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 主席
    請召集委員李委員昆澤補充說明。
    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二條之二修正草案
    (二讀)

  • 主席
    請宣讀第七十二條。
    第七十二條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供第一項至第三項及前項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裁判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
    一、無償留供公用。
    二、廢棄。
    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第一項所稱纜線,指海纜登陸站與機房向海一側之纜線,及海纜登陸站與內陸介接站間之纜線。
  • 主席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林宜瑾等提案第七十二條之二不予增訂。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電信管理法修正第七十二條條文
    (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
  • 決議
    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
    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七案。
    七、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7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沈伯洋等18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21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邱若華等18人、委員邱鎮軍等20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何欣純等18人、委員羅美玲等17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琪銘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委員林俊憲等23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張宏陸等19人分別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氣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2、4、4、4、5、5、6、6、6、6、7、7、7、8、8、8、8、8、9、9、9、9、9、10、11、10次會議報告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12月5日
  • 發文字號
    台立交字第1142402593號
  • 速別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7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沈伯洋等18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21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邱若華等18人、委員邱鎮軍等20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何欣純等18人、委員羅美玲等17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琪銘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委員林俊憲等23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及委員張宏陸等19人分別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氣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4年10月8日台立議字第1140703033號、114年10月22日台立議字第1140703150號、第1140703168號、第1140703184號、114年10月29日台立議字第1140703282號、第1140703315號、114年11月4日台立議字第1140703383號、第1140703409號、第1140703413號、第1140703446號、114年11月12日台立議字第1140703499號、第1140703518號、第1140703542號、114年11月19日台立議字第1140703598號、第1140703636號、第1140703648號、第1140703653號、第1140703657號、114年11月25日台立議字第1140703697號、第1140703703號、第1140703709號、第1140703736號、114年11月26日台立議字第1140703780號及114年12月1日台立議字第1140703832號、第1140703962號、第1140703866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1份(含條文對照表)。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交通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7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沈伯洋等18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21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邱若華等18人、委員邱鎮軍等20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何欣純等18人、委員羅美玲等17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琪銘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委員林俊憲等23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及委員張宏陸等19人分別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氣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審查依據
  • 各提案經院會報告如下;均決定
    「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行政院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
    二、委員王美惠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7人及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提案,均經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
    三、委員黃捷等22人及委員吳沛憶等16人提案,均經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
    四、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沈伯洋等18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及委員郭昱晴等16人提案,均經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
    五、委員陳素月等21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及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均經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
    六、委員邱若華等18人、委員邱鎮軍等20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何欣純等18人及委員羅美玲等17人提案,均經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
    七、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琪銘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及委員林俊憲等23人提案,均經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
    八、委員李柏毅等16人及委員張雅琳等17人提案,均經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
    九、委員張宏陸等19人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
    貳、審查過程
    本院交通委員會分別於114年11月5日(星期三)及12月1日(星期一)召開第11屆第4會期交通委員會第5次及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草案,均由李召集委員昆澤擔任主席;有委員沈伯洋及林楚茵說明提案要旨,交通部部長陳世凱及航政司司長韓振華報告,並邀請內政部、法務部、司法院、國家安全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等相關機關派員列席備質詢及說明。
  • 參、提案要旨
    (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 一、行政院提案要旨

    氣象法(以下簡稱本法)自七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制定公布施行,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考量本法針對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未定有罰則,參酌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第四項,增訂相關罰則,以強化氣象設施或設備安全防護;又為有效嚇阻不法行為,並解決供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保管及處置問題,爰擬具本法第二十一條之一修正草案,參考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增訂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之刑罰;供故意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其經裁判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變賣或為適當之處置。
  • 二、委員王美惠等19人提案要旨

