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1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星期五)10時 @ 本院議場 (主席:韓院長國瑜)
  •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1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星期五)10時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韓院長國瑜
    秘書長 周萬來
  • 主席
    請秘書長報告出席人數。
  • 周秘書長萬來
    報告院會,出席委員74人,已足法定人數。
  • 主席
    現在開始開會。
    因為程序委員會以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送院會處理,現有黨團依照本院議事成例,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出異議,現在我們進行處理並截止收案。
    先進行報告事項部分,請議事人員宣讀黨團之提議內容。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21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提議僅限列議程草案所列議案及下表所列12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1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擬請增列報告事項19案(如附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21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提議僅限列議程草案所列議案及下表所列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鴻薇
  • 主席
    報告院會,我們依照先後處理各黨團提議,請問院會,對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現在開始分發表決卡,按鈴7分鐘。
    (按鈴)
  • 主席
    報告院會,按鈴7分鐘時間已到,我們要開始進行表決,每位委員都有拿到表決卡?好,謝謝。
    針對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我們開始進行記名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07位,贊成58位,反對49位,贊成者多數,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照案通過。
  • 議事日程草案報告事項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

  • 表決時間:2025年7月18日 上午10時10分13秒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107人出席 ,贊成58人 ,反對49人 ,棄權0人

  • 傅崐萁;羅智強;謝龍介;涂權吉;馬文君;林憶君;麥玉珍;劉書彬;林國成;陳昭姿;黃國昌;黃珊珊;張啓楷;高金素梅;林思銘;邱若華;鄭天財Sra Kacaw;鄭正鈐;謝衣鳯;張嘉郡;林沛祥;呂玉玲;陳雪生;黃建賓;黃健豪;葉元之;陳永康;賴士葆;陳菁徽;萬美玲;廖偉翔;蘇清泉;黃仁;魯明哲;李彥秀;吳宗憲;邱鎮軍;徐欣瑩;盧縣一;廖先翔;陳玉珍;林德福;楊瓊瓔;丁學忠;陳超明;林倩綺;顏寬恒;羅明才;翁曉玲;葛如鈞;張智倫;羅廷瑋;徐巧芯;許宇甄;柯志恩;牛煦庭;王育敏;游顥 郭昱晴;林月琴;陳培瑜;柯建銘;吳思瑤;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李柏毅;范雲;林楚茵;王義川;邱志偉;黃秀芳;何欣純;張雅琳;林俊憲;李坤城;陳秀寳;徐富癸;王世堅;羅美玲;蔡易餘;莊瑞雄;郭國文;陳俊宇;吳沛憶;賴瑞隆;陳素月;張宏陸;陳瑩;陳冠廷;陳亭妃;王美惠;劉建國;林岱樺;黃捷;林淑芬;王正旭;王定宇;吳琪銘;許智傑;鍾佳濱;吳秉叡;李昆澤;蔡其昌;邱議瑩;林宜瑾;楊曜;蘇巧慧;沈發惠
  • 主席
    報告院會,院會剛才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僅限列之提議,因此其他黨團的提議就不再處理,列入公報紀錄。
    另外,國民黨黨團之提議與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相同,特別向院會說明。
    本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繼續處理討論事項部分,依先後處理各黨團提議。
    現在進行處理台灣民眾黨黨團討論事項提議共1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21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提議僅限列如附表14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 主席
    請問院會,對台灣民眾黨黨團之提議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所提討論事項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7位,贊成58位,反對49位,贊成者多數,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照案通過。
  • 議事日程草案討論事項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

  • 表決時間:2025年7月18日 上午10時12分48秒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107人出席 ,贊成58人 ,反對49人 ,棄權0人

  • 傅崐萁;羅智強;謝龍介;涂權吉;馬文君;林憶君;麥玉珍;劉書彬;林國成;陳昭姿;黃國昌;黃珊珊;張啓楷;高金素梅;林思銘;邱若華;鄭天財Sra Kacaw;鄭正鈐;謝衣鳯;張嘉郡;林沛祥;呂玉玲;陳雪生;黃建賓;黃健豪;葉元之;陳永康;賴士葆;陳菁徽;萬美玲;廖偉翔;蘇清泉;黃仁;魯明哲;李彥秀;吳宗憲;邱鎮軍;徐欣瑩;盧縣一;廖先翔;陳玉珍;林德福;楊瓊瓔;丁學忠;陳超明;林倩綺;顏寬恒;羅明才;翁曉玲;葛如鈞;張智倫;羅廷瑋;徐巧芯;許宇甄;柯志恩;牛煦庭;王育敏;游顥 郭昱晴;林月琴;陳培瑜;柯建銘;吳思瑤;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李柏毅;范雲;林楚茵;王義川;邱志偉;黃秀芳;何欣純;張雅琳;林俊憲;李坤城;陳秀寳;徐富癸;王世堅;羅美玲;蔡易餘;莊瑞雄;郭國文;陳俊宇;吳沛憶;賴瑞隆;陳素月;張宏陸;陳瑩;陳冠廷;陳亭妃;王美惠;劉建國;林岱樺;黃捷;林淑芬;王正旭;王定宇;吳琪銘;許智傑;鍾佳濱;吳秉叡;李昆澤;蔡其昌;邱議瑩;林宜瑾;楊曜;蘇巧慧;沈發惠
  • 主席
    報告院會,因為院會方才通過台灣民眾黨黨團僅限列之提議,因此其他黨團的提議就不再進行處理,列入公報紀錄。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21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擬請僅限列如表列4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中國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21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討論事項,提議僅限列14案(如下列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鴻薇
  • 主席
    另外,國民黨黨團與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相同,向院會特別說明。
    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通過,本次會議議事日程確定。
    現在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 項目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0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 主席
    報告院會,針對第3會期第20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作以下決定:第3會期第20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報告院會,現在處理增列部分,請宣讀第一案。
    一、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9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9人擬具「家庭教育法第七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五、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十一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七、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十條之一、第十條之二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九、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教育基本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四、第六十七條之三及第六十八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報告事項記載於議事錄順序,授權議事處調整。現在繼續處理原列報告事項,請宣讀第二案。
    二、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1人擬具「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2人擬具「中央銀行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本院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本院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 主席
    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七、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2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內政部函,為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8次會議通過0121嘉義大埔地震災後重建之決議,檢送該部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 主席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一、經濟部函,為修正「電冰箱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部分規定及第五點附表五,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二、經濟部函,為修正「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三、經濟部函,為修正「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四、經濟部函,為修正「空氣清淨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第十一點、第十三點規定、第六點附圖一及「電鍋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第十三點規定、第六點附圖一,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五、農業部函,為修正「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六、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加拿大亞伯達省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七、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加拿大愛德華王子島省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八、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美國阿肯色州、密西西比州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九、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史瓦帝尼自口蹄疫非疫區刪除、美國亞利桑那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農業部函,為廢止「十足目虹彩病毒之指定輸入應施檢疫物及檢疫措施」,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一、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部執行疫後強化農業韌性及農漁民協助措施辦法」第六條附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二、財政部函,為修正「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三、財政部函,為廢止「財政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營運艱困之專營菸酒批發及零售業紓困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有關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之令,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六、教育部函,為修正「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七、教育部函,為修正「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九條及第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八、教育部函,為本院修正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通過附帶決議,檢送「強化學生自我傷害防治工作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九、交通部函送「基隆、臺北、蘇澳等7處國際商港及麥寮、和平工業專用港強制引水範圍暨其登離輪區域」,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修正「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修正「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等4項法規,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二、司法院函,為修正「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二條附表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三、司法院函,為修正「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條文及第二十三條附件五,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四、司法院函,為修正「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條附件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五、考試院、行政院函,為修正「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處務規程」第四條、第十五條條文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七、衛生福利部函,為「食用油脂及奶油中重金屬檢驗方法」名稱修正為「食用油脂、奶油、巧克力及可可粉中重金屬檢驗方法」,並修正規定,自115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八、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仙杜拉素之檢驗」,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離子型抗球蟲藥之檢驗」,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十、衛生福利部函送「醫師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條文及附表二等勘誤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十一、環境部函,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名稱修正為「環境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十二、環境部函送「113年水污染防治方案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十三、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函送該會114年4月8日第124次會議之會議紀錄,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主席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報告院會,第44案至第151案請依序宣讀,其中第44、48至52、57、62、63、65、66、68、69、71、75、76、96、97、111至113、115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宣讀後,以上提案均改交相關委員會審查,其餘議案均照議事處意見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異議,宣讀後通過。
    請宣讀。
  • 項目
    四十四、內政部函送114年度截至第1季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對縣市政府補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 項目
    四十五、內政部函送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辦理都市更新案114年第1季推動情形及進度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 項目
    四十六、內政部函送「網路科技運用精進計畫」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暨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說明,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 項目
    四十七、內政部函送「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及各直轄市、縣(市)辦理情形114年6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 項目
    四十八、大陸委員會函送114年度截至第1季「大陸委員會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 項目
    四十九、大陸委員會函送114年5月「兩岸協議協商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 項目
    五十、大陸委員會函送114年6月「兩岸協議執行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 項目
    五十一、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13年度第4季補助地方政府情形表及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 項目
    五十二、客家委員會函送「114年度第1季補助情形」公告資料,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 項目
    五十三、海洋委員會函送「向海致敬」政策相關工作辦理情形114年6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 項目
    五十四、海洋委員會函送「加強維護海域遊憩活動安全」相關工作辦理情形114年6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 項目
    五十五、海洋委員會函送海巡署「東沙島環礁既有航道助航泊靠設施及海岸線強固工程計畫」114年第1季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 項目
    五十六、國防部函送114年第1季經管國有土地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統計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五十七、外交部函送114年度第1季「外交部主管公務預算對民間團體、縣市政府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五十八、外交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第八屆第三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五十九、經濟部函送科技專案研發成果各項績效評估指標114年5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六十、經濟部函送「台糖公司農業循環豬場改建投資計畫預算執行檢討」114年第1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六十一、經濟部函送「台糖公司農業循環豬場改建投資計畫進度與預算執行情況」114年第1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六十二、經濟部函送該部所屬事業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14年4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六十三、經濟部函送該部所屬事業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14年5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六十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114年第2季「高雄市亞洲新灣區產業發展策略暨亞灣2.0智慧科技創新園區推動方案執行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六十五、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送「113年度中央政府預算截至第4季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六十六、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送「114年度中央政府預算截至第1季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六十七、文化部函送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第二期擴建計畫之「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六十八、文化部函送114年4月該部及附屬機關(構)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六十九、文化部函送114年5月該部及附屬機關(構)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七十、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屏東科學園區辦理進度及規劃」114年上半年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七十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送114年度截至第1季止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七十二、交通部函送114年度新興計畫「省道改善計畫(114─118年)」執行策略與方法、成本效益分析、相關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說明,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七十三、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及台灣電信協會依本院相關決議114年4月份執行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七十四、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及台灣電信協會依本院相關決議114年5月份執行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七十五、司法院函送114年度截至第1季止之「公務預算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項目
    七十六、法務部函送114年第1季中央政府預算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之補助經費概況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項目
    七十七、衛生福利部函送「我國加入WHO 2035消除結核第三期計畫(2026年至2030年)」,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七十八、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十五)及(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 項目
    七十九、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六)及(十)維護原住民投票權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 項目
    八十、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九)及(十九)114年國外旅費編列效益與必要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 項目
    八十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八十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八十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八十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八十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六十三)業務費預算編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八十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六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八十七、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結合事業履行附加條件或負擔之管制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八十八、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五)「如何強化對違法行為之查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八十九、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UberEats與foodpanda結合案之說明,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九十、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UberEats與foodpanda結合案相關說明,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九十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淨零技術研究成果及產業運用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九十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經濟發展委員會之功能、定位、管控機制及資訊揭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九十三、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永續發展目標執行情形暨落後指標原因分析與精進對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九十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推動AI產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九十五、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政府攬才政策及Talent Taiwan國際人才服務及延攬中心執行情形、強化作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九十六、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預算執行改善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九十七、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特別預算執行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九十八、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排除外國投資障礙之法規政策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九十九、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國大陸監管日趨嚴格,臺商在當地經營風險日益增加」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一○○、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再生能源產業化推動計畫」及「綠能產業推動計畫」對新竹市產業綠電需求之貢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一○一、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協助工具機產業轉型升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一○二、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八掌溪清淤計畫及時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一○三、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八掌溪疏濬系統重新設計規劃及排洪能力提升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一○四、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急水溪清淤與河道拓寬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一○五、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南地區地層下陷監測概況及防治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一○六、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水利署「逕流分擔及在地滯洪工作推動精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一○七、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全臺地層下陷監測概況及防治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一○八、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全臺地層下陷監測概況及防治策略」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一○九、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亞灣新創園招商及產業推升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一一○、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12項辦理委託研究計畫內容及必要性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一一一、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14項協助金門具體推動促參業務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一一二、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15項鼓勵各機關於公共建設案中運用促參資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一一三、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19項促參案件歷年提前終止契約案件及個案分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一一四、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21項精進稅課收入估測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一一五、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28項促參案件各類提前終止契約案件後續處置方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一一六、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2項決議第12項協助公股銀行加強資安防護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一一七、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2項決議第14項國庫署就菸捐之執行率及違法查獲數量檢討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一一八、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2項決議第21項國庫署就協助我國國產優質啤酒釀造產業推廣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一一九、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2項決議第22項公益彩券合理借牌經營方針及提供弱勢經營者貸款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一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八)加強對外行銷及推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一二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人工智慧基本法推動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一二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交通及運輸設備購置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一二三、(密)核能安全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款第12項附帶決議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一二四、司法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項目
    一二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衛生福利科技發展與管理」預算編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二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健康醫藥生技轉譯臨床推動計畫」輔導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二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健康醫藥生技轉譯臨床推動計畫」執行成果效益及計畫目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二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永續提供高品質醫療服務計畫內容及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二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高齡志工保險改善作法及保障高齡志工權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生產事故救濟給付額度調整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三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健康台灣─投資醫療永續發展」預算用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三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政治受難者及家屬療癒照顧補助作業要點」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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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三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放寬肺癌篩檢年齡之可行性及依循國際標準治療指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三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政治受難者及家屬療癒照顧補助作業要點」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三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導入人工智慧輔助癌症資料庫應用於常見癌症登記精進計畫之後續維運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三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人工生殖補助政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三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人工生殖補助政策精進措施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三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營養健康調查之政策參採應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三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身心障礙照顧服務資源布建計畫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身心障礙證明跨轄補發及結合交通卡可行性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四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身心障礙照顧服務資源布建計畫辦理情形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四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身心障礙照顧服務資源布建計畫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四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身心障礙證明更名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四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計畫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四五、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第1目「數位建設」第2節「數位人才淬鍊」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一四六、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2目「人才培育促進就業建設」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一四七、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4目「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預算繼續凍結200萬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一四八、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公共建設及社會服務推展業務」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一四九、行政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督促國家發展委員會建立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權責分工及政策方案時程」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一五○、勞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上限調整可行性之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一五一、客家委員會函,為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 主席
    請宣讀質詢事項。
  • 質詢事項

