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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待遇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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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待遇條例修正第六條條文 (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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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林委員憶君: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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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沈委員伯洋: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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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王委員鴻薇: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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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林委員楚茵: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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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徐委員巧芯: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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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王委員定宇: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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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翁委員曉玲: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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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陳委員俊宇: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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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葛委員如鈞: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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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陳委員冠廷: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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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丁委員學忠: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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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郭委員昱晴: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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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羅委員廷瑋: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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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范委員雲: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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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馬委員文君: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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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羅委員美玲: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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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 (二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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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 (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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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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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條例修正第十一條之一條文 (三讀)
@ (主席:)
這裡放一些可以連回去原資料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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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開會(12時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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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逐條討論。 -
軍人待遇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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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第四條維持現行條文。
現在進行第六條,請宣讀各黨團版本,其餘提案條文列入公報紀錄。 -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提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鴻薇 -
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提案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提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鴻薇 -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提案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 六 條 義務役現役軍人薪額月支數額,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其待遇總額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之最低工資。 -
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 六 條 義務役現役軍人薪額及加給月支數額,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項薪額及加給月支數額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之每月最低工資。 -
主席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現在開始按鈴。
(按鈴) -
主席報告院會,我們現在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任何一案通過,我們就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在場委員出席110位,贊成61位,反對49位,贊成者多數,第六條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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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4年6月10日 下午12時32分36秒
表決議題:軍人待遇條例第六條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10 贊成人數:61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江啟臣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王義川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全案經過二讀,現有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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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待遇條例修正第六條條文
(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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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報告院會,三讀條文已經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
現有民進黨黨團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之規定,提請將全案付表決。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規定,提請院會將本案「全案付表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
主席我們現在進行全案表決,贊成全案表決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我們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9位,贊成60位,反對49位,贊成者多數,全案表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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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4年6月10日 下午12時35分09秒
表決議題:軍人待遇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全案表決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王義川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
主席現作以下決議:軍人待遇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五案。
五、(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決定:自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四)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五)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本院國民黨黨團提案經第3會期第4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並由國民黨團負責召集協商;另外,羅廷瑋委員等、翁曉玲委員等分別提案,經第3會期第12次會議決定,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廖偉翔委員等、許宇甄委員等分別提案,經第3會期第13次、第14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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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鑒於軍人肩負保家衛國重任,服役期間需承擔警戒、待命等責任,退役後仍面臨子女教養及家庭經濟壓力,必須再就業,與公教人員的生活穩定相比較有較大差距。應考量軍人服役之特殊性,從優提供補助措施。惟近年補助改制,上校退伍人員感受到相對權益被剝奪感。應立即恢復上校以上退伍軍官子女之教育補助費,並妥適照顧培養其子女,並有助於維持部隊的穩定與長期發展,爰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鑑於軍人肩負保家衛國之天職,在役期間需投入各種戰備演訓及救災等危險重任,應充分考量軍人服役特性,從優給予相關補助措施。
二、上校人員退休年紀常介於40至55歲之間,等於屆退期間有高機率其子女正就讀高中及大學經濟負擔較沉重階段,政府自106學年度第一學期起,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者之子女教育補助排除上校階以上,改發中校階以下退伍軍人,導致上校退伍軍人相對權益剝奪感。晉升上校階,是志願長時間投入軍旅並熱愛國軍之人員,政府應肯定並盡其所能保障退伍後之各項福利與生活。故恢復從上校階以上退役員人之子女教育補助費,有助於鼓勵優質人力長留久用,也展現國軍惜才之立場。
三、據退輔會113年6月13日赴立法院備詢提供書面報告指出,退輔會自107年1月29日起,歷任退輔會主委均表達支持恢復上校階領俸人員子女教育補助,已6次報請行政院建議恢復,但政府均已考量軍公教衡平為由,仍維持現行規定辦理。
四、退輔會也進一步指出,有鑒於上校階以上人員於國軍各部隊中均擔任重要職務,退輔會支持恢復上校階以上領俸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並建議儘快恢復,以彰顯政府德政,以及退除役官兵在軍旅服役期間對國家社會的肯定及鼓舞國軍士氣。爰提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徐巧芯 -
委員羅廷瑋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羅廷瑋、蘇清泉等16人,鑑於軍人肩負保家衛國之重任,服役期間須承擔警戒、待命等高強度任務,且退役後仍需面對子女教養及家庭經濟壓力,往往須再就業以維持生計,相較於公教人員之生活穩定性,存在顯著落差。基於軍職人員服役之特殊性,應從優規劃補助措施,以確保其退役後基本權益,使其子女獲得妥適照顧,並展現國家對軍人的尊重與支持,進一步強化國軍穩定性與長期發展,爰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羅廷瑋 蘇清泉
連署人:黃健豪 林德福 陳玉珍 徐巧芯 廖偉翔 丁學忠 林倩綺 廖先翔 許宇甄 李彥秀 黃建賓 林思銘 翁曉玲 盧縣一 -
