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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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暫行保留。
進行交通委員會甲、交通部主管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請宣讀。
交通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交通部主管
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2,474億7,411萬元,增列「營業收入」3,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475億0,411萬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2,430億7,150萬9千元,減列「服務費用」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430億6,650萬9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44億0,260萬1千元,增列3,500萬元,改列為44億3,760萬1千元。
(三)服務成本: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原列47億8,925萬元,減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2,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7億6,425萬元。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補辦預算:臺北郵局公辦都市更新案937萬元,照列。
(八)通過決議18項:
1.114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服務費用」編列107億5,564萬元,凍結二十分之一,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林沛祥 游 顥 李昆澤 何欣純 陳素月 黃健豪 邱若華 林國成 許智傑 廖先翔 徐富癸 林俊憲 蔡其昌
2.114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營業成本」編列2,130億2,923萬8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富癸 林俊憲 許智傑 林國成 魯明哲 游 顥 廖先翔 邱若華 林沛祥 黃健豪
3.114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營業費用」編列299億1,601萬4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林沛祥 游 顥 李昆澤 何欣純 陳素月 林國成 邱若華
4.114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編列47億8,925萬元,凍結5,000萬元,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何欣純 陳素月 許智傑 林俊憲 徐富癸 王美惠
5.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斥資258億元建立郵政物流園區,該園區設有北臺灣郵件作業中心、郵政營運中心,惟前者自111年9月至113年10月連續辦理3次公開招租,卻均無廠商投標而流標;後者於112年8月及113年8月辦理2次公開招租,亦均無廠商投標而流標,目前正辦理第3次公開招租,若持續無法招租將造成郵政公司難以增加租賃收入,有損公司營運。爰此,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檢討該2中心無法招租原因,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何欣純 許智傑
6.為提供客戶更友善、便利多元之數位服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匯業務自111年起推動數位存款帳戶及行動郵局APP,惟目前數位存款帳戶之涵蓋率仍偏低,應持續優化相關服務,以提升客戶之黏著度。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就「提升數位存款帳戶涵蓋率之具體作為」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中華郵政公司推動數位存款帳戶概況表 單位:戶數;%
提案人:魯明哲 林沛祥 游 顥
7.近期公部門霸凌事件頻傳,為打造政府單位優質職場環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內部所屬單位、轄下機關應以此為戒,秉持霸凌零容忍之原則,重新檢視單位內霸凌防制作業,並建置完備暢通的申訴管道及保護被霸凌者,以杜絕霸凌事件發生。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深入改善內部所屬單位、轄下機關霸凌現象,並於2個月內就「精進霸凌防制作業與優化現行申訴管道之具體作為」,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林沛祥 游 顥
8.114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郵政博物館導覽服務委外費用」編列1,010萬元。經查,該項經費歷年編列如下:110年度740萬元、111年度800萬元、112年度1,230萬元、113年度1,300萬元,逐年增加,服務應相對提升。經詢,郵政博物館對外作為郵政文化交流平臺,臺北館、臺中館及高雄館分別由臺北郵局、臺中郵局及高雄郵局就近運用在地資源與團隊人脈經營管理,結合展示加強業務推廣,盼擴大吸引更多訪客休閒參觀;郵政博物館總館負責各館的策展、布展與導覽培訓。然而113年12月11日卻發出「週末、3日以上連假休館」公告,有違郵政博物館傳揚郵政使命與文化之設立宗旨、社會教育與休閒娛樂功能。雖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立即於113年12月18日調整郵政博物館臺北館、臺中館及高雄館,營運時間與郵政博物館總館相同,僅於週一休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對於郵博館假日休館仍應深入了解問題所在,謀求改善。爰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針對郵政博物館營運相關專業人才招募、人力配置與培訓、專業策展行銷規劃等,參考其他博物館經營經驗,進行整體考量,以利郵政典藏資源活化,並能促進城市文化觀光。
提案人:何欣純 李昆澤 徐富癸
9.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專用信箱是為了讓民眾和公司方便收取郵件,並減少郵差的投遞成本,這項業務自民國38年就開始提供。然近幾年郵政專用信箱的使用情況卻有所下降。從110年至113年7月底,信箱的數量和出租數量都在減少,使用率從65.82%降到62.92%。租金收入也從110年的2,738萬元減少到112年的2,554萬元。經查因資訊科技的發展,民眾收信需求減少,郵政專用信箱的需求和租金收入逐年減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正視此問題,提出改善辦法,使業務運作更有效率,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 顥 林國成 邱若華
10.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自111年起推動數位存款帳戶及行動郵局APP,以提供客戶更友善、便利且多元的數位服務。數位存款帳戶開戶數自111年底的2,523戶增至113年7月底的2萬1,993戶,雖呈現771.70%的大幅成長,惟截至113年7月底數位存款帳戶數占存款帳戶數之涵蓋率僅0.0747%,明顯偏低,顯示服務推廣效益尚有進一步提升的空間。另一方面,行動郵局APP使用戶數自111年底的271萬7,735戶增至113年7月底的418萬0,838戶,涵蓋率達14.20%,增幅達53.84%,使用戶數成長快速,顯示該服務具有良好的成長潛力。為進一步提升數位服務的普及率及用戶黏著度,促進儲匯業務的穩健發展,爰建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持續優化數位存款帳戶及行動郵局APP之相關服務,並積極推廣數位化產品及功能,提升客戶使用便利性及整體數位化體驗,以強化競爭力並實現營運目標。
提案人:蔡其昌 李昆澤 何欣純
1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近年致力於提高服務品質,然基於郵件遞送業務與民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尚有若干事項之處理未臻完善導致民眾觀感不佳。經查,民眾抱怨郵遞包裹雖已送達,隔幾日卻仍有郵局致電寄件人拜託詢問收件人是否確實收到包裹,顯見現場郵務士並無確實記錄包裹送達與否,導致事後仍需郵局協助追問物流情形。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對於類似情形進行全盤檢討,提出具體改善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其昌 李昆澤 何欣純
1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3月21日推出新一代行動郵局APP,整合舊有e動郵局及郵保鑣APP,建構出簡單明瞭操作介面,以全面優化郵務、儲匯、壽險與電商服務及提升交易便利性。經查,該APP施行至113年12月,雖然用戶由111年271萬7千戶成長至113年7月418萬戶,但相比存款帳戶2,944萬戶(涵蓋率14.2%),有極大進步空間。為提升數位存款帳戶之涵蓋率,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提升行動郵局APP使用數進行研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若華 林國成 陳雪生
1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近年郵政車輛交通違規案件,自109年度之829件增為112年度之1,201件,增加372件(增幅44.87%),且110至112年度各年度較上年度各增加72件、123件及177件,增幅分別為8.69%、13.65%及17.29%,呈逐年增加趨勢,109至112年度違規以闖紅燈451件(占比11.40%)及超速407件(占比10.29%)等為主。郵政公司表示將研擬改善措施包括配合交通安全月活動加強宣導道路安全相關規定、各局每半年應至少舉辦道路交通安全訓練1次、適時查核各局異常駕駛行為及交通罰單紀錄、每季交通意外事故防制及推行小組會議公布與檢討上一季交通違規情形等。除上述措施以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調查郵政車輛駕駛是否因信件、包裹等業務過於繁重導致出現闖紅燈及超速違規。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針對信件、包裹是否過量導致駕駛違規進行調查,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若華 林國成 陳雪生
1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有16處員工招待所(郵館)作為員工福利,但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70條之2之規定,上述招待所將於114年1月21日落日,16處員工招待所(郵館)將面臨關閉,對此郵政公司表示,郵館取得旅館業登記仍有困難,故自113年11月23日起,先行暫停各郵館114年1月22日後的訂房,接下來會持續向主管機關爭取從寬解釋,或將郵館轉作其他福利用途。為避免相關設施淪為閒置設施,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針對16處員工招待所(郵館)後續處置進行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若華 林國成 陳雪生
1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i郵購客戶別銷售概況顯示,近四年皆以銷售於內部員工為主,金額介於2億4,842萬2千元至3億3,535萬元間,占比介於66.5%至73.10%間,113年截至7月,銷售內部員工比例首度低於50%,為48.84%,足見郵政公司針對i郵購之推廣已展現成效。另外,客戶回購率達近年最高之61.12%,i郵購營運逐漸步上正軌,但仍有進步之空間,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後續營運及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若華 林國成 陳雪生
1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博物館,日前於官網公告,臺中館自113年12月10日、臺北及高雄館自113年12月17日起,均免費入館參觀,並調整相關休館、開放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點半至下午5點半、星期六上午9點至12點開放,星期六下午、星期日、國定假日及3日以上的連續假期一律休館,該公告一出隨即引發民眾不滿,認為假日人潮較多,郵政公司不該反其道而行。其原因為中華郵政將3家分館由總局改為地方郵局管轄,並更動休館及開放時間,針對高雄館進行人力精簡將原本編制內2人、約聘雇2人,共計4人,精簡為1人。面對民眾質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12月18日公告18日起調整開放時間,週六、日都開放且免費。由於高雄館因人力不足問題而調整時間,經民眾反映後,郵政公司針對開放時間進行調整,然高雄館並未說明解決人力補足之方式。另外郵政公司為我國重要國營企業,針對相關設施開放,應參考各部會之開放時間,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本次事件調整人力方式及開放時間精進部分進行說明及檢討,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若華 林國成 陳雪生
17.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位於嘉義市文化路的原嘉義郵局,自日治時期經營至今,係嘉義市重要的代表性建築之一,於2004年公告登錄為歷史建築,2021年起進行復古整修工程,所投入經費由原規劃的4,300萬元追加至5,695萬元,2024年已經完工。鑑於原嘉義郵局在整修工程仍在進行時,就已低價出租,實屬不當。因此,原嘉義郵局現已整修完成,在後續規劃再利用計畫時,必須充分展現歷史價值,同時帶動地區經濟發展。爰此,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原嘉義郵局再利用計畫,應強調將郵局歷史文化,與嘉義地方活動與特色商品相結合,整體空間設計應有簡易郵政與金融服務之提供,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徐富癸 陳素月 林俊憲 王美惠
18.114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其他郵務成本」項下「材料及用品費」編列2億3,288萬1千元,大半預算主要用於辦理規劃、設計及開發製作集郵商品等費用。113年世界棒球12強賽台灣英雄們奪下世界冠軍,撼動全世界,也感動國人,中華郵政也隨即發行紀念郵票、紀念郵摺、明信片等商品,颳起搶購熱潮,官方網站一度塞爆當機。其實中華郵政發行紀念郵摺、郵票及明信片等商品,行之有年,自60年代台灣少棒至今發行多款紀念郵票,更反映了台灣棒球史。不僅是搭上棒球熱潮,國內外諸多營業單位早有前例可循,例如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與卡娜赫拉知名IP聯名、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有寶可夢班機及吉伊卡哇聯名飛機餐;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過去亦有Hello Kitty彩繪列車等異業結合的經驗。中華郵政公司如何延續棒球熱潮,或是與其他產業別結合,應有創新行銷思維,結合所屬郵政博物館等場地場館及i郵購平臺,有更多橫向聯繫與異業連結,方能讓郵政公司創造更多營業收益。爰建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未來郵政行銷策略與方向、郵政博物館展演提出具體規劃說明,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素月 徐富癸 蔡其昌 -
主席暫行保留。
請宣讀二、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361億8,564萬6千元,增列「營業收入」5,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62億3,564萬6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448億7,534萬6千元,減列「服務費用」800萬元、「營業成本」1,500萬元、「營業費用」1,00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3,3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48億4,234萬6千元。
3.稅前淨損:原列86億8,970萬元,減列8,300萬元,改列為86億0,670萬元。
(三)服務成本: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195億2,342萬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補辦預算:
1.資金之轉投資:增加資金轉投資19億4,990萬3千元及收回資金轉投資39億9,477萬元,照列。
2.資產之變賣: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4億1,932萬4千元,照列。
(八)通過決議33項:
1.114年度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服務費用」編列63億7,066萬9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何欣純 林俊憲 林國成 黃健豪 林沛祥 陳素月 魯明哲 廖先翔 陳雪生 游 顥
2.114年度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預算之保障勞工工作安全與健康,降低職業災害-勞工健檢費、勞安配備及教育經費等編列8,916萬4千元,經查,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事業單位應依規模設置有證照之職安衛及職護人員,臺鐵於113年公司化後,現有職安衛與職護人員卻無法轉任為8階職安衛管理師及9階職安衛管理員、職護,上開職位僅針對新進人員適用,導致同樣為擁有相關職業證照人士,新進人員職階與薪點均高於現有人員之不公平現象。爰該項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健豪 林沛祥 邱若華
3.114年度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營業成本」編列407億6,893萬2千元,凍結1億元,俟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李昆澤 蔡其昌 林國成 黃健豪 林沛祥 邱若華 陳素月 徐富癸 何欣純 林俊憲 游 顥 陳培瑜
4.114年度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營業費用」編列21億5,153萬4千元,凍結5,000萬元,俟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另有關票價調整案,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須於董事會通過後,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李昆澤 蔡其昌 徐富癸 何欣純 林俊憲 廖先翔 邱若華 林沛祥 黃健豪 陳素月 林國成 陳雪生 游 顥 林倩綺 陳培瑜
5.114年度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編列195億2,342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何欣純 林俊憲 許智傑 蔡其昌 游 顥 林國成 林沛祥 陳素月 魯明哲 廖先翔 陳雪生 邱若華 黃健豪 徐富癸
6.考量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存有薪資低、高工時、高離職、人力不足等狀況,嚴重影響勞工權益,爰要求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應於1個月內就如何提高員工待遇、降低工時、穩定員工就業及人力補充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昆澤 林俊憲 何欣純
7.依據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資訊,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113年度違反「勞動基準法」遭裁罰2次,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規遭裁罰3次,嚴重影響勞工安全,作為國營事業理應嚴守勞動法令,杜絕違法情形,視勞工為公司重要資產,爰要求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應於1個月內就如何杜絕違反勞動法規,落實保障勞工權益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昆澤 林俊憲 何欣純
8.有鑑於112年4月3日臺鐵高雄站發生女乘客不但用髒話辱罵並丟拖鞋攻擊站務人員,113年8月7日臺鐵大林站發生女站務人員遭老翁攻擊,相隔不到1個月,113年9月20日臺鐵羅東站又有站務人員遭民眾攻擊,足見第一線值勤人員應有防身器械。為保障站務人員及列車人員生命安全。另外,受攻擊人員提出法律救濟時,若沒相對應之攝影器具,恐造成舉證不利。為保障站務人員、列車人員之權利,爰要求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針對站務人員及列車人員是否隨身配備防身器械及配備錄影設備進行研議,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若華 林國成 廖先翔
9.有鑑於網路影音平台常有特定民眾惡意逃票影片,且臺鐵於113年3月13日表揚模範員工時,其中獲表揚的彰化車班組車長顏孜芸,擅長抓乘客逃票,曾勇奪查漏票冠軍,單月曾查漏約500張補票張數,補票金額達近10萬元,細想,1位列車長單月就可以抓到如此大量的逃票數,這代表沒抓到的更多。代表逃票問題嚴重,造成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重大非必要損失,由於臺鐵公司為國營事業,逃票的行為已明顯侵害國家利益,並且惡意逃票行為造成社會不良示範,有遏止之必要。為減少臺鐵不必要之損失及維護社會公益,並遏止社會不良風氣,爰要求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惡意頻繁逃票之民眾設立「永不載運名單」進行研議,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若華 林國成 廖先翔
10.有鑑於臺鐵為全國性鐵道系統,設立站點往往須考量地方民眾需求或促進地方均衡發展,導致臺鐵沿線有過多的無人站,也成為逃票慣犯的破口,只能透過列車長及站務人員的驗票才可抓到這些不肖人士,但列車長並無強制力要求逃票者立即進行補票,需通報鐵路警察或駐地員警協助逮捕,讓逃票者有趁機逃跑的機會。為了減少逃票行為發生,交通部應修改相關法規,提升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行使職權的力度,爰要求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部鐵道局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研議,並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若華 林國成 廖先翔
11.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每半年會針對火車班次進行調整,然有部分民眾反映屏東線的班次不夠頻繁,於部分小站乘車等待時間須超過1小時,恐增加民眾之時間成本,影響鄉親通勤與就醫的便利性。臺鐵公司於調整班次時應針對民眾搭乘需求與地區特殊性,進行班次合理調整,考量乘客的出行模式及需求變化,以維持區域均衡發展,顧及偏鄉民眾之交通需求,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應說明班次調整之程序,主動了解民眾之乘車需求,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徐富癸 許智傑 何欣純
12.臺鐵車站等級係由「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其中招呼站為僅設有候車月台而無站員,並辦理客運業務,由三等站或以上之車站管理。然部分招呼站設施過於簡陋,如:屏東東海火車站無廁所可用,亦有部分乘客反映在招呼站買票、訂票不方便,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應盤點所管招呼站點基礎設施是否充足,以維持民眾乘車之方便性,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徐富癸 許智傑 何欣純
13.經查114年度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國外旅費」共計編列301萬2千元,茲臚列如下:(1)「行車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旅運費」編列251萬4千元(第79頁),其中「國外旅費」占17萬1千元(第82頁);(2)「租賃成本」項下「服務費用」之「旅運費」編列242萬1千元(第86頁),其中「國外旅費」占54萬5千元(第89頁);(3)「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旅運費」編列239萬6千元(第106頁),其中「國外旅費」占39萬5千元(第109頁);(4)「管理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旅運費」編列543萬7千元(第112頁),其中「國外旅費」占190萬1千元(第115頁)。惟查經歷新冠疫情後,已有新型態之會議及出訪模式,各機關皆應重新審視國外旅費必要性或尋找替代性,以利撙節國家財政,爰建請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沛祥 廖先翔 邱若華
14.經查114年度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推展費」共計編列580萬9千元,茲臚列如下:(1)「工務維持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推展費」編列6萬元(第59頁),用以刊登不動產拍賣廣告及行車安全宣導廣告等(第63頁);(2)「行車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推展費」編列390萬元(第79頁),用以推廣業務及列車業務廣告等(第83頁);(3)「租賃成本」項下「服務費用」之「推展費」編列52萬5千元(第86頁),用以舉辦招商說明會等;(4)「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推展費」編列132萬4千元(第106頁),用以行車安全宣導廣告及平交道事故宣導等(第110頁)。惟據統計各機關媒體宣導費的得標廠商,連續3年採取限制性招標的情形居多,且得標廠商集中度甚高,這樣的情況可能造成獨厚特定媒體及廠商的疑慮,鑑於臺灣媒體逐漸形成「政媒集團化」,不僅依賴置入性行銷及政府標案,甚至進一步介入政治、政策與人事等決策領域,導致媒體的報導失去中立性,過度政治化,這樣的現象不僅損害公正性,還使媒體成為政治宣傳的工具,爰建請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沛祥 廖先翔 邱若華
15.經查114年度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租賃成本」項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編列6,510萬9千元(第86頁),其中花費於委託調查研究即高達5,721萬4千元(第90頁),其中所稱委託調查研究高達38項,諸如經營規劃案、專業服務採購案、履約管理顧問案、技術服務案、調查顧問滿意度等。惟查臺鐵列車準點率未能達到設定目標,近年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也未能有效降低,近年觀光支線旅運量未能有效提升,邊坡防護與預警功能多有疏漏,諸多缺陷常見於媒體報導,並頗受民眾詬病,影響用車人權益與民眾生命身體財產甚鉅,為確保預算有效使用,撙節政府預算以利開源節流,爰建請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沛祥 廖先翔 邱若華
16.經查114年度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法律事務費」共計編列1,280萬3千元:(1)「站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其中用於法律事務占52萬元(第57頁);(2)「工務維持費用」項下「服務費用」,其中用於法律事務占187萬5千元(第63頁);(3)「電務維持費用」項下「服務費用」,其中用於法律事務占30萬元(第70頁);(4)「機務維持費用」項下「服務費用」,其中用於法律事務占72萬元(第76頁);(5)「行車費用」項下「服務費用」,其中用於法律事務占224萬6千元(第83頁);(6)「租賃成本」項下「服務費用」,其中用於法律事務占543萬元(第90頁);(7)「餐旅服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其中用於法律事務占30萬元(第104頁);(8)「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其中用於法律事務占29萬元(第110頁);(9)「管理費用」項下「服務費用」,其中用於法律事務占67萬5千元(第116頁);(10)「營業外費用」項下「服務費用」,其中用於法律事務占44萬7千元(第130頁)。查臺鐵公司所列各類費用幾乎均有涉訟案件,惟各案進度與案件評估不見報告,爰建請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沛祥 邱若華 廖先翔
17.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為強化邊坡防護及預警功能,已陸續針對沿線臨軌工程及高風險路段增設安全防護設施,以及辦理邊坡防護及落石預警等相關事項。然而113年4月10日發生列車於和平站南邊擦撞落石致二軸出軌事故,後又於113年6月21日因大清水溪土石流溢流覆蓋軌面影響,造成列車出軌,其次再於113年7月1日和仁-崇德間(K48+100~600)、(K56+500~980)兩處發生土石流淹沒軌道致雙線不通、7月4日和仁-崇德間東正線(K48+730)巨石掉落,損及路線及電車線,影響列車雙向通行等事件,再者受凱米颱風、山陀兒颱風影響亦多處受創,顯示在氣候變遷及極端天候下,防護及預警功能容待精進。鑑於鐵路邊坡管理與交通部公路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權管之邊坡或周遭水土保持息息相關,建請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全面盤點臨軌邊坡風險資訊,並與交通部公路局或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等機關協調聯防,強化邊坡安全管理。
提案人:蔡其昌 李昆澤 林俊憲
18.鑑於臺中鐵路高架化已於107年全線通車,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橋下空間規劃商場及停車場出租,歷經6次流標,最後由車麗屋公司得標,將開闢26處停車場及22處商場,全長21.7公里,預計112年底停車場全面啟用,商場部分預計113年6月陸續開幕。經查,迄113年12月橋下停車場及商場仍有近三分之一未完工,與原先預定期程有一定落差。且居民反應橋下空間招標時臺鐵未充分採納居民意見,造成民眾怨言。爰要求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應督促得標廠商加速鐵路高架橋下空間施工,並就施工延宕原因及未來相關招標作業應如何積極採納居民意見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健豪 林沛祥 邱若華
19.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截至113年10月底有6條客運支線,包括內灣線、集集線、平溪線、深澳線、六家線及沙崙線,早期臺鐵支線興建均有其運輸目的,例如平溪線及深澳線係為運送煤炭等而建;而目前有內灣線、集集線、平溪線及深澳線等4條客運支線已轉型為觀光支線。為發展鐵道觀光旅遊,臺鐵公司透過結合地方文化、展演及節慶等活動,規劃適當行銷方案,以帶動鐵道觀光,惟觀諸近十年來臺鐵支線客運量,104年度客運人次為近十年最高之外,近年客運量概呈下滑之勢,110年度3支線之客運人次為近十年最低,內灣支線105萬0,732人次、平溪支線23萬7,181人次及深澳支線4萬7,013人次(詳表1)。爰要求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應深究各支線之問題癥結,並整合鐵道沿線觀光資源,以提升臺鐵觀光支線旅運量,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表1 近年臺鐵公司4條觀光支線客運量 單位:人次
提案人:廖先翔 邱若華 林沛祥 黃健豪
20.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既存債務由政府一次結清,幾個重大的採購計畫也是中央編列預算,營運壓力已經大幅降低。臺鐵公司成立時訂立目標,拚公司設立後3年內現金收支平衡,115年起不再舉債、117年轉虧為盈。臺鐵初估,公司成立2年內,可望引資逾400億元。臺鐵113年第一季營收達78.24億元,較112年同期增加6.1億元,年增8.46%,每日平均客量來到66.27萬人,也比112年同期成長14.76%。除了營收成長,臺鐵公司化後還可活化土地資產挹注收入。然而,原本改制前信誓旦旦財務狀況極佳的臺鐵公司,卻傳出將進行票價調整,顯示出臺鐵公司改制後,經營管理未見改善,服務品質也未顯著提升、安全性與準點率亦仍有加強空間。爰此,要求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於經營管理、服務品質、安全性、準點率加強,合理票價應妥善研議。
提案人:林國成 黃健豪 林沛祥
21.查臺鐵近三年落軌件數增加,112年多達17件,故113年交通部部長指示臺鐵車站月臺應加裝安全門,預計年底前於高雄車站優先試辦,未來人口眾多之車站若有需求均加裝安全門。再查,臺南市區鐵路地下化工程刻正辦理中,預計115年底竣工,而臺南站為一等站,112年旅運量排名全國第五,顯見為乘客眾多之車站。爰此,要求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評估於鐵路地下化工程間,配合增設月臺安全門,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李昆澤
22.查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面臨人力流失問題,112年離職人數387人,離職率為2.43%;113年截至6月離職人數289人,離職率為1.85%,均較同為交通國營事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更高。再查,臺鐵公司112年非主管職人員年薪資(含獎金、津貼等加給)平均數為76.9萬元、中位數為68.3萬元;相較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平均數為107萬元、中位數為99.1萬元,兩者年薪資相差30萬元,顯見薪資待遇不利於員工久任。爰此,要求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提升員工薪資待遇之具體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李昆澤
23.查近年臺鐵便當銷售情形節節攀升,112年銷售、營收、淨利值均超越疫前,113年截至9月淨利值更為近五年最高,顯見臺鐵便當營收為其龐大優勢。為擴大臺鐵便當營收,允宜參酌日本鐵道公司經驗,結合城市行銷販售限定便當,以吸引乘客購買,如:廣島縣宮島口以鰻魚飯著稱,便販售鰻魚便當。再查,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每年辦理鐵路便當節以促銷特色便當,亦邀請各地政府販售限定便當,如:臺南市府以在地養殖之虱目魚製成虱目魚便當,該活動111至113年參觀人次逐年上升,臺鐵於展場整體營收亦大幅成長,顯見該活動辦理有成。爰此,要求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優先開發臺南在地特色便當,並評估鐵路便當節移師臺南舉辦,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李昆澤
24.員林車站周邊招商,是南彰化門戶計畫非常重要的公共建設之一。之前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分別在108與110年做了兩次招商,因為受到疫情影響,(第一次:108年10月31日至12月31日,第二次:110年7月12日至9月9日),都沒有成功。112年9月27日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與縣府合開「員林火車站周邊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招商說明聯合記者會」,113年5月縣府向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欲租用招商範圍之橋下空間設置員林轉運站的需求。臺鐵在6月24日函文給彰化縣政府,請縣府評估是否承租橋下空間,並提供租金條件(公告地價5%是固定年租金,113年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6,200元。月台席位租金:3萬5,000元/席/月,售票處租金:8,000元/個/月),自償率可以達到106%,表示資金可以完全回收。113年7月中、9月初臺鐵公司函請縣府儘速回復,中間8月12日臺鐵公司也提供員林高架車站竣工圖讓縣府評估,10月9日縣府向臺鐵公司表達,還在評估可行性,因之臺鐵暫定第3次招商是114年第一季辦理。該招商案於114年度預算「其他營業收入」項下「租賃收入」之「權利金收入」,與數個車站共列總收入,①地上使用權利金收入6,162萬5千元,②開發權利金收入1億3,074萬8千元。爰請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儘速確認彰化縣政府之意願,擬定承租與不承租之招商方案,務以114年順利招商、成為南彰化門戶之目標,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素月 徐富癸 何欣純
25.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為強化平交道安全,110年斥資4.799億元採購1,424套「遮斷器」,依合約(以工作天計算)預計114年7月5日完工,截至113年9月底,實際安裝進度為64.2%,稍有落後。並且花蓮、彰化電務段新裝設的352套遮斷器,8個月即發生104次異常。臺鐵104年提出「10年購車計畫」,110年耗資442.9億元引進獲多項設計獎的EMU3000型新自強號,113年8月50組、600輛全數交車,惟該列車座椅頻被乘客抱怨不舒適,且充電座位於椅子下方,完全不符人體工學與正常使用習慣。臺鐵委由廠商重新設計,11月21日起在台東、花蓮、臺北、臺中和高雄等站提供試坐和線上投票,預計用「臺鐵公司營業所需車輛維修第1期計畫(113年至116年)」之營業車輛三、四級維修項目,耗資1.05億元更換新椅子。臺鐵採購金額均較為龐大,惟採購結果若出現瑕疵,影響重大,因行車安全與乘客滿意均需重視,不可退讓,若採購過程不夠嚴謹,事後臺鐵須再耗資改善,導致最終投入比預期更多的時間、資源,絕非好事,爰請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採購精進措施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素月 徐富癸 何欣純
26.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自113年1月1日掛牌轉型改革公司化,9月董事會首次討論臺鐵票價調漲案,即因報告案中尚欠缺部分票價調整相關評估資料、和其他運具比較及敏感度分析等,尤其是調漲票價的理由及其配套措施仍需補強,故經董事充分討論後,退回營運單位修正。有鑑於公司化目標要做好「營收」、「服務」、「安全」3件事。有好的營收來提供從業人員更好的待遇、福利,對於服務品質、行車安全都有助益。創造經營利潤的方法很多,臺鐵應思考開源節流,透過資產活化、經營創新來提升營收,力行節能減碳等方式節省不必要的支出,都是促進臺鐵收益的重點。雖然臺鐵票價已30年未調整,但漲價並非首選,考量到對於許多通勤的上班族、通學的學生、經濟弱勢國人等,臺鐵是很重要的交通工具,故請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關於票價調整的討論,務必要考量到不同族群需求,力求票價合理可負擔。
