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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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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丹娜絲颱風造成西南部嚴重災損,據農業部統計至7月14日10時為止,通報農業產物及民間設施估計損失計26億5,331萬元。其中農業設施損害部分,以水平棚架網室、塑膠布溫網室為主,然對比現有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塑膠布溫網室整體結構受損補助僅每公頃90萬元,補助金額僅有建置成本的十分之一,令地方農民苦不堪言,恐影響農民生計及農產品產量甚鉅。丹娜絲風災也造成南部多間房屋毀損,屋頂被掀飛、圍牆倒塌的案件不勝枚舉,惟現有補助條件既嚴苛又不合理,除了家園受損還要居民自己蒐集房屋及現場損害的證據,報請公所後再等待調查認定外,最後即便被認定不堪居住程度者,每人也僅補助2萬元,對於房屋毀損甚至失去住所的災民,僅是杯水車薪。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因丹娜絲風災造成農損及住屋損害甚鉅,於農業設施補助部分,行政院應比照且優於113年因應凱米及山陀兒颱風所提出之風災災損溫網室設施重建輔導措施,並要求:一、以補助比例達建置成本80%為基準協助農民共渡風災難關;二、住屋毀損部分,放寬當前安遷救助金補助額度及標準,屋頂或外牆毀損達1平方公尺以上即可領取,並調升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之補助金額;三、為保障青農生計持續在地深耕,主張農業貸款放寬認定並免息一年;四、為體恤養殖漁業復建艱困,增列魚塭資材室維修補助方案與柴油發電機補助方案;五、養雞場因颱風毀壞雞舍,導致雞隻染病,病雞處置卻無法申請災損補助,政府應調整『僅提供死雞災損補助』之缺漏,放寬雞隻災損補助認定標準,使業者獲得合理補助。以上補助案皆應秉持從寬、從速、從優原則,協助災民儘速恢復正常生活。」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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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王委員育敏: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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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美國川普政府自今(114)年4月2日公布將陸續對各貿易國課徵對等關稅以來,我國經貿辦談判團隊與美方已歷經二輪實體會談後,政府對談判內容仍語焉不詳,無論談判進程、爭點與風險評估,國人與國會均一無所知,僅能獲得「會談坦誠且融洽」、「取得建設性進展」等毫無實質內容的空泛回應。依據「條約締結法」第3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臺美關稅談判內容涉及國防、外交、財政或經濟上利益等國家重要事項,且「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涉及財政、經濟上利益」或「與國內法不一致」要件等,應被視為條約,須依法進行國會審議,儘管談判成果尚未定案,行政機關亦應比照「條約締結法」第6條,充分向國會及人民說明談判原則與可能爭議,而非以「適時說明」草草帶過,以獨裁心態「黑箱作業」規避監督,扼殺公眾討論與人民的知情權,更使攸關國內產業投資方向與長久經濟影響之關稅協議欠缺制度性保障機制,將國會視為極權體制下的橡皮圖章。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就『臺美關稅談判之進程、方針、原則及臺灣產業可能遭受之衝擊影響評估』於1個月內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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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張委員啓楷: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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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文各縣市政府,將中央編列給地方政府的一般性補助款自114年度5至12月份分配及撥付數全數改為未分配數,已嚴重違反立法院通案刪減、促進政府資源有效配置之決議精神。中央政府預算編列浮濫,原編列三兆一千億元,立法院通案刪減後仍有二兆九千億餘元之數,為中華民國史上最高之中央政府總預算,本院本於職責審議預算,以督促中央政府增進財務效能、減少不當經濟支出甚至浪費之目的,中央政府不思檢討如何有效節用分配資源,卻意圖慷地方政府之慨,緊縮一般性補助款補助事項,將直轄市、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及縣(市)基本財政收支差短與定額設算之教育、社會福利及基本設施等改為未分配數,此舉不僅違反原預算刪減提案之意旨,更將嚴重影響地方財政及運作,對地方長期建設造成劇烈衝擊。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主計總處應依立法院審議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刪減之決議意旨,由中央各機關及所屬編列之預算刪減調整,並立即將一般性補助款足額撥付予地方政府。」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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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沈伯洋等17人、委員葛如鈞等21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黃捷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24人、委員林俊憲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21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若華等17人、委員許智傑等24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分別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陳冠廷等16人、委員李昆澤等30人、委員黃秀芳等21人分別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二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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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114年5月16日核定修正114年度中央對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各縣(市)政府刪減比例高達約27%至32%。查立法院通案刪減之決議,其中應刪減另予補足的科目應係指一般維持費,不包括補助款;而應刪減另予補足的經費應係指屬於中央機關支用的經費,不應刪減補助地方政府的經費。復查「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3條規定,一般性補助款包括基本財政收支差短與定額設算之教育、社會福利及基本設施等補助經費。如低收入戶家庭兒童及就學生活補助、國民年金、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學校水電費、學生午餐經費、國中小冷氣電費與維護費,還有水利工程、清淤疏濬、文化與體育發展經費等。但行政院竟以「行政救濟」為名,在未經跟地方政府溝通下,行文給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逕自刪減一般性補助款,嚴重影響民眾教育及社會福利等權益。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立即全額撥付114年度對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及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維持費。