委員翁曉玲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陳永康、廖偉翔、馬文君、陳玉珍、徐巧芯等18人,鑑於軍人肩負保家衛國之責,在役期間警戒、待命、留守、演訓,退役時仍負有子女教養及家庭經濟壓力,必須再就業,非公教人員生活安定可相比擬,應充分考量軍人服役特性,從優給予相關補助措施。而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者之子女教育補助,自一百零六年度第一學期起,排除上校階以上,改發中校以下人員,致產生上校退伍人員相對權益剝奪感。晉升上校係屬榮譽,對有心服務軍旅之軍人,政府應肯定並保障其退伍後之各項福利與生活,並妥適照顧及培育其子女。恢復退役上校以上子女教育補助費,有助於優質人力長留久用,維繫部隊安定。爰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軍人肩負保家衛國之責,在役期間警戒、待命、留守、演訓,退役時仍負有子女教養及家庭經濟壓力,必須再就業,非公教人員生活安定可相比擬,應充分考量軍人服役特性,從優給予相關補助措施。是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九項明定,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
二、退除役官兵符合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者之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衡平」2字為由,自一百零六年度第一學期起,排除上校階以上,改發中校以下人員。然國人初婚年齡趨晚,尤其軍人,以上校階為例,退休時通常介於42~54歲之間,子女甫上高中或大學,惟公務人員退休年齡為65歲,子女多已完成學業,兩者不可比擬。再以112年上校退休俸每年約63萬6千元,中校退役為52萬8千元,兩者相差約10萬8千餘元,若以一名子女就讀私立大學為例,全年度二學期可補助7萬1千餘元,退役上校無子教育補助費,需增加支付此費用,與退役中校相較,退休俸總額僅多約3萬6千4百餘元,若2名子女就讀私立大學,退休俸總額較退役中校少約3萬5千2百餘元。基此,現行規定不符退後領俸之比例原則,亦使上校退伍人員產生權益之相對剝奪感。
三、晉升上校階以上係屬榮譽,對有心服務軍旅之軍人,政府應肯定並保障其退伍後之各項福利與生活,並妥適照顧及培育其子女。恢復退除役上校階以上之官兵,符合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之子女教育補助費,避免差別待遇及相對剝奪感,使優質人力長留久用,穩固志願役人力,提高留營成效,更有助於激勵國軍士氣、維繫部隊安定。此外,亦可優化招募誘因,藉周延福利待遇,強化軍眷照顧、減輕生活負擔,以吸引各類人才從軍,提升國軍人力素質。
提案人:翁曉玲 陳永康 廖偉翔 馬文君 陳玉珍 徐巧芯
連署人:林倩綺 林沛祥 楊瓊瓔 謝龍介 高金素梅 吳春城 陳超明 羅智強 洪孟楷 林國成 牛煦庭 邱鎮軍 -
委員廖偉翔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廖偉翔、游顥、邱鎮軍等16人,鑑於軍人肩負保家衛國重任,服役期間需長期於營區及崗位待命,且退役後仍面臨子女教養及家庭經濟壓力,必須再就業以維持收入來源。其與公教人員的生活穩定有相當差距,應考量軍人服役之特殊性,從優提供補助措施,惟近年補助因改制而取消,爰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以恢復上校以上退伍軍官子女之教育補助費,並妥適照顧培養其子女,將有助於維持部隊的穩定與長期發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軍人肩負保家衛國之天職,在役期間需投入各種戰場演訓及救災等危險重任,應充分考量軍人服役特性,從優給予相關補助措施。
二、根據退輔會業務書面報告,自107年1月29日起,歷任退輔會主委均表達支持恢復上校階領俸人員子女教育補助,已六次報請行政院建議恢復,足見恢復有其必要性。
三、退輔會亦表示,有鑒於上校階以上人員於國軍各部隊中均擔任重要職務,退輔會支持恢復上校階以上領俸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並建議儘快恢復,以彰顯退除役官兵在軍旅服役期間對國家社會的肯定及鼓舞國軍士氣。且就政府整體預算支出而言,僅需增加經費5,105萬4,000元,足見恢復有其可行性。
提案人:廖偉翔 游 顥 邱鎮軍
連署人:黃 仁 牛煦庭 王鴻薇 葉元之 丁學忠 羅智強 黃健豪 林沛祥 許宇甄 王育敏 徐巧芯 盧縣一 林德福 -
委員許宇甄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許宇甄、林沛祥等20人,鑒於軍人肩負保家衛國重要責任,服役期間須執行警戒、戰備、演訓等高度壓力與風險之勤務,退役後仍面臨子女教養及家庭經濟壓力,必須在就業,與公教人員的生活穩定相較之下有較大差距,應考量軍人服役之特殊性,國家應當提供較優厚之補助照顧;惟近年政府針對教育補助制度調整,上校以上退役軍官普遍反映其子女教育補助遭削減,產生剝奪感,對退役軍人及部隊穩定亦有負向影響,為回饋退役軍官長期對國家的貢獻,應協助其子女穩健就學,實有必要恢復上校以上退役軍官子女教育補助,強化退伍照顧,爰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軍人肩負保家衛國之憲法職責,於在役期間需投入高強度之戰備演訓、災害應變及各項高風險勤務,屬特述性職務,異於一般公職人員,國家應本於尊崇軍人之精神,從優規劃並給予相關補助措施,以體現國家對軍職人員貢獻之肯定。
二、上校退役人員多於40至55歲之間退休,其子女往往正值就讀高中或大學階段,家庭經濟負擔沉重;惟自106學年度起,政府調整教育補助政策,將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之退除役官兵中,上校階以上人員子女排除於補助對象,僅現發給中校階以下人員,導致上校退役人員產生剝奪感,亦於晉升制度所傳第之長期服役鼓勵相互矛盾。
三、上校階人員係長期投入軍旅、忠誠任事者,其升級乃基於專業表現與貢獻累積,應獲國家合理保障其退役後基本生活與子女教育權益,恢復上校階以上退除役人員之子女教育補助,除有助於穩定部隊人力結構與留才政策之推動,亦展現國軍重視人才、善待榮民之立場。
四、退輔會於113年6月13日赴立法院備詢所提供書面報告指出,自107年1月29日起,歷任主委軍支持恢復上校階領俸人員子女教育補助,並已六度報請行政院建議調整,惟行政部門基於軍公教補助衡平考量,至今未予採納,爰提出本條條例修正草案透過立法手段明確授權,以符軍人從優照顧原則,並強化社會對退伍軍官之實質支持。
提案人:許宇甄 林沛祥
連署人:蘇清泉 賴士葆 黃 仁 徐欣瑩 高金素梅 張嘉郡 翁曉玲 林德福 牛煦庭 邱鎮軍 林思銘 黃建賓 羅明才 陳玉珍 丁學忠 徐巧芯 鄭正鈐 葛如鈞 -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間:114年6月6日(星期五)上午11時
地點:議場主席辦公室
協商主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
協商結論:
一、本案院會進行處理時,廣泛討論,由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民進黨黨團推派10人、國民黨黨團推派10人,輪流交叉發言,每人發言時間為3分鐘。逐條討論時,各黨團均不發言,並依各黨團版本提出先後進行表決及處理。
主持人:韓國瑜 江啟臣
協商代表: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柯建銘 吳思瑤 陳培瑜
黃國昌 張啓楷 陳昭姿(代) -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後續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廣泛討論,請各黨團推派代表依次序發言,首先請林憶君委員發言,沈伯洋委員請準備。 -
質詢:林委員憶君: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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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憶君(12時38分)謝謝主席。各位在場委員,我們都知道軍人肩負保家衛國的重責大任,國軍官兵們在服役期間皆須投入高強度的戰備演訓,應變各項高風險勤務,付出的心力不少於一般公職人員,但退役後卻面臨子女教育及經濟上面的壓力。關於退除役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是從民國106年8月起,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文調整,並取消國軍退役上校以上人員之教育補助的政策,將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之退除役官兵中上校階級以上人員的子女教育經費排除於補助對象,僅限發給中校階以下的人員。經過調查,上校退役人員多於40歲到55歲之間退休,然而他們的子女正值就學階段,導致上校退役人員產生被剝奪感,國家對於退役官兵應本於尊崇軍人的精神,對於退役軍官的照顧同樣攸關國家安全,應該從優給與,以體現國家對於國軍願意保家衛國、犧牲奉獻的肯定。雖然歷任退輔會主委均支持恢復對上校階以上領俸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用,自107年以來已經六度報請行政院建議恢復,但是都遭到駁回,實在是不公平的對待。
台灣民眾黨體恤上校階以上人員通常為部隊主官,並於國軍各部隊中都擔任了非常重要的職位,更掌握了國軍機敏資訊和作戰計畫,是中共滲透的主要目標,共諜案件中往往是透過退役軍官穿針引線進行情資滲透。有鑑於此,我們民眾黨黨團基於對國軍報效國家的肯定,主張恢復退役上校以上人員的子女教育補助,不只是照顧退役官兵,也是感謝國軍在軍旅服務期間對國家的奉獻。當退伍軍官能夠感受到國家照顧和尊重,將有助於強化他們對國家的忠誠與自律的心態,降低遭境外勢力利誘的風險,進一步穩固我國軍事情報防線。 -
主席謝謝林憶君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沈伯洋委員請發言,王鴻薇委員請準備。 -
質詢:沈委員伯洋: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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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伯洋(12時41分)主席、各位委員。我覺得我們是有一說一、有二說二,剛剛通過的軍人待遇條例可以說是亂七八糟,連最基本的法制ABC都沒有遵守,但現在我們要討論的這一條,相對來講,第一個,它至少是有討論過的,它在什麼時候討論呢?其實在上一屆就討論過了,在這一屆也討論過了,它一樣是增加預算,不過沒有像前面兩個案子那麼誇張,所以這個案子原本是可以討論的。去年我們在討論這件事情的時候,其實非常地簡單,因為如果用主決議的方式,比如先建議行政院、建議退撫去擬出相關的方案,把這個提出來之後再針對是不是要把這個線切在上校子女。
說真的,這樣是可以討論的,但萬萬卻沒有想到,最後明明在當時用主決議可以決定的事情,現在又一樣地,硬是要用入法的方式來處理,那又回到剛剛前面軍人待遇條例的問題,就是立法院實質上不能夠直接增加預算。今天行政體系不管是要加薪或者要把那條紅線畫在哪裡,其實都有行政的彈性,要不然為什麼4月1日就已經先加薪了,那時候立法院還沒有立法啊?那是因為這是行政院自己就可以做的事情,無須等到立法院來立法,這樣才會有彈性。
更不要講今天這個提案有開歷史倒車的問題,怎麼說呢?因為在65年7月30日,那時候兼領月退休俸的人員就可以比照在職人員發子女教育補助,但那是舊時代的產物,已經不符合現代這種公平財政的精神。所以在106年的時候,那時候也一樣不是透過法案,而是做決議,基於照顧弱勢及肯定對國家有貢獻這件事情來進行調整,所以從106年開始,除了因公失能或退休時無工作能力得予補助之外,所有的公教人員都採一個定額的標準,本來是用2萬5,000元畫這條線,113年畫成2萬8,000元,然而因為軍人退役年齡比較早,退役時其子女可能還在上學,所以就改成用官階的身分,那個時候就是用本來的金額試算過後,把那條線畫在中校,如果要調整,其實也可以直接做調整,它可以討論。但明明就是一個那麼簡單的事情,結果現在卻用這樣直接立法的方式,又變成是一種不好好討論、最終要通過立法,更不要講說其實就學這件事情已經有私校3萬5,000元、學貸減壓等等之類的。
所以我還是要再次建議在野黨,我們不要讓這個資源重合,也不要讓這個討論失焦,用原來這種決議的方式能夠處理,就沒有必要浪費時間在這樣粗暴的立法上,謝謝。 -
主席謝謝沈伯洋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王鴻薇委員發言,林楚茵委員請準備。 -
質詢:王委員鴻薇: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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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12時44分)主席、各位同仁。非常感謝在在野黨團的努力之下,我們陸續通過了軍人待遇條例第五條和第六條,分別幫志願役以及義務役來加薪。我們看到剛才的討論裡面,非常遺憾的,民進黨用非常多的理由,比如說財政問題,比如說沒有好好討論等等的問題,其實就是反對軍人加薪,民進黨所有的發言以及他們的表決,就是反對軍人加薪。民進黨說,我們不應該討好軍人,請問一下,我們為什麼不該討好軍人?難道要壓榨軍人嗎?我剛才就特別說了,賴總統說,要把我們的軍費支出提高到GDP的3%,而我們現在幫軍人加薪,就在GDP的3%裡面,如果變成GDP的3%,要把軍費支出提高超過1,000億到7,300億之多,而我們卻不願意分一些些給我們的軍人加薪,請問一下,這樣的心態何其殘忍!
另外,我要再補充,民進黨一直說在野黨刪預算,我剛才就說了,在野黨刪除國防預算,其中有一筆是45億元的獵鴞無人機,明明美國報價55億元,但是國防部編列高達115億元,增加了、多出了60億,要5毛給1塊,請問這樣的預算難道不該把關、不該刪減嗎?其實,連當時的王定宇委員作為召委,他都同意啊!該刪就應該刪,該給就應該給,為什麼到現在為止,民進黨一方面說要提高國防韌性,但是大家也看到我們現在軍人招募之困難,而民進黨一直在說大罷免、大成功,我們非常擔心的是,不管是勞工4加1的放假或者軍人加薪,難道民進黨還要搞釋憲、還要來沒收嗎?所以我們要再次的強調,我們本來就應該討好軍人,激勵軍人的士氣。大惡罷若成功,軍人加薪一場空!謝謝。 -
主席謝謝王鴻薇委員的發言。接下來我們請林楚茵委員發言,徐巧芯委員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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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林委員楚茵: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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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楚茵(12時48分)主席、各位立法院的同仁還有在線上收看直播的公民朋友。我要先講結論,軍人絕對不是國民黨現在為了怕罷免的遮羞布,也不應該為了怕罷免而把軍人抬出來。過去你們如果真的關心的話,就像剛剛民進黨的委員所說的,馬英九時代義務役只有6,000塊,是等到蔡英文總統執政之後,才調升到2萬2,000元。
我要強調的是,有關於現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的修正案當中,是針對上校階級以上退役人員子女恢復教育補助案,本席要在這裡表明,其實在立法院的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當中,我們曾經討論過,而民進黨也支持,甚至於由召委王定宇來提出一個主決議。為什麼用主決議的方式?那就是我們認為確實應該給予這些退役軍人的子女,在教育上獲得更多補助的方案。但是我們都知道,行政、立法各自分權,立法院可以給予建議,但是我們不用以單刀直入的修法方式,這也是過去一直以來我們所強調的。我們身為立法委員,但是我們尊重行政權,因為行政院也確實在討論相關的方案當中,而且本席要特別強調的是,有關於給予退役上校以上子女的教育補助費,這個是基於軍人的貢獻,所以民進黨支持。但是我們要重申的是,如果今天國民黨是為了怕罷免所以把所有特定的每個族群都拿來這裡討論,我要講的是軍人重要,公教難道不重要嗎?還是說國民黨的延會現在就是來玩一個拿國庫、拿全民納稅錢來買票的作法,今天一樣、一樣的把每個職業通通拿出來在這裡做討論,這是拿全民的納稅錢來慷全民之慨,只因為怕自己被罷免。我們要再一次的強調,這個案子在委員會當中有討論,也有作過主決議,行政院也在討論當中,所以國民黨現在就是在玩逕付二讀、又要直接用所謂強行表決的方式來輾壓,這就是破壞民主,所以大罷免必須成功,因為這就是守護民主! -
主席好,謝謝林楚茵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徐巧芯委員發言,王定宇委員請準備。 -
質詢:徐委員巧芯: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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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委員巧芯(12時51分)謝謝院長以及所有關心國軍的朋友們,我必須先說明,如果不是今年2月底的時候我們率先提出一系列改革、修法的內容,那3月底的時候賴清德總統也不會在4月1號趕鴨子上架來提出加薪的法案,加得亂七八糟,還分成不同的梯次,說什麼分第一梯次、第二梯次,可是到第二梯次目前都沒有看到任何一個影子,請搞清楚這個時序。再來,此案在委員會的時候,大家剛剛都說有討論了,但是在當時沒有什麼大罷免,所以我深深感覺到,今天幫國軍加薪是不是民進黨政府不甘不願的施捨?甚至我們現在這個案子才審到一半,剛才卓榮泰院長就說要走覆議、釋憲等等的救濟,會不會太急啊?對軍人苛刻難道就是民進黨抗中保臺的態度嗎?平常需要國軍為中華民國做牛做馬,但是卻對一點點的薪水如此苛刻。剛才中國紅熊也是在亂講,在作了主決議之後,退輔會根本沒有辦法處理,因為行政院不願意,每次都說行政院在討論了,討論了半天,根本沒有任何一個影子,這麼多次的討論都沒有用,難道你們不知道嗎?請問這些人是要等到什麼時候?
