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這裡放一些可以連回去原資料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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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開會(14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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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報告全院委員會,現在繼續開會。
接下來請伍麗華委員詢問。 -
質詢: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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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14時30分)謝謝主席。有請被提名人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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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麻煩被提名人鄭法官再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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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被提名人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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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委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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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我有特別看了一下您送出來的簡歷資料,瞭解您也是從基層出身,並不是出自於達官顯耀的家庭,我相信這個部分對一個法官來講,整個人格還有學術的養成,這個背景其實是非常重要的。我看到您那個時代,大概也是只能夠靠教育翻身,所以你有特別提到你透過讀書考上了北一女、高雄工專、女師專。我其實背景跟您也差不多,就是來自山區非常底層的家庭,也是透過讀書考上臺南女中、高雄工專、屏東師專。但是我們的家庭做出不同的選擇,你的父母鼓勵你讀高中,你成為一名法官;我的父母則是鼓勵我去讀師專,成為一個老師、校長。
特別是您有提到,很多人在這段時間都會去問您為什麼會接受大法官的提名?你有提到因為覺得默默地從事這麼多案子的審判,甚至我看到你勇於提出很多的不同意見書,所以你覺得這樣子默默工作,在司法過勞的狀況之下,能夠被看見,為什麼不欣然接受?我也是這樣的心情,就是做一個默默耕耘的教育工作者,當有人來找我們當政務官,人民託付選我們出來當立法委員,我們為什麼不好好地做這份工作,來回饋社會?我這樣子提的原因,是想要跟您就教一下,因為您這樣的背景,同時我看到您目前是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的法官,所以你對土地的議題應該是非常地熟悉,對吧? -
鄭純惠被提名人會承辦到土地相關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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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因為我們原住民……我這幾年做立委的工作,我發現我們最在乎的議題也是土地,我看到你在108年度有一個臺上大字第1636號的裁定,這個你應該非常熟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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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是關於什麼樣內容?因為有時候案號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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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這個對我們原住民來講是一個很重大的裁定,就是對原保地借名登記無效,這樣您想起來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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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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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這是您做的裁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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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不是我主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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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我請教您,像今年2月媒體有披露一個關於原保地的新聞,就是提到在苗栗縣泰安鄉有一個當地的原住民鄉民代表,他花了900萬買了13筆土地,去設定抵押2億元給共同開發具中資的開發商,然後蓋的是當地溫泉區的一個五星級飯店。我想請教你,就你的實務訴訟經驗來看,這樣一個超額抵押的情形,通常會發生在什麼樣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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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這是一個很具體的問題,我可能要透過所有的事證才能夠做判斷,我沒有辦法直接這樣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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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我來提醒你一下,因為對所謂的原保地借名登記,通常就是類似這樣的狀況,他可能用價值500萬元的土地,但是他就設定抵押1億元,這樣的狀況層出不窮,就是你永遠還不起的一種借貸關係,等於把你所有的權利都讓渡給他了,雖然名字是我的,但是實際上這筆土地已經是對方的,所以我們對於110年9月17號所做出的第1636號裁定,其實對我們原住民來講非常地振奮,因為上面寫著非原住民以借名登記簽訂買賣契約、設定地上權及所有權移轉等行為,違反法律的禁止規定,依民法第七十一條應屬無效。所以我想要先請教您,你們在合議庭做出這個裁定,它的關鍵原因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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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就是原保地當時的立法其實是為了原住民的生計,所以很多原住民就會基於經濟的考量去做一些利用,但是其實原住民土地應該是包括這一塊而必須要受到重視的,所以我們那一件其實有一個前提,也就是說當他今天做一個脫法行為,表面上看起來沒有怎麼樣,可是實際上他就是要迂迴地去迴避應該要把原保地保留給原住民的意旨時,我們認為這樣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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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我們感到很振奮的就是,其實這樣的一個說明是非常地清楚,因為提到違反法律的禁止規定,因為在原開辦法裡面其實寫得很清楚,原保地就是限制原住民之間買賣,所以如果他現在的買賣行為,就是法律白紙黑字上面是不允許做的,即便花多少錢去買,不是你的就不是你的,所以我們覺得剛剛提到違反法律的禁止規定時,依民法第七十一條應屬無效,我們覺得這樣的裁定非常地明確,也沒有可以辯駁的空間,所以我們都覺得很棒,但是我就是要提到說,既然民事大法庭已經做出裁定,統一了法律見解,所以理想上行政部門、行政機關、立法部門或私人、民眾應該都可以跟著這個裁定走,沒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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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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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但是很遺憾,你看從110年9月17號有這個裁定,到現在4年的時間,我們還是看到原住民族的土地,仍然透過各種規避法律鑽漏洞的方式,我們的土地就是不斷地在流失,而且學者、學界已經有做過一個保守的估計,大概以目前私有原保地十一萬公頃多,至少一半都已經流落在非原住民的手中,根本防不勝防。所以我想要就教被提名人您,如果像您過去擔任民事大法官多年的專業角度,除了訴訟以外,在這個裁定基礎上有沒有更積極的做法,可以從源頭來解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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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我想這個問題的面向太多端了,因為司法上面的關係很多都是透過契約的行為,所以就審判來講,我們只能透過事實去認定是不是脫法行為的這件事情去界定他,至於其他在行政上面有沒有什麼樣的方式可以去防範這些事情,我想這個可能要進一步讓行政部門去做處理,就司法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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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所以您認為是行政機關處理,而不是透過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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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立法的話,當然立法要用什麼樣的方式、定到什麼樣的程度,這個當然也是立法裁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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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現在原保地的法源叫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它的上位有一個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所以像原保地是開發辦法這樣的法律位階,其實沒有辦法能夠去承擔民事大法庭的裁定,也沒有辦法符合你剛剛講的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所揭示的,您剛剛特別提到原保地是原住民文化經濟最關鍵的基礎載體,如果土地都流失了,文化怎麼傳承,原住民經濟自立要怎麼實現?這也是當初這個判決的一個很重要的意旨,所以有沒有必要提升法律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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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我覺得可以用這樣的方式,因為其實原住民包括他的傳統領域權這樣一整個的界定,是不是除了公有地之外,也應該包括私有地,我想應該做整體的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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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所以我要提醒,目前保護原住民土地的法可以說是零,我們非常需要一部關於原住民族土地保留地傳統領域的專法或者是專章,讓土地被保護的規範可以更明確,權責更清楚,避免被目前這些鑽法律漏洞的變相手段侵蝕。
今天你作為大法官的被提名人,我希望如果你未來獲得大法官憲法守護者這個重要的職務,面對像我們原住民目前有很多的立法空白,或者是權利侵蝕的地方,我希望你能夠支持,並且承諾未來如果在做釋憲或者是審查相關的案件,能夠持續你過去在民事大法庭對原住民族的支持來做保障跟法制化,讓原住民的權利可以在憲法層級獲得真正的尊重跟實踐,您做得到嗎? -
鄭純惠被提名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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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好,謝謝。另外最近也有一個很重要的判決,我也想要來請教您的意見,在上上周最高行政法院有做出一個第487號的判決,意思就是對於目前的傳統領域劃設辦法把原住民族的傳統領域僅限於公有地,它說逾越原基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授權的目的跟範圍,並對於原基法第二十條政府所承認的原住民族土地權利,及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賦與原住民族的諮商同意程序權,增加法律所無的限制,也就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為什麼這個很重要?我不知道您知不知道,蔡英文總統2016年上任之後的隔年2月14日公布傳統領域劃設辦法,結果就是把原住民的傳統領域僅限於公有地,引起譁然,甚至有一個捍衛土地的著名歌手巴奈,他在凱道上抗爭2,644天,就為了抗議劃設辦法的不足、不對,所以這份114年6月25日出來的判決,對原住民來講真的是長期的訴求獲得了回應,為什麼?因為它說得很清楚,這本來就是很簡單的道理,它違反了法律保留原則,原基法又沒有把傳統領域分公、私有,因為那是過去的傳統領域,可是行政機關卻用位階比較低的劃設辦法限制傳統領域只能公有地,我為什麼要特別強調這一點?就是想要就教你,這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的效力是個案還是通案? -
鄭純惠被提名人我想它是個案沒錯,但是它所闡述的理念可以引起大家共鳴或者是討論,我基本上同意這樣的見解,因為我也認為原住民跟他的傳統土地是有深層的精神聯繫,因此經過很多原民運動才爭取到傳統領域權這件事情,應該要包括所謂的公有地跟私有地,這樣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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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謝謝,所以就您所知,如果以後法院再審理類似的爭議,因為現在很多人開發土地都選擇私有地,所以經常有很多的爭端、爭議,是否都應該要參考這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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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這個部分因為涉及到原住民的諮商同意權,所以應該都是行政法院繫屬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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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所以我才特別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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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所以最高行如果有這樣的見解,對他們的下級法院應該會產生一定的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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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我為什麼特別要問?因為我們都覺得這個判決非常重要,為什麼?因為它涉及到原基法第二十一條諮商同意權的適用範圍,其實原基法在訂定「諮商同意」,它是為了要去落實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當中所提到的自由、事前、知情同意,也就是所謂的FPIC原則。所以我們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也有明定,國家應該保障原住民族的土地權利。但是現在的實務就是看到,如果這些開發是在私有土地,他就會繞過去,去避免跟部落溝通這樣的一個義務,所以我們知道這個爭端其實是來自於說,對於私有財產權,現有的法律、現在的法律對私有財產權的保障。所以我要特別請教一下被提名人,國家在哪些情況下可以限制人民的私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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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國家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可能要看具體的情況,也就是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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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袋地通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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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就是看具體的情況,用法律去規定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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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都市計畫、區段徵收,這些都算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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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如果是法條規定就可以,就是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的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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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所以這些都是法律容許的嘛!一定程度的介入限制嘛!所以其實是有的,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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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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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法律是可以嘛!所以我請教,如果我們按照剛剛講的聯合國FPIC這個核心原則,事前知情同意跟剛才我講的那一些手段,對人民的損害程度,是不是明顯小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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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對,我想諮商同意權的部分應該要落實,就是落實先諮商,然後再同意參與,應該就可以解決這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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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所以我就是想要請教,就是說在私有的土地上面踐行所謂的事前同意,是否必然等同侵害了人民的私有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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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我想這個應該不是吧,因為原基法本來就有規定原住民土地是包括這一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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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謝謝!因為我們也都這麼覺得,所以就是說事前知情同意制度的設計,其實只是為了讓國家的法律不要忽視,我們很強調的原住民族是先於國家的集體土地權,這個很重要,而不是去侵害任何個人的權益,所以它只是反映出我們國家一個非常核心而且長久存在的問題,就是原住民族土地的集體權,跟國家以私有財產權為治理基礎,這兩個之間有很多的衝突,有很多的想像跟不明確。所以我請教,您是否認為在原住民族土地上,即便那個土地是屬於私有,也應該要遵守「事前知情同意」這種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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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這個我是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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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謝謝您。那這樣的一個機制,我們不應該都把它簡化說:哎呀!會侵犯私有財產權。反而是我們要透過一個好的制度設計,去保障原住民的集體權利跟尊重個人財產權之間,我相信你也同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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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但是我覺得這個是原住民自決權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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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是,所以你做為一個法律專業者,我很想要請教您怎麼樣去從制度的角度去實現這個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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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我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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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希望你未來做大法官,你能夠往這個地方去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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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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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願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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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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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謝謝你,我希望你可以往這個方向努力。因為時間的關係,我最後一個議題請教您,我先跟您說是關於選區劃分、選制的問題。像上一次的地方選舉,2022年在新北市有一個原住民族人,他想要去選新北市的議員但是被駁回,被駁回的理由其實也很簡單,就說:你可以選,但是你必須要放棄你的原住民族身分。我不曉得你對於這樣的法律見解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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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因為這件事情事實本身我並不是很了解,但是我初步聽起來是被選舉權的行使跟他的原住民身分權保障兩個之間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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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他被中選會根據選罷法撤銷他的資格,內政部是回應說,如果原住民去選這個的時候,會衝擊到非原住民的參選權益,這個需要社會共識。明明我們的憲法第十七條是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權,這個能不能主張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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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這個我要看具體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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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我是這樣想,這本末倒置,因為如果我們去看我們的憲法增修條文,它其實是保障我們的基本席次,它不是限制我們的參政權,它只是保障席次,它並沒有去提,所以這個部分,它也會牽涉到為什麼我們去講這個問題?因為我們現在原住民的選區也有過大的問題,這個部分因為時間不夠的關係,未來如果有機會,我希望那些問題你都能夠好好地思考,因為我們有一個共同的目標,就是我們要遵守憲法,這是我們共同的目標,不論立法、修法、判決,我們都要遵守憲法,那也希望這是我們原住民最後一道防線,我們原住民在這個國家體制下,最後的依賴就是我們的憲法,我希望你能夠恪遵憲法,保障少數的權利,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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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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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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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伍麗華委員的詢問,也謝謝被提名人鄭法官的說明。
接下來,我們請翁曉玲委員詢問,陳素月委員請準備。 -
質詢:翁委員曉玲: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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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14時52分)主席好,有請鄭法官被提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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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麻煩再請被提名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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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鄭被提名人,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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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委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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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您被提名為大法官,身為未來有可能實施憲法,擔任憲法守護者還有人權守護者的角色這樣一個重要的職務,所以接下來本席想要請教您一些比較實際上有關於憲法判決的問題。
我不知道您知不知道一個新聞,就是本週一在土城發生了一件駭人聽聞的街頭殺人案,他是一個有家暴前科的兇嫌,事實上,他開完要聲請緊急保護令的庭之後,他大概心生不滿,就開車去衝撞他的妻子還有小姨子,隨後又持刀殺害了他的妻子跟小姨子,當場這兩個女生就失去生命跡象,然後送醫急救後仍然是宣告不治,兇嫌在落網之後,他就說他有精神病,當然他這樣的說法就會讓人不禁想起在去年憲判字第8號的判決裡面,其實大法官對於死刑就設下了重重的條件障礙,其中有一項就是,如果有精神病的話就不可以處死,沒想到這樣的一個憲法判決竟然就成為兇手想要逃脫死刑的護身符,現在是不是只要自稱有精神病的,只要犯下了這種滔天殺人的大罪就不能判死?這就是回到我剛剛講的,就是因為大法官作為一個憲法守護者、人權守護者,其實在解釋人權議題的時候要非常地小心謹慎,雖然我們也知道大法官在解釋的過程當中,他希望能夠更進一步地去強化人權的保障。但是我們也觀察到,近年來大法官在開展這些人權或是自由權保障議題的時候,常常會忽略了臺灣社會的主流民意,跟多數國民的法感情,還有國內的法文化是背道而馳,特別是可能也嚴重地跟我們國民對於公平正義的一些標準看法相左,所以像是幾個比較眾所矚目的憲法判決,除了我們剛剛講的死刑有條件合憲的判決,也就是憲判字第8號的判決之外,另外像是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法院命誹謗人強制道歉這樣的處分是違憲,還有也限縮了侮辱公務員罪的範圍等等這些憲法判決,其實看在國人的眼裡,總覺得大法官好像是活在雲端,很不接地氣,根本不了解民間社會對於正義的價值跟堅持。
當然我們也知道啦!大法官其實做成這些憲法判決的這個本質就是有抗多數決的特性,可是如果大法官持續地忽略多數的民意,不思考國民主權的意義,同時做出這些憲法判決,可能就會嚴重侵害到社會的觀感及人民的法感情,這個也可能會對於法律和實務界帶來很多的困擾跟障礙。所以在此,本席想請教你如何看待大法官解釋對於社會可能會帶來的重大衝擊?而在人權保障以及社會影響和社會衝擊之間,你認為要怎麼樣取得平衡? -
鄭純惠被提名人關於大法官解釋憲法這件事情,他不會是……就是他不能依照他自我價值的偏好去取代憲法價值,也就是大法官解釋憲法要忠於憲法,所以憲法本身它所架構的價值體系,就是他解釋的依據。一般來講,這個價值體系也有可能隨著時代的變遷會有不一樣的解釋內容,這部分當然就要參考我們社會共識的部分;至於抗多數決的部分,我覺得只是在少數族群的權利保障上面,這個部分要特別地去留意它,應該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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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是的,好,謝謝鄭法官您的說明,我很贊同您的說法。接下來我要討論比較實質的憲法解釋,我們知道民法跟憲法之間的解釋來講是比較少啦!但是最近這些年來幾個重要的解釋,包含了第791號解釋,我相信您作為民庭的法官應該很清楚知道,第791號解釋就是宣告刑法通姦罪違憲,因為侵犯了個人性自主權而違憲,就是大法官在第791號解釋,基本上宣告通姦罪違憲,所以我們現在已經是沒有通姦罪了。
