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4次全院委員會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星期一)9時至16時59分 @ 本院議場 (主席:江副院長啟臣)
  •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4次全院委員會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星期一)9時至16時59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江副院長啟臣
    秘書長 周萬來
    副秘書長 張裕榮
    議  程 討論事項
    一、總統咨,為司法院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現有缺額7名,茲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提名蔡秋明、蘇素娥、蕭文生、鄭純惠、林麗瑩、陳慈陽、詹鎮榮7位為司法院大法官,並以蔡秋明為院長、蘇素娥為副院長,咨請同意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6次會議決定:7月9日、10日及14日召開全院委員會審查。爰於本次會議進行審查。
    繼續開會
  • 主席
    報告全院委員會,現在繼續開會。
    今天分別審查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陳慈陽、詹鎮榮之資格及是否適任相關事項,分別由每位被提名人說明10分鐘後再進行委員詢問,每位委員詢答時間20分鐘,採即問即答方式進行,輪到詢問委員如不在場,視為棄權。
    現在先審查被提名人陳慈陽之資格相關事項,請被提名人陳慈陽先生說明,時間為10分鐘。
  • 陳慈陽被提名人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大家早安、大家好。我是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慈陽,很榮幸有機會到大院報告本人學經歷及未來擔任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權行使,以供大院審查參酌。
    一、家庭背景:本人出生於民國54年,臺南市人,父母均已過世,配偶為郭麗珍教授,嘉義縣人,目前任教於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研究所,並育有一子一女。
    二、學經歷及學術專長:自民國78年前往德國魯爾大學深造,追隨當代憲法及環境法大師Hans D. Jarass教授攻讀法學博士學位,博士論文研究主題為「內涵於中華民國(台灣)憲法與德國基本法之實質修憲權界限」,取得博士學位後,即返國任教於母校國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法律學系(現改制為國立臺北大學),從事憲法、行政法及環境法等教學及研究工作,研究領域分別在憲法、行政法及環境法等方面,近年來主要著作有基本權核心理論之實證化及其難題、憲法規範性與憲政現實性、人權保障與權力制衡、憲政體制與法治國家、二十一世紀憲法國家之新挑戰;在行政法領域有行政法總論、主編行政法實例研習一至三冊;在環境法領域有環境法總論、合作原則之具體化、廢棄物質循環清理法制之研究,以及在簡歷資料當中所附之學術期刊及會議論文。
    在國際學術交流拓展上,自回國任教以後就密切地跟德、法、歐盟及美、日、韓等國建立雙邊及多邊的公法學及環境法學學術合作及國際研討。
    三、參與公共行政及工作經驗、研究與貢獻:在學校行政方面,自民國96年11月起,本人擔任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公法研究中心主任,負責規劃推動公法學之研究發展;自民國97年8月1日起,應侯崇文校長之邀請,擔任國立臺北大學主任秘書一職,協助推動校務行政,並舉辦第一次校務評鑑。社會服務方面,本人長年擔任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內政部及人事行政總處等院部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及法規委員會委員、臺北市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高雄市法規委員會委員、臺南市及新北市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等。為扶助弱勢,亦長年擔任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案件審議之複審委員,積極為需要專業法律事務協助,而又無力負擔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之人民,予以制度性援助,維護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及平等權等基本人權。就維護憲政體制與保障人權部分,也擔任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45號解釋前召開憲法法庭的鑑定報告人,闡述集會遊行法在當時已與憲政現實不符,且有侵害人權之虞,此見解亦為司法院大法官第445號解釋所肯認。
    四、擔任考試委員參與考選掄才及建立文官制度:106年經蔡前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擔任考試院第12屆考試委員,首先推動縣市副局處首長及科長之職等提升,以留住公務人才。其次,推動制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及相關法規。在退撫三法送立法院審議時,立法院對考試院通過之部分條文有不同意見,最後依立法院修正條文通過。與行政院、司法院共同推動司法改革有關司法官及律師合一考試之政策及修法。同時參與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公務人員職組職系等修訂決策。109年再度被提名為第13屆考試委員,並經立法院通過。在任內代表考試院,擔任院內司改國是會議第四小組決議之司法官及律師等多合一國家考試改革小組召集人,並為考試院、司法院及行政院三院協調會之考試院代表之一。110年底完成「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於111年初送立法院審議。透過參與考試院、行政院及司法院等憲政機關實際運作之經歷,對憲政實務有深入的體悟與驗證。同時努力推動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參與公務人員保障法暨公務員服務法修訂及高普考考科減科等政策決定。綜言之,本人在兩任考試委員任內推動考試院相關政務,不遺餘力。同時亦擔任司法官暨律師特考典試委員長,以及多項考試之典試委員長、典試委員及召集人等,為國家掄才而努力。最後,於113年第13屆考試委員任滿期間,考試院考量到金門、馬祖及澎湖等離島留才不易,推動離島特考,以留住各離島之公務人才,且為因應第14屆考試院尚未組成,協助數萬名考生得以順利應試,以保障考生權益。
    在擔任考試委員期間,遵守憲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維護國家考試之公平及公正、保障考生權益,並確保行政中立。同時參與考試院、行政院及司法院共同研議「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之相關會議。對憲政體制有豐碩實務經驗,更有助於大法官職權之行使。
    五、擔任大法官之自我期許:大法官職權主要在於審理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機關爭議、總統、副總統彈劾、政黨違憲解散、地方自治保障,以及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等案件。個人長年來苦心鑽研憲法之學理,並密切關注我國憲政之發展及憲法人權保障在行政法學及實務之實踐,同時曾參與考試院、行政院及司法院憲政機關之運作。期許能更進一步將理論與實務結合,容或有幸擔任憲法守護者之職務,必遵守憲法第八十條之規定,超出黨派之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來捍衛多元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奉獻自己棉薄之心力。以上報告,謝謝聆聽,敬請不吝指正。
  • 主席
    謝謝被提名人之說明,現在進行委員詢問。
    首先請陳委員玉珍詢問。
  • 質詢:陳委員玉珍:9:11

  • 陳委員玉珍
    (9時11分)謝謝主席,有請被提名人陳教授。
  • 主席
    請被提名人。
  • 陳委員玉珍
    早。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委員好。
  • 陳委員玉珍
    看總統府送過來的簡歷還有您剛剛的口頭自傳報告,本席覺得您是一位理論與實務經驗兼具,也是法學界、法律界的一時之選。在看了你的簡歷後,我想這是您第3次到立法院來接受被提名同意權的行使,對吧?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是。
  • 陳委員玉珍
    第3次嘛!前面兩次是考試委員,這次是大法官。我們先來看您過往的成績單,2017年的時候,蔡總統提名您擔任第12屆的考試委員,那時候提名的新聞稿提到,是為了配合年金改革的步伐,多項重要年金改革方案要交由考試院研擬;到了2020年5月的時候,再度提名您擔任考試院第13屆考試委員,裡面提到您在原來第12屆考試委員任內,有推動年改及相關考銓制度的研議,熟悉考試院職能,考量續任有助於經驗傳承;這是前兩次提名的相關理由。這一次賴總統提名您擔任司法院大法官,新聞稿是說您擔任考試委員的時候,對推動年金改革退撫新制著有貢獻,這個是這次的提名。您在自傳中也有提到擔任考試委員的時候,是以推動年金改革為己任,對吧?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是。
  • 陳委員玉珍
    請問您擔任考試委員的時候,您認為那個時候已經有完成當時蔡總統交付的任務嗎?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報告委員,基本上,年金改革是考試院幾任院長都有這樣的期待,只是各黨針對部分的意見不同,譬如所得替代率或者相關的一些配套措施。所以基本上,年金改革這件事,因為當時還沒有民眾黨,所以是國民黨跟民進黨黨團在立法院共同的共識,在這種情形之下,我覺得我有部分達成,有部分沒有達成……
  • 陳委員玉珍
    您的自傳裡頭也有提到,就有關年金改革的退撫三法,立法院對考試院通過的部分條件有不同意見,最後依立法院修正條文通過,就是您剛解釋的。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是。
  • 陳委員玉珍
    所以在考試院第12屆第136次會議裡,您捍衛您的立場,當時的說法是:民主國家所有重要事項,必須經由國會作最後決議,因此立法過程中,雖部長身為考試院的銓敘部長,但是對於立法院最後決議,不僅銓敘部長要尊重,本院亦然。所以您是相當尊重立法、國會的立法權,聽起來是這樣子,對吧?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是,沒錯。
  • 陳委員玉珍
    在第137次會議您也有提到:「從年改迄今,許多法案是透過立法院提案通過,此為立法委員的憲定職掌,造成略過其他憲政機關權責的問題,形式上無法苛責行政院,此為立法委員的行為,屬目前責任政治及政黨政治運作的結果」,這些都是您說過的,對吧?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是。
  • 陳委員玉珍
    所以在擔任考試委員期間,您相當尊重立法院的立法權,尊重國會的意見,請問您現在也是抱持同樣的想法嗎?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報告委員,我想法一貫……
  • 陳委員玉珍
    一以貫之啦!
  • 陳慈陽被提名人
    不只是從考試委員,從以前擔任學者,基本上我認為立法院是最高民意機關,應該要予以尊重。
  • 陳委員玉珍
    很好,我們期許您擔任大法官一樣有這樣的風骨。我想請教您幾個議題,立法院之前三讀通過提高警消海巡退休所得替代率,這個您知道吧?有三讀通過。請問對於所得替代率這個議題,您是會尊重我們立法院所通過的立法形成空間,還是認為年改不應該走回頭路?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如果作為一個被提名人的話,我們尊重,我絕對尊重立法院所作的這樣的立法通過,但是中間相關的過程,當然是由立法院內部形成的共識所作成的……
  • 陳委員玉珍
    已經共識了,三讀已經通過了。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對,對,尊重。
  • 陳委員玉珍
    所以會尊重立法院的職權啦?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尊重。
  • 陳委員玉珍
    OK,好,謝謝您。前面是警消海巡的部分,另外還沒有修改的,但也有可能修改的是公教人員所呼籲的要停砍退休金、彈性調整所得替代率,就是七大公教團體都希望要停砍退休金、所得替代率,如果到時候這個部分再經過立法院的修改,又三讀通過了,所得替代又有所改變的時候,請問您到時候會尊重立法院立法者的立法形成空間、尊重國會的權力,還是會認為不應該走回頭路?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基本上在憲法秩序下,依據憲法相關的規定跟憲法價值內容,我是尊重立法院。
  • 陳委員玉珍
    好,所以不管您是擔任學者,或是以後擔任大法官,您都會尊重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案?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是,我再補充,是在憲法價值秩序內尊重立法院。
  • 陳委員玉珍
    好,請教我們上個禮拜剛剛通過普發現金條例,您知道嗎?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是,知道。
  • 陳委員玉珍
    普發現金1萬元,相關的政黨人士說這增加預算有違憲爭議,府院及財主人士認為有違憲爭議,因為依憲法規定,立法院審查預算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決定,當初行政院送出的特別條例額度是4,100億,現在這個特別條例多增加了1,350億。請問您是否認為,立法委員可以提法律案,為實質增加預算支出之提議,並不違反憲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因為我們現在普遍聽到很多相關府院或者一些學者有提到,這次通過普發1萬元是違反憲法第七十條的規定,所以我想請問您:我們立法院、立法委員可不可以提出法律案做實質增加預算的提議,並且沒有違反憲法第七十條的規定?您的法律見解如何?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是,報告委員,因為在520號解釋曾經也有過立法院認為是通過的法律案,但是有可能……釋字520號是有關於核四的問題,當時行政院或立法院也都有提到可能是重大政策,因為是法律案跟重大政策或預算案有爭執的時候,大法官520號解釋就有提供一個解決的方法,就是憲法裡面有關行政、立法互動的政治爭議的解決模式,應該在憲法框架裡面行政跟立法可以去解決,至於怎麼解決,尊重大院跟行政院的立場。
  • 陳委員玉珍
    您回答很多,但是沒有回答到這個問題。關於普發現金1萬元,如果行政院認為這是違反憲法第七十條規定,但是因為立法院通過了,你以後是要當大法官,是要解釋憲法,對於這個您明確的解釋是什麼?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剛才已經跟委員報告……
  • 陳委員玉珍
    你講了很多,你覺得有違反嗎?就告訴我有沒有違反就好。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基本上,這是兩院之間……
  • 陳委員玉珍
    有沒有違反憲法第七十條之規定?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因為各自……
  • 陳委員玉珍
    普發現金1萬元這個法律案,有沒有違反憲法第七十條規定?
  • 陳慈陽被提名人
    立法院主張是法律案,然後行政院認為這是預算案,有爭執……
  • 陳委員玉珍
    行政院認為是預算案嗎?
  • 陳慈陽被提名人
    行政院認為法律裡面有涉及到實質的預算編列,是不是?
  • 陳委員玉珍
    好,那你認為這個是法律案?
  • 陳慈陽被提名人
    這個是有爭議的。
  • 陳委員玉珍
    那請問這個特別條例是法律案還是預算案?