我們提出這項條文的增修案非常的明確,就是恢復退休上校階層以上子女的教育補助費,為長期服役、肩負重任的國軍幹部建立一個合理的制度,因為晉升上校代表一位軍人他選擇長時間的奉獻給部隊,是經驗和忠誠的象徵,然而自民國106學年度以後就排除了這樣子的補助,造成政策的不公平,也造成一線軍官極大的相對剝奪感。我們都知道,上校階層的退伍年齡往往落在40到55歲之間,當時他們的子女可能正在讀高中、大學,是家庭經濟負擔最大的時間,在這個時間點取消補助,對於這些長期堅守軍旅的幹部而言是重大的打擊。所以其實藍、白、綠還有退輔會都是支持這項法案的,但是行政院不同意就是不同意,都說了已經有作主決議,行政院還是完全沒有動靜,所以就直接立法,讓這樣子的補助能夠被大家支持、被大家接受、被大家期待能夠看到成果,這就是為什麼我們今天要建這個法的原因。所以我們要再一次說明:大罷免若成功,臺灣民主一場空,大惡罷若成功,軍人加薪一場空,謝謝。 -
主席好,謝謝徐巧芯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我們請王定宇委員發言,翁曉玲委員請準備。 -
質詢:王委員定宇: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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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定宇(12時54分)要怎麼知道加薪或者是所謂的子女的教育補助費是打假球還是玩真的?先從立法程序來看,走的是合憲合法的立法程序,在立法院這個決議才是可以執行的,按照毒樹果實,你用錯誤的方法去推動一個其實多數可以接受的事情,那未必可以得到好的結果。根據憲法第七十條、釋字第391號都告訴你,立法院不能單方面做支出增加或提升的決議;根據預算法第九十一條也告訴你,這一種增加預算支出的決議,必須先徵詢行政院的意見和看法。大家可以討論,可是目前不管是加薪案或者是所謂的退伍軍人上校教育子女補助案,用逕付二讀沒收討論,直接單方面的決議把軍人的福祉放在政黨攻防的戰場上,這是不對的,這也是不應該的。更惡劣的地方是藍白聯手毀憲亂政,惡搞預算,黑箱通過決議,沒收討論,激怒了臺灣人民,讓人民站起來自救的反共護國大罷免,結果竟然有人把這一個綁在那些盡忠職守的軍人,不管是薪資或退伍之後的福利,把它綁在一起說不要罷免他們,這個才不會落空,錯了!只有大罷免,大成功,國防戰力才不會破功。
如果講到要重視軍人訓練、裝備、油料、彈藥、軍事投資、營區的改善,這些都是重視軍人,請問一下藍白立委為什麼要聯手凍結,連彈藥都凍結?講到待遇,誰不重視軍人的待遇了?用功一點,去看從2017年開始民進黨政府幾乎年年提高軍人的各項加給以及本俸,每一年!大家可以去查一下,今年4月1日國軍待遇調整方案,實質增加薪資最高到1萬2,000元。講到招募成效,因為去年底開始討論,我們去年留營的意願實質增加3%,來到82%,簽退、不續約的減少325個,今年第一季續約的增加一千七百多位,有人說是今年藍白立委提案,這些方案才推行的,我原諒你,因為上一屆你沒有當立委,上一屆蔡英文總統就把義務役的實質薪資,從國民黨長期的6,500元調高到2萬2,000元,而且不含加給等等,所以不要再為了自己的罷免、不要再為了自己立法委員表現不好被民眾憤怒而綁架國軍、綁架國防。 -
主席謝謝王定宇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翁曉玲委員發言,陳俊宇委員請準備。 -
質詢:翁委員曉玲: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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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12時58分)主席,還有在座的各位同仁,大家好。剛剛沈伯洋委員說上個會期,在大罷免之前曾經有討論過相關的法案,我要說的是在上個會期,當時退輔會、國防部其實都贊成要恢復退休上校軍人子女的教育補助費,當時唯一反對的就是民進黨委員,他們全數反對,讓這個本來很簡單的法案一直拖,拖到今天才要討論、才要通過。林楚茵委員和王定宇委員說當時國防及外交委員會都有做決議,但是做了決議之後,退輔會和國防部有提出相關的修正辦法嗎?沒有,基本上沒有,因為行政院基本上就是為了反對而反對,只要是國民黨提出的福國利民、照顧軍警、軍公教的法案,他們一律反對。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九項明文規定「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軍人是保衛國家的基石,他們長年負起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責大任,在服役期間,無論是警戒、待命、留守或者是參與演訓,都必須要長時間的離家,犧牲個人的生活,付出極大的心力。不僅僅是軍人個人,連同軍眷的家屬也都必須承受許多無形的壓力與犧牲;因此,在軍人退役之後,給他們適當的幫忙,給他們照顧,本來就是應該的,這是對他們勞苦功高的肯定。
本席認為對於退除役官兵的照顧應該要一視同仁,不應該有明顯的差別待遇,在民國106年之前,當時對所有退伍軍人的子女教育補助費全部都是一視同仁的發給;在106年之後,民進黨執政了,才將上校以上的子女教育補助費予以排除,這就是一個不公平、不平等的對待。我們知道,隨著我國初婚與生育年齡逐漸延後,上校階軍人退休的時候,大概是42到54歲,其實他們的子女可能都還在讀大學或者是讀高中的階段,仍然必須要有大量的教育生活支出費。所以本次的修法最主要就是希望能夠強化制度的公平性與穩定性,藉此提升對退伍軍人的照顧,整體制度有助於未來更安定軍心,真正能夠落實到尊軍、敬軍、愛軍的國家核心價值,打造一個榮譽與照顧並重的國防體系。大罷免若成功,國軍照顧一場空!以上,謝謝。 -
主席謝謝翁曉玲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我們請陳俊宇委員發言,葛如鈞委員請準備。 -
質詢:陳委員俊宇: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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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13時1分)主席、各位委員。針對國軍待遇條文的修正草案,我們討論了一早上,看到國民黨委員在這裡說得口沫橫飛,看來他們是擔心自己讓民眾觀感不佳、在洗地才是真的。一位好的總舖師,如果只重視給他好的薪資條件,卻不給他好的食材、好的調味配料,甚至還不給他好的裝備,你要求他辦出一桌美味可口的菜餚,有可能嗎?各位,我們回頭來看,過去國民黨執政做不到的國軍薪資調整,民進黨在這幾年執政已經做到了。在此要呼籲在野黨不要在這裡胡說一大堆,勇敢面對現實,民進黨執政是全面性的、合理的調薪,還要讓他有充足的裝備,才是真的照顧到我們國軍。
針對這項議案,過去中校官階以下已經有相關的子女教育補助,並且在賴總統就職之後,推動私立大學一年減免學雜費3萬5,000元,減輕私校學費沉重的負擔,還有沒有必要以修法方式來放寬子女教育補助請領的對象?我想還是請大家冷靜思考,現在因為國家資源有限,政府應該推動公平且平衡的福利措施,才能達到最大效益,我們對於榮民的照顧,也不只在子女教育補助這一項,還有就業輔導、醫療照護、進修資源等等,在生活上我們也提供更全面性服務,才能達到全民照顧退伍軍人的良善目標。
我們當然要支持強化對於榮民、榮眷的照顧,但是我們也希望政策可以兼顧到資源有效分配,讓每一個榮民、榮眷都能接受到國家長久的支持和照顧,不要像在菜市場喊價般,在這裡做政治攻防,違背我們原先良善的出發點,這是我覺得比較遺憾的地方。守護民主,請人民看清楚! -
主席謝謝陳俊宇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我們請葛如鈞委員發言,陳冠廷委員請準備。 -
質詢:葛委員如鈞: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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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委員如鈞(13時5分)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退役上校子女教育補助費從民國106年8月1號遭到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刪除以後,民間就不斷有傳出要恢復的聲音,然而歷屆的退輔會主委對此也都表達要支持、要恢復上校階領俸人員子女教育補助,但是這8年來,人總不斷以衡平為理由拒絕恢復,這對軍人來說合理嗎?軍人通常需要24小時待命,長時間需要面對高強度、具危險性的工作,而且退休年齡又較公務人員更早,以上校為例,退休時常介於50歲左右,這個時候又正是他們的子女正在念高中或大學的階段,在沒有子女教育補助費的情況之下,只要有兩名子女就讀私立大學,上校的退休俸額就將比中校還要少,這樣公平嗎?就退輔會來推估,恢復退伍上校階以上子女教育補助費僅需要增加5,105萬4,000元的經費;反觀今年編列的國防預算高達6,400億元,與其相比,只占了0.0078%,用這樣的預算來換回軍人的信任,增加他們的安定感、安心感,難道不是國安、難道不划算嗎?為了這樣的預算讓退伍幹部心寒、讓現役官兵動搖值得嗎?用這樣一筆錢就能夠讓辛苦服役25到30年的幹部安心地讓孩子完成高中大學教育,何樂而不為呢?
此法通過將可以帶來多重效益,第一,讓社會看見退伍不等於被遺忘,延續民敬軍、軍愛民的正向循環。第二,給現役中高階軍官一個明確的訊號,未來退伍以後,國家仍然在你的身後,請安心留營、專心帶兵。第三,落實真正的世代正義,各位都知道,孩子在高中大學階段的開銷最大,對軍官家庭而言,這筆補助不是特權,而是基本的生活保障。我們懇請希望能夠大家支持這次的修法,我們不能讓他們為孩子的學費發愁,我們一起支持讓軍人可以無後顧之憂地守護國家,讓我們的國防制度更加地完整。
大惡罷若成功,臺灣民主一場空!謝謝。 -
主席謝謝葛如鈞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呼籲一下,我們已經聲明過,1點30分要進行處理,所有的委員敬請在1點30分以前趕到議場。
接下來我們請陳冠廷委員發言,丁學忠委員請準備。 -
質詢:陳委員冠廷: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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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冠廷(13時8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好。關於國民黨團提出的國軍退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的條文草案,要求明定退役官兵的子女教育補助,我必須表達比較審慎一點的立場,這項政策適不適合直接入法需要謹慎的評估,不應該經過沒有足夠的在委員會的討論就直接貿然入法,因為直接入法會讓政策失去彈性,其實政策跟法律不見得一定要放在一起,很多東西能夠透過政策的方式去調整的話,因應財政的變化去做調整的話,我想對於國家的彈性會更大。各位都知道,國家的財政是有週期性的,有寬裕的時候也有緊縮的時期,在近8年、近9年,大家可能習慣臺灣的黃金10年,這黃金10年裡面,不管是我們的經濟成長、我們的產業成長、我們的稅收成長,大家或許是習慣;但是我們也有緊縮的時期,大家回想在馬英九時期那8年,那時候的財政是困難的時候,政府是會動彈不得的,如果我們把所有的福利設施都寫進法律的話,財政困難,政府就沒有辦法去執行這些政策。相反的,當財政狀況改善的時候,我們也沒有辦法快速的來提升補助標準,來更好的照顧我們退役官兵,這種僵化的作法我認為不見得有利於退休官兵的長遠利益。
目前的作法是由輔導會依據行政院的規定來執行,這樣的機制其實到目前是運作良好的,它能夠根據國家的整體財政狀況、物價水準、經濟發展的因素適時調整補助標準,這種行政的彈性對退役的這些官兵幫助會更大。除此之外,我們還必須要考慮軍、公、教的衡平性,退役軍人的福利政策必須要跟退休公教人員的福利通盤考量,它不能夠造成職域之間的不公平,這需要行政院跨部門的通盤研議,不是零星的、零碎的修法。
各位同仁,照顧退役官兵是我們的責任,但是我希望我們用正確的方法,不要讓政策僵化入法,我們要保持適度的彈性,讓政府能夠因時制宜,在財政允許的範圍內給予退役官兵最好的照顧,我相信這才是最負責任的作法,謝謝大家。 -
主席謝謝陳冠廷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吳沛憶委員發表聲明,對今日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請丁學忠委員發言,郭昱晴委員請準備。 -
質詢:丁委員學忠: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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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委員學忠(13時11分)感謝主席、各位同仁。今天討論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過去政府大砍軍公教退休金,連同把退休人員的身分區別,把中校以上的人員子女補助費取消。政府嘴巴說感謝,國軍服役保家衛國,犧牲奉獻,在終於能退伍後,又說他們拿太多,一刀切一部分人的子女補助費,當初這些軍人不能領教育補助也沒有說明理由,政府既然照顧軍人依照身分差別,我們要說既然照顧退休人員就不應該有分別。
前年為了選舉,教育部已經提高一般人讀公私立大學的經費補助,如果幫助民眾減輕負擔,身為雇主的政府不是應該要照顧平常保家衛國的退休軍人嗎?
上校退伍人員相對上的權益剝奪感,恢復退役上校以上子女教育補助費,有助於優質人力長留久用,維繫部隊安定,符合平等原則。過去年改刪除子女補助費,不符合照顧軍人的精神,軍人工作屬性和公教不同,對於這項每年不到5,000萬的補助預算,應該透過法源依據給予他們應有的保障。
透過這次修法,給守護國土的基層軍人傳達一個訊息,國家不會忘記你們,也願意照顧你們的家人,軍人知道退伍之後,國家一樣願意照顧他的家庭跟子女的教育,這樣就是對軍心的最大安定,這不但可以提升軍人對軍旅的信任,也可以讓未來年輕人願意走入軍中。我們也相信讓退伍軍人感受到被照顧,會讓現役軍人更加有信心,也會有更多年輕人願意投入軍旅生活,因為他們知道只要好好服役,國家就不會虧待他們,也會照顧你們最在意的家人。
大惡霸如果成功,臺灣民主一場空!謝謝。 -
主席謝謝丁學忠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郭昱晴委員發言,羅廷瑋委員請準備。 -
質詢:郭委員昱晴: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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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昱晴(13時14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好。這一條是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十七條之二,強調的是針對退伍軍人子女教育補助的問題,這個修法簡單來講就是國民黨希望把退伍軍人子女的補助方式比照其他軍公教的定額補助,這聽起來好像有在爭取他們的權益,但我真的想要問,這樣真的有比較公平嗎?真的有比較好嗎?