近年來,已經看到有些地方法院的判決,他們依循著大法官的解釋,因為通姦除罪了,所以在進行民事的損害賠償相關案件當中,它就否定了配偶權的存在,會認為受害配偶的一方是沒有權利可以向出軌配偶的另一方請求民事損害賠償的權利,不知道像這樣的見解,您是否認同? -
鄭純惠被提名人我想這個部分大概應該還是比較偏少數的見解,目前多數還是會認為配偶權裡的忠誠義務應該也算是民法保障的權利之一,也就是身分法益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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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OK。因為大法官其實在第791號解釋有說,通姦罪雖然是維護忠誠義務的……本來它的規定是維護婚姻的忠誠義務,但是大法官認為其實沒有必要透過刑法的方式去處罰,當配偶之間有人違反了忠誠義務。可是這個議題就在於,如果婚姻關係當中,你又承認配偶雙方之間有忠誠義務,可是又不承認、肯認性的忠誠義務是婚姻忠誠義務當中很重要的一個環節,所以我想請教鄭法官,您認為在大法官所講的這個忠誠義務概念之下,排除了性忠誠義務之後,我們的婚姻忠誠義務還剩下什麼?還有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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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我想大法官的意思應該是,當你違背了這樣的性忠誠義務的時候,它的處罰不應該要用刑事刑罰的手段,而他並沒有根本地去否認配偶之間需要負這樣的義務,所以目前這樣的情況,大概就會變成由民事訴訟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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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但是您認為現在配偶權還包含了什麼?如果配偶之間不具有性的忠誠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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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不是,我是說大法官並沒有說不要,他沒有去否認忠誠義務,他只是說不需要用刑事的手段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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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我現在的意思就是,您認為現在我們的配偶權還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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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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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所以配偶權裡面還包含了哪些內涵?因為大法官更重視的其實是個人的性自主權,那麼我們也認為配偶跟配偶之間不能夠透過性自主權去綁住另外一個人,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講,配偶權還可以有些什麼樣的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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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配偶權的這個部分,大概它的內涵就是我們民事裡面所謂身分法益,就是人格權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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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所以只是在戶政機關上面登記的那個配偶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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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所以受侵害的時候,它可以用來請求損害賠償,或者是在某程度之下,它也可以變成離婚的事由,我想這應該都是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所以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這部分還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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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不過,因為大法官這號解釋的影響層面是很大的,然後包含大法官也在解釋當中認為刑法通姦罪的違憲,除了一方面它可能是侵犯了個人的性自主權之外,還有一個重要的理由,就是因為在追訴審判的過程當中,它有干預人民的隱私,所以在這裡我想請教,難道在民事訴訟的審判過程當中,在處理這種婚姻出軌事件的過程中,在調查證據或在當事人舉證的過程當中,不會有干擾個人隱私的問題?不會有侵犯到個人私密生活領域的這些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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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關於民事訴訟舉證這個部分,關於證據能力,我們是沒有像刑事訴訟規定得這麼明文、這麼嚴格,所以通常我們就會用應該是比例原則去做衡量,也就是它對於隱私的侵犯跟它所要達到的舉證目的之間,這個手段是不是有相當性、合理性,比如錄音或其他的,狀況不一樣,要具體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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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因為通姦罪這個問題,向來我們很多學術單位或媒體去做民調都顯示,其實臺灣多數民意是反對廢除通姦罪的,可是大法官已經不只一次在很多憲法判決上,很明顯地看到基本上是違反多數民意的,包含像通姦罪的除罪化、通姦罪被宣告違憲這個議案,其實都引起了社會上面非常多的討論,當然我覺得它實際上也影響了法院實務的判決,現在已經有法官做出判決,我們剛剛講,否認了配偶權,認為受害的配偶無權向出軌的配偶請求損害賠償的,固然您說現在這可能還是少數法院、少數法官的見解,但是我覺得大法官的判決事實上未來有可能會讓整個婚姻制度的保障越來越式微,因為這樣的見解已經使得通姦行為從一開始的我們認定它有罪,之後到除罪,有沒有可能未來有一天通姦行為就合法化了?因為當民事法院的法官也越來越認為,順著大法官的邏輯,事實上似乎已經不具有配偶權了,因為每個大法官都說要尊重雙方的性自主權利,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有沒有可能未來總有一天會走到通姦行為合法化,就算是配偶出軌,也得不到任何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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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首先我要講的就是,我們剛剛講到這些地院的見解,某程度還是要受到審級制度的檢視,就是原則上它還是要受到審級制度的檢視,看最高法院的見解。另外,社會變遷有沒有可能走到那一步,我想這個誰都不敢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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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所以您認為這個791號解釋之後有沒有機會再修正或改變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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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那就要看具體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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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好的。接下來我再請教另外一個案子,我們知道賴清德政府上任之後,他們已經採取了很多措施,對於陸配是極盡刁難之能事,給他們非常多……在過去其實從來沒有要求過的一些事情。在這邊我要舉的這個例子就是史雪燕議員,他是前南投縣議員,他原來的身分是大陸籍的配偶,但是他早在2007年的時候就已經在臺灣設籍,並且2008年就領有國民身分證;他在110年的時候就當選南投縣的縣議員,到111年,等於當了一年多這個職務,在111年年底的時候就卸任了。等於說他都已經卸任了,可是我們的內政部卻在去年的年底說依國籍法要解除史雪燕議員的公職。一個很關鍵的理由就是,因為史雪燕議員在他當議員的那一年之內,當時並沒有檢附喪失原國籍的證明文件,所以認為這個是不符合國籍法的規定,因此要解除他的公職。本席在這邊想請教你的就是,大陸配偶是外國人嗎?適用國籍法的規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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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我想這個部分大概就是要適用兩岸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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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應該是適用兩岸關係條例,對不對?應該是不適用國籍法。所以內政部基本上它引據國籍法的規定,說已經取得臺灣身分證的陸籍配偶,他要提出喪失原國籍證明的這件事情,是不是就很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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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這個部分,因為它具體引用的條文我並不清楚,而且我們大概是以戶籍為準,所以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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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是的,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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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對,是以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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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講的就是必須要放棄大陸地區的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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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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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或者是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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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對,所以是戶籍的問題,這個部分因為具體引用的條文還有事實的細節並不清楚,我就沒有辦法任意去評論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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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是,謝謝鄭法官,您畢竟是專業的法官,很清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裡面的相關規定。當然本席今天講的這個完全就是內政部之所以要解除史雪燕議員公職的一個理由,就是他在任職的一年當中,當時在一年之內,因為依照內政部自己規定說必須在一年之內要提出喪失原國籍的證明文件,所以這個新聞爆發之後輿論譁然,認為一個大陸籍的配偶已經取得我們的國民身分證,你要叫他怎麼去放棄原國籍……的證明?所以我認為其實內政部這樣的要求,基本上就是一個違法、違憲的要求。
另外我再提另外一個案例,最近有一名師大附中的學生,他去申請國防醫學院,只因為他是在南京出生,回臺灣設籍不滿20年,所以就被國防醫學院拒絕錄取、拒絕收他。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因為在國防醫學院的招生簡章當中,當然他有講就是必須要在臺灣設籍20年,然後才可以錄取、可以有成為國防醫學院軍校學生的這個資格。那麼這中間其實還涉及到一個,就是民進黨政府從2018年開始,他們當時就修訂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施行細則,在裡面的規定就是將陸配子女在大陸地區出生的,如果他在出生一年之內沒有回到臺灣設籍,就會變成大陸地區的人口。我覺得關鍵點在這邊,我們知道其實有很多臺商,他們可能工作、生活在大陸,小孩在那邊誕生,但是他只要出生一年之內沒有回到臺灣設籍,之後他竟然就變成了大陸人。請問您知道這則新聞嗎? -
鄭純惠被提名人我有從報章上面了解。我想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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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你有沒有覺得,這樣的一個新聞,可能已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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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這個問題好像也是涉及到戶籍設定的問題,就是因為他要去考這個大學,他可能還沒有滿2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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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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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他其實是很難符合這樣的一個規定,所以這個部分是確實有一些討論的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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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是,所以您有沒有認為其實這樣子的一個要求是顯不合理,而且可能已經也違反了或是侵害了這位學生的受教權,已經違反了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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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我不敢直接這樣子說,但是我覺得這個是有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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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是,我認為其實像這樣子的問題,未來可能都會成為憲法解釋的標的,那麼對於兩岸人民關係,還有對於現在陸配或是我們講的新臺灣之子他們的權利保護,我也希望未來如果您有幸能夠成為大法官的話,能夠多從保護這些少數族群的角度去思考,能夠多維護他們的權利。
接下來,我想要再請教一個問題,賴清德總統在之前的團結演講裡面,他有說立法院不可以介入考試院的職權,運用多數去決定公務人員的退休撫卹制度,這是屬於考試院的權力。請問您是否同意這句話? -
鄭純惠被提名人這句話因為它的背景跟實際上他想要表達的那個內容,我並不是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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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好,不過這真的就是賴清德總統說的話,他首先先講了憲法第八十三條,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然後掌理什麼考試、任用、銓敘等等這些資格,那麼當然他主要是在講立法院不應該任意地去修改警消人員的退休金條例,也不應該任意地去提高軍人待遇條例,所以他認為這是屬於考試院的職權,那麼如果立法院是不可以運用多數決去決定公務人員的退休撫卹制度,如果不是立法院去立法、去規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請問考試院要怎麼做?考試院可以自己制訂辦法、制訂規則嗎?它可以自己制訂立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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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這個部分我真的沒有辦法很直接地回答,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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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不過從形式上來看,我想這應該就是依法吧,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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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對,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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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考試院必須依法行政、必須依法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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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我想應該是都一樣,大家權力分立各依法行政,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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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好的,謝謝鄭法官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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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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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翁曉玲委員的詢問,也謝謝被提名人鄭法官的說明。
接下來請陳素月委員詢問。 -
質詢:陳委員素月: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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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素月(15時13分)謝謝院長,請院長邀請大法官被提名人鄭純惠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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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麻煩再請被提名人鄭法官,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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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素月鄭被提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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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委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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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素月本席想請教鄭法官,您知道現在社會最深惡痛絕的犯罪行為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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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應該就是詐騙事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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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素月詐騙?對,確實!因為詐騙現在層出不窮,受害的民眾非常多,造成財產的損失,甚至是生活上的壓力,所以社會鄉親真的是深惡痛絕,也期待我們的政府可以拿出有效實際的作為來打詐,可是我們最近有看到有關大法庭針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當中,有關被害自白並且繳交犯罪所得就可以獲得減刑,其中的犯罪所得到底是指個人獲得的報酬,還是被害人全部的損失,有關這個規定,在今年5月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有做出了裁定,這個裁定認為這邊的犯罪所得指的是個人的報酬,所以詐欺犯罪的被告只要自白,並且繳回實際報酬就可以減刑,這個裁定做成之後,引起民眾的議論,認為這樣的裁定等於是將詐欺合法化了,為詐欺犯大開方便之門,甚至就我所知,法務部也認為大法庭採取這樣的見解,已經悖離立法的意旨,因此會造成不當減刑的結果。本席在這邊請教鄭法官,針對大法庭這樣子的裁定,您認為適當嗎?恰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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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首先因為我是辦理民事審判,所以對於刑事大法庭做出這樣裁定,它實質考慮的因素跟最後的結果,我是沒有辦法提出評論,但是我認為大法庭最後做出來的這種法律見解是可以受公評的,透過公評就是社會或者是學者他們去提出相關的意見,那就有進一步討論的空間,也可以再有修正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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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素月是,因為社會的公評、社會的意見,真的是認為這樣子的裁定是沒有辦法被接受的,認為這樣子對於詐欺犯真的是太輕了,這部分法務部也要提出修法的提案,當然針對這部分,本席也有提案,希望針對這個部分,我們還是要認定為是被害人的損失,這樣子的話才有辦法達到遏止的壓力。再回過頭來,我再請教,因為對於打詐,真的是社會的一個期待,也因為大家都認為在法令上,或者是最後審判的結果都是太輕了,對於詐欺犯的判決都太輕了,所以沒有辦法有效地遏止。
日前豐原那一家五口因為疑似詐騙案而走上絕路,這個案件發生之後,可以說是引起社會各界非常大的震驚,所以本席在地方就接獲到很多鄉親真的是非常地關心,而且希望我們針對這個部分提出比較嚴厲的修法,甚至有鄉親主張針對詐欺的主謀要要求處以死刑,針對共犯也要處以重刑。關於這個部分,請教鄭法官,您認為要怎樣才能夠有效遏止詐騙? -
鄭純惠被提名人這個部分怎麼樣有效遏止,我想這也是多面向吧!就是立法、行政這些各方面,至於立法要提高刑度這些問題,我想這是屬於立法裁量的問題,但是可能也是要比較各個法條之間的相關性,然後聽聽各界的意見,做一個比較……我覺得這是屬於立法裁量的問題,我目前也沒有深入研究,我也不敢做太明確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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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素月好,回到剛剛的問題,大法庭是司法院為了要解決裁判的歧異、統一法律的見解所推動、建立來取代以往判例的一個新制度,那就我剛剛舉的這個例子,因為針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當中的被告自白,並且繳交犯罪所得這個定義的裁定,引起社會的譁然,所以最高法院的大法庭所做出的統一法律見解的裁定,到底能不能做到真正解決問題,彌平這個爭議,或者是造成實務更麻煩的困擾?所以對於大法庭的成效,我們是否要進行通盤的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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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關於大法庭,我就從民事大法庭的運作來講它,也就是大法庭制度其實是希望統一法律解釋這件事情,就是回歸到司法權的本質,透過法庭裁判的方式去處理它,而實施之後,其實我們講從程序面,它確實有讓當事人參與,也有請專家學者來參與,讓整個程序變得更公開透明,至於程序進行之後,最後做出來的多數實體見解,是不是大家都沒有意見,這個就很難說,因為本來實體見解就是可受公評,見解出來之後,如果社會或學界都有意見,那就有一個討論的空間,也可以促使法學的再進步。至於剛剛委員提及是不是應該要像國民法官一樣,進行定期成效評估?因為這是屬於司法行政的問題,我是覺得如果要做,那麼相關問卷調查的方法或對象,可能跟國民法官是有一點點本質上的不同,畢竟它是一個專業的法律見解,所以這個部分應該要再做進一步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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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素月是,當然我們希望法律是維持社會秩序的一個手段,針對詐欺行為,如果沒有真的達到遏止效果,我個人覺得這部分是不是也應該進行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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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我想委員對於這個部分應該是有很深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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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素月因為這是社會基層的期望,基層老百姓沒有辦法看到政府有效的打詐,他們就會覺得沒有信心,到底我們還是希望法律是維持社會秩序的一個防線、一個手段,所以針對相關法律也好,或者大法庭也好,希望應該都要有實際成效才好。
接下來,本席再針對羈押權的部分請教鄭法官。最近我們看到有民眾在網路上散播檢察官、法官的個資、照片,經過偵辦之後,找到了犯嫌,也經過檢察官、法官開庭審理,遭羈押禁見,可是我們看到犯嫌遭禁見之後,民眾黨的黃國昌宣稱這樣的行為是濫權羈押、迫害人權,所以主張修法刻不容緩。我想請教鄭法官,針對這個案件,您的看法如何? -
鄭純惠被提名人嗯,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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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素月您覺得怎樣的羈押是合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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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怎樣的羈押是合理性,我覺得這個部分因為要個案判斷,也涉及到檢察官的核心裁量權,所以我沒有辦法在此做評斷,但是我覺得司法是最後的防線,為維持司法依法審判的獨立,對於司法人員的安全確實有保障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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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素月本席就這問題就教鄭法官,因為看到黃委員記者會的標題,我覺得非常矛盾,因為他說:濫權羈押,迫害人權,修法刻不容緩。他的重點是在修法,檢察官羈押一般應該就是依法進行羈押,他說要修法,是表示這個法律有不適宜、不恰當的地方嗎?如果沒有,那應該就是合理羈押,是不是?邏輯上是不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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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如果是依法羈押,當然就是合法的,至於那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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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素月他現在要修法,等於是要把它放寬,還是說要來……我們都知道司法、法律就是最後一道防線,他等於是要把這個防線打開,這樣子的話,我覺得等於就是在干預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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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因為具體的修正草案並沒有看到,所以也沒有辦法知道修正的內容,當然就沒有辦法做進一步的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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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素月是,我們真的不樂見政治人物利用職權來干預司法,我覺得這是非常不可取的,也不是民主社會一個正常的現象。
再來就是最近,也就是上個月6月27號,在野黨挾著人數優勢,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修正案,就是新增法庭直播的規定,明定法律審採原則公開,例外不公開;事實審採原則不公開,例外公開。審理如果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矚目案件,就得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裁定,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就這個部分,不曉得鄭法官您的看法如何? -
