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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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開會(14時30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
旁聽席上是來自新北市新北高中的同學們,我們掌聲歡迎各位同學。
現在進入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3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6人、委員張嘉郡等23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鎮軍等25人、國民黨黨團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健豪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傅崐萁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25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建賓等16人、委員陳玉珍等16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20人、委員林思銘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7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1、1、1、1、1、1、1、1、1、1、1、1、1、1、1、1、1、1、1、2、2、2、2、3、3會期第3、5、5、6、7、7、7、7、8、8、8、8、11、11、11、13、13、14、16、18、13、13、13、13、2、1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羅廷瑋等22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廖先翔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四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六)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
受文者議事處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0日 -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44301505號 -
速別最速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審查委員賴士葆等3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6人、委員張嘉郡等23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鎮軍等25人、國民黨黨團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健豪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傅崐萁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25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建賓等16人、委員陳玉珍等16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20人、委員林思銘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7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6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3年3月13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183號、113年4月22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389號、113年4月22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460號、113年4月16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559號、113年4月18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784號、113年4月18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882號、113年4月16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811號、113年4月16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838號、113年4月24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483號、113年4月24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015號、113年4月24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022號、113年4月24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979號、113年5月7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582號、113年5月7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648號、113年5月7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640號、113年5月23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943號、113年5月23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991號、113年5月29日台立議字第1130702130號、113年7月30日台立議字第1130702277號、113年7月30日台立議字第1130702402號、113年12月25日台立議字第1130704562號、113年12月25日台立議字第1130704508號、113年12月25日台立議字第1130704513號、113年12月25日台立議字第1130704517號、114年10月2日台立議字第1140700266號、114年6月24日台立議字第1140702158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
正本議事處 -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3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6人、委員張嘉郡等23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鎮軍等25人、國民黨黨團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健豪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傅崐萁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25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建賓等16人、委員陳玉珍等16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20人、委員林思銘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7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6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13年12月5日(星期四)、114年11月5日(星期三)分別召開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第4會期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上開草案,分別由吳召集委員宗憲、翁召集委員曉玲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及黨團說明提案要旨外,銓敘部及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及答復委員詢問。
