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星期一)9時至13時11分 @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席:林委員國成)
  • 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星期一)9時至13時11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林委員國成
    議  程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討論事項
    一、審查(一)委員吳宗憲等17人、(二)委員賴士葆等28人、(三)委員楊瓊瓔等26人分別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及(四)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人工智慧發展及管理條例草案」案。
    二、審查(一)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公路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陳冠廷等18人、(三)委員徐富癸等17人分別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陳冠廷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台灣民眾黨黨團、(六)委員馬文君等19人、(七)委員邱若華等17人分別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公路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王義川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十)委員林俊憲等21人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一)委員林俊憲等22人擬具「停車場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廖先翔等17人擬具「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三)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停車場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日會議僅針對討論事項二及三進行合併詢答】
    答詢官員 交通部政務次長陳彥伯
    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司長林福山
    交通部路政及道安司司長黃運貴
    交通部公路局局長陳文瑞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局長趙興華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組長陳明志
  • 主席
    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請議事人員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 議事錄: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星期四)上午9時9分至下午1時9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李昆澤 洪孟楷 林國成 黃健豪 徐富癸 蔡其昌 陳素月 許智傑 林俊憲 魯明哲 陳雪生 何欣純 邱若華 廖先翔 游 顥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李坤城 羅明才 張啓楷 鍾佳濱 林月琴 鄭正鈐 黃 捷 王美惠 鄭天財Sra Kacaw 張雅琳 陳培瑜 林宜瑾 涂權吉 邱志偉 蘇清泉 林楚茵 楊瓊瓔 蔡易餘 徐欣瑩 謝龍介
    委員列席20人
    主 席:許召集委員智傑
    專門委員:邱垂發
    主任秘書:李健行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喻 珊 科 長 林宗賢 專 員 劉芳賢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二、處理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關於交通部主管預算凍結案計2案:
    (一)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決議第1項「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預算凍結2,000萬元書面報告案。
    (二)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決議第5項「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預算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案。
    決定:各案書面報告已送達,均予以備查,提報院會。
    邀請交通部部長陳世凱、內政部及教育部就「人本交通」及「交通安全」施行狀況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日會議由交通部部長陳世凱及路政及道安司司長黃運貴報告後,計有委員洪孟楷、李昆澤、張啓楷、黃健豪、徐富癸、蔡其昌、林俊憲、陳雪生、陳素月、魯明哲、許智傑、何欣純、邱若華、廖先翔、鍾佳濱、林宜瑾、黃捷、林國成、林月琴、張雅琳、楊瓊瓔、李坤城及涂權吉等23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部長陳世凱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蘇清泉、游顥及徐欣瑩等3人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散會
  • 主席
    請問各位委員,對於上次會議議事錄有沒有意見?(無)沒有意見,議事錄確定。
    各位委員,首先我們來處理程序問題。
    現在有一個程序動議提案,是針對本日討論事項第一案「人工智慧基本法」等4案的審查,請議事人員宣讀。
    程序動議
    有鑑於各黨團及委員針對《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人工智慧發展及管理條例草案》所規範之中央主管機關應為數位發展部或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產生歧見,致各版本於院會中被分別交由交通委員會或教育及文化、交通兩委員會審查;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更已於114年4月16日即召開「制定《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聯席公聽會。
    且行政院版本目前尚未正式提出,然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吳誠文於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備詢時表示,國科會為現行政院會審查之《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提出單位。
    為避免本院交通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審查《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人工智慧發展及管理條例草案》時重複排案審查,淪為雙頭馬車,且針對人工智慧之應用規範宜兼容科學研究創新及資安風險管理,故交由教育及文化、交通兩委員會審查應更為妥適,依據《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條規定,爰提案針對本日議程所列討論事項第一案應停止審查,並作成以下決議:「院會交付交通委員會審查之《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人工智慧發展及管理條例草案》等四案,均報請院會改交教育及文化、交通兩委員會審查。」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林國成  黃健豪  陳雪生  邱若華  魯明哲  廖先翔  洪孟楷  游 顥
  • 主席
    請問各位委員,針對這個程序動議,有沒有意見?(有)有意見,那麼我們就進行程序發言。
    首先請葛如鈞委員發言,時間3分鐘。
  • 葛委員如鈞
    謝謝主席,也謝謝與會的先進前輩,以及機關部會的同仁、長官。今天首先要感謝林國成召委安排本日的議程,也感謝民眾黨的支持,我們才有這次重新討論議程的機會。從各個委員提案的內容可以很明確知道,人工智慧的發展在未來橫跨多個領域,非常需要跨部會進行研議,因此希望待會在各個同僚的共識之下,能夠將人工智慧基本法改由教育及文化、交通委員會聯席進行後續的審查,讓人工智慧相關的議題能夠得到更充分、更廣泛以研發、開放為主的討論。
    事實上,整個人工智慧基本法的立法過程,在前主委吳政忠任內即著力甚深,去年吳誠文主委接任以後,更是積極的與產業界、學術界進行諮詢會議,並且在去年7月份由國科會進行草案預告,蒐集各方意見,也準時在去年10月提報行政院進行討論,直到今年2月26號,行政院突然不明原因的一聲令下,將人工智慧基本法改由數發部主管。之前整個人工智慧基本法的法制化作業,其實一直持續由國科會著手推動,因此由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和交通委員會聯席進行後續審查,絕對具有十足的正當性以及合理性。
    回顧過去立法院也的確曾經有法案改交其他委員會審查的案例,例如第9屆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一開始交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最終也在詢答前經主席同意後,提報院會改交由經濟委員會進行審查。第10屆的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曾在經濟委員會兩位召委的同意之下,提報院會改交由經濟、社福及衛環、財政三個委員會聯席審查,讓法案能夠獲得更完善、更全面的討論。
    最後,要感謝目前已經提出立法草案的民眾黨黨團以及10位立委同僚,也感謝交通及教文兩委員會所有委員的支持,後續期望有更多立委同僚一起關注人工智慧領域,提出多元的法案版本進行討論。本席認為目前正值臺灣訂定人工智慧基本法的關鍵時刻,面對國際競爭的壓力,臺灣應儘速制定適合我們自身發展的人工智慧基本法,其中需要非常多的資料,需要非常多的人才以及教育,以促進科技創新以及產業的發展,同時兼顧人權、倫理及社會價值,維持臺灣在全球AI產業的關鍵競爭與競爭力,替未來AI治理奠定堅實的基礎。5月8號在美國參議院所進行的聽證會,有AMD、有OpenAI出席,相關的專業人士也都支持開放與人才的方針,反對嚴格審查式的監管,因此本週三教文委員會也將聯席交通委員會進行人工智慧基本法的詢答,歡迎各位關心人工智慧相關議題的同僚踴躍登記詢答。
    最終再次感謝林國成召委安排今天的議程,未來我們也將更加緊密的攜手合作,共同促成臺灣首部人工智慧基本法的誕生,謝謝。
  • 主席
    謝謝葛如鈞委員。
    洪孟楷委員請發言。
  • 洪委員孟楷
    主席、各位立院先進。我想大家都知道,人工智慧是未來的世界潮流跟趨勢,而臺灣過去我們自詡是科技相關人才的輸出國,也因此人工智慧基本法我們絕對不能缺席,更重要的是,我們必須在這個世界趨勢的浪潮上面,絕對要掌握先機,也因此從過去我們在第10屆的最後,以及第11屆一開始的時候,都一直希望人工智慧基本法可以列為國民黨團的優先法案,更不只一次……在去年的時候,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我也有跟國科會主委一直在問,到底行政院院版的人工智慧基本法什麼時候會出爐?因為唯有行政部門跟立法部門大家共同來研商,才能夠趕快把相關的法令給制定出來,之後讓所有產業界、公部門、私領域有規則可循,這是一個大家共同努力的方向。
    現在看到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也已經在4月16號召開了公聽會,當天本席也特別過去與業界先進以及相關部門官員來意見交流,而現在交通委員會以及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也都有各自人工智慧基本法的版本,站在立法以及整個效率大家能夠匯集的方向上面,我們更希望的是能夠把兩個委員會共同集中,不要有多頭馬車的情況。所以今天我們做出這個程序動議,就是認為現在交通委員會我們有幾案的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或是人工智慧發展管理條例,與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的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能夠合併共同來做行政部門的審理,我想這是一個開大門走大路,並且匯集相關領域以及意見的時刻,我們更希望行政部門能夠在這個時間點趕快提出行政院的版本,與立法委員共同的版本共同討論。
    我相信今天在交通委員會裡面的委員,每一位委員不分黨派、不分朝野,都能夠支持我們國家需要趕快制定人工智慧基本法,請接受今天我們所提出來的提議。以上,謝謝。
  • 主席
    謝謝我們洪孟楷委員。
    許智傑召委,來。蔡副院長,你也準備一下,因為這邊有兩個登記、兩個發言。
  • 許委員智傑
    謝謝主席,各位先進大家好。剛剛洪孟楷委員提到AI是世界的潮流,全世界其實大家都非常的重視。臺灣是AI製造硬體全世界最強的國家,未來當然AI應用這一部分,我們也希望臺灣可以繼續往前進,目前臺灣排名還不到前20名,所以有很多需要我們整體去努力的空間。這個部分將來最重要的重擔,當然就是在數位發展部,這個是最專業的單位,會負責最專業的事情,推動臺灣在這部分邁向世界,成為最先進的國家。這個當然是重中之重,所以我們也希望將來能夠交給最專業的執行單位去做,這個單位是誰?當然就是數位發展部。
    委員會大家一起關心這個,我們都覺得非常歡喜,就是大家一起來關心、一起來努力,但是主要的主責單位我認為我們還是要交給最專業的、將來要執行的,所以我們黨團也有一個版本,將來希望我們給交通委員會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OK,但是主導當然就是交通委員會來主導,行政院的版本也會以數發部為主,所以我是覺得為什麼行政、立法將來要一致的有共識,而且我們希望臺灣要做到最好,我們也希望由最專業的數位發展部來主導,希望國民黨的委員大家可以同意,就是誰是最專業的單位,可以做到最好,我們就應該要支持誰,不要只是說大家有個想法,說要給誰就給誰,不是這樣子,而是最重要的執行單位是誰,我們必須做這一部分的思考,希望國民黨委員一起來支持,謝謝。
  • 主席
    謝謝許智傑召委。
    現在請陳素月委員發言。
  • 陳委員素月
    謝謝主席。我想我們都知道,隨著科技日新月異的發展,AI基本法真的是大家期待能夠趕快來制定的,我想這個是大家的一個共識,可是這個AI基本法未來制定之後的運用也有很多的風險,包括人權、倫理或者資安等等的風險,這個也是我們必須要審慎去面對跟思考的部分。為什麼行政院後來在院會會議之後,會確定主管機關改由數發部來主政?我想不管是創新的部分,這個大家都是沒有意見的,可是資安更加重要,因為這個部分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所以我們當然……對於有委員主張要改由教文跟交通委員會聯席審查,本席也不反對,不過我主張聯席的話也應該要由交通委員會主責,因為行政院院會已經確定主管機關改由數發部主政,所以聯席的話也應該是由交通委員會來聯席。我在這邊建議主席要爭取,要由我們交通委員會來主責,我也支持由林國成召委來主責,我們都支持。這個也是我們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因為已經由院會交付交通委員會審查了,我們也不希望我們自我矮化、自廢武功,然後讓給教文來主責。
    等一下我們希望經過大家的討論,我們也有提一個版本,我們希望由交通委員會來主責,希望AI基本法透過大家充分的討論後,能夠有更完整的法案內容,謝謝。
  • 主席
    謝謝陳素月委員。
    現在有另外一案程序動議,請議事人員宣讀第二案的動議。
    程序動議
    為避免本院交通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等案重複審查,爰依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13條,針對討論事項第一案均提報院會改交交通、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許智傑  蔡其昌  李昆澤  何欣純  陳素月  徐富癸
  • 主席
    因為今天有兩案動議,如果其中一案通過,另外一案就不處理。
    這裡特別跟各位報告,我看兩黨大家的共識都有,也就是到底是誰來主導?我特別要跟各位報告,現在大會交給教文委員會的有6案,也是這個案子有6案,當初是大會交給教育跟交通聯席,教育有6個案,我們這裡有4個案,因為這個會產生……我排這個,當然我也想了滿多的,也就是說,既然那邊有6案,這裡有4案,總不能一個案子兩邊都在審,這樣的話可能會不連貫,所以國民黨提這個案,我才會把它排進來讓大家來處理。
    我還要特別提到,依大家的看法,AI法沒有問題,所以到那邊也是聯席,在我們這裡也是聯席,所以這個部分我特別跟大家說明。其實大家都不反對這個,現在就是到底是數位部或是教育體系的主管機關主責?問題在這裡而已。所以我還是建議,我們就照這些程序來處理,至於要改誰?既然那個我們也聯席,我們也可以去堅持我們要主導或者教育要主導,這個大家都可以商量啦!我想目標都一致,就是要讓這個法過,所以主席特別跟各位委員來做個說明。
    蔡副院長發言完以後,我們就進行處理,好不好?
  • 蔡委員其昌
    謝謝主席。有幾個事項,本席還是覺得既然這個會期我在交通委員會,就應該為交通委員會講講話。第一個,大家對於內容、AI基本法的重要性,然後要進入審查,基本上由交通跟教育委員會來聯席,我想大家爭議都不大。談及這個事情的順序,一開始的案子院會是交交通委員會,只是後來的案子又交到教育委員會來審查,所以論及先後順序,院會一開始也是先交交通委員會來審查。第二個,作為行政機關的行政院,基本上雖然版本還沒到,但是如果大家私下問行政院的聯絡人或者相關數發部、國科會,都可以知道行政院的態度是傾向數發部,因為這個基本法的體例沒有主管機關,只有未來的作用法,也就是怎麼管理、怎麼監督,這個才有主管機關,而行政院是傾向由數發部來統籌,所以這是本席覺得應該留在交通委員會來主審的第二個原因。第三個原因,主席,也就是民眾黨的版本看起來也是傾向由數發部作為主導,所以我也覺得應該留在交通委員會來審。
    最後,聯席審查是兩邊的委員都可以審,但是差異在哪裡?差異在譬如說,禮拜三教育委員會就排要審查AI基本法,但陳雪生委員覺得馬祖很重要,地方建設、交通建設很重要,所以他排了馬祖考察,這樣一來,陳雪生委員就沒辦法參加AI基本法的審查,這個對交通委員會委員的權益就有所損害。所以未來也可能面臨同樣的問題,就是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要排什麼,我們交通委員會委員的權益相對會受損。
    所以這個事情我的看法是,就算要協商,也應該要請院長出來協商,在這裡交通委員會表決,然後交通委員會自我閹割說,我們把它讓掉好了。站在交通委員會本位跟專業的立場上,本席作為交通委員的一員,我還是要出來講講話。當然,如果等一下主席硬要表決,還是會是國民黨贏,因為人數多,但是我覺得立場的表達,對於一個交通委員會專業的審查,跟到底教文委員會、交通委員會聯席審查,或是反過來,交通委員會、教文委員會聯席審查,兩者的差異到底是什麼?我認為交通委員會的委員本於做這個委員會的專業立委,對於立場的表達上面,我們應該還是要去堅持,更何況行政院的主張還是希望未來由數發部來擔任主導、協調跟統合的角色,所以本席還是主張……還是有差啦!雖然兩個委員會聯席審查,但那個差異到底在哪裡?我覺得我還是要站在這裡把它做一個說明跟釐清,謝謝主席。
  • 主席
    謝謝蔡其昌副院長。
    就我看兩個案的立場都是一致,也就是說,這個AI法是要審的,只是主責機關的認知不一樣。其實這裡我特別要說明,到那邊我們還是可以堅持,也就是行政院版提出來,不管是數位部,不管是國科會,當然我們所有的委員還是可以去堅持跟更改啦!在這個部分,既然看法、差距這麼多,我們就依照我們的議事程序來處理,看到底要表決或者要協商?
    請許智傑召委。
  • 許委員智傑
    主席,我還是贊成剛剛蔡副院長提到的,其實我也希望大家想一想,未來是什麼人要做事情?就是數發部要做的事情,他主要要擔這個責任,你今天說教育委員會也有參與到,經濟部會不會有參與到?也有啊!其他很多部會,像勞動部有沒有參與到?也有啊!那你為什麼不放到勞動部去?我希望大家想一想那個道理,最主要的負責單位就是數發部,有參與到的部會,像教育部會參與到、經濟部會參與到、勞動部會參與到,這麼多單位會參與到,為什麼不放到其他部會,為什麼要放到教委會?你放到衛環、放到勞動部也可以,你放到經濟部也可以,為什麼要放在我們交委會、為什麼要數發部?因為未來是它在主導。所以我希望大家想一想,這不是意識形態的問題,是誰去做事的問題,這是差很多的,希望大家想一想啦!
    當然,如果大家今天投票或直接贊成我們的意見有困難,是不是就如同剛剛蔡副院長講的,我們就到院會來協商?
  • 主席
    我們就進行表決,好不好?來,清點人數,算一下。
    (清點人數)
  • 主席
    在場本委員會委員14位。贊成國民黨提案的,第一案先表決,贊成提案1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 主席
    葛委員不行。好,7位。
    反對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 主席
    好,7位。
    贊成跟反對同票數,依照有關規定,同票數時取決於主席來做決定,本席贊成提案第一案通過。
  • 何委員欣純
    你是交委會的召委……把這樣的法案交出去……
  • 主席
    不是……
  • 林委員俊憲
    民眾黨的版本……
  • 主席
    不是!進去那邊我們還可以堅持,我也贊成,好不好?
  • 何委員欣純
    沒有人這樣的!召委……
  • 林委員俊憲
    召委,你們的版本是數發部,你忘記了?
  • 主席
    我跟你講,進了那邊我們都還可以……我們的版本也是這樣,沒錯。但是現在……
  • 林委員俊憲
    不,是主動、被動的問題。
  • 何委員欣純
    召委,你是民眾黨跟國民黨推選的召委,我們支持也尊重,但是你做召委竟然自我閹割,你們自己民眾黨黨團的版本是數發部為主管單位,數發部在我們交通委員會,你怎麼會把這個案子送出去呢?
  • 主席
    個別、私底下的意見,我都願意跟所有委員來說明跟溝通,這條裡面……
  • 林委員俊憲
    你不要投票,你應該說兩邊猜拳、抽籤,這樣才對。後面投票下去……
  • 主席
    不,依照會議規範有關之規定來辦理,好不好?至於民眾黨會支持在數位部或國科會,到時候還是會來討論。我們的提案當然是數位部。所有的案聯席時大家還可以談,不是這樣就解決,好不好?
  • 林委員俊憲
    民眾黨也要負責任啦!
  • 主席
    沒關係,決議……
  • 林委員俊憲
    民眾黨全立法院只有一個召委……
  • 主席
    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人工智慧發展及管理條例草案等四案,依據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條規定,報請院會決定,均改交教育及文化、交通兩委員會審查,並於議事錄經主席核定後,函報院會處理。這是今天的決議,本案本次會議就不審了。人工智慧基本法等四案數位部及國科會所送的書面報告,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 數位發展部書面資料

    立法院委員吳宗憲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28人、委員楊瓊瓔等26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人工智慧發展及管理條例草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及與會嘉賓:
    今日應邀列席委員會,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針對立法院提案審議「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人工智慧發展及管理條例草案」。謹就國內外人工智慧法制現況,及建構台灣AI產業生態系,進行簡要說明,敬請各位不吝賜教。
    壹、各國人工智慧法制現況
    人工智慧技術近年發展快速,被世界普遍認為可為整體產業與社會活動帶來廣泛之經濟及社會效益,並為我國企業及國家發展提供關鍵之競爭優勢。同時也可能對個人或社會帶來風險或影響。鑑於人工智慧技術創新之速度及可能面臨之挑戰,全球主要國家皆致力在不妨礙技術發展下,尋求建立人工智慧之治理方針與原則。
    目前世界主要國家皆認為人工智慧有適當治理之必要,並依國情有多元的人工智慧治理模式。美國、英國、日本、新加坡等國強調以軟法(softlaw)方式,確立人工智慧發展之基本原則,運用人工智慧風險管理框架推動可信任人工智慧之發展;歐盟、韓國則採取具強制拘束力之監理架構。
    借鏡國際治理模式發展思維,考量人工智慧創新發展趨勢日新月異及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以制定基本法之立法模式,宣示人工智慧發展之基本原則,以促進以人為本之人工智慧研發與應用,保障國民人格尊嚴及權利,提升國民生活福祉、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及文化價值,增進永續發展及國家競爭力為立法宗旨。
    貳、參考各國做法並契合我國國情,完善我國人工智慧法制
    為與國際介接並契合我國國情,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立足於「鼓勵創新、兼顧人權」的核心理念,以七大基本原則為框架,明確定錨國家發展方向,同時謹慎平衡產業創新與風險管理的關係。
    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參考美英鼓勵創新發展,及歐盟兼顧人民權益之精神,包含永續性、人類自主性、隱私保護與資料治理、安全性、透明與可解釋性、公平性及可問責性等七大基本原則,並規劃創新合作及人才培育、風險管理及應用負責、權益保障及資料利用、法規調適及業務檢視之四大推動重點,作為引導我國各機關發展與促進人工智慧應用之原則。
    為審慎研議我國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內容,政府已召開多次溝通會議,徵詢產業公協會、業界代表、大專院校校長、中研院及專家學者等各界意見,並由行政院三政委主持跨部會協商會議進行討論,以凝聚各界共識。
    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已於113年7月15日進行預告60日至9月13日,期間持續徵詢利害關係或關注議題之團體或人員意見,整合學者專家意見完成法制作業後,於113年10月22日提報行政院,並於113年11月22日召開審查會議;基於AI應用涉及保護國家安全及高風險AI管理等人民權益,行政院於114年2月26日指示,「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改由本部主政推動法案立法。預計行政院院會通過後,將儘速送立法院審議。
    參、本部推動AI產業發展,全面提升臺灣競爭力
    本部透過「算力」、「資料」、「人才」、「行銷」、「資金」等五大政策工具,積極投資於AI新創產業,期能讓AI的創新來自民間企業,並由政府和產業共同協力打造完整AI產業投資生態系,加速數位經濟產業的發展。
    肆、結語
    政府將持續傾聽各界建言,適時調整相關法規與配套措施。期待透過本法的推動,引領臺灣在全球AI創新浪潮中站穩關鍵地位,同時維護國家主權與文化價值,創造更加智慧、安全且永續的數位社會。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書面資料

