,克服人力分析之技術障礙,精準篩濾打擊高風險可疑毒品貨櫃,強化查緝貨櫃毒品走私能量。113年度截至11月底,已完成AI查緝貨櫃毒品走私系統擴充之採購招標程序,刻正由廠商施作中,預計於12月上旬辦理驗收。
    5.走私毒品防制計畫
    本計畫係海洋委員會辦理毒品證物管理系統建置計畫,主要係運用無線射頻識別系統(RFID)管理毒品扣押物,透過數位化系統完善管理制度,減輕管理及監督人力之消耗,提升行政效能及防止弊端與爭議產生,並回應立法委員及社會大眾關注之議題。113年度截至11月底,已完成22個所屬單位智能庫房硬體設備建置,刻正進行系統連線測試及教育訓練。
    (二)預算執行情形
    113年度截至11月底之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執行情形說明如下:
    1.基金來源:實際執行數6億8,251萬5千元,較預算分配數6億6,195萬3千元,增加2,056萬2千元,約3.11%,主要係收回受補助機關以前年度計畫賸餘款所致。
    2.基金用途:實際執行數1億2,980萬2千元,較預算分配數6億5,415萬8千元,減少5億2,435萬6千元,約80.16%,主要係預付補助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之經費,須視計畫辦理情形或俟其完竣後始得辦理核銷轉正所致。
    3.本期餘絀:以上基金來源與基金用途相抵後,實際賸餘數5億5,271萬3千元,較預算分配賸餘數779萬5千元,增加5億4,491萬8千元。
    二、114年度施政及業務計畫重點
    (一)施政重點
    本基金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之1與第2條之2規定,法定用途為毒品檢驗、戒癮治療、心理輔導、安置、就醫、就學、教育宣導等項目,並配合行政院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第三期落實執行。鑑於毒品防制工作牽涉廣泛,為達資源有效配置與最大效益,依112年10月23日本基金管理會第26次會議決議,114年度主要補助方向為「新興毒品之防制、教育及宣導」、「改善少年毒品問題」、「施用毒品者成癮治療」、「協助復歸社會及防止再犯」、「強化整合政府與民間協力多元處遇戒癮模式」及「辦理其他毒品防制業務」。
    (二)業務計畫重點
    1.矯正觀護社區預防毒品防制計畫
    本部辦理以再犯預防為導向之AI人工智慧毒品施用犯罪大數據應用分析計畫(第3期)─兼評估各地方檢察署多元處遇方案協力計畫、補充矯正機關毒品處遇個案管理人力資源計畫、施用毒品個案強化支持全人康復推進計畫、強化毒品犯更生保護及社區處遇資源計畫、毒品更生人社會復歸多元支持計畫、防毒展示教育普及計畫及高雄市科技智慧毒防系統跨網絡推廣實施計畫,編列2億8,816萬9千元。
    2.醫療社福毒品防制計畫
    衛生福利部辦理醫療端新興濫用藥物監測機制計畫、藥癮治療費用補助方案計畫、矯正機關整合性藥癮治療服務方案暨品質提升計畫、藥癮者社區復健服務模式暨品質提升計畫、藥癮者家庭支持服務及資源培力計畫、司法矯治涉毒少年家庭及社區預防與建構在地支持網絡計畫及司法安置涉毒少年貫穿式服務計畫,編列3億2,945萬2千元。
    3.校園毒品防制計畫
    教育部辦理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多元適性教育活動補助計畫,編列3,673萬元。
    4.社會維安毒品防制計畫
    內政部辦理少年毒品防制宣導計畫、少年毒品防制輔導計畫、曝險少年輔導天使同心計畫、毒品熱區翻轉計畫及精進查緝貨櫃毒品走私效能計畫,編列2,312萬4千元。
    三、114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一)基金來源:編列6億6,224萬3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6億6,229萬1千元,減少4萬8千元,約0.007%,主要係違規罰款收入及受贈收入減少。
    (二)基金用途:編列6億8,380萬6千元,同113年度預算數。
    (三)本期餘絀:以上基金來源及用途相抵後,差短2,156萬3千元,較113年度預算短絀數2,151萬5千元,增加短絀4萬8千元,約0.22%,主要係可支用之基金餘額尚有7,271萬2千元,考量目前基金來源仍仰賴國庫撥補,為減輕國庫負擔,爰移用基金餘額支應。
    四、結語
    毒品防制工作係政府當前重大政策,本部將依據行政院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持續透過跨部會及機關間之合作,並讓民間資源得以參與等方式,落實各項反毒工作之執行,以期減少國內毒品施用者人口,降低毒品對國人之危害。
    對於本部主管114年度毒品防制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鼎力支持。謝謝!
    五、附錄
    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摘錄毒品防制基金部分
    毒品防制基金
    一、基金概況
    我國政府為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之2規定,於108年度設立本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之2規定,本基金之來源,係循預算程序之撥款、罰金(鍰)及沒收、追徵所得款項之部分提撥、基金孳息收入及捐贈收入等;本基金之用途,係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毒品防制工作、辦理或補助毒品檢驗、戒瘾治療及研究,毒品防制宣導、提供或補助施用毒品者安置、就醫、就學及家庭扶助等。
    本基金係以國庫撥款等款項為特定收入來源,供辦理特定政務所需,屬預算法第4條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
    二、最近5年主要業務項目
    三、本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
    (一)主要業務計畫
    本(114)年度主要業務計畫分述如下:
    1.矯正觀護社區預防毒品防制計畫:辦理矯正機關、檢察署及更生機構毒品處遇個案管理人力資源計畫、毒品個案更生保護與社區處遇措施,以及協助地方政府推動毒品防制大數據運用等2億8,816萬9,000元。
    2.醫療社福毒品防制計畫:辦理藥瘾治療、藥癮者家庭支持服務及資源培力、藥瘾者社區復健服務等3億2,945萬2,000元。
    3.校園毒品防制計畫:辦理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藥物濫用高風險學生多元適性教育活動3,673萬元。
    4.社會維安毒品防制計畫:辦理少年毒品防制宣導與輔導、曝險少年輔導及強化AI查緝貨櫃毒品走私系統功能等2,312萬4,000元。
    (二)預算內容
    1.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之預計
    (1)本年度基金來源6億6,224萬3,000元,主要係政府撥入收入,較上年度預算數6億6,229萬1,000元,計減少4萬8,000元,約0.01%。
    (2)本年度基金用途6億8,380萬6,000元,主要係辦理各項毒品防制相關計畫所需支出,與上年度預算數相同。
    (3)本年度基金來源及用途相抵後,短絀2,156萬3,000元,較上年度預算數2,151萬5,000元,計增加4萬8,000元,約0.22%。
    (4)以前年度基金餘額7,271萬2,000元,支應本年度短絀2,156萬3,000元後,尚餘5,114萬9,000元,備供以後年度財源。
    2.現金流量之預計
    (1)業務活動之淨現金流出2,156萬3,000元。
    (2)現金及約當現金之淨減2,156萬3,000元,係期末現金5,114萬9,000元,較期初現金7,271萬2,000元減少之數。
    五、併案審查(一)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王世堅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陳玉珍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 大院貴委員會就併案審查旨揭草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深感榮幸。茲就各案報告如下:
    一、有關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草案重點
    1.修正第4條第2項第3款:「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四項後段、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項致重傷、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二項因而致人於死者、第三項因而致人於死者、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後段、第三百零三條、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後段、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之罪。」
    2.刪除第4條第2項第7款但書:「但犯同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之罪,不在此限。」
    (二)本部意見
    1.修正第4條第2項第3款,增列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因而致人於死者、第3項因而致人於死者部分,鑒於現行外役監條例第4條第2項第1款已排除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爰似無增列之必要。
    2.修正第4條第2項第3款,增列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1第1項、第339條之2第1項、第339條之3第1項部分,鑒於現行條文已排除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加重詐欺罪者,其餘詐欺犯罪者雖無排除,仍應依《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規定,考量犯罪所得及沒收追徵數額等方得遴選。為避免過度擴大不得遴選範圍牴觸外役監制度本旨,爰建請不予增列。
    3.刪除第4條第2項第7款但書部分,考量外役監係階段性處遇措施,且就施用毒品犯之刑事政策已轉趨以治療代替懲罰,爰就單純施用、持有毒品者,宜適度開放遴選資格,以落實外役監制度本旨,建請不予刪除。
    二、有關委員王世堅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草案重點
    1.修正第4條第1項第1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六個月。」
    2.修正第21條第4項:「受刑人依第一項申請返家探視期間每次最多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但作業成績連續三個月均達法定最高額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者,得延長二十四小時。其餘條件、對象、次數、期間、活動範圍、管控與實施方式、審查基準、核准程序、核准後之變更或取消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二)本部意見
    1.修正第4條第1項第1款為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6個月部分,鑒於為落實外役監階段性處遇意旨,並評估受刑人在監行狀、是否適於外役作業,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等情,仍應有合理之考核期間,爰容請再予考量。
    2.修正第21條第4項,新增返家探視時限規定部分,因屬細節性事項,並無以法律明定之必要,且相關規定業已依現行第21條第4項規定,授權規範於《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爰似無增訂之必要。
    三、有關委員陳玉珍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草案重點
    1.修正第4條第1項第1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三個月。」
    2.修正第4條第1項第2款:「有悛悔實據且三年內符合陳報假釋法定刑期。」
    (二)本部意見
    1.修正第4條第1項第1款為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3個月部分,鑒於為落實外役監階段性處遇意旨,並評估受刑人在監行狀、是否適於外役作業,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等情,仍應有合理之考核期間,爰容請再予考量。
    2.修正第4條第1項第2款為3年內符合陳報假釋法定刑期部分,鑒於落實外役監制度階段性處遇,並兼顧社會安全之維護等意旨,所遴選之受刑人距離出監時間仍不宜過長,爰再請審慎衡酌。
    四、結論
    為均衡維護社會安全及受刑人復歸之需求,大院業於112年7月31日三讀通過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目的即為降低脫逃風險、減少社會危害、延長一般監獄執行期間、落實中間處遇、協助提升受刑人復歸社會等,以澈底健全外役監之階段性處遇功能,並衡平外役監制度所生社會效益與社會大眾安全需求。本部對於前開修正,亦全力配合,共同精進外役監制度。今日各位委員重新就外役監制度問題,提出修正草案之用心,本部深感敬佩,期待集思廣益,使法制更周全完備。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
  • 司法院書面資料

