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星期一)9時至10時54分 @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主席:賴委員惠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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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星期一)9時至10時54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主 席 賴委員惠員
陳委員玉珍
本日議程 上午9時至9時40分 -
報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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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討論事項
彙總整理提出「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公務預算部分)(含機密部分)草案」提報院會案。(機密部分舉行秘密會議)
上午9時40分至11時40分
討論事項
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關於財政部主管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印刷廠、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處理) -
主席請主任秘書報告出席委員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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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主任秘書淑津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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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現在開始開會。請議事人員宣讀上一次的會議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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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錄: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星期一)9時5分至13時10分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星期四)9時3分至13時26分
地 點: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林德福 吳秉叡 賴士葆 賴惠員 顏寬恒 郭國文 王鴻薇 李坤城
李彥秀 陳玉珍 黃珊珊 王世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羅明才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張啓楷 鄭天財Sra Kacaw 羅智強 洪孟楷 鄭正鈐 牛煦庭 楊瓊瓔 陳菁徽 王義川 葉元之 謝龍介 蘇清泉 鍾佳濱
委員列席13人
主 席:陳召集委員玉珍
專門委員:林靜玟
主任秘書:謝淑津
紀 錄:秘 書 吳人寬 研究員 黃惠雯 編 審 伍明清
科 長 喻 珊 科 員 簡廷育
113年12月30日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
項目二、邀請行政院龔秘書長明鑫、行政院主計總處陳主計長淑姿、財政部莊部長翠雲就「行政院表示:因財劃法修正,114年度總預算須重編」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經行政院常務副秘書長李國興及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陳淑姿分別提出報告後,計有委員林德福、吳秉叡、賴士葆、郭國文、賴惠員、顏寬恒、王鴻薇、李坤城、李彥秀、楊瓊瓔、伍麗華、張啓楷、鄭天財、黃珊珊、陳玉珍、牛煦庭、葉元之、王世堅等18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陳淑姿、財政部部長莊翠雲、行政院常務副秘書長李國興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相關部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三)委員羅明才、羅智強、王義川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部會以書面答復。
(四)各委員如有相關預算提案,請於12月30日(星期一)下午5點以前送至財政委員會議事人員收件。
114年1月2日
上午9時至11時 -
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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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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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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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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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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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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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二)信託基金─保險業務發展基金。
決議:
壹、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215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76項 保險局,無列數。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225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萬4千元,照列。
第226項 銀行局54萬2千元,照列。
第227項 證券期貨局1萬元,照列。
第228項 保險局10萬2千元,照列。
第229項 檢查局34萬1千元,照列。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12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列8億0,554萬3千元係金融監督管理基金賸餘繳庫數,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24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3萬7千元,照列。
第225項 銀行局22萬6千元,照列。
第226項 證券期貨局16萬6千元,照列。
第227項 保險局12萬7千元,照列。
第228項 檢查局1萬9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23款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第1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列2億6,839萬4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80萬元(含「業務費」5萬元及「設備及投資」5萬元)、第2目「金融監理」10萬元,共計減列9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6,749萬4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51項:
(一)台灣金融科技監理沙盒創新實驗專法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於107年4月開始施行,並受理監理沙盒申請案。統計至113年5月,金融監理沙盒實驗申請案共計16件,核准9件且已出沙盒,共4件已落地,否准2件,自行撤回申請共4件。近3年來沙盒陷入掛蛋的窘境,可見台灣金融科技發展不但牛步化,且創新動能成效亟待改善。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應業務需要,擬規劃增設金融市場發展與創新處,爰於114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及「金融監理」計畫項下分別編列2,017萬元及84萬2千元,共計2,101萬2千元,主要係人事相關費用、室內裝修、辦公用品及設備採購等所需經費。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宜先檢討過去金融創新作為之不足,以及未來精進作法。綜合上述,爰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7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賴士葆 陳玉珍
(二)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6,850萬5千元。有鑑於物聯網、區塊鏈、人工智慧及電子支付等數位技術之快速發展及普及,金融科技(FinTech)發展對我國未來相關產業至關重要,急切需要跨域整合及隨機應變,已非可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現行任一業務局單一職掌與推動,加上經常涉及監管者與推動者角色扞格,影響政府推動革新之效能。為加強我國金融科技業者、將各項新興科技運用於金融業務之業者以及其他非金融機構辦理金融相關業務者之監督、管理及其政策、法令之擬定、規劃、執行等事項,允宜設置專責機關統籌辦理。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就金融科技局之設置可行性評估,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珊珊 羅明才 陳玉珍
(三)113年以來融資租賃公司屢遭非議,從山道猴子悲歌引發的先買後付(BNPL)爭論,到近期發現融資公司恐成為打炒房的漏洞,融資公司用約2%的低利率,向國銀借貸後,卻在底下成立投資公司,用12%至14%再融資給建商,進行融資套利,讓融資公司反而成為銀行法的破口。對各界要求制定融資公司管理法納管融資公司,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委外研究,再根據研究結果來形成具體的建議,惟1年來毫無進度,讓訂定專法變成漫長的過程。爰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6,850萬5千元之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強化融資租賃公司消費者保護措施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坤城
連署人:賴惠員 伍麗華
(四)目前虛擬資產交易平台VASP,是依據洗錢防制法,已完成法遵聲明的VASP共26家,業務型態包括交易所、買賣平台、實體店面、虛擬資產自動櫃員機(BTM)及託管系統商。目前,雖然已經進入第二階段的公會制定自律規範管理,但如ACE王牌交易所創辦人潘奕彰等人,涉勾結虛擬貨幣詐團吸金逾8億元,但ACE王牌交易所僅受罰鍰處分,至今仍在網上正常收單交易,未受到任何停業之處分,顯然,在法制上有重大缺失。爰凍結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預算2,367萬8千元之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缺失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坤城
連署人:賴惠員 伍麗華
(五)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編列2,367萬8千元。我國即將邁入超高齡化社會,屆時每5人中就會有1位年齡超過65歲。為因應高齡化社會趨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此鼓勵金融機構提供符合高齡者需求之商品及服務,並持續推動相關監理保障措施。雖然高齡金融消費爭議申訴案件數占總申訴案件之比率於109至112年間已呈現下降之趨勢,然而截至113年7月底止,相較於112年同期卻增加1.21個百分點,並且高於110至112年的比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持續加強督促業者遵守相關規範,以保障高齡者之權益,使金融機構之服務更貼近其需求。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顏寬恒 賴士葆 羅明才
(六)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編列2,367萬8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金金分離原則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賴士葆 陳玉珍
(七)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編列2,367萬8千元。有鑑於113年新政府上任後,宣示將推動台灣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強化金融商品服務效能,然見歷年金融消費爭議申訴案件,除去疫情期間的防疫保單之亂,平均而言仍呈上漲趨勢,顯見金融服務品質仍有待加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督促金融服務業者,本於服務精神詳盡的介紹金融商品特性及告知風險,而非急於招攬業務賺取佣金,致衍生爭議勞民傷財,讓民眾孤身對抗大財團,降低民眾對我國金融服務管理的信心。爰凍結該項預算百分之三,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如何提升我國金融服務品質並降低爭議發生進行檢討,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秉叡
連署人:賴惠員 李坤城
(八)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之「業務費」編列1,883萬4千元。內政部已修正姓名條例明定原住民族文字可以單獨登記身分證,惟近日陸續接獲族人反映在申請開戶或其他金融服務時因為單列族名的關係而遭遇困難,顯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未依照法規的修正,監督各金融機構配合修正系統,讓原住民族人在辦理相關業務像是二等公民。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伍麗華 王世堅
連署人:李坤城 郭國文
(九)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之「業務費」編列1,883萬4千元。有鑑於政府為鼓勵金融科技創新與發展,我國106年立法通過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提供國內外金融及創新業者,於金融科技研發試作之安全環境。惟審計報告指出,截至113年2月底止,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施行已近6年,金融監理沙盒申請案件計16件,其中核准9件均已實驗結束,僅4件落地實施,案件數仍偏低,形成業務試辦為主、金融監理沙盒為輔之情形,與推動金融監理沙盒鼓勵金融業及新創業等業者,突破現行法規規定,發展新型技術、服務或商業模式之用意有別。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就金融沙盒實驗個案無法落地之原因分析及金融沙盒制度精進計畫,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羅明才 王世堅 賴士葆 王鴻薇
(十)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之「業務費」編列1,883萬4千元。近年來國內諸多融資公司、當鋪以提供小額借貸等方式,誘使原住民族人或其他經濟處境相對不利民眾,簽立小額、高利息借據,還款若有延遲,即結合資產管理公司,以不當手段催討並扣押借款人財物。融資公司及當舖,雖非為金融機構,但實則從事金融借貸業務,導致此類惡意放款行為,長期缺乏監管,衍生各類糾紛,損害國人權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依法定權責,維持金融穩定及促進金融市場發展,擬定專法及改善措施。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伍麗華 郭國文
連署人:李坤城
(十一)根據2024金融業資安大調查,超過13項資安威脅進入高衝擊高風險的第一象限,都得警戒,而且所面臨的資安威脅比過去更加多樣化。資料外洩事件、勒索軟體資安事件、商業郵件詐騙和軟體供應鏈資安事件威脅明顯提升。113年金融業設置資安長之家數及其占比已概呈增加,但部分業別設置占比相對較低,且審計部指出金融業資安高階人才相對缺乏。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持續精進相關措施並滾動調整,以提升其資安防護能力。綜合上述,基於國家財政支出撙節使用原則,爰凍結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預算4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賴士葆 陳玉珍
(十二)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6,850萬5千元,較113年度編列數,顯有增加。其中包括「物品費」以及「房屋建築養護費」增加較多,似可撙節。基於國家財政經費宜撙節使用下,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顏寬恒 林德福
