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星期三)9時2分至12時20分 @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席:吳委員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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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星期三)9時2分至12時20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吳委員宗憲
議 程 報告事項
邀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務部部長、法務部調查局局長、行政院打擊詐欺指揮中心指揮官、內政部警政署署長、數位發展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臺灣遭聯合國警示為東亞、東南亞跨國詐欺集團據點之檢討與防範,及打詐四法與相關子法施行後之具體成效」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答詢官員 司法院副秘書長王梅英
法務部部長鄭銘謙
法務部調查局局長陳白立
行政院打擊詐欺指揮中心指揮官馬士元
內政部警政署署長張榮興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副署長黃雅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副局長王允中
繼續開會 -
主席我們現在繼續開會。
首先介紹到場委員及應邀列席官員,在場委員王義川委員。接著介紹到場官員,司法院王梅英副秘書長、法務部鄭銘謙部長、調查局陳白立局長、行政院打詐指揮中心馬士元指揮官及內政部張榮興署長。其餘未及介紹的列席代表,請參閱名單,不再逐一介紹,並列入公報紀錄。 -
主席本日會議排定邀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務部部長等機關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臺灣遭聯合國警示為東亞、東南亞跨國詐欺集團據點之檢討與防範,及打詐四法與相關子法施行後之具體成效」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現在進行報告,每位發言時間3分鐘,請司法院王副秘書長報告。 -
王副秘書長梅英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還有各位媒體記者,大家早安。今天貴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本院奉邀前來就「臺灣遭聯合國警示為東亞、東南亞跨國詐欺集團據點之檢討與防範,及打詐四法與相關子法施行後之具體成效」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茲就與本院業務有關部分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一、為使犯罪調查手段得隨科技發展日益精進,並兼顧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新制業經總統於113年7月31日公布,為配合新制施行,本院已辦理下列業務:
(一)訂定刑事訴訟特殊強制處分執行辦法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十第五項規定:「依本章實施調查之方式、所得資料之保存、管理及銷燬、陳報、通知、救濟、監督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是本院為訂定本條授權事項,於113年8月13日、9月16日、10月14日召開3次研修「刑事訴訟特殊強制處分相關辦法」諮詢會議,邀請審、檢、辯、學及司法警察機關代表與會,蒐集實務現行偵查工具需求情況及各機關間內部作業規範,研擬子法之相關議題進行討論。
2.本院並於113年10月21日至22日召開「特殊強制處分實務學術交流研討會」,除邀請學者報告特殊強制處分新制之重要議題外,並邀請審檢辯及學者專家與談,俾集思廣益,供作日後法制規劃及審檢辯法律適用參考。
3.經彙整各界意見後,本院已會同行政院於114年1月14日訂定發布「刑事訴訟特殊強制處分執行辦法」,並送 貴院備查,俾利後續辦理刑事特殊強制處分業務。
(二)相關配套行政措施
1.刑事訴訟特殊強制處分新制修正公布後,本院已於113年8月2日函請本院資訊處於法院審判系統新增特殊強制處分之案由、字別及許可書等例稿,於113年8月9日、114年1月20日函送各法院辦案參考。並依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94點、第95點,訂定刑事訴訟特殊強制處分之報結方式。
2.為強化現行審判系統,持續規劃建置法院特殊強制處分專用系統,俾利新制推行及便利法院使用。
(三)自113年8月至114年3月間,各地方法院辦理檢察機關聲請特殊強制處分案件之終結件數共計760件,其中裁定准許580件、駁回160件、部分准許部分駁回20件,准許率約近8成。
二、此外,我國對東亞、東南亞跨國詐欺集團間相關組織追查與詐欺犯罪行為之防治,與國際司法互助相關,而「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業於107年5月2日公布施行,據以作為我國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間請求或提供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之法律依據。該法第二條、第七條、第三十條本文分別規定:「有關國際間之刑事司法互助事項,依條約;無條約或條約未規定者,依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向我國提出刑事司法互助請求,應經由外交部向法務部為之。但有急迫情形時,得逕向法務部為之」、「向受請求方提出刑事司法互助請求,應檢附符合受請求方所要求之請求書及相關文件,經法務部轉請外交部向受請求方提出。但有急迫或特殊情形時,法務部得逕向受請求方提出請求,或由法院副知法務部,檢察署經法務部同意後,向外國法院、檢察機關或執法機關直接提出請求。」準此,現行有關司法互助事項,係以外交部或法務部為聯繫窗口,法院辦理跨國詐欺集團案件,如有調查取證之必要,應依條約或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三十條規定檢附請求書及相關文件,經法務部轉請外交部辦理。但有急迫或特殊情形時,逕向外國法院、檢察機關或執法機關提出請求,並副知法務部(辦理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36點參照)。
三、「打詐四法」施行後,各法院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聲請核可相關處分,或經起訴之相關案件,業經依現行法制審理,俾兼顧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本院並將持續透過宣導及教育訓練方式,強化法官審理是類案件之培力。至於其他非屬本院業務部分,尊重各該主管機關之政策決定。
最後,本院對貴院委員關切相關議題而召開本次會議,表達敬佩之意。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各位。 -
主席謝謝。
下一位請法務部鄭銘謙部長報告。 -
鄭部長銘謙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各位媒體,大家早安。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臺灣遭聯合國警示為東亞、東南亞跨國詐欺集團據點之檢討與防範,及打詐四法與相關子法施行後之具體成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茲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前言
本部身為打詐國家隊懲詐面向主責機關,為因應打詐四法施行,陸續完成相關配套子法,並配合「新世代打擊詐欺犯罪行動綱領2.0版」(下稱打詐行動綱領2.0)自114年1月1日起實行,持續督導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臺高檢署)帶領檢警調機關,結合其他打詐國家隊成員,以「嚴懲詐欺犯罪集團」、「打擊跨境詐欺犯罪」及「落實犯罪被害人保護」為三大重點工作,達到嚴懲詐欺犯罪及減少民眾損害之目標。
貳、溯源追查核心主犯,嚴懲詐欺犯罪集團
本部持續督導臺高檢署規劃專案加強查緝,再加上各地方檢察署(下稱地檢署)同步自主指揮專案行動,藉由中央及地方共同合作同步掃蕩詐欺犯罪,溯源追查詐欺犯罪集團核心主犯,嚴懲重罰詐欺犯罪集團。
一、懲詐具體作為
(一)聯合跨部會查緝新興詐騙模式
本部督導臺高檢署統合檢警調,結合行政機關持續查緝新興詐欺犯罪,針對最新及最氾濫之犯罪手法,如投資詐欺、虛擬資產詐欺、網路購物詐欺及地面師詐欺等案件類型,主題式專案查緝,再透過舉辦專案研討會方式,回饋行政機關從源頭強化管理,藉由刑事及行政雙管齊下,杜絕詐欺犯罪發生。
(二)嚴懲重罰詐欺犯罪,具體求刑並適時提起上訴為落實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防條例)第五十條對於詐欺犯罪具體求刑之規定,本部於113年10月21日函請各檢察機關應督促所屬檢察官提起公訴時,對於重大詐欺犯罪,應於起訴書及公訴論告時具體求刑並表示適當刑度,若法院量刑有不當時,應審酌具體個案情節適時提起上訴,以嚴懲詐欺犯罪。
(三)強制納管並加強查緝虛擬資產及第三方支付詐欺
洗錢防制法已對提供虛擬資產業者及第三方支付業者強制納管,倘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不得提供服務,違反者將科以刑責。本部督導臺高檢署邀集主管部會共同開會研商擬定查緝策略及防制規劃,希冀偵辦虛擬資產及第三方支付等詐欺案件過程,除透過刑事偵查方法外,同時藉由主管機關之行政管制措施,以提高查緝量能,防杜虛擬資產及第三方支付成為詐欺犯罪溫床。
二、打詐四法執行成效
(一)詐防條例
詐防條例於113年8月2日生效,本次增訂詐防條例第四十三條高額詐欺犯罪、第四十四條複合型態詐欺犯罪,因現階段仍處於新舊法適用過渡期間,起訴案件仍以適用舊法為主。統計至114年3月31日止,以詐防條例起訴案件共660件896人;統計至114年5月1日止,起訴書引用詐防條例第四十八條擴大沒收規定,共有2,126件。
(二)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於113年3月1日施行人頭帳戶告誡制度連結金融管制系統,統計自113年3月1日至114年4月30日警察機關裁處告誡處分書總計5萬3,676件。
(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新修正部分於113年8月2日生效,本次修法增訂網路流量紀錄調取及增加調取通聯紀錄之罪名等規定,統計新法修正生效後至114年3月31日止,聲請調取網路流量紀錄件數共計1,799件。
(四)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章
新法於113年8月2日生效,統計新法生效後截至114年5月1日止,聲請法院許可特殊強制處分之件數合計598件,詳細核准情形如下:
三、懲詐具體成效
(一)查獲詐欺集團數:112年1月至12月共2,011個;113年1月至12月共2,634個,查獲集團數成長30.98%。
(二)查獲詐欺被告人數:112年1月至12月共18,218人;113年1月至12月共24,412人,查獲被告人數成長33.4%。
(三)羈押詐欺被告人數:112年1月至12月羈押2,486人;113年1月至12月羈押共4,449人,羈押被告人數成長78.96%。
(四)懲詐特別成效部分:
1.臺高檢署統合執法機關進行114年第1波懲詐查
緝,查獲(含起訴)3,180件、4,524人(含車手2,986人),羈押663人。查獲機房21座、水房26座,並查扣犯罪不法所得新臺幣(下同)1億9,312萬元、泰達幣203萬7,837顆、不動產13筆、汽車24輛。
2.臺北地檢署偵破全台最大假出金詐欺集團,詐騙金額157億餘元,被害人5,080人,起=訴被告80人,其中部分被告為竹聯幫弘仁會幫派分子,羈押被告52人。
3.新竹地檢署分別查獲竹聯幫弘仁會及飛砂幫等幫派組織成員為首之詐欺集團,虛構投資公司誘引民眾投資,詐騙資金集中至水房後以虛擬資產轉移,查獲被告39人,其中22人羈押禁見。
4.臺中地檢署查獲竹聯幫弘仁會以「綠能投資」誘騙民眾80人,詐騙所得5,515萬餘元,起訴被告25人,羈押被告25人。
參、加強國際司法互助,打擊跨境詐欺犯罪
一、擴展國際司法互助,建立跨國法律合作網絡
我國積極洽簽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條約/協定,目前已簽署民刑事司法互助條約、協定(議)及備忘錄,其中有共組聯合偵查團隊者,亦有約定協助調查取證及沒收不法所得等,皆可做為查緝跨境詐欺合作之依據。
對於尚未簽署條約或協定(議)之國家,本部亦基於平等互惠原則,依法與各國進行個案互助,以113年6月查獲之印尼峇里島跨境詐騙案為例,本部居中協調,不但成功遣返102人並確保取得之關鍵證物符合證據鏈,臺中地檢署偵查後起訴本案,其中61人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於今(114)年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至6年10月不等之刑期。另我國外逃通緝犯黃某於112年6月在泰落網,經本部與泰國及我國檢警密切聯繫,將其順利遣返歸案。後續通緝犯郭某等,均循此模式遣返回國。
本部近年持續舉辦打詐相關國際研討會,邀請歐、美及東南亞國家檢察官與執法人員來臺參與,今年亦將持續舉辦數位時代之犯罪偵查與國際合作研討會,繼續深化國際互信與合作關係。另我國持續建立雙邊司法互助諮商管道,與各國展開諮商會議,並定期參與國際組織會議,如反貪腐暨透明化工作小組(ACT-NET)、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國際檢察官協會(IAP)等,拓展深化國際社會關係。
二、因應東南亞詐欺熱區,深化國際合作,打擊黑幫與集團犯罪
有關犯罪組織誘拐國人赴東南亞進行詐欺等犯行,或使國人在海外淪為人口販運被害人等,本部高度重視,因我國與柬埔寨、緬甸、泰國等並無簽署刑事司法互助條約或協定(議),故有賴外交部駐外館處及內政部警政署(下稱警政署)、調查局之駐外秘書與當地執法機關建立聯繫,分享情資及偵辦案件。
為落實行政院打詐行動綱領2.0,本部已結合調查局、警政署及內政部移民署(下稱移民署),推動駐外法務、警務及移民秘書與駐在國有關機關密集進行打詐聯繫、晤談及情資交換。本部調查局除在境內蒐報跨境集團犯罪情資及偵辦,駐外法務秘書也蒐報境外機房、水房等詐欺犯罪資訊,並與外國情資交換。警政署亦鎖定幫派電信詐騙首腦幹部重點追緝,交辦駐外警務秘書,與東南亞地區有關機關進行打擊臺灣幫派海外犯罪之合作。
三、建構跨部會打擊跨境詐欺平臺,統整政府間跨境懲詐政策與資源
本部與大陸委員會自105年起共同召集「打擊跨境詐騙犯罪跨部會平臺會議」(下稱「跨境打詐平臺會議」),邀集相關機關與會,迄今召開會議24次,研商打擊跨境打詐之機制、策略與工作,近年為遏阻詐團持臺灣護照外逃犯案,本部與外交部完成「護照資料查詢系統」資料介接,並積極推動檢警調辦案妥適運用通知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廢止註銷詐團犯嫌護照制度,113年2月最高檢察署亦推動註銷犯重大刑案經判決確定之通緝犯護照等機制,阻止犯罪集團持我國護照在全球流竄。
為積極處理國人關注之東南亞區域詐欺與人口販運等議題,今年2月本部「跨境打詐平臺會議」第24次會議,已就近期國人赴泰國求職,卻遭拐擄至緬北詐騙園區等案件,邀集外交部、警政署、移民署、調查局及臺高檢署等機關研提應處措施。本部於3月再次召開「東南亞國家執法合作會議」,邀集相關機關共商如何與東南亞國家建立執法聯繫及加強情資交換等合作力度,以維護國人安全並提升跨境打詐效能。
四、因應臺灣外交及國際司法互助困境,強化打擊跨境犯罪
面對臺灣外交及國際司法互助艱難處境,縱有時我國檢警機關難於第一時間成功交涉引渡、遣返我國外逃嫌犯,或即時取得境外證據以在臺灣進行有關犯罪訴追,本部堅持打擊跨境犯罪決心,執行打擊與追訴詐欺犯罪任務。例如105年間有200餘名我國國民在西班牙因涉嫌電信詐騙案遭逮捕,因我國與西班牙間無簽署司法互助協議(定),經情資交換鎖定該集團在臺犯罪事證,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揮警方依法搜索與保全證據,於詐團成員在陸服刑完畢返臺後,檢察官於113年間拘提其中32人,溯源偵辦金主等7人,並於113年8月間起訴該集團計44名被告,114年2月臺中地院先就部分服刑完畢返臺被告判決,並就其他管理階級主嫌續審,追究詐團成員罪責。
肆、提高罪贓返還比例,落實犯罪被害人保護
關於民眾最關心財物損失可否取回問題,本部從加強查扣犯罪所得、偵查中變價拍賣、偵查及審判中調(和)解等三面向提高罪贓返還比例,落實犯罪被害人保護。
一、落實被害人保護具體作為
(一)善用偵查及審判中調(和)解制度,促使被告償還詐欺犯罪所得
為使詐欺犯罪被害人所受損害獲得實質補償,本部已於113年10月21日函請各檢察機關督促所屬檢察官,依詐防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應積極善用偵查及審判中調(和)解制度,力促詐欺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進行調(和)解,若個案情節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時,宜優先命被告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作為緩起訴處分條件。
(二)積極查扣被告犯罪所得,適時變價拍賣保全贓物價值
本部為能提高查扣被告犯罪所得比例,督導臺高檢署要求檢察官於執行詐欺案件時,應事先擬定查扣計畫,加強犯罪所得查扣,阻斷詐欺集團金流,協助被害人取回被騙財物,同時為防止查扣物價值減損,檢察機關對於查扣物有價值減損之虞者,應適時變價拍賣以保全查扣物價值。
(三)強化虛擬資產扣押,提升犯罪所得查扣效能
虛擬資產為新型金融交易工具,新型態詐欺及洗錢犯罪亦常見有利用虛擬資產情形,為能加強查緝虛擬資產犯罪及扣押虛擬資產犯罪所得,本部增購虛擬資產金流分析工具與扣押系統,期使檢察機關增加虛擬資產管理及扣押等能量,並加強虛擬資產之凍結及變價,提升犯罪所得查扣效能。
二、具體成效
(一)查扣不法所得:112年1至12月查扣40億2,657萬元;113年1至12月查扣198億5,711萬元。查扣不法所得金額成長393.15%。
(二)變價拍賣所得:112年1至12月變價拍賣2,233萬9,500元;113年1至12月變價拍賣3,761萬5,364元。變價拍賣所得金額成長68.38%。
(三)返還犯罪所得:臺高檢署於112年7月1日啟動犯罪所得追返計畫。統計112年7月1日至114年3月31日,調(和)解案件合計1萬7,897件,歸還被害人統計金額為36億3,922萬元。
伍、結語
本部將在行政院帶領下,持續督導臺高檢署善用打詐四法及相關配套子法,加強打詐執法力道,持續落實打詐行動綱領2.0。本部及所屬檢察官將堅守打擊詐欺犯罪及保護被害人之職責,期能達到減少詐欺發生數,減少民眾被害財損數,讓民眾有感政府打詐之決心。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 -
主席請問其餘機關有沒有要做口頭補充?沒有,謝謝各位。機關代表報告完畢,相關書面內容請各位參閱,並列入公報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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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書面資料
「臺灣遭聯合國警示為東亞、東南亞跨國詐欺集團據點之檢討與防範,及打詐四法與相關子法施行後之具體成效」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今天 貴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本院奉邀前來就「臺灣遭聯合國警示為東亞、東南亞跨國詐欺集團據點之檢討與防範,及打詐四法與相關子法施行後之具體成效」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茲就與本院業務有關部分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一、為使犯罪調查手段得隨科技發展日益精進,並兼顧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新制業經總統於113年7月31日公布,為配合新制施行,本院已辦理下列業務:
(一)訂定刑事訴訟特殊強制處分執行辦法
1.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10第5項規定:「依本章實施調查之方式、所得資料之保存、管理及銷燬、陳報、通知、救濟、監督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是本院為訂定本條授權事項,於113年8月13日、9月16日、10月14日召開3次研修「刑事訴訟特殊強制處分相關辦法」諮詢會議,邀請審、檢、辯、學及司法警察機關代表與會,蒐集實務現行偵查工具需求情況及各機關間內部作業規範,研擬子法之相關議題進行討論。
2.本院並於113年10月21日至22日召開「特殊強制處分實務學術交流研討會」,除邀請學者報告特殊強制處分新制之重要議題外,並邀請審檢辯及學者專家與談,俾集思廣益,供作日後法制規劃及審檢辯法律適用參考。
3.經彙整各界意見後,本院已會同行政院於114年1月14日訂定發布「刑事訴訟特殊強制處分執行辦法」,並送 貴院備查,俾利後續辦理刑事特殊強制處分業務。
(二)相關配套行政措施
1.刑事訴訟特殊強制處分新制修正公布後,本院已於113年8月2日函請本院資訊處於法院審判系統新增特殊強制處分之案由、字別及許可書等例稿,於113年8月9日、114年1月20日函送各法院辦案參考。並依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94點、第95點,訂定刑事訴訟特殊強制處分之報結方式。
2.為強化現行審判系統,持續規劃建置法院特殊強制處分專用系統,俾利新制推行及便利法院使用。
(三)自113年8月至114年3月間,各地方法院辦理檢察機關聲請特殊強制處分案件之終結件數共計760件,其中裁定准許580件、駁回160件、部分准許部分駁回20件,准許率約近8成。
二、此外,我國對東亞、東南亞跨國詐欺集團間相關組織追查與詐欺犯罪行為之防治,與國際司法互助相關,而「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業於107年5月2日公布施行,據以作為我國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間請求或提供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之法律依據。該法第2條、第7條、第30條本文分別規定:「有關國際間之刑事司法互助事項,依條約;無條約或條約未規定者,依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向我國提出刑事司法互助請求,應經由外交部向法務部為之。但有急迫情形時,得逕向法務部為之」、「向受請求方提出刑事司法互助請求,應檢附符合受請求方所要求之請求書及相關文件,經法務部轉請外交部向受請求方提出。但有急迫或特殊情形時,法務部得逕向受請求方提出請求,或由法院副知法務部,檢察署經法務部同意後,向外國法院、檢察機關或執法機關直接提出請求。」準此,現行有關司法互助事項,係以外交部或法務部為聯繫窗口,法院辦理跨國詐欺集團案件,如有調查取證之必要,應依條約或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30條規定檢附請求書及相關文件,經法務部轉請外交部辦理。但有急迫或特殊情形時,逕向外國法院、檢察機關或執法機關提出請求,並副知法務部(辦理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36點參照)。
三、「打詐四法」施行後,各法院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聲請核可相關處分,或經起訴之相關案件,業經依現行法制審理,俾兼顧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本院並將持續透過宣導及教育訓練方式,強化法官審理是類案件之培力。至於其他非屬本院業務部分,尊重各該主管機關之政策決定。
最後,本院對 貴院委員關切相關議題而召開本次會議,表達敬佩之意。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各位。 -
法務部書面資料
「臺灣遭聯合國警示為東亞、東南亞跨國詐欺集團據點之檢討與防範,及打詐四法與相關子法施行後之具體成效」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臺灣遭聯合國警示為東亞、東南亞跨國詐欺集團據點之檢討與防範,及打詐四法與相關子法施行後之具體成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茲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前言
本部身為打詐國家隊懲詐面向主責機關,為因應打詐四法施行,陸續完成相關配套子法,並配合「新世代打擊詐欺犯罪行動綱領2.0版」(下稱打詐行動綱領2.0)自114年1月1日起實行,持續督導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臺高檢署)帶領檢警調機關,結合其他打詐國家隊成員,以「嚴懲詐欺犯罪集團」、「打擊跨境詐欺犯罪」及「落實犯罪被害人保護」為三大重點工作,達到嚴懲詐欺犯罪及減少民眾損害之目標。
貳、溯源追查核心主犯,嚴懲詐欺犯罪集團
本部持續督導臺高檢署規劃專案加強查緝,再加上各地方檢察署(下稱地檢署)同步自主指揮專案行動,藉由中央及地方共同合作同步掃蕩詐欺犯罪,溯源追查詐欺犯罪集團核心主犯,嚴懲重罰詐欺犯罪集團。
一、懲詐具體作為
(一)聯合跨部會查緝新興詐騙模式
本部督導臺高檢署統合檢警調,結合行政機關持續查緝新興詐欺犯罪,針對最新及最氾濫之犯罪手法,如投資詐欺、虛擬資產詐欺、網路購物詐欺及地面師詐欺等案件類型,主題式專案查緝,再透過舉辦專案研討會方式,回饋行政機關從源頭強化管理,藉由刑事及行政雙管齊下,杜絕詐欺犯罪發生。
(二)嚴懲重罰詐欺犯罪,具體求刑並適時提起上訴
為落實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防條例)第50條對於詐欺犯罪具體求刑之規定,本部於113年10月21日函請各檢察機關應督促所屬檢察官提起公訴時,對於重大詐欺犯罪,應於起訴書及公訴論告時具體求刑並表示適當刑度,若法院量刑有不當時,應審酌具體個案情節適時提起上訴,以嚴懲詐欺犯罪。
(三)強制納管並加強查緝虛擬資產及第三方支付詐欺
洗錢防制法已對提供虛擬資產業者及第三方支付業者強制納管,倘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不得提供服務,違反者將科以刑責。本部督導臺高檢署邀集主管部會共同開會研商擬定查緝策略及防制規劃,希冀偵辦虛擬資產及第三方支付等詐欺案件過程,除透過刑事偵查方法外,同時藉由主管機關之行政管制措施,以提高查緝量能,防杜虛擬資產及第三方支付成為詐欺犯罪溫床。
二、打詐四法執行成效
(一)詐防條例
詐防條例於113年8月2日生效,本次增訂詐防條例第43條高額詐欺犯罪、第44條複合型態詐欺犯罪,因現階段仍處於新舊法適用過渡期間,起訴案件仍以適用舊法為主。統計至114年3月31日止,以詐防條例起訴案件共660件896人;統計至114年5月1日止,起訴書引用詐防條例第48條擴大沒收規定,共有2,126件。
(二)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於113年3月1日施行人頭帳戶告誡制度連結金融管制系統,統計自113年3月1日至114年4月30日警察機關裁處告誡處分書總計5萬3,676件。
(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新修正部分於113年8月2日生效,本次修法增訂網路流量紀錄調取及增加調取通聯紀錄之罪名等規定,統計新法修正生效後至114年3月31日止,聲請調取網路流量紀錄件數共計1,799件。
(四)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章
新法於113年8月2日生效,統計新法生效後截至114年5月1日止,聲請法院許可特殊強制處分之件數合計598件,詳細核准情形如下:
三、懲詐具體成效
(一)查獲詐欺集團數:112年1月至12月共2,011個;113年1月至12月共2,634個,查獲集團數成長30.98%。
(二)查獲詐欺被告人數:112年1月至12月共18,218人;113年1月至12月共24,412人,查獲被告人數成長33.4%。
(三)羈押詐欺被告人數:112年1月至12月羈押2,486人;113年1月至12月羈押共4,449人,羈押被告人數成長78.96%。
(四)懲詐特別成效部分:
1.臺高檢署統合執法機關進行114年第1波懲詐查
緝,查獲(含起訴)3,180件、4,524人(含車手2,986人),羈押663人。查獲機房21座、水房26座,並查扣犯罪不法所得新臺幣(下同)1億9,312萬元、泰達幣203萬7,837顆、不動產13筆、汽車24輛。
2.臺北地檢署偵破全台最大假出金詐欺集團,
詐騙金額157億餘元,被害人5,080人,起訴被告80人,其中部分被告為竹聯幫弘仁會幫派分子,羈押被告52人。
3.新竹地檢署分別查獲竹聯幫弘仁會及飛砂幫等幫派組織成員為首之詐欺集團,虛構投資公司誘引民眾投資,詐騙資金集中至水房後以虛擬資產轉移,查獲被告39人,其中22人羈押禁見。
4.臺中地檢署查獲竹聯幫弘仁會以「綠能投資」誘騙民眾80人,詐騙所得5,515萬餘元,起訴被告25人,羈押被告25人。
參、加強國際司法互助,打擊跨境詐欺犯罪
一、擴展國際司法互助,建立跨國法律合作網絡
我國積極洽簽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條約/協定,目前已簽署民刑事司法互助條約、協定(議)及備忘錄,其中有共組聯合偵查團隊者,亦有約定協助調查取證及沒收不法所得等,皆可做為查緝跨境詐欺合作之依據。
對於尚未簽署條約或協定(議)之國家,本部亦基於平等互惠原則,依法與各國進行個案互助,以113年6月查獲之印尼峇里島跨境詐騙案為例,本部居中協調,不但成功遣返102人並確保取得之關鍵證物符合證據鏈,臺中地檢署偵查後起訴本案,其中61人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於今(114)年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至6年10月不等之刑期。另我國外逃通緝犯黃某於112年6月在泰落網,經本部與泰國及我國檢警密切聯繫,將其順利遣返歸案。後續通緝犯郭某等,均循此模式遣返回國。
本部近年持續舉辦打詐相關國際研討會,邀請歐、美及東南亞國家檢察官與執法人員來臺參與,今年亦將持續舉辦數位時代之犯罪偵查與國際合作研討會,繼續深化國際互信與合作關係。另我國持續建立雙邊司法互助諮商管道,與各國展開諮商會議,並定期參與國際組織會議,如反貪腐暨透明化工作小組(ACT-NET)、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國際檢察官協會(IAP)等,拓展深化國際社會關係。
二、因應東南亞詐欺熱區,深化國際合作,打擊黑幫與集團犯罪
有關犯罪組織誘拐國人赴東南亞進行詐欺等犯行,或使國人在海外淪為人口販運被害人等,本部高度重視,因我國與柬埔寨、緬甸、泰國等並無簽署刑事司法互助條約或協定(議),故有賴外交部駐外館處及內政部警政署(下稱警政署)、調查局之駐外秘書與當地執法機關建立聯繫,分享情資及偵辦案件。
為落實行政院打詐行動綱領2.0,本部已結合調查局、警政署及內政部移民署(下稱移民署),推動駐外法務、警務及移民秘書與駐在國有關機關密集進行打詐聯繫、晤談及情資交換。本部調查局除在境內蒐報跨境集團犯罪情資及偵辦,駐外法務秘書也蒐報境外機房、水房等詐欺犯罪資訊,並與外國情資交換。警政署亦鎖定幫派電信詐騙首腦幹部重點追緝,交辦駐外警務秘書,與東南亞地區有關機關進行打擊臺灣幫派海外犯罪之合作。
三、建構跨部會打擊跨境詐欺平臺,統整政府間跨境懲詐政策與資源
本部與大陸委員會自105年起共同召集「打擊跨境詐騙犯罪跨部會平臺會議」(下稱「跨境打詐平臺會議」),邀集相關機關與會,迄今召開會議24次,研商打擊跨境打詐之機制、策略與工作,近年為遏阻詐團持臺灣護照外逃犯案,本部與外交部完成「護照資料查詢系統」資料介接,並積極推動檢警調辦案妥適運用通知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廢止註銷詐團犯嫌護照制度,113年2月最高檢察署亦推動註銷犯重大刑案經判決確定之通緝犯護照等機制,阻止犯罪集團持我國護照在全球流竄。
為積極處理國人關注之東南亞區域詐欺與人口販運等議題,今年2月本部「跨境打詐平臺會議」第24次會議,已就近期國人赴泰國求職,卻遭拐擄至緬北詐騙園區等案件,邀集外交部、警政署、移民署、調查局及臺高檢署等機關研提應處措施。本部於3月再次召開「東南亞國家執法合作會議」,邀集相關機關共商如何與東南亞國家建立執法聯繫及加強情資交換等合作力度,以維護國人安全並提升跨境打詐效能。
四、因應臺灣外交及國際司法互助困境,強化打擊跨境犯罪
面對臺灣外交及國際司法互助艱難處境,縱有時我國檢警機關難於第一時間成功交涉引渡、遣返我國外逃嫌犯,或即時取得境外證據以在臺灣進行有關犯罪訴追,本部堅持打擊跨境犯罪決心,執行打擊與追訴詐欺犯罪任務。例如105年間有200餘名我國國民在西班牙因涉嫌電信詐騙案遭逮捕,因我國與西班牙間無簽署司法互助協議(定),經情資交換鎖定該集團在臺犯罪事證,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揮警方依法搜索與保全證據,於詐團成員在陸服刑完畢返臺後,檢察官於113年間拘提其中32人,溯源偵辦金主等7人,並於113年8月間起訴該集團計44名被告,114年2月臺中地院先就部分服刑完畢返臺被告判決,並就其他管理階級主嫌續審,追究詐團成員罪責。
肆、提高罪贓返還比例,落實犯罪被害人保護
關於民眾最關心財物損失可否取回問題,本部從加強查扣犯罪所得、偵查中變價拍賣、偵查及審判中調(和)解等三面向提高罪贓返還比例,落實犯罪被害人保護。
一、落實被害人保護具體作為
(一)善用偵查及審判中調(和)解制度,促使被告償還詐欺犯罪所得
為使詐欺犯罪被害人所受損害獲得實質補償,本部已於113年10月21日函請各檢察機關督促所屬檢察官,依詐防條例第53條規定,應積極善用偵查及審判中調(和)解制度,力促詐欺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進行調(和)解,若個案情節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時,宜優先命被告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作為緩起訴處分條件。
(二)積極查扣被告犯罪所得,適時變價拍賣保全贓物價值
本部為能提高查扣被告犯罪所得比例,督導臺高檢署要求檢察官於執行詐欺案件時,應事先擬定查扣計畫,加強犯罪所得查扣,阻斷詐欺集團金流,協助被害人取回被騙財物,同時為防止查扣物價值減損,檢察機關對於查扣物有價值減損之虞者,應適時變價拍賣以保全查扣物價值。
(三)強化虛擬資產扣押,提升犯罪所得查扣效能
虛擬資產為新型金融交易工具,新型態詐欺及洗錢犯罪亦常見有利用虛擬資產情形,為能加強查緝虛擬資產犯罪及扣押虛擬資產犯罪所得,本部增購虛擬資產金流分析工具與扣押系統,期使檢察機關增加虛擬資產管理及扣押等能量,並加強虛擬資產之凍結及變價,提升犯罪所得查扣效能。
二、具體成效
(一)查扣不法所得:112年1至12月查扣40億2,657萬元;113年1至12月查扣198億5,711萬元。查扣不法所得金額成長393.15%。
(二)變價拍賣所得:112年1至12月變價拍賣2,233萬9,500元;113年1至12月變價拍賣3,761萬5,364元。變價拍賣所得金額成長68.38%。
(三)返還犯罪所得:臺高檢署於112年7月1日啟動犯罪所得追返計畫。統計112年7月1日至114年3月31日,調(和)解案件合計1萬7,897件,歸還被害人統計金額為36億3,922萬元。
伍、結語
本部將在行政院帶領下,持續督導臺高檢署善用打詐四法及相關配套子法,加強打詐執法力道,持續落實打詐行動綱領2.0。本部及所屬檢察官將堅守打擊詐欺犯罪及保護被害人之職責,期能達到減少詐欺發生數,減少民眾被害財損數,讓民眾有感政府打詐之決心。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 -
法務部調查局書面資料
「臺灣遭聯合國警示為東亞、東南亞跨國詐欺集團據點之檢討與防範,及打詐四法與相關子法施行後之具體成效」案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臺灣遭聯合國警示為東亞、東南亞跨國詐欺集團據點之檢討與防範,及打詐四法與相關子法施行後之具體成效」進行報告,謹提出報告如次,敬請指教:
壹、臺灣遭聯合國警示為東亞、東南亞跨國詐欺集團據點之檢討與防範
一、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UNODC)2025年4月《Inflection Point》報告說明:
(一)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UNODC)於2025年4月發布《Inflection Point》報告,聚焦東南亞詐騙產業、地下金融與非法網路市場的全球影響,指出近年東南亞(尤其是緬甸、柬埔寨、寮國)迅速成為全球網路詐騙重鎮,這些詐騙集團善於利用政策、監管漏洞及政治環境變動,快速建立實體與數位基礎設施,仿效企業化經營,將據點設於難以執法之經濟特區(SEZ)、邊境地區及非國家武裝組織控制區,開設賭場、旅館等詐騙園區,進行愛情詐騙(Pig Butchering)、虛擬貨幣詐騙等,此外,詐騙集團與毒品、非法移工、人口販運、地下金融系統深度整合,年創上百億美元收入,而某些平台如「Huione Guarantee」(即匯旺擔保,係起源於柬埔寨之虛擬貨幣保證交易Telegram黑市平台),已成全球最大虛擬金融黑市交易平台及跨境網路犯罪洗錢中心之一,並提供假網站、假客服、假KYC等技術與人力服務,東南亞已成為全球組織犯罪的「試驗場」,隨著各國加強執法,犯罪集團開始「分散風險」,犯罪目標外溢,對全球安全構成威脅。
(二)報告提及,臺灣傳統幫派如竹聯幫、四海幫等,原本依賴「賭場、色情、地下錢莊」模式經營,在臺灣政策性打擊後,已轉型從事網路詐騙,不少傳統幫派成員被海外詐騙園區吸收為中高層幹部,報導並點名與中國、港、澳背景幫派包括14K(屬香港三合會分支)、紅龍會(Red Dragon,源於緬甸、柬埔寨之黑幫)、福合會(Fu He Hui,港、澳地區幫派)有連結,而詐騙集團營運金流與人力供應鏈仍仰賴臺灣本地幫派系統支持,例如從臺灣或中國招募低階機水房人員或業務員送往海外,或將臺灣詐騙所得洗往海外詐騙園區。臺灣近年出現以AI換臉、語音變聲、假投資網站等方式進行詐騙,也模仿東南亞開始利用「泰達幣等穩定幣」與「非法交易所」為幫派洗錢,臺灣本地幫派亦可能藉此發展地下幣圈勢力,臺灣可能成為國際洗錢中繼站。
(三)報告指出,東南亞線上博弈猖獗,常結合洗錢、毒品及人口販運等犯罪行為,其中第37頁至41頁提及代號「BG1」(又名Vault Viper)及第75頁提及代號「BG2」均係東南亞線上博弈平台,報告指稱該2個線上博弈平台最早係由臺灣籍人士創立,其後BG1總部已於2006年搬遷至菲律賓,而BG2則在柬埔寨、緬甸等地營運,並指稱BG2高層疑遭臺灣以涉犯毒品、人口販運及詐欺等罪偵辦、通緝。此外,報告另述及2件人口販運或洗錢案與臺灣有關,包括秘魯當局破獲由臺灣幫派「紅龍幫」6名臺灣人主導之馬來西亞人口販運案件,以及新加坡於2023年偵破大型洗錢案,發現共犯持有臺灣護照,並曾與1家臺灣金融科技公司聯繫。
(四)報告末段對臺灣提出警示與建議,包括:
1.刑事偵查技術必須升級:應強化針對通訊軟體、虛擬貨幣交易的偵查能力。
2.強化國際情報合作:例如與東南亞、非洲等地建立快速情資交換平台,追查詐騙鏈。
3.提升金融監理強度:應加強虛擬貨幣、穩定幣的KYC與交易監控,防止黑幫洗錢。
4.針對幫派青年進行預防教育:避免年輕人誤入「假客服→真詐騙」陷阱。
二、檢討與防範作為:
(一)報告內容可信度存疑:
1.案關報告雖確實可自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UNODC)下載,然報告亦說明,這份報告雖然係由UNODC員工及專家編寫,但內容未經正式編輯及確認,不代表UNODC之正式立場或政策。
2.資料引述來源,尤其涉及臺灣部分,內容係引述UNODC其他報告,未見政府官方文件,其中臺灣英文名稱標示Taiwan PoC(Province of China),將臺灣認為係中國之一省,報告立場可能偏頗,或將臺灣錯誤與中國連結,可信度存疑。
3.內容提及之犯罪集團以代號表示,例如BG1、BG2,無法比對刑事判決或情資,確認內容真實性,雖指述BG2高層疑遭臺灣以涉犯毒品、人口販運及詐欺等罪偵辦、通緝,惟從報告內容仍無法判斷所指究係何人,甚至文章所指之Vault Viper,查係國際資安集團對中國犯罪集團所命名之代號,該集團利用複雜技術進行線上博弈及洗錢,經查與臺灣並無關聯。
4.報告述及6名臺灣幫派成員涉及秘魯人口販運案,經查實際係7名臺灣人遭逮捕,據相關報導,已由刑事局與秘魯政府交換情資處理中,然查其中2人無前科,5人有毒品、酒駕及公共危險前科,1人在民國(下同)101年間因詐欺案被判處有期徒刑數月,且除1人現已返臺,其餘6人仍滯留境外,是否屬「紅龍幫」成員,尚待釐清;至於新加坡洗錢部分,本局並未接獲相關情資。
(二)有關本局打擊詐欺具體成效:
1.調查局向以打擊電信網路詐欺為核心工作,自行政院111年7月15日核定「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本局更設立「新世代打擊詐欺督導中心」,將偵辦投資詐欺、偵破機、水房列為工作重點,要求溯源追查幕後首腦、金主,並積極推動跨境合作,查扣不法所得,落實被害人保護,更以查緝AI科技犯罪、虛擬資產犯罪及詐團勾結第三方支付業洗錢為當前核心工作,期能阻斷詐騙金流,消彌電信網路詐騙集團犯罪。
2.本局配合臺灣高等檢察署「新世代打擊電信網路詐欺查緝督導計畫」,打擊日益猖獗詐欺集團濫用簡訊、LINE、Telegram、Facebook、金融交易平臺及DMT貓池設備等資通網路工具,遂行投資詐欺,或虛擬貨幣詐欺之新型態電信網路詐欺犯罪,自111年6月1日起至114年3月31日止,本局已執行共計十二波專案,同步偵辦共計348案,搜索共計618處,查獲犯罪嫌疑人計1,997人,查扣不法所得達新臺幣43億3,575萬2,229元,其中包括多件假冒檢警調公務人員、AI語音變聲、假投資網站詐欺案件,全力打擊電信網路詐騙集團。
(三)針對臺灣幫派勾結詐團之偵辦概況:
本局自112年起,即發現多件傳統幫派以暴力控制人頭擔任車手、提供帳戶協助詐團洗錢,或假藉經營個人虛擬貨幣商實則從事集團性洗錢案件,涉案幫派包括竹聯幫、四海幫、天道盟,迄今合計偵破移送4案63人,犯罪金額達數千萬元,並查扣大量虛擬貨幣,此外,發現國內黑幫有轉型協助境外線上博弈集團洗錢之跡象,並列入本局「強化偵辦新世代電信網路詐欺案件專案計畫」積極蒐證、循線偵辦,然並未發現如聯合國報告所述勾結14K、紅龍會、福合會等境外幫派資料,亦未發現名為紅龍幫之臺灣幫派。本局將持續以掃蕩黑幫組織勾結詐團為案件發掘重點,避免臺灣淪為國際詐欺及博弈洗錢中繼站。
(四)有關線上博弈案件偵辦情形:
本局近年來積極投入跨境線上博弈水房偵辦,尤其於110年偵破AE集團郭哲敏涉嫌經營跨國線上博弈洗錢集團及地下匯兌案,查獲首腦郭哲敏涉嫌以AE集團名義,於臺灣及泰國經營線上博弈,從事跨境洗錢及地下匯兌,自107年起,匯兌金額達217億元,不法所得逾16億元,本局於112年透過跨境合作於泰國逮捕、緝返郭哲敏,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羈押、審理中。另於112年偵破九州集團陳政谷協助線上博弈洗錢案,查獲跨境博弈犯罪金流438億元,查扣不法所得42億餘元,顯示本局積極偵辦跨境線上博弈洗錢犯罪之決心及努力。
(五)有關報告對臺灣提出之建議:
1.刑事偵查技術升級:
(1)為精進通訊軟體及虛擬資產偵查技巧,本局已爭取打詐預算採購通訊分析軟體及虛擬貨幣幣流分析軟體。
(2)本局透過選送證照班、舉辦內部教育訓練或研討會等方式,強化虛擬資產調查技能,預計於113年及114年完成虛擬資產犯罪調查初級證照班訓練360人次。
(3)本局於洗錢防制處及資通安全處設有虛擬資產追蹤調查專責人員,並於經濟犯罪防制處設立虛擬資產犯罪調查指導小組,除負責規劃、執行全局虛擬資產犯罪調查教育訓練,並協助辦案團隊分析犯罪金流,建構異常幣流交易模型,甚至從中發掘案源,期能有效反制虛擬貨幣洗錢犯罪。
2.強化國際情報合作:
(1)本局自111年8月推動打詐獵蛇專案,偵辦跨境人蛇及境外詐團,並持續蒐報電信網路集團性詐欺線索,114年1月1日打詐綱領2.0實施後,更加強跨境犯罪立案偵處,新增之機水房案件45案中,跨境機水房案件即佔11案。
(2)為強化與外國執法機關聯繫,本局透過全球29位法務秘書,加強與境外執法機關就打詐議題進行聯繫、會晤及情資交換,自114年1月1日起,迄今已完成213件,期間,本人於3月6日親自主持法務秘書全球視訊會議,指示法務秘書就打詐議題積極與駐在國執法單位加強聯繫,強化國際合作,進而促進情資交換,發掘案件共同偵辦。
(3)本局透過業務聯繫、座談會及視訊會議,積極與境外執法機關研析個案合作偵辦之具體作法,於114年4月30日至5月1日,邀請印尼、泰國、越南、英國、捷克、韓國等執法機關人員來臺進行跨境電信網路詐騙案件偵辦經驗交流,雖柬埔寨、緬甸、菲律賓等部分國家因國際政治因素未能參與合作,然包括泰國、印尼、越南及新加坡等東南亞國家,均表達願意協助我國偵辦跨境機水房犯罪集團,並已有若干案件積極洽談合作偵辦中。
(4)本局為督導外勤及法務秘書積極推動偵辦跨境詐欺案件,於每季舉辦「追緝跨境電信網路集團性詐欺犯罪業務聯繫會議」,邀請業務主管逐案討論跨境詐欺案件偵辦方向及阻礙,研議可行方案,責成承辦單位依循執行,相關案件均積極推動中。
3.提升金融監理強度:
(1)本局負責「懲詐」工作,亦積極參與各項打詐法令及子法修訂,以及政策會議討論,除參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防條例)、洗錢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刑事訴訟法之修訂,近期更參與金管會虛擬資產管理專法之制訂,就金融監理面及執法面提出建議,協助防堵虛擬資產犯罪及濫用。另就洗錢防制法新增有關未經登記、登錄之虛擬資產及第三方支付業者,以及人頭帳戶相關犯罪,規劃專案加強查緝。
(2)本局依詐防條例得對異常金融交易通報銀行處置,協助銀行確認疑似可疑交易金流,而本局洗錢防制處係國家金融情報中心,除受金融機構通報疑似洗錢情資,更透過情報回饋,協助金融機構及執法機關防堵犯罪金流,近期已協助本局及刑事警察局查獲多件虛擬貨幣交易所或第三方支付業者洗錢案件,有助金融監理。
4.針對幫派青年進行預防教育:
(1)本局依詐防條例第4條積極投入反詐騙宣導,除與學校、社團、公司進行反詐騙宣導,並利用大型職業運動賽事,如主持職棒、職籃比賽開球儀式,宣傳反詐騙觀念,擴大宣傳效果,期使社會大眾避免受騙上當,年輕學子免於誤入歧途加入詐團。
(2)本局積極發布打詐新聞稿,包括個案、同步偵辦,均獲媒體報導,深化民眾防詐意識,而113年8月9日舉辦「法務部調查局偵辦重大電信詐欺案件暨臺美合作破獲跨境機房成果記者會」,由行政院卓院長主持,展示6大詐欺犯罪亮點案件,到場採訪媒體達42家,並有4家全程直播,宣傳效果顯著。
貳、打詐四法與相關子法施行後之具體成效
一、懲詐成果:
(一)查獲案件數及查扣不法所得數增加:
自111年6月打詐綱領1.0版實施以來,本局均依照行政院、法務部及高檢署指示、規劃,積極偵辦電信網路詐欺集團性犯罪,迄114年4月30日,共計移送集團性詐欺案件446案,移送2,697人,查扣不法所得52億662萬8,563元,平均每月移送13案,查扣1億531萬元,而113年8月打詐四法施行後,共計移送集團性詐欺案件162案,平均每月移送18案,較打詐四法施行前均值成長38%,查扣金額33億89萬7,686元,每月平均查扣3億6,676萬元,較打詐四法施行前均值成長348%,其中破獲九州集團陳政谷線上博弈案、FU實體虛幣店詐欺洗錢案及多件重大詐欺案件。
(二)偵破機水房案件數增加:
113年8月以後,本局發掘電信詐欺案件181案,包括立案機水房45案,偵破機水房案件19案,已超過111年及112年合計偵破數量之17案,而114年1月迄今已偵破6案,顯示辦案能量已持續放大,並有效溯源偵辦。
二、跨機關合作:
(一)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阻詐」:
本局積極參與金管會各項打詐金融子法之修訂,並在洗錢防制法架構下,與金管會及金融機構持續交換金融情報,建構詐欺犯罪金流模型,發掘案源,充分發揮國家金融情報中心功能。近期並規劃與金管會就虛擬資產犯罪調查進行合作,提升所屬分析、調查虛擬貨幣幣流能力,協助導正我國虛擬資產業務發展。
(二)與數位發展部合作「防詐」:
與數發部就網路廣告平台監理及第三方支付業管理持續合作,研議快速下架詐欺廣告及停止解析涉詐網頁機制,並參與數發部對第三方支付業者現地查核,113年8月迄今已完成53場,協助汰除違法、違規業者。
(三)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合作「堵詐」:
持續與通傳會就涉詐黑莓卡及高風險電信事業之管理交換意見,並已加入涉詐境外電信業者認定工作小組,協助防堵黑莓卡之濫用。
(四)與內政部合作「識詐」及「懲詐」:
於各項反詐宣導場合,積極推廣內政部及法務部製作之識詐、防詐文宣、影片,另於案件偵辦中,依檢察官指揮,整合友軍戰力,分工合作,使懲詐能量極大化。
本局將持續配合行政院、法務部及高檢署之規劃,落實各項打詐、反詐策略,期使我國洗刷詐騙輸出國之汙名,保障國人財產安全。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
行政院打擊詐欺指揮中心書面資料
「臺灣遭聯合國警示為東亞、東南亞跨國詐欺集團據點之檢討與防範,及打詐四法與相關子法施行後之具體成效」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專題報告並備詢。首先,誠摯地感謝各位委員對於打擊詐欺犯罪議題及打詐四法與相關子法執行成效的關注與重視,期盼繼續給予策勵與指教。
壹、前言
近年詐欺犯罪猖獗,犯罪模式隨著網路科技的迅速發展不斷演進,詐欺犯罪態樣已由傳統詐騙電話進化為跨境、組織化及數位化的詐欺產業鏈,「打擊詐欺犯罪」已列為本院重點施政項目,政府已整合跨部會資源,全力執行各項詐欺犯罪防制措施。依據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UNODC)近期所提出《轉折點:東南亞詐騙中心、地下銀行和非法線上市場的全球影響》建議報告,揭示東南亞跨國詐欺犯罪集團正以驚人速度與規模持續擴張,形成全球性犯罪網絡對世界各國金融體系與社會安全構成重大威脅。政府為有效應對東南亞跨國詐欺集團擴張與不斷演進的詐欺犯罪型態,已採取具體防詐措施,全力壓制詐欺犯罪及降低民眾財產損失。
貳、本院對應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之建議報告,推動防制詐欺措施辦理情形
一、提升政府與民眾防詐意識與決心
(一)強化民眾防詐意識:內政部於113年8月30日在165全民防騙網公布打詐儀錶板,接續於同年12月1日推出「165打詐儀錶板」,透過「公開案件統計、編製受騙案例、宣傳防詐秘笈、展現打詐成果」等4大功能,讓民眾更直觀地瞭解全國與各縣市每日及每月民眾被騙狀況、警察機關打詐成果,並辦理識詐宣導(含詐騙管道分析及防堵成效),降低民眾被害風險。
