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星期三)9時3分至13時34分 @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席:廖委員偉翔)
  • 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星期三)9時3分至13時34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廖委員偉翔
    議  程 討論事項
    審查
    一、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邱鎮軍等1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蘇清泉等1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廖先翔等22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郭昱晴等1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第八案如經復議,則不予審查】
    答詢官員 衛生福利部部長石崇良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司長張秀鴛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鍾宗霖
    司法院刑事廳法官黃湘瑩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張曉雯
    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李文章
  • 劉主任秘書厚連
    報告聯席會,出席委員人數17人,已足法定人數,請主席宣布開會。
  • 主席
    現在開會。
    本日會議議程為與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葉元之等18人、委員王育敏等16人、委員邱鎮軍等18人、委員蘇清泉等18人、委員廖先翔等22人、委員郭昱晴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廖偉翔等16人,分別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
    現在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每位委員2分鐘。
    先請王育敏委員說明。
  • 王委員育敏
    謝謝主席。今天我們排定了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的修正草案,主要是我們看到今年以來已經有幾起婦女拿到了家庭保護令,但是還是被殺害的案件,這樣的情況讓大家感到非常的痛心跟遺憾,而且也凸顯了我們現行的保護制度還有漏洞,所以應該要修法、立法來加以完善。
    首先,我們看到在土城被殺害的被害者,他其實已經拿到了保護令,這個加害人檢察官有傳喚他,但是無保請回沒有羈押,結果就發生悲劇,加害人去找到了被害人,加以殺害,而且是當街殺害。這個凸顯了第一個,我們現行的保護令制度沒有辦法即時去預警,告知被害人說加害人已經接近他,他根本就不知道。所以我們現行這樣的制度,我們必須要讓被害人知道加害人已經接近他,因此我率先提出的修法,就希望電子監控我們可以採取雙向的制度,這是參考西班牙的經驗,也就是當加害人接近被害人的時候,被害人會即時收到警示,他會知曉,可以進一步採取保護自己的措施或儘快遠離加害人。這樣的一個制度,我希望在立法裡面我們可以明確的加以立法,然後進一步讓這些被害人未來都知道加害人已經在接近他了,他可以收到這樣的警示。
    第二個我們要處理的是現在檢察官針對家暴相關加害人羈押率過低的問題,過去我們其實都可以看到很多的被害人,他的主訴裡面其實都會發出警訊,他自己知道這個加害人再接近他的話,他可能會有很嚴重的生命安全問題,但是這樣的一個訊息,一層一層從警方送到檢察官手裡的時候,這一些被害人他心裡的恐懼跟他對於自己人身安全的疑慮,都是被忽略、被漠視。所以這個部分我是希望在立法的過程裡面也加入,就是說檢察官必須參採被害人主訴的意見,做為是不是要行羈押的參考,這個就是我們非常重視被害人他自己主觀的心理感受,跟加害人會不會對被害人產生風險的重要評估依據。
    上一次土城的案子,很顯然檢察官以無保釋回的方式,就是他完全沒有去參採被害人的資訊,更何況他已經是累犯,這個加害人已經是累犯,他竟然沒有立刻羈押,還是無保請回,所以這樣的一個輕忽,我覺得未來在立法上面,我們也應該要去強化,讓檢察官真的發揮正義的力量,該羈押的這一些加害人,你應該要予以羈押,現在的羈押比例只有占7%,其實真的是非常非常的低。所以今天我特別提出這樣的修法,就是希望透過立法,我們要來保護這一些家暴的受害者,我們要讓他有免於恐懼的權利,更重要的是,我們要保護他繼續活下去,不要因為這樣的家暴而失去了生命。以上,謝謝。
  • 主席
    謝謝王育敏委員說明。
    請邱鎮軍委員說明。
  • 邱委員鎮軍
    主席好。首先謝謝召委,今天安排家庭暴力防治相關修正草案的審查。本席提出的修正條文是第五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八條,當然是因為今年我們看到非常多起的家暴案,在保護令有效的期間內殺害受害者的這個部分,我們真的感到非常非常的痛心,家暴犯因為沒有做即時的偵測,所以導致遺憾的發生。我在這邊再提一個,根據法務部的資料,111年到113年家庭暴力犯每年遭聲押的只有6.7%,裁定羈押者只有5.6%,違反保護令遭聲押的只占全部的7%,所以這個比例是非常非常的低。
    我們也考量到檢方在接觸犯人的時候,他能拿到的資料有限,在很短的時間之內,他要做出正確的判斷實在是有困難,因此我們提出把家暴高風險評估機制提升到法律位階,也可以參考西班牙等國家的作法,透過自動化的技術,重新檢討改善家暴風險評估機制,以協助檢方提升評估及聲押、羈押的效率。我們希望這個事情儘快來完成,越快完成我們就減少一分的遺憾。在這邊就拜託衛福部及各位委員大家支持,謝謝。
  • 主席
    謝謝邱鎮軍委員說明。
    接下來請蘇清泉委員說明。
  • 蘇委員清泉
    謝謝主席。本席所提出的是第三十一條的修正,增加電子監控,強化即時預警。各位知道我們家暴案件層出不窮,幾乎每天都在發生,因此受害、遇害的也一直增加。2022年到2024年之間平均每年有3,309件的家暴案,羈押的才僅僅186人,那個比例是太低、太低了。核發保護令的速度、效率又不足,保護令拿到手根本是廢紙一張,所以源頭要怎麼管制?臺灣的電子業這麼發達,電子監控加強預警系統是必須的。
    我們看到性侵害的肇事者用電子腳銬或手銬,他的再犯率會大幅下降到0.98%以下,沒有佩戴的都是兩倍以上,所以這是成功的經驗。因此這個技術必須擴大,所有的家暴也要納入,監控人員的設備、人力、素質有沒有充沛、設備有沒有充足?我們看到的是一半的監控設備都在維修中,所以如何加強這一塊,我們立法院一定會全力支持。
    如何通知被害人?被害人要如何界定?是不是只有當事人或者是他的親戚?因為被殺害的……連小姨子都被殺了,現在犯案的人、精神有問題的人太多,所以衛福部要加把勁,也是我今天提出修正第三十一條的主要意旨,謝謝。
  • 主席
    謝謝蘇清泉委員的說明。
    接下來請葉元之委員說明。
  • 葉委員元之
    謝謝主席。最近家庭暴力事件層出不窮,根據一項數據顯示,民國111年時通報的家暴案件是15萬6,864件,隔(112)年通報了16萬8,331件,成長了一萬多件,到了去(113)年又成長到17萬9,107件,也成長一萬多件,可見家庭暴力案件光是通報數看起來就成長不少,這僅僅只是通報而已,甚至很可能存在很多黑數,所以家庭暴力防治法要修法確實是刻不容緩。
    我們看到社會上一些比較矚目的案件,有的受害人已經聲請家暴令了,但卻可以在暫時家暴令還有效的期間遭到前夫殺害,我們看到這個簡直不能忍受。我看到有很多委員提案,應該要加強針對加害人的科技監控或是提出其他方式或配套措施,我覺得政府機關都應該要配合研議,然後找出能更加保護受害人的作法。
    另外因為家暴案件或是家暴怎麼認定也需要做進一步地推廣跟教育,所以本席提案針對教育部分,希望能夠在學校教育這一塊針對家暴可以有更多元的教育方式。我有看到教育部的回應是,教育部已經在課程方面推動多元的方式,而且非常重視這一塊,那我們就可以讓它法制化,用明文規定讓各個不管是機關也好、學校也好更有明確的法令可以遵循。以上,謝謝。
  • 主席
    謝謝葉元之委員的說明。
    接下來請衛福部石部長說明,等一下也請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的鍾廳長說明,以及法務部檢察司的張司長說明,謝謝。
  • 石部長崇良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今天大院第11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審查:一、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邱鎮軍等1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蘇清泉等1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廖先翔等22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郭昱晴等1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有關多位委員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稱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部意見綜合說明如下:
    一、委員郭昱晴等17人建議修正本法第2條第3款「目睹家庭暴力」定義部分,查「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少年」(Children's witnessing of adult domestic violence),係指未成年人長期生活在家庭暴力環境中,即便未直接遭受暴力或處於暴力現場,但整體暴力氛圍及產生之後果,仍會對其身心產生負面影響,爰原條文之「看見或直接聽聞」已包含直接與間接知悉家庭暴力,而非僅侷限於是否親眼目睹當次暴力事件,爰是否增列其他感官覺察,建議允宜再酌。
    二、委員邱鎮軍等18人建議於本法第5條新增建置家庭暴力高風險評估機制部分,查本部業建置家庭暴力高風險評估機制,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依本法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危險評估,同時召開跨機構網絡會議,共同評估個案風險因子並擬具相關策進作為。另本部亦依本法第5條規定統籌建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並訂定該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且針對高風險案件建置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作業平台,以促進法官、檢察官、警察、醫師、護理人員、心理師、社會工作人員及其他政府機關網絡間即時且有效共享案件資訊,妥適進行風險評估。委員提案立意良善,惟是否需重複規範,建議允宜再酌。
    三、委員郭昱晴等17人建議於本法第14條第2項新增同住之兒少應併核發保護令部分,查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本法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其保護對象除被害人外,亦包括目睹家暴兒少或特定家庭成員,考量保護令之審理、核發,涉法官審判核心事項,爰本部尊重司法院意見。
    四、委員郭昱晴等17人建議於本法第14條新增高風險加害人強制篩檢與處遇機制,並要求定期回報處遇計畫進度與成效部分,因涉及加害人處遇計畫裁定、執行及後續追蹤輔導措施,其中加害人處遇計畫內容及追蹤輔導機制之裁定涉及法官審判核心事項,本部尊重司法院意見。另有關建議將處遇計畫期間,不得有拒絕參與、中斷參與或無故未依執行單位指定時間、地點參與之行為納入本條第1項第10款裁定內容及第61條違反保護罪要件部分,考量本法第55條已規範加害人未依規定接受處遇計畫之配套措施,得否將前開執行態樣併納入本法第61條違反保護令罪規範,因涉及刑事處罰之構成要件,建議允宜再酌。
    五、委員廖先翔等22人建議於本法第19條第1項擴大法院對出庭安全措施之範圍部分,考量上開事項涉司法院權責,且被害人於庭訊後返回其居所、庇護處所,倘有維護人身安全之需求,得依本法第48條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協助,建議允宜再酌。
    六、委員廖先翔等22人建議於第2條新增電子保護令(即科技設備監控設施)定義,並於第13條新增電子保護令之聲請、核發、執行及撤銷方式,及將電子保護令納入第38條緩刑附條件命令內容等部分,查上開規範涉及民事司法裁判、刑事司法審判及警察機關執行等職權事項,亦涉及被害人或其特定人與加害人人身自由與隱私議題,如:倘欲達到防止加害人接近被害人之目的,尚需於被害人手機或穿戴式裝置安裝接收器,及實務上多數被害人與加害人仍同住等皆需與司法院、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及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慎研商,建議允宜再酌。
    七、委員王育敏等16人建議於本法第30條之1新增檢察官偵查家庭暴力罪及違反保護罪時,需經被害人陳述其相處經驗與意見,以作為聲請羈押考量部分,查本條文係規範家庭暴力罪及違反保護令罪被告得預防性羈押之要件,涉及法務機關執行權責事項,本部尊重法務部意見。
    八、委員王育敏等16人、委員邱鎮軍等18人、委員蘇清泉等18人、委員廖先翔等22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廖偉翔等16人建議於第31條及第35條新增司法機關對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被告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時,得附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之命令及破壞科技監控設備之處理方式,因涉及刑事司法審判及警察機關執行等職權事項,且如欲達到防止加害人接近被害人之目的,則需於被害人手機或穿戴式裝置安裝接收器,亦涉及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少或其特定家庭成員與加害人人身自由與隱私議題,尚需審慎評估。另考量對未予羈押或緩刑付保護管束之被告新增科技設備監控之命令涉及刑事司法權責與執行,尚需與司法院、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及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慎研商,建議允宜再酌。
    九、委員葉元之等18人建議於第60條明定各級學校均應實施家庭暴力防治課程,應含2小時以上之家庭暴力防治活動,且課程及活動之內容由教育主管機關擬定部分,因涉及教育部權責事項,本部尊重教育部意見。
    十、委員廖先翔等22人建議於第61條加重違反保護令刑度部分,考量家庭成員間關係特殊,違反保護令行為成因及態樣多元,若提高法定刑之刑度,除需考量是否符合罪責相當原則外,並應考慮有無過度切斷社會連結以致衍生其他社會或家庭問題之可能性,爰建議允宜再酌。
    考量本次8項提案涉及被害人與加害人之人身自由與隱私議題,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本部刻正規劃辦理各國家庭暴力事件運用科技設備監控制度及實務現況之分析比較,以瞭解他國在實施科技監控之優缺點及限制,借鏡國外經驗,作為完善制度修法之參考。本部承 大院各委員之指教及監督,對各項法案及業務推動,多有助益,在此敬致謝忱,並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
  • 主席
    謝謝。
    接下來請司法院,謝謝。
  • 鍾廳長宗霖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聯席審查各委員所提家庭暴力防治法條文修正草案,謹代表司法院就下列重點向各位先進說明及報告。
    第一,關於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部分。對於用這部分保護被害人人身安全的保障,這樣的草案方向司法院原則是同意的,但是有下列幾點的思考。有關加害人實施科技設備的監控,它最主要是在增強遠離被害人住居所的保護令,用科控的方法來讓它有效,同時提高對被害人、未成年人或家屬人身安全的保障。但是科控涉及下列兩個要思考的問題,第一個就是人身自由、隱私以及行動自由這些基本權的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的比例原則,所以在核發實施電子科控保護令的同時,需要評估如何平衡所謂的人身自由、隱私以及重大基本權,這是值得思考的。第二個,如果我們要參考外國立法例對被害人同時裝置對應設備,這會涉及被害人的隱私權以及被害人相關的身體自主權跟秘密等隱私,所以有一些外國立法例都是規定要經過被害人同意,對這個部分本院認為要非常慎重來斟酌跟思考。
    第二個部分是關於處遇計畫的修法草案,第一,有委員建議在第十四條第一項增訂依執行單位指定參與的時間、地點,對這個部分本院沒有意見,尊重貴院的決定。第二個是新增強制特定高風險或有嚴重暴力行為之人進行強制型的鑑定處遇,這個立意良善,本院原則上也同意,但是在實務上涉及這樣的鑑定如果屬於醫療行為的話,就必須有相當的配置,如此才能縮短法院審理保護令核發處遇計畫的速度,這個是需要評估的。第三個是在法官核發處遇計畫保護令以後,在執行期間以及執行完畢後,委員提出的草案有幾點,首先是要定期向法院以及主管機關做評估報告,對這個本院敬表贊同;其次就是在執行完畢以後,如果經評估認為有再施暴的高風險,有一個草案是要求送主管機關跟法院,由法院下命令來監督,繼續進行追蹤輔導,對這部分本院有一個建議的意見,就是現行家暴法明定加害人相關的追蹤輔導,也就是說,在輔導完畢後再繼續追蹤的部分是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目前也有依相關的子法規在進行。再來,如果照這樣修正通過,那在司法院的部分因為法院是要有案件繫屬才能做這樣的裁判命令,所以必須要重新考量這樣的修法規定,在保護令核發完畢後,我們是建議像這種情形,在執行期間,如果是主管機關聲請的,主管機關可以來聲請延長或變更保護令的內容,包括處遇計畫;如果是一般被害人聲請的,我們的保護單位可以協助。
    第三,有關未成年子女保護令的部分,委員的提案固然都非常珍貴,而且是在保護被害人,但是這裡涉及到兩個部分,如果是父母間聲請保護令、未成年子女也聲請保護令,這裡是建議合併審理、合併裁定,目前實務上有很多都是這樣做,但是有一部分是因為未成年子女涉及會面、探視、監督,必須有一定期間去做詳細的訪視評估,這時候如果我們要等候合併裁定,會有一個重大的缺點,就是要即時保護的另外一個保護令要等候,在這個時候法官對這樣的案子一般就是先下保護令去保護。第二部分是如果父母雙方為子女聲請保護令,這個就是一般親權的爭奪,為了保護未成年子女,最好要分開審理、分開裁定,目前我們對這個非常贊同,而且實務上我們相關的法官訓練也是這樣在進行。
    最後,就是有關於法院應該保障被害人安全出庭跟安全返回住處,對第一部分我們非常贊同,而且我們也已經訂定了很多安全出庭的維護計畫,這一部分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另外一部分因為涉及實務問題,也就是說法院如何確保被害人在開完保護令庭以後安全返回他的住所、庇護處所,關於這一部分,我們對個案有協助,但是如果是通案要協助,會涉及到目前保護令的被害人常常因為受到家暴以後就離開了現住所,比如說到別的縣市去;再來就是我們在實務操作上根據第四十八條規定,警察機關就被害人的安全維護有相關的規定,所以這部分如果規定應由法院將被害人安全護送回到家裡,以現在法院的人力、警衛安全人員以及相關的部分,恐怕在實務上可能會有所窒礙,沒有辦法一下子做到。所以我們建議目前我們應該加強跟警政單位合作,為確保有高風險的被害人能夠安全回家,是不是延續依第四十八條由警察機關跟我們合作來護送,以上。
    至於第三十一條刑事的部分,我們請刑事廳黃法官來做報告,謝謝。
  • 黃法官湘瑩
    委員好,我是司法院刑事廳黃湘瑩法官,在此就刑事的部分跟委員們做一個補充的說明。首先,我們要先強調,關於這個部分,我們這邊對家暴者希望做科控的目的是在於做一個預防性的處分,目的是希望避免家暴、讓家暴不要再發生。其實主要是在刑事,如果到刑事的羈押替代處分,這部分是以防逃為核心,所以我們是認為這邊保護令的性質跟我們的羈押替代處分的性質就是不同。原則上,如果這個部分可以提前至家暴法第十四條在核發保護令的時候,然後讓被害人可以視他的危險程度跟自身需求同步來聲請科控的話,那不僅取得保護令這邊的法律保護,還對於相對人施以必要的監控,在憾事發生之前就可以有效來介入,提供一個實質的防護。另外,如果要在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話,這邊的前提會變成說,案件已經進入偵查或審理程序,他已經違反了家暴法或是違反保護令,已經發生了,這時候法官在裁量的時候必須要看有沒有犯罪嫌疑重大、具備羈押事由等,就是要照那些原則,直到沒有羈押的必要,他才會去審慎評估是不是要科控,其實這樣會更不利於被害人,被害人在一剛開始是希望能夠防範家暴的風險,相信被害人希望拿到的不是只有一紙保護令,而是在拿到保護令的同時還有一個能夠讓他得以防範、讓他遠離危險源的科控機制。所以站在我們的立場,我們傾向於第三十一條是比較屬於補充的性質,如果在第十四條沒有做一個相對應的科控而發生了家暴這種事情,在進到第三十一條的時候,刑事庭法官在評估時發現這個部分有科控的必要,我們當然可以在第三十一條的部分搭配著做科控這樣一個補充的手段,這個部分就是做一個補充。
    另外,關於限制機關的部分,目前配合民事保護令,我們是由警察機關來執行第一時間的監控跟回應,相信這個部分會比較能夠提升保護的即時性,而且是最適當的限制機關。到目前為止,我們刑事科技設備監控中心的量能其實是有限的、是比較不夠的,而且我們是以防逃機制為主,我們是設置電子圍籬。如果我們今天是要做一個預防、要保護被害人的話,還需要被害人這邊做雙向搭配,要經他們同意搭配的一個配套措施,可是目前刑事這個部分只有以防逃為主,可能還不足以防止加害人接近被害人,以上是我們簡單的補充,謝謝。
  • 主席
    接下來請法務部檢察司張司長說明。
  • 張司長曉雯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聯席審查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8案,在此代表本部報告並備質詢,茲就重點報告如下:為強化對被害人的保護,大院委員提案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條文,其中關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一條法院、檢察官所為之附條件命令部分,大院委員均提出相關修正條文,增訂對於未予羈押之家庭暴力罪被告,得命其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並參酌外國相關法制,採行「雙邊電子監控」模式,同時監控加害人行蹤及其與被害人間相對位置,並使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少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知悉加害人位置,以加強保護被害人及其特定家庭成員,本部對此加強保護被害人之立法目的敬表贊同。然而,採取上述的「雙邊電子監控」模式,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的行蹤也在監控中心的掌握之中,對於個人隱私保護會有一定的影響,建議仍應再行審酌是否充分尊重被害人意願情形之下為之。
    再者,本部與司法院雖共同建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然該制度係基於防止刑事被告逃亡,以利訴追、審判、執行之目的而設,依據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與民事保護令或是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謂的「雙邊電子監控」是為保護被害人之目的顯然不同,而且檢察署或檢察官是犯罪偵查機關以及主體,並非執行保護令的機關以及人員。因此,相關的執行、監控以及設備的回復建請由本法的主管機關為之,以利強化對被害人的保護及加害人的處遇,其餘部分敬請參考本部的書面意見。
    本部對於婦幼兒少保護以及防制家庭暴力至為重視,也感謝大院委員長期關注此一議題,並積極提出修法草案,完備法制,深化保護。本部也將持續促請所屬檢察官注意家庭暴力防治法刑事程序章節的相關規定,妥善運用檢察官命令制度,並與相關部會協力合作,綿密社會安全網絡,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 主席
    謝謝。
    有關本次會議各項書面資料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衛生福利部書面資料

    審查「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 大院第11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審查:一、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邱鎮軍等1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蘇清泉等1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廖先翔等22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郭昱晴等1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有關多位委員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稱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部意見綜合說明如下:
    一、委員郭昱晴等17人建議修正本法第2條第3款「目睹家庭暴力」定義部分,查「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少年」(Children's witnessing of adult domestic violence),係指未成年人長期生活在家庭暴力環境中,即便未直接遭受暴力或處於暴力現場,但整體暴力氛圍及產生之後果,仍會對其身心產生負面影響,爰原條文之「看見或直接聽聞」已包含直接與間接知悉家庭暴力,而非僅侷限於是否親眼目睹當次暴力事件,爰是否增列其他感官覺察,建議允宜再酌。
    二、委員邱鎮軍等18人建議於本法第5條新增建置家庭暴力高風險評估機制部分,查本部業建置家庭暴力高風險評估機制,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依本法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危險評估,同時召開跨機構網絡會議,共同評估個案風險因子並擬具相關策進作為。另本部亦依本法第5條規定統籌建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並訂定該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且針對高風險案件建置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作業平台,以促進法官、檢察官、警察、醫師、護理人員、心理師、社會工作人員及其他政府機關網絡間即時且有效共享案件資訊,妥適進行風險評估。委員提案立意良善,惟是否需重複規範,建議允宜再酌。
    三、委員郭昱晴等17人建議於本法第14條第2項新增同住之兒少應併核發保護令部分,查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本法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其保護對象除被害人外,亦包括目睹家暴兒少或特定家庭成員,考量保護令之審理、核發,涉法官審判核心事項,爰本部尊重司法院意見。
    四、委員郭昱晴等17人建議於本法第14條新增高風險加害人強制篩檢與處遇機制,並要求定期回報處遇計畫進度與成效部分,因涉及加害人處遇計畫裁定、執行及後續追蹤輔導措施,其中加害人處遇計畫內容及追蹤輔導機制之裁定涉及法官審判核心事項,本部尊重司法院意見。另有關建議將處遇計畫期間,不得有拒絕參與、中斷參與或無故未依執行單位指定時間、地點參與之行為納入本條第1項第10款裁定內容及第61條違反保護罪要件部分,考量本法第55條已規範加害人未依規定接受處遇計畫之配套措施,得否將前開執行態樣併納入本法第61條違反保護令罪規範,因涉及刑事處罰之構成要件,建議允宜再酌。
    五、委員廖先翔等22人建議於本法第19條第1項擴大法院對出庭安全措施之範圍部分,考量上開事項涉司法院權責,且被害人於庭訊後返回其居所、庇護處所,倘有維護人身安全之需求,得依本法第48條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協助,建議允宜再酌。
    六、委員廖先翔等22人建議於第2條新增電子保護令(即科技設備監控設施)定義,並於第13條新增電子保護令之聲請、核發、執行及撤銷方式,及將電子保護令納入第38條緩刑附條件命令內容等部分,查上開規範涉及民事司法裁判、刑事司法審判及警察機關執行等職權事項,亦涉及被害人或其特定人與加害人人身自由與隱私議題,如:倘欲達到防止加害人接近被害人之目的,尚需於被害人手機或穿戴式裝置安裝接收器,及實務上多數被害人與加害人仍同住等皆需與司法院、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及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慎研商,建議允宜再酌。
    七、委員王育敏等16人建議於本法第30條之1新增檢察官偵查家庭暴力罪及違反保護罪時,需經被害人陳述其相處經驗與意見,以作為聲請羈押考量部分,查本條文係規範家庭暴力罪及違反保護令罪被告得預防性羈押之要件,涉及法務機關執行權責事項,本部尊重法務部意見。
    八、委員王育敏等16人、委員邱鎮軍等18人、委員蘇清泉等18人、委員廖先翔等22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廖偉翔等16人建議於第31條及第35條新增司法機關對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被告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時,得附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之命令及破壞科技監控設備之處理方式,因涉及刑事司法審判及警察機關執行等職權事項,且如欲達到防止加害人接近被害人之目的,則需於被害人手機或穿戴式裝置安裝接收器,亦涉及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少或其特定家庭成員與加害人人身自由與隱私議題,尚需審慎評估。另考量對未予羈押或緩刑付保護管束之被告新增科技設備監控之命令涉及刑事司法權責與執行,尚需與司法院、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及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慎研商,建議允宜再酌。
    九、委員葉元之等18人建議於第60條明定各級學校均應實施家庭暴力防治課程,應含2小時以上之家庭暴力防治活動,且課程及活動之內容由教育主管機關擬定部分,因涉及教育部權責事項,本部尊重教育部意見。
    十、委員廖先翔等22人建議於第61條加重違反保護令刑度部分,考量家庭成員間關係特殊,違反保護令行為成因及態樣多元,若提高法定刑之刑度,除需考量是否符合罪責相當原則外,並應考慮有無過度切斷社會連結以致衍生其他社會或家庭問題之可能性,爰建議允宜再酌。
    考量本次8項提案涉及被害人與加害人之人身自由與隱私議題,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本部刻正規劃辦理各國家庭暴力事件運用科技設備監控制度及實務現況之分析比較,以瞭解他國在實施科技監控之優缺點及限制,借鏡國外經驗,作為完善制度修法之參考。本部承 大院各委員之指教及監督,對各項法案及業務推動,多有助益,在此敬致謝忱,並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
  • 司法院書面資料