    一、審查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王世堅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陳玉珍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併案審查(一)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王世堅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陳玉珍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3案,代表本院進行報告,深感榮幸,謹說明本院意見如下,敬請指教。
    一、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414號)
    (一)本條第2項第3款增列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第339條之1第1項(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財)、第339條之2第1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第339條之3第1項(以不正方法製作財產權紀錄取財)等罪,惟未及於同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第339條之1第2項(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第339 條之2第2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得利)、第339條之3第2項(以不正方法製作財產權紀錄得利),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高額詐欺)、第44條(複合型態詐欺)等罪,則就因應「我國詐騙案猖獗」之立法目的而言(見本條說明欄第1點),規範上有無遺漏?又說明欄第2點第2至3行所載「本法第四條第三項」是否係「第二項第三款」之誤?均請再酌。
    (二)本條第2項第7款僅保留「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而刪除原但書「但犯同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之罪,不在此限」,惟同條例第10條之施用毒品者,司法實務咸認具有「病患性犯人」之特質,應以治療其疾病、助其早日回歸社會為出發點;又同條例第11條之持有毒品或相關器具罪及第14條第3項、第4項之持有罌粟種子、古柯種子或大麻種子罪,其犯罪情節及社會危害性大抵輕於同條例其他諸如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等態樣。是若將本款原但書所列之罪亦規定為無遴選外役監資格,有無違反外役監設置目的及憲法比例原則之虞?建請留意。
    二、其餘部分本院無意見,尊重主管機關及立法機關權責。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書面資料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114年度業務重點及收支預算案口頭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本會依更生保護法規定,為財團法人組織,係公益慈善團體,辦理更生保護事業。其宗旨為輔導出獄人等,使其自立更生,適於社會生活,預防再犯,以維社會安寧。承蒙 大院各位委員女士、先生給予更生保護工作的熱心指導與支持,在此表達由衷之謝忱。
    茲將本會及所屬各分會113年度之業務執行績效及預算執行情形;114年度業務重點、預期績效及預算編列情形,分別扼要報告如后,敬請 指教。
    壹、113年度(1至10月底止)業務執行績效及預算執行情形
    一、業務執行績效:
    (一)強化毒品犯更生保護及社區處遇資源計畫。
    本會配合行政院「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以公私協力方式,積極協助毒品施用者復歸社會,防止再犯。113年1-10月止本會與各分會設置個案管理師共67名(113年10月在職個管師為64名),協助5,831位藥癮更生人入監個輔、家庭關懷訪視服務、心理諮商、心理輔導、租屋補助、促進就業獎勵補助、緊急生活物資等各項服務措施。期盼透過個案管理提供跨專業、跨領域的網絡協助,幫助個案修補人際及家庭關係,使其家人及社會大眾能夠接納毒品更生人回歸家庭與社會。
    (二)強化安置處所提供短期收容居住,並輔以就業、技訓及心理諮商輔導等課程。
    本會結合宗教團體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共同辦理安置處所提供無家可歸、暫時不適宜回家或自願接受戒毒之更生人收容居住,施以就業、技能訓練、心理諮商輔導等課程。
    【113年度1-10月辦理安置處所收容統計表】
    113年配合各項經費及結合社會資源,於安置辦理技訓課程說明如下:
    1.113年度運用法務部補助款新開辦亞杜蘭電腦基礎能力與office文書軟體入門課程、屏東更生晨曦輔導所便當製作技能訓練計畫,合計2個班次,預計參訓學員25人。
    2.各分會運用緩起訴處分金(地檢署補助款)及結合社會資源開辦臺北永老師中餐丙級專業班、新北璞真之家美食烹飪職能訓練班、苗栗戒毒村客家小吃班、南投茄荖山莊小吃班、臺南中餐丙級證照班,共計5個班次,參訓學員75人。
    (三)持續開發協力廠商,提供更生人就業機會。
    113年度本會協力廠商新增124家,提供145個就業機會、1,015個就業名額,輔導就業達1,568人。
    (四)輔導更生人回歸校園,提高學習意願及完成學歷。
    112學年度第2學期共計審定補助107人,核發新臺幣(下同)92萬6千元獎、助學金及生活補助金。
    (五)協助更生人至醫療機構就醫,降低其醫療經濟負擔,減少身心問題。
    協助洽送轉介公私立醫療機構就醫,並提供相關資助,協助就醫79人次。
    (六)提供重大事故或災害時生活困難之救助,助其度過人生低潮。
    更生人本人、配偶或本人之直系血親遭受突發重大事故或災害,致生活困難,除提供資助外,或洽請社政機關、公益團體予以協助,急難救助2,966人次。
    (七)透過實際面訪或電訪關懷更生人,給予適當協助。
    由工作人員或更生輔導員前往關懷更生人,瞭解其情狀,施予適當輔導及轉介協助,追蹤輔導訪視5萬8,446人次。
    (八)加強個案認輔機制,施以複數輔導及密集追蹤。
    針對多元、緊急或具複合性議題之個案,持續實施追蹤輔導,予以認輔。計認輔個案766人,實施6,622人次。
    (九)落實貫穿式保護,藉由團體輔導增進自我覺察能力。
    結合地方檢察署針對受保護管束人及更生人辦理團體輔導,如「求職一把罩」、「待業更生人就業團體輔導」、「認知教育講座─兩性關係與家庭議題」等,計2萬4,002人次。
    (十)結合社會資源協助受刑人及更生人子女就學,肯定子女學習成就。
    運用地檢署緩起訴處分金(地檢署補助款)及結合社會資源發放監所受刑人子女獎學金,審定120人,核發61萬9,000元。運用地檢署緩起訴處分金(地檢署補助款)及結合社會資源發放更生人子女獎學金,審定191人,核發73萬7,000元。
    【113年度1-10月監所受刑人子女獎學金統計表】
    【113年度1-10月更生人子女獎學金統計表】
    (十一)健全多元之暫時保護,助其順利復歸社會。
    1.資助旅費及供給車票,助更生人返家、就業等車資協助1,674人次。
    2.資助膳宿費用,助短暫安置收容更生人膳宿費用,協助575人次。
    3.協助辦理身分證及戶籍申請等,協助14人次。
    4.資助貧困就醫更生人醫藥費用,協助90人次。
    5.護送行動不便、年老體衰更生人返家或前往相關機構,協助106人次。
    (十二)開發及輔導更生人創業,推動無息創業貸款。
    為使具有工作經驗、經營能力但缺乏資金之受保護人能自食其力,在具有受保護人身分開始起算5年內提出申請,經分會審核小組審查後得提供圓夢無息創業貸款80萬元以下;若提供本會或分會推薦之更生人工作機會,並提出足額之擔保品者,得申請最高金額至160萬元,並於5年內無息分期攤還。113年度1-10月新增核准案共計25件,實際撥款共計28件(含112年核准案)。
    (十三)提早進入監所服務,提升未來接受服務意願。
    對即將出監之收容人進行個別諮商輔導及團體輔導,並結合社會資源、公益團體不定期及三節辦理文化活動,增進收容人對更生保護事業的認知。
    結合社會資源,協助監所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讓收容人習得一技之長,提昇其自信心及求職競爭力,計開辦46班次,參訓學員646人。
    (十四)促進社會友善接納,減少對更生人負面標籤。
    結合宗教團體、公益基金會、學校、公民營機構合作辦理各項宣導活動及接受媒體採訪。
    (十五)推動更生藝術平台,助改變生活及社會融入。
    更生藝術家作品頗具藝術價值,主要藉由展覽提高知名度,讓更生藝術家有穩定的收入,提高創業成功機率。更生美展已經持續辦理27年,合計展出超過650名監所受刑人及70名出監藝術家作品,展品超過2,800件。
    (十六)優化家庭支持專業服務,修復與家庭關係。
    本方案透過家庭的力量,協助更生人復歸社會,補助民間團體專業人員強化更生人家庭支持體系,避免毒癮者家庭陷入犯罪之惡性循環,更修復更生人與家屬之間的關係,讓家人成為其復歸社會之後盾。1-10月共計服務361個家庭。
    (十七)完善組織督導制度,提升個案服務專業知能。
    提供專業諮詢以提昇個案工作、團體工作的服務品質及社會福利資源的結合與運用。1-10月外督工作人員個輔和團輔178場次,更生輔導員團輔39場次。
    二、預算執行情形:
    本會及所屬各分會113年度截至10月底止之預算執行情形說明如下:
    (一)收入總額2億5,392萬7,981元,較預算分配數2億5,082萬3,350元,增加310萬4,631元,約為1.24%,主要係受贈收入較預算數增加。
    (二)支出總額1億8,258萬9,440元,較預算分配數2億5,082萬3,880元,減少6,823萬4,440元,約為27.20%,主要係間接保護費、業務及管理費用較預算數減少。
    (三)以上收支相抵,賸餘7,133萬8,541元。
    貳、114年度業務計畫重點及預期績效
    本會依更生保護法規定辦理更生保護事業,並依法務部政策指導及監督,訂定年度工作計畫,確實執行及督導所屬各分會主動積極辦理各項保護業務。另對既有各項服務措施,檢討評估有無配合修正之必要外,並瞭解保護對象復歸社會及家庭所面臨之問題及需求,使更生保護服務更符合實務所需。本會年度工作計畫之推行,端賴預算之適當配合,始能順利達成任務,爰編定本會114年度工作計畫,其要點如下:
    一、加強入監宣導強化出監轉銜:促進監所矯治與更生保護工作的連結,與轄區內矯正機關建立轉銜聯繫機制,針對收容人之意願進行輔導,以達及早轉介,掌握關鍵期,確保持續性的支持效益,以落實貫穿式司法保護精神。
    二、加強複數輔導幫助社會復歸:配合「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第三期,以「阻絕供需」、「減少毒害」、「穩定復歸」、「抑制再犯」四大目標,持續推動「強化毒品犯更生保護及社區處遇資源計畫」,深化個案管理及社會復歸轉銜機制,複數輔導及陪伴毒品更生人,協助其穩定復歸,降低毒品犯再犯率。
    三、整合公私協力推動友善職場:推動更生人就業輔導及更生事業群政策,整合公私部門資源,結合協力廠商及友善企業,讓更生人有更多職業訓練與就業機會,協助重新融入社會勞動市場,並獲得經濟及生活更完善保障。
    四、強化安置功能提供專業課程:強化安置處所業務,提供無家可歸、暫時不適宜回家或自願接受戒除毒癮酒癮之更生人收容居住,施以就業、技能訓練、心理諮商輔導等課程,使其能在離開安置處所後順利銜接社會。
    五、整合社會資源推動醫療聯盟:透過跨部門合作及社區醫療資源延伸,讓更生人及其家庭能免於就醫時無醫療費而不敢就醫的問題。針對輔導的更生人經濟弱勢者及家中有需就醫者,為免因就醫費不足,導致病痛無法就醫,而延誤黃金治療期以致生命垂危。
    六、鼓勵更生創業行銷更生商品:鼓勵更生人創造自己的事業,提供無息「圓夢創業貸款」,並協助處理問題、建立行銷管道及辦理促銷活動等,提供網路商城、年貨大街等銷售平台,提高商品曝光率,以協助其創業成功。
    七、健全專業訓練擴大服務量能:隨著服務的專業及細緻化,將持續辦理相關專業訓練,不僅於組織內部進行標竿學習,更與其他單位進行專業交流,甚者積極向外招募人才,以擴大服務量能,增加服務涵蓋率,給予符合更生人實際需求的服務。
    八、倡議社會接納促進多元共融:更生人終究會回歸社會生活,透過與媒體合作進行宣導與倡議,促進社會對更生人的理解與接納,協力幫助更生人重新回歸社會。
    參、114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一、收入總額編列3億9,363萬5,000元,較113年度預算數3億98萬8,000元,增加9,264萬7,000元,約為30.78%,主要係政府補助收入、受贈收入增加所致。
    二、支出總額編列3億9,363萬5,000元,較113年度預算數3億98萬8,000元,增加9,264萬7,000元,約為30.78%,主要係間接保護費、業務及管理費用增加所致。
    肆、結語
    更生保護在維護社會治安佔有重要角色,對社會的祥和及防衛機制是有助益的,其任務在關懷及輔導解決更生人所面臨的種種問題,並依其意願、需求給予適當協助。本會在既有基礎上賡續努力,務期更生人復歸社會自立更生,適應社會生活並預防再犯。
    本會114年度預算案,依計畫需要核實編列。敬請諸位委員支持指教。
  •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書面資料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14年度業務計畫及收支預算案口頭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是法務部依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下稱犯保法)第75條規定而成立的犯罪被害人保護專責機構,是為協助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家屬,受重傷害者、性侵害、家庭暴力、人口販運及兒童、少年被害人本人及其家屬,成立25年來,各項保護服務業務在社會各界的關心以及建言下,砥礪本會不斷努力改革進步,因應犯保法在112年2月8日經總統公布全文修正,113年度為新修正之犯保法施行之第一個完整年度,114年度本會將持續完善落實修法精神,保障犯罪被害人權益,提供犯罪被害人支持協助,也承蒙 大院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熱心指導與鼎力支持,本會繼續力求精進,在此謹致由衷的感謝。
    以下謹就本會「113年度業務績效及預算執行情形」、「114年度業務推動重點」及「114年度預算配合業務推動重點之編列情形」,分別扼要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113年度業務績效及預算執行情形
    一、業務績效
    截至113年度10月底,計新收開案2,595件(較去年同期1,976件增加31%),其中被害死亡案件1,569件(佔60%)、被害重傷案件447件(佔17%)、性侵害案件551件(佔21%)及其他案件28件。
    以案件類型來說,被害死亡案件中,車禍案件1,192件(佔76%)最多,工安職災案件153件(佔10%)次之,殺人傷害案件120件(佔8%)再次之;被害重傷案件中,車禍案件342件(佔77%)最多,殺人傷害案件59件(佔13%)次之,工安職災案件48件(佔11%)再次之。
    目前累計開案服務階段中案件計9,256件,聯繫評估階段案件計1,536件,合計10,792件,平均每位第一線工作人員在案量為89件。
    在服務件次及人次上,計服務5萬3,169件次(較去年同期4萬2,980件次增加24%)及13萬5,259人次(較去年同期8萬9,602人次增加51%)。其中,以法律訴訟補償服務4萬2,290人次(佔31%)最多,家庭關懷重建服務4萬1,369人次(佔31%)次之,被害人需求評估2萬5,972人次(佔19%)再次之。
    今(113)年度迄今,本會辦理之重點工作項目敘述如下:
    (一)即時關懷
    1.社會重大矚目案件即時關懷
    本會自109年4月與檢察機關共同建立「重大被害案件同理心即時關懷機制」,強化橫向資源聯繫關係,快速獲得案件及家屬資訊,即時前往殯儀館或醫院提供關懷服務。
    113年各分會處理社會重大矚目案件包含有113年2月22日彰化分會處理伸港三姐弟遭無照駕駛撞死傷案、113年2月29日基隆分會處理男警值班台值勤遭撞殉職案、113年3月27日臺北、新北及士林分會處理寶林茶室中毒事件、113年4月11日臺中分會處理大雅房屋點交律師遭縱火3死案、113年5月11日新北分會處理新北三重祖孫一家三口滅門3死命案、113年7月8日臺南分會處理臺南區漁會理事長遭槍擊案、113年9月16日新竹分會處理虎林國中前車禍1死6傷案、113年9月18日臺東分會處理蝸牛小米粽食物中毒3死案、113年9月22日臺中分會處理東海女大生過馬路遭公車撞死案、113年9月30日新北分會處理毒犯拒檢衝撞所長命案案、113年10月3日屏東分會處理東港安泰醫院大火7死案、113年10月17日士林分會處理車輛失控衝撞東湖市場小吃店3死案等。
    2.強化警察機關及地檢署案件通報機制
    為落實案件不漏接及協助警察機關依犯保法第28條規定進行通報轉介,本會亦持續掌握犯罪被害案件通報轉介情形,並督導各分會依犯保法第18條第4項規定召開業務聯繫會議,加強與地方政府警察機關溝通宣導,113年計已召開24場業務聯繫會議。
    3.提供相驗為被害死亡案件家屬關懷包
    為增進對於犯罪被害死亡案件家屬之前端即時關懷,本會考量家屬在案件發生初期於殯儀館期間的需要,規劃提供溫暖且貼心的關懷包,放置有權益資訊、相關申請書、瓶水、面紙等常用物品,並提供商品券方便於忙碌之時就近用餐,照料家屬的需要。
    (二)法律訴訟補償服務
    1.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保護服務措施
    國民法官法已於112年1月1日上路,各分會對於經起訴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案件,徵詢家屬意願,安排律師提供訴訟參與代理協助。
    本會也考量國民法官案件之被害人可能面臨壓力負荷以及權益保障需求,規劃有相驗、偵查、庭前、審理及庭後5階段共39項保護服務措施,並依保護服務對象需求提供,例如相驗階段的即時關懷、權益告知、媒體受訪保護;偵查階段的資訊獲知、律師代理、陪同出庭、安全保護、調查財產;庭前階段的訴訟參與、陪同量刑證據調查、庭前準備會談、聲請法庭協助措施、心理支持輔導、律師與檢察官聯繫;審理階段的開庭準備、交通、住宿及膳食服務、托顧安親、陪同出庭、促請法院注意作為;庭後階段的媒體受訪或與相對人照面保護、庭後支持會談、追蹤關懷及協助聲請檢察官上訴。
    2.出具憲法法庭審理死刑案意見書
    憲法法庭審理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聲請案及相關併案,經職權指定本會就本件言詞辯論之爭點題綱提供專業意見或資料(參憲法訴訟法第19條),本會撰擬意見書由憲法法庭公告於憲法法庭網站,113年4月23日進行言詞辯論,由本會委任陳淑貞律師代表到庭陳述。
    3.訂定「辦理修復式司法業務實施要點」
    犯保法將修復式司法納入第四章內容,可謂犯罪被害人權益之一環,本會有必要將修復式司法之精神在通常業務,以及協助保護服務對象參與修復程序事項予以規範,以保障保護服務對象權益,爰訂定「辦理修復式司法業務實施要點」,並經法務部於112年12月25日核定實施。
    要點包含工作人員素養指標、說明或協助程序注意原則、辦理教育訓練、進行修復式司法說明之時機、場合及方法、說明及告知修復式司法內容、協助聲請參與修復及知情同意、詢問參與修復意見之程序、初步評估程序、團體評估程序、指定之人進行詢問準備程序、詢問應注意的原則、受刑人提出修復意願之處置及完成或中止修復程序案件之後續措施及應注意事項等。
    4.訂定「協助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實施要點」
    犯保法第五章犯罪被害補償金,其中第73條第1項規定「保護機構及分會應提供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依本法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之必要協助。」本會為提供犯罪被害人及其遺屬有關犯罪被害補償金之權益告知及申請程序上必要協助,並提供工作人員於服務執行上之依循,保障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權益,爰訂定「協助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實施要點」,並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17日備查實施。
    5.與法扶合辦律師培訓
    本會與法扶自110年起每年合辦律師教育訓練,強化律師對於犯罪被害人的服務觀念,避免造成被害人的二度傷害。113年5月22日至5月31日間合作辦理「修復式司法修復促進者培訓線上訓練」,共計5日課程,共有22位律師完成訓練,完訓律師如為分會目前合作律師,分會視案件情形提供優先派案;完訓律師如非分會目前合作律師,分會得優先聘用列入合作律師。
    113年5月11日、6月15日及29日與法扶合辦3場次犯罪被害人律師帶狀教育訓練課程,課程包含法扶、犯保法規及服務介紹、國民法官制度及法規介紹、國民法官實務經驗分享,共有114名律師參加訓練。
    (三)家庭關懷重建服務
    1.修正「資助受保護人就學要點」
    配合行政院於112年6月推動「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包含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雜費、公私立大專經濟弱勢學生加碼補助及全面落實高中職免學費等措施,並於113年2月上路,然本會之資助係屬於法務部補助,因不能重複申領補助之規定,為避免犯罪被害人在學子女無法再申請本會就學資助,爰依據教育部召開行政院指示三部會就學金加碼補助規定研商會議決議,修正本會助學措施加碼補助規定,改採就學津貼模式,提供更多元的照顧。
    2.佈建「馨生保護服務據點」
    本會考量保護服務對象在面對案件處理、訴訟進行、生活重建等,身心承受相當大的負荷,透過設置柔性且溫馨的「馨生保護服務據點」,並運用據點空間辦理小團體、讀書會、聚餐、生活成長課程等,據點也可以提供餐點或是小點心、喝咖啡、泡茶等,在輕鬆的交流當中,彼此鼓勵與支持,提供給保護服務對象獲得喘息的機會,會更有力量再前行,目前已設立據點共19個分會,共設立31處。
    3.舉辦「更生x馨生年貨大街」
    本會與臺灣更生保護會於113年1月20日在臺中市市政路與龍富路口廣場舉辦「更生x馨生年貨大街」活動,共設有超過140個攤位,活動邀集本會及更保各地分會服務的馨生人及更生人設攤聯合展售,馨生人及更生人透過一項一項的商品和服務,展現自己學習一技之長或精進商品品質的努力成果。
    4.舉辦「馨生小市集」
    「馨生小市集」係透過分會協助提供保護服務對象實體的銷售場合,例如運用政府機關公共場合,結合機關團體舉辦之園遊會、市集等,讓保護服務對象習得技能之自製作品,或是自己經營之商(產)品有更多曝光機會,增進與外界互動,提升生活重建信心,亦可透過銷售增加收入來源。
    5.舉辦「犯保協會藝文展─綻」
    本會於113年1月22日起自同年4月30日藉由法務部藝文空間辦理為期4個月的「犯保協會藝文展─綻」,並於開幕式邀請參展的馨生人代表進行心情分享,故事令人動容。展覽分為「專長培育類」、「藝文展示品」、「安薪專案成果」及「馨生商品」四大類,作品「綻放」生命中璀璨的一面,為曾在低谷中的人生帶來希望。
    6.辦理「中秋暨重陽佳節關懷慰問」
    考量每逢佳節為家庭團聚、分享生活喜悅之時光,犯罪被害家庭圖像撕裂,面對傷痛、生活失序、經濟壓力與冗長訴訟等問題,重建之路需要更多的關懷陪伴與支持,本會藉由中秋及重陽佳節,透過家庭訪視關懷,提供鼓勵與支持,使保護服務對象感受溫暖與關愛,計關懷訪視或致贈關懷品1,287戶。
    7.舉辦「馨聆饗宴、音愛而聲」犯保法施行周年音樂會
    本會於113年9月14日中秋前夕,假福華國際文教會館舉辦「馨聆饗宴、音愛而聲」犯保法施行周年音樂會,邀請國內知名灣聲樂團演出,全國各分會約7百人參加,透過音樂撫慰心靈,獲得前行的力量與勇氣。
    (四)身心照護輔導服務
    1.修正「重傷害犯罪被害人服務計畫」
    犯保法有關重傷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之保護服務及經濟支持為本次修法重點之一,本會原訂有「重傷害被害人服務計畫」,配合本次修法進行通盤性檢視,建構「以家庭為中心」的保護服務工作模式,深化服務內涵,爰修正「重傷害被害人服務計畫」,更名為「重傷犯罪被害人家庭服務實施要點」。
    要點內容包含區分為總則、需求評估、專業合作、經濟支持、醫療補助、照護補(資)助、審查小組、生活重建服務、家庭照顧者服務、效益評估及附則,提供醫療補助、就醫交通及住宿費用補助、銜接照顧費用補助、重傷生活照顧津貼及特殊照顧費用補助(包含輔具、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照顧用品或設備等)等。
    2.辦理全國串聯「重傷犯罪被害人家庭服務活動」
    重傷犯罪被害人家庭生理及照顧問題,平常外出活動較為不便,便降低出門的頻率,為提供重傷犯罪被害人家庭喘息及紓壓的機會,本會所屬共20個分會於113年5月份期間舉辦「重傷犯罪被害人家庭服務活動」,在選擇適當無障礙場地,協助處理交通接駁,以及安排醫護人員隨行的情況下,規劃戶外行程、醫療與照護知能課程、身心紓壓的體驗活動,鼓勵走出戶外。
    113年10月19日結合交通部觀光署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共同舉辦「燦爛之夜馨光秀」重傷馨生人關懷活動暨馨生市集活動,邀請中部縣市近百名重傷患者及家庭成員走到戶外,增進家庭成員互動並獲得喘息空間。
    3.籌組「司法保護醫療關懷聯盟」
    有鑑於犯罪被害事件的發生,保護服務對象因家庭發生變故而成為經濟弱勢或有長期經濟需求之家庭,也有因貧病之就醫需求未能獲得適當協助,為避免因此類問題未獲解決,造成惡性循環,衍生嚴重社會問題。基於同理及關懷之宗旨,規劃辦理「司法保護醫療關懷聯盟」,透過轄區內醫師相關公會之協力,邀請轄區內醫療院所加入,建立完善的醫療聯繫關懷網絡,針對轄區內弱勢之犯罪被害人家庭,實施減免掛號費等措施,以使該等司法弱勢者獲得協助,目前已有9個分會與轄區醫師相關公會組成聯盟。
    4.與慈濟基金會簽訂「犯罪被害人重傷照顧及關懷服務」合作共善備忘錄(MOU)
    本會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基金會攜手合作於113年10月9日簽署合作共善備忘錄,法務部鄭部長銘謙親自蒞臨見證,兩會貴賓及志工約150人參加。
    合作計畫包含三大服務面向:(1)大愛馨照護:透過慈濟長照中心資源,提供包含到宅評估需求、重傷照顧指導、專業復能服務及喘息服務活動,協助重傷馨生人的長期照顧需求。(2)大愛馨醫療:透過慈濟人醫會的慈善醫療資源,提供包含到宅健康服務、緊急醫療需求及活動醫療支援,提供重傷馨生人及家屬醫療上的關照。(3)大愛馨關懷:透過慈濟基金會的關懷救助體系,提供包含案發到場關懷、提供急難救助及銜接家庭關懷,讓馨生人得到即時且長期的陪伴協助。
    5.目睹犯罪行為在場之人心理輔導
    本會為落實犯保法第24條有關目睹犯保法所定犯罪行為在場之人請求,並經評估認有必要時,應提供或轉介符合其需求之心理治療、心理諮商或輔導等服務,本會與內政部警政署研商,規劃製作宣傳單張,放置警察機關,於警察機關對於目擊證人進行詢問時加強宣導。
    (五)網絡合作及推廣
    1.建立非本國籍犯罪被害人保護合作平台
    考量外國籍人士在我國境內人數日益增加,也有外國籍人士在台被害事件,為強化對於外國籍及陸、港、澳被害人及其家屬的照顧,本會在113年7月1日邀集外交部、陸委會、移民署、警政署、觀光署、漁業署及法扶基金會召開「外籍犯罪被害人保護合作及溝通平台會議」,建立單一窗口、資訊提供及案件轉介機制,本會並於113年7月17日拜會日本臺灣交流協會。
    2.與犯保聯盟、身心障礙聯盟、職災中心、脊髓損傷基金會交流
    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是跨機構、跨領域及跨專業,本會持續規劃與有關機構團體進行聯繫合作及資訊分享,增進彼此的認識,進而有更進一步的案件或議題合作,包含113年5月28日拜會民間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聯盟、113年6月3日拜會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113年8月12日拜會勞動部設立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及財團法人脊髓損傷社會福利基金會於113年10月11日來訪交流。
    3.舉辦「馨法元年、與您同馨」犯保法施行周年記者會
    本會於113年6月19日與臺灣高等檢察署共同召開「馨法元年、與您同馨」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周年記者會,本會除發表相關統計數據外,也提出「全面關懷」、「專業服務」、「網絡合作」及「前瞻行動」四大主軸亮點工作。同時也將113年定調為「新法元年」,並陸續規劃包括教育訓練、音樂會、講座、學術研討會、馨生市集、增設司法保護據點及成果發表等一系列活動。
    4.委託正聲電台製播正聲YOYO Live Show節目
    為增進社會大眾對於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的認識以及保護服務工作的理解,本會於113年委託正聲廣播台北調頻台在堯堯主持的「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節目中,製播8集(包含廣播6集、直播2集)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議題節目。
    113年度製播的節目主題,以犯保法修法後的重點事項為主,包含重傷照顧、保護據點、律師培訓、馨生小市集、團體輔導等。
    (六)組織運作及人力資源
    1.陸續進用專職人力
    本會因應犯保法修法後之服務擴大與深化,已於112年下半年增補人力46名,總編制員額達到116名,113年度預計再增補人力68名,總編制員額達到184名,目前完成招募152名,本會及各分會持續透過各平台及網絡單位刊登招募資訊,以期順利完成專職人力增補。
    2.推動健康職場服務方案
    本會及各分會專職人力陸續增加,對於職場健康之維護相形重要,以確保工作人員的身心狀況,本會推動有員工臨場健康服務方案、員工托兒優惠、取得職業衛生安全主管及急救人員證照、同仁諮商及自費健檢補助。
    3.舉辦主任委員業務座談會
    因應犯保法第88條有關分會委員會之組織改革,本會於113年2月29日配合各分會主任委員聘任典禮舉辦業務座談會,就113年度業務推動重點、專門委員會設置、專任人員考核等議題進行交流。本會也陸續於113年6月13日召開中區主任委員業務座談會及同年9月20日召開南區主任委員業務座談會,以凝聚本會及所屬分會業務共識,各分會主任委員也藉此座談會發表看法,彼此交換意見。
    4.辦理新進人員職前教育訓練
    本會因應大批新進人員到職,除依本會工作人員教育訓練計畫安排實習督導人員進行業務訓練外,本會也於113年7月18-19日舉辦新進人員職前教育訓練,計有46名新到職工作人員參加,安排有犯保法、重大案件處理、會談技巧、一路相伴、諮商輔導等課程。
    5.辦理工作人員在職教育訓練
    本會於113年8月7日至8日、10月29日至30日及11月12日至13日辦理工作人員在職教育訓練,安排如何評估馨生人之狀況及需求、有效會談的架構與技巧:與家屬溝通的專業指南,並就一路相伴法律協助、經濟補助、重傷犯罪被害人家庭輔導、諮商輔導方案、重大案件相驗服務分組討論及基礎課程等,以提升專業服務知能。
    6.與地檢署辦理6場次觀摩研討會
    本會於113年6月份由所屬分會結合臺灣桃園、高雄、苗栗、臺北、臺南及臺中地方檢察署分別以「犯罪被害補償金」、「重傷被害人服務」、「一路相伴法律協助」及「國民法官案件及修復式司法」4大主題辦理6場次觀摩研習活動,由本會工作人員及地檢署辦理犯罪被害人業務之檢察官參加,提供相互交流學習的機會。
    7.辦理保護志工分區聯合教育訓練
    為因應犯保法上路後之服務品質深化,本會於113年3月27日至4月11日間,區分北一區、北二區、中區及南區辦理4場次保護志工分區聯合教育訓練,由本會朱春林常務董事講授創傷知情與同理心運用、陳孟秀董事講授被害案件民刑訴訟程序、王君儀董事講授志願服務角色與界限及助人者的團隊合作與自我照顧、王薇君理事長講授助人關係的建立和服務溫度。
    8.配合法務部辦理年度業務評鑑
    法務部於113年5月30日舉辦本會業務評鑑,除法務部保護司及人事處外,法務部也聘請銘傳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洪助理教授文玲及田豐聯合法律事務所徐律師承蔭擔任外部評鑑委員,以專業、多元角度檢視本會業務。
    法務部亦於113年5月21日至同年7月16日辦理全國15個分會司法保護業務評鑑,就服務流程及個案服務、網絡聯繫合作、法律訴訟補償服務、急難救助保護服務、家庭關懷重建服務、身心照護輔導服務、人力資源管理、志工運用管理、總務及行政管理、研考及綜合推廣及主計業務進行評鑑。
    9.辦理辦公室搬遷作業
    因應本會及所屬分會人力擴充,經盤點原有辦公處所已無法容納之分會,規劃進行辦公室搬遷,陸續已完成臺中、臺北、臺南、高雄、桃園及屏東分會搬遷,提供被害人及工作人員更為舒適的辦公服務空間。
    二、預算執行情形(截至113年10月底止)
    (一)收入情形
    本會113年度預算,截至本年10月底止,收入預算累計分配數3億2,812萬9,230元,累計實收數4億3,039萬3,394元,執行率131.17%。
    (二)支出情形
    支出預算累計分配數3億2,812萬9,230元,累計支出數2億3,980萬2,143元,執行率73.08%。
    貳、114年度業務推動重點
    本會114年度工作計畫提經113年7月29日第10屆第3次董事會暨第3次常務董事聯席會議通過,並經法務部於113年9月6日法保決字第11305510330號函同意備查,工作方向包含:
    一、從前端到後端的「全面關懷」
    沒有一件被害案件是被害人或其家屬預期的,都是突如其來,重大的劇變就突然臨到這個家庭,而這一個家庭的未來,從此改變,人生的規劃因此停止,要重新站起來的這一段路要多久,沒有人知道,本會基於犯保法賦予的業務職掌,建構從案件發生前端開始,「以家庭為中心」提供「全面關懷」,協助解決困境、撫平傷痛及重建生活,實現本會「一路相伴」的核心精神,就像是「擺渡人」,「在人生的艱辛苦難時刻,我們陪你走到彼岸」。
    二、從內部到外部的「專業服務」
    每當犯罪被害事件發生後,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往往彷徨失措,包含法律訴訟、醫療照護、諮商輔導等,往往不是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能夠獨自處理,本會持續建構專業服務團隊,包含律師、心理師、社工師、護理師、治療師等,並與民間專業機構團體合作,依據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需求,以專業工作方法介入與協助,解決面對的問題,減輕家庭負荷。
    三、從政府到民間的「網絡合作」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及保護服務為跨部會、跨機構、跨專業的工作,單靠公部門或協會本身是無法完善的,必須公私協力,包含政府機關、行政部門及民間企業、團體,本會積極透過網絡橫向整合,擴大民間參與量能,有效的資源共享,多元完善被害人保護服務措施。
    四、從國內到國際的「前瞻行動」
    犯保法是以犯罪被害人的權益保障為核心,強調尊嚴、人權與同理,基於「人權保障無國界」的理念,建構本會與各國駐臺機構之網絡轉介聯繫,並以接軌國際的目標,建立與國際犯罪被害人組織的合作交流,倡議犯罪被害人保護議題納入國家發展計畫等,實現永續發展。
    114年度預估之各項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128,888件次、72,912案次及321,046人次,較112年度執行數51,151件次、29,590案次及109,110人次分別大幅成長,件次約成長152%,案次約成長146.4%,人次約成長194.2%,主要係因犯保法分3階段施行,包含擴大重傷範圍、服務擴及家屬、新增保護服務項目及深化服務內涵等因素所致,且至113年1月1日已全文施行,故預期服務量能增加。
    然114年度預估之各項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量能係與113年度相當(113年度預估之各項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127,133件次、72,373案次及320,667人次),主要係113年度預估之服務量能係以過往每名第一線專任人員之平均每年服務產出,並以113年度全額滿編狀態預估,故於114年度仍維持相當之服務量能。
    以服務面向區分,服務人次以「家庭關懷重建服務」115,372人次最多、「法律訴訟補償服務」112,423人次次之,其他依序為「身心照護輔導服務」41,106人次、「需求評估」38,378人次、「業務諮詢」8,782人次及「急難救助保護服務」4,985人次。
    服務人次預估成長較高的,分別為「身心照護輔導服務」成長266.5%最多,「需求評估」成長224%次之,「家庭關懷重建服務」成長211.4%再次之,主要為犯保法第29條規定本會對於重傷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規劃及執行銜接照顧服務措施,並對於無法自理生活者,經評估後提供必要之經費補助,本會陸續規劃提供多元及深化服務措施;另因應專任人員增加,引進專業人員參與,強化對於保護服務對象之需求評估及專業評估審查;另本會為落實「一路相伴」之核心服務精神,建構「以家庭為中心」之服務,亦加強家庭關懷重建服務。
    本會針對114年度工作計畫訂有30項效益指標(KPI),且於重要服務方案訂有細部效益指標,藉以評量各項服務之成效。
    本會規劃114年度工作工作重點敘述如下:
    一、從前端到後端的「全面關懷」
    (一)即時通報─落實案件不漏接
    1.持續完善與警察機關通報轉介機制:本會持續督導各分會瞭解警察機關通報轉介落實情形,對於新修正之犯保法擴大通報包含重大傷病部分,協助警察機關於案發初期即能有初步判斷,以落實重傷案件通報,使分會得以早期介入提供服務。
    2.落實地方檢察署轉介案件勾稽比對:本會各分會與地方檢察署均建立3項之案件轉介及勾稽比對機制,包含相驗資料提供、起訴資料提供及按月勾稽比對,以落實案件不漏接,讓適用犯保法之保護服務對象,儘速獲得資訊及協助。
    (二)前端關懷─提供相驗程序陪伴支持
    1.組織多元專業的「即時關懷團隊」:持續建置「即時關懷」團隊成員均能有社工、法律及心理三類背景,以對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的及時需求當場立即獲得回應或專業處理,並使其得到適切的照顧與保護,避免二次傷害。
    2.建立分會「即時關懷輪值服務」:輔導各分會對於社會重大矚目案件應建立「即時關懷輪值服務」機制,以達團隊分工,確保服務的即時性及機動性,並減輕工作人員處理此類案件之身心負荷。
    (三)後端關懷─協助賦能及生活重建
    1.提供多元經濟支持服務:犯保法明定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各項權益,包含對於經濟支持權的保障,持續蒐集保護服務對象、第一線工作人員實務服務意見,修訂更多元及彈性適用之經濟支持服務,以提供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更完善的經濟保障。
    2.佈建馨生保護服務據點:透過設置柔性且溫馨的「馨生保護服務據點」,並運用據點空間辦理小團體、讀書會、聚餐、生活成長課程等,據點也可以提供餐點或是小點心、喝咖啡、泡茶等,在輕鬆的交流當中,彼此鼓勵與支持,提供給保護服務對象獲得喘息的機會,會更有力量再前行。
    3.辦理家庭關懷及喘息團體活動:辦理不同類別的支持性團體活動及軟性課程,例如支持團體、戶外郊遊、音樂會,並安排紓壓放鬆、心理療癒、生活平衡等內容,為家庭照顧者調劑身心。
    4.擴展輔導馨生商家方案:辦理馨生市集/年貨大街,提供保護服務對象自營產品銷售機會及展示分會技藝訓練成果。保護服務對象自營之產品具有一定之品質及水準者,可能因為沒有進行專業的產品設計及行銷規劃,造成吸引力不足或觸及人數不多,本會將規劃對於經濟較為弱勢保護服務對象之潛力商家輔導方案,增加銷售機會。
    5.就學資助服務轉型:行政院於112年6月推動「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為避免犯罪被害人在學子女無法再申請就學資助,教育部召開行政院指示三部會就學金加碼補助規定研商會議,規劃本會助學措施加碼補助規定之未來修正方向,以提供犯罪被害人在學子女加碼補助。
    二、從內部到外部的「專業服務」
    (一)專業品質─建構保護服務模式
    1.建構「以家庭為中心」的專業化及個別化服務模式:因應本次犯保法之修法,強調被害人尊嚴與同理、以家庭為中心、個別化及專業化服務,並了解第一線實務運作的需求,本會將重新架構完整的保護服務流程,落實專業化及個別化服務模式。
    2.確保資訊獲知及訴訟參與權益:本會持續輔導分會加強推廣,落實「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本項資訊告知、協助有需求之保護服務對象提出聲請。另就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各款所列犯罪行為之被害案件,於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應主動告知其「被害人訴訟參與」權益資訊,包含聲請參與、卷證獲知、表達意見及專業協助,並徵詢依意願協助撰狀並向該管法院提出聲請。
    3.國民法官案件之出庭前、中、後服務:本會考量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具有「媒體關注度較高」、「訴訟難度較高」及「保障需求較高」等特性,建構分會與犯保律師、分會與公訴檢察官,以及犯保律師與公訴檢察官的團隊工作協力關係,讓保護服務對象有一路相伴的「貼心」服務,並且從分會與檢察機關的資訊聯繫,能獲得訴訟資訊而能「安心」,也透過工作人員和保護志工的專業培訓,提供「用心」的服務。
    4.培訓出庭陪伴人員,提供法庭支援服務:本會持續輔導各地分會培訓工作人員、保護志工陪同被害人出庭能力(亦包含陪同進行量刑證據調查、陪同犯罪被害補償金審議、陪同調解等),並透過出庭前需求評估,包含瞭解身心壓力、法律理解程度、表達能力等,以提供分會安排適當的陪同人員提供出庭陪同服務。
    (二)專業參與─提供專業服務及審查評估
    1.結合醫療及照顧專業人員提供照顧指導服務:本會考量重傷犯罪被害人在銜接照顧期間或部分長期照顧期間並無專業照顧資源之介入,對於重傷犯罪被害人之家庭照顧者可能造成無力感或挫折,若有專業人員或專業服務機構提供照顧指導服務,獲得照顧知識及技巧,有助於減輕壓力及負荷,本會亦透過訂定「重傷犯罪被害人家庭保護服務實施要點」,並以本會臺灣高雄及苗栗分會自辦經驗,採制度化及標竿學習方式,逐步將本項服務模式擴展至各分會。
    2.納入專業人員協助案件評估及審查:本會依據犯保法第16條規定,訂定有各項經濟補助措施,本會為廣納專業意見,並避免承辦同仁承擔核給高額補助金額之壓力,採用分級審查方式,一定金額或特定情況之申請案,均納入專業人員(例如檢察官、律師、社工師、心理師、護理師、治療師等)協助進行評估及審查機制,決定適切之補助金額或處遇。
    3.委託進行犯罪被害人學術研究調查:本會之角色除提供各項之保護服務及進行服務宣導以外,對於保護服務或權益保障相關事項之執行業務需求規劃研究案,俾藉此連結國際新知、發展本土化保護服務與增進服務品質。國內有關犯罪被害人保護及權益保障之相關研究不多,透過專業之學術研究,有助於發展更為具體有效的服務措施,本會規劃與大學院校法律、心理、社工等科系,討論舉辦學術研討或進行相關之學術研究,幫助實務工作與學術理論接軌。
    (三)專業能力─強化專業知能,建立健康環境:
    1.新進人員及在職人員專業培訓:因應犯保法施行所增補之新進人員(112年下半年增補46名,113年增補68名,總編制員額達184名),屬同一時期內之大量進用,有別於過去少數人員離職遞補之情形,本會已調整新進人員之職前教育訓練方式,採集中訓練方式,而在職人員之教育訓練,增加辦理因應犯保法之重點工作及觀念課程,凝聚共識、提升專業,以符合犯保法修法目的。
    2.建立友善健康及安全職場環境:本會持續重視工作人員的職場健康,規劃建置「臨場健康服務促進計畫」,包含勞工健康管理方案撰擬、勞工健康保護、提供現場臨床服務、日常健康諮詢等多元「創傷照管」及紓壓機制,以提升照顧自己、他人以及環境的能力,始能提供被害人長期並穩定的服務。
    3.逐步推動保護志工服務轉型:保護志工之服務深化轉型,以彰顯「一路相伴」服務精神,規劃於即時關懷、陪同出庭及平時關懷訪視為重點任務,個別規劃焦點認證課程或工作坊,培訓保護志工具備專業服務能力,與專任工作人員搭配,相輔相成,完善個案服務工作。
    三、從政府到民間的「網絡合作」
    (一)政府部門─資源盤點、整合服務
    1.召開與地方政府業務聯繫會議:督導各分會每半年應邀集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警政、衛政、社政、勞政等相關機關(構)或單位,召開業務聯繫會議,研議本法所定各項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業務相關事宜。
    2.強化與政府成立之財團法人組織合作:持續推動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單一窗口服務機制,推動5項合作措施,包含「設置單一窗口」、「建立通報機制」、「申請文件共用」、「專用服務律師」及「落實教育訓練」;另規劃與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建立合作管道,增進雙方業務聯繫,對於本會服務之職災案件被害人,提供更為周全的服務。
    3.擴展非本國籍犯罪被害人服務網絡:規畫建立非本國籍(包含陸、港、澳人士)犯罪被害人保護合作及溝通平台,與駐臺之外國機構(例如美國在台協會、日本台灣交流協會、馬來西亞友誼及貿易中心等)建立聯繫窗口,全球資訊網互為連結、案件轉介服務及相互提供資訊及協助等。
    (二)民間資源─創新服務、公私協力
    1.透過跨域合作進行資源資訊共享: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是跨機構、跨領域及跨專業,持續規劃與民間有關機構團體進行聯繫合作及資訊分享,增進彼此的認識,進而有更進一步的案件或議題合作,例如與民間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聯盟、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等組織建立合作平台,加強意見交流溝通,共同舉辦研討活動,分享資源及經驗,也可針對不同需求的犯罪被害人,提供個別化服務。
    2.成立司法保護醫療關懷聯盟:推動各地分會得視轄區資源,透過轄區內醫師相關公會之協力,邀請轄區內醫療院所加入,建立完善的醫療聯繫關懷網絡,針對轄區內弱勢之犯罪被害人家庭,實施減免掛號費等相關醫療服務措施。
    3.結合民間企業提供愛馨加值服務:企業或民間團體資源多元,包含經費、物資、人力及技術,本會及分會持續盤點保護服務對象需求,規劃相關且適合的服務合作方案,例如對於因為相驗、就醫、開庭而在外奔波的家屬提供愛馨餐券,對於重傷或經濟弱勢家庭,提供餐券或商品券,或募集照顧物資捐贈等,爭取民間企業資源支持,提供企業公益形象塑造之回饋,創造雙贏。
    四、從國內到國際的「前瞻行動」
    (一)數位行動─因應科技進步,推動資訊與技術數位化
    1.數位服務,提升服務可近性:本會將規劃提供更多元、可近及智慧服務,包含建置線上服務、行動服務及視訊服務管道,並逐步規劃建置馨生服務有關之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提供線上資訊、線上申請等服務,也提供工作人員出勤即時行動服務工具。
    2.數位行銷,擴大推廣觸及面:本會將依據宣傳行銷內容(例如政策、服務、活動、故事等),規劃適合之數位行銷工具,包含製作影音、圖文等多媒體內容,投放數位廣告,舉辦線上講座、活動等,提高宣傳效果精準觸及目標受眾,並利用數據分析,優化行銷策略。
    (二)接軌國際─價值外交,推動國際合作與參與
    1.參與國際犯罪被害人組織,建立合作:本會逐步分階段規劃參與國際有關犯罪被害人保護之組織或機構(例如WORLD SOCIETY OF VICTIMOLOGY、Victim Support Asia、Office for Victims of Crime(USA)等),推動國際合作,爭取國際組織來台辦理重要會議,落實價值外交。
    2.舉辦或參與國際研討會議,分享臺灣經驗:本會除參與國際研討會議外(例如本會於113年5月22日至23日以視訊參加歐洲受害者支持組織2024年會Victim Support Europe, VSE)外,亦規劃舉辦國際研討會議,邀請國際專家來台演講交流,進而爭取國際組織來台舉辦會議、研討會。
    3.倡議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議題:本會倡議犯罪被害人保護議題納入國家發展計畫、臺灣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落實保護犯罪被害人人權的國家責任,並透過舉辦論壇、講座、政策建議及媒體報導,提高社會大眾對於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及保護服務議題的關注。
    參、114年度預算配合業務推動重點之編列情形
    本會及所屬114年度收支編列3億8,873萬元,較上年度法定預算3億9,375萬5千元,減少502萬5千元,主要係接受政府補助收入減少相對辦理各項業務活動支出隨之減少。
    肆、結語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在去(112)年1月7日經大院三讀通過,同年2月8日經總統公布,法案名稱更名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其中第一章總則、第四章修復式司法及第七章附則,自公布日施行;第二章保護服務、第三章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及第五章犯罪被害補償金,自去(112)年7月1日施行;第六章保護機構,自今(113)年1月1日施行,113年度可謂「犯保新法元年」,在新法施行初期,本會必須面對許多制度的變革,人員的補充、服務的推動,以及社會各界的期許,本會基於犯保法的修法精神以及責無旁貸的責任,也會站穩腳步不斷力求精進,回應社會期待,提供被害人更多的保障,以及建立專業化的服務體系,並持續秉持「一路相伴」的服務精神,一同和被害人一起走過復原重建之路。
    對於本會114年度預算案,敬請各位委員女士、先生鼎力支持。謝謝!
  • 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書面資料

