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 一、『0121嘉義大埔地震』對嘉義、台南地區造成嚴重衝擊,災後重建刻不容緩。中央政府各部門應秉持『從寬、從速、從簡』原則,積極協助受災居民,特別是在租金補貼、弱層補強、拆除重建等方面提供適當資源,確保災區居民得以迅速恢復正常生活。二、目前針對受損建築之評估主要依據結構技師對房屋主體結構(樑柱)之勘查結果,導致部分受災戶無法獲得應有之補助。然而,許多受災房屋雖樑柱未受嚴重影響,但牆體、樓梯等關鍵結構已出現明顯龜裂甚至崩塌,影響居住安全。因此,中央政府應積極會同地方政府主動輔導民眾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及弱層補強經費補助,針對耐震能力不足之結構提供補助與技術支持,以提升建築物抗震能力,降低未來災害風險。三、目前紅黃單之補助辦法缺乏統一標準,特別是連棟透天厝因共同柱結構問題,導致部分住戶難以進行整排重建。例如,若相鄰住戶分別被貼紅單與黃單,紅單戶可獲得重建補助,而黃單戶則無法受惠,進而影響整體重建進程。因此,政府應檢討紅黃單認定標準,使連棟透天厝住戶能夠獲得公平且一致之補助,以利重建作業順利推動。四、目前多數紅單房屋已進入都市更新及危險老舊建築重建程序,並可透過容積獎勵機制降低重建負擔。然而,對於無意願參與危老或都市更新計畫之災戶,應比照『0403花蓮地震』模式,制定『0121嘉義大埔震災復原自用住宅重建補助方案』。該方案應以原地原容積興建成本之85%作為補助基準,並設立上限,並於兩個月內完成相關辦法之訂定,以確保受災居民能及時獲得援助。五、針對已認定為紅單之毀損房屋,其拆除、運輸及去化費用,應依法由地方政府優先動用災害準備金支應,倘若地方財政無法負擔,則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以確保拆除作業順利推動,減輕地方財政壓力,並加速災區復原進程。
  • 主席
    報告院會,本案依照協商結論,現在作以下決議: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完成程序後的發言,每位委員發言2分鐘,並截止登記。
    首先請張啓楷委員發言,郭國文委員請準備。
  • 質詢:張委員啓楷:12:32

  • 張委員啓楷
    (12時32分)今年1月21日嘉義大埔大地震,臺南跟嘉義有很多受災戶的房子都受損得非常嚴重,台灣民眾黨在第一個時間就由我代表民眾黨提案,要求要從寬、從速、從簡加速重建。很遺憾地,民進黨竟然缺席了朝野協商,導致這個重要的案子整整拖延了一個多月,一直到上個禮拜的朝野協商我拍桌抗議,我們的柯總召突然醒來了,簽了朝野協商,才有今天的三讀通過。
    我們今天要跟臺南也跟嘉義的民眾報告這個好消息,可是我們要提醒,包括上禮拜台灣民眾黨去臺南辦活動,都還有民眾來陳情,當初貼了黃單跟紅單的有兩千多戶,現在仍有很多人還是有家歸不得,因為整棟是連棟的,有些貼了黃單、有些貼了紅單,之後卻沒辦法處理,甚至連安置都出了問題。
    今天的提案裡面清清楚楚講到,包括黃單修補要加速,紅單的若要拆除,應以原地原容積興建成本的85%作為補助基準,而且兩個月內相關辦法要趕快提出來。另外,貼紅單要拆除的危樓,包括拆除費用、運輸費用跟去化費用,地方政府要趕快編,如果沒有錢,中央政府要趕快補助。
    這個事情已經拖延了一個多月了,到目前為止,兩千多戶被貼了黃單跟紅單,有些人還有家歸不得,請民進黨不能夠再拖延這個事情了。現場有非常多臺南跟嘉義的民意代表,拜託大家一下,在共同支持這個案子的同時,請盯住民進黨趕快落實整個重建,謝謝。
  • 主席
    謝謝張啓楷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我們請郭國文委員發言。
  • 質詢:郭委員國文:12:35

  • 郭委員國文
    (12時35分)主席、各位同仁。民眾黨的提案就其內容來看基本上是聊備一格、為時已晚,老實說是收割的法案。我不曉得張啓楷先生到底去過災區幾次,但是我清楚知道黃國昌去了一次、謝龍介去了兩次,黃國昌去了一次是分了一個哨子給災民,我不曉得這個哨子的代表用意是什麼?
    其實就災民來說,在0121發生的第一剎那,我們其實有邀請行政院長南下,當初要比照0403的原則早已確立。而在整個救援的過程當中,最需要物資的,不論是棉被、禦寒的衣物或者需要熱食度過那個難關,其實我們在第一線,不論是民進黨的公職、中央或地方都一起共同來努力,這些過程當中是最難熬的一個階段。
    寫文章是最快的,出一張嘴皮子也是最快的,想要收割的心態也是最廉價的。
    但過程當中,除了救援階段,還有包括復興的部分,在復興的階段當中,我們看到多少公共建築、運輸需要去處理,不論是農會的部分,還有農損的部分,中央部會下去了幾次,張啓楷先生知道嗎?行政院長去了兩次,知道嗎?賴清德下去一次,知道嗎?行政院政委去了好幾次,你知道嗎?教育部的人員在我們的要求之下去了幾次?教育委員會也下去進行會勘。包括學校的重建、包括市場的重建、包括農會的重建,一一都在中央的進行當中;包括低利貸款、包括租屋的補貼,早都已經通過,你還再去寫這個決議文!甚至災害準備金根本不可能用在私人的住宅上面,你還寫在這個決議內容當中,完全不清楚狀況,只是想要來做收割而已。
    最重要的是後面要如何讓整個災區能夠振興,不論是觀光的振興或農業的振興,這才是我們需要努力的地方。如果民眾黨有興趣的話,後面地政法的修法是我們可以共同努力的地方,以上,謝謝。
  • 主席
    謝謝郭國文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現在我們進入討論事項第六案。
    六、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投提案主文為:「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通過整體安全評估後,恢復繼續運轉?」請公決案。
  • 主席
    本院台灣民眾黨團擬具公投提案主文為:「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通過整體安全評估之後,恢復繼續運轉?」請公決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案內容。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台電核三廠二號機除役後,我國將完全停止核電機組運轉及發電,政府設定之2025年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目標已難以達標,開發新能源成效不彰,光電弊案層出不窮、台電購電成本高買低賣致連年虧損,還需政府編列預算撥補;事實上,我國缺乏自產能源,高度仰賴進口,為維繫產業供電、民生用電平穩,基於地理環境及國際政治情勢的風險評估,應保留一定程度可運轉之核能發電設施,以強化台灣能源供應韌性。2024年底我國再生能源占比僅11.9%,難以達到原定2025年20%之目標。為輔助過渡至能源轉型達成目標,針對第三核能發電廠繼續運轉,爰依據公民投票法第15條第2項之規定,擬具公投提案主文為:「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通過整體安全評估後,恢復繼續運轉?」是否有當?敬請全民公決。
    說明:
    一、政府設定之2025年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目標已難以達標,開發新能源成效不彰
    我國於2022年3月正式公布「2050淨零排放政策路徑藍圖」,提供至2050年淨零之軌跡與行動路徑。原定於2025年達成第二期階段管制目標,目標訂為2025年溫室氣體淨排放量較基準年(2005年)再減少10%;並且達成太陽光電 2025 年累計設置 20GW、離岸風電2025年累計設置5.6GW。然而環境部也坦承2025年溫室氣體減排10%難以達標,同時截至2025年1月我國太陽光電、離岸風電累計設置分別僅14.3GW、2.9GW,政府的階段性能源轉型目標已經形同跳票。AI時代產業用電需求遽升,台灣開發低碳、無碳新能源成效不彰,不只難以落實2050淨零排放,更為產業經濟發展帶來困境。
    二、光電弊案層出不窮、台電購電成本高買低賣致連年虧損
    2017年修改之《電業法》,對我國的能源轉型政策影響深遠,政府規劃2025年核能發電設備全部停止運轉、並積極推動發展再生能源產業。導致後續綠能犯罪事件頻傳,經濟部、法務部不得不組成「打擊妨害綠能產業發展犯罪聯繫平台」,自2021年到2024年9月底,檢方已偵辦136案,羈押33人,起訴91人。2025年1月,台電向民間購買綠電每度5.81元,平均售出電價卻只有每度3.38元,高買低賣使業者趨之若鶩,但卻形同用國家的資源在補貼綠能產業。能源轉型政策失當、高比例的火力發電受到國際能源價格高漲影響,自2022年起台灣電力公司連年虧損,即使電價已經四年內五度調漲、同時撥補台電3,000億元,仍然累計虧損達到4,229億元新台幣。
    三、保留一定程度可運轉之核能發電設施,強化台灣能源供應韌性
    AI時代有穩定供應的低碳、無碳電力即是國力,目前世界先進半導體生產基地集中在台灣,對於電力供應的需求更是迫切。台積電前董事長劉德音曾公開表示「政府說沒有缺電,我們只能相信」,並且指出台積電目前用電量約是全台的8%,2030年會成長至接近11~12%。考量歐洲多國由於當前減碳績效不佳,且俄烏戰爭後考量能源安全的重要性,已經重新擁抱核能;日本政府也擬定擴大使用核能,放棄十多年來減少仰賴核能的政策。反觀台灣於全球地理環境與國境情勢的特殊性,極度缺乏自產能源,並高度仰賴進口,且面臨中共對台經濟封鎖等極端情況風險,應保留一定程度可運轉之核能發電設施,以強化台灣能源供應韌性。
