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 主席
    請蔡召集委員易餘補充說明。
    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邱志偉委員等、葛如鈞委員等、廖偉翔委員等分別提案,經第2會期第6次、第3會期第4次及第13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邱鎮軍委員等、徐富癸委員等、賴瑞隆委員等、范雲委員等、許宇甄委員等分別提案,經第3會期第20次、第21次會議決定,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 委員邱志偉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郭國文、羅美玲等18人,鑒於我國面臨少子化及高齡化現象,15至64歲工作年齡人口數量逐年下滑,又根據國發會統計預估,至2030年,我國勞動力缺口將達40萬人,亟待修法增加外國專業人才長期留臺工作誘因,補足我國短缺之勞動力,以維持我國經濟發展動能。爰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調整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永久居留之折抵資格。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了強化對於僑外學士、碩士畢業生吸引力,使其能長期留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爰修正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下稱本法)第十四條相關規定,進一步調整外國專業人才、特定專業人才申請永久居留的續留期間折抵資格。
    二、本法第十四條修正方向,原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就學取得大學校院碩士以上學位者,修正為「學士」以上學位者;外國專業人才部分,增列取得學士學位之外國專業人才,與取得碩士學位之外國專業人才相同,得折抵申請永久居留之續留期間一年;另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部分,增列取得碩士學位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與取得博士學位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相同,得折抵申請永久居留之續留期間一年。
    提案人:邱志偉  郭國文  羅美玲  
    連署人:吳沛憶  許智傑  郭昱晴  林俊憲  張雅琳  沈伯洋  鍾佳濱  徐富癸  陳俊宇  陳秀寳  吳琪銘  李坤城  陳培瑜  范 雲  王美惠  
  • 委員葛如鈞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8人,鑑於我國已於2025年進入超高齡社會,且少子化問題嚴重,勞動力短缺問題已成為影響我國產業發展之重要因素,是以延攬外國優秀人才留台服務實有必要,爰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放寬外國專業人才、特定專業人才申請永久居留的續留期間折抵資格,以鼓勵更多專業人才申請留台貢獻所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據國發會推估,2030年我國勞動力市場將面臨約48萬的人力缺口。
    二、將原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需在我國取得碩士以上學位才得折抵申請永久居留之續留期間,調整為學士以上學位即可申請折抵。
    三、放寬申請永久居留的條件限制,使就讀四年以上取得學士學位的外國專業人才得折抵六個月、取得碩士學位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得折抵一年,並提高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的折抵年限,將博士提高為二年。
    提案人:葛如鈞  
    連署人:鄭正鈐  廖偉翔  盧縣一  翁曉玲  顏寬恒  鄭天財Sra Kacaw   黃 仁  王育敏  陳玉珍  涂權吉  羅智強  林思銘  丁學忠  廖先翔  徐巧芯  邱若華  黃建賓  
  • 委員廖偉翔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廖偉翔、林沛祥、林倩綺等16人,鑑於我國勞動力短缺問題已成為影響我國產業發展之重要因素。又因少子化之故,我國高等教育招生缺口逐年擴大。是以延攬外國優秀人才來台就讀,且後續留台服務實有必要,爰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放寬外國專業人才、特定專業人才申請永久居留的續留期間折抵資格,以鼓勵更多專業人才申請來台就讀高等教育並留台貢獻所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據國發會推估,2030年我國勞動力市場將面臨約48萬的人力缺口。
    二、教育部自行評估合理解決高等教育學生人數缺口之招生目標,為國際學生在2030年前要招生到總量30萬人,更強調其中要七成要讓他們畢業後,仍願意留在臺灣工作。
    三、為增加我國高等教育吸引力,並能與周邊日、韓、新加坡、港澳等地區競爭,爰調整將原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需在我國取得碩士以上學位才得折抵申請永久居留之續留期間,調整為學士以上學位即可申請折抵。另放寬申請永久居留的條件限制,使就讀四年以上取得學士學位的外國專業人才得折抵六個月、取得碩士學位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得折抵一年,並提高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的折抵年限,將博士提高為二年。
    提案人:廖偉翔  林沛祥  林倩綺  
    連署人:盧縣一  牛煦庭  邱若華  邱鎮軍  洪孟楷  陳菁徽  翁曉玲  馬文君  陳永康  陳雪生  游 顥  謝龍介  羅明才  
  • 委員邱鎮軍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邱鎮軍、林沛祥、蘇清泉、廖偉翔等20人,有鑑於我國因少子女化趨勢導致產業缺工、缺才情形日趨嚴重,且國際人才競逐日益激烈,為因應產業發展,亟需擴大延攬國家經濟發展所需之專業人才,因此應進一步放寬外國專業人才來臺工作、居留、永久居留、社會保障及退休等待遇等相關規定,爰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邱鎮軍  林沛祥  蘇清泉  廖偉翔  
    連署人:鄭正鈐  黃健豪  陳菁徽  黃建賓  盧縣一  王育敏  許宇甄  黃 仁  葉元之  葛如鈞  謝龍介  涂權吉  牛煦庭  游 顥  林倩綺  羅廷瑋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應國際人才競逐激烈及國內產業發展需要,亟須延攬國家經濟發展所需之專業人才,進一步放寬外國專業人才來臺工作、居留、永久居留、社會保障及退休等待遇,爰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本法)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放寬取得世界大學一定排名大學學士以上學位者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之條件。(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十一條)
    二、增訂在我國就學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應屆畢業生於延期居留期間,從事工作得免申請工作許可;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配偶於依親居留期間,得逕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從事工作。(修正條文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
