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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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非營業部分各委員會審查結果
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內政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營建建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709億3,172萬5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678億1,201萬2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31億1,971萬3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63萬4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11萬7,574元,照列。
(八)通過決議17項:
1.114年度內政部主管營建建設基金分預算之住宅基金預算編列506億0,751萬8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9,90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4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預算案於住宅基金「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委託辦理包租代管(公會版)費用編列預算23億3,100萬4千元。查「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自106年起至今已辦理四期,於歷年 計畫中,「包租」與「代管」計畫目標戶數比例均為50%。然由於「包租」缺乏足夠誘因,且為符合政策總戶數KPI,內政部嚴重濫用「包租」與「代管」經費得「逕為流用」機制,造成計畫執行時過度往「代管」傾斜。該計畫自107年度起,各年度「包租」與「代管」戶數逐漸失衡;截至113年1月止,包租代管累計媒合戶數中,已有76.5%為「代管」案,已嚴重偏離原計畫目標。「包租」為業者承租3年再行轉租之模式,此3年內的租金固定,且理論上無需透過房東審查房客,因此對弱勢租屋族相對於1年1約之「代管」更有保障。內政部過度流用,既偏離原初預算編列之約定,亦對計畫目標中的「維持租客關係穩定」有所減損,應予改進,儘早平衡「包租」與「代管」戶數,以達到當初政策目標。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2)114年度內政部主管營建建設基金分預算之住宅基金預算案於「社會住宅與辦計畫」項下「委託辦理包租代管(公會版)費用」編列23億3,100萬4千元。「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自106年起已執行四期,根據計畫設計,「包租」與「代管」的目標戶數比例應各占50%。然而,由於「包租」模式缺乏足夠誘因,內政部為達成政策總戶數KPI,濫用「包租」與「代管」經費間得「逕為流用」的機制,導致計畫執行過度傾向「代管」。經查,自107年度起,該計畫中「包租」與「代管」戶數逐漸失衡。截至113年1月,累計媒合戶數中76.5%為「代管」,已大幅偏離原定50%的比例目標。「包租」模式指業者以3年合約承租再轉租,租金在合約期間固定,且無需房東審查房客,相較於1年1約的「代管」模式,對弱勢租屋族提供更穩定的居住保障。內政部對「包租」經費的過度流用,既違背預算編列的原意,也削弱了計畫中「維持租客關係穩定」的核心目標。建議內政部立即檢討經費流用問題,依計畫原設計回歸「包租」與「代管」各50%的政策目標,並強化對「包租」模式的誘因設計,以實現計畫保障弱勢租屋族居住權益的初衷。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張智倫 麥玉珍 羅智強
(3)114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預算案於住宅基金「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捐助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興辦社會住宅土地租金、融資利息及非自償性經費編列預算13億8,428萬1千元。「住宅法」第25條第3項明訂「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租金計算,中央主管機關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原則,並定期檢討之。」經查該項條文於110年6月9日公布施行,至今已3年有餘,內政部仍未依法訂定公布施行。內政部應確實依法提出訂定分級收費原則,且應符合110年「住宅法」修法附帶決議第5點:「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社會住宅租金定價基準時應考量優先戶之租金所得比等因素,並訂定全國一致之租金定價基準,以符合興辦社會住宅之精神。惟訂定租金之收費基準時應考量承租者收入上限,優先戶亦應研議訂定細緻之分層收費基準,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收入上限。」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4)114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預算案於住宅基金「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之「補貼(償)、獎勵、慰問與救助(濟)」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租金補貼編列預算335億9,160萬元。按「住宅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主管機關應定期蒐集、分析及公布租賃與買賣住宅市場之供給、需求、用地及交易價格。」其中租賃市場資訊公布長年闕如。直至111年推動擴大300億租金補貼政策,在各界要求下,內政部方於113年8月29日建置「租金統計資訊」專區,提供租賃契約及租金四分位數統計數據。惟查「租金統計資訊」專區公布資訊過於簡略,特別是缺乏每坪平均單價,仍難具參考價值,甚至有誤導之虞。如以「租金50分位」資料觀之,新北市租金50分位價格甚至高於臺北市,與租屋市場實際狀況不符。有鑑於租金補貼作為國家編列鉅額經費之重要住宅政策,應取得必要租屋物件資訊,以供政府施政評估與民眾租屋消費參考。內政部尤應提出改善計畫報告,就政府編列預算辦理之「租金補貼」物件,如何全數納入「租金資訊統計」專區,民眾申請租金補貼之資訊內容及正確性進行填報欄位改善及後續查核精進作為,以及統計資訊如何依「物件型態(如公寓、華廈、電梯大樓)」、「屋齡」不同來公布「每坪租賃單價」等,提出具體改進方案與時程規劃。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5)114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預算案於住宅基金「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之「補貼(償)、獎勵、慰問與救助(濟)」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租金補貼編列預算335億9,160萬元。