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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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行政院主管
一、中央銀行(含中央造幣廠、中央印製廠)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4,261億7,779萬6千元,照列。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2,508億5,032萬3千元,減列:
(1)「營業成本」1億9,87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①中央銀行「金融保險成本」項下:
「利息費用」1億9,220萬元。
「手續費用」20萬元。
「發行硬幣費用」300萬元。
「發行鈔券費用」50萬元。
②中央造幣廠「銷售成本」項下「銷貨成本」100萬元。
③中央印製廠「銷售成本」項下「銷貨成本」180萬元。
(2)「營業費用」130萬元:
①中央銀行「管理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10萬元。
②中央印製廠「業務費用」20萬元、「管理費用」100萬元。
以上共計減列2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506億5,032萬3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1,753億2,747萬3千元,增列2億元,改列為1,755億2,747萬3千元。
(三)金融保險成本:營業總支出應隨同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4億8,127萬7千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通過決議30項:
1.114年度中央銀行預算案於貳、經營政策之一、調節金融列有持續執行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督促金融機構控管不動產授信風險。惟自中央銀行實施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以來,因不動產貸款集中度問題仍然存在,截至113年度8月底,購屋貸款餘額持續快速增加,多數銀行的建築貸款已接近法定及內部警戒上限,中央銀行應滾動檢討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並適時滾動檢討相關措施,以維持金融穩定並兼顧民眾需求。請中央銀行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
連署人:王世堅 賴惠員
2.查114年度中央銀行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業務費用」編列18億7,459萬8千元。惟按審計部公告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全球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年增率已放緩,惟仍超過2%之通膨警戒線,中央銀行因應國內電價調整影響,已上修國內CPI年增率,未來影響通膨走勢不確定性仍高……」等語。查全球主要經濟體為因應2022年初俄烏戰事造成原油等大宗商品價格高漲,已陸續啟動調升利率及縮減購債規模等貨幣緊縮政策,以紓緩通膨壓力。中央銀行為減緩國內通膨壓力,採取漸進式之緊縮性貨幣政策調升利率,於111年3月至112年底止,已升息五次,累計升幅0.75個百分點,112年度國內CPI年增率2.49%,較111年度之2.95%減少0.46%,且113年3月為2.14%,均仍超過2%之通膨警戒線。另查據該行113年3月召開理監事會後記者會參考資料,俄烏戰事及中東情勢緊張,恐推升全球航運成本與影響原油等大宗商品價格,增添全球通膨發展之不確定性。鑑此,請中央銀行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伍麗華 李坤城
3.查114年度中央銀行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業務費用」編列18億7,459萬8千元。惟按審計部公告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氣候變遷衍生之風險將對總體經濟發展與金融穩定形成挑戰,各國中央銀行已持續進行測試分析,允宜借鏡國際經驗積極推動,俾利研訂審慎監理策略,以妥適因應對總體經濟之衝擊。」等語。查中央銀行為順應國際發展趨勢,並配合2050年淨零轉型規劃,於111年12月發布該行因應氣候變遷策略方案,包含政策目標、核心策略,以及從貨幣政策等五大面向分階段推動11項政策措施。然截至112年底止,該行運用貨幣政策操作工具協助促進永續金融發展等3項短期措施已執行完成外,其餘仍尚在辦理或規劃中。鑑此,請中央銀行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伍麗華 李坤城
4.查114年度中央銀行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管理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6,397萬1千元。惟按審計部於113年7月底公告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中央銀行為防範過多信用資產流向不動產市場,已多次採取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部分建商購地貸款久未動工,承貸國營行庫未衡酌收回貸款額度或採取利率加碼等措施」等語。依據近3年查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國營銀行遵循中央銀行健全房地市場信用管制措施情形,除不動產貸款餘額仍呈逐年增加,至112年底合計近3兆元外,其中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作購地貸款逾18個月仍未動工部分之餘額與占比亦持續增加,112年底餘額並較110年底增幅達16.20%;另抽查該2家國營銀行發現有部分購地貸款案件於初次核貸後遲未動工或動工期限之訂定有欠合理,存有養地疑慮。鑑此,請中央銀行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伍麗華 李坤城
5.查114年度中央銀行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管理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6,397萬1千元。惟按審計部於113年7月底公告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中央銀行為防範過多信用資產流向不動產市場,已多次採取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惟不動產貸款集中度仍較往年攀升……」等語。查中央銀行於109年底修正發布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並逐步推出調降各項住宅貸款成數上限、自然人實施特定地區第2戶購屋貸款成數限制等。截至112年底止,已執行五波管制措施,加大管控強度。據中央銀行公開網站資料統計,112年底全體銀行不動產貸款集中度為37.29%,不僅較111年底之36.83%,增加0.46個百分點,並為109年12月實施管制措施以來最高,顯示銀行信用資源仍有過度流向不動產市場之虞。鑑此,請中央銀行於1個月內就降低不動產貸款集中度之具體方法及期程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伍麗華 李坤城
6.經查,目前國內金融狀況呈現資金流出現象,自109年度490億7,400萬美元遽增至110年度1,063億4,900萬美元,顯見我國雖出口強勁,帶動經濟發展,但金融機構及國人投資策略於國內為維持經濟發展之低利率環境,尋求更高收益而轉向國際市場,現階段金融環境面臨臺海、中東地區衝突等地緣政治風險,又美國大選後國際金融有眾多不確定因素,且部分國家貨幣政策調整影響等因素,不穩定性升高,為避免鉅額資金匯出匯入衝擊匯市,爰請中央銀行針對國際金融動態及跨境資金移動為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賴士葆 王鴻薇
7.美國財政部每半年向美國國會提交外匯政策報告作為判斷不公平貿易之準據,倘若被列為匯率操縱國將被要求改善或採行懲罰措施,恐有礙貿易往來及匯率調節,不利產業深根發展,我國於113年11月持續被美國列為匯率操縱國觀察名單,顯見中央銀行應更加精進匯率之握,又美國為我國第三大出口市場,被列為匯率操縱國貿易合作及經濟發展將受到極大影響,國內各產業也恐崩盤,為保障各產業及國內金融之穩定,爰請中央銀行針對匯率調節信用,鞏固幣信,外匯調度為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賴士葆 王鴻薇
8.美國財政部每半年向國會提交外匯政策報告作為判斷不公平貿易之準據,列為匯率操縱國將被要求改善或採行懲罰措施,恐有礙貿易往來及匯率調節,不利產業深根發展,我國於113年6月持續被美國列為匯率操縱國觀察名單,雖非操縱國,惟美國係我國第三大出口市場,貿易合作攸關經濟發展,且美國為台灣最堅實之民主陣營夥伴,為鞏固產業競爭優勢,並與美國維持良好關係與良性溝通,爰請中央銀行於3個月內針對如何避免再次被列為美國匯率操縱國觀察名單之議題,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賴惠員 伍麗華
9.據美國財政部最新公布半年度匯率政策報告(檢視期間為2023年下半年至2024年上半年),未將任何貿易對手國列為匯率操縱國,惟將中國大陸、德國、新加坡、越南、日本及台灣續列為觀察名單,另新增南韓為觀察名單。匯率政策報告指出,台灣對美國商品及服務貿易順差達570億美元、台灣經常帳順差對GDP比率為14.7%、我國中央銀行淨賣匯約110億美元(GDP之負1.4%)。因台灣僅觸及前兩項美方檢視標準,爰被續列為觀察名單。惟考量美國選後政治變局及政策變化,中央銀行允宜更加審慎應對。爰請中央銀行於1個月內就中央銀行貨幣政策可能面臨之外部風險挑戰及後續影響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賴惠員 陳玉珍
10.鑑於美國公債因公共債務攀升、赤字常居高不下,近年美國政府常面臨觸及舉債上限或政府關門等窘境,加以美國前為抑制通貨膨脹採取緊縮政策,美元指數走升,為使外匯準備多元化降低美元影響性、調節匯率及獲利考量,據美國財政部公布之美國國際資本流動報告(TIC)顯示,日本及中國大陸2024年以來持續減持美國公債75億美元及417億美元,惟仍為前二大主要持有國,後續拋售行為將影響價格下跌、流動性及該國匯率,容須密切留意。中央銀行表示外匯存底以持有安全性佳及流動性高之美國公債為主,多持有至到期;113年8月底外幣債券包括收取孳息等以歐美等先進國家高信用評等政府公債為主之債券17兆3,872億6,900萬2千元及以交易為目的美國公債3億1,242萬4千元,合共17兆3,875億8,142萬6千元。中央銀行外幣資產包括含美國公債在內之先進國家債券,其數額及價格波動代表變現價值,攸關匯率調節及緊急危機應變能力。又美國貨幣政策影響美元走勢,現已進入降息循環,調整幅度仍待觀察,爰中央銀行允宜密切留意適時調節,俾維護幣值穩定並協助經濟發展,針對相關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賴惠員 伍麗華 吳秉叡
11.中央銀行外幣資產包括含美國公債在內之先進國家債券,其數額及價格波動代表變現價值,其價值攸關匯率調節及緊急危機應變能力。由於日本與中國大陸2024年以來持續減少持有美國公債,此2國又為前二大主要持有國,仍具相當影響力,新任美國總統川普之國際金融政策恐有大幅度之改變,爰請中央銀行以針對未來國際情勢中央銀行外幣資產-美國國債之增減為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賴士葆 王鴻薇
12.中央銀行為有效管理龐大外匯資產,將部分外匯資產委託金融機構投資,114年金額約140億美元,雖僅占外匯資產約2.7%,然而105至112年8年間績效只有3年達到目標,而且只有2年比自營操作好。若中央銀行評估因業務之需要,確有委外之需求,亦應慎選受託機構,督促其提升績效,並參酌績效增減委託金額,以有效管理外匯資產。爰要求中央銀行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如何精進委外操作檢討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賴惠員 伍麗華 吳秉叡
13.因美中貿易戰供應鏈重組促使臺商資金回流及半導體投資帶動經濟發展、股市熱絡,加以我國利率相對不高,以及新青安貸款政策降低購屋門檻,致房價價格急劇上漲,形成預期心理,衍生房貸增加,政府亦加大補貼之現象。為遏止炒作或不合理價量猖獗,健全房市並使房價合理化,為配合行政院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中央銀行推出審慎措施,實施選擇性信用管制,並於113年9月祭出第七波選擇性信用管制,打擊投機炒作房市行為,增加開槓桿交易成本。為促進房地產市場之健全,爰請中央銀行於1個月內就歷次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成效及檢視指標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賴惠員 陳玉珍
14.中央銀行於113年度實施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以來,因受新青安政策影響,不動產貸款集中度問題,113年度至8月底購置住宅貸款餘額急速增加,多數銀行建築放款趨近法定及內部警戒上限,引發民眾恐慌,爰請中央銀行針對銀行建築放款趨近法定及內部警戒上限為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賴士葆 王鴻薇
15.近期受房市熱和新青安政策影響,常有民眾反映在銀行無法申請到房屋貸款,中央銀行113年9月19日祭出史上最嚴的第七波房市管制措施,但不動產貸款集中度問題猶存,113年度至8月底購置住宅貸款餘額急速增加,多數銀行建築放款趨近法定及內部警戒上限,爰請中央銀行檢討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的使用時機,並針對相關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賴惠員 伍麗華 吳秉叡
16.早自110年9月起,中央銀行第四波選擇性信用管制即規定各銀行對於購地貸款須讓建商切結一定期間內(18個月)動工興建,但據審計部抽查結果顯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未完全遵循中央銀行健全房地市場信用管制;除2家銀行近3年不動產貸款餘額達2兆9,625億餘元未見趨緩外,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作購地貸款逾18個月仍未動工部分之餘額與占比更是持續增加,112年底餘額並較110年底增幅達16.20%;其餘國銀若經抽查亦可能有類此情事。鑑此,請中央銀行針對如何使各銀行確實遵循信用管制,並研議提高依中央銀行法第38條金融檢查之頻率為題,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李坤城 郭國文
17.因美中貿易戰供應鏈重組促使臺商資金回流及半導體投資帶動經濟發展、股市熱絡,加以我國利率相對不高,以及新青安貸款政策降低購屋門檻,致房價價格急劇上漲,形成預期心理,衍生房貸增加,政府亦加大補貼之現象。為遏止炒作或不合理價量猖獗,健全房市並使房價合理化,為配合行政院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中央銀行推出審慎措施,實施選擇性信用管制,並於113年9月祭出第七波選擇性信用管制,打擊投機炒作房市行為,增加開槓桿交易成本。惟查,似有銀行業者未配合中央銀行政策,嚴格落實放貸信用管制之貸前審查及貸後管理。爰請中央銀行於1個月內就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不動產專案金檢之分工及近3年不動產專案金檢之次數、檢查狀況與後續處置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賴惠員 陳玉珍