    「審查(一)委員吳宗憲等17人、(二)委員賴士葆等28人、(三)委員楊瓊瓔等26人分別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及(四)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人工智慧發展及管理條例草案』案」書面報告
    壹、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推動進度
    一、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業經行政院審查
    本草案於113年10月22日陳報行政院,並業經行政院於113年11月22日辦理審查作業。
    二、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改由數位發展部主政辦理
    因應各界關切重點為AI產業發展與應用,以及相關風險管理、資料治理等議題,且AI應用涉及保護國家安全及人民權益,行政院於114年2月26日指示,「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改由數位發展部主政辦理立法作業及後續條文解釋。
    三、由行政院數位政策法制協調專案會議統籌檢討各部會AI應用相關之重要作用法
    行政院為因應AI等數位科技發展帶來之法制面衝擊,由3位政委(法制政務委員林明昕、國發會主委兼政務委員劉鏡清、國科會主委兼政務委員吳誠文)共同主持「數位政策法制協調專案會議」,持續透過跨部會協調整合AI相關作用法制與配套措施。
    貳、本會致力於AI科研及人才培育,並推動算力建置
    一、補助學研機構並鏈結國際人才,發展AI關鍵議題研究
    本會專責致力發展AI科研,藉由補助頂尖學研機構,聚焦當前AI關鍵議題,支援百工百業智慧轉型所需之AI基礎模型、演算法與應用核心技術,並持續強化基礎研究、系統開發及跨領域應用等各項AI人才培育。同時,積極鏈結重要國際合作夥伴,建構國際科研合作平台,吸引全球AI人才與資源匯聚台灣,共同完善AI整體研發及應用環境。
    二、進行大型算力基礎建設,並促進特色領域應用模型加值開發
    本會針對AI發展所需的計算資源,已啟動新一代超級電腦建置計畫,將配合國際主流趨勢,分期進行大型算力基礎建設,並開發便利、安全與高可用的雲端運算研發環境,支持產學研AI技術發展。
    同時,大語言模型也將持續蒐整繁體中文資料,鼓勵學研界及產業界共同投入,強化模型技術與推理能力,促進特色領域應用模型的加值開發,推進生成式AI落地應用。
    參、結語
    為加速我國AI研發及應用發展,在促進創新同時,兼顧風險,「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確實有其制定之必要性,將透過確立人工智慧研發與應用之基本原則,在促進產業發展與風險管理間可取得平衡,進而提升國家競爭力。
  • 主席
    現在休息10分鐘,請兩機關代表先行離席,謝謝大家,感謝。
    休息(9時32分)
    繼續開會(9時42分)
  • 主席
    各位請就坐。接下來進行審查公路法及停車場法等修正草案的相關程序。
    首先請提案委員何欣純說明,時間3分鐘。
  • 何委員欣純
    謝謝召委。本席來做我這一次提案的公路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的簡要說明。公路法已經很多年沒有修訂,最早是在民國48年訂定。我知道在民國92年也有修法,所謂92年的修法版本是說,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之後,車輛所有人利用辦理過戶等方式而行脫產之實,影響後續受害人權益,為了避免他們脫產,所以受害者人或其配偶、親屬均可提出申請,暫不予以核准屬該業者登記名義全部或部分車輛過戶。也就是過去、歷年來發生了很多重大交通意外事故,有關營業車輛不管是遊覽車或是砂石車,有時候因為是自有或者靠行,發生了重大的交通意外事故之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屢見行脫產之實,讓受害者、其配偶或家屬沒有辦法得到應有的賠償,不管是往生或受重傷就已經很難過了,但是後續的協調裡面常發生損及受害人自身或其家屬、配偶的權益,所以我把公路法第四十六條修為今天希望各個委員能夠支持的版本,把主管機關的被動申請方式調整、修正為主動告知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也就是一旦營業車輛發生了所謂的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者,現行公路主管機關交通部應該要主動告知這個事件裡面的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以保障受害人的法定權益,也確保後續的賠償可以順利,以及公道得以伸張。
    第二個是公路法第六十條之一,也是在維護民眾的權益,現行公路主管機關在修建或維護公路及設施安全需要巡查、檢測的時候,目前法律規定是得派員進入公私有土地內,但是我們曾經在屢次民眾陳情發現,很多次公路相關單位要巡檢或者是檢測進入私人土地的時候,並沒有獲得地主的許可跟同意,所以經常發生爭議,因此我們提案修正,希望能夠參考相關的行政程序法、民事訴訟法等等,要求有巡查或是檢測需求的單位必須以文書交郵務機構並採雙掛號送達。這樣可以保障雙方的權益,既保障私有土地地主、民眾的相關法定權益,也能夠保障巡檢單位跟人員不因爭議而有可能受訴訟之災。
    以上兩條法案的修法,請各位支持。
  • 主席
    好,謝謝何欣純委員。
    現在接下來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由張啓楷委員說明。
  • 張委員啓楷
    我來幫主席林國成委員代表台灣民眾黨進行提案說明:第一個、有關公路法修法,因應超高齡社會,保障銀髮族權益是不分黨派的,大家都知道今年我們就正式邁入超高齡社會了,可是政府推出通用無障礙計程車服務受限於現有規定,計程車的車牌、牌照的數量有限制,所以我們做了一個統計,到今年3月底全國通用計程車只有1,324輛,而且都集中在六都,六都以外、九成的縣市一輛都沒有,不只喪失了美意,而且加劇偏鄉長者交通的落差。台灣民眾黨經過研究發現,目前公路法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二項,本來就有將優良駕駛申請個人牌照排除在計程車牌照的限制之外,因此為了確保年長者的出行自由,並且平衡六都以外縣市跟偏鄉高齡者交通的落差,台灣民眾黨提出修正公路法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二項,放寬通用計程車不受現有計程車牌照發放的限制,希望放寬了以後可以造福長輩,而且平衡各個縣市,也照顧到偏鄉。
    另外,在停車場法的修法,我們發現在2050年淨零碳排這個目標推動的狀況之下,交通部最近很積極在推廣電動車跟公共充電樁設備,未來充電樁的數量勢必會再增加。最近有部分醫院擔心發生電動車起火,所以現在頒布禁令,規定電動車不得放在地下停車場,可是追根究柢,為什麼電動車有時候會發生沒辦法撲滅的問題,民眾對於電動車也有很多的疑慮?政府要做的反而應該是解決問題,所以台灣民眾黨主張修正停車場法第三十八條,把停車場內公共電動車樁設置還有修繕的責任明確化,只要我們做到這一塊,就可以化解民眾的疑慮,而且可降低公共安全的危險性,也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同時確保環保、永續世代的目的,所以我們要求趕快修正停車場法第三十八條,謝謝。
  • 主席
    謝謝張啓楷委員。
    現在請機關代表報告,請交通部政務次長陳彥伯次長報告。
  • 陳次長彥伯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貴委員會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林委員俊憲、陳委員冠廷、徐委員富癸、馬委員文君、邱委員若華、何委員欣純、王委員義川等相關委員擬具公路法修正草案共10項提案,與台灣民眾黨黨團、林委員俊憲、廖委員先翔等相關委員擬具停車場法修正草案共3項提案,提出本部處理建議,敬請指教。
    有關公路法相關提案重點說明如下:
    一、林委員俊憲等提案修正第27條、第28條、第75條,建議修正汽車燃料使用費名稱與納入非使用燃料車輛之徵收費率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訂之,及建議修正第72條,增列管線機構設置之人(手)孔蓋與路面齊平標準與罰則、陳委員冠廷、徐委員富癸等提案修正第32條,建議增列公路景觀工程應以原生樹種為優先、何委員欣純等提案修正第60條之1,建議增訂公路主管機關為修建或維護公路派員進入公、私有土地應以雙掛號通知送達,本部敬表認同,並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
    二、陳委員冠廷提案修正第33條,建議增訂公路設計相關規範應落實符合通行車種之軌跡驗證,考量既有的公路相關規範已有類似規定,爰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三、台灣民眾黨黨團及馬委員文君、邱委員若華等提案修正第39條之1,建議通用計程車不受現有計程車牌照發放原則限制,考量各公路主管機關已可依權責審酌供需決定是否增發牌照,且業者亦可透過跨行政區過戶機制調控牌照數量需求。何委員欣純等提案修正第46條,建議由公路主管機關主動告知交通事故受害者方申請汽車運輸業車輛暫不予過戶繳銷,考量主動告知作業有其不確定性,且現行實務作業面已可主動告知。王委員義川提案修正第65條,建議增訂公共運輸業者強制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考量該保險屬公司治理之風險分攤範疇,建議由業者基於經營管理需求投保來轉移其風險,爰建議均維持現行條文。
    有關停車場法相關提案重點說明如下:
    另就貴委員會審查林委員俊憲等、廖委員先翔等相關委員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停車場法第4條、第32條、第38條等共3案修正條文草案提案,針對第4條修正案,係配合公路法同步修正汽車燃料使用費名稱,本部贊同,並建議酌作文字修正。另針對第32條及第38條修正案,考量現行相關法規針對電動汽車停放於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未充電之情形、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設置比例及充電設備設置皆有對應之處置方式,本部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以上謹先摘要說明本部提出報告重點及建議處理意見,等一下再請公共運輸及監理司林司長及路政道安司黃司長,分別就公路法修正提案及停車場法修正提案,向各位委員做詳細的說明。再次感謝各位委員的關心及指教,謝謝!
  • 主席
    謝謝陳政次。兩位司長稍等一下,因為廖先翔委員有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的提案,但他還沒有提案說明,容許他先來說明,這點也跟廖委員抱歉,沒有注意到,謝謝。
  • 廖委員先翔
    謝謝主席。停車場法裡面規定幾種樣態是有專屬車格的:一個是身心障礙者,一個是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孩童者,近幾年因應電動車的興起,電動車專用充電車格,前面兩者是屬於資格的認定,就是如果有相關牌面的話,就可以去停,但是電動車的樣態有點不一樣,並不是以資格來認定,就我們的規定,必須要有充電事實才能停,所以並不是有電動車就可以停在充電車格,依照我們現在的法令,就算是電動車停在充電車格但沒有充電,一樣有相關的罰則可以懲處,這個跟前面兩者是不太一樣的。
    既然它是一個狀態的話,也代表這個車格有不可替代性,也就是說,如果是育有6歲以下孩童者或者是孕婦的話,我們劃這個車格可能就是給他方便,鄰近出入口,讓他行走距離更短,但是實際上就算沒有停在這些車格,改停其他車格,一樣還是可以停。當然身心障礙車格的部分,有一些人需要比較寬裕的空間,必須要在身心障礙車格停車,若停在其他的車格,或許他也能夠上下車,但是針對電動車主來講,如果要充電的話,唯一的選擇就是在充電車格而已,其他一般的車格可以停放,但他就沒有辦法充電,沒有辦法有充電的狀態,所以它有不可替代性,前面兩者是有替代性的,充電的車格是有不可替代性的,既然它有不可替代性,所以我們才修過法,必須要有充電狀態才能夠使用,並不是只要是電動車就可以停,所以這次我才提出法令的修改,除了既有的罰則之外,也要求停車場業者,若沒有充電的車輛停放的話,他可能有通報警方移置的權力。至於有沒有在充電狀態,我有看過業務單位的提案說明,有時候確實會有一些夜間的問題,像現在電動車的電池容量,或許充到半夜可能就滿了,如果馬上叫他移置,確實有點不符合人情,或者是有時候不一定是車主的問題,而是電動充電樁的問題,有時候我們很難去判斷它的狀態是不是充飽電了,畢竟每一家設備不一樣,或者是設備有沒有故障等等,有時候很難釐清。
    當然不一定要按照我的法案、我的條文修改,但是至少停在充電車格時,如果沒有把充電線連接到車子,有這樣的樣態,連充電的動機都沒有的話,我希望能有一個更為強烈的處置方式給業者或者是執法機關,以上,謝謝。
  • 主席
    謝謝廖先翔委員的提案說明。
    現在請兩位司長報告。先請林福山司長報告。
  • 林司長福山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貴委員會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及林委員俊憲、陳委員冠廷、徐委員富癸、馬委員文君、邱委員若華、何委員欣純、王委員義川等相關委員擬具公路法第27條、第28條、第32條、第33條、第39條之1、第46條、第60條之1、第65條、第72條、第75條等共10項修正提案,提出本部處理建議供貴委員會參採,謹報告說明如後,敬請指教。
    一、相關委員提案修正重點及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一)林委員俊憲等提案修正公路法第27條、第28條、第75條,修正「汽車燃料使用費」名稱及納入非使用燃料車輛之徵收費率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另訂之:
    1.有關「汽車燃料使用費」名稱,委員提案建議修正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費」,基於公路法第27條之徵收目的,本部建議可考量修正為「公路使用養護管理費」。
    2.另委員提案因應新能源車輛發展趨勢,未來均應徵收「公路使用養護管理費」(原汽車燃料使用費),新增第3項非使用燃料車輛之費率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另定之,此與本部已請運輸研究所通盤檢討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之徵收規範(含徵收對象、方式、期間、規定費率及增列電動汽機車收費標準)及配套措施等方向一致,本部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
    (二)陳委員冠廷、徐委員富癸等提案修正公路法第32條,建議增列行道樹、花木植栽工程,應以原生樹種為優先:經查本部頒布「公路景觀設計規範」7.4.3已有規定新植設計選種宜以原生或鄉土樹種為主,並減少外來入侵種,與委員提案內容相同;另水土保持亦已納入「公路排水技術規範」中執行,故委員提案修正內容與現行各公路相關規範方向一致,本部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
    (三)陳委員冠廷提案修正公路法第33條,建議增訂公路設計相關規範應落實符合通行車種之軌跡驗證:
    1.經查本部「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一章總則之 1.5節「設計車種與最小轉向軌跡」中,已將各設計車種(小客車、貨車、大客車、中型半聯結車、大型半聯結車、全聯結車)與其最小轉向軌跡(分前懸轉向軌跡、右後輪轉向軌跡、左前輪最小轉向半徑),分轉向角度(30度、60度、90度、120度、150度至180度),數值各有不同;於路線設計時須依照此規定進行路口轉彎半徑檢核,實質上已涵蓋委員提案意旨。
    2.考量本條涵蓋設計、施工、養護全生命階段,非單就路線設計部分,且相應之規範已要求軌跡驗證檢核,爰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四)台灣民眾黨黨團及馬委員文君、邱委員若華等提案修正公路法第39條之1,建議通用計程車不受現有計程車牌照發放原則限制:
    1.依據公路法第39條之1第1項規定,計程車牌照係依照地方人口及使用道路面積成長比例發放,爰各公路主管機關本即可依權責,審酌轄管地區人口成長及交通運輸供需情形,決定是否增發牌照,並無限制計程車牌照總量。
    2.目前通用計程車係由車隊招募有意願服務之駕駛參與,計程車駕駛仍依既有制度透過車行或合作社辦理車輛領牌,並未因車輛為通用計程車而受限。倘針對通用計程車放寬現行牌照發放原則,恐將衍生計程車數量過度成長,造成計程車市場供過於求。
    3.為利計程車牌照數量調控,本部已於108年10月1日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不同縣市計程車業者可透過兩地計程車公會報經雙方公路主管機關同意,進行跨行政區過戶,迄今已有臺中市、彰化縣、新竹縣(市)共8個縣市,透過該機制互相調控計程車車額之調配,建議仍維持現行條文。
    (五)何委員欣純等提案修正公路法第46條及第60條之1,建議將交通事故受害者方申請汽車運輸業車輛暫不予過戶繳銷,調整為公路主管機關主動告知,與增訂公路主管機關為修建或維護公路及其設施安全派員進入公、私有土地內,應將送達文書以雙掛號發送:
    1.第46條部分:
    (1)現行規定公路主管機關得應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檢具警察機關相關證明文件之申請,自交通事故發生日起2個月內,暫不予核准屬該業者登記名義全部或部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如改由公路監理機關主動告知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須於2個月內取得相關應通知人之聯繫方式,若在此期間內無法取得、聯繫不上、或應通知人有所遺漏等,將損及家屬權益,另恐造成公路監理機關有違法之虞,日後遭主張求償或應負行政責任,所以建議這一條的修正可能必須再酌量。
    (2)現行實務上公路監理機關於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時,若可取得受害者或其配偶、親屬之聯繫方式,均會主動告知其可依本條法規申請該事故業者登記名義全部或部分車輛禁止過戶、繳銷牌照,以利受害者後續求償。考量主動告知作業有其不確定性,為避免行政機關與受害者衍生後續責任爭議,且現行實務作業面已可主動告知,建議仍維持現行條文。
    2.第60條之1部分:
    本次委員提案修正公路主管機關因修建養護需要進入公私有土地之通知規定,係參照行政程序法、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尚無窒礙難行之處,本部尊重委員會審查結果。
    (六)王委員義川提案修正公路法第65條,建議增訂公共運輸業者強制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
    1.有關第三人責任險主要是針對被保險人(客運業者)因所有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死亡、體傷或財物(車輛)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2.現行公路法已規範客運業者應投保之強制險及旅客責任險,至於現行實務屬於財務損害賠償及任意險之第三人責任險部分,較屬公司治理之風險分攤範疇,建議可由業者基於經營管理需求投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來轉移其風險,爰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七)林委員俊憲等提案修正公路法第72條,建議增列管線機構設置之人、手孔蓋與路面齊平標準與罰則,明定施工機關(構)有回復挖掘路面平整責任,並要求管線機構應主動維護申挖路面之設施:經查本次林委員提案修正條文為109年12月7日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通過版本,惟尚有涉及管線機構須配合辦理事項,本部尊重委員會審查結果。
    二、結語
    綜上說明,本部感佩相關委員之提案,併謹提供本部建議處理意見,尚請各位委員參考。謝謝!
  • 主席
    好,謝謝林司長。
    現在請黃運貴司長報告。
  • 黃司長運貴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貴委員會審查林委員俊憲、廖委員先翔等相關委員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停車場法第4條、第32條、第38條等共3案修正條文草案提案,提出本部處理建議供貴委員會參採,謹報告說明如後,敬請指教。
    壹、相關委員、黨團提案修正重點及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一、林委員俊憲等提案修正停車場法第4條,建議將第1項第3款「汽車燃料使用費」更名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費」:有關汽車燃料使用費名稱,委員提案建議修正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費」,基於公路法第27條之徵收目的,本部建議可考量修正為「公路使用養護管理費」,並配合公路法同步修正。
    二、廖委員先翔等提案修正停車場法第32條增列電動汽車於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未有充電事實,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停車場經營業得逕行將該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
    (一)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係「充電專用」之性質,故電動汽車停放於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未充電者本即屬違規占用之行為,現行停車場法第32條及第40條之1已有針對違規占用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之情形訂有罰則。
    (二)另考量實務上駕駛人較難於充電完成後立即將車輛駛離(尤其是半夜時段),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充電車位辦法)第9條第1項亦授權地方主管機關公告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使用規定及充電停車使用時間限制,避免充電專用停車位遭長時間占用,並兼顧實務充電專用停車位使用彈性。(如臺北市政府公告之使用規定即提及未使用充電設施充電者,不得停放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惟該市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22時至翌日7時未充電者,則不在此限)
    (三)綜上,本部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三、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停車場法第38條,建議增列違反第27條之1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設置比例與充電設備設置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經處罰後仍不改善,處30日以下之停業處分:
    (一)有關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設置比例相關處罰部分,經查充電車位辦法第4條訂有路外公共停車場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之設置期限,因此,倘停車場經營業未依規定期限設置完成,地方主管機關得不予核(換)發停車場登記證。
    (二)充電車位辦法第5條規定,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充電設施之設備、介面及配件,均應符合國家標準;其設置應依電業法、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等相關規定辦理,說明如下:
    1.電動車輛充電設施經公告為應施檢驗商品範圍者,應依商品檢驗法相關規定辦理商品檢驗,始得裝置與使用。若屬自願性產品驗證者,台電公司已於「新增設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要點」中規定,新(增)設電動車輛充電設備裝設完竣後,須檢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自願性產品驗證證書,經現場檢驗不合格者未於期限內完成改善,得停止供電或拒絕接電。
    2.另電業法第32條、消防法第6條及第37條等規定,已有針對停車場設置充電設施之用電及消防安全訂有相關罰則及處置方式。
    3.停車場經營業倘未履行前揭充電車位辦法明定應遵行之事項,地方主管機關亦得依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31條規定,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怠金,並得連續處以怠金。
    (四)綜上,考量有關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設置比例與充電設備設置之規定,皆有對應之處置方式,本部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貳、結語
    綜上說明,針對相關委員及黨團之提案,謹提供本部建議處理意見及建議修正條文,敬請各位委員參採。謝謝!
  • 主席
    好,謝謝黃司長。
    其他機關所送的書面報告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交通部書面資料

    一、公路法修正提案處理意見報告
    一、前言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貴委員會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及林委員俊憲、陳委員冠廷、徐委員富癸、馬委員文君、邱委員若華、何委員欣純、王委員義川等相關委員擬具公路法第27條、第28條、第32條、第33條、第39條之1、第46條、第60條之1、第65條、第72條、第75條等共10項修正提案,提出本部處理建議供貴委員會參採,謹報告說明如後,敬請指教。
    二、相關委員提案修正重點及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一)林委員俊憲等提案修正公路法第27條、第28條、第75條,修正「汽車燃料使用費」名稱及納入非使用燃料車輛之徵收費率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另訂之:
    1.有關「汽車燃料使用費」名稱,委員提案建議修正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費」,基於公路法第27條之徵收目的,本部建議可考量修正為「公路使用養護管理費」。
    2.另委員提案因應新能源車輛發展趨勢,未來均應徵收「公路使用養護管理費」(原汽車燃料使用費),新增第3項非使用燃料車輛之費率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另訂之,此與本部已請運輸研究所通盤檢討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之徵收規範(含徵收對象、方式、期間、規定費率及增列電動汽機車收費標準)及配套措施等方向一致,本部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
    (二)陳委員冠廷、徐委員富癸等提案修正公路法第32條,建議增列行道樹、花木植栽工程,應以原生樹種為優先:經查本部頒布「公路景觀設計規範」7.4.3已有規定新植設計選種宜以原生或鄉土樹種為主,並減少外來入侵種,與委員提案內容相同;另水土保持亦已納入「公路排水技術規範」中執行,故委員提案修正內容與各公路相關規範方向一致,本部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
    (三)陳委員冠廷提案修正公路法第33條,建議增訂公路設計相關規範應落實符合通行車種之軌跡驗證:
    1.經查本部「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一章總則之1.5節「設計車種與最小轉向軌跡」中,已將各設計車種(小客車、貨車、大客車、中型半聯結車、大型半聯結車、全聯結車)與其最小轉向軌跡(分前懸轉向軌跡、右後輪轉向軌跡、左前輪最小轉向半徑),分轉向角度(30度、60度、90度、120度、150度至180度),數值各有不同;於路線設計時須依照此規定進行路口轉彎半徑檢核,實質上已涵蓋委員提案意旨。
    2.考量本條涵蓋設計、施工、養護全生命階段,非單就路線設計部分,且相應之規範已要求軌跡驗證檢核,爰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四)台灣民眾黨黨團及馬委員文君、邱委員若華等提案修正公路法第39條之1,建議通用計程車不受現有計程車牌照發放原則限制:
    1.依據公路法第39條之1第1項規定,計程車牌照係依照地方人口及使用道路面積成長比例發放,爰各公路主管機關本即可依權責,審酌轄管地區人口成長及交通運輸供需情形,決定是否增發牌照,並無限制計程車牌照總量。
    2.目前通用計程車係由車隊招募有意願服務之駕駛參與,計程車駕駛仍依既有制度透過車行或合作社辦理車輛領牌,並未因車輛為通用計程車而受限。倘針對通用計程車放寬現行牌照發放原則,恐將衍生計程車數量過度成長,造成計程車市場供過於求。
    3.為利計程車牌照數量調控,本部已於108年10月1日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不同縣市計程車業者可透過兩地計程車公會報經雙方公路主管機關同意,進行跨行政區過戶,迄今已有臺中市、彰化縣、新竹縣(市)共8個縣市,透過該機制互相調控計程車車額之調配,建議仍維持現行條文。
    (五)何委員欣純等提案修正公路法第46條及第60條之1,建議將交通事故受害者方申請汽車運輸業車輛暫不予過戶繳銷,調整為公路主管機關主動告知,與增訂公路主管機關為修建或維護公路及其設施安全派員進入公、私有土地內,應將送達文書以雙掛號發送:
    1.第46條部分:
    (1)現行規定公路主管機關得應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檢具警察機關相關證明文件之申請,自交通事故發生日起2個月內,暫不予核准屬該業者登記名義全部或部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如改由公路監理機關主動告知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須於2個月內取得相關應通知人之聯繫方式,若在此期間無法取得、聯繫不上、或應通知人有所遺漏等,將損及家屬權益,另恐造成公路監理機關有違法之虞,日後遭主張求償或應負行政責任。
    (2)現行實務上公路監理機關於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時,若可取得受害者或其配偶、親屬之聯繫方式,均會主動告知其可依本條法規申請該事故業者登記名義全部或部分車輛禁止過戶、繳銷牌照,以利受害者後續求償。考量主動告知作業有其不確定性,為避免行政機關與受害者衍生後續責任爭議,且現行實務作業面已可主動告知,建議仍維持現行條文。
    2.第60條之1部分:
    本次委員提案修正公路主管機關因修建養護需要進入公私有土地之通知規定,係參照行政程序法、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尚無窒礙難行之處,本部尊重委員會審查結果。
    (六)王委員義川提案修正公路法第65條,建議增訂公共運輸業者強制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
    1.有關第三人責任險主要是針對被保險人(客運業者)因所有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死亡、體傷或財物(車輛)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2.現行公路法已規範客運業者應投保之強制險及旅客責任險,至於現行實務屬於財務損害賠償及任意險之第三人責任險部分,較屬公司治理之風險分攤範疇,建議可由業者基於經營管理需求投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來轉移其風險,爰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七)林委員俊憲等提案修正公路法第72條,建議增列管線機構設置之人、手孔蓋與路面齊平標準與罰則,明定施工機關(構)有回復挖掘路面平整責任,並要求管線機構應主動維護申挖路面之設施:經查本次林委員提案修正條文為109年12月7日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通過版本,惟尚有涉及管線機構須配合辦理事項,本部尊重委員會審查結果。
    三、結語
    綜上說明,本部感佩相關委員之提案,併謹提供本部建議處理意見,尚請各位委員參考。謝謝!
    二、停車場法修正提案處理意見報告
    壹、前言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貴委員會審查林委員俊憲、廖委員先翔等相關委員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停車場法第4條、第32條、第38條等共3案修正條文草案提案,提出本部處理建議供貴委員會參採,謹報告說明如後,敬請指教。
    貳、相關委員、黨團提案修正重點及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一、林委員俊憲等提案修正停車場法第4條,建議將第1項第3款「汽車燃料使用費」更名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費」:有關汽車燃料使用費名稱,委員提案建議修正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費」,基於公路法第27條之徵收目的,本部建議可考量修正為「公路使用養護管理費」,並配合公路法同步修正。
    二、廖委員先翔等提案修正停車場法第32條增列電動汽車於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未有充電事實,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停車場經營業得逕行將該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
    (一)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係「充電專用」之性質,故電動汽車停放於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未充電者本即屬違規占用之行為,現行停車場法第32條及第40條之1已有針對違規占用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之情形訂有罰則。
    (二)另考量實務上駕駛人較難於充電完成後立即將車輛駛離(尤其是半夜時段),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充電車位辦法)第9條第1項亦授權地方主管機關公告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使用規定及充電停車使用時間限制,避免充電專用停車位遭長時間占用,並兼顧實務充電專用停車位使用彈性。(如臺北市政府公告之使用規定即提及未使用充電設施充電者,不得停放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惟該市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22時至翌日7時未充電者,則不在此限)
    (三)綜上,本部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三、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停車場法第38條,建議增列違反第27條之1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設置比例與充電設備設置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經處罰後仍不改善,處30日以下之停業處分:
    (一)有關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設置比例相關處罰部分,經查充電車位辦法第4條訂有路外公共停車場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之設置期限,因此,倘停車場經營業未依規定期限設置完成,地方主管機關得不予核(換)發停車場登記證。
    (二)充電車位辦法第5條規定,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充電設施之設備、介面及配件,均應符合國家標準;其設置應依電業法、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等相關規定辦理,說明如下:
    1.電動車輛充電設施經公告為應施檢驗商品範圍者,應依商品檢驗法相關規定辦理商品檢驗,始得裝置與使用。若屬自願性產品驗證者,台電公司已於「新增設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要點」中規定,新(增)設電動車輛充電設備裝設完竣後,須檢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自願性產品驗證證書,經現場檢驗不合格者未於期限內完成改善,得停止供電或拒絕接電。
    2.另電業法第32條、消防法第6條及第37條等規定,已有針對停車場設置充電設施之用電及消防安全訂有相關罰則及處置方式。
    3.停車場經營業倘未履行前揭充電車位辦法明定應遵行之事項,地方主管機關亦得依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31條規定,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怠金,並得連續處以怠金。
    (四)綜上,考量有關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設置比例與充電設備設置之規定,皆有對應之處置方式,本部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參、結語
    綜上說明,針對相關委員及黨團之提案,謹提供本部建議處理意見及建議修正條文,敬請各位委員參採。謝謝!
  • 財政部書面資料