  • 陳慈陽被提名人
    這個就是有爭議,行政、立法之間有爭議。
  • 陳委員玉珍
    您認為有爭議就對了?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對,有爭議,釋字第520號曾經有解釋過。
  • 陳委員玉珍
    謝謝,謝謝教授,我知道您的答案,您認為有爭議,您說行政院是預算案,我們認為是法律案,因為是特別條例。
  • 陳慈陽被提名人
    行政院是認為這涉及預算編列……
  • 陳委員玉珍
    但是您身為大法官被提名人,您認為這個……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是有爭議的。
  • 陳委員玉珍
    有爭議的,好,OK。
    你認為國會在行使預算議決權的時候,就是總預算這種預算,有沒有積極引導政府政策的作用?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有積極,有。
  • 陳委員玉珍
    有沒有?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是。
  • 陳委員玉珍
    有嘛,所以立法院在通過預算之後,也有積極引導政府預算的作用?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導正,但是憲法第七十條有明文規定,剛才委員是講預算……
  • 陳委員玉珍
    對。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所以我才會講到第七十條。
  • 陳委員玉珍
    第七十條是預算,不是法律案。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對,委員講預算……
  • 陳委員玉珍
    對於是法律案還是預算案,您認為有爭議?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兩院有爭議。
  • 陳委員玉珍
    兩院有爭議,那司法院怎麼認為呢?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司法院釋字第520號曾經做過解釋,可以循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有關兩院的政治爭議解決模式去處理。
  • 陳委員玉珍
    陳教授,剛剛您在提到年改的時候,我是滿肯定的,因為您說您會尊重立法院的立法形成權,就是跟您以前的學說一以貫之,也就是即便您擔任大法官,還是保有原來擔任教授的風骨。但是現在提到憲法第七十條這一條的時候,您的說法似乎跟您當初擔任學者的時候不太一樣,我想請教,您在1996年有一篇評析大法官釋字第391號解釋文,我有看你的簡歷,但並沒有在你的簡歷裡頭。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是。
  • 陳委員玉珍
    為什麼?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啊?
  • 陳委員玉珍
    這一篇文章怎麼沒有在你的簡歷裡頭?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有啊!
  • 陳委員玉珍
    簡歷裡頭?
  • 陳慈陽被提名人
    簡歷可能沒有附上來。
  • 陳委員玉珍
    簡歷沒有附上來?
  • 陳慈陽被提名人
    但是我這一篇文章是在剛才所報告的專書論文集裡面。
  • 陳委員玉珍
    專書論文裡頭,但是我們上網搜尋沒有辦法讓公眾閱讀,是沒有公開?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有公開,上網搜尋應該書上……報告委員,那個書可以在書局找得到。
  • 陳委員玉珍
    要到書局,因為上網搜尋是沒有,沒關係,我想請教您,這篇文章的陳述您還記得嗎?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我記得,對於大法官釋字第391號解釋,有些部分我有不同意見。
  • 陳委員玉珍
    對,這一條裡頭您特別提到,我來跟您回憶一下,這是您說過的話:預算額度修正權僅限於否決及刪減預算部分,此一見解實過於狹隘,且不符合國會在預算議決權的行使上,對行政權有優勢地位之本質。第二個,縱使立法院不在預算案中做成增加預算支出之決議,亦可另提法律案,為實質增加預算支出之提議。這是您說過的話,沒錯吧?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是。
  • 陳委員玉珍
    所以預算案是不行,而行政院跟我們的差別是說它是預算案,但您以前當學者的說法是縱使不在預算案提,也可以另提法律案,像這個特別條例就是法律案,您還認為說可以實質增加預算支出之提議。這是您的說法,沒錯吧?
  • 陳慈陽被提名人
    這是我當學者的說法。
  • 陳委員玉珍
    你當學者的說法,當大法官想法會不一樣?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我跟委員報告一件事情……
  • 陳委員玉珍
    還有下一句。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是。
  • 陳委員玉珍
    因此憲法第七十條對立法院審議預算議決權的限制規定,實際上並未具有重大意義。你覺得第七十條是沒有重大意義的。另外,國會在行使預算議決權時,亦有其積極引導政府政策之作用,而第七十條並沒有提到。經由國會定期改選,及傳播媒體監督,也可以達到實質監控立法院行使預算審查議決權,所以第七十條可以做適度地鬆綁。這都是您之前擔任學者的意見,沒錯吧?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是。但是報告委員,第七十條是憲法規定的,修法是要大院的職權。
  • 陳委員玉珍
    不是,我們不是在說修那個法,我們在說您當時對立法權、行政權,說國會有優勢嘛。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報告委員,我可不可以報告兩點?第一個,第七十條我說要修,但這是大院的職權;第二個……
  • 陳委員玉珍
    我現在不是提要修,我現在是說禮拜五通過的那個法律案裡頭有沒有爭執?我是用你以前擔任學者時候的看法來跟您討論這件事情。
  • 陳慈陽被提名人
    第二點,我跟委員報告,貴黨團曾經有問卷問我們擔任大法官是不是能夠基於獨立超然的立場,脫離學者的想法,以捍衛自由民主憲政……
  • 陳委員玉珍
    喔,所以你擔任學者時的想法就這樣……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我沒有說我脫離,我學者想法是一致的,但是我基本上尊重大院的做法。
  • 陳委員玉珍
    當你擔任大法官就……尊重什麼?再講一次。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尊重大院的決議。
  • 陳委員玉珍
    尊重立法院的決議就對了?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對,但是……
  • 陳委員玉珍
    所以關於這一次普發現金1萬塊,您還是跟以前的想法一樣嗎?行政院雖然說憲法第七十條,但這不是適用憲法第七十條,你還是覺得……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我認為憲法第七十條可以修改……
  • 陳委員玉珍
    對,沒有那麼適合啦!
  • 陳慈陽被提名人
    但是我尊重大院的職權。
  • 陳委員玉珍
    OK,謝謝您。至少我認為您在擔任學者時,剛剛我問的年改,您是尊重立法院的立法權,還有憲法第七十條,我們通過普發現金的是法律案、預算案,跟行政院的想法不一樣,立法權有優勢,您的學術想法應該是沒有改變的吧?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沒有。
  • 陳委員玉珍
    好,這一點給予您肯定。
    我想再跟您請教,也是很重要的一點,就是中央和地方財政權的劃分,您寫過一篇觀點是「從我國實證憲法論中央與地方財政權劃分」,你還記得你說過什麼嗎?關於中央和地方財政權。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是垂直權力分立。
  • 陳委員玉珍
    來,我來幫您整理一下,您說過國家財政權在行使與分配上,在合憲性無虞的情況下,是財政學者和實務運作者的任務。接著你又說到財政收支可能劃分不公,但原則仍然符合憲法上所要求的均權體制,不公也不是法學可以解決的。第三個,你說這可能會產生重中央忽略地方,這種劃分方法是否讓地方有參與決定權,是要思考的憲政問題。結論就是財政行使和分配是憲法學者和實務運作者的任務,我想實務運作者應該指的就是立法院,是我們的任務,沒錯吧?
  • 陳慈陽被提名人
    關於實務運作者,我的看法是中央跟地方應該協力。
  • 陳委員玉珍
    是我們的任務嘛!第二個,有關怎麼劃分,比如說以前是中央比較多,你認為雖然劃分不公,不管是中央多還是地方多,因為中央和地方有很多劃分不公,但這個也不是法學可以解決的,這是您之前提到的,沒錯吧?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是,這要政治、財政……
  • 陳委員玉珍
    這個不是法學可以解釋的,雖然可能會出現中央多,或者是我們這次修過以後地方多一點,還是中央多,但這些都不是法學可以解決的,要財政學者用實務來做規劃,沒錯吧?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是。
  • 陳委員玉珍
    所以這根本就不是大法官可以解決的東西,不是大法官可以解釋的東西嘛!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是,這應該是行政跟立法……
  • 陳委員玉珍
    所以財政收支劃分法送到司法院憲法法庭時,應該就不是憲法法庭可以接受的案子,因為這不是法學者可以解決的問題,這是你以前的觀念,你現在還是這樣的觀念嗎?你認為中央跟地方的財政劃分是立法委員的任務,這沒問題吧?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從民意來講,要由中央跟地方協力來處理。
  • 陳委員玉珍
    沒錯、沒錯。
  • 陳慈陽被提名人
    第二個,再加上財政學者相關的看法……
  • 陳委員玉珍
    對,過程中我們有辦公聽會,有請財政學者來發表意見。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再提出建議來讓中央跟地方協力解決。
  • 陳委員玉珍
    您之前認為縱使劃分不公也不是法學可以解決的,現在還是這樣的想法嗎?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劃分不公……因為財政、預算內容非常精算的部分,我們沒有辦法……
  • 陳委員玉珍
    是,所以這個不是法學可以解決的嘛!
  • 陳慈陽被提名人
    但如果專業可以補充,由專業來補充,由財政學者來處理。
  • 陳委員玉珍
    對,但是財政收支劃分法要釋憲的話,就不能受理,因為法學界並不能解決實務上的這些財政問題,對不對?
  • 陳慈陽被提名人
    但是法院可以請鑑定人……
  • 陳委員玉珍
    這是你以前的說法啊!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對,但是可以請鑑定人。
  • 陳委員玉珍
    啊?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可以請鑑定人,請財政學的學者專家鑑定。
  • 陳委員玉珍
    喔,可以請鑑定人。沒有,我的意思是,如果大法官人數夠的時候,釋憲可以受理呢?這不是法學可以解決的問題,你還是維持這樣的想法嗎?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是,但是可以由鑑定人……
  • 陳委員玉珍
    好,謝謝,因為時間很短,我現在再問一題,您剛有特別提到離島,我要特別跟您感謝,但是我想請教你這一題,您擔任考試委員的時候,從109年到113年的發言次數的比率分別是65%、39%、20%,就是11次、20次、10次,最後兩年是7次、7次,是不是因為那時候年改任務已了,後來什麼業務就不大需要說了,所以你後面兩年發言的次數相當少,只剩下7次,52場院會裡頭您只發言了7次,32場也只發言了7次,是因為業務已了的關係嗎?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是,報告委員……
  • 陳委員玉珍
    沒有需要再關心其他事情?因為任務……
  • 陳慈陽被提名人
    不是,很多政務不是在院會裡面,院會大概就是針對大家已經有共識的部分來解決……
  • 陳委員玉珍
    好,大家有共識就不用那個……那我想請問您剛剛所提的,我看書面報告沒有,但口頭報告有特別提到離島的部分……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是。
  • 陳委員玉珍
    您知道我是來自離島金門,關於我們離島地區特考規劃,考試院有開會吧?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是。
  • 陳委員玉珍
    大家也都有共識,對不對?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對,大家有共識。
  • 陳委員玉珍
    在考試院第13屆第138次會議,9位考試委員中,有8位發言支持或發言建議,你知道嗎?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是。
  • 陳委員玉珍
    9位裡面有8位發言,哪一位沒有發言?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報告委員,由於之前已經跟考選部溝通過,而且我全力贊成,所以我認為基本上我已經贊成了,就不需要在院會……
  • 陳委員玉珍
    沒有,在離島特考中,您剛剛說這算是您在考試院的功績,但在離島特考的業務裡,9位考試委員裡,唯一沒有發言的就是陳慈陽教授!您對我們離島事務……因為您贊成,所以不用發言,是嗎?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報告委員,委員的政治歷練非常豐厚,也知道很多事都需要大家事前的溝通協調……
  • 陳委員玉珍
    其他8個發言的,都是因為不贊成,所以來協調,是嗎?
  • 陳慈陽被提名人
    不是、不是。其實我有很多問題在第一任時都已經全部說過了,所以不希望浪費院會的時間……
  • 陳委員玉珍
    所以9位委員有8位委員發言,有點浪費時間?9位裡只有您沒有發言。您剛才在口頭報告特別跟我說,您負責離島特考業務……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報告委員,9位委員裡面有2位已經續任過了,7位沒有續任,所以我們希望讓……
  • 陳委員玉珍
    2位續任的不再發言,但其實另外一位也發言了……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是……
  • 陳委員玉珍
    沒關係,雖然沒有發言,但至少通過了,所以我在此跟您表示感謝,雖然不發言,但有所表示。我的發言時間到了,我們還有其他的委員……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您可以詢問與離島相關的人事單位……
  • 陳委員玉珍
    希望您能維持一樣的風骨。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是。
  • 陳委員玉珍
    好,謝謝。
  • 主席
    謝謝陳委員,謝謝被提名人的答詢。
    下一位請林國成委員詢問。
  • 質詢:林委員國成:9:31

  • 林委員國成
    (9時31分)謝謝主席。請陳大法官被提名人。
  • 主席
    請被提名人陳慈陽教授答詢。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委員好。
  • 林委員國成
    好。陳被提名人,不管你當考試委員或學者專家,本席都要特別提醒,上一次的7位大法官被提名人通通不通過,而不通過的原因是因為綠友友。其中的劉靜怡教授,他國民黨也罵,民進黨也罵,民眾黨的柯文哲也罵,但本黨仍特別投贊成票給劉靜怡教授,因為這樣才真正可以當大法官,不受上面的壓力,有自己的主張。但是很奇怪,民進黨自己封殺了劉靜怡教授,這代表什麼?代表賴總統所提名的大法官,不一定只聽賴清德的就一定會通過,這點我要特別提醒。
    上一次是綠友友,這一次又加上2個,即有7個被提名人。當然,陳教授、陳被提名人是不是這樣?我不曉得。但對其他人,我要用一種傳統食物來形容他們。陳被提名人,這是什麼?
