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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草案
壹、審查緣起
行政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以院授主預彙字第1130102518號函略以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業已依法編製竣事,並於113年8月22日經行政院第3917次會議通過,附同114年度施政計畫送請本院審議,關於外交、國防及僑務機密部分,作機密件處理。另本院財政委員會依據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第3條第2項規定研擬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日程暨審查分配表草案,經提第11屆第2會期財政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113.10.30)決議照草案通過,提報院會。復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113.11.1)報告後決定:「併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處理。」同次會議亦邀請行政院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部長等列席報告該預算案編製經過,並答復委員質詢,嗣於第8次會議(113.11.8)決定:「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交財政委員會依分配表及日程分送各委員會審查」。(審查分配表及審查日程,詳見表一、二)
茲因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先行審議單位預算,其涉及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均暫照列,俟附屬單位預算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各委員會爰依據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分配表及審查日程,分別安排進行公務預算與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之審查工作。
貳、預算籌編原則及國營事業計畫總綱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編製,依法係以施政方針及施政計畫為依據,因此,114年度營業及非營業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均在前開既定施政方向與目標之下,增進國營事業經營效能,及推動政府重大政策,妥善運用國營事業整體資源及非營業特種基金資源,分別訂定預算籌編原則與國營事業計畫總綱如下:
一、國營事業預算籌編原則
(一)各事業應本設立宗旨及其業務範圍,擬定長期努力之願景及為達成該願景之中程策略目標,結合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並依其願景滾動檢討中程策略目標,納入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及公司治理與淨零轉型關鍵戰略,促進事業永續發展。
(二)各事業應積極開源節流,本企業化經營原則,設法提高產銷營運量,增加收入,抑減成本費用,提升經營績效,除負有政策性任務者外,應以追求最佳盈餘為目標。
(三)各事業財務欠佳或發生虧損者,應積極改善;達財務預警指標警戒值者,應辦理預警及追蹤檢討作業,並配合檢討結果編列預算。
(四)各事業應落實計畫預算制度,依核定計畫編列預算,屬績效不彰之計畫及不經濟或無必要之支出,均不得編列預算。
(五)各事業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專案計畫、資金轉投資計畫及其他重大投資計畫,應妥作可行性評估,核實成本效益分析,納入淨零排放及永續發展概念,並連同相關績效指標、預期效果及影響,擬具計畫依規定程序報核,並建立計畫管控及風險管理機制。
(六)各事業應積極活化不動產及累存資金,並加強辦理各項債務管理措施,運用永續發展債券等多元籌資管道,彈性靈活調度資金,降低利息負擔。
二、非營業特種基金預算籌編原則
(一)作業基金應本財務自給自足原則,設法提升業務績效,以達成最佳效益為目標。
(二)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應在指定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設法提升資源使用效率,以達成基金設立目的。
(三)各基金財務欠佳或發生短絀者,應積極改善;達財務預警指標警戒值者,應辦理預警及追蹤檢討作業,並配合檢討結果編列預算。
(四)各基金應落實計畫預算制度,依核定計畫編列預算,屬績效不彰之計畫及不經濟或無必要之支出,均不得編列預算。
(五)各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專案計畫、資金轉投資計畫及其他重大投資計畫,應妥作可行性評估,核實成本效益分析,納入淨零排放及永續發展概念,並連同相關績效指標、預期效果及影響,擬具計畫依規定程序報核,並建立計畫管控及風險管理機制。
(六)各基金應積極活化不動產及累存資金,並加強辦理各項債務管理措施,運用永續發展債券等多元籌資管道,彈性靈活調度資金,降低利息負擔。
三、國營事業計畫總綱
國營事業計畫總綱為各事業經營管理之依據,主要內容如下:
(一)製造業
1.台灣中油公司:拓展探勘合作,掌握自主油氣;擴大品牌價值,活絡多角化經營;增建天然氣輸儲設施,完備輸氣網絡;擴大綠色能源量能,帶動公司轉型。
2.台灣糖業公司:加強研究創新及新產品開發;不動產管理資訊化,有效管理資產;多元活化資產,提升資產運用效益。
3.臺灣菸酒公司:強化研發技術創新,創造產品價值;推動數位轉型,擴大多角化經營規模;參加國際競賽與展會,布建海外市場。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4.台灣電力公司:
推動低碳能源,朝向電力淨零發展;環境生態融合設計,發展循環經濟;
強化電網韌性,確保穩定供電;
導入數位科技,優化電力調度。
(三)用水供應及污染整治業
