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星期二)10時 @ 本院議場 (主席:韓院長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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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星期二)10時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韓院長國瑜
江副院長啟臣
秘書長 周萬來 -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請秘書長報告出席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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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秘書長萬來報告院會,出席委員86人,已足法定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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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現在開會。
先處理朝野黨團協商結論,請議事人員宣讀。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間:114年2月6日(星期四)下午2時30分
地點:紅樓302會議室
決定事項:
一、各黨團同意定於2月11日(星期二)舉行第11屆第3會期第1次會議,處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覆議案。第1次會議議事日程僅列議事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覆議案,其餘議案暫不編列,並以議程草案逕送院會處理。當日院會報告事項處理完畢,隨即改開全院委員會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覆議案。審查時,不邀請行政院院長列席說明,並由國民黨黨團推派3人、民進黨黨團推派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進行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5分鐘,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名單請於2月10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期視同放棄。
二、全院委員會審查完畢,同日改開院會進行記名投票表決,並由各黨團推派1人擔任投、開票監察員,其餘相關投票事務工作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當日院會不處理臨時提案,並於覆議案處理完畢再行散會。
三、2月25日(星期二)舉行本(第3)會期第2次會議,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各部會首長列席進行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並備質詢,報告後隨即進行政黨質詢,當日質詢人數由國民黨黨團推派3人、民進黨黨團推派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進行,質詢順序依台灣民眾黨黨團、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之順序輪流交叉方式進行,有關質詢期間之順序及人數,均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
四、本(第3)會期委員參加委員會及各委員會召集委員之選舉,不受本院組織法、各委員會組織法及其相關授權規定之限制,其日程表如附件。
五、本會期自3月7日(星期五)起,每週五及次週二視為一次院會,國是論壇及臨時提案依往例處理(週五上午9時至10時為國是論壇時間。週二下午5時至6時處理臨時提案,質詢期間,週二下午1時50分至2時30分處理臨時提案)。
六、本(第3)會期程序委員會依政黨比例由國民黨黨團推派9人、民進黨黨團推派9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代表組成,名單請於3月6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上述名單送交議事處後即不予更換。
七、有關本院通過之「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如經行政院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提出覆議,各黨團同意加開院會處理覆議案。
主持人:韓國瑜 江啟臣
協商代表: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柯建銘 吳思瑤 陳培瑜 黃國昌(代) 張啓楷 陳昭姿 -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通過。
114年2月6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各黨團同意於2月11日(星期二)舉行第11屆第3會期第1次會議,處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覆議案。第1次會議議事日程僅列議事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覆議案,其餘議案暫不編列,並以議程草案逕送院會處理。當日院會報告事項處理完畢,隨即改開全院委員會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覆議案。審查時,不邀請行政院院長列席說明,並由國民黨黨團推派3位、民進黨黨團推派3位、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位進行;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5分鐘,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
二、全院委員會審查完畢,同日改開院會進行記名投票表決,並由各黨團推派1位擔任投、開票監察員,其餘相關投票事務工作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當日院會不再處理臨時提案,並於覆議案處理完畢逕行散會。
三、2月25日(星期二)舉行本(第3)會期第2次會議,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各部會首長列席進行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並備質詢,報告後隨即進行政黨質詢,當日質詢人數由國民黨黨團推派3位、民進黨黨團推派3位、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位進行,質詢順序依台灣民眾黨黨團、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之順序輪流交叉方式進行,有關質詢期間之順序及人數,均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
四、本(第3)會期委員參加委員會及各委員會召集委員之選舉,不受本院組織法、各委員會組織法及其相關授權規定之限制,其日程表如附件。
五、本會期自3月7日(星期五)起,每週五及次週二視為一次院會,國是論壇及臨時提案依往例處理(週五上午9時至10時為國是論壇時間。週二下午5時至6時處理臨時提案,質詢期間,週二下午1時50分至2時30分處理臨時提案)。
六、本(第3)會期程序委員會依政黨比例由國民黨黨團推派9位、民進黨黨團推派9位、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位代表組成,名單請於3月6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上述名單送交議事處後即不予更換。
七、有關本院通過之「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如經行政院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提出覆議,各黨團同意加開院會處理覆議案。
另外要跟院會補充報告:本會期委員登記個人質詢至3月4日截止。
報告院會,依剛才院會所決定之協商結論,本次會議議程就照議程草案通過,本次會議議事日程確定。
現在進行報告事項。請秘書長宣讀第2會期第18次會議議事錄。 -
報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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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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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2會期第18次會議議事錄,並沒有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我們現在作以下決定:第2會期第18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請一併宣讀第二案及第三案。 -
項目二、行政院函,為本院三讀通過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其中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經研議確屬窒礙難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移請本院覆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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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三、總統府秘書長函,為本院通過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咨請總統公布案,經行政院研議,以其中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確屬窒礙難行,已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呈奉總統核可,移請本院覆議案。
議事處意見:以上二案擬請院會依黨團協商結論決定:交全院委員會審查,當日院會報告事項處理完畢,隨即改開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完畢,同日改開院會進行記名投票表決。 -
主席報告院會,以上兩案均照案通過。
報告事項已處理完畢,現在改開全院委員會。請各位委員到議場簽到處進行全院委員會之簽到。
報告院會,一旦足法定人數之後,我們立刻召開全院委員會。
現在休息。
休息(10時11分)
繼續開會(11時30分) -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我們繼續開會。
現在我們進行覆議案之處理事項。
覆議案之處理事項
一、本院全院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為本院三讀通過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其中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經研議確屬窒礙難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移請本院覆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交全院委員會審查,當日院會報告事項處理完畢,隨即改開全院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進行投票表決。) -
主席請宣讀全院委員會審查報告。
案由:本院全院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為本院三讀通過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其中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經研議確屬窒礙難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移請本院覆議案。
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部分條文覆議案全院委員會審查報告
一、行政院、總統府秘書長於114年2月2日分別函請本院覆議案如下:
(一)行政院函,為本院三讀通過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其中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經研議確屬窒礙難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移請本院覆議案。
(二)總統府秘書長函,為本院通過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咨請總統公布案,經行政院研議,以其中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確屬窒礙難行,已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呈奉總統核可,移請本院覆議案。
二、以上覆議案相關事宜依114年2月6日黨團協商結論,經提報第11屆第3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如下:
(一)2月11日(星期二)舉行第11屆第3會期第1次會議,處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覆議案。第1次會議議事日程僅列議事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覆議案,其餘議案暫不編列,並以議程草案逕送院會處理。當日院會報告事項處理完畢,隨即改開全院委員會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覆議案。審查時,不邀請行政院院長列席說明,並由國民黨黨團推派3人、民進黨黨團推派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進行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5分鐘,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
(二)全院委員會審查完畢,同日改開院會進行記名投票表決,並由各黨團推派1人擔任投、開票監察員,其餘相關投票事務工作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當日院會不處理臨時提案,並於覆議案處理完畢再行散會。
三、依上開黨團協商結論,覆議案經2月11日第3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全院委員會審查,於當日院會報告事項處理完畢後改開全院委員會進行審查,由院長韓國瑜擔任主席,並由各黨團推派委員進行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5分鐘。經發言後,相關發言均列入紀錄。
行政院所提之覆議案經審查完竣,爰決議:「提報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 -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已經接近12點,我們備有午餐,等工作人員準備好,我們就會分發午餐到各位委員手上。