    鑒於我國通訊、能源、民生及航運等關鍵基礎設施,對國家安全及社會穩定至關重要。然而,現行法制對氣象設施或設備之保護仍有不足,致難以有效防範惡意破壞或違規行為,一旦發生事故,將嚴重影響國家對外連結與整體社會運作。為此,本提案整合跨部會相關規範,爰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藉此建構完整的氣象設施或設備與相關基礎設施保護體系。預期透過本次修法,可提高防護層級、明確法律責任、強化執法效能,降低通訊中斷、能源供應受阻及航運安全風險,確保國家安全與社會穩定。
    氣象法(以下簡稱本法)自七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制定公布施行,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現行本法對於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並未設有罰則,難以有效嚇阻相關不法行為,對氣象監測、預報及防災作業之正常運作造成潛在風險,進而影響公共安全及社會安定。為強化氣象設施及設備之安全防護,參酌《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增訂相關刑罰,明定過失毀壞或以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功能者之處罰規範,以提升防護層級。另為確保執法效能,並解決供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保管及處置之問題,參考《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增訂相關沒收及處置機制,不問其所有權歸屬,一律沒收,並得視個案情節,採拍賣、變賣或其他適當方式處置,以利實務執行。
  • 三、委員李坤城等17人提案要旨

    臺灣高度依賴海底通訊、電力及能源管線等基礎設施,支撐國家數位經濟及民生運作的命脈。然而,近年接連發生海纜遭不法侵害或船舶違規破壞事件,不僅衝擊我國對外及離島間通信,亦可能危及能源輸送與民生供應,甚至影響國家安全。特此,為全面強化法制保護作為,爰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以強化氣象設施或設備安全防護,增訂過失犯罰則並針對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之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及處置規定。
    有鑑於氣象法針對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未定有罰則,參酌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第四項,增訂相關罰則,以強化氣象設施或設備安全防護。
    又為有效嚇阻不法行為,並解決供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保管及處置問題,爰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修正草案」,參考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增訂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之刑罰。
    供故意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其經裁判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拍賣、變賣或為適當之處置。
  • 四、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提案要旨

    現行氣象法對於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功能正常運作之行為,未設罰則,不利於防範與嚇阻。爰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強化氣象設施及設備之安全防護,增訂相關過失犯之刑罰規範;並明定故意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功能正常運作所使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所有權均應沒收,並得視個案情節採拍賣、變賣或其他適當方式處置,以兼顧公共利益及實務執行需求。
  • 五、委員黃捷等22人提案要旨

    鑑於近年權宜旗之船舶頻繁破壞我國通訊海纜,危害國家安全。為一併加強保護氣象設施及設備,明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犯罪工具與犯罪所得,爰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增訂第四項及第六項,明定過失犯之刑罰規範。以及規範犯罪所用之船舶、工具等設備的沒收與處置程序。
    增訂第七項,若船舶有「毀損氣象設施或設備」及「船舶被沒收」的情形,其犯罪航次收益,例如非法砂石、非法漁獲,將被視為毀損氣象設施或設備此犯罪航次之收益而沒收之。
  • 六、委員吳沛憶等16人提案要旨

    為守護氣象設施、設備免遭破壞,維護國家安全、使民生經濟正常運作,爰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新增毀壞氣象設施設備之處罰,與對犯罪所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沒收之規定。
  • 七、委員林楚茵等17人提案要旨

    鑒於氣象設施及設備之正常運作,對國家防災體系及公共安全均具重要性,然本法對於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式危害氣象設施、設備功能之行為,尚未設有罰則,顯有不足。為補強規範,增訂相關處罰機制,以加強氣象設施及設備之安全保障,爰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為提升氣象設施與設備之安全防護,於第四項增列對因過失損壞或以其他非法方式危害氣象設施、設備正常運作之處罰規定。
    近年權宜輪多次違規破壞我國海底電纜,影響海嘯與地震預警之即時性,甚而危及國家安全。為有效遏阻此類不法,爰於第六項增訂對相關犯罪所使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明定沒收與處置之規定。若沒收物具經濟價值,通常實務上採拍賣或變價方式處理;惟考量供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五項犯罪所用之工具(如船舶)多因噸位龐大或其他因素不易保管,或為非我國籍船舶而缺乏船籍資料致難以拍賣,爰授權地方檢察署、高等檢察署及其分署,得依個案情況就沒收物性質、保管方式及地點等條件,以專案報准後之方式迅速處置。
  • 八、委員沈伯洋等18人提案要旨