鄭純惠被提名人我想法界團體提出這些,無非都是要保護參與程序關係人他的基本人權,就是這樣。法條已經通過了,那法條通過的那個部分,目前看起來它有做一些原則的限制,就是為了要因應實際上每個個案不同的情節,它也運用了很多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比如說什麼適當方式播放,或者是違反國家安全、公序良俗等等這些不確定的法律概念,讓法官去做裁量,那這個部分因為實施辦法是由司法院訂,我想司法行政單位應該會針對這些做一些比較妥適具體的規定,以去保障……就是說我們需要裁判,如果立法目的是公開透明,那除了這個之外,我們更應該要兼顧所有參與程序的人他的權利保障,因為尤其是比如說像證人,其實他是為了遵守法律給他作證的義務來到法院,其實我們也應該要去保護他相關的權益,那這些怎麼樣去兼顧,我想司法行政單位應該會去想辦法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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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素月是,事實上有關法庭公開直播的議題也是討論很多年了,各界都沒有取得共識,那這一次在野黨強推法庭的直播,當然他們也挾著多數已經通過了,不過在討論的過程當中,法律界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學者也都齊聲地反對,然後甚至有多達二、三十個學界、民間團體都發聲明來反對,所以對這樣子一個倉促推行的法庭公開直播,我覺得對於未來可能在法庭有關案件的審理上,就是對人權的保障或者是名譽權、人性的尊嚴等等,我想這個都會造成很大的衝擊。鄭被提名人,因為你未來會是憲法法庭的法官,而憲法法庭保障人權是基本的保障,所以就這個部分,你覺得要怎樣來做的話會比較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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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就是如同我剛剛講的,也就是說法官在裁……因為有的並不是絕對,所以如果在裁量什麼叫做適當方式,或者是在篩選那個案件怎麼去解釋這些事情的時候,其實可能法官本身他就會去考量、平衡訴訟關係人他的基本人權的保障,然後用什麼樣的方式去讓他不會受到侵害。
我想另外一個問題是當公開播送了之後,這些資料會不會被使用?怎麼樣去限制它的使用?我想這是另外一個更需要去注意的問題,因為畢竟現在是資訊時代,所以公開播放之後,如果這些資訊流出去的話,我們應該要怎麼樣去保管它,然後讓它的使用是有正當目的,我想這個也是另外一個很重要的課題。 -
陳委員素月謝謝。接下來本席想再針對有關不在籍投票的問題來請教鄭法官,因為這個議題當然也是討論很久了,目前我們也是沒有共識。目前以臺灣的狀況,因為我們也面臨著對岸的敵對勢力,對我們可以說是虎視眈眈,而且是無所不用其極的滲透。想請教鄭法官,在這個階段,您認為開放不在籍投票,您覺得適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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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關於不在籍投票這件事情,如果照目前法律規定,公民投票法是有明文規定可以不在籍投票,但是要另以法律定之,所以公民投票的不在籍投票是須要立法明定的。除了公民投票之外,公民投票本身比較沒有爭議是因為它是針對事情,也就是關於立法原則、重大政策,所以針對事情的不在籍投票相對爭議性會比較少,但是針對人的投票爭議性就會相對比較高,因此為什麼全面不在籍投票會引起這麼大爭議的原因大概也就在這個地方。全面的不在籍投票大概就是怎麼去考慮到投票的秘密性、公平性還有整個社會的信賴性,我想這個是很重要的,其實也是滿困難的,所以可能還要進一步的形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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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素月如果沒辦法全面開放不在籍投票,而只針對開放特定族群,譬如對原住民、身心障礙者開放不在籍投票進行通訊投票的話,您的看法又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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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如果是針對特定族群的話,而這些特定族群也確實有不在籍投票的需求時,為了保障他們為憲法所保障的選舉權,這個部分在立法上確實有須要優先考慮,就是在全面開放不在籍投票之前,也許應該可以先針對特定族群去考量他確實有沒有辦法到實際的投票所去投票的狀況。為了要保障他的投票權,這個部分我想是可以就各個族群的需求特性去做一些考量,對此我覺得是可以優先考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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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素月好,謝謝。最後剩一點時間,本席想再請教被提名人,我們知道大法官在憲法法庭非常重要,大法官也扮演著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關鍵角色,未來如果就任大法官之後,在人權法治方面、憲政體制的運作方面,以及基本權利的保障方面,您最關注、關心的議題會是什麼?請你簡單說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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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對於所謂最關心的議題,如果是憲法法庭,它基本上就是司法,司法就是要受理到具體的案件之後才會去處理它,所以對於大法官來講,現在的社會,尤其是我們現在已經邁入高齡化的社會,社會衍生的一些變遷會影響到很多層面,當它發生了一些須不須要進一步去做一些價值判斷的時候,這要等到有具體個案的時候,這些都應該去做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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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素月謝謝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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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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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陳素月委員的詢問,也謝謝被提名人鄭法官的說明。
接下來我們請林倩綺委員詢問。 -
質詢:林委員倩綺: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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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倩綺(15時33分)主席院長、各位同仁,大家好,請鄭被提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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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麻煩被提名人鄭法官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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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倩綺鄭被提名人、鄭法官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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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委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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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倩綺首先感謝您出席今天被提名人的審查,本席在您的自傳裡面讀到,您的整個成長背景應該對您的人格有很大的影響,在學習的過程當中,每位教師對您的影響您也一語以道之,把這個重點講得非常清楚。您在擔任民事大法庭法官的時候也意識到法律見解對於一些爭端的解釋有侷限性,您認為超過職掌的法律爭議須要由大法官以憲法訴訟來評估,整體憲法訴訟的解釋對於社會的價值選擇,還有整體的社會走向,是有很大的影響。本席相信您在這個過程當中對於大法官這樣一個工作應該是有一些使命的,所以今天本席要就以下幾點來跟您就教。
第一點是有關於司法信任與這幾年大家朗朗上口的司法改革。根據TVBS在今年5月15日公布的民調,司法改革是所有政策當中滿意度最低的項目,大概有30%的民眾表示滿意,但是大概有58%的民眾表示不滿意,民眾常常認為司法審判會引發一些爭議,這是對司法信任度不足的一個主因。另一方面,在這幾年實行的國民法官制度的這個調查當中,有89.8%的受訪者在參與審判前即信任司法,在參與審判之後,對司法的信任度又提高了,到了98.7%,顯示國民法官實質參與後,民眾對司法就更有一些信心。但是整體社會對於司法改革的成效還是有一些疑慮,本席認為,能夠讓民眾接近司法、了解司法,其實也可以提高一些信任度,也就是制度的設計如果能夠讓人民有更多的實質參與,應該對於整個司法信任是可以有機會修復的。
所以本席想要在這邊請教鄭被提名人、鄭法官,您擔任法官超過30年,是不是有體察到人民對於司法不信任的這個現象呢?或許我再更進一步問,這幾年來,尤其是這9年,自從司法改革會議開完了之後,大家對於司法改革整個成效不彰這樣一個看法的根源會是什麼,你要不要先就這個部分就您的觀察、您的看法做個回應? -
鄭純惠被提名人就我從事審判工作這些年,我覺得其實司法信心的核心是裁判的正確性,也就是如果法官的裁判是正確的,能夠得到當事人信賴的話,慢慢的司法就會獲得大家的信任,除了參與程序的人之外,其他的人沒有參與程序,他們某個程度都是透過外在報導去得到司法到底公不公正。我覺得至少在我的經驗裡面,審判獨立這件事其實是有的,所以司法行政應該要做一些怎麼樣的事情讓民眾可以了解目前審判獨立這件事應該不是個問題。
第二個層次是大家對於每一個司法裁判的最後結果可能不一定會滿意,以當事人兩造來說,其中有一造是敗訴的,他絕對不太可能會滿意這樣的一個司法結果,這個是司法本質上面不容易得到全部人的滿意或是滿意度不高的本質問題。我覺得只要每一個法官堅守他的獨立審判,做出正確的裁判,這個才是司法能不能獲得人民信心的最根本問題。另外一個,就是讓人民能夠了解司法…… -
林委員倩綺對,本席剛才也提到,讓人民比較多的了解對於整體的溝通是有正面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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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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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倩綺您剛才談到審判不利大概是這裡面很重要的一個原因,當然整個社會上對於訊息的來源也會有一些價值的判斷,但是本席認為目前社會的氛圍是對於有錢有勢者可以棄保潛逃,以及大法官可以不顧民意增加死刑判決難度的現象,有一些憂慮,我想這是現階段大家對於司法信心產生危機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所以您在自傳當中也提到,社會價值需要由全體社會成員長期凝聚共識來形成。那麼大法官是否有義務來反思司法體系與民意的距離,特別是您本身也是個教師,您如何看待這段距離的形成跟化解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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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這個當然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就是在面對不同個案的時候,比如說大法官解釋,它所牽涉到的憲法價值是集體價值還是少數族群的權利,如果只是少數族群的權利的時候,這個時候你可能還是要優先去保護他,因為他絕對沒有辦法透過民主的多數決去獲得保護;但是當它的憲法價值是涉及到整個社會共識的時候,這個時候我們社會是怎麼樣的一個民意基礎,就是大家的價值觀是怎麼樣,這部分確實是需要考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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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倩綺謝謝您的回應,所以看起來如果司法上有一些跟民意相距太遠的部分,我相信如果您有機會擔任這個工作,應該也會對這個部分提出一些看法、方法及省思。
第二個部分,本席想要針對您剛才其實也有講到的司法獨立跟後續本席這邊談的司法獨立與政治干預的問題。您在自傳裡面也談到,獨立的司法是法治國家的根本,本席非常認同這樣的方向。在您的司法生涯當中,是否曾經遇過來自政黨、特定勢力或者行政機關關說的壓力?這是本席一個假設性的提問,不曉得您在這個部分是否遇過這樣的問題?如果有這樣的情境,您在這樣的狀況下要如何自處?如果未來擔任大法官,尤其是面對高度敏感且具有政治性的釋憲案件,您要如何自我要求,以確保不受政治力的影響? -
鄭純惠被提名人就這個部分,應該是說,我多年來從事審判的工作,當你樹立一個形象是你不會被關說的,你就不會被關說,所以我是沒有遇到這樣的情況。至於我們在承辦案件,多多少少也會遇到一些敏感性案件,但是就我的經驗就是依法審判,我覺得這個部分也沒有什麼好猶豫或是有需要去特別顧慮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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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倩綺好的,本席跟你分享一個案例,我們就這個部分來做一些省思。上次大法官的人事案,其中有一位劉靜怡教授遭到民進黨的整體封殺,結果這個理由實在是很令人難以置信,竟然理由是多次辱罵民進黨,立法院的柯總召更直接表態不讓他過關。這個會帶給外界一個看法,就是執政黨好像不容許有獨立意志的大法官存在,急於控制憲法法庭。請問您,當執政黨將政治忠誠視為人事審查的最高指標的時候,不知道您對這個部分有沒有警覺?您如何保證自己未來進入憲法法庭以後,面對這相近的情況,來自政黨、行政體系的壓力,仍然能夠堅守法律人最基本的認知跟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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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這個部分我沒有辦法評論,但是就我個人而言,我只能說,就像我在口頭報告講的,我三十幾年來的審判歷程就是我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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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倩綺好的,謝謝您對這個問題的回應。接下來本席想要跟您請教比較實務上的案例,是關於警職人員退休制度的合憲性。警職人員與一般公務人員在考試、任用、服勤制度上有一些重大的差異,2017年到2024年間,警消因公死亡的人數占整個軍公教將近四成,顯示他們的工作在整個風險裡面是顯著偏高,然而他們的退休制度卻跟一般公務人員一樣,本席認為這個部分似乎有違反平等原則當中不同事務應有合理的差別待遇的憲法精神。立法院在今年初三讀通過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的部分條文,提升了警消、海巡退休所得替代率,民進黨揚言要提起釋憲,請問您認為依據憲法上的平等原則,這個條文有違憲之虞嗎?您是否認同本席的觀點,也就是實踐平等,應該承認警消海巡工作的特殊性,給予合理的差別待遇,如果在不同的處境當中給予相同的待遇,是不是會違反實質的平等?本席認為保障警消海巡的退撫權益,不僅是社會正義,也是憲法應有的要求,您對這件事情的看法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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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關於這個問題,如果像委員提出來的要提出釋憲的話,我應該就不方便在這裡表示意見,因為我想委員也不會因為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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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倩綺這是一個假設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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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對,這個我就不方便在這邊表示意見,因為法官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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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倩綺您對於本席剛才所講的憲法精神有什麼看法?就是本席提出的這個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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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憲法精神當然沒有問題,至於具體到條文裡面怎麼落實,這部分我就沒有辦法提出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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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倩綺好的,本席尊重你在你的專業上這樣的回應。接下來本席要針對去年12月立法院修正通過的財政收支劃分法(簡稱財劃法),促使中央對地方釋出更多的財源,因為原有的制度對於中南部或非直轄市的城市不太公平,資源上的分配有一些不平等,這次修法有助於資源更合理的分配,例如,根據財政學者黃耀輝教授的分析,新制下部分縣市的分配款可以增加一倍以上,這對城鄉差距是具體有感的。這樣子改善垂直失衡跟縮小分配比例上不均的修法,其實大多數縣市跟學者都很肯定。但是行政院在今年又聲請釋憲,認為這樣的舉動削弱了中央財政的權限,並違反憲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的精神。請問,立法院以多數通過的法律,調整財政結構,是否屬於立法權之正當行使?民進黨總召稱財劃法是準憲法,因此不可以透過一般修法途徑變更財政結構,您對於此點是否認同?本席認為憲法第一百四十七條明文保障地方發展與平衡,整個修法正是實踐這樣的理想,怎麼會反過來聲請釋憲說這是違憲?您的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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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這個我也要抱歉,因為這件好像已經聲請釋憲了,所以我真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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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倩綺所以即將聲請釋憲跟已經聲請釋憲的,就你的專業,你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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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對,因為這個是我們法官倫理規定,所以確實我也不太方便去表達我個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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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倩綺假設未來有機會您在這個位置上,本席剛才所講的概念、細節及實踐方式,是不是可以請你列入你在這整個過程當中的一個解釋,把它列為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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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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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倩綺好,謝謝。由於本席是原住民,但是原住民現在有很多樣性,有在原鄉的原住民,也有在都會的原住民,您正好今天遇到兩位原住民,像本席即將跟您提出有關於原住民議題的討論,本席在這個部分想要跟您請教有關於原住民族在司法系統當中的地位跟文化理解。司法院目前已經設置了原住民族專庭,顯示司法機關正視了這個文化差異跟制度落差,這是重要的起點,然而原民的法學者及社會觀察者還是會指出,在實際運作當中,司法官對於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規範不足,或將原住民的價值用法律體系來套用,在這個法理理論當中,導致實質的正義很多時候沒有辦法落實。您是否了解原住民族專庭的設置背景跟現行的功能?對於原住民族在司法體系當中遭遇的文化落差跟實質障礙,您是不是有比較深入的了解?剛才本席也聽到您的一些回應跟詢答,相信您對一些案例是有了解的,因此想請教您對於原住民族專庭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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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就這個部分,我曾經看過有學者提到,原住民的司法其實就是原住民站在一個遠離部落的異族法庭,也就是對他們來講,確實是陌生的。即便是原住民專庭,某種程度對他們來講,還是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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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倩綺它還是在國家體制下的一個架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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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對,這部分我覺得可以分成兩個部分,就是程序面跟實體面。程序面,司法行政有做一些措施希望可以落實實質平等,所以就會有一些機會平等,比如訴訟救助、法律扶助,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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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倩綺這是在程序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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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對,然後希望他可以地位平等,所以就設有一些通譯,當然目前原住民語別的通譯人數應該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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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倩綺通譯其實還是會有一些落差,所以本席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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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對,會有一些落差。最主要的困難應該在實體面,也就是我們怎麼樣體認到原住民的文化,比如部落的習慣法跟一般的成文法是有落差的,該怎麼調整這個問題,又比如他們有一些自然主權的想法,這個跟財產權其實是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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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倩綺本席在剛才您的一些回應裡面,大概也了解您的看法,所以本席在這邊比較憂心的部分是,如果大法官缺乏文化的敏感性,那麼憲法保障原住民的美意,就很容易變成無形中又加諸了許多限制,就如同您理解的是在國家法制架構系統概念下,所以您未來在審理涉及原住民族權利案件的時候,是不是會主動補充文化知識,並且採取多元詮釋的方法?像您了解習慣法跟成文法的差異,透過這樣能夠避免主流價值又在這個程序當中產生許多對於原住民族的壓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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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是的。我覺得原住民族非常重視他們文化的話語權或者詮釋權,這個部分在遇到紛爭的時候,就一些事情的解釋上應該要重視他們的詮釋,也就是我們不能站在我們的角度去看一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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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倩綺是的,而且這個話語當中其實還包括了話語體系後面的文化跟邏輯概念,所以在這邊提出來跟被提名人討論。我最後引用謝銘洋大法官在過去關於原住民的釋字第803號解釋所提出不同意見書的結語,做一個摘要的舉例。在這個事件解釋之後,對於原住民族狩獵仍然維持非常嚴格的上對下的管制手段,這個其實跟您剛才也有表達的原住民對自然主權的概念相呼應。這個解釋所持的觀點基本上還是認為原住民族的狩獵行為危及治安,而且危害到生態環境與野生動物,因此必須嚴格限制其獵槍及狩獵的對象,不僅不能持有功能較好的安全獵槍,進行狩獵之前也必須事先許可,且其狩獵對象必須有所限制,這樣的觀點基本上就是對原住民狩獵文化沒有對等與充分的了解。本席在這邊分享這一段給您,希望未來如果你有機會在這個位置上,可以真正省思這些話語當中所代表的意義。
今天鑑於時間的關係,本席最後做一個結語。在您的自傳當中,本席看到了您豐富的司法歷練跟法律素養,也表達了對社會價值跟法律規範的深刻體悟。因此,本席期待你未來如果能夠出任大法官,不僅能夠接手法律專業,更能夠在面對政治壓力的時候挺直腰桿,守住司法獨立的最後防線,更希望您不是一個冷冰冰的技術官僚,而是願意理解人民對司法失望與不安的良知之身,假設憲法解釋錯誤,能夠重新檢討、照法判決且有責任感的法制守門人。 -
鄭純惠被提名人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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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林倩綺委員的詢問,也謝謝被提名人鄭法官的說明。鄭法官被提名人請喝口水,喝完水,我們就要開始了,好,謝謝。
接下來我們請登記第6號鍾佳濱委員詢問,徐欣瑩委員請準備。 -
質詢:鍾委員佳濱: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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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15時55分)主席,有請鄭被提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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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麻煩再請被提名人鄭法官,請上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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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鄭被提名人,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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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委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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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我今天要跟您請教就是關於「維護憲法法庭運作與三級三審制度和大法庭制度是否比照國民法官制度定期檢討」。首先請教一下,您有看了昨天正副院長被提名人在這裡接受審查質詢的情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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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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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有,昨天有看嘛!上週我們有一個公聽會,也有各黨的代表和學者專家就大法官的同意權審查表示意見,您有參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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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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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有,好,在當中我特別強調,大法官的資格審查不可以淪為對大法官的思想審判,您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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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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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好,可是就在昨天我們看到了院長被提名人接受在野黨質詢的時候,出現了連番累次的詢問,詢問被提名人說:你支持廢死嗎?你認為對於被提名人在審查的時候詢問立場是否支持廢死,可否成為在同意大法官提名的一個交換條件?