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星期三)9時1分至12時46分 @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席:王委員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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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星期三)9時1分至12時46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 王委員美惠
議 程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討論事項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委員張宏陸等30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繼續審查委員王義川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繼續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審查委員蘇巧慧等22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審查委員黃捷等21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審查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審查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審查委員翁曉玲等25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審查委員翁曉玲等24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審查委員吳沛憶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審查委員李坤城等23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審查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一、審查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第一案、第十七案至第十九案如經復議則不予審查;第二十案至第二十一案如未經各黨團簽署不復議同意書則不予審查。】
答詢官員 內政部部長劉世芳
內政部警政署署長張榮興
內政部刑事警察局局長周幼偉
行政院打擊詐欺指揮中心執行秘書王琮聖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副局長黃仲豪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主任秘書周正山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副署長黃雅萍
法務部政務次長徐錫祥
司法院刑事廳副廳長顧正德 -
主席請主任秘書報告出席人數。 -
鄭主任秘書雪梅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11人已足法定人數。 -
主席現在開始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請宣讀上一次會議議事錄。 -
議事錄: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4年11月26日(星期三)上午9時5分至11時58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蘇巧慧 張智倫 張宏陸 黃 捷 王美惠 麥玉珍 黃建賓 許宇甄 李柏毅 牛煦庭 吳琪銘 徐欣瑩 丁學忠 高金素梅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林宜瑾 賴士葆 楊瓊瓔 鄭天財Sra Kacaw 盧縣一 何欣純 林倩綺 謝衣鳯 蘇清泉 羅明才 陳超明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委員列席12人
列席官員:內政部政務次長董建宏暨相關人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杜張梅莊Adralriw Abaliusu暨相關人員
法務部檢察官李芷琪
經濟部水利署主任秘書簡振源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李志忠
交通部路政及道安司科長衛俊安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綜合規劃組專門委員紀佳伶
行政院主計總處綜合統計處專門委員曹志弘
主 席:黃召集委員建賓
專門委員:翁栢萱
主任秘書:鄭雪梅
紀 錄:簡任秘書 王珮瑛 簡任編審 葉淑婷
科 長 林彥明 薦任科員 游秉睿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土地法:
(一)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2人擬具「土地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傅崐萁等17人擬具「土地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賴士葆等27人擬具「土地法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土地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原住民身分法:
(一)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林宜瑾等22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高金素梅等17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刪除第十一條條文草案」案。
(六)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合併詢答,委員賴士葆、陳超明、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林宜瑾(書面)說明提案要旨,內政部政務次長董建宏、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杜張梅莊Adralriw Abaliusu報告,委員蘇巧慧、張智倫、黃捷、張宏陸、王美惠、麥玉珍、黃建賓、牛煦庭、李柏毅、許宇甄、吳琪銘、賴士葆、林宜瑾、鄭天財Sra Kacaw、徐欣瑩、盧縣一等16人質詢,由內政部政務次長董建宏暨相關人員、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杜張梅莊Adralriw Abaliusu暨相關人員答復說明。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高金素梅、丁學忠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決議:討論事項所列議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散會 -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對於上次議事錄有無異議?(無)沒有,議事錄確定。
繼續進行討論事項,請宣讀。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委員張宏陸等30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繼續審查委員王義川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繼續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審查委員蘇巧慧等22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審查委員黃捷等21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審查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審查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審查委員翁曉玲等25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審查委員翁曉玲等24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審查委員吳沛憶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審查委員李坤城等23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審查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一、審查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主席本會議所列討論事項合併詢答。
現在進行提案說明,請登記第1位李柏毅委員提案說明。 -
李委員柏毅全民打詐及防詐是一條永遠不會停下來的路,所以我今天特別為被害人對於防詐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提出修正草案說明。原本草案裡是針對詐欺犯罪行為人的減刑跟免刑要件,只有自首或自白及自動繳交犯罪所得,並沒有對於被害人的賠償要件,所以我提案內容裡包含第四十六條自己去自首的,除了要繳交犯罪所得以外,更應該要積極賠償被害人所受的損害,並由法院審酌其賠償,才可以得到減刑或免刑;第四十七條是針對已經被抓到了他才認罪的,必須要全額填補被害人所受的損害,或者是跟被害人達成和解才可以減刑。
我們除了重視自首、自白對詐騙偵查以外,更應該重視對被害人權利的賠償,詐騙集團裡就算只是車手,也是殘害被害人的一分子,要有更積極的作為來補償被害人,才可以獲得減刑,否則打詐這條路上永遠會有漏洞,謝謝。 -
主席謝謝李柏毅委員提案說明。
請黃捷委員提案說明。 -
黃委員捷謝謝主席。我提一下我的提案說明,可分成兩個部分,第一個是針對最高法院第4096號裡裁定有關詐欺犯只要繳回個人犯罪所得就可以減刑的部分,其實這件事情在社會上也引起譁然,覺得哇!原來現在不管你是車手還是詐騙產業鏈裡的任何一分子,只要你可以繳回部分所得,用非常少的錢就可以換減刑,這對被害人來說非常非常的不公平。所以,我提案修正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嚴格規定如果被告要爭取減刑,必須要把被害人因本案所交付的全部財物都進行無條件的提存,或是必須支付進行調解或和解的全部金額。這是這一次修法最重要的其中一條,大家立場都很清楚,不能讓詐騙集團任何一分子,就算是車手也不能讓他輕易地脫罪。
另外一個部分是跟大家比較不一樣,我有加強網路廣告的透明化,我是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裡的精神修正第三十一條,要求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必須要建置公開的廣告庫,強制揭露廣告推播的參數,例如廣告推播的年齡、性別、地理位置等等,還有刊登時間跟觸及數據,讓相關研究機構跟我們的執法單位都可以分析詐騙的路徑,及針對對象是不是真的投其所好。
另外一部分是因為很多詐騙其實都會偽裝成試用心得,或是投顧專家、財經專家等等,用這樣的方式、用網紅的方式變成一個業配文,但是這樣的廣告其實是沒有規範的,所以我也增訂了第三十一條之一,建立創作者主動申報跟使用者的檢舉機制,如果發現應該要標示而未標示的廣告內容。就像我說的,它明明就是廣告,可是假裝是一般的使用心得、假裝是投顧或財經專家來告訴你這是他的經驗,民眾其實可以通知平臺來處理,並告訴大家這就是業配、這就是廣告,這明明內容就是涉及詐騙。如果平臺沒有依規定來處置,也面臨處二十萬至五百萬元罰鍰,以杜絕這些假推薦、真詐騙的情形。以上,謝謝。 -
主席謝謝黃捷委員提案說明。
請洪孟楷委員提案說明。 -
洪委員孟楷主席、各位同仁以及行政官員,「詐騙零容忍」絕對不是口號,而是實在的行動。過去幾年,臺灣社會受到詐騙的衝擊真的非常嚴峻,說是民怨第一名絕對不為過,更重要是近期有媒體報導,民調有高達九成二(92%)的臺灣人民都認為現在臺灣詐騙非常嚴峻,所以很嚴肅的指出新型態的電信詐騙犯罪就是動搖社會信任及侵害人民財產權的嚴峻問題,我們不分黨派、朝野要共同面對,並且築起一道又一道的牆,讓詐騙集團付出應有的成本代價,還給一般無辜民眾的權益清白。所以,今年8月在打詐2.0專案報告的時候,本席就已經向行政院長及法務部長提出要求,應該針對詐騙犯罪所得修法追討,騙多少、欠多少、罰多少,這才是正本清源的作法。
今天本席以及立院同仁分別針對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等相關條文提案,本席則提出第四十三條的修法,希望能夠加重處分密度,最大程度強化對人民財產權的保障。為確保詐騙所造成的損害結果符合罪責相當性,這是我們修正第四十三條的精神與態度,主張層級化刑事處罰機制,將詐騙犯罪造成被害者的財損結果明確分為三個階段的懲戒等級:第一級,詐騙所造成的財產損害結果在五百萬元以上者,加重處分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萬元以下罰金;第二級,詐騙所造成的財產損害結果在一千萬元以上者,可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億元以下罰金;第三級是最高的,詐騙造成的財產損害結果在一億元以上,這是對社會經濟秩序造成嚴重侵害的犯罪行為,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億元以下罰金。
我們透過層級與提高刑罰密度的設計來傳達一個清晰且堅定的訊號:國家絕不容許以任何不法手段來獲取暴利的詐騙行為!中華民國絕對不是化外之地,任何詐騙犯與詐騙行為我們都絕對嚴正拒絕。
另外,本席看到行政部門的修法建議其實也是認同,並且希望能夠加重刑責,惟要件是由行政院與司法院提出相關版本,這點本席予以尊重;但就刑責輕重的部分,法務部、內政部尊重內政委員會的審查結果,我們也希望能夠尊重委員們所提出來最重的刑責處分。
最後,我們必須要說,這只是一步。本席之前提到現在新加坡針對詐騙犯的打詐行動,已經以實施鞭刑來嚇阻詐騙再次在新加坡發生,並已三讀立法通過快兩個月時間了。本席一而再、再三強調,法務部門、司法部門以及警察部門都應該要具體了解,到底新加坡的打詐制度上路之後,有沒有在短期之內獲得具體成效,並可以進一步當作是我國後續立法的參考?
我們要再一次強調,相信在這個委員會裡不分黨派,大家都共同厭惡詐騙,而阻絕詐騙、打擊詐騙則是我們共同的使命,不會停止。
感謝王美惠委員排案,我們繼續努力,謝謝。 -
主席感謝洪孟楷委員的提案說明。
現在請劉部長報告。 -
劉部長世芳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大家好。首先感謝各位委員對於打擊詐欺犯罪的重視跟關心,並對內政部及所屬業務上的支持跟指導。內政部報告如下,請各位委員予以指導。
為防制及打擊詐欺犯罪危害,我國在去年制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並同時修正洗錢防制法、刑事訴訟法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打詐新四法,樹立打詐法制新里程碑,也非常謝謝立法院各位立法先進的支持與鼓勵。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由內政部擔任中央主管機關,並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數位發展部以及法務部依照業務職掌,分別擔任各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政不同的章節以及相關條文。
本次會議審查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分屬第二章救援防詐機制、第三章溯源打詐執法以及第四章詐欺犯罪被害人保護,雖然分別由金管會、數發部以及法務部負責主政,但部分條文在執行上涉及警察機關以及相關機關的配合事項,與本部防制及打擊詐欺犯罪工作上的推動是相當密切的。
本條例施行以來,內政部積極落實相關的規定與執行,經過分析165打詐儀錶板的數據,今年11月平均每天受理的詐騙件數為452件,每日平均財損是新臺幣1億9,970萬,較去年同期每日受理的606件下降25%;去年同時期的每日財損是4億2,253萬元,下降52%,顯示行政院執政團隊在執行本條例及持續推動上,已經略具初步成效,能有效抑制詐欺犯罪的發生與財損。
但我們並不以此為滿,從去年1月到10月,內政部與各部會相關之防詐關鍵業者合作,在識詐宣導方面,防詐資訊觸及已高達1億7,009人次,全般攔阻有116億9,848萬餘元,較去年同期瀏覽增加12%。同時,165打詐儀錶板網站上線以後已經突破了493萬人次的瀏覽。
在堵詐方面,一共攔阻了釣魚簡訊1,848萬則,攔阻境外來電有320萬餘通,通報、停話或斷話總共有4,362門。
在防詐方面,蒐報涉詐廣告有七萬餘則,包括Meta涉詐訊息有十四萬餘則。就Meta違法部分,函請數發部裁罰1,850萬元,通報涉詐網站或網域、停止解析的有三萬餘件,停權涉詐LINE的帳號八萬餘件,還與LINE公司合作,將7.3萬個涉詐帳號予以停權,下架假app 817件。
在阻詐方面,內政部警政署督同各直轄、縣市政府警察機關,運用金流、資訊流以及物流等多元管道,主動查找疑似被害人。今年1月到10月已經通報了三萬四千件,約七成被害人能夠意識遭詐而停止匯款,成功攔阻金額達一億七千餘萬元,平均可減少約六成的財產損失,有效降低受害者的損失。
另外,在辦理警示帳戶或帳號剩餘款項的發還作業上,已經成功發還金額達四億餘元左右。
在懲詐部分,今年1月到10月,偵破詐欺集團3,337團,查獲犯嫌共2萬7,496人,查扣不法所得一百億五千四百四十三萬餘元。另本部警政署亦督同各警察機關破獲多起重大詐欺犯罪案件,以及規劃專案掃蕩,具有豐碩的成效,也請各位委員多加指導。
有關各黨團及委員擬具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部分,對於防制詐欺犯罪以及保障民眾權益的用心,內政部深感敬佩;對於加強金融及數位經濟產業的防詐措施,加重犯嫌刑責,附加禁奢規定,以及保障被害人獲得損害賠償的良善立意,內政部敬表贊同。
本條例在去年經過大院、司法院以及行政院共同合作完成制定,從113年7月31日奉總統令公布施行後,各部會據以訂定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並且落實執行,已經發揮初步的抑制詐欺犯罪效果。在執行面上,隨著詐欺模式不斷演化,行政院團隊也將持續檢討本條例落實情形,並研議精進各項防堵措施,即時因應新型態詐欺模式。
本次行政院所擬具之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也經過各部會盤點,並將精進之處加以說明。為保障人民財產安全,端正社會善良風氣,期盼各位委員可以共同支持。
以上簡要報告,謝謝召委及各位委員,並請多予指教。敬祝大家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
主席我們感謝劉部長的報告。
請法務部徐政務次長報告。 -
徐次長錫祥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今天奉邀列席代表本部報告,並備質詢,茲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一,感謝各位委員長期關心打擊詐欺犯罪議題,各位委員所提草案修法的方向均在嚴懲詐欺犯罪及強化填補被害人損害,以呼應國人打詐政策目標,維護民眾財產安全。本部對於委員提案版本的修正目的,均表支持、贊同,尊重主管機關政策的意見及大院決定,6月25日併案審查六案意見,請參考前次書面報告。本部對於本次會議新增十四案提案內容意見,也請參考手邊的書面報告。
二,以下說明行政院114年11月13日函請大院審議版本,是為了解決實務執法面臨的議題所做的修正,涉及溯源打詐執法部分共有三大修正重點,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及支持。第一,在草案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針對高額詐欺犯罪提高法定刑責,加速嚴懲重罰以嚇阻不法;第二,為了加速填補被害人損害,修正草案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自首、自白,且於一定期間內賠償調(和)解全額的人,始有獲得法院裁量減免刑責寬典之可能;第三,在第五十條第二項增訂禁奢條款,作為量刑參考的標準。
本部身為打詐國家隊懲詐面向主責機關,將持續督導臺高檢帶領檢警調機關,結合其他打詐國家隊的成員,透過刑事及行政分進合擊,強化公私合作,嚴密防詐網絡,防堵詐欺犯刑,貫徹打詐綱領2.0宗旨,以減少詐欺犯罪數以及民眾損害,使人民有感政府打詐之決心。以上,謝謝。 -
主席感謝徐政務次長的報告。
其他單位的報告,請委員自行參閱,並刊登公報。 -
內政部書面資料
行政院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張宏陸等30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王義川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條文修正草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及第47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蘇巧慧等22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及第47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黃捷等21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及第47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及第47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翁曉玲等25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及第44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翁曉玲等24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及第47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吳沛憶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李坤城等23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及第47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31條、第31條之1及第40條條文修正草案」報告
主席、委員女士、先生:
首先感謝各位委員對於打擊詐欺犯罪之重視及關心,並對本部及所屬業務上的支持與指導。今日謹就行政院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宏陸等30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義川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及第47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巧慧等22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及第47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捷等21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及第47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及第47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25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及第44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24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及第47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沛憶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3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及第47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31條、第31條之1及第40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下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指導。
壹、前言
為防制及打擊詐欺犯罪危害,我國於去(113)年制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並同時修正洗錢防制法、刑事訴訟法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打詐新四法」,樹立打詐法制新里程碑。
本條例由本部擔任中央主管機關,並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數位發展部(下稱數發部)及法務部依業務職掌擔任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政不同章節條文。
本次會議審查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分屬第二章就源防詐機制、第三章溯源打詐執法及第四章詐欺犯罪被害人保護,雖分由金管會、數發部及法務部負責主政,惟部分條文執行上涉及警察機關應配合事項,爰與本部防制及打擊詐欺犯罪工作推動密切相關。
貳、本部執行本條例相關成效
依據本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數據分析詐欺案件趨勢,本(114)年11月平均每日受理詐騙件數為452件、平均每日財損為新臺幣(下同)1億9,970萬餘元,較去年同期平均每日受理件數606件下降25%,平均每日財損4億2,253萬餘元下降52%,顯示行政院團隊執行本條例及持續推動各項打詐策略已具初步成效,能有效抑制詐欺犯罪發生與財損。
本年1月至10月,本部與各部會、相關防詐關鍵業者合作,在識詐宣導方面,防詐資訊觸及1億7,009萬人次;全般攔阻116億9,848萬餘元,較去年同期增加12%;「165打詐儀錶板」網站上線後,突破493萬人次瀏覽。
堵詐方面,共攔阻釣魚簡訊1,848萬餘則、攔阻境外來電320萬餘通、通報停(斷)話4,362門。
防詐方面,蒐報涉詐廣告7萬餘則、Meta涉詐訊息14萬餘則,就Meta違法部分函請數發部裁罰1,850萬元;通報涉詐網站(域)停止解析3萬餘件、停權涉詐LINE帳號8萬餘件(含本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成立潛伏小組,分析出4.5萬個頻繁換號的涉詐門號,並與LINE公司合作,分析比對相關資料,將7.3萬個涉詐帳號予以停權)及下架假App 817件。
阻詐部分,本部警政署督同各直轄市、縣(市)警察機關,運用金流、資訊流及物流等多元管道主動查找疑似被害人,本年1月至10月已通報3.4萬件,約7成被害人能意識遭詐而停止匯款,成功攔阻金額達1.7億餘元,並誘捕查獲車手227名,平均可減少約6成財產損失,有效降低受害者損失。另經各警察機關通知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下稱VASP)辦理警示帳戶(號)剩餘款項發還作業,已成功發還金額達4億餘元。
懲詐部分,本年1月至10月偵破詐欺集團3,337團、查獲犯嫌2萬7,496人、查扣不法所得100億5,443萬餘元。另有以下重大成果:
一、偵破幣○科技勾結黑道詐團洗錢案,同步搜索全國45處實體門市、查扣逾64.7萬顆泰達幣、現金6,049萬餘元。本部並與金管會研商,決議禁止VASP以無出資證明的現金進行交易,使金流及幣流可被追蹤,防堵詐團洗錢管道。
二、執行「百斬專案」:民間多家企業捐贈檢舉獎金500萬元,本部警政署鼓勵民眾檢舉詐欺車手,經警方成功緝獲,即獲得5萬元獎金,經執行6週緝獲百名車手。
三、執行「淨話專案」:於本年7月間發動全國查緝掃蕩,共查獲犯嫌296人、據點343處、查扣設備474臺;專案執行後3個月,未顯號假檢警詐欺案件發生數減少41%、財損下降58%(減少14億餘元)。
參、本部對於各黨團及委員擬具之修正草案研析意見
有關各黨團及委員擬具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防制詐欺犯罪及保障民眾權益之用心,本部深感敬佩。對於加強金融及數位經濟產業防詐措施、加重犯嫌刑責、附加禁奢規定及保障被害人獲得損害賠償之良善立意,本部敬表贊同。以下茲就各版本草案條文說明本部意見:
一、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3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條文第7條)
現行本部警政署執行查找疑似被害人工作成效良好,惟有部分被害人不願相信警察機關勸阻,如能與金融機構共同配合實施攔阻,可增加當事人減少財損機會,行政院亦有提案修正第2項。
委員李坤城等23人提案版本與行政院版本相同;委員賴瑞隆等17人提案版本列舉司法警察機關取得疑似詐欺被害人資料方式,可能產生限縮警察機關提供資料來源範圍之情形,並依本部警政署規劃,僅提供金融機構及VASP有關疑似被害人身分證字號及通知原因即可執行,應無再授權制定子法需求。
二、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3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條文第8條)
本條文由金管會主政,行政院提案修正第2項、第4項及第5項,目的係為強化金融機構與VASP間之防詐機制。
委員李坤城等23人提案版本與行政院版本相同,委員賴瑞隆等17人提案版本與行政院版本不同之處,宜由金管會評估實務運作可行性,本部尊重貴委員會審查結果。
三、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3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條文第9條)
本條文由金管會主政,行政院提案修正第4項,目的係為配合修正條文第11條擴大警示帳戶(號)發還被害人剩餘款項之通知主體範圍,加速發還效率,而自現行警示帳戶(號)制度,特別另規定涉及詐欺犯罪之通報機制。