查租金補貼模式雖已考量弱勢家庭社經情況及地區租金水準並納入補貼原則,惟各經濟及社會弱勢家庭,已具就學、就業及醫療等相關社會福利措施,且該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之預期效益僅有將經濟成長果實分享給該計畫之租屋民眾、擴大協助50萬戶租屋家庭減輕生活負擔等,爰未訂有符合基本居住水準等相關目標及檢核機制,租金補貼恐有用於非住宅用途之情形,未能達到「住宅法」提供租金補貼之家戶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之政策意旨。鑑於住宅相關補助仍宜協助提升住宅品質等相關保障國民居住權益事項,且租金補貼屬現金給與,性質上與購屋貸款、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尚屬不同,除減輕外租者負擔外,仍應研謀提升民眾之居住品質,促使受補貼者之租所符合基本居住水準。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6)114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預算案於住宅基金「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之「補貼(償)、獎勵、慰問與救助(濟)」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租金補貼編列預算335億9,160萬元。據審計部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因租金補貼核撥期間受補貼者死亡或購置房屋,或國土管理署及各地方政府審查時未能及時發現申請人資格不符、系統資料登載錯誤等,而有受補貼者死亡、持有房屋、入住社會住宅、不具經濟或社會弱勢身份、未成年子女數誤計等,仍核撥補貼或加碼補貼之溢發情事;又該署接獲民眾檢舉或地方政府審查通報,部分案件有遭冒名申請租金補貼、或遭偽造租賃契約、或多件申請案租金補貼匯入同一人帳戶等異常情形,疑似涉及詐領租金補貼。復據國土管理署統計資料顯示,截至113年8月底止發現溢領且尚未完成追繳案件計2萬257件,待追繳金額1億6,634萬1千元,顯見補貼之審查及發放作業容待精進,並應加速清理溢發款項。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7)114年度內政部主管營建建設基金分預算之住宅基金預算案於「辦理各項住宅貸款利息差額及租金補貼」項下「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編列335億9,160萬元。「住宅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明確規定:「主管機關應定期蒐集、分析及公布租賃與買賣住宅市場之供給、需求、用地及交易價格。」然而,租賃市場資訊的公開長期缺失,至111年擴大推動300億元租金補貼政策後,內政部才於113年8月29日建置「租金統計資訊」專區,提供租賃契約數量及租金四分位數統計數據。然而,該專區公布的資訊內容過於簡略,特別是缺乏每坪平均單價等關鍵指標,導致實用性不足,甚至可能誤導公眾。例如,「租金50分位」數據顯示新北市租金中位數高於台北市,與市場實際狀況明顯不符,反映數據處理與呈現存在問題。租金補貼作為國家重要住宅政策,需依賴精準且完整的租賃市場資訊支撐。建議內政部依「住宅法」要求研議,全面蒐集並公布涵蓋區域、物件類型及每坪平均單價等詳實資料之可行性,確保資訊能用於政府施政評估及民眾租屋參考,避免因數據不足或不實而影響政策效能與公信力。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關於「租金統計資訊改善計畫」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前項改善計畫報告,須就政府編列預算辦理之「租金補貼」物件,如何全數納入「租金資訊統計」專區,民眾申請租金補貼之資訊內容及正確性進行填報欄位改善及後續查核精進作為,以及統計資訊如何依「物件型態(如公寓、華廈、電梯大樓)」、「屋齡」不同來公布「每坪租賃單價」等研議可行性,提出具體改進方案與時程規劃。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張智倫 麥玉珍 羅智強
(8)114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預算案於住宅基金「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包租代管計畫費用編列預算16億3,916萬4千元。查「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自106年起至今已辦理四期,於歷年計畫中,「包租」與「代管」計畫目標戶數比例均為50%。然由於「包租」缺乏足夠誘因,且為符合政策總戶數KPI,內政部嚴重濫用「包租」與「代管」經費得「逕為流用」機制,造成計畫執行時過度往「代管」傾斜。該計畫自107年度起,各年度「包租」與「代管」戶數逐漸失衡;截至113年1月止,包租代管累計媒合戶數中,已有76.5%為「代管」案,已嚴重偏離原計畫目標。「包租」為業者承租3年再行轉租之模式,此3年內的租金固定,且理論上無需透過房東審查房客,因此對弱勢租屋族相對於1年1約之「代管」更有保障。內政部過度流用,既偏離原初預算編列之約定,亦對計畫目標中的「維持租客關係穩定」有所減損,應予改進,儘早平衡「包租」與「代管」戶數,以達到當初政策目標。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2.「住宅法」第18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評估社會住宅之需求總量、區位及興辦戶數,納入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內政部曾於100年辦理「社會住宅需求調查」,惟調查範圍未擴及全國。內政部107年另於「住宅需求動向調查報告」新增題組調查「設籍於6直轄市之無自有住宅戶的社會住宅需求情形」,惟此需求調查僅針對租金補貼領取戶,且非必填,難以據此推論國人對於社宅之真實需求。行政院持續投入大筆預算資源,提出擴大興辦社會住宅計畫,預計於121年達25萬戶之目標,政府允應完備相關政策評估,包含掌握隨人口結構變化所生之真實社宅需求,務求善用公帑滿足民眾居住需求。為落實「住宅法」第18條之規定,要求內政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社會住宅需求調查評估改進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蘇巧慧