(十三)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之「人事費」編列1億7,485萬6千元。面對我國財金部門多年未進行組織改革,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監管之業務不斷膨脹與新增,未來預計透過專法,監管虛擬資產、融資公司等新業別,以及承接亞洲資產管理中心計畫之責任。由於我國金融發展方向與日本相當類似,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究日本金融廳之組織架構、人力配置與業務分配,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十四)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編列2,862萬9千元,較113年度歲出預算2,819萬9千元增加43萬元。電腦主機以及其他硬體設備之維護,應為穩定之價格,實難有暴漲之可能。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賴士葆 羅明才
(十五)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物品」編列323萬2千元。查113年度歲出預算編列154萬5千元,114年度編列較113年度增加168萬7千元,增幅高達100%。雖為設立金融市場發展與創新處所增,然仍需秉持撙節財政之原則,以期能如期如質完成各項作業。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賴士葆 羅明才
(十六)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1,878萬7千元。打詐、防詐、阻詐為我國近年施政重點項目之一,其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扮演重要之角色。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立之金融智慧網之防詐專區113年發布之金融詐騙態樣僅有3篇;影片之宣導也僅有一部,現今詐騙犯罪手法多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理應不斷更新網站之內容,防止民眾上當受騙。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賴士葆 羅明才
(十七)查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編列94萬5千元。惟查112至113年度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多項議題上成效未達民眾期待,其中包含:1.融資租賃業至今仍未有完善的管理機制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亦無承諾積極介入管理。2.據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統計查詢網所提供之詐騙案件概況,112至113年間詐騙案件發生數亦有持續增加之趨勢。又現詐騙案件多採用多元匯款途徑、新興金融模式等科技手段,相關管理規定及落實狀況仍有持續觀察必要。3.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保險業管理及推廣之主責機關,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於質詢中提醒國家基礎建設、公共資源等缺乏天然災害風險管理之重要性,惟相關作法如投保完整保險等並未於預算中呈現,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保險局在相關風險控管上亦有明顯不足。鑑此,因近年國際情勢變化多端,應預留經費以備不時之需,且為敦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善盡金融機構管理監督與金融觀念普及等職責。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十八)查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設備及投資」之「雜項設備費」編列91萬3千元,用於設備汰換之76萬3千元及新設金融市場發展與創新處所需辦公事務設備費15萬元。次查同項目過往預算編列及使用狀況,112年決算數為62萬8千元,即可滿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年度設備汰購之需求。惟114年度雖增加15萬元用於新設金融市場發展與創新處之辦公設備費購置,但依據112年度決算數估計,亦僅需77萬8千元即可符合需求,又預算案中亦未說明各項設備是否堪用及亟需汰換之原因。鑑此,考量近年世界情勢變化劇烈、為預防國家財政受全球化趨勢影響陷入蕭條,應撙節政府支出以備不時之需;且依現代科技技術,攝影機、除濕機等設備亦可使用多年,相關預算是否仍有必要編列76萬3千元尚有疑慮。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十九)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獎補助費」編列4萬2千元。針對我國行政部門霸凌案頻傳,其中包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督導之周邊單位,卻缺乏完善的申訴、調查制度與預防並改善霸凌問題之措施。為保障我國勞動者之勞動環境,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職場霸凌防治之措施,並督導周邊單位一同落實相關制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二十)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監理」編列2,367萬8千元,主要辦理金融制度及監理政策之研擬、規劃及執行。惟查我國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對於高齡理財商品及服務應加強予以普及,特別像是金門等離島地區,由於資訊流通不若臺灣本島,高齡長者往往受限於資訊落差而常有金融消費爭議或投資爭議。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如何強化離島地區長者金融消費及投資資訊,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顏寬恒 林德福
(二十一)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監理」編列2,367萬8千元。惟112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為提升金融業因應氣候變遷能力,已辦理永續金融評鑑,惟『淨零/轉型支援』等構面有待精進,又永續金融評鑑受評機構範疇或評鑑項目尚有調整空間」等語。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提升金融業因應氣候變遷及ESG相關風險之能力,自112年度起辦理永續金融評鑑,以加速國內永續金融生態圈之建構。據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等3個單位共同發布之永續金融評鑑成果報告載述,金融各業於淨零/轉型支援、普惠/友善金融、治理機制強化等構面仍須持續精進,其中銀行業於淨零/轉型支援達成率僅恰達60%,又證券業於淨零/轉型支援、氣候風險策略、自然資源保護、普惠/友善金融、資安個資保護等5項構面未達60%,且於淨零/轉型支援構面甚未達40%,主要係證券業資本額較小,較無資源投入永續工作所致。另查第二屆永續金融評鑑指標計有董事薪酬提報股東會之情形等5項公司治理構面之評鑑指標,相關評鑑內容於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等法令規章已有規範,其合宜性實待商榷。鑑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二十二)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監理」編列2,367萬8千元。惟112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已推動建置ESG相關資訊整合平台,惟平台資料內容及使用對象尚待擴充,且部分資料細緻化或精確度有待強化」等語。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協助企業及金融機構揭露ESG資訊與取得氣候變遷相關資訊,督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置ESG資訊整合查詢平台及金融業氣候實體風險資訊整合平台,並分別於112年9月及113年1月上線。經查執行情形,核有:1.ESG查詢平台現行已蒐集建置之社會責任類型資料項目,尚未納列諸如勞動部之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公私立義務機關(構)名單,及衛生福利部之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公告查詢等勞動法規遵循情形之資料項目,不利評估企業社會責任履行情形。2.氣候風險資訊平台目前涵蓋8大實體風險類型之危害度及脆弱度資訊,惟查該平台使用對象尚未擴及農業金融機構,又以脆弱度資料之空間解析度為例,其中熱浪事件死亡人數等19項資料尚未細緻化至村里等較小之空間單元,顯示相關氣候實體風險資料細緻化或精確度有待強化。鑑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二十三)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監理」編列2,367萬8千元。惟112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為協助企業因應氣候變遷衝擊,推動上市櫃公司進行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惟國內確信量能尚待提升,且對所需確信量能尚未設定目標或管考機制」等語。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113年度須取得溫室氣體確信之上市櫃公司計168家,116年度計271家,迄118年度則計有1,813家,惟據臺灣證券交易所公告資料統計結果,截至113年5月2日止,國內具有溫室氣體確信資格之機構及人員僅為22家計98人,未來需取得確信之上市櫃公司日增,且部分集團式之上市櫃公司海內、外營業據點眾多,國內現有之確信機構及主導查驗員,恐難以因應上市櫃公司溫室氣體需取得確信之需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已與環境部及經濟部建立跨部會合作機制,規劃透過培訓查證人員及輔導新設機構取得查驗許可,提升確信量能,惟尚未對永續發展路徑圖各階段所需確信量能設定目標或管考機制,恐難以確實掌握國內所需確信量能。鑑此,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二十四)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監理」編列2,367萬8千元。惟112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推動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評比相關措施,惟於『投票紀錄』及『議合個案執行與揭露』等部分構面尚待精進」等語。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引導機構投資人善盡企業社會責任,督導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發布我國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期透過公開評比機制精進盡職治理執行情形及資訊揭露。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之盡職治理評比結果,110至112年度國內機構投資人平均總得分呈逐年上升趨勢,顯示其對盡職治理日益重視,惟投票紀錄構面112年度平均得分僅2.50分居末,且該構面所屬5項指標中即有3項,110至112年度指標排名皆介於21至30名,顯示各機構投資人於投票紀錄構面存有精進空間。次據亞洲公司治理協會發布之CG Watch 2023評鑑報告,我國在亞洲12個國家之投資人、公司治理規則等評比指標則分別名列第6名、第7名,各項評比指標中主要係外國機構投資人參與公司治理程度較低,即國內較為欠缺共同議合活動等所致;又我國盡職治理評比議合個案執行與揭露構面之議合對被投資公司之影響及機構投資人間合作行為政策與案例,2021至2023年排名皆介於23至29名,顯示國內機構投資人議合個案之執行與揭露尚待加強。鑑此,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二十五)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監理」編列2,367萬8千元。惟審計部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我國永續發展債券市場逐年成長,惟國內企業參與發行比率偏低,又首次參與之發行人逐年減少,且部分外國發行人未將籌募資金用於我國綠色投資計畫」等語。截至112年底止,我國31家上市櫃公司發行永續發展債券,僅占整體1,813家上市櫃公司之1.71%,又124家實收資本額逾100億元之上市櫃公司,亦僅29家發行永續發展債券,約23.39%,另110至112年度首次參與發行永續發展債券之發行人,分別為16、7、4家,呈逐年減少趨勢,顯示國內企業參與發行比率偏低,且參與者仍以既有發行人為主,不利拓展永續發展債券市場廣度。復查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等前10大發行人累計發行金額為3,388億元,約占整體發行金額5,319億元之63.70%,其中智利政府等5個外國政府(金融)機構或企業,累計發行金額達1,305億元,約占前10大發行人之38.52%,惟該等發行人於我國永續發展債券市場之籌募資金,除沃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將資金用於我國大彰化離岸風力發電計畫外,多未將資金挹注國內再生能源或淨零轉型計畫,不利我國綠色實體經濟之發展。鑑此,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二十六)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監理」編列2,367萬8千元。惟112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保險業者陸續開發各類型綠色保險商品,惟我國尚未統計相關商品承保情形,且業者對商品分類及揭露方式不一」等語。國內保險業者近年來陸續開發綠色或永續保險商品。惟查截至112年底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僅就離岸風電保險及農業保險等2類綠色保險商品統計各該險種保險收入,尚未統計因應氣候變遷之承保情形及國內永續保險商品之相關數據,又國內多數產物保險公司雖已設有專章揭露永續保險推動情形,惟尚未按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載述類別分類,僅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揭露環境永續保險(綠色保險)商品開發檢查表及對應之永續發展目標(SDGs),致外界難以檢視各該永續(綠色)商品之分類及與綠色(永續)經濟發展之關聯程度。鑑此,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二十七)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監理」編列2,367萬8千元。惟112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已規劃永續金融政策支持淨零轉型,惟主要推動方案尚未訂定關鍵績效指標」等語。據綠色金融行動方案3.0載述略以,該方案係以整合金融資源,支持淨零轉型為願景,並以推動整體社會邁向淨零轉型為目標,規劃透過揭露碳排資訊,從投融資推動整體產業減碳等26項具體措施,發揮金融之影響力串聯產業供應鏈,以深化我國永續發展。經查該方案雖就金融業揭露及查證範疇一及範疇二碳排放等措施訂有推動時程,惟尚乏關鍵績效指標據以衡量推動成效;又該方案雖已按季公告相關推動成果,惟僅敘述各項措施推動情形,且於行政院淨零議題研商會議所列關鍵績效指標,均為諸如完成研議第二階段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等推動里程碑,尚未訂有金融機構授信業務推動整體產業減碳量成效等攸關方案願景或目標之關鍵績效指標,不利外界窺知綠色金融行動方案之推動對於整體產業淨零轉型之助益。鑑此,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二十八)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監理」編列2,367萬8千元。惟112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永續授信或債券發行金額攀升,惟我國溫室氣體排放量未明顯減少,又金融機構投融資組合財務碳排放量尚屬自願性揭露範疇,且部分銀行融資資產碳足跡存有偏高跡象」等語。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截至112年底止,本國銀行對綠電及再生能源產業放款餘額2.7兆元,較106年底增加158.96%,又永續發展債券發行金額5,319億元,亦較106年底增加約2,469.57%。惟據112年中華民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報告,近5年我國溫室氣體總排放量雖曾於109年度降至285MtCO2e,惟僅較106年度減少4.68%,且於110年度上升至297MtCO2e,顯示溫室氣體排放量並未明顯隨本國銀行承作永續授信或債券金額攀升而減少。另檢視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前5大放款量銀行融資組合之碳排放量情形,各家金融機構因投融資組合財務碳排放量尚屬自願性揭露範疇,揭露內容不盡相同,難以進行比較,經就該等銀行採用相同方法學設算之同一資產類別分析結果,部分銀行融資資產碳排放強度存有偏高情事,顯示部分銀行之授信客戶尚屬碳排係數偏高之產業,或授信企業本身碳排量存有偏高情形。鑑此,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二十九)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監理」編列2,367萬8千元。惟據2023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本國銀行貸放租賃業者金額近3,900億元,惟現行融資租賃監理法制難以落實金融消費者之保障」等語。行政院前於106年指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洗錢防制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於107年訂定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規範融資性租賃交易應遵循事項,以健全我國防制洗錢機制。惟因現行融資租賃業務非屬須經政府許可之公司營業項目、且放款非為銀行專屬業務,一般業者亦得於不受銀行法規範下提供租賃形式之融資服務,導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等主管機關對於非金融機構之融資租賃等營業行為,無法統一監理及進一步蒐集資料與研究。又因融資租賃存有信用資訊調閱不易、融資租賃當事人法律關係不明等問題,且無法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政府難以維護交易安全及保障消費者權益,進而衍生大專院校學生遭業者以無卡分期話術詐騙案件,並透過融資租賃公司辦理貸款等情事。鑑於融資租賃相關消費爭議每年近400件,惟現行監理法制難以落實對金融消費者之保障,甚有融資業者屢次巧立收費名目,墊高實質利率欺騙消費者,衍生社會問題並導致消費糾紛頻傳等情事。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三十)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編列2,367萬8千元。惟近年詐騙案件及金額不斷高升,尤以網路詐騙最為嚴重。針對業者停止投放非實名制社群平台的廣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除表態樂見其成,並未有更積極作為,甚至缺席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召集全體金控和各金融業公會以共同抵制不配合實名制社群媒體為主題之會議,媒體傳出背後有外國勢力施壓。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賴士葆 陳玉珍