    審查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公路法第27條、第28條及第75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冠廷等18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分別擬具「公路法第32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冠廷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33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馬文君等19人、委員邱若華等17人分別擬具「公路法第39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公路法第46條及第60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義川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65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21人擬具「公路法第72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之說明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今日貴委員會審查大院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公路法第27條、第28條及第75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冠廷等18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分別擬具「公路法第32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冠廷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33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馬文君等19人、委員邱若華等17人分別擬具「公路法第39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公路法第46條及第60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義川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65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21人擬具「公路法第72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本部承邀列席,至感榮幸。
    委員提案內容關於公路法第27條新增第3項規定「非使用燃料車輛之徵收費率,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另定之」等節,基於該徵收費率之訂定,涉屬交通部業管,本部尊重該部意見,又後續倘經立法通過,本部將本於規費主管機關協處費率訂定相關事宜。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 經濟部書面資料

    經濟部就林俊憲委員等21人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停車場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之說明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感謝各位委員對本部各項業務的協助與指教,對於貴委員會「公路法及停車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審查會,研提相關說明供貴委員會審議參考。
    壹、案由
    大院委員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其宗旨在於增列路面齊平標準與罰則,明定施工機關(構)有回復挖掘路面平整責任,並要求管線機構應主動維護申挖路面之設施。
    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停車場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係因現行法規並未就違反停車場充電停車位與設施設備之設置、養護責任訂有規範,爰新增違反第27條之1條充電設備設置規定應有處罰。
    貳、「公路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停車場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之重點說明
    一、「公路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新增項次
    新增第4項 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人、手孔蓋,於設置或維修後之平整度標準以三公尺直規檢測單點高低差不得超過正負零點六公分,及違反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規定。
    新增第5項 公路主管機關有養護必要時,得要求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將部分人、手孔蓋下地,但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有救災或特殊需求者,得免於下地規定。
    新增第6項 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設置之管線或其他設施,如因設置或管理有缺失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處罰規定。
    新增第7項 管線或其他設施設置範圍係以管線或其他設施於公路用地內施工所挖掘之範圍內。
    新增第8項 違反第1項、第3項至第6項規定致使發生重大災害,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停車場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內容
    違反第二十七條路外公共停車場標示設施、第二十七條之一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設置比例與充電設備設置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經處罰後仍不改善,處三十日以下之停業處分。
    參、經濟部說明及建議
    一、「公路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考量各地方政府或路權機關對道路施工回填後訂有「保固期限」,各管線機構均已依「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繳納費用,作為各道路主管機關對業管道路管理與維護之經費,為明確道路維護之責任歸屬,建請明定公路主管機關所定道路施工回填後之保固期限內,由管線單位負責修復並確實回填與鄰接路面齊平,爰建議公路法第72條第4項條文修正為「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人、手孔蓋,於設置或維修後應予修復並確實回填與鄰接路面齊平,
    且於公路主管機關所定道路施工回填後之保固期限內,平整度標準以三公尺直規檢測單點高低差不得超過正負零點六公分,其抗滑值基準由交通部另定之。違反者應於限期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註:底線部分為增訂文字)
    二、「停車場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新增違反第27條之1條充電設備設置規定應有處罰部分,以保障電動汽車使用者與一般社會大眾之人身財產安全,涉及停車場監管等實務,經濟部尊重大院審議結果。
    肆、結語
    經濟部將督促所屬管線機構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人、手孔蓋,於設置或維修後確實予修復並確實回填與鄰接路面齊平,以避免道路挖掘頻繁造成道路交通與民眾生活影響與衝擊。
    以上說明,敬請指教,並祝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書面資料

    審查大院委員王義川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之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今日大院第11屆第3會期貴委員會召開審查「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會議,承貴委員會邀請本會列席提出報告,至感榮幸,以下謹就本次審查會議涉及要求公路公共運輸業者強制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提出本會意見,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現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已規定車主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俾使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又為強化乘客安全保障,公路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公路公共運輸業者應投保每名乘客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之旅客責任保險,上述保險目的在保障乘客與第三人之生命安全,承保範圍包含死亡、失能及傷害醫療費用。至於對第三人財物損失之損害賠償責任部分,係由公共運輸業者依自身需求評估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以移轉相關風險。
    本次委員為強化公共運輸事故造成第三人財物損失之保障,提案修法強制公共運輸業者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因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為商業保險,由保險公司自負盈虧,依其風險胃納、承保能量、商品政策、核保條件,以及再保險人之支持等因素綜合評估,並依被保險人過往損失經驗決定承保與否以及可承保之保險金額、自負額等保險條件。此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採無盈無虧原則經營,且保險公司非有法定事由不得拒保之情形有別,爰建議審慎評估,並先與公共運輸業者、保險業者等利害關係人取得共識再行推動為妥。
  • 農業部書面資料

    審查委員林俊憲第23人擬具「公路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冠廷等18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分別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冠廷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馬文君等19人、委員邱若華等17人分別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公路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義川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21人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書面報告
    (農業部主管部分)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與會先進:
    大院第11屆第3期交通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林俊憲第23人擬具「公路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冠廷等18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分別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冠廷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馬文君等19人、委員邱若華等17人分別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公路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義川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21人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首先感謝各位委員、先進,對於推廣臺灣原生樹種與應用於公路行道樹種植,以營造原生景觀且維護台灣生態系健全之重視與支援。以下僅就有關本部業務部分提供報告,敬請各位委員給予指教。
    壹、前言
    森林生態系帶給國人供給、支持、調節、文化等多元服務價值,臺灣六成土地為森林所覆蓋,且具有極高的生物多樣性,維管束植物即有四千餘種,不論是喬木、灌木或地被草花植物,潛藏許多具有園藝、景觀、甚至醫療保健潛力的物種。原生植物歷經臺灣多樣化生態環境之長期演化,普遍具有較好的環境適應性、較佳的生態效益及易於管理維護等優良的栽培特性。透過鄉村或都會栽植,由中央或地方各級機關經管公園、公路、市區道路兩旁或分隔島等區域,進而營造成原景綠境,除健全鄉村或都會生態系統的基礎,更可鏈結中央保育軸帶以外,野生動、植物等關注物種的生態廊道,有助於人與自然的和諧共生。
    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下簡稱林業保育署)為發掘臺灣森林植物之多元永續利用價值,自2018年間即委由國立中興大學調查盤點臺灣森林中具有園藝、景觀、蜜源及保健等潛力的各類原生植物名錄計106種,截至2022年止,已增加至227種具有景觀價值潛力的原生植物,理整其個別之形態、耐陰、耐旱、提供鳥類及蜂蝶覓食來源等不同特性及應用方式,作為社會各界瞭解原生植栽之入門參考。
    貳、近期階段性成果及未來精進作為
    一、持續盤點開發原生植物種類,健全種苗系統。
    2022年林業保育署再次委託國立中興大學進一步盤點具景觀價值的原生植物,發表「原景綠境─臺灣原生樹種景觀應用手冊」並由各地區分署採種加以培育,推廣各公私部門利用。期盼未來政府與民間的景觀工程與植栽應用方案,能有更多可突顯臺灣特色的選擇,構築更符合生態環境的城鄉自然文化地景,也更能促進在地生態的健全。該手冊由多位植物專家學者,盤點及篩選出227種具有景觀價值潛力的原生植物,內容包含景觀植物概述、原生種與外來種說明、植栽維護管理,亦理整227種原生植物個別之形態、耐陰、耐旱、提供鳥類及蜂蝶食來源等不同特性及應用方式,作為社會大眾瞭解原生植栽的入門參考書籍。
    二、建置原生植物專屬資訊網站,提供民間業者及植栽需求者交流平台。
    (一)「臺灣原生樹木種苗網」(theme.forest.gov.tw/forestplant/)
    林業保育署推廣臺灣在地原生植物,所屬各地區分署持續發掘轄管國有林特定原生植物,採種帶回所轄苗圃進行發芽培育,培育期需1至3年不等。每一種苗木均有明確種原生產地點,希透過育苗業商,將所購苗木接續擴大繁殖,配合政府推廣原生植物政策,逐步媒合苗木供應端及工程、社區學校綠化等需求端,以建構原生植物產業鏈。
    (二)「臺灣原生樹木推廣及媒合平臺」(nativetree.forest.gov.tw/)
    林業保育署在2018年首波篩選106種園藝景觀性原生植物之基礎上,把握適地適種、好照顧等原則,在該署各地區分署進行採種及育苗,除了每年3月植樹月發放給民眾之外,也在2020年建置「臺灣原生樹木種苗網」,提供種苗業、花卉栽培業、休閒農業、園藝服務業、造林業等育苗相關業者選購苗木的服務。
    近年持續盤點具有景觀應用潛力的原生樹木,為了健全原生樹木產業鏈及需求端在資訊取得方面的可及性,爰建置「臺灣原生樹木推廣及媒合平台」,希透過該平台讓苗木資訊的公開揭露及溝通管道更加多元便利。平台特色包含:景觀原生樹木資料庫、提供業界免費上架販售原生樹種苗木及增加曝光度、單一窗口等,方便選購各類原生樹木,以滿足公共工程、行道樹、校園綠化及景觀建築等對原生樹種之需求,進而活絡原生樹木產業。
    三、成立「全國種樹諮詢中心」,提供公私部門機關(構)專業諮詢意見。
    有關國內植栽種植及維護,常因不當修剪及栽培而夭折,除草傷及樹木基部導致生長不佳、死亡或因種植之外來樹種無法適應當地環境,衍生相關環境問題。
    2022年5月11日行政院蘇院長於該院召開全國種樹專案會議,責成本部林業試驗所(以下簡稱林試所)成立「全國種樹諮詢中心」,推動原生鄉土樹種,其三大任務為樹種推薦、植栽諮詢與維護管理諮詢;服務項目包括教育訓練、樹種鑑定、樹種推薦、購樹媒合平台、植穴與客土、土團與支架、栽種季節、修枝與除草、枝下高修整、施肥與病蟲害、樹木健檢以及剩餘資材活化等。
    林試所於2022年5月19日召開全國種樹諮詢中心研商會議,結合國立宜蘭大學、國立臺灣大學、中國文化大學、國立中興大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共六所大學及該所六處研究中心與研究人員,分別設立13個分支單位,包含諮詢辦公室及專業諮詢專家群。]
    全國種樹諮詢中心已透過國內林業專家依照下列原則篩選北、中、南、東各區域適合的行道樹建議名單(如附,亦可於全國種樹諮詢中心官方網站查詢):
    (一)以原生(鄉土)樹種為主。
    (二)四季物候分明。
    (三)一縣一樹。
    (四)具地方特色。
    各地區如有需針對該地種植狀況諮詢,全國種樹諮詢中心可供外界電話諮詢,如有需要亦可派遣專家至現地提供植樹指導。
    參、結語
    本部自2018年啟動原生植物運用及發展政策之用意,係為社會各界提供正確且足夠的原生植物資訊,從而與景觀、園藝業者合作,提供原生種苗木且擴大培育規模,形成商業規模。最終讓臺灣森林的草、木本植物,從山林走進都會,從公部門經管公用設施綠美化,走進每個人家中、庭院,成為生活的一部分,藉以提升美的境界。順應上開政策內涵,本部林業保育署及林試所將各司其職,持續加強盤點具有地區特色潛力之原生植物種類,並擴大其種苗培育、規格苗驗證及生產溯源,以分享森林生態系所帶來多元服務價值的惠益,俾落實維護森林環境及鏈結都會區國土生態綠色網絡之願景。
  • 環境部書面資料

    審查委員擬具「停車場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停車場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書面報告
    2050淨零轉型十二項關鍵戰略中,交通部統籌關鍵戰略七「運具電動化及無碳化」,已偕同相關部會擬定「提高電動運具數量」、「完善使用環境配套」、「產業技術升級轉型」三大策略推動。
    為延續公共停車場域佈建公共充電設施,交通部輔以法規配套,依「停車場法」於112年9月13日訂定「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要求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充電專用停車位數量,應達轄區內公共停車位總數之2%以上;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部分,各停車場應設置1%以上,以利後續電動車公共充電之需求。
    本次委員會審查委員提案修正「停車場法」部分條文,規劃朝向加強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之管理,以利推展助於完善使用環境配套相關工作。
  • 主席
    現在我們進行詢答,先宣告以下事項:詢答時間為出席委員6分鐘,列席委員4分鐘;委員登記發言時間10點30分截止;各委員如果有臨時提案,請於10點半前提出,以便議事人員彙整;暫定11點休息10分鐘,中午原則上不休息。
    現在請登記第1位的洪孟楷委員發言。
  • 質詢:洪委員孟楷:10:13

  • 洪委員孟楷
    (10時13分)主席謝謝,麻煩請次長。
  • 主席
    好,陳次長。
  • 陳次長彥伯
    委員好。
  • 洪委員孟楷
    陳次長,幾個交通專業的部分,也是國人所關心的政策轉彎,我想也要跟你再就教一下,去年我們就一直在討論客運業相關駕駛人力短缺的部分,當時國發會說有召集相關單位研議出一個能夠開放畢業僑生來擔任我們客運駕駛的方式,對不對?
  • 陳次長彥伯
    是。
  • 洪委員孟楷
    已經從去年9月30號、今年的專案報告,甚至當時在交通委員會專案報告時,本席也有質詢過,有提到會有配套、會跟跨部會溝通,並且要求安全,包括語言能力、考證照不會放水等等,都有講,籌備了快一年的時間嘛,本來預告4月底要上路,結果卻臨時喊卡啊?
  • 陳次長彥伯
    對,委員,據我們的了解是因為……
  • 洪委員孟楷
    對?還講得那麼理所當然!
  • 陳次長彥伯
    不是,不是喊卡啦,就我們的了解,是預告的時候,我們相關法案、政策要施作時,都會有相關的法令預告,預告期間因為各界有不同的建議、意見,所以他們現在……
  • 洪委員孟楷
    各界的不同建議聲音不是應該在去年9月30號你們提出來的時候……次長,之前部長也有來答詢過,也有相關部會同仁來答詢過,當時本席也針對這樣的問題來請教。本席那時候是說即便開放,但是國內持有大型車駕照的人數其實比駕駛人還要多,換言之,並不是沒有人去考駕照,而是大家拿到駕照之後不一定願意去當駕駛。那時候你們提出來的解方是說:沒關係,我們開放畢業僑生。講了一年了,而且那個時候還煞有其事地說語言能力、考證照不會放水,然後還有一年的配套,跨部會都溝通好了,結果現在突然喊卡,這樣不就是過去這一年的時間,客運業也都在等,想說可以有新的活水進來,結果完全沒有。我只是想請教,是就喊卡了還是後續會推動,還是有什麼配套措施?
  • 陳次長彥伯
    我跟委員報告,不是喊卡啦,後續因為我們有相關的配套措施……
  • 洪委員孟楷
    不是喊卡,那什麼時候可以喊action?
  • 陳次長彥伯
    公路局會跟客運全聯會等等,再就相關的議題討論。
  • 洪委員孟楷
    我看到的新聞是說勞動部因為修法預告,所以有疑慮而暫停。有沒有跟公路局溝通?
  • 陳局長文瑞
    有,因為勞動部預告的時候,就是有一些意見……
  • 洪委員孟楷
    代表之前交通部推出相關法令的時候,沒有先跟勞動部溝通好。
  • 陳局長文瑞
    跟委員報告,因為法規預告是蒐集社會各界的意見,社會各界提出意見後是送到預告法規的主管機關勞動部。因此勞動部的部分,因為社會各界有提出相關意見,就是有關擔任客運或貨運駕駛,在語言上面是不是還要有一些其他的限制。
  • 洪委員孟楷
    你要不要看一下半年前專案報告時,我們好幾個委員關心,就關心到這一題嘛,大家都認為語言可能會有問題,結果你們專案報告裡面提到都沒有問題,你們專案報告裡面特別講語言能力一定會要求,結果現在反而用這個當理由,我覺得這樣子很兒戲耶!次長。
  • 陳次長彥伯
    委員,我再說明一下,語言的能力是很重要,所以他們現在……
  • 洪委員孟楷
    當然很重要啊!
  • 陳次長彥伯
    他們會進一步跟相關的客運業者討論如何落實,讓這樣的事情變成在招聘、僱用的時候,不會產生相關問題。
  • 洪委員孟楷
    是不是簡單說明一下未來會怎麼做?
  • 陳局長文瑞
    跟委員報告,目前大概就是說,客運業者未來聘僱僑外生擔任駕駛,當然本來僑外生在國內受教育的時候,其實會有基本的語言能力,未來的話,對於擔任客運駕駛的部分,包括語言能力的一些基本門檻,或是還需要經過業者的訓練,這個部分我們會跟客運業者再來討論,並訂定相關配套措施再送給勞動部。
  • 洪委員孟楷
    局長,現在是勞動部喊卡。次長,這個重點非常重要,停車場我等一下也會問,但我說現在我看到的這個部分,其實是讓大家覺得你們政府完全沒有橫向聯繫,講了大半年的政策,結果突然間又喊卡,會讓民眾無所適從,也會讓客運業者覺得莫名其妙,好像是朝三暮四耶!之前先跟大家講說有、有、有,開放了,結果突然間又喊卡,這些不應該是你們一開始推出政策的時候,就應該考慮到也應該評估到的地方嗎?勞動部有問題,結果你現在竟然還說是要跟客運業者溝通,今天是客運業者不想要開放嗎?不是啊,你們現在怎麼會說要去跟客運業者溝通,那勞動部那邊怎麼解決?次長,是不是應該找勞動部,兩個部會來討論?
  • 陳次長彥伯
    這個部分我們一定會跟勞動部討論的。
  • 洪委員孟楷
    照理講,這個政策要上路前就應該跟勞動部討論過嘛。
  • 陳次長彥伯
    是,這部分也有討論,只是法規預告了以後各界有不同的建議、意見……
  • 洪委員孟楷
    次長,我具體建議,是不是一個月內交通部找勞動部針對這個部分看能夠怎麼樣補正、修正?因為我看到交通部陳部長的講法是說還是希望能夠開放。
  • 陳次長彥伯
    是,這個政策我們是朝這個方向。
  • 洪委員孟楷
    所以是不是應該主動找勞動部溝通?
  • 陳次長彥伯
    好,這沒問題,我們責由公路局跟勞動部溝通。
  • 洪委員孟楷
    幫個忙,真的,政策不是倉促丟出來……
  • 陳次長彥伯
    沒問題,是。
  • 洪委員孟楷
    然後橫向的聯繫完全沒有。在這件事情上面,我覺得你們的橫向聯繫非常糟糕。
    再來是有關隔熱紙透光率的議題,我覺得這已經討論很久了,最近有講到要調整隔熱紙的透光率,但是居然是說只管新車、不管舊車,如果新車領牌一個月之後再去裝,那算是新車還是舊車?
  • 陳次長彥伯
    我先簡單講一下……
  • 洪委員孟楷
    我買一個新車,然後都沒有貼隔熱紙,我跟業務講好,一個月之後再幫我裝,我先給監理站看一下現在沒有貼,一個月後裝,裝了之後我就不管了,這樣不是做半套嗎?
  • 陳次長彥伯
    我跟委員報告,我們講的新車是說某一年開始的車輛,不是剛才委員的意思……
  • 洪委員孟楷
    那以前的車都不管?
  • 陳次長彥伯
    有關以前的車輛,我們會有相關的指引,相關的指引會告訴業者……
  • 洪委員孟楷
    但目前看起來,你們在新聞上也好或是答詢上也好,其實都沒有講到舊車的部分。
    來,關於幾個國家的規定,美國的透光率要求各州不一樣,從百分之二十幾到百分之八十幾%;日本要求70%以上;德國更是全面禁止前擋裝隔熱紙。換言之,其實也都有看到世界對於各國前擋隔熱紙的部分,有一些是駕駛的安全視線、有一些是從外在看裡面,像美國有一些州就怕駕駛在裡面可能看不清楚,所以執法人員會比較擔心,也因此要求前擋的透光率到一定的比例。
    而我們現在只有70%,但是沒有任何的強制性,甚至我們沒有相關的儀器檢驗;還有舊車的部分,你說只有指引,很多的民眾、團體其實也認為,我們不管是站在道路的安全、行人的安全、駕駛的安全,都應該要入法或是規範。次長,您怎麼看?
  • 陳次長彥伯
    我簡單跟委員說明一下有關隔熱紙的使用。它當然跟安全是有關的,所以公路局在以往的研究也好,剛才委員也特別提到各國對隔熱紙的規定標準其實也不一,考量我們國家的整體情形、安全的重視程度,目前公路局還是有規範前擋跟側窗的透光率相關標準;另外,對於新車也好,或者是使用中的車輛也好,都有相關的規範。
  • 洪委員孟楷
    次長,有好幾個委員已經質詢過,現在的問題就是你們有規範,但是沒有罰則或沒有落實,這才是大家認為你這樣子的規範不一定有用的原因。
  • 陳次長彥伯
    是,我跟委員報告一下,我們現在的相關規範委員大概也了解,我們大約6月的時候有一個相關的指引會出來,明年開始會對新車,剛才特別提到新車相關的要求;開始要求新車以後,如果不符合相關的規定,當然就會有相關的處罰,所以還是會納入法規。
  • 洪委員孟楷
    本席真的還是建議,因為現在都還是在研擬階段,對不對?6月會公告,對不對?
  • 陳次長彥伯
    是。
  • 洪委員孟楷
    如果有相關的規範,針對臺灣的交通是不是應該要更一體適用,不管是新車、舊車?
    抱歉,最後1分鐘,停車場的部分我還是希望能夠了解一下,當然跟我們今天相關的修法也有關聯,不過本席有看到另外一個民怨,我們看一下,停車場現在因為多元支付也有一點點混淆,一個是這個停車場採全電子化、沒有現金,民眾要進去停車,因為他沒有相關的多元支付,結果變成要出來很麻煩;再來,也有些停車場明明有多元支付,但是壞掉了,或者一直顯示故障中,所以它只能收現金。
    次長,我覺得停車的部分也是民眾每天幾乎都需要的,可能交通部會說這個相關收費有其他的主管機關,但畢竟停車場的中央主管機關是交通部,有沒有一個比較一致性的方式,至少讓停車業者以及民眾能夠取得一個平衡?在這樣的事情上,不要發生二擇一,讓民眾產生其他的民怨。有沒有看到這樣的狀況?
  • 陳次長彥伯
    我想跟委員報告,這分兩個,其實相關支付從這一張可以看到,我們其實多多鼓勵停車場要多元支付,而多元支付也包含各種支付的方式。這裡頭提到的是,原來是一個美意的多元支付,因為機器故障,然後產生某種方式沒辦法處理,這部分我們會責成地方主管機關加強督導,還有相關停車設施的妥善率。
  • 洪委員孟楷
    我們現在的停車場管理辦法裡面有沒有相關規定,規範一定要有什麼樣的支付方式?
  • 陳次長彥伯
    目前沒有。
  • 洪委員孟楷
    所以才會變成這樣的情況。我記得我國的法令有規定,如果用新臺幣支付,接收者不能拒絕,譬如說有些時候有的民眾拿100個1塊要去付100塊,但是接收者也要接收,對不對?這是現金流通的互信原則跟公平性。關於剛剛看到這兩個新聞,其實本席之前也有接收到民眾陳情,一個是他不能給付現金,只能用電子支付;一個是只有付現金,沒有電子支付。而中央主管機關是不是能夠有更統一的辦法,至少有一個支付方式是所有地方都可以使用的?以前大家可能會覺得是現金,但現在……
  • 陳次長彥伯
    對,現金支付的方式我想這必然是基本的,關於委員剛才特別提到的,尤其是因為節省人力,所以很多收費方式是無人、採用機器,因此如何確保機器正常使用,我想這一部分我們會請地方政府……
  • 洪委員孟楷
    如果有一些是多元支付,但是業者至少提供一個電話或其他方式,讓民眾在現場能夠得到協助、引導,不要發生車停進去但是車出不來的狀況,這才是我們所關心的重點。
  • 陳次長彥伯
    是,這部分依我的了解,好像都會有一個類似像按鈕或電話可以讓人來通知服務,這一部分如果沒有的話,我們也是一樣,我們每一年對停車場都有督導,那這部分我們會來加強要求。
  • 洪委員孟楷
    加強落實,好不好?
  • 陳次長彥伯
    是!
  • 洪委員孟楷
    謝謝。
  • 主席
    謝謝洪孟楷委員。
    現在請李昆澤委員質詢。
  • 質詢:李委員昆澤:10:27