18.為健全房市並使房價合理化,中央銀行自109年起至今實施七次選擇性信用管制,除遏止不動產炒作,並避免信用資源過度集中不動產,進而影響金融穩定。然而截至113年9月,全體銀行不動產放款集中度仍達37.38%,依然接近歷史高點,放款餘額高達14.3兆元。另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截至113年9月商業銀行建築放款占總存款及金融債券比重達26.82%,若加計以行政命令排除之項目,更高達29.61%,接近銀行法第72條之二30%之上限。考量近年不動產狀態,未來2至3年將進入大量交屋階段,信用資源之運用更顯重要,加以近期住宅價格仍呈現上漲趨勢,尚未看到信用管制之效果,後續仍應密切注意,並積極應變。再者,除銀行業外,亦應注意融資公司等類金融公司以間接方式將信用資源流向不動產市場,抵銷信用管制措施之效果。請中央銀行就上述關切事項以及精進相關措施避免影響有自用住宅需求民眾,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賴惠員 伍麗華 吳秉叡
19.查中央銀行為抑制炒房行為,於113年9月推出第七波選擇性信用管制,包含規範自然人名下有房屋者之第1戶購屋貸款不得有寬限期、自然人第2戶購屋貸款最高成數由六成降為五成,並擴大實施地區至全國等。惟該方案公布之初,各界即反應此案恐將錯殺無辜,傷及繼承、換屋者,亦接獲許多民眾陳情,雖中央銀行於隔月推出豁免條款,針對繼承、換屋者排除適用,然打房相關政策施行應更加謹慎,避免造成市場混亂。爰此,建請中央銀行未來推出相關政策,應加強評估作業,與各相關單位溝通協調,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顏寬恒 陳玉珍
20.為因應數位經濟發展衍生之多元支付需求,建構安全、效率之支付生態體系,全球中央銀行有94%投入數位貨幣研發工作,法國、日本、南韓、墨西哥、瑞士、英國及美國等7國中央銀行參加國際清算銀行跨境結算實驗計畫。又據中央銀行報告指出,我國中央銀行數位貨幣(CBDC)已完成研究測試,進入與大眾溝通的階段,並開始探索代幣化技術的可能應用,特別是針對特殊目的代幣。此類特殊目的智慧代幣,能讓企業及使用者自行設定代幣的轉移及使用條件,可應用於多元場域,包括押標金、保證金等不同用途,為未來金融創新提供廣泛的潛力。然而,CBDC的落實及特殊目的代幣的推廣仍面臨諸多挑戰。在資安層面,如何防範潛在的駭客攻擊及洗錢活動,確保數位貨幣的安全性,是未來推行的首要任務。此外,數位貨幣的運行將涉及大規模的個人資料收集與處理,因此需要更嚴格的個人資料保護機制,避免資訊外洩或濫用問題。同時,現行法規仍需適應數位貨幣的特性,法規調適與修訂工作刻不容緩,以因應未來多元的應用場景。為確保CBDC及代幣化技術之開發應用不落於國際,中央銀行應加速研究步伐,積極與民眾溝通其應用價值與未來潛力。爰請中央銀行於1個月內就每半年之CBDC發展與推動進展報告之計畫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賴惠員 陳玉珍
21.為因應數位經濟發展衍生之多元支付需求,建構安全、效率之支付生態體系,中央銀行業已完成批發型及零售型中央銀行數位貨幣試驗,後續將與數位發展部合作發行數位券,然中央銀行規劃於發行數位券時所試用的零售型雛型平台未完全成熟,易面臨大規模使用導致技術故障、隱私、安全等多方面風險,且又未經充分測試,難以全面考量關鍵細節及實務應用之挑戰,故為汲取先進國家經驗及降低風險,爰要求中央銀行應掌握發展趨勢,研議以監理沙盒方式進行試驗,俾使試行作業暢順,於風險控制下加速數位貨幣發展進程,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明才
連署人:顏寬恒 陳玉珍
22.113年11月美國聯準會(Fed)雖降息1碼,但決策者也對外表示會先把注意力轉回通膨風險上,並權衡降息的幅度、甚至不排除放慢降息步調;反觀我國113年前10月平均CPI年增率仍為2.19%,若113年全年CPI再高於2%,將是連續3年達通膨警戒。況且我國CPI也屢遭外界質疑因能源補貼政策,及租金指數因抽樣只看全國,沒有區分地區而失真,無法反映真實物價。鑑此,請中央銀行針對物價通膨程度與升息決策之考量為題,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李坤城 郭國文
23.依據中央銀行法第3條:「本行設總行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於國內設立分行及辦事處;必要時得於國外設立辦事處。分行及辦事處之設立、裁撤,須經理事會決議,報請行政院核准。」因此,中央銀行於海外設置倫敦、紐約二個辦事處,透過台北、倫敦及紐約三個營業場所,可24小時不間斷從事外匯交易、管理外匯資產,確保外匯資產安全及維持足夠流動性的前提下,致力於提高外匯資產的報酬率;此外,亦可加強與當地主管機關、金融同業的聯繫、搜集國際金融資訊,以及培訓本行國際金融人才。有鑑於日本、韓國、新加坡之中央銀行於海外重要市場設置多處分支機構,又經查我國中央銀行過去曾評估東京海外辦事處,爰請中央銀行於1個月內就設置海外辦事處之成效評析及拓點需求評估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賴惠員 陳玉珍
24.隨著小額支付工具愈趨普及,消費者的支付習慣亦逐漸改變,拿到零錢大多直接存在家裡,導致市面上流通的硬幣減少,有需求的店家只好跑到銀行換錢,於是中央銀行被迫加碼鑄造更多硬幣,除了增加鑄幣成本,亦增加碳排放,危害地球。中央銀行自103年起推動硬幣再流通計畫回收利用,硬幣回收量逐年遞增,惟112年度新增硬幣發行量減幅趨緩,僅較111年度減少131萬枚,撙節成本效果降低。為降低發行費用及碳排放,爰要求中央銀行加強推動硬幣再流通計畫,鼓勵民眾回存零錢,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明才
連署人:顏寬恒 陳玉珍
25.有鑑於中央銀行針對鈔券印製、硬幣鑄造、護照印製之技術研發及相關設備採購維護、人才培育所費不貲;又查全球多國中央銀行之部分鈔券係委託歐美及中國大陸印鈔商印製,以節省成本,減少購置昂貴的印鈔設備,並確保使用最先進技術。舉例來說,據報載2012年日本財務省和獨立行政法人造幣局宣布從孟加拉獲得了鑄造5億枚硬幣的訂單;所羅門群島貨幣係由英國公司德納羅設計和印製。為促進增加中央銀行收益及活化利用資產,爰請中央銀行於1個月內就各國委託海外印製鈔票概況及海外拓展中央銀行受託印製鈔券、鑄造硬幣、印製護照之可行性及法制研析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賴惠員 陳玉珍
26.為提升鈔票防偽性,日本財務省公告於2024年7月3日正式發行日幣新鈔,面額為一萬日圓、五千日圓、一千日圓,同時引進全球首見之防偽線肖像全像攝影防偽技術。惟據日媒報導,縱使至少多前已宣布更換新版紙鈔,但日本財務省在2024年5月對產業團體進行調查後發現,大部分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鐵路自動售票機、超商收銀機均完成更換設備,但投幣式停車場、餐飲店的自動販賣機等更換率僅有五成左右,飲料自動販賣機僅有三成可完成更新作業。主要原因係更換成本過高,加上僅有部分地方政府提供補助,因此部分商家趁此機會,改為僅接受電子支付,既不需更換新設備,有可省卻收現金找零之麻煩。由於伍拾圓、伍佰圓假鈔氾濫,商家時有傳出拒收狀況,因此多有論者建議應更換改版,提升防偽技術。然相關官方及民間設備更換之費用所費不貲,政策評估不可不慎,但仍需前瞻性思考,以便不時之需。爰請中央銀行於1個月內就為防免偽鈔幣之改版需求評估及借鑑日鈔改版對我國未來鈔券改版或推展數位貨幣之成本推估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賴惠員 陳玉珍
27.有鑑於中央銀行發行國幣,並肩負穩定國家金融發展、維持物價平穩、維護國幣幣值、管理外匯存底等重要任務,辦理相關業務自有必要支出廣告、宣傳等與媒體相關費用。經查,中央銀行於114年度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彙計表業務總支出部分編列115萬元的媒體廣告刊登及製作宣導費,然觀諸中央銀行於影音平台Youtube上公開之影片近年瀏覽次數似有不佳情況。為確保愛惜鈔券、紅包在心不在新、新台幣防偽、數位新台幣等中央銀行重大政策得以推展,爰請中央銀行於1個月內就提升中央銀行社群宣傳效能之計畫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賴惠員 陳玉珍
28.查114年度中央造幣廠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其他營業費用」之「研究發展費用」編列1,201萬2千元。惟按審計部公告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中央造幣廠及印製廠已提出永續發展目標自願檢視報告,惟兩廠實踐淨零轉型步調及造幣廠之能源管理尚待加強」等語。查中央銀行為響應政府推動淨零碳排政策,已就所屬製造業之造幣廠及印製廠初步規劃其永續發展短中長期作為;中央造幣廠及中央印製廠亦於111年12月提出111年永續發展目標自願檢視報告,展現具環境責任之永續生產模式為施政主軸。惟查中央造幣廠已於112年度進行溫室氣體及流通幣碳足跡等盤查作業,並通過第三方外部單位查證;惟中央印製廠相關盤查採購程序,甫於112年12月完成決標,113年8月始能進行溫室氣體盤查之外部查證,兩廠淨零轉型步調略有差異。又中央造幣廠112年度設備汰舊換新13項,節電約12萬餘度、效益金額約41萬餘元,惟該等能源管理作為偏向廠務節能措施,對於廠內老舊生產設備,尚未規劃汰舊換新計畫。鑑此,請中央造幣廠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伍麗華 李坤城 吳秉叡
29.查114年度中央印製廠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管理費用」編列8,009萬7千元。惟按審計部公告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中央印製廠之中高齡(50歲以上)員工占比偏高,恐存有人力缺口及專業斷層之隱憂」等語。查112年底中央印製廠員工人數872人,員工年齡50歲以上中高齡員工占51.26%,其中60歲以上者占25.34%;又據銓敘部公布之112年第4季全國公務人員人力素質統計季報刊載,中央印製廠員工平均年齡為48.81歲,較全國公營事業機構公務人員平均年齡45.02歲超出3.79歲,顯示人力結構趨於老化,恐存有潛藏人力缺口及專業斷層之隱憂。鑑此,請中央印製廠於1個月內針對如何避免出現勞力缺口及人才斷層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伍麗華 李坤城 吳秉叡
30.查114年度中央印製廠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其他營業費用」之「研究發展費用」編列4,905萬1千元。惟按審計部公告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中央印製廠112年底原物料庫存金額為近5年度最高,且部分庫存原物料久未動用,甚有長達10年以上情事」等語。經查中央印製廠庫存原物料金額由108年底之13.5億餘元,增加至112年底之22億餘元,增加8.5億餘元。又112年底庫存原物料中,購入原物料驗收入庫後逾10年仍未領用完竣者,計有370項9,029萬餘元,主要係於90與92年間購入貳仟元及貳佰元鈔券紙,及於93與97年購置MRP新版護照封皮(配合改版未再用於護照印製)。鑑此,請中央印製廠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伍麗華 李坤城 吳秉叡
乙、財政部主管
通過決議8項:
1.各國營金融事業機構員工自82年度起辦理員工薪給調整時,配合併銷之午餐費數額迄今逾30年未見調整。然查泛公股民營金控銀行均自112年1月1日起,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因應稅制優化將伙食費免稅額由2,400元提高到3千元,多數銀行均以外加方式發放伙食費津貼,國營金融事業機構同屬營利事業且處完全競爭市場,為增進員工福祉,爰要求財政部考量各國營金融事業機構員工應一體適用,以提升同仁士氣及競爭。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賴士葆 顏寬恒
2.自87年起公營銀行陸續民營化,其員工薪酬福利可逕由董事會決議後迅速施行;相形之下,國營金融事業機構仍受既有規範束縛。惟金融業處於完全競爭市場,國營金融事業機構面對民營銀行薪酬挑戰,待遇已明顯落後。為有效解決國營金融事業機構缺乏攬才留才誘因之迫切需求,爰要求財政部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檢討鬆綁現行用人費薪給管理要點及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比照泛公股銀行調高至4.6個月;並比照同業依獲利狀況提撥一定比率(1%至8%)的員工酬勞;使國營金融事業機構員工待遇能更公平地反映具體貢獻,讓優秀人才願意來、留得住。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賴士葆 顏寬恒
3.鑑於本國銀行業市場競爭激烈,國營銀行近年來獲利屢創佳績,惟受限於預算法規範,無法及時支應額外購建固定資產預算需求而削弱其競爭力。爰要求財政部洽行政院主計總處檢討相關法規,為購建固定資產預算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部分;除房屋及建築中之新建或購置各項辦公房屋、宿舍與交通及運輸設備中之購置管理用車輛,及增加國庫負擔經費者外,其餘項目依業務需要自行辦理,並補辦預算。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賴士葆 顏寬恒
4.泛公股民營金控(銀行)均自112年1月1日起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適用員工伙食費每月3千元,爰要求財政部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檢討國營金融事業機構比照同業採外加發放方式,並提高員工伙食費至每月3千元。說明:(1)各國營金融事業機構員工自82年度起辦理員工薪給調整時,配合併銷之午餐費數額每月750元迄今。(2)經查泛公股民營金控(銀行)均自112年1月1日起,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因應稅制優化將伙食費免稅額由2,400元提高到3千元,多數銀行均以外加方式發放伙食費津貼,國營金融事業機構同屬營利事業且處完全競爭市場,為增進員工福祉,爰建請一體適用,以提升同仁士氣及競爭力。(3)用人費用分析:以國營金融事業機構預算員額數1萬5,395人估算,1年增加用人費約5億5,422萬元,統計資料如下表。(4)綜上,建請調整員工午餐費750元免稅額,員工伙食費比照同業改採外加發放方式,並提高至每月3千元。
提案人:郭國文 吳秉叡 伍麗華
5.鑑於少子化已是國安問題,國營金融事業機構應響應政府政策,落實ESG員工照護,善盡企業社會責任,鼓勵年輕人敢生願養,有關員工生育補助事宜,爰要求財政部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檢討每胎補助10萬元。說明:(1)各國營金融事業機構目前員工生育補助,每胎發給補助2千至1萬元不等,其他泛公股金融機構生育補助,第一胎約為5至12萬元,第二胎以上約為8至36萬元,相較之下,泛公股銀行生育補助金額較各國營金融事業機構高出許多,更顯各國營金融事業機構在攬才留才上競爭力的不足,且少子化現象已成國安問題,鼓勵生育已成為全民必須共同面對的課題。(2)用人費用分析:以每胎補助10萬元設算,預估每年新生兒人數281名,1年增加用人費約2,810萬元,占用人費用比率最高不逾0.3%,經各國營金融事業機構評估尚在用人費用可負擔範圍內。統計資料如下表。(3)經查各國營金融事業機構評估實施員工生育補助措施,所需費用占用人費用比率不高,爰在用人費可支應前提下,以實際行動降低年輕員工育兒負擔,不僅營造幸福、友善職場,亦有助於促進各國營金融事業機構永續發展,共同建構金融、企業、社會與環境共生、共榮之永續金融生態圈,俾落實員工照護之目的,讓年輕同仁親身感受政府溫暖施政,也讓國家、社會更能堅韌面對未來挑戰。(4)綜上,鼓勵年輕員工敢生願養,有關員工生育補助事宜,建議改以用人費用項下支應,並參照同業每胎補助10萬元。
提案人:郭國文 吳秉叡 伍麗華