第一,大家要知道軍職跟文職公務人員其實本來就不一樣,現役軍人在退伍之後的教育補助是依照他們的服役年資、退伍條件及官階等等不同情況來發,這樣子是比較合理的。但是現在這個提案其實就是想要一刀切,全部如果比照類似公務人員的制度,反而會有更多人受影響,更何況民進黨執政之後,私校生一年最多減免3萬5,000元學雜費;第二點,包含學貸精進措施的放寬申請門檻,延長還款時間;另外還有大專院校的住宿補貼,每個人每學期從5,000提高到7,000。第二,這樣子的修法有可能也會排擠掉其他軍人該有的福利,因為政府的預算就這麼多,如果某項補助開了大門,則其他項目是不是同樣會被壓縮呢?我們當然希望照顧到更多退伍軍人跟現役軍人的整體照顧。第三,退輔會已經有在行政上的彈性處理機制了,遇到特別的一些情況是有空間可以來做協助的,而不需要把所有的細節全部寫死到法律當中,那反而會讓制度更為僵硬,將來如果要調整的話也會更加的麻煩跟困難。
最後我要說,我們非常尊敬國軍,也支持給退伍軍人合理的照顧,還包含他們的家人,但是修法要看整體的制度及公平性,這次的提案我們當然認為是不夠完整,也可能會製造制度上的混亂跟預算上的壓力。但是現在我們看到,如果沒有坐下來好好討論怎麼樣讓制度更好,他們現在是面對大罷免31比0,就開支票提出混亂的修法提案,在這裡我還是奉勸藍白要注意,因為公民的力量是最大的。
大罷免、大成功! -
主席謝謝郭昱晴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羅廷瑋委員發言,范雲委員請準備。 -
質詢:羅委員廷瑋: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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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廷瑋(13時18分)上校以上的軍官在國軍體系中扮演著重要的領導角色,負責部隊訓練、指揮、作戰規劃,其專業的素養跟經驗對國防安全至關重要。然而現行的規定,自民國106年8月1日起,僅有中校以下退伍軍官可以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上校以上被排除在外,這項政策導致部分高階軍官因家庭壓力、經濟可能的因素選擇了提早退伍,影響國軍高階人才的留用與穩定。我們要正視軍人的特殊性,在服役期間就是承擔了高風險的任務,時時待命,退役後仍要面對家庭生計及子女教養壓力,他們為國奉獻犧牲,不該在退伍的時候被制度遺忘。
此次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我們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讓符合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資格的退役官兵,其子女能夠重新獲得教育補助,有助於提升軍職的吸引力,鼓勵優秀人才能夠留久、能夠長用,讓我們確保國軍領導階層的專業、經濟以及相關的經驗傳承,進而強化國家整體防衛實力,讓軍人家庭安心、讓軍職制度穩定,也讓長期服役成為值得的選擇。剛剛不斷有人一直在講藍白、藍白、藍白,但是他卻沒有看到退輔會從107年以來已經7次爭取恢復上校以上退役軍官子女的教育補助,是退輔會、退輔會,是退輔會107年以來7次爭取。
我們捍衛的是軍人家庭的尊嚴,是國家對這些忠肝義膽的人基本的保護要件,國家不能只有在軍人需要他們的時候才記得,也要在他們褪下戰袍的時候繼續記得、繼續照顧,這不只是對軍人的承諾,更是對下一代從軍者的鼓勵。
大惡罷若成功,國軍退除役官兵的權益一場空! -
主席謝謝羅廷瑋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現在時間是1點21分,我們在9分鐘之後即將要開始進行處理,提醒各位委員儘速回到議場。
接下來請范雲委員發言,馬文君委員請準備。 -
質詢:范委員雲: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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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委員雲(13時21分)今天這案就是國民黨怕罷免的象徵,國民黨口口聲聲說軍公教的權益只有他們在乎,事實上國民黨只有到罷免的時候才想到要割軍公教的韭菜。軍公教的福利,民進黨不是遇到選舉才做,而是平常就在努力。剛剛我們很多委員提到,在民進黨執政下,我們今年達成21世紀以來首次連年調薪,去年民進黨政府幫軍公教加薪4%,今年再幫軍公教加薪3%。從蔡總統到現在賴總統執政,民進黨已經調薪4次,反觀國民黨,馬英九執政8年,只有調薪1次,所以國民黨說的在乎軍公教,到底在哪裡?
我還要戳破國民黨的謊言,等一下要投的這個案子,其實應該放在行政命令,依財政調整。這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的修正,如同剛剛翁曉玲講的,他說是要為上校以上的退伍軍人爭取,可以請領子女的教育補助。各位,民進黨當然在乎軍人子女的教育補助,就是因為民進黨在乎,所以在賴總統的推動下,我們達到高中職全面免學費的願景,民進黨做到了提供平價教育的國家願景,讓所有家庭的小孩都能接受12年教育。
根據我自己曾經的研究,軍公教教育補助影響比較大的是私立學校的部分,在高教私立大學的學費補助是每年3.5萬,剛剛郭昱晴委員也已經告訴大家,如果是弱勢,再增加2萬,民進黨做到了,國民黨沒有。所以我們可以看到,今天國民黨是因為大罷免情勢危急了,才突然想到要透過這種對子女教育沒有實質影響的肉桶法案,如果國民黨真的是關心國安、關心國防,為何在很多的國家要增加國防預算的時候,他還刪凍國防預算?為什麼在我們提案要加強國安的時候,他要擋國安?
我呼籲大家,這種到了罷免的時候,才想要把軍人當成選票提款機的政黨,我們一定要用選票下架他們,我們一起大罷免,大成功! -
主席謝謝范雲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我們請馬文君委員發言,羅美玲委員請準備。 -
質詢:馬委員文君: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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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委員文君(13時24分)謝謝主席,各位同仁大家好。對於今日提案恢復退役上校階以上子女教育補助費乙案,這是國家正視軍人貢獻的一個具體表現,它不是新的法律提案,而是恢復他們過去應有的福利。國軍上校階以上人員,在國軍各部隊當中都是擔任重要的職務,而且也是維持國軍戰力的主要支柱。根據統計,軍人的初婚年齡是比較晚的,所以以上校階為例,退休的時候通常是介於42歲到54歲之間,子女才剛念高中或大學,與公務人員65歲退休時,其子女大概也都完成了學業,兩者是不可以比擬的。而國防部上校階以上的退役軍人,用一生守護臺灣的安全,當他們退役以後,我們卻取消他們子女的教育補助,這不僅是福利的縮減,更是對責任、不對等的一個默許。另外,以114年中央政府整體預算支出大概兩兆九千多億元來說,今天通過恢復退役上校階以上子女教育補助費一案,要增加的經費大概只有5,105萬4,000元,不會對政府整體預算造成多大的影響。這筆錢大概是什麼概念?就是等同於我們每個人每年少喝一杯手搖飲的支出,可是卻可以支持大概五百名軍人子女從國小到大學的教育。
這項提案是臺灣可負擔的國安投資,我相信今天如果通過上校階以上退役軍人子女教育補助費的法案,更是社會正義具體的展現。軍人家庭不應該被犧牲,國軍尤其是高階軍官在服役的時候,駐守部隊外島演訓、待命常常必須拋家棄子,錯過子女的成長,當他們把自己十幾、二十多年的青春歲月奉獻給國家,退役以後,因為年齡過高,軍中跟民間專長的銜接是具有差異的。另外,政府還以打擊肥貓的名義,限制他們再任公職,或者轉任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或政府轉投資事業職務,讓很多高階退伍軍人反而成為社會上的弱勢,許多人大概也只能靠退休金生活。過去卻因為階級門檻被排除在教育補助的這個部分,也剝奪了軍人對國家的信任,這次恢復,可以讓「保家衛國」四個字不再流於口號,也讓軍人可以感受到國家不會忘記守護它的人,並且也是對於退除役官兵在軍旅服役期間對國家社會付出的肯定,也可以鼓舞我們國軍的士氣,謝謝。 -
主席謝謝馬文君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依照黨團共識,本案訂於下午1點30分進行表決,廣泛討論進行到羅美玲委員發言完畢為止。已經登記廣泛討論及三讀後發言之委員,沒有來得及發言者,其書面發言意見均補列入公報紀錄。
我們現在請今天最後一位羅美玲委員發言。 -
質詢:羅委員美玲: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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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美玲(13時28分)謝謝主席、各位同仁。對於國軍退除役官兵的照顧,相信不論朝野都沒有歧見,尤其榮民袍澤們一生奉獻,退休後仍值得國家以實際政策持續關懷。不過,我們今天所面對的不只是一項照顧措施,同時也是涉及憲政運作與制度設計的法律修正,國民黨所提出的草案,表面上看似單純延伸照顧範疇,從立法、技術與憲政體制來看,恐怕需要我們更加審慎的看待。
首先,國民黨並沒有說明增加的預算要從哪裡來?財政紀律法第五條明定,立法委員提案制定或修正法律案,有增加政府歲出或減少政府歲入者,應具體指明資金的來源,可是我們從國民黨的草案裡面,完全沒有看到他們財源到底要從哪裡來,也就是說國民黨亂開支票,政府自己想辦法。其次,財政紀律法第七條也清楚地指出,不得透過法律或法規,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或將政府既有收入轉為專款專用的基金模式。而且預算法第九十一條明定,凡立法機關所提法律案如果涉及新增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事先徵詢行政院之意見。最後,軍公教之間的公平性也是一大問題,目前退休軍公教的待遇調整是需要考量財政、物價、民間薪資等多個因素的細緻工作,這不僅是為了確保國家財政的穩定,也是為求軍公教之間能夠有公平的待遇,如果這次修法僅對於國軍退役官兵進行調整,而忽略了退休的警消、公務人員也有子女教育的需求,就會形成軍公教間的不平等,嚴重影響其他公務人員的權益。
我們支持照顧榮民的立場始終如一,可是在程序跟制度面還是要尊重行政的裁量。先前王定宇委員在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當召委時也已經作成了主決議,所以可以保留政策的彈性,避免以強行入法的方式要求行政機關調整政策,破壞憲政分工跟財政紀律。我們在這裡要呼籲國民黨的委員不要怕被罷免,這時候才想到軍人。
大罷免,大成功! -
主席謝謝羅美玲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我們現在開始進行逐條討論。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
(二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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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請宣讀各黨團版本,其餘提案條文列入公報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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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提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鴻薇 -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提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鴻薇 -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二十七條之二 退除役官兵符合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之人員,其子女教育補助費,由輔導會會同教育部定之。 -
主席報告院會,我們現在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我們就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我們表決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我們開始進行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贊成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106位,贊成57位,反對49位,贊成者多數,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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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4年6月10日 下午1時33分02秒
表決議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
第二十七條之二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6 贊成人數:57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蘇清泉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江啟臣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王義川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
主席報告院會,全案已經經過二讀,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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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
(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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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報告院會,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規定提請將全案付表決。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規定,提請院會將本案「全案付表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
主席我們現在進行全案表決。贊成全案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報告院會,廖偉翔委員發表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現在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7位,贊成58位,反對49位,贊成者多數,全案表決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4年6月10日 下午1時35分38秒
表決議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
第二十七條之二全案表決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58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王義川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大罷免,大成功!) -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作以下決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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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羅明才書面意見
支持「軍人加薪」,就是向國軍致敬:是對國軍付出的肯定與鼓勵;是向那些默默守護我們的弟兄們,說一聲「謝謝你、你們值得更好」;是讓國軍無後顧之憂,全心為國效力,穩定國防安全。
一、國軍是守護台灣安全的中流砥柱,待遇不能再落後
當全民在家安心避災、避難的時候,是誰堅守崗位、扛起國家安全的重任?是我們的軍人!然而,我國基層官兵的薪資與民間同齡勞工相比,長年偏低,工時長、任務重,待遇卻難以留才、攬才。這不只是對軍人的不公平,更是對國防穩定的風險。
二、加薪是合理回應國防轉型,也是對國軍最實質的肯定
近年來,面對區域情勢緊張,兩岸關係未明,國防改革與兵力結構調整勢在必行。國軍不僅要肩負防衛責任,更要面對新型態作戰訓練、科技武器操作的壓力。在這樣的高強度工作下,合理提升軍人薪資,是應有之義,更是激勵士氣、穩定部隊的根本之道。這不只是發錢,更是告訴國軍弟兄:「國家沒有忘記你,人民感謝你」。
三、國民黨向來重視軍人權益,全力支持合理待遇提升
身為國民黨立委,我要鄭重強調,國民黨過去如此、現在如此,未來也會繼續做軍人的後盾!我們支持軍人加薪,不分朝野、不看顏色,因為這是國家安全的根本保障,是對軍人尊嚴與榮譽的基本尊重。 -
委員徐欣瑩書面意見
今天三讀通過「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此一修法案,正是回應軍人服役期間肩負的保家衛國重責,以及退役後仍需面對子女教養與家庭經濟壓力的現實困境。
軍人於在役期間需執行警戒、戰備、演訓等高度壓力與風險之勤務,並且長年投人軍旅,為國家忠誠付出,貢獻自己的專業,這種特殊付出與奉獻精神理應獲得國家從優照顧。此次增修條文正是基於此原則,保障上校階以上退役軍官及其家庭基本生活與子女教育權益。
自106學年度起,政府調整教育補助政策,將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之退除役官兵中,上校以上人員子女排除於補助對象,導致上校退役軍官產生剝奪感。恢復此項補助,將能夠糾正比例原則不均,提升軍中士氣、穩固部隊結構,進而促進留才與部隊長期穩定。