  • 李委員昆澤
    (10時27分)謝謝召委,請一下陳彥伯次長、陳文瑞局長、林福山司長、黃運貴司長、趙興華局長,交通系統裡面公路最強的5個人。
  • 主席
    陳次長、陳局長、黃司長、林司長、趙局長。
  • 李委員昆澤
    次長,我們來討論一下汽燃費相關的議題,包括它的正名以及如何建立一個公平穩定的收費機制。目前汽燃費的收費狀況當然是依照公路法第二十七條,公路主管機關因為我們的道路、公路必須要養護、修建以及安全管理,所以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現行的徵收方式是隨車徵收,就是按照車輛的cc數,每年徵收大概500億左右,而汽燃費的分配當然是中央、地方還有國道基金。
    我們來看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四條,有很多各款車輛是免徵汽燃費,包括電動汽車。不過我們在這邊也要注意,次長,我們的電動車比例越來越高,我記得在2018年的時候,我們的油車大概是2,155萬輛,就是汽機車加起來,那時候的電動車大概20萬輛;到今年的3月,我們相關的燃油汽車大概是2,191萬輛,但是從2018年到2023年的3月,我們的電動車已經從20萬輛提升到88萬輛,提升的比例已經看得出來。
    我們汽燃費使用的本質就是在於道路的養護、修建跟安全管理,我們有三個重點,討論汽燃費都是要以道路為主體,而這三個重點分別是:第一個,要確保這些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的費用必須要充足;第二個,徵收的對象要以實際使用道路的路用車輛;第三個,收費應該要具有公平性。
    現在來討論一下相關的不管是隨車徵收、隨油徵收,或者是隨里程徵收都各有優缺點。請教一下,我們現在是隨車徵收,是按照cc數作為計算,它的優點是什麼?請次長說明一下。
  • 陳次長彥伯
    現行隨車徵收的制度是比較簡單的徵收方式,因為它強調是cc數或是車種,相關民眾的認知上也比較容易能夠接受,所以現在是採用這種方式在徵收,而且現行的……
  • 李委員昆澤
    它的優點應該就是費用的來源比較穩定,而且可以確保目前道路維護管理的相關需求,其實它的缺點在於公平問題啦!它不容易反映車輛實際使用道路的這樣狀況。
  • 陳次長彥伯
    是。
  • 李委員昆澤
    這是它的缺點,你認為隨油徵收的優點是什麼?
  • 陳次長彥伯
    隨油徵收是剛才委員提到的,走在道路上使用多少油就徵收多少,但是這樣的方式……
  • 李委員昆澤
    對,它比較能反映這些車輛實際使用道路的狀況啦!
  • 陳次長彥伯
    對,但是有另外一塊就是……
  • 李委員昆澤
    而且它的計算方式也比較簡單,但是它的缺點呢?
  • 陳次長彥伯
    另外一塊就是有些是「用油不用路」,像工業用油或者是有些人是提著桶子去加油,但是他加了油,可能是給小型的工程要用的,所以像這種……還有另外一個是徵收得上的,因為我們所有的用油,像這種都是在當時就徵收了,如果像剛才提到的「用油不用路」,以後要退費的話,都會產生相關的困擾。
  • 李委員昆澤
    當然隨油徵收能夠反映實際道路的使用情形,而且計費的處理方式也比較簡單,不過它的缺點是現在車輛的技術提升,燃油的效率也提升以及電動車輛的發展,誠如我剛才提到的,2018年汽機車使用電力的大概只有20萬輛,到今年3月已經提升到88萬輛,燃油效率提升跟電動車這樣的發展,當然會導致徵收費用下降,可能這個財源就會有問題,是不是?
  • 陳次長彥伯
    對,我們現在有發現隨著電動車繼續使用,如果採行現在的免徵措施,到了2030年大概會減徵將近36億元,所以對整體的……
  • 李委員昆澤
    好,現在社會大眾也在討論是不是隨里程徵收,你認為隨里程徵收的優點是什麼?
  • 陳次長彥伯
    隨里程徵收就是反映在剛才提到的公平性上嘛!大家走多少,就收多少。
  • 李委員昆澤
    對,它比較能夠實際反映出道路使用的狀況,也可以避免電動車的發展趨勢所造成的影響,而且能夠適應各種人員的這種車輛,但是它的缺點是什麼?
  • 陳次長彥伯
    它的缺點剛才也有特別提到要隨里程徵收,隨里程要如何紀錄這個里程?這樣的技術可能就是……
  • 李委員昆澤
    它的技術其實就是有問題,包含它的普及性以及篡改的問題。現在要討論的是,如果以碼錶來登錄,會有改錶的疑慮,或者是沒有辦法有效建立防弊機制,或是OBD就是車上的診斷設備,多數的舊車沒有這樣的配備,而且資料也可能被篡改,OBU及OBE就是車載單元及車載機,它設備的成本又比較高,而且設備也有可能被拔除,都是它相關的問題啦!我們來討論一下,交通部對於汽燃費到底有什麼具體的想法?我先請教一下,我們還是要把汽車燃料使用費正名為道路養護費,林俊憲委員跟我都有同樣的想法,你們說明一下。
  • 陳次長彥伯
    委員提出希望將汽車燃料使用費正名為道路的使用費或是養護修建費用,這樣的修改建議或者修法,本部是支持的。
  • 李委員昆澤
    好,我們討論到這個汽燃費或者道路維護的費用,當然收費要公平!而且它的相關經費還是要充足、費基要足夠,另外就是負擔要合理,以這些為前提。現在交通部針對相關的收費方式有沒有具體的討論?我當然知道你們運研所有做相關的研究,但運研所要研究很久,要一年吧?次長請說明一下。
  • 陳次長彥伯
    對,以我的了解運研所大概要研究到115年年底。
  • 李委員昆澤
    它到什麼時候?
  • 陳次長彥伯
    115年年底。
  • 李委員昆澤
    這個實在是非常令人難以想像啊!這樣攸關到民眾的權益以及道路的維護,竟然要拖那麼久。我們針對電動車的發展趨勢,我也知道交通部有在討論及研議電動車的道路維護費用,也有計劃要徵收,聽說要在2030年開始徵收,有沒有這樣的想法?說明一下。
  • 陳次長彥伯
    跟委員報告一下,剛才有特別提到汽燃費或者道路使用費,其實從某個角度還是要公平啦!因為現在是淨零轉型,所以一開始的時候,我們希望鼓勵電動車的使用,但是剛才委員特別提到隨著電動車的數量越來越多的時候,減徵可能會影響到我們道路養護的經費,所以以政策層面來講,我們目前有規劃在2030年,希望是不是可以研議恢復開徵。
  • 李委員昆澤
    好,我在交通委員會十幾年來,大家都在討論相關汽燃費的這種徵收方式,交通部現在有沒有具體的想法跟社會大眾說明?
  • 陳次長彥伯
    有關整個汽燃費徵收,剛才委員特別提到,其實要考慮到幾個面向,一個是公平,一個是整個收費的整體來源,另外一個是民眾能夠負擔,這幾個問題又隨著電動車的使用,目前這個議題就是我剛才特別提到,我委請運輸研究所就這幾個面向研究並加以考量。
  • 李委員昆澤
    還是沒有明確的答案,還是要等運研所相關的報告出來。
  • 陳次長彥伯
    是的,不管是剛才委員特別提到現行的隨車、隨油及隨里程,其實近幾年來在交通委員會,每一年都有很多人在討論啦!為什麼到現在還是維持現在的隨車徵收?跟委員報告,整個隨車徵收,目前世界很多的國家依舊在使用,譬如像新加坡、日本或者是歐盟等等國家都還是使用……
  • 李委員昆澤
    日本也有不同相關的地方,他們實施不一樣的徵收方式。
  • 陳次長彥伯
    是,也是有不一樣的地方。但是多數地方來講,還是採用這種方式,所以這樣的方式如何改變,我覺得我們還是要考慮到剛才三個面向並共同討論後,再來提出方案。
  • 李委員昆澤
    最後一分鐘提出最後一個小問題,有關國際電動車這樣的發展趨勢,我們對於相關的安全規格以及相關的停車場等相關的設施,其實也面臨新的挑戰,電動車起火撲滅的時間是傳統油車的7至8倍,耗費的水量是傳統油車的40倍,燃燒時的溫度大約是800至1,000度,而且會產生大量的有毒物質,隨時都可能再次復燃。根據消防署自己的統計,有關電動車致災的案件數,從2021年到2024年平均每年都超過60件,有關電動車起火的原因跟主要起火的因素,這些在簡報上面就不再贅述,我們要確保安全的標準,有關電池的狀態,剛才我們看到很多起火的原因,電池起火也是主要原因之一。
    歐盟在2022年有新增規定,他們以機械進行物理衝擊來驗證電池的安全性,他們要求撞擊之後,不得起火、不得爆炸、電池要維持在原來安裝的位置、目視檢查電解液是否有洩漏的情形、在高電壓的電池要符合相關防護等級,以及測試環境溫度條件之下,觀察1小時確認電池狀態的穩定性,歐盟對這個要求是很嚴格的,請教一下我們的作法是什麼?我們有沒有參照歐盟的規範?說明一下。
  • 陳次長彥伯
    我請林司長說明。
  • 林司長福山
    這個部分跟委員報告一下,目前國內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跟歐盟一樣,是調和聯合國的UN R100導進來實施的。
  • 李委員昆澤
    那我們有沒有將這種漏液和膨脹的狀況也納入定檢,或是研議裝設感測器?
  • 林司長福山
    這部分跟委員報告,第一個部分新車完整的法規就誠如剛剛所報告的,使用中定期檢驗的部分,目前部裡面已經在111年把大型客車先納進來,就是定期檢驗的時候要出具電池定期保養表;針對小客車的部分,公路總局跟公會目前在研議當中,未來也會把它納進來。
  • 李委員昆澤
    相關的安全規格要比照歐盟,針對電動車的安全實施這樣一個督促。在停車場相關的消防設備方面,也希望能夠跟消防署來討論,是不是比照美國的標準來做相關的設施。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再跟交通部來做討論,以上,謝謝召委。
  • 陳次長彥伯
    謝謝委員。
  • 主席
    謝謝李昆澤委員。
    特別跟委員會報告,陳雪生委員質詢完畢,休息10分鐘。
    現在請游顥委員質詢。
  • 質詢:游委員顥:10:41

  • 游委員顥
    (10時41分)謝謝召委,有請次長。
  • 主席
    請陳彥伯次長。
  • 陳次長彥伯
    委員好。
  • 游委員顥
    次長好。剛才委員都在關心電動車的部分,在目前來講,電動車的燃料稅預計在2030年開始開徵,沒錯吧?
  • 陳次長彥伯
    部裡頭朝這個方向來規劃。
  • 游委員顥
    目前來講,電動小客車的普及率,最新的數據是幾%?
  • 陳次長彥伯
    目前電動小汽車大概是10萬輛左右。
  • 游委員顥
    原本預估在今年要達到多少比例?
  • 林司長福山
    這個部分跟委員報告一下,今年應該是10%,去年電動小客車的部分都有達標,我們預估今年應該也會達標。
  • 游委員顥
    所以今年預計年底要達到多少輛?
  • 林司長福山
    因為這是相對新車市售比,就是在賣出去的新車中所占據的比例,所以如果按照國內一年新車大概四十幾萬輛,那我們的目標預計是4萬輛的電動小客車。
  • 游委員顥
    因為去年達到3.8萬輛,幾乎達到九成。沒關係,直接就教關於貨物稅八項減稅的部分,我們現在看到川普的高關稅政策,大家也是人心惶惶,對於國內購買電動車的意願,大家也會擔心今年年底電動車免稅就要到期了,包括汽機車的汰舊換新也將在明年的1月7號到期,針對這兩項的貨物稅,我相信交通部一直以來都有跟財政部在檢討方案要延長,我想藉這個機會來請教一下,延長的方案預計免稅會再延長多久?是3年還是5年?
  • 陳次長彥伯
    我想這一部分,我們就尊重財政部的規劃,原則上我們是支持繼續延長。
  • 游委員顥
    你們支持的話,方向上大約會是多久?
  • 陳次長彥伯
    因為財政部每次也是有一個規劃的期程,原則上是依他規劃的期程來……
  • 游委員顥
    方向上當然是延長,沒有錯啦,那期程有沒有預計會再延長多久?
  • 陳次長彥伯
    因為所有的尤其是電動車的推動,或淨零轉型的推動,都是滾動檢討,所以走向是朝這個方向,但是真正的期程還是要看每一個階段來決定。
  • 游委員顥
    那會不會至少再延長3年?
  • 陳次長彥伯
    我想我們……
  • 游委員顥
    因為交通部不可能都沒有想法,或沒有建議方案啊!
  • 陳次長彥伯
    原則上我們就是支持財政部的想法。
  • 游委員顥
    就等他們公布就對了?
  • 陳次長彥伯
    是。
  • 游委員顥
    好啦,沒關係,不勉強。最主要是說目前電動車的普及率,包括2030年的淨零排碳的目標,其實還有很大的距離要努力,所以相關的貨物稅,尤其是在川普的關稅政策之下,對於電動車的使用,包括未來的物價膨脹,大家其實是人心惶惶,所以建議交通部除了具體表達延長的態度之外,更能夠及早的來跟社會各界做一個說明,包括配合財政部及早說明,我相信這對於消費者的購買意願來講絕對有正向的提升,所以本席在這裡還是提出建議。
    另外,在1月8號本席有提到電動車的電動樁,許多交通相關機關目前的電動樁數量不足,本席那時候詢問過許多單位,而且本席也看到高速公路的南投休息站這兩、三個月大興土木,就是為了增加電動樁跟電動車的充電設備,我想直接請教一下局長,這個部分為我們南投休息站提升或改善了多少?
  • 趙局長興華
    報告委員,南投服務區目前在做的是太陽能光電的部分,充電樁的部分全國道在去年8月都已經完成了。
  • 游委員顥
    所以是太陽能光電包括上面遮雨的部分都一次完成?
  • 趙局長興華
    是。
  • 游委員顥
    好,那就再次感謝。
    剛才廖先翔委員有提到充電樁的設備會影響到大家停留的時間,以目前的電動車跟充電樁的比例來講,將近是三十幾比一,整體的充電樁設備其實是嚴重不足的,尤其是老舊的大廈,設一個充電樁非常困難,所以許多公共設施、公共環境還是要積極的提高充電樁的設施,才能夠改善不管是停留時間或是大家使用電動車的意願。
    最後,本席要針對交通部規劃的南投幸福巴士2.0上路就教,之前本席跟許淑華縣長、南投縣政府有爭取在民間、竹山、鹿谷三個鄉鎮試辦,以中央公共運輸計畫專案補助經費來講,本席在這裡再拜託交通部同樣來協助我們南投縣剩下的10個鄉鎮,是不是可以?
  • 陳次長彥伯
    這部分我想應該是可以,有需要的話,我想公路局大概都會協助。
  • 游委員顥
    好,本席在這裡還要提出另外一項,以南投縣來說,不一定是用巴士,而是用五人座的客車,屬於用計程車業者去協助補充較為偏鄉的交通運輸,可是南投縣目前的計程車總量不足3%,所以其實南投縣要持續推行鄉鎮試辦,第一需要交通部在經費上持續的協助,第二也需要協助南投縣政府輔導計程車業者投入運送偏鄉長輩,並且能夠完成幸福巴士2.0的部分,在計程車車牌的申請上給予協助,謝謝。
  • 陳次長彥伯
    我們會來協助,謝謝。
  • 主席
    謝謝游顥委員的質詢。
    現在請黃健豪委員質詢。
  • 質詢:黃委員健豪:10:48

  • 黃委員健豪
    (10時48分)謝謝主席,我們先請交通部政次。
  • 主席
    請陳政次。
  • 陳次長彥伯
    委員好。
  • 黃委員健豪
    次長好。我想先討論一下,最近在新聞上看到無照駕駛的肇事案件件數跟死亡數已經超越了酒駕案件,你看一下這個數字,無照駕駛在2023年造成的死亡人數是763人,酒醉駕駛導致死亡人數是253人。國人或整個社會長期很關注所謂酒駕造成的事故,但是從數字上看起來,其實無照駕駛導致的案件造成的生命財產的損失,遠遠高於酒醉駕駛。當然我們知道2023年4月已經有修法加重罰則,在罰鍰部分修法前是一萬二,修法後加到兩萬四,整個罰鍰確實有提高,但是這個修法的結果,如果從數據上看起來,修法之後基本上死亡跟肇事人數並沒有明顯的下降跟改善。原因當然在於很多無照駕駛出事以後就雙手一攤說他沒錢,或是他未成年等等,他就不繳了、就算了,以致讓事故持續發生,所以我要問交通部的意見,就像我們之前處理假車牌問題一樣,本席在立法院也曾經建議過,當然現在也是往這個方向修法,上週也三讀通過,在假車牌的部分,最後我們的共識是可以沒入車輛,那像無照駕駛的部分,有沒有考慮除了罰錢之外,是不是也應該研議沒入車輛的條件?請次長或局長回應。
  • 林司長福山
    報告委員,針對無照駕駛的部分,交通部也有擬具一個加重處罰的版本,等行政院院會通過之後,就會送立法院審議。目前這個加重處罰的版本,大概有幾個重點:第一,現行罰鍰最高額是二萬四,比照危險駕駛提高到三萬六;另外,當場移置保管車輛,並扣繳牌照,當然無照駕駛如果發生刑事相關傷亡等等,就是一個證據,依照刑法就可以處理;針對一般部分,大概是吊扣車輛牌照,現行加重處分的規定,針對初犯部分,由原來一個月提高到吊扣牌照三個月;五年內兩次的話,由三個月提高到半年;五年內三次以上,就由六個月提高到一年;其他未成年人部分,現行就有並處罰家長的一些相關規定,以上大概跟委員說明。
  • 黃委員健豪
    我還是要講一下,之前我們處理假車牌的時候,也常常使用吊扣牌照等手段,但實際上因為吊扣牌照他就另外處理就好了,還是可以上路,這個人還是有工具可以去做這樣的事情,同樣無照駕駛也是一樣的問題,你把他的牌照吊扣了,是針對這臺車,但他這個人,第一個,他可能沒有錢繳罰鍰;再來,他同樣可以去開別的車,不管是跟朋友借的,還是一些不肖車行租給他的等等,問題還是會存在嘛!所以我才問說,在什麼條件之下,因為你剛剛提到的版本,包含可能現在已經送行政院的版本,也都是針對吊扣牌照在做處分,可是這個車子本身還是存在,它並沒有嚴重的……就是對借他車輛的人也好,或他駕駛的車輛也好,不管是他自己持有或是別人的,他在財產上並沒有任何損失,我們透過罰鍰或其他方式處罰他,是希望有警惕作用,不要再無照駕駛、不要再上路了,但實際上你並沒有真正把他的作案工具、做這件事情的工具作處理。針對這部分,我不知道你們有沒有想過之前的案例,就是透過假車牌的問題,後來用沒入車輛來處分,那我不知道為什麼在無照駕駛的這部分,不能也照這個方向來走?問題卡在哪裡?
  • 陳次長彥伯
    跟委員報告,沒入車輛這件事情,在法案討論的時候,其實在各委員之間,算是一個高度要討論的事項,畢竟是把車輛沒入,而且車輛沒入是可責性,委員剛才特別提到,這是駕駛人違規、無照駕駛,是處罰人,和沒入車之間如何連結,如何讓它變成可責性?所以我才會說在所有的處罰條例裡,對於沒入車輛都是經過大家非常嚴謹的討論,而目前交通部所提出來在行政院的版本,是沒有有關沒入車輛的部分,當然委員有這樣的建議,我們是蠻尊重的,如果有機會的話,我想可以在立法院大家……
  • 黃委員健豪
    對啦!你們再思考一下沒入車輛的部分,因為像無照駕駛剛剛也提到了,按照交通部統計,光是無照駕駛造成的死亡人數,一年就大概有七、八百位,你說吊扣牌照、處予罰鍰,其實看起來效果不差,但如果他還是能持續去做這樣的事情,我想這部分的死亡人數可能還是不會有明顯下降,所以我還是要提出這樣的建議。
    最後一點時間,無照駕駛當然有一部分涉及青少年,當然,我國現行考照年齡是18歲,你們有沒有考慮過比照其他先進國家下修?與其放任這些完全沒有駕駛概念的人上路,我們是不是考慮過乾脆把駕照年齡下修,讓他可以駕駛某一種車輛或某一種排氣量等級的車子,至少在他上路前,已經知道一些基本的交通法規或交通倫理,不知道交通部有沒有考慮過這方向?
  • 林司長福山
    跟委員報告,這個部分大概就是以往大家討論的現行考照年齡18歲可否下降到16歲的部分,其實部裡面從105年、109年到111年,大概都有跨部會討論過,甚至也找了家長團體大家共同討論,結論是大家還是認為要維持現行規定;另外一點,也跟委員報告,因為現在的運具分類,包括現有的微型電動二輪車,是14歲以上就可以騎乘,而且不需要駕駛執照,但是公路監理機關針對這個部分,也會著重在相關駕駛安全教育等等,所以大家就認為學生的部分,基本上大概也有這樣的運具可以選擇。至於駕照年齡的部分,可能必須社會再做討論。
  • 黃委員健豪
    好,沒關係,你們目前是比較保守,但我還是要建議,因為這些人還是會開車上路,我們在實務上看到的就有這樣的問題,當然他是違法的,只是說既然他還是會上路,就會有這個問題,像現在高中很多人無照駕駛就跑到馬路上了,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我建議可以思考到底什麼樣的年齡會有能力適合去做這樣的事情?希望交通部在這上面可以稍微積極一點,好不好?謝謝。
  • 陳次長彥伯
    謝謝。
  • 主席
    謝謝黃健豪委員質詢。
    現在請陳雪生委員質詢。陳雪生委員質詢完畢,休息10分鐘。
  • 質詢:陳委員雪生:10:56