  • 陳慈陽被提名人
    乖乖。
  • 林委員國成
    乖乖,上次是綠友友,這次則是又加上聽話的乖乖牌。我拿的這些乖乖是臺灣人的口味,不過坦白說,當大法官不能只有綠友友,也不能只有乖乖牌。大法官的職責是維護憲法,解釋憲法,非常重要,這點我要特別提醒陳被提名人。未來如果你當了大法官,你有顏色是另外一回事,但千萬不能做乖乖牌,這一點我要提醒你。
    陳被提名人,我剛剛講到綠友友,事實上你自己也知道,在民進黨執政這九年當中,你不管是擔任考試委員或者是在授課當中,我在想,民進黨任何一個跟法律有關的、跟憲法有關的,舉例真調會,你是聲請人耶,有很多法律案等等,我們就不再浪費時間,我要請問,你過去是學者專家,現在你是大法官被提名人,你跟民進黨的這些關係,未來你如果通過以後,會有什麼取捨?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報告委員,從我106年開始擔任考試委員就可以證明,我在考試院任內所有的兼職,當然不是政黨的兼職,我從來沒有兼職過政黨職務,所有各院的訴願審議委員等等全部辭掉,也不參加跟考試院職權無關的演講或報告,第一個,這就可以證明我本身就是基於超然的地位在行使考試委員的職權,以前的作法可以驗證,這是第一個。
  • 林委員國成
    那你在當大法官的時候也是會秉持你這種精神?
  • 陳慈陽被提名人
    當然是絕對……
  • 林委員國成
    但是你之前是學者專家時,對你不放心的就是確確實實你比綠友友更綠友友。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報告委員……
  • 林委員國成
    沒關係,這個是我們的感覺,但是你的作法就是未來表現給人家看嘛!當然也不能說過去如何做跟現在如何做,對於未來如何做我們就先蓋棺論斷,這個當然對你也是不公平。
    我特別再來請教你一個問題,除了你是民進黨綠友友的顏色非常密切外,我要請教你的是,現在你的家人還有沒有在民進黨內擔任不論是有給職或無給職的重要職務?有沒有?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報告委員,我的太太郭麗珍教授現在擔任民進黨的仲裁委員,但是跟委員報告,夫妻除了共營婚姻生活、家庭關係以及親子關係以外,個人的職業發展跟個人自己決定的相關事項……
  • 林委員國成
    這個OK、OK!好,我現在的疑問是這樣,陳被提名人,為什麼我要問這個?當然夫人如何去做,他想怎麼去做,跟你的職位當然不等於啦。但是有一點,因為本黨(台灣民眾黨)在問卷的時候,你提到這個部分時,如果像現在在院會裡面直接回答我夫人是怎麼樣、怎麼樣,這個問題我就不會問了,但你的回答的是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辦理,這個就有一點迴避的意思。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報告委員,那個是指我個人有利益衝突的時候,那個問題是問個人有利益衝突的時候,所以我才說依據憲法訴訟法,並沒有問到家人或者是幾等親之內,並沒有問,所以我的回答是非常誠實的。
  • 林委員國成
    是啦!所以我坦白講,這樣就會讓我們猜疑你是在迴避,有做就有做,有什麼關係?因為民進黨本來就是正當的政黨啊!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報告委員,因為那個問題點只問我本人,所以我的回答是針對本人……
  • 林委員國成
    好,那你現在……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如果有問家人,我一定會回答。
  • 林委員國成
    除了太太以外,其他還有沒有?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沒有。
  • 林委員國成
    沒有了?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沒有。
  • 林委員國成
    好,我希望這樣,剛才為什麼我會講除了綠友友,當然我們要尊重參加任何政黨,其他的職務無所謂,但是當了大法官以後,應該以憲法為重,所以政黨色彩不能太明顯,這是我們很在乎的,也認為過去你的作為讓我們感覺你是綠友友再加上綠友友,所以……
  • 陳慈陽被提名人
    但是報告委員,我在考試委員任內絕對沒有這樣子的情形。
  • 林委員國成
    好,可以。另外一個就是廢死的問題,針對廢死的問題,你也曾經講過,執行死刑是對生命的侵犯行為,請問對於現在的死刑一致決、實質廢死的這些,你現在未來有什麼看法?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報告委員,我在回答貴黨團的意見裡面提到,大法官除了要堅守憲法的價值核心,還要兼顧基於國民主權、國民的情感及價值共識,所以我在這邊可以理解,也認同死刑的存在,而且有感同身受。
    報告委員,還有一件事……
  • 林委員國成
    陳被提名人,你發表這個的意思就是你反對的意思?
  • 陳慈陽被提名人
    不是。
  • 林委員國成
    也就是說,執行死刑是侵犯的立場,所以你現在講你尊重死刑的存在,當然我們尊重你,可是我把問題凸顯出來,是讓你未來當了大法官以後,在這個部分要特別去留意,因為你在當學者時以及平常所表示的這些立場,讓我們感覺你根本就是廢死的死忠擁護者。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我相信那一句話是從理論推論的,應該是從基本權核心理論去推論出來。
  • 林委員國成
    你還是尊重要有死刑的存在?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我還是尊重,因為這是基於國民主權。我跟委員報告,我的背景是留德的,德國法院的判決,除了前面第一個是它的國徽以外,另外它會寫到以德意志人民之名來做成判決,所以一定要尊重國民,國民法官法也是如此。
  • 林委員國成
    陳被提名人,我知道,我拜讀過你很多大作,所以你很多資料我都有蒐集,因為我認為講這句話會讓人家產生不存在死刑的存在,所以這一點要特別留意。你已經公開在大院裡面講了,你尊重死刑的存在,未來大法官是在檢視憲法,是在檢視違憲與否,所以這個部分我要特別提醒你。
    接下來可能比較敏感,也就是本黨和立法院已經三讀通過的法庭直播問題,法庭直播已經三讀通過,算一個法律案嘛?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是。
  • 林委員國成
    因為在法院組織法裡面,其實這個也沒有牽涉到任何人,我就感覺到很奇怪,民進黨一直在講,事實審根本不能直播,法律審才有可能直播,更何況兩個重點,一個重點就是社會矚目重大的案子,一個就是大家所關心的,重要的兩個議題才有可能直播,這個直播是被告可以聲請、法官做最後的裁定,法庭直播不是什麼洪水猛獸,我不曉得為什麼他們在反對?這個叫做自己心裡面有鬼,所以一直在阻擋。陳被提名人,未來你是大法官,針對這個問題,你有什麼看法?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報告委員,我在貴黨團提的書面意見已經提到,法庭直播基本上立法院已經通過,我尊重立法院的決定,這裡面有關法律審以開放直播為原則,事實審是例外,而且最後由法官依職權來認定,當然當事人可以聲請,這些我都予以尊重。不過有一件事我必須說明,因為司法院也已經提到,裡面有非常多會涉及到隱私權,涉及到相關的權利……
  • 林委員國成
    事實審才會有隱私權。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對,委員,我只是提法律的要件,希望司法院……司法院已經承諾司法行政首長要就這個部分提出配套。
  • 林委員國成
    你如果要談這些,我就認為你沒有誠心面對,我剛才已經講事實審不在此限,法律審當然是社會矚目的重大議案,你還在講什麼個人隱私,那是最後由法官來裁定,所以我不曉得他們在怕什麼?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報告委員,我是說配套措施而已,我並不是說……
  • 林委員國成
    我還有很多議題,陳被提名人,現在的政府尤其教育部,用健康有序、不涉及政治矮化等等的東西,用這種變通限制學術交流。但是我們大家都知道,陳被提名人你也曾經去過大陸,也做過學術交流,本院也有民進黨委員講說「交流就是統戰」,但這是人民行的權利,請問你贊不贊同「交流就是統戰」,你贊不贊同?
  • 陳慈陽被提名人
    人民有行動遷徙等等的自由,這是憲法明文保障,但是依據憲法第二十三條,如果涉及到公共利益等等這些,是可以以法律限制,但是不能剝奪……
  • 林委員國成
    是啦!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是,那這個部分就由立法院……
  • 林委員國成
    我講的是「交流」兩字,跟統戰無關,但是我們院裡面民進黨有委員講交流,什麼叫做交流?交流就是大家互相知識的交換、情感的交流,並非有統獨的這些交流。當然統獨不可以啊!法律規定的很清楚啊!所以,我現在請教你的就是「交流就是統戰」你贊不贊同?因為未來你是要做大法官的喔,大法官是要做憲法人民權利的解釋,所以你同不同意這句話?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報告委員,這是大院各委員彼此之間在職權行使的發表,所以我呼籲尊重……
  • 林委員國成
    當然言論自由我們都尊重啊!陳被提名人,我跟你講,任何一個立法委員都有免責權,這個OK,我們都尊重他的言論自由。但是我要請教你,因為未來你要做大法官,「交流就是統戰」你同不同意?我要你回答,你同不同意「交流就是統戰」?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原則上交流並不是統戰,但是有很多狀況之下,要經大院來做相關的立法和配套,這是尊重大院的職權。
  • 林委員國成
    好。不是,陳教授、陳被提名人,你如果繼續這樣講,我就開始要用這種不理性的來問你喔。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是。
  • 林委員國成
    因為你不同意就是不同意,本來交流就不是統戰,那明明就是要把交流變成統戰,這叫做什麼?這叫做政治化的思想啦!什麼交流就是統戰,如果是這樣,你幾年下來,2013年、2014年、2017年你都有學術交流,你有去見過統戰部的人嗎?沒有嘛!那為什麼要把你醜化你也是一個統戰啊!所以,陳被提名人,未來你是要當大法官,我要的就是這一句話,你到底同不同意?你已經講說「不同意,但是尊重他的言論自由」。我一樣,跟你的心態一樣,我也反對「交流就是統戰」這句話,但是最起碼其他部分他們要釋憲,你就有一個基本的立場嘛!
    好。另外,我們大家都知道陳被提名人你也是反核的,但是我們本黨8月23號準備核三的啟用,但是我必須要提醒陳被提名人,世界各國都在用核能。過去是反核,現在變成核能是安全,但是你的幾個大作當中,甚至於你是核四的審查委員,你都主張要廢核。請問,你當了大法官以後,你會把這個反核的觀念帶進大法官法庭裡面去做這些不利於核能的種種解釋嗎?在此,我特別要提醒你,七大工業國、先進國家都已經把核能當成一個環保的發電方式。請問,針對這個議題,陳被提名人,你有什麼看法?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報告委員,這是我將近30年前就當時核能科技的狀態所提出的看法……
  • 林委員國成
    好,30年後呢?30年後你的看法?
  • 陳慈陽被提名人
    30年以後,因為我有8年擔任考試委員,全力專注在考試院的職權,對環境法這一塊基本上已經沒有再去接觸了,所以……
  • 林委員國成
    好,那我同意,我同意你的說法,因為是30年前,當然時代轉變,有時候看法會改變。但是我特別要提醒你,核能是世界趨勢,過去反核是有理,現在反核是要理性的。關於反核,當然這些包括日本鄰近國家,我們可以看到大家都在用嘛!所以我希望你當了大法官以後,千萬千萬不能把30年前反核的堅定想法用在憲法的解釋,我要特別提醒我們陳被提名人。
    大家都知道,現在的大法官蔡宗珍大法官,過去你在當考試委員的時候,他在當考選部部長,對於律師考試等等,確確實實你們兩位有所堅持跟有所質疑,請問一下,你現在大法官獲得同意通過以後,你們就變成又是同事,會不會有了前車之鑑,又發生你跟他因觀念不同而有爭執、僵持不下的情形?請問陳被提名人,針對這個部分,你有什麼解說?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報告委員,自古文人相輕,彼此之間的學術見解都不一樣,所以在學界發生爭執的狀況都是常事,但是私底下大家都是法界的同事、朋友,絕對不會因為這樣影響到私底下法界的朋友跟同事之情誼,但是有關公事部分,我們當然就堅持自己的見解。
  • 林委員國成
    好。陳被提名人,我想今天我都很直接的問你一些過去的情形,不管是你30年前的堅持,或者是考試委員的部分等等,或者是你過去跟民進黨種種的關係,這個都無所謂,我也同意時代的轉變會不一樣,但是當大法官、當任何一個職務要有任何一個職責的轉變跟堅持。
    最後,我必須要提醒我們陳被提名人,心中有憲法,腦中有人民,不要有綠色的想法,要有自己學術涵養的主張,所以我真的滿期許我們陳被提名人能夠順利通過,但是請堅持你的理念,好不好?
  • 陳慈陽被提名人
    謝謝委員。
  • 主席
    謝謝林委員、謝謝被提名人。
    下一位劉建國委員之詢問以書面提出,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委員劉建國書面詢問

    本席對大法官被提名人陳慈陽先生提出以下核心關切:
    前言:大法官職位空缺與憲法法庭運作困境
    ˙目前有七位大法官職位空缺,導致憲法法庭自去年11月起已癱瘓256天。
    ˙新修訂的《憲法訴訟法》規定,憲法法庭判決需十人以上評議且違憲宣告需九人以上,現有八位大法官無法滿足此門檻。
    ˙陳被提名人是否已準備好面對未來工作壓力巨大、環境嚴峻的大法官職務。
  • 死刑及終身監禁(實質無期徒刑)
    司法信任度與刑罰議題
    ˙本席認為台灣民眾對司法信任度低落,尤其對死刑議題不滿。
    ˙要求陳被提名人闡明對死刑的立場。
    ˙針對法務部擬推動的「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修法,本席質詢陳被提名人若未來有釋憲爭議時的立場。
    ˙此議題對大法官而言無法迴避,陳被提名人先前回覆問卷時未明確表態,期盼能進一步補充說明。
    法庭直播:透明化與人身安全疑慮
    ˙本席注意到,立法院強行通過《法院組織法》修正案,開放法庭直播,但缺乏明確條件與庭上人員保護措施。
    ˙本席擔憂法庭直播可能導致司法官、證人、鑑定人等人身安全受威脅,並受輿論壓力影響。
    ˙要求陳被提名人闡述對法庭直播的看法,以及未來若有相關釋憲案時,如何保障法庭審判不受外力介入。
    總結:提升司法信任度之作為
    ˙上述議題皆環繞著台灣民眾對司法信任度低落的核心問題。
    ˙最後請教陳被提名人,若擔任大法官,除了憲法審查外,還能有何方式或作為來協助提升台灣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 主席
    下一位請葛如鈞委員詢問。
  • 質詢:葛委員如鈞:9:52

  • 葛委員如鈞
    (9時52分)謝謝主席,有請陳慈陽被提名人。
  • 主席
    請被提名人答詢。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委員好。
  • 葛委員如鈞
    陳被提名人早安。檢視您的履歷,過去學術以及行政閱歷豐富,相信您一定了解大法官的主要職責是釋憲,是憲法的守護者,也就是要確保國家機關的行為符合憲法的規定。但是非常弔詭的是,2017年您被提名為考試委員的時候,也曾經到立法院來備詢,當時您在答詢的時候清楚的表明了我國現行的憲政體制是一個紊亂的憲政體制,現在陳被提名人可能反過來作為守護這樣一個曾經被您批評是紊亂的憲政體制,想請教您如何面對這樣一個與您過去理念相互矛盾的立場,又如何能夠守護這個曾經被您評價為紊亂的憲政體制呢?
