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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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開會(14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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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
歡迎議場二樓旁聽來自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在職班的同學們,我們掌聲歡迎各位,歡迎各位小學弟、小學妹,歡迎你們。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賴惠員等21人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分別擬具「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3、13、16、17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14400144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賴惠員等21人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分別擬具「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4年6月4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723號及第1140701852號、114年6月24日台立議字第1140702102號及114年7月1日台立議字第1140702271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含條文對照表)。
正本:議事處
副本: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賴惠員等21人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分別擬具「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等4案審查報告
壹、審查依據
行政院提案及委員林宜瑾等22人提案,均經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委員賴惠員等21人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7次會議報告;均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貳、審查過程
本院內政委員會於114年6月30日(星期一)、7月17日(星期四)及7月30日(星期三)分別召開第11屆第3會期第28次、第29次及第32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草案,由內政委員會牛召集委員煦庭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並邀請相關機關列席報告並備質詢。114年6月30日有委員林宜瑾、賴惠員(書面)說明提案要旨,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曾智勇報報告,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內政部、法務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文化部及國家發展委員會等相關機關派員列席並備質詢。
叁、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一、行政院提案要旨:
按憲法法庭於一百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作成一百十一年憲判字第十七號判決,其主文第一項及第三項明示「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前段規定所保障之原住民族,應包括既存於臺灣之所有臺灣南島語系民族。除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稱之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舉凡其民族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至今仍然存續,其成員仍維持族群認同,且有客觀歷史紀錄可稽之其他臺灣南島語系民族,亦均得依其民族意願,申請核定其為原住民族;其所屬成員,得依法取得原住民身分。」「相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三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原住民身分法或另定特別法,就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稱同屬南島語系民族之其他臺灣原住民族之認定要件、所屬成員之身分要件及登記程序等事項,予以明文規範。」
次按同判決理由第四十四段亦指明「其他臺灣原住民族既屬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前段規定所保障之原住民族,國家自應積極維護發展其語言及文化,並就其教育文化等事項予以適當之保障扶助;立法者應依上開憲法保障之意旨,充分考量各原住民族及其成員之歷史發展脈絡及現況,並斟酌國家資源分配,另以法律定之。至其保障內容及範圍,立法者自有一定之形成空間,不在本判決之審理範圍。」再按憲法法庭一百十一年憲判字第四號判決理由第五十段以「原住民身分之取得與原住民所得享有之優惠措施不當然等同;立法者就原住民優惠措施之設置固有裁量權,但仍應將原住民身分與原住民所得享有之優惠措施,依優惠措施之性質作適當之區分。」現行法令中有關「原住民(族)」權益之相關規定係依照原住民身分法定義之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之客觀需求而為設計,故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以外之其他既存於臺灣同屬南島語系之原住民族,其權益之保障仍應依照其客觀需求及上開原則,由立法者逐步確認並建構其權利體系,爰依上開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擬具「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
二、委員林宜瑾等22人提案要旨:
鑒於憲法法庭已作成判決,指出除現有法定原住民族外,憲法增修條文所保障之原住民族,應包含所有有客觀歷史紀錄可稽之其他臺灣南島語系民族。又其民族應得以依其意願,申請核定其為原住民族,而其所屬成員,得依法取得原住民身分。我國因歷史上的錯誤,致對所有南島語系民族之身分認定保障不周,爰擬具「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
三、委員賴惠員等21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憲法法庭作成一百十一年憲判字第十七號判決,其主文說明現行原住民身分法所定義之原住民,未及於民族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至今仍然存續,且有客觀歷史紀錄可稽、成員維持族群認同之其他臺灣南島語系民族,與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原住民(族)身分認同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前段規定,保障原住民族語言、文化及地位等之意旨有違,爰擬具「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制定保障平埔原住民身分之法律。
四、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提案要旨: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西拉雅族原住民身分案】判決主文三略以:「相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3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原住民身分法或另定特別法,就本判決主文第1項所稱同屬南島語系民族之其他臺灣原住民族之認定要件、所屬成員之身分要件及登記程序等事項,予以明文規範。」
查清朝及日治時期,不論政治、文化及人類學學理各層面,皆以「生番」「高砂族」及「熟番」「平埔」分別定義並區別現今之「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與「平埔原住民族群」。
復查清朝及日治時期,皆已對各族群之傳統生活領域明確規範。按《大清律例》明定,「民越界入生番地視同出盜入關塞」;日本於1871年即向清朝及國際社會宣示「生番地為無主之地」,故依傳統生活領域之界定方式,世代與閩、客生活領域相同之平埔原住民族群,自與生活於生番地內之「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有別。
回顧《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之修憲歷程,民國81年國民大會第二次修憲,增訂《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八條第六項:國家應保障「自由地區山胞」之權益。當時另有國大代表吳清桂等82人提出修憲提案第34號及國大代表翁文德等114人提出修憲提案第88號,上開兩提案說明係將平埔族納入山胞,惟經國民大會審查委員會表決,提案第34案不予討論,第88號則在二讀會表決決定擱置。表決通過之條文內容所稱之「自由地區山胞」仍是沿用「山胞身分認定標準」所訂定之平地山胞及山地山胞為適用範圍,明確排除平埔原住民族群。
民國83年第三次修憲時,將「山胞」正名為「原住民」以回應原住民族社會之訴求。當時另有國大代表吳清桂等65人所提第15號修憲案,條文中明定原住民族包括「平埔族」,惟上開第15號修憲案經審查表決不通過,係國民大會代表全國人民再次明確排除平埔原住民族群。
行政院於106年9月22日函送「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至立法院審議。該修正草案第二條增訂平埔原住民,並明定平埔原住民之民族權利另以法律定之。該修正草案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06年10月11日、106年12月20日、106年12月21日及107年12月24日四次會議完成審查並提報立法院院會,但立法院第九屆至109年1月31日止,均未列入立法院院會議程,因屆期法案不連續而退回行政院,行政院於立法院第十屆期間亦未再將前述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按105年2月1日起民進黨掌握立委絕對多數後的立法院運作實務,行政院所欲推動之法案,立法院民進黨團皆不遺餘力且輕易促成通過。然而由行政院主導推動「將平埔原住民族群納入原住民身分法」之修正案,在野黨立委並未反對下,民進黨團卻未積極列入立法院院會議程,致未完成修法通過。
要言之,該修正草案既為行政院且係執政之民進黨主動提出之法案,最終卻未完成修正,得推斷執政黨認為若平埔原住民族群納入原住民身分法,除將增加平埔原住民各級地方民意代表席次(林俊憲委員等21人於106年9月20日提案修《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增列平埔原住民直轄市、縣市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席次。),亦將依現行法規增編平埔原住民族群居住地區之原住民保留地與傳統領域劃設、平埔原住民自治及土地開發案諮商同意權暨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就業、社會福利等權益政策,因此執政之民進黨未將平埔原住民族群納入原住民身分法之修正案列入立法院院會議程審議。
綜上所述,「平埔原住民族群」從各面向之認定,自始並不等同於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族群,兩者乃分別獨立之族群,並且互不隸屬。且按舉輕以明重之法理,台灣部分漢族人士已否定其閩南族群之血統及身分,而主張其為獨立於中華民族以外之台灣民族,平埔原住民族群自應獨立,而另成立平埔原住民族群以提升其族群主體性,適用之法律亦應有所不同,故應另制定「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俾承認該族群之特別地位,並強化對該族群之身分認同。
肆、機關報告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
貴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及大院委員所提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等案,本會應邀列席說明,深感榮幸。以下謹就行政院提案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及大院委員所提相關法案,綜合說明本會意見如下:
一、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一)立法原因
1.同屬臺灣南島民族之平埔族群,因歷史因素,長期以來未符原住民身分法規定而未具法律上原住民身分。司法院憲法法庭於111年10月28日作成111年度憲判字第17號判決,指出憲法增修條文所保障之原住民族應包括所有在臺灣之南島語系民族。上開判決就憲法所保護之原住民族提出三項指標為認定要件,包含:民族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至今仍然存續、其成員仍維持族群認同、有客觀歷史紀錄可稽等,並要求相關機關應於判決宣示之日起三年內(即114年10月27日以前),依判決意旨,就上述其他臺灣原住民族之認定要件、所屬成員之身分要件及登記程序等事項,明文規範於法律之中。
