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9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星期二)9時 @ 本院議場 (主席:韓院長國瑜)
  •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9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星期二)9時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韓院長國瑜
    副秘書長 張裕榮
    繼續開會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討論事項第五案。
  • 討論事項

  •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22人、委員張智倫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王鴻薇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2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8人、委員黃捷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張雅琳等17人、委員陳秀寳等23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若華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葛如鈞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吳琪銘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鎮軍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五、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22人、委員張智倫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王鴻薇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2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8人、委員黃捷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張雅琳等17人、委員陳秀寳等23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若華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葛如鈞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吳琪銘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鎮軍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2、2、2、2、2、2、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會期第15、3、6、7、8、9、16、2、4、4、5、5、6、6、5、6、6、9、9、9、8、8、9、9、12、13、14、14、14、15、15、16、16次會議報告決定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台立教字第114230133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柯志恩等22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2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23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若華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22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琪銘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鎮軍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業經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4年06月17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990號、113年10月16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206號、113年11月06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548號、113年11月12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704號、113年11月20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876號、113年11月26日台立議字第1130704006號、114年01月14日台立議字第1140700033號、114年03月05日台立議字第1140700259號、114年03月19日台立議字第1140700437號、114年03月19日台立議字第1140700463號、114年03月26日台立議字第1140700566號、114年03月26日台立議字第1140700578號、114年04月16日台立議字第1140700694號、114年04月16日台立議字第1140700708號、114年03月26日台立議字第1140700551號、114年04月16日台立議字第1140700690號、114年04月16日台立議字第1140700784號、114年05月07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200號、114年05月07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210號、114年05月07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248號、114年04月30日台立議字第1140700946號、114年04月30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071號、114年05月07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142號、114年05月07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155號、114年05月27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678號、114年06月04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826號、114年06月11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955號、114年06月11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925號、114年06月11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946號、114年06月18日台立議字第1140702049號、114年06月17日台立議字第1140702027號、114年06月24日台立議字第1140702141號、114年06月24日台立議字第1140702165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22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2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若華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23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22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琪銘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鎮軍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等33案審查報告
    壹、委員柯志恩等22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2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若華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23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22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琪銘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鎮軍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等33案,分別經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3次、第6次、第7次、第8次、第9次、第16次、第3會期第2次、第4次、第5次、第6次、第8次、第9次、第12次、第13次、第14次、第15次、第16次院會報告後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貳、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4年3月20日召開第11屆第3會期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前揭委員柯志恩等22人提案等9案,會議中邀請教育部政務次長張廖萬堅、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倪麗心及相關人員列席說明並備質詢,另亦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會議由葛召集委員如鈞擔任主席;嗣後於114年6月25日召開第11屆第3會期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繼續併案審查前揭9案及委員林倩綺等18人、委員邱鎮軍等19人、委員黃捷等17人、委員張雅琳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葉元之等18人、委員林宜瑾等28人、委員邱若華等18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陳秀寳等23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徐巧芯等16人、委員葛如鈞等17人、委員徐欣瑩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委員廖偉翔等16人、委員蔡其昌等17人、委員張智倫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9人、委員葉元之等19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琪銘等19人、委員邱鎮軍等18人提案等24案計33案,會議中邀請教育部鄭英耀部長及相關人員列席說明,會議由葛召集委員如鈞擔任主席。茲將相關說明摘述如下:
    一、委員柯志恩、葛如鈞、鄭正鈐、謝龍介、廖先翔等22人提案說明:
    為鼓勵民間企業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並推行促進全民運動發展之賽事或活動,增加觀賞型及參與型之運動人口,提升我國民眾運動消費支出,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委員張智倫、徐巧芯、廖先翔、廖偉翔、顏寬恒、林沛祥等18人提案說明:
    鑒於110年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案,係增訂有關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業餘運動業或重點賽事之營所稅優惠措施;然民間企業而非體育團體所自行發起舉辦的體育活動,或者企業自行發起、舉辦促進全民健康的相關體育活動卻無法適用於現行之稅賦優惠措施。為鼓勵運動事業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及民間企業舉辦體育活動,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委員洪孟楷、翁曉玲、廖偉翔、徐巧芯等17人提案說明:
    為鼓勵運動事業及民間企業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提升民眾運動意願及習慣,增加民眾從事觀賞性或參與性運動消費支出,進而促進國人健康、營造運動產業良好的經營環境,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四、委員王鴻薇、徐欣瑩、林沛祥、羅廷瑋等19人提案說明:
    民間積極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漸漸興起並為社會所接受,然目前國內現狀仍有需積極扶植,也限制民間團體參與。為促進運動發展之賽事及活動,提升民眾之運動參與度,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五、委員林倩綺、蘇清泉、廖偉翔、林沛祥等22人提案說明:
    為促進運動產業之健全發展,提升民眾健康生活品質,並強化政府對運動產業的監管與支持機制,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法透過對運動博弈業及運動經紀業等行業之規範,確保體育相關產業在合法、安全的環境下運行。修正草案明訂運動博弈業須經合法核准並設有防範賭博成癮的機制,運動經紀業則應具備法定的專業資格及執業標準,以保障產業的長期健康發展並促進國民的身心健康。
  • 委員沈發惠等19人提案說明:

  • 六、委員沈發惠等19人提案說明

    為配合運動部成立後,成為推動國家運動政策的核心機構,運動產業是國家體育與經濟的重要支柱,作為專責運動事務的中央機關,將運動產業相關政策納入運動部專業管理與規劃,能更有效促進產業升級,強化與國際市場的競爭力。將《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的主管機關改為運動部,明確運動產業相關政策的規劃與執行權責,更助於整合資源、減少行政分工重疊,提升政策執行的一致性與效率,進一步提升體育產業治理效能,促進運動產業永續發展,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 委員許宇甄、羅廷瑋、蘇清泉等17人提案說明:

  • 七、委員許宇甄、羅廷瑋、蘇清泉等17人提案說明

    鑒於現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雖有以租稅優惠等方式促進運動產業之規定,但民間企業而非體育團體仍欠缺可適用之相關稅捐減免優惠措施,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 委員萬美玲、林沛祥、鄭正鈐、蘇清泉等19人提案說明:

  • 八、委員萬美玲、林沛祥、鄭正鈐、蘇清泉等19人提案說明

    為配合運動部之成立,目的為鼓勵民間企業對運動事業投入,然現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雖有租稅優惠等方式促進運動產業之規定,民間企業仍因非體育團體而欠缺可適用之相關稅捐減免優惠措施,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 委員楊瓊瓔等27人提案說明:

  • 九、委員楊瓊瓔等27人提案說明

    鑑於現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未針對由民間企業自行發起之體育活動得以適用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之優惠,以及營利事業推廣促進全民健康之體育活動,也無法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賦稅優惠措施,恐失去推行全民健康相關體育活動之誘因,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 委員林倩綺、羅廷瑋、林沛祥等18人提案說明:

  • 十、委員林倩綺、羅廷瑋、林沛祥等18人提案說明

    鑒於我國體育產業越加蓬勃發展,體育產業逐漸展現出蓬勃的活力,並且在各種運動項目上愈加多樣化,例如職業棒球、電子競技等,而完善健全的職業與業餘體育體系更能帶動整體運動產業之發展,提供運動選手更寬廣之職涯發展,進而吸引更多優秀人才投入體育產業,帶動國家整體體育發展,應激勵民間資金進一步投入,加速運動產業的擴展,提升整體運動文化的普及與國際競爭力,為能提升民間投資運動產業之誘因,擴大民間投資運動產業,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
  • 委員邱鎮軍、林沛祥等19人提案說明:

  • 十一、委員邱鎮軍、林沛祥等19人提案說明

    為配合「運動部」的成立,鼓勵民間企業及運動事業投入、推動更多運動產業發展,達成運動產業現代化發展,提升我國民眾運動消費支出,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 委員黃捷等17人提案說明:

  • 十二、委員黃捷等17人提案說明

    鑒於女子運動在取得資源及贊助等方面仍相對弱勢,為吸引企業贊助女子運動,確保女子運動長期發展、縮短運動賽事中的性別差距、促進實質平等,故增訂營利事業捐贈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或核准之女子職業、業餘運動業或女子重點運動賽事,於申報所得稅時,得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該捐贈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七十五,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
  • 委員張雅琳等17人提案說明:

  • 十三、委員張雅琳等17人提案說明

    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成立運動部,並據此調整本法之主管機關;鼓勵民間投入資源於推動全民運動發展,及捐贈業餘運動與重點運動賽事,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委員吳沛憶、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郭昱晴等21人提案說明:

  • 十四、委員吳沛憶、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郭昱晴等21人提案說明

    為促進運動產業發展,鼓勵民間資源投入,進而透過產業發展提供運動選手及相關專業人員更廣闊之生涯發展機會,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委員葉元之、林沛祥等18人提案說明:

  • 十五、委員葉元之、林沛祥等18人提案說明

    為鼓勵民間企業舉辦各類運動賽事與活動,推動全民運動發展,進一步擴大運動參與與觀賞人口,並提升國人於運動相關消費之支出,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有助於促進國內運動產業的成長,活絡市場經濟,並培養大眾養成規律運動習慣。
  • 委員林宜瑾、林俊憲、何欣純、林楚茵等28人提案說明:

  • 十六、委員林宜瑾、林俊憲、何欣純、林楚茵等28人提案說明

    近年臺灣運動員及代表隊於國際賽事中屢創佳績、成績斐然,臺灣更於第三屆世界12強棒球賽奪得我國棒球一級賽事史上首冠,掀起全臺瘋棒球之熱潮。然臺灣職業運動、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環境發展狀況尚非穩定,整體運動產業市場規模、運動文化及風氣不若其他運動產業成熟之國家,致市場投資運動產業之環境亦非活絡。鑒於前述原因,為厚實產業發展之供給面基礎、提高市場消費需求面之規模,達創造實質就業人口、健全選手生涯轉換管道,並大幅提升整體產業經濟效益之目標,藉由提升租稅優惠措施,鼓勵民間資源投入體育運動產業,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
  • 委員邱若華等18人提案說明:

  • 十七、委員邱若華等18人提案說明

    鑒於立法院於114年1月7日三讀通過成立「運動部」以及與其有關的7案組織法案,制定「運動部組織法」、「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及「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3案,與修正「行政院組織法」、「教育部組織法」、「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及「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4案。成立「運動部」,故本運動產業管轄機關已非教育部,爰酌修改為運動部。及為鼓勵運動事業及民間企業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並提升全體民眾運動意願與習慣,故修訂運動事業及體育團體舉辦之運動賽事或活動,遂增訂營利事業「推行促進全民運動發展之賽事或活動」,亦可享有所得稅法之優惠,以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藉此鼓勵運動事業或民間企業加入運動發展的行列,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說明:

  • 十八、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說明

    鑒於運動部成立,為促進運動產業之發展,營造運動賽事及活動良好的經營環境,建構優質運動休閒環境,鼓勵民間企業參與全民運動業務,推動競技運動全民化,形塑全齡運動文化。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擴大民間企業推廣及推動運動賽事與活動,並適用相關稅捐減免優惠措施。
  • 委員陳秀寳、許智傑、羅美玲、莊瑞雄等23人提案說明:

  • 十九、委員陳秀寳、許智傑、羅美玲、莊瑞雄等23人提案說明

    為健全運動環境,促進全民運動,帶動職業或業餘運動業發展;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管機關改為運動部,增訂政府基金投入運動產業發展,提升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折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數額,以活絡運動發展環境。
  • 委員羅廷瑋、廖偉翔等17人提案說明:

  • 二十、委員羅廷瑋、廖偉翔等17人提案說明

    鑑於運動事業及民間企業舉辦之運動賽事或活動,無法適用現行稅賦優惠措施,為提升民眾運動意願及習慣,明定運動事業及體育團體舉辦之運動賽事或活動,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其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另外,為鼓勵民間企業舉辦體育活動,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 委員徐巧芯、林沛祥等16人提案說明:

  • 二十一、委員徐巧芯、林沛祥等16人提案說明

    為鼓勵民間企業積極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及推行促進全國國民運動發展之賽事或活動,並增加觀賞型及參與型之運動賽事或活動人數,以提升民眾運動消費之支出,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 委員葛如鈞、蘇清泉、廖偉翔等17人提案說明:

  • 二十二、委員葛如鈞、蘇清泉、廖偉翔等17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現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透過稅賦優惠等方式來促進運動產業,惟民間企業自辦的體育活動卻因其非屬於體育團體而被排除在外,影響民間企業對體育活動的參予度。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運動事業舉辦之運動賽事或活動納入門票免徵營業稅規定,並將捐贈於促進全民運動發展之賽事或活動費用,納入享有所得稅法之優惠範圍。
  • 委員徐欣瑩等22人提案說明:

  • 二十三、委員徐欣瑩等22人提案說明

    為促進運動產業發展及升級、鼓勵企業推廣全民運動發展,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提案說明:

  • 二十四、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提案說明

    鑒於近年我國運動競技賽事上表現活躍,屢創佳績,唯相較職業運動產業成熟之其他國家,仍需更多資源挹注,以提升整體產業環境及擴大市場規模。為促進更多民間資源投入運動產業,使之持續蓬勃發展,並健全職業及業餘運動選手及專業人員職涯發展,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委員廖偉翔等16人提案說明:

  • 二十五、委員廖偉翔等16人提案說明

    鑒於我國觀賞型及參與型之運動賽事或活動人數,以提升民眾運動消費之支出皆有待提升。基於推行全民運動風氣理念,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以鼓勵民間企業積極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及推行促進全國國民運動發展之賽事或活動。
  • 委員蔡其昌、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莊瑞雄等17人提案說明:

  • 二十六、委員蔡其昌、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莊瑞雄等17人提案說明

    鑒於去(2024)年世界棒球十二強比賽,臺灣隊以冠軍之姿震撼全球,不僅點燃國內棒球迷的熱情、活絡運動產業市場,使運動科技獲得重視,更推升體育署改制成運動部。惟現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針對運動產業與科技的結合付之闕如。又隨著運動風氣逐漸蓬勃,參與者之安全有維護之必要,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運動科技、數據分析納入運動產業,以及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
  • 委員張智倫、廖偉翔等19人提案說明:

  • 二十七、委員張智倫、廖偉翔等19人提案說明

    鑒於教育部所屬「體育署」將於今(114)年9月改制為「運動部」,為打造全民參與、多元發展、創新驅動的運動產業國家,引進政府相關基金或民間企業資金投資運動產業,以利運動事業取得推展業務所需資金,並針對投資運動產業之企業提供減稅、延長減稅抵減期限等優惠措施;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期能帶動全民運動風氣,建立良好運動習慣,以運動壯大臺灣。
  • 委員李坤城等19人提案說明:

  • 二十八、委員李坤城等19人提案說明

    為促進運動產業發展,營造運動產業良好經營環境,提升運動產業競爭力,因應運動部即將成立,並引進國發基金及民間資金投資運動產業、增列營利事業捐贈辦理促進全民運動發展賽事的賦稅優惠、提升對職業運動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得加成減除額度,以及延長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得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施行期間,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
  • 委員葉元之等19人提案說明:

  • 二十九、委員葉元之等19人提案說明

    鑒於我國運動員及代表隊近年於國際賽事中屢創佳績,國內體育產業亦日漸蓬勃發展,運動項目呈現多元化趨勢,如職業棒球、電子競技、社區競技等皆顯示強勁成長潛力,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提高營利事業對運動產業及運動賽事捐贈之誘因,並促使有餘裕之營利事業踴躍捐款,將捐贈抵稅金額由上限一千萬元調整為三千萬元,並延長本條例施行年限。
  • 委員王美惠、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提案說明:

  • 三十、委員王美惠、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我國職業運動與運動產業之發展亟需投資,為營造運動產業良好經營環境,引進資金投資運動產業,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
  • 行政院提案說明:

  • 三十一、行政院提案說明

    為促進運動產業發展,營造運動產業良好經營環境,提升運動產業競爭力,有協助引進資金投資運動產業,以利運動事業取得推展運動業務所需資金之必要;以及為鼓勵民間企業參與推動全民運動,明定營利事業捐贈辦理促進全民運動發展賽事得享有賦稅優惠;另為持續扶持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發展,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之施行期間有予以延長之必要,爰擬具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二修正草案。
  • 委員吳琪銘等19人提案說明:

  • 三十二、委員吳琪銘等19人提案說明

    為因應運動部成立,並促進運動產業發展,營造運動產業良好經營環境,提升運動產業競爭力。有必要協助引進資金投資運動產業,以利運動事業取得推展運動業務所需資金;以及為鼓勵民間企業參與推動全民運動,明定營利事業捐贈辦理促進全民運動發展賽事得享有賦稅優惠;並延長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得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施行期間,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
  • 委員邱鎮軍、林沛祥、廖偉翔、謝龍介等18人提案說明:

  • 三十三、委員邱鎮軍、林沛祥、廖偉翔、謝龍介等18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體育署將於今年九月改制為運動部,為利運動產業取得推展運動業務所需資金,以營造運動產業良好經營環境,並鼓勵民間企業參與推動全民運動,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
  • 教育部相關說明及對委員所提草案之回應:

  • 三十四、教育部相關說明及對委員所提草案之回應

    (114年3月20日)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大家好:
    今天承蒙貴委員會議安排審查委員柯志恩等22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2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楊瓊瓔等2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本人承邀列席,並得聆聽各位委員卓見,至感榮幸。以下本部謹就各該草案之意見提出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正與支持。
    壹、背景說明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係本部為推動促進運動產業發展所訂定之法源依據,包括健全職業運動產業發展,並推動相關業餘運動加速職業化進程及重點運動賽事,提供營利事業租稅優惠誘因;因應運動產業環境變化,提供運動產業相關輔導與獎助,由多位委員提出相關修正草案,在此感謝各位委員對運動產業之支持與關心,行政院已將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案列為本會期優先法案,建議委員提案與行政院版本併案審議,期能攜手完善運動產業發展環境。
    貳、本部對各委員所提草案回應說明
    一、「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由委員沈發惠等19人及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 ,本部說明如下:有關修正主管機關為運動部,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並配合運動部成立期程,再以公告管轄變更方式辦理。
    二、「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由委員林倩綺等22人擬具,本部說明如下:有關委員提案針對「運動博弈業」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運動博弈業管理辦法」,及針對「運動經紀、管理顧問或行政管理業」,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運動經紀人管理辦法」等規定一節,說明如下:
    (一)「運動博弈業」部分:本部考量「運動博弈業」係屬特許行業,採高密度管理機制且已制定「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並依該條例授權訂定「運動彩券管理辦法」,以管理運動彩券發行相關事項。
    (二)「運動經紀、管理顧問或行政管理業」部分:
    1.勞動部於104年開始推動以職能基準發展與應用為主軸,建立職能基準與職能導向課程品質管理機制。本署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11條授權,於107年11月28日修正發布「教育部委託或輔導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作為民間單位建置產業人才基準、職能課程發展、人才培訓、延攬及能力鑑定參考,促使人才供需兩端能以相同標準培育及發展人才,解決職能落差。
    2.又考量運動種類繁多且產業人才多元,各自具其專業獨特性,產業生態環境亦有所差異,較不宜以通案方式規範並由政府介入管理,爰有關運動經紀人之管理事項,傾向回歸市場機制處理。
    綜上,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並將就定義內容及範圍之部分,納入未來「運 動產業內容及範圍」研修評估。
    三、「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由委員柯志恩等22人、委員張智倫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王鴻薇等19人、委員許宇甄等17人、委員萬美玲等19人及委員楊瓊瓔等27人擬具,本部說明如下:委員提案修正涉及租稅公平及一致性,建議與行政院版本併案審議。
    四、「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由委員柯志恩等22人、委員張智倫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王鴻薇等19人、委員許宇甄等17人、委員萬美玲等19人及委員楊瓊瓔等27人擬具,本部說明如下:委員提案修正涉及租稅公平及一致性,建議與行政院版本併案審議。
    參、結語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為推動運動產業之法源依據,行政院已將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案列為本會期優先法案,本次各委員所提有關修正法規主管機關、研商運動產業內容及範圍、提升租稅優惠誘因及相關規範等,感謝各委員的關心及支持運動產業發展,期望透過行政院版本與本次各委員提案,完備相關法制,健全運動產業發展,並提供國人優質運動休閒環境。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指導,謝謝。
  • 財政部相關說明及對委員所提草案之回應:

  • 三十五、財政部相關說明及對委員所提草案之回應

    (114年3月20日)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今日貴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大院柯委員志恩等22人、張委員智倫等18人、洪委員孟楷等17人、王委員鴻薇等19人、許委員宇甄等17人、楊委員瓊瓔等27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4條及第26條條文修正草案」、林委員倩綺等22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4條條文修正草案」、沈委員發惠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條條文修正草案」、萬委員美玲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條、第24條及第26條條文修正草案」計9案,本部承邀列席,謹就涉本部業務部分簡要說明。
    一、各委員提案第24條運動賽事或活動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適用對象增訂運動事業
    (一)按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下稱本條例)第24條立法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體育本屬教育範疇,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所收取之門票收入,屬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者,得免徵營業稅,以鼓勵運動團體基於提升運動風氣之公益目的,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
    (二)運動事業依本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指從事運動產業之法人、合夥、獨資或個人;所稱運動產業,依同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包含運動旅遊業、電子競技業及運動博弈業等產業,其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相關業務,與同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所稱體育團體指以體育推展為宗旨,依法設立之非營利性組織有別,非屬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之教育文化機構,其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之門票收入無免徵營業稅之適用。
    二、各委員提案第26條增訂營利事業捐贈推行促進全民運動發展之賽事或活動,得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一)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相關之費用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得全數列為費用或損失,例如營利事業贊助體育活動或賽事之各項費用,具廣告性質者,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相關,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全額以廣告費列支;營利事業為員工健康,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得依同準則第81條職工福利費用或第103條其他費用列支,無金額限制。
    (二)為促進全民運動發展之賽事或活動,營利事業透過捐贈屬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舉辦,或營利事業舉辦其員工參與之體育活動,得依本條例第26條第1項第1款或第3款規定以費用列支。
    (三)綜上,營利事業推行促進全民運動發展之體育活動支出,已得依其支出項目分別適用相關稅法規定列報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三、結語
    本部支持全民運動發展,按現行規定已提供合宜之租稅優惠,有助達到促進全民運動發展之目的,建請維持現行規定。
    以上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 法務部相關說明及對委員所提草案之回應:

  • 三十六、法務部相關說明及對委員所提草案之回應

    (114年3月20日)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就審查「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一)委員柯志恩等22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張智倫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林倩綺等22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沈發惠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楊瓊瓔等2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案,謹代表法務部列席。茲提出書面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大院委員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上開條文之修正主要涉及運動賽事或活動之門票收入是否免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捐贈體育團體是否給予營利事業所得稅優惠措施,以及運動博弈業、運動經紀業之核准規範管理機制等,惟相關稅捐減免優惠及運動產業之規範標準,事涉主管機關政策與大院之職權與決定,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政策決定及大院審議結果。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 人事行政總處相關說明及對委員所提草案之回應:

  • 三十七、人事行政總處相關說明及對委員所提草案之回應

    (114年3月20日)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有關貴委員會召開審查「學校供餐法」草案及「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會議一案,本總處奉邀列席,深感榮幸。
    學校供餐法草案部分,鑒於現行學校午餐及校園餐飲營養衛生之規劃、推動與督導等業務,係由教育部所屬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掌理;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係依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4條及國民教育法第23條規定配置。基此,本次會議各委員所提草案,有關辦理學校午餐業務、學校相關組設配置及人力資源運用等規定,原則尊重法制主管機關教育部意見,本總處將於逐條討論時,適時提供意見。
    至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部分,主要係為鼓勵民間企業舉辦各類運動賽事或活動,增訂營利事業推行促進全民運動發展之賽事或活動,得依所得稅法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將尊重法制主管機關教育部及財政部意見與大院審議結果。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參、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進行逐條討論,完成本案審查。審查結果如下:
    一、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八條,照委員蔡其昌等17人提案通過。
    三、第二條、第四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三條,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肆、通過附帶決議2項:
    1.過往民間企業欲透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規定,以捐贈運動專戶之方式獲得商業曝光。然依照相關法制規定,捐贈應屬「無償」行為,與商業曝光所屬之對價交換行為應予區分。爰此,請教育部體育署與財政部等相關部會進行討論,明確將「捐贈」屬於無償行為之定義及樣態於官方網站進行公告,提供民間明確遵循依據。
    提案人:張雅琳  陳秀寳  林宜瑾  
    2.組頭操作賽事、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對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傷害尤深。因此在鼓勵投資、捐贈運動產業之同時,應思考如何藉由民間資源加強防制妨害賽事公平之行為,以維護運動產業之發展。請教育部體育署研議如何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之捐贈機制或其他方法,使民間資源可挹注於賭博防制,公私攜手減少傷害運動產業之犯罪。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范 雲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伍、本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葛召集委員如鈞補充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
  • 主席
    現在請召集委員葛如鈞委員補充說明。
    沒有補充說明。
    報告院會,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讀)

  • 主席
    第二條維持現行條文。
    第四條維持現行條文。
    請宣讀第八條。
    第 八 條  主管機關為推展運動產業發展,對於下列事項,得採取適當之輔導或獎助措施:
    一、建立異業合作模式,提供創新商品或創新服務。
    二、拓展國際市場、建立自有品牌。
    三、辦理運動產業產學合作、創業育成及輔導。
    四、培植運動產業專業人才。
    五、建立產業媒合及交流資訊平台、蒐集產業市場資訊。
    六、運用數位技術或資訊科技等運動科技提升運動產業服務品質或提高運動產業競爭力。
    七、提供運動產業貸款利息補貼及信用保證。
    八、提升重大國際賽事之觀賞人口。
    九、民眾從事觀賞性或參與性運動消費支出。
    十、整合地方資源推動運動產業發展。
    十一、運動場館設施之興整建與營運。
    十二、推展運動產業研發、生產、行銷、推廣及授權等產業活動。
    十三、其他促進運動產業發展之事項。
    前項輔導或獎助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獎助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主席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或協調相關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建立運動產業發展投資、優惠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機制,並提供優惠措施引導民間資金投入,以協助各經營階段之運動事業取得推展運動業務所需資金。
    國家發展基金應提撥一定比例投資運動產業。
    前項投資之審核、撥款機制及績效指標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主席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二十四條維持現行條文。
    請宣讀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營利事業合於下列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一、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
    二、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
    三、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
    四、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
    五、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六、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促進全民運動發展之賽事。
    前項得以費用列支之捐贈,其實施方式與第六款之認可方式、賽事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 主席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二十六條之二。
    第二十六條之二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發展,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有關事宜。
    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七十五,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營利事業與受贈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間具有關係人身分者,在前開限額內,僅得按其捐贈金額百分之一百,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專戶對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全數按捐贈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七十五,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不受前項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及但書之限制。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設置專戶接受營利事業依前二項規定之捐贈,每年累積金額以新臺幣三十億元為限,並得於該總額限度內,針對不同運動種類及受贈對象訂定得收受捐贈金額之上限。
    第一項專戶之設置、資金之收支、保管、運用、分配、查核及監督、第二項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認可、受贈資金之用途、關係人範圍、減除方法、應附之證明文件、第三項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專案核准之要件及範圍、前項得收受捐贈之種類、受贈對象及金額上限之規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八日修正之第二項及第三項得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施行期間,自修正生效日起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止。
  • 主席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三十三條維持現行條文。
    報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第八條、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
    (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 主席
    報告院會,三讀條文已經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
    現在作以下決議: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八條、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 附帶決議