委員李坤城等23人提案版本與行政院版本相同,委員賴瑞隆等17人提案版本因通報警示帳戶及暫停全部交易功能,係確保涉詐帳戶(號)不會再遭詐欺集團重複利用,如有未遭提領款項亦可保留,以發還被害人。故該制度原即具有其急迫性與必要性,是否需明定於條文,尊重貴委員會審查結果。
另增加「應於合理期間內完成查證,並通知是否維持或解除控管」規定,因員警受理民眾遭詐案件時,即有初步查證,且錯誤通報警示件數僅占極少數,如增訂二次查證規定,恐因極少數案件,而大幅增加警察機關工作負荷,且本部警政署亦通令各警察機關如自行發現誤設警示案件,應不待當事人申請,逕通知金融機構及VASP予以解除控管,建議不予增加。
四、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3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條文第10條)
本條文由金管會主政,行政院提案酌予修正第1項文字,目的係為明定金融機構與VASP間可建立同業及跨業聯防通報機制。
委員提案版本均與行政院版本相同,建請貴委員會支持。
五、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3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條文第11條)
本條文由金管會主政,行政院提案修正第1項之目的係為擴大警示帳戶發還被害人剩餘款項之通知主體範圍,加速發還效率。
委員李坤城等23人提案版本與行政院版本相同,委員賴瑞隆等17人提案版本與行政院版本不同之處,宜由金管會評估實務運作可行性,本部尊重貴委員會審查結果。
六、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3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條文第13條)
本條文由金管會主政,行政院提案酌予修正第1項序文及第2項文字,目的係為統一文字用語。
委員賴瑞隆等17人提案版本與行政院版本相同,委員李坤城等23人提案版本提高罰鍰下限,宜參酌金管會意見,本部尊重貴委員會審查結果。
七、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31條、第31條之1及第40條條文修正草案」
相關條文均由數發部主政,宜由數發部評估實務運作可行性,本部尊重貴委員會審查結果。
八、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3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條文第42條)
本條文由數發部主政,行政院提案酌修第42條文字之目的係為避免條文解釋歧義。
委員提案版本均與行政院版本相同,建請貴委員會支持。
九、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25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及第44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沛憶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3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條文第43條)
本條文由法務部主政,行政院提案修正目的係為使條文構成要件明確,避免爾後適用出現限縮解釋情形,爰參照刑法用字,並下修金額達100萬元即構成本罪,以嚴懲高額財損詐欺犯罪。
各委員提案版本構成要件及刑責與行政院版本互有差異,惟提案意旨均朝加重刑責方向修正,構成要件用字部分因行政院版本係經與司法院共同討論,建議以行政院版本為主;刑責輕重部分,本部尊重貴委員會審查結果。
十、委員翁曉玲等25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及第44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3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條文第44條)
本條文由法務部主政,行政院提案修正目的係配合修正條文第43條下修高額財損詐欺犯罪金額,將大幅增加合議審判案件,因衡酌犯罪手法或態樣多可類型化,相關法律見解已臻穩定,如行獨任審判而為妥速審理,將有效提升審判效能。
委員賴瑞隆等17人提案版本與行政院版本相同,委員翁曉玲等25人提案版本第4項未修正,可能造成法院合議審判案件大幅增加,因行政院版本係經與司法院共同討論,建議以行政院版本為主;委員翁曉玲等25人提案版本及委員李坤城等23人提案版本均修正第3項提高刑責,本部尊重貴委員會審查結果。
十一、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及第47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巧慧等22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及第47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捷等21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及第47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及第47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24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及第47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3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及第47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條文第46條)
本條文由法務部主政,因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對於「犯罪所得」之認定採犯罪行為人因從事詐欺犯罪而實際獲取之個人所得,而非指被害人被詐欺之金額,行政院亦提案修正,以嚴懲詐欺犯罪並兼顧被害人獲得損害填補之權利。
委員賴瑞隆等17人提案版本及委員李坤城等23人提案版本與行政院版本相同,其餘各黨團、委員提案版本對於犯罪行為人賠償方式、金額、時限及是否必然減輕或免除其刑均有不同,惟提案意旨均朝保障被害人獲得損害賠償方向修正,因行政院版本係經與司法院共同討論,建議以行政院版本為主。
十二、委員張宏陸等30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義川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及第47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巧慧等22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及第47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捷等21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及第47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及第47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24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及第47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及第47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條文第47條)
本條文由法務部主政,行政院提案修正目的亦係因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對於認定「犯罪所得」所作之裁定。
委員賴瑞隆等17人提案版本與行政院版本相同,其餘各黨團、委員提案版本對於犯罪行為人賠償方式、金額、時限及是否必然減輕或免除其刑均有不同,惟提案意旨均朝保障被害人獲得損害賠償方向修正,因行政院版本係經與司法院共同討論,建議以行政院版本為主。
十三、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條文修正草案」
本部警政署偵破詐欺集團,經常可查扣犯嫌以不法所得購買豪車、豪宅、土地、高價精品等。惟犯嫌如刻意隱匿,規避偵查機關發覺,則恐使犯嫌仍能於服刑完畢,享有犯罪之不法所得。
經行政院與司法院召會研商,提案修正之第50條第2項業已參考委員提案意旨,建議採行行政院版本。
肆、結語
本條例於去年經大院、司法院及行政院共同合作完成制定,並自113年7月31日奉總統公布施行後,各部會據以訂定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並落實執行,已發揮抑制詐欺犯罪之效果。
於執行面上,隨詐欺模式不斷演化,行政院團隊持續檢討本條例落實情形及研議精進各項防堵措施,以即時因應新型態之詐欺模式。本次行政院擬具之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係經各部會盤點應精進之處,為保障人民財產安全與端正社會善良風氣,期盼各位委員共同支持。
以上報告,懇請各位委員惠予指教,並敬祝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
法務部書面資料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繼續審查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繼續審查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繼續審查委員張宏陸等30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繼續審查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繼續審查委員王義川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繼續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審查委員蘇巧慧等22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黃捷等21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審查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審查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審查委員翁曉玲等25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審查委員翁曉玲等24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審查委員吳沛憶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審查委員李坤城等23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審查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審查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 大院貴委員會就(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繼續審查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繼續審查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繼續審查委員張宏陸等30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繼續審查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繼續審查委員王義川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繼續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審查委員蘇巧慧等22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黃捷等21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審查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審查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審查委員翁曉玲等25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審查委員翁曉玲等24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審查委員吳沛憶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審查委員李坤城等23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審查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審查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21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
感謝各位委員長期關心打擊詐欺犯罪議題,本部由衷敬佩。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分由內政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數位發展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本部就法案內容各章節負責。本部負責第三章溯源打詐執法及第四章詐欺犯罪被害人保護。各委員所提草案以及行政院函請大院審議版本涉及本部主責之懲詐面向者,修法方向均在嚴懲詐欺犯罪及強化填補被害人損害,以呼應國家打詐政策目標,維護民眾財產安全之立法目的,本部對於委員提案版本之修正目的均表支持、贊同。
大院貴委員會前於114年6月25日第11屆第3會期第27次全體委員會議中,已併案審查(一)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張宏陸等30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王義川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6案,本部意見詳如該次會議書面報告。
以下謹就114年11月13日行政院函請大院審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委員提案新增併案審查(一)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蘇巧慧等22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黃捷等21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翁曉玲等25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翁曉玲等24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吳沛憶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李坤城等23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14案涉及本部主責部分表示意見,敬請指教。
壹、行政院函請審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為加強落實嚴懲詐欺犯罪,加速填補被害人損害之目標,本部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由主管機關內政部彙整陳報行政院,經行政院於114年11月13日院會通過並函請大院審議,祈請大院支持。本部擬具之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一、針對高額詐欺犯罪提高法定刑責,加速嚴懲重罰以嚇阻不法
考量新型態詐欺犯罪使被害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鉅大,現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尚難適切評價行為人惡性,發揮刑罰遏止犯罪效果。本次修正將詐欺犯罪造成被害人財損金額由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下修為達100萬元者,即應以第43條罪名論處,擴大高額詐欺罪適用範圍。此外,增訂被害人財損達1,000萬元以上者之法定刑,同時提高財損金額達1億元者之法定刑至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億元以下罰金,透過層級化處罰規定,強化規範密度。
二、加速填補被害人損害,自首、自白且於一定期間內賠償調(和)解全額之人,始有獲得法院裁量減免刑責寬典之可能
為促使已自首、自白之詐欺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達成調(和)解,避免行為人延滯訴訟及國家刑罰權之實現,本次修正第46條、第47條,自首及自白之詐欺犯罪行為人,必須在自首、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和)解之全部金額,始可能獲得法院裁量減免刑責之寬典,透過減刑誘因促進填補被害人損害效率,以維人民權益。
三、增訂禁奢條款,作為量刑參考標準
詐欺犯罪行為人於犯罪後,在賠償詐騙被害人所受全部損害或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和)解之全部金額前,如仍享受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之生活,對於大多數詐欺受害之民眾極不公平,且有違國民法律感情,故增訂第50條第2項,明定未賠償被害人所受全部損害或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和)解之全部金額前,如有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之情形,將作為法院於量刑時應注意事項及科刑輕重之標準。
貳、本部對各法案之意見
一、有關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將第46條前段及第47條前段「犯罪所得」部分修正為行為人與被害人若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能取得調、和解,並且全額賠付被害人後方得符合減刑要件;是否減刑,則由法院判斷。將第46條後段及第47條後段「犯罪所得」修正為「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所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二)本部意見
1.草案第46條及第47條修正犯詐欺犯罪自首、自白之刑責減免條件,對於立法目的敬表贊同。惟有關「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達成和解或調解並給付被害人全部調解或和解金額」部分,將填補財損時點限制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此是否可能導致被告給付被害人全部調解或和解金額(從而可獲減免刑責寬典)之期限,將繫諸於法院審理案件速度之不確定因素,請一併通盤考量。
2.有關符合草案第46條後段、第47條後段自首或自白規定者之法律效果,草案規定為必減或必免,建議適度賦予法院裁量斟酌是否給予減免刑責寬典之彈性,使量刑更切合個案情節,以符罪責相當性原則,請一併斟酌。
二、有關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配合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修正第47條有關「犯罪所得」作為減免刑責要件,要求「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方得減輕其刑。
(二)本部意見
1.草案第47條修正犯詐欺犯罪自白之刑責減免條件,對於立法目的敬表贊同。惟草案第47條前段對於「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之時間點似無任何限制,是否有可能反而使被告假借籌措賠償款項或以分期付款名義藉此拖延訴訟及國家刑罰權之實現,或於裁判後始償付被害人財損並主張應減免刑責,而衍生一再提起再審,動搖法安定性之問題,建請斟酌。
2.本條後段「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部分未併予修正,是否可能仍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意旨解釋為「詐欺犯罪所獲取個人報酬」,建請通盤考量。
3.為達成加速填補被害人財損之立法目的,現行第46條關於自白規定宜與草案第47條併同修法,併請斟酌。又與被害人達成訴訟外紛爭解決方式不以和解為限,調解亦屬之。草案第47條於規範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以外,宜增列「調解」為恰,同請斟酌。
4.有關符合草案第47條後段自白規定者之法律效果,草案規定為必減或必免,建議適度賦予法院裁量斟酌是否給予減免刑責寬典之彈性,使量刑更切合個案情節,以符罪責相當性原則,請一併通盤考量。
三、有關委員蘇巧慧等22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將現行第46條、第47條必減或必免除其刑規定,修正為裁量減免其刑,並調整現行第46條後段、第47條後段要件為「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於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作為得免除其刑或得減免其刑之條件。
(二)本部意見
1.本條例第46條及第47條之立法原意,為使犯本條例詐欺犯罪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同時使詐欺被害人可以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行為人於犯罪後自首或自白認罪,並自動繳交其向被害人所取得全部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非限於因詐欺犯罪所獲取個人報酬,以確實填補被害人所受財產上損害。
2.草案第4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未修正「犯罪所得」要件,若依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採個人報酬見解,似與達成加速填補被害人財損之立法原意不符,建議以「犯罪後自首、自白後之一定期間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和)解之全部金額」作為法院裁量減免其刑要件,較為妥適。
3.草案第46條第2項及第47條第2項有關「於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支付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之全部金額」部分,將填補財損時點限制在「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此是否可能導致被告給付被害人全部調解或和解金額(從而可獲減免刑責寬典)之期限,將繫諸於法院審理案件速度之不確定因素,請一併通盤考量。
四、有關委員黃捷等21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修正第46條、第47條關於減免刑責規定,須以「無條件提存被害人全部損失」或「支付和解金」,始能獲得此寬典,以避免詐欺犯罪行為人僅需繳回微薄個人所得即可減免刑責之疑義。
(二)本部意見
1.本條例第46條及第47條之立法原意,為使犯本條例詐欺犯罪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同時使詐欺被害人可以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行為人於犯罪後自首或自白認罪,並自動繳交其向被害人所取得全部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非限於因詐欺犯罪所獲取個人報酬,以確實填補被害人所受財產上損害。
2.草案第4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將自首或全程自白,及使詐欺被害人可以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等減刑二大要件明定條文,使減刑要件更加明確,並將被告個人填補犯罪被害人損害與查獲詐欺犯罪組織分列二項區分不同層次減刑條件,此方向與上開立法原意相符,敬表同意。
3.惟草案第46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前段將提存納為被告賠償被害人方式之一,因具體個案被害人無法受領情形是否符合民法第326條提存要件可能有疑義。草案第4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前段「於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可能導致得否減免刑責繫諸於法院審理之速度,是否妥適,建請再酌。另草案第46條第1項後段、第47條第1項後段對於「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時間點似無任何限制,是否有可能反而使被告假借籌措賠償款項或以分期付款名義藉此拖延訴訟及國家刑罰權之實現,或於裁判後始償付被害人財損並主張應減免刑責,而衍生一再提起再審,動搖法安定性之問題,建請斟酌。
4.草案第46條第2項、第47條第2項關於扣押詐欺犯罪組織所取得財物限縮於「本案」之範圍,此「本案」範圍可能過於限縮與遭查獲被告有關,此與查扣詐欺犯罪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財物之原立法目的不相符,建議再酌。
五、有關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修正第46條增訂須以「賠償被害人損失」為減免刑責要件,並將必減免刑責修正為裁量減免,另修正第47條須以「全額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或「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為減刑條件,以使詐欺被害人得填補其財產損害。
(二)本部意見
1.草案第46條前段及後段、第47條後段未修正「犯罪所得」要件,若依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採個人報酬見解,似未與達成加速填補被害人財損之立法原意相符,建議以「犯罪後自首、自白後之一定期間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和)解之全部金額」作為法院裁量減免其刑要件,較為妥適。
2.第47條前段將「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修正為「全額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者,或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者」,對於修法方向敬表贊同,惟與被害人達成訴訟外紛爭解決方式不以和解為限,調解亦屬之。草案第47條前段於規範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以外,宜增列「調解」為恰,同請斟酌。
3.有關符合草案第46條後段及第47條之自首、自白規定者之法律效果,草案規定為必減或必免,建議適度賦予法院裁量斟酌是否給予減免刑責寬典之彈性,使量刑更契合個案情節,以符罪責相當性原則,請一併通盤考量。
4.另草案第46條前段、第47條前段對於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全額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之時間點似無任何限制,是否有可能反而使被告假借籌措賠償款項或以分期付款名義藉此拖延訴訟及國家刑罰權之實現,或於裁判後始償付被害人財損並主張應減免刑責,而衍生一再提起再審,動搖法安定性之問題。
5.草案第47條前段以偵審自白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毋須支付任何賠償款項,即當然可獲減免其刑責之寬典,是否造成詐欺犯罪行為人假借調(和)解名義減免刑責之破口,建請慎酌,是否宜修正為:於一定期限內支付調解或和解金額之全部,始得減免刑責,請通盤考量。
六、有關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修正第47條關於減免刑責規定,須以「於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支付與被害人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或「將被害人因詐欺犯罪所交付全部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提存」者,始得獲得此寬典,以避免詐欺犯罪行為人僅需繳回微薄個人所得即可減免刑責之疑義。
(二)本部意見
1.委員提案內容第1項前段將全程自白及使詐欺被害人可以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等減刑二大要件明定於法條,使減刑要件更加明確,並將被告個人支付調(和)解全部金額與查獲詐欺犯罪組織分列二項區分不同層次減刑條件,此與上開立法原意相符,敬表同意。
2.惟草案第47條第1項後段將提存納為被告賠償被害人方式之一,因具體個案被害人無法受領情形是否符合民法第326條提存要件可能有疑義,此部分建議再酌。
3.有關「於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部分,將填補財損時點限制在「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此是否可能導致被告給付被害人全部調解或和解金額(從而可獲減免刑責寬典)之期限,將繫諸於法院審理案件速度之不確定因素,同請一併通盤考量。