    四、第三核能發電廠經整體安全評估後繼續運轉,可作為輔助過渡能源
    依照現行法規我國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仍須繼續運轉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五年至十五年,報請主管機關審核。第三核能發電廠二號機除役在即,來不及依現行法規報請主管機關審核繼續運轉。第三核電廠二號機除役後,台灣將完全喪失核能發電此一可穩定供應的低碳、無碳電力來源。為強化台灣能源供應韌性、應對氣候變遷,應參考美、日、法、比利時等國,延長所有可延長的核子反應器服役期之前例。我國應修改相關法規,使第三核能發電廠一、二號機經通過整體安全評估後,延長服役年限,恢復運轉,作為輔助過渡至能源轉型達成目標。
    綜上所述,為強化台灣能源供應韌性,作為落實2050淨零排放之輔助過渡能源,在確保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安全無虞的條件下,應儘速延長第三核能發電廠機組服役年限,並恢復運轉供電。爰依據公民投票法第15條第2項之規定,由立法院就「第三核能發電廠經通過整體安全評估後,恢復繼續運轉」之重大政策案,交由全體公民投票決定,以展現公民意志。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張啓楷  陳昭姿  黃珊珊  麥玉珍 林國成  林憶君  劉書彬
    「第三核能發電廠經通過整體安全評估後恢復繼續運轉」政策公投理由書
    本提案為複決重大政策之公民投票案,有鑑於台電核三廠二號機除役後,我國將完全停止核電機組運轉及發電,政府設定之2025年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目標已難以達標,開發新能源成效不彰,光電弊案層出不窮、台電購電成本高買低賣致連年虧損,還需政府編列預算撥補;事實上,我國缺乏自產能源,高度仰賴進口,為維繫產業供電、民生用電平穩,基於地理環境及國際政治情勢的風險評估,應保留一定程度可運轉之核能發電設施,作為落實2050淨零排放之輔助過渡能源。在確保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安全無虞的條件下,應儘速達成延長第三核能發電廠機組服役年限,並恢復運轉供電,以強化台灣能源供應韌性。故主張就「第三核能發電廠經通過整體安全評估後,恢復繼續運轉」之重大政策案,交由全體公民投票決定,以展現公民意志。提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政府設定之2025年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目標已難以達標,開發新能源成效不彰
    我國於2022年3月正式公布「2050淨零排放政策路徑藍圖」,提供至2050年淨零之軌跡與行動路徑。原定於2025年達成第二期階段管制目標,目標訂為2025年溫室氣體淨排放量較基準年(2005年)再減少10%;並且達成太陽光電2025年累計設置20GW、離岸風電2025年累計設置5.6GW。然而環境部也坦承2025年溫室氣體減排10%難以達標,同時截至2025年1月我國太陽光電、離岸風電累計設置分別僅14.3GW、2.9GW,政府的階段性能源轉型目標已經形同跳票。AI時代產業用電需求遽升,台灣開發低碳、無碳新能源成效不彰,不只難以落實2050淨零排放,更為產業經濟發展帶來困境。
    二、光電弊案層出不窮、台電購電成本高買低賣致連年虧損
    2017年修改之《電業法》,對我國的能源轉型政策影響深遠,政府規劃2025年核能發電設備全部停止運轉、並積極推動發展再生能源產業。導致後續綠能犯罪事件頻傳,經濟部、法務部不得不組成「打擊妨害綠能產業發展犯罪聯繫平台」,自2021年到2024年9月底,檢方已偵辦136案,羈押33人,起訴91人。2025年1月,台電向民間購買綠電每度5.81元,平均售出電價卻只有每度3.38元,高買低賣使業者趨之若鶩,但卻形同用國家的資源在補貼綠能產業。能源轉型政策失當、高比例的火力發電受到國際能源價格高漲影響,自2022年起台灣電力公司連年虧損,即使電價已經四年內五度調漲、同時撥補台電3,000億元,仍然累計虧損達到4,229億元新台幣。
    三、保留一定程度可運轉之核能發電設施,強化台灣能源供應韌性
    AI時代有穩定供應的低碳、無碳電力即是國力,目前世界先進半導體生產基地集中在台灣,對於電力供應的需求更是迫切。台積電前董事長劉德音曾公開表示「政府說沒有缺電,我們只能相信」,並且指出台積電目前用電量約是全台的8%,2030年會成長至接近11~12%。考量歐洲多國由於當前減碳績效不佳,且俄烏戰爭後考量能源安全的重要性,已經重新擁抱核能;日本政府也擬定擴大使用核能,放棄十多年來減少仰賴核能的政策。反觀台灣於全球地理環境與國境情勢的特殊性,極度缺乏自產能源,並高度仰賴進口,且面臨中共對台經濟封鎖等極端情況風險,應保留一定程度可運轉之核能發電設施,以強化台灣能源供應韌性。
    四、第三核能發電廠經整體安全評估後繼續運轉,可作為輔助過渡能源
    依照現行法規我國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仍須繼續運轉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五年至十五年,報請主管機關審核。第三核能發電廠二號機除役在即,來不及依現行法規報請主管機關審核繼續運轉。第三核電廠二號機除役後,台灣將完全喪失核能發電此一可穩定供應的低碳、無碳電力來源。為強化台灣能源供應韌性、應對氣候變遷,應參考美、日、法、比利時等國,延長所有可延長的核子反應器服役期之前例。我國應修改相關法規,使第三核能發電廠一、二號機經通過整體安全評估後,延長服役年限,恢復運轉,作為輔助過渡至能源轉型達成目標。
    綜上所述,為強化台灣能源供應韌性,作為落實2050淨零排放之輔助過渡能源,在確保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安全無虞的條件下,應儘速延長第三核能發電廠機組服役年限,並恢復運轉供電。爰依據公民投票法第15條第2項之規定,由立法院就「第三核能發電廠經通過整體安全評估後,恢復繼續運轉」之複決重大政策案,交由全體公民投票決定,以展現公民意志。
  • 主席
    報告院會,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本案經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經大體討論之後,即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我們請提案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的代表張啓楷委員說明提案旨趣,時間5分鐘。
  • 質詢:張委員啓楷:12:39

  • 張委員啓楷
    (12時39分)大家好。這是一個符合世界潮流,也是符合最近這幾年我們國內的民意,從每次民調都獲得很高支持度的重啟核電。台灣民眾黨這次提出了重啟核三的公投,因為全世界的潮流都在返回核能,美國在用核電、日本在用核電、南韓也在用核電,美國能、日本能、南韓能,為什麼臺灣不能?全世界現在只有民進黨的政府不只不符合世界潮流,也在跟民調及世界潮流對撞;而且民進黨執政以來,把核一廠、核二停掉,也把核三廠的一號機停掉,最近的時間馬上就到了,在下個月5月17日臺灣的核電廠全部都沒有了。民進黨關掉了3個核電的6座機組,導致我們一年買電的營運成本多了1,000億,這也導致臺灣最近這3年撥了3,000億、4年漲了5次電價,這是電價一直漲、台電一直虧損的主要原因。
    我們針對核電議題做了民調,台灣民眾黨是一個理性、務實、科學的政黨,我們在推動之前做了一個民調,詢問民眾:再生能源現在沒有達標,因為民進黨一直在講,再生能源在今年要達到20%,他們把17%的核電停掉之後,要達到20%,結果到目前為止,連12%都不到,嚴重跳票;在這種狀況之下,電力供應不穩定,你是不是支持用核電?支持的65%左右,反對的只有23%。而且20歲到29歲及50歲到59歲,支持度都超過七成,學歷在研究所以上的高達八成五左右是支持的。我們再進一步問:你是不是同意恆春的核三廠經過整體安全評估之後,繼續營運呢?哇!支持度更高,同意的70.1%,反對的更低,只有18.7%,所以從民調上面很清楚,民進黨如果再反對,就跟國內的民意強碰。另外……
  • 莊委員瑞雄
    無恥啊……
    (現場一片混亂)
  • 張委員啓楷
    另外,大家如果看這段時間民進黨……
    (現場一片混亂)
  • 張委員啓楷
    主席,請時間暫停。
  • 主席
    時間暫停。
  • 張委員啓楷
    請時間暫停,待會兒有意見的話,再上來……
  • 主席
    時間暫停,請大家尊重發言委員權益。
    (現場一片混亂)
  • 張委員啓楷
    我們是一個民主的社會,你們有意見,待會換你們上來講,你們登記,等一下上來講……
    (現場一片混亂)
  • 張委員啓楷
    全世界核廢料都有辦法處理,為什麼臺灣沒辦法處理?為什麼沒有辦法處理?
    (現場一片混亂)
  • 張委員啓楷
    美國可以、日本可以,為什麼臺灣不行呢?而且你去看看屏東的民調,鄉長跟村里長是不是都贊成繼續要用核三廠?