  • 陳慈陽被提名人
    謝謝委員。報告委員,剛才陳玉珍委員在垂詢的時候我本來要回答,就是作為一個學者,基於學術自由,包括憲政體制、司法、行政、立法都可以批判,但是作為一個體制內,就如同我當時擔任考試委員一樣,就必須遵守整個憲政體制的規定。
  • 葛委員如鈞
    是,對不起,所以您的意思是,您還是認為憲法是紊亂的,只是您願意持續守護這個紊亂的憲政,是這樣嗎?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憲法不是混亂,是它的制度的問題。
  • 葛委員如鈞
    現在憲法又不紊亂了?您的原詞,您說的是紊亂喔!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是、是、是。
  • 葛委員如鈞
    現在憲法不紊亂了嗎?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我只是指憲政體制,不包括人權保障。
  • 葛委員如鈞
    對嘛!所以憲政體制現在還是紊亂的!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是。
  • 葛委員如鈞
    那您要來守護它?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是。
  • 葛委員如鈞
    對憲法來講,八年一瞬,但是您卻昨是今非,昨天可以很混亂,結果今天現在要來守護憲法,我可以說您是最不適合守護憲法的人。
    本席也有了解一下您過去的事蹟,您在2007年和陳明通教授、陳英鈐教授共同起草了中華民國第二共和憲法草案,簡稱臺灣憲法。雖然當初主要目標是法理臺獨,本席是不支持的,部分的內容本席不支持,但是裡面有一些內容的精神,本席卻滿有興趣的,譬如說總統虛級化,您在這一部您號稱的新憲制度設計當中,將憲政體制從總統制要改為內閣制,顯然是有看到總統權勢過重可能帶來的影響,政黨對決可能對國家造成的危害,內文當中也說了,如族群分裂、資源內耗、政府空轉等,請問被提名人,您被總統提名為大法官人選前,有沒有跟賴清德總統討論過,建議我國應該要把體制改為內閣制?您剛剛說制度紊亂,避免因為總統獨大,政黨對決,造成族群分裂,政府空轉的危害,有沒有跟賴總統提過?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沒有。
  • 葛委員如鈞
    沒有提過?今天賴總統提名您來擔任大法官,卻連基本的政治理念和學術立場都沒有搞清楚,您沒有責任跟他提一下嗎?還是您現在要說賴總統自己沒看文件啊?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報告委員,這是尊重賴總統自有的決定,自己的……我一個平凡的教授,我想我沒有辦法去做任何的建議……
  • 葛委員如鈞
    哇!突然間從被提名人又變成平凡的教授!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報告委員……
  • 葛委員如鈞
    你是被提名要擔任大法官的人哪!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是。
  • 葛委員如鈞
    沒有關係,現在等同於您剛剛的這句話已經向全體國民宣告:這是一份完全不負責任的名單啊!要立法院如何同意?沒有關係,我們來看如今賴總統這些專權獨斷獨行的行為,其實都在不斷加劇社會的分歧,不論是將不支持他的人都說成是雜質,或是為了政治目的要來抹滅歷史,將96.2%的國人都列為其餘人口,以及一味對抗擁有多數民意支持的立法院,種種作為甚至遭到外媒紐約時報直接批評,可能淪為對岸加大對臺軍事施壓的藉口。
    我們應該要反過來詢問陳被提名人,在被賴清德總統提名以後,您還認同您18年前的主張嗎?我再給您一次機會,你還有想要防止總統專權對國家、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嗎?還是您在賴清德取得權力,您被提名以後,就覺得現行的制度好棒棒?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我的學者立場不變,但是在這裡尊重大院修憲的權限。
  • 葛委員如鈞
    所以您認同應該要推動內閣制?
  • 陳慈陽被提名人
    至於制度選擇,當然都是由大院……
  • 葛委員如鈞
    所以您認同總統制有可能會專權,對吧?
  • 陳慈陽被提名人
    這是我學者的一貫立場,但是我尊重……
  • 葛委員如鈞
    那現在的立場是什麼?您現在是被提名人,我不是詢問學者。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我的學者立場一貫不變。
  • 葛委員如鈞
    現在的立場?所以你還有學者人格跟大法官人格啊?是這樣嗎?
  • 陳慈陽被提名人
    不是!因為如果擔任大法官,基本上是憲政的職務,要遵守憲法。
  • 葛委員如鈞
    沒有關係啦!所以您之前學者的研究根本就資料都不用附上了,是不是?所以現在的陳慈陽已經在打臉18年前的陳慈陽,是這樣嗎?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因為……
  • 葛委員如鈞
    拿人手短,吃人嘴軟,是這樣嗎?該不會又是時空環境不同,現在還多一個角色不同啊!中華民國的憲法這幾年都沒有變,變的只有是您從考試委員變成大法官被提名人,這種趨炎附勢讓人懷疑的行為,根本沒有資格擔任大法官!
    但是接下來我還是要繼續請教,陳被提名人,您目前被提名擔任的是哪一個國家的大法官?
  • 陳慈陽被提名人
    中華民國。
  • 葛委員如鈞
    沒錯!您一定曉得,大法官的職權之一是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根據憲法訴訟法第七十七條,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內政部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想請教您,日前民進黨的政治人物,同時也是內政部長劉世芳,在民進黨公開宣講的場合高喊要讓賴清德做臺灣國的主人,這樣的說法,實質上是不是已經危害中華民國的存在?如此一個危害中華民國存在的政黨,您是否認同內政部應該要聲請憲法法庭宣告民進黨解散?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報告委員,這個條文是從德國參照過來的,德國裡面特別重要的一點是,必須以暴力、脅迫或用武力的方式來破壞一個國家的存在跟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 葛委員如鈞
    我現在講的是憲法訴訟法第七十七條,我不是在講刑法第一百條,你不要自己在這裡把幽魂拿出來。我再問一次,假如內政部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你是否同意剛剛這樣的說法,民進黨是一個危害中華民國存在的政黨?自己看清楚。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憲法訴訟法的規定是把憲法增修條文拿過來作為一個職權。
  • 葛委員如鈞
    我講的是憲法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解散政黨的部分,這樣子有沒有應該要被解散政黨?
  • 陳慈陽被提名人
    這個要符合暴力、脅迫或用武力的方式。
  • 葛委員如鈞
    好,沒有關係,暴力、脅迫大家很多定義啦!我再請教,您認同這個說法當中,總統和人民的關係是主人和奴隸嗎?是嗎?
  • 陳慈陽被提名人
    絕對不是,我們是一個國民主權的國家。
  • 葛委員如鈞
    很好,請你朗讀一下憲法第一條。
  • 陳慈陽被提名人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治、民有、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 葛委員如鈞
    順序上有點錯誤,但是沒關係,謝謝您。民有、民治、民享。所以這個說法您覺得有沒有違憲?臺灣、中華民國的主人要變成賴清德啊!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報告委員,我在釋字第445號裡面提到有關主張共產主義跟分裂國土,我認為這樣的言論基本上是政治言論、是言論自由,這應該尊重。
  • 葛委員如鈞
    所以內政部長自己有解散政黨的權力,他也可以有言論自由……
  • 陳慈陽被提名人
    他不能解散政黨,他沒有辦法解散政黨……
  • 葛委員如鈞
    總統也可以有言論自由?我現在講的是民進黨(執政黨)、內政部長跟賴清德總統啊!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是,言論自由,如果擔任政府職務的話,就會被限縮。
  • 葛委員如鈞
    好,沒關係,顯然您剛剛突然發現您的大腦也有角色扮演的時空錯亂,人、事、時、地、物只要不同,憲法的解讀、正義的解讀,在您心中就有所改變。
    我還是要來問陳被提名人,您30年前曾經在學術研討會上發表過有關立法院對預算審查案議決權範圍的看法,當時您指出:今日社會由於自然及社會人文科學的不斷進步,政府事務繁重,所欲規範之事務增多,所以人民對國會的要求不斷的增加,而且希望國會積極的督促政府,使政府在各方面的事務上為主動之作為。因此,我國憲法第七十條對於預算增額修正權的禁止,似乎未考慮到現代國會在政府施政上具有積極引導的作用。也就是說,30年前您主張憲法第七十條應該要有所鬆綁立法院對預算增額的權利,您30年前開創性的看法,可以說是許多學術巨擘望塵莫及啊!請問陳被提名人,30年後的今天,社會變化有沒有更快啊?自然科學進步有沒有更快啊?AI有沒有變得更快啊?請問您對於放寬立法院預算增額修正權的立場,有沒有更加堅定?
  • 陳慈陽被提名人
    這是我身為學者的見解,但是要修改憲法第七十條,憲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必須由大院來修改。
  • 葛委員如鈞
    我現在問的是您的見解啊!陳被提名人,您是學者也是被提名人的見解。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報告委員,剛剛我已經講過我學者的見解是不會改變。
  • 葛委員如鈞
    那現在的見解呢?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學者的見解不會改變,只是我們要尊重憲政體制,修憲權在大院。
  • 葛委員如鈞
    剛剛陳玉珍委員問您,你說國民黨黨團給你的問題上面,叫你放棄你學者的身分。很抱歉啊!你搞錯了,是您自己的答案說您要脫離學者研究見解的堅持,是您自己要脫離的,沒有人叫你脫離啊!我們要知道這些說法讓您表達出,您在國會殿堂上根本不敢本於職權,說出你自己內心的真話,就表示你不是一個合適的大法官人選。
    我們來繼續看,近來美國總統川普要做各種的關稅政策,現在可能25%、可能15%、可能35%,我們都希望臺灣的經濟可以穩定發展,我想您30年前的堅持,我們希望您自己要感到欣慰,也要持續地支持,我們認為這才是您有機會作為大法官的風骨。
    接下來時間有限,我想要繼續問陳被提名人,其實我很佩服你,我想AI持續發展也應該要重視環境,您過去曾經對環境法的領域發表多篇的專書和著作,甚至曾經在環境法總論當中提到:國家對於環境有積極保護的義務,即便對於國家的義務透過第三人來達成,最終保護環境的責任還是要由國家來負責。請問您是否支持環境權入憲?也就是在憲法當中明定環境權為國家應予保障之基本人權?是不是還持續堅持?
  • 陳慈陽被提名人
    這是無庸置疑的。
  • 葛委員如鈞
    很好!同樣的著作當中,您也提到受污染者可以由國家在確保權利上面來主張他們的生存權以及保障人身權的自由,人民要免於國家的不法侵害,以及受到干擾,國家要給予基本權利保護,如果基本權受到侵害的時候,人民可以依憲法第十六條提起救濟。
    我想問,日前颱風丹娜絲襲擊南臺灣,吹垮屏東外海的太陽光電浮台,經濟部替廠商發文說:這是一個測試,光電板在颱風來襲前就已經移除。結果貼文裡面就有光電板,被網友說這是薛丁格的光電板。無論是光電板還是浮台,造成環境的污染是事實。請問被提名人,為了捍衛您一直以來提倡,您剛剛也確認提倡的環境權,國家應該要符於生態保存的立場,你是不是支持在地民眾採取法律途徑來進行救濟?甚至在所有法律途徑用盡以後,可以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我是尊重,但是國家應該要更積極,在人民提起救濟之前就應該採取比較積極的作為。
  • 葛委員如鈞
    很好、很好!所以針對經濟部表示:如果有媒體或網友再提屏東光電板事件,將向警方報案以示警惕。請問站在大法官被提名人的立場,您贊成政府自己沒有先處理好就以告發為手段企圖侵害人民的言論自由嗎?請回應。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我反對。
  • 葛委員如鈞
    很好!我想在這裡我們可以看到您是反對經濟部這樣的態度,對嗎?你反對國家用這種態度對待我們人民,對吧?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如果經濟部有這樣的態度,我反對。
  • 葛委員如鈞
    現在已經是事實,所以你反對吧?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如果是的話,我反對。
  • 葛委員如鈞
    事件發生至今,經濟部對於媒體、民眾以及專家學者的提問,採取已讀不回的態度,甚至要用提告的方式,要侵害人民的言論自由,甚至要打壓第四權。我想您今天站在國會的殿堂,你說你反對,除了我們在這裡詢問您以外,你有沒有公開表達過任何一句話?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報告委員,因為如剛才跟其他委員報告過的,我已經8年沒有從事環境法研究,沒有機會在那個場合裡面去做發表……
  • 葛委員如鈞
    我想我們現在的國家針對環境有非常多錯誤的能源政策,希望您可以好好補上。
    最後,您在報告當中的自我期許裡頭表達要擔任憲法的守護者,但是我希望來問您一下,您如何解答這一條:「……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憲法內明文表示,行政院長就要接受,結果我們的行政院卻在覆議遭立法院否決後跑去釋憲,聲請暫時處分,完全沒有依憲法規定來行事,你怎麼看待行政院這種行為?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報告委員,院長應該要接受,好像雖然有提起暫時處分等等,是不是已經生效了?法律是不是已經生效?這是不是視作已經是接受了?抱歉我沒有注意到……
  • 葛委員如鈞
    我想您在上質詢臺前就應該要了解您現在要背書,要捍衛憲法的政府跟現行的狀態,要做好功課。這個案子真的是違憲。像財劃法為例,行政院在2月27號提出覆議,並且在3月10號被立法院否決,結果行政院卻在5月21號提出釋憲,這樣完全違背憲法最高性原則的行為。司法院絕對不能放任,憲法都寫明了,行政院長應該即接受決議,行政院卻不斷挑戰憲法的用字解釋,你是憲法守護者,你是不是給我們一點保障?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報告委員,憲法訴訟跟覆議,一個是法律救濟,一個是政治的途徑,這兩個途徑……
  • 葛委員如鈞
    他直接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你要守護憲法,行政院帶頭違反憲法啊!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從政治途徑來講,他應該是接受了,就是法律已經生效了。
  • 葛委員如鈞
    他提出釋憲,所以您之後也會接受就對了,是不是?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沒有,釋憲是另外一回事,釋憲的部分……
  • 葛委員如鈞
    對吧?