(三十一)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編列2,367萬8千元。惟據112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為加強監管虛擬資產業者,已訂定相關指導原則,惟相較亞洲鄰近國家尚乏統一之法律監管規範,監理強度有待強化」等語。據統計全球虛擬貨幣市值於2024年4月底達2.35兆美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亦於110年6月將虛擬資產平台之洗錢防制納管,並於112年9月發布管理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指導原則。經查金融穩定委員會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於2023年9月建議各國對虛擬資產需採取更全面之監管機制,法國等主要國家亦陸續自法律監管、虛擬貨幣服務商許可規範、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等面向加強虛擬資產業務之監管,其中鄰近我國之新加坡、日本及香港均已制定或修正相關法令將虛擬資產業者納管,規範業者須向主管機關註冊登錄或申請執照,並要求業者須符合資安防護及投資人保護等規定;惟我國尚未有統一之法律監管制度,業者如違反VASP指導原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僅可依據洗錢防制法施以行政處罰,又虛擬資產非屬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保障範圍,不利金融消費爭議之處理及投資者權益之保障。鑑於國內109至112年度虛擬貨幣詐騙之財產損失金額達6.6億元,件數連年攀升至112年度之245件,且近來已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之虛擬貨幣交易所接連發生洗錢、詐欺事件。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三十二)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之「業務費」編列1,883萬4千元。查金融監督管理會所屬單位曾於111年使用公務預算合計104萬6千元,針對虛擬資產監理主題出國考察,惟該出國考察報告基於商業機密以及相關監理機關未公開之監理資訊為由,而未予公開,致相關結果是否落實,未得而知。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111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出國考察報告各項虛擬資產監理政策建議之具體落實情形,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羅明才
(三十三)查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中「業務費」之「通訊費」編列627萬2千元。惟該項預算雖與113年度編列相同,但就112年度決算案觀之,僅需504萬4千元即符合一整年通訊需求。鑑此,考量近年世界情勢變化劇烈、為預防國家財政受全球化趨勢影響陷入蕭條,應撙節政府支出以備不時之需。依現代科技技術,通訊手段多元,電話多可以網路通訊取代;且因應近年中央政府提倡節能減碳及公文電子化以利及時交換與保存追蹤等政策,公文、報表資料等應逐年改以電子方式呈遞,應可減少寄送之費用。是以相關預算是否仍有必要編列627萬2千元尚有疑慮。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三十四)查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60萬9千元,主要用於發行年報、月刊,及召開工作聯繫會報等;惟近年諸多金融申訴、陳情案件,已轉由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代為處理,且近年為因應環保,部分單位報刊亦改採電子化發行,故上開事務宜撙節政府支出。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就中文年報及英文年報實有印送紙本之需要,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伍麗華 郭國文
(三十五)為落實永續金融驅動低碳轉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於113年底前發布第二階段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擴大適用產業及經濟活動類別,適用對象將擴及至半導體業、面板業、電腦及週邊設備等產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宜按規劃儘速完成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之修正,並且提醒留意美國總統川普上任後,對於全球永續金融驅動低碳轉型的風險與變數。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賴士葆 陳玉珍
(三十六)洗錢防制法已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增訂第6條第1項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之洗錢防制登記制度,並於第6條第2項授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洗錢防制登記之申請條件、程序、撤銷或廢止登記、虛擬資產上下架之審查機制、防止不公正交易機制、自有資產與客戶資產分離保管方式、資訊系統與安全、錢包管理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11月26日亦隨之發布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及修正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VASP),並於11月30日正式施行。為了解修法之對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之成效、VASP業者之法遵情形,以及虛擬資產專法之研議及推動進度,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王世堅 伍麗華 沈發惠
(三十七)為加強打擊詐騙,113年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打詐新四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賡續依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6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以警示帳戶及裁處告誡、限制帳戶等措施積極防堵詐團犯罪行為,然亦有不少民眾質疑上述措施之成效。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配合主管機關打詐作為,函請金融機構積極加強宣導,並就113年打詐新四法施行後之配合辦理成效,以及警示帳戶及限制帳戶之實施情況進行逐月統計、實施情形、銀行申訴案件(含主要申訴理由之彙整)及處理程序、處理結果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王世堅 伍麗華 沈發惠
(三十八)臺灣詐騙猖獗,每日遭詐財損大約3至5億元,且自111年起有高達八成以上的錢民眾都要不回來。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陸續推動多項措施,期能及早發現可疑帳戶,阻斷非法金流,然現行機制多由內政部警政署建置,包含:金融資料調閱暨聯防通報電子化平台、疑涉詐欺境外及境內金融帳戶預警機制,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卻未有相關配套,可就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主動通報內政部警政署,政府打詐工作明顯為德不卒。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會同內政部警政署,針對疑似不法或明顯異常交易研議雙向通報機制,以發揮聯合防詐功能,俾保障民眾財產安全,降低被詐騙之風險,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明才 林德福 賴士葆
(三十九)鑑於近年來民眾遭騙取OTP密碼進而盜刷的案件層出不窮,雖現已在OTP驗證簡訊及付款頁面增加識別碼,提供民眾驗證網站真偽,有助防詐,然卻不能有效杜絕OTP詐騙。新加坡日前宣布,要求銀行業者於3個月內汰除OTP驗證,改為更安全的APP驗證流程,以及國際兩大發卡組織萬事達與Visa宣布,114年將推出生物辨識取代輸入OTP,強化線上支付安全性,而我國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114年亦將導入FIDO機制,提升網路交易安全,然114年第一季卻僅先由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率先推出,進程明顯緩慢,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督導國內銀行業者加速導入FIDO機制,俾保障民眾網路交易安全,降低被詐騙之風險,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明才 林德福 賴士葆
(四十)鑑於行政院雖於112年5月通過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並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責統籌辦理阻詐面向之行動策略,惟110至112年度詐欺案件發生數分別為2萬4,724件、2萬9,509件及3萬7,984件,均呈增加趨勢,警示帳戶每年亦增加2萬餘戶,增幅逾三成,近來更以銀行行員勾結詐騙集團、融資公司業務以無卡分期話術行騙再放高利貸、虛擬貨幣投資詐騙及第三方支付業者透過虛擬帳號為異常交易等尤為嚴重,允宜研謀妥處,以減少金融詐騙情事發生。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強化監管虛擬資產業及融資租賃業、提升銀行業偵防與內控機制及控管銀行提供第三方支付業虛擬帳號服務為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伍麗華 郭國文
(四十一)為推動擴大投資台灣與亞洲資產管理中心計畫,行政院卓院長宣示3項策略,包括:行政院成立院級推動平台,讓業者了解如何讓資金有效利用;優化公共建設融資條件,透過槓桿,讓每一分錢倍速被運用出來;增加公共投資相關金融商品,更國際化、自由化、開放及創新,連結台灣與國際金融市場,相關計畫均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責規劃積極辦理中。針對亞洲資產管理中心之計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彭主委於113年12月6日參訪高雄時表示,亞洲資產管理專區將以高雄為示範性試點方式進行,包括五大開放亮點:1.法規鬆綁與程序放寬;2.放寬跨境金融服務;3.多元化商品與服務;4.增加資金運用彈性及;5.專區資產管理公司合作。期許這個專區在銀行業務突破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入資產管理產業、法律稅務專業機構與新創等進駐擴大服務,促進境內外財富管理業務發展,更進一步引導海內外資金投資台灣核心產業,繁榮地方經濟。預計114年3月發布設立及試辦規定,金融機構可於4月遞件申請,最快7月可正式成立開始營運,並期盼該成功模式未來可複製至其他地方政府;然具備何種規模或條件之金融機構可申請、那些地方繼高雄之後擁有優先試辦條件?五大亮點之具體規劃為何?迄今尚未明確。其次,就對外招商引資部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9月亦已接受質詢之建議,研議比照日本作法辦理台灣週(Taiwan Week),惟針對上述政策及計畫之推動,尚未見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之相關預算。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就上述有關亞洲資產管理中心之計畫,提出細部之階段性政策規劃及預期辦理成果,並就114年度有關亞洲資產管理中心預算規劃及執行情形提出說明,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王世堅 伍麗華 沈發惠
(四十二)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供資料,為落實金融科技發展、永續金融模範及亞洲資產管理中心等政策,爰規劃增設金融市場發展與創新處,該處暫定於114年初設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應設置金融市場發展與創新處所需,於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單位預算案及金融監督管理基金分別編列預算案數2,101萬2千元及1,788萬7千元,共計3,889萬9千元,主要係人事相關費用、室內裝修及辦公用品及設備採購等。惟亞洲資產管理中心目前僅有高雄金融專區為全台第一個試驗點,目前尚無完整法律配套的優惠措施,為能落實政策推動,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法規鬆綁及修正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連署人:賴惠員 伍麗華
(四十三)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深化企業永續治理,自112年起陸續發布上市櫃企業永續發展行動方案及我國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藍圖,以協助上市、櫃企業推動與督導永續發展目標、管理方針與具體計畫,惟主要方案卻僅鼓勵各企業自主揭露各項措施推動情形,並未訂定關鍵績效指標。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上市櫃公司應強制揭露永續資訊並設置永續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伍麗華 郭國文
(四十四)我國自106年4月28日實施當沖證券交易稅減半,從千分之三,減半降至千分之一點五,113年又再度延長3年至116年,當沖稅減半措施將長達10年。惟截至113年8月底,台股日均成交值增加為2,952億元,相較105年日均值987億元,成長近二倍。台股指數至113年9月底,集中市場加權指數及櫃買指數分別上漲125%、102%,顯見市場交易制度及流動性已獲大幅改善。本次再度延長3年屆期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不應再以活絡市場為由,一再要求延長當沖稅減半措施,避免租稅優惠過度浮濫。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賴士葆 陳玉珍
(四十五)最高法院大法庭897號裁定債權人可針對債務人之保單申請強制執行,使許多債務人保單被迫解約,失去最基本之保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提出修法草案,針對八大類保單,包含產險、健康險、一年期壽險、小額終老險、被保險人合併後保額不到100萬元壽險、已在給付年金的年金險、單筆解約金不超過10萬元的壽險等,禁止做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但又於近日大幅調整,限縮免強制執行範圍。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4年3月底前提出修法版本,維護債權人權益,也須保障債務人最基本之生存權益。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賴士葆 陳玉珍
(四十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將擴大資安長設置列為金融資安行動方案2.0精進方向之一,截至113年6月底止,實際設置家數及其占比皆較110年成長,其中全體本國銀行皆已設置,其餘業別設置占比則介於25.64%至42.19%間,相對較低,另審計部亦指出金融機構未具資訊領域經歷之資安長比率有高於上市櫃公司之情形,允宜持續精進相關輔導措施以強化其專業知能,並視金融機構業務發展情形,滾動調整資安長設置範圍,俾深化其資安治理綜效,進而建構安全之金融服務發展環境。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如何提升並落實金融資安政策及專業資安長之具體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伍麗華 賴惠員