    業務報告
    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業務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應邀列席 大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作「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業務報告」,深感榮幸。本會轄區縱跨金門與連江兩縣,交通與聯繫上較為不便,且母語與風俗又不盡相同;專職人員僅有3人,資源有限,惟在各位委員及社會各界給予更生保護工作之鼓勵和支持,本會業務推動順利,在此表示由衷之感謝。
    以下謹就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近期業務辦理情形」、「114年度預算編列情形」以及「未來努力方向」等三大部分,向各位委員提出扼要報告,敬請 指教。
    壹、近期重要業務辦理情形:(數據統計至113年度10月底)
    一、金門地區
    (一)辦理保護及推展業務
    1.直接保護:合計4,886人次。
    (1)入監辦理技職訓練計33人受訓(4,374人次)。
    手工麵線班:計16人受訓。
    閩式燒餅班:計5人受訓。
    自來水管配管技訓班:計7人受訓。
    室內配線丙級技術士訓練班:計5人受訓。
    (2)春節關懷慰助貧困更生人家庭:109人。
    (3)端午節關懷慰助貧困更生人家庭:37人。
    (4)中秋節關懷慰助貧困更生人:83人。
    (5)「從故事到生命」生命故事深度訪談輔導計畫:4人(20人次)。
    (6)「GLM正向人生模式」團體計畫:8人(96人次)。
    (7)「療傷脫癮」心理劇治療團體:8人(96人次)。
    (8)「青春不毒行」入監反毒勵志演講:71人。
    2.間接保護:合計821人次。
    (1)結合就業服務中心及協力雇主輔導就業,計39人次。
    (2)輔導就學:經受保護人自請保護或地院少年調查保護官、地檢觀護人等轉介申請,以助學金、特案獎助學金、生活補助金、資助學雜費、子女課業參考書等輔導就學,計79人次。
    (3)定期追蹤訪視受保護人,關心生活、工作情形及需協助事項,並將訪視結果作成紀錄,計700人次。
    (4)其他服務:結合民間資源(慈濟新芽獎學金)獎助貧困上進之更生人子女,計3人次。
    3.暫時保護:協助受保護人出獄返家、代訂機票、護送至機場搭機、資助旅費、資助膳宿費用、創業無息小額貸款輔導等服務,合計42人次。
    4.會議:
    (1)舉辦會議:定期召開董事會、舉辦更生輔導員會議及業務座談會,研討會務方向、提昇輔導知能,計舉辦會議45次、參加人員340人次。
    (2)參加會議:適時指派參加協力單位舉辦之藥癮治療、修復式司法研習等會議及訓練,藉此緊密與各機關、團體業務聯繫,加強專任人員、更生輔導員之專業知能,以提高服務品質,促進彼此業務聯結資源共用,計出席其他機構團體舉辦之會議40次、參加人員281人次。
    5.推展業務:
    (1)入監輔導:指派更生輔導員辦理出監前銜接輔導,並邀請就業中心、法律扶助、社會局處、毒防中心等機關(構)共同入監提供受刑人求職登記、債務協商、申請社會福利等計12場次、輔導263人次;辦理基督教團體教誨6場次、輔導109人次。
    (2)入監服務:推展更生保護業務及保護措施,計辦理12場次,服務74人次。
    (3)主辦活動:①推展更生保護業務活動;②辦理入監關懷活動,於重大節日向受刑人表達社會關懷之意思,並邀請專家學者、心理師或成功更生人等現身說法勵志演講,鼓勵向上③辦理「更生盃」體育或才藝競賽活動,拉近與受刑人距離,提高往後接受更生保護輔導措施之意願。以上三類活動計辦理107場次,2,008人次參加。
    (4)大眾傳播:主動邀請媒體採訪及發佈新聞稿,並同步於部落格張貼服務訊息,加強民眾對更生保護之認識,計73次。
    (5)發送文宣:利用各種活動場合,發送及張貼各種推展業務資訊(更保、求職、反毒、債務協商等)計140次,數量448份。
    (二)強化毒品犯更生保護及社區處遇資源
    落實法務部強化毒品犯個別處遇及復歸轉銜實施計畫,新聘個案管理員,在金門及馬祖地區銜接矯正機關科學實證處遇模式計畫,藉由個案管理員的積極輔導並提供多元更生保護服務措施,滿足復歸社會之不同需求,如穩定就業、貧困慰助、定期關懷訪視、家庭支持、協助與雇主溝通、改善生活環境及資源轉介等,讓金馬地區更生人、以及因工作或其他因素暫居金馬地區之更生人,亦可獲得與台灣本島相同之全面服務,協助強化戒癮信心,降低再犯可能性。
    (三)開辦水電職類技訓班,幫助就業無縫接軌
    攜手國立金門高級農工職業學校與金門監獄,入監開辦水電職類技訓班,優先遴選具相關工作經驗及毒品前科、負擔家計等背景之弱勢收容人參訓,幫助其於服刑期間,透過用心學習技能,啟發自食其力的信心和思考方向。在學員運用材料反覆練習精熟課程內容後,輔導參加全國技能檢定以取得技術士證照,提升就業競爭力。
    第一階段已有7位學員通過112年度全國第3梯次自來水管配管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水匠),取得專業證照。目前正進行第二階段室內配線丙級技術士技職訓練班(電匠),5位學員已於113年11月3日戒護外出參加學科測驗,將再於114年2月參加術科測驗。所有學員出獄後將循更生保護系統輔導就業,改善家庭經濟,開創新的人生、新的事業。
    (四)入監戒癮小團體輔導
    入監推動「GLM正向人生模式團體」、「療傷脫癮─心理劇治療團體」,運用體驗性團體活動、控制對話與正念聚焦等技巧方法,以發展更有意義生活為導向,同時兼顧個人與社會需求的介入,協助藥癮更生人恢復其生理、心理與社會功能,並佐以就業輔導與社會連結等,協助其提升人際與家庭關係及復歸社會後之生活品質。
    (五)提高服務可接近性及設置更生人產品展示提貨處
    本會原址位於金門縣金寧鄉,交通較為不便。為方便更生人洽公及提供服務,依「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第11點規定,向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申請無償使用第二辦公室左側部分場地設立金城辦公室,該處位於金門行政及商業中心,車流量大,交通便利(近金城公車總站),人潮眾多,便利更生人洽公及收合署辦公綜效。
    本會進一步利用金城辦公室之地點的優勢,設立更生人產品展示提貨處推展更生人產品,由檢察署提供場地,福建更生保護會專職人員等負責管理、設施規劃利用、輪值運作,並支應水電及擔負日常事務,同時優先接受公立就業中心推介貧困更生人及家屬、身心障礙等弱勢人員服務,兼具庇護工場功能,使更具意義及成效。
    該處設立之主要目的,不僅是開創新生路、提供更生人優質產品的優質展示處,也同時展示了更生人出監後創業的文創產品,希望民眾能藉此瞭解到,更生人在監獄沉澱思緒、接受教化之後,大部分皆有改過向善的決心,對未來也抱有重新開始的期盼。而更生人對於自己親手製作的產品,在社會上如此受歡迎也都表示很有成就感,這對提升其復歸社會的信心、養成勤勞的習慣,培養分工合作、同心協力的精神與提升其社會形象幫助很大。
    (六)提昇會產經營績效
    1.改善財務體質:活絡會產運用,挹注更生保護經費。
    (1)持續檢討資產配置:研議現有會產之創新經營及投資活化方式,由資產活化諮詢小組討論及請益專業人士後作成具體建議,提供董事會參考,提案議決通過後,陳報法務部核定後實施,以活絡更生保護經費。
    (2)風險管理機制:本會已於102年7月完成「投資股市風險管理機制」之研訂,並於106年8月進行「財產管理辦法」之修訂,有效控管更生保護會股票管理及投資效益。
    (3)現金股息:持有(0056)元大台灣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139,000股,102年購置成本為3,388,930元,113年度已配息504,570元,累計歷年配息2,735,520元(80.72%)。
    2.加強招租經營績效:
    積極活化會產,更生保護大樓26間套房由專職人員親自經營,整理大樓設備及環境,地下室部分場地出租地政局作為儲藏室,一至三樓出租金門大學作為學生宿舍,期使財務收入更加健全,充實更生保護經費。
    二、連江地區(馬祖):
    (一)設立服務據點:本會秉持著「一個都不能少」的信念,在連江地區設有連江辦事處,置兼職主任及幹事各1位,辦理日常更生保護業務。本會並每3個月指派專職人員及個案管理員前往直接服務,深耕厚植連江縣柔性司法。
    (二)志願服務及反毒教育訓練:由董事長定期率領專職人員前往連江推展更生保護業務,適時主持志願服務聯繫會報,瞭解志工夥伴個案服務概況及意見交流,並舉辦反毒輔導相關教育訓練,如家庭系統與生態資源圖描繪等,讓志願服務夥伴們有更多的專業工具與知識,梳理個案的家庭與社會資源的關係脈絡,在幫助受毒品所困擾的家庭工作上,輔導更加順暢。
    (三)社區更生人輔導及生命教育:與連江地檢署攜手合作,透過結合轄區內資源辦理追蹤輔導及生命教育相關活動,將正向的觀念和倫理道德教育帶入活動中,利用邀請社區更生人輔導訪視、受保護管束人團體輔導活動或其他適當機會,協助並引導更生人、受保護管束人及義務勞務人等瞭解如何找到自己的價值定位、如何與他人相處、如何尊重並關懷有情萬物,及如何找到適當方法安身立命,復歸社會。
    (四)更生人出監前復歸轉銜:連江地區交通相較不便,本會與連江地檢署、連江分監及連江在地衛政、社政、勞政等各相關機關橫向聯繫,定期入監銜接輔導及辦理出監前復歸轉銜會議,協助更生人為出監後生活預做準備,並為其銜接社區的社會福利資源、就業輔導、醫療協助、預訂返台機位、資助返台等服務措施,使其順利復歸社會,也綿密社會安全網,減少其再犯,達到預防犯罪,保護社會安全。
    (五)關懷連江更生人:董事長親率專職人員,每季前往連江推展更生保護業務,適時拜訪、開發當地資源及辦理社區關懷,提供連江更生人就業協助、急難救助及返台旅費等服務。同時至連江分監辦理團體輔導,透過舉辦年節關懷活動、技能訓練、戒毒輔導、就業推展及出監前求職登記等各種方式,讓連江的董事、顧問、志工等與更生人彼此熟悉,並取得信任,增進其更生決心及接受更生保護之意願。
    三、預算執行情形
    113年度截至10月底之業務收支、餘絀執行情形說明如下:
    (一)業務收入614萬4,400元,較預算分配數581萬5,000元,增加32萬9,400元,約5.66%,主要係捐贈收入較預計增加所致。
    (二)業務外收入101萬8,607元,較預算分配數85萬8,000元,增加16萬607元,約18.72%,主要係利息收入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評價調整利益增加所致。
    (三)業務支出512萬9,903元,較預算分配數589萬5,000元,減少76萬5,097元,約12.98%,主要係辦理各項保護工作及業務活動尚在執行中,致間接保護費及業務管理等費用較預計減少。
    (四)業務外支出30元,較預算無列數,增加30元,主要係現金股利匯款手續費。
    (五)以上收支相抵,截至113年10月止,賸餘203萬3,074元。
    貳、114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一、業務收入648萬9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609萬8千元,增加39萬1千元,約6.41%,主要係預計捐贈收入增加所致。
    二、業務外收入112萬2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97萬元,增加15萬2千元,約15.67%,主要係預計利息收入增加所致。
    三、業務支出761萬1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706萬8千元,增加54萬3千元,約7.68%,主要係更生保護大樓與金門大學之租約至114年7月31日到期,增列各項設備修繕、建築物消防安全檢查及保全服務等費用所致。
    四、以上總收支相抵後,本年度無餘絀。
    參、未來努力方向
    一、強化毒品更生人支持方案
    攜手毒防中心、觀護、衛政、勞政、法律扶助等入監銜接輔導,以社區追蹤、家庭支持、諮商輔導、提供就業機會等方式,強化毒品前科更生人支持方案及社會復歸轉銜機制,協助其生理、心理與社會功能的復健。個案出獄後,藉由個案管理員積極輔導及提供多元更生保護服務措施,滿足其個別化之不同需求,幫助更生人順利融入社會,重建規律的生活作息、協助穩定就業,以創造出個人價值感,產生更多正向力量克服以往的負面影響,減少再犯機率。
    二、精進多元技職訓練及就業協助
    精進從矯正到社區復歸連續性服務網絡,落實出監準備暨轉銜服務,持續入監開辦具市場競爭力及發展空間之技訓種類,依課程性質取得證照或受訓時數證明,如水電職類技術士等證照,有效提高就業競爭力及雇主僱用意願。出獄後銜接就業中心及更生友善廠商,提供具工作保障、勞動條件保障、待遇保障等條件之職缺,幫助更生人能順利久任,穩定復歸社會。
    三、健全更生保護服務網絡
    建立溫暖有感的柔性司法,結合各級政府及社會資源團體,並借重董事、更生輔導員等不同領域的專業,以關懷、同理、包容的角度,提供更生人最大的幫助,輔導其穩定復歸家庭及社區,朝向自力更生、獨立生活發展,以減少更多的對立,製造更多的和諧,進一步實踐社會秩序得到保障,社會安寧得以實現之目標。
  • 主席
    因為提案委員都沒有到場……有,麻煩莊委員,你是幫王世堅?你有提案是不是?因為我看這個表上面,你是幫……
  • 莊委員瑞雄
    我替他說好了。
  • 主席
    好,我宣告完馬上麻煩你,現在因為王世堅委員沒有到場,由莊瑞雄委員代為提案說明,說明時間3分鐘。
  • 莊委員瑞雄
    謝謝召委、在場委員還有列席的官員。王世堅委員還沒到,我來幫忙作提案的說明。外役監條例上次修正是在112年,當時輿論對社會案件也有很多討論,我們作外役監條例的修正,把原先的積極資格加嚴,並增加消極資格的限制,也因為現行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的積極資格遴選條件過於嚴格,讓現在符合條件得以遴選到外役監的人數大幅減少。
    外役監的定位,誠如部長所講是連結受刑人復歸社會的中間處遇,並非是一種特權階級,既然本條例已經在消極資格上將所犯之罪作明定,而且也授權法務部另有遴選的標準,積極資格的部分就有討論的餘地。所以本席跟王世堅委員共同提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把原先的積極資格修正為受有期徒刑而且已經執行超過6個月。
    本次修法我們要特別強調並沒有調整消極的資格,並且繼續賦予法務部擁有最後遴選的決定權,而在法務部已有最後遴選辦法的前提之下,針對外役監的受刑人遴選條件進行討論,以利於受刑人在服刑期間得以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出獄以後也可以儘快融入社會,讓外役監真正發揮功能,這是本席的提案說明,等一下我也會針對受刑人累進處遇的部分就教於法務部。謝謝。
  • 主席
    謝謝莊委員。
    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6分鐘,必要時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4分鐘並不再延長,上午10點30分截止發言登記。
    現在請發言登記第1位的黃國昌委員發言。
  • 質詢:黃委員國昌:9:19

  • 黃委員國昌
    (9時19分)謝謝主席,麻煩請法務部鄭部長、最高檢察署邢檢察總長、廉政署馮署長、臺北地檢署檢察長、新北地檢署檢察長。
  • 鄭部長銘謙
    委員早。
  • 黃委員國昌
    各位早。時間的關係不一一問候,時間緊迫直接切入。有關於就業安定基金被濫用的事情,我在衛環委員會直接點出來用公帑買了東西,跑去送私人親友,甚至在招標的過程當中跟廠商有圖利綁標的問題,這件事情新北地檢署動作非常快,我先肯定。
    下一個問題,不是只有這一百多萬買禮品有問題,現在審計部大概簡單的看了一下就有五千多萬遭到濫用,就這個部分檢方啟動偵辦了嗎?
  • 鄭部長銘謙
    這部分臺北地檢署已經立案偵辦。
  • 黃委員國昌
    臺北地檢署已經立案偵辦了,有列被告嗎?許銘春是不是被告?
  • 鄭部長銘謙
    這個有告發,所以許銘春是算被告。
  • 黃委員國昌
    陳菊是被告嗎?
  • 鄭部長銘謙
    目前不是。
  • 黃委員國昌
    目前不是,告發的對象只有許銘春嘛!
  • 鄭部長銘謙
    許銘春。
  • 黃委員國昌
    這個案子的辦案有沒有上限?
  • 鄭部長銘謙
    這個就尊重檢察官的偵辦,檢察官是證據到哪裡就辦到哪裡。
  • 黃委員國昌
    好、很好,大家都聽到,拭目以待喔!新北地檢署辦謝宜容,大家認為民進黨政府的斷點,辦得很快,往上辦的時候,辦的速度、辦的角度、辦的深度就是社會大眾關注的重點,不要到時候檢方辦出來的結果比審計部做的還糟糕,是不是會這樣?我不知道,不預設立場,我們接下來繼續往下看。
    88黑金洗錢集團這個事情,我還在民間社會的時候,從2022年就持續追蹤,我一路追蹤下來必須要老實講,政府說要打詐、要打洗錢,辦這些案子卻辦得零零落落。我為什麼這樣講?先從「小明」郭哲敏開始講,當初去88會館的檢察官把他放走,好不容易抓回來,追究檢察官的責任,我從2023年一路問新北地檢署什麼時候要給行政調查報告?結果我今年8月拿到的行政調查報告說是一切合法、沒有違失。所以現在法務部的立場是,針對這個先去88會館接受招待,然後又把「小明」郭哲敏放掉的檢察官,連社會上面普遍印象不佳的監察院都彈劾了,但是你們的行政調查報告是一切合法、沒有違失。對於新北地檢所交出來這樣子的行政調查報告,請問法務部背書嗎?
  • 鄭部長銘謙
    這部分,有關於去88會館的這些檢察官,我想……
  • 黃委員國昌
    請針對問題回答,我沒有那麼多時間,不好意思。新北地檢作的行政調查報告法務部是不是背書?這個問題非常的簡單明瞭。
  • 鄭部長銘謙
    這個我們尊重新北的行政調查。
  • 黃委員國昌
    尊重新北地檢署。請新北地檢署檢察長。
  • 余檢察長麗貞
    委員好。
  • 黃委員國昌
    這樣的行政調查報告等於是在幫這位檢察官背書,認為監察院的彈劾沒有道理,是這樣嗎?
  • 余檢察長麗貞
    這部分已經寫在報告上,我們認為檢察官當時在……
  • 黃委員國昌
    我瞭解,你們的報告我全部都拜讀了,就是回給我的公文嘛!但我現在的問題是什麼?從2023年的3月到2024年的8月,連監察院都彈劾了,你們的行政調查報告還是一切合法、沒有違失,讓人看了瞠目結舌啊!所以以新北地檢署的立場來講,監察院的彈劾不當,是這樣嗎?
  • 余檢察長麗貞
    我們尊重監察院的調查報告……
  • 黃委員國昌
    在接下來懲戒法庭的審理過程當中,新北地檢會力挺這位檢察官是嗎?
  • 余檢察長麗貞
    目前沒有通知我們去……
  • 黃委員國昌
    沒關係啊!你們實際上的作為是怎麼面對自家人的?一個檢察官跑去88會館,後來把他放了,你們的行政調查報告是一切合法、沒有違失,標準比監察院還要低,讓人瞠目結舌啊!有問題的還不是「小明」耶!這些有關係的人都很厲害,涂誠文一樣!偵辦涂誠文地下匯兌洗錢案,檢警跑到睿森銀樓的私人招待所,這個都是客觀確認的事實啊!已經是洗錢犯的犯罪嫌疑人,還有檢警跑去睿森銀樓的地下私人招待所,如出一轍、模式一模一樣,涂誠文跑了!請問一下,現在涂誠文到案沒有?有人知道嗎?有人關心嗎?有人在意嗎?
  • 鄭部長銘謙
    涂誠文現在在通緝中。
  • 黃委員國昌
    在通緝中?通緝多久了?怎麼跑的?我上一次問的時候說要偵辦,偵辦的進度如何?查無不法、謝謝指教!這不是第一次問,我上次問的時候,說要分案偵辦嘛!怎麼跑的?調查局局長請上來。不好意思,部長,你的問題還沒有回答,他的問題是下一個。現在偵辦的進度如何?
  • 鄭部長銘謙
    現在涂誠文……
  • 黃委員國昌
    是哪一個地檢署在辦?
  • 鄭部長銘謙
    現在臺北地檢署……
  • 黃委員國昌
    來,臺北地檢署,偵辦的進度如何?
  • 王檢察長俊力
    因為他目前通緝中,我們有……
  • 黃委員國昌
    他當然在通緝中嘛!要不然你們在偵辦什麼?我上次問的時候就是問人怎麼跑的嘛!這麼厲害,都招待檢警,事前都收到風聲,都有辦法先跑,涂誠文、郭哲敏的模式不是一模一樣嗎?這些詐欺、洗錢的、有設招待所的都知道可以先跑,大家都這麼厲害?上次問你們,你們說要分案偵辦,偵辦的進度如何?
  • 王檢察長俊力
    報告委員,這個通緝就是分案,另外……
  • 黃委員國昌
    這個通緝就是辦案?
  • 王檢察長俊力
    是,另外我們針對這個案子,有發動拘提搜索,另外也有五個被告也都被聲押獲准,所以這個案子我們有繼續在偵辦當中。
  • 黃委員國昌
    就洩密的部分呢?
  • 王檢察長俊力
    我們也會查。
  • 黃委員國昌
    查的進度呢?
  • 王檢察長俊力
    我們要根據檢察官蒐證的情況。
  • 黃委員國昌
    所以到目前為止沒有進展嘛!是吧?
  • 王檢察長俊力
    目前為止,我們仍然在努力當中……
  • 黃委員國昌
    請調查局局長。這個人有在調查局的通緝查報的專刊上嗎?重大的犯罪,調查局有一個通緝犯查緝通報的系統嗎?
  • 陳局長白立
    查緝外逃的……是,有。
  • 黃委員國昌
    照片都要出來嘛!
  • 陳局長白立
    是。
  • 黃委員國昌
    他有嗎?
  • 陳局長白立
    這個部分我要……
  • 黃委員國昌
    調查局的同仁協助一下,你確認以後再上來回答這個問題。
  • 陳局長白立
    是。
  • 黃委員國昌
    接下來更扯,第三個,林秉文,一樣是88會館,我們鄭文燦的「麻吉」林秉文一樣,88會館洗錢,現在人到哪裡去了?部長有沒有掌握?
  • 鄭部長銘謙
    林秉文這個案件,現在因為已經起訴了,法院在審理中,這個……
  • 黃委員國昌
    你說得非常好啊!所以臺北地院就不想背鍋,趕快發新聞稿,說你們一開始的時候就沒有限制出境,人跑了!臺北地院的新聞稿在暗指什麼?在暗指是檢察官的責任。我現在就具體問一個事情,當初在臺北地院審理的過程當中,林秉文應到庭而沒有到庭,蒞庭的檢察官在睡覺嗎?有任何積極的作為嗎?
  • 鄭部長銘謙
    這個是審理中的被告,要不要限制出境、出海或者是整個羈押或交保,我想這要尊重法院,新北地院……
  • 黃委員國昌
    沒有錯啦!
  • 鄭部長銘謙
    這個是法院的職權。
  • 黃委員國昌
    法院的職權嘛!但是檢察官發現該到的人……
  • 鄭部長銘謙
    我們沒有聲請權,要跟委員報告,在審理中的被告,我們檢察官並沒有聲請權。
  • 黃委員國昌
    部長,請你把問題聽完好嗎?請你把問題聽完好嗎?
  • 鄭部長銘謙
    我們法律上如果有給我們這樣的權力,我們就可以聲請。
  • 黃委員國昌
    在審判程序當中,蒞庭的檢察官發現人不見了,不用促請法院為職權的發動嗎?
  • 鄭部長銘謙
    我們檢察不是毫無作為,我們檢察有請依法處理,這個也會根據刑事訴訟法,有關於要定期報到、限制出境、出海……
  • 黃委員國昌
    好,具體回答,什麼時候發現他不見、什麼時候促請法院為職權的處理?
  • 鄭部長銘謙
    促請,我們當然可以促請,但是在法律上,我們並沒有聲請權,所以我們沒有違背職務的問題,我們沒有失職。
  • 黃委員國昌
    所以有促請嗎?請針對問題回答就好。
  • 鄭部長銘謙
    請依法處理,這就叫……
  • 黃委員國昌
    好,你說檢察官什麼時候跟法官說?
  • 鄭部長銘謙
    因為法官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有關防逃相關的機制來做處理,這是法院的職權,我們檢方必須要遵守法律。
  • 黃委員國昌
    主席,是不是可以跟部長溝通一下,等我問題問完,請他回答問題?可以嗎?主席,是不是可以請部長回答問題,就針對問題回答,不要插嘴?可以嗎?因為這樣子,社會大眾關心的人,根本就不知道我問什麼、他答什麼嘛!是不是可以請主席處理?
  • 主席(羅委員智強代)
    麻煩部長請針對問題回答。
  • 黃委員國昌
    謝謝主席。部長,我來請教一次,蒞庭的檢察官發現該到庭的人沒有到庭了,什麼時候促請院方為職權的發動?有做這件事嗎?
  • 鄭部長銘謙
    檢察官有跟法院表示請依法處理。
  • 黃委員國昌
    什麼時候跟法院做這樣的表示?
  • 鄭部長銘謙
    當庭就這樣處理了,當庭就這樣表達。
  • 黃委員國昌
    當庭這樣處理喔?
  • 鄭部長銘謙
    對,這樣表達。
  • 黃委員國昌
    是在哪一個庭裡面,幾月幾號的庭?
  • 鄭部長銘謙
    這個是在12月5日合議庭的時候,就……
  • 黃委員國昌
    12月5日的時候,才請法院促請法院依照職權處理嘛!我為什麼拿這件事情出來問?社會大眾很憤怒,大家看不下去,不是只有一樁,先是小明,再來是睿森銀樓的,再來是林秉文,大家關係好的消息都很靈通,人就跑了。結果今天部長您是這種態度,彷彿好像檢察官可以做的全部都做了,他跑了,檢方也沒辦法、也很無奈,是這樣嗎?這是現在檢方辦案的態度嗎?請教部長,人抓得回來嗎?12月26日開庭,再來拘提,笑死人啦!人現在就已經在國外了,現在是期待什麼?他自己坐飛機回來開庭,讓你們拘提?太可笑了!上一次,我請教檢察總長,基層的檢察官看不下去,請法務部開課,要學習怎麼被媒體經營,然後總長說不是很清楚,沒有關係,從上次質詢完到現在,我相信總長有去了解。基層的檢察官點名北檢的檢察長、高檢的檢察長、檢察總長是歷史罪人,我再強調一次,這不是我說的,這是基層的檢察官看不下去,直接跳出來控訴,上一次我也問了,我帶im.B的秘密證人去北檢,結果內容被鏡週刊寫出來,我去告發,沒有人知道,結果記者直接把我的名字寫出來。我上次追進度,我們一個一個來,總長說痛心疾首,然後10月25日跟我說分案處理了,依照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會議,依法查明真相。請總長,您10月25日發函到現在,目前查處的狀況如何?
  • 邢檢察總長泰釗
    跟委員報告,委員提到的問題,偵查不公開的問題是個很重要,事實上也……
  • 黃委員國昌
    是,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嘛!
  • 邢檢察總長泰釗
    委員那天指導之後,我們有交到臺高檢署,他們現在正在調查中,因為現在正在偵查中,他們無法調卷,但是那天回來之後,我們有請檢察官研究,有研究了一個對策,建議事項其中有一點,我們是建議參考美國的法制,訂定偵查保密令,把證人還有一些相關的人都列入規範的範圍,而且提高法律的位階、提高刑度。另外,對於督導機制,我們是建議把外部委員納入……
  • 黃委員國昌
    總長,不好意思,你書面的東西,會後給我就好了,因為我……
  • 邢檢察總長泰釗
    這個也很重要,要說明一下重點……
  • 黃委員國昌
    因為我來是要跟你溝通的。
  • 邢檢察總長泰釗
    是。
  • 黃委員國昌
    你說要給證人基本上像是美國的gag order,這個我知道,但問題是這跟我所檢舉的案子有什麼關係?所以你們現在是在懷疑這個秘密證人自己去外面講嗎?
  • 邢檢察總長泰釗
    這個當然是有關係,因為偵查不公開已經是歷史上的一個問題,事實上在立法上千瘡百孔……
  • 黃委員國昌
    是,請你針對問題回答。
  • 邢檢察總長泰釗
    所以要解決問題要從根本上來解決……
  • 黃委員國昌
    所以im.B的案子,你們認為是秘密證人自己跑去跟鏡週刊講嗎?是嗎?全部查無不法、全部簽結,你找不到誰洩密嘛!所以就以im.B的案子來講,這個秘密證人嚇得半死,我還安排他去北檢作證,結果你們的對策是要給證人gag order,所以在這個案子裡面,你們是嚴重懷疑這個證人自己跑去跟鏡週刊洩密?有這麼蠢的事!有這麼蠢的事?
  • 鄭部長銘謙
    跟委員報告,週刊是有跟陳姓人士求證才做這樣的報導,這個是我們有開庭做求證的。
  • 黃委員國昌
    是啊!你講的就是陳歐珀嘛!重點是什麼?重點是週刊去問陳歐珀的時候,他怎麼知道秘密證人去講陳歐珀什麼?他一定是知道秘密證人去講陳歐珀什麼,才請陳歐珀回應、幫他洗地嘛!上次我請教你的時候,我說過去這7年從司改國是會議到現在,有多少人被追究,你跟我說處分15人,我請你把15人的名單交給我,結果交出來,我一看,哇!瞠目結舌,厲害了!15個人,全部都警察,沒有檢方的人,全部都沒有檢方的人,15個人全部都警察。對於我們司改國是會議作了這麼重要的結論以後,最後查處出來的結果全部都是警察,檢方的一個都沒有!部長對於這個查處的結果滿不滿意?
  • 鄭部長銘謙
    我相信我們檢察官在偵辦案件時會嚴守偵查不公開的規定,這部分我們也都是有……
  • 黃委員國昌
    檢察官當然會嚴格遵守偵查不公開的規定。
  • 鄭部長銘謙
    這個我相信。
  • 黃委員國昌
    那等於是2017年的時候司改國是會議作了這個決議全部都是廢話!因為大家都遵守嘛!2017年的時候遵守,2024年也遵守嘛!過去這7年查出來最後怎麼樣?過去這7年查出來一個檢方的都沒有,全部都是警察!
  • 鄭部長銘謙
    我們不能說就是……
  • 黃委員國昌
    不好意思,主席,最後一個問題。今天法務部的預算,我看了預算以後,法務部112年、113年、114年每一年都有編「一般事務費─辦理部外聯繫、考察及新聞發布」,大概都編了約150萬,這個錢是拿來幹嘛的?這個錢編在你的預算書裡是拿來幹嘛的,你應該很清楚啊!
  • 鄭部長銘謙
    這個是記者來參訪、瞭解我們法務部的各項業務及所屬機關的推動情形。
  • 黃委員國昌
    好,去辦理記者的參訪,瞭解法務部所屬各項推動的狀況。我們來看一下實際實踐的結果,2023年辦了兩天一夜遊,我看了這個行程真是非常地充實,在高鐵站的會議室進行40分鐘的簡報,我看了覺得很詫異,進行簡報要在高鐵站的會議室,怎麼不在法務部的會議室?原來要從高鐵站出發去參訪,參訪完了全部都是吃喝玩樂,錢是這樣花的噢!部長。你看裡面的行程……
  • 鄭部長銘謙
    這個不是吃喝玩樂,我要跟委員說明,我們是利用各種場合做宣導。
  • 黃委員國昌
    是。
  • 鄭部長銘謙
    並不是宣導就只有作簡報,這個行程本來就是要作簡報嘛!
  • 黃委員國昌
    所以一定要去酒店才能宣導,對不對?
  • 鄭部長銘謙
    你到機關去的時候,也是要實際去瞭解機關業務推動的情形嘛!
  • 黃委員國昌
    是,所以一定要去酒店才能宣導嘛!然後開會的時候要在高鐵站的會議室嘛!錢是不是這樣花?我問你,部長,你覺得適合不適合嘛!你覺得適合,我也給你機會回答,你就大大方方地跟全體納稅人講「我法務部認為錢這樣花適合」,你就大大方方這樣講嘛!錢這樣花適不適合?請問部長,適合還是不適合?
  • 鄭部長銘謙
    我們編這個預算本來就是要做……
  • 黃委員國昌
    本來就是要做這個事的嘛!
  • 鄭部長銘謙
    不是要做這個事,我要做個澄清,我們就是要讓人瞭解業務推動的情形。我們在做簡報……
  • 黃委員國昌
    好,我就問你,請你針對問題回答,錢這樣子花適合不適合?
  • 鄭部長銘謙
    我們這樣……
  • 黃委員國昌
    錢這樣花適合不適合?你就給大家一個答案嘛!
  • 主席
    請部長就直接回答我們委員的問題,到底適合不適合嘛?
  • 鄭部長銘謙
    我們是落實預算的執行,這個跟媒體……
  • 黃委員國昌
    是落實預算的執行啊!等於是當初過這個預算的委員不對,竟然給你錢拿去做這種事!
  • 鄭部長銘謙
    而且委員,作簡報、做報告並不是只在高鐵站,我們作簡報到每個機關都要實地去瞭解各個機關業務推動的情形。
  • 黃委員國昌
    可以,我們請教一下,你去i-Ride飛行劇場做了什麼簡報?
  • 鄭部長銘謙
    這個是……當然,記者招待……這也不是什麼招待,到記者室我們也會安排其他的參訪行程。
  • 黃委員國昌
    是,所以我請教你去飛行劇場做了什麼簡報?
  • 鄭部長銘謙
    這是搭配的嘛!到機關做簡報,我們會就其他一些……除了實地的參訪,當然我們會安排其他的參觀行程。
  • 黃委員國昌
    沒有關係,因為我把行程全部都調出來了。
  • 鄭部長銘謙
    我們的參觀行程的簡報,本來就是到機關實地參訪的時候做的嘛!
  • 黃委員國昌
    我把行程全部都調出來了,適不適合這樣做?全體的納稅人心裡會有一把尺嘛!我今天只是要部長一個態度,你也可以說適合啊!這個行程很充實啊!一樣啊!2024年礁溪林美高爾夫球場,一樣啊!我有說錯嗎?11點簡報到下午2點,含中餐,其他的時間全部都在吃喝玩樂,我有說錯嗎?
    這是現場的照片啊!我再給大家看,晚上喝成這樣噢!這都是現場的照片啊!我為什麼挑出來講?很多檢察官在問,要開課教一教大家怎麼經營媒體關係,我就秀給大家看要怎麼經營,就這樣子經營嘛!經營得很好啊!這個預算我一定提案刪,法務部要捍衛我也OK,你要去找這些記者來圍剿我,我也沒有關係,但我的信念是什麼?納稅人的錢不可以這樣花!
    接下來出國的部分請馮成署長。參加國際透明組織這場考察花了多少錢?
  • 馮署長成
    我們的預算用得不多,我們是使用外交部給我們大概300萬的錢,國防部也給我們50萬的錢,主要是負責……
  • 黃委員國昌
    全部都是國家的錢嘛!
  • 馮署長成
    對,但是那個是……
  • 黃委員國昌
    所以總共是花了多少錢?
  • 馮署長成
    近400萬。
  • 黃委員國昌
    近400萬嘛!好,這個是考察。花了400萬的考察,給你最重要的啟示是什麼?
  • 馮署長成
    報告,不是說去考察花了400萬,而是指我們在整個透明晶質獎跟……
  • 黃委員國昌
    沒有關係啦!國際透明組織的主席這次來臺灣我也跟他見面了。我請教你,做完了這個考察,你最重要的啟示是什麼?
  • 馮署長成
    跟委員報告一下,其實我們在國際中,廉政交朋友這件事情是滿用心的。
  • 黃委員國昌
    是,這個我瞭解,所以我才具體地請教,你這個考察完最重要的啟示是什麼?你有寫在出國報告裡,你忘了嗎?你忘了你在裡面寫什麼嗎?我很用心耶!把你們去的全部都拜讀完了耶!所以我才請教你嘛!你最重要的啟示是什麼?
  • 馮署長成
    跟委員說,其實我們這次去,大概像我們每次出國的時候,我們都希望跟國際間針對反貪腐這件事……
  • 黃委員國昌
    是。
  • 馮署長成
    就是說……
  • 黃委員國昌
    所以你最重要的啟示是什麼?你講兩點出來就好了啊!
  • 馮署長成
    就是在反貪腐經驗上的交流嘛!第二就是增加我們國際間的能見度。
  • 黃委員國昌
    只有這樣噢!
  • 馮署長成
    我認為這是最重要的。
  • 黃委員國昌
    你還記不記得你在出國報告中寫了什麼?你還記得嗎?這個出國報告是你寫的嗎?
  • 馮署長成
    出國報告不是我寫的。
  • 黃委員國昌
    不是你寫的,那你在出國報告表示了什麼,你記不記得?
  • 馮署長成
    出國報告裡面的內容滿多的,委員是指哪一個部分?
  • 黃委員國昌
    是,所以我沒有問你,我沒有要你背行程給我聽,我只說你最後去參訪得到的啟示是什麼?這個有這麼困難嗎?
  • 馮署長成
    我也講了,我覺得我們……
  • 黃委員國昌
    我給你看,去玩了以後說什麼?馮署長提問,關於立陶宛施行的揭弊者保護法,立陶宛的揭弊者保護法是只有公部門還是公、私部門都受規範?
  • 馮署長成
    報告委員,先跟您澄清一下,我並不是出去玩的,在這次……
  • 黃委員國昌
    沒關係,你出去進行非常重要的考察。
  • 馮署長成
    是。
  • 黃委員國昌
    結果你的結論,立陶宛的吹哨者保護法是只有公部門還是公、私部門都有?
  • 馮署長成
    跟委員報告,立陶宛的揭弊者保護法是公、私並行的。
  • 黃委員國昌
    你想起來了嘛!你想起來你在這個報告表示什麼了嘛!
  • 馮署長成
    不是想起來,我不知道委員要問這個部分,因為報告裡的東西滿多的。
  • 黃委員國昌
    參加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第三十九次反貪腐及透明化工作會議,去的是沈鳳樑副署長,沈副署長有來嗎?
  • 馮署長成
    他沒有來。
  • 黃委員國昌
    沒有來嘛!OK,沒關係,下次有機會再請教,不好意思,占用了一點時間,謝謝。
  • 主席
    現在請陳俊宇委員。
  • 質詢:陳委員俊宇:9:46