    鑒於因過失毀壞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未定有罰則,且為有效嚇阻不法行為,並解決供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保管問題,爰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針對因過失毀壞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增訂過失犯之罰則。
    另針對故意侵害氣象設施或設備功能之犯罪態樣,明定供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及處置規定。
  • 九、委員蔡易餘等16人提案要旨

    考量本法針對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未定有罰則,參酌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第四項,增訂相關罰則,以強化氣象設施或設備安全防護;又為有效嚇阻不法行為,並解決供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保管及處置問題,爰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 十、委員郭昱晴等16人提案要旨

    鑑於氣象設施與設備為國家防災、航安、民航、能源運輸及國土安全監測之關鍵基礎設施,其運作穩定與否,攸關國家安全與社會運行。惟現行《氣象法》對於惡意破壞、干擾或過失損害氣象設施者,尚缺乏明確罰則,導致執法機關難以有效防範與追究責任。為補強現行法制不足,並參照《電信管理法》、《土石採取法》及《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相關規範,增訂對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功能者之刑責與沒收規定,爰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 十一、委員陳素月等21人提案要旨

    鑒於海纜為攸關民眾生活權益與國家安全之重要基礎設施,惟近年來屢屢出現權宜輪破壞我國海纜之情形,嚴重影響我國海嘯及地震預警之時效,更有甚者,將危及我國之國家安全,故為強化氣象設施與設備之安全防護,爰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相關罰責以嚇阻不法行為。
    由於本法針對過失毀壞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此一犯罪態樣未定有罰則,為強化我國氣象設施或設備之保護,故參酌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第四項,增訂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功能正常運作之處罰規定。
    另參酌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針對故意毀壞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之犯罪態樣,於本條增訂供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及處置規定。
  • 十二、委員陳秀寳等18人提案要旨

    為維護我國民生安全,保障民眾生活權益;爰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過失行為罰則及犯罪用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及處置規定,以嚇阻破壞氣象設施或設備之不法行為。
    《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明定,危害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之不法行為樣態及處罰。
    審計部2023年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2019年至2023年間,我國海底電纜發生外力破壞或推擠受損案件計有36件,年平均故障約7件。近年更屢傳出受到中國侵擾,2025年1月至2月間於基隆外海的「橫太平洋快速海纜系統」及台澎三號分別遭中國權宜輪拖斷,嚴重影響我國通訊安全,亦造成其他重要基礎建設安全隱患。
    增訂第四項,考量氣象設施或設備對民生之重要性,爰參酌《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增訂過失毀壞或以其他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之罰則。增訂第六項,參酌《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增訂相關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與處置規定,以嚇阻破壞氣象設施或設備之不法行為,提升我國民生韌性。
    為維護我國民生安全,保障民眾生活權益;爰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過失行為罰則及犯罪用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及處置規定,以嚇阻破壞氣象設施或設備之不法行為。
  • 十三、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要旨

    考量氣象法針對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未定有罰則,參酌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第四項,增訂相關罰則,以強化氣象設施或設備安全防護;又為有效嚇阻不法行為,並解決供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保管及處置問題,爰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參考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增訂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之刑罰;供故意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其經裁判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變賣或為適當之處置。
  • 十四、委員邱若華等18人提案要旨