貳、委員及黨團提案說明
一、委員賴士葆等31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賴士葆、顏寬恒等31人,有鑑於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大幅減少已依法審定年金之所得替代率,且連續10年內每年再減少百分之一點五之所得替代率,更規定年金不再隨在職人員薪俸調整。有鑑於近年物價飛漲,行政院主計總處亦編算高齡家庭消費者物價指數,發現物價成長對高齡者影響更為嚴重。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委員賴士葆等19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賴士葆、顏寬恒等19人,鑑於民國113年行政院主計總處將公布今年1至12月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度年增率,倘與111年度累計計算達到百分之五時,銓敘部始啟動調整程序,然此等調整方式似未及使退休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的給付金額,反映物價變動,而不足達成照料退休公務人員之目的。另由於近年物價指數上升速度較以往快速,每4年定期檢討似緩不濟急,而未能及時反映公務人員退休或遺族撫卹之需求。有鑑於此,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以調降門檻,修正為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百分之三,即應予以調整;另將原定4年之定期檢討之年限縮短為2年,以保障領受人權益。
三、委員張智倫等16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張智倫、林沛祥、蘇清泉等16人,鑑於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大幅減少已依法審定年金之所得替代率,且連續10年內每年再減少百分之一點五之所得替代率,更規定年金不再隨在職人員薪俸調整。然近年物價飛漲,行政院主計總處亦編算高齡家庭消費者物價指數,惟發現物價成長對高齡者生活影響甚鉅。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符民需。
四、委員張嘉郡等23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張嘉郡、丁學忠、林沛祥等23人,鑑於退休高齡家庭承受比一般家庭更高的通膨壓力,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刪減自民國113年1月1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
五、委員賴士葆等26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賴士葆、林德福、楊瓊瓔、蘇清泉、顏寬恒、游顥、陳玉珍及徐巧芯等26人,有鑑於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大幅減少已依法審定年金之所得替代率,且連續10年內每年再減少百分之一點五之所得替代率,更規定年金不再隨在職人員薪俸調整。有鑑於近年物價飛漲,行政院主計總處亦編算高齡家庭消費者物價指數,發現物價成長對高齡者影響更為嚴重。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符民需。
六、委員徐欣瑩等20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徐欣瑩、游顥等20人,有鑑於政府應善盡照顧退休公務人員晚年生活之義務,惟年金改革後,退休公務人員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1.5%,就此而言應予修正,於民國114年停止逐年下降。另外,近年物價飛漲,而有鑑於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13年,開始編算高齡家庭消費者物價指數並公布,原年改法律通過後之退休給付調整機制,應一併配合修正。綜上,應修正現行規定以謀求改善,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七、委員邱鎮軍等25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邱鎮軍、陳超明、翁曉玲等25人,有鑑於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大幅減少已依法審定年金之所得替代率,且連續10年內每年再減少百分之一點五之所得替代率,更規定年金不再隨在職人員薪俸調整重新計算。然鑑於近年通膨嚴重,物價飛漲,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編算高齡家庭消費者物價指數,發現物價成長對高齡者影響嚴重。為修正現行規定以謀求改善,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八、國民黨黨團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大幅減少已依法審定年金之所得替代率,且連續10年內每年再減少百分之一點五之所得替代率,更規定年金不再隨在職人員薪俸調整。然近年物價飆漲,對退休高齡者影響極為嚴重,為保障退休公務人員權利,維繫其基本生活品質,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九、委員林思銘等26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林思銘、林沛祥、黃健豪、羅廷瑋、游灝等26人,鑑於近年消費者物價指數,皆呈上升之趨勢,去年全年年增率更達2.50%,是近15年來的次高年增率,加上今年電價可能再度調升,相對於物價的變動,退休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的給付金額,未來可能將不足以達成照顧退休公務人員生活之目的。因此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或遺族撫卹金等之調整,應預做相關之調整與改善。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委員陳超明等19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陳超明、邱鎮軍、顏寬恒等19人,鑑於公務人員依現行規定已大幅減少依法審定年金之所得替代率,且連續10年內每年再減少百分之一點五之所得替代率,更規定年金不隨現職人員薪俸調整。衡酌近年物價高漲及通膨壓力,且行政院主計總處編布高齡家庭消費者物價指數,發現高齡家庭CPI皆高於全體平均值,代表高齡者承受比一般家庭更高的通膨壓力,足顯退休人員老年經濟生活面臨重大困難。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符民需。
十一、委員許宇甄等20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許宇甄、游顥、羅廷瑋等20人,鑑於近年消費者物價指數屢屢超過主計總處等相關單位認定的2%通膨警戒線,市場上物價飛漲,對高齡者生活影響甚鉅。如持續依照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恐使支領定期退撫給付金額之退休公務人員或遺族,生活困難,無法達成照料退休公務人員及遺族之目的。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保障領受人權益。