  • 陳委員俊宇
    (9時46分)謝謝主席,我們今天各位列席的首長、媒體先進、各位同仁,大家早。主席,我們先請鄭部長。
  • 主席
    有請鄭部長。
  • 陳委員俊宇
    部長早。
  • 鄭部長銘謙
    早。
  • 陳委員俊宇
    我們今天所要審查的不單是法務部及所屬單位的預算收支,還有兩個基金和三個財團法人的預算,以及明年度工作規劃也一併進行討論,其中包括一些跨年期、跨部會的新計畫也要在明年度開始進行,其中我想先就打擊毒品的工作概況以及未來的政策規劃來就教部長。行政院自106年開始推動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四年投入100億;到了反毒策略第二期,從110年到113年更投入了共150億經費;行政院上個月核定反毒策略第三期,預計在未來四年也要再投入150億。從106年實施第一期、110年實施第二期到今年度收尾的階段,我想就教部長,我們在反毒策略所主責的任務是否有達到預期的計畫目標?
  • 鄭部長銘謙
    謝謝委員,這部分我們在第一期跟第二期的成效達到了減少毒品供給,113年1月到10月的查獲量比去年增加22%,我們的查獲量多了,也就是讓供給、流入到市面上的變少;第二,我們減少了毒品的需求,現在施用人數有減少的趨勢,今年比去年同期減少了97人,至少我們已經有降低的趨勢;再來就是需求的降低,新增加的吸毒人口呈現下降的趨勢,像今年1到10月查獲到的也比去年同期減少了1.3%,我想這部分相當不錯;另外還有減少毒品的危害,主要是因為吸毒會發生死亡的現象,譬如說施用PMMA的致死人數,從109年93人到111年已經降到0了,這是一個比較好的改善現象。
  • 陳委員俊宇
    好,謝謝部長。簡單來說,我們投入這麼多經費,逐年來看,整個成效應該都有達到預期……
  • 鄭部長銘謙
    穩定!穩定下來、有降低的趨勢。
  • 陳委員俊宇
    法務部還有所屬機關在114年度對於第三期反毒策略所編列的預算大約是6.6億左右,比第二期的113年還增加一千多萬,我想請教部長,這個預算提升是出於工作項目增加還是有其他的原因?
  • 鄭部長銘謙
    我們做第三期是與時俱進,關於現在費用增加,我們事實上就是阻斷供需、減少毒害;另外,針對毒品吸用人口我們也希望他復歸社會,不要一直再犯,所以我們在加強緩起訴的戒癮治療,希望讓施用毒品人口能夠復歸社會、抑制再犯、阻斷供需,以減少毒害。
  • 陳委員俊宇
    好。計畫當中所涉及的工作涵蓋多種面向,但我想就其中一個主要議題,對於新興毒品的迅速變化,我們在新的反毒策略中要如何即時因應?尤其現在新興毒品的樣態還有來源都非常多元,讓民眾和家長都非常擔心。法務部如何避免這些新興毒品流入市場、也避免它進入校園?
  • 鄭部長銘謙
    謝謝。就是因為怕毒品流入校園,所以我們對內壓制有安居緝毒專案跟校園青春專案,我們希望這些毒品能夠透過查緝來做對內、境內的壓制。當然我也有提到毒品來源很多,包括一些境外流進來的,所以我們就境外防堵方面,加強國際情資的合作、邊境攔截,包括我們加強郵包、漁船走私的查緝,也落實預警、監控及列管機制,所以這部分我們也做了列管物質跨國比較,及「毒品先驅原料預警平臺」來做即時預警。至於我們是不是對毒品再升級、再列為毒品做管制,也會隨時再做檢討。
  • 陳委員俊宇
    好。我們除了阻絕毒品之外,戒癮治療還有防止個案再犯也是工作計畫之一,現有編列觀護毒品助理員的員額是否充足?接下來是否還需要再增加人力?
  • 鄭部長銘謙
    現在我們是大力來推動戒癮治療,希望他們能夠復歸社會,觀護人力目前有在增加,應該是64人,我們希望能夠越多越好。
  • 陳委員俊宇
    目前人力足夠嗎?
  • 鄭部長銘謙
    當然我們不能說足夠,我們就是儘量去把這部分人力……因為的確要做些,這些人力最主要是戒癮治療的專責人力,因此我們希望這些人力能夠再擴充。
  • 陳委員俊宇
    我們也期待第三期的新世代反毒策略能夠有更好的效果打擊毒品危害,比前面兩期計畫執行之後更加能夠接近無毒家園還有無毒校園的目標。
    另外,我想和部長討論獄政面對的問題以及未來的政策,近年來臺灣監所超收和戒護比過高的問題一直都被檢討、拿出來討論,除了目前規劃中的114年度彰化看守所遷建計畫外,對於嚴重超收的中部以北監所,也希望透過硬體設備的提升改善來舒緩擁擠的狀況。我想請教部長,接下來是否還有其他研議中的擴建或遷建計畫要推動?
  • 鄭部長銘謙
    謝謝委員,這部分目前在興建的我們已經即將完工,我想可以達到一部分的紓解;至於有沒有新興的擴增建金額,我是不是請矯正署署長來回答?
  • 陳委員俊宇
    好,請署長。
  • 周署長輝煌
    報告委員,除了八德外役監的擴建跟彰化看守所的遷建之外,我們有增加臺北看守所及臺北女子看守所在司法園區的遷建,這些將來在北部地區或是中部地區可以紓解我們超收的人犯,以上。
  • 陳委員俊宇
    好。彰化看守所明年底可以完工使用嗎?
  • 周署長輝煌
    報告委員,我們預定是明年底,這些進度有稍微落後一點點,但是落後不多,我們都有督導彰化看守所加緊、保持效率。
  • 陳委員俊宇
    好。另外,我關心監所基層同仁的工作權益,矯正署類似於移民署,不但具有較高的危險性、複雜性,也需要時刻面臨龐大的工作壓力,包括緊急戒護外醫還有戒護住院,甚至是深夜進行移監等日常的業務。上會期我曾經到宜蘭監獄考察,當時在署長報告的過程裡面也聽到基層同仁的心聲,期待能夠像內政部所屬工作人員的深夜危勞津貼以及調整危險加給;後來也在詢答的過程當中得知,法務部有責成矯正署準備相關文件和說明,對於提高待遇的依據以及每年所需的相關預算能夠先進行估算作業。我想請教,目前你們對於爭取深夜危勞津貼及專業加給調整的進度為何?是不是能夠得到人事總處,甚至是行政院方面的支持?
  • 周署長輝煌
    報告委員,我們部長非常重視深夜的加給,我們也報人總,人總有它的意見、要我們再研議,目前我們還會再補足一些相關的理由、再來爭取;至於委員提到的危險津貼,我們現在是分成直接跟間接,這個部分我們會就收容人的收容人數跟機關屬性的風險程度為風險分級的概念,來盡力爭取人總能夠同意我們相關的危險津貼加給。
  • 陳委員俊宇
    好。那有沒有預期調整的幅度及可完成的期程?
  • 周署長輝煌
    報告委員,危險津貼還在研議中;至於深夜加給100元這個部分,我們會儘快再來報行政院。
  • 陳委員俊宇
    好。誠如前面所說,在監所工作的這些同仁平常都要面臨這種高風險、高壓力的環境,同時監所因為它的特殊性及隱蔽性也屬於比較封閉的職場環境,對於同仁的身心健康狀況,甚至是職場霸凌的情形,以外界來看,我們比較難得知。這部分我們是不是也應該設置充分的協助、支援和申訴管道讓同仁可以使用?
  • 鄭部長銘謙
    謝謝委員對我們矯正機關同仁的辛苦跟危險進行關心,的確矯正署跟所屬各機關有訂定一個各機關員工協助方案的實施計畫,另外心理諮商部分,是委由外部專業機構辦理,我想這部分可以幫助我們同仁,並營造一個友善環境的關懷機制。的確我們矯正署同仁非常辛苦,有些工作環境也是具有相當的危險,這部分很謝謝委員的關心。
  • 陳委員俊宇
    這部分我們再請部長、署長多加重視,也為我們辛苦的基層同仁爭取相關的權益,以保障他們相關的工作安全,以上,謝謝部長跟署長。
  • 鄭部長銘謙
    謝謝委員。
  • 主席
    請莊瑞雄委員發言。
  • 質詢:莊委員瑞雄:9:57

  • 莊委員瑞雄
    (9時57分)謝謝主席,有請法務部鄭部長。
  • 主席
    有請鄭部長。
  • 莊委員瑞雄
    及矯正署署長。
  • 鄭部長銘謙
    委員早。
  • 莊委員瑞雄
    部長,有幾個問題來請教,第一個,法務部跟別的單位比較不太一樣,你們在立法院裡面接受國會議員質詢的時候,面向會有所不同,所以我剛才看你跟黃國昌這樣一句來、一句去,那是對的!不是他跟你說什麼之後你就靜悄悄,國會議員在這個地方講、每一個人在質詢,他有他訴求的對象,可是站在法務部立場的話,你確實是應該把事情講清楚。但本席今天要特別提出問題來就教,關於受刑人所有權利的累進處遇,請教矯正署,這個地方到底有沒有研議改善的措施?本席從進到立法院這4屆裡面,各個委員會我都儘量去,但是來到司法及法制這麼無聊的委員會裡面,我反而會對於很多學者專家提出的看法比較有機會去做研讀。譬如整個法治觀念的改變、整個社會氛圍的改變,常常一走就是幾十年的路,從2001年大法官會議第528號解釋,當初去講強制工作的部分,它認為是合憲的,但是走了20年以後,到2021年釋字第812號又認為刑法第九十條,針對有犯罪習性的人或因遊蕩、懶惰成性而犯罪,先進去勞動處所強制工作的這個部分,它提出批判,甚至認為違憲。也就是大法官在20年以後,觀念也會去做一個改變,這個就是整個社會裡面對於整個法治,大家會來做一個反省。
    本席想就教兩位的是,我們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裡面一直有這樣的一個討論,從2018年開始去做相關的研究,到今年的2月16號矯正署還有研商的一堆會議裡面,在今天要提出質詢以前,我都一一拜讀了。這些年來實務界跟學術界也在討論這樣的一個命題,受刑人剛入監的時候,接見跟發信次數受到嚴格的限制,那很有趣喔!署長,這個你比較厲害,請署長上來。被抓去關的受到嚴格的限制,可是他寫的信、發信的次數是最多的,反而等他關了好幾年,逐漸取得累進的分數以後,開始可以跟社會有更多接觸的時候,但他跟外界的聯繫變生疏了,這樣的一個作法到底可不可以達到教化跟悔改的目的?這個其實都有討論的餘地。
    我們如果從一系列相關受刑人的大法官解釋跟憲法法庭的判決裡面,我們可以知道觀念就改變了,從釋字第755號(訴訟權)、釋字第756號(通信權),到釋字第812號(強制工作),在在都顯示受刑人的基本權保障逐漸被受到重視。可是當一個社會案件發生以後,你們專業的觀念全部又扭曲、又扭轉啊!我們受到社會當下的氛圍影響太大,可是司法這個部分,你們不能像我們在立法院這樣,立法院我們有時候會發瘋,你知道嗎?你要有聲量啊!你要讓選民聽了會爽啊!所以大家每一個人著墨的焦點不同。你們要保持冷靜啊!你們那個偵查不公開,部長,我也罵過你好幾次,但是有一些你們都錯了,你們也是冤枉啊!譬如一個案件有人來檢舉,檢舉之後,我又不是檢察官,我當然把資料轉給你們就好了,偵辦權在你們的手上啊!可是常常一個案件當事人會來向司法機關檢舉,他也會向媒體投訴,所以常常偵查不公開的,就奇怪了,怎麼偵查全部都揭露啦!有時候哪是你們揭露的,是媒體懂得比你們還多啊!有時候你們辦案的方向還是媒體跟你們提醒,掌握的資料比你都還要多啊!所以很多案件到底是誰去洩漏偵查中的秘密啊?有時候都很難論斷,但確實如果一個偵辦中的案件,在偵辦當中好像在大放送,這個也都不宜啦!
    我回到本題,我去看看隔壁的日本,他們早在1964年就認為拘禁者處遇具有最低基準的權利,而且他們逐步在廢除累進處遇,到2006年實質上更改為限制緩和,也就是分了很多級,另外還有優遇處遇來評斷可不可以超過基本生活之外的享受,這個跟臺灣差別太大,臺灣沒有辦法,我們沒有這樣一個的進步概念,我們也認為這樣子的話,好像受刑人到監獄裡面是過得非常爽。所以我想就教的是,法務部目前到底有沒有研議替代處遇的方案?就教署長。
  • 周署長輝煌
    報告委員,累進處遇是由嚴而寬,委員提到一個人被收容進監所,剛開始有一些接見或是通訊,這對囚情安定是有幫助的,確實是這樣。我們的累進處遇是在民國31年訂定的,有一些比較不符合現代的潮流,我們現在也在研擬要把累進處遇廢除掉,然後相關可以用的條文部分,在監獄行刑法做一個專章的規定,這個部分我們也委託各大學去做研究,長期是朝廢除累進處遇來做一個計畫。委員提到日本這個部分,我研究過,日本是採取考察制,我們是責任分數制,不一樣,但是日本也有聲音出來,就是考察制是由場舍主管負責,他們的專業程度是不是可以很公正無私的考察?這也是一個聲音,所以我們改為考察制也要審慎,要公正客觀,經得起社會的檢視,這個部分……
  • 莊委員瑞雄
    你看我對你多好,我連答案都幫你秀在電腦上讓你偷看,你知不知道?我的意思是,其實本席一直認為每一個人的成長背景不同,像我來自於屏東的鄉下,我以前出門,我們那邊有個砂石場,以前重刑犯都去那邊擔石頭,但時代改變了,你說這樣的一個方式還對嗎?過去的強制工作哪是要讓他復歸社會,以前的強制工作,因為時代的不同,他是在改造你的思想,現在誰敢改造誰的思想?尤其從過去威權的統治,社會是不斷地把對思想的禁錮慢慢去做解放,當然這個受刑人不可能享有跟一般社會大眾同樣的待遇,他犯了罪,當然要為他的犯罪行為做一個付出。
    可是我們研究了這麼多,我們確實還有精進的地方,你說自營作業的部分,我看連施茂林在當法務部長期間,矯正署也去推展所謂的一監所一特色,比如臺中女子監獄是經典巧克力;而屏東監獄也很有名,是鼎新醬油;金門是鼎金養生麵,確實帶來更高的收入,占總體收容人比例的6%,也只有6%而已。監外作業的比例,因為受刑人需要外役監的資格,需要配合累進處遇等級更高的狀況之下,人數更少了。所以本席要請教部長跟署長,不管是委託或自營,或者監外的作業,關於作業基金的部分,你們到底有沒有改善方案?
  • 周署長輝煌
    報告委員,委託的部分,我們會配合勞發署進來開相關的會議,因為他們對廠商比較了解,儘量朝著對受刑人有利的部分來做。還有委託的部分,我們會找優良的廠商,比較有技訓性質的,可以培養一技之長。至於自營作業,我們有矯正商城的改進,可以多元管道的付款還有行銷,這個部分我們都在加強中。最後,自主監外作業,結合企業互利共生這個部分,我們會結合優良的廠商,然後讓受刑人能夠三贏,就是他可以在執刑中有大概八、九千塊的收入,可以把這些錢寄回去給家裡做貼補之用,然後給社會覺得他在這邊不是白關的,對於他的處遇、對於矯正機關有正面的印象。
  • 莊委員瑞雄
    我今天故意問你的,就是矯正署署長很少有機會在國會裡面做這麼完整的陳述,因為國會裡面也不太管這一些。接下來進入深水區,就是說,去年在修外役監條例的時候,本席是一路反對,因為我認為那是一種民粹,那是一種民粹!我們去看看外役監的改變,剛開始是補充監獄不足的功能,後來慢慢發現它不能只是一種監獄,應該給收容人更多接觸外界的機會,因此慢慢演變成監外作業的模式,讓他們可以早日跟企業一般,雖然不能達到跟上班族相同的程度,但是是把外役監視為一個中間處遇的機構。沒辦法,社會如果發生一個比較重大的案件的話,立法院會有壓力,這合理,很正常,尤其是政府常常必須要去回應社會的需求。但是我請教部長跟署長,外役監這樣的定位,你去回想,2023年之前,不管是哪一個政黨在執政,其實都是進步的,每一個修外役監相關法規的想法裡面,都是越來越寬鬆,因為外役監本質上是監獄,可是服役方式跟一般監獄不同,一般監獄重點是在矯治,外役監更多的是在跟社會的接軌。可是發生一件事之後,大家都說外役監很爽,好像是天堂,好像是特權階級才可以去的,是真的嗎?對消極資格,我們做一個限定,最後的核准權還是在於你們法務部,所以署長,就你們現在去遴選的人,就外役監的狀況,簡單地說明。
  • 周署長輝煌
    跟委員簡單說明,去年8月份新條例實施,我們遴選四次裡面,依新條例到外役監的這些受刑人,從來沒有發生過在工作中脫逃或是返家探視而沒有回來監獄報到的情況,所以我們有兼顧到社會的安全。但是就像委員所講的,外役監是一個中間處遇制度,是一個受刑人復歸到社會前的一個過渡時期,讓他慢慢接觸社會,不會在出了社會以後,像有的人講的,看到紅綠燈不曉得怎麼走。我相信我們會做相關的事前篩選,以及程序中有一些變化的因子,比如說太太跟他離婚了,或是他至親的親人過世了,我們會暫時讓他不要返家探視,減少社會的不安,維護社會的安全。但是我們還是要強調,這個制度是好的制度,應該要保留,所以希望在他們復歸社會上對受刑人有利跟兼顧社會安全,我們要做一個衡平的拿捏。
  • 莊委員瑞雄
    是,這不是保留的問題,是你怎麼樣去做一個精進的問題。講的好像是沒有保留的話,就回到過去,那嚇死人啦,我幫你講比較快,從2011年到2020年,10年之間,外役監受刑人全部1萬1,245個人,近10年來,返家探視未歸的或者是擅離作業處所的,有39個,一萬多人中只有39個。我這一篇質詢裡面,我告訴部長跟署長,我在看什麼,你知道嗎?我就看到臺中女子監獄一個外役監的分監,林美玲在2006年訪談10位受刑人,他也認為這些人跟外界的溝通管道變多。另外,2010年的研究裡面,對外役監的休閒農業發展與創新,並提供受刑人處遇的改善,北、中、南、東的外役監,我也拜讀了孟維德的研究,這是今年最新的,對這一些人訪談以後,都認為外役監對於他們復歸社會是具備成效的,也就是說,怎麼樣讓受刑人重新再回歸到這個社會。今天我提出這樣的一個修法,我為什麼要做這樣的一個論述?我非常一貫,我非常一貫,我就認為立法院在整個消極條件上針對犯罪的類型去設定以後,這個部分我們沒有去變動,最後的遴選還是在行政部門,還是在法務部。至於積極條件這個部分,我在今天看到各黨提出的修法,確實值得好好討論修正的必要。以上,謝謝。
  • 周署長輝煌
    謝謝委員
  • 主席(翁委員曉玲代)
    好,謝謝莊委員。
    下一位是沈發惠委員,請沈委員。
  • 質詢:沈委員發惠:10:14