另外,新的會期我們會增進各縣市振興地方小吃經濟,本院歡迎大家踴躍的來推薦各縣市的小吃至我們總務部門,我們總務處在提供開會訂餐的時候作為參考,希望各位委員踴躍推薦,我們來促進各縣市的攤商小吃各種事業。
報告院會,現在我們針對覆議案之進行記名投票表決,各黨團推派一位擔任投開票監察員,有關投開票布置相關事宜,循例辦理;我們設置圈票處4個,票匭2個;投票表決之前,我們作兩項重要宣告:一、投開票監察員由國民黨團推派陳永康委員;民進黨團推派郭昱晴委員;台灣民眾黨團推派麥玉珍委員擔任。二、領投票時間1個半小時,領投票截止時間為下午1點。如果全體委員在下午1點之前投票完畢,我們提早開票。
現在請工作人員布置投票所,並請投開票監察員開始執行監察職務。
(布置會場) -
主席報告院會,本次覆議案投票採記名投票。
另外,為了便於領票及投票,領票時請各位委員分區領票,編號第1號到第60號委員請至南區領票,編號第61號至第113號委員請至北區領票。
投票時,兩側發言臺各設一個票匭,我們均可以投入。
現在請各位委員開始分區領票及投票。
(進行投票) -
主席報告院會,距離投票截止時間(下午1點)還有3分鐘,尚未投票委員請趕快投票。
報告院會,投票截止時間已到,現在按鈴,並請工作人員布置開票所。
(布置會場) -
主席現在報告發票報告書。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部分條文覆議案投票表決發票報告書:
領票委員 111人
未領票委員 2人
合 計 113人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投開票監察員:陳永康 郭昱晴 麥玉珍
報告院會,現在開始開票,請開啟票匭並整理覆議案票。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覆議案之唱票,請唱票。
(進行開票)
丁學忠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牛煦庭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王世堅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王正旭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王育敏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王定宇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王美惠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王義川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王鴻薇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江啟臣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何欣純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吳沛憶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吳宗憲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吳秉叡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吳思瑤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吳春城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吳琪銘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呂玉玲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李坤城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李昆澤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李彥秀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李柏毅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沈伯洋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沈發惠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林月琴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林沛祥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林宜瑾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林岱樺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林俊憲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林思銘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林倩綺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林國成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林淑芬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林楚茵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林德福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邱志偉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邱若華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邱鎮軍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邱議瑩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柯志恩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柯建銘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洪孟楷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范雲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徐巧芯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徐欣瑩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徐富癸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涂權吉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翁曉玲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馬文君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高金素梅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張宏陸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張啓楷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張智倫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張雅琳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張嘉郡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莊瑞雄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許宇甄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許智傑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郭昱晴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郭國文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陳永康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陳玉珍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陳秀寳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陳亭妃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陳俊宇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陳冠廷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陳昭姿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陳素月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陳培瑜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陳雪生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陳菁徽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陳超明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陳瑩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麥玉珍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傅崐萁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游顥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黃仁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黃秀芳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黃建賓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黃健豪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黃國昌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黃捷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楊曜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楊瓊瓔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萬美玲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葉元之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葛如鈞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廖先翔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廖偉翔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劉建國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蔡其昌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蔡易餘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鄭天財Sra Kacaw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鄭正鈐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魯明哲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盧縣一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賴士葆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賴惠員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賴瑞隆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謝衣鳯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謝龍介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鍾佳濱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韓國瑜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顏寬恒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羅廷瑋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羅明才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羅美玲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羅智強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蘇巧慧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蘇清泉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
主席報告院會,我們現在報告投票表決結果。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部分條文覆議案投票表決結果: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60票。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51票。
無效票0票。
決議: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覆議案,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者60位,超過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人數,本院原決議予以維持。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投開票監察員:麥玉珍 郭昱晴 陳永康
報告院會,我們覆議案已處理完畢,本次會議進行到此為止,現在散會。
散會(13時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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