提案人:何欣純 蔡其昌 陳素月
27.有鑑於極端氣候帶來豪雨,致使臺鐵列車路線因邊坡土石崩落、土石流影響,多處受創,先有113年4月10日發生列車於和平站南邊擦撞落石致二軸出軌事故、6月21日因大清水溪土石流溢流覆蓋軌面影響,造成列車出軌、7月1日和仁-崇德間兩處發生土石流淹沒軌道致雙線不通、7月4日和仁-崇德間巨石掉落,損及路線及電車線,影響列車雙向通行等事件、凱米颱風、山陀兒颱風亦造成土石坍方、路基流失等災情。顯示在氣候變遷及極端天候下,邊坡防護及預警功能容待精進。由於鐵路邊坡管理與交通部公路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管轄之水土保持息息相關,故請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除持續辦理邊坡防護及落石預警與建置巡檢精進系統等相關事項,並與交通部公路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建立聯防機制,強化邊坡安全管理體系,以維行車安全。
提案人:何欣純 蔡其昌 陳素月
28.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預計於113至114年優先推動10處車站及周邊地區的開發案件,包括:高雄車站、鳳山車站、七堵車站、臺中車站、屏東車站、員林車站、三塊厝車站、花蓮民權路、臺北安東街及麗水街。經詢:七堵車站、臺中車站、三塊厝車站、花蓮民權路、臺北安東街及麗水街等於114年度共編列1,257萬1千元,委外做資產開發評估。另有:臺中鐵道文化園區促參案興建期履約管理諮詢顧問委託技術服務85萬7千元、臺鐵臺中火車站周邊地區(國光客運臨時站)都市更新開發暨招商規劃委託技術服務案105萬元、臺鐵臺中車站部分站區及周邊土地開發招商規劃委託技術服務案240萬元、臺中市北區水源段92-5地號等6筆土地都市更新開發暨招商規劃委託技術服務案123萬4千元等。有鑑於臺鐵資產活化,有助於增加收益,更可活絡臺中車站周邊商機,且未來又有臺中捷運藍、橘線在此交會轉乘,將聚集更多人潮。故請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持續與交通部鐵道局、臺中市政府研商轉乘規劃,俾利加速臺鐵臺中火車站周邊資產開發活化,活絡城區發展。
提案人:何欣純 蔡其昌 陳素月
29.114年度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站務費用」項下「用人費用」編列41億5,324萬2千元,其中「加班費」部分,合計編列4億0,885萬4千元,分別為:1.延長工時加班費3億1,285萬4千元。2.未休假加班費9,600萬元,惟比較114年與113年延長工時加班費部分,可發現114年度之延長工時加班費竟較113年度延長工時加班費短編4,817萬2千元,然比較臺鐵公司113年度站務人員員額雖減少453人,然員額減少、每人辦理之業務自然相對增加,為何相關延長工時加班費反而短編?顯不合常理,更恐使站務人員於超時執勤時之勞動權益受損,亦不利於營造友善之職場環境及增加新進人員誘因。爰此,為保障臺鐵公司人事正常化與內部人員之基本勞權,請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國成 黃健豪 林沛祥
30.114年度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工務維持費用」項下「用人費用」編列23億0,797萬9千元。經查本項「用人費用」之「加班費」包含:1.延長工時加班費3,033萬3千元、2.未休假加班費4,672萬6千元,惟比較臺鐵公司113年度同項下預算,可發現114年度延長工時加班費較113年度減列3,013萬2千元。臺鐵公司員工業務量大,且員工離職率高,114年度員工人數工務部分再減少68人。於業務量不變之情形下,個人應辦理之業務則會上升,為何反減列延長工時加班費?是否影響工務人員之基本勞動權益,不利於營造友善職場環境,且有可能降低臺鐵公司招人時之誘因,反使人力缺口更難補足。爰此,請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就預算編列提出合理解釋及如何解決人員不斷流失問題,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國成 黃健豪 林沛祥
31.114年度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預算「電務維持費用」項下「用人費用」編列13億7,875萬5千元。經查本項「用人費用」之「加班費」包含:1.延長工時加班費7,690萬6千元、2.未休假加班費3,409萬5千元。惟查,比較臺鐵公司113年度同計畫項下「加班費」,可發現114年度之加班費總和預算竟較113年度減列848萬4千元,其中1.延長工時加班費即減少973萬4千元,然揆諸電務人員114年度之員工人數相較其他業務員額,增加48人,然相關加班費卻大幅縮減,恐不利於保障臺鐵基層執勤電務人員之基本勞動權益、維持良善職場環境或增加補充人力之誘因。爰此,為保障臺鐵公司之人事正常化,請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國成 黃健豪 林沛祥
32.114年度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機務維持費用」項下「用人費用」編列38億7,926萬9千元。經查本項「用人費用」之「加班費」3億0,879萬4千元,包含:1.延長工時加班費1億8,406萬6千元、2.未休假加班費1億2,472萬8千元。惟比較臺鐵公司113年度同項下預算,可發現114年度加班費全額較113年度減列1,213萬7千元,延長工時加班費部分則較113年度減列1,370萬3千元,然綜觀114年度預算書中臺鐵公司員工人數機務部分員額雖有減少122人,然相關業務辦理人員減少、每人業務量則會相對增加,為何反減列延長工時加班費?恐影響機務人員之基本勞動權益,更不利於營造友善職場環境,且有可能降低臺鐵公司招人時之誘因,反使人力缺口更難補足。爰此,請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國成 黃健豪 林沛祥
33.114年度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預算「行車費用」項下「用人費用」編列43億9,379萬7千元。其中「加班費」為4億0,214萬3千元,包含:1.延長工時加班費3億0,309萬6千元、2.未休假加班費9,904萬7千元,惟比較臺鐵公司113年度同項下預算,可發現114年度加班費全額較113年度大幅減列2億9,937萬6千元,延長工時加班費部分則較113年度減列3億0,459萬2千元。綜觀114年度預算書,臺鐵公司員工人數行車部分員額增加362人,卻反而減列延長工時加班費,恐影響行車部份職員之基本勞動權益,更不利於營造友善職場環境,且有可能降低臺鐵公司招人時之誘因,反使人力缺口更難補足。爰此,請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國成 黃健豪 林沛祥 -
主席暫行保留。
請宣讀三、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含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區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三、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含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區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254億3,911萬1千元,增列「營業收入」1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55億3,911萬1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61億5,704萬元,配合「營業收入」增列1億元,應隨同調整於「服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之技術合作費及權利金-支付航港局航港建設基金權利金100萬元,另減列「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1,000萬元、「材料及用品費」100萬元、「營業費用」30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增減互抵後,共計減列1,3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1億4,404萬元。
3.稅前淨利:原列92億8,207萬1千元,增列1億1,300萬元,改列為93億9,507萬1千元。
(三)服務成本: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原列108億2,669萬3千元,減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1,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8億1,669萬3千元。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補辦預算: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2億8,620萬元,照列。
(八)通過決議23項:
1.114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編列6億6,025萬6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林俊憲 何欣純 林國成 黃健豪 林沛祥 陳素月 廖先翔 魯明哲 邱若華 游 顥 徐富癸 許智傑 蔡其昌
2.114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材料及用品費」編列1億0,283萬4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何欣純 林俊憲 林沛祥 廖先翔 魯明哲 邱若華 林國成 陳素月
3.114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營業成本」編列122億1,288萬6千元,凍結1億元,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富癸 許智傑 何欣純 黃健豪 林沛祥 邱若華 游 顥 林國成 廖先翔 魯明哲
4.114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營業費用」編列34億2,724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 顥 林國成 林沛祥 黃健豪 廖先翔 魯明哲 邱若華 林俊憲 陳素月 李昆澤
5.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近年來郵輪業務受COVID-19疫情影響營運持續虧損,109至111年度郵輪收入大幅下降,111年度營業損失達6,676萬6千元;即便疫情趨緩後於112年度起推出包括國際郵輪靠泊優惠方案等政策,郵輪業務仍因支應相關營運成本而繼續虧損,112年度營業損失高達1億6,562萬元,113年截至7月底亦虧損7,213萬4千元。為改善郵輪業務營運狀況,建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推動相關優惠政策落實,強化國際行銷與旅運設施優化進度,同時定期檢討各項措施之辦理成效,確保政策執行能有效促進郵輪業務發展並提升營運效率,逐步降低營業損失,促進郵輪市場之穩健復甦及長遠發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其昌 李昆澤 何欣純
6.臺中港地處交通樞紐,距臺中國際機場僅約10公里,具備良好的聯外交通條件,且周邊自然景觀與文化資源豐富,具有發展郵輪母港之高度潛力。為促使臺中港成為郵輪母港,建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積極推動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包括改建臺中港港務大樓,整合臺中捷運藍線共構規劃,提升港埠整體服務能力;同時應積極招商國際郵輪業者,結合多方資源完善交通接駁與觀光服務等配套措施,以提升臺中港在國際郵輪市場之競爭力,進一步帶動中部地區經濟與觀光產業的整體發展。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後續政策推動。
提案人:蔡其昌 李昆澤 何欣純
7.我國六大海港自由貿易港區土地多已招租,盤點各個自貿港區可招商面積,截至113年7月底,臺中港尚餘45.59公頃可招商面積,其他港區可招商面積則較為有限。臺中港自由貿易園區貿易值占全國海港自由貿易港區之62.75%,且近年貿易值顯著成長,112年度達3,759.33億元,主要進駐事業以倉儲物流業為主,並具備與科技產業園區及科學園區聯動的產業發展優勢。目前,臺中港自由貿易園區待招商區域位於港區中心精華地帶,交通便利且發展潛力高,可作為興建加工廠及組裝製造廠之用。為結合自由貿易園區「前店後廠、委託加工」機制及中部科技產業供應鏈,建議交通部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積極推動招商計畫,強化行銷策略,擴大參與地方政府及相關部會舉辦之招商活動,吸引高附加價值產業進駐,促進自由貿易園區與臺灣整體產業鏈的聯動,進而提升國際商機及產業競爭力,推動臺中港成為我國產業發展及國際物流的核心樞紐。
提案人:蔡其昌 李昆澤 何欣純
8.依據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郵輪船期預報表資訊,基隆港113年國際郵輪為347艘次,旅客78.85萬人次,114年預計為524艘次,旅客89.15萬人次,而高雄港113年為61艘次,旅客9.17萬人次,114年預計66艘次,旅客9.53萬人次,高雄港國際郵輪成長遠遜於基隆港,爰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於1個月內就如何加強高雄港郵輪發展,吸引國際郵輪至高雄港,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昆澤 何欣純 林俊憲
9.查114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項下「高雄港埠旅運中心辦公裝修及智慧化應用統包工程」之實際辦理情況,高雄港旅運中心於112年初正式啟用,查規劃招商之部分,截至113年7月,已完成招商之面積未達五成,完成招商面積4,451.19平方公尺,占可招商面積9,990.47平方公尺之44.55%。另據審計部之審核報告所指,高雄港旅運中心預估每年租金收入1,306萬至1,690萬餘元,可供支應每年之營運支出約582萬至1,056萬餘元。惟依港務公司所提供資料112年及113年截至7月之實際租金收入分別僅有36萬4千元、402萬6千元,不敷支應營運成本。爰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就計畫如何達成原預定招商計畫數額及支應高雄旅運中心營運成本之細部計畫及計畫相關期程,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廖先翔 陳雪生
10.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編列有公關慰勞費,其中分別為公共關係費,係用以業務推展需要之宴客招待、婚喪賀儀、餽贈等費用,另外員工慰勞費係對員工之慰勞、餽贈等費用。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有其社會責任之存在,而為求身心障礙者能在社會上付出一己之力與自力更生,我國許多庇護工場、身心障礙者庇護團體應運而生,提供身心障礙者工作機會及推出相關產品、服務助其自立,爰建議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若有關於送禮餽贈之採購或勞務需求,應先考慮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藉此達到公關慰勞及社會公益雙贏。
提案人:邱若華 林國成 廖先翔
11.帛琉籍貨櫃船「天使輪」112年7月21日因船身進水傾斜沉船,超過600個空貨櫃散布高雄外海,不僅危害航道亦造成漏油汙染問題,查其相關清理、漁民損失費用約3億元,其天使輪管理公司「Zulu Shipping LLC,Azerbaijan」執行長、亞塞拜然籍被告I.ZAMIG與天使輪原船長土耳其籍被告G.SERKAN涉犯公共危險罪嫌,已經失聯並經我國執法單位發布通緝中,而原先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計畫前往荷蘭查扣天使輪船東另1條船,但是對方先行賣掉船隻導致無法查扣,而在法理上應負賠償之保險公司也失聯。建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檢視精進現行相關作法,另天使輪之部分殘骸尚未移除,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亦應協同海洋委員會、環境部等相關單位,掌握進度儘速辦理。
提案人:邱若華 林國成 廖先翔
12.114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編列「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其項下包含綠美化及廢棄物清運等外包金額。碼頭及輪船來去旅客人數眾多、且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亦編列預算用以在鄰近區域種植綠樹帶,建議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研議垃圾減量及整合綠樹帶與港內綠化生態整體性,藉此促進環境保護及維持綠化植物生存之持久性及其生態功能性。
提案人:邱若華 林國成 廖先翔
13.近來郵輪消費爭議頻仍,主要係因為颱風問題導致航班行程改變與消費者發生消費糾紛,或是因為極端天氣因素、郵輪毀損導致行程延誤,旅客受困船隻等問題,由於近年來政府倡議郵輪與親海等相關政策,建議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研擬郵輪滯港期間旅運場站管理及通報標準作業流程,並配合交通部航港局所擬「國際商港郵輪旅客滯港應變作業要點」之分工辦理,藉此保障郵輪旅客消費權益與相關單位於案件發生時,有標準作業程序可參酌。
提案人:邱若華 林國成 廖先翔
14.根據交通部觀光署日前發布,113年來臺旅客人數截至12月3日已超過700萬人次,日前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與交通部觀光署邀請日本旅行業協會旗下「郵輪旅行推進部會」各會員旅行社專司郵輪旅遊的重要幹部來臺,參訪高雄港、基隆港雙港旅運設施、旅客通關等郵輪作業動線,共同研商規劃未來郵輪旅遊產品,積極向日本旅客招手,然相關參訪行程卻獨漏臺中港。臺中港近期發展快速,不僅有大型購物中心進駐,基礎建設也趨完備,自疫情以來臺中港郵輪旅客銳減,長達數年郵輪旅客人數都掛零,與疫情前相比,近幾年臺中港旅客僅剩千位數。爰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就邀請國外旅行業者來臺參訪郵輪推行事宜獨漏臺中港原因及未來如何積極引進國外旅行業者發展臺中郵輪觀光,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健豪 林沛祥 邱若華
15.高雄港香蕉棚(香蕉碼頭)原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所管,過去長年委外經營,於113年初收回後,原本預計整修後重新招商,並已於高雄港區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編列相關預算。惟後來卻經公司內部程序討論,同意將香蕉棚租予高雄市政府,並由高雄市政府辦理整修後,再轉租給科技業者,以建置亞灣數位轉型研訓中心,包含算力中心、科技人文展演暨培訓中心及數位科技共創平台等。經查,高雄市目前已有多個類似中心,高雄85大樓19樓成立的「大港創艦MEGABAY」新創基地,每年1,200萬元委外經營,卻被直擊空空蕩蕩,無人進駐,如今又要建設類似基地,必要性不無疑慮。香蕉碼頭近年已是高雄地區熱門景點之一,若按原計畫進行商業委外,應可創造豐厚收益,港務公司卻放棄原有計畫原因為何?程序為何?出租予高雄市政府之條件內容、兩計畫對港務公司而言之收益差別等,均應有詳細說明。爰此,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國成 黃健豪 林沛祥
16.高雄港旅運中心112年啟用後,交通部曾信心滿滿宣示將高雄港打造成第二國門,惟據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統計,112年高雄港郵輪實績133艘次、旅客18萬人次,113年預報61艘次,旅客9萬人次。114年更慘,高雄港郵輪預報59艘次,旅客8.9萬人次。航次跟旅客數都持續下探;相較於基隆港從112年的142艘到114年預估524艘,高雄港的郵輪數量成績慘淡。港務公司雖以降低停泊費、免除服務費等方式降低航商營運成本,並主動參與國際展會,積極向航商招商。但經由歷次與國際郵輪航商交流,多數航商反映「郵輪的港口航線布局著重城市觀光的知名度與吸引力」,觀光主管機關應開發新興國際型觀光景點,宣傳在地觀光特色,始能有效招攬郵輪航商靠泊高雄港。爰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與交通部、交通部觀光署及高雄市政府等南部縣市政府,就現有南台灣吸引國際郵輪停泊之困境,研擬解決之道。
提案人:林國成 黃健豪 林沛祥
17.107年,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風光宣布組成台灣隊,與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合資成立台源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喊出為新南向政策交出具體成績單。台源公司原計畫於新南向國家港口,尋找當地合作夥伴及合適標的,依當地法令再與當地或適合之業者轉投資成立其他當地公司,以合資公司為經營主體於當地拓展其他貨櫃堆場營運據點,再逐步拓展至碼頭港口、倉儲物流等關聯業務。台源公司原規劃108年成立第1個據點,往後每半年成立1家合資公司,惟截至113年7月底止,台源投控公司僅轉投資JMFD及FTI等2家合資公司。且這幾年該公司之投資亦偏離原本之營運規劃,而偏重於投資性不動產及財務性投資,有五成資產存於定期存款生利息,而投資對象甚至有國內公司,顯已無法達成當時設立之目的,亦有圖利特定對象之嫌。臺灣港務公司為台源公司之最大股東,爰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就該公司投資國內企業之必要性與過程,以及台源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長期無法符合創立時之目標之檢討,與未來公司營運方向及存續必要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國成 黃健豪 林沛祥
18.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自107年以「北觀光、南自貿」為安平港發展主軸,前者係建立遊艇碼頭區、水岸複合觀光遊憩區、漁光島沙灘等,後者則建立自由貿易港區、建立離岸風電備援基地、散雜貨集散區等,帶動港區雙軸心發展。查交通部訂有「推動遊艇泊區整體發展計畫」,係協助水域部分之遊艇泊區規劃、建設及營運管理,應與各類港口主管機關合作建構國內遊艇產業,如:港務公司應配合辦理該計畫以納入商港區域內民間重大投資遊艇靠泊基礎設施案件之獎勵或優惠措施,符合資格者,於計畫期間據以辦理及編列經費支應,以鼓勵民間業者興建遊艇靠泊基礎設施。爰此,建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以獎勵或優惠民間投資靠泊基礎設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李昆澤
19.依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資料,110至113年11月底缺額人數、離職人數及離職率呈上升趨勢,113年截至11月離職人數41人,較110年增加10人,且離職率為2.01%,恐有人力流失問題。究其離職因素,112至113年6月共72人離職,其中33人離職原因為考取其他行政機關或國營事業,占比46%,再其中12人為跳槽經濟部國營事業、6人為考取公務人員高等考試,顯見港務公司已成國人考取國營事業之跳板。惟查港務公司薪資待遇,員級起薪3萬9,670元、師級起薪5萬6,680元,且年終獎金最高達4.4個月;相較台灣電力公司僱員起薪3萬4,000元、職員4萬5,000元,且年終獎金最高也達4.4個月,顯非起薪問題。爰此,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針對人力流失情形、檢討員工離職原因,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李昆澤
20.113年12月香港籍貨輪長和輪(SCSC FORTUNE)停靠臺中港,遭媒體指出該艘貨輪曾參與111年中國解放軍演習,演練將突擊艇暗藏於船艙內,俟貨輪潛入目的地,便可伺機而動,恐引起我國國防疑慮,亦造成輿輪譁然,惟國內航港主管及管理機關尚無查核特殊民用船隻之能力。爰此,建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針對與交通部航港局合作研議建立特殊船隻資料庫等相關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李昆澤
21.113年10月康芮颱風來襲,風浪沖刷臺南市安平區漁光島北側土岸,導致土石及埋藏其中之廢棄物崩塌,不僅有礙觀瞻,亦恐影響遊客安全。為避免遇有風災來臨,漁光島土岸仍有崩落風險,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允宜以長治久安之方式維護土岸。爰此,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如何改善漁光島北側土岸、盤點漁光島沿岸是否具潛在土石崩塌危險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李昆澤
22.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3月啟動「臺中港港務大樓新建及開發可行性研究」,規劃與臺中捷運藍線共構,興建智慧型辦公大樓。有鑑於近年來臺中港持續發展,商場及風力發電運維基地進駐、許多行政機關也有擴建需求,智慧型辦公大樓的興建,除打造海線新地標、提供廠商辦公空間,搭配合捷運藍線共構,未來更能增加捷運運量,發揮更大助益。故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加速臺中港港務大樓的新建及開發,同時務必考量整個港區周遭發展,俾使在未來多元利用發展,成為有商業設施、購物城、會議中心,有多元多功能的行政中心與景點,並且與捷運藍線做連結,強化交通量能,更能夠帶動海線生活、娛樂、商務、觀光等整體發展。
提案人:何欣純 蔡其昌 陳素月
23.郵輪旅遊商機潛力無窮。根據國際郵輪協會(CLIA)統計,2023年全球郵輪旅客量為3,170萬人次,已超越疫情之前2019年的2,970萬人次,預估在2024年更將達到3,470萬人次,成長近9.5%。臺灣郵輪自2023年3月正式復航後,郵輪旅客量逐漸復甦。2023年全年度的郵輪共327艘次、54.7萬旅客人次,2024年預計達418艘次、90.5萬人次,依據目前最新預報,2025年更再突破為618艘次、92.5萬旅客人次,達疫情前九成。114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港灣收入」項下「郵輪停泊收入」及「棧埠收入」項下「旅客服務收入」分別編列2,519萬7千元及1億5,114萬7千元,合計1億7,634萬4千元,較113年度之1億3,676萬9千元增加3,957萬5千元,增幅達28.94%。惟郵輪旅客量雖持續回溫,臺中港2024年卻0艘次靠泊,故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針對臺中港郵輪觀光布局檢討原因,針對不同港口研議碇泊費、旅客服務費之優惠措施,提供郵輪靠泊更好誘因,爭取更多郵輪靠泊臺中港,並持續努力溝通結合地方政府提升郵輪旅客服務、發展港灣特色觀光廊帶促進郵輪觀光產業整體發展,行銷中部之美。
提案人:何欣純 陳素月 蔡其昌 -
主席暫行保留。
請宣讀四、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四、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242億1,484萬7千元,增列「營業收入」2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44億1,484萬7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66億9,413萬元,減列「服務費用」項下「水電費」300萬元、「旅運費」50萬元、「修理保養與保固費」1,000萬元、「專業服務費用」1,000萬元、「推展費」100萬元,共計減列2,4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6億6,963萬元。
3.稅前淨利:原列75億2,071萬7千元,增列2億2,450萬元,改列為77億4,521萬7千元。
(三)服務成本: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原列182億7,218萬9千元,減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專案計畫」5,000萬元及「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1,000萬元,共計減列6,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82億1,218萬9千元。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補辦預算:長期債務償還60億元,照列。
(八)通過決議25項:
1.114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服務費用」項下「修理保養與保固費」編列22億6,362萬7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國成 林沛祥 黃健豪 邱若華 廖先翔 游 顥 陳雪生 魯明哲 林俊憲 李昆澤 陳素月 許智傑 徐富癸 何欣純
2.114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服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編列8億1,901萬8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國成 林沛祥 黃健豪 邱若華 魯明哲 陳雪生 廖先翔 游 顥 許智傑 徐富癸 林俊憲 陳素月 何欣純 李昆澤 蔡其昌
3.114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服務費用」項下「推展費」編列8,130萬元,凍結1,000萬元,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許智傑 何欣純 廖先翔 陳雪生 魯明哲
4.114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營業成本」編列145億6,143萬3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 顥 林國成 邱若華 徐富癸 蔡其昌 許智傑 黃健豪 廖先翔 李昆澤 林俊憲 陳雪生 魯明哲 陳素月 何欣純
5.114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營業費用」編列19億8,581萬8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李昆澤 陳素月 林國成 林沛祥 黃健豪
6.114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專案計畫」編列162億3,700萬元,凍結二十分之一,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許智傑 何欣純 林國成 林沛祥 黃健豪 游 顥 邱若華 魯明哲 陳雪生 廖先翔 林俊憲 陳素月
7.114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編列20億3,518萬9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許智傑 何欣純 林俊憲 陳素月 廖先翔 魯明哲 陳雪生 游 顥 林國成 邱若華
8.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因COVID-19疫情,造成客運量嚴重下降,109年開始虧損,110年起需仰賴外借資金或增資來補足資金缺口,而110至114年之營運資金,除113年外,110至112年流動負債均高於流動資產,營運資金均呈負值,114年預計為負105億餘元,流動資產已不敷支應流動負債,預計營運資金短缺問題將逐步加重,為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財務警訊,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各項固定資產購建計畫成本效益及資金籌措方式應加強控管。為健全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財務規劃,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針對自身財務狀況進行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邱若華 林國成 林沛祥
9.有鑑於桃園國際機場於新冠疫情結束後,客運量逐年增加,113年1至9月的旅客人數約3,347萬人次,相較於112年同期的2,493萬人次,多出了854萬人次,足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旅客量有增加之趨勢,另外貨運部分,根據「桃園國際機場園區綱要計畫」,預期129年貨運量將達402萬公噸,代表桃機不論是旅客,還是貨運量,都有增加的趨勢,為了有效疏運,周邊聯外交通必須建立完善。經查交通部高速公路局預計於桃機南側興建國道2甲、北側興建國道1甲,其中國道1甲規劃中的桃5交流道預計以高架方式經過航翔路並新闢道路連結現有的航勤南路至機場內,同時將原本通往台4線道路廢除。面對桃園國際機場未來旅客及貨運量的增加,原通往台4線道路可考慮設為專用出口,以利紓解國1甲閘道的車流量,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高速公路局針對原通往台4線道路是否設為專用出口進行研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若華 林國成 林沛祥
10.第三航廈之興建不僅為桃園國際機場重大建設,更是國家競爭力之展現,第三航廈總經費為956億8,100萬元,截至114年度累計已編預算數559億8,927萬6千元,占全部計畫58.52%,完工期程預計為115年12月,114年則編列149億5,000萬元。經查,113年截至8月底止,「主體航廈土建工程」因缺工導致工程進度原定47%、實際44.64%,略為落後;「主體航廈機電工程」及「公共設施(一)新建工程」受其他工程進度影響,進度皆為落後。為使立法院有效監督第三航廈工程進度,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進度報告。
提案人:邱若華 林國成 林沛祥
11.有鑑於桃園國際機場地勤業務缺失不斷,113年4月24日桃園航勤股份有限公司接駁車將台北飛東京成田航線的乘客與台北飛大阪關西航線的乘客放在同1架飛機。113年5月1日桃園航勤股份有限公司航機拖車在拖行航機過程中出現漏油現象。113年7月26日桃園航勤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之8航班「行李塞車」,民眾等行李2.5小時。113年11月9日長榮航勤股份有限公司拖車疑似拖車漏油突然起火。對於桃園國際機場形象有所影響,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與相關航空業者及地勤公司檢討事故發生及提出有效降低事故之規劃,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與相關航空業者、地勤公司進行研議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邱若華 林國成 林沛祥
12.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提供資料顯示,112至113年8月底止,桃園國際機場四周出現遙控無人機致影響飛機起降與機場關場之次數達13次,其中113年8月底,已發生4次,雖然桃園國際機場已建立應變機制,但隨著國內無人機普及、科技日新月異及人工智慧之應用,桃園國際機場應強化相關防制。為有效遏止不肖人士利用無人機侵入禁航區,導致機場關閉影響公眾利益,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持續精進防制機制,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若華 林國成 林沛祥
13.根據英國非營利獨立調查機構Skytrax公布之2024年全球最佳機場排名,選出2024年全球100大機場評比,桃園國際機場在世界最佳100座機場名列第66名,與2023年排名相比上升16名,但相較2019年的13名、2020年的18名、2021年的37名,2022年的67名,仍有極大差距。回顧歷年桃園國際機場世界排名:2013年第24名、2014年第18名、2015年第17名、2016年第20名、2017年第21名、2018年第15名、2019年第13名、2020年第18名、2021年第37名、2022第67名、2023年第82名。雖然2024年名次有所提升,但相比疫情前排名,仍有進步空間。由於桃機為國之門面,但世界排名有極大進步空間,為提升桃機世界評比之排名,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持續提升桃園國際機場全球100大國際機場評比提出精進作為並提出相關計畫,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若華 林國成 林沛祥
14.有鑑於桃園國際機場於新冠疫情結束後,客運量逐年增加,113年1至9月的旅客人數約3,347萬人次,相較於112年同期的2,493萬人次,多出了854萬人次,足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旅客量有增加之趨勢,而每日00:00-05:59時段之夜間航班約在50班以上,旅客約為5,000人上下。經查機場捷運往台北車站最晚1班車為第一航廈站的23:37分,這代表凌晨12點到清晨6點所有入境旅客所能搭乘之公共運輸僅剩國道客運,該時段僅有5條路線營運,全時段營運僅為4條路線,2條往台北,板橋、新店各1班,恐有旅運不足之可能。為使旅客有效疏運,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公路局針對如何有效夜間疏運旅客進行研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若華 林國成 林沛祥
15.中華國家成棒隊於113年11月24日於日本東京獲得第三屆世界12強棒球賽之冠軍,中華隊於11月25日晚間搭機返國,選手剛下飛機於管制區內遭到大批媒體、球迷及采盟免稅店幹部包圍,由於副總統蕭美琴親自至現場接機,導致動線更加混亂。由於副總統出席,現場維安將由國家安全局負責,然國家安全局對機場動線相對不熟悉,與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配合度不足,導致接機場面一片混亂,引發重大民怨,雖本次混亂主要原因為國家安全局,但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仍有連帶責任。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研議針對元首、副元首出席接機活動時相對應之標準作業流程並與國安單位做好密切聯繫,以避免日後再度發生類似情形,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元首、副元首接機流程進行研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若華 林國成 林沛祥
16.中華國家成棒隊於113年11月24日於日本東京獲得第三屆世界12強棒球賽之冠軍,中華隊於11月25日晚間搭機返國,選手剛下飛機於管制區內遭到大批媒體、球迷包圍及大批采盟免稅店幹部亂入,造成接機場面混亂,民怨沸騰,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對采盟免稅店裁罰100萬元。經查,采盟免稅店之行為並非第1次,網友於采盟免稅店臉書發現,本次12強棒球賽,中華隊晉級4強賽飛往東京時,就有采盟免稅店的身影,113年7月巴黎奧運,亦有采盟免稅店與中華隊選手合照之情事,足見采盟免稅店借國家體育選手宣傳已為常態,根據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與采盟免稅店所訂定之懲罰性罰鍰最高金額僅為100萬元,懲罰金額相對不足,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針對相關懲罰條約金額是否提高與桃機合作免稅店業者進行討論,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提高罰則與相關業者進行討論,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若華 林國成 林沛祥