另應由行政院自行調整刪減636億餘元,請行政院院長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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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6人、委員林德福等20人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分別擬具「預算法增訂第八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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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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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李彥秀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22人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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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二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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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 (三讀)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1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星期二)9時 @ 本院議場 (主席:江副院長啟臣)
這裡放一些可以連回去原資料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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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1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星期二)9時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江副院長啟臣
副秘書長 張裕榮
繼續開會 -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
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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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丹娜絲颱風造成西南部嚴重災損,據農業部統計至7月14日10時為止,通報農業產物及民間設施估計損失計26億5,331萬元。其中農業設施損害部分,以水平棚架網室、塑膠布溫網室為主,然對比現有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塑膠布溫網室整體結構受損補助僅每公頃90萬元,補助金額僅有建置成本的十分之一,令地方農民苦不堪言,恐影響農民生計及農產品產量甚鉅。丹娜絲風災也造成南部多間房屋毀損,屋頂被掀飛、圍牆倒塌的案件不勝枚舉,惟現有補助條件既嚴苛又不合理,除了家園受損還要居民自己蒐集房屋及現場損害的證據,報請公所後再等待調查認定外,最後即便被認定不堪居住程度者,每人也僅補助2萬元,對於房屋毀損甚至失去住所的災民,僅是杯水車薪。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因丹娜絲風災造成農損及住屋損害甚鉅,於農業設施補助部分,行政院應比照且優於113年因應凱米及山陀兒颱風所提出之風災災損溫網室設施重建輔導措施,並要求:一、以補助比例達建置成本80%為基準協助農民共渡風災難關;二、住屋毀損部分,放寬當前安遷救助金補助額度及標準,屋頂或外牆毀損達1平方公尺以上即可領取,並調升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之補助金額;三、為保障青農生計持續在地深耕,主張農業貸款放寬認定並免息一年;四、為體恤養殖漁業復建艱困,增列魚塭資材室維修補助方案與柴油發電機補助方案;五、養雞場因颱風毀壞雞舍,導致雞隻染病,病雞處置卻無法申請災損補助,政府應調整『僅提供死雞災損補助』之缺漏,放寬雞隻災損補助認定標準,使業者獲得合理補助。以上補助案皆應秉持從寬、從速、從優原則,協助災民儘速恢復正常生活。」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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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丹娜絲颱風造成西南部嚴重災損,據農業部統計至7月14日10時為止,通報農業產物及民間設施估計損失計26億5,331萬元。其中農業設施損害部分,以水平棚架網室、塑膠布溫網室為主,然對比現有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塑膠布溫網室整體結構受損補助僅每公頃90萬元,補助金額僅有建置成本的十分之一,令地方農民苦不堪言,恐影響農民生計及農產品產量甚鉅。丹娜絲風災也造成南部多間房屋毀損,屋頂被掀飛、圍牆倒塌的案件不勝枚舉,惟現有補助條件既嚴苛又不合理,除了家園受損還要居民自己蒐集房屋及現場損害的證據,報請公所後再等待調查認定外,最後即便被認定不堪居住程度者,每人也僅補助2萬元,對於房屋毀損甚至失去住所的災民,僅是杯水車薪。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因丹娜絲風災造成農損及住屋損害甚鉅,於農業設施補助部分,行政院應比照且優於113年因應凱米及山陀兒颱風所提出之風災災損溫網室設施重建輔導措施,並要求:一、以補助比例達建置成本80%為基準協助農民共渡風災難關;二、住屋毀損部分,放寬當前安遷救助金補助額度及標準,屋頂或外牆毀損達1平方公尺以上即可領取,並調升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之補助金額;三、為保障青農生計持續在地深耕,主張農業貸款放寬認定並免息一年;四、為體恤養殖漁業復建艱困,增列魚塭資材室維修補助方案與柴油發電機補助方案;五、養雞場因颱風毀壞雞舍,導致雞隻染病,病雞處置卻無法申請災損補助,政府應調整『僅提供死雞災損補助』之缺漏,放寬雞隻災損補助認定標準,使業者獲得合理補助。以上補助案皆應秉持從寬、從速、從優原則,協助災民儘速恢復正常生活。」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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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因丹娜絲風災造成農損及住屋損害甚鉅,行政院對於農業設施、災屋毀損補助部分應秉持從寬、從速、從優原則,協助災民儘速恢復正常生活,請公決案。
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案內容。 -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丹娜絲颱風造成西南部嚴重災損,據農業部統計至7月14日10時為止,通報農業產物及民間設施估計損失計26億5,331萬元。其中農業設施損害部分,以水平棚架網室、塑膠布溫網室為主,然對比現有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塑膠布溫網室整體結構受損補助僅每公頃90萬元,補助金額僅有建置成本的十分之一,令地方農民苦不堪言,恐影響農民生計及農產品產量甚鉅。丹娜絲風災也造成南部多間房屋毀損,屋頂被掀飛、圍牆倒塌的案件不勝枚舉,惟現有補助條件既嚴苛又不合理,除了家園受損還要居民自己蒐集房屋及現場損害的證據,報請公所後再等待調查認定外,最後即便被認定不堪居住程度者,每人也僅補助2萬元,對於房屋毀損甚至失去住所的災民,僅是杯水車薪。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因丹娜絲風災造成農損及住屋損害甚鉅,於農業設施補助部分,行政院應比照且優於113年因應凱米及山陀兒颱風所提出之風災災損溫網室設施重建輔導措施,並要求:一、以補助比例達建置成本80%為基準協助農民共渡風災難關;二、住屋毀損部分,放寬當前安遷救助金補助額度及標準,屋頂或外牆毀損達1平方公尺以上即可領取,並調升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之補助金額;三、為保障青農生計持續在地深耕,主張農業貸款放寬認定並免息一年;四、為體恤養殖漁業復建艱困,增列魚塭資材室維修補助方案與柴油發電機補助方案;五、養雞場因颱風毀壞雞舍,導致雞隻染病,病雞處置卻無法申請災損補助,政府應調整『僅提供死雞災損補助』之缺漏,放寬雞隻災損補助認定標準,使業者獲得合理補助。以上補助案皆應秉持從寬、從速、從優原則,協助災民儘速恢復正常生活。」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鴻薇 -
主席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本案經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大體討論後即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請提案黨團國民黨黨團代表王委員育敏說明提案旨趣,時間5分鐘。 -
