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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交通部主管
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2,474億7,411萬元,增列「營業收入」3,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475億0,411萬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2,430億7,150萬9千元,減列「服務費用」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430億6,650萬9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44億0,260萬1千元,增列3,500萬元,改列為44億3,760萬1千元。
(三)服務成本: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原列47億8,925萬元,減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2,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7億6,425萬元。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補辦預算:臺北郵局公辦都市更新案937萬元,照列。
(八)通過決議18項:
1.114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服務費用」編列107億5,564萬元,凍結二十分之一,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林沛祥 游 顥 李昆澤 何欣純 陳素月 黃健豪 邱若華 林國成 許智傑 廖先翔 徐富癸 林俊憲 蔡其昌
2.114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營業成本」編列2,130億2,923萬8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富癸 林俊憲 許智傑 林國成 魯明哲 游 顥 廖先翔 邱若華 林沛祥 黃健豪
3.114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營業費用」編列299億1,601萬4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林沛祥 游 顥 李昆澤 何欣純 陳素月 林國成 邱若華
4.114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編列47億8,925萬元,凍結5,000萬元,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何欣純 陳素月 許智傑 林俊憲 徐富癸 王美惠
5.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斥資258億元建立郵政物流園區,該園區設有北臺灣郵件作業中心、郵政營運中心,惟前者自111年9月至113年10月連續辦理3次公開招租,卻均無廠商投標而流標;後者於112年8月及113年8月辦理2次公開招租,亦均無廠商投標而流標,目前正辦理第3次公開招租,若持續無法招租將造成郵政公司難以增加租賃收入,有損公司營運。爰此,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檢討該2中心無法招租原因,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何欣純 許智傑
6.為提供客戶更友善、便利多元之數位服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匯業務自111年起推動數位存款帳戶及行動郵局APP,惟目前數位存款帳戶之涵蓋率仍偏低,應持續優化相關服務,以提升客戶之黏著度。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就「提升數位存款帳戶涵蓋率之具體作為」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中華郵政公司推動數位存款帳戶概況表 單位:戶數;%
提案人:魯明哲 林沛祥 游 顥
7.近期公部門霸凌事件頻傳,為打造政府單位優質職場環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內部所屬單位、轄下機關應以此為戒,秉持霸凌零容忍之原則,重新檢視單位內霸凌防制作業,並建置完備暢通的申訴管道及保護被霸凌者,以杜絕霸凌事件發生。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深入改善內部所屬單位、轄下機關霸凌現象,並於2個月內就「精進霸凌防制作業與優化現行申訴管道之具體作為」,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林沛祥 游 顥
8.114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郵政博物館導覽服務委外費用」編列1,010萬元。經查,該項經費歷年編列如下:110年度740萬元、111年度800萬元、112年度1,230萬元、113年度1,300萬元,逐年增加,服務應相對提升。經詢,郵政博物館對外作為郵政文化交流平臺,臺北館、臺中館及高雄館分別由臺北郵局、臺中郵局及高雄郵局就近運用在地資源與團隊人脈經營管理,結合展示加強業務推廣,盼擴大吸引更多訪客休閒參觀;郵政博物館總館負責各館的策展、布展與導覽培訓。然而113年12月11日卻發出「週末、3日以上連假休館」公告,有違郵政博物館傳揚郵政使命與文化之設立宗旨、社會教育與休閒娛樂功能。雖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立即於113年12月18日調整郵政博物館臺北館、臺中館及高雄館,營運時間與郵政博物館總館相同,僅於週一休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對於郵博館假日休館仍應深入了解問題所在,謀求改善。爰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針對郵政博物館營運相關專業人才招募、人力配置與培訓、專業策展行銷規劃等,參考其他博物館經營經驗,進行整體考量,以利郵政典藏資源活化,並能促進城市文化觀光。
提案人:何欣純 李昆澤 徐富癸
9.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專用信箱是為了讓民眾和公司方便收取郵件,並減少郵差的投遞成本,這項業務自民國38年就開始提供。然近幾年郵政專用信箱的使用情況卻有所下降。從110年至113年7月底,信箱的數量和出租數量都在減少,使用率從65.82%降到62.92%。租金收入也從110年的2,738萬元減少到112年的2,554萬元。經查因資訊科技的發展,民眾收信需求減少,郵政專用信箱的需求和租金收入逐年減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正視此問題,提出改善辦法,使業務運作更有效率,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 顥 林國成 邱若華
10.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自111年起推動數位存款帳戶及行動郵局APP,以提供客戶更友善、便利且多元的數位服務。數位存款帳戶開戶數自111年底的2,523戶增至113年7月底的2萬1,993戶,雖呈現771.70%的大幅成長,惟截至113年7月底數位存款帳戶數占存款帳戶數之涵蓋率僅0.0747%,明顯偏低,顯示服務推廣效益尚有進一步提升的空間。另一方面,行動郵局APP使用戶數自111年底的271萬7,735戶增至113年7月底的418萬0,838戶,涵蓋率達14.20%,增幅達53.84%,使用戶數成長快速,顯示該服務具有良好的成長潛力。為進一步提升數位服務的普及率及用戶黏著度,促進儲匯業務的穩健發展,爰建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持續優化數位存款帳戶及行動郵局APP之相關服務,並積極推廣數位化產品及功能,提升客戶使用便利性及整體數位化體驗,以強化競爭力並實現營運目標。
提案人:蔡其昌 李昆澤 何欣純
1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近年致力於提高服務品質,然基於郵件遞送業務與民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尚有若干事項之處理未臻完善導致民眾觀感不佳。經查,民眾抱怨郵遞包裹雖已送達,隔幾日卻仍有郵局致電寄件人拜託詢問收件人是否確實收到包裹,顯見現場郵務士並無確實記錄包裹送達與否,導致事後仍需郵局協助追問物流情形。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對於類似情形進行全盤檢討,提出具體改善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其昌 李昆澤 何欣純
1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3月21日推出新一代行動郵局APP,整合舊有e動郵局及郵保鑣APP,建構出簡單明瞭操作介面,以全面優化郵務、儲匯、壽險與電商服務及提升交易便利性。經查,該APP施行至113年12月,雖然用戶由111年271萬7千戶成長至113年7月418萬戶,但相比存款帳戶2,944萬戶(涵蓋率14.2%),有極大進步空間。為提升數位存款帳戶之涵蓋率,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提升行動郵局APP使用數進行研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若華 林國成 陳雪生
1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近年郵政車輛交通違規案件,自109年度之829件增為112年度之1,201件,增加372件(增幅44.87%),且110至112年度各年度較上年度各增加72件、123件及177件,增幅分別為8.69%、13.65%及17.29%,呈逐年增加趨勢,109至112年度違規以闖紅燈451件(占比11.40%)及超速407件(占比10.29%)等為主。郵政公司表示將研擬改善措施包括配合交通安全月活動加強宣導道路安全相關規定、各局每半年應至少舉辦道路交通安全訓練1次、適時查核各局異常駕駛行為及交通罰單紀錄、每季交通意外事故防制及推行小組會議公布與檢討上一季交通違規情形等。除上述措施以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調查郵政車輛駕駛是否因信件、包裹等業務過於繁重導致出現闖紅燈及超速違規。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針對信件、包裹是否過量導致駕駛違規進行調查,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若華 林國成 陳雪生
1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有16處員工招待所(郵館)作為員工福利,但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70條之2之規定,上述招待所將於114年1月21日落日,16處員工招待所(郵館)將面臨關閉,對此郵政公司表示,郵館取得旅館業登記仍有困難,故自113年11月23日起,先行暫停各郵館114年1月22日後的訂房,接下來會持續向主管機關爭取從寬解釋,或將郵館轉作其他福利用途。為避免相關設施淪為閒置設施,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針對16處員工招待所(郵館)後續處置進行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若華 林國成 陳雪生
1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i郵購客戶別銷售概況顯示,近四年皆以銷售於內部員工為主,金額介於2億4,842萬2千元至3億3,535萬元間,占比介於66.5%至73.10%間,113年截至7月,銷售內部員工比例首度低於50%,為48.84%,足見郵政公司針對i郵購之推廣已展現成效。另外,客戶回購率達近年最高之61.12%,i郵購營運逐漸步上正軌,但仍有進步之空間,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後續營運及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若華 林國成 陳雪生
1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博物館,日前於官網公告,臺中館自113年12月10日、臺北及高雄館自113年12月17日起,均免費入館參觀,並調整相關休館、開放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點半至下午5點半、星期六上午9點至12點開放,星期六下午、星期日、國定假日及3日以上的連續假期一律休館,該公告一出隨即引發民眾不滿,認為假日人潮較多,郵政公司不該反其道而行。其原因為中華郵政將3家分館由總局改為地方郵局管轄,並更動休館及開放時間,針對高雄館進行人力精簡將原本編制內2人、約聘雇2人,共計4人,精簡為1人。面對民眾質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12月18日公告18日起調整開放時間,週六、日都開放且免費。由於高雄館因人力不足問題而調整時間,經民眾反映後,郵政公司針對開放時間進行調整,然高雄館並未說明解決人力補足之方式。另外郵政公司為我國重要國營企業,針對相關設施開放,應參考各部會之開放時間,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本次事件調整人力方式及開放時間精進部分進行說明及檢討,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若華 林國成 陳雪生
17.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位於嘉義市文化路的原嘉義郵局,自日治時期經營至今,係嘉義市重要的代表性建築之一,於2004年公告登錄為歷史建築,2021年起進行復古整修工程,所投入經費由原規劃的4,300萬元追加至5,695萬元,2024年已經完工。鑑於原嘉義郵局在整修工程仍在進行時,就已低價出租,實屬不當。因此,原嘉義郵局現已整修完成,在後續規劃再利用計畫時,必須充分展現歷史價值,同時帶動地區經濟發展。爰此,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原嘉義郵局再利用計畫,應強調將郵局歷史文化,與嘉義地方活動與特色商品相結合,整體空間設計應有簡易郵政與金融服務之提供,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徐富癸 陳素月 林俊憲 王美惠
18.114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其他郵務成本」項下「材料及用品費」編列2億3,288萬1千元,大半預算主要用於辦理規劃、設計及開發製作集郵商品等費用。113年世界棒球12強賽台灣英雄們奪下世界冠軍,撼動全世界,也感動國人,中華郵政也隨即發行紀念郵票、紀念郵摺、明信片等商品,颳起搶購熱潮,官方網站一度塞爆當機。其實中華郵政發行紀念郵摺、郵票及明信片等商品,行之有年,自60年代台灣少棒至今發行多款紀念郵票,更反映了台灣棒球史。不僅是搭上棒球熱潮,國內外諸多營業單位早有前例可循,例如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與卡娜赫拉知名IP聯名、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有寶可夢班機及吉伊卡哇聯名飛機餐;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過去亦有Hello Kitty彩繪列車等異業結合的經驗。中華郵政公司如何延續棒球熱潮,或是與其他產業別結合,應有創新行銷思維,結合所屬郵政博物館等場地場館及i郵購平臺,有更多橫向聯繫與異業連結,方能讓郵政公司創造更多營業收益。爰建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未來郵政行銷策略與方向、郵政博物館展演提出具體規劃說明,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素月 徐富癸 蔡其昌
二、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361億8,564萬6千元,增列「營業收入」5,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62億3,564萬6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448億7,534萬6千元,減列「服務費用」800萬元、「營業成本」1,500萬元、「營業費用」1,00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3,3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48億4,234萬6千元。
3.稅前淨損:原列86億8,970萬元,減列8,300萬元,改列為86億0,670萬元。
(三)服務成本: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195億2,342萬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補辦預算:
1.資金之轉投資:增加資金轉投資19億4,990萬3千元及收回資金轉投資39億9,477萬元,照列。
2.資產之變賣: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4億1,932萬4千元,照列。
(八)通過決議33項:
1.114年度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服務費用」編列63億7,066萬9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何欣純 林俊憲 林國成 黃健豪 林沛祥 陳素月 魯明哲 廖先翔 陳雪生 游 顥
2.114年度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預算之保障勞工工作安全與健康,降低職業災害-勞工健檢費、勞安配備及教育經費等編列8,916萬4千元,經查,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事業單位應依規模設置有證照之職安衛及職護人員,臺鐵於113年公司化後,現有職安衛與職護人員卻無法轉任為8階職安衛管理師及9階職安衛管理員、職護,上開職位僅針對新進人員適用,導致同樣為擁有相關職業證照人士,新進人員職階與薪點均高於現有人員之不公平現象。爰該項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健豪 林沛祥 邱若華