(二)強化分齡分眾防詐宣導:針對目標族群規劃宣導作為,製作多樣化主題式宣導素材,擴大觸及各族群,提升全民防詐意識。透過年輕族群日常高度接觸「網路」平臺投放反詐宣導資訊,強化網路宣導行銷;另透過中高齡族群慣以「電視」接收資訊之特性,將宣導資訊廣為帶入中高齡者等日常生活。
(三)公私協力跨界合作:政府透過與民間團體公私協力,結合金融機構、宗教團體、醫療院所及各行各業,將反詐資訊帶入民眾日常生活,擴大宣導傳播鏈,讓更多社會大眾參與識詐宣導工作,提升宣導效益。
(四)強化跨部會間合作:內政部與教育部針對學生族群進行防詐教育,建立青少年正確法治觀念及強化學生族群的防詐免疫力。內政部與交通部及外交部針對海外求職族群,於櫃檯或候機登機門等醒目處公告防詐宣導文宣;客委會針對客家族群以其母語進行防詐宣導,提升防詐意識。
二、強化法律與監理框架
(一)打詐的新里程碑,立法通過打詐新四法:為有效遏止詐欺犯罪發生,本院111年6月起實施「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以下簡稱打詐綱領)1.0及1.5版,並在112年推動修正「打詐5法」。但政府強化防制措施後,詐欺集團犯罪模式與手法也隨之改變,並產生法令不足的情形,為輔助「打詐綱領」各項策略的執行,並突破打擊詐欺犯罪相關法令不足的困境,經參考各國防詐經驗與法制規範,並蒐集各界意見後,制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科技偵查法制化)及「洗錢防制法」等打詐新四法,經總統113年7月31日公布後施行。
(二)法律與政策工具相輔相成,使打詐作為更具成效:政府於113年底加速完成「打詐新四法」之子法,搭配修訂「打詐綱領2.0版」,新增「防詐」面向,由數位發展部擔任統籌機關,注重數位經濟產業治理,並以「運用AI人工智慧、深化跨境合作、監管關鍵產業、加強被害保護」為重點,研擬相關策略與措施,設立「強化防詐意識、減少發生數、降低財損數」3項目標,以延續跨部會合作機制,抑制詐欺犯罪。
(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相關重點精進措施:
1.數位經濟防詐措施:
(1)規管網路廣告平臺,要求設立法律代表,落實廣告刊
登實名制、配合限制瀏覽與移除下架涉詐廣告,並應定期發布防詐透明度報告,減少民眾接觸網路詐騙。
(2)管理第三方支付業者、電商業者、線上連線遊戲業者,應盡善良管理人責任,落實KYC,對於疑涉詐欺犯罪之客戶得延後撥款或拒絕提供服務等。
2.金融防詐措施:
(1)明定規範主體涵蓋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業者,同時控管金流與幣流,即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虛擬資產帳號同時納管,避免防護漏洞。
(2)明定業者應善盡防詐作為,包括強化確認客戶身分、加強控管措施(例如暫停交易功能、拒絕往來等)、建立同業照會機制,讓業者掌握資訊以遏阻人頭帳戶。
(3)明定被害人遭詐匯出款項的返還程序,金融機構及幣商可依司法警察機關通知,發還帳戶內剩餘款項或虛擬資產。
3.電信防詐措施:
(1)明定電信業者的防詐義務,包括落實電信服務的核對登錄制度、防堵疑似詐欺行為及用戶、防止電信服務任意轉讓、控管高風險用戶濫用電信服務。
(2)電信事業應採取措施防止詐欺犯罪使用其服務,並向用戶進行核對資料。當司法警察機關通知電信業者有疑似詐欺犯罪行為時,應立即採取重新核對身份。
(3)當電信業者經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曾經其他電信事業限制或停止提供電信服務達三次之用戶,電信事業將其列為高風險用戶,並限制用戶申請電信服務數量。
4.嚴懲詐欺犯罪,強化犯罪被害人保護:
(1)對詐欺犯罪態樣如涉及犯罪人數多、被害人數多、犯罪金額多,有法律明確規範,將更嚴厲加重處罰。
(2)金額達500萬元以上之高額詐欺,最重可處12年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三人以上複合不同手段,加重其刑二分之一,首腦主犯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
(3)提供詐欺被害人諮詢轉介服務,主動告知法律扶助相關規定;另放寬民事訴訟選定當事人限制,減輕相關民事訴訟費用負擔。並運用調和解程序,促使被告向被害人賠償,作為量刑及上訴之考量,積極填補被害人損害。
二、提升執法機關技術與作業能力
政府制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賦予執法機關科技偵查工具,以因應層出不窮科技犯罪,以正當法律程序確保執法機關合法運用科技偵查,達成強力痛擊詐騙之目標;「洗錢防制法」則將利用虛擬資產新興洗錢犯罪手法入刑化,符合國際規範要求,並強化偵查法源,期能澈底瓦解詐欺犯罪集團。
(一)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破獲詐騙網站:近年來詐欺案件氾濫,IP位址、連線時間、基地台位址、通訊埠(Port)、連線用量、協定等不涉通訊內容之資料,可藉由分析數位足跡,溯源及反求犯嫌之真正IP身分,增訂保存網路流量紀錄,溯源追查資安及詐欺犯罪。
(二)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追緝詐欺犯嫌:
1.為即時掌握取款車手位置及去向,運用GPS定位追蹤;詐欺機房多藏匿於郊區或集合式住宅內,M化車可向詐欺電話進行發話定位鎖定機房,亦可運用熱顯像儀,調查被害人被囚位置,有助於進一步聲請搜索查緝。
2.規範執法人員使用科技偵查手段的程序和條件,執法人員要使用網路電話監聽、M化車取證等科技偵查手段時,必須先向法院聲請取得法官許可書。
(三)洗錢防制法─阻絕詐欺金流:
1.針對境內或境外虛擬資產、第三方支付服務提供者未完成登記或洗錢防制登記者,卻提供服務者,將科以刑責以強化監管,並於特殊洗錢罪增訂利用虛擬資產、第三方支付帳號犯洗錢罪的刑事處罰,以杜絕詐騙及洗錢管道。洗錢防制法已入刑化,將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2.要求所有幣商申報、審查,也成立幣商公會,並借重會計師以加強內控機制。
四、推動跨部門整合與協調
(一)為展現打擊詐欺犯罪決心:本院為統籌、督導、協調政府各部會間落實「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將打擊詐欺辦公室轉型成打擊詐欺指揮中心,督導協調各部會精進防詐相關作為,整合政府各部會打擊詐欺犯罪能量,以達到「增加詐欺犯罪成本,減少民眾財產損害」之政策目標。
(二)強化中央與地方政府溝通協調管道:本院自114年起持續召開中央與地方聯合打詐協調聯繫會議,透過各縣市分享執行打詐業務現況與成效,了解地方政府實際推動進度、窒礙因素及策進作為,加強整合中央與地方打詐資源,藉由中央與地方政府聯動協作,提升全國整體打詐效能。
(三)為強化打擊犯罪集團剝削、奴役及利用被害人犯罪等新型態人口販運態樣:本院已整合跨部會資源,針對預防、勸阻、救援、究辦四大面向全力執行各項措施,並提高人口販運加害人相關刑責,以增強預防及嚇阻效果,同時訂定安置被害人多元途徑,來強化被害人的權益保障,期許能透過跨國、跨領域、跨公私部門的緊密合作,徹底防制人口販運。
五、促進區域與國際合作
(一)強化查緝跨境詐欺犯罪能量,遏止境外犯罪:政府持續強化司法互助,推動洽簽條約、協議、協定,深化國際合作,增進與他國司法機關互動與犯罪情資交換,定期舉辦打詐研習,與國內外專家交流,遏止跨境犯罪。
(二)加強國際電信業者合作:鼓勵電信事業加入GSMA Open Gateway等跨國合作計畫,與國際電信業者合作,共同規劃與實現標準化網路開放API功能,優先研發具防詐功能的開放API,提升打擊詐騙聯防機制。
參、打詐四法與相關子法施行後之具體成效
為全面遏止詐欺犯罪,政府持續推動「五力齊發」打詐策略之執行成效,包含識詐、堵詐、防詐、阻詐、懲詐五大面向,結合跨部會與公私協力機制,已展現具體打詐成果。其中「識詐力」由內政部推動「百斬車手獎五萬」專案,自114年4月1日起至今,已成功攔阻詐騙金流新臺幣2,409萬元、查扣348萬元,共32名民眾因成功檢舉獲頒獎金;在「堵詐力」方面,通傳會與電信業者合作,針對人頭門號與違規簡訊強力管制,攔阻127萬通境外詐騙來話、限制或停用924門人頭門號,有效封阻詐騙訊息傳遞;「防詐力」則由數發部主責,運用AI技術對抗深偽詐騙,建置「網路詐騙通報查詢網」,截至114年3月底已下架逾7萬則詐騙訊息、通報件數突破14萬筆;「阻詐力」成效顯著,金融機構臨櫃攔阻金額已累計超過177億元,有效防止民眾受騙匯款;「懲詐力」方面,法務部統籌檢警調持續追查詐騙集團,查扣不法所得並返還被害人款項至今已達34億餘元,落實被害人保障。
肆、結語
打擊詐欺犯罪為政府當前施政重點工作,為避免國人落入詐欺犯罪風險處境,減少國人遭受詐欺犯罪的財產損失,政府持續觀察東南亞跨國詐欺集團的犯罪手法與趨勢,整合跨部會資源,透過制度創新與科技應用,精準打擊日益演變的詐騙手法,不僅強化源頭防堵與金流監控,更以全民識詐教育為基礎,提升民眾自我防詐意識與辨識能力。同時推動「五力齊發」打詐行動架構,透過識詐、防詐、堵詐、阻詐、懲詐等全面作為,從預警通報到查緝究辦,構築多層次的反詐保護網,並持續與地方政府、民間團體、金融機構攜手合作,全面強化國家打詐效能,共同守護民眾財產安全與社會秩序。 -
內政部警政署書面資料
「臺灣遭聯合國警示為東亞、東南亞跨國詐欺集團據點之檢討與防範,及打詐四法與相關子法施行後之具體成效」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專題報告並備質詢。首先,誠摯地感謝各位委員對於跨境詐欺犯罪議題及警政工作的關注與重視,期盼繼續給予策勵與指教。
壹、前言
近年跨境詐欺犯罪蔓延至全球,東亞及東南亞地區更成為詐欺集團集結與發展重地。聯合國於報告中的警示,顯現出國際社會對我國防詐體系關注程度日增。
面對此一嚴峻挑戰,政府除迅速推動「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2.0」,亦完成「打詐新四法」之立法作業,奠定執法法源基礎並加強跨部會合作,本署亦配合推動相關政策,積極建構系統化之防詐機制。以下內容將從「跨國詐欺集團據點之檢討與防範」、「防制詐欺犯罪工作執行現況與具體成效」及「未來展望」等方面,提出專題報告。
貳、跨國詐欺集團據點之檢討與防範
一、背景說明:
(一)隨著東南亞詐騙園區規模化、產業化發展,我國國人遭誘騙赴海外從事詐欺情形日益增多,臺灣亦因黑幫組織涉入虛擬貨幣洗錢、線上博弈等跨境不法活動,成為國際矚目的潛在據點。
(二)根據本署研析,過往我國涉詐機房逐漸自中國大陸轉移至柬埔寨及泰緬邊境一帶,惟該區域政治局勢不穩及中國勢力介入,對我方執法合作形成極大阻礙。
(三)為積極應對跨國詐欺,本署近3年分別於馬來西亞、印尼等地破獲數起境外詐欺集團(如印尼峇里島電信詐欺案),並遣返重大外逃通緝犯(如郭○敏)。同時,本署亦配合外交部協助受困海外國人返國,如114年2月19日接返5名國人,並以人口販運防制法、刑法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強化處置與遣返措施。
二、強化跨境打擊詐欺犯罪作為:
(一)駐外警察聯絡官機制:本署迄今於美東(華府)、美西(洛杉磯)、南非、印尼、馬來西亞、泰國、越南胡志明市、越南河內、菲律賓、日本、韓國、澳洲、荷蘭、印度、土耳其及新加坡等14國家派駐16名駐外警察聯絡官,透過警察對警察模式,與各國執法機關建立聯絡窗口、警政交流、交換情資、偵辦跨國刑案等作為,打擊跨國犯罪。
(二)未派駐警察聯絡官之國家執法合作模式:
1.國際刑警組織:目前我國雖非國際刑警組織會員,但仍透過友我國家之協助,與國際刑警組織各國中央局及各國執法機關保持基本互動。
2.任務型警察聯絡官:視個案情形,藉由案件協查、共同偵辦,透過派員赴他國執行協查蒐證等方式,務實合作共同打擊。
(三)積極參與各國簽署共同打擊犯罪協定(議):本署迄今已與20個國家簽訂23項警政合作共同打擊犯罪協議或備忘錄,未來將持續推動與其他國家洽簽各類警政合作協定或備忘錄,或就個案協助法務部等單位推動個案司法互助。
參、防制詐欺犯罪工作執行現況與具體成效
為有效防制詐欺犯罪,本署配合行政院「打詐綱領2.0」,依循「三減策略」(減少接觸、減少誤信、減少損害),整合跨部會資源及公私協力機制,推動多項防制作為。
統計詐欺案件趨勢分析,114年4月的每日平均受理詐騙件數為532件、財損新臺幣(下同)2億5,508萬餘元,比113年8月至114年3月的平均數(件數為551件、財損3億5,243萬餘元)分別下降3.46%與27.62%,顯示打詐策略發揮具體效益,其執行成效說明如下:
一、推動工作計畫執行現況:
(一)建置「165打詐儀錶板」網站:為提升全民識詐能力與警覺性,該儀錶板設計以視覺化方式揭露案件數、財損金額、詐騙手法、打詐成效及每日案例等資訊,主動揭露詐騙案例及趨勢,自113年12月1日正式啟用迄今蒐錄逾4.9萬則案例,瀏覽專網者已逾130萬人次。
(二)優化「165反詐騙系統平臺」系統功能:現行165反詐騙系統平臺受限於系統架構及硬體擴充限制,部分功能無法有效運用,爰本署編列預算8,600萬元辦理「114年度智慧統合預防詐騙偵查系統建置案」採購案,計畫導入AI人工智慧技術,除重建原有165系統功能外,亦規劃建置智慧報案筆錄系統、自動化文字影像辨識及案件歸檔等系統,預計可提升受理報案處理效能。
(三)推動「查找潛在被害人」計畫:從7大面向(「警示帳戶」、「虛擬錢包」、「涉詐網站」、「投資網站出入金紀錄」、「出金車手」、「郵寄贈書」及「詐騙電話」)查找潛在被害人,並交由各縣市警察局關懷及攔阻,經統計114年1月至4月查找通報警示帳戶潛在被害案件8,686件、成功攔阻詐騙款項達1億2,397萬餘元。
(四)訂頒堵詐及防詐工作指引:為使各警察機關落實執行新法,提升阻斷量能、加速移除效率,訂定「警察機關防堵電信網路詐欺工作注意事項」,確立各警察機關詐欺案件填輸原則、稽核作業及電信網路涉詐管道通報流程等內容,俾利員警據以執行。
(五)舉辦全國教育訓練:於114年2月13日及18日辦理「全國警察機關防堵電信網路詐欺工作」教育訓練,俾利各警察機關掌握工作重點、維持通報品質,並請各警察機關主官(管)於集會場合加強宣達,使各機關業務承辦人依據教育訓練資料操作,熟練通報流程,以阻斷詐欺管道,減少被害案件發生。
二、懲詐作為與成效:
(一)實施「百斬計畫獎五萬」專案:本署自114年4月啟動「百斬計畫獎五萬」專案,透過165打詐儀錶板設置之「百斬計畫檢舉車手專區」,鼓勵民眾主動提供詐欺車手相關線索,實現全民參與、即時應變。另結合「查找潛在被害人」機制,由各縣市警察機關啟動訪查與勸說,協助被害人阻斷金流,若仍與詐欺集團聯繫,則輔導配合誘捕車手,兼顧「防詐與破案」雙重目標。
(二)辦理「全國同步打擊詐欺行動專案」:114年2波次專案行動透過中央與地方整合情資,以系統性溯源查緝黑幫組織涉詐案件,斬斷幫派組織不法金流,並深入追查詐欺集團核心分子,計查獲詐欺集團1,481團、犯嫌8,621人、拘提逮捕3,323人、羈押1,377人、查扣不法利得23億1,592萬餘元(含現金、動產、不動產及虛擬貨幣)。
(三)推動虛擬貨幣查扣專案,啟動虛幣聯防機制: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3年11月29日發布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有助於及時攔阻可疑金流與幣流,使被害人遭詐騙匯出款項可以加快返還程序,統計114年第1季協助71名被害人返還款項計3,384萬元,彰顯新法上路後之跨界執行力。
三、阻詐作為與成效:
(一)攔阻成效:全國警察機關聯合金融機構與超商,強化臨櫃關懷提問機制。114年第1季成功攔阻4,523件,金額達33億1,250萬元。
(二)推動國內各銀行加入鷹眼識詐聯盟:本署與台北富邦銀行彙整全國詐騙態樣大數據,開發「鷹眼模型」AI偵測專利技術,經統計114年第1季透過預警模組偵測並管制異常帳戶6,047戶,攔阻金額1億3,575萬餘元。
(三)推動遊戲點數內控機制:與數位發展部(下稱數發部)、國內各家網路遊戲點數業者合作,輔導網路遊戲點數業者強化內控機制及增加阻詐措施,包括「儲值延遲入點」、「點數防詐鎖卡平臺」及「點數去序號化」等機制。
四、堵詐及防詐作為與成效:
(一)與數發部合作運用自動化程式搜尋網路詐騙廣告、貼文,並通報業者下架移除,經統計114年1月至4月23日蒐報違法假投資廣告5萬3,637則、通報停權涉詐LINE帳號7,427組。
(二)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電信業者合作,於114年1月至4月23日執行涉詐門號停斷話1,353通,並攔阻境外詐騙電話達115萬餘件。
(三)與電信企業合作,利用自動化程式蒐報詐騙網站(含衍生之詐騙網站),通報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進行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統計114年1月至4月23日已停止解析1萬3,537件。
五、識詐宣導作為與成效:
(一)分齡分眾防詐宣導,提升全民防詐意識:本署持續分析當前的詐騙手法,並根據最新趨勢製作多樣化的宣導素材,提供各部會使用,統計114年第1季,與各部會辦理實體宣導活動4萬1,792場次,有效提升全民防詐意識。
(二)加強網路推播能量,有效提升宣導效率:運用網路社群平臺專頁、通訊軟體及所屬網站等加強推播多樣化防詐宣導影音、圖卡等防詐資訊,快速、有效、且廣泛方式提供識詐教育素材,大幅提升宣導效率,統計114年第1季運用網路管道,結合實體活動、傳統媒體等,共計觸及3,821萬2,677人次。
(三)多元管道擴大觸及,強化跨部會合作識詐:運用多元媒體管道宣導,如廣播、電子等媒體,並規劃適性宣導方式,統計114年第1季已辦理跨部會宣導154場次、對應族群169場次。
(四)加強法治觀念教育,促進社會治安穩定:為提升全民法治觀念,有效降低青少年涉及詐騙犯罪案件數,本署於114年第1季統籌辦理法治觀念教育28場次,建立民眾「詐騙之心不可有、防詐之心不可無」的重要觀念。
肆、未來展望
一、提升警示帳戶凍結程序效率:以往各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報案後,需以紙本傳真方式向金融機構通報警示帳戶,效率不佳,為提升警示帳戶聯防通報效率,本署與金融機構於114年2月4日起利用「金融資料調閱暨聯防通報電子化平臺─聯防通報子系統」改為線上通報,加速警示帳戶通報時間,使異常交易及可疑帳戶能在最短時間內被識別,讓凍結的效率顯著提升。
二、推動「疑似涉詐欺金融帳戶預警制度」:由本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公會及各銀行共同推動,參照既有運行機制,將疑似涉詐騙帳戶名單提供予銀行系統,當民眾欲將款項匯入涉詐騙帳戶時,銀行作業系統即會跳出提醒訊息,臨櫃人員可立即介入,啟動關懷與勸阻程序,保護民眾財產安全。
伍、結語
面對國際組織警示與詐欺犯罪態樣不斷翻新之挑戰,本署秉持「主動出擊、全民防詐」原則,結合法律、科技與社會力量,全面推動防詐體系升級;在「打詐新四法」與相關子法上路後,奠定制度基礎,有效提升查緝、阻斷與識詐作為之效能。
未來,將持續強化跨國合作,精進科技預警機制,建構更具前瞻與韌性的全民防詐網絡。期盼大院與社會各界繼續給予支持,共同防範詐騙產業鏈擴張,確保社會安全與民眾財產不再受害。 -
數位發展部書面資料
「臺灣遭聯合國警示為東亞、東南亞跨國詐欺集團據點之檢討與防範,及打詐四法與相關子法施行後之具體成效」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數位發展部(下稱數發部)「防詐措施及打詐四法與相關子法施行後之具體成效」提出專題報告,並就此向各位委員請益,還請各位委員不吝賜教。
行政院於112年5月4日通過「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另為強化業者防詐措施,於113年7月31日公布施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防條例),將網路廣告平臺業、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電商業及網路連線遊戲業納入管理,要求業者落實防詐措施,達到「減少接觸、減少誤信、減少損害」3減目標,114年為強化政府打詐防護,有效打擊詐騙,於1月起正式實施「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2.0版」,此次新增數發部為「防詐」面向主政機關,數發部聚焦數位經濟防詐措施為核心,以「防制網路詐騙廣告」、「遏止詐騙網站」、「建立政府專屬短碼簡訊發送機制」、「加強電商業者資安維護」、「防制第三方支付詐騙」、「防制遊戲點數成為詐騙工具」等六大策略,期能從數位經濟產業源頭防堵詐欺犯罪危害,降低詐騙受害事件,進一步達成「強化防詐意識、減少發生數、降低財損數」3大目標,謹就數發部具體推動措施及執行成效說明如下:
一、防制網路詐騙廣告
(一)《詐防條例》納管網路廣告平臺業者
1.《詐防條例》已於113年7月31日正式施行,數發部發布公告有關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相關子法:
(1)依《詐防條例》第2條、第27條第1項規定,將數發部所轄管「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即透過網際網路平臺或版位,提供刊登或推播廣告之服務並收取對價,且為民眾接觸之廣告最終端網路平臺業者,納入管理。數發部據以訂定《一定規模之網路廣告平臺計算基準》於113年9月16日公告,並依據該基準考量「平臺被利用於刊登詐騙廣告之風險」及「我國使用者占比(平臺上我國每月獨立訪客數大於我國人口總數之百分之五)」公告納管業者名單,包括Google LLC(Google、YouTube)、LY Corporation(Line)、Meta Platforms, Inc.(Facebook、Instagram),以及TIKTOK PTE. LTD.(TikTok)等4家業者6個經營平臺。
(2)其餘配套子法,包括《數位發展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驗證身分技術方式及詐欺防制計畫透明度報告格式內容》、《網路廣告資訊揭露基準及作業辦法》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通知期限》等4項子法,均已於113年11月28日發布公告,並自113年11月30日正式生效。
2.數發部依《詐防條例》授權訂定子法,已施行措施如下
(1)公告納管4家網路廣告平臺業者(Google、LINE、Meta、TikTok),要求境外業者提報法律代表,以利文書送達及協助執行防詐法令遵循事項
(2)責成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應依法負防詐作為:
A.落實廣告實名制:要求業者驗證委託刊播者和出資者的身分,避免有心人士冒用或假借他人身分以躲避追查,減少詐騙集團投放廣告,避免民眾因接觸廣告而遭受到詐騙的機會。
B.制定及執行詐欺防制計畫,並發布透明度報告:請業者制定詐欺防制計畫及定期公布透明度報告,讓公眾能知悉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關於詐欺防制相關具體措施與實施情形。
C.詐騙廣告限期下架:若發現納管業者所刊登或推播的廣告或內容涉及詐騙,檢警調單位或相關主管機關得通知業者下架,業者應在期限內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該廣告或採取其他必要處置,減少詐欺廣告在平臺上的存續時間,降低民眾接觸到詐騙廣告的風險;如業者未依通知處理,將對業者開罰,如仍不改善,將按次處罰,以要求業者配合。
3.數發部為確認業者實際執行之身分驗證技術或作法是否符合法規規範,爰已請業者提送身分驗證作法,並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單位辦理審查以共同檢視身分驗證技術之合規性。且持續輔導業者對其網路廣告服務遭利用為詐欺犯罪之風險進行分析及評估,訂定合法且有效之詐欺預防、偵測、辨識及應對之詐欺防制計畫,督導業者依防詐計畫執行,以協助業者強化風險管控機制,共同打擊詐欺犯罪。如接獲各單位遇有納管之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未依法執行時,將請各單位提報違法事由及提具佐證資料,經查屬實,數發部將依法據以裁處。
4.針對目前未納管之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數發部持續鼓勵並輔導業者採行適當之身分驗證機制,以降低投放詐欺網路廣告之風險,並持續關注實務上詐欺風險變化,以及網路廣告平臺業者規模之更迭,與詐騙目標轉移之可能性,檢討更新納管業者名單,降低詐欺廣告擴散及移轉。
(二)數發部與網路廣告平臺公私協力防詐作為
1.Google
Google與數發部共同盤點常見的詐騙手法,於民眾資金充裕、詐騙好發的農曆年間,由YouTube號召共11位領域創作者響應「#甘五摳零」防詐宣導活動,除了在影片中分享識詐觀念外,也發揮創意推出豐富影音內容,向更多受眾傳遞反詐知識。
2.LINE
(1)研議強化用戶帳號安全機制
就民眾所使用LINE帳號遭盜取情形,數發部已協調LINE於近期推出「再次登入」功能,一旦帳號被盜用後,於未變更帳號及密碼的情況下,只要即時發現都可使用「再次登入」功能搶回自己的帳號,讓用戶保住帳號,還能完整還原聊天紀錄,期望能更有效地保障用戶的LINE帳號安全,降低帳號被盜用及資料遺失的風險。
(2)優化資料調閱機制,以符合犯罪偵查需求
由於詐騙集團大多透過LINE通訊軟體方式完成詐騙行為手法的實施,故司法警察偵辦詐欺案件時,需大量向LINE進行資料調閱,而數發部作為網路廣告平臺主管機關,扮演我國執法機關與跨國平臺業者LINE公司間的協調聯繫窗口,已與LINE日本母公司召開定期溝通協調會議,就「調閱量能技術輔導」及「法律遵循適用爭議」議題交換意見,成功協調LINE公司增加資料調閱處理量能、調閱條件等,例如:原每週100筆帳號,自3月起提升至每週250筆帳號,後續將於7月中旬起提升至每週400筆帳號,以及取消每張搜索票限制調閱2筆帳號、搜索票調閱主體不以刑事警察局為限等限制,並可依個案需求放寬資料調閱期間及資料量,有效優化資料調閱機制以符合司法警察實際詐騙犯罪偵查需求。
3.Meta
自113年12月起,Meta在全球啟動一項重大試驗計畫,預計招募約五萬名公眾人物參與,透過比對其臉書(Facebook)與Instagram個人資料照片和涉嫌用於詐騙廣告的影像進行比對,以精準偵測並自動移除詐騙內容。數發部積極與Meta展開合作,提供名人白名單並共享相關資源,促成此項試驗的推行,更將有效提升平臺對詐騙廣告的防禦能力,保護廣大用戶免受其害。
(三)精進《網路詐騙通報查詢網》
1.數發部就網路詐騙廣告開發「詐騙樣態分析」防詐工具,透過大數據分析、機器學習與自然語言處理等技術,每日巡查5千至1萬筆網路廣告,藉由公私協力機制,自動化通報加速下架作業。截至114年4月,整體高風險金融投資廣告掃獲案件數已自113年單週最高77,484件,下降至114年4月平均每週約11,622件,降幅達85%。身分冒充詐騙廣告掃獲案件數已自113年單週最高38,139件,下降至114年4月平均每週約734件,降幅達98%。
2.為防止詐騙集團利用網路廣告接觸民眾進行誘騙,數發部開發《網路詐騙通報查詢網》,透過民眾通報與AI偵測技術蒐集可疑網路廣告,由遭偽冒之公眾人物或主管機關協助驗證可疑廣告真偽,並迅速通報網路廣告平臺業者下架涉及詐欺之網路廣告,並將處理進度公告於系統,以利社會大眾提高警覺。
3.《網路詐騙通報查詢網》經113年9月30日第一次公測結束後,已依據各界建議修正推出2.0版,並於114年4月7日開始第二次公測。自113年9月30日至114年4月30日止,共有16,314位民眾下載使用,有2,163人使用APP通報過案件,總計通報了194,114則疑似詐騙訊息。其中105,433則經由被偽冒的公眾人物本人或主責的政府機關確認為詐騙訊息,平均每個月有超過1萬則詐騙訊息經數發部通知要求下架。
二、遏止詐騙網站
數發部依財團法人法督管之財團法人TWNIC基於服務其會員目的,已建立DNS RPZ自律機制停止解析惡意或不當的網域名稱,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2條規定,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IASP)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TWNIC將協調加入DNS RPZ自律機制之IASP,停止解析該網域名稱。
經統計透過DNS RPZ自律機制攔阻詐騙網域件數,110年至113年共6萬8,428件、114年截至4月底已攔阻15,371件。
三、建立政府專屬短碼簡訊發送機制
為提升政府簡訊識別度,避免有心人士偽冒政府簡訊詐騙民眾,數發部提供111政府專屬短碼簡訊服務,透過共同供應契約提供各機關(構)、公營事業等機關單位,如有簡訊業務需求之機關單位,可逕行採購使用。本項服務已有413個機關單位使用,114年截至4月底累計發送逾2,000萬則簡訊。
四、加強電商業者資安維護
數發部積極強化與電商業者的聯繫及督導,相關作為已見成效,除已大幅強化電商業者個資法遵及資安意識,自112年10月迄114年3月,數發部主管之大型電商業者已未列名於165網站公告之高風險賣場,有關數發部針對電商業者資安維護之辦理成果如下:
(一)強化網路服務相關從業人員資安風險意識、個資法遵及其資安技能。自111年8月27日成立迄114年4月底共舉辦7場資訊安全課程活動
(二)針對網站及主機弱點等進行檢測,輔導業者持續強化資安防護措施,使其了解並願意改善風險,提升資安防護基本能量。自111年8月27日成立迄114年4月底,共計協助35家業者進行資安檢測。
(三)督導業者強化個人資料保護及資安防護,落實法遵。自111年8月27日成立迄114年4月底止,已辦理43次行政檢查。
(四)數發部自111年12月起邀集蘋果公司與檢警調單位共同定期召開聯防會議,持續作為溝通平臺,共同研商阻詐成效及精進措施,迄114年4月底共已辦理9場次會議,透過跨部門的合作,App Store卡詐騙案件數已有逐漸下降之趨勢。
五、防制第三方支付詐騙
(一)訂定「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能量登錄制度」(下稱三支能量登錄),啟動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聯防查核作業:
1.數發部於112年7月啟動三支能量登錄,要求申請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下稱三支業者)提出洗錢防制及法遵聲明書始能登錄,並審查其人力配置與素質、實績、執行管理能力、財務狀況等項目。與金管會達成部會聯防共識,未完成三支能量登錄通過之三支業者,銀行在其開戶時就不會受理;若是銀行現有客戶,未申請三支能量登錄通過之三支業者,銀行將會視為高風險不再提供虛擬帳戶服務;與經濟部達成部會聯防共識,四大超商業者於合作契約簽訂前審核檢視,如為三支業者應檢附三支能量登錄通過之證明文件。
2.依據法務部修正公告《洗錢防制法》第六條:「……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錄者,不得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第一項)違反第一項規定未完成……,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三支能量登錄已屬類特許制度,未完成能量登錄之三支業者不得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截至114年4月30日,已通過能量登錄業者共56家,廢止登錄14家。
3.為精進三支能量登錄,防範犯罪集團進入產業並取得能量登錄資格,已強化以下精進作法:
(1)事前防範:於《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辦法》第3條訂定「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之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負責人、合夥人或實質受益人不得犯有組織犯罪、詐欺、貪污治罪、金融犯罪等相關犯罪紀錄」。三支能量登錄申請者應檢附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負責人、合夥人及實質受益人無違反第3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2)事中查證:發函法務部確認前述聲明書是否屬實,並辦理現場審查確認公司經營現況,且同步啟動企業徵信,針對公司是否遭拒絕往來、退票(含退票理由)、支票戶、動產擔保等情形進行徵信,強化審查財務報表。
(3)事後查核:邀集法務部調查局、財政部國稅局持續辦理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跨部會聯合查核,要求業者落實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強化客戶身分確認(KYC;Know Your Customer);並修訂《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規範三支業者應要求賣方客戶保留網路實質交易相關憑證並定期查驗、落實確認賣方客戶實質受益人。113年針對通過三支能量登錄業者,已完成100%查核覆蓋率,自114年1月1日至4月30日止已查核29家。
(二)數發部建置「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虛擬帳號查詢平臺」,與檢警調單位合作快速圈存受詐款項:
1.因檢警調單位對於受詐民眾第一時間提供之虛擬帳號,無法得知所屬之第三方支付業者,須先請銀行查詢,再由銀行回報所屬業者後,檢警調單位方能再通知所屬業者就受詐款項進行流向回報及圈存,受詐款項於查詢期間可能已遭犯罪集團提領,無法追回。數發部已建置「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虛擬帳號查詢平臺」,協助檢警調單位更快速查找虛擬帳號所屬第三方支付業者。自113年3月上線後,整體流程由原本7至30天,縮短為1至3天,已有效協助檢警調單位辦案,加速圈存受詐款項,降低民眾損失。截至114年4月30日已累計查詢約3萬8千筆。
2.因應虛擬帳號納管後,不法集團改以超商條(代)碼繳費作為詐騙、洗錢工具,目前亦已於虛擬帳號查詢平臺納入第三方支付業者所屬超商條(代)碼資訊,俾利檢警調快速查詢。
六、防制遊戲點數成為詐騙工具
數發部為加強遊戲點數詐騙防制,要求業者自律配合四大阻詐措施,包含「點數業者端」導入不定期OTP驗證機制、「線上遊戲端」監控異常情形、「四大超商端」依營業額規模進行限額並設置警語、「線上客服端」增加客服處理人力;並提出線上遊戲事業防制詐騙暨洗錢指引作為自律措施,輔導重點業者推出延遲入點與線上鎖卡機制,強化阻詐措施與保護民眾財產;另邀請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臺灣高等檢察署、內政部刑事警察局與5大遊戲點數業者定期召開阻詐執行成效會議,檢視阻詐成效及要求業者自律配合提出阻詐措施,經公私部門共同協力下,整體遊戲點數詐騙案件數已自112年全年7,163件,下降至113年1,895件,成功降低約七成遊戲點數詐騙案件,單月案件數也自112年單月最高1,600件,下降至114年4月約200餘件,此外,遊戲點卡業者113年協助攔阻詐騙金額經統計逾新臺幣1.45億元,114年截至4月20日攔阻總金額也已超過3,400萬元。
七、其他防詐措施
(一)透過輔導及補助方式,引導金融產業積極投入AI防詐應用:
補助研發AI應用於堵詐、阻詐業者(如:台北富邦、網威智慧、台哥大等),分別從銀行端強化金融辨識可疑交易與帳戶的能力;系統設備端運用AI識別設備特徵,協助客戶辨識可疑裝置與異常行為;電信端則透過電商偽冒網站偵測及物流隱碼機制優化,協助相關產業共同從源頭防阻詐騙。
以台北富邦銀行為例,補助台北富邦銀行開發「智慧金融AI防詐鷹眼系統」,運用AI演算建置交易異常偵測模型,並即時通報至第一線通路平台系統。目前,公版模型無償共享導入至35家金融機構,建立鷹眼識詐聯盟,共同防堵詐騙,至114年2月底止,已成功幫助全體聯盟成員提前攔阻累計約2.5萬件疑似可疑帳戶,管控金額累計達26.43億元。
(二)公私協力啟動防詐實驗室,推動科技防詐應用並強化金融資安韌性:
為因應詐騙手法日益翻新,數發部攜手玉山金控、金融科技產業聯盟、中華郵政、Google Cloud、LINE等多元合作夥伴共同設立及推動防詐實驗室。透過共享資料資源、技術驗證與演算法優化,強化對異常交易與可疑帳戶的即時偵測能力,期在第一時間攔截與應對詐騙風險。
除技術研發外,防詐實驗室亦將扮演產業交流平台角色,提供場域支援新創與金融機構進行測試與模擬應用,推動資料開放、技術共創與資源共享,強化整體防詐量能。未來也將擴大納入更多雲端服務商、資安業者及金融新創團隊,共同建構我國可信賴之數位金融環境。
八、結語
打擊詐欺已是全民共識與當前要務。面對不斷變異的詐騙手法,數發部將持續滾動檢討、精進各項防制措施。透過導入數位科技,不僅能提升詐騙偵查與攔阻的效率,更能從源頭強化防護機制,降低詐騙發生的機會。並將攜手民眾、產業及檢警調等各方力量,共同守護國人財產安全。
以上報告,敬請 指教。
並祝
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書面資料
「臺灣遭聯合國警示為東亞、東南亞跨國詐欺集團據點之檢討與防範,及打詐四法與相關子法施行後之具體成效」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
今日很榮幸,應邀到貴委員會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以下謹就通傳會打詐防制措施及成效,進行專題報告。
壹、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
依行政院113年11月28日訂頒之「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2.0版」,通傳會負責統籌「堵詐─電信服務面向」,以跨部會合作及公私協力方式打擊詐欺犯罪,並持續辦理多項精進措施,強化截堵詐欺集團各項電信詐欺工具之技術,減少民眾接觸詐騙來源及誤信詐騙之機會。
貳、通傳會推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進度與具體成效
一、配合打詐專法之精進措施:
配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詐防條例」)公布施行,通傳會已與內政部警政署、移民署與臺灣高等檢察署等相關部會建立溝通管道,積極強化電信詐騙防制作為。此外,通傳會內部成立打詐業務推動工作小組,以掌握電信詐欺變化及子法修訂進度。
二、詐防條例第14條(電信事業防詐責任):
詐防條例第14條課予電信事業應採取合理防詐措施之義務,同時亦免除電信事業之保守秘密義務及賠償責任。基於詐防條例第14條,通傳會督導電信事業執行相關防詐措施,簡列如下:
(一)攔阻境外涉詐來話、實施境外來話語音警示:
1.通傳會督導電信事業建置國際來話攔阻及警示機制,從源頭防止民眾接觸或誤信詐騙訊息。
2.成效:
(1)電信事業主動攔阻偽冒+886開頭國際來話等異常國際來話,並提醒民眾接到的來話為國際電話,以提高民眾警覺,減少受詐風險。
(2)國際來話總通數自113年6月份847.2萬通下降至114年3月份575.9萬通;+886開頭國際來話自113年6月份41.9萬通下降至114年3月份22.3萬通。
(二)實施網路電話接入電信網路防詐措施:
1.依刑事警察局通報,自113年11月起發現多起利用網際網路傳送至PSTN之通話服務(網路電話)撥打詐騙電話案件,通傳會業依據詐防條例第14條要求電信事業攔阻異常形式話務,並促請網路電話業者加強KYC,以即時防制詐騙發生。
2.成效:依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提供資料,網路電話詐欺113年12月份為高峰76件,從114年1月起僅剩零星個案。
(三)加強商業簡訊管理:
1.通傳會督導電信事業與簡訊代發業者建立惡意簡訊攔阻機制,包含詐騙關鍵字攔阻、相同簡訊大量發送時以測試門號即時檢查、簡訊帶有網址連結須事前檢查及登錄等措施。
2.成效:
(1)截至114年3月31日止,電信事業累計拒絕4,695萬則簡訊發送。
(2)依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通報資料,自113年10月份起,截至114年3月份止,未有「釣魚簡訊(惡意連結)」民眾報案檢舉紀錄,相關措施已有效減少民眾接觸詐騙簡訊。
三、詐防條例第17、18條(疑似詐欺重新核對身分):
(一)責成電信事業依詐防條例第17條第1項與第18條第2項,清查疑似詐騙犯罪者或從事詐欺犯罪者之電信服務用戶身分(KYC),如有身分不符者,依規定予以停話。
(二)成效:截至114年3月31日止,行動通信業者依詐防條例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已停話4千6百餘門。
四、詐防條例第19條(介接指定資料庫):
(一)通傳會依詐防條例第19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電信事業使用指定資料庫核對用戶身分查詢辦法」,並督導電信事業完成系統介接資料庫。
(二)成效:截至114年3月31日止,電信事業經查詢移民署資料庫後,已拒絕非本國籍人士新申辦約9.7萬門號,透過確實查核用戶身分與入境資料,避免人頭門號發生。
五、詐防條例第20、21條(境外高風險電信事業之公告及特定電信服務):
有關評估公告境外高風險電信事業漫遊服務事宜,通傳會與臺灣高等檢察署、各地方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多次召開會議討論評估項目、流程及執行細節,已擬具「執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工作小組作業要點」,將循法制作業程序辦理要點下達事宜,以利各機關辦理漫遊涉詐資料偵查統計及國際資訊蒐集與綜合評估公告事宜,跨部會協力防堵境外國際漫遊服務涉詐風險。
六、詐防條例第22條(非本國籍用戶預付卡):
(一)為避免非本國籍電信用戶出境後所遺留之預付卡遭非法利用從事詐欺犯罪,通傳會針對既有之非本國籍預付卡用戶完成清查作業,如經查詢移民署資料庫發現用戶已出境、逾期停留或居留且未於期限(二週內)內完成KYC者,即對該預付卡門號執行停話。
(二)成效:截至114年3月31日止,電信事業已介接移民署資料庫清查64萬餘門門號,發現部分用戶已出境、逾期停留或居留,故發送關懷簡訊11萬餘則,通知用戶於期限內至門市KYC核資,因用戶逾期未完成核資,停話8萬6千餘門門號,並已完成1證2門(含)以上用戶之清查,囿於資料庫查詢量能限制,本會將持續促請電信事業於114年8月底前完成全部既有非本國籍預付卡用戶清查作業。
七、詐防條例第23條(高風險用戶):
(一)為加強防範電信服務遭濫用,通傳會依詐防條例第23條第4項規定公告,因司法警察機關通知限制或停止提供電信服務達三次之用戶,將依詐防條例啟動相關警示機制,電信事業均將其列為高風險用戶,限制該用戶僅能申辦單一門號或一項電信服務。
(二)成效:截至114年3月31日止,電信事業經查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防詐聯合風險管理系統資料庫」後,已拒絕高風險用戶申辦門號約596門號。
參、結語
打詐為目前政府首重要務,通傳會秉持精進電信面向之堵詐策略,自源頭完善管制機制、阻斷施詐管道、提醒民眾注意詐騙,並且持續督導電信事業落實辦理,降低民眾受騙機會,減少財產損失,達到政府打詐的減少接觸、減少誤信、減少損害之三減目標。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支持指教,謝謝!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書面資料
「臺灣遭聯合國警示為東亞、東南亞跨國詐欺集團據點之檢討與防範,及打詐四法與相關子法施行後之具體成效」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今天 大院第11屆第3會期 貴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承 貴委員會邀請就臺灣遭聯合國警示為東亞、東南亞跨國詐欺集團據點之檢討與防範,及打詐四法與相關子法施行後之具體成效進行專題報告,敬請指教。
壹、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依循行政院「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執行各項防詐措施
為提升防制詐欺犯罪能量,行政院已於114年2月核定「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2.0版」,透過「識詐」、「堵詐」、「防詐」、「阻詐」、「懲詐」等五大面向,持續推展跨部會合作,共同打擊詐欺犯罪。
金管會係阻詐面統籌機關,遵循打詐行動綱領之策略及行動方案,與相關部會及金融機構共同合作,攔阻詐騙案件金流。112年金融機構臨櫃關懷客戶攔阻件數達11,300件,攔阻金額近新臺幣(下同)76億元;113年攔阻13,580件,攔阻金額逾101億元,合計近二年已攔阻超過177億元。金管會將持續從科技阻詐、精準阻詐、協力阻詐、臨櫃阻詐及責任阻詐等五大面向,精進金融防詐措施,督導金融機構落實執行。
貳、完備「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防條例)及「洗錢防制法」授權子法法制
一、訂定發布詐防條例授權子法
金管會依據詐防條例之授權,經會商相關機關,於113年11月29日訂定發布「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就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下稱VASP)等二個主體,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及虛擬資產帳號等四個管理標的,分別規範同業照會機制、通報司法警察機關機制、金警聯防機制、被害人遭詐騙匯出款項之返還等作業,以預防及遏止不當利用金融服務從事詐欺犯罪,加強保障民眾權益。
二、詐防條例授權子法發布後之效益
(一)建立同業照會機制:明定得照會同業之客戶資訊範圍與提供資訊之義務,透過本機制,匯出行就匯款資金異常情形,可向匯入行確認相關資訊,提早攔阻金流。
(二)賦予管控帳戶之法據:明定業者若因執行防詐措施造成客戶或第三人損害,免負賠償責任,有助於金融機構對可疑帳戶積極執行暫停交易等控管措施。
(三)加速返還遭詐騙款項:銀行得依司法警察機關通知發還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無須再經警察協尋一個月之程序,並解決過往司法實務認為款項返還法據不足之問題。
三、逐步納管虛擬資產
(一)113年11月26日訂定發布「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明確規範VASP洗錢防制登記之申請條件及程序,並要求完成洗錢防制登記之VASP應執行確認客戶身分及持續審查措施,持續監控客戶交易、保存與客戶往來及交易之紀錄、通報大額通貨及可疑交易等義務。VASP洗錢防制登記制度已於113年11月30日施行,截至114年4月30日止,計有30家業者提出申請,其中屬已完成法遵聲明業者21件,屬未完成法遵聲明業者9件,惟尚無業者完成洗錢防制登記。
(二)另金管會已於114年3月25日預告VASP管理專法條文草案,截至114年4月底已召開20場溝通說明會議,將持續蒐集各方意見並調整草案內容後,預計於114年6月底前將專法草案送行政院,未來發布後將加強虛擬資產業者之監管程度,並強化虛擬資產之阻詐措施。
參、結語
打擊詐欺為政府重要政策,金管會將持續督導金融機構與執法機關合作,加速推動各項具體金融防詐作為,以更快速、更精準、更有效發現詐騙,攔阻不法金流,並透過跨部門及公私協力完善金融防詐網,希望達到保護民眾財產安全與降低犯罪損害之目標。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並祝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
主席我們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5分鐘,並不再延長。
現在開始進行詢答,首先請登記第一位的黃國昌委員發言。 -