(四十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因應人口高齡化,並保障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之經濟安全,陸續推動金融機構發展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商業型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等高齡化金融商品與服務。截至112年底止,已有27家金融機構提供安養信託服務,累計受益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分別為15萬4,912人及1,234億2,216萬餘元,另有16家金融機構提供以房養老服務,累計核貸件數及額度分別為7,838件及443億9,448萬餘元,已略有成效。惟據內政部戶政司統計,我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計有429萬餘人,已申辦高齡者安養信託及以房養老者計有15萬7,514人,占比3.67%,另據衛生福利部統計,我國身心障礙者人數計有121萬餘人,已申辦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計有5,236人,占比0.43%,顯示安養信託及以房養老之涵蓋率偏低。鑑於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我國將於2025年進入超高齡社會,屆時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將超過20%,老年人口將達到468萬餘人,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積極鼓勵金融機構擴大辦理安養信託及以房養老相關服務,適時提高推廣誘因,加強宣導高齡化金融商品與服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伍麗華 賴惠員
(四十八)目前政府推動兆元投資國家方案,目標為使國內壽險業資金回流台灣,提供公共建設標的,發行多元金融商品,讓壽險業閒置資金能用於投資台灣公共建設。發行REITs亦為公共建設促參可行的金融商品,然目前並無任何前例;永續發展債券亦只有北高兩市發行,顯示在金融商品多元化、促進公共建設上,仍有許多進步空間。原鄉長照公共建設缺乏,尤其是住宿型機構,更為我國長照資源布建相當重要卻缺乏的一環,若REITs能成功發行,也將對山地原鄉長照有所助益。此外,原鄉地區亦極力發展再生能源小型電網,卻受限於融資困境。對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曾宣示,長照及能源等設施,是促參與REITs發行的重要目標。金融業應對提高保險業資金投資原鄉公共建設,無論是長照機構,或再生能源發電設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皆應提出具體促進方式,例如促參及REITs等,協助壽險業資金回流,投資原鄉公建,以利原鄉衛生福利事業及再生能源產業、金融業獲益、資金回流台灣公共服務,三方雙贏。
提案人:伍麗華
連署人:郭國文 李坤城
(四十九)目前原鄉地區發展再生能源小型電網,遇到的困難多為資金不足,因 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辦法仍規定鄉公所需有一定比例之自籌,其金額之高為鄉公所無法負擔,必須有融資借貸之管道,方能籌措推動原鄉再生能源之資金。除再生能源外,原住民地區亦有許多產業,是以自然為本,例如:高山農業、露營場、自然碳匯ESG、海洋產業……等,皆是順應自然、注重永續發展的產業,然而遇到的困境一樣是融資困難。為促進國內綠色產業發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出綠色授信採資金用途為認定標準,不以產業別判斷,凡資金用途用於綠色支出者皆屬之,適用類別包括:再生能源、節能、污染防治、自然資源及土地利用之環境永續管理、地/水域生物多樣性、潔淨交通運輸、永續水源及廢水處理、氣候變遷調適、具生態效率與循環經濟調適之產品/生產技術或製程、綠能建築、其他。上開類別與原鄉地區發展再生能源及綠色產業具有相當關連,然原鄉地區實際受惠卻不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發揮協助原鄉地區在綠色產業籌措資金之功能,讓綠色授信業務嘉惠更多原鄉地區、研擬涵蓋更多原鄉產業,以利我國綠色產業發展,及原鄉地區之產業創新。
提案人:伍麗華
連署人:郭國文 李坤城
(五十)因應全球淨零風潮,應用碳匯(carbon sink)/碳移除(carbon removal)等方式,有助企業達成減碳及淨零排放之目標。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11月25日與臺灣原住民族歷屆鄉鎮市區長總會正式簽署合作意向書,成為我國第一家與臺灣原住民族歷屆鄉鎮市區長總會攜手推動原鄉土地保育造林與推廣原住民族文化傳承的企業,企業可透過專案支持山林保育等公益活動,並取得自然碳匯,達到環境、企業與原住民族三贏之綜效。現行上市櫃公司如有支持原住民族相關山林保育、創造自然碳匯等之具體措施或行動,依公司治理評鑑指標4.3公司是否將企業永續發展(ESG)之具體推動計畫與實施成效定期揭露於公司網站、年報或永續報告書?及指標4.21公司是否評估對社區之風險或機會並採行相應措施,並將其具體採行措施與實施成效揭露於公司網站、年報或永續報告書,公司可具體揭露並於公司治理評鑑中得分。為鼓勵上市櫃公司參與原鄉碳匯養護等活動,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3個月內以書面報告說明督導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加強宣導,鼓勵上市櫃公司參與原鄉碳匯ESG相關活動,共同創造自然碳匯,並助力企業實現自身ESG目標之情形。
提案人:伍麗華
連署人:郭國文 李坤城
(五十一)為鼓勵銀行承作原住民保留地擔保放款,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在永續金融評鑑中新增相關評鑑指標,以提升銀行辦理此類貸款之誘因。目前原住民族委員會正研擬原住民保留地貸款信用保證作業要點(草案),該作業要點現僅規劃提供公股銀行承作原住民保留地貸款之擔保。未來將依據實際執行成效,評估是否擴大合作的承貸金融機構範圍。由於目前民營銀行尚未規劃納入該要點所稱之承貸金融機構範疇,且永續金融評鑑指標之評分係以有無提供相同擔保貸款方案為依據,因此可能導致未能參與此保證計畫之民營銀行在永續金融評鑑相對不利。為此,建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原住民保留地貸款信用保證作業要點實施後,應注意永續金融評鑑指標的評分公平性,確保公民營銀行在永續金融評鑑過程中能夠獲公平對待。
提案人:伍麗華
連署人:郭國文 李坤城
第2項 銀行局原列3億6,778萬5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120萬元、第2目「銀行監理」5萬元,共計減列125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6,653萬5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6項:
(一)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之「人事費」編列3億1,256萬9千元。面對我國14家上市金控於112年獲利高達3,690.62億元,年增逼近三成,且截至113年6月,14家上市金控獲利已達3,397.89億元,凸顯我國金融業近年獲利能力強。惟上述14家金控,雖獲利年增率多高達二成以上,對於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平均薪資調漲卻多僅個位數成長。面對我國金融業薪資中位數仍遠低於鄰近之香港,成為人才回流之阻力。爰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5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提出如何提升我國金融業薪資水準,以達亞洲資產管理中心之壯大臺灣金融市場人才目標,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二)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4,452萬2千元。依據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3條、第6條、第8條及第15條規定,金融機構應執行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含姓名及名稱檢核),對於高風險情形,應加強客戶身分或持續審查措施。若屬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者,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惟我國曾發生遭國際刑警組織紅色通報的西班牙籍男子自108年潛逃來台後,開設多家公司及餐廳,國內共有8家銀行與該男子或其擔任代表人之公司來往,直至113年媒體報導,內政部移民署始發現該男,顯見我國金融體系未能落實KYC,漏未進行負面國際新聞審查之工作。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1個月內,就我國金融機構落實高風險客戶KYC之制度精進計畫,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羅明才
(三)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4,452萬2千元。面對我國銀行38家、金控15家,且前六大銀行市占率僅三成多,銀行家數過多、規模不大,國際競爭力也沒有明顯改變。爰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100萬元,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以打亞洲盃為目標,盤點我國應調整之法規與行政命令,以鼓勵台灣金融業進行整併(不止於金金併,亦包含銀行、證券等整併),以擴大規模提升國際競爭力,以搭配亞洲資產管理中心計畫,提升我國金融實力,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四)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編列918萬7千元,較113年度預算860萬元增加58萬7千元,電腦主機以及其他硬體設備之維護,應為穩定之價格,實難有連年增加之可能。考量政府預算短絀,應撙節支出。爰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1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顏寬恒 賴士葆 羅明才
(五)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2目「銀行監理」項下「銀行監理」編列731萬7千元。我國即將邁入超高齡化社會,屆時每5人中就會有1位年齡超過65歲。為因應高齡化社會趨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此鼓勵金融機構提供符合高齡者需求之商品及服務,並持續推動相關監理保障措施。雖然高齡金融消費爭議申訴案件數占總申訴案件之比率於109至112年間已呈現下降之趨勢,然而銀行業之申訴案件及其占比增加,且申訴案件數自111年起就已經呈現逐年上升之情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應持續加強督促業者遵守相關規範,以保障高齡者之權益,使金融機構之服務更貼近其需求。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顏寬恒 賴士葆 羅明才
(六)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2目「銀行監理」項下「銀行監理」編列731萬7千元。有鑑於113年新政府上任後,宣示將推動台灣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強化金融商品服務效能,然見歷年金融消費爭議申訴案件,除去疫情期間的防疫保單之亂,平均而言仍呈上漲趨勢,顯見金融服務品質仍有待加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應督促金融服務業者,本於服務精神詳盡的介紹金融商品特性及告知風險,而非急於招攬業務賺取佣金,致衍生爭議勞民傷財,讓民眾孤身對抗大財團,降低民眾對我國金融服務管理的信心。爰凍結該項預算百分之三,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就如何提升我國金融服務品質並降低爭議發生進行檢討,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秉叡
連署人:賴惠員 李坤城
(七)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2目「銀行監理」項下「銀行監理」之「業務費」編列731萬7千元。有鑑於近期職場霸凌事件迭生,金融業者亦應就是否有職場霸凌事件進行徹查。其中,職場霸凌事件之表徵之一係該單位流動率過高。考量過往金融檢查,或曾有出現個別單位因人員流動率過高而為金檢或稽核時撰寫意見指陳應檢討者,更應注意。針對金融機構內各部門或單位於過去2年內,曾於金融檢查或稽核之時,曾有撰寫人員流動率過高應就人員配置及流程進行檢討者,主管機關允宜調查各該金融機構是否涉有職場霸凌一事,卻未妥為處理。爰凍結該項預算35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3個月內,就人員流動率過高之金融機構是否涉有職場霸凌檢討調查計畫及金融機構職場霸凌防範制度精進作為,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羅明才 郭國文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八)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2目「銀行監理」項下「銀行監理」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320萬9千元,相較於113年度編列預算增加67萬2千元,均為赴國外參與國際金融會議旅費,卻未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對增列經費及會議成效予以說明,宜撙節政府支出。鑑此,爰凍結第2目「銀行監理」項下「銀行監理」之「業務費」731萬7千元之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伍麗華 郭國文
(九)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2目「銀行監理」項下「銀行監理」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320萬9千元,較113年度預算253萬7千元增加67萬2千元。從疫情後的國際合作趨勢來看,多數國際會議、研討會或交流活動均已支援線上參與。考量政府預算短絀,應撙節支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應以節省成本為優先,推動遠端參與機制,取代部分實地考察的需求,避免不必要的高額國外旅費支出。爰凍結第2目「銀行監理」項下「銀行監理」之「業務費」預算1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顏寬恒 賴士葆 羅明才
(十)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3億6,029萬8千元,其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項下編列4,452萬2千元,較113年度編列數,顯有增加。其中包括「資訊服務費」以及「一般事務費」增加較多,似可撙節。基於國家財政經費宜撙節使用下,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顏寬恒 林德福
(十一)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4,772萬9千元。惟據112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已與內政部警政署共同建置金融帳戶預警機制,惟資料共享範圍尚未擴及全國農業金庫公司,且未含疑涉詐騙之境內金融帳戶」等語。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1年與內政部警政署共同推動金融機構建置境外預警機制,提供銀行業者建置預警系統及實施關懷提問,期及時攔阻不法匯款。截至112年底止,本國銀行(含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計38家均已完成上線,並成功攔阻詐欺案件計245件,攔阻金額約2.1億餘元。經查依農業金融法規定設立之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亦有辦理存、放款及匯兌業務,惟因非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範疇,爰未納列境外預警機制,衍生該公司櫃檯人員尚無法就疑涉詐欺境外金融帳戶實施關懷提問等情事。又查現行內政部警政署與銀行間資料介接範疇僅限於境外金融帳戶,尚未包含疑涉詐騙之境內金融帳戶,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雖於112年9月商請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本國銀行,先行試辦境內預警機制,惟因尚需研議個人資料保護機制之周妥性,且各家金融機構資訊系統亦須配合調整建置,仍未擴及全體本國銀行。考量約定轉帳已成為詐騙主要手法之一,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王世堅 李坤城
(十二)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4,772萬9千元。惟據112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已推動多項反詐宣導活動,惟詐欺案件及警示帳戶均呈增加趨勢,有待研謀強化宣導活動之有效性,持續提升民眾金融素養」等語。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度金融教育成果專刊載述,已辦理金融知識宣導活動達3,000場、參與人數逾21萬人,並遍及於368個鄉鎮市區。惟據內政部警政署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資料,110至112年度詐欺案件發生數分別為2萬4,724件、2萬9,509件及3萬7,984件,呈增加趨勢,而金融機構警示帳戶總戶數110至112年度分別為6萬4,678戶、9萬0,813戶及11萬8,356戶;另據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調查,分別有43.2%及34.9%民眾金融素養分數為極低及低,合計近八成民眾金融素養不足。鑑於近來金融詐欺案件頻傳,金融素養薄弱,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王世堅 李坤城