  • 沈委員發惠
    (10時14分)主席,先麻煩鄭部長。
  • 主席
    請鄭部長。
  • 鄭部長銘謙
    委員早。
  • 沈委員發惠
    部長早。今天我們對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機關單位預算進行詢答,所以本席所針對的是相關預算裡面本席所關切的一些部分。首先,因為我們今年7月通過打詐四法,其中重要的是,在刑事訴訟法的特殊強制處分專章裡面,我們通過了科技偵查法制化相關立法,因此我就會特別關心科技偵查法制化之後,法務部相關單位所屬機關的相關預算是不是有所變動,是不是有因應法制化之後在相關科技偵查作業,做預算的調整及強化。我大概簡單先看今年法務部的單位預算,以及所屬的部分,包括調查局、廉政署、矯正署等等的相關預算,今年法務部的預算大概增加了4,651萬6,000元,這是法務部部本部的單位預算;調查局的單位預算增加最多,增加了4億989萬4,000元;廉政署的部分減少了2,493萬3,000元。矯正署的部分,我就不納入計算,因為矯正署跟科技偵查比較沒有關係,但是它有科技的相關預算,等一下也許有時間的話,也會跟署長來討論。剛剛我講的法務部、調查局、廉政署,光這三個單位,預算總計增加4億3,147萬7,000元,本席要關心的是科技偵查法制化之後,法務部主管的有哪一些預算是因為科技偵查所增加編列的?增編在哪裡?重點是這些新增預算的預期成果、預期成效,以及對於打擊犯罪,尤其是放在打詐四法裡面,關於詐騙案件的偵查及相關工作是不是有所幫助,這是本席今天質詢的重點。部長,我剛剛所講的這些數字都是正確的嗎?
  • 鄭部長銘謙
    是。
  • 沈委員發惠
    好。所以我接下來針對相關的計畫質詢,如果講到所屬單位,請所屬單位的長官上來,部長,你就在旁邊一同瞭解。首先,我剛才提到預算增加最多的是調查局,調查局今年度的預算增加了4億989萬4,000元,請陳局長就相關問題來回答。
  • 陳局長白立
    委員好。
  • 沈委員發惠
    局長好,增加四億多預算,我注意到有幾個新增編列的計畫,而且新增編列計畫大概也都跟科技偵查有所相關,我找出來三個過去沒有今年新增列的計畫,第一個是精進科技偵查計畫;第二個是新型網路犯罪智能研析追緝計畫;第三個是智慧司法與科技信任環境建構方案計畫,這三個應該是新增的計畫,對不對?
  • 陳局長白立
    是。
  • 沈委員發惠
    精進科技偵查計畫編列了878萬1,000元;新型網路犯罪智能研析追緝計畫編列了2,210萬元,智慧司法與科技信任的環境建構方案編了1,397萬9,000元,三項計畫加起來,總共是4,486萬元。
  • 陳局長白立
    是。
  • 沈委員發惠
    對吧?
  • 陳局長白立
    是。
  • 沈委員發惠
    我這樣看,調查局似乎有在這一次科技偵查法制化之後,在相關的科技偵查的部分,確實有增列了新增的工作跟計畫,但是這些計畫裡面有一些實質的內容,我就比較不瞭解。關於剛剛所提到的第一個精進科技偵查的計畫,我看其實是一個三年的計畫,不是今年單獨的,是一個三年的計畫,今年是第一年,對不對?
  • 陳局長白立
    是。
  • 沈委員發惠
    是不是?局長。
  • 陳局長白立
    是。
  • 沈委員發惠
    在今年的計畫裡面,我看到你們預算書裡面提到,有兩個我注意到的,第一個就是委辦費,就是你們希望委託大學或學術研究機構,針對人工智慧新興科技建構筆跡輔助建置系統的研究費用。
  • 陳局長白立
    是。這個部分,我們希望導入一些AI的技術,來協助……
  • 沈委員發惠
    我看起來筆跡鑑定主要是針對數位簽名、數位簽章,是不是?
  • 陳局長白立
    是。
  • 沈委員發惠
    是不是針對數位簽章的相關部分?
  • 陳局長白立
    是。
  • 沈委員發惠
    這個部分你們有委辦。
    另外,你們在設備及投資部分,投資了216萬8,000元做臉部表情辨識軟體的設備,對不對?
  • 陳局長白立
    對。這個是人工智慧鑑識的部分。
  • 沈委員發惠
    我關心的是,相關的建置包括數位簽章的筆跡鑑定是不是納入規劃,最重要的是未來的鑑識能力跟正確性……
  • 陳局長白立
    我們是希望能夠加速。
  • 沈委員發惠
    正確性跟客觀性才是數位鑑識裡面最重要的關鍵。
  • 陳局長白立
    是。
  • 沈委員發惠
    那你們所期待的成效是什麼樣?
  • 陳局長白立
    我們希望能夠在鑑識的過程裡面,有效性和效率能夠提高。目前我是比較傾向用人工的,其實面對目前這種新興的詐欺犯罪是非常不足,所以我們希望能夠導入科技,能夠協助鑑識。
  • 沈委員發惠
    所以我說具體的,像剛剛說的數位簽章,或者是臉部辨識,對於打詐本身,工作在哪一些部分會有所強化?
  • 陳局長白立
    對於詐騙的簽名、筆跡,我們就可以運用這樣子的工具協助我們來辨識真偽。
  • 沈委員發惠
    它的正確性和客觀性,目前有得到肯定,還是說,你們還是必須要輔以人工複查?
  • 顏處長成安
    跟委員報告,目前我們在做簽名的鑑定上面,大部分都是用手寫的簽名鑑定,這部分的鑑定率的正確率是滿高的。
  • 沈委員發惠
    那是現行的?
  • 顏處長成安
    是。
  • 沈委員發惠
    新增這個計畫,就是為了數位簽名嘛!
  • 顏處長成安
    是。因為數位簽名跟手寫的簽名在運筆跟作業方式都不一樣。
  • 沈委員發惠
    不一樣,我們自己使用信用卡電子簽名的時候,我們都知道簽下去的字跟我們平常的字不一樣。
  • 顏處長成安
    是的。所以這個部分我們就必須要導入一些新的科技方法,來輔助我們傳統的方式。
  • 沈委員發惠
    這部分因為是新增計畫,所以我們還沒有看到計畫的細目,我希望在審查預算的時候,能夠針對這些部分,來做進一步的瞭解。另外還有新型網路犯罪系統智能研析計畫,因為時間的關係,我沒有辦法跟你一個一個細談,但是我比較想要瞭解的是我剛剛所談的第三個新增計畫「智慧司法與科技信任環境建構方案計畫」,你們總共花了1,397萬,這個也是新增的計畫,內容提到設備投資的部分,提到購置司法聯盟鏈共同驗證平臺,這個我很好奇,因為我沒有聽過「司法聯盟鏈」這個名詞,我是第一次聽到,什麼叫司法聯盟鏈?共同驗證平臺我瞭解,什麼叫司法聯盟鏈?你們建置這個平臺之後,希望提供哪一些?這是一個開放的系統,是提供給什麼樣的人使用?
  • 張處長尤仁
    是。報告委員,司法聯盟鏈目前是由五個單位組成的,是司法院、法務部、高檢署、調查局跟警政署……
  • 沈委員發惠
    司法院、法務部……
  • 張處長尤仁
    高檢署、調查局、警政署。
  • 沈委員發惠
    最後一個是什麼?
  • 張處長尤仁
    警政署。
  • 沈委員發惠
    警政署?
  • 張處長尤仁
    對。由這五個單位組成,我們會建置司法聯盟鏈,主要就是為了確認數位證據驗證的同一性。
  • 沈委員發惠
    包括數位證據保全,數位證據的保全也是有一個問題,我看最高法院的判決,對於數位證據和確立使用「數位證據」這個用語,提到數位證據有無限的可複製性,以及複製之後無差異性,複製之後你不曉得這個東西是複製的還是原件。增刪內容具無痕跡性,製作人具不易確定性,內容非屬人類感官可以直接理解,像這樣子數位證據的保全及驗證,最重要的是驗證,你們現在花了1,397萬建置這個平臺,未來是讓你剛剛所講的這些司法單位,大家都可以共同使用這個平台來驗證,共同將他們所取得的這些數位證據,納入到這個平台裡面嗎?
  • 張處長尤仁
    是的。一開始的五個會員會先把我們的數位證據上到司法聯盟鏈,由它的雜湊值來確認數位證據並沒有受到污染,未來我們希望能夠有更多的司法調查單位,甚至律師公會,也能夠加入這個司法聯盟鏈的運作,大家在檢察體系、司法體系或警察體系,對於數位證據的驗證,能夠一致化,保持一致性,然後不會受到污染。
  • 沈委員發惠
    你講的這個司法聯盟鏈,一般民眾可以共同來利用這樣子的平臺嗎?
  • 張處長尤仁
    目前是沒有,但是未來的發展會有一個查詢平臺。
  • 沈委員發惠
    在你們的預期關鍵成果裡面,你們有提到整合規劃純驗證共同平臺,提供全民容易接近使用區塊鏈的服務。
  • 張處長尤仁
    驗證分兩種,一種就是這個鏈上面的司法檢察單位,或是我們去做驗證;另外一個是民眾如果被搜索了,也可以用這個鏈上去驗證有哪些東西是被搜索的,會在上面得到一個驗證,但是這兩個的使用方式是不一樣的。
  • 沈委員發惠
    好,我請陳局長。你們現在已經有三個新增的計畫,這個部分本席給予支持……
  • 陳局長白立
    是,謝謝委員。
  • 沈委員發惠
    畢竟科技偵查法制化之後,確實是應該要投入更多的資源,將科技偵查的需求,跟我們過去不足的地方,因為法制化之後,我們會編列正式的預算,可以進行精進,但是這些新增的計畫,正因為這些計畫是新增的,所以我希望這些計畫的執行,局長負有督導之責,最重要的是每一個計畫的預期成果,包括階段性的三年計畫,今年的階段性目標是什麼,第二年階段性目標是什麼,我在你們的計畫裡面,其實沒有看到你們所提的具體的目標或階段性的成果。這個部分,我希望陳局長能夠加強督促,好不好?
  • 陳局長白立
    是。
  • 沈委員發惠
    好,謝謝。
  • 陳局長白立
    謝謝委員。
  • 主席
    現在請林思銘委員、林思銘委員,林思銘委員不在。
    接下來請鄭正鈐委員、鄭正鈐委員,鄭正鈐委員不在。
    接下來請吳思瑤委員。
  • 質詢:吳委員思瑤:10:28

  • 吳委員思瑤
    (10時28分)謝謝主席,有請部長。
  • 主席
    請部長。
  • 鄭部長銘謙
    委員早。
  • 吳委員思瑤
    部長早,大家都辛苦了。我今天要來搶救司法預算,也是搶救我們法務部的預算,因為打擊犯罪不能夠有任何的空窗,所以大家要總動員,來搶救國家的司法預算。當然法務部的預算是屬於司法預算當中很大的一宗,目前你們面對的三大預算危機,真的是非常險峻,第一個,在野黨揚言他們會大砍法務部的預算,可能是基於對於個案的不滿,可能是基於政黨的對立,進行政治的報復,我非常不樂見,審預算要理性、要專業。第二個危機是總預算的審查已經延宕很久了,依我們的法定職權,要在這個月底12天後完成審查,現在在野黨排了非常多政治的議案,剩下12天的時間,我們居然是今天進行法務部預算的詢答,我真是比誰都急。第三,藍白的委員聯手惡修了財政收支劃分法之後,嚴重的掏空了中央的財源,所以部長,這每一項都會戕害我們的法務部,不管是各級的檢察機關,不管是矯正機關或調查局,我們進行所有犯罪的查辦防範,都會受到嚴重的影響。
    這個大家最近都不陌生,新聞上一再看到委員們喊話、揚言、撂狠話要大砍法務部的預算,我前幾天在行使大法官人事同意權的時候,聽到未來的被提名人,可望成為亞洲第一位女性司法院院長的張文貞說,臺灣編的廣義司法預算,只有國家政府總預算的1%,人均司法預算,每一個國人享有的司法預算,大概只有1,164元,遠低於歐洲,連歐盟進步國家中位數的一半都不到。人力的部分也是如此,司法資源不是預算就是人力,我們的人員也未達歐美進步國家司法人員中位數的二分之一,所以我們要搶救所有珍貴的司法預算、法務部的預算,就是要讓國家的司法能夠順利,犯罪能夠偵辦,然後所有的偵辦從檢察官到法院,大家都不要過勞。所以我替您整理出來,連續三年,過去在民進黨做為國會多數的時候,我們至少捍衛了司法預算的獨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預算法第九十三條,針對司法預算的獨立編列,都給了非常大的母法的授權。當然,多數的司法預算,我的認知除了司法院外一部分會落在法務部門,所以如果以過去平均三年的凍結數只凍結了4,870萬,占0.012%,因為有院會的統刪,否則委員會的刪減是更少的,即便經過院會的統刪,法務部的預算也只被刪了3億2,513萬元,平均是0.8%。所以我說我們要捍衛法務部的預算,部長您一定要硬起來,這是過去我為您整理出來的,如果今年度有過當的被刪減、被大砍,我們要拿出強而有力的數據,捍衛司法,乃至於法務部執法人員的預算,您同意嗎?
  • 鄭部長銘謙
    同意。
  • 吳委員思瑤
    全力來搶救。
    總預算其實沒有辦法通過,過去在還沒排委員會之前,在院會就被擋了六次,因此中央政府的總預算中新興計畫沒辦法執行的部分高達2,050億。在法務部門,如果總預算沒有辦法在12天後完成審查,法務部從我們建立新世代網路犯罪追查平臺的打詐升級的軟硬體,再到我們要減輕所有基層檢察人員的人力負荷,乃至於矯正機關要落實人權的保障,來提升矯正機關的軟硬體,加起來,我們的新興計畫有11.26億是動彈不得。所以我也要呼籲大家,遊說預算、爭取預算,不是只有部長一個人的事,大家要捍衛我們的工作權跟我們依憲法所賦予的職權,大家都要動起來,這是我對大家的期待。大家服務的分區也許在不同的縣市,但是我們都有同樣的網絡,可以去向我們所認識的、親近的、我們深信是為人民的利益發聲的立法委員表示,大家都要一起來捍衛我們珍貴的預算。
    說到財劃法,太可怕,國民黨的委員已經揚言,在週五,也就是明天,要一次搞定三個惡法,從選罷法、憲法訴訟法到財劃法。如果財劃法大砍了六千多億,被挖走了,在打擊犯罪的部分,警政署中央治安的相關預算減少或是受影響,會受波及的有360億,我們來看看法務部,如果財劃法被大砍了,法務部的可用財源會有136.6億可能受到波及、會遭殃,包括大家都要防毒,我們要查緝毒品,向毒品宣戰,6.6億的補助毒品防治特別收入的基金,就可能受到衝擊。我們都關心所有的基層檢調人員的減壓,高達21.1億的各級高檢、地檢署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業務的經費21.1億會受到影響。再說到矯正機關,我最關心矯正機關軟硬體的提升,提升獄所或看守所的人權,依據國際的人權公約,但是矯正機關受到財劃法的影響波及也非常的大,對於收容人改善監所的計畫,也都因此可能停擺,當然調查局你們要精進所有的打詐犯罪的偵防,提供更精良的武器的預算,也都受到影響。我整理出來,打詐四法通過之後,但因為財劃法的災難,打詐預算受影響會有28.8億。部長,我就教於您,我要請大家動起來,理由是基層檢察官的過勞,這一筆21.1億的補助,偵查執行刑事案件的經費如果沒有了,我們說基層檢調人員的減壓根本就是如同空談。部長,你有什麼妙方?怎麼來解決這個問題?
  • 鄭部長銘謙
    在目前,打詐綱領現在是要進入下一個階段,反毒的行動綱領要到第三期了,這個部分我們就需要一些資源的挹注,包括人員跟經費,以打詐來講,我們檢察官基層痛不欲生,被詐欺案件淹沒了。
  • 吳委員思瑤
    壓得透不過氣來。
  • 鄭部長銘謙
    所以我們有檢察官助理,這一部分就需要有經費的挹注,也就是打詐的錢。
  • 吳委員思瑤
    對啊,每個跨黨派委員都在提啊!
  • 鄭部長銘謙
    這部分也要三千多萬,現在也才250人,明年也再做一個擴充。我希望大院能夠多支持我們法務部的預算。
  • 吳委員思瑤
    我一定支持啊,我為你們捍衛,因為我要搶救預算。
  • 鄭部長銘謙
    法務部的預算擴編的部分,除了因人員薪資調整而增加的部分以外,最主要的還是在打詐、緝毒和科技偵查的增加。
  • 吳委員思瑤
    今天時間有限,我要趕快來結尾。報告部長,報告今天坐在這裡的所有我尊敬的、一起投入國家的檢警調及優秀的司法從業人員,大家要動起來,我們要發聲,我們要讓臺灣的司法獨立跟辦案品質擁有最精良的武器,我們需要預算,大家一定都要把這個聲音傳達出去,當然我們也會透過審查跟協商的過程,捍衛大家的預算。
    部長,兩個作業您帶回去,矯正機關的遷建、改建的計畫,從101年到現在推了五所,包含臺北監獄、宜蘭監獄、雲林第二監獄、八德外役監跟彰化看守所。彰化看守所的5.1億是114年度新編的,執行完了以後,我沒有看到有其他新的擴遷或是改建的計畫,我沒有看到,我整理了非常多的數字,但我沒有時間來論述,我們需要去擴建監獄跟看守所,尤其看守所人權的狀況是比監獄更為嚴峻的,我需要看到你們新的計畫。過去推動一人一床的政策,但是也沒有反映在新的預算編列上,所以我在這裡預告,我希望來年你們編列對於矯正機關擴遷建的各項預算,我們一定全力來捍衛。我再次強調,矯正機關53%超收,女收容人的人權待遇最差,我沒有時間講內容;一人一床實施多年,還有五成沒有達標,而當中看守所的進度是最差的;法定收容人的居住空間過小,對於國際人權的要求,我們已經嚴重落後了。現在法務部的執行基準,收容人的法定居住空間是0.7坪,就是2.3平方米,遠低於歐盟理事會及國際紅十字會的標準,你們回去想一想,你們現在的基準要調整,而且現在的基準只針對監獄,對於看守所完全沒有基準。基於無罪推定的原則,看守所裡頭收容的人權,我們更要重視。不好意思,占用多一點時間,因為預算非常的珍貴,我提點的問題,我們後續在審議預算的時候,我們再來交換意見,好嗎?
  • 鄭部長銘謙
    好。
  • 吳委員思瑤
    大家一起加油,搶救司法預算,搶救法務部的預算。謝謝主席多給我時間,謝謝。
  • 鄭部長銘謙
    好,謝謝委員。
  • 主席
    好,謝謝吳委員。
    接下來請羅智強委員。
  • 質詢:羅委員智強:10:41

  • 羅委員智強
    (10時41分)主席,有請鄭部長。
  • 主席
    請鄭部長。
  • 鄭部長銘謙
    委員早。
  • 羅委員智強
    部長好。下週開始,接續就是聖誕節跟跨年假期了,你知道這段期間什麼樣的犯罪態樣通常都會大幅提高?
  • 鄭部長銘謙
    毒品。
  • 羅委員智強
    答對了,毒品,就是毒品濫用的問題,這幾天就可以在新聞上看到,耶誕跨年即將到來,警方鎖定販毒集團大量趕製喪屍毒煙彈,準備趁假期撈一波,在臺北、臺南多地,警方都破獲製毒工廠,這個部長知道嘛,對不對?
  • 鄭部長銘謙
    我們資訊都一直在更新。
  • 羅委員智強
    是。之前我其實也有跟業務單位討論過目前臺灣毒品流通的狀況,所以問題大家也都知道相當嚴重。那我想請教部長,衛福部食藥署濫用藥物檢驗通報系統的非尿液檢體,今年1到10月總共檢出了2,905件,比起去年的22件,數量暴增132倍,部長認為原因是什麼?
  • 鄭部長銘謙
    這個是加強查緝的結果,那也可以反映新興毒品濫用可能有上升的一個趨勢。
  • 羅委員智強
    對,雙重原因嘛。一個可能有加強查驗嘛,對不對?另外一個實際上也是在上升嘛,對不對?所以這兩個因素都同時存在。事實上我們也可以看到,尤其是針對喪屍毒煙彈,目前我們在法制上跟查緝作為上,部長可不可以稍微說明一下?
  • 鄭部長銘謙
    喪屍煙彈這個新興毒品,是我們校園青春專案跟安居緝毒和查緝的一個重點,那我們檢察機關指揮調查局跟司法警察機關,最近喪屍煙彈的查獲也非常豐碩,就這部分對社會做一個報告。這部分持續查緝的事情,我請臺高檢署跟調查局長來做個補充。
  • 羅委員智強
    好。有請局長。
  • 陳局長白立
    是。報告委員,這個部分比較新興的就是依托咪酯的問題,因為早期我們國內依托咪酯的狀況不是那麼多,這幾年我們發現有嚴重上升的趨勢,所以也很快速地把依托咪酯從四級升到三級,然後又從三級升到二級,我們現在在強力地去做這方面的查緝。因為它是一個新興的毒品,調查局的鑑識科學處有研發一些新型的試劑,可以讓第一線執行的同仁在第一線的現場就能夠用那個試劑去檢驗出是哪一類毒品,是海洛因或甲基安非他命。但是依托咪酯是新興的毒品,我們現在正在加速研發,希望能夠趕快把快篩試劑研發出來,提供給第一線執行的同仁更方便的工具。
  • 羅委員智強
    好,我跟局長說,依托咪酯從四級升三級、升二級,你覺得嚇阻力有出來嗎?
  • 陳局長白立
    我們希望能夠達到這樣子的嚇阻效果,但是現在才剛剛升到二級,不是那麼明顯,目前還看不出來。
  • 羅委員智強
    我現在唸幾個新聞給你看,就來看看這個問題有多嚴重,事實上我覺得局長也好,部長也好,你們都在跟時間賽跑,因為依托咪酯喪屍煙彈的危害,真的已經是全面性。12月2日改列二級毒品仍不怕,男子30日吸喪屍煙彈駕車,車體搖晃,被逮;12月3日有人吸喪屍煙彈昏睡路邊,機警查獲火速逮捕移送;12月3日又是吸喪屍煙彈,三重男開車斷片撞燈桿,腳還猛踩油門;12月5日,北市男駕車衝撞超商騎樓,警方查獲喪屍煙彈送辦;12月6日,單車騎士在北市路口飄移,車籃藏喪屍煙彈;12月8日,龜山警逮二案在身的通緝犯,他自撞安全島掉出喪屍煙彈;12月10日,19歲車手吸喪屍煙彈後「起乩」,超商收贓款80萬落網;12月13日,林口逮四詐嫌,起出二級毒品喪屍煙彈;12月14日盤查改裝車,毒鴛鴦吸喪屍煙彈遭逮;12月14日,臺東男身上藏喪屍煙彈被逮;12月15號復康巴士駕駛疑似吸食喪屍煙彈自撞兩車,恍惚到連鑰匙都找不到;12月17號男駕車蛇行險撞警車,搜出喪屍煙彈;12月18號男毒駕連撞四車,造成二女受傷起獲喪屍煙彈;12月18號高雄男毒駕昏睡路邊,拒檢撞爛車輛三警受傷,又是喪屍煙彈!光12月到現在19天,不但是各地搜索抓藥頭工廠的新聞,還有一個更嚴重,其實已經是危害到一般民眾了。
  • 陳局長白立
    是、是。
  • 羅委員智強
    現在這種所謂喪屍煙彈毒品的狀況,已經跟別的毒品有一個很大的差別,它已經危害到一般民眾,林林總總全都是毒駕。
  • 陳局長白立
    是、是。
  • 羅委員智強
    說真的,我們民眾走在路邊不管再怎麼遵守交通規則,遇到吸食喪屍煙彈的毒駕犯,請問局長跟部長,民眾怎麼防止?有辦法防得了嗎?
  • 陳局長白立
    這個部分確實會對民眾的生命造成人身的危害,這也是我們必須要趕快加速努力的地方。
  • 羅委員智強
    我剛剛光念新聞就17件,19天17件,每1.7天出事一次,所以民眾在路上都要擔心遇到這些不定時炸彈,這是真的。當然,我覺得非常非常期待我們法務部、檢調,真的是該跟時間賽跑了,因為毒品的危害非常的強大。
  • 鄭部長銘謙
    這部分我們因為臺高檢署也有督導……
  • 羅委員智強
    部長請說。
  • 鄭部長銘謙
    這個喪屍煙彈是從四級、三級到二級,這個是我們也禁了很多類,所以這一年當中把它完成,至於詳細的規劃,我是不是可以請臺高檢署張檢察長來說明。
  • 羅委員智強
    好,沒問題,請臺高檢署。
  • 張檢察長斗輝
    謝謝委員的垂詢,的確喪屍煙彈是非常的嚴重,臺高檢署在今年的三月份的緝毒督導會報,發現有這樣的一個情形,我們連續開了12次的會議,我們也展開一系列的查緝行動,包括對於喪屍煙彈,我們有安居專案,其實目前還有再強化去查緝依托咪酯。另外我們也提列管從四級、三級到二級,另外對於適用喪屍煙彈或販賣的,我們希望一定要去具體求刑,該羈押的就羈押。所有的司法警察機關,這段時間所查緝的都有的獎勵,提高相關的一個獎勵,對於緩起訴或者是易科罰金,我們要求所有的檢察機關,這部分一定要嚴審。接著網路的巡邏跟適度的發布新聞,並且我們也鬆綁檢驗的項目,因為依托咪酯的檢驗,民間的檢驗的量能不足,所以這部分我們協助食藥署也請法醫所、調查局、刑事警察局,一起共同來建立民間的檢驗的量能。目前我們的檢驗量能看起來是慢慢的提升,我們希望比照當年在111年查緝PMMA的一個方式,能夠在最短的時間有效的把它壓制下來。
  • 羅委員智強
    非常謝謝。我的建議、我的關心,真的就是快、快、快、擴大再擴大,因為我相信部長你也覺得很恐怖吧,因為走在路上的行人是連防都不能防的,沒錯吧!
  • 鄭部長銘謙
    謝謝委員的……
  • 羅委員智強
    之前有一個毒駕吸了喪屍煙彈就昏了,然後就油門一踩、往旁邊一撞,你根本再怎麼遵守交通規則都沒有用,對不對。
  • 鄭部長銘謙
    是,謝謝委員關心,我們是對內要壓制掃蕩先把它壓制。
  • 羅委員智強
    還有一點我跟部長提醒一下,現在喪屍煙彈很容易買,這件事情也是問題之一,甚至有些人說比到小七買都還方便,變成是有七成都集中在18到29歲族群,比傳統毒品的使用者還年輕,所以它有年齡往下降的趨勢,這是另外一個嚴重的警訊。還有一點,它的氾濫跟電子煙吸食器的流通管理也有很大的關聯吧,對不對?
  • 張檢察長斗輝
    報告委員,的確電子煙的管理是非常重要,目前我們也跟國健署還有相關的機關,共同討論如何強化聯合的查緝,有效的從源頭來管理。
  • 羅委員智強
    我覺得尤其在電子煙這一塊,等於它載具上面的進口販售跟使用,雖然受到一定的規範,但實際執法情況其實相當受限,因為它後面造成的危害實在太嚴重了,這一點我希望法務部應該要在電子煙的管制這一塊,能夠拿出具體的辦法。最後我還是要講一下本席的一點小結論,實際上已經不只是依托咪酯,現在還有毒販改化學式合成所謂的「異丙帕酯」,對不對?所以它的變化速度又非常快、擴散很快、取得方便、年齡往下降,這在在對國家造成很大的危害。所以我辦公室目前有針對電子煙器具還有三級毒品私用納入刑責這些來提案,也參考法務部也編了不少預算跟基金在反毒工作上,希望法務部在法制工作上,我們一起來努力支持好不好。
  • 鄭部長銘謙
    謝謝委員,異丙帕酯已經列為二級了,另外電子煙載具這部分,我們在反毒會報有提出來討論,這是由國健署做主政。有關於源頭管理,包括邊境這部分,我們請關務署來做加強的一個查緝。另外還有網路巡邏的問題,因為剛才委員也有提到這個是屬於年齡比較低的,所以他是不是有上網去購買,有些利用網路去買,我們有協調數發部,這部分也會再做處理。
  • 羅委員智強
    當然這不會全是法務部,因為法務部是最前線,所以不管是衛福部也好,或者是數發部也好,總而言之,情況是非常嚴重跟危急,真的拜託政府聯合起來加把勁。
  • 張檢察長斗輝
    另外跟委員報告,我們會怕有些年輕人從網路上看到這些流通的資訊,我們也有協調TWNIC能夠做相關的屏蔽,這部分我們一定會全力以赴。
  • 羅委員智強
    好,拜託加油,謝謝。
  • 主席(羅委員智強代)
    請翁曉玲委員發言。
  • 質詢:翁委員曉玲:10:54