質詢:王委員育敏: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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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育敏(9時3分)謝謝主席。丹娜絲颱風重創南臺灣,在這次風災的損失裡面,我們可以看到整個農業的損失現在已經超過27億,而受損的房屋也已經高達1萬6,000戶;另外,光電板在這次裡面受損的片數也高達14.5萬。在這次風災當中,嘉義、臺南是最嚴重受創的地方,我們可以看到在這次風災過後期間,有老人家因為通訊中斷不幸身亡,因為救護車來不及救治他的生命。我們看到賴清德總統到災區探視,當災民提出要求要修繕屋頂的時候,他告訴災民:你自己去處理!真的有民眾、老人家爬上去處理,結果摔死了,這都是風災過後重建過程,我們資源沒有辦法到位所造成的另外一次災難跟悲劇,因此國民黨黨團要求在這次風災過程當中損失這麼巨大,它的整個災後重建,行政院應該要發揮最大的力量,全力來協助嘉義跟臺南的民眾儘快回到生活軌道。我們的具體訴求:第一個,包括這次很多農業設施都遭到損壞,無論是溫網室遭到這樣的破壞,或者是我們看到海邊這些蚵棚、蚵架的倒塌損失,還有他們新建的這些工具屋,整個屋頂也是被吹壞、吹翻,這些設施都需要政府補助到位,所以原來農業部所設定的補助金額太小,我們要求一定要達到這些設施80%以上的補助,農民才有可能重新再站起來。
第二個部分,我們看到這次嘉義有很多青農,他們在政府政策號召底下返鄉從農,但是在這次的風災當中損失慘重,有人貸款了500萬,但是香蕉園都毀了、他的500萬都毀了,血本無歸;有青農種的是小番茄、種的是香瓜,是透過溫網室的栽培,但是他的溫網室全部都毀了,你要讓他重新再站起來,如果政府沒有給他足夠的貸款,而且是免息貸款,這一些年輕朋友沒有辦法再站起來。我就遇到一位青農,他說:如果政府沒有伸出手,他真的要放棄了。他根本沒有任何資本可以再重新站起來,所以有關貸款的部分,我們要求政府認定貸款的資格一定要從寬,另外免息也應該要從現在的半年延長到一年以上,我們幫助這些青農可以在這次風災過後重新再站起來。
另外,工廠部分其實也有所損失,所以經濟部也應該要針對這次受到災損的工廠列出你們的具體補助方案,因為到目前為止,這樣一個補償方案其實都還沒有出來。此外在光電的部分,昨天衛環委員會我們跟幾位委員實際再到嘉義看一遍,目前清除的速度還是緩慢的,但是它對於環境可能造成的二次傷害跟污染,這是我們看了覺得非常擔心的,所以相關部門應該要督促這些光電業者在這次風災過後,受損的光電太陽能板應該要儘速清理完畢,讓環境可以回到它原來的面貌。
這次風災對於嘉義跟臺南地區損害真的非常地大,到目前為止,我們沒有看到行政院有一個明確的指揮官持續進駐到嘉義跟臺南督導所有災後重建的工作。所以我昨天遇到義竹鄉鄉長,他真的非常地辛苦,他們在第一線單打獨鬥,我們要求行政院應該要儘速找出一位指揮官,而且將這些重建工作完全地落實,讓「從寬、從速、從優」不是口號,而是可以具體落實的一個方向,謝謝。 -
主席謝謝王委員。
報告院會,依黨團共識,大體討論不發言。
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 -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21次會議討論事項第3案:「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丹娜絲颱風造成西南部嚴重災損,據農業部統計至7月14日10時為止,通報農業產物及民間設施估計損失計26億5,331萬元。其中農業設施損害部分,以水平棚架網室、塑膠布溫網室為主,然對比現有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塑膠布溫網室整體結構受損補助僅每公頃90萬元,補助金額僅有建置成本的十分之一,令地方農民苦不堪言,恐影響農民生計及農產品產量甚鉅。丹娜絲風災也造成南部多間房屋毀損,屋頂被掀飛、圍牆倒塌的案件不勝枚舉,惟現有補助條件既嚴苛又不合理,除了家園受損還要居民自己蒐集房屋及現場損害的證據,報請公所後再等待調查認定外,最後即便被認定不堪居住程度者,每人也僅補助新台幣2萬元,對於房屋毀損甚至失去住所的災民,僅是杯水車薪。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因丹娜絲風災造成農損及住屋損害甚鉅,於農業設施補助部分,行政院應比照且優於113年因應凱米及山陀兒颱風所提出之風災災損溫網室設施重建輔導措施,並要求:(1)以補助比例達建置成本80%為基準協助農民共渡風災難關;(2)住屋毀損部分,放寬當前安遷救助金補助額度及標準,屋頂或外牆毀損達1平方公尺以上即可領取,並調升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之補助金額;(3)為保障青農生計持續在地深耕,主張農業貸款放寬認定並免息一年;(4)為體恤養殖漁業復建艱困,增列魚塭資材室維修補助方案與柴油發電機補助方案;(5)養雞場因颱風毀壞雞舍,導致雞隻染病,病雞處置卻無法申請災損補助,政府應調整「僅提供死雞災損補助」之缺漏,放寬雞隻災損補助認定標準,使業者獲得合理補助。以上補助案皆應秉持從寬、從速、從優原則,協助災民儘速恢復正常生活。』是否有當,請公決案。」,建請將本案逕付二讀,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鴻薇 -
主席依黨團共識,本案逕付二讀,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四條之一規定,交付黨團協商,作以下之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討論事項第四案。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美國川普政府自今(114)年4月2日公布將陸續對各貿易國課徵對等關稅以來,我國經貿辦談判團隊與美方已歷經二輪實體會談後,政府對談判內容仍語焉不詳,無論談判進程、爭點與風險評估,國人與國會均一無所知,僅能獲得「會談坦誠且融洽」、「取得建設性進展」等毫無實質內容的空泛回應。依據「條約締結法」第3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臺美關稅談判內容涉及國防、外交、財政或經濟上利益等國家重要事項,且「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涉及財政、經濟上利益」或「與國內法不一致」要件等,應被視為條約,須依法進行國會審議,儘管談判成果尚未定案,行政機關亦應比照「條約締結法」第6條,充分向國會及人民說明談判原則與可能爭議,而非以「適時說明」草草帶過,以獨裁心態「黑箱作業」規避監督,扼殺公眾討論與人民的知情權,更使攸關國內產業投資方向與長久經濟影響之關稅協議欠缺制度性保障機制,將國會視為極權體制下的橡皮圖章。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就『臺美關稅談判之進程、方針、原則及臺灣產業可能遭受之衝擊影響評估』於1個月內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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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美國川普政府自今(114)年4月2日公布將陸續對各貿易國課徵對等關稅以來,我國經貿辦談判團隊與美方已歷經二輪實體會談後,政府對談判內容仍語焉不詳,無論談判進程、爭點與風險評估,國人與國會均一無所知,僅能獲得「會談坦誠且融洽」、「取得建設性進展」等毫無實質內容的空泛回應。依據「條約締結法」第3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臺美關稅談判內容涉及國防、外交、財政或經濟上利益等國家重要事項,且「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涉及財政、經濟上利益」或「與國內法不一致」要件等,應被視為條約,須依法進行國會審議,儘管談判成果尚未定案,行政機關亦應比照「條約締結法」第6條,充分向國會及人民說明談判原則與可能爭議,而非以「適時說明」草草帶過,以獨裁心態「黑箱作業」規避監督,扼殺公眾討論與人民的知情權,更使攸關國內產業投資方向與長久經濟影響之關稅協議欠缺制度性保障機制,將國會視為極權體制下的橡皮圖章。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就『臺美關稅談判之進程、方針、原則及臺灣產業可能遭受之衝擊影響評估』於1個月內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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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就臺美關稅談判之進程、方針、原則及臺灣產業可能遭受之衝擊影響評估,於一個月內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請公決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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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美國川普政府自今(114)年4月2日公布將陸續對各貿易國課徵對等關稅以來,我國經貿辦談判團隊與美方已歷經二輪實體會談後,政府對談判內容仍語焉不詳,無論談判進程、爭點與風險評估,國人與國會均一無所知,僅能獲得「會談坦誠且融洽」、「取得建設性進展」等毫無實質內容的空泛回應。依據「條約締結法」第3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臺美關稅談判內容涉及國防、外交、財政或經濟上利益等國家重要事項,且「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涉及財政、經濟上利益」或「與國內法不一致」要件等,應被視為條約,須依法進行國會審議,儘管談判成果尚未定案,行政機關亦應比照「條約締結法」第6條,充分向國會及人民說明談判原則與可能爭議,而非以「適時說明」草草帶過,以獨裁心態「黑箱作業」規避監督,扼殺公眾討論與人民的知情權,更使攸關國內產業投資方向與長久經濟影響之關稅協議欠缺制度性保障機制,將國會視為極權體制下的橡皮圖章。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就『臺美關稅談判之進程、方針、原則及臺灣產業可能遭受之衝擊影響評估』於1個月內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