(十三)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所受理與銀行業相關之申訴、評議案件概呈增加,113年截至6月底止,其占同期間整體金融業案件之比率係近6年來最高。爭議案件之申請人多係主張遭詐騙所致,打擊詐騙,減少消費爭議工作上,銀行局應持續加強督促業者落實金融消費者保護,俾保障消費者權益。基於國家財政支出宜撙節使用的原則,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賴士葆 陳玉珍
(十四)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辦公場所環境綠美化等經費」20萬5千元。實為非必要性之預算,考量政府預算短絀,應撙節支出。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賴士葆 羅明才
(十五)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2目「銀行監理」編列731萬7千元,其中「國外旅費」編列320萬9千元,較113年度編列數顯有增加,似可撙節。基於國家財政經費宜撙節使用下,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顏寬恒 林德福
(十六)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2目「銀行監理」編列731萬7千元,係為健全銀行業務之管理,強化主管機關功能,維護市場紀律及對銀行之監督管理及其法令制度之研究、擬訂、修正等所需經費。惟查近年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所受理與銀行業相關之申訴、評議案件皆概呈增加,113年截至6月底止,其占整體金融業之比率係近年來最高,其中以信用卡消費款代償、結清或爭議款爭議成長幅度相對較高,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顏寬恒 林德福
(十七)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2目「銀行監理」編列731萬7千元,係為健全銀行業務之管理,強化主管機關功能,維護市場紀律及對銀行之監督管理及其法令制度之研究、擬訂、修正等所需經費。惟查為防杜詐騙集團利用金融機構之人頭帳戶進行犯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陸續推動多項措施,期能及早發現可疑帳戶,阻斷非金流,其中督導金融機構建置疑涉詐欺境內金融帳戶預警機制亦為重要手段之一。然疑涉詐欺境內金融帳戶預警機制目前仍僅7家本國銀行上線試辦,督導其他金融機構陸續建置疑涉詐欺境內金融帳戶預警機制的努力似力有未逮,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顏寬恒 林德福
(十八)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2目「銀行監理」項下「銀行監理」編列731萬7千元。惟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近年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所受理與銀行業相關之申訴、評議案件皆概呈增加,113年截至6月底止,其占整體金融業之比率係近年來最高,其中以信用卡消費款代償、結清或爭議款爭議成長幅度相對較高,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鴻薇 賴士葆 陳玉珍
(十九)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2目「銀行監理」項下「銀行監理」之「業務費」編列731萬7千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新聞稿指出:「國內金融機構眾多、規模小及同質性高,且相較國際性銀行競爭力較弱,須透過整併提升競爭力。」其後陸續增加多項金融機構整併誘因。惟金融機構之整併,除須考慮市場秩序、客戶權益、投資人權益等因素外,更需要考量員工權益,然我國對於金融機構整併之員工保障、薪酬休假福利、安置計畫、協商程序相關規定付之闕如,亦未有統一之行政指導,以致近年整併案迭生多起員工安置爭議。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會同勞動部及公平交易委員會於3個月內,就金融機構整併之員工權益保障及安置程序制度建立計畫,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羅明才
(二十)金融營業稅經過數次的變革,88年7月因應亞洲金融風暴降至百分之二;103年為維持金融穩定及保障消費者權益,將稅率調整到百分之五,並將其中百分之二提撥至金融業特別準備金,而這個制度在113年底即將落日。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是政府的重要政策,透過金融業特別準備金的落日,調降金融營業稅至國際門檻,不僅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積極爭取的方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也充分瞭解金融業無進項稅額可供扣抵的產業特性,調降金融營業稅更是金融業提升國際競爭力的種要契機,然最後在財政部堅持不調降的情況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選擇讓步,著實令人失望。綜合上述,基於國家財政支出宜撙節使用的原則,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金融業營業稅未調降至3%,往後如何提升金融業國際競爭力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賴士葆 陳玉珍
(二十一)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2目「銀行監理」項下「銀行監理」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320萬9千元。次查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同項目決算狀況僅195萬4千元;且113年度同項預算亦僅253萬7千元,預算案數明顯增加但未見具體說明。又查114年度預算案第40頁以下所提供之近3次同一出國計畫執行情形,部分定期會議以「02美國金融監理機關舉辦及參與之銀行監理會議」為例,其實際派任人數僅1人,並未達到預算編列之擬派人數3人、其個人使用35萬元之預算亦高於原訂每人平均17萬1千元甚鉅,有提出具體超出預算原因之必要。鑑此,考量近年世界情勢變化劇烈、為預防國家財政受全球化趨勢影響陷入蕭條,應撙節政府支出以備不時之需。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王世堅 李坤城
(二十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113年11月28日宣告將推出虛擬資產保管業務的主題式業務試辦,並發布相關說明資料及問答集,該試辦業務將自114年1月1日起受理業者申請,目前已有數家業者表態願參與,此一試辦業務希望能促進金融機構發展安全且可靠的虛擬資產保管服務,並支持國內金融創新發展。惟查,包括美國在內等先進國家之銀行業其託管法制相對健全,且排除對部分會計法則之適用,聯邦註冊銀行獲准經營託管加密貨幣業務尚無需納入財報。相較之下,推動此一試辦業務對我國金融業之衝擊,以及對銀行經營之風險性尚待客觀評估;且是否關乎銀行法規範有關資本適足性之計算,銀行暴險之是否適度揭露,以及銀行業務人員適格性及資安等級要求等,然其相關試辦依據之法規命令、行政指導、業者自律規範等,尚無系統性之說明;且申請之資格、受理之審核依據、審核標準亦未公布,能否達成開放試辦此一業務之目標,殆有疑義。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3個月內針對該試辦業務之法規命令(含審查標準)等相關規範完成盤點,並針對銀行業者申請情形,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應於試辦業務半年結束後1個月內,針對試辦業務之監理情形,以及試辦業務之技術風險、法規風險、市場風險以及流動性風險相關檢討,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王世堅 伍麗華 沈發惠
(二十三)我國網路借貸平臺(下稱P2P)業者提供網路借貸媒合服務,目前尚無主管機關,為健全P2P產業之正向發展,行政院前已決議對P2P平臺業務宜逐步監理、適度管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提報P2P網路借貸平臺管理計畫經行政院函復修正備查,該計畫重點包括強化P2P業者同業自律、優化與銀行合作機制、加強打擊不法業者藉由P2P模式詐騙吸金及其他配套措施等,並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內政部、法務部、數位發展部等相關部會共同推動,為持續保護消費者權益及防制詐騙等不法行為發生,爰建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依上開管理計畫所提相關措施續行推動辦理,研議妥適管理措施,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德福 賴士葆 陳玉珍
(二十四)鑑於銀行法第72條之2規定,國銀放款不動產不得超過存款餘額的30%,故日前因房市過熱,許多銀行因觸及上限而不再放款。惟近期卻傳出部分建商改找融資租賃公司貸款,致使融資租賃公司不僅能低利向銀行貸款,還能規避銀行法對房市之信用管制,再以高利貸出,甚至特別成立子公司來放款不動產;如此套利炒房產業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理應加強監理。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以如何強化銀行對融資租賃公司之貸後追蹤,避免流入不動產為題,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伍麗華 郭國文
(二十五)針對我國多起第三方支付業者捲入洗錢案件,促使政府加強對於第三方支付之監管;然而目前由第三方支付調升為電子支付門檻設定為代收付交易款項年日均額超過20億元,為過去10億元門檻之二倍。目前我國約7家業者代收付款年日均餘額超過10億元,若下調電子支付執照門檻為10億元,不會大幅增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對象,卻有強化我國對於阻詐金流之必要管理,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檢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二十六)產金分離向來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宣示之金融業經營原則,然而其內涵究竟為何,往往在每個個案存在讓外界質疑之處。以日前某金控公司具有控制性大股東投資上市超商一案為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於其投資行為以及後續參與經營一事,前後說明語焉不詳,之前信誓旦旦表示若其介入經營或推派董事,必先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溝通,然而事情已成既定事實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仍一無所知,甚至自找理由為其開脫,顯示其日常監理工作及管理威信存在重大瑕疵,容有改進之必要,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第3項 證券期貨局原列4億1,383萬8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60萬元(含「業務費」之「房屋建築養護費」30萬元)、第2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15萬元(含「業務費」10萬元),共計減列75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億1,308萬8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6項:
(一)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之「人事費」編列3億5,348萬9千元。面對我國獨有之股東會委託書制度,導致目前非券商的三大委託書通路商業者,成為我國公司經營權之爭中的核心角色,然而,委託書通路商除了禁止價購限制,缺乏法規上之約束。由於我國經營權爭奪之公平性涉及到資本市場穩定與發展,爰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7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研議如何納管並約束委託書通路商,以確保市場爭奪戰之公平性與保障投資人權益,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二)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4,235萬元。112年詐欺犯罪方法以投資詐欺發生1萬1,775件最多,占總詐欺案件數三成一,被害人數1萬8,655人。有鑑於詐騙橫行,為建構合宜友善之長期投資管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宣示將比照日、韓、英等國,建置台版個人投資儲蓄帳戶(TISA),陸續提供各項優惠。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1個月內,就個人投資儲蓄帳戶(TISA)之推動時程計畫及尚待爭取之投資誘因優惠政策盤點,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羅明才
(三)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4,235萬元。針對日本政府已發出牌照給提供非上市股票交易平台之公司,以便投資人進行非上市股票交易,不僅讓非上市股票之價格透明化,且也有扶植公司上市、保障民眾投資非上市股票之權益。爰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7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研究日本之法規鬆綁與制度,並研擬我國發出開放非上市股票交易平台之牌照可能,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四)全台校舍老舊問題,光是台北市全市的公立學校有1,530棟校舍,其中年齡達50年以上校舍有455棟,也就是說可能有安全疑慮的老舊校舍占了快三分之一,未來20年更是有接近1,300棟校舍年齡會超過50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更積極修正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鼓勵上市櫃公司投入地方政府校舍改建,納入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內,鼓勵企業可以盡到社會責任,讓孩子們有安全的教室上課。綜合上述,爰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證券期貨大樓外牆修繕工程」預算8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鼓勵上市櫃公司投入地方政府校舍改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賴士葆 陳玉珍
(五)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設備及投資」編列643萬1千元。針對日本政府提出個人儲蓄帳戶(NISA),藉由稅制優惠鼓勵民眾投入資本證券市場,以投資取代儲蓄的效果,更是日本資產管理立國之重要基礎。由於我國政府亦提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之計畫,爰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60萬元,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研究我國提出個人儲蓄帳戶可行之稅制優惠,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伍麗華 李坤城
(六)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2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編列1,134萬8千元。疫情過後,國內經濟成長表現亮眼,國內ETF市場亦大幅成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保障投資人權益及促進我國ETF市場健全發展,已陸續提出相關監理精進措施,並規劃開放主動式ETF及被動式多資產ETF商品,以落實商品多元化政策。然而近期有部分投信公司於ETF廣告行銷有違反規範之情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應持續監督業者遵循相關規範,適時採行相關措施,以維護市場健全性。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顏寬恒 賴士葆 羅明才
(七)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2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項下「證券期貨市場監理」編列1,134萬8千元。有鑑於113年新政府上任後,宣示將推動台灣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強化金融商品服務效能,然見歷年金融消費爭議申訴案件,除去疫情期間的防疫保單之亂,平均而言仍呈上漲趨勢,顯見金融服務品質仍有待加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應督促金融服務業者,本於服務精神詳盡的介紹金融商品特性及告知風險,而非急於招攬業務賺取佣金,致衍生爭議勞民傷財,讓民眾孤身對抗大財團,降低民眾對我國金融服務管理的信心。爰凍結該項預算百分之三,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就如何提升我國金融服務品質並降低爭議發生進行檢討,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秉叡
連署人:賴惠員 李坤城