2.上開判決針對平埔原住民族群所應享有之權利,指出「立法者應依上開憲法保障之意旨,充分考量各原住民族及其成員之歷史發展脈絡及現況,並斟酌國家資源分配,另以法律定之。」
3.是以,為回應憲法法庭之判決,並保障平埔原住民族群之權益,本會遂擬具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以下稱本草案)經報請行政院審查通過後轉報請大院審議。
(二)本草案立法重點
1.平埔原住民族群與個人身分之認定與登記
本草案遵照憲法法庭前開判決意旨,明定平埔原住民族群的認定標準與程序,針對民族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的存續,成員的族群認定,以及客觀歷史紀錄等要件,訂定認定標準,並規範其申請、審查與公告程序,以利符合條件之平埔族群依其意願申請核定為原住民族。同時,本草案另參酌現行原住民身分法規範架構及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規範平埔原住民個人身分的認定與登記,明定個人身分的取得、喪失、變更與回復,以及民族別登記、變更等相關事項。
2.政府責任與權益保障
(1)憲法法庭前開判決理由內,針對平埔原住民族群所應享有之權利「另以法律定之。」所謂另以法律定之,「意指目前法令中,有關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之各項保障規定,原則上均不直接適用於其他原住民族,也不會直接受到本判決承認其他原住民族之影響。至於其他原住民族之權益保障事項及範圍,則須由立法者另行制定法律,從頭開始一一決定。」亦即「現行各法律所定對原住民之優惠事項,於取得原住民身分之平埔族,並非當然適用,而是另以法律定之。」(黃大法官昭元、黃大法官瑞明協同意見書參見)
(2)本草案遵照上開判決意旨,明定課予國家積極維護、保存及發展平埔原住民族群語言、文化及傳統之責任,並要求政府於政策規劃及執行時,應評估其對平埔原住民族群權益之影響,並參酌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就其政治參與、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等事項,依其歷史發展脈絡及現況需求並斟酌國家資源分配,於3年內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予以保障之。
(三)大院委員提案綜合說明
1.主管機關
鄭委員天財Sra Kacaw等19人提出「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第2條規定行政院設平埔原住民族群委員會為本草案主管機關,惟查行政院已設立原住民族委員會作為統合原住民族政策、保障其權益並辦理相關業務之中央主管機關,爰建議採用行政院提案條文,以利政策統合與執行。
2.民族核定門檻
林委員宜瑾等22人提出「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第10條規範審議會設置與程序,惟未設定決議門檻。鑒於原住民族審核為憲法判決要求須以法律明定之重要事項,為求程序嚴謹,爰建議採用行政院提案條文,明定審議門檻。
3.平埔原住民族群民族成員登記
賴委員惠員等21人提出「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第12條規定民族成員登記期間為20年一節,查上開期間設有期限並得依族群意願延長登記等規範,旨在依其民族意願確保民族身分之明確性,以助於儘速確立民族主體,避免民族權利內涵因成員長期不確定而延宕,惟事涉立法政策決定,尊重大院審議結果。
4.平埔原住民族群權利保障
(1)林委員宜瑾等22人提出「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第24條規定及賴委員惠員等21人提出「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第23條規定,均與上開憲法法庭判決及行政院提案第23條規定意旨一致,惟平埔原住民族群權益涉及範疇廣泛,須整體盤點、跨部會協調及社會溝通等作業,建請大院審酌上開判決所示3年立法時程,以利周延規劃與妥善落實。
(2)賴委員惠員等21人提出「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第22條規定明定平埔原住民逕適用原住民族教育法,惟查上開法律規範尚涉及原住民升學優待制度、校長主任教師甄試、師資培育機制等事項,允宜依上開判決意旨,由教育部及本會衡酌平埔原住民族群及其成員之歷史發展脈絡及現況,並斟酌國家資源分配等事項後,另以法律定之。
二、結語
大院委員所提草案,均係涉及原住民族權利體系之核心基礎,本會敬表尊重,惟為遵循憲法判決意旨,並尊重原住民族各界意見之最大共識,建請採納行政院版本提案,期能具體保障平埔原住民身分認同及文化權等權益與福祉,俾使臺灣多元族群共榮發展。
〔二〕教育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
今天大院內政委員會安排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2人擬具「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委員賴惠員等21人擬具「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本部承邀列席,並得聆聽各位委員卓見,至感榮幸,以下本部謹就上開草案提出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正與支持。
一、前言
按憲法法庭於111年10月28日作成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其主文第1項及第3項明示「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前段規定所保障之原住民族,應包括既存於臺灣之所有臺灣南島語系民族。除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稱之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舉凡其民族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至今仍然存續,其成員仍維持族群認同,且有客觀歷史紀錄可稽之其他臺灣南島語系民族,亦均得依其民族意願,申請核定其為原住民族;其所屬成員,得依法取得原住民身分。」,爰原住民族委員會擬具「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並經行政院審查後函請大院審議。
二、本部對委員提案之說明
(一)有關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本於多元、平等、自主、尊重之原則,並考量平埔原住民族群歷史正義及轉型正義之需求,推動相關教育政策,促進全體國民認識與尊重平埔原住民族群。