6.為有效解決國營金融事業機構缺乏攬才留才誘因之迫切需求,爰要求財政部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檢討有關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事業機構經營績效獎金提撥總額(4.4個月)上限應與時俱進,比照泛公股銀行調高至4.6個月;另比照泛公股銀行依獲利狀況提撥(1%至8%)員工酬勞。說明:(1)現行制度僵化,無法突破經營績效獎金上限:①發放標準(原4.6個月)始於行政院77年12月29日核准通過經濟部所屬事業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當時績效獎金最高提撥上限為2.6個月。此後交通部與財政部等主管機關相繼仿效,並於各事業機構用人費薪給管理要點中納入考核獎金及績效獎金(合稱經營績效獎金)總額上限4.6個月規範,研擬各所屬事業機構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②現行發放標準(4.4個月)則係因102年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決議,財政部爰修正財政部所屬事業機構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為最高提撥4.4個月薪給總額。至此,即使國營銀行戮力經營,盈餘屢創佳績,經營績效獎金提撥總額均未能突破最高4.4個月上限。(2)民營銀行崛起,國營金融事業機構在人力競爭中失利:自87年起,公營銀行陸續民營化,其員工薪酬福利可逕由董事會決議後迅速施行;相形之下,國營金融事業機構仍受既有規範束縛。惟金融業處於完全競爭市場,國營金融事業機構面對民營銀行薪酬挑戰,待遇已明顯落後。又泛公股銀行除經營績效獎金4.6個月外,另有超盈餘獎金及員工酬勞(依公司章程規定按獲利狀況提撥1%至8%),約1.9至3.7個月,遠高於國營金融事業機構。國營金融事業機構因相關限制,無法像民營及泛公股銀行一樣將員工貢獻程度反映於薪酬,致使招募新進員工時缺乏吸引力,員工待遇之顯著差距已嚴重削弱國營金融事業機構攬才留才的力道,以近3年報考國營金融事業機構人數已呈逐漸下滑趨勢,報到率也下滑至八成多足可證之,甚至面臨無法足額錄取之窘境。據調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報考人數從111年每個錄取名額有14人角逐,驟降至113年的7人,顯見國營金融事業機構的就業吸引力正逐漸下滑。此現象,無疑是國營金融事業機構薪酬待遇未能與金融市場接軌的警訊,薪酬如磁石,既影響新進人員的招募,亦左右現職員工去留及企業永續發展。提高現行經營績效獎金的提撥月數,正是應對此一挑戰的關鍵策略之一,爰亟待主管機關能正視國營金融事業機構面臨金融業高強度競爭環境的現實狀況,並給予充分支持。(3)標準不一致,國營金融事業機構員工待遇處於劣勢:查公司法第235條之1第1項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泛公股銀行依上開規定可於公司章程訂定按獲利狀況提撥1%至8%不等之員工酬勞;同受財政部督導的國營金融事業機構卻受限制,缺乏一致性。(4)改革刻不容緩,建請修訂績效獎金上限及提撥員工酬勞比率,以利國營金融事業機構吸納優秀人才;為有效解決國營金融事業機構在招攬及留用人才的顯著弱勢,與時俱進修訂績效獎金上限已是迫在眉睫。爰建請鬆綁現行用人費薪給管理要點及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上限至4.6個月;並比照同業依獲利狀況提撥一定比率(1%至8%)的員工酬勞;使國營金融事業機構員工待遇能更公平地反映具體貢獻,讓優秀人才願意來、留得住。
提案人:郭國文 吳秉叡 伍麗華
7.為落實員工照護及增進員工向心力,踐履企業永續發展責任,爰要求財政部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檢討國營金融事業機構比照泛公股銀行辦理員工福利信託,辦理方式為員工薪資提存金每月1千元以上(含)、公司獎勵金每月1千元以上(含)。說明:(1)我國目前邁入超高齡社會,但勞工退休後生活若僅有勞保及勞退給付,所得替代率約僅三、四成,距離世界銀行建議應至少七成,才能維持退休前的生活水準,其中不足的退休準備,需透過企業與員工一起努力累積。因此,蔡前總統於108年12月9日出席財政部舉行公股事業推動團體協約及員工持股信託見證儀式中,即期許公股銀行能發揮政策示範作用,未來帶動更多企業跟進,除重視與員工之溝通外,並樂於分享企業經營成果,以創造勞資和諧、企業成功發展、經濟繁榮之多贏局面。此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已將企業辦理員工福利信託納入公司治理評鑑落實企業社會責任之額外加分項目,鼓勵上市(櫃)公司採行,以強化企業之社會責任。(2)經查截至113年1月,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泛公股銀行均已開辦員工福利信託,惟其餘國營金融事業機構因涉及法令規定、爭取主管機關支持及預算編列等問題,尚未辦理。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於110年函報「臺灣銀行研議『員工福利信託』計畫方案」,經財政部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復略以,適用實施用人費率單一薪給待遇類型之事業機構,已將各項供應性給與併入員工薪給內支給,爰不宜另立名目由事業單位用人費用負擔,應在福利金項下規劃辦理。(3)60年代的國營事業用人費率單一薪給制度,建立時有其環境因素與時空背景;惟隨著時代變遷,競爭型國營事業員工待遇已無法與民營化泛公股金融同業競爭,單一薪給制度亦應重新檢討存在的意義。又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開員工福利信託計畫,業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於110年10月8日函釋,該項目與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及項目規定不符,爰無法由職工福利金項下辦理員工福利信託,且泛公股銀行均已陸續於108年起由行方(非職工福利金項下)與員工相對提撥一定金額辦理員工持股/福儲信託,對員工之向心力和與企業一起成長之動能深有助益。(4)另97年財政部所屬國營銀行員工優惠存款改革方案實施後,員工退休金在500萬元以內之金額,僅能儲存3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計3%計息,又無勞保/公保年金之適用,根本無法維持其退休後的基本生活。員工是企業核心資產,亦是提升企業競爭力之關鍵,國營金融事業機構如能順利透過預算並導入員工福利信託制度,是踐履企業永續發展的責任,除增加員工向心力及企業穩定度外,政府還可以因此減少高齡社會帶來的社會成本與財政負擔。(5)建請同意國營金融事業機構於用人費用項下編列辦理員工福利信託項目,並應免受用人費限額之限制。辦理方式為員工薪資提存金:每月1千元以上(含),公司獎勵金:每月1千元以上(含),以國營金融事業機構預算員額數1萬5,395人,每月相對提撥1千元估算,每年費用約為1億8,474萬元,統計資料如下表。
提案人:郭國文 吳秉叡 伍麗華
8.國營銀行確為應業務需要必須於當年度增列購建固定資產預算,爰要求財政部洽行政院主計總處檢討相關法規為購建固定資產預算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部分;除房屋及建築中之新建或購置各項辦公房屋、宿舍與交通及運輸設備中之購置管理用車輛,及增加國庫負擔經費者外,其餘項目依業務需要自行辦理,並補辦預算。說明:(1)國營銀行有別於其他國營事業,處於完全競爭市場,然受限於預算彙編審查期程,購建固定資產預算皆於2年前編列,若有因業務擴增所衍生的購建固定資產需求而不及編列預算,僅能藉由編列以後年度預算支應之,此舉緩不濟急,影響業務推展;或依預算法第88條規定:「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仍應補辦預算」,惟補辦預算程序仍比照預算審查程序辦理,曠日費時並缺乏彈性。以資訊設備為例,因應金融科技應用與數位轉型發展,配合新型業務購置行銷所需設備,非編列預算時所能預見;若預算不敷支應時,倘能先行辦理購置並補辦預算,必能及時因應業務推展,維持市場競爭力。(2)若年度進行中,購建固定資產預算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部分編列不足支應時,確為應業務需要必須於當年度辦理,經檢討無法在當年度預算總額調整容納者,除房屋及建築中之新建或購置各項辦公房屋、宿舍與交通及運輸設備中之購置管理用車輛,及增加國庫負擔經費者外;其餘項目倘可依業務需要自行辦理,則購建固定資產預算之執行將更具彈性,提升產業競爭力。(3)綜上,鑑於本國銀行業市場競爭激烈,國營銀行近年來獲利屢創佳績,惟受限於預算法規範,無法及時支應額外購建固定資產預算需求而削弱其競爭力,爰要求財政部洽行政院主計總處檢討相關法規為購建固定資產預算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部分;除房屋及建築中之新建或購置各項辦公房屋、宿舍與交通及運輸設備中之購置管理用車輛,及增加國庫負擔經費者外,其餘項目依業務需要自行辦理,並補辦預算。
提案人:郭國文 吳秉叡 伍麗華
一、中國輸出入銀行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營業總收入:58億7,418萬1千元,照列。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46億5,198萬6千元,減列:
(1)「營業成本」項下「金融保險成本」之「各項提存」750萬元。
(2)「營業費用」250萬元(含「業務費用」之「服務費用」200萬元、「管理費用」50萬元)。
以上共計減列1,00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6億4,198萬6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12億2,219萬5千元,增列1,000萬元,改列為12億3,219萬5千元。
(三)金融保險成本:營業總支出應隨同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3,644萬9千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通過決議10項:
1.查114年度中國輸出入銀行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1億7,232萬8千元。惟按112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響應綠色金融政策,辦理永續績效連結貸款,惟案件承作廣度仍待提升」等語。查110至112年度中國輸出入銀行承作永續績效連結授信案件分別有2件、23件及38件,授信金額分別計5.1億餘元、102.1億餘元及138.8億餘元,占各該年度平均授信餘額之比率分別為0.36%、6.50%、7.72%,呈逐年上升趨勢,惟截至112年底止,仍有13件未達成永續績效目標,並包含110年11月即核貸之授信案件。另110至112年承作之永續績效連結貸款案件,集中於環境(E)類別者,授信金額達112億7,443萬餘元,占比達45.79%,惟公司治理(G)類授信金額占比僅6.66%,環境及社會(ES)類別授信金額占比更僅1.84%,甚至社會(S)及社會及公司治理(SG)等2類均尚無承作案件,顯示該行永續績效連結授信承作廣度尚待提升。鑑此,爰請中國輸出入銀行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2.查114年度中國輸出入銀行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1億7,232萬8千元。惟按112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配合政府新南向政策,持續提供廠商貿易所需金融服務,惟對主要貿易出口國之承保業務量未增反減或仍待提升」等語。查我國對新南向國家出口金額前五大國家依序為新加坡、馬來西亞、越南、泰國及印度,與中國輸出入銀行對前揭各該國家之輸出保險承保金額相較,其中新加坡112年度出口金額較111年度增加0.73%,輸出保險金額卻減少14.29%;泰國出口金額增加43.83%,輸出保險承保金額僅增加17.46%;印度出口值金額成長12.99%,該行對印度輸出保險金額不增反減17.19%,顯示中國輸出入銀行對前揭新南向國家之輸出保險金額仍有成長空間。鑑於新南向國家之市場處高經濟成長階段商機可期,為提升我國廠商及產品國際競爭力,爰請中國輸出入銀行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3.查114年度中國輸出入銀行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1億7,232萬8千元。惟按112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受託擔任融保方案之執行單位並成立融保中心辦理相關業務,有助於我國能源轉型政策及重大公共建設之推動,惟融資保證資金不足,保證績效資訊揭露亦未臻完善」等語。中國輸出入銀行為協助國家發展委員會擔任融資保證方案之執行單位,並於110年成立國家融資保證中心辦理相關業務。經查中國輸出入銀行辦理融資保證方案執行情形,核有:1.截至112年底止,已有5家風電開發商與經濟部申請簽約,第1期離岸風電開發案之保證額度需求預計最高將達900億元,惟剩餘保證額度僅822億餘元,尚不足77億餘元,融資保證資金恐不足以支應風電開發商融資保證需求。2.據國家融資保證中心公告之國家融資保證績效表,僅揭露承作件數、累計授信額度、保證成數、累計核准保證額度、保證餘額等5項數據,尚未揭露各類別保證對象之績效,難以及時檢視相關政策之達成情形。鑑此,爰請中國輸出入銀行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4.中國輸出入銀行近年配合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工作計畫,提供我國廠商拓展新南向國家市場所需資金(含輸出保險),儘管110至112年度期間我國對新南向國家出口金額呈增加情形,惟同期間該行就我國對該區域輸出保險承保金額卻有減少情形,雖承保金額之多寡與輸出目的國之風險程度有關,惟仍宜適度拓展相關輸出保險業務,爰要求中國輸出入銀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伍麗華 郭國文
5.114年度中國輸出入銀行預算案於「營業收入」項下「金融保險收入」編列「利息收入」51億2,529萬3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35億2,979萬元增加15億9,550萬3千元(增幅45.2%);「金融保險成本」項下「各項提存」編列「提存備抵呆帳」3億5,749萬6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1億8,580萬8千元增加1億7,168萬8千元(增幅92.4%)。近年來,中國輸出入銀行的合作對象主要集中於新南向國家,而在中東歐及非洲的合作機構數量相對較少。為了更均衡地推動國際合作及資源配置,特別是在中東歐與非洲市場,建議適度拓展與其他區域國內外金融機構的合作關係。就越南西貢商業銀行(SCB)轉融資貸款逾期未償還一事,中國輸出入銀行應在積極與相關方協調催收欠款的同時,依據相關法令及內部規範,適當處理逾期放款的清理及呆帳轉銷作業。爰此,請中國輸出入銀行針對中國輸出入銀行轉融資業務區域拓展不足及越南SCB貸款逾期清償問題處置之檢討與改進為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賴士葆 陳玉珍
6.114年度中國輸出入銀行預算案於「營業收入」項下「金融保險收入」編列「利息收入」51億2,529萬3千元,其中短、中、長期放款之「利息收入」50億4,214萬5千元。面對全球氣候變遷趨勢的挑戰,我國政府積極推動ESG並同時推動綠色永續貸款業務。自110至113年8月底止,中國輸出入銀行核准的綠色永續貸款案件數量與金額均顯著增加,反映出對相關業務的重視與投入。然而,進一步觀察顯示,核貸案件多集中於單一類別,其件數與金額占比均超過五成,呈現相對集中的現象。此外,與社會(S)相關的貸款案件數量與金額至今仍為零,顯示在推動綠色金融全面發展方面尚有不足之處。爰此,中國輸出入銀行應加強與申貸企業的溝通合作,積極推廣涵蓋環境(E)、社會(S)與治理(G)的多元化貸款,並提供適當的誘因與支持措施,以落實綠色金融政策的核心目標,促進經濟與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爰此,請中國輸出入銀行針對綠色永續貸款集中化現象與全面落實ESG原則推廣策略之檢討為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賴士葆 陳玉珍
7.為配合國家永續發展目標,推動淨零轉型目標,出口信貸機構有能力促進永續貿易活動,透過市場機制對符合永續標準之企業經濟活動提供適足之融資,支持企業推動減碳計畫,在全球淨零排放轉型中扮演重要角色。中國輸出入銀行除配合財政部ESG倡議平台具體執行方案推動ESG相關行動計畫外,並已於112年12月增訂該行辦理綠色永續貸款及保證要點,引導企業進行低碳轉型,達成節能減碳、再生能源、污染防治等永續發展目標。該行110至112年度核貸綠色永續貸款件數自2件增至38件,截至113年8月底達37件,核貸金額亦從110年5億餘元提高至113年8月底之176億餘元,惟各年度核貸案件連結單一類別之件數、金額占比多逾五成,顯示該行核貸之綠色永續貸款案件屬單一類別者呈相對集中之現象,且社會(S)類件數、金額均掛零,容有持續努力推廣之空間。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伍麗華 王世堅