(八)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2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項下「證券期貨市場監理」之「業務費」編列1,134萬8千元。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所提供資料,於虛擬資產業者洗錢防制聲明登記制度期間,每5件申請案中便有1件申請案之回覆時限超出行政程序法所定之2個月期間。行政程序法第51條第1項明定行政單位就行政程序應訂定處理期間。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公布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仍未依前述條文要求明定處理期程。行政機關此一行止嚴重影響業者對於申請期程及法遵成本之預估,以致未來國內外金融科技新創業擬投入我國市場時,恐對我國政府之效能及法制透明度有不良印象。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1個月內,就修正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以符合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羅明才
(九)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2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項下「證券期貨市場監理」之「業務費」編列1,134萬8千元。有鑑於虛擬資產業之登記聲明已正式施行。此制度之目的,係為創造我國虛擬資產業者之統一登記管理制度。考量前有媒體所做調查,高達七成虛擬資產使用者使用外國平台,為強化我國虛擬資產業者之管理及確保我國使用者所開設之帳戶不致淪於洗錢之用,主管機關允宜敦促外國業者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納入我國洗錢防制管理制度中。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1個月內,就強化外國虛擬資產業者納入我國洗錢防制登記制度之措施、實施計畫、期間及預期成效,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羅明才
(十)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2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項下「證券期貨市場監理」之「業務費」編列1,134萬8千元。有鑑於虛擬資產業之登記聲明已正式施行。此制度之目的,係為創造我國虛擬資產業者之統一登記管理制度。考量我國目前制度尚未健全,並於虛擬資產之各項實際運用以及相關納管進程上,主管機關或有向業者溝通、取經之處。故為加強我國虛擬資產之監理,主管機關確有主動聯繫國內外業者並就相關虛擬資產之發展、實際運用及合宜監管之處,與其會談之必要。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1個月內,就與國內外業者就虛擬資產最新發展、其各項虛擬資產之發展進程、相關合宜監理之方向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座談之規劃、期程及預期成效,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羅明才
(十一)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2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項下「證券期貨市場監理」之「業務費」編列1,134萬8千元。氣候變遷因應法於112年2月15日公布施行,2050淨零轉型目標下,我國亦因應國際趨勢,由環境部委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臺灣碳權交易所。目前臺灣碳權交易平台,交易對象僅限法人,惟原住民族地區自然碳匯之既有人工林疏伐與再造或森林經營碳匯等方法學,皆以自然人為主體,碳權交易若僅限於法人,恐造成投機業者利用圈地、私下脫法交易等方式,造成原住民族土地之衝擊。爰凍結該項預算3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伍麗華 郭國文
連署人:李坤城
(十二)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4億0,239萬元,其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4,890萬1千元,較113年度編列數顯有增加。其中包括「一般事務費」、「房屋建築養護費」以及「雜項設備費」增加較多,似可撙節。基於國家財政經費宜撙節使用下,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針對一般行政預算增編之原因及經費用途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顏寬恒 林德福
(十三)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4,235萬元。近年來,國際證券市場呈現縮短交割週期與延長交易時間的趨勢,對於T+1交割,台灣因涉及系統改造、流程優化及與多方利害關係人協調,需謹慎評估是否具備執行條件。又為達成普惠金融,以利年輕人及小資族群投資台股,並活絡零股交易市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近年持續精進盤中零股交易制度,並自113年12月2日起正式將盤中零股交易撮合間隔時間由1分鐘縮短為5秒鐘,惟市場部分投資人建議宜參考美股之零股交易制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1個月內,就T+1交割制度之定期滾動計畫及盤中零股交易制度精進方向,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羅明才
(十四)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編列481萬9千元,其中業務電子化作業及電腦周邊設備之硬體維護費152萬元,與112年度相同;惟業務電子化應為一次性作業,似無每年編列固定預算之必要,宜撙節政府支出。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針對硬體維護費編列之必要性及用途效益,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伍麗華 郭國文
(十五)查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編列481萬9千元。次查,112年度該項預算雖編列495萬9千元,惟同年度決算數僅478萬6千元,尚有賸餘。再查,112年度該項預算中「購置各項業務需求套裝軟體及未達2年之軟體授權等」費用為44萬元,然114年度編列81萬元,顯高於112年度之預算及決算,但於預算案中並無明確說明增加費用之原因及迫切性。鑑此,考量近年世界情勢變化劇烈、為預防國家財政受全球化趨勢影響陷入蕭條,應撙節政府支出以備不時之需。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王世堅 李坤城
(十六)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2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編列1,134萬8千元,其中「國外旅費」編列633萬元,較113年度編列數顯有增加,似可撙節。基於國家財政經費宜撙節使用下,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針對國外旅費經費編列之執行成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顏寬恒 林德福
(十七)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2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編列1,134萬8千元。為落實ESG、強化上市櫃公司非財務性之資訊揭露,我國已規劃全體上市櫃公司自114年起皆應依規定編製並申報永續報告書。然而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目前資本額區間尚非完全屬強制揭露之上市櫃公司(即未達20億元者),於113年截至8月底止,尚有61.64%未揭露112年度永續報告書。雖非強制揭露,但仍需積極落實ESG之責任。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應持續輔導其於準備期間儘速熟悉相關作業,並適時予以協助,以利企業實踐永續發展,提升競爭力。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賴士葆 羅明才
(十八)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2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編列1,134萬8千元,係辦理擴大證券期貨市場規模,維護市場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並強化風險控管機制,提升企業財務資訊透明度,整合市場資源,提升經營績效,推展證券暨期貨與國際接軌,及加強證券暨期貨業務之研究發展等。惟查近年國內ETF市場大幅成長,近期有部分投信公司於ETF廣告行銷有違反規範之情事,主管機關似應更積極採行相關措施,俾有效落實投資人權益之保障。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針對強化ETF廣告行銷活動之監理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林德福 顏寬恒
(十九)全球虛擬貨幣市值已達2.35兆美元,顯示虛擬資產在全球已具一定市場規模,而金融穩定委員會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也多次建議各國對虛擬資產需採取更全面之監管機制,鄰近各國亦依此制定相關法令、推行註冊許可制等措施來保護虛擬資產用戶;惟我國至今未有專法監管,業者如違反VASP指導原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僅可依據洗錢防制法施以行政處罰,致使部分已完成洗錢防制法遵循聲明之交易所仍接連發生洗錢、詐欺事件,又虛擬資產非屬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保障範圍,不利金融消費爭議之處理及投資者權益之保障。鑑此,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虛擬資產業者監管專法之可行性評估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伍麗華 郭國文
(二十)查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2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項下「證券期貨市場監理」中「業務費」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19萬3千元。次查,112年度該項預算雖編列7萬2千元,惟同年度並無赴中行程,其中1萬7千元流用至其他國家考察行程,整體預算尚有賸餘。再查,114年度該項預算書第46、47頁「亞洲區域基金護照研討會」費用,擬派人數同為4人,但赴大陸之交通費為11萬8千元,相較赴亞洲其他國家之6萬1千元多出將近1倍,顯不合一般民眾之合理認知。鑑此,考量近年世界情勢變化劇烈、為預防國家財政受全球化趨勢影響陷入蕭條,應撙節政府支出以備不時之需。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王世堅 李坤城
(二十一)查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2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項下「證券期貨市場監理」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633萬元。次查,以112年度同項預算編列421萬6千元,惟同年度決算數僅417萬元,尚有賸餘。又以112年度該項預算中「出席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各類相關會議─93」細項為例(112年度單位預算第42、43頁),總預算157萬9千元、擬派16人、預計7天,每人平均98.6千元;然114年度總預算249萬5千元、擬派19人、預計6天,但每人平均131.3千元,其餘經費亦有類似情形。再查同項目最近三次同一出國計畫實際執行情況,擬派人數與實際派出人數亦有落差,多者甚至達到數倍,顯無過度編列預算之必要。鑑此,考量近年世界情勢變化劇烈、為預防國家財政受全球化趨勢影響陷入蕭條,應撙節政府支出以備不時之需。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王世堅 李坤城
(二十二)有鑑於虛擬資產業之登記聲明已正式施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前以洗錢防制聲明登記制度進行納管,該制度上路1年有餘而僅有26間業者完成聲明登記,與實際從業業者顯不相符。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提供資料,僅此26間業者便有98萬餘戶客戶;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對於我國檢警機關針對打詐案件而進行之調閱資料查詢需求未有掌握。顯見主管機關於虛擬資產業者納管1年餘仍未就虛擬資產業者協助政府進行打詐業務有完整掌握。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3個月內,就虛擬資產業者洗錢防制聲明登記期間,對於虛擬資產業者配合政府打詐需要而未有完整統計資料且對虛擬資產業者配合打詐之作為或有不明之檢討,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羅明才
(二十三)110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擔任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之洗錢防制主管機關;同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要求業者應完成法遵相關措施;112年3月行政院再度指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擔任具金融投資或支付性質之虛擬資產平台的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發布新聞稿表示,將參考國際監理趨勢,以循序漸進方式強化國內虛擬資產平台對客戶之權益保護。嗣於113年對外表示將推動專法,為進一步瞭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如何強化虛擬資產監理,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2個月內,針對推動虛擬資產監理之具體規劃及期程,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德福 賴士葆 陳玉珍
(二十四)針對我國推動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其一目標是對於表現優良之公司辦理頒獎典禮予以表揚,以促進企業間良性競爭及互相學習;針對評鑑表現較不理想之公司,酌情增加相關監理措施,以強化公司治理之落實。為強化公司治理評鑑並落實差異化管理,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研擬,如何加強公司治理之公平與公正性,同時強化第三方認證之角色,以及面對,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二十五)針對我國推動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為強化現有機制,與跟亞洲資產管理中心相關計畫接軌,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研擬,如何擴大鼓勵投信躍進計畫之優惠措施,以符合壯大投信之目標,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二十六)針對近年來基金經理人弊案頻傳,而我國推動亞洲資產管理中心計畫不斷放寬對投信與資產管理業之監管,同時也提高弊案發生之風險。為保障我國發展金融時兼顧安全,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提升我國投信針對基金之內控,並提高基金經理人弊案之罰則後,再進一步放寬相關管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第4項 保險局原列1億7,702萬5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35萬5千元、第2目「保險監理」5萬元,共計減列40萬5千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7,662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11項:
(一)壽險業國外投資金額龐鉅,截至113年6月底止,已逾22兆元,占可運用資金比率達69.77%,且檢視我國壽險業於109至113年間之國外投資餘額,呈逐年攀升趨勢,截至113年6月底止,壽險業國外投資餘額為22兆7,797億元,較109年增加4兆2,287億元(增幅22.79%)。業者將台灣保戶的錢投資海外,不僅承擔高風險,更需要承擔鉅額的管理以及避險費用。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強化國內投資標的錢留台灣的作法使用消極,未能盡如人意。綜合上述,爰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5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引導保險業資金投資國內標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郭國文
連署人:賴士葆 陳玉珍 李坤城 伍麗華
