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3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星期二)9時 @ 本院議場 (主席:韓院長國瑜)
  •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3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星期二)9時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韓院長國瑜
    副秘書長 張裕榮
    繼續開會
  • 主席
    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
  • 討論事項

  •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114年5月16日核定修正114年度中央對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各縣(市)政府刪減比例高達約27%至32%。查立法院通案刪減之決議,其中應刪減另予補足的科目應係指一般維持費,不包括補助款;而應刪減另予補足的經費應係指屬於中央機關支用的經費,不應刪減補助地方政府的經費。復查「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3條規定,一般性補助款包括基本財政收支差短與定額設算之教育、社會福利及基本設施等補助經費。如低收入戶家庭兒童及就學生活補助、國民年金、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學校水電費、學生午餐經費、國中小冷氣電費與維護費,還有水利工程、清淤疏濬、文化與體育發展經費等。但行政院竟以「行政救濟」為名,在未經跟地方政府溝通下,行文給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逕自刪減一般性補助款,嚴重影響民眾教育及社會福利等權益。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立即全額撥付114年度對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及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維持費。另應由行政院自行調整刪減636億餘元,請行政院院長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四、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114年5月16日核定修正114年度中央對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各縣(市)政府刪減比例高達約27%至32%。查立法院通案刪減之決議,其中應刪減另予補足的科目應係指一般維持費,不包括補助款;而應刪減另予補足的經費應係指屬於中央機關支用的經費,不應刪減補助地方政府的經費。復查「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3條規定,一般性補助款包括基本財政收支差短與定額設算之教育、社會福利及基本設施等補助經費。如低收入戶家庭兒童及就學生活補助、國民年金、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學校水電費、學生午餐經費、國中小冷氣電費與維護費,還有水利工程、清淤疏濬、文化與體育發展經費等。但行政院竟以「行政救濟」為名,在未經跟地方政府溝通下,行文給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逕自刪減一般性補助款,嚴重影響民眾教育及社會福利等權益。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
    「行政院立即全額撥付114年度對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及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維持費。另應由行政院自行調整刪減636億餘元,請行政院院長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2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 主席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立即全額撥付114年度對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及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維持費。另應由行政院自行調整刪減636億餘元,請行政院院長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請公決案。本案經第3會期第22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現在本案作以下決定:另定期處理。
    王美惠委員聲明對上週五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因為討論事項第五案有待溝通,我們現在休息。
    休息(9時1分)
    繼續開會(9時45分)
  • 主席
    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討論事項第五案。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自就任以來,各種政策荒腔走板,不斷激化社會對立、散播片面、不實訊息,拒絕依法行政,致使人民對政府信任全面崩壞。諸如:一、甫就職即對新國會三讀通過之「國會改革」相關法案提出覆議案,並於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公然散播假訊息,宣稱「『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以刑責」,刻意向人民隱瞞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需交檢察官起訴、法院審判之事實。二、民生經濟方面,面對蔡政府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比例需達總發電量20%已確定跳票,竟無法於本院委員總質詢時回應「針對目前2024年我國再生能源發電比例僅為總發電量的10.7%,行政院如何於兩年後達標?」之基本能源轉型政策問題,顯見其所領導之內閣對於我國之能源政策毫無準備、毫無規劃,只會空喊口號、堅持不切實際之「非核家園」神主牌。卓榮泰院長及其內閣面對台電營運紊亂失靈,竟僅以無止盡之公務預算撥補、漲價掩飾其錯誤的能源政策,迫使人民為其買單。三、人事任免方面,卓榮泰院長本應依據本院三讀通過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刪除NCC委員「萬年條款」之修正案,撤回翁柏宗之主委提名、重新提名,惟其竟趁法律尚未正式公告時,逕自宣布由「缺乏民意基礎和政治正當性」的副主委翁柏宗任代理主委。四、預算編列方面,卓榮泰院長本應以本院議決之決議案、三讀通過之法律案為編列預算之依據,列入法律義務支出,匡列相關預算項目。惟經檢視行政院所提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無論「健保點值平均一點0.95元」之主決議、「公糧收購價格自每公斤26元調升5元以上」之決議或「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禁伐補償金額度修正為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六萬元之法律案,卓榮泰院長及其率領之內閣均僅憑個人好惡,悍然拒絕依法足額編列相關法律義務支出預算。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五、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自就任以來,各種政策荒腔走板,不斷激化社會對立、散播片面、不實訊息,拒絕依法行政,致使人民對政府信任全面崩壞。諸如
    一、甫就職即對新國會三讀通過之「國會改革」相關法案提出覆議案,並於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公然散播假訊息,宣稱「『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以刑責」,刻意向人民隱瞞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需交檢察官起訴、法院審判之事實。二、民生經濟方面,面對蔡政府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比例需達總發電量20%已確定跳票,竟無法於本院委員總質詢時回應「針對目前2024年我國再生能源發電比例僅為總發電量的10.7%,行政院如何於兩年後達標?」之基本能源轉型政策問題,顯見其所領導之內閣對於我國之能源政策毫無準備、毫無規劃,只會空喊口號、堅持不切實際之「非核家園」神主牌。卓榮泰院長及其內閣面對台電營運紊亂失靈,竟僅以無止盡之公務預算撥補、漲價掩飾其錯誤的能源政策,迫使人民為其買單。三、人事任免方面,卓榮泰院長本應依據本院三讀通過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刪除NCC委員「萬年條款」之修正案,撤回翁柏宗之主委提名、重新提名,惟其竟趁法律尚未正式公告時,逕自宣布由「缺乏民意基礎和政治正當性」的副主委翁柏宗任代理主委。四、預算編列方面,卓榮泰院長本應以本院議決之決議案、三讀通過之法律案為編列預算之依據,列入法律義務支出,匡列相關預算項目。惟經檢視行政院所提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無論「健保點值平均一點0.95元」之主決議、「公糧收購價格自每公斤26元調升5元以上」之決議或「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禁伐補償金額度修正為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六萬元之法律案,卓榮泰院長及其率領之內閣均僅憑個人好惡,悍然拒絕依法足額編列相關法律義務支出預算。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 主席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卓榮泰院長提出嚴厲之譴責案,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請公決案。本案經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本案現作以下決議:另定期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六案。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美國川普政府自今(114)年4月2日公布將陸續對各貿易國課徵對等關稅以來,我國經貿辦談判團隊與美方已歷經二輪實體會談後,政府對談判內容仍語焉不詳,無論談判進程、爭點與風險評估,國人與國會均一無所知,僅能獲得「會談坦誠且融洽」、「取得建設性進展」等毫無實質內容的空泛回應。依據「條約締結法」第3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臺美關稅談判內容涉及國防、外交、財政或經濟上利益等國家重要事項,且「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涉及財政、經濟上利益」或「與國內法不一致」要件等,應被視為條約,須依法進行國會審議,儘管談判成果尚未定案,行政機關亦應比照「條約締結法」第6條,充分向國會及人民說明談判原則與可能爭議,而非以「適時說明」草草帶過,以獨裁心態「黑箱作業」規避監督,扼殺公眾討論與人民的知情權,更使攸關國內產業投資方向與長久經濟影響之關稅協議欠缺制度性保障機制,將國會視為極權體制下的橡皮圖章。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就『臺美關稅談判之進程、方針、原則及臺灣產業可能遭受之衝擊影響評估』於1個月內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六、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美國川普政府自今(114)年4月2日公布將陸續對各貿易國課徵對等關稅以來,我國經貿辦談判團隊與美方已歷經二輪實體會談後,政府對談判內容仍語焉不詳,無論談判進程、爭點與風險評估,國人與國會均一無所知,僅能獲得「會談坦誠且融洽」、「取得建設性進展」等毫無實質內容的空泛回應。依據「條約締結法」第3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臺美關稅談判內容涉及國防、外交、財政或經濟上利益等國家重要事項,且「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涉及財政、經濟上利益」或「與國內法不一致」要件等,應被視為條約,須依法進行國會審議,儘管談判成果尚未定案,行政機關亦應比照「條約締結法」第6條,充分向國會及人民說明談判原則與可能爭議,而非以「適時說明」草草帶過,以獨裁心態「黑箱作業」規避監督,扼殺公眾討論與人民的知情權,更使攸關國內產業投資方向與長久經濟影響之關稅協議欠缺制度性保障機制,將國會視為極權體制下的橡皮圖章。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
    「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就『臺美關稅談判之進程、方針、原則及臺灣產業可能遭受之衝擊影響評估』於1個月內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2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 主席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就『臺美關稅談判之進程、方針、原則及臺灣產業可能遭受之衝擊影響評估』於1個月內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請公決案。本案經第3會期第22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本案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七案。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6人、委員林德福等20人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分別擬具「預算法增訂第八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 七、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6人、委員林德福等20人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分別擬具「預算法增訂第八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2次會議討論決議
    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 主席
    本案經第3會期第22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本案作以下決議:另定期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八案。
  • (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沈伯洋等17人、委員葛如鈞等21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黃捷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24人、委員林俊憲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21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若華等17人、委員許智傑等24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分別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陳冠廷等16人、委員李昆澤等30人、委員黃秀芳等21人分別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二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八、(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沈伯洋等17人、委員葛如鈞等21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黃捷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24人、委員林俊憲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21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若華等17人、委員許智傑等24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分別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陳冠廷等16人、委員李昆澤等30人、委員黃秀芳等21人分別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二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2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 主席
    本案經第3會期第22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現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九案。
  • 本院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函送「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調查報告書(含處理意見)」案。