    (現場一片混亂)
  • 主席
    各位委員,再一次呼籲,請尊重發言委員權益,時間暫停。
    好,謝謝。再一次拜託大家尊重發言委員的權益,請繼續。
  • 張委員啓楷
    立法院是一個民主的殿堂,你們如果有意見,等一下可以充分上來表達……主席,請暫停!你們不要硬拗,也不要在台下,有本事的,你等一下……這裡是講道理的地方,等一下你上來講嘛!禁得起全民的檢視,等一下上來講,跟全民交代,禁得起全民的檢視……等一下請在台下的莊瑞雄跟王義川你們上來講……
  • 主席
    時間暫停。
  • 張委員啓楷
    你們對全民交代,禁得起全民的檢視……
  • 主席
    張啓楷委員,時間暫停,我再一次呼籲大家,馬上要進行討論……
  • 張委員啓楷
    發言時間要調回去,還有2分鐘。
  • 主席
    我們尊重一下提案旨趣提案人的發言,大家不同的意見,等一下都可以出來,好不好?好,再一次呼籲大家。
    請張啓楷繼續發言。
  • 張委員啓楷
    請調回去2分鐘,他們干擾了我的發言。
  • 主席
    請繼續。
  • 張委員啓楷
    這是一個公投案,到時候是要全民一起來檢視的,民進黨不要緊張,你們都浪費了人民購電成本一年1,000億,你們怎麼補沒有講。
    第二個是我繼續要講的,你們不只是再生能源嚴重落後跳票了,你們去買了太貴的綠能的同時,發生了一堆弊案。
    我給大家看數據,從2021年到2024年的9月份,光是這個時間點,有發生檢方偵辦的案子、光電弊案就有136件,民進黨有沒有要去盯著?你們為什麼買出這麼多又貴又是有弊案呢?起訴了91個人,聲押了33個人。第二個,又買了比全世界更貴的綠電,這個是台電的資料、今年1月份台電的資料,民進黨政府去買綠電比全世界貴太多了,1度電平均5.81塊,然後用濁電、髒電的價格賣出去,賣3.38,導致台電一直虧損,一直漲我們的電價,所以基於要降電價也應該重新用核電。
    現在我們面臨高關稅的衝擊,民進黨不是要去談判嗎?重啟核電,特別是核三,讓核電一方面去買美國的技術跟設備,我們的逆差可以降下來,也穩定我們的電力供應,電價不只不用漲,還可以降,請大家支持這個公投提案,謝謝。
  • 主席
    謝謝張啓楷委員的發言。
    (現場一片混亂)
  • 主席
    謝謝張啓楷委員的發言。
    (現場一片混亂)
  • 主席
    報告院會,我們進行大體討論,每位委員發言3分鐘,並截止登記。
    首先請鍾佳濱委員發言,徐富癸委員請準備。
    (現場一片混亂)
  • 主席
    時間暫停。
    再一次拜託大家尊重發言委員的權益,好嗎?拜託大家。
    (現場一片混亂)
  • 主席
    謝謝,請大家再一次保持議場的秩序。
    請鍾佳濱委員發言,徐富癸委員請準備。
  • 質詢:鍾委員佳濱:12:47

  • 鍾委員佳濱
    (12時47分)主席、在場的委員先進。恰巧我就是核三廠所在地屏東縣選出來的立法委員,但是我們這裡不是因為我是屏東的委員,而是我們今天發現居然有一個更奇葩的公投案。常有人說民眾黨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上個月國民黨提出了兩個公投案,第一個要反廢死的公投,第二個要反戒嚴的公投。廢死在目前的刑法當中,經過大法官的解釋只有嚴格死刑的執行,並沒有把死刑廢除,如何去反一個不存在的法律案?另外,也沒有在戒嚴,為什麼曾經戒嚴過的國民黨要來提出反戒嚴這個提案?但是無論如何,這兩個公投案都被認為是國民黨要意圖移轉面臨大罷免的壓力。
    民眾黨都是不分區,沒有辦法被罷免,他們提這個公投案目的何在呢?我們來看一下。這個公投案的意旨說,核三廠2號機除役後要讓它恢復繼續運轉。首先,什麼叫做除役?根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除役是指核子反應器設施永久停止運轉。法律規定永久停止運轉,如何恢復運轉?這個公投案是不是公投法第二條第二項所說的法律之複決?不是,沒有法律案;它是不是立法院之創制?沒有,它沒有要增加法律案;它是不是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所謂的複決是說不同意政府的政策。
    現在核三廠停役是依法行政,它不是政策,它要創制,要行政院去恢復運轉,首先就必須修改剛剛所說的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如果民眾黨真的想要測測看臺灣哪個地方最支持核電,打算建議台電將核廢料最終處置場放在那裡的話,這個很可怕,這樣的陰謀,難道要誘使嘉義的鄉親來表態,未來在決定最終處置場的時候選擇支持這個公投案最多的地方嗎?
    這個公投案就算通過也是8月23號,但是核三廠的2號機在5月17號就依法永久停止運轉。如果真的那麼喜歡核電,請民眾黨趕快爭取國民黨的支持來修改法律,讓停止運轉、除役的核電發電機組可以恢復運轉,不是公投案。為什麼不用修法呢?因為民眾黨也怕面對民意的挑戰、面對民意的制裁,尤其是昨天蔣萬安市長要求國民黨發動倒閣、解散國會、全面改選,民眾黨怕得要死,想說用這個部分來把國民黨拖下水,逃避民意的制裁,就是民眾黨!
  • 主席
    謝謝鍾佳濱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徐富癸委員發言,謝龍介委員請準備。
  • 質詢:徐委員富癸:12:51

  • 徐委員富癸
    (12時51分)主席、各位同仁。佳濱委員是屏東的立委,我更是我們在地核三廠屏南的立委。今年5月17號核三廠要除役,當然現在大家會關心電力供給的問題,但是我們屏東人關心的是什麼?核能安全的問題,因為這是我們的生命安全問題,大家說對不對?(對!)
    剛剛張啓楷委員說的話讓我很失望,什麼叫做民進黨政府要關就關?這是有法規規定的,剛剛我們鍾委員說的,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相關規定,它的執照就是40年,40年之後,台電依相關規定就是必須要除役,這都是依照相關法規。而且我相信過去包含國民黨的立委也好、民眾黨的立委也好,我們都去參觀過核三廠,你們有看到裡面這麼多設備,這些已經使用40年了,到底這些設備未來可以再用嗎?而且我們臺灣的技術是不是可行,這也是很多專家學者在煩惱的。我們臺灣目前沒有核電延役的先例,如果真的要走向延役這條路,也必須要做很多、很多的功課,我想這不是一個公投法通過後就可以馬上倉促上路的。剛剛張啓楷委員說你們嘉義大埔有地震,你知道我們恆春也有斷層嗎?這是很危險的,這些因素包含颱風、地震的因素,包含設備老化,還有相關的一些評估機制,到目前為止,核安會到底要花多少時間、花多少資金來做這樣的評估都還不曉得,更何況我們連這些設備能不能用也不曉得,就用這樣的公投機制,萬一發生危險,首當其衝的是我們屏東人,不是嘉義人,我想這部分張啓楷委員要幫我們考量一下,屏東人絕對不是國民黨跟民眾黨犧牲的對象。
    專家學者也有警示,目前核三廠二號機燃料池的空間已經無法運轉60年,所以包含核廢料的問題,這都是很大、很大的問題。且乾式貯存場如果要重新興建啟用,不只要屏東縣政府同意,光是這個工程就需要5年到6年,施工到完成拿到執照至少要7年的時間,這絕對不是馬上說解決就可以解決的問題,而且我們希望的是安全。另外,我們臺灣目前有關核能的延役,過去相關的法規規定也是必須最少在5年之前就要提出,所以依照相關規定,我想目前是無法這麼做,如果要用一個最草率的公投的作法,用政治操作的方向就要決定我們屏東人的未來及生存,我反對到底!
  • 主席
    謝謝徐富癸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我們請謝龍介委員發言,莊瑞雄委員請準備。
  • 質詢:謝委員龍介:12:55

  • 謝委員龍介
    (12時55分)「有來有往,無來清爽,來而不往非禮也!」郭國文委員剛才點名我,天災地變,臺南市發生了大地震,大家都很心痛,你點名誰去了幾次,你也剛好就好,我到災區要跟你報告嗎?不要這麼「穢涗」!黃國昌主席到臺南關心,我們感謝都來不及了,你還對人家「踢東踢西」!
    第一天我們在這裡表決,行政院長到了臺南市緊急撥了2,000萬給學校救災,大家很感動,你也不在現場,隔天卻說這2,000萬你爭取的,臺南市的官員大家都搖頭,不要這樣啦。我過年的時候到,我個人捐了50萬,我不知道你們捐多少,有捐沒捐都沒關係……
  • 郭委員國文
    龍介「白賊」……
  • 謝委員龍介
    「白賊」什麼?
  • 郭委員國文
    「白賊介在哭枵」……
  • 謝委員龍介
    「白賊」什麼?
  • 郭委員國文
    你選什麼市長?
  • 謝委員龍介
    我個人捐了50萬……
  • 主席
    時間暫停,拜託尊重發言委員,等一下後面還有莊瑞雄,好不好?
    (現場一片混亂)
  • 主席
    我們尊重發言委員的權益,好嗎?
    時間繼續。
  • 謝委員龍介
    我如果沒說謊,他出去被車撞死啦;如果我說謊,我被車撞啦!做什麼,回去看錄影帶聽清楚,我個人……主席,這種情況是要怎麼發言?
  • 主席
    再一次拜託,時間暫停。
    (現場一片混亂)
  • 主席
    時間暫停,謝委員龍介,時間暫停。
    好,時間繼續。
  • 謝委員龍介
    「割稻仔尾」!第一,過年期間去,我個人捐50萬;第二,因為區公所很困難,為了幫助這些婦女、老人安置,我請我的朋友在4月7號再捐50萬;我答應學校下禮拜再捐30萬。區公所的部分不足,因為這次只有4,800萬進到救災款,確實比較少,所以委員會要審查通過才能用,我另外對兩個區公所,楠西區公所我們上個禮拜4月7號已經匯了50萬,下禮拜我再加120萬,這就是對災區的關心,從頭到尾我們都沒有宣揚,我們捐款不會講話,整天在那邊「割稻仔尾」,彷彿臺南市的地震都是他救的,「癩
    (現場一片混亂)
  • 主席
    麻煩各黨團幹部處理一下,我們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12時58分)
    繼續開會(13時4分)
  • 主席
    報告院會,我們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大體討論。
    接下來請登記第4號莊瑞雄委員,請發言。
  • 質詢:莊委員瑞雄:13:5

  • 莊委員瑞雄
    (13時5分)院長,還有在場的所有立法院同仁。你們在吵架,屏東卻中槍,我們算很「衰潲」,你知道嗎?2024(去)年7月27號,屏東被荼毒40年的1號機除役,下個(5)月17號,核三廠二號機也運作了40年,什麼叫運作了40年?就是全國各縣市缺電,屏東核三廠二號機已經為全國同胞貢獻了40年,好不容易盼來要除役了,但張啓楷「假𠢕」,他要提一個公投,說什麼全國民調有多高,要重啟核三廠,核三廠的地點在什麼地方你知道嗎?是國家公園耶!國家公園好不容易有兩個機組除役了,為這個國家貢獻40年了,你繼續要再把它荼毒40年,你的良心在哪裡啊!
    我第8屆就進來,中國國民黨執政時我就反對,後來民主進步黨執政,我經歷了3屆,一共4屆我全部都反對,跟政黨何關?屏東人就是因為你們這些政客,你們霸凌我們,你們提這個案就是要霸凌我們耶!你如果要提一個公投案,說因為經濟發展、因為缺電,所以先進的核能技術你們可以考慮再繼續使用核能,但你不要寫「屏東」,這樣大家可以來討論。為什麼是屏東?你憑什麼?憑你叫台灣民眾黨、憑你因為有中國國民黨挺你?你這叫反智啊!在一個國家公園裡面,好不容易貢獻40年要除役了,你重新要把它啟動,這樣對嗎?
    不是屏東缺電,是全國各地缺電,我們已經貢獻了40年,兩部機子加起來是80年,良心在哪裡?你敢不敢提案核一、核二?政客怕影響選票嘛!你們覺得屏東人比較少,是嘛!你乾脆提案核廢料放在台灣民眾黨每一個人的家裡好了,來公投啊!民進黨不會幹這種事,你這個叫做反智、「假𠢕」!你們要討好企業界,可以,公共政策可以討論,但是你把它寫說要放在屏東重啟核三,我告訴你,不論是中國國民黨執政或民進黨執政,我同樣一句話送你,我誓死反對!政客,你不要到屏東來!