質詢:黃委員國昌: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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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9時10分)謝謝主席,有請法務部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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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麻煩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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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委員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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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部長早。今天召委針對聯合國4月時所出的調查報告排了這個專案,我看了法務部的報告,我必須要說,我看完聯合國的報告後,認為兩者之間有嚴重的斷裂感,為什麼我說兩者之間有嚴重的斷裂感?因為在聯合國的報告當中所呈現出來的一些關鍵問題,在法務部的報告當中,我都沒有看到一些適度的回應,所以我一開始問一個最基本的問題,法務部在準備今天的專案報告以前,有看過這份聯合國的報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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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有,這部分我有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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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你有看過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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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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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部長看完這個報告以後,覺得這個報告有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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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部分的確是有提到四個案例跟臺灣有關,我們有試圖去做了解,這裡面有四個案,第一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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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部長,我們一個一個來好了,這樣子問題的層次會比較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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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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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聯合國出這份報告的單位,應該是打擊毒品跟犯罪的辦公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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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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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我們國家跟這個辦公室有聯繫過嗎?有任何的互動交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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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個我們沒有……這個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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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從來沒有任何互動交流?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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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個要由警政署說明,因為法務部……這要看警政署有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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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警政署有跟他們互動過嗎?沒有嘛,剛剛署長在下面說沒有。我們一個一個來啦!我老實說,身為一個臺灣人,我看完聯合國的這份報告以後,我心情很難過,臺灣怎麼會被聯合國的報告描述成這樣的地方,我為什麼說我心情很難過?我一個一個帶部長看,在這個聯合國的報告當中,對於臺灣它是怎麼標示的,請部長看右下角的地圖,這個報告你看過,你應該熟,它在Taiwan後面寫PoC,PoC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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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我沒有注意到P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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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部長,你不是說你看過報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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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我看過最主要是因為我們有做一個重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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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我們再往下看,你說你地圖沒看,沒有關係,來看一下內文右上角,BG1是一個它沒有點出名字的集團,你看右上角,它說那個集團是二十幾年前由臺灣PoC所設立的,部長看到這個PoC的時候,不會覺得很奇怪嗎?這個PoC指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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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很抱歉,我是看翻譯的,我沒有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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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你是看翻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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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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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部裡面的同仁怎麼翻譯給你的?Taiwan PoC他怎麼翻的?部長,你跟我說你看過,你看翻譯本沒有關係,我好奇的是部裡面的同仁對於Taiwan PoC是怎麼翻給你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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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委員,我有看過整個要旨,這裡面就是說它這個跟臺灣有關,其實它講這四個案例,譬如它的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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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部長,對不起,我還是打斷一下,我們一個層次、一個層次的問題來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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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我想我們不要再去談PoC,PoC對我們中華民國是一個不禮貌的稱呼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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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所以部長顯然知道PoC是什麼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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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委員你何必在這邊問我?我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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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奇怪!我在這邊問你這個問題有很過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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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對,你要問的不就是我們國家,臺灣最主要是這四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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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不是啦,剛剛部長說我沒必要在這邊問你,但這個牽涉到臺灣的國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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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聯合國這裡面的寫法,本來就對臺灣是不友善的、不友善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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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是,非常好,你說得非常好嘛!所以部長明明就知道PoC是什麼,所以我才說臺灣跟這個辦公室是不是有任何的互動?當出現這樣子的國家報告,對臺灣不友善的時候,別人對我們不友善,我們自己要有立場嘛,其實我要講的就是這句話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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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個是標示……我們是中華民國嘛,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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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是啊,但它顯然就不是這樣標示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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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我想委員都清楚,這個不禮貌的、對臺灣很不友善的一個稱呼,所以我們就來研究這部分裡面有四個案例嘛,當然我們有看過這四個案例,委員應該也看過嘛,就是它的負責人或者是那些跟臺灣以前、二十幾年以前有關,我們很注意去看這裡面到底有沒有人名、有沒有公司的名稱、有沒有查證的方向,這個對我們來講是很有興趣去做了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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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所以到目前為止了解的狀況怎麼樣?我現在就一個問題一個問題來啦,第一個,我其實剛剛要跟部長講,聯合國這樣標示我們,任何臺灣人看了都會不高興嘛!其實我只是要make a point,我們的政府要有反應,如此而已。第二個部分,就剛剛部長說要去了解這個「Business Group 1」,他們所標示的BG1,指的是哪一個集團?現在法務部了解的狀況如何?有辦法鎖定是哪一個集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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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因為它沒辦法去查證,它是有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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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聯合國出的報告沒有辦法查證?那問題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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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它是二十多年前在臺灣成立嘛!有些也移到中南亞或其他國家,我國只是早期的註冊之地而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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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部長,請你看一下,我為什麼要把原文標出來?你看一下右下角的,右上角沒錯啊,它是二十幾年前在臺灣成立的,一個線上非常大的博弈集團,這個線上非常大的博弈集團從臺灣出發,然後擴展到東南亞各國,這個是右上角那段講的嘛!我有興趣的是右下角的那一段,那一段說這個集團到目前為止,包括在臺灣還設立了非常多紙上公司在從事非法的活動。今天我們看一個聯合國的報告,第一個,如果這個聯合國的報告寫得不實,那我們應該要有國家的態度嘛!第二個,如果這個聯合國的報告寫出了我們自己的檢調沒有掌握的部分,那我們就應該要去了解,這個才是實事求是的方法嘛!所以第三個,我要問的事情是,它說BG1這個集團目前在臺灣還設有很多紙上公司,這件事情法務部、我們的檢調或者是行政院打詐中心還是警政署,有進行任何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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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個裡面有提到有些集團、上開集團,就是以臺灣為基地的三合會,這部分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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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那個是下一頁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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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對啦,我要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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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請你針對一個一個問題回答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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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所以委員你講的這些都是沒有具體的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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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所以你認為這個聯合國的報告沒有具體的內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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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沒有具體的一個人名、公司名嘛,當然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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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所以無從追查嘛?聯合國的這份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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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我們是請調查局密切在注意這一部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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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品質顯然大有問題嘛!按照部長今天的態度基本上就是這個樣子,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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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我們會請調查局持續或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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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今天調查局有來嗎?來,請調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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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委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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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部長看起來不是很熟,局長應該比較熟,它右下角所講的,在臺灣還有一些紙上公司,調查局有去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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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我們現在正在試圖要去了解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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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需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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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我不敢給委員一個很明確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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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我這樣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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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但是我們會認真的去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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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沒有關係啦!你可以繼續講形容詞,這個我都尊重啦!我只想跟法務部、調查局講一個共通的概念,任何看完這份聯合國調查報告的人,都會覺得你們今天所提出來的書面報告沒有回應到它裡面所指出來的問題。第一個,任何看完這份報告的人,都會覺得你們今天所提出來的報告沒有回應到它的問題。當然,我這樣的評價對還是不對,所有的人、大家有眼睛都可以去閱讀,都可以去思考,看完以後如果我講得不對,那我自然而然會受到社會輿論的指責說黃國昌胡說八道,我們法務部的報告、我們調查局的報告,對聯合國的這份報告其實做了非常充分的回應,有人或許會有這樣的想法,我不知道。但我負責任的講,我看完這份報告了以後,我必須要說,不管是法務部的報告還是調查局今天提出來的報告,其實都沒有在回應,講「不及格」三個字或許太沉重了。
第二個問題,BG1上面提到跟臺灣黑道目前的合作關係,這個合作關係調查局有去了解嗎? -
陳局長白立我們現在……這個報告對我們來說其實都很新,我們之前確實是沒有去注意到這份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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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這個報告什麼時候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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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4月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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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4月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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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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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所以召委其實也蠻有眼光的,挑了一份你們之前沒有注意到的報告要提醒你們注意,我覺得召委也是善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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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這份報告是在上次委員會的時候,好像是王鴻薇委員第一次提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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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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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我們才注意到有這份報告,我們必須要很誠實地說。我們也馬上去找到這份報告來看,報告的內容其實聯合國也有一個很明確的說法,說這個是它的員工還有……就是聯合國也沒有經過證實這整個報告的內容啦!但是我們還是很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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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哈?哇!等一下、等一下。局長,我建議你啦,你的意思是說聯合國出了這個報告,但它沒有確認這個報告的內容,這個事情很大條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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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是在它的報告裡面寫的,我們都看過了、我們都看過了,但是我們對它報告內容所指跟我們臺灣有關的部分,我們仍然相當相當地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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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OK,沒關係啦!之前沒有注意到嘛!因為委員的質詢讓你們注意到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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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我們很謝謝委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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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現在開始要去追蹤,我們拭目以待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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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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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給你們一點時間,讓你們有時間去注意到,因為包括了裡面這個Red Dragon到底指的是哪一個幫派?以及在聯合國的報告下面,我必須要說,對臺灣的國際形象傷害蠻大的,如果裡面的報告有不實的部分,希望法務部跟調查局發一個正式的聲明嚴正駁斥;如果報告裡面有你們該知道卻不知道的事情,有這個情事就該進一步繼續往下追。因為針對有關來臺灣設立不管是詐騙集團、洗錢的網絡,利用金融科技當作名義成立的公司,事實上在報告裡面,甚至連公司的名字,你真的要去找其實是找得出來的,其實是找得出來的,在臺灣設立了好幾年,到去年10月的時候才突然宣布停業。但是沒有關係,法務部也好,調查局也好,說上個月、之前沒有注意到,但最近注意到這個報告後願意去蒐集,這是好事。
最後的時間,我只想請問一下法務部,我們吹哨者保護法如期上路準備好了沒有? -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廉政署在準備子法的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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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吹哨者保護法是為了保護吹哨人嗎?如果今天吹哨者向廉政署檢舉的話,廉政署應該揭露吹哨者的身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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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吹哨者身分是要保密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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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這個吹哨者身分是要保護的嘛!好,請部長看一下,民眾向廉政署檢舉警政署有人浮報加班費,剛剛部長回答了我第一個問題,廉政署不應該洩漏檢舉人的身分給原單位,這個基本的原則沒有問題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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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如果檢舉原單位當然是不應該、不適合去……是要個案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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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不是不適合,根本就不應該嘛!剛剛你回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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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他那個是揭弊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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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剛剛你回答的答案就很標準嘛!請部長回去了解。廉政署處理的方式是直接叫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直接回函給檢舉人,直接告訴警政署保安警察隊到底是誰檢舉的,這是現在廉政署處理事情的SOP嗎?公文的字號114年3月19日保二(一)督字第1140001942號函,廉政署轉給保二,直接請保二回函給檢舉人。我現在就看不懂啦!因為有人跟我投訴,民眾跟廉政署檢舉,結果廉政署處理的方法是叫保二回函給檢舉人,那不就讓保二知道是誰檢舉的嗎?這是目前廉政署處理的SOP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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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個是不是屬於揭弊者保護法裡面的檢舉,我不清楚,這要做一個個案,這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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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所以你的意思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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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一件我不清楚,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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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沒有關係,你不清楚,我給你時間了解。部長,一個禮拜之內回復好不好?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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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個是不是我們再請廉政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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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是啊!廉政署不是在法務部轄下嗎?我有理解錯誤嗎?所以我這件事情問法務部部長很過分嗎?我給法務部一個禮拜的時間回去了解清楚,廉政署可以這樣幹嗎?這樣時間還不夠充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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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個是不是可以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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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這麼簡單的事情要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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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還要公文往返,因為這已經到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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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沒關係啦!看多少時間,我讓召委裁示,這麼簡單的事情要一個月?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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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我們儘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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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教部長可以加快速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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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我們就半個月、兩個禮拜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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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兩週?黃委員,部長說兩週給你。好,再麻煩部長,謝謝部長。
現在補充宣告: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我們接著請王義川委員發言。 -
質詢:王委員義川: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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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9時27分)主席,我們請打詐中心的指揮官跟警政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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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麻煩署長還有打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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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指揮官士元召委早、委員早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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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指揮官好。請問一下打詐中心具體的工作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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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指揮官士元跟委員報告,因為我們是行政院的幕僚協調單位,所以我們最主要的工作是各部會有關打詐相關的工作,如果有跨部會協調的需要,我們會配合行政院的政委來跟各部會協調,而且管控我們在打詐綱領2.0裡面所有的工作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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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好,你們在報告裡頭寫到第三方支付業者、電商跟線上遊戲業者必須善盡善良管理人的責任,對不對?這部分的成效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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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指揮官士元跟委員報告,我們現在在這個部分是分別由各部門、各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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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我知道,但是你是一個平臺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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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指揮官士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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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成效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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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指揮官士元目前在打電商的部分,我們現在打詐的成果是它已經在下降,有關於剛剛提到第三方支付的部分,我們現在還有一些灰色地帶還要處理,尤其是現在有所謂的網購平臺上面利用第三方支付詐騙的,這個部分我們現在在跟第三方支付的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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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他們有善盡善良管理人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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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指揮官士元跟委員報告,那個可能要看個案,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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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不是,你當一個指揮官,你整體評價業者有沒有善盡責任嘛?如果沒有善盡責任,我們在法規上要怎麼處理、在行政上要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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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指揮官士元報告委員,現在依法它一定要善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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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我知道它要善盡責任,你報告也寫叫它善盡責任,但是你是指揮官,你總可以給現在的狀況一個評價,說他們還沒有善盡、還沒有做好啊,不然那個錢為什麼會一直被騙出去,就叫它善盡責任了,然後它說它有善盡,可是錢還一直出去、一直騙出去。我們的指揮官總要有一個態度,說他們這樣做不夠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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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指揮官士元跟委員報告,我們如果有發現任何的業者在善盡責任這塊不足的時候,我們一定會要求主管機關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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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好,這句話很好!你們要求了多少次?對方做了什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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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指揮官士元跟委員報告,每兩個月我們都會有跨部會的協調會議,還有跟地方政府的協調會議,所以在每一次的協調會議裡面,我們都會列管,只要是跟部會執行打詐四法有關的,我們都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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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好。請問第三方支付電商跟線上遊戲業者最沒有善盡善良管理人責任的業者是公開資訊嗎?你們可以提醒國人用哪一個第三方支付有危險,叫他們善盡責任,他們都沒有;玩哪一個線上遊戲有危險,錢會被騙走。這個是公開資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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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指揮官士元跟委員報告,這個部分如果主管機關有裁罰的話,就是公開資訊,所以要等主管機關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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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有彙整到你們這裡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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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指揮官士元目前我們還沒有收到,我們有請主管機關要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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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這什麼時候開始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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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指揮官士元這是打詐四法通過之後,我們會要求,已經在要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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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你們會公開嗎?你們會統計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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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指揮官士元我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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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好,你們內部會議的時候會呈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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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指揮官士元我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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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內部會議呈現會是公開資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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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指揮官士元目前內部會議的資訊,我們沒有辦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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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好,我剛剛提到彙整完到內部會議,你們打詐中心相關的會議,各部會有來的這個會議,這些資訊我可以看得到哪一個第三方支付業者從那裡轉走最多錢嗎?