    審查:一、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邱鎮軍等1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蘇清泉等1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廖先翔等22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郭昱晴等1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羅廷瑋等 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第八案如經復議,則不予審查】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聯席審查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稱家暴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代表本院進行報告,深感榮幸。謹就各提案版本,說明本院意見如下,敬請指教。
    壹、總則部分
    一、草案第2條:
    (一)委員郭昱晴第17人版,修正第3款,將目睹家庭暴力之定義,增加以「其他感官察覺」家庭暴力之情形部分,本院無意見,尊重貴院審查決定。惟該款將現行條文中之「直接聽聞」修正為「聽聞」,即刪除「直接」二字,則含括聽聞他人轉述或從報導、新聞等方式間接知悉家庭暴力之情形,不僅範圍上恐無遠弗屆,亦須衡酌是否符合該規定之立法目的,係考量「目睹」家庭暴力之人可能受到身心傷害負面影響,乃將其列為潛在被害人而給予保護之本意,建請再酌。
    (二)委員廖先翔等22人版,增列第7款「電子保護令」之用詞定義,如考量對加害人實施科技設備監控,核屬民事保護令中為確保加害人遠離被害人、家庭成員或其等住居所之方法,藉以保障其等之人身安全,定位上為保護令內容之項目,應在家暴法第14條第1項有關民事保護令內容部分規範,似無必要獨立增列其定義,建請再酌。
    二、草案第5條:
    委員邱鎮軍等18人版,於第1項第5款增列「建立家庭暴力高風險評估機制」為中央主管機關之應辦理事項,本院無意見,尊重貴院審查決定。
    貳、民事保護令部分
    一、草案第13條(委員廖先翔等22人版):
    (一)為有效保護被害人、未成年子女及特定家庭成員之人身安全,在民事保護令內容中修法增訂命加害人接受科技設備監控,本院敬表同意。惟科技設備監控不僅涉及加害人隱私權、身體自主權與行動自由等重大基本權之限制,且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最長可達2年,必要時亦得聲請延長,更無延長次數之限制。為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要求,應審慎評估是否須就法院核發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民事保護令時,增加一定之法律要件限制。又衡酌對加害人實施科技設備監控,應為確認加害人履行遠離令之方法,以確保被害人等之人身安全,業如上述,故體例上應增訂於現行家暴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後段,例如明定「經評估對被害人、未成年子女或特定家庭成員之人身安全有重大危險時」,得對加害人實施科技設備監控。此外,科技設備監控機制之有效運作,除加害人應配戴監控設備外,勢需以被害人等在身上配戴或在其住所、居所、特定處所設置訊號對應設備為前提,如此亦涉及被害人等隱私權與身體自主權之限制,宜一併將是否應獲得被害人之同意納入考慮。末保護令之執行原則上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為之,且科技設備監控需在各地建置資訊中心,並在加害人出現疑似違反行為時立即作出反應,為此於114年8月15日衛生福利部召開之「精進家庭暴力案件司法程序研商會議」中,已有交由警政機關執行之共識,併此敘明。
    (二)基於以上說明,增訂本條第1項至第4項,似將對於加害人實施科技設備監控列為獨立之民事保護令類型進行規範,可能造成與現行之緊急、暫時與通常保護令在事實認定上出現歧異,或在保護令內容、受保護對象、有效期間發生矛盾之情形,且未設有「電子保護令」之有效期間,僅得由法院依評估結果撤銷,等同不定期實施科技監控,是否能通過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檢驗,建請再酌。
    二、草案第14條(委員郭昱晴等17人版):
    (一)增訂第1項第10款後段,明定相對人應依執行單位指定參與處遇計畫,本院無意見,尊重貴院審查決定。
    (二)增訂本條第2項中段要求法院應同時核發未成年子女之保護令部分,考量實務上對於同一相對人提起之保護令聲請,除因聲請時間或審理進度有落差外,大多合併審理及裁定,以免裁判歧異,是否有增訂必要,再請慎酌。況如強制父母一方對他方聲請之保護令,均無例外必須與子女對該父母他方聲請之保護令同時裁定,則在其中一件保護令事件尚需進行其他調查時(例如必須進行親權訪視調查或處遇計畫審前鑑定),可能造成另件已調查完畢之保護令,亦受此限制而不能先行核發,如此是否得以充足保障被害人之安全與權益,建請再酌。
    (三)增訂本條第2項後段要求父母皆為未成年子女聲請保護令時,應考量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與個別之親子關係,分別為適當之裁定部分,本院原則上並無意見,尊重貴院審查決定。
    (四)增訂本條第3項但書,明定法院應強制特定高風險或有嚴重暴力行為之人接受應否施以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治療之處遇計畫審前鑑定部分,立意良善。惟治療類型處遇計畫之審前鑑定涉及不同專業領域之判斷,往往需相當時間始能完成,勢需有鑑定實施之相關配套輔助促成,以免造成保護令核發時間延長。此外,相對人不遵守強制規定時,亦無配套之處罰規定,恐形同具文,允請再酌。
    (五)本條第4項後段增訂要求執行單位定期報告處遇計畫實施情形部分,本院無意見。
    (六)加害人參與處遇計畫執行期間或執行完畢後,是否仍具有「再施暴之虞」或「其他高風險之情事」,應由負責處遇計畫執行之主管機關或實施機構評估,法院無法僅憑前項由主管機關提出之報告遽為認定。且加害人之追蹤輔導,依家暴法第8條第1項第6款,為地方主管機關應辦理之事項,法院有無下命並監督其履行追蹤輔導之權責,似有疑慮,再加上法院不具有社政、心理及衛生專業資源,也難實質決定要求地方主管機關進行追蹤輔導之期限、方式及內容。是此,草案第5項建請再酌,宜修正為「前項報告如認定相對人有再施暴之虞或其他高風險情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進行追蹤輔導,並評估是否自行或協助聲請延長、變更保護令」。
    三、草案第16條(委員廖先翔等22人版):
    (一)增訂第3項,要求法院對不經審理程序之暫時保護令聲請,須於受理後5日內核發,目的係為避免被害人在保護令核發前再次受到不法侵害,而有良善之立意。惟法院受理暫時保護令之聲請後,如認聲請人對於發生家庭暴力事實及有核發保護令必要之釋明尚有不足,除定期進行審理程序外,實務上亦可藉由命聲請人補提證據,或向警政、衛政、醫療機構等網絡調取等方式加以補正,且如經地方主管機關聲請,有意命加害人接受非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或其他輔導之處遇計畫,例如戒癮治療或精神治療,尚須先命加害人進行審前鑑定(家暴法第16條第3項後段、第14條第1項第10款及第3項規定參照)。是此,旨揭提案條文或將造成法院認暫時保護令聲請人未能提出證據釋明合於核發之要件,或為核發非輔導類之處遇計畫而須實施審前鑑定時,未免違反「於受理聲請後五日內」核發之規定,均必須開庭進行審理或僅能將處遇計畫留待其後之通常保護令中再核發,對於被害人之保護是否允妥,建請再酌。
    (二)況於114年7月7日在新北市土城區發生之妻子與小姨遭殺害、114年7月24日在臺中市豐原車站發生之前女友遭砍傷、114年7月30日發生之女友遭殺害等不幸事件,均發生在法院核發保護令以後,且經檢討後認與各網路機構間之資訊連接是否充足、保護令核發後之執行是否有待精進等有關,尚非因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之速度過慢所導致,併應敘明。
    (三)綜上,如考慮實務運作情形及為即時提供被害人保護,督促法院不得在核發暫時保護令時有所遲滯,建請審酌是否修正為「不經審理程序之暫時保護令,應於聲請日、已補正足以釋明之證據之日或法院收受處遇計畫鑑定報告日起五日內核發暫時保護令」為宜。
    (四)前揭提案建議增訂之條文既在規範關於暫時保護令之核發時間,則條文後段規定:「……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其中「緊急」二字似屬誤繕。
    四、草案第19條:
    委員廖先翔等22人版修正第19條第1項,其中規範法院應採取必要措施以確保被害人或證人得在安全環境下出庭部分,本院無意見,尊重貴院審查權限。然後段增訂法院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被害人或證人「於庭訊後安全返回其居所、庇護處所或其指定地點」部分,請考量法院現每年受理民事保護令聲請件數逾34,000件,每半日每股法官之庭期,亦往往需進行5至10件之保護令事件審理,再加上法院之行政輔助人力有限,復以法警或聘用之保全人員通常也僅能配戴警棍,況被害人提出保護令聲請後,常見離開原住處避居外縣市等情形,客觀上法院似無履行確保被害人等安全返回居所、庇護所或指定處所之可能。又現行家暴法第48條1項第2款、第5款規定,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必要時應保護被害人及其子女至庇護所,或應訪查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並提供必要之安全措施,倘法院認個別案件在開庭結束後被害人等返家途中,存在再次發生重大安全危害之可能時,亦非不得運用前揭規定促請警察人員協助被害人等返家。綜上,旨揭提案條文是否允妥,建請再酌。
    參、刑事部分
    一、於家暴案件使用科技設備監控部分:
    有關增訂命加害人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條款,尊重行政機關政策規劃,惟有關該科技設備監控之實施部分,宜就法律規範目的之差異予以明確區隔。按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所規範之科技設備監控,係作為羈押之替代措施,其核心目的在於降低被告逃匿、勾串或對社區造成危害之風險,以確保刑事訴訟程序之妥適進行;相較之下,家暴法若欲採取科技設備監控,其目的則係著重事前防禦手段,並強化對特定被害人人身安全之保護,屬於家暴法第48條以下行政部門保護被害人之有效執行範疇,兩者在法益保護對象、目的及規範基礎上均有顯著差異。準此,為避免與刑事訴訟法中以防止被告逃匿為主要目的之羈押替代處分產生混淆,並考量家暴法保護令之立法目的與實務上之執行需求,家暴法所增訂之命加害人接受適當科技設備監控條款,既屬被害人危險預防之執行事項,涉及地域性及即時有效手段賦予其相關系統、設施設備之建置及具體執行,自應由職司保護令執行之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單位)負責統籌及實施,以期符合家暴法著重被害人保護之立法目的,並確保執行機關之權責。
    二、草案第30條之1(委員王育敏等16人版):
    修正條文第30條之1:「檢察官偵查犯罪,經被害人陳述其相處經驗與意見,並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犯違反保護令者、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前開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向法院聲請羈押」。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法定相關案件,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惟草案係將羈押之發動限縮於「檢察官偵查犯罪」並於「訊問後之聲請」之階段,於程序上要求要取得被害人意見陳述,導致本修正條文與現行羈押制度規範有所出入,並排除法院審判中依職權羈押之情形及限縮檢察官之職權行使,是否能有效預防再犯,建請再酌。
    三、委員廖先翔等22人版之家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有關增訂電子保護令之執行方式部分,考量電子保護令與羈押替代處分之科技監控,二者在構成要件及規範目的不盡相同,應於立法說明予以明確區分。
    (二)如為達成對「特定」被害人之電子保護令有效執行,規劃採雙向監控(加害人與被害人行蹤均予以追蹤),因監控措施涉及個人資訊提供,被害人若自願性同意於其科技設備安裝接收器或配戴電子設備,其適法性尚無疑義;惟若未能取得被害人同意,則建請主管機關再酌。
    肆、預防及處遇部分
    委員葉元之等18人版,草案第60條修正關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年應實施之家庭暴力防治課程與活動內容,本院無意見,尊重貴院之決定。
    伍、其餘版本,尊重權責機關及貴院之職權。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 法務部書面資料

    審查(一)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邱鎮軍等1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蘇清泉等1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廖先翔等22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郭昱晴等1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 大院貴委員會審查(一)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邱鎮軍等1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蘇清泉等1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廖先翔等22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郭昱晴等1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茲就各案報告如下:
    一、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增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4小時以上之家庭暴力防治課程中,應含2小時以上之家庭暴力防治活動,內容授權教育主管機關擬定。
    (二)本部意見
    為落實家庭暴力防治觀念,本提案明確規範各級學校之家暴防治課程及活動時數,本部尊重主管機關意見及大院委員職權。
    二、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第30條之1增訂檢察官偵辦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以下統稱家庭暴力罪)案件,須經被害人陳述相處經驗與意見後,作為是否聲請羈押之考量因素。
    2.增訂第3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法院或檢察官得對涉犯家庭暴力罪,但無羈押必要之被告,命其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並使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少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知悉其位置。並增訂第31條第2項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司法院、本部訂定相關執行辦法。
    3.增訂第35條第2項規定,明定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之被告如故意毀損監控設備或有其他妨礙監控情形時之處理規範。
    4.增訂第38條第2項第6款規定,法院對於犯家庭暴力罪之被告,判決緩刑並付保護管束時,得附加命被告接受適當之科技監控設備,並使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少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知悉其位置。另增訂同條第5項關於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之被告如故意毀損監控設備或有其他妨礙監控情形時之處理規範。
    (二)本部意見
    1.修正條文第30條之1部分:
    (1)現行第30條之1規定,係就犯家庭暴力罪之被告,於檢察官、法官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者,檢察官得聲請羈押,法院得裁定羈押之依據,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條文之體例一致;修正條文恐遭誤解本條僅係檢察官聲請羈押之依據,建請再酌。
    (2)修正說明敘及本條修正目的係因檢察官之卷證無法充分反映加害人再施暴風險,因而明定檢察官聲請羈押前,需經被害人陳述相處經驗與意見,然被害人如因故不能或不願於聲請羈押前到庭接受訊問,似不符修正條文所定聲請羈押之要件,是否能達保護被害人人身安全之立法目的,建請再予考量。
    (3)本條條文修正草案,旨在強化預防性羈押制度,以維護被害人人身安全。本部每年均有辦理相關教育訓練,並將家庭暴力列入課程設計,復於114年7月14日函請各地方檢察署辦理相關宣導及教育訓練,持續強化檢察官偵辦家暴案件之專業知能及妥為決定強制處分。此外,本部於114年7月14日衛生福利部召開之會議中,已建議具體個案宜完整呈現家暴相關事證並為風險評估,建立家暴風險評估機制,以供檢察官衡酌強制處分的類型及內容。是否有修正本條之必要,建請再酌。
    2.修正條文第31條部分:
    (1)本條增訂第1項第5款,法院及檢察官對於未予羈押之家庭暴力罪被告,得命其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依修正說明三所載,係參酌英國及西班牙法律規定,採行「雙邊電子監控」模式,即同時監控被告行蹤及其與被害人間相對位置,且規定應同時使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少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得知悉被告之位置,以加強保護被害人及其特定家庭成員,本部對此立法目的敬表贊同。
    (2)然法院核發保護令之前後,常引發加害人再次為家暴行為之風險。且加害人所為之家暴行為,縱使未成立犯罪,法院亦得核發保護令,如將電子監控作為規定於被告犯家庭暴力罪後始得為之,恐有緩不濟急之憾。以臺北市信義區谷姓女子於取得保護令後遭殺害一案為例,該案行為人於法院核發保護令後,尚未有違反保護令行為前,即無從實施電子監控,被害人仍無由透過科技監控得知被告是否有接近之風險。為提前保護家暴事件之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建請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保護令內容增訂電子監控,以達提早及全面保護被害人之目的。
    (3)又採取上述「雙邊電子監控」模式,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行蹤亦在監控中心之掌握中,而與隱私保護有所衝突,建議仍應明文規定在被害人有聲請或同意之前提下,以充分尊重被害人之意願。
    (4)本修正條文增訂第2項,規定科技設備監控之相關執行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司法院、法務部定之。本部與司法院雖共同建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然該制度係基於防止刑事被告逃亡,以利訴追、審判、執行之目的而設,依據為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4款之規定,與本修正條文說明三所稱「補強民事保護令之不足,使被害人等可提早因應或報警」之預防再犯、保護被害人之目的顯有不同,本款相關執行及監控,建請由本法之主管機關為之,以利強化對被害人之保護及加害人之處遇。
    3.修正條文第35條部分:
    (1)修正說明三載明「參酌『性侵害暴力防治法』第35條」,應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誤載,建請修正。
    (2)家庭暴力罪之被告接受適當科技設備監控時,相關執行及監控建請由本法主管機關為之。檢察署或檢察官係犯罪偵查之機關及主體,並非執行保護令之機關及人員,是本條第2項部分,建請修正為家庭暴力罪之被告如有破壞或妨害科技設備監控時,司法警察得強制其至本法主管機關指定之處所,以回復科技監控設備及依法為後續處理。
    4.修正條文第38條部分:
    (1)修正說明三「故同參酌『性侵害暴力防治法』第34條及第35條」,引用之法律名稱應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建請修正。
    (2)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4條規定,針對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付保護管束期間,觀護人得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命受保護管束人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並得命其遵守一定事項。其立法目的雖亦為預防再犯,然該條之監控目的,係著眼於社會安全之保障,較本條保護個別特定人人身安全之目的為廣,且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之科技設備監控,涉及一定之空間範圍,並包含時間限制,與本條第2項第6款之科技設備監控係監控被告與被害人等特定位置之模式不同,特此說明。
    (3)本條第5項部分,建議由本法主管機關為執行、監控及後續處理,理由同前3.(2)部分說明。
    5.其餘修正,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意見及大院委員職權。
    三、委員邱鎮軍等1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第5條關於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事項,於第5款增訂「建立家庭暴力高風險評估機制」。
    2.法官、檢察官依第31條第1項所發之附條件命令,於同條第5款增訂「命相對人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之命令事項。
    3.增訂第31條第2項,規定同條第1項第5款之科技設備監控內容,包括應使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少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即時掌握被告行蹤。第31條第2項後段並增訂相關執行辦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4.增訂第35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經判決緩刑付保護管束之受保護管束人,接受科技設備監控者,如有故意破壞、妨礙監控時,由司法警察即時強制其到檢察署或檢察官指定之場所回復科技監控設備正常運作,並依法為後續處理。
    5.增訂第38條第2項第5款,規定犯家庭暴力罪之被告,經判決緩刑並付保護管束時,法院得命其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同條第2項並增訂準用第31條第2項即科技設備監控內容應包括使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少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即時掌握被告行蹤、執行辦法授權相關機關訂定之規定。
    (二)本部意見
    1.修正條文第31條部分:
    (1)修法說明一內所載本部統計數字係引用衛生福利部114年8月6日在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4次全體委員會議之專題報告,然該報告內容之數字有誤,建請更正。
    (2)關於本條第1項增訂第5款科技設備監控部分,本部意見如同前述,建議於本法第14條第1項保護令內容增訂對相對人施以電子監控,以提早保護被害人。
    (3)有關執行辦法,建請考量此款命令目的在於即時遏止被告再犯及保護被害人及特定家庭成員人身安全,宜由本法主管機關執行科技設備監控。
    2.針對新增訂之科技設備監控措施,建議宜由主管機關執行,如有故意破壞、妨礙監控時,亦宜由司法警察強制到主管機關指定之相當處所回復科技監控設備正常運作,以持續監控。
    3.其餘修正,本部尊重主管機關意見及大院委員職權。
    四、委員蘇清泉等1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就檢察官或法院針對家庭暴力罪之被告所為之附條件命令,於「其他保護安全之事項」增加「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之例示命令內容。
    (二)本部意見
    1.修法說明認核發保護令不足以預防家暴,應源頭控管,施以電子監控強化預警,然家庭暴力行為包括加害人實施精神上或經濟上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之情形,此時雖不成立家庭暴力罪,但被害人仍得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本提案將電子監控措施實施對象限於涉犯家庭暴力罪之被告,是否足以達修正說明之「源頭控管」目的,仍請再酌。
    2.為達委員所提「源頭控管」目的,本部意見如同前述,建議於本法第14條第1項保護令內容增訂對相對人施以電子監控,以提早保護被害人。
    五、委員廖先翔等22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第2條用詞定義增訂第7款「電子保護令」之定義。
    2.修正條文第13條部分:
    (1)第1項增訂聲請保護令時得一併聲請電子保護令之規定,並明定由警察機關執行、追蹤及管理,且應於核發後24小時內完成配戴,併向相對人及被害人為使用說明與告知。
    (2)第2項增訂相對人外出應全程配戴電子定位裝置,且不得有破壞設備、妨礙監控之行為。
    (3)第3項增訂被害人得聲請撤銷電子保護令,另相對人、檢察官或警察機關亦得於一定條件下向法院聲請撤銷。且法院審查應否准許撤銷,應依職權調查相對人過往履行保護令之情況,並審酌被害人之心理師、社工及被害人意見後始得撤銷。
    (4)第4項增訂關於電子保護令之聲請、執行、裝置規格、資料保全、通知機制及其他應遵守事項,授權衛生福利部會同相關機關訂定實施辦法。
    3.第16條第3項增訂不經審理程序之暫時保護令應於聲請日起5日內核發,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予警察機關。
    4.第19條第1項明定法院應採取確保被害人或證人安全出庭、庭後安全返回指定處所之措施。
    5.第31條增訂第3項,就涉犯家庭暴力罪之被告,經檢察官或法官認無羈押之必要時,倘被害人未聲請電子保護令者,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地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補充聲請。
    6.第38條第2項增訂法院對於犯家庭暴力罪而受緩刑宣告付保護管束之被告,認必要時得以電子保護令強化管束。
    7.修正第61條第1項,違反保護令罪之刑罰,自「3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之金額自「新臺幣10萬元」修正為「新臺幣50萬元」。
    8.增訂第61條第2項規定,被告如違反電子保護令配戴規定、或有破壞設備、妨礙監控行為、或有違反法院所發禁止騷擾、接觸、跟蹤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少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命令之行為者,為違反電子保護令罪。並依被告違反情形,給予警告、告誡或刑罰。
    (二)本部意見
    1.修正條文第2條之說明五,提及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稱本法)納入電子保護令,不僅強化社會安全網,亦「符合法務部推動『智慧矯正』及『科技輔助刑事司法』之政策方向」,然本修正草案增訂之電子保護令,依修正草案第13條規定,似為獨立之保護令,與刑事犯罪非必然有關,亦與刑罰執行之「矯正」無涉,是修正說明五之上開文字,建請再酌。
    2.修正條文第13條部分:
    (1)本法規定之保護令依其聲請程序、核發之急迫性,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而第1項規定電子保護令得併同保護令一起聲請,則電子保護令究屬上開3種保護令以外之新類型,或係在上開3種保護令原本之命令內容,新增命相對人配戴電子定位裝置之命令,尚有未明,建請予以釐清。
    (2)因相對人所為之家暴行為,並非必然成立刑事犯罪,例如加害人對被害人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此時法院仍得核發保護令,是本部意見如同前述,為提早保護被害人,建請於第14條第1項增訂電子保護令之內容,使法院就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均得核發此種命令,以周延保護被害人。
    (3)本條第1項明定電子保護令由警察機關執行、追蹤及管理,然電子定位裝置本身即帶有監控相對人之效果,相對人於配戴當下即已知悉電子定位裝置之存在,與其餘民事保護令須藉由警察機關告誡執行不同。考量電子保護令之目的亦在保護被害人及其他特定家庭成員之人身安全,建議由本法之主管機關負責執行、追蹤及管理。
    (4)電子保護令,因涉及配戴者之隱私保護,如認與本法原定3種保護令不同,屬第4種新型態保護令,就電子保護令之聲請程式、配戴年限、得否延長、變更、救濟途徑等,宜以法律明定之,第4項之規定,建請再酌。
    (5)第13條第2項規定相對人外出時始應全程配戴電子定位裝置,則可拆式電子定位裝置,是否符合預防再犯、保護被害人及其他特定家庭成員之目的,建請再酌。
    (6)修正說明三引用參考「跟蹤騷擾防治法」,應屬誤載,建請修正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3.修正條文第16條部分:
    (1)第2項「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應屬「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暫時保護令予警察機關」之誤,建請修正。
    (2)修正說明三第3行「瑜」應為「於」之誤,建請修正。
    4.修正條文第31條部分:
    (1)第3項規定之文字「申請」,建請修正為「聲請」。
    (2)第3項規定電子保護令得補充聲請之情形,然電子保護令係向法院聲請,則補充聲請主體亦有規定「法院」,是否係指法院得依職權核發,建請釐清。
    5.修正條文第61條部分:
    (1)第2項規定相對人配戴電子定位裝置期間,違反第14條第1項第2款禁止騷擾、接觸、跟蹤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規定,成立違反電子保護令罪,依條文內容,是否指法院已有依第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核發命令,如是,此時相對人已成立第1項違反保護令罪,依修正條文第1項規定係有期徒刑5年以下、拘役、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之罪,而違反電子保護令罪經告誡後仍不離開,係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相對人所為之行為均同一(即跟蹤、騷擾、接觸),卻有不同刑罰,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仍請再予斟酌。
    (2)承上,如第2項所稱違反「第14條第1項第2款,其中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之規定」,係為描述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行為,則建請修正文字。
    (3)本條修正說明一所提「保護令之核發可能發生於法院對加害人判定罪刑前後,若是判定前是以違反法院命令進行刑罰裁定,若發生於法院判定罪刑後,加害人再次違反保護令限制事項,是以故意犯刑」等文字,意義不易理解,建議再予釐清。
    (4)本條修正說明五所提「第四款鑑於新竹案例」,無從特定且內容不明,建請修正。
    (5)本條修正說明六所載「尤行為直接破壞保護令執行基礎,危害被害人人身安全保障甚鉅」,文意不明,建請釐清。
    6.其餘修正,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意見及大院委員職權。
    六、委員郭昱晴等1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修正條文第2條第3款「目睹家庭暴力」之定義,不限於「直接聽聞」,並包含以其他感官察覺家庭暴力之情形。
    2.增訂第14條第1項第10款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命令條件,要求相對人不得有拒絕、中斷或無故未參與之行為。
    3.增訂第14條第2項後段,規定法院於核發第14條第1項第6款、第7款保護令命令時,得依職權核發該未成年子女之保護令,若父母雙方同時為未成年子女聲請保護令時,應考量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分別為適當之裁定。
    4.增訂第14條第3項後段,經法院認定相對人有高風險情事時,應強制相對人到場接受處遇計畫之鑑定評估。
    5.增訂第14條第4項後段及第5項,規定處遇計畫執行單位應定期向法院、地方主管機關提交報告,法院得視相對人有無再犯風險,命主管機關對相對人進行追蹤輔導。
    6.增訂第31條第1項第5款,針對涉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被告,法院或檢察官認無羈押之必要時,得命其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原條項第5款並移列修正為第6款。
    7.增訂第61條第5款規定,相對人如有拒絕、中斷參與處遇計畫,或無故未參與之情形,均成立違反保護令罪。
    (二)本部意見
    1.修正條文第31條說明一認「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屬不羈押條件之一,似與本條其他各款係為保護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或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目的相異,建請再予釐清。
    2.為期提早並周延保護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或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本部意見如前所述,建議於第14條第1項增訂此類監控命令。
    3.其餘修正,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意見及大院委員職權。
    七、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就檢察官或法院針對家庭暴力罪之被告所為之附條件命令,增加「接受電子監控措施,包括配戴定位設備或其他必要之科技工具」之獨立命令內容。
    (二)本部意見
    修正條文明定電子監控措施之內容包括配戴定位設備,透過科技監控掌握行蹤,建立即時預警機制。本部尊重大院委員職權。然相對人所為之家暴行為未成立法律規定之犯罪時,法院仍得核發保護令。而保護令核發之前後,為加害人再犯之高風險時期,是為提早並周延保護被害人,建請於本法第14條第1項增訂電子監控措施。
    八、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就檢察官或法院針對家庭暴力罪之被告所為之附條件命令,於「其他保護安全之事項」增加「接受電子科技監控之軟硬體設備」之例示命令內容。
    (二)本部意見
    電子監控設備之目的係為防止被告接近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以達預防再犯目的,為提早並周延保護被害人,建請於本法第14條第1項增訂電子監控措施。
    九、結語
    本部對於婦幼兒少保護及防制家庭暴力至為重視,感謝大院委員長期關注此一議題,並積極提出修法草案,完備法制,深化保護。本部將持續促請所屬檢察官注意家庭暴力防治法刑事程序章節規定,妥善運用檢察官命令制度,並與相關部會協力合作,綿密社會安全網絡。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 內政部警政署書面資料