17.桃園國際機場因應我國2050淨零碳排計畫,設有119年空側運具電動化50%之目標。查截至113年11月,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空側運具共4,554輛,其中電動車333輛、油電車109輛,整體綠能車輛占比為9.7%;又電動運具汰換亟需仰賴地勤業者配合,再查截至8月地勤作業車輛電動化情形,行李拖車電動化比例為28.05%、滾帶車電動化比例為1.94%、升降平臺車電動化比例為4%、旅客接駁巴士電動化比例為0%,顯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離119年之目標仍有極大進步空間。然而,添購電動車輛與建置充電樁相輔相成,查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8年建置慢充充電樁共43座,109至113年均無新增充電樁,依工業技術研究院報告指出,慢充充電樁需時8至10小時,於充電樁不足且充電耗時之情形下,恐影響地勤業者使用意願,更導致地勤業者不願配合運具電動化之政策。再查,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14年度有關「淨零轉型關鍵戰略行動計畫」,編列2億2,616萬5千元,主要係執行機場航廈園區冰水主機及相關設備汰換工程計畫、航空地面燈光跑道進場燈系統更新計畫,未有充電樁建置計畫。爰此,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提出分年建置充電樁計畫及研議地勤業者投入電動化政策之誘因,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陳素月
18.查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為因應建置無人機防制系統,辦理「桃園國際機場特勤警衛及無人機偵防系統操作保全服務」之勞務委託採購案,交由得標之民間保全公司操作無人機,114年度於「勞務成本」項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編列3,000萬元。惟桃園國際機場為我國一級國家關鍵基礎設施,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亦多次強調無人機偵防系統涉及區域聯防及國安機密,足見無人機防制系統之重要性。然而,桃園國際機場曾於111年發生工人剪斷電纜,導致第二航廈部分區域停電案,111年亦有外籍旅客於第一航廈候機室破窗攀爬,造成界圍圍籬破損案,機場保全皆卻未及時制止,顯見保全管理不周,恐難以託付操作無人機之重責大任。再查,依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0第2項規定,「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之操作人應經測驗合格,由民航局發給操作證後,始得操作」,故對於桃園國際機場之無人機操作者應有嚴格要求。爰此,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如何訓練保全公司操作無人機及避免操作人員洩漏國家機密等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陳素月
19.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4至106年度共編列3億8,105萬1千元辦理「跑道監視異物偵測系統」,惟105年暫緩辦理;嗣後,109年編列「建置航機跑道自動異物偵測系統工程計畫」3億8,087萬7千元,期程至113年度,114年度未編列相關經費;其中111年辦理概念驗證測試,惟實證結果未達美國聯邦航空總署(FAA)建議。112年9月再辦理「航機跑道自動異物偵測系統可行性綜整研究規劃技術服務案」,113年亦編列800萬元,得標廠商於113年8月提送期中報告,目前由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審閱中。查該跑道異物偵測系統相關預算自104起編列逾10年,惟仍停滯於概念驗證階段,遲遲無法正式使用,恐有浪費公帑之虞,應詳實訂定計畫。爰此,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針對航機跑道自動異物偵測系統辦理情形及未來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陳素月
20.113年11月因臺灣隊參加世界12強棒球賽拔得頭籌,凱旋歸國時受民眾圍繞接機,惟承租機場免稅店面之采盟集團卻無視機場管制規定及副總統維安,逕行闖入管制區合影,而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卻未及時攔阻,盡失機場顏面,亦恐危害副總統人身安全。爰此,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針對不同維安程度訂定管制區管理程序,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陳素月
21.桃園國際機場112年5月至113年3月,航班抵達後末件行李經1小時才運抵行李轉盤數,共8,612架次,約占入境航班架次5%,更有31架次達驚人的4小時以上,導致入境旅客等候時間過長,行李轉盤區尖峰時刻人滿為患,旅客怨聲載道,機場服務人員疲於奔命,甚至經常造成旅客與服務人員間之衝突。另112年桃園國際機場每月平均準點率為75.71%,表現不及日本成田機場的78.98%、新加坡樟宜機場78.47%,及香港國際機場76%。經審計部指出,班機延誤原因前3名,包括來機晚到、飛航管制,以及班機調度等問題。其餘像是地勤作業、場站設施、旅客因素、安全檢查、電腦當機、演習、原廠檢修等因素導致延誤。113年3月南跑道歲修,更造成47%起飛航班延誤,影響超過150班、上萬名旅客,降落航班至少得在空中盤旋半小時才能降落,當天有高達12架次航班轉降其他機場。綜上,快速且準時的服務,是機場服務最重要的目標,也是搭機旅客評估機場服務品質最直接的指標。桃園國際機場於行李處理速度及航班準點率皆落後亞洲鄰近之指標機場,有極大改善空間。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針對相關問題之檢討與改善方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國成 林沛祥 黃健豪
22.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13年度內外管理接連出包,從113年年初3月南跑道歲修導致塞機,影響150架航班、上萬名旅客;至華航客機遭中油車輛撞擊、機翼受損;或有民眾侵入桃機二航道維修通道,墜落入境大廳傷重不治;甚而有第二航廈行李處理場設備異常,引發火警。另有關電動行李箱在機場內部狂飆,恐影響旅客安全,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至今尚未效法英國倫敦、香港、日本關西與名古屋機場,對電動行李箱祭出禁止規範。鑑於桃園國際機場作為國家門面,對於機場之安全、管理與服務,仍未達國人預期,更無利於向國際宣傳我國形象。爰建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就桃園國際機場之安全管理改善及電動行李箱之禁止規範進行研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桃園國際機場服務品質之提升。
提案人:林國成 林沛祥 黃健豪
23.為達成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近年致力於打造綠色機場。114年度預算案於「營業成本」項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編列辦理永續報告書編製與認證450萬元及機場碳認證等費用771萬2千元,合共編列1,221萬2千元,金額較以往更高,係因預計取得機場碳認證計畫Level4所需之經費。然桃園國際機場24小時不間斷運作,碳排放量相當可觀,應積極規劃未來環境永續發展策略,從整體機場園區層面,協同合作夥伴推動機場各項減碳措施;另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基金會已發布第S1號及第S2號公報,宜規劃導入國際永續揭露準則,以提升永續資訊揭露品質,以利邁向綠色機場之目標,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針對未來減碳之目標規劃及資訊揭露進行完善之規劃,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徐富癸 蔡其昌 許智傑
24.因應遙控無人機活動漸增,交通部借鑑美國、歐盟、日本等國家立法經驗與國際民航組織規範,早於6年前(民國107年)於民用航空法中增訂遙控無人機專章予以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飛航安全並兼顧產業發展。又113年總統府全社會防衛韌性委員會於9月26日舉行首場會議,會中針對新興無人機之侵擾威脅進行討論,與會委員建議在臺北松山機場、桃園國際機場與高雄國際機場建置反制無人機量能,以及建立以社區為基礎之緊急應變體系。惟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提供資料顯示112年迄113年8月底止,桃園國際機場四周出現遙控無人機致影響飛機起降與機場關場之次數達13次嚴重影響飛航安全及旅客權益。爰此,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強化偵測防制作業,提升偵防成效,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其昌 徐富癸 李昆澤
25.查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提供112至114年度節能減碳專案執行概況資料,耗能設備能源使用最佳化項下分為:第一、第二航廈照明及設備改善工程、電梯及電扶梯改善工程、變電箱型冷氣機汰換工程及冰水主機汰換工程4類,就該4項節電計畫所訂之目標113年度1至8月達成率僅66%,114年度計畫達成目標300萬度節電數,較113年目標達成節電量增加34.26%,為達與國際接軌,擘劃桃園國際機場永續發展之策略。爰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就計畫如何達成114年度節能減碳目標值300萬度之細部分項計畫,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廖先翔 -
主席暫行保留。
進行陸、非營業部分各委員會審查結果。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甲、內政部主管一、作業基金─營建建設基金,請宣讀。
陸、非營業部分各委員會審查結果
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內政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營建建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709億3,172萬5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678億1,201萬2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31億1,971萬3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63萬4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11萬7,574元,照列。
(八)通過決議17項:
1.114年度內政部主管營建建設基金分預算之住宅基金預算編列506億0,751萬8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9,90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4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預算案於住宅基金「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委託辦理包租代管(公會版)費用編列預算23億3,100萬4千元。查「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自106年起至今已辦理四期,於歷年 計畫中,「包租」與「代管」計畫目標戶數比例均為50%。然由於「包租」缺乏足夠誘因,且為符合政策總戶數KPI,內政部嚴重濫用「包租」與「代管」經費得「逕為流用」機制,造成計畫執行時過度往「代管」傾斜。該計畫自107年度起,各年度「包租」與「代管」戶數逐漸失衡;截至113年1月止,包租代管累計媒合戶數中,已有76.5%為「代管」案,已嚴重偏離原計畫目標。「包租」為業者承租3年再行轉租之模式,此3年內的租金固定,且理論上無需透過房東審查房客,因此對弱勢租屋族相對於1年1約之「代管」更有保障。內政部過度流用,既偏離原初預算編列之約定,亦對計畫目標中的「維持租客關係穩定」有所減損,應予改進,儘早平衡「包租」與「代管」戶數,以達到當初政策目標。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2)114年度內政部主管營建建設基金分預算之住宅基金預算案於「社會住宅與辦計畫」項下「委託辦理包租代管(公會版)費用」編列23億3,100萬4千元。「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自106年起已執行四期,根據計畫設計,「包租」與「代管」的目標戶數比例應各占50%。然而,由於「包租」模式缺乏足夠誘因,內政部為達成政策總戶數KPI,濫用「包租」與「代管」經費間得「逕為流用」的機制,導致計畫執行過度傾向「代管」。經查,自107年度起,該計畫中「包租」與「代管」戶數逐漸失衡。截至113年1月,累計媒合戶數中76.5%為「代管」,已大幅偏離原定50%的比例目標。「包租」模式指業者以3年合約承租再轉租,租金在合約期間固定,且無需房東審查房客,相較於1年1約的「代管」模式,對弱勢租屋族提供更穩定的居住保障。內政部對「包租」經費的過度流用,既違背預算編列的原意,也削弱了計畫中「維持租客關係穩定」的核心目標。建議內政部立即檢討經費流用問題,依計畫原設計回歸「包租」與「代管」各50%的政策目標,並強化對「包租」模式的誘因設計,以實現計畫保障弱勢租屋族居住權益的初衷。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張智倫 麥玉珍 羅智強
(3)114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預算案於住宅基金「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捐助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興辦社會住宅土地租金、融資利息及非自償性經費編列預算13億8,428萬1千元。「住宅法」第25條第3項明訂「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租金計算,中央主管機關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原則,並定期檢討之。」經查該項條文於110年6月9日公布施行,至今已3年有餘,內政部仍未依法訂定公布施行。內政部應確實依法提出訂定分級收費原則,且應符合110年「住宅法」修法附帶決議第5點:「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社會住宅租金定價基準時應考量優先戶之租金所得比等因素,並訂定全國一致之租金定價基準,以符合興辦社會住宅之精神。惟訂定租金之收費基準時應考量承租者收入上限,優先戶亦應研議訂定細緻之分層收費基準,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收入上限。」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4)114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預算案於住宅基金「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之「補貼(償)、獎勵、慰問與救助(濟)」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租金補貼編列預算335億9,160萬元。按「住宅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主管機關應定期蒐集、分析及公布租賃與買賣住宅市場之供給、需求、用地及交易價格。」其中租賃市場資訊公布長年闕如。直至111年推動擴大300億租金補貼政策,在各界要求下,內政部方於113年8月29日建置「租金統計資訊」專區,提供租賃契約及租金四分位數統計數據。惟查「租金統計資訊」專區公布資訊過於簡略,特別是缺乏每坪平均單價,仍難具參考價值,甚至有誤導之虞。如以「租金50分位」資料觀之,新北市租金50分位價格甚至高於臺北市,與租屋市場實際狀況不符。有鑑於租金補貼作為國家編列鉅額經費之重要住宅政策,應取得必要租屋物件資訊,以供政府施政評估與民眾租屋消費參考。內政部尤應提出改善計畫報告,就政府編列預算辦理之「租金補貼」物件,如何全數納入「租金資訊統計」專區,民眾申請租金補貼之資訊內容及正確性進行填報欄位改善及後續查核精進作為,以及統計資訊如何依「物件型態(如公寓、華廈、電梯大樓)」、「屋齡」不同來公布「每坪租賃單價」等,提出具體改進方案與時程規劃。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5)114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預算案於住宅基金「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之「補貼(償)、獎勵、慰問與救助(濟)」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租金補貼編列預算335億9,160萬元。查租金補貼模式雖已考量弱勢家庭社經情況及地區租金水準並納入補貼原則,惟各經濟及社會弱勢家庭,已具就學、就業及醫療等相關社會福利措施,且該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之預期效益僅有將經濟成長果實分享給該計畫之租屋民眾、擴大協助50萬戶租屋家庭減輕生活負擔等,爰未訂有符合基本居住水準等相關目標及檢核機制,租金補貼恐有用於非住宅用途之情形,未能達到「住宅法」提供租金補貼之家戶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之政策意旨。鑑於住宅相關補助仍宜協助提升住宅品質等相關保障國民居住權益事項,且租金補貼屬現金給與,性質上與購屋貸款、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尚屬不同,除減輕外租者負擔外,仍應研謀提升民眾之居住品質,促使受補貼者之租所符合基本居住水準。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6)114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預算案於住宅基金「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之「補貼(償)、獎勵、慰問與救助(濟)」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租金補貼編列預算335億9,160萬元。據審計部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因租金補貼核撥期間受補貼者死亡或購置房屋,或國土管理署及各地方政府審查時未能及時發現申請人資格不符、系統資料登載錯誤等,而有受補貼者死亡、持有房屋、入住社會住宅、不具經濟或社會弱勢身份、未成年子女數誤計等,仍核撥補貼或加碼補貼之溢發情事;又該署接獲民眾檢舉或地方政府審查通報,部分案件有遭冒名申請租金補貼、或遭偽造租賃契約、或多件申請案租金補貼匯入同一人帳戶等異常情形,疑似涉及詐領租金補貼。復據國土管理署統計資料顯示,截至113年8月底止發現溢領且尚未完成追繳案件計2萬257件,待追繳金額1億6,634萬1千元,顯見補貼之審查及發放作業容待精進,並應加速清理溢發款項。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7)114年度內政部主管營建建設基金分預算之住宅基金預算案於「辦理各項住宅貸款利息差額及租金補貼」項下「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編列335億9,160萬元。「住宅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明確規定:「主管機關應定期蒐集、分析及公布租賃與買賣住宅市場之供給、需求、用地及交易價格。」然而,租賃市場資訊的公開長期缺失,至111年擴大推動300億元租金補貼政策後,內政部才於113年8月29日建置「租金統計資訊」專區,提供租賃契約數量及租金四分位數統計數據。然而,該專區公布的資訊內容過於簡略,特別是缺乏每坪平均單價等關鍵指標,導致實用性不足,甚至可能誤導公眾。例如,「租金50分位」數據顯示新北市租金中位數高於台北市,與市場實際狀況明顯不符,反映數據處理與呈現存在問題。租金補貼作為國家重要住宅政策,需依賴精準且完整的租賃市場資訊支撐。建議內政部依「住宅法」要求研議,全面蒐集並公布涵蓋區域、物件類型及每坪平均單價等詳實資料之可行性,確保資訊能用於政府施政評估及民眾租屋參考,避免因數據不足或不實而影響政策效能與公信力。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關於「租金統計資訊改善計畫」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前項改善計畫報告,須就政府編列預算辦理之「租金補貼」物件,如何全數納入「租金資訊統計」專區,民眾申請租金補貼之資訊內容及正確性進行填報欄位改善及後續查核精進作為,以及統計資訊如何依「物件型態(如公寓、華廈、電梯大樓)」、「屋齡」不同來公布「每坪租賃單價」等研議可行性,提出具體改進方案與時程規劃。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張智倫 麥玉珍 羅智強
(8)114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預算案於住宅基金「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包租代管計畫費用編列預算16億3,916萬4千元。查「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自106年起至今已辦理四期,於歷年計畫中,「包租」與「代管」計畫目標戶數比例均為50%。然由於「包租」缺乏足夠誘因,且為符合政策總戶數KPI,內政部嚴重濫用「包租」與「代管」經費得「逕為流用」機制,造成計畫執行時過度往「代管」傾斜。該計畫自107年度起,各年度「包租」與「代管」戶數逐漸失衡;截至113年1月止,包租代管累計媒合戶數中,已有76.5%為「代管」案,已嚴重偏離原計畫目標。「包租」為業者承租3年再行轉租之模式,此3年內的租金固定,且理論上無需透過房東審查房客,因此對弱勢租屋族相對於1年1約之「代管」更有保障。內政部過度流用,既偏離原初預算編列之約定,亦對計畫目標中的「維持租客關係穩定」有所減損,應予改進,儘早平衡「包租」與「代管」戶數,以達到當初政策目標。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2.「住宅法」第18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評估社會住宅之需求總量、區位及興辦戶數,納入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內政部曾於100年辦理「社會住宅需求調查」,惟調查範圍未擴及全國。內政部107年另於「住宅需求動向調查報告」新增題組調查「設籍於6直轄市之無自有住宅戶的社會住宅需求情形」,惟此需求調查僅針對租金補貼領取戶,且非必填,難以據此推論國人對於社宅之真實需求。行政院持續投入大筆預算資源,提出擴大興辦社會住宅計畫,預計於121年達25萬戶之目標,政府允應完備相關政策評估,包含掌握隨人口結構變化所生之真實社宅需求,務求善用公帑滿足民眾居住需求。為落實「住宅法」第18條之規定,要求內政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社會住宅需求調查評估改進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蘇巧慧
3.114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預算案於住宅基金「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委託辦理「基本居住水準之檢討」專業服務案編列預算100萬元。本案詢據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表示,為延續109年度委託專業服務案之成果,現依「住宅法」第40條第2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進行檢視修正」之規定,國土管理署已於113年9月30日公告招標,將委託專業服務案進行檢討,除蒐集及瞭解國外最新關於基本居住水準之相關文獻,檢視基本居住水準標準外,彙整各地方政府之清查輔導改善成果,檢討精進清查作業模式(盤點清查流程、遭遇問題及提出改善建議)及研擬輔導改善計畫,以作為地方政府未來精進作業之參考,顯見其檢討成果對於我國住宅政策有重大指引作用。爰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應於本案執行完畢後2星期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成果報告書,俾供各委員參考並作為立法政策上之依據。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4.114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預算案於住宅基金「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委託辦理住宅政策相關業務編列預算1,100萬元。本案詢據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表示,為達成整體住宅政策之目標,依循所訂政策制定原則,就健全住宅租售市場、提供多元居住協助及提升居住環境品質所需,擬辦理「114年整體住宅政策委託專業服務案」、「114年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方式興辦社會住宅委託研究案」、「社會住宅統一招租平台暨戶役政介接委託研究案」、「推動地上權或使用權社會住宅評估委託研究案」及「稅式支出實施成效報告」等5案,均與我國住宅政策之發展方向密切相關。爰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應於各該案件執行完畢後2星期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研究成果報告書,俾供各委員參考並作為立法政策上之依據。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5.按「住宅法」第18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評估社會住宅之需求總量、區位及興辦戶數,納入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查內政部僅於100年推動社會住宅政策初期,正式辦理「社會住宅需求調查」,惟調查範圍僅限五都且調查對象只包括6類經濟與社會弱勢身份對象(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身障者、中低收入老人、單親家庭、育有未成年子女3名以上家庭、及年滿18至25歲離開寄養家庭或教養機構之青少年等),效度明顯不足。內政部始於107年「住宅需求動向調查報告」新增題組調查「設籍於6直轄市之無自有住宅戶的社會住宅需求情形」。並於109年配合整體住宅政策,調查對象改為全臺22縣市之申請租金補貼戶之社宅需求情形,調查項目包括:社宅申請意願、原因,期待社宅居住房間數、面積、合理租金、租期、附屬設施等。然上開需求調查僅針對租金補貼領取戶,且非必填調查,調查項目仍過於簡略,以此來推論民眾社宅需求仍有一定侷限。對應行政院提出121年社會住宅興辦25萬戶目標,政府後續須投入大量預算資源,如在未能有效整體掌握民眾需求下逕行興辦,恐無法有效適配,不利社宅政策推展與未來永續運營。爰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社會住宅需求調查評估改進書面報告。該報告可參考國外建置社宅登記平台的作法進行評估,並針對後續如何精確有效掌握民眾社宅需求(包括需求戶數、家戶類型、供給區位、房型配比、以及公共設施提供等),提擬具體改進方案。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6.有鑑於目前社會住宅的興辦將依據「住宅法」第33條保留一定空間作為社會福利服務;或依據第35條第2項,出租給非營利私法人再轉租給經濟及弱勢身份者等承租對象;以及必須依據「住宅法」第34條規定,提供租住對象適宜之設施或設備及必要之社會福利服務。因此應於社宅建物規劃設計前,對於各項社會福利設施及措施即有充分調查與規劃,以避免建物完成後須為符合各項福利服務設置標準,再耗費資源進行裝修。爰請「住宅法」主管機關內政部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邀請地方政府及社會福利團體,於6個月內,訂定各項設施及服務之內容規劃、設計、委辦事宜之各項程序指引,以利社會住宅興辦過程中社福設施及措施之落實,並於必要時啟動「社會福利基本法」第14條第2項之溝通協商機制。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7.「住宅法」第18條明確規定:「主管機關應評估社會住宅之需求總量、區位及興辦戶數,納入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然而,內政部在社會住宅需求評估上執行不足,未能全面掌握民眾實際需求。據查,內政部僅於100年社會住宅政策初期正式辦理「社會住宅需求調查」,但範圍僅限五都,對象局限於6類經濟與社會弱勢者(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身障者、單親家庭等),效度明顯不足。107年起,內政部於「住宅需求動向調查報告」中新增「無自有住宅戶的社宅需求情形」調查,但僅涵蓋六大直轄市。至109年,範圍擴展至全臺22縣市,針對租金補貼戶進行調查,內容包括申請意願,期待居住條件等,但調查僅針對特定補貼對象,且為非強制填寫,數據準確性與全面性存疑。面對行政院121年25萬戶社宅興辦目標,政府將投入龐大預算資源。若缺乏完整、精確的需求評估,將難以實現政策有效配適,甚至導致資源錯置與政策推行困難。建議內政部應強化需求調查的規劃與執行,全面納入不同經濟階層與區域特性,以精準掌握社宅需求,確保政策成效與永續發展。為落實「住宅法」第18條之規定,爰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社會住宅需求調查評估改進書面報告。該報告可參考國外建置社宅登記平台的作法進行評估,並針對後續如何精確有效掌握民眾社宅需求(包括需求戶數、家戶類型、供給區位、房型配比、以及公共設施提供等),提擬具體改進方案。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張智倫 麥玉珍
8.依據「住宅法」第33條,社會住宅應保留一定空間作為社會福利服務用途;第35條第2項規定,可將社會住宅出租給非營利私法人,再由其轉租給經濟弱勢者或其他特定承租對象;此外,根據第34條,應為承租者提供適宜的設施或設備及必要的社會福利服務。為確保上述社會福利設施與服務能切實執行,應在建物規劃設計階段即進行充分調查與詳細規劃,提前納入建設方案,避免建物完成後因未達各項福利服務設置標準而需耗費額外資源進行改造或裝修。此舉不僅可提升社會住宅的使用效益,亦能更有效率地滿足不同承租對象的需求,真正實現社會住宅的多元服務功能。請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邀請地方政府及社會福利團體於6個月內,制定第1項所述各項設施及服務之內容規劃、參建、委辦事宜之各項程序指引,以利社會住宅興辦過程中社福設施及措施之落實,並於必要時啟動「社會福利基本法」第14條第2項之溝通協商機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張智倫 麥玉珍 羅智強
9.114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預算案於住宅基金「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編列預算2,171萬元。為加速建構無障礙環境,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依「住宅法」第46條授權訂定「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並訂定「原有住宅改善無障礙設施申請補助作業要點」,補助原有住宅增設無障礙設施,補助範圍包括符合一定標準之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改善無障礙設施、原有住宅公寓大廈5層以下建築物共用部分改善無障礙設施及設置昇降設備。惟因增設昇降設備受限於基地空間外,尚須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並須經一定比例之共有人或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且增設無障礙措施尚需自行支付相關支出等因素,致申請意願低落,110至112年度決算該計畫之預算執行率介於4.52%至8.54%間,民眾申請意願未如預期。為推動無障礙住宅,實應積極協助並促地方政府推動辦理,以及適時研議調整法令。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10.114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預算案於住宅基金「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補助地方政府清查不符基本居住水準家戶之居住狀況編列預算3,063萬元。為提升整體居住品質,各地方政府對於轄內不符基本居住水準之家戶,應瞭解其居住狀況並據以訂定輔導改善執行計畫,以期逐年降低不符標準之家戶數,落實基本居住水準之政策目的,爰105年12月「住宅法」修正第40條規定略以,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基本居住水準,作為住宅政策規劃及住宅補貼之依據,且各地方政府應清查不符基本居住水準家戶之居住狀況,並於110年5月新增同條第4項規定略以,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該項清查作業。另同法第13條規定,申請政府住宅補貼者,除修繕住宅貸款利息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外,其受補貼居住住宅須達第40條所規定之基本居住水準。截至113年度8月止,國土管理署已核定14市縣政府清查不符基本居住水準家戶之計畫書4,515件、經費2,086萬元,均預計113年度結案,惟尚有8市縣未提報需求。為符「住宅法」第40條第3項規定,並作為住宅政策規劃及住宅補貼之參考,應加強推動未辦理之市縣政府清查不符基本居住水準之家戶,俾作住宅政策規劃之參考。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11.114年度內政部主管營建建設基金分預算之住宅基金預算案於「社會住宅興辦計畫」項下「捐助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興辦社會住宅土地租金、融資利息及非自償性經費」編列13億8,428萬1千元。「住宅法」第25條第3項明確規定:「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租金計算,中央主管機關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原則,並定期檢討之。」該條文於110年6月9日施行,至今已超過三年,但內政部仍未依規定訂定並公布具體的分級收費原則。根據110年「住宅法」修法附帶決議第5點,中央主管機關應於訂定租金定價基準時,考量優先戶的租金所得比,並制定全國一致的租金收費標準。同時,針對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等優先對象,應進一步細化分層收費基準,確保租金設定合理並兼顧公平。社會住宅旨在為經濟弱勢群體提供可負擔的居住選擇,但未訂定全國統一且細緻的租金收費原則,不僅違反法規要求,更可能影響社會住宅的政策效能。建議內政部應儘速依法訂定並公布租金分級收費原則,確保租金計算體系能反映承租者負擔能力與市場行情,進一步實現興辦社會住宅的核心精神。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張智倫 麥玉珍 羅智強
12.114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預算案於住宅基金「其他業務費用」項下「雜項業務費用」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補助財政部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利息編列預算45億9,664萬9千元。查財政部113年8月13日修正公告之「公股銀行辦理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原則」(下稱新青安貸款)中,對於貸款對象之資格條件為「借款人符合民法規定之成年年齡以上,且借款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無自有住宅者」其僅就申貸者年齡、家庭成員是否有自有住宅等情為寬鬆之限制,並未確實衡量其所得狀況、是否具有經濟或社會弱勢身份予以優先核貸、所申貸之住宅標的是否達基本住宅水準等相關要件加以審核及限制,且本項預算係補助財政部而非「住宅法」主管機關內政部執行新青安貸款政策,致難以追究該政策成敗之政治責任。何況新青安貸款之住宅標的近期迭遭投資客濫用轉租牟利,且造成金融市場搶貸亂象叢生,進而使房貸糾紛層出不窮,並有觸發小型建商倒閉潮之虞,亦排擠其他種類貸款需求者核貸機會,更因此促使購屋市場熱絡而加速推升住宅價格,核與「住宅法」關於住宅補貼之意旨不符,亦違背住宅基金之設立宗旨。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要求115年預算經費應另尋正當預算單位及科目,不得再編列於住宅基金內。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13.114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預算案於住宅基金「其他業務費用」項下「雜項業務費用」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補助農業部青年安居購屋優惠貸款利息編列預算2億2,414萬9千元。查農業部113年8月13日修正公告之「農業金融機構辦理青年安居購屋優惠貸款原則」(下稱農安貸款)中,對於貸款對象之資格條件為「借款人符合民法規定之成年年齡以上,且借款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無自有住宅者」其僅就申貸者年齡、家庭成員是否有自有住宅等情為寬鬆之限制,並未確實衡量其所得狀況、是否具有經濟或社會弱勢身份予以優先核貸、所申貸之住宅標的是否達基本住宅水準等相關要件加以審核及限制,且本項預算係補助農業部而非「住宅法」主管機關內政部執行農安貸款政策,致難以追究該政策成敗之政治責任。何況農安貸款之住宅標的近期迭遭投資客濫用轉租牟利,且造成金融市場搶貸亂象叢生,進而使房貸糾紛層出不窮,並有觸發小型建商倒閉潮之虞,亦排擠其他種類貸款需求者核貸機會,更因此促使購屋市場熱絡而加速推升住宅價格,核與住宅法關於住宅補貼之意旨不符,亦違背住宅基金之設立宗旨。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要求115年預算經費應另尋正當預算單位及科目,不得再編列於住宅基金內。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14.114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預算案於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辦理都市更新專業服務案等相關費用編列預算250萬元。查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委外建置之都市更新入口網,網站內有關「都更查詢」單元之細項,包含「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更新地區」、「更新事業」及「統計成果查詢」等,惟查「統計成果查詢」內之資料僅有都市更新及危老重建之全國案件統計成果,並無危老重建之個案訊息、資料及推動歷程,與契約規定之專案建置目標有間。另查運用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網站,可查詢「危老協參專區」之個案辦理情形;新北市政府建置城鄉資訊查詢平臺亦開放查詢危老重建之個案辦理概況,其可查詢之標的包含「申請人」、「地號」、「使用分區」、「辦理情形」、「區位」及「基地面積」等,均有助於外界瞭解危老重建政策推動成效。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應參考前述行政法人或機關之優良實務案例,以促進危老重建資料庫資訊公開透明,俾利民眾瞭解危老重建案件之執行情形。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15.114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於「中央都市更新基金」下「其他業務費用」中「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預算7,600萬元。其中針對「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危險老舊建築物重建、整建或維護」編列2,000萬元。113年4月3日發生之規模達7.2之花蓮強震,造成18人死亡,2人失蹤,全台230處建物張貼危險標誌,多棟建物倒塌等嚴重災情。我國建築物早期之耐震法規恐無法因應強烈地震,而112年Q4之統計顯示,全台屋齡30年以上之住宅數量約449萬棟,佔全體住宅數量52.6%。查私有建築物耐震弱層補強專案合計已補助193案、已完成補強20案,與449萬棟老屋數量相去甚遠,顯有不足。再者,全台平均每年發生之地震達數千次之多,發生時間、地點與規模尚無法有效預估並提前疏散,政府應就如何加強、加速全台建築物耐震安全,自法規面、政策面提出檢討計畫。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黃 捷 王美惠