您的看法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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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我覺得應該是說,被提名人個人的主觀想法其實都不會影響他對憲法解釋的客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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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很好,表示在野黨輪番就他們反對廢死的政治立場而要求被提名人表達他們對廢死的立場;另外,也有在野黨委員要求被提名人就目前的憲法爭議要進行憲法訴訟,像到底立法委員提議增加不管是原住民族禁伐補償或是老農津貼這樣侵犯預算權的方式是否有違憲,有委員提出來詢問院長被提名人,你覺得被提名人可以就這個問題進行答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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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這個應該是很難,因為違憲不違憲不是被提名人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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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所以你認為憲法裁判是根據憲法價值,還是大法官的主觀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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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這個我大概在書面也有提過,我認為憲法解釋……對,就是這個,就是應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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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你要不要唸一遍,讓大家聽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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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我認為憲法的解釋是法治國原則的一環,應該要以憲法建構的客觀價值體系為本,跟大法官個人的主觀想法是沒有關係的,大法官的職責大概就是要維護這些憲法基本原則所形成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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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是的,所以您在您自己的書面說明未來身為大法官所應為的行為準則,但是今天仍然不少在野黨委員詢問你未來如果成為大法官,對特定案件你的審理傾向,您覺得可以接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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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我想立法院代表民意,他對於大法官提名人提出一些期許,這個是難免的,但是這個都不會影響到審判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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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很好,所以接下來我要請教一下你非常熟稔的領域,我所知道您在臺北地方法院曾經多次當過刑庭的法官、民庭的庭長,這個案件是在去年看的新聞,有一個6歲的女童繼承了另外一個生父的實際遺產1,500萬,但他生父的既有配偶跟他配偶的子女因為過去受贈3億的股票,但是拋棄了繼承,結果稅務機關以他的總遺產是3.2億,要求這個唯一繼承的女童要繳納5,000萬的遺產稅,這個案件您有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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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有,有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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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好,這個案件後來是不是進行了憲判?113年憲判字第11號:其他繼承人負擔擬制遺產稅是違憲的。其中說到立法的目的是為了租稅公平,但是不能成為絞殺性租稅;第二、受贈配偶是繼承人,應依比例課稅;第三、受贈配偶不是繼承人,其他繼承人不負擔增加稅額。這已經是既成的憲判,對於這樣的憲判內容,比照原來的案例,您的看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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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我想這個憲判是從平等權的原則去檢視法條的規定,也就是這個6歲的女童其實並不是受贈與的人,可是在其他人拋棄繼承之後,他變成要去負擔遺產稅,反而超過了他繼承的遺產,確實是不公平的,而且針對負擔能力相同而做差別待遇的平等權的解釋,我覺得憲判字第11號的內容應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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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值得你作為民庭庭長所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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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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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好,所以看起來憲法法庭……你看就這個個案來講,如果照現行的稅務事件救濟流程,他會在課稅處分之後,由於當事人進行行政訴訟、復查、訴願,形成不斷的循環,萬年稅單無法得到救濟,但是經過了違憲審查,透過這樣的終局判決提出釋憲,確定敗訴之後,他聲請違憲審查,廢棄判決、宣告法律違憲、立即失效、限期修法,這是不是人民權利的另外一種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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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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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好,那我再請教一下,現在有人主張大法官不應該陷入政爭,成為執政黨跟在野黨的仲裁者。對於這樣的訴求,認為大法官過去在憲法法庭的審理介入了在野跟執政的政爭,你的看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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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我想這個部分應該還是依照法律的規定來裁判,大法官針對權力分立,也就是各個國家機關之間的權限糾紛,如果有聲請的話,他還是要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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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好,那我們看一下實際的案例,從2011年到2022年,我們看到不管是舊制的大審法,還是新制的憲法訴訟法,針對違憲審查、憲法訴訟,其實包含國會所聲請的比例占的極低,透過法院判決過程由法院提出的占了兩成,有高達七成五是由人民因為認為不法侵犯其權利的判決聲請憲法訴訟而得到憲判的救濟,這麼說起來,你覺得憲法法庭最重要保護的是不是人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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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我想憲法法庭受理的絕大部分的案子是人民聲請關於基本權利侵害的憲法解釋,這個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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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好,那麼這樣說來,憲法法庭的運作就是……因為憲法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對於憲法忠誠就是對人民的權利忠誠,你認為釋字第632號當中所說的憲法忠誠,就是憲法機關發揮其應有的憲政功能,不能因人事的更迭而有一日中斷,即時產生繼任人選。你覺得過去憲法法庭在憲訴法遭到立法院惡修之後,是否在野黨惡修憲訴法的確也造成了對憲法運作的損害,您的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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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我只能說憲法法庭目前沒有辦法運作,確實會造成聲請人權利確定的延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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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所以蓄意讓憲法法庭停擺是違反了憲法忠誠原則,也違反了憲法作為人民權利保障書這樣一個重要的保障,而進一步侵犯了人民的權利。
我們繼續來看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您對這個草案有所關注嗎? -
鄭純惠被提名人我知道,但是我並不是很明確了解內容,因為這個跟我的專業有一點點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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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是的,沒有錯,這是去年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所審理的,我們要解決萬年稅單的問題,認為法院得自行推計課稅,不需再由機關核定,同時機關做的新處分不用再次訴願,這樣的進步立法,您覺得它是源自於什麼樣的源起?我們之前看到的113年憲判字第11號,是不是促成了這樣的新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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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我想這個法律大概、應該主要還是要貫徹依法公平課稅跟正當程序救濟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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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好,那我們再來談談遠一點的,釋字第748號,對於婚姻平權的問題,該憲判要求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兩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請問這裡的「有關機關」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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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有關機關就是需要去制定法律的權限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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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可能就是立法院或者是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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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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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後來行政院送出了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立法院也通過了,所以可不可以這樣說,憲判的結果,包含行政機關、包含立法機關,應依循憲判的意旨,對於法律制度進行必要的修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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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憲法的解釋是有拘束各機關跟人民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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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是的,所以我剛剛說的就是,其實憲判的結果不僅保障人民的權利,憲判的效力也及於相關機關,尤其是立法機關,必須針對大法官或憲法法庭的解釋,就現行法制度的不完美、缺陷,我們來進行補救,這您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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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憲法解釋或者是憲判的意旨如果是這樣說,應該是有拘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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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好,那來看看你應該很熟悉的這個憲判,即113年憲判第8號,它就科處死刑的問題提到,有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兩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相關的規定。就剛剛這樣的說明,則相關機關是不是包括司法院或者是立法院?就是113年憲判第8號對於死刑的憲判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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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有關機關應該就是有立法權限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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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所以包括刑事訴訟法是法務部;法院組織法是司法院;監獄行刑法也是司法機關,是不是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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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就是依照那個憲判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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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好,但是這裡面是不是也包括了法院組織法?對於死刑的判決要一致決,應該透過法院組織法來修訂,但是你知道嗎?立法院前不久才完成法院組織法的三讀,當中有修改這一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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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目前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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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但是你知道修改了哪一條嗎?修改了法庭審判要直播,結果贊成、支持本案的國民黨立委,包括鄭正鈐委員他個人的案子,之前在開庭的時候,卻要求不公開審理,據報載,當庭的法官說:欸!你們不是支持法庭、法院直播嗎?為什麼你的案件要不採公開審理呢?對於這個案子,您的評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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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當事人的要求,法院要不要准許,這個都個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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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好,我們來看一下,其實我剛剛講了兩件事情、兩件憲判,一個是行政院提出,並經立法院通過的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以完成我們大法官憲判的意旨;但是另外一個憲判的意旨要求死刑要一致決,必須修改法院組織法,但是居國會多數的在野黨卻悍然的拒絕,沒有照你剛剛說的,有關機關必須遵照憲判的意旨去進行修法,反而修出了一個有法庭直播的法院組織法,我個人是相當的遺憾。
接下來再跟你請教,你應該也相當熟悉,就是111年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民事裁定,在這裡面說明了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有關人壽保險契約的解約跟執行,想請教一下您在這個案子上的立場跟見解? -
鄭純惠被提名人我的立場應該已經顯示在那個螢幕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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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你要不要簡單地說明?你提出的是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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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對!對!對!我初步認為有幾個理由,第一個是債權的平等性,也就是債權是平等的,所以現在需要債務人去還錢,可是能不能去介入債務人跟第三人的契約關係,我覺得這個要有法律的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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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所以當時這個大法庭的裁定,您是相對的有不同意見,是不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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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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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那你為什麼會寫不同意見書?你說你看到了後來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的壅塞,似乎你有預見這樣的解釋會造成後續這樣的結果,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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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那個時候另外一個考量點,就是執行是一個非訟性質,它是要迅速,可是這個大法庭的多數意見當然是有給執行處一些裁量空間,就是「必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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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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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可是這種「必要時」對於司法事務官來講就是一個很難處理的問題,也會造成具體標準的不一致,而且裁量就會造成時間的延宕、案件的積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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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你本人是從司法體系的基層做起,你知道我們地方法院的辛勞。我們看一下,本席在去年擔任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的時候就本案接到民眾的陳情,我們也實際去看了民事執行處的壅塞,終於在短短一年多一點的時間內,我們就迅速地完成保險法的修法,未來我們對於人壽保險可不可以作為金錢債務的執行標的,已經有得到救濟了。所以我要說明的是,其實像大法庭也就是司法體系所做的決定,有時候就像您說的,必須在體察民意的過程當中由民意機關像立法院來為必要的修補,你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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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具體的情況是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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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是的,好,謝謝。最後我來請教一下,我們看到「裁判得為聲請標的,三級三審如何維持?」在大審法的階段跟憲訴法的階段,這裡面我們提到一個問題,就是人民聲請憲判擴及到裁判本身,憲法法庭是不是會淪為第四審的問題。我們看到在111年憲判字第8號裡面講的是一段異國婚姻中非婚生子女的處分問題,當時在這個憲判當中有5位大法官提出了不同意見書,想請教一下,您對於過去這整個憲判可以給我們做一些意見的回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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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就111年憲判第8號的這件事情,對它的實體結論可能大家也會有不同的意見,就是要不要受理、應該做成什麼樣的裁判。但是我想說的是,因為在裁判理由裡面有提出一些關於憲法法庭跟各級法院分工區分的標準,這個某程度去闡釋了憲法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也就是怎麼樣叫做具有憲法重要性以及貫徹基本權利所必要,那這個為什麼重要?因為這就是避免憲法法庭變成第四審最重要的一個判斷標準,它有提供了一些比較容易檢視的。我想進一步說的是,它大概有區分成積極的違憲跟消極的違憲,我想可能要進一步考慮的是消極違憲的這一塊,比如說,你沒有去審酌到基本權利的權衡,這些也許還要進一步的去看各個訴訟的訴訟性質,比如說民事訴訟是當事人主義,如果當事人沒有提出來,法官可不可以依職權斟酌?像這些訴訟程序的特性可能也要考慮,這些都有待將來憲法法庭在具體個案中一一的讓它有一個更明確的標準,這樣就不會被人家說它是第四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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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這也是本席請教你的原因,因為這在當年有不同意見書,它的重點就誠如您所說的,第一,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不是要成為第四審;第二,除非發生根本性的錯誤才會將判決予以廢棄;第三,就該案來講,子女並非聲請人,所以法官的裁定並無不當,那麼要不要進行違憲審查,這個有所保留。所以你很認清、也重視這個事情,在未來的憲法法庭不會讓民眾或司法體系有類似這樣的疑慮,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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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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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好,我們來看一下,剛剛已經請你評價了111年憲判第8號,除了要怎麼拿捏是否發回的界限,避免憲法法庭破壞了三級三審而變成了第四審之外,我們來看一下最後一個問題,就是在憲法當中統一解釋法令的權責拆分,在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在原來大審法的階段是由大法官來進行,但是到了憲訴法階段就拆分了,分別是由憲法法庭進行,依憲訴法規定,憲法法庭審理下列案件: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但是另一方面,在法院組織法當中也對於提案庭提交的案件有拘束力。這是不是就是我們現行的民事、刑事大法庭的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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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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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請問一下,您了解所謂的國民法官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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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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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國民法官法是不是在施行期間每年都要提出一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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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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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那是不是要在6年之後要來評估是否繼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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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你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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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施行6年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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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你是說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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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國民法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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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有,他們好像每年都有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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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為什麼國民法官制度要做這樣的評估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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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我想這就是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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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一個新制度的建立不是那麼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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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對,要定期檢討這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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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本席最後就你個人,你也參與了民事大法庭,做出了那個影響到諸多保險人、被保險人的權利,你也提出了一個保留相反意見,你認為我們的大法庭制度雖然是依循著現在的憲訴法拆分出來,交由司法院成立了兩個大法庭,但是施行到現在兩年多,它所做成的裁定已經造成了一些始料未及的後果,你認為是不是應該也要有一個定期的方式、比照國民法官的制度來進行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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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我覺得這個可能是司法行政要去考量的事,但是如果要做,這要進行考量的問卷調查方式、客體、對象應該跟國民法官做不同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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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好,謝謝您的支持,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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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鍾佳濱委員的詢問,也謝謝被提名人鄭法官的說明。
請被提名人再喝一口水,我們就要開始了,謝謝。
接下來請登記第7位徐欣瑩委員,請詢問。 -
質詢:徐委員欣瑩: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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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委員欣瑩(16時16分)謝謝主席,本席請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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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麻煩再請被提名人鄭法官,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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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委員欣瑩鄭法官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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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委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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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委員欣瑩您被總統提名為中華民國的大法官,本席相信這是身為法律人的榮耀,本席也看過您的自傳還有相關的學經歷,本席也對於您過去的專業、學經歷深表敬佩。今天我們會站在這裡,主要就是為了要替人民尋找值得信賴的、民主憲政忠誠的守護者,我想您也了解大法官不只是法條的解釋者,他更是民主憲政的守護者、防火牆!今天希望您能夠放開心胸、把握機會、在這裡非常坦誠而且明確的回答,以下本席有三大重點議題要請您向大眾來表達,今天您要在這裡向大家證明您是值得託付的、也是會守護民主憲政的大法官!