    審查「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報告
    首先感謝大院各位委員對本署及所屬業務上的支持與指導,今天謹就審查「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案列席報告,並就各位委員修法版本涉及警政業管議題說明如下:
    一、目前本署對於刑事案件被告,檢察官未聲請羈押或法院未予羈押或許可停止羈押,而對被告實施科技設備監控等事宜,業訂有「警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應行注意事項」,警察機關接獲監控案件協助事項如下:
    (一)接獲法院或地方檢察署(下稱地檢署)檢察官通知後,派員陪同廠商安裝、維護、拆除居家讀取器進行安全維護工作。
    (二)接獲法院、地檢署檢察官及監控中心通報,進行異常監控信息之查證或查訪,必要時得指派線上警力前往查看,為後續查證或緝捕等必要之協助,並即時回復通報單位。
    (三)受監控對象有逃亡之虞時,為避免被告趁隙逃匿,由法院或檢察官以電子方式傳輸拘票,以利拘提之執行。
    二、各委員版本修正條文草案,本署均予尊重;惟考量部分被害人有個資疑慮,不願配戴電子追蹤器材或提供個人所在位置資訊,僅相對人配戴科技設備,無法進行雙向監控警示,倘欲使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特定家庭成員知悉或掌握相對人所在位置,仍需當事人主動查看或查詢,無法達到即時預警之保護目的,爰建請再酌。本署建議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為「命相對人遠離其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特定距離。必要時,得命相對人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於其接近上開場所特定距離時,即時提供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預警訊息。」
    三、至科技設備監控之期間、實施機關(構)、人員、方式、程序及預警內容等事項之執行辦法,宜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警察機關接獲科技設備監控中心或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及其特定家庭成員通報相對人有違反前述規定之情形時,應即查證相對人所在位置,採取必要之保護及制止行為,並將處理情形回報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及檢察官或法院。
    四、另參酌歐美國家之家庭暴力保護令附加科技設備監控(電子保護令)制度,均係於司法或保護體系下運作,警察負責接獲警示資訊後快速介入。又據國外文獻指出,在加害人已離開禁制區域,或是在設備故障或電池失效時,有可能誤發警報。因此需要具備專業資訊能力與風險研判的單位負責先行過濾與分析警示資訊,再把真正有急迫危險者通報警察機關,才能在不過度消耗警力的情況下,確保對被害人的保護。爰建議比照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建置模式,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召集相關部會共同成立科技設備監控中心,購置相關設備,並委託專業承商維運,對於高風險家暴案件相對人進行科技設備監控,比照類似災防告警即時通知系統,於加害人違反保護令接近特定場所特定距離時,對被害人發送示警通知,確保被害人實質安全,以提升保護令實效。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 教育部書面資料

    「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書面報告
    壹、前言
    今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會議安排審查葉委員元之等所提「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其中,與教育部有關為葉委員元之等1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0條條文修正草案」。
    本部承邀列席,並得聆聽各位委員卓見,至感榮幸,以下本部謹就該草案之意見提出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支持與指導。
    貳、本部業務推動現況
    一、教育相關配套措施
    (一)融入課程教學及教育宣導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0條規定:「(第1項)學校應實施防治家庭暴力之課程或活動。(第2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有4小時以上之家庭暴力防治課程,並得於總時數不變下,彈性安排於各學年實施。」
    學校已依前開規定實施家庭暴力防治課程,另學校亦辦理教師家庭教育知能研習活動,將目睹家暴在學兒少等議題納入向教師宣導之重點業務。
    (二)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已於110年邀集相關兒少保專家學者,編撰「教育人員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手冊」,提供第一線教育人員能有效評估目睹家暴在學兒少情緒、生理、行為等三大表徵並及時發現徵兆,並將該評估辨識指標、案件處置作為及相關案例,納入手冊供各級學校參考運用,以提高教育人員的敏感度。本工作手冊已刊登於國教署網站,並函知各地方政府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二、精進相關人員專業知能
    依據「學生輔導法」第14條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人員職前基礎培訓及在職進修實施要點」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規劃專業培訓管道,並加強教師、輔導教師與專業輔導人員之輔導專業知能。前開課程內涵包含兒童少年保護(含目睹家暴、高風險家庭處遇及特殊事件)等。國教署114年辦理相關研習活動說明如下:
    (一)114年8月11日至15日期間,辦理「114學年度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專業輔人員職前研習」,其中研習課程包括「撥打不是結束,從通報到合作─學校輔導及社政連結」及「常見個案類型與輔導處遇策略」,提升初任人員覺察敏感度,以即早辨別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進而即時提供輔導相關之協處。
    (二)另國教署將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之輔導知能融入課程教學與教育宣導,持續結合地方政府或學校,提升專業能力,強化相關輔導及通報工作,並配合衛生福利部修正之「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輔導處遇原則」,積極與社政、衛政、警政等相關單位聯結。持續於各項會議與研習中,請各該主管機關及學校加強提升教師專業知能及強化教育人員法令認知,並請學校持續追蹤在學目睹家庭暴力兒少個案,結合校內外相關資源協助其在校穩定就學。
    參、本部對委員提案之回應
    為強化教育主管機關與社政、衛政、警政等在於家庭暴力防治之網絡合作,落實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本部持續請學校透過相關議題研習,提升教師、輔導教師與專業輔導人員專業知能與實務能力。
    有關「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0條條文修正草案」新增「家庭暴力防治課程,應含2小時以上之家庭暴力防治活動」及「課程及活動之內容由教育主管機關擬訂」等,以明確規範各級學校均應實施家庭暴力防治課程及活動,對於提案內容,本部尊重立法院審查法案職權。
    肆、結語
    本部長期推動各級學校家庭暴力防治教育、落實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之輔導措施,積極維護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權益,俾建構有利學生學習的友善環境,維護學生受教權。落實學生三級輔導工作,持續與社政、衛政、警政等相關單位合作,強化跨單位資源連結,確保學生就學安全與身心健康。
    以上報告,敬祈各位委員惠予指導,謝謝。
  • 數位發展部書面資料

    併案審查委員葉元之等18人、委員王育敏等16人、委員邱鎮軍等1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等八案書面資料
    主席、各位委員: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針對委員葉元之等18人、委員王育敏等16人、委員邱鎮軍等1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等八案提出書面報告,並就此向各位委員請益,請各位委員不吝賜教:
    鑒於近來家庭暴力問題持續攀升,使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仍需終日提心吊膽、躲躲藏藏而難以回復正常生活。本次「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各委員提案涉及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部分,將使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知悉其位置,期能有效降低加害人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等法益,保障其安全生活之可能性,此政策方向本部敬表支持,並尊重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之意見。
    以上報告,敬請 指教。
    並祝
    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書面資料

    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6人、委員邱鎮軍等18人、委員廖先翔等22人、委員郭昱晴等1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18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本會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6人、委員邱鎮軍等18人、委員廖先翔等22人、委員郭昱晴等1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18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之聯席審查會議,提出書面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本次委員王育敏等16人、委員邱鎮軍等18人、委員郭昱晴等17人、委員蘇清泉等18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廖偉翔等16人之提案,於第31條、第38條增訂檢察官或法院得對加害人實施科技設備監控相關規定,以期有效降低加害人再侵害被害人之生命、身體、自由等法益,保障其安全生活之可能性。委員廖先翔等16人之提案,於第13條新增「電子保護令」相關規定,利用電子裝置、GPS、行動裝置即時通報軟體,使被害人可得知加害人是否靠近,警察機關亦可經被害人同意後掌握確切位置以利及時救援,保障被害人人身安全。
    科技設備監控為提升家庭暴力防治的有效工具之一,其成功實施仰賴技術的可靠性、法規的明確性及跨機關的協作。本會原則支持運用新興科技手段以強化家庭暴力防治、提升被害人安全防護的立法方向。未來將配合大院後續審議,並與相關部會共同協力,以確保被害人保護成效,並兼顧個人隱私與資訊安全。
  • 主席
    現在開始詢答,作以下宣告:本聯席會委員詢答時間6分鐘;列席委員4分鐘,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委員如有書面質詢,請於散會前提出,逾期不受理,暫定10時30分休息10分鐘,本日不處理臨時提案。
    現在請登記第一位委員陳昭姿委員發言。
  • 質詢:陳委員昭姿:9:37

  • 陳委員昭姿
    (9時37分)謝謝主席,有請石部長。
  • 主席
    請石部長。
  • 石部長崇良
    陳委員早。
  • 陳委員昭姿
    部長早。部長,你一上任就提出很多計畫,其中之一是利用部分負擔來強化分級醫療,因為我目前還沒看到細節,可是我已經聽到有醫師半開玩笑說,他將來打算在臺大醫院附近開一個轉診門診,只要負責開轉診單,不需要照顧病人就可以有收入了。當然這是一個開玩笑的說法,但是我要提醒部長,如果配套措施不夠完整,還是有可能發生這種本末倒置的狀況,所以是不是請部長說明一下,你大概的施行方向是什麼?
  • 石部長崇良
    跟委員說明,其實分級醫療一直都是我們在推動整個醫療制度或者是健保很重要的一個精神,分級醫療當然就是希望大病在大醫院,小病就在地區醫院或者是診所看就好。據我們的統計發現,其實在大醫院裡面,特別是醫學中心,很多都是輕症者、都是穩定的,所以我們第一步已經在過去推動了幾年,讓醫學中心成立轉診體系,像臺大有星月計畫、也有雁行計畫等等。我們第一步會先由醫學中心的門診部分先去安排……
  • 陳委員昭姿
    方向是從這個……
  • 石部長崇良
    對,先從門診去安排好轉診的網絡。
  • 陳委員昭姿
    部長,我們長期也有專業互動,大病看大醫院、小病看小醫院、小病症是自己照護,這個落實分級醫療的核心,我們都同意。你剛剛也點出重點,李伯璋前署長也提到為什麼民眾要直接去大醫院看名醫呢?因為他覺得健保費會付,做檢查也大概不用錢,藥也不算貴,算便宜,所以造成整個超載。部長,我接下來要替病友團體向你請命,有些病雖然不屬於重大疾病、重大傷病,但基層診所和小醫院未必能夠好好照顧,我以乾癬病友為例,他們需要的是符合時代潮流的生物製劑,當然還有光照治療,但是這些很多都只有比較大的醫院才有能力提供,我相信部長很清楚,而且健保給付對於生物製劑非常嚴苛,框框架架,還綁著光照的時間。
    我要跟部長講的是,有些病友跟我們說它不在自費範圍內,因為我們相對嚴格,所以部長,我第一個先跟你談過去很多重大疾病的治療,是因為我們過去財務比較鬆綁,但是未來不可能往回頭走,所以大概只能繼續回到比較科學指引的方向走。很多病友跟我說因為它是自費的,所以他不得不去執政黨講的所謂境外敵對勢力買藥來用,去當地或是買藥用,因為自費價格兩岸相差太大了,所以有一群真的是醫療環境迫使他們去大醫院的病人,他們的部分負擔也許將來要有其他的機制。我知道分級醫療的概念,我必須再繼續講,有一些人的回診頻率有時候會根據診斷階段、治療階段或追蹤期而有不一樣,他們會擔心有時候要兩、三週就回診一次,他們的轉診單是要一直去取嗎?因為這個細節還沒有看到,所以我希望部長是不是在這個方向能夠稍微有細緻一點的設計方法?
  • 石部長崇良
    跟委員報告,我們在未來要推動的時候一定會考量到療程的延續性,有些是一個完整的療程,所以不需要在療程當中不斷地拿轉診單。
  • 陳委員昭姿
    好,謝謝部長,因為你一聽就會理解。但是我要再替一群少數病人來請命,右邊這個設備是乾癬病人的光照設施(Phototherapy),你覺得要一個6歲的小朋友一個人待在裡面做治療難度高嗎?
  • 石部長崇良
    這個當然很高啊!因為他的控制性比較差。
  • 陳委員昭姿
    部長,我要告訴你6到12歲的小朋友,目前有乾癬的病人還是要經過光照治療,當然之前還要服用口服的免疫療法,副作用都很大,而且要做這個治療。現在還是這麼嚴格,我三年前坐在那邊幫小兒科病人請命,但是你的專家都不允許。我要講的是這個Phototherapy一星期可能要2、3次,第一個他們要請假去治療,先不要說爸爸媽媽當然要陪著請假;第二個,他們有時候要下課才能去治療,下課去治療只剩下診所或小醫院,他們未必有這樣的設施。所以小朋友的部分你是不是要有特別的考量?
  • 石部長崇良
    會。
  • 陳委員昭姿
    但是沒有,現在還是一樣嚴格啊!
  • 石部長崇良
    我知道,我們過去是先放鬆了6歲以下。
  • 陳委員昭姿
    那是異位性皮膚炎,乾癬病人還沒有放。
  • 石部長崇良
    6到12歲如果有這個需求,我們可以徵詢一些臨床的意見,可以讓他有一點彈性。
  • 陳委員昭姿
    部長,目前沒有,我們花了兩百多億為了要留住小兒科醫師,但是兒科病人是不是可以請你盤點一下,他們有什麼是跟成人比照,但事實上是有困難的,對他們來說應該要有不一樣的照顧方式,部長,你同意嗎?
  • 石部長崇良
    同意,兒童一定會有特別的處理。
  • 陳委員昭姿
    但是我看到沒有,因為我清楚熟悉有很多很多的限制。
  • 石部長崇良
    好。
  • 陳委員昭姿
    我們今天要談家庭暴力防治法,我想告訴部長,這些負責接住弱勢的社工們,其實自己也常常處在脆弱之中。衛福部2018年有設置一個社福人員勞動申訴及溝通平臺,根據辦理流程,申訴要60天內回復辦理情形,但社工界人士指出多數案件都超過這個時效、超過期限,甚至超過300天、超過一年都還沒有結果,所以社工們質疑中央是不是有未盡監督管理的責任。部長,你知道這件事嗎?
  • 石部長崇良
    我看到的數字其實沒有多數都要這麼久,但是我相信有些案件因為要調查的關係會比較久。
  • 陳委員昭姿
    對,是這樣,雖然這個是由勞動部管理,但是畢竟平臺是設在衛福部,你又是社工師的大家長,他們的工會要求,希望能夠就超過期限的案件強制召開專家會議趕快處理,你同意這樣的意見和說法嗎?
  • 石部長崇良
    好,我們朝這個方向研議一下,如果超過一定時間的話就強制召開,我覺得這個方向是可以的。
  • 陳委員昭姿
    因為你們原來的規定沒有辦法做到,讓這群接住脆弱病人的社工師也能夠被照顧,他們才有能力去照顧這些脆弱的病人。
  • 石部長崇良
    我們絕對是挺社工,絕對全力挺社工。
  • 陳委員昭姿
    好,謝謝部長,主席已經站起來了,謝謝。
  • 石部長崇良
    謝謝。
  • 主席
    謝謝陳昭姿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林月琴委員發言。
  • 質詢:林委員月琴:9:44