委員林宜瑾等22人擬具「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之第23條第3項、委員賴惠員等21人擬具「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之第22條第3項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之第22條第3項,與「原住民族教育法」第43條有關「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推動教育政策,應促進全體國民認識與尊重原住民族」等規定之精神相符,本部敬表尊重。本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地方政府及學校,將持續透過多元方式促進師生認識與尊重原住民族,增進國人對原住民族權利的認識,促進對於原住民族歷史、文化的了解與尊重,透過長期穩健推動,共同營造族群友善環境。
(二)有關政府應充分考量各平埔原住民族群與其成員之歷史發展脈絡及現況,並斟酌國家資源分配,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保障其權利
有關委員林宜瑾等22人擬具「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之第24條、委員賴惠員等21人擬具「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之第23條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之第23條,建議依行政院函請大院審議之「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第4條第1項、第23條,待原住民族委員會調查確認平埔原住民族群之發展需求,配合於「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施行後3年內,以立法或修法等方式另予保障其權利。另委員賴惠員等21人擬具「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之第22條第1項有關「平埔原住民族群語言及文化之保障,適用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及原住民族教育法」,與「原住民族教育法」第6條有關「各級政府應鼓勵各級各類學校,以原住民族語言及適應原住民學生文化之教學方法,提供其教育需求」等規定之精神大致相符,惟考量將涉及第23條所稱之權利事項,建議依行政院函請大院審議之「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第22條第1項、第23條辦理。
三、結語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為各界關注之法案,本部將配合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相關政策,以共同保障既存於臺灣同屬臺灣南島語系族之其他臺灣原住民族的身分認同權。以上報告,敬祈各位委員惠予指導,謝謝各位。
〔三〕文化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第28次全體委員會議,就審查委員擬具「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參與討論,深感榮幸。
原住民族文化是臺灣多元文化的重要基石,本部自103年起與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建立業務合作平臺,共同推動重要文化議題,積極促進原住民族文化之傳承及創新。
本部並透過補助或委託研究等方式,支持平埔族之文資保存、文化推廣及語言發展等,進行平埔族群文化傳承等相關工作。主要成果如下:
一、文化資產方面:除了平埔族西拉雅─東山吉具耍西拉雅族夜祭已登錄為國家重要民俗,也積極協助地方政府登錄民俗,共計10件,包括臺南市大內頭社太祖夜祭、東山吉具耍夜祭、佳里北頭洋平埔夜祭、屏東縣加朗夜祭趒戲、加蚋埔平埔夜祭、高雄市大武壠阿里關太祖夜祭、大武壠頂荖濃太祖夜祭、大武壠小林平埔夜祭、花蓮縣太庄西拉雅族夜祭等。
二、保存原住民族部落文化:為保存部落文化發展及擴大計畫執行效益,本部自105年度起透過與原民會共同合作推動,串聯本部「原住民族部落活力計畫及平埔族群聚落活力計畫」,協助週知彼此計畫開放提案及相關活動資訊。
三、文化傳承及語言方面:補助辦理各項工藝、文化保存推廣、文史調查、影像紀錄,及協助辦理語言推廣及創作應用計畫等工作,增進面臨傳承危機之部落文化與語言學習管道及使用機會。
本部將與原民會持續合作,深化文化保存、促進族語與文化傳承等文化政策,以維護原住民族文化主體性。
伍、審查結果
一、114年6月30日報告及詢答完畢,於7月17日及7月30日進行條文之審查。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並經縝密討論後,完成全案之審查,審查結果如下:
(一)第二條(含委員高金素梅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及第二十三條(含委員王美惠〔林宜瑾〕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予以保留。
(二)名稱、第一條、第四條至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第三條,照委員賴惠員等21人提案通過。
(四)第八條,除第三款修正為:「申請民族之成員本人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於公私立大專校院或學術研究機構之研究成果或其他具客觀完整性及一致性之臺灣歷史紀錄內,有足以證明其屬於臺灣南島語系民族之資訊。」,其餘均同行政院提案。
(五)第十條,除第二項修正為:「前項審議會委員應為十一人至二十三人,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總額三分之一。」;並增訂第五項為:「前四項審議會之任務、組織、運作、委員之遴聘、任期、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餘均同行政院提案。
(六)第十二條,除增訂第四項為:「公告期間屆滿後,仍得由該族或個別申請人,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充認定程序;主管機關應予以受理。」;原第四項移列第五項並修正為:「前四項民族成員身分認定要件之公告與徵詢民族意願之方式、登載民族成員名冊之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餘均同行政院提案。
(七)第二十二條,除第一項修正為:「平埔原住民族群語言及文化之保障,適用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其餘均同行政院提案。
(八)委員林宜瑾等22人提案第二十二條不予採納。
(九)通過附帶決議5項:
1.有關本法第23條規定「三年內應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以保障平埔族群權利一事,為落實立法意旨,請主管機關於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盤點並提出應辦理法律制定或修正事項之具體細目,規劃執行期程及分工機制,以加速平埔族群權益推展。
提案人:高金素梅 許宇甄 牛煦庭 鄭天財Sra Kacaw
2.鑒於諸多地方自治法規皆涉及原住民之權利義務,平埔原住民族不應被排除規範,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本法施行後,會同有關部會發函至全國各地方政府,以臺南市西拉雅族振興發展辦法為例,以恪遵憲法判決之精神,進行相關地方自治法規之制定與修正。
提案人:李柏毅 蘇巧慧 黃 捷 王美惠 張宏陸 高金素梅 牛煦庭 林宜瑾 郭國文
3.國家必須正視其繼承之殖民結構與歷史責任,進而積極匡正歷史錯誤、正視歷史正義。現有法定原住民族,與尚未被認定之其他臺灣南島語系民族,在身分與權利的待遇上,本即不應有所不同。請原住民族委員會評估當前分軌規範之情形,檢討所有法規與政策「合流規範」之可能,於六個月內完成相關立法計畫並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柏毅 蘇巧慧 黃 捷 王美惠 張宏陸 高金素梅 牛煦庭 林宜瑾 郭國文
4.鑒於平埔原住民族群在歷史上最先遭到外來殖民集團迫害,政府對於其文化特徵之確認,應積極提供協助,並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予以從寬認定。
提案人:牛煦庭 張宏陸 黃 捷 蘇巧慧 王美惠 高金素梅 麥玉珍 林宜瑾 鄭天財Sra Kacaw
5.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原住民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為維護及保存原住民族語言、文化所必須,故其適用於平埔原住民族群乃服膺憲法判決之要求。但政府應保障不因上開三部法律之適用,而影響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之教育及就業等權益。
提案人:牛煦庭 張宏陸 黃 捷 蘇巧慧 王美惠 高金素梅 麥玉珍 林宜瑾 鄭天財Sra Kacaw
二、全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牛召集委員煦庭補充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
主席現在請召集委員牛煦庭委員補充說明。 -
質詢:牛委員煦庭: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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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委員煦庭(14時31分)謝謝主席。各位委員同仁、各位媒體先進朋友。我們的憲法法庭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作成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其主文第一項及第三項明示,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前段規定所保障之原住民族,應包括既存於臺灣之所有臺灣南島語系民族,因此除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之外,舉凡其語言、習俗、傳統等等文化特徵若至今仍然存續,而其成員仍維持族群認同,且有客觀歷史紀錄可稽之其他臺灣南島語系民族,均得依其民族意願,申請核定其為原住民族,其所屬成員得依法取得原住民身分。相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3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原住民族身分法或另定特別法,就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稱同屬南島語系民族之其他臺灣原住民族之認定要件、所屬成員之身分要件及登記程序等事項,予以明文規範。
簡單來說,就是我們一個平埔原住民相關的族群,應該依憲判第17號的判決予以修法,或者是另定特別法的保障。有鑑於此,行政院於今年5月15日將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正式函請大院審議,而本院委員鄭委員天財、林委員宜瑾、賴委員惠員亦有擬具相關的專法草案,經本院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併案審查完竣,並經黨團協商之後,圓滿達成共識。以上簡單補充說明,敬請院會審議,謝謝。 -
主席謝謝牛煦庭委員的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報告院會,本案已經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間:114年10月3日(星期五)下午13時4分至13時22分
地點:紅樓101會議室
協商主題: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賴惠員等21人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分別擬具「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案。
協商結論:
一、第2條、第23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增列附帶決議1項。(如附件)
三、其餘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牛煦庭
協商代表:傅崐箕 羅智強 林沛祥 鄭天財Sra Kacaw
高金素梅 柯建銘 鍾佳濱 陳培瑜
賴惠員 王美惠 林宜瑾 張宏陸
王定宇 黃國昌 張啓楷 陳昭姿
麥玉珍 郭國文
附帶決議:
行政院辦理平埔原住民族群之事務,應尊重平埔原住民族群之主體性;必要時,應指派政務委員協助主管機關辦理跨部會協調事宜,並得依平埔原住民族群人口之增長及其民族意願,設置以平埔原住民族群為首長之專責機關,辦理平埔原住民族群事務。 -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進行處理。 -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
(二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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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宣讀名稱。
名稱: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