3.114年度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營業成本」編列407億6,893萬2千元,凍結1億元,俟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李昆澤 蔡其昌 林國成 黃健豪 林沛祥 邱若華 陳素月 徐富癸 何欣純 林俊憲 游 顥 陳培瑜
4.114年度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營業費用」編列21億5,153萬4千元,凍結5,000萬元,俟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另有關票價調整案,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須於董事會通過後,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李昆澤 蔡其昌 徐富癸 何欣純 林俊憲 廖先翔 邱若華 林沛祥 黃健豪 陳素月 林國成 陳雪生 游 顥 林倩綺 陳培瑜
5.114年度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編列195億2,342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何欣純 林俊憲 許智傑 蔡其昌 游 顥 林國成 林沛祥 陳素月 魯明哲 廖先翔 陳雪生 邱若華 黃健豪 徐富癸
6.考量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存有薪資低、高工時、高離職、人力不足等狀況,嚴重影響勞工權益,爰要求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應於1個月內就如何提高員工待遇、降低工時、穩定員工就業及人力補充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昆澤 林俊憲 何欣純
7.依據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資訊,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113年度違反「勞動基準法」遭裁罰2次,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規遭裁罰3次,嚴重影響勞工安全,作為國營事業理應嚴守勞動法令,杜絕違法情形,視勞工為公司重要資產,爰要求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應於1個月內就如何杜絕違反勞動法規,落實保障勞工權益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昆澤 林俊憲 何欣純
8.有鑑於112年4月3日臺鐵高雄站發生女乘客不但用髒話辱罵並丟拖鞋攻擊站務人員,113年8月7日臺鐵大林站發生女站務人員遭老翁攻擊,相隔不到1個月,113年9月20日臺鐵羅東站又有站務人員遭民眾攻擊,足見第一線值勤人員應有防身器械。為保障站務人員及列車人員生命安全。另外,受攻擊人員提出法律救濟時,若沒相對應之攝影器具,恐造成舉證不利。為保障站務人員、列車人員之權利,爰要求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針對站務人員及列車人員是否隨身配備防身器械及配備錄影設備進行研議,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若華 林國成 廖先翔
9.有鑑於網路影音平台常有特定民眾惡意逃票影片,且臺鐵於113年3月13日表揚模範員工時,其中獲表揚的彰化車班組車長顏孜芸,擅長抓乘客逃票,曾勇奪查漏票冠軍,單月曾查漏約500張補票張數,補票金額達近10萬元,細想,1位列車長單月就可以抓到如此大量的逃票數,這代表沒抓到的更多。代表逃票問題嚴重,造成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重大非必要損失,由於臺鐵公司為國營事業,逃票的行為已明顯侵害國家利益,並且惡意逃票行為造成社會不良示範,有遏止之必要。為減少臺鐵不必要之損失及維護社會公益,並遏止社會不良風氣,爰要求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惡意頻繁逃票之民眾設立「永不載運名單」進行研議,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若華 林國成 廖先翔
10.有鑑於臺鐵為全國性鐵道系統,設立站點往往須考量地方民眾需求或促進地方均衡發展,導致臺鐵沿線有過多的無人站,也成為逃票慣犯的破口,只能透過列車長及站務人員的驗票才可抓到這些不肖人士,但列車長並無強制力要求逃票者立即進行補票,需通報鐵路警察或駐地員警協助逮捕,讓逃票者有趁機逃跑的機會。為了減少逃票行為發生,交通部應修改相關法規,提升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行使職權的力度,爰要求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部鐵道局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研議,並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若華 林國成 廖先翔
11.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每半年會針對火車班次進行調整,然有部分民眾反映屏東線的班次不夠頻繁,於部分小站乘車等待時間須超過1小時,恐增加民眾之時間成本,影響鄉親通勤與就醫的便利性。臺鐵公司於調整班次時應針對民眾搭乘需求與地區特殊性,進行班次合理調整,考量乘客的出行模式及需求變化,以維持區域均衡發展,顧及偏鄉民眾之交通需求,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應說明班次調整之程序,主動了解民眾之乘車需求,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徐富癸 許智傑 何欣純
12.臺鐵車站等級係由「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其中招呼站為僅設有候車月台而無站員,並辦理客運業務,由三等站或以上之車站管理。然部分招呼站設施過於簡陋,如:屏東東海火車站無廁所可用,亦有部分乘客反映在招呼站買票、訂票不方便,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應盤點所管招呼站點基礎設施是否充足,以維持民眾乘車之方便性,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徐富癸 許智傑 何欣純
13.經查114年度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國外旅費」共計編列301萬2千元,茲臚列如下:(1)「行車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旅運費」編列251萬4千元(第79頁),其中「國外旅費」占17萬1千元(第82頁);(2)「租賃成本」項下「服務費用」之「旅運費」編列242萬1千元(第86頁),其中「國外旅費」占54萬5千元(第89頁);(3)「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旅運費」編列239萬6千元(第106頁),其中「國外旅費」占39萬5千元(第109頁);(4)「管理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旅運費」編列543萬7千元(第112頁),其中「國外旅費」占190萬1千元(第115頁)。惟查經歷新冠疫情後,已有新型態之會議及出訪模式,各機關皆應重新審視國外旅費必要性或尋找替代性,以利撙節國家財政,爰建請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沛祥 廖先翔 邱若華
14.經查114年度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推展費」共計編列580萬9千元,茲臚列如下:(1)「工務維持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推展費」編列6萬元(第59頁),用以刊登不動產拍賣廣告及行車安全宣導廣告等(第63頁);(2)「行車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推展費」編列390萬元(第79頁),用以推廣業務及列車業務廣告等(第83頁);(3)「租賃成本」項下「服務費用」之「推展費」編列52萬5千元(第86頁),用以舉辦招商說明會等;(4)「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推展費」編列132萬4千元(第106頁),用以行車安全宣導廣告及平交道事故宣導等(第110頁)。惟據統計各機關媒體宣導費的得標廠商,連續3年採取限制性招標的情形居多,且得標廠商集中度甚高,這樣的情況可能造成獨厚特定媒體及廠商的疑慮,鑑於臺灣媒體逐漸形成「政媒集團化」,不僅依賴置入性行銷及政府標案,甚至進一步介入政治、政策與人事等決策領域,導致媒體的報導失去中立性,過度政治化,這樣的現象不僅損害公正性,還使媒體成為政治宣傳的工具,爰建請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沛祥 廖先翔 邱若華
15.經查114年度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租賃成本」項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編列6,510萬9千元(第86頁),其中花費於委託調查研究即高達5,721萬4千元(第90頁),其中所稱委託調查研究高達38項,諸如經營規劃案、專業服務採購案、履約管理顧問案、技術服務案、調查顧問滿意度等。惟查臺鐵列車準點率未能達到設定目標,近年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也未能有效降低,近年觀光支線旅運量未能有效提升,邊坡防護與預警功能多有疏漏,諸多缺陷常見於媒體報導,並頗受民眾詬病,影響用車人權益與民眾生命身體財產甚鉅,為確保預算有效使用,撙節政府預算以利開源節流,爰建請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沛祥 廖先翔 邱若華
16.經查114年度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法律事務費」共計編列1,280萬3千元:(1)「站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其中用於法律事務占52萬元(第57頁);(2)「工務維持費用」項下「服務費用」,其中用於法律事務占187萬5千元(第63頁);(3)「電務維持費用」項下「服務費用」,其中用於法律事務占30萬元(第70頁);(4)「機務維持費用」項下「服務費用」,其中用於法律事務占72萬元(第76頁);(5)「行車費用」項下「服務費用」,其中用於法律事務占224萬6千元(第83頁);(6)「租賃成本」項下「服務費用」,其中用於法律事務占543萬元(第90頁);(7)「餐旅服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其中用於法律事務占30萬元(第104頁);(8)「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其中用於法律事務占29萬元(第110頁);(9)「管理費用」項下「服務費用」,其中用於法律事務占67萬5千元(第116頁);(10)「營業外費用」項下「服務費用」,其中用於法律事務占44萬7千元(第130頁)。查臺鐵公司所列各類費用幾乎均有涉訟案件,惟各案進度與案件評估不見報告,爰建請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沛祥 邱若華 廖先翔
17.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為強化邊坡防護及預警功能,已陸續針對沿線臨軌工程及高風險路段增設安全防護設施,以及辦理邊坡防護及落石預警等相關事項。然而113年4月10日發生列車於和平站南邊擦撞落石致二軸出軌事故,後又於113年6月21日因大清水溪土石流溢流覆蓋軌面影響,造成列車出軌,其次再於113年7月1日和仁-崇德間(K48+100~600)、(K56+500~980)兩處發生土石流淹沒軌道致雙線不通、7月4日和仁-崇德間東正線(K48+730)巨石掉落,損及路線及電車線,影響列車雙向通行等事件,再者受凱米颱風、山陀兒颱風影響亦多處受創,顯示在氣候變遷及極端天候下,防護及預警功能容待精進。鑑於鐵路邊坡管理與交通部公路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權管之邊坡或周遭水土保持息息相關,建請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全面盤點臨軌邊坡風險資訊,並與交通部公路局或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等機關協調聯防,強化邊坡安全管理。
提案人:蔡其昌 李昆澤 林俊憲
18.鑑於臺中鐵路高架化已於107年全線通車,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橋下空間規劃商場及停車場出租,歷經6次流標,最後由車麗屋公司得標,將開闢26處停車場及22處商場,全長21.7公里,預計112年底停車場全面啟用,商場部分預計113年6月陸續開幕。經查,迄113年12月橋下停車場及商場仍有近三分之一未完工,與原先預定期程有一定落差。且居民反應橋下空間招標時臺鐵未充分採納居民意見,造成民眾怨言。爰要求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應督促得標廠商加速鐵路高架橋下空間施工,並就施工延宕原因及未來相關招標作業應如何積極採納居民意見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健豪 林沛祥 邱若華
19.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截至113年10月底有6條客運支線,包括內灣線、集集線、平溪線、深澳線、六家線及沙崙線,早期臺鐵支線興建均有其運輸目的,例如平溪線及深澳線係為運送煤炭等而建;而目前有內灣線、集集線、平溪線及深澳線等4條客運支線已轉型為觀光支線。為發展鐵道觀光旅遊,臺鐵公司透過結合地方文化、展演及節慶等活動,規劃適當行銷方案,以帶動鐵道觀光,惟觀諸近十年來臺鐵支線客運量,104年度客運人次為近十年最高之外,近年客運量概呈下滑之勢,110年度3支線之客運人次為近十年最低,內灣支線105萬0,732人次、平溪支線23萬7,181人次及深澳支線4萬7,013人次(詳表1)。爰要求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應深究各支線之問題癥結,並整合鐵道沿線觀光資源,以提升臺鐵觀光支線旅運量,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表1 近年臺鐵公司4條觀光支線客運量 單位:人次
提案人:廖先翔 邱若華 林沛祥 黃健豪
20.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既存債務由政府一次結清,幾個重大的採購計畫也是中央編列預算,營運壓力已經大幅降低。臺鐵公司成立時訂立目標,拚公司設立後3年內現金收支平衡,115年起不再舉債、117年轉虧為盈。臺鐵初估,公司成立2年內,可望引資逾400億元。臺鐵113年第一季營收達78.24億元,較112年同期增加6.1億元,年增8.46%,每日平均客量來到66.27萬人,也比112年同期成長14.76%。除了營收成長,臺鐵公司化後還可活化土地資產挹注收入。然而,原本改制前信誓旦旦財務狀況極佳的臺鐵公司,卻傳出將進行票價調整,顯示出臺鐵公司改制後,經營管理未見改善,服務品質也未顯著提升、安全性與準點率亦仍有加強空間。爰此,要求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於經營管理、服務品質、安全性、準點率加強,合理票價應妥善研議。
提案人:林國成 黃健豪 林沛祥
21.查臺鐵近三年落軌件數增加,112年多達17件,故113年交通部部長指示臺鐵車站月臺應加裝安全門,預計年底前於高雄車站優先試辦,未來人口眾多之車站若有需求均加裝安全門。再查,臺南市區鐵路地下化工程刻正辦理中,預計115年底竣工,而臺南站為一等站,112年旅運量排名全國第五,顯見為乘客眾多之車站。爰此,要求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評估於鐵路地下化工程間,配合增設月臺安全門,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李昆澤
22.查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面臨人力流失問題,112年離職人數387人,離職率為2.43%;113年截至6月離職人數289人,離職率為1.85%,均較同為交通國營事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更高。再查,臺鐵公司112年非主管職人員年薪資(含獎金、津貼等加給)平均數為76.9萬元、中位數為68.3萬元;相較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平均數為107萬元、中位數為99.1萬元,兩者年薪資相差30萬元,顯見薪資待遇不利於員工久任。爰此,要求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提升員工薪資待遇之具體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李昆澤
23.查近年臺鐵便當銷售情形節節攀升,112年銷售、營收、淨利值均超越疫前,113年截至9月淨利值更為近五年最高,顯見臺鐵便當營收為其龐大優勢。為擴大臺鐵便當營收,允宜參酌日本鐵道公司經驗,結合城市行銷販售限定便當,以吸引乘客購買,如:廣島縣宮島口以鰻魚飯著稱,便販售鰻魚便當。再查,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每年辦理鐵路便當節以促銷特色便當,亦邀請各地政府販售限定便當,如:臺南市府以在地養殖之虱目魚製成虱目魚便當,該活動111至113年參觀人次逐年上升,臺鐵於展場整體營收亦大幅成長,顯見該活動辦理有成。爰此,要求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優先開發臺南在地特色便當,並評估鐵路便當節移師臺南舉辦,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李昆澤