  • 林委員月琴
    (9時44分)主席,麻煩請衛福部和法務部。
  • 主席
    請部長和法務部代表。
  • 石部長崇良
    林委員早。
  • 林委員月琴
    部長早。家暴的事件不斷發生,社會都高度關注,尤其被害人一定是我們要保護的對象。本席先來問一些執行狀況,因為如果執行不好的話,當然就沒有辦法解決問題。第一個問題想要請問的是,家暴加害人處遇計畫早已經入法,違反處遇要求就違反我們的保護令,可能會被移送,可是目前各界都一直提到執行效果不佳。所以想請問法務部,是不是已經有跟司法院研議如何提高處遇計畫的裁定率?有嗎?
  • 張司長曉雯
    因為處遇計畫是屬於民事保護令的範圍,是不是由司法院這邊來做說明?
  • 林委員月琴
    好。
  • 主席
    請司法院代表。
  • 鍾廳長宗霖
    委員好。有關於處遇計畫如何促進各法院在受理期間……
  • 林委員月琴
    我現在問你的是裁定率有提高嗎?這個很重要,因為加害人的處遇事實上真的是滿重要的。
  • 鍾廳長宗霖
    我說明一下,如果依照我們的統計數據,經過促進以後,今年1到9月的裁定率,我們通保令核發處遇計畫全國總平均28.01,是比113年23.71有提高,證明1到8月我們跟衛福部的一些研究方案及我們內部的促進方案是稍微有一些增加,但這個應該還要再努力。
  • 林委員月琴
    好,那就要再努力。司法院和法務部請回。
    接下來我想問衛福部,今天我們從被害人那邊大概……在服務被害人的團體都知道很多被害人根本就不知道原來可以申請要求加害人要進行處遇計畫,這部分部長可不可以說明一下?沒有錯,裁定是在司法院這邊,可是重點是家暴法還是在衛福部這邊,怎麼被害人會不知道自己的權益所在呢?
  • 石部長崇良
    跟委員說明,確實,我們在11月3號有特別召開一個會議去討論,從幾個方面,一個是縮短保護令的核發比例或時效,一方面也要加強被害人知道如何保護自己,而這些都是在我們得知有家暴通報的時候,我們的社工人員介入或者是第一線人員介入的時候,需要提供這些資訊給通報人,讓他知道。所以我們強化的有幾個,一個是他如何蒐集足夠的證據,他需要哪些證據才能夠協助檢察官或法官去判定最後的家暴令的核發,縮短時效;第二個是怎麼樣自我保護,他的意識上要怎麼樣在這段期間內去強化……
  • 林委員月琴
    部長,實務現場反映加害人大概都會逃避處遇,他們會否認、缺乏意願來解決問題,如何協助做加害人處遇的機構來解決這個問題?也就是說,他們都是逃避不願意被處遇,你們這邊有沒有一些對應的措施?
  • 石部長崇良
    強化加害人?
  • 林委員月琴
    是,去接受處遇。
  • 張司長秀鴛
    跟委員說明,加害人處遇是一個保護令,在第五十五條有相關的一些聯繫機制,再不行,他不參加或參加時數不足,或者是他有一些違反措施,在第六十一條有違反保護令處罰規定。
  • 林委員月琴
    司長也知道,因為很多被害人的經濟還是來自加害人,所以部分加害人會以工作影響為由,要求政府要給予貼補交通或工時的損失,這聽起來是不合理的要求啦,可以要求執行機構跟加害人如何來做一些協調嗎?
  • 張司長秀鴛
    目前在執行處遇的一些機構都很貼心,有不同時段,例如上班時間或非上班時間都有。另外,處遇費用目前也是由政府來支應。所以基本上,這個可能是一個理由,但是我覺得就是一個藉口。
  • 林委員月琴
    部長,保護被害人絕對是不用懷疑的,但被害人的各種權益有沒有被完整考量才是重點,不是我們在上面訂定一條法律,大家就會乖乖配合,就以為真的保護到被害人。所以請問部長,有關這次要做的科技監控,部長有沒有做到完整評估?不要讓被害人陷入更多的恐懼,因為雙邊電子監控對被害人影響這麼大,本來就應該做性別影響評估,新法在性別主流化下也都有這一塊,這部分有可能去做嗎?
  • 石部長崇良
    跟委員說明,確實大家都在朝向如何去強化保護被害人的這個方向努力,至於用科技設備來協助,也有一些國家的經驗,所以我們目前正在蒐集這方面……
  • 林委員月琴
    因為我接獲團體給我們很大的意見是被害人很擔憂,甚至他的孩子……雖然感覺是雙邊,可是相對的他也被監控了,所以有沒有評估這樣是不是會更加激怒加害人,進而引發更嚴重的報復?如果被害人忘了帶、沒看或者是剛好沒有訊號,有時候加害人靠近的地方一旦出了事情,會不會又來譴責被害人啊!
  • 石部長崇良
    對,所以委員的顧慮,我們都覺得很重要,應該要更完整。
  • 林委員月琴
    而且他們也提出來,臺灣空間距離很短,如果是同鄉同村同社區,電子監控到底要怎麼執行?會不會一直狂響警報,讓他們自己在工作上,甚至在跟人家會面、聚會的時候受到很大的影響?
  • 石部長崇良
    這個都必須要考慮。
  • 林委員月琴
    所以最關鍵的還是要深刻分析,不是倉促上路。目前看起來西班牙做的最好,他們有一些適用範圍跟風險分級評估,你們有找尋到相關的資料,知道未來我們國內如果真的要做到底要怎麼做?
  • 石部長崇良
    我們會納入蒐集的對象,我們現在正在蒐集各國的作法,然後去做詳細評估。
  • 林委員月琴
    也要提醒啦,因為我剛剛講過,被害人的經濟有些是來自於加害人,怎麼去避免監控導致加害人失去工作,結果最後受害的是誰?還是孩子跟被害人,這個是不是也要一併考量?
  • 石部長崇良
    好。
  • 林委員月琴
    另外一個是有關目前科技設備的量能跟監控中心的設置規劃,如果要做,你們的想像是什麼?
  • 石部長崇良
    我們的想像上是這個不只有監控,後面要有對應的措施,以我們現在衛福部的能力,科技是小事,後面怎麼樣去介入,這個恐怕不是只有衛福部能夠做,沒有辦法做到這樣,我們還是要考量……
  • 林委員月琴
    不過我是要提醒啦,如果真的要做,被害人預警機制如何設計、怎麼樣會觸發警示以及警示後警方的介入程序,很多都要考量,不是一個法訂定下去就可以,搞不好傷害到的可能是被害人。以上,謝謝。
  • 石部長崇良
    好,謝謝委員。
  • 主席
    謝謝林月琴委員發言。
    請陳菁徽委員發言。
  • 質詢:陳委員菁徽:9:53

  • 陳委員菁徽
    (9時53分)謝謝主席,我想請部長。
  • 主席
    請石部長。
  • 石部長崇良
    陳委員好。
  • 陳委員菁徽
    部長好。賴總統在16號的時候宣布未來衛福部要成立新的兒家署,但我看了一大堆新聞,新聞報導的名稱現在非常紛亂,有的前面是兒童,有的前面是兒少,然後有的是家庭照顧署,有的是家庭支持署,請你在這邊跟大家正名一下到底未來會叫什麼名字。
  • 石部長崇良
    跟委員報告,因為我們現在正式的……這涉及到組織法的修編,所以我們還沒有正式送到行政院的組織法草案,當然,目標族群就是兒童,但是兒童在醫學的定義,18歲以下是兒童……
  • 陳委員菁徽
    對,醫學。
  • 石部長崇良
    醫學是這樣,但是按照我們的兒少法,分兒童跟少年,是以12歲做切割點,所以名詞上到底是要用我們一般的通念還是法律的概念,這個到時候我們都會再審酌。
  • 陳委員菁徽
    所以你的意思是你現在只知道它叫兒家署?
  • 石部長崇良
    對象是OK的,對象很清楚,就是兒童。
  • 陳委員菁徽
    到幾歲?
  • 石部長崇良
    18歲。
  • 陳委員菁徽
    到18歲,照醫學上的定義到18歲?
  • 石部長崇良
    對、對、對,兒童。
  • 陳委員菁徽
    那後面有「及家庭」嗎?
  • 石部長崇良
    有、有、有,有「家庭」,因為在兒童發展的過程當中,家庭的支持是很重要的。
  • 陳委員菁徽
    所以你後面會叫「家庭」還是「家庭支持」?
  • 石部長崇良
    「家庭支持」。
  • 陳委員菁徽
    所以是「兒童及家庭支持署」?
  • 石部長崇良
    「兒童及家庭支持署」或「兒少及家庭支持署」。
  • 陳委員菁徽
    然後你這個編制還沒送出去?
  • 石部長崇良
    還沒有,組織法還沒有。
  • 陳委員菁徽
    所以你被賴總統突襲了嗎?
  • 石部長崇良
    不、不、不,沒有,這不會,這是總統要回應我們民團大家的倡議,以及在國家希望工程上,希望對於兒童有更好的照顧。
  • 陳委員菁徽
    再來我想問一下你的預算,因為之前我們都耳熟能詳了,你說要用4年編135億來做兒童健康的照顧,這是兒童的部分,那家庭的部分,你是要再另外編列預算嗎?
  • 石部長崇良
    目前我們在規劃上是把跟兒童相關的部分,包括托育那些也都是,所以是整合在跟兒童相關的,包含從胎兒時期的……
  • 陳委員菁徽
    從胎兒時期,那你有包括孕婦嗎?
  • 石部長崇良
    我們未來的話不是從產檢……
  • 陳委員菁徽
    你一直講「胚胎」。
  • 石部長崇良
    對對對,胚胎的時候然後到他發展到托育,就是出生之後的托育……
  • 陳委員菁徽
    所以你的意思是說,你會把部分其他署的業務併過來?
  • 石部長崇良
    會,對,會調整,會把現在本來在社家署(社會及家庭署)裡面有關兒童福利托育的部分,把它移到兒家署……
  • 陳委員菁徽
    托嬰、托育?
  • 石部長崇良
    對。另外也會把生產……
  • 陳委員菁徽
    好,然後還有孕婦的,你把孕婦的也……
  • 石部長崇良
    不是生產,就是兒童的發展有關早期療育那一塊,早療的部分也會移進來。
  • 陳委員菁徽
    那你的「胚胎」是什麼意思?因為看到「胚胎」我會聯想到孕產婦。
  • 石部長崇良
    孕產,所以孕產的那一塊要不要移進來,我們會再討論,就是它從胚胎開始的,所以那部分我們會一併去討論到底有沒有要移進來,因為會涉及到我們好多個現行單位的業務移動……
  • 陳委員菁徽
    那你為什麼要從胚胎開始講?你為什麼不從出生開始講?
  • 石部長崇良
    胚胎就是生命的開始,我們現在有一些政策是希望照顧能從胚胎的時候就開始,因為這一個單位會包含到兒童的健康政策的研析,所以它會完整的……
  • 陳委員菁徽
    所以我才問你有沒有包括孕產婦,因為胚胎在孕產婦的身體裡面。
  • 石部長崇良
    它可能還包含一些篩檢,有一些篩檢的政策。
  • 陳委員菁徽
    你是說在產檢時候的篩檢?
  • 石部長崇良
    對,篩檢的政策。
  • 陳委員菁徽
    有一些產檢時的篩檢,你要把它移到兒家署這裡來?
  • 石部長崇良
    不一定,我們是有一個兒童健康政策的規劃單位,但是執行的時候會視它的業務整合性去……
  • 陳委員菁徽
    你所說的篩檢是不是出生以後的篩檢,你應該不是指產前……
  • 石部長崇良
    新生兒篩檢的政策規劃啦!就是整個健康政策的規劃要放在這裡面。
  • 陳委員菁徽
    好,雖然聽得不是很理解,但是等到你全部都公布之後……
  • 石部長崇良
    對,會,等出來的時候。
  • 陳委員菁徽
    好。還有第二個問題就是,以往比如說我自己去考察一個機構、一個學校或是一個托嬰或托育中心,它有可能附屬在學校下面,也有可能附屬在某一個機關下面,長久大家就會覺得很奇怪,好,你這個署叫「兒家署」主管兒童照顧,可是一般家長有時候都會覺得奇怪,為什麼托育0到2歲是衛福部管,2到6歲就變教育部負責?比如說發生了一個暴力事件或者是不當對待,我們還要去區分發生的場域在哪裡,然後再去找主責的機構,其實這個就是長久以來的問題。我不知道把兒家署合併然後升級成一個三級機構,是不是可以解決以前很多跨部會的問題。
  • 石部長崇良
    兒童的照護或者是兒童的健康權益本來就涉及到跨部會,它不會只有通通在衛福部裡頭,所以它確實會涉及到跨部會的協調……
  • 陳委員菁徽
    所以你的意思是說,你現在……
  • 石部長崇良
    但是我們把衛福部的窗口先統一起來……
  • 陳委員菁徽
    喔,統一在兒家署?
  • 石部長崇良
    在兒家署裡面,然後再透過兒家署做跨部會之間的協調。
  • 陳委員菁徽
    那你的編制大概會有多少人?
  • 石部長崇良
    還要再細算,目前在做業務調整,之後就會細算出人力。
  • 陳委員菁徽
    你覺得至少你需要多少人?
  • 石部長崇良
    在署的規模上是有一定的組跟人數的,這個規模一定會有。
  • 陳委員菁徽
    好。外界有一個誤解,現在世界各國,尤其是面臨少子化國安危機的國家,他們都紛紛成立類似你這樣的名稱的單位,不管是哪一個級別,但是大部分級別都比我們高,所以很多人誤會了,覺得這個兒家署是跟少子女化有相關的,但是這個單位其實就是照顧兒童。
  • 石部長崇良
    對。
  • 陳委員菁徽
    但你看我們現在的出生率是越來越慘,今年可能11萬,你的服務案量是會越來越少,難道你不會覺得擔心嗎?你現在開了一個新的編制,可是你未來服務的人是越來越少,而你沒有一起加入成立做少子女化的相關政策耶!
  • 石部長崇良
    在少子女化政策的應對方案這部分,另外在行政院的層級也有相對應的行動計畫在推動,那個就是很多跨部會的,而我們衛福部裡面新的機關主責兒童,已經出生之後或者是在孕期當中的照護……
  • 陳委員菁徽
    好,我知道,沒關係,因為主席站起來了。我是在幫你講話,因為我也希望你以後業務是越來越繁榮嘛,誰會希望你的業務量是越來越萎縮,所以在這邊是想具體建議,你如果遇到院長或者是總統,因為現在總統府有三個委員會,你要不要建議他成立第四個委員會─少子女化對策委員會,或者是一個從國發會拉出來的二級機關──少子女化以及人口對策委員會,你贊不贊成?因為聽起來你就是一個兒童的窗口,但假使要解決少子女化……
  • 石部長崇良
    一個專責單位,就是兒童照護的專責單位……
  • 陳委員菁徽
    對,那請問你……
  • 石部長崇良
    它整合了我們目前散在……
  • 陳委員菁徽
    對,因為主席站起來了。我只是希望部長可不可以呼應,你會不會希望院長或總統也可以建立更高級別的跨單位整合,不然你的業務量怎麼辦呢?
  • 石部長崇良
    對,我想少子女化這個問題,現在在行政院層級就已經有相對應的計畫,有一個少子女的對策……
  • 陳委員菁徽
    現在是有,但是沒有用啊,新生兒數量越來越低耶,每一年越來越低耶!
  • 石部長崇良
    還有很多可以做得更好的地方也不斷的再精進,近期還會提出來。
  • 陳委員菁徽
    所以你的意思是說,只需要精進原本的計畫,就可以擴展你服務的案量了?
  • 石部長崇良
    原本就有它的機制,目前已經有一些機制繼續去強化它。
  • 陳委員菁徽
    你覺得會有效?
  • 石部長崇良
    這個不斷的在調整啦,對策上我們不斷的在調整……
  • 陳委員菁徽
    所以你覺得靠現在的計畫就夠了,不用……
  • 石部長崇良
    沒有,未來還會有一個計畫提出來,現在正在內部……
  • 陳委員菁徽
    所以你的意思是說,你不認為需要成立更高級別了?
  • 石部長崇良
    目前我們所成立的是讓兒童的照護有專責的單位,我們是積極的朝這個方向來設立,就是我們確定是朝兒童及家庭支持署這個方向來設立的。
  • 陳委員菁徽
    好,謝謝你。
  • 石部長崇良
    謝謝。
  • 主席
    謝謝陳菁徽委員發言。
    接下來請黃國昌委員發言。
  • 質詢:黃委員國昌:10:3

  • 黃委員國昌
    (10時3分)謝謝主席,麻煩有請衛福部石部長、法務部檢察司張司長以及司法院少家廳鍾廳長。
  • 主席
    有請三位。
  • 石部長崇良
    黃委員好。
  • 黃委員國昌
    三位好,時間的關係不一一問候。首先感謝召委在今天排審了家庭暴力防治法,這是非常重要的議題。時間的關係,我很快帶大家回顧一下,我們今天為什麼聚集在這裡處理這個議題?
    今年7月初的時候,有一位家暴男性違反保護令措施,當街殺死了妻子及妻妹。這個悲劇發生以後,我們的衛福部馬上大動作說要跨部會檢討五大作為來補破網。在立法院召開的專案報告中,衛福部說要落實危險評估機制,強化被害人保護;司法院說要持續精進完善強化跨網絡的合作,這些都是在今年7月發生的事情。
    社會發生了悲劇,衛福部趕快動起來,立法院也排了專案報告,大家都說要檢討,問題是我們看到的是什麼?我們看到的是在7月底再度發生家暴殺人。我上一次站在這邊質詢的時候說,當悲劇再度發生的時候,我關心的事情是從衛福部到司法院到法務部,大家口口聲聲說有精進的措施、有精進的作為,到底落實的情況是怎麼樣?結果一檢驗就不堪檢驗,各機關、各個階段一再漏接,沒有落實應該有的作為。家防中心協助聲請保護令的時候沒有附上危險評估表,法官沒有收到資料,也沒有請各個機關協助補件,讓被害人自行提供;暫時保護令收案到核發原則是一個月,最長不可以超過兩個月,但本案卻明確地超過兩個月,這是我上次站在這邊質詢時的質詢重點。
    我們看到家庭暴力通報的案件一路攀升,看了這個數字到2024年已經接近18萬件了,在2016年開始的時候還不到12萬件,到2024年的時候已經將近有18萬件了。我們不禁要去思考,到底是漏接了多少人?有多少人還在陰暗的角落哭泣?發生死亡、被殺死、被打死的案件躍上媒體版面的恐怕只是在這些家暴案件當中的冰山一角,這個國家對每一個被害人有無可迴避的責任。
    那時候我問前任的部長,前任的部長說他很關心,他支持引進電子監控機制,他支持對高風險施暴者進行科技監管。為了補強社會安全網,他承諾要召集跨部會會議,要在半年之內提出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修正草案。但我今天看到召委排審這個案子,我注意到兩件事情:第一個,到目前為止,我們還沒有院版的修正草案,所以想請教一下部長,是有打算要提,要再給你們兩個月?還是根本就沒打算要提?
  • 石部長崇良
    我們要在這個……剛剛已在報告裡面提到,我們正在蒐集執行的細節,未來在修法的時候……
  • 黃委員國昌
    對,你們要不要提?
  • 石部長崇良
    我們會來提。
  • 黃委員國昌
    什麼時候提?
  • 石部長崇良
    我們要一點時間研議。
  • 黃委員國昌
    需要多少時間研議?上次我問部長,部長說半年,那是8月的時候講的,新的部長要多久?
  • 石部長崇良
    半年。
  • 黃委員國昌
    從現在開始算半年嗎?
  • 石部長崇良
    對。
  • 黃委員國昌
    會不會換了一個部長,新的部長又要半年?這樣不就沒完沒了?8月的時候告訴我說要半年,現在你又說是從現在開始算半年,那被害人要等到什麼時候?
  • 石部長崇良
    我們除了研議這個修法之外,當然還有其他的精進措施……
  • 黃委員國昌
    第二個我注意到的事情是,你們對於電子監控機制,衛福部似乎是持保留的態度,是嗎?
  • 石部長崇良
    對,因為我們還要再把這個執行的細節弄清楚。
  • 黃委員國昌
    還要再研議嘛!
  • 石部長崇良
    對。
  • 黃委員國昌
    所以還需要半年嘛!
  • 石部長崇良
    避免傷害到被害人……
  • 黃委員國昌
    我不知道其他衛環委員會的委員會不會想要等?我也不知道還有多少潛在的被害人,還有多少時間可以等?我更不知道在這段等待的時間當中,還有多少的悲劇要釀成?我希望衛福部把這些問題放在心裡面,當你們在研議的時候,當邱泰源8月跟我說半年之內要提出草案的時候,現在是11月又說要再半年、說要再研議。
    事實上在外國相關的立法例當中,立法院自己做的研究報告早就清楚地揭示了,西班牙是在2004年12月時頒布有關防止性別暴力的全面性保護措施,把家庭暴力納入科技設備的監控範圍當中,這樣的立法例在歐洲有非常多國家紛紛仿效。法國在2019年12月的時候頒布關於打擊家庭暴力行動的法律,可以命受監控人佩戴具追蹤定位功能的防接觸手環,他們把它簡稱為「BAR」。戴上那個BAR後如果進入了那個監控的範圍當中,被害人手上的接收器就會發出警報「嗶、嗶、嗶!嗶、嗶、嗶!」,警告他加害人已經進入了他被禁止的範圍當中,這是2019年在做的。
    2019年法國頒布了這項法律,在後來的實踐上面,學術研究單位與法國的國會對此都非常密切地注意,依照法國他們自己的平權部,還有婦女權益保護部所委託研究機關的統計,這部法律頒行以後到2023年年底,保護了超過1,800位潛在的被害人,因為這個BAR的措施有這麼多人受到保護。法國的議員在法國國會中針對這個事情提出質詢,對於他們實際上面落實的狀況也清楚地發現它的顯著效果。
    你們說要關心加害人的隱私、人身的自由,這個我都同意,但是對於兩個法益之間的balance,我要提醒衛福部的是,在其他國家當中,藉由各式各樣要件的設定,以及實際上面的裝置,你未必要讓他看到他在哪裡,他只有一個接收器,我是被害人,我看不到加害人在什麼地方,隱私上面的考慮就大幅降低。但有一件事情應該要讓被害人知道,加害人進入了禁制令禁止的範圍當中要提醒他,因為我們不可能有那麼多人力一天到晚派家暴中心的人員或是派警察陪在被害人旁邊,這是不可能的事。用科技來解決問題,最起碼進入了那個範圍當中就發出警報,讓他知道現在可能有危險要發生了。
    我知道再催促你們,你們的說法應該都一樣,還是要再研議啦!我也不曉得衛環委員會的委員是不是願意等,但是我只是要提醒衛福部一件事情,永遠不要忘記在等待你們的這段時間當中,有多少人的生命安全正遭受威脅,這是所有掌握權力的人不管是行政部門還是立法部門都要時時刻刻放在心裡面的事。好,謝謝。
  • 石部長崇良
    謝謝委員,我們在研議的過程當中會持續強化其他的措施來保護被害人,謝謝。
  • 主席
    謝謝黃國昌委員發言。
    接下來請陳培瑜委員發言。
  • 質詢:陳委員培瑜:10:12