    1.過往民間企業欲透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規定,以捐贈運動專戶之方式獲得商業曝光。然依照相關法制規定,捐贈應屬「無償」行為,與商業曝光所屬之對價交換行為應予區分。爰此,請教育部體育署與財政部等相關部會進行討論,明確將「捐贈」屬於無償行為之定義及樣態於官方網站進行公告,提供民間明確遵循依據。
    2.組頭操作賽事、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對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傷害尤深。因此在鼓勵投資、捐贈運動產業之同時,應思考如何藉由民間資源加強防制妨害賽事公平之行為,以維護運動產業之發展。請教育部體育署研議如何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之捐贈機制或其他方法,使民間資源可挹注於賭博防制,公私攜手減少傷害運動產業之犯罪。
  • 主席
    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照案通過。
    謝謝在場的立法委員同仁林月琴委員、劉書彬委員、郭昱晴委員、王正旭委員、葛如鈞委員、張智倫委員、陳玉珍委員,還有蘇清泉委員共同參與法案的審查,非常感謝。
    現在進行完成立法程序之後的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每位委員發言2分鐘。首先請葛如鈞委員發言,張智倫委員請準備。
  • 質詢:葛委員如鈞:9:14

  • 葛委員如鈞
    (9時14分)感謝主席,也謝謝各位同仁,非常高興運產條例今天能夠順利三讀通過。我國的運動產業常年面臨資源不足、資金難以進入、科技應用落後等等的問題,我們明明有優秀的選手,他們不論是在奧運、亞運、世大運,還是今年在臺北舉辦的世壯運,都取得不錯的佳績,但是卻礙於各項的限制,導致我們的運動產業躊躇不前。為此,我們修正第八條,將運用數位技術或資訊科技等方式提高運動產業的競爭力相關事項都納入政府輔導獎助的範圍,以強化科技在運動產業當中的應用。也透過第十三條的修法,讓主管機關引導民間資金投入,並讓國發基金參與,使運動事業能夠免除資源不足的困擾。並且也透過第二十六條以及第二十六條之二增加企業參與運動產業的意願,不論是擴大享有賦稅優惠的認可範圍,還是捐贈所能扣除的額度比例。
    過去許多民間企業都有意願投入體育事業,但卻因為誘因不足、相關配套措施不足而卻步,希望透過這次的修法,能將各界的多元量能導入,使運動產業未來能夠更加蓬勃發展。
    我們關注的不僅僅是職業運動,更希望能夠透過各界的參與,一起帶動社會整體的運動風氣,打造一個從基層到頂尖、從國家到民間、從學校到企業都能夠參與的完整運動生態系,透過政策、資金、人才、企業的共同參與,讓臺灣的體育站上世界的舞臺,造成健康的正向循環,這是政府應該做的事,也是民眾希望看到的。謝謝。
  • 主席
    謝謝葛如鈞委員發言。
    接下來請張智倫委員發言,劉書彬委員請準備。
  • 質詢:張委員智倫:9:16

  • 張委員智倫
    (9時16分)院長、各位同仁、媒體朋友,大家好。我國運動選手為國爭光,這些選手們的好表現不只提升全民運動的風氣,同時也帶動體育賽事的發展,讓更多人開始並投入運動。然而過去的法規偏重於競技運動,比如捐錢給國家代表隊、體育學會或學校蓋場館才有稅務上的優惠,但現在的運動不只是專業選手的事,很多企業、社區甚至是里辦公室都已經自己開始辦路跑、籃球賽或交流賽,但因為法規的限制,都不能列入費用扣除,因此今天修法通過的第二十六條條文,只要經過主管機關認可,對全民運動有幫助的賽事,不論是企業出資贊助或實際主辦,都可以列入所得稅費用來扣除。修法的目的是讓支持全民運動這件事情更有誘因,不僅可以讓運動發展注入更多的資金,也讓企業更有意願將資源投入各項賽事運動,讓更多民間資源能順利進場推廣全民運動。
    這次第二十六條之二的修法也同步加碼企業對運動團體或賽事捐贈的稅務優惠,從150%提高到175%;為扶持業餘運動賽事跟重點運動賽事之發展,租稅優惠也延長到十年,未來企業在規劃贊助時就會更有動力持續投入資金發展體育活動。
    整體看來,這次的修法不僅是給運動產業打了一劑強心針,更是將運動的價值延伸到每個社區、每個家庭,未來讓我們一起打造運動健康的臺灣,一個真正落實全民運動、社會參與的全民運動文化。謝謝。
  • 主席
    謝謝張智倫委員發言。
    接下來請劉書彬委員發言。
  • 質詢:劉委員書彬:9:18