  • 陳慈陽被提名人
    不是,釋憲是法律途徑,法律途徑……
  • 葛委員如鈞
    所以您現在正在曲解這一句行政院長應即接受,您1分鐘前的說法,您現在又不同意了……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沒有,我沒有不同意……
  • 葛委員如鈞
    我們要再次期許,你作為憲法的守護者,你要捍衛憲法的最高性,不要為了政治目的,迎合其他人,去曲解憲法條文,這種做法不要再次出現。
    我時間有限,我還是要再詢問,行政院對憲法訴訟法提出覆議失敗以後,您剛剛說覆議失敗就接受,有嗎?有接受嗎?我們來看一下,傳出民進黨要求、建議大法官要自提處分,而不告不理是司法權的標準,法官應該要被動行使職權,否則就是球員兼裁判,請問如果有政黨、行政單位要求、建議大法官如何做事,對司法下指導棋,政治的手要伸到司法體系,以您的法學素養,這樣的訴求,這樣的行為,沒有問題嗎?發生這樣的狀況,您覺得司法院應該要怎麼做?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如果有這種狀況,司法權應該基於超然的地位,不予接受,如果有的話。
  • 葛委員如鈞
    但應不應該予以譴責?這不是如果,這已經發生。
  • 陳慈陽被提名人
    那剛才委員已經垂詢了,說司法應該被動,不告不理,所以如果有的話,基本上司法權是不應該接受,但是要不要譴責,不是司法權應該主動去做任何表態的。
  • 葛委員如鈞
    我想,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八十條,明文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的干涉。我們看到現在臺灣執政黨這樣的行為,可以說是公然的毀憲亂政,那你說不告不理,現在有民眾要告、有政黨要告,您是不是會接受?說剛剛有一個政黨疑似違憲,剛剛有政黨的說法直接違反憲法第一條,這個說法更甚至要干預司法。如果有人告發,有人要提起憲訴,您接不接受?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報告委員,憲法法庭是15人合議制,而且要看到事實證據……
  • 葛委員如鈞
    我現在是問您單一一個提名人。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我要看到當時的事實證據,才能夠確認它符不符合憲法訴訟法的要件。
  • 葛委員如鈞
    不管您是什麼新憲法,還是人設跳動啦,我想國人很難放心把捍衛中華民國憲法的責任交給您啦!謝謝。
  • 主席
    謝謝葛委員,也謝謝被提名人。
    報告全院委員會,休息10分鐘,休息之後繼續進行詢問,現在休息。
    休息(10時13分)
    繼續開會(10時23分)
  • 主席
    報告全院委員會,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委員詢問。
    請郭委員昱晴詢問。
  • 質詢:郭委員昱晴:10:24

  • 郭委員昱晴
    (10時24分)有請陳教授。
  • 主席
    請被提名人答詢。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委員好。
  • 郭委員昱晴
    陳教授早安。憲法法庭從去年到現在,一直都是處於停擺的狀態,憲法法庭大部分、有95%以上聲請釋憲的應該都是人民,對目前憲法法庭癱瘓中的這樣狀況,您有什麼看法?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報告委員,因為我們憲法訴訟法有修改,當然尊重大院的職權,但是各國有關憲法訴訟法相關的規定都有原則跟例外,或者我們說非常態的一個規定,但是這次憲法訴訟法針對這個部分好像並沒有看到,所以才會造成這樣對人民權利保障上可能會有所中斷,不過這是大院的職權,尊重大院的職權。
  • 郭委員昱晴
    我們當然也很遺憾看到這樣的結果,因為有很多人民聲請的釋憲案,到目前為止還是停放在那個地方,沒有被解決,我想訴諸憲法法庭聲請釋憲其實是人民最後保護自己的一個手段,但我們真的並不樂見這樣的結果。
    我想請教陳教授,前一陣子我們看到新北土城發生了嚴重的家暴命案,這件事情也讓社會大眾開始議論紛紛,這名男子就是行兇的加害者,明明已經被核發了保護令,但是仍然在開庭之後對兩名女性施暴,甚至直接造成兩名女性的死亡,在這個案件當中,我們看到家庭暴力防治法在實務運作當中,可能也出現了一些法律明定,就算他違反了保護令,法官可以裁定羈押,但是在實務上,我們看到法官羈押裁定的比例其實還是偏低,導致保護令對於加害人的強制力不足,您認為現行的羈押制度在比例原則之下,是不是足以保護受害者?如果在制度上,它無法防範明知有暴力風險的人再次的加害,這是不是真的構成了憲法保障人身安全失靈的狀態?請教您,如果將來您擔任大法官,那會如何從憲法的觀點來審視這類制度的漏洞?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報告委員,多元憲法秩序之下要保障的人權,從未出生的胎兒一直到成年、到年長者,甚至到對死亡者的整體保護,這整個保護的過程及整個制度的配套,都是國家應該負起的義務,在這個保護義務之下,會透過行政跟立法兩者之間的協力來制定相關的政策、法規,並且執行,在這些內容當中,因為個人曾經擔任過非常多法規委員,法規委員會的委員對於各種修法的規定跟建議,在這個過程當中,我深深體會到徒法不足以自行,因為很多的法律規定都是很抽象的,必須靠實務的整個發展來加以配合,當然實務上也要靠我們的公務員能夠有同理心,一起來補充這些法律的不足。
  • 郭委員昱晴
    我進一步來請教陳教授,我們講的比例原則是不是可以在這一類高風險的情境之下,讓位給被害人保護優先,這個部分,如果將來您是大法官,您的見解如何?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是,報告委員,事實上比例原則因為這種現實的狀況出現了非常多,在修法方面,基本上要透過相關的配套措施,更加嚴格的來針對相關的漏洞來加以填補,但是這些漏洞的填補還是沒有違反比例原則,所以,基本上我贊成在這個部分要更針對實務上的實例來補充法律的漏洞。
  • 郭委員昱晴
    剛剛講到實例,我們看到很多家暴事件當中都有兒童涉及,那就您的觀點,您怎麼看待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在憲法當中是不是具有實質的拘束力?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報告委員,兒童的利益是憲法保障的重要法益,特別在我們臺灣少子化的情形之下,而兒童又是毫無反抗能力或完全沒有自衛能力的基本權主體,所以在保障上面應該要更加的強化,主管機關應該要有這方面更強化、更積極的作為。
  • 郭委員昱晴
    如果未來有人就類似的案件聲請釋憲,主張羈押制度對於被害人保護不足而構成所謂的違憲,您認為大法官有沒有機會可以有介入的空間?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大法官的解釋或判決,基本上是在補充立法的不足。但是,大法官一旦透過原則性、補充性等各方面的解釋以後,最後還是希望透過立法機關依據解釋或判決的方向來訂定法律,補足這些法律的漏洞。
  • 郭委員昱晴
    好,了解。接下來我想要再請教的就是兒少性侵害,這是社會非常沉痛的一個議題,也是不可以忽視的創傷之一。這一類的犯罪不僅僅是對於所謂的少年或者是兒童造成長期的影響,而且是長達好幾年,不管是心理上或是在精神上,他其實都受到這樣子的傷害跟不正義的對待。
    我想國家其實有責任要回應這樣子的一個需求,針對像兒少性侵害的司法制度上,能夠在其整個成長的過程當中保障被害人。但是,我們刑法跟民事求償的部分,對於性侵害犯罪的追訴期限,還有民法對於侵權行為所設的要求損害賠償的期限,這兩者都是有期限的,但是往往這個固定的期限時間,許多兒少如果遭遇到這樣的不幸事件的時候,他長期心理上的恐懼,而且在遭受權力不對等的多重壓力的狀況之下,其實往往都沒有辦法在期效,也就是在期限內主張自己的權利,這是我們看到的一個現狀。
    我想,陳教授,性侵害對於兒童來說其實是非常隱晦,而且是非常深層的一個傷害,當然對於少年亦然,在整個所有的壓力、權力不對等,或者是他無法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去提起訴訟,是不是也同樣地忽略了憲法所保障的身體自主跟人格尊嚴,還有他自己本身的救濟權?您認為在某種特定的情況之下,對於性侵害的被害人設定這樣一個絕對的時效,有沒有構成違憲的問題?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報告委員,剛才陳玉珍委員提問有關死刑的問題,本來要補充回答一個問題,在這邊是否容許我一起補充?
  • 郭委員昱晴
    可以。
  • 陳慈陽被提名人
    這段時間大家都在討論有關死刑的問題,但是都沒有針對,我們說活著更痛苦,也就是被害家屬身心靈傷痛的照顧,這是國家很重要的一個義務。一樣的情形,基本上對於受性侵的婦女或是兒童整個身心靈的創痛跟照顧,國家在這個部分是非常不足的。特別是未來,剛才講到有關期限的問題,起訴期限的問題,這些內容基本上可能會讓受害者面臨一個夢魘,就是未來還可能會再遇到這樣一個相關的個人或是情形,是不是國家在這部分應該要更進一步的去做相關的配套措施跟補救措施。不過,這是大院的權責,基本上在這方面我是尊重大院,只是希望大院在這方面能夠更積極地來補足。
  • 郭委員昱晴
    我剛剛講的性侵害的對象其實是指兒少,我講的是兒少的部分,在他們真的長大能夠面對這件事情,或者在權力稍微能夠對等的時候,他來提出這樣的一個,為自己的權益來做一個保障。我剛剛的問題您還沒有回答,就是對於性侵害的被害人,不管是刑法也好,或者是民法也好,所設的所謂有效期限是不是構成違憲?您只要回答我這個問題。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我想以目前的狀況,以當下的現實狀況來講,可能會有違憲之虞,那是否真的有違憲,因為基本上司法還是要看到事實、證據跟相關法規的部分,要看法規的規定如何,才能夠來跟委員報告……
  • 郭委員昱晴
    好。如果這個被害人主張在刑法跟民法的時效當中,就他的經驗,這個部分我們的解釋是違憲的,那您認為大法官是不是可以透過所謂的釋憲,給予更彈性的法律解釋?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基本上大法官可以在立法者還未進行立法漏洞填補的過程當中來填補這樣子的漏洞,但是最後還是要尊重大院有關立法,將大法官所提出的相關原則,透過具體的法律更明確的予以規範。
  • 郭委員昱晴
    現行求償期限的設計其實往往都忽略了這些兒少性侵害被害人的特殊性,另外就是他們自主求償能力的限制,其實反而造成實質上的侵害,這個你同意嗎?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同意。
  • 郭委員昱晴
    接下來,在校園當中,最近大家也一直在討論老師的權益,關於校事會議的一些爭議。您本身是教授,也在校園當中教書,近期在教育現場出現了一些狀況,特別是講到校事會議的設置和運作,當然也引起很多教師本身的討論,同時也引發了一些爭議。我想這個核心就是在於校事會議它做為一個調查的機制,其實在運作當中往往都會涉入比較主觀的人事判斷,甚至逾越公平、公正的界線,變成一種處分的工具,或者是變成一種處分的手段,其實反而侵害到教師受憲法保障的工作權,對於所謂程序正義的落實造成一個非常重大的挑戰。
    教師的工作權受到憲法第十五條的保障,但是在缺乏正式的行政處分程序和法律依據的時候,學校到底有沒有這個權力用調查會議的名義針對教師啟動調查?對他們的工作權益會不會造成比較不利的影響?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報告委員,這是有關教育專業的部分,基本上必須由教育學者專家針對這個部分來做探討。當然,就法律人來講,基本上做出任何調查程序等等,都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以及符合比例原則、透明公開原則等等這些程序的規範。所以說,在這種情形之下,學校的調查程序如果能夠的話,最好是在法律或法律授權的辦法裡面去明定,依據這樣的程序。其次,這個調查程序可能必須要有不同的背景、這方面專業背景的參與,包括教育學者、老師本身,以及法律專家等等,如果進行這樣的調查程序,才能夠符合所謂的公平原則。
  • 郭委員昱晴
    好。就您法律人的角度,你怎麼樣來界定這個內部事務的調查跟對人事權的實質處分,就這個範圍來予以分界?校事會議到底有沒有辦法提供申辯跟救濟?如果沒有,這個是不是已經違反了法律程序的原則?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如果沒有法律授權或法律規定的話,基本上是不可以做這樣對教師工作權各方面的限制。這個部分因為本身不是在教育法領域裡面,所以我們只能從憲法第八條人身自由的正當法律程序以及相關的行政程序來說明這個部分,不過還是要強調一點,最重要還是要有法律的規定跟法律的授權,才可以進行這樣的調查程序。
  • 郭委員昱晴
    教育自治其實是憲法重要的一個原則,但是如果校內的制度侵犯到老師的基本權益,您認為國家要不要介入?大法官是不是應該可以要求調查程序正義在憲法的層次上有一個比較明確的規範?您怎麼樣來看這個所謂的憲政層次的張力?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報告委員,正如剛才講的,如果目前的規定沒有符合法律保留、法律授權,以及相關的正當法律程序等等的話,我想這些都必須透過立法者,如果立法者沒有做的話,基本上如果有到釋憲這種狀況的話,大法官原則上應該在這裡可以做補充性的填補,以保障老師的工作權。
  • 郭委員昱晴
    好。最後一個部分我想請教的就是,我知道陳教授過去其實參與不少所謂的轉型正義的座談,您認為轉型正義是法律、政治還是憲法層次的問題?