主席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請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為認定平埔原住民族群,保障平埔原住民身分認同權,特制定本法。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主席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平埔原住民族群:指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稱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之外,既存於臺灣同屬南島語系民族之其他臺灣原住民族;其民族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至今仍然存續,其成員仍維持族群認同,且有客觀歷史紀錄可稽,並依其民族意願,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者。
二、平埔原住民:指平埔原住民族群之個人,依本法規定登記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者。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政府應辦理平埔原住民族群社會及經濟狀況調查,並應於各項調查統計及專題分析納入平埔原住民族群。
政府辦理平埔原住民族群相關事務時,應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特予保障原住民族文化之意旨,避免反於歷史事實及國際保護原住民族潮流。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平埔原住民族群之核定,由申請人檢具申請書,釋明下列事項並檢附有關佐證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該民族之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至今仍然存續。
二、該民族之成員仍維持族群認同。
三、有客觀歷史紀錄佐證該民族為既存於臺灣之南島語系民族。
四、該民族成員之身分認定要件。
前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為成年並有三十人以上;為經合法立案之人民團體者,應附立案證書。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文化特徵至今仍然存續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申請民族之民族語言、習俗、傳統及其他文化特徵具獨特性。
二、申請民族之成員間就前款文化特徵有持續實踐之民族文化活動或生活事實。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維持族群認同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申請民族之成員有意願組成特定原住民族。
二、申請民族之成員有顯著認同自身為該群體成員之自我意識,並有與其文化認同有關之客觀事實可資證明。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八條。
第 八 條 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客觀歷史紀錄,指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申請民族之成員本人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於日治時期戶籍資料內有熟、平或其他足以證明其屬於臺灣南島語系民族之登記或登記形式。
二、申請民族之成員本人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於日治時期戶籍資料以外之政府公文書資料內,有足以證明其屬於臺灣南島語系民族之資訊。
三、申請民族之成員本人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於公私立大專校院或學術研究機構之研究成果或其他具客觀完整性及一致性之臺灣歷史紀錄內,有足以證明其屬於臺灣南島語系民族之資訊。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九條。
第 九 條 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身分認定要件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要件應具體明確。
二、要件應有助於促進原住民族文化認同之目的。
三、要件應符合比例原則。
主管機關應將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事項於政府公報及機關網站公告周知,供任何人以書面或於指定網站表達意見;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中央主管機關應彙集前項意見,轉交申請人就參採情形提供回應或說明,併入後續審議之參考。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十條。
第 十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第五條之申請案件,應邀請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組成審議會,依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之審查基準進行審議。
前項審議會委員應為十一人至二十三人,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總額三分之一。
第一項之審議應經前項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委員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審議會作成審議結果前,應邀請申請人與申請民族之成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陳述意見,並得召開公聽會。
前四項審議會之任務、組織、運作、委員之遴聘、任期、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中央主管機關就前條第一項之審議結果應報請行政院核定,並將行政院核定結果通知申請人、刊登政府公報及公開於機關網站廣泛周知。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依前條規定核定為平埔原住民族群者,其民族成員身分認定要件,由主管機關公告五年。必要時,經中央主管機關徵詢該民族意願後得再延長公告期間一次,延長公告期間以五年為限。
