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財政部主管
    一、債務基金─中央政府債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9,129億6,726萬5千元,配合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議結果減列財政部國庫署第4目「國債付息」項下「國債付息」中「債務費」之「債務利息」10億元、第5目「國債經理」項下「國債經理」中「債務費」之「手續費」500萬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債務收入」項下「債務事務費收入」500萬元、「債務付息收入」10億元,共計減列10億0,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119億6,226萬5千元。
    2.基金用途:原列9,129億6,525萬1千元,配合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議結果減列財政部國庫署第4目「國債付息」項下「國債付息」中「債務費」之「債務利息」10億元、第5目「國債經理」項下「國債經理」中「債務費」之「手續費」500萬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還本付息計畫」項下「債務事務費支出」500萬元、「債務付息支出」10億元,共計減列10億0,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119億6,025萬1千元。
    3.本期賸餘:201萬4千元,照列。
  • (三)解繳公庫
    無列數。
  • (四)通過決議2項

    1.公共債務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為強化債務管理,中央及直轄市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百分之五至六;縣(市)及鄉(鎮、市)應以其上年度依第5條第4項所定之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至少百分之一,編列債務之還本。其以舉債支應部分,應計入第5條第7項至第9項規定之每年度舉債額度。」然而,從107至113年度債務還本編列情形以觀,107至112年度編列數介於792至1,110億元間,占各該年度稅課收入比率介於5.06%至5.12%間,雖符合法定規定,惟均遠低於法定6%之上限。為遵守財政紀律及避免債留子孫,且我國經濟稅收狀況良好,允宜優先編列債務還本收入。查114年度中央政府債務基金預算案「基金來源」項下「債務收入」之「債務還本收入」編列1,415億元,占稅課收入編列數2兆7,740億元之5.1%,僅高於法定比率0.1個百分點,爰建議視財政狀況依公共債務法規定,增加債務還本。
  • 提案人
    黃珊珊 顏寬恒 王鴻薇 
    2.據財政部國庫署公布資料,截至113年9月底止,中央政府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實際數5兆8,780億元,中央政府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決算數及預算案數均呈上升趨勢,較112年同期增加442億元。另依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列示,預估114年底1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案數為6兆8,098億元,亦較113年度增加898億元,評估債務管理之績效容有必要。惟查109至113年度則均將中央政府債息支出占稅課收入比率小於6.5%列為關鍵績效指標,惟財政部國庫署官網目前僅列示105至113年度債務管理關鍵績效指標,尚未公布114年度債務管理關鍵績效指標,允宜補列。又債務管理關鍵績效指標債息支出占稅課收入比率自109年度起目標值均為小於6.50%,觀察109至112年度執行成果,因稅課收入決算數逐年增加,致該比率分別為5.92%、4.38%、3.58%及3.33%,呈逐年下降。112年度已較109年度下降2.59個百分點,與目標值上限6.5%更差距達3.17個百分點,顯示該目標值之設定已呈寬鬆,容有調整空間。爰請財政部於3個月內就債務管理關鍵績效指標之檢討與公告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黃珊珊 顏寬恒 王鴻薇 
    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39億6,921萬9千元,增列「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項下「徵收收入」之「金融監督管理收入」1,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9億7,921萬9千元。
    2.基金用途:原列28億9,053萬8千元,減列「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200萬元〔含「服務費用」項下「一般服務費」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400萬元(含「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之「補(協)助政府機關(構)」100萬元及「捐助國內團體」100萬元),共計減列6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8億8,453萬8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10億7,868萬1千元,增列1,600萬元,改列為10億9,468萬1千元。
    (三)解繳公庫:8億0,554萬3千元,照列。
    (四)補辦預算:增加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300萬元,照列。
  • (五)通過決議7項

    1.為建立民眾正確消費金融與理財理債觀念,落實金融知識普及,規劃以微電影方式拍攝宣導短片所需經費218萬7千元,並以網際網路為媒介,除置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網站供民眾點選觀看外,亦透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臉書貼文、YouTube及發布新聞稿方式加強微電影宣導,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臉書過往貼文宣傳效果不佳,112年度所發布之微電影觀看數效果不佳。爰凍結「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233萬7千元之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相關宣傳計畫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坤城 賴惠員 伍麗華 
    2.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於「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編列1億2,276萬3千元。近年來新興商業型態興起,如網路借貸平台、虛擬資產交易所等,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行政院亦指示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擔任管理機關,促進建立新興商業的服務規範,然後續仍持續有掏空、詐騙、洗錢等情事發生,顯示監管力道不足,民眾消費及投資風險仍無法下降。爰凍結該項預算百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所納管新興商業型態之服務項目及機構,應如何強化監管及查核是否有誠信經營,降低爭議及風險,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秉叡 
  • 連署人
    賴惠員 李坤城 
    3.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編列8,396萬9千元,主要係辦理消費者權益保護及宣導等業務。惟代理(辦)費及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顯有增加,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宜撙節使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玉珍 
  • 連署人
    顏寬恒 林德福 
    4.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編列1億2,276萬3千元。惟預算細目當中,包括一般服務費、代理(辦)費、專業服務費、電腦軟體服務費以及捐助國內團體顯有增加,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宜撙節使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玉珍 
  • 連署人
    顏寬恒 林德福 
    5.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在111年的調查指出,年輕世代有四成是接近金融文盲,這也是近年來投資詐騙盛行的原因之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身為金融素養的主責單位,應該投入資源與媒合專業人力,與教育部協力推動;例如台北市就在高中階段推出了許多財經課程,取得學生廣泛正向的迴響。另外,近年多起國安洩密事件係來自官兵財務管理不當,以國安軍事機密抵債或換取報酬。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我國學生及涉及國安單位成員之金融素養調查及提升計畫,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黃珊珊 陳玉珍 羅明才 
    6.有鑑於P2P借貸業務管理不當將帶來諸多風險,如違約風險、平台倒閉、詐欺、資訊不對稱、流動性風險等,且目前P2P平台業者非屬金融機構,尚無明確的金融監管框架。近年發生的im.B平台吸金詐騙事件,顯示出P2P平台缺乏監管的潛在危害,民眾財產安全面臨威脅。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加強推動P2P平台監管措施及輔導成立P2P公會落實自律規範之推動進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黃珊珊 陳玉珍 羅明才 
    7.近年來我國詐欺案件不斷,其中投資詐欺占比超過三成,且財損占比更高達六成。面對投資詐欺不斷,凸顯我國民眾金融知識不足之問題,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基金研擬,如何將金融知識融入我國義務教育學程,並加強國人金融素養之培訓,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郭國文 
  • 連署人
    李坤城 伍麗華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玉珍出席說明。
User Inf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