  • 翁委員曉玲
    (10時54分)有請法務部部長,還有矯正署周署長。
  • 主席
    請部長跟署長。
  • 鄭部長銘謙
    委員好。
  • 翁委員曉玲
    部長好,署長好。法務部非常清楚了解,本席很在意的事情就是針對保外就醫的事情,我現在想請周署長,能不能告訴我到底現在有多少受刑人是保外就醫?截至目前為止。
  • 周署長輝煌
    報告委員,我們保外就醫的人數每個月都會有所變動。
  • 翁委員曉玲
    所以最新的數字呢?
  • 周署長輝煌
    最新的數字是不是稍候一下……報告委員目前有四百多人。
  • 翁委員曉玲
    好,保外就醫的受刑人最長的是保外就醫多少年?
  • 周署長輝煌
    這邊到10月底止……
  • 翁委員曉玲
    矯正署長……
  • 周署長輝煌
    最長目前這邊是沒有資訊。
  • 翁委員曉玲
    沒有資訊?超過9年以上的受刑人有多少人?
  • 周署長輝煌
    因為保外醫治它不是每一年統計,比如是三年前出去累計的,或是當年度出去的,有時候會有不同……
  • 翁委員曉玲
    太驚訝了!
  • 周署長輝煌
    最多應該是23年。
  • 翁委員曉玲
    什麼?
  • 周署長輝煌
    23年,我們現有……
  • 翁委員曉玲
    最長是23年,超過9年的呢?有多少受刑人?我很驚訝矯正署竟然沒有相關統計數字,而且這是很重要的訊息呀!
  • 周署長輝煌
    報告委員,上一次我們有提供一些數據給委員,但是因為它的統計有基準點的不確定性。
  • 翁委員曉玲
    沒有關係,你就以上次提供給我的數據有多少人嘛!我的意思是說,這難道不是矯正署很重要的業務,結果你現在反而來問我,說我記不記得!請問今天其他監獄的典獄長有在嗎?是不是都可以來彙報一下?
  • 鄭部長銘謙
    跟委員報告,我們是不是用書面來做一個答復?
  • 翁委員曉玲
    我跟你講現在這樣的情況,你說我怎麼能夠不好好的去檢視矯正署的預算,連這個最基本的數字都答不出來,我本來其實不太想再提保外就醫這件事情,特別針對矯正署周署長,其實我對周署長很尊敬,我完全沒有要特別去挑剔矯正署。但是我今天看到矯正署的報告,我有感而發,你說要提升矯正機關的能見度,要妥適調整收容人的技能訓練職類,我看到這個部分,其實我的感想是矯正署不需要有太多的經費去做矯正機關的能見度,只要陳水扁他多參加幾次活動,你們矯正署就有名了啦!
    可以告訴我一下保外就醫的情況──現在相關的法律規定,陳水扁的情況是符合保外就醫的規定嗎?
  • 周署長輝煌
    跟委員報告,我們保外就醫是以審查基準配合他的醫囑由臺中監獄……
  • 翁委員曉玲
    好。
  • 周署長輝煌
    它每個月都會派人去……
  • 翁委員曉玲
    臺中監獄的典獄長有來嗎?有嗎?沒有,下次審查預算的時候,我希望他到。
    你們都沒有懷疑那個醫囑有問題嗎?明眼人都知道,陳水扁他早就已經恢復了身體的健康,都還可以出席賴清德總統的就職大典,口才辨給、頭腦清楚、身體健康良好,今天換成是任何一個受刑人有這樣的處遇嗎?
  • 周署長輝煌
    報告委員,有關這一次國慶大典,陳水扁先生也是在前一天才確定能夠出席,因為這是國慶籌備委員會邀請,然後他……
  • 翁委員曉玲
    他確定能夠出席是不是要經過你的核准?請問一下署長,要不要經過你的核准?
  • 周署長輝煌
    他要報我們臺中監獄,會讓我們知道。
  • 翁委員曉玲
    只是讓你們知道,不需要經過你們核准喔!你們之前講的那些原則都是寫好看的嗎?
  • 周署長輝煌
    他是因為國籌會的邀請,然後總統府也有再電話邀請他。
  • 翁委員曉玲
    所以你們可以拒絕國籌會的邀請,什麼叫做司法獨立?署長,什麼叫做司法獨立?國籌會的邀請你們可以拒絕,是不是?
  • 周署長輝煌
    因為我們也配合醫囑,醫囑方面覺得他參加這種所謂的國慶大典對他的身心狀況是有正面的幫助。
  • 翁委員曉玲
    署長,你每次講這個話,我把它剪起來放在我的短影片上面,你知道有多少的民眾覺得署長你今天發言真是不可思議啊!如果你認為陳水扁今天參加總統就職大典是有助於他的身心健康的恢復,為什麼不把所有的受刑人都邀請去參加總統的就職大典?我今天很感慨的是,我們一直強調司法獨立,法務部的所作所為民眾都看在眼裡。
  • 周署長輝煌
    報告委員,有關陳先生的醫囑有兩家,一般的受刑人是一家就足夠了,所以原則上……
  • 翁委員曉玲
    喔!他有兩家,我建議最好找10家,都來證明他的健康仍然需要在外面治療,而且還要給他各種各樣不同的職能訓練,所以你這邊講的收容人職能訓練還只能夠在監獄裡面辦啊!
  • 周署長輝煌
    因為臺中監獄在國慶當天也有另外派人到現場做相關的了解。
  • 翁委員曉玲
    署長,你今天講這些話讓我都不知道怎麼說,第一個,你該不該核准他?這違背了你們當時說可以讓陳水扁保外就醫的原則,你根本不應該核准,結果你還派一個專員去陪他,這成何體統啊!另外,陳水扁案到現在已經停審多少年了?請問今天檢察長有來嗎?就是針對這個案子的承辦地檢署。
  • 鄭部長銘謙
    有些案件在臺高院審理中,有些是臺北地院審理中,這部分有停止審理,我們檢察官都有促請……
  • 翁委員曉玲
    請問到目前為止促請了幾次?
  • 鄭部長銘謙
    像二次金改的,就是國泰併世華案這部分停審是在104年,北檢有好幾次發函、高檢另以補充理由書來促請高院繼續審判,次數我這邊是沒有數據。
  • 翁委員曉玲
    促請幾次不知道?法務部不曉得?幾次?
  • 鄭部長銘謙
    這部分我另外再請他們提供;另外教唆偽證案……
  • 翁委員曉玲
    是只有2次吧!還是1次?我最近看到只有1次。
  • 鄭部長銘謙
    北檢應該有好幾次。
  • 翁委員曉玲
    北檢到底有多少次?今天北檢有沒有來?
  • 王檢察長俊力
    有關於陳水扁先生在臺北地院停審的部分,我回去立刻查證後再來跟委員報告。
  • 翁委員曉玲
    你要立刻查證,我上次才請你們發文給我,我看只有1次啊!你們從104年到現在將近10年了,你們只有提出1次,你們對得起國人嗎?受刑人不是都應該受到同樣的處遇?司法院停審也是不應該,你們也應該要依職權,要請求、要恢復審判、審理,你們也沒有啊!10年才1次!陳水扁的狀況你們應該是每天都要提出聲請,而不是10年才1次,上次有個案子法律追訴期都已經經過了,坦白說,因為我作為法律人,我又是法學教授,其實我應該要維護司法院、法務部的相關預算,可是你們的所作所為真的讓我覺得我們需要法務部、需要司法院嗎?我們還需要嗎?因為你們這些作為已經讓國人對司法失去信心,現在就是權貴司法,看看最近的南韓,國會通過了總統彈劾案,立刻就送到憲法法庭;過去朴槿惠總統彈劾案通過之後被判刑入獄,人家也是乖乖坐牢啊!之後文在寅總統給她特赦,讓她提早17年出獄,法治國就要這樣做,但從蔡英文到賴清德,現在都不願意給陳水扁特赦,那就回到你們法務部的問題上、回到司法院的問題上,我真的是拜託法務部矯正署和地檢署,請你們要拿出骨氣,好不好?司法的脊梁在你們身上啊!不要讓國人看到今天矯正署周署長的回復,看到高檢署竟然只有1次提出聲請,這實在是讓國民真的不能接受這樣的作法。我之後會作一個決議,其實今天我就要求你們,以後每個月都要持續的提出,請求法院要對陳水扁的案子進行審理,每個月提出不為過吧!責任就不在你們身上了,接下來就看法院怎麼做。請問部長和高檢署的檢察長可以做到嗎?
  • 鄭部長銘謙
    我們來努力。
  • 翁委員曉玲
    周署長,那你呢?
  • 周署長輝煌
    我們會持續就保外醫治這個部分依規定來嚴格把關。
  • 翁委員曉玲
    依規定?我跟你說,不要逼我去修你們保外醫治的條例,因為陳水扁的案例,他已經是個破口,我實在是覺得你們矯正署不應該這樣子做,因為陳水扁而害了其他真正需要保外就醫的受刑人,以上。希望你們每個月提出聲請,副本要給我,讓我知道,謝謝。
  • 鄭部長銘謙
    謝謝委員。
  • 主席(翁委員曉玲代)
    接下來是麥玉珍委員,麥玉珍委員、麥玉珍委員、麥玉珍委員不在。
    接下來有請鍾佳濱委員。
  • 質詢:鍾委員佳濱:11:8

  • 鍾委員佳濱
    (11時8分)主席、在場委員先進、列席的政府機關首長官員、會場工作伙伴、媒體記者女士先生,我們有請鄭部長及犯保董事長的張檢察長,也請黃謀信黃常次。
  • 鄭部長銘謙
    委員早,委員好。
  • 鍾委員佳濱
    部長好,檢察長好,還有次長好。今天我要談到的是為了強化被害人保障及扶助,犯保法應該納入性影像的犯罪。請問部長,我上次有跟你請教過,為什麼目前臺灣詐騙這麼嚴重,這些詐騙的被害人這麼多,有沒有考慮把它納入犯罪被害人的權益保障法,你說這個你不太認同,為什麼?什麼原因?詐騙犯罪這麼嚴重,犯保法為什麼不把這些詐騙的受害人納入呢?
  • 鄭部長銘謙
    詐騙的被害人這部分我們在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五十三條應該都有做一個保護了,我們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最主要還是在保障、在補償。
  • 鍾委員佳濱
    就是以補償為出發點,我們來看一下,哪些犯罪的被害人適用犯保法,87年犯保法第一條怎麼說?你直接講,我都幫你列出來了。
  • 張檢察長斗輝
    因為犯罪被害而死亡的遺屬,或者受重傷,另外還有性侵這部分。
  • 鍾委員佳濱
    那是87年,你講得很快,我還沒問到那裡,死亡不可回復,受重傷可能傷殘,他的生活會因為這難以平復的傷害而陷於困頓,對不對?所以部長,被害人承受不能或難以回復的傷害是我們犯保法的優先適用,對不對?
  • 鄭部長銘謙
    對。
  • 鍾委員佳濱
    剛剛檢察長也說了,98年將性侵害的被害人納入,為什麼性侵害要比照死亡跟重傷?
  • 鄭部長銘謙
    因為他的身心受到創傷,這種的傷害事實上跟我們肉體的重傷其實是一致的。
  • 鍾委員佳濱
    同樣嚴重的,而且幾乎很難回復,對不對?
  • 鄭部長銘謙
    對。
  • 鍾委員佳濱
    納入犯保的原則,如果是財產犯罪的話,他的財產可能拿回來了,他的傷害可能就平復了,但是不管是死亡、傷殘、重傷害或性犯罪,它的傷害重大且難以完全回復,這是我們納入犯保的原則,你同意嗎?
  • 鄭部長銘謙
    同意。
  • 鍾委員佳濱
    可是你來看,最近的性影像犯罪,創意私房,他私藏私密片,清查之後有未成年的少女或一些拍攝,你知道這個問題很嚴重嘛!對不對!請問一下,這些性暴力的被害人,我說的性暴力的被害人他們受到的包括他們可能覺得有壓力症候群、會自責、會反覆做噩夢,甚至他們要面對討回公道要漫長的司法程序,請問部長,你認為性侵害或性影像的被害人是不是都面臨到同樣的困境?
  • 鄭部長銘謙
    的確這些性侵害、性影像的被害人,性侵害已經有列入了,性影像的部分不是身體受到性侵。
  • 鍾委員佳濱
    他雖然不是身體直接受傷害,可是在他的性影像的製作或散播的過程中有同樣的問題,我們舉個例,因為性愛片外流,結果網路上逼死了一個女子,走上絕路,是不是不亞於直接的身體受到侵害?性影像的侵害對被害人是不是同樣的嚴重,你認為呢?
  • 黃次長謀信
    事實上,為了防制性影像的問題,我們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上次修法的時候,我們把相關的保護另有防制相關的性影像的流竄。另外在性侵害防治法裡面也特別規定相關保護的規定,在我們上次修法的四法裡面,聯防四法其實已經做了相關的處理了。
  • 鍾委員佳濱
    很好,你剛好印證了我幫你整理好的,部長你看,刑法我們增加第二十八章之一妨害性隱私及不實影像罪章,針對加害人加重刑責,把他的犯罪懲罰加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你拍攝、散布、持有也是加重刑責。這是對犯罪者的,但是對被害人的呢?你說性侵害防治法我們要求下架,對不對!只是防止傷害擴大而已,有沒有對被害人予以補償?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有說可命加害人移除影像,犯保法這樣規定只是遏止傷害擴大,有沒有對被害人進行保護或補償?部長你覺得呢?
  • 鄭部長銘謙
    其他的三法沒有,的確像委員所講的,就是對加害者的刑責加重,以及避免損害擴大。
  • 鍾委員佳濱
    但是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保護的目的是被害人,檢察長是不是這樣子?稱呼你張理事長。
  • 張檢察長斗輝
    我是董事長。
  • 鍾委員佳濱
    董事長對不起,基金是董事長,檢察長是這樣嗎?你們成立的目的是要保障或者保護被害人嘛!
  • 張檢察長斗輝
    對,我們希望保護所有的被害人。
  • 鍾委員佳濱
    謝謝張董事長,很難得,有沒有人叫你張董?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三條,我們已經把性侵害當中,至少把刑法的第二百二十一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到第三十七條,部長你對這個法條熟不熟?還是要請黃次長答?這些兒少性剝削防制從第三十三條到第三十七條處理的是什麼行為?加害人的什麼行為?有沒有人知道?次長知道嗎?次長講一下。第三十三條就是他對兒少進行脅持、強命他拍攝,甚至在侵害過程加以錄影,對不對?
  • 黃次長謀信
    對。
  • 鍾委員佳濱
    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這五條都是直接,這個加害人因為要製作影像而直接對當事人進行加害,是不是這樣子?
  • 黃次長謀信
    對,上次修法修的。
  • 鍾委員佳濱
    但是這些已經納入了犯保法,可是有些犯罪已經找不到誰做的影像,他可能偷拍,但是這些兒少性影像的散播和持有對被害人產生同樣的傷害,他沒有直接被這些行為人現場對身體的限制、強迫,可是後面這些影像的散播的傷害是同樣的,次長,是不是這樣子?
  • 黃次長謀信
    這涉及到犯罪被害人保護的量能問題。
  • 鍾委員佳濱
    量能的問題?
  • 黃次長謀信
    沒有錯,涉及到國家預算的問題。
  • 鍾委員佳濱
    國家預算的問題?
  • 黃次長謀信
    對,包括剛剛的詐欺犯罪跟相關的犯罪是不是要列入犯保法的保障範圍,這個當然可以研議,我們希望對犯罪保護越多越好,無論是保護也好,或者財政上的資助也好,但這涉及到整體國家的財政跟我們犯保人力量能的問題。
  • 鍾委員佳濱
    黃次長說了三個部分,第一個是量能的問題,第二個是核心本質的問題,第三個是國家能力的問題,對不對?量能的問題,詐欺犯罪、經濟犯罪太多了,我們要努力的是減少犯罪,不是對被害人做補償,那是經濟的。可是身心的障礙難以平復的,我們都認為性侵有了,性影像的侵害對當事人是難以平復,本質上跟詐欺不同。第二個,你剛剛最後說到希望被害人統統都能夠保障,當然了,張董事長是這個理想,但是最後要考量的是我們政府的量能,但我要強調的是,你一直考量量能,但是你忽略了這些犯罪單單是散播和持有可能很容易犯這個罪,可是我們不能只考慮到它跟詐欺不一樣,詐欺是很普遍,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很普遍,可是造成傷害的本質是不同的。最後,部長看一下,目前性侵的被害人有生活重建、有訴訟協助、有保護命令、有補償金,但是性影像被害人只有保護命令,保護命令是什麼?避免傷害擴大,它有沒有生活重建、有沒有訴訟協助、有沒有補償金?董事長,看你宅心仁厚,你覺不覺得未來性影像的被害人可以把這三個部分都補上?
  • 張檢察長斗輝
    報告委員,這個部分有待進一步的研議,基本上,如果能夠多加保護,我們也是贊成,只是剛剛黃次長有提到相關的配套措施,恐怕要更深入的研議。
  • 鍾委員佳濱
    為什麼今天要請你上來?因為你白髮斑斑、慈眉善目,應該心腸比我們次長好,我們次長基於國家的財政考量,修法他比較猶豫,但是你宅心仁厚,犯罪被害人的保護你要努力推動。最後請鄭部長作結論,我們除了要求加強查緝性影像犯罪並下架犯罪影片之外,犯保法修法來強化包括性影像犯罪的被害人保障,部長,看你的態度囉!應該心腸也跟我們張董事長一樣。
  • 鄭部長銘謙
    第一項我們全力來做,第二項我們真的要研議,我們會用最快速度跟委員報告。
  • 鍾委員佳濱
    我也希望張董事長要持續推動,因為我們改革的力量總是有基於現實考量比較保守的,但是為了理想目標奮勇向前的,希望張董事長持續的奮勇向前,推動法務部把這件事情完成,董事長願意來承諾嗎?承諾會不會很嚴重?
  • 張檢察長斗輝
    報告委員,我想這部分我會進一步研議,如果是可行的,當然我也樂觀其成。
  • 鍾委員佳濱
    你不適合講研議,你說我們努力來推動,研議是交給部裡面,好不好?你努力來推動,可以嗎?
  • 張檢察長斗輝
    好,謝謝委員。
  • 鍾委員佳濱
    謝謝委員是什麼意思?是我可以下臺了嗎?是努力推動啦!部會裡面才是研議啦,可以嗎?
  • 張檢察長斗輝
    我們朝這個方向來規劃。
  • 鍾委員佳濱
    謝謝部長,謝謝張董事長和黃次長。
  • 主席
    接下來請洪孟楷委員。
  • 質詢:洪委員孟楷:11:19

  • 洪委員孟楷
    (11時19分)主席謝謝,麻煩請鄭部長。
  • 鄭部長銘謙
    委員好。
  • 洪委員孟楷
    部長好。部長,我看到媒體有報導,我想請教一下,可能你會比較了解,鄭家軍要在哪裡報名?
  • 鄭部長銘謙
    沒有鄭家軍。
  • 洪委員孟楷
    沒有鄭家軍?
  • 鄭部長銘謙
    沒有!沒有!
  • 洪委員孟楷
    看來部長也知道鄭家軍,我都還沒有說他是一個人名還是一個職稱、還是一個單位,部長就已經講沒有鄭家軍了。
  • 鄭部長銘謙
    沒有,因為委員說:有沒有鄭家軍?我說:沒有鄭家軍……
  • 洪委員孟楷
    沒有鄭家軍,也不知道從哪裡報名,但媒體上怎麼會這麼寫?你有看到媒體報導吧!檢察長14人初審名單已經出爐,其中「鄭家軍」入圍。
  • 鄭部長銘謙
    我不曉得媒體……
  • 洪委員孟楷
    從何判斷、從何認定……
  • 鄭部長銘謙
    如何認定什麼是鄭家軍……
  • 洪委員孟楷
    所以也沒有辦法報名?不然我想也應該要提示一下,讓大家知道若有鄭家軍的話,就趕快報名啊!有報有機會啊!人人有希望,個個沒把握,但至少有報有機會嘛!
    部長,我再請教一下,本席之所以提出來,是因為我看到後也很訝異,如果連媒體都那麼不公正、不客觀了,媒體都覺得法務部現在在遴選所謂檢察長的時候都有分你我、分內外、分親疏遠近,這當然不允許嘛!我想部長認同吧?
  • 鄭部長銘謙
    我們認為檢察長的遴選是經過很嚴密的機制,這是要有人審委員、檢審委員來做一個提名。
  • 洪委員孟楷
    是不是應該要專業、要判斷、要客觀、要公正、要獨立?這才符合我們對檢察長的期待,是吧?
  • 鄭部長銘謙
    這都是檢察長應該有的特質。
  • 洪委員孟楷
    好,我請教部長,因為這一次被形容……媒體報導講說法務部舉行歷史上的首次未來檢察長面試,參選人要針對如何領導統御以及對檢察界未來的期許兩大主題發表講演,每人7分鐘。部長,這算是您的創舉?過去有沒有這樣的例子?就是檢察長的部分。
  • 鄭部長銘謙
    這是由檢審委員提出來的,不是我指示要這樣做的。
  • 洪委員孟楷
    不是你指示的?
  • 鄭部長銘謙
    是檢審委員提出來,希望在一個公開透明的機制下再來做一個暢談檢察長的理念以及他的抱負,這個不是我提的,但我是樂見其成,因為這是檢審委員提出來的。
  • 洪委員孟楷
    檢察長的部分,剛剛有講到這是檢審委員會提出的,而且希望公開透明,國人也在想,如果是這樣的話,關於每人講演7分鐘,請問能不能上網直播給大家看?
  • 鄭部長銘謙
    這部分我要尊重檢審委員的意願,這不是我……
  • 洪委員孟楷
    要公開透明啊!
  • 鄭部長銘謙
    這是檢審委員的理念,不是我指示要這樣做的。
  • 洪委員孟楷
    沒有給你做最後決定?
  • 鄭部長銘謙
    沒有!這個部分我就尊重,因為這是他們自己辦的。
  • 洪委員孟楷
    檢審委員辦理之後,沒有簽文上來要經批示核可?
  • 鄭部長銘謙
    這個不需要。
  • 洪委員孟楷
    如何領導統御以及對檢察界未來的期許,其實我覺得公開透明很重要,我也認同,如果依剛剛部長講的,既然要公開透明,那是不是能夠更公開透明?就不只是檢審委員這邊來了解,我想國人也很關注,如果這些人是我們未來的檢察長的話,就應該要釋疑,不要讓外界認為已經有內定名單了,也不要讓外界認為哪一家的軍就比較強勢、哪一家軍就比較弱勢,是不是能夠讓國人也清楚、明白、了解一下這些檢察長對於如何領導統御以及對未來的抱負、期許是如何──所以能不能直播上網?我想技術層面是沒有問題的。
  • 鄭部長銘謙
    這是檢審委員他們自己辦的,跟這些報名的……
  • 洪委員孟楷
    這樣子會不會讓人家覺得這會淪為思想審查的狀況?比方說你要講到特定關鍵字,還是你要講到你的領導統御,會變成……
  • 鄭部長銘謙
    這個是由檢審委員他們自己去形成一個共識,法律上沒有規定一定要這麼做,我就尊重檢審委員跟他們的決議,而且這個也是自由參加,也沒有強制要參加,我想暢談理念後也就不要再私底下去找、去拜訪,也造成一些不必要的困擾,這是檢審委員他們的共識,說不定明年另外一批的檢審委員,他們可能會認為還有另外一個方式,畢竟這也不是一個法定的模式。
  • 洪委員孟楷
    部長,本席會這樣提出來,我的初衷跟立意有兩個部分,第一,當外界、媒體都有這樣子報導的時候,其實我覺得更應該自清,開大門、走大路,讓大家知道沒有這樣的狀況,否則只會更加深這方面的疑慮,如果到最後雀屏中選的真的是所謂的鄭家軍,但明明人家就是有專業的,反而這樣一來你會更無法自圓其說,這是第一個部分……
  • 鄭部長銘謙
    跟委員報告……
  • 洪委員孟楷
    先聽完本席的問題,不要急著回答,這樣顯得心虛,真的!
  • 鄭部長銘謙
    我真的沒有心虛。
  • 洪委員孟楷
    第二個部分,如果我們對於所謂的公開透明,大家也都有所期許的話,我覺得開大門走大路,法務部也可以有一個更廣大的方向,而且這個是可受公評的部分。
    另外一個部分,本席有看到我們針對新興菸品查緝的狀況,其實大家有講到菸毒不分家,然後也有講到現在法務部要把喪屍煙彈擬列為二級毒品,對不對?
  • 鄭部長銘謙
    已經列入了。
  • 洪委員孟楷
    但更重要的是新興菸品中煙彈載具的狀況,其實非常的氾濫,我已經質詢了衛福部、數發部、教育部,到現在要質詢我們的法務部,我也直指出,部長,您知道嗎?我們上網google,只要搜尋「電子煙」三個字,首頁就可以跳出它的官方網站,我之前有看到,光是販售尼古丁相關的用品,其實就違反了我們的藥事法,可以處以刑責跟5,000萬以下的罰鍰;我們也看到,有人只是從國外買了紙菸,然後要上網拍賣,這也會違反相關菸害防制法,而且我們檢調也是會主動的稽查,何以個人的行為我們都會有主動稽查的狀況,但到目前為止,當去Google、去我們最多人使用的搜尋引擎上,只要打上「電子煙」三個字,還不用任何的技巧、不用任何的暗示、不用任何的暗號,都可以直接搜尋到官方網站,它自己架設的官方網站,然後裡面洋洋灑灑,你想要買什麼口味就有什麼口味、你想要買什麼型號就有什麼型號、你想要買拋棄式的就有拋棄式的、你想買長效型的就有長效型的。部長,那麼嚴重的狀況,我們能不能有一個比較積極的作為來直接打擊?不然,你把喪屍煙彈列為二級,這是本席上一個會期就已經提出的質詢,當時雖然你沒有鬆口,可是到最後你有列為二級,本席予以肯定,可是另外一個就是載具的部分,這一些是不是也要主動積極來查辦?
  • 鄭部長銘謙
    謝謝委員,載具的問題,就是電子煙這部分淪為喪屍煙彈的載具,這部分的確是非常嚴重,對此,我們在反毒會報也有提出來,而且臺高檢署也統合了緝毒的單位,因為那個載具、電子煙主要的權管機關是衛福部國健署,我想這部分是一個源頭的管理,我們會促請國健署對於這個載具、電子煙的部分要去做一個不同的管理方式。
    另外,我們也請關務署進行邊境的攔截,剛才委員有提到網路上有一些電子煙或者新興毒品的網站,這部分我們有協調數發部,因為這是數發部管理的,所以就是源頭管理,針對這種毒品,我們就是加強查緝、掃蕩、壓制,但是源頭管理的部分,我們也希望各部會能夠去重視、去注意,像是予以下架、限制瀏覽或者是其他的,讓其沒辦法利用這些網路來做為一個販賣的途徑,這部分我們都會協調各部會就權管的部分來做一個處理。
  • 洪委員孟楷
    部長平常嗜好是不是踢足球?
  • 鄭部長銘謙
    我沒有在運動,因為每天都忙著看這些詢答資料。
  • 洪委員孟楷
    部長,你剛剛踢皮球踢得滿大力的啦!很抱歉,我必須講,你剛剛的回答,我都已經可以預想到,你講了衛福部,你講了數發部,你講了關務署,也就是財政部,但是本席就是提出來,因為過去我們就是有相關的檢查嘛!
  • 鄭部長銘謙
    對,但是我們是法治國,要依法行政。
  • 洪委員孟楷
    不要說個人的行為我們地檢都會有相關的檢查,結果沒有想到是公司化的經營、集團化的經營,這時反而法務部卻是沒有作為。
  • 鄭部長銘謙
    我們有作為,我們是緝毒的,所以我們從緝毒個案中發現源頭管理上有很多的漏洞,所以我們會回饋給各個權管機關來做一個防杜,所以……
  • 洪委員孟楷
    部長,已經發生那麼久的時間了,說實在的,現在要審查明年的預算,本席剛剛也看了一下預算的部分,編列了很多關於打擊詐騙、打擊菸毒等等相關的經費。
  • 鄭部長銘謙
    這個是緝毒面的。
  • 洪委員孟楷
    但是我們現在看到的是,請問販賣尼古丁有沒有違反藥事法?有啊!
  • 鄭部長銘謙
    這部分有違反的話,當然我們會加強查緝,但是屬於電子煙載具的管理問題,這部分的源頭管理,我們有請權管機關,就是國健署來做一個防杜,但是委員……
  • 洪委員孟楷
    所以他現在在網站上面什麼都賣,這才是本席提出來的,我嚴重懷疑部長根本沒有看過那些網站,本席嚴重懷疑你根本不知道現在氾濫的程度有多嚴重。
  • 鄭部長銘謙
    我從相關數據就可以看得出來。
  • 洪委員孟楷
    所以本席才會利用這個機會,現在全國相關的檢察署同仁都在這邊、檢察長都在這邊……
  • 鄭部長銘謙
    比方說喪屍煙彈,也是因為我們自己……
  • 洪委員孟楷
    我真的拜託所有的檢察長,臺灣2,350萬人,我們自己這一代跟我們的下一代,真的拜託各位檢察長能夠指揮下面檢察官主動積極辦理,真的不用什麼技巧,打開Google,搜尋「電子煙」三個字,第一頁就會出現那種可以販賣的官方網站,裡面有賣尼古丁的,有賣各種口味的,有賣那些載具的,那些載具剛剛部長也講了,就是喪屍煙彈的載具,如果我們這一代跟下一代都那麼輕易的可以在網路上搜尋得到、購買得到,宅配或是今天下訂3天後會到便利商店,我們就可以直接去領了,有這樣子的情況發生,我們居然還可以持續放任,然後部長說,這是有會報的……
  • 鄭部長銘謙
    沒有……
  • 洪委員孟楷
    那真的很抱歉,我拜託所有的檢察長,要升官、要上位,可以不用加入什麼軍,只要你拿出魄力來查緝,我相信就會有官位、就可以有升官的保證,但如果只是想著要加入什麼軍,國人真的會對你們感到失望,謝謝。
  • 鄭部長銘謙
    跟委員報告,我們是全力查緝,如果我們這些喪屍煙彈的查緝,媒體做了一個很充分的報導,則我想這也要肯定我們同仁的努力。
  • 主席(吳委員宗憲)
    謝謝。我們接下來請李彥秀委員進行詢答,李彥秀、李彥秀不在。
    蘇清泉、蘇清泉、蘇清泉不在。
    我們現在請葉元之委員進行詢答。
  • 質詢:葉委員元之:11:33