  • 九、本院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函送「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調查報告書(含處理意見)」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2次會議討論決議
    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 主席
    本案經第3會期第22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現作以下決議:協商後進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案。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十、(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2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 主席
    本案經第3會期第22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本案現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一案。
  • (一)本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0人、委員魯明哲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增訂第七條之四條文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委員高金素梅等18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彥秀等16人、委員邱鎮軍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21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縣一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19人、委員黃捷等18人、委員范雲等24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及委員許智傑等2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一、(一)本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0人、委員魯明哲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增訂第七條之四條文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委員高金素梅等18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彥秀等16人、委員邱鎮軍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21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縣一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19人、委員黃捷等18人、委員范雲等24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及委員許智傑等2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2、1、1、2、1、2、2、2、3、2、2、3、3、3、3、3會期第5、9、7、8、8、11、4、5、8、3、11、11、2、4、6、8、11次會議報告決定
    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9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自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14400104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會同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0人及委員魯明哲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18人(第11002137號)擬具「地方制度法增訂第七條之四條文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及委員高金素梅等18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18人(第11006972號)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彥秀等16人及委員邱鎮軍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21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縣一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19人、委員黃捷等18人、委員范雲等24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及委員許智傑等2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3年3月27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387號、113年11月26日台立議字第1130704072號、113年4月11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798號、113年4月17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007號、113年11月20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880號、113年5月7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680號、113年10月23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278號、113年10月30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368號、113年11月19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901號、114年3月13日台立議字第1140700339號、113年12月9日台立議字第1130704318號及第1130704317號、114年3月5日台立議字第1140700281號、114年3月19日台立議字第1140700494號、114年4月16日台立議字第1140700790號、114年4月30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018號及114年5月16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437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含條文對照表)。
    正本:議事處
    副本:
    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0人及委員魯明哲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18人(第11002137號)擬具「地方制度法增訂第七條之四條文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及委員高金素梅等18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18人(第11006972號)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彥秀等16人及委員邱鎮軍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21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縣一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蘇清泉等19人、委員黃捷等18人、委員范雲等24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許智傑等2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7案審查報告
    壹、審查依據
    委員賴士葆等20人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第11002137號),經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第11006972號),經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委員李坤城等20人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委員李彥秀等16人提案及委員高金素梅等18人提案,均經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委員魯明哲等16人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委員徐巧芯等21人提案及委員盧縣一等18人提案,均經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委員蘇清泉等19人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委員邱鎮軍等16人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委員黃捷等18人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委員范雲等24人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委員徐富癸等17人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委員許智傑等26人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均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貳、審查過程
    本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13年4月18日(星期四)、114年1月13日(星期一)、5月19日(星期一)及6月2日(星期一)分別召開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屆第1會期第1次、第2會期第1次、第3會期第1次及第2次聯席會議審查上開草案;由內政委員會高金召集委員素梅、徐召集委員欣瑩及牛召集委員煦庭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並邀請相關機關列席報告並備質詢。113年4月18日由委員陳玉珍說明提案要旨,內政部政務次長吳容輝、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鍾興華Calivat.Gadu報告,及內政部、銓敘部、法務部、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行政院主計總處等相關機關代表列席並備質詢。114年1月13日有委員盧縣一、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李彥秀、高金素梅、徐巧芯說明提案要旨,及內政部部長劉世芳、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鍾興華Calivat.Gadu、財政部政務次長阮清華報告。114年5月19日則有委員范雲及黃捷說明提案要旨,另有行政院性別平等處亦派員列席備詢。
    叁、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一、委員賴士葆等20人提案要旨:
    鑒於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所定縣市合併或改制攸關地方自治團體及其住民之權益變動,為落實憲法保障之地方自治意旨,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內政部擬訂之改制計畫,須徵得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之同意後,始得報請行政院核定之,避免因缺乏地方民意機關參與,而發生中央剝奪地方參與改制計畫權利之爭議。
    二、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第11002137號)要旨:
    鑑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之規定,已有二十餘年之久,然該項規定後段「對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之特別保障」規定從未見實質有效討論。原住民族有「原住民族基本法」為框架之上位法源,藉以授權制定保障原住民族之各項權益之法制規定,反觀金門、馬祖及澎湖地區,僅有「離島建設條例」一部法令,此實與原住民族完整法體系不相比擬。爰擬具「地方制度法增訂第七條之四條文草案」,增訂授權制定離島基本法,以為上位法源,藉以落實憲法增修條文之保障規定。同時考量離島基本法制定需時較長,故在離島基本法未完成立法前,如涉及有關離島人民之權益事項,行政院須訂定規制離島人民之特別保障法規命令。
    三、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提案要旨:
    鑒於保障山地原住民區財政自主,避免山地原住民區因縣市合併造成自治事項不利之影響,爰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第十二條及公共債務法第五條規定,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納入升格前鄉(鎮、市)稅捐及公共債之收入。
    四、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提案要旨:
    現行「地方制度法」的規定,直轄市長等地方政府首長,因公死亡或病故者應給與其遺屬撫卹金,但同樣係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等地方民意代表與村(里)長卻因為被認定其性質與公務人員不同,而在現行法律體制上被排除撫卹金之適用甚為不公,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五、委員陳玉珍等18人(第11006972號)提案要旨:
    鑑於縣(市)政府與中央機關間之分權互動與業務聯繫,在經過廢省後已有所更張,地方政府與中央直接互動,形成中央與地方二級制。而定期改選的民選地方政府為積極回應地方居民需求,兌現競選政見,需要行政組織及人員的協助,並能加以控制。再加上在全球化下,城市競爭逐漸取代國家競爭,為因應全球城市競爭,縣(市)地方政府需要更多的資源、更彈性的組織權與人事權,方能達到因地制宜、專業分工等綜效。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地方副縣(市)長名額增至二人,同時將縣(市)政府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外,其餘均比照直轄市政府,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由縣(市)長任免之。
    六、委員李坤城等20人提案要旨:
    (一)憲法對人民權利的保障,在合於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等要件時,自得以法律為適當之限制。服公職不只是權利也是義務,憲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範,牽涉到很明顯的公共利益的時候,應按照比例原則予以規範。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停職規定的目的,是考量涉案的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判決雖未確定,但已影響國家及人民對其之信任,若繼續執行職務恐對地方政務的推動產生不良影響,因此以法律明定應暫時停止其職務。
    (二)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至其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為止。因此,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停職期間得否發給半俸,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6月22日總處給字第1060049606號函規定,由上級自治監督機關審酌當事人事實情況是否足以維持基本生活及涉違法失職程度等,裁量得否發給半數俸額的決定。
    (三)為避免縣市政府因衡量標準不一,造成有人發放有人停發的不公平現象,以及民選地方首長皆無因停職導致基本生活難以維持之顧慮。同時,為貫徹政府掃除貪污,建立廉能政治之決心,爰修正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條文規定,增訂停職並同時停發俸給之規定。
    七、委員李彥秀等16人提案要旨:
    依國家發展委員會之人口推估報告,「民國113年之總人口數為負成長,且未來趨勢難以逆轉,人口自然減少幅度預期將持續擴大」,顯見未來各縣市人口數將持續下降,然而地方政府之任務卻係日趨繁雜,需要高度分工及專業化方能有效顧及民眾需求,依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直轄市人口達二百五十萬人,得增設第三位副市長,且當時立法理由敘明僅臺南市未達人口標準故無法增設第三位副市長,第五十六條規定縣(市)人口達一百二十五萬人,得增設第二位副縣(市)長,卻無任何縣(市)得增設,可見此門檻於現今社會狀況之變遷已有所不合,人口數日趨減少但政府職責卻日益趨重,自宜調整放寬增設副直轄市市長及副縣(市)長之規定,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八、委員高金素梅等18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民國九十年《地方制度法》修正時,由於五都直轄市的升格,導致原住民的五個山地鄉,包括新北市的烏來區、台中市的和平區,以及高雄市茂林區、桃源區和那瑪夏區,喪失地方自治與參政的權益。然一百零三年修法重新恢復前開山地原住民區之地方自治地位之時,惟僅給山地原住民族區自治地位,剝奪「山地原住民區稅捐」以及「山地原住民區公共債務」等財政事項,導致山地原住民區籌措財源的能力不若其他鄉鎮市,常處於經濟拮据的狀況,難以分配專屬的統籌分配稅款,僅僅只能依靠原民會的補助款在生存。據此,為了保障山地原住民區的財政自主,避免因縣市合併導致對其自治事項產生不利影響,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該條第一項之財政事項並新增第二項,恢復山地原住民區原有之「山地原住民區稅捐」以及「山地原住民區公共債務」之財政事項,讓其得與其他鄉鎮市有同等地位的財政能力,進而紓緩山地原住民地區的財政壓力。
    九、委員魯明哲等16人提案要旨:
    鑒於住民自治之理念與垂直分權之功能乃憲法所保障之範疇,然目前我國現行之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第一項所訂之改制計畫,僅須徵詢地方政府,而未考量地方民心之所向,更無賦予地方議會實質否決之權力,此況恐有違地方自治之精神,亦與主權在民之憲法基本架構相悖。為保障地方自治之精神,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十、委員徐巧芯等21人提案要旨:
    鑒於內政部電信信令人口統計,各直轄市日夜間人口活動數與戶籍人口數差額甚多。顯示地方政府在行政上除需先照顧原先戶籍人口也需照顧外縣市人口需求,應將直轄市設置副市長固定為三人,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一、委員盧縣一等18人提案要旨:
    鑒於103年12月25日直轄市轄內六個山地原住民區(新北市烏來區、桃園市復興區、台中市和平區、高雄市桃源區、高雄市茂林區、高雄市那瑪夏區)恢復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地位後,體現中華民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四條:「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中關於扶持及保障原住民自治及相關福利之意旨。惟自六個山地原住民區恢復公法人地位迄今,山地原住民區之財政收支情形甚至與改制前之山地鄉相較更為困窘!由於現行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事項中,原屬改制前山地鄉之稅捐及公共債務等財政權利並未加以恢復,故每年度之歲入來源亟需中央及直轄市政府之補助始勉強得以維持,但除山地原住民區之人事及一般政務支出外,過去地方之基礎建設及社會福利等經費支出由於財政窘迫,使區務推展受阻、剝奪其財政自主權、嚴重衝擊地方發展!山地原住民區之財稅收入反而更加仰賴中央及地方政府的統籌分配稅款、直轄市政府依照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七所設算之補助、以及透過提案向直轄市或中央政府各機關爭取計畫型、競爭型經費補助後,僅勉強維持其區內政務之推動。六個山地原住民區之財政,明顯受制於直轄市政府,導致各原住民區區長爭取地方建設經費不易,爰擬具「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委員蘇清泉等19人提案要旨:

  • 十二、委員蘇清泉等19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台灣受少子化、老年化大環境的影響,人口逐年減少,是目前也是未來縣市及鄉鎮市所需面臨的議題與窘境,然隨著社會進步,自民國88年起至今113年共計25年期間,政府與人民間之相關福利政策與權利事務卻年年倍增,鄉親的服務廣度及深度更要周延提昇,在在需要鄉(鎮、市)民代表對地方的投入,俾以深植民意,傳達民情。現行法令鄉鎮市代表會代表應選出總額的規定已不合時宜,實亟需檢討修正,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 委員邱鎮軍等16人提案要旨:

  • 十三、委員邱鎮軍等16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我國地方自治面臨新型態網路服務、數位治理及數位轉型等新趨勢治理挑戰,另外因應少子化、缺工及通膨問題,以及推動國土計畫、防災型都更等重大政策,亟需增加專業度高的副首長;另鑑於軌道運輸普及後大幅縮短一日生活圈,跨縣市工作人口、旅遊民眾、國際移工及在地住民,才是人口服務及治理全貌,應將直轄市政府之副市長固定為三人、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里之縣政府副縣長固定為二人,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 委員黃捷等18人提案要旨:

  • 十四、委員黃捷等18人提案要旨

    為確保政府施政充分納入多元觀點,並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對女性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比例應達30%至35%的要求,爰修訂現行四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制度為:選區當選人數達三人以上時,每三位當選人中,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 委員范雲等24人提案要旨:

  • 十五、委員范雲等24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我國已於2007年簽署「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其第23號一般性建議指出,婦女參與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比例應達到30%至35%;為確保政府施政關注多元面向、實質促進女性參政,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 委員徐富癸等17人提案要旨:

  • 十六、委員徐富癸等17人提案要旨

    鑒於近年各區域發展不均,部分縣市人口外移嚴重,若依現行地方制度法規定,恐對於鄉(鎮、市)民代表人數產生衝擊,影響地方問政品質。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調整部分人口數之縣市應具備之議員總額上限。
  • 委員許智傑等26人提案要旨:

  • 十七、委員許智傑等26人提案要旨

    為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七條規定,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政治中對婦女之歧視,並確保婦女在政治享有與男性平等之地位,保障女性參政權益,然婦女保障名額規定誠有進步空間,為落實促進性別平等參政,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肆、機關報告
    〔一〕內政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就內政業務的重視和指導,表達由衷感謝之意,今天貴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大院委員所提地方制度法(以下簡稱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12案,本部應邀列席報告並備詢,深感榮幸,謹將本部意見說明如次,敬請委員參考:
    一、賴士葆委員等20人及魯明哲委員等16人提案修正本法第7條之1條文
    委員提案建議明定本部擬將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時所擬訂之改制計畫,應徵得相關地方政府及議會同意,因縣(市)單獨或合併改制直轄市為行政區劃之一種,依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屬中央權限,尚非地方自治事項,又本法第7條之1第1項已明定本部擬訂改制計畫後,應徵詢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意見,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受徵詢時,應傳達轄區內民意,委員提案形同賦予地方決定權,恐與上開憲法規定有扞格之虞。另行政區劃之態樣多元,各種態樣是否應做一致處理,建議併同行政區劃程序法之立法方向通盤考量。
    二、陳玉珍委員等18人提案增訂本法第7條之4條文
    委員提案建議制定離島基本法,該法未完成立法前,行政院須訂定規制離島人民之特別保障法規命令,考量現行離島建設條例或攸關離島地區之法規,均係具體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之要求,強化離島地區之保障與照顧,且不以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為限。有關離島地區居民之各項權益保障,於現行離島建設條例及相關中央法規規定之外,如基於離島地區之特殊需要,建議於既有法規之基礎上,視實際需要適時辦理修訂。
    三、伍麗華委員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高金素梅委員等18人、盧縣一委員等18人提案修正本法第83條之3條文
    委員提案建議賦予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稅捐及公共債務權限,因將影響直轄市獲配財源、舉債空間、與山地原住民區事權劃分及其他現行法規之大幅調整,影響層面廣泛。本部近期就委員提案徵詢地方意見(意見回復詳附件),部分直轄市政府表達應就直轄市財政權益及財政收支劃分法與公共債務法相關規定作整體檢討,且賦予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徵稅及舉債權限後,其自治權限與山地鄉已無區別,如仍維持本法第83條之7由直轄市設算補助其自治財源之規定,將有重複補助疑慮,未有共識。
    四、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等16人提案修正本法第52條及第61條條文
    委員提案建議增訂地方民意代表及村(里)長因公死亡給予遺族撫卹金規定,為強化地方民意代表及村(里)長執行公務之保障,目前政府除每年補助每人保險費1萬5,000元供投保保險外,本部亦持續辦理全國地方民意代表及村(里)長團體傷害保險,114年保額1,000萬元,如再推動撫卹制度,恐有政府資源重複投入保障之問題,並增加地方財政負擔,建請審慎考量。
    五、陳玉珍委員等18人、李彥秀委員等16人提案修正本法第56條條文
    (一)鑑於目前各縣(市)人口數、編制員額及一級單位與機關數等差異甚大,陳玉珍委員等18人建議統一律定副縣長為2人是否妥適,有待商榷。另李彥秀委員等16人建議以人口比率達全國人口總數2%以上之縣(市)得增置第2位副縣(市)長,僅有7縣(彰化縣、屏東縣、雲林縣、新竹縣、苗栗縣、嘉義縣、南投縣)得置副縣長2人;邱鎮軍委員等16人建議增列土地面積超過1千平方公里之縣(市)得增置第2位副縣(市)長,僅有10縣(宜蘭縣、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臺東縣及花蓮縣)得置副縣長2人,是否妥適,有待更進一步討論及凝聚共識。
    (二)陳玉珍委員等18人提案明定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者外,全數以政務職進用,將限縮縣(市)政府常任文官升遷管道,不利縣(市)政府延攬優秀文官,建請審慎考量。
    六、李坤城委員等20人提案修正本法第78條條文
    委員提案建議增訂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及村(里)長停職期間一律停發薪給,復職後亦不予補發,因本法之停職尚非對民選地方行政首長之懲戒處分,僅為暫時性措施,是否明定停職期間一律停發薪給並排除復職後得予補發之規定,建請審慎評估。另村(里)長依本法規定為無給職,尚無停職期間是否停發薪給問題,併予說明。
    七、李彥秀委員等16人、徐巧芯委員等21人提案修正本法第55條條文
    本法直轄市副市長人數,已考量不同直轄市政府因服務人口、組織與員額配置、控制幅度等面向差異衍生之政務推動需求,實務執行尚無窒礙,另目前地方尚無反映有急迫增置需求,是否一律增置為3人,仍需凝聚共識。
    八、盧縣一委員等18人提案修正本法第83條之7,及增訂第83條之9至第83條之12條文
    (一)委員提案建議將直轄市設算補助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因素調整為「改制前各該山地鄉前三年度總預算歲出平均數」,將包括計畫型補助計畫或其他一次性等非常態支出、消費支出、非法定社會福利支出等,此於現行其他鄉(鎮、市)或改制前之山地鄉均無類此保障機制,合理性有待商榷。
    (二)委員提案建議增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財政事項準用財政收支劃分法、地方稅法通則、公共債務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此於現行前開各法律規定下予以準用有無窒礙之處,本部尊重主管機關財政部意見。
    (三)委員提案建議增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置薦任第8職等至第9職等秘書1人,查目前6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已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及考試院會議決定,置薦任第8職等秘書1人,調高秘書職等因涉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檢討,建議由銓敘部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整體制度公平性及合理性等因素考量,尚不宜於本法增列相關規定。
    九、蘇清泉委員等19人、黃捷委員等18人、范雲委員等24人、徐富癸委員等17人、許智傑委員等26人提案修正本法第33條
    (一)蘇清泉委員等19人提案建議將鄉(鎮、市)人口數在1萬人以下者,由現行代表總額不得超過7人,調整為每減少1千人遞減1人,至7人為止,將使人口數9千多與3萬多之代表會均選出9席;8千多與2萬多同樣選出8席;4千多與1萬多均選出7席,合理性及公平性均有待商榷。
    (二)徐富癸委員等17人提案建議將鄉(鎮、市)人口數在1萬人以下者,代表總額不得超過7人之規定,調整為人口數在7千人以下者,不得超過7人。查本法施行以來,已有9個代表會因人口下降至不滿1萬人,代表總額由11席減少至7席,委員提案雖可使於計算下屆代表席次時,人口數不滿1萬人之代表會免予減少席次,惟公平性不無疑義,建請審慎考量。
    (三)黃捷委員等18人、范雲委員等24人、許智傑委員等26人提案建議將地方民意代表婦女保障名額調整為任一性別名額,有助落實地方政治參與之性別平等。至委員提案分別建議以三分之一及四分之一為保障比例,考量採比例保障將衍生特定選區為符合保障比例,全部席次均為性別保障席次之情形,為進一步促進性別平等參政,並與高票者當選之民主原則適度衡平,建議以任一性別當選名額每達3人應有1人為修正方向。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附件二、地方民意代表婦女保障名額近年實施現況與各界意見
    一、近20年(6屆)地方民意代表女性參政趨勢逐漸增加
    二、近20年(6屆)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情形逐漸減
    三、各界意見
    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系黃長玲教授研究指出,雖然我國女性立法委員比例已高達42%,直轄市、縣(市)議員女性參選及當選比例20年來也不斷提高,但地方基層仍存在許多零女性選區,相較於國外女性國會議員雖較少但越基層越多,因此婦女團體建議需修正地方制度法第33條,將現行四分之一婦女保障制度修改為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此議題因涉及選舉制度、選民與候選人之參政權益、選舉區劃分、政黨提名及地方政府生態發展等影響層面,本部將持續蒐集各界意見,審慎研議。
    資料來源: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系黃長玲教授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感謝貴委員會邀請本會列席大院第11屆第2會期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謹就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彥秀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21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提出簡要報告,敬請指教。
    一、我國人口趨勢
    我國總人口於2019年達最高峰2,360萬人後,隔年開始負成長。根據本會本(2024)年最新發布之「中華民國人口推估(2024年至2070年)」報告,受少子高齡化影響,我國戶籍人口規模未來將持續縮減,以中推估(假設總生育率由2024年之0.87人微升為2070年之1.0人)結果觀之,總人口將由2024年2,340萬人,至2040年降為2,163萬人,並於2070年續降至1,497萬人,約為2040年之64.0%。
    各縣市人口趨勢除了受整體少子高齡化趨勢影響外,更會受產業經濟、福利資源、生活成本等因素導致的區域間人口移動所影響,加上跨縣市通勤、通學現象頻繁,亦導致不在籍及活動人口數與設籍人口數存在差異。考量地方公共政策之制定,活動人口統計相較戶籍人口更具參考性,受限於我國尚未建立持續性的縣市活動(或常住)人口、出生、死亡等統計資料,因此本會僅針對全國人口進行推估,而部分縣市政府,如臺北市政府則另有針對臺北市2023-2052年戶籍人口進行相關推估。
    如以近幾年戶籍人口統計觀察各縣市人口趨勢,除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新竹市、新竹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以外,其餘縣市之戶籍人口數均呈現明顯負成長。
    二、結語
    未來少子高齡化趨勢,將為地方帶來醫療衛生、社會福利、產業轉型、都市規劃等多元的公共治理挑戰,地方政府的人員組織規劃除了考量縣市人口的消長外,尚須就行政效率、專業分工、基層人力配置、財政狀況、民意需求、未來發展等各項因素進行綜合評估,基於權責分工,本會將尊重內政部評估意見。
    〔三〕財政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大家好:
    今日貴委員會聯席審查大院各委員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下稱地制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等12案,本部承邀列席,至感榮幸。鑑於地制法係由內政部主管,本部謹就涉及財政業務部分說明如下,敬請指教。
    一、現行地制法有關財政自治事項規範緣由
    (一)現行地制法規定,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下稱原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具公法人地位,惟依同法第83條之3規定,其自治事項雖未包含稅捐及公共債務,但為保障原民區實施自治所需財源,於同法第83條之7明定由直轄市依原民區之自治事項、改制前各該山地鄉前3年度稅課收入平均數及其他相關因素予以設算補助,以支應原民區自治事項。
    (二)針對近來部分原民區反映自治財源不足問題,本部前於113年8月1日邀集直轄市政府及原民區公所會商時,考量近年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實際收入數多超過預算通知分配數,建議相關直轄市政府衡酌其轄內原民區自治需求及事權劃分情形,循預算程序綜合檢討,如經採行應有助原民區自治業務推動。
    二、委員提案涉財政業務部分研析意見
    有關伍委員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及高金委員素梅等18人提案修正地制法第83條之3,盧委員縣一等18人提案修正第83條之3與增訂第83條之9及第83條之10,原民區財政自治事項增訂「稅捐」及「公共債務」,並準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下稱財劃法)鄉(鎮、市)獲配統籌稅款、稅收分成等稅課收入等節,與現行體制未盡相符,允宜審慎,本部意見分述如下:
    (一)稅收直接分成部分
    房屋稅、地價稅、契稅及娛樂稅等地方稅於直轄市係全歸直轄市,與縣係分屬縣、縣統籌及鄉(鎮、市)之體制不同,直轄市未如縣定有分配鄉(鎮、市)之規定,倘原民區稅收分成準用鄉(鎮、市)規定,除涉及直轄市自治財源,亦無依據可循。
    (二)中央統籌分配稅款部分
    修法前後,分配鄉(鎮、市)均有一定比率,在規模未能增加前提下,原民區加入鄉(鎮、市)分配,將影響原鄉(鎮、市)獲配數,宜爭取原鄉(鎮、市)同意。
    (三)縣統籌分配稅款部分
    現行財劃法對於直轄市並無與縣訂有縣統籌分配稅款相同之分配機制,要求直轄市比照縣統籌分配鄉(鎮、市),尚無分配依據可循。
    (四)公共債務部分
    查目前原民區債限係併入其所屬直轄市計算,倘增列公共債務為原民區財政自治事項,因涉及直轄市及鄉(鎮、市)之舉債空間問題,建議先取得相關地方政府之調整共識。
    三、結語
    鑑於各級地方自治團體稅課收入劃分應與事權歸屬併同考量。上開伍委員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高金委員素梅等18人及盧委員縣一等18人提案條文,涉原民區財政自治事項及實施自治所需財源,除將牽動直轄市及鄉(鎮、市)財源外,亦涉各該直轄市與原民區事權劃分問題,建議宜先徵詢地方政府意見獲致共識,並由內政部審慎評估。
    以上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四〕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查地方制度法第55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政府置副市長2人,人口在250萬人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1人;同法第56條第1項規定,縣(市)政府置副縣(市)長1人,人口在125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1人;同條第2項規定,縣(市)政府置秘書長1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另同法第61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支給薪給;退職應發給退職金;因公死亡或病故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