(二)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1,754萬6千元。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於111年5月3日增訂:「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應投保責任保險;提供場地或器材供遊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而具營利性質者,亦同。」然而,現行市場上提供水域遊憩活動責任保險的保險業者僅有2家,而願意提供自由潛水個人教練及業者投保之保險業者更僅有1家,導致投保亂象迭生,不僅不利該項運動之發展,更損及消費者之權益。爰凍結該項預算6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1個月內,就自由潛水活動之責任險推動狀況及精進作為,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羅明才 郭國文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三)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案於第2目「保險監理」項下「保險監理」編列676萬7千元。有鑑於113年新政府上任後,宣示將推動台灣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強化金融商品服務效能,然見歷年金融消費爭議申訴案件,除去疫情期間的防疫保單之亂,平均而言仍呈上漲趨勢,顯見金融服務品質仍有待加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應督促金融服務業者,本於服務精神詳盡的介紹金融商品特性及告知風險,而非急於招攬業務賺取佣金,致衍生爭議勞民傷財,讓民眾孤身對抗大財團,降低民眾對我國金融服務管理的信心。爰凍結該項預算百分之三,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就如何提升我國金融服務品質並降低爭議發生進行檢討,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秉叡 郭國文
連署人:賴惠員 李坤城 伍麗華
(四)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保險監理」項下「保險監理」之「業務費」編列676萬7千元。國內壽險業近10年來拚命發行類定存、儲蓄險保單,資產總額大增逾16兆元,達36兆元創新高,但可運用資金投資海外占比卻也一路走高,從約50%一路增至近70%,高達22兆元資金大買美債等海外資產;惟觀諸鄰近各國壽險業,均無如此高比例之海外暴險,嚴重影響國內資金運用。鑑此,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降低壽險投資海外占比,並引導至公共建設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伍麗華 郭國文
(五)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億7,020萬8千元,其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2,109萬9千元,較113年度編列數顯有增加。其中包括約用人員酬金、一般事務費以及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增加較多,似可撙節。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顏寬恒 林德福
(六)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1,754萬6千元。為節省人力及作業成本,以及提供更便民之服務,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與產物保險及人壽保險業者合作推動保險理賠醫起通採用區塊鏈技術,提供無紙化理賠服務。並且將服務觸角拓展至醫院,透過系統介接,讓民眾出院後不必奔波申請保險理賠,大幅降低了時間和成本的耗費,提供一站式服務。此優質典範,允宜提供其他險種借鑑,例如民眾申請車禍理賠。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3個月內,就車險理賠須準備之政府文件採取無紙化及自動化傳輸之法制可行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羅明才
(七)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教育訓練費」編列35萬6千元;於第2目「保險監理」項下「保險監理」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454萬2千元。次查就112年度決算數該2項費用使用狀況而言,「教育訓練費」使用13萬6千元,「國外旅費」使用43萬6千元;同年度預算「教育訓練費」為35萬6千元,「國外旅費」為23萬1千元,兩者流用後未超過該項目總預算。惟114年度預算案參考112年度決算數狀況調整時,「教育訓練費」雖已提高至44萬9千元,但「國外旅費」仍維持13萬6千元,與112年使用狀況不符。鑑此,考量近年世界情勢變化劇烈、為預防國家財政受全球化趨勢影響陷入蕭條,應撙節政府支出以備不時之需、並審慎編列各項目預算以確保預算之編列與使用目的相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王世堅 李坤城
(八)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編列21萬8千元。惟查112年度該項預算雖編列15萬8千元,惟同年度決算數僅15萬7,200元,尚有賸餘,似無提高特別費之必要。次查,113年8月底爆發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工讀生遭職場霸凌輕生事件,主管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未查霸凌現象,顯見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內部員工心輔資源準備及編制,具體執行面等均有不足。鑑此,考量近年世界情勢變化劇烈、為預防國家財政受全球化趨勢影響陷入蕭條,應撙節政府支出以備不時之需;並考量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事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難辭其咎。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王世堅 李坤城
(九)為配合行政院兆元導入國家建設方案之政策方針,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國內公共建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113年度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公式,調降保險業透過國內私募股權基金100%投資公共建設所適用之風險係數:比照保險業直接投資公共建設,由現行10.18%調降為1.28%,盼以此為誘因擴大保險業資金投資公共建設,為鞏固台灣經濟發展之基礎環境注入更多資金。針對擴大投資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除鬆綁保險業間接投資公建之風險係數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後續亦將研擬風險係數調控機制,針對整體保險業投資金額達5,000億元後,就超逾額度之部分另外訂定以風險為基礎之風險係數;另針對壽險業曾提出有關投資之數項具體需求,諸如高速公路收費、商港、機場以及電廠等,都有穩定現金收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亦承諾將在跨部會溝通時將會朝此方向來努力。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針對上述各項擴大保險業投資公共建設之成效予以定期盤點,並加強跨部會溝通;針對保險業擴大投資公共建設之資金流動及風險控管,以及資本適足性是否受衝擊等各項因素提出具體相應之加強監理措施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王世堅 伍麗華 沈發惠
(十)鑑於近年保險業者開發各類型綠色保險商品;如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推動農業(芒果)保險、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推出氣候變遷訴訟險、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底推出UBI車險,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推出充電樁綜合保險等。惟據審計部審核意見:截至112年底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僅就離岸風電保險及農業保險等2類綠色保險商品統計各該險種保險收入,尚未統計因應氣候變遷之承保情形及國內永續保險商品之相關數據,致外界難以檢視各該永續(綠色)商品之分類及與綠色(永續)經濟發展之關聯程度。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以強化各產險公司之永續保險推動揭露並研議綠色保險商品之統計分類方式為題,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伍麗華 郭國文
(十一)針對我國保單強制執行機制,由於在保險法保障不全下,導致受益人與被保人權益易受損,導致保單遭強制執行爭議不斷。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加速提出保險法修法草案,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第5項 檢查局原列5億1,992萬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50萬元、第2目「金融機構檢查」5萬元,共計減列55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億1,937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16項:
(一)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之「人事費」編列4億3,574萬1千元。面對我國不動產集中度居高不下,但面對銀行法第72條之2甚至因此傳出首購族、換屋族等人權益受損。雖政府要求,必須滿足首購族與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之房貸需求,但面臨整體銀行不動產放款比率高達26.7%,顯剩餘水位有限。為確保銀行於水位趨滿下,仍秉持公平待客原則,且保障首購族權益,爰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5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對銀行不動產公平待客原則落實情況進行金檢,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二)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4,519萬6千元。針對近年來基金經理人弊案頻傳,而我國推動亞洲資產管理中心計畫不斷放寬對投信與資產管理業之監管,同時也提高弊案發生之風險。為保障我國發展金融時兼顧安全,爰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5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針對過去頻出弊案之投信進行內稽內控之金檢,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三)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機構檢查」項下「金融機構檢查」之「業務費」編列2,967萬8千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已於112年開始,對多家國內之VASP業者之防制洗錢作業進行專案檢查,並於113年度金融檢查重點增納VASP業別,並規劃對其辦理防制洗錢相關檢查事項,然國內仍有多起事件,透過虛擬資產服務進行洗錢、甚至詐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應滾動調整對VASP之檢查及規劃。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顏寬恒 賴士葆 羅明才 郭國文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四)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機構檢查」項下「金融機構檢查」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484萬2千元,較113年度預算318萬4千元增加165萬8千元。從疫情後的國際合作趨勢來看,多數國際會議、研討會或交流活動均已支援線上參與。考量政府預算短絀,應撙節支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應以節省成本為優先,推動遠端參與機制,取代部分實地考察的需求,避免不必要的高額國外旅費支出。爰凍結第2目「金融機構檢查」項下「金融機構檢查」之「業務費」預算5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顏寬恒 賴士葆 羅明才
(五)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4億8,954萬7千元,其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5,380萬6千元,較113年度編列數顯有增加。其中包括「一般事務費」以及「房屋建築養護費」增加較多,似可撙節。基於國家財政經費宜撙節,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顏寬恒 林德福
(六)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編列1,046萬4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1,000萬元增加46萬4千元。電腦主機以及其他硬體設備之維護,應為穩定之價格,實難有連年增加之可能,考量政府預算短絀,應撙節支出,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賴士葆 羅明才
(七)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機構檢查」項下「金融機構檢查」編列2,967萬8千元,較113年度編列數顯有增加,包括「教育訓練費」、「國內旅費」以及「國外旅費」增加較為明顯,同時還新增「委辦費」143萬8千元,似可撙節,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顏寬恒 林德福
(八)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機構檢查」項下「金融機構檢查」編列2,967萬8千元,主要係辦理金融機構之檢查。惟金檢最重要的是正當法律程序、法律授權、行政程序法,合理行使比例原則及公平正義性,而不是選擇性的執法。但金融業界常深覺有些金檢超過了一般正當法律程序授權範圍,甚或將硬碟整個拷貝回去,或針對不在授權範圍中的事項加以處罰等。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於2個月內針對如何強化檢查相關措施及外界溝通作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顏寬恒 林德福
(九)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機構檢查」編列2,967萬8千元。惟據112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陸續推動多項阻詐措施,惟邇來間有銀行行員勾結詐騙集團,有待研議強化銀行業偵防及內控機制」等語。據查,截至112年底全體本國銀行已將銀行公會彙整之共通性異常交易態樣納入內部預警指標,並完成申請約定轉帳加強防詐措施。惟部分本國銀行112年間仍陸續發生主管與行員事先洩露銀行內部確認客戶身分程序問答予詐騙集團,並協助詐騙集團提高人頭帳戶轉帳額度,以掩飾不法資金流向等情事,且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出具之裁罰書顯示,該等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存有未完善建立控管機制以確認客戶交易限額之合理性及真實性、主管覆核及牽制監督機制未盡完善,及未建立員工行為管理機制等缺失,考量現行臨櫃關懷提問等阻詐措施,均須由金融機構行員落實執行。鑑此,為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積極研議強化共通性偵防及防範作業原則,並督導金融機構精進員工異常行為管理機制,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王世堅 李坤城
(十)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機構檢查」編列2,967萬8千元。惟據112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金融業者及上市櫃公司均已依規定配置資安人力,惟部分公司之資安長未具資訊領域經歷,又逾五成之上市櫃公司仍未加入資安情資分享平台」等語。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強化公司之資訊安全管理機制,要求銀行業及符合一定條件之金融機構,與具一定規模之上市櫃公司,應依規定指派副總經理以上或職責相當之人員兼任資安長。惟據調查,國內有三成企業缺乏熟練之資安人員,其中金融業近年之資安人力需求為各產業最高,並且預估需再招聘4.2人,顯示金融資安人力需求仍高。另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67家應於111年底設置資安長之金融業中,計有15家金融業之資安長未具資訊領域經歷,占比為22.39%,顯示金融業之資安高階人才相對缺乏。另近期資安事件發生頻率呈上升趨勢,並自112年下半年起迭因資訊系統遭駭客網路攻擊發生資安事件,顯示資安情資之重要性與日俱增。鑑於金融資安因金融科技快速發展及金融服務多元化而面臨挑戰,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王世堅 李坤城
(十一)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機構檢查」項下「金融機構檢查」之「業務費」編列2,967萬8千元。因美中貿易戰供應鏈重組,促使臺商資金回流及半導體投資帶動經濟發展、股市熱絡,加以我國利率相對不高,以及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政策降低購屋門檻,致房價價格急劇上漲,形成預期心理。為遏止不當炒作,配合行政院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中央銀行實施選擇性信用管制,並於113年9月祭出第七波選擇性信用管制,打擊投機炒作房市行為,增加槓桿交易成本。惟查,似有銀行業者未配合中央銀行政策,嚴格落實放貸時之貸前審查及貸後管理。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於2個月內,就與中央銀行進行不動產專案金檢之分工及近3年不動產專案金檢之次數、檢查狀況與後續處置,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羅明才