4.為加速填補被害人財損之立法目的,現行第46條關於自白減免刑責規定,宜併同修正,建請斟酌。
七、有關委員翁曉玲等25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提高第43條、第44條法定刑,建立預防性威嚇力,打擊犯罪。
(二)本部意見
1.草案第43條第1項、第44提高法定刑度,於符合比例原則及罪責相當性前提下,尊重大院審議結果。
2.鑑於現行第43條前段「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後段「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等文字,可能在實務適用過程遭限縮解釋為犯罪行為人從事詐欺犯罪所獲得「個人報酬」,故草案是否宜參照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立法體例,將文字修正為「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明定本條所指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被害人因詐欺犯罪所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而非犯罪行為人因詐欺犯罪所獲取個人報酬,較有助於懲詐政策之推動,建請斟酌。
3.並請考量現行第43條處罰規定,係以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一定金額(500萬元以上或1億元以上),作為區分適用前段或後段法定刑之標準,範圍過於寬鬆,允宜適度下修500萬元標準,擴大本罪適用範圍,並修正在二者之間增訂一新級距(例如,新增處罰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000萬元以上之級距,並配置對應法定刑),提高規範密度,完整評價行為人惡性,亦與比例原則及罪責相當性相符,建請通盤考量。
4.另考量詐欺犯罪手法或態樣多可類型化,相關法律見解已臻穩定,法院如對本條例所定詐欺犯罪均行獨任審判,應可有效提升審判效能,草案第44條第4項有關法院應行合議或獨任審判之範圍是否可適度調整涵括全部詐欺犯罪類型,更能妥適審理,以適切發揮刑罰嚇阻犯罪及一般預防功能,建請斟酌。
八、有關委員翁曉玲等24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修正第46條、第47條關於減免刑責規定,須以「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被害人受詐騙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與被害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達成調解或和解者」,始得獲得減免刑責之寬典。
(二)本部意見
1.本條例第46條及第47條之立法原意,為使犯本條例詐欺犯罪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同時使詐欺被害人可以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行為人於犯罪後自首或自白認罪,並自動繳交其向被害人所取得全部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非限於因詐欺犯罪所獲取個人報酬,以確實填補被害人所受財產上損害。
2.草案第4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未修正「犯罪所得」要件,依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意旨採個人報酬,似仍無法符合本條最初立法目的。又草案第46條、第47條新增僅須與被害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達成調解或和解,毋須支付任何賠償款項,即當然可獲減免其刑責之寬典,是否造成詐欺犯罪行為人假借調(和)解名義減免刑責之破口,建請慎酌,建議修正為:於一定期限內支付調解或和解金額之全部,始得減免刑責,請通盤考量。
3.草案第46條及第47條修正犯詐欺犯罪自首、自白之刑責減免條件,對於立法目的敬表贊同。惟草案第46條及第47條對於支付「被害人受詐騙之財物及財產上利益」時間點似無任何限制,是否有可能反而使被告假借籌措賠償款項或以分期付款名義藉此拖延訴訟及國家刑罰權之實現,或於裁判後始償付被害人財損並主張應減免刑責,而衍生一再提起再審,動搖法安定性之問題,建請斟酌。
4.有關符合草案第46條、第47條自首或自白規定者之法律效果,草案規定為必減或必免,建議適度賦予法院裁量斟酌是否給予減免刑責寬典之彈性,使量刑更契合個案情節,以符罪責相當性原則,請一併斟酌。
九、有關委員吳沛憶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在現行第43條架構下增列金額達1,000萬元之處罰規定,提高現行1億元以上之法定刑,以加強嚇阻力,嚴懲詐欺犯罪。
(二)本部意見
1.草案第43條為提高規範密度,完整評價行為人惡性,新增處罰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000萬元以上之級距,並提高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億元者之自由刑,於符合比例原則及罪責相當性前提下,尊重大院審議結果。惟是否允宜適度下修現行500萬元標準,擴大本罪適用範圍,提高規範密度,完整評價行為人惡性,建請通盤考量。
2.現行第43條對於法定刑自由刑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者,所配置之罰金刑已為3億元以下,草案增訂1千萬元以上之刑責為「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建議宜仍維持與現行規範相同之罰金刑配置(即3億元以下罰金),較符合比例原則及罪責相當性。又詐騙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億元者,其法定刑之配置是否併同配合調整提高自由刑與罰金刑,因與前揭各階層詐欺刑度具有連動性,建議通盤考量。
3.鑑於現行第43條前段「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後段「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等文字,可能在實務適用過程遭限縮解釋為犯罪行為人從事詐欺犯罪所獲得「個人報酬」,草案宜參照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立法體例,將文字修正為「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明定本條所指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被害人因詐欺犯罪所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而非犯罪行為人因詐欺犯罪所獲取個人報酬,較有助於懲詐政策之推動,建請斟酌。
十、有關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與本部主責懲詐業務相關草案部分:
1.草案第43條提高高額詐欺之刑責,將要件由「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修正為「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擴大本罪適用範圍,增訂使人交付之財物及財產上利益達1000萬元者之處罰級距,並提高詐騙金額達1億元者之法定刑。
2.草案第44條修正第一審法院應行合議審判案件範圍。
3.草案第46條及第47條修正犯詐欺犯罪自首、自白之刑責減免條件。
4.草案第50條增訂第2項禁奢條款。
(二)本部意見
1.有關草案第43條後段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億元以上者,得併科之罰金刑提高為10億元以下,在符合罪責相當性及比例原則前提下,尊重大院審議結果。其餘提案內容關於第44條、第46條、第47條、第50條草案之修正方向,均與行政院函請大院審議之版本修正方向一致,敬表贊同。
2.其餘修正草案條文非屬本部懲詐業務,尊重主責機關意見及大院審議結果。
十一、有關委員李坤城等23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與本部主責懲詐業務相關草案部分:
1.草案第43條提高高額詐欺之刑責,將要件由「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修正為「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擴大本罪適用範圍,增訂使人交付之財物及財產上利益達1000萬元者之處罰級距,並提高詐騙金額達1億元者之法定刑。
2.草案第44條第3項提高法定刑,第4項修正第一審法院應行合議審判案件範圍。
3.草案第46條修正犯詐欺犯罪自首之刑責減免條件。
4.草案第50條增訂第2項禁奢條款。
(二)本部意見
1.草案第43條修正方向與行政院函請大院審議之版本修正方向一致,敬表贊同。惟請考量我國現行並無「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九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罰級距,建議草案第43條部分法定刑斟酌適度調整,餘在符合罪責相當性及比例原則前提下,尊重大院立法審議結果。
2.草案第44條第3項法定刑提高為7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惟我國刑事法體系並無此刑罰級距,建請斟酌適度調整,並於說明欄敘明草案提高本罪刑責之理由,以資明確。餘在符合罪責相當性及比例原則前提下,尊重大院審議結果。
3.草案第46條修正犯詐欺犯罪自首之刑責減免條件,及草案第50條第2項增訂禁奢條款等規定,與行政院函請大院審議之版本一致,敬表贊同。惟對於偵審均自白之詐欺犯罪行為人,是否宜一併修正現行第47條減免刑責條件,建請通盤考量。
4.其餘修正草案條文非屬本部懲詐業務,尊重主責機關意見及大院審議結果。
十二、有關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草案第46條前段、第47條前段修正犯詐欺犯罪自首、自白之刑責減免條件,須以「填補被害人財物或財產上之損失,或與被害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達成調解或和解並給付被害人全部調解或和解金額者」,始得獲得此寬典,另第46條後段、第47條後段將現行「犯罪所得」修正為「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所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避免適用爭議。
(二)本部意見
1.草案第46條及第47條修正犯詐欺犯罪自首、自白之刑責減免條件,對於立法目的敬表贊同。惟草案第46條及第47條對於「填補被害人財物或財產上損失」時間點似無任何限制,是否有可能反而使被告假借籌措賠償款項或以分期付款名義藉此拖延訴訟及國家刑罰權之實現,或於裁判後始償付被害人財損並主張應減免刑責,而衍生一再提起再審,動搖法安定性之問題,建請斟酌。
2.另有關草案第46條、第47條「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達成和解或調解並給付被害人全部調解或和解金額」部分,將填補財損時點限制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此是否可能導致被告給付被害人全部調解或和解金額(從而可獲減免刑責寬典)之期限,將繫諸於法院審理案件速度之不確定因素,同請一併通盤考量。
3.有關符合草案第46條、第47條自首或自白規定者之法律效果,草案規定為必減或必免,建議適度賦予法院裁量斟酌是否給予減免刑責寬典之彈性,使量刑更契合個案情節,以符罪責相當性原則,請一併斟酌。
十三、有關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增訂使人交付之財物及財產上利益達1000萬元者之處罰級距,並提高詐騙金額達1億元者之法定刑。
(二)本部意見
1.草案第43條增訂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000萬元者之法定刑,並提高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億元者之法定刑,於符合比例原則及罪責相當性前提下,尊重大院審議結果。
2.鑑於現行第43條前段「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後段「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等文字,可能在實務適用過程遭限縮解釋為犯罪行為人從事詐欺犯罪所獲得「個人報酬」,故草案宜參照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立法體例,將文字修正為「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明定本條所指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被害人因詐欺犯罪所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而非犯罪行為人因詐欺犯罪所獲取個人報酬,較有助於懲詐政策之推動,建請斟酌。
3.有關本罪適用高額詐欺罪限於500萬元以上部分,鑑於高額犯罪仍屢見不鮮,侵害個人財產法益至鉅,建議下修至100萬元即可適用本罪論處,以適切發揮刑罰嚇阻犯罪及一般預防功能,貫徹嚴懲詐欺犯罪目標,建請斟酌。
4.另本罪法定刑涉及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一審法院適用獨任或合議審判,而與本條例第44條第4項具有連動性,是否有併同修正必要,建請通盤考量。
十四、有關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提案修正第31條、第31條之1及第40條關於增訂網路廣告平台業者應建置公開之廣告庫,並建立業配廣告之聲明與通知機制等規範,非屬本部懲詐業務,尊重主責機關意見及大院審議結果。
參、結語
行政院函請大院審議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涉及「溯源打詐執法」部分之修正重點包括:加重詐騙刑責,加速填補損害,增訂禁奢條款,行政院提案版本可有效強化執法力道,落實嚴懲詐欺犯罪集團及犯罪被害人保護、罪贓返還之政策目標。本部為打詐國家隊懲詐面向主責機關,將持續督導臺灣高等檢察署帶領檢警調機關,結合其他打詐國家隊成員,透過刑事與行政分進合擊,強化公私合作,嚴密防詐網絡,防堵詐欺犯行,貫徹打詐綱領2.0宗旨,以減少詐欺犯罪數及民眾損害,使民眾有感政府打詐之決心。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書面資料
審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1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本會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行政院函請審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等21案之審查會議,提出書面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行政院及各委員提案內容包括強化司法警察機關與金融、虛擬資產業者間之協作機制,增訂司法警察機關提供疑似詐欺犯罪被害人身分資料予金融機構,以預先攔阻尚未察覺遭詐欺之疑似被害人,及增訂司法警察機關得主動通知金融機構疑似涉詐之帳戶列為警示;修正擴大被害人遭詐欺未經提領之款項或虛擬資產得經司法警察機關通知發還之適用範圍;增訂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應建置公開之廣告庫,並建立業配廣告之聲明與通知機制;修正高額財產損害加重詐欺罪之要件及加重刑罰;修正詐欺犯罪後自首、於偵查與歷次審判中自白及協助溯源追查等相關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要件,以兼顧被害人財產損失填補;增訂犯罪行為人豪奢行為作為科刑參考等事項,因屬內政部、法務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主管權責,本會原則支持配合現行實務修正現行做法以提升打詐工作成效之立法方向,爰本會尊重主責部會及各委員意見。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
數位發展部書面資料
審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行政院函請審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繼續審查委員王定宇等18人、委員廖先翔等18人、委員張宏陸等30人、委員林宜瑾等27人、委員王義川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蘇巧慧等22人、委員黃捷等21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李坤城等20人、委員翁曉玲等25人、委員翁曉玲等24人、委員吳沛憶等17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黃捷等16人所提有關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條文修正草案,謹提供數位發展部意見如下,敬請指教。
壹、前言
為防制及打擊詐欺犯罪危害,我國於去(113)年制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本條例由內政部擔任中央主管機關,本部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法務部等依各業務職掌擔任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政不同章節條文。
本次會議審查有關所提第31條、第31條之1、第40條及第42條修正草案,屬第二章就源防詐機制之第三節數位經濟防詐措施,由本部負責主政,修法方向旨在明確各機關之權責以防制詐騙。
貳、本部對於法案之意見
一、有關(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審查委員李坤城等23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涉本部為第42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修正重點
為避免發生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IASP)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之處置,須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認定之歧義,爰修正文字,以臻明確。
(三)本部意見
有關第42條立法意旨,係為防堵民眾持續接觸詐欺網站,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於受理報案或檢舉,認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通知IASP進行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之處置,攔阻惡意或不當網域名稱,爰為本條之規定。為使通知IASP之機關明確,避免認為須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認定之歧義,並達即時處置之目的,爰建議修正文字。
二、有關(二十一)審查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第31條:
提案係參酌歐盟數位服務法,增訂建置廣告庫、增列廣告應揭露推播參數等資訊。
惟以立法目的而言,歐盟數位服務法第39條,就超大型線上平臺及搜尋服務課予建立公開廣告資料庫等義務,目的係為廣告市場透明化管制,以強化資訊透明及基本權受侵害等系統性風險,與本條例為防制詐欺犯罪之立法目的未同。
查本條立法目的係為利公眾判斷網路廣告之可信度,並協助司法警察機關追溯詐欺廣告之刊播源頭。惟新增要求「將相關資訊建置於公開之廣告庫,至該廣告被刊登後滿一年為止」,將使民眾得持續接觸詐欺廣告,與本條例第32條第1項規定,如平臺刊登或推播之廣告涉及詐欺時,應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採取其他必要之處置之詐欺防制目的實有未合。
另如建立資料庫之目的係為保全證據,現行本條例第37條已規定業者須於合理期間保存相關資料,並依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要求提供,尚無建立公開廣告庫之必要。
另提案第1項增訂第5款至第8款,主要目的亦為廣告市場透明化管制,與本條立法目的為利公眾判斷網路廣告可信度之關聯性較低,且可能涉及平臺營業秘密,不宜對所有公眾揭露,爰建議不予修正。
(二)第31條之1:
本條例係規管網路廣告平臺業者,依本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款:「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指透過網際網路平臺或版位,提供刊登或推播廣告之服務並收取對價,且為民眾接觸之廣告最終端網路平臺業者」,爰所規管之網路廣告,係以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提供有對價之刊登或推播服務為前提,與用戶原生內容有別。內容創作者雖得於平臺刊播商業訊息,但其對價關係並非存在於創作者與平臺之間,尚非本條例定義及規範之對象。
提案目的係為規範網路內容創作者之業配/薦證廣告,而此類廣告於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等已有相關規範,且係屬「廣告不實」之處理,與本條例防制詐欺犯罪之立法目的不符。
提案第2項使用者通知機制係參酌歐盟數位服務法第16條之非法內容通知與處理機制,惟本條例立法目的係為詐欺防制,並非廣告管理。鑒於防制詐欺關鍵在於強化對高風險廣告之偵測及阻斷,本條例第32、33條已規定涉詐廣告或內容之通報與處理機制,第40條第1項第4款已針對未依規定揭露為廣告訂定罰責,建議毋須新增。
(三)第40條:
提案增訂違反第31條之1之罰責,本部意見同第31條之1。
參、結語
鑒於詐騙技術不斷演變,數發部將持續針對各種詐騙手法及涉詐廣告樣態進行滾動檢討,並協同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共同精進各項防詐措施,積極防制詐騙,亦將協助民眾、產業、各部會及檢警調導入數位科技及資訊安全等技術應用,聯合各方防堵詐騙,遏阻數位應用服務遭濫用為詐欺工具,以健全我國數位經濟相關產業發展,提供民眾可信賴的數位應用環境。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 -
司法院書面資料
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或繼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張宏陸等30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王義川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蘇巧慧等22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黃捷等21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翁曉玲等25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翁曉玲等24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吳沛憶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委員李坤城等23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司法院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今天貴院內政委員會審查或繼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張宏陸等30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王義川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蘇巧慧等22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黃捷等21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翁曉玲等25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翁曉玲等24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吳沛憶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委員李坤城等23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奉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並對各位委員致力於打詐及保障詐欺被害人,表達感佩之意。因本院前已就第二案至第七案提出書面報告,茲再就其餘各案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一、關於行政院函請審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本案有關第43條、第44條、第46條、第47條、第50條,除第43條前段所載「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因大幅下修原本「500萬元」之標準,對於強制辯護之量能及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基金會)之業務等衝擊過大,故建議將「100萬元」之數額酌予提升外〔詳見後述(二)〕,其餘部分均係本院先前與行政院研議後所達成之共識,得兼顧審判效能及被害人保護,故敬表贊同。至上開條文以外之其他條文,除第9條第4項外〔詳見後述(三)〕,本院亦無意見,尊重權責機關之決定及貴院委員之立法裁量權。
(二)如將第43條之「500萬元」調降至「100萬元」,一年增加約16,000件強制辯護案件,基金會之人力、辦公空間及軟、硬體實無從負荷。又基金會承接案件之律師多為年輕或資淺律師,若新增案件全由基金會派案,將使年輕資淺律師之經驗累積高度集中於詐欺案件,欠缺其他案件之歷練,對基金會長遠發展及受扶助人之權益保障不利,且侵蝕以傳統訴訟為生計之廣大中小型律師事務所的生存權益,破壞律師市場之多元生態與健康競爭。再者,新增案件所需律師酬金,加上基金會必須增補之人事、辦公空間租賃、硬體設備擴充等隱性成本,恐增加國家預算數億元以上,對國家財政而言將是難以承受之鉅額負擔,且強制辯護案件皆不審查資力,故將惡化貴院所擔憂「濫用扶助機制」之情事,並加深民眾對政府投入大量預算扶助詐欺被告之負面觀感,使法扶資源分配合理性面臨更高之政治風險與公共質疑。從而,建請將第43條前段所載「100萬元」之數額酌予提升。
(三)第9條第4項所定司法警察機關通知金融機構及相關事業或人員將帳戶列為警示並暫停交易功能等事項,已詳予規定於銀行法第45條之2第3項及其所授權訂定之「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應無再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重複規範之必要,俾免疊床架屋、徒生疑義,建請斟酌。
二、關於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本二條前段「達成調解或和解並給付被害人全部調解或和解金額」之期限定為「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惟目前詐欺案件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之辦案期間為2年4月,若加上偵查期間即更為漫長,則上述期限恐與「使被害人能儘早獲得賠償」之規範目的有違,且不無拖延訴訟及國家刑罰權實現之虞,建請再酌。
三、關於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本條前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所稱「達成和解」是否包括「調解」之情形?又「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究何所指?係指支付和解金額之全部抑或一部即可?均請釐清。又上開要件未定期限,難以促使被害人迅速獲償,且不無拖延訴訟及國家刑罰權實現之虞,建請再酌。
四、關於委員蘇巧慧等22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本二條第2項包含如下三種情形:「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於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惟行為人就最後一種情形付出真摯努力之貢獻程度,顯不如前兩種溯源查到詐欺集團財物或成員之情形,卻同享「得免除其刑」或「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寬典,是否妥適,建請再酌。又目前詐欺案件刑事第一審、第二審通常程序之辦案期間分別為2年4月、2年10月,若加上偵查期間及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第二審審理之期間,即更為漫長,則上述「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期限恐難促使被害人迅速獲償,且不無拖延訴訟及國家刑罰權實現之虞,亦請斟酌。