首先本席想跟您請教,現在臺灣社會對於重大暴力犯罪仍然有很強烈的判死情緒,民調也顯示有八成以上民眾支持死刑,因此本席就想請教您,對於死刑制度的基本立場是廢死還是保留? -
鄭純惠被提名人就這個問題,首先我想要講的是,法官個人對於死刑存廢的主觀想法並不重要,因為憲法解釋是要依據客觀存在的價值體系,法官不會因為個人價值的偏好去取代憲法的價值,所以死刑要不要廢除這件事情的問題其實是,大法官可不可能經由憲法的解釋去廢除死刑?應該是這樣的一個問題。
就這個問題來說,在目前憲法建構的價值體系裡面,死刑是不是合憲還是違憲?就這個問題來講,我的結論應該就是,不管是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從生命權的保障去著眼,或者是其他大法官從國家刑罰權手段的憲法保留事項去探討,目前來講,死刑作為國家刑罰權的手段,這一點是沒有違憲的,在沒有違憲的前提之下,要不要廢除死刑,我覺得這個是民主程序要去解決的。 -
徐委員欣瑩好,因為您剛剛提到113年憲判字第8號的判決,所以我們特別把它設定的七項程序保障列出來,我想您很熟悉,本席在這邊要接著追問,因為剛剛您也有提到,在這七項裡面,前六項實務上都已逐步落實,部分已透過法扶制度或內部改革在進行,所以您是否認為前面六項的程序保障已經足以讓被告實質具有公平的訴訟權利保障?請您簡答這個部分,是不是前面六項就夠了?不要看第七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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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我要講的是,目前實務上確實已經在做這六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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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委員欣瑩對,所以這六項就足夠了,您覺得第七項是可能辦得到的嗎?要一致決,各級法院合議庭一致決,那您是支持或反對這個一致決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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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我覺得這是一個程序上的問題,就是從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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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委員欣瑩第一個,我想就問您是非題,這個一致決,您是支持或反對?就是這第七項,各級法院合議庭須一致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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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我的意思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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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委員欣瑩你認同嗎?你認同要一致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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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它的前提,我覺得就有商榷的餘地,也就是說,從程序上的觀點,這件案子是實體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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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委員欣瑩做不到嘛,對不對?一致決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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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是不是可能,這個都不是我們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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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委員欣瑩你要他每一審所有法官都判死,這個幾乎是不可能,好,沒關係,雖然您說這個是否可能你無法來回答,所以您支持這個一致決的設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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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我的問題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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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委員欣瑩支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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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它有一個前提問題,我覺得它是關於刑法是不是……就是有死刑這件實體法規定是不是合憲的聲請,適不適合納入程序法的合憲性要件,這個我覺得是值得商榷的,尤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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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委員欣瑩不是,刑法本來就規定有死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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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不是,我的意思是說,是不是需要一致決它才合憲,這樣的論述是有一點點需要討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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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委員欣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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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而且一致決這件事情,是現在我們的法院組織法跟刑事訴訟法都沒有的,大法官提出這樣的一個,可能大家會覺得很突兀,主要是因為在整個辯論的過程當中,它也沒有……就是大家並沒有聚焦在這個地方,所以可能大家都沒有呈現這個焦點,以致於判決出來了之後,大家就會覺得這個部分是沒有受到比較充分的辯論跟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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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委員欣瑩對,如果您當年就在憲法法庭,您會支持這種結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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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關於這個,我沒有辦法回答假設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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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委員欣瑩您還是可以坦誠一點回答,因為大家也在看您的態度還有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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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我剛剛的那個回答,其實已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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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委員欣瑩有、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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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就是審判的範圍跟程序的保障這個部分是需要去討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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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委員欣瑩我們的憲法不該偷偷改變我們社會對死刑的共識,所以本席在這裡也表達,本席的立場很清楚,就是臺灣現在應該保留死刑,這不僅是法律問題,這更是社會正義跟民意的交會點,我們社會上有超過八成以上的民眾不贊成實質廢死,有八成以上,很多人擔心一旦我們國家的最高刑罰死刑廢除了,治安將惡化,而惡犯無所畏懼,所以我們不能讓法律成為冰冷的文字,忽略了民眾的恐懼與憤怒,也有人說廢除死刑是文明進步的象徵,但是本席更相信真正的文明進步是既能懲治邪惡,讓惡徒畏懼,也能夠保護好人,防止無辜的蒙冤。您認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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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我認為目前我們的整體社會秩序跟民意還沒有達到廢除死刑的共識,而且我也認為其前提應該是被告跟被害人的權益都要受到尊重跟兼顧,尤其是被害人的家屬。也就是說,被害人家屬不管是不是願意原諒被告或者是拒絕原諒被告都是他的自主選擇權,我們都應該要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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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委員欣瑩好,謝謝您。接著本席要進入第二題,是有關司法謙抑,在實施憲政體制且賦予法院司法審查權的國家,像美國及很多先進的民主國家,司法謙抑已經成為許多法官奉行的司法理念,您應該知道司法謙抑吧?我想您的法學素養也是非常好的,所以本席第一個想問的是,司法謙抑對您而言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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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這個大概就是司法自治,也就是我們是依法審判,然後在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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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委員欣瑩司法謙抑只是一個自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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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除了是依法審判之外,在面對一些其他權利衝突的時候,在什麼時候介入所必須要持有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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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委員欣瑩對,像在當代民主社會中,立法者是代表人民的意志,我們是民主憲政的國家,經過政黨政治在國會的討論、協商,整個民主程序所形成的法律,這樣多元的整合是整個代議政治的基石。請問當法律的合憲性受到挑戰時,大法官是否應該謹慎介入?關於立法裁量,您認為違憲審查的最低介入門檻、界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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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這個問題很抽象,可以請委員再具體一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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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委員欣瑩其實很簡單,立法院是中華民國最高的立法機關,立法院通過的法案,司法院應該不是立法院的上級機關,對於立法通過的法案,若大法官介入,您覺得最低介入門檻是什麼?可以任意介入嗎?還是應該多謹慎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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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關於這個部分,我想向來司法院釋字的解釋先例有去闡釋這個界線,也就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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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委員欣瑩他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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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他有去闡釋那個的界線,也就是說,原則上他的程序審查通常有一個標準在,而實體內容的話,當然就要看有沒有牴觸到憲法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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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委員欣瑩本席就在跟您討論這個,OK,我們也觀察到很多您剛剛講的解釋文,像釋字第204號、第228號、第477號,過去有太多大法官解釋都再三強調一件事:立法裁量是憲法賦予立法機關的自由領域,可是我們觀察到,近來釋憲機關的憲法法庭有越來越嚴格的審查密度,以及越來越侵入立法裁量權範圍的趨勢。關於這一個部分,本席想表達的是,我們的法官、大法官們其實都是學有專精,法學素養非常好,但是也是屬於學歷優,可是背景純粹單一,都是法學出身,同質性高。但是立法院是來自全國民眾的民意,113席的立委是帶著不同區域民眾的民意來到立法院,包含不同的領域,如教育、經濟,也包含不同族群的民意來到立法院,等於從整個國家、從社會的底層到頂層、從山邊到海邊、從本島到離島,我們這113席的立委是代表全國的民意在這裡,所制定出來的法令、法條,大法官可以任意的介入嗎?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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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委員如果講任意,當然就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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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委員欣瑩好,那這個司法謙抑是不是應該謹慎?世界各國還有過去很多的大法官,都是這樣的一個態度,所以本席要請您表達針對司法謙抑,您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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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我的態度,應該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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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委員欣瑩就是剛才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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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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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委員欣瑩對於過去立法院通過的法條,但是大法官有很多介入、否決,您的看法?你都沒有了解有這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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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當然,對於有沒有違反憲法的基本原則,大法官還是要去做審查,這個是無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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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委員欣瑩審查是OK,但是要不要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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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所謂的審查跟介入,這個怎麼樣去定義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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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委員欣瑩最後判決出來,包含……你看,剛剛我們講刑法也有死刑,可是大法官怎麼可以解釋出來以後,就說它要一致決!這個就違反啊!您剛剛也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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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沒有,我的意思是,其實如果是法治國原則的話,各個領域都必須要受到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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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委員欣瑩這樣看來本席覺得您對司法謙抑似乎沒有很重視,但是因為時間的關係,本席要進入今天第三個要跟您請教,也要聽您的意見的部分,就是您應該了解什麼是麥卡錫主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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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麥卡錫主義有聽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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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委員欣瑩有聽過,不熟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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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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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委員欣瑩像幾百年前的中世紀,就是所謂的獵巫現象,您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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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請問委員要問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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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委員欣瑩譬如幾百年前的中世紀,人們因為無知或是恐懼,點燃了獵巫的火把,也就是說,對於很多的事情沒有任何的證據,然後就隨便栽贓或隨便入罪,所以今(114)年臺灣社會正陷入一種麥卡錫主義的陰影,您的看法呢?你還是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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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我不是不知道,我是要請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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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委員欣瑩指的是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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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委員說陷入這樣的陰影,指的是什麼樣的事件,或者是針對什麼樣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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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委員欣瑩這樣子好了,麥卡錫主義我花一點時間說明,在50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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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我不是說這個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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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委員欣瑩好,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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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我是說委員想要問說,目前社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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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委員欣瑩所以你知道麥卡錫主義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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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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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委員欣瑩現在社會上對於很多立場不同的人,譬如說現在我們的社會有很多的民代、媒體,甚至國安單位,或者是匿名帳號,對於人民或政黨進行無證據的指控,甚至指控其為共諜、紅色滲透、共產黨、中共同路人,這種指控讓臺灣陷入一種麥卡錫主義的陰影,您不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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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所以委員想要問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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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委員欣瑩對於這樣的麥卡錫主義現象,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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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是不是確實存在這樣的一個現象,它是一個事實問題,所以我沒有辦法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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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委員欣瑩現在社會上很多啊!