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這裡放一些可以連回去原資料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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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
(二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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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宣讀第十六條之一。 -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十六條之一 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稅課統籌分配部分,應本透明化及公平劃一方式分配之;受分配地方政府就分得部分,應列為當年度稅課收入。
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款項,應以總額百分之九十六列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其餘百分之四列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應供為支應受分配地方政府緊急及其他重大事項所需經費,由行政院依實際情形分配之。
普通統籌分配稅款按下列指標及權數,計算各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分配額度:
一、可供分配款項百分之九十點五,依下列權數計算分配直轄市及縣(市)(不含離島):
(一)各直轄市及縣(市)最近三年轄區內各類營利事業營業額平均值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不含離島)之平均值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三十。
(二)各直轄市及縣(市)之房屋稅、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收入合計數之前一年度成長率排名序位分數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不含離島)序位分數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十。
(三)各直轄市及縣(市)之前一年度規費、工程受益費、罰鍰及賠償收入占其自籌財源比例占全直轄市及縣(市)(不含離島)比例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五。
(四)各直轄市及縣(市)之轄區之土地面積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不含離島)土地面積合計數之百分比,權重占百分之十。
(五)人口指標占權重百分之四十五,依下列細部指標及權數計算:
1.人口數: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最近一年底人口比例占本項權數百分之九十。
2.所得能力: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最近一年度所得能力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不含離島)所得能力合計數比例,權數占本項百分之十。所得能力=全國每戶可支配所得額÷各直轄市及縣(市)每戶可支配所得額。
二、可供分配款項百分之二,考量直轄市與縣市責任不同、支出項目不同,依各直轄市分配數按比例分配。
三、可供分配款項百分之二點五,依下列權數計算分配離島三縣(市):
(一)離島各縣(市)最近三年轄區內各類營利事業營業額平均值占離島三縣(市)之平均值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三十。
(二)離島各縣(市)之房屋稅、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收入合計數之前一年度成長率排名序位分數占離島三縣(市)序位分數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十。
(三)離島各縣(市)之前一年度規費、工程受益費、罰鍰及賠償收入占其自籌財源比例占離島三縣(市)比例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五。
(四)離島各縣(市)之轄區之土地面積占離島三縣(市)土地面積合計數之百分比,權重占百分之十。
(五)人口指標占權重百分之四十五,依下列細部指標及權數計算:
1.人口數:按離島各縣(市)最近一年底人口比例占本項權數百分之九十。
2.所得能力:按離島各縣(市)最近一年度所得能力占離島三縣(市)所得能力合計數比例,權數占本項百分之十。所得能力=全國每戶可支配所得額÷各直轄市及縣(市)每戶可支配所得額。
四、可供分配款項百分之五分配鄉(鎮、市),其分配方式應參酌鄉(鎮、市)正式編制人員人事費及基本建設需求情形,研訂公式分配各鄉(鎮、市)。
五、受分配之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其分配金額較修法前一年度分配金額減少者之全部差短數,以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支應。
依前項算定分配各該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金額,財政部應按次一年度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推估數,設算分配各該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金額,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通知各該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政府。前段之規定,因修法而造成情事變更,則不受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通知各該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政府之限制。
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由縣統籌分配鄉(鎮、市)之款項,應本調劑財政盈虛原則,由縣政府訂定分配辦法;其中依公式分配之款項,不得低於可供分配總額之百分之九十,依公式設算分配各該鄉(鎮、市)之金額,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通知各該鄉(鎮、市)公所。 -
主席報告院會,第十六條之一,本案條文進行處理時,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一案通過,我們就不再處理其他案。
我們現在開始表決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在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我們開始記名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向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0位,贊成56位,反對44位,贊成者多數,第十六條之一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2025年11月21日 下午3時29分19秒
表決議題: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0 贊成人數:56 反對人數:44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王鴻薇 陳雪生 黃建賓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鍾佳濱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思瑤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
主席我們現在進行第三十八條之二,請宣讀。
第三十八條之二 本法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修正之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十六條之一之施行日期,溯及至一百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
主席現在我們表決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在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記名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向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0位,贊成者56位,反對44位,贊成者多數,第三十八條之二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2025年11月21日 下午3時31分32秒
表決議題: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八條之二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0 贊成人數:56 反對人數:44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王鴻薇 陳雪生 黃建賓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鍾佳濱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思瑤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
主席報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現在有國民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