  • 葉委員元之
    (11時33分)主席,麻煩請法務部長。
  • 主席
    請部長。
  • 鄭部長銘謙
    委員好。
  • 葉委員元之
    部長好。我們平常在地方跑行程的時候,其實最常聽到鄉親講的一句話就是詐騙犯實在太多,而且詐騙刑責實在太低,我們常常看到很多屢見不鮮的個案,我這邊隨便列舉幾個,第一個案例,他們詐騙不法所得88億元,但是那些共犯大概都判六個月到一年兩個月,還有一些是緩刑;另外一個案子也是一樣,擺明詐欺犯大概都判一年、一年兩個月或數月,還可以易科罰金;右邊這個新聞圖很諷刺,就是被遣返回臺的詐欺犯,一看到是華航,整個都放心了,為什麼?他們很害怕在國外被審判,因為被審判的話,可能刑期都很重,如果回來審判的話,臺灣判的刑期很低,沒多久就可能被放出來,甚至連關都不用,所以對於詐騙犯,法律對他不構成任何的威脅,甚至他還覺得投資報酬率很高,即便詐欺騙那麼多的錢,然後被關一下,甚至不用關,出來後又是一條好漢,繼續騙人,所以每一個鄉親、每一位民眾對於這些詐欺犯所受到的處罰,都覺得好像太輕了,甚至認為臺灣就是在保障詐欺犯。
    我現在請教一下部長,因為我有看到以前有別的委員質詢部長相關的議題,你的回答都是說:你們也覺得很輕!
  • 鄭部長銘謙
    對啊。
  • 葉委員元之
    但關鍵是,如果你覺得很輕,你是主管機關,為什麼你不提修法?為什麼不趕快把相關的法律做一個修正,以保障大家的權益呢?
  • 鄭部長銘謙
    謝謝委員,事實上,我們的法律規定得不輕、滿重的,但法院輕判,就像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那幾個的犯罪,它的地板價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但是大部分就像委員說的,就是輕判,而這部分怎麼去解決?第一,法制面的部分,我們有修法,所以在詐欺危害防制條例中,我們有加重的修法,像高額詐欺,在詐欺危害防制條例中……
  • 葉委員元之
    部長,這個大家都聽很多次了,我們就直接面對問題,好不好?
  • 鄭部長銘謙
    對,那讓我講清楚!
  • 葉委員元之
    你要講很久嗎?因為我的時間很有限。
  • 鄭部長銘謙
    對,但因為這個問題是大哉問,就這個問題,說實在的,跟委員報告……
  • 葉委員元之
    那要怎麼解決?沒有辦法解決?
  • 鄭部長銘謙
    有辦法解決,那你要聽我講完。
  • 葉委員元之
    好,怎麼解決?
  • 鄭部長銘謙
    第一,法制面我們就修法,解決法官輕判的問題,所以我們的修法中,譬如說,他詐欺了500萬,甚至剛才還說有詐欺幾億的,現在只要是詐欺500萬的話,地板刑期從1年提高到3年以上,最重處10年以下;超過1億的就是5年以上12年以下,所以再怎麼輕判也都要判5年啊!
  • 葉委員元之
    那個法已經送來立法院了?
  • 鄭部長銘謙
    現在已經通過了,也已經施行了。
  • 葉委員元之
    施行但還是一樣判得很輕……
  • 鄭部長銘謙
    已經有新法,就照新法的規定來判。另外,如果輕判的話,依據第五十條我們法務部有通函,遇到這一種的案例,詐欺危害防制條例規定的這些犯罪,我們通函請各地檢署檢察官要監督法官,就是你要具體求刑,你按照犯罪的情形,從3年起跳或1年起跳或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的,要整個來監督法官,太輕的我們就從重量刑……
  • 葉委員元之
    我個人是有提到一個版本,加重詐欺的話是7年以上,然後是無期徒刑,不知道部長會不會覺得……
  • 鄭部長銘謙
    現在詐欺危害防制條例剛修法通過,剛立法通過,我們正要施行。另外,我們要壓制詐欺犯,當然我們在假釋還有罪贓沒收的,就是不能讓他享受他的犯罪所得,所以會要求他吐出來,對此,有些我們就用即時拍賣的制度來賠償被害人的損失,所以委員所關心的問題,我們正好剛修法通過。
  • 葉委員元之
    好。再來,請教部長另外一個問題,剛剛洪孟楷委員也有問到,就是殭屍煙彈的問題,因為1個月前法務部把殭煙彈列為二級毒品,我想請教一下,列為二級毒品之後,你認為對於這個毒品的管制就可以達到你想要的效果嗎?
  • 鄭部長銘謙
    有……
  • 葉委員元之
    有效果?1個月就有效果了嗎?
  • 鄭部長銘謙
    有,我想這個效果一定會顯現出來的,喪屍煙彈這部分……
  • 葉委員元之
    已經有效果了,是不是?
  • 鄭部長銘謙
    當然有效果啊!
  • 葉委員元之
    你說已經有效果了嗎?
  • 鄭部長銘謙
    他們都已經……
  • 葉委員元之
    部長,我們也是希望有效果,但是誠如剛剛洪孟楷委員所講的,其實法務部如果把這個列為重點查緝對象,應該要跟……
  • 鄭部長銘謙
    我們已經列為重點查緝對象……
  • 葉委員元之
    沒有!部長,我問題都還沒有問完,可以先聽我講完嗎?如果你把這個列為重點查緝對象的話,我覺得跨機關的合作很重要啦!譬如說,警政署有沒有相關的配合?一般來講,查到毒品後你要去檢測,但是之前就發生過他們給的篩劑就是不夠,很多派出所可能就只有拿到一個篩劑,使得他們不太敢用,所以你把罰則訂得比較重,但是如果相關機關沒辦法配合的話,這個毒品的查緝還是一樣沒有辦法達到效果;像數發部的狀況也是一樣,在臉書的社團或者是Google,很容易就查到公然的販賣,這也是一樣啊!所以你把法定在那邊,沒有機關去執行,它就變成是一種空中樓閣,法律就形同具文,所以如果部長今天要在這邊展現查緝殭屍煙彈的決心,就應該跟各機關合作,才能達到效果。
  • 鄭部長銘謙
    好,謝謝委員,這部分我們本來就一直有在做聯繫,因為我們臺高檢有一個督導的小組,所以我請臺高檢來做一個說明,讓委員能夠了解。
  • 葉委員元之
    了解。
  • 張檢察長斗輝
    報告委員,有關於跨部會的合作,我們臺高檢署從今年3月到現在,總共已經開了12次會議,剛剛委員垂詢有關網站的查緝,我們也建議這部分要即時的停止解析。在上個禮拜,數發部有開過會,有邀請TWNIC與會,這部分大家有取得一個共識,未來如果有巡邏這些販毒的網站,就是由我們的司法警察機關去巡邏,就可以即時去停止解析,跟委員報告,對於喪屍煙彈的危害我們也非常的痛心,目前正在我們專案查緝的期間,我們希望在最短的時間能夠有效地壓制。
  • 葉委員元之
    第三個,我簡單問一下,因為今天有一個新聞說八大行業到某一個大學去招募女學生加入,後來法官是判無罪,因為法官說八大行業去大學招募女學生,這個行為就跟社團招生的性質一樣,所以是無罪,我不知道站在法務部的立場,覺得這樣子是OK的嗎?
  • 鄭部長銘謙
    我想檢察官收到判決以後,他會研議是否上訴,如果說這部分違反法律的……
  • 葉委員元之
    八大行業到大學去招募女學生,跟社團招生的性質一不一樣?
  • 鄭部長銘謙
    檢察官既然已經有起訴了,法院判決無罪,我想檢察官會研議來……
  • 葉委員元之
    我們不針對個案啦!我是講通案啦!
  • 鄭部長銘謙
    當然這個……
  • 葉委員元之
    因為如果是這樣子講的話,那八大行業很高興啊!他們可以到各大學去招募,因為這個就是社團招生嘛!
  • 鄭部長銘謙
    當然在道德或法律上,這個是不允許或不適合的問題,既然檢察官已經……
  • 葉委員元之
    對,所以部長也覺得不行。
  • 鄭部長銘謙
    當然是不好啊!
  • 葉委員元之
    那他違反什麼法?
  • 鄭部長銘謙
    社維法的問題。
  • 葉委員元之
    只違反社維法是不是?
  • 鄭部長銘謙
    社會秩序維護法。
  • 葉委員元之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但是您認為是不可以,應該是跟社團招生……
  • 鄭部長銘謙
    當然他如果有的話,警察就會來做取締跟行政裁處。
  • 葉委員元之
    那應該是跟社團招生的性質不一樣嘛?
  • 黃次長謀信
    跟委員報告,這個其實不是檢察官起訴,他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是司法警察機關直接向法院移送,法院是判免罰、不罰,這其實跟檢察機關是沒有關係的,它不涉及到……
  • 葉委員元之
    我知道,我只是問態度嘛!因為今天這個新聞出來……
  • 黃次長謀信
    當然權責上是由司法警察移送,法院來做處理。
  • 葉委員元之
    我當然知道,我只是說這個新聞出來,大家就覺得說原來八大行業去學校招生跟社團一樣,我只是問你們的態度,因為你們是法務部嘛!我只是問你們的態度而已,不然八大行業覺得很高興啦!
  • 黃次長謀信
    當然這個法律……
  • 葉委員元之
    法律居然保障他們招生的權利啊!
  • 黃次長謀信
    當然我們支持警方的移送行為,但法院的判決我們也要尊重。
  • 葉委員元之
    好,謝謝。
  • 黃次長謀信
    謝謝。
  • 主席
    謝謝,請回。
    下一位請楊瓊瓔委員、楊瓊瓔委員、楊瓊瓔委員。
    接下來我們麻煩林思銘代理主席。
  • 主席(林委員思銘代)
    接下來請吳宗憲委員發言。
  • 質詢:吳委員宗憲:11:42

  • 吳委員宗憲
    (11時42分)謝謝,我們麻煩部長還有總長。
  • 鄭部長銘謙
    委員好。
  • 吳委員宗憲
    部長、總長,午安。我這邊想要跟兩位就教的主要是評議簿的問題,其實我們都知道評議簿這個東西就是法官他們在做判決的時候,各個法官在評議簿上面各自對於這個判決的結論去留下紀錄、留下意見,所以當意見不一樣的時候,在合議庭的意見不一樣的時候,其實是少數服從多數。但是在這一次憲判8號出來之後,大法官是要求普通法院法官他如果要判死刑必須要一致決,當然這個一致決現在有很多的爭議,先姑且不論將來的問題,我們先討論37件已經死刑判決的案子,我先請教總長,因為這是通案性討論的一個議題啦!總長,如果我們就這37位死刑犯來講,而且評議簿還在的時候,如果有看到一位法官當初是不同意,請問是不是就要提非常上訴?總長,要麻煩你快一點。
  • 邢檢察總長泰釗
    我們現在37件裡面,有30件是沒有評議簿的,7件是有的,目前統計是這樣子。如果說……
  • 吳委員宗憲
    我的意思是說,如果還有評議簿的,如果裡面有看到確實是有一位合議庭的法官當時是不支持判死刑,這樣子的話,你是不是會提起非常上訴?這個是很重大人命關天的事,麻煩你們真的要認真面對。
  • 邢檢察總長泰釗
    我們現在全面把所有的資料都調過來,也發了很多資料給相關的律師,現在30件沒有評議簿,7件有,如果說它沒有一致決的話,我們依法來提起非常上訴。
  • 吳委員宗憲
    好,就我剛剛所理解,跟總長報告一下,這37位不管是被害者或者是被告,都是人命的問題,所以要麻煩最高檢這邊真的要審慎,要很嚴謹地去面對,這件事情不是在開玩笑,因為畢竟人命關天。我現在得到的資訊是,目前找得到評議簿的,如果在評議簿裡面發現曾經有法官不支持死刑,就是最終審的法官不支持死刑的話,就會提非常上訴。
    再來,我下一個問題是,有30件評議簿銷毀了,沒有辦法證明是一致判死,請問總長,目前這個要怎麼處理?因為這都是社會的議題嘛!這個東西我在很久之前就已經提出來了,我不知道最高檢這邊有沒有任何作為、任何因應?
  • 邢檢察總長泰釗
    有,如果沒有評議簿的話,我們基本上就推定它是沒有一致決,以被告最有利來做處理。我也跟委員報告,所有資料現在在我們這邊,已經有33件辯護人來聲請閱卷,13件完成閱卷,我們預計在今年年底以前完成31件閱卷,然後我們也寫了一些通知書給這些辯護律師,希望他們能夠儘速來閱卷,通知他們,等於是提醒他們,如果在這方面有違背法令的話,希望律師在10天內能向本署提起非常上訴。
  • 吳委員宗憲
    好,沒關係,我的問題很簡單,只是說評議簿銷毀的部分怎麼處理,我並沒有請教到律師的部分,所以目前總長您的標準就是30件評議簿已經銷毀的,就要當作是沒有一致決要提非常上訴,是這個意思嘛!目前評議簿還在的部分,有沒有一致決的嗎?有沒有沒有一致決的?
  • 邢檢察總長泰釗
    我們現在有跟相關單位要到這些評議簿,現在要到的有7件,都是有一致決的,7件都有一致決。
  • 吳委員宗憲
    好,7件有一致決,那萬一要非常上訴,這7件可能就是以其他理由非常上訴,而跟一致決無關嘛!跟一致決有關的,當然就是評議簿裡面,第一個,法官本身就不是一致決或是評議簿已經找不到的、銷毀的,這個就會當作沒有一致決,那這樣子的話,總長,非常上訴的比率會非常、非常、非常高哦!你那30件沒有評議簿的等於全部都非常上訴,然後再加上就算有一致決的,可能還有其他理由,因為大法官講了很多理由嘛!好,那這樣我們就知道,也讓社會釋疑,因為這個標準到今天我們才知道,社會也才會聽到。
    我再請教一下,我今天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到底誰可以聲請去看評議簿?從這一次師鐸獎女教師的案子來看,我們發現了一個狀況,這個被告後來被判無期徒刑確定,他在憲判8一出來的兩週內就判決確定了,確定之後是無期徒刑,所以當家屬希望去瞭解評議簿裡面到底法官的想法是什麼的時候,發生了一個問題,他向最高法院去聲請的時候,最高法院說你不是當事人,因為這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你不是當事人,所以拒絕。那他拜託臺高檢的高雄分署去幫他聲請,結果高雄分署竟然回復他說因為不是判死刑,所以你也沒有必要聲請,對於這個死者的家屬而言,他只跟我講了一句話,他說我好像是被這個國家拋棄的孤兒。
    他的太太被殺死了,然後法院本來判被告死刑,最後改為無期徒刑,上訴被駁回確定,他希望知道發生了什麼事情,結果院方跟他說你不是當事人不可以聲請,檢方跟他說本案不是判死刑所以沒有聲請的必要,就沒有人幫他了,這樣對嗎?我們的司法到底是在保障人民,還是在找人民麻煩?其實這段時間我一直陪著他們的家人一路走過來,我們真的能夠體會他的痛苦耶!他每一次跟我見面,每一次在流眼淚,已經10年了,他們根本傷痛都沒有少過一分啊!今天被告把他的太太殺死了,被告把他們的媽媽殺死了,我們沒有辦法回到過去去挺身而出,去救那個被殺死的女教師,結果這麼多年下來,我們的司法把他改判無期徒刑,好!我尊重你法官改判無期徒刑,結果他今天希望去看評議簿,檢方也不准,院方也不准,所以他才講那一句話,我是這個國家的孤兒,因為整個國家體系沒有人在幫我。
    當然將來我還是會去請教,在合法範圍內我會去請教高雄高分檢是怎麼回事,讓我們瞭解一下狀況是怎麼樣,那我還是這樣,我絕對不干涉個案,但是我希望通案的去瞭解會不會國家還有其他人遇到一樣的狀況,就是他無處可申冤嘛!整個國家又沒有幫他,那這時候我們這樣做對嗎?司法是保護人民,是維護社會正義,還是司法是找人家麻煩?總長。
  • 邢檢察總長泰釗
    簡單一句話,委員講的這個案子我們也注意到,因為這個案子判決確定了,所以我們現在正在研究是不是提起非常上訴,謝謝。
  • 吳委員宗憲
    沒有,我剛剛在談的不是這個,我剛剛在談的是家屬聲請調閱評議簿,那個是無期徒刑確定,跟非常上訴無關,總長,還是要麻煩您聽我的問題啦!
  • 邢檢察總長泰釗
    評議簿的話,它對外是不公開的。
  • 鄭部長銘謙
    跟委員報告,因為評議簿是法院、司法院,所以這個問題要請問司法院,我們法務部無從去處理評議簿可不可以閱覽的問題。
  • 吳委員宗憲
    不是、不是,你們都弄錯,部長,你不能這樣亂答哦!你這樣亂答我覺得你真的很沒意思,因為案子確定後了,我跟你說,可以來聲請閱覽評議簿的有被告、有檢察官,但是死者家屬不能聲請,所以他今天能做的就是問院方我可不可以聲請評議簿,院方說你不行,你不是當事人,這時候如果檢察官願意幫他聲請的話,他也可以啊!但是他今天得到的結論是檢察官不願意耶!我不知道部長、總長你們是假裝聽不懂我的話嗎?我覺得我講得很清楚啊!
  • 黃次長謀信
    跟委員報告,這個案子已經確定進入執行的話,已經沒有刑訴法的適用,這要回到政府資訊公開法或是檔案法的規定。如果已經確定的話,歸檔了就檔案法去適用,如果沒有的話,政府資訊公開法來閱覽,但是另外有一個前提,因為是評議簿,我們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六條就這個閱覽有一個特別的規定。
  • 吳委員宗憲
    好,沒問題,老師,謝謝你。你看一下高分檢是怎麼回他的,麻煩你們看右邊那個公文,它是說本案非死刑判決案件,沒有調閱的必要性欸!我今天就這個公文去請教,你說用法規去告訴人民不行,在公文上面寫清楚,他們講出來,我也會說法規規定這樣,我們只能朝向修法去處理,可是老師,今天它直接說不是判死刑案件,這是高分檢回給家屬的文啊!所以我的意見在這裡。
    刑九庭回的我就不講,因為今天司法院沒有在這裡,所以我就不談,司法院說他不是當事人,當然我們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三條,我也可以理解,但是檢方給他的回復是這樣,家屬一定會跳腳,我看完我也覺得高雄高分檢不能這樣欺負當事人嘛!你告訴他法規說不行,這我們可以接受,但是你不能說這個不是死刑案件、沒有調閱的必要,那這樣家屬當然會覺得他是個孤兒啊!
  • 黃次長謀信
    高雄高分檢可能誤會委員要調閱的意思啦!它以為是殺人案件,事實上這個案子是判無期徒刑的案件,跟憲判字8號其實是沒有關係的,它可能誤會了委員的意思。
  • 吳委員宗憲
    那不管,但是我看到高雄高分檢的函是這樣嘛!高雄高分檢是不是要出來解釋為什麼是這個說法,或是他們能不能夠引用正確的條文去給家屬回復,然後家屬再看要依據什麼正式的方式,譬如老師剛剛說的資訊公開法,用那個方式去申請調閱,這是另外一個層次的問題,所以這個部分可能要麻煩你們給我一個回復好嗎?麻煩你們要這樣子。
  • 鄭部長銘謙
    好。
  • 吳委員宗憲
    其實最近很多案子,因為法官所謂的是不是最嚴重之罪或者是說不判死,其實已經到不可思議的程度了,就像前幾天鬧出來輪胎行燒死8個人那件事情一樣,當然法官他判無期徒刑的理由是說被告自首,但是在我所知道的,刑法第六十二條修法之後,自首其實是得減輕其刑,也就是法官他會去審酌被告的作為跟發生結果的嚴重性,但是你看8個人裡面,一等親直系血親,尊親屬也被他燒死了,卑親屬也被他燒死了,太太也被他燒死了,也就是說親等非常近的家屬幾乎被他燒光了,結果法官還認為在得減輕其刑的情況下,他還是符合,就把他減為無期徒刑,這個是法官的事啦!這個是法官的事,沒有要請教部長。
    在我看來,我覺得憲判8出來之後,我們國家司法體系一定會再被人民不信任,我跟你保證,因為人民不像我們念法律,我已經是檢察體系出來,我常常都跟家屬解釋,這不是檢察官的錯,不是法官的錯,而是制度,法律沒有修正前只能這樣。但是我跟你保證民眾都聽不懂,在民眾的眼裡就是這個王八蛋政府整天在那邊不保護我們,那我很多次用力跟他們解釋,但是他們聽不進去,所以憲判8號出來,其實造成的問題很多,不管是一致決,不管是最嚴重,到目前都惹出很多的麻煩性。當然我也多次說這其實是法官在造法,法官根本不應該侵害到立法權以及檢察官跟法官的獨立偵查或獨立審判權,我都覺得這不是他們能夠去干涉的。
    另外,這一次37個人裡面,有一個黃春棋跟陳憶隆的案子,它是非常久以前的案子,然後他們是唯一死刑,這個勢必會被非常上訴,一定會的嘛!因為大法官已經有交代了。好,回到普通法院,我跟各位報告,還是之前有請教過總長跟部長的問題,他們沒有符合羈押的要件,他有逃亡之虞嗎?他有串證之虞嗎?二、三十年前的案子,他要串什麼證、滅什麼證?那他有沒有逃亡之虞?我跟你講,他還活在那個只有BB Call的年代,他在裡面關了二十幾年,跟外界也沒有聯繫,他要怎麼跑?所以將來他們會不會符合羈押的要件,我都整天在擔心這件事情,將來是不是對這37個有要另立專法,真的要請法務部去思考一下,有沒有必要另立一個專法專門針對這37個?因為這37個裡面,有非常多人根本就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跟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的羈押要件,那我們一直講,很多實務的也出來講,現在就只有政客跟那些側翼整天說不可能,叫我們不要危言聳聽,但是你我都是司法官出來的,你們一定懂我在講什麼,這會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啦!
    就像我剛剛講黃春棋他們兩個人,他們還適用10年就可以假釋的規定,他行為時是在最早期的法律規定,10年就可以,扣掉羈押的時間,如果判無期徒刑確定,他不用5、6年就出來啦!這個社會上面會不會害怕?那是擄人勒贖欸!這真的很可怕,所以這部分麻煩要以蒼生為念,部裡面要以蒼生為念,真的要麻煩一下。再給我1分鐘。
  • 主席
    我先處理會議時間:我們上午的會議繼續進行到排定的法案審查完畢為止。請繼續。
  • 吳委員宗憲
    主席,不好意思。
    另外,有幾個跟預算有關的,因為我這一段時間,在立法院10個月,其實你們應該很清楚,這段時間我一直拚命幫院檢在解決問題,不管是檢察官助理的法案推動或相關法案推動,或者是打詐法案,我都是盡全力的幫忙,我並不是對院檢有仇恨,沒有,我反而是希望讓我們的院檢能夠走向人民越來越支持,所以在這幾個法案,以及減輕檢察官跟法官工作量的這幾個法案,我都是到處去遊說其他的立委一定要幫忙,不要找麻煩。你們也很清楚,從一開始對於檢察官助理,很多人是很敵視,到最後大家回過頭來支持,我真的花很多心思希望我們的司法能夠更被尊重、更被信任,所以我也很希望當我們挑出問題的時候,不是我在找麻煩,是真的麻煩你們要能夠把問題解決一下,然後我們就可以跟廣大的民眾講其實司法一直在努力、在改善中。
    我請教一下,上次通過打詐四法,已經讓檢警可以瀏覽很多網路上的紀錄內容。當時我們在質詢的時候其實也一直提到一個點,就是有沒有任何保存、監督或管考的單位?不知道你們設計好了沒?因為法案已經上路好久啦!
  • 黃次長謀信
    跟委員報告,關於委員所提到與網路流量紀錄相關的第十四條之一第六項或相關子法,事實上我們已經研擬完成,在預告程序當中了,近期內就可以推出。
  • 吳委員宗憲
    請問是外部監督單位還是內部監督單位?
  • 黃次長謀信
    原則上是內部監督單位,屬於內控機制。
  • 吳委員宗憲
    好,沒關係,因為你們還沒有推出來,那我再提醒一下,像德國就是設置外部的中立單位。如果蒐集資料的單位、管考單位跟保存及監督單位是同一單位、或是類似平常都在一起的單位,其實民眾還是會打一個問號。這部分再麻煩老師想一下,看看能不能夠作什麼修正,讓人民更信任。
    另外還有一點,就是調閱的部分。根據通保法第十五條,其實某些範圍是檢警可以自行調閱的,那麼對於自行調閱的部分到底有沒有監督?有沒有中立的監督機制?我是指自行調閱的部分。
  • 黃次長謀信
    我剛剛有跟委員報告,在第十一條裡面,包括職權調取,都在子法的監督範圍內。它的授權規定是包括所有調閱,包括委員剛剛所提不需要調取票的職權調取部分、特定犯罪部分,也要在內控範圍內加以內控。
  • 吳委員宗憲
    就是同一個內控機制喔?
  • 黃次長謀信
    對。
  • 吳委員宗憲
    好吧!沒關係,我知道你們的想法了。
    那你們有沒有想過這些民眾,我們也知道以前有很多案子以他字案查一查之後,發現沒有犯罪嫌疑就簽結了嘛!那如果以後有民眾在這些資料被調閱之後接獲通知,才發現權利受侵害,有沒有什麼救濟途徑?如果民眾受到檢察官、警察職權調閱之後發現根本就是烏龍一場,自覺權利受到侵害,或現在有些特定檢察官會把資料給特定媒體,如果查到之後發現構成要件根本就不符合而簽結或作不起訴處分,卻因為資料外洩導致當事人權益受損,你們有沒有想過救濟方式?還是要民眾就去請民事庭處理吧?
  • 黃次長謀信
    跟委員報告,通保法如果涉及救濟的話,在刑訴第四百一十六條有一項準抗告的救濟機制嘛!倒是司法警察這部分,在目前法制上也許還不夠完備,被檢察官調取到的部分就必須循第四百一十六條的準抗告途徑處理。
  • 吳委員宗憲
    這樣好了,我大概懂你的意思,如果有問題,我會再請教,因為時間的關係。
    在我的印象中,如果沒有記錯的話,預算中大概有5億元是針對這次打詐或網路監控方面的資料、流量分析等等,編在調查局的大概就新增四億九千多萬元。這麼高的一筆錢給你們,你們還是要說清楚怎麼用、細節上怎麼用。我們還是要知道啦!因為這不是小數目,所以細項還是要給我們,讓我們清楚。我甚至很在意一點,就是你們調取到的資料是由誰監控、由誰保存,這個機制有沒有做好?其實已經上路幾個月,機制都還沒有出來,又花了國家那麼多錢,這也不太對。所以這部分麻煩你們要能夠給我們比較詳細的資料。
  • 陳局長白立
    報告委員,整個大的計畫是編在內政部警政署,有關網路流量的後端分析是包含在這個大的計畫裡面。因為整個設備還沒有完全建置起來,所以目前都沒有,只能說在法規上,未來都必須有令狀才能夠執行。
  • 吳委員宗憲
    好,這樣我知道就好。
    最後跟你們提一下,我有幾件事情要麻煩你們回復啦!大概就是針對我剛剛提到的內稽內控等整個配套措施、調取比例、內部審核准駁的數據,希望提供給我。還有,調取成功之後,起訴跟定罪的案例──如果有的話,還沒有沒關係,但如果已經有案例的話,那麻煩把例子提供給我們,讓我稍微了解一下偵查手段與比例原則的關係。為什麼我會這樣要求?是因為我們看了之前根據反滲透法抓了一堆人,結果後來起訴的比例並沒有很高啊!有很多後來是簽結或不起訴嘛!所以我們也要看一下一項法規推出或一項行政行為出來之後,對人民的侵害在比例原則上有沒有問題。
  • 陳局長白立
    是。
  • 吳委員宗憲
    我要了解一下這麼做調了多少人以及後來的起訴與定罪率到底如何,我希望知道這個。
    再麻煩一下,關於我剛剛講到的內控機制,你們也要參考一下德國、日本跟美國的作法,有時候他們引入外部監控機制,這時候人民比較能夠信任。再來就是針對我剛剛提到的網路流量分析系統還有通譯監察設備費的預算細目,希望能夠在1個月內給我就好。
  • 陳局長白立
    是。
  • 吳委員宗憲
    我沒有要求很快,就是1個月內把這些資料給我。
  • 陳局長白立
    好,沒問題。
  • 吳委員宗憲
    剛才提到高雄高分檢的那項資料,也要麻煩你們給我,我拿到之後也才能夠跟家屬解釋到底是怎麼回事。我需要主席裁示一下,要在1個月內。
  • 主席
    好,謝謝吳宗憲委員。對於吳宗憲委員所提出的相關問題,請法務部或調查局在1個月之內提出具體、詳細的書面說明。
  • 鄭部長銘謙
    是。
  • 主席
    是書面答復啦!
  • 鄭部長銘謙
    好。
  • 吳委員宗憲
    謝謝部長、謝謝總長、局長還有老師。
  • 主席(吳委員宗憲)
    所有登記發言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會跟本會。翁曉玲委員質詢時所要求的書面內容一併列入公報紀錄,並請機關答復。
    委員林思銘、楊瓊瓔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回復。
  • 委員翁曉玲書面質詢