    鑒於近年來國際間與我國周邊海域頻傳外籍船舶破壞海纜與基礎設施之案例,已嚴重影響通訊、能源與民生安全。氣象設施(包含蒐集地震、颱風、海嘯等之海底感測纜線與相關設備),為國家預警災害、防範公共危難之關鍵基礎設施,攸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及社會安定。惟現行法制對於惡意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干擾氣象設施之處罰規範仍嫌不足,未能有效發揮嚇阻效果。爰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以強化氣象設施保護,確保防災能量與國家安全。
    我國位處西太平洋颱風地震帶,天然災害頻仍,須依靠氣象設施及海底感測系統進行即時監測與預警,以降低災害風險並保障國民生命財產安全。
    近年「灰色地帶行動」頻繁,外籍船舶違規下錨或拖行導致我國海纜斷裂之案例,已證明基礎設施破壞極具國安風險。氣象設施如海底地震觀測纜線、颱風監測雷達、浮標等,均屬攸關公共利益之設備,若遭竊取或毀壞,將直接削弱我國預警能力,放大災害損害。
    爰此次修正,明定過失刑責範圍,並新增沒收規定,以補強法律漏洞,提升嚇阻力與防護韌性。
  • 十五、委員邱鎮軍等20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氣象設施對於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防災減災、經濟發展以及日常生活均至關重要,為強化其安全防護,爰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氣象法(以下簡稱本法)自七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制定公布施行,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考量本法針對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未定有罰則,參酌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第四項,增訂相關罰則,以強化氣象設施或設備安全防護;又為有效嚇阻不法行為,並解決供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保管及處置問題,爰擬具本法第二十一條之一修正草案。
    參考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增訂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之刑罰;供故意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其經裁判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變賣或為適當之處置。並參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一一三條規定,對損害海底送水管線進行民事責任追究,以與國際接軌。
    此外,為防止沒收後拍賣的犯罪工具、船隻或其他機械設備,有很可能借由人頭又被原業主得標購回,重操舊業,增訂有關拍賣或變賣投標之廠商資格應「限制條件」,採取嚴謹審慎限制。並參考國際海事組織各類公約及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條立法體例,增訂特殊情況下免責事由,另增加「域外處罰」規定,賦予破壞海纜管線罪域外適用的效力。
  • 十六、委員范雲等16人提案要旨

    鑑於境外敵對勢力灰色地帶襲擾漸增,近年我國通訊海底電纜遭受破壞之事件頻傳,恐影響海嘯及地震預警時效,甚至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為強化氣象設施及設備之安全防護,針對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增訂相關罰則,爰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 十七、委員何欣純等18人提案要旨

    氣象法自七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制定公布施行,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考量本法針對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未定有罰則,參酌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第四項,增訂相關罰則,以強化氣象設施或設備安全防護;又為有效嚇阻不法行為,並解決供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保管及處置問題,爰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參考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增訂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之刑罰;供故意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其經裁判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變賣或為適當之處置。
  • 十八、委員羅美玲等17人提案要旨

    考量氣象法針對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未定有罰則,參酌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第四項,增訂相關罰則,以強化氣象設施或設備安全防護;又為有效嚇阻不法行為,並解決供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保管及處置問題。爰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參考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增訂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之刑罰;供故意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其經裁判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變賣或為適當之處置。
  • 十九、委員徐富癸等17人提案要旨

    為嚇阻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並解決供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保管及處置問題,爰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現行本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並未設有罰則,難以有效嚇阻相關不法行為,對氣象作業造成潛在風險,進而影響公共安全及社會安定。故參酌《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增訂相關刑罰,明定過失毀壞或以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功能者之處罰規範。另為解決供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保管及處置之問題,參考《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增訂相關沒收及處置機制。
  • 二十、委員吳琪銘等16人提案要旨

    近年接連發生海纜遭不法侵害或船舶違規破壞事件,然本法對於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式危害氣象設施、設備功能之行為,尚未訂有罰則,顯有不足。增訂相關處罰機制,以加強氣象設施及設備之安全保障,並嚇阻不法行為,爰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氣象法(以下簡稱本法)自七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制定公布施行,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現行本法對於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並未設有罰則,難以有效嚇阻相關不法行為,對氣象監測、預報及防災作業之正常運作造成潛在風險,進而影響公共安全及社會安定。為強化氣象設施及設備之安全防護,參酌《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增訂相關刑罰,明定過失毀壞或以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功能者之處罰規範,以提升防護層級。另為確保執法效能,並解決供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保管及處置之問題,參考《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增訂相關沒收及處置機制,不問其所有權歸屬,一律沒收,並得視個案情節,採拍賣、變賣或其他適當方式處置,以利實務執行。
  • 二十一、委員羅廷瑋等17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氣象設施及設備為氣象觀測與資料蒐集之重要基礎,對氣象服務與防災應用具有關鍵功能,為健全管理機制並確保氣象設施運作之穩定,爰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完善管理及處理機制,以強化制度執行之周延性,確保氣象觀測與資料傳輸之穩定運作。
  • 二十二、委員洪孟楷等16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近年多次發生權宜輪違規破壞我國海纜事件,影響海嘯及地震預警時效,更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為加強對此類不法行為的嚇阻效果,並解決犯罪所使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在保管上所產生的問題,爰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之刑罰;凡故意破壞海纜登陸站、機房、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正常運作者,所使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論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應予沒收;其經裁判確定沒收後,並得視個案情節,採取適當的處置方式。
  • 二十三、委員林俊憲等23人提案要旨