(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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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報告院會,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報告院會,現在有國民黨黨團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第十一條規定,提請將全案付表決。 -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規定,提請將本案「全案付表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羅智強 -
主席現在進行全案付表決,贊成全案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棄權請按棄權。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進行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向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0位委員,贊成56位,反對44位,棄權0位,贊成者多數,全案表決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4年11月21日 下午3時39分00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三案
全案表決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0 贊成人數:56 反對人數:44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王鴻薇 陳雪生 黃建賓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鍾佳濱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思瑤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
主席現在作以下決議: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傅崐萁委員等針對本案三讀之決議提出復議,並請院會隨即表決處理。 -
委員傅崐萁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9人針對本(第10)次會議討論事項第3案「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二修正草案」院會三讀之決議,提出復議,並請院會立即處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陳永康 盧縣一 蘇清泉 陳玉珍 陳菁徽 謝龍介 葛如鈞 鄭天財Sra Kacaw 黃 仁 廖偉翔 林倩綺 鄭正鈐 吳宗憲 黃建賓 羅明才 羅廷瑋 王育敏 馬文君 廖先翔 魯明哲 翁曉玲 徐欣瑩 張嘉郡 邱鎮軍 賴士葆 林德福 -
主席現在處理本件復議案。現在進行表決,針對傅崐萁委員等所提復議案,現在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我們開始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向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0人,贊成43人,反對57人,棄權0人,贊成者少數,復議案不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4年11月21日 下午3時40分56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三案 委員傅崐萁等
針對本案三讀之決議提出復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0 贊成人數:43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0
贊成: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鍾佳濱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思瑤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王鴻薇 陳雪生 黃建賓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王定宇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
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
四、(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17人、委員葉元之等21人及委員羅美玲等18人分別擬具「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2、2、2、3會期第10、10、11、16、9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44300996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17人、委員葉元之等21人及委員羅美玲等18人分別擬具「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3年12月2日台立議字第1130704126號、第1130704163號、113年12月9日台立議字第1130704316號、114年1月15日台立議字第1140700119號、114年5月7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256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內政委員會
併案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17人、委員葉元之等21人及委員羅美玲等18人分別擬具「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於114年6月19日(星期四)及6月30日(星期一)分別召開第11屆第3會期第3次及第4次聯席會議,併案審查上開法案;由吳召集委員宗憲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及黨團說明提案要旨外,內政部及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詢問。
貳、委員及黨團提案要旨說明
一、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高金素梅、蘇清泉、張智倫、徐巧芯、許宇甄、徐欣瑩、廖先翔、萬美玲、林沛祥、邱若華、呂玉玲、顏寬恒、王鴻薇、洪孟楷等21人,為落實《新住民基本法》第4條明定:「內政部應設置新住民事務專責中央三級行政機關……」,爰擬具「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鑑於新住民基本法於113年7月16日已經三讀通過,且經總統公布,惟內政部拒不檢討與修正放寬三級機關員額,恐嚴重損害我國現有90餘萬新住民之權益,新增新住民發展署有助於提供文化適應等支持,增強社會聚集力,使其更能有效融入台灣社會,倡導新住民之多元文化,減少社會中的歧視與偏見,推動經濟成長,提升新住民生活品質,爰擬具「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委員張智倫等17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張智倫、林沛祥、廖偉翔等17人,鑑於新住民基本法於113年7月16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三讀通過,依據該法第4條,爰擬具「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四、委員葉元之等21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葉元之、蘇清泉、廖偉翔等21人,鑑於《新住民基本法》於113年7月16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三讀通過,明定:「內政部應設置新住民事務專責中央三級行政機關……」,為落實該規定並確保其有效執行,爰擬具「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五、委員羅美玲等18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羅美玲、許智傑、莊瑞雄等18人,鑑於新住民在臺定居人口數逐年增加,為保障新住民在台權益並促進新住民融入臺灣社會,相關權益保障專法於2024年7月16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依該法第4條「內政部應設置新住民事務專責中央三級行政機關,以統籌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新住民就學、就業、培力、關懷協助及多元服務之相關事宜」,爰擬具「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參、內政部常務次長吳堂安報告如次:(114年6月19日)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貴聯席會議審查本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所屬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本人奉邀列席報告並備質詢,謹就新住民事務中央三級行政機關籌備進度說明如下:
(壹)前言
為提升對新住民之照顧,同時因應人口少子化、高齡化趨勢之挑戰,強化留才攬才誘因,大院於113年7月16日三讀通過新住民基本法(下稱基本法),並經總統於113年8月12日公布,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依基本法第4條規定,本部應設置新住民事務中央三級行政機關。為積極辦理新設機關事宜,本部隨即指示由移民署辦理新機關組織籌備工作,並訂定發布新住民發展署(下稱新機關)籌備作業小組(下稱籌備小組)設置要點,由本部常務次長擔任召集人、移民署署長擔任執行秘書,定期召開會議討論籌備工作。
(貳)新機關籌備辦理情形
一、定期召開會議:籌備小組下設6個工作分組,原則上每2週召開1次籌備工作會議(執行秘書主持),討論業務盤點、人力規劃及辦公廳舍情形;每個月召開1次籌備小組會議(召集人主持),邀集本部相關單位及移民署討論籌備工作。迄114年5月底止,召集人已召開7次籌備小組會議。