(十二)查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機構檢查」項下「金融機構檢查」中「業務費」之「國內旅費」編列預算1,451萬4千元。次查113年度同預算編列1,267萬元、112年決算數額為1,283萬元,本次預算編列1,451萬元,較過去2年之預算與決算來看增加近200萬元。惟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送至立法院之114年預算案書表內容觀之: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並未於預算說明中明確說明預算增加近200萬元之原因。2.台灣實體金融機構之總公司多設置於大型市區,縱有大型金檢是否有必要編列大筆預算用於國內旅費仍有疑義,但本部分缺乏具體數據跟經費使用狀況加以說明。鑑此,考量近年世界情勢變化劇烈、為預防國家財政受全球化趨勢影響陷入蕭條,應撙節政府支出以備不時之需,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王世堅 李坤城
(十三)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機構檢查」項下「金融機構檢查」中「業務費」之「國內旅費」編列1,451萬4千元,較113年度預算1,267萬元增加184萬4千元。國內地理範圍相對較小,交通便利,短期內一次性增加184萬4千元的國內旅費顯得不成比例。考量政府預算短絀,應撙節支出,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賴士葆 羅明才
(十四)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機構檢查」項下「金融機構檢查」中「業務費」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180萬4千元,較113年度預算115萬9千元增加64萬元。當前我國與中國的關係高度敏感,金融市場的穩定和國內經濟安全為首要任務。在此背景下,應避免非必要的旅費支出增長。又考量政府預算短絀,應撙節支出,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賴士葆 羅明才
(十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於114年度之金融機構檢查工作計畫編列2,967萬8千元,用以辦理虛擬通貨(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檢查,以瞭解虛擬通貨事業辦理情形,及其缺失改善情形,其預期成效為促進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改正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缺失,維持金融秩序之安定,進而達到金融紀律化之目標,並健全虛擬通貨事業之經營管理。惟查,洗錢防制法已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增訂第6條第1項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以下簡稱虛擬資產服務商)之洗錢防制登記制度,並於第6條第2項授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並修正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上項辦法已於11月30日正式施行。次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於113年11月宣布將於114年1月1日起受理銀行業者申請虛擬資產保管業務之主題式業務試辦。爰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應將1.虛擬資產服務商之登記新制及洗防、打詐成效納入金檢範圍;2.申請虛擬資產保管業務之主題式業務試辦業者之近年金檢結果提供作為申請核可之參考,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針對上述與二項新業務相關之金檢措施調整或修正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王世堅 伍麗華 沈發惠
(十六)邇來我國不動產價格持續攀升,本國銀行辦理建築放款及購置住宅貸款規模亦同步擴增,致有金融機構所募集公眾資金淪為投機用途之疑慮,引發民怨且不利金融機構健全經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持續要求金融機構正視該等風險,完善風險控管機制,並應責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將金融機構承作不動產授信業務列為檢查重點,強化對不動產授信業務之資產品質及風險控管,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針對相關強化措施及作法,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德福 賴士葆 陳玉珍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貳、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審查結果: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135億6,885萬8千元,增列「營業收入」項下「金融保險收入」之「利息收入」2,000萬元、「保費收入」5,000萬元,共計增列7,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6億3,885萬8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35億6,885萬8千元,減列「營業費用」項下「管理費用」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並配合修正增列「營業成本」項下「金融保險成本」之「提存特別準備」7,050萬元,以上增減互抵後,共計增列7,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6億3,885萬8千元。
3.稅前淨利:0元,照列。
(三)金融保險成本:營業總支出應隨同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401萬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通過決議1項:
1.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肩負監控金融機構風險,亦掌控上千億元的存款準備投資績效,近年來數位設備精進,中央政府亦推動前瞻建設強化各部門數位服務,再加上AI演算效能持續升級,對於大數據分析及風險警示之工作亦多有助益。為保障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績效,應研擬如何再精進數位設備建置升級,以強化資金運用績效及風險預警。
提案人:吳秉叡
連署人:賴惠員 李坤城
參、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審查結果:
一、特別收入基金─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39億6,921萬9千元,增列「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項下「徵收收入」之「金融監督管理收入」1,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9億7,921萬9千元。
2.基金用途:原列28億9,053萬8千元,減列「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200萬元〔含「服務費用」項下「一般服務費」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400萬元(含「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之「補(協)助政府機關(構)」100萬元及「捐助國內團體」100萬元),共計減列6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8億8,453萬8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10億7,868萬1千元,增列1,600萬元,改列為10億9,468萬1千元。
(三)解繳公庫:8億0,554萬3千元,照列。
(四)補辦預算:增加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300萬元,照列。
(五)通過決議7項:
1.為建立民眾正確消費金融與理財理債觀念,落實金融知識普及,規劃以微電影方式拍攝宣導短片所需經費218萬7千元,並以網際網路為媒介,除置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網站供民眾點選觀看外,亦透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臉書貼文、YouTube及發布新聞稿方式加強微電影宣導,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臉書過往貼文宣傳效果不佳,112年度所發布之微電影觀看數效果不佳。爰凍結「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233萬7千元之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相關宣傳計畫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坤城 賴惠員 伍麗華
2.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於「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編列1億2,276萬3千元。近年來新興商業型態興起,如網路借貸平台、虛擬資產交易所等,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行政院亦指示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擔任管理機關,促進建立新興商業的服務規範,然後續仍持續有掏空、詐騙、洗錢等情事發生,顯示監管力道不足,民眾消費及投資風險仍無法下降。爰凍結該項預算百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所納管新興商業型態之服務項目及機構,應如何強化監管及查核是否有誠信經營,降低爭議及風險,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秉叡
連署人:賴惠員 李坤城
3.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編列8,396萬9千元,主要係辦理消費者權益保護及宣導等業務。惟代理(辦)費及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顯有增加,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宜撙節使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顏寬恒 林德福
4.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編列1億2,276萬3千元。惟預算細目當中,包括一般服務費、代理(辦)費、專業服務費、電腦軟體服務費以及捐助國內團體顯有增加,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宜撙節使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顏寬恒 林德福
5.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在111年的調查指出,年輕世代有四成是接近金融文盲,這也是近年來投資詐騙盛行的原因之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身為金融素養的主責單位,應該投入資源與媒合專業人力,與教育部協力推動;例如台北市就在高中階段推出了許多財經課程,取得學生廣泛正向的迴響。另外,近年多起國安洩密事件係來自官兵財務管理不當,以國安軍事機密抵債或換取報酬。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我國學生及涉及國安單位成員之金融素養調查及提升計畫,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羅明才
6.有鑑於P2P借貸業務管理不當將帶來諸多風險,如違約風險、平台倒閉、詐欺、資訊不對稱、流動性風險等,且目前P2P平台業者非屬金融機構,尚無明確的金融監管框架。近年發生的im.B平台吸金詐騙事件,顯示出P2P平台缺乏監管的潛在危害,民眾財產安全面臨威脅。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加強推動P2P平台監管措施及輔導成立P2P公會落實自律規範之推動進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羅明才
7.近年來我國詐欺案件不斷,其中投資詐欺占比超過三成,且財損占比更高達六成。面對投資詐欺不斷,凸顯我國民眾金融知識不足之問題,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基金研擬,如何將金融知識融入我國義務教育學程,並加強國人金融素養之培訓,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二、信託基金─保險業務發展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2,016萬6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1億0,206萬4千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8,189萬8千元,照列。
(五)通過決議2項:
1.114年度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預算案中,「專案支出」共編列882萬元。惟預算細目當中,包括代理(辦)費顯有增加,似可撙節。爰要求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顏寬恒 林德福
2.鑑於大量民眾因欠款導致保單遭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在處理時未區分保單種類,致使包含健康險、癌症險等重要保障險種也被強制執行,損害了債務人及其家庭在面臨重大疾病時的基本保障。經跨黨派委員持續推動,司法院已於113年6月公布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明定特定保險商品不得強制執行,並限制對於債務人基本生活所需之保險契約的執行。然而,現行原則只能部分緩解保單強制執行所引發的社會問題。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保單強制執行制度精進之立法計畫及舉辦修法意見蒐集會議之會議紀錄,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羅明才
肆、本委員會負責審查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公務預算部分,均已審查完竣,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並擬具審查報告,併入審查總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會陳召集委員玉珍出席說明。
上午11時至下午5時30分 -
討論事項
-
審查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關於財政部主管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印刷廠、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經財政部部長莊翠雲就預算案提出報告後,計有委員林德福、賴士葆、郭國文、賴惠員、王鴻薇、李坤城、吳秉叡、黃珊珊、羅明才、陳玉珍、伍麗華、王世堅等12人提出質詢,均經財政部部長莊翠雲、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湯期安、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何英明及相關人員予以說明及答復。)
決議:
(一)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財政部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三)委員顏寬恒、李彥秀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部會以書面答復。
(四)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關於財政部主管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印刷廠、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另擇期繼續審查。
散會 -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對上一次議事錄有沒有異議?(無)好,議事錄確定。
請議事人員宣讀今日的議程。
討論事項
彙總整理提出「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公務預算部分)(含機密部分)草案」提報院會案。(機密部分舉行秘密會議) -
主席今日議程安排彙總整理提出「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公務預算部分)(含機密部分)草案」提報院會案。關於審查總報告的草案,計有公開跟機密兩部分,先進行公開部分的審查,之後再召開秘密會議進行機密部分的審查。
現在請議事人員宣讀審查總報告草案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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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女
黨籍
民主進步黨
選區
臺南市第1選舉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