8.有鑑於國內面對少子女化,不少企業紛紛祭出生育補貼鼓勵,近來公股銀行亦積極配合政府政策,為員工提高生育補助津貼,目前第1胎補助金額10萬元以上者至少5家以上,中國輸出入銀行雖有提供補助,惟金額遠低於財政部所屬泛公股行庫,宜積極研議。爰要求中國輸出入銀行響應政府職場友善育兒政策,緩解少子化危機,應提高所屬員工生育津貼至少12萬元以上,逕於費用項下列支,免受用人費限額之限制,以提升年輕人對於生育之意願,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陳玉珍
9.有鑑於中國輸出入銀行2.4個月績效獎金主要以稅前盈餘之預算達成率106%為標準,超額盈餘無法發放績效獎金,為激勵所屬員工工作效率。爰要求中國輸出入銀行對當年度盈餘超過法定數時,應針對超額盈餘部分再提列10%至20%發給員工分紅,逕於費用項下列支,免受用人費限額之限制,以吸引人才留任,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陳玉珍
10.有鑑於新制勞退中,雇主每個月必須為勞工至少提繳工資的6%,存到勞工的退休金個人專戶中,除了雇主提繳以外,勞工自己也可以選擇勞退自提,以有效理財規劃與節稅效果,另考量97年後進用員工已無13%優惠存款。爰要求中國輸出入銀行比照新制勞退雇主每個月必須為勞工至少提繳1,500元,員工也對等提繳,雇主提列部分於費用項下列支,免受用人費限額之限制,存入員工退休金理財專戶投資上市櫃公股銀行,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陳玉珍
二、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3,447億0,505萬8千元,增列「營業收入」項下「金融保險收入」4,500萬元(含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費收入」2,580萬元、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及承銷收入」1,9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447億5,005萬8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3,311億7,354萬8千元,減列:
(1)營業成本2億4,100萬元:
①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保險成本」之「利息費用」2億4,000萬元。
②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營業成本」之「投資性不動產費用」100萬元。
(2)營業費用1,400萬元:
①「業務費用」400萬元〔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服務費用」之「旅運費」100萬元、「修理保養與保固費」100萬元、「租金與利息」之「交通及運輸設備租金」100萬元、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②「管理費用」600萬元〔含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服務費用」之「推展費」200萬元、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00萬元、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
③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營業費用」之「研究發展費用」4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以上共計減列2億5,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309億1,854萬8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135億3,151萬元,增列3億元,改列為138億3,151萬元。
(三)金融保險成本:營業總支出應隨同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14億4,015萬9千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補辦預算:增加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億0,727萬8千元,及資金之轉投資10億4,955萬元,照列。
(八)通過決議32項:
1.查114年度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管理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3,397萬7千元。惟按112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已參與公股金融事業ESG倡議平臺,共同推動ESG相關方案,惟尚未建立集團內部跨機構之整合議合機制,不利被投資公司之溝通並發揮影響力」等語。經查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屬3家子公司已參與公股金融事業ESG倡議平臺,與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推動ESG相關作為。惟查現行ESG倡議平臺僅推動舉辦聯合供應商大會宣導ESG一項共同議合措施,且議合範圍僅係向採購供應商宣導ESG,亦尚未建立集團內之共同議合機制,致未能藉由整合集團資源與被投資公司進行實際之溝通與議合。鑑於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規模較小、市占率較低,不利與投資人單獨進行議合,為強化集團整體對於被投資公司之影響力。爰要求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研議建立相關機制,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之推動措施,金融保險業應加強揭露資訊外洩事件數量與個資相關的資訊外洩事件占比、因資訊外洩事件而受影響的顧客數、對促進小型企業及社區發展的貸放件數及貸放餘額、對缺少銀行服務之弱勢族群提供金融教育之參與人數、各經營業務為創造環境效益或社會效益所設計之產品與服務等4項永續指標,並應取得外部確信。經查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轄下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提升永續報告書揭露品質及可信度,自109年起委託第三方驗證機構辦理永續報告書之外部查證,並於111年參照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委請會計師事務所辦理上述4項永續指標之確信作業,惟整體確信項目仍低於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公股銀行,確信資訊揭露品質仍有精進空間,爰要求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就其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如何提升永續指標確信項目,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伍麗華 王世堅
3.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按權益法認列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之投資損失逐年增加,截至112年底止,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透過舉債支應該子公司7次現金增資達445億元,且113及114年度預計各再舉債40億元及100億元,惟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連年虧損,且部分年度虧損逾20億元,整體經營績效未見顯著改善,爰要求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允應積極督促該子公司研謀業務改善對策,以提升營運績效及改善財務結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伍麗華 郭國文
4.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連年持續虧損,母公司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度預計再度舉借100億元債務以支應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現金增資,然自98年開始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已為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多次舉債注資,使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從一開始的50億元,一路膨脹到495億元,於我國已排名第八大,然獲益表現卻遠遠落後。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雖可預見113年度將轉虧為盈,然此並無加上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為其負擔的隱藏資金成本,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已成立近20年,財務上仍應持續加強,創造獲利,避免一再依靠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注資。有關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預計增資部分,是否部分採盈餘轉增資方式,減少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額外負擔舉債利息。爰要求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就如何提升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績效及舉債增資計畫優化進行檢討,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秉叡
連署人:李坤城 賴惠員
5.有鑑於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揭露主要營運項目經營趨勢,包含遵循國家2050淨零排放路徑與綠色金融3.0,循序善用金融業影響力推展綠色金融,帶動永續投資,邀請客戶共同響應永續倡議,惟對應預算書,僅有編列研究發展費用5,209萬8千元,未見其明確工作計畫及步驟,爰請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擬定具體工作計畫,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
連署人:吳秉叡 王世堅
6.各國營金融事業機構目前員工生育補助,每胎發給補助2千至1萬元不等,其他泛公股金融機構生育補助,第一胎約為5至12萬元,第二胎以上約為8至36萬元,相較之下,泛公股銀行生育補助金額較事業機構高出許多,更顯事業機構在攬才留才上競爭力的不足,且少子化現象已成國安問題,鼓勵生育已成為全民必須共同面對的課題。爰建請在用人費可支應前提下,以實際行動降低年輕員工育兒負擔,營造幸福、友善職場,亦有助於促進事業機構永續發展。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賴士葆 顏寬恒
7.查114年度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37億1,176萬元。惟按112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部分異常帳戶於監控期間屆期未久,即經聯合徵信中心通報為衍生管制帳戶」等語。經查該公司某分行存戶於112年8月11日申請變更印鑑及補發存摺,嗣於112年8月15及16日當日存入交易筆數分別達30及22筆後,隨即整筆大額提領,並於16日將該帳戶餘額悉數透過網路銀行轉入某民營金融機構帳戶,分行雖曾於16日洽詢該存戶表示係為經營網拍收入之非約定轉帳。惟查該存戶於15及16日交易情形,存有轉帳收入時間集中於夜間,並於特定時間透過不同帳號,將該帳戶存款金額全數領出等情事,其存款帳戶密集存入又迅速移轉之作法,存有作為過渡性帳戶之疑慮,並於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解除監控未久,即因該存戶於其他金融機構之帳戶遭列警示戶,於9月經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通報為衍生管制帳戶。鑑此,為提升異常帳戶預警效果,爰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8.查114年度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37億1,176萬元。惟按112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久未動工之不動產授信案件,其貸款成數收回及授信條件變更未盡妥適,授信風險之管理欠佳」等語。經查該公司某分行於109年辦理某公司建築基地貸款,撥貸金額為33億元,並約定自訂約日起2年內動工,嗣借戶於111年7月間以變更建築設計為由,申請展延動工期限至112年11月20日,復於112年10月間以該案改依都市更新條例辦理重建,得不適用前揭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等相關規定為由,申請展延動工期限及延後收回貸款本金,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雖已依前揭相關規定酌加本案核貸利率,惟未考量增補合約所訂之展延後動工期限將屆,借戶尚未擬具都市更新計畫陳報臺北市政府核定,卻於112年11月17日同意改以都更重建案件申貸,而未收回久未動工應償還之本金4億1,400萬元,並免予適用中央銀行及該公司有關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之相關規定。鑑此,爰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9.查114年度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37億1,176萬元。惟按112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核定展延之動工期限超逾總行規範,又間有借戶展延事由有待商榷」等語。經查該公司某分行於109年11月間辦理某案購地貸款,撥貸金額為8.22億元,並規範借戶應於訂約日起2年內動工興建,嗣借戶因辦理變更設計申請展期,經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展延動工期限1年,惟該借戶早於111年6月間取得建照,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頒規定最長之展延期限為9個月,然該公司仍核予展延動工期限達1年,影響借戶貸款利率加碼及收回貸款成數核計之妥適性。又該案於111年11月及112年9月屢以規劃辦理變更設計及尚未取得變更後建照為由,申請展延動工期限,惟經於臺中市政府建築執照存根查詢系統查詢結果,該案截至112年12月13日止,均未申請變更設計,借戶2次申請展延動工事由之合理性亦有待商榷。鑑此,爰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10.查114年度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37億1,176萬元。惟按112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為強化永續報告書之揭露資訊,持續蒐集利害關係人意見以鑑別重大性議題,惟意見調查對象尚乏相關主管機關,又永續報告書尚未揭露各項永續目標達成情形,不利促進公司永續經營」等語。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瞭解利害關係人對永續主題之關注程度,並檢視該公司永續經營成果,透過重大議題問卷調查利害關係人對該公司各項永續議題之關注程度,及評估各項議題影響程度等,擇定數位金融、氣候行動、資訊安全等12項重大性議題,作為業務推展參考指引,惟查上開重大性議題問卷之調查對象尚乏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主管機關財政部,影響重大性議題評估之完整性。