主席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本案經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大體討論後即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請提案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代表張委員啓楷說明提案旨趣,時間5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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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張委員啓楷: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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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啓楷(9時12分)臺美關稅談判已經要進入最後的深水區,最近就要定案了,可是整個談判的過程比黑箱更黑箱,相關的產業、立法院、人民全部都被排除在外,政府用獨裁的心態黑箱作業,規避了監督。台灣民眾黨今天正式提案,建請院會作成協議,邀請行政院院長率領相關部會首長,就臺美關稅談判的進程、內容、原則,以及對我們臺灣產業可能受到的衝擊影響評估趕快提出來,在一個月內到立法院進行專案報告並且接受質詢。
2014年賴清德曾經說,一個對臺灣政治、經濟影響深遠的服貿協議,那時候國民黨政府事前用黑箱的方式,沒有做評估報告,沒有評估對各個行業的衝擊,談完之後才送到國會來,這是一個獨裁的心態。賴清德的批評言猶在耳,可是現在這次臺美關稅談判可能對我們國內的重大衝擊,包括政治、經濟、產業、財政以及全民都關心的關稅問題,賴政府變本加厲,從程序一直到談判、到協議的內容,全部都是黑箱,甚至應該提出來的衝擊影響評估都只有薄薄的幾張紙。在野黨三長到行政院協商的時候,行政部門答應的衝擊影響評估,以至後來到立法院來備詢,都沒有非常完整地提出,導致民眾都在黑箱裡面、在陰影裡面,不知道現在到底談到什麼樣的進度。政策的不確定性是這次對臺灣最大的一個威脅,所以昨天包括台灣民眾黨跟國民黨,還有前臺大校長管中閔跟幾位學者,我們負責任地提出了民間版的衝擊影響評估,我們非常擔心的是,現在已經浮現了一些影響,包括已經有5%的廠商開始裁員了,有高達25%的企業已經暫停增加他的員額了,23%有在考慮部分的產能要移到海外去了。
如果推演關稅超過20%,臺灣大概超過三成的企業都會受到重大衝擊,衝擊最大的會是電子零組件業、電腦、電子及光學製品業、汽車零組件,這麼大的衝擊,可是政府竟然到現在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明,甚至我們的主要競爭對手日本、南韓現在都是25%,最近一直傳出我們是不是可能超過25%,可是我們政府連一個說明都沒有。賴清德總統提出說我們要從零關稅開始談,中南部的農民嚇壞了,他們集結到立法院陳情抗議,特別是農民們說,如果真的是從零開始談,不要說是零,稍微提高一點點,像稻米,美國價格比我們低那麼多,它的量那麼大,一進來對我們來說是一個滅農的計畫;養豬公會、養雞公會都出來呼喊,請總統不要再次犧牲我們。甚至到目前為止,跟我們比較有競爭關係的,關稅在25%以下的國家,越南關稅20%,可是它換到20%的同時,他就是接受美國所有產品到了越南全部都是零關稅;印尼要到了19%,可是它買了美國能源150億、農產品45億美金,還要買波音777客機50架。
到底談的過程裡面,有多少產業會受到衝擊?多少民眾會受到影響?請政府趕快給人民交代,多溝通、多說明,來立法院報告,並備質詢,謝謝。 -
主席好,謝謝張委員。
報告院會,依黨團共識,本案大體討論不發言。
現有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21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第4案(如下附表),建請院會逕付二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
主席依黨團共識,本案就逕付二讀,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四條之一規定,交付黨團協商,作以下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討論事項第五案。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文各縣市政府,將中央編列給地方政府的一般性補助款自114年度5至12月份分配及撥付數全數改為未分配數,已嚴重違反立法院通案刪減、促進政府資源有效配置之決議精神。中央政府預算編列浮濫,原編列三兆一千億元,立法院通案刪減後仍有二兆九千億餘元之數,為中華民國史上最高之中央政府總預算,本院本於職責審議預算,以督促中央政府增進財務效能、減少不當經濟支出甚至浪費之目的,中央政府不思檢討如何有效節用分配資源,卻意圖慷地方政府之慨,緊縮一般性補助款補助事項,將直轄市、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及縣(市)基本財政收支差短與定額設算之教育、社會福利及基本設施等改為未分配數,此舉不僅違反原預算刪減提案之意旨,更將嚴重影響地方財政及運作,對地方長期建設造成劇烈衝擊。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主計總處應依立法院審議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刪減之決議意旨,由中央各機關及所屬編列之預算刪減調整,並立即將一般性補助款足額撥付予地方政府。」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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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文各縣市政府,將中央編列給地方政府的一般性補助款自114年度5至12月份分配及撥付數全數改為未分配數,已嚴重違反立法院通案刪減、促進政府資源有效配置之決議精神。中央政府預算編列浮濫,原編列三兆一千億元,立法院通案刪減後仍有二兆九千億餘元之數,為中華民國史上最高之中央政府總預算,本院本於職責審議預算,以督促中央政府增進財務效能、減少不當經濟支出甚至浪費之目的,中央政府不思檢討如何有效節用分配資源,卻意圖慷地方政府之慨,緊縮一般性補助款補助事項,將直轄市、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及縣(市)基本財政收支差短與定額設算之教育、社會福利及基本設施等改為未分配數,此舉不僅違反原預算刪減提案之意旨,更將嚴重影響地方財政及運作,對地方長期建設造成劇烈衝擊。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主計總處應依立法院審議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刪減之決議意旨,由中央各機關及所屬編列之預算刪減調整,並立即將一般性補助款足額撥付予地方政府。」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0次會議討論決議:另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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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主計總處應依立法院審議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刪減之決議意旨,由中央各機關及所屬編列之預算刪減調整,並立即將一般性補助款足額撥付予地方政府」,請公決案。
本案經第3會期第20次會議決議,另定期處理。報告院會,本案依黨團共識,作以下決議:另定期處理。
討論事項第六案。 -