  • 行政院答復部分
  • 項目
    一、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菁徽就新冠醫用快篩和PCR檢測之臨床給付困境、現有給付點值不足夠覆蓋篩檢執行成本,以及院所須承擔篩檢恐遭健保核刪等風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以上質詢事項,詳見本期質詢事項全文)
  • 主席
    報告院會,報告事項已處理完畢,我們後續討論事項之進行有待溝通,請各黨團幹部10點40分到議場後面主席辦公室進行溝通,現在休息。
    休息(10時28分)
    繼續開會(11時10分)
  • 主席
    報告院會,我們現在繼續開會。
    現有黨團共識,茲表述於下:
    一、今日星期五院會抽出動議之處理,各黨團均無異議,均照案通過。
  • 項目
    二、本日院會處理討論事項第二案完畢後,即休息。
  • 項目
    三、討論事項第一案廣泛討論,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2人、民進黨黨團推派3人、國民黨黨團推派2人,輪流交叉發言,每人發言時間為3分鐘。發言完畢之後進行表決。
  • 項目
    四、討論事項第二案依協商結論處理,完成立法程序後不進行三讀後之發言。
  • 項目
    五、下星期二院會處理討論事項第三案以下之議案。同日院會不處理臨時提案,討論事項處理完畢後即行散會。
  • 項目
    六、討論事項第三案及第四案大體討論之後不發言,逕付二讀,交付協商。
  • 項目
    七、討論事項第五案另定期處理;第六案至第十三案均待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第十四案另定期處理。
    本次院會後續依黨團共識進行。
    報告院會,在進行討論事項之前,我們先處理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之提議,並截止收案。
    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提議,共1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擬請院會將委員徐富癸等18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9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及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 主席
    報告院會,本案依照黨團共識,我們照案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共1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將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自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鴻薇
  • 主席
    報告院會,本案依照黨團共識,我們照案通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 討論事項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建請再延長會期至114年8月31日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建請再延長會期至114年8月31日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6次會議討論決議
    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 主席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建請再延長會期至114年8月31日止,請公決案。本案經第3會期第16次會議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報告院會,本案已協商超過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因此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現在進行廣泛討論,請各黨團推派代表發言。
    首先請陳玉珍委員發言,劉書彬委員請準備,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3分鐘。
  • 質詢:陳委員玉珍:11:13

  • 陳委員玉珍
    (11時13分)謝謝主席。主席、各位同仁。我們今天討論立法院是不是8月還要延會,我們這裡當然有資深委員,也有比較新進的委員,之前立法院在上一屆的時候,事實上算是暑假期間,我們也一直有在開會,基本上都一直開,大概是開到9月份。更何況大家也記得我們立法院在這個會期的時候,民進黨好幾次,應該有五、六次吧,都是用強占主席台的方式,讓整個會議的程序不能進行。就是因為這五、六次他們強占主席台,造成正常的議事日程都延宕。立法院很多的決議案、預算案是非常重要的,我們當然要延會來讓它通過,大家要好好的討論。
    比如說,我們最近剛剛通過的這個特別條例,就是撥補這個……包括普發人民1萬塊、國防安全國土韌性的這個1,500億,大家也知道,不管是國家安全也好,或者是全民期待的還稅於民也好,這些都是相當重要的,我們通過以後,接著送到行政院,行政院應該要趕快編列預算送過來,我們要趕快審查,還有中華民國114年附屬單位的預算案也送到院會來了,這些都需要時間討論和審查,再加上最近在討論的兒虐案。以上種種,大家都知道,我們還有這麼多案子要來審查、要來討論。
    當然我知道,大家開會開很久了,也非常辛苦,但是立法、通過預算案是我們的責任,所以我希望各位委員可以支持這個會期延會到8月底。大家知道9月開始開會,一般我們報到的時候是9月初,事實上,開議期間大概是9月的月中,每一年都是如此,即便我們延會延到8月底,我知道可能有一些同事有安排出國考察行程或是什麼行程,從9月初到9月中還是有一些時間讓大家可以來做一些事情。為了趕快通過這些重要的法案、114年這個預算,還有這個特別條例通過以後,要編列相關預算,也要趕快通過,所以在這裡請求各位同仁支持這個案子,就是延會到8月31日,謝謝。
  • 主席
    謝謝陳玉珍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現在在議場二樓旁聽的是來自中華民國婦女企業諮詢協會代表,我們掌聲歡迎!
    現在請劉書彬委員發言,王義川委員請準備。
  • 質詢:劉委員書彬:11:17

  • 劉委員書彬
    (11時17分)院長、各位同仁,大家午安!本黨決定要提出延會的重點在於:第一個、要因應國際的情勢,最重要的是上週已經通過「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了,但是後續的執行事項、特別預算的處理,還有對美關稅談判的稅率部分,通通對我國有非常重大的影響,因此絕對要在8月公布這些的時候來做處理。
    第二個、在重大法案的優先處理上面,這不只是從民眾黨的意見來看的,重要的有AI基本法、資通安全法,資通安全法還是民進黨針對國安問題所提出來的,他們非常重視,還有營養午餐的辦法,包括青年基本法,更重要的還有媒體議價法,以及民進黨、賴總統在2月26日提出來的優先法案當中的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訂,還有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還有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通通都是民進黨的重要法案,目前這些都已經協商處理了,但是還沒有進入到院會進行最後的通過。
    除了法案協商的這一部分,還有院會已經通過的打詐專報,我們是越打詐,詐騙問題越嚴重,這個部分也有請行政院長要來做報告。還有丹娜絲颱風的災情,大家想想看,將近兩個禮拜前的颱風在南部造成重大的影響,這個是民進黨、賴清德總統的本命區,對於這麼重要的事情,我們要求行政院長要來做專案報告,還要從速、從寬、從簡來處理。這些通通都是要去處理的,難道賴清德總統、民進黨政府不重視南部你們最重要的選民嗎?所以絕對是要處理的。
    另外,上次在政黨協商的時候,陳培瑜委員有講到,為什麼過去有幾次會議才開會半個小時?最重要的是民進黨為了避免在他們是少數時去做討論,因此他們就減少了排案,根本不排案就排考察,這些部分就是因為他們要等大罷免、大成功,但事實上這是錯誤的,應該要把握機會,在延會的時間好好做相關法案的處理,才是立法院最重要的職責。
  • 主席
    謝謝劉書彬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王義川委員發言,謝龍介委員請準備。
  • 質詢:王委員義川:11:20

  • 王委員義川
    (11時20分)謝謝主席。全國的人民,民眾黨實在是有夠可憐,國民黨為了他們一些有案的立委在撐保護傘,結果你們當人家的小弟在幫忙撐雨傘,這樣是否合理?他們說要延會,各位現在在看直播,你們知道今天差不多弄到一點就結束了嗎?下午沒事情,下個星期二也沒事情,那是在延「火大」的?從6月、7月到現在,整群委員會一堆在考察,考察都只有一個人去,全部都在這裡。人家國民黨是有案,怕被人家抓走、怕被人家押走,你們民眾黨昨天晚上就來這裡排隊,要幫國民黨撐雨傘,我們老大快被人家抓走了,還不快來幫忙一下,不然我們老大如果被人家抓走,我們民眾黨這8個就變成沒用了,你們實在是有夠可憐的,套一句院長講的話,叫做可憐吶!可憐吶!
    剛才民眾黨的立委上來說有很多案要審,如果有很多案要審,今天一點之後繼續審,都不要走,下個星期二都來審,都不要走!笑死人,你也知道五、二一次會,星期五簽名了,星期二不用來,就說你們要開會,也沒看你們星期二來開會,開什麼會?假鬼假怪,人家國民黨在利用你們,你們這些「草仔」、「蔥仔」就跟著去,傻傻的,你們柯文哲現在如果在,他絕對不會跟你們這樣講,你們還說什麼臺美關稅等等一大堆,我跟你們說,如果真的很重要,就開臨時會,開臨時會處理特別的題目,而不是提出延會,我看你們如果這樣做下去,到今年的12月底你們可能又會延會延到明年的12月底啦!你們這樣傻傻的亂做一通,所以「草仔」和「蔥仔」現在趕快打電話給民眾黨這8個立委,叫他們不要再做了,不然下個禮拜全部立法院都要盯緊民眾黨這8個,看下禮拜委員會開會時民眾黨這8個都跑去哪裡?跟好他們,不然他們假鬼假怪喊要開會結果也沒來開會,人家國民黨是為了他們自己的生存之戰,怕被罷免所以沒來,那你們民眾黨在跟什麼?傻傻分不清楚,可憐吶!
  • 主席
    謝謝王義川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謝龍介委員發言,林國成委員請準備。
  • 質詢:謝委員龍介:11:23

  • 謝委員龍介
    (11時23分)各位全國的鄉親,大家好。立法院是非常慎重在看待這次美國對全世界關稅的課徵,我們的企業界面臨很多的挑戰,我們的行政院必須面對美國給我們的最後通牒,不知道會是什麼樣的數字,大家都很緊張,當然立法院必須要備戰,尤其我們的賴總統下個月要過境美國,有人說為了關稅我們要犧牲很多,要買美國公債,也要去採購石油、投資天然氣,接下來要再把我們臺灣僅有的……甚至採購核能發電的器材,全部都犧牲,可以說是傾家盪產,但是我們對企業的幫忙現在只有通過930億,遠遠不及企業面臨的挑戰,所以我們延會是要未雨綢繆,勿臨渴而掘井,「好天著存雨來糧」,面對這麼嚴峻的挑戰,所以大家要在這裡待命。尤其全民通過要退稅一萬塊給百姓,這是人民的錢啊!但是我們的行政院有可能會按照時程送覆議案進來,所以為了讓人民趕快領到這一萬塊,要等待行政院,不管是提覆議也好,或者是要來協商也好,立法院當然要有備無患,要在這裡做好萬全的準備,所以內外夾攻,形勢很險峻。其實全世界都在退稅,日本在退稅,韓國在退稅,新加坡也在退稅,澳門、香港都在退稅,有人退二萬,有人退四萬,有人退四千,有人退一萬五。臺灣過去四年超收1兆8,700億,光是去年就超收5,283億,等這個月月底決算,這些錢就進來了,不是沒錢,有錢!我們要通過建設,我們也要通過採購武器,朝野共同合作,所以這個延會有其必要性,我們祝福賴總統出國訪問順利,但是不要為了得到比較好的關稅稅率就傾家蕩產,這樣也站不住腳!
  • 主席
    謝謝謝龍介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林國成委員發言,吳思瑤委員請準備。
  • 質詢:林委員國成:11:26

  • 林委員國成
    (11時26分)院長、各位委員、全國所有的人民,大家午安。開會是民主國家,尤其是國會殿堂最基本的概念,延會與否,我也不曉得民進黨是在反對什麼?開會不是一個立法委員應有的認真表現嗎?你們在怕什麼?你們不是在搞大罷免,要把國民黨綁在國會殿堂,請問一下,你們在怕什麼?就把他們綁在這裡,每天開會、每天來討論國事,這樣不是很好嗎?你們在怕什麼?台灣民眾黨有自己的主張,延會並非是為國民黨,也不是為了我們台灣民眾黨,而是我們認為國會在現在的狀況之下,說實在的,身為一個立法委員,開會沒有什麼好怕。我舉一個很簡單的例子,嘉義、雲林、屏東、臺南的災情這麼嚴重,你們沒有去看看受災戶的情況,你們在救災,如果立法委員馬上休會,就不過問了,然後行政部門不做,總統又不關心,請問一下,對於救災,國會不需要出一點力,替臺灣人民、替受災戶來做一些事嗎?所以這些都是有必要的。
    另外,本會期本人就是在交通委員會當召集人,請問一下,我們在質詢的時候拜託民進黨,現在NCC只有三個委員,趕快補一個上來,我們願意審,我們願意讓它共同針對這些臺灣人民的媒體、還有換照等問題,趕快來解決。請問一下,你們為什麼不要提?關稅的問題,國會不要知道嗎?還有匯率的問題,這麼慘!難道你們都無動於衷嗎?所以我要奉勸執政的民進黨,真的不要怕開會,不要怕!大家要勇於在國會來談,但是我反對民進黨像早上用這種霸道的行為,任何事情都可以協調、可以溝通,但是用這種東西,我從來沒有對民進黨惡言相向過,但是我實在忍無可忍,被逼到在早上也發飆了,但是我希望國會未來是和諧的,臺灣人民需要國會,所以開會、延會,台灣民眾黨沒有受任何人的指使,我們認為應該開會,謝謝。
  • 主席
    謝謝林國成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吳思瑤委員發言,陳培瑜委員請準備。
  • 質詢:吳委員思瑤:11:30