16.114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預算案於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其他業務費用」項下「雜項業務費用」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補助政府機關(構)辦理都市更新個案先期規劃、公開評選計畫、專案辦公室及都市更新整體計畫編列預算2,500萬元。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3條第1項後段規定,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得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又土地所有權人得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5條規定,以協議合建方式由起造人擬具重建計畫申請重建。上開2種協議合建方式,皆須實施者或重建計畫申請人擬具合建契約書,會同土地(建築物)所有權及其相關權利人共同簽訂之,以利老屋重建作業。經查全國僅有新北市政府就保障民眾權益部分訂有都市更新契約注意事項;又進一步審視發現,該注意事項針對民眾最為在意之建物所有權狀(包含車位)分配坪數1節,尚未有制式之計算方法可供參詳,易致實施者與地主等,於協議期間產生不易化解之糾紛。另根據台灣都更權益促進會於112年統計資料載示,臺北市之都更案件具有爭議之比率高達70%,主要係參與協議合建之民眾並未有可參詳之合建契約書範本,及契約條款通常係由具優勢地位之企業經營者單方面預先擬訂。影響所及,當實施者與民眾協議新建建築物之分配計算公式時,部分實施者抱持民眾不熟悉都更危老相關規範之心態,提出不利於民眾權益之協議合建契約草案,民眾只能向公益團體尋求協助,徒增重建案件之溝通及時間成本,影響都市更新及危老重建效率,容有研謀改善之空間。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17.114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預算案於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其他業務費用」項下「雜項業務費用」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補助政府機關(構)辦理都市更新個案先期規劃、公開評選計畫、專案辦公室及都市更新整體計畫編列預算2,500萬元。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1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成立都市更新推動小組,督導、推動都市更新政策及協調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業務。另依內政部報經行政院於111年8月29日核定之都市更新發展計畫(112-115年),其計畫內容有關檢討強化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機制部分,係鼓勵地方政府成立都市更新小組作為跨局處都市更新推動平台,以強化政府協調及整合功能,並排除個案執行困難。經查全國現有之都市更新主管機關計有23個,包含內政部及22個市縣政府,惟尚有市縣未成立都市更新推動小組。鑑於公辦都更案件經常涉及都市計畫、營建工程、公產管理、不動產估價及土地登記等事務,案情極為複雜,亟待都市發展、建築管理、土地管理及地政等跨單位協調整合,以利推動常態性公辦都更事業,應予研謀改善。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督促尚未成立都市更新推動小組之縣(市)政府儘速成立組織加速辦理。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
主席暫行保留。
請宣讀二、作業基金─實施平均地權基金。
二、作業基金─實施平均地權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4,912萬2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398萬8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3,513萬4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3,501萬元,照列。 -
主席暫行保留。
請宣讀三、特別收入基金─新住民發展基金。
三、特別收入基金─新住民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4億0,421萬元,照列。
2.基金用途:3億9,038萬7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1,382萬3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2項:
1.114年度新住民發展基金預算案於辦理新住民創新服務、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發展計畫編列預算1億7,285萬9千元。該計畫114年度預計補捐助辦理之事項中,新住民及其子女人才培訓及服務計畫1億1,100萬元、新住民入國(境)前之輔導計畫1,900萬元與新住民及其子女輔導研究計畫700萬元另所需服務費用305萬9千元等。經查統計資料顯示,原籍地為東南亞國家之外籍配偶持有技術士證者比率較大陸地區配偶低,大陸地區配偶因語言障礙程度較低,爰持有「技術士證」者每百人有8.5人,而原籍地為東南亞國家之外籍配偶則每百人有3.6人持有。另以取得技術士證之職類類群觀察,持有「餐飲服務類群」及「美容美髮類群」證照之比率較高,每百人分別有29.2人及27.4人持有該類群之技術士證,另每百人有30人持有「其他類群」之技術士證,主要包括照顧服務員、托育人員及按摩等類群,前述職類類群較偏重基層勞力工作,故可得知新住民證照類群現較偏重基層勞力工作。綜上,現我國新住民以服務及銷售工作人員、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人員、照顧服務員及美容技術員之工作類群為大宗,專業技術人力之培力仍有侷限性,新住民發展基金編列之該項計畫應加強專業技術人才培訓及服務計畫,以利新住民拓展職業類群。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2.114年度新住民發展基金預算案於辦理新住民創新服務、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發展計畫編列預算1億7,285萬9千元。該計畫114年度預計補捐助辦理之事項中,新住民及其子女人才培訓及服務計畫1億1,100萬元、新住民入國(境)前之輔導計畫1,900萬元與新住民及其子女輔導研究計畫700萬元另所需服務費用305萬9千元。據112年3月「新住民取得相關證照與就業議題之研究報告」分析,受訪新住民報考技術士證之準備及應試困境,主要為中文理解能力不足;另持有技術士證新住民受訪者中,有高達93.37%非常同意取得技術士證後有助於更容易找到工作,未持有技術士證之新住民受訪者中,亦有67.46%非常同意取得技術士證後有助找到工作。上開調查結果顯示中文能力之培養有助於技術士證之取得及求職。綜上,為落實新住民之生活適應與求職,新住民發展基金編列之該項計畫應加強推廣新住民之中文學習環境,持續精進相關輔導機制,以增進對於新住民專業技術培力之效益。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
主席暫行保留。
請宣讀四、特別收入基金─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
四、特別收入基金─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3億1,616萬2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3億6,541萬5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4,925萬3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
主席暫行保留。
請宣讀五、特別收入基金─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
五、特別收入基金─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527萬5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1,429萬元,照列。
3.本期短絀:901萬5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
主席暫行保留。
請宣讀六、特別收入基金─國土永續發展基金。
六、特別收入基金─國土永續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101億5,197萬4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9億2,199萬5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92億2,997萬9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3項:
1.114年度國土永續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於「國土永續發展相關計畫」編列9億2,187萬5千元。此係包含各級國土計畫之相關作業。我國國土計畫自2016年5月1日國土計畫法公告施行後,歷經9年之準備,按既有法規之期限,將於2025年5月上路,刻正進行各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審議暨相關子法之修正與制定。國土計畫之核心理念除改正我國土地利用之亂象,亦重視保障既有合法權益,避免土地所有權人與土地使用權人之權益受到侵害。為達前揭目標,各級主管機關皆應就我國國土之規劃與利用進行盤點及調查,並在國土計畫正式施行前完成調整作業。以全國廢礦區土地住宅合法化問題為例,為保障前揭住民與建物之合法權益,國土管理署刻正輔導地方政府辦理礦區土地及建物利用狀況調查,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等作業,力求國土計畫施行前將住宅之土地地目變更為住宅用地,方能在國土計畫施行後,依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規定做容許使用。為確保國土計畫施行前,相關調整作業已順利完成並匡正過去土地所有權人與土地使用權人之權益遭受侵害之問題,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於國土計畫正式施行前,就全國廢礦區土地檢討作業各級主管機關尚待解決之有關問題,提出詳細分析說明、改善對策及目前執行進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黃 捷 王美惠
2.114年度國土永續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於「國土永續發展相關計畫」下「專業服務費」中編列預算4億5,956萬8千元。其中包含「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後配套機制、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輔導機制,以及國土計畫相關專題之委託辦理經費」4億3,682萬6千元。惟查全國各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不但出現各功能分區圖面積與中央部會評估之面積相去甚遠之狀況,且究其詳細原因,實乃因各地方政府對於各國土功能分區之定義不同,導致出現「同一性質之跨縣市土地,在不同的國土功能分區圖中各自成為不同國土功能分區」之現象,實宜改善以保障後續國土功能分區圖審議與國土計畫公告施行之工作遂行。
(1)114年度國土永續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於「國土永續發展相關計畫」下「專業服務費」中編列預算4億5,956萬8千元。其中包含「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後配套機制、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輔導機制,以及國土計畫相關專題之委託辦理經費」4億3,682萬6千元。預期成果係為如期完成國土計畫法之法定事項及相關配套,強化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國土規劃能力,以落實國土永續發展目標。
(2)然比對各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與農業部2020年模擬我國農業發展地區劃設模擬參考資料,顯有農1與農2之差異、農3與國2之競合、農5之流失以及農4與城鄉2-1之競合等問題,不僅疑似出現「一套國土計畫標準、縣市各自解讀」的問題,亦對我國農業永續經營環境以及糧食安全等課題構成重大挑戰。
(3)國土計畫為我國最上位之國土利用根本計畫,維持國土計畫之全國一致性,確保其能達到引導資源保育、完善空間發展利用以及國土使用符合其自然條件等目的,實宜就各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劃設成果不符國土功能分區劃設標準及不同國土功能分區劃設競合等問題,提出詳細說明及改善對策,俾利國土功能分區圖後續之審議與國土計畫之推行。
(4)請國土管理署持續與直轄市、縣(市)政府協調溝通,並積極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研處相關疑義。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黃 捷 王美惠
3.114年度國土永續發展基金預算案於「國土永續發展相關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辦理國土計畫相關政策宣導費用編列預算200萬元。查國土計畫法將於114年4月30日起實施管制,惟尚有許多民眾存有疑慮,亦有許多地方政府尚未繳交國土功能分區圖,顯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容有加強宣導之必要。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
主席暫行保留。
進行乙、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一、作業基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乙、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
一、作業基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36億2,568萬3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8億4,669萬4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2億2,101萬1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4項:
1.114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編列38億3,669萬4千元,爰就下列各案合計併案凍結1,0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原住民族社會內部的不平等問題日益加劇,尤其隨著越來越多族人移居都會區,雖然就業選擇有所增加,但實際收入卻未隨之提升。根據原住民族委員會竹苗區就業服務專員的說法:「新竹這邊看似高薪,但大部分工廠的薪資仍以基本工資為主,僅略高於法定標準。」薪資水準雖與工作所需專業程度相關,但低薪工作仍占絕大多數。根據原住民族委員會最新統計,非原鄉地區原住民族家庭的年收入達95萬5千元,年增長率為7.25%,然而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顯示,原住民族A1等級的平均可支配所得僅為32萬6千元,薪資差距呈現高度兩極化。
特別是來自部落到都會區打工的族人,不僅需要克服巨大的心理壓力,還面臨都會區高昂的生活成本,包括租屋、交通及日常開銷,相較原鄉負擔更為沉重。更令人關注的是,根據原住民族就業統計,有酬就業的原住民族中,約11.47%月收入低於2萬元,顯示貧窮問題在族群內仍相當嚴峻。
此外,由於原住民族社會的家族關係緊密,不受地域限制,其經濟條件與健康狀況有著密切關聯。然而,原住民族團體指出,現行數據計算方式存在偏差,許多潛在貧窮數據(黑數)尚未被完整調查出來,導致問題未能充分反映實況。因此,原住民族的貧窮問題需引起政府更高的關注,並進行細緻而全面的檢討與討論,爰此,請針對原住民族平均月薪低於2萬元及家庭年收入僅32萬的現況,提出具體且可行的改善計畫,並於1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以期有效改善原住民族內部貧富差距並提升其生活品質,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牛煦庭 許宇甄
(2)在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會的業務費用中,「辦理促進原住民族文化技藝發展培訓計畫」所需經費為830萬3千元。此計畫旨在推動各級學校實施原住民族文化及技藝教學,此計畫亦設計自我推薦機制,允許耆老向原住民族委員會、地方政府或鄉鎮區公所申請文化與技藝認證,以突顯他們在傳統文化和技藝方面的卓越貢獻。
然而,由於原住民族傳統手工藝製作耗時且需極大耐心,例如一條220公分的織帶需要近一天才能完成,加上觀光產業萎縮,手工藝作品銷售情況不佳,許多作品無人問津、掛上灰塵,甚至遭遇「為何這麼貴?」「做這個能維生嗎?」等質疑聲音。這些困境對以手工藝為生的原住民族帶來生計上的挑戰。
透過工藝市集與文化節慶活動吸引國內外遊客,並參加國際文化博覽會展示手工藝品,能有效提升國際能見度。同時,建立網上銷售平台整合手工藝資源,並利用社群媒體進行數位行銷,讓年輕族群也能更便捷地接觸到原住民族手工藝品,擴大潛在市場。此外,可邀請設計師合作,將現代設計元素融入傳統手工藝品,開發兼具實用性與美觀的作品,進一步提升產品競爭力和市場吸引力。透過這些策略,不僅能增強消費者對原住民族手工藝的文化認同,也能促進銷售,達成文化傳承與經濟支持的雙重目標,爰此,為解決此問題並保留原住民族文化,從推動在地與國際市場拓展等多方面提出具體行銷策略,以有效支持原住民族的文化保存與生計發展,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牛煦庭 許宇甄
(3)在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會的業務費用中,「辦理原住民族音樂人才培育暨國際音樂節」所需經費為2億4,000萬元。此計畫結合市府原住民音樂人才培育方案,邀請業界音樂人針對樂團組、音樂創作組及個人歌唱組設計實作課程,以培養學員的音樂創作能力,促進原鄉與都市間的音樂文化交流。雖然政府積極支持原住民族音樂文化的推廣,並且許多音樂人已將製作成本視為宣傳投資,歌曲的走紅確實為創作者帶來了更多廣告、電視節目及現場表演的工作機會。然而,當「LALAI桃園原住民族音樂節」結束後,獲獎的原住民族創作者是否真的能夠持續嶄露頭角、以音樂維生?除了音樂節期間的曝光機會外,這些創作者後續的發展應納入長期考量。
政府在眾多音樂節活動中制定合作機制,邀請已有名氣的歌手與新晉原住民族創作者合作演唱,或提供舞台讓他們展示自己的作品,以增強其知名度並延伸其發展機會,爰此,請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針對如何幫助原住民族創作者在音樂節後持續發展並維持生計提出具體策略,以確保原住民族音樂人才的培育和文化傳承的長期成效,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牛煦庭 許宇甄
(4)在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會的業務費用中,「委託辦理信用保證代位清償案件審查及申覆處理之費用」所需經費為90萬元。此項經費用於提升原住民族金融輔導員在各項貸款業務中的績效,強化金融機構之間的業務協調,並支持原住民族經濟改善、產業發展及文化創意等方面的媒體宣導製作、託播及刊登。此外,亦涵蓋原住民族發展基金各項業務行銷推廣,宣傳摺頁及海報的製作費用。
根據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12年6月發布的110年台灣原住民族經濟狀況調查,顯示原住民族家庭收入仍然高度依賴受雇所得及產業主收入。雖然依賴度較106年有所下降,但79.69%的比率仍高於台灣全體家庭的64.36%。同時,原住民族家庭的「經常移轉收入」(如保險、投資、租金等收入)比例明顯低於全體家庭平均,顯示原住民族家庭在非工作收入來源上相對不足,導致家庭在主要經濟來源中斷或失業時,生活會受到嚴重影響。
從數據來看,政府每年投入900萬元進行金融業務宣導,然而,實際上有76.69%的原住民族群未能接收到相關金融輔導資訊,顯示宣導效果不足,爰此,請提交針對原住民族金融輔導員在各地區部落的執行成效進行深入分析,並提交專案報告,以便提出更有效的金融輔導及宣導方案,真正惠及原住民族家庭並增強其經濟穩定性,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牛煦庭 許宇甄
(5)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綜合發展基金114年度於「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用」預算費用中編列29億4,122萬元,其中編列「捐助、補助及獎助」包含「企業創新創業輔導計畫-輔導創新研發」2,200萬元。
經查,原住民族委員會依「原住民族亮點產業推升4年計畫(111至114年)」補助計畫「企業創新創業輔導計畫-輔導創新研發」逐年編列預算,係為扶持具一定規模之原住民族企業,協助其技術或服務創新,以使其組織健全發展,進一步穩定在地產業結構。檢視近年度預算執行情形,111年及112年預算執行率分別為24.97%及18.14%,雖有增加卻仍低於3成,執行率偏低,另113年度截至9月底執行數為0,據預算中心報告指出,原住民族委員會就該計畫每年之申請資格會依實際情況滾動修正,依從嚴審查之原則,每年度核定案件數甚低,致預算執行率偏低,另113年度之申請案件尚待審核,爰截止9月底止仍未有核定案件及執行數。
綜上,此計畫2年度執行率均未達3成之原因,容有精進空間,允以針對前項執行率低下,且擬定113年度申請審核等作業流程提前辦理及114年改善審核進度與預期執行率作書面報告,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牛煦庭 許宇甄
2.原住民族委員會自102年起,即透過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分基金-原住民族就業基金,編列預算委託法律扶助基金會建立原住民法律扶助專案,以使原住民於一般法律扶助外能享有額外額度之法律扶助。相關經費由爭取公益彩券回饋金支應。
惟查,112年度該項目編列預算6,900萬元,113年即縮減42%僅編列4,000萬元,114年僅編列3,900萬元,皆無過往之規模。據法律扶助基金會資料,原住民占所有受扶助人之17%,而原住民人口僅占我國人口之1.7%,充分顯示原住民亟需法律扶助,縮減相關專案預算應有明確理由,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於預算通過後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原住民族法律扶助專案預算編列基準」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李柏毅 黃 捷
3.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設立宗旨為促進並保障原住民族就業權益,辦理各項補助、獎勵、委託或各項促進原住民族就業支出,以縮短原住民族與全國民眾平均收入之差距,穩定原住民個人與家庭經濟收入。
惟113年第一次原住民族就業狀況調查顯示113年6月原住民族就業者工作場所有僱用移工者中,有22.76%表示工作場所僱用移工對工作有影響,其中以部分工作項目被取代比例最高(15.93%),其次為工資下降(5.11%)。而原住民族就業者工作場所未僱用移工者中,有6.59%表示會擔心工作場所僱用移工,其中又以影響原住民族人就業機會比例最高(4.39%),其次為擔心自己被裁員(1.01%)。
為維護原住民族就業權益,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移工對原住民就業工作之影響進行分析並研議可行之因應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智倫 許宇甄 牛煦庭
4.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有關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依政府採購法而得標之廠商僱用原住民人數不足所繳納之代金,然檢視近年徵收就業代金情形就業代金收入之決算數自109年度之2億5,996萬元增為112年度之3億2,054萬4千元,增加6,058萬4千元增幅(23.31%),惟僱用不足人數自109年度之1,028人減為112年度之1,006人與代金收入增加情形未符。據原住民族委員會說明,因112年度該會補徵收以前年度尚未繳交之代金頗具成效,致112年度就業代金收入大幅增加。另109年度至113年至8月止各年繳交代金家數自109年之396家逐年下降至111年之312家,惟112年度上升至近年高點446家,又公部門每年繳交代金之家數雖均未超過5家,惟仍有機關年年繳交代金,允宜積極研謀有效策略以確保原住民之工作權得以保障,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宏陸 黃 捷 -
主席暫行保留。
進行丙、海洋委員會主管一、特別收入基金─海洋污染防治基金。
丙、海洋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海洋污染防治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3億4,088萬元,照列。
2.基金用途:2億4,059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1億0,029萬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1項:
1.「海洋污染防治應變計畫」編列1億3,992萬4千元,其中委託調查研究費編列1,822萬5千元,用於海洋污染應變時須立即啟動之工作,如海洋環境水質機動監測,油污染、化學品擴散模擬,應避免工作項目重複執行。另請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分享資訊與國家海洋研究院共享,俾利資源整合提升效率。
提案人:張智倫
連署人:丁學忠 牛煦庭 -
主席暫行保留。
進行經濟委員會甲、行政院主管一、作業基金─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
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行政院主管
一、作業基金─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304億6,728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58億7,928萬2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245億8,799萬8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5,750萬4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18項:
1.114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預算案「各項投資」編列128億元,凍結該預算3,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謝衣鳯 鄭正鈐 鄭天財 陳亭妃
林岱樺 賴瑞隆 張啓楷 邱議瑩
邱志偉 呂玉玲 陳超明 蔡易餘
連署人:伍麗華
2.114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預算案「業務費用-服務費用-旅運費-國外旅費」編列240萬3千元,凍結該預算5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啓楷
連署人:楊瓊瓔 陳超明
3.114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預算案「業務費用-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編列1億2,880萬元,凍結該預算5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啓楷 邱志偉
連署人:楊瓊瓔 陳超明 賴瑞隆 邱議瑩
4.114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預算案「業務費用-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編列18億1,751萬元,凍結該預算5,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正鈐 張啓楷
連署人:呂玉玲 鄭天財 楊瓊瓔 陳超明 林倩綺
5.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近年投資標的因事前審核未確實、事中查核未落實、事後退場未及時,導致逾過半投資嚴重虧損,部分投資更引發外界質疑官商勾結之嫌。由於民進黨委員在野時曾說政府不應扮演投資者角色,更認為國發基金投資行為最後會變成官商勾結的溫床,如今一語成讖。有鑑於114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盈餘全數保留基金,未能解繳公庫,要求114年度盈餘應用於協助產業發展之投資。
提案人:張嘉郡 鄭天財 陳超明
6.114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預算案編列直接投資各類企業54億元,然檢視112年度國發基金直接投資執行情形,截至112年底,累計投資70家民營事業,其中逾半數直接投資事業於112年度呈現虧損,部分事業更連續虧損3年以上或虧損金額逾10億元。審計部連續多年針對國發基金未積極監督及檢討虧損投資事業、未落實退場機制等提出重要審核意見,惟國發基金對於連續虧損之投資事業,並沒有全面落實評估與檢討;對於已無財政目的、政策意義,或已偏離原訂投資目的之符合釋股原則投資事業,亦未完善落實退場機制。此等情形不僅影響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之管理效能,亦可能導致有限資源無法充分運用於增加產業效益或改善產業結構之重要事業或計畫。爰此,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現行監督及輔導虧損投資事業機制因應」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邱議瑩 賴瑞隆
7.114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預算案賡續編列創業投資事業計畫41億元,較113年度預算增加1億元。然而,截至112年底,創業投資事業計畫尚在營運之國內外創業投資事業中,有18家平均年投資報酬率為負值,占比27.27%,且國外創業投資事業技術移轉案件數僅2件,相關執行成效有待精進。自74年推動創業投資事業計畫以來,截至112年底,國發基金累計投資國內外創業投資事業107家,轉投資事業4,668家,累計轉投資金額高達1,787.73億元,投資產業涵蓋生技製藥、軟體工業、網際網路、資訊工業、半導體及光電等領域,累計投資金額319.76億元,平均年投資報酬率為3.19%。然尚在營運之國內創業投資事業中,11家平均年投資報酬率為負值,國外創業投資事業中則有7家呈負值,整體平均年投資報酬率介於負0.33%至負27.06%,營運績效仍有提升空間。此外,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投資國外創業投資事業之預期目標之一為促成先進技術移轉回國,惟截至112年底,尚在營運之國外創業投資事業中,僅大和台日基金(Daiwa Taiwan-Japan Biotech Fund, L.P.)辦理2件技術移轉,成效不如預期,亟待檢討精進並強化推動作為。爰此,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增進投資報酬率及國外創投技術移轉」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賴瑞隆 邱議瑩
8.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為促進新創事業發展,推動「創業拔萃方案」及「臺灣矽谷科技基金」兩項投資計畫,期透過國內外創投合作與創新誘因機制,引導資金投資早期新創事業,並促進臺灣與美國矽谷之人才、技術及資金鏈結。然而,計畫執行過程中部分創投事業投資決策未完全符合計畫目標,對國內新創事業的助益有限,影響政策推動成效。截至113年7月底,「創業拔萃方案」通過5家創投事業投資,累計金額28億4,775萬8千元,其中僅1家達獲利分享門檻,其餘4家投資國內早期企業比率低至3.21%,甚至有創投事業未投資國內公司,未能有效帶動國內新創資金投入。截至113年7月底止,臺灣矽谷科技基金投資計畫共通過投資Vivo Panda、WI Harper VIII、TransLink IV等3家創投事業,累計投資金額16億0,282萬8千元,其中WI Harper VIII與TransLink IV已達計畫預期投資比率,但Vivo Panda並未將資金投向政策重點的新創事業。為提升計畫效益,應強化投資誘因與監控機制,確保創投事業資金能精準流向政策重點,達成帶動新創事業發展與國際鏈結的長遠目標。爰此,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針對上述問題提出檢討且具體可執行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賴瑞隆 邱議瑩
9.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匡列1,000億元推動產業創新轉型基金,惟迄113年6月底止,僅實際投入48億5,590萬9千元,投資14家公司,推動狀況未臻理想,且按「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產業創新轉型基金作業要點」第12點第1項規定,產業創新轉型基金投資持有期限以5年為原則,並應於投資時與被投資事業約定退場機制。惟查截至113年6月底止,已有5家公司持有期間超過5年,且部分投資事業連年虧損,且發生治理欠佳或有解散之情事,監督顯過於鬆散。爰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審慎檢討投資評估程序之完備性,加強監督投資事業公司治理狀況,並確實依照上述作業要點規定,適時提出投資退場方案,以提高基金投資效益與合法性。
提案人:鄭天財 張啓楷 鄭正鈐
10.114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預算案編列直接投資各類企業54億元,惟部分直接投資事業近年連年虧損,呈財務逐年惡化,且多家事業虧損均逾10億元,經營情形欠佳,且審計部自100年度起,於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每年均提出重要審核意見,100至111年度重要審核意見指出,該基金未審慎評估投資效益與風險,復未積極監督公司營運及治理,且並未落實檢討公司經營困境及研提具體改善措施,部分投資事業營運績效長期欠佳,雖經列管並定期檢討經營狀況,惟管理效能仍不彰;另未落實對投資事業之監督管理機制,研提具體監督作為並定期召開釋股政策評估會議等,均待研謀改善,以增進管理成效及維護基金權益。112年度再提出重要審核意見略以,國發基金對於連續虧損之投資事業未落實評估檢討,對於已無財政目的、政策意義或已偏離投資目的等符合釋股原則之投資事業,未落實退場機制。準此,爰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審慎檢討投資評估程序之完備性,加強監督投資事業公司治理狀況,並適時提出投資退場方案,以提升基金管理效能,俾利有限資源充分投資於增加產業效益或改善產業結構之重要事業或計畫。
提案人:鄭天財 鄭正鈐 張啓楷
11.近年我國高科技產業蓬勃發展,受AI產業帶動,新創產業持續創下佳績,但新創產業需長期扶持,透過投資人持續協助度過創業初期才能迎來收穫佳績,國家發展委員會持續以創業天使投資方案,協助我國新創產業於市場中站穩腳步。在2021年,由龔明鑫前主任委員喊出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天使方案加碼至50億元,可見我國新創產業發展興盛。但經查114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規劃「創業天使投資方案」預算金額8億元,統計至113年6月底止天使創投金額累計37億5,544萬元,離龔前主任委員所述推動情形仍有所落差,且經查天使創投仍以台灣北部為主要發展範圍,中南部有許多優質新創基地,高雄更設有亞灣新創園,國發基金應政策輔導,除編列投資預算,更應透過國發基金協助台灣新創產業南北平衡,實際輔導有需求新創產業,大力推動我國新創。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應以座談會以外方式,實際深入了解我國新創產業目前所需,以輔導或諮商方式協助新創產業了解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天使創投方案,並於高雄設立專案辦公室,協助高雄新創產業發展。
提案人:賴瑞隆 邱議瑩
連署人:林岱樺
12.政府積極推動鼓勵企業提升員工薪資及薪資透明化政策,國家發展委員會做為我國重要經濟建設引導之重要部會,卻在行政院經濟發展委員會討論提升我國受雇者薪資會議結論中毫無角色,僅做為「彙整單位」,完全喪失國發會做為行政院重要經濟政策幕僚角色,國發會應適時透過手中政策工具,協助我國經濟發展。目前國家發展委員會掌管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持續投資我國許多新創、中小企業等產業,應善盡此一投資者優勢,以政策引導與實際作為。國發會應將「薪資提升」、「薪資透明化」納入國發基金投資審查資格條件之一,同時針對國發基金已投資產業,持續推動我國薪資提升及薪資透明化政策。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儘速修改相關辦法及審查要點,並於114年度第1季時提出具體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投資納入「薪資提升」、「薪資透明化」之規範,並每半年彙整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推動投資事業進度提供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賴瑞隆 邱議瑩
連署人:林岱樺
13.國家級投資公司為政府重要政策之一,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除投資台杉投資管理顧問公司外,並參與投資其募集基金之投資;按部分台杉公司所募集創業投資基金已進入投資管理期,惟執行率未及八成,投資情形容有改善空間,允宜研謀加強預算書充分揭露政府推動國家級投資公司未來募集基金之規劃,並強化監督其所募集創業投資基金之投資執行情形,俾利預算審查及提升投資績效。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邱志偉 蔡易餘
14.截至112年底止,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累計投資事業117家,釋股47家,尚持有70家投資事業股權,相較102年底持有之40家,10年間成長75%,同期間該基金之人力增幅為4.11%,倘對已無財政目的、政策意義或已偏離投資目的等符合釋股原則之投資事業,未適時辦理釋股作業,長期持有股權,或因其列作追蹤戶、列管戶,仍持續投入高強度之監督管理作為,不符人力資本之最佳運用。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對於已符合釋股原則之投資事業,於3個月內提出退場機制,以利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改為投資於產業創新、高科技發展、綠能資源再生等增加產業效益或改善產業結構之重要事業或計畫。
提案人:謝衣鳯 鄭正鈐 鄭天財