十二、委員黃健豪等18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黃健豪、林倩綺等18人,鑑於近年來物價膨脹嚴重,基本工資調漲4%以上,現職軍公教調薪4%、國民年金調整超過7%,顯示物價波動對國人之影響。然而這波調整中,卻獨缺退休軍公教人員,尤其政府於選前已公開表示退休金調漲於法有據,選後卻遲遲未定,形成差別待遇。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訂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應於發布日起3個月內予以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制定公式定之;或隨軍公教加薪比例調整。
十三、委員張智倫等19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張智倫、林沛祥、鄭天財Sra Kacaw、黃健豪、廖先翔、游顥等19人,有鑑於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該法所規範公務人員之退休所得替代率需自107年7月1日起連續十年逐年減少百分之一點五之替代率(即退休金),使退休人員所領退休金年年減少;又因該法同時規定退休人員所領之退休金不得再隨在職人員調薪而同步調整,致造成退休金被雙重削減;再者,面對近年各項民生物資物價節節上漲,通貨膨脹結果亦導致退休金之實質購買力下降,故於層層盤剝之後,恐將使退休公務人員之晚年生活堪慮,進而造成嚴重社會問題。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符民需。
十四、委員馬文君等20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馬文君、蘇清泉、游顥、牛煦庭、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有鑑於現行法於計算退休所得替代率時僅採認文職年資,並未併計軍職年資,致使先後服務軍職及公職退休人員因年資切割,所得替代率偏低,既影響渠等退休後之生活品質,亦有歧視軍人、違反憲法保障平等原則之嫌。爰參照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21條及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32條合併計算軍職年資之規定,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退休所得替代率採認軍職年資得合併計入公職年資,以增加國軍志願役服役誘因。
十五、委員傅崐萁等21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傅崐萁、羅明才、鄭正鈐、蘇清泉等21人,有鑑於年金改革後規定現職與退撫人員待遇調整脫鉤,然近年來全球通貨膨脹嚴重,國內消費者物價指數亦劇烈變動,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累計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啟動調整機制下修為正負百分之二,調整比率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十六、委員王鴻薇等25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王鴻薇、羅廷瑋、陳玉珍、林沛祥、鄭正鈐、蘇清泉等25人,鑑於本法第2項規定退休年資未合併計入退除役官兵轉任公職之原服軍職年資,除抹滅退除役官兵之貢獻,亦不利募兵。另,近年消費者物價指數,皆呈上升之趨勢,退休公務人員退撫給付金額不足,將可能影響退休公務人員之生活。建議針對退除役官兵軍中服役之年資應予合併計算及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時,應依成長率,予以調整,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七、委員黃建賓等16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黃建賓、陳玉珍、林沛祥等16人,鑑於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已大幅減少依法審定年金之所得替代率,且連續10年內每年再減少百分之一點五之所得替代率,更規定年金不再隨在職人員薪俸調整。然鑑於近年物價飛漲,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年升高,依據主計總處發布之「高齡家庭消費者物價指數」,發現物價成長對高齡者影響更為嚴重,對已退休之公務人員生活產生極大壓力,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八、委員陳玉珍等16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陳玉珍、徐巧芯、鄭天財Sra Kacaw、賴士葆等16人,有鑑於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就警、消、海巡之退休所得率計算未考量其工作性質予以調整,且就軍職退休轉任公務人員之年資計算亦未予以併計,而對警消及退役軍人有制度性保障不足之嫌。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保障軍警消退休待遇規範不足之處。
十九、委員王鴻薇等19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王鴻薇、翁曉玲、廖偉翔、鄭天財Sra Kacaw、鄭正鈐、邱鎮軍、牛煦庭、林沛祥等19人,鑑於內政部移民署及空中勤務總隊其業務皆為警政署移出,顯見該單位成立之初任務具一定危險及艱辛,現行法規亦有「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以維護其就醫就養權利及激勵士氣。然,相關人員承擔高風險,編制與退休撫卹卻仍屬於公務人員,國家應予以相應保障,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委員羅智強等16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羅智強、翁曉玲等16人,有鑑民國94年11月9日、民國96年1月2日內政部警政署將勤業務併同人員,移撥至空中勤務總隊、移民署等單位賡續相關勤業務工作之推展,考量其勤務工作性質和警察、海巡、消防等人員相同,需24小時輪替服勤,同屬危勞職務,併同設置有安全基金及有醫療照護方案,在人事與退休保障卻有別於原擔任警職人員時,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一、委員萬美玲等16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萬美玲、黃健豪、鄭天財Sra Kacaw、蘇清泉、李彥秀等16人,有鑑於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中,逐年減少依法審定年金之所得替代率,且於連續10年內,每年減少百分之一點五之所得替代率,更規定年金不隨在職人員薪俸調整。近年來通貨膨脹嚴重、物價指數飛漲,《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逐年減少所得替代率將使退休公務人員生活條件逐年陷入不利,無法給予合理退休之生活保障,有違反公平正義與信賴保護原則之嫌;且現行針對所得替代率之調整與定期檢討規定有所不足,無法及時因應實際金融環境、物價波動與本法各類年金之給付金額,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保障退休公務人員之生活。
二十二、委員廖偉翔等20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廖偉翔、羅廷瑋、李彥秀等20人,有鑑於於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大幅減少已依法審定年金之所得替代率。有鑑於近年物價飛漲,行政院主計總處亦編算高齡家庭消費者物價指數,發現物價成長對高齡者影響較其他族群更為嚴重,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符民需。