  • 吳委員思瑤
    (11時30分)主席、各位同仁。史上最混的國會有什麼資格要史上最長的延會呢?不開會幹嘛延會?不犯法也不用怕休會!延會到7月底不夠看、不過癮,硬是要讓司法保護傘開好開滿,可以銜接到9月會期正式開始,要讓整個會期能夠滴水不漏、無縫接軌,這不就是公然利用立委的特權在妨礙司法、躲避司法的偵辦嗎?立法院的會期憲法有明定,若有重大議案可以採行加開臨時會的機制,延會當然不是不行,但是要有合理、正當的理由,我們看看民眾黨委員所提的延會說明資料,就在大家的桌上,沒有半個文字的說明,是空白授權,要審什麼案、要處理什麼議題完全寫不出來,因為不只沒有合理正當的理由,而是完全沒有理由!
    我們來看一看實際的國會現場,第一次的延會到7月底,立法院交出什麼樣的成績單呢?我向大家報告,8個委員會總共考察了65次!立法院唱空城就拿考察來墊檔。我們來看看院會,連續四次的院會,6月24號,9點25分就散會;7月1號,9點17分散會;7月8號的院會,9點21分散會;7月15號的院會,9點47分散會。我們的大會也就是大家坐在這裡的院會,四次會議平均開會時間27.5分鐘就散會了。不開會幹嘛延會呢?沒有重大的議案要審,不用在那邊假惺惺、假認真。立院唱空城就是一個眼前橫在國人面前的事實。
    剛剛王義川委員說,民眾黨當國民黨的小弟傻呼呼,替他們撐國會保護傘,不好意思!阿川兄,我不同意。民眾黨現在延會上癮是各取所需,也有他們的目的,因為可以利用考察作為他們作秀的秀場,可以利用考察花公家的錢,讓黃國昌去板橋、汐止為他未來選舉造勢,把官員當作道具、把考察當秀場,民進黨反對無厘頭的延會!
  • 主席
    謝謝吳思瑤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登記最後一位陳培瑜委員發言。
  • 質詢:陳委員培瑜:11:33

  • 陳委員培瑜
    (11時33分)各位立法院的同事,午安。每一次上臺前都要先跟韓國瑜院長鞠躬,我鞠到今天已經不知道為什麼要鞠躬了?面對一個議事不中立的院長,我們還要在這裡配合演出,還要在這裡聽在野黨「練痟話」,真的是非常莫名其妙!要開會就來開會,我們來看一下從4月1號到6月26號,根據立法院的公報所統計每一個委員必須出席委員會的次數,倒數第一名:傅崐萁總召,只出席兩次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率10%;倒數第二名:丁學忠,出席內政委員會四次、22%;倒數第三名:林沛祥,六次、43%;涂權吉,出席衛環委員會八次、44%;倒數第五名黃建賓,出席內政委員會八次、44%;再來,廖偉翔,出席衛環委員會十次、55%;呂玉玲,出席經濟委員會十次、67%;游顥,交通委員會。這些是出席倒數的國民黨立法委員,我想問你們這麼愛開會,口口聲聲說要推出優質的民生法案,請問你們到底做了什麼事情?非常的荒謬!非常的奇怪!今天現場有非常多的國會保護傘,保護傘要保護的是誰?我怕國人忘記了,我再幫大家一一細數:第一個,一樣是國民黨的傅崐萁總召,之前有花蓮民政局疑似對花蓮選民查水表的案子;第二個,許宇甄委員,你身為國民黨中央黨部組織發展部主任委員,相關抄寫原住民立委伍麗華罷免連署案,有沒有可能火燒到你身上,到現在沒有人知道,但保護傘可以好好保護你;接下來是謝龍介委員,身為臺南市黨部主委,相關罷免王定宇還有林俊憲的案子,目前已經起訴;還有羅明才委員服務處的主任;還有盧縣一委員、王育敏委員,族繁不及備載。
    各位,保護傘有多好用?在保護傘開著的期間,如果相關委員必須被叫去問話,必須有相關程序,而那個最重要的程序必須要同意的是韓國瑜院長,我不知道在過去這一年半當中,議事不中立的韓國瑜院長如果真的收到了聲請,必須邀請立法委員前去問話,他會投下同意還是不同意?等一下我們也許可以聽一聽韓院長怎麼回答。
    我要講的是,從剛剛阿川委員的發言、思瑤委員的發言,我們知道他們騙人民假裝在開會,想要騙所謂的知識藍、經濟藍,但我拜託大家睜開你的眼睛,這一切荒謬的事情,就只是因為他們怕罷免、他們怕受到司法的處置,所以他們不斷把傘開好、開滿,拜託大家看清楚他們的嘴臉!謝謝。
  • 主席
    謝謝陳培瑜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現有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照案通過。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討論事項第1案,建請院會照案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 主席
    依照黨團共識,我們必須進行表決。現在開始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
    (按鈴)
  • 主席
    報告院會,我們現在要針對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照案通過進行表決。現在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我們開始進行記名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08位,贊成59位,反對49位,贊成者多數,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通過。
  • 討論事項第一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照案通過

  • 表決時間:2025年7月18日 上午11時45分25秒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108人出席 ,贊成59人 ,反對49人 ,棄權0人

  • 傅崐萁;王鴻薇;羅智強;謝龍介;涂權吉;馬文君;林憶君;麥玉珍;劉書彬;林國成;陳昭姿;黃國昌;黃珊珊;張啓楷;高金素梅;林思銘;邱若華;鄭天財Sra Kacaw;鄭正鈐;謝衣鳯;張嘉郡;林沛祥;呂玉玲;陳雪生;黃建賓;黃健豪;葉元之;陳永康;賴士葆;陳菁徽;萬美玲;廖偉翔;蘇清泉;黃仁;魯明哲;李彥秀;吳宗憲;邱鎮軍;徐欣瑩;盧縣一;廖先翔;陳玉珍;林德福;楊瓊瓔;丁學忠;陳超明;林倩綺;顏寬恒;羅明才;翁曉玲;葛如鈞;張智倫;羅廷瑋;徐巧芯;許宇甄;柯志恩;牛煦庭;王育敏;游顥 郭昱晴;林月琴;陳培瑜;柯建銘;吳思瑤;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李柏毅;范雲;林楚茵;王義川;邱志偉;黃秀芳;何欣純;張雅琳;林俊憲;李坤城;陳秀寳;徐富癸;王世堅;羅美玲;蔡易餘;莊瑞雄;郭國文;陳俊宇;吳沛憶;賴瑞隆;陳素月;張宏陸;陳瑩;陳冠廷;陳亭妃;王美惠;劉建國;林岱樺;黃捷;林淑芬;王正旭;王定宇;吳琪銘;許智傑;鍾佳濱;吳秉叡;李昆澤;蔡其昌;邱議瑩;林宜瑾;楊曜;蘇巧慧;沈發惠
  • 主席
    現在作以下決議:第11屆第3會期再延長會期至114年8月31日止。
    報告院會,現有黃國昌委員等人針對本案之決議提出復議,並請院會隨即表決處理。
  • 委員黃國昌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黃國昌、傅崐萁等45人,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2條,針對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1次會議討論事項第1案(如下附表)院會所作決議,提出復議,並請院會立即處理復議動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黃國昌  傅崐萁
    連署人:羅智強  陳昭姿  林國成  黃健豪  陳永康  牛煦庭  黃 仁  劉書彬  麥玉珍  鄭正鈐  林沛祥  林憶君  許宇甄  陳菁徽  張啓楷  黃珊珊  黃建賓  謝龍介  高金素梅 賴士葆  鄭天財Sra Kacaw   林思銘  王鴻薇  邱若華  陳玉珍  葛如鈞  廖偉翔  蘇清泉  林倩綺  王育敏  吳宗憲  廖先翔  魯明哲  羅廷瑋  呂玉玲  馬文君  羅明才  翁曉玲  徐欣瑩  張嘉郡  邱鎮軍  林德福  盧縣一
  • 主席
    報告院會,現在處理本件復議案,現在進行表決。
    針對黃國昌委員等所提復議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我們開始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8位,贊成49位,反對59位,贊成者少數,復議案不通過。
  • 討論事項第一案 委員黃國昌等     針對本案之決議提出復議

  • 表決時間:2025年7月18日 上午11時49分15秒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108人出席 ,贊成49人 ,反對59人 ,棄權0人

  • 郭昱晴;林月琴;陳培瑜;柯建銘;吳思瑤;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李柏毅;范雲;林楚茵;王義川;邱志偉;黃秀芳;何欣純;張雅琳;林俊憲;李坤城;陳秀寳;徐富癸;王世堅;羅美玲;蔡易餘;莊瑞雄;郭國文;陳俊宇;吳沛憶;賴瑞隆;陳素月;張宏陸;陳瑩;陳冠廷;陳亭妃;王美惠;劉建國;林岱樺;黃捷;林淑芬;王正旭;王定宇;吳琪銘;許智傑;鍾佳濱;吳秉叡;李昆澤;蔡其昌;邱議瑩;林宜瑾;楊曜;蘇巧慧;沈發惠 傅崐萁;王鴻薇;羅智強;謝龍介;涂權吉;馬文君;林憶君;麥玉珍;劉書彬;林國成;陳昭姿;黃國昌;黃珊珊;張啓楷;高金素梅;林思銘;邱若華;鄭天財Sra Kacaw;鄭正鈐;謝衣鳯;張嘉郡;林沛祥;呂玉玲;陳雪生;黃建賓;黃健豪;葉元之;陳永康;賴士葆;陳菁徽;萬美玲;廖偉翔;蘇清泉;黃仁;魯明哲;李彥秀;吳宗憲;邱鎮軍;徐欣瑩;盧縣一;廖先翔;陳玉珍;林德福;楊瓊瓔;丁學忠;陳超明;林倩綺;顏寬恒;羅明才;翁曉玲;葛如鈞;張智倫;羅廷瑋;徐巧芯;許宇甄;柯志恩;牛煦庭;王育敏;游顥
  • 主席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0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王育敏等18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委員邱鎮軍等19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8人、委員王鴻薇等21人及委員柯志恩等16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0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王育敏等18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委員邱鎮軍等19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8人、委員王鴻薇等21人及委員柯志恩等16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8、8、8、8、9、9、11、12、13、13、13次會議報告決定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7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四)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七)本院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1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44300833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0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王育敏等18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委員邱鎮軍等19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8人、委員王鴻薇等21人及委員柯志恩等16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1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4年4月30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000號、114年5月1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031號、114年4月30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034號、114年4月30日台立議字第1140700838號、114年5月7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095號、114年5月7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102號、114年5月21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462號、114年5月27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694號、114年6月3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820號、114年6月3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854號、114年6月4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741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0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王育敏等18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委員邱鎮軍等19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8人、委員王鴻薇等21人及委員柯志恩等16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1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14年6月4日(星期三)召開第11屆第3會期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上開草案,由吳召集委員宗憲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黨團及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外,法務部及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及答復委員詢問。
    貳、委員及黨團提案說明
    一、委員賴士葆等20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並保護其權益,中華民國刑法第286條就致人於死及致重傷均定有加重結果犯之規定,以保護未滿18歲之人免於因凌虐而致死、致重傷。然縱經修法後定有加重結果之處罰規定,仍未能有效遏止對於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致死之犯行,故對於罪無可赦、手段兇殘、毫無反省且無教化可能、復歸社會更生可能性之犯人,似仍有將其判處死刑之必要。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於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致死之犯行,分別增列「死刑」,以儆效尤。
    二、委員羅廷瑋等16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近年來我國幼童受虐案件頻繁發生,不僅引起社會各界極大關注,也激起各方要求修法加重刑罰的聲音,為彰顯國家對幼童保護之決心。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以期透過提高刑罰強度,遏止嚴重侵害幼童權益之不法行為。
  • 委員王育敏等18人提案要旨

  • 三、委員王育敏等18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王育敏、邱若華、廖偉翔、呂玉玲、羅廷瑋、林倩綺、邱鎮軍、林沛祥等18人,有鑑於近年我國兒虐問題惡化,未滿6歲之兒童受虐人數逐年增加,施虐人數不減反增,亟待強化兒少保護,尤其對未滿6歲之幼童較無自我保護及求救能力,易遭凌虐甚或因而致死,實有加重刑期,以增嚇阻犯罪之效。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未滿6歲之人,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保障兒少之生命,伸張兒少司法正義。
  • 委員陳亭妃等17人提案要旨

  • 四、委員陳亭妃等17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陳亭妃、吳琪銘等17人,鑑於近期社會重大矚目兒虐及兒少性剝削事件頻傳,為有效遏阻此等嚴重妨害兒童及少年身心之健全發育之犯罪行為,避免缺乏懲治矯正之效果,使部分犯罪人士因營利等因素反覆實施犯罪、破壞社會穩定、增加再犯機率,有違民眾法感情。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新增犯本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妨害幼童發育罪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罪名者不得申請假釋,並提高妨害幼童發育罪之刑責。
  • 委員張智倫等17人提案要旨

  • 五、委員張智倫等17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張智倫、洪孟楷、游顥等17人,鑑於近年來我國對於未滿7歲之人,凌虐犯罪案件頻傳,尤其是幼兒或是兒童尚未具任何自主能力,於遭到不當凌虐時,若無法及時發覺,恐導致重傷或死亡,惟目前我國刑法針對凌虐未滿7歲之人犯罪所定之刑責,雖已修法加重其刑,但仍持續發生令人無法挽回之憾事;因此,現行法規針對手段兇殘且毫無反省之凌虐犯罪者,其嚇阻力顯有不足之處。為確實保障兒少生命安全,實有加重其刑至死刑之必要,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 國民黨黨團提案要旨