3.114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預算案於住宅基金「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委託辦理「基本居住水準之檢討」專業服務案編列預算100萬元。本案詢據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表示,為延續109年度委託專業服務案之成果,現依「住宅法」第40條第2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進行檢視修正」之規定,國土管理署已於113年9月30日公告招標,將委託專業服務案進行檢討,除蒐集及瞭解國外最新關於基本居住水準之相關文獻,檢視基本居住水準標準外,彙整各地方政府之清查輔導改善成果,檢討精進清查作業模式(盤點清查流程、遭遇問題及提出改善建議)及研擬輔導改善計畫,以作為地方政府未來精進作業之參考,顯見其檢討成果對於我國住宅政策有重大指引作用。爰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應於本案執行完畢後2星期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成果報告書,俾供各委員參考並作為立法政策上之依據。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4.114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預算案於住宅基金「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委託辦理住宅政策相關業務編列預算1,100萬元。本案詢據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表示,為達成整體住宅政策之目標,依循所訂政策制定原則,就健全住宅租售市場、提供多元居住協助及提升居住環境品質所需,擬辦理「114年整體住宅政策委託專業服務案」、「114年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方式興辦社會住宅委託研究案」、「社會住宅統一招租平台暨戶役政介接委託研究案」、「推動地上權或使用權社會住宅評估委託研究案」及「稅式支出實施成效報告」等5案,均與我國住宅政策之發展方向密切相關。爰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應於各該案件執行完畢後2星期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研究成果報告書,俾供各委員參考並作為立法政策上之依據。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5.按「住宅法」第18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評估社會住宅之需求總量、區位及興辦戶數,納入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查內政部僅於100年推動社會住宅政策初期,正式辦理「社會住宅需求調查」,惟調查範圍僅限五都且調查對象只包括6類經濟與社會弱勢身份對象(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身障者、中低收入老人、單親家庭、育有未成年子女3名以上家庭、及年滿18至25歲離開寄養家庭或教養機構之青少年等),效度明顯不足。內政部始於107年「住宅需求動向調查報告」新增題組調查「設籍於6直轄市之無自有住宅戶的社會住宅需求情形」。並於109年配合整體住宅政策,調查對象改為全臺22縣市之申請租金補貼戶之社宅需求情形,調查項目包括:社宅申請意願、原因,期待社宅居住房間數、面積、合理租金、租期、附屬設施等。然上開需求調查僅針對租金補貼領取戶,且非必填調查,調查項目仍過於簡略,以此來推論民眾社宅需求仍有一定侷限。對應行政院提出121年社會住宅興辦25萬戶目標,政府後續須投入大量預算資源,如在未能有效整體掌握民眾需求下逕行興辦,恐無法有效適配,不利社宅政策推展與未來永續運營。爰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社會住宅需求調查評估改進書面報告。該報告可參考國外建置社宅登記平台的作法進行評估,並針對後續如何精確有效掌握民眾社宅需求(包括需求戶數、家戶類型、供給區位、房型配比、以及公共設施提供等),提擬具體改進方案。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6.有鑑於目前社會住宅的興辦將依據「住宅法」第33條保留一定空間作為社會福利服務;或依據第35條第2項,出租給非營利私法人再轉租給經濟及弱勢身份者等承租對象;以及必須依據「住宅法」第34條規定,提供租住對象適宜之設施或設備及必要之社會福利服務。因此應於社宅建物規劃設計前,對於各項社會福利設施及措施即有充分調查與規劃,以避免建物完成後須為符合各項福利服務設置標準,再耗費資源進行裝修。爰請「住宅法」主管機關內政部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邀請地方政府及社會福利團體,於6個月內,訂定各項設施及服務之內容規劃、設計、委辦事宜之各項程序指引,以利社會住宅興辦過程中社福設施及措施之落實,並於必要時啟動「社會福利基本法」第14條第2項之溝通協商機制。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7.「住宅法」第18條明確規定:「主管機關應評估社會住宅之需求總量、區位及興辦戶數,納入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然而,內政部在社會住宅需求評估上執行不足,未能全面掌握民眾實際需求。據查,內政部僅於100年社會住宅政策初期正式辦理「社會住宅需求調查」,但範圍僅限五都,對象局限於6類經濟與社會弱勢者(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身障者、單親家庭等),效度明顯不足。107年起,內政部於「住宅需求動向調查報告」中新增「無自有住宅戶的社宅需求情形」調查,但僅涵蓋六大直轄市。至109年,範圍擴展至全臺22縣市,針對租金補貼戶進行調查,內容包括申請意願,期待居住條件等,但調查僅針對特定補貼對象,且為非強制填寫,數據準確性與全面性存疑。面對行政院121年25萬戶社宅興辦目標,政府將投入龐大預算資源。若缺乏完整、精確的需求評估,將難以實現政策有效配適,甚至導致資源錯置與政策推行困難。建議內政部應強化需求調查的規劃與執行,全面納入不同經濟階層與區域特性,以精準掌握社宅需求,確保政策成效與永續發展。為落實「住宅法」第18條之規定,爰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社會住宅需求調查評估改進書面報告。該報告可參考國外建置社宅登記平台的作法進行評估,並針對後續如何精確有效掌握民眾社宅需求(包括需求戶數、家戶類型、供給區位、房型配比、以及公共設施提供等),提擬具體改進方案。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張智倫 麥玉珍
8.依據「住宅法」第33條,社會住宅應保留一定空間作為社會福利服務用途;第35條第2項規定,可將社會住宅出租給非營利私法人,再由其轉租給經濟弱勢者或其他特定承租對象;此外,根據第34條,應為承租者提供適宜的設施或設備及必要的社會福利服務。為確保上述社會福利設施與服務能切實執行,應在建物規劃設計階段即進行充分調查與詳細規劃,提前納入建設方案,避免建物完成後因未達各項福利服務設置標準而需耗費額外資源進行改造或裝修。此舉不僅可提升社會住宅的使用效益,亦能更有效率地滿足不同承租對象的需求,真正實現社會住宅的多元服務功能。請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邀請地方政府及社會福利團體於6個月內,制定第1項所述各項設施及服務之內容規劃、參建、委辦事宜之各項程序指引,以利社會住宅興辦過程中社福設施及措施之落實,並於必要時啟動「社會福利基本法」第14條第2項之溝通協商機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張智倫 麥玉珍 羅智強