  • 陳委員培瑜
    (10時12分)謝謝主席,有請衛福部石部長,還有司法院跟法務部,謝謝。
  • 主席
    請石部長跟司法院、法務部的代表。
  • 石部長崇良
    陳委員好。
  • 陳委員培瑜
    3位早安。我們今天當然是要談修法,但我不確定今天是不是要逐條、是不是要送出委員會?剛剛黃國昌委員所舉法國的這個案例,相信非常多認真委員的辦公室應該都知道,可是在這個案例之外,我認為我們要談另外一個,就是相關的配套措施,所以想跟各位討論。
    當然,很多家暴殺妻案或是各式各樣的家暴案導致大家持續關心,但是我認為如果配套不來談,那我們還會遇到什麼困境?尤其是有了科技化的工具之後,如果沒有相關的配套,其實只會給第一線的行政同仁還有社工同仁造成更多的困擾,因此可不可以真的保護到所謂的被害人,我們一起來看一看。
    我想要問一下,其實上次在7月16日的時候司法委員會已經排過一次審查也排過一次討論了,當時我就提出一些問題,問題包含以下幾個:第一個,之前你們說衛福部有一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推動小組,每3個月開一次跨部會會議,你們說7月這個案子爆發之後會再開會,據我所知下一次開會會在12月22號。你們7月的會議有五個結論,這五個結論就是,強化第一線專業人員的教育訓練、研擬跨轄通報應變機制、盤點刑事程序銜接處理、針對雙向加害及被害案件提出新指引,還有提供完整心理輔導跟支持,這是7月的結論。我想問一下針對相關結論的推動到目前為止有沒有比較新的進度可以跟國人報告?
  • 石部長崇良
    第一個,我們召集過跨部會的會議,包含警政、司法等等大家都有討論過,除了前面這五個,我們還強化了通報人、被害人對於提供訊息的完整度,包含提升他如何去蒐集到更多證據的能力,來提高後面能夠成功取得保護令的機會,讓法院審理的速度也能夠加快,這是我們當時候的第一個。第二個是會更廣泛去宣導使用110視訊的app,那個可以有即時性,在危機發生的時候,可以即時通知警察機關,讓警察機關明確了解被害人的確定位置,來即時救援,我們也討論過強化這個部分。再來,也要訂定指引,有一些教材的開發,來協助被害人,讓他察覺危機的發生,進而能夠預防性的保護自己,這個也會做到。另外,在法務部或者司法院的部分,我們也去強化橫向之間,在核定保護令的時候,如何讓在地的警察機關能夠快速得到訊息,能夠列案,所以很多……
  • 陳委員培瑜
    對,因為在地的第一線警務同仁,其實是會第一線直接保護被害人……
  • 石部長崇良
    對。
  • 陳委員培瑜
    好,沒有錯。確實,這些配套做完之後,可能都還是會有相關案件不斷產生,這本來就是社會的樣態及常態。
    剛剛黃國昌委員有一個線形圖,說通報案件逐年增加,可是當我們辦公室去研究這個通報案件逐年增加,其實有一個原因是因為衛福部在這幾年做了一個很重要的事情,就是我們有社區防暴宣講師。以前可能很多被害人不知道原來這叫做家暴、原來他可以通報、原來國家可以保護他;在社區防暴師的致力推動之下,有越來越多人意識到:一、他可以通報、求救,原來國家可以保護他;二、原來這不是只有他自己的事情;三、原來他被家暴了。所以看到通報數據逐年增加,我認為這個是要以正視聽的,並不是各式各樣的樣態增加就必然是那個社會案件變多。如果我們仔細再去分析相關上升的數字,我們辦公室的分析是根據7月保護司司長告訴我們的,根據這個通報,我們會做分級和分流,透過台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去做分流,分出風險高低,裡面大概有將近10%是所謂高風險,對於這些高風險的家庭或者是相關被害人,我們會立刻進場做積極的協助,這是要勞煩現場的社工。再來,中低風險的大概是90%,現在衛福部和相關單位有與37個民間團體在協力合作,對嗎?
  • 石部長崇良
    對。
  • 陳委員培瑜
    好,也就是我們看到104年(2015年)是13萬件,到了113年(2024年)是22萬件,看起來好像增加了將近1倍,可是我們其實做了風險分流的控管,我們把適當的人力放到適當的案件上去,應該是有實質的進展。我們也認識非常多社區防暴師,他們告訴我們,在防暴宣講的過程當中,除了自己的增能,他們也發現,更多社區裡面的家庭意識到這件事情原來是國家可以協助他的。所以我認為我們在跟國人傳達通報數量上升的同時,其實要把相關風險分級講清楚。
    也就是這樣,所以回過頭來我還是要拜託衛福部,我們如何協助這些社區防暴師宣講可以更到位、到更多社區去,之前呂建德次長也有答應我們,在社安網2.0,我們要積極在這個部分補足社工,如何協助社工,我想後續我們一起努力。因為時間有限,我不要占用太多時間。
    接下來,從衛福部到司法院,其實我們也看見工作的困境,我覺得這個也要讓國人知道,司法院目前能夠承審的法官大概有多少人?每一位法官要扛多少件保護令聲請案?我們在7月質詢的時候,有一個家事法官郭躍民回復我們,一個法官1年要收200件通常保護令,而且那個法官身上同時還會有其他案件,對不對?所以對法官的負擔很大。看到我投影片的左手邊,通常保護令核發的天數大概是52天,暫時保護令是21天。當時很多人就問,為什麼要這麼久?你們告訴我們,一個是有員額的問題,還有就是相關資料聲請的問題。這中間的空窗怎麼處理,我可不可以請司法院再說一下,讓國人更清楚知道你們的相關工作流程?
  • 鍾廳長宗霖
    是,謝謝委員。關於如何促進縮短核發保護令的時間點,我們做了好幾種方案來進行。第一個方案,關於保護令的釋明證據部分,我們跟網絡連結起來,比如我們給警政署、衛福部保護司發文,讓他落實到第一線在協助聲請保護令的時候,依家暴法第八條,儘速在第一次或補證時,由公家機構來協助,這樣就不會讓釋明證據太晚,以致於核發比較晚,這是第一個。第二個是我們內部的管考,依內部的管考,現在我們在暫時保護令快滿1個月就會發催告以及檢查單,最後要由院長核定。第三個是我們持續一直開會,下個月要由我本人和刑事廳長……
  • 陳委員培瑜
    下個月(12月)嗎?
  • 鍾廳長宗霖
    對,12月繼續開會,在線上跟所有的庭長、法官等等來處理保護令速度的問題,因為我們在審理的注意事項裡面有法官得依職權調取,不是一定要等當事人補正,法官依職權調取,這個速度就會更快……
  • 陳委員培瑜
    是。
  • 鍾廳長宗霖
    最後一個,就是高風險,針對高風險的部分,我們可以不經開庭,基本的釋明夠了,我們就儘速發暫時保護令。因為審通保令的時候可以依職權發暫時保護令先保護人命,保護令其中的第二款禁騷令裡面就有一些相關細節可以保護,當然目前的保護只有禁止騷擾、跟蹤及接觸……
  • 陳委員培瑜
    對、沒錯、沒錯。
  • 鍾廳長宗霖
    但如果將來有科技監控,可能要思考……
  • 陳委員培瑜
    科技監控就是今天主席所在意的事情,我可不可以拜託主席?因為相關科技監控的困境是被害人要不要同意這件事情,或者是剛剛黃委員說的法國那個系統。現在這個系統在臺灣是沒有的,我們現在的系統只有刑事監控系統,還有他如果到了港邊、到了岸邊,可能有逃離出境的問題,這個系統就會alarm(發出警告)。現在被害人要不要同意,這是第一個問題。第二個,如果被害人不同意,如何透過好的app系統去保護他?這也是另外一個問題。國外的案例用的系統跟臺灣現行的系統,我認為落差很大,如果我們貿然讓法條通過,我認為相關的配套只會壓垮第一線的同仁,不見得真的可以保護到所有被害者。如果在國外,他是雙軌系統,刑事歸刑事,保護令歸保護令,我認為現在這個在臺灣是沒有的。我可不可以拜託我們有機會再開一個公聽會?例如就科技專家,問他們可以怎麼協助相關行政單位,再來就婦女團體、兒權團體、人權團體,問他們如何兼顧自由與人權。第三個,警政署的同仁,還有法務部的同仁、衛福部的同仁,後續的分工其實非常困難。要拜託主席,可不可以有機會再召開公聽會?謝謝。
  • 主席
    謝謝陳培瑜委員發言。接下來請劉建國委員發言。
  • 質詢:劉委員建國:10:23

  • 劉委員建國
    (10時23分)謝謝主席。有請石部長、鍾廳長……
  • 主席
    請石部長、鍾廳長。
  • 劉委員建國
    還有張司長。
  • 主席
    還有張司長。
  • 石部長崇良
    劉委員好。
  • 劉委員建國
    三位早。家暴受害者的心聲就是速審速決!我8月6日在這邊和衛福部、司法院、法務部也都有討論過,目前保護令發出的時間是不是可以儘速縮短?根據保護司的資料,普通保護令平均是50天,暫時保護令平均是23天,緊急保護令能當天發出,但是當事人不能聲請,必須第三者,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但現代婦女基金會特別指出,臺北地院一年新收,不包含在案的案件,113年就有一萬四千多件,平均下來,一名法官可能就被分配到一千多件案件,坦白講,這是很辛苦的一件事情!我當時就特別指出,被害者開始聲請保護令的時間其實是正值最危險的時段,因為最高度會激怒加害者的時間就是在這個點,當時大家也都很認同,這個都是不用再贅述的部分。但是我為什麼還是要再提醒,普通保護令要等最多還有五十多天以上的時間;暫時保護令平均要二十幾天;緊急保護令當天能夠發出,好像就只有可以救到緊急保護令的受害者而已,這是很奇怪的一件事情。我們8月2日討論完之後希望可以加快,但是坦白說,各位可以回答我有加快了嗎?哪一個階段的?普通保護令加快幾天?暫時保護令加快幾天?有人可以答復我嗎?如果沒有,我再給各位看一些時間,我認定這是一個關鍵的事情,關鍵問題所在,這個問題如果不解決,GPS再裝幾個似乎好像沒有辦法解決這些問題,不然你們現在可以馬上答復我嗎?縮短了嗎?平均是縮短幾天?在這個階段縮短幾天?在那個階段縮短幾天?8月2日講的到現在已經足足將近三個月的時間,三個月的作業時間沒辦法讓普通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可以因為相關事件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督促我們政府的相關機關,大家可以坐下來好好去檢討、去應變,把保護令的發出時間縮短。如果三個月過後都沒有,坦白講,我覺得這些事情還是會層出不窮地再持續發生,這不是裝了多少個GPS就可以去導正、改善或降低這樣的傷害,這是第一件事情。
    第二件事情,面對這麼大量的案件數量,過勞的地方法院法官要如何有效地減輕壓力、強化保護令流程、縮短時間,我想這個一定是衛福部及司法院必須共同面對的課題,而不是維持現狀,讓法官面對家暴的案海、詐騙的案海看不到盡頭,而家暴受害者也只能在這個恐懼中一直等待,這麼多天家暴令才可以下來。如果今天你們沒辦法答復我,是不是一個月內的時間,衛福部、司法院、法務部是不是可以好好坐下來討論出一個如何縮短保護令發出時間的作法給衛環委員會,可以吧?
  • 石部長崇良
    跟委員說明,確實以現在的案量來講,法官的負荷很重,所以我們之前討論的結論是去強化風險辨識,把高風險的個案先挑出來,不然要一下子全部縮短是難度很高,因為他的負荷太重了、案子太多了。所以我們在強化前端的高風險個案時,先把最高風險的個案抓出來,再去強化暫時保護令或普通保護令的縮短,大概是這樣的概念。
  • 劉委員建國
    上次也有討論到這樣的作法,但是在一個時間點,比如一季裡面或半年裡面,到底多少比例才叫高風險,暫時保護令或普通保護令到底縮短幾天,有數據可以給我們參考嗎?如果有數據最好,好不好?
  • 石部長崇良
    我們把數據整理一下再提供給委員。
  • 劉委員建國
    謝謝部長。
    另外,我也給部長還有各位長官看幾個案件,這都是一些相關報導,第一個案件是「家暴男嗆家人有保護令也沒有用,嘉檢起訴移審裁決續押」這個案件大致上是這樣,這個加害人與家人產生嫌隙、口角,9月6日持棍棒到其妹位於嘉義市東市場攤位搗毀冰箱等等等,被警方逮捕移送,並緊急聲請保護令,禁止男子靠近其妹攤位至少100公尺。當天這個男子也被飭回,但是又馬上到其妹攤位對家人說有保護令也沒用,他還是被放出來。9月9日隔3天而已,他以探望母親為藉口,連續兩次前往攤位樓上住家,然後在第二次探望離開時,因為其妹不在攤位,則要求其妹員工轉達索錢需求,當場遭拒,然後他又涉嫌出言恐嚇要叫人做掉他們的員工等等等,警方當天據報逮捕這個加害人並移送、羈押。10月20日嘉義地方法院認為男子有繼續羈押必要,裁定續押三個月,這是第一個案子。你看以這個案子來講,有保護令也沒有用,他還是被放出來了,所以在羈押三個月之後,你們覺得這樣就導正了嗎?他就向善了嗎?他就不會再去講有保護令有什麼用嗎?也不可能啦!坦白講,不可能!
    我們再看第二個案例「金門家暴男屢犯不怕被關,再度瘋狂飛踢踹門遭羈押」這是去年發生的事情,他被判決有期徒刑確定並執行完畢,今年9月17日又再來一次。再來,這一個案子是家暴男入獄關三個月,出獄一天後又衝往其妻的住處,違反保護令被收押。連續這兩、三個案件我要讓三位長官看一個數據,請大家看這個表格,這是110年到113年這四年的數據,我們看這四年聲請保護令的相關統計,人數是節節上升、逐年攀升,違反保護令幾乎都是拘役,也就是這四年統計,1日以上未滿60日占了77.26%;六個月以下是18.71%;剩下的是六個月以上到三年以下的這個區間,近四年全部僅43人,占不到1%,僅0.51%,尤其是三年以下的,這四年只有2個人。這個數據你們都有統計,應該也會有這個數據。
    我要凸顯的問題是GPS很重要,但是看到這些數據會覺得持續違反保護令的代價好像很低,太低了!對不對?拘役1天到59天占了高達七成八左右,一年以下的剛剛已經講了,我就不再贅述,甚至這些好像是屢試不爽,沒在怕啦!沒有多嚴重啦!頂多是拘役,頂多一年以下,頂多二年以下就對了,而且到最後的比例,三年以下在這四年只有2個人而已,所以他才不怕啦!他不怕你們要怎麼處理,能不能簡單回復我?也就是家暴法第六十一條顯然要嚇阻家暴的力道已經微不足道了,數據顯示就是逐年攀升、拘役的比例是這樣,要不要看一下、要不要回應我一下?要不要朝向這個部分來做修法?他已經視保護令於無物,所以你就不用再對他客氣了!你們應該針對法律的本質去做,看怎麼樣大幅做調整,還是不能調,不能調就是逐年持續攀升,拘役1到59天的比例就是這麼高,無解啊!
    今天召委排審這個議題非常重要,但是如果你看到這些數據,家暴法第六十一條又不去做修正,你的本質永遠都不會改變。
  • 石部長崇良
    跟委員說明,今天委員的版本也會有針對違反保護令罪去提高刑責,也許可以來討論看看。
  • 劉委員建國
    提高有用嗎?判的法官是怎麼處理的?你們怎麼遇到這個問題好像都沒辦法答復我?然後你看看我、我看看你,大家互相看看。
  • 鍾廳長宗霖
    報告委員,我們請刑事廳的黃法官來做法官裁決的……
  • 劉委員建國
    請說明。主席站上來了,快點!
  • 黃法官湘瑩
    謝謝委員,其實關於違反家暴法的部分,因為到目前為止違反保護令罪是屬於比較輕罪的部分,就誠如委員所講的,目前大部分的刑度都是落在得易科罰金的情況底下,只有比較特殊個案的情況才會判得比較重,我們都是尊重個案法官的裁處,以上是簡短說明。
  • 劉委員建國
    對嘛!就是尊重個案法官的裁處沒有錯,加重沒有用,法官就是要輕判,邏輯上就是這樣,現狀就是這樣,現在的樣態就是這個樣子。所以廳長,你再加裝5個GPS也沒用啊!
  • 鍾廳長宗霖
    報告委員,剛剛前一位委員質詢時,我有報告,我們陸續由廳長親自跟所有一線在裁判的刑事庭法官,刑事廳長跟我配合一起跟他們做研習跟相關的意見溝通,讓他們了解民意跟委員表達的意見,進而能夠更充分地審酌保護被害人的必要性以及刑責的相當性。當然這個沒有拘束力,但是這樣的研習會或促進會有相當的影響,剛剛委員有講,暫保令的部分,以前要二十幾天,現在已經加速了兩天多,這個當然不足以向你們報告,但我們還是有很多的方案持續來促進,謝謝。
  • 劉委員建國
    廳長,你說不足以報告,你自己講的,你自己也心虛嘛,對不對?但你還是報告了,兩天多嘛!所以是這樣啦,我覺得我們面對問題就是要解決問題,大家都會講,那我們是不是可以真的加快?然後你們是不是可以趕快坐下來討論到底這件事情怎麼去做因應,然後家暴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的部分是不是要有所積極因應、琢磨去做修正?我是不是請部長請相關主管能不能在兩個星期內研議,這部分要加快速度啦,可不可以?
  • 石部長崇良
    好。
  • 劉委員建國
    好不好?兩個星期,不要再拖了啦!8月6號講到現在了,這兩件事情,保護令的縮短,還有刑責的部分,可以嗎?
  • 石部長崇良
    好。
  • 劉委員建國
    好,謝謝,已經答應了,謝謝。
  • 主席
    謝謝劉建國委員發言。
    接下來請王育敏委員發言。
  • 質詢:王委員育敏:10:36

  • 王委員育敏
    (10時36分)謝謝主席。我們有請衛福部部長、司法院少家廳廳長還有法務部檢察司司長一起上來。
  • 石部長崇良
    王委員好。
  • 王委員育敏
    今天討論家暴法的法條修正案,主要真的是我們看到現在對於這些被害者的保護不足。第一個我要問的就是,現在違反保護令的犯罪人數平均大概有2,548人,但是聲請羈押只有178件,平均只有7%,裁定羈押又更低了,131件,只有5.1%。基本上這些違反保護令的,對於被害人來講,他真的是心生恐懼,而且這個加害人顯然是視法令於無物,有保護令,但是他不遵守,第一個要問的是為什麼聲請羈押的比例如此之低?誰要回答這一題?法務部。
  • 張司長曉雯
    跟委員報告,委員的這個數據,有關案件數的部分,其實是包含一般的函送案件跟現行犯移送的案件,大部分現行犯移送案件是比較嚴重的案件,所以我們的聲請羈押會在現行犯的案件移送的時候來進行。本部經過統計,今年跟去年來做比較,去年一整年針對違反家暴法而羈押的件數是274件,今年的1到9月已經到344件,所以其實是有逐步提升。針對相關檢察官的教育訓練,還有我們跟相關部會之間資訊的連結,我們也都來強化,把這個事證蒐集得更完整之後,作為檢察官辦案的一個參考依據。以上報告。
  • 王委員育敏
    聲請羈押的比例過低,我覺得其實就是檢察官的意識不足,而且他也輕忽違反保護令對於被害人的傷害跟心理的恐懼。我們來看一下今年發生在土城的案件,我覺得我們中華民國的政府應該不允許有這樣的情況出現,已經拿到保護令的被害人竟然會在街頭被加害人持刀行兇刺死,我們的法律、我們的政府機關、我們的公權力保護不了一個拿著保護令的被害人,這真的是要好好澈底地檢討。這一連串,從警政機關移送到檢察官之後,檢察官竟然是無保請回,這個人已經是違反了保護令,為什麼你們在審理這樣的案件時,檢察官沒有任何這樣的意識或者是想要深入去理解?檢察官不能去調閱之前這個人到底有沒有違反的紀錄嗎?不能去調閱相關社工在處遇的報告嗎?有沒有參採?是不是太輕率、太草率了?這個案件你們有沒有去好好檢討,有嗎?
  • 張司長曉雯
    跟委員報告,這個案件發生之後,我們內部有做一些相關檢討,也跟衛福部都有參與相關會議,主要就是有關資訊蒐集的部分,可能當時有一些落差,導致檢察官在訊問被告的時候,並沒有完整、充分有關這個加害人過去違反家暴令的一些相關紀錄資料。
  • 王委員育敏
    所以是太草率嘛,我覺得檢察官在承辦這類的案件,他們可能覺得這不是很重要的案件,他手上很多,他沒有把這個視為是重要要去辦的案件,這樣就很容易因為他不夠積極辦案,就疏忽了很多的證據,應該羈押而沒有羈押,導致這個悲劇發生,所以7月6號他無保請回,7月7號就發生慘案,就是這樣的一個情況嘛!所以我要求有關這個部分,法務部一定要好好去檢討,我在這次修法裡面有提到,被害人的陳述意見,檢察官一定要參採,我不管你們支不支持這樣的立法,但是在實務上一定要做到這一點。我覺得往往你們在承辦相關案件的時候都忽略了被害人的狀態、他主述的一些意見,你如果真的好好聽的話,你會覺得已經非常嚴重了,旁邊的友人已經知道他是多麼地惡劣,結果來到檢察官手上,他覺得一點都不重要,無保請回,這就是很嚴重的資訊落差,以及對案情的判斷完全失準,所以這個部分,我要求你們應該要好好地來處理。
    接下來我們看一下,這次其實還有一個很重要的部分,就是被害人可不可以主動知道加害人在哪裡這樣的資訊,有關這個部分,我看了你們通篇的報告之後,大家說方向上好像是對的,但大家都有很多的「可是」,就是最好不要是我主管、最好不要是我來做,感覺大家又是推來推去。剛剛部長你在回應的時候是說,這個修法還要半年你們才提得出版本,有需要這麼久的時間啊?如果需要這麼久的時間,我要問的是土城的悲劇如何不再發生?這一段空窗期,你沒有任何法令措施,請問這些被害人如何知道加害人已經接近他,請問你們要用的是什麼措施?如果沒有,你還可以拖個半年、180天,這樣的空窗期再出一件事情,是不是通通都要下臺負責?
  • 石部長崇良
    跟委員報告,因為這個要修法我們還是嚴謹,希望有更多的溝通……
  • 王委員育敏
    當然嚴謹,但是拖半年會不會太離譜了?
  • 石部長崇良
    其他的措施還是需要去強化,我們還是持續地在強化這些措施。
  • 王委員育敏
    你要如何強化?在這一段修法完成前的空窗期,我就問一個問題,如何讓被害人知道加害人在他附近,你們可以提出示警跟預警,怎麼做?
  • 石部長崇良
    這個我們要再研究一下,看這個怎麼處理,因為這都有涉及到人身自由的行動跟隱私的問題。
  • 王委員育敏
    所以就不處理嗎?所以就不用做嗎?
  • 石部長崇良
    我們會來研議看怎麼做。
  • 王委員育敏
    我必須講,現在所有的政府機關,今天委員為什麼紛紛提出修法?就是你現在的保護令不足,而且悲劇都已經發生了,你們還可以緩如牛步地修法,說半年以後再提版本,這就是沒有把它當一回事嘛,有在重視這件事情嗎?如果有在重視這件事情,怎麼需要半年時間才可以提出修法的方案呢?部會趕快互相去開會,這件事情是今天才發生嗎?已經質詢多久了,召委今天排這個案子,但你們知道土城那個悲劇已經多久了?當時大家說這個方向很好,我們也覺得可以往這個方向做,結果呢?今天各部會報告各寫各的,沒有人要擔起來做這件事情,就是推來推去啊!這件事情到底誰該負責,這個修法的工作誰主責?部長,是你嗎?還是法務部?
  • 石部長崇良
    我們會來主責這個修法,但是我們還是要加快找大家……
  • 王委員育敏
    那就加快,半年絕對沒有辦法接受啦,你可以加多快?
  • 石部長崇良
    我們努力看看,我們努力。
  • 王委員育敏
    你們應該在兩個月之內趕快提出來吧?
  • 石部長崇良
    其他的作法我們還是會去精進,修法的部分我們努力來提,把配套弄好。
  • 王委員育敏
    不能拖到半年啦,太久了啦!
  • 石部長崇良
    配套還是需要討論。
  • 王委員育敏
    部長,你不是很講究效率嗎?怎麼遇到這種修法你就沒有效率了,要劍及履及啊!
  • 石部長崇良
    我們修法一向有效率,可是這涉及到個人的隱私,我們需要比較嚴謹一點。
  • 王委員育敏
    趕快開會、趕快去研議啊!你們現在最大的問題應該是推來推去,都沒有人想要擔這件事吧!這個可能才是最大的問題。
    最後,我要問你兒少專責單位的事情,基本上這個方向我是肯定的,因為之前我就已經跟呂鴻基教授和大家極力在倡議。這個專責單位即將要成立,我非常地同意,但是你的組織規模是重點,你知道日本是多少人嗎?510人。它下轄在哪裡?人家是下轄在首相之下,所以日本的規模跟層級是比我們大的。部長,你有沒有概念,我們的兒少廳、兒少署到底要多少人?你心目中的規模現在是多少人?
  • 石部長崇良
    我心目中……我們現在在盤點所有的業務,主要是業務。
  • 王委員育敏
    你不可以講出幾十人。
  • 石部長崇良
    不會啦!
  • 王委員育敏
    那就太離譜了!至少應該是百人以上的規模吧!你說從胚胎就要開始,應該就是要有一個更完整的架構,好不好?
  • 石部長崇良
    它會從健康政策的擬定開始……
  • 王委員育敏
    對,所以它的人員編制就應該是一個大署,而不是一個小小的署,好不好?
  • 石部長崇良
    到目前我們業務的整合,跟未來的規劃都會……
  • 王委員育敏
    會有百人規模以上吧?
  • 石部長崇良
    我們會努力來爭取。
  • 王委員育敏
    一定要百人規模以上,你要從胚胎就開始照顧,這是你講的。
  • 石部長崇良
    對。
  • 王委員育敏
    所以就必須是一個有規模的署,好不好?
  • 石部長崇良
    對,我們往這個方向來爭取。
  • 王委員育敏
    好,謝謝。
  • 主席
    謝謝王育敏委員發言。
    現在宣告:待會邱鎮軍委員詢答完畢後,休息10分鐘。
    接下來請蘇清泉委員發言。
  • 質詢:蘇委員清泉:10:46