    基於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副市長、副縣(市)長設置條件,以及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均改為政務人員進用等節,涉及地方自治及地方首長人事權,為地方自治法制事項,屬內政部權責,惟改列為政務職後,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安置事宜,及是否影響或限縮地方政府攬才及留才等議題議題,允宜納入整體考量。
    至增訂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因公死亡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之規範,亦尊重地方制度法主管機關內政部意見。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五〕行政院性別平等處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日立法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本院性別平等處獲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茲就審查(一)委員黃捷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范雲等24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許智傑等2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重點回應說明如下:
    一、我國「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揭示促進決策參與之性別平等,相關推動策略明訂推動縮小決策權力職位之性別差距;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7條」: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對婦女之歧視,並確保婦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享有與男性平等之地位。CEDAW第4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國際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進一步加快努力,透過採取更強有力之暫行特別措施,採用立法保障名額,保證所有婦女群體之代表性。
    二、另114年3月27日本院性別平等會第32次委員會議會前協商會議決議略以,為落實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及CEDAW公約保障女性決策參與機會之精神,請內政部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修法事宜,並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委員溝通協調,及向社會各界加強宣導,俾利早日完成修法。
    三、綜上,關於「地方制度法」第33條將現行地方民意代表達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1人之規定,修改為任一性別不低於三分之一性別比例之修法方向,本院已責成內政部妥慎周延規劃及處理。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
    伍、審查結果
    一、114年1月13日報告及詢答完畢,旋即進行條文之逐條討論與審查。歷經1月13日、5月19日及6月2日之協商討論,並在行政機關依聯席會要求補充說明後,完成全案之審查。審查結果如下:
    (一)第七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七十八條及第八十三條之三,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二)增訂第七條之四、增訂第八十三條之九至增訂第八十三條之十二,均不予採納。
    (三)第三十三條,除第五項修正為:「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在三人以上者,應有任一性別當選名額一人;超過三人者,每增加三人增一人。」、第六項修正為:「直轄市、縣(市)選出之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名額在三人以上者,應有任一性別當選名額一人;超過三人者,每增加三人增一人。鄉(鎮、市)選出之平地原住民名額在三人以上者,應有任一性別當選名額一人;超過三人者,每增加三人增一人。」;並增訂第八項為:「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五項及第六項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就職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適用之。」,其餘均同現行條文。
    (四)第五十五條,照委員牛煦庭(李彥秀)等11人所提修正動議,保留協商。
    (五)第五十六條,照委員牛煦庭(李彥秀)等11人及委員許宇甄(陳超明)等4人分別所提修正動議,保留協商。
    (六)第六十一條,修正通過,條文修正如下:
    第六十一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支給薪給;退職應發給退職金;因公死亡或病故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
    前項人員之薪給、退職金及撫卹金之支給,以法律定之。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停職期間,不得發給薪給,於其依第七十八條第二項、第四項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復職後,或於其任期屆滿後,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或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者,予以補發。
    村(里)長,為無給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其補助項目及標準,以法律定之。
    (七)第八十三條之七,照委員黃捷(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及委員高金素梅等5人所提再修正動議,保留協商。
    二、全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推請牛召集委員煦庭作補充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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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席
    現在請召集委員牛煦庭委員補充說明。
    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許宇甄委員等提案經第3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 委員許宇甄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許宇甄、游顥、邱鎮軍、牛煦庭等19人,鑒於我國少子化情況嚴峻,人口已連續16個月負成長,人口自然減少幅度將逐年擴大,此一趨勢將對各縣市人口規模產生直接影響;現行以人口數作為法定設置職務門檻之規定,愈發難以符合實際需求;民國88年《地方制度法》制定時,明定直轄市得置副市長二人,其後於99年增訂人口達二百五十萬人之直轄市,得增設第三位副市長,縣市僅可設置1席副縣長,此規定與當前地方治理實務之發展已出現落差,當前地方政府面對施政事項日趨多元且繁重,舉凡長期照護、環境保護、都市建設、公共工程、社會福利及產業發展等,均須仰賴專業分工與行政協調以提升施政效能;尤其《財政收支劃分法》將於明年施行,未來地方政府將承接更多來自中央之法定業務與財政責任,行政負擔勢必大幅提升,為增加地方政府聘用彈性,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統計,截至民國112年底,我國總人口數約為2,342萬人,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人口推估報告,我國自113年起正式進入負成長階段,且此一趨勢難以逆轉,人口自然減少幅度將逐年擴大,預估至129年將減至約2,100萬人;由此可見,未來各地方政府所轄人口將持續下滑,對既有依人口數設置地方政府職位門檻之法制設計,已構成重大挑戰,亟需通盤檢討。
    二、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8號解釋意旨,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內涵,中央制定之公共政策需賴地方政府落實執行,地方政府實為國家治理之第一線;惟近年來施政日益專業化與多元化,地方事務範疇擴增且執行難度提高,副市長作為地方首長之輔佐人員,其設置應更具彈性與功能性,以強化地方自治體之治理能力與施政效率。
    三、查直轄市除一般地方行政職掌外,尚有部分中央法規賦予其特定義務,如《社會教育法》規定直轄市應設立社會教育館,顯見其承擔之政務範圍較縣(市)更為廣泛。然而現行《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僅當直轄市人口達250萬人者,始得增設第三位副市長,然現行六都中,僅有新北市達到門檻,其餘縣(市)皆未達標,其所承擔政務並未因此而減輕,造成行政資源配置之不均,影響施政效能。爰此,為因應政務需求、確保直轄市間之治理衡平,修正條文,明定直轄市得視實際需要增設第三位副市長。
    四、就《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縣(市)人口達125萬人者,得增設第二位副縣(市)長,然依現行人口統計資料,無任何縣(市)符合該門檻標準。爰此,建議考量我國人口結構變遷及地方治理日趨繁重之實際需求,調整現行人口門檻基準,改採「達全國總人口數2%」作為設定標準,並由內政部戶政司定期發布相關人口數據作為依據,以提高制度彈性,避免因人口減少過快致影響地方政務推動之情形。
    提案人:許宇甄  游 顥  邱鎮軍  牛煦庭  
    連署人:徐巧芯  謝龍介  陳雪生  柯志恩  林沛祥  鄭天財Sra Kacaw   馬文君  丁學忠  葛如鈞  張嘉郡  羅明才  黃建賓  鄭正鈐  張智倫  涂權吉  
  • 主席
    本案作以下決議:另定期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二案。
    十二、(一)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四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2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 主席
    本案經第3會期第22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現作以下決議:另定期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三案。
    十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於院會開會期間,多次以枴杖敲擊議場桌面、嚴重干擾議事及造成公物毀損,暴力行為更致使他黨委員受傷,特提出本譴責案。114年3月25日第11屆第3會期第6次會議,民主進步黨惡意杯葛卓榮泰院長之備詢以致院會休息,柯建銘委員於正式開會期間,多次以枴杖敲擊議場內桌面,除了嚴重干擾議事進行,將桌面擊出凹洞;更甚者,因其多次大力敲打桌面以致枴杖飛出,擊中其他委員,枴杖此時已非行動輔具,儼然成為攻擊武器,暴力行為致使委員人心惶惶。身為引領51席民主進步黨立法委員之黨團總召柯建銘,竟罔顧身為立法委員之職責與專業,破壞議場秩序與規則,毀壞議場公物,使其他委員心生畏怖。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及會議室秩序,民主進步黨柯建銘總召以違反人類基本文明之粗言穢語,恣意辱罵韓院長國瑜及其他委員,在議場暴走並將枴杖作為攻擊武器,毀損公物、傷害委員之暴力行為,非國會殿堂所應出現及非法所容許之行為。為維護議事秩序及其他立法委員之人身安全,將柯建銘委員移送紀律委員會,對其恣意妄為之行為作出懲戒。」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8次會議討論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 主席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為維護議事秩序及其他立法委員之人身安全,將柯建銘委員移送紀律委員會,請公決案。本案經第3會期第8次會議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本案現作以下決議:另定期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四案。
    十四、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委員在立法院院會議場內行為嚴重失序,當眾咆哮暴走傷人,以致造成國民黨委員徐巧芯受傷,嚴重傷害國會形象,柯建銘委員之暴力行為應予嚴厲譴責,爰要求柯建銘委員於院會向徐巧芯委員公開道歉,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提案建請將柯建銘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2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 主席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將柯建銘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請公決案。本案經第3會期第22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現在作以下決議:協商之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五案。
    十五、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怠忽職守,從去(113)年11月迄今屢次承諾提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名單卻一再跳票,更遲至本(114)年5月29日才撤回前行政院院長陳建仁所提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名單,罔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所定行政院院長之提名責任,更導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遭行政怠惰因而癱瘓,嚴重影響傳媒市場規範秩序及公眾之視聽權益。爰提案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最嚴厲之譴責案,並要求行政院儘速將提名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名單送交立法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9次會議討論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 主席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最嚴厲之譴責案,並要求行政院儘速將提名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名單送交立法院。」請公決案。本案經第3會期第19次會議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本案作以下決議:另定期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六案。