不要講我,就說國人,國人可以看得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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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指揮官士元跟委員報告,因為第三方支付業者轉走錢的前端,它還有受詐的那個過程,就是詐騙集團本身是利用第三方支付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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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對,我可不可以知道哪一個第三方支付業者,透過那個出去最多?這會不會是公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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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指揮官士元跟委員報告,有關這個部分,我們可以跟數發部來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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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好,你們研商一下,因為既然你們開會也不是秘密,你們也不是秘密會議,與會的人也應該滿多的,大家都看過,看過口耳相傳,知道透過那個最危險,以後大家不要再用那一種支付了,這不能只有你們知道,不能只有你們開會知道,我們沒去開會,我們都不知道。到底可以公開到什麼地步,再請你們去研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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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指揮官士元好,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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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第二個,我請問一下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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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委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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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警示帳戶,就是有人被詐騙,跑去派出所、跑去分局報案,報案之後,案件就到偵察隊,一般都是到偵察隊,請問署長知不知道現在各分局偵察隊在辦詐騙的員警疲於奔命,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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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知道,確實是非常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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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非常嚴重嘛!所以很多人都不要去偵察隊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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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沒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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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寧願去別的地方,也不要去偵察隊,因為公文往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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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確實是目前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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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調這個資料、調那個資料,有時候都跨出警政署,在那邊調來調去都沒辦法結案,一個案子都要弄很久,民眾也沒辦法諒解你們警察在做什麼,跟你們報案報那麼久了都查不到,這個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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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報告委員,現在對於偵察隊的警力,我們有在研議補充的措施,包括如果有缺額不足的,會用替代的警力先補不足,未來在訓練的部分或者是留住人才的部分,會再提高他業務工作的簡化或者是提高他的刑事加給,現在正在研擬當中。我們上次在內委會這邊的時候,也有委員做這樣的質詢,我們在三個月裡面會研議整個促進刑事的這個區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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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好,加速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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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加速解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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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不然偵察隊同仁跟我反映詐騙的事件一直來報案,他們又不是不辦,但是會文給各單位,各單位再回來都要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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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對,稍微要一點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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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要一點時間嘛!你們提到2月4日,你們現在已經有一些電子化的平臺,可以直接把它擋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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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對,以前是紙本,現在用電子化,減少公文往返的時間,增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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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好,我現在另外一個課題是這樣,我最近在做選民服務的時候,一堆民眾就描述,他說有一間投資公司,他一開始對那間投資公司投入20萬,都有領到錢,再來又投入50萬,也有領到錢。他差不多說了30秒以後,整群人都說他遇到詐騙,民眾都知道他遇到詐騙,可是那個人堅持他沒有被詐騙。現在人家跟他說他如果再繼續投入,那個錢就可以拿回來了,然後全部的人都阻止他,那是一個選民服務的場合。我現在講的是這個,到了金融機構以後,像我們現在把錢存在郵局,譬如我拿幾十萬到郵局存,郵局很囉唆,會問錢從哪裡來、怎麼有這麼多錢等,都問這些問題,問題是為什麼有民眾領了10萬,再領20萬,又再領50萬,總共被騙了1、200萬,結果我們的金融機構也是讓他陸陸續續領出去,這部分警政署有辦法幫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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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有啦!報告委員,現在有關金融機構的阻詐,我們跟金管會有合作,當行員覺得這有詐騙現象時,第一時間一定會通知派出所到達現場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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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行員的部分我知道,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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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他們會通知派出所到現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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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對,這個你們的廣告都有,我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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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現在也都是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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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對,我知道、我知道,因為我去存錢,他們都很囉唆,這我都知道,現在連開戶也很囉唆,他會說:奇怪!你又沒有住在這裡,也沒有在這裡工作,怎麼會跑來我們這裡開戶?他會問這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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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委員,這都是善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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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對,我知道,這個大家都理解,因為怕遇到詐騙,但我的意思是,為什麼有民眾可能一天領10萬、20萬,這樣陸陸續續慢慢領,行員可能有提醒他,但是行員看不到他在別的金融機構的紀錄,對不對?他可能這裡領15萬,那裡領10萬,陸陸續續差不多領了1、200萬出來,系統也不會警示,這要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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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沒有,委員,現在系統會警示,金管會現在對於金融機構會有這些警示帳戶,就是有可疑的或透過我們通報的,就有警示帳戶,然後它就知道這個戶頭有可能是詐騙帳戶,有人匯錢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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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不是,他是領錢出去,不是匯錢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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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領錢出去,可能也會看領出去的動機到底是怎麼樣,會看他的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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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譬如我在A銀行領了15萬,過了一個禮拜,在B銀行領了20萬,再過三天,在C銀行領了10萬,系統會不會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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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這個部分恐怕……如果不是警示帳戶,就不會警示,要警示帳戶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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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對嘛!因為是投資詐騙,被騙的人領10萬、20萬,可能還是去這間銀行領錢,銀行會告訴他上禮拜才領20萬,有危險性,不要再領了等等,然後派出所也勸他不要再領,所以他就回去了,但他跑去別間金融機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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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委員,這有一個名詞,這種投資詐騙的一個名詞叫「潛在的被害人」,他被騙的時間大概長達兩個月或甚至半年以上,我們勸他的時候,他也認為我們是阻止他投資,他就醒不過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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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這部分要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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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這個區塊我們現在有兩個層次,就是我們發現潛在被害人時,派出所第一時間會跟他說這是詐騙,他如果不聽,會改由我們的幹部前往。因為數量多的時候,會由員警第一時間先勸,勸不醒的時候,幹部再去勸,再來就是配合他的家屬去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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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不是,因為這間銀行不讓他領,他就去別間解定存,定存解出來之後,也是20萬再投資下去,到最後會是一個累積的數字。現在打詐中心的指揮官也在場,這部分應該要研究一下,因為這種案子現在算蠻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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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這部分主要涉及金融機構各銀行的連線要重新規劃,我們會把問題提到打詐中心,研究看看這塊是否可以連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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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因為這聽起來很可憐,全場的人都知道他被詐騙,他還問我說:委員,你可不可以幫我請律師,要請哪一個律師?我只能回說請律師你又要再花一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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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就是他不知道,他自己醒不起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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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其實你們現在宣傳做得不錯,全場民眾都知道他就是被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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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沒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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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就只有那個人不知道,我覺得這種狀況還是很嚴重,到最後就只能成立自救會,也拿不回什麼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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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委員今天這個質詢議題非常好,我們也有把這個潛在被害人的問題提到行政院做專報,由各部會一起討論,共同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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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好,最後一個問題,就是現在有很多人參加員工旅遊到泰國去,有的是跟朋友的公司到泰國員工旅遊,下車之後,整群被載到不是泰國的什麼園區,請問,我們在臺灣的機場有沒有成功攔下這些人,要他們不要去,告訴他們這一團是詐騙的?有沒有攔下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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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委員,團體是沒有,但是個別攔了很多,從今年元月到4月,我們在機場透過宣導,如果旅客買票到比較高風險的國家,我不要說是哪個國家,就是高風險的東南亞這些國家,目前航警局給我們的資料顯示,大概攔到8、9位,這些都是個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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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會不會太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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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團體的沒有啦!沒有整團的,目前為止是沒有遇到整團的,事實上,要到東南亞這些比較是詐團的地方,憑良心講,他們自己本身都知道是出去做詐騙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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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是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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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本身就知道是要去做詐騙的工作,大部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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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噢!大部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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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大部分,所以像這種零星個案的會有,但目前為止,我們沒有發現整團去東南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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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我聽過一種情形,就是公司辦員工旅遊,員工就找朋友一起去,然後朋友就跟著他們公司去員工旅遊,也是什麼普吉島幾天幾夜的,都寫得很好聽,到了之後就坐上遊覽車,我們出國玩,怎麼知道遊覽車在哪一國,我們搞不清楚,然後就坐、坐,不知道坐到哪裡,之後就進去那個園區,那個人是跟著朋友去員工旅遊,家長也覺得是跟著朋友出國玩,這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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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委員,我跟你報告,我們沒有接獲這種整團的報案,整團的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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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整團的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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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沒有啦!整團的沒有,如果是整團,最後新聞都會報出來啊!沒有整團的,就是一些個別零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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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好,我是希望在機場能夠攔阻多少算多少,不然到時候家長又說小孩跟人家去哪裡玩沒有回來,也連絡不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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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是,是,我們會繼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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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OK,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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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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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王委員。
下一位請鍾佳濱委員發言。 -
質詢:鍾委員佳濱: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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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9時42分)主席、在場委員先進、列席的政府機關首長官員、會場工作夥伴、媒體記者女士先生。有請打詐中心馬士元指揮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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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請馬指揮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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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另外,警政署、數發部、通傳會和金管會,都請一位來協助指揮官答復。金管會可能跟銀行局比較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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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麻煩請上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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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指揮官士元委員早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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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馬指揮官早。今日我要質詢的議題是:完善農會帳戶系統及關懷機制,實名制下架廣告防詐名存實亡。首先要跟馬指揮官說明,我在院會的時候有問過院長和金管會主委,全部金融機構是不是都有加入「金融資料暨聯防通報電子化平臺」,這個平臺指揮官熟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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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指揮官士元報告委員,我們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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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知道?好,我詢問兩位有沒有金融機構未加入這個平臺的?卓院長說應該要求全部加入;主委的答復是回去會再確認。請問金管會,你們主委交辦下來的,是不是全部都加入了?有沒有辦法確認?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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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局長允中報告委員,這個部分我是不是可以再確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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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所以你們還沒有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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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局長允中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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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我是在4月29號親自在院會詢問卓院長,也要求你們主委,你們主委承諾會再跟我確認,你們到現在還沒有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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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局長允中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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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還沒有確認?好,那我會再提醒主委,這是你們答應我要確認的。
馬指揮官,我跟你說明為什麼這個事情重要?這個你應該很熟悉,現在所有銀行帳戶的非臨櫃轉帳,在銀行間匯款,只要進入過這個系統,因為我們有這個平臺,這個平臺就會去偵測疑似可疑交易,經過系統通報,會通報給誰?通報給警方,警方接到通報之後,就會透過這個系統通知銀行,而總行查出是哪個分行後,會告知分行進行臨櫃關懷,如果他是臨櫃的話。指揮官是不是這樣子? -
馬指揮官士元報告委員,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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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但是如果有銀行或金融機構沒有加入這個平臺系統,警方就沒有辦法即時偵測,也沒有辦法經過通報後提醒他,是不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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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指揮官士元沒有錯,這個我們會偵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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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所以很重要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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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指揮官士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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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好,我來告訴你另外一個有加入但是出現問題的,那就是農漁會的帳戶,農會帳戶不管是在帳戶臨櫃轉帳還是非臨櫃的ATM轉帳,我舉三個農會來講,內湖農會的編號是74901,高雄地區農會是60501,臺南新化是51901,他們各自有各自的編號,但是他們會透過農金資訊公司,這是由農業金庫在108年成立的,它會把他們的資訊整合起來,用600的代號去進行匯款。當進入這個平臺,如果我們偵測到疑似可疑交易,系統會通報警方,警方就要透過系統回去通知,糟糕了!通知誰?只能通知到農金資訊公司,因為代號是600,但是哪一家的匯款不知道,指揮官有沒有發現問題在哪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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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指揮官士元報告委員,我們看到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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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好,那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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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指揮官士元我們跟金管會來討論這個部分的資訊要能夠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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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因為今天主席沒有邀請農業部農金署,農業金庫跟農金公司都不知道,所以這個東西要在行政院透過指揮官你們的系統去要求農業部農金署,趕快要求農金資訊公司怎麼去解決這個問題,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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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指揮官士元好的,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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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多久可以給我一個明確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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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指揮官士元跟委員報告,我們一個禮拜之內會把它列管到行政院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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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好,這方面要有精進的作為,謝謝。
接下來是網路平臺廣告實名制的成效,我們看到上星期的一個新聞,數發部納管四大網路廣告平臺的成效被質疑,數發部說他們5月的時候會提計畫檢討,我也問過數發部,他們說包括Google、臉書、LINE跟TikTok配合度都很高,結果觀察詐騙廣告有下降,財損金額也有下滑,是這樣嗎?小紅書有配合嗎? -
馬指揮官士元報告委員,小紅書目前沒有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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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小紅書沒有落地,所以沒有辦法要求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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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指揮官士元沒有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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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那沒有落地的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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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指揮官士元報告委員,目前我們只能做網路上的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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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好,那小紅書的部分我們要想辦法。
我們來看一下結果,從1月底開始實施實名制之後,的確通報平臺下架的數量馬上從一萬三掉到八千九,可是到4月底的統計卻回升了,而且還高到一萬八,回復到之前的水準。我們看到Meta臉書在1月的時候有一萬三,實名制之後馬上掉下來,剩一萬出頭,結果到了3月、4月又漲回去了,原本受詐金額從95億掉到60億,結果又回升到70億、76億,請問是不是詐團找到了對付實名制的對策? -
馬指揮官士元跟委員報告,這裡面有兩個因素,一個是因為2月份剛好是農曆春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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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2月份是嗎?2月份不是實名制的效果,而是農曆春節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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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指揮官士元對,但如果長期來看的話,實名制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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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有效嗎?我們來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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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指揮官士元我跟委員報告,通報平臺下架就表示這一些廣告已經被我們偵測到而且下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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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好,我告訴你詐團怎麼做?現在警方跟數發部發現疑似詐騙廣告就通報平臺,因為有實名制,所以網路平臺就給它下架了,下架之後詐團怎麼處理?同一個身分證ID、同一個人頭、同樣的付款方式再來一次,無限循環啊!你們知道嗎?數發部知道嗎?數發部知不知道這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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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署長雅萍是,我們知道這個部分,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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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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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署長雅萍針對這個部分,我們有跟幾個網路廣告平臺業者一起討論,就是類似這樣的狀況應該要把它列到防詐計畫書裡面去做風險評估,所以以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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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怎麼做?就這樣子?評估之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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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署長雅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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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我告訴你幾個問題,同樣的人頭、同樣的付款方式,他沒有成本嘛!你把我下架,我下架之後再報名一次嘛!而且因為廣告投放,下架之後你又不會跟我收錢。他不只沒有時間、人頭的成本,他連財務的成本都沒有,這樣子嚇阻有什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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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署長雅萍報告委員,事實上Meta跟LINE都已經開始在做自己內部主動防範的部分,雖然防詐計畫書目前還在送審當中,但是據我們了解,LINE也有用機器、人工的方式,只要我們通報過的,它就會自動去掃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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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然後呢?他再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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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署長雅萍掃描以後它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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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他再來一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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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署長雅萍它就會把他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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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下架後再來一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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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署長雅萍是,這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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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無限循環嘛!