  • 劉委員書彬
    (9時18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早安。我國運動產業近年在國際體壇上表現亮眼,帶起全民運動和觀賞賽事的風氣。為繼續支持體育發展,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上個月25日審查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的修訂。
    值得一提的是,在第八條修訂時,我以去年臺灣隊贏得十二強錦標賽冠軍為例,指出教練團運用數位資訊讓臺灣棒球國手熟悉投手的球路而能獲得世界冠軍的經驗來發聲支持修訂版本,爭取到全體委員的共識,而通過了政府應給予運用數位科技以提升運動產業服務品質或競爭力的修訂條文。
    其他通過的條文還包括了引進國發基金與鼓勵民間資金的第十三條和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提高捐贈重點運動賽事得加成抵稅幅度,從現行的150%提升到175%,和稅賦優惠施行期間延長等內容,等於企業贊助可擴大抵稅。此次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順利完成三讀,無異為臺灣的運動產業開啟發展新頁。
    未來在國發基金的支持、企業稅負優惠的鼓勵和賦稅優惠延長之下,臺灣運動產業配合數位科技可望迎來更大的發展空間,為國家體育實力注入更多的活水,大家一起挺臺灣!
  • 主席
    謝謝劉書彬委員的發言。
  • 委員林倩綺書面發言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三讀後發言
    本席作為本次《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修正案的第一提案人,今日見證條文順利三讀,謹此發言。
    本次修法,並不只是調整扣除比例的數字遊戲,而是為我國運動產業打下長期發展的制度基礎。在棒球、籃球等職業聯盟近年快速崛起、群眾熱情與收視人數屢創新高之際,臺灣正進入一個體育發展的黃金時期。而在2026年「運動部」即將掛牌成立的政策契機下,更亟需以具體法制回應民間參與與產業成長的實際需求。也因此,我們提出這次修正案,以制度化方式強化企業投入誘因,推動運動從文化活動走向國民經濟的主體地位。
    本次條文將企業捐助體育事業的稅前扣除比例由150%提升至175%,反映企業在非本業領域長期投入時所承擔的機會成本與品牌風險。175%的設計,提供企業更明確的誘因起點,同時保有財政穩健性與社會監督機制。本席亦建議,未來運動部與財政部應建立制度化的年度檢討與比例調升機制,視體育投入成效與財政狀況,逐年推動扣除比例朝向200%甚至更高,讓企業能在制度穩定下做出長期規劃。
    除了提高扣除比例,防弊設計也同步強化。本修法延續「關係人捐贈僅能100%扣除」原則,並明定企業須揭露股權結構、資金流向與受贈團體決算,將由財政部與運動部共同建置「公益捐贈揭露平台」,落實揭露、審核、稽徵三道程序。若發現違規濫用,不僅補稅、裁罰,更將限制三年內不得再度適用,真正讓誘因與責任對價相對稱。
    本席強調,這次修法,是三項制度升級的開始。第一,是從補貼走向誘因治理,引導企業主動參與;第二,是從短期預算走向財政永續,建立長期資金池;第三,是從明星運動走向體育正義,推動資源分配更公平、更具社會包容性。
    本席期盼,這套制度將為2026年即將掛牌的運動部奠定穩健政策工具基礎。讓企業投資體育成為有價值、有誘因的行為,讓運動產業不再是國家預算的附錄,而是民間經濟與文化戰略的主體。
  • 主席
    報告院會,依照黨團共識,本日會議僅處理討論事項第五案,現在已經處理完畢,我們待臨時提案登記截止之後,上午10點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9時21分)
    繼續開會(10時)
  • 主席
    報告院會,我們繼續開會。
    本次會議沒有委員提出臨時提案,不進行臨時提案之處理。
    本次會議進行到此為止,現在散會。
    散會(10時)
User Info
韓國瑜
性別
黨籍
中國國民黨
選區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