  • 主席
    報告院會,現有黨團分別針對本案提議共兩案:一、民進黨黨團提議不予審議;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8次會議討論事項第6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投提案主文為:「『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通過整體安全評估後,恢復繼續運轉?』,請公決案。」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建請本案不予審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吳思瑤  陳培瑜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8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第6案(如下附表),建請院會逕付二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 主席
    現在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即將進行表決,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
    (按鈴)
  • 主席
    報告院會,我們現在針對民進黨黨團提議不予審議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我們記名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提議不予審議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8位,贊成52位,反對56位,贊成者少數。
  •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8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2025年4月18日 下午1時17分23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6案
         民進黨黨團提議不予審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52  反對人數:56  棄權人數:0
    贊成: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王義川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陳雪生  黃健豪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黃建賓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 主席
    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我們現在進行重付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提議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院會,報告重付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09位,贊成50位,反對59位,贊成者少數,民進黨黨團提議不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8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2025年4月18日 下午1時18分59秒
    表決議題:重付表決 討論事項第6案
         民進黨黨團提議不予審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50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0
    贊成: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王義川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 主席
    報告院會,陳雪生委員、羅廷瑋委員分別發表聲明,剛才表決結果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現在我們針對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我們記名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08位,贊成59位,反對49位,贊成者多數。
  •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8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2025年4月18日 下午1時20分57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6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王義川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 主席
    報告院會,現在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我們現在進行重付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逕付二讀提議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院會,報告重付表決結果:出席109位,贊成59位,反對50位,贊成者多數,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照案通過,本案逕付二讀。
  •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8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2025年4月18日 下午1時22分31秒
    表決議題:重付表決 討論事項第6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王義川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 主席
    報告院會,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四條之一規定交付黨團協商,我們現在作以下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報告院會,我們現在進入討論事項第七案。
    七、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投提案主文為:「為保障人民參政權,您是否同意政府應於二年內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之各項選舉、公投,落實移轉投票制度法制化?」請公決案。
  • 主席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投提案主文為:「為保障人民參政權,您是否同意政府應於二年內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之各項選舉、公投,落實移轉投票制度法制化?」請公決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案內容。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憲法第十七條賦予我國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且民主國家對於人民行使投票權應積極給予保障,不因離鄉背井求學、工作,或因疾病等相關因素行動受限,致各項選舉或全國性投票當日無法順利返回戶籍地,進而喪失投票之權利,為了保障無法返回戶籍地行使投票權民眾之參政權,可以「移轉投票」方式進行公民權之行使,實有制定「不在籍投票」相關法規之必要。國外各民主國家多已實施不在籍投票,印尼、菲律賓等移工可以直接在台灣投票選舉總統、國會議員,愛沙尼亞線上投票比率創紀錄,台灣身為科技之島、東亞的民主典範,更應啟動規劃並提出期程以建置「移轉投票」等不在籍投票之方式。然而,長久以來社會各界呼籲選制改革,落實還權於民的憲法保障,仍未獲政府積極回應,爰擬具公投提案主文為:「為保障人民參政權,您是否同意政府應於二年內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之各項選舉、公投,落實移轉投票制度法制化?」是否有當?敬請全民公決。
    說明:
    一、深化民主,保障公民權行使
    選舉權為公民最基本之參政權,公民投票則為實踐直接民主之機制,兩者皆為憲法所賦予具有普世價值之公民基本權利。為保障選舉人及投票權人之投票權益,增加民主正當性,美國、英國、日本、韓國、德國、澳洲等民主國家,不在籍投票的制度早已行之有年,東南亞國家如:印尼、菲律賓等移工可以直接在台灣投票選舉該國之總統、國會議員,愛沙尼亞線上投票比率創紀錄,台灣身為科技之島、東亞的民主典範,更應啟動規劃並提出期程以建置「移轉投票」等不在籍投票之方式,以達至民主深化,保障國人之參政權。
    二、因應社會變遷發展,移轉投票可提升整體投票率
    當今社會工商業發展快速,公民權之行使受到求學、就業等因素,致無法完成投票,造成權利行使被變相剝奪;我國每逢大選,各政黨更呼籲國人返鄉投票,惟返鄉投票所付出之時間和經濟成本,均由公民自行承擔,尤其是偏鄉子弟,在交通不便的情況下,更是難上加難。再以中央選舉委員會歷年投票統計分析發現,愈年輕民眾的投票率愈低,以政治大學多年期研究之「2021年民眾定群追蹤面訪調查資料案」結果顯示,在2,678份成功樣本中,有近7成民眾同意採行不在籍投票,顯示政府如採行移轉投票等不在籍投票方式,將可提高投票意願、降低民眾的投票成本,亦可提升國家的整體投票率。
    三、不在籍投票(absentee voting),國內移轉性投票具高度共識
    根據立法院法制局研究顯示,內政部早於民國85年與中央選舉委員會組成「研修選罷法專案小組」,討論是否採行不在籍投票。民國107年5月25日內政部召開「研議全面實施不在籍投票公聽會」,基於作業之可行性,並兼顧投票秘密以及社會信任度,與會代表多數認為不在籍投票於總統、副總統選舉優先實施,並以全國選舉人為適用對象、採行「移轉投票」方式,較具共識,由選民「本人」、「親自」、「在投票當日」、「前往投票所」投票,較為國人所接受。
    四、建置國內移轉投票之制度,一體適用選舉、公投
    在民主社會中,透過選舉制度形成公民意識,就是善盡公民社會責任的重要表現,然而部分具有投票權利之公民卻受限於國家限制因素而導致其無法行使投票權利,此舉恐有違反憲法保障民眾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現行行政院版「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只限縮在全國性公投,中選會一再以「選民信任度不足」為藉口,僅願意先行推動針對公投作移轉投票,而全國性公職人員選舉卻遲遲沒有規劃。移轉投票技術既可以用在公投,為何一樣的方式卻不能相同適用在其他選舉上?行政部門自相矛盾的理由已壓抑公民權之保障。
    綜上所述,為深化民主,落實公民權利之保障,建置國內移轉投票之制度,儘速一體適用於各項選舉和投票。爰依據公民投票法第15條第2項之規定,由立法院就「政府應於二年內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之各項選舉、公投,落實移轉投票制度法制化」之重大政策案,交由全體公民投票決定。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張啓楷  陳昭姿  黃珊珊  麥玉珍  林國成  林憶君  劉書彬
    「政府應於二年內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之各項選舉、公投,落實移轉投票制度法制化」政策公投理由書
    本提案為創制重大政策之公民投票案,有鑑於憲法第十七條賦予我國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且民主國家對於人民行使投票權應積極給予保障,不因離鄉背井求學、工作,或因疾病等相關因素行動受限,致各項選舉或全國性投票當日無法順利返回戶籍地,進而喪失投票之權利,為了保障無法返回戶籍地行使投票權民眾之參政權,可以「移轉投票」方式進行公民權之行使,實有制定「不在籍投票」相關法規之必要。國外各民主國家多已實施不在籍投票,印尼、菲律賓等移工可以直接在台灣投票選舉總統、國會議員,愛沙尼亞線上投票比率創紀錄,台灣身為科技之島、東亞的民主典範,更應啟動規劃並提出期程以建置「移轉投票」等不在籍投票之方式。然而,長久以來社會各界呼籲選制改革,落實還權於民的憲法保障,仍未獲政府積極回應,故主張就「政府應於二年內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之各項選舉、公投,落實移轉投票制度法制化」之創制重大政策案,交由全體公民投票決定,以展現公民意志。提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深化民主,保障公民權行使
    選舉權為公民最基本之參政權,公民投票則為實踐直接民主之機制,兩者皆為憲法所賦予具有普世價值之公民基本權利。為保障選舉人及投票權人之投票權益,增加民主正當性,美國、英國、日本、韓國、德國、澳洲等民主國家,不在籍投票的制度早已行之有年,東南亞國家如:印尼、菲律賓等移工可以直接在台灣投票選舉該國之總統、國會議員,愛沙尼亞線上投票比率創紀錄,台灣身為科技之島、東亞的民主典範,更應啟動規劃並提出期程以建置「移轉投票」等不在籍投票之方式,以達至民主深化,保障國人之參政權。
    二、因應社會變遷發展,移轉投票可提升整體投票率
    當今社會工商業發展快速,公民權之行使受到求學、就業等因素,致無法完成投票,造成權利行使被變相剝奪;我國每逢大選,各政黨更呼籲國人返鄉投票,惟返鄉投票所付出之時間和經濟成本,均由公民自行承擔,尤其是偏鄉子弟,在交通不便的情況下,更是難上加難。再以中央選舉委員會歷年投票統計分析發現,愈年輕民眾的投票率愈低,以政治大學多年期研究之「2021年民眾定群追蹤面訪調查資料案」結果顯示,在2,678份成功樣本中,有近7成民眾同意採行不在籍投票,顯示政府如採行移轉投票等不在籍投票方式,將可提高投票意願、降低民眾的投票成本,亦可提升國家的整體投票率。
    三、不在籍投票(absentee voting),國內移轉性投票具高度共識
    根據立法院法制局研究顯示,內政部早於民國85年與中央選舉委員會組成「研修選罷法專案小組」,討論是否採行不在籍投票。民國107年5月25日內政部召開「研議全面實施不在籍投票公聽會」,基於作業之可行性,並兼顧投票秘密以及社會信任度,與會代表多數認為不在籍投票於總統、副總統選舉優先實施,並以全國選舉人為適用對象、採行「移轉投票」方式,較具共識,由選民「本人」、「親自」、「在投票當日」、「前往投票所」投票,較為國人所接受。
    四、建置國內移轉投票之制度,一體適用選舉、公投
    在民主社會中,透過選舉制度形成公民意識,就是善盡公民社會責任的重要表現,然而部分具有投票權利之公民卻受限於國家限制因素而導致其無法行使投票權利,此舉恐有違反憲法保障民眾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現行行政院版「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只限縮在全國性公投,中選會一再以「選民信任度不足」為藉口,僅願意先行推動針對公投作移轉投票,而全國性公職人員選舉卻遲遲沒有規劃。移轉投票技術既可以用在公投,為何一樣的方式卻不能相同適用在其他選舉上?行政部門自相矛盾的理由已壓抑公民權之保障。
    綜上所述,為深化民主,落實公民權利之保障,建置國內移轉投票之制度,儘速一體適用於各項選舉和投票。爰依據公民投票法第15條第2項之規定,由立法院就「政府應於二年內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之各項選舉、公投,落實移轉投票制度法制化」之重大政策案,交由全體公民投票決定。
  • 主席
    報告院會,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本案經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經大體討論之後,即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我們請提案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代表麥玉珍委員說明提案旨趣,時間5分鐘。
  • 質詢:麥委員玉珍:13:25

  • 麥委員玉珍
    (13時25分)主席、各位親愛的同仁、家人,大家好。今天台灣民眾黨要在這裡鄭重宣布:我們將提出公民投票,訴諸人民的力量,來推動不在籍投票制度的落實,在臺灣、在臺灣、在臺灣,很重要,要說三次!這不是政黨利益,也不是民粹的操作,因為政府已經完全喪失回應,人民的聲音沒人聽到。
    長期以來我們向行政機構呼籲,要為全臺三百萬在外工作、求學、服役及就醫的國人,創造一個公平、合理、便利的投票環境,讓他們不用長途奔波,只要事先申請,就能就近投票。這不是天方夜譚,也不是難題,美國、日本、英國、德國等民主國家早就實施多年,連中選會都承認這個制度可以應用在全國性公投。既然能公投,為什麼不能應用在選總統、選立委呢?民進黨在怕什麼?