    三、增訂外國專業人才以數位方式從事遠端工作,非為我國境內事業單位或雇主提供勞務,並具備一定條件者,得申請數位遊牧簽證在我國停留,每次總停留期間最長為二年。(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四、放寬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符合一定條件者,其本人及依親親屬申請永久居留之規定;放寬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就學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者,申請永久居留得折抵在我國居留期間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
    五、放寬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直系尊親屬探親停留期間限制,並增訂申請延期須已投保在我國停留期間之醫療及全額住院保險。(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六、放寬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無須取得永久居留身分,即得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七、增訂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受僱在我國從事工作,並經許可永久居留者,適用就業保險法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八、增訂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受聘僱擔任科學園區之公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之教師,其退休、資遣、撫卹及離職退費事項準用公立學校教師規定;準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且經許可永久居留者,得擇一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九、增訂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及其依親親屬,經許可永久居留並合法累計居留滿十年且符合所定條件者,準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及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八條之一第四項所定辦法,提供其所需之服務。(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
    十、放寬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我國設有戶籍者,在我國從事工作,得免申請工作許可之情形。(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 委員徐富癸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徐富癸、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為應對全球人才競爭之挑戰,放寬申請永久居留之學術門檻,加強延攬國際產業優秀人才,以提升國家競爭力,爰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人力即國力,世界各國皆於海外尋覓國際人才,為強化我國國際人才延攬量能,放寬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就學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者,申請永久居留得折抵在我國連續居留期間之規定。
    提案人:徐富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王美惠  林月琴  賴惠員  郭昱晴  莊瑞雄  陳素月  沈發惠  李柏毅  王正旭  何欣純  林俊憲  張宏陸  陳秀寳  吳沛憶  陳培瑜  賴瑞隆      
  • 委員賴瑞隆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蔡易餘、莊瑞雄等19人,有鑑於我國在瑞士洛桑管理學院每年公布之「世界競爭力排名」(IMD World Competitiveness Ranking)中,屢屢指出我國在國際人才競爭處於相對劣勢,且近年高科技、數位產業持續蓬勃發展,台灣成為全球半導體重鎮,加大力道爭取全球專業人才刻不容緩,為因應國際人才競逐激烈及國內產業發展需要,延攬國家經濟發展所需專業人才,進一步放寬外國專業人才來臺工作、居留、社會保障與退休等待遇,爰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賴瑞隆  蔡易餘  莊瑞雄  
    連署人:郭昱晴  林月琴  張雅琳  王正旭  許智傑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國文  沈伯洋  李坤城  王世堅  黃秀芳  林俊憲  蔡其昌  林楚茵  李昆澤  徐富癸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本法)於2007年11月22日制定公布,自2008年2月8日施行,期間修正二次,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2021年7月7日。為因應國際地緣政治變遷、半導體及人工智慧科技發展,全球人才競逐激烈及我國產業發展需要,亟須加強培育及延攬國家發展所需之專業人才,進一步放寬外國專業人才來臺工作、居留、永久居留、社會保障及退休等待遇,爰擬具本法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加數位專業人才、放寬取得世界大學一定排名大學學士以上學位者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之條件。(修正條文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十一條)
    二、增訂在我國就學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應屆畢業生於延期居留期間,從事工作得免申請工作許可;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配偶於依親居留期間,得逕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並從事工作。(修正條文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
    三、有鑑於跨國遠端工作情形增加,爰增訂外國專業人才以數位方式從事遠端工作,並具備一定條件者,得申請數位遊牧簽證在我國停留,每次總停留期間最長為二年。(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四、放寬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符合一定條件者,其本人及依親親屬申請永久居留之規定;放寬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就學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者,申請永久居留得折抵在我國居留期間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