  • 六、國民黨黨團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未滿7歲之人,並無自我保護及反抗之能力,其地位幾乎等同於強盜罪中之「至使不能抗拒」,因此對幼童凌虐致死者,其行為罪大惡極並泯滅人性,其最高刑度應參考刑法第328條,對於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高可處死刑,始符合罪刑相當原則。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於凌虐幼童致死者,最高刑度提高至死刑或無期徒刑。
  • 委員邱鎮軍等19人提案要旨

  • 七、委員邱鎮軍等19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邱鎮軍、蘇清泉、林沛祥、羅廷瑋等19人,有鑑於凌虐兒少案件量居高不下,且中華民國刑法第286條雖定有加重結果之處罰規定,仍未能有效遏止對於未滿18歲兒少者施以凌虐致死之犯行,因此對於手段兇殘、罪不可赦且無教化可能、無復歸社會可能性之罪犯,仍有將其判處死刑之必要。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於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致死之犯行,增列「死刑」,並提升致重傷之刑責,以儆效尤。
  • 委員王育敏等23人提案要旨

  • 八、委員王育敏等23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王育敏、林沛祥、廖偉翔等23人,有鑑於近年我國兒虐問題惡化,未滿6歲之兒童受虐人數逐年增加,施虐人數不減反增,亟待強化兒少保護。尤其未滿6歲之幼童較無自我保護及求救能力,易遭凌虐甚或因而致死,實有加重刑期,以增嚇阻犯罪之效。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凌虐方式殺害未滿6歲之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以保障兒少之生命,伸張兒少司法正義。
  • 委員葉元之等18人提案要旨

  • 九、委員葉元之等18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葉元之、林沛祥等18人,鑑於近年我國兒虐問題日益嚴重,未滿7歲幼童受虐案件頻繁發生,受害人數逐年增加,施虐人數亦未見減少且屢見致死案例。幼童普遍欠缺自我保護與求助能力,面對暴力極易遭受嚴重傷害甚不幸致死,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未滿7歲幼童受害之案件,增訂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規定,增強嚇阻效果,保障幼童基本人權與生命安全。
  • 委員王鴻薇等21人提案要旨

  • 十、委員王鴻薇等21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王鴻薇、廖偉翔、游顥、謝龍介等21人,有鑑於近年我國兒虐問題惡化,兒童受虐人數逐年增加,施虐人數不減反增,亟待強化兒少保護,尤其幼童較無自我保護及求救能力,易遭凌虐甚或因而致死,實有加重刑期,以增嚇阻犯罪之效。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未滿7歲之人,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保障兒少之生命,伸張兒少司法正義。
  • 委員柯志恩等16人提案要旨

  • 十一、委員柯志恩等16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柯志恩、陳菁徽、李彥秀、羅廷瑋等16人,鑑於近年我國兒少受虐案件頻傳,兒少身心尚未臻成熟,為使其人格充分發展,應保障其不受任何形式之身心傷害、虐待與疏忽。相關研究指出,遭受長期虐待或不當管教之兒少,不僅對生理、心理及人格上造成傷害,亦對人際關係、親密關係及社會關係等發展造成深遠之影響。惟考量我國現行法規有關兒虐所定之刑責,及兒虐行為所生惡害程度之嚴重性,現行刑法之罪刑顯不相當、嚇阻效果確有不足,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刑度加重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保障兒少身心健康、人格發展與生命安全。
    參、法務部部長鄭銘謙報告如次: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大院貴委員會就併案審查(一)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張智倫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國民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王育敏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委員王鴻薇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1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敬請指教。
    本部前於民國107年間,經行政院、司法院會銜提案修正刑法第286條,新增本條第1項刑度下限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受虐對象年齡自16歲以下提高為18歲以下,並參考刑法第126條有關凌虐人犯規定,新增本條第3、4項致死、致重傷之加重結果犯刑責,並於108年間經大院三讀通過。113年間,大院委員為遏止近來虐童亂象,避免兒童身心受暴力虐待,再修正增訂刑法第286條第5項規定,使對未滿7歲之人犯第1項至第4項之罪者,均須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藉由提高刑責達到遏止虐童之目的,實踐兒少之司法正義,以充分保障生命、身體法益。感謝各位委員長期對兒虐刑責的關心及重視,本部由衷表示敬佩之意,本部對於委員提案修法之目的均表贊同,以下謹就草案條文構成要件、刑度與刑法總則之關聯表示意見,敬請指教:
    一、有關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修正現行第286條第3項、第4項規定,有關致人於死之法定刑增訂死刑。
    (二)本部意見
    就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未滿18歲之人身心健全或發育而致死之行為,是否增訂死刑之法定刑,各界意見不一,本部均極為重視,現已蒐集我國實務見解及相關外國立法例,將通盤檢討相關各罪規定,儘速評估及研議修法方向。
    二、有關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修正現行第286條第5項,對未滿「7歲」之人犯本條第1項之罪加重其刑之規定,下修為「6歲」,並於後段增訂:「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本部意見
    1.現行第5項規定:「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前4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草案下修加重其刑之被害人年齡限制,使對於6歲以上,未滿7歲之人犯本條第1項至第4項之罪行為人,修正後均不適用加重其刑規定,限縮本項適用範圍是否反而不利於兒童保護政策之推動,建請通盤考量。
    2.草案第5項對於凌虐未滿6歲之人致死之行為增訂刑度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對致重傷行為增訂刑度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惟前揭相同構成要件行為,已於現行條文第3項、第4項予以明定,草案似在相同條文對於相同構成要件犯行予以相異法定刑之刑度評價,法律適用是否恐生混淆、重疊疑慮,建請通盤考量。
    3.現行條文區分營利意圖之有無,給予不同刑度評價,具營利意圖之人,應具有更高可非難性,故在第2項、第4項分別提高至不同刑度。草案第5項後段對未滿6歲之人犯本條之罪而致死、致重傷行為,不論是否具有營利意圖,均給予相同法定刑之評價,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及罪責相當原則,似須再酌。
    4.依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78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現行對於故意殺害未滿7歲之人,其刑度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重傷害未滿7歲之人,其刑度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各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草案第5項後段增訂對未滿6歲之人犯本罪因而致人於死及致重傷之刑度,已較故意殺人、故意重傷害之刑度為高。在符合比例原則及罪責相當性前提下,尊重委員提案及大院決定。
    5.就凌虐兒童致死罪是否增訂死刑之法定刑,各界意見不一,本部均極為重視,現已蒐集我國實務見解及相關外國立法例,將通盤檢討相關各罪規定,儘速評估及研議修法方向。
    三、有關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修正現行第286條第5項,對未滿「7歲」之人犯本條第1項之罪加重其刑之規定,下修為「6歲」,並於後段增訂:「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本部意見
    1.現行第5項規定:「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前4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草案下修加重其刑之被害人年齡限制,使對於6歲以上,未滿7歲之人犯本條第1項至第4項之罪行為人,修正後均不適用加重其刑規定,限縮本項適用範圍是否反而不利於兒童保護政策之推動,建請通盤考量。
    2.草案第5項對於凌虐未滿6歲之人致死之行為增訂刑度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對致重傷行為增訂刑度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惟前揭相同構成要件行為,已於現行條文第3項、第4項予以明定,草案似在相同條文對於相同構成要件犯行予以相異法定刑之刑度評價,法律適用是否恐生混淆、重疊疑慮,建請通盤考量。
    3.現行條文區分營利意圖之有無,給予不同刑度評價,具營利意圖之人,應具有更高可非難性,故在第2項、第4項分別提高至不同刑度。草案第5項後段對未滿6歲之人犯本條之罪而致死、致重傷行為,不論是否具有營利意圖,均給予相同法定刑之評價,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及罪責相當原則,似須再酌。
    4.依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78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現行對於故意殺害未滿7歲之人,其刑度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重傷害未滿7歲之人,其刑度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各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草案第5項後段增訂對未滿6歲之人犯本罪因而致人於死及致重傷之刑度,已較故意殺人、故意重傷害之刑度為高。在符合比例原則及罪責相當性前提下,尊重委員提案及大院決定。
    5.就凌虐兒童致死罪是否增訂死刑之法定刑,各界意見不一,本部均極為重視,現已蒐集我國實務見解及相關外國立法例,將通盤檢討相關各罪規定,儘速評估及研議修法方向。
    四、有關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修正現行第77條第2項規定,增列第4款:「犯第286條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至第40條、第44條、第45條第2項及第3項之罪者」,使犯前揭特定罪名之行為人均不適用假釋之規定。
    2.修正第286條第1項、第2項法定刑刑度分別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本部意見
    1.按假釋之審查,應參酌受刑人之犯行情節、在監行狀、犯罪紀錄、教化矯治處遇成效、更生計畫、對犯罪行為之實際賠償或規劃、進行修復情形及其他有關事項,綜合判斷其悛悔情形。監獄行刑法第116條第1項、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部對於重大暴力犯罪受刑人,均從嚴審核假釋。假釋與否,係考量受刑人出監後對社會治安之危害可能性,如悛悔程度不足,未能完成教化而不適於復歸社會,自不許假釋。
    2.現行刑法第77條對於得否假釋、報請假釋之最低應執行期間、條件已定有明文,該條第2項針對「有期徒刑執行未滿6個月者」、「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犯第91條之1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明定不適用假釋規定。本部研議針對特定罪名或特殊重大暴力犯罪類型增設不得假釋條款,並廣納各界意見,將賡續推動修法。
    3.修正提高第286條第1項刑度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部分,建議與其他刑法罪名一併通盤考量,在符合比例原則及罪責相當性前提下,尊重委員提案及大院決定。草案第286條第2項刑度提高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則罰金刑部分是否併予調整,建請斟酌。
    五、有關委員張智倫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修正第271條增訂第4項:「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第1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不得假釋。」
    2.修正第286條第1項至第4項刑度,使犯該條第1項之罪者,法定刑提高至10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項法定刑提高至2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第4項致人於死之法定刑增列死刑。
    (二)本部意見
    1.草案增訂第271條第4項,該項前段有關「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第1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部分,在符合比例原則及罪責相當性前提下,尊重委員提案及大院決定。
    2.草案第271條第4項後段有關增列無期徒刑不得假釋部分,鑑於無期徒刑得否假釋乃刑罰執行之一環,現行對於得否假釋、報請假釋之最低應執行期間、條件係於刑法第77條明定。該條第2項所定類型不適用假釋規定。本部對於重大暴力犯罪受刑人,均從嚴審核假釋。假釋與否,係考量受刑人出監後對社會治安之危害可能性,如悛悔程度不足,未能完成教化而不適於復歸社會,自不許假釋。本部刻正研議針對特定罪名或特殊重大暴力犯罪類型增設不得假釋條款,並廣納各界意見,將賡續推動修法。
    3.刑法第3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主刑為有期徒刑者,為2月以上15年以下。遇有加減時,得減至2月未滿,或加至20年。草案第286條第2項有關「2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法定刑,已逾刑法第33條所定上限,是否合宜,建請斟酌。另有關提高第286條第1項刑度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及罪責相當性,建議與其他刑法罪名一併通盤考量。另就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未滿18歲之人身心健全或發育而致死之行為,是否增訂死刑之法定刑,各界意見不一,本部均極為重視,現已蒐集我國實務見解及相關外國立法例,將通盤檢討相關各罪規定,儘速評估及研議修法方向。
    六、有關國民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修正第286條第5項,於後段增訂:「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本部意見
    1.草案第5項對於凌虐未滿7歲之人致死之行為增訂刑度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對致重傷行為增訂刑度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惟前揭相同構成要件行為,已於現行條文第3項、第4項予以明定,草案似在相同條文對於相同構成要件犯行予以相異法定刑之刑度評價,法律適用是否恐生混淆、重疊疑慮,建請通盤考量。
    2.現行條文區分營利意圖之有無,給予不同刑度評價,具營利意圖之人,應具有更高可非難性,故在第2項、第4項分別提高至不同刑度。草案第5項後段對未滿7歲之人犯本條之罪而致死、致重傷行為,不論是否具有營利意圖,均給予相同法定刑之評價,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及罪責相當原則,似須再酌。
    3.依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78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現行對於故意殺害未滿7歲之人,其刑度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重傷害未滿7歲之人,其刑度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各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草案第5項後段增訂對未滿7歲之人犯本罪因而致人於死及致重傷之刑度,已較故意殺人、故意重傷害之刑度為高。在符合比例原則及罪責相當性前提下,尊重委員提案及大院決定。
    4.就凌虐兒童致死罪是否增訂死刑之法定刑,各界意見不一,本部均極為重視,現已蒐集我國實務見解及相關外國立法例,將通盤檢討相關各罪規定,儘速評估及研議修法方向。
    七、有關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修正第286條第2項至第4項刑度,提高第2項罰金刑由現行3百萬元以下修正為5百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之致人於死刑度提高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第4項之致人於死刑度提高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5年以上有期徒刑」,同項之致重傷刑度提高為「12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本部意見
    1.草案提高本罪第2項至第4項刑度,是否符合罪責相當性,建議與其他刑法罪名一併通盤考量。草案第2項調整罰金刑度,然依現行刑罰罰金級距配置,其罰金刑應為3百萬元以下,建請斟酌。
    2.刑法第3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主刑為有期徒刑者,為2月以上15年以下。遇有加減時,得減至2月未滿,或加至20年。草案第4項有關「1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法定刑,已達刑法第33條所定上限,是否已實質限縮法院量處該罪有期徒刑空間,建請斟酌。
    3.就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未滿18歲之人身心健全或發育而致死之行為,是否增訂死刑之法定刑,各界意見不一,本部均極為重視,現已蒐集我國實務見解及相關外國立法例,將通盤檢討相關各罪規定,儘速評估及研議修法方向。
    八、有關委員王育敏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修正第271條增訂第4項:「對於未滿6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第1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二)本部意見
    草案增訂第271條第4項,該項前段有關「對於未滿6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第1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部分,考量現行刑法並無對於「未滿6歲之人」犯特定罪名之加重或減輕處罰規定。如增訂第4項,建議參考民法第13條有關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之區分標準(7歲),或於說明欄敘明擇定以「6歲」作為劃分標準之依據或理由。另草案第271條第4項之法定刑度,在符合比例原則及罪責相當性前提下,尊重委員提案及大院決定。
    九、有關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修正第286條第5項,於後段增訂:「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本部意見
    1.草案第5項對於凌虐未滿7歲之人致死之行為增訂刑度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對致重傷行為增訂刑度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惟前揭相同構成要件行為,已於現行條文第3項、第4項予以明定,草案似在相同條文對於相同構成要件犯行予以相異法定刑之刑度評價,法律適用是否恐生混淆、重疊疑慮,建請通盤考量。
    2.現行條文區分營利意圖之有無,給予不同刑度評價,具營利意圖之人,應具有更高可非難性,故在第2項、第4項分別提高至不同刑度。草案第5項後段對未滿7歲之人犯本條之罪而致死、致重傷行為,不論是否具有營利意圖,均給予相同法定刑之評價,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及罪責相當原則,似須再酌。
    3.依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78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現行對於故意殺害未滿7歲之人,其刑度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重傷害未滿7歲之人,其刑度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各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草案第5項後段增訂對未滿7歲之人犯本罪因而致人於死及致重傷之刑度,已較故意殺人、故意重傷害之刑度為高。在符合比例原則及罪責相當性前提下,尊重委員提案及大院決定。
    4.就凌虐兒童致死罪是否增訂死刑之法定刑,各界意見不一,本部均極為重視,現已蒐集我國實務見解及相關外國立法例,將通盤檢討相關各罪規定,儘速評估及研議修法方向。
    十、有關委員王鴻薇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修正第286條第5項,於後段增訂:「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本部意見
    1.草案第5項對於凌虐未滿7歲之人致死之行為增訂刑度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對致重傷行為增訂刑度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惟前揭相同構成要件行為,已於現行條文第3項、第4項予以明定,草案似在相同條文對於相同構成要件犯行予以相異法定刑之刑度評價,法律適用是否恐生混淆、重疊疑慮,建請通盤考量。
    2.現行條文區分營利意圖之有無,給予不同刑度評價,具營利意圖之人,應具有更高可非難性,故在第2項、第4項分別提高至不同刑度。草案第5項後段對未滿7歲之人犯本條之罪而致死、致重傷行為,不論是否具有營利意圖,均給予相同法定刑之評價,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及罪責相當原則,似須再酌。
    3.依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78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現行對於故意殺害未滿7歲之人,其刑度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重傷害未滿7歲之人,其刑度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各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草案第5項後段增訂對未滿7歲之人犯本罪因而致人於死及致重傷之刑度,已較故意殺人、故意重傷害之刑度為高。在符合比例原則及罪責相當性前提下,尊重委員提案及大院決定。
    4.就凌虐兒童致死罪是否增訂死刑之法定刑,各界意見不一,本部均極為重視,現已蒐集我國實務見解及相關外國立法例,將通盤檢討相關各罪規定,儘速評估及研議修法方向。
    十一、有關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修正第286條第1項之法定刑刑度,由現行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修正第286條第5項,於後段增訂:「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本部意見
    1.草案修正第286條第1項刑度部分,建議與其他刑法罪名一併通盤考量,於符合比例原則及罪責相當性前提下,尊重委員提案及大院決定。草案第5項對於凌虐未滿7歲之人致死之行為增訂刑度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對致重傷行為增訂刑度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惟前揭相同構成要件行為,已於現行條文第3項、第4項予以明定,草案似在相同條文對於相同構成要件犯行予以相異法定刑之刑度評價,法律適用是否恐生混淆、重疊疑慮,建請通盤考量。
    2.現行條文區分營利意圖之有無,給予不同刑度評價,具營利意圖之人,應具有更高可非難性,故在第2項、第4項分別提高至不同刑度。草案第5項後段對未滿7歲之人犯本條之罪而致死、致重傷行為,不論是否具有營利意圖,均給予相同法定刑之評價,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及罪責相當原則,似須再酌。
    3.依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78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現行對於故意殺害未滿7歲之人,其刑度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重傷害未滿7歲之人,其刑度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各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草案第5項後段增訂對未滿7歲之人犯本罪因而致人於死及致重傷之刑度,已較故意殺人、故意重傷害之刑度為高。在符合比例原則及罪責相當性前提下,尊重委員提案及大院決定。
    4.就凌虐兒童致死罪是否增訂死刑之法定刑,各界意見不一,本部均極為重視,現已蒐集我國實務見解及相關外國立法例,將通盤檢討相關各罪規定,儘速評估及研議修法方向。
    結語
    感謝各位委員對此議題之關心,本部已將虐童刑事實體法之修正方向納為刑法研修會議討論議案,聽取審檢辯學及機關代表意見,並於近期召開修法研商會議,廣納各界意見,通盤檢討相關各罪及刑法假釋之規定,於修法前,對此類犯罪,本部所屬檢察機關定積極蒐證,從嚴追訴,對於重大暴力犯罪受刑人,必依其對社會治安之危害可能性、悛悔程度及其教化狀況,從嚴審核,認有不適於復歸社會者,不許假釋,同時與各部門共同合作落實執法,加強兒虐防制,捍衛兒少生存權益。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
    肆、司法院副秘書長王梅英報告如次: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今天貴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本院奉邀前來就併案審查(一)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十一案表示意見,深感榮幸。茲就與本院業務有關部分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一、關於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王育敏等18人、國民黨黨團、委員葉元之等18人、委員王鴻薇等21人、委員柯志恩等16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各該草案第5項前段均規定:「對於……,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而「前四項之罪」依文義已包含第3項及第4項「致人於死」及「致重傷」部分,然第5項後段又再規定「致人於死」及「致重傷」之法律效果,則究應以何者為準,不無疑義,建請釐清。
    二、關於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1條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犯罪或包庇犯罪、第42條意圖犯特定之罪而移送被害人入出臺灣地區及其未遂犯、第45條第4項之意圖營利犯及第5項之未遂犯等態樣,有無於草案第77條第2項第4款併予規範之必要,建請斟酌。
    三、關於委員張智倫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草案第271條增訂第4項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殺人罪之規定,然其未遂犯及預備犯有無併予規範之必要,又同項後段「處無期徒刑者,不得假釋」部分,在體例上宜否規定於刑法第77條,均請再酌。
    (二)草案第286條第2項「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部分,似與刑法第33條第3款前段有期徒刑上限為15年之規定有所扞格,亦請斟酌。
    四、關於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草案第4項「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部分,似與刑法第33條第3款前段有期徒刑上限為15年之規定有所扞格,建請斟酌。
    五、關於委員王育敏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草案增訂第4項對於未滿6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殺人罪之規定,然其未遂犯及預備犯有無併予規範之必要,敬請再酌。
    六、關於其餘部分,尊重主管機關之政策決定及 貴院之立法裁量權,並請一併參酌本院於114年5月22日 貴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回應民意,虐童刑責法制總檢討」公聽會所提之書面報告。
    最後,本院對貴院委員關切相關議題而召開本次會議,表達敬佩之意。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各位。
    伍、為期集思廣益,本會於114年5月22日舉行「回應民意,虐童刑責法制總檢討」公聽會,與會委員嗣於6月4日聽取報告並經詢答後,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第七十七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二、第二百七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陸、爰經決議:
    一、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宗憲出席說明。
    柒、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 主席
    麻煩保持議場肅靜,謝謝。召集委員吳宗憲委員沒有補充說明嗎?有補充說明,請吳宗憲委員補充說明。
    (現場一片混亂)
  • 主席
    好,時間暫停、時間暫停、時間暫停,好,謝謝,時間暫停、時間暫停,我已經說時間暫停了,不要急,好,謝謝、謝謝、謝謝。
    (現場一片混亂)
  • 主席
    好,各位委員,謝謝啓楷委員,謝謝,請坐,我們尊重發言委員的權益,好嗎?報告院會,時間暫停。
    報告院會,現在在議場2樓旁聽的是來自雲林縣西螺鎮中興社區發展協會的所有好朋友,我們掌聲歡迎,謝謝。
    謝謝,請保持議場秩序。我們現在請召集委員吳宗憲委員補充說明,請發言。
  • 質詢:吳委員宗憲:11:52