9.114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預算案於住宅基金「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編列預算2,171萬元。為加速建構無障礙環境,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依「住宅法」第46條授權訂定「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並訂定「原有住宅改善無障礙設施申請補助作業要點」,補助原有住宅增設無障礙設施,補助範圍包括符合一定標準之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改善無障礙設施、原有住宅公寓大廈5層以下建築物共用部分改善無障礙設施及設置昇降設備。惟因增設昇降設備受限於基地空間外,尚須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並須經一定比例之共有人或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且增設無障礙措施尚需自行支付相關支出等因素,致申請意願低落,110至112年度決算該計畫之預算執行率介於4.52%至8.54%間,民眾申請意願未如預期。為推動無障礙住宅,實應積極協助並促地方政府推動辦理,以及適時研議調整法令。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10.114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預算案於住宅基金「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補助地方政府清查不符基本居住水準家戶之居住狀況編列預算3,063萬元。為提升整體居住品質,各地方政府對於轄內不符基本居住水準之家戶,應瞭解其居住狀況並據以訂定輔導改善執行計畫,以期逐年降低不符標準之家戶數,落實基本居住水準之政策目的,爰105年12月「住宅法」修正第40條規定略以,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基本居住水準,作為住宅政策規劃及住宅補貼之依據,且各地方政府應清查不符基本居住水準家戶之居住狀況,並於110年5月新增同條第4項規定略以,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該項清查作業。另同法第13條規定,申請政府住宅補貼者,除修繕住宅貸款利息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外,其受補貼居住住宅須達第40條所規定之基本居住水準。截至113年度8月止,國土管理署已核定14市縣政府清查不符基本居住水準家戶之計畫書4,515件、經費2,086萬元,均預計113年度結案,惟尚有8市縣未提報需求。為符「住宅法」第40條第3項規定,並作為住宅政策規劃及住宅補貼之參考,應加強推動未辦理之市縣政府清查不符基本居住水準之家戶,俾作住宅政策規劃之參考。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11.114年度內政部主管營建建設基金分預算之住宅基金預算案於「社會住宅興辦計畫」項下「捐助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興辦社會住宅土地租金、融資利息及非自償性經費」編列13億8,428萬1千元。「住宅法」第25條第3項明確規定:「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租金計算,中央主管機關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原則,並定期檢討之。」該條文於110年6月9日施行,至今已超過三年,但內政部仍未依規定訂定並公布具體的分級收費原則。根據110年「住宅法」修法附帶決議第5點,中央主管機關應於訂定租金定價基準時,考量優先戶的租金所得比,並制定全國一致的租金收費標準。同時,針對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等優先對象,應進一步細化分層收費基準,確保租金設定合理並兼顧公平。社會住宅旨在為經濟弱勢群體提供可負擔的居住選擇,但未訂定全國統一且細緻的租金收費原則,不僅違反法規要求,更可能影響社會住宅的政策效能。建議內政部應儘速依法訂定並公布租金分級收費原則,確保租金計算體系能反映承租者負擔能力與市場行情,進一步實現興辦社會住宅的核心精神。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張智倫 麥玉珍 羅智強
12.114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預算案於住宅基金「其他業務費用」項下「雜項業務費用」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補助財政部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利息編列預算45億9,664萬9千元。查財政部113年8月13日修正公告之「公股銀行辦理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原則」(下稱新青安貸款)中,對於貸款對象之資格條件為「借款人符合民法規定之成年年齡以上,且借款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無自有住宅者」其僅就申貸者年齡、家庭成員是否有自有住宅等情為寬鬆之限制,並未確實衡量其所得狀況、是否具有經濟或社會弱勢身份予以優先核貸、所申貸之住宅標的是否達基本住宅水準等相關要件加以審核及限制,且本項預算係補助財政部而非「住宅法」主管機關內政部執行新青安貸款政策,致難以追究該政策成敗之政治責任。何況新青安貸款之住宅標的近期迭遭投資客濫用轉租牟利,且造成金融市場搶貸亂象叢生,進而使房貸糾紛層出不窮,並有觸發小型建商倒閉潮之虞,亦排擠其他種類貸款需求者核貸機會,更因此促使購屋市場熱絡而加速推升住宅價格,核與「住宅法」關於住宅補貼之意旨不符,亦違背住宅基金之設立宗旨。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要求115年預算經費應另尋正當預算單位及科目,不得再編列於住宅基金內。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13.114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預算案於住宅基金「其他業務費用」項下「雜項業務費用」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補助農業部青年安居購屋優惠貸款利息編列預算2億2,414萬9千元。查農業部113年8月13日修正公告之「農業金融機構辦理青年安居購屋優惠貸款原則」(下稱農安貸款)中,對於貸款對象之資格條件為「借款人符合民法規定之成年年齡以上,且借款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無自有住宅者」其僅就申貸者年齡、家庭成員是否有自有住宅等情為寬鬆之限制,並未確實衡量其所得狀況、是否具有經濟或社會弱勢身份予以優先核貸、所申貸之住宅標的是否達基本住宅水準等相關要件加以審核及限制,且本項預算係補助農業部而非「住宅法」主管機關內政部執行農安貸款政策,致難以追究該政策成敗之政治責任。何況農安貸款之住宅標的近期迭遭投資客濫用轉租牟利,且造成金融市場搶貸亂象叢生,進而使房貸糾紛層出不窮,並有觸發小型建商倒閉潮之虞,亦排擠其他種類貸款需求者核貸機會,更因此促使購屋市場熱絡而加速推升住宅價格,核與住宅法關於住宅補貼之意旨不符,亦違背住宅基金之設立宗旨。