此次透過明確授權立法,並由退輔會連同教育部共同訂定補助標準,顯示出政府各部門對於軍人從優照顧理念的認同。此舉不單單是改善退役福利,更是展現國家對軍人歷年來傾心奉獻的肯定與尊重。
在此,我要感謝退輔會以及各界專家專業意見的貢獻,並呼籲大家齊心協力,持續關注與支持軍人的權益保障,藉以營造一個更公平、穩定並充滿關懷的退伍照顧體系。
今天,讓我們以此決議為契機,堅守軍人榮譽,保障未來發展。謝謝大家! -
主席報告院會,進行討論事項第六案。
六、(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貨物稅條例
第十一條、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 健豪等19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6人、委員顏寬恒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賴士葆等21人、委員邱鎮軍等22人、委員徐欣瑩等27人、委員翁曉玲等17人、委員羅明才等16人、委員郭國文等17人、委員王鴻薇等24人、委員廖偉翔等17人、委員許宇甄等21人、委員黃建賓等16人、委員林思銘等21人、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鍾佳濱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7人、委員柯志恩等16人、委員廖先翔等17人、委員李彥秀等17人、委員賴惠員等25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4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五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3、2、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會期第4、9、8、4、4、5、5、5、5、5、5、6、6、6、6、6、6、8、8、8、9、9、9、9、9、9、6、9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9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 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8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五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七)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八)行政院函請審議「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本院委員陳俊宇等21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3次會議決定:自財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本院委員游顥等20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發文字號:台立財字第114210049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6人、委員顏寬恒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賴士葆等21人、委員邱鎮軍等22人、委員徐欣瑩等27人、委員翁曉玲等17人、委員羅明才等16人、委員郭國文等17人、委員王鴻薇等24人、委員廖偉翔等17人、委員許宇甄等21人、委員黃建賓等16人、委員林思銘等21人、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鍾佳濱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7人、委員柯志恩等16人、委員廖先翔等17人、委員李彥秀等17人、委員賴惠員等25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4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五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等28案,業經審查完竣,並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貴處114年3月19日台立議字第1140700517號、114年5月6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096號、113年11月20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858號、114年3月19日台立議字第1140700504號、114年3月19日台立議字第1140700506號、114年3月26日台立議字第1140700569號、114年3月26日台立議字第1140700576號、114年3月26日台立議字第1140700580號、114年3月26日台立議字第1140700537號、114年3月26日台立議字第1140700547號、114年3月26日台立議字第1140700555號、114年4月16日台立議字第1140700675號、114年4月16日台立議字第1140700738號、114年4月16日台立議字第1140700669號、114年4月16日台立議字第1140700780號、114年4月16日台立議字第1140700755號、114年4月16日台立議字第1140700757號、114年4月30日台立議字第1140700883號、114年4月30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056號、114年4月30日台立議字第1140700932號、114年5月6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198號、114年5月6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122號、114年5月6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124號、114年5月6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125號、114年5月6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163號、114年5月6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165號、114年4月16日台立議字第1140700726號函、114年5月6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120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6人、委員顏寬恒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賴士葆等21人、委員邱鎮軍等22人、委員徐欣瑩等27人、委員翁曉玲等17人、委員羅明才等16人、委員郭國文等17人、委員王鴻薇等24人、委員廖偉翔等17人、委員許宇甄等21人、委員黃建賓等16人、委員林思銘等21人、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鍾佳濱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7人、委員柯志恩等16人、委員廖先翔等17人、委員李彥秀等17人、委員賴惠員等25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4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五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等28案併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6人、委員顏寬恒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賴士葆等21人、委員邱鎮軍等22人、委員徐欣瑩等27人、委員翁曉玲等17人、委員羅明才等16人、委員郭國文等17人、委員王鴻薇等24人、委員廖偉翔等17人、委員許宇甄等21人、委員黃建賓等16人、委員林思銘等21人、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鍾佳濱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7人、委員柯志恩等16人、委員廖先翔等17人、委員李彥秀等17人、委員賴惠員等25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4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五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等28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4次會議(114.3.7)、第3會期第9次會議(113.4.25)、第2會期第8次會議(113.11.8)、第3會期第4次會議(114.3.7)、第3會期第4次會議(114.3.7)、第3會期第5次會議(114.3.14)、第3會期第5次會議(113.3.14)、第3會期第5次會議(113.3.14)、第3會期第5次會議(113.3.14)、第3會期第5次會議(113.3.14)、第3會期第5次會議(113.3.14)、第3會期第6次會議(113.3.21)、第3會期第6次會議(113.3.21)、第3會期第6次會議(113.3.21)、第3會期第6次會議(113.3.21)、第3會期第6次會議(113.3.21)、第3會期第6次會議(113.3.21)、第3會期第8次會議(114.4.18)、第3會期第8次會議(114.4.18)、第3會期第8次會議(114.4.18)、第3會期第9次會議(114.4.25)、第3會期第9次會議(114.4.25)、第3會期第9次會議(114.4.25)、第3會期第9次會議(114.4.25)、第3會期第9次會議(114.4.25)、第3會期第9次會議(114.4.25)、第3會期第6次會議(113.3.21)、第3會期第9次會議(114.4.25)報告後,均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本會爰於114年4月23日、5月7日舉行第11屆第3會期第9次及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審查,會議均由賴召集委員士葆擔任主席,財政部李政務次長慶華、經濟部賴常務次長建信、環境部大氣環境司呂簡任技正澄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北區管理中心林副主任旭陽、法務部楊檢察官石宇等分別應邀列席說明、備詢。
貳、黨團及委員提案要旨:
一、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要旨:
有鑑於91年行政院財政改革委員會之貨物稅檢討報告指出,由於科技進步,產品日新月異,功能愈趨複雜導致是否為應稅產品界定不易,常產生爭議,造成不公平之競爭。並且目前課徵貨物稅之電器類貨物已較屬一般家庭之民生必需品,電器類貨物可取消貨物稅。持續課徵電器類貨物稅不僅不合時宜,更因為替代性產品日新月異,導致稅收每況愈下,持續課徵貨物稅之正當性降低,應立即廢除課稅項目。爰僅保留部分高耗能電器,待貨物稅併同整合綠色稅制時,一併檢討處理。另查節能家電減徵貨物稅優惠將於一百十四年六月中旬屆期,為達成2030減碳目標、鼓勵汰舊換新,應延長減徵優惠至一百十九年底,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委員黃健豪等19人提案要旨:
鑑於政府為鼓勵民眾汰換節能家電,經濟部自108年起推動家電汰舊換新節能補助及財政部實施貨物稅退稅,並於同年增訂本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提供民眾購買新節能家電減徵。減徵期程也自增訂起2年內即110年為止經歷次修法延長至112年,最近一次修正則延至114年6月14日止,顯見該政策實有長期存在之必要。考量淨零碳排已是全球共識,民眾購買節能家電促進節能減碳,政策應予以充分支持,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節能家電應予免徵貨物稅,以利促進經濟發展,增進全民福祉。
三、委員魯明哲等16人提案要旨:
鑒自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起,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每臺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四千元,創造節電效益,抑低二氧化碳排放及節省民眾電費負擔,落實前開政策目標,惟部分老舊家戶電器設備,仍占我國家戶使用三成以上,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達到節約能源、環境保護、永續發展的目標,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本條減徵貨物稅之措施延長至一百十六年六月十四日止。
四、委員顏寬恒等19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政府為鼓勵民眾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氣機或新除濕機等電器用品,每臺予以減徵貨物稅新臺幣2,000元,惟其將於今年6月14日截止,為達成政府提出淨零碳排政策之目標,並延續民眾購買節能型家電之意願,宜延長減徵貨物稅期間,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減徵期間延長至119年6月14日止。
五、委員羅廷瑋等16人提案要旨:
鑑於節能家電減徵貨物稅措施將於今年6月中旬屆期,為鼓勵民眾將老舊家電更換為節能型的新家電,以提升能源使用效率,降低對環境的負擔,達節能減碳之效果。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節能家電減徵貨物稅措施延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六、委員賴士葆等21人提案要旨:
有鑒於台電核三廠二號機於114年5月除役後即進入非核家園,為因應缺電風險,經濟部108年起推動家電汰舊換新節能補助,及財政部同步實施貨物稅退稅迄今,兩者搭配最高可省5,000元,以鼓勵民眾採換購符合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之電冰箱、冷暖氣機或除濕機,考量節能減碳降低民眾購買民生節能電器負擔,進而促進經濟發展,增進全民福祉,應從節能電器源頭做起,即免徵貨物稅,將其免徵效益轉嫁於消費者之購買價格,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七、委員邱鎮軍等22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貨物稅條例減徵節能家電產品貨物稅措施,將於2025年6月14日屆期,又鑒於政府持續推動節能減碳,並將於2050年達成淨零排碳目標,惟住宅部門仍占我國2023年電力消費結構之第二名(18.63%),因此政府應持續推動貨物稅減徵政策,加速鼓勵綠色消費,淘汰老舊高耗能家電,包括冷暖氣機、電冰箱及除濕機等家庭用品,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八、委員徐欣瑩等27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貨物稅條例減徵節能家電產品貨物稅措施,將於114年6月14日屆期,又鑒於環境部為提升減碳成效調高119年減碳目標,為鼓勵民間綠色消費、促使家戶加速淘汰老舊耗能家電以達成減碳目標,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九、委員翁曉玲等17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各國積極因應氣候變遷與淨零轉型,我國亦提出2030年、2032年、2035年三個國家減碳新目標,且現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落實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已具一定成效,而據經濟部推估國內住宅老舊家電還有408萬台,減徵期限卻將於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屆止,宜予以延長四年至一百十八年六月十四日止,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十、委員羅明才等16人提案要旨:
政府為鼓勵民眾節能減碳,汰換家中老舊的冷氣、冰箱等家電,凡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無退換貨者,可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考量我國推廣住宅家電汰舊換新仍有改善精進的空間,以及十年以上的老舊家電平均耗電量是節能家電的2.5倍,故為持續鼓勵民眾汰舊換新、購買節能家電,以達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減徵期間自114年6月14日延長至118年6月14日。
十一、委員郭國文等17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2050淨零碳排為國家重要政策目標,為推動節能減碳與綠色消費,政府自108年起實施購買節能電器減徵貨物稅並搭配汰換舊家電補助措施,鼓勵民眾換購符合能源效率第一級、第二級之電器,實施至今,明顯創造節電效益,節省民眾電費支出,更帶動國產家電產業發展,對國家經濟具有正面效益。考量退稅措施將於今年屆滿,而政策仍有持續推動之必要性,且為避免頻繁修法,宜延長減徵期間,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十二、委員王鴻薇等24人提案要旨:
鑒於購買能源效率第1級或第2級的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等節能家電得減徵貨物稅將於114年6月14日到期,為持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以提升能源使用效率,將減徵貨物稅之措施延長至118年6月14日止,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十三、委員廖偉翔等17人提案要旨:
鑒於世界節能減碳趨勢蔚為主流,惟我國國民於生活中高耗電家電使用逾十年者,仍占整體數量近百分之二十五。為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以符合節能減碳及促進綠色消費之推行,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十四、委員許宇甄等21人提案要旨:
鑑於節能家電減徵貨物稅優惠將於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屆期,為達成政府提出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鼓勵汰舊換新,並延續民眾購買節能型家電之意願,宜延長減徵貨物稅期間,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減徵期間延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十五、委員黃建賓等16人提案要旨:
為督促國人選購節能家用電器,我國於一百零八年增訂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考量該條文主要係為獎勵國人踴躍使用節能家電之用,有助於降低我國排碳量,爰提案將獎勵截止日期刪除使之可常態辦理,以利達成我國2050淨零排碳目標,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十六、委員林思銘等21人提案要旨:
鑑於購買核定能源效率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等節能家電之貨物稅可減徵之政策,即將截止到期。然為能繼續提高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之意願,並達到節約能源與綠能環境的目標,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延長節能家電貨物稅減徵政策之期限。
十七、委員萬美玲等16人提案要旨:
鑒於自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起,若購買經濟部核定之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等電器用品,且非供銷售、未退換貨者,每臺予以減徵貨物稅新台幣二千元,最高減徵四千元,以創造節電效益,達成政府淨零減碳政策目標,並增加民眾選購節能型家電之意願,惟其減徵將於今年6月14日截止,為持續鼓勵民眾選購綠色節能家電、達成環境保護,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減徵期限延長至一百十六年六月十四日止。
十八、委員鍾佳濱等18人提案要旨:
為因應「臺灣二○五○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有關住宅部門提升家電、設備能源效率,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並帶動電器產業轉型發展,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以延長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至一百十六年。
十九、委員洪孟楷等16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現行規定民眾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氣機或新除濕機等電器用品,每臺予以減徵貨物稅新臺幣2,000元。惟本法規定之執行期間將於今(114)年6月14日截止,為持續引導民眾於汰舊換新時優先選用高能源效率產品,以達到節約能源、抑低溫室氣體排放與降低環境污染的政策目標,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宜將減徵期間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止。
二十、委員陳菁徽等16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現行《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所提供國人購買節能家電之稅捐優惠,將於今(114)年六月十四日屆期。該稅賦措施,對於民眾選購高效能電器具有實質誘因,成效良好。若屆期不予延長,恐使消費者轉而選擇價格較低但耗能較高之產品,影響節能政策推動。為持續提升能源使用效率、促進高耗能設備加速汰舊換新,並強化我國家電產業發展動能,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延長節能電器之貨物稅減徵期間,確保鼓勵民眾綠色消費之效益延續,落實節能減碳政策目標。
二十一、委員楊瓊瓔等27人提案要旨:
為促進綠色消費並降低家庭用電量,政府於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四日修正《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延長對能源效率分級第1級或第2級的新電冰箱、冷暖氣機及除濕機(含移動式除濕機)每臺最高減徵貨物稅兩千元的優惠措施至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然據經濟部估算,國內住宅老舊家電還有408萬台,若不繼續提供誘因,家戶設備更新速度恐趨緩,影響長期節能減碳成效。因此,為持續推動民眾汰換高耗能設備,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延長減徵期限至一百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二十二、委員柯志恩等16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節能家電減徵貨物稅規定,將於一百十四年六月中旬屆期,為持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家電、達成我國減碳目標,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三、委員廖先翔等17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我國在113年12月30日提出「第三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草案」,將我國2030年溫室氣體淨排放量減量目標,從原2022年發布的國家自定貢獻「較基準年(2005年)減量24±1%」提升為「較基準年(2005年)減量28±2%」。惟據工研院「家庭用電消費習慣調查」,分析家中超過10年以上老舊用電器具仍佔使用三成以上(最大宗電冰箱占35.97%、冷氣機則為34.42%),為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之必要,達節能減碳政策目標,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四、委員李彥秀等17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後,政府應積極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提高資源及能源使用效率,促進資源循環使用以減少環境污染及溫室氣體排放,以達節能減碳消費政策目標,查現行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規定購買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每臺最高可減徵貨物稅新臺幣二千元,惟其將於民國(下同)114年6月14日落日,為有效鼓勵民眾汰舊換新電器以創造節電效益,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宜延長減徵期間至116年6月14日止,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五、委員賴惠員等25人提案要旨:
為持續促進國人節能減碳、綠色消費,以達成氣候變遷因應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針對民眾購買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等節能電器,提高貨物稅減徵稅額上限為新臺幣三千元,並延長減徵期限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十六、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所規定之減碳電器之貨物稅減免期限即將到期,為持續鼓勵國人節能減碳,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延長其貨物稅減免期限。
二十七、委員李坤城等24人提案要旨:
鑑於全球已有130多國提出「2050淨零排放」之宣示與行動,為呼應此一全球趨勢,政府亦於110年4月22日世界地球日宣示,2050淨零轉型亦是臺灣的目標。是以,為落實政府淨零碳排政策目標,並鼓勵國人持續支持購買節能型家電,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五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比照本條例第十二條鼓勵購置新的復康巴等車輛之期限,一併延長購買節能電器與汽機車、老舊大型車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等利民優惠措施到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十八、委員賴士葆等27人提案要旨:
依據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增訂後確實有提升汽機車汰舊換新率,對汽機車市場之活絡及相關產業之稅賦增加亦有相當成效,是以短期內仍有持續減徵之必要,惟適用期間屆期,似有不足。有鑑於此,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再予延長至一百二十年一月七日止,以有效落實立法目的,以賡續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換購新汽機車,期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之政策目標。
參、各機關就黨團、委員提案提出說明及回應:
(壹)財政部李政務次長慶華:
一、大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各委員擬具「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修正草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魯委員明哲等16人、顏委員寬恒等19人、羅委員廷瑋等16人、賴委員士葆等21人、邱委員鎮軍等21人、徐委員欣瑩等27人、翁委員曉玲等17人、羅委員明才等16人、郭委員國文等17人、王委員鴻薇等24人、廖委員偉翔等17人、許委員宇甄等21人、黃委員建賓等16人、林委員思銘等21人、萬委員美玲等16人、李委員坤成等24人分別提案延長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下稱本措施)實施期間2年至5年6個月或常態化或提高減徵金額或免稅部分,說明如下:
(一)鑑於本措施將於本(114)年6月14日屆期,為達到我國2050淨零轉型戰略「能源效率極大化」之目標,且因應114年及115年起將相繼實施冷暖氣機、除濕機容許耗用能源新基準,已參採經濟部評估意見,擬具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修正草案,延長實施期限至116年12月31日,並明定授權由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延長1次,以2年為限,以滾動檢討實施成效;至適用要件及減徵金額不作調整。
(二)該草案已陳報行政院審查,通過後即核轉大院審議,建請各提案能與行政院版本併案審議。
二、大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各委員擬具「貨物稅條例」第11條及第37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等分別提案第11條調降部分電器類貨物稅稅率部分,說明如下:
(一)貨物稅係就特定貨物課徵之特種消費稅,具有財政收入及社會政策功能,主要係對耗用能源(如油氣類、車輛類及電器類)、具外部不利益(如水泥、橡膠輪胎、平板玻璃)及影響健康(如飲料品)之貨物課稅,非為抑制奢侈性消費。我國對飲料品、電器類貨物課稅,尚符合國際趨勢,且目前已提供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純天然蔬菜汁免徵貨物稅,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之租稅優惠,期透過租稅措施影響消費者經濟行為,購買高能源效率之家電。
(二)有關飲料品及電器類貨物稅稅制之檢討,宜納入未來評估是否課徵碳稅整體稅制通盤考量、整體評估,不宜單就特定課稅項目分開檢討,以維特定政策目的(例如國民健康及節能)兼顧財政健全。
三、委員擬具「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及第12條之6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李委員坤成等24人提案延長第12條之5及第12條之6汽機車及大型車汰舊換新減免徵貨物稅實施期限部分,考量該等條文實施期限將分別於115年1月7日及115年12月31日屆期,依財政紀律法第6條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6條規定,宜由業務主管機關(經濟部及環境部)於屆期前,審慎評估延長實施年限之必要性、可行性及有效性。倘經評估有延長實施之必要,且具正面效益,本部將配合辦理修法事宜。
(貳)經濟部書面意見:
一、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目前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內容,係將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電烤箱等白色家電產品,及電視機、錄影機、音響等黑色家電皆納入課徵對象,課徵費率為13%至20%不等。
(二)經查財政部統計月報,113年度電視機實徵新台幣0.66億元、錄影機實徵0.19億元、電唱機實徵0.02億元、錄音機實徵0.33億元、音響組合實徵6.41億元,合計約7.61億元,近三年電視機、錄影機、錄音機皆呈下降趨勢。
(三)根據產業界意見回饋,包括電電公會、日立、大同及元山等業者皆認為,取消貨物稅將有助於降低國內製造成本,亦可促使企業調降售價,進而促進整體市場消費活絡。
(四)經本部評估,電器類貨物已較屬一般家庭之民生必需品,非屬奢侈品或高汙染之產品,且海關代徵之進口視聽電器貨物稅多呈縮減或停滯之勢。此外,國內製造業者在販售產品給中間商時,須依照產品售價課徵比例稅額,使得整體製造及銷售成本提高,因此適度調整稅率,有助降低家電製造成本,進一步挹注資源於廠房擴建與技術研發,不僅可提升對台灣消費者的服務品質,亦能強化競爭力。
二、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一)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自108年6月15日起正式實施,因執行成效良好,為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並帶動產業轉型發展,爰經2次修正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延長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至114年6月14日止。
(二)統計減徵貨物稅措施第5年(112年6月15日至113年6月14日)成效,有效帶動能源效率分級標示1、2級之電冰箱、冷暖氣機及除濕機年銷售量,分別較實施前(107年)成長51.0%、180.3%及77.5%。每年約可節省7.2億度(相當於節省電費24.85億元),減少二氧化碳35.57萬公噸排放。其中電冰箱、冷暖氣機銷售量因經濟部住宅家電汰舊換新節能補助,使得兩項產品銷售成長率創下新高。
(三)經評估,減徵措施續行可帶動1、2級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年銷售量,分別較實施前(107年)成長40.1%、122.1%及104.5%。每年約可節省5.15億度電(相當於節省電費17.78億元),減少二氧化碳25.44萬公噸排放。對整體社會經濟具正面效益,且可持續促進民眾行為改變,並帶動能源效率分級標示1、2級產品產值成長,爰建議辦理續行。
三、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
(一)為刺激經濟成長加速汰換老舊車輛,達成節能減碳、環境保護及提升行車安全之成效,經濟部協助推動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修正案,報廢或出口6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並購買新車,可減徵貨物稅5萬元;另報廢或出口4年以上150cc以下機車並購買新車,可減徵貨物稅4千元,自105年1月8日起實施5年。
(二)110年1月8日起鑑於機車多係個人使用,鬆綁「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與「新購機車」以同一人之限制,以及中古汽車商反映汰舊換新恐衝擊中古車市,並考量過去響應汰舊換新之報廢舊車9成以上車齡超過10年,故將車齡限制提高至10年,法案實施至115年1月7日止。