  • 陳委員雪生
    (10時56分)好,謝謝主席,請次長還有公路總局局長。
  • 主席
    請陳次長、陳局長。
  • 陳次長彥伯
    委員好。
  • 陳委員雪生
    次長、局長早。最近在討論要規範水、電、瓦斯管線人孔蓋下地的問題,這個案子已經行之有年,我想請問一下,全國人孔蓋的數量大概有多少?這裡面有電、水、瓦斯什麼等等。
  • 陳次長彥伯
    這個我要……
  • 陳委員雪生
    有一百多萬喔!
  • 陳次長彥伯
    目前沒有這樣的數據。
  • 陳委員雪生
    有一百多萬處,我覺得修這個是茲事體大,你們要強制規範人孔蓋全部下地,對不對?有特殊的,比如救災等需求的,可以請求處理,問題是一百多萬處的人孔蓋,因為這會有氣爆問題,裡面有些氣體可能沒有辦法揮發,會有公共危險,你們有沒有考慮這個問題?
  • 陳次長彥伯
    委員提到有關人孔蓋是不是全部都要下地的問題,其實我們不會規定所有都要下地,有些在什麼樣的情況下……
  • 陳委員雪生
    不是,你的規範已經就這樣子啦!
  • 陳次長彥伯
    這是委員相關的提案。
  • 陳委員雪生
    你們交通部公路總局都沒有意見嗎?
  • 陳次長彥伯
    這個請陳局長說明。
  • 陳委員雪生
    因為這個法已經在交通委員會討論十幾年了,之前你們是有意見,但這一次很反常,我看是沒什麼意見。
  • 陳局長文瑞
    跟各位報告,管線機構做的一些人孔蓋在道路上面,有時候如果他們修得不平整,其實是比較容易發生一些事故,所以現在大概就是希望馬路挖了以後,回填時,包括人孔蓋的部分,希望能夠跟道路齊平,讓駕駛人,尤其是騎機車的人能夠更安全。當然,如果它能夠下地,整個道路再重鋪的話,平整度就沒有問題,所以有一些地方政府才會對一些管線機構有這樣的要求。
  • 陳委員雪生
    我講的問題是,你有沒有考慮到氣爆的問題?因為底下空氣不流通,又有電源,像電力公司的就有電源通過啊!
  • 陳局長文瑞
    這個意思是大概可以下地的,根據我的了解,目前並不是強制,現在有一些地方政府會要求如果人孔蓋不常開啟,或者有特殊需要,其實是不要下地,因為如果不常開啟,下地之後,整個道路在回填的時候,可能會有凹陷的問題,所以大概……
  • 陳委員雪生
    你這個法的修正是原則下地,例外不下地,你應該顛倒過來,應該是原則不下地,例外的話下地,應該是這樣啊!你有一百多萬處,我跟你講,這個維修一次成本大概一萬塊錢,問題是你要挖洞、路上水泥的鋪面,還有平整,挖了之後坑坑洞洞的更多,你們有沒有考慮這個問題?我覺得你們公路總局應該要表示意見,不能不表示意見。
  • 陳次長彥伯
    跟委員報告,有關人(手)孔蓋要下地這件事情,當然牽涉到道路主管機關或者是相關管線埋設單位的意見,原則上我們大概都會充分的尊重,尤其是地方主管機關……
  • 陳委員雪生
    你們有尊重嗎?
  • 陳次長彥伯
    是,充分尊重他們的意見。
  • 陳委員雪生
    你們有徵詢過台灣電力公司嗎?
  • 陳次長彥伯
    所以剛才有特別提到是不是要下……
  • 陳委員雪生
    有徵詢過中華電信嗎?有徵詢過水業處嗎?沒有吧!因為他們有提出意見啊!
  • 陳次長彥伯
    所以我們會在相關的討論中請他們來表示相關的意見,最主要這個法案是委員提出的提案,所以原則上我們尊重委員會的討論。
  • 陳委員雪生
    沒有錯,俊憲委員的提案我跟他討論過這個事情……
  • 陳次長彥伯
    這個提案不是這一次才提出,在109年就出現,而且更早在109年之前也被提出來過。
  • 陳委員雪生
    我知道,俊憲委員沒有很堅持,因為這個量體太大了,他沒有很堅持,而是你們公路總局彙整這個案的時候……
  • 陳次長彥伯
    跟委員報告,其實我們真的是尊重委員,我們知道有這些各個面向的問題,但是道路的平整度是要考慮的,相關維修的必要性也是要兼顧的,所以相關的條文……
  • 陳委員雪生
    我也贊成、我也支持、我也同意,我跟俊憲委員討論的同時……
  • 陳次長彥伯
    所以這個條文要如何修,我們原則上尊重委員會的意見。
  • 陳委員雪生
    提案委員主要的意思是這樣,是不是尊重地方政府?你把這個權限授權地方政府,讓它協調哪一些下地、哪一些不下地,應該以不下地為原則,有一些要下地的,在整個功能審查的時候,地方政府要負起主要責任,這才是正本清源之道,而不是你們交通部公路總局就說尊重委員的意見,把這個法定下去,你定下去以後有一百多萬處,我看你們怎麼處理,不可能嘛!你只有逐年實施。
  • 陳次長彥伯
    跟委員報告,我稍微唸一下現在這個修正的條文,它是公路主管機關有必要時「得」要求下地,它不是「應」,但是如果管線單位認為有特殊需求可以免下地,所以這也符合剛才委員的意見,是由地方主管機關來……
  • 陳委員雪生
    我知道,次長、局長,我是建議,這個法條修正的時候,你們能不能參酌一下……
  • 陳次長彥伯
    我們再來聽聽大家的意見。
  • 陳委員雪生
    要地方政府也配合參與這個事情?起碼地方政府在審查的時候,你應該給它很大的權限,因為這個道路主要還是地方政府在負責,你們怎麼可能管得那麼密密麻麻、枝枝節節的,怎麼可能管那麼多呢!是不是?有的有需要,有的沒需要,這裡是說下地的時候,因為它的特殊性,如救災等等,有特殊原因可以不要下地,但你這個本末顛倒啦!我覺得應該是原則上不下地,下地的部分應該是特殊的需求,應該把它顛倒過來。我跟俊憲委員有討論過這個事情……
  • 陳次長彥伯
    有關這個條文怎麼修,如果到時候進入逐條要討論的時候,我們再跟委員討教,然後尊重委員會的意見。
  • 陳委員雪生
    你們協商會討論的時候注意一下這個問題好不好?
  • 陳次長彥伯
    是,我們尊重整個委員會討論的結果。
  • 陳委員雪生
    第四項跟第五項,好不好?
  • 陳次長彥伯
    是。
  • 陳委員雪生
    好,謝謝。
  • 主席
    謝謝陳雪生委員的質詢。休息時間更正,魯明哲委員質詢完畢休息5分鐘,現在請魯明哲委員質詢。
  • 質詢:魯委員明哲:11:4

  • 魯委員明哲
    (11時4分)感謝主席,有請陳次長,還有公路局陳局長。
  • 主席
    陳次長、公路局陳局長。
  • 陳次長彥伯
    委員好。
  • 魯委員明哲
    首先,問你們兩位都公道啦!一位是公路總局的陳前局長,一位是現在的公路局局長,這個問題發生的時候、網路在傳的時候,我也打電話給現任的陳局長特別談這個問題,那個情況你都知道,今年3月19號整個影片在網路上傳,當然,他的排氣管是不是原廠的或者檢查相關的一些問題,後面在爭議過程中,我們監理站的人員就說「你就去摸嘛!這個很燙,你要去摸,如果你可以放在上面20秒的話,就算通過」。我先問公路總局的陳彥伯前局長,因為我感覺這個滿有歷史的,是不是你那個時代傳承下來的經驗法則?以前有這樣規定嗎?發動之後自己敢摸自己的排氣管20秒,然後就算過關?好啦!現任的陳局長,你說一下。
  • 陳局長文瑞
    跟委員報告,排氣管不是這樣檢驗,我們已經對同仁做了更嚴格的一些教育訓練,還有,對於他的執行方式,我們也通令所有各監理機關做相關的一些檢討。基本上為了防止排氣管太燙而被燙到,相關的形式跟原廠的一些規格,對於能夠改變的形式環境部也有相關的規範,所以有一些環境部規定的形式其實可以依循。
  • 魯委員明哲
    這個我懂嘛!但是你們的人員是依法執法、依法行政,就很清楚,有問題沒有過,不需要吵架,你吵架就讓人覺得很奇怪,第一個,當影片出來,對機關形象會如何?第二個,他這個處理的方法真的是很奇怪,假設有隔熱板是放在後面,那你要摸後面,還是摸前面?他們在討論這個,我覺得都不應該啊!到底有沒有測溫槍這件事?你們有配備測溫槍嗎?
  • 陳局長文瑞
    沒有。
  • 魯委員明哲
    簡單來講,這個排氣管合不合格、形式合不合格,需不需要透過測溫槍來測?
  • 陳局長文瑞
    不用,因為它基本上形式合格的話,它的溫度是沒有問題的,所以其實不用去摸或是不用去測這個溫度。
  • 魯委員明哲
    好,這個部分你說都做好教育了?
  • 陳局長文瑞
    是。
  • 魯委員明哲
    OK,可是有一個問題,我們一翻網路,就發覺同樣一位認真的監理站夥伴,就在前一個月,在今年2月24號也跟一堆人在那邊吵,吵什麼?簡報右邊的車牌你應該看得很清楚吧!車牌是「VLG」,然後吵說車牌的「V」中間好像有一些白色,是不是塗上去的,好像是為了讓大家看清楚「V」,是不是有一些問題?然後也在那邊吵。我就覺得很奇怪,因為相關的法令規定,這樣的情況是不是達到不能夠辨識他的牌照?人家的起心動念是說「糟糕了,不知道刮到什麼,我的『V』怕別人認不出來」,事實上,合法的牌照讓人家更清楚辨識,假設我是黑色的字,有一點被磨掉了,我用黑色的鉛字筆讓這個字呈現得更好,這個有什麼好吵的?局長,你知不知道這件事?還是現在才聽說?
  • 陳局長文瑞
    牌照的部分基本上當然要辨識,如果沒辦法辨識的話,同仁大概都會覺得是不是可以更換牌照,所以……
  • 魯委員明哲
    好啦!現在就是辨識得很清楚,他要看中間這個字好像有點白色,是不是有奇異筆的內容,我不知道你們的SOP是什麼,我真的不知道。但是我認為,每一個做事情的人,就算你是對的,也不要吵架嘛!你也不要刻意去找人家的麻煩,沒有影響執法、沒有影響到監理的公平性質,我覺得你要有SOP,但我真的建議你,同樣一個人發生多次這麼認真的情況,你去思考一下,以他這麼精細的態度,是不是比較適合內勤、是不是不要接觸人?不然到最後徒增很多問題。
    其次,我要跟你說摸排氣管這件事情,我今年度的某天打電話給你的時候,我感覺你好像沒聽過這件事情,結果我一去查,我真的嚇一跳!已經兩年多、快三年了,111年12月7日,這也是媒體披露的,不是這個人,是在士林監理站,也是叫人家摸,那時候環境部的新法規還沒出來,是舊法規的時候,你們一樣叫人家摸,叫人家證明不燙了。所以兩年多前你們的檢討報告也出來了,說讓民眾以手觸摸排氣管測量溫度確有不妥,你們要加強專業訓練,以避免情況再次發生。結果又再發生了!好好檢討一下啦,這個東西到底是什麼原因?
    再來,通用計程車的問題,先看新聞的部分。
    (播放影片)
  • 魯委員明哲
    現在的情況你們也很清楚,所以一直在想辦法,像4月有一些新的補助辦法、規定,我們也看到了。說真的,這已經十幾年了,發生什麼樣的情況呢?很多現況急需解決,以六都為例,第一行是身心障礙者人數的比例,第二個是六都在通用計程車輛數所占有的比例,臺北市看起來是幾乎四成,但四成也不多,因為根據113年底的統計,全國總共才1,324輛,占所有計程車的大概1%、1.5%。你再看服務人數的比例,一台通用計程車,所謂無障礙計程車,到底能服務幾位身心障礙者?當然身心障礙的類別非常多,不一定是輪椅那一類的,但我們還是用這個通盤去做一個政策參考的比較。你看臺北市,每一台車服務230人;到了桃園,每一台車要服務1,281人;到了臺南,每一台車要服務2,590人。第一個,車數的總量明顯不夠,第二個,分配的部分也不夠平均,所以要怎麼在政策上去引導?這個部分請次長回答一下。為什麼在這麼缺車的情況下,我就隨便舉三個城市,因為不想搞得花花的。既然很缺車,就應該每一年都趕快來申請,但你看新北市,前三年(111年、112年、113年)是0件,沒有人來申請,沒有人要你們的錢,一台新購車補助31萬,沒有人要!然後臺北市做得最好,111年、113年沒有,但112年他有提這個,但是補助多少?我不知道。桃園方面我也問了,分別是0、0、0。也就是說,這個政策的引導性、重要性,從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到底發生什麼事了,你能不能總結一下?明明就很缺、分配又不均,可是大家又不想申請?你先看右邊這個0,不要解釋這三都,你看右邊的表,111年已經跟你申請結帳的,111年你們公路局補助出去、結帳的,全國是0,這最嚴重啊!所以不要看其他縣市,其他縣市沒有人跟你們申請,明明這麼急迫,為什麼搞成這樣?次長,你說一下。
  • 陳次長彥伯
    跟委員報告,剛才委員講到一輛車的服務人數,尤其是通用計程車的服務,從整體來看,可能還要再加入地方政府的復康巴士,如果加上復康巴士的話,我想整體營運的狀況會不一樣。至於通用計程車申請的部分,是由各縣市政府來提出申請,我們也有提供相關的補助。我們也發現通用計程車以往來申請以後,他不是用在載運這種需要輪椅服務的乘客,所以我們應該在今年4月就已經改變相關的方式,當然補助方面,我們還是繼續補助,一台車應該是40萬的補助。另外,他空車在等待,也有給相關的經費,然後他空車行駛到載運無障礙的也有,最重要的是,我們希望申請通用計程車的駕駛朋友,他要在運研所的愛接送平臺上去顯示出來,類似像Uber,來加速通用計程車的使用。
  • 魯委員明哲
    我做幾個結論,通用計程車要不要載輪椅的客戶?所有通用計程車要能夠掛牌、要合法作為通用計程車,要不要做這樣的輔具設施?要嘛!你現在說要載誰,對!他也可以做一般的生意,只要椅子夠,我懂啦!可是這個成本是固定的。
    我現在就請教,你知道大家的痛苦嗎?早上我剛通完一通電話,他做了7年不做了,換車了,絕對不回去!我問他:唉唷,怎麼這麼堅決?發生什麼事?你們到底知不知道,在政策領導上,當然,我覺得有一半你們有改了,第一個是購車的成本,他說目前全臺灣,所有原裝的車輛,可能加原裝的,主要有四到五款車適合做,有稍微貴,也有稍微便宜的,現況大概都180到200萬,就是整個輔具做好,大概就要這麼貴。你們的補助款呢?過去是31萬嗎?三十幾萬?是不是31萬?然後3月6日公告,4月開始變成40萬。請問一下,我購車後要去貸款、要去借錢,購車最痛苦了,假如過去是補助31萬,是不是應該要一次或者儘速到位?人家第一次花了180萬到200萬,你補助他30萬只是補貼他一點,六分之一,就是趕快補助他一些、回補一些經濟,這也是你們當時的用意嘛,對不對?
  • 陳次長彥伯
    是。
  • 魯委員明哲
    有分年嗎?分5年才給他滿意嗎?
  • 陳次長彥伯
    沒有,一次到位。
  • 魯委員明哲
    一次到位啊!你知道現在的車隊……
  • 陳次長彥伯
    我跟委員報告,因為各種通用計程車本來的樣式就不一樣,所以我們當時在訂40萬的時候,是有針對整個升降輔助的設備來評估。也跟委員說明,有關通用型的計程車,目前我們也正在跟經濟部共同來研議,在未來,我們希望所有的計程車都是通用計程車。
  • 魯委員明哲
    我跟你講,如果是像你說的這麼OK的話,不會到現在每一年只有1.5%,而是一千三百多台大家都要來。車輛的補助款,你是一次給他,司長,你有問過真正通用計程車的司機、駕駛嗎?如果車是自己買的,他是一次拿到,還是分好幾年拿到?你有沒有問過?
  • 林司長福山
    跟委員報告,目前通用計程車的部分,大概是透過車隊的部分來……
  • 魯委員明哲
    好啦,你的答案出來了嘛!你的意思就是,本來我們的概念、政策是錢要給買車的那個人,結果中間的車隊說:不好意思,不能自己來,要透過我車隊申請。然後你補給地方政府,車隊跟他申請,31萬拿過來,然後呢?到車隊了,然後怎麼樣?像臺北市申請100輛車,你把這麼多的錢放在車隊,產生了幾十萬、上百萬的利息,你是圖利是不是?我告訴你,現在反映的車隊,我不講哪個車隊,就是5年!你的31萬就是5年!他不玩了嘛!5年耶,你一次要給他5年,還分10次,半年三萬一、三萬一。關於你們的政策,我是覺得如果你是擔心你補助他,萬一他不做要怎麼辦,但是第一次購車款你至少要給人家一半嘛!後面再監督他到底做得怎麼樣。
    好啦!我建議司長、次長,拜託一下,通用計程車隨機找一些朋友來問,不然現在1,324台,我做個結論,有多少是5年以上,他已經沒有在幹了,他根本不幹了。5年了嘛!假設一般的車行,有的3年、5年我不幹了,像這種我要提供多少服務?要扶上去、扶下來,然後車次一樣,所以他不幹了!
    所以我覺得第一次的車款,即使不能給他全部,也要給他三分之二,其餘三分之一,再看他到底有沒有好好去服務。真的不能這樣的!你31萬要一次給他,他第一次只拿到三萬一,這是事實,這是早上一個車隊的情況,如果你們還不知道這跟你們政策的效度差異很大,請你們去研究,謝謝。
  • 陳次長彥伯
    謝謝委員,我們會再去檢討。
  • 主席
    謝謝魯明哲委員的質詢。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11時20分)
    繼續開會(11時26分)
  • 主席
    各位請就座。
    現在請蔡其昌副院長質詢。
  • 質詢:蔡委員其昌:11:26

  • 蔡委員其昌
    (11時26分)謝謝主席,麻煩請交通部陳政次。
  • 主席
    請陳次長。
  • 陳次長彥伯
    委員好。
  • 蔡委員其昌
    次長好。今天有兩個題目想來就教次長:第一個,這些年來媒體陸續也都有報導,特別是開放檢舉之後,媒體也都有報導,就是有關高速公路要下交流道的地方,其實省道跟高速公路都有這樣的情況,譬如說中部地區民眾常常使用的台76線,在下埔心交流道或是下埔鹽匝道時,都會出現壅塞情形,就會從下面一路往上塞,往上塞的結果就會塞到路肩,然後就會有人檢舉。
    我查了一下過去的新聞資料,像TVBS媒體的報導「警察依檢舉影片開80張罰單,一整排車主都收到紅單」,本席最近收到的民眾陳情也是一樣,像這台紅色的車子要排隊,你看他的車輪已經有一輪在路肩上面,所以就被檢舉行駛路肩。次長,我想這不是今天才發生,過去法院也曾判決過。我查了一下資料,針對這樣的情況民眾有向法院提出訴訟,法院就認證說,排路肩是為了緊急避難,所以准予撤銷這個罰單。也因為法院准予撤銷罰單,所以公路局的作法裡面,包括去改快速道路或者高速公路路肩的情形,也有要求要動態檢舉,也就是不能憑一張照片來決定,而是透過動態就可以看到他是故意要走路肩還是被迫走路肩,所以動態的檢舉也是一種方法。
    但是民眾到今天為止,譬如說這一張罰單,我有請公路單位來說明,公路單位還是覺得沒有辦法,還是要請民眾自己去申訴。次長,民眾不管士農工商都很忙,被開了罰單後,明明就是在路肩等待塞車,明明就是下不去,針對這樣的塞車情形,民眾還要主動去申訴,明明被開單子已經感覺很差了,他就沒有錯啊!而且政府應該解決塞車的問題啊!是塞車讓他下不去,他在那裡排隊還要被檢舉、還要被開罰單,被開罰單後,你還告訴他要自己去申訴!
    所以本席今天透過這個質詢來就教次長,像這種叫做民怨,這種就是制度殺人,簡單講就是這樣子。次長,我看了過去的方法,譬如說,法院曾經認證並把它撤銷,當然這個不好啦!不宜叫大家、每一個人都上法院,這個制度的設計上,若是基於我把你開單了,反正之後你自己再去法院講,我覺得非常的不妥。有些路段或許適合在工程設計上去調整,但我也接受我們公路同仁的講法,有些路段不適合,所以開路肩是不對的、不可以,但如果因為塞車被迫必須要在那裡排隊,像我們也曾經在有些路段上,要求要動態檢舉,為什麼我們交通部不統一去宣布類似這種情形都應該要動態檢舉?請次長。
  • 陳次長彥伯
    我跟委員報告一下,有關委員剛才舉例的這些照片,其實都牽涉到相關違規舉發的實務,而且除了公路主管機關之外,可能也要跟警察機關大家共同去討論一下。如果是剛才委員特別提到的緊急避難或者是什麼樣的情況下,他來行駛這樣的不得行駛路段,這個說不定有它的可行性,但是不是一定是這樣,這個可能要再討論一下。所以委員剛才特別提到的這個部分,我們可以帶回去請司裡頭,或是請公路局,或是請高公局,就是整個道路主管機關再跟警察機關,大家好好討論一下到底是包括什麼樣的情況,因為即便是在塞車的時候,所有的車輛還是要遵循相關的規定行駛。
  • 蔡委員其昌
    對!
  • 陳次長彥伯
    包括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所有的車子都跑到路肩了,這個可能也要去探究一下。
  • 蔡委員其昌
    對!
  • 陳次長彥伯
    說不定前面有什麼樣的狀況發生等等。
  • 蔡委員其昌
    沒錯!
  • 陳次長彥伯
    所以整個來講,可能不宜從這幾張照片就說可或是不可。
  • 蔡委員其昌
    次長,你可能完全沒有懂我剛剛花了很長時間講這事情是要告訴你什麼,我講過了,不可以走路肩,但有一些樣態是不得不走路肩。舉例來說,他如果一路從快車道排上來,簡單講,如果是匝道塞車,一定是一路從匝道一直排上來,他一定要排到最外側的車道,即前面一臺車排外側。大家會覺得,為了讓高速公路不要塞車,大家就會習慣、儘量往路肩靠,這是人性嘛!你現在懂我在講什麼了嗎?如果不是因為這個樣子而去行駛路肩,這當然要罰,但本席告訴你的是一種特別的樣態,就是自然而然地他的一個車輪可能一半就在路肩上面,因為他要讓快車道好開,為了塞車時不要塞到人家,大家就自然、儘量靠邊停,既然前面都靠邊停,我一個人難道就給他停在外側車道嗎?不可能!我會跟著前面的車靠邊停,所以當我靠邊停時,我的一個輪子可能就在路肩上面,甚至大家都停路肩的時候,我也會跟著停路肩,不可能我一個人就停外側車道,因為前面整排都塞車上來、都停路肩了。
    我的意思是說,政府站在這些案例上面,這些易塞車路段,這個不是今天才有的個案,而是這樣就會有人檢舉,但民眾自然而然就會讓車子停在路肩上面,所以他被拍到、被檢舉,然後你叫他自己去申訴,不然他能怎麼樣呢?所以我的意思是說,政府不應該去做這種事情,政府應該要站在人民的立場,如果遇到類似什麼樣的事情,我剛剛有講,譬如說你們曾經做過的,有一個路段你們採取動態檢舉,就是不可以只憑一張照片,而是透過影片我就知道你們整排都在排隊。你們要不要跟警察單位協商面對這種情況該怎麼執法,以後只要你是要檢舉這種狀況就必須要動態,如果你只有拿單張照片,那我就不予受理?這應該要有一個方法,你們要拿出一個解方,不然人民就是常常會遇到這種事情,就是有一個人到處在檢舉這個,但是我就是塞在車陣中,你要我怎麼做?次長,你聽得懂我的意思嗎?
  • 陳次長彥伯
    我想我了解委員的意思,你剛才講的動態檢舉是我們上一次說在民眾檢舉的時候,希望不要單憑一張照片,所以才會講到在檢舉的時候希望要有幾張照片來輔助。那這裡又提到如果是警察自己檢舉的影帶,那其實就是一個video,就真的是整個連貫的。委員剛才提到的這樣會誤讓民眾……對,沒有錯,剛才司長說要開放,但是這個路肩可能就是寬度不足啦!
  • 蔡委員其昌
    我沒有要開放路肩,你為什麼聽不懂?來,我舉個例子,次長,這一臺車有沒有違規?它的輪子在這裡,這個是車道,這個是路肩,那在塞車的情況下,就是把這一整排都移到這個車道來,你們的主張是不是這個樣子?我沒有要你開放路肩,我再講一次,為什麼老是聽不懂我在講什麼?公路局就已經聽不懂了,我換成跟次長講,你還是聽不懂,我只問你,如果現在這臺車的司機是你,請問你要停在這裡,跟整排車子都一樣輪子壓到路肩,還是你自己要停在這裡?你只要告訴我這個就好了,這是在塞車,他為什麼會停在這裡?他不是要開在路肩,我也沒有要你開放路肩,我只問你說,人民開車卡在這個車陣當中,後車的人檢舉他,他就要想辦法自己去解決,你們怎麼會都聽不懂呢?我問你嘛!這臺車如果是你在開的話,你要怎麼辦?這個人就是被檢舉違規,因為他的車在路肩上面。
  • 陳次長彥伯
    我了解委員舉的例子,這個我們了解,所以我剛才也有說對於這樣的情形,我們會請公路主管機關也就是我們的司、公路局、高公局跟警察機關就實務上關於檢舉所遇到的問題……
  • 蔡委員其昌
    我現在就是問你們交通部的態度,我當然也同意你們講的,這又不是你交通部去開罰單,但是你是公路的主管機關,所以我先問公路主管機關的態度是怎麼樣,如果今天警政署署長有來,我當然問署長,但是因為現在就是你在這裡,所以我當然問你嘛!你要讓我知道你的態度是什麼啊!
  • 陳次長彥伯
    我的態度其實就是交通部一貫的態度,處罰民眾一定不是我們的本意,所以在這個處罰上,就是在有合理性、可責性的情況下才會來處罰。剛才委員特別提到的牽涉到實務上的處理,我會跟警察機關討論以後來律定一個處理的原則。
  • 蔡委員其昌
    你現在只要跟我說交通部是不是能夠理解這個狀況。
  • 陳次長彥伯
    理解,充分了解。
  • 蔡委員其昌
    如果遇到這種特殊的情形,法院稱為緊急避難,交通部是不是同意這是特殊情形,我們對於怎麼來開罰單應該要有一個一致性的律定,那交通部同意做一致性的律定,但要跟警察機關來溝通?
  • 陳次長彥伯
    這個我們會來跟警察機關……
  • 蔡委員其昌
    這樣對不對?像我說的這樣,你們贊成嗎?
  • 陳次長彥伯
    贊成。
  • 蔡委員其昌
    沒有啦!次長,我只是叫你要這樣而已,也不是你在開單嘛!但是我要跟你說,人民很艱苦啦!
  • 陳次長彥伯
    我了解。
  • 蔡委員其昌
    做官的人就要站在人民的立場,要將心比心,如果換成你是這一個人,現在還要你去上法院,變成你要自己去申訴,你不要做次長,換你來做人民,看你會不會生氣。
  • 陳次長彥伯
    所以我剛才有說,我們原則上是不輕易來處罰民眾。
  • 蔡委員其昌
    我有說要主張開放路肩嗎?我沒有提出這個主張啊!對不對?公路局來跟我說明過了,我也同意,因為這是特殊情形嘛!我再舉個例子,如果這裡發生車禍,民眾因為要閃躲這個車禍而開過來路肩,剛好被照到,這個是不是特殊情形?但是如果只憑一張照片,就可能出現把車禍現場避掉,叫那個人民自己去想辦法,我要跟你說的意思就是交通部、我們的政府官員不能這樣嘛!你們要跟執法單位講,你們是公路主管機關,有這麼多的案例,民眾在抱怨,甚至上法院了,我只要求你們有一個態度,你們沒辦法解決,這要跟執法單位、警政署來聯繫,但是你有這個態度,你就會去做這件事,看人民的痛苦在哪裡,站在人民的立場替他們想一想嘛!要將心比心,你自己想,如果是你的話,我在這裡也不好意思罵三字經,即使要罵,也罵到不想罵啦!你們懂我在講什麼嗎?
  • 陳次長彥伯
    了解。
  • 蔡委員其昌
    次長,再麻煩你,好嗎?
  • 陳次長彥伯
    沒問題。
  • 蔡委員其昌
    因為時間的關係,我本來要問兩件事情,現在沒辦法,我們只能說一件事情而已,下一件就等你們部長來再講好了!好,謝謝。
  • 陳次長彥伯
    謝謝委員。
  • 主席
    好,謝謝蔡其昌副院長。
    現在請林俊憲委員質詢。
  • 質詢:林委員俊憲:11:40