二、工作分組及工作進度:
(一)業務及組織規劃組:負責新機關業務與組織、盤點業務所需人力與來源、內部單位設置與功能等事項。刻正依基本法規定持續盤點掌理業務,除移民署既有業務外,亦包含既有但需擴大辦理及新增業務,新增業務主要包含藝文傳播(含媒體近用權)等事項,現階段已盤點近百項,將視業務盤點情形,研提新機關內部單位設置與功能規劃方案,目前暫已就設置4個業務單位之組織架構方案進行評估研析。
(二)員額設置及權益保障組:負責員額移撥與職缺控管、草擬組織法與編制表、人事派免作業等事項。除配合未來員額移撥情形進行職缺管控外,刻正依前開業務盤點情形及組織架構規劃方案,草擬組織法草案及規劃員額配置。
(三)預決算處理組:負責籌編預算等事項。刻正依各工作分組盤點新機關成立所需開辦費用等,彙整經費需求。
(四)法制作業組:負責協助其他小組辦理法制作業等事項。刻正與業務及組織規劃組共同盤點並綜整移民署現行涉及新住民業務之法律及法規命令情形,持續研議須配合修正法案。
(五)財產廳舍及檔案移交組:負責辦公廳舍空間大小與內部設計、廳舍租借、財產及檔案盤點撥交等事項。刻正依新機關規劃員額、內部單位設置等情形,以及考量辦公廳舍室內裝修費用、承租租金、交通便利性等條件,研析臺北市及新北市合適地點。
(六)資訊建置及調整組:負責網路與資訊基礎設施等資訊軟硬體設備盤點、移撥、搬遷、採購等事項。刻正依各工作分組盤點新機關業務需求,檢討需移轉或建置之資訊系統,以及規劃各項設備及系統分階段上線順序與所需建置時間。
三、基本法公布後,本部已積極持續籌辦新設機關事宜及辦理各項配套措施,並在保障及落實媒體近用權部分,與警察廣播電臺及中央廣播電臺合作,於113年10月18日開播「新住民心力量」廣播節目,製作貼近新住民生活需求之節目。
(參)結語
依基本法規定,新機關將統籌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新住民就學、就業、培力、關懷協助及多元服務之相關事宜,本部已就新機關各項籌備工作組成籌備小組,並持續召開會議研商,不斷推動籌辦新機關有關事項。考量新住民之對象廣泛、監督職權及掌理業務複雜,且涉及公權力行政事項橫跨不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籌備作業之業務分工、人員移撥及法規研修等較一般機關更為繁雜,尚需相當作業時間,本部將積極並加速完成各項籌備工作,以落實新住民各項權益保障事項。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蘇俊榮報告如次:(114年6月19日)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有關貴委員會召開審查「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一案,本總處奉邀列席,深感榮幸,謹就涉及本總處業務部分提出意見如下:
一、有關內政部組織法第5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版本;台灣民眾黨黨團版本;委員張智倫等17人版本;委員葉元之等21人版本;委員羅美玲等18人版本),有關為保障新住民權益及配合新住民基本法第4條,於內政部下增加設置新住民事務專責中央三級行政機關,並刪除該部移民署原掌理之新住民事務職掌事項,修正草案部分原則尊重主管機關內政部意見:
(一)新住民事務專責中央三級行政機關名稱定為「新住民發展署」部分,請主管機關內政部搭配業務職掌予以規劃。
(二)新住民發展署業務範圍部分,查「新住民基本法」第3條規定,該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為避免新住民發展署職掌事項與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重疊或權責分工不明,建議由主管機關內政部釐清。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伍、銓敘部書面報告:(114年6月19日)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有關貴委員會召開審查「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謹就本部意見說明如下:
一、依前揭提案說明,新住民基本法於113年7月16日經大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三讀通過,113年8月12日經總統公布,依該法第4條規定:「內政部應設置新住民事務專責中央三級行政機關,以統籌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新住民就學、就業、培力、關懷協助及多元服務之相關事宜。」爰擬具內政部組織法第5條條文修正草案等,謹就上開組織法草案涉及官制官規事項說明如下:
(一)內政部組織法第5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茲以行政院所屬機關之設立非屬本部權責,本部尊重大院決議。
二、前揭提案涉及官制官規事項部分,均與相關規定尚無未合,本部尊重大院決議。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陸、與會委員聽取報告並經詢答後,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第五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柒、爰經決議: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宗憲出席說明。
捌、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
主席現在請召集委員吳宗憲委員補充說明。
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外,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經第4會期第9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鑒於《新住民基本法》第四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立專責機構統籌新住民事務,惟內政部現行組織架構尚未設置「新住民發展署」,致法定義務遲未落實,相關政策缺乏統籌與專責推動機制。為貫徹依法行政原則,健全新住民政策執行體系,並確立施行時程,爰擬具「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新住民基本法》已於民國113年公布施行,第四條明確規定中央應設立「新住民發展署」,以統籌新住民權益保障、教育、就業、語言訓練及文化適應等事項。然至今內政部尚未完成組織設立,致相關政策推動分散於各局處間,欠缺整合效能,與法律規定不符。
二、爰修正《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增列「新住民發展署」為本部次級機關,明確其權責範圍,以符合法制位階與行政組織體系,落實《新住民基本法》立法目的。
三、配合第五條第六款增設「新住民發展署」,修正本條,增列施行時程,以明確修法生效日期,並提供主管機關合理準備期辦理組織設立及相關作業。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麥玉珍 黃國昌 張啓楷 陳昭姿 -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已經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間:114年11月21日(星期五)
貳、地點:紅樓302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
一、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17人、委員葉元之等21人及委員羅美玲等18人分別擬具「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
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肆、協商結論
第五條及第七條,均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協商主持人:韓國瑜
協商代表: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柯建銘
鍾佳濱(代) 陳培瑜(代) 羅美玲 黃國昌
張啓楷(代) 陳昭姿 麥玉珍 -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後續依照協商結論進行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讀) -
-
主席請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警政署: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警察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二、消防署:全國災害防救、消防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消防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三、移民署:入出國(境)管理、移民事務、防制人口販運之規劃及執行。
四、國土管理署:國土規劃、都市計畫、都市更新、住宅、建築管理、都市基礎與下水道工程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五、國家公園署: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六、新住民發展署:新住民事務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
主席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 -
主席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內政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
(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
主席報告院會,三讀條文已經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作以下決議: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五案。