  • 吳委員宗憲
    (11時52分)謝謝各位委員、謝謝各位委員給我一個安靜的時間能夠讓我說明一下,我手上現在拿的這個帽子,上面的圖案就是剴剴的圖像,我希望今天我們能夠三讀通過,順利地讓這次的修法通過,讓他能夠安心地睡去,我想我們很不捨他在1歲10個月的時候離開了我們,但是他留給我們的遺產是讓我們這個社會能夠重新重視虐童這個嚴重的問題在這幾年不停地攀升,讓未來的小朋友們都能夠在平安快樂的環境下長大,我們謝謝他,然後剴剴你可以安心的睡了。
    今天刑法的修正是多了一條虐殺嬰幼兒罪:第一個,針對殺害未滿7歲的嬰幼兒,有其獨立成罪的保護必要,因為當嬰兒被施虐者虐待甚至虐殺的時候,他完全沒有辦法抵抗,他不像成年人,沒有辦法替自己講話,所以孩子你放心,我們會替你講話,我們會為你們爭取,這是我們成年人該做到的義務。
    依據現在的數據顯示,這幾年臺灣嚴重少子化,但是從2019年到2023年,未滿3歲的受虐兒人數不斷攀升,漲幅將近兩成,這個狀況讓一個不知道燙是什麼的小朋友竟然就已經在被大人虐待,以我自己在第一線司法實務的經驗,其實沒有報案的黑數會更多,有更多的小孩子不知道怎麼去表達,有更多的父母不知道怎麼去爭取救援,這些黑數我們沒有看到,現在已經曝光的這些案件讓我們真的不忍心再看下去,有這麼多的虐待案件,我想我們身為爸爸媽媽,我們都知道愛護小孩子的那種心情、那種感覺,我們自己的小孩跌倒、發燒時,我們是多麼渴望自己替他分擔痛苦,這也是我常講的,如果我還有99條命,我也願意為我兒子死100次,這是父母對小孩子的愛護,每一個人都是這樣想。
    但是有一些受虐兒就是要我們出來為他們發聲,我們要保護他們,我們不能忽視小孩子是社會的未來,國家應該給他更全面的保護、保障,這個需要修法,需要給他更多、更強力道的保護,對這些施虐者要更強而有力的懲罰,這個才是保障他們!依據法務部給我們的統計,有超過85%的受虐兒是7歲以下的嬰幼兒,所以我們在這邊以民意代表的身分要向政府喊話,面對不到7歲的嬰幼兒遭受極端虐待的惡行,國家一定要嚴懲、給社會一個回應,要告訴社會,國家會保障這些小朋友!
    為什麼我們要增訂這個殺嬰幼兒罪?第一個,虐待行為根本就侵害了人性尊嚴,這比一槍一刀殺害一個人更嚴重,這是多次的虐待,以剴剴案來說,一個一歲半的小孩被虐待到不成人形,我在這邊跟各位報告,他拔掉他10根手指頭的指甲,冬天脫光衣服在陽臺外面罰站,用長滿蟑螂的餐具餵他吃餿水、廚餘,用魚線綁著不讓他睡覺、要他站著,再把他蒙住雙眼、對折塞到水桶裡面,不給他飯吃,毆打他114天,這是人幹的事情嗎?造成這個小朋友身上新舊傷不斷,這個根本就是在剝奪他基本的生存權,然後到最後讓小朋友就這樣子痛苦的死亡,這對人性尊嚴是何等的侵害!
    第二個,凌虐行為通常有累積性,因為這不是一次造成,而是長期、多日對他凌虐,一次一次的累積,到最後讓他失去生命、死亡,但是這個施虐者就在旁邊冷眼旁觀,這個只有1歲10個月的小孩子就在他面前死亡,這不是殺人而已,這是虐殺、是多麼可惡的虐待行為。還有這是無目的性,因為小孩子跟他不會有任何的恩怨、沒有什麼感情糾紛,結果他毫無目的就殺人,如果我們不把他單純成罪,很多時候在現行實務上面會被認為是過失致死而已,因為小朋友跟行為人沒有恩怨,所以會被認為是行為人不小心把小孩子弄死,變過失致死而不是殺人罪,所以我們認為有單獨成立一個條文的必要性。
    在這邊我要告訴各位,虐殺嬰幼兒罪該萬死!虐殺嬰幼兒罪該萬死!虐殺嬰幼兒罪該萬死!請大家一起支持我們,今天三讀一定要通過,謝謝!
  • 主席
    謝謝吳宗憲委員的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外,郭昱晴委員等、吳宗憲委員等分別提案,經第3會期第17次、第21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台灣民眾黨黨團、洪孟楷委員等、廖偉翔委員等、羅智強委員等分別提案,經第3會期第17次、第18次會議決定,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 委員郭昱晴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鑒於近年兒童遭長期虐待致死案件層出不窮,引發社會極大震撼與公憤,現行刑法對於此類情節仍無明確設有與其惡性相符之加重處罰規範,未能充分體現國家對兒童生命權之保護。爰參酌司法院113年憲判字第8號解釋意旨,確認死刑作為憲法保障下之極刑制度仍具正當性,並考量社會對兒童虐待致死零容忍之普遍共識,爰修正《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條文,增列對未成年人施以嚴重凌虐或重大疏忽致死者之特別加重型構成要件,並增訂「死刑」為可選法定刑,以彰顯國家保護弱勢、落實兒童人權保障之立法決心,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本次修法針對未成年人遭受長期凌虐、疏忽照護或其他足以嚴重妨害其身心發展之方式致死者,增訂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特別加重構成要件之一,明定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具體回應社會對重大兒虐案件之強烈關注。
    二、兒童虐待樣態多元,除身體暴力外,尚包括精神控制、飢餓剝奪、限制自由、照護失能等,往往具長期性、隱蔽性與結構性特徵,對無反抗能力之未成年人造成深重傷害。其犯罪惡性不下於故意殺人罪,若未賦予司法機關以死刑作為量刑選項,難以對應其行為之本質與社會所期待之正義回應。
    三、為符合法體系之完整性與兒童權益保護政策一致性,本次修法亦參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條定義,將《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原規定中對「未滿七歲者」加重刑度之年齡標準上修為「未滿十二歲者」,使法律適用更貼近實務對「兒童」之界定,並填補對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兒童保護的落差。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林宜瑾  沈伯洋  王美惠  陳亭妃  鍾佳濱  陳秀寳  李坤城  王義川  徐富癸  陳素月  王定宇  王世堅  陳俊宇  陳 瑩  陳冠廷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依據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未滿七歲之人並無行為能力,殺害未滿七歲之人、以凌虐方式殺害未滿七歲之人、以凌虐方式致未滿七歲之人於死或重傷,惡性極為重大,有必要加重處罰,並增訂死刑之刑罰手段,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張啓楷 陳昭姿
  • 委員洪孟楷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廖偉翔、羅廷瑋、黃健豪等18人,有鑑於近年來幼童受虐致死社會案件屢屢激起民意強烈憤慨,惟現行法律對凌虐致死者僅能論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普通傷害罪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難以容忍之處罰漏洞。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凌虐未滿十二歲之人致死或重傷之相關刑責及不得假釋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本法第十條第七項規定:「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凌虐行為之手段,較傷害罪之手段更為殘忍與嚴重,亦可能產生多重傷害等結果及情形。若以凌虐手段殺害兒童,則為嚴重侵害兒童基本生存權。
    二、根據衛福部統計,從2020年到2024年,台灣每年平均有26名兒少遭受照顧者不當對待致嚴重傷害或死亡。有鑑於未滿七歲之幼童,其自我保護能力有限,受虐後往往不善求救或表達所遭受之不當對待,而易遭成人故意以虐待方式創奪其生命,實有透過增訂虐殺兒童罪之刑期,以發揮嚇阻犯罪之效。
    三、爰於本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規定虐待殺害未滿十二歲兒童罪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以符合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殘忍殺害無自我保護能力幼兒為適用死刑之『最嚴重罪行』」之要旨,以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針對成人故意對兒童犯罪應加重刑罰之規定,並落實兒童權利公約對兒童生命權、生存及發展權之保障。
    四、另考量法律之整體性,修正第七十七條規定,新增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七條之一及第二百七十八條之一之不得假釋條款,以符罪刑相當原則。
    提案人:洪孟楷  廖偉翔  羅廷瑋  黃健豪  
    連署人:馬文君  邱若華  魯明哲  呂玉玲  萬美玲  王育敏  陳菁徽  徐欣瑩  廖先翔  張智倫  邱鎮軍  楊瓊瓔  顏寬恒  羅智強  
  • 委員羅智強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羅智強、游顥、羅廷瑋等16人,鑑於近年兒虐事件頻傳,為強化司法效能與減少不幸兒虐事件,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根據衛福部統計,113年兒童少年保護通報事件創歷年新高,達62,314件,對比108年漲幅將近6成。而兒童及少年遭父母、照顧者等家庭成員或家外施虐致死人數更達33人,其中遭嚴重虐待死亡14人,各項數據皆創8年新高,顯示台灣當前面臨嚴重的兒虐威脅。
    二、對比急速成長的兒虐事件,我國司法的裁判結果恐不符合民意期待,妥善發揮司法核心功能。根據司法院統計,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被告違反刑法第286條經判決有罪者,近年平均有期徒刑刑期大幅下滑。從110年的64.69月,到113年的26.00月。且113年17案罪次裡僅4件,23.53%的比例,刑期高於一年。
    三、鑒於過往司法裁判刑期過輕,不符民意期待,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於113年7月16日通過修正,提高刑度。目前雖然尚未有適用新法之判決出現,但家外受虐致死人數,對比113年修法前後之數據,修法前0人,修法後竟出現3例案件,顯示仍有再修法空間。因此提高本條最低刑期;明定虐待致兒少於死者可處死刑;調整加重刑責之要件。
    提案人:羅智強  游 顥  羅廷瑋  
    連署人:林倩綺  邱若華  丁學忠  黃建賓  馬文君  林沛祥  高金素梅 柯志恩  謝龍介  楊瓊瓔  邱鎮軍  傅崐萁  張嘉郡  
  • 委員廖偉翔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廖偉翔、黃健豪、林沛祥、涂權吉、羅廷瑋等16人,鑑於我國近年兒童重大虐待事件頻傳,受虐兒童人數逐年攀升,施虐者卻未見減少,顯示現行制度對於兒童保護仍有明顯不足。又查,上開案件尤以年幼兒童為甚,乃因缺乏自我防衛與求援能力,極易成為虐待對象,甚至導致傷重不治,情況令人痛心。為有效強化對兒童之法律保護,並提升對潛在施虐者之嚇阻效果,實有必要針對特定重罪行為,從嚴訂定刑責。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對於未滿七歲兒童施以虐待而致死者,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則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期能透過法律加重處罰,提高嚇阻力,以保障兒少之生命安全,彰顯司法對弱勢兒童的保護與正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所謂「凌虐」行為,係指對被害人於身體或精神層面施以長期、難以忍受之非人道待遇,其程度遠較一般傷害行為為重,手段亦更為殘酷。若針對年幼兒童施行凌虐,進而導致死亡,尤屬對兒童基本生存權之重大侵害,社會自難容忍。
    二、根據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統計,自2017年至2023年,我國因遭受嚴重虐待而致死之兒童與少年計達56人。另觀察2019年至2023年整體兒少受虐案件,通報人數由11,113人升至12,646人,增幅達13.8%;其中未滿六歲受虐人數從2,244人升至2,868人,增幅高達27.8%。同期間施虐者人數也由10,192人增加至12,129人,成長幅度達19%。上述數據顯示,兒虐事件不僅持續發生,且呈現加劇趨勢,亟需透過強化法律責任,以提升防制效能。
    三、為強化對低齡幼童之保護,爰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五項,明定對未滿七歲之兒童施虐致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藉此加重刑責、發揮嚇阻作用,保障兒童生命權益,實現兒少司法正義。
    提案人:廖偉翔  黃健豪  林沛祥  涂權吉  羅廷瑋  
    連署人:蘇清泉  王鴻薇  陳玉珍  邱若華  黃建賓  林倩綺  魯明哲  鄭天財Sra Kacaw   林思銘  廖先翔  盧縣一  
  • 委員吳宗憲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吳宗憲、廖偉翔、牛煦庭、鄭正鈐、林沛祥、游顥等17人,有鑑於未滿七歲之幼兒童,為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無行為能力人,欠缺自我保護能力及自救能力,為彰顯殺害未滿七歲之幼兒童,惡性極為重大,有加重處罰之必要;又以施加凌虐之方式殺害,除使無自救力之幼兒童生命權永久喪失外,更對其家屬之身心造成難以回復之傷痛,且影響社會治安甚鉅,有與社會永久隔絕之必要,爰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以昭炯戒,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吳宗憲  廖偉翔  牛煦庭  鄭正鈐  林沛祥  游 顥  
    連署人:丁學忠  葉元之  張智倫  魯明哲  陳玉珍  羅智強  謝龍介  林德福  馬文君  涂權吉  呂玉玲  
  • 主席
    報告院會,本案已經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  間:114年7月16日(星期三)下午1時30分
    7月18日(星期五)上午10時40分
    貳、地  點:紅樓302會議室、議場主席辦公室
    參、協商主題:
    併案協商
    (一)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國民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1案。
    (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肆、協商結論:
    一、第二百七十一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二、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七條之一及第二百七十八條之一,均不予增訂。
    三、增訂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照協商內容通過,詳如附件。
    四、第二百八十六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五、其餘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六、本案保留條文院會進行處理前,由各黨團推派代表發言,依台灣民眾黨黨團1人,民進黨黨團3人、國民黨黨團3人順序輪流發言,每人發言時間為3分鐘,發言完畢後即依提出先後進行各黨團版本之處理。
    協商主持人:韓國瑜   江啟臣
    協商代表:傅崐萁   羅智強   王鴻薇(羅智強代)
    柯建銘   吳思瑤   陳培瑜 
    黃國昌(代) 張啓楷   陳昭姿
    (114年7月16日黨團協商請參閱附錄)
  • 主席
    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讀)