24.員林車站周邊招商,是南彰化門戶計畫非常重要的公共建設之一。之前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分別在108與110年做了兩次招商,因為受到疫情影響,(第一次:108年10月31日至12月31日,第二次:110年7月12日至9月9日),都沒有成功。112年9月27日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與縣府合開「員林火車站周邊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招商說明聯合記者會」,113年5月縣府向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欲租用招商範圍之橋下空間設置員林轉運站的需求。臺鐵在6月24日函文給彰化縣政府,請縣府評估是否承租橋下空間,並提供租金條件(公告地價5%是固定年租金,113年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6,200元。月台席位租金:3萬5,000元/席/月,售票處租金:8,000元/個/月),自償率可以達到106%,表示資金可以完全回收。113年7月中、9月初臺鐵公司函請縣府儘速回復,中間8月12日臺鐵公司也提供員林高架車站竣工圖讓縣府評估,10月9日縣府向臺鐵公司表達,還在評估可行性,因之臺鐵暫定第3次招商是114年第一季辦理。該招商案於114年度預算「其他營業收入」項下「租賃收入」之「權利金收入」,與數個車站共列總收入,①地上使用權利金收入6,162萬5千元,②開發權利金收入1億3,074萬8千元。爰請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儘速確認彰化縣政府之意願,擬定承租與不承租之招商方案,務以114年順利招商、成為南彰化門戶之目標,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素月 徐富癸 何欣純
25.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為強化平交道安全,110年斥資4.799億元採購1,424套「遮斷器」,依合約(以工作天計算)預計114年7月5日完工,截至113年9月底,實際安裝進度為64.2%,稍有落後。並且花蓮、彰化電務段新裝設的352套遮斷器,8個月即發生104次異常。臺鐵104年提出「10年購車計畫」,110年耗資442.9億元引進獲多項設計獎的EMU3000型新自強號,113年8月50組、600輛全數交車,惟該列車座椅頻被乘客抱怨不舒適,且充電座位於椅子下方,完全不符人體工學與正常使用習慣。臺鐵委由廠商重新設計,11月21日起在台東、花蓮、臺北、臺中和高雄等站提供試坐和線上投票,預計用「臺鐵公司營業所需車輛維修第1期計畫(113年至116年)」之營業車輛三、四級維修項目,耗資1.05億元更換新椅子。臺鐵採購金額均較為龐大,惟採購結果若出現瑕疵,影響重大,因行車安全與乘客滿意均需重視,不可退讓,若採購過程不夠嚴謹,事後臺鐵須再耗資改善,導致最終投入比預期更多的時間、資源,絕非好事,爰請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採購精進措施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素月 徐富癸 何欣純
26.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自113年1月1日掛牌轉型改革公司化,9月董事會首次討論臺鐵票價調漲案,即因報告案中尚欠缺部分票價調整相關評估資料、和其他運具比較及敏感度分析等,尤其是調漲票價的理由及其配套措施仍需補強,故經董事充分討論後,退回營運單位修正。有鑑於公司化目標要做好「營收」、「服務」、「安全」3件事。有好的營收來提供從業人員更好的待遇、福利,對於服務品質、行車安全都有助益。創造經營利潤的方法很多,臺鐵應思考開源節流,透過資產活化、經營創新來提升營收,力行節能減碳等方式節省不必要的支出,都是促進臺鐵收益的重點。雖然臺鐵票價已30年未調整,但漲價並非首選,考量到對於許多通勤的上班族、通學的學生、經濟弱勢國人等,臺鐵是很重要的交通工具,故請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關於票價調整的討論,務必要考量到不同族群需求,力求票價合理可負擔。
提案人:何欣純 蔡其昌 陳素月
27.有鑑於極端氣候帶來豪雨,致使臺鐵列車路線因邊坡土石崩落、土石流影響,多處受創,先有113年4月10日發生列車於和平站南邊擦撞落石致二軸出軌事故、6月21日因大清水溪土石流溢流覆蓋軌面影響,造成列車出軌、7月1日和仁-崇德間兩處發生土石流淹沒軌道致雙線不通、7月4日和仁-崇德間巨石掉落,損及路線及電車線,影響列車雙向通行等事件、凱米颱風、山陀兒颱風亦造成土石坍方、路基流失等災情。顯示在氣候變遷及極端天候下,邊坡防護及預警功能容待精進。由於鐵路邊坡管理與交通部公路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管轄之水土保持息息相關,故請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除持續辦理邊坡防護及落石預警與建置巡檢精進系統等相關事項,並與交通部公路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建立聯防機制,強化邊坡安全管理體系,以維行車安全。
提案人:何欣純 蔡其昌 陳素月
28.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預計於113至114年優先推動10處車站及周邊地區的開發案件,包括:高雄車站、鳳山車站、七堵車站、臺中車站、屏東車站、員林車站、三塊厝車站、花蓮民權路、臺北安東街及麗水街。經詢:七堵車站、臺中車站、三塊厝車站、花蓮民權路、臺北安東街及麗水街等於114年度共編列1,257萬1千元,委外做資產開發評估。另有:臺中鐵道文化園區促參案興建期履約管理諮詢顧問委託技術服務85萬7千元、臺鐵臺中火車站周邊地區(國光客運臨時站)都市更新開發暨招商規劃委託技術服務案105萬元、臺鐵臺中車站部分站區及周邊土地開發招商規劃委託技術服務案240萬元、臺中市北區水源段92-5地號等6筆土地都市更新開發暨招商規劃委託技術服務案123萬4千元等。有鑑於臺鐵資產活化,有助於增加收益,更可活絡臺中車站周邊商機,且未來又有臺中捷運藍、橘線在此交會轉乘,將聚集更多人潮。故請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持續與交通部鐵道局、臺中市政府研商轉乘規劃,俾利加速臺鐵臺中火車站周邊資產開發活化,活絡城區發展。
提案人:何欣純 蔡其昌 陳素月
29.114年度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站務費用」項下「用人費用」編列41億5,324萬2千元,其中「加班費」部分,合計編列4億0,885萬4千元,分別為:1.延長工時加班費3億1,285萬4千元。2.未休假加班費9,600萬元,惟比較114年與113年延長工時加班費部分,可發現114年度之延長工時加班費竟較113年度延長工時加班費短編4,817萬2千元,然比較臺鐵公司113年度站務人員員額雖減少453人,然員額減少、每人辦理之業務自然相對增加,為何相關延長工時加班費反而短編?顯不合常理,更恐使站務人員於超時執勤時之勞動權益受損,亦不利於營造友善之職場環境及增加新進人員誘因。爰此,為保障臺鐵公司人事正常化與內部人員之基本勞權,請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國成 黃健豪 林沛祥
30.114年度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工務維持費用」項下「用人費用」編列23億0,797萬9千元。經查本項「用人費用」之「加班費」包含:1.延長工時加班費3,033萬3千元、2.未休假加班費4,672萬6千元,惟比較臺鐵公司113年度同項下預算,可發現114年度延長工時加班費較113年度減列3,013萬2千元。臺鐵公司員工業務量大,且員工離職率高,114年度員工人數工務部分再減少68人。於業務量不變之情形下,個人應辦理之業務則會上升,為何反減列延長工時加班費?是否影響工務人員之基本勞動權益,不利於營造友善職場環境,且有可能降低臺鐵公司招人時之誘因,反使人力缺口更難補足。爰此,請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就預算編列提出合理解釋及如何解決人員不斷流失問題,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國成 黃健豪 林沛祥
31.114年度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預算「電務維持費用」項下「用人費用」編列13億7,875萬5千元。經查本項「用人費用」之「加班費」包含:1.延長工時加班費7,690萬6千元、2.未休假加班費3,409萬5千元。惟查,比較臺鐵公司113年度同計畫項下「加班費」,可發現114年度之加班費總和預算竟較113年度減列848萬4千元,其中1.延長工時加班費即減少973萬4千元,然揆諸電務人員114年度之員工人數相較其他業務員額,增加48人,然相關加班費卻大幅縮減,恐不利於保障臺鐵基層執勤電務人員之基本勞動權益、維持良善職場環境或增加補充人力之誘因。爰此,為保障臺鐵公司之人事正常化,請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國成 黃健豪 林沛祥
32.114年度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機務維持費用」項下「用人費用」編列38億7,926萬9千元。經查本項「用人費用」之「加班費」3億0,879萬4千元,包含:1.延長工時加班費1億8,406萬6千元、2.未休假加班費1億2,472萬8千元。惟比較臺鐵公司113年度同項下預算,可發現114年度加班費全額較113年度減列1,213萬7千元,延長工時加班費部分則較113年度減列1,370萬3千元,然綜觀114年度預算書中臺鐵公司員工人數機務部分員額雖有減少122人,然相關業務辦理人員減少、每人業務量則會相對增加,為何反減列延長工時加班費?恐影響機務人員之基本勞動權益,更不利於營造友善職場環境,且有可能降低臺鐵公司招人時之誘因,反使人力缺口更難補足。爰此,請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國成 黃健豪 林沛祥
33.114年度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預算「行車費用」項下「用人費用」編列43億9,379萬7千元。其中「加班費」為4億0,214萬3千元,包含:1.延長工時加班費3億0,309萬6千元、2.未休假加班費9,904萬7千元,惟比較臺鐵公司113年度同項下預算,可發現114年度加班費全額較113年度大幅減列2億9,937萬6千元,延長工時加班費部分則較113年度減列3億0,459萬2千元。綜觀114年度預算書,臺鐵公司員工人數行車部分員額增加362人,卻反而減列延長工時加班費,恐影響行車部份職員之基本勞動權益,更不利於營造友善職場環境,且有可能降低臺鐵公司招人時之誘因,反使人力缺口更難補足。爰此,請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國成 黃健豪 林沛祥
三、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含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區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254億3,911萬1千元,增列「營業收入」1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55億3,911萬1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61億5,704萬元,配合「營業收入」增列1億元,應隨同調整於「服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之技術合作費及權利金-支付航港局航港建設基金權利金100萬元,另減列「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1,000萬元、「材料及用品費」100萬元、「營業費用」30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增減互抵後,共計減列1,3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1億4,404萬元。
3.稅前淨利:原列92億8,207萬1千元,增列1億1,300萬元,改列為93億9,507萬1千元。
(三)服務成本: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原列108億2,669萬3千元,減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1,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8億1,669萬3千元。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補辦預算: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2億8,620萬元,照列。
(八)通過決議23項:
1.114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編列6億6,025萬6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林俊憲 何欣純 林國成 黃健豪 林沛祥 陳素月 廖先翔 魯明哲 邱若華 游 顥 徐富癸 許智傑 蔡其昌
2.114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材料及用品費」編列1億0,283萬4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何欣純 林俊憲 林沛祥 廖先翔 魯明哲 邱若華 林國成 陳素月
3.114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營業成本」編列122億1,288萬6千元,凍結1億元,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富癸 許智傑 何欣純 黃健豪 林沛祥 邱若華 游 顥 林國成 廖先翔 魯明哲
4.114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營業費用」編列34億2,724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 顥 林國成 林沛祥 黃健豪 廖先翔 魯明哲 邱若華 林俊憲 陳素月 李昆澤
5.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近年來郵輪業務受COVID-19疫情影響營運持續虧損,109至111年度郵輪收入大幅下降,111年度營業損失達6,676萬6千元;即便疫情趨緩後於112年度起推出包括國際郵輪靠泊優惠方案等政策,郵輪業務仍因支應相關營運成本而繼續虧損,112年度營業損失高達1億6,562萬元,113年截至7月底亦虧損7,213萬4千元。為改善郵輪業務營運狀況,建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推動相關優惠政策落實,強化國際行銷與旅運設施優化進度,同時定期檢討各項措施之辦理成效,確保政策執行能有效促進郵輪業務發展並提升營運效率,逐步降低營業損失,促進郵輪市場之穩健復甦及長遠發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其昌 李昆澤 何欣純
6.臺中港地處交通樞紐,距臺中國際機場僅約10公里,具備良好的聯外交通條件,且周邊自然景觀與文化資源豐富,具有發展郵輪母港之高度潛力。為促使臺中港成為郵輪母港,建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積極推動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包括改建臺中港港務大樓,整合臺中捷運藍線共構規劃,提升港埠整體服務能力;同時應積極招商國際郵輪業者,結合多方資源完善交通接駁與觀光服務等配套措施,以提升臺中港在國際郵輪市場之競爭力,進一步帶動中部地區經濟與觀光產業的整體發展。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後續政策推動。
提案人:蔡其昌 李昆澤 何欣純
7.我國六大海港自由貿易港區土地多已招租,盤點各個自貿港區可招商面積,截至113年7月底,臺中港尚餘45.59公頃可招商面積,其他港區可招商面積則較為有限。臺中港自由貿易園區貿易值占全國海港自由貿易港區之62.75%,且近年貿易值顯著成長,112年度達3,759.33億元,主要進駐事業以倉儲物流業為主,並具備與科技產業園區及科學園區聯動的產業發展優勢。目前,臺中港自由貿易園區待招商區域位於港區中心精華地帶,交通便利且發展潛力高,可作為興建加工廠及組裝製造廠之用。為結合自由貿易園區「前店後廠、委託加工」機制及中部科技產業供應鏈,建議交通部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積極推動招商計畫,強化行銷策略,擴大參與地方政府及相關部會舉辦之招商活動,吸引高附加價值產業進駐,促進自由貿易園區與臺灣整體產業鏈的聯動,進而提升國際商機及產業競爭力,推動臺中港成為我國產業發展及國際物流的核心樞紐。
提案人:蔡其昌 李昆澤 何欣純
8.依據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郵輪船期預報表資訊,基隆港113年國際郵輪為347艘次,旅客78.85萬人次,114年預計為524艘次,旅客89.15萬人次,而高雄港113年為61艘次,旅客9.17萬人次,114年預計66艘次,旅客9.53萬人次,高雄港國際郵輪成長遠遜於基隆港,爰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於1個月內就如何加強高雄港郵輪發展,吸引國際郵輪至高雄港,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昆澤 何欣純 林俊憲
9.查114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項下「高雄港埠旅運中心辦公裝修及智慧化應用統包工程」之實際辦理情況,高雄港旅運中心於112年初正式啟用,查規劃招商之部分,截至113年7月,已完成招商之面積未達五成,完成招商面積4,451.19平方公尺,占可招商面積9,990.47平方公尺之44.55%。另據審計部之審核報告所指,高雄港旅運中心預估每年租金收入1,306萬至1,690萬餘元,可供支應每年之營運支出約582萬至1,056萬餘元。惟依港務公司所提供資料112年及113年截至7月之實際租金收入分別僅有36萬4千元、402萬6千元,不敷支應營運成本。爰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就計畫如何達成原預定招商計畫數額及支應高雄旅運中心營運成本之細部計畫及計畫相關期程,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廖先翔 陳雪生
10.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編列有公關慰勞費,其中分別為公共關係費,係用以業務推展需要之宴客招待、婚喪賀儀、餽贈等費用,另外員工慰勞費係對員工之慰勞、餽贈等費用。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有其社會責任之存在,而為求身心障礙者能在社會上付出一己之力與自力更生,我國許多庇護工場、身心障礙者庇護團體應運而生,提供身心障礙者工作機會及推出相關產品、服務助其自立,爰建議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若有關於送禮餽贈之採購或勞務需求,應先考慮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藉此達到公關慰勞及社會公益雙贏。
提案人:邱若華 林國成 廖先翔