    根據民調顯示,高達77.96%的民眾贊成不在籍投票的推動;有73.45%支持移轉投票;71.07%希望在下一屆的總統大選就能實施。這是什麼概念?這是壓倒性的民意,這是一場全臺人民對便利投票普及選舉的集體吶喊!
    但面對如此清晰的民意,民進黨政府的選擇是什麼?冷處理、裝聾作啞,甚至故意散播謠言,恐嚇人民,說什麼會影響選舉公正性,境外勢力會介入!這已經不是無知,而是直接造謠!中選會自己推動全國性投票、不在籍投票,難道就不怕舞弊,就不會被境外勢力介入嗎?怎麼到了選總統、選立委就忽然變得很危險?這種雙重標準根本就是自相矛盾,還拿技術做政治遮羞布,這不是怕制度出問題,而是怕選民不聽話!
    所以今天台灣民眾黨站出來,我們不再等政治改革了,我們要自己改革,要拿回人民的主權,我們要推動公民投票,讓全臺人民自己來決定要不要推行不在籍投票制度。我們有正當性,因為這是憲法所保障的選舉權;我們有權利要求制度要進步;我們也有必要性,因為每次選舉時的諸多限制,讓多少年輕人與基層勞動者無法回去投票?我們不要再被剝奪下去了!我們有決心,就算民進黨再杯葛、抹黑、打壓,我們也會一關一關、一步一步地推,直到人民在投票日不用返鄉就可以就地投票。
    我們相信唯有人民作主才是民主,也才是真正的民主!我們堅定相信,只要人民站在一起,沒有政黨能阻止我們前進,投票不只是人民的參政權,也是為了下一代的民主環境,如果民進黨不願意給我們一個公正的制度,那就由人民來建立它,台灣民眾黨與人民站在一起,我們要用公投打破不作為的體制,守護每一張應該被投出來的選票。
    吳思瑤委員每天都在這裡說大家都怕別人罷免,你敢不敢在這邊對你的選民大喊說「我吳思瑤不怕罷免,我吳思瑤不怕罷免」?大家來罷免吳思瑤吧!
    謝謝大家。
  • 主席
    謝謝。
    現在進行大體討論,並截止登記發言。
    首先請沈伯洋委員發言,蘇巧慧委員請準備。
  • 質詢:沈委員伯洋:13:31

  • 沈委員伯洋
    (13時31分)謝謝主席跟各位同仁。剛剛台灣民眾黨麥玉珍委員在這邊說民調顯示有多少人支持這樣一個不在籍投票,我必須要講,如果有那麼多民意支持的話,現在趕快法律提案就好了啊,你就找國民黨,因為現在藍白是國會多數,你們只要做法律的提案,不就可以過了嗎?還要公投幹什麼?你不是都已經說百分之七十的民意都贊成了!所以最大的問題是什麼?就是今天做這個公投很明顯就是要做政治的操作,因為其實大家都知道,以往我們的公投都是大家辛辛苦苦的連署,連署之後,不管是針對創制還是針對複決等等之類的,到最後交付給中選會去做最後的裁決。但是因為最近發生了很多事情,臺灣民主化大概30年以後,國民黨跟民眾黨在這兩個禮拜突然發現不能夠偽造文書,突然發現偽造文書是犯法的,所以現在對他們來講,要發動這種全國性公投的手段已經沒有了。依照公投法,現在只能做什麼?就是現在各位看到的,由立法院來發動公投,但問題是立法院發動公投只能針對重大政策,請問今天這幾個案子是重大政策嗎?它不是重大政策啊!如果你認為今天要做不在籍的移轉投票,這是修法就可以做的事情啊,你身為立法委員,把自己修法的工作交給全民來公投,這根本是不尊重自己的工作吧!請問這樣的人來當立法委員要做什麼?
    再來,我還是要說,今天這個不在籍投票、移轉投票的問題到底在哪裡?第一個,它會是一個預算跟執行上有困難的問題,你們今天提的案子不是只有公投要這樣做,是全部的投票都要這樣做,請問如果今天只有一個村長補選,全國都要做移轉投票嗎?請問這需要多少個人力?為什麼中選會在去年3月會先提出一個草案是在公投的時候先來試試看移轉投票?就是因為公投本身沒有選區的劃分,但我們其他的投票都有選區,議員、村里長、立委全部都有選區劃分,更不要講秘密投票的問題,如果有一個選區只有一個人來登記移轉投票,然後臺灣還是公開唱票的機制,透過這個機制,不是每個人都知道他在投什麼了嗎?所以這些機制需不需要先在公投試行看看?這個有沒有院版?有啊!這個都在立法院躺著等大家討論啊,為什麼不把這個工作交給立法委員?就是因為現在很多的立法委員,尤其是藍白的委員,根本就沒有討論事情的能力,連法案現在躺在立法院可以討論都不知道,竟然要把這樣的事情交付公投,只能說真的是可恥啊!謝謝。
  • 主席
    好,謝謝沈伯洋委員發言。
    接下來請蘇巧慧委員發言,劉書彬委員請準備。
  • 質詢:蘇委員巧慧:13:35

  • 蘇委員巧慧
    (13時35分)主席、各位同仁。最近這段時間,公投突然又變成大家熱烈的討論題目,先前國民黨提出了兩個題目──反廢死、反戒嚴,用這種根本不存在的內容來作為公投的題目,坦白講,這當然是標準的政治操作,這不是騙票,什麼才是騙票?
    今天我們又看到民眾黨也一樣提出兩個公投題目,第一個叫做核三延役,第二個叫做不在籍投票,這兩個法案、這兩個事件說實在的都是需要高度技術,而且需要有完整配套,這真正是身為一個國會議員應該在國會好好討論的議題。就像剛剛沈伯洋委員說的,甚至是徐富癸委員也在這裡告訴大家,這兩個題目如果真的要做,本來就是應該從提出法案修法開始啊!可是今天民眾黨把這個責任推到了民眾的身上,說真的,這一屆一年多來,哪一個民眾黨跟國民黨合作的案子沒有辦法通過?每一個都有啊!國會擴權法案就是第一個最明顯的例子,只要他們想過,哪裡不能過,何必要勞師動眾,還要全國站出來,這就是把需要專業技術、需要高度討論的題目推給民眾,叫人民背鍋的最不負責任作法,這就是民眾黨。
    所以今天在這裡為什麼民進黨反對這兩個公投案?很清楚,國會議員的職責是在這裡好好討論。剛剛民眾黨的委員還說吳思瑤怕罷免,我必須說,我們今天在這裡已經是第三屆,我不敢說我是最資深的,但是這三屆以來我都有跟國民黨的委員共事過,第9屆的時候,我們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了多少個法案,偏遠地區學校條例讓偏鄉的孩子得到照顧,後來我們又有太空發展法,讓臺灣自己做的衛星能夠上太空;第10屆,我在衛環委員會度過了疫情,提高了多少衛福人員、醫事人員的待遇,每一件事情都是國會議員可以做的,而且回到地方,我們改善多少基礎建設,事實上,這才是一個國會議員該做的工作。可是這一屆一年多了,我們到底有什麼成績可以向全國人民交代?我們提不出任何一個成績,我們的國會擴權法案被大法官認定為違憲,後面的這些法案連國民黨自己都不知道到底現在預算是多少,這就是現在的國會!這就是現在國會的亂源!我們堅決反對這樣的公投案!
  • 主席
    謝謝蘇巧慧委員的發言。
    (現場一片混亂)
  • 主席
    謝謝!各位委員,我們還有一位委員要進行大體討論的發言,再一次拜託大家尊重發言委員的權益,好嗎?再一次拜託大家。
    接下來請登記第3位劉書彬委員發言。
  • 質詢:劉委員書彬:13:39

  • 劉委員書彬
    (13時39分)院長、各位同仁、各位媒體朋友,午安。今天民眾黨提出針對移轉投票在國內的部分要求在兩年之內要儘速完成法制化,最重要的原因是民進黨今天已經進入到將近9年的執政時間了,他號稱是一個民主的、非常進步的政黨,但是從過去我們知道,從內政部到中選會,從85年做專案報告的時候一直到現在,一直都還沒有一個制度將其法制化。如果照沈伯洋委員的說法的情況之下,這樣子是不是如果沒有一個更好的促進力的話,是沒辦法去落實的,把這個已經在印尼、在菲律賓,他們都可以在臺灣自己的代表處裡面實施投票的這個情況,難道我們落後於印尼,落後於菲律賓嗎?
    王美惠委員,請你尊重我的發言權!
  • 主席
    時間暫停,時間暫停,拜託各位委員。
  • 劉委員書彬
    時間暫停,時間暫停,主席。
  • 林委員淑芬
    我們想聽黃國昌說說看啦!
  • 王委員美惠
    院長,我是叫他們不要講話的呢!
  • 主席
    我知道。
  • 王委員美惠
    劉書彬,我叫他們不要講話的呢!