  • 主席
    第七十七條,維持現行條文。
    第二百七十一條,維持現行條文。
    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不予增訂。
    請宣讀增訂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
    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二百七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主席
    照協商條文通過。
    第二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百七十八條之一,均不予增訂。
    報告院會,我們現在進行處理保留條文。
    依協商結論,僅宣讀院會所收各黨團再修正動議版本,其餘提案內容均列入公報紀錄。
  •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陳昭姿  張啓楷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修正動議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陳昭姿  張啓楷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 主席
    請宣讀第二百八十六條。
  •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對於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主席
    報告院會,依照協商結論保留條文處理之前,各黨團推派發言代表,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1位、民進黨黨團3位、國民黨黨團3位順序輪流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3分鐘,發言完畢之後,我們依提出先後進行各黨團版本之處理。
    現在請各黨團推派代表發言,每位發言3分鐘。
    首先請陳昭姿委員發言,吳秉叡委員請準備。
  • 質詢:陳委員昭姿:12:3

  • 陳委員昭姿
    (12時3分)院長、各位委員,線上關心兒童安全的國人,尤其是二樓「孩想陪你長大聯盟」的好朋友,謝謝你們幫助我們促進這一次的修法提案。民眾黨黨團會提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修法,不只是一個例行的立法工作,而是我們已經到了這個關頭,我們到底要不要正視、我們要不要去面對這樣的惡行、要不要去正視人性最黑暗一面的問題?
    剴剴案中,兩位自稱、號稱專業的保母,卻用最不人道的方式去對待一個不到兩歲,還不能完整說話的孩子,捆綁、毆打、強灌隔夜菜、用冷水洗澡、命令他裸體罰站,身體對折塞進水桶,讓他日漸消瘦、精神憂鬱,痛苦死去,身上超過40個傷口,這是人做得出來的事嗎?這樣的惡行,如果你只是用現在的、目前的法律所謂的傷害致死來看待,那我們就成為沉默的共犯,等於讓社會的惡人知道,殺一個2歲不到的孩子,只要在手段模糊下,證據不太明確,頂多是傷害罪,而不是殺人罪。
    我們提出修法就是要改變這樣的荒謬,對7歲以下的幼童施以凌虐致重傷甚至致死,這不是單純的過失,是泯滅人性的作為,我們要用最嚴峻的懲罰,包括無期徒刑還有死刑,我們要正告潛在的施暴者,你敢對孩子動手,國家就不輕饒你。
    根據衛福部的資料,近五年重大兒少死傷案件有九成未滿兩歲、七成甚至不到一歲,這些孩子是無辜的,他們的哭聲沒有人聽得見,他們的痛苦誰能發現呢?如果我們不做,是誰來做呢?我們不是要懲罰父母,也不是要製造寒蟬效應,我們要嚇阻那些已經沒有人性,甚至用這個手法來發洩情緒的惡人。我要強調修法當然是第一步,社會安全網的建構才是下一步,如果連這樣的修法都有人阻擋,還在考慮加害者的人權,請問孩子的命算不算命、孩子的痛算不算痛?我們把話說清楚,對於凌虐兒童致死,國家的態度就是零容忍,就是重刑嚇阻,他敢下手,我們就讓他付出最大的代價!
    今天我們布置了這樣一個溫馨、要訴求兒虐加重刑罰的標語,民進黨一大早就把這些撕掉了,我們從昨天下午就開始排隊……
  • 陳委員培瑜
    造謠、造謠!
  • 吳委員思瑤
    造謠!
  • 陳委員昭姿
    你們號稱要保護兒童……
  • 吳委員思瑤
    造謠……
  • 主席
    時間暫停……
  • 陳委員昭姿
    為了兒童,我希望保護每個孩子,我也希望未來不再有任何兒童因為兒虐而來不及長大。
  • 主席
    謝謝陳昭姿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吳秉叡委員發言,馬文君委員請準備。
  • 質詢:吳委員秉叡:12:6