    十六、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卓榮泰院長嚴重破壞憲政體制、藐視國會之行為,經全體黨團成員議決,對卓榮泰院長提出嚴厲譴責。憲法第五十七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行政院院長卓榮泰卻於會議期間(114年3月25日),罔顧議事日程已排定質詢事項為:「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在未經韓國瑜院長同意下逕行離開議場,猶有甚者,韓國瑜院長宣布開會後,兩度通知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返回本院備詢,卓榮泰院長仍置若罔聞,罔顧憲法所賦予之憲政義務,悍然拒絕返回本院備詢,使多位排定質詢委員與本院議事人員於議場空等超過一小時,延誤干擾國家政務甚鉅。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照憲法規範,行政院需對立法院負責,行政院院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行政院院長卓榮泰竟在未經韓國瑜院長同意下逕行離開議場,更於院長通知提醒返回備詢後,拒絕履行其憲法義務,其作為已嚴重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精神。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藐視國會之行為提出最嚴厲之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2次會議討論決議:另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 主席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決議: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因此對行政院院長藐視國會之行為提出最嚴厲之譴責,請公決案。本案經第3會期第22次會議決議,另定期處理。
    作以下決議:另定期處理。
    進行討論第十七案。
    十七、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3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廖先翔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刪除第八條條文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3、3、2、1會期第16、13、15、11、8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台立財字第114210072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3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刪除第八條條文草案」等5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並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貴處114年6月13日台立議字第1140702137號、114年6月4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767號、114年6月17日台立議字第1140702004號、113年12月9日台立議字第1130704348號、113年4月17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119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3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刪除第八條條文草案」等5案併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3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刪除第八條條文草案」等5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6次會議(114.6.13)、第3會期第13次會議(114.5.23)、第3會期第15次會議(114.6.6)、第2會期第11次會議(113.11.29)、第1會期第8次會議(113.4.9)報告後,均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本會爰於114年4月23日、5月7日、6月18日舉行第11屆第3會期第9次、第11次、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審查,會議均由賴召集委員士葆擔任主席,財政部莊部長翠雲、李政務次長慶華、經濟部賴常務次長建信、環境部大氣環境司呂簡任技正澄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北區管理中心林副主任旭陽、法務部楊檢察官石宇等分別應邀列席說明、備詢。
    貳、黨團及委員提案要旨:
    一、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要旨:
    有鑑於91年行政院財政改革委員會之貨物稅檢討報告指出,由於科技進步,產品日新月異,功能愈趨複雜導致是否為應稅產品界定不易,常產生爭議,造成不公平之競爭。並且目前課徵貨物稅之電器類貨物已較屬一般家庭之民生必需品,電器類貨物可取消貨物稅。持續課徵電器類貨物稅不僅不合時宜,更因為替代性產品日新月異,導致稅收每況愈下,持續課徵貨物稅之正當性降低,應立即廢除課稅項目。爰僅保留部分高耗能電器,待貨物稅併同整合綠色稅制時,一併檢討處理,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委員鍾佳濱等23人提案要旨:
    鑑於我國肥胖、代謝症候群及心血管疾病的上升趨勢明顯。另據調查台灣40歲以下的年輕族群,每天喝一杯含糖飲料的比率接近25%,長期追蹤發現含糖飲料量與心血管疾病死亡風險有很強的連結,同時具有致癌風險。綜上,科學實證已充分指出「糖」對健康的危害,為使國人減少糖份攝取以增進健康,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委員陳菁徽等16人提案要旨:
    肥胖已成為國人主要健康問題之一,相關健康調查顯示,台灣每兩位成年人中即有一人過重或肥胖,且青少年族群中,國高中生之肥胖比例亦持續攀升,情況不容忽視。為引導民眾建立健康飲食習慣,減少糖分攝取,促進全民健康,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無添加糖的飲料品項給予貨物稅免稅優惠,盼讓「無糖」成為更容易入手的日常選擇,一起邁向更健康、更有活力的生活。
    四、委員邱若華等20人提案要旨:
    鑒於我國生活及經濟進步,對於冷氣、冰箱等家電,皆為一般家庭生活必需品,惟貨物稅條例仍然持續對於上開產品課稅,稅制未與時俱進,實有調整之必要,且最近我國對於老舊家電,例如:冷氣機、電冰箱補助換新機獎勵,但為了鼓勵民眾汰換老舊的之電冰箱及冷氣,不直接降價折低上開物品之貨物稅,反另請民眾採用申請補助的方式向政府領取回饋,除增加民眾與廠商之行政負擔外、亦增加政府公務員的工作量,此制度恐有制度疊床架屋之虞,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五、委員廖先翔等16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現行貨物稅條例,對飲料品等非屬奢侈品與高汙染之傳統民生工業用品,強予課徵稅賦,有違租稅中性原則。又政府於民國79年間已取消化妝品(奢侈品)之貨物稅,相對於低廉的包裝飲料,卻仍列為課稅範圍,凸顯我國稅法之失當與失衡。爰擬具「貨物稅條例刪除第八條條文草案」。
    參、各機關就委員提案提出說明及回應:
    (壹)財政部書面意見:
    一、台灣民眾黨黨團、廖委員先翔等16人及邱若華等20人分別提案刪除第8條、第11條、刪除部分電器類課稅項目及調降部分電器類貨物稅稅率部分,說明如下:
    (一)貨物稅係就特定貨物課徵之特種消費稅,具有財政收入及社會政策功能,主要係對耗用能源(如油氣類、車輛類及電器類)、具外部不利益(如水泥、橡膠輪胎、平板玻璃)及影響健康(如飲料品)之貨物課稅,非為抑制奢侈性消費。我國對飲料品、電器類貨物課稅,尚符合國際趨勢,且目前已提供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純天然蔬菜汁免徵貨物稅,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之租稅優惠,期透過租稅措施影響消費者經濟行為,購買高能源效率之家電。
    (二)有關飲料品及電器類貨物稅稅制之檢討,宜納入未來評估是否課徵碳稅整體稅制通盤考量、整體評估,不宜單就特定課稅項目分開檢討,以維特定政策目的(例如國民健康及節能)兼顧財政健全。
    (貳)經濟部書面意見:
    一、貨物稅條例刪除第八條條文草案
    有關廖先翔委員等16人提案刪除「貨物稅條例第八條」飲料品貨物稅一節,飲料產業表達包裝飲料現已非屬奢侈品,為民生必需品,且手搖杯飲料免課貨物稅,違背租稅公平原則。基於促進國內飲料產業發展,建議應予適度檢討。
    二、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目前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內容,係將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電烤箱等白色家電產品,及電視機、錄影機、音響等黑色家電皆納入課徵對象,課徵費率為13%至20%不等。
    (二)經查財政部統計月報,113年度電視機實徵新台幣0.66億元、錄影機實徵0.19億元、電唱機實徵0.02億元、錄音機實徵0.33億元、音響組合實徵6.41億元,合計約7.61億元,近三年電視機、錄影機、錄音機皆呈下降趨勢。
    (三)根據產業界意見回饋,包括電電公會、日立、大同及元山等業者皆認為,取消貨物稅將有助於降低國內製造成本,亦可促使企業調降售價,進而促進整體市場消費活絡。
    (四)經本部評估,電器類貨物已較屬一般家庭之民生必需品,非屬奢侈品或高汙染之產品,且海關代徵之進口視聽電器貨物稅多呈縮減或停滯之勢。此外,國內製造業者在販售產品給中間商時,須依照產品售價課徵比例稅額,使得整體製造及銷售成本提高,因此適度調整稅率,有助降低家電製造成本,進一步挹注資源於廠房擴建與技術研發,不僅可提升對台灣消費者的服務品質,亦能強化競爭力。
    (參)法務部書面報告:
    一、本次審查之「貨物稅條例」,其主要內容包括:刪除或修正部分品項課徵貨物稅之規定。
    二、上開提案內容,涉及國家稅收、產業政策、節約能源等多種考量,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政策決定及大院審議結果。
    肆、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詢答及大體討論後,對法案進行審查,經在場委員充分溝通及協商,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第八條:照委員吳秉叡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並增列立法說明。
    「飲料品: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之。其稅率如下:
    一、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百分之八。
    二、其他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飲料品無添加糖者,及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純天然蔬菜汁者,免稅。
    第一項所稱設廠機製,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之機具製造裝瓶(盒、罐、桶)固封者。
    二、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機具製造飲料品之原料或半成品裝入自動混合販賣機製造銷售者。
    國內產製之飲料品,應減除容器成本計算其出廠價格。」
    二、第十一條:照委員鍾佳濱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並增列立法說明。
    「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
    一、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二、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三、除濕機: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
    四、音響組合:分離式音響組件,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器、錄音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及其組合體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五、電烤箱:凡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各款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
    第一項第二款冷暖氣機,得就其主要機件,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折算課徵。」
    三、第三十七條:照委員吳秉叡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二條及○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四、通過附帶決議3項:
    (一)無添加糖飲料品免徵貨物稅後,為使廠商將減稅利益回饋消費者,請財政部依進口及產製完稅價格級距提供飲料品課徵之貨物稅及營業稅稅額,並請產業主管機關會同消保機關(構)或團體追蹤廠商有無將減稅利益回饋消費者。
    (二)電器類項目免徵貨物稅後,為使廠商將減稅利益回饋消費者,請財政部依進口及產製完稅價格級距提供電器類課徵之貨物稅及營業稅稅額,並請產業主管機關會同消保機關(構)或團體追蹤廠商有無將減稅利益回饋消費者。
    (三)請財政部於1年內研議音響組合及電烤箱等家電產品之貨物稅減免徵之評估報告。
    伍、爰經決議:
    一、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二、本案於院會進行二讀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賴召集委員士葆補充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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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席
    請召集委員賴士葆委員補充說明。
    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貨物稅條例第八條、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讀)