    鑒於我國海纜及氣象署之設施或設備為關鍵基礎設施,近年海纜易遭國際漁船破壞,成為灰色地帶新型態威脅,且氣象署多有氣象設施或設備受破壞之案例,爰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查氣象署近十年計有9起氣象站或自動站之設備遭破壞或竊取之例,且其觀測用之海纜亦受灰色地帶新型態威脅,鑒於氣象署所屬設施及設備為國家關鍵基礎設施,應有加強其安全防護,並沒收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等,以杜後患。
  • 二十四、委員李柏毅等16人提案要旨

    考量氣象法針對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未定有罰則,參酌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第四項,增訂相關罰則,以強化氣象設施或設備安全防護;又為有效嚇阻不法行為,並解決供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保管及處置問題,爰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為強化氣象設施或設備安全防護,參酌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第四項,增訂第四項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功能正常運作之罰則。
    鑒於近年來迭有權宜輪違規破壞我國海纜,影響海嘯及地震預警時效,甚至危及國家安全,為有效嚇阻該等不法行為,爰參考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增訂第六項定明相關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及處置規定。沒收物有經濟價值者,實務一般係採拍賣或變價方式執行,惟審酌供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五項犯罪用之工具(如船舶)往往具有噸數鉅大或其他原因難以保管,或因非我國籍船舶欠缺船籍資料而不易拍賣等特性,爰授權地方檢察署、高等檢察署及其分署得視具體個案沒收物性質與保管方式及處所等情節,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妥速處置沒收物,俾利實務運作:(一)沒收物有利公務使用者,得無償留供原機關或其他機關公用。(二)衡酌保管費用與沒收物價值後,認無拍賣或變價實益者,得予廢棄。(三)其他適當處置方式,例如捐作公益及教學使用等用途。
  • 二十五、委員張宏陸等19人提案要旨

    鑒於近年權宜船舶頻繁破壞我國通訊海纜,危害國家安全,為有效嚇阻破壞海纜不法行為、解決犯罪工具設備處理問題,爰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增訂第四項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之刑罰。
    修正第一項後段及第四項後段,參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損害海纜管線進行民事責任究責,以與國際接軌。
    另針對故意侵害氣象設施或設備功能之犯罪態樣,明定供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及處置規定,且避免沒收船舶或機械設備遭犯罪行為人購回,明定資格限制條件拍賣或變賣。
    增訂第七項,參考刑法域外處罰之立法例,使於域外破壞海纜管線罪亦得適用本法的效力。
  • 二十六、委員張雅琳等17人提案要旨