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國民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17人、委員葉元之等21人及委員羅美玲等18人分別擬具「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2、2、2、2、3會期第8、10、10、11、16、9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44300997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國民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17人、委員葉元之等21人及委員羅美玲等18人分別擬具「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等6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3年11月19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912號、113年12月2日台立議字第1130704127號、第1130704141號、113年12月9日台立議字第1130704315號、114年1月15日台立議字第1140700118號、114年5月7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257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內政委員會
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國民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17人、委員葉元之等21人及委員羅美玲等18人分別擬具「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等6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於114年6月19日(星期四)及6月30日(星期一)分別召開第11屆第3會期第3次及第4次聯席會議,併案審查上開法案;由吳召集委員宗憲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黨團及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外,內政部及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詢問。
貳、黨團及委員提案要旨說明
一、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鑑於新住民人數逐年增加,為有效保障新住民教育、就業、醫療等方面之權益,並提供語言訓練、文化適應等支持,增強社會聚集力,使其更能有效融入台灣社會,倡導新住民之多元文化,減少社會中的歧視與偏見,推動經濟成長,提升新住民生活品質,爰擬具「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
二、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高金素梅、徐欣瑩、張智倫、許宇甄、蘇清泉、徐巧芯、廖先翔、林沛祥、顏寬恒、邱若華、萬美玲、呂玉玲、王鴻薇、洪孟楷等21人,有鑑於我國新住民人數日漸增多,根據內政部資料顯示,新住民的人數達59萬3,714人,新二代約50萬人。人數約占臺灣總人口的5%,為落實保障新住民權益,經制定《新住民基本法》,該法第4條明定內政部應設置新住民事務專責中央三級行政機關,爰擬具「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
三、國民黨黨團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新住民人數逐年增加,為提供新住民語言訓練、文化適應、人身安全保護等支持,有效保障新住民教育、就業、醫療、文化傳遞等各方面之權益,使其更能有效融入台灣社會,倡導新住民之多元文化,減少社會中的歧視與偏見,提升新住民生活品質,建構更友善的多元文化社會,爰擬具「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
四、委員張智倫等17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張智倫、林沛祥、廖偉翔等17人,鑑於新住民基本法於113年7月16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法制定重點包括,內政部應設置新住民事務專責中央三級行政機關,以統籌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新住民就學、就業、培力、關懷協助及多元服務的相關事宜,依據該法第4條,爰擬具「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
五、委員葉元之等21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葉元之、蘇清泉、廖偉翔等21人,鑑於新住民人數逐年增加,並為因應新住民基本法於113年7月16日經本院三讀通過,其中規定內政部應設置新住民事務專責中央三級行政機關,以統籌新住民相關事務,並提供語言訓練、文化適應、人身安全保護、教育、就業、醫療、文化傳遞及多元服務等,爰擬具「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以有效保障新住民權益,促進其融入台灣社會,倡導多元文化,減少歧視與偏見,提升生活品質,進而建構更友善之多元文化社會。
六、委員羅美玲等18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羅美玲、許智傑等18人,鑑於新住民在臺定居人口數逐年增加,為保障新住民在台權益並促進新住民融入臺灣社會,相關權益保障專法於2024年7月16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依該法第4條明定「內政部應設置新住民事務專責中央三級行政機關,以統籌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新住民就學、就業、培力、關懷協助及多元服務之相關事宜」,爰擬具「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
參、內政部常務次長吳堂安報告如次:(114年6月19日)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貴聯席會議審查本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所屬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本人奉邀列席報告並備質詢,謹就新住民事務中央三級行政機關籌備進度說明如下:
(壹)前言
為提升對新住民之照顧,同時因應人口少子化、高齡化趨勢之挑戰,強化留才攬才誘因,大院於113年7月16日三讀通過新住民基本法(下稱基本法),並經總統於113年8月12日公布,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依基本法第4條規定,本部應設置新住民事務中央三級行政機關。為積極辦理新設機關事宜,本部隨即指示由移民署辦理新機關組織籌備工作,並訂定發布新住民發展署(下稱新機關)籌備作業小組(下稱籌備小組)設置要點,由本部常務次長擔任召集人、移民署署長擔任執行秘書,定期召開會議討論籌備工作。
(貳)新機關籌備辦理情形
一、定期召開會議:籌備小組下設6個工作分組,原則上每2週召開1次籌備工作會議(執行秘書主持),討論業務盤點、人力規劃及辦公廳舍情形;每個月召開1次籌備小組會議(召集人主持),邀集本部相關單位及移民署討論籌備工作。迄114年5月底止,召集人已召開7次籌備小組會議。
二、工作分組及工作進度:
(一)業務及組織規劃組:負責新機關業務與組織、盤點業務所需人力與來源、內部單位設置與功能等事項。刻正依基本法規定持續盤點掌理業務,除移民署既有業務外,亦包含既有但需擴大辦理及新增業務,新增業務主要包含藝文傳播(含媒體近用權)等事項,現階段已盤點近百項,將視業務盤點情形,研提新機關內部單位設置與功能規劃方案,目前暫已就設置4個業務單位之組織架構方案進行評估研析。
(二)員額設置及權益保障組:負責員額移撥與職缺控管、草擬組織法與編制表、人事派免作業等事項。除配合未來員額移撥情形進行職缺管控外,刻正依前開業務盤點情形及組織架構規劃方案,草擬組織法草案及規劃員額配置。
(三)預決算處理組:負責籌編預算等事項。刻正依各工作分組盤點新機關成立所需開辦費用等,彙整經費需求。
(四)法制作業組:負責協助其他小組辦理法制作業等事項。刻正與業務及組織規劃組共同盤點並綜整移民署現行涉及新住民業務之法律及法規命令情形,持續研議須配合修正法案。
(五)財產廳舍及檔案移交組:負責辦公廳舍空間大小與內部設計、廳舍租借、財產及檔案盤點撥交等事項。刻正依新機關規劃員額、內部單位設置等情形,以及考量辦公廳舍室內裝修費用、承租租金、交通便利性等條件,研析臺北市及新北市合適地點。
(六)資訊建置及調整組:負責網路與資訊基礎設施等資訊軟硬體設備盤點、移撥、搬遷、採購等事項。刻正依各工作分組盤點新機關業務需求,檢討需移轉或建置之資訊系統,以及規劃各項設備及系統分階段上線順序與所需建置時間。
三、基本法公布後,本部已積極持續籌辦新設機關事宜及辦理各項配套措施,並在保障及落實媒體近用權部分,與警察廣播電臺及中央廣播電臺合作,於113年10月18日開播「新住民心力量」廣播節目,製作貼近新住民生活需求之節目。
(參)結語
依基本法規定,新機關將統籌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新住民就學、就業、培力、關懷協助及多元服務之相關事宜,本部已就新機關各項籌備工作組成籌備小組,並持續召開會議研商,不斷推動籌辦新機關有關事項。考量新住民之對象廣泛、監督職權及掌理業務複雜,且涉及公權力行政事項橫跨不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籌備作業之業務分工、人員移撥及法規研修等較一般機關更為繁雜,尚需相當作業時間,本部將積極並加速完成各項籌備工作,以落實新住民各項權益保障事項。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蘇俊榮報告如次:(114年6月19日)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有關貴委員會召開審查「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一案,本總處奉邀列席,深感榮幸,謹就涉及本總處業務部分提出意見如下:
一、有關內政部組織法第5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版本;台灣民眾黨黨團版本;委員張智倫等17人版本;委員葉元之等21人版本;委員羅美玲等18人版本),有關為保障新住民權益及配合新住民基本法第4條,於內政部下增加設置新住民事務專責中央三級行政機關,並刪除該部移民署原掌理之新住民事務職掌事項,修正草案部分原則尊重主管機關內政部意見:
(一)新住民事務專責中央三級行政機關名稱定為「新住民發展署」部分,請主管機關內政部搭配業務職掌予以規劃。