  • 吳委員秉叡
    (12時6分)主席、各位同仁。凌虐兒童非常不可取,大家都非常支持要加重處罰,所以我們這個草案才會有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的增訂,對於凌虐兒童、故意殺害小孩者加重其罪,已經有很清楚的加重狀況。今天對於凌虐兒童,我相信每個黨團都深惡痛絕,不過法律有其體系,我在這個地方要跟大家解釋,刑法這個法律必須在總則有三個概念:第一個概念是構成要件該不該當,是不是跟刑法法定的構成要件一樣;第二個是這個行為有沒有違法性;第三個是罪責,什麼叫罪責呢?就是他犯了什麼樣的錯,得到什麼樣子的處罰,這中間必須有整體評量一致的關係。
    故意殺害小孩已經訂定在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現在第二百八十六條在討論的是凌虐小孩子致重傷或死亡的結果,為什麼跟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不一樣呢?就是因為其犯罪態樣不一樣,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的直接目的是要殺小孩子,而第二百八十六條的目的是凌虐而使小孩致重傷、致死亡的結果,不是犯罪人本來要的。至於你們說這個認定怎麼這樣亂認定,認定的權力是在法院,不是立法院,法院的審判是各個案件進入實體的時候,根據證據、根據佐證去採認的結果。
    現在就造成一個問題,他凌虐小孩,但後面加了一個他不要的結果是致重傷、致死,這樣的結果在刑法要放這麼重的時候,跟故意殺害小孩子之間的罪責分別就會變得很小,這個跟刑法原來的制度是不一樣的。我覺得民眾黨的委員不要在這個地方用很民粹的話來講,我舉一個例子,法務部並不同意你們第二百八十六條的修正案,難道你們認為法務部這些人全部都是沒血沒淚,都是要害這些小孩的嗎?絕對不是這樣嘛!而是我們討論事情要根據問題的原理,凌虐都有犯罪,殺害小孩子的罪很重,凌虐致死的罪也很重,但是有沒有必要拉到死刑的結果,這個是可以討論的。如果是這樣子的話,基本上就要回頭問問看刑法罪責的概念,在那邊做這個結果的時候是不是相當?我覺得今天要討論的重點在這個地方,沒有任何一個黨團反對加重對凌虐小孩子的處罰。
  • 主席
    謝謝吳秉叡委員發言。
    我們尊重發言委員的權益,再一次拜託各位委員,各位偉大的政治家,我們保持議場秩序,好不好?謝謝。
    接下來我們請馬文君委員發言,莊瑞雄委員請準備。
  • 質詢:馬委員文君:12:10

  • 馬委員文君
    (12時10分)每個孩子都應該要受到大人的關心跟守護,我想這是我們所有人應該要負的責任,尤其現在面臨嚴重的少子化,孩子更是非常珍貴的寶貝。現在社會越來越複雜多元,許多人在面臨壓力跟不滿的時候,往往會把氣出在自己身邊最親近,而且最弱勢的對象身上,而這個對象經常就是兒童,他們既沒有反抗的能力,也沒有逃生的機會,現在凌虐的手段也越來越殘暴,而且幾乎每天都不斷不斷地在發生,很多都是非人的對待,別說小孩子了,連大人都沒有辦法忍受這些身體的凌虐跟心理的恐懼與傷害,其實光是想像這些畫面,都令人毛骨悚然。
    每天有這麼多的兒童受虐,不管是身心虐待或者是性暴力等等,對於人,尤其是小孩,會做出這種非人的手段,我想這種人除了人神共憤,在這樣子的情況底下,極刑是必要的。剛才說的,包括前面好幾位委員都有提到,我們最近感受最深的就是剴剴案,他受到的任何一種,就算是其中一種,我們大人都沒有辦法忍受。指甲被拔除,用魚線綁住讓他沒有辦法睡覺,而且把身體折起來放到水桶裡面,這任何一種大人都沒有辦法承受,所以如果像這樣子,在這一條法律要修訂的情況底下,虐殺嬰幼兒罪,尤其是像這種非人的作為,剴剴是在他還可以活蹦亂跳的情況之下,在痛苦跟恐懼,還有被極度的凌虐當中慢慢地死去,這樣的傷害,其實是讓所有的人都有很大的陰影。
    所以我們認為,極刑在必要的時候也是一種公義的展現,守護孩子健康平安長大才是真正的保障人權,尤其法律更應該保障幼童有任何活下去的機會,這就是今天我們要修這條法令,我們所站出來、我們所展現的心態。在每一個孩子沒有能力去對抗的時候,我們只有用法律保護,而這個法律就必須要能夠懲治,而且讓大家會有這樣子的警覺,我想這樣才不會冷眼旁觀這些孩子慢慢地受到這樣的傷害,直到他們死去。我們希望今天可以通過這樣的法律。
  • 主席
    謝謝馬文君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洪孟楷委員發表聲明,剛才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接下來請莊瑞雄委員發言,涂權吉委員請準備。
  • 質詢:莊委員瑞雄:12:14

  • 莊委員瑞雄
    (12時14分)謝謝主席。各位在場的媒體朋友,各位實在很不入流的政治家。今天是很可悲的一天,我必須要在這邊講,中國國民黨還有台灣民眾黨,你們全部都錯了,真的錯了!現在已經進入到第二百八十六條了,你們上來講的還在講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虐殺兒童處以極刑,沒有一個政黨反對、沒有半個立法委員反對,這個案子在司法及法制委員修法的時候,我一路告訴各位你們不能亂修,這個條文要就放在殺人罪章、在刑法第二十二章裡面,你們偏偏把它放到第二十三章傷害罪章,你們的講法是:管它!不管什麼罪章啦,反正只要有死刑就好了!現在進入到加重結果犯了,你們卻還在討論各個黨派已經有共識的一個條文!我必須要警告各位,我們去年在討論的時候,我同樣在這個地方也跟大家講,我講兒少法本來就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你們就一定要講7歲以下,我當初就跟你們講說如果發生8歲的要怎麼辦?重新啟動修法嗎?發生9歲的你怎麼辦?我去年就跟大家講了,不要以為訂了一個重刑7歲以下就可以杜絕,其實你們剛才也都承認是越來越嚴重了,所以很明顯,光是只有刑法的重刑不足以保障我們的幼童,否則整部刑法全部把它揚棄掉了。現在你們講保護兒童零容忍,但零容忍有很多耶!零容忍不是死刑耶!酒駕我們也講零容忍耶!性騷擾我們也講零容忍耶!經濟犯罪、治安我們也講零容忍耶!那國民黨有多少人要兩次死刑了,你們自己講這樣好嗎?
    兩公約在馬英九時代,你把它入國內法,我們入法了,但跟條文又打架了,你怎麼辦?我跟各位報告,不要這樣倉促立法啦!虐殺兒童本來就要判重刑,剴剴案這個案子給我來審,那麼慘絕人寰,我照樣可以判到死刑,沒有問題啊!但現在問題來了,你現在全部都動用死刑,我很擔心啊!你把這麼大的一個權力、這麼大的一個武器交給國家,我告訴你嚇死人了,每一個法官判出來都不一樣,A法官跟B法官到最後判的不一樣,我看你怎麼辦?不是有人死掉一定死刑耶!不一定耶!看行為人是誰耶!如果未滿14歲的人去做,他完全沒有刑罰耶!超過80歲的人必須要減輕其刑耶!林思銘委員你會不知道嗎?吳宗憲會不知道嗎?你們進到立法院以後,法律程度降低太多太多啦!不要作孽、不要民粹修法,好不好?
  • 主席
    謝謝莊瑞雄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容我提醒一下所有的委員要準備進入議場,我們再9分鐘之後就要進行表決。
    接下來我們請涂權吉委員發言,吳思瑤委員請準備。
  • 質詢:涂委員權吉:12:18

  • 涂委員權吉
    (12時18分)各位立院同仁、各位所有關心兒童權益的國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修正是為了保護我們國家最無辜、最脆弱的孩子,是要向所有潛在的加害者傳遞最清楚的訊息,一一對幼兒、對我們寶貴的下一代行使暴力者宣示國家絕不寬貸,這是我們對弱勢、最無辜孩童的莊嚴承諾。
    我們都知道,未滿7歲的幼兒法律上沒有行為能力,身心都非常脆弱,他們沒有能力自保、沒有能力呼救,甚至無法用完整的語言訴說自己的痛苦與恐懼,他們的生命與健康都仰賴家庭、社會與國家去守護。然而,近年卻一再發生舉國憤怒的兒虐事件,一再傳出不忍卒睹的痛心畫面,那些泯滅人性的加害者,明知受害者不可能反抗,證詞、證據都不易蒐集,於是就有恃無恐,一次次對幼小的生命痛下毒手。因此本次我們的修法要特別針對未滿7歲的幼童,明定若以凌虐方式致死、致重傷者,除了加重刑期之外,最重還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就是要傳達一個最明確的訊息,國家不容許任何人對手無寸鐵的孩子施暴,逃避應有的嚴懲。
    各位同仁,保護孩子就是守護我們國家最根本的未來,讓孩子平安健康長大不該只是口號,更要靠我們今天在這裡的每一票去落實。我懇請大家一起支持這項修正案,讓法律真正成為孩子的防護網,讓我們對社會有個負責任的交代,對下一代有一個更安全的承諾,謝謝大家。
  • 主席
    謝謝涂權吉委員的發言。
    呼籲所有的委員趕快回到議場,6分鐘之後即將表決。
    我們請吳思瑤委員發言,羅廷瑋委員請準備。
  • 質詢:吳委員思瑤:12:20

  • 吳委員思瑤
    (12時20分)主席、各位同仁。為什麼國民黨的委員們今天在議場表演得這麼激情,但是在剴剴案發生之後卻是一路的冷血無情?剴剴案傷了社會上無數人的心,當社會關心的是生命,在野黨委員關心的是政治。虐殺嬰幼兒當然是人神共憤,但是保護兒少除了修法重罰,負責任的從政者應當要從制度下手,讓加害者不能逍遙法外非常重要,但是讓制度不再失靈才是真的能夠從根本去遏止任何一個剴剴案的發生。
    從國民黨委員在這裡大聲疾呼的發言,我真的覺得無比的痛心、無比的諷刺,我們來複習一下,案發之後是誰在互踢皮球?是臺北市的蔣萬安跟新北市的侯友宜在互踢皮球;案發之後是誰在立法院護航兒福聯盟的王育敏?是國民黨的立委;甚至發生了這一屆立法院第一次的暴力事件,陳玉珍把吳思瑤熊抱、摔在牆上,而徐巧芯比出一個「阿達、阿達」的手勢,請問徐巧芯是認為替剴剴案伸張正義的民進黨立委是「阿達」?還是國民黨認為社會上關心兒少的人是「阿達」?我們更不要忘了,在去年的3月22號臺北市議會排定要蔣萬安進行專案報告檢討政策時,國民黨臺北市黨部的黃呂錦茹帶著國民黨的議員不得入場,包庇護航蔣萬安。所以先包庇、一路消費再民粹修法,就是藍白假關心兒少沒有真正在關心兒少的惡劣作為。
    虐殺兒童加重刑責,今天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我們已經修法、入法,至於更明確的修法,剛剛已經有專業的、法律出身的立委向大家多次的說明,我在這裡就制度面說明,民進黨提出了五大政策面向及十一項作為,除了修刑法,我們更提出六個法律、法規的修正,包括兒少的托育服務專法。是誰在出庭時默默的關心?是民進黨的郭昱晴委員、民進黨的林月琴委員;是誰在制度面不斷的精進?是民進黨負責任的中央政府,請國人不要被亂帶風向,不要支持民粹的修法,謝謝。
  • 主席
    謝謝吳思瑤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我們3分鐘之後即將進行表決。
    現在請登記最後一位發言的委員羅廷瑋委員發言。
  • 質詢:羅委員廷瑋:12:24

  • 羅委員廷瑋
    (12時24分)我們剛剛看到有委員提出從制度面的改革來防範兒虐,我想沒有人會否認,但是我們可以看到許多的案例,從剴剴案來看,有這麼多委員提出剴剴案案發的過程,營養不良、餵食廚餘、脫衣罰站,生殖器還被燒灼,身上有多處瘀傷、骨折,無數冰冷殘酷的畫面是你我所無法想像的。但是只有剴剴案嗎?從制度改革講了多久?2005年桃園6歲的蔡小弟被延長線抽打致死!楊梅3歲男童被當作練習刺青的畫布,幼小身軀被刺上龍、大象、光環等刺青圖案,最後硬腦膜下出血送急救,宣告腦死!2011年新店的11歲男童被強灌毒品昏迷致死!1歲大的剴剴、2歲的皓皓、3歲的傅姓男童、6歲的蔡小弟,在還不懂得如何保護自己的年齡時,被施以一連串難以想像的酷刑折磨,身為大人的我們,在座許多為人父、為人母者,能夠想像那一刻孩子的無助以及恐懼嗎?所以今天看到了這些社會案件,我們當然不能容忍,我們也無法想像他們在案發過程中是多麼痛苦!因此,今天我們當然要施以最嚴厲的法律手段來遏止這樣的惡行,如此才能保障每一個孩子。
    誰能夠保證不會有下一個受害者?誰能讓孩子的生命免於恐懼?在此我們要告訴這些潛在的加害者、施暴者一個清晰而堅定的訊息:國家絕對不容許任何人對於兒童的殘害行為!對於兒童的任何殘害行為,都將付出最沉重的代價!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修正重點就是對未滿7歲凌虐致死者處以死刑、無期徒刑,希望朝野立委共同支持,虐童罪該萬死!
  • 主席
    謝謝羅廷瑋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我們現在進行表決,依先後順序進行表決,如有一案通過,我們就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開始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我們開始進行記名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的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謝謝大家。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5位,贊成60位,反對45位,贊成者多數,第二百八十六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台灣民眾黨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 表決時間:2025年7月18日 下午12時29分20秒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105人出席 ,贊成60人 ,反對45人 ,棄權0人