對不起,馬指揮官,你們討論的結果發現問題沒有?人家說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怎麼辦?你們什麼時候可以從一丈變兩丈? -
馬指揮官士元跟委員報告,我們現在的重點在於裁罰,也就是說,未來我們會跟數發部及內政部合作,一旦發現在實名制投放廣告有違規的部分,還有剛剛委員所講到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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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裁罰誰?裁罰平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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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指揮官士元裁罰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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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裁罰平臺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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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指揮官士元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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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有能力裁罰嗎?有沒有能力裁罰?他如果一直循環,你能裁罰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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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署長雅萍有的,有辦法,如果證據確實的話,我們就可以去做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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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好,我等著看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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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署長雅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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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指揮官,這個部分只有兩個要求,第一個是當農會帳戶非臨櫃匯款發生可疑交易的時候,對於帳戶持有人的關懷及聯防系統必須馬上精進,您說下週就會提報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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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指揮官士元我們下週會提報我們的內部事務會議,請農業部來列席,然後我們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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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一個月內改善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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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指揮官士元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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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第二個,針對實名制疑似詐騙廣告的購買者,你們說要處罰平臺,也是一樣在一個月內對於平臺的因應方式提出來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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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指揮官士元好,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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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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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指揮官士元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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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接下來請王鴻薇委員代理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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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王委員鴻薇代)接下來請吳宗憲委員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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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吳委員宗憲: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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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9時52分)謝謝主席。麻煩法務部部長、調查局局長以及警政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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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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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三位早安!三位辛苦了,謝謝三位對國家的貢獻。我先請教署長,其實我還是滿肯定警政署在打詐上面的努力,警察、消防人員真的就是在捍衛臺灣,捍衛臺灣的並不是什麼黑熊學院或是側翼網軍,我一直以來都很敬佩警察、消防和海巡同仁。署長,最近一直有不同警察局的人跟我提到有一些教育訓練都請一些很奇怪的人來講課,甚至是請一些紙上談兵的人來講課,所以他們就很懷疑他們一輩子都是穿防彈衣、配槍在做事情,結果現在來對他們教育訓練的人卻是根本不懂的。當然這些人是從哪裡來,我想大家都猜得到,我覺得國家的預算不能獨厚特定的某一個團體,請那些外行人來對一輩子配槍、穿防彈衣的內行人講解這些事情,其實我覺得有一點是外行在領導內行。在此跟署長報告,再麻煩署長能夠了解一下。
其次,我覺得最近打詐的問題非常多,這一直是國人很在意的,被騙的金額去年有時候平均一天高達4億,今年最新的數據至少還有兩億多,總統說警察打詐不力,破獲率只有1.3%,但是我在這邊要跟國人報告,其實真正的問題是出在行政機關沒有做前期的控管,署長你認同這句話嗎? -
張署長榮興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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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也就是說,打詐的重點應該不是在於最後的司法機關,這不是法務部的問題,也不是警政署的問題,真正打詐的問題應該是出在行政機關,譬如對於Google、Meta等等所投放廣告的控管,但是目前我國的控管真的非常不足,所以導致後面司法機關、檢察官、警察非常辛苦,而且還被怪罪你們破獲率為什麼這麼低,這是不對的。甚至總統不體恤警察,一直說警察要視民如親、生活要簡約,但他自己卻在官邸開烤肉趴,雖然開那個還好,但應該還是要多給警察一些鼓勵。我想請教署長,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散播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針對影響公共安寧,依照實務見解,應該是一些不實的訊息會讓聽到的人感到恐懼等等,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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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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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那我想請問一下,最近有一個議題吵得很凶,就是有人在網路貼文寫「陳菊走了?」警察在4小時內就把他抓到。現在很多網友就有意見了,說:哇!警察辦詐欺如果可以這麼厲害的話,大家就不會這麼辛苦了。還有人說:現在連提問都不行了嗎?更何況很多媒體、政論節目或YouTuber常常說誰、誰、誰貪污,然後打一個問號,從來沒有見到你們查辦,為什麼這一件你們可以這樣查辦?再者,他今天來詢問一個問題,甚至這對公眾人物而言也算是可受公評的事項,尤其陳院長這麼久都沒有上班,人民提出這個問題,到底是違反了什麼法規?另外,聽到這句話,你會感到害怕嗎?請問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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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報告委員,我想這是一個個案啦!針對個案這個狀況是不是一個事實,我們第一時間大概就是會去瞭解網址上的這個人,之後會瞭解他所講的是不是事實,如果有一些模糊地帶,我們會請示檢察官來做一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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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署長,這會造成社會的恐慌。人家在網路上面寫了一句話,而且這句話是經常可以在媒體上看到的,但是媒體沒有人被辦、YouTuber沒有人被辦,結果一個小老百姓寫了這句話,而且他還是問到底有沒有這件事情,然後就被辦了!就像常常有人寫「金正恩是不是過世了?」西方媒體也常常在報導,但是從來沒有人去管這些事情。所以我一直覺得,我們對警察的信任以及對社會安全、安定的感覺,會在這幾件小事情上面被破壞殆盡!所以你要知道,很多網友在講這件事、很多人在講這件事,警察給社會的安定感就整個毀了。原來我可以談天、談地,但是不能談花媽!他沒有別的意思啊!因為當時確實有這個傳說,連我自己都聽到這個謠言,只是我不會上網去問,有人聽到之後問了這個問題,你們竟然動用警察去處理,這樣真的會造成社會不安。
而且署長剛剛講到內容真偽,如果這個要辦的話,前一陣子劉世芳談到租屋補貼,被踢爆是張冠李戴,洪申翰講的發不出育嬰留停補貼,也被踢爆根本沒這件事,林佳龍講的護照沒錢印了,後來也被發現沒有這個事情,張惇涵說中小企業補助都被藍白刪除,後來被發現也沒這個事情,這不是對社會影響更大嗎?為什麼貴署都沒有去查辦呢?這是我的問題!如果你只講內容的真偽,這些部長和總統府的副秘書長,他們幹的事情是更糟糕、更不應該的,結果你們不當一回事,一個小老百姓,你們卻處理成這樣!我要跟署長說,這一點其實我們是不滿的,再請署長瞭解一下。 -
張署長榮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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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接下來我想跟調查局陳局長請教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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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委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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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那天我請問你「併同帶回」這件事情,包括部長,其實同一個問題你們那天並沒有給我答案,局長甚至說,這是因為那份公文不應該出現在現場,而且你說我沒有看過公文,其實我看過公文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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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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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你可以質疑這份公文也許不是去領取表格的必要公文,因為第一時間領取的人去問,中選會跟他說,這份公文要帶,所以他們一直認為這一份一定要帶,但是我覺得要不要帶著去請領連署書並不是重點,而是這一份公文是不是應該被扣押。我跟局長報告,扣押的定義是,對於本案或他案的犯罪證物可以扣押,第二是對於違禁品可以扣押,但是對於非違禁品的東西、非本案或他案的犯罪證物,是沒有扣押依據的!再者,你說那份公文不該出現在那裡,我跟局長報告,當天是發起人請一個黨部的人去幫他代領,所以他把身分證、委託書全部都交給黨部的人,所以你一直說這個東西不該出現在那裡,這是沒有任何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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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那個現場是因為檢察官帶隊嘛,所以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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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好,我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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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現在委員講的是事後去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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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不、不、不,不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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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檢察官在現場覺得他需要釐清,所以檢察官把它扣押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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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我跟你講,這個是我事後跟你說,你說這個東西不該出現在那裡,我必須跟你講,第一個,它該不該出現在哪裡,並沒有任何法律說不可以出現在那裡,我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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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所以檢察官需要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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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我的罰單有時候請別人代繳,它可能會因此出現在他家,如果你認為那個不應該出現在我朋友家,你就說要扣走,這其實不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扣押依據。我要跟局長報告,我在國會以來,我講的每句話,歡迎大家去檢視我哪一句話講錯,所以局長您說不該出現在那裡,要扣回去釐清,這個完全沒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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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這個檢察官在現場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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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對,你們就推給檢察官,所以說檢察官不應該。而且更何況這是一個合法的公文,它不是違禁品,我在這邊跟各位報告,這個東西根本不應該扣,對於不得查扣的東西進行查扣,這就不對了,所以我禮拜一才會引用總統府的例子,就像你去人家搜索,他犯竊盜罪,你要去搜犯罪工具,結果你把他女朋友寫給他的情書一起扣回去想欣賞一下,這樣就不對了,所以你們說的這個其實我是沒有辦法接受,就好像什麼?
我們再來看一下,最近為什麼我們一直說你們是選擇性辦案?因為你們就大砲打小鳥,違反比例原則,而且違反司法獨立的一致性,所以真正在破壞司法威信的其實就是選擇性辦案的這些人。然後我也跟部長報告一件事情,我一直捍衛檢察官的司法官屬性,一堆人想要把檢察官的司法官屬性拔掉,部長你很清楚,我一直拚了命的希望維持檢察官的司法官屬性,如果再這樣搞下去,人家會覺得你檢察官都是檢察一體,就是直接命令就幹了,然後跟著政治人物搖擺,所以檢察官的司法官屬性還能夠維持嗎?我們已經岌岌可危了,再越多這種案子下來,那將來怎麼辦?
再來,兩位,臺中市黨部被搜索之後扣走什麼?扣走贊助者名冊、動員名冊,還有歷年的戰情分析,請問一下,這個東西跟幽靈連署有什麼關聯性?我想請教兩位。 -
鄭部長銘謙這個是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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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這個都是個案的內容,我們都不知道到底在現場檢察官他指揮扣了什麼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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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好,沒關係,你們都說不知道,包括宜蘭的那個也都說不知道。我在這邊跟各位報告,這些東西其實都跟幽靈連署無關,甚至有很多金主他的戶籍就不在那裡,根本不可能參與罷免,所以你把這個東西扣回去,只會讓大家懷疑,就算調查官、檢察官沒有惡意,你也會讓民眾懷疑這是怎麼回事,為什麼跟幽靈連署無關的這些重要的支持者資料、動員還有一些戰情分析全部都被扣走了?你要扣給誰看?所以這都會讓民眾非常懷疑到底司法為什麼跟政治綁在一起?就像什麼?就像檢調機關,我今天去查一間公司虛開發票,虛開發票違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我應該是查它的一些帳冊、傳票、AB帳、進貨單、電腦等沖銷明細,這是我們當檢察官的基本概念,結果你扣完這個之外,你還要把它的機器一起扣回家,原料都要扣回家,這樣對嗎?就像你去查珍珠奶茶有沒有虛開發票,結果連它的牛奶跟珍珠都扣走了,這不對啊!
所以也會讓我想到一件事,我跟兩位報告,我小時候很喜歡看漫畫卡通,還有周星馳的電影,我那天突然想到周星馳有部電影,皇帝叫韋小寶去鰲拜家抄家,扣他的犯罪所得,結果韋小寶把鰲拜漂亮的老婆跟女僕都一起扣走了,然後還叫多隆把鰲拜的媽媽扣回多隆家去服侍,我以前小時候看這個覺得很好笑,看不懂,但今天現在此刻我終於懂了,原來這個就叫做併同帶回,就是宜蘭地檢署說的併同帶回,因為它跟本案無關,它跟去鰲拜家查扣犯罪所得無關,為什麼也被韋小寶併同帶回?所以我現在看到的就是這樣,不管臺中也是這樣,宜蘭也是這樣,你扣了很多跟本案無關的東西,然後給我一句話叫做併同帶回,我到現在還是沒有辦法接受。 -
陳局長白立報告委員,我想在這個過程裡面,檢察官他也都是依法行政,公正在執法,所以他到底扣了什麼內容,說實在我也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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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沒關係,謝謝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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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他依照搜索票的內容去執法,說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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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我知道局長你不知道,因為個案,局長可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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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必須跟委員報告,這個的確是一個個案的問題,那有沒有扣到什麼?這個是現場檢察官審查是不是可得為證據之物或是與案子有關,而且是按照法官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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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沒關係,謝謝部長的解釋。部長跟局長,其實你們比較高位階,你可能不了解個案扣了什麼,那我這邊跟各位報告,他們跟我講被扣了什麼,我聽完這些東西之後,我只覺得不合理,我在這邊跟兩位懇求,司法是百年大計,跟教育一樣,累積人民的信任真的要上百年,但是毀掉可能是幾個案子就毀掉,目前非常多人,包括吳子嘉的美麗島民調,人民對於司法被政治力介入,他認定是如此的比例非常高,這個都不是民進黨口中司法改革該有的樣貌。
我想其實民進黨一直講求言論自由,但是這段時間我們看到的,我如果發言「陳菊走了嗎?」我就會被查辦,或是民進黨在黨綱裡面說,司法應該是跨越黨派要獨立審判,但是我現在其實看不到,很多時候變成是跟自己立場不同就處理,現在給我感覺好像變成這個樣子,像我們最近看到的,英國的經濟學人雜誌還有美國卡內基國際自由基金會他們都提到了賴政府在這段時間的作為,其實造成我們內部的對立,這會影響到美國會不會拋棄臺灣的一個重大變數,這是經濟學人講的,或是他認為這個如果不管,會造成東亞地區兩岸之間的不穩定,然後會影響美國,這都是國外雜誌,譬如說卡內基基金會對美國政府影響力很大,所以我希望不要變成整個配合政府這樣做,還有我也不想跟以前指導我的老師,或者是我以前帶的學習司法官、我以前指導他的這些人,在公務上面針鋒相對,因為私下我們感情都非常好,我真的覺得不應該這樣。
最近很多人覺得不滿或是美麗島民調表示很多人對於司法被政治力介入不滿,為什麼很多人起來反抗?我還是再套一句周星馳電影講的,他說其實反抗人的多少不是藍白政黨決定,是執政者決定,你今天越倒行逆施,反抗的人就越多,我也是希望不要這樣,我們能夠一片和諧,但是我一直等不到這一天的來臨。
我最後請教局長,局長,我看到你們調查局給我的報告,我上次請問你說為什麼偽造文書的案子你要給他選舉查察的核分,然後你給我的理由其中一個是說這跟選罷法有關,我想請問一下,一階的幽靈連署跟選罷法哪一條有關,請教局長第幾條? -
陳局長白立報告委員,其實我那天回答的是說,我們這是回歸到選舉查察的績效,本局廉政處在112年10月7號就已經有函頒法務部調查局113年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查察專案績效考核要點,這是在112年10月就已經函頒了,這裡面的第十九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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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不對,你講這個是亂帶風向,不要以為我聽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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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你聽我說完,這裡面的第十九點就已經有明定了,本次選舉當選人的罷免程序及當選人因罷免而辦理補選,其績效考核適用本要點規定,所以這個在112年底就已經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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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局長,你說的百分之百正確,我完全認同局長剛剛說的,但是請問這跟幽靈連署有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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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這個是罷免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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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你剛剛講的那個是涉犯選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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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這個是罷免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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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那個是涉犯選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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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我昨天已經有提供這個要點給委員,委員請回去看第十九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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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對,今天我有拿到你們給我的資料,所以我請教你的問題,各地檢署在一階幽靈連署都沒有談到選罷法,各地檢署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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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這個就是一個罷免程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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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好,今天為什麼調查局可以把這個東西突然冠上跟選罷法有關,用選舉查察去核積分,突然從一個很低的積分變成好幾萬分的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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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這個是罷免程序,當然是跟選舉罷免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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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好,局長你這樣說,我請教你過往哪一次罷免……我們之前有罷免韓國瑜市長、有罷免謝國樑市長,成功鎮等很多鎮長都有罷免,請問一下哪一次罷免期間、連署期間,你們有用選舉查察核分?我說連署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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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這個我們要回去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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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我跟局長報告,請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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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沒有,沒有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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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沒有,所以這一次就是史上第一次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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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這一次真的是史上第一次發生這樣這麼多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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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那是史上第一次罷免嗎?是史上第一次罷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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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以前沒有這樣遍地開花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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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我剛剛唸的韓院長、謝市長、臺東有一些鎮長,還有其他人的罷免案,那不都是罷免嗎?如果按照局長您說的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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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最重要的一點,我們的績效裡面沒有分藍跟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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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我沒有說藍綠,你不要給我誤導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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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對,我們沒有分藍跟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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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我沒有說藍綠,我只說過往的罷免,如果依照局長您講得這麼振振有詞、這麼有道理,我也認同你,結果過往罷免為什麼沒有辦,今天的罷免突然變成你要用選罷法的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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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既然委員你也認同沒有分藍跟綠的話,那委員是擔心我們核績效給抓作弊的人,還是委員擔心作弊被抓有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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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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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既然沒有分藍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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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沒有,你不要再講作弊了,我上次已經講過一次了,我說這就好像什麼?班上兩個人作弊,一個退學,另外一個罰站5分鐘就坐下,因為他老爸是家長會長,他主子是民進黨,那即使沒有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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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沒有,報告委員,現在的狀況已經不是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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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報告局長,我們不講藍綠,我只是講例子嘛,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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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現在是有人集體在教室作弊,而且外面還有公務員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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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局長,你不用亂扯到那邊,我只請教局長,過往的罷免這麼多次了,請問哪一次在連署期間,你們讓調查官大規模出去搜索、大規模讓檢察官羈押,然後再把核分算為選舉查察的核分?請問過去哪一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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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報告委員,我們其實都沒有大規模,同時在這個階段,我們各類的案件也都同時在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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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你不要再……好,不好意思,對不起,局長,大規模我講錯了,那我只請教一個問題,過去哪一次的罷免連署期間,你們有用這個方式?就是用選舉查察核分,請教局長,問題就這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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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過去都沒有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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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是,所以這是史上第一次,我要跟各位報告,這是史上第一次。很多時候,就像我講的,一個公司如果突然把某一個項目的績效獎金提高10倍,我跟你講,全公司不會有人做別的事,全部去衝那個績效獎金的項目。所以我覺得這個不應該啦,就是因為過去沒有,現在突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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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但是委員,這個績效考核的辦法是在……不是突然有,我就跟您報告了嘛,是112年10月7號就已經有這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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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我覺得更可笑的是,一階的幽靈連署,各地檢署沒有人用選舉罷免法,我在這邊跟各位強調,沒有人用選舉罷免法,然後你現在在這邊跟我這樣講,我覺得……報告局長,你說112年,對不對?那你去查一下臺東縣成功鎮鎮長是什麼時候罷免的,我印象如果沒有錯是去年罷免的,那為什麼沒有用,這樣你講話不是就矛盾了?你不是剛剛才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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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那時候沒有案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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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不是啊!你有沒有給這個核分跟有沒有案件是兩回事嘛,我現在說有這個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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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沒有案件,我們的調查官沒有去調查偵辦,我們是要給他什麼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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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對,這就是今天我有意見的地方,這個你們之前都不用查,這一次開始卯起來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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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那要看有沒有人告發,有沒有檢察官交查,這次所有的案件全部都是檢察官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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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又來了,又說是沒有人告發,我跟你講,多少公務員貪污根本沒有人告發,你們有資料就下去查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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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那是要看有沒有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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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局長,我知道局長很不高興,因為禮拜一局長回去的時候,貴司就有兩個人打電話給我說局長很不爽,我說我也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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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我沒有什麼不爽,我們虛心接受委員的指教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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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沒關係、沒關係,局長,這樣啦,您對我不滿,我也OK啦,但我們就是就事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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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不會,報告委員,絕對不會,我們都是為了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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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像我跟部長常針鋒相對,但我對部長的關懷部長很清楚,他就是我的長官,公務之外,他就是我尊敬的長官,對您也是,公務之外,我對您的尊敬不會少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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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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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我覺得如果真的我們要去談妨害選舉,那我在這邊也可以告發啊。選罷法第一百零四條,就罷免的部分如有不實資訊,也會違反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那我們來想一下,之前劉世芳講藍白亂砍租金補貼,後來就被人家踢爆,又說沒有;我剛剛也有提到,洪申翰說育嬰留職停薪補貼被藍白刪光,結果後來查也沒有這件事;林佳龍講的護照,後來也沒有這件事;張惇涵講的中小企業補助款被藍白刪光,後來查也沒有這件事,這些就是為了罷免在添柴火,為什麼沒有人根據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來辦呢?所以是不是我這邊就直接告發,麻煩局長這邊能夠來查,因為既然要處理,我們這麼重視司法以及國人,我們就這樣做。
麻煩局長、部長,這幾位部長還有總統府副秘書長,他們的虛假訊息意圖影響到罷免,符合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是不是就應該要開始查辦這些事情?因為這是虛假訊息,連他們自己後來都承認,所以是不是可以這樣做?
一樣,我這邊跟各位說,我們公務上面針鋒相對,我該講什麼就講什麼,你們也不希望一個國家到最後只剩下一種聲音,我覺得還是要有人挺身而出去點出問題在哪裡,如果對我們不滿,我也覺得不好意思,對各位有所冒犯,但是該講的話我還是會講出來。 -
陳局長白立報告委員,絕對不會不滿啦,我們一定虛心接受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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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不是啦,因為我會收到很多以前同事的電話,算了,沒關係,這個我不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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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不會、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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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一樣,謝謝三位的辛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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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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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吳宗憲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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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吳委員宗憲)下一位我們請王鴻薇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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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王委員鴻薇: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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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10時15分)謝謝主席,一樣先請法務部部長還有調查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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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麻煩部長、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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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委員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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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局長,剛才我聽了吳宗憲召委的質詢,你的回答,我覺得你未來升官發財應該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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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不會、不會,我把我現在的工作做好就好,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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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非常地會看上級的臉色來辦事,我們在談到很多案件時,都說因為是個案所以不去談,但是你剛才也提到,竟然在整個偵辦過程裡面,就可以講到有人在教室裡面集體作弊,所以局長,祝你官運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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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我是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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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但是局長,我想請問一下,剛才在講的,有關於這個獎勵辦法是112年開始實施,請問一下,112年有沒有在連署裡面出現死人連署跟偽造連署?112年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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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跟委員報告,我們在112年訂定的這個績效要點,主要是為了因應113年的二合一選舉,但是我們在要點裡面有特別提到,因為本次選舉而當選的當選人,將來的罷免程序以及當選人因為罷免而必須要辦理補選時,他的績效考核也適用本要點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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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我要講,現在有好多種不同的標準,剛才說過去都沒有告發,怎麼會沒有告發呢?我剛才為什麼特別講112年以後?在113年11月29號中選會就告發了有關謝國樑市長罷免案相關的偽造連署及死亡連署,他的罷免時間是113年11月29號,所以如果可以適用相關的獎勵辦法,我就不懂,當時謝國樑的罷免案有辦嗎?有沒有告發呢?有告發呀!另外,過去數次不管是公投案或是罷免案,中選會有沒有告發呢?你剛剛說都沒有人告發,中選會也是有告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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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報告委員,您剛剛講的這個案子,檢察官沒有發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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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包含罷免韓國瑜、王浩宇、陳柏惟、黃捷、高閔琳、陳致中、林昶佐等等,中選會通通有告發,請問有辦嗎?奇怪了,中選會告發,你們當中選會是塑膠喔?中選會的告發你們有辦嗎?沒有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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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中選會跟檢方告發,檢方沒有交查給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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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至於112年可以適用的,我剛才講的那幾個確實是在112年之前,你沒有辦,當然沒有適用,但謝國樑罷免案113年年底被告發,你有辦嗎?沒有辦,你有適用嗎?你也沒有適用,所以你現在講所謂的標準,根本都是因人設事,都是因人設事,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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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報告委員,你剛剛提到的那幾個案子,檢察官都沒有發查給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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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都沒有給你,那是檢察官怠惰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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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檢察官他可以自己查,他本來就是偵查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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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那為什麼不查?為什麼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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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他不一定要發查給調查局,他可能會發查給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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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你為什麼不去追究?中選會告發,中選會還是行政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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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中選會不是跟調查局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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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為什麼檢察官可以不查?不需要查,因為沒有交辦嘛!沒有交辦就不必查嘛,有交辦才需要查嘛,而且要大規模查,唯一的標準就是如此啊!你剛才在講的,不管是相關規定也好、有沒有告發也好,現在看起來全部都是雙標,還不只雙標,是好幾個標準,唯一的標準就是上面有沒有交辦而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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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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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所以你還在這邊硬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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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沒有,這我不用拗,因為我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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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你當然在硬拗。再來,剛才都說是個案,可是很多的個案連結起來是不是就是通案?大家都知道,在民主國家裡面,你要去搜索在野政黨本來就是一個大事情,當然,你們這次以偽造文書、以連署造假來做你們調查、偵查的重點,但是我上次在這邊也講過,在你們搜索臺北市黨部的時候,你針對的是罷免吳思瑤跟罷免吳沛憶連署的造假,對不對?臺北市黨部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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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這個是個案的內容,我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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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這又是個案,你又在裝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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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委員,你不要問我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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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你不要裝傻了,是不是在裝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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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而且我也不會知道他們在現場搜了什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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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好,來,部長也可以回答,我已經講過了,在臺北市你偵辦的是兩個立法委員的造假連署,所以針對的區是非常明確的,結果你帶走的是什麼呢?你帶走的是中山區的黨員名冊,我上次講,中山區的黨員如何能連署到吳沛憶委員跟吳思瑤委員呢?剛才吳宗憲委員也特別提到在臺中,你們把支持者的名冊也帶走,請問支持者的名冊你為什麼要帶走呢?所以你今天是要查國民黨的金主們,是不是?你為什麼要把支持者的名冊帶走?現在檢調辦案已經辦到無限上綱,你們本來是辦連署造假,結果把支持者的名冊帶走,把戰情分析帶走,現在是怎樣?連選舉時人家的戰情分析也違法了嗎?請問一下,一個市黨部裡面、任何的黨部裡面有戰情分析,這是什麼樣違法的文件?回答我,這就是通案了啦!這已經是通案,不是個案。請問在黨部裡面如果有戰情分析,它是什麼樣的違法文件,可以扣押、可以帶走?答不出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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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還是個案的一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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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這是個案?這當然是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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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委員已經問過,這個還是要個別認定,而且檢察官是依法官搜索票內容進行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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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如果把黨部金主的名冊帶走,把戰情的分析帶走,這叫做個案?個案你們不會去查嗎?這根本都違法了,這是違法濫權啊!