(二)新住民發展署業務範圍部分,查「新住民基本法」第3條規定,該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為避免新住民發展署職掌事項與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重疊或權責分工不明,建議由主管機關內政部釐清。
二、有關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部分(台灣民眾黨黨團版本;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版本;國民黨黨團版本;委員張智倫等17人版本;委員葉元之等21人版本;委員羅美玲等18人版本),原則尊重主管機關內政部意見:
(一)各黨團、委員提案草案版本第1條及第2條涉及機關權限職掌部分,同前述內政部組織法第5條條文修正草案意見,建議由主管機關內政部釐清。
(二)各黨團、委員提案草案版本第3條、第4條有關首長、副首長、幕僚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部分:
1.員額數部分,查「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9條第3項規定,三級機關以下得置副首長至多3人,均列常任職務,又現行各機關依其業務量能需要,分別置副首長1人至3人不等,請主管機關內政部說明規劃業務量能及員額配置需求,合理配置。
2.至職務列等部分,因涉官制官規事項,本總處尊重主管機關銓敘部意見。
(三)各黨團、委員提案草案版本第5條有關派員駐境外辦事部分,查「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4條規定,各機關依其組織法定有得派員駐境外辦事之規定者,得洽商外交部後派員於駐外機構相關內部單位或配屬機構辦理業務,並受所屬之駐外機構指揮監督,因事涉派員駐外之必要性及急迫性評估,尊重主管機關外交部意見。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伍、司法院書面報告:(114年6月19日)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國民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17人、委員葉元之等21人及委員羅美玲等18人分別擬具「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案,與會討論,深感榮幸。為統籌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新住民就學、就業、培力、關懷協助及多元服務之相關事宜,設置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有助於落實憲法保障多元文化精神,保障新住民基本權益,對各委員所提草案,本院敬表尊重。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指教,謝謝各位。
陸、考選部書面報告:(114年6月19日)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日應邀列席大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第3次聯席會議,併案審查委員擬具「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有關台灣民眾黨黨團、中國國民黨黨團、張智倫委員等17人及葉元之委員等21人提案之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第2條第3款,明定其掌理新住民國家考試之規劃、執行等事宜,涉及考試院憲定職掌且與本部法定業務重疊,謹說明如下:
一、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已明確揭示,「考試」為考試院掌理事項。又考選部組織法第1條及第2條明定,(第1條)考試院為辦理全國公務人員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選行政事宜,特設考選部。(第2條)考選部對於承辦考選行政事務之機關有指示監督之權。爰此,本部為掌理全國各級公務人員任用考試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考試等2大類國家考試行政事務唯一機關。
二、本部基於組織法定事項,並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與其相關子法,以及其他法律規定,規劃舉辦各項公務人員考試,以因應各級機關用人需求。申言之,依新住民基本法第9條規定,政府應於國家考試設立新住民事務相關類科,以因應新住民公務之需求。爰此,各機關如為處理新住民相關事務而需以公務人員考試取才,本部將依法定權責及公務人員考試相關法規配合辦理。另考量各委員擬定之草案第2條第2款已明定該署掌理「新住民基本法之規劃、獎助及獎補助事項」,其內涵實已含括獎補助新住民報考國家考試等措施。綜上,建議刪除該草案第2條第3款規定。
柒、銓敘部書面報告:(114年6月19日)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有關貴委員會召開審查「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等案,謹就本部意見說明如下:
一、依前揭提案說明,新住民基本法於113年7月16日經大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三讀通過,113年8月12日經總統公布,依該法第4條規定:「內政部應設置新住民事務專責中央三級行政機關,以統籌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新住民就學、就業、培力、關懷協助及多元服務之相關事宜。」爰擬具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等,謹就上開組織法草案涉及官制官規事項說明如下:
(一)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部分:
1.第3條及第4條草案分別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一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6條規定,職務列等應就職責程度、業務性質及機關層次等因素綜合考量訂列。茲依前開新住民基本法規定,該署負責統籌新住民各項業務,是其所置署長、副署長及主任秘書之官等職等,經參照同層級之「署」、「局」,分別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簡任第十二職等」、「簡任第十一職等」,未失衡平,又該署置副首長2人及選置主任秘書職稱為幕僚長,亦與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9條、第20條規定尚無不符。
2.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版本增訂第6條第2項,規範該署各官等職務應優先進用具新住民身分者,本部尊重大院決議。
二、前揭提案涉及官制官規事項部分,均與相關規定尚無未合,本部尊重大院決議。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捌、大陸委員會書面報告:(114年6月19日)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承蒙貴委員會邀請,就併案審查「(一)台灣民眾黨黨團、(二)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三)國民黨黨團、(四)委員張智倫等17人、(五)委員葉元之等21人、(六)委員羅美玲等18人分別擬具『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案」案的相關內容進行報告,以下謹提出本會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一、為保障新住民基本權益,本會尊重各立法委員提案
新住民基本法(下稱新住民法)經大院於去(113)年7月16日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去年8月12日制定公布。按新住民法第4條規定,內政部應設置新住民事務專責中央三級行政機關,以統籌相關新住民事宜。
對於為保障新住民基本權益,協助其融入臺灣社會,各立法委員提出「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均係強化新住民事務統籌及完善相關政策,本會尊重各立法委員提案權。
二、本會將配合新住民事務主管機關,持續推動陸港澳籍新住民在臺安居樂業
依照本會組織法規定,本會掌理兩岸、香港、澳門政策、法規及交流等業務之綜合規劃、審議及協調。我國新住民事務依機關權限及法定職掌,係由內政部及其他有關機關權管,陸委會係針對各機關所提新住民事務如涉陸、港、澳領域時,提供兩岸政策之規劃、審議及協調辦理,故新住民事務主管機關成立後,不涉及陸委會業務調整,亦無業務需移撥至新住民事務主管機關。
惟關懷陸港澳籍新住民在臺生活,係本會政策一環,本會目前為「新住民發展基金」及「行政院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之成員,並與內政部合辦「行動服務列車」活動,照顧輔導陸港澳及新住民在臺生活。
未來本會亦將配合新住民事務主管機關,持續推動陸港澳籍新住民在臺生活權益,結合中央與地方資源,透過公私協力及多元管道,協助陸港澳籍人民在臺安居樂業,俾使其順利融入臺灣社會。
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書面報告:(114年6月19日)
主席、各位委員、各部會代表:
本會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之審查會議,謹代表本會列席,並提出書面報告如下,敬請指教:隨著全球化人口移動潮流及社會結構變遷下,我國新住民人口數日漸增多,為落實憲法保障多元文化精神、維護新住民之基本權益,爰制定新住民基本法,以建構文化共榮及和諧之社會環境。
本會作為通訊傳播主管機關,依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針對「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有關該署掌理新住民廣播電視等媒體規劃、培植、輔導及發展之規定,本會將在職掌範圍內為必要之協助,與政府各部會通力合作,共同建構多元公民社會、促進族群融合。
拾、與會委員聽取報告並經詢答後,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名稱、第四條及第五條,均照各提案通過。