  • 傅崐萁;王鴻薇;羅智強;謝龍介;涂權吉;馬文君;林憶君;麥玉珍;劉書彬;林國成;陳昭姿;黃國昌;黃珊珊;張啓楷;高金素梅;林思銘;邱若華;鄭天財Sra Kacaw;鄭正鈐;謝衣鳯;張嘉郡;洪孟楷;林沛祥;呂玉玲;黃建賓;黃健豪;葉元之;陳永康;賴士葆;陳菁徽;萬美玲;廖偉翔;蘇清泉;黃仁;魯明哲;李彥秀;吳宗憲;邱鎮軍;徐欣瑩;盧縣一;廖先翔;陳玉珍;林德福;楊瓊瓔;丁學忠;陳超明;林倩綺;邱議瑩;顏寬恒;羅明才;翁曉玲;葛如鈞;張智倫;羅廷瑋;徐巧芯;許宇甄;柯志恩;牛煦庭;王育敏;游顥 郭昱晴;林月琴;陳培瑜;柯建銘;吳思瑤;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李柏毅;范雲;林楚茵;王義川;邱志偉;何欣純;張雅琳;林俊憲;李坤城;陳秀寳;徐富癸;王世堅;羅美玲;蔡易餘;莊瑞雄;郭國文;陳俊宇;吳沛憶;賴瑞隆;陳素月;張宏陸;陳瑩;陳冠廷;陳亭妃;王美惠;劉建國;林岱樺;黃捷;王定宇;吳琪銘;許智傑;鍾佳濱;吳秉叡;李昆澤;蔡其昌;林宜瑾;楊曜;蘇巧慧;沈發惠
  • 主席
    報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現有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
    (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 主席
    報告院會,黃秀芳委員、王正旭委員發表聲明,對剛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三讀條文已經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報告院會,現有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規定,提請將全案付表決。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規定,提請將本案「全案付表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21)次院會討論事項第2案,建請院會將本案全案付表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鴻薇
  • 主席
    現在進行全案表決,贊成全案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棄權請按棄權。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59位,贊成59位,反對0位,棄權0位,贊成者多數,全案表決通過。
  • 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     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 全案表決

  • 表決時間:2025年7月18日 下午12時34分51秒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59人出席 ,贊成59人 ,反對0人 ,棄權0人

  • 傅崐萁;王鴻薇;羅智強;謝龍介;涂權吉;馬文君;林憶君;麥玉珍;劉書彬;林國成;陳昭姿;黃國昌;黃珊珊;張啓楷;高金素梅;林思銘;邱若華;鄭天財Sra Kacaw;鄭正鈐;謝衣鳯;張嘉郡;洪孟楷;林沛祥;呂玉玲;黃建賓;黃健豪;葉元之;陳永康;賴士葆;陳菁徽;萬美玲;廖偉翔;蘇清泉;黃仁;魯明哲;李彥秀;吳宗憲;邱鎮軍;徐欣瑩;盧縣一;廖先翔;陳玉珍;林德福;楊瓊瓔;丁學忠;陳超明;林倩綺;顏寬恒;羅明才;翁曉玲;葛如鈞;張智倫;羅廷瑋;徐巧芯;許宇甄;柯志恩;牛煦庭;王育敏;游顥
  • 主席
    報告院會,作以下決議: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並將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本院黃國昌委員等、傅崐萁委員等針對本案三讀之決議分別提出復議,並請院會隨即表決處理。
  • 委員黃國昌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黃國昌等25人,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2條,針對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1次會議討論事項第2案(如下附表)院會作決議,提出復議,並請院會立即處理復議動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蘇清泉  牛煦庭  廖偉翔  黃健豪  馬文君  王鴻薇  鄭天財Sra Kacaw   林思銘  麥玉珍  陳昭姿  張啓楷  邱若華  高金素梅 黃珊珊  鄭正鈐  謝龍介  陳雪生  黃 仁  黃建賓  林國成  林憶君  羅智強  涂權吉  劉書彬
  • 委員傅崐萁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傅崐萁等31人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21次會議討論事項第2案之院會所作決議,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2條規定提出復議,並請院會立即處理復議動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陳永康  盧縣一  葛如鈞  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陳菁徽  謝龍介  鄭正鈐  黃 仁  廖偉翔  蘇清泉  林倩綺  王育敏  吳宗憲  羅明才  廖先翔  翁曉玲  呂玉玲  馬文君  黃建賓  魯明哲  羅廷瑋  黃健豪  徐欣瑩  張嘉郡  邱鎮軍  賴士葆  林德福
  • 主席
    報告院會,現在處理本件復議案,現在進行表決。針對黃國昌委員等、傅崐萁委員等分別所提復議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謝謝。報告表決結果:出席57位,贊成0位,反對57位,棄權0位,贊成者少數,復議案不通過。
  • 討論事項第二案 委員黃國昌     傅崐萁等針對三讀之決議提出復議

  • 表決時間:2025年7月18日 下午12時37分15秒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57人出席 ,贊成0人 ,反對57人 ,棄權0人

  • 傅崐萁;羅智強;謝龍介;涂權吉;馬文君;林憶君;麥玉珍;劉書彬;林國成;陳昭姿;黃國昌;黃珊珊;張啓楷;高金素梅;林思銘;邱若華;鄭天財Sra Kacaw;鄭正鈐;謝衣鳯;張嘉郡;洪孟楷;林沛祥;呂玉玲;黃建賓;黃健豪;葉元之;陳永康;賴士葆;陳菁徽;萬美玲;廖偉翔;蘇清泉;魯明哲;李彥秀;吳宗憲;邱鎮軍;徐欣瑩;盧縣一;廖先翔;陳玉珍;林德福;楊瓊瓔;丁學忠;陳超明;林倩綺;顏寬恒;羅明才;翁曉玲;葛如鈞;張智倫;羅廷瑋;徐巧芯;許宇甄;柯志恩;牛煦庭;王育敏;游顥
  • 主席
    報告院會,依照黨團共識,本案不進行三讀後之發言,已登記發言之委員如有書面意見,列入公報紀錄。
  • 委員徐欣瑩書面意見

    守護孩子,不容殘虐──《刑法》第272之1與第286條修法通過,正義不再遲到!
    今天,這部法案的通過,不只是一次修法,那是一個國家的集體吶喊──我們再也不容許兒童受虐致死的惡行,在沉默與縱容中重演!
    這些年,我們看過太多讓人痛心的新聞:年僅兩歲、三歲的孩子,遭到最親近的大人長期凌虐、活活打死;一個又一個小小生命,在黑暗中無助地消失。我們不是沒有通報機制,不是沒有社工體系,但每當悲劇發生,我們都要問:我們的法律夠用了嗎?我們的國家,真的做到了保護孩子嗎?
    今天,我們以《刑法》第272之1條,明確宣示:
    「對未滿七歲的兒童,以凌虐方式殺害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這不是報復,而是正義。這是對所有孩子說:「你不是沒人要的孩子,這個國家會為你討回公道!」
    這條新增條文,終結了過去司法實務中因動機不明、手段分散而無法適用殺人罪的窘境。我們不再讓冷血加害者,因為缺乏殺人動機而逃過最嚴厲的制裁。
    而第286條的修正,更是一大躍進。對於所有未滿十八歲的兒童,不論七歲以上或以下,不論是否出於營利動機,只要施以凌虐、導致重傷或死亡──我們全面提高刑責!
    尤其對於七歲以下的孩子,若因施虐致死,最高可處死刑!
    若因施虐致重傷,也須面對十年以上乃至無期徒刑的重懲。
    從今天起,凌虐孩子不再是「家庭內部私事」,而是國家追訴到底的重大刑事犯罪!
    這部修法,不是法律技術的雕琢,是一把利刃,劃破兒虐的沉默,是一把鎖,把惡意關進牢籠!
    但各位,我們要記得:刑罰可以震懾,不能代替預防。我們還要做得更多──
    我們要讓每一個通報都被重視、每一名社工都被支持、每一個受虐的孩子都被看到!
    我要大聲說──
    「孩子不是你情緒的出氣筒,更不是你失敗人生的犧牲品;你的暴力,將成為你人生的審判!」
    讓這部法案,成為台灣兒童保護史上的轉捩點,讓我們用法律告訴社會:
    「對孩子動手,就是對國家挑戰;我們,絕不寬貸!」
  • 委員郭昱晴書面意見

    當面對剴剴案這起令人心碎的幼兒虐待悲劇,我們除了譴責施虐者,也不能忽視制度與監督的全面失靈。剴剴的離開,揭露的不僅是保母的暴行,更凸顯兒福聯盟與政府機關的嚴重失職;然而,國民黨立委們對此卻未見追責與質疑,甚至在關鍵時刻選擇護航卸責,讓社會大眾感到痛心與憤怒。面對如此明確的疏失,兒福聯盟內部是否存在串證、滅證與卸責行為?我們將持續追究,絕不容許任何人將兒童的性命當作製造聲量的工具。
    此時此刻,更應理性思考修法方向,朝野對於虐童案件應處以重刑已有高度共識。然而,我們必須強調,修法過程必須在不違反《兩公約》基本人權保障的前提下,保留法律區分動機與行為嚴重性的彈性原則,才能真正符合比例原則與法治精神。
    ──七歲以下幼童因自我保護能力低,特別需要法律加以嚴格保護,對虐待行為加重刑責乃社會共識;但若修法導向一律以「故意殺人」論處,卻可能忽略部分案件中施虐者並無殺人犯意。
    舉例:一位年輕媽媽長期在家中照顧兩歲的孩子,因為經濟壓力大、缺乏育兒知識,也沒有親友支持,導致情緒失控。孩子在哭鬧時,她忍不住打了孩子幾巴掌,甚至踢了幾下,結果孩子因為內出血死亡。如以這起事件而言,結果當然令人悲傷、需要法律處理,但從司法角度看,這名媽媽並不是「計畫要殺死孩子」,而是情緒失控、長期疏忽下造成的「過失或間接傷害致死」。而是因經濟壓力、育兒知識不足等因素導致的失控或過失。
    刑罰若超出比例原則,不僅無法彰顯司法正義,更可能誤傷脆弱家庭與邊緣母親,造成新的社會創傷。我們呼籲,在修法時應堅持「加重保護、明確懲處、兼顧比例、保障人權」的原則,真正建立起一套能守護孩子、也符合法治精神的制度。
    我們主張應於《刑法》增訂第272條之一,明確規範:針對未滿七歲兒童,以凌虐方式犯第271條第一項殺人罪者,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我們認為,對於這類極端虐童致死案件,應有獨立條文、獨立罪名,彰顯國家對幼童生命權的絕對重視與保護。
    然而,這一立場與藍白陣營堅持修正《刑法》第286條的做法仍存在根本差異。我們認為,不宜將此類重大案件併入現行傷害致死的脈絡處理,應以獨立條文明確設限,才能真正回應社會對保障幼童生命權的高度期待。
    更重要的是,當面對剴剴案這起令人心碎的幼兒虐待悲劇時,我們除了嚴正譴責施虐者,也不能忽視整體制度的全面崩潰與監督的荒腔走板。
    我們真正要做的,是面對錯誤、檢討體制、追究責任,並制定一套能有效懲惡、保護幼童生命的法律機制。而不是民粹式的修法,這才是社會期待,也是我們堅持的立場。
  • 委員林月琴書面意見

    一、民意帶動改革,是民主社會的重要力量
    新北幼童剴剴不幸身亡,引發社會強烈反彈,不少民眾呼籲應判處死刑,並要求增訂「凌虐兒童致死」罪名。台灣是一個民主社會,改革動能來自民意,是制度運作的重要一環。因此,針對這類極端個案,如何修法完善法律工具,本席抱持開放態度。
    二、從前端預防開啟改革
    這段期間,本席至今已三次質詢、召開記者會、公聽會、協調會等會議計十九次、於法庭審理期間三次出席旁聽、以及數度透過電視、廣播、社群進行倡議與聲援,並提出五大預防作為,包括:
    (一)立法修法雙管齊下:催生《兒童托育服務法》,將0到2歲的保母、托嬰中心拉出來管理;提案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讓收出養能在過渡期被納管。
    (二)強化兒福聯盟監督機制:將兒福聯盟的主管機關改為衛生福利部,強化監督與問責;修正《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提升財務及管理透明度,杜絕將預算花在與兒少不相干的地方。
    (三)精進收出養制度:規定地方政府應負責評估兒少出養必要性;不具社政屬性的法人,不得承辦收出養業務;加強經費流向透明度及監督效力。
    (四)保障安置兒童權益:推出「三方共案」處遇制度,確保居家托育中心、收出養機構,社福中心交接清楚,不會互踢皮球。
    (五)提升保母托育品質:修訂《直轄市、縣(市)政府運用居家托育人員照顧家外安置兒童處理原則》,要求地方政府按照原則來做,確保保母品質;明訂保母應職前訓練,並具備良好托育服務經驗;提供保母合理托育照顧補助。
    我們要從源頭預防,讓兒童免於再次受害。
    三、罪大惡極可判死,但不能濫殺無辜
    目前《刑法》保有死刑制度,大法官在113年憲判字第8號也指出,死刑並不違憲。針對凌虐兒童犯罪,若社會有共識認為應加重處罰到最高死刑,本席不反對這項討論。《刑法》第271條已規定殺人可處死刑,殺人未遂亦為重罪。依據「罪刑相當」原則:犯罪者該死就判死,但應限於手段殘忍、毫無悔意、危害重大者。法院量刑應審慎,既不能一味主張重刑,也不能面對重大罪行退縮。
    四、支持討論「凌虐致死」入法,但也應審慎看待制度風險
    尤其,未滿七歲的兒童心智尚未成熟,需要社會集體守護。一旦,遭惡性凌虐致死,犯罪者應處最嚴厲的刑罰。若社會認為現行的殺人罪無法充分反映犯罪殘酷性,有必要獨立立法或強化刑責,本席不反對。然而必須提醒大家,「凌虐」在實務上定義不清,證明困難,若僅修法卻無法提高定罪率,恐怕難以真正回應社會期待,應該深刻思考。
    五、不要藉勢挑起社會對立
    這個議題不是藍綠攻防,也不是廢死與反廢死的辯論場。立法委員的責任是促進理性討論,提升社會理解,而不是激化情緒。台灣經歷多年民主洗禮,人民懂得用理性改變制度,不會輕易被操弄。本席來自基層,深知民意的力量,每一位孩子都值得被溫柔守護。孩子的安全不該靠運氣,而是需要制度支持,我們要攜手打造更能保護兒童的司法制度。
  • 主席
    報告院會,依照黨團共識,本日會議進行到此為止。7月22日(星期二)上午9時繼續開會,進行後續討論事項,現在休息。
    休息(12時38分)
  • 附錄
User Info
韓國瑜
性別
黨籍
中國國民黨
選區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