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要求115年預算經費應另尋正當預算單位及科目,不得再編列於住宅基金內。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14.114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預算案於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辦理都市更新專業服務案等相關費用編列預算250萬元。查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委外建置之都市更新入口網,網站內有關「都更查詢」單元之細項,包含「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更新地區」、「更新事業」及「統計成果查詢」等,惟查「統計成果查詢」內之資料僅有都市更新及危老重建之全國案件統計成果,並無危老重建之個案訊息、資料及推動歷程,與契約規定之專案建置目標有間。另查運用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網站,可查詢「危老協參專區」之個案辦理情形;新北市政府建置城鄉資訊查詢平臺亦開放查詢危老重建之個案辦理概況,其可查詢之標的包含「申請人」、「地號」、「使用分區」、「辦理情形」、「區位」及「基地面積」等,均有助於外界瞭解危老重建政策推動成效。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應參考前述行政法人或機關之優良實務案例,以促進危老重建資料庫資訊公開透明,俾利民眾瞭解危老重建案件之執行情形。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15.114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於「中央都市更新基金」下「其他業務費用」中「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預算7,600萬元。其中針對「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危險老舊建築物重建、整建或維護」編列2,000萬元。113年4月3日發生之規模達7.2之花蓮強震,造成18人死亡,2人失蹤,全台230處建物張貼危險標誌,多棟建物倒塌等嚴重災情。我國建築物早期之耐震法規恐無法因應強烈地震,而112年Q4之統計顯示,全台屋齡30年以上之住宅數量約449萬棟,佔全體住宅數量52.6%。查私有建築物耐震弱層補強專案合計已補助193案、已完成補強20案,與449萬棟老屋數量相去甚遠,顯有不足。再者,全台平均每年發生之地震達數千次之多,發生時間、地點與規模尚無法有效預估並提前疏散,政府應就如何加強、加速全台建築物耐震安全,自法規面、政策面提出檢討計畫。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黃 捷 王美惠
16.114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預算案於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其他業務費用」項下「雜項業務費用」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補助政府機關(構)辦理都市更新個案先期規劃、公開評選計畫、專案辦公室及都市更新整體計畫編列預算2,500萬元。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3條第1項後段規定,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得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又土地所有權人得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5條規定,以協議合建方式由起造人擬具重建計畫申請重建。上開2種協議合建方式,皆須實施者或重建計畫申請人擬具合建契約書,會同土地(建築物)所有權及其相關權利人共同簽訂之,以利老屋重建作業。經查全國僅有新北市政府就保障民眾權益部分訂有都市更新契約注意事項;又進一步審視發現,該注意事項針對民眾最為在意之建物所有權狀(包含車位)分配坪數1節,尚未有制式之計算方法可供參詳,易致實施者與地主等,於協議期間產生不易化解之糾紛。另根據台灣都更權益促進會於112年統計資料載示,臺北市之都更案件具有爭議之比率高達70%,主要係參與協議合建之民眾並未有可參詳之合建契約書範本,及契約條款通常係由具優勢地位之企業經營者單方面預先擬訂。影響所及,當實施者與民眾協議新建建築物之分配計算公式時,部分實施者抱持民眾不熟悉都更危老相關規範之心態,提出不利於民眾權益之協議合建契約草案,民眾只能向公益團體尋求協助,徒增重建案件之溝通及時間成本,影響都市更新及危老重建效率,容有研謀改善之空間。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17.114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預算案於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其他業務費用」項下「雜項業務費用」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補助政府機關(構)辦理都市更新個案先期規劃、公開評選計畫、專案辦公室及都市更新整體計畫編列預算2,500萬元。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1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成立都市更新推動小組,督導、推動都市更新政策及協調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業務。另依內政部報經行政院於111年8月29日核定之都市更新發展計畫(112-115年),其計畫內容有關檢討強化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機制部分,係鼓勵地方政府成立都市更新小組作為跨局處都市更新推動平台,以強化政府協調及整合功能,並排除個案執行困難。經查全國現有之都市更新主管機關計有23個,包含內政部及22個市縣政府,惟尚有市縣未成立都市更新推動小組。鑑於公辦都更案件經常涉及都市計畫、營建工程、公產管理、不動產估價及土地登記等事務,案情極為複雜,亟待都市發展、建築管理、土地管理及地政等跨單位協調整合,以利推動常態性公辦都更事業,應予研謀改善。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督促尚未成立都市更新推動小組之縣(市)政府儘速成立組織加速辦理。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二、作業基金─實施平均地權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4,912萬2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398萬8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3,513萬4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3,501萬元,照列。