五、關於委員黃捷等21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本二條第1項之期限定為「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惟目前詐欺案件刑事第一審、第二審通常程序之辦案期間分別為2年4月、2年10月,若加上偵查期間及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第二審審理之期間,即更為漫長,則上述期限恐難促使被害人迅速獲償,且不無拖延訴訟及國家刑罰權實現之虞,建請再酌。又有關「將被害人就本案因詐欺犯罪所交付全部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無條件提存」部分,與民法第326條所定之提存要件未盡相符,且現行實務上詐欺被害人多不願自己之個人相關資料為被告知悉,在被告未能取得被害人個資下,甚難完成提存之法定程序。再者,提存所對清償提存事件僅能依提存書之記載作形式審查,至於聲請人是否為債務人?其提存是否依債之本旨而為清償?是否向受領權人為提存等,均非提存所能過問,其具體個案應由受訴法院認定之。倘數人共犯一詐欺犯罪,各自將被害人因詐欺犯罪所交付全部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分別為提存,共犯彼此間或提存所未必知悉,故被害人恐有重複受償、超額填補損害之虞。且於被害人領取第一筆提存物後,第二筆提存物之提存人或可主張被害人之損害已獲填補,其所領取之第二筆提存物屬不當得利而起訴請求被害人返還,或聲請提存所返還提存物及對其處分向法院提出異議,除增加被害人之訟累及提存所、法院之負擔外,亦將造成詐欺被告先以提存為由於刑事犯罪審判中獲得減輕其刑之利益,惟日後再請求返還提存物而致事實上並未賠償被害人分文之不公平情形,此是否合乎修法目的,亦請斟酌。
六、關於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本案第46條前段「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及第47條前段「全額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或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之要件均未定期限,而「達成和解」亦未要求實際支付和解金額,故難以促使被害人迅速獲償,且不無拖延訴訟及國家刑罰權實現之虞,建請再酌。再者,「達成和解」是否包括「調解」之情形?又「賠償損害」或「全額填補損害」部分,倘其他共犯已全額賠償或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應如何處理?若無法聯繫被害人或其拒絕受領者,可否以提存代之?均請釐清,且如以提存代之,亦有前開「五」所述之問題,併請斟酌。
七、關於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本條第1項之期限定為「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惟目前詐欺案件刑事第一審、第二審通常程序之辦案期間分別為2年4月、2年10月,若加上偵查期間及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第二審審理之期間,即更為漫長,則上述期限恐難促使被害人迅速獲償,且不無拖延訴訟及國家刑罰權實現之虞,建請再酌。又第1項後段有關提存之規定,亦有前開「五」所述之問題,併請斟酌。
八、關於委員翁曉玲等25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本院就本案修正內容無意見,尊重貴院委員之立法裁量權。然因詐欺犯罪案件數量甚鉅,實有擴大獨任審判範圍,以有效提升審判效能及發揮刑罰嚇阻犯罪功能之必要,故建議一併將第44條第4項「犯第一項之罪及與之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違反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洗錢罪……」,修正為「犯詐欺犯罪……」。
九、關於委員翁曉玲等24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本二條前段有關「自動繳交被害人受詐騙之財物及財產上利益」部分,亦有類似前開「五」所述之重複填補損害等問題及不公平情形,建請再酌。又有關「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達成調解或和解」部分,目前詐欺案件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之辦案期間為2年4月,若加上偵查期間即更為漫長,而「達成調解或和解」亦未要求實際支付調解或和解金額,故難以促使被害人迅速獲償,且不無拖延訴訟及國家刑罰權實現之虞,併請斟酌。
十、關於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案第43條前段所載「100萬元」,因大幅下修原本「500萬元」之標準,對於強制辯護之量能及基金會之業務等衝擊過大,故建議將「100萬元」之數額酌予提升。
十一、關於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本二條前段「填補被害人財物或財產上之損失」部分,究須填補損失之全部抑或一部即可?倘其他共犯已全額賠償或填補被害人之損失,應如何處理?若無法聯繫被害人或其拒絕受領者,可否以提存代之?均請釐清,且如以提存代之,亦有前開「五」所述之問題,併請斟酌。又「達成調解或和解並給付被害人全部調解或和解金額」之期限定為「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惟目前詐欺案件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之辦案期間為2年4月,若加上偵查期間即更為漫長,則上述期限恐難促使被害人迅速獲償,且不無拖延訴訟及國家刑罰權實現之虞,建請再酌。
十二、關於其餘部分:
本院無意見,尊重權責機關之決定及貴院委員之立法裁量權。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先進指教,謝謝各位。 -
經濟部書面資料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大院各委員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日貴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王委員定宇等18人、廖委員先翔等18人、張委員宏陸等30人、林委員宜瑾等27人、王委員義川等16人、陳委員素月等18人、王委員美惠等18人、蘇委員巧慧等22人、黃委員捷等21人、李委員柏毅等16人、李委員坤城等20人、翁委員曉玲等25人、翁委員曉玲等24人、吳委員沛憶等17人、賴委員瑞隆等17人、李委員坤城等23人、羅委員智強等19人、洪委員孟楷等17人、黃委員捷等16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等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21案,本部承邀列席,謹就涉及本部業務部分報告及說明。
為強化政府防制詐欺犯罪之能力,遏阻不法金流流竄並保障人民財產與社會信賴基礎,行政院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高額詐欺案件所造成之財產損害,調整刑度認定與量刑標準,以「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處罰基準,避免因僅以行為人個人所得為判斷依據而限縮適用範圍;另明定行為人自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應於一定期間內清償或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之全部金額,始得適用減刑規定,使減刑制度更具體明確,並落實追回犯罪所得與填補被害人財產損害之立法目的。同時增訂及修正金融機構與虛擬資產服務業者之配合義務,要求與司法警察機關建立跨業通報及阻絕金流作業流程,包括得於必要時為暫停涉詐帳戶交易之處置,以防杜詐欺金流於金融體系快速移轉。期藉由修正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等條文,使攔阻機制制度化、量刑標準明確化及追贓返還具體化,強化刑罰威嚇與金融防詐措施,建構完善之防詐法制與合作網絡,提升我國防制詐欺之整體效能,維護社會秩序與國人權益。至於第四十二條有關阻斷詐欺網站及平台資訊流通機制之修正提案,攸關跨機關協作與資訊通報流程建置,有助提升打詐措施推動效能,本部將依主管機關建立之相關制度與作業流程配合辦理,共同強化阻詐能量。
委員所提修正草案,均著重於強化詐欺犯罪處罰、落實被害人保護及截斷不法金流等方向,與行政院版本立法精神一致;其中涉及刑度調整、減刑要件及罪贓返還之規範,涉及刑事政策及司法執行面向,屬主管機關權責範疇,本部尊重主管機關整體規劃,建議依行政院版本推動。
本部配合打詐策略,114年1月1日迄今,透過網路詐騙通報查詢網共檢視5,160件疑似偽冒本部名義或涉及本部權管業務(如產業補助、國營事業繳費)之可疑內容,其中2,977件經研判屬詐騙訊息,已轉請廣告平台業者下架。在「懲詐」與「阻詐」方面,本部持續與超商及檢警單位合作,推動超商Kiosk(多功能事務機)警語(如禁止寄送金融卡)、涉詐包裹退貨退款機制(114年1至10月完成約9萬件)、代碼繳費資訊揭露及第三方支付等合作廠商資格查核等措施。此外,本部所屬國營事業、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商業發展署亦運用民生接觸管道及大型活動加強防詐宣導,並與百貨、量販、超商業者召開座談會,將宣導延伸至傳統市場及攤商,以提升全民防詐意識。
以上報告及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與支持,謝謝!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書面資料
審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草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各委員或黨團擬具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各版本修正草案等共21案,代表本籌備處進行報告,並備質詢,深感榮幸。謹就與本籌備處業務有關部分說明如下,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前段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查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之性質為普通法,其他特別法有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規定,應優先適用該等特別法規定。
前揭「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各版本修正草案,就行政院函請審議版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3人版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版草案之修正涉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條文內容,分別為新增第7條第2項,有關司法警察機關得於必要範圍內提供疑似詐欺犯罪被害人身分資料予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修正第8條第2項,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間得進行跨業照會,以及依實務需要新增「有辨識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交易之必要時」之照會事由;增訂第8條第4項,有關基於防制詐欺犯罪之特定目的,由銀行法第47條之3所定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或經營金融機構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之服務事業建立平臺,協助金融機構或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進行同業間或跨業間合作,於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客戶資訊,並以科技方式進行整合分析等內容,相對於個人資料一般蒐集、處理或利用行為之個資法,上開規定係屬特別法,應優先於個資法適用,本籌備處尊重主管機關立法政策及大院審議結果。 -
主席現在我們進行質詢,委員質詢前,援例作幾項宣告:本會委員發言的時間5分鐘,必要時,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的時間5分鐘,上午10點30分截止發言登記;本次會議不處理臨時提案。請問各位委員有什麼意見嗎?(無)沒有。
現在進行詢答,請登記第1位李柏毅委員發言。 -
質詢:李委員柏毅: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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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柏毅(9時28分)我先請刑事局長,還有數發部產業署副署長。 -
主席請周局長、數發部副署長。 -
李委員柏毅謝謝副署長。周局長,你聽一下、你參考一下接下來我要對副署長所提出來的這一些內容。
副署長,請問一下,數發部有沒有統計臺灣的詐騙,在網路裡面詐騙最多的來自哪一個公司? -
黃副署長雅萍如果是刊登網路廣告平臺的部分,我們看到刊登最多是在Meta。 -
李委員柏毅Meta?大概有多少的比例是來自Meta? -
黃副署長雅萍如果依照我們目前每週在做的統計,Meta大概九十幾趴。 -
李委員柏毅九十幾趴?嚇死人。我們有什麼相關可以約束Meta,針對它這些廣告商等等這一些,我們目前有沒有什麼樣的裁罰? -
黃副署長雅萍對廣告商的裁罰嗎? -
李委員柏毅我們目前有沒有對於這個平臺有一些裁罰,因為它已經造成這麼多的詐騙廣告在它平臺上面流通,我們針對這一個平臺或者是對於這些廣告,我們有什麼約制或裁罰的能力? -
黃副署長雅萍好的,謝謝我們打詐專法去年通過,所以我們有幸可以請網路廣告平臺業在被我們納管以後於臺灣設立法律代表人,然後讓我們的文件收送能夠有一個…… -
李委員柏毅有沒有裁罰?有沒有裁罰它的能力? -
黃副署長雅萍有的,我們事實上在這將近一年的過程當中,剛剛部長有報告,我們已經裁罰了1,850萬元。 -
李委員柏毅副署長,我跟你講一下,在美國以及在歐洲,其實它裁罰的數量、金額遠遠高於我們,比如在美國,美國政府裁罰Meta,因為詐騙廣告就罰了10億美元,一年就罰了10億美元。歐洲呢?數位服務法裡面規範的罰則是包含它全球總營收的6%,如果Meta在全球賺了1,000億美金好了,是可以罰它60億美金的。副署長,所以我希望你可以研議一下,如果這個平臺的廣告繼續還是這樣子的話,我們有什麼手段可以讓這個平臺害怕?因為畢竟我們是比較晚一點。
我講一個紀錄片給你參考一下,在劍橋個資風暴裡面的David Carroll這位劍橋大學教授,他針對Meta提出一個控告,他要控告Meta的大數據裡面到底有多少他個人的資料,Meta到現在還是沒有辦法提出來,但是在歐洲,整個歐盟政府產出了什麼?他產出了數位服務法、他產出了一般資料保護規範,他約束了Meta在使用個人個資上所有的這些行為。但是在臺灣,有沒有辦法約束到這一些?你有沒有辦法跟國人說,可能在點選某一些商品或者是他們的興趣的時候,Meta隨之而來就是大量的這些廣告,當點選這些可能投資資訊的時候伴隨帶來的這些廣告,對於所有的用戶有沒有防止詐騙的這些功能?我們有沒有辦法約束到他們這一些?其實很多投資詐騙就是從這裡來的。
所以我覺得我們離進步的歐盟,還有美國,對於這些網路安全防止詐騙的這些手段來講,我們還離很遠,但是我們要不要持續的來做?這才是我們要做的。站在你旁邊的刑事局,都是跟著在後面補破網,最後就是一句話:這是來自Meta的廣告,或者:這是來自這些平臺的不實內容,造成這些詐騙的結果。不是說臺灣是詐騙天堂,而是我們有沒有能力在規範這些不實廣告、這些詐騙簡訊? -
黃副署長雅萍是,謝謝委員給我說明的機會,事實上,在這一年來,我們跟Meta這邊其實從好幾個面向來做處理,不只Meta,我們納管的…… -
李委員柏毅那個90%的你先處理,其他的…… -
黃副署長雅萍好的,針對Meta這個部分來講,其實我們在科技技術上面也有一起做努力,包括我們自己有發展AI巡檢的技術,當我們巡檢到相關詐騙廣告的時候,要求Meta下架之外,我們要求它把這樣的詐騙樣態作為他們自己在做AI演算的時候可以事先去做一個巡檢、下架,事實上,這樣的一個詐騙跟…… -
李委員柏毅你剛剛講得很好,我也希望你已經有實際上它已經下架的這些數據,有多少呢? -
黃副署長雅萍是,根據我們跟他們的了解,過去他們在這一年下架的件數大概超過430萬則。 -
李委員柏毅你認為這是正確的嗎?我另外舉一個例子給你聽,路透社的報導指出Meta最少有10%的營收,也就是臺幣可能接近5,000億是來自平臺上投放詐騙廣告的收入。Meta到目前為止還是沒有辦法提供相關數據,如同Meta針對這個劍橋大學教授的指控,到最後還是沒有辦法提出它到底有多少這個教授的個人資料,到底收集了他多少數據,也就是說,它其實還是不會跟政府老老實實說明它到底有多少這些詐騙廣告的收入,或是我們要有更多的武器才可以針對它?我想這個是我們要繼續跟Meta研究的地方,要繼續做這些網路控管的地方。 -
黃副署長雅萍好的,我們其實一直都有跟他們加強聯繫,恩威並施…… -
李委員柏毅不夠啦!不夠啦! -
黃副署長雅萍我們會再努力,謝謝。 -
李委員柏毅不夠啦!謝謝,請局長。 -
周局長幼偉委員好。 -
李委員柏毅局長,剛剛副署長講得很清楚,大部分來自Meta的這些詐騙訊息或不實廣告,而我上次質詢警政署的內容也包含這些地下的放貸組織,他們其實是一個集團扮演多個角色,對同樣一組人做大量借款資訊的投放,分別有A、B、C、D、E這樣,同一個集團可以讓一個人分別簽了四、五十張本票,這些源頭你也知道,但是後續協助這些被害人的作為我希望刑事局還可以繼續加強。 -
周局長幼偉這個沒有問題,對於這些一連串的詐騙行為,包括後續的狀況,不管是抵押不動產,或者解除壽險、定存的部分,我們都會全力查緝,包括委員剛剛提到的詐騙集團後續的地下錢莊部分,我們都會全力查緝。 -
李委員柏毅好,謝謝,辛苦了,謝謝。 -
主席感謝李柏毅委員的質詢。
接著請張智倫委員。 -
質詢:張委員智倫: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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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智倫(9時37分)謝謝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官員早,有請內政部劉部長和警政署張署長。 -
主席請部長、張署長。 -
劉部長世芳張委員早。 -
張署長榮興委員早。 -
張委員智倫謝謝部長和署長。首先我想請教,今年2月警政署頒布了一個有關於警察輪休制度的命令,特別要求警察人員的休假天數要完全比照行政院人事總處公務人員辦公日曆表的規定,這個規定讓基層警員炸鍋,為什麼?因為大家都知道,一般公務員跟警察人員都非常辛苦,可是一般公務員是周休二日,以及見紅、國定假日就休假,可是警察的工作是日夜顛倒,所以我們常說警察是日夜顛倒、風吹日曬,非常辛苦,現在居然要求兩邊的休假天數要一模一樣;雖然休假天數一模一樣,但並沒有辦法達到同樣的休假效果,這是不公平的比照。所以我要請教署長和部長,你們現在頒布的這個命令要求警察完全比照公務人員休假模式,但警察有時候要輪大夜班,這樣的休假方式是非常破碎式的輪休,品質非常不好,請問部長跟署長,你們知道現在基層警員心都涼了一半的心聲嗎? -
張署長榮興謝謝委員,我想外勤同仁真的是非常辛苦,因為他們是採輪班制,上班的情形當然跟一般公務人員的狀況不一樣,而是和醫療機構相同。 -
張委員智倫譬如上大夜班,要求隔天休假,他們根本沒有辦法好好休假,就只是補休、睡覺啊! -
張署長榮興因為這是我們工作勤務的性質,輪休的狀況是每個禮拜要有兩天輪休,我們是依照值班輪休的一個要點來實施…… -
張委員智倫以前就是照這個要點,現在怎麼會大家上班完以後……請教署長,大家上完班後,依照這個頒布的規定輪休完,到最後居然還跟大家講要還假,要把他的休假扣掉,這樣的作法你認同嗎? -
張署長榮興跟委員報告,我們當然是以輪班制的方式工作,每天大概是8個小時為限,必要時可以延長2到4個小時,也有連續休息要有11個小時的規範,我想因為警察工作的性質就是沒有間斷,服務民眾也是24小時沒有間斷,這是工作狀況…… -
張委員智倫署長認同剛剛我們這樣的討論,警察基層同仁照表上班,可是上班到最後還說他們放假太多,叫他們要還假,尤其很多警察人員加班時數超過還會被檢討,甚至我聽到現在還要這些基層警察同仁去填身心假,因為大家知道現在行政院有一個身心假的規定,所以叫他們填身心假,讓他們可以比一般公務人員多放一點點假,比如多出一、兩天的,就叫他們去填身心假,造成基層同仁質疑自己身心又沒有問題,為什麼叫他們填身心假…… -
張署長榮興我想…… -
張委員智倫署長,你可不可以明確表示,針對這樣的制度應該進行檢討? -
張署長榮興我想就是從各地區的特性來做彈性調整、規劃他的勤務,有一些可能就是上8個小時或10個小時,就是依地區的特性來做規劃、調整。我也希望對於外勤同仁,如果有超時加班,在時間允許下給予他們補休,這些我們都授權給各主官來做彈性調整,我想這不是一個很硬性的規定,因為警察工作本來就是24小時不確定性,這個部分我們就是多照顧同仁的身心健康。 -
張委員智倫署長,因為時間關係,是不是拜託部長跟署長在此承諾,在三個月內針對這種輪班的公務人員的休假計算基數研議、討論一個更合理的方式?有機會嗎? -
張署長榮興好,我們來…… -
張委員智倫三個月之內,好不好? -
張署長榮興是。 -
張委員智倫千萬不要叫我們的基層員警照著警察講好的輪班制度以後還要再還假,這點基層員警沒辦法接受。
第二個問題,昨天臺北市議會的質詢裡提到,市警局現在所使用的酒測器跟酒測棒有中國製的狀況,當然蔣萬安市長跟臺北市警察局長在回應、詢答時表示,這是依照當時共同供應契約的採購案,由警政署辦理。請問署長,這個問題的真相到底怎麼樣?雖然當時你還不是署長,可是我想要請教,這樣的爆料是不是真實?真的有中國製的酒測器跟酒測棒嗎?是不是有洗產地的問題?目前這樣的酒測器跟酒測棒是否還有在使用?未來關於類似洗產地的部分,警政署如何處理?以及現在到底有多少數量的這種酒測器跟酒測棒?為什麼我會問這些問題,因為這違反當時採購合約的規範,對不對?請署長回答。 -
張署長榮興跟委員初步報告,共約從109年才開始有禁止使用中國製產品的規定,酒測器的部分,我們…… -
張委員智倫109年才有公布…… -
張署長榮興對。 -
張委員智倫但他說這是106年的採購案。 -
張署長榮興所以當時是沒有這樣的規範…… -
張委員智倫當時沒有這樣的規範,所以是烏龍爆料? -
張署長榮興對,我簡單講,針對酒測器,署並沒有統一採購,都是由各縣市…… -
張委員智倫109年以後才有規範,那106年以前採買的怎麼辦? -
張署長榮興酒測器的使用年限只有5年,現在已經都沒有使用了。 -
張委員智倫所以現在這些東西都沒有在使用? -
張署長榮興沒有,就是106年採購的已經沒有在用,因為酒測器的使用年限是5年,如果是109年開始到現在,這5年內的才會有,而109年共約上就有禁止使用中國製產品,這部分我們現在有在清查,如果屬實,我們就會依法處置。另外,我要特別提醒,酒測器都是由各縣市地方政府警察局採購,警政署並沒有採購這樣的器材,而他們的採購是在共約裡採購,共約從109年就有這樣一個禁止中國製產品的規定,所以這個案子現在正在調查,看看實際上有沒有使用中國製的酒測器產品。 -
張委員智倫好,謝謝署長,意思就是109年以後的應該沒有這樣的問題,之前的一般來講也已經沒有在使用,如果發現現在地方警察局還有在使用的,你們會儘早做處理,是不是? -
張署長榮興是,儘早處理並禁止使用,我們會再做處理。 -
張委員智倫好。最後,是不是可以請打詐中心的王執行長,跟金管會的周主秘?最後一個問題。 -
主席來。 -
王執行秘書琮聖委員好。 -
張委員智倫大家都對打詐非常地重視,我們看到有一個跨國詐騙集團──太子集團,把總部設在臺北101,吸金45億,買了11棟豪宅、29輛超跑等等這些問題,銀行端對該集團其實有通報52次,打詐國家隊到底如何反應,是不是請打詐中心來回應?第二個,我要請教金管會的問題,我們認為政府對於這些打詐的大鱷魚沒有辦法處理,可是對小老百姓窮追猛打,之前我也特別提出,金管會是不是對於人民餘額低、久未使用的帳戶無預警凍結,導致很多人的帳戶沒辦法使用,是不是對這兩個問題,可以請你們說明一下? -
王執行秘書琮聖跟委員報告,有關於太子集團在臺灣洗錢的案件,我們分析其實最大的原因是利用人頭公司來進行犯罪,這些人頭公司在洗錢部分,在上個禮拜的時候政務委員有召開相關會議,針對公司的一些情況,包括僑外資之後的最終受益人來進行研議,看如何把最終受益人列在相關的法令。另外,包括經濟部及其他部會相關資料庫的部分,因為是沒有共用,就是沒有互相流通,我們也會研議,比如說有人頭帳戶前科的告誡資料可以讓經濟部來審查相關公司的登記,以上報告。 -
張委員智倫好,謝謝。最後請金管會,現在對於一般民眾的帳戶,你們到底是如何處理?是不是都把餘額低跟久未使用的帳戶全部凍結? -
周主任秘書正山委員好。銀行凍結的動作就是基於我們的打詐專法,它會主動偵查疑似受到詐騙風險的可能,但是如果全部凍結確實是不符合比例原則,這個部分我們都會請銀行一定要做,第一個,要有精準地判斷;第二個,要給客戶申訴的明確窗口,也要迅速處理。 -
張委員智倫如何申訴? -
周主任秘書正山銀行都會建立專責窗口去接受相關案件的申訴,如果是有明確的理由,申訴後銀行會再把它解控,這個部分我們都會持續請銀行來優化相關偵測疑似詐欺帳戶的一些作法。 -
張委員智倫因為本席收到很多的民眾陳情,希望你們再好好規劃,不要打詐打到一般無辜民眾,拜託一下,謝謝。 -
周主任秘書正山是。 -
主席謝謝張智倫委員。
請黃捷委員。 -
質詢:黃委員捷: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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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捷(9時47分)謝謝主席。先請法務部徐政次。 -
主席請徐政次。 -
徐次長錫祥委員早。 -
黃委員捷徐政次早安。今天這個修法,我相信其實不分黨派,大家都已經有基本的共識,大家都有提出版本,朝野方向差不多已經很一致,只是在技術上我在這邊請教兩個意見,因為在政院版裡面有規定,被告要在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付全額才可以減輕期刑,大家會覺得這應該是一個好的方向,不論是詐騙集團的哪一個角色,就算你是車手,你也有這樣的責任去把相關的金額負擔出來,去保障被害人。
但是實務上我要請教的:第一個,六個月到底夠不夠?因為有一些委員的版本把和解最後的時間點是放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來達成調解,司法院的意見也有提到詐騙的案件第一審通常的辦案期間是兩年四個月,有些人就會說對受害人來說太久了,所以到底要定在哪裡會是一個比較好的時間點?這是第一個問題請教政次;另外一個,如果六個月內的期間太短了,車手說我籌不出來,不然你關我好了,會不會最後真的關到的就是這一些車手,大家都知道最後就是由車手出來承擔,沒有辦法往上追,或者是這個錢最後又被脫產,被害人也拿不到錢,車手也關了,但是最後這些詐騙集團的主謀都沒有辦法往上追。這兩個技術的意見,我希望你們可以再進一步討論,找出可以在實務上解決詐騙案件最好的方式,請簡單回應。 -
徐次長錫祥謝謝委員。我想這是一個寬點,在某些條件之下我們願意給他減輕其刑,這個寬點的寬跟窄就會牽涉到被害人多久可以拿到這些錢。 -
黃委員捷是的。 -
徐次長錫祥以前如果沒有規定,你說言詞辯論,還有一審言詞辯論跟二審,如果到二審,一審有人就不和解了,他會等到二審的時候再來和解,你判我有罪,我來和解,所以這個就會一直拖。 -
黃委員捷一直拖,沒錯。 -
徐次長錫祥至於一審的辯論終結,像剛才講到有些案子真的拖兩年,我們的被害人能等嗎?所以我們跟司法院討論的結果,就是抓一個大家比較能夠接受,即一般案件偵查大概三個月、審判三個月,加起來大概是六個月,希望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以前就有一個結論,這是我們為什麼抓六個月的時間,當然有可能多於一般簡單的案件,可是少於複雜的案件,但我們是從裡面抓一個一般值,被害人可以比較快速得到賠償的時間點。至於說被害人…… -
黃委員捷謝謝政次,對啦!我希望在實務上真的要拿得到錢,不要到時候車手說我就是籌不出來,被害人也說沒有辦法被保護,錢也拿不到,最後車手自己也沒辦法減刑,結果最後一場空,我比較怕的是這樣。我覺得詐騙集團的任何一分子當然都要用最嚴格的方式去處理。 -
徐次長錫祥是。 -
黃委員捷對啊!我希望到時候可不可以跟內政部再討論一下,實務上有沒有技術上更精進的處理方式,法律上當然就這樣定下去,沒有問題。 -
徐次長錫祥是、是。 -
黃委員捷好,謝謝政次。再來我們請數發部,是數位產業署的副署長嗎?。 -
主席請數發部。 -
黃副署長雅萍委員好。 -
黃委員捷副署長,在這邊請教,我剛剛在提案說明有提到我希望增加兩個部分:一個是廣告透明化,在廣告推播的參數上面必須要揭露更多的資訊,我知道現在打詐專法第三十一條已經有基本資訊,包括你剛剛說的九成以上的Meta,如TikTok、Google、Youtube、LINE等這些平臺都必須要有基本資訊,它是廣告就要有刊登者、出資者等基本資料,但我希望接下來包括它的一些參數設定、廣告刊登時間、這個廣告有沒有違反過相關的規定、觸及人數等等都可以提供一個廣告庫;另外一個,就是要杜絕剛剛委員提到的灰色廣告部分,即假推薦、真詐騙,這種其實非常多,而且是一個非常主要的詐騙類型,就是一些專家教你要投顧,在網路上有各式各樣這種宣傳,你就是加入我們的群組,用一些小網紅讓你加入,最後把錢騙到手了,他們是沒有辦法被你們規範在所謂的詐騙廣告裡面,因為他們跟詐騙集團的關係是網紅本身、是財經專家本身,而不是廣告,所以會變成它是假網紅之名但真業配,其實內容都是詐騙,這些就沒有辦法在你們目前的規範裡面。可是我看到數發部的意見,卻認為這個你們不想管,是這樣子嗎? -
黃副署長雅萍報告委員,這個其實不是不想管,我們管理的是網路廣告平臺業,關於剛剛委員提到的廣告管理,事實上,目前已經也有公平交易法相關的規範可以去做處理;另外,我們有做了一個網路通報查詢網,針對民眾所通報的,不管是詐騙的廣告或者是訊息,我們事實上都可以要求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去進行下架。 -
黃委員捷對,可是像我剛剛說的假業配、真詐騙這種類型並沒有規範進去,這種灰色廣告現在其實是詐騙手法非常主流的一種方式,你們的方式其實就是在告訴詐騙集團說:你不要付錢給平臺,你付錢給這些網紅就好。因為廣告費不是給平臺,可是給這些網紅一樣可以刊登,因為這些平臺他們的紅利就是來自於使用者的數據流量,可是現在他們換一種方式去規避你們的廣告揭露就好了欸! -
黃副署長雅萍事實上,打詐專法第三十三條針對不實的訊息也是可以要求他們進行下架。 -
黃委員捷所以我有提我自己的修法版本,希望數發部就我以上的意見可以納入法律的規範裡面。 -
黃副署長雅萍我們來研究一下。 -
黃委員捷因為我其實看過你們的報告,你們給我的回復,我非常不滿意,因為等於是你們看起來完全沒有意願要處理,而且非常消極,甚至我提到廣告庫的部分,你們是告訴我什麼?你們跟我說這個不是你們的責任,然後看起來認為接下來都丟給警察就好了。 -
黃副署長雅萍不是,委員可能有點誤解。 -
黃委員捷沒有,我看到報告的感覺就是這樣,你們聽起來就是覺得剩下都是後端的事情、都是看警察要不要處理,如果他要處理,他就想辦法跟這些平臺業者調數據、調閱這些相關的資料就好,你們不想要從頭管理這些平臺揭露的責任。 -
黃副署長雅萍委員,不是這樣子的,因為當初在打詐專法裡面其實我們規範的是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確實是有對價關係,但是對於沒有對價關係的不實訊息,事實上在第三十三條還是有進行處理的,我們還是可以依照……當這個詐騙的訊息是確定的,我們還是可以要求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進行下架。我們可以看到近一年來,事實上詐騙廣告真的已經大幅地下降,但是因為詐騙集團其實就像變形蟲一樣,他可能就會從線上變成線下來進行民眾的詐騙,所以有關這個部分來講,我們目前在通報下架之外,我們也一直不斷地教導民眾要如何識詐。 -
黃委員捷好啦!副署長,我跟您請教,你覺得社群媒體中的廣告更透明化有沒有助於詐騙的防制? -
黃副署長雅萍我想透明化絕對是有助於詐騙的防制。 -