11.帛琉籍貨櫃船「天使輪」112年7月21日因船身進水傾斜沉船,超過600個空貨櫃散布高雄外海,不僅危害航道亦造成漏油汙染問題,查其相關清理、漁民損失費用約3億元,其天使輪管理公司「Zulu Shipping LLC,Azerbaijan」執行長、亞塞拜然籍被告I.ZAMIG與天使輪原船長土耳其籍被告G.SERKAN涉犯公共危險罪嫌,已經失聯並經我國執法單位發布通緝中,而原先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計畫前往荷蘭查扣天使輪船東另1條船,但是對方先行賣掉船隻導致無法查扣,而在法理上應負賠償之保險公司也失聯。建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檢視精進現行相關作法,另天使輪之部分殘骸尚未移除,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亦應協同海洋委員會、環境部等相關單位,掌握進度儘速辦理。
提案人:邱若華 林國成 廖先翔
12.114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編列「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其項下包含綠美化及廢棄物清運等外包金額。碼頭及輪船來去旅客人數眾多、且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亦編列預算用以在鄰近區域種植綠樹帶,建議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研議垃圾減量及整合綠樹帶與港內綠化生態整體性,藉此促進環境保護及維持綠化植物生存之持久性及其生態功能性。
提案人:邱若華 林國成 廖先翔
13.近來郵輪消費爭議頻仍,主要係因為颱風問題導致航班行程改變與消費者發生消費糾紛,或是因為極端天氣因素、郵輪毀損導致行程延誤,旅客受困船隻等問題,由於近年來政府倡議郵輪與親海等相關政策,建議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研擬郵輪滯港期間旅運場站管理及通報標準作業流程,並配合交通部航港局所擬「國際商港郵輪旅客滯港應變作業要點」之分工辦理,藉此保障郵輪旅客消費權益與相關單位於案件發生時,有標準作業程序可參酌。
提案人:邱若華 林國成 廖先翔
14.根據交通部觀光署日前發布,113年來臺旅客人數截至12月3日已超過700萬人次,日前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與交通部觀光署邀請日本旅行業協會旗下「郵輪旅行推進部會」各會員旅行社專司郵輪旅遊的重要幹部來臺,參訪高雄港、基隆港雙港旅運設施、旅客通關等郵輪作業動線,共同研商規劃未來郵輪旅遊產品,積極向日本旅客招手,然相關參訪行程卻獨漏臺中港。臺中港近期發展快速,不僅有大型購物中心進駐,基礎建設也趨完備,自疫情以來臺中港郵輪旅客銳減,長達數年郵輪旅客人數都掛零,與疫情前相比,近幾年臺中港旅客僅剩千位數。爰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就邀請國外旅行業者來臺參訪郵輪推行事宜獨漏臺中港原因及未來如何積極引進國外旅行業者發展臺中郵輪觀光,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健豪 林沛祥 邱若華
15.高雄港香蕉棚(香蕉碼頭)原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所管,過去長年委外經營,於113年初收回後,原本預計整修後重新招商,並已於高雄港區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編列相關預算。惟後來卻經公司內部程序討論,同意將香蕉棚租予高雄市政府,並由高雄市政府辦理整修後,再轉租給科技業者,以建置亞灣數位轉型研訓中心,包含算力中心、科技人文展演暨培訓中心及數位科技共創平台等。經查,高雄市目前已有多個類似中心,高雄85大樓19樓成立的「大港創艦MEGABAY」新創基地,每年1,200萬元委外經營,卻被直擊空空蕩蕩,無人進駐,如今又要建設類似基地,必要性不無疑慮。香蕉碼頭近年已是高雄地區熱門景點之一,若按原計畫進行商業委外,應可創造豐厚收益,港務公司卻放棄原有計畫原因為何?程序為何?出租予高雄市政府之條件內容、兩計畫對港務公司而言之收益差別等,均應有詳細說明。爰此,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國成 黃健豪 林沛祥
16.高雄港旅運中心112年啟用後,交通部曾信心滿滿宣示將高雄港打造成第二國門,惟據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統計,112年高雄港郵輪實績133艘次、旅客18萬人次,113年預報61艘次,旅客9萬人次。114年更慘,高雄港郵輪預報59艘次,旅客8.9萬人次。航次跟旅客數都持續下探;相較於基隆港從112年的142艘到114年預估524艘,高雄港的郵輪數量成績慘淡。港務公司雖以降低停泊費、免除服務費等方式降低航商營運成本,並主動參與國際展會,積極向航商招商。但經由歷次與國際郵輪航商交流,多數航商反映「郵輪的港口航線布局著重城市觀光的知名度與吸引力」,觀光主管機關應開發新興國際型觀光景點,宣傳在地觀光特色,始能有效招攬郵輪航商靠泊高雄港。爰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與交通部、交通部觀光署及高雄市政府等南部縣市政府,就現有南台灣吸引國際郵輪停泊之困境,研擬解決之道。
提案人:林國成 黃健豪 林沛祥
17.107年,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風光宣布組成台灣隊,與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合資成立台源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喊出為新南向政策交出具體成績單。台源公司原計畫於新南向國家港口,尋找當地合作夥伴及合適標的,依當地法令再與當地或適合之業者轉投資成立其他當地公司,以合資公司為經營主體於當地拓展其他貨櫃堆場營運據點,再逐步拓展至碼頭港口、倉儲物流等關聯業務。台源公司原規劃108年成立第1個據點,往後每半年成立1家合資公司,惟截至113年7月底止,台源投控公司僅轉投資JMFD及FTI等2家合資公司。且這幾年該公司之投資亦偏離原本之營運規劃,而偏重於投資性不動產及財務性投資,有五成資產存於定期存款生利息,而投資對象甚至有國內公司,顯已無法達成當時設立之目的,亦有圖利特定對象之嫌。臺灣港務公司為台源公司之最大股東,爰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就該公司投資國內企業之必要性與過程,以及台源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長期無法符合創立時之目標之檢討,與未來公司營運方向及存續必要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國成 黃健豪 林沛祥
18.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自107年以「北觀光、南自貿」為安平港發展主軸,前者係建立遊艇碼頭區、水岸複合觀光遊憩區、漁光島沙灘等,後者則建立自由貿易港區、建立離岸風電備援基地、散雜貨集散區等,帶動港區雙軸心發展。查交通部訂有「推動遊艇泊區整體發展計畫」,係協助水域部分之遊艇泊區規劃、建設及營運管理,應與各類港口主管機關合作建構國內遊艇產業,如:港務公司應配合辦理該計畫以納入商港區域內民間重大投資遊艇靠泊基礎設施案件之獎勵或優惠措施,符合資格者,於計畫期間據以辦理及編列經費支應,以鼓勵民間業者興建遊艇靠泊基礎設施。爰此,建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以獎勵或優惠民間投資靠泊基礎設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李昆澤
19.依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資料,110至113年11月底缺額人數、離職人數及離職率呈上升趨勢,113年截至11月離職人數41人,較110年增加10人,且離職率為2.01%,恐有人力流失問題。究其離職因素,112至113年6月共72人離職,其中33人離職原因為考取其他行政機關或國營事業,占比46%,再其中12人為跳槽經濟部國營事業、6人為考取公務人員高等考試,顯見港務公司已成國人考取國營事業之跳板。惟查港務公司薪資待遇,員級起薪3萬9,670元、師級起薪5萬6,680元,且年終獎金最高達4.4個月;相較台灣電力公司僱員起薪3萬4,000元、職員4萬5,000元,且年終獎金最高也達4.4個月,顯非起薪問題。爰此,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針對人力流失情形、檢討員工離職原因,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李昆澤
20.113年12月香港籍貨輪長和輪(SCSC FORTUNE)停靠臺中港,遭媒體指出該艘貨輪曾參與111年中國解放軍演習,演練將突擊艇暗藏於船艙內,俟貨輪潛入目的地,便可伺機而動,恐引起我國國防疑慮,亦造成輿輪譁然,惟國內航港主管及管理機關尚無查核特殊民用船隻之能力。爰此,建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針對與交通部航港局合作研議建立特殊船隻資料庫等相關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李昆澤
21.113年10月康芮颱風來襲,風浪沖刷臺南市安平區漁光島北側土岸,導致土石及埋藏其中之廢棄物崩塌,不僅有礙觀瞻,亦恐影響遊客安全。為避免遇有風災來臨,漁光島土岸仍有崩落風險,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允宜以長治久安之方式維護土岸。爰此,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如何改善漁光島北側土岸、盤點漁光島沿岸是否具潛在土石崩塌危險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李昆澤
22.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3月啟動「臺中港港務大樓新建及開發可行性研究」,規劃與臺中捷運藍線共構,興建智慧型辦公大樓。有鑑於近年來臺中港持續發展,商場及風力發電運維基地進駐、許多行政機關也有擴建需求,智慧型辦公大樓的興建,除打造海線新地標、提供廠商辦公空間,搭配合捷運藍線共構,未來更能增加捷運運量,發揮更大助益。故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加速臺中港港務大樓的新建及開發,同時務必考量整個港區周遭發展,俾使在未來多元利用發展,成為有商業設施、購物城、會議中心,有多元多功能的行政中心與景點,並且與捷運藍線做連結,強化交通量能,更能夠帶動海線生活、娛樂、商務、觀光等整體發展。
提案人:何欣純 蔡其昌 陳素月
23.郵輪旅遊商機潛力無窮。根據國際郵輪協會(CLIA)統計,2023年全球郵輪旅客量為3,170萬人次,已超越疫情之前2019年的2,970萬人次,預估在2024年更將達到3,470萬人次,成長近9.5%。臺灣郵輪自2023年3月正式復航後,郵輪旅客量逐漸復甦。2023年全年度的郵輪共327艘次、54.7萬旅客人次,2024年預計達418艘次、90.5萬人次,依據目前最新預報,2025年更再突破為618艘次、92.5萬旅客人次,達疫情前九成。114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港灣收入」項下「郵輪停泊收入」及「棧埠收入」項下「旅客服務收入」分別編列2,519萬7千元及1億5,114萬7千元,合計1億7,634萬4千元,較113年度之1億3,676萬9千元增加3,957萬5千元,增幅達28.94%。惟郵輪旅客量雖持續回溫,臺中港2024年卻0艘次靠泊,故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針對臺中港郵輪觀光布局檢討原因,針對不同港口研議碇泊費、旅客服務費之優惠措施,提供郵輪靠泊更好誘因,爭取更多郵輪靠泊臺中港,並持續努力溝通結合地方政府提升郵輪旅客服務、發展港灣特色觀光廊帶促進郵輪觀光產業整體發展,行銷中部之美。
提案人:何欣純 陳素月 蔡其昌
四、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242億1,484萬7千元,增列「營業收入」2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44億1,484萬7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66億9,413萬元,減列「服務費用」項下「水電費」300萬元、「旅運費」50萬元、「修理保養與保固費」1,000萬元、「專業服務費用」1,000萬元、「推展費」100萬元,共計減列2,4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6億6,963萬元。
3.稅前淨利:原列75億2,071萬7千元,增列2億2,450萬元,改列為77億4,521萬7千元。
(三)服務成本: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原列182億7,218萬9千元,減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專案計畫」5,000萬元及「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1,000萬元,共計減列6,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82億1,218萬9千元。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補辦預算:長期債務償還60億元,照列。
(八)通過決議25項:
1.114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服務費用」項下「修理保養與保固費」編列22億6,362萬7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國成 林沛祥 黃健豪 邱若華 廖先翔 游 顥 陳雪生 魯明哲 林俊憲 李昆澤 陳素月 許智傑 徐富癸 何欣純
2.114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服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編列8億1,901萬8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國成 林沛祥 黃健豪 邱若華 魯明哲 陳雪生 廖先翔 游 顥 許智傑 徐富癸 林俊憲 陳素月 何欣純 李昆澤 蔡其昌
3.114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服務費用」項下「推展費」編列8,130萬元,凍結1,000萬元,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許智傑 何欣純 廖先翔 陳雪生 魯明哲
4.114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營業成本」編列145億6,143萬3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 顥 林國成 邱若華 徐富癸 蔡其昌 許智傑 黃健豪 廖先翔 李昆澤 林俊憲 陳雪生 魯明哲 陳素月 何欣純
5.114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營業費用」編列19億8,581萬8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李昆澤 陳素月 林國成 林沛祥 黃健豪
6.114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專案計畫」編列162億3,700萬元,凍結二十分之一,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許智傑 何欣純 林國成 林沛祥 黃健豪 游 顥 邱若華 魯明哲 陳雪生 廖先翔 林俊憲 陳素月
7.114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編列20億3,518萬9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許智傑 何欣純 林俊憲 陳素月 廖先翔 魯明哲 陳雪生 游 顥 林國成 邱若華
8.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因COVID-19疫情,造成客運量嚴重下降,109年開始虧損,110年起需仰賴外借資金或增資來補足資金缺口,而110至114年之營運資金,除113年外,110至112年流動負債均高於流動資產,營運資金均呈負值,114年預計為負105億餘元,流動資產已不敷支應流動負債,預計營運資金短缺問題將逐步加重,為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財務警訊,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各項固定資產購建計畫成本效益及資金籌措方式應加強控管。為健全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財務規劃,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針對自身財務狀況進行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邱若華 林國成 林沛祥
9.有鑑於桃園國際機場於新冠疫情結束後,客運量逐年增加,113年1至9月的旅客人數約3,347萬人次,相較於112年同期的2,493萬人次,多出了854萬人次,足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旅客量有增加之趨勢,另外貨運部分,根據「桃園國際機場園區綱要計畫」,預期129年貨運量將達402萬公噸,代表桃機不論是旅客,還是貨運量,都有增加的趨勢,為了有效疏運,周邊聯外交通必須建立完善。經查交通部高速公路局預計於桃機南側興建國道2甲、北側興建國道1甲,其中國道1甲規劃中的桃5交流道預計以高架方式經過航翔路並新闢道路連結現有的航勤南路至機場內,同時將原本通往台4線道路廢除。面對桃園國際機場未來旅客及貨運量的增加,原通往台4線道路可考慮設為專用出口,以利紓解國1甲閘道的車流量,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高速公路局針對原通往台4線道路是否設為專用出口進行研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若華 林國成 林沛祥
10.第三航廈之興建不僅為桃園國際機場重大建設,更是國家競爭力之展現,第三航廈總經費為956億8,100萬元,截至114年度累計已編預算數559億8,927萬6千元,占全部計畫58.52%,完工期程預計為115年12月,114年則編列149億5,000萬元。經查,113年截至8月底止,「主體航廈土建工程」因缺工導致工程進度原定47%、實際44.64%,略為落後;「主體航廈機電工程」及「公共設施(一)新建工程」受其他工程進度影響,進度皆為落後。為使立法院有效監督第三航廈工程進度,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進度報告。
提案人:邱若華 林國成 林沛祥