  • 蘇委員清泉
    (10時46分)謝謝主席,請石部長。
  • 主席
    請石部長。
  • 蘇委員清泉
    還有鍾廳長、法務部張司長。
  • 主席
    請廳長跟司長。
  • 石部長崇良
    蘇委員好。
  • 蘇委員清泉
    部長,我今天聽下來,衛福部好像不是這個法的主責單位,我看你們都是做末段而已,前面發生問題,有人傷亡、死了,你們也使不上力,所以你們都是做後段,好像在善後一樣。
  • 石部長崇良
    當然不是只有後段,其實從前段我們就開始努力了,對於家暴意識的宣導、通報機制的建立,還有後段社工如何介入、協助,然後到保護令發生之後的陪伴這些,我們都是涉獵在其中。
  • 蘇委員清泉
    好,我們就看在東港發生的案件,發生家暴就報案,報案後警察就來了,來之後就幫他做筆錄,去派出所做完筆錄之後送去地檢署,送地檢署有的是函送,有的是直接將人押過去,去到地檢署可能檢察事務官問一問,問完之後檢察官複訊,有可能就把他送法院,送法院以後法官如果要核發保護令,這個保護令還沒這麼快發,但發出來之後是交給誰去執行?廳長,你來回答一下。
  • 石部長崇良
    警察為主吧?
  • 蘇委員清泉
    這跟衛福部沒有關係啊!
  • 鍾廳長宗霖
    報告委員……
  • 蘇委員清泉
    要怎麼執行?是警察執行,還是你們法務部的人執行?
  • 鍾廳長宗霖
    保護令核發以後,我們24小時內要立即送達給警察機關的家防官,同時送達給當地的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 蘇委員清泉
    說清楚。
  • 鍾廳長宗霖
    保護令的執行在家暴法第二十一條有好幾種方案,其中如果是涉及財產的,當然是由我們的執行處去執行;如果是要帶同進去取物品的,也是警察機關進去,但是保護人命最重要的是給家防官,就是警察機關,接著做庇護單位相關的是社政。
  • 蘇委員清泉
    所以你是交到各個警察分局去?
  • 鍾廳長宗霖
    是,他的轄區……
  • 蘇委員清泉
    是警察分局還是派出所?因為各……
  • 鍾廳長宗霖
    家防官設在分局。
  • 蘇委員清泉
    設在分局?
  • 鍾廳長宗霖
    設在分局。
  • 蘇委員清泉
    第一個,人力配置夠嗎?第二個,這次修法我是希望用電子腳鐐、手銬。你把他限制在哪裡,他跑出去,你就是要有警示,警示要有一個科控中心,對不對?科控中心是設在哪裡?像屏東是設在哪裡?還是法務部本身、高檢署本身有科控中心?科控中心如果發現這個人跑掉,跑去被害者那裡,有可能像這個案件一樣發生事情,科控中心是去通知什麼人?像韓劇,有一個保護官去,就可以制止他、上手銬,我們有這個機制嗎?科控中心是多少人?它的設備是什麼?在招標的時候是指定廠商等等,這我不知道啦!會不會監控設備八十幾套,有六十套、五十套都在維修中?我這一次要求的就是你們要思考怎麼去通知被害者,要叫他趕快跑啊!他有可能發瘋又要來了,不然他往那個方向,被害者都不知道。像那個死者跟小姨都被殺死,在路上被殺死,就是因為死者什麼都不知道,一碰到就被殺了!廳長,這是很恐怖的事情!
  • 鍾廳長宗霖
    是,報告委員……
  • 蘇委員清泉
    我剛才說的這一連串有辦法回答嗎?
  • 鍾廳長宗霖
    是,可以,我先就兩個執行保護令來回答。第一個,馬上通知家防官,他在分局,那麼他們都會落實到派出所,馬上到加害人那邊去交付保護令、宣讀告誡,然後同時讓他簽執行書,這個會立即送回法院,我們會去監督有沒有執行,這是第一個部分。但有關執行的詳細警察人力,有需要的話,可能要請我們的先進,就是警政署這邊說明。
  • 蘇委員清泉
    警政署來說清楚。
  • 鍾廳長宗霖
    好,第二……
  • 蘇委員清泉
    我覺得這些都「離離落落」!
  • 鍾廳長宗霖
    是,這是第一部分。第二部分,有關剛剛委員所關心的科控問題,我們大家都持肯定的態度,但是有待相關部會整合、研究剛剛所有的疑問,再把它整合出來。
  • 蘇委員清泉
    我看科控中心是掛在高檢署,負責屏東的高檢署就在高雄啊!
  • 鍾廳長宗霖
    報告委員,因為這個是民事保護令的禁止接近,保護人命的科控跟預防逃亡的刑事科控……
  • 蘇委員清泉
    不一樣?
  • 鍾廳長宗霖
    它在制度上是不同的。
  • 蘇委員清泉
    好,那這一個呢?這個傷亡率很高耶!你看,層出不窮!
  • 鍾廳長宗霖
    所以國外也有這樣的制度,就是讓……
  • 蘇委員清泉
    西班牙、韓國都比我們還先進,現在科控中心在高雄,你說高檢署在高雄,高雄是要怎麼通知東港、通知屏東?是要怎麼通知?有人力嗎?保護官去,他有公權力嗎?他可以制止加害者嗎?他可以對加害者上手銬嗎?衛福部的人都沒辦法,衛福部都是在善後而已。請警察機關,警政署。
  • 李副署長文章
    委員好。有關委員剛剛垂詢的家防官部分,現在全國各分局原則上大概會配置1到2名,依照人口數每10萬人配置1名。執行家暴令這部分,譬如剛才司法院所講的,法官核准以後,我們的保護令會通知分局的家防官,家防官就會會同轄區的派出所去執行有關告誡、約制的這些作為,目前運作的狀況是這樣。
  • 蘇委員清泉
    所以用科技或用GPS的,不管是什麼方式,一定要通知被害人,因為被害人最直接,被害人看到這個人來了,他就要趕快跑了,摩托車騎了、車坐了就趕快跑了,這樣最快,不然被他碰到穩死的!他都失去理智了嘛,法官罵他是一回事,現在看到保護令還愈生氣、愈抓狂,你看每個案件都是這樣嘛!所以要善用科技,我們的科技很進步了,把配置做好,跟被害者看要以手機聯絡,還是要給他裝備,讓他知道加害者現在在哪裡、靠近他哪裡,因為他看到,他最敏感,我們都是外人,我們都搞不清楚狀況,不然這一直來啊,牽涉到太多單位了啦!每一關都「離離落落」!部長,我時間到了,6分鐘而已。這個部分要統合啦,你是主責單位,你就要統合。
  • 石部長崇良
    我們會負起責任來討論,因為執行細節真的需要更詳細的了解,到底要不要警示加害人的位置?還是只是對被害人發出警訊?因為單純發出警訊,不了解方位,能不能達到保護的效果?
  • 蘇委員清泉
    那沒有用!
  • 石部長崇良
    沒有用!所以一定還要有方位,然後到底怎麼樣執行?這裡面有一些細節確實我們要討論啦!
  • 蘇委員清泉
    這真的是數發部也要參與啊!不然你們拿那麼多經費,只是在那裡點蚵仔麵線、在那裡點肉羹!會被笑死!我所有聽到的都說設計出來只有在點蚵仔麵線而已,這差太多了吧!
    部長,你就是要把它擔起來,好不好?
  • 石部長崇良
    要給我們一點時間討論啦!
  • 蘇委員清泉
    好,加油!
  • 主席
    謝謝蘇清泉委員發言。
    接下來請邱鎮軍委員發言。
  • 質詢:邱委員鎮軍:10:56

  • 邱委員鎮軍
    (10時56分)主席好。請石部長。
  • 石部長崇良
    邱委員好。
  • 邱委員鎮軍
    部長好。還是一樣的問題,今年8月6號我們在這邊檢討保護令的問題,當時你有在現場嗎?
  • 石部長崇良
    8月6號,沒有!
  • 邱委員鎮軍
    沒有啊?當時我們的邱部長答應半年之後要提出版本,您在9月1號上任,您上任之後有參與違反家暴令的加害人要裝電子監控的討論嗎?
  • 石部長崇良
    11月3號我主持這個會議。
  • 邱委員鎮軍
    有主持,結果呢?有結果嗎?
  • 石部長崇良
    主要就是跨部會大家看看怎麼樣加強合作,我們有做出一些共識。
  • 邱委員鎮軍
    所以當天開會的都是跨部會的?
  • 石部長崇良
    對。
  • 邱委員鎮軍
    當時邱部長是說1個月就要開跨部會的會議,半年內要提出修法。我們看一下公報紀錄,司法院說支持,又說國外也有這樣的電子監控;警政署代表也說有這樣的監控,應該對被害人的安全是比較有即時的保障;教育部的代表也說有預警系統對被害人當然是會更好;法務的代表也說法務部尊重衛福部的策劃;原則上各部會都支持家暴高風險實施電子監控。我不知道你們的進度,到現在已經3個月過去了,你只開了一次會,到底草案有沒有在寫?有沒有在準備?
  • 張司長秀鴛
    跟委員補充,在8月6號之後我們連續開了3次,其中討論到有關修法,也就是要把電子監控入法這件事情,當時部會的討論是這個方向是可以,但是相關的配套需要更多的研究。我們基於涉及到它需要研究,所以在相關法條上面,因為還沒有把完整的配套……
  • 邱委員鎮軍
    你們要研究什麼?
  • 張司長秀鴛
    就是對於這樣的電子監控在臺灣執行,對被害人的一些權益是不是會受到一些影響?我們也希望參採國外的一些經驗,再來精進。
  • 邱委員鎮軍
    對被害人怎麼會有影響呢?
  • 張司長秀鴛
    如果是要雙向的話,被害人基本上……
  • 邱委員鎮軍
    現在科技這麼發達,你們不會找好一點的?
  • 石部長崇良
    不是,對於加害人的監控,我們都是支持,但是雙向監控的時候就會涉及到被害人的自由跟隱私,因為他就會被監控了!
  • 邱委員鎮軍
    當然,我們入法之後,如果說被害人自己不願意,當然我們尊重,我覺得我們還是可以尊重,但是法條方面,我覺得這些規定應該是可以同步實執行,對不對?
  • 石部長崇良
    對,當然未來如果要實施,一定是要被害人同意的,先決條件一定是這樣。
  • 邱委員鎮軍
    對啊!
  • 石部長崇良
    可是只有被害人的同意是不夠的。
  • 邱委員鎮軍
    那要怎麼樣才夠?
  • 石部長崇良
    到時候的執行細節要怎麼執行?也不要讓他產生干擾他的生活……
  • 邱委員鎮軍
    所以給你們半年時間了,對不對?你們半年都沒有在做。
  • 石部長崇良
    我們會再持續……
  • 邱委員鎮軍
    邱部長在8月6號答應我們,可是您9月1號就上任了,您可以撐半年嗎?
  • 石部長崇良
    我盡我的力量來做。
  • 邱委員鎮軍
    如果半年換人,我們是不是要重來?
  • 石部長崇良
    我們會儘快來研議。
  • 邱委員鎮軍
    部長,我希望你趕快,你趕快破了這個魔咒,你就會留下來,好不好?
  • 石部長崇良
    我們努力來做!
  • 邱委員鎮軍
    對啊!我講真的,前面已經說過了,其他部會都贊成,因為有半年的時間,我覺得可以做很充分的討論,我希望這個速度加快,好不好?
  • 石部長崇良
    好。
  • 邱委員鎮軍
    另外,我再請問一下,兒家署到底是怎麼樣的一個單位?這兩天在討論,這個議題丟出來,各界都有很多期待。大家都認為是因應少子化產生的新單位,又看到你說這個單位是負責胚胎到兒童時期,而又有報導說是18歲以下的都要負責,現在它到底要負責哪裡?
  • 石部長崇良
    原則上跟少子化的政策,是另外一件事情,我們是針對兒童的照顧去強化。
  • 邱委員鎮軍
    兒童是幾歲到幾歲?
  • 石部長崇良
    如果是以我們醫學的定義的話,18歲以下都稱為兒童,但是我們在兒少法裡面當然有……
  • 邱委員鎮軍
    原本社家署裡面不是就有負責18歲以下的單位了嗎?我是說社家署裡面不是就有了?不是負責18歲以下的嗎?
  • 石部長崇良
    社家署最主要是……
  • 邱委員鎮軍
    到底這兩個單位要怎麼區分?它的業務你要怎麼分配?
  • 石部長崇良
    我們現在對兒童的業務散在不同單位,比如有涉及到兒童的健康促進、預防保健的業務;會涉及到兒童保護的業務;會涉及到兒童福利或者是托嬰托育的業務,是散在不同單位,所以未來我們會把這些業務集中成為一個專責單位,這樣才能夠統合。
  • 邱委員鎮軍
    把它整個統合……
  • 石部長崇良
    對。
  • 邱委員鎮軍
    那它是屬於衛福部還是屬於教育部?
  • 石部長崇良
    目前的設計是在衛福部。
  • 邱委員鎮軍
    因為這邊有牽扯到好幾個部會嘛!
  • 石部長崇良
    對。
  • 邱委員鎮軍
    那到底它是屬於衛福部還是……因為它算是您的一個下屬機關,對不對?
  • 石部長崇良
    對。
  • 邱委員鎮軍
    那如果它要去整合其他部會,你覺得它有這個能力、有這個能量嗎?
  • 石部長崇良
    它要去協調,沒有問題。就是說它這個專責單位,除了本身衛福部業管的業務整合之外,它也成為單一的專責窗口來協助做跨部會之間的協調整合。
  • 邱委員鎮軍
    好,那我希望看到你們能夠有一個好的規範出來。
  • 石部長崇良
    會。
  • 邱委員鎮軍
    好,謝謝部長。
  • 石部長崇良
    謝謝委員。
  • 主席
    謝謝邱鎮軍委員。
    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11時12分)
    繼續開會(11時16分)
  • 主席
    繼續開會。
    接下來請涂權吉委員發言。
  • 質詢:涂委員權吉:11:16

  • 涂委員權吉
    (11時16分)謝謝主席。先請石部長,還有警政署副署長。
  • 主席
    請石部長跟李副署長。
  • 石部長崇良
    涂委員好。
  • 李副署長文章
    涂委員好。
  • 涂委員權吉
    謝謝部長。我先請問一下警政署李副署長,在家暴防治法裡面,警察算是執法的防治人員嘛?
  • 李副署長文章
    是的。
  • 涂委員權吉
    我請問一下,像執行家暴的防治人員,如果沒有在24小時之內通報當地主管機關,這樣是不是有處分的問題?
  • 李副署長文章
    跟委員報告,警政署對於家暴案件的處理都訂有相關SOP,如果沒有在時限內通知相關單位的話,依照規定是要處分。
  • 涂委員權吉
    據我了解好像是會罰款?
  • 李副署長文章
    是。
  • 涂委員權吉
    就是六千元以上……
  • 李副署長文章
    對。
  • 涂委員權吉
    三萬元以下。我們看一下這個圖,我們從民國87年開始實施,到現在已經有27年了。110年到113年這一段期間,有8件沒有在24小時之內通報,這8件裡面就有5件是警察知悉有疑似家暴事件,可是並沒有在24小時之內提出,是不是警政署就這一部分沒有再加強?因為我們要知道,如果這個延誤通報,萬一發生家暴事件,讓這些受害人身體受到傷害,甚至生命受到影響,這一部分警政署有沒有什麼方式能夠讓這個事情減少?有發生這樣子的問題,如果真的因為延誤通報,讓受害者遭受迫害,那警政署要怎麼負責?
  • 李副署長文章
    跟委員報告,警政署針對發生的個案,一定會做個案的案例,這些案例都透過我們的常訓或者各種婦幼的相關訓練,會做案例的檢討。另外,處理的同仁除了接受行政罰鍰以外,他還要接受行政處分,所以在整個通報的紀律部分,警政署都是持續在做要求。也可以從這些案件來看,我們目前統計的趨勢是每年都在下降,也就是受理報案的員警沒有依規定通報的部分,我們都有相關的統計資料,也在做改進當中。
  • 涂委員權吉
    希望警政署也去了解一下,為什麼實施二十幾年,居然這個事情還是會有?因為你延誤通報,造成這些受害者萬一真的身體受到傷害或者生命有危險,這不是警政署去罰錢就能夠解決的問題。
  • 李副署長文章
    當然。
  • 涂委員權吉
    所以我希望還是要加強宣導、輔導,告知這些執法人員。
  • 李副署長文章
    是的,沒問題,我們會持續加強。
  • 涂委員權吉
    好。請問部長,剛剛提到自87年實施到現在,近3年有8件未通報,我們發現這8件裡面有5件都在高雄,有沒有了解說為什麼高雄這部分的比例比較偏高?而且據我們了解,罰六千到三萬元,當然我們知道這個處罰、罰錢只是一個手段,並不是目的。但我們看到高雄每次都罰六千,而且層出不窮;至於彰化則一次罰兩萬多塊,結果之後就沒有再發生,這跟處罰太輕是不是有關係?
  • 石部長崇良
    跟委員報告,我們再進一步了解高雄市在執行上的一些考量是什麼,我們會強化跨縣市之間對於這種違反規定的裁罰的一致性,做出一個共識。
  • 涂委員權吉
    對,今天會提出就是希望,我們要如何去督促?畢竟這個已經實施二十幾年了,雖然好像是有下降,可是我覺得24小時內通報應該是做得到的,並沒有什麼技術上面的困難。可能是宣導不夠,還是執行人員對這一方面的重視……因為你一定要知道,可能其中一件你延後通報,造成不可挽回的事情,這都不是我們願意見到的。
  • 石部長崇良
    好,我們強化溝通。
  • 涂委員權吉
    好。那我再請問一下,這可能要請教司法院。法官或檢察官要求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可是加害人卻拒絕報到。根據衛福部統計,這3年有高達2,231個家暴的加害人拒絕完成處遇計畫。針對這一部分,如果加害人拒絕完成,有沒有什麼處分?
  • 鍾廳長宗霖
    報告委員,發了保護令以後,這個效力是等同……不依規定去執行這個處遇計畫是違反保護令罪,就是屬於要移送檢察官偵辦的。
  • 涂委員權吉
    可是據衛福部統計,有2,231個家暴加害人拒絕報到,所以真正起訴的有多少?
  • 張司長秀鴛
    就我們實務上了解,的確有一些是違反保護令之後移送,然後要起訴。在偵查階段還有審判階段,法官或檢察官認為,在執行的程序……刑事程序上面還有一些瑕疵,也就是送達以及他知不知道這些部分,好像還有一些可以補足,因此他沒有進行所謂的裁定或者是做處分。我想這個部分的確在溝通上面,也就是將來整個配套上可以再做精進。
  • 涂委員權吉
    當然我們知道,可能法院在審理這些案件時有很多面向的考量,可能主觀認為他可能不是故意的。但現在的重點是,我們處遇計畫之目的就是要讓加害人接受輔導、接受治療,可是你看這3年居然就有兩千多個,衛福部、主管單位有沒有想過怎麼樣子去降低這一部分?為什麼加害人拒絕接受處遇計畫的比例上,人數這麼地多,衛福部還有司法單位有沒有什麼方法看怎麼樣去降低?
  • 張司長秀鴛
    我們這個部分有打算,每年我們都有一個個案研討會,在個案研討會上面我們把這個議題當作一個主要的議題,找相關網絡大家來做一些討論,包括執行保護令的加害人處遇計畫的縣市政府,還有這些機構,以及司法院、家防中心,我們整體來做一些討論,看看有沒有一些精進的方式,包括執行的方式,看要不要做一些調整。
  • 涂委員權吉
    對。雖然說這兩千多個很多,且違反保護令也未必起訴,但是真的一定要想辦法怎麼樣去降低,他為什麼會拒絕做這個處遇計畫?你們應該要提出一個實際怎麼樣精進、改善的方式。
  • 石部長崇良
    我們再來跟整個網絡討論一下,提出更精進的方法來提升執行率。
  • 涂委員權吉
    我希望後續衛福部能夠針對這部分提出一些改善的計畫。
  • 石部長崇良
    好,我們來協調,大家一起。
  • 涂委員權吉
    我再請問一下部長,113年家暴事件通報案件多達二十二萬多件,受庇護協助的人數有八千多人,隨行子女有六百多人。據我們了解,縣市政府應該要提供庇護宅,但是我們看衛福部這些資料,目前22個縣市只有14個縣市有中長期的庇護宅,也就是有8個縣市是完全沒有的,這部分有沒有改善計畫?預計多久能夠完成全臺布建?
  • 石部長崇良
    緊急庇護所大概都比較充足,這是短期的。至於中長期的確實不是每個縣市都有,所以我們已經有請各縣市政府協助增加中長期的庇護所,因為不夠普及就會造成執行上的困難,還有離家不方便等等,這些都會來改善。
  • 涂委員權吉
    我們希望衛福部還是要提出個計畫,至少在每個縣市都要有一個中長期的庇護所。
  • 石部長崇良
    對,應該要有,我們朝這個方向。
  • 涂委員權吉
    這部分請衛福部儘快研議,看怎麼加強改善。
  • 石部長崇良
    好。
  • 涂委員權吉
    謝謝。
  • 主席
    謝謝涂權吉委員。
    接下來請盧縣一委員發言。
  • 質詢:盧委員縣一:11:27

  • 盧委員縣一
    (11時27分)主席,有請部長。
  • 主席
    請石部長。
  • 石部長崇良
    盧委員好。
  • 盧委員縣一
    部長,我有兩個問題要問你。你知道暴力有幾個period嗎?家庭暴力的循環,你有聽過這個循環嗎?
  • 石部長崇良
    循環?請委員指教。
  • 盧委員縣一
    就是有緊張期、爆發期跟蜜月期,而發生常常是在爆發期,其實每一個個案的狀況不一樣,這也是今天我們要開這個會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聲請保護令的時效性。我剛剛翻了衛福部的資料看到家庭暴力比例,一般國人是0.37%,原住民是0.87%,也就是高了一倍左右。可是我在看世界的資料時發現好像低估很多,你覺得低估的原因是什麼?目前世界的資料大概是4%,臺灣是0.37%,差距將近十倍,你覺得低估的原因是什麼?
  • 石部長崇良
    還是意識到跟通報這兩個部分,意識到……
  • 盧委員縣一
    可能是因為被害人認為報了也沒有用,我感謝召委今天的用意,其實國人可能感受不到目前政府的努力,所以我們希望從保護令這個地方透過電子監控來努力。
    以下請鍾廳長。我希望在做一些預期的時候,要知道遇害的時間點大概是什麼時候。因為我們常常發現是在當下或者出庭後的下午,又或者是前一天或後一天,大概就是這樣的情況,所以可能要把縮短保護令聲請時效性的證據提出來。之前聲請保護令要52天,現在要23天,所以有委員提案修法改為5天,可是就被害人的角度,會希望當下就有保護令,你覺得呢?
  • 鍾廳長宗霖
    您剛剛說的,我們都同意,目前我們也做系統性的規劃跟研究以及效能推動。我們現在已經促進了網絡,在家暴法第八條以法律明定,所有網絡協助當事人聲請保護令的時候,他們要協助蒐集證據資料附上來;法院也製作了例稿,後面也有例示要哪些事證,這個一進來,法官可以不開庭就核發暫保令,時間就可以縮短。
  • 盧委員縣一
    我希望讓受害人能夠即時得到國家的保護,好不好?好,謝謝廳長。
    有請張司長。張司長,我們目前努力往電子監控的方向,你覺得多少公尺的距離電子監控是有效的,或者可以遏止加害人?
  • 張司長曉雯
    每個個案的狀況不同,究竟多少公尺才能夠保護到被害人的……
  • 盧委員縣一
    我剛剛看了南韓的資料,他們是100公尺,可是有人就笑他們,說100公尺20秒就可以跑到了。所以我們在合理計算這個距離、研議這樣的規模時,是不是要把這個算進去?以後無論是數量或經費,是不是可以早一點來規劃?讓國人知道法務部確實在這方面有努力,可以嗎?
  • 張司長曉雯
    是,謝謝。
  • 盧委員縣一
    OK,謝謝。
    最後請李副署長。
  • 主席
    請李文章副署長。
  • 李副署長文章
    委員好。
  • 盧委員縣一
    我們看到7月7號的案子就是發生在開庭的下午,所以我們有一個訴求:能不能讓個案是安全出庭到安全返回居所,有這樣警力的布置?我們回想到四年前、2021年1月21號,被害人及其辯護律師被加害人用車子撞死在法院前面!時隔四年,我們國家還是一點進展都沒有!被害人不能白白、無辜送死,所以我希望警政署可以就出庭、出庭後到安全住所,能夠及早規劃這樣的警力布置。
  • 李副署長文章
    有關刑事案件或者家暴案件被害人出庭,還有出庭完後回家的部分,目前警政署都是採取協助的性質,只要相關社工或者是被害人本身提出需求,大概都會規劃警力來執行。至於相關宣導措施,我們也都在推行。目前在執行上當然還是有一些需要精進的地方,大部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有提出這樣的需求,警方會配合執行。
  • 盧委員縣一
    希望廣為周知,讓被害人可以感受到國家的保護。
  • 李副署長文章
    OK,沒問題。
  • 盧委員縣一
    讓他們在被加害人的暴力脅迫當下,還有一個可以安慰的出口,好嗎?謝謝。
  • 李副署長文章
    這個部分我們會配合執行,謝謝委員。
  • 盧委員縣一
    謝謝以上長官。
  • 主席
    謝謝盧縣一委員發言。
    請吳思瑤委員發言。
  • 質詢:吳委員思瑤:11:32