黃委員捷是嘛!所以這個是我們的目標,現在其實歐盟都已經有相關的法律規範了,為什麼歐盟做得到,我們做不到? -
黃副署長雅萍委員,我們只是針對委員這邊提到資料庫可能需要延長到一年…… -
黃委員捷對啊!所以為什麼歐盟做得到,我們做不到嘛? -
黃副署長雅萍因為我們也希望詐騙廣告應該是即時下架,不要讓民眾長時間的去接觸。 -
黃委員捷這個不會出現在使用者的動態頁面上面啊! -
黃副署長雅萍是。 -
黃委員捷你有看懂歐盟的作法嗎?這個不是讓這些廣告繼續放著讓使用者看耶! -
黃副署長雅萍是。 -
黃委員捷好啦!時間已經到了,我覺得現在數發部很顯然還是搞不清楚狀況,你們先研究一下歐盟的作法,我們就是希望跟歐盟比照辦理,就這麼簡單、就這麼簡單! -
黃副署長雅萍好,謝謝委員,我們回去研究。 -
黃委員捷好,謝謝副署長。 -
黃副署長雅萍謝謝。 -
主席謝謝,感謝黃捷委員。 -
主席(黃委員捷代)請王美惠召委。 -
王委員美惠主席,請金管會,還有請數發部。 -
主席好,請數發部黃副署長,然後金管會的周主秘。 -
黃副署長雅萍委員好。 -
王委員美惠早安。本席要先跟你探討Meta,剛才有幾個委員提到,被騙的差不多都在這裡面,將近97%,說實在那會嚇死人的,尤其在這當中不管是要投資也好、還是要交友也好,很多都是在這個地方被騙,所以你剛剛有說,他就變成變形蟲,越變越厲害、越變越厲害,不過是不是你們數發部所做的……我們也是因為詐騙集團很多才成立數發部,要怎麼去攔阻被騙的人,阻斷才是最重要的,大家應該也知道詐騙手法越來越高明,衍生出很多項目可以來騙,不過數發部給百姓的感覺以及我們民意代表覺得是沒什麼作為。 -
黃副署長雅萍跟委員說明一下,事實上數發部主要是針對數位經濟產業的部分從源頭來做阻斷,所以其實除了剛剛講的網路廣告平臺業之外,事實上我們對於電商產業的部分,早期電商有很多個資外洩而會被詐騙,現在也已經下降了,或者是第三方支付…… -
王委員美惠對啦!我現在是在說進行下架的時候,你們要自認比詐騙集團還要厲害,數發部會成立就是要超越詐騙集團,所想的辦法是要為了百姓才對啦,你說以前你們做了些什麼已經阻斷了,說實在的,這對我們現在都沒有幫助,希望趕快去研議、超前部署,說難聽一點,馬上被騙、馬上報案的這些你們都知道,不過到現在也不覺得數發部有做什麼。 -
黃副署長雅萍有啦!委員。 -
王委員美惠有啦!好,來,等一下把你們有做的、做得不錯的,拜託會後提供資料給我。 -
黃副署長雅萍好,沒有問題。 -
王委員美惠我請問金管會,我要跟你探討的就是,在本席的服務處常常接到百姓……你如果聽不懂我講台語的時候,你可以再問一下沒關係,大家互相,因為我看你剛才眉頭深鎖,我怕你聽不懂。我現在的意思是要跟你說,我們有帳號不管是在郵局或在哪一間銀行,有警示的時候,帳號就不能用了嘛!尤其在郵局半年如果沒有使用就會被凍結。不過本席認為你們辦案,這種惡劣的詐騙集團騙人的帳號本來就要處理,這我不會覺得怎樣;而是你們會波及無辜百姓的帳號,被你們警示覺得有異常。尤其你知道嗎?有些弱勢者根本都沒錢,他的帳號就只有一本臺灣銀行存摺而已,你們跟他說有問題,然後凍結他不能領錢,他是要賣彩券的,他現在錢也沒辦法領、也沒辦法買彩券回來賣,他會被影響到彩券的資格,這衍生出來的問題有多嚴重,你知道嗎?如果看你們的通報警示帳戶111年、112年、113年到114年1月到4月,說實在的,無辜給你們解除的警示帳戶有多少?你們覺得帳戶好像有一點問題,如果不了解也不去問就直接警示凍結起來,這對無辜的人、生活有困難的人影響非常嚴重,你們是不是要能準確凍結帳號才對?有的很弱勢的人去銀行問,銀行都跟他說,你就是帳號有問題還要等地檢署判決,如果沒有起訴,你再來銀行處理,但是這幾個月要他怎麼生活? -
周主任秘書正山有關委員的指示,我們一定會再請銀行更優化相關的處理機制。但是我這邊報告兩個方向,一個就是可能是銀行自己主動偵測疑似涉詐的帳號,它會做部分的控管,並不會凍結所有的功能,這個部分剛才前一位委員有類似的質詢,我們大概就是會請銀行要更優化相關的判斷模型與模式。 -
王委員美惠我現在就是要說銀行都沒有做這個動作,都覺得他自己方便就好了,有出現警示的時候就把它凍結。 -
周主任秘書正山另外,剛才講的第一個部分是銀行主動偵測;第二部分就是警示帳戶,警示帳戶來自於司法警察機關的提供,所以警示帳戶要解除的話,要司法警察通知銀行來解除。 -
王委員美惠所以就是有很多問題才會這樣啊!民眾也很無奈,銀行覺得他的帳號是有問題的,但如果予以凍結,他的生活就會有困難,而且不是他的帳號借人,或是他被騙了,而是銀行認為他有問題,這樣要怎麼處理? -
周主任秘書正山就整個機制來講,銀行還是處於一個被動通知來處理的角色,至於這個機制怎麼去照顧到這些真的比較弱勢的群眾,我們會再來跟警政單位做一個溝通跟討論。 -
王委員美惠你剛才說的會讓人覺得,銀行如果覺得有問題就予以凍結,你如果有委屈就去跟銀行說,銀行就會解除了。我要跟你報告的是,沒有!就是還在那邊等、等、等。 -
周主任秘書正山因為如果是警示帳戶的話,銀行就沒有辦法主動幫他解除,但如果是銀行自己的偵測控管就可以,所以這部分我們會再來看看怎麼…… -
王委員美惠我現在是要跟你說,如果銀行覺得真的有問題,則我們尊重司法,該怎麼處理就去處理,但從我剛才說到現在,就只是銀行的感覺而已,還沒辦法解除,這部分你們要去了解、要做好,而詐騙集團的帳號是借來的或是人頭帳戶,這百分之一百一定要處理,但我說的是無辜的部分。 -
周主任秘書正山了解。 -
王委員美惠再來,我要跟你說的是,詐騙的情況是愈來愈嚴重,2023年聯邦銀行行員協助提高他提款的額度並解除控管,不過我們沒有好好審核,讓行員可以協助詐騙集團把錢領出來;2023年中國信託行員提高他的帳號領錢額度,方便詐騙集團洗錢;2024年一銀某一個副理涉嫌幫詐騙集團洗錢,這是一銀的部分;再來,更恐怖的就是2025年臺灣銀行兩位行員協助詐騙集團洗錢,結果在這個過程當中,大家都認為臺灣銀行是我們國家的,不過發生事情之後,你們看他只被罰個2,200萬,但他所賺的錢有兩百五十幾億,說實在的,他們怎麼會不敢去做壞事呢? -
周主任秘書正山跟委員報告,因為我們是針對銀行的內控跟管理來做裁罰,所以裁罰的主體是銀行;針對涉案當事人,他們會有受到相關刑事、民事的處理。 -
王委員美惠我現在就是要跟你們說,金管會轄管所有的銀行,百姓也相信銀行,但銀行裡面的行員卻在洗錢,這真的是笑死人了!說實在的,臺灣銀行不是普通的銀行,臺灣銀行是在印製中華民國臺灣的錢!竟做這種事情!無論如何,你們金管會要去研議讓其有附帶責任,像有的代書騙人去賣房子、賣地,這也要課以代書附帶的責任,也要予以處罰!說實在的,像罰這樣的金額他們是沒有感覺的,現在金管會、數發部在這裡,詐騙集團車手要去領錢時,你們要怎麼深化相關措施讓他覺得領錢不太方便,像在ATM領錢的時候,你們是不是可以有多一些程序,譬如說指紋辨識也好、臉孔辨識也好,當車手去領錢的時候,讓他不太方便,是不是我們應該要這樣做呢?不然說實在的,對詐騙集團來說,最方便的就是去ATM領錢,騙到錢後就去領,不到兩分鐘就可以把所有錢領光,所以你們在這個關卡的部分,要想一些方法來處理,今天數發部跟金管會在這裡,我們不是要責怪你們什麼,我覺得你們是有這個能力可以再做得好一點,以上。 -
周主任秘書正山謝謝委員。 -
主席謝謝王美惠召委。再來我們請張宏陸委員。 -
質詢:張委員宏陸: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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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10時10分)我先請內政部長跟數發部副署長。 -
主席(王委員美惠)請劉部長、數發部副署長。 -
劉部長世芳委員好。 -
張委員宏陸我先請問一下數發部,現在很多AI假影片,而且詐騙已經不只是騙錢,也騙國人的健康,這裡面有很多像是用名人照片或是什麼的,然後有的還不到賣藥的程度,但就是有提到跟健康有關或是什麼的,請問你們有沒有注意到這些情況? -
黃副署長雅萍報告委員,有的。 -
張委員宏陸有什麼處置? -
黃副署長雅萍針對這個部分,我剛剛其實有提到,我們有AI的技術來做自動巡檢,如果我們有發現的時候,會先請衛福部幫我們確認這個是不是詐騙的廣告,比如說他是詐騙的醫生或者詐騙的藥事人員,在違反相關法令規範的時候,就會要求我們的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去下架,並且把這樣子的樣態,請網路廣告平臺業者自動自行去做巡檢、下架。 -
張委員宏陸你們下架了多少?有要求下架了多少?有沒有要求下架成功的? -
黃副署長雅萍目前來講,已經要求下架的有超過23萬則的詐騙廣告,但是我沒有辦法去區分這個是醫療或者是投資方面的。 -
張委員宏陸對、對、對,我沒有要求要這樣。我覺得,很多數位平臺或是什麼的,政府不是沒有公權力去對付他,只是政府的公權力沒有明顯的展現,我真的覺得,就這個部分,數發部還有各個相關單位要拿出鐵腕政策,不然我們再怎麼修法、再怎麼樣做,你們不執行也沒有用啦! -
黃副署長雅萍是,委員,我們很認真在執行。 -
張委員宏陸我跟你講,你們很認真執行是你們自我感覺良好,但民眾沒有感覺你們很認真,我必須要這樣子講。 -
黃副署長雅萍是,我們繼續努力。 -
張委員宏陸好。我為什麼會請劉部長上來?部長,我們現在都在宣傳反詐騙,你們會不會擔心有一天可能警政相關單位的人也會被用於AI製造假影片,用反詐騙去變成真詐騙,你們會不會擔心? -
劉部長世芳會擔心不太能夠把事情處理好,我們知道一定會有這個方向,因為我們現在有在加強科技偵查的部分,AI如果有這種反反詐騙的訊息、影片出來,我們的科技偵查會先抓出來這個要點,然後要做處理。 -
張委員宏陸部長,用反詐騙去真詐騙,它的樣態會非常多,我覺得現在包括警政署或是其他單位現在的廣告用實例的方式,我一直稱讚因為覺得很好,我覺得這個部分我們也可以先打預防針,錢都在那邊了,我們也有這些廣告的投放量。部長,你覺得有沒有需要先打預防針?就是先跟所有的民眾講,只要有冒充警政高層甚至部長這一種的,如果他用反詐騙行真詐騙,要先提醒民眾要預防,你覺得有沒有必要? -
劉部長世芳謝謝委員的關心,我想委員非常清楚,以前打詐四法還沒出來之前,很多是冒用名人推薦投資。 -
張委員宏陸現在還有,現在還很多。 -
劉部長世芳我知道,但是這個部分在打詐四法通過以後,其實我們檢警調一起努力,未來如果有AI包括你提到也許有深偽影片出來的話,我們也會提前預防。 -
張委員宏陸這個我…… -
劉部長世芳先講不太可能,最近我也看到台積電創辦人張忠謀先生對外講,他從來不會有臉書,這樣一句話就已經把要用他的名字來做詐騙行為的話講完了,但是大家都知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還是會有人繼續做,所以在網路巡檢上面,我們的警政系統其實是非常認真在巡檢,希望能夠把假訊息或者是這種詐騙影片及早下架。 -
張委員宏陸部長,警政署有推動一個民眾檢舉車手獎勵政策,你們有沒有想過像這種AI詐騙,民眾如果檢舉要不要也給民眾一些獎勵? -
劉部長世芳那要立法院支持,這個獎勵金要拜託立法院支持,因為我們現在獎勵金額是很多企業集團捐款的,目前獎勵金額大概會有一定程度,也許獎勵5萬塊會有人願意檢舉,獎勵5,000塊大概不會有人要檢舉,所以我們會來討論。 -
張委員宏陸我覺得可以討論,部長,如果真的要全民防詐,你們有好的政策,我們立法院一定支持,對不對? -
劉部長世芳尤其是預算,麻煩一下。 -
張委員宏陸對啊!一定支持。 -
劉部長世芳好。 -
張委員宏陸再來,這個問題要請問警政署署長,署長,我發現有越來越多詐騙集團,不管是車手或人頭等等,開始找很多弱勢、聾啞人士、街友當人頭,你們有沒有發現這個問題? -
張署長榮興有,詐騙集團找的車手就是不斷在演變,我們有發現他們會針對弱勢的,對於弱勢的狀況大概也要從源頭去做,對這些社福團體或就業服務方面加強宣導,這是第一個。第二個,我們當然要去查緝他的源頭,也就是車手的源頭,到底是誰在運用這些弱勢的狀況,我們就源頭和查緝的部分來做處理。 -
張委員宏陸這個都是你講的方法,你們實際做了多少? -
張署長榮興我再提供細緻的統計,車手部分到目前為止,114年查獲3萬353人,至於關於弱勢的部分,我們是不是會後把他分析出來再提供給委員? -
張委員宏陸我問你這個不是要求數據,署長,我認為有一個問題你現在要及早處理,除了我剛剛講的這些盲啞人士之外,他們已經把手伸到低收入戶去,尤其很多低收入戶可能是年紀很大,另外,也是有可能是去詐騙他而取得他的人頭帳戶,他也不是本身願意的。如果低收入戶變成這個樣子,他的銀行帳戶有可能被凍結,連補助都領不到,這個是未來我認為會很嚴重的問題。所以署長,我認為你們要跟所有社福單位去及早處理這個問題,不然會衍生出非常多的社會問題。 -
張署長榮興我們也發現這些弱勢者有可能是被害人,也可能…… -
張委員宏陸不是,這個問題都知道,你們現在有什麼具體的做法?你剛剛也說了…… -
張署長榮興我們的做法是會從主政單位去了解整個狀況,也就是社福團體或就業服務主管機關,我們就源頭針對這種情形進行宣導;再來,當然就是要偵查。兩個部分,一個是從源頭來處理,一個是從偵查來處理。 -
張委員宏陸署長,我覺得你剛剛的回答是你已經了解問題,但聽不出來有什麼具體作為,你已經發現這個問題,你跟社政或其他單位要從源頭去做,我覺得我們要跟全國人民講政府的具體作為是什麼,這樣人家才有一個依循,對不對?不是要你現在馬上要怎麼樣,我給你三個月的時間,你們去研究看看要如何處理。 -
張署長榮興好,沒問題。 -
張委員宏陸你也可以跟社政單位配合,只要每個月要來領錢的,我就給你一個單子,上面寫著現在有什麼、絕對不要怎麼樣,甚至在銀行發錢的時候上面就寫,我覺得有很多方式,給你們時間去研究看看。 -
張署長榮興好。 -
張委員宏陸謝謝。 -
主席謝謝張宏陸委員。
請蘇巧慧委員。 -
質詢:蘇委員巧慧: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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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巧慧(10時21分)謝謝主席,請劉世芳部長。 -
主席請部長。 -
劉部長世芳蘇委員好。 -
蘇委員巧慧部長好。部長,你有沒有被詐騙過? -
劉部長世芳沒有,因為我比較簡約,所以很少…… -
蘇委員巧慧你很謹慎? -
劉部長世芳很謹慎,但是常常看到很多詐騙。 -
蘇委員巧慧所以什麼都沒有被騙過,也沒有看過廣告,然後下單買回來的東西跟廣告的不一樣? -
劉部長世芳我比較不會…… -
蘇委員巧慧任何一種類型都沒有? -
劉部長世芳我比較不會心動。 -
蘇委員巧慧電話也沒有? -
劉部長世芳沒有什麼心動。 -
蘇委員巧慧哇!部長,你真的是一個非常簡約的人,但我本人就被騙過,而且還被騙過不只一次,我第一次被騙的時候就是在2020年,有一個包裹要我去SEVEN超商取貨,坦白講,有時候比較忙,我們可能請秘書去幫忙領,秘書也不知道我買什麼,他反正就把包裹領回來了,一打開以後發現我怎麼可能會買這種東西,在質詢臺上我不想把它說出來。總而言之,我非常生氣,我就去網路上查遇到詐騙包裹要怎麼辦,你猜網路上叫我做什麼? -
劉部長世芳報警。 -
蘇委員巧慧找當地的立法委員!我很生氣,所以我立刻就跟內政部警政署一直「盧」,我覺得連立法委員都會收到這種詐騙包裹,到底要怎麼辦呢?那個時間是2020年,我們非常高興在2022年的時候,政府部門、內政部警政署與超商、物流業者終於推出了這樣一個機制,就是詐騙包裹處理機制:第一,你看到危險包裹可以不用去領,當然大家現在比較有意識了;第二,你如果真的還是領了的話,在7天之內可以申請退貨,保留證據申請退款。不幸的,我在今年其實又遇到了同樣的狀況,我依然請秘書去領,然後打開以後還是詐騙。 -
劉部長世芳委員,你是同一個秘書去領嗎? -
蘇委員巧慧對,同一個秘書去領。 -
劉部長世芳我們會跟這個秘書多溝通一下。 -
蘇委員巧慧因為已經4年了,所以他可能已經忘記了,可是這一次因為有這個機制,我們非常滿意,1,200就這樣拿回來了,連我本人都非常滿意。在第二個禮拜我又收到包裹,這次我學乖了,我們不會去領,因為我們很清楚發現這一類包裹上面雖然寫了你的名字,可是寄件人的地方都剛好會有一個危險物品、小心輕放等等,剛好貼在寄件人的部分,把它遮住,不會很清楚,所以你也很難處理,你也很難退,錢又不太多,所以你就會覺得與其這麼麻煩,不如就吞了吧!但是非常感謝你們成立了這樣一個機制。所以我覺得其實面對詐騙這種事情防不勝防,政府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讓詐騙的資訊可以減少,讓我們一般人去接觸這種資訊的機會可以變少,這是第一件事情。
第二件事情就是真的如果不幸碰到這樣狀況的話,政府提供了一個機制,讓我被詐騙到的錢有機會可以回來,坦白講比抓到他更令我高興,那個1,200回來,我的心情真的很好。所以我將心比心,從一般人民的角度來看,政府最應該做的是這樣的事情,部長,你同意吧? -
劉部長世芳是,非常同意。 -
蘇委員巧慧非常同意嘛,立法委員都這樣跟你說了,誠摯地分享我的心情。 -
劉部長世芳也非常謝謝委員的鼓勵。 -
蘇委員巧慧我們那時候成立了這個機制,我覺得真的很好。我們來看看現在還可以做什麼?我們從2023年到現在,其實我們打詐專法上路也已經超過一年了,可是當時在第五十八條,有說,一些特定的機制因為還需要溝通,所以暫緩實施。
部長,我想請問一下這些打詐專法特定的狀況,其實跟剛剛在說的減少詐騙的資訊被看見、減少人民接觸的機會非常非常有關,你看:情節重大有關流量管制措施、停止解析與限制接取措施等等,這些就是讓一頁式的詐騙廣告,我可以給他限流、我可以給他撤銷的這種機制,坦白講,因為已經一年了都還沒有實施,部長,可不可以告訴大家問題是什麼? -
劉部長世芳報告委員,我剛剛在報告的時候其實已經有報告過,只是說我們停止這些解析或者限制接取的數量不夠多,也就是我們的警政單位是要依法來處理,如果報案確定成立的時候就會處理,像我們剛剛口頭報告也有跟委員報告過有多少件次,但是因為件次不夠多,也就是我們提到的包括有人在反映像Meta也好、Google也好,他們的廣告量真的是無限多。 -
蘇委員巧慧是啊! -
劉部長世芳我們不可能看到Meta或看到Google就處理,不能看到黑影就開槍,我想這樣不好,所以有關委員講的部分,會針對不管是情節重大的部分規範,或者是停止解析跟限制接取,我們還會持續努力。但是也要跟委員報告,詐欺犯罪危害條例不能只有這個條例,包括數位管理的平臺、包括資通安全的管理,如果這三個法律案能夠可以更加規範清楚的話,警政機關就能夠根據法律的規範來大力取締這些詐騙。 -
蘇委員巧慧我完全同意,所以我們現在,第一、大家會覺得你是不是因為專法部分還沒有上路,所以你沒有辦法執行,讓我減低被詐騙的狀況,所以今天就是藉著這個機會,讓部長再次的表示。但就算我們能夠理解你的狀況,我們還是希望量可以取締得更多、更好,這是第一個部分。
第二個部分,我們在討論今天要修法的部分,我的見解就是回到剛剛跟部長一開始所說明的,減少詐騙資訊是一件事情,但是可以返還被詐騙的金額對被害者來講其實是更重要的,所以今天在修法當中,我本人提出的版本其實就是著重在這一塊。我們之前的版本,本來是希望可以讓大家吐實,讓案情可以繼續追蹤,但卻發生了一個漏洞,所以在追返金額修法的部分,部長,你可以跟我們解釋一下,這次修法的部分跟追返金額的部分有沒有哪一些法條是有相關的? -
劉部長世芳好,非常謝謝委員的關心,我想各個委員幾乎都非常關心,剛剛也特別提到,現在民眾如果被盜用、交易糾紛或者沒有實際交付他人使用的帳號能不能比較簡化他的流程,讓他可以再重新使用?這個部分我們會把它變成就近向戶籍地或者是公司所在地的警察分局來申請查處,如果查明屬實,不用等待司法終結審判就可以解除。這個在明定三方詐騙的善意第三人案件可以進行解除,這部分會兼顧到我們在防詐的政策跟人權保障上面,這個部分也要謝謝委員多支持,我想這個可能是未來我們要走的方向,大家都看到很多警示帳戶,在那麼多的狀況之下,希望能夠趕快解除。但是我們第一線的同仁來告訴我,民眾去警察局報案的時候描述不清楚,他就丟一個帳號說我這是警示帳號,你幫我解除;但是我們的警察同仁問他說:你當時為什麼被列為警示帳號?能不能提供更正確的資訊讓警察人員來協助你?這部分我想我們未來會多做宣導跟溝通。 -
蘇委員巧慧我個人除了贊同部長你現在說的這個部分,其實在第四十七條的前段規定,過去是說「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是「應」的這部分,我認為這一次我們修法把它改成「得」減刑,我覺得非常好,我自己提出的版本也是如此。 -
劉部長世芳是的。 -
蘇委員巧慧因為我們認為不能夠讓他假借說我都沒有所得,援例就變成一定可以減刑,這個我覺得是不恰當的,在實務經過了一年之後,這個地方一定要改;但我也更同意,包括部內、行政院現在提出的新版本當中的一個新增條件,就是被告在自首或自白後,必須在六個月內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金額,並全部支付,才能適用減刑或免刑。我覺得這部分其實是很好的,因為增加了加速填補損害的狀況。 -
劉部長世芳請次長回應。 -
徐次長錫祥這是我們跟司法院溝通以後確定下來的草案。 -
蘇委員巧慧這也是民眾一般都在反映的。
最後再給我30秒的時間,我想講一件事情,再請部長……數發部不用上來了,爭取時間你們參考一下。
我們現在有很多的詐騙是涉及虛擬資產,虛擬資產的部分,其實大家可以看到非常多的平臺都是境外平臺,我簡單講,本來可以講很長。我們在2025年9月的時候,金管會最新公告……剛剛應該是金管會,對不起我說錯了。有18家未完成洗錢登記,我們裁罰了6家的VASP裡面竟然有5家在9月的時候就被金管會列入不得再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業者,這實在蠻荒謬的,裁罰的6家裡面5家是已經不得再提供服務,也就是說,你一邊裁罰他不能做這件事情了,但他還是一直做,所以你才去罰他。
金管會、金管會、金管會!我具體的建議,是不是可以考慮像NCC有國際來電的時候在通話前有語音示警,說這是國際電話,請注意小心詐騙?那是不是有機會在網路上,當我們連進去的時候,可以加一個警語「你即將連線的是高詐騙風險網域,請小心。」,我覺得技術上是可行的,你只要回答方向贊不贊成,技術我們可以再討論。 -
黃副局長仲豪是,贊成。另外簡單跟委員報告一下裁罰的部分,是因為他在提供服務的時候,經過我們的檢查,發現有缺失所以予以裁罰;至於登記是因為在9月底之前沒有完成相關的法令程序,包括內控制度沒有達到標準,所以不允許他登記。兩件事情是一個在之前、一個在之後,跟委員簡單報告。 -
蘇委員巧慧好,這部分比較複雜,你們這個部分直接交報告到我們辦公室來繼續討論,麻煩你,謝謝。也謝謝部長,恭喜你都沒有被騙過。 -
主席感謝蘇巧慧委員。
請吳宗憲委員。 -
質詢:吳委員宗憲: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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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10時32分)謝謝,麻煩請內政部長、法務部次長。 -
主席請部長跟次長。 -
吳委員宗憲好,謝謝兩位。我們今天討論的是詐防條例,我想要提一個重點,其實一直以來我都主張一個很重要的點,就是人民只在乎錢拿不拿得回來,被告被判多久他們其實不是那麼在乎,他們只希望錢趕快回來,所以我還是把焦點重視在我們法制的設計有沒有辦法儘量讓被害人的損失能夠被填補。我這次看完院部送來的整部草案,雖然是立意良善,我先說立意良善,各位的好意我都有接受到,但是因為我是實務出身的,我還是有一些想法,我覺得如果法案這樣過,可能會有人民沒有辦法接受的結果。
我先講,第一個可能的結果是,詐騙集團的高層拿錢換自由;第二個、有可能會有被害人連一毛錢都拿不到的狀況發生;第三個、還要全民養這些詐欺犯。
我先趕快簡單講一下,草案的第四十六條跟第四十七條規定,自白或自首起六個月內全額賠清可以減刑,聽起來好像很嚴格,但是從被害人的角度來看,這會不會是圖利有錢人、放棄底層犯?會有這個風險。還有你去想,六個月內能夠拿出一大筆錢去賠完的大概都是高層才做得到,因為我看到法務部的犯罪狀況分析還有民間司改會的研究,大部分去賣帳戶、出租帳戶的都是經濟弱勢,所以他們不太可能在六個月內有辦法賠清,而我們訂了六個月的期限,會不會讓他們覺得說:反正我六個月也賠不完,算了,那我牢底坐穿就好!會不會有這個狀況發生,反而讓被害人拿不到錢?這是我的擔心。
尤其過往我們看到很多實務上面的案例,他趕快和解、簽一簽,然後付一、兩期,檢察官結案了,他後面就不付了,實務上常發生,但是學者可能有時候會忽略掉這一塊,我跟兩位報告有這個狀況。所以今天訂了六個月內全額清償的這個硬性門檻,會不會讓底層的被告認為,反正我六個月也賠不完,我乾脆就算了、不賠?反而對於一些被害人,如果今天這個被告在接下來的一年、兩年內他可以慢慢分期償還,但卻因為我們訂了這個硬性的規定,而他拿不到,這個是我想到的很重大的一件事情。你們也不要覺得每個人都一定不想賠錢,有的人犯錯後他確實想要補償被害人,他會願意花一年、兩年的時間慢慢去賠這筆錢。待會兒我會有我自己的一個建議,看這個文字的部分可不可以再加以修改。
第二個,我還想要講一個很重要的點,我們不希望大量的人全部都一直關,我們以關人為唯一的解決方式,讓監獄人滿為患。目前詐欺犯占受刑人的20.8%,算是非常非常高,我們希望不要讓受……今天你只要一犯罪就進去關就好,我反而更希望的是,他們有沒有機會在我們國家的要求之下趕快賺錢賠給這些被害人?當然如果你不賠,我就把你抓去關。請說,次長。 -
徐次長錫祥謝謝委員。剛才委員所提到的,會不會他有想要分期付款,這個是不是阻斷他? -
吳委員宗憲是。 -
徐次長錫祥我想六個月的時間是經過……我們大概實務上的看法是,一般的案件大概偵查三個月、審判三個月,抓這一個數字。以前我們操作的結果,我們讓他分期付款,真的,他付了一期、二期,等到判決以後他就不還了。 -
吳委員宗憲對。 -
徐次長錫祥那會造成被害人第二次的傷害,所以我覺得這種分期付款的方式是不太可靠。我們這裡很重要的一點,它是調解跟和解的全部金額,所以…… -
吳委員宗憲好,我懂了,沒關係…… -
徐次長錫祥不見得被害人需要全部賠償。 -
吳委員宗憲沒有,我待會兒會說我的建議,文字部分你們可以參考一下。 -
徐次長錫祥在監所部分的話,監所他要假釋的話,他賠償被害人也是基準之一,所以這個有助於他來賠償。 -
吳委員宗憲但是我們在講,因為他在監所內,我剛剛有講了,因為貴部的報告也是大部分的都屬於經濟弱勢的人,他在監獄裡面做事情,一個月勞作金才幾百塊,賠不了被害人。所以今天會不會是國家這個善意的運作、善意的對他的刑罰,我們希望為國家、社會安全好而把他抓去關,但是反而讓被害人拿不到錢,這是我擔心的點,從實務的角度出發。 -
徐次長錫祥是。 -
吳委員宗憲但是我沒有說這些人不該嚴懲,這些人本來就要嚴懲。還有,我不希望,就好像是說這個病人急救要超過60分鐘、太久了,我趕快……為了翻床率,所以我就不救!我還是希望有機會讓被害人能夠拿回錢最好,你讓他晚半年拿回來,他只要拿得回來什麼都好。
所以我的建議,第一個,我希望可以研究一下有沒有可能分級減刑?研究就好,譬如全額賠償的人跟至少已經賠了50%,或長期願意履行,就是分期賠償的,有沒有不同的對待方式?這個研擬就好,我沒有強制要求。
第二個,拉長期限,你們說六個月,對不對?那我們可不可以改成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而不要強制訂六個月?當然你說這六個月是你們的那個數據上面的顯示,但如果我們把它變成是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會不會比較有彈性?這個請你們研究一下。很多時候反而有彈性的緩衝可以讓被告更有時間籌錢來賠,要讓被告知道:被害人的損失是我造成的,我必須要負擔這個責任。
不好意思,最後一個點,我一直思考,大家包括今天在座的行政機關,我們要不要思考一個刑事禁奢令?我有看到你們第五十條有禁奢條款。 -
徐次長錫祥是。 -
吳委員宗憲但禁奢條款變成是一個作文比賽,它變成是量刑參考。我們可不可以去思考到一個點、很重要的點,我從實務經驗得到了一點,我們可不可以就是,如果你沒有賠完錢,被抓到奢侈行為,我們有一個刑事禁奢令,直接撤銷緩刑、撤銷假釋?因為目前沒有嘛!目前雖然就假釋,這個行政上面可以撤銷,你如果和解金沒有賠,可以撤銷,但我們是不是可以有一個……你今天如果騙了錢,即使你有在還和解的錢,可是被我發現你還在外面大手大腳地花,不願意立刻拿出來賠錢,我一個刑事禁奢令下去,依據這個可以撤銷緩刑或撤銷假釋?麻煩你們研究一下。 -
徐次長錫祥是。 -
吳委員宗憲我的實務經驗告訴我,這個東西對打詐絕對有效,請研究一下。
第二個,如果有高額消費,要直接視為犯罪所得。有一些人他其實很多錢是藏在某個地方,等到他自由在外的時候就開始大手大腳地花,那我們是不是應該要把它視為犯罪所得、優先還給被害人,而不要讓他再慢慢賠錢?我覺得這個才叫做打詐,我絕對要求嚴懲打詐,我不會反對嚴刑峻法,但是不要流於形式主義,要真的能夠有效。我覺得,各位很多都是實務出身的,會懂我在說什麼。
還有法務部麻煩再次檢討一下「定應執行刑」這個法律上的設計,這是實體法……因為大家都知道一罪一罰,結果全國國人以為犯越多罰越重,我跟各位報告,不是這樣!一罪一罰,確實你犯了一百條詐欺是判一百條沒錯,但是在最後回到定應執行刑的時候,又得到一個超級黑卡、金卡,然後大打折又回去原來的、很輕。所以各位會發現,我騙了一百次跟騙兩次、三次的刑度差不多耶!在定應執行刑的時候差不多。所以定應執行刑該不該一律存在,可不可以在我們打詐的時候跟原本的其他案件脫鉤?請你們要思考一下。我看到的詐欺犯常常一來就是詐欺多到要請事務官幫我列表,要搞一個列表才能夠看他兩、三百次的詐欺!而他的前科表跟百科全書一樣厚,他也不在乎,反正定應執行刑後又跟騙一、兩次的人判的一樣。而詐欺集團的律師也是這樣在教這些被告的:你騙兩次跟騙五百次都判得差不多重,反正定應執行刑時又會回到最低了。所以,搞到最後根本沒有打詐的效果!
我在這邊點出的都是實務問題,麻煩各位能夠就這個地方去研擬修法,不然,不好意思,我也只能找各位立法委員大家一起來修這個法律,這就是實務上面的問題,好不好? -
徐次長錫祥是。 -
吳委員宗憲那再麻煩兩位能夠注意這個部分,好,謝謝。謝謝主席。 -
徐次長錫祥謝謝。 -
主席謝謝、感謝吳宗憲委員。
請麥玉珍委員質詢。
等一下徐宇甄委員質詢之後,我們休息5分鐘,謝謝。 -
質詢:麥委員玉珍: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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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委員玉珍(10時42分)謝謝主席,有請法務部次長還有警政署署長。 -
主席署長、次長。 -
徐次長錫祥委員早。 -
麥委員玉珍次長早。我想要請教一下行政院版的實務可行性,我們都希望早抓到、早拿錢、早辦,大家都想趕快處理,但是政府要求,涉詐者必須在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算六個月內達成調解之賠償金額才能減刑,對一般人或許可行,但是對移工而言是完全不同的情況。第一,實務的狀況是,很多移工在詐團裡最低層的就是跑腿,有可能是有幾百塊、一千塊,根本都沒有犯罪所得,他們也沒有語言能力、沒有法律資源,更不可能在六個月內籌到賠償金。所以第一件事情我想請教法務部,你有沒有掌握統計數據,移工部分涉案的案件有多少人曾經在六個月內完成調解與賠償?比例是多少?如果沒有統計的話,六個月內的門檻是不是根本沒有實質的基礎、在實務上也根本做不到?
第二個,更重要的是辦案效果,如果移工無法達到六個月的門檻,就自然被排除在這樣一個優厚的自白條件之外,所以他們有要配合我們辦案提出主嫌,但是這樣的設計是否降低破案率、降低追到上游主嫌的可能性?所以我們的問題很簡單,在攸關制度的成敗,6個月的門檻對弱勢移工是否可行?還是反而讓破案更困難?就兩個問題。 -
徐次長錫祥好,謝謝委員。這6個月的設計是跟司法院有研商過,我們先講一般案件,偵查我們抓3個月,審判我們抓3個月,一般的案件可望在6個月之內能夠判刑,因此抓這個時間就是他首次自白或者是自首的時候,我們就抓6個月讓他清償。
剛才委員提到移工的問題,我們這裡沒有統計的數據。移工問題的話,如果說他能夠表達他的善意,告訴被害人他的情境就是:我只是因為怎麼樣,而且我獲得的金額就是這麼多,我非常的有誠意要跟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害人如果能夠完全理解他的狀況,有可能不會要他高額的賠償,譬如說,他真的就只有拿到3,000塊,他願意用5,000塊、10,000塊錢或者是3,000塊錢跟被害人達成和解,我們現在講的是和解,和解能夠…… -
麥委員玉珍如果你是這麼說,因為我們也希望說……因為你現在沒有統計,而我們看到報紙都說移工就是最大的犯罪什麼的,如果你覺得說他是自首、自白,但把偵查中首次自白當成6個月調解的起算點,而實際上,我們在基層看到外籍移工在警詢或者偵查的時候,聽不懂、沒翻譯或者是亂簽名,這樣的自白有沒有法律的效力?所以我想要請教,在沒有充分翻譯之下的自白,到底算不算有效?因為他是自己講的,而且刑訴明文規定自白必須是出於自由意志,還有程序的正義,語言都聽不懂的話,哪來的自由意志?所以我們希望了解的是,這樣自白的法律效力有沒有存在?第二個,如果自白本身瑕疵重重,能不能當作減刑的起算點?起算點一旦定錯了,是不是懲罰聽不懂中文的弱勢族群?這樣子的處理是不是真正對加害者有幫助?