11.有鑑於桃園國際機場地勤業務缺失不斷,113年4月24日桃園航勤股份有限公司接駁車將台北飛東京成田航線的乘客與台北飛大阪關西航線的乘客放在同1架飛機。113年5月1日桃園航勤股份有限公司航機拖車在拖行航機過程中出現漏油現象。113年7月26日桃園航勤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之8航班「行李塞車」,民眾等行李2.5小時。113年11月9日長榮航勤股份有限公司拖車疑似拖車漏油突然起火。對於桃園國際機場形象有所影響,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與相關航空業者及地勤公司檢討事故發生及提出有效降低事故之規劃,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與相關航空業者、地勤公司進行研議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邱若華 林國成 林沛祥
12.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提供資料顯示,112至113年8月底止,桃園國際機場四周出現遙控無人機致影響飛機起降與機場關場之次數達13次,其中113年8月底,已發生4次,雖然桃園國際機場已建立應變機制,但隨著國內無人機普及、科技日新月異及人工智慧之應用,桃園國際機場應強化相關防制。為有效遏止不肖人士利用無人機侵入禁航區,導致機場關閉影響公眾利益,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持續精進防制機制,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若華 林國成 林沛祥
13.根據英國非營利獨立調查機構Skytrax公布之2024年全球最佳機場排名,選出2024年全球100大機場評比,桃園國際機場在世界最佳100座機場名列第66名,與2023年排名相比上升16名,但相較2019年的13名、2020年的18名、2021年的37名,2022年的67名,仍有極大差距。回顧歷年桃園國際機場世界排名:2013年第24名、2014年第18名、2015年第17名、2016年第20名、2017年第21名、2018年第15名、2019年第13名、2020年第18名、2021年第37名、2022第67名、2023年第82名。雖然2024年名次有所提升,但相比疫情前排名,仍有進步空間。由於桃機為國之門面,但世界排名有極大進步空間,為提升桃機世界評比之排名,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持續提升桃園國際機場全球100大國際機場評比提出精進作為並提出相關計畫,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若華 林國成 林沛祥
14.有鑑於桃園國際機場於新冠疫情結束後,客運量逐年增加,113年1至9月的旅客人數約3,347萬人次,相較於112年同期的2,493萬人次,多出了854萬人次,足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旅客量有增加之趨勢,而每日00:00-05:59時段之夜間航班約在50班以上,旅客約為5,000人上下。經查機場捷運往台北車站最晚1班車為第一航廈站的23:37分,這代表凌晨12點到清晨6點所有入境旅客所能搭乘之公共運輸僅剩國道客運,該時段僅有5條路線營運,全時段營運僅為4條路線,2條往台北,板橋、新店各1班,恐有旅運不足之可能。為使旅客有效疏運,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公路局針對如何有效夜間疏運旅客進行研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若華 林國成 林沛祥
15.中華國家成棒隊於113年11月24日於日本東京獲得第三屆世界12強棒球賽之冠軍,中華隊於11月25日晚間搭機返國,選手剛下飛機於管制區內遭到大批媒體、球迷及采盟免稅店幹部包圍,由於副總統蕭美琴親自至現場接機,導致動線更加混亂。由於副總統出席,現場維安將由國家安全局負責,然國家安全局對機場動線相對不熟悉,與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配合度不足,導致接機場面一片混亂,引發重大民怨,雖本次混亂主要原因為國家安全局,但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仍有連帶責任。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研議針對元首、副元首出席接機活動時相對應之標準作業流程並與國安單位做好密切聯繫,以避免日後再度發生類似情形,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元首、副元首接機流程進行研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若華 林國成 林沛祥
16.中華國家成棒隊於113年11月24日於日本東京獲得第三屆世界12強棒球賽之冠軍,中華隊於11月25日晚間搭機返國,選手剛下飛機於管制區內遭到大批媒體、球迷包圍及大批采盟免稅店幹部亂入,造成接機場面混亂,民怨沸騰,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對采盟免稅店裁罰100萬元。經查,采盟免稅店之行為並非第1次,網友於采盟免稅店臉書發現,本次12強棒球賽,中華隊晉級4強賽飛往東京時,就有采盟免稅店的身影,113年7月巴黎奧運,亦有采盟免稅店與中華隊選手合照之情事,足見采盟免稅店借國家體育選手宣傳已為常態,根據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與采盟免稅店所訂定之懲罰性罰鍰最高金額僅為100萬元,懲罰金額相對不足,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針對相關懲罰條約金額是否提高與桃機合作免稅店業者進行討論,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提高罰則與相關業者進行討論,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若華 林國成 林沛祥
17.桃園國際機場因應我國2050淨零碳排計畫,設有119年空側運具電動化50%之目標。查截至113年11月,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空側運具共4,554輛,其中電動車333輛、油電車109輛,整體綠能車輛占比為9.7%;又電動運具汰換亟需仰賴地勤業者配合,再查截至8月地勤作業車輛電動化情形,行李拖車電動化比例為28.05%、滾帶車電動化比例為1.94%、升降平臺車電動化比例為4%、旅客接駁巴士電動化比例為0%,顯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離119年之目標仍有極大進步空間。然而,添購電動車輛與建置充電樁相輔相成,查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8年建置慢充充電樁共43座,109至113年均無新增充電樁,依工業技術研究院報告指出,慢充充電樁需時8至10小時,於充電樁不足且充電耗時之情形下,恐影響地勤業者使用意願,更導致地勤業者不願配合運具電動化之政策。再查,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14年度有關「淨零轉型關鍵戰略行動計畫」,編列2億2,616萬5千元,主要係執行機場航廈園區冰水主機及相關設備汰換工程計畫、航空地面燈光跑道進場燈系統更新計畫,未有充電樁建置計畫。爰此,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提出分年建置充電樁計畫及研議地勤業者投入電動化政策之誘因,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陳素月
18.查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為因應建置無人機防制系統,辦理「桃園國際機場特勤警衛及無人機偵防系統操作保全服務」之勞務委託採購案,交由得標之民間保全公司操作無人機,114年度於「勞務成本」項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編列3,000萬元。惟桃園國際機場為我國一級國家關鍵基礎設施,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亦多次強調無人機偵防系統涉及區域聯防及國安機密,足見無人機防制系統之重要性。然而,桃園國際機場曾於111年發生工人剪斷電纜,導致第二航廈部分區域停電案,111年亦有外籍旅客於第一航廈候機室破窗攀爬,造成界圍圍籬破損案,機場保全皆卻未及時制止,顯見保全管理不周,恐難以託付操作無人機之重責大任。再查,依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0第2項規定,「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之操作人應經測驗合格,由民航局發給操作證後,始得操作」,故對於桃園國際機場之無人機操作者應有嚴格要求。爰此,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如何訓練保全公司操作無人機及避免操作人員洩漏國家機密等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陳素月
19.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4至106年度共編列3億8,105萬1千元辦理「跑道監視異物偵測系統」,惟105年暫緩辦理;嗣後,109年編列「建置航機跑道自動異物偵測系統工程計畫」3億8,087萬7千元,期程至113年度,114年度未編列相關經費;其中111年辦理概念驗證測試,惟實證結果未達美國聯邦航空總署(FAA)建議。112年9月再辦理「航機跑道自動異物偵測系統可行性綜整研究規劃技術服務案」,113年亦編列800萬元,得標廠商於113年8月提送期中報告,目前由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審閱中。查該跑道異物偵測系統相關預算自104起編列逾10年,惟仍停滯於概念驗證階段,遲遲無法正式使用,恐有浪費公帑之虞,應詳實訂定計畫。爰此,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針對航機跑道自動異物偵測系統辦理情形及未來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陳素月
20.113年11月因臺灣隊參加世界12強棒球賽拔得頭籌,凱旋歸國時受民眾圍繞接機,惟承租機場免稅店面之采盟集團卻無視機場管制規定及副總統維安,逕行闖入管制區合影,而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卻未及時攔阻,盡失機場顏面,亦恐危害副總統人身安全。爰此,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針對不同維安程度訂定管制區管理程序,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陳素月
21.桃園國際機場112年5月至113年3月,航班抵達後末件行李經1小時才運抵行李轉盤數,共8,612架次,約占入境航班架次5%,更有31架次達驚人的4小時以上,導致入境旅客等候時間過長,行李轉盤區尖峰時刻人滿為患,旅客怨聲載道,機場服務人員疲於奔命,甚至經常造成旅客與服務人員間之衝突。另112年桃園國際機場每月平均準點率為75.71%,表現不及日本成田機場的78.98%、新加坡樟宜機場78.47%,及香港國際機場76%。經審計部指出,班機延誤原因前3名,包括來機晚到、飛航管制,以及班機調度等問題。其餘像是地勤作業、場站設施、旅客因素、安全檢查、電腦當機、演習、原廠檢修等因素導致延誤。113年3月南跑道歲修,更造成47%起飛航班延誤,影響超過150班、上萬名旅客,降落航班至少得在空中盤旋半小時才能降落,當天有高達12架次航班轉降其他機場。綜上,快速且準時的服務,是機場服務最重要的目標,也是搭機旅客評估機場服務品質最直接的指標。桃園國際機場於行李處理速度及航班準點率皆落後亞洲鄰近之指標機場,有極大改善空間。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針對相關問題之檢討與改善方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國成 林沛祥 黃健豪
22.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13年度內外管理接連出包,從113年年初3月南跑道歲修導致塞機,影響150架航班、上萬名旅客;至華航客機遭中油車輛撞擊、機翼受損;或有民眾侵入桃機二航道維修通道,墜落入境大廳傷重不治;甚而有第二航廈行李處理場設備異常,引發火警。另有關電動行李箱在機場內部狂飆,恐影響旅客安全,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至今尚未效法英國倫敦、香港、日本關西與名古屋機場,對電動行李箱祭出禁止規範。鑑於桃園國際機場作為國家門面,對於機場之安全、管理與服務,仍未達國人預期,更無利於向國際宣傳我國形象。爰建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就桃園國際機場之安全管理改善及電動行李箱之禁止規範進行研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桃園國際機場服務品質之提升。
提案人:林國成 林沛祥 黃健豪
23.為達成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近年致力於打造綠色機場。114年度預算案於「營業成本」項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編列辦理永續報告書編製與認證450萬元及機場碳認證等費用771萬2千元,合共編列1,221萬2千元,金額較以往更高,係因預計取得機場碳認證計畫Level4所需之經費。然桃園國際機場24小時不間斷運作,碳排放量相當可觀,應積極規劃未來環境永續發展策略,從整體機場園區層面,協同合作夥伴推動機場各項減碳措施;另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基金會已發布第S1號及第S2號公報,宜規劃導入國際永續揭露準則,以提升永續資訊揭露品質,以利邁向綠色機場之目標,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針對未來減碳之目標規劃及資訊揭露進行完善之規劃,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徐富癸 蔡其昌 許智傑
24.因應遙控無人機活動漸增,交通部借鑑美國、歐盟、日本等國家立法經驗與國際民航組織規範,早於6年前(民國107年)於民用航空法中增訂遙控無人機專章予以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飛航安全並兼顧產業發展。又113年總統府全社會防衛韌性委員會於9月26日舉行首場會議,會中針對新興無人機之侵擾威脅進行討論,與會委員建議在臺北松山機場、桃園國際機場與高雄國際機場建置反制無人機量能,以及建立以社區為基礎之緊急應變體系。惟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提供資料顯示112年迄113年8月底止,桃園國際機場四周出現遙控無人機致影響飛機起降與機場關場之次數達13次嚴重影響飛航安全及旅客權益。爰此,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強化偵測防制作業,提升偵防成效,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其昌 徐富癸 李昆澤
25.查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提供112至114年度節能減碳專案執行概況資料,耗能設備能源使用最佳化項下分為:第一、第二航廈照明及設備改善工程、電梯及電扶梯改善工程、變電箱型冷氣機汰換工程及冰水主機汰換工程4類,就該4項節電計畫所訂之目標113年度1至8月達成率僅66%,114年度計畫達成目標300萬度節電數,較113年目標達成節電量增加34.26%,為達與國際接軌,擘劃桃園國際機場永續發展之策略。爰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就計畫如何達成114年度節能減碳目標值300萬度之細部分項計畫,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廖先翔
交通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魯召集委員明哲及陳召集委員素月出席說明。
陸、非營業部分各委員會審查結果
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內政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營建建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709億3,172萬5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678億1,201萬2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31億1,971萬3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63萬4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11萬7,574元,照列。
(八)通過決議17項:
1.114年度內政部主管營建建設基金分預算之住宅基金預算編列506億0,751萬8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9,90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4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預算案於住宅基金「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委託辦理包租代管(公會版)費用編列預算23億3,100萬4千元。查「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自106年起至今已辦理四期,於歷年 計畫中,「包租」與「代管」計畫目標戶數比例均為50%。然由於「包租」缺乏足夠誘因,且為符合政策總戶數KPI,內政部嚴重濫用「包租」與「代管」經費得「逕為流用」機制,造成計畫執行時過度往「代管」傾斜。該計畫自107年度起,各年度「包租」與「代管」戶數逐漸失衡;截至113年1月止,包租代管累計媒合戶數中,已有76.5%為「代管」案,已嚴重偏離原計畫目標。「包租」為業者承租3年再行轉租之模式,此3年內的租金固定,且理論上無需透過房東審查房客,因此對弱勢租屋族相對於1年1約之「代管」更有保障。內政部過度流用,既偏離原初預算編列之約定,亦對計畫目標中的「維持租客關係穩定」有所減損,應予改進,儘早平衡「包租」與「代管」戶數,以達到當初政策目標。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2)114年度內政部主管營建建設基金分預算之住宅基金預算案於「社會住宅與辦計畫」項下「委託辦理包租代管(公會版)費用」編列23億3,100萬4千元。「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自106年起已執行四期,根據計畫設計,「包租」與「代管」的目標戶數比例應各占50%。然而,由於「包租」模式缺乏足夠誘因,內政部為達成政策總戶數KPI,濫用「包租」與「代管」經費間得「逕為流用」的機制,導致計畫執行過度傾向「代管」。經查,自107年度起,該計畫中「包租」與「代管」戶數逐漸失衡。截至113年1月,累計媒合戶數中76.5%為「代管」,已大幅偏離原定50%的比例目標。「包租」模式指業者以3年合約承租再轉租,租金在合約期間固定,且無需房東審查房客,相較於1年1約的「代管」模式,對弱勢租屋族提供更穩定的居住保障。內政部對「包租」經費的過度流用,既違背預算編列的原意,也削弱了計畫中「維持租客關係穩定」的核心目標。建議內政部立即檢討經費流用問題,依計畫原設計回歸「包租」與「代管」各50%的政策目標,並強化對「包租」模式的誘因設計,以實現計畫保障弱勢租屋族居住權益的初衷。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張智倫 麥玉珍 羅智強