15.截至112年底止,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共通過投資Vivo Panda、WI Harper VIII、TransLink IV等3家創投事業,累計投資金額16億0,282萬餘元,帶動WI Harper VIII、TransLink IV等2家創投事業投資於第1類至第4類臺灣、美國矽谷相關新創事業已達相當比率,但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對其投資金額5億5,128萬餘元,占總投資金額16億0,282萬餘元之34.39%的Vivo Panda創投事業並未投資於該計畫預期重點挹注之第1類至第4類公司,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改善專案報告。
提案人:謝衣鳯 鄭正鈐 鄭天財
16.為發展創業投資事業,扶植知識經濟產業之成長,改善目前之投資環境,爰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投資於創業投資事業,以加強創業投資事業之發展,期藉由其技術、人才、市場及資金等全方位之整合功能,進一步帶動相關新創事業之發展,114年度持續編列創業投資事業投資預算41億元,較113年度預算案增加1億元,增幅約2.5%。查114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預算案持續編列創業投資事業計畫41億元,惟迄112年底創業投資事業計畫尚在營運中之創業投資事業近三成平均年投資報酬率為負值,且國外創投事業技術移轉案件數僅有2件,國家發展委員會應檢討改善,並強化投資後管理及監督,俾增進基金營運績效。爰建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改善說明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林岱樺 賴瑞隆
17.114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預算案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明細表-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編列5,750萬4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3,939萬元增加1,811萬4千元,增幅約45.99%。惟該項預算大宗為「歷史建築美援宿舍群修復計畫」4,824萬元,而此一修復計畫於112年度執行率未及一成,細部設計書圖及因應計畫則於113年1月始審查通過,允宜加強執行進度控管,俾如期如質完成計畫。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賴瑞隆 邱議瑩
18.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每年均有編列大量預算扶植我國中小企業及新創產業,惟南北資源分配不均之問題,改善成效不彰。單就企業南北資訊落差,就一直無法解決,台南的中小企業及新創產業可以說是看得到吃不到。爰針對現有的「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推動方案」落實台南產業的部分,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全面盤整,針對制度面進行全面性地澈底檢討,並且在114年1月底前完成南部產業扶植窗口的設置,落實單一諮詢、輔導機制,才能讓南部及台南企業得到真正的協助,達到轉型的指標,才能進而增加對外爭取訂單的競爭力,達到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成立的KPI。
提案人:陳亭妃 邱議瑩 賴瑞隆 邱志偉 -
主席暫行保留。
請宣讀二、特別收入基金─離島建設基金。
二、特別收入基金─離島建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9億0,146萬9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9億0,359萬9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213萬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3項:
1.依「離島建設條例」第2條「本條例所稱之離島,係指與臺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該條例施行細則將離島定義為無陸路交通連結之島嶼,且旗津並非自願成為離島,係因配合國家發展所需,協助高雄港開港,創造台灣貨運王國,卻也犧牲旗津島發展前景,現有過港隧道為配合當時貨櫃中心所建設,並非為旗津居民發展所規劃,更因為港區限制性貨物進出場而封閉。旗津地區目前人口超過2.5萬人,第一過港隧道為旗津對外重要之交通命脈,目前以延壽工程延長使用年限,但安全顧慮依然存在,故啟動第二過港隧道建設勢在必行,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以「離島建設條例」精神協助旗津地區交通建設發展,包括規劃旗津以「類離島」條件比照適用「離島建設條例」部分條文;其次,與交通部協商規劃啟動第二過港隧道建設時程,並於2個月內會同交通部將辦理情形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具體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瑞隆 邱議瑩
連署人:林岱樺
2.114年度離島建設基金編列離島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預算9億元補助離島地區辦理各項建設計畫,惟部分主管機關列管高風險計畫項數或占比偏高,且連續2年評為高風險計畫共21項,並經評估尚無須退場,允宜賡續檢討強化退場評估作業之有效落實,並督促相關主管機關積極協助地方政府妥擬因應對策並加強辦理。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邱志偉 蔡易餘
3.114年度離島建設基金編列離島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預算9億元補助離島地區辦理各項建設計畫,但部分主管機關列管高風險計畫項數或占比偏高,且連續2年評為高風險計畫共21項,爰要求相關主管機關應積極降低計畫風險,解除列管。
提案人:謝衣鳯 鄭正鈐 鄭天財 -
主席暫行保留。
請宣讀三、特別收入基金─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
三、特別收入基金─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600萬元,照列。
2.基金用途:28億8,144萬4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28億7,544萬4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1項:
1.114年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預算案編列「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預算數28億8,015萬3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增加1億7,515萬3千元,增幅6.48%;計畫內容包含補助政府機關辦理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及永續發展相關計畫28億元、辦理加強投資花東地區中小企業服務計畫6,000萬元、花東基金補助計畫管理資訊系統功能擴充297萬5千元及服務費用1,717萬8千元。惟查,花東地區第4期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已自113年度起推行,惟第3期部分補助計畫迄今尚未執行完成,且各項補助計畫執行情形未臻理想,有鑑於花蓮地區震災重建工作繁重,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應確實檢討基金執行效益,並落實對花蓮縣及臺東縣政府之協助,加強推動相關計畫,以提升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預算整體效能。
提案人:鄭天財 張啓楷 鄭正鈐 -
主席暫行保留。
請宣讀四、特別收入基金─促進轉型正義基金。
四、特別收入基金─促進轉型正義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7,038萬元,照列。
2.基金用途:1億5,367萬5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8,329萬5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4項:
1.114年度促進轉型正義基金預算案於「一般行政管理計畫-服務費用」編列72萬7千元,主要係辦理基金一般行政管理業務,包括支給促進轉型正義基金管理會委員5名專家學者出席費。促轉基金管理會之主要任務包括:(1)審議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2)審議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3)考核基金運用執行情形。(4)其他相關事宜。然檢視近年會議紀錄,委員親自出席會議之比率呈下降趨勢,指派代理人或請假未出席的情況日益增加。例如,第3次與第4次會議委員親自出席率分別僅為50%及57.14%,其中專家學者的出席率均僅達50%。此外,113及114年度促進轉型正義基金預算案預計分別短絀9,356萬7千元及8,329萬5千元。鑑於推動轉型正義相關事項需廣納多元且專業的意見,建議應督促基金管理會內各機關派任的委員及學者專家提高親自出席會議的比率,積極參與討論,提供專業建議,並妥善規劃基金用途,確保基金業務之順利推動。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於2個月內,針對「促進轉型正義基金管理會會議減少、代理及請假未出席之情形改善」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賴瑞隆 邱議瑩
2.114年度促進轉型正義基金預算案編列「推動各項轉型正義計畫」預算數1億4,044萬8千元。惟查,「推動各項轉型正義計畫」112及113年度迄8月底預算執行率均未及七成。其中,原住民族政治受難者口述歷史推廣計畫截至113年8月底止,預算執行率僅38%,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應確實提升執行量能,檢討加強預算執行控管及相關管考措施,以利計畫推動。
提案人:鄭天財 張啓楷 鄭正鈐
3.114年度促進轉型正義基金預算案編列「推動各項轉型正義計畫」預算數1億4,044萬8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減少928萬5千元(減幅6.20%)。查114年度促進轉型正義基金預算案編列「推動各項轉型正義計畫」預算數1億4,044萬8千元,辦理各項威權象徵處置及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等計畫,惟112及113年度迄8月底預算執行率均未及七成,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審酌執行量能,核實評估預算編列之合理性,並檢討加強預算執行控管及相關管考措施,以利計畫推動。
提案人:陳亭妃 林岱樺 賴瑞隆
4.114年度促進轉型正義基金預算案於「一般行政管理計畫-服務費用」編列72萬7千元,主要係辦理基金一般行政管理業務,包括支給促進轉型正義基金管理會委員5名專家學者出席費。由於該基金設置宗旨在於使不當黨產還諸於民,作為推動轉型正義、人權教育、長期照顧、社會福利政策及轉型正義相關文化事務之用,然而「推動各項轉型正義計畫」112及113年度迄8月底,預算執行率均未及七成。特別是有關中正紀念堂轉型、去除威權象徵等業務之具體成效,至今仍未能看見,與民眾期許有顯著落差。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文化部及內政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如何處理「中正紀念堂轉型、去除威權象徵之檢討與具體改進方案」。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賴瑞隆 邱議瑩 -
主席暫行保留。
進行乙、經濟部主管一、作業基金─經濟作業基金。
乙、經濟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經濟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原列87億0,066萬3千元,增列1,000萬元(含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之「業務收入-租金及權利金收入-土地租金收入」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7億1,066萬3千元。
2.業務總支出:76億4,533萬1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原列10億5,533萬2千元,增列1,000萬元,改列為10億6,533萬2千元。
(三)解繳公庫淨額:2,718萬6千元,照列。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8億0,757萬6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資產變賣1億3,881萬3千元,照列。
(八)通過決議26項:
1.114年度經濟作業基金預算案「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11億4,963萬4千元,凍結該預算5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謝衣鳯 鄭天財 楊瓊瓔
2.114年度經濟作業基金預算案「業務成本與費用-勞務成本-服務成本-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4億2,626萬6千元,凍結該預算2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林岱樺 邱志偉
3.114年度經濟作業基金之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預算案「業務成本與費用-勞務成本-管理成本-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3億0,842萬元,凍結該預算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陳超明 楊瓊瓔
4.114年度經濟作業基金之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預算案「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編列15億1,982萬2千元,凍結該預算5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瓊瓔 陳超明 呂玉玲 賴瑞隆
連署人:蔡易餘 陳亭妃
5.114年度經濟作業基金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預算案「業務成本與費用-勞務成本」編列38億7,965萬4千元,凍結該預算2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邱志偉 林岱樺 陳超明
連署人:呂玉玲 楊瓊瓔
6.114年度經濟作業基金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預算案「業務成本與費用-投融資業務成本」編列16億4,056萬3千元,凍結該預算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陳超明 楊瓊瓔
7.根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提供資料,111年度至113年7月底止,3座污水處理廠之平均利用率最高紀錄僅59.3%,其中以潭子科技產業園區污水處理廠之平均利用率未達三成為最低;屏東污水處理廠平均利用率自111年度53%,降至113年1至7月底之42.1%,致污水處理收入尚不敷支應相關支出,營運仍呈短絀狀態,要求加強控管成本費用支出,以提升污水處理利用率暨營運績效。
提案人:謝衣鳯 鄭天財 鄭正鈐
8.114年度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預算案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專案計畫」編列土地改良物1,263萬7千元,新增辦理「仁武科技產業園區設置計畫」。仁武科技產業園區預估滿載時,年產值可達55.06億元,預計19家廠商進駐,引進約1,925人就業員工數,未來將吸引更多衍生性活動人口及就業機會,帶動周圍相關經濟活動,新增4.07公頃產業用地,引進半導體上下游產業、相關設備材料製造、電子產品和機械設備製造業、智慧醫療創新研發等相關創新領域,形塑創新產業聚落。惟該計畫總經費逾17億元,自償率79.32%,鑑於該計畫仍未完全自償,且涉及多項跨部會及地方協調事務,允宜妥善規劃各項配套措施並強化進度控管,以利推動。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陳亭妃 賴瑞隆
9.有鑑於工業廢水如未經處理即直接放流,將嚴重污染鄰近河川、土壤及地下水,為維護土壤、河川、地下水等水體水質安全及生態,目前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下轄潭子科技產業園區、臺中港科技產業園區及屏東科技產業園區設置污水處理廠,並以委外操作維護方式營運,惟此3座污水處理廠近年營運實績偏低且未達目標,為保護環境,避免河川、土壤和地下水遭廢水污染,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應研謀對策,以提升污水處理利用率暨營運績效。
提案人:張嘉郡 陳超明 鄭天財
10.114年度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預算案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專案計畫-繼續計畫-高雄軟體園區第二園區第一棟大樓興建計畫」編列10億3,772萬2千元,本計畫目的為對接亞洲.矽谷5G創新應用計畫、亞洲新灣區5G AIoT創新園區等政策目標,擴大高雄軟體園區之產業發展腹地,打造5G AIoT產業聚落,供產、學、研進駐,發揮群聚效應。高雄軟體園區擴區(二期)臨高雄港側約4,506平方公尺建築基地上,規劃興建1棟地上11層、地下3層之產業辦公大樓,大樓設計總樓地板面積約34,523平方公尺。計畫期間自112年1月起至117年12月止,共計6年。114及115年度為本計畫高預算年度,代表進入興建高峰時期,經濟部應強化監督管理,確實掌握本案工進及工安,俾利如期如質完成;其次,亦應儘速推動招商,爰要求經濟部將最新工程進度及招商成果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監督追蹤。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蔡易餘 陳亭妃
11.全球半導體封裝測試及相關設備生產重鎮的楠梓科技產業園區,因土地使用已達飽和,區內廠商反映擴廠用地不足,需於園區附近適當基地開發新園區,以滿足區內廠商及周邊相關產業擴廠需求。基此,政府利用永達技術學校退場之仁武校區校地及建物,活化轉型設置為科技產業園區,開發面積7.36公頃,規劃引進重點產業為半導體上下游設備、材料相關產業、智慧醫療及創新研發及電腦、電子產品製造業,強化既有產業聚落,提升在地就業機會。本計畫目的為對接亞洲.矽谷5G創新應用計畫、亞洲新灣區5G AIoT創新園區等政策目標,擴大高雄軟體園區之產業發展腹地,打造5G AIoT產業聚落,供產、學、研進駐,發揮群聚效應。高軟園區擴區(二期)臨高雄港側約4,506平方公尺建築基地上,規劃興建1棟地上11層、地下3層之產業辦公大樓,大樓設計總樓地板面積約34,523平方公尺。計畫期間自112年1月起至117年12月止,共計6年。114及115年度為本計畫高預算年度,代表進入興建高峰時期,經濟部應強化監督管理,確實掌握本案工進及工安,俾利如期如質完成;其次,亦應儘速推動招商,爰要求經濟部將最新工程進度及招商成果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監督追蹤。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蔡易餘 陳亭妃
12.根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提供資料,截至113年8月底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轄管部分產業園區尚有73.92公頃待租售土地,已租售之產業用地尚有23.56公頃閒置,以及開發中產業園區部分廠商租購地後遲未建廠使用者153.37公頃,土地使用效率亟待提升,要求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儘速加強媒合及有效釋出產業園區閒置用地,以促成企業投資並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提案人:謝衣鳯 鄭天財 鄭正鈐
13.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轄管44座污水處理廠,112年度收支短絀3億5,879萬2千元,113年度截至8月底亦短絀1億5,540萬7千元。經查,該基金所轄污水處理廠112年度平均設備利用率僅45.09%,113年度截至8月底雖略升至47.03%,仍屬偏低;又112年度每立方公尺營運成本22.89元,遠高於收入14.33元,顯示營運效能不彰。另113年截至8月底稽查4,261家次,不合格率達5.49%,較112年度之4.63%為高,且稽查家次有逐年下降之趨勢。允宜全面檢討污水處理費率結構,強化污水處理設施之營運管理,並提高廠商稽查頻率,以改善營運績效,確保基金永續經營。爰請經濟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陳亭妃 蔡易餘
14.經濟部推動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申請設置計畫,112年12月修正計畫總經費由1,045.69億元增加至1,518.66億元,其中大林蒲遷村經費增加至800億元。惟查該計畫截至113年8月底累計執行數僅5億5,922萬5千元,占已編列預算數之1.73%,計畫執行進度未如預期。又113年10月環境部要求重新辦理環評公開作業,計畫涉及中央、地方政府與大林蒲居民權益等多項配套措施。雖113年2月已公告遷村安置計畫書,意願調查回收率約85%,其中93%民眾同意遷村,然為利計畫順利推動,允宜加強園區申設相關法定程序之說明會及環評說明會等地方溝通工作,妥善處理在地居民關切事項。爰此,請經濟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強化地方溝通及加速計畫推動之具體改善方案。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陳亭妃 蔡易餘
15.經查114年度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預算案於「租金及權利金收入」編列土地租金收入1億0,947萬1千元,較113年度預算及112年度決算分別減少1,062萬4千元及1,938萬8千元。經查截至113年8月底,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轄管66個產業園區中,尚有73.92公頃土地未租售,其中以彰濱產業園區56.38公頃最多。另開發中產業園區已租售土地中,仍有153.37公頃(58家廠商)迄未建廠,其中彰化濱海產業園區占94.73公頃(38家)最多,且該園區有2家廠商租售土地逾3年仍未建廠。此外,截至113年8月底尚有15處產業園區存在閒置用地,總面積達23.56公頃,其中以屏南、中壢及彰化濱海產業園區閒置面積最大。綜上,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轄管園區待租售土地、閒置用地及已租售但遲未建廠使用等情形,顯示土地使用效率有待提升。爰此,請經濟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加強媒合及有效釋出產業園區閒置用地,並研擬具體改善方案。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陳亭妃 蔡易餘
16.經查114年度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預算案編列勞務收入18億5,271萬3千元,勞務成本38億7,965萬4千元,預計勞務收支短絀20億2,694萬1千元,較113年度預算短絀數增加1億0,608萬9千元。該基金109至112年度各區所轄管理機構勞務收支決算短絀數介於14億7,976萬6千元至18億8,408萬9千元之間,113年組改後截至8月底止,短絀數已達8億4,739萬9千元。尤以112年度美崙、彰濱、雲科及南科等4處服務中心勞務收支短絀均逾5,000萬元,其中彰濱服務中心短絀數最高達2億6,687萬元。113年度截至8月底,彰濱、雲科及南科等3處服務中心勞務收支短絀亦已逾5,000萬元。主要原因包括:現行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費率調整未能反映實際成本、因應環保法規之環境品質監測致專業服務費增加、老舊產業園區公共設施更新與污水處理功能提升之折舊費用增加,以及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費用逐年提高等。爰此,請經濟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強化服務中心營運績效及檢討收支費率結構之具體改善方案,並依使用者付費原則,積極改善長期短絀情形。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陳亭妃 蔡易餘
17.114年度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預算案於「預計平衡表」編列催收款項淨額1億9,842萬9千元。經查截至113年度8月底,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帳上「催收款項」餘額達9,059萬4,315元,主要來源包括彰濱產業園區因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006688措施)導致的租金欠款、污水廠權利金、罰款及遲延利息,以及屏南、中壢等園區的維護費、污水費和損害賠償金等未收款項。其中,大部分已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或取得債權憑證但尚未註銷,僅屏南產業園區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費用因法條限制無法強制執行,須以函文催繳方式處理。為提高催收效率,各園區管理機構訂有「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及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徵(催)收標準作業流程」,執行逾期欠款的催繳與執行程序。然而,因部分廠商經營困難導致停工倒閉,債務人財產或所得難以追查,截至113年8月底已沖銷呆帳金額達3,540萬8千元,占年度業務收入(55億6,462萬4千元)比率為0.64%,較112年0.02%顯著上升。此外,呆帳回收進展緩慢,112年度僅收回132萬1千元,113年度截至8月底尚無收回紀錄。基於上述情況,建議持續追查債務人財產與所得,並在發現可執行資產時依法追償,同時加強債權順位管理,以提升收回比率,維護基金權益。爰請經濟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催收現況與改善建議」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陳亭妃 蔡易餘
18.114年度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申請設置計畫」編列1億4,047萬4千元,係委託高雄市政府辦理大林浦地區居民遷村相關費用,包括高雄市政府大林蒲遷村專案辦公室營運(含人力進用)、地方民意溝通、人民陳情意見處理、差旅費及其他遷村有關事項及行政作業費用7,200萬元及大林蒲遷村方案調查、安置地區都市計畫變更作業、土地徵收公益性必要性評估、徵收/跨區區段徵收計畫書及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第一期)申請設置作業之各項書件研擬,與辦理法定作業等相關費用6,847萬4千元,係委託高雄市政府辦理遷村之相關行政事宜及園區申設相關費用。為發展循環經濟,達成我國能資源整合鏈結,114年度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申請設置計畫」賡續編列1億4,047萬4千元,係委託高雄市政府辦理大林浦地區居民遷村相關經費,惟該計畫112年12月修正調增總經費472.97億元,計畫總經費擴增達1,518.66億元,並已於113年2月公告大林蒲遷村安置計畫,鑑於本計畫涉及中央、地方及大林蒲居民權益等多項配套措施,允宜加強地方溝通說明,以利計畫推動。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陳亭妃 賴瑞隆
19.依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資料,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轄管66個產業園區,截至113年8月底,已公告租售土地中,尚有73.92公頃未出租售土地,此外,部分開發中產業園區土地租售後,尚有153.37公頃迄未建廠,顯見土地使用效率亟待提升,應加強媒合及有效釋出產業園區閒置用地,俾利促成企業投資與就業機會。
提案人:張嘉郡 陳超明 鄭天財
20.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所轄污水處理廠共44座,其中29座為自行操作營運,其餘15座以公辦民營方式委外辦理,負責將園區生活污水與工業廢水的淨化處理,透過區域性水污染防治,避免造成環境、水質污染,然而因部分園區廠商有意繞流偷排廢水及污泥,以致污水處理廠設備利用率偏低,爰此,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應加強稽查及採樣頻率,並強化污水處理設施之營運管理,降低營運成本,落實保護環境。
提案人:張嘉郡 陳超明 鄭天財
21.詢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資料略以,截至113年8月底轄管66個產業園區已公告租售土地中,尚有73.92公頃未出租售土地,包括彰濱產業園區56.38公頃(占該產業園區已公告可供租售面積比率2.68%)、臺南科技產業園區5.09公頃(占該產業園區已公告可供租售面積比率1.68%)、花蓮和平產業園區0.61公頃(占該產業園區已公告可供租售面積比率0.33%)及依行政院核定之「中南部產業園區方案」與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開發台糖公司農場土地設置產業園區第一階段短期優先開發之中埔、水上、新市及北高雄區等4個產業園區均已完成園區核定設置,已公告招租面積合共81.16公頃,未租售面積11.84公頃,占已公告招租面積比率14.59%,允宜積極招商,以提升設置產業用地效益。爰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說明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林岱樺 邱議瑩
22.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編列「新材料循環園區申請設置計畫有關土地取得費用」專案融資金額212億4,888萬7千元,為協助大林蒲遷村計畫所留預算。目前,新材料循環園區已完成環評公開說明,請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優先辦理大林蒲居民遷村計畫,並研議於114上半年度啟動遷村選區登記作業,如有區域人數過多,請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優先啟動協調,加速後續遷村作業順利進行,並讓大林蒲居民能看見政府遷村決心,安心遷村。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蔡易餘 陳亭妃
23.114年度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業務收入-租金及權利金收入-土地租金收入」編列1億0,947萬1千元。截至113年8月底,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所轄66個產業園區已公告租售土地中,尚有73.92公頃未出租售土地,應積極招商,以提升設置產業用地效益及促進土地活化。
提案人:陳超明
連署人:呂玉玲 楊瓊瓔
24.114年度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預算案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編列預算15億1,982萬2千元,係屬辦理高雄軟體園區第二園區第一棟大樓興建計畫、仁武科技產業園區設置計畫、楠梓科技產業園區新作業單位服務大樓工程等。然據查,截至113年8月底止,楠梓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現況容積率為253.85%,僅達法定容積率300%的84.62%,顯示該園區土地使用效能尚有強化空間。爰此,鑑於園區土地使用效能尚有強化空間,允宜通盤考量園區土地使用現況,以提升園區土地利用率。請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瓊瓔 陳超明 呂玉玲
25.114年度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預算案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一般建築及設備」之分年性項目賡續編列房屋及建築7,994萬元,辦理「楠梓科技產業園區新作業單位服務大樓計畫工程案」。依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說明,本計畫係為增加園區土地利用率,新建環保大樓占地面積742平方公尺,舊環保大樓占地942.72平方公尺,舊環保大樓拆遷騰空後之土地,於結合周邊緊鄰廠商歸還之土地後,除部分規劃供興建楠梓科技產業園區再生水處理廠用地外,尚餘約0.1619公頃土地可供事業建廠使用,預估可增加園區廠商年度營業額6.92億元,進而提升園區管理費及土地租金等相關收入。惟另據該局提供資料,截至113年8月底止,楠梓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現況容積率為253.85%,僅達法定容積率300%的84.62%,顯示該園區土地使用效能尚有強化空間。爰此,本案相關規劃,允宜通盤考量園區土地使用現況,強化提升土地使用率之規劃,俾提升園區土地使用效能。爰請經濟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陳亭妃 賴瑞隆
26.114年度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預算案於「管理及總務費用-服務費用」編列預算3億8,919萬5千元,於「管理及總務費用」編列共計4億9,549萬5千元,係屬辦理相關水電費用、旅運費、印刷裝訂及公告費用。然據查,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截至113年度8月底止尚有「催收款項」餘額逾9,000萬元,且沖銷呆帳占業務收入之比率為0.64%,恐影響基金權益。爰此,請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積極辦理稽催作業。
提案人:楊瓊瓔 陳超明 呂玉玲 -
主席暫行保留。
請宣讀二、作業基金─水資源作業基金。
二、作業基金─水資源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原列95億9,354萬1千元,增列「業務收入-銷貨收入-土石銷貨收入」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5億9,854萬1千元。
2.業務總支出:114億3,195萬9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原列18億3,841萬8千元,減列500萬元,改列為18億3,341萬8千元。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32億8,949萬5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21億3,467萬8千元,照列。
(七)通過決議22項:
1.114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預算案「業務成本與費用-銷貨成本」編列83億2,504萬1千元,凍結該預算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邱志偉 林岱樺 張嘉郡 陳超明 鄭天財 張啓楷 鄭正鈐
連署人:蔡易餘 呂玉玲 楊瓊瓔
2.114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分別編列「給水銷貨收入」22億1,987萬5千元及「給水銷貨成本」52億1,558萬7千元,給水業務收支短絀達29億9,571萬2千元,為近5年最高,應檢討各區水資源分署營運績效,強化成本控管機制,並依各區水資源發展差異,增加開源節流措施,以維基金永續發展。
提案人:謝衣鳯 楊瓊瓔 鄭正鈐
3.114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編列「耗水費收入」3億6,000萬元,鑑於112年度符合用水回收率、或因使用再生水及海淡水、或投資水資源開發等減徵項目之業者家數共101家,未達耗水費徵收家數一成,應定期盤查產業用水變化趨勢,滾動檢討耗水費徵繳方式,以提升用水大戶採取積極性節約用水措施。
提案人:謝衣鳯 楊瓊瓔 鄭正鈐
4.依據「水利法」第84條之1第1項規定:「為水資源有效及永續利用,中央主管機關得向用水超過一定水量之用水人徵收耗水費。但已落實執行節約用水措施者,得於百分之六十範圍內,酌予減徵。」114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預算案於「耗水費收入」編列3億6,000萬元,較113年度預算案數5億元減少1億4,000萬元。鑑於112年度符合用水回收率、或因使用再生水及海淡水、或投資水資源開發等減徵項目之業者家數共101家,未達耗水費徵收家數一成,允宜定期盤查產業用水變化趨勢,滾動檢討耗水費徵繳方式,俾提升用水大戶採取積極性節約用水措施。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陳亭妃 賴瑞隆
5.為辦理水庫清淤作業,114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預算案分別於「給水銷貨成本」及「土石銷貨成本」編列14億2,333萬7千元及4億6,570萬9千元,合共18億8,904萬6千元,預計清淤量1,561萬立方公尺。經查,水資源作業基金110至112年度實際清淤情形,僅110年度超過預計量,其餘年度清淤量均未如預期,詢據經濟部水利署說明略以,主要係需配合水庫水位及土石出料規劃調整清淤期程,另因抽泥船設備故障,亦導致抽泥量不足。為此,請水資源作業基金檢討強化清淤前置作業,並研謀對策改善土砂淤積情形,俾維護水庫永續經營。
提案人:楊瓊瓔 陳超明 呂玉玲
6.114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預算案於「耗水費費用」編列2億7,486萬4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案數3億9,479萬6千元減少1億1,993萬2千元,減幅30.38%。鑑於近年氣候變遷加劇造成澇旱不均,農田配合水資源調度休耕事件頻仍,又各地區用水回收率符合優惠費率及減徵項目之業者仍少,允宜妥善規劃運用耗水費費用。為此,請水資源作業基金加強再生水及其他節水措施之推動,俾因應各地區用水需求及提高產業水資源利用效率。
提案人:楊瓊瓔 呂玉玲 陳超明
7.由於雲林縣水資源長期不足,加上農業用水需求,只能抽取地下水,然而在湖山水庫完工後,縣民始得享受優質民生用水,並供應農業用水,由於減抽地下水,減緩地層下陷已有成效,而先前全台面臨缺水困境,湖山水庫更擔負起穩定彰雲嘉地區民生用水的角色,然而台積電落腳嘉義科學園區設封裝廠,政府規劃擬從雲林及台南區域調度支援,由於晶圓先進製程需仰賴大量的水源、極端氣候影響降雨,如再支援工業用水,恐將排擠雲林縣民生、農業用水需求,爰此,針對湖山水庫水源調撥策略應優先考慮民生用水,並加速發展農業回歸水暨餘水及工業再生水再利用,以利區域水資源之整體規劃運用。
提案人:張嘉郡 陳超明 鄭天財
8.為延長水庫壽命,增加蓄水能力,政府擴大清淤政策,水資源作業基金近年清淤相關預算數逐年增加,預計清淤量亦隨同成長,然而實際清淤量卻未如預期,係受部分水庫水位、氣候、抽泥船設備故障等原因所致,由於利用水力排沙耗水量大,機械清淤易受外在條件影響,經濟部水利署除應檢討強化清淤前置作業外,並應積極引進國外水庫清淤新技術,俾利加速清淤執行進度。
提案人:張嘉郡 陳超明 鄭天財
9.為辦理水庫清淤作業,114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預算案分別於「給水銷貨成本」及「土石銷貨成本」編列14億2,333萬7千元及4億6,570萬9千元,合共18億8,904萬6千元,預計清淤量1,561萬立方公尺。惟現行清淤種類深受水庫或河道水位及氣候影響,嘉義八掌溪中下游淤積嚴重,113年7月底強颱「凱米」來襲時釀成嚴重水患,縱貫鐵路路基慘遭洪水淘空,致交通中斷。經濟部水利署允宜於枯水期前完備各種清淤前置作業,以配合氣候或水位條件即時進行清淤,並與水庫集水區治理相關單位協商及研謀對策改善土石淤積情形,俾維護水庫永續經營。爰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林岱樺 邱議瑩