另該公司為因應近年永續發展趨勢及遵循政府綠色金融等措施,並訂有相關推動目標,亦已建構公司之行動方案執行目標,惟永續報告書尚未揭露其永續發展目標之執行成果,不利檢視目標達成情形。鑑此,爰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11.查114年度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37億1,176萬元。惟按112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對於部分異常帳戶未進行持續監控,又採紙本註記異常帳戶處理情形,難以蒐集監控報表回饋資訊」等語。查該公司為監控久未往來戶突向銀行申請印鑑掛失更換,且後續交易存有異常之情事,由系統對該類帳戶之頻繁及大額交易進行為期7日之連續性監控,並於審視前揭報表產製之異常交易清單時,由專責人員致電存戶確認交易真實性及合理性後,再以手寫方式註記相關處理情形,類此作法除增添專責人員作業負擔外,亦不利蒐集相關等監控報表之回饋資訊,衍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分行之代收款收付等帳戶交易亦遭監控系統列為異常等情事。鑑此,為提升異常帳戶預警效果,爰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12.查114年度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37億1,176萬元。惟按112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臺銀證券APP尚未申請無障礙檢測,影響金融服務可及性,另網路銀行無障礙服務使用率偏低,允宜研謀落實普惠金融」等語。政府為落實公共資訊無障礙,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訂定APP無障礙開發指引。經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網路銀行隨身版APP,均屬數位發展部優先檢測對象,網路銀行隨身版APP雖已於108年通過台北市視障者家長協會之無障礙檢測,惟該APP軟體版本現已更新,允宜研謀因應措施,提升金融服務可及性。另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障礙網路銀行統計資料截至112年底計提供存款往來明細查詢等功能項目,惟其中變更使用者代號等項之使用筆數僅52筆,使用人數僅19人,使用率偏低。鑑此,為落實公共資訊無障礙政策,爰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13.查114年度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37億1,176萬元。惟按112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部分購地貸款遲未動工或動工期限之訂定有欠合理」等語。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112年底止,計有180案建築基地貸款案件未完成興建,貸款餘額為601億餘元,其中逾18個月未動工者計有54案,貸款餘額為142.5億餘元,約逾5年未動工者7案,貸款餘額10.9億餘元,該等案件未動工原因包含缺工、鄰地整合、建築變更設計等,均多次申請貸款展延或寬緩動工日期,申請原因諸如配合建商推案時程展延、購併土地共同開發耗時等,授信戶一再申請展延貸款或寬緩動工期限,顯示遲未能解決影響動工之問題,或存有養地之疑慮,有待檢討精進相關貸款案件之核貸及管理機制。鑑此,爰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14.查114年度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37億1,176萬元。惟按112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永續報告書已取得第三方驗證,惟永續指標確信項目相較同業仍待加強,允宜研議擴大永續資訊確信範圍,以精進資訊揭露品質及可信度」等語。經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提升永續報告書揭露品質及可信度,自109年起委託第三方驗證機構辦理永續報告書之外部查證,並於111年參照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委請會計師事務所辦理上述4項永續指標之確信作業,惟整體確信項目仍低於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公股銀行之永續指標確信項數,確信資訊揭露品質仍有精進空間。鑑此,爰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15.查114年度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37億1,176萬元。惟按112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溫室氣體盤查範圍尚未納入國外營運據點,溫室氣體排放密集度卻以國內外所有營運據點員工人數計算,又永續報告書部分揭露數據未盡確實」等語。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度永續報告書揭露溫室氣體排放量為2萬3,968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及溫室氣體排放密集度為2.8公噸CO2e,惟查上開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範圍為總行及國內所有營運據點,溫室氣體排放密集度卻以國內外所有營運據點之員工人數計算,致有低估溫室氣體排放密集度之虞。另查該公司永續報告書揭露之總能源耗用量為16萬3,422GJ,其中外購電力使用量及能源耗用量分別為3,987萬餘度及17萬3,536GJ,惟據該公司提供之書面資料,其111年度之實際耗用數量應為4,187萬餘度及15萬0,736GJ。鑑此,爰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伍麗華
連署人:李坤城
16.鑑於立法院業於113年12月份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之3增訂,明定政府有建立防治運動賭博之信託基金機制義務,然查過去1年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多次針對相關業務委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研究協助,迄今卻未見相關具體進度。為促使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積極因應相關需求,爰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配合職業籃球員職業工會成立防治運動賭博之信託基金,於半年內完成擔任信託管理銀行之建置規劃,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伍麗華 李坤城 陳培瑜
17.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持續推出貴金屬業務並推出多樣化貴金屬商品,並維持在國內黃金市場之領導地位。按近年黃金價格持續走升,銷售收入也隨之增加,經查114年度預算案數卻低於112年度決算數,應調增預算目標,並加強高值化商品開發,吸引更多人收藏,也促進銷售動能,又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年推出之各式紀念幣吸引民眾瘋搶,114年度預算案數應提高,爰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針對貴金屬業務及貴金屬商品態樣精進作為為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賴士葆 陳玉珍
18.近年來運動產業蓬勃發展,國內職業聯賽逐漸改善運動環境,提升體育在國際的能見度,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籃球隊歷史悠久,培育不少籃球國手,亦是國內職業籃球發展重要參與者之一。隨著國內職業籃球市場日益蓬勃發展,球團間競爭愈形激烈,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參與國內職業聯賽,充裕籃球人才並強化球隊戰力,俾落實成立球隊之宗旨。爰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針對臺灣銀行籃球隊未來發展及展望為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賴士葆 陳玉珍
19.鑑於立法院業於113年12月份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之1、第7條之2增訂,明定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出資經營運動團隊之隊伍數量應注意性別比例平等原則、應積極輔導相關賽事之運動員工會或團體義務,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僅有男子籃球隊之建置,且尚未有相關鼓勵參與運動員工會之機制。為促使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積極因應相關修法精神,爰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完成相關組隊性平原則與球員工會參與改善規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伍麗華 李坤城 陳培瑜
20.臺灣銀行籃球隊歷史悠久,培育不少籃球國手,亦是國內職籃發展重要參與者之一。其業務收入主要來源為SBL聯賽、電視轉播權利金收入及主場門票收入、行銷補助及洋將補助等,然近年來SBL電視轉播權利金收入與門票收入均呈萎縮態勢,114年度收入預算目標僅為250萬元,而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4年度預算案之「籃球隊經費計算表」編列籃球隊業務費用5,995萬8千元,故收支相抵後預計稅前純損5,745萬8千元。雖SBL成立有其政策目的,但隨著國內陸續成立籃球職業聯盟,故為永續經營臺灣銀行男子籃球隊,除宜積極充裕籃球人才並精進球隊管理效能,俾提升球隊競爭力,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應研議臺灣銀行男子籃球隊加入籃球職業聯盟的可能性,既可增加業務收入,亦俾利籃球隊未來能持續蓬勃發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明才 李彥秀 林德福
2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自108年底起推出財管2.0方案,開放銀行申請並辦理億元級以上高端理財業務。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雖持續研議推動高端客戶財管業務推展計畫,經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取得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辦理資格,不利商機拓展,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及早研議規劃取得辦理該業務資格,俾提升國際金融市場競爭力。爰此,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針對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進度及計畫為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賴士葆 陳玉珍
22.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國營銀行,肩負推動政策業務推動之任務,並須履行普惠金融之價值,有鑑於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揭露主要營運項目經營趨勢,惟目前預算書所執行之政府政策,針對原住民族保留地信貸等相關業務之推動未見說明,爰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
連署人:吳秉叡 王世堅
23.114年度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其他營業費用」之「研究發展費用」編列1,004萬3千元,較113年度預算311萬5千元增編222.41%,惟據112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整體永續指標仍低於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公股銀行,資訊揭露品質仍有精進空間。另據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網站公開之因ESG風險而致有條件通過及未核准之貸款件數,並未揭露僅涉ESG風險之授信案件總數,且因涉ESG風險而致有條件通過/未核准之案數仍偏低。鑑此,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授信案件ESG檢核通過與未通過之審議程序及標準,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李坤城 郭國文
24.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統計,截至113年第三季底止,12家銀行審核通過億級以上高資產客戶數已達1萬0,585人;銀行高資產客戶資產管理規模達1兆2,768億元,較110年底之2,077億元,足足增長了六倍,顯見市場商機成長極為快速。鑑於高階客製化財富管理業務極具商機與市場潛力,然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迄今卻未取得「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辦理資格,以致雖有專業證照人才和整合型團隊支援,卻未能實際投入市場競爭,不利於商機拓展,爰要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早研議規劃取得辦理該業務資格,俾提升國際金融市場競爭力,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明才 李彥秀 林德福
25.有鑑於國內面對少子女化,不少企業紛紛祭出生育補貼鼓勵,近來公股銀行亦積極配合政府政策,為員工提高生育補助津貼,目前第1胎補助金額10萬元以上者至少5家以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雖有提供補助,惟金額遠低於財政部所屬泛公股行庫,宜積極研議。爰要求臺灣金控集團響應政府職場友善育兒政策,緩解少子化危機,應提高所屬員工生育津貼至少12萬元以上,逕於費用項下列支,免受用人費限額之限制,以提升年輕人對於生育之意願,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陳玉珍
26.有鑑於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4個月績效獎金主要以稅前盈餘之預算達成率110%為標準,超額盈餘無法發放績效獎金,為激勵所屬員工工作效率。爰要求臺灣金控集團對當年度盈餘超過法定數時,應針對超額盈餘部分再提列10%至20%發給員工分紅,逕於費用項下列支,免受用人費限額之限制,以吸引人才留任,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陳玉珍
27.有鑑於新制勞退中,雇主每個月必須為勞工至少提繳工資的6%,存到勞工的退休金個人專戶中,除了雇主提繳以外,勞工自己也可以選擇勞退自提,以有效理財規劃與節稅效果,另考量97年後進用員工已無13%優惠存款。爰要求臺灣金控集團比照新制勞退雇主每個月必須為勞工至少提繳1,500元,員工也對等提繳,雇主提列部分於費用項下列支,免受用人費限額之限制,存入員工退休金理財專戶投資上市櫃公股銀行,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陳玉珍