    為配合國家「2050年淨零排放」政策及《氣候變遷因應法》所揭示之「減緩與調適並重」原則,強化氣象業務於氣候治理、減碳決策、災害防護及社會韌性建構中的功能,並回應極端氣候日益頻繁所帶來之公共安全與健康威脅,爰擬具「氣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肆、機關報告
    一、交通部部長陳世凱及航政司司長韓振華報告
    (一)前言
  •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貴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氣象法、商港法及船舶法等3項法案之修法說明及委員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共9案、「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共11案、「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12案草案內容之建議處理意見,謹報告說明如下,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二)氣象法、商港法及船舶法之修法說明
    因近年海底通訊海纜損壞事件頻繁發生,為避免地震海嘯觀測海纜受不法侵害致影響預警時效,本部配合行政院政策,提出「氣象法」修法草案,同時為防範以船舶作為破壞海纜之工具,提出「商港法」及「船舶法」修法草案,透過此次修法建立一套更完整的海纜及相關基礎設施保護體系,本次修法包含以下四大重點:
    1.針對危害氣象設施新增過失犯刑罰規範:考量船舶於海上行駛或停泊時本應避免發生碰撞或損壞海底纜線事件,又海底纜線等相關圖資已於海洋委員會之國家海洋資料庫及共享平台公開,從事海域航行或相關工作者應可預先知悉,避免碰撞或損壞事件發生,爰比照「電信管理法」規定,增訂危害氣象設施過失犯刑罰規範,強化法規保護範疇。
    2.針對危害氣象設施(備)之犯罪態樣,明定犯罪用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沒收及處置機制:因故意損壞海底纜線等行為影響海嘯及地震預警時效及國家安全甚鉅,故增訂犯罪用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沒收,以嚇阻不法行為。
    3.明定針對「三無」、長期滯留商港、無正當理由未於期限內離港及偽冒船舶之規範:針對「三無」(無船籍、無船舶證書及無船舶登記)或長期滯留商港之船舶,得直接令該船舶於3個月內離港;無正當理由未於期限內離港及遭留置且經查證屬偽冒之船舶,依法沒入之,以避免影響港區內船舶作業安全與效率,並有效打擊偽冒身分船舶。
    4.訂定船舶航行應揭露資訊之規範與罰則:課予船舶於我國領海內應維持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正常運作,並發送正確之船舶識別資訊,以及具備正確船舶標誌及航海日誌,對違規情節嚴重者,處以最高1,000萬元罰鍰,並得令船舶進港,必要時洽請海巡署協助執行,未依限完成改善,而有妨礙港口或水域安全之虞者,依法沒入之。
    (三)大院委員提案修正重點及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1.委員王美惠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7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沈伯洋等18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1)委員提案修正重點
    新增過失犯刑罰規範及增訂故意犯之犯罪用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沒收與處置等相關規定;另新增故意犯(含未遂犯)犯罪航次之全部收益沒收及不能沒收時之追徵規定。
    (2)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有關過失犯部分,除部分委員建議提高過失犯刑罰至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其餘委員所提內容均與行政院所提草案方向相近,因行政院版本之刑度係經行政院邀集跨部會共同討論修法原則、模式及架構而訂定,為確保各部會管理法規之一致性,爰建議維持行政院修正草案版本;有關故意犯部分,考量當次船舶收益數額難以確認,另船舶收益對象未必為本國人致實務上執行沒收具有相當困難度,爰建議維持行政院修正草案版本。
    2.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19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邱鎮軍等23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沈伯洋等19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1)委員提案修正重點
    鑒於部分船舶長期滯留商港或使用偽冒識別資料進入港區,對商港及國家安全構成潛在威脅,為提升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韌性,避免船舶滯留商港,影響船舶作業安全及效率,並防範偽冒識別資料之船舶危害商港及國家安全,增訂由交通部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沒入船舶之處置方式,以維護商港營運秩序,並增進管理效能。
    (2)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有關各委員提案與行政院版修正條文草案大致相同,僅部分文字(如持續滯留、疏散他處停泊、不問其所有權人為何等用語)有些許差異,惟其精神及文意與行政院所提草案相近,爰建議維持行政院修正草案版本。