三、特別收入基金─新住民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4億0,421萬元,照列。
2.基金用途:3億9,038萬7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1,382萬3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2項:
1.114年度新住民發展基金預算案於辦理新住民創新服務、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發展計畫編列預算1億7,285萬9千元。該計畫114年度預計補捐助辦理之事項中,新住民及其子女人才培訓及服務計畫1億1,100萬元、新住民入國(境)前之輔導計畫1,900萬元與新住民及其子女輔導研究計畫700萬元另所需服務費用305萬9千元等。經查統計資料顯示,原籍地為東南亞國家之外籍配偶持有技術士證者比率較大陸地區配偶低,大陸地區配偶因語言障礙程度較低,爰持有「技術士證」者每百人有8.5人,而原籍地為東南亞國家之外籍配偶則每百人有3.6人持有。另以取得技術士證之職類類群觀察,持有「餐飲服務類群」及「美容美髮類群」證照之比率較高,每百人分別有29.2人及27.4人持有該類群之技術士證,另每百人有30人持有「其他類群」之技術士證,主要包括照顧服務員、托育人員及按摩等類群,前述職類類群較偏重基層勞力工作,故可得知新住民證照類群現較偏重基層勞力工作。綜上,現我國新住民以服務及銷售工作人員、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人員、照顧服務員及美容技術員之工作類群為大宗,專業技術人力之培力仍有侷限性,新住民發展基金編列之該項計畫應加強專業技術人才培訓及服務計畫,以利新住民拓展職業類群。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2.114年度新住民發展基金預算案於辦理新住民創新服務、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發展計畫編列預算1億7,285萬9千元。該計畫114年度預計補捐助辦理之事項中,新住民及其子女人才培訓及服務計畫1億1,100萬元、新住民入國(境)前之輔導計畫1,900萬元與新住民及其子女輔導研究計畫700萬元另所需服務費用305萬9千元。據112年3月「新住民取得相關證照與就業議題之研究報告」分析,受訪新住民報考技術士證之準備及應試困境,主要為中文理解能力不足;另持有技術士證新住民受訪者中,有高達93.37%非常同意取得技術士證後有助於更容易找到工作,未持有技術士證之新住民受訪者中,亦有67.46%非常同意取得技術士證後有助找到工作。上開調查結果顯示中文能力之培養有助於技術士證之取得及求職。綜上,為落實新住民之生活適應與求職,新住民發展基金編列之該項計畫應加強推廣新住民之中文學習環境,持續精進相關輔導機制,以增進對於新住民專業技術培力之效益。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四、特別收入基金─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3億1,616萬2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3億6,541萬5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4,925萬3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五、特別收入基金─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527萬5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1,429萬元,照列。
3.本期短絀:901萬5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六、特別收入基金─國土永續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101億5,197萬4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9億2,199萬5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92億2,997萬9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3項:
1.114年度國土永續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於「國土永續發展相關計畫」編列9億2,187萬5千元。此係包含各級國土計畫之相關作業。我國國土計畫自2016年5月1日國土計畫法公告施行後,歷經9年之準備,按既有法規之期限,將於2025年5月上路,刻正進行各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審議暨相關子法之修正與制定。國土計畫之核心理念除改正我國土地利用之亂象,亦重視保障既有合法權益,避免土地所有權人與土地使用權人之權益受到侵害。為達前揭目標,各級主管機關皆應就我國國土之規劃與利用進行盤點及調查,並在國土計畫正式施行前完成調整作業。以全國廢礦區土地住宅合法化問題為例,為保障前揭住民與建物之合法權益,國土管理署刻正輔導地方政府辦理礦區土地及建物利用狀況調查,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等作業,力求國土計畫施行前將住宅之土地地目變更為住宅用地,方能在國土計畫施行後,依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規定做容許使用。為確保國土計畫施行前,相關調整作業已順利完成並匡正過去土地所有權人與土地使用權人之權益遭受侵害之問題,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於國土計畫正式施行前,就全國廢礦區土地檢討作業各級主管機關尚待解決之有關問題,提出詳細分析說明、改善對策及目前執行進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黃 捷 王美惠
2.114年度國土永續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於「國土永續發展相關計畫」下「專業服務費」中編列預算4億5,956萬8千元。其中包含「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後配套機制、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輔導機制,以及國土計畫相關專題之委託辦理經費」4億3,682萬6千元。惟查全國各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不但出現各功能分區圖面積與中央部會評估之面積相去甚遠之狀況,且究其詳細原因,實乃因各地方政府對於各國土功能分區之定義不同,導致出現「同一性質之跨縣市土地,在不同的國土功能分區圖中各自成為不同國土功能分區」之現象,實宜改善以保障後續國土功能分區圖審議與國土計畫公告施行之工作遂行。