10.近年因氣候變遷影響,南部集水區6至9月降雨量逐年降低,豐枯水期降雨比例高達9比1,傳統水源供應系統無法完全應對極端水文變化,此外,嘉義地區隨著嘉義科學園區設立及台積電CoWoS先進封裝廠進駐設廠,使南部地區用水需求快速增加,現有供水系統面臨壓力。根據環境影響說明書,嘉義海淡廠設置最大產水規模為每日10萬噸,最大取水量每日25萬噸、最大排放水量每日15萬噸。目前經濟部規劃於113年底啟動環評,並預計2032年完工後可提供每日10萬噸用水,紓解南部供水壓力。經濟部允宜持續推動嘉義海水淡化廠的設立,使南部公共給水系統有重要支撐,符合產業及居民對穩定供水的需求。爰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林岱樺 邱議瑩
11.114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預算案於「耗水費費用」編列2億7,486萬4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案數3億9,479萬6千元減少1億1,993萬2千元,減幅30.38%。鑑於近年氣候變遷加劇造成澇旱不均,農田配合水資源調度休耕事件頻仍,又各地區用水回收率符合優惠費率及減徵項目之業者仍少,經濟部應妥善規劃運用耗水費費用,並加強再生水及其他節水措施之推動,俾因應各地區用水需求及提高產業水資源利用效率。爰請經濟部水利署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改善說明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林岱樺 邱志偉
12.114年度溫泉事業發展基金編列業務收入730萬7千元、業務成本與費用715萬2千元、業務外收入14萬元,收支相抵後賸餘為29萬5千元,較113年度減少33萬元。根據基金(110至114年度)的收支數據,業務收入在110及111年度較預算數有所增加,主要因台北市及宜蘭縣政府溫泉取用費收入增長,但112至114年度收入預算均維持730萬7千元,且因收費與前一年溫泉取用量相關,收入預測精準度有限。業務成本方面,110至112年度因計畫節餘及撙節開支,成本低於預算,但近年成本逐漸上升,114年度預計達715萬2千元,較113年度增加40萬元,主因為「專業服務費」的增編與物價調整。整體而言,收入未見顯著提升,而成本卻持續增加,導致收支賸餘逐年減少,114年度預計僅29萬5千元,為近5年最低,較112年度決算數減少342萬2千元,顯示成本控管需加強。此外,「溫泉法」第31條第2項規定要求既有業者於102年7月1日前完成合法登記,但截至112年底,距改善期限已超過10年,仍有8家業者未取得開發許可。主要原因包括位於國家公園範圍內未獲管理處同意(4家)、開發許可逾期(1家)、涉及原住民保留地及需辦理環評(2家)、以及都市計畫保護區限制(1家)。相關業者已受裁罰,並由地方政府持續輔導與協調。鑑於改善進度緩慢,應進一步強化縣(市)政府督導輔導機制,加速推動溫泉業者合法化,以促進溫泉產業永續發展。爰請經濟部水利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溫泉事業發展基金運用與業者輔導機制說明」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陳亭妃 蔡易餘
13.114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預算案於「重大水資源規劃作業計畫」編列1億1,685萬元(包含給水銷貨成本1億0,485萬元、管理及總務費用1,200萬元),主要辦理委託研究調查各項水資源計畫。該計畫於109至114年度執行,涵蓋「開源節流」、「調度備援」、「精進管理」及「旗艦擘劃」4大面向。截至113年8月底,累計編列預算7億9,266萬5千元,執行數達4億3,466萬1千元,完成多項重要成果,包括鳳山溪及頭前溪新增水源運用方案評估、屏東平原伏流水與地下水永續利用規劃、牡丹水庫加高工程可行性規劃及推動再生水發展計畫等。114年度為該計畫最後執行年度,編列預算1億1,685萬元,計畫辦理赤蘭溪水源運用工程可行性規劃、高屏珍珠串供水方案工程調查規劃等關鍵項目。隨著該計畫即將於114年度屆期,為確保穩定供水,應全面盤整各區未來用水趨勢並滾動檢討後續水資源開發規劃。依據行政院核定的「臺灣各區水資源經理基本計畫」,已將水資源經理目標延至125年度,並推估至125年每日供水缺口約67.59萬噸,除東部及離島外,多數地區均面臨缺水風險。然而,審計部112年度報告指出,經濟部水利署推估的產業用水需求與實際存有差異,難以因應產業園區增加用水需求。考量近年氣候變遷加劇澇旱不均及社會經濟環境快速變化,建議檢討「重大水資源規劃作業計畫」與「臺灣各區水資源經理基本計畫」的執行成效,進一步優化產業用水策略,持續滾動檢討及調整水資源經營策略。爰請經濟部水利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重大水資源規劃作業計畫與未來水資源經營之展望」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陳亭妃 蔡易餘
14.114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預算案於「銷貨成本-給水銷貨成本-服務費用-水電費」編列3,600萬6千元。鑑於國內核三廠一、二號機均(將)陸續停機,加以再生能源發展進度不如預期,電力提供吃緊,改以火力發電,製造大量排碳,嚴重影響國人健康,公私部均應全力推動節能措施,以減輕電力負擔,撙節水電費用並加強建置小水力及太陽光電,以落實綠電發展。
提案人:張啓楷 鄭天財 鄭正鈐
15.114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預算案於「銷貨成本-給水銷貨成本-修理保養及保固費」編列21億6,742萬5千元。114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分別編列「給水銷貨收入」22億1,987萬5千元及「給水銷貨成本」52億1,558萬7千元,給水業務收支短絀達29億9,571萬2千元,且近年各區水資源分署給水銷貨成本持續上升,經濟部水利署應檢討營運績效,強化成本控管機制。爰請經濟部水利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送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超明
連署人:呂玉玲 楊瓊瓔
16.114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預算案於「銷貨成本-給水銷貨成本-一般服務費」編列3億2,244萬6千元。114年度預計清淤量達1,561萬立方公尺,惟111及112年度受水庫水位或氣候影響致清淤量未如預期,又石門及曾文水庫淤積率仍逾30%,經濟部水利署應加強清淤作業,研議改善土砂淤積情形。爰請經濟部水利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送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超明
連署人:呂玉玲 楊瓊瓔
17.114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預算案於「銷貨成本-土石銷貨成本-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1,826萬元。行政院於113年12月23日舉行「行政院針對立法院三讀財政收支劃分法版本說明記者會」,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陳淑姿指出,修法後中央政府每年將減少經常性收入3,753億元,為嚴守財政紀律,中央舉債數不應再增加,所以只能透過相對縮減歲出規模因應,另因通過版本要求一般性補助款不能減少,且依法律義務支出皆屬依相關法令規定編列經費,無法因財政困難而逕予刪減,減列範圍只能侷限在其餘歲出。爰此,政府各部門均應檢討撙節費用減少非必要支出。
提案人:張啓楷 鄭天財 鄭正鈐
18.114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預算案於「業務費用-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819萬元,係辦理保育與回饋業務所需講課鐘點、稿費、出席審查及查詢、委託調查研究、相關資訊網站維護之電腦軟體服務等項業務。行政院於113年12月23日舉行「行政院針對立法院三讀財政收支劃分法版本說明記者會」,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陳淑姿指出,修法後中央政府每年將減少經常性收入3,753億元,為嚴守財政紀律,中央舉債數不應再增加,所以只能透過相對縮減歲出規模因應,另因通過版本要求一般性補助款不能減少,且依法律義務支出皆屬依相關法令規定編列經費,無法因財政困難而逕予刪減,減列範圍只能侷限在其餘歲出。爰此,政府各部門均應檢討撙節費用減少非必要支出。
提案人:張啓楷 鄭天財 鄭正鈐
19.114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預算案於「耗水費費用」編列2億7,486萬4千元,鑑於近年氣候變遷加劇造成澇旱不均,農田配合水資源調度休耕事件頻仍,又各地區用水回收率符合優惠費率及減徵項目之業者仍少,允宜妥善規劃運用耗水費費用,並加強再生水及其他節水措施之推動,俾因應各地區用水需求及提高產業水資源利用效率。爰請經濟部水利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陳亭妃 賴瑞隆
20.114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預算案於「耗水費費用」編列2億7,486萬4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案數3億9,479萬6千元減少1億1,993萬2千元,減幅30.38%。檢視近年水資源調配及再生水推動情形,前者109至113年度因農田休耕停灌補償共3次,主要係調度水源支應家用及公共給水與工業用水,其發生年度及水資源作業基金補償決算數分別為109年度6.92億元、110年度13.45億元及112年度6.79億元,均較114年度預計耗水費收入3.6億元為高;112年度各地區耗水費徵收對象中再生水及海淡水使用情形,13家全數位於南部地區,惟分別占南部地區徵收家數及總徵收家數比率僅3.33%及0.95%,又各地區符合用水回收率之業者家數僅中部及南部占其地區徵收家數比率超過5%,另投資水資源開發項目之業者仍為少數。考慮近年氣候變遷加劇造成澇旱不均,農田配合水資源調度休耕事件頻仍,又各地區用水回收率符合優惠費率及減徵項目之業者仍少,允宜妥善規劃運用耗水費費用,並加強再生水及其他節水措施之推動。爰請經濟部水利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陳亭妃 蔡易餘
21.114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預算案於「業務費用-耗水費費用-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4,727萬5千元。行政院於113年12月23日舉行「行政院針對立法院三讀財政收支劃分法版本說明記者會」,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陳淑姿指出,修法後中央政府每年將減少經常性收入3,753億元,為嚴守財政紀律,中央舉債數不應再增加,所以只能透過相對縮減歲出規模因應,另因通過版本要求一般性補助款不能減少,且依法律義務支出皆屬依相關法令規定編列經費,無法因財政困難而逕予刪減,減列範圍只能侷限在其餘歲出。請經濟部水利署撙節費用支出。
提案人:張啓楷 鄭天財 鄭正鈐
22.114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預算案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編列預算32億8,949萬5千元,包含14項分年性計畫22億7,382萬6千元及一次性項目10億1,566萬9千元,其中分年性項目較113年度預算增加19億4,881萬6千元,增幅達6倍。查114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辦理「石門水庫至新竹聯通管工程計畫」等8項延續性計畫,截至113年度累計已編列預算數為21億4,174萬3千元,迄113年8月底累計執行數為18億7,011萬2千元,預算執行率達87.32%,執行率未達七成之計畫計有4項,包含:(1)「石門水庫桃園大圳進水口閘門更新」施工期間發現桃圳進水口結構與設計圖未符及後池堰沖刷道底框下方底板結構體厚度不足,因需再辦理變更設計,致進度未如預期;(2)「新竹海水淡化廠工程計畫」及「臺南海水淡化廠工程計畫(第一期)」為113年度新興計畫,尚於前期設計等階段;(3)「伏流水開發工程計畫第二期」因部分補充調查作業尚未執行,致預算執行率偏低。允宜強化工程執行進度之控管,俾利計畫如期如質完工。爰請經濟部水利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陳亭妃 蔡易餘 -
主席暫行保留。
請宣讀三、特別收入基金─經濟特別收入基金。
三、特別收入基金─經濟特別收入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315億2,506萬2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293億4,793萬7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21億7,712萬5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41項:
1.114年度經濟特別收入基金之推廣貿易基金預算案「貿易推廣工作計畫」編列59億7,367萬元,凍結該預算1億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邱志偉 林岱樺 呂玉玲 陳超明 楊瓊瓔 邱議瑩 賴瑞隆 張嘉郡 鄭天財 謝衣鳯 鄭正鈐
連署人:蔡易餘
2.114年度經濟特別收入基金之推廣貿易基金預算案「貿易推廣工作計畫-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捐助國內團體-捐助金融機構辦理海外公共工程貸款利息補助計畫」編列5億元,凍結該預算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嘉郡 陳超明 鄭天財 邱志偉 賴瑞隆
連署人:陳亭妃 蔡易餘 邱議瑩
3.114年度經濟特別收入基金之能源研究發展基金預算案「能源研究發展工作計畫」編列43億6,640萬5千元,凍結該預算5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啓楷 鄭天財 鄭正鈐 楊瓊瓔 呂玉玲 陳超明 張嘉郡 邱志偉 賴瑞隆 陳亭妃 林岱樺 邱議瑩 謝衣鳯
連署人:蔡易餘
4.114年度經濟特別收入基金之能源研究發展基金預算案「能源研究發展工作計畫-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捐助國內團體-科技計畫」編列17億5,308萬4千元,凍結該預算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謝衣鳯 楊瓊瓔 鄭正鈐 邱志偉 邱議瑩
連署人:陳亭妃 蔡易餘 賴瑞隆
5.114年度經濟特別收入基金之石油基金預算案「政府儲油、石油開發及技術研究計畫」編列149億5,336萬4千元,凍結該預算1,5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易餘 楊瓊瓔 呂玉玲 陳超明 謝衣鳯 鄭正鈐 陳亭妃 邱志偉 林岱樺 賴瑞隆
連署人:邱議瑩
6.114年度經濟特別收入基金之石油基金預算案「政府儲油、石油開發及技術研究計畫-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110億6,317萬8千元,凍結該預算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超明 邱志偉 謝衣鳯 楊瓊瓔 鄭正鈐 邱議瑩
連署人:呂玉玲 陳亭妃 蔡易餘 賴瑞隆
7.114年度經濟特別收入基金之再生能源發展基金預算案「再生能源推廣計畫」編列6億7,867萬5千元,凍結該預算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啓楷 鄭天財 鄭正鈐 張嘉郡 陳超明 蔡易餘 賴瑞隆
連署人:林岱樺 邱議瑩 陳亭妃
8.114年度經濟特別收入基金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預算案「中小企業發展計畫」編列33億0,554萬1千元,凍結該預算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啓楷 鄭天財 鄭正鈐 蔡易餘 張嘉郡 陳超明 邱志偉 謝衣鳯 楊瓊瓔 呂玉玲 陳亭妃 林岱樺
連署人:邱議瑩
9.114年度推廣貿易基金預算案編列「貿易推廣工作計畫」59億7,367萬元,我國已於2021年9月間正式向CPTPP協定存放國紐西蘭遞交申請函,應於職掌範圍內持續運用各項資源積極推動加入,以利多元經貿布局及加強國際連結,並協同相關部會協助我國業者因應可能產業衝擊及貿易自由化之挑戰。
提案人:謝衣鳯 楊瓊瓔 鄭正鈐
10.114年度推廣貿易基金預算案編列「貿易推廣工作計畫」59億7,367萬元,113年1至9月隨國際景氣平穩擴張、人工智慧商機快速成長及基期偏低等因素下,我國累計出口年增率達10.2%,出口集中於部分國家,出口貨品復甦尚非全面,應持續強化我國出口貿易動能,並加強輔導出口業者積極開拓國際新市場。
提案人:謝衣鳯 楊瓊瓔 鄭正鈐
11.114年度推廣貿易基金預算案編列「貿易推廣工作計畫」59億7,367萬元,其實施內容包含整合政府與民間資源,順應國際貿易情勢及產業發展趨勢,擬定出口拓銷策略,辦理實體及線上拓銷活動,協助我國企業布局全球、行銷全世界等。然據查,近年電子零組件、資通與視聽產品之銷售流向隨全球供應鏈重組、部分廠商擴大在臺生產等出現結構性轉變,兩者併計出口占比由111年之55.2%增長至113年1至9月累計之64.6%,為自104年以來最高;其餘傳產貨類產品出口相較偏弱,除紡織品外,113年1至9月累計均較112年同期呈負成長,出口貨品復甦尚非全面。為此,請推廣貿易基金強化我國出口貿易動能,並加強輔導出口業者積極開拓國際新市場。
提案人:楊瓊瓔 呂玉玲 陳超明
12.推廣貿易基金為協助我國進出口業者開拓國際市場,提升對外出口競爭力,114年度預算案編列「貿易推廣工作計畫」59億7,367萬元,較113年度預算案58億1,318萬2千元,增加1億6,048萬8千元(增幅2.76%),其實施內容包含持續推動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及融入區域經濟整合,強化我國與亞太地區各會員體合作關係等。查我國已於2021年9月間正式向CPTPP協定存放國紐西蘭遞交申請函,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應於職掌範圍內持續運用各項資源積極推動加入,俾利多元經貿布局及加強國際連結,並協同相關部會協助我國業者因應可能產業衝擊及貿易自由化之挑戰。爰請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說明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林岱樺 邱志偉
13.為有效維護公共建築以及其他公共財,使人民生活便捷,爰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繳交現行公共財產維護狀況比例。
提案人:張啓楷 鄭天財 鄭正鈐
14.為推廣我國拓展貿易,及支援民間團體、企業及各部會推廣貿易順暢,爰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繳交現行推廣貿易基金使用概況及比例。
提案人:張啓楷 鄭天財 鄭正鈐
15.114年度能源研究發展基金預算案於「能源研究發展工作計畫-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科目編列「服務業能源查核與能源管理輔導推廣計畫」8,164萬5千元,經查近年部分能源用戶節電率仍有強化空間,應加強節電策略,並依前期執行成果周妥規劃未來節能目標,促使產業提升節電成效。
提案人:謝衣鳯 楊瓊瓔 鄭正鈐
16.114年度能源研究發展基金預算案於「能源研究發展工作計畫-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科目賡續編列「廢熱與廢冷回收技術示範應用專案補助計畫」5,000萬元,經查近年預算執行未如預期且節能實績概呈下降趨勢,應加強執行策略,以增進廠商參與誘因及提升計畫辦理效益。
提案人:謝衣鳯 楊瓊瓔 鄭正鈐
17.114年度能源研究發展基金預算案於「能源研究發展工作計畫-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科目項下編列「服務業能源查核與能源管理輔導推廣計畫」8,164萬5千元。經查:(1)本計畫為營造有助節能減碳之發展環境,達成國家節能減碳目標,辦理非生產性質行業(主要為服務業)能源用戶之能源查核,由自願性規範切入,視相關利害關係人因應能力,逐步演化制訂並執行強制性產品或管理規範,另透過輔導方式,協助廠商導入最佳可行技術;據經濟部能源署規劃每年提供400家能源用戶節能技術服務,並辦理實地查核,以協助能源用戶達成節電目標。(2)近年非生產性質行業能源用戶,年平均用電量及節電率未達1%之用戶占比皆概呈增加趨勢,顯示節電成效仍待加強。綜上,能源研究發展基金依據經濟部「能源用戶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規定」,辦理「服務業能源查核與能源管理輔導推廣計畫」,惟近年部分能源用戶節電率仍有強化空間,允宜研謀加強節電策略,並依前期執行成果周妥規劃未來節能目標,促使產業提升節電成效。
提案人:鄭正鈐 張啓楷
連署人:鄭天財
18.114年度石油基金預算案賡續編列「電動機車產業環境加值補助」6億7,800萬元,惟迄113年7月底電動機車普及率尚未及4%,應加強提升普及率推動策略,並檢討加強輔導傳統機車行升級轉型,以建構未來電動機車維修保養之產業服務能量,增進計畫推動成效。
提案人:謝衣鳯 楊瓊瓔 鄭正鈐
19.為提升我國能源科技之研究及發展,114年度能源研究發展基金預算案分別於「能源研究發展工作計畫-捐助、補助與獎助」科目賡續編列「業界能源科技研究發展-節能減碳領域」9,000萬元,以及石油基金「政府儲油、石油開發及技術研究計畫-捐助、補助與獎助」科目賡續編列「業界能源科技研究發展」2億7,003萬5千元。然經查,近年石油基金預算執行率介於兩成至四成間,執行率偏低,允宜妥慎規劃執行方案及策略,以提升補助效益。為此,請石油基金應訂定合理研發技術達成指標,追蹤研發成果產業化之程度,俾利評估計畫執行成果。
提案人:楊瓊瓔 陳超明 呂玉玲
20.為達成淨零排放目標,政府提出「12項關鍵戰略行動計畫」,其中「運具電動化及無碳化關鍵戰略行動計畫」設定2040年達到電動小客車/電動機車市售比100%之目標。石油基金自112年起,賡續編列預算辦理「電動機車產業環境加值補助計畫」,用以補助民眾購置電動機車及設置能源補充設施,惟經分析機動車輛新車領牌數及登記數,發現108年起,至113年7月底止,電動汽車新車領牌數占比增幅雖有明顯增加,然對照車輛登記數占比卻發現成長有限;再看電動機車新車領牌數占比幾無變化,於整體機車登記數亦無明顯成長,電動機車普及率尚未及4%,可見運具電動化遇瓶頸,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應積極研謀改進之道,以提升計畫推動成效。
提案人:張嘉郡 陳超明 鄭天財
21.114年度石油基金預算案於「政府儲油、石油開發及技術研究計畫-捐助、補助與獎助」科目賡續編列「電動機車產業環境加值補助」6億7,800萬元。經查:(1)計畫係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111年3月公布「台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總說明」之運具電動化及無碳化關鍵戰略規劃推動,計畫內容包括:補助民眾購買電動機車、補助業者建置能源補充設施、輔導機車行升級轉型、補助機車行購置試乘車及維修診斷工具。預定期程自112至115年度(共計4年)、總經費58.85億元。(2)截至113年7月底預計補助購置電動機車及輔導傳統機車行升級轉型之目標達成率偏低,且全國電動機車普及率尚未及4%,允宜滾動檢討研謀加強推動策略。另據交通部統計,截至113年7月底全國機車總數量為2,326萬6,550輛,其中電動機車總數74萬0,898輛,占機車總數之比率3.18%,與「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所規劃之階段目標2030年電動機車市售比35%尚有明顯差距,綜上,114年度石油基金預算案賡續編列「電動機車產業環境加值補助」6億7,800萬元,惟迄113年7月底電動機車普及率尚未及4%,允宜研謀加強提升普及率推動策略,並檢討加強輔導傳統機車行升級轉型,俾建構未來電動機車維修保養之產業服務能量,增進計畫推動成效。
提案人:鄭正鈐 張啓楷
連署人:鄭天財
22.114年度石油基金預算案於基金用途編列149億5,528萬元,較113年度預算數99億9,202萬9千元,增加49億6,325萬1千元,約49.67%,主要係新增住宅家電效率升級計畫及家戶屋頂設置太陽光電加速計畫經費所致。對於能源轉型的急迫性,石油基金增加經費用於「住宅家電效率升級計畫」和「家戶屋頂設置太陽光電加速計畫」,經濟部能源署對於以上計畫請敘明施行和宣傳規劃策略,是否平均分布各縣市申請,並請多加宣傳給予民眾知曉以促汰換或設置,增加預算有效效益,進一步儘速看到淨零成效。基此,爰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蔡易餘 陳亭妃
23.114年度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賡續編列收取「漁業環境友善公積金」7,944萬元及辦理「太陽光電結合漁業環境友善維護計畫」7,500萬元,惟迄113年7月底因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作業未及且委託帳務費用協商未果等,尚未完成公積金之徵繳作業,要加強辦理,以利「太陽光電結合漁業環境友善維護計畫」之推動。
提案人:謝衣鳯 楊瓊瓔 鄭正鈐
24.114年度再生能源發展基金預算案於「再生能源推廣計畫-捐助、補助與獎助」科目賡續編列「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2,000萬元。然經查,該計畫自109年開辦以來,截至113年7月底共計核定12件補助件數,其中9件集中於109及110年,111至113年7月底僅3件,且各年度因實際補助案件不高,預算執行率偏低,如各年度預算執行率最高者為109年度10.39%,其餘年度介於0.94%至9.65%間。為此,請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應持續加強宣導及協助原鄉地區公所瞭解獎勵規範,以增進其參與意願,並提升計畫推動成效。
提案人:楊瓊瓔 陳超明 呂玉玲
25.114年度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編列預算辦理「太陽光電結合漁業環境友善維護計畫」,其經費來源係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17條之1規定,由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結合漁業經營設置者,依法繳納之漁業環境友善公積金,並依據「漁業環境友善公積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作業要點」第6點第1項規定,用於降低環境影響、改善整體漁業養殖環境及其他經討論後同意納入得辦理之工作事項。由於漁電共生對在地居民、環境生態及養殖漁業都可能帶來影響,為有效發揮公積金功能,經濟部能源署應積極鼓勵相關部會提出申請,並結合地方政府辦理漁電共生案場鄰近區域調適及教育推廣等工作,確保養殖漁業與綠能真正結合,避免損及農民權益。
提案人:張嘉郡 陳超明 鄭天財
26.114年度再生能源發展基金預算案於「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徵收收入」科目編列10億8,185萬6千元,其中包含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17條之1規定,向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結合漁業經營設置者,對其售電或發電度數收取太陽光電結合漁業環境友善維護之收入7,944萬元。經查:112年度未完成公積金之收繳作業,致未及執行「太陽光電結合漁業環境友善維護計畫」據經濟部能源署提供資料,為辦理公積金收取事宜,該署自112年起即規劃各年度費率,完成已取得設備登記及電業執照之漁電共生設置者清查作業,並委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公積金收取事項,惟該公司因辦理進度延宕,截至112年底仍在作業中,致112年度公積金收入無實現數;另截至113年7月底,台電公司已完成業者代扣繳作業,因帳務處理耗時,亦尚未有公積金收入實現數。綜上,114年度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賡續編列收取漁業環境友善公積金7,944萬元,惟迄113年7月底因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作業未及且委託帳務費用協商未果等,尚未完成公積金之徵繳作業,允宜研謀加強辦理,以利「太陽光電結合漁業環境友善維護計畫」之推動。
提案人:鄭正鈐 張啓楷
連署人:鄭天財
27.114年度再生能源發展基金預算案於「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項下編列「太陽光電結合漁業環境友善維護計畫」預算7,500萬元、「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預算2,000萬元等。經查,「太陽光電結合漁業環境友善維護計畫」和「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預算執行率皆落後,顯示經濟部仍需檢視預算目標與成果,以利補助預算皆能有效使用。請經濟部提供此2項計畫114年執行規劃、預期成果和目標,基此,爰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蔡易餘 陳亭妃
28.114年度中小企業發展基金預算案於「中小企業發展計畫」新增辦理「中小企業接班傳承高值成長計畫」、「城鄉在地共好能量提升計畫」及「倍力新創躍升投融資平台計畫」等3項計畫,依統計資料顯示112年度我國中小企業就業人數約占全國就業人數八成,營業收入約占國內整體企業營業收入之五成,惟中小企業研發能量有限,且租稅優惠不如大型企業,應持續提升中小企業競爭力並強化其財務體質,以協助中小企業升級及轉型。
提案人:謝衣鳯 楊瓊瓔 鄭正鈐
29.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所轄南港軟體及南科等2所育成中心空間利用率未及九成,有提升空間,另新竹生醫育成中心112年度已轉虧為盈,114年度仍預計虧損,應加強招商與提升營運績效策略,以利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財務健全與營運永續。
提案人:謝衣鳯 楊瓊瓔 鄭正鈐
30.114年度中小企業發展基金預算案編列基金來源22億0,001萬5千元,其中「公庫撥款收入」21億元,占基金來源之比率95.45%,允宜積極拓展其他收入財源。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設立,原屬「作業基金」,自112年度起經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准調整為「特別收入基金」,並改隸經濟特別收入基金,目的是以專款專用形式支持中小企業的輔導與發展。然而,該基金收入高度依賴國庫撥補,據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提供數據顯示,108至111年度國庫撥款占年度收入比率為79.33%至94.1%;調整為特別收入基金後,112至114年度國庫撥款比率進一步提高至95.45%至96.71%,總額逾20億元,顯示其收入來源仍過度集中於國庫。特別收入基金應具有穩定且多元的特定收入來源,以減少對政府公務預算的依賴,符合專款專用及財務自主性的原則。因此,應積極拓展其他收入來源,如結合民間資源或專案基金,逐步降低國庫撥補比重,提升基金財務獨立性,確保中小企業發展工作的永續推進。爰請經濟部於2個月內針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降低公庫撥款依賴之策略與實踐檢討」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陳亭妃 蔡易餘
31.114年度中小企業發展基金預算案預計南港軟體、高雄軟體、南科及新竹生醫等4所育成中心服務收入、土地租金及權利金等營運收入合計3,133萬1千元、相關支出2,819萬7千元。為發展重點科技產業政策,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自91年起陸續設置南港軟體(91年)、南科(92年)、高雄軟體(99年)及新竹生醫(103年)等4所育成中心,以建構多元育成生態體系,強大臺灣創新創業能量。據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提供資料,除新竹生醫育成中心以採購委外方式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營運外,其餘南港軟體、高雄軟體及南科等3所育成中心皆以促參(OT)方式委託營運。據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統計,截至113年7月底止,4所育成中心合計培育中小企業163家、促成投資金額5.59億餘元、增加就業機會1,935個,惟南港軟體育成中心及南科育成中心之空間利用率皆未及九成,其中又以南科育成中心之84.08%為最低,容有提升空間,允宜研謀加強招商策略,以提升廠商進駐率與空間利用率。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陳亭妃 賴瑞隆
32.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屬「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所定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用於非營業者之作業基金,力求有賸餘無短絀,以「專款專用」之精神推動政府特定政策或業務,惟該基金自112年度改隸特別收入基金以來,仍無法改變國庫撥款占基金各項收入之比率逾九成之現況,經濟部應積極研謀拓展其他特定收入財源,以逐步降低對國庫之倚賴,俾提高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財務自主性。
提案人:張嘉郡 陳超明 鄭天財
33.114年度推廣貿易基金預算案於「服務費用-旅運費」編列預算4,315萬6千元,於「貿易推廣工作計畫」編列共計59億7,367萬元,係屬辦理拓展貿易、支援各項貿易宣導等。然據查,111至113年8月底止,國外旅費執行率均未達五成,同期間大陸地區旅費甚未執行,顯見派員出國或赴大陸地區計畫之規劃未盡確實。爰此,要求推廣貿易基金爾後應覈實估列預算。
提案人:楊瓊瓔 陳超明 呂玉玲
34.114年度推廣貿易基金預算案於「貿易推廣工作計畫-服務費用-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預算1億3,684萬6千元,於「貿易推廣工作計畫」編列共計59億7,367萬元,係屬辦理拓展貿易、支援各項貿易宣導等。然據查,推貿基金前於107年度編列10億元辦理海外工程貸款利息補助計畫,108至113年度各年度均賡續編列5億元,截至113年8月底,均無執行數。爰此,鑑於推貿基金「捐助金融機構辦理海外公共工程貸款利息補助計畫」已逾6年,尚無具體成果,應加強推動,故要求推廣貿易基金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瓊瓔 陳超明 呂玉玲
35.114年度能源研究發展基金預算案於「能源研究發展工作計畫-服務費用」編列預算13億4,181萬5千元,於「能源研究發展工作計畫」編列共計43億6,640萬5千元,係屬辦理能源效率管理與節能技術推廣等。然據經濟部能源署提供106至111年度非生產性質行業能源用戶節電績效統計,能源用戶家數由106年度1,439家降至111年度1,384家,惟平均每用戶年用電量由0.109億度增至0.1151億度;復觀察各年度用戶節電率雖已達1%之目標,惟未達1%之用戶家數由61家增至66家,占總家數之比率由4.36%增至5.01%,顯示近年用電量之成長集中於特定用戶,且部分用戶之節電率仍有強化空間。爰此,鑑於能源研究發展基金辦理節電成效有待加強,請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瓊瓔 陳超明 呂玉玲
36.114年度能源研究發展基金預算案於「能源研究發展工作計畫-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服務業能源查核與能源管理輔導推廣」8,164萬5千元。本計畫為營造有助節能減碳之發展環境,達成國家節能減碳目標,辦理非生產性質行業(主要為服務業)能源用戶之能源查核,由自願性規範切入,視相關利害關係人因應能力,逐步演化制訂並執行強制性產品或管理規範,另透過輔導方式,協助廠商導入最佳可行技術;據經濟部能源署規劃每年提供400家能源用戶節能技術服務,並辦理實地查核,以協助能源用戶達成節電目標。惟近年部分能源用戶節電率仍有強化空間,允宜研謀加強節電策略,並依前期執行成果周妥規劃未來節能目標,促使產業提升節電成效。爰請經濟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陳亭妃 賴瑞隆
37.114年度能源研究發展基金預算案於「能源研究發展工作計畫-材料及用品費」編列預算110萬元,於「能源研究發展工作計畫」編列共計43億6,640萬5千元,係屬辦理能源效率管理與節能技術推廣等。然據查,「廢熱與廢冷回收技術示範應用專案補助計畫」近年預算執行率由108年度117.07%之高點降至110年度39.55%,111及112年度雖回升至56.54%及82.66%,惟112年度撥付14件中包含111年度展延10件,致當年度預算執行率較高,顯示該計畫預算執行未如預期,仍有提升空間。爰此,鑑於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應研謀加強執行策略,故請能源研究發展基金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瓊瓔 陳超明 呂玉玲
38.114年度石油基金預算案於「政府儲油、石油開發及技術研究計畫-服務費用」,編列預算15億5,910萬6千元,於「政府儲油、石油開發及技術研究計畫」編列共計149億5,336萬4千元,係屬辦理政府儲油、石油開發與油氣業務、能源政策、替代能源研究發展等。然據經濟部能源署提供石油基金辦理「定置型燃料電池發電系統示範推廣計畫」107至112年度執行結果,達成率僅71.91%,顯見執行結果未如預期。爰此,鑑於石油基金執行成效低落,故請石油基金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瓊瓔 陳超明 呂玉玲
39.114年度石油基金預算案於「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編列預算191萬6千元,於「政府儲油、石油開發及技術研究計畫」編列共計149億5,336萬4千元,係屬辦理政府儲油、石油開發與油氣業務、能源政策、替代能源研究發展等。然據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資料顯示,113年度預定補助購置電動機車11.7萬輛及設置能源補充設施1,063站,截至113年7月底,已分別受理申請2萬9,612輛及393站,年度目標達成率分別為25.31%及36.97%;另規劃機車行升級轉型輔導113年度階段目標為補助機車行購置試乘車3,500家,及購置維修診斷工具4,500家,截至113年7月底受理申請補助家數分別為346家及1,958家,年度目標達成率分別為9.89%及43.51%,容有加強提升空間。爰此,鑑於石油基金推動計畫成效不彰,故請石油基金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瓊瓔 陳超明 呂玉玲
40.114年度再生能源發展基金預算案於「再生能源推廣計畫-捐助、補助與獎助-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編列2,000萬元。據經濟部能源署提供資料,本計畫自109年開辦以來,截至113年7月底共計核定12件補助件數,其中9件集中於109及110年,111至113年7月底僅3件,且各年度因實際補助案件不高,預算執行率偏低,如各年度預算執行率最高者為109年度10.39%,其餘年度介於0.94%至9.65%間。鑑於本計畫近年核定補助案件數及金額呈下降趨勢,預算執行率多低於一成,允宜持續加強計畫宣導,並協助原鄉地區公所瞭解獎補助規範,以增進計畫推動成效,請經濟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陳亭妃 賴瑞隆
41.114年度中小企業發展基金預算案於「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編列預算242萬7千元。係屬辦理基金相關行政管理業務所需經費。然據查,112年度我國中小企業就業人數約占全國就業人數八成,營業收入約占國內整體企業營業收入五成,惟中小企業免稅及投資抵減金額低於大型企業,允宜持續提升競爭力及強化體質。爰此,強烈要求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應積極協助中小企業升級及轉型,並針對相關產業公協會(如木工機)所需進入外國市場之產品驗證協助,提供所需服務;另持續推動我國認驗證機構與外國認驗證機構之相互承認及法規對接,使我國產品順利進入外國市場。
提案人:楊瓊瓔 陳超明 呂玉玲 -
主席暫行保留。
請宣讀四、特別收入基金─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