  • 吳委員思瑤
    (11時32分)請石部長。
  • 主席(盧委員縣一代)
    請部長。
  • 吳委員思瑤
    請鍾廳長、法務部檢察司張司長,還有李副署長。
  • 石部長崇良
    吳委員好。
  • 吳委員思瑤
    部長辛苦了!有一句話說:「亂世用重典」,下一句是什麼?我已經寫在上面了,「攻心才是上策」。亂世用重典是不是有絕對的效益?我剛剛正從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氣喘吁吁的趕來,因為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有個主題就是防制詐騙。防制詐騙其實是全民共識,甚至詐騙的犯罪是全球的公敵,全球都在面對這個嚴峻的司法案件挑戰,我們要有效的去做前端的預防跟後端的懲治。如果用鞭刑,今天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主題是說要不要學新加坡,把詐騙也納入鞭刑來執行。我剛剛秀了一個PPT,新加坡用鞭刑,現在要擴大把詐騙納入鞭刑,臺灣是不是要學?今天有委員倡議。但是我們來看看新加坡這個國家,他用鞭刑很久,鞭刑這個制度是從英國殖民時期留下來,或者是一些回教國家有宗教因素而持續沿用,現在先進國家很少在使用,因為它違反了國際人權公約。但是如果說鞭刑是有用的話,其實在國際治安、安全的評比裡頭,臺灣的成績是優於新加坡的,臺灣第四,新加坡全球第十,所以我說「亂世用重典」有用嗎?或是甚至因此要在趕快懲罰犯罪的前提之下,就去「亂世用亂典」,我認為讓人權走回頭路,這是不應該的,所以我從司法法制委員會這個時空跳到這裡來。當然,我們今天在衛環委員會討論的是科技設備的監控要不要擴大用在防治家暴的案類,我認為當然都有同樣的面向,我們要一起去思考:亂世用重典有效嗎?攻心才是上策,有效地診斷犯罪者的心理,有效地在前端預防才是我們討論政策更嚴謹、更系統性的一個切入點,本席是這樣認為。
    所以說我們來看看,大家都防治家暴,家暴法到今年應該是27年,所以你們前陣子也開了一個擴大的跨部會會議,希望能夠更精進相關作為。關於防治家暴,我在司法法制委員會也提過很多次,事前的防範應當優於事後的重罰,或者是兩者要並重,不能夠簡化為某一端比較重要,天秤要保持平衡,甚至我認為前端的預防更為重要。我們以保護令這件事情,對不起,我們先來講家暴案類。家暴這10年的案件統計裁定人數,法務部或是司法院在這裡,如果我有誤,你們可以糾正,其中有罪判決是68%;而有罪判決當中是判拘役,就是相對比較輕的是占41%左右;六個月以下刑期是16%;六個月以上比較重的是8.83%;另外還有無罪跟不受理,不受理還高達27%。
    換言之,以這個具體的統計數字告訴我們,大家對家暴深惡痛絕,但是以判決的結果告訴我們,它多數不會到很重、很重、很危險的重大傷害,所以這是用判刑的結果來說。當然有極端個案,也就是我們今天大家討論土城那個個案,那真的是讓大家非常的痛心疾首,我們的保護令就差最後一步。但是我們在看待所有的案件都還是要回到憲法的比例原則,我們還是要符合罪刑相當的原則,我們還是不能逾越適當性的原則,這個目的跟手段之間,我們是人權國家,所以說極端個案給了我們很多的警訊、警示,但是也不要因為極端個案去採取欠缺周延討論的這些執法的approach、這些方式。
    所以我們來看看保護令。保護令非萬能,就以土城這個案例,它真的不是萬能,就差那最後一步,但是就實際的執行,保護令是相對有效的。我以這位王珮玲教授為例,他的報告也是衛福部到現在你們在討論所有的保護令所參採的最大宗的一個實證研究,因為它規模比較大、追蹤的時間比較長。但我要提醒石部長,這是2010年的報告,到現在為止,我們需要更新的、更全面的實證研究來support我們對於家暴案類的一些政策的考量,這個實在太久了。但是以目前大家參採的這個主要的報告告訴我們,施暴者整體違反保護令的比例是四成,而違反保護令當中又發生肢體暴力的比例是19%,這跟國際是差不多的。換言之,我的解讀,保護令相對有效,極端個案當然要慎防,但是這個報告更有效地告訴我們的資訊是,對於那些高風險的施暴者要強化配套,這才是重中之重,土城這個案例就是!高風險的施暴者就是他有犯罪前科、他有精神疾病,對於被害人,他曾經施以性暴力、脅迫、控制及跟蹤等等,對於高風險的這些人,你相對可以更精準地去鎖定他,這才是我們該去下手的地方。
    因為時間到了,所以我最後給石部長統合回應。也就是我對於啟動科技設備的監控,從過去我們是犯罪保全、證據保全的那一個方法,要擴大到前端的保護加害者,我認為權衡上還是要慎重。保護加害者絕對要擴大,但是我認為的方法是剛剛我說的實證及研究告訴我們,鎖定這些高風險的再次施暴者才是最重要的防範核心。所以不要輕易地讓人權走回頭路,因為不只是防範加害者再次施暴,更要保護受害者他的隱私跟他的自由權限。至於其他的執行要有相關的法律要件的限制,執行層面到底是衛福部可以做,還是警政署來當家?還是法務部?還是司法院?到現在莫衷一是,所以我很謝謝主席,我聽說應當會有公聽會再周延的討論,我請部長統合回應一下我剛剛的評論,對於高風險者的管控,如何有效、精準的target這些人?
  • 石部長崇良
    很謝謝委員的指教。確實,我們為什麼需要一點時間研議後再來立法?因為立法的過程一定要考慮到比例原則,它的必要性、適當性跟衡平性原則一定要遵守。
  • 吳委員思瑤
    是、對。
  • 石部長崇良
    而且還要考量到實務上的執行性、可行性怎麼樣。所以我們在後續修法的過程當中,都會秉持這個原則來審慎研議,特別是涉及到影響人民權益……
  • 吳委員思瑤
    我剛剛講的高風險這一群人的有效防範,是你們現在就能做,而且應該優先做的。
  • 石部長崇良
    對,至於高風險,我們現在針對的也是這樣,我們現在在做的就是先針對在評估的時候,要讓高風險的評估能夠更精確、更準確的可以及早去辨識出高風險的個案,然後針對這些去強化,不論是強化暫時性保護力……
  • 吳委員思瑤
    就是不漏接啦!
  • 石部長崇良
    對,不漏接,把這個保護令……
  • 吳委員思瑤
    辨識出這些人存在於哪裡、他的行動,然後有效的保護加害人,我認為這樣問題釐清下來,相對執行面就有比較清楚的方向。
  • 石部長崇良
    是。
  • 吳委員思瑤
    好,時間有限,我非常期待後續的公聽會,我也會踴躍參加。謝謝主席,謝謝大家辛苦了。
  • 主席
    謝謝吳思瑤委員發言。
    請廖偉翔委員發言。
  • 質詢:廖委員偉翔:11:42

  • 廖委員偉翔
    (11時42分)謝謝主席。有請石部長。
  • 主席
    請石部長。
  • 石部長崇良
    廖委員好。
  • 廖委員偉翔
    部長好。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條,每四年對家庭暴力問題、防治現況成效與需求進行調查分析,對嗎?
  • 石部長崇良
    對。
  • 廖委員偉翔
    最新一期應該是什麼時候?
  • 石部長崇良
    去年。
  • 廖委員偉翔
    去年,2020到2023對嗎?
  • 石部長崇良
    對。
  • 廖委員偉翔
    但是我跟你說,衛福部官方網站上面的家庭暴力防治報告書目前最新版本顯示是2016到2019年的版本,部長,你知道嗎?你們目前顯示的是這個。
  • 石部長崇良
    對,這是掛網的啦,對外公布的是這樣,但是我們有一個新的版本要……
  • 廖委員偉翔
    為什麼你們新的沒有放上去呢?
  • 石部長崇良
    已經上網了。
  • 廖委員偉翔
    沒有,我跟你講,其實這就是我很擔心的,顯示你們好像沒有很在意,因為你是上面的那個日期寫錯,內容上其實是有調整。
  • 石部長崇良
    我們再看一下、確認一下。
  • 廖委員偉翔
    好,這雖然看似是一個小問題,但本席要表達的就是說,這樣看起來你們好像沒有很在意。部長,我想要表達的是,你可能在醫政上面,過去你在健保署等等,你很專業,可是部長在這上面是不是應該要更加用心一點?希望部長可以多在意所謂社政的部分,好不好?
  • 石部長崇良
    會,這部分我們一定會一樣的重視、一樣的重視,這我們會……
  • 廖委員偉翔
    所以回到報告內容,2019年的版說成立集中派案窗口後,總計受理26萬餘件的保護性或脆弱家庭的通報案件,並且可以快速篩出22%的錯誤通報及重複通報案件,且98%的案件可以24小時內完成派案評估,部長認為這98%的數字是滿意的嗎?
  • 石部長崇良
    我們當然希望是百分之百。
  • 廖委員偉翔
    你希望是百分之百?好,我接下來跟你講這就會發生什麼問題。我們當然希望越高越好,但是同樣監察院的報告當中卻點出了衛福部系統性的問題,首先是通報案件爆量、比預估高出10倍,還沒有完全到位的社工人力根本沒有辦法應付;第二個,仍然不夠清楚的分案標準、是否開案的爭議以及受限的派案機制,讓派案中心承受著接案時跟各網絡單位、社政單位的爭執、內耗與壓力。
    顯然要告訴部長的是,報告書說高達98%、好像近乎完美的派案,成果完全不同。所以部長認為這樣子所謂的報案量、宣傳很有效以及這樣子的KPI,你確定這樣KPI是設定正確、沒有問題的嗎?
  • 石部長崇良
    當然,從這個通報案數來講,我們還是得依實際上的流行病學研究比例來看,它確實還是underreport、它還是有gap……
  • 廖委員偉翔
    所以你們還是很低嘛。
  • 石部長崇良
    我們還是要繼續去鼓勵通報出來,求救啦,就是受害者要去求救……
  • 廖委員偉翔
    部長,我跟您報告……
  • 石部長崇良
    第二個是人力的部分……
  • 廖委員偉翔
    對!我想跟你說的就是,今天討論這個議題本身,科技監控是一個方法而已,我們是想要真的從根本上降低家暴以及家暴防治,今天時間不夠,可是我會儘量講快一點。所以我要跟你說的是,你這樣的KPI設定應該是有問題的,隨著你的宣導越多,你的案量會越多,沒有錯,但問題是你的人力不足,那你怎麼辦?所以精準識別高風險就是很重要的一環,可是看起來是沒有辦法的,因為現在看起來這個部分就是一個根本性的問題,所以你如果在連KPI都設定錯的情況之下,這樣就會導致大家徒勞無功而且瞎忙!因為社工已經很辛苦了,如果沒有精準分辨出高風險的時候,就會導致大家進入惡性循環。
    所以本席認為你應該要重新檢討你的KPI,不要將通報量作為你們美化政府在這部分努力的數據,通報量根本不是所謂的真正有效!通報量只能夠說你宣導有效,但是你沒有辦法根本上解決問題,甚至還可能導致案件壓力過大,讓社工要離職。所以你應該要公布所謂高風險個案鑑別失敗率,還有脆弱家庭服務轉型結案後的再通報率,你結案了應該是要……這個到底是怎麼樣的真實數據,這應該是你們真正的KPI、你們真正要去關注的,對吧?
  • 石部長崇良
    關於這兩個指標,後段的脆弱家庭再通報現在已經納入了;前面這個確實我們要回頭去檢視,我們現在用的工具跟方法對於高風險個案鑑別的正確率如何……
  • 廖委員偉翔
    對,這是我要告訴你們的。
  • 石部長崇良
    這個我們會把它納入……
  • 廖委員偉翔
    請你們要去檢討。
  • 石部長崇良
    對。
  • 廖委員偉翔
    這是第一件事,這還是第一部分而已,剛剛一直有人說到底電子監控有沒有用?我們等一下再講到電子監控。
    第二部分,剛剛講到社工,社工所處的情況也不容樂觀!111年你們的調查顯示,5,824名社安網裡面的社工高達1,188人遭受到口語威脅、辱罵、肢體傷害;高雄市的社工工會更驚爆,每三天就有一名社工可能受到身體傷害,惡劣的環境釀社工荒!以桃園市為例,近三年社工平均離職率高達17%,但是脆弱家庭通報每年九千五百件餘件,社工的缺口連年破百,所以這個跟剛剛就有一個惡性循環發生!社安網頂層設計的失敗,案量預估錯誤,導致案量可能太多而且沒有精準的找到案量。第二個,社工在這樣高案量、高暴力、高壓力、難以精緻處理個案的情況之下,導致敏感度鈍化;第三,高風險的個案失敗,社工就會反遭被咎責,甚至可能有上銬或者是遭受社會輿論壓力。所以社工在高壓低支持的情況之下選擇用腳投票,也就是離開,就導致高離職率;然後有經驗的社工大量流失,新進的社工更難應對,導致系統性的進一步惡化,你同意吧?
  • 石部長崇良
    我非常同意對於社工我們不能夠這樣苛責,以目前這樣的工作型態,我們也在未來的社安網2.0裡面擴編社工人力。
  • 廖委員偉翔
    部長剛剛兩個部分要告訴你現況就是這樣子,所以你的KPI、你的績效到底要怎麼評估,你們應該要從頭、從頂層設計去全方位的檢討,這是第一部分。
    接下來是保護令。剛剛有委員說保護令很有效,可是我要告訴你,保護令其實沒有什麼效,因為還是發生了很多的案件,譬如說逐年升高,剛剛也有委員講到,違反保護令的案件在2021年是3,721件,到2024年變成4,497件,如果數據沒有那麼精確、有錯誤,你也可以糾正我,每年家暴平均可能有三千三百多件。其實這一些保護令出來之後沒有辦法即時預警,所以近三年加害者聲押率只有6到7%。一樣是家暴防治書,其實也有另外一個數據顯示,如果是檢察官聲請羈押,羈押率有高達七成,也高於一般犯罪率。所以顯示這部分其實有問題存在,代表檢察官如果真的到法院去要求這件事……這個部分我想也可以請司法院、法務部都上來。
    這就是一個很奇怪的部分,代表什麼?代表這個保護令也可能出現很大的漏洞。剛剛我講的是不是屬實?就是這樣的相關數據,譬如說檢察官如果聲押的話,核准聲押可能有到七成;可是在所有的家暴案件裡面,受害者想要去聲押,真正的比率只有6到7%,剛剛應該也有委員提到,對不對?
  • 張司長曉雯
    跟委員報告,聲請羈押率的數據是來自於所有家暴案件數,因為家暴案件數大部分可能是用函送而非現行犯移送,也就是說,他不是把人拘捕之後移送到檢察官這邊來。因此,比例會比較低的原因可能是在這邊。所以我們回去還要再確認,我們這邊以現行犯移送、有拘捕被告到檢察官這邊的聲押率是多少。
  • 廖委員偉翔
    對嘛,所以這些數據你都沒有,或者是你們應該要再去確認,那你怎麼可以說現在的保護令是真的……好像剛剛有委員說其實是很有效的?這我沒有辦法認同,所以這部分請你們回去提供本席辦公室數據,好嗎?
  • 張司長曉雯
    好。
  • 廖委員偉翔
    再來就是今天重要的重點,科技監控的部分,請在場警政署的代表也上來。當初邱泰源部長在這裡的時候本席也質詢過,一樣是各部會在這裡,我問每一個部會對於科技監控的態度,我再問一次,因為已經換了部長。請問一下石部長,你對於家暴裡面的科技監控這塊,甚至入法的部分,你的態度是什麼?支持不支持?
  • 石部長崇良
    以科技的工具來強化對被害人的保護,這個我們方向上是支持的。只是在執行上如何去執行,能夠兼顧到個人的隱私跟執行的效果,這個我們必須要再……
  • 廖委員偉翔
    好,我再講一次,關於個人隱私,你說是哪個部分的個人隱私?
  • 石部長崇良
    就是包含被害者所有的隱私資訊,或者他的生活的……
  • 廖委員偉翔
    被害者的個人隱私,對不對?
  • 石部長崇良
    對,他的生活的……
  • 廖委員偉翔
    你是擔心被害者的個人隱私?
  • 石部長崇良
    對!還有它會不會可能帶來反效果,升高他的風險。
  • 廖委員偉翔
    部長,我跟你說,所以你覺得隱私還有人權是一個很大問題,對不對?你覺得隱私和人權是很大問題嘛?
  • 石部長崇良
    是!
  • 廖委員偉翔
    好,我想要請問一下,美國是不是人權國家?英國是不是人權?法國、西班牙是不是人權國家?請問是不是?是或不是?
  • 石部長崇良
    委員提的當然都是……
  • 廖委員偉翔
    是?他們有沒有用電子監控?
  • 石部長崇良
    重視人權的國家……
  • 廖委員偉翔
    有嘛,那他們有沒有用電子監控?
  • 石部長崇良
    他們在執行上怎麼樣去執行,我們再來深究之後擬定出……
  • 廖委員偉翔
    這是第一個我針對人權的回應。現在有很多……現在也都有在直播,所以我覺得人權是拖延的藉口,關於你所謂的人權,這些國家都是人權國家,他們也用了這個科技,這是第一件事。
    第二件事,你說隱私權、受害者隱私權。我跟你說也有研究報告顯示,你剛剛說隱私權還有生活被拘束……
  • 石部長崇良
    對,會不會受到干擾。
  • 廖委員偉翔
    好,我跟你說也有報告顯示,這些被家暴的受害者認為,有了電子監控之後他的生活更自在、更自由,因為他不用擔心。如果被家暴又在沒有電子監控的情況之下,很多人要住進去哪裡?去庇護所,你也點頭要去庇護所。他進去庇護所到底是更自由還是更不自由?這就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再者,你的庇護所也不夠、你的長期庇護所也不夠嘛。
    所以這兩個理由在本席看來是推脫的理由,我剛剛也回答這是推脫的理由,因為這些國家也都有在做這件事。再者,要用……
  • 石部長崇良
    不過跟委員說明,其實不是每個國家都這麼做!即使是在澳洲,也有試辦像您看到的這樣,所以表示這件事情在執行上確實是有爭議、要小心的。
  • 廖委員偉翔
    再來,不要用推託的方式,你們應該要儘速研議。剛剛你說包含科技監控的部分,你覺得會有人權的問題或者是一些爭議的問題,剛剛我們也討論到這個是不是被害者要知情的情況之下才會做?
  • 石部長崇良
    一定要!
  • 廖委員偉翔
    對嘛!那你覺得這裡的配套……
  • 石部長崇良
    一定要完全尊重被害人的隱私……
  • 廖委員偉翔
    對!所以不是代表他一定馬上要使用,所以你剛剛說的隱私權、自由權或者知情權,你又打自己的臉了,不是嗎?
  • 石部長崇良
    不是,即使是在他同意的情形之下,我們也要有妥善的配套!很多在知情之下執行的政策,仍然可能傷害到他個人。
  • 廖委員偉翔
    沒關係,現在你的態度是你支持這個方向,可是要妥善的配套,是這個意思?
  • 石部長崇良
    對。
  • 廖委員偉翔
    好,那我想要請問,因為這次的回答跟上次邱部長的不太一樣。邱部長表示的支持度更高,還說一個月內要跨部會研議,但是看起來你們也只開了一次會,接下來換法務部你們的態度呢?
  • 張司長曉雯
    跟委員報告,基本上這個立法目的我們是非常的認同,也就是強化對於被害人的保護……
  • 廖委員偉翔
    你只認同立法目的,但是你沒有認同這個電子科技監控?
  • 張司長曉雯
    這個措施可能會蒐集到被害人相關的一些資訊的部分……
  • 廖委員偉翔
    還是資訊隱私的問題?可是剛剛不是已經回答了嗎?
  • 張司長曉雯
    涉及到隱私的問題,對,我想衛福部他們也會有非常完整的研議之後……
  • 廖委員偉翔
    所以你的態度是支持不支持,就你們的部分?
  • 張司長曉雯
    我們是尊重衛福部他們的……
  • 廖委員偉翔
    所以你是尊重衛福部,只要衛福部立法,你們就支持?
  • 張司長曉雯
    我們尊重衛福部主管機關的研議。
  • 廖委員偉翔
    好,請問司法院呢?
  • 鍾廳長宗霖
    報告委員,我們的立場是支持,但我們有兩點報告:第一個,在民事保護令裡面,為確保在遠離令裡面,讓被害人有相當……保護其安全,這樣的科控是絕對正確的,這個科控在比例上我們要加上一些高風險的評估,讓法官裁量,這是第一個部分;第二個部分,當然一定要被害人同意。有兩點在國際上是這樣的……
  • 廖委員偉翔
    所以這就是相對的配套了,對不對?
  • 鍾廳長宗霖
    對,在國際上有兩個部分:一個是叫做定點科控;一個叫做隨著被害人的移動來科控。
  • 廖委員偉翔
    雙向?
  • 鍾廳長宗霖
    是,這個要被害人同意,以上。
  • 廖委員偉翔
    當然,當然要被害人同意,剛剛講過了,要被害人完全知情的時候。
  • 鍾廳長宗霖
    我們同意在這個法令……這是第一部分……
  • 廖委員偉翔
    但事實上這個電子監控本來就是為了被害人、受害者而去設立的,所以是他覺得有需要被保護……
  • 鍾廳長宗霖
    目前遠離令是以住居所、上班場所以及特定住入場所。
  • 廖委員偉翔
    沒關係,這是一些技術細節,但是你們的部分是支持,對不對?好,謝謝,那請問警政署?
  • 李副署長文章
    委員好。只要能夠減少這種家暴案件憾事的發生,本署都是支持。同樣的,相關的配套措施就等待中央主管部會來研議,我們就配合來辦理。
  • 廖委員偉翔
    好,警政署是支持的?
  • 李副署長文章
    是的。
  • 廖委員偉翔
    其實我也認為應該是要的,因為你的人力也不可能隨時……保護令出現問題的時候,你衝到現場,你也來不及嘛!
  • 李副署長文章
    當然。
  • 廖委員偉翔
    對啊!謝謝,副署長請回。所以我還是要跟部長重申,其實你也可以聽到,不管是司法院或是警政署,其實他們配套也蠻明確的,那你們到底在猶豫什麼呢?本席要告訴你們,請你們儘速,因為我剛剛不是只針對電子科技監控,這只不過是最末端的一個問題而已,包含電子監控的部分,還有包含受害人處置的部分,你們相對投入的資源也根本不足。所以你說發生之後,要怎麼處置這個加害人,讓他可以矯正他的行為,這個你們今天都還沒有時間討論到。所以從剛開始你的KPI的設計到社工的出了問題,所以現在的漏網之魚、漏洞才會這麼大,才會想到是不是能夠參照國際的方式,去用所謂的電子監控的技術。
    所以本席希望你們儘速研議,今天是大體討論,但是希望你們儘速研議,請儘速提出修法方向,而且要往這個方向提出所謂的相關配套。本席要提醒你們,這根本就是看執政黨願不願意做!執政黨看起來是在用這些方式來推託,就像當初就業服務法廢除巴氏量表的時候,你跟我們說上路根本來不及,所以你們需要時間配套。立法院也給了勞動部時間配套,結果到了六、七個月以後去實施,發現根本沒有這麼多人申請,發現這樣子的制度嘉惠到非常多需要的人。
    所以本席要說,我們要儘速的推動,不要用這些理由,所謂的隱私權、人權剛剛都已經回應過,我覺得這是一個非常推託、希望立法延後的狀況,這段時間有多少受害者又受害了,那誰要負責、誰要下臺?以上,謝謝。
  • 主席
    謝謝廖偉翔召委的發言。
  • 主席(廖委員偉翔)
    接下來請陳瑩委員發言。
  • 質詢:陳委員瑩:12:00