  • 主席
    請宣讀第八條。
    第 八 條  飲料品: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之。其稅率如下:
    一、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百分之八。
    二、其他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飲料品無添加糖者,及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純天然蔬菜汁者,免稅。
    第一項所稱設廠機製,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之機具製造裝瓶(盒、罐、桶)固封者。
    二、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機具製造飲料品之原料或半成品裝入自動混合販賣機製造銷售者。
    國內產製之飲料品,應減除容器成本計算其出廠價格。
  • 主席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
    一、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二、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三、除濕機: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
    四、音響組合:分離式音響組件,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器、錄音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及其組合體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五、電烤箱:凡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各款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
    第一項第二款冷暖氣機,得就其主要機件,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折算課徵。
  • 主席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二條及一百十四年八月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主席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已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貨物稅條例修正第八條、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
    (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 主席
    報告院會,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現在作以下決議:貨物稅條例第八條、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 附帶決議

    (一)無添加糖飲料品免徵貨物稅後,為使廠商將減稅利益回饋消費者,請財政部依進口及產製完稅價格級距提供飲料品課徵之貨物稅及營業稅稅額,並請產業主管機關會同消保機關(構)或團體追蹤廠商有無將減稅利益回饋消費者。
    (二)電器類項目免徵貨物稅後,為使廠商將減稅利益回饋消費者,請財政部依進口及產製完稅價格級距提供電器類課徵之貨物稅及營業稅稅額,並請產業主管機關會同消保機關(構)或團體追蹤廠商有無將減稅利益回饋消費者。
    (三)請財政部於1年內研議音響組合及電烤箱等家電產品之貨物稅減免徵之評估報告。
  • 主席
    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現在作以下決定:照案通過。
    現在進行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之委員登記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
    首先請黃珊珊委員發言。
  • 質詢:黃委員珊珊:9:59

  • 黃委員珊珊
    (9時59分)院長、各位同仁及國人同胞。今天通過非常重要的貨物稅條例修正案,主要是我國貨物稅的性質長期以來是屬於所謂的特種消費稅,其最直接的目的是要增加政府的收入。在過去有非常多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提出要整併的綠色稅制及健康稅制,但是到今天為止都還看不到行政院有任何的版本,因此台灣民眾黨及很多立委同仁提出了貨物稅條例修正草案。
    在這次通過的地方有非常多的重點,台灣民眾黨的版本非常清楚,我們支持把民生小家電進行免稅的討論,主要是因為在過去把相關的民生家電,都認為是所謂的消費奢侈品,所以包括電視機、錄影機、電唱機跟錄音機,這種已經成為人民生活必需的小家電,還繼續課徵貨物稅。但是同樣是屬於相關,跟電視機相同的液晶顯示器,卻因為是3C的產品反而免稅,造成相當不公平,所以我們這次廢除了這些不應該再課徵的稅制之外,也要求財政部對於音響組合以及電烤箱要在一年之內進行減免貨物稅的評估報告。
    另外更重要的是,在健康稅的部分,這次通過的是沒有糖的「機製飲料」,就是機器所製作的飲料。目前為止是讓它能夠免稅,因為所有機製飲料都一樣要課徵貨物稅,但是我們並沒有把含糖飲料跟不含糖的飲料做區隔,一般沒有辦法達到政策引導民眾消費的方式,所以這一次把無糖的機製飲料做成免稅。但是在歐美更先進的國家是有含糖飲料要加稅,這一次我們先讓無糖飲料免稅,讓國人能夠往無糖的飲料方面來做消費習慣的改變。
  • 主席
    謝謝黃珊珊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我們進入討論事項第十八案。
    十八、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農業保險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若華等2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分別擬具「農業保險法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2、3、3會期第7、11、12、18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台立經字第114420111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會同財政委員會審查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農業保險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若華等2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分別擬具「農業保險法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業經審查完竣,並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提報院會討論。
    正本:議事處
    副本:
    併案審查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農業保險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若華等21人擬具「農業保險法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農業保險法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擬具「農業保險法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審查報告
    一、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農業保險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113年3月29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委員邱若華等21人擬具「農業保險法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113年11月29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農業保險法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114年5月16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擬具「農業保險法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8次會議(114年6月27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二、經濟委員會於114年6月11日(星期三)舉行第11屆第3會期經濟、財政兩委員會第3次聯席會議進行審查,就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農業保險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若華等21人擬具「農業保險法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農業保險法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進行審查,經詢答後決議:「另定期繼續審查」。復於114年7月23日(星期三)舉行第11屆第3會期經濟、財政兩委員會第4次聯席會議,並併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擬具「農業保險法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共計4案,繼續進行審查,均由召集委員謝衣鳯擔任主席。會中邀請農業部部長陳駿季就本院黨團及委員提案提出說明並答復委員質詢,另邀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法務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等相關機關派員列席備詢,相關說明情形如次:
    (一)農業部部長陳駿季就「農業保險法」修法說明如下:
    1.農業保險辦理概況
    (1)因應氣候變遷及極端天氣之影響,避免農民看天吃飯,協助農民分散營農風險,穩定經營收入,本部自106年起擴大推動農業保險政策,並於110年1月1日施行「農業保險法」,同時成立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架構完整的農業保險運作機制。
    (2)目前農業保險已開辦28種品項、44張保單,保單類型包括實損實賠、區域收穫、收入保障、氣象參數、政府連結等5種。113年度投保27萬件、23.4萬公頃;114年截至4月30日止,投保19.1萬件、15.8萬公頃,覆蓋率由開辦初期之0.93%提升至53.72%,投保績效日漸成長;自104年推動以來,截至114年4月底,累計理賠12.5萬件,總理賠金額逾60.6億元,有效發揮保險損害填補功能,給予受災農漁民實質上的保障。
    2.提升農業保險涵蓋範圍精進措施
    (1)持續精進、開發保單符合農民需求:因應氣候變遷及農民需求,為使我國農業體質更為強韌,持續滾動檢視、精進保單內容,並擴大開發品項,如113年新增水芋保險、114年甫公告風速參數番荔枝保險,讓更多農民藉由保險對經營成果多一重保障。
    (2)提供長期穩定的保費補助:本部提供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二分之一為原則,其中漁業保費補助由三分之一提高為二分之一,相關規範已於113年12月18日修正發布。
    (3)扣合產業輔導及強化獎勵措施:將專案農貸、農會考核、農金獎與保險結合,並提高保險人開發保單補助及建立招攬人員獎勵金,提升推廣力度。
    (4)運用多元管道強化宣導推廣:辦理相關教育訓練、研習會及座談會等,並透過發布新聞稿、臉書貼文、廣播電台、DM、摺頁及錄製影片等多元媒體管道,加強宣導保險觀念與風險管理意識,以期更多農民參與。
    (5)簡化投保、理賠程序:責成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建立投保理賠資訊系統,介接相關農產業資訊系統,加速核保理賠作業;鼓勵產險公司開發氣象參數型保單,氣象數據達理賠基準即啟動理賠,提供農民即時補償。
    3.委員提案之修正重點
    (1)本次委員共擬具3個修正草案版本,分別為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農業保險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邱若華等21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農業保險法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前開3版本修正方向及內容趨於一致,均增列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調整補助比率之規定。
    (2)委員謝衣鳯等16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所提2版本另刪除第10條第1項施行第6年起之補助上限規定;委員邱若華等21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所提2版本則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另修正第2條主管機關組織全銜。
    4.本部就委員提案之說明
    (1)有關增列定期檢討之規定
    ①農業保險法於109年5月27日經總統公布、110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第10條規定「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以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施行後第六年起,以百分之六十為上限,但屬強制投保者,不在此限」。
    ②本部就農業保險費補助比率係依產業概況、政策目的及推動狀況等通盤評估訂定並動態檢視,如113年12月18日修正「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將漁產業保險保費補助比例由三分之一調升至二分之一,現行作法已與委員提案增列規定之意旨相符。
    (2)有關補助上限之規定
    ①保費乃農民獲得保險保障之對價,透過保險可協助農民重視風險,建立風險分攤與管理的概念,農民負擔部分保費,可避免道德風險。立法之初,參考各國採行部分補助之作法,於第10條訂定補助比率上限,並考量開辦初期,為深化農民培養保險觀念,兼顧減輕農民保費負擔,在朝野共識下,訂定前5年保費補助比率以75%為上限,施行第6年起以60%為上限,有利於強化農漁民自主生產管理、適時採取防災措施之動力,提升農業經營韌性。
    ②刪除補助比率上限將等同無補助比率範圍,產生法規不明確之情形。農業保險法第10條補助比率規定乃針對中央政府之規範,農業部現行以補助二分之一為原則,並鼓勵地方政府加碼補助,有利於中央與地方協力推動農業保險,加大政策效益,分散農民經營風險。
    5.結論
    現行分階段補助上限規定,係109年由委員提案經立法院討論三讀通過,施行甫經4年多;考量主管機關依此規定提供補助,已能適度減輕農民負擔,如刪除第6年起以60%為上限等文字,將產生補助無上限之情形,為法之明確性及安定性,仍以維持補助上限之規定為宜。
    因應氣候變遷及農民需要,本部持續精進農業保險業務,擴大保障範圍、檢討保單內容,以貼近農漁民需求,讓農業保險加速普及,有效保障營農收入,使我國農業體質更為強韌。
    (二)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之書面報告詳立法院公報紀錄。
    (三)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農業保險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提案要旨:
    鑒於農業經營易受天然災害影響,因此需透過農業保險,協助農民分散風險,保障農民所得,政府更應給予保險費一定比率之補助,惟現行法僅僵化依照實施年限決定補助比率上限,未能依照農民需要或實際農業發展狀況予以調整,爰擬具「農業保險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農業保險保險費之補助比率,應依農業發展需要定期檢討、調整,以符合農民需求,兼顧農業永續發展。
    (四)委員邱若華等21人擬具「農業保險法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11007960號)
    鑒於112年8月1日農業部為回應農業界期盼,因應氣候變遷、區域衝突加劇、農業需積極轉型,農委會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改制為農業部,惟農業保險條例之主管機關尚未跟隨修法,而近來氣候變遷劇烈及各式自然因素,導致農業經營容易受天然災害影響收益,以本年度為例凱米颱風造成全國農損高達十一億元。為有效分擔農民農業經驗之風險,保障農民所得,政府提出農業保險制度,惟本法對於投保農業保險之保險費補助的部分,規定過於僵化,無法趕上農業經營各種風險變化,亦無法製造誘因吸引農民投保。農業部於112年底表示其農業保險已開辦廿七種品項、四十三張保單,整體覆蓋率五成二五,惟若扣除強制性保險,扣除豬隻死亡保險覆蓋率百分之百、水稻收入保險覆蓋率八成,農業保險自願投保者僅百分之六點一七,並且比往年覆蓋率下降,尤以漁產和農作物保險覆蓋率約百分之二點四三、百分之二點八,比107年覆蓋率相比甚至更低,觀其近年雞蛋、肉品畜產價格波動大,畜產品覆蓋率竟亦未達兩成,農業保險建立農業保險制度,填補天然災害或其他事故對農、林、漁、牧業之損失,提高農業經營保障,安定農民收入的政策立意無法順利推廣,為有效提升農民投保意願,爰擬具「農業保險法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藉此臻全農業保險體制、以及透過彈性制度吸引農民投保農業保險。
    (五)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農業保險法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11012697號)
    鑒於近年來氣候變遷劇烈及各類自然因素,導致農業經營極易受天然災害影響收益,以2024年凱米颱風為例,即已造成全國高達十一億元農損。為有效分擔農業經營之風險,保障農民工作所得,政府提出農業保險制度,惟對於農業保險之保險費補助規定過於僵化,無法符合農業經營各種風險變化,更難以創造吸引農民投保之誘因。農業部於112年底曾表示農業保險已開辦廿七種品項、四十三張保單,整體覆蓋率五成二五,惟若扣除強制性保險,扣除豬隻死亡保險覆蓋率百分之百、水稻收入保險覆蓋率八成,農業保險自願投保者僅百分之六點一七,且覆蓋率亦較往年下降,尤以漁產和農作物保險覆蓋率約百分之二點四三、百分之二點八,比107年覆蓋率相比甚至更低,觀其近年雞蛋、肉品畜產價格波動大,畜產品覆蓋率竟亦未達兩成,十四張保單覆蓋率低於百分之一,甚至無人投保。農業保險之推動係以填補天然災害或其他事故對農、林、漁、牧業造成之損失,提高農業經營保障,安定農民收入為政策目的與規劃立意,為有效提升農民投保意願,爰擬具「農業保險法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以期健全農業保險體制、並透過彈性制度吸引農民投保自願參與農業保險。
    (六)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擬具「農業保險法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11013754號)
    1.第二條配合主管機關改制為農業部,故予以修正。
    2.參酌各國農民保險多採取保險費補助措施,故將現行主管機關得任意補助保險費之規定,改為法定強制義務,且將第六年起比率限制明定為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
    3.補助比率應依農業發展考量定期檢討,方符合農民實際所需,爰修正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應考量農民參與需求及農業發展所需定期檢討調整。
    三、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咸認本案有修正之必要,對法案進行逐條審查及縝密討論,並將全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經濟委員會召集委員謝衣鳯補充說明。
    四、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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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席
    現在請召集委員謝衣鳯委員補充說明。
    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我們進行逐條討論。
  • 農業保險法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讀)