二十三、委員林思銘等16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林思銘、鄭天財Sra Kacaw、羅廷瑋、李彥秀等16人,鑑於我國預估到2025年底,65歲以上人口占比將達20.8%,正式進入超高齡社會。因此,公務人員退休後之生活經濟影響因素,除物價通膨因素外,老年退休後之醫療與長照費用,也將會是生活的主要支出項目。然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之規定,除明顯影響公務人員退休之生活經濟需求外,也規定年金不再隨在職人員薪俸調整,加上依法5年才需檢討制度設計一次,將可能讓公務人員退休後,更難以維持基本的生活品質。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四、委員楊瓊瓔等27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楊瓊瓔、黃健豪、蘇清泉等27人,有鑑於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大幅減少已依法審定年金之所得替代率,此外,近年來物價上漲速度快速、通膨問題嚴峻,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數據顯示物價成長對高齡者影響更為嚴重,我國將於2025年底正式成為超高齡化社會,因此保障退休公務人員生計有其必要性,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五、委員林倩綺等21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有鑑於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大幅減少已依法審定年金之所得替代率,連續10年內每年再減少百分之一點五之所得替代率,更規定年金不再隨在職人員薪俸調整,使退休人員所領退休金年年減少;又因該法同時規定退休人員所領之退休金不得再隨在職人員調薪而同步調整,致造成退休金被雙重削減;面對近年各項民生物資物價節節上漲,通貨膨脹結果亦導致退休金之實質購買力下降,恐將使退休公務人員之晚年生活堪慮,為保障退休公務人員權利,維繫其基本生活品質,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六、委員翁曉玲等16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翁曉玲、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為維護公務人員退休權益之保障,應避免因通貨膨脹而不及調整或下修其月退休金、月撫卹金與遺囑年金之給付金額,致公務人員退休給付實質減少而受損,故應於消費者物價指數達正百分之三時予以調整,且調整比率不得低於物價成長率之二分之一,又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參、銓敘部報告 -
eq \o\ac(○,壹)銓敘部部長施能傑報告如次(113年12月5日) -
召集人和各位委員
貴會今天審議大院國民黨黨團及部分立法委員等所提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37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0案,修正重點歸納為6項:提前停止退休所得替代率調降年度、恢復每月退休所得隨現職待遇調整、調整現行月退休所得調整機制、軍職年資合併計算替代率及單獨提高警消等人員替代率上限等。本部謹就上述提案方向,分析其對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財務和退撫制度的可能影響,敬請貴會和大院參考。
(壹)、公務人員退休制度改革
一、自84年7月1日退撫新制實施起,由於並未依照歷次精算最適提撥費率繳費(和實際費率差距很大),加上給付和優惠存款制度設計造成平均月退休所得超過現職待遇的八成,甚至100%以上者,相對地,OECD國家強制年金毛所得替代率平均僅約53%。退撫基金財務開始出現大缺口。
二、本部先在95年2月、100年1月及2月,3度執行優惠存款小幅調整方案,102年考試院再向大院提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規劃處理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偏低、退休所得替代率偏高及退休金安全準備不足等根本問題,惟該屆委員任期屆滿前仍未完成立法程序。
三、前述根本性問題遲未處理,退撫基金嚴重收支失衡,102年精算即指出退撫基金約於119年用罄。105年間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成立,尋求社會共識下,設定退撫基金至少維持約一個世代不用罄的目標,根本改革包括:分年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逐步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至65歲、分年調降優惠存款利率及逐年調整退休金計算基準等。考試院隨後送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經大院修正後通過,並自107年7月1日施行,司法院釋字第782號解釋均肯認各項措施的合憲性。
(貳)、關於自113年1月1日起(或114年後)停止退休所得替代率再逐年降低的提案,影響評估分析如下:
一、退撫基金用罄年度將提早4-5年發生,財務年度收支將再度失衡:
用罄年度會提早發生的理由如以下3點。如再加上112年7月1日初任公務人員改採個人專戶制退撫制度,原即將用罄年度提早至135年,兩者合計更將用罄年度向前推至131年。年改時確保基金餘額至少30年(約接近140年)不用罄的目標和基金財務永續性,都受到嚴重衝擊,影響全體公務人員退撫權益,基金財務問題將由下一世代承擔。
(一)107年至112年軍公教人員節省經費全數挹注退撫基金達2,774億元,另撥補294億元挹注專戶新制造成的缺口。若提前停止替代率再逐年調降,每年節省退撫經費全額挹注基金的收入,預計將減少約2,800億(50年合計,未折現)。
(二)退撫基金因可運用投資金額減少,投資收益亦將隨之減損。
(三)年金改革後,年度收支已轉為均衡的改善狀況(從108年收支比最高的145.3%,持續降至112年的98.6%),停止下降年度,收支預計將再快速轉為負數。
二、提早停止調降後的基金財務缺口,如主要依賴政府補助,將引發世代公平性爭議。如法律明定撥補金額,事涉行政院編製年度總預算配置權責:
(一)退撫基金長期收支失衡持續累積,112年未提存退休金精算負債高達約2.9兆元,此乃在大多數已退休者任職時期發生。努力提高基金投資報酬率(85-113/9平均年收益率為5.1%)對減少缺口會有助益,但政府需負最後支付責任並大量補助缺口,自然會是重要來源,此即是由全民再負更多責任分擔純屬軍公教人員的退休所得,遠離年改受到支持的社會世代正義觀點。
(二)如通過由法律明定,缺口需由各級政府每年所節省退撫支出2倍的預算金額挹注,對年度總預算編製的配置空間必有重要衝擊,此涉及行政院權責和預算法相關議題。
三、年改後各年度新退休者的實支月退休金額,反而是持續增加,112年退休者平均有5.85萬元:
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金額的計算基準,是以退休前本俸2倍金額計算,亦即年金改革後各年度新退休人員只要調薪,本俸就會提高,同一替代率所換算的實支金額實際上自然都增加。107-114年計4次調薪,累計調整14%本俸額(等於28%退休金計算基礎),加上已退人員退休所得累計調整6%,每年度新退休者實支月退休所得呈現增加趨勢,106年退休者之月退休所得平均為5.19萬元,112年退休者之月退休所得已達5.85萬;112年退休職等為第九職等者,其退休所得達6.81萬元。預計到調降期程停止的118年,本俸尚可能繼續調高,各俸點新退休者平均實支月退休所得將繼續增高,預估超過6萬元。
四、年改前後各年度退休者的113年實支月退休所得,多數仍高於5.1萬元:
按照各年度退休者合計的今年平均實支月退休金額顯示,第七職等最高俸點者之月退休所得為5.03萬元,第九職等最高俸點者為6.35萬元,第十二職等以上達7.83萬元。其中,97年以後退休者總數占比接近七成,每年至少都已超過5萬元,109年以後退休者之月退休所得達5.5萬元以上。
五、目前已退休者平均實支月退休金額,高於民間平均經常性月薪,約是現職工作者月俸給的八成。停止繼續調降措施,退休所得金額會更高,衡平性會更受討論:
113年全國官職等人員月俸給平均6.5萬元,退休者實支月所得約略有八成之高,也相當於高考三級新進者月俸給。退休者實支月所得也高於112年民間平均每月經常性薪資4.58萬元(行政院主計總處),113年7月勞保與勞退年金合計平均實支3.75萬元(勞保局,引自新聞報導)。即使維持目前分年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不變下,退休公務人員退休所得是否偏低,也應重視民間勞動者和現職公務人員的衡平性討論。
六、年改前100-104年各年度退休者的目前平均月退休金,都比年改前的104年實支退休金略高:
年改前100-104年各年度退休者,113年實支月退休金都略高於或相當於年改前104年的實支金額,這反映年改後所得替代率開始調降的同時,退休所得也有固定調整機制所致。88年度以前退休者目前實支月退休金,多比104年實支額為高,主要早期月退休所得中的純月退休金較低,優存利息占比很高,然因年改設定最低月退休所得保障機制,因此仍可保有部分金額的優惠存款(其他退還本人),同時原月退休金也一直隨機制定期調整。
七、根據現有所得替代率計算方式,即使繼續調降至118年,35年年資者的實際月退休金額仍約是本俸和專業加給的七成,並非是退撫法附表三的60%替代率:所得替代率是用本俸2倍計算給付和繳費,由於大多數公務人員每月本俸和專業加給合計後的月薪資,平均約僅為本俸2倍的1.6-1.7倍,亦即目前各年度替代率需再乘上約1.18,才是真正的替代率。因此,35年年資者,到118年的實際替代率約是月薪資的70.8%,不是法定的名目60%替代率,依舊高於OECD國家平均值。
八、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實際上已僅有名目效果,應該更重視退休人員實支月退休所得金額的增加狀況:
本部基於照顧退休者,以及減少重新核定的大量行政作業成本,根據月退休所得調整實務作業,每次調整後的實支月退休金實際上都會超過退休時原核定金額,換算後就是超過法定名目上限,因此實際的影響角色有限。年金改革後,對很早期退休者的退休所得設有最低保障機制,且所有退休者的退休所得與消費者物價指數(以下稱CPI)間採取連動的定期調整機制,維持退休所得購買力,這些都產生維持退休者實支退休金不減少的效果。
(參)、關於恢復退休人員月退休所得隨現職人員待遇調整的提案,影響評估分析如下,建議不採用:
一、退休所得隨CPI調整,且明定入法,對退休者才是最有保障的機制,也是各國使用的標準:
退休人員已非工作者,實施確定給付制的各國制度,為確保退休所得能保有實質購買力,就是採用CPI作為調整其金額的最重要參考指標。年金改革後,退休人員月退休所得調整方式更依照釋字第782號解釋諭示提升至法律位階明訂,改為CPI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的啟動條件時,應予調整,或至少每4年應予檢討,完全符合退撫制度原理和國際做法,對退休者利益最具保障性。年金改革後循此法定機制,111年7月1日起調高2%,113年度再調高4%。
二、現職待遇和退休所得的本質完全不同,其調整頻率和考量因素,並非單純是CPI:
現職工作者待遇是對其工作付出和貢獻的報償,其待遇調整考量因素,除了CPI外,自然還會綜合考量民間薪資水準變動、政府財政、工作辛勞成果、政治支持等等因素,調整頻率和幅度都應當有別於已退休人員,方符合激勵現職人員的原理。
三、退休所得調整恢復為隨現職待遇調整,調整方式不確定性較高,對退休者未必有利:
現職人員待遇調整時機和幅度,必定受到政府財政狀況和社會支持的影響,有時CPI即使已累增不降,仍未調整或調幅低,恢復連動調整方式對退休者反而不利。
四、退休所得調整恢復為隨現職待遇調整,也會增加現職工作者及早退離誘因:
兩者的調整時間和幅度完全連動,退休俸點和現職俸點相同者的退休所得與現職法定俸給的差距因相當固定且差距不大,這並非合理現象,也會增加現職人員離退誘因,不利於政府人力運用。此外,恢復連動做法,退休者過去所盡繳費義務與退休後累計給付間會更不對等,對持續繳費者並不公平。更不適合的修正方案是,不僅和現職人員連動調整,遇有CPI累計成長率達法定啟動條件時還可再調整,對基金財務產生雙重負擔。
(肆)、關於降低CPI累計成長率即可調整退休人員月退休所得,或改採高齡家庭CPI的提案,影響評估分析如下:
一、現行法律明定退休人員月退休所得(第二層職業年金)調整,採用CPI累計成長正負5%的啟動條件,是和國民年金保險、勞工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等第一層社會保險基礎年金的調整,使用相同標準。第一層各社會保險年金給付調整機制如沒有變動,退休所得調整機制即降低至2%或3%,對政府財政衝擊需做更深入評估。
二、國內物價近年確實波動大,但長期平均值仍屬穩定,將調整指標降為2%或3%,調整必然變得更頻繁。目前法定機制中,除了CPI達5%必須調整外,尚有「至少每4年」要定期檢討機制,足可因應CPI未達5%時的處理,不亞於修正提案的方法。
三、另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界定,高齡家庭指「戶內人口皆為65歲以上家庭」,退休公務人員之家庭情況不一,戶內人口未必皆為65歲以上者,改採用高齡家庭CPI是否為最合適,應再詳細討論。再者,前述各項社會保險的調整也都維持用CPI。
(伍)、關於退除役官兵轉任公職者,其軍職年資應合併計入審定退休年資的提案,影響評估分析如下,建議不採用:
一、為避免政府重複給付退離給與,退撫法歷來都規定,曾領取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各項退離給與之年資(包括軍、公、教、政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約聘僱人員等),於其再(轉)任公務人員並重行退休時,均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且須合併受退休年資採計上限規定之限制,亦不得作為成就公務人員退休條件或計算退休給付。
二、若單獨讓公務人員曾任軍職年資或義務役年資,不論是否已領取相關退離給與,均得合併計入審定退休年資,並計算其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勢必導致其退休所得優於具有已結算之其他年資之公務人員,顯不合理,亦不公平,且將衍生其他已結算年資人員要求比照本案重行核定退休所得。
(陸)、關於排除84年前已退休人員適用退撫法扣減退休金的提案,影響評估分析如下,建議不採用:
一、退撫法107年7月1日施行前已退休公務人員,本就非第3條適用對象,其退休事項仍依原退休法令規定,因此,增訂第3條第3項,此修正於法制上並無實益。
二、又依本項提案立法說明觀之,係為排除84年前已退人員適用退撫法扣減退休金之規定,則應於退撫法第37條(退撫法公布施行前已退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及調降事宜規定)增訂排除條款。
三、年金改革調降所得替代率上限是一體適用所有已退休者和未來退休者,這是維持改革公平性的必要做法。如單獨排除84年前已退休人員適用,對其他時間退休生效人員都是不公平,也會要求比照。
四、退撫法為照顧早期退休者的特別配套機制,維持其基本生活所需。第一,任何調降後的月退休所得都不得低於第一職等本俸最高者的月俸給,稱為最低保障所得。第二,年金改革啟動時所核定的調降後月退休金,如低於118年核定金額者,就改以該金額為最低保障。因此,本提案所關心的現象,現有退撫法律中都已設計。
(柒)、關於警、消或海巡等危勞職務者,或執行入出國(境)管理、移民事務及防制人口販運任務之人員及依執行空中任務之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增至90%為上限的提案,影響評估分析如下,建議不採用:
一、單獨提高任何類別人員的退休所得替代率,違反退撫制度必須一致性對待所有人員的根本核心原則:
退撫基金所有參加者,包括警消和其他公務人員,都用相同標準繳納基金,退休給付時所得替代率如有任何一絲差別,即是違反憲法平等原則,破壞基金繳費和給付標準必須一致的權利義務對等核心原則。單獨調高後,警消人員平均月退休所得金額都會增加至5.5萬至6萬元左右,高出非警消人員1萬多元以上,等同是其他公務人員補貼同一基金這些人員的不公平現象。
二、單獨提高退休所得替代率,勢必引起其他危勞人員和其他人員要求比照適用:
目前危勞人員並非僅有警消人員,一旦通過,勢必引起其要求一致比照。其他非危勞人員也會以各種理由,要求比較,目前增加非危勞的移民空勤等適用,就已是清楚案例。
三、退休所得替代率單獨提高至90%,影響基金用罄年度:
提案適用對象不僅是未來退休者,更溯及已退休警察人員,目前已退警察人員約占全體退休人員21%,估算減少挹注基金1093億元,另給付合計增加668億元(均採50年估算),基金用罄年度將提早2年,現職人員反而受到嚴重衝擊。再者,一旦提高後,警消人員每月退休所得扣減金額會大降,甚至完全無須扣減,實與合理退休所得的改革政策目標完全背馳。
四、單獨提高至90%後,影響現有人力維持:
估算警正四階警員因此可支領月退休所得將達8.3至8.8萬元,反而比年金改革前的退休替代率70%更高,並代表已退休者所支月退休所得竟與在職者之月俸給相去不多,警消人力維持將更吃緊。
五、警消危勞工作特性,現行在職待遇制度已特別優於非警消人員,其平均月退休金因之高於其他人員,肯認其工作辛勞:
現職各官等階警消人員每月法定俸給待遇,多高出相當職等一般公務人員約1萬元(不計算加倍或加成的警勤加給,以及超勤加班費)。多數警消人員為相當薦任第六職等以下的警正四階職務,其年功俸特別設計為最高可敘至相當薦任第八職等,以任職30年且113年退休者為例,月退休所得上限金額為5.6萬元,比薦任第六職等一般公務人員高出8,460元。若再單獨增加其所得替代率30%以上,兩者差距會更大,益形不公平。
六、警消危勞特性工作,退撫制度另採用諸多特別對待做法,照顧本人或遺屬:
警消人員可支領月退休金的屆齡或自願退休年齡,都較一般人員早約10年,因公命令退休者或因公撫卹者除加發退休(撫卹)金外,其計算標準也都更優厚,因公傷亡另有高出一般人員一倍的2,000萬慰問金等。退休後就已非危勞工作者,單獨再提高所得替代率,理由並不充分,對其他同樣對公共服務有一樣貢獻的公務人員,相當不公平。
七、比照軍人為單獨提高警消人員所得替代率的理由並不充分,且軍人基金為獨立:
警消人員和軍人雖具有類似危勞性,但因軍人各官階都有「役期短、退除早、離退率高」等特殊性,因此即使所得替代率有特別高的設計,但實際上月退休所得數額卻都遠低於目前相當官階的警消人員。譬如,112年時,歷年警正四階退休者和相當的少尉軍職人員相較,平均月退所得分別5.2萬元和3.8萬元,警正三階和少校分別是5.6萬元和5.1萬元。如退撫法再修正,差距將更為擴大。
(捌)、分析總結
受到社會支持的國家年金改革政策目標,就是強化退撫基金永續力,並致力維持讓基金用罄年度延後至140年。年金改革法案執行迄今的結果,一方面財務效益相當可見,另一方面儘管分10年逐年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惟因近年現職人員待遇調整頻率高及實施退休人員法制化退休所得調整機制,實際上年金改革後新退休者目前平均月退休所得是高於年金改革前,年金改革前100-104年度退休者目前實支月退休金也沒有比104年實支下降。
113年七成已退者平均實支月退休所得均超過5萬元,高俸點退休者的實支月退休所得達6至8萬元,高於民間平均經常性月薪資,也約為現職公務人員平均月薪的八成,相當於高考三級新進者月薪。即使不提前停止退休所得替代率再調降年度,各退休俸點實支月所得預計在118年前仍只會再提高,但一旦通過,基金用罄年度將提早4至5年發生,估計未來50年挹注金額減少2,800億元,退撫基金可投資金額會減少,影響基金投資效益。
本部主管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的財務健全運作,讓參加基金的全體軍公教人員,保護其退休權益。謹提供關於提前停止調降年度等等各項提案的評估分析,敬請貴會和大院討論時納入參考。從95年迄今,推動的各項退休金制度改革措施,都是為讓退撫金財務能更為永續,並且回應社會世代正義的要求,維護各類參加基金人員都能在繳費和給付上是一致公平對待。根據上述評估分析結果,本部建議不推動修法。
eq \o\ac(○,貳)銓敘部書面報告(114年11月5日) -
召集人和各位委員
貴會今天審議大院國民黨黨團及部分立法委員等所提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37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6案,修正重點為:提前停止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恢復每月退休所得隨現職待遇調整、修正月退休所得調整機制及軍職年資合併計算替代率等。本部謹就上述提案方向,分析其對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財務和退撫制度的影響與衝擊,敬請貴會和大院慎重考量。
(壹)、有關提案修正第37條及第38條停止逐年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以及恢復退休人員月退休所得隨現職人員待遇調整部分:
一、修正第37條及第38條停止附表三所定退休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之規定,自113年度(或114年度或115年度)起不再適用一節,建議不採用:
(一)收支再度失衡:退撫基金建置初始即採不足額提撥,年改前「整體退撫基金支出占當年度收繳收入比」於106年已攀升到最高點145.05%(其中公務人員為136.02%)。107年7月1日實施年改後,退撫支出比率大幅降低,計至113年整體退撫基金收支比已降至83.82%(其中公務人員為98.00%),收支漸趨於平衡。所以,若修法停止退休所得替代率之逐年降低,勢必使退撫基金收支再度失衡,嚴重影響財務安全。
(二)挹注經費減少:年改後,各級政府年金改革節省經費依法全額挹注退撫基金。自107年下半年計至113年,軍公教人員合計可挹注退撫基金計2,590.84億元。若修法停止退休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規定,不論停止在哪一年度,未來公教人員因年改節省經費可挹注退撫基金金額將大幅減少,以退休所得替代率停止在112年(自113年1月1日起不適用)為例,公教人員總計會減少的挹注金額達3,323億元(已折現,其中公務人員為1,670億元、教育人員為1,653億元),致退撫基金用罄年度提早發生(如下點說明)。
(三)基金提前用罄:年改後,公、教人員退撫基金用罄年度分別從120年及119年延後至138年及134年,因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人員個人專戶制之實施,用罄年度分別提前至134年及131年,若修法自113年1月1日起停止調降退休所得,將使公教人員退撫基金用罄年度分別再提前至130年及128年,受影響的是所有現職人員及已退人員的退休權益保障。
(四)政府撥補加重:前述因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人員實施個人專戶制致退撫基金用罄年度提早發生的財務缺口,依公教人員退撫法律已明定由政府分年撥補,若要維持在原來138年及134年不用罄,須由政府預算撥補金額,照精算結果分10年撥補方案估算,公教人員總計3,370億元(未折現;公務人員為2,010億元,教育人員為1,360億元);若修法自113年1月1日起停止調降退休所得,10年須再增加撥補3,600億元(未折現;公務人員為2,000億元,教育人員為1,600億元),2項撥補合計達6,970億元(未折現),全部轉嫁由全民稅收負擔。此外,在退撫基金用罄歸零後,在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規範下,屆時政府仍需尋找其他財源籌措鉅額撥補經費。
(五)退休所得合理:依照114年9月1日退休公教人員實支月退休所得統計結果,公務人員平均月退所得為50,656元;教育人員平均月退休所得為57,973元。未來將持續隨消費者物價指數累積成長率調整機制公布的調整方案調高,實領月退所得會再提高,使其維持退休基本經濟生活保障。
二、關於恢復退休人員月退休所得隨現職人員待遇調整的提案,建議不採用:
(一)年改後,退休所得改隨CPI調整,且明定入法,對退休者具有保障機制:
退休人員已非在職工作者,實施確定給付制為確保退休所得能保有實質購買力,就是採用CPI作為調整其金額的重要參考指標。年改後,公教退休人員月退休所得調整方式依照大法官釋字第782號及第783號解釋諭示,改為CPI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的啟動條件時,應予調整,或至少每4年應予檢討,對退休者退休生活具保障性。年改後循此法定機制,已分別自111年7月1日起調高2%、於113年度再調高4%,未來亦會持續照此機制進行調整。
(二)現職待遇和退休所得的本質完全不同,其調整頻率和考量因素,並非單純是CPI:
現職工作者待遇是對其工作付出和貢獻的報償,其待遇調整考量因素,除了CPI外,自然還會綜合考量民間薪資水準變動、政府財政、工作辛勞成果、經濟成長等因素,調整頻率和幅度都應當有別於已退休人員,方符合激勵現職人員的原理。
(三)退休所得調整恢復為隨現職待遇調整,調整方式不確定性較高:
現職人員待遇調整時機和幅度,必定受到政府財政狀況和經濟成長等的影響,有時CPI即使已累增不降,仍未調整或調幅低,恢復連動調整方式對退休者未必有利。
(四)退休所得調整恢復為隨現職待遇調整,也會增加現職工作者及早退離誘因:
兩者的調整時間和幅度完全連動,退休俸點和現職俸點相同者的退休所得與現職法定俸給的差距因相當固定且差距不大,這並非合理現象,也會增加現職人員離退誘因,不利於政府人力運用。此外,恢復連動做法,退休者過去所盡繳費義務與退休後累計給付間會更不對等,對持續繳費者並不公平。更不適合的修正方案是,不僅和現職人員連動調整,遇有CPI累計成長率達法定啟動條件時還可再調整,對基金財務產生雙重負擔。
三、關於退除役官兵轉任公職者,其軍職年資應合併計入審定退休年資的提案,建議不採用:
(一)退撫法第37條用以計算退休所得替代率之審定年資係以同法第11條及第12條所定年資為準。公務人員曾任義務役或志願役軍職年資依退撫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本即屬得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的範疇,且為避免同一年資重複給付退離給與,退撫法歷來亦都規定,曾領取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退離給與之各項年資(包括軍、公、教、政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約聘僱人員等),於其再(轉)任公務人員並重行退休時,均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且須合併受退休年資採計上限規定之限制,亦不得作為成就公務人員退休條件或計算退休給付。從而,曾任義務役或志願役軍職年資,只要未曾領取退離給與,即得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併同計算退休所得。
(二)若於第37條增訂公務人員曾任軍職年資或義務役年資,不論是否已領取相關退離給與,均得合併計入審定退休年資,並計算其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即與第11條及第12條年資採計規定重覆規範,且若已領取退離給與之軍職年資再重覆併計為計算退休所得替代率之審定年資,勢必導致其退休所得優於具有已結算之其他年資之公務人員,顯不合理,亦不公平,且將衍生其他已結算年資人員要求比照本案重行核定退休所得,衝擊退休制度之公平性與合理性。
四、關於警、消或海巡等危勞職務者,或執行入出國(境)管理、移民事務及防制人口販運任務之人員及依執行空中任務之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增至90%為上限的提案,建議不採用:
查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5條有關調高警察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之規定,業經大院114年1月7日三讀通過,並經總統114年4月25日公布在案。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理原則,本次倘於退撫法針對相同事項再重複規範,恐致規範重疊與扞格,影響法制體系之整合與適用明確性。
(貳)、有關提案第67條涉及降低CPI累計成長率即可調整退休人員月退休所得,或改採高齡家庭CPI或重要民生物價指數調整等部分;建議應和其他社會保險制度通盤討論:
一、現行法律明定退休人員月退休所得(第二層職業年金)調整,採用CPI累計成長正負5%的啟動條件,是和國民年金保險、勞工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等第一層社會保險基礎年金的調整,使用相同標準。第一層各社會保險年金給付調整機制如沒有變動,退休所得調整機制即降低至2%或3%,對政府財政衝擊需做更深入評估。
二、國內物價近年確實波動大,但長期平均值仍屬穩定,將調整指標降為2%或3%,調整必然變得更頻繁。目前法定機制中,除了CPI達5%必須調整外,尚有「至少每4年」要定期檢討機制,足可因應CPI未達5%時的處理,不亞於修正提案的方法。
三、另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界定,高齡家庭指「戶內人口皆為65歲以上家庭」,退休公務人員之家庭情況不一,戶內人口未必皆為65歲以上者,改採用高齡家庭CPI是否為最合適,應再詳細討論。又不同型態的家戶各有不同的生活需求,其消費者物價實際變動也會有所不同,且因家庭具資源共享之特性,各項商品或服務之消費支出可能由其他家庭成員使用,是若改參考消費者重要民生物資指數成長率或高齡家庭CPI,可能無法確實維持年金給付的實質購買力。再者,前述各項社會保險的調整也都維持用CPI。
四、至於是否於CPI累計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一事,依現行公教人員退撫法律規定,CPI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時,雖應予調整,惟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5%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大院同意。換言之,公教人員退撫法律就年金給付調整的啟動機制予以法制化,如CPI累計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未達5%時,即不予調整;如成長率達負5%以上,致調整後之給付金額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仍須報經大院審查同意後,始得調整,爰現行公教人員退撫法律,訂有國會監督及把關之保全機制,可資因應。
(參)、有關提案第3條涉及排除84年前已退休人員適用退撫法扣減退休金部分,建議不採用:
一、退撫法107年7月1日施行前已退休公務人員,本就非第3條適用對象,其退休事項仍依原退休法令規定,因此,增訂第3條第3項,此修正於法制上並無實益。
二、又依本項提案立法說明觀之,係為排除84年前已退人員適用退撫法扣減退休金之規定,則應於退撫法第37條(退撫法公布施行前已退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及調降事宜規定)增訂排除條款。
三、年改調降所得替代率上限是一體適用所有已退休者和未來退休者,這是維持改革公平性的必要做法。如單獨排除84年前已退休人員適用,對其他時間退休生效人員都是不公平,也會要求比照。
四、現行退撫法已有照顧早期退休者的特別配套機制,維持其基本生活所需。第一,任何調降後的月退休所得都不得低於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者的月俸給(本俸加專業加給數額),稱為最低保障所得。第二,年改調降後的月退休所得,如低於118年(最末年)月退休所得金額者,就改以該金額為最低保障。因此,本提案所關心的現象,現有退撫法中都已設計。
(肆)、有關提案第8條涉及中央政府應逐年編列預算挹注退撫基金,其預算金額不得低於各級政府因年金改革所節省退撫經費支出之二倍部分;係屬行政院權責。
審酌本項提案係增加政府預算撥補退撫基金,因涉及政府整體財政事項,宜通盤考量,此部分尊重行政院(財主單位)權責。
(伍)、分析總結
綜上所述,公教人員退撫基金在經過年改後,達到年改所定維持一個世代財務穩健的目標,退撫基金累積淨值從5,602億元(107年),大幅成長至1兆1,341億元(計至114年9月),給公教人員退休權益穩固保障,一旦修法停止調降退休所得,將大大減損年改效益,基金用罄年度提早4年。況且年改後,退撫基金亦尚未達永續,依照退撫基金第9次精算結果,仍有2.96兆的未提存精算負債,未來都須要面對。據此,就退撫基金主管機關立場及公教人員權益一致性原則,公教人員年金改革各項措施仍宜予維持,從而前述相關提案之修法,仍應再充分討論並審慎考量。
以上報告連同財務影響評估(含停止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對退撫基金及政府財政影響、公教人員個人面影響),以及提早停止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問答資料,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參考指教。 -
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蘇俊榮報告如次