二、第一條至第三條、第六條及第七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拾壹、爰經決議: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宗憲出席說明。
拾貳、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
主席請召集委員吳宗憲委員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報告院會,本案已經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間:114年11月21日(星期五)
貳、地點:紅樓302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
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國民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17人、委員葉元之等21人及委員羅美玲等18人分別擬具「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等6案。
肆、協商結論:
一、第一條至第三條、第六條及第七條,均照協商內容通過,詳如附件。
二、其餘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韓國瑜
協商代表: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柯建銘
鍾佳濱(代) 陳培瑜(代) 羅美玲 黃國昌
張啓楷(代) 陳昭姿 麥玉珍 -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後續依照協商結論逕行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
(二讀) -
-
主席請宣讀名稱。
名稱: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 -
主席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請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內政部為保障多元文化精神及新住民基本權益,統籌規劃及辦理有關新住民事務,特設新住民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
主席照協商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新住民事務政策、制度、法規之統籌規劃、研究、諮詢、協調及推動。
二、新住民總體支持事項之研擬、訂定、定期調查及檢討。
三、新住民發展基金之規劃、管理及監理。
四、新住民服務措施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五、獎勵、補助新住民語言學習、學術研究與培育專業人才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六、新住民關懷協助及弱勢扶助與就業服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七、獎勵、補助新住民語言友善環境措施與通譯服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八、獎勵、補助媒體事業製播新住民相關內容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九、新住民投入公共參與與多元文化交流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十、跨國(境)婚姻媒合管理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十一、其他有關新住民發展事項。 -
主席照協商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主席照協商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主席照協商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本法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 -
主席照協商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
(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
主席報告院會,三讀條文已經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我們現在作以下決議: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制定通過。
報告院會,我們現在休息10分鐘,休息之後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15時52分)
繼續開會(16時2分) -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討論事項第六案。
六、(一)本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0人、委員魯明哲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增訂第七條之四條文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委員高金素梅等18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彥秀等16人、委員邱鎮軍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21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縣一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19人、委員黃捷等18人、委員范雲等24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及委員許智傑等2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9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3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另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三)本院委員蘇清泉等19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本案經第3會期第23次會議決議,另定期處理;另外,蘇清泉委員等提案經第4會期第10次會議決議,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
委員蘇清泉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蘇清泉、林倩綺等19人,有鑑於近年來,臺灣面臨極為嚴峻的少子化危機,此一難以逆轉的趨勢,導致人口減少幅度擴大,根據內政部及國家發展委員會的推估,預計民國129年(2040年)總人口數將顯著減少。這種人口結構的根本性變遷,對各縣市產生直接影響。現行地方制度法規中,許多重要的法定職務設置(例如副市長、副縣/市長、主任秘書)均以特定人口數作為設立門檻。然而,在人口減少趨勢下,現有法制設計與實際需求落差正不斷擴大。以人口數作為設置高階職務的門檻,將使地方政府在面臨施政事項日趨多元且繁重時,因員額限制而難以透過分工和行政協調來提升施政效能。因此,亟需通盤檢討並調整現行人口門檻規定,以確保地方自治體的治理能力與行政彈性,避免因人口減少而影響地方政務推動。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地方政務日趨多元與繁重:舉凡長期照護、環境保護、都市建設、公共工程、社會福利及產業發展等,均須仰賴主任秘書行政協調以提升施政效能。
二、行政協調:近年地方事務範疇擴增且執行難度提高。主任秘書的設置能夠提供鄉(鎮、市)長輔佐功能,有效襄助市政。
三、人口負成長對員額衝擊:現行《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十九條規定,鄉(鎮、市)公所設置主任秘書有人口數(三萬人以上)的門檻限制。未來各地方政府所轄人口持續下滑,將對現行依人口數設置職務門檻的規定構成重大挑戰,危及人口數位於門檻的鄉(鎮、市)公所之主任秘書員額設置,進而影響地方政務穩定推動。
提案人:蘇清泉 林倩綺
連署人:邱若華 馬文君 張啓楷 邱鎮軍 謝龍介 盧縣一 黃 仁 羅智強 林沛祥 牛煦庭 涂權吉 陳菁徽 張智倫 鄭正鈐 王鴻薇 洪孟楷 羅廷瑋 -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已經超過1個月,無法達成共識,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因此,本次會議提出討論。現在進行廣泛討論,請各黨團推派代表發言。
首先請高金素梅委員發言,林國成委員請準備。 -
質詢:高金委員素梅:16:3
-
高金委員素梅(16時3分)主席、在場的所有同仁們。今天在這裡我要向我的族人報告,待會兒我們即將表決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七,我們要把原來就屬於原住民的經費要回來,我非常感謝在野黨團願意和我們的族人站在一起。
直轄市升格的時候,我就特別要求必須要保障山地原住民區的自治地位,還有財政的水準,也在103年增列了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七,就是為了改制之後,讓直轄市要跟轄內的原住民區一起來協議合理的財政方案,絕對不可以出現財政倒退的情形。我們從財政部的數據顯示出來看到了,高雄市政府在改制之後把3個原住民鄉的預算砍掉了10.9億,只剩下原來的四分之一,而原鄉被犧牲的是什麼?是部落的道路、民族的教育、是原鄉最基本的生活經費、建設。
在這裡,我要再一次強調,高雄市政府的作法是過去殖民思維的延伸,原民立委要做的就是要拒絕這種殖民式的壓迫,要來真正實踐原住民的轉型正義。在這裡,我要再一次提醒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不要照顧,我們要的是公平合理的預算,所以請高雄市政府依法編列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的預算。最後,在這裡,我要再一次地誠心呼籲民進黨的伍麗華委員跟陳瑩委員,待會兒投票的時候,請你們真的真心用實際的行動跟我們的族人站在一起。在民族大義還有民進黨利益之間,請你們兩位也一定要跟我們的族人站在一起,原住民一定要團結,團結就是力量,因為轉型正義的道路上,我們還沒有到終點,我們要一起繼續的攜手向前行!