    我想大家都知道,其實轉型正義不是為了要撕裂我們的社會,而是要讓歷史的傷痕不再重演,唯有面對過去的不公不義,還原真相,平反受害者,才能夠真正建立人民對國家體制的信任,讓憲政民主的制度有一個穩固的根基,這其實是轉型正義最重要的目的。
    我想請教陳教授,您是否認為轉型正義是屬於憲法當中雖然未明文,但卻具有所謂憲法位階的國家義務?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報告委員,我本身留學德國,對於納粹時期相關的不正義事項,我們都非常深刻的理解,所以轉型正義一開始應該是從二次世界大戰開始之後,各國所面臨的問題,以及後來因為東歐整個共產國家崩潰以後,所形成的相關這些內容,包括還有南非等等,這是一個憲法層次或者是法哲學層次的法正義理念的實踐,正如委員剛才所垂詢的,基本上這並不是一種報復,而是讓未來的人民能夠理解這一段的歷史,未來不應該再重蹈覆轍,以維護整個自由民主的憲政秩序。
  • 郭委員昱晴
    因為在臺灣也有白色恐怖,也有二二八事件,其實到現在受害者的心靈,或者是受害者的家屬,其實還沒有獲得這樣子一個平反的機會,所以轉型正義非常重要,也就是雖然憲法沒有明文規定轉型正義,應該可以這麼講,但是在國家的憲法上面,其實我們應該要有義務去積極的揭露真相、補償受害者跟追究加害者的義務,這你同意嗎?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是,我贊成。
  • 郭委員昱晴
    那麼大法官怎麼看?如果我們透過釋憲來要求國家對於所謂歷史的不義行為負起具體的責任,請問如果將來您是大法官,您怎麼看待這樣子的一個題目?另外,就是請教您怎麼看促轉條例的存續跟成效?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報告委員,如剛才委員所垂詢,我已經跟委員報告的,基本上轉型正義是要讓未來、後來的人民能夠了解以前有這樣的一個不正義的狀況,造成國家甚至民主的一個慘痛過程,所以大法官在這個部分,基本上,從我們憲法的法理、為了維護法正義等等這些內容上,是可以得出這樣的一個結果。不過這個問題最重要還是最前端的,由立法者跟行政權對於撫慰,我記得歷任的政府,不管任何政黨執政,針對這件事情,都有做過非常多的補償、救濟等等這些內容,但是我認為還是不足夠的,所以未來的政府應該朝這個方向繼續的努力,除非有不足的部分,或者是因為人民在這方面有更進一步受到侵害,這種狀況之下,有提起憲法訴訟繫屬的時候,大法官當然要對於維護法正義的理念來做出補充說明。
  • 郭委員昱晴
    當然我們其實也聽到了有一些不同的聲音,我做一個假設,這個問題只是假設,如果未來有聲音要主張廢除所謂的促轉條例,您認不認為這是可以用違憲審查介入的?
  • 陳慈陽被提名人
    促轉條例這個部分基本上是立法院通過,而且目前在實施,未來要看這個條例本身的立法目的是否已經完成,如果認為……
  • 郭委員昱晴
    違憲審查可以介入嗎?您認為呢?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報告委員,因為我沒有完整的看到這個內容,我沒有辦法去看違憲審查的狀況,譬如它侵害到人權,或者是它有違反相關的問題。我實在是很抱歉,我沒有看到具體,我也不希望非常直覺跟委員回答,這樣是對委員的不尊重。
  • 郭委員昱晴
    沒問題,我們提供給您一個方向,如果將來您是大法官的話,其實這是也有可能會碰得到的一些狀況跟問題,也提供給陳教授做一個參考。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是。
  • 郭委員昱晴
    謝謝。
  • 主席
    謝謝郭委員、謝謝被提名人。
    下一位請柯志恩委員詢問。
  • 質詢:柯委員志恩:10:44

  • 柯委員志恩
    (10時44分)謝謝主席。我們請陳被提名人。
  • 主席
    請被提名人答詢。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委員好。
  • 柯委員志恩
    好,我稱你陳教授比較順口一點。
    以前的大法官是憲法的守護者,釋憲的結果可以說是一言九鼎或是一錘定音,但是目前大法官的角色其實引起非常多的爭議,我請陳老師你看一下,如果你有一天也成為他們其中的一員,你認為你有什麼差別?是鶴立雞群與眾不同,讓人民重新對司法燃起希望,還是你跟這一群大法官一樣是同聲相應,同氣相求,更扮演一個政權守護者的角色?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報告委員,大法官的職權、義務是在保障多元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以每一個法官的背景都是多元的,包括專長、政治理念、價值理念等等這些,而且剛才跟前面的委員報告過,每一個大法官基本上不是學者,就是法官或檢察官……
  • 柯委員志恩
    所以你們因為背景不同,你們會根據你們自己的背景提出對於很多條文上面的解釋。好,我今天要特別來引用前總統陳水扁說的,他說:大法官不是萬能的上帝,不要每件事情都要請大法官出來做公親,很多政治的攻防、朝野的攻防,大法官最好不要再捲入,不然大法官的威信都會蕩然無存,也不要利用大法官,陷其於不義。你贊同陳總統的說法嗎?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報告委員,我可不可以稍微再說明一下,可以嗎?
  • 柯委員志恩
    等一下,我們等一下會有機會讓你說明。所以我其實引用陳水扁的說法是要問你,你認為司法要積極還是要消極?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司法作為第三權,本身基於司法的本質是一個被動的,而不是一個積極的角色,積極的角色是在行政跟立法的這個部分。
  • 柯委員志恩
    但是我相信從今天早上到現在,我們都會認為你是一個憲法的學者,說法不能夠初一、十五不一樣,因為你在書面回復的時候,不斷強調司法的消極性,你覺得不能夠過度積極。但是大家都會引用你過去的大作,你這本書,從憲法法理論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問題裡面,其中的一篇卻表現我們的司法積極主義的態度,你甚至認為說,大法官是憲法的拯救者,不應該迴避政治問題,而且要針對基本權的爭議扮演一個救援者的角色,所以難怪大家會質疑到底哪一個才是真正的你。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報告委員,我沒有講過「拯救者」、「救援者」這三個字,沒有,完全沒有。我是認為憲法是一部政治性的法律,所以從人權保障一直到權限爭議都跟政治有關,只不過在這個解釋過程,他不應該一開始就拒絕,而是在解釋過程當中,如果遇到有政治力的話、政治色彩的話,他的解釋就應該到這裡為止,例如我已經舉過很多例子,像固有疆域的解釋……
  • 柯委員志恩
    但是對不起,對不起!陳被提名人,你竟然在你的書當中說,憲法解釋具有政治性是必然之理,所以大法官不能一開始就以政治問題而拒絕解釋,否則就具違憲之效果,所以你認為在政治的層面上面,大法官還是具有很大的積極性。我只能說如果陳前總統在任的話,看了你的書的話,他應該不會提名你,因為你的期待、你的寫法,跟他的期待是有些落差的。
    我們都還是得從你過去的著作來了解你整個的脈絡、你的思維,這裡面提到了大法官是憲政體制的把關者,像你書中寫的,憲法解釋具有政治性,要保持中立跟客觀,的確你有這麼提到,但是你到底要如何來做這個所謂的中立跟客觀,因為我看過你的口頭報告,還有你的學經歷,還有你參與公共行政的一些成就,但是你完全迴避你對民進黨的貢獻,我們絕對相信你因為這些付出,今天你才可以站在這個地方,所以我不覺得這有什麼不好說的嘛!
    你看條列出來的,真調會條例釋憲裡面的訴訟代表,還有在憲政改革當中,你是研議小組,而且你跟我們很多很有名的獨派大老力促要正名制憲,這種魄力其實對很多學者來說,其實是非常少見的,而且更提出了所謂的「中華民國第二共和憲法」。既然是作為所謂的憲法守護者,我們應該對憲法百分之百的忠誠,但是這樣子的擁抱具有臺獨傾向的制憲,還有所謂第二共和憲法,代表一個全新的憲政秩序,我覺得本質上是否定了現有的正當性耶!是不是?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報告委員,我提倡的是憲政改革,要把憲法裡面不妥當、不適合,經過這7次修憲以後……
  • 柯委員志恩
    你還特別提到7次修憲讓我們的憲法已經是殘破不堪,已經非常的破碎,這應該也是你在當學者時候的一個說法,是不是?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學者的批判是絕對的,因為學者當然是會有所批判,基於學術自由的保障,但是我的重點還是在憲政體制、五權憲法、三權憲法、權力分立方面、在憲政體制方面,對人權的部分,我也提出很多批判。
  • 柯委員志恩
    你特別提到,因為我們現在不管是修憲或制憲都非常困難,所以我們只能透過釋憲的方法,才能夠讓這個憲法更具有完整性。而且這裡面最重要的是,你還主張,在中國大陸制定之憲法,當時還沒有臺灣人民的同意,所以在90年之前,於臺灣不具有民主正當性。我覺得這個說法跟我們賴總統在第三講時所說,1946年所通過的中華民國憲法,臺灣沒有派員參加,這是不謀而合的,我覺得你跟賴總統的講法是心心相印,我就不曉得賴總統是參考你的著作,還是有諮詢過你的意見,因為你們兩個想法是差不多的。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報告委員,我是強調在中華民國憲法到臺灣以後,經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凍結,以致於不具有民主正當性……
  • 柯委員志恩
    我現在簡單的問一句就好,你未來要扮演一個所謂憲法的守護者,所以你認同的是1946年頒布的憲法,還是和賴總統一樣,只承認90年後總統直選之後的憲法?你只簡單回答這個問題就可以。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報告委員,1990年只修改了十幾個條文而已,其餘都是1947年的憲法,當然我是尊重憲法既已存在,我只針對它修改的方式……
  • 柯委員志恩
    所以你認同賴總統所說的,目前的中華民國憲法應該是從90年之後才來當作……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沒有、沒有……
  • 柯委員志恩
    所以你不贊同他的這樣一個說法就對了?
  • 陳慈陽被提名人
    不是、不是,因為1990年修憲也只不過十幾個條文,其他還是依據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
  • 柯委員志恩
    我覺得這是在意旨上面,當然,我們遵守的是同一部法律,但是在整個意旨的最高上位裡面,我們還是要把它澄清清楚,而且對我們來說,我會比較贊成的是,你特別提到憲政體制的設計必須符合權力制衡和所謂的責任政治。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對。
  • 柯委員志恩
    為什麼我要問這個?問題是我們現在的五權有四權是被同一個政黨所掌握的,所以有沒有辦法達到所謂的權力制衡,這個東西是很重要的。
    接下來我就教於你,為什麼我要問這個問題?因為我們從民國37年開始,歷任32任的行政院長,當然其中有3任是代理的,共提出了19次覆議,但是卓榮泰院長本身就提出了6次覆議,而且覆議被立法院否決之後,他不僅沒有擔起責任政治的部分,他還特別提出5次的釋憲,你認為他有符合責任政治這樣一個原則嗎?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報告委員,這是行政跟立法之間的政治行為,這個政治行為大法官不應該去介入或者去關心的。
  • 柯委員志恩
    這就是你剛剛所提到的,就這個部分來說,其實你書中寫的,跟你現在所回應的,對我來說是有一點落差,所以我們必須要把它澄清清楚,我們就用一些比較具體的範例來特別提到,就行政院目前來說,對於禁伐補償,剛剛有很多人問你,還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再提釋憲,而且對於上禮拜我們通過的普發現金一萬塊錢,也考慮要來提出釋憲,我想請問陳教授,立法院透過法律案來增加支出,你覺得有違反憲法第七十條上面的規定嗎?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報告委員,剛才幾位委員垂詢的時候我已經回答,基本上,立法院認為這是法律案,行政院認為這涉及到預算的編列……
  • 柯委員志恩
    預算案。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所以有爭議,有爭議的時候,大法官在第520號解釋裡面就提供了所謂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相關的第二項去處理……
  • 柯委員志恩
    但是我還是要強調這個爭議的部分要把它釐清清楚,因為在7月9號司法院被提名人蔡秋明有特別兩度表明,立法院所提的包括禁伐補償、包括過去的老農津貼,他基本上認為是沒有違憲的,那你認為呢?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基本上如果是法律案的話,就立法院的立場是沒有違憲的。
  • 柯委員志恩
    是,在法律案的層面上來說,就法律案跟預算案,大家都完全不是活在同一個時空當中,我們今天為什麼要特別提出來?因為普發現金特別條例,我們只問一個,行政院好像傾向於不釋憲,我想它目前為止也不敢去釋憲,這次它是要比照禁伐補償條例,直接不編列預算,請問政院不依法編列特別預算的話,過去大法官有沒有這樣的見解?