(1)114年度國土永續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於「國土永續發展相關計畫」下「專業服務費」中編列預算4億5,956萬8千元。其中包含「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後配套機制、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輔導機制,以及國土計畫相關專題之委託辦理經費」4億3,682萬6千元。預期成果係為如期完成國土計畫法之法定事項及相關配套,強化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國土規劃能力,以落實國土永續發展目標。
(2)然比對各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與農業部2020年模擬我國農業發展地區劃設模擬參考資料,顯有農1與農2之差異、農3與國2之競合、農5之流失以及農4與城鄉2-1之競合等問題,不僅疑似出現「一套國土計畫標準、縣市各自解讀」的問題,亦對我國農業永續經營環境以及糧食安全等課題構成重大挑戰。
(3)國土計畫為我國最上位之國土利用根本計畫,維持國土計畫之全國一致性,確保其能達到引導資源保育、完善空間發展利用以及國土使用符合其自然條件等目的,實宜就各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劃設成果不符國土功能分區劃設標準及不同國土功能分區劃設競合等問題,提出詳細說明及改善對策,俾利國土功能分區圖後續之審議與國土計畫之推行。
(4)請國土管理署持續與直轄市、縣(市)政府協調溝通,並積極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研處相關疑義。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黃 捷 王美惠
3.114年度國土永續發展基金預算案於「國土永續發展相關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辦理國土計畫相關政策宣導費用編列預算200萬元。查國土計畫法將於114年4月30日起實施管制,惟尚有許多民眾存有疑慮,亦有許多地方政府尚未繳交國土功能分區圖,顯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容有加強宣導之必要。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乙、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
一、作業基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36億2,568萬3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8億4,669萬4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2億2,101萬1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4項:
1.114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編列38億3,669萬4千元,爰就下列各案合計併案凍結1,0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原住民族社會內部的不平等問題日益加劇,尤其隨著越來越多族人移居都會區,雖然就業選擇有所增加,但實際收入卻未隨之提升。根據原住民族委員會竹苗區就業服務專員的說法:「新竹這邊看似高薪,但大部分工廠的薪資仍以基本工資為主,僅略高於法定標準。」薪資水準雖與工作所需專業程度相關,但低薪工作仍占絕大多數。根據原住民族委員會最新統計,非原鄉地區原住民族家庭的年收入達95萬5千元,年增長率為7.25%,然而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顯示,原住民族A1等級的平均可支配所得僅為32萬6千元,薪資差距呈現高度兩極化。
特別是來自部落到都會區打工的族人,不僅需要克服巨大的心理壓力,還面臨都會區高昂的生活成本,包括租屋、交通及日常開銷,相較原鄉負擔更為沉重。更令人關注的是,根據原住民族就業統計,有酬就業的原住民族中,約11.47%月收入低於2萬元,顯示貧窮問題在族群內仍相當嚴峻。
此外,由於原住民族社會的家族關係緊密,不受地域限制,其經濟條件與健康狀況有著密切關聯。然而,原住民族團體指出,現行數據計算方式存在偏差,許多潛在貧窮數據(黑數)尚未被完整調查出來,導致問題未能充分反映實況。因此,原住民族的貧窮問題需引起政府更高的關注,並進行細緻而全面的檢討與討論,爰此,請針對原住民族平均月薪低於2萬元及家庭年收入僅32萬的現況,提出具體且可行的改善計畫,並於1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以期有效改善原住民族內部貧富差距並提升其生活品質,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牛煦庭 許宇甄
(2)在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會的業務費用中,「辦理促進原住民族文化技藝發展培訓計畫」所需經費為830萬3千元。此計畫旨在推動各級學校實施原住民族文化及技藝教學,此計畫亦設計自我推薦機制,允許耆老向原住民族委員會、地方政府或鄉鎮區公所申請文化與技藝認證,以突顯他們在傳統文化和技藝方面的卓越貢獻。
然而,由於原住民族傳統手工藝製作耗時且需極大耐心,例如一條220公分的織帶需要近一天才能完成,加上觀光產業萎縮,手工藝作品銷售情況不佳,許多作品無人問津、掛上灰塵,甚至遭遇「為何這麼貴?」「做這個能維生嗎?」等質疑聲音。這些困境對以手工藝為生的原住民族帶來生計上的挑戰。
透過工藝市集與文化節慶活動吸引國內外遊客,並參加國際文化博覽會展示手工藝品,能有效提升國際能見度。同時,建立網上銷售平台整合手工藝資源,並利用社群媒體進行數位行銷,讓年輕族群也能更便捷地接觸到原住民族手工藝品,擴大潛在市場。此外,可邀請設計師合作,將現代設計元素融入傳統手工藝品,開發兼具實用性與美觀的作品,進一步提升產品競爭力和市場吸引力。透過這些策略,不僅能增強消費者對原住民族手工藝的文化認同,也能促進銷售,達成文化傳承與經濟支持的雙重目標,爰此,為解決此問題並保留原住民族文化,從推動在地與國際市場拓展等多方面提出具體行銷策略,以有效支持原住民族的文化保存與生計發展,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牛煦庭 許宇甄
(3)在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會的業務費用中,「辦理原住民族音樂人才培育暨國際音樂節」所需經費為2億4,000萬元。此計畫結合市府原住民音樂人才培育方案,邀請業界音樂人針對樂團組、音樂創作組及個人歌唱組設計實作課程,以培養學員的音樂創作能力,促進原鄉與都市間的音樂文化交流。雖然政府積極支持原住民族音樂文化的推廣,並且許多音樂人已將製作成本視為宣傳投資,歌曲的走紅確實為創作者帶來了更多廣告、電視節目及現場表演的工作機會。然而,當「LALAI桃園原住民族音樂節」結束後,獲獎的原住民族創作者是否真的能夠持續嶄露頭角、以音樂維生?除了音樂節期間的曝光機會外,這些創作者後續的發展應納入長期考量。
政府在眾多音樂節活動中制定合作機制,邀請已有名氣的歌手與新晉原住民族創作者合作演唱,或提供舞台讓他們展示自己的作品,以增強其知名度並延伸其發展機會,爰此,請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針對如何幫助原住民族創作者在音樂節後持續發展並維持生計提出具體策略,以確保原住民族音樂人才的培育和文化傳承的長期成效,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牛煦庭 許宇甄