再來,剛才講宜蘭把中選會的公文帶走,一開始還否認,最後說不小心帶走,請問這還是用個案視之嗎?所以從臺北市黨部,到臺中市黨部、到宜蘭縣黨部,你們把不應該帶走的東西,而且不可以帶走的東西,通通帶走,請問檢察官或者調查局可以如此濫權嗎? -
鄭部長銘謙這個不是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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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這不叫濫權?來,部長講這怎麼不叫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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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個是依令狀來執行的扣押,釐清之後如果認為沒有留存的必要,當然就發還了嘛!這一件就是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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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為什麼要釐清戰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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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如果認為沒有留存的必要,這個釐清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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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什麼釐清就可以?你們什麼樣都可以帶走,裡面所有無關案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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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是要按照令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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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請問你可以把金主名冊帶走嗎?你是要怎麼樣?是要去查人家水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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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是個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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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你是要去查這些金主的水表嗎?可以嗎?另外,你說沒有兩套標準?你說都有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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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個不是兩套標準,這是個案認定,所以委員不要誤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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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你們有去抄任何民進黨的地方黨部嗎?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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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而且如果釐清沒有留存的必要,就已經發還了嘛!宜蘭地檢署也發新聞稿做澄清,委員知道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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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所以怎麼樣?你還可以不發還人家,是不是?你帶走還覺得很理所當然?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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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連署的公文已經發還了嘛!認為沒有留存的必要,已經釐清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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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這就是完全的濫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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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沒有濫權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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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怎麼可以追殺一個政黨,追殺到這種地步?巧立一個名目來辦案,然後把其他所有不相關的通通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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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沒有什麼巧立名目,這是令狀,是照法院核發的搜索票去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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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搜索票可以……來,時間暫停。我請司法院副秘,廳長也上來好了。法務部說這個只要你們發了搜索票,所以他可以為所欲為、扣所欲扣,愛帶走什麼就帶走什麼,副秘書長,是這樣嗎?跟案情無關的都可以帶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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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搜索票是令狀主義,所以有關搜索的對象跟標的物在搜索票上面都有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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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好,以這個連署,它應該是跟偽造連署相關的文件,對不對?比如今天搜索臺北市黨部,你們難道臺北市黨部所有的一草一木都可以帶走,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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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這個要看個案的判斷,還有依當時申請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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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我想請問一下,當法院發搜索票的時候,跟案情無關的文件,是不是也可以隨便的帶走?隨便的扣押?我剛才講了,這個很多都跟案情無關,一點關係都沒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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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委員,這真的也是要看搜索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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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我剛才所說的這些狀況,我們檢調單位去扣押這些相關證物的時候,有沒有已經逾越了法官開搜索票的範圍?我剛才說了,今天罷免連署是這個選區,但是它去把其他選區的名冊一併帶走,或者以罷免連署的案子,但是有相關的戰情分析,它的戰情分析絕對不是罷免的分析,因為還沒有成立,可能是過去的戰情分析,按照我剛才講實際的具體案例,有沒有逾越了法院所開立搜索票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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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報告委員,在個案執行的時候,是依實際上的狀況,在搜索票上面,它的搜索標的不會到、非常特定的一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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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副秘書長,我們以保障人權來講,即便被調查的,還未經判決的,我們都是無罪推定,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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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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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可以由第一線檢調人員做這樣的……完全由他的意志來決定要帶走什麼就帶走什麼嗎?你覺得這樣的搜索,在臺灣說尊重司法人權,要落實司法人權,這樣是合理的嗎?我剛才講的都是實際案例喔!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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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如果非本案扣押的話,後面還是有救濟程序,還是可以經由司法再做一次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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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可是他已經帶走了喔!所以你也不敢講這是合理的嘛,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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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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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所以我要講的就是在這一波整個的搜索裡面,我們看到不同的地檢署,講白話就是殺紅了眼,而法務部或調查局完全沒有做任何的節制,即便在立法院裡面我們已經提出有這些疑慮,但是他們顯然覺得沒有什麼關係。
你今天如此對一個在野黨,對一般的升斗小民何嘗不是如此呢?你只要拿了一個搜索票進去,搜索票是萬能的嗎?你想要扣什麼證物就扣什麼證物嗎?無關的你也可以這樣子去扣嗎?如果是這樣,臺灣沒有司法人權可言耶!不是如此嗎?
另外,我也請教副秘書長,當然你們一定會講是個案,在昨天臺北市黨部的主委黃呂錦茹抗告失敗,當然這是個案,但是在你們的新聞稿裡面駁回他抗告的理由,其中有一部分引起了非常多的討論,裡面說黃呂錦茹涉嫌刑法……然後有一個重點,我用紅色匡起來,「且被告與本案其餘共犯間,關於政治立場及本案犯刑部分,均有利害關係」,所以大家的質疑是今天要不要羈押他,難道政治立場也是一個考量的重點嗎?
按照你們的新聞稿,其中抗告駁回的理由是他們之間的政治立場,也就是說,不管是檢察官也好或是法官也好,當他們決定要不要羈押他的時候,他們要先了解當事人跟其他被告的政治立場,如果覺得你們相似、一樣的話,這也作為羈押的理由,是不是如此? -
王副秘書長梅英報告委員,這確實是個案,但依文字上的解讀,當事人並不是因為政治立場所以受到羈押與否的決定,我想這個文字脈絡上並沒有這樣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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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你們都放在新聞稿了耶!我相信這個判決書一定更「落落長」,新聞稿是要擷取其中之精華啊!今天提到他的政治立場,這是怎麼樣?自證這次辦案有政治立場的考量嗎?這是法官也自證在決定要不要駁回他抗告的時候,也會考量當事人的政治立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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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報告委員,法官不管是依憲法或是依法官法,他絕對是獨立審判,是要超出政黨屬性還有政治立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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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其實我也知道在這邊得不到你們的回話,因為你們也會想這個到底怎麼回答。我只是覺得不管檢調或是法院可以不演到這種程度嗎?連政治立場都可以放到抗告的新聞稿裡面,大喇喇的向上表忠是不是?以我來看,這是要向上表忠的一個新聞稿啊!因為我知道黃呂錦茹的政治立場。
太扯了!司法應該是皇后的貞操,但是你們現在的操作,司法現在變成皇帝的貞操了,有貞操可言嗎?在這一連串的事件裡面,你們的操作非常粗暴,而且完全雙標,如果你們覺得不以為意,即便是基層的人這樣的搞法,你們還覺得可以護航,那麼臺灣的司法人權在這次案子裡面真的完全被踐踏。我覺得大家都難得可以在高官上做一些事情,但是如果今天把司法人權做的讓大家看不起,我覺得這其實是很悲哀的事情,好不好?謝謝。 -
主席謝謝王委員。
接下來請陳冠廷、陳冠廷,陳冠廷不在。
沈發惠、沈發惠,沈發惠不在。
郭昱晴、郭昱晴,郭昱晴不在。
現在請鄭天財委員發言。 -
質詢: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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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0時33分)主席、各位委員,有請法務部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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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麻煩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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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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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部長好,所有的官員辛苦了。今天的議題,最主要就是臺灣成為一個詐騙國家,行政院打擊詐欺指揮中心在今天的報告裡面也特別提到,為了要打詐,所以制定了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也就是科技偵查法制化,還有洗錢防制法,這個打詐四法已經在去年7月公布施行,公布施行之後,我們看到今年2月17號的新聞,「詐騙國安危機,全國遭詐500億」,這是相當的高。事實上政府為了打詐成立了很多機關,無論是過去新成立的數發部,相關人員增加了很多,經費也增加了很多,法也制定了,但是我們整個遭詐的金額還有相關件數仍不斷的增加。
針對這個部分,部長還有相關的機關,今天我看了法務部報告中的檢討因應作為好像不多,從你們的報告裡面……好像就這樣過了,你看我們近五年的詐欺案件數及財損不斷升高,從2020年到去年都不斷升高,去年財損是502億,金額逐年增加,在這樣的情形之下,人民在日常交易都受到很大的恐慌,怎麼會連日常交易都成為詐騙的溫床?事實上整個,無論是法務部……當然現在最辛苦的是警察,但是司法機關、檢調單位從這段時間開始都往哪裡呢?誠如陳水扁總統所講的,都在清算在野勢力,這些選舉的案件就是清算,把時間、人力都移到那邊去了,花了這麼多的人力在那邊。
剛才講的已經發生的個案需要檢討就要趕快通令所有的檢調單位檢討,不該拿走的文件,中選會的公文拿走了,連署人、提議人要去送件的時候卻沒有公文,類似像這樣的事情,不能說這是個案不能討論,已經發生的個案就要檢討,就要通知所有檢調機關要檢討、審慎。剛才講的,相關的搜索不夠具體的話,司法院要給它具體化,因為已經發生這種濫權的搜索了,所以這個部分都需要去檢討。
詐騙有了法、有了人仍然這麼嚴重,雖然報告裡面提到強化民眾防詐意識,其實要從國家開始,我們的政府從國家開始真的詐騙,一個政務官在民眾面前講租屋補助被砍、刪了、幼兒津貼被砍、刪了,身為一個政務官,這不是詐騙嗎?從政府裡面出現詐騙,人民到底要怎麼相信,相信誰啊?部長還有司法院、調查局可能都不了解我們的明白,我們常常為了網路要去說明,網路上說這個被砍了、預算被刪了,我們常常要去說明,我們很忙啊!有的是政務官的、有的是立法委員的、有的是網軍的,臺灣已經成為一個詐騙國家,這個都是我們司法機關、檢調單位要去……包括所有的政務官,尤其是我們看到中選會公布「謝國樑罷免案」調查報告裡面提到基隆選委會有九大違失,事實上要談的不是選委會的九大違失,我這邊要談的不是這個。中選會表示,提議人名冊之查對,提議人有偽造情事經該會(中選會)刪除者達557人,其中有319人列偽造,中選會已經明確將其列為偽造,但都沒有辦啊,對不對?這非常非常的……上次我也提到,臺灣怎麼會淪落到這樣一個地步!陳水扁總統講的很清楚,他說清算在野勢力,這個就是檢調單位配合清算在野勢力。針對這個部分,尤其是公務人員出身的,怎樣針對政務官受命於上面,事務官就應該要抗拒,把司法、把相關我們臺灣的一個……不要成為一個詐騙國家。以上,謝謝。 -
主席謝謝。現在先做會議程序的宣告,稍後在李委員坤城詢答完畢後休息5分鐘。
下一位請羅智強委員發言。 -
質詢:羅委員智強: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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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10時42分)有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務部部長、內政部警政署署長,還有數發部副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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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副秘書長、部長、署長及副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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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委員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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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我想請問四位首長,現在臺灣的詐騙問題嚴不嚴重?先請司法院回答,請問嚴不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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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我們從收案量來看,從司法院第一線收案量來看就知道很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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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非常嚴重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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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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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再請問我們的部長,嚴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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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詐騙的確是全民公敵,我們檢察官收案的負擔是很嚴重,我們就是強力的掃蕩,也獲得一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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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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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對,現在詐騙在國內的治安面是算比較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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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好,數發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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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署長雅萍是,我們同意,現在確實詐騙是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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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很好,今天我們四位首長的共識,臺灣詐騙非常嚴重。我先分享一個個案,然後再從總體來看我們現在的詐騙有多嚴重。
我最近挨家挨戶在我的選區送感謝信,所以路上會遇到很多民眾,很多民眾會跟我談各式各樣的問題,有時候是選民陳情、有時候則是告訴我遇到了什麼樣的狀況,我就是一一的傾聽,你們知道我在路上遇到非常多的其中一個態樣是在抱怨哪一件事情嗎?部長,你知道嗎?猜猜看,不然請我們司法院副秘書長,就是我剛剛講的題目,詐騙、詐騙真的很嚴重。
我遇到一個老太太,他看到我就哭了,他說他被詐騙了好幾百萬,追不回來,他很難過,其實這對他來講也是財務上很大的負擔,但家人還算體諒,都在安慰他,但他覺得他自己心裡過不去,他說這些錢也追不回來了。這是我遇到的許多個案當中的其中一個,我們的詐騙問題有多嚴重,已經變成國恥了吧?這句話我不知道我們部長認不認同,在臺灣對人民來講,詐騙是非常痛苦的一件事情,沒錯吧,部長? -
鄭部長銘謙我剛才有說詐騙是全民公敵,我們這陣子經由打詐四法的通過,從源頭的行政管制來杜絕、阻絕了很多的詐騙,在臨櫃的部分,也提醒民眾免受詐騙;另外,我們的強力掃蕩也獲得一些成果,我想這部分大家是很努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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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來,我們來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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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我們整個作法讓詐騙到現在應該已經有反轉往下的跡象了,這是我們打詐四法跟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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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好,非常謝謝您的往下。今年3月詐騙的財損是多少錢?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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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有關財損的部分,這個是要由那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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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70億啦!請署長回答好了,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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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70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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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70億喔!比2月成長了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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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2月份大概60億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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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16.6%,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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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60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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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到4月變成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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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大概75億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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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我的數字是76.5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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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對,大概75億、76億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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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好,再多了將近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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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是,不過委員,我是不是能把這個趨勢跟大家報告一下?就是我們打詐四法通過、經過大家的努力之後的趨勢,打詐四法是去年7月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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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我先跟你講一個最簡單的,人民的感受跟現在實際的狀況,以人民的感受來說,我在路上走就感受到人民對詐騙真的是深惡痛絕,這個感受沒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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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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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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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我覺得還是有努力的空間,持續再做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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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好,謝謝,謝謝你繼續努力啦!所以部長,不要鬆懈啊!我當然知道法務部……先聽我講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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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個沒有鬆懈,如果鬆懈的話,怎麼可能臺北地檢偵辦「斬金行動」偵破了全國最大假出金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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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好啦,我改個詞彙啦!我改個新詞彙啦!我改詞彙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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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詐騙157億、被害人達到5,080人,起訴80人,還押了五十幾個人,我想這是整個打詐團隊的努力,這部分是有目共睹的,要跟委員做一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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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我跟部長說,實際上的成績跟人民的感受,我剛剛都講了,不管從財損來講或是從人民的感受來講,當然我沒有否定我們這些司法單位對於打詐的一些努力,我沒有否定啦!可是作為部長,我覺得你要有更多的同理心,去看看民眾的痛苦,就像我遇到的那個民眾的痛苦,他痛不痛苦,請問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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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我們都是跟民眾的感受是一樣的,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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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請署長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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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所以我們才會大力的掃蕩,從源頭、跨部會的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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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心再柔軟一點啦!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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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個我們都有一再的……所以我們罪贓返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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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你看,我連請部長你對人民感同身受你都說不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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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對啊,我們感同身受,所以我們一直對偵查中的案件要求要大力的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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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好啦,我請署長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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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然後罪贓返還,彌補被害人的損害,因為被害人真的很可憐,所以我們努力的要求他們一定要調解、和解,去賠償被害人的損失,然後當作量刑的參考,這個是要給被害人一些保障,所以我們也落實詐欺危害防制對被害人的保障,我想這個部分,未來我們還是會再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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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部長,我先請署長好不好?我想我對部長真的是很尊敬也尊重嘛,對不對?你剛剛講話也不打斷你,讓你講,雖然我的質詢時間有限,可是我今天其實只講一件事情,人民的痛苦,我相信署長感受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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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我是站在民眾的同理心上去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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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非常好,謝謝署長。要的沒有別的啦,就這份同理心啦!
接下來,我最近看到打詐有些狀況,我也不得不說,我覺得行政部門好像打詐有些矛盾,我想要釐清一下。前陣子數發部官員在接受洪孟楷委員質詢時聲稱詐騙廣告無法裁罰是因為內政部沒有提供資料,結果刑事局發新聞稿嚴正澄清,表示截至今年已經通報業者下架3.8萬件詐騙廣告,且已經彙整移交數發部,要求依法懲處。我想請問數發部,刑事局的新聞稿是真的嗎?你們兩單位有什麼誤解嗎?他們都移交給你們了嗎? -
黃副署長雅萍是的,報告委員,我想這個部分是有些時間的落差,有關於3.8萬件的這個部分,確實已經都有通知網路平臺業者去依法下架,所以這個部分有在期限內去做下架,這個部分沒有裁罰的問題。至於第二個,有關內政部移送15件案件給我們這部分,確實有一點時間的落差,在上個禮拜5月1號的時候,其實已經移送,我們確實5月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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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我先跟數發部說,所以你也承認有移送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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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署長雅萍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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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然後又跟我講一個叫時間差,那我只能說你數發部是狀況外,連時間差都沒掌握嗎?數發部在質詢的時候,官員可以推給內政部嗎?你都已經承認是有移送資料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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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署長雅萍5月1號早上9點的時候我們收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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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來,我想請教一下,我想請問警政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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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委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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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剛剛我們數發部的官員這樣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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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我想我們未來會再加強彼此之間互相聯繫跟合作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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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對啊,我覺得你們面對詐騙案彼此之間要齊心一點,不要遇到責任第一件事就想著要先推,還先推給其他的部會,這不是一個政府通力合作的作法。我要跟各位說,根據統計,2021年到2023年刑警人均移送案件數從62.69件上升到84.56件,三年工作量暴增35%,署長,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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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對,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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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也因此造成我們現在全國偵查佐人力有14%的預算缺額,基層負擔也非常重,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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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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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其實我認為警察負責的是事後的偵辦跟追查,主要你們的主力在這個地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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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沒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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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但是詐騙廣告、釣魚網站、網路詐騙的源頭管制,我必須講,數發部,這不能推給內政部啦!不能推給我們的警政署啦!你們才是職責之所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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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署長雅萍是。跟委員報告,就這個部分來講,其實在今年的打詐綱領2.0開始上路之後,數發部是防詐的主政機關,在這裡面我們也推出許多措施來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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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我直接講結論,我真的覺得積極度是不夠的。我要特別問一下警政署,你們現在在實務上追查詐騙,網路廣告管制的層面上有沒有遇到什麼問題希望數發部來協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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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我們現在遇到的問題就是廣告商,雖然有實名制,但還是不斷地重複下廣告,所以源頭一定要止住,如果源頭不止住這些廣告商的話,一定要給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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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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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一定要處罰他,對於自己的廣告商,詐防條例本來就規範得很清楚,他要自主去管理,要負起這個責任,但是他不做的話,法已經有規範,如果違反這個規範一定要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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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我們請現在已經承認是你的主責業務的數發部,警政署的聲音聽到了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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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署長雅萍有的,我們其實跟警政署一直都有在聯繫,包括上個禮拜移送過來的15個案件,我們也已經在昨天跟警政署還有司法單位一起來研究這15個案子,目前應該有1個案子疑似有資料揭露不實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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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我做個結論,數發部的工作績效就讓國人來評價,但是無論如何不要把責任推給基層員警,打詐事後去追當然很重要,可是你這個事前的洞沒有補齊,你是累死員警。尤其現在詐團的詐騙技術,網路上的作法真的是日新月異,它的利潤又這麼大,你今天要靠基層員警事後去抓,怎麼抓得完?所以今天數發部要把這個事情放在肩膀上,去想想看今天如果你沒有在源頭上把這些詐騙的漏洞縮緊一點的話,你就算累死所有的警察也抓不完詐騙啊!我每天到地方跑活動,我都看到我們的員警在那邊宣導反詐騙,為什麼?因為詐騙真的很嚴重,幾乎每一個活動都有我們的警察同仁在宣導反詐騙,署長,沒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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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沒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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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幾乎每一個啦!我都已經熟到變成老朋友了,因為都是警察同仁在宣導反詐騙,所以我要跟我們的政府部門說,基本上請你們的合作能夠更緊密。
最後我還是要講一下前面的質詢,我跟部長說,我剛剛看到您的詢答,我還是要講一句話,司法資源是有限的,我今天也真的很遺憾,我唸幾個司法人員在媒體受訪時的感慨給部長參考。有基層檢察官在受訪時說,政治介入司法的鑿痕太明顯,一生職責守護捍衛追求的司法正義,現在已經被總統跟執政的民進黨完全破壞殆盡。
也有調查員受訪指出,在調查局裡只要有一點良心,曾經辦過案的調查員都私下感嘆,整個調查系統從上到下早已失去風骨,睜眼說瞎話,只要跟對主子就可能升官發財,吃相難看,讓人敢怒不敢言。
有資深檢察官受訪指出,現在好像你隨地吐個痰,檢調都可以把你辦成殺人放火般的重罪,檢調、司法、警政首長全是總統欽點的人馬,猶如一條鞭作業,全部只聽命於一人,展現出效忠主子的大動作,各地檢調單位還爭相求表現,希望讓長官看到。也有資深的檢察官受訪時說,在野黨臺南、宜蘭、臺北、新北黨部陸續遭到檢調搜索,檢察官拂曉出擊帶隊抓人,講得難聽一點,就算是重罪五年以上刑責的販毒被告也只是在家收傳票到庭說明,而不實連署書所涉及的偽造文書,最重是五年以下刑責,卻要大陣仗搜索逮人羈押,押人不成,為達目的一再抗告,嚴重不符羈押比例原則。我知道部長你不會認同這些話啦! -
鄭部長銘謙對,我是不會認同,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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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我當然知道你不會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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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我一再否認所謂的什麼去介入,因為我一直在強調,個案我們都不介入、不干涉、不指導嘛,然後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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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部長,我跟你已經相處一年了,你回答的標準公式我也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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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個本來就沒有去介入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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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我要先跟部長說,就像剛剛我問人民的詐騙情感的時候,你竟然可以嘟囔了半天,連人民的情感,你都沒有辦法正面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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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個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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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我要跟你講的就是,基本上我非常了解部長,今天只要是對現在的檢察官、對法務部、對我們現在的執政黨有所指責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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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種詐騙是很過分的事情,所以才會提醒我們要有強力打詐、掃蕩的決心,然後還給被害人一個公道,這個你不要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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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你都不會放在心上嘛,但是今天社會上有一把尺在那裡啦。
我還是做一個簡單的結論,歷史的比較有兩種,一個是垂直比較,一個是水平比較,垂直比較就是從古到今。我就直接講,我之前問了多少次你們也答不出來,有哪一個總統,包括陳水扁、馬英九、蔡英文、李登輝到賴清德,有哪一個總統在他執政任內,司法檢調全臺灣大肆搜索在野黨黨部並且關押在野黨黨部的幹部?只有一個,賴清德。
第二個,今天到底有哪一個總統在他任內會以黨主席身分下令要求全黨的公職來發動大罷免?李登輝沒有、蔡英文沒有、陳水扁沒有、馬英九也沒有,只有我們天縱英明的賴清德總統有。你是賴清德總統(賴政府、民進黨)欽點的官,我不會對你期待太高,你也不可能講出忤逆他們的話,但是這些鐵崢崢、鐵昭昭的歷史事實擺在眼前。
不管今天你們怎麼講,我也要講一個,今天剛剛宗憲委員或是王鴻薇委員質詢重點只有一個,作弊當然都要抓,我也不反對作弊要抓,可是我看到一個是重如泰山的抓,一個輕如鴻毛的燒。我告訴你,人民沒有那麼盲目,看得清清楚楚,今天如果這麼多的案件是這種狀況的話,我告訴你,大家看得很清楚。
最後我講完一個結論。這麼多的力量、這麼多的司法資源,剛剛吳宗憲委員已經問過了,你放在一個以前從來不去啟用的所謂績效的方式,現在用績效去獎勵、去抓的時候,你有沒有想過站在後面的警政署?有沒有想過站在後面的員警?有沒有想過站在後面的老百姓?如果你今天有一個說「陳菊走了?」能夠4小時逮人的效率去辦詐騙,我剛剛一開始講的那一位太太…… -
鄭部長銘謙我們是全力打詐的,我們檢察官檢警調都是通力合作全力掃蕩的,因為人民的苦我們感同身受,所以我們才會強力的掃蕩,才會有打詐四法的通過,才會聯合在源頭管制,當然我們可以做得更好,我們一直都覺得我們做得不夠,所以我們要全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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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部長,你知道我現在質詢你,我對你都很尊重,就像你剛剛一講話,你也沒回答我問題,我還是讓你回答,我講的是什麼?我講的跟你有矛盾嗎?我講的跟你有矛盾嗎?我講一個最簡單的點,今天司法資源就是有限的啊!我今天遇到那位老太太,他被詐騙幾百萬抱著我哭,這就是鐵錚錚人民的現實啊!那我剛剛說今天有人說「陳菊走了?」在網路上問這句,是問號,4小時逮到人,難道不是事實嗎?今天我說的是你辦詐騙效率如果有像逮「陳菊走了?」這樣的4個小時績效的話,也許那位老太太就不用抱著我哭啊!謝謝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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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吳委員,待會李委員講完我們休息5分鐘,剛剛宣告了,你要先講還是你們要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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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可不可以讓我講完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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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可以。這個部分因為吳委員有需要,那我們就改為吳委員結束之後再休息5分鐘。
部長還有副秘,你們回去看一下法官論壇還有檢察官論壇,很多基層的法官、檢察官在抱怨政治辦案,你們回去看一下論壇,那個是外人進不去的封閉式論壇,你們可以看看。
下一位請麥玉珍委員發言。 -
質詢:麥委員玉珍: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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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委員玉珍(11時1分)主席好。有請法務部長,還有警政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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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麻煩部長、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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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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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委員玉珍部長好。今年4月聯合國發表報告,數度點名臺灣是國際詐騙重災區,臺灣是亞洲跨國詐騙集團的重要據點之一,也恭喜我們賴總統讓臺灣成為被世界看到的目標。4月份有179名臺灣人被柬埔寨逮捕後,不是遣返回臺接受司法審查,而是直接送到中國,請問我們的司法管轄區在哪裡?這179名的臺籍人士,你們有沒有掌握身分名單?有沒有啟動我們的偵查程序?他們當中有沒有人早就涉及我們國內的詐騙集團案件?你們是否有掌握他們在臺的案件紀錄,還是早已經完全脫離法務部的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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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委員,這個部分就是之前在柬埔寨,我們臺籍人士可能涉及詐騙,我們駐外的警察聯絡官有配合外交部去做了解,現在人員的名單跟涉案的情節也正在了解當中,不過初步了解這一些人應該是詐騙大陸相關情資的狀況,目前掌握的大概是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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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委員玉珍所以到今天還是沒有名單,也沒有調查舉動,那我們來請教一下,是不是我們政府已經主動放棄本國國民的司法管轄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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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部分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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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委員玉珍我再進一步請教,對於前往柬埔寨、緬甸從事詐騙的國人,我們法務部有沒有任何源頭的預防,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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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這部分法務部已經透過兩岸共打協議管道聯絡陸方,要求陸方依照兩岸共打協議來進行通報,保障國人的權益,這部分我們一直努力在跟陸方聯絡,我們希望能夠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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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委員玉珍我們問的是你們有沒有掌握這個名單、有沒有跨部會的調查這些人是否有在臺灣詐騙的紀錄,你們有沒有掌握?我們的法務部都是在調查、在研議的話,我們人民對法務部的信任度在哪裡?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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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委員,你誤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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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委員玉珍我們一定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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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不是在研議,現在已經跟陸方透過兩岸共打協議管道在聯絡、在洽商之中了,這哪是研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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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委員玉珍所以你們有名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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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個名單還要叫陸方提供給我們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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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委員玉珍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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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現在還在聯絡,還在接洽之中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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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委員玉珍所以協議到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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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個我沒辦法去做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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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委員玉珍就是等待嘛!就變成被動,不能主動,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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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不是等待,一直在努力啊!我們主動跟人家聯絡,怎麼不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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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委員玉珍對,所以說我們就是主動,但是還沒有名目嘛!所以問有沒有名目嘛!我們希望有名目,這樣對我們一天被詐騙2億的人民才有一個交代,才能真的追回這個經費,這才是我們要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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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被害人是大陸人士,這個不是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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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委員玉珍你明確這個的被害人都是大陸人士,沒有我們的國民嗎?百分之百確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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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所以才會遣送到大陸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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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委員玉珍你百分之百確定這一些嗎?你有沒有百分之百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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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當然我們希望能夠遣送、能夠接洽,把它來了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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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委員玉珍他們詐騙的人真的沒有我們的國民嗎?你有百分之百確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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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它主要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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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委員玉珍你是猜測而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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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不是猜測,這是一個訊息、一個報導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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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委員玉珍報導?所以你都看報導來辦事的,不是你們整個團隊去辦事的?