符合前項公告之民族成員身分認定要件者,得於公告期間,檢具相關事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載於該族民族成員名冊。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前項申請之處理期間為二個月;有疑義時,得函請中央主管機關協助。
公告期間屆滿後,仍得由該族或個別申請人,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充認定程序;主管機關應予以受理。
前四項民族成員身分認定要件之公告與徵詢民族意願之方式、登載民族成員名冊之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令核定之民族別,其成員未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得依本法申請取得平埔原住民族群成員之身分,並得不適用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
本法施行前,已提出平埔原住民族群核定之申請,尚未經核定者,依第六條至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經登載於第十二條規定之民族成員名冊者,得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父或母為平埔原住民,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
一、取用父或母所屬平埔原住民族群之傳統名字。
二、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平埔原住民族群之傳統名字。
三、從具平埔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其子女從其姓者,應依同款規定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非原住民經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之原住民雙親共同收養,雙親之一具平埔原住民身分,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
一、當事人被收養時未滿七歲。
二、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具平埔原住民身分收養者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或從具平埔原住民身分收養者之姓。
本法施行前,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原住民雙親收養者,不受前項雙親須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規定之限制。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平埔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平埔原住民身分:
一、依第十五條規定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後,因變更姓名致未符合各該規定。
二、依前條規定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後,終止收養關係。
三、成年後申請放棄平埔原住民身分。
曾依前項第三款規定申請放棄並喪失平埔原住民身分,且無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事者,得申請回復平埔原住民身分;其回復以一次為限。
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喪失平埔原住民身分者,其申請時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平埔原住民身分不喪失。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為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當事人依本法取用、並列平埔原住民族群之傳統名字或從姓,未成年時由法定代理人書面約定申請,成年後依個人意願申請,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一千零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依前項規定申請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除出生登記外,未成年時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平埔原住民身分別,非依法律規定不得變更。
父母屬於不同原住民身分別者,子女未成年時,由法定代理人書面約定,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登記或變更身分別。
前項規定,於依第十六條規定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者,不適用之。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平埔原住民應依其父或母之所屬平埔原住民族群,登記其民族別;其平埔原住民傳統名字或從姓,應與其登記之民族別相關聯。
前項民族別之登記、變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平埔原住民身分之取得、喪失、變更及回復之申請,由戶政事務所受理,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內登記其身分別及民族別,並於登記後發生效力。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林宜瑾委員等22人所提第二十二條不予採納。
請宣讀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平埔原住民族群語言及文化之保障,適用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政府應維護、保存及發展平埔原住民族群文化;制定政策及規劃區域發展時,應評估對平埔原住民族群文化之衝擊影響,並確保平埔原住民之權益及發展。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本於多元、平等、自主、尊重之原則,並考量平埔原住民族群歷史正義及轉型正義之需求,推動相關教育政策,促進全體國民認識與尊重平埔原住民族群,並得鼓勵、補助非營利之機構、法人或團體,對社會大眾進行平埔原住民族群及多元文化教育。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充分考量各平埔原住民族群與其成員之歷史發展脈絡及現況,並斟酌國家資源分配,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保障其政治參與、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等權利。 -