四、特別收入基金─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423億8,185萬7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79億9,064萬9千元,減列「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及貯存計畫」500萬元、「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300萬元,共計減列8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9億8,264萬9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343億9,120萬8千元,增列800萬元,改列為343億9,920萬8千元。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8項:
1.114年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預算案「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編列21億9,319萬3千元,凍結該預算2億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蔡易餘 陳亭妃
2.114年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預算案「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及貯存計畫」編列3億2,608萬1千元,凍結該預算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張啓楷 鄭天財 鄭正鈐
張嘉郡 陳超明
連署人:蔡易餘 陳亭妃
3.114年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預算案「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編列1億1,197萬6千元,凍結該預算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陳亭妃 邱志偉 林岱樺
張嘉郡 陳超明 鄭天財 邱議瑩
楊瓊瓔 呂玉玲 張啓楷 鄭正鈐
連署人:蔡易餘
4.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依「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費用收取辦法」第2條規定,每年平均分攤固定金額方式提撥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繳交期限至114年止。由於核能發電後端營運總費用最新重估數為4,774.69億元,較109年(106年版)4,728.64億元增加46.05億元(增幅0.97%),差額部分不及編列,爰此,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除應依規定於114年底前足額繳清外,整體除役經費亦應覈實估計。
提案人:張嘉郡 陳超明 鄭天財
5.114年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預算案於「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服務費用」,編列預算9,597萬4千元,於「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編列共計1億1,197萬6千元,係屬辦理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後端營運綜合業務等。然據查,113年度該項目預算僅編列8,126萬4千元,顯見此次預算編列顯有撙節空間。爰此,為確保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永續經營,應審慎編列計畫經費,請經濟部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瓊瓔 陳超明 呂玉玲
6.114年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預算案於「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編列3億6,146萬3千元,用以辦理核能電廠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及後端營運業務相關經費。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已進入執行(第二階段)「候選場址評選與核定工作」,惟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選址作業因尚乏法源依據,迄無實質進展;又經濟部已於113年5月訂定「經濟部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專案辦公室設置要點」,規劃設置專案辦公室辦理低、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事宜,允宜積極協調核能安全委員會加速相關立法作業,俾供辦理候選場址評選與核定作業之依循,以利除役計畫之執行。請經濟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推動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陳亭妃 賴瑞隆
7.114年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預算案於「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編列3億6,146萬3千元,用以辦理核能電廠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及後端營運業務相關經費。經查該計畫全程50年,依工作時程規劃5個階段及目標。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已進入執行(第二階段)「候選場址評選與核定工作」,惟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選址作業因尚乏法源依據,迄無實質進展;又經濟部已於113年5月訂定「經濟部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專案辦公室設置要點」,規劃設置專案辦公室辦理低、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事宜,允宜積極協調核能安全委員會加速相關立法作業,俾供辦理候選場址評選與核定作業之依循,以利除役計畫之執行。爰請經濟部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推動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陳亭妃 蔡易餘
8.114年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預算案編列「基金來源-核能發電後端營運提撥收入」368億6,983萬9千元,其中包含每年固定年金提撥216億6,920萬元,係依「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費用收取辦法」第2條規定,依每年平均分攤固定金額方式提撥,擬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收取之費用,以及107及108年度台電公司未足額提撥數152億0,063萬9千元。經查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依「電業法」第89條規定,在核能機組運轉期間以每年平均分攤固定金額方式提撥,作為核廢料處理、運送、貯存、最終處置及除役等後端作業的經費來源,繳交期限至114年止,並每隔5年進行重估以反映實際需求。依經濟部於113年10月核定的最新數據,核能發電後端營運總費用為4,774.69億元,較109年核定的4,728.64億元增加46.05億元(增幅0.97%)。該數據源自台電公司於112年完成的重估報告,反映核廢料處理現況及費用變化,並已由經濟部核定採用。鑑於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繳交期限將於114年屆期,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需依法在期限內足額提撥,確保基金資金充足以應後續除役需求。經濟部應持續監督提撥進度,並完善相關作業流程,以確保核能發電後端作業的財務規劃和執行均符合長期需求。請經濟部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核能發電後端費用評估與提撥執行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陳亭妃 蔡易餘 -
主席暫行保留。
進行丙、農業部主管一、作業基金─農業作業基金,請宣讀。
丙、農業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農業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5億5,043萬2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6億6,604萬9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1,561萬7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5,381萬4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4,374萬2千元,照列。
(八)通過決議20項:
1.114年度農業作業基金預算案「業務成本與費用-業務費用-服務費用-推展費」編列93萬6千元,凍結該預算2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正鈐 張嘉郡 鄭天財 陳超明
2.114年度農業作業基金預算案於「畜產改良作業基金」項下「業務成本與費用-業務費用-服務費用」編列615萬2千元,凍結該預算5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張嘉郡 楊瓊瓔
3.114年度農業作業基金預算案於「農業科技園區作業基金」項下「業務成本與費用-出租資產成本」編列2億1,659萬7千元,凍結該預算5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張嘉郡 楊瓊瓔
4.114年度農業作業基金預算案於「畜產改良作業基金」項下「無形資產-電腦軟體」編列688萬元,凍結該預算2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嘉郡 鄭天財 陳超明
5.114年度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分別編列「業務收入」8,227萬9千元及「本期賸餘」514萬5千元,預計純益率6.25%。考量該基金近年度業務收支情形,業務收入於112至114年度分別為8,182萬2千元、8,083萬元及8,227萬9千元,近3年度業務收入尚無明顯提升;114年度業務賸餘預算數514萬5千元,較112年度決算數515萬元略為減少;114年度純益率6.25%,較112年度決算數6.29%,略為減少,該基金營運情形仍待研謀提升。112年度玉米種子銷售達成率58.22%;高粱種子銷售達成率57.6%;綠肥種子銷售達成率93.4%;113年度截至8月,玉米種子銷售未達預算目標之五成,綠肥種子甚未及預算目標之一成,銷售情形欠佳,且部分種子毛利率呈下降趨勢。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部分種子品種近年銷售情形未盡理想,爰請農業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種苗改良繁殖作業銷售改善報告」,確實精進調整種子銷售品項,以有效提升基金營運績效。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賴瑞隆 蔡易餘
6.114年度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預算案編列「銷貨收入-農產品銷貨收入」7,506萬4千元及「銷貨成本-農產品銷貨成本」5,912萬3千元,主要係辦理銷售政策性種子及一般性種子。配合政府「綠色環境給付計畫」、釀酒高梁契作及輔導計畫與「冬季休閒期綠肥作物推廣計畫」等政策,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銷售玉米、高梁及綠肥種子等政策性種子,惟112年度玉米及綠肥種子實際銷量未如預期,「玉米種子」114年度銷貨收入預算案數2,000萬元高於111至113年度預算數,惟111及112年度銷貨收入決算數均較預算數低;另「綠肥種子」114年度銷貨收入預算案數4,524萬元,較111及112年度決算數及113年度預算數為低,且111及112年度銷貨收入決算數均未達預算目標,113年迄8月底之執行數2萬5千元,僅達預算目標0.05%,銷售呈衰退情形。又114年度玉米、高梁及綠肥種子單位成本預計呈上升趨勢,允宜精進調整種子銷售品項,以有效提升基金營運績效。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配合政策銷售政策性種子,銷貨收入均未達目標,且各項種子單位成本呈上升趨勢,爰請農業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政策性種子銷售策略改善報告」,確實加強推廣銷售及降低成本,以有效提升基金營運績效。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蔡易餘 賴瑞隆
7.畜產改良作業基金為因應各家禽品系保種及繁殖所需,每年度分批次對不同品種家禽進行繁殖及汰換一定數量家禽,於114年度預算案編列預計淘汰雞隻4,500隻、淘汰鴨隻1,200隻及淘汰鵝隻1,200隻,並編列淘汰家禽銷貨收入99萬4千元。考量畜產改良作業基金近年度家禽繁殖汰換情形,雞隻淘汰各年度實際數量均大於預計數量,收入決算數已達預算目標;鴨隻、鵝隻淘汰各年度實際數量均小於預計數量,收入決算數未達預算目標,淘汰家禽銷貨收入決算數110至112年度分別為121萬6千元、116萬8千元及103萬4千元,近3年度呈逐年遞減趨勢。畜產改良作業基金近年家禽繁殖汰換業務未能依年度產銷目標執行,且淘汰家禽銷貨收入近3年度呈逐年遞減趨勢,爰請農業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淘汰家禽銷貨執行改善報告」,確實檢討家禽繁殖汰換業務,提升基金營運績效。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蔡易餘 賴瑞隆
8.114年度畜產改良作業基金預算編列「銷貨收入-農產品銷貨收入」1億4,277萬8千元,較113年度預算1億4,501萬8千元,減少224萬元,減幅1.54%,主要係「飼料」銷量增加及「牛乳」銷量減少之相抵所致。說明如下:隨著「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於114年全面生效,紐西蘭牛奶進口關稅降為零,國內乳品市場競爭加劇。畜產改良作業基金預估114年度牛乳銷量將降至78萬公斤,較112及113年度分別減少6.41%及8.24%,主因乳品公司將採減量收購、超量減價等措施。然而,近4年國內牛乳生產量及產值持續成長,112年分別達到47萬2,449公噸及133億元,產乳牛數亦呈穩定增加,顯示產業基礎仍具競爭力。為降低協定生效對國產牛乳銷量及基金收入之衝擊,建議強化乳牛育種與繁殖技術升級,通盤規劃應對策略及完善配套措施,協助酪農產業永續發展,並穩定市場供需。爰請農業部於1個月內針對「臺紐經濟合作協定生效對國內乳品市場影響與酪農產業因應策略檢討」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蔡易餘 賴瑞隆
9.114年度農業科技園區作業基金預算案編列「業務收入-租金及權利金收入」2億0,853萬元,「業務成本與費用-出租資產成本」2億1,659萬7千元,租金及權利金收入尚不敷支應所需出租資產成本。經查,近年農業科技園區土地出租率雖逐年提升,但未出租比率仍偏高,114年度預計可出租土地198.2公頃,已出租124.3公頃,未出租比率達37.29%。此外,出租資產收入仍不足以支應成本,儘管租金及權利金收入從111年度的1億7,593萬元增至114年度預算的2億0,853萬元,成本亦隨之增加至2億1,659萬7千元,造成每年收支差額介於676萬8千元至1,648萬3千元之間,持續呈現入不敷出情形。建議全面檢討土地出租管理及租金結構,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及改善財務狀況。爰請農業部於1個月內針對「農業科技園區土地出租管理與財務平衡現況檢討」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蔡易餘 賴瑞隆
10.114年度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分別編列「業務收入」8,227萬9千元及「本期賸餘」514萬5千元,預計純益率6.25%。惟經查,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近3年度業務收入並無明顯提升,且114年度業務賸餘預算數亦較112年度決算數略為減少,112年度各類種子銷售均未達預算目標,部分種子毛利率呈下降趨勢。農業部應適時調整銷售之種子品種,俾提升基金收益。爰建請農業部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改善說明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邱志偉 蔡易餘
11.114年度農業科技園區作業基金預算案編列補辦預算4,158萬2千元,係辦理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專案計畫「水資源處理場第3、4期擴建工程」,於113年度先行辦理,並於114年度補辦預算。惟經查,農業科技園區作業基金113年度未循預算程序辦理新興購建固定資產之預算籌編,而申請先行辦理並於114年度預算案補辦預算4,158萬2千元,相關預算編製作業未盡周延。農業部應檢討改進預算編製作業,並控管「水資源處理場第3、4期擴建工程」進度,以利如期完工。爰建請農業部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改善說明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邱志偉 蔡易餘
12.114年度農業科技園區作業基金預算案編列「業務收入-租金及權利金收入」2億0,853萬元,「業務成本與費用-出租資產成本」2億1,659萬7千元,租金及權利金收入尚不敷支應所需出租資產成本。且迄113年8月底尚有待出租土地面積73.9公頃,未出租比率37.29%。農業部應積極辦理資產出租並檢討現行出租措施成效,加強控管出租成本,以提升基金收益。爰建請農業部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改善說明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邱志偉 蔡易餘
13.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近3年度業務收入並無明顯提升,且114年度業務賸餘預算數亦較112年度決算數略為減少,112年度各類種子銷售均未達預算目標,部分種子毛利率呈下降趨勢,應適時調整銷售之種子品種,爰要求農業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精進方案增加銷售收入。
提案人:謝衣鳯 楊瓊瓔 陳超明
14.畜產改良作業基金為配合政府畜禽育種與飼料作物品種改良等試驗,及保存並開發固有畜禽種原之需,辦理畜禽繁殖飼養、保種和作物栽培等業務。108至112年度業務賸餘決算數分別為633萬餘元、279萬餘元、848萬餘元、206萬餘元及132萬餘元,除110年度外,其餘年度均未達各該年度設定之業務賸餘目標,爰要求農業部提出改善方案。
提案人:謝衣鳯 楊瓊瓔 陳超明
15.農業科技園區作業分基金112年度本期短絀8,673萬餘元,主要係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向進駐廠商收取之管理費及租金收入不敷支應相關支出所致,爰要求農業部提出改善方案。
提案人:謝衣鳯 楊瓊瓔 陳超明
16.114年度畜產改良作業基金農產品銷貨收入以「飼料」及「牛乳」為主要項目,分別占農產品銷貨收入之50.43%及16.94%,其中「牛乳」預計銷量78萬公斤,較112及113年度分別減少6.41%及8.24%,詢洽農業部主要係因應114年「臺紐經濟合作協定」將全面生效,屆時紐西蘭牛奶進口關稅將降為零,契約收乳之乳品公司114年度收乳策略將採減量收購、超量減價及目標乳量管理等措施,畜產改良作業基金爰下修114年度生乳銷售數量。允宜通盤規劃完善之因應策略及配套措施,以降低對畜產改良作業基金收入之影響,並維國內酪農業之競爭力。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邱志偉 蔡易餘
17.114年度農業科技園區作業基金預算案編列「業務收入-租金及權利金收入」2億0,853萬元,「業務成本與費用-出租資產成本」2億1,659萬7千元,租金及權利金收入尚不敷支應所需出租資產成本。112年土地出租情形,可出租總數198.2公頃,已出租109.3公頃,尚有88.9公頃待出租,未出租比率44.85%,而113年截至8月底可出租198.2公頃,已出租116.3公頃,尚有81.9公頃待出租,未出租比率41.32%,114年預計可出租198.2公頃,已出租124.3公頃,尚餘73.9公頃待出租,未出租比率37.29%,顯示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之土地未出租比率仍高。允宜積極辦理資產出租並檢討現行出租措施成效,加強控管出租成本,以提升基金收益。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邱志偉 蔡易餘
18.畜產改良作業基金為配合政府畜禽育種與飼料作物品種改良等試驗,及保存並開發固有畜禽種原之需,辦理畜禽繁殖飼養、保種和作物栽培等業務。臺灣主要乳牛品種:荷蘭牛是從溫帶地區進口而來,氣候變遷導致夏季天數延長,促使牛隻受到更長期的熱緊迫影響。為了有效降低熱緊迫,除利用物理方式改變飼養環境及改善營養管理外,耐熱品種的牛隻選育是根本之道。請農業部提出改善方案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謝衣鳯 楊瓊瓔 陳超明
19.114年度畜產改良作業基金預算案於「業務成本與費用」編列1億7,077萬2千元,主要係生產畜禽及改良試製產品成本,較113年度預算數1億7,185萬元,減少107萬8千元,約0.63%。惟經查,114年度畜產改良作業基金預算案編列「銷貨收入-農產品銷貨收入」1億4,277萬8千元,其中「牛乳」銷量因「臺紐經濟合作協定」等因素而預估減少。農業部應通盤規劃完善之因應策略及配套措施,以降低對畜產改良作業基金收入之影響,並維國內酪農業之競爭力。請農業部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邱志偉 蔡易餘
20.114年度畜產改良作業基金農產品銷貨收入以「飼料」及「牛乳」為主要項目,其中「牛乳」預計銷量78萬公斤,較112及113年度分別減少6.41%及8.24%,詢洽農業部主要係因應114年「臺紐經濟合作協定」將全面生效,屆時紐西蘭牛奶進口關稅將降為零,故畜產改良作業基金下修114年度生乳銷售數量。然近4年國內牛乳生產量值逐年成長,112年已逾47萬公噸及133億元,且產乳牛頭數持續增加。為此,請農業部通盤規劃完善之因應策略及配套措施,以降低對畜產改良作業基金收入之影響,並健全國內酪農業之發展。
提案人:楊瓊瓔 鄭正鈐 鄭天財 -
主席暫行保留。
請宣讀二、作業基金─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
二、作業基金─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08億2,991萬5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28億6,612萬元,照列。
3.本期短絀:20億3,620萬5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91億9,364萬2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73億6,452萬6千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7億1,217萬9千元、資產變賣1億2,946萬8千元,均照列。
(八)通過決議12項:
1.114年度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預算案「服務費用-旅運費」編列1億5,150萬7千元,凍結該預算2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陳亭妃 蔡易餘
2.114年度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預算案「服務費用-推展費」編列7,208萬7千元,凍結該預算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鄭天財 陳超明
3.114年度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預算案「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編列91億9,364萬2千元,凍結該預算1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邱志偉 蔡易餘
4.114年度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於「其他業務外收入」項下編列「投資賸餘」3,145萬9千元。經查,114年度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資金轉投資金額共計5億9,741萬7千元,均為以往年度既有投資,無新增或減少計畫。其中,對嘉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金額2億6,334萬6千元,持股比例達49%為最高;其次為台杉水牛二號生技創投有限合夥1億7,000萬元及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1億2,133萬1千元。然而,114年度投資賸餘僅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嘉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穩定股利收入,合計賸餘3,145萬9千元,較112年度決算數減少44.52%,主要因台杉水牛二號生技創投有限合夥112年度後無賸餘收益,且部分公司如台灣農林、台灣工礦及臺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近年均未認列收益。雖多數投資為政策性持有,仍應檢討基金持有目的及效益,強化控管並適時調整投資配置,以提升投資效益及財務穩定性。爰請農業部於1個月內針對「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轉投資效益及未來配置檢討」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蔡易餘 賴瑞隆
5.依「農田水利法」第23條及相關規定,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應透過活化收益方式管理。對於被占用土地,若占用者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應騰空返還或另行妥善處理;若為私人占用,則需追收使用補償金,並以出租、讓售或公開標售等方式處理,無法處理者依法排除占用。截至113年7月底,非事業用土地被占用面積仍高達85.56公頃,其中石門、彰化及花蓮管理處各超過10公頃。雖112年度已排除占用12.51公頃,處理效率仍有提升空間。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計畫於114年度持續依規定加強處理,包括排除占用及對符合條件之土地進行出租或處分,藉此改善非事業用土地被占用的情形。爰此,請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針對上述問題提出檢討且具體可執行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蔡易餘 賴瑞隆
6.114年度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預算案編列「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91億9,364萬2千元,較111及112年度決算數分別增加44億餘元及32億餘元,增幅達94.5%及53.89%。惟查112年度預算執行率僅45.66%,結餘款高達70億7,811萬1千元,占可用預算逾半;113年度截至9月底執行率亦僅56.28%,預算編列與執行效率亟待改善。建議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審慎評估執行能力與實際需求,精確編列預算,同時強化計畫進度管控,以提升執行成效與資源運用效率。爰此,請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針對上述問題提出檢討且具體可執行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蔡易餘 賴瑞隆
7.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截至113年8月底無償照舊使用私有土地面積達2,911公頃,占照舊使用土地面積46.67%。惟查各基金預估價購或徵收私有土地所需經費高達871億7,031萬3千元,而專戶餘額僅20億6,649萬5千元,兩者差距達851億0,381萬8千元;且111年度至113年8月底財產處分所得價款之平均提撥率未達10%,加以資產變賣淨收入呈現下降趨勢,113年截至8月底僅執行6億1,289萬元,顯示現行提撥機制恐難因應未來土地取得所需。允宜檢討現有提撥比率之妥適性,並審慎規劃後續資金籌措機制,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爰此,請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針對上述問題提出檢討且具體可執行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蔡易餘 賴瑞隆
8.為辦理農田水利設施更新改善,114年度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預算案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土地改良物」項下編列83億4,623萬8千元,包括灌溉排水渠道更新改善70億6,104萬3千元及構造物更新改善12億8,519萬5千元。惟迄112年底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各管理處輸水及灌溉排水渠道待改善逾15萬5千公里,且構造物待改善逾3萬6千座。農業部應審酌各管理處所轄農田水利設施環境之差異,盤點優先順序執行改善計畫,以利成效。爰建請農業部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改善說明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邱志偉 蔡易餘
9.114年度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預算案於「業務外收入-其他業務外收入」編列41億0,333萬7千元,主要係非事業用不動產之處分賸餘或出租收入等,而113年7月底非事業用土地被占面積達85.56公頃。鑑於各管理處非事業用土地被占用面積仍高,為維護公產權益,農業部應全面清查被占用土地現況,按占用人類別及占用成因分類,研謀各分類適當之處理方式,依法排除占用,並妥擬活化措施,以維護基金相關權益。爰建請農業部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改善說明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邱志偉 蔡易餘
10.全臺水庫(含攔河堰)共95座,有效容量19.87億噸,僅占年平均用水量155.16億噸之12.81%,蓄水設施容量不足。近年受氣候變遷影響,極端天氣事件頻發,部分水資源競用區因水情嚴峻,10年內經農業部及經濟部會銜公告辦理停灌休耕計5次,其中110年度停灌面積7萬餘公頃為近年最高,停灌休耕對農民及相關產業鏈造成之經濟損害,政府雖已給予補償或救助,惟農業用水頻繁移用,將使水田三生(生產、生態、生活)功能受到影響,並對糧食安全及生態環境造成衝擊,農業部宜積極規劃調整調蓄設施,以增加可調配之灌溉水量及提升農業灌溉配水效能。
提案人:謝衣鳯 楊瓊瓔 陳超明
11.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所轄管埤塘計有816口,但建立水位與蓄水量即時監測設備,並納入灌溉決策支援平臺管理範圍之埤塘,僅桃園管理處202口及嘉南管理處5口,不利區域水資源之調配管理,應積極完善所轄埤塘及調蓄池之水情監測設備,以利掌握水資源競用區用水平衡及整合農業水情與環境資訊,提高智慧配水與農業用水管理決策效能。
提案人:謝衣鳯 楊瓊瓔 陳超明
12.為落實農田水利建設、提高用水效率及維護良好的灌溉水質,貫徹服務農民之政策,且保障原住民農民權益,凡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管理處轄內有原住民族地區者,諮議會委員遴選應有原住民代表。
提案人:林岱樺 張啓楷 蔡易餘
連署人:陳 瑩 -
主席暫行保留。
請宣讀三、特別收入基金─農業特別收入基金。
三、特別收入基金─農業特別收入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464億4,509萬1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611億6,167萬6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47億1,658萬5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36項:
1.114年度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預算案「推展費」編列1億9,395萬4千元,凍結該預算2,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鄭天財 陳超明
2.114年度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預算案於「農業發展基金」項下「提升農業經營及發展計畫-糧政業務計畫-服務費用」編列6億0,173萬1千元,凍結該預算5,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超明 呂玉玲 張啓楷 鄭正鈐 鄭天財 張嘉郡 楊瓊瓔
3.113年7月16日立法院院會通過決議,公糧收購價格由每公斤26元調整至每公斤31元,同時通過附帶決議,為保障農民權益,公糧收購價格應每年參考物價指數、平穩化肥價格政策後決定是否調整,相關調整基準之檢討、價格調整後之成效應定期公告之。就算之後行政、立法兩院達成共識,並經院會宣讀通過「請行政院於113年年底前,提出完整配套方案」,爰此,要求農業部應遵守立法院決議之精神,妥適規劃完整配套方案及相關資金來源,以保障農民收益、促進農業之永續健全發展。
提案人:張嘉郡 鄭天財 陳超明
4.依據112年農業統計年報所示,我國產乳牛頭數歷年雖有增減,但產乳量每年仍維持增加趨勢,由於養牛事業是項長期投資,惟114年「臺紐經濟合作協定」將全面生效,屆時將因紐西蘭牛奶進口關稅降為零而衝擊國產牛乳銷量,酪農難以短時間內做出策略上的調整。爰此,農業部除應通盤規劃完善之因應策略及配套措施外,並透過食農教育推動國民認同在地農產,輔導運用科技提高酪農產業附加價值,鼓勵學校營養午餐使用國產鮮乳。
提案人:張嘉郡 鄭天財 陳超明
5.為推動台灣2050淨零轉型「自然碳匯」關鍵戰略行動計畫,114年度「自然碳匯」編列32億元,主要係農業部辦理公私有林經營及林業發展、擴大友善耕種面積、厚植森林資源等計畫。查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過往推動「平地景觀造林及綠美化計畫」成效不彰,補助結束後僅存續3,700公頃平地森林,嗣後變更計畫,105至112年度累計造林面積及加強森林經營累計面積概況,合計面積自105年度之1,489公頃,增加至112年度之9,929公頃,增加8,440公頃(5.67倍);減碳量自105年度8,220公噸CO2,增加至112年度之50,930公噸CO2,增加42,710公噸CO2(5.20倍),可見推動國產材政策漸有成效,允應加大力道推動。惟查,112年度新增造林面積及加強森林經營面積分別為235公頃及503公頃,相較109至111年度,每年新增造林面積258公頃至506公頃,及新增森林經營691立方公尺至764立方公尺,112年度反而為近4年最低。綜上,農業部推動臺灣2050淨零轉型「自然碳匯」關鍵戰略行動計畫中「增加森林面積」、「提升國產材利用」等森林碳匯路徑,應持續提高國產材自給率,增加造林及森林經營面積,爰要求農業部就如何加強擴大推動國產材,增加造林及森林經營面積之政策方案及評估、具體預算需求,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陳亭妃 蔡易餘
6.為因應竹材產量下滑、下游加工廠缺少穩定料源、以及山區就業機會不振等因素嚴重影響我國竹材產業問題,加上竹林逐漸老化枯死,將對山林保育帶來潛勢災害的風險,特別是實施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後增加的補償金請領,以及急遽下降的竹材產量現象,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於2023年推出「原住民保留地竹林更新獎勵作業規範」,鼓勵並輔導原保地地主能進行竹林伐採作業,於申請期間一樣給予每公頃3萬元的補助,該措施讓原住民不僅可以領取補償金,還可以販售竹材獲取利潤,同時促進竹林更新及環境維護,達到經濟與環境雙贏的局面,竹林更新獎勵機制自112年2月公告施行後,該年度執行數約513萬2千元,尚未達原訂目標一半,足見在禁伐補償金之影響下推動竹林疏伐之困難度。然而,「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113年修法後,又再提高禁伐補償金額度,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執行竹林更新疏伐工作恐將面臨更大難題,爰要求農業部應就如何擴大推動竹林疏伐、維護水土保持山林保育以及提供我國竹產業需求之竹材供應等,提出具體可行措施及推動時程之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陳亭妃 蔡易餘
7.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為農業部所規劃,辦理天然災害救助或補助,並推動天然災害低利貸款,提供農民利息差額補貼。幫助農民面對天災影響得以安然度過。其次,農業部自104年起推動農業保險,協助漁民分散經營風險,承保範圍包含疫病、蟲害、收入等,相較天然災害補助,更能因應現代農業所面臨多樣化風險。農業保險與天然災害救助,本質同樣協助農民面對意外災害時得降低衝擊,但兩政策會發生給與重複給付狀況,依賴委員瑞隆辦公室召開會議說明,目前設有補助上限農產為稻米,其餘農產品皆有可能發生重複補助情況。爰要求農業部應重新檢視現行施政方針,如何就現有農業保險、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所能提供農民最全面的保障,並提出「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使用規劃」精進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陳亭妃 蔡易餘
8.農業部漁業署規劃漁業發展基金,推動我漁業發展,主要作為獎勵辦理我國船員上船補助、辦理漁業通訊改進、水產技術研發等相關業務,立意良善,目前114年度「漁業發展基金」協助漁業發展,僅剩部分補助少數漁民上船獎勵,補助專家學者出席國際會議,協助漁業電台汰換設備等計畫。檢視漁業發展基金收入機制,僅剩下利息收入,且在來源及用途相抵,短差434萬2千元,漁業發展基金對於推廣漁業發展作用甚微。漁業署應妥善利用現有基金,推動我國漁業發展,請漁業署啟動評估漁業發展基金改善收入機制及用途,提升漁業發展基金效能,或直接評估漁業發展基金退場機制。爰要求農業部漁業署積極評估漁業發展基金運作機制,包括增加基金收入及基金用途規劃等,並於114年6月底前檢送評估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陳亭妃 蔡易餘
9.114年度農村再生基金預算案於「農村再生規劃及人力培育計畫」編列22億4,500萬元,推動「農村規劃及培力」4億5,000萬元,「農業人才多元培育」12億9,500萬元,「農村農產業人力活化計畫」5億元,持續推動農村人才培育。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112年我國農林漁牧業就業人口計50.9萬人,較111年減少2.1萬人(-4.0%),較108年減少5.0萬人(-8.9%),呈逐年遞減之勢;續觀察年齡分布情形,近5年農業人口皆以45至64歲(占比逾五成)最高,25至44歲(占比約兩成三)次之,65歲及以上占比則約兩成,顯示農業人口逾半數為中高齡者,且有高齡化趨勢。顯示農村再生基金持續推動農村人才培育具有急迫性,爰要求農業部應積極協助年輕人返鄉務農,規劃提供更多專業協助及輔導措施,俾有效改善農村人口減少及人力老化情形。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陳亭妃 蔡易餘