在這裡,我要恭喜麥玉珍委員,您辛苦了!新住民發展署的成立,你真的實在是非常的辛苦,當然是大家一起的努力,但是比較遺憾的是,我們在協商、我們在討論這個法案的時候,民進黨政府是有非常多的意見的。最後麥玉珍加油!新住民跟臺灣原住民一起加油!謝謝。 -
主席謝謝高金素梅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林國成委員發言。陳培瑜委員請準備。 -
質詢:林委員國成:16:6
-
林委員國成(16時6分)院長、各位委員同仁,大家好。我想地方制度法在整個民主憲政明顯的過程當中,確確實實要跟著時代來走,所以我們今天要修。尤其國民黨提出的第五十五條跟第五十六條,我認為現在的時機是有其必要。
關於落實地方自治部分,這些各縣市的縣市長因為都是民選產生,對於人民的責任跟他負責之態度,說實在,他們的市政工作千頭萬緒、政務繁忙,真的忙得不可開交,業務越來越廣泛,對於選民的付託,責任也越來越重大。關於第五十五條跟第五十六條原條文,舉一個很簡單的例子,就像臺北市有三個副市長,但規定一定要270萬人才可以設立第三個副市長,可是很奇怪,如果有一年變成260萬人,就要取消一個副市長。可想而知,本條文用一種市民人數浮動的情況來訂定輔弼市長的副市長人數,我覺得這是不確定之因素,所以國民黨提出修訂第五十五條,我認為合情合理。另外一個就是高雄市,過去只有兩個副市長,但是合併高雄縣之後,也是兩個,但是它的業務大幅擴張,可想而知,增加一個副市長是有其必要的。
我們認為今天國民黨提出地制法第五十五條跟第五十六條的修正,各縣市都增加一個副縣長跟副市長,這個是有必要的。因為這個部分如果用來輔弼市長,他不但會做得更好,我相信在市政上對照顧市民會做得更好,所以我希望這次的修法把副市長確定化、副縣長增加化,我認為這樣對於市政的推展、服務人民是大大有幫助,所以拜託各位,我們支持第五十五條跟第五十六條的修法,謝謝各位。 -
主席謝謝林國成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陳培瑜委員發言。 -
質詢:陳委員培瑜:16:9
-
陳委員培瑜(16時9分)謝謝主席。我要代替我的好同事陳瑩委員還有伍麗華委員向高金委員喊話,他們從來沒有反對你的提案,而且當時在協商也已經有共識,我手上的就是相關議案文書,請不要隨便抹黑造謠,造謠你的同事沒有這麼容易,也請大家相信伍麗華跟陳瑩委員一致支持。以上是回應剛剛高金委員隨便抹黑造謠、潑髒水的發言手法。
接下來我要說,關於今天第五十五條跟第五十六條,民進黨團當然是反對的立場,主要就是因為我們認為這是一個因人設事的條款,完全就是為了蔣萬安的修法,為蔣萬安保小三的量身修法。目前臺北市的人口已經低於250萬,而現有的三位副市長如果有人去職,就沒有辦法再補,如果蔣萬安真的認為他要三位副市長才可以施政,那我就問,如果這不是量身修法,什麼是量身修法?如果蔣萬安市長真的認為有這個需求,為什麼不設置日出條款?也就是從下一屆115年12月25日,或下下屆119年12月25日再去實施,而是明定要明年的1月1日就實施,所以我們當然感到非常遺憾。
這一整年,我們看到藍白倉促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一修再修、二修、三修都是錯誤的版本,卻沒有同步檢討地方制度法,配套調整地方事權,當時只管搶錢,不管事權,現在又要先增設副首長。我同時要提醒大家,以現在各個縣市的人數來看,縣市人口差距極為大,以人口最多的彰化縣來說是121萬,人口最少的連江縣僅僅只有1萬3,000人,差距如此大,卻用一樣的副縣長人數,請問這樣的指標真的是對的嗎?全世界各大城市相關指標,其實除了以人口為主之外,還有非常多的指標可以作為討論,但很可惜,我們看到在內政委員會裡面沒有辦法好好的討論,等一下就要表決,我們感到非常的遺憾。不管是關於縣市政府的面積,不管是相關地方政府局處數量、組織規模,這些都是可以討論的指標,但很可惜,藍白不討論。
我們等一下看到可能通過的三讀法案,都會是直轄市副市長一律三人,縣市副首長一律兩人,既不公平也不合理,我們要呼籲全國人民一起關注如此荒謬的修法在立法院一再上演,同時我要再次呼籲,請不要隨便在臺上對同事造謠,謝謝。 -
主席謝謝陳培瑜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廣泛討論已經發言完畢。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依照黨團共識,不再發言。本案請議事人員宣讀再修正動議條文,其餘均列入公報紀錄。 -
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提案 -
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修正動議提案 -
主席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讀) -
-
主席第七條之一維持現行條文。
第七條之四不予增訂。
現在進行第三十三條。請宣讀。 -
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
第三十三條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分別由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應參酌各該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財政、區域狀況,並依下列規定,於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定之:
一、直轄市議員總額:
(一)區域議員名額:直轄市人口扣除原住民人口在二百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十五人;超過二百萬人者,不得超過六十二人。
(二)原住民議員名額: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二千人以上者,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有山地原住民人口在二千人以上或改制前有山地鄉者,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
二、縣(市)議員總額:
(一)區域議員名額:縣(市)人口扣除原住民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一人;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九人;人口在四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三十三人;人口在七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四十三人;人口在一百六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十七人;人口超過一百六十萬人者,不得超過六十人。但依第二目規定計算無原住民議員名額者,原住民人口應計入之。
(二)原住民議員名額: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有山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或有山地鄉者,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無山地鄉之縣(市)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人口數均未達一千五百人以上者,且原住民人口數在二千人以上者,應有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
(三)有離島鄉且該鄉人口在二千五百人以上者,依前二目規定計算之名額內應有該鄉選出之議員名額。
三、鄉(鎮、市)民代表總額:
(一)鄉(鎮、市)人口在一千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人;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七人;人口在五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一人;人口在十五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九人;人口超過十五萬人者,不得超過三十一人。
(二)鄉(鎮、市)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於前目總額內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鄉(鎮、市)民代表名額。
直轄市議員由原住民選出者,以其行政區域內之原住民為選舉區,並得按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或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縣(市)區域議員名額多於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選出名額者,除離島縣人口多於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之人口五千人以上,其餘縣(市)人口多於四萬人以上者外,以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選出名額為其名額,不適用第二項規定。
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在三人以上者,應有任一性別當選名額一人;超過三人者,每增加三人增一人。
直轄市、縣(市)選出之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名額在三人以上者,應有任一性別當選名額一人;超過三人者,每增加三人增一人。鄉(鎮、市)選出之平地原住民名額在三人以上者,應有任一性別當選名額一人;超過三人者,每增加三人增一人。
依第一項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該宣誓就職典禮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召集,並由議員、代表當選人互推一人主持之。其推選會議由曾任議員、代表之資深者主持之;年資相同者,由年長者主持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五項及第六項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就職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適用之。 -
主席請問院會,本條照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第三十三條照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第五十二條維持現行條文。
現在進行第五十五條,請宣讀。 -
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
第五十五條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市長三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置副秘書長三人,由市長依法任免之;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依第一項選出之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
主席請問院會,本條照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開始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
(按鈴) -
主席報告院會,時間已到。現在開始表決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所提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向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98位,贊成56位,反對42位,贊成者多數,第五十五條照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4年11月21日 下午4時28分05秒
表決議題: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
國民黨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8 贊成人數:56 反對人數:42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王鴻薇 陳雪生 黃建賓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鍾佳濱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思瑤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郭國文 陳俊宇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
主席現在進行第五十六條,請宣讀。 -
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