(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沈伯洋等17人、委員葛如鈞等21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黃捷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24人、委員林俊憲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21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若華等17人、委員許智傑等24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分別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陳冠廷等16人、委員李昆澤等30人、委員黃秀芳等21人分別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二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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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沈伯洋等17人、委員葛如鈞等21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黃捷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24人、委員林俊憲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21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若華等17人、委員許智傑等24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分別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陳冠廷等16人、委員李昆澤等30人、委員黃秀芳等21人分別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二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0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
主席本案經第3會期第20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報告院會,本案依黨團共識,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討論事項第七案。 -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114年5月16日核定修正114年度中央對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各縣(市)政府刪減比例高達約27%至32%。查立法院通案刪減之決議,其中應刪減另予補足的科目應係指一般維持費,不包括補助款;而應刪減另予補足的經費應係指屬於中央機關支用的經費,不應刪減補助地方政府的經費。復查「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3條規定,一般性補助款包括基本財政收支差短與定額設算之教育、社會福利及基本設施等補助經費。如低收入戶家庭兒童及就學生活補助、國民年金、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學校水電費、學生午餐經費、國中小冷氣電費與維護費,還有水利工程、清淤疏濬、文化與體育發展經費等。但行政院竟以「行政救濟」為名,在未經跟地方政府溝通下,行文給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逕自刪減一般性補助款,嚴重影響民眾教育及社會福利等權益。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立即全額撥付114年度對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及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維持費。另應由行政院自行調整刪減636億餘元,請行政院院長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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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114年5月16日核定修正114年度中央對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各縣(市)政府刪減比例高達約27%至32%。查立法院通案刪減之決議,其中應刪減另予補足的科目應係指一般維持費,不包括補助款;而應刪減另予補足的經費應係指屬於中央機關支用的經費,不應刪減補助地方政府的經費。復查「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3條規定,一般性補助款包括基本財政收支差短與定額設算之教育、社會福利及基本設施等補助經費。如低收入戶家庭兒童及就學生活補助、國民年金、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學校水電費、學生午餐經費、國中小冷氣電費與維護費,還有水利工程、清淤疏濬、文化與體育發展經費等。但行政院竟以「行政救濟」為名,在未經跟地方政府溝通下,行文給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逕自刪減一般性補助款,嚴重影響民眾教育及社會福利等權益。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立即全額撥付114年度對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及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維持費。另應由行政院自行調整刪減636億餘元,請行政院院長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0次會議討論決議:另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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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立即全額撥付114年度對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及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維持費。另應由行政院自行調整刪減636億餘元,請行政院院長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請公決案。
本案經第3會期第20次會議決議,另定期處理。報告院會,本案依黨團共識,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討論事項第八案。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6人、委員林德福等20人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分別擬具「預算法增訂第八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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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6人、委員林德福等20人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分別擬具「預算法增訂第八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0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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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本案經第3會期第20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報告院會,本案依黨團共識,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討論事項第九案。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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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0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