5.台灣自來水公司:落實新水源開發,強化穩定供水韌性;提高供水普及率,改善無自來水地區用水環境;強化緊急應變機制,降低停水風險;強化水質監(檢)測,確保供水安全。
(四)運輸及倉儲業
6.臺灣港務公司:因應國際航運發展趨勢,深耕港埠核心事業;港口軟硬體升級,提升服務競爭力;多元布局,打造離岸風電產業基地;落實減碳路徑與策略,實踐永續發展。
7.國營臺灣鐵路公司:確保行車安全,提升準點率
;推動技術創新領航,確保營運安全
;
加速智慧轉型,開拓附業發展;
實施變革管理,增進組織效能。
8.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推動第三航廈及第三跑道等重大基礎建設,強化東亞樞紐機場地位;發展航空客貨運業務,完善國門設施;積極招商,帶動航空城經濟發展;加強機場設施服務,提升國際評比。
(五)金融及保險業
9.中央銀行:維持物價穩定、健全銀行業務與金融穩定;協助經濟發展,維護外匯市場秩序。
10.中華郵政公司:整合郵政物流、金流及資訊流功能;發展智慧物流、電子商務及數位金融,促進普惠金融;提升郵政資金運用效益,活化資產管理。
11.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累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強化存款保險功能;加強場外監控,控管承保風險;加強金融安全網功能,強化存款保險機制。
12.國營金融機構(臺灣金融控股公司、臺灣土地銀行、中國輸出入銀行):拓展綠色金融業務,強化資安防護能量
;推動數位金融,鼓勵金融科技創新;辦理專案貸款,協助中小企業及六大核心戰略產業資金需求。
參、重要內容
一、營業部分
114年度國營事業計有22單位,編製附屬單位預算者15單位,編製附屬單位之分預算者7單位,均與113年度相同。114年度國營事業附屬單位預算編列情形如下:
(一)營業總收入3兆5,508億元,較113年度預算數3兆3,138億元,增加2,370億元,約增7.2%。
(二)營業總支出3兆3,256億元,較113年度預算數3兆2,892億元,增加364億元,約增1.1%。
(三)稅後淨利2,252億元,與113年度預算數246億元,增加2,006億元,約增813.6%,主要係國庫補助台灣電力公司1,000億元,以及預估售電量增加,電費收入增加,由虧損1,887億元轉為淨利77億元所致。
(四)盈餘繳庫2,213億元,較113年度預算數2,245億元,減少32億元,約減1.4%。
(五)固定資產投資4,185億元,較113年度預算數3,961億元,增加224億元,約增5.7%。主要投資項目包括電力擴充、天然氣產能擴充、改善供水、鐵道及機場建設等,對增進公共投資及促進經濟發展等,均有重大助益
二、非營業部分
114年度非營業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者,計105單位(含作業基金76單位、債務基金1單位、特別收入基金27單位及資本計畫基金1單位),較113年度增加特別收入基金1單位,係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12條規定設置海洋污染防治基金。另114年度非營業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者,計132單位,較113年度增加1單位,係國立臺灣大學為辦理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事項,依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5條及第6條規定,於該大學校務基金項下增設國際政經學院校務基金1單位;又上述分預算均分別納入所隸屬之附屬單位預算內表達。
茲就114年度預算編列情形,按基金類別分述如下:
(一)作業基金:
1.業務總收入2兆4,329億元,較113年度預算數2兆2,358億元,增加1,971億元,約增8.8%。
2.業務總支出2兆3,730億元,較113年度預算數2兆2,066億元,增加1,664億元,約增7.5%。
3.賸餘599億元,較113年度預算數292億元,增加307億元,約增105.1%,主要係營建建設基金國庫挹注租金補貼等及依法分配收入增加所致。
4.賸餘繳庫38億元,較113年度預算數302億元,減少264億元,約減87.4%。
5.固定資產投資1,308億元,較113年度預算數1,023億元,增加285億元,約增27.8%,主要係交通作業基金辦理國道7號高雄路段計畫增加經費所致。
(二)債務基金:
1.基金來源9,129.67億元,較113年度預算數8,932.35億元,增加197.32億元,約增2.2%。
2.基金用途9,129.65億元,較113年度預算數8,932.34億元,增加197.31億元,約增2.2%。
3.賸餘0.02億元,較113年度預算數0.01億元,增加0.01億元,約增112%。
4.114年度賸餘0.02億元,連同以前年度基金餘額0.82億元,共有基金餘額0.84億元,備供以後年度財源。
(三)特別收入基金:
1.基金來源3,480億元,較113年度預算數3,466億元,增加14億元,約增0.4%。
2.基金用途3,339億元,較113年度預算數3,418億元,減少79億元,約減2.3%。
3.賸餘141億元,較113年度預算數48億元,增加93億元,約增196.3%,主要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撥入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營運經費增加所致。
4.賸餘繳庫19億元,較113年度預算數23億元,減少4億元,約減18.6%。
5.114年度賸餘141億元,連同以前年度基金餘額8,542億元,共有基金餘額8,683億元,除解繳國庫19億元外,尚餘8,664億元,備供以後年度財源。
(四)資本計畫基金:
1.基金來源147億元,較113年度預算數180億元,減少33億元,約減18.2%。
2.基金用途393億元,較113年度預算數326億元,增加67億元,約增20.4%。
3.短絀246億元,較113年度預算數146億元,增加100億元,約增67.9%。
4.以前年度基金餘額849億元,支應114年度短絀246億元後,尚餘603億元,備供以後年度財源。
肆、審查經過及總結果