第五十六條 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縣(市)長二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置副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副縣(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縣(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依第一項選出之縣(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
主席請問院會,本條照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要進行表決。
我們開始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向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98位,贊成56位,反對42位,贊成者多數,第五十六條照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4年11月21日 下午4時31分22秒
表決議題: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
國民黨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8 贊成人數:56 反對人數:42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王鴻薇 陳雪生 黃建賓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鍾佳濱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思瑤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郭國文 陳俊宇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進入第五十七條,請宣讀。 -
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
第五十七條 鄉(鎮、市)公所置鄉(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鄉(鎮、市),綜理鄉(鎮、市)政,由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其中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一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或以簡任第十職等任用,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副市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依第八十二條規定派員代理者,亦同。
鄉(鎮、市)人口在二萬人以上,置主任秘書一人,由鄉(鎮、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除主計、人事、政風之主管,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一級單位主管均由鄉(鎮、市)長依法任免之。
依第一項選出之鄉(鎮、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
主席請問院會,本條照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要進行表決。
第五十七條,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向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98位,贊成56位,反對42位,贊成者多數,第五十七條照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4年11月21日 下午4時34分31秒
表決議題: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七條
國民黨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8 贊成人數:56 反對人數:42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王鴻薇 陳雪生 黃建賓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鍾佳濱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思瑤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郭國文 陳俊宇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
主席報告院會,進行第六十一條,請宣讀。 -
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
第六十一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支給薪給;退職應發給退職金;因公死亡或病故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
前項人員之薪給、退職金及撫卹金之支給,以法律定之。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停職期間,不得發給薪給,於其依第七十八條第二項、第四項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復職後,或於其任期屆滿後,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或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者,予以補發。
村(里)長,為無給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其補助項目及標準,以法律定之。 -
主席請問院會,本條照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第六十一條就照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三條之三均維持現行條文。
現在進行第八十三條之七,請宣讀。 -
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
第八十三條之七 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所需財源,由直轄市依下列因素予以設算補助,並應維持改制前各該山地鄉統籌分配財源水準:
一、第八十三條之三所列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事項。
二、直轄市改制前各該山地鄉前三年度總預算歲出平均數扣除上級政府額外補助之平均數及改制後原各該山地鄉事權移由直轄市辦理之經費。
三、當年度直轄市之中央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實際分配金額高於通知分配數,直轄市應於次一年度或以後年度按其增加比率酌增對各該山地原住民區之補助。
四、其他相關因素。
前項補助之項目、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直轄市洽商山地原住民區定之。 -
主席請問院會,本條照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第八十三條之七照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第八十三條之九至第八十三條之十二均不予增訂。
全案經過二讀,現在有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地方制度法修正第三十三條、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八十三條之七條文
(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
主席報告院會,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現有國民黨黨團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規定,提請將全案付表決。 -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規定,提請將本案「全案付表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羅智強 -
主席現在進行全案表決,贊成全案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向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97位,贊成56位,反對41位,贊成者多數,全案表決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4年11月21日 下午4時49分47秒
表決議題: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全案表決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7 贊成人數:56 反對人數:41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王鴻薇 陳雪生 黃建賓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鍾佳濱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思瑤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郭國文 陳俊宇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
主席現在作以下決議: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八十三條之七條文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本院翁曉玲委員等針對本案三讀之決議提出復議,並請院會立即進行表決處理。 -
委員翁曉玲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2人針對討論事項第六案「地方制度法修正案」院會三讀之決議,提出復議,並請院會立即處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翁曉玲 羅智強 王鴻薇 馬文君 謝龍介 蘇清泉 徐欣瑩 盧縣一 涂權吉 廖偉翔 丁學忠 邱若華 魯明哲 徐巧芯 王育敏 黃建賓 陳菁徽 陳玉珍 鄭正鈐 葛如鈞 鄭天財Sra Kacaw 林沛祥 -
主席現在進行處理本件復議案。
現在進行表決。針對翁曉玲委員等所提復議案,現在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向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98位,贊成41位,反對57位,贊成者少數,復議案不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4年11月21日 下午4時51分52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六案 委員翁曉玲等
針對本案三讀之決議提出復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8 贊成人數:41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0
贊成: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鍾佳濱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思瑤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郭國文 陳俊宇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王鴻薇 陳雪生 黃建賓 陳 瑩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
主席報告院會,劉建國委員發表聲明,今天表決與民進黨黨團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今天會議進行到此為止,11月25日(星期二)上午9時繼續開會,進行交通組之質詢。現在休息。
休息(16時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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