主席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本案經第3會期第20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本案依黨團共識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討論事項第十案。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李彥秀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22人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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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李彥秀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22人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9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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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44300893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委員李彥秀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22人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3年10月4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035號、113年11月26日台立議字第1130704086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併案審查委員李彥秀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22人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13年12月5日(星期四)及114年6月5日(星期四)分別召開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及第3會期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上開法案;由吳召集委員宗憲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詢問。
貳、委員提案要旨說明
一、委員李彥秀等18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李彥秀、徐巧芯、徐欣瑩等18人,鑑於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以下簡稱派用條例)於104年6月17日公布廢止後,為適度維護原依派用條例審定有案人員之任職權益,遂於公務人員任用法增訂第36條之1,使臨時機關未具所敘官等職等任用資格現職派用人員,自派用條例廢止滿9年之翌日(113年6月19日)起,得在最後任職機關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至離職為止。惟該規定卻恐造成目前派用人員人數較多之機關(如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內其他任用人員陞遷阻滯,影響工作士氣,並不利機關首長合理運用與調配人力。為解決上開機關實務運作問題,適度放寬是類人員於上開過渡期間屆滿後之任職限制,爰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二、委員翁曉玲等22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翁曉玲、廖偉翔等22人,鑑於我國為超低生育率國家之一,少子化問題嚴重,政府應起帶頭作用,營造良好環境,積極鼓勵生育。故參考瑞典推出祖父母可申請留職停薪之「育孫假」政策,盼減輕家庭育兒負擔,增加公務人員生育的意願。而我國《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3款雖規定公務人員得「照顧三足歲以下孫子女」惟同款但書亦明定「以該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或有特殊事由者為限。」嚴格限制祖父母「育孫假」之條件。為使育嬰之家庭衡量最有利之經濟及教養效益,應將祖父母「育孫假」從「辦法」提升至「法律」位階,以利放寬申請條件,同育嬰假之相關規定,爰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參、(壹)銓敘部部長施能傑報告如次:(113年12月5日)
召集人和各位委員:
有關大院委員提案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36條之1及第28條之1,說明如下,敬請參考:
一、任用法第36條之1
(一)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廢止9年過渡期屆滿後,用人機關現場仍有高比例派用人員,並未如104年修法時所預期,多數會已離退。目前仍任職者中擔任主管或較高階職務者不少,因過渡期屆滿後,其僅得在原機關留任原職稱原官等職務,無法做任何調整,新進或原有考試及格任用人員反而將無缺可陞遷,嚴重影響任用人員發展機會和留任意願,機關也難以依業務需要有效人力,進而影響這類(重大工程)機關順遂執行業務和大量工程經費。
(二)本部贊同需採取務實態度,克服這個特殊性個案問題。在前參採相關機關建議,研擬修正規劃方案,提112年7月13日考試院第13屆第145次會議報告後,擬具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8條之1修正條文,於113年4月26日函陳考試院審議,適度放寬上述派用人員於9年過渡期屆滿之翌日(113年6月19日)起,仍得於一定機關範圍內遷調,並按原任職於中央或地方機關分別予以規範,中央機關派用人員得在原任職機關及其主管機關所屬機關(以尚有派用人員之機關為限);地方機關派用人員得在原任職機關及所屬機關,或所隸屬之直轄市政府一級機關及其所屬機關,調任與原職務同職稱且職務列等相同或最高列等相同之職務。
(三)有關大院委員首揭提案,規範派用人員於9年過渡期屆滿之翌日起,得於原任職機關及所屬機關適用原派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繼續派用(亦即得陞任較高職務列等之職務),同前述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8條之1修正意見,亦係再進一步務實解決前述派用人員留任原職造成機關內其他任用人員陞遷阻滯問題之方式,本部予以尊重。
二、任用法第28條之1:
有關提案於任用法第28條之1條文增訂育孫文字,本部尊重委員提案。
(貳)銓敘部書面報告:(114年6月5日)
召集人和各位委員:
有關大院委員提案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36條之1及第28條之1,本部意見如下,敬請參考:
一、任用法第36條之1
(一)委員提案修正任用法第36條之1,適度放寬原臨時機關留任之派用人員於原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以下簡稱派用條例)廢止之9年過渡期屆滿後,於所定機關範圍內得依派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繼續派用,以解決機關實務運作問題,本部予以尊重。
(二)為落實委員提案修正之目的,建議部分條文文字酌作修正,說明如下:
1.依委員所提修正條文「派用條例廢止滿9年之翌日起,得留任於派用條例廢止滿9年之日之任職機關及所屬機關內適用原派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繼續派用」,解釋上係未含括其任職機關所隸屬之中央三級機關、直轄市所屬一級機關,與修正說明欄三所列機關範圍似未一致。為使條文文字與修正說明欄內容相互契合,建議酌予調整法條文字為「派用條例廢止滿9年之翌日起,得分別於派用條例廢止滿9年之日任職隸屬之中央三級與所屬機關間,或隸屬之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與所屬機關間適用原派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繼續派用」。
2.依前開建議修正文字,交通部公路局所屬3個中央四級機關亦得為繼續派用之機關範圍,與同屬中央四級機關之交通部高速公路局、鐵道局所屬機關派用人員作一致之處理,有利於機關對於派用人員之人力調配。
二、任用法第28條之1
有關委員提案於任用法第28條之1增訂「育孫」留職停薪事由,本部予以尊重;惟「嬰」係指初生之幼兒,該條現行條文之「育嬰」留職停薪事由,已可同時含括養育子女及孫子女,似可無須另行修正,後續由本部依委員提案說明,辦理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修正即可。
肆、(壹)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蘇俊榮報告如次:(113年12月5日)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大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委員李彥秀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邀請本總處列席,深感榮幸。謹就相關提案說明如下:
關於委員提案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部分:
一、有關李委員彥秀等18人擬具任用法第36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第1項第1款第2目增訂臨時機關未具所敘官等職等任用資格現職派用人員,於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以下簡稱派用條例)廢止滿9年之翌日(即113年6月19日)起,得留任於派用條例廢止滿9年之日之任職機關及所屬機關內繼續派用,考量本項修正有助於機關合理運用與調配人力及業務推動,本總處尊重大院審議結果。
二、有關翁委員曉玲等22人擬具任用法第28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育孫」為公務人員得申請留職停薪之事由,考量係為解決我國少子女化問題,並營造友善生養之職場環境,本總處尊重大院審議結果。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參考指教,謝謝!