28.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連年持續虧損,母公司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度預計再度舉借100億元債務以支應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現金增資,然自98年開始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已為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多次舉債注資,使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從一開始的50億元,一路膨脹到495億元,於我國已排名第八大,然獲益表現卻遠遠落後。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雖可預見113年度將轉虧為盈,然此並無加上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為其負擔的隱藏資金成本,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已成立近20年,財務上仍應持續加強,創造獲利,避免一再依靠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注資。爰要求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就如何提升經營績效,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秉叡
連署人:李坤城 賴惠員
29.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近年來發布多項永續轉型政策,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綠色金融行動方案3.0、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與行動方案、保險業氣候相關風險財務揭露指引等。113年10月發布綠色及轉型金融行動方案期能擴大金融支持面向與力度,協力政府與企業推動淨零轉型。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淨零轉型之相關措施及規劃為何,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伍麗華 王世堅
30.鑑於115年度保險業將實施IFRS 17及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未來保險合約負債及金融資產需以公允價值衡量及表達,據媒體報導,初估全體壽險將有8,000至9,000億元增資缺口危機,也因此這兩年壽險業除了積極現增、商品轉型之外,還掀起發債搶錢潮,近兩年以來已有壽險業者陸續發行次順位債,經核准發行額度總計高達3,000餘億元。經查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因應接軌監理新制及提升經營彈性、爭取獲利契機等需要,於114年度編列增資100億元之需求,對於接軌IFRS 17及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應審慎評估其資本缺口是否適足,以健全資本結構,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李坤城 郭國文
31.股市熱潮讓各家證券商獲利表現亮眼,30歲以下年輕族群,累計開戶人口已達228萬6千人,占比近17.44%。如何抓住年輕人的心,已成為證券商必要課題,也是展望未來獲利的關鍵;隨著金融科技的發展,越來越多投資人偏好使用線上平台辦理相關業務,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線上開戶業務於112年開辦至今,推廣效果仍有進步空間,對於某些年輕族群及科技熟悉度較高的潛在客戶吸引力不足。爰要求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就線上開戶業務推廣策略、提升服務使用效率,進一步擴大線上開戶比例,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作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伍麗華 王世堅
32.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屬於國營事業,與其他同業相比,應有更高的行為標準,並應堅持國營事業的優質服務理念,確實執行公平待客原則政策,惟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在110及112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綜合券商評核中,未能進入前25%,允宜積極改善,請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檢視未被列入績優證券商之原因,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執行公平待客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李坤城 郭國文
三、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798億9,319萬9千元,增列「營業收入」項下「金融保險收入」之「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利益」1億5,600萬元及「營業外收入」300萬元,共計增列1億5,9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00億5,219萬9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674億9,255萬1千元,減列「營業費用」2,100萬元:
(1)「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1,650萬元〔含「郵電費」200萬元、「旅運費」400萬元、「修理保養與保固費」2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50萬元、「專業服務費」6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推展費」1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2)「管理費用」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3)「其他營業費用」項下「研究發展費用」2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74億7,155萬1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124億0,064萬8千元,增列1億8,000萬元,改列為125億8,064萬8千元。
(三)金融保險成本:營業總支出應隨同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原列10億6,843萬1千元,減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之「房屋及建築」500萬元,改列為10億6,343萬1千元。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補辦預算:增加資金之轉投資4億6,946萬7千元,照列。
(八)通過決議17項:
1.查114年度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21億0,739萬2千元。惟按112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已就存款帳戶異常交易進行管理,惟查證作業未盡確實,甚有異常帳戶隔日即遭通報為警示帳戶情事……等語。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加強異常帳戶之管理,以抑減遭詐騙警示帳戶,於存匯業務手冊訂有存款交易異常戶之管理,規範各營業單位每日查詢列印存款帳戶異常交易管理報表,並就異常交易進行查證追蹤,及研判異常交易之合理性。經調閱太平、中港等分行存款帳戶異常交易管理報表,存有部分查證紀錄未詳實敘明異常交易發生之原因、合理性及相關管制措施,並有部分異常帳戶於當日或隔日即遭通報為警示帳戶,顯示存款帳戶異常交易管理作業尚未發揮應有功能。鑑此,爰請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郭國文 李坤城
2.查114年度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21億0,739萬2千元。惟按112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購屋住宅貸款占比逐年上升,民眾房貸負擔漸重,允宜注意相關風險管控措施,以降低授信風險……等語。依該公司辦理不動產貸款風險管理要點規定,購置住宅貸款及房屋修繕貸款扣除政策性貸款後餘額占放款總餘額之比率,不得超過35%,惟該公司購置住宅貸款及房屋修繕貸款扣除政策性貸款後餘額占放款總餘額之比率,於112年底上升至32.37%。又中央銀行自111年3月開始,至112年底已連續五度升息,累計升息3碼,該公司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亦由111年3月之0.84%上升至112年底之1.59%,民眾貸款負擔率亦由38.35%上升至42.66%,增加4.31個百分點,民眾房貸負擔逐漸沉重。鑑於該公司辦理之購置住宅貸款占比逐年上升,且民眾房貸負擔趨重。爰請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郭國文 李坤城
3.查114年度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21億0,739萬2千元。惟按112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各分行已定期執行自行稽核作業,惟部分缺失態樣重複發生,不利抑制人頭帳戶增加……等語。據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計,各分行近3年於自行查核時發現開戶作業審核及異常帳戶風險控管與阻詐相關之缺失態樣計13項,其中持續發生者,計有警示帳戶自行查核未落實等10項,且辦理警示帳戶解除作業,間未查詢通報案件紀錄及補充註記以確認已無本行通報警示之註記、通報之警示帳戶後,未依規定填寫疑似洗錢交易評估表、疑似人頭戶交易樣態案件,簽核未確實等缺失發生之分行數未減少甚或逐年增加,又平鎮等11家分行連年發生阻詐相關缺失,且竹東及三重等2家分行重複發生相同缺失,顯示未積極宣導並落實內部控制,致部分缺失態樣重複發生,不利抑制人頭帳戶增加。鑑此,爰請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郭國文 李坤城
4.114年度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其他營業費用」之「研究發展費用」編列2,552萬1千元,惟近期傳出部分建商為規避銀行法第72條之2國銀放款不動產不得超過存款餘額30%之限制,改找融資租賃公司申請土地建築融資;又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此類租賃業者訂約254億元之放款額度,為全體公股銀行第二。鑑此,爰請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對融資租賃公司之貸後追蹤現況及如何避免流入不動產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5.114年度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經營管理之經營政策(二)深耕核心業務下第1點列有配合政府政策辦理各項專案貸款及綠色融資,推展永續領域授信;並於(六)落實永續經營項下第1點列有為發揮金融機構影響力,支持政府2050淨零排放政策,將ESG因子納入投、融資及商品審查流程,持續發展綠色金融商品。惟112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該行永續績效連結授信等融資方案授信戶有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令,易遭外界質疑永續授信資金實際用途之真實性。相對於違反環保法令之授信案,許多原鄉地區欲發展諸如生質能發電、小型公民電廠、低碳產業等,卻苦於缺少資金、融資管道。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營業費用」項下「其他營業費用」之「研究發展費用」編列2,552萬1千元,包含委託財團法人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協助中小企業授信戶改善財務體質,辦理專案輔導計畫。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原鄉地區加強推廣綠色授信方案,協助原鄉地區產業或公所取得綠色授信之資格,開辦原鄉綠色產業之專案輔導計畫,檢討相關授信策略並確實執行貸後管理措施。爰請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
連署人:李坤城 王鴻薇
6.114年度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編列10億6,843萬1千元,皆係辦理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其與113年度預算案數相比,增加2億0,624萬7千元,增幅達23.92%。惟查該行112及113年度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之預算執行率仍有未達八成情形。爰請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金門分行改建計畫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羅明才 李彥秀
7.114年度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編列10億6,843萬1千元,皆係辦理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其與113年度預算案數相比,增加2億0,624萬7千元,增幅達23.92%。惟查該行近期(112及113年度7月底止)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之預算執行率有未達八成,其中「房屋及建築」於109至113年度7月底之預算執行率則介於62.86%至72.1%間,113年度截至7月底止,累計執行數亦僅達預算分配數之62.86%,存有經年未達八成之情形。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審慎控管計畫進度,切實執行,並衡酌執行量能覈實編列,俾達預算管控功能。爰請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
連署人:李坤城 王鴻薇
8.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度截至8月底止之累計利息收入占總收入比率達81.11%,遠高於本國銀行平均數45.89%,顯示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入來源高度仰賴放款業務,又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期間手續費收入隨新業務之開發雖有成長,但對營收仍較同業平均低出甚多,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拓展新業務,以增加多元收益。爰此,請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未來業務多元性計畫為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李彥秀 王鴻薇