(3)114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預算案於住宅基金「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捐助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興辦社會住宅土地租金、融資利息及非自償性經費編列預算13億8,428萬1千元。「住宅法」第25條第3項明訂「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租金計算,中央主管機關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原則,並定期檢討之。」經查該項條文於110年6月9日公布施行,至今已3年有餘,內政部仍未依法訂定公布施行。內政部應確實依法提出訂定分級收費原則,且應符合110年「住宅法」修法附帶決議第5點:「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社會住宅租金定價基準時應考量優先戶之租金所得比等因素,並訂定全國一致之租金定價基準,以符合興辦社會住宅之精神。惟訂定租金之收費基準時應考量承租者收入上限,優先戶亦應研議訂定細緻之分層收費基準,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收入上限。」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4)114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預算案於住宅基金「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之「補貼(償)、獎勵、慰問與救助(濟)」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租金補貼編列預算335億9,160萬元。按「住宅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主管機關應定期蒐集、分析及公布租賃與買賣住宅市場之供給、需求、用地及交易價格。」其中租賃市場資訊公布長年闕如。直至111年推動擴大300億租金補貼政策,在各界要求下,內政部方於113年8月29日建置「租金統計資訊」專區,提供租賃契約及租金四分位數統計數據。惟查「租金統計資訊」專區公布資訊過於簡略,特別是缺乏每坪平均單價,仍難具參考價值,甚至有誤導之虞。如以「租金50分位」資料觀之,新北市租金50分位價格甚至高於臺北市,與租屋市場實際狀況不符。有鑑於租金補貼作為國家編列鉅額經費之重要住宅政策,應取得必要租屋物件資訊,以供政府施政評估與民眾租屋消費參考。內政部尤應提出改善計畫報告,就政府編列預算辦理之「租金補貼」物件,如何全數納入「租金資訊統計」專區,民眾申請租金補貼之資訊內容及正確性進行填報欄位改善及後續查核精進作為,以及統計資訊如何依「物件型態(如公寓、華廈、電梯大樓)」、「屋齡」不同來公布「每坪租賃單價」等,提出具體改進方案與時程規劃。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5)114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預算案於住宅基金「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之「補貼(償)、獎勵、慰問與救助(濟)」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租金補貼編列預算335億9,160萬元。查租金補貼模式雖已考量弱勢家庭社經情況及地區租金水準並納入補貼原則,惟各經濟及社會弱勢家庭,已具就學、就業及醫療等相關社會福利措施,且該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之預期效益僅有將經濟成長果實分享給該計畫之租屋民眾、擴大協助50萬戶租屋家庭減輕生活負擔等,爰未訂有符合基本居住水準等相關目標及檢核機制,租金補貼恐有用於非住宅用途之情形,未能達到「住宅法」提供租金補貼之家戶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之政策意旨。鑑於住宅相關補助仍宜協助提升住宅品質等相關保障國民居住權益事項,且租金補貼屬現金給與,性質上與購屋貸款、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尚屬不同,除減輕外租者負擔外,仍應研謀提升民眾之居住品質,促使受補貼者之租所符合基本居住水準。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6)114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預算案於住宅基金「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之「補貼(償)、獎勵、慰問與救助(濟)」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租金補貼編列預算335億9,160萬元。據審計部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因租金補貼核撥期間受補貼者死亡或購置房屋,或國土管理署及各地方政府審查時未能及時發現申請人資格不符、系統資料登載錯誤等,而有受補貼者死亡、持有房屋、入住社會住宅、不具經濟或社會弱勢身份、未成年子女數誤計等,仍核撥補貼或加碼補貼之溢發情事;又該署接獲民眾檢舉或地方政府審查通報,部分案件有遭冒名申請租金補貼、或遭偽造租賃契約、或多件申請案租金補貼匯入同一人帳戶等異常情形,疑似涉及詐領租金補貼。復據國土管理署統計資料顯示,截至113年8月底止發現溢領且尚未完成追繳案件計2萬257件,待追繳金額1億6,634萬1千元,顯見補貼之審查及發放作業容待精進,並應加速清理溢發款項。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7)114年度內政部主管營建建設基金分預算之住宅基金預算案於「辦理各項住宅貸款利息差額及租金補貼」項下「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編列335億9,160萬元。「住宅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明確規定:「主管機關應定期蒐集、分析及公布租賃與買賣住宅市場之供給、需求、用地及交易價格。」然而,租賃市場資訊的公開長期缺失,至111年擴大推動300億元租金補貼政策後,內政部才於113年8月29日建置「租金統計資訊」專區,提供租賃契約數量及租金四分位數統計數據。然而,該專區公布的資訊內容過於簡略,特別是缺乏每坪平均單價等關鍵指標,導致實用性不足,甚至可能誤導公眾。例如,「租金50分位」數據顯示新北市租金中位數高於台北市,與市場實際狀況明顯不符,反映數據處理與呈現存在問題。租金補貼作為國家重要住宅政策,需依賴精準且完整的租賃市場資訊支撐。建議內政部依「住宅法」要求研議,全面蒐集並公布涵蓋區域、物件類型及每坪平均單價等詳實資料之可行性,確保資訊能用於政府施政評估及民眾租屋參考,避免因數據不足或不實而影響政策效能與公信力。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關於「租金統計資訊改善計畫」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前項改善計畫報告,須就政府編列預算辦理之「租金補貼」物件,如何全數納入「租金資訊統計」專區,民眾申請租金補貼之資訊內容及正確性進行填報欄位改善及後續查核精進作為,以及統計資訊如何依「物件型態(如公寓、華廈、電梯大樓)」、「屋齡」不同來公布「每坪租賃單價」等研議可行性,提出具體改進方案與時程規劃。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張智倫 麥玉珍 羅智強
(8)114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預算案於住宅基金「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包租代管計畫費用編列預算16億3,916萬4千元。查「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自106年起至今已辦理四期,於歷年計畫中,「包租」與「代管」計畫目標戶數比例均為50%。然由於「包租」缺乏足夠誘因,且為符合政策總戶數KPI,內政部嚴重濫用「包租」與「代管」經費得「逕為流用」機制,造成計畫執行時過度往「代管」傾斜。該計畫自107年度起,各年度「包租」與「代管」戶數逐漸失衡;截至113年1月止,包租代管累計媒合戶數中,已有76.5%為「代管」案,已嚴重偏離原計畫目標。「包租」為業者承租3年再行轉租之模式,此3年內的租金固定,且理論上無需透過房東審查房客,因此對弱勢租屋族相對於1年1約之「代管」更有保障。內政部過度流用,既偏離原初預算編列之約定,亦對計畫目標中的「維持租客關係穩定」有所減損,應予改進,儘早平衡「包租」與「代管」戶數,以達到當初政策目標。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2.「住宅法」第18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評估社會住宅之需求總量、區位及興辦戶數,納入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內政部曾於100年辦理「社會住宅需求調查」,惟調查範圍未擴及全國。內政部107年另於「住宅需求動向調查報告」新增題組調查「設籍於6直轄市之無自有住宅戶的社會住宅需求情形」,惟此需求調查僅針對租金補貼領取戶,且非必填,難以據此推論國人對於社宅之真實需求。行政院持續投入大筆預算資源,提出擴大興辦社會住宅計畫,預計於121年達25萬戶之目標,政府允應完備相關政策評估,包含掌握隨人口結構變化所生之真實社宅需求,務求善用公帑滿足民眾居住需求。為落實「住宅法」第18條之規定,要求內政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社會住宅需求調查評估改進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蘇巧慧
3.114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預算案於住宅基金「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委託辦理「基本居住水準之檢討」專業服務案編列預算100萬元。本案詢據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表示,為延續109年度委託專業服務案之成果,現依「住宅法」第40條第2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進行檢視修正」之規定,國土管理署已於113年9月30日公告招標,將委託專業服務案進行檢討,除蒐集及瞭解國外最新關於基本居住水準之相關文獻,檢視基本居住水準標準外,彙整各地方政府之清查輔導改善成果,檢討精進清查作業模式(盤點清查流程、遭遇問題及提出改善建議)及研擬輔導改善計畫,以作為地方政府未來精進作業之參考,顯見其檢討成果對於我國住宅政策有重大指引作用。爰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應於本案執行完畢後2星期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成果報告書,俾供各委員參考並作為立法政策上之依據。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4.114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預算案於住宅基金「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委託辦理住宅政策相關業務編列預算1,100萬元。本案詢據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表示,為達成整體住宅政策之目標,依循所訂政策制定原則,就健全住宅租售市場、提供多元居住協助及提升居住環境品質所需,擬辦理「114年整體住宅政策委託專業服務案」、「114年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方式興辦社會住宅委託研究案」、「社會住宅統一招租平台暨戶役政介接委託研究案」、「推動地上權或使用權社會住宅評估委託研究案」及「稅式支出實施成效報告」等5案,均與我國住宅政策之發展方向密切相關。爰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應於各該案件執行完畢後2星期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研究成果報告書,俾供各委員參考並作為立法政策上之依據。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5.按「住宅法」第18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評估社會住宅之需求總量、區位及興辦戶數,納入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查內政部僅於100年推動社會住宅政策初期,正式辦理「社會住宅需求調查」,惟調查範圍僅限五都且調查對象只包括6類經濟與社會弱勢身份對象(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身障者、中低收入老人、單親家庭、育有未成年子女3名以上家庭、及年滿18至25歲離開寄養家庭或教養機構之青少年等),效度明顯不足。內政部始於107年「住宅需求動向調查報告」新增題組調查「設籍於6直轄市之無自有住宅戶的社會住宅需求情形」。並於109年配合整體住宅政策,調查對象改為全臺22縣市之申請租金補貼戶之社宅需求情形,調查項目包括:社宅申請意願、原因,期待社宅居住房間數、面積、合理租金、租期、附屬設施等。然上開需求調查僅針對租金補貼領取戶,且非必填調查,調查項目仍過於簡略,以此來推論民眾社宅需求仍有一定侷限。對應行政院提出121年社會住宅興辦25萬戶目標,政府後續須投入大量預算資源,如在未能有效整體掌握民眾需求下逕行興辦,恐無法有效適配,不利社宅政策推展與未來永續運營。爰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社會住宅需求調查評估改進書面報告。該報告可參考國外建置社宅登記平台的作法進行評估,並針對後續如何精確有效掌握民眾社宅需求(包括需求戶數、家戶類型、供給區位、房型配比、以及公共設施提供等),提擬具體改進方案。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6.有鑑於目前社會住宅的興辦將依據「住宅法」第33條保留一定空間作為社會福利服務;或依據第35條第2項,出租給非營利私法人再轉租給經濟及弱勢身份者等承租對象;以及必須依據「住宅法」第34條規定,提供租住對象適宜之設施或設備及必要之社會福利服務。因此應於社宅建物規劃設計前,對於各項社會福利設施及措施即有充分調查與規劃,以避免建物完成後須為符合各項福利服務設置標準,再耗費資源進行裝修。爰請「住宅法」主管機關內政部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邀請地方政府及社會福利團體,於6個月內,訂定各項設施及服務之內容規劃、設計、委辦事宜之各項程序指引,以利社會住宅興辦過程中社福設施及措施之落實,並於必要時啟動「社會福利基本法」第14條第2項之溝通協商機制。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7.「住宅法」第18條明確規定:「主管機關應評估社會住宅之需求總量、區位及興辦戶數,納入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然而,內政部在社會住宅需求評估上執行不足,未能全面掌握民眾實際需求。據查,內政部僅於100年社會住宅政策初期正式辦理「社會住宅需求調查」,但範圍僅限五都,對象局限於6類經濟與社會弱勢者(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身障者、單親家庭等),效度明顯不足。107年起,內政部於「住宅需求動向調查報告」中新增「無自有住宅戶的社宅需求情形」調查,但僅涵蓋六大直轄市。至109年,範圍擴展至全臺22縣市,針對租金補貼戶進行調查,內容包括申請意願,期待居住條件等,但調查僅針對特定補貼對象,且為非強制填寫,數據準確性與全面性存疑。面對行政院121年25萬戶社宅興辦目標,政府將投入龐大預算資源。若缺乏完整、精確的需求評估,將難以實現政策有效配適,甚至導致資源錯置與政策推行困難。建議內政部應強化需求調查的規劃與執行,全面納入不同經濟階層與區域特性,以精準掌握社宅需求,確保政策成效與永續發展。為落實「住宅法」第18條之規定,爰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社會住宅需求調查評估改進書面報告。該報告可參考國外建置社宅登記平台的作法進行評估,並針對後續如何精確有效掌握民眾社宅需求(包括需求戶數、家戶類型、供給區位、房型配比、以及公共設施提供等),提擬具體改進方案。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張智倫 麥玉珍
8.依據「住宅法」第33條,社會住宅應保留一定空間作為社會福利服務用途;第35條第2項規定,可將社會住宅出租給非營利私法人,再由其轉租給經濟弱勢者或其他特定承租對象;此外,根據第34條,應為承租者提供適宜的設施或設備及必要的社會福利服務。為確保上述社會福利設施與服務能切實執行,應在建物規劃設計階段即進行充分調查與詳細規劃,提前納入建設方案,避免建物完成後因未達各項福利服務設置標準而需耗費額外資源進行改造或裝修。此舉不僅可提升社會住宅的使用效益,亦能更有效率地滿足不同承租對象的需求,真正實現社會住宅的多元服務功能。請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邀請地方政府及社會福利團體於6個月內,制定第1項所述各項設施及服務之內容規劃、參建、委辦事宜之各項程序指引,以利社會住宅興辦過程中社福設施及措施之落實,並於必要時啟動「社會福利基本法」第14條第2項之溝通協商機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張智倫 麥玉珍 羅智強