主席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全案已經經過二讀,現在有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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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報告院會,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現在作以下決議: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制定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及黨團協商所通過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
審查會通過附帶決議
1.有關本法第23條規定「三年內應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以保障平埔族群權利一事,為落實立法意旨,請主管機關於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盤點並提出應辦理法律制定或修正事項之具體細目,規劃執行期程及分工機制,以加速平埔族群權益推展。
2.鑒於諸多地方自治法規皆涉及原住民之權利義務,平埔原住民族不應被排除規範,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本法施行後,會同有關部會發函至全國各地方政府,以臺南市西拉雅族振興發展辦法為例,以恪遵憲法判決之精神,進行相關地方自治法規之制定與修正。
3.國家必須正視其繼承之殖民結構與歷史責任,進而積極匡正歷史錯誤、正視歷史正義。現有法定原住民族,與尚未被認定之其他臺灣南島語系民族,在身分與權利的待遇上,本即不應有所不同。請原住民族委員會評估當前分軌規範之情形,檢討所有法規與政策「合流規範」之可能,於六個月內完成相關立法計畫並提出書面報告。
4.鑒於平埔原住民族群在歷史上最先遭到外來殖民集團迫害,政府對於其文化特徵之確認,應積極提供協助,並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予以從寬認定。
5.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原住民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為維護及保存原住民族語言、文化所必須,故其適用於平埔原住民族群乃服膺憲法判決之要求。但政府應保障不因上開三部法律之適用,而影響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之教育及就業等權益。 -
黨團協商通過附帶決議
行政院辦理平埔原住民族群之事務,應尊重平埔原住民族群之主體性;必要時,應指派政務委員協助主管機關辦理跨部會協調事宜,並得依平埔原住民族群人口之增長及其民族意願,設置以平埔原住民族群為首長之專責機關,辦理平埔原住民族群事務。 -
主席報告院會,依照協商結論,均照案通過。
現在進行完成立法程序後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兩分鐘,並截止登記。
首先,請高金素梅委員發言。鄭天財委員,請準備。 -
質詢:高金委員素梅: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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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金委員素梅(15時)院長、在場的委員們,大家好。今天是歷史的一刻,平埔族群家人的地位終於法制化了。感謝在場各位委員的支持,也要感謝牛煦庭召委的排案,讓這一部民族權益的法律能夠在立法院三讀通過。
我要再一次強調,這是對歷史不公的扭轉,也是對過去殖民政府長期壓迫的回應,更是轉型正義重要的一步,但這僅僅只是開始。平埔族人、平埔族群雖然正式納入了中央原住民政策的範疇,但是相關的配套措施並沒有被完全保障到。在預算上,行政院仍然沒有依照人口的比例編列相關經費,族人的權益沒有獲得同等的待遇。在法律上,平埔權益涉及到了127條法律、283項命令,仍然有大量修正的必要。
今天平埔族群正式加入了原住民族的大家庭,這應該是一個攜手前行的契機。我們要共同爭取屬於原住民族的完整權益,我們也要求執政的民進黨應該要展現誠意,拿出具體的政策,請不要再用殖民的思維來分化我們原住民族。
最後,我要請在場的大家,尤其是原住民的立法委員們,讓我們一起向真正的族群正義繼續邁進。謝謝大家。 -
主席謝謝高金素梅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鄭天財委員發言。 -
質詢: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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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5時2分)院長、各位委員。今天終於三讀通過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憲法法庭在111年10月28號判決,政府應於三年內完成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法案的公布,也就是必須在今年的10月27號公布施行,所以這個時間非常急迫。原民會根據憲法法庭的判決,經過條文的草擬以及多次召開公聽會、說明會之後,在去年把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送到行政院,但是一直都沒有審查。本席特別寫信給陳時中與卓榮泰院長,要求趕快審查、送到立法院,因此,立法院就開始審查。要特別、特別的謝謝內政委員會的牛煦庭召委安排審查並且安排協商,完成了今天的三讀通過。很重要的就是,接下來行政部門以及立法院必須在所謂的三年內要完成制定或是修正相關的法律,來完全的保障平埔原住民各項權益,所以本席也特別希望能夠制定平埔原住民族群基本法,趕快把它完成,在這邊再次特別感謝,謝謝。 -
主席謝謝鄭天財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兩位發言委員都沒有提起,我們內政委員會召集委員牛煦庭委員幫忙讓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完成審查,今天正好是牛煦庭委員的生日,這應該是最好的生日禮物。
報告院會,我們議場2樓來了另外一批大學生旁聽,是來自臺北市立大學城發系的所有同學,我們掌聲歡迎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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