(4)在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會的業務費用中,「委託辦理信用保證代位清償案件審查及申覆處理之費用」所需經費為90萬元。此項經費用於提升原住民族金融輔導員在各項貸款業務中的績效,強化金融機構之間的業務協調,並支持原住民族經濟改善、產業發展及文化創意等方面的媒體宣導製作、託播及刊登。此外,亦涵蓋原住民族發展基金各項業務行銷推廣,宣傳摺頁及海報的製作費用。
根據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12年6月發布的110年台灣原住民族經濟狀況調查,顯示原住民族家庭收入仍然高度依賴受雇所得及產業主收入。雖然依賴度較106年有所下降,但79.69%的比率仍高於台灣全體家庭的64.36%。同時,原住民族家庭的「經常移轉收入」(如保險、投資、租金等收入)比例明顯低於全體家庭平均,顯示原住民族家庭在非工作收入來源上相對不足,導致家庭在主要經濟來源中斷或失業時,生活會受到嚴重影響。
從數據來看,政府每年投入900萬元進行金融業務宣導,然而,實際上有76.69%的原住民族群未能接收到相關金融輔導資訊,顯示宣導效果不足,爰此,請提交針對原住民族金融輔導員在各地區部落的執行成效進行深入分析,並提交專案報告,以便提出更有效的金融輔導及宣導方案,真正惠及原住民族家庭並增強其經濟穩定性,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牛煦庭 許宇甄
(5)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綜合發展基金114年度於「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用」預算費用中編列29億4,122萬元,其中編列「捐助、補助及獎助」包含「企業創新創業輔導計畫-輔導創新研發」2,200萬元。
經查,原住民族委員會依「原住民族亮點產業推升4年計畫(111至114年)」補助計畫「企業創新創業輔導計畫-輔導創新研發」逐年編列預算,係為扶持具一定規模之原住民族企業,協助其技術或服務創新,以使其組織健全發展,進一步穩定在地產業結構。檢視近年度預算執行情形,111年及112年預算執行率分別為24.97%及18.14%,雖有增加卻仍低於3成,執行率偏低,另113年度截至9月底執行數為0,據預算中心報告指出,原住民族委員會就該計畫每年之申請資格會依實際情況滾動修正,依從嚴審查之原則,每年度核定案件數甚低,致預算執行率偏低,另113年度之申請案件尚待審核,爰截止9月底止仍未有核定案件及執行數。
綜上,此計畫2年度執行率均未達3成之原因,容有精進空間,允以針對前項執行率低下,且擬定113年度申請審核等作業流程提前辦理及114年改善審核進度與預期執行率作書面報告,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牛煦庭 許宇甄
2.原住民族委員會自102年起,即透過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分基金-原住民族就業基金,編列預算委託法律扶助基金會建立原住民法律扶助專案,以使原住民於一般法律扶助外能享有額外額度之法律扶助。相關經費由爭取公益彩券回饋金支應。
惟查,112年度該項目編列預算6,900萬元,113年即縮減42%僅編列4,000萬元,114年僅編列3,900萬元,皆無過往之規模。據法律扶助基金會資料,原住民占所有受扶助人之17%,而原住民人口僅占我國人口之1.7%,充分顯示原住民亟需法律扶助,縮減相關專案預算應有明確理由,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於預算通過後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原住民族法律扶助專案預算編列基準」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李柏毅 黃 捷
3.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設立宗旨為促進並保障原住民族就業權益,辦理各項補助、獎勵、委託或各項促進原住民族就業支出,以縮短原住民族與全國民眾平均收入之差距,穩定原住民個人與家庭經濟收入。
惟113年第一次原住民族就業狀況調查顯示113年6月原住民族就業者工作場所有僱用移工者中,有22.76%表示工作場所僱用移工對工作有影響,其中以部分工作項目被取代比例最高(15.93%),其次為工資下降(5.11%)。而原住民族就業者工作場所未僱用移工者中,有6.59%表示會擔心工作場所僱用移工,其中又以影響原住民族人就業機會比例最高(4.39%),其次為擔心自己被裁員(1.01%)。
為維護原住民族就業權益,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移工對原住民就業工作之影響進行分析並研議可行之因應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智倫 許宇甄 牛煦庭
4.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有關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依政府採購法而得標之廠商僱用原住民人數不足所繳納之代金,然檢視近年徵收就業代金情形就業代金收入之決算數自109年度之2億5,996萬元增為112年度之3億2,054萬4千元,增加6,058萬4千元增幅(23.31%),惟僱用不足人數自109年度之1,028人減為112年度之1,006人與代金收入增加情形未符。據原住民族委員會說明,因112年度該會補徵收以前年度尚未繳交之代金頗具成效,致112年度就業代金收入大幅增加。另109年度至113年至8月止各年繳交代金家數自109年之396家逐年下降至111年之312家,惟112年度上升至近年高點446家,又公部門每年繳交代金之家數雖均未超過5家,惟仍有機關年年繳交代金,允宜積極研謀有效策略以確保原住民之工作權得以保障,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宏陸 黃 捷
丙、海洋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海洋污染防治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3億4,088萬元,照列。
2.基金用途:2億4,059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1億0,029萬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1項:
1.「海洋污染防治應變計畫」編列1億3,992萬4千元,其中委託調查研究費編列1,822萬5千元,用於海洋污染應變時須立即啟動之工作,如海洋環境水質機動監測,油污染、化學品擴散模擬,應避免工作項目重複執行。另請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分享資訊與國家海洋研究院共享,俾利資源整合提升效率。
提案人:張智倫
連署人:丁學忠 牛煦庭
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內政委員會張召集委員宏陸出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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