9.114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預算案於住宅基金「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編列預算2,171萬元。為加速建構無障礙環境,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依「住宅法」第46條授權訂定「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並訂定「原有住宅改善無障礙設施申請補助作業要點」,補助原有住宅增設無障礙設施,補助範圍包括符合一定標準之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改善無障礙設施、原有住宅公寓大廈5層以下建築物共用部分改善無障礙設施及設置昇降設備。惟因增設昇降設備受限於基地空間外,尚須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並須經一定比例之共有人或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且增設無障礙措施尚需自行支付相關支出等因素,致申請意願低落,110至112年度決算該計畫之預算執行率介於4.52%至8.54%間,民眾申請意願未如預期。為推動無障礙住宅,實應積極協助並促地方政府推動辦理,以及適時研議調整法令。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10.114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預算案於住宅基金「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補助地方政府清查不符基本居住水準家戶之居住狀況編列預算3,063萬元。為提升整體居住品質,各地方政府對於轄內不符基本居住水準之家戶,應瞭解其居住狀況並據以訂定輔導改善執行計畫,以期逐年降低不符標準之家戶數,落實基本居住水準之政策目的,爰105年12月「住宅法」修正第40條規定略以,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基本居住水準,作為住宅政策規劃及住宅補貼之依據,且各地方政府應清查不符基本居住水準家戶之居住狀況,並於110年5月新增同條第4項規定略以,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該項清查作業。另同法第13條規定,申請政府住宅補貼者,除修繕住宅貸款利息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外,其受補貼居住住宅須達第40條所規定之基本居住水準。截至113年度8月止,國土管理署已核定14市縣政府清查不符基本居住水準家戶之計畫書4,515件、經費2,086萬元,均預計113年度結案,惟尚有8市縣未提報需求。為符「住宅法」第40條第3項規定,並作為住宅政策規劃及住宅補貼之參考,應加強推動未辦理之市縣政府清查不符基本居住水準之家戶,俾作住宅政策規劃之參考。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11.114年度內政部主管營建建設基金分預算之住宅基金預算案於「社會住宅興辦計畫」項下「捐助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興辦社會住宅土地租金、融資利息及非自償性經費」編列13億8,428萬1千元。「住宅法」第25條第3項明確規定:「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租金計算,中央主管機關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原則,並定期檢討之。」該條文於110年6月9日施行,至今已超過三年,但內政部仍未依規定訂定並公布具體的分級收費原則。根據110年「住宅法」修法附帶決議第5點,中央主管機關應於訂定租金定價基準時,考量優先戶的租金所得比,並制定全國一致的租金收費標準。同時,針對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等優先對象,應進一步細化分層收費基準,確保租金設定合理並兼顧公平。社會住宅旨在為經濟弱勢群體提供可負擔的居住選擇,但未訂定全國統一且細緻的租金收費原則,不僅違反法規要求,更可能影響社會住宅的政策效能。建議內政部應儘速依法訂定並公布租金分級收費原則,確保租金計算體系能反映承租者負擔能力與市場行情,進一步實現興辦社會住宅的核心精神。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張智倫 麥玉珍 羅智強
12.114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預算案於住宅基金「其他業務費用」項下「雜項業務費用」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補助財政部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利息編列預算45億9,664萬9千元。查財政部113年8月13日修正公告之「公股銀行辦理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原則」(下稱新青安貸款)中,對於貸款對象之資格條件為「借款人符合民法規定之成年年齡以上,且借款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無自有住宅者」其僅就申貸者年齡、家庭成員是否有自有住宅等情為寬鬆之限制,並未確實衡量其所得狀況、是否具有經濟或社會弱勢身份予以優先核貸、所申貸之住宅標的是否達基本住宅水準等相關要件加以審核及限制,且本項預算係補助財政部而非「住宅法」主管機關內政部執行新青安貸款政策,致難以追究該政策成敗之政治責任。何況新青安貸款之住宅標的近期迭遭投資客濫用轉租牟利,且造成金融市場搶貸亂象叢生,進而使房貸糾紛層出不窮,並有觸發小型建商倒閉潮之虞,亦排擠其他種類貸款需求者核貸機會,更因此促使購屋市場熱絡而加速推升住宅價格,核與「住宅法」關於住宅補貼之意旨不符,亦違背住宅基金之設立宗旨。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要求115年預算經費應另尋正當預算單位及科目,不得再編列於住宅基金內。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13.114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預算案於住宅基金「其他業務費用」項下「雜項業務費用」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補助農業部青年安居購屋優惠貸款利息編列預算2億2,414萬9千元。查農業部113年8月13日修正公告之「農業金融機構辦理青年安居購屋優惠貸款原則」(下稱農安貸款)中,對於貸款對象之資格條件為「借款人符合民法規定之成年年齡以上,且借款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無自有住宅者」其僅就申貸者年齡、家庭成員是否有自有住宅等情為寬鬆之限制,並未確實衡量其所得狀況、是否具有經濟或社會弱勢身份予以優先核貸、所申貸之住宅標的是否達基本住宅水準等相關要件加以審核及限制,且本項預算係補助農業部而非「住宅法」主管機關內政部執行農安貸款政策,致難以追究該政策成敗之政治責任。何況農安貸款之住宅標的近期迭遭投資客濫用轉租牟利,且造成金融市場搶貸亂象叢生,進而使房貸糾紛層出不窮,並有觸發小型建商倒閉潮之虞,亦排擠其他種類貸款需求者核貸機會,更因此促使購屋市場熱絡而加速推升住宅價格,核與住宅法關於住宅補貼之意旨不符,亦違背住宅基金之設立宗旨。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要求115年預算經費應另尋正當預算單位及科目,不得再編列於住宅基金內。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14.114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預算案於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辦理都市更新專業服務案等相關費用編列預算250萬元。查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委外建置之都市更新入口網,網站內有關「都更查詢」單元之細項,包含「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更新地區」、「更新事業」及「統計成果查詢」等,惟查「統計成果查詢」內之資料僅有都市更新及危老重建之全國案件統計成果,並無危老重建之個案訊息、資料及推動歷程,與契約規定之專案建置目標有間。另查運用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網站,可查詢「危老協參專區」之個案辦理情形;新北市政府建置城鄉資訊查詢平臺亦開放查詢危老重建之個案辦理概況,其可查詢之標的包含「申請人」、「地號」、「使用分區」、「辦理情形」、「區位」及「基地面積」等,均有助於外界瞭解危老重建政策推動成效。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應參考前述行政法人或機關之優良實務案例,以促進危老重建資料庫資訊公開透明,俾利民眾瞭解危老重建案件之執行情形。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15.114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於「中央都市更新基金」下「其他業務費用」中「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預算7,600萬元。其中針對「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危險老舊建築物重建、整建或維護」編列2,000萬元。113年4月3日發生之規模達7.2之花蓮強震,造成18人死亡,2人失蹤,全台230處建物張貼危險標誌,多棟建物倒塌等嚴重災情。我國建築物早期之耐震法規恐無法因應強烈地震,而112年Q4之統計顯示,全台屋齡30年以上之住宅數量約449萬棟,佔全體住宅數量52.6%。查私有建築物耐震弱層補強專案合計已補助193案、已完成補強20案,與449萬棟老屋數量相去甚遠,顯有不足。再者,全台平均每年發生之地震達數千次之多,發生時間、地點與規模尚無法有效預估並提前疏散,政府應就如何加強、加速全台建築物耐震安全,自法規面、政策面提出檢討計畫。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黃 捷 王美惠
16.114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預算案於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其他業務費用」項下「雜項業務費用」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補助政府機關(構)辦理都市更新個案先期規劃、公開評選計畫、專案辦公室及都市更新整體計畫編列預算2,500萬元。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3條第1項後段規定,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得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又土地所有權人得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5條規定,以協議合建方式由起造人擬具重建計畫申請重建。上開2種協議合建方式,皆須實施者或重建計畫申請人擬具合建契約書,會同土地(建築物)所有權及其相關權利人共同簽訂之,以利老屋重建作業。經查全國僅有新北市政府就保障民眾權益部分訂有都市更新契約注意事項;又進一步審視發現,該注意事項針對民眾最為在意之建物所有權狀(包含車位)分配坪數1節,尚未有制式之計算方法可供參詳,易致實施者與地主等,於協議期間產生不易化解之糾紛。另根據台灣都更權益促進會於112年統計資料載示,臺北市之都更案件具有爭議之比率高達70%,主要係參與協議合建之民眾並未有可參詳之合建契約書範本,及契約條款通常係由具優勢地位之企業經營者單方面預先擬訂。影響所及,當實施者與民眾協議新建建築物之分配計算公式時,部分實施者抱持民眾不熟悉都更危老相關規範之心態,提出不利於民眾權益之協議合建契約草案,民眾只能向公益團體尋求協助,徒增重建案件之溝通及時間成本,影響都市更新及危老重建效率,容有研謀改善之空間。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17.114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預算案於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其他業務費用」項下「雜項業務費用」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補助政府機關(構)辦理都市更新個案先期規劃、公開評選計畫、專案辦公室及都市更新整體計畫編列預算2,500萬元。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1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成立都市更新推動小組,督導、推動都市更新政策及協調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業務。另依內政部報經行政院於111年8月29日核定之都市更新發展計畫(112-115年),其計畫內容有關檢討強化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機制部分,係鼓勵地方政府成立都市更新小組作為跨局處都市更新推動平台,以強化政府協調及整合功能,並排除個案執行困難。經查全國現有之都市更新主管機關計有23個,包含內政部及22個市縣政府,惟尚有市縣未成立都市更新推動小組。鑑於公辦都更案件經常涉及都市計畫、營建工程、公產管理、不動產估價及土地登記等事務,案情極為複雜,亟待都市發展、建築管理、土地管理及地政等跨單位協調整合,以利推動常態性公辦都更事業,應予研謀改善。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督促尚未成立都市更新推動小組之縣(市)政府儘速成立組織加速辦理。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二、作業基金─實施平均地權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4,912萬2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398萬8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3,513萬4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3,501萬元,照列。
三、特別收入基金─新住民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4億0,421萬元,照列。
2.基金用途:3億9,038萬7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1,382萬3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2項:
1.114年度新住民發展基金預算案於辦理新住民創新服務、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發展計畫編列預算1億7,285萬9千元。該計畫114年度預計補捐助辦理之事項中,新住民及其子女人才培訓及服務計畫1億1,100萬元、新住民入國(境)前之輔導計畫1,900萬元與新住民及其子女輔導研究計畫700萬元另所需服務費用305萬9千元等。經查統計資料顯示,原籍地為東南亞國家之外籍配偶持有技術士證者比率較大陸地區配偶低,大陸地區配偶因語言障礙程度較低,爰持有「技術士證」者每百人有8.5人,而原籍地為東南亞國家之外籍配偶則每百人有3.6人持有。另以取得技術士證之職類類群觀察,持有「餐飲服務類群」及「美容美髮類群」證照之比率較高,每百人分別有29.2人及27.4人持有該類群之技術士證,另每百人有30人持有「其他類群」之技術士證,主要包括照顧服務員、托育人員及按摩等類群,前述職類類群較偏重基層勞力工作,故可得知新住民證照類群現較偏重基層勞力工作。綜上,現我國新住民以服務及銷售工作人員、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人員、照顧服務員及美容技術員之工作類群為大宗,專業技術人力之培力仍有侷限性,新住民發展基金編列之該項計畫應加強專業技術人才培訓及服務計畫,以利新住民拓展職業類群。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2.114年度新住民發展基金預算案於辦理新住民創新服務、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發展計畫編列預算1億7,285萬9千元。該計畫114年度預計補捐助辦理之事項中,新住民及其子女人才培訓及服務計畫1億1,100萬元、新住民入國(境)前之輔導計畫1,900萬元與新住民及其子女輔導研究計畫700萬元另所需服務費用305萬9千元。據112年3月「新住民取得相關證照與就業議題之研究報告」分析,受訪新住民報考技術士證之準備及應試困境,主要為中文理解能力不足;另持有技術士證新住民受訪者中,有高達93.37%非常同意取得技術士證後有助於更容易找到工作,未持有技術士證之新住民受訪者中,亦有67.46%非常同意取得技術士證後有助找到工作。上開調查結果顯示中文能力之培養有助於技術士證之取得及求職。綜上,為落實新住民之生活適應與求職,新住民發展基金編列之該項計畫應加強推廣新住民之中文學習環境,持續精進相關輔導機制,以增進對於新住民專業技術培力之效益。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四、特別收入基金─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3億1,616萬2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3億6,541萬5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4,925萬3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五、特別收入基金─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527萬5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1,429萬元,照列。
3.本期短絀:901萬5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六、特別收入基金─國土永續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101億5,197萬4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9億2,199萬5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92億2,997萬9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3項:
1.114年度國土永續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於「國土永續發展相關計畫」編列9億2,187萬5千元。此係包含各級國土計畫之相關作業。我國國土計畫自2016年5月1日國土計畫法公告施行後,歷經9年之準備,按既有法規之期限,將於2025年5月上路,刻正進行各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審議暨相關子法之修正與制定。國土計畫之核心理念除改正我國土地利用之亂象,亦重視保障既有合法權益,避免土地所有權人與土地使用權人之權益受到侵害。為達前揭目標,各級主管機關皆應就我國國土之規劃與利用進行盤點及調查,並在國土計畫正式施行前完成調整作業。以全國廢礦區土地住宅合法化問題為例,為保障前揭住民與建物之合法權益,國土管理署刻正輔導地方政府辦理礦區土地及建物利用狀況調查,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等作業,力求國土計畫施行前將住宅之土地地目變更為住宅用地,方能在國土計畫施行後,依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規定做容許使用。為確保國土計畫施行前,相關調整作業已順利完成並匡正過去土地所有權人與土地使用權人之權益遭受侵害之問題,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於國土計畫正式施行前,就全國廢礦區土地檢討作業各級主管機關尚待解決之有關問題,提出詳細分析說明、改善對策及目前執行進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黃 捷 王美惠
2.114年度國土永續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於「國土永續發展相關計畫」下「專業服務費」中編列預算4億5,956萬8千元。其中包含「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後配套機制、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輔導機制,以及國土計畫相關專題之委託辦理經費」4億3,682萬6千元。惟查全國各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不但出現各功能分區圖面積與中央部會評估之面積相去甚遠之狀況,且究其詳細原因,實乃因各地方政府對於各國土功能分區之定義不同,導致出現「同一性質之跨縣市土地,在不同的國土功能分區圖中各自成為不同國土功能分區」之現象,實宜改善以保障後續國土功能分區圖審議與國土計畫公告施行之工作遂行。
(1)114年度國土永續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於「國土永續發展相關計畫」下「專業服務費」中編列預算4億5,956萬8千元。其中包含「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後配套機制、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輔導機制,以及國土計畫相關專題之委託辦理經費」4億3,682萬6千元。預期成果係為如期完成國土計畫法之法定事項及相關配套,強化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國土規劃能力,以落實國土永續發展目標。
(2)然比對各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與農業部2020年模擬我國農業發展地區劃設模擬參考資料,顯有農1與農2之差異、農3與國2之競合、農5之流失以及農4與城鄉2-1之競合等問題,不僅疑似出現「一套國土計畫標準、縣市各自解讀」的問題,亦對我國農業永續經營環境以及糧食安全等課題構成重大挑戰。
(3)國土計畫為我國最上位之國土利用根本計畫,維持國土計畫之全國一致性,確保其能達到引導資源保育、完善空間發展利用以及國土使用符合其自然條件等目的,實宜就各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劃設成果不符國土功能分區劃設標準及不同國土功能分區劃設競合等問題,提出詳細說明及改善對策,俾利國土功能分區圖後續之審議與國土計畫之推行。
(4)請國土管理署持續與直轄市、縣(市)政府協調溝通,並積極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研處相關疑義。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黃 捷 王美惠
3.114年度國土永續發展基金預算案於「國土永續發展相關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辦理國土計畫相關政策宣導費用編列預算200萬元。查國土計畫法將於114年4月30日起實施管制,惟尚有許多民眾存有疑慮,亦有許多地方政府尚未繳交國土功能分區圖,顯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容有加強宣導之必要。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乙、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
一、作業基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36億2,568萬3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8億4,669萬4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2億2,101萬1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4項:
1.114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編列38億3,669萬4千元,爰就下列各案合計併案凍結1,0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原住民族社會內部的不平等問題日益加劇,尤其隨著越來越多族人移居都會區,雖然就業選擇有所增加,但實際收入卻未隨之提升。根據原住民族委員會竹苗區就業服務專員的說法:「新竹這邊看似高薪,但大部分工廠的薪資仍以基本工資為主,僅略高於法定標準。」薪資水準雖與工作所需專業程度相關,但低薪工作仍占絕大多數。根據原住民族委員會最新統計,非原鄉地區原住民族家庭的年收入達95萬5千元,年增長率為7.25%,然而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顯示,原住民族A1等級的平均可支配所得僅為32萬6千元,薪資差距呈現高度兩極化。
特別是來自部落到都會區打工的族人,不僅需要克服巨大的心理壓力,還面臨都會區高昂的生活成本,包括租屋、交通及日常開銷,相較原鄉負擔更為沉重。更令人關注的是,根據原住民族就業統計,有酬就業的原住民族中,約11.47%月收入低於2萬元,顯示貧窮問題在族群內仍相當嚴峻。
此外,由於原住民族社會的家族關係緊密,不受地域限制,其經濟條件與健康狀況有著密切關聯。然而,原住民族團體指出,現行數據計算方式存在偏差,許多潛在貧窮數據(黑數)尚未被完整調查出來,導致問題未能充分反映實況。因此,原住民族的貧窮問題需引起政府更高的關注,並進行細緻而全面的檢討與討論,爰此,請針對原住民族平均月薪低於2萬元及家庭年收入僅32萬的現況,提出具體且可行的改善計畫,並於1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以期有效改善原住民族內部貧富差距並提升其生活品質,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牛煦庭 許宇甄
(2)在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會的業務費用中,「辦理促進原住民族文化技藝發展培訓計畫」所需經費為830萬3千元。此計畫旨在推動各級學校實施原住民族文化及技藝教學,此計畫亦設計自我推薦機制,允許耆老向原住民族委員會、地方政府或鄉鎮區公所申請文化與技藝認證,以突顯他們在傳統文化和技藝方面的卓越貢獻。
然而,由於原住民族傳統手工藝製作耗時且需極大耐心,例如一條220公分的織帶需要近一天才能完成,加上觀光產業萎縮,手工藝作品銷售情況不佳,許多作品無人問津、掛上灰塵,甚至遭遇「為何這麼貴?」「做這個能維生嗎?」等質疑聲音。這些困境對以手工藝為生的原住民族帶來生計上的挑戰。
透過工藝市集與文化節慶活動吸引國內外遊客,並參加國際文化博覽會展示手工藝品,能有效提升國際能見度。同時,建立網上銷售平台整合手工藝資源,並利用社群媒體進行數位行銷,讓年輕族群也能更便捷地接觸到原住民族手工藝品,擴大潛在市場。此外,可邀請設計師合作,將現代設計元素融入傳統手工藝品,開發兼具實用性與美觀的作品,進一步提升產品競爭力和市場吸引力。透過這些策略,不僅能增強消費者對原住民族手工藝的文化認同,也能促進銷售,達成文化傳承與經濟支持的雙重目標,爰此,為解決此問題並保留原住民族文化,從推動在地與國際市場拓展等多方面提出具體行銷策略,以有效支持原住民族的文化保存與生計發展,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牛煦庭 許宇甄
(3)在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會的業務費用中,「辦理原住民族音樂人才培育暨國際音樂節」所需經費為2億4,000萬元。此計畫結合市府原住民音樂人才培育方案,邀請業界音樂人針對樂團組、音樂創作組及個人歌唱組設計實作課程,以培養學員的音樂創作能力,促進原鄉與都市間的音樂文化交流。雖然政府積極支持原住民族音樂文化的推廣,並且許多音樂人已將製作成本視為宣傳投資,歌曲的走紅確實為創作者帶來了更多廣告、電視節目及現場表演的工作機會。然而,當「LALAI桃園原住民族音樂節」結束後,獲獎的原住民族創作者是否真的能夠持續嶄露頭角、以音樂維生?除了音樂節期間的曝光機會外,這些創作者後續的發展應納入長期考量。
政府在眾多音樂節活動中制定合作機制,邀請已有名氣的歌手與新晉原住民族創作者合作演唱,或提供舞台讓他們展示自己的作品,以增強其知名度並延伸其發展機會,爰此,請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針對如何幫助原住民族創作者在音樂節後持續發展並維持生計提出具體策略,以確保原住民族音樂人才的培育和文化傳承的長期成效,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牛煦庭 許宇甄
(4)在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會的業務費用中,「委託辦理信用保證代位清償案件審查及申覆處理之費用」所需經費為90萬元。此項經費用於提升原住民族金融輔導員在各項貸款業務中的績效,強化金融機構之間的業務協調,並支持原住民族經濟改善、產業發展及文化創意等方面的媒體宣導製作、託播及刊登。此外,亦涵蓋原住民族發展基金各項業務行銷推廣,宣傳摺頁及海報的製作費用。
根據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12年6月發布的110年台灣原住民族經濟狀況調查,顯示原住民族家庭收入仍然高度依賴受雇所得及產業主收入。雖然依賴度較106年有所下降,但79.69%的比率仍高於台灣全體家庭的64.36%。同時,原住民族家庭的「經常移轉收入」(如保險、投資、租金等收入)比例明顯低於全體家庭平均,顯示原住民族家庭在非工作收入來源上相對不足,導致家庭在主要經濟來源中斷或失業時,生活會受到嚴重影響。
從數據來看,政府每年投入900萬元進行金融業務宣導,然而,實際上有76.69%的原住民族群未能接收到相關金融輔導資訊,顯示宣導效果不足,爰此,請提交針對原住民族金融輔導員在各地區部落的執行成效進行深入分析,並提交專案報告,以便提出更有效的金融輔導及宣導方案,真正惠及原住民族家庭並增強其經濟穩定性,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牛煦庭 許宇甄
(5)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綜合發展基金114年度於「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用」預算費用中編列29億4,122萬元,其中編列「捐助、補助及獎助」包含「企業創新創業輔導計畫-輔導創新研發」2,200萬元。
經查,原住民族委員會依「原住民族亮點產業推升4年計畫(111至114年)」補助計畫「企業創新創業輔導計畫-輔導創新研發」逐年編列預算,係為扶持具一定規模之原住民族企業,協助其技術或服務創新,以使其組織健全發展,進一步穩定在地產業結構。檢視近年度預算執行情形,111年及112年預算執行率分別為24.97%及18.14%,雖有增加卻仍低於3成,執行率偏低,另113年度截至9月底執行數為0,據預算中心報告指出,原住民族委員會就該計畫每年之申請資格會依實際情況滾動修正,依從嚴審查之原則,每年度核定案件數甚低,致預算執行率偏低,另113年度之申請案件尚待審核,爰截止9月底止仍未有核定案件及執行數。
綜上,此計畫2年度執行率均未達3成之原因,容有精進空間,允以針對前項執行率低下,且擬定113年度申請審核等作業流程提前辦理及114年改善審核進度與預期執行率作書面報告,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牛煦庭 許宇甄
2.原住民族委員會自102年起,即透過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分基金-原住民族就業基金,編列預算委託法律扶助基金會建立原住民法律扶助專案,以使原住民於一般法律扶助外能享有額外額度之法律扶助。相關經費由爭取公益彩券回饋金支應。
惟查,112年度該項目編列預算6,900萬元,113年即縮減42%僅編列4,000萬元,114年僅編列3,900萬元,皆無過往之規模。據法律扶助基金會資料,原住民占所有受扶助人之17%,而原住民人口僅占我國人口之1.7%,充分顯示原住民亟需法律扶助,縮減相關專案預算應有明確理由,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於預算通過後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原住民族法律扶助專案預算編列基準」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李柏毅 黃 捷
3.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設立宗旨為促進並保障原住民族就業權益,辦理各項補助、獎勵、委託或各項促進原住民族就業支出,以縮短原住民族與全國民眾平均收入之差距,穩定原住民個人與家庭經濟收入。
惟113年第一次原住民族就業狀況調查顯示113年6月原住民族就業者工作場所有僱用移工者中,有22.76%表示工作場所僱用移工對工作有影響,其中以部分工作項目被取代比例最高(15.93%),其次為工資下降(5.11%)。而原住民族就業者工作場所未僱用移工者中,有6.59%表示會擔心工作場所僱用移工,其中又以影響原住民族人就業機會比例最高(4.39%),其次為擔心自己被裁員(1.01%)。
為維護原住民族就業權益,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移工對原住民就業工作之影響進行分析並研議可行之因應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智倫 許宇甄 牛煦庭
4.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有關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依政府採購法而得標之廠商僱用原住民人數不足所繳納之代金,然檢視近年徵收就業代金情形就業代金收入之決算數自109年度之2億5,996萬元增為112年度之3億2,054萬4千元,增加6,058萬4千元增幅(23.31%),惟僱用不足人數自109年度之1,028人減為112年度之1,006人與代金收入增加情形未符。據原住民族委員會說明,因112年度該會補徵收以前年度尚未繳交之代金頗具成效,致112年度就業代金收入大幅增加。另109年度至113年至8月止各年繳交代金家數自109年之396家逐年下降至111年之312家,惟112年度上升至近年高點446家,又公部門每年繳交代金之家數雖均未超過5家,惟仍有機關年年繳交代金,允宜積極研謀有效策略以確保原住民之工作權得以保障,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宏陸 黃 捷
丙、海洋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海洋污染防治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3億4,088萬元,照列。
2.基金用途:2億4,059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1億0,029萬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1項:
1.「海洋污染防治應變計畫」編列1億3,992萬4千元,其中委託調查研究費編列1,822萬5千元,用於海洋污染應變時須立即啟動之工作,如海洋環境水質機動監測,油污染、化學品擴散模擬,應避免工作項目重複執行。另請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分享資訊與國家海洋研究院共享,俾利資源整合提升效率。
提案人:張智倫
連署人:丁學忠 牛煦庭
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內政委員會張召集委員宏陸出席說明。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國防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迄114年3月17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作業基金─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
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迄114年3月17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作業基金─國防醫學院軍事教育基金
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迄114年3月17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資本計畫基金─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
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迄114年3月17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
一、作業基金─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
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迄114年3月17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作業基金─榮民醫療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迄114年3月17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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