  • 林委員俊憲
    (11時40分)本席邀請交通部的陳次長。
  • 主席
    好,陳政次。
  • 陳次長彥伯
    委員好。
  • 林委員俊憲
    次長好。次長,這個孔蓋要下地,要原則下地,例外才不下地,我給你看幾個地方,第一個,這個是惡名昭彰,在臺中市才100公尺就有二十幾個孔蓋,在臺南仁德才20公尺有將近10個孔蓋,這些都是落後的象徵,哪一個國家的馬路像臺灣這樣?就好像在貼膏藥一樣,都一塊、一塊,而且因為孔蓋分屬很多單位,維護狀況都不一樣,雖然交通部有訂防滑係數,但是通常在馬路鋪好以後,防滑係數還有路平都只有在驗收那一天合格而已,很多車子開過去,時間一久就不平了,不是出現高低差、不平或者孔蓋沒有蓋緊,要不然就是防滑係數不足。來,我們再看一下,這樣會不會發生車禍?常常發生車禍,機車騎士摔得一塌糊塗,有沒有看到?這裡甚至出過人命,這位女騎士很不幸,她騎車壓過孔蓋一滑倒就摔死了,所以很多用路人都很清楚,有孔蓋的地方就好像地雷,如果你沒地方閃而一定要騎過去,你就要非常小心,因為很可能會滑倒。那汽車也差不多,因為如果不平的話,你的車壓過去,高高低低這樣彈跳,車子也會很快壞掉,是不是這樣?
    我在上一屆要修公路法,但是很可惜,因為屆期不連續,我們希望孔蓋要原則下地、例外才不下地。臺灣的孔蓋有多可怕?我再給你看一個表,次長,我記得我也跟你討論過,台電還有將近70萬個孔蓋沒有下地,台水有將近50萬個孔蓋,中油還有1,500個左右,中華電信最可怕,有144萬個。所以臺灣目前的孔蓋光是台電、台水、中油、中華電信這四大單位就有超過260萬個孔蓋,我還沒有算瓦斯,我也沒有算地方的第四臺,第四臺的管線也會走下面,還有地方上的一些孔蓋,我還沒有計算。我為什麼要修公路法?第一個,在臺灣的公路還有大街小巷有這麼多的孔蓋,多達二、三百萬個,這實在是很危險,也是很落後的象徵。其實我修的法也很有彈性,第一個,原則下地;第二個,如果孔蓋的管理單位覺得在那個地方不適合或不能下地,那你可以列出來,給他們彈性,所以彼此都有一個彈性,他可以列出無法下地的地方,就是在這個範圍沒有辦法下地,這個他可以訂;第三,我也沒有設完成期限,要求在多久以內幾百萬個孔蓋要全部下地,但是第三點很重要,就是我有定罰則,因為你那個地方的孔蓋已經出問題,所以我請你下地,如果你沒有下地,那我們有一些罰則。次長,尤其是機車騎士最危險,如果壓過孔蓋而摔倒,現在沒有錢賠,沒有法源依據,孔蓋使用單位從來沒有認輸,全部都是請他們去法院提告,受害人要去法院提告,因為母法沒有罰則,孔蓋使用單位沒有一件是賠給受害者,都叫人去提告,都說你騎車不小心、你自己摔倒等等有的沒的。所以其實在上一屆立委任內,我就開始修了,我也辦過公聽會,也跟很多的使用單位、有孔蓋的事業單位談過,也跟你們交通部談過。經濟部所管的台水、台電大概都同意,交通部也同意,台電、台水、中油都同意,經濟部管的事業單位都同意,中油、台電、台水,交通部那時候也同意,有關孔蓋下地,現在交通部態度有改變嗎?
  • 陳次長彥伯
    跟委員報告,我想有關委員特別提案的……
  • 林委員俊憲
    原則下地,例外不下地。
  • 陳次長彥伯
    這樣的修法,剛才在口頭報告大概也都有說明了,原則上我們是尊重。
  • 林委員俊憲
    你態度有沒有改變嘛?
  • 陳次長彥伯
    目前沒有改變。
  • 林委員俊憲
    沒有改變,所以交通部也同意,現在就有一個單位反對,就是中華電信,最惡劣的單位就是中華電信,它孔蓋最多,每次要碰這個法,它就會去遊說國民黨的立委出來反對,就是你們的中華電信,最惡劣的事業單位,它的孔蓋有一百四十幾萬,我剛剛統計有144萬個。這個表再看一下,請次長看一下,260萬個沒有下地,這是四大單位的部分,其中中華電信就有一百四十幾萬個,中華電信每次都用盡辦法要阻擋這樣的修法方向。次長,我當時就跟各大單位也跟你們交通部溝通過,原則下地,如果例外,孔蓋管理使用單位覺得無法下地,你可以訂出範圍,對不對?第二個,我也沒有設完成期限,說你多久要完成,這已經是很有彈性的作法。第三個,當然要有罰則,這是保護人民最卑微的請求,人家經過那邊跌倒,如果肇事原因是孔蓋的問題,現在是不賠耶!因為沒有法源根據啊,你聽懂了嗎?所以就算肇事原因是因為孔蓋、路不平,孔蓋防滑係數不足,可憐的受害者也要去提告,告國賠,因為法律沒有規定這個部分要賠錢,那我們現在就來訂定,如果已經通知使用單位那個地方要下地或者要改善,如果沒有,我現在訂一個罰則,這是最基本的保護用路人,這是不是我們應該要做的,對不對?交通部會支持我的修法嗎?
  • 陳次長彥伯
    我們會在進入逐條討論的時候表達支持的態度。
  • 林委員俊憲
    好,謝謝次長。我再跟次長提醒,經濟部管的單位都同意,經濟部也同意,經濟部管的事業單位都同意,就只有你交通部,就是中華電信最惡劣。
  • 陳次長彥伯
    我跟委員報告,中華電信我們只是最大股東,主管機關是NCC,但是我們會轉達,請他們重視這個部分。
  • 林委員俊憲
    孔蓋最多的就是中華電信,最反對、最惡劣,每次要修法就出來遊說,今天就遊說國民黨立委出來反對。
  • 陳次長彥伯
    我們會來轉達。
  • 林委員俊憲
    好,謝謝次長。
  • 陳次長彥伯
    謝謝。
  • 主席
    謝謝林俊憲委員。
    現在請徐富癸委員質詢。
  • 質詢:徐委員富癸:11:49

  • 徐委員富癸
    (11時49分)謝謝主席,有請政次還有公路局陳局長。
  • 主席
    好,陳政次、公路局陳局長。
  • 陳次長彥伯
    委員好。
  • 徐委員富癸
    政次跟局長,午安。我想過去許多公路都有栽種許多漂亮的樹,每逢開花的時候都美不勝收,但是我們也發現,許多樹遇到颱風的時候就變得支離破碎,狀況很嚴重,也造成很多的交通問題,所以本席這次特別提出公路法第三十二條修正草案。從去年有3個颱風侵襲全臺,分別是凱米、山陀兒跟康芮,造成全臺2,000到3,000起的路樹交通問題,除了造成路樹倒塌之外,更嚴重的是阻礙了我們的交通。所以本席特別提出,公路局應該在整個公路系統裡面種植重視水土保持甚至是我們原生樹種的提案,避免外來種無法抵擋風災的侵襲。次長,交通部會不會支持本席的提案?
  • 陳次長彥伯
    我想我們支持委員這樣的提案,而且有關使用原生樹種,這也是公路局或是高公局……其實整個交通部來講大概都是以這樣的方向在走,而且我剛才有特別提到,不管是公路局或高公局都有相關的規範,來規範如何使用道路的行道樹。
  • 徐委員富癸
    我想這不只是為了保護我們的生態,同時也是對我們整個城市美觀、綠化的一個很重要的因素,有時候開花季節看到很漂亮的樹,我們也心曠神怡,心情會比較好,所以我們還是希望交通部能夠儘快檢討這樣的機制,也透過這樣一個修法程序,希望能夠儘快落實。
    第二個問題,有關人本交通推動的部分,我想這是我們大家共同努力的方向,但遺憾的是,根據民意調查,人本交通的政策,在民間的知曉度真的還是偏低,我們好不容易推動了政策,目前我們掌握到的狀況,只有大概不到一成的民眾知道內容,甚至高達八成不知道這個內容。政次,交通部在媒體宣傳,甚至在很多偏鄉、鄉下的資訊比較不發達的狀況之下,應該要怎麼樣強化這樣一個好的政策?有沒有什麼改進的空間?
  • 黃司長運貴
    跟委員報告,我想人本交通對於一般民眾來講,的確可能比較少人知道這個名詞,但事實上,我們改善行人安全空間的作法,我相信民眾應當是了解的。未來我們會跟內政部國土署針對人本交通的內涵,透過各種場合加強宣導。當然很重要的就是,在不同的管道,我們可以加強行人安全改善的作為以及政策宣導。
  • 徐委員富癸
    司長,我的看法是這樣子,比較遺憾的是,因為現在很多鄉鎮都在做有關人本環境的改善,標誌標線劃得很漂亮,中間人行道也做得很漂亮,但是好像並沒有得到太多的掌聲。我要講的就是,不只住戶反對,甚至連用路人也搞不清楚要怎麼去使用這樣一個100分的人行環境,這部分到底問題出在哪裡?
  • 陳次長彥伯
    跟委員報告,所有的人本或永續提升行人交通安全的方案裡頭,其實一個重要的環節就是要在地溝通,因為不管是縣也好,或區域的改善,都是跟在地的民眾息息相關,所以在相關的改善規範、SOP裡面大概都有一個環節是希望要跟地方溝通,唯有在地方溝通獲得共識下,那樣的改善才會有成效。
  • 徐委員富癸
    政次,這一點我贊成,但是我聽到的是,我們只是for公聽會的程序、把它跑完,至於通知了誰、誰沒有通知,完全都沒有掌握,等到做好之後才跑來跟我們服務處陳情的也很多,我認為溝通上真的不能只是交代,一定要落實,尤其他們是在那裡住幾十年的人,你們都沒有先去找他們,他們當然是怨聲載道嘛,真的要去要求這個部分啦。
  • 陳次長彥伯
    有關省道的部分,我們公路局局長在這裡,我想回去他應該會交代;至於國土署的部分,我們也透過路政及道安司來跟國土署進一步溝通。
  • 徐委員富癸
    甚至前陣子我接到恆春一個案件,我們把一個人行步道做在一個沒有住家的地方,什麼人要走?鬼在走的吧,真的很離譜啦,不能為了要達成績效去做這樣的規劃,這真的很離譜啦!
  • 陳次長彥伯
    是,這個我們來檢討。
  • 徐委員富癸
    另外,這個月5號我們有修正了一個違反道交條例的裁罰基準,調高了罰款部分是1萬8,000到3萬6,000,預計6月底要上路。但是我們從警政署調閱了相關資料,112年到113年,未停讓行人的件數雖然從14萬降到11萬,但死亡人數從54人增加到84人,受傷人數從四千六百多人提升到五千一百多人。政次,提高罰款就可以減輕民眾的傷亡嗎?
  • 林司長福山
    這個部分我跟委員報告一下,這次調整裁罰基準是針對在人行道上面造成行人傷亡的部分,並沒有針對一般違規的部分再調整。另外關於行人的部分,我印象中在這個月的記者會,關於1到3月的部分,行人已經……
  • 黃司長運貴
    跟委員報告,關於30日行人死亡人數的部分,1到2月已經比去年同期減少了,有減少!
  • 徐委員富癸
    對,我們都支持這樣一個好的修法,但是如同我講的,我認為你們宣傳的力道還是不夠,尤其針對我們鄉下這種資訊傳達真的比較慢的地方,應該用不一樣的手段,不要用一套標準,在都會可以行得通、鄉下推不動,真的是差很多,應該用不一樣的策略。尤其我之前提過了,像我們有關懷據點,你們應該結合我們的社會處或是我們在地的警察局,去關懷據點跟這些長輩宣傳,這才是我們的受眾,我覺得應該要強化這些部分。
  • 陳次長彥伯
    謝謝委員,我們也有相關的路老師,也大概有這個,我們再來進一步看如何結合。
  • 徐委員富癸
    對啦,我是覺得要把你們宣傳的比重調整一下。
  • 陳次長彥伯
    是!
  • 徐委員富癸
    另外,最後就是針對未成年肇事的問題,過去每10萬人的死傷人數從四百多個變六百多個,成長了四成,關於未成年的考照問題甚至道安講習跟罰款的問題,這部分交通部是不是應該有更精進的策略來處理?
  • 陳次長彥伯
    無照駕駛的部分我們有相關的修法,看能不能降低這種無照駕駛的情形,尤其是未成年的無照駕駛分很多面向,一個是社會的面向,一個是教育的面向,還有家庭。原則上,我們現在會透過道安委員會的年度施導,希望教育部能列管相關無照駕駛的小朋友,然後能夠透過剛才講的那幾個環節,一起防範他繼續無照駕駛,我想這大概是我們目前正在努力的方向。
  • 徐委員富癸
    那有沒有可能採漸進式的考照制度輔導這些年輕人,或是怎麼樣做合理的管控?
  • 陳次長彥伯
    所謂的漸進式是開放……
  • 徐委員富癸
    比如說我們可以限制夜間行駛。
  • 陳次長彥伯
    OK,我看到了。委員剛才講的漸進式考照是很多人的建議,有的是直接建議考照年齡能夠降低,有的是希望有所謂的初學者駕照或是在這裡講的……學習駕駛證其實我們現在也有。整體來看的話,其實這個還要大家再進一步討論,剛才其實有委員也指教過。最主要的話,尤其這種無照駕駛大概比較喜歡騎機車,我們其實現在有微型電動二輪車,依我們的了解,也有一些高中的教官或學校也針對這個來鼓勵小朋友能夠騎乘,讓青年朋友來騎乘這個,然後也把它納入管理。我想可以透過這樣的方式,避免他們繼續採用無照的方式騎乘機車。
  • 徐委員富癸
    對啦,但是我們還是希望未成年人這件事情能夠嚴格看待,畢竟我們也不希望……因為過去我們自己有很多同學就是未成年的時候騎摩托車撞死了,真的也是滿多人有這樣的情況,所以我們還是期待這方面的政策能夠跨部會整合一下,看看怎麼樣去防堵這樣一個……
  • 陳次長彥伯
    這樣的一個政策要實施,其實還要跟地方政府、教育主管機關大家共同努力……
  • 徐委員富癸
    是,我們一起來努力。
  • 陳次長彥伯
    因為那個牽涉到學生的安全事項,可能不是單一個交通面向可以考慮,要整體,還有司法的面向也都要一併納入。
  • 徐委員富癸
    最後,公路局陳局長,我們明年要實施遊覽車駕駛識別功能設備的裝設,這部分我們這邊還是有接到一些反彈的意見,甚至認為這個不是一個很好的政策,所以我會找時間再請你們來說明一下,檢討一下這個功能性的必要,謝謝。
  • 陳局長文瑞
    是!
  • 主席
    謝謝徐富癸委員。
    請陳素月委員質詢。
  • 質詢:陳委員素月:12:00

  • 陳委員素月
    (12時)謝謝主席,請主席邀請次長。
  • 主席
    交通部陳次長。
  • 陳次長彥伯
    委員好。
  • 陳委員素月
    次長早安。
  • 陳次長彥伯
    早。
  • 陳委員素月
    平常本席在地方經常會遇到民眾反映,我們的汽車燃料費為什麼不改成隨油徵收或者是隨里程徵收?這樣子比較公平,因為有人的車子可能使用頻率不高,也許是只有假日才使用,所以他們認為如果按照目前隨車徵收的話,對於使用頻率比較低的車主來說比較不公平。這個議題其實在過去我也曾經提過案,也質詢過,當然交通部都有窒礙難行的部分。我們也看到運研所在108年的時候,也有針對汽燃費徵收做一個研究報告,結論也是維持隨車徵收。隨著時間的推移,108年到現在又過了6、7年,經過這樣子的時間、時空轉移,你們對這個部分有沒有新的想法?
  • 陳次長彥伯
    跟委員報告,有關如何徵收及徵收方式誠如委員剛才講的,其實好幾年來,歷年大家都一直在提,從以前的隨車到隨油,甚至有人提到按里程、按重量等等的都有。其實關於這樣的一個議題,不管採用哪一個方式徵收都有它的優點跟它的缺點,整體上的考量來講,第一個還是要考慮公平,另外一個是徵收的成本也好,整個的收入也好,它進來以後要做養護的工作或修建的工作,另外是民眾的可負擔性,所以整體上來看,目前還是朝向既有的隨車徵收方式。但是我們也聽到各界的建議,尤其是電動車輛引進以後,目前我們也正委請運研所做相關的研究。我們希望能夠繼續再觀察一下,並且了解一下世界各國隨著淨零議題或者隨著科技進步以後,是不是有什麼樣的徵收方式。因為這樣的徵收方式並非只有我們才有,其實各國也都有在實行,而且我們看到各國實施上多數也是採用隨車徵收的方式,所以目前還是用這樣的方式繼續徵收。以上。
  • 陳委員素月
    今天委員會針對公路法第二十七條委員提案進行詢答,當然我們也認為,如果沒有辦法將汽車燃料使用費改成隨油徵收的話,可能跟我們目前第二十七條條文的項目名稱、目的不符合。而這個條文裡面規定,公路主管機關為了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費用,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為了讓名實相符,也有建議不如將徵收項目名稱更正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費。針對這樣子修訂,交通部的意見跟態度是如何?
  • 陳次長彥伯
    這樣的一個方向我們贊同,至於文字是不是要這麼長、需要這麼多字,我想到逐條討論的時候,大家再來討論。
  • 陳委員素月
    是,如果改成這樣子的項目名稱的話,當然就是可以涵蓋未來要徵收的電動車這種車種嘛,如果說用汽車燃料使用費、汽燃費的話,可能就徵收不到電動車?
  • 陳次長彥伯
    對,會排除非使用汽油的電車。
  • 陳委員素月
    非使用汽油的車種,所以這樣子又有公平性的問題啦!
  • 陳次長彥伯
    是。
  • 陳委員素月
    當然這個部分有待大家的討論跟共識啦!再來,有關新車評等計畫的問題,我們知道交通部為了推動評估新車的安全性,所以在彰濱興建了測試中心,落成的時候由蘇貞昌院長主持,本席也有參與。這個目的主要就是要透過獨立的第三方機構對市售車輛進行試驗,並將試驗的數據轉換成星等評級,讓民眾易於理解,在選購車輛的時候,對車輛安全性的資訊能夠有比較充分的了解跟掌握啦!我覺得這個很好,我們也很肯定,當然這個也是涉及到預算的問題,這個等一下我再來詢問啦!我先想了解一下,我們成立之後進行的測試,目前為止大概完成了多少輛?
  • 林司長福山
    跟委員報告,目標大概都是每年……
  • 陳委員素月
    每年八臺?
  • 林司長福山
    對。
  • 陳委員素月
    去年有做到八臺嗎?好像沒有。
  • 林司長福山
    去年六臺。
  • 陳委員素月
    去年才六臺嘛!
  • 林司長福山
    因為去年的預算有稍微拮据一點,然後今年就回復到八臺,包括車廠自願來自費申請測試的,到目前已經完成18個車型。
  • 陳委員素月
    多少?
  • 林司長福山
    16個車型。
  • 陳委員素月
    16個車型是包含車商自費的?
  • 陳次長彥伯
    自費的部分。
  • 陳委員素月
    好,那在這些完成測驗的車輛裡面,有包括電動車嗎?
  • 林司長福山
    有,特斯拉應該是完成這兩型了。
  • 陳委員素月
    完成兩型嘛,好,因為本席看到的資料裡面就是我們TNCAP目前已經試驗完成兩臺電動車,就是包括MODEL 3跟MODEL Y是不是?
  • 林司長福山
    是。
  • 陳委員素月
    完成的時間好像都是最近才完成的?
  • 林司長福山
    去年跟今年。
  • 陳委員素月
    去年跟今年,因為我們也關注到,其實電動車逐漸讓駕駛人能夠接受使用之後,我們也陸續看到好幾件車禍的事故,包括在國外發生的,2021年12月在巴黎發生的一件MODEL 3車型撞擊之後發生的火燒車事件;包括2024年9月20號,這是在國內新竹發生的,也是撞了護欄之後起火燃燒;然後2024年10月份是在加拿大的多倫多發生的,也是MODEL Y失控撞上護欄之後起火;還有包括今年1月25號,國道一號楊梅休息站的也是電動車撞擊之後起火,造成4死4傷嘛!因為電動車撞擊失火這樣的事故,事實上在基層我也聽到很多民眾的疑慮啦,我們也看到對照目前TNCAP做的這個測試,我們當然很高興有看到這樣的測試,可是要怎樣讓消費者對這個有信心,是不是可以請司長講一下?
  • 林司長福山
    跟委員報告,現在2050淨零碳排電動車要讓民眾有信心,安全、值得信賴這個是最重要的一個課題,所以針對電動小客車的部分,剛剛委員所提到這個TNCAP,那是一個更高標準的要求,然後在車輛做法規符合性車輛安全檢測基準檢測的時候,剛剛次長也有提到,針對電動車的安全性,臺灣跟歐盟、日本一樣,都是調合聯合國UN-R100這一個法規進來,而這個R100的法規就包括整車電器防護功能,還有電池本身的部分都要去做碰撞。其實我想這個也不是打廣告,像特斯拉,在車輛安全方面要上市銷售時,這個法規符合性已經撞過一次了,然後在去年跟前年的TNCAP部分也在做實車碰撞,基本上都沒有發生爆炸起火這樣的情況。
  • 陳委員素月
    是,你剛剛有提到TNCAP是比較高的標準,一般在市面上銷售的也都會符合這樣子的標準嗎?
  • 林司長福山
    都要正面碰撞,就是要實車碰撞、側撞,也要用這一臺車再做一次碰撞。電池基本上都在車體下面,所以這樣子一撞會不會滲漏,甚至靜置完之後會不會起火,這個都是在法規的要求裡面。
  • 陳委員素月
    好,我想這個也是民眾非常關心的電動車安全性問題啦,我們當然也希望這樣的資訊要讓國人能夠充分的知道,好,謝謝。
  • 陳次長彥伯
    是,我們會加強宣導。
  • 主席
    謝謝陳素月委員。
    請何欣純委員質詢。
  • 質詢:何委員欣純:12:11