所以請警政署這邊也要說清楚,目前針對第一線的外籍人士辦案,有沒有專線、專責各種語言的辦案團隊?就是每一次的紀錄、每一次的翻譯是否是合格口譯?因為自白是很必要的,因為要保障被害人,當起算點本身都不公平的話,就算用程序正義換補償,這樣的制度能不能讓人民真的應用得到並落實?我想要詢問的是,這樣子的法律是否能理解?或者自白的法律效力在哪裡? -
張署長榮興跟委員報告,我們如果查獲這些詐欺犯罪,不管是哪一個國籍的,在偵查過程當中,我們的通譯是沒有問題的,會充分地表達他整個相關的情節。並且我們是有通譯的,包括你會粵語就找粵語的通譯,英文就英文通譯,日文就日文的通譯,這個通譯在執行面沒有問題。 -
麥委員玉珍好,因為剛才次長說馬上就可以處理,所以我才要問如果是馬上處理,他們還不懂他們的……因為很多人就是為了脫罪什麼的,所以他們馬上說他自首,但問題是我們要辦案、要找到主謀,這個是最主要的工作,不是他說自首就好了。
這幾年移工涉及詐欺案的很多,報紙一直在登,所以警政署雖然製作很多的語言宣導還有翻譯,有這樣子的效果,我一直在強調,詐騙集團一直利用在臺的所有語言人士來當他們的車手、當他們的詐騙集團,但是你們警政署這邊有沒有應用這一群在臺灣的人來專門抓這些人,我覺得這才真正是你們的助手。
希望你們警政署就這3年針對移工的宣導,還有線上的推播、總場次以及總觸及的人數,按照越南語、泰國語、菲律賓語,就是東南亞的語言,我們要看到在媒介、紙本或者短片、LINE上的實質宣傳,希望移工犯罪的熱區也要有,例如是桃園、中壢、臺中、屏東、臺南、高雄等等,以上你們每次這樣子的宣傳有多少,以及數量?還有165專線對外籍人士的接聽或者是處理的效率及指標?這些是不是署長在本會期內以書面回復我公開的數據?因為很多人都說看到報紙、看到什麼,還有委員的質詢就是說外國人詐騙怎麼樣,但是我們希望就是用數據,不能用說的,真正數據是怎麼樣,讓這樣的宣傳落地,因為有這些人被利用,我們宣傳也要到位,才能真正的解決問題。主席再給我1分鐘,讓他們回答。 -
張署長榮興好,沒問題,我們會後提供,相關的宣導我們都是綿密地在做,不管是本國籍或是或者是外籍,我們當然是鋪天蓋地宣傳防詐的相關意識。 -
麥委員玉珍對,我們是要數據。 -
張署長榮興關於這些數據,不管是在165打詐儀錶板或者是在這些外籍移工聚集場所,我們也會透過移民署整個的機制做宣導。確實的數據我們會後再提供給委員。 -
麥委員玉珍好,我再強調,移工涉案不是個別的事件,需要我們政府長期語言宣導,因為我們在預算期,所以你們資訊要提供,關於中間的管理還有三大環節失靈所造成的制度問題,弱勢聽不懂、資訊不透明不對稱、中間亂象,這些就是要怎麼樣去協助我們的基層,不要讓真正的主嫌逍遙法外。署長你說在3週內還是1週內,可以提供給我3年以來對移工的防詐的宣傳,還有場次、地點跟對象,以及所有的內容跟方式,讓我們也可以一併協助幫忙做宣傳? -
張署長榮興好。 -
麥委員玉珍因為現在被詐的不只是我們的國人,不管是來這邊工作、讀書、嫁來的,被詐的真的太普遍了,但是我們看到的就是宣傳不夠,所以你要拿出這樣子的資料,讓我們也幫你去宣傳,讓我們在臺灣出一分力,變成你們的小幫手,這樣子的話才真正是防詐、消除詐騙。以上,謝謝。 -
張署長榮興委員,3個禮拜內提供。 -
麥委員玉珍對,我希望你再提供給我,謝謝。 -
張署長榮興謝謝。 -
主席謝謝,感謝麥玉珍委員。
我們請許宇甄委員質詢。 -
質詢:許委員宇甄: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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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宇甄(10時54分)謝謝主席。我請內政部劉部長,還有警政署張署長。 -
主席請部長、請張署長。 -
劉部長世芳許委員好。 -
許委員宇甄部長好、署長好。部長,這幾年其實政府一直把打詐當成我們重點的工程,包括五打七安的重大政策,還有跨部會、跨國界、跨平臺的一個國家級任務,所以在111年推出了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0,然後到113年11月28日再度推出了行動綱領,但是本席必須很直白地說,從111年的新世代打詐綱領推出之後到114年,最關鍵的制度工程就是我們刑事局的詐防中心正式法制化,在11月28日正式揭牌成立了,但看起來是整整遲到了3年,既然打詐真如各位所說,我們把它列為國安等級政府最重視的,為什麼這麼重要的單位一直要到現在才法制化、才新設了詐欺偵查隊專責打擊詐騙呢?請部長。 -
劉部長世芳謝謝委員的關心,我想委員知道詐防中心本來就有任務編組,現在法制化的話,當然要經過人事行政總處、包括主計總處等等的幫忙,我們才能夠把人員一步到位。現在正式成立以後,我相信我們詐防中心會朝著這個方向持續地做打詐任務。 -
許委員宇甄其實從111年到現在是3年的時間,事實上,您剛剛講的那些問題需要這麼久的時間才能夠正式成立嗎? -
劉部長世芳第一個任務編組,其實我們的防詐任務還是一樣在做,再來就是我覺得在詐防裡面,最大的功能是在於我們打詐新四法在法律上能夠過。 -
許委員宇甄去年7月就過了嘛。 -
劉部長世芳是,所以我們現在也慢慢地有成績出來,但是我們不以此為足,所以才有今天的打詐修正草案。 -
許委員宇甄事實上打詐,我想詐騙的問題,你也知道現在的詐騙集團層出不窮,而且最重要的是他們推陳出新、隨時都在更改,所以時間上整整落後了一年多才成立詐防中心,我覺得其實有一點緩慢,但是到底為什麼會造成這樣的狀況?部長你知道嗎?很多被害人跟我反映說是不是因為……其實9月考試院的審議通過,然後10月14日才核定,11月7日修正發布並生效實施,11月28日正式成立。有很多受害者跟我講什麼?他說為什麼會拖到9月,會不會是因為823之前大家都在忙大罷免的事情,是因為大罷免32比0之後已經失敗了,所以才會到9月之後來處理這個事情。是不是因為罷免而耽誤了打詐呢? -
劉部長世芳委員,我想你非常清楚跟這個完全無關,因為您剛剛有提到,包括考試院或者是行政院的人總都是要去溝通的。 -
許委員宇甄部長,我現在跟您反應的是被害者的心聲…… -
劉部長世芳我知道,所以我的意思是說…… -
許委員宇甄所以為什麼有這樣的感受?表示說你們的速度還是慢了一點,我們還是希望打詐…… -
劉部長世芳是,我們會來改進。 -
許委員宇甄是,因為我看到你們的報告是寫說,詐防中心法制化之後可以偵辦跨境的重大詐騙。請問一下,過去法制化前3年,跨境詐騙案因為沒有主責、沒有法源、沒有完整人力,當時的跨境打詐你們是用怎麼樣的方式來處理?因為跨境詐騙在這幾年爆量成長,為什麼不是最優先法制化的呢? -
劉部長世芳跨境的部分,我是不是請署長跟您做一個簡單報告? -
許委員宇甄請署長。 -
張署長榮興跨境這個部分確實目前是我們打詐比較要去做精進的地方,最主要就是有一些國家跟我們沒有邦交,偏偏這些詐團的運作機房或水房中心就在那些跟我們沒有邦交的國家。不過,我們刑事局駐外聯絡官都有積極做這樣的努力,我們也會從鄰國一些跟我們友好的國家用合作的機制來做處理。 -
許委員宇甄署長,您剛剛提的這些,主要是境外在我們有些沒邦交的國家,請問一下,這樣聽起來的話,我們要打擊詐騙事實上有非常大的困難,未來詐防中心成立之後要怎麼樣處理跨境詐騙的問題? -
張署長榮興對,我們就是詐防中心成立完之後,這個機制當然……我們沒有成立之前也實質有在運作…… -
許委員宇甄但是不是效果沒那麼好? -
張署長榮興不過成立完之後,我們的人力、編組等各方面在預算上更加的充實,大概細緻上會做得更好。 -
許委員宇甄我們今年前三季的外籍嫌疑犯就有8,293人,這是你們統計的一個數字。 -
張署長榮興對,就是外籍以來,但大部分都是車手。 -
許委員宇甄所以這個部分我覺得真的對於我們這些……為什麼大家都會覺得臺灣是一個詐騙的天堂?第一個,我們要偵查這樣子的詐騙有相當的困難;再來就是針對境外的部分,其實在執行上也有很大的困難,所以才會有這樣的狀況。
我想要再請教一下部長,今年的11月4日新加坡為了打擊詐欺犯罪,修法通過要加重詐騙刑罰、可實施鞭刑,外國人也適用。請問一下,臺灣可否比照這樣的方式來研議修法的可行性?徐政次,法務部是不是可以共同研議這個修法的可行性? -
徐次長錫祥報告委員,鞭刑的部分真的會牽扯到禁止酷刑公約跟兩公約的問題,這個必須經過很長的研討。 -
許委員宇甄是,所以我剛剛提到,是不是法務部跟內政部可以來研議一下,因為事實上新加坡在11月4號已經做了這樣的執行,我們也可以參考他們在這一段時間的成效,看看是不是真的有達到嚇阻的作用,讓我們詐騙的犯罪率下降,我覺得這是一個可以參考的依據。 -
徐次長錫祥是,我們會…… -
許委員宇甄部長跟次長是不是可以好好地研擬一下? -
徐次長錫祥是,可以研議。 -
劉部長世芳可以研議。 -
許委員宇甄謝謝。我想針對這個部分也可以參考新加坡,也許可以去新加坡考察一下,謝謝,三位請回。
最後一點時間我要請教數發部的數位產業署黃副署長。 -
主席來,數發部。 -
黃副署長雅萍委員好。 -
許委員宇甄黃副署長,我想請教一下,你們現在有一個網路詐騙通報查詢網3.0。 -
黃副署長雅萍對。 -
許委員宇甄這是你們的網站嗎? -
黃副署長雅萍對。 -
許委員宇甄我們點進去要查詢的時候,事實上有一點不知道它到底要查詢什麼,你可以看到這個畫面,就是很亂,也不曉得要查詢什麼,結果我在這個部分看到一個,就是點進網站就被認定是詐騙網站後,你們在兩個小時之內就通知FB把它移除了。 -
黃副署長雅萍是。 -
許委員宇甄但是我用自己的名字查詢了一下,你可以看一下第一個上面顯示許宇甄委員的這個,有民眾舉報疑似詐騙的訊息,在11月3號。 -
黃副署長雅萍是。 -
許委員宇甄你們有公布了一個網址,就是你現在看到的這個網址,可是那根本就不是我的網址啊!而且我們也依照你們網站所提供的訊息,根本也看不到經過你們確認無誤的,這到底是個什麼樣的訊息?錯誤的顯示方式是不是也會造成民眾質疑這個詐騙通報網到底有什麼意義? -
黃副署長雅萍委員,就這個部分來講,我們也正在建立類似名人通報的部分,像立法委員,或者是一些我們常常見到的,像張忠謀之類的名人通報,如果……我們已經建立了這樣一個VIP的管道…… -
許委員宇甄你看一下這則,它有一張我在國是論壇講話的照片,我講的是卓榮泰院長在7月18號拒絕給人民1萬塊的救命錢,但內容摘要卻是川普撕破民主供應鏈假面具,賴清德還要自欺欺人。然後就說7月18號有疑似詐騙,是由資安院AI自動搜尋查獲疑似詐騙,並已於7月18號通知我,可是我問了辦公室一輪沒有一個人有收到通知,再來就是圖片跟文案根本完全不同,所以現在AI是不是已經設定了,只要是講到卓榮泰院長或是賴清德總統的,你就把它設為詐騙呢?就通報這是一個疑似詐騙的訊息呢? -
黃副署長雅萍並不是,是因為我們如有發現這樣的狀況,就會跟委員辦公室做一個確認…… -
許委員宇甄就沒有啊!我把全部的同仁問過一輪了,沒有一個人收到這樣的…… -
黃副署長雅萍委員,我回去了解一下這個地方,哪裡出了問題? -
許委員宇甄對,因為你說是資安院AI自動查獲,但我現在的感受是,我們是不是沒有辦法說真話,如果我們在國會殿堂說了真話之後,就會馬上把我們列為警示帳戶,因為有疑似詐騙的訊息。所以我覺得這個網詐通報網本來應該是要幫助人民的,但是現在看起來反而令人「霧煞煞」,而且造成我們更大的困擾,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請你們好好地去檢討、改進一下? -
黃副署長雅萍是,我會回去了解一下這個案情,之後再跟委員報告。 -
許委員宇甄是不是會後再給我…… -
黃副署長雅萍好。 -
許委員宇甄到我辦公室來說明一下,謝謝。 -
黃副署長雅萍好,謝謝委員。 -
主席我們感謝許宇甄委員,休息5分鐘後再繼續開會。
休息(11時4分)
繼續開會(11時11分) -
主席謝謝,我們繼續開會。
請牛煦庭委員質詢。 -
質詢:牛委員煦庭: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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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委員煦庭(11時12分)謝謝主席,金管會有請。 -
主席請金管會。 -
周主任秘書正山委員好。 -
牛委員煦庭好,辛苦了。今天藉著審查法條的詢答,跟你探討一個與政策相關的問題,當然也跟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相關。在這次的院版第十一條有談到贓款發還的方向,針對帳戶裡面沒有經過提領的款項或資產,到時候通知之後要發還給被害人,也就是給予被害人最大程度的補償嘛!
事實上,這個大家都非常關心,因為詐騙的被害人其實最關心的事情就是錢到底能不能拿回來。
「歹勢」,主席,我的計時時間沒有開始,我可以一直講嗎? -
主席好,沒關係,你繼續講。 -
牛委員煦庭好,感謝。 -
主席這是有關防詐的重要問題,繼續。 -
牛委員煦庭謝謝主席。我們就回到主題,目前這個發還的程序就是,我這個被詐騙的錢要怎麼還給詐騙的受害人?現在金管會裡面有定義,就是「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這個名字有夠長!在第五十三條裡面規定……這是你的辦法,屬於行政命令的層級,所以我說今天是要來做政策的對話。
它說「存款業務機構依前條規定辦理時,應透過匯(轉)出存款業務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通知被害人,由被害人檢具下列文件……依匯(轉)入時間順序逐筆認定其尚未被提領部分,由最後一筆金額往前推算」這個大家絕對都聽不懂是在講什麼。簡單來說,這個帳戶假設有60萬分3筆匯入:30萬、20萬跟10萬,如果今天被抓了,就按照10萬、20萬、30萬倒推回去嘛,也就是愈晚被詐騙的愈優先來領,現在制度上的設計為了方便,它就長成這個樣子。如果這個60萬沒有被領走,就是把10萬、20萬、30萬還給被害人,這樣聽起來沒問題。但問題來了,今天如果這60萬被詐騙完之後,這個詐騙犯把50萬領走而剩下10萬的時候,問題就出現了,請問按照你現在的規定,這筆10萬該歸屬於誰啊?
有甲、乙、丙3人,甲被騙30萬、乙被騙20萬、丙被騙10萬,按照這個順序對不對?其中有50萬被加害者拿去用掉了,剩下10萬在這個戶頭裡,按照你現行的辦法只有丙可以拿回這10萬,於是甲跟乙就哭了,我是怎樣?我是比較早被騙,所以就比較倒楣?他晚被騙,就還可以拿回來一點點?這樣子的制度設計是不是有一點狀況,是不是請金管會說明一下? -
周主任秘書正山因為這個等於是犯罪所得的發還…… -
牛委員煦庭重新返還嘛! -
周主任秘書正山對、對、對,所以相關的法律關係變成要看司法機關法院的判決來處理,金融機構比較沒有權責再去做相關的判斷。 -
牛委員煦庭可是現在發還程序還是要依循金管會的作業辦法來處理啊! -
周主任秘書正山是,我們原則上是這樣子,按照順序去發還…… -
牛委員煦庭原則上是這樣…… -
周主任秘書正山對、對、對,但是…… -
牛委員煦庭那不會衍生更多糾紛嗎? -
周主任秘書正山如果它不是整筆的話,就涉及到每一個受害人的權利問題…… -
牛委員煦庭對啊! -
周主任秘書正山就變成可能要留待法院來做裁判。 -
牛委員煦庭現在的狀況是你有一個規定在那邊,大家就要依法行政,依你的辦法去做這個事情…… -
周主任秘書正山是、是。 -
牛委員煦庭然後就會衍生爭議,縱然你講也許法院會介入判決,但是這樣讓每一個個案上面變成有高度不確定性,本席認為有疑義。當然你講按照流動的順序逐筆來發還是最簡單的,這是從金管會的本位出發,也就是這是一個行政成本最低的作法,但問題是這個行政成本最低的作法並不是一個最公平的作法,對不對?是不是?你有沒有考慮一下修正,比如等比例發還之類的,因為大家同樣都被騙,都很倒楣,對不對?最後不管加害人騙走了多少錢,但剩下來的錢等比例發還是不是比較公平?也比較有統一的程序可以做依循。本席藉這個機會跟你做一下這樣的探討。 -
周主任秘書正山是,委員的建議我們會來研議考慮,但是這個條文設計的原因就是希望加速返還相關的款項,來彌補被害人的損失,就是讓程序比較便捷、比較快速,但是在細節程序上的設計是不是可以像委員建議的這樣比較公平性,我們再來研議看看。 -
牛委員煦庭你要研議多久?因為現在正在討論法條的修正,當然這個東西不見得要透過法條修正來做處理,但是大家這次修正相關條文就是標舉讓這個犯罪所得可以儘速而且有效的返還給被害人,不要法條修了,大家有所期待,最後實施,發現有這樣一個制度上的問題,招致更多糾紛,恐怕有些問題,所以我認為這要同步處理,跟著法條修正這樣的節奏,法條在討論的同時,你的作業辦法就要有所修正。請問金管會能不能提出具體的時間表呢? -
周主任秘書正山因為我們現在這個條文還是有彈性的,也就是金融機構會去判斷金額的狀況是不是能夠發還,如果不適合發還的話,他還是不會先執行這個狀況,當然這個怎麼去優化及涉及到實務面的執行,我們會再找銀行或是執法機關來共同討論看看比較好的方式,是不是我們會後再跟委員報告一下? -
牛委員煦庭沒關係,配合這個法案的修正進度,因為今天答詢完,後面可能會再安排逐條討論的時間,我不希望到了逐條討論的時候,這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好不好? -
周主任秘書正山好。 -
牛委員煦庭你就配合,因為整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的再修正也一定涉及官方機關與各級民意代表針對不同法條的溝通,今天你就把它當成有一個修正動議,看怎麼樣來做處理…… -
周主任秘書正山好。 -
牛委員煦庭會後要跟本辦公室保持密切聯繫,我們討論一下這個辦法怎麼樣來修正可以兼顧行政的效率及發還的公平性,可以嗎? -
周主任秘書正山是,可以。 -
牛委員煦庭好。再來我要問一下第四十三條大家的修正意見,請內政部好了,法務部,可以,沒關係。
上次我們在內政委員會討論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罪,獲取之財務或財產上利益達到500萬元以上者,就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基本上,就是重罰,達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現在很多委員都有提案,有些是把門檻降低,變成經手的金流、受害的金額達100萬,就要被關;有些是分層處理,就是500萬的、1,000萬的、1億的,分成三層。我請問,對於這樣子的修法意見,也就是我們在重罰各式各樣的,這種大額的大概都是投資詐騙的行為、吸金詐騙的行為,現在行政院的立場是什麼? -
徐次長錫祥謝謝委員。我們目前就是層級化,就是100萬、1,000萬、1億,就是層級化,100萬的部分是處3年到10年,如果是1,000萬的話,是5年到12年,1億的話,就是7年以上,是層級化,目前大概是這樣,是有加重了。 -
牛委員煦庭好,基本上,本席非常關心違法吸金的狀況,今天財政委員會同步在審查銀行法,這當然是針對吸金的部分,吸金的部分不一定是被拿走,只要金流有超過,就達成一定的要件,請問現在從詐防條例能不能有效嚇阻違法吸金的行為? -
徐次長錫祥我想有效嚇阻是多面向的,不是只有單一刑事罰的提升,這是其中的一環。 -
牛委員煦庭所以我們現在修正的這個法條是用金流的數據去算嗎?還是要用不法所得的角度去算? -
徐次長錫祥我們這個是以被害人交付的金額來算。 -
牛委員煦庭交付的金額嘛! -
徐次長錫祥對、對、對,這個就會解決掉很多疑義。 -
牛委員煦庭我們擔心的是現在詐騙的型態很多種,有很多小額的、一點點的、微小的那種狀況,非常非常多,但是真正讓社會治安還有公信力重大受創的一定都是那種投資型的大額詐騙,就先以小利誘拐上車,上車之後,就開始賣房子、賣身家,對不對?最後全身一乾二淨,就是那種好幾百萬、好幾億的。
所以我也建議一下,相關機關在設計的時候,當然現在分三層,基本上,最高的1億元以上處7年以上就是跟現在的違法吸金對齊的狀態,但本席的主張是這應該再加重,因為超過好幾億的都不知道是多少人的身家性命、房子、地產全部在裡面,如果還是只有7年以上,恐怕不太妥,我是希望可以再往上增加,我希望行政院提出再細膩一點的版本,多分幾層也無所謂,這是本席的政策建議,針對投資詐騙,我們一定要讓他牢底坐穿,這是本席的主張,希望我們在未來討論的時候可以有更多方向、更細緻的討論,可以嗎? -
徐次長錫祥是,尊重大院的決定。 -
牛委員煦庭好,謝謝。 -
主席感謝牛煦庭委員。請黃建賓召委質詢。 -
質詢:黃委員建賓: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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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建賓(11時21分)謝謝主席,我們有請內政部長和警政署長。 -
主席我們請部長、署長。 -
張署長榮興委員好。 -
黃委員建賓兩位早安、兩位好。我想詐騙讓民眾相當痛恨,甚至許多家庭因為這樣破碎!依照現在法務部的統計,有關地檢署電信網路詐欺案件偵查起訴人數,車手的人數是逐年增加,而且比率越來越高,為什麼會這樣?主要的關鍵就是因為我們的量刑過低,難以起到嚇阻的作用,讓這些車手關不怕,出來之後,繼續犯案,其中很多都是年輕人,甚至有些是未成年學生。
根據目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在減刑的條件當中,法官認為詐騙車手的酬勞、車馬費是犯罪所得,如果車手把酬勞、車馬費繳回,就符合減刑的條件。另外,根據今年5月14日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的裁定,更主觀認為,法律條文中的犯罪所得是指詐欺行為人實際取得的個人犯罪酬勞,其中不包括其他共犯或其所屬犯罪組織的,如果詐騙行為人在這個過程中沒有實際取得個人所得,僅需自白,就可以符合減刑的條件。
這會造成什麼狀況?就是依現行法律,詐騙集團可以利用這個漏洞,不斷洗腦年輕人,說他只要把他取得的這些繳回去,可能是幾千塊的車馬費,或者是幾萬塊的酬勞,就可以獲得減刑。結果是你永遠抓不到上面的人,由底下的車手扛責,但詐騙案後面牽扯的不法利益可能是數百萬,甚至是數千萬,幕後主使者我們都抓不到,最後都是車手在扛,現行法律的體制底下,車手又沒辦法重罰,就造成怎麼樣?抓不怕,關也不怕,出來繼續做,人數逐年持續增加,讓第一線警政人員執勤疲於奔命。
這一次朝野立委都提案要修正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其中有一個重點,就是必須要先支付被害人的和解金,才可以聲請減刑。這個修法是希望減少鑽法律漏洞的機會,也可以維護被害人的權益,規定詐騙集團成員必須要繳回被害人被騙的金額,或者是跟被害人和解,才可以聲請減免刑期。我想這樣才可以真正讓被害人得到彌補,因此本席絕對支持這樣的修法,針對詐騙,一定要加重刑責,也減少鑽法律漏洞的機會,讓執法人員有更多武器來有效嚇阻犯罪集團,也避免像我們這幾年打詐越打越多,執法人員疲於奔命,越做越辛苦,效果也很有限。
接下來,本席要替第一線執法人員來請命,特別是刑警的部分。署長,上次我在內政委員會質詢過署長,有關刑事加給的部分,你說4月的時候會給承諾嘛,會在三個月內提出刑事加給的方案,但後來都沒有消息,今年11月中的時候,我也在內政委員會問副署長,副署長答應我會在11月底的時候提出相關報告,結果你的報告只有一張紙,就是告訴我們說會跟相關機關溝通來徵詢意見,講白了就是都沒有進度嘛。
署長,本席在這裡要很嚴肅地跟警政署來說這件事情,這是第二度跳票,很多基層的刑事人員都在等你們警政署的答案,署長也很清楚,第一線都是用命在拚,這陣子詐騙案件又那麼多,工作愈來愈多,但是相對的加給其實沒有到。所以這個對他們來講其實是很大的士氣打擊啦,署長也很清楚知道,這幾年刑事警察出現非常大的人力荒,這樣的情況之下,我們沒辦法照顧現有的這些刑事人員,新進同仁也不進來,未來是不是會造成整個刑事人員的短缺?這個部分,我要請署長具體回答,到底警政署所研擬的具體方案是什麼,到底什麼時候才有答案? -
張署長榮興謝謝委員,刑事人員工作真的是非常辛苦,我們也會針對整個,不是只有刑事人員,包括直轄市或各縣市政府警察局的繁重加給來做整體的考量,我們會先跟相關縣市政府來做,有些是要縣市政府給付,這個部分就是再溝通,溝通完之後我們會去形成政策,我們持續在進行當中。 -
黃委員建賓所以今年可以有答案嗎?其實基層的刑事人員有來跟我反映。 -
張署長榮興我們在時間上儘量提早來做規劃。 -
黃委員建賓署長你也很清楚現在的狀況。 -
張署長榮興因為我們現在就是,我們的公文也給各縣市政府並請他們提供相關意見,等資訊回來之後,我們再統籌做一個比較明確的規劃。 -
黃委員建賓謝謝署長。署長,我還是再次強調,就是這件事情,其實我們已經預測到未來人力短缺的情況,再加上現在這些制度還沒有明確,如果我們不趕快解決,真的等到哪天人力短缺、亮紅燈的時候,那時候再處理就來不及。 -
張署長榮興是,我們會儘快來做處理。 -
黃委員建賓部長可不可以也責成警政署在今年年底完成刑事加給調整的具體方案,也提供給本席辦公室? -
劉部長世芳報告委員,其實對於警察的權益,我們都非常努力來爭取,大概有幾個方向,第一個就是深夜危勞加給的部分,謝謝立委支持,我們現在已經把公文陳上去了,這是一個。另外一個就是非六都警勤加給的部分,現在已經有新竹縣願意朝著繁重加成處理;再來就是你所說的,跟刑事警察自己本身有關的部分,我們也會把它列為爭取的方向,而有關這個爭取的方向,你說要在今年年底前,現在已經年底了,現在12月了,所以…… -
黃委員建賓報告部長,你們在4月的時候就說要給答案,現在已經過半年了啦。 -
劉部長世芳是、是、是,規劃的方向我們都知道,但要爭取的時候,也是要跟地方政府溝通,地方政府有過半數同意,我們就會把這個溝通的方案再往上陳,然後來做爭取,這個部分大概是三個方向。 -
黃委員建賓因為基層也會覺得署裡面都好像…… -
劉部長世芳我覺得你這樣說不公平啦,站在署裡頭的立場,當然是要幫基層爭取權益啊。 -
黃委員建賓對於基層的刑事人員來說,他會覺得我們的工作量愈來愈多,考核這麼多、評比這麼多,他的工作量其實在增加,其實我想署裡面都很清楚知道基層的狀況。 -
劉部長世芳我了解,我剛剛跟你講說我們爭取的方向是三軌在並行。 -
黃委員建賓那麼基層的聲音你們是不是也可以來考慮一下? -
劉部長世芳所以我要跟你說的就是,我們當然是這樣規劃,地方政府如果願意很快地同意我們的方向的話,我們再往行政單位去爭取…… -
黃委員建賓部長,你覺得什麼時間可以給我們答案?因為基層都在等這個答案。 -
劉部長世芳我們裡面有兩項已經往上陳報了,比較沒有太大困難,但刑事的部分,因為真的是牽涉到很多地方政府。 -
黃委員建賓幫我們基層弟兄打打氣啦,我說真的啦。 -
劉部長世芳何止打氣,我們本來就是要鼓勵他們啊,而且我們是站在同一個線上在打擊犯罪的人,怎麼會是用這樣的態度,我們態度是非常積極的啦。 -
黃委員建賓對啦,部長,是不是也可以透過質詢讓基層這些刑事警察知道署裡面真的有心想要解決這件事情? -
劉部長世芳是。 -
黃委員建賓署長,其實你了解本席說的意思啦。 -
張署長榮興了解、了解。 -
黃委員建賓不然越來越少人要做刑事人員啊,對不對?這個是不是可以儘快?如果年底不行,明年過年前是不是可以至少讓他們知道署裡面有在關心基層這些刑事人員,可以嗎? -
劉部長世芳報告委員,我想你會了解,包括我們警政署跟內政部都是做實事的人啦,我想不要虛應故事,我的意思就是跟你講,我們在跟地方政府的爭取上面,如果有過半數的地方政府同意,我們往上陳報會比較容易,如果沒有的話,確實會很困難,我想你也知道,因為你自己也當過行政官員,所以我們就儘量來爭取,有的話一定會很快讓立法院的委員們來了解,好嗎? -
黃委員建賓好,就拜託部長跟署長這邊,因為本席是接到基層刑事人員一直在反映這件事情…… -
劉部長世芳是,我們了解。 -
黃委員建賓趕快來解決這些問題,大家一起加油。 -
張署長榮興是。 -
黃委員建賓謝謝部長、謝謝署長,謝謝。 -
主席感謝黃建賓召委。
接下來請羅廷瑋委員質詢。 -