(三)112年底已新增汰換92.8萬輛汽車、稅收增加2,406.8億元、產值提升4,271.3億元,預估減少151.4萬公噸二氧化碳排放及節省新臺幣203.8億元能源使用;機車部份因10年以上保有量逐年降低,近4年實施成效未達稅評報告預估每年新增之汰換量。
(四)車輛公會及歐洲商會等產業公協會皆已表示建議延續,詳細內容仍在研議中,本部將持續向公會商討修法內容,並綜合考量本條例對產業、交通、環境、財政等影響後,研提相關稅評報告及修法。
四、結論
經濟部相當重視本次委員會針對貨物稅條例調降等提案對各產業影響,國內民生必需品產業已發展成熟,本部支持調降現行貨物稅,以降低業者製造成本並活絡消費市場;汽機車貨物稅部分,國內業者現正值發展階段,為考量國內業者發展,以及相關產業就業人口生計,建議延續既有優惠,本部將持續關切產業需求及貨物稅對產業影響,並與產業溝通,以能兼顧民眾權益與財政及產業發展。
(參)法務部書面報告:
一、本次審查之「貨物稅條例」,其主要內容包括:刪除或修正部分品項課徵貨物稅之規定、刪除或修正關於節能家電減徵貨物稅之規定、修正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之規定、修正電動車免徵貨物稅之規定等。
二、上開提案內容,涉及國家稅收、產業政策、節約能源等多種考量,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政策決定及大院審議結果。
肆、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詢答及大體討論後,對法案進行審查,經在場委員充分溝通及協商,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第十一條、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五、第十二條之六、第三十七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伍、爰經決議:
一、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二、本案於院會進行二讀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賴召集委員士葆補充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
主席報告院會,劉書彬委員發表聲明,對剛才的表決與台灣民眾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黃仁委員、張嘉郡委員發表聲明,對剛才的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請召集委員賴士葆委員補充說明。
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議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
另外張智倫委員等、林倩綺委員等、王育敏委員等、蔡易餘委員等、伍麗華委員等、游顥委員等分別提案,經第3會期第12次會議及第14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
委員張智倫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張智倫、黃健豪、廖偉翔等19人,為因應我國2050淨零減碳政策,達到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然為有效達到節電減碳成效及促進產業升級,政府自108年6月15日推動節能家電退稅政策,由於節電成效顯著且能減輕民眾經濟負擔,惟此項節能家電退稅政策,將於今(114)年6月14日落日,為鼓勵民眾持續購買節能電器,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以有效創造節電、減碳及節省民眾電費負擔的目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貨物稅條例於35年8月16日制定公布,其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113年12月18日。為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現行第十一條之一規定,自112年6月15日起至114年6月14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以下合稱節能電器),每臺最高退還減徵貨物稅新臺幣二千元。
二、政府自108年6月15日推動節能家電退稅政策,由於節電成效顯著且能減輕民眾經濟負擔,惟此項節能家電退稅政策,將於今(114)年6月14日落日,為鼓勵民眾持續購買節能電器,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修正草案」,繼續延長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實施期限至116年12月31日,以有效創造節電、減碳及節省民眾電費負擔的目標。
提案人:張智倫 黃健豪 廖偉翔
連署人:蘇清泉 黃 仁 牛煦庭 盧縣一 鄭正鈐 邱鎮軍 涂權吉 羅智強 葉元之 黃建賓 廖先翔 陳菁徽 鄭天財Sra Kacaw 馬文君 萬美玲 徐巧芯 -
委員林倩綺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8人,現行《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所規定之節能家電減稅措施,將於114年6月14日屆期。該優惠自實施以來,有效引導民眾汰換高耗能電器,選購具高能源效率之產品,不僅減輕用電負擔,也大幅降低碳排放與火災風險。依據經濟部統計,減稅措施實施後,1至2級能效產品銷售大幅成長,年節電逾4.6億度,年減碳超過22萬公噸。隨國際推動淨零轉型與我國2050年淨零目標日益迫切,提升能源效率為關鍵策略之一,倘若措施未予延長,恐導致綠色消費動能中斷,影響國內節能產業發展。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貨物稅減徵期間延長,以延續節能誘因、促進內需市場、落實永續發展政策。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黃 仁 羅廷瑋 翁曉玲 林沛祥 丁學忠 邱鎮軍 蘇清泉 林德福 陳玉珍 張智倫 鄭天財Sra Kacaw 陳超明 盧縣一 陳雪生 廖先翔 徐巧芯 張嘉郡 -
委員王育敏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游顥、廖偉翔等19人,有鑑於購買經由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可減徵貨物稅之規定,將於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屆期。然為賡續鼓勵國人優先購買節能家電,並使我國減碳目標儘速獲得落實,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延長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減徵貨物稅之時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因應氣候變遷及落實我國於《氣候變遷因應法》下之溫室氣體減量承諾,行政院業於113年12月30日公布「第三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草案」,明定2030年我國溫室氣體淨排放量應較基準年2005年減少28±2%,相較於原訂之24±1%減量目標,再提升減碳幅度。
二、然據工研院「家庭用電消費習慣調查」結果顯示,目前國內家庭使用逾10年之老舊高耗能家電比例仍逾三成,尤以電冰箱(35.97%)及冷氣機(34.42%)為最主要。
三、經濟部能源署亦指出,若將使用逾十年的老舊定頻冷氣更換為一級能效機種,每年將可節省670度電;若汰換逾十年的老舊冰箱,每年可節省526度電。另查,台電公布2024年民生用戶總節電量達17億度,等同省下近42萬戶家戶整年用電量,並減少約84萬公噸碳排放,顯見節能補助優惠之延續有其必要性。
四、為持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家電、達成我國減碳目標,爰提出「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購買能效第一級或第二級家電減徵貨物稅之優惠期限,延長至一百十八年六月十四日止。
提案人:王育敏 游 顥 廖偉翔
連署人:黃 仁 葉元之 馬文君 陳菁徽 盧縣一 鄭正鈐 廖先翔 邱鎮軍 羅智強 張智倫 鄭天財Sra Kacaw 黃建賓 牛煦庭 林倩綺 陳雪生 陳昭姿 -
委員蔡易餘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蔡易餘、陳冠廷等17人,為達二○五○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目標,有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提升高效率電器市場滲透率及促進家電產業升級之必要,延長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實施期限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及增訂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延長一次,並以二年為限之規定,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蔡易餘 陳冠廷
連署人:蘇巧慧 張雅琳 陳素月 陳秀寳 王美惠 范 雲 吳沛憶 張宏陸 羅美玲 徐富癸 王義川 林楚茵 李坤城 黃 捷 鍾佳濱
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貨物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三十五年八月十六日制定公布,其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為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現行第十一條之一規定,自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以下合稱節能電器),每臺最高退還減徵貨物稅新臺幣二千元。本項措施實施後,有效創造節電效益、抑低二氧化碳排放及節省民眾電費負擔,對整體社會經濟具正面效益,為達二○五○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目標,有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提升高效率電器市場滲透率及促進家電產業升級之必要,又為適時滾動檢討實施成效,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延長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實施期限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及增訂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延長一次,並以二年為限之規定。 -
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王世堅、鍾佳濱等16人,為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以符合我國2050淨零轉型戰略,購買節能電器者將予以減徵貨物稅優惠。惟本優惠措施將屆,應檢討其續行之可行性與必要性,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延長購買節能電器者之減徵貨物稅優惠至2027年,並得視推動成效與社會需求延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貨物稅條例》(下稱本條例)自民國三十五年八月十六日制定公布以來,迄今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二、為推動綠色轉型,實踐節能減碳與永續消費之政策方向,現行本條例第十一條之一規定,自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止,凡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等級達第一級或第二級之電冰箱、冷暖氣機或除濕機(以下統稱節能電器),每臺得享有最高新臺幣二千元之貨物稅減徵退還。該項優惠措施自實施以來,已明顯促進高效率電器之普及,並帶動家庭用電節省、碳排減量與經濟負擔降低,整體社會效益顯著。
三、考量我國已提出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推動節能產品使用為實現此路徑之必要手段之一,且冷暖氣機與除濕機之最新能源效率基準即將於一百十四年與一百十五年陸續上路,為順應能源政策發展趨勢並強化高效節能家電之市場滲透率,亦有延長相關稅賦誘因以促進產業升級與轉型之實際需求。
四、是以,擬修正本條例第十一條之一,將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之適用期間延長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並增列授權條文,明定行政院得視推動成效與社會需求,延長一次施行期限,惟最長不得逾二年,以利政策彈性調整與持續精進。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世堅 鍾佳濱
連署人:蔡易餘 張雅琳 許智傑 王美惠 陳培瑜 黃 捷 李柏毅 羅美玲 蘇巧慧 王義川 吳沛憶 陳秀寳 林俊憲 -
委員游顥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游顥、林沛祥、李彥秀、謝龍介等20人,鑑於聯合國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IPCC)第六次評估報告(AR6),全球須於2030年前較2019年減少43%溫室氣體排放,為持續應對氣候變遷挑戰,並配合我國2050年淨零轉型政策,推動節能減碳、落實能源效率管理與低碳經濟轉型之目標,實具延長高效率節能家電貨物稅減徵優惠之必要,透過延續此減稅誘因,鼓勵民眾汰換高耗能電器,促進全民參與能源轉型與減碳行動,進一步提升國內整體用電效率並降低碳排放,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據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規定,自特定期間內對經濟部公告之高效率節能電冰箱、冷氣機、除濕機等家電商品,實施一定金額之貨物稅減徵,以提供消費者節能誘因,然而,聯合國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IPCC)第六次評估報告(AR6)指出,全球須於2030年前較2019年減少43%溫室氣體排放,以維持全球升溫控制於1.5°C內之目標,台灣為全球供應鏈一環,亦宣布2050淨零排放路徑圖,其階段性減碳目標須與IPCC科學指引接軌。
二、節能家電之推廣為我國建築部門、住宅部門能源效率管理之關鍵措施之一,據經濟部能源署資料顯示,電冰箱、冷氣機、除濕機等家電商品,約佔住家用電總量之五成以上,若能透過補助與減稅,推動高效率產品替代低效率舊型設備,可有效降低尖峰用電與碳排放,惟截至目前,節能誘因政策如貨物稅減徵條例具時效限制,若未予延長,恐削弱民眾汰舊換新之誘因,進而影響節能推廣成效與國家整體碳排目標。
三、國家為維護環境與生態之永續,採必要措施減緩氣候變遷衝擊,得以財政、稅制等工具,促進能源轉型與減碳措施,稅制優惠即屬合法手段之一,例如:貨物稅減徵機制屬於租稅支出一環,而非直接支出型補貼,但具政策誘導力,有助達成能源政策與環保政策雙重目標,符合比例原則與正當行政原則。
提案人:游 顥 林沛祥 李彥秀 謝龍介
連署人:陳菁徽 廖先翔 黃建賓 鄭正鈐 牛煦庭 林思銘 魯明哲 王鴻薇 吳宗憲 馬文君 陳永康 林倩綺 邱若華 陳雪生 顏寬恒 楊瓊瓔 -
主席另外邱若華委員等、行政院、陳俊宇委員等分別提案,經第3會期第13次會議決定,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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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邱若華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邱若華、蘇清泉等17人,鑒於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藉此促進民眾更換符合環保效應的電器產品,除了有效節電外、尚可促進環境保護,目前該政策執行效果良好,民眾非常踴躍響應。惟本政策已經將屆期,為使該政策持續實施,並持續促進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來達到節能省電、及環境保護,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邱若華 蘇清泉
連署人:邱鎮軍 鄭天財Sra Kacaw 陳菁徽 廖偉翔 鄭正鈐 陳玉珍 陳雪生 顏寬恒 張啓楷 林國成 廖先翔 洪孟楷 魯明哲 王育敏 羅智強 -
行政院提案
案由:行政院函請審議「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行政院函
受文者:立法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1日
發文字號:院臺財字第1145008798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函送「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修正草案,請查照審議。
說明:
一、本案經提114年5月1日本院第3950次會議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檢送「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含總說明)1份。
正本:立法院
副本:財政部、經濟部(均含附件)
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