  • 何委員欣純
    (12時11分)謝謝林召委,我們是不是請次長?
  • 主席
    交通部陳次長。
  • 何委員欣純
    次長好。
  • 陳次長彥伯
    委員好。
  • 何委員欣純
    首先,今天有關公路法我有提修法的版本,有修了兩個條文,我剛剛在法案說明的時候,我還是再強調一次,第一個,我希望未來如果有營業的大型車輛肇事,能夠保障我們受害者及其家屬、配偶等的權益,因為我們接受過太多陳情。營業車輛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的時候,通常因為營業車輛都是靠行,業者到底會不會有脫產之嫌以逃避他未來的賠償責任,我想這個是我們今天為什麼要修這個法案其中的一個重點。我不希望受害人已經遭受到生命安全的威脅,甚至失去了生命,但受害人的家屬跟配偶本身還得不到應有的公道,以及賠償的權益未受保障,我覺得這個很重要。雖然我聽到你的回答是說,可能在所謂主動通知的一個時效問題,我不知道次長說的意思是什麼。你另外又提到現在本來就在做了,所以不一定要通過修法。我希望你是不是書面資料再回給我,好不好?
    第二個,有關你認為可以同意的部分,就是我們交通設施的行政單位要進入去檢測或者維修、巡查的時候,要徵得私有土地地主的同意,用雙掛號通知,你是同意的嘛,對不對?
  • 陳次長彥伯
    是,我們同意。
  • 何委員欣純
    好,記得喔!先把我剛剛說的書面報告,一個禮拜之內給我,你們現行如何做,如果不用透過修法就可以做,我想要知道如何可以更精進,我希望能夠推動。
  • 陳次長彥伯
    是,我也請公路局檢討如何更主動通知。
  • 何委員欣純
    好,接著,很多委員曾經關心過高齡的交通設施跟環境安全的問題,我注意到的現象,我之前想要質詢但是時間上來不及,所以我今天又整理了一下。次長,你知道我們現在全臺灣的交通死亡事故差不多有一半是高齡者嗎?以你們所謂的道安總動員裡面,114年1到2月道路的交通事故統計,高齡者的死亡有211人,如果跟去年的同期比較起來死傷是微幅增加的,死傷是增加的,關於這個部分,次長有注意到這個現象嗎?
  • 陳次長彥伯
    我們長期有發現這個問題。
  • 何委員欣純
    長期發現有這個問題,對不對?
  • 陳次長彥伯
    是。
  • 何委員欣純
    好,全臺的交通死亡、死傷事故近半以上是高齡且又有再增加,那我們就必須要思考,臺灣現在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將近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會是高齡者,而我們的交通環境、設施、設備如何能夠守護長者的安全,我覺得這很重要,我們現在要去除行人地獄的污名化,但是我們同時要兼顧,不管是我們一直主張要維護學童的行人安全或是一般人在重大路口的行人交通安全,我覺得對於長者是更要注意的,第一個是在政策還有執行面上,以及法規制度面和你們的設置標準,應該要把高齡者的觀點跟他們的交通使用習慣納入考慮。
    在駕駛篇上面,你們現在雖然有做高齡駕駛的換照制度,但是曾經被監察院糾正出沒有全面實施管理,管理只做半套,所以我們也有其他委員出面呼籲:第一個,邁入超高齡社會,我們如何保障高齡者的移動權以及兼顧他們的安全,這真的是刻不容緩的議題,所以我們呼籲政府研擬階段性的換照政策,是不是應該要再更精進?第二個,推動高齡者的再訓練課程補助,讓更多的高齡者駕駛人可以透過教育再訓練,在適合的教育訓練內容裡面讓他們能夠精進,更保障自己跟行人的安全。第三個,交通網絡配套措施的規劃,尤其是公共運輸系統如何友善高齡者。最後,這些通通要做到才是強化高齡者移動權的保障,對不對?次長,你應該同意吧?
  • 陳次長彥伯
    這裡有很多項目,其實我們目前正想辦法研議中,譬如說換照制度是不是公路局……就我的了解,他們也在想,現在是75歲以上,是不是可以再下修等等,甚至像這個訓練要補助等等。我們也發現很多高齡者其實是無照的,針對無照者如何輔導他們去考照,是不是也能夠像現在機車駕駛人一樣有補助。
    後面您講到移動權這部分,關於高齡者的移動權,我想也是屬於公共運輸中很重要的……
  • 何委員欣純
    對啊,公共運輸裡面如何友善高齡者,對不對?
  • 陳次長彥伯
    是,幸福巴士推動的方向,或是剛才講的通用計程車是……
  • 何委員欣純
    我呼籲交通部確實要去研議一下,這些都要做,除了駕駛篇跟公共運輸環境,再來就是行人。我們在談論行人,我跟次長講一個數字,臺中的行人死亡事故大概有六成是長者,這個不是我說的,這是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表示的,所以他們認為……因為他們有爬梳到這個數據,他們要精準打擊、要宣導道安觀念。剛好陳世凱部長在去年9月時也講到,我們今年的目標是要降低7%的死亡率,首重是要鎖定長者宣導,可是到了今天(2025年5月),臺中的交通局還表示行人死亡裡面有六成是長者,這個宣導到底有沒有用啊?次長。
  • 陳次長彥伯
    對老人的宣導確實是有困難度,因為老人有他們自己的想法,所以如何讓這個……
  • 何委員欣純
    次長,你不能這樣講啊!
  • 陳次長彥伯
    是啊,所以我……
  • 何委員欣純
    不是長者有他們自己的想法,所以你覺得困難……
  • 陳次長彥伯
    沒有,所以我才會講到……
  • 何委員欣純
    這到底有沒有到位啊?
  • 陳次長彥伯
    沒有、沒有……
  • 何委員欣純
    你這一句話會讓人家覺得質疑喔!
  • 陳次長彥伯
    不是質疑,我跟委員講,我是講自己的親身感受,像我爸爸,我要跟他講……我做次長的要跟他講就很困難了,我要講的是這個啦,我沒有在講……我是在講,對於老人的宣導,確實我們要再加把勁,我是想要強調這個,只是我有一個引頭……
  • 何委員欣純
    你有沒有想過要如何加把勁?
  • 陳次長彥伯
    是,所以我們對老人有所謂的路老師宣導等等,結合鄰里長的方式處理……
  • 何委員欣純
    我提醒次長,不要站在你們交通部的角度跟立場灌輸他們觀念,能不能反向思考,我們如何把這個專業知識或是跟道安相關的知識融入在生活當中,用長者的角度、他們聽得懂的角度、他們能夠接受的角度去宣導?
  • 陳次長彥伯
    是,我要跟委員說……
  • 何委員欣純
    既然要精準改善嘛,對不對?
  • 陳次長彥伯
    其實現在路老師宣導都是採用這種方式,而不是教條式的教他們要怎麼樣、怎麼樣……
  • 何委員欣純
    是。
  • 陳次長彥伯
    透過他們自己相互之間形成一個類似的共識來處理……
  • 何委員欣純
    所以預算上我們支持,雖然我知道審預算時有其他委員對這一項預算是有意見的,但是預算上我們都願意支持,可是你們要做好,至於做的成效如何,我希望下一次可以聽到比較精準的回答,告訴本席你們對長者的宣導到底有沒有做到位,以及成效如何。我希望看到的是,不要再告訴我死亡人數逾六成是長者,我也不要再看到道安總動員裡面的資訊告訴我,你們原來說要宣導,結果今年長者的死傷率還是爬升的。我覺得最重要的還是要提醒、拜託交通部相關單位,對於長者的交通環境、配套措施跟一些該做的都能夠做到位。
    我接著要跟你講,除了宣導之外,你們現在還可以做的就是行人友善措施,第一個,部長有宣示要設行人專用時相跟行人早開時相等等,這個很好。我爬梳到交通部的建議裡面,你們是優先評估行人、學童、高齡者較多的路口來施行,那這個高齡者該怎麼依據?有媒體說,在高齡社會裡面的紅燈到底該開幾秒?是要等長輩還是逼他們走快一點?這一句話體現了現在在各大路口看到長者過紅綠燈、過路口的秒數,到底能不能讓他們安全的過馬路?如何讓長者安全的過馬路,就是降低他們的死傷機率嘛,對不對?次長,你同意嗎?
  • 陳次長彥伯
    跟委員報告,因為路口或者是號誌要幾秒牽涉到路口多寬……
  • 何委員欣純
    我當然知道啊!
  • 陳次長彥伯
    所以原則上,如果路口太寬的話,現在都以庇護島的方式設計,我希望這個……另外,就我的了解,我們也有宣導並告訴長者,依他們現在的步伐,大概幾秒的時候適合通過,如果在幾秒之內他們可能會過不去,是這樣讓他們了解。
  • 何委員欣純
    我們現在在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裡面還沒有看到長者的,這個是你們要再精進的,是不是?我覺得這很重要啊!
  • 陳次長彥伯
    這個我們再來研議。
  • 何委員欣純
    你們再研議看看,好不好?
  • 陳次長彥伯
    是。
  • 何委員欣純
    我覺得這可以用大數據或者用交通專業還有跟相關的老人、長者團體一起研議,可以做出來看看,這個部分請你們研議。
    最後再給我10秒鐘。我認為還有一件事是可以做的,就是AI偵測,我們現在都在講AI、AI、數位,事實上AI偵測對於智慧路標也好,或是路口的智慧監測也好,現在的技術是OK的,也有部分縣市的重大路口正在試辦、試行。我們為什麼可以用這個?第一個,友善學童、友善行人,更應該友善高齡者、我們的長輩。我提醒交通部也可以把這個納入評估,看看能不能試行,如果試行成功的話,可不可以擴大辦理?
  • 陳次長彥伯
    跟委員報告,用AI導入以確保相關的交通安全是部裡頭的政策,現在就我的了解,不只是這裡提到的臺中、桃園等等……
  • 何委員欣純
    臺中、桃園、嘉義,我現在爬梳了一下,他們都有在試辦。
  • 陳次長彥伯
    對,都有在試辦,所以……
  • 何委員欣純
    現在在路口有智慧監測,但我的建議是包括行人專用的時相,在路口的智慧監測也可以運用。
  • 陳次長彥伯
    這個可以來討論一下。
  • 何委員欣純
    人多的時候,秒數要拉長,或者是老人家在比較大的路口走路可能需要比較長的秒數。我們如果透過智慧監測、AI監測,可以幫忙所有的行人都安全,好不好?
  • 陳次長彥伯
    好,這個我們可以來研議……
  • 何委員欣純
    研議、評估看看好不好?
  • 陳次長彥伯
    是,沒問題。
  • 何委員欣純
    好,以上,謝謝。
  • 主席
    謝謝何欣純委員。
    請廖先翔委員質詢。
  • 質詢:廖委員先翔:12:25

  • 廖委員先翔
    (12時25分)謝謝主席,一樣請次長,謝謝。
  • 主席
    好,陳政次。
  • 陳次長彥伯
    委員好。
  • 廖委員先翔
    次長好。有關我提的停車場法,我還是簡單說明一下,如果是充電樁有插在車上的情況下,因為有時候要去判斷有沒有在充電,可能會有一些技術上的問題或故障問題,就算沒有在充電,你要移置其實也移置不了,因為一般來說,充電樁的充電孔都有卡榫,除非你用轉接頭,不然是拔不出來的,所以我希望後續的一些討論能夠聚焦在沒有插在充電插頭的情況下,這樣很明確違規的情況,不管是油車或電車,在這樣違規的情況下可不可以移置或者是主動通報,希望後續針對這一點討論啦。
    我今天想跟次長討論一下交通違規罰單的部分,針對交通違規罰單,民眾收到的罰單上都會寫申訴的機制,通常是跟地方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所或監理單位申訴。我想確認一下,這兩個單位在收到民眾申訴之後,大概會怎麼樣做後續的SOP?
  • 林司長福山
    跟委員報告,如果是違規人跟到案處罰機關提出申訴的話,針對他申訴的事由,或是相關認為有疑慮的事項,原則上處罰機關大概就會正式函請舉發機關查復說明。
  • 廖委員先翔
    對,我遇到的大部分情況也都是先函請舉發機關說明,但一般來說,舉發機關如果認定違規是事實的話,裁決機關或監理單位原則上都會尊重這個舉發機關。如果是這樣的狀態,我不曉得我們的裁決機關存在的意義到底是什麼。我們期待的監理機關應該會是一個把關的機制,如果舉發單位對於法條的認知有誤解,或者是對違規型態判斷錯誤的話,我們的裁決機關應該要有一個撤銷的功能吧,就是它要去做裁判的功能,它應該要有吧,但實務上我所遇到的情況,一般來說都是舉發機關怎麼說,裁決機關就怎麼做。
  • 林司長福山
    這個部分我大概跟委員報告一下,針對陳情事項,如果是屬於事證的部分,大概就會比較尊重原舉發機關的查復……
  • 廖委員先翔
    事證?
  • 林司長福山
    如果是屬於適用條款的適當性部分,舉發機關很明顯對於這樣的違規行為援引的條款不得宜的話,原則上,處罰機關就會請舉發機關變更適用的條款。如果對於這個裁決本身,包括處罰機關或原舉發機關認為這樣的違規行為適用處罰條例的哪一個條款有疑慮的話,大概會有兩個管道:第一個,在警察機關的部分,大概會循著警政系統到警政署,警政署如果認為需要報部釋義的話,就會由警政署報部來做釋義。另外,在處罰機關的部分,包括六都交通局或者是公路總局,也會跟交通部看看這個條文如何解釋。另外,第三層實務的部分,六都的裁罰機構跟公路總局都有定期的裁罰工作圈會議……
  • 廖委員先翔
    好,沒關係,這個當然有現行的一個機制在啦,但是我為什麼會注意到這個問題?應該有些同仁知道我在過去這一年來還滿關注在打方向燈這件事情上面,什麼情況下要打、什麼情況不用打,很多民眾檢舉就是檢舉沒有打方向燈嘛,當然變換車道這不用講,這是穿越路口的一個型態。我遇到的問題是警察機關受理了,警察認為違規,他舉發了,然後民眾申訴認為應該不用打,當然就跟裁決機關去申訴,裁決機關就尊重警察機關,然後維持原判。最後我把交通部的解釋函,就是一些相關的釋函,給警察單位去了解方向燈到底怎麼打的時候,警察單位才去撤單,那就變成說,照理說,開罰單在民眾檢舉之後應該有兩個把關機制嘛:一個是受理機關,也就是警察機關,第二個就是我們的裁決機關,結果在這個案例,也就是我講的打方向燈的事情上面,兩個單位對於法律的適用好像都有所誤解,導致這個罰單開出去,民眾提出申訴也都不會過,我可不可以單就這個部分,在教育訓練方面,一部分是執法同仁的教育訓練,一部分是監理機關跟裁決處的教育訓練。如果警察誤解法令的時候,裁決機關應該要去糾正我們的同仁,在被糾正過之後,警察就會知道了,因為警察要管的事情太多,他不會對每一條法令都很熟悉,應該是我們交通單位對法令最熟悉,在裁決機關撤銷罰單之後,警察單位也會知道未來這個型態是有違規還是沒有違規嘛,這才是一個系統性的檢討。在短期間內,請警政署的組長也一起上台,好不好?短期間內,近期雖然我對打方向燈這件事情有做了很多的討論,警政署也有幫我發函給各地警察機關,針對打方向燈這件事情去教育同仁,但是還是有很多錯誤的罰單開出來,我可不可以請裁決機關或者是舉發機關,你們可不可以針對沒有打方向燈被誤開罰單去做通盤性的檢視?我相信一年絕對有上千萬的違規罰金是誤開的。
    警政署,你應該知道我講的這個情況,我們長時間討論到這個東西嘛,你們可不可以看看要怎麼樣檢視過去錯誤開罰的罰單?因為很多民眾都沒有申訴啊!
  • 陳組長明志
    沒有開方向燈的違規,大部分都是民眾檢舉違規的啦,剛剛委員所指的……
  • 廖委員先翔
    我是針對誤開的部分,就是同仁對於法令不了解所開出來的這些罰單,你們有沒有辦法通盤性的去檢討?
  • 陳組長明志
    這些單子我們可以整個調出來,看看總共一年開了多少單子,然後對於比較有疑慮的,我們再去檢視那個畫面。
  • 廖委員先翔
    好,我也不要造成警察同仁太大的負擔,我一個請託啦,你看他們做不做得到,就是針對可能今年1月1號開始到現在為止,這個時間如果你們認為太長的話,你們可以……沒關係,就這段時間,針對未打方向燈被開罰單的部分,可不可以請我們的警察同仁去檢視有多少是誤開的?
  • 陳組長明志
    好,這個部分我們回去再……
  • 廖委員先翔
    從1月1號開始重新檢視。
  • 陳組長明志
    這個部分,回去後,我們調出來再研究一下。
  • 廖委員先翔
    好,在檢視的前提下,是要先讓我們的警察同仁對於打方向燈這件事情有一個正確的認知,務必要重新教育宣導。
    另外,我們的裁決機關,至少公路局,你們是監理單位嘛,可不可以針對所有民眾的申訴,有關要不要打方向燈申訴的部分,也從今年1月1號開始重新檢視,看看有多少是誤開的罰單,我們再給予主動撤銷?
  • 陳局長文瑞
    是,沒有問題,我們會整個挑檔,然後就陳情或者是舉發的態樣來看,如果跟原來部裡面的函釋有不一致、需要撤銷的部分,我們來處理。
  • 廖委員先翔
    好,時間需要多久?
  • 陳局長文瑞
    這個部分,我們局原則上因為是非六都以外的監理站,我們自己可以一個月……
  • 廖委員先翔
    一個月嘛?
  • 陳局長文瑞
    對,六都的部分……
  • 廖委員先翔
    那警察署這邊呢?
  • 陳組長明志
    我們這邊也給一個月好嗎?
  • 廖委員先翔
    一個月?好,那就一個月。
  • 陳組長明志
    書面回復。
  • 廖委員先翔
    好,謝謝,謝謝所有同仁,謝謝主席。
  • 主席
    謝謝廖先翔委員。
    請許智傑召委質詢。
  • 質詢:許委員智傑:12:33