(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面報告:(114年6月5日)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大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繼續併案審查「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草案」,本總處奉邀列席,至感榮幸,謹提出簡要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草案」部分
一、有關李委員彥秀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6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第1項第1款第2目增訂臨時機關未具所敘官等職等任用資格現職派用人員,於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以下簡稱派用條例)廢止滿9年之翌日(即113年6月19日)起,得留任於派用條例廢止滿9年之日之任職機關及所屬機關內繼續派用一節,考量本項修正有助於機關合理運用與調配人力及業務推動,本總處尊重大院審議結果。
二、有關翁委員曉玲等22人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育孫」為公務人員得申請留職停薪之事由一節,考量係為解決我國少子女化問題,並營造友善生養之職場環境,本總處尊重大院審議結果。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伍、交通部書面報告:(113年12月5日)
(壹)前言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貴委員會審查李委員彥秀等18位委員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提案,提出本部處理建議供貴委員會參考,謹報告說明如後,敬請指教。
(貳)委員提案修正重點及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一、李委員彥秀等18位委員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李委員提案係鑑於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以下簡稱派用條例)廢止滿9年之翌日(113年6月19日)起,派用人員僅得在最後任職機關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至離職為止,恐造成目前派用人員人數較多之機關(如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內其他任用人員陞遷阻滯,影響工作士氣,亦不利機關首長合理運用與調配人力。為解決上述機關實務運作問題,適度放寬是類人員於上開過渡期間屆滿後之任職限制,提案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6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增訂是類人員留任於派用條例廢止滿9年之日之任職機關(以下簡稱原任職機關)及所屬機關,得於該機關範圍內適用原派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繼續派用,惟不得調任至該範圍外之其他機關。
二、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一)有關李委員提案放寬派用人員於過渡期間屆滿後,仍適用原派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繼續派用,即得依規定程序辦理陞遷,本部原則尊重,惟實務執行面仍有可能產生相關影響如下:
1.本部所屬鐵道局、公路局及高速公路局現職人員包括具國家考試及格資格之任用制及資位制人員,與未具考試及格資格之派用制人員,如放寬派用制人員得繼續辦理陞遷,對於任用制人員而言,影響其對原來陞任競爭之預期,且本部適用交通資位制約500餘人須考量一併鬆綁。
2.李委員提案派用人員得留任於原任職機關及所屬機關內繼續派用,或能符合臺北市政府都會型地區之需要。惟考量本部所屬機關遍及全國各地,且本部各工程機關類型不同,四級機關規模不大,如僅得於原任職機關及所屬機關內調動,得調動職務有限,恐無法發揮人力彈性調動的功能。
(二)針對上述影響及本部實務現況,提出以下建議供委員會審議參考:
1.建議適度延長繼續派用年限:考量現行任用法給予派用人員依原規定繼續派用9年緩衝期時,立法過程已評估派用人員得逐步退休後而落日,惟107年7月1日軍公教年金改革後,因自願退休年齡延後,派用人員亦有延後退休之現象,目前本部所屬尚有527人且平均年齡56歲,爰建議可適度考量延長派用人員繼續適用原派用條例之規定。
2.建議放寬得遷調機關範圍:考量本部負責全國交通建設與管理,並兼顧交通安全及區域發展,尤其東部及偏遠地區工程機關留才不易,為借重派用人員經驗傳承,及為活絡人才流動,提供適當留任誘因,可於本部所屬原派用改制為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間遷調。
(參)結語
感謝李委員彥秀等18位委員之提案,併謹提供本部建議處理意見,尚請各位委員參考。謝謝!