再來問警政署署長,現在不只守不住我們國人,還有連在臺灣的移工也成為詐騙集團眼中的肥羊,最近在臉書冒用勞動部直聘中心的名義,對移工進行詐騙,還有要求繳證件費,結果移工受害了,造成財務損失。我們要請教這個案子警政署有沒有正式立案偵查?有沒有追查到社團經營的IP來源?有沒有掌握相關的金流?這個部分我們有沒有啟動這樣子的的監管? -
張署長榮興我們發現有些詐團對車手的這個部分是去國外徵才或者是外籍的移工,對於這個訊息,我們警方大概會去了解源頭來做偵查,我們查獲外籍車手的數量也是非常多,目前這個狀況應該有初步的遏制,我們會隨時跟移民署跟勞動部來聯繫相關的訊息,未來會更加強源頭的查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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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委員玉珍但是因為語言隔閡還有資訊不對等,所以它是假用我們政府的機關來去做一個陷阱,所以面對假冒政府的單位,我們也是屬於弱勢被詐騙的案子,所以你們有沒有依照打詐四法列入辦案,就是冒名官方的網站,以官方的名義去詐騙,你們要如何去協助?因為我們看到你們有一個網站,但是全部都是中文,連英文都沒有,臺灣現在國外的人很多,所以被詐騙的也包含這些人在裡面,但是我們現在面臨這樣子的一個狀況,不只是國內的人,國外的人只要居住在臺灣都有被詐騙,所以我們希望的是有沒有具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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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委員的意思是什麼樣的?就是具體的部分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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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委員玉珍現在臺灣已經是國際很有名的詐騙管轄區,我們不能讓還沒有判罪的我們的國民被送去中國,還有讓移工成為詐騙集團的提款機,請問,我們政府現在的單位有沒有去研議、去瞭解自己的職責?聯合國也四度點名,所以我們不能再假裝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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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我們團隊是一直在努力,沒有不知道啦,這個如果講不知道就太沈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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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委員玉珍不要讓詐騙集團當我們臺灣是他們的溫床,所以希望臺灣這邊有真正在做事的政府。臺灣現在的新住民有60萬人,移工有85萬人,僑生有十幾萬人,投資的還沒有算,所以我希望警政署是不是可以設一個國際打詐特別小組,才能是跨部會、跨國合作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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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委員,跟你報告一下,這是一個整體的概念,不是腳痛醫頭、頭痛醫腳,現在政府機關有團隊打詐的指揮中心,包括各部會都團結在一起,也有法律的依據,也會面對詐欺的趨勢做聚焦的打擊。我們不是完全都不知道,講不知道的話,我覺得講這個就太沈重了。現在詐欺的趨勢也不斷地演變,我們也不斷地在改變打詐的策略,從去年的打詐四法到目前為止,案件的發生數與案件的財損數已經有往下降的趨勢,是有略見成效的,但是仍然有努力的空間。我們是有方法、有團隊一起在做打詐的,我想委員應該要對我們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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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委員玉珍有方法、有團隊,但是我們現在就是已經被點名四次了,所以現在是要協助解決問題,而不是說我們有很偉大的多少部門,問題是我們要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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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我們要的效果,現在已經有成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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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委員玉珍就像我講的,臺灣有那麼多外國人,別人在臺灣可以利用不同語言去詐騙不同國家的人,但是我們呢?我們有那麼多人在臺灣,為什麼我們不去用一個國際打詐的小組團隊,用這群人去協助你打詐,這樣就可以跨部會,又可以有效,如此,不但可以打擊海外的詐騙集團,對我們國民也有幫助,所以希望我們要有一個國際打詐小組,運用臺灣已有的資源、有不同國家的語言,這樣才會更有效率。我沒說我們現在做的有多不好,但我是建議可以多一個管道、多一個方法,才對我們國民更有幫助,希望署長還有法務部、移民署跨部會來做,才不會讓別人這樣點名我們是東南亞的一個角色。我們要強化數位的偵查,希望是這樣。因為時間有限,所以我們希望各個部會可以跨部會來做,多成立這樣子一個打詐的小組,對我們才是真正有幫助,我的目的是這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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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
下一位請李坤城委員發言。 -
質詢:李委員坤城: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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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11時13分)謝謝主席,我們請法務部鄭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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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麻煩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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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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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部長好,辛苦了。本席先請教,有一位政治人物講:與其去打壓罷免,不如好好地來打詐。你對這句話的看法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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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打詐是非常、非常重要的,罷免也是因為這會腐蝕民主政治的礎石,所以也非常重要,而且你偽造一個連署就是一個被害人,偽造很多份就可能會影響很多民主政治和我們用票選出來的這些候選人,我想這會嚴重影響到民主政治的……因為我們是透過選舉、罷免讓人民的參政權能夠落實,這才是民主法治國家。
委員剛才講,有些關心打詐的,當然現在的詐騙的確是很嚴重,全世界都很嚴重,而且在臺灣,我們不希望詐騙成為全民之痛,所以我們將心比心,我們雖然沒有被騙,但是因為我們的辦案人員能夠體恤詐騙會讓我們社會的穩定變得非常地嚴重,所以我們要全力地打詐。 -
李委員坤城部長的意思是,去查偽造連署的、去查死亡連署的跟打詐是一樣地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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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都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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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都一樣重要嘛!一個是會侵蝕我們民主法治的基礎,另外的一個詐騙呢,當然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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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社會安定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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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每個人不管是你本身還是你的親朋好友,可能都有類似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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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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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那我就來問你,因為今天的題目提到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有一個Inflection Point的報告,早上也有很多委員都問過,因為它有提到「臺灣」,所以我先請問一下,這份報告的真實性到底是如何?它上面所提到的,不論是幫派或是線上的博弈BG1、BG2等等之類的,你們有去瞭解整個情況是怎麼樣的嗎?如果跟它所描述的有不實的話,有沒有管道去做澄清跟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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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部分的確是來自聯合國毒品及犯罪問題辦公室下載的,但這些報告有說明,這份報告雖然是由員工跟專家編寫的,但內容並沒有經過正式的編輯跟確認,所以不代表辦公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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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當然,代不代表是另外一回事,但我是說它寫的這個東西有沒有符合現實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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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個沒有符合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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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就是說它所描述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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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個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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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跟臺灣你們所瞭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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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跟現實完全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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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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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是不一樣的。而且裡面沒有政府關鍵文件,所以這裡的立場雖然有提到涉及到毒品、詐欺、幫派什麼的,但是裡面既沒有人名,也沒有公司名,所以我們也試圖去瞭解、去注意。當然我們也是一直持續在注意,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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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就像它所提到的,說有什麼線上博弈BG1、BG2,然後還有一些幫派等等,據你們瞭解,並沒有像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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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個我們也是請調查局去做一個瞭解,當然有些關於三合會的那部分,我們也法辦了,倒也不是因為這份報告我們才去法辦,而是我們一直持續在注意幫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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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好,如果像部長所講的,報告裡面所寫的內容其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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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可信度是還要再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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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如果這個跟現狀不符的話,有沒有管道去做澄清跟說明?因為這個報告出來,不管怎麼樣畢竟是掛上「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的報告,所以有沒有管道去澄清或去說明目前臺灣的狀況是什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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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我想我們會在查證後再做一個澄清,我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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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對,如果有的話,我們當然要檢討,不論是法務部、調查局或是警政署都要做檢討;如果沒有的話,我認為還是要去做個說明,因為這個對臺灣的形象會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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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形象會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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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它把臺灣跟這些東南亞的一些國家掛在一起,好像我們臺灣的這些問題跟他們一樣很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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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而且它是掛上一個PoC,這對我們來說是非常不友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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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對,當然,但這又是另外一個問題了。另外,我想請教一下馬次長,你現在是打詐中心的指揮官嘛!部長就先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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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指揮官士元委員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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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5月4日媒體披露詐團利用監理服務網的電子郵件,說民眾有交通違規逾期,然後附一個email給你,點進去之後其實就是一個釣魚的網站,要蒐集你的個資。其實我在4月初的時候就收到陳情,就是說他有交通違規,但是交通違規的時間是3月20日,他說他沒有做任何繳款的動作,但是在4月4日就收到詐騙的信件,所以他高度懷疑我們的監理所是不是被駭客入侵了?還是我們的監理所跟詐團之間有某種程度的配合?就是說民眾違規這件事情,他過沒多久就收到一個詐騙的信件,說他已經違規了,那就奇怪了,怎麼詐團會知道他違規的事情?你們有沒有去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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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指揮官士元跟委員報告,我們有收到類似的案件,每一次我們收到類似的案件,基本上都會請當事的部會列管,而且去找清楚原因。剛剛委員所提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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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那就這個監理站的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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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指揮官士元這個問題的背後當然一定是跟個資外洩有關,但是它的管道我們現在還不知道,因為對於監理單位,包括有停車費的問題,也包括剛剛委員提到罰單的問題,最近還有很多民眾接到醫院要領藥的訊息,其實我們現在每一次接到類似的個案時,都會對外發布新聞說明有這樣的個案,請民眾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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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這是事後了啦,我的意思是說你要去查為什麼監理單位或醫院這些個資會外洩?這些個資外洩就表示這是有可能被詐騙的潛在對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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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指揮官士元對,跟委員報告,我們會跟行政院個資處的籌備處合作去處理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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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所以到現在還沒有找到原因在哪裡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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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指揮官士元後續我們跟個資會討論確認以後再跟委員回報,因為它後面的原因蠻複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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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我比較擔心的是因為它是監理站,有些民眾會覺得監理站是公家機關,所以針對它所給的這些訊息,有些人就會覺得既然自己違規了,然後有一個這麼簡便的方式可以直接線上繳款,那可能就被詐騙了。針對這部分,不論是監理站或其他很多的公家機關,我很擔心都已經個資外洩了,已經被詐團攻陷了,所以很多民眾的個資外流,淪為被詐騙的潛在對象,我覺得這部分要去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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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指揮官士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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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你剛才講發布什麼新聞,那都是事後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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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指揮官士元委員,關於這部分的個案,能不能把資料給我們,我們就直接來處理,因為從個案可以追到很多的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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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好啊,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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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指揮官士元每一次只要接到個案,我們都會從個案再去追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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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好,這個個案的資料我會給你。
不好意思,我最後再請教一下鄭部長,貴婦奈奈逃亡7年、吸金上億,然後前幾天回來投案,他吸金上億,結果200萬就交保,他的公公好像之前也回來投案,結果50萬就交保。民眾會覺得詐騙吸金上億,然後花個200萬就可以交保,後續這些錢也可能追查不回來,民眾會覺得很奇怪,所以詐騙是一門好生意嗎?吸金上億,反正交保就只有200萬,最後刑責也不知道怎麼樣,這對於民眾來講,社會觀感是非常不好啦! -
鄭部長銘謙關於交保金額,的確是他回來投案之後就給他交保200萬,然後檢察官限制他出境、出海,並實施電子監控,至於是不是要羈押,我也只能說我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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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我是尊重啦!我是指整體社會觀感,我沒有去介入這到底是要200萬、500萬還是1,000萬,我不是這個意思。我的意思是說,現在詐騙集團這麼氾濫的原因之一就是他很容易交保,而且交保金也很低,然後刑責可能也不重,所以會演變成大家覺得這個好像投報率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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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委員反映民眾的聲音,我想承辦檢察官應該會聽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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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好啦,就反映一些民眾的聲音給你們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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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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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加油啦,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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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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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下一位請吳思瑤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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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吳委員思瑤: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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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11時23分)謝謝主席。請鄭部長及行政院打擊詐欺指揮中心馬指揮官,數發部的代表也請準備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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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麻煩部長及馬指揮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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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委員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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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我今天的主題非常明確:臺灣要成立打詐國家隊,但是在野黨卻在扯後腿嗎?口口聲聲說要打詐、要防詐,今天質詢的委員回去之後就可以剪影片、做圖卡,發文說自己好關心打詐,可是審預算的時候卻大砍預算、大凍預算,讓我們的打詐政策、作為綁手綁腳、動彈不得。
數發部是這一次政府總預算受災最嚴重的,刪凍合併超過七成,也就是剩下三成的錢可以花,當中對於監管網路平臺、落實廣告實名制要打詐就受阻了,然後要開發AI分析網路詐騙系統以減少人力負擔、自動化通報,只剩下三成的錢可以用了。我們要出國交流,國際的情報能夠互相匯報、要司法互助,我們要資安技術的合作,預算只剩三成。內政部警政署也是重災戶,在打詐相關預算裡頭,大刪大凍超過兩成,影響的就是協助人民辨識詐騙的資訊傳播管道,我們要宣傳、我們要政策的配套、我們要人力、我們要物力,還有網路流量紀錄資料庫要對打詐、毒品、槍砲、兒少性侵犯罪業務的推廣,難道因為預算就打八折了嗎?我想請教指揮官,據說指揮中心的預算更慘,到底有多慘?請說明一下。 -
馬指揮官士元跟委員報告,其實指揮中心所用到的預算不多,大部分都是我們的會議所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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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因為是行政院的業務費被刪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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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指揮官士元在此也跟委員報告,我們從去年9月份成立到現在,各式會議總共召開了92次,但是我們現在的預算就是每個月剩下9,000塊可以租影印機,其他的預算都沒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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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Pardon me!指揮中心每個月預算剩9,000塊,只可以租影印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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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指揮官士元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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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那你要開92場會今年就沒得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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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指揮官士元我們就是開,但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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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儉腸凹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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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指揮官士元等於是各自負責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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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大家聽聽看,請大家告訴大家,行政院打擊詐欺指揮中心的預算被砍到每個月剩9,000塊!我們到底是要支持政府打詐、防詐,還是要讓政府沒有辦法打詐、防詐,然後乾脆向詐騙集團投降好了?我剛剛說數發部的預算七成被刪凍,難道你們的業務以後就打三折了嗎?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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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署長雅萍報告委員,雖然我們的預算確實是有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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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影響打詐非常嚴重對不對?尤其是在網路那一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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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署長雅萍是的,但我們還是透過公私協力的方式跟網路廣告平臺業者一起來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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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所以讓你們要加倍努力,事倍功半去籌錢、去合作、去拜託民間一起來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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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署長雅萍是,我想民間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應該也有這樣的義務要來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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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請問警政署署長,你們怎麼辦啊?以後就請在野黨的委員不要來argue你們的預算、你們的政策,是不是也很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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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對,我們推動的就是在宣導方面讓全民防詐的意識能夠再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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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就沒辦法做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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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這個部分就是刪和凍得比較嚴重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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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然後你的網路流量紀錄資料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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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網路流量資料庫的建置是要去追源頭的相關設備,這部分也是凍得比較多一點,大概凍了8.8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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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8.8億嘛,對不對?我現在看到內政部的打詐業務光凍結就是10.8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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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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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天哪!如果說在野黨的委員關心打詐、要向詐騙集團宣戰,結果卻來砍、來刪、來凍預算,那我要說在野黨就是臺灣政治圈最大的詐騙集團!
今天主席安排的會議主題是引用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的報告,剛剛我聽到前面部長的回答是說其實它的真實性還待確認,因為它不是官方確認的文件,即便如此,雖然不能盡信,但是一些揭露的事項我們也可以納入政策研議的參考,包括這個報告告訴我們,跨國組織犯罪的生態系已經轉型了,由傳統的毒品轉向工業化的網路詐騙及資安犯罪。這個報告也告訴我們,詐騙集團高度整合化及企業化的運作,虛擬資產、洗錢、人口販運、地下金融、AI都一起,當然魔高一尺道就要高一丈。第三,這個報告也告訴我們,整個犯罪據點是轉向無政府管控或是非國家武裝控制的地區,也就是東南亞地區;這個報告告訴我們,詐騙金額實在是嚇死人,就去年度的報告,光東亞、東南亞就損失370億美元,這是這個報告告訴我們的──可以參考的地方參考,但是不能盡信,也就是不能輕易採信的地方,也請大家不要去渲染。這個報告有把臺灣打成是詐騙之島嗎?剛剛我還看在野黨的委員說:「恭喜、恭喜,臺灣登上世界舞台」。天啊!用這種幸災樂禍的心情來看待我們國家打詐的作為。
部長,您要回答之前,我提醒一下,這個報告我讀到的是,他們在東亞觀察出特殊經濟詐騙園區,就是金三角的緬甸、柬埔寨和寮國,而我們臺灣的角色是受害者來源國之一,也就是我們是受害國家。當然,臺灣跟個案的關聯有關,但是臺灣絕對不是這個報告的主體。以我整理報告內各國出現的頻率,中國最高,在整篇報告當中,中國被提到102次,臺灣被提到26次,泰國、日本、寮國、緬甸、柬埔寨、菲律賓被提到的次數都高於臺灣。所以如果在野黨的委員引用這個報告,說國際證實了臺灣就是全球最嚴重、東南亞最慘的詐騙之島,部長,這是事實嗎? -
鄭部長銘謙這個不是。這個報告算是對我們非常地不友善,但這個報告其實它的來源,我們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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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它搞不好也是一個詐騙,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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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另外,它裡面最主要講的都是東亞和東南亞各國的情形,當然也把臺灣寫進去,但是最主要的是講有4個案件主要的嫌犯或者什麼曾經跟臺灣有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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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是,臺灣是案件關聯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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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譬如在20年前或幾十年前在臺灣居住或那個人來自臺灣,但是他已經落籍在東南亞的國家或者在秘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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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因為個案有提及臺灣的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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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對,有4個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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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但是整個通篇報告告訴我們,其實臺灣在報告當中的身分是受害者來源國之一,臺灣被提及的頻率26次,中國被提到102次,其他國家的防詐……恐怕他們面對的情勢比我們更險峻,但是我們臺灣絕對要加強,因為詐騙集團就是人民心中共同承受非常大的壓力,我們必須做。
所以對應於這個防詐報告的五大建議,我沒有時間細講,但事實上,第一點,提高政治層級的關注,行政院做到了,卓院長宣告成立了防詐行動綱領2.0,我們成立了打詐國家隊。第二點,這個報告提出要強化制度與監管工具。以及第三點,執法與技術的能力要upgrade,我們修了打詐四法,有新的武器,包括M化車、GPS追蹤、網路流量紀錄可以調取,我們都做到了。然後這個報告希望能推動整合性的回應機制,臺灣建立的「打詐儀錶板」上路了;還有要深化區域與國際合作,臺灣努力在做,包括法務部的司法互助,但是很遺憾,出國的預算都被在野黨的委員刪跟凍,誰在扯臺灣打詐的後腿?在野黨的委員要反求諸己,為什麼要跟自己的國家為敵?
去年我們努力地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通過了打詐四法,所以在法制的健全上,我們努力做到。有了法制,才能夠有政策、精良的武器。即便我們的預算被砍成這樣,這些數字我精準地整理,如果我有錯,部長可以指正。從去年11月到今年4月,我們的打詐財損金額減少39.9%,從126.6億減少到76.2億。雖然76.2億還是很高,我們還是要向詐騙集團宣戰,但是有努力、有效果。第二個,受理的案件減少11.5%,也就是過去113年11月有一萬八千多件詐騙案件,到今年4月已經減到1萬5,961件,但是還是讓人很痛,我們還是要繼續努力,請讓我們團隊、打詐國家隊努力的成果要告訴社會,政府努力在做,詐騙案件及財損金額逐步降低。我的陳述正確嗎? -
張署長榮興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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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所以請給政府支持跟力量。如果預算沒有被刪、被凍,我相信我們可以做得更好,我們可以全面向詐騙集團宣戰,而不是現在綁手綁腳,預算解凍還要等立法院後續的程序。
在網路詐騙的新興犯罪裡頭,因為我們推動了網路的廣告實名制,這是數發部的業務,所以這半年來網路詐騙下降,假投資廣告下降了31.3%,網路購物下降了19.2%,假買家詐騙賣家下降了17.2%,假中獎通知下降了9.27%,假交友真詐騙也下降了24.4%。即便我們預算被砍、被凍,但是我們數發部努力做到。請問數發部,我的數字正確嗎? -
黃副署長雅萍報告委員,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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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但是我們還是不滿意,本席也不滿意。你們現在防堵網路平臺詐騙三階段:第一個,我們做到的是落實了廣告實名制,今年1月1日上路,但是未來要擴大對於平臺的責任,包括要求Meta、LINE、Google、YT訂定他們的防詐防欺計畫,以及要求各個平臺提出年度的透明度報告,你們現在磋商得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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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署長雅萍報告委員,有關於廣告實名制的部分,各平臺都已經開始在做,而且也已經送給我們做合規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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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我知道,但是後面你要求他們做防欺防詐計畫跟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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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署長雅萍是,防欺防詐計畫的部分,我們在5月底以前會審查,因為現在也陸續送到本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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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他們送來了?太好了,這是好消息,平臺願意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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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署長雅萍是,他們願意配合。並且依照這樣的防詐計畫,對於裡面相關的風險評估及對應模式的處理,我們也會輔導他們要合乎他們的防詐計畫來進行,到年底的時候就會有一個透明度的報告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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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就提出透明度報告,這是好消息,這麼多壞消息當中的好消息,我們終於強化跟平臺責任互相公私的協力,我期待你們5月提出來。
最後一點,因為預算被刪、被凍,我要提醒你們,現在打詐的兩大檢舉平臺,一個是數發部主管的,一個是警政署的165,兩個的案件量其實都很高,可是你們人力有限,數發部要用AI去做,但是預算被砍;警政署是用人力,你們的人力很吃力。兩大平臺收受檢舉雖然是強強聯手,可是我覺得你們的介接跟合作不夠多,可能都在重複受理同樣的案件,所以你們可不可以請指揮中心、指揮官來彙整、整合一下這兩個平臺?也要因應預算被刪、被凍,因為數發部已經「袂振袂動」了,警政署也一樣,所以我也認為制度上兩大檢舉平臺每個月有8萬件的檢舉,應該想辦法讓他們可以合作分流,而不是彼此重疊、互相打架,這樣可以嗎? -
馬指揮官士元可以的,沒問題,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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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好,我們一起努力,我們無論如何都要向詐騙集團宣戰,我們要行動!即便預算被刪、被凍,但是我們的法制已經健全了,就做眼前能夠做的事。我們要加重百分之三百的努力,才能夠補回我們預算被刪、被凍,解決人民持續地被詐騙、受害的狀況。我給你們無限的祝福跟打氣,加油!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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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吳委員。
今天的會議持續進行至所有委員詢答完畢為止。
剛剛我們有宣告吳思瑤委員詢答完畢之後休息5分鐘,我們就休息。不好意思,因為之前就已經宣告了,跟兩位委員說聲抱歉。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11時39分)
繼續開會(11時44分) -
主席繼續開會。
下一位請林月琴委員進行詢答。 -
質詢:林委員月琴: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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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月琴(11時44分)主席,麻煩請警政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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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麻煩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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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委員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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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月琴署長好。今天剛好法務部也在,等一下有些問題可能要請法務部協助。時間不多,我直接切入重點。請問署長,每年性影像犯罪有多少案件?有多少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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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這個數據我手頭沒有,事後再提供給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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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月琴好,那我們就看性影像的犯罪持續事實上是成長的,從這數據可以看到112年跟113年相較,事實上113年成長了66%,光今年的1月就有530名的被害人,這些都還是浮在檯面上的,檯面下的、不願報案的,我相信不計其數。其中我覺得可以關注的就是未成年跟成年人被害的比例是3.5比6.5,差異性很高,從結果上來看的話,成年人的案量比較大,我們先不討論未成年,他可能去阻礙到沒辦法進入到司法體系的其他原因,我們先來談的是其他的問題。問題一,我要提到的是成人影像的案件裡邊,特別去看到實務上存在幾個問題,一是我們可以看到量能不足的問題,主要體現在地方婦幼隊編制以行政業務為主,我想署長應該也知道,光是處理龐大的行政聯繫事項就已經疲於奔命了,如何做到偵查防制?還有其次,在目前可知運用的強制處分的手段上,受限於法規的門檻跟程序,兒少類的性影像一律可以處理,可是一旦跨過18歲就處處受到限制。再來,處理案件的流程欠缺專業性,受理被害人報案後,沒有先聲請扣押就通知嫌疑人,證據往往就在這過程當中不見了。最後,就算第一線的員警有意願、有熱情、有專業、有敏感度要去處理,但地方分局的設備跟自身的偵查能力,都可能讓我們的員警心有餘而力不足。細究問題,白話來講就是常看到的沒錢又沒有人,當然我相信大家都知道,性影像這個犯罪問題非常嚴重,相信署長應該也很重視,我就好奇每一年的預算有多少,所以想問署長,你覺得性影像犯罪是嚴重犯罪嗎?那就要再請教,今年的數位性暴力的防制預算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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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跟委員報告,相關預算是統編在科技偵查的預算裡面,不會說針對性影像專責編這個預算,也是在偵辦科技犯罪預算的範疇裡面,沒有專責提列出來的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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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月琴我現在拿到的數據是601萬300元,主要大概都在教育訓練、宣導費用,除非就像剛剛署長提的是說你放在科技偵辦裡邊,可是相對來講,今年宣布預防兒少犯罪方案就76億元,這是預防性的,如果以這樣601萬來比的話,大概就占到0.07%而已,如果衡比上來看的話是小巫見大巫,所以問了警政署說為何沒有專項的預算,因為既然這個問題很嚴重,可是得到的回復是說還在評估當中,沒有錢又沒有人,現況怎麼辦呢?是要靠員警的熱情嗎?員警基層努力嗎?努力就會有收穫嗎?所以我不知道,整個想來問署長,你的性影像案件的敘獎怎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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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對於性影像的敘獎,我想也是採取比較重獎的方式來鼓勵同仁偵辦案件,偵辦案件裡面我們大概有兩個面向,第一個大概我們會主動去做網路上的巡邏,了解整個來源,再來是被害人的報案,這部分我想就是我們全國各警察機關對於這項工作是非常重視的。當然我們的主責單位是在婦幼隊,但是偵辦的單位大概都會只有地方警察局的偵查隊或者是警察局的刑警大隊會來做偵查,現在偵查的能量跟能力,我想應該也沒有問題,就是說對於這些案件的力道,未來我們會加強對於這個方面的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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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月琴署長,我現在問你的是敘獎,所以我們來看一下,你的敘獎的整個這樣子……應該講說不是酒駕不重要,可是案件複雜程度的話,應該是性影像比較複雜,而且酒駕相對事實上單純,可是敘獎的計算怎麼差異這麼大?也就是說今天處理性影像每累積4件才嘉獎1次,可是酒駕的話就是機慢車就嘉獎1次,如果汽車的話嘉獎2次,這衡比上真的落差非常大,這樣子的話我們是要去靠我們基層的熱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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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委員,這個部分我們拿回去再做檢討,就是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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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月琴好,也希望能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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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激勵士氣這個部分我都同意來做滾動式的檢討,讓我們同仁更有這些熱情跟士氣來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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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月琴對,如果他們很努力的話,應該要去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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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對,從優來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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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月琴我想創意私房也好、觸感空間也好,這兩個在發生之後真的對我們兒少影響非常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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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對,這個案件,尤其是在刑事局,我在臺北市服務的時候,這兩個案子的偵查、偵辦都有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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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月琴署長,希望你們回去好好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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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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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月琴問題四,最後一個問題就是我覺得青春專案,當然我之前看也有委員質詢過,可是我還是好奇兩個問題,就是首先如果不是專案執行期間,遇到兒少性剝削犯罪,你到底查不查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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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查緝啊!一樣查緝啊!只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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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月琴怎麼我從基層收到的實務狀況不是這樣子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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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只不過就是因為青春專案每年在7、8月,大概暑期期間有一些青少年,就是我們的這些學生大概就是都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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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月琴可是如果牽扯到敘獎的話,他可能會等到後邊才去做的話,那這樣子的話,對於我覺得兒少的性剝削這件事情就不會有力道處理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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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對,所以剛剛委員所提的,對於兒少性剝削的這些的有功或者是這些出力的同仁,我要重新來檢討這個獎勵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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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月琴對,你要通盤檢討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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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通盤來檢討獎勵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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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月琴還有另外一個,我要問的是兒少的三個狀況,也就是自我剝削的情形,譬如說他自己在住處招攬性交易或者是在包養網站上刊登自身的一些訊息,因為它還沒發生嘛!兒少在網路上傳自身的性影像,因為還沒有所謂的加害人,到底要不要救援?那救援有沒有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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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這個部分就是未構成之前的,可能要研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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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月琴所以我希望你們可以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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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可能有一些主辦單位,就是主管機關是不是要加入一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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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月琴可是他自身已經是在po這些東西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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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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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月琴因為我們的確過去事實上什麼要救救雛妓,現在很多時候是自願的,那我們要怎麼去防堵?我覺得這件事情還是要來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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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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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月琴還有不要忘記我們是CRC跟CEDAW的施行國,所以兒權公約明年也要交第三次國家報告了,第三十四條就很清楚是說,我們應該承諾保護兒童免於所有形式的性剝削跟性虐待;CEDAW也是這樣子提及,所以不要忘記,以我們這樣的犯罪這麼樣的嚴重,明年要交第三次國家報告的時候,你怎麼去提及這個。所以最後我就期待,請署長針對於像第一點,檢討修正我們性影像處理流程來強化第一線員警的專業知能。第二項我就要請法務部,部長也在這邊,麻煩你們檢討強制處分適用案件跟程序,來提升我們的偵查權限跟優化辦案效率,不知道部長這邊OK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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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我們回去研議,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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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月琴第三,還是希望我們署長這邊擴大性犯罪的偵辦能量,要有專項的經費、預算,然後挹注足夠的人力,還有請你全面檢討整個敘獎機制,不要在青春專案那個時間點或者是跟酒駕不對等這樣的敘獎方式,沒有辦法讓人家更奮力地去辦這件事情,否則真的就是在消耗他們的熱情而已。再來最後就是檢討青春專案的規劃跟執行,麻煩兩位是不是可以兩週後針對我提的五項給我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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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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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月琴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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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謝謝。