9.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114年度預算案編列利息收入715億2,193萬1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案數657億0,865萬2千元增加58億1,327萬9千元(增幅8.85%)。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網站公布之金融業務統計輯要資料顯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度截至8月底止之利息收入為534.42億元,其占該行總收入之比率為81.11%,遠高於同期間全體本國銀行(全行)之利息收入占總收入比率45.89%,若將其與同期間公股銀行及泛公股銀行之利息收入占總收入比率相比,亦高於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泛公股銀行,差距介於4.67至55.73個百分點間,僅次於中國輸出入銀行,顯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入高度仰賴放款業務,爰要求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賴惠員 郭國文
10.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近年獲利逐年成長,但收入來源過度集中利息收入,113年度截至8月底止之利息收入占總收入比率為81.11%,遠高於同期間全體本國銀行之利息收入占總收入比率45.89%,亦高於其他公股銀行,顯示其收入高度仰賴放款業務,手續費收入雖有成長,但對營收挹注情形仍低於同業平均,應持續積極拓展新業務,增加多元收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李坤城 賴惠員
11.鑑於臺灣個人財富成長強勁,預估至116年將以每年6%持續增長達至243兆元,其中資產逾1億元的高資產客群,預估到116年將以9%的成長率持續增加,足見整體財富市場蓬勃發展。然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財富管理手續費收入於109至112年間逐年下降,且皆未達年度目標值之七成,而且113年度截至7月底止,目標達成率僅49.92%,顯見該行應積極強化財富管理業務競爭力,俾增裕收入,爰要求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明才 顏寬恒 李彥秀
12.有鑑於新制勞退中,雇主每個月必須為勞工至少提繳工資的6%,存到勞工的退休金個人專戶中,除了雇主提繳以外,勞工自己也可以選擇勞退自提,以有效理財規劃與節稅效果,另考量97年後進用員工已無13%優惠存款。爰要求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比照新制勞退雇主每個月必須為勞工至少提繳1,500元,員工也對等提繳,雇主提列部分於費用項下列支,免受用人費限額之限制,存入員工退休金理財專戶投資上市櫃公股銀行,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陳玉珍
13.有鑑於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4個月績效獎金主要以稅前盈餘之預算達成率110%為標準,超額盈餘無法發放績效獎金,為激勵所屬員工工作效率,爰要求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當年度盈餘超過法定數時,應針對超額盈餘部分再提列10%至20%發給員工分紅,逕於費用項下列支,免受用人費限額之限制,以吸引人才留任,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陳玉珍
14.112年度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自結稅前盈餘達170.43億元,創歷年新高紀錄,113年上半年稅前盈餘亦較112年度同期增加。公股銀行整體獲利雖不如民營銀行,惟近年獲利逐步提升同時,應同步增加對員工發放績效獎金、超盈餘獎金,縮小公股銀行與民營銀行之薪資與福利差距,以利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賴士葆 陳玉珍
15.有鑑於國內面對少子女化,不少企業紛紛祭出生育補貼鼓勵,近來公股銀行亦積極配合政府政策,為員工提高生育補助津貼,目前第1胎補助金額10萬元以上者至少5家以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雖有提供補助,惟金額遠低於財政部所屬泛公股行庫,宜積極研議。爰要求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響應政府職場友善育兒政策,緩解少子化危機,應提高所屬員工生育津貼至少12萬元以上,逕於費用項下列支,免受用人費限額之限制,以提升年輕人對於生育之意願,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陳玉珍
16.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羽球隊及網球隊正式球(隊)員(含教練)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工,114年預算案數分別為6,059萬4千元及678萬2千元。依臺灣土地銀行球隊管理須知相關規定,球員退役後可轉任該行職員工作。惟依現行規定,若該球員已離開球隊後即不得再回任擔當該行職員。離開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球隊之球員嗣後得到特殊體育表現(如:國光體育獎章1等3級以上),可否保留其回任擔當行員之資格一事,爰請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研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賴惠員 郭國文
17.鑑於立法院業於113年12月份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之1、第7條之2增訂,明定「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出資經營運動團隊之隊伍數量應注意性別比例平等原則」、「應積極輔導相關賽事之運動員工會或團體」義務,查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目前現有羽球隊與女子網球隊之建置,且尚未有相關鼓勵運動員工會/團體之機制。為促使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配合財政部積極因應相關修法精神,爰請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完成相關組隊性平原則落實與運動員團體參與之整體性規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陳培瑜
四、財政部印刷廠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6億9,231萬元,增列「營業收入」項下「銷售收入」之「銷貨收入」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億9,731萬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6億6,473萬1千元
(1)配合「營業收入」增列,隨同調增「營業成本」項下「銷售成本」之「銷貨成本」405萬元。
(2)減列「營業費用」項下「管理費用」5萬元。
以上增減互抵後,共計增列40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億6,873萬1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2,757萬9千元,增列100萬元,改列為2,857萬9千元。
(三)生產成本:營業總支出應隨同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1,115萬8千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通過決議1項:
1.114年度財政部印刷廠預算案編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預算1,115萬8千元,依該廠112年度決算書之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預算與實際進度比較表,112年度決算數(未含保留數)5,975萬5千元,僅占可用預算數1億0,110萬3千元之59.10%,需保留至113年度繼續執行數計3,275萬3千元,執行進度落後。財政部印刷廠應積極檢討改善,加強派員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責成需求單位掌握採購案招標期程,提前規劃並加強履約管理等,俾提升預算執行率及114年度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之投資效益。爰請財政部印刷廠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
連署人:李坤城 王鴻薇
五、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603億1,624萬4千元,照列。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545億2,308萬6千元,減列:
(1)「營業成本」項下「銷售成本」2,200萬元(含「製造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修理保養與保固費」200萬元)。
(2)「營業費用」項下「行銷費用」600萬元(含「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及公告費」100萬元)、「管理費用」400萬元(含「服務費用」200萬元)。
以上共計減列3,20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44億9,108萬6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57億9,315萬8千元,增列3,200萬元,改列為58億2,515萬8千元。
(三)生產成本:營業總支出應隨同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原列14億1,349萬2千元,減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4,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改列為13億7,349萬2千元。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通過決議24項:
1.114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行銷費用」中「服務費用」之「推展費」編列15億3,223萬7千元,係為因應菸酒開放後競銷之促銷經費、新產品推廣發表會及參加國外商展等費用,較112年度決算數10億9,520萬元,增編4億3,703萬7千元,考量多項主要營運項目產銷數量低於113年度,其中菸品受法令及稅捐影響,致產銷量衰退較明顯,該公司應積極拓展通路及產品多元化,妥慎規劃行銷策略,提升產品及品牌能見度,以增進多角化經營成效,提升營運效率,俾公司永續發展。爰凍結該項預算1,000萬元,俟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德福 賴士葆 陳玉珍
2.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12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雖未發生工傷,惟誤工率較111年度增加,且113年度迄今已發生2件工安事件,允宜落實辦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強化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之功能,並確實檢討各工安事故發生原因,以督促各作業單位落實安全衛生管理措施,及提升全體員工安全知能,俾降低發生職業災害及事故風險。爰凍結「營業費用」項下「管理費用」中「服務費用」之「推展費」預算1,627萬元之二十分之一,俟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德福 賴士葆 陳玉珍
3.114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其他營業費用」之「員工訓練費用」編列2,160萬2千元,用以辦理企業識別體系、勞工安全宣導活動及員工工作預防災害所必要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惟查,該公司113年度發生工安事件2件,其中善化啤酒廠之廢水場發生高壓配電箱內部電氣設備絕緣劣化而跳電發生火災,致高壓配電箱受損;另臺中酒廠發生員工因未注意道路狀況不慎踢到石塊,右腳膝蓋前傾碰撞石階受傷無法自行走路。以上顯示部分作業單位職業安全管理措施尚有改善空間。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賴士葆 陳玉珍
4.114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編列「營業總收入」603億1,624萬4千元,「營業總支出」545億2,308萬6千元,收支相抵後淨利47億7,654萬8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47億9,408萬3千元減少1,753萬5千元,減幅近0.4%,經查,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預計加熱菸即將上市,對紙菸市場影響,預計菸品銷貨收入減少,然加熱菸是否上市尚不明確,預計114年經濟成長亦較113年蓬勃,爰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李彥秀 王鴻薇
5.114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行銷費用」中「服務費用」之「推展費」編列15億3,223萬7千元,惟相較112年度決算數10億9,520萬元,顯有大幅增加,似可撙節。基於國家財政經費宜撙節使用,爰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妥慎規劃行銷策略,找尋適當行銷通路,提升營運效率。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羅明才 李彥秀
6.114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行銷費用」中「服務費用」之「推展費」編列15億3,223萬7千元,用以辦理搭贈、品評、獎勵方案、陳列、產品露出之行銷推廣活動,以及廣宣物、販促物等委外製作或設計等。然台酒購物網有效會員比率逐年降低,由108年度的19.14%大幅下降至113年7月底的4.94%(參下表),顯見網站會員經營及銷售策略有待精進,以提高客戶忠誠度,並創造穩定營收。爰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資料來源:立法院預算中心
提案人:羅明才 顏寬恒 李彥秀
7.114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管理費用」中「服務費用」之「推展費」編列1,627萬元,惟相較112年度決算數596萬4千元,顯有增加,似可撙節。爰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基於國家財政經費,宜撙節使用,積極推動ESG永續發展,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羅明才 李彥秀
8.114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管理費用」編列9億4,994萬6千元。惟按112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為加強物料管理,已訂定管理規定及實施成本會計制度,惟部分生產工廠未及時處理呆廢料,且間有料帳不符及原物料實際成本超出標準成本等情事……等語。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為使所屬各事業督導單位及生產工廠針對物料管理能有所遵循,訂定物料管理要點,包含規範物料用料規劃、存量控制、採購、呆廢料處理及督導考核等。惟查該公司物料管理情形,截至112年底止,1年以上未使用之原物料合計達1億7,558萬餘元,占該公司整體原物料之5.28%;又該公司各事業督導單位111及112年度辦理各生產工廠物料管理不定期抽盤作業結果,112年度計有9個生產工廠合計25筆物料料帳不符,各事業督導單位雖均將查核結果函請生產工廠釐清緣由並檢討改善,惟部分生產工廠帳料不符情事仍一再發生;再者,該公司112年度1,074項產品中,其中176項商品直接材料實際成本超出標準成本5%。鑑此,爰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郭國文 李坤城