    3.委員蔡其昌等22人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委員提案修正重點
    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是船舶識別與通聯的重要工具,惟查對於關閉、冒用AIS、多次更換識別碼、船名等行為,現行船舶法卻欠缺處罰規範,爰擬具相關規定。
    (2)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委員有關海纜防護部分之提案與行政院修正草案版本之精神及內容相近,惟依現行海域法規,水域範圍尚無「沿近水域」之名詞,爰建議維持行政院修正草案版本;另本次提案係為強化我國海纜防護,具有其急迫性,其他非涉海纜防護部分條文涉及層面較廣,尚須進一步研議,爰建議本次暫不修正。
    4.委員王美惠等21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黃捷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沈伯洋等19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委員提案修正重點
    鑒於近年屢有非我國船舶在我國海域滯留,對海域安全造成嚴重影響,為強化我國船舶管理制度、維護海域秩序及確保關鍵基礎設施安全為強化船舶識別管理、提升海上監管能量及維護海域秩序,有必要修正相關規定,提升海域防護能量與國家安全韌性。
    (2)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有關各委員提案與行政院版修正條文草案大致相同,僅部分文字(如適用水域範圍之用語等)有些許差異,惟其精神及內容與行政院所提草案相近,爰建議維持行政院修正草案版本。
    5.委員徐富癸等16人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委員提案修正重點
    因船舶法已七年未修,相關法條不合時宜,為推動遊艇觀光、離岸風電,納管浮具以及符合相關國際航運規定。
    (2)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委員提案涉及海纜法案與行政院修正草案版本之精神及內容相近,惟依現行海域法規,水域範圍尚無「沿近水域」之名詞,爰建議維持行政院修正草案版本;另本次提案係為強化我國海纜防護,具有其急迫性,其他非涉海纜防護部分條文涉及層面較廣,尚須進一步研議,爰建議本次暫不修正。
    6.委員蘇巧慧等18人擬具「船舶法第八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1)委員提案修正重點
    為強化中華民國領海內船舶航行管理,進而達到保護我國關鍵基礎設施之目的,增訂除特許或無害通過者外,非中華民國船舶不得在領海滯留,與違反規定之處罰。
    (2)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①無害通過之停船及下錨,於「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七條第二項已有明定,且無害通過係以連續不停迅速進行,因此無害通過非屬得於我國領海滯留之樣態,爰尚無於船舶法訂定特許規定之需要。
    ②有關無害通過認定及管理「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七條及第八條已有明定,尚無需於船舶法訂定準用之規定;非我國籍船舶,若有非屬無害通過之情形,海巡署依現行法令,如海岸巡防法即可驅離,爰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四)結語
    感謝大院諸位委員對於我國民生必需相關海底纜線保護及遏止以船舶從事犯罪行為所提供之建議,本部謹表敬佩。
    本部於行政院指導下推動本次氣象法、商港法及船舶法修法作業,以會同海巡署等相關執法機關共同強化防護我國海底纜線避免遭受不明國籍船舶破壞,期透過有效處置不法行為,以強化各項海底纜線保護,維護國家安全及確保民生服務。
    綜上說明,針對相關委員之提案,謹提供本部建議處理意見,敬請各位委員參採並惠予指教。
  • 二、法務部書面報告
  •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審查「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謹代表法務部列席,茲報告說明如下:
    本次審查之「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主要內容均包括:針對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增訂相關罰則;並增訂供故意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其經裁判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變賣或為適當之處置。除委員李坤城等17人提案、委員沈伯洋等18人提案版本之法定刑度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外,其餘版本均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因現行電信管理法第72條第4項以及相關之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自來水法修正草案均有過失犯之處罰規定,因其所規範之犯罪行為罪質類似,建請維持相關規定刑度之一致,以維衡平。
  • 三、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書面報告
  •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各位女士、先生