    請檢方對於陳水扁在審理中的停止審判案件,每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規定向法院聲請繼續審判。並將聲請書狀同時副知本席。
    翁曉玲2024.12.19
  • 委員楊瓊瓔書面質詢

    打詐經費增加 何時能減緩詐騙問題?
    法務部114年度打詐經費逾12億元,有新系統建置、有進用250位檢察官助理,本席對於必要措施給予支持,但也提醒政府,打詐綱領2.0、打詐新四法都上路,工具齊備,未來應全力溯源金流、逮捕集團首腦,而不是只抓個小車手,是否同意?
    請問,打詐四法相關如通訊保障監察法等授權子法,何時修訂完成?根據打詐儀表板,10月全台財損120億、11月126億,財損金額及詐騙案居高不下,請問一再增加預算及工具,預估何時能減緩詐騙問題?
    賴清德:司法人員不能輕縱詐騙集團
    過去一直被認為,詐騙案法律威嚇性不夠、判決太輕等,實務類似案件也不少。賴清德總統也宣示,司法人員不能輕縱警察及檢調單位好不容易抓到的詐騙集團。「打詐四法」修法後,有加重詐欺犯罪刑責最高12年刑責、3億罰金,網路平台違反管制,最高可罰1億元罰鍰。請問是否「玩真的」?修法後是否重判?對於網路平台、是否敢罰?
    本席認為,連總統都說了此問題,希望未來司法要敢罰、嚇阻,否則刑責再高都沒用。
    此外,對於被詐者能否拿回被詐錢財,法務部次長黃謀信受訪說,若證據足夠判斷金流某一筆是哪一名被害人匯款,不一定要等到案件偵結,就可以先把錢發還被害人,如果是複雜案件,就可能要等到案件判決定讞,交由檢察官執行才會發還款項。
    高檢署正推動一個計劃,即偵查期間檢察官就介入,詢問被告要不要把錢還給被害人,雖然沒有扣到被告的犯罪所得,但促使被告願意在偵查中還錢,而有機會獲得緩起訴,或是案件起訴,由檢察官向法院請求輕判,如此一來對被害人而言,可以迅速獲得補償。
    本席肯定這個方向,請問法務部認為這個機制的可行性與效果為何?有可能落實嗎?
    陳啟昱一度「落跑」惹議 出了什麼問題?
    臺鹽綠能前董事長陳啟昱渉犯重大弊案,遭臺南地檢聲押時,臺南地院10月24日還以罪嫌不足等理由裁定予以釋放,後經臺南地檢抗告重開羈庭,陳啟昱未到庭,讓他可以落跑,期間檢察官於11月4日發布通緝。院檢雙方遭質疑未實施科技監控、延遲開庭,縱容犯罪,引發各界抨撃質疑等。法務部怎麼看?出了什麼問題?
  • 委員林思銘書面質詢

    請教法務部,行政院長卓榮泰上任之後至立法院進行的首次施政方針報告,提到未來首重「五打七安」守護安定公義的社會,要積極打擊「黑、金、槍、毒、詐」以維護治安,台灣社會深受詐騙、毒品危害,民眾對重大犯罪的恐慌不減,新政府也已經上任至今邁入7個多月。關於「五打七安」政策的執行成效與制度檢討。
    請問:
    一、由法務部成立的「打擊妨害綠能產業發展犯罪聯繫平臺」,對於綠能產業相關犯罪的查缉行動,截至目前為止有多少案件進入偵查及審理程序?
    二、截至目前為止已結案之案件數量?效率為何?
    面對毒品氾濫與不斷變化的新興毒品,在專案報告中提到,關於相關防制措施,賡續執行及滾動檢討反毒策略,推動缉毒科技化,積極「溯毒、追人、斷金流」,達成毒品三減政策及「抑制毒品再犯」、「降低毒品新生」之目標;落實貫穿式保護、收容人處遇與轉銜、社會復歸整合服務、建立友善接納環境、兒少防護等措施,降低毒品再犯。
    請問:
    一、科技化缉毒是否已達到「三減政策」「溯毒、追人、斷金流」的核心目標?針對毒品再犯的數據,是否可反映執行成果?請問的具體成果為何,是否有完整的追蹤數據顯示毒品三減政策的落實成效?
    二、此外,從2018年至2022年間的統計數字也呈現出,施用毒品受刑人的再犯率高達31.1%,法務部到底有哪些措施可以有效降低再犯率?
    法務部推動五打七安政策,編列46億2,250萬7千元,強化重大案件偵辦量能、執行「靖平專案」、研修「資恐防制法」、賡續落實打詐綱領、研議「打詐新四法」後續相關子法修訂及配套措施、賡續執行及滾動檢討反毒策略、落實貫穿式保護、社會復歸整合服務、兒少防護措施等經費。
    請問:
    一、為壓制危害七安的犯罪類型,國家投入了如此多的資源,為何仍未能安定民心,讓社會安全網更堅韌?
    日前台灣XREX虛擬貨幣交易所金融犯罪首席區塊鏈金融犯罪調查師陳梅慧事故辭世,讓社會各界惋惜。刑事局成立「虛擬貨幣查扣專案小組」,該小組經手60個投資詐騙案件,凍結逾93億詐團金流,其第一起成功案件就是在陳梅慧的協助下完成的成名作。陳調查師生前貢獻了協助刑事局追查詐騙集團的不法幣流,並積極將自己的追蹤方式,傳授給司法、警政、調查單位,協助調查多起網路加密貨幣區塊鏈金流犯罪案件。
    請問:
    一、協助打詐反洗錢的「公私協力」調查過程中,私人專業人士所面臨可能的生命或財產風險,會有多大相信不在話下,因此關於這些私人的犯罪調查協助者,是否應該制定一套法令制度,提供相關的保護制度措施,讓他們能無後顧之憂的協助檢警辦案?並於他們於協助檢警的過程中,能符合法令的程序正當性,以免誤觸其他相關法令?
    二、例如這次陳調查師就是因為被疑涉及因涉嫌洩密、違反個資法,才於本月3日前往台中地檢署進行偵訊約談,雖然最後是無保請回,但憾事已經發生,因此對於有意願協助檢警追蹤不法幣流的私人專業人才,是否應由政府制定提供完整的人身財產保護機制,以及法律上的程序保障,才能更加強打擊相關詐騙犯罪的力道與成效。
    三、打詐新四法及相關綱領推動,增列經費2億8,622萬元,目前成效為何?政府投入這麼多資源的打詐成效不及陳梅慧生前一人的貢獻,是否設定具體的績效指標?如何確實將預算用於提升詐欺犯罪防制能力?
  • 主席
    上午議程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四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等4案,報告及詢答完畢。我們決議:均另定期繼續審查,審查會委員針對上午議程所列討論事項之預算提案請於12月24日(星期二)中午12時前提出,逾時不受理。
    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五案,先宣讀法案提案條文,宣讀時間預計2分鐘。宣讀條文的時候,跟法案無關的列席機關代表可以先行離席。
    INCLUDEPICTURE "d:\\users\\SCAN\\33_頁面_7.jpg" \* MERGEFORMAT
  • 主席
    謝謝各位,條文已經宣讀完畢,現在進行討論。上午議程討論事項第五案為併案審查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請問一下,要不要進行大體討論?不用喔?不用進行大體討論。不用的話,那就直接進行逐條審查。
    現在併案審查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先進行大體討論或省略大體討論後,繼續進行逐條討論。本案是部分修正,共計處理2條。
    首先審查第四條。請問針對第四條,各位委員有無意見?
  • 林委員思銘
    召委!
  • 主席
    請說。
  • 林委員思銘
    是針對第四條一起講吧?一起講?不針對哪一個委員的提案,而是……
  • 主席
    一起講好了。
  • 林委員思銘
    一起講嘛!
  • 主席
    對,一起講。
  • 林委員思銘
    先聽主管機關的意見好了,好不好?
  • 主席
    請問主管機關就第四條有什麼意見要補充?
  • 黃次長世杰
    謝謝主席還有各位委員先進。關於第四條,3位委員提案有所不同,我們在今天的書面報告裡都有分別說明。針對徐巧芯委員提案條文中的相關罪名,我們之前在審議過程中考量到衡平問題,所以還是建議維持現行條文會比較合理啦!
    關於王委員跟陳委員的提案,特別是受有期徒刑的執行期間,現在已經從過去的2個月改為三分之一,主要是為了符合外役監作為中間處遇的特性與性質,需要相當時間讓受刑人在監接受的矯治可以得到足夠的衡量跟觀察,才能決定他到底適不適合進入下一個階段、加強社會復歸所需的社會接觸,所以才將原來的2個月修法改成三分之一。且這樣的修法因為才通過實施1年左右,所以還是建請維持現行規定,讓矯正機關對外役監遴選有更充足的資料。以上先做簡單說明。
  • 主席
    請問委員有無意見補充?
  • 林委員思銘
    針對徐巧芯委員這個版本,法務部也有意見嘛!那我想這個案子是不是就保留、再討論?
    另外,我針對陳玉珍委員的提案發表意見。陳玉珍委員提案說明裡面講得很清楚,就是現在外役監偵查新收的案件中,109年起以有關詐欺案件居各罪之首,110年達到12萬4,899件,年增率達到18.6%……不!我講錯了,這是徐巧芯委員的提案提到的。我要說的是112年7月31日修正實施後,因為積極遴選的要件過於嚴格,以致合乎積極要件被遴選至外役監的受刑人大量減少。法務部提供的資料也顯示,修正實施前每次申請人數大概1,500人,符合資格者大概1,200人,獲選分發人數大概200到500人不等,但是修正實施後,申請人數銳減到十分之一,最後獲選分發的人數只剩下50人左右,造成外役監變得閒置的情況,所以陳玉珍委員以及我們都有連署,特別提出積極要件、也就是遴選條件主要是服刑滿3個月就可以獲得外役監遴選資格,也就是可以申請到外役監。以上。
  • 主席
    謝謝。
    還有委員有意見要補充嗎?請莊委員。
  • 莊委員瑞雄
    謝謝召委還有列席官員、在場委員。我對於林思銘委員主張將徐委員提案保留表達尊重啦!我看他們其實有互相連署,陳玉珍委員有提出版本,徐巧芯委員也提版本,他們又互相連署,但其實一個是主張積極要件提升的,一個是主張放寬的,似乎有點衝突,所以保留我倒覺得合理啦!
    我必須講整個外役監修法的歷史沿革。去年大家其實也講得很清楚,只是政策要做改變的話,到這個地方還是要做一點論述。從1946年開始的第一階段,其實是在彌補一般監獄壅塞的問題啊!到了第二階段,擴大受刑人進入外役監的範圍,為什麼呢?因為1974年刪除遴選年齡的限制,本來是20歲到50歲可以被遴選,到了1978年放寬範圍到過失犯跟偶發犯,遴選人數也從338人增加到947人啊!在1980年到1997年又放寬遴選標準,將執行徒刑期間從3個月縮短到2個月,但是增加了勞作金的比例。到了第三階段,也就是2014年,擴大整個外役監的處遇功能,新增了外部監督的機制,讓受刑人早日跟這個社會接軌。尤其是在2020年,因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為禁止累犯遴選外役監受刑人規範跟現代刑法原則不符合,於是又將量刑輕微之類的累犯納入遴選資格,也就是說,臺灣經過這麼久的時間、歷年來由不同政黨執政,對整個外役監都是採取放寬的態度。但是到了去年,政策緊縮,相關緊縮包含消極資格從6款增加到15款,排除了重大暴力犯罪、加重詐欺、槍砲彈藥,以社會治安考量為面向,這倒也符合國民在法律上的感情,可以接受啦!可是就整個消極資格的部分作緊縮之後,積極資格部分呢?其實以現在來看的話,如同提案人說明裡面提到,確實是一般監獄人滿為患,外役監的部分又沒收到人,我看署長也非常專業,今天談到這個問題時,態度也都很正面啦!
    針對今天這樣的提案,我先做以上說明。倒不是因為媒體特別提到什麼大咖,我們哪知道什麼大咖?我也沒看到什麼大咖。我從去年修法以來,態度都非常一致啊!外役監的功能確實就是受刑人復歸到社會前的中間矯正機制,所以我特別強調,我在消極資格的部分沒有作任何更動。以上說明,謝謝。
  • 主席
    謝謝。
    請鍾召委。
  • 鍾委員佳濱
    謝謝主席。今天我們審查的草案有3個提案,剛剛國民黨林思銘委員已經提到了,針對國民黨徐巧芯委員的提案,他建議就保留、不予討論,至於我這裡還是要將3個提案加以比較。首先,關於徐巧芯委員的提案,我們今天看到司法院的書面報告,在針對徐委員版本第四條條文的兩個意見當中,第二個意見指出這個版本跟其他兩個委員版本不同的地方,在於本條第二項第七款只保留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把但書刪掉,事實上就表示在這些不能申請外役監的情況中,犯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是不可以申請外役監的。那麼但書說的是什麼情況下還是可以呢?在但書規定中,認為司法實務中因為有病患性犯人,應以治療其疾病、助其早日復歸社會為出發點,因此司法院的意見是如果從修正條文中把但書規定拿掉、將但書規定所列之罪規定為無遴選外役監資格,有沒有違反外役監設置目的及憲法比例原則之虞?司法院是很委婉地說請留意啦!不過既然林委員已經建議這個案子不討論了,司法院對這個案子又持審慎、保留的態度,我想也符合剛剛所談的方向。
    接下來,另外兩個案子就是王委員跟陳委員的版本,這兩個版本的差異不大,一是6個月,一是3個月,加上剛剛莊委員關心的議題、也是本席關心的,也就是外役監的目的是幫助受刑人早日復歸社會、給他適當調節的過程,在3個月、6個月以及現況三種情況之中,現況──當然矯正署知道是什麼情況,如果將現況改成3個月或6個月,在外役監實際操作上跟受刑人處遇上會有什麼樣的轉變?我希望法務部待會兒能夠說明。
  • 主席
    機關能不能就剛剛委員提出來的問題加以說明?
  • 周署長輝煌
    各位委員,大家好。有關外役監,我們現在是以有期徒刑為基準,如果是初犯要服刑逾三分之一、累犯就是逾二分之一啦!以我們責任分數每一級的設計規劃,如果以判有期徒刑6年來講,一個受刑人進來後若要達到累進處遇三級,那大概經過六分之一刑期,也就是1年的時間會達到三級。如果要達到累進處遇二級的話,大概要經過其刑期的三分之一,換句話說要經過2年。要到假釋的話,累進處遇二級保持3個月就可以報假釋,所以應該是2年又3個月左右可以報假釋。至於假釋,原則上,依照新的條例,是一年內得報假釋。
    剛剛提到服有期徒刑經過一段時間,又涉及現在重視個別化處遇。個別化處遇是指一個受刑人進來到可以規劃所謂符合其個別需求處遇,但大概也要6個月的時間,相關條件上,也要考核他是否適宜外役監的作業。所以對於在期間上,有版本主張超過3個月或超過6個月,我們希望應該考量新條例下這種情況,也就是要轉到外役監應該都會超過6個月,這樣整體判斷受刑人適不適合外役監作業會更審慎啦!我們在新條例實施之後辦了4次遴選,經過遴選後分發到外役監這些受刑人,沒有任何一位在工作期間、也就是白天脫逃,或者放假回家、返家探視之後就不回來報到、算準脫逃的,還沒有這種情況,可以顯現出在維護社會安全這個層面,因為條件比較嚴格,這些在新條例實施後遴選到外役監的人也沒有脫逃這種情況,這當然也是我們要考量的,除了要有社會復歸的中間處遇,還要兼顧社會安全這個層面啦!所以,原則上我們覺得需要審慎來作研討。以上。
  • 主席
    各位委員還有問題要問嗎?或者說我不知道他們有沒有回答到問題?
  • 林委員思銘
    署長,你講的我也聽得不很清楚,你到底是認為應該用3個月還是6個月?
  • 周署長輝煌
    我覺得應該超過6個月比較適合啦!
  • 林委員思銘
    你認為要超過6個月?
  • 周署長輝煌
    才能夠有充分的時間,比較適合。
  • 林委員思銘
    這是你們署裡的意見、也就是法務部的意見啦!但是我想提案委員當然也有他的看法,其實他在幫你們解套啊!因為現在一般監所超收情形非常嚴重,反而是外役監就如同剛剛講的,112年新的法條上路之後,造成外役監申請人數銳減到十分之一啊!因為符合資格的變得非常地少,所以是不是有這種外役監空間很大、收容人又少,造成閒置的情況,而其他監獄、一般監獄就人滿為患?有沒有這種情形?
  • 周署長輝煌
    這點要特別跟委員報告一下。我們有考量到,在新條例實施之後,獲遴選到外役監的人數確實大幅下降,所以我們有做一些短期的轉型規劃,包括從上一季開始在臺中監獄的附設外役分監跟屏東監獄的附設外役分監已經停止分發了,臺中監獄的外役分監會轉型,比如說北部地區或女性受刑人超收的機關會全部移過來臺中監獄附設外役分監這個空間收容,包括屏監也一樣,會收一些短期刑、監外作業的一般受刑人,可以紓解一些監獄的擁擠情況。所以我們會做相關的因應。
  • 林委員思銘
    等於你們現在就是把外役監加以轉型、調配,讓一般受刑人也可以到外役監執行?你們現在是做這樣的轉型嘛!是不是?
  • 周署長輝煌
    是這個規劃。
  • 林委員思銘
    做這樣的規劃嘛!
  • 周署長輝煌
    是。
  • 林委員思銘
    但外役監的立法目的就是讓受刑人能夠逐步適應社會的生活嘛!是加速他跟社會接軌的中間處遇嘛!讓他在出去前可以在外役監先待一下,慢慢適應未來他出監獄之後的社會狀況嘛!所以你覺得這樣轉型會不會跟外役監的設置目的有所相悖啊?我現在主要的意思是,如果改為3個月或6個月、照委員這樣的提案,你認為會不會窒礙難行啦?我問得更進一步。還是你認為改為幾個月真的可以達到設置外役監的立法目的?你有沒有什麼建議?因為委員有這種提案,而我覺得他們的提案立意良善啊!我認為他們提案設定3個月,符合外役監設置的目的,也能夠解決因為立法造成的整個外役監閒置啊!
  • 主席
    行政機關要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 黃次長世杰
    這個跟……
  • 林委員思銘
    修法之前是2個月嘛!如果現在稍微從原來的三分之一調降到3個月,其實也比過去更嚴格一點啦!
  • 黃次長世杰
    我讓署長跟同仁研議一下。至於我還是先報告一下,剛才我們為什麼先跟各位委員報告結論是建議維持現行條文,就是基於外役監作為中間處遇的性質。剛剛署長也特別提到個別化處遇,其實新收容人進來之後並不是馬上就可以住,而是需要一段時間的新收期,剛剛署長也很明確地說大概要6個月期間才會開始啟動所謂的個別化處遇。作為所謂的中間處遇,外役監本來的性質因為受刑人開始可以返家探視,除了管理上比較自律之外,最重要的就是這一個。另一個就是在逐步讓這些受刑人從他律慢慢走到自律這個階段的過程中間,需要一個矯正、矯治、教化的過程,我們也需要觀察這些受刑人的情狀。過去規定2個月之所以被詬病,就是因為顯然跟我們剛剛所講的做為中間處遇這個性質不符,所以上一次修法時才會提高到三分之一的期間。當然三分之一到底是多長跟刑期有關、跟定執行刑的刑期有關,而我們當初認為刑期愈長的人就應該觀察愈久,所以採取比例式的定法,而不是定期。如果要改回的話,法務部在政策立場上可能會覺得要重新思考外役監的定位到底是什麼,如果還是把它界定成中間處遇的話,其實現在這個規定反而是相對比較合理的,所以我們才會建議是不是暫時維持現行條文,然後我們會就外役監的性質考量。因為現在累進處遇條例跟監獄行刑法其實也在研修當中,特別是在目前很多人權公約的列管項目裡,也都有要求做個別化處遇這樣的精神,把它真正融入之後,才能重新定位外役監的性質,這樣的話,我們提出來的草案也才比較完整。所以我們不很建議單純修改這一款規定,而是應該通盤檢討。
    其他部分,我再請署長跟各位委員補充說明。
  • 周署長輝煌
    簡要補充一點。其實外役監作為中間型處遇,尤其是長期刑的受刑人,他們在監獄裡關滿久了,若一下子放回社會,可能會有適應的問題,所以就讓他逐步地調整,先到外役監、先接觸到社會,再慢慢地復歸社會,會比較適應、比較習慣。
    但是外役監會有一個現象,就是並不是哪一個受刑人經過幾個月就適合到外役監,而是依照他的刑期長短會有不同、合理的考核期間。相對來說,如果是重刑受刑人,比如說刑期20年以上、10年以上,這些人的考核期間當然就應該比短期刑者稍微長一點,才能維護社會的安全嘛!我們也受不了再有一個林信吾這種事件,這當然會引起很大的社會爭議啊!所以,依照相對的徒刑比例加上我們剛剛提到的個別化處遇需求,還是要有一定的期間,我們要參考這段期間做最好的判斷。
  • 鍾委員佳濱
    以法務部的說明跟矯正署的說明,聽起來法務部傾向維持原規定,就是三分之一、二分之一這樣的規定。如果以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三分之一的情況、假設是這樣,那我們來看一下,在現有2個版本中,一個是6個月,一個是3個月,如果是3個月,相較於受1年刑期以上宣告,那這3個月就顯然比原來的規定還嚴;但如果規定是6個月的話,對於被處1年以上者,1年的三分之一就是只要4個月就可以了嘛!那麼6個月反而比較嚴。因此要在短刑期、2年以下刑期的情況下,這兩個版本跟原條文才會有差別,如果是2年以上,那以原條文跟現有2個版本相較,對於長刑期受刑人來說,條文無論用3個月也好、用6個月也好,與用比例計算的差距都太大。所以我想知道,就矯正署對於復歸社會的立場來講,不同刑期在這樣的規定之下產生的差別是什麼?還有,占比多少?也就是外役監當中、目前受外役監處遇的這些人,如果就如您剛剛說的,他們是因為刑期長,為了復歸社會,所以到一定期程之後,依個別化處遇原則,你們覺得他適合到外役監進入復歸社會階段,聽起來好像是指對於刑期較長的,你們會用三分之一刑期來規範,因為你們需要一段長時間觀察。如果是短刑期的,強制規定三分之一,那1年的三分之一是4個月,如果以陳玉珍委員的版本來講,3個月就可以出來了……喔!是到外役監啦!對不起,不是出來,而是到外役監,那麼在這樣的情況下,短刑期受刑人在這種版本上的影響大不大,以現行、目前受外役監處遇的受刑人來講?照我看起來,對於長刑期者用比例來講很合理,但是短刑期者、例如1年以下,用三分之一就是4個月,依照陳玉珍委員的版本就是3個月,那看起就有差別。雖然不大啦!但是有,那實況會怎麼樣?
  • 周署長輝煌
    我要跟委員報告一下。因為我們有所謂一年得報假釋、才能到外役監的規定,所以關於您所提到的短刑期,例如6個月等情況,幾乎就沒有所謂的一年內得報假釋那個問題。所謂一年內得報假釋原則上一定是刑期超過1年,然後是他已經符合條件,可能是累進處遇已經到了二級之類的,一年內就可以報假釋,也才可以獲遴選到外役監。對於這個部分,我可不可以請承辦人再補充一下?
  • 莊委員瑞雄
    我來補充啦!署長,其實我倒是這樣覺得:一般來說,在短期自由刑部分,到外役監其實實益不大。關於外役監設置的真正目的,我們一直講中間處遇,你看,國外實行的經驗幾乎都是重刑犯。如果要讓刑期幾個月的受刑人去外役監,問題是他都快要出獄了,還去外役監?他們跟社會隔離的時間反而不久。問題是在臺灣,這個問題要跟社會對話,我們也都知道、我們也都知道。
    這樣看起來,對於到底要以6個月還是3個月為基準,執行起來差不多嘛!差1個月而已啦!慢1個月而已欸!所以這個問題看你們啦!我是表達尊重啦!因為看起來就是差1個月。
  • 主席
    請問各位委員……請林委員。
  • 林委員思銘
    我再補充一下。對於法務部或矯正署的意見,我們也尊重,但提案委員其實也有他的考量,他看到修法以後一般監獄人滿為患,卻反而造成外役監閒置的情況產生。至於您剛剛說要就外役監做另外的規劃,但可能又要花一筆錢、浪費我們社會的資源。
    照莊瑞雄委員講的,如果原本的標準是2個月,現在提高到3個月,也就是把原來超過三分之一可以申請中間處遇、進到外役監的規定放寬到3個月,聽起來對於刑期1年者來說,三分之一就是4個月嘛!跟我們現在修法改為3個月只差1個月而已啊!差距也不大。所以我建議,既然目前是要解決監獄人滿為患的問題,對於這些表現良好、能夠符合外役監申請條件、能夠獲得遴選的受刑人,如果能夠鼓勵他們在受刑期間表現良好,也讓他們儘速到外役監接受中間處遇、復歸社會,我是贊成提案委員陳玉珍的版本啦!就請其他委員也支持。以上。
  • 主席
    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
    就陳玉珍委員的提案,剛剛林委員提到支持陳玉珍委員的提案,那莊委員的想法如何?因為你有連署嘛!你有連署王世堅委員的提案。
  • 林委員思銘
    他沒意見。
  • 主席
    沒意見是不是?陳委員呢?沒問題喔?這樣的話,在場3位委員就陳玉珍委員的版本都沒有意見,是不是就依照陳玉珍委員的提案通過?
  • 林委員思銘
    同意。
  • 主席
    陳委員有意見要表示是不是?
  • 陳委員俊宇
    我對陳玉珍委員所提這個案子沒意見啦!只是想提醒一下,不要因為監獄人滿為患的問題就要讓外役監受刑人可以出去外面服刑。對於相關檢視條件,我覺得還是應該要有比較完善的規範,在遴選過程裡應該比較嚴謹地審視啦!不要因為人滿為患、希望趕快把一些人往外役監移,在審視過程裡就比較放鬆。我就是提出這個提醒而已,謝謝。
  • 主席
    謝謝。
    我對於陳俊宇委員的想法是非常認同啦!如果是為了因應硬體設備問題要把外役監適度擴大,那麼在審核可以去外役監的人時就一定要嚴謹,在可提出申請者範圍擴大的時候,就要更嚴謹、密度更強地審查什麼人適合、什麼人不適合。當然這裡有排除掉一些,諸如暴力犯罪等等,我覺得這絕對有其必要性啦!對於其他符合規定者,麻煩機關這邊也要非常嚴謹地審核,當然不能因為監獄人滿了就一律往外役監塞、不是這樣。我看了其他委員的提案,是讓可申請的範圍變寬,但也不是一定要把外役監塞滿,還是要從嚴、實質審查,真的適合去的再給他去。確實也可能有一些人不符合現行條文原本的標準,但事實上他是適合去的、也許有這樣的人,既然很多位委員都提案,希望把這個標準放寬,就麻煩部裡再幫忙監督一下。謝謝。我們就依照各位委員的意見,以陳玉珍委員的提案通過。
    現在審查第二十一條。請問各位委員,就第二十一條有無意見?第二十一條只有王世堅委員等19人提案。
  • 林委員思銘
    請行政機關說明。
  • 主席
    請法務部先說明,因為你們有提供資料。
  • 周署長輝煌
    謝謝委員。有關修正第二十一條第四項,其實在返家探視的辦法裡面已經有相關規定,所以這種規定應該不用修訂在本條文──外役監條例的本條文。在返家探視的相關實施要點裡面都有規定,比如說在什麼情況之下可以再多給他24小時的時間等等,所以對於這個部分,我們覺得沒有在這邊增訂的必要。
  • 莊委員瑞雄
    好啦!接受啦!
  • 主席
    請問林委員的意見?莊委員是接受法務部的意見。
  • 林委員思銘
    莊委員接受啦!我想我也接受啦!
  • 主席
    接受法務部的意見?
  • 林委員思銘
    對,針對法務部這個說明,我們能接受,就是不予修訂啦!
  • 主席
    好,謝謝。
    那麼陳委員就第二十一條有沒有意見要補充?
  • 陳委員俊宇
    尊重。
  • 主席
    好。
    針對第二十一條這樣處理,如果在場3位委員都接受法務部的說法,那第二十一條是不是就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可以嗎?那就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本案逐條審查均已處理完畢,作以下宣告: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是否須交黨團協商?應該都不用啦!因為今天都通過了。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宗憲出席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語用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處理。
    上午會議進行到此,下午2點30分於紅樓302會議室繼續開會審查立法院預算。
    現在休息。
    休息(12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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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 Info
吳宗憲
性別
黨籍
中國國民黨
選區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