陸、與會委員聽取報告並經詢答後,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第二十八條之一,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第三十六條之一,除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修正為:「
(二)未具所敘官等職等任用資格者
:
1.於派用條例廢止之日起九年內,得適用原派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繼續派用。
2.派用條例廢止滿九年之翌日起,
得分別於派用條例廢止滿九年之日任職隸屬之中央三級與所屬機關間,或隸屬之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與所屬機關間適用原派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繼續派用。」外,餘照委員李彥秀等18人提案通過。
柒、爰經決議: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宗憲出席說明。
捌、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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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召集委員吳委員宗憲補充說明。
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
報告院會,本案原依黨團共識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已完成協商,並經各黨團同意於本日會議進行處理,現在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 間:114年7月16日(星期三)下午1時30分
貳、地 點:紅樓302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李彥秀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22人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肆、協商結論:
一、第二十八條之一,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二、其餘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三、新增附帶決議1項,詳如附件。
協商主持人:吳宗憲
協商代表: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翁曉玲
林倩綺 李彥秀 柯建銘 吳思瑤
陳培瑜 黃國昌 張啓楷 陳昭姿
附件
附帶決議1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之1明定公務人員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惟《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嚴格限制身為祖父母之公務人員於申請「育嬰(孫)假」時,須以「該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或有特殊事由者為限」,明顯限縮其育嬰(孫)權利。爰此,請銓敘部應於三個月內刪修前揭《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之規定,放寬公務人員申請育嬰孫假之留職停薪事由,以減輕家庭育兒負擔。另請銓敘部對全體公務人員廣為宣傳,得因育孫事由申請留職停薪的權利。 -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二讀) -
-
主席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維持現行條文。
請宣讀第三十六條之一。
第三十六條之一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以下簡稱派用條例)廢止後,原依派用條例銓敘審定有案之現職人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臨時機關派用人員:
(一)具所敘官等職等任用資格者,改依本法或原適用之任用法規任用。
(二)未具所敘官等職等任用資格者:
1.於派用條例廢止之日起九年內,得適用原派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繼續派用。
2.派用條例廢止滿九年之翌日起,得分別於派用條例廢止滿九年之日任職隸屬之中央三級與所屬機關間,或隸屬之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與所屬機關間適用原派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繼續派用。
二、臨時專任職務派用人員,於派用條例廢止之日起九年內,得適用原派用條例等相關規定繼續派用至派用期限屆滿時為止,並自派用條例廢止滿九年之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至派用期限屆滿時為止。派用期限屆滿不予延長時,應辦理退休或資遣。但機關基於業務需要,認有延長之必要,得酌予延長,每次不得逾三年。
三、派用條例廢止前已由派用機關改制為任用機關,依各該組織法規留任或繼續派用之派用人員,仍依原有之組織法規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臨時機關,應於派用條例廢止之日起三年內,修正組織法規為任用機關。
派用條例廢止後,各機關組織法規與本條規定不符者,應依本條規定辦理。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
(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
決議: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黨團協商通過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
附帶決議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之1明定公務人員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惟《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嚴格限制身為祖父母之公務人員於申請「育嬰(孫)假」時,須以「該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或有特殊事由者為限」,明顯限縮其育嬰(孫)權利。爰此,請銓敘部應於三個月內刪修前揭《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之規定,放寬公務人員申請育嬰孫假之留職停薪事由,以減輕家庭育兒負擔。另請銓敘部對全體公務人員廣為宣傳,得因育孫事由申請留職停薪的權利。 -
主席報告院會,依協商結論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第十一案。
十一、(一)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四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0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
主席本案經第3會期第20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本案依黨團共識,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討論事項第十二案。
十二、本院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函送「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調查報告書(含處理意見)」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0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
主席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調查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案,本案經第3會期第20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本案依黨團共識,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討論事項第十三案。
十三、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委員在立法院院會議場內行為嚴重失序,當眾咆哮暴走傷人,以致造成國民黨委員徐巧芯受傷,嚴重傷害國會形象,柯建銘委員之暴力行為應予嚴厲譴責,爰要求柯建銘委員於院會向徐巧芯委員公開道歉,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提案建請將柯建銘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0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
主席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將柯建銘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一案,本案經第3會期第20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本案依黨團共識,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討論事項第十四案。
十四、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卓榮泰院長嚴重破壞憲政體制、藐視國會之行為,經全體黨團成員議決,對卓榮泰院長提出嚴厲譴責。憲法第五十七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行政院院長卓榮泰卻於會議期間(114年3月25日),罔顧議事日程已排定質詢事項為:「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在未經韓國瑜院長同意下逕行離開議場,猶有甚者,韓國瑜院長宣布開會後,兩度通知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返回本院備詢,卓榮泰院長仍置若罔聞,罔顧憲法所賦予之憲政義務,悍然拒絕返回本院備詢,使多位排定質詢委員與本院議事人員於議場空等超過一小時,延誤干擾國家政務甚鉅。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照憲法規範,行政院需對立法院負責,行政院院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行政院院長卓榮泰竟在未經韓國瑜院長同意下逕行離開議場,更於院長通知提醒返回備詢後,拒絕履行其憲法義務,其作為已嚴重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精神。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藐視國會之行為提出最嚴厲之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0次會議討論決議:另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
主席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藐視國會之行為提出最嚴厲譴責,請公決案」,本案經第3會期第20次會議決議,另定期處理。
報告院會,本案依黨團共識,作以下決議:另定期處理。
報告院會,討論事項均已處理完畢,依黨團共識,本日不處理臨時提案。
報告院會,邱委員議瑩聲明,對於上週五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繼續處理朝野黨團協商結論,請議事人員宣讀。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間:114年7月21日(星期一)
決定事項:
各黨團同意本(第3)會期第22次會議不進行國是論壇,於報告事項結束後,隨即進行司法院人事同意權案投票表決,投票時間至上午11時;當日院會(7月25日)於上開同意權案處理完畢後,即行休息。
主持人:韓國瑜 江啟臣
協商代表:王鴻薇 羅智強 傅崐萁(代) 柯建銘
吳思瑤(代) 陳培瑜(代) 黃國昌 陳昭姿
張啓楷(代) -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114年7月21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各黨團同本(第3)會期第22次會議不進行國是論壇,於報告事項結束後,隨即進行司法院人事同意權案投票表決,投票時間至上午11時;當日院會(7月25日)於上開同意權案處理完畢後,即行休息。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進行到此為止,現在散會。
散會(9時30分)
User Info

性別
女
黨籍
中國國民黨
選區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性別
男
黨籍
台灣民眾黨
選區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