    感謝貴委員會邀請本署列席今日會議,謹代表本署向各位委員提出報告,說明如下:
    (一)前言
    1.本(114)年初,我國周邊海域相繼發生具中資背景的權宜船涉嫌損害海纜事件,不僅引發國內外媒體與社會高度關注,亦突顯我國海域安全所面臨的挑戰。
    2.海委會於1月6日召開跨部會「海底電纜受損查處及策進作為協調會議」研擬策進作為後,本(114)年2月「宏泰58號」貨輪,在地檢署、航港局、海巡署、電信業者及各方的通力合作下,將涉案船舶帶返進港調查並成功判刑,展現各相關部會攜手合作之成果。
    (二)法條研修意見
    1.強化執法依據,加重肇事責任
    本次「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修法,將使「海底通訊纜線」及「氣象設施」等攸關民生與社會運作的纜(管)線,受到更嚴謹的法律保障,並針對故意(含未遂)及過失破壞者,均訂有相對應的處罰規範,更提升海巡執法效能。
    2.強化監控船舶動態,海上目標透明化
    另一方面,為實現「海上目標透明化」,此次《船舶法》修法,船舶於我國「領海」或「禁止水域」內航行時,必須確保「AIS正常運作,並發送正確資訊」、具備「正確船名及國際識別編號」,及應「完整記載航海日誌」,以利全面掌握船舶航行資訊,藉此強化船舶安全管理,維護我國海域秩序與安全,亦可防範船舶偽冒AIS資訊或恣意滯留等行為,打擊刻意隱匿動態或偽冒身分之不明船舶,此一突破與進展,亦提升海巡署海域執法之精準性,本署均敬表尊重主管機關處理意見。
    (三)結語
    未來海巡署將持續與各機關通力合作,並與理念相近國家保持資訊交流與經驗分享,本署將持續秉持嚴謹執法,結合國際力量,共同守護國際與國內海底纜(管)線之安全與維護海域秩序,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參考指教。
  • 四、國家安全局書面報告
  •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各位女士、先生
    大家好!
    感謝大院安排本局針對「審查「《船舶法》、《商港法》、《氣象法》及《電信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報告,本局謹以綜理國家情報工作之立場,提出說明及意見,向大院各位委員報告,重點如次。
    (一)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重點
    1.妥擬安防計畫:各領域主管機關依據行政院函頒「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指導綱領」,將全災害情境納入規劃,制訂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風險管理及安全防護計畫。
    2.年度訪評演習:行政院每年頒布「城鎮韌性演習訓令」,檢視關鍵基礎設施風險辨識能力,降低災害風險損失,並驗證設施與地方政府合作應變機制。
    3.公私協力合作:主管機關協同安全防護協力單位,建立相互支援調度機制,確保設施面臨危難時,迅速進行能量保存及應變復原工作,提升防護成效。
    (二)本局角色
    1.防杜潛在威脅:本局為行政院「國土安全政策會報」、「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專案小組」成員,指導國安情報團隊,反覘設施安全弱點及防護罅隙,提供國土辦指導各領域主管機關推辦關鍵基礎設施安防政策參考。
    2.機先預警應處:本局統合國安情報團隊,依「國家情報工作法」及「國土安全緊急通報作業規定」等規定,注蒐影響關鍵基礎設施危安預警情資,即時通報國土辦參處,預防各類危害事件。
    3.襄助政府施政:本局透由國家情報協調會報、國內安全情報協調會報等平臺,整合國內、外安全情勢進行綜合分析,銜接「全社會防衛韌性」工作,加強情資分享與協作,支援政府各項決策。
    (三)法條研修意見
    1.明確執法依據:修正《電信管理法》及《氣象法》置重提高刑責量度與行政處分,並將「氣象監控設備、通訊設備及海纜」等相關設施納入保護範疇,有助提升設施營運安全,嚇阻犯罪行為。
    2.強化港區監管:修正《商港法》及《船舶法》,律定船舶識別資訊,且擴大適用範圍,並增訂法律規定,維護港務作業秩序,防堵可疑船舶對我灰帶侵擾。
    3.尊重權管修法:本局對於有助反制中共滲透及維護關鍵基礎設施營運安全之各項法案,均予支持,並尊重各領域設施主管機關防護規劃及修法意見。
    (四)結語
    行政院業於今(114)年8月19日修訂「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指導綱領」,鼓勵各單位、跨部會、公私協力共同參與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工作。本局為情報主管機關,肩負守護國家安全重要任務,將依整體安全情勢變化,滾動調整情蒐面向,防杜境外敵對勢力滲透,俾完善國土安全及國家安全工作。
    以上報告。敬請大院委員先進不吝指導,並持續對國安工作給予大力支持。謝謝!
    伍、審查結果
    一、114年11月5日報告及詢答完畢,於12月1日進行逐條審查。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並經縝密討論後,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如下:
    (一)第一條及第二條,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二)增訂第四條之一至第四條之三,均不予增訂。
    (三)第二十一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推請李召集委員昆澤作補充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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