  • 劉委員書彬
    好,謝謝你,謝謝你。
  • 主席
    好,謝謝王美惠委員,謝謝。
    各位委員,再一次拜託大家。
    劉委員,稍微等一下。沒關係,你等我通知,我會通知你。
    謝謝,再一次拜託大家,剛才發言的氣氛都非常的好,現在我們第3位委員要發言,再一次拜託大家尊重發言委員的權益。
    劉委員,請繼續。
  • 劉委員書彬
    好。內政部跟中選會所提出來的理由是,因為民眾的信任度不足,民眾黨所提出來的一個版本是針對國內,把投票的地區限制在國內,就把在境外的僑民或者是臺商,有所謂國安疑慮的,在這方面有疑慮的部分把它排除掉了,在這種情況之下,的確是可行的。
    另外,在技術上面具有可行性,重要的是當我們修法的原因,為什麼不修法?最重要的原因是,我們要修法沒有錯,但是最重要的是民進黨已經執政9年都沒有達到這個效果了,所以透過直接民主,這不是民進黨最重要在強調的嗎?大民主啊!那就直接民主給他們壓力啊!這種情況之下,技術可行,當印尼、菲律賓的選民都可以在臺灣進行他們對總統的投票的時候,為什麼號稱我們是科技大國的臺灣不能夠做這樣的事情呢?所以絕對是技術可行的,請不要讓世界、讓國際間笑我們臺灣沒有這樣的能力,難道我們的數位能力是假的?當然我們這次也不是用數位能力,只要事先在戶政或選務機關登記,到時候當天在現場投票就可以了,這個地方請不要讓世界各國笑臺灣是落後的,謝謝。
  • 主席
    謝謝劉書彬委員的發言。
    (現場一片混亂)
  • 主席
    好,謝謝,謝謝各位委員。
    報告院會,現在有黨團分別對本案提議,共計2案。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8次會議討論事項第7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投提案主文為:「『為保障人民參政權,您是否同意政府應於二年内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之各項選舉、公投,落實移轉投票制度法制化?』,請公決案。」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建請本案不予審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吳思瑤  陳培瑜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8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第7案(如下附表),建請院會逕付二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 主席
    首先,民進黨黨團提議不予審議;其次,第2案是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現在我們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任何一案通過,我們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針對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不予審議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要求記名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提議不予審議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8位,贊成50位,反對58位,贊成者少數。
  •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8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2025年4月18日 下午1時46分40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7案
         民進黨黨團提議不予審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50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0
    贊成: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王義川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 主席
    報告院會,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我們現在進行重付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提議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院會,報告重付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07位,贊成50位,反對57位,贊成者少數,民進黨黨團提議不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8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2025年4月18日 下午1時48分20秒
    表決議題:重付表決 討論事項第7案
         民進黨黨團提議不予審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50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0
    贊成: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王義川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 主席
    我們現在針對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我們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在場108位,贊成58位,反對50位,贊成者多數。
  •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8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2025年4月18日 下午1時50分07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7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58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王義川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 主席
    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
    報告院會,許宇甄委員發表聲明,對剛才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我們現在進行台灣民眾黨黨團所提議的重付表決,贊成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院會,報告重付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08位,贊成58位,反對50位,贊成者多數,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照案通過,本案逕付二讀,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四條之一規定交付黨團協商。
    我們現在作以下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8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2025年4月18日 下午1時51分51秒
    表決議題:重付表決 討論事項第7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58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王義川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 主席
    報告院會,我們現在進入討論事項第八案。
    八、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於院會開會期間,多次以枴杖敲擊議場桌面、嚴重干擾議事及造成公物毀損,暴力行為更致使他黨委員受傷,特提出本譴責案。114年3月25日第11屆第3會期第6次會議,民主進步黨惡意杯葛卓榮泰院長之備詢以致院會休息,柯建銘委員於正式開會期間,多次以枴杖敲擊議場內桌面,除了嚴重干擾議事進行,將桌面擊出凹洞;更甚者,因其多次大力敲打桌面以致枴杖飛出,擊中其他委員,枴杖此時已非行動輔具,儼然成為攻擊武器,暴力行為致使委員人心惶惶。身為引領51席民主進步黨立法委員之黨團總召柯建銘,竟罔顧身為立法委員之職責與專業,破壞議場秩序與規則,毀壞議場公物,使其他委員心生畏怖。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及會議室秩序,民主進步黨柯建銘總召以違反人類基本文明之粗言穢語,恣意辱罵韓院長國瑜及其他委員,在議場暴走並將枴杖作為攻擊武器,毀損公物、傷害委員之暴力行為,非國會殿堂所應出現及非法所容許之行為。為維護議事秩序及其他立法委員之人身安全,將柯建銘委員移送紀律委員會,對其恣意妄為之行為作出懲戒。」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主席
    要再一次拜託大家能夠維持議場秩序,我們已經進入到第八案,即將接近尾聲,要請各位委員同仁一定要能夠共同來維護議場的和諧。
    第八案,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決議,為維護議事秩序及其他委員之人身安全,將柯建銘委員移送紀律委員會一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案內容。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於院會開會期間,多次以枴杖敲擊議場桌面、嚴重干擾議事及造成公物毀損,暴力行為更致使他黨委員受傷,特提出本譴責案。114年3月25日第11屆第3會期第6次會議,民主進步黨惡意杯葛卓榮泰院長之備詢以致院會休息,柯建銘委員於正式開會期間,多次以枴杖敲擊議場內桌面,除了嚴重干擾議事進行,將桌面擊出凹洞;更甚者,因其多次大力敲打桌面以致枴杖飛出,擊中其他委員,枴杖此時已非行動輔具,儼然成為攻擊武器,暴力行為致使委員人心惶惶。身為引領51席民主進步黨立法委員之黨團總召柯建銘,竟罔顧身為立法委員之職責與專業,破壞議場秩序與規則,毀壞議場公物,使其他委員心生畏怖。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及會議室秩序,民主進步黨柯建銘總召以違反人類基本文明之粗言穢語,恣意辱罵韓院長國瑜及其他委員,在議場暴走並將枴杖作為攻擊武器,毀損公物、傷害委員之暴力行為,非國會殿堂所應出現及非法所容許之行為。為維護議事秩序及其他立法委員之人身安全,將柯建銘委員移送紀律委員會,對其恣意妄為之行為作出懲戒。」。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 主席
    報告院會,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本案經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大體討論之後,我們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我們先請提案的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代表黃國昌委員請說明提案旨趣,時間5分鐘。
  • 質詢:黃委員國昌:13:55

  • 黃委員國昌
    (13時55分)院長、本院委員。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民主進步黨總召柯建銘在進行院會期間當中,恣意的拿起他的輔具,不僅僅是破壞議場的公物,甚至造成他黨委員身體上面的傷害,在發生這麼遺憾的事情之後,結果柯建銘不僅沒有表達任何的歉意,柯建銘竟然還誣指遭受他傷害的人在侵占他的柺杖,我相信整個議場內,基本文明秩序的維持,是沒有辦法容忍這樣的行為。今天早上徐巧芯委員已經代表中國國民黨黨團的提案做出了說明,對於民眾黨而言,我們一樣沒有辦法容忍這樣子的行為在議場裡面,到目前為止,還有非常多民進黨的人站在這邊叫囂,現在是我們的發言時間,結果坐在下面的民進黨立委持續的在叫囂,這是為什麼?當今天議場內的秩序淪落到這個地方的時候。
    我現在在這邊講話,前面還有人在敲桌子,他們或許以為坐在議場後方用三字經、在後面罵那些粗言穢語,沒有人,攝影機拍不到。沒錯,我在說的就是民主進步黨的林淑芬委員,站在後面用低劣的三字經在那邊罵。沒有關係,你可以提你的案子,如果按照今天林淑芬委員的邏輯,是你有膽子,那你就提出你的案子,我要說的事情是什麼?國內移轉投票的法案,民眾黨早就提出來了。拜託!林淑芬委員去看看提案,今天台灣民眾黨提出的案子,他連看都沒有看,然後就說我們國內移轉投票不敢提法案,我的老天啊!為什麼連基本的客觀事實都搞不清楚,然後在這邊大放厥詞,還用粗言穢語在那邊謾罵其他黨的同仁。林淑芬,你不是很有勇氣嗎?你剛剛在後面用什麼三字經罵,你要不要大聲罵給全部的人聽?拜託!林淑芬,你去問問看你們的吳思瑤,今天早上記者在訪問他的時候,民進黨團的立場是什麼?民進黨你們自己就說了。
  • 主席
    時間暫停。
  • 黃委員國昌
    來!你繼續罵、你繼續罵,全國的民眾可以看清楚號稱民主進步的黨團……
  • 主席
    黃國昌委員,黃委員。
  • 黃委員國昌
    現在在這邊罵髒話,發現他自己剛剛上來批評的內容,完全不堪一擊以後,現在惱羞成怒,我為什麼說他惱羞成怒呢?因為他根本沒有發現,台灣民眾黨早就針對國內移轉投票提出了我們的法案,現在我希望大家看清楚現在的狀況,當我在發言的時候,吳秉叡在這邊叫囂,林淑芬在這邊叫囂,王義川在這邊叫囂,這就是民主進步黨所展現出來的民主風範,他們所展現出來的民主風範是什麼呢?當他們要講話的時候,我們大家好好坐在下面聽;當他們聽到不同意見戳到他們痛處的時候,現在是用謾罵的方式進行叫囂。我真的對民主進步黨這四個字,招牌真的可以拆下來,你沒有必要在這邊一直喊沒有意義的口號,我就等你們民主進步黨勇敢一點,趕快把你們的倒閣案提出來,謝謝大家、謝謝。
  • 主席
    謝謝黃國昌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各位偉大的政治家,我希望能夠審理完這個案子就開始休息,如果因為過度地吵雜,沒有辦法進行,我們直接喊出休息,到下午大家還要再來,能不能夠大家辛苦一下、維護一下秩序,好不好?
    我們進行大體討論,沒有委員登記發言,我們不再發言。再一次呼籲大家維護一下秩序,好不好?