本席具體的來問好了,如果有公權力或是輿論的勢力,對異議者進行無證據的政治標籤和懲罰,是否構成了對基本權的侵害?我這樣問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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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抽象的問題當然會構成,具體的案例是不是,就要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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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委員欣瑩好,我再具體一點,譬如沒有任何證據,可能有些人只是出席某些場合,見了某些人,然後就被貼標籤或被指責說是舔共、是中共同路人、是共產黨,你覺得這樣是不是侵犯了所謂的基本權?對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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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委員問的這些問題其實都是假設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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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委員欣瑩沒有假設性,現在都發生了……您很少看一些媒體或輿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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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不是,我的意思是說,到底他確實的情節是什麼?我們其實要看到具體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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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委員欣瑩這樣子無證據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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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如果真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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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委員欣瑩這樣的行為是否違憲?是否有侵害基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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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如果照委員講的,所謂無證據的指控,當然是有可能侵害了他的權利,但是到底是怎麼樣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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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委員欣瑩現在都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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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我們當然就是要個案來認定,這個我作為法官沒有辦法去回答這樣算不算、那樣算不算,要有具體的案例,看到相關的事證才能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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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委員欣瑩對,當然現在你沒辦法判定,但是剛剛你已經回答了,以這種情況,譬如說我們的憲法是保障民眾,對不對?包括思想、言論各方面的自由,甚至剛剛本席說的,沒有任何的證據,隨便看到他出席某些場合,就直接指控,而且就貼標籤、大肆的撻伐,這應該就危害了整個基本權,也是違憲的行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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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委員是要我回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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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委員欣瑩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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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純惠被提名人因為抽象的問題如果照那個構成要件符合當然是,但是具體的情況是怎麼樣,我沒有辦法回答。也就是說,如果他真的是無故的去做,當然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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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委員欣瑩很簡單,假設去個中國大陸回來就被貼為舔共,或者是共諜或是紅色滲透,這樣的指控是不是就是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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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徐欣瑩委員,也謝謝被提名人,兩位相看兩無言,非常感謝。謝謝徐欣瑩委員的詢問,謝謝被提名人鄭法官的說明,謝謝,很精彩。
報告全院委員會,我們對大法官被提名人鄭純惠法官的詢答部分到此為止,謝謝被提名人列席的答詢。
現在休息10分鐘,休息之後進行對大法官被提名人林麗瑩檢察官審查事宜,現在休息。
休息(16時37分)
繼續開會(16時47分) -
主席報告全院委員會,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審查大法官被提名人林麗瑩檢察官之資格及是否適任相關事項。現在請被提名人林麗瑩檢察官說明,時間為10分鐘。 -
林麗瑩被提名人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大家好,我是林麗瑩。目前為臺灣高等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自民國111年1月起調最高檢察署辦事迄今。今天很榮幸以大法官被提名人身分前來大院接受審查。我的家庭、學歷及經歷,請詳見簡介及我的自傳。今天謹簡單重點說明並略加補充。
一、從法學院進到檢察實務職場
個人自小在公教環境成長,父親為公務員,母親是小學老師,教育向為父母所重,也因為自己個性偏愛思考、閱讀,因此求學過程較為順利。民國76年於臺大法律系畢業後,繼續在臺大法研所攻讀碩士學位。由於大學階段正面臨臺灣解嚴,不僅政治開放,法律學子也對關涉公民權利的憲法、行政法等公法領域有更寬闊視野及研究興趣,在此大環境背景下,研究所我選擇進入公法組。雖然之後職業生涯從事刑事法領域為主的檢察官工作,不過研究所階段的學習,也累積了憲法、行政法等公法的基礎。
民國79年碩士畢業當年,以交換學生至奥地利維也納大學交流,返國後短暫在剛成立沒多久的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法政處服務數月後,就進入司法官訓練所(後來改制為司法官學院)受訓。從此職涯迄今將近30年主要都是擔任各級檢察署檢察官及檢察行政的工作。
二、參與基層檢察改革,為司法改革播種
擔任一審檢察官期間,法政改革列車進入司法改革新里程。當時有感於檢察官定位屬性不明,外部又有將檢察官行政官化的趨勢,擔心檢察權行政化後易受政治干預,便和陳瑞仁等一群對檢察制度有理想的基層檢察官,共同發起設立檢察官改革協會,呼籲捍衛檢察官司法屬性,健全檢察人事制度改革、推動內部民主化、檢察一體陽光化等改革,使檢察官辦案不受來自上級或政治的干預,獲得基層檢察官及民間司改團體廣大迴響與支持。
此一檢改運動持續多年,許多改革訴求也陸續獲得法務部正面回應,在檢察一體及檢察人事法制面及政策面均做了許多修正及改革。今日的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票選主任檢察官、法官法關於檢察官的身分定位、檢察一體陽光化及指令權界限等規定,均為多年來檢改的具體成果。
三、赴德國在職進修時期的憲法意識啟發
歷經檢察官改革運動、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不僅刑事訴訟法在法治人權要求下,空前大變動,檢察制度也一直面臨挑戰,又再度喚起我研究的初衷。由於個人深感於德國法制下定位檢察官為法治國守護人的理念,強調檢察官中立、客觀義務,追訴犯罪同時必須兼顧人權保障,才是檢察制度的核心價值,為探究學理根本,個人毅然決然申請留職停薪,從88年底至92年間前往德國科隆大學進修,主要研究刑事訴訟法,特別是有關檢察官職權的內容與定位。此次赴德進修重點不在學位,而是實地深入了解德國刑事司法的全貌與實務,因此積極進行實務參訪、見習,到地方法院觀摩刑事審判審前準備工作、參審合議庭審理程序的過程,對德國刑事審判實務有更直接的體認。
當時我國尚無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德國的「憲法訴願」則早已深入其公民社會,而我國憲法訴訟法中的裁判憲法審查制即引介自德國的憲法訴願。幾乎每個月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就會有重要的裁判出現,媒體多會加以報導評論,縱然也常有憲法法院是第四審的批評,但同時也顯示該院判決不僅對司法實務,也對公民社會有深廣的影響力。特別是刑事法領域不乏關涉到個人權利的憲法訴願決定,堅強的邏輯論證背後顯露著具有生命力的人權思想及價值,也讓我深深體認民主法治的規格與深度,是國家現代化不可或缺的基石。相信我國自111年實施的憲法法庭新制也將會讓憲法意識廣泛進入臺灣公民社會。
而由於德國是歐盟、歐洲理事會的重要成員國,因此歐盟法、歐洲人權公約也成為司法實務及學術研究不可或缺的一環。縱然留德時間有限,不過四年的專心研究與實務見習,對德國刑事司法、歐盟刑事法制及歐洲人權法院有更深入的理解,也影響日後我參與國內法制作業、司法改革業務的工作。
四、留德返國後的學以致用時期
自德國留學返國後,由於對比較法制(德國刑事訴訟法、歐盟刑事法發展)有所鑽研,有助法案研擬,因此於92年返國後即奉調法務部檢察司任辦事檢察官,承辦刑事訴訟法相關業務,當時司長蔡碧玉女士給我除了檢察官工作外司法行政業務的啟蒙,個人收穫良多。在檢察司期間,適逢司法院釋字第585號的釋憲案,因此負責承辦法務部參與釋憲辯論的籌備工作,之後也曾受大法官會議之邀,參與釋字第654號(在押被告與辯護人自由溝通權)、第665號(重罪羈押條款要件)意見徵詢會議,而開始接觸釋憲程序的相關業務。
此外,由於對德國刑事法制較為熟悉,在離開法務部歸建檢察機關後,於擔任臺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期間,即101、102年間仍有參與法務部與德國洽簽受刑人移交協定工作,這是法務部第一件與歐洲國家簽訂的刑事司法互助協定,我國刑事判決並因此獲得德國承認,並陸續移交多位德國受刑人返回德國。
五、司法行政主管的歷練
105年1至8月間,個人從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奉調到司法院擔任政風處長一職,時間雖短,但對司法風紀的維護與監督業務有更具體的了解與接觸;105年9月間再調任法務部綜合規劃司司長一職,主要任務為統籌全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法務部的幕僚作業,並列席司改國是會議。因此縱貫自法務部檢察司服務以來,對於近二十年刑事訴訟法相關法案以及相關修法經過多有參與並了解大部分司改政策軌跡。
個人也曾經多次參與外部學術研討會擔任報告人或與談人,除了本職檢察官工作外,仍從事刑事法的研究工作,同時也在司法官學院擔任檢察實務講座,傳承檢察實務經驗。
六、現職與挑戰一代結語
目前個人在最高檢察署辦事,除了一般非常上訴案件外,主要負責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言詞辯論業務,執筆大法庭言詞辯論意旨書及出庭辯論。此外,並協助法務部因應憲法法庭審理有關刑事法的憲法訴訟,除協助撰擬意見書外,並擔任訴訟代理人參與言詞陳述,我的業務,總長邢泰釗總給予充分尊重,讓我有很大的發揮空間。所以目前工作重心均為終審法律意見的研擬、辯論,以及涉關刑事法憲法爭議的研究與意見撰擬。
刑事訴訟法向來被稱為憲法的測震儀,不論是訴訟程序法規或個案裁判動輒牽動憲法基本權爭議。個人認為國家追訴犯罪的任務,與保障基本人權同為憲法誡命,如何平衡兩者,除了立法者的立法形成外,憲法法庭的大法官扮演了個人基本權的守門人。憲法訴訟法自111年初正式施行以來,憲法法庭做了多件有關刑事法案件的判決,去(113)年憲法法庭共做出11件判決,其中就有7件的系爭法律全部或部分為刑事實體法或程序法,可預見的未來將有更多涉及刑事法領域的憲法爭訟。
個人有公法研究的基礎,加上刑事法包括實體法與訴訟法的實務經驗及學術研究能力,自認對於憲法爭議更具敏感度,也有熱忱參與憲法訴訟的審判;尤其長期擔任檢察官的經驗,更能掌握國家追訴犯罪的公益與相關訴訟人權包括被告與被害人人權保障間的平衡,很期待有機會承擔起憲法及人權守護者工作的挑戰。
個人認為,大法官被賦予獨占的憲法解釋權,具有續造憲法的任務,但即便如此,大法官亦不應「高於」憲法。因大法官作為釋憲者也承擔了維持法治國秩序與功能的責任,應謹慎避免超越解釋憲法的界限,並尊重其他憲法機關的權責。如果獲得大院同意我擔任大法官職務,我將秉持以上的信念,中立客觀,並恪遵憲法,獨立審判。
謝謝各位,並請不吝指教。 -
主席謝謝被提名人林檢察官的說明。
現在進行委員詢問。
首先請張雅琳委員詢問,蘇清泉委員請準備。 -
質詢:張委員雅琳: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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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雅琳(16時58分)謝謝主席,有請林麗瑩大法官被提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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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麻煩請被提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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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麗瑩被提名人委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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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雅琳您好。司法院大法官這幾年來攸關國家憲政制度的推動,也協助國家奠定許多重要法案的一些論點,因此對於時事和民生,我想要跟被提名人來做一些請教。首先就是有關於這一次土城發生兩名姐妹遭46歲謝姓男子亂刀砍傷導致不幸身亡,對於這件震驚社會的不幸事件,我想有許多的思考,我簡單整理了一下相關事件的時間點。
請看我自己整理的這張表,從案發前到7月7日案發殺害,總共有5個機會,我覺得好像我們可以來檢討一下。首先,在案發前,其實被害人是已經取得保護令的一個狀態,案發前一天,這個加害人已經違反保護令去住處大吵大鬧,而且毀損了一些物品,再接下來就是關鍵的錯失點第二點跟錯失點第三點,在這兩個公權力介入的時間點上面,檢察官認為這是情節輕微,但是證明……其實就像剛剛說的,他已經跑到受害人家中大吵大鬧了,而且是在已經有保護令的狀態之下,這其實已經是第一個警訊了,可是隔天,家事法庭法官也沒有進一步裁定加害人去接受輔導處遇計畫。我認為不論是檢察官或者是法官,都沒有採取實質的、具體的作為,也未能認知到加害人情緒不穩定,恐怕會釀成大禍的可能性。
我想請教被提名人,在您豐富的檢察官生涯裡面,一定偵辦過許多案件,面對這樣一個不幸的案件,我們可以怎樣去確保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專家和學者其實也有一些提醒,就是保護令核發的前、後會是關係人情緒最激動的時候,希望大家可以多注意,但是我們不可能只叫民眾自己多注意嘛,對不對?我們應該還是要有一些實質的作法。所以我想要跟被提名人討論,我們有沒有可能參考一些英國的案例,例如像2021年英國的家庭暴力法案,大幅加強了對家暴受害者的法律保護。
首先就是對於施暴者的限制措施,法院可以量身訂做一些限制機制,例如可以要求施暴者接受行為矯正課程,或是酒癮、藥物治療等等的。而且更不一樣的地方是,他們的法院被賦予明確的權力可以命令電子監控,甚至可以施令施暴者佩戴電子標記,可能是腳鐐之類的,來監測他是否有遵守保護令;同時,施暴者也有通報的義務,要向警方提供現在的住址等資訊的更新,讓政府可以去追蹤。如果需要的話,法院還可以規範禁止施暴者在特定距離裡出現,禁止透過電話或網路聯繫受害人。這個作法在2023年試辦之後,中部地區針對500名高風險的家暴前科者,在出獄後強制佩戴GPS電子腳鐐,成效其實蠻不錯的,大概有2,700個受害人免於遭受服刑中的施暴者騷擾。所以我想請教,像英國這麼重視人權的國家,對於加害人的保障,其實也都開始啟用像這樣的電子標誌的方式,來確保我們的被害人不會再受害。我也想請教,您認為經過這個事件,我們是否也應該要思考納入這種電子標誌的可行性呢?不能夠讓我們的家暴保護令只是一張行政命令,而是可以實際保護我們被害人的保護傘,可不可以請您發表您的一些想法? -
林麗瑩被提名人謝謝委員的提問,對於這個案件也表達遺憾,不過我就不對個案評論。但是委員有提供很多國外的案例供我們參考,尤其他們的制度,像電子監控這樣的制度。其實目前電子監控設備在我國也有引進,最初剛開始是作為性侵害犯假釋期間保護管束的附帶措施,這幾年也慢慢引進作為交保被告的防逃機制之一,看起來成效不能說完美,但是事實上可以有效的提升,比如說防止他去繼續做危害行為的這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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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雅琳這個也可以監測他到底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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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麗瑩被提名人對、對,這個效果是不錯的,所以目前如果可以試辦到,比如說在保護令可以附加這種電子監控,其實應該效果會更好。因為就我所知,保護令常常是要求不得離……比如被害人住家幾公尺之內不能靠近,辦公室幾公尺之內不能靠近,如果只有一張紙,其實這樣的命令很難執行,縱使我們現在有一些警力或是社工在扶助,但是人力畢竟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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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雅琳還是很難避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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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麗瑩被提名人而且時間那麼長。我想電子監控確實是一個非常不錯的方式,也謝謝委員的提示,當然如果大院可以通過相關立法的話,我想可能就可以立刻讓這個制度實現,讓家暴的被害人可以有更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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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雅琳聽起來您的立場是蠻支持往這個方向來給我們被害人或是家暴的受害者可以有更多的保障,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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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麗瑩被提名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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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雅琳接下來我也想要請教,一樣是在兒少保護這個領域,也一樣是一個爭議的案件,就是之前黃子佼涉及創意私房的案件。他去年被查出持有兒少性剝削影像,但是初期檢察官只有對他做出緩起訴處分,結果導致社會強烈的反彈,民間高度的關注跟不滿,最後是發回續行偵查,最終在5月的時候將他正式起訴。這個事件其實是反映了我們目前的制度上面在面對兒少性影像、性剝削這些案件的時候,對於這個持有行為的嚴重性跟社會期待之間其實存在著落差,也凸顯出檢察體系第一時間對此類的兒少保護意識和法律適用還是有檢討跟精進的空間。
當時黃子佼會被緩起訴,記得那時候我有看到處分書裡面是寫說,因為他認為黃子佼態度良好,且持有的少年性影像只有供他自己看,並沒有散布或販售,因此只給他緩起訴2年。雖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規定,檢察官得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情狀及公共利益,斟酌是否對被告為緩起訴處分,但是我認為這件事情、這個持有的行為其實是牽涉到兒少保護的核心價值,因為他的影像可能會擴散、外流,會帶來很大的實質影響,這已經不是單純個案可以衡量的範疇,也牴觸了整個社會對於兒少保護的要求跟公共利益的基本底線。所以若使用緩起訴就會顯示出我們對於兒少保護觀念並沒有……這個觀念其實並沒有在檢察官所認定的公共利益,也會削弱司法對於兒少性剝削犯罪的防制意識,也可能造成對於社會的錯誤示範效應,所以這件事情其實滿值得檢討我們現行的緩起訴制度,對特定的犯罪類型是否應設限或增設明確的排除條款,來符合公共利益與兒少最佳利益的要求。
目前司法官其實是有一些相關的課程讓檢察官學習兒少訊問的技巧,來減少對被害兒少的二次傷害,但是在整體的兒少保護制度,我們其實是很少去針對兒少保護和起訴之間來進行討論,這也就會造成所謂的認知落差,也難以落實真正的兒少最佳利益。所以我想請教的是,您長期擔任檢察官,您認為檢察官在面對涉及兒少的刑事案件時,我們應該如何妥適的運用起訴、緩起訴或不起訴等處分權限,才能夠真正的落實兒少保護? -
林麗瑩被提名人關於兒少保護,之前我擔任主任檢察官的期間,大概有3年是在婦幼組,如果我回想我們當時會運用到譬如說起訴,那大概就是性侵害案件,或者是比較嚴重的一些妨害性自主的案件,甚至是集團性的犯罪;會緩起訴的其實不多,通常是所謂的兩小無猜的案件,因為兩小無猜,現在只要一方未滿一定的歲數就會構成一定的刑責,所以當時也許雙方是有感情的,只是父母反對,這時候我們會透過一些庭外的機制,雙方如果都可以和解,父母也可以接受的話,就會進行緩起訴。
至於不起訴,當然如果是證據不足的,即使他是重罪,我們證據不足,也只能不起訴處分,像剛才委員您提到的,其實第一審檢察官所作的緩起訴,不進入法院的,緩起訴或不起訴其實還是有監督機制的,他還是可以去救濟,像剛才委員您提到的那個案件,其實我們高檢署就是有撤銷發回,要他再行偵查,這也是我們司法機關自己內部的一個過濾審查機制。 -
張委員雅琳我想這件事情最主要想要表達的就是,我們可能對於兒少……因為一開始檢察官在作緩起訴的時候,他其實是沒有理解到這件事情對兒少的影響,我想這也是我們希望整個體系、司法體系裡面,都可以更理解兒少的這個概念。
再來,其實還是一樣,繼續是兒少相關的議題,我們現在因為大法官的人事未定,所以我們憲法法庭的審理程序陷入停擺,有很多的重要案件遲遲無法受理,其實有一件事情非常非常受到社會許多關注,那就是兒少性侵案件追訴時效的問題,這個問題我就合併待會我也會去講轉型正義追訴時效的問題。根據法務部的統計,自民國93年到113年底,已經有1,040件性侵案件因為時效屆滿,遭檢察官不起訴,這代表有1,040個勇敢提出指控的被害人連法院大門都無法跨進一步,這不只是法律制度的缺失,對他們其實也是第二次的傷害。追訴時效制度原意其實是要保障證據穩定與訴訟效率,但是在兒少性侵案件中,卻往往與被害人創傷、沉默、長期壓抑的實際狀況產生衝突,其實我們不能夠忽視這樣子制度性的排除跟壓迫,所以也許將來極有可能需要透過憲法層次的審查,檢視我們現行的追訴時效是否違反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與人性尊嚴,我認為是當前憲法法庭不容忽視的一個重要課題。
這幾年很多民間團體像人本、勵馨,其實他們都揭發了相關的案件,像是去年4月報導者有報導2023年有一位匿名叫S的,他在事發超過20年才向他的母校國小提出投訴,可是最後還是因為超過了追訴期而無法起訴。根據刑法第八十條,針對性侵相關案件,最長其實是可以達到30年,但是這項延長是自2006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後才開始適用,將原先的20年拉成30年,但是如果是發生在這之前的,即便他提告,都會被已逾追訴時效為由而駁回。澳洲的皇家委員會調查,性侵被害人其實平均要超過23.6年才有辦法訴說自己的創傷經歷,男性又更長。所以刑法追訴時效制度的設計,是否在特定情況下已經構成對憲法保障的訴訟權跟人性尊嚴的侵害,我認為這是一個非常關鍵的地方,我也認為我們必須要重新檢討目前追訴時效的設計。
所以我想請問,對於兒少性侵案,您認為是否可以延長或者是取消追訴權時效,才能夠讓我們的被害人真正有足夠時間去告發,讓加害者得到應有的懲罰呢? -
林麗瑩被提名人謝謝委員的提問。關於這個問題,也是我們很重視的問題,我個人也非常重視,我留學德國一陣子,也知道德國對於性侵害相關的追訴權時效,它對於受害人追訴權時效的起算點,如果他是是幼年被性侵的話,時效起算是從他成年之後才開始起算;除了德國之外,各國針對性侵害犯的追訴權時效都有做特別設計,讓它可以拉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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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雅琳延長或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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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麗瑩被提名人對,甚至是取消,沒錯,有一些國際公約也認為應該要作取消追訴時效的任務。我覺得第一個階段我們可以做的還是在大院的手裡,只要大院願意支持這樣的法案通過的話,應該速度會更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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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雅琳但是大法官還是滿重要的,因為要來解釋這件事情,所以我還是會有這樣子的期待。不過聽起來,你應該是支持往這個方向去努力的,對不對?