  • 陳慈陽被提名人
    第520號解釋有提出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模式,兩院去互動。
  • 柯委員志恩
    但是你看,這就是我們引用的條文不一樣,這次比禁伐補償更嚴重,依照釋字第463號的解釋,特別預算如果不核定就要退回去,因為如果行政院不按照立法院通過的特別條例編列預算的話,這才是一個違憲的部分,你看第463號的解釋裡面是這樣說的,所以我們引用的條文是這一塊。
  • 陳慈陽被提名人
    第463號的解釋是針對特別預算的部分,現在的問題在於立法院認為是法律案,但是行政院認為這涉及到行政院編列預算的權限……
  • 柯委員志恩
    根據預算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也不是這樣的說法,但我還是要利用這個機會特別提出來,上週只是特別預算的條例通過,預算到底要如何編列,那還要由大院來做一個解釋,在此我要特別提醒,本來立法院就有立法主動形成權,我們在制定特別條例的時候會另加條文,這本來就是我們固定的權限,我要特別提醒在過去90年的時候我們通過基隆河流域的特別預算,那時候是由廖學廣委員所提出來,柯建銘總召當初還是連署人;95年通過的石門水庫特別預算是由林正峰委員提出來,而且都跟我們現在一樣,都要依照委員的提案,通過特別條例之後再編列預算。92年民進黨黨團那時候由柯建銘主導,在SARS疫情嚴重的時候,我們編列防治基金500億;99年那時候的提案人是賴清德,為了曾文水庫制定特別條例。現在所講的跟過去所講的都一樣,都是我們提出特別條例之後,委請行政院再編列預算。請問為什麼這次我們所提出來的,你就認為可能有違憲之嫌?它和過去的程序完全都一樣啊!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報告委員,我沒有說有違憲之嫌,因為依據第520號解釋,基本上是兩院應該要依憲法的程序去解決……
  • 柯委員志恩
    有嗎?
  • 陳慈陽被提名人
    那是政治的問題,大法官不處理政治問題。另外,其實我在書上也表示得很清楚,不管內閣制或總統制,現在已經沒有所謂行政、立法制衡的問題,都是政黨政治,在政黨政治之下,如果政黨能夠在憲政體制之下協商完成的話,那當然就不會有爭議的問題,如果有爭議……
  • 柯委員志恩
    所以針對我們上個禮拜所提出來普發現金這個部分,以你目前的理解來說,你認為跟我所條列過去這麼多的特別預算,通過特別條例之後要編列預算應該是符合一致的,如果之前可以的話,這次應該也是可以嘛!如果行政院再提出所謂的釋憲的話,你應該認為這是完全違反第463號的解釋,因為這是完全一樣的,雖然時空背景不一樣,但是我們的程序是完全一樣的啊!你必須要把這個程序搞清楚啊!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報告委員,我剛才已經提到,現在是政黨政治,如果在各個政黨同意的情形之下,就不會有第520號解釋裡面所謂要透過第三條第二項的部分去解決了。現在的問題跟以前可能是一樣的,因為我沒有細讀之前那些預算案……
  • 柯委員志恩
    一樣的,完全是一樣的!你應該去細讀,因為我們今天最需要的其實就是根據幾個案例來提出你對於很多部分的解釋,而且最重要的是,現在卓院長好像是提釋憲已經上了癮一樣,只要他不喜歡的他就提釋憲,像總預算案、財劃法等等,而且你以前也特別提到,行政機關如果提出自己的版本,這是憲政慣例,那以財劃法來說的話,行政院並沒有提出自己的版本,你認為它是不是違反了我們的憲政慣例?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原則上,依照憲政慣例都是行政院會提,如果行政院不提,立法院當然有權提出法律案。至於怎麼樣去議決,就是基於政黨政治……
  • 柯委員志恩
    我現在是強調你過去有特別提到行政機關提出自己的版本,這本來就是憲政慣例,而行政院這次沒有,所以我只問你這是不是違反我們過去的憲政慣例?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有可能,這個憲政慣例如果有中斷的話,那當然就有可能憲政慣例沒有……
  • 柯委員志恩
    你就大膽的說嘛!這跟你過去的說法不一樣……
  • 陳慈陽被提名人
    但憲政慣例沒有拘束力……
  • 柯委員志恩
    本來就要提出來,但這次就是沒有提,你就大膽的講嘛!陳被提名人你是教授,雖然你過去是學者的身分,學者是言論自由,但是我覺得應該帶著這樣的風骨站在這個地方,要當成一個大法官,就要跟自己的過去都是有一致性的。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報告委員,因為法律學者是很嚴謹的,如果只用單純幾句話就要去做非常嚴謹的回答,恐怕會有遲疑,並不是我基於我自己本身立場去做任何回答,因為剛才所提的這些問題還有很多配套等等……
  • 柯委員志恩
    那我就再跟你講一下你過去的前輩,在大法官釋字第391號當中,那時候大法官蘇俊雄和劉鐵錚在不同意見書裡面就提到,目前多數解釋文並沒有判斷所謂違反責任政治及權力分立的標準,如果單純只用權限的分立來切割提案權及議決權的話,完全會限縮我們立法院調整預算的內容。所以今天為什麼有這麼多預算出來?為什麼今天大家對於所提出的大法官人選要非常地嚴格?因為當這麼喜歡釋憲的院長把什麼都放到你們那邊之後,你們如果完全根據執政黨的意旨作出詮釋的話,對我們提出來、特別是目前在野黨提出來的是非常不公平的!所以我們為什麼舉出這麼多條例,包括我剛剛所提出這麼多特別條例過去的歷史,還包括現在我告訴你的,過去大法官在第391號解釋當中就已經作出這樣的詮釋,對於過去的前輩這樣的說法,你贊同嗎?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報告委員,我尊重。剛才已經講到法律人對很多問題都要很嚴謹地回答,但是有一個問題我可以很直率地跟委員報告,我絕對會以超然的地位,我之前在貴黨團裡面提到很多問題,我一直都認為這是我作為學者的見解,都提供在貴黨團的書面資料裡面給大家看。
  • 柯委員志恩
    但是陳教授,以學者的見解來講,大家都是透過你過去的著作來瞭解你,所以學者的見解跟你今天站在這邊當作一個被提名人,我覺得某種程度的脈絡是要一致的。就誠如你過去一直不斷強調,你在當考試委員的時候是持超然立場,我還是再一次地強調,考試委員所處理的性質跟大法官不一樣,特別是此時此刻,沒有一位院長提出這麼多政治性的釋憲,這是我們為什麼對你過去的背景跟你現在的回答要嚴格地釐清,這才是最主要的目的。
    因為時間的關係,我提出最後一個問題。你特別提到,當你引用不同法條的時候……當民進黨的委員在特別預算裡面不斷地提出憲法第七十條的時候,我們就不斷地提出憲法第六十三條等等,這些都要透過大法官幫我們做不同的釐清。你之前也特別提到美國總統叫國會議長下臺就是一個憲政災難,這是您過去所提到的。在我們憲法的運作上面,也是具有總統、議會的特徵。賴總統宣講的時候表示,他要透過選舉打掉雜質;又在民進黨代表大會當中,主張公民要一起發動大罷免,意思好像就是要透過主張改變立法院席次的結構來罷免立法院院長,你認為這跟你過去所說的「美國總統叫國會議長下臺是憲政災難」,在脈絡上不也是相近的嗎?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如果以總統身分,的確是不適宜的;但是如果是個人的話,他有言論自由,當然……
  • 柯委員志恩
    他今天就是總統,今天賴清德就是總統,他怎麼是個人呢?他今天所講的每一句話就是代表總統的角度來發言。對於透過這樣的宣講,藉此改變國會的結構,進而換掉立法院院長,我個人認為這個就是憲政災難,跟您過去所主張的是一樣的,但是你不覺得現在整個臺灣社會慢慢往這個方向趨近?這是我們比較擔心的。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我還是維持我一貫的學者之前所說的……
  • 柯委員志恩
    你現在又變成學者了!哇賽,我真的常常在你學者跟被提名人之間的角色會覺得有點confused。當你提到言論自由、提到人權的時候,你認為這是……你提到你過去是比較積極的,對於憲法應該站在第一線上,對於政治問題不能夠迴避;可是從現在你所寫這些書面跟你對我的問題的回應看來,你又變成比較認為應該退居,不要變成公親,是一個消極的角色。所以到底哪一個才是我們現在所認知的陳慈陽?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報告委員,我認為釋憲、憲法就是有政治的素材,不能迴避,否則就不需要釋憲,但是在釋憲過程當中遇到政治力的時候,就應該要指出這個界線所在,所以……
  • 柯委員志恩
    你有辦法做到嗎?我覺得這就是我們非常非常質疑的,因為以你過去的背景,雖然你不斷地提出來你當時是考試委員,但我還是強調,考試委員跟大法官所強調的、所面對的事務是完完全全不一樣的,大法官應該是很超然的,過去我們也從來沒有跟大法官有這麼多面對面的接觸,或者透過憲法法庭作出很多政治攻防,可是現在到底是誰讓他變成……讓你們每一個人都要被問到、都要被質疑到底你們的政治立場上面有沒有偏頗?這個就是我們目前站在這個地方,大家對於您的過去跟現在一定要搞清楚,到底哪一個才是代表你?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報告委員,我一定做到在解釋過程當中如果遇到政治力的介入,就是一個界線存在。
  • 主席
    好,謝謝柯委員,謝謝被提名人。
    下一位請陳培瑜委員詢問。
  • 質詢:陳委員培瑜:11:5

  • 陳委員培瑜
    (11時5分)好,謝謝主席。有請陳教授,謝謝。
  • 主席
    請被提名人答詢。
  • 陳委員培瑜
    陳教授早安,我還是直接稱呼您陳教授。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委員好。
  • 陳委員培瑜
    好,今天聽了一連串委員跟您的對話,我今天是最後一個,根據您過往的經驗,我們看到你還有環境法的專長,所以等一下我們會討論這個部分,但是我今天想要先從憲政的議題開始談起。我們在釋字第499號裡面有提到一個非常重要的事情,就是所謂的修憲界線,目前我自己個人認為,我在之前的公聽會上也有提出,現在的立法院似乎變成臺灣整個憲政危機的源頭,我認為整個亂源是在立法院,怎麼說?在過去這一整年當中,整個立法院不管是國會擴權法案,或者是相關毀憲亂政的提案,還有非常多擴充預算的提案,其實我認為實質上都已經干擾到行政院的行政,同時也讓整個憲政體制遭受到非常大的迫害,那當然有後續的釋憲案或者是相關的覆議案,都表現出每一個院當中各自所能夠有的主張。因此我認為,如果回過頭來看這一整年來的立法院也就是國會,代表全國人民意見的這個立法院,我認為它是導致整個國家出現憲政危機的亂源。當然這是我的見解,我並沒有要您在這裡表示意見,我之所以提出這個見解,就是想要跟您討論我剛剛提到的所謂修憲界線論這件事情,也就是說,本質上重要性的條文不得任意修改,我想這是很重要的主張,對嗎?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是的。
  • 陳委員培瑜
    好,如果我們一般人都有這樣的常識,更何況是立法委員?所以我想要回過頭來請教,在釋字第499號解釋當中有提到所謂權力分立還有制衡的原則,這件事情也非常重要,所以我提出第一個問題想要請教您的看法,第一個,現在有在野黨黨團提出要成立所謂的修憲委員會,到目前為止,他們提出的主張是要廢止監察院。臺灣過去是一個五權分立的國家,如果我們用釋字第499號來看這件事情,他們打算廢止監察院,難道臺灣從此以後要變成一個四權分立的國家或者是變成所謂的三點五權?因為如果突然把監察院廢掉而變成四權或是三點五權,我們就不知道後續要怎麼處理這原本的五權分立,你怎麼看這件事情?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報告委員,我身為學者,我到目前一貫的見解是一致的,權力制衡、權力分立並沒有說是三權或五權,不管從英文或者是從中文來講都可以,但是我很堅持一點,我在書上也一直強調,就是有多少民意基礎,就要擁有多少憲法上的權力,擁有多少憲法上的權力,就要負起多大的責任,這三個是一個等邊三角形。至於要怎麼設計,那就是修憲機關的權限,基本上,我是尊重修憲機關,只要符合這樣的基本原則,任何的三權、五權,基本上並不是一種障礙。