9.114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管理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編列「電腦軟體服務費」8,318萬元,用以辦理系統維運費、版面視覺調整、行銷處SEO等相關建議……等。然台酒購物網會員購買次數1次、2次及3次以上者的人數自110年起逐年下降(參下表),顯示其會員日活動、優化廣告投放策略或於產品派樣上揭露折扣代碼等行銷導購活動成效不足,未能有效增加回購次數。爰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資料來源:立法院預算中心
提案人:羅明才 顏寬恒 李彥秀
10.114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管理費用」中「服務費用」之「推展費」編列1,627萬元,用以辦理企業識別體系及勞工安全宣導活動。鑑於該公司113年度發生工安事件2件,且112年誤工率為13.311%,較111年度10.172%增加,顯見職業安全管理措施尚有改善空間,諸如:加強設備檢測維護、改善廠區動線安全等。爰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明才 顏寬恒 李彥秀
11.114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其他營業費用」中「研究發展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推展費」885萬元,惟相較112年度決算數167萬2千元,顯有增加,似可撙節。爰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基於國家財政經費,宜撙節使用,研發新品,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羅明才 李彥秀
12.114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其他營業費用」之「研究發展費用」編列2億8,902萬1千元。惟按112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配合政府溫室氣體淨零排放及循環經濟政策,持續推動環境永續發展業務,惟部分所屬單位溫室氣體排放量增加,且酒瓶回收成效仍有提升空間……等語。查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為響應全球環境議題發展趨勢並遵循環境政策走向,長期投注資源,執行溫室氣體盤查、循環經濟等業務,並推動節能減碳相關對策。惟查,所屬各工廠111年度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量雖均尚未達2.5萬噸,臺北菸廠等15個單位111年度直接溫室氣體排放量較110年度增加;玻璃酒瓶政策回收率逐年下滑,且截至各該年底流通在外尚未回收之玻璃酒瓶介於701至716萬餘支之間,數量龐巨;臺中酒廠早於100年即發現該廠釀酒污泥含重金屬成分超過肥料標準,卻遲未釐清重金屬來源,致皆未能依預計期程進行釀酒污泥廠內再利用等情事。鑑此,爰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郭國文 李坤城
13.114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其他營業費用」之「研究發展費用」編列2億8,902萬1千元。惟按112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多角化經營生技及非酒類產品,惟對整體營收貢獻尚微,且美容保養品、食品類等產品銷售收入呈現衰退;另積極結合在地文化推廣觀光酒廠,惟各產品展售中心銷售收入衰退且未達目標,來客數亦未有效提升……等語。查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近年持續開發產品並朝多角化經營,且將所屬酒廠及啤酒廠結合在地文化與文創產業,轉型為觀光酒廠。惟查:(1)112年度生技及非酒類產品營收13.4億餘元,僅占總收入549億餘元之2.44%。(2)各產品展售中心112年度銷售收入較111年度減少1.9億餘元。鑑此,爰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郭國文 李坤城
14.114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其他營業費用」中「研究發展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5,796萬5千元,較113年度4,425萬1千元增加31%,更較112年度決算數3,335萬3千元成長74%,然而近年該公司營收、淨利均呈現衰退現象,主力產品市占率下降,而轉型關鍵之多角化經營部分,雖產品項目增加,然而114年度生技及其他非酒類產品銷售較113年度下降2億元,且近年泡麵銷售占一半,而投入大量研發資源的生技類產品112年度銷售僅2億餘元,113年度預算數雖達6.2億元,但截至7月底僅1.2億元,而112年度整體生技及非酒類產品占公司營收比率僅2.39%,貢獻度仍低,容有精進之空間,爰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李坤城 賴惠員
15.鑑於立法院業於113年12月份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之1、第7條之2增訂,明定政府有關「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出資經營運動團隊之隊伍數量應注意性別比例平等原則」、「應積極輔導相關賽事之運動員工會或團體」之義務,查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僅有男子籃球隊之建置,且尚未有相關鼓勵參與運動員工會之機制,另在未幫球員加保勞保問題上,自112年10月起經立委歷次質詢卻均以經費不足為由,已要求球員另行違法加保於職業工會等說法推託,然又查台灣啤酒籃球隊實際上另有資源提供予職業球團合作,顯見相關說詞令人難以信服。為促使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積極因應相關修法精神並善盡國營事業作為雇主之責任。爰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完成相關組隊性平原則與促進球員參與運動員工會與為球員加保勞保之政策規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陳培瑜
16.114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專案計畫項下編列「南投酒廠觀光酒廠風華再現改造計畫」預算6,000萬元,計畫目標載明:「由於觀光環境變遷、消費者流行潮流改變,本公司南投酒廠為發展在地觀光特色,除本業生產工藝外,在品牌行銷及觀光園區有必要作整廠營運空間規劃,配合地方政府觀光產業發展政策,建構具特色之產業觀光園區。」原住民族釀酒工藝極為珍貴卻瀕臨失傳,需積極保存。財政部已配合推動菸酒稅修法,降低原住民私釀酒之罰則,以利原住民族釀酒之傳承與商業行為。值此酒廠改造計畫之際,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亦應負擔起企業社會責任,積極於酒廠中納入原住民族釀酒工藝,無論是規劃展區向大眾推廣原住民族釀酒,給予具釀酒技藝之族人工作機會;亦或是推出更多樣之原住民酒產品,例如採用原住民族作物作為原料(如:小米、紅藜)釀酒、採用原住民族傳統技法釀酒,以商業行為或園區大眾教育,協助原住民族釀酒技藝保存。爰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花蓮酒廠針對原住民產品及觀光規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
連署人:李坤城 王鴻薇
17.114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事業永續發展計畫中編列淨零轉型關鍵戰略行動計畫預算1億6,928萬7千元,經查,該經費主要為推動太陽光電建置計畫經費,然該公司就環境永續訂有減碳短、中、長期目標及2050淨零排放路徑,且部分工廠尚未取得綠色工廠標章,如烏日啤酒廠等,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應將整體推動計畫及生產、製造、銷售過程之各期減碳目標與執行進度,以逐步達成淨零減碳目標,爰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李彥秀 王鴻薇
18.114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本期淨利較113年度預算數為低,且營業利益率及淨利率均低於110至112年度決算,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近年配合通路需求及產品多元化,持續精進技術開發新產品,並拓展通路以增加營收,然菸品受法令及稅捐影響,產銷數量衰退較明顯,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轉型及提升營運效率,以利公司永續發展。爰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針對菸品及酒類產品轉型計畫為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李彥秀 王鴻薇
19.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長期耕耘臺灣籃球,自SBL時期至今已逾21年。114年度編列4,400萬元預算捐助社團法人台灣啤酒籃球協會,支持SBL台灣啤酒籃球隊及TPBL桃園台啤永豐雲豹籃球隊,對籃壇貢獻良多。台啤球員亦身負於休賽季時對於偏鄉基層籃球培育及推廣活動的使命,爰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SBL台灣啤酒籃球隊及TPBL桃園台啤永豐雲豹基層推廣籃球活動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賴惠員 郭國文
20.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訂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以提升全體員工安全衛生意識及精進14職安管理;114年度預算案該公司於「管理費用」之「推展費」及「員工訓練費用」各編列1,627萬元及2,160萬2千元,用以辦理企業識別體系、勞工安全宣導活動及員工工作預防災害所必要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允宜落實辦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強化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之功能,並確實檢討各工安事故發生原因,以督促各作業單位落實安全衛生管理措施,及提升全體員工安全知能,俾降低發生職業災害及事故險。爰要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賴惠員 郭國文
21.114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編列1億6,928萬7千元,悉數係推動太陽光電建置計畫經費,鑑於該公司就環境永續訂有減碳短、中、長期目標及2050淨零排放路徑,允宜定期彙整揭露整體推動計畫及生產、製造、銷售過程之各期減碳目標與執行進度,以逐步達成淨零減碳目標,爰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太陽光電建置計畫經費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賴惠員 郭國文
22.自製啤酒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營運主力,114年度預算案銷售收入217億7,894萬4千元,占自製酒總銷售收入304億1,677萬1千元之71.6%,然而國內市占率卻連年下降,從107年59.8%跌至111年之48.8%,並造成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四大啤酒廠產能利用率逐年下降,其中善化、竹南啤酒廠112年分別為51%、52%,包裝線機械使用率亦多數未達九成,均應速謀改善之道。另外,中國進口啤酒傾銷問題嚴重,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國內主要業者,為維護市場秩序及增加國庫收入,亦應積極採取相應作為。爰要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應就如何提升主力產品銷售市占率及營運績效,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李坤城 賴惠員
23.114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之「機械及設備」分年性項目編列5億9,369萬5千元,較113年度預算5億3,278萬7千元增幅11.43%,其中新增項目6,902萬元,為延續執行之7項設備汰換建置費;惟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之啤酒廠共13個包裝線,112年度僅臺北啤酒工場瓶2線使用效率93.39%超逾九成,仍較111年度95.06%減少,另112年度竹南啤酒廠瓶1線70.79%、罐4線76.88%,及烏日啤酒廠瓶1線83.83%、瓶2線70.27%、罐2線84.37%、罐3線86.18%,均較111年度為低,允宜研謀提升,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24.114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編列自製酒類(不含進口酒)銷售數量421萬8,864公石,銷貨收入304億1,677萬1千元,銷售成本124億2,051萬5千元,惟108至112年度部分啤酒廠及酒廠產能利用率下降,且臺北啤酒工場持續虧損,部分酒廠虧損亦擴大,允宜研謀有效改善措施,並強化設備維護作業,以減少虧損或提高淨利,俾增進營運績效,爰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135億6,885萬8千元,增列「營業收入」項下「金融保險收入」之「利息收入」2,000萬元、「保費收入」5,000萬元,共計增列7,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6億3,885萬8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35億6,885萬8千元,減列「營業費用」項下「管理費用」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並配合修正增列「營業成本」項下「金融保險成本」之「提存特別準備」7,050萬元,以上增減互抵後,共計增列7,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6億3,885萬8千元。
3.稅前淨利:0元,照列。
(三)金融保險成本:營業總支出應隨同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401萬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通過決議1項:
1.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肩負監控金融機構風險,亦掌控上千億元的存款準備投資績效,近年來數位設備精進,中央政府亦推動前瞻建設強化各部門數位服務,再加上AI演算效能持續升級,對於大數據分析及風險警示之工作亦多有助益。為保障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績效,應研擬如何再精進數位設備建置升級,以強化資金運用績效及風險預警。
提案人:吳秉叡
連署人:賴惠員 李坤城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玉珍出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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