10.114年度農業部預算案參照以往收購情形及以計畫收購價格每公斤26元預估公糧收購經費,立法院於113年7月決議通過提高收購價格,113年11月7日經朝野協商,請行政院於113年年底,針對現行稻穀收購與銷售方式研擬完整配套方案及相關資金來源規劃,並持續檢討精進稻米產業結構措施,以增進農民權益及維護農業之永續健全發展。
提案人:謝衣鳯 楊瓊瓔 陳超明
11.農業部112年擴大國產有機質肥料推廣,提高以雞糞為主原料(50%以上)之雞糞加值肥料,補助額度由每公斤補助2元提高至4元,並導入農田施肥機械協助施肥,紓緩農業缺工問題,提高農業資源循環利用一貫化處理效能,112年推廣面積已突破6萬公頃,補助農友購肥達30萬公噸,減輕農友購肥成本逾10億元,減碳7萬4,400公噸CO2當量,增加土壤碳匯9萬5,700公噸CO2當量,農業部應儘速推動國產有機肥料增碳匯成為溫室氣體減量的方法學。
提案人:謝衣鳯 楊瓊瓔 陳超明
12.近3年整體農業保險覆蓋率由110年度之26.0%提升至112年度之51.5%,113年截至7月底更增至52.2%,但如果將豬隻死亡保險及水稻保險等強制性保險排除,農業保險覆蓋率僅17.6%,基於全球氣候快速變遷,極端天氣發生頻率增加,農業部應積極推動農業保險。
提案人:謝衣鳯 楊瓊瓔 陳超明
13.農業特別收入基金110至112年度決算連續3年短絀,其中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及農村再生基金等分基金均曾因入不敷出而短絀,天災救助基金110及111年度淨值甚至降為負數,而農再基金因連年鉅額短絀致基金餘額銳減,且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與農業發展基金均因可用資金不足致須調度資金維持正常運作。114年度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預計短絀數高達147億1,658萬5千元,允宜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並加強財務管理,俾利基金永續經營。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邱志偉 蔡易餘
14.114年度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編列政府撥入收入39億6,085萬8千元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計畫39億6,125萬8千元,主要係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補助及低利貸款支付利息差額補貼,以協助農漁民迅速恢復生產。為分攤農民風險,農業部近年推動農業保險,近3年整體農業保險覆蓋率由110年度之26.0%提升至112年度之51.5%,113年度截至7月底更增至52.2%,惟如不計入豬隻死亡保險及水稻保險等強制性保險,則整體保險覆蓋率僅17.6%,仍有待提升。全球氣候變遷致極端氣候發生頻率日漸增加,致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計畫近3年決算超支金額及比率均高,且113年度截至8月底止執行數較112年度同期增加1.54倍,允宜持續加強推動農業保險以分攤農民風險,並積極辦理教育訓練,提升農民防災及減災技術與觀念,以降低天然災害對農民之影響。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邱志偉 蔡易餘
15.康芮颱風重創東海岸漁港,許多港口漁船毀損,漁民損失慘重,雖農業部針對受損漁船(筏)即時公告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惟補助金額過低,無法有效協助漁民。查「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6條附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修正規定」,「在港漁船(筏)救助(依漁船噸級別給予救助金)」全毀補助規定:「(1)未滿五噸每艘一萬元、(2)五噸以上未滿十噸每艘二萬元、(3)十噸以上未滿二十噸每艘五萬元、(4)二十噸以上未滿五十噸每艘十萬元、(5)五十噸以上每艘十五萬元。(半毀為上述額度減半)」。次查,民國90年訂定「遭難漁船筏救助要點」,針對漁船(筏)損毀救助金支給金額,已是前段所述內容,至今未有調整。爰此,要求農業部應全面檢討「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各項補助額度外,應大幅提高漁船(筏)損毀救助金額度。
提案人:林岱樺 蔡易餘 張啓楷
連署人:陳 瑩
16.114年度農業發展基金預算案於「提升農業經營與發展計畫-穩定肥料及相關資材供需計畫」編列14億9,553萬1千元,係為加強推廣國產有機質肥料、微生物肥料、農田地力改良肥料、冬季裡作種植綠肥作物、添加國內資源物複合肥料、控釋型肥料等,另辦理含有機質複合肥料、花東與離島地區肥料等運費補助及輔導農民購肥登記等;114年度預算數較113年度增加4億4,056萬5千元,增幅41.76%。且111及112年度化學肥料補助經費較110年度增加,允宜研議退場機制,並引導農民進行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以利2030年國內化學肥料減半政策之達成。爰請農業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邱志偉 蔡易餘
17.114年度農業發展基金預算案於「提升農業經營與發展計畫-穩定肥料及相關資材供需計畫」編列14億9,553萬1千元,係為加強推廣國產有機質肥料、微生物肥料、農田地力改良肥料、冬季裡作種植綠肥作物、添加國內資源物複合肥料、控釋型肥料等;114年度預算數較113年度增加4億4,056萬5千元,增幅41.76%。查111及112年度決算數較預算分別超支1.71倍及2.62倍,且111及112年度化學肥料施用比率較110年度增加,而有機質肥料施用比率則逐年下降,顯見該項補貼恐造成農民傾向使用化學肥料,允宜研議退場機制,並引導農民進行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以利2030年國內化學肥料減半政策之達成。請農業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國際肥料價格波動對國內農業政策之影響-化學肥料補助措施檢討與未來展望」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蔡易餘 賴瑞隆
18.農、畜、漁等產業易受天候等不確定因素影響,短期間價格易劇烈波動,為穩定農民收益及維護消費者權益,114年度農業發展基金預算案於「提升農業經營與發展計畫-產銷調節計畫」編列5億6,559萬4千元,針對可能發生產銷問題之農、漁、畜產品,透過產銷預警與處理機制,進行事前之預警與預防措施,適時辦理產銷調節處理工作,及對經認定發生產銷問題之產品及地區,進行產銷調節工作與輔導,以穩定市場價格。惟經查,農業發展基金自108年度起產銷調節計畫連年超支併決算,且112年度決算數及超支金額均為近5年最高,又調節品項逐年增加,112年度調節品項高達18項。另部分已發生產銷失衡品項,110年起又遭中國暫停輸入,雖挹注經費辦理產銷調節緊急處理及海外拓銷,仍未能緩解,農業部應確實檢討問題癥結並研議改善。
提案人:陳亭妃 邱志偉 蔡易餘
19.114年度農業發展基金預算案於「增進農民所得及福利計畫-農業貸款利息差額補貼計畫」編列30億0,414萬7千元,係為照顧農漁業者生活及協助產業發展,規劃推動多種農、林、漁、牧專案貸款,並給予利息差額補貼。查,為強化農業發展及農民福利,農業部多年來推動多種農、林、漁、牧專案貸款,由全國農業金庫及311家農漁會信用部作為貸款經辦機構,以其自有資金貸放,並給予利息差額補貼,114年度於農業發展基金編列預算30億0,414萬7千元,惟部分農漁會信用部及全國農業金庫辦理專案貸款徵授信作業及貸後管理未臻周延,農業部應確實檢討並加強監督機制。
提案人:陳亭妃 邱志偉 蔡易餘
20.114年度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預算案於「森林遊樂及林業鐵路經營管理計畫」編列11億9,300萬1千元,支應森林遊樂場域營運及林業鐵路與烏來台車經營管理等所需經費,預計服務森林遊樂區遊客400萬3千人次。惟經查,111及112年度森林遊樂區遊客人數未如預期,又114年度預期19處森林遊樂區中有13處入不敷出,發生虧損,且部分森林遊樂區114年度預計遊客人數較112年度實際遊客人數減少。農業部應檢討問題癥結,積極研謀改善。
提案人:陳亭妃 邱志偉 蔡易餘
21.114年度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預算案於「森林遊樂及林業鐵路經營管理計畫」編列11億9,300萬1千元以支應相關之用人、服務、材料用品、租金及購置固定資產等費用,且111及112年執行率皆未達九成。此外,即便111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解封,近2年來各森林遊樂區遊客人數仍未見起色,且部分森林遊樂區實際遊客人數與目標值差距甚鉅,農業部應積極規劃各森林遊樂園區相關經營工作,提供國人優質旅遊景點以改善營收績效。綜上,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應明確說明如何強化森林遊樂園區來客數之行銷規劃,以及擴編預算之必要性與合理性。請農業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陳亭妃 蔡易餘
22.114年度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預算案於「森林遊樂及林業鐵路經營管理計畫」編列11億9,300萬1千元支應森林遊樂場域營運及林業鐵路與烏來台車經營管理等所需經費,預計服務森林遊樂區遊客400萬3千人次。查林務基金近年致力於提升森林遊樂區的服務品質,提供國民親近自然與環教學習的優質場所。然而,111及112年度實際旅遊人次分別為363萬4千人次及371萬5千人次,均低於預計數,減幅分別為1.45%及3.41%。主要原因為疫情影響國內外旅客數量,颱風及豪雨導致長期休園與道路受損。此外,不含委外經營及未售票之區域,112年度有53.33%的遊樂區未達目標,反映目標達成情況不理想。另根據農業部資料,114年度預計19個森林遊樂區總計虧損1億7,562萬4千元,其中滿月圓等13處虧損,占比達68.42%。此外,預計遊客人數減少的11處森林遊樂區中,有8處預估人數甚至低於疫情期間的實際人數,顯示需檢討經營策略,改善遊園吸引力與財務狀況,避免進一步惡化。請農業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森林遊樂區營運績效與旅遊人次分析報告-問題檢討與改進策略」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蔡易餘 賴瑞隆
23.114年度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編列政府撥入收入39億6,085萬8千元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計畫39億6,125萬8千元,主要係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補助及低利貸款支付利息差額補貼,以協助農漁民迅速恢復生產。經查,全球氣候變遷致極端氣候發生頻率日漸增加,致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計畫近3年決算超支金額及比率均高,且113年度截至8月底止執行數較112年同期增加1.54倍。農業部應持續加強推動農業保險以分攤農民風險,並積極辦理教育訓練,提升農民防災及減災技術與觀念,以降低天然災害對農民之影響。
提案人:陳亭妃 邱志偉 蔡易餘
24.114年度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編列政府撥入收入39億6,085萬8千元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計畫39億6,125萬8千元,主要係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補助及低利貸款支付利息差額補貼,以協助農漁民迅速恢復生產。近年來氣候變化劇烈,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計畫支出持續超支。110至112年度因高溫乾旱、豪雨及多次颱風影響,救助支出分別超支23.15、13.82及18.84億元,超支比率高達1.28倍、78.95%及1.10倍。113年度截至8月底,執行數為19.8億元,較112年度同期增加1.54倍,顯示災害救助需求不斷攀升。同時,近3年農業災損年均金額達136.36億元,但現金救助僅占28.39%,農民需自行承擔七成以上損失。儘管農業保險覆蓋率由110年度的26%提升至112年度的51.5%,若扣除強制性保險,覆蓋率僅17.6%,仍顯不足。為減少農民受災損失,農業部應強化推廣農業保險,並積極推動教育訓練,加強農民防災、減災技術與預警機制,確保災前有充分準備,災後迅速救助及復耕復建,以提升農業韌性,降低氣候變遷帶來的衝擊。請農業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與防災策略報告-現況分析與改進建議」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蔡易餘 賴瑞隆
25.114年度漁業發展基金「基金來源」預算數95萬8千元(均為銀行存款利息收入)、「基金用途」預算數530萬元(其中獎勵水產海事院校畢業學生上漁船服務經費300萬元),收支相抵後,預計短絀434萬2千元。惟經查,漁發基金近年基金來源幾乎僅餘利息收入,且連年短絀,而該基金主要工作項目係獎勵水產院校畢業學生上漁船服務。惟自111年度起不再辦理媒合工作,僅繼續核發獎勵金,114年度基金用途預算數較113年度減少逾六成,鑑於該基金無特定收入來源且主要工作已停辦,農業部應審酌漁業發展基金存續之必要性並研議將剩餘業務移列公務預算辦理之可行性,俾利政府資源整體有效運用。
提案人:陳亭妃 邱志偉 蔡易餘
26.114年度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預算案於「調整產業或防範措施計畫」項下新增編列「養豬產業韌性高效加值及競爭力優化計畫」19億8,724萬4千元,其中捐助、補助及獎助費編列19億1,474萬4千元(占比96.35%)用以補助政府機關及國內團體辦理穩定毛豬產銷供應及屠宰冷鏈升級、建構韌性養豬產業及導入高效智慧生產模式等。經查,農業部預計自114年度起推動4年期養豬產業韌性高效計畫,由農損基金編列預算支應,114年度預算數19億8,724萬4千元。惟截至113年8月底計畫尚未核定,且部分工作係因養豬產業轉型升級計畫將屆期卻未及完成,納入養豬產業韌性高效計畫持續辦理。農業部應確實釐清辦理方式之適法性及妥適性,儘速完備核定程序,並於執行時加強計畫進度之控管,俾利計畫之順利推展。
提案人:陳亭妃 邱志偉 蔡易餘
27.農業部預計自114年度起推動4年期養豬產業韌性高效計畫,由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編列預算支應,114年度預算數19億8,724萬4千元,惟截至113年8月底計畫尚未核定,且部分工作係因養豬產業轉型升級計畫將屆期卻未及完成,納入養豬產業韌性高效計畫賡續辦理,允宜確實釐清辦理方式之適法性及妥適性,儘速完備核定程序,並於執行時加強計畫進度之控管,俾利計畫之順利推展。請農業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邱志偉 蔡易餘
28.114年度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預算案於「調整產業或防範措施計畫」項下新增編列「養豬產業韌性高效加值及競爭力優化計畫」19億8,724萬4千元,其中捐助、補助及獎助費編列19億1,474萬4千元(占比96.35%)用以補助政府機關及國內團體辦理穩定毛豬產銷供應及屠宰冷鏈升級、建構韌性養豬產業及導入高效智慧生產模式等。惟農業部新增「養豬產業韌性高效加值及競爭力優化計畫」部分原因係基於「養豬產業躍升加值發展計畫(110至113年度)」將屆期,且「因應貿易開放養豬產業全面轉型升級計畫(110至113年)」部分工作須賡續推動,允宜確實釐清辦理方式之適法性及妥適性,儘速完備核定程序,並於執行時加強計畫進度之控管,俾利計畫之順利推展。請農業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蔡易餘 賴瑞隆
29.114年度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預算案於「調整產業或防範措施計畫」項下新增編列「養牛產業全面升級轉型計畫」10億2,730萬元,其中捐助、補助及獎助費編列10億0,773萬5千元(占比98.1%)用以補助政府機關及國內團體辦理透過綠色照顧網絡供應農村長者,及鼓勵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溯源食材納入國產可溯源乳品等工作。考量養牛產業全面升級轉型計畫為自113年開始執行之4年期計畫,113年5月甫核定,113年7月旋即修正計畫,將總經費由29.02億元調增至73.36億元;又該計畫雖自113年度起推動,惟未及編列113年度預算,且經費及占比最高之辦理學童乳等國產乳品供應業務欠缺具體衡量標準及數據,計畫之規劃未盡周妥,允宜檢討改進。爰請農業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蔡易餘 賴瑞隆
30.114年度農村再生基金編列「基金用途」156億2,670萬元,較113年度預算149億1,525萬元增加7億1,145萬元(增幅4.77%),主要係農村再生規劃及人力培育計畫經費增加所致。114年度農再基金預算編列基金用途156億2,670萬元,其中包含農再第4期計畫經費119億5,670萬元,該計畫4年總經費432億2,820萬元,惟所定關鍵績效指標目標值似偏保守,允宜參據前期執行實績,滾動檢討所訂定之關鍵績效指標目標值;另農再基金恐於116年度用罄,允宜妥為規劃綢繆,俾利農村再生計畫各項重要工作之後續推動。爰請農業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農村再生規劃及人力培育計畫經費使用改善計畫」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蔡易餘 賴瑞隆
31.114年度農村再生基金預算案於「農村再生建設及發展計畫-智能防災設施型農業計畫」編列13億7,000萬元,係推廣農民及農民團體設置結構加強型溫網室設施,並結合智能化環控設備及防減災設施,提升農作物防災成效,同時導入農業試驗改良場所研究成果與創新育成輔導機制等。農業部自112年度起推動4年期之「智能防災設施型農業計畫」,惟112年度執行率僅42.98%,預算執行情形欠佳,且優先輔導之防雨型溫網室設置比率偏低,農業部應檢討改善,俾利計畫目標之達成。
提案人:陳亭妃 邱志偉 蔡易餘
32.114年度農村再生基金預算案於「農村再生建設及發展計畫-智能防災設施型農業計畫」編列13億7,000萬元,該計畫係自112年度起推動之4年期計畫,於111年5月經行政院核定,計畫總經費54.8億元,旨在推廣農民及農民團體設置結構加強型溫網室設施,並結合智能化環控設備及防減災設施,提升農作物防災成效,同時導入農業試驗改良場所研究成果與創新育成輔導機制等。惟112年度執行率僅42.98%,且優先輔導之防雨型溫網室設置比率偏低(23.07%),為提升農業防災能力,允宜檢討改善。爰請農業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蔡易餘 賴瑞隆
33.為調節糧食供需、穩定糧價、推廣米食、擴大米食消費,建立糧食均衡產銷體系,114年度農業發展基金預算案於「提升農業經營及發展計畫-糧政業務計畫」編列153億7,837萬8千元。然公糧收購價格自110年起已逾13年未調整,且近年物價大幅上漲,立法院也於113年7月決議通過提高收購價格,經113年11月7日朝野協商,請行政院於113年年底,提出完整配套方案。為此,請農業部依立法院朝野協商決議,妥適規劃配套方案,以維農業之永續健全發展。
提案人:楊瓊瓔 鄭正鈐 鄭天財
34.114年度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預算案於「森林遊樂及林業鐵路經營管理計畫」項下「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非理財目的之長期投資及營舍與設施工程支出-購建固定資產」編列9,676萬8千元,較113年度預算1億3,431萬元減少3,754萬2千元(減幅27.95%)。然據查,111及112年度「森林遊樂及林業鐵路經營管理計畫」購建固定資產決算數占可支用預算數之比率僅43.42%及45.82%,且113年截至8月底止執行亦未如預期。為此,請農業部強化各項工程、設施與設備之更新及購置等事前規劃評估作業,完善前置作業後儘量提前辦理,以改善提升預算執行績效。
提案人:楊瓊瓔 鄭正鈐 鄭天財
35.政府為照顧農民,預算每年均維持在一定水準之上,甚至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升格為農業部,以精進農業施政作為,確保農業之永續經營,然於預算審查過程發現,部分計畫預算之執行率仍然偏低,農業部升格後預算規模擴大下,恐進一步惡化,爰此,要求農業部應盤整所轄基金,就以前年度預算數與決算數有一定落差之業務計畫,重新檢討並提出精進措施,以展現政府兌現承諾、照顧農民之決心。
提案人:楊瓊瓔 陳亭妃 鄭天財 張啓楷
36.針對公糧收購價格,請農業部應該依照成本、前年度災損狀況,以及稻作面積的調度比例,訂定固定時間的滾動檢討機制,讓農民有所本,並於3個月內提出辦法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楊瓊瓔 張啓楷 賴瑞隆 邱議瑩 鄭天財 邱志偉 -
主席暫行保留。
進行丁、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一、特別收入基金─反托拉斯基金,請宣讀。
丁、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反托拉斯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5,470萬元,照列。
2.基金用途:6,802萬3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332萬3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9項:
1.114年度反托拉斯基金預算案「強化反托拉斯執法計畫」編列4,431萬7千元,凍結該預算2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張啓楷 呂玉玲 鄭正鈐 陳超明 邱議瑩
連署人:陳亭妃 鄭天財
2.114年度反托拉斯基金預算案「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研究及倡議計畫-數位滙流新時代之不實廣告及不動產查察計畫」編列450萬元,凍結該預算1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超明 呂玉玲 鄭正鈐
連署人:張啓楷
3.114年度反托拉斯基金預算案編列「強化反托拉斯執法計畫」4,431萬7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案4,886萬3千元減少454萬6千元(減幅9.30%),主要辦理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之支出、推動國際競爭法執法機關之合作調查及交流事項、競爭法相關資料庫之建置及維護等業務。經查,「強化反托拉斯執法計畫」2項關鍵績效指標分別為年度聯合行為調查案件辦結數50件及每年參加「反托拉斯法」宣導活動人數達300人次作為衡量標準,其所需經費占整體計畫預算案數比僅11.31%,恐無法具體反映預算與施政實績之關聯性。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之選擇訂定顯然有改善之必要。另查,114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之目標值亦較近年實際達成情形為低,公平會應適時檢討並調高相關標準,避免相關績效指標流於形式,缺乏作為施政參考標準之價值。爰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改善說明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賴瑞隆 林岱樺
4.114年度反托拉斯基金預算案編列基金來源5,470萬元、基金用途6,802萬3千元,基金來源及用途相抵後預計短絀1,332萬3千元,較113年度短絀減少1,770萬9千元(減幅57.07%),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開源節流,以改善短絀情形,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超明
連署人:張啓楷 呂玉玲
5.114年度反托拉斯基金預算案編列基金來源5,470萬元、基金用途6,802萬3千元,基金來源及用途相抵後預計短絀1,332萬3千元,較113年度短絀減少1,770萬9千元(減幅57.07%)。近年反托拉斯基金財務狀況持續惡化,112年度收支短絀達5,596萬9千元,為近年最高,並造成基金餘額自110年底的9億餘元降至114年底預計的8億餘元,減少1億2,823萬元。雖基金來源預算逐年成長,但執行率始終未超過40%,主因罰鍰收入易受違法案件查處及行政救濟影響。112年度基金用途預算增加,惟114年度預算案數縮減至6,802萬3千元,其中「強化反托拉斯執法計畫」及「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研究及倡議計畫」分別減少9.3%及34.41%。此外,基金餘裕資金運用效率偏低,8億餘元資金多以活期及定期存款形式配置,年平均收益率僅約0.95%。為改善財務狀況並提升資金效益,應根據相關法規,兼顧收益性與安全性,探索購買政府公債或其他短期票券的可能,妥善規劃資金配置,以緩解短絀問題並提升基金運用效能。爰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反托拉斯基金財務現況與改善建議」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賴瑞隆 陳亭妃
6.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12年2月間修訂「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主要是將部落客、網紅、直播主等社群網站用戶納入規範,不論其銷售自身之商品或服務,或由廠商提供商品或服務給網紅對外刊播銷售,倘內容涉有不實,公平會將依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處以5至2,500萬元罰鍰。自處理原則修訂後,根據公平會的統計資料,截至113年7月底,可疑案件數高達215件,其中遭公平會處分網路廣告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案件共77件,並均屬「廣告所標示價格、數量、品質、內容及其他相關交易資訊等與事實不符」,且超過半數為民眾檢舉案件。另網路及購物平臺業者因違反該處理原則被罰款2次以上,罰款金額介於5到10萬元間。為避免業者持續違法,最後影響消費者權益,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應提出措施,加強何為不實廣告之宣導,並督促業者謹慎審查供應商所提廣告內容,以免誤導消費者。
提案人:謝衣鳯 鄭正鈐 楊瓊瓔
7.反托拉斯基金預算連年收支短絀,112年度基金用途(支出)7,217萬元,基金來源(收入)1,620萬1千元,短絀高達5,596萬9千元,為近年短絀最多,而其中違規罰款收入僅有910萬9千元,顯見公平會稽查不實、廣告不力。爰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財務改善計畫,與如何稽查不實及詐騙廣告,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謝衣鳯 鄭正鈐 楊瓊瓔
8.114年度反托拉斯基金預算案編列「強化反托拉斯執法計畫」4,431萬7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案4,886萬3千元減少454萬6千元(減幅9.3%),主要辦理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之支出、推動國際競爭法執法機關之合作調查及交流事項、競爭法相關資料庫之建置及維護等業務。反托拉斯基金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之目標值已久未調整,近5年聯合行為調查案件辦結數目標值維持50件,並未調整,至「反托拉斯法」宣導活動參加人數則由112年起由320人次調降至300人次。110至112年度除110年度「反托拉斯法」宣導活動參加人數未達目標值(主要受新冠疫情影響),其餘年度均大幅超過目標值,另113年7月底聯合行為調查案件辦結數已達140件,為113年度目標值2.8倍。且所訂目標值偏屬保守,允宜審酌近年度實際達成情形適時檢討並予以調增,俾激勵該基金依法積極落實反托拉斯執法業務、查處違法聯合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協助我國產業發展等設置目標。爰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賴瑞隆 陳亭妃
9.114年度反托拉斯基金預算案編列「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研究及倡議計畫」2,370萬6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案3,614萬2千元減少1,243萬6千元(減幅34.41%),主要辦理研究數位經濟產業競爭議題與違法態樣及辦理不實廣告監控與查察業務等事項。檢視109至113年7月底有關網路不實廣告查察辦理情形,其中公平交易委員會主動調查案件每年度約165件,至檢舉案件數每年度均超過1,000件,112年度甚至高達1,288件,另該會就廣告不實處分案件中屬網路媒體之件數亦自109年度24件逐年增加至112年度66件,鑑於近年電子購物及郵購業營業額持續攀升,且其占整體零售業營業額比率近10%,更顯公平會對於查察及監控網路不實廣告行為之重要性。近年電子購物及郵購業營業額逐年攀升,惟網路不實廣告案件數持續攀升,又自112年2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修訂後,業者違反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經處分之案件高達77件,且部分業者重複違規,允宜研謀對策改善,並加強宣導,以利業者遵循。爰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賴瑞隆 陳亭妃 -
主席暫行保留。
進行財政委員會甲、財政部主管一、債務基金─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請宣讀。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財政部主管
一、債務基金─中央政府債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9,129億6,726萬5千元,配合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議結果減列財政部國庫署第4目「國債付息」項下「國債付息」中「債務費」之「債務利息」10億元、第5目「國債經理」項下「國債經理」中「債務費」之「手續費」500萬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債務收入」項下「債務事務費收入」500萬元、「債務付息收入」10億元,共計減列10億0,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119億6,226萬5千元。
2.基金用途:原列9,129億6,525萬1千元,配合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議結果減列財政部國庫署第4目「國債付息」項下「國債付息」中「債務費」之「債務利息」10億元、第5目「國債經理」項下「國債經理」中「債務費」之「手續費」500萬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還本付息計畫」項下「債務事務費支出」500萬元、「債務付息支出」10億元,共計減列10億0,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119億6,025萬1千元。
3.本期賸餘:201萬4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2項:
1.公共債務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為強化債務管理,中央及直轄市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百分之五至六;縣(市)及鄉(鎮、市)應以其上年度依第5條第4項所定之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至少百分之一,編列債務之還本。其以舉債支應部分,應計入第5條第7項至第9項規定之每年度舉債額度。」然而,從107至113年度債務還本編列情形以觀,107至112年度編列數介於792至1,110億元間,占各該年度稅課收入比率介於5.06%至5.12%間,雖符合法定規定,惟均遠低於法定6%之上限。為遵守財政紀律及避免債留子孫,且我國經濟稅收狀況良好,允宜優先編列債務還本收入。查114年度中央政府債務基金預算案「基金來源」項下「債務收入」之「債務還本收入」編列1,415億元,占稅課收入編列數2兆7,740億元之5.1%,僅高於法定比率0.1個百分點,爰建議視財政狀況依公共債務法規定,增加債務還本。
提案人:黃珊珊 顏寬恒 王鴻薇
2.據財政部國庫署公布資料,截至113年9月底止,中央政府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實際數5兆8,780億元,中央政府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決算數及預算案數均呈上升趨勢,較112年同期增加442億元。另依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列示,預估114年底1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案數為6兆8,098億元,亦較113年度增加898億元,評估債務管理之績效容有必要。惟查109至113年度則均將中央政府債息支出占稅課收入比率小於6.5%列為關鍵績效指標,惟財政部國庫署官網目前僅列示105至113年度債務管理關鍵績效指標,尚未公布114年度債務管理關鍵績效指標,允宜補列。又債務管理關鍵績效指標債息支出占稅課收入比率自109年度起目標值均為小於6.50%,觀察109至112年度執行成果,因稅課收入決算數逐年增加,致該比率分別為5.92%、4.38%、3.58%及3.33%,呈逐年下降。112年度已較109年度下降2.59個百分點,與目標值上限6.5%更差距達3.17個百分點,顯示該目標值之設定已呈寬鬆,容有調整空間。爰請財政部於3個月內就債務管理關鍵績效指標之檢討與公告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顏寬恒 王鴻薇 -
主席暫行保留。
進行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一、特別收入基金─金融監督管理基金,請宣讀。
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39億6,921萬9千元,增列「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項下「徵收收入」之「金融監督管理收入」1,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9億7,921萬9千元。
2.基金用途:原列28億9,053萬8千元,減列「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200萬元〔含「服務費用」項下「一般服務費」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400萬元(含「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之「補(協)助政府機關(構)」100萬元及「捐助國內團體」100萬元),共計減列6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8億8,453萬8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10億7,868萬1千元,增列1,600萬元,改列為10億9,468萬1千元。
(三)解繳公庫:8億0,554萬3千元,照列。
(四)補辦預算:增加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300萬元,照列。
(五)通過決議7項:
1.為建立民眾正確消費金融與理財理債觀念,落實金融知識普及,規劃以微電影方式拍攝宣導短片所需經費218萬7千元,並以網際網路為媒介,除置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網站供民眾點選觀看外,亦透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臉書貼文、YouTube及發布新聞稿方式加強微電影宣導,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臉書過往貼文宣傳效果不佳,112年度所發布之微電影觀看數效果不佳。爰凍結「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233萬7千元之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相關宣傳計畫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坤城 賴惠員 伍麗華
2.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於「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編列1億2,276萬3千元。近年來新興商業型態興起,如網路借貸平台、虛擬資產交易所等,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行政院亦指示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擔任管理機關,促進建立新興商業的服務規範,然後續仍持續有掏空、詐騙、洗錢等情事發生,顯示監管力道不足,民眾消費及投資風險仍無法下降。爰凍結該項預算百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所納管新興商業型態之服務項目及機構,應如何強化監管及查核是否有誠信經營,降低爭議及風險,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秉叡
連署人:賴惠員 李坤城
3.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編列8,396萬9千元,主要係辦理消費者權益保護及宣導等業務。惟代理(辦)費及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顯有增加,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宜撙節使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顏寬恒 林德福
4.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編列1億2,276萬3千元。惟預算細目當中,包括一般服務費、代理(辦)費、專業服務費、電腦軟體服務費以及捐助國內團體顯有增加,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宜撙節使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顏寬恒 林德福
5.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在111年的調查指出,年輕世代有四成是接近金融文盲,這也是近年來投資詐騙盛行的原因之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身為金融素養的主責單位,應該投入資源與媒合專業人力,與教育部協力推動;例如台北市就在高中階段推出了許多財經課程,取得學生廣泛正向的迴響。另外,近年多起國安洩密事件係來自官兵財務管理不當,以國安軍事機密抵債或換取報酬。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我國學生及涉及國安單位成員之金融素養調查及提升計畫,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羅明才
6.有鑑於P2P借貸業務管理不當將帶來諸多風險,如違約風險、平台倒閉、詐欺、資訊不對稱、流動性風險等,且目前P2P平台業者非屬金融機構,尚無明確的金融監管框架。近年發生的im.B平台吸金詐騙事件,顯示出P2P平台缺乏監管的潛在危害,民眾財產安全面臨威脅。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加強推動P2P平台監管措施及輔導成立P2P公會落實自律規範之推動進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羅明才
7.近年來我國詐欺案件不斷,其中投資詐欺占比超過三成,且財損占比更高達六成。面對投資詐欺不斷,凸顯我國民眾金融知識不足之問題,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基金研擬,如何將金融知識融入我國義務教育學程,並加強國人金融素養之培訓,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後接第四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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