    另外,我們臺灣特別有用一個權、用一個院來說明,事實上,在西方國家也並沒有所謂的完全的行政權,在行政權外還是有很多的獨立機關,像我們說要在行政院下設公平會或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這種獨立機關,變成在院下面有一個獨立機關,在西方國家有很多並不是一個院,內閣或者另外設立一個獨立機關都是有可能的,所以我們可能太拘束於憲法上面「院」這個字,非要在一個院下面,所有都必須歸屬在一個院下面的憲政機關才能夠設立,那這個設立又有可能會是獨立機關,可能跟這個院的行政權在本質上有所不符,所以之前也有發生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成釋憲的問題等等。在前面有很多委員也垂詢這些問題,我本來要講,但是都沒有時間講,就是我們的整個憲政體制,原本在1947年通過的那部憲法是仿照威瑪憲法,除了它民主中立性不足以捍衛自由、民主的憲政秩序之外,關於其他的設計,基本上我是滿尊重張君勱先生在這一方面的設計,但是因為七次修憲,除了取得民主正當性,也就是,這部憲法後來因為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以後就失去了它的民主正當性,後來回復了,有了民主正當性以後,基本上,在這個過程當中,七次修憲是枝枝節節的修憲,今天會造成這樣的混亂,我認為是制度的問題,而不是人的問題,以上報告。
  • 陳委員培瑜
    您剛剛說的這些混亂其實也是我本來後續要問你的,不過你都已經說了,除了這個混亂我們難以解決,而且很難有全民的共識之外,其實還有另外一些議題,也就是沒有涉及到修憲的部分,我剛剛說的釋字第499號只處理修憲的部分,但沒有涉及修憲的部分,其實還是有權力分立的問題,例如,第一個,修訂法律癱瘓憲政機關的運作,也就是在立法院這一屆提出的憲訴法,我不知道你有沒有關心相關的細節跟進度。第二個,刪除大量預算,導致於憲政機關難以運作,例如,像從去年年底行政院的中辦或者是監察院的業務費,在相關預算案當中被大量的刪凍,甚至刪到一塊,還有機關被刪到負的。再來,第三個,修訂法案的部分大幅擴張自身的權力,我在指的是立法院某一些立法委員同仁們做的事情,我剛剛講這三個情況不涉及修憲,但是在權力分立上,確實影響各自運作的獨立性,甚至癱瘓相關的可能性,我想要就這個部分也請教您的意見。
  • 陳慈陽被提名人
    這些狀況基本上都是行政和立法兩者之間對於很多意見的不同所形成的,事實上,這應該不是所謂憲法的法律層次問題,而是屬於政治層次問題,所以剛才有委員垂詢時,我一再提到,大法官在第520號解釋裡面,也一直認為如果涉及到兩院之間的政治意見不同的話,應該透過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模式去處理,雙方如果能夠達到一定的共識或者得透過一定的解決的話,當然就沒有問題。基本上,大法官是不去碰觸這個問題,所以第520號解釋只提供這樣子的憲法規定而已,所以在這裡我跟委員報告,基本上我還是遵守大法官第520號解釋的見解,由行政和立法兩者去做相關的政治解決問題。
  • 陳委員培瑜
    理想上,當然我也很希望達到剛剛陳老師所說的,行政和立法如果有好的協商機制、協調機制,我們就不希望引起所謂的憲政危機,甚至要走到釋憲這條路,不過我想因為現在的情況確實不是這樣。我剛剛很開心聽到你的見解是這樣,但是我認為在很多政治上的議題,最後不得不走入憲法法庭的時候,其實還是要仰賴大法官的見解,也就是被提名人這邊。
    關於權力分立的部分,我剛剛已經講完,可是另外一個部分,我想要聚焦在司法權和立法權的互動上,因為身為大法官的被提名人,假設未來您真的擔任大法官,我相信會不斷地碰上這個議題,尤其是在這個情況後續的延續上。第一個,有關於憲法訴訟法的爭議當中,其實有一個爭議點,就是關於國會自律,還有國會自治的部分,自治當然很重要,但自律更重要,我們按照釋字第342號解釋的見解,如果立法過程當中明顯存在重大瑕疵,大法官得宣告其無效,我不知道就您的見解來說,所謂明顯重大瑕疵的構成要件可能會有哪些?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明顯重大瑕疵是從行政法理論裡面,就如同很多學者在用的一個最簡單解釋,如同刻在額頭上這麼明顯的一個痕跡就是違憲的,在釋字第585號或者是這次的憲判字第9號,大法官基本上都認為這是一個國會自律,並沒有重大明顯瑕疵,我是尊重的。
  • 陳委員培瑜
    這個部分我們剛剛說的意見,也就是你說尊重,但是所謂明顯重大瑕疵,如果有不同大法官之間的見解,當然我們沒有辦法在這邊細緻地討論完,不過我認為所謂明顯重大瑕疵,回到立法院的自律和自治這件事情,因為立法院是要對全國人民交代的,當然它可能有政治部分的見解,但對人民交代、完成一個良善的立法過程,我認為還是相對重要的。
    除了我剛剛說立法院自律跟自治的部分,接下來我想要問,過去不論是在行政、在司法、在監察,其實都面臨立法權想要透過立法,或是透過預算的方法來影響機關的正常運作,我再次想要跟您請教這個問題,你認為相關機關應該要如何處理,避免自己被立法權癱瘓?例如說,我知道在過去這一年當中,行政院面對立法院很多荒謬的提案,行政院進行覆議跟釋憲,這都是合法的、可以做的事情,對嗎?接下來,監察院在預算的部分,他們也提案釋憲,可能您之後還沒有遇到。但是司法院的部分,目前遇到的狀況是人數不足額,沒有辦法受理案件,目前只能勉為其難受理憲訴法的釋憲案,如果當初司法院沒有受理,司法院大法官會不會持續被癱瘓?也就是您剛剛說的,相關的意見您都尊重,相關的協調如果可以進行,當然是最好。可是實質上,在過去這一整年當中,我們在立法院影響到的狀況已經是我剛剛舉的這些例子,這邊是不是可以請您表達一下您的意見跟看法?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報告委員,事實上剛才很多委員垂詢,我表達了很多,但是最後一句話我想再表達的都沒有機會讓我表達,感謝委員讓我有這個機會。因為大法官已經受理了憲訴法,繫屬在憲法法庭,對於一個法律人來講,我們不應該針對已經繫屬的案件,特別作為被提名人,來做任何表達個人意見的看法。剛才好幾位委員一直問我,我一直沒有機會回答這件事情,所以要請委員見諒,這是我們法律人比較嚴謹的作法,如果現在還沒有繫屬,可能可以表達個人意見或學術立場,但是已經繫屬了,法官不語,我們必須要去遵守,特別作為大法官的被提名人,跟委員報告。
  • 陳委員培瑜
    好,對剛剛監察院的部分或行政院的部分,沒有關係,我想你不方便在這裡表達個人的見解,如同你剛剛說的,但是我認為假設您真的擔任大法官之後,這確實會是您很重要的燙手山芋,在這裡還是要表達我們的關切,因為整個立法院的亂象已經持續一年多,我認為這件事情非常干擾立法院正常運作,也非常干擾到國人對於立法院的觀感,甚至也干擾到所有行政機關對於人民相關的很多措施跟政策的推廣。
    另外一個,最後想要問您,無論過去大法官解釋的時代,或者是現在的憲法法庭,通常在大法官做成解釋之後,有時候會直接宣告在一定時間之後相關的律法就會失效,給立法者做立法形成的空間,有時候是直接宣告無效,或者是直接認定應該要如何做、如何做,相關案例我有寫在這邊,我不知道您如何看待這其中的差異,是不是會有所謂大法官造法的情況發生?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報告委員、大法官只能補充憲法之不足或立法的不作為,但是最終如果涉及到法律的立法方面,還是要尊重立法院的立法形成空間,希望能夠依照大法官的意旨來做法律的制定。有關立即失效跟有一定時間的,基本上是考慮到法安定性的問題,也就是說,如果馬上立即失效,使所有的法制序完全沒有辦法遵照有一個依據的法律來作為的話,恐怕會影響到整個法制序的安定,所以基本上會有一定時間的控制,但一定時間的控制會有一個問題,那是不是代表在這段時間已經被宣告違憲的法律還繼續有效呢?後來大法官也補充做了解釋,所有有關機關必須依大法官解釋的意旨來做出相關的判決也好,或者相關的行政處分也好,基本上是這樣的模式,來形成所謂的定期失效或者立即失效等等這些內容。當然還有其他的相關細節、技術問題,在這裡就不再做進一步的說明。
  • 陳委員培瑜
    好,因為時間有限,不過為什麼我要特別問這一段呢?確實在現在的政治氛圍或是公民氛圍當中,大家會對大法官做出的相關決議有非常非常多的解讀跟討論,但是您剛剛把相關的立場說得非常清楚,我想也許後續在遇到有些政治爭議上的題目時,大家就可以回過頭來參考陳教授您今天的發言,到底是當下立即失效的意義比較好,還是有相關的立法實現,我想還是要回到您剛剛說的法學專業的部分,還有法安定性的部分。接下來要談另外一個也是最近大家在看大法官會討論到大法官跟民意之間的關係,我想相關的議題您應該都非常清楚,例如說大法官在討論案件的時候,他當然會有個人的見解,還有個人的法理見解做成判斷、做成論斷,這個我們當然都絕對尊重。可是過去就會有人認為大法官沒有民意基礎,或者是有人會說大法官在審理案件的時候沒有考量民意,就您自己怎麼看大法官專業法理跟民意之間的關係,還有民意會不會作為您未來在面對相關議案的時候的參考項目之一?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報告委員,基本上,大法官所要堅持的是憲法的價值體系跟價值內容,但是也不能不考慮憲法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特別是我們看到國民法官法的規定,就是因為依據國民主權原則,所以要顧及國民的法律情感及價值內容來形成這樣的法律制度,因此在兩者兼顧之下,做出對憲法秩序最好的決定。剛才有很多委員垂詢,我一直也沒辦法講,就是說我一直堅持我以前的見解,現在難道不堅持嗎?不是的,我們學者的見解可以海闊天空,基於學術自由,但是作為大法官,其見解必須要堅持維護憲政秩序的價值理念,為整個憲政秩序最好的選擇來做出決定,我剛才要表達的是這個,但是很多委員都沒有讓我表達這一塊,所以我這邊還要再強調一遍,大法官雖然有自己相關的學術見解跟內容等等這些,但是如果作為大法官以後,一定要為整個憲政秩序最好的方向來指出、來說明,而不是背離本身的學術良知或價值,我想這是必須在這邊補充跟委員報告的。
  • 陳委員培瑜
    所以也就是適當的理解跟傾聽民意也可以作為您後續做成相關決定的參考項目之一,對嗎?你的意思是這樣?
  • 陳慈陽被提名人
    一定是這樣,因為我剛才要報告,但是委員沒有機會讓我報告。在德國的法院判決裡面,在判決的前頭一定是以德意志國民之名做成這樣的判決,要兼顧兩者,那要怎麼兼顧兩者呢?正如剛才委員垂詢的,所謂釋字第499號憲法核心的價值理念,這是必須兼顧,第二個就是國民主權理念,這兩者如何兼顧?德國基本法雖然不是用釋字第499號,是以德國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三項來說明憲法核心的部分,以及在判決的時候用國民主權,讓兩者能夠衡平,以做出對憲法最佳選擇的判斷。
  • 陳委員培瑜
    你一定很納悶為什麼我要一直問你這件事情,因為即將在8月23號我們會有一個公投,其實之前我在公聽會的時候就提過,我也不斷在跟在野黨協商的時候提醒在野黨說,公投結果的法律位階與大法官的解釋或憲法法庭的判決位階是不一樣的。如果回到這個前提上,我也想要請教您,之後我們所會遇到的公民投票結果,與大法官的解釋或憲法法庭的判決位階當然是不一樣的,可是如果兩者發生見解衝突的時候該怎麼處理?之前其實就有類似的事情,就是釋字第748號跟2018年的公投,我想這個案例您是清楚的,可是未來還會有更多的公投,我不知道您怎麼看?
  • 陳慈陽被提名人
    報告委員,大法官的解釋或者判決是具有憲法拘束的效力,所以基本上公投法也有相關的要件,譬如說涉及到憲法的規定等等是不能夠公投的,這個完全要視個案來決定是否有涉及憲法的規定,或者涉及到憲法效力的問題;如果有的話,這個公投的作成基本上是比較有大的疑義的,至於怎麼樣去形塑這個部分,還是立法者本身對公投法的相關形塑,當然立法者在形塑過程當中一定要遵守憲法的明文規定,以及憲法價值秩序的決定。
  • 陳委員培瑜
    我只剩1分鐘。不過剛剛您所說的,過去的相關案例跟未來發生的公投,我們確實要個案、個案來看,當然如果公投是由立法者所提起的,回到立法者必須要遵守立法相關的秩序來看,可能在立法院過去這一年當中已經失衡了。但是如果未來公投提案是由公民朋友、公民團體所發起的,那他們所造成的公投投票結果,我再次強調,如果跟大法官的解釋或憲法法庭的判決有差異的時候,我相信未來也會是您的燙手山芋之一,對嗎?
  • 陳慈陽被提名人
    是的。
  • 陳委員培瑜
    好。我只剩20秒,我就沒辦法再問環境法的議題,不過我想就今天的這些討論,希望後續在進行同意權投票的時候可以一切順利。今天很謝謝您在法律上的很多見解,包含權力分立還有修憲界線的部分,我們當然會面臨政治的困境,但我認為所有政治的困境都還是要扣回整體社會發展,對於臺灣民主社會更好的美好想像。以上,謝謝。謝謝主席。
  • 主席
    謝謝陳委員,謝謝被提名人。
    報告全院委員會,對大法官被提名人陳慈陽詢答部分到此為止,謝謝被提名人列席答詢。
    上午會議進行到此為止,下午2點30分繼續進行對大法官被提名人詹鎮榮之詢問,現在休息。
    休息(11時25分)
User Info
陳玉珍
性別
黨籍
中國國民黨
選區
金門縣選舉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