    現在有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8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第8案(如下附表),建請院會逕付二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 主席
    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本案進行表決。現在針對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7位,贊成57位,反對50位,贊成者多數。
  •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8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2025年4月18日 下午2時03分25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8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57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王義川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 主席
    現在有民進黨黨團要求重付表決,我們進行重付表決,贊成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院會,報告重付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08位,贊成58位,反對50位,贊成者多數,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照案通過,本案逕付二讀。
    報告院會,本案作以下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8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2025年4月18日 下午2時04分59秒
    表決議題:重付表決討論事項第8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58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王義川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 主席
    報告院會,賴士葆委員發表聲明,對剛才表決結果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我們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我們上午的會議進行到此為止,下午3點30分繼續開會,進行後續討論事項,現在休息。
    休息(14時5分)
    繼續開會(15時30分)
  • 主席
    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討論事項第九案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九、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委員林岱樺等18人分別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9人、委員邱議瑩等16人、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分別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2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鄭正鈐等19人分別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2、1、1、2、2、2、2、2、2、2會期第16、9、4、16、6、7、7、9、7、8、1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經濟、財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台立經字第1144200070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會同財政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 人、委員林岱樺等18人分別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9人、委員邱議瑩等16人、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分別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23人、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鄭正鈐等19人分別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11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並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貴處114年1月14日台立議字第1130704595號、113年3月20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310號、113年6月12日台立議字第1130702177號、113年11月6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492號、113年11月12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712號、台立議字第1130703818號、台立議字第1130703772號、113年11月19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911號、113年11月26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998號、台立議字第1130704047號、114年1月14日台立議字第1130704158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委員林岱樺等18人分別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9人、委員邱議瑩等16人、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分別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23人、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鄭正鈐等19人分別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11案審查報告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114年1月3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4次會議(113年3月8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委員林岱樺等18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6次會議(113年5月31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113年10月25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委員何欣純等23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113年11月1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委員邱議瑩等1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113年11月1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委員蔡其昌等18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113年11月1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113年11月8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113年11月15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113年11月15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委員鄭正鈐等1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114年1月3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二、經濟委員會於114年1月15日(星期三)舉行第11屆第2會期經濟、財政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進行審查,由召集委員邱志偉擔任主席。會中邀請經濟部常務次長連錦漳、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高仙桂及財政部政務次長李慶華,就行政院及委員提案提出說明並答復委員質詢,另邀數位發展部、環境部及法務部等相關機關派員列席備詢,相關說明情形如次:
    (一)經濟部常務次長連錦漳就「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說明如下:
    近年來國際經濟情勢變化快速,產業常面臨新的趨勢及挑戰,尤其是淨零排放與數位轉型等議題。我國產業發展與國際高度鏈結,易受科技進步、全球景氣波動及國際規範調整的影響,政府應積極協助產業導入人工智慧與雲端運算等高算力數位技術,提升企業應變能力;另為因應2050淨零轉型的目標,透過相關措施與誘因持續提升產業減碳效率,是現階段產業政策施行重點。
    此外,新創事業的創新力是引領產業升級的重要動能,宜在新創事業發展初期從資金面提供協助,以利其持續成長;同時,透過明確規範對外投資機制,保護產業關鍵技術,是維繫臺灣經濟安全的關鍵。另鑑於產創條例第10條之1設備投資抵減於去(113)年底屆期,爰本部擬具產創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下簡稱本修正草案)。
    1.產創條例施行成效
    產創條例自108年起推動智慧機械、5G系統投資抵減,及111年資安投資抵減,合計帶動約新臺幣(以下同)6,070億元的投資,本項租稅優惠不僅嘉惠中小企業,提高智慧化普及度,更可進一步推動產業升級轉型。
    另外,產創條例自106年實施投資新創租稅優惠,共吸引約27億元資金投資於新創事業,另已核定高風險新創事業數量達274家,天使投資人可對該等新創事業公司給予投資,讓新創事業取得營運資金,協助新創成長茁壯。
    2.產創條例修正重點
    本修正草案從「加速產業雙軸轉型」、「增加新創募資機會」及「避免關鍵技術外流」等三大面向擬訂,重點說明如下:
    (1)擴大設備投資抵減適用範圍:
    為鼓勵加速產業雙軸轉型,第10條之1設備投資抵減配合產業數位化、低碳化所需,增加適用範圍,除保留現行智慧機械項目並提高智慧化層次、5G系統及資安項目外,新增人工智慧及節能減碳項目。同時,配合適用範圍擴大,申請適用金額上限由現行10億元提高至18億元,以促進業者加碼投資,施行期間則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
    (2)放寬資金投資新創事業門檻:
    為引導更多資金挹注新創事業,針對第23條之1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投資新創租稅優惠,修正適用條件,包括有限合夥創投事業的實收出資額門檻由現行3億元調降為1.5億元,以鼓勵更多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投資新創事業,並提高第3年度起投資新創事業的金額或比率,讓資金能及早投入新創事業。
    另在第23條之2個人投資新創租稅優惠部分,將新創事業適用年限由設立未滿2年放寬至未滿5年;個人投資門檻由現行100萬元調降為50萬元,讓更多個人可參與新創投資,如新創屬國家重點產業者,所得減除上限可提高至500萬元。
    (3)調整對外投資管理機制:
    為保護關鍵技術及維持產業競爭力,第22條修正公司從事國外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特定產業或技術或達一定金額以上情形者,應事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增訂配套措施,第67條之3明定公司未申請核准實行投資者,處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正、停止或撤回投資,得按次處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3.產創條例修法效益
    (1)落實數位淨零雙轉型:持續促進產業投資,加速產業AI應用,提升經營效率,另強化企業減碳能力,符合國際規範,來引領百工百業數位化與低碳化,紮根雙軸轉型。
    (2)充裕新創事業資金:藉由提高投資新創事業的誘因,有助於擴大投資新創事業力道,協助新創事業度過創業最為艱難的初創期,穩健經營成長。
    (3)保護我國產業關鍵技術:調整對外投資管理機制,以協助產業掌握投資時效,落實關鍵技術保護,維護我國產業競爭力。
    4.結語
    協助產業因應國際淨零排放與數位轉型趨勢,政府責無旁貸,希望透過本次修法,對於帶動百工百業導入AI、加速減碳,扶植新創事業發展及保護產業關鍵技術,均有所助益。建請大院朝野黨團委員支持本法案通過,俾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讓業者在114年起得以適用優惠。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高仙桂就「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說明如下:
    1.前言
    為促進產業創新,改善產業環境,提升產業競爭力,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99年5月公布施行,歷經9次修正,最近1次修正公布日期為112年6月。為利產業因應人工智慧(AI)與全球淨零排放趨勢,促進投資新創事業,強化公司對外投資的同時保護關鍵技術等,爰經濟部提出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完備臺灣產業投資環境。
    2.產創條例修正重點
    (1)第10條之1:保留現行智慧機械、5G系統及資安租稅抵減,增加人工智慧及節能減碳項目,將投資支出金額上限新臺幣10億元提高至18億元,並延長施行期限至118年12月31日。
    (2)第23條之1:鬆綁有限合夥創投事業實收出資額門檻,由現行新臺幣3億元調降至1.5億元,設立第5年度投資新創公司金額達實收出資總額50%,或投資達4億元且占實收出資額40%之規定。
    (3)第23條之2:適用天使投資租稅抵減之新創年限由2年放寬至5年,並針對個人投資國家重點發展產業之新創,調高抵減金額至500萬元(現行為300萬元)。
    本次產業創新條例修正,主要是新增人工智慧、節能減碳等投資抵減項目,並擴大投資創新創業租稅優惠,將有助於推動人工智慧、淨零導入百工百業,加深國內產業智慧化程度,亦可擴大投資新創力道,協助新創取得成長所需資金,有助於達成募資擴增至1,500億元之目標,本會樂觀其成。
    3.本會活絡創新創業作為
    本次經濟部產業發展條例修正之重點之一,係加大投資新創力道,活絡新創發展環境。本會亦透過亞洲·矽谷計畫,協調經濟部、國科會、數發部等部會,共同打造有利新創事業發展環境。
    (1)擴大資金挹注:國發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匡列額度至50億元,迄113年12月已投資274家新創38.16億元,帶動投資153.38億元,並透過六大加強投資方案投資人工智慧、文化創意、綠色成長以及中小企業、製造業、服務業等領域新創事業。另協調推動「臺灣創新板」,放寬申請掛牌門檻,以及取消合格投資人資格限制,迄114年1月已有19家登錄創新板。
    (2)增加投資標的:與臺灣大學合作推動校友基金,結合End-to-End創新學程,加強連結國內外專家、企業、CVC創投等提供業師輔導,鼓勵碩博士生運用研究成果創業。另「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推動後,就業金卡累計核發11,289張,吸引YOUTUBE創辦人陳士駿、Twitch共同創辦人林士斌、矽谷創投巨擘Tim Draper來臺,並自114年1月啟動「數位游牧簽證」,吸引更多海外新創人才來臺。
    (3)橋接國內外新創資源:啟動橋梁計畫,已在東京、矽谷打造新創基地,搭橋海內外的資金、人才等資源,並推廣Startup Island TAIWAN,連續三年赴日本舉辦臺日創新高峰會,113年首次與東京都政府合辦,創造雙邊新創、創投、商社等逾千人參與及逾200篇日媒報導。
    4.結語
    面對數位經濟、人工智慧等未來趨勢,新創扮演重要角色,為經濟發展注入創新成長動能。本次產業創新發展條例修正,可加大國內產業及新創投資力道,深化各產業智慧化程度,活絡創新創業發展環境,本會也將持續推動亞洲矽谷計畫、五大信賴產業等,攜手經濟部、國科會等部會,加速國內產業升級及轉型,創造更多優質就業機會。