下一位請黃珊珊委員。 -
質詢:黃委員珊珊: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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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珊珊(11時54分)謝謝主席,我請鄭部長還有司法院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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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鄭部長、副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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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珊珊部長好、副秘好。我想今天是打詐專報,去年立法院通過了打詐專法,尤其是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現在執行的狀況,剛剛也看到很多委員質詢的確是有一些成效,但是現在碰到我認為比較嚴重的問題。第四十七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現在的問題就是立法院跟法務部去年在這個場域裡面,我們大家所探討的就是打詐專法要加重、加嚴,對吧,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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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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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珊珊加重、加嚴是法務部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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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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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珊珊也是立法院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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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對,所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都有比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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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珊珊對,所以這個很清楚,我們同意自白加上犯罪所得繳回得減輕其刑。錯!我們這個是必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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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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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珊珊這個法條叫必減。另外,查獲主持相關組織之人者是必減或必免(免除其刑),這個情況是法務部的立場,也是司法院的立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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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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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珊珊但是現在最大的問題是,法務部、立法院都非常認真的立了這個法,加重、加嚴,但現在的問題是在法院,法官們對於犯罪所得的認定有很大的歧異,也就是說,他們對於立法者的立法意旨不了解或者是他們自行做了解釋,所以最高法院刑三庭聲請了大法庭解釋,這個問題就在於法務部認為犯罪所得是什麼?部長,你認為的犯罪所得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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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是整體詐團的……就是被害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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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珊珊被害人的受害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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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受害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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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珊珊好,但是法院把它認為是車手得到的報酬,是嗎?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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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這個部分確實法院之間有不同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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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珊珊所以現在才要大法庭來解釋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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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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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珊珊我要在這邊問的是,這個法案送到立法院之前,法務部跟司法院沒有討論過嗎?委員會在審查法案的同時,司法院刑事廳也有派人在現場做了非常、非常明確的詢答,而且他也清楚地知道立法意向,為什麼到司法院之後,完全沒有任何共識,甚至每個法庭的法官有不同的見解?這才是我今天要問的,部長,你們之前有跟司法院溝通過犯罪所得的標準跟你們的立場、立法的意旨,還有立法院的意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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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立法說明有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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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珊珊立法說明有寫,司法院刑事廳不知道?還是它知道,然後沒有辦法做出統一解釋,讓法官自己解釋?現在問題就是法務部、立法院加重、加嚴,我們的法院拚命在減輕,然後還要大法庭解釋,這不是很奇怪嗎?副秘書長,你們司法院沒有參與他們的修法過程和立法意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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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是有會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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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珊珊那為什麼會出現這種狀況?現在相關法院大部分的法官認為車手只拿了幾千塊,要他賠幾十萬很不衡平,這我也可以理解,但是我還是回到原點,原來我們的立法意旨到底是什麼?第二個,現在這樣的歧異造成非常多民眾的觀感不佳,認為我們在打詐打假的,一樣,詐欺犯這麼輕,只要說我沒拿到錢、只要自白、只要說我還沒有拿到報酬就減輕,甚至就放人,部長,你們的立法意旨司法院不知道嗎?你們之前有溝通嗎?部長,你要不要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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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個在行政院審查會的時候,司法院就有派人參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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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珊珊我今天的問題是,5月14號大法庭要做解釋了,現在看起來大部分的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9個庭只有1個庭支持法務部,另外8個庭都不支持你啦!接下去,你要怎麼辦?解釋出來,如果犯罪所得大法庭解釋是車手個人的報酬,法務部要不要再來修法?還是我們要幫你修法?你的立場要不要講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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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如果說大法庭解釋不是採被害人的被害金額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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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珊珊那就是違反你的立法意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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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那我們就是要啟動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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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珊珊不是要啟動修法,你現在就要準備好,5月14號你的法案就進來,立法委員都支持你們,結果我們自己國家的體制完全互相不聯絡,然後我相信法官也是在找一個平衡點,所以在修法的時候,司法院就應該表達你們的立場,你們希望的衡平點在哪裡?不能我們這邊做壞人,你們那邊做好人,副秘書長,如果修法,你們要不要參與呢?還是你們的意見是什麼?如果法庭都是這樣的意見,那就拿出來你們的版本,表達中華民國的最高法院不希望加重、加嚴,而不是我們修法修了半天,法官拚命在放人,你可以理解我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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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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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珊珊所以再修法是必然,是嗎?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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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要看判決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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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珊珊好,如果它的判決結果不符原來的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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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那就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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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珊珊你多久之內要送法案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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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我們儘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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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珊珊立法院全體幾乎不分黨派全部支持打詐專法,結果搞到今天這個樣子,剛剛講的什麼打詐都騙人的啦!抓到人判不了刑,然後最後他自己隨便說說,交個三千塊、五千塊就沒事了,你要這些年輕人繼續投入詐騙集團嗎?繼續被詐騙集團所用嗎?因為發現沒事,所以大家繼續來,打詐是越打越詐。兩位,我希望在5月14號的判決以後,不管怎麼樣的結果,如果不符合原來法務部送到立法院的立法意旨,請你在1個月之內提案修法,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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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我們來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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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珊珊司法院,我覺得也是一樣,如果你們都派人來立法院聽了、詢答了,看到立法委員每一個義憤填膺地要怎麼修,不可以到法庭上是另外一種結果。副秘書長,這是你們的責任,要把相關的立法意旨很普遍的讓所有法官都能夠明瞭,否則法律各自解釋,那我們不用在這邊浪費時間,我們修完了、你們解釋,我們修完了、你們解釋,最後什麼?修法沒有用,就廢物啊!就立了一些廢法,好嗎?部長,這是你的承諾,如果5月14號結果,我1個月等你的相關法案,我覺得要給立法委員一個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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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是,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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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
下一位我們請葉元之委員、葉元之委員、葉元之。
徐欣瑩、徐欣瑩、徐欣瑩。
下一位請陳培瑜委員發言。 -
質詢:陳委員培瑜: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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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12時1分)謝謝主席,我想先請警政署,還有數發部,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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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麻煩署長、數發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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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委員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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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謝謝兩位,午安。我們就直接來談可能一般人會很有感的詐欺案例,從去年到今年,棒球一直在臺灣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話題,一旦它成為話題、成為輿情、成為流量,它就會成為詐欺周邊商品的可能性,對不對?我想這個你們一定都可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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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對,沒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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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所以我們可以看到,在這個截圖上面,它說大家快來搶購同款,就是Team Taiwan的T-shirt,當時有注意到這其實是一個詐騙網頁,它開始賣這個球衣,這是2月的截圖。然後這個假的粉絲頁就不斷的開始推播,導致真正粉絲頁的本尊就在3月中還有3月底,連續發了兩篇聲明,告訴球迷要小心那個是假的粉絲頁,那個是詐騙,大家不要真的就去買了。代表這件事情有流量,然後本尊粉絲頁也是有流量的,可是可以看得出來這個粉絲頁的本尊其實非常非常的無奈。照理說這樣的案例確實過去比較少,可是因為它有新聞流量,所以就變成很容易讓人家下單去購買的一個對象。後來看起來去跟臉書檢舉也沒有用,身為一般球迷或者是粉絲專業的版主可以怎麼做?我們看到警政署也好、數發部也好,你們有app可以檢舉相關的事情,我們來看一下,確實打詐有成效,剛剛很多委員也說了,去年我們看到刑事局下架了12萬筆,如果按照今年1到4月就已經五萬兩千多筆,我合理推估可能到年底會超過15萬筆,對不對?可能會更多,但是基本的預估大概是15萬筆,我覺得這件事情非常重要,這個對國人來說是一個可行且看起來是大家可以信任的平台跟機制,可是我有一個小小的提醒,從一剛開始我就說,有流量、有輿情,它就會有詐騙的可能,現在你們所有含括的平臺裡面,Threads是沒有包含的,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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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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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Threads這個平臺是沒有包含,但是我們很感謝警政署,你們在去年12月7號,就提醒大家新興平臺Threads的串文要注意,就是它可能真的會有相關詐騙。我後來去看了一下,雖然現在他們還沒有開始讓廣告主投放廣告,但是不管是很多直銷商或者是金融買賣的帳號,他們確實用發文的方法、用圖卡的方法、用拍影片的方法,想要吸引更多人關注它的帳號,甚而造成有詐騙的可能性。我再說一次,它雖然沒有投放廣告,但是它用發文、用圖卡、用影片的方法,還是會造成相關消費者的混淆,然後就構成了相關詐騙的可能性。我很想知道,目前Threads在你們兩個部會的規劃是什麼?對於Threads這個平臺或者是對於其他新興的社群媒體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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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我們還是會加強這些網路上的巡邏,就是搜尋這些相關的訊息看是不是涉及詐欺的違規狀況,來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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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所以在你們的檢舉平臺當中,我們現在一般使用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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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我們的檢舉平臺,除了收民眾的檢舉,檢舉到165或者是到各警察單位以外,我們還有編排網路巡邏的警察,會主動去這些網路平臺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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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所以也包含Threads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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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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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你可以告訴我,目前你們在Threads上有真的搜尋到類似的、懷疑、疑似是詐欺的訊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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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正確數字我再跟刑事局聯繫,會後再給委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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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好,沒關係,你們會後再給我資料,因為臺灣人用Threads真的用很多,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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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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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我想問一下數發部,你們的app裡面現在可以檢舉關於Threads的部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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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署長雅萍報告委員,去年打詐四法通過之後,我們在去年年底的時候,依照高風險跟一定規模有公布了四個平臺業者、六個平臺,目前裡面確實還沒有Threads,因為Threads沒有投放廣告這樣的業務,但是我們在平臺業者這部分的公布,大概每兩個月都會review一次,關注它的流量有沒有……因為投放廣告的這個部分會影響到我們廣大的民眾,所以如果Threads也開始做廣告投放這樣的業務,我們在關注它的流量跟影響程度以後,也許也可以把它列為必須要去納管的平臺,這個部分我們會持續地關注跟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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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好,副署長,我跟您確定一下,所以數發部的app要以廣告為主,如同我剛剛說的,它在Threads上面不是用發廣告的方法,它是以貼文、圖卡、影片的訊息傳遞出去,它不是用傳統看到下廣告的方法,這個就不包含在你們數發部app可以檢舉的對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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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署長雅萍是的,因為在打詐四法裡面,關於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有它一定的定義,意思就是它必須是在平臺上面接受網路廣告的投放,並且收取對價,才會是我們納管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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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了解,所以聽起來就是後續我們再討論怎麼調整,看是要修法嗎?我不是很確定,因我時間有限,但看起來它是跟廣告有關。剛剛警政署也說了,你們會有更積極的作為,不管是巡邏或者是其他更積極的作為,一定要把新興社群媒體平臺納入你們的對象,好嗎?謝謝。數發部請回,警政署請留步,謝謝。
接下來,我要講詐欺這件事情,其實我們現在看到比較大的困境,在你們的統計資料裡面,從111年到113年,15歲以上未滿18歲的少年犯在113年已經占了三分之一,我想這個數字你一定非常清楚,我們看圖表也非常清楚,但其實我很擔心,之所以有這麼多15歲到18歲的孩子變成加害人或是相關的嫌疑犯,一定是因為他們的生活環境,不管是社區生活、學校生活、網路環境的生活,讓孩子們變成所謂的嫌疑犯,但我很好奇,15到18歲是你們現在有蒐集的數字,但15歲以下呢?說實話,12到15歲,在國中階段很可能就已經有一些案例了,但我們目前沒有看到相關的數字,那個也會是你們關懷的對象嗎? -
張署長榮興18歲以下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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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18歲以下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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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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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好,我們會持續追蹤。我們往下看,關於這群孩子現在最大的困境就是,我們看到你們有一個「預防兒童及少年犯罪方案」(114-117年),你們列了這麼多,我就不再贅述,可是我們看到這個執行方案裡面,對於各個部會都有要求各自應該要去做哪一些事情,確實,這麼大的事情需要跨部會合作,可是我們看到很多預防措施跟執行措施是落在內政部警政署,有這麼多、這麼多工作,我們跟你們索資,你們告訴我們,截至目前為止你們做了很多外展、做了很多宣傳,預計辦五十幾場,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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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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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好,你們之所以會規劃外展跟宣傳的原因是什麼?為什麼你們認為這樣的活動就可以杜絕15到18歲或者是18歲以下的兒少進入犯罪的可能?你們想像的原因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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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我想就是一個宣導,讓全民都能夠了解這些兒少的犯罪狀況。剛剛委員有提了,因為這是一個中長期的計畫,牽涉到各部會,我們在行政院多次開過這樣的會議,也有設定這些工作項目跟訂了目標值。內政部根據這些訂出來的工作項目來執行,有關宣導的部分,我們是規劃這一方面的宣導,將這些青少年的犯罪情形,讓民眾可以了解,也可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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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好,我沒有說宣講跟外展活動沒有用,但是我要講的是,從學校教育端來看,孩子們在學校可能不會不知道這些事情,可是如果你們的外展方案還是很多的宣講、還是侷限在你們給我們的資料裡面提到的,關於新興犯罪型態的認識、少事法的轉向、兒童心理特質、偏差行為、防毒、幫派等,這些跟詐欺之間的關聯,我必須跟您報告,說實話,我們在第一線蒐集到的聲音是,很多孩子真的不知道他只不過是當個車手,按個ATM,有這麼嚴重嗎?如果今天這句話是一個45歲、50歲的大人說出來,我們會責備他多一點,但是如果今天是一個12歲、15歲、18歲的孩子講出這句話,我們會認為他們因為社會生活經驗比較少,對法律的認知也比較少,還在學習累積的階段,所以他們講這個話雖然是不對的,但是我們比較可以原諒他們。但我要講的是,孩子們剛剛講出的那句話:我只不過去按個ATM,幫忙領個錢,有這麼嚴重嗎?這應該是現在很多年輕車手的困境,就是他們不知道原來他們做了這件事情有這麼嚴重。當然,我也不是說全部的孩子都是這樣,對我來說,如果我們站在教育推廣的角度,真的希望收到實質的成效,我們在規劃跟青少年對話的活動,理當更多元、更豐富、更接近他們的需求、更理解他們的困境,這是我想要給你們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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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謝謝委員,就宣講的內容跟整個狀況,我們會更加精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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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好,這個部分我想我們之後再花時間跟你們討論,因為我認為更接近小孩的需求,才能夠真的收到嚇阻的成效。
接下來,有一個昨天的記者會是我跟范雲委員還有很多團體一起召開的,主要就是因為最近有一個案件落在新北的才藝班。有一個老師在他的教室不法裝設監視器,在監視器拍得到的角落對孩子進行性侵跟性騷,而這個行為因為家長關心孩子的日常學習生活,所以才被發現。等到家長發現,帶著孩子準備開始去報案的時候,在第一關警務單位出現了一個難題,我簡單說給您聽。當家長想要去報案的時候,他先打電話到他居住地的派出所問,而且他講了有發生這個事情,派出所的員警非常好心就說:好,沒有問題,你們可以過來,我們可以受理。等到孩子跟家長到了那個派出所現場,警員問他們事發地點,他一聽,才說事發地點在B地,不在他們這裡,所以請那個家長再帶著孩子跑到B地的派出所去做筆錄。B地的派出所收了這個案子,一聽覺得不對,這個案子很嚴重,是性侵案,不是派出所可以處理的,才又轉到婦幼隊。也就是像我之前跟警政署討論過的,其實第一線的基層員警對於網路時代、對於現在非常多元、複雜的犯罪樣態不理解,當然我們不想增加基層員警的工作loading,可是我們又很希望所有的被害人在第一時間可以找到一個對的窗口,給予正確的協助,而不要讓這一群被害人要反覆、反覆地訴說,其實光是在第一關警政單位,我當時就有提醒可以做哪些事情,我不知道您這兩天有沒有看到這個新聞? -
張署長榮興我有看到,我覺得這個最主要的關鍵,就是要讓他儘速地陳述,我也了解員警的處理過程,在這個處理過程當中,當然有一些管轄的問題,案件是已經有受理,可是有多次陳述的狀況,最大的關鍵就是要有一站式服務的醫院。一站式服務的醫院是由衛政單位在各縣市政府來做規範,剛好這個案件的醫院沒有一站式服務,所謂一站式服務就會結合警察、社工,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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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好,沒關係,我跟你說會有警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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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警政、衛政、社政,還有檢察機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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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對,還有法務部的檢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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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就是整個一站式服務在那邊一次解決,重點是在這裡,所以能夠精進的就是未來要加強這些一站式服務醫院的設置。另外,我們要加強的部分就是,因為他的轄區沒有一站式的服務,我們受理這種案件的話,是不是要徵求被害人家屬的同意,因為都是兒少的案件,家屬同意後,我們就送到他們縣或轄區裡面的一站式服務醫院來處理,這就可以減少陳述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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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先請您留步,我請司法院,因為可能在法務部的檢調單位會更複雜,但是確實是三個部會包含衛政也會有關係,還有您剛剛說的,因為這個案子裡面有驗傷,所以包含醫院端,但是我非常開心聽到您剛剛說,我們最好可以提供一站式的服務協助被害人,這真的是理想,但是我現在真的非常非常好奇,在您所屬的或者是司法院所屬的單位裡面,有任何單位真的跨部會討論提供一站式服務的可能性嗎?或者是如何在22個縣市當中,我們不要好高騖遠,我們一步一步來,可以怎麼樣做一步一步的規劃?還是其實都還沒有開始討論?但沒關係,從這個案子讓我們看見,今天沒有辦法請教育部跟衛福部來,這個案子其實是各部會必須要認真提供一站式服務,但就我所知,目前臺灣並沒有這樣的服務,不管是司法院、警政署或者是法務部,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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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報告委員,現在有些醫院、有的縣市政府有一站式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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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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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比如臺北市有幾個醫院有一站式服務,新北好像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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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可是這個案子就發生在新北,這個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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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可是那個分局轄區的醫院沒有一站式的服務,就剛好那個醫院沒有一站式服務,比如亞東醫院、雙和醫院或新店的慈濟醫院,都是一站式服務,剛好那個分局轄區的那個醫院不是一站式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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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好,我聽懂了,意思就是現在你手上是有名單的,所以我可以跟您要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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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是有名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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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我之所以跟你要名單,意思是這個事情的發動起點是從警政署基層員警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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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這個發動的起點,因為一站式的服務是衛政單位衛福部主責建構的,我們警政署因為轄區太多了,也沒有規範同仁要送到哪個醫院,都是就近到轄區內的醫院去驗傷,這可能就沒有一站式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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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好,回到這個個案,我先請教您,如果他的轄區在B,但是提供一站式服務的醫院在A區,那我身為這個轄區的派出所員警,我知道了這個案子,不管有沒有送去婦幼隊,我可以直接不要收,然後請他去那個醫院重新開始論述嗎?還是更好的理想目標是假設同樣都在新北市、同樣都在臺北市這麼大的區域,應該有一個主責單位去理解這件事情,然後所有的基層員警都要受到相關的訓練,當收到類似的案件,尤其是針對18歲以下的孩子是受害人這麼敏感的案件時,我們應該要直接啟動,而不是以醫院為主。不過這件事情不是你們說了就算,因為它確實需要跨部會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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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是,沒有錯,要跨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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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但是我要再說一次,我沒有要問責於這個個案的所有基層員警,因為他們的工作loading真的已經很重了,幫人民處理大大小小的事情,我真的想像的是,假設基層員警是第一層接受到報案的對象,那他們必須有一個sense,腦袋裡面的警鈴要啟動必須回到我們地方政府裡面的一站式服務,那會是哪裡?有沒有機會透過各個縣市政府跟中央部會合作去促成這個一站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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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我個人認為未來是要積極去推動一站式的服務,就是可以整合所有受理的相關資源,因為主責不是在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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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當然、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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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這個部分是不是由衛政單位來推動?現在有的是散落在各地方政府相關衛政單位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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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一站式協助當然是最美好的理想,而且為了這個理想,我們還得做很多的配套,但是在這之前,我還是要拜託警政署真的要協助基層員警,要在這件事情上建立相關的認知跟能力,才可以確保他們的工作不會做白工,否則像前面兩個員警,搞不好都做了白工,除此之外,站在被害人的立場,我們更希望協助他們,這裡面我要再一次強調有內政部警政署、有司法院、有法務部、衛福部跟教育部,確實需要大家一起來努力,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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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是,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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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那基層員警的部分,我們一起加油,謝謝,謝謝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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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洪孟楷委員、洪孟楷委員、洪孟楷委員。
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委員莊瑞雄、翁曉玲、林倩綺、沈發惠、徐欣瑩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
委員莊瑞雄書面質詢
有關澳洲於2023年統計因詐騙造成之財產損失高達新臺幣逾500億元,該國政府遂於2024年11月向國會提出《詐騙預防框架法案(Scams Prevention Framework Bill 2025)》,並於2025年2月完成立法程序,爰此,檢請相關機關參酌其立法精神與執行架構,俾強化我國詐欺防制機制。
該法內容與我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規範方向相近,均對金融機構、電信業者及數位網路平台等提出相關管制要求,惟澳方之規定更趨細緻。茲舉例如下:
一、金融機構端技術及安全措施:
(一)導入付款警示系統,使用戶得以確認轉帳對象是否正確;如系統判定為高風險帳戶,應即示警。
(二)推動生物特徵辨識技術於開戶流程中之應用,無論為臨櫃開戶或線上帳號申請,皆應納入生物辨識機制,以提升個資保護水準。
二、對金融、電信及數位平台之跨部門合作要求:
(一)多語言風險提示:為增進多族群移民對相關詐騙防制規範之理解,規範企業須提供多語提示功能。
(二)促進情報即時共享:相較於我國目前金融、電信及數位業務分屬不同主管機關,澳洲係由「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ACCC)」統籌平台資訊流通機制。當消費者主動向銀行反映疑似詐騙訊息時,銀行須即時通報該會,由其統合資訊,分送各相關業者及單位,以利即時防制。
三、罰責機制:如企業未依規定履行相關防詐義務,最高可處以5,000萬澳元(約合新臺幣9億元)罰款,具實質嚇阻效果。
有鑑於我國當前詐欺犯罪猖獗,且犯罪樣態持續演變,爰建請行政院、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數位發展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相關機關,參酌澳洲前述法案內容,評估其與我國現行法制接軌或修法之可行性,俾利強化跨部門合作與平台防詐作為之整體效能。 -
委員翁曉玲書面質詢
案由:本院翁曉玲委員,有鑑於詐騙猖獗,新打詐四法上路後政府打詐成效有待檢驗,又我國遭聯合國毒品與犯罪問題辦公室(UNODC)示警為東亞、東南亞跨國犯罪集團據點,相關問題亟待檢討,特於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向法務部、數位發展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內政部警政署提出書面質詢。
說明:
一、我國詐欺案件居高不下,民眾受騙金額屢創新高,新打詐四法雖於民國113年年底三讀施行,惟詐團詐騙手法與時俱進、日新月異,亟需政府各部會積極統合打詐資源,提升阻詐、防詐效能,俾防範於未然、阻絕民眾受騙可能,保障人民生命與財產安全。
三、請相關部會針對以下問題於5月23日前回覆。
1.假投資廣告於臉書氾濫多時,儼然成為詐騙集團溫床。查廣告平台業者(如臉書)未積極主動下架廣告,民眾於平台內部檢舉後處理效率低落,須待刑事局通知才消極移除,又詐騙廣告移除速度趕不上生成速度,相同詐騙廣告遭移除後往往又能借屍還魂,令限期移除及廣告實名制規定形同虛設、基層警力疲於奔命。請數位發展部及內政部警政署就此提出改善策略報告。
2.請內政部警政署提供111年至113年間歷年受理詐騙案件數、破獲比率及起訴率。
3.請法務部提供111年至113年間歷年詐騙案件起訴率、有罪判決率及平均刑期。
4.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供110年至114年3月主管目的事業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裁罰案件之個案違法樣態、裁罰金額及違法案件總數。 -
委員林倩綺書面質詢
案由:針對我國遭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UNODC)明確列為東亞、東南亞跨國詐欺集團重要據點,以及「打詐四法」與相關子法施行後的整體成效,請各相關部會就現行執法漏洞、高科技詐欺手段因應、平台監理制度、青少年犯罪趨勢等面向,進行具體說明並提出改進作法。
說明:
根據聯合國報告,臺灣現已成為跨境詐欺犯罪的重要節點,扮演「中介國」與「供應國」雙重角色,不僅成為詐騙人力來源地,亦成為話務機房、洗錢據點與訓練中心所在地,顯見現行制度對跨國詐欺犯罪的防堵已有重大破口。政府雖已通過「打詐四法」修法並陸續制定子法,但民間普遍反映打詐效果有限,詐騙犯罪仍持續惡化,且技術手法日新月異,進一步凸顯我國法制與科技應變能量的落後。爰此,本席提出以下質詢事項,請各部會說明回應。
一、請法務部調查局說明:
1.「打詐四法」施行已近一年,詐騙案件雖偵破率提升,惟案件發生數與民眾財損並無明顯下降,社會觀感為「偵辦多、阻斷少」。目前是否已有跨部會協作機制針對詐騙產業鏈進行「預防性打擊」,能否提出具體成果?
2.針對「電子支付平台防詐管理辦法」、「跨國人力仲介實地審查指引」等子法現行執行進度如何?各電子支付平台是否已有一致化之通報標準與阻斷機制及國人赴海外工作涉詐預警與名單控管如何落實?
3.請說明目前我國針對生成式AI與deepfake詐騙之應對技術是否足以支撐偵查實務,是否已設立數位詐欺專責單位?目前偵查機關對於AI影像辨識、聲紋比對、網路溯源與區塊鏈追蹤等工具之配備及實用成效為何?
4.我國目前針對境外詐騙組織高層成員與資金網絡之掌握程度為何?過去三年針對上游集團之境外偵查合作案件數與成果為何?是否有進一步強化與東南亞、中東歐等區域之執法機關合作?
二、請數位發展部說明:
1.數位發展部作為網路治理與資通訊政策統整機關,對於國人遭遇社群廣告詐騙、假網站、假專家影片、AI合成語音等現象,是否已有監管平台與具體技術對應機制?是否與Meta、Google、LINE等平台簽訂打詐合作協議?
2.打詐儀表板、詐騙網址黑名單與簡訊攔阻平台等措施雖已實施,請說明其攔阻數據、實際效能與技術更新規劃。是否有整合跨部會資料、主動辨識詐騙樣態的科技打詐平台中長期計畫?
3.數發部是否參與數位平台責任法制之規劃,面對AI詐騙新態樣,是否考慮強化對科技平台(Facebook、Line、IG)之義務性管理而非僅倚賴「自律」原則?
三、請法務部矯正署說明:
1.近八年我國青少年犯罪人口比例上升47%,涉案人數亦由3.6萬人增至4.2萬人,且以詐欺與毒品為主。請說明法務部對此是否具體掌握趨勢分析與成因評估報告,是否有針對高風險青少年的篩檢與預防機制?
2.是否與教育部、社會部門有建置聯防機制,針對家庭功能失衡、網路成癮、智能邊緣等族群,建立早期介入與輔導網絡,合作案例、預算與成效數據為何?
3.青少年再犯率高達25%,法務部是否對少年觀護所輔導計畫成效進行客觀評估,學校重返機制是否考量一般學生受教權,相關評估模式為何?以及成效評估是否有第三方審查?
敬請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矯正署、數位發展部就上述事項儘速書面回覆本委員。 -
委員沈發惠書面質詢
本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邀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務部部長、法務部調查局局長、行政院打擊詐欺指揮中心指揮官、內政部警政署署長、數位發展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臺灣遭聯合國警示為東亞、東南亞跨國詐欺集團據點之檢討與防範,及打詐四法與相關子法施行後之具體成效」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爰此,本席提出書面質詢如下:
一、第三方支付自2012年發展,初衷是促進網購安全。虛擬帳號原為辨識付款者、方便收付金流,由於缺乏有效監管,成為詐騙集團洗錢新天地。超商代碼繳費便利普及,民眾使用頻繁。然而,詐騙集團利用此工具,設置假付款代碼,誘騙被害人至超商完成付款。以實際案例論及詐騙集團成立虛構網購平台,誘導消費者下單,隨即發送「超商代碼繳費資訊」。被害人完成付款後,金流迅速流入詐團所操控之第三方支付帳戶,再轉出多層帳戶洗錢。
二、然而,數位發展部針對上開情形,雖於〈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不得接受其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簽約成為付款方或收款方」,以避免規避「能量登錄制度」及金流過度複雜之情形,但上開所謂「系統商」、「客戶」、「團購商」、「服務商」之帳戶究竟是否屬於第三方支付業者而歸由數位部監理?對此,本席考究洗錢防制法第六條第三項設有授權規定訂立:「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辦法」(下稱本辦法),按本辦法第6條訂有不予登錄、撤銷登錄之事由。細觀本條第1項第7款:「服務有被使用於詐欺、洗錢或資恐之虞。」其目的係為防止第三方支付成為不法集團之洗錢工具。是以,在1140507數發部報告頁8提及廢止登錄共有14家,其中廢止原因有無涉及詐欺、洗錢之情形?查數發部現雖設有公告機制,然就廢止及撤銷事由並未一併公告(開),請數發部盤點統計廢止登錄及撤銷登錄原因,並研擬公開其廢止及撤銷之事由,以達使用者合理知悉,意即使用者現無從得知該業者是否有涉嫌詐欺之虞。另數發部有無將涉及「服務使用於詐欺、洗錢或資恐」之廠商名稱通報行政院打擊詐欺指揮中心?並建立平台通聯機制?亦即,限制超商僅得提供超商代碼繳費服務給通過「能量登錄制度」之第三方支付業者,超商代碼繳費跟虛擬帳號均為第三方支付業者進行代收代付之方式,亦均可能成為洗錢之管道,且因現金繳費之性質,使金流更難以追查。而金管會既禁止金融機構提供虛擬帳號服務給未通過「能量登錄制度」之第三方支付業者,同理,數位部及經濟部亦比照虛擬帳號模式,要求超商業者不得提供超商代碼繳費服務給未通過「能量登錄制度」之第三方支付業者。
三、過去,檢警對於第三方支付洗錢帳戶無法進行即時且有效之警示或控管。舉例而言,某甲繳費之超商代碼對應之第三方支付業者雖回覆涉詐款項已圈存,但超商代碼對應之賣方,如:「客戶」、「系統商」、「團購商」、「服務商」之帳戶,均未受到警示或限制交易,仍然有機會收取或轉移其他不法款項。此種情形與一般人頭帳戶受到詐欺通報,即設為警示帳戶之情形,完全不同。現行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第34條規定,應強化確認客戶身分及得採取延後撥款等控管措施,同條例第35條規定第三方支付業者對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客戶第三方支付業者得向司法警察機關通報涉詐帳戶,司法警察機關則可通知第三方支付業者對涉詐帳戶採取相關控管措施。然而,上開規定並未準用同條例第9條第1項後段、第11條,關於「司法警察機關得通知金融機構暫停帳戶全部交易功能及金融機構得將未經提領之款項返還被害人」之規定。
四、據上,在第三方支付業者尚未撥款給賣方客戶時,相關款項如何返還被害人,似無明文規定。而第三方支付業者若已撥款給賣方客戶,得否暫停撥付其他代收款項給涉詐之賣方客戶?得否從賣方客戶後續代收款項中圈存受詐金額?得否將賣方客戶之帳戶設為警示帳戶?警方如何儘速得知賣方客戶之金融帳戶?上開問題,請行政院打擊詐欺指揮中心、數發部,一個月內邀集相關主管機關針對「第三方支付業者,如何建立受詐欺款項之返還機制、並盤點能量登錄制度監理措施檢討改進缺失」召開會議,於三個月提出書面報告。 -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法務部追回、返還詐騙款項業務報告之分析與改進建議
追回詐騙款項,不能只靠運氣
然而長期以來,我國在犯罪被害補償與不法所得追贓返還方面,常受限於制度僵化、執行緩慢、技術匱乏與橫向合作不足,導致被害人無法有效取回損失,信賴正義者反成次級被害人。
法務部近年推動「提高罪贓返還比例」與「落實被害人保護」之政策方向,實為回應民意之關鍵舉措。然從實務層面觀之,現行機制仍存在執行盲點與制度缺口。
問題分析:系統漏洞仍在,改革不能止步
(一)贓款返還仍非普遍性成果:調解制度運用(被害人權益與司法效率之兩難)
雖有返還金額,但從全案發生比例看,實際受益被害人比例仍偏低。多數案件未達調解或查扣條件,即無實質返還可能。
(二)查扣與拍賣流程效率不穩定
˙查扣物價值常因變現時機錯失而縮水。
˙實務中變價程序繁瑣、地方檢方資源不足,形成「查得了、變不了、還不了」。
(三)虛擬資產查緝技術仍屬初階
虛擬資產查緝雖已有工具,但:
˙人力專業不足,僅少數案件能成功追查。
˙國際資產流動跨境管轄困難,尚無穩定合作機制。
˙資產匿名性高,若無技術更新,容易失去時效性。
(四)被害人參與制度不足
˙多數被害人未被有效通知查扣情形、未參與調解機會。
˙被害人補償資訊分散無系統,信賴感不足。
四、制度改革建議:從「可返還」到「必返還」的系統轉型
【一】建立「全案返還優先」原則
【二】建構「贓款返還專責制度」
【三】推動「虛擬資產透明化與跨國合作」法制
【四】強化調(和)解誘因與制度透明化
【五】建立「贓款信託返還機制」
【六】科技賦能:建構跨國金流追蹤系統
【七】被害人保護:從被動受理到主動支援
【八】公私協力:防詐教育與產業責任
五、總結:正義的最後一哩路,正義不止於判決,更應止於補償
國家的司法制度不該讓受害者在刑罰執行後繼續承受「經濟重創的痛苦」。當詐騙犯罪成為國安等級問題,返還制度的改革也應提昇到國家治理的高度。這不只是法律的問題,更是社會正義與國家信用的基本試煉。 -
主席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2時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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