  • 主席
    請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農業部。
  • 主席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十條。
    第 十 條  主管機關得對要保人投保農業保險之保險費予以補助;其補助比率,得依保險標的及險種而定,以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但屬強制投保者,不在此限。
    前項補助比率,主管機關應考量農業發展之需要定期檢討、調整。
    主管機關得視保險標的、險種、保險費補助之對象及比率,調整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之現金救助額度。
    第一項保險費補助之對象、比率、額度、申請程序、核發、補助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主席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已經過二讀,現在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農業保險法修正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
    (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 主席
    三讀條文已經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現在作以下決議:農業保險法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通過。
    現在我們進行完成立法程序後之委員登記發言,並截止登記發言。
    首先,我們請張啓楷委員發言。鄭天財委員請準備。
  • 質詢:張委員啓楷:10:5

  • 張委員啓楷
    (10時5分)阿楷今天要代表台灣民眾黨跟我們臺灣最善良、最基層的農民朋友報告一個好消息,農業保險法第二條及第十條今天完成三讀的修正。要跟大家報告好消息,政府對我們農民朋友參加保險補助的上限本來最近要降到六成,但經過大家的努力,今天修法以後補助的上限會提高到75%,農民朋友只要付四分之一,剩下的四分之三政府會替你出。
    我們目前的農業保險,除了強制保險,還有豬隻死亡保險覆蓋率100%以外,水稻收入保險覆蓋率80%,但是自願保險的投保者目前涵蓋率比較低,差不多只有6.17%的農民朋友參加,今天有這個好消息,所以農民朋友可以考慮參加農業保險。像這次颱風這麼嚴重,除了政府現金補助以外,你如果有保險,你就可以領回一部分的保險金,今天這是一個很好的消息。
    另外,啓楷也跟大家報告,台灣民眾黨也提案調高大家的公糧收購1公斤5塊錢,從今年開始,你如果種稻子,1甲地可以多收到2萬塊以上,一年2期,今年可以多收入4萬塊。
    另外,這次的丹娜絲颱風,台灣民眾黨現在正在擬訂災後的重建特別條例,我們對於農民朋友,還有畜牧業跟漁民朋友,特別是溫網室的朋友,這次受損非常嚴重,我們在特別條例裡面,會要求從優、從寬給予我們農民朋友補助,幫助大家度過這個難關。
    今天這是一個好消息的開始,為了農民朋友的辛苦,我們會共同來捍衛,我們會陸陸續續提出更多、更多的法案,造福我們的農民朋友。謝謝大家。
  • 主席
    謝謝張啓楷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我們請鄭天財委員發言。
  • 質詢: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0:7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10時7分)院長、各位委員。臺灣是一個風災非常多的地方,風災造成農業的影響非常非常的嚴重。因此,為了因應氣候的變遷以及天災的這些影響,避免農民受到更多的侵害,農業保險法在110年1月1號開始施行,現行的條文特別規定本法施行後5年內以75%為上限,施行後第6年起以60%為上限,而明年就是第6年,上限就會變成60%,減了15%將造成農民很大的影響。因此,我們幾位委員還有民眾黨團都提案,必須要修正第十條條文,經過協商之後,修正仍然維持75%為上限,但是授權給農業部審酌各項農民實際的需要來予以調整比例,所以在這邊特別謝謝經濟委員會以及我們院會今天能夠三讀修正通過這條條文,謝謝。
  • 主席
    謝謝鄭天財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討論事項均已經處理完畢。
    依照黨團共識,我們今天不處理臨時提案。
    本次會議進行到此為止。非常感謝謝龍介委員、郭昱晴委員、王正旭委員、林月琴委員、鄭天財委員一起陪同我們審查法案,非常感謝。
    現在散會。
    散會(10時9分)
User Info
韓國瑜
性別
黨籍
中國國民黨
選區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