    (三)財政部政務次長李慶華就「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說明如下:
    產業創新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等設備投資抵減)於113年底屆期,為因應產業推動數位及淨零之雙軸轉型發展趨勢,並持續鼓勵資金挹注新創事業公司發展,行政院擬具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請大院審議。本次修正重點涉及租稅優惠措施部分,報告如下:
    1.延長第10條之1智慧機械等設備投資抵減施行期限至118年12月31日,並針對產業發展需求,將「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納入該條適用範圍,並提高支出金額上限至新臺幣(下同)18億元。
    2.為鼓勵創業投資事業資金加速挹注新創事業公司,修正第23條之1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擇優穿透課稅優惠,調降適用實收出資總額門檻為1.5億元,並配合提高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應達實收出資總額50%,或達一定金額且不低於一定比例,期有效增加投資新創事業金額,打造國內創新創業雨林生態系。
    3.為引導個人資金投資高風險新創事業,並考量新創營運資金需求樣態,修正第23條之2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額減除優惠,放寬所投資新創事業公司為成立未滿5年,個人投資金額門檻由100萬元調降為50萬元,並延長持股期間為3年,以維持資金穩定。同時,提高每年減除限額為500萬元,其中投資一般高風險新創公司以300萬元為限。
    有關大院各委員及黨團提案,說明如下:
    (1)本條例第10條之1提高支出金額上限或擴大適用範圍,延長智慧機械等設備投資抵減施行期間,行政院版本已充分考量產業需求及未來科技發展趨勢,並針對產業需要,檢討該條適用範圍及配合提高支出金額上限,建議依行政院版本修正。
    (2)增訂本條例第17條之1人才培育支出投資抵減部分,考量企業人才培育多基於自身經營需求,且現行國際上多無類似租稅優惠,建議免予增訂;另擴大第10條研究發展投資抵減適用範圍並提高抵減率,考量我國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與鄰近產業結構類似國家相較已屬偏低,現行研發抵減率應屬合宜,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3)放寬本條例第23條之1適用門檻、第23條之2適用主體及增訂第23條之4創業投資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現行對投資業者已提供多項輕稅規定,且行政院版本已適度放寬新創事業相關租稅優惠之適用條件,應可有效協助新創事業募集資金。目前我國就投資獲利已提供頗為優惠之課稅規定,如再提供投資成本減稅優惠,將造成同一投資行為同時享有「投資獲利免稅或輕稅」、「投資資金補貼」及「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擇優穿透」等多重所得稅優惠,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6條租稅優惠不得過度之規定不符,實宜審慎考量。
    大院各委員及黨團提案版本均為促進產業創新發展,考量政府財政資源有限,行政院版本業經通盤考量產業發展趨勢及需求,適度修正擴大相關租稅優惠措施內容,建請支持行政院版本之修正草案。
    (四)數位發展部、環境部等機關之書面報告詳立法院公報紀錄。
    (五)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說明提案要旨:
    1.面對全球工業4.0的發展趨勢以及人工智慧商業化的浪潮,各先進國家無不積極推動國家級人工智慧發展戰略。例如,美國於二○一九年發布「美國AI倡議」(American AI Initiative),指示聯邦機構在研發任務及編排預算時,將AI作為優先投資項目,以確保美國對於AI基礎研發的長遠重視,此外,政府機構並應說明如何將預算用於AI研發開支,以增進對於AI投資的評估。法國則預計每年投入十億歐元,用於扶植國內AI新創公司,並培養相關領域的專業人才;英國政府於二○二三年三月發布AI白皮書,調查顯示,英國境內的AI產品及服務企業家數較其他歐洲國家多出一倍,且每年新增數百家。隨著AI技術的快速發展,經濟實力強勁的國家面臨著AI應用和競爭力不斷提升的重大挑戰。
    2.為優化我國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鑒於人工智慧技術與第五代及後續更先進科技之行動通訊系統,為全球競相發展之重要基礎技術,故修正第十條之一第一項之文字,將人工智慧技術與第五代及後續更先進科技之行動通訊系統,納入本條獎勵投資之標的,以確保我國相關產業發展之動力。此外,考量相關技術之研發需長期投資,耗資甚鉅,爰修法取消投資支出十億元之抵減上限,並延長獎勵期限。
    3.考量我國產業智慧轉型的過程當中,需要各領域之人才作為動力,為鼓勵企業培育相關產業人才,爰提案新增本法第十七條之一,明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投資人才培育於人工智慧技術或第五代及後續更先進科技之行動通訊系統領域之支出,得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六)委員林岱樺等18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11005161號)
    1.修正原條文第十條之一第一項關於投資抵減之獎勵期間,延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並將節能減碳、人工智慧、積體電路設計軟體電子設計自動化相關技術應用及開發、軟硬體之投資與服務採購納入投資抵減項目。
    2.為涵蓋其下一代及未來更次世代所發展出之行動通訊技術,將原條文第十條之一第一項之第五代行動通訊,修正為次世代通訊技術。
    3.為符合產業界實際需求,並鼓勵企業加速進行相關投資,提升國家整體產業競爭力,爰修正第十條之一第一項投資抵減僅額上限之規定,提高至三十億元。
    4.為鼓勵進行產業創新人才之培育,新增第十七條之一,投入產業創新人才培育之支出,亦得進行投資抵減。
    (七)委員楊瓊瓔等2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提案要旨:
    1.延長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期間,新增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等投資抵減項目。(修正條文第十條之一)
    2.本次修正第十條之一施行期間。(修正條文第七十二條)
    (八)委員何欣純等23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11007429號)
    「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二日公布施行,此後歷經多次修正。為配合政府智慧機械產業政策之推動,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縮短數位落差,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條例第十條之一修正草案,增訂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或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之支出,得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規定。
    為達成優化產業結構及智慧升級轉型之目標,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縮短數位落差,透過短期租稅措施,鼓勵業者加速導入全新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5th generation mobile networks;5G)系統相關設備或技術、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其支出得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自108年施行以來,共有6,745家企業提出申請,得抵減營所稅申請項目累計金額共計6,046億,以智慧機械最多、5,601億占93%,5G行動通訊、及資通安全產品合計445億、7%(如下表所示),預估可抵減稅額約230億,顯見其成效,對於國家未來產業發展有相當助益。
    資料來源:(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統計至2024年8月底)
    資料來源:(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統計至2024年8月底)
    現今國際情勢詭譎複雜,美中貿易戰持續對抗、國際區域經濟組織重整,對於以出口為導向國際貿易的台灣經濟而言,不斷調整產業策略,強化我國經貿體質,更是目前之當務之急,以期未來台灣產業能夠升級轉骨更具國際競爭力。但本條投資抵減訂有日落時程,將於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停止適用相關投資抵減規定,屆時勢必大幅影響國內產業轉型之期程,亦不利於台灣整體經濟長遠之發展。
    且為策略性強化升級國內產業,增加台灣更強勁之國際競爭力,故提案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除了將智慧機械與、五代行動通訊系統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等投資抵減之適用,修正為繼續延長適用八年,並新增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同時適用至一百二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持續確保並強化我國產業國際競爭力。
    (九)委員邱議瑩等1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提案要旨:
    延長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租稅優惠期間,新增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等投資抵減項目,並提高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
    (十)委員蔡其昌等18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11007326號)
    為促進產業創新,優化產業結構達智慧升級轉型,以及推升智慧應用及資安防護需求,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允於特定期間及條件下,企業投資於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等,其支出可抵減稅額。自民國108年及111年陸續實施迄今,促進每年投資金額平均超過千億,成效卓著。又觀察近年日本、韓國、英國等提供企業數位轉型、低碳化相關租稅優惠,反觀我國該第十條之一將於今(113)年底施行屆期,基於該投資抵減有政策引領效果,又考量當前AI應用乃全球產業發展趨勢及國際間積極推動淨零排放以降低極端氣候衝擊,企業界對於智慧機械、5G、資安、AI、EDA、低碳設備等需求將更為殷切。綜上,爰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延長該投資減抵施行期限,並考量當前AI應用快速發展及我國配合全球減碳趨勢,新增人工智慧(AI)及節能減碳此二項納入投資抵減項目,助攻產業研發創新。
    (十一)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啓楷代表說明提案要旨:
    1.面對全球淨零碳排趨勢與需求,國家應積極協助發展節能減碳產業;面對全球工業4.0的發展趨勢以及人工智慧商業化的浪潮,各先進國家無不積極推動人工智慧及產業自動化投資發展,為優化我國產業結構,發展節能減碳產業、達成智慧升級轉型,爰修正第十條之一第一項之文字,將人工智慧技術、節能減碳,納入本條獎勵投資抵減之項目,以確保我國相關產業發展。
    2.考量相關技術之研發需長期投資,耗資甚鉅,爰修法提高投資支出三十億元之抵減上限,並延長獎勵期限。
    (十二)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11007771號)
    為延長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租稅優惠期間至一百十八年,新增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等投資抵減項目,並提高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為二十億,爰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三)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11007727號)
    1.投資併購新創納入適用研發投資抵減,並將研發投資抵減率自15%(當年度)、10%(三年內),提高至25%(當年度)、20%(三年內),鼓勵企業有效利用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經費,亦讓我國新創事業退場機制更為通暢。(修正條文第十條)
    2.考量我國僅有條件開放採用有限合夥制之創業投資事業適用穿透式課稅,相較主要國家全面開放適用常例,規定相對嚴苛,故為改善我國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事業之營運,提升國際資金來臺設立創業投資事業之意願,爰調降創業投資事業投資新創事業適用租稅穿透之實收出資總額門檻,並將新創事業定義放寬為設立年限未滿八年,若新創事業為實質營運在我國境內之外國公司,放寬可採多層次架構。(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之一)
    3.為鼓勵新創事業公司創立或擴充,協助天使投資分散投資以趨避風險,爰參考《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對新創事業公司之定義,將天使投資投資抵減適用範圍,自投資成立未滿二年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擴大至未滿八年者,同時調降個案投資下限、提高新發行股份持有期間及個人所得額減除上限,鼓勵全民參與新創投;另參照《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立法例,將營利事業、創業投資事業股東納入天使投資抵減適用對象。(修正第二十三條之二)
    4.為鼓勵創業投資事業投資新創事業公司,吸引社會游資挹注創新,參考過往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有關創業投資事業股東投資抵減設計,規定創業投資事業股東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設立五年內將至少百分之三十資金投資於新創事業公司。(新增第二十三條之四)
    (十四)委員鄭正鈐等1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11008369號)
    1.臺灣擁有強大的製造業基礎,製造業佔據臺灣出口占比逾七成,對穩定電力需求有高度依賴。隨著全球對減碳及綠電使用的重視,臺灣需加速發展綠電,儲能設備可有效應對綠能發電的不穩定性並提高綠電比例。
    2.在碳有價時代,再生能源是產業減少碳排放成本並提升競爭力的關鍵,國際相關政策如美國「降低通膨法案」、澳洲「澳洲未來製造法案」、日本「GX推進法」等,皆以中央政策積極推動企業成為再生能源產消者,加速企業減碳同時也降低企業用電成本。為加速臺灣能源轉型與減碳進度,並降低碳費徵收、電費調漲對產業的衝擊,爰將「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與儲能設備」納入《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引導企業投入再生能源自發自用。
    3.綜上,為支持製造業及能源轉型,爰延長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租稅優惠期間,新增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等投資抵減項目,並提高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通過抵稅政策鼓勵企業投資再生能源發電機組和儲能設備,推動臺灣綠色轉型。
    三、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咸認本案有修正之必要,應予支持,於本次聯席會議對法案進行逐條審查及縝密討論,並將全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經濟委員會召集委員邱志偉補充說明。
    四、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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