質詢:羅委員廷瑋: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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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廷瑋(11時31分)謝謝主席,有請部長、警政署署長,還有詐欺犯罪防制中心主任、法務部次長,謝謝。 -
主席請部長、署長、主任、法務部次長。 -
羅委員廷瑋署長跟部長,首先我先請教一個問題,剛剛大家都很關心所謂的繁重加給,現在你也有提到所謂的深夜危勞加給,我們也有關心刑事加給,其實剛剛都有提到,我都有在聽。但是我想先就教,署長,最近你們是不是有發文各縣市做詢問?對於所謂的繁重加給。 -
張署長榮興有,我們有發文,就是剛剛委員所提的。 -
羅委員廷瑋我直接坦白跟你講,我第一年就跟你講繁重加給要加了啦…… -
張署長榮興沒有錯、沒有錯。 -
羅委員廷瑋一直在跟你追,我也私底下打電話給你好幾次,終於你有發文問了,我第一個先感謝;但第二個,我也坦白跟你講,我剛剛直接打電話去臺中市政府的警察局,我也在跟他們抱怨,我說你收到公文怎麼還沒回,他說卡在府層。我直接跟你說,你們有詢問,但市政府不同意、不支持,我拜託你公布,做得到嗎? -
張署長榮興如果委員要求的話,我們就會公布。 -
羅委員廷瑋你公布嘛,你支持的狀況之下,市政府不同意,讓市政府來接受輿論啊,我們想辦法去督促啊,對不對?今天你願意詢問了,我很感謝,所以我剛剛也一直抱怨為什麼他們還沒回函,我希望這個部分應該要一起來努力,加給的部分,大家真的要想辦法幫他們。我遇過警察自殺的,我也遇過警察在工作場所暴斃的。
而現在詐騙的事情層出不窮,所以我要問,現在詐騙手法每個禮拜都在更新,假客服、假交友,還有一些有的沒的,手法、風險、類型往往都跟不上這些詐團的更新速度。現在社會上對於這些車手有很強烈的不滿,詐騙的車手反覆犯案,民眾常常看到的就是同一批、同一批,進去出來、進去出來,抓了又放,關了又出來,讓治安的信任度受到很大的挑戰。我要請問一下,警方目前對於累犯的車手有沒有建檔、標記、追蹤等相關機制,對於多次落網、風險較高的這些人,作為高風險對象,在偵查的部分是否有更多的機制來做風險判斷,有嗎? -
張署長榮興委員,這個部分我們當然是有建立這樣的機制,剛剛很多委員有質詢過,同一個車手犯多次的這種狀況,我們都有做這樣的情資整合,這個沒問題。 -
羅委員廷瑋好,謝謝。詐騙案件也呈現多頭部署,我舉例,人在A地,帳戶在B地,網站在海外,車手縣市跑,警政署目前對於跨縣市的合作、資料的共享、蒐證同步化等這樣的制度有沒有具體強化的方法? -
張署長榮興我們刑事局有建立一個偵辦的平臺,這個平臺我們會去做整合,並且做分析及共享。 -
羅委員廷瑋我要引用一個日本最近的案例,在鹿兒島有2名自稱臺灣籍的車手冒充警察企圖詐騙高齡者的年金,日本警方察覺有異以後,立即與金融機構合作,採取假裝受騙的方式當場逮捕,另外也連帶破獲一案。這個案例凸顯兩件事情:第一,高齡者一定是最脆弱、最容易被鎖定的族群;第二,前端的預警、攔阻、通報、反制的策略非常關鍵。所以臺灣同樣面臨高齡者詐騙頻繁通報,現在車手有跨區流動的情況,警政署是不是有規劃更主動的攔阻、反制作法?日本可以透過前端攔阻、通報、主動反制來成功破案,臺灣能不能做到? -
張署長榮興這個部分沒有問題,針對高齡者最容易去的金融機構或者臨櫃進行關懷提問來防止之外,我們也針對高齡者做宣導;對於車手,尤其我們會分析車手的熱點、熱區、時段,會去做加強勤務部署;另外,當然還有偵查,偵查的部分我們當然會去做逮捕的相關作為。其實關於預防跟偵查能力,我們是有方法跟步驟了,這個部分也跟委員報告,我們的偵查能力是沒有問題的。 -
羅委員廷瑋講到宣導,我要幫警察講話,我有一個要拜託你,你聽聽看。我們在跑地方行程時,所有的委員可能都遇過,長青會吃飯,結果警察來做宣導,警察很辛苦! -
張署長榮興這也是一個場合。 -
羅委員廷瑋我知道,這是場合,歡迎你運用,但警察很辛苦,要辦案還要做宣導,你乾脆組一個詐騙防制的志工隊去做所謂的宣導,不要都是讓警察去做宣導的動作。 -
張署長榮興這也是一個方法。 -
羅委員廷瑋讓志工能夠分擔一些業務去做這件事情,我相信宣導的部分不一定要由警察自己來做,警察就是一邊宣導、一邊陪笑啊! -
張署長榮興委員如果願意的話,你的力道還更強呢,你來宣導的力道更強! -
羅委員廷瑋我願意,我們拿麥克風幫忙講都沒問題,前陣子都在講普發1萬ATM轉帳的問題,我們都有宣導。可是我的意思是,你要我們做可以,我們也會自己約束,但是這個部分是不是有機會不要讓員警一直做宣導的工作,找一批志工幫忙協助,讓員警回歸專業來幫助治安。 -
張署長榮興委員,我們會公私合力來做。 -
羅委員廷瑋也希望你關心啦。 -
張署長榮興謝謝。 -
主席感謝羅廷瑋委員。
我們請王鴻薇委員質詢。 -
質詢:王委員鴻薇: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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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11時37分)謝謝主席,我請劉部長還有警政署張署長。 -
主席請部長、請張署長。 -
劉部長世芳委員好。 -
王委員鴻薇部長好、署長好。最近有一個議題受到我們社會大眾高度的關心,就是臺鐵在今年不斷地發生暴力攻擊,可是問題是我們現在鐵路警察的人數不足,而且事實上這幾年都是下降的。對於臺鐵工會來說,如果鐵路警察人數不足,但是臺鐵的員工又面臨這種暴力攻擊,所以他們提出希望能夠增聘保全。因此我想請問一下署長的看法,短時間內我們鐵路警察的人數可以增加嗎?如果不能增加的話,是不是支持為了免除臺鐵員工面對這些暴力攻擊而應該去增聘保全呢? -
張署長榮興謝謝委員,關於現在的鐵路員警,因為是要全國衡平性,所以短期內警力應該也沒辦法滿足到整個這樣的衝突,那我非常支持臺鐵要推動保全人力常態配置,這個絕對支持。 -
王委員鴻薇絕對支持應該增聘保全。至於鐵路警察人數不足的問題,你們有沒有做一些相關的規劃? -
張署長榮興我們也會啦,會從學校畢業學生的招生跟全國的各縣市警察局以及我們署的各相關單位,我們會依比例衡平性來做派補。 -
王委員鴻薇所以在這個部分也應該同步去增加啦。 -
張署長榮興對,會同步再增加。 -
王委員鴻薇但是在這一段時間,因為今年就發生14起案件,而且越來越離譜,基本上,短期內以增聘保全,但是我覺得從中長期來看,鐵路警察人數也應該補足。 -
張署長榮興沒問題、沒問題。 -
王委員鴻薇謝謝,我想部長應該也支持這樣的方向,謝謝署長。
時間暫停一下,我再請法務部次長。 -
主席時間暫停一下。 -
王委員鴻薇劉部長還是請留步。 -
主席請部長。 -
徐次長錫祥委員好。 -
王委員鴻薇部長、次長,在我們這一次詐防條例的修正裡面新增加了第五十條第二項,這是有感於很多詐團詐騙一般民眾的錢,然後他們過非常豪奢的生活,實在違反社會觀感,而且傷害被害者的感情,所以我們有禁奢條款。我想先請教次長,禁奢條款訂定之後,到底什麼樣的狀況會加重期刑?比如是豪車、豪宅還是包養很多女人這樣子的狀況?但問題是,他們也可以切割啊,比如說他脫產,到時候又不符合禁奢條款。所以我想請問一下次長,你所謂禁奢條款的定義是什麼? -
徐次長錫祥謝謝委員,院版草案第五十條第二項有關於禁奢條款的規定,它不是加重期刑的規定,它是一個量刑的規定,所以如果我們司法警察或者是檢察官有發現第二項裡面的這6種情形,我們把相關的事證提供給法院的法官,就這6個情形的話…… -
王委員鴻薇請法院從重量刑? -
徐次長錫祥對,是量刑的。 -
王委員鴻薇你們在起訴的時候也會根據禁奢條款的標準? -
徐次長錫祥會,這個部分絕對是量刑參考,我們在起訴書裡面也一併帶,這個會牽扯到他可能不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再加上有禁奢的這些條件,當然一併…… -
王委員鴻薇沒有啊,即便他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待會有時間我會講,你這個什麼和解,這裡面很多都是犯罪集團、黑道,他要跟你和解,被害人不想和解有時候還不行耶! -
徐次長錫祥那又是另外一個犯罪。 -
王委員鴻薇對,我知道,但是會有這樣的問題,因為我先把focus在禁奢條款。
我想請教一下部長,就以您個人,你覺得在什麼樣的狀況之下,比如說我們今天看到詐騙集團,他在什麼樣的生活豪奢狀況之下,法院應該從重量刑?因為詐騙已經很可惡了,他還可以過得這麼豪奢,既然這次有所謂的禁奢條款,因為我自己提案也有禁奢條款,你覺得在什麼樣的狀況之下應該加重處罰? -
劉部長世芳謝謝委員,我們非常贊成委員的禁奢條款部分,現在我們看到了一般市面上如果他有豪車、豪宅、土地、精品等等,或者是他到高單價的餐廳去用餐,這個就是符合第五十條裡面6款部分的話,我們就希望在禁奢條款裡面把它加進去。 -
王委員鴻薇我舉例另外一個,他如果包養很多人,算不算?也算吧? -
劉部長世芳養很多人? -
王委員鴻薇包養小三之類的。 -
劉部長世芳喔,你是說包養,算。 -
王委員鴻薇算吧? -
劉部長世芳是。 -
王委員鴻薇對不對? -
劉部長世芳是。 -
王委員鴻薇我覺得這個部分怎麼樣讓被害人的感情不要被傷害。另外就是講和解,我們這次裡面有規定和解可以讓他減刑或者免除刑責,但是非常重要的是,這些黑道、這些犯罪組織如果是脅迫性和解,他根本不應該被減刑啊!對不對?他也不應該被免除刑責啊,不要以為事件爆發,他就可以賠錢了事!所以我覺得在這一個部分如何保護被害人,即便他在被詐騙之後還要不受脅迫,被迫和解只是為了換來這些詐團去免除刑責或者是減刑,好不好? -
劉部長世芳了解。 -
王委員鴻薇這一點非常重要。以上,謝謝。 -
主席感謝王鴻薇委員質詢。
我們請洪孟楷委員。 -
質詢:洪委員孟楷: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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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11時44分)主席謝謝,麻煩請警政署署長跟法務部次長。 -
主席請署長和次長。 -
張署長榮興委員好。 -
洪委員孟楷好,署長,我先請教12月1日打詐儀表板上的詐騙金額有多少? -
張署長榮興12月1日就大概二億多元。 -
洪委員孟楷二億多。 -
張署長榮興對,二億四千多萬元。 -
洪委員孟楷2億4,500萬元。 -
張署長榮興對、對,就是12月1日開始的這個期間。 -
洪委員孟楷沒錯,因為現在打詐儀表板上面只有12月1日的數字,昨天的還沒有出來嘛。 -
張署長榮興對,昨天應該會有前天的資料出來,就是前一天的。 -
洪委員孟楷好,那9月咧?9月全臺灣被詐騙的金額? -
張署長榮興9月大概七十幾億元吧。 -
洪委員孟楷67億元,10月呢? -
張署長榮興10月大概60億元,11月大概59億9,000萬元。 -
洪委員孟楷所以其實10月跟11月幾乎一樣,就差不多60億元。 -
張署長榮興對,大概60億元。 -
洪委員孟楷再加上您剛剛所證實打詐儀表板上的數字,12月1日是2億4,500萬元。 -
張署長榮興是。 -
洪委員孟楷所以其實詐騙金額雖然有略幅的下降,但是會變成有一個門檻,平均一天二億多元,一個月有60億元被詐騙金額,這是到目前為止的客觀數據嘛。 -
張署長榮興是。 -
洪委員孟楷我們即便已經講了那麼多,過去還說這都是有報案紀錄的,有沒有未報案的黑數?也許有。 -
張署長榮興也許有,但是這個數據是絕對真實的,在報案之後用電腦介接的數據。 -
洪委員孟楷很好嘛,本席現在都是以一個科學的方向…… -
張署長榮興對,這是科學的方式。 -
洪委員孟楷因為我們要共同努力打擊詐騙嘛,但是現在的被詐騙金額不是一天1,000萬、2,000萬元,是一天1億、2億元,而且一個月60億元。即便是這個案件數字,我們常說對於被害者來講,不是0跟100啊,不是金額的高低啊,他就是被騙了那麼多錢啊!他的付出、他的損失、他一生的積蓄就那麼多啊。所以我們才想現在已通過那麼多的法令,不管是過去的打詐四法、打詐五法,或是我們現在又在討論要更精進、要加重刑責處分,署長你認為除了現在我們有做的以外,還有沒有可以更積極有效的方式? -
張署長榮興《詐防條例》在去年7月通過之後,經過這一年來的施行,我們認為還有要更精進的地方,所以今天要把《詐防條例》刑責、刑罰的部分修得更嚴格一點。 -
洪委員孟楷沒錯。 -
張署長榮興讓他們付出代價。 -
洪委員孟楷但這樣子,你覺得還夠嗎? -
張署長榮興這個當然不夠,或者是…… -
洪委員孟楷當然還不夠嘛,所以我們才想怎麼樣讓各部會各司其職,有更積極有效的作為。 -
張署長榮興沒有錯、沒有錯。另外就是剛剛有些委員有提的,除了刑責更重以外,對於被害人最重要的就是被詐金錢能夠返還,這是最重要的,他的錢能夠返還。 -
洪委員孟楷是,本席也有參與連署。就是針對譬如自首,如果他不是非志願自首,或是要達成一定金額,這都是我們之後會逐條審查討論。 -
張署長榮興是、是。 -
洪委員孟楷但是我昨天有注意到,一位刑事警察局的科長跟網紅有上個節目,他講到一句話,我覺得真的要讓所有行政部門引以為戒,因為這句話也許就是一個事實,可是這個事實絕對不應該掛在我們中華民國、掛在我們臺灣的頭上。他講什麼?他講現在臺灣已經變成詐騙訓練場、詐騙練兵場,只要在臺灣能夠詐騙成功的話,世界各國都走得通。那代表什麼?代表臺灣變成詐騙培養基地、詐騙練兵場,我們可以接受這樣的形容嗎? -
張署長榮興我覺得這樣講得太嚴重了。 -
洪委員孟楷太嚴重了。但是本席剛剛查的新聞資料,這句話是昨天一個網紅跟刑事警察局科長共同直播的節目講出來的。署長,我不是要苛責這位科長,如果真的有講到這句話,外界有形容,或外界也認為臺灣嚴重詐騙民眾到這種程度,變成是詐騙集團想要用新的方法、新的手段、新的科技來臺灣嘗試,臺灣嘗試通了,再去其他世界各國詐騙,我們情何以堪!我們警政署、內政部、法務部所有同仁,大家可以接受嗎?這口氣吞得下嗎?所以我們才要更積極的防弊,我們要用態度來告訴詐騙集團,你不要想在臺灣詐騙!你敢來,我們敢罰!我們敢辦!是吧? -
張署長榮興是。 -
洪委員孟楷好。請法務部。
次長,本席之前總質詢的時候就有講過,9月的時候就有說,現在新加坡因為要打詐,所以把鞭刑納入了詐騙的刑責,除了原有刑責不變,罰金、關幾年的刑責不變,還有加入鞭刑。現在新加坡三讀通過也一個多月了,法務部有沒有了解他們的成效? -
徐次長錫祥我們會去了解。 -
洪委員孟楷會去了解? -
徐次長錫祥是。 -
洪委員孟楷所以還沒有了解?我來借用我們執政黨的王世堅委員的話,他昨天上一個直播,被主持人問到「臺灣民眾被詐騙一年超過1,200億元加黑數」,王世堅「主張嚴刑峻法,鞭行能逼出上線」、「能否對詐騙用鞭刑,王世堅表態了」。這是單一委員的說法,但重點就是有媒體報導,超過七成的民眾認為如果鞭刑能夠有效嚇阻詐騙的話,我國應該採用鞭刑,更有九成二的民眾認為現在詐騙在臺灣是嚴峻的。你法務部的態度立場不能這樣,現在人家都已經在施行了。我常講新加坡現在將鞭刑納入打詐,這是一個很好的實驗組,我們不需要浪費社會成本,就可以有一個實驗組來參考,他們有沒有效;如果有效,我們能不能作為未來推動修法的參考。
次長,本席沒有記錯的話,上個禮拜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才開一個專案報告,也是針對這個議題討論。照理講人家已經是實驗組了,我們跟新加坡建立管道,了解一下他們現在的制度跟數據有下降,我們也可以提出來幫忙警察同仁嘛。給警察同仁武器、工具,讓他們去對付詐騙犯的時候講嘛,你們敢詐騙,臺灣有鞭刑,如果未來我們可以推動的話,讓警察同仁嚇阻他們啊!法務部,你們的態度能不能再更積極一點? -
徐次長錫祥新加坡這個部分三讀是通過了,但是他們還沒公布,所以相關的數據還有個案,我們還沒蒐集到,目前只是…… -
洪委員孟楷有沒有建立管道?我們有沒有建立跟新加坡管道? -
徐次長錫祥我們這邊都有法務秘書跟警務秘書,當然會有聯繫。至於我們的往來,那個就不方便…… -
洪委員孟楷我跟你講,次長,你講新加坡沒有公告等等,但是都已經有媒體報導。其實這是一個政府態度的問題,讓詐騙犯知道新加坡已經納入鞭刑之後,有恐嚇、嚇阻的效果,就可以防範犯罪。我提高犯罪之後的成本,犯罪人就會評估,那就不要來這邊犯罪,他可能就會離開嘛,不是嗎? -
徐次長錫祥對。 -
洪委員孟楷這就是法治國家社會的ABC。不然為什麼我們今天討論是連這些相關罰則要提高,也是一樣,我們希望達到這個效果啊。我們沒有要傷害無辜的民眾,無辜民眾不犯罪,罰則提高再關100年,也不會關到你,但重點是你敢犯罪的話,有權責、有層級,你騙多少錢我要關多久、騙多少錢要關多久,不是嗎?行政院版本不是也是這樣子嗎? -
徐次長錫祥是、是,所以我們…… -
洪委員孟楷是啊,所以我們現在講除了這個以外,人家已經有一個實驗組了,你不能到目前為止還是一問三不知啊。你能夠接受我剛剛講的臺灣是個詐騙練兵場? -
徐次長錫祥這個絕對沒有不能接受。 -
洪委員孟楷臺灣詐騙成功,世界就可以成功,能夠接受嗎? -
徐次長錫祥但是鞭刑的確要再從長計議,真的要再從長計議。 -
洪委員孟楷要從長計議,所以本席才講人家已經有個實驗組了,我們能不能了解對方的立法過程、原由,以及是不是真的有效果。如果有效果,我們可以來做後續的研究跟討論,不是嗎? -
徐次長錫祥我們會研議。 -
洪委員孟楷會研議? -
徐次長錫祥是。 -
洪委員孟楷所以建立管道、了解相關資訊、公部門與公部門的管道,讓我們立法委員後續也可以做參考。
本席再次強調,當初總質詢的時候,我給行政院院長跟法務部部長半年的時間,讓他們來蒐集相關資料以及掌握國內的民情。也有媒體已經,做過民調之後,有七成的民眾是支持鞭刑來打擊詐騙的。這些都請法務部蒐集相關資料來做研議,可以嗎? -
徐次長錫祥是。 -
洪委員孟楷謝謝。 -
主席感謝洪孟楷委員質詢。
接下來請林倩綺委員、林倩綺委員、林倩綺委員不在。
請蘇清泉委員、蘇清泉委員、蘇清泉委員不在。
請鄭正鈐委員、鄭正鈐委員、鄭正鈐委員不在。
請李坤城委員質詢。 -
質詢:李委員坤城:11:55
-
李委員坤城(11時55分)謝謝主席,先請法務部的政務次長徐次長。 -
主席請政務次長。 -
徐次長錫祥委員好。 -
李委員坤城次長好。今天我們要來審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因為本席有提案,在第四十三條的部分,我建議提高高額詐欺的刑責,將要件從「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修正為「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擴大本罪的適用範圍,這在你們說明的第22頁。目前法務部的態度如何? -
徐次長錫祥目前委員所提出來的版本,是100萬元、1,000萬元跟1億元,層級化是這樣,跟我們現在院版是一樣的。 -
李委員坤城我們是希望,本來是「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把它擴大成交付。 -
徐次長錫祥對,「使之交付」,要放在被害人那一端,不可以在行為人這一端,在行為人這一端就有解釋的空間,但是被害人交付是一個客觀的、比較精確的事實,所以會比較準一點。 -
李委員坤城好,這方面應該是有共識。 -
徐次長錫祥謝謝委員支持。 -
李委員坤城不過現在我要問一個問題,因為我看這兩天新聞都有在討論的,就是一位臺北市清潔隊員撿到一個丟棄的電鍋後,轉送給一個拾荒的婦人,然後遭《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士林地方法院12月2日宣判,處這位清潔隊員3個月的徒刑,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對我們來講,因為他是善意好心,也是一個廢棄的電鍋,不是具有很大的價值。針對這件事情,法務部強調小額貪污案的修法,在2024年已經陳報行政院審查,將配合相關修法事宜推動修法。我先請教法務部目前修法的狀況? -
徐次長錫祥報告委員,現在在行政院審查中。 -
李委員坤城你們所提出來的重要內容在哪裡? -
徐次長錫祥最主要是以前是「減輕其刑」,現在可以「免除其刑」,刑責會減到三分之二,不過這樣的行為還是有緩刑的機會。 -
李委員坤城其實我們法院也是做了很多的處理,它是在《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最輕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框架之下,運用多項減刑規定,達到極限的操作,可見法官也知道。包括第一個,財產價值極低,電鍋殘值才32.56元;二、動機單純;三、比例原則的權衡,因為他過去都是非常清白的,只是因為送了一個價值32.56元的老舊電鍋,被判處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四、情節輕微與社會的通念,法院的判決也強調「情節輕微與否,應依一般社會通念審酌」。
你們自己也發現這個問題,所以才會從《貪污治罪條例》針對小額貪污的部分做出一個處理,能不能請次長再說得更清楚一點? -
徐次長錫祥謝謝委員。我想因為《貪污治罪條例》,肅貪還是本部堅持的一個立場。 -
李委員坤城當然啦,肅貪大家都支持。 -
徐次長錫祥對,所以我們在審酌這些事情當然就會非常的謹慎,遇到這種情輕法重的情況,我們才想到《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試著把它修改成如果是極輕微的案子,應該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如果符合相關條件的話,最多可以減到三分之二;法院也可以因為個案可以免除其刑,行使判決。所以對於情輕法重的情況,就可以適用。 -
李委員坤城這是地方法院的判決,如果法務部這個修正案通過的話,應該也沒辦法回溯適用到這一位清潔隊員吧? -
徐次長錫祥對被告有利的話,可以適用。 -
李委員坤城可以適用嗎? -
徐次長錫祥但是如果確定就沒有了。 -
李委員坤城因為現在地方法院,可以回溯嗎? -
徐次長錫祥不是,我說案子如果沒有確定,法律修改的話,上訴就有可能。 -
李委員坤城就有機會? -
徐次長錫祥對。 -
李委員坤城就有機會。因為現在是在地方法院嘛。 -
徐次長錫祥對。 -
李委員坤城他可以上訴到高等法院嗎? -
徐次長錫祥這個案子可以,他的本刑是可以的。 -
李委員坤城好。我第一個強調的是比例原則,大貪跟我們所講的這一個情節比較輕微的小額貪污。
第二個,就是你講到的,要避免情輕法重的荒謬現象。當然我們也要注意,要明確區分微額的善意行為跟實質貪污,貪污當然就是要嚴辦,但是我們也不要讓人家覺得好像是微額貪污除罪化,這也要避免,怎麼可以讓微額貪污除罪化,這個界線大家要分清楚。
有關於貪污,當然一定要法辦、要嚴辦,但是像這位清潔隊員本身是基於善意,他覺得如果讓拾荒老人有個電鍋可以讓他吃點比較溫熱的東西,他就轉贈給他,價值也很低,三十幾塊,結果用《貪污治罪條例》,最輕就5年,這樣顯見不合理嘛。
你說這個案子已經送到行政院了? -
徐次長錫祥是。 -
李委員坤城進度咧? -
徐次長錫祥我們8月15日最後一次審查完竣,就等行政院院會如果通過的話,就可以送過來。 -
李委員坤城我覺得剛好利用這個機會來審視你們所提出來的修正法案,不要說因為這件事情,就我們常人來講,這不是一個罪大惡極的貪污,但是用到《貪污治罪條例》5年的徒刑,其實是過重了啦。但是也要避免好像我們想把微型貪污除罪化,也不是這個用意。 -
徐次長錫祥不可以這樣。 -
李委員坤城OK,謝謝。 -
徐次長錫祥謝謝委員。 -
主席感謝李坤城委員質詢。
我們中午12點不休息,繼續開會。
現在請楊瓊瓔委員質詢。 -
質詢:楊委員瓊瓔:12:3
-
楊委員瓊瓔(12時3分)謝謝主席,楊瓊瓔發言,邀請部長。 -
主席請部長。 -
劉部長世芳委員好。 -
楊委員瓊瓔部長好。我們繼續來討論現在坊間、社會對於詐騙事件,大家非常希望政府有能力從源頭來規管。所以本席要跟你討論的是,平臺的審核如果是失能的,它可能構成整個詐騙的一個破口。誠如Meta旗下的FB、IG長期充斥一些假名人與一頁式的詐騙廣告,這些詐騙集團利用跨境的帳號與很短生命週期網站的大量投放,形成了非常低成本、高收益的詐騙供應鏈。Meta廣告的查核機制沒有辦法去阻斷此類的內容,民眾只能夠靠著FB是不是藍勾勾,或者是廣告透明度的工具來自行判斷,等於是平臺在收取高額廣告費用的時候,把風險跟執法的成本轉嫁給使用者跟政府。所以本席要來請教,目前為止,我們政府介入的點主要是在哪裡? -
劉部長世芳報告委員,我想我們政府要介入的點,第一個要法制非常的健全,從打詐新四法通過以後,我們發現在以數位為主的…… -
楊委員瓊瓔大家全力支持打詐四法啊! -
劉部長世芳我知道,但是譬如說像資通安全管理法或者是數位平台這個部分的法制還不是很健全,所以我們現在跟Meta這樣的公司,處理有關詐騙廣告要給予處罰真的比較不容易,在這樣子法律工具不足的狀況之下,我們現在也只能請我們的警政署儘量看看能不能強化跨部會的平台治理,在源頭方面減少…… -
楊委員瓊瓔你談到這裡,本席直接跟你切入討論,本席請問你的是你們能夠介入的點在哪裡,現在的介入就是在被害人受騙之後打165專線,希望能藉此去攔截,在這樣子的執行過程當中,你們只是在處理受害者的結果端而已,目前為止你們在做的是這樣子。本席要跟你討論的也就是在犯罪源頭,你們應該要掌控在平台的投放跟審查,這個非常重要,因為國家如果只是在末端承擔金融機構、警政跟民眾的風險,詐騙集團當然技術一直在提升,以跨境投放方式的規模形成一個犯罪的平台出來,所以本席希望在整個平台的技術跟審查上面,如果它失能了,構成公共安全的一個破口的時候,部長是不是支持在我們平台審核失效的時候,應該要課以罰則?這樣你才能夠從根源避免,才能夠擔起阻詐的責任,才不會永遠都是落在末端,你贊成這樣的方式嗎? -
劉部長世芳我們是負責在已經犯罪之後的打擊犯罪,至於前面預防的部分,就是我剛剛說的,就可能需要數發部一起配合,才有可能跟Meta這樣的大公司來做比較好的討論方案。 -
楊委員瓊瓔不止是數發部,包括警政署,你們自己內部也統統都要跨部會的去巡查。因為坊間都問我們,我們這麼支持打詐四法,但是現在根本沒有辦法去阻詐,所以政府要做的除了是末端,人民已經承受了末端的一個風險,政府更應該從源頭來做處理。所以本席再次請問,在整個平台審核失效的時候,你們是不是應該要研議課以罰則? -
劉部長世芳報告委員,在詐防條例第三十三條裡面確實有規定網路平台業者要按照這個法律來處理有關詐騙的部分,但是到目前為止,我們站在警政立場上面的裁罰機制,Meta公司只有1,600元,或者是沒有依限下架詐騙廣告的只有250萬元,我想這樣的金額大概少了好幾個零,所以Meta公司就不配合。 -
楊委員瓊瓔你這句話說得太好了,政府本身也知道少了好幾個零。 -
劉部長世芳所以是我們的工具不足。 -
楊委員瓊瓔那怎麼辦? -
劉部長世芳現在工具不足的話,還是需要跨部會一起來處理會比較好,在預防端確實…… -
楊委員瓊瓔你們什麼時候可以研擬方案出來呢?因為在打詐四法通過之後,政府自己本身也知道是不足夠的,不足夠要提出啊!你已經知道問題點在哪裡,你們應該要提出因應方案啊! -
劉部長世芳報告委員,我們知道它的嚴重性,看起來罰款大概不足以對像Meta這樣的平台上面提供詐騙有這麼大的打擊,所以我們會想辦法,就是如果有很嚴重的犯罪詐欺嫌疑的話,是不是限制它的接取、瀏覽或者是移除,甚至是用禁止的方式,讓它不要從事平台的工作,但這個部分還是必須要在完成法律要件之下,我們才能夠處理。 -
楊委員瓊瓔部長,你知道問題點在哪裡,所以政府應該有所作為,而不是任由民眾在末端承受這個風險。 -
劉部長世芳我知道,我非常瞭解,我周遭的親戚朋友都有碰到這樣的困難。 -
楊委員瓊瓔你知道喔?你也知道這個痛苦在哪裡,你多少時間可以提出來,讓百姓放心? -
劉部長世芳但不是僅我一個部會可以負責的啊! -
楊委員瓊瓔你要去講啊!你是內政部耶!你這樣子推,我們要問誰啊?今天英明的召集人把你請來,我們當然是問你啊! -
劉部長世芳我們有好幾個部會啊! -
楊委員瓊瓔你們跨部會要怎麼去研擬出來呢? -
劉部長世芳我們現在就是會多管齊下,我剛剛跟委員報告了,就是如果法律要件…… -
楊委員瓊瓔你要多管齊下,你們就要趕快跨部會討論啊!剛剛本席已經說了嘛!趕快去研擬好不好?我都笑不出來了,真的。 -