  • 許委員智傑
    (12時33分)謝謝主席,我們請次長。
  • 主席
    請陳政次。
  • 陳次長彥伯
    委員好。
  • 許委員智傑
    次長,前瞻基礎建設改善停車問題計畫的經費現在用完了嗎?
  • 陳次長彥伯
    目前的經費,我的瞭解應該已經執行完畢了。
  • 許委員智傑
    已經執行完畢?
  • 陳次長彥伯
    也分配完畢了,應該是分配完畢了。
  • 許委員智傑
    分配完畢?
  • 陳次長彥伯
    對。
  • 許委員智傑
    交通部還有沒有再編經費來處理各縣市的停車問題?
  • 陳次長彥伯
    我想跟委員報告一下,有關停車的問題,我們瞭解委員很關心,還有很多委員也很關心,所以我們大概以兩個方向處理:第一個,有關停車場是因為要補助嘛,所以它有一個建設計畫,那個要修正,我們目前正在修正中。另外一個是,這個要有相關的財源,因為已經分配完了嘛,所以正在爭取相關的財源,我的瞭解我們應該是放在前瞻的預算裡面。
  • 許委員智傑
    前瞻?
  • 陳次長彥伯
    新一期的前瞻。
  • 許委員智傑
    就是再新一期的前瞻?
  • 陳次長彥伯
    對。
  • 許委員智傑
    經費的部分,有沒有說大概多少錢?有沒有預估?
  • 陳次長彥伯
    原則上是60億啦。
  • 許委員智傑
    60億?
  • 陳次長彥伯
    對,但是最後是多少,還是要看行政院的核實。
  • 許委員智傑
    106年到114年總經費260億,那您的60億是幾年?
  • 陳次長彥伯
    我們是後續的4年計畫。
  • 許委員智傑
    後續的4年?
  • 陳次長彥伯
    對,畢竟停車問題,委員也了解它很重要,但是這還是屬於地方事務啦,所以原則上,如果有相關的預算,還是要整體預算來看,所以……
  • 許委員智傑
    我知道這是地方事務。
  • 陳次長彥伯
    先編列60億,然後後續如果有不足,我們再看怎麼樣來……
  • 許委員智傑
    我是建議大家多考量啦。我舉個例子,現在騎樓停車檢舉,是不是全國都有很多這種案件?對不對?你知道這個造成地方多大的困擾嗎?
  • 陳次長彥伯
    我們的瞭解是地方也都有相關的處理啦……
  • 許委員智傑
    全國各縣市都有啦,很多民眾跟我們反映,你把停車空間給我,我就不需要停在騎樓了啊,現在就是因為停車空間真的不足,在停車空間不足的情況之下,騎樓停車的問題,我記得應該是在上個會期我曾經提過,交通部也曾經有給各縣市地方政府公文,就是請地方政府自行斟酌,所以等於交通部把這個問題丟到地方政府嘛!
  • 陳次長彥伯
    我們也有建議地方政府要預留多少,因為要想到行人的空間。
  • 許委員智傑
    對,現在地方政府大部分都沒有確定啦,我記得當時鄭文燦市長在桃園的時候,曾經說可以預留1.5米給機車停位,但是汽車也是沒有,所以全國可能都沒有任何地方政府說汽車可以停。
  • 陳次長彥伯
    汽車要停在騎樓,目前這個政策應該是沒有……
  • 許委員智傑
    困難,對不對?
  • 陳次長彥伯
    是。
  • 許委員智傑
    因為行人路權的關係,我也知道我們必須重視行人路權,但是呢,你今天如果是6米巷,6米巷騎樓不能停,就都會停到他的門口,兩輛車停在門口,6米巷剩下幾米?垃圾車過得去嗎?萬一有火災的時候,救火車過得去嗎?萬一有這種情況發生,如果又因此而有人傷亡,交通部會不會心裡覺得痛呢?
  • 陳次長彥伯
    當然啦,有關停車的問題,在比較狹窄的巷道是那個,但是有關太窄的巷道如何讓救護車、消防車經過,這個內政部有相關的規範了,而且也有規定……
  • 許委員智傑
    你現在的規範就是騎樓不能停嘛!
  • 陳次長彥伯
    對,多少米以下是不可以的。
  • 許委員智傑
    對啊,現在就是不行嘛!
  • 陳次長彥伯
    是。
  • 許委員智傑
    現在就是我說的,像6米道路很明顯就是不能停。
  • 陳次長彥伯
    是,就是不能停。
  • 許委員智傑
    如果停在門口,很明顯,垃圾車、救火車就是過不了,像這種情況,你覺得怎麼處理比較好?
  • 陳次長彥伯
    這分兩個,在那裡頭沒辦法停車的話,確實是要找……
  • 許委員智傑
    我們解決問題比較重要啦!
  • 陳次長彥伯
    對,要找出停車的空間啦……
  • 許委員智傑
    次長覺得應該怎麼樣才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 陳次長彥伯
    像剛才特別提到的停車問題,停車空間要想辦法在附近去找……
  • 許委員智傑
    我覺得是這樣啦,停車空間嘛,你就是沒車位讓民眾停啊,各縣市、各地區如果通通要有足夠的停車空間,差不多都是不夠嘛!
  • 陳次長彥伯
    那也是不可能的啦,其實這是整體交通政策啦!
  • 許委員智傑
    次長,停車空間不夠,沒有辦法讓民眾停車……
  • 陳次長彥伯
    還有另外一個是車輛的使用。
  • 許委員智傑
    停車空間不夠讓民眾停,而不是民眾不停啊!我門口的騎樓不能停,因為行人路權也要顧,我停在門口,不是停在騎樓裡面,但兩輛車停了的話,6米巷內車輛就會過不去。我是這樣建議啦,其實交通部可以去研議,我的看法你們可以參考,當然行人路權我們一定是非常重視,但現在6米巷要去走住家的騎樓,坦白說機會不大啦,所以6米巷交通部有沒有可能去研議一下,不然你就留1米的寬度讓行人可以走,然後你勉強停在……因為現在我們講的是務實啦,理想我們當然都懂啊,100%騎樓不能停,100%救護車、救火車要可以通過,100%停車空間要夠,這個都是理想嘛,但這個理想在我們的社會沒有辦法達到的時候,我們就務實的處理,交通部是不是可以研議跟思考?
  • 陳次長彥伯
    跟委員報告,這個也牽涉到道路空間的使用,那個可能更多是……
  • 許委員智傑
    比較簡單的就是都沒人要扛啦!
  • 陳次長彥伯
    ……要跟國土署討論啦,因為有很多是國土署的……
  • 許委員智傑
    次長,我們也希望局長可以思考一下這個問題啦,我們站在國家的角度,這個問題到底要怎麼解決?這個不是我今天在這邊提,只是許智傑的問題。我跟各位報告,全國各縣市的檢舉案件不斷,市民不堪其擾。我剛剛提過,我要合法停車,但你沒有辦法給我啊,我停在騎樓就一定會被開單。我再舉個例子,檢舉達人也很聰明,現在警察如果去是開勸導單,檢舉達人一到的時候就說可以告警察吃案。現在沒有人可以處理這件事情,所以請你們研議一下。我知道這個問題很頭痛,全國人民有很多人因為這樣被開單也很頭痛,有沒有什麼務實的、彈性的作法可以解決這個問題?我的意思就是說,比如在6米巷的騎樓停車,只要留下1米可以讓行人通行,勉強我可以讓你停進去不開單,這樣子救火車、救護車、垃圾車就可以通過,有沒有這種可能?
  • 陳次長彥伯
    委員的這個建議,我想我們再跟國土署討論一下,因為相關的問題可能要全面性考慮啦,恐怕不是……
  • 許委員智傑
    我知道,我是建議我們真的是要替百姓做一下思考啦,全國受這種困擾的百姓至少幾百萬以上沒問題啦,我不知道到底有多少,我沒有統計數量,但是這真的是,交通局說警察局會處理,警察局說會儘量勸導,但有時候遇到檢舉達人又說可以告警察吃案,然後警察當然就不得不開單,6米巷,我停在我家門口的騎樓,半夜2點多來開單,我也是要繳罰款。我說的就是我們要苦民所苦,我們去想想看到底有沒有一個比較務實的解套辦法,沒有辦法做到100分,但是這樣做有可能90分、80分,在大家勉強可以接受的範圍,這個就是兩個極端取其中庸嘛,怎麼樣找到一個中庸的方法,執兩用中,是不是請交通部想一下,然後跟地方政府溝通一下,這樣可以解決很多百姓的問題,好不好?
  • 陳次長彥伯
    是,我們來會同內政部跟相關地方政府,大家來討論一下。
  • 許委員智傑
    好,希望交通部重視這件事情,給人民一個解決的辦法,好不好?
  • 陳次長彥伯
    是,我們來努力看看。
  • 許委員智傑
    你只有努力,如果沒有結果,現在百姓都很艱苦!
  • 陳次長彥伯
    是,我們儘量。
  • 許委員智傑
    儘量找出解方啦,好不好?
  • 陳次長彥伯
    是。
  • 許委員智傑
    好,謝謝。
  • 陳次長彥伯
    謝謝委員。
  • 主席
    謝謝許智傑召委。
    請邱若華委員質詢。
  • 質詢:邱委員若華:12:44

  • 邱委員若華
    (12時44分)謝謝主席,主席,我們請交通部陳次長。
  • 主席
    交通部陳政次。
  • 陳次長彥伯
    委員好。
  • 邱委員若華
    次長好。次長,本席今天有準備兩段影片,我先請次長一併來觀看,現在請先看第一段影片。
    (播放影片)
  • 邱委員若華
    接著請看第二段影片。
    (播放影片)
  • 邱委員若華
    次長,第一段影片是去年1月8日發生在高雄的人肉占車位的事件,第二段在去年5月7號也同樣發生在高雄,請問次長,這種以人身占據公共停車格的行為,您認為合不合理?
  • 陳次長彥伯
    用這種方式占據停車位應該不是很恰當,同仁跟我說,處罰條例有相關的法條可以處理。
  • 邱委員若華
    是,那我們目前可以依據哪一條法規對這樣的行為開罰?
  • 陳次長彥伯
    是這個條文嗎?警政署要不要來說明一下?
  • 主席
    警政署陳組長,來,你上來幫忙一下。
  • 邱委員若華
    請陳組長。
  • 主席
    請警政署陳組長。
  • 陳次長彥伯
    我們先確認一下,好不好?我請警政署來說明一下。
  • 邱委員若華
    沒關係,次長,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們目前沒有法可針對這樣的行為開罰,也只有道交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行人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才會處罰五百元。再請問次長一個問題,如果車輛違規停車,他的罰款金額範圍是多少錢?違規停車。
  • 陳次長彥伯
    六百到一千二。
  • 邱委員若華
    六百到一千二,還有併排停車是兩千四嘛。
  • 陳次長彥伯
    就是乘以二。
  • 邱委員若華
    本席想要請問次長,你有沒有發現,以人身霸占公共車位只罰五百塊,民眾在這樣的邏輯下會認為兩害相權取其輕,他覺得被罰五百塊跟被罰一千二比起來,加上前者舉證又那麼困難,所以這樣的情形不斷地發生,交通部有什麼積極作為可以改變這樣的現象呢?
  • 陳組長明志
    委員,我認為如果有報案的話,警察會到場處理,我想……
  • 邱委員若華
    是,您提到的是有報案的情況下,但在難以舉證的情況,因為通常民眾報案,警察到現場時,他們早就已經離開現場了,這樣要怎麼開罰呢?
  • 陳組長明志
    如果警察到他們沒離開,警察可能用社秩法處理,但是如果他看到警察來就跑掉……
  • 邱委員若華
    你說的是沒有離開的情況下嘛。
  • 陳組長明志
    對。
  • 邱委員若華
    很多情況是民眾報案,可是占位的人已經離開現場了,這樣如何開罰?請針對本席的問題作答,謝謝。
  • 陳組長明志
    有人占用車位,被占用的人當然可以投訴,如果他舉證……
  • 邱委員若華
    他要怎麼投訴?人都已經沒有在現場了,他是提供影片嗎?你們要開罰車主,是嗎?
  • 陳次長彥伯
    委員,所有的處罰都要有事實,如果違規事實沒辦法提出來,要說相關的處罰的話……
  • 邱委員若華
    我們現在看到的問題是,人肉占車位的處罰不具嚇阻力,然後再加上舉發也困難,所以交通部是不是也要研議明定蒐證方式,還有授權警方處理?交通部可以再研議嗎?
  • 林司長福山
    跟委員報告一下,原則上如果是屬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的舉發,第一個部分一定是有違規的事實;第二個部分,剛剛委員所講的授權舉發是說……
  • 邱委員若華
    就我們看到的影片,他確實有違規的事實啊!
  • 林司長福山
    開放讓民眾檢舉,是不是?
  • 邱委員若華
    目前有沒有開放讓民眾檢舉?
  • 林司長福山
    這一條沒有。
  • 邱委員若華
    那我們是不是可以納入第五十六條的處罰架構開罰?
  • 林司長福山
    可是民眾檢舉的部分,如果是針對車輛要有車牌號碼跟違規事實;如果是人的部分,我想在實務執法上面,像第五十六條這些相關違規停車的部分,基本上,不管是警察執法或者是民眾……
  • 邱委員若華
    我們剛才看到的這兩段影片,他不是經過,他是有目的性的預留車位,然後占據這些車位,然後再讓開車的人可以順利停進這個車位,這樣已經不單純是妨礙交通了,他也是借行人之名行違規停車之實,難道我們沒有法可以……
  • 陳次長彥伯
    委員,這樣的行為是不是在處罰條例裡頭處罰,這可能要稍微探究一下,因為剛才委員特別提到兩個罰鍰額度的比較:一個是違規停車,另外一個是比較偏向行人去占用車位,剛才又特別提到這個可能又跟社會秩序是有關的,所以……
  • 邱委員若華
    本席提到違規停車是因為現在有明確的罰則,罰鍰是六百到一千二,可是針對人肉占據車位,我們沒有法可以開罰。
  • 陳次長彥伯
    所以我講開罰,第一個,是不是要開罰、是不是要用什麼樣的法條開罰,這個其實是要討論的,不是說把處罰條例拿來當……
  • 邱委員若華
    本席之所以會提就是因為有這樣的歪風,我們必須遏止,難道交通部還要繼續放任民眾這樣的行為,然後我們不做任何處理嗎?
  • 陳次長彥伯
    對,所以我剛才特別提到,這樣的行為到底要用什麼法條處罰,我想我們再跟警政機關討論。
  • 邱委員若華
    在這裡本席也提議,我們是不是可以用第五十六條開罰呢?
  • 陳次長彥伯
    因為第五十六條裡頭是一些汽車的違規停車行為,跟一個人站在車格中是不一樣的……
  • 邱委員若華
    因為最後還是車輛停到停車格,那我們是不是可以針對車主來開罰?
  • 陳次長彥伯
    那個車子停進去並沒有違反相關的規定,是那一個占用的行為……
  • 邱委員若華
    那前提也是因為,比如說他們的親友先去占據車位了。
  • 陳次長彥伯
    跟委員報告,這樣的行為是不是有可罰性、要怎麼罰,這個可能要再討論一下……
  • 邱委員若華
    交通部要不要再做研議嘛?
  • 陳次長彥伯
    這部分我跟委員報告一下,我想我們再跟警政署討論就現行的相關法條,用什麼樣的方式處理是比較恰當的,好不好?
  • 邱委員若華
    OK,好,謝謝次長。
  • 陳次長彥伯
    謝謝。
  • 主席
    謝謝邱若華委員。
  • 主席(邱委員若華代)
    接著我們請林國成委員質詢。
  • 質詢:林委員國成:12:52

  • 林委員國成
    (12時52分)謝謝主席,請我們陳政次,還有林司長、黃司長。
  • 主席
    請陳政次,請黃司長。
  • 陳次長彥伯
    委員好。
  • 林委員國成
    次長還有司長好。我想今天本院同仁也質詢非常之多,我今天要探討的就是通用計程車這個問題。這個問題,當然,我看次長跟司長的報告就是保持現有的這些條文,本席的看法是通用計程車政策原意良善,但是跟事實有出入的時候,我們就不得不研究如何應對。這個當然城鄉差異很重要,其實我認為在六都裡面沒有問題,尤其臺北市也完全沒有問題,但是問題是在城鄉偏遠地區就會形成非常大的差異,也就是六都適用的法條不見得就適用城鄉差距的縣市,這一點我想林司長也同意這種看法。次長,你也同意這種看法嗎?
  • 陳次長彥伯
    同意。
  • 林委員國成
    同意喔,好。我說實在的,來,進行下一張,老人比例這部分我拜託次長跟兩位司長稍微看一下,老年人口比例最高的縣市,嘉義縣第一,臺北市第二,南投是第三。我們再來看一看全國通用計程車登記車輛比的情況,登記數為零的地方有南投、連江還有苗栗,這些地方為什麼沒有?就是因為通用計程車的政策一、不落實;二、為什麼沒有?它又存在一個問題,像嘉義縣又是全省人口比例最高的地方,可是以它通用計程車的比例來看,都集中在6都。所以我為什麼剛剛跟次長及兩位司長要去探討,有些法令是適用6都的,而有些偏遠地區,根本沒有用。依照法令來講你們也沒有錯,可是問題是,確確實實地這些縣市的車輛,它人口比例高,但為什麼它又分不到?所以這個問題值得次長跟司長通盤考量。你在報告的時候說保持原來的,第三十六條之一不動。當然以現在的情況看起來,6都沒有問題,這法令是適用的,可是偏遠縣市是不適用的,要不要在這個部分來加?應該要如何處理?
    所以我在想,這是你們的補助、這是你們的政策,老人比例高的地方為什麼得不到你們這些關愛?這對偏鄉是不公平的!所以法令不足的地方、法令不適用的地方要不要修改,把它加入符合這些縣市所需要的東西?司長,我聽聽你的意見。
  • 林司長福山
    報告委員,剛剛委員所提示的方向真的都蠻正確,確實通用計程車也是交通部推動的一個重點,對於高齡化社會,基本上通用計程車要搭配復康巴士跟長照車輛,把它綜合成一體來服務這些高齡長輩。
    剛剛委員提到,有些縣市像南投、雲林等等部分,其實這些縣市最重要的就是,如何讓地方政府帶領這一個車行,有意願來申請通用計程車。剛剛委員也提到一個重點,因為確實全臺灣九萬多輛計程車出了6都之外,其實在其他縣市的數量不會像6都這麼多,另外一個部分就是客源的課題。我跟委員報告,重點就在如何跟地方還有車行合作,有人願意扮演這樣子的角色。所以部裡面今年4月1號就把這些以往按趟一次補助50塊的定額部分重新檢討,你的等待時間、空駛里程,像在縣市這個地方可能車輛數不多,但是空駛里程,可能必須要從北港跑到哪邊,空駛里程這部分都納入補助,就是希望通用計程車比一般計程車要付出的成本這個部分,行政部門都補助。然後通用計程車的數量,基本上一定要搭配縣市的復康巴士共同整體考量。
  • 林委員國成
    好啦!司長還有政次,我常主張,部長跟政次是在管政策,但是這些法規研究可以凸顯一個問題,也就是很多法令是適用6都,確確實實在整個偏鄉地方真正需要的,你們的法令沒有涵蓋。所以我要的就是,林司長跟黃司長這裡,你們兩司最重要,法令該檢討、該鼓勵的,你們既然有這個政策,但是你們就拿了這個法令,其他的你們就不管,那就會浪費你們補助他去做通用的,對於殘障者也好,或者弱勢團體、老人家等等的這個政策,就只做三分之一!對真正需要的人做不到,可是對不需要的人,你們偏偏要去做,你如果要這樣,像臺北市最多,五百多輛!可是問題在於,臺北市財力是最好的,那為什麼會占用這些?你們都補助有錢人,窮人你不去協調、不去補助,就代表你的政策是不落實的。這一點我要提醒政次,你們要去監督一下,這個部分要好好研究一下。
    最後,我用一點時間,關於電動車充電樁的問題,對於高樓大廈你們現在所有的法令就只有請他們開辦,但是你們監督、罰則的部分是缺乏的。我建議你們朝著這個方向,充電樁自燃也要有罰則,安全的問題要跟消防署趕快……因為我看你們現在規定電動樁裡面的防火蓋,就只有做個表面!我先跟你舉發,根本沒有防火效用,這個要逼消防署儘快制定一些罰則、辦法。我要講的就是,你們雖有法條,但是你們的監督跟整個罰則不明確的情況之下,只有設立、沒有監督跟沒有預防,這一點給你們建議,政次,還是要去研究一下,好不好?
  • 陳次長彥伯
    剛才提到有關電動樁相關的安全也好,或防火的安全也好,都牽涉到內政部或消防署等等的權責。
  • 林委員國成
    你們要主動啦!好不好?
  • 陳次長彥伯
    我們會來跟他們協調或建議。另外依我們的了解,其實內政部也訂定了相關的指引,供地方政府參考,經濟部也有相關的規定。
  • 林委員國成
    好,拜託。
  • 陳次長彥伯
    謝謝委員。
  • 主席(林委員國成)
    鄭天財、鄭天財,鄭天財委員不在。
    鄭正鈐、鄭正鈐,鄭正鈐委員不在。
    高金素梅、高金素梅,高金素梅不在。
    請葉元之質詢。
  • 質詢:葉委員元之:13:2

  • 葉委員元之
    (13時2分)主席好,麻煩請交通部次長。
  • 主席
    好,交通部陳政次。
  • 陳次長彥伯
    委員好。
  • 葉委員元之
    次長好。剛好次長今天來,我想跟次長問一下車輛安全。您在2022年8月的時候,有出席一個TNCAP實驗室的揭牌儀式,當初會成立這個臺灣新車安全評等計畫實驗室,是因為臺灣需要符合國情的臺灣新車安全評等,而且很重要!因為我們要讓民眾購車的時候有客觀的參考,而且要引導業界向上提升,所以必須要成立這個實驗室,對用路安全或行人安全,各方面產業的發展都至關重要。
    不過我想跟您請教一下,目前為止成效如何?因為我有看到相關的資料,原本當初公布的計畫一年是要檢測八種車型(一季是兩種車型),然後一種車型是要檢測四輛。可是在去年大概只有檢測六種車型,其中六種車型裡面有兩個是廠商自費受評。換句話說,如果廠商沒有自費的話,可能這個實驗室只有檢驗四種車型,這讓當初揭牌所發下的豪語就打了一半折扣。不曉得為什麼會這樣?次長,您當初參加這個實驗室,目前的成果您個人滿意嗎?次長回答啦,因為您參加相關的揭牌儀式嘛!
  • 陳次長彥伯
    我跟委員報告,有關TNCAP臺灣安全評等的制度,到目前為止我們認為它是成功而且有效的。當然相關評比的車輛數跟我們原來規劃有差距,是因為相關預算的問題,但是透過廠商自費來……
  • 葉委員元之
    好,沒關係。次長,你當初是說要八種車型,現在只有四種車型,為什麼你還會覺得是成功呢?您所檢驗的車輛已經比當初預估少一半了,你還認為是成功的,為什麼?
  • 陳次長彥伯
    我想整個來講的話,我們本來的制度就是希望業者也能夠參與,所以現在業者也……
  • 葉委員元之
    所以這還好是有兩個……
  • 陳次長彥伯
    而且我們是所有要受評的車輛……
  • 葉委員元之
    沒關係,即便是把業者參與的這兩個算進來,還是只有達到當初預估的四分之三啊!而且這種東西當然多多亦善。你們當初揭牌的時候媒體的報導是很大的,而且因為有做這個事情,臺灣的安全:用路安全、行車安全、行人保護、產業發展都有大大提升。可是後來成效不如當初預估,您還是覺得是滿意的?
  • 陳次長彥伯
    我覺得……
  • 葉委員元之
    我再問一個問題,因為我們時間有限。我看到你們當初說,要做這個實驗的目的是要給買車的人參考,他可以看評比安全係數怎麼樣來決定要不要買這款車。可是你們是怎麼選擇要去評鑑哪一臺車呢?是選擇當年度銷量最好的前幾名,這本末倒置嘛!很多人都已經買啦,買了之後忽然看到交通部的實驗室評比不好,那怎麼辦?趕快賣是不是?那誰要買?你如果要做這個實驗,你應該是在新車上市之前就要做啊!怎麼會等到人家熱銷以後再選擇做實驗,這有什麼意義?這個有達到任何的提升作用嗎?該賣的都賣出去了啊!為什麼會有這個機制?沒關係,次長如果真的回答不了,請其他主管回答。你乍聽之下會不會覺得很奇怪?
  • 陳次長彥伯
    我跟委員報告,它當然是銷售上的排行,但是因為銷售的時候,剛才特別提到它其實是讓民眾選擇的時候,對……
  • 葉委員元之
    不是,他都買了嘛!它熱銷代表很多人買嘛。
  • 陳次長彥伯
    對。
  • 葉委員元之
    很多人買了之後,你才去做實驗……
  • 陳次長彥伯
    所以我們做完實驗……
  • 葉委員元之
    做完實驗之後,他買了之後發現:哇!這個評比那麼差。那你有達到任何提示的作用嗎?你是叫他以後開車小心一點喔?
  • 陳次長彥伯
    沒有,其實就是讓大家了解到……
  • 葉委員元之
    你應該要人家賣之前……
  • 陳次長彥伯
    所有車輛的……
  • 葉委員元之
    不是,我跟你講,大家聽到都覺得很奇怪,如果我們要買車,我們要選擇安全的車,當然希望先看到數據再去買嘛!哪有說我買了之後你再提醒我,那你是叫我賣還是怎樣?
  • 林司長福山
    這個部分是不是容許我跟委員報告一下?
  • 葉委員元之
    是。
  • 林司長福山
    跟委員報告一下,剛剛委員所提到的TNCAP,就是希望車廠在新車上市銷售的時候能自己自願來做,然後把這些相關的車輛安全……
  • 葉委員元之
    我不是說希望車廠啊!不好意思,我不是說希望車廠,我是說你實驗室的目的是希望提醒買車的人,要有安全的參考,所以你們自己也有編預算,你編預算採購的車輛或是做撞擊的車輛,應該要上市之前就要提醒,人家在購買之前參考,理論上應該是這樣。可是你們去選擇要去購買哪個車輛,或者是花實驗室去做,因為一臺車,我看到要評鑑也不少錢,一千多萬啊!結果你們是挑熱銷的,人家都賣完了,你做給人家參考有什麼意義?
  • 林司長福山
    這個部分我跟委員報告一下,在國外的部分,基本上大概都是業者……
  • 葉委員元之
    以熱銷為主?
  • 林司長福山
    不是,業者自己來申請……
  • 葉委員元之
    好啦,國外我知道嘛,可是……
  • 林司長福山
    可是在國內的部分,因為國內這個制度才開始推動,希望以銷售量排序,代表它銷售的比較好,後面還會有相當多的民眾來買這樣的車輛。
  • 葉委員元之
    這不一定喔!你這個一開始大家就買了,後面就買中古的啊,你現在只是讓買中古車的人有一個參考而已。
  • 林司長福山
    政府出錢來買這些車輛,一定是後面期程不會fade out……
  • 葉委員元之
    你如果要花錢做這個東西,一臺車測試要一千多萬,你要做就把它做到好啦!你這樣好像有做就好,不是要把它做到好。當初揭牌的時候發下豪語,結果成效打折扣,現在還說:沒關係啦,雖然它已經熱銷了,後面還是會有人買嘛,我們就提醒接下來那些人就好了。至於前面已經買車的人,那就不關我的事。已經買車的人看到這個評比覺得很緊張,可是他已經買了,到時候要轉手很困難。你如果錢花下去,你要照顧的是所有買車的人嘛!不是只照顧那些比較後面買車的人。這個機制很奇怪,難道是鼓勵大家以後看到新車先不要買嗎?先不要買,等到評比出來之後再買,避免先上車嗎?你要做、你錢花下去就把它做到好,這絕對有調整空間。
  • 林司長福山
    跟委員報告,剛剛次長講了,TNCAP實行到現在已經看到它的成效,去年和今年已經有好幾個車型自願來申請這樣的評價,新車自費來申請評價就是配合新車上市,其實TNCAP推動的最後目標就是希望在國內,不管國產的或進口的,新車上市銷售的時候,都能夠來參加這個評等,把比較好的資訊揭露給消費者做車輛的……
  • 葉委員元之
    我跟你講,一個計畫怎麼樣都有成效,只是5%的成效還是10%的成效,現在我們是希望你錢花下去可以做到100分,你一直跟我說,已經有5分了、有10分了。你的態度就是這樣,我們是把問題提醒給你,希望可以做到更好,80分、90分,你一直說有5分了、至少有對2題。這種態度我比較不能接受,希望交通部可以針對這個計畫再提出檢討,因為這個花不少錢,好不好?謝謝。
  • 主席
    謝謝葉元之委員。
    登記質詢委員均已發言完畢。作以下決定:報告及詢答完畢,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儘速以書面答復。
    針對本日審查公路法以及停車場法等修正草案,作以下決議:各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本日會議結束,散會。謝謝媒體,謝謝官員,謝謝。
    散會(13時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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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眾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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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