貨物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三十五年八月十六日制定公布,其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為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現行第十一條之一規定,自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以下合稱節能電器),每臺最高退還減徵貨物稅新臺幣二千元。本項措施實施後,有效創造節電效益、抑低二氧化碳排放及節省民眾電費負擔,對整體社會經濟具正面效益,為達二○五○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目標,有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提升高效率電器市場滲透率及促進家電產業升級之必要,又為適時滾動檢討實施成效,爰擬具本條例第十一條之一修正草案,延長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實施期限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及增訂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延長一次,並以二年為限之規定。 -
委員陳俊宇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陳俊宇、張宏陸等21人,鑒於政府為鼓勵國人購買能源效率較高之民生電器,同時兼顧節能減碳、綠色消費,自2019年實施購買節能電器減徵貨物稅,至今已歷經二次展延,使用情形踴躍,更有效創造節電效益。為持續鼓勵民眾汰舊換新節能電器,政策宜賡續推動,並得視實際推展情況延長減徵期間,以期達成「2050淨零排放」之政策目標,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陳俊宇 張宏陸
連署人:郭國文 陳亭妃 吳琪銘 王世堅 王義川 楊 曜 邱志偉 許智傑 李坤城 蔡易餘 王美惠 黃秀芳 沈發惠 陳冠廷 林俊憲 王正旭 鍾佳濱 陳素月 陳秀寳 -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時間:114年6月5日(星期四)上午9時4分
地點:群賢樓9樓大禮堂
協商主題: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6人、委員顏寬恒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賴士葆等21人、委員邱鎮軍等22人、委員徐欣瑩等27人、委員翁曉玲等17人、委員羅明才等16人、委員郭國文等17人、委員王鴻薇等24人、委員廖偉翔等17人、委員許宇甄等21人、委員黃建賓等16人、委員林思銘等21人、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鍾佳濱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7人、委員柯志恩等16人、委員廖先翔等17人、委員李彥秀等17人、委員賴惠員等25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4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五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張智倫等19人、委員林倩綺等18人、委員王育敏等19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及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
三、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邱若華等17人及委員陳俊宇等21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四、委員游顥等20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協商結論:
一、第十一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如後附。
二、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之五、第十二條之六及第三十七條,均維持現行條文。
協商主持人:賴士葆
協商代表: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顏寬恒
林思銘 張智倫 林德福 李彥秀
柯建銘 吳思瑤 陳培瑜 賴惠員
鍾佳濱 李坤城 郭國文 黃國昌
張啓楷 陳昭姿 黃珊珊
附件: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第十一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進行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貨物稅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讀) -
-
主席第十一條維持現行條文。
請宣讀第十一條之一。
第十一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
主席照協商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邱志偉委員發表聲明,對剛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第十二條之五維持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之六維持現行條文。
第三十七條維持現行條文。
報告院會,全案已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貨物稅條例修正第十一條之一條文
(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
主席報告院會,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現在作以下決議: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 -
委員羅廷瑋書面意見
節能家電的減徵部分,即將在今年6月14日到期,非常感謝朝野立委能達成共識,支持本次貨物稅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的修正案,透過修法再度將減徵2,000元的實施時間延長到118年12月31日。
回顧本條文實施歷程,自108年6月15日起迄今,已退還減徵節能電器約1,271萬臺,減徵稅額約211億元,每年可節省數千萬度電,並減少數萬公噸二氧化碳排放,成效顯著。這些成效不僅來自於政府的政策支持,更來自於民眾積極響應、產業持續創新,以及相關單位協力推動的結果。
根據經濟部評估,目前仍有超過一千萬臺十年以上老舊冷暖氣機及電冰箱,占家庭現存數量比率達42.72%,顯示政策延長有其必要性與急迫性。此外,隨著114年及115年起冷暖氣機、除濕機容許耗用能源新基準上路,本條文修正將有助於提升高效率電器市場滲透率,加速產業轉型。
本次三讀,不僅是單純的稅賦減免,更是國家能源政策、產業升級與綠色經濟的具體實踐。透過減徵貨物稅,降低民眾汰換老舊家電的門檻,鼓勵選購高能源效率產品,創造節電效益、抑低二氧化碳排放,並間接帶動家電產業的技術升級與綠色轉型,共同邁向低碳、永續的家園。 -
委員林倩綺書面意見
今日《貨物稅條例》順利完成三讀,不僅是立法院對氣候變遷責任的具體回應,更代表我們在永續發展與節能政策上的堅定立場。透過延長節能電器的減稅優惠期限,我們不僅守住了能源轉型的關鍵陣地,更為國內綠色產業注入了穩定發展的政策信心。
根據經濟部統計,自該條文實施以來,民眾選購能源效率等級為一級與二級的高效能電器數量大幅上升,年平均節電量逾4.6億度電,相當於一座中型電廠的年發電量,減碳效益更超過22萬公噸,等同植樹1,800萬棵。這些成果不僅是數據,更是台灣社會集體綠色行動的具體展現。
因此節能家電減稅延期的研議若未及時討論,恐導致市場節能消費動能驟然中斷,使過去幾年累積的政策成果付諸東流。在全球淨零碳排已成為國際共識,各國紛紛透過法制與稅制改革推動綠色轉型的趨勢下,台灣若選擇原地踏步,勢將在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與國際綠色供應鏈的競爭中處於劣勢。
本次修法,將現行減稅期間由114年6月14日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給予市場與民眾長期穩定的政策預期,也讓國內家電產業能在技術升級與研發創新上有更充裕的空間。更重要的是,我們藉由財稅工具導引綠色內需,形成對節能產業的正向回饋,從消費端創造結構性轉變,落實永續經濟的基礎工程。
我們也呼籲行政機關應同步強化配套措施,包括提高民眾對節能標示的識別率、簡化退稅申請流程、並加強對低收入戶或偏鄉家庭的補助可及性,使節能減稅的效益能夠真正落實全民共享,不再成為都市中產階級的專利。
最感謝所有提案與連署的同仁,感謝及所有部會的配合溝通,讓這項修法成為共識與專業交織的成果。唯有堅持政策連續性與環境正義,我們才能真正邁向低碳綠能家園,並在全球氣候治理的浪潮中穩健前行。 -
委員徐欣瑩書面意見
今天三讀通過《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修正案,延長節能家電退稅優惠至118年底,這正是本席所提出的修法方向。這項階段性的節能措施,目的不在永續補貼,而在鼓勵國人提早汰換低效能設備,降低用電峰值與碳排基數,為轉型爭取時間。
但本席要提醒大家:換冷氣不是淨零的靈丹,節能補貼也不是能源轉型的保證書。
真正該被檢討的,不只是家戶電器的效率,而是台灣整體能源政策的邏輯與決心。如果我們仍依賴過高比例的化石燃料,缺乏穩定的綠能儲備與穩健的電網配套,再多的節能措施也只是杯水車薪。
節能補助不能變成能源政策的遮羞布,不能當作拖延轉型的藉口。
我們要有系統地處理根本問題:再生能源怎麼佈局?電網怎麼強化?電價怎麼透明?企業與民生用電怎麼協調?這些問題不解決,「淨零承諾」終將淪為一紙空文。
我們不能讓減碳變成公文減壓、能源政策變成口號治國。這一次修法,只是我們應盡責任的第一步。
不要忘記我們對地球和台灣未來的責任和承諾。 -
委員楊瓊瓔書面意見
院會主席各位同仁,新聞界的朋友,楊瓊瓔發言,感謝大家的支持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三讀通過,原本經核定能源效率好的電冰箱、冷暖氣機或除濕機,每台最高減徵貨物稅2,000元的措施,實施期間只到這個月14日。修法後,延長至到118年12月31日。
節能減碳不僅是未來趨勢,更是台灣民生、產業正在面對的挑戰,本席長期在第一線基層服務,我們了解到,國家政策要帶動跟落實,必須要貼近人民生活,解決問題,所以在貨物稅條例長期來多次的討論,我在立法院始終堅持推動,要有優惠措施來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提升高效率電器市場滲透率,進而帶動產業發展。
我認為,對人民好、對的政策就該延續,擴大解決問題的效果,甚至如果中斷相關獎助,會讓持續中的減碳能效下降,面對碳費、空污、氣候變遷等嚴峻挑戰,政府應帶頭做,我未來也會持續在相關議題上努力推動,擴大節能減碳的社會效益。 -
委員陳菁徽書面意見
2050淨零碳排,不只是個冰冷的文字或口號,而是我們每一個人心中對未來、對下一代的承諾。我相信,不管藍綠,不管站在哪個政黨立場,這都是我們共同努力的方向。因為沒有哪一位父母,不希望自己的孩子呼吸到乾淨的空氣,和擁有一個永續乾淨的家園裡。
然而,近期我們看到的,卻不是朝向淨零的腳步,而是能源政策的倒退。賴政府面對能源轉型的問題,不僅缺乏明確的規劃與溝通,更做出讓人難以接受的選擇,在近期偷偷重啟早已關閉的燃煤發電機組,這樣的決策,不僅讓我們原本在空污改善上的努力前功盡棄,更嚴重傷害中南部民眾的健康與生活品質。
這不是我一人之言,早在第八屆立法院,時任立委、現任外交部長林佳龍就曾說「我們拒絕以中部國人的徤康、生命來燃燒全台的電力。」
更令人難以置信的是,當環境部部長彭啓明面對質詢時,他卻說出台電偷偷重啟燃煤機組是「合法合規」,反而是在家主菜、煎肉、煎培根的才是空污來源。
也因此,今天立法院三讀通過《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的修正案,意義格外重大。
期望透過延長節能電器的貨物稅減徵期間,讓民眾在選購節能產品時,不僅讓民眾選購節能電器更具有實質誘因,更要讓政府感受到國人支持綠色消費以及節能減碳所做的努力。
我也呼籲賴政府正視人民對環境與能源政策的期待,不要再用錯誤的政策應付眼前的能源壓力,永續不該是靠嘴巴說出,減碳不該是隱瞒國人重啟燃煤機組。希望政府能踏出更誠實、更清楚、更有擔當的下一步,與全民攜手,走向一條真正永續、安全、清潔的能源未來。 -
委員王鴻薇書面意見
今天我們順利三讀通過延長節能電器貨物稅減徵措施,這是我們展現對全民節能減碳努力的支持,是我們共同朝向淨零排放願景邁進的重要一步。
台灣面對氣候變遷的挑戰不容忽視,我國家庭部門的用電占全國總用電比例達19%,其中以電冰箱、冷氣、除濕機為主要耗能來源。根據工研院「家庭用電消費習慣調查」,112年國內仍有超過三成的家庭使用10年以上的老舊電器。這些老舊機種不僅耗電效率低,對整體電網形成負擔,更成為家庭電費高漲的隱形元凶。
正因如此,政府自112年起實施節能電器貨物稅減徵措施,鼓勵民眾汰舊換新。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第一級或第二級的新電冰箱、冷暖氣機或除濕機者,每臺可申請最高新臺幣2,000元的貨物稅退稅。這項政策不僅直接減輕民眾的購機負擔,更實際推動家庭用電效率的提升,創造節能、減碳、助民生的三赢局面。
原本的退稅期限僅到114年6月14日即將到期。我們認為,一項成效良好且廣受民眾支持的政策,不該因為期限限制而戛然而止。因此,我們推動修法,將該退稅優惠延長至118年6月14日,讓政策的效益能夠持續累積,也讓更多民眾有機會參與這項節能行動。
這次修法順利完成,代表立法院全體對環保的重視、對民眾生活成本的重視。我們希望透過這項措施,進一步加快老舊家電的汰換速度,持續推動我國家庭高效節能產品的普及,讓整體社會的電力使用更有效率、更友善環境。
這項退稅不只是一筆2,000元的補助,更是代表政府對節能減碳政策的決心,是對國人改變生活習慣的鼓勵,是對下一代永續環境的投資。
我們也期待未來政府能進一步盤點其他高耗能產品,研究擴大退稅適用範圍的可行性,讓這樣的節能補助機制更全面、更多元,打造一個全民參與的節能社會。
感謝各位同仁共同支持這項對全民有利的修法提案。我們用實際行動展現國會在推動節能減碳、落實氣候治理的責任與效率。未來,我們也會持續監督,確保這項政策真正發揮效益,讓節能不是口號,而是全民共同的生活方式。 -
委員羅明才書面意見
「節能家電退稅」是全民有感的實質政策,將不中斷、不打折,延續到2029年年底,讓更多家庭、企業與地球一起受益。
一、減輕家庭負擔,提升換購意願
我們知道,電價逐年調漲,對中低收入與小家庭來說,電費支出是一筆沉重壓力,而這項退稅政策,不僅讓民眾汰舊換新電器有誘因,還能有效降低未來的用電成本,是真正在幫助民生經濟的政策!
二、推動節能減碳,實現淨零轉型
根據統計,十年以上的老舊家電平均耗電量是節能家電的2.5倍。老舊家電耗能高、碳排放重,不僅拉高國家整體用電量,亦不利淨零碳排。節能家電退稅延長至2029年,除能加速國內家電全面汰舊換新,有助於節能科技的推廣、綠色產業的發展,並符合全球永續潮流,落實我們對下一代的責任!
三、支持產業轉型,創造內需動能
家電業者長期投資節能技術,這項政策為他們創造穩定市場需求,廠商才敢研發、才敢投入、才會在地生產,也鼓勵企業朝更高能效等級邁進,這正是政府與產業良性互動的典範! -
主席報告院會,討論事項第七案至第九案有待協商。原定於下午2點半召開之黨團協商會議,依黨團共識,我們定於下午3點30分進行召開,請各黨團幹部屆時至本院紅樓302會議室進行協商。
另外,請程序委員會於院會休息後,至紅樓201會議室進行程序委員會會議。
現在休息。
休息(13時44分)
繼續開會(17時8分) -
主席好,謝謝,現在議場只有陳培瑜委員一位委員,謝謝。
報告院會,我們現在繼續開會。本次會議沒有委員提出臨時提案,我們不進行臨時提案之處理。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七案。
七、本院財政、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114年度)」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
主席本案經第3會期第13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本案業經協商,作以下決議:定於6月13號(星期五)院會進行處理。
報告院會,我們現在進入討論事項第八案。
八、(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3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
主席本案經第3會期第13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因尚待協商,現在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我們進入討論事項第九案。
九、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事項第2案「總統咨,為司法院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現有缺額7名,茲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提名蔡秋明、蘇素娥、蕭文生、鄭純惠、林麗瑩、陳慈陽、詹鎮榮7位為司法院大法官,並以蔡秋明為院長、蘇素娥為副院長,咨請同意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0次會議決議:另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處理。) -
主席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事項第2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本案經第3會期第10次會議決議,另定期處理。
報告院會,本案依黨團共識,現在作以下決議:定於6月13號(星期五)院會進行處理。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均已處理完畢,謝謝陳培瑜委員在會場一起參與,現在散會。
散會(17時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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