接下來也是一樣,其實我有特別關注到您在諸慶恩冤案的堅持跟努力,即便當事人已經過世了,可是你沒有放棄追求司法的正義,持續推動非常上訴與再審,讓這個當事人在去世22年之後獲判無罪。我認為這是為無辜者洗刷冤屈,而且也創下我國檢察官成功為已故被告人平反的司法先例,我也非常感謝您對於法治與人權保障的努力。接下來就想要請教,可是我們還有許多的受害者到現在還是沒有得到真正的平反,最主要就是在政治檔案條例通過之後,很多人才知道他的家人死亡的真相是什麼,這些都是在2019年之後才發生的,在這之前其實是沒有辦法得到這些資訊的。
可是現在一樣,殺人罪的追訴時效為30年,可是解嚴到現在都已經超過38年了,依據法律不溯及既往,這些人其實在現在的法律架構之下,他無法獲得補償,可是就如同您剛剛有提到,德國其實更能夠去看到這些困境,在這個制度上面去做一些調整,不管是德國也好,其實德國在1979年就已經完全刪除謀殺罪追訴權時效;亞洲的韓國也在1995年制定518民主化運動特別法以及迫害憲政秩序犯罪之公訴時效特別法,都有明文講說要排除公訴時效,也就是破壞憲政秩序罪與集體殺人罪可以無限期追訴。所以我想請教您,針對於這樣一個歷史性、結構性的國家性暴力,您認為是否該直接打破刑法的追訴期限制,將期限繼續往後延或可以無限期的追訴呢? -
林麗瑩被提名人謝謝委員。首先我要先澄清,諸慶恩一案不是我一個人的……只是其中一個小螺絲釘,其實這是我們司法體系內部自省,很多人共同努力來促成平反的,包括檢察界跟法院,我們都共同為這件事情做一個平反,是很多人的努力,特別要提出說明,也感謝很多一起合作的夥伴,讓這件事情終於可以完成,還被害人的清白。這件案子真的也是拖了很久,所以今天委員提到關於這種結構性、歷史性的迫害,我也覺得應該要有一個制度,它是類似轉型正義的一環,應該去做這些努力,我覺得這還是可以多方去討論,就是該如何突破追訴權的限制,然後去追訴。我比較擔心的是……如果是平反,像現在已經有很多歷史在重新的詮釋,新的故事讓我們了解,但是如果是訴訟法上面,確實我們可能要從多方面去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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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雅琳我想這個部分,因為它也是跟剛剛那個題目是有點接近的,就是性侵害的追訴時間,我其實是滿期待未來如果您擔任大法官的時候,其實是可以針對這個題目做一些說明。
因為時間有限,我簡單問最後一個問題,如果您擔任大法官,我們遇到這樣子的釋憲聲請,您認為我們應該如何平衡正當法律程序與實質正義呢?因為正當法律程序跟實質正義之間,其實追求的是一種動態的平衡,正當法律程序保障的是國家權力行使的正當性,可是如果一昧拘泥形式,就會忽略個案中明顯的不正義,就會造成法制變成是一個壓迫的工具,我想這是需要大家一起來努力的,所以我想問一下,您會如何平衡呢? -
林麗瑩被提名人其實剛剛委員提到的這些都是可能……當然我不能去做假設性的問題,以我現在的身分也不適合去具體深入評論,但是我想提出來,各方面需要權衡的,包括個人的基本權利、第三人的權益,還有社會的公共利益,都是在憲法審查的時候必須要做衡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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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雅琳了解,我想因為轉型正義的路還很長,未來我們就一起來努力,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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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麗瑩被提名人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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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張雅琳委員的詢問,也謝謝被提名人林檢察官的說明。請喝口水,謝謝。
接下來我們請蘇清泉委員詢問。 -
質詢:蘇委員清泉: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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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清泉(17時19分)謝謝主席,也謝謝吳宗憲委員跟我互換。我們請被提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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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麻煩再請被提名人林檢察官上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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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清泉林主任檢察官,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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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麗瑩被提名人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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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清泉我今天問你5個問題,我是一個心臟外科醫師,醫學都是講evidence-based(實證醫學),我也不喜歡講個案,我們就用通案來講。第一個問題,你看投影片,美國的人口有三億四千多萬,臺灣的人口2,344萬,我們人口不到美國的7%,只有百分之六點多,美國的大法官9個,我們臺灣的大法官有15個,當然你可以講有什麼不同,我今天每一個問題都請你好好答,因為你來被我們質詢,我要讓你好好答,我不會一直講話。美國的9位大法官還要接受各州聯邦法院送上來的案子,疑難雜症一大堆;臺灣15個大法官,他們不審理刑事跟民事的案件,請問我們的大法官是在忙什麼?是在處理什麼?依照你所知的回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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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麗瑩被提名人是,謝謝委員提問。關於釋憲機關的人數,其實各國規定不一樣,不一定跟一個國家的人口數成比例,畢竟它是一個憲法的特殊救濟管道。美國聯邦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在各國看起來是數目比較少的,大部分都會超過,大概是12位以上到15位。剛才提到9位大法官處理這麼多疑難雜症,臺灣15位大法官一年處理的案件可能無法跟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收到的案子來做比較,不過兩個法院的案件都非常、非常地多,據統計其實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一年會收到大概七、八千件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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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清泉七、八千件,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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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麗瑩被提名人但是正受理的案件數可能只有幾十件,因為他有所謂的選案幾制,也就是說不是所有的案件到了最高法院就必須審理,大部分會因為覺得不是重要的案件,或是還沒有成熟,其實到了最高法院處理的問題都是重要的憲政問題。美國的部分就如委員您說的沒錯,他除了憲法問題之外,還要處理一般法律審上訴的問題,所以必須是重要的法律問題、憲法問題他才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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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清泉我要問的就是相對於美國還要處理各州聯邦法院送上來的一大堆疑難雜症,我們的大法官都沒有在處理這個部分嘛!
只有憲法的部分,有這麼多事情嗎?有那麼多事嗎?我一直很懷疑,我們都是要量化嘛!據你所知,他們是在忙什麼?我們臺灣大法官是在忙什麼?每天送上來的案子,行政院送上來,什麼違憲、什麼亂七八糟的案子,你們是怎麼在處理?還是說反正就是照執政黨的意思,是這樣嗎?你會這樣嗎? -
林麗瑩被提名人因為我現在是被提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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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清泉還沒有當啦!所以……路平燈亮水溝通的事情應該不會去管吧?好,因為還沒有作不知道。
第二個案子,最近全臺轟動的新聞,一家五口都「大人大種」了,通燒炭自殺,這其中的一個,他的女婿是在我們屏東機場的軍官,他是在屏東,他聽到之後回去奔喪,他跟我們的人也有認識。在現在的臺灣有可能發生這種荒唐的事情。還有剛剛前一個委員問說那個殺人的,那個殺了太太跟小姨子的是一個護理師,男的護理師喔!你現在是主任檢察官,你已經辦了很多刑事案件,看你的學經歷也非常完善,像臺灣現在發生這種事情,你的看法怎麼樣?因為你們是我們臺灣法律最後的捍衛嘛,你的看法怎麼樣? -
林麗瑩被提名人謝謝委員。提到詐欺案件跟很多被害人,因為背債累累,或者一生的積蓄被騙光,所以走上絕路,其實我們在辦案的過程中常常都會接觸到,檢察官其實對被害人受害的罪感同身受,所以我們在打詐,其實檢方真的是使盡吃奶之力,我可以這麼說,都想盡辦法。像委員如果有注意的話,我們之前還曾經呼籲,跟各行政部門結合,我們認為打詐不能只是在後端的偵查,必須在前端就開始做行政管理、管制,大院也支持我們這樣的看法,通過了打詐的詐危條例,這是特別法,通過之後,我們也積極實施,甚至最近出現一些問題,可能還會再修法補救,特別是賠償被害人這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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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清泉這個案子,他是叫他拿卡出來,說買黃金等等的,他真的用他的卡去買,用額度,他也給他錢,第一個月、第二個月就給他一些紅利,也領到5萬、7萬,然後到了第三個月、第四個月他欠的錢就不給他繳了,不繳了以後,就叫討債公司來,討債公司來就說不然你拿你的房子去抵押,這些都是成年人,還真的拿去抵押,抵押了又周轉不過,全家就這樣想不開。這種事情,我一直覺得檢察官或者是司法體系,你們的養成都很嚴格,但是有一點就是都在同溫層、都在那個小圈圈,你們講的就是法律問題,聽一個小時我就頭暈了,不像我們醫生每天都面臨生死,我們社會性比較強,我覺得這一塊你們要去補強。你們對社會的實務上,人性或者是打詐,騙人錢的花招一大堆,你們的社會性不足,你們要怎麼去補強?不然每天在法院裡面、在檢察署裡面都是在法條裡打詐,你們就有點像牧師,牧師都在那邊轉,社會性都不足。我們在教會,我有時候去講一下,我都跟他們講說你們要融入社會。檢察官、檢察體系,我看這一方面也要補強,你的看法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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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麗瑩被提名人謝謝委員指教,確實委員說的我們會全力努力,加強我們各類智識的精進。不過,打詐我們都會跟警方合作,詐騙的手法推陳出新,雖然詐騙手法很多種,但是他都利用人性,這是萬變不離其宗,就是利用人心貪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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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清泉愛錢、貪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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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麗瑩被提名人對,通常事後看大家都會覺得,這個怎麼會相信呢、這個怎麼會受騙呢?可是在當下會利令智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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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清泉還有對於這些重大詐騙的,你們的刑責也太輕了,像上次im.B吸金案,還有宜蘭的民意代表牽扯在裡面,一審判16年,到了二審就給他減輕,人還在外面遊蕩、還在那邊玩,搞不好還要繼續再詐騙,我覺得你們量刑落差太大,這種覺得已經是罪大惡極,譬如說這害死5個人,你們現在好像也沒什麼動作,你懂我意思嗎?所以這個你們要加強,這樣子我們沒有辦法接受,難怪我們賴總統520民調顯示,司法不被信任是排第二名,所以這個你要怎麼來加強?我今天都讓你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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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麗瑩被提名人這個我們會共同努力,當然,司法不被信賴,常常民調的司法信任度都不高。但是,我也從另外一個觀點給委員參考,事實上,大概民眾有什麼難解的問題,或者碰到什麼社會問題,他們通常會說請檢察官出來主持公道,常常又要檢察官跳出來主持公義,也許有時候就是因為信賴或者期待很高,所以對我們的批評會更多,我們當然都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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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清泉我們都很尊重專業啦!像我就非常尊重專業,遇到我不懂的,像我就閉嘴、聆聽。我們對你們的期許很高,希望你們做,但是你們做出來的事情不能跟我們的落差太大,這樣的話對你們的信任就降低,這樣你們當大法官,我覺得很沒成就感。
第三個問題是「廢死」,你贊成有條件的廢死嘛,還是你…… -
林麗瑩被提名人我是認為死刑議題在臺灣社會是一個高度爭議的問題,要不要廢死應該尊重民意,要由政治部門來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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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清泉你們現在等於是實質廢死,有五、六個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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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麗瑩被提名人憲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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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清泉七、八個關卡,這你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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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麗瑩被提名人憲判是指死刑是合憲的,目前死刑是合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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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清泉違憲、不合憲,還是違憲?還是你贊成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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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麗瑩被提名人目前我是檢察官,依法只要有死刑,我們就依法執行,按照法律來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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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清泉裡面有兩項,就是有精神障礙的不得判死刑、有精神障礙的不得槍決。精神狀態是有階段性的,所以有時候裝瘋賣傻也可以,要拿到一些精神鑑定的診斷書也不是非常地困難,只要自己有念點醫學的書是可以蒙蔽過醫護人員,所以在做判定的時候,我希望你們檢察體系、法官體系跟醫生還有書記官要聯合、要合議,一起去判定,像我做過那些禁治產的,我也都非常慎重,因為禁治產比較單純,像這種精障要脫罪的,你的看法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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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麗瑩被提名人關於精神狀態,大法官確實下了兩個門檻,第一個是在審判中,如果訴訟能力顯然不足的話、自我辯護能力顯然不足的話,不能判死……有3個,還有如果有限制、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就是完全不能為自主的狀況,也不能判死刑。再來,即使已經判決確定、死刑定讞,如果他在執行的階段有無受刑能力,因為精神及身體上面的障礙,沒有受刑能力,也不可以執行死刑。大法官只提出來這樣的意見,至於具體的標準是什麼,確實我們實務界還在探索、摸索、形成,將來確實這個一定是要透過醫學鑑定才有辦法去做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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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清泉就是你們要非常慎重。還有2個題目,所以時間有限。再來是押人取供,簡報上的圖是人家改得比較溫馨啦!就是只要在臉書或弄一個圖出來說檢察官怎麼樣、怎麼樣,當庭就聲押,到現在還押著。我覺得會有落差、反差,像最近我們一些罷免連署的,被以違反個資法、還有偽造文書等等,就一直押、一直押、一直押,這個你沒有沒有錯嘛,各縣市……屏東那邊一大堆,所以我很忙啊!我要請問你,對這種不合比例的,你的看法怎麼樣?我講得很含蓄,你有沒有聽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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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麗瑩被提名人首先我要先澄清,目前因為我是司法官,基於司法官倫理,對於個案我是不能做評論的。不過,既然委員提問,我很誠懇地就一般我們羈押的實務,提出一些我的經驗上面的說明。首先,針對羈押,檢察官只有聲請權,聲請之後要由法院來決定,法院要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要件來判斷,不只要有犯罪嫌疑重大,還要有比如有逃亡、串證、滅證之虞,而且還要有必要、非押不可的情況,他才會准許檢察官羈押的聲請。通常決定要不要羈押,除了要看罪名之外,還要看他犯罪的規模,如果罪名有人說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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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清泉要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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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麗瑩被提名人對,要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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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清泉不要為押而押,然後押人取供,這是最要不得的,所以希望你秉持這樣的原則。
最後一個問題,三一九槍擊案好久、好久了,因為你有經歷過,我請問你,三一九這個案子是真的還是假的?我到現在還懷疑,我每次問詹啟賢,他都笑笑的,不跟我講。你是當時參加的檢察官。 -