    五、放寬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直系尊親屬探親停留期間限制,並增訂申請延期須已投保在我國停留期間之醫療及全額住院保險。(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六、放寬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無須取得永久居留身分,即得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七、增訂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受僱在我國從事工作,並經許可永久居留者,適用就業保險法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八、增訂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受聘僱擔任科學園區之公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之教師,其退休、資遣、撫卹及離職退費事項準用公立學校教師規定;準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且經許可永久居留者,得擇一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九、增訂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及其依親親屬,經許可永久居留並合法累計居留滿十年且符合所定條件者,準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及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八條之一第四項所定辦法,提供其所需之服務。(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
    十、放寬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我國設有戶籍者,在我國從事工作,得免申請工作許可之情形。(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 委員范雲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為強化我國延攬外國專業人才,提升國際競爭力及人才吸引力,回應國內產業發展需要,達成廣納人才的目標,並完善外國人才在台工作、居留、退休、社會福利之制度,以促進國家發展、文化交流與經濟成長,爰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並新增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安全及數位領域認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增訂取得世界頂尖前五十名大學學位之學生得逕向勞動部申請從事專業工作許可。(修正條文第十條之一)
    三、放寬於我國取得學士以上學位之應屆畢業生得免申請工作許可,於許可居留期間自由工作。(修正條文第十條之二)
    四、放寬數位遊牧工作者具備一定條件,得申請數位遊牧簽證,每次總停留期間最長為二年。(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之一)
    五、增訂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及其依親親屬,經許可永久居留並合法累計居留滿十年且符合所定條件者,準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及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八條之一第四項所定辦法提供服務。(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之二)
    六、增訂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受僱在我國從事工作,並經許可永久居留者,適用就業保險法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一)
    七、明定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於公立學校、政府機關及其學術機構擔任專任教師或研究人員者,得準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且經許可永久居留者,得擇一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八、增訂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受聘僱擔任科學園區之公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之教師,其退休、資遣、撫卹及離職退費事項準用公立學校教師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之一)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莊瑞雄  黃秀芳  郭昱晴  陳 瑩  陳俊宇  王正旭  吳沛憶  沈伯洋  王美惠  陳亭妃  吳秉叡  張雅琳  黃 捷  林月琴  王義川  
  • 委員許宇甄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7人,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於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制定公布,自一百零七年二月八日施行,期間修正二次,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年七月七日。為因應國際人才競逐激烈及國內產業發展需要,亟需延攬國家經濟發展所需之專業人才,進一步放寬外國專業人才來臺工作,爰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考量「數位科技與人工智慧(AI)」為當前全球科技與產業發展主軸,世界經濟論壇(World Economic Forum)2024年報告指出,至2030年全球將新增逾7,800萬個與AI、自動化相關的職缺,其中資料分析、機器學習、AI專業人員等職類將是增長最快的職業別,我國亦亟需積極佈局相關人才;英國政府於2023年提出《AI Opportunities Action Plan》,明確表示將優先吸引AI領域的國際高階人才,並檢討現行移民制度,規劃推動針對AI研究人員之專屬簽證與人才計畫;目前如「Global Talent Visa」已涵蓋AI與數位科技等領域,申請人若具備世界頂尖大學博士學歷或AI研究背景,可透過簡化流程赴英發展,成為該國吸引前沿科技人才之重要管道之一。加拿大「全球人才計畫」(Global Talent Stream)及澳洲「全球人才獨立計畫」(Global Talent Independent Program)亦明定以AI、量子科技、數位領域為主要攬才重點,實際引進對象多來自QS世界排名前500至前1,000名大學之研究者或工程人才。為與國際接軌,我國應新增現行國際趨勢,爰於本次修法中修正第四條第二款,增列「數位、人工智慧」等科技領域,以強化我國科技創新與產業競爭力。(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目前全球多國引進高階人才時,均參考國際大學排名做為學歷與學術能力之衡量標準;英國於2022年啟動「高潛力人才簽證」(High Potential Individual Visa)制度,明定申請人須畢業於特定年度世界百大名校;丹麥過去於其綠卡積分制度中,明定申請人若畢業於QS世界排名前400大學,可獲加分;而加拿大GTS與澳洲GTI則雖未明文排名條件,但重點招募AI、數位、量子等領域之高端人才,實務上多出自全球頂尖(QS/THE/ARWU前1,000)大學。考量我國欲強化專業領域人才,應提升制度彈性與實用性,放寬取得世界排名一千名內學士以上學位者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條件,以利吸引具備專業能力且具潛力之外國人來台就業,促進國內產業升級與國際接軌。(修正條文第六條)
    提案人:許宇甄  
    連署人:徐欣瑩  鄭正鈐  葛如鈞  呂玉玲  林倩綺  謝衣鳯  洪孟楷  陳永康  陳菁徽  盧縣一  翁曉玲  黃建賓  牛煦庭  張智倫  張嘉郡  游 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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