劉部長世芳有啦!這兩天我們會根據這個做一個比較好的……我其實有跟委員回應過,包括我們資通安全管理法的子法在12月1號才生效,我們要回溯回去,看看可不可以針對平台業者來做限制接取,我們會想辦法。 -
楊委員瓊瓔部長,我們針對問題,你也說這個問題非常的嚴肅,你也知道問題點在哪裡,所以本席還是具體建議,趕快跨部會去研擬,你認為工具是不夠的,要什麼樣的工具,我們一定要阻詐,還給民眾可以生活的社會面向。 -
劉部長世芳是。 -
主席感謝楊瓊瓔委員質詢。
現在請黃珊珊委員質詢。 -
質詢:黃委員珊珊:12:11
-
黃委員珊珊(12時11分)謝謝主席!我請法務部次長。 -
主席請法務部。 -
徐次長錫祥委員好。 -
黃委員珊珊次長,今天又在這邊看到你們的打詐條例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修正案,其實還是滿難過的。一年多前我們在這邊審查,過了以後,法院不理你啦!不但不理你,還必須要開一個什麼最高法院的大法庭,他們否決了我們的立法意旨,然後請你們提對案,又拖了大半年,其實這個修正案真的叫做姍姍來遲,但是姍姍來遲也總是要來的,我看到你們今天提出的這個法案的確是有所改善,因為犯罪所得的認定變成法院自己自由心證是不對的,因為對他們來說,他們是用很傳統的法律解釋,但是立法意旨跟我們本來要去規範的對象應該有很大的差別,我想問你一下,你跟司法院溝通好了沒? -
徐次長錫祥溝通好了。 -
黃委員珊珊上一次在我們委員會審的時候,司法院說沒看過你的版本,現在看過了沒? -
徐次長錫祥那一次的時間比較匆促,我們事後…… -
黃委員珊珊今天司法院有來嗎?我們請他們上來背書一下吧。 -
主席請司法院。 -
黃委員珊珊上次說沒看過,當場拿出來後你們說是第一次看到,讓我們立法委員覺得很詫異,兩個院之間不聯絡,坐在現場不回答,我們去年通過案子時你們也在現場,司法院回去也不跟刑事庭溝通,現在溝通好了沒? -
顧副廳長正德對這個版本,我們在行政院院會跟法務部已經有做一個溝通。 -
黃委員珊珊你們跟你們自己刑事廳的法官們溝通好了沒? -
顧副廳長正德我們除了所謂高額詐欺…… -
黃委員珊珊不要再發生你們都溝通完了,結果法院的法官從來不知道你們在溝通什麼。 -
顧副廳長正德除了第四十三條以外,這個部分可能還有跟法務部意見不一樣…… -
黃委員珊珊還有意見,你們來這邊幹嘛呢? -
顧副廳長正德其他的部分是一致的。 -
黃委員珊珊其他都一致? -
顧副廳長正德對。 -
黃委員珊珊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沒問題了?犯罪所得沒問題了?不會再發生法官判決跟立法意旨有衝突的地方? -
顧副廳長正德這個部分我們在法官論壇上也有張貼,對於法官有的一些疑問,我們也都有解惑。 -
黃委員珊珊他們有表示意見的部分,你們都已經釐清了? -
顧副廳長正德對。 -
黃委員珊珊好,我希望這一次是最後一次,一個法律送到立法院來,司法院跟法務部不溝通,來了之後,判決跟立法意旨完全不同,這不應該是一個負責任行政單位的作為,尤其是司法院的廳長都在現場,這不能再發生。今天所有的人都講,大家都聽到了,若再發生同樣的問題,我想各位就要負責了。可以嗎? -
顧副廳長正德沒問題。 -
黃委員珊珊次長,你確定你都溝通完了?你確定明年不會再發生什麼大法庭的解釋把立法院跟法務部的臉全部打一遍? -
徐次長錫祥因為我剛才有聽到他們還有一點意見,不過…… -
黃委員珊珊還有一點意見就跑來立法院了,這不是很扯嗎? -
徐次長錫祥所以這個必須要由他們自己來說明。 -
黃委員珊珊來,有什麼意見現在說,不要回去再說你們另外有意見。 -
徐次長錫祥他們是對於第四十三條有意見,我們的層級化是100萬、1,000萬、1億,他們認為這個100萬的金額太低了。這個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強制辯護的案子。 -
黃委員珊珊金額太低又強制辯護,對法院來說變成很大的負擔。 -
徐次長錫祥法扶費用會暴增。 -
黃委員珊珊司法院要怎麼辦?現在是院版的版本送來這邊,你們自己要不要先打一架呢? -
顧副廳長正德我們是希望不要一次就從500萬降到100萬,幅度這麼大,如果能夠從100百萬再酌予提升的話,這樣會比較好。 -
黃委員珊珊所以這個已經不是我們立法院的事啦!是你們兩個院際要協調好。 -
徐次長錫祥我是今天才聽到,因為這個是我們院版出來了…… -
黃委員珊珊你看!又來了!這就是我為什麼覺得很緊張,這個法修完之後,明天又不一樣了。重點是你們在進立法院之前就應該搞定了,進立法院之後,在這邊詢答還有這種問題的話,我很擔心明天法院對這個法又有不同的意見,到時候又發生扞格怎麼辦?我沒有什麼意見,你們趕快自己去搞定。 -
徐次長錫祥我們還是希望委員能夠支持我們院版的。 -
黃委員珊珊我們支持你們嚴格版,但是司法院覺得有這個問題,你們是不是要去釐清楚?我沒有意見,只要趕快修,不要再拖了,已經拖了大半年了,這大半年間是空窗期,所有的車手只要說我只拿3,000塊,他交完3,000塊就結束!第二個是上次我質詢的時候,提到民間這些詐騙集團的成員拿出起訴書跟判決書說這就是他最好的履歷表,他可以去下一個詐騙集團應徵而且會得到高位,中華民國的法院判決竟然是他的履歷表!如果我們還讓這些詐騙集團這麼輕縱,司法院你們要100萬還是500萬,我們沒有意見,快快做就好。再者,如果真的是造成所謂強制辯護,你們要怎麼修正就要提出修正意見,而不是只是說「啊!我們覺得這樣很麻煩。」,但是沒有自己的意見。多久可以給我答案? -
顧副廳長正德謝謝委員,這部分我們回去會跟我們的…… -
黃委員珊珊回去?沒有時間了啦!12月底以前,至少在我們要審查處理這個法的時候,答案要出來,可以嗎? -
顧副廳長正德我們會提出一個相對應的、我們認為可以的金額。 -
黃委員珊珊在我們的召委再排案審查的時候,你們不應該還在說我們還有意見,浪費大家時間。好嗎?不要再浪費我們的時間,我已經等了兩年了。謝謝! -
主席感謝黃珊珊委員的質詢,我在這裡要說,你們只煩惱法扶案件暴增,卻沒有想到被害者愈來愈多,金額當然也要降低一點,從100萬開始算。
現在請徐欣瑩委員質詢。 -
質詢:徐委員欣瑩: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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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委員欣瑩(12時17分)謝謝主席!在座各位大家好,本席有請法務部徐次長。 -
主席請次長。 -
徐次長錫祥委員好。 -
徐委員欣瑩上次好像也是在這裡,本席有質詢有關不起訴處分仍受告誡這件事,我們現在很多民眾是都是受害者,我相信您也認同。他們在不起訴處分之後,如果沒有辦法在30天訴願期內提起訴願,他就必須告誡帳戶5年。本席請教一下,這個行政罰規定的30天訴願期,有可能延長一點嗎?有沒有可能? -
徐次長錫祥這個30天是救濟期間,應該是沒辦法延長。 -
徐委員欣瑩可以修嗎? -
徐次長錫祥那是根據訴願法跟行政訴訟法的規定。 -
徐委員欣瑩可以調整嗎?除非修法…… -
徐次長錫祥對,否則不行。 -
徐委員欣瑩5年告誡帳戶有可能縮短嗎? -
徐次長錫祥這也是法律的規定,應該是金管會主管。 -
徐委員欣瑩我現在就問你們法務部的立場。 -
徐次長錫祥能不能請我們的主任檢察官報告? -
徐委員欣瑩好,請簡單說一下。 -
劉主任檢察官怡婷報告委員,有關告誡的部分,是依照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規定授權訂定的子法,具有它的相關法律效果。就第二十二條有關於告誡的規定,判斷上還是以交付帳戶這件事情到底是不是有正當理由為準,跟是否存在幫助詐欺、到底成不成立犯罪是切開來判斷的意思。 -
徐委員欣瑩對,切開判斷,我的意思是因為很多民眾不勝其擾,這個有沒有可能依情節將5年減成3年?他只要是告誡、只要是詐欺帳戶就一定是5年,是嗎? -
徐次長錫祥不一定跟詐欺有關,他沒有正當理由的交付帳戶就是5年。 -
徐委員欣瑩所以這個5年是不可能縮的? -
徐次長錫祥這個有評估過,大概就是5年,有點像觀察一樣。 -
徐委員欣瑩不可能減縮的原因,你一定要給社會大眾一個交代,你看看那一堆留言,所以我要聽你們法務部的立場,為什麼5年不可能變3年,原因是什麼? -
徐次長錫祥還有一點就是這個不是完全封鎖他帳戶的使用,他可以臨櫃,這只是對他有些限制。 -
徐委員欣瑩我知道,他可以臨櫃,但就是很不便。 -
徐次長錫祥這樣規定的立法目的就是在於不能輕易的、在沒有任何正當理由下就把帳戶交出去,這個設計應該是可以兼顧很多被害人。 -
徐委員欣瑩你現在是在講你的目的,我們都瞭解,我現在再給你一點時間說明為什麼不能縮短期限,就是只能5年。 -
徐次長錫祥這個我們可能要會後再研議。 -
徐委員欣瑩因為你們沒有思考過嘛!我接著講,沒錯,這5年就是要告誡,就像為什麼殺人有一定重的刑責,就是你不能去殺人嘛!但是本席要說的是,現在很多民眾並不清楚這個,很多無辜的民眾在不清楚的狀況下他就產生了這個情況,然後不勝其擾,對生活造成滿大的困擾,所以這個部分的宣導是不是很重要? -
徐次長錫祥我們都有持續在宣導,可能不止我們,包括我們內政部還有相關的教育部都有在宣導。 -
徐委員欣瑩所以這個宣導有沒有成效才是問題,當然我們行政單位常常都說「我們都有宣導」,但是我們就以112年6月開始的5年告誡帳戶為例,到114年10月,光是法務部詐欺案件中不起訴的就有14萬8,192件,這中間真正撤銷告誡帳戶的只有935件,不到1%,等於99.37%的這5年統統都要承受這個苦果,所以我們希望這個宣傳真的要加強。
再回到我們今天討論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次長我請教你,第四十六條是你們法務部寫出來的條文嗎?你就簡單回答我是不是。 -
徐次長錫祥是。 -
徐委員欣瑩行政院版是你們寫出來的條文,你看看這個條文的精神是什麼,是說詐欺犯罪者如果自首之後要減輕或免除其刑,他必須要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的全部金額,他要支付全部金額又或者是他再供出首腦。你有沒有去問過啊?你們這個根本是mission impossible!這有可能嗎?他根本付不出金額。 -
徐次長錫祥報告委員,我解釋一下這個和解的用意,因為有可能車手的經濟能力是不夠的,你今天要求整個詐騙的金額、整個交付的所有金額,也就是幕後首腦所得的所有金額都叫這個車手來付,當然他付不起嘛!可是他可以解釋他的狀況,他認為以他擔任的角色、獲得的利益、自身的能力等各方面表示態度,我都自首了,我自白了…… -
徐委員欣瑩等一下,你這個是要跟被害人達成和解,我告訴你,被害人如果是被騙3,000萬,你認為車手拿多少?車手搞不好拿10萬,那要和解的時候,被害人有可能說:好啊!那沒關係啊!你就給我10萬,可是他可能連10萬也拿不出來。 -
徐次長錫祥對,所以…… -
徐委員欣瑩還有,根本不可能和解。要是我被騙3,000萬,我怎麼可能覺得拿10萬就解決?這是第一點。第二,你們這樣的法條很好笑,「和解金額全部支付之後,如果還能夠供出首腦」,為什麼不能是他願意供出首腦,而不用做到第一項、也就是支付金額?只要他願意供出首腦,你也可以讓他免除其刑啊!這樣才能鼓勵他供出首腦啊!所以我真的覺得你們這個法條是恐龍法條欸!本席所提的這個部分可不可以調整?因為我們還沒審。你的見解是什麼?最重要的是他願意供出首腦,只要他願意供出首腦,就算達不成和解、錢交不出來,一樣可以免除其刑啊!重點是供出首腦。 -
徐次長錫祥會有被害人感受的問題。 -
徐委員欣瑩喔!所以這個條文是考慮到被害人的感受? -
徐次長錫祥這當然是其中一個原因,還是要填補,不能光是嘴巴說要…… -
徐委員欣瑩好。
最後是執行面,這種和解是在哪裡和解?你告訴我。 -
徐次長錫祥和解沒有設任何條件,在警察局、在律師事務所或公開場所,都可以和解啊! -
徐委員欣瑩不是,問題是誰要協助他和解?沒有設任何負責單位,在執行面有可能嗎?要是一方要和解…… -
徐次長錫祥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也可以調解啊! -
徐委員欣瑩你們竟然設定鄉鎮市調解委員會…… -
徐次長錫祥沒有設定,我是說調解沒有任何…… -
徐委員欣瑩不是!你提出這個法條,我就問你,和解的單位在哪裡、誰來負責嘛!如果這個法條通過,誰來和解? -
徐次長錫祥調解委員會。 -
徐委員欣瑩所以是調解委員會? -
徐次長錫祥法院也可以調解。 -
徐委員欣瑩對!我知道,就是這兩者,我就等你說這兩者。 -
徐次長錫祥對,法院可以調解,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也可以調解啊! -
徐委員欣瑩好,以現在詐騙案幾十萬件、幾百萬件,你確定OK喔?我在這裡請你們回去審慎思考,包括調解委員會、各鄉鎮市公所。我們就在猜,是給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嗎?還是法院調解?法院有這個能量嗎?由鄉鎮市區公所這樣調解OK嗎?今天受限於時間的關係,不過我想我們在審查的時候也要好好討論,你們回去好好想想。 -
徐次長錫祥是。 -
主席謝謝徐欣瑩委員質詢。
請葉元之委員、葉元之委員、葉元之委員不在。
請丁學忠委員、丁學忠委員、丁學忠委員不在。
請陳冠廷委員、陳冠廷委員、陳冠廷委員不在。
今日登記發言的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丁學忠、高金素梅、吳琪銘、林楚茵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書面質詢與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在1周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
委員丁學忠書面質詢
我國在整體金融防詐體系中,仍存在多項必須正視的問題。帳戶凍結制度以及虛擬資產與新型態金流的監管等面向。
去年本院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其中第七條、第八條等條文,明確要求金融機構加強防詐查核。上路執行後,銀行需投入人力、系統及內控資源,以因應每日龐大的交易量與客群往來資訊。在實務上銀行必須與司法及警政機關密切合作,對潛在被害人進行勸阻,並與詐欺集團層層人頭帳戶進行周旋,必須展現比執法機關更快速、更精準的判斷與處置能力;同時還需承擔客訴、輿論壓力與行政成本,作業負擔極大。
但詐欺集團利用金融帳戶的目的,是透過層層洗錢掩蓋金流。金融機構只能依據帳戶本身的使用狀態判斷是否合法,卻不具有司法警政機關蒐證、調查所需的權限與資源。因此在爭議性案件上,銀行往往只能採取「預防性凍結」處置,再要求帳戶持有人自行提出資料說明,才能研判是否解除凍結,造成大量行政反覆與民怨。
帳戶使用者在凍結期間,也必須承擔額外成本,包括與銀行往返說明、提供補充資料、資金不能運用而產生的延誤,甚至需要向其他金融機構逐一解釋,形成額外負擔。
現況中,銀行依專法執行凍結措施,但凍結帳戶數量逐月升高,也衍生輿論對政府打詐成效的質疑,以及民眾面對凍結措施的不滿情緒。有關凍結帳戶制度是否適當、是否有誤判過度情況,相關機關有責任提出說明與改善。
金管會自2021年7月起陸續發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要求業者簽署洗錢防制法遵聲明。2023年又發布「指導原則」要求業者自律。然而,僅靠業者承諾守法,缺乏有效制裁工具,使得暗中違法的仍屢見不鮮,詐欺洗錢案件持續發生。為強化監管,本院去年通過打詐四法,在《洗錢防制法》第6條增訂登記制度及未登記營業之刑罰。金管會遂於2024年11月發布《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並要求VASP業者於2025年9月30日前完成登記。請相關單位提書說明,目前相關制度執行與效果如何?
另有關整體更新快速的虛擬資產交易服務之營運、客戶資產之保管等業務風險,是否整體防制詐欺的金融監管,金管會是否提出更完整之管理規範,?是否需要進一步提高至法律位階、或增訂更強的管理工具?請金管會提出完整報告與後續規劃。 -
委員高金素梅書面質詢
業務報告寫得漂亮:從就源、溯源、被害人保護到「打詐新四法」配套,你們說都有進步;數據也很好看。先就兩件事請你把話講清楚、講白、講到民眾聽得懂。
第一,法案立場與時程。
這次併案審查,行政院版與各委員版互有不同。各委員的版本重點跟解決打詐的方案也各有不同。有哪些提案條文你們接受納入修法一環,有哪些提案條文你們認為建議很好,但毋須修法,可以從精進行政作為就可以處理。本席與外界都想知道你們的看法,因為現實是你們一修再修,但是詐騙卻依舊猖獗,你們究竟是閉門造車,還是有廣納意見認真處理?
第二,成效數字與「體感落差」。
報告寫明:今年11月平均每日受理詐騙452件、平均每日財損1,9970萬元,較去年同期件數降25%、財損降52%;全年1-10月識詐觸及1億7,009萬人次、全般攔阻116億餘元,攔阻釣魚簡訊1,848萬則、境外來電320萬通,停權涉詐LINE帳號8萬餘個;偵破詐團3,337團、查獲2萬7,496人、查扣不法所得逾1,005億元,專案行動亦顯示特定話術與財損明顯下降。
這些我都看到了。但民眾的觀感卻不是如此。我們實事求是,這些指標的「定義與算法」是否公開、「定義與算法」是否有變更、縣市別、平台別、手法別是否有趨勢圖供外界交叉比對、「攔阻金額」與「已返還金額」是否分列且可稽核,這些都是民眾所關心的。
接著談刑度、沒收與被害人保護的平衡。
你們主張第46、47條修正配合最高法院大法庭對「犯罪所得」的見解、落實沒收並兼顧被害人求償;第43、44條就高額財損下修門檻並優化審判程序。
無論如何,民眾要的是如何「加害人優先賠償跟案時機損失賠償」的執行機制,不然即便有有罪判決,也無法實質賠償被害人的損失。
法要修,但是前提要修的到位,打詐才會有感。報告上的漂亮名詞,請全部對上可驗證的KPI與時間線。本席具體要求以上的質詢應於一周內書面回應,讓外界知道內政部研議的結果,到底是否能夠有效打詐跟阻詐;說得到、做得到,人民才真的感受得到。 -
委員吳琪銘書面質詢
打詐行動有成
本席這幾天有看到我們屏東警察12天內瓦解48個詐團、查獲197名嫌犯,新竹也有最大規模的權利車查扣行動,市值逾億元。我們打詐行動有成,全國各縣市都在努力執行掃蕩勤務。請問署長,我們破獲的關鍵契機在哪,是不是也可以讓民眾了解。
問題我們每次破獲詐騙集團查扣的不法財產都好幾千萬甚至上億,我們是不是也可以來研議,如何協助民眾在法律流程都結束後,該怎麼分配讓民眾拿回他們被詐騙的金額?
問題 署長,本席也看到我們警政署為了宣傳防詐,有在電視廣告投放宣導廣告。邀請名人一起宣傳常見的詐騙方式,提醒民眾留意。但可能一些長輩沒注意仍變成詐騙集團的目標。本席就有收到陳情,民眾被詐騙的原因還是最基本的假扮公務人員謊稱個資問題外洩,請當事人將金融卡提供給詐騙集團,導致所有存款都被盜領。署長,是不是我們要多元宣傳反詐宣導,才能有效應對不斷進化的詐騙型態?
本席也知道基層警察們都很辛苦,但是不是還是需要定期回報一下當事者目前狀況進度,就本席剛剛那一案例,從4月報警到現在僅收到一句找不到就再也沒下文。
打詐跨部會通力合作
部長,這起「太子集團」案件,再次凸顯跨國詐欺集團如何把台灣當成洗錢基地。檢警調在12月4日大規模搜索拘提,查扣高達45億元以上資產,包括在台北市的豪宅18筆、車位48個、銀行帳戶60個,以及26輛名車,在他們名下有多達數十億的房產及有車輛,有些名車甚至單輛價值就破億,這些車在台灣本來就數量極少,有些甚至全台唯一。如今卻被詐騙集團輕易取得、放在名下,成為洗錢工具,這其實是非常明顯的警訊。本席一直強調,打擊詐騙不能單靠某一個部會,一定要跨部會通力合作。像太子集團這樣的跨國犯罪集團,利用台灣作為金流、物流的落腳點,在國內取得大量不動產還有稀有超跑,相關資訊其實都在系統裡,並非不可追蹤。
因此我要請教部長:
問題 像這類價格高、數量稀少、甚至可能全台只有一輛的超跑進口,我們海關、關務署難道不應該更有警覺?是否有建立特殊高價物件的風險標準、預警機制?對於異常的申報、異常的持有人背景,海關是不是可以更主動與警政、調查機關共享資訊?請部長說明。
太子集團只是被抓到的其中一例。本席希望藉由這次個案,督促我們的跨部會合作要更緊密,風險標準要更精準,讓任何企圖在台灣洗錢的跨國集團,都無法輕易利用我們的制度漏洞。 -
委員林楚茵書面質詢
根據今日媒體揭露,中國疑似透過台灣黑幫作為滲透日本的節點,並介入操弄沖繩獨立與反美情緒。報導指出,沖繩最大黑幫旭琉會與台灣竹聯幫及統促相關人士多次互動,並可能接受中國資金協助,相關行動從跨境毒品、黑幫互訪到假訊息散布,已被日方視為具認知作戰性質,對當地安全造成影響,也使區域情勢外溢至台灣周邊。
另外,媒體亦提及日本暴力團成員曾來台與黑幫接觸,並與我方查辦的跨境毒品案件有所連動。若中國以台灣黑幫網絡介入沖繩事務,代表境內組織犯罪可能遭境外勢力利用,影響已超越治安範疇,也衝擊台日安全合作。警政署與刑事警察局對跨境組織活動之掌握是否足夠、蒐情與監測機制是否健全,都與我國能否及時阻絕外部滲透高度相關。
台日兩國執法機關已就相關情勢展開一定程度的資訊交流,日本方面亦多次公開示警中國可能借道台灣。本席要求警政署就跨國黑幫往來、人員移動與金流掌握情形提出說明,並解釋現行台日情資交換與協作程序是否足以因應此類跨境風險。台灣在合作架構中的角色定位、主動提供之資訊範圍,以及是否已有常態作業程序,以維持外界對我方執法能力與可信度的信賴。
爰此,本席建請內政部警政署與刑事警察局,檢視跨國黑幫活動之掌握現況、台日情資協作之運作模式,以及因應中國可能利用黑幫滲透區域安全的強化方向,提出整體規劃。本席同時要求相關單位就「組織犯罪清查與防範其涉入境外勢力」於一週內送交書面報告,以維護國境安全、社會秩序與穩固的台日合作基礎。 -
主席報告委員會,現在進行法案審查,請宣讀討論事項,所有條文、修正動議一併宣讀。
INCLUDEPICTURE "d:\\users\\2TK42201XK\\Desktop\\V61-_頁面_01.jpg" \* MERGEFORMAT
二、修正動議: -
主席請司法院、法務部與內政部針對委員提案和彼此之不同意見先行協調整合,討論事項所列議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不過拜託相關單位在這段期間協調一下,以上。
散會(12時46分)
一、提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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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選舉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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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第6選舉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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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第6選舉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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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進步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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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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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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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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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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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第1選舉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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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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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選舉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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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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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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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第3選舉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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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進步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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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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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第3選舉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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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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