林麗瑩被提名人我先再澄清,對那個個案我不是承辦檢察官,立法院當時有通過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後來因為大法官釋憲,找法務部去當關係機關,我們要去表示意見,那我是負責撰寫法務部言詞意見的檢察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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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清泉你們檢察的這些案子多久可以解密?一般多久解密?是十年、二十年,還是多久?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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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麗瑩被提名人檢察官的卷證是判決確定之後就可以來聲請閱卷,那聲請閱卷有一定的資格跟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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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清泉那有一些是保密的,都可以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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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麗瑩被提名人如果有涉及其他的機密的話,確實就不能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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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清泉前陣子我們的呂秀蓮前副總統去拜會羅智強,他希望提出總統副總統選罷法修正,他的訴求很重要的一點是,因為現在是總統候選人如果被槍擊,或者有生命……的話,可以暫停選舉,他希望把副總統被槍擊或者被打死也列入選舉暫停的條件,因為他覺得他上次是主要要被幹掉的人,我不知道是真的假的,請問你的看法怎麼樣?還有1分34秒讓你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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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麗瑩被提名人這個議題大概是政策方面的問題,如果大院認為適當的話,應該也可以考慮,我個人就不方便在這邊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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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清泉好,就是你是三一九案承辦的檢察官,那你講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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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麗瑩被提名人我不是,我只是負責後半段法律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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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清泉你講講你的觀點,因為我們尊重專業,讓我們聽一聽,還有59秒,趕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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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麗瑩被提名人其實有很多在臺灣歷史上重大的案件沒有偵破的,然後大家各說各話、眾說紛紜的很多,像桃園也有一個很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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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清泉劉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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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麗瑩被提名人對,這件案子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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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清泉無頭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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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麗瑩被提名人警界一直不斷地也會在……甚至內部有再重新檢視的過程,檢警都在重新檢視,不過我們作為執法人員就是這樣,只看證據,證據到哪裡辦到哪裡、說到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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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清泉好,希望你本於初衷,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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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麗瑩被提名人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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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蘇清泉委員的詢問,也謝謝被提名人林檢察官的說明。
接下來請林憶君委員詢問,林楚茵委員請準備。 -
質詢:林委員憶君: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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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憶君(17時40分)謝謝主席,有請被提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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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麻煩再請被提名人,請上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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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麗瑩被提名人委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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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憶君你好,先恭喜你獲得總統提名為大法官。接下來本席就幾個問題想要詢問,首先,第一個問題就先請問被提名人,這次你被賴總統提名為大法官,外界都在批評說因為是綠友友的背景,所以被提名;民間監督團體也質疑提名你是有政治上面的考量,不符合大法官應有的中立和超然;加上你曾經擔任過法務部綜合規劃司司長,曾參與賴政府的司法政策,讓大家質疑你與賴政府立場的距離太近了。請問被提名人,你有沒有什麼說明、解釋,還是你覺得自己被提名為大法官的原因是什麼?簡單回答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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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麗瑩被提名人我跟現在的執政部門完全沒有……之前完全不認識,也沒有見過面,只有在電視上看過。參與……因為我是公務員,是檢察官,當然會調法務部檢察司,或者擔任法務部的綜合規劃司司長,負責推動業務。那麼檢察官或者在法務系統擔任過職務之後,去擔任大法官,其實各國的實例非常多,而且他們認為這個是讓大法官多元的一種很正常的方式,不論是美國、德國,他們從法務系統、司法部系統或者檢察官去擔任大法官的都非常多,甚至擔任院長的都有。所以我覺得,檢察官去擔任大法官,其實是讓憲法法庭的意見更多元,尤其檢察官對於人權的看法,譬如在訴訟、刑事訴訟的人權保障這一塊,我們可能就不會只看被告,我們還會重視被害人這一面的觀點。特別是其他相關訴訟關係人、證人、鑑定人,經常在我們檢察官辦案過程中,都會體會到他們在訴訟過程當中需要被照顧或重視的權利,特別是我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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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憶君剛才你的意思是說,反正我現在的重點就是,你被提名的話,跟綠友友背景是沒有關係的,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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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麗瑩被提名人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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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憶君好,那我接下來的問題就是請問被提名人,你在檢察官的整個生涯中,提起上訴案件的裁判結果,最後如果被撤銷原判決或駁回的比例高嗎?還有你認為任何公權力的執行是不是都應該不可以濫用、不可以違反比例原則,都應該要用合法以及用一些正當、妥適的方式為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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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麗瑩被提名人第一個問題是,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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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憶君提起上訴案件的裁判結果,最後被撤銷原判決的駁回這樣的比例高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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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麗瑩被提名人目前在刑事訴訟當中,因為如果是地院到高院的話,它被撤銷,然後在高院的層次是自為判決,那高院的撤銷之後,自為判決比例是蠻高的;但如果是高院的判決,上訴到最高法院,現在的駁回率就非常高,高達九成都是駁回的。也許檢察官上訴的成功比率會高一點,目前統計看起來是這樣,不過上訴,最高法院因為它是法律上訴,非常嚴格,通常都是上訴駁回為多。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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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憶君我看你是刑事訴訟法的專家,我剛才看了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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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麗瑩被提名人不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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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憶君我想請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上面有寫「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此外,根據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510號刑事判例要旨上面有指出,「檢察官偵查犯罪,並非必須訊問被告」,所以我看有可能被告在整個偵查中都沒有被傳喚,然後去地檢署開庭訊問,有可能在整個偵查中都沒有,就會做成不起訴處分。至於偵查中要開幾庭呢?多久開一次庭呢?這也很難說,是不是這樣?我的意思就是說,雖然偵查中沒有一個定數,但除非是被告屢傳不到還有故意不出庭,這樣的被告才會被拘提、羈押或通緝,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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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麗瑩被提名人我先回答第一個問題,我們在偵查中確實是不要一開始或沒有必要就傳訊被告,因為被傳訊就是一個……即使是傳訊,當事人心理都會有壓力,我們就儘量不要給當事人……特別是那種看起來要不起訴處分的案件,就不要給當事人造成這麼大的負擔,所以會不先傳喚被告或沒有必要就不傳喚被告。但是要起訴的案件,目前按照我們的慣例,起訴被告是一定會先訊問被告的,起碼要讓他知道他的案件在偵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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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憶君另外,針對無罪推定的原則,我看這是國際公認的刑事訴訟基本原則,這應該是所有人對法律的基本概念,也就是說,被告在沒有經過法院審判定罪之前,其實誰都不能說被告是有罪的,尤其是檢察官。所以要證明被告到底有罪還是無罪、被告是否會被收押,最重要的關鍵就是在於檢察官的舉證責任,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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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麗瑩被提名人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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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憶君那為什麼我們的檢察官現在都有那麼大的權限呢?他們可以把被告先押起來,然後再找證據,進行押人取供的非法拘捕行為呢?所以我想請問一下被提名人,你認為檢察官如果有像我剛才說的這種情況,就是濫權羈押還有押人取供的作法,這個作法是正確的嗎?有沒有符合無罪推定原則,盡到最重要的檢察官舉證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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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麗瑩被提名人這邊我想先澄清,就是說,檢察官沒有辦法直接押人,檢察官在羈押這邊就只能向法院聲請,由法院來審查符不符合法定的要件,像第一百零一條,他首先要判斷犯罪嫌疑重不重大,這時候檢察官就要舉證了。再來,這個階段檢察官還要舉證,證明必須要有虞逃,或者有串證、滅證之虞,法官還要認為沒有其他替代方式,法院覺得有羈押的必要,他才會裁定羈押被告,所以不是檢察官說要押就押。像今天早上有另外一位我尊敬的學姐鄭法官被提名人,也有委員詢問他,他說當時他就是對檢察官說,如果沒有自白就要來聲請羈押,他是不准的,所以我想法官在這邊的控制、審查檢察官聲請有沒有道理是非常嚴格的。其實我們目前的羈押率確實也沒有那麼……在國際間比起來,確實也沒有那麼高,檢察官都非常謹慎,不至於會押人取供,這個也是法律所不允許的,跟委員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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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憶君雖然剛才說抓人的拘票還是必須經過法院的審理,但是你也覺得現在我們臺灣的檢察官卻經常……其實說真的,大家也都知道,都是自由心證,要抓人就抓人,要放人就放人啦!檢察官對沒有犯罪證據的人,還有對網路上做個哏圖或po了一個文的民眾都可以說抓就抓,說收押就收押!但是對犯罪事實證明確定是詐騙犯還是殺人犯這些,竟然都可以隨便地縱容!所以,依據你的專業,我想請問一下,羈押的案件通常要有哪些要件才能羈押?還有,你認為現在的檢察官為什麼會對拘捕和羈押同時進行審查呢?而且常常是漏夜進行馬拉松式的疲勞審訊,在這樣匆促的整個程序下面,法官常會被檢察官以有串證之虞而被檢察官說服,然後整個同意羈押,這樣是不是有違反憲法第八條有關人身自由的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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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麗瑩被提名人委員,您大概提了好幾個層次的問題,第一個問題是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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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憶君沒關係,你可以簡單說一下你的想法、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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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麗瑩被提名人其實按照規定,現在的羈押是拘捕前置主義,也就是即使是被檢察官傳喚來的,通常檢察官會有一個諭知說被逮捕,其實它就是一個諭知程序,最主要是要送法院聲請羈押,會有這樣的程序。但是羈押的要件,正如我剛才說的,法院會嚴格去審查這些羈押的要件。我特別強調,目前按照提審法,被拘提逮捕的當事人,除了要按照程序被告知他有權利可以請律師、可以保持緘默、可以請求調查他有利的證據等等之外,還可以聲請提審,他可以說:你亂抓人,我要馬上見法官。任何國民被拘提逮捕,他認為他被不合法對待的時候,就可以立刻聲請提審,這個是先補充。
至於羈押要件,就像我剛剛說的,這不是檢察官說要押就可以押人,法官要審查:第一個,犯罪嫌疑有沒有重大,由檢察官來舉證;第二個,除了犯罪嫌疑重大,還必須要證明有事實足認他有逃亡之虞,或者他有跟其他共犯或證人有串證、滅證的可能性,要有這些要件,且法官認為有羈押的必要,才會由法官來裁定羈押,檢察官沒有辦法,檢察官就只有聲請權,他不能自己決定我要逮人、我要押人,就可以逮人、押人,檢察官即使有拘捕…… -
林委員憶君你是內行人,你一定也知道其實這其中當然也包含了法官的自由心證及經驗,它整個隱藏在其中。因為偵查中的案件不是十分地明朗,有時候光以檢察官,他就會以卷證、書證、物證、人證……請問就你的經驗,你認為法官跟檢察官要如何去認定這種罪嫌重大呢?怎麼樣判斷他會不會有逃亡的可能,還有勾串的證人呢?還有,怎麼樣認定他有羈押的必要性呢?我想那麼多年的經驗,這些都是一些抽象的文字,就像我現在舉資深法官為例,他有不少的經驗,但是不見得、也可能未必都能夠精準的到位,但偏偏現在很多司法院的地院法官都是非常資淺的法官,我現在舉例,就像是醫院現在急診室資淺的醫師要如何解救緊急危險致命的病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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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麗瑩被提名人剛才委員的提問是第一審的法官太年輕、經驗不足,以致不能判斷,但是因為羈押裁定是對人身自由很嚴重的侵害,所以都有救濟程序。通常一審法官決定羈押之後,其實還是會有裁定抗告到高院去,高院還會做審查,高院的法官就非常有經驗了,不是地院決定了就拍板定案,還是會有救濟程序的。我們是法治國家,任何一個決定,只要是限制自由、權利的,都會有救濟程序,最後還是會由高院有經驗的法官來做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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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憶君其實我剛剛看,你認為我們檢察官辦案的時候,偵查及起訴或不起訴的權限之大、甚至濫權,其實超過任何一個國家的檢察官,但是這樣是不是應該要像你剛才所提的去進行司法改革,並且可以汰除這些不適合的檢察官,以維護被害人及被告人的人權,這樣才能真正地落實司法改革?因為我剛才看你在口頭報告及整個報告上面也有提到參與基層檢察改革,因為你擔心檢察權行政化後,可能容易受到政治上面的干預,所以共同發起設立了檢察官改革協會;另外也在擔任檢察行政職務的期間,曾經參與全國司改國是會議及司法改革的修法,希望檢察官辦案不要受到上級和政治的干預。請問被提名人,你認為目前的檢察改革和司法改革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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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麗瑩被提名人有不有效是要受社會公評,我自己不能做評斷,不過我覺得整個檢察體系的風氣確實是一直在進步當中,我們的監督機制也越來越嚴格,像剛才委員提到我的自傳裡有提到的,就是有參與全國司改國是會議,裡面一個很重要的項目,就是在檢視法官、檢察官的淘汰機制。現在新的法官法,也就是那次司改國是會議之後又修了一輪,就是關於檢察官評鑑跟法官評鑑制度,包括送職務法庭的程序都再完備化,最重要是加入外部委員,因為怕我們官官相護。所以現在不管是法官評鑑委員會,還是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通常自己系統的代表,就是檢察官代表大概3位,然後3位法官,6位其他人士,還有3位律師,也就是檢察官只有少數人,大部分都是外部參與的評鑑委員,以擔保我們不會官官相護,這是評鑑委員會的機制。
還有要怎麼發動評鑑呢?現在的新制也賦予……以前是只有機關和團體才能聲請檢察官或法官評鑑,現在是當事人個人如果覺得法官、檢察官不公平,也可以直接跟評鑑委員會提起要評鑑法官、檢察官。所以目前這個機制其實是相當嚴格的,當然,如果各界認為還需要精進,我們都樂觀其成,大院如果覺得還不夠,需要修正,也是還可以再討論的。 -
林委員憶君好,再請教一下,剛才我看到你在問卷中有提到在最高檢察署期間,曾經參與擬具檢察總長的非常上訴書,相信你應該也認為冤案其實救濟不力,長年以來都是我國司法亟需克服的難題,然後你也長期推動司法改革,所以相信對於民間司改基金會有個經典的冤案案例,就是水利專家、前經濟部水利署河川局賴丁甫局長的冤案,應該也很有印象。這個案件查不到他任何收賄證據,但是在99年他遭判決7年有期徒刑;監察院100年時公布調查報告,為賴丁甫平反冤情;檢察總長在101年及102年前後兩次為他提起非常上訴,但都遭到最高法院草率駁回,為此,民間司改會對最高法院提起了兩次個案評鑑,要求懲處不適任法官,並持續協助平反冤案。根據監察院100年的調查報告,檢察官僅憑毫無證據能力的一個記帳本而已,就無視欠缺被告收賄事實的證據,堅持上訴,明顯已經違反證據法則,無疑是基於有罪推定心態,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如果冤案永遠是冤案,就算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孤臣無力難回天,仍然還是冤獄,更遑論現在正在偵查中受到不當羈押、不當偵訊的人!請問被提名人,如果將來你擔任大法官,對於冤獄、違憲的這些案件會如何面對、處理?你會願意受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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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麗瑩被提名人如果是有侵害人權的案件進入憲法法庭,我相信不是只有我,我現在是被提名人,但我相信所有在憲法法庭的大法官,作為基本人權的守護者,他們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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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憶君我現在只是問你,問你的想法,如果你是大法官,你會願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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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麗瑩被提名人當然我目前對於案情並不是很清楚,也不了解後面到底有什麼樣不公不義的狀況,如果真的有不公平或者有冤案、冤情,我們都願意加以平反。其實目前我在最高檢察署經常處理的就是確定的判決,如果覺得有冤情的,我們都會研究,目前也有幾個案件在研究中,這是我們的日常,包括一般的請求非常上訴,還有重要的組成專案小組審查的都有,我們努力做、盡本分,當然我們也尊重法院的看法,畢竟審檢不是一家,法院有法院把關的標準,我們檢察官、檢察部門會儘量在能力範圍內為當事人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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