本案由財政委員會與各委員會依照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分配表及審查日程,自113年11月11日起分別舉行會議審查行政院所送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惟截至114年3月17日止,尚有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尚未將審查報告送達,致未及彙整列入本次審查總報告中;其餘已提出之審查報告,由財政委員會彙總整理,於114年3月20日舉行全體委員會議討論後,完成審查總報告,茲將各委員會審查結果分別詳列於後,提請討論,並概要說明於下︰
一、營業部分
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部分,原列營業總收入3兆5,507億7,998萬8千元,營業總支出3兆3,255億5,328萬7千元,稅後淨利2,252億2,670萬1千元。審查結果,增列營業總收入6億7,400萬元,減列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65億4,250萬元,增列稅前淨利72億1,650萬元(詳表三)。至於所得稅費用及盈虧撥補事項,俟院會審議確定後,再由行政院依法核算及分配。各單位有關之業務計畫、轉投資、重大建設、資金運用及資產負債預計等部分,應分別依本案審定數額予以調整。
二、非營業部分
(一)作業基金原列業務總收入2兆4,329億4,145萬7千元,業務總支出2兆3,729億9,314萬7千元,本期賸餘599億4,831萬元。審查結果,因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負責審查部分,迄114年3月17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爰其餘審查結果增列業務總收入2億0,072萬7千元,減列業務總支出4,670萬元,增列本期賸餘2億4,742萬7千元(詳表四、五)。至於餘絀撥補事項,俟院會審議確定後,再由行政院依法核算及分配。各單位有關之業務計畫、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國庫增撥基金額及資金運用等部分,應分別依本案審定數額予以調整。
(二)債務基金原列基金來源9,129億6,726萬5千元,基金用途9,129億6,525萬1千元,本期賸餘201萬4千元。審查結果,減列基金來源10億0,500萬元,減列基金用途10億0,500萬元(詳表六)。
(三)特別收入基金原列基金來源3,480億4,331萬3千元,基金用途3,338億9,716萬9千元,本期賸餘141億4,614萬4千元。審查結果,因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負責審查部分,迄114年3月17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達,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爰其餘審查結果增列基金來源2億1,740萬8千元,減列基金用途3,700萬元,增列本期賸餘2億5,440萬8千元(詳表六)。至於各單位之業務計畫及資金運用等部分,應分別依本案審定數額予以調整。
(四)資本計畫基金原列基金來源147億4,735萬5千元,基金用途393億0,126萬3千元,本期短絀245億5,390萬8千元。因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迄114年3月17日尚未提出審查報告,爰尚無審查結果(詳表六)。
三、信託基金部分
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信託基金項下,計有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保險業務發展基金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等17個基金,共編列總收入2,424億0,859萬1千元,總支出131億0,091萬9千元,本期賸餘2,293億0,767萬2千元。審查結果,因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負責審查之信託基金部分,迄114年3月17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達,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爰其餘審查結果均照列(詳表七)。
四、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經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審議結果,其涉及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均暫照列,應隨同本(附屬單位預算)案審議結果調整,其中歲入歲出之調整,仍應依本院審議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之決議及預算法等規定辦理。
表一 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分配表
備註:
1.
本表係依據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第3條規定研擬,並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組織變動予以調整。
2.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入部分,行政院項下有關(1)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賸餘繳庫部分,由經濟委員會審查。(2)中央銀行股息紅利繳庫部分,由財政委員會審查。
3.外交部、國防部及僑務委員會主管機密預算部分,由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舉行秘密會議進行審查。
表二 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日程
說明:
1.因停會、加開院會或其他影響總預算案審查時程之事由,致本審查日程須配合順延時,授權財政委員會修正,並通函其他委員會知照。
2.各委員會對於所審查之公務、營業及非營業預算,若有提前審竣之部分,請先將該部分之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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