(113年12月5日) -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大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3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0案,邀請本總處列席,深感榮幸。謹就相關提案說明如下:
一、為確保退撫基金財務永續,已建立公務人員年金制度監控機制並完成首次檢討,現行各項措施仍宜維持
107年推動公務人員年金改革,是為確保退撫基金財務永續發展,又考試院及行政院業依退撫法第92條規定會同建立年金制度監控機制,並於該法公布施行後5年(112年)完成首次定期檢討,依檢討結果,考量現行公務人員退撫基金財務於一個世代30年內仍有用罄風險,且配合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實施個人專戶制退撫制度,致衍生退撫基金財務缺口仍須由政府編列預算撥補,現行各項措施允宜繼續維持,之後每5年定期進行檢視。
二、退撫給與屬職業年金並定有明確調整機制,以維持退休人員經濟生活
年金改革實施後,定期退撫給與已不再隨現職人員待遇調整,政府為兼顧退休人員權益及物價上漲可能影響老年經濟安全,參考公保、勞保年金給付,明定公務人員退撫給與調整機制於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時應予調整,另為避免CPI累積變動達5%以上需時甚久,亦明定或至少每4年應予檢討。107年7月1日以後,考試院、行政院業會同核定調高定期退撫給與2次,分別於111年7月1日調高2%及113年1月1日調高4%。
三、公務人員均適用同一套退撫基金制度,其退休所得替代率應維持一致
按退撫法規定,各級政府每年因年金改革所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近年挹注退撫基金金額已有逐年增加之趨勢,且預估將於118年達最高峰,如停止逐年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將導致挹注退撫基金金額減少,因而提前退撫基金用罄年度。
又退撫法係全體公務人員統一適用,如提高警消、海巡、入出國(境)管理和移民事務、防制人口販運人員及執行空中任務人員之退休所得替代率,高於參加同一退撫基金之其他公務人員,違反基金繳費和給付標準應一致之權利義務對等核心原則,及引致其他適用退撫法之對象(一般公務人員、危勞職務人員如法警、醫護等)要求援比。
四、茲以105年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成立,歷經20次委員會議、4場分區會議及1場全國大會,經充分表達意見與評估各項可行改革方案後,由各權責部會據以研提修法草案送大院審議,並於107年7月正式施行。為公務人員年金制度之長治久安及退撫基金財務穩健,仍宜維持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遞減等措施。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參考指教,謝謝!
伍、內政部書面報告(113年12月5日)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大家好:
本部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委員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修正草案」等20案報告並備詢,謹提出簡要報告,敬請指教。
(壹)、委員擬具法案之摘要(涉及本部部分)
修正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37條及第38條,增訂警察、消防及經銓敘部認定為危勞職務之空勤總隊、移民署勤務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其替代率應比照國軍辦理,其服務年資滿15年,替代率為45%,其後每增加1年,替代率增給2%,最高採計40年,並以90%為上限。
(貳)、本部對各修正條文之意見
一、公務人員退撫事項屬考試院憲定職掌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委員提案修訂退撫法相關條文及其附表3等內容,涉及考試院憲定職掌,本部均依該院規劃政策方向辦理,並協助蒐集多方意見提交權責機關研修相關規定。
二、軍公教年金制度涉及不同主管機關權責
軍公教年金制度涉及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各地方機關之權責,考量退撫法修正草案涉及影響層面廣泛,並基於共同適用退撫法之各類人員退撫權益之衡平性,需與相關機關取得共識,本部配合權責機關政策方向辦理。
(參)、本部向積極推動現職人員各項福利及照護措施
本部向來重視警察、消防、移民及空勤人員各項權益措施,例如近年爭取提高外勤警消人員超勤加班費支領上限、修正「警察人員警勤加給表」及「消防、海巡、空中勤務、移民及航空測量機關專業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將警勤加給及危險職務加給一次提升15%、修正「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持續完善警察照顧制度、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放寬警察人員「因公殉職」認定要件,保障遺族撫卹權益等。
(肆)、結語
本部將持續積極推動現職人員各項福利及照護措施,優化現職人員工作條件及完善相關照顧制度,並配合政府退撫政策規劃方向,與各主管機關取得共識,配合辦理。
以上報告,懇請委員惠予指教,並敬祝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陸、與會委員於113年12月5日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3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6人、委員張嘉郡等23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鎮軍等25人、國民黨黨團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健豪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傅崐萁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25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建賓等16人、委員陳玉珍等16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0案,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為期集思廣益,於同年12月9日舉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相關法案」公聽會,嗣於114年11月5日併入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20人、委員林思銘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7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共計26案繼續併案審查,大體討論完畢後進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第三條、第八條、第三十七條及附表三(含委員翁曉玲等3人、委員黃國昌、張啓楷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三十八條及增訂附表三之一(含委員翁曉玲等3人、委員黃國昌、張啓楷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六十七條(含委員黃國昌、張啓楷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
柒、爰經決議
一、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翁召集委員曉玲出席說明。
捌、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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