  • 陳委員瑩
    (12時)麻煩請衛福部部長。
  • 主席
    請衛福部石部長。
  • 石部長崇良
    陳委員好。
  • 陳委員瑩
    部長好。我們今天討論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修法,根據第五條的規定,衛福部應該每四年對家庭暴力的問題、防治現況成效與需求進行調查分析,並且要定期公布家庭暴力致死的人數、各項補助及醫療支出的統計分析資料。首先要請教最近一次的調查統計報告是哪一年公布的?
  • 石部長崇良
    我們公布的是2020到2023年的報告,已經發布了。
  • 陳委員瑩
    所以是在哪一年公布了這個資料?
  • 石部長崇良
    今年。
  • 陳委員瑩
    今年的幾月份?
  • 石部長崇良
    10月份。
  • 陳委員瑩
    好,所以2025年10月公布了2020年到2023年的家庭暴力防治的報告,這部法令在衛福部內部的主政單位是社家署還是保護司?
  • 石部長崇良
    保護司。
  • 陳委員瑩
    好,事實上,這部法從87年開始實施以來,好像家暴的通報人數每年都以七、八千件的比例不斷地增加。從109年14萬9,000件到113年17萬9,000件,大概有五成左右都是出自枕邊人,女性的部分約占了七成,而且平均都是忍受了4.2年才會通報,這樣的結果其實令人很驚訝!衛福部可不可以解釋一下這個問題到底是出在什麼地方?是我們的法令規範不足還是執行面上的問題?還是因為在社會的演進當中,大家的生活壓力都太大了?
  • 石部長崇良
    跟委員報告,我們有兩個,一個是流行病學的推估,它可能的黑數還有多少,以我們現在的通報量來講,其實是還有黑數的,所以如何去讓……
  • 陳委員瑩
    我相信。
  • 石部長崇良
    就像委員所呈現的資料,這個時間上還是拖了,所以應該要有更多的宣導,讓大家知道怎樣的事件其實是符合家暴,他要如何通報出來,可以得到什麼樣的協助,我們一直在社區推廣這一方面。
  • 陳委員瑩
    所以部長也覺得這個報告發布的時間其實還真的是拖了,我這樣看,也慢了將近整整兩年,所以可能在發布的時程上,你們需要再多壓縮一些。
  • 石部長崇良
    會。
  • 陳委員瑩
    再來,因為各縣市政府也就是這部法的地方主管機關,請教一下部長,你們的統計有沒有針對縣市別去分析?
  • 石部長崇良
    有,有分縣市別。
  • 陳委員瑩
    再麻煩你們提供給我們,因為我們還沒看到。
  • 石部長崇良
    好,我們內部有啦!可能在公開的報告上面沒有呈現,是在另外一個單位!
  • 張司長秀鴛
    在我們的統計處。
  • 陳委員瑩
    有公布嗎?
  • 石部長崇良
    有。
  • 陳委員瑩
    好,麻煩再把資料提供給我。看起來你們有所掌握,那你們可不可以講一下,在這個城鄉差距,到底是人口比較擁擠、生活壓力比較大的都會區其家暴件數比較多呢?還是說人口比較少的縣市,可能因為社工及保護人力比較不足,家暴通報的案件反而比較高?到底是怎麼樣情況,要不要講一下?
  • 張司長秀鴛
    從數據上面看起來,六都的數據一定是高的,特別是像新北,因為它的總人口數也多,所以它的通報量幾乎占我們全國的六分之一,也就是新北……
  • 陳委員瑩
    這麼高?
  • 張司長秀鴛
    對。相對比較是偏鄉的縣市,我覺得它的家庭支持系統,以及它的民情可能比較純樸,會通報的部分……
  • 陳委員瑩
    就是社區支持的系統?
  • 張司長秀鴛
    是。例如說,妯娌之間、鄰里之間的系統比較緊密,所以它通報量相較的……也就是它施暴的狀況是比較穩定的,我們看起來是這個樣子。
  • 陳委員瑩
    好,謝謝。其次,因為你們的統計數字是以件數為單位,家暴往往再犯的可能是有的,所以衛福部能不能跟我們講一下,再犯的比例大概是多少?
  • 張司長秀鴛
    目前應該是說「再通報」,就是再被通報,已經進到我們的服務體系之後,在服務當中又再被通報,這種比例也有一定的程度。
  • 陳委員瑩
    所以又再被通報,你們的定義是……就是再次受到家暴?
  • 張司長秀鴛
    是。
  • 石部長崇良
    他又通報出來。
  • 陳委員瑩
    好,不會是受到家暴一次通報兩次?
  • 石部長崇良
    不是、不是。
  • 陳委員瑩
    好,要確認一下是「再通報」。
    家暴法裡面有一項很重要的作為,就是要對加害人實施處遇計畫,也就是說,對於加害人實施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還有戒癮治療,以及其他輔導跟治療。請教一下部長,一般這樣的計畫大概是時間多長?有沒有強制性?每年加害人接受輔導大概有多少件、多少比例?
  • 石部長崇良
    處遇的部分大概有戒癮、戒治,這幾個是比較重要的。過去包含精神治療,包含戒癮治療,還有一些像親職輔導、認知教育輔導等等這一些。如果按照執行率來看,以113年為例,以認知輔導是最多,大概占了85%;其次才是精神治療的部分,是17%。
  • 陳委員瑩
    好,謝謝。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為加強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相關防治工作」,衛福部應設置基金,目前你們基金額度有多少?
  • 張司長秀鴛
    我們的基金大致上都是用公務預算撥補的部分,因為有推到用2.0,就我們的社安網加緊,我們一年大概二十億左右。
  • 陳委員瑩
    地方縣市政府防治家暴是要自己編列預算還是你們會補助?這個補助的預算,大概每年怎麼樣的編列,還是說透過基金去給縣市政府申請?
  • 張司長秀鴛
    原則上,地方也要有自己的自有財源,他們要自己編預算;有一些計畫,我們就會用計畫型補助,例如社會安全網,我們的補助就按照行政院規定50%到90%這樣的比例,按照它的財力分級。
  • 陳委員瑩
    另外,在這部法第五十九條有規定「移民主管機關應辦理移民業務人員防治家庭暴力在職教育」,要請教你們,為什麼移民業務人員也要接受防治家暴教育?他們在學完之後,有相關的職權去針對移民推動家暴防治業務嗎?
  • 張司長秀鴛
    移民主管機關會接觸到我們的新住民,甚至是移工,移工也有可能在他的家庭,或者是他的工作場所,遭到雇主或遭到家人的不法侵害。
  • 陳委員瑩
    所以他們有職權去推動這樣子的防治業務?
  • 張司長秀鴛
    基本上就是宣導,還有敏感到要做通報。
  • 陳委員瑩
    說到這裡重點來了,我們當然也關心外籍勞工朋友,就我們了解的,如果雙方都是外籍勞工,他們在臺灣其實是不能組家庭的,但是卻可以住在一起、生養小孩,這是他們能做的。萬一發生家暴,受害的外籍勞工朋友到底能不能得到這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因為他們的小孩也有可能會被傷害,我不知道你們的看法是什麼?
  • 石部長崇良
    應該是都在我們的保護範圍,都在。您提的是移工嘛?
  • 陳委員瑩
    對,因為雙方都……我講的是兩邊都是外籍的。不是嫁給臺灣人喔!部長,要不要想一下,可以嗎?因為他們不能組家庭,但是卻有家庭生活的事實。
  • 石部長崇良
    事實啦!那就是共居的概念。
  • 陳委員瑩
    對。
  • 石部長崇良
    同居的概念。
  • 陳委員瑩
    但是因為這比較特別,我想今天質詢的一個新的、很重要的,我覺得是大家疏漏的地方,特別請召委多給一點時間,我趕快把它講完。因為一年在臺灣就出生八百個這樣的孩子,這幾年下來,你們有掌握累積了多少黑戶寶寶了嗎?
  • 張司長秀鴛
    這個部分,我們會後再提供給委員參考。
  • 陳委員瑩
    如果你們有所掌握,那我剛剛提出來的就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了。因為這部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勞動主管機關,只有規定被家暴後的職業訓練跟就業服務的部分。勞動部洪部長,他一向都標榜特別關心外籍勞工朋友的權益,而且臺大研究已經有發現,家暴的發生會降低勞動參與率,也就是會導致離開職場。目前勞動部對於職場雇主的暴力已經有安置措施,所以本席建議衛福部可能要找勞動部好好討論一下,基於人道的立場,協調一個部會可以去關注這個問題。今天點出這個部分,看起來是有疏漏,我們漏掉這一塊。我想我們一起努力,讓我們國家的每一個家庭……不要有人在黑暗中哭泣,我們就一起努力,謝謝。
  • 石部長崇良
    謝謝委員,對於移工受暴的部分,我們來強化。
  • 陳委員瑩
    好,謝謝。
  • 主席
    謝謝陳瑩委員發言。
    鄭正鈐委員、鄭正鈐委員,鄭正鈐委員不在。
    接著請王鴻薇委員發言。
  • 質詢:王委員鴻薇:12:12

  • 王委員鴻薇
    (12時12分)謝謝主席。請衛福部長。
  • 主席
    請石部長。
  • 王委員鴻薇
    還有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以及法務部檢察司司長。
  • 石部長崇良
    王委員好。
  • 王委員鴻薇
    今天主要是討論有關於家暴相關的問題。家暴案件年年增加,這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尤其這次土城事件,大家非常震驚。現在有一個問題,就是說這些家暴犯,尤其他們常常違反保護令,甚至違反保護令之後,又再繼續施暴,這種比例非常非常高,件數也非常非常多。可是事實上,在法院、司法的部分,像這些家暴案件不曉得是不是因為量太多,然後可能檢察官也好,或者法官也好,是不是因為多到他見怪不怪,所以像這樣的案件,最後被羈押的比例極低,非常非常的低。以111年到113年來說,聲押的只有占6.7%,而裁定羈押的更低。另外,已經違反保護令,然後聲押者的比例也低,7%;裁定羈押者是占5.1%,這是立法院法制局對家暴案件所提出來的問題。我們常常在社會也看到,像這種屢犯也不怕,然後行為實在是非常非常的離譜,最後才會被裁定羈押。所以,在這邊我想請教,包含廳長及檢察司司長,這到底是什麼問題?在我們的司法體系裡面,是我剛才講的嗎?大家覺得這種案子實在是太多了,如果通通都把他關進去,到時候看守所也會大爆炸,是因為這樣子嗎?這些人被放出去之後又常常再犯,今天如果是自己的家人或是自己的姐妹,大家就會覺得為什麼不把他押起來?為什麼還要把他放出去?到底問題在哪裡?可不可以先請廳長說明?
  • 鍾廳長宗霖
    報告委員,關於法官在審酌羈不羈押,基本上,他所觸犯的法律叫作違反保護令罪,它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不是一個很高的法定刑,這是第一個;第二個,違反保護令的類型有很多,他如果只是去接觸或騷擾,這是一種……
  • 王委員鴻薇
    但違反保護令之後又去施暴,是不是就應該立刻被押起來?現在我們在討論鞭刑,我覺得像這種才應該給他鞭刑!家暴,還跑去打自己的小孩、打自己的太太,家暴成性,這種人才應該鞭刑!鞭刑他,讓他看看被打是什麼樣的感覺。
  • 鍾廳長宗霖
    報告委員,針對這部分家暴法有明定,反覆實施是可以羈押,所以現在我們同步促進這種教育訓練跟溝通協調,所以下個月刑事廳長跟我親自會跟所有處理這樣案件的法官做線上溝通,這是第一部分。其他我是不是請我們調辦事的黃法官來說明?
  • 王委員鴻薇
    好,可以。
  • 黃法官湘瑩
    委員好。關於羈押的部分,目前為止,如果檢察官依照違反家暴的案件來聲請羈押,我們目前的數據來講,今年的部分其實已經高達73.9%,以往甚至有到八成。只要檢察官針對違反家暴案件來進行聲押的話,法官在這個部分會做全盤的評估,這部分的聲押率其實是不低的。
  • 王委員鴻薇
    所以你要解釋的是因為檢察官沒聲押,是吧?這就像我們在講太子集團15萬交保,當卓院長震怒了之後,北院趕快發一個新聞稿說不是我們,是檢察官讓他交保的。所以你的意思是問題不在你們?
  • 黃法官湘瑩
    法官這邊的話,其實……
  • 王委員鴻薇
    問題不在法官?
  • 黃法官湘瑩
    對、對,這邊要做一個補充說明。
  • 王委員鴻薇
    好,請檢察司司長,那就在你們啦!
  • 張司長曉雯
    跟委員報告,羈押有一定的法定要件,如果符合羈押的要件的話,我想檢察官都會依法來聲請羈押。
    剛才也跟前面委員有報告過,這個羈押的比率,它的母數是來自於所有違反家暴的案件。但違反家暴案件有一部分是用函送,也就是說不是拘捕現行犯移送到檢察機關這邊來的。如果是以現行犯移送到檢察機關這邊來的。檢察官認為有符合羈押要件的話,他就會聲請羈押,這個比例上可能會是不一樣的。有關這個數據,我們回去做比較詳細的確認之後,再跟……
  • 王委員鴻薇
    我希望……其實我們社會常常在講,如果今天被施暴的是名人,其實都比較容易被羈押,因為社會關注,而且會羈押很久。可是像一般的升斗小民,我們常常會看到,或者我們自己也會面臨到選民的申訴,求訴無門、怕得要死啊!對方一再的違反保護令,還會施暴,對自己的孩子……為什麼我們覺得這件事深惡痛絕?因為通常都是一個家庭裡面的強者去施暴弱者,不管是自己的老婆,或比較沒有體力的、或者小孩子。所以我覺得某一個程度來講,我們有羈押的工具就應該去做,好不好?
    最後再給我一點點時間,不好意思。部長,請教一下,因為總統公布要成立兒童及家庭署,我想請問一下,外界質疑說這不過只是改一個名字,原來的社家署併一些你們其他司的業務,然後就變成兒童及家庭署,是不是這樣子?
  • 石部長崇良
    不是、不是,社會及家庭署還是留著,只是整個業務會重整,至於兒童及家庭署是新的署。
  • 王委員鴻薇
    完全新的署?
  • 石部長崇良
    對,新的署。
  • 王委員鴻薇
    好。所以你們不是原來的社家署把它改名而已?
  • 石部長崇良
    不是、不是。是把社家署裡面的兒童家庭業務移出來,而社家署還是在,但是我們會做任務的重組,比如會把一些長照的業務整合。這是新的兒少及家庭支持署,是把兒童的業務整併起來……
  • 王委員鴻薇
    所以它的著眼點是在兒童的保護?
  • 石部長崇良
    不只這樣,還有兒童的健康、保護、福利,這些都會把它整合在一個新的署。
  • 王委員鴻薇
    這個我們願意支持。謝謝。
  • 石部長崇良
    是,是全新的署,再請委員支持。
  • 主席
    接下來請吳宗憲委員、吳宗憲委員,吳宗憲委員不在。
    請沈發惠委員、沈發惠委員,沈發惠委員不在。
    請賴士葆委員、賴士葆委員,賴士葆委員不在。
    請黃秀芳委員發言。
  • 質詢:黃委員秀芳:12:20

  • 黃委員秀芳
    (12時20分)謝謝主席。請部長。
  • 主席
    請部長。
  • 石部長崇良
    黃委員好。
  • 黃委員秀芳
    部長好。部長,今天討論家庭暴力防治法,我想先請教之前的社會案件,家暴被害人都已經聲請保護令還是遭到殺害。我想請教,經過這幾個月,衛福部針對這部分,你們有沒有什麼更精進的方式?尤其是在聲請保護令的空窗期,有什麼樣精進的方式?
  • 石部長崇良
    跟委員報告,這是兩個部分,一個是如何去縮短保護令的空窗期……
  • 黃委員秀芳
    已經聲請保護令了還……
  • 石部長崇良
    另一個是即使發了保護令,如何去強化保護的措施,這是兩件事情。以縮短核發保護令的空窗期來說,我們去加快怎麼樣……當然,保護令有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跟緊急保護令。先去強化高風險個案的辨識,強化評估工具,能夠檢具更完整……
  • 黃委員秀芳
    這個評估是由地方的……
  • 石部長崇良
    對,透過教育訓練,讓地方開始……
  • 黃委員秀芳
    第一個應該還是警察……
  • 石部長崇良
    警察或者是社工人員都有可能,去提高他們這方面的教育訓練,強化高風險評估,還有一些資料證據的蒐集,這樣的話能夠讓檢察官、法官可以快速的裁量,這是第一個措施;第二個,即使還沒有保護令,或者是已經核發保護令的,還是要讓他有多一層的保護,所以我們會強力去輔導或讓被害人使用110的視訊app,這個是跟……
  • 黃委員秀芳
    你說的是連到警政單位110?
  • 石部長崇良
    對,警政單位,當有任何狀況的時候,他可以即時求援,來增加保護的措施。
  • 黃委員秀芳
    所以現在目前所有被害者或是有聲請保護令的人,現在都有下載這樣的app?
  • 石部長崇良
    我們都會告訴他有這個資訊,協助他來下載。
  • 黃委員秀芳
    下載的狀況是多少,你知道嗎?
  • 石部長崇良
    下載的狀況,我們看看……
  • 張司長秀鴛
    原則上還是要就個案來認定,也就是說,被害人經過社工輔導,他認為有必要,他就會下載。
  • 石部長崇良
    對、對。
  • 黃委員秀芳
    就是剛剛部長講的,其實有一些狀況,確實加害者可能有精神疾病,或者是他真的就……
  • 石部長崇良
    處遇的……
  • 黃委員秀芳
    確實就是真的很危險的,有時候家人講也講不聽。我希望針對這些情況,你們在第一時間可能警政單位,或者是被害者可能第一時間就會直接打給派出所,派出所的警員可能第一時間到現場。有時候第一時間到現場可能問一問,問完之後,也許他會覺得好像不是那麼嚴重,可能就沒有做後續的處置。針對這部分,譬如說,他原本可能就有一些精神狀況、精神疾病,我覺得這個可能還需要再加強。
  • 石部長崇良
    橫向的聯繫。比如說,有一些像酒、藥癮的強化個案,或者是精神病病人在社區的高風險個案,這些我們如何去強化橫向的聯繫,讓他知道個案不只是在社區這邊進行治療,同時他又是家暴的加害人,這樣可能可以提升介入的措施。
  • 黃委員秀芳
    好,那我想請教,剛剛有講到申請保護令,可是一般保護令的核發也需要一段時間,對不對?
  • 石部長崇良
    對。
  • 黃委員秀芳
    通常時間差不多多久?
  • 石部長崇良
    以目前大概五十幾天,52天左右。
  • 黃委員秀芳
    五十幾天?有辦法把這個時間再縮短嗎?
  • 石部長崇良
    因為現在的案量上確實也不少,所以我們現在比較強化去找出真正高風險要快的那一塊,不然全部都加快,反而能量會分散在所有業務上,不見得能夠保護到……就是與其把那個52天縮短,倒不如真正達到將高風險個案的時間縮短就好。
  • 黃委員秀芳
    是,好,如果是這樣的話,我覺得可能你們在評估這方面可能還要再更……
  • 石部長崇良
    還要再強化,對。
  • 黃委員秀芳
    還要再強化、再落實。要不然有時候你覺得,它可能不是那種高風險個案,可是也許它是潛在的、你一時間可能沒辦法發現的那一種。
  • 石部長崇良
    對、對,要強化這一塊。
  • 黃委員秀芳
    另外,今天有一些委員特別提到用電子監控的方式,也有特別提到,用電子監控也許會讓被害人的一些隱私或權益可能也會受損。我想請教部長,針對這部分你們要怎麼去因應?未來如果是朝著這個方向去進行,又不想讓被害者的隱私被揭露或者暴露,那你們要怎麼去做?
  • 石部長崇良
    這個確實有很多需要考慮之處,從執行上的適當性、必要性、衡平性還有可行性上,我們都需要去討論到。因為這個畢竟是會侵犯到人權,包括他個人的隱私,他的整個日常生活都被監控,所以在執行上,確實我們要各項都考量到了才比較妥適。
  • 黃委員秀芳
    另外,部長,我再請教,你剛剛有特別提到我們現在就有連結110的app?
  • 石部長崇良
    對。
  • 黃委員秀芳
    我想請教的是,如果是大人,也許他有手機,那如果小孩他沒有手機的話,你們會怎麼去做保護?
  • 石部長崇良
    孩子的部分?
  • 黃委員秀芳
    對。
  • 石部長崇良
    對,孩子目前,確實有的是沒有手機的……
  • 黃委員秀芳
    是,你們會怎麼去處理?
  • 石部長崇良
    這個我們再研究看看,在孩子的部分怎麼來強化,因為他在上學什麼的……
  • 黃委員秀芳
    你們再研究看看?好,就是你剛剛講的這個app是針對……
  • 石部長崇良
    因為如果跟他的家人在一起是比較沒有問題,可是他可能要去上學什麼或者途中……
  • 黃委員秀芳
    也許他上學或者是他是國小,可以自己去學校或者是……
  • 石部長崇良
    去上學。
  • 黃委員秀芳
    對。這個部分我覺得你們應該要去思考一下,針對他也許沒有手機,或者是他……你們要怎麼去針對這一群人去做保護?
  • 石部長崇良
    我們來進一步研議一下,當然今天的修法,也有委員的案子是去強化教育的部分,就是在學校的教育中讓他們理解這一些家暴事件,怎麼保護自己等等這一些。將這些加入教育裡面是需要的,我們是支持的,但是如何再強化更主動性的保護,我們來研究。
  • 黃委員秀芳
    好,謝謝,這樣的傷害我們希望不要再有下一次。謝謝。
  • 石部長崇良
    是。謝謝。
  • 主席
    接下來請楊瓊瓔委員,楊瓊瓔委員,楊瓊瓔委員不在。
    接下來請林淑芬委員發言。
  • 質詢:林委員淑芬:12:29

  • 林委員淑芬
    (12時29分)謝謝主席。請石部長,還有法務部。
  • 主席
    有請石部長、法務部代表。
  • 石部長崇良
    林委員好。
  • 林委員淑芬
    其實是打亂了我的質詢的順序,不過我還是先談這個題目好了。因為我今天看了各個部會所提的4份報告,對於有委員提案修正家暴防治法第六十一條,大家都沒有表示任何意見,獨獨只有衛福部認為不妥,叫我們提案人還有立法院再審酌一下,部長,你們認為不妥。
    剛才有很多立委質詢,我聽了一早上,大家都問你們,為什麼羈押的比例這麼低?為什麼個案發生數跟羈押率會不成比例?法務部檢察司司長也講了很多遍了,但司長還有司法院你們都沒有表示意見,我來告訴你,你知道刑事訴訟法裡面有一條霸王條款嗎?部長,司長,為什麼羈押的比例這麼低?違反保護令罪應羈押而未羈押,它的惡質在哪裡?
    保護令的類型通常都已經是違國家和法律所禁止的事項!他已經違法一次了,違法一次,國家核發了保護令是再告訴你一次,等於是相對的第二次告知行為人,法律不允許你做這一些事情。可是行為人對於國家特別再一次告知的法律禁止事項,他無動於衷,無視於法令的存在又再一次的違反法令!顯然這一種人法治意識極為淡薄!在這種狀況下,我們在告知他兩次以後,他還是要再違法,所以我們的家暴防治法裡面規定,違反保護令罪的刑責多少?刑責多少?
  • 石部長崇良
    三年以下。
  • 林委員淑芬
    三年以下會遇到什麼霸王條款?法務部司長,你來說,三年以下會遇到什麼霸王條款,導致於法官不會裁定或者是檢察官最後就放棄了?
    你看,還要打小報告,你們今天整個早上都沒有人說,也沒有講。
  • 張司長曉雯
    就是它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的罪名的話,原則上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原則上是不得……聲請具保的時候會……
  • 林委員淑芬
    好啦!給你打pass了,你們都沒有講重點。霸王條款就是來自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的規定,羈押的被告有下列的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當事人只要去聲請,我們要具保不要羈押,法官一律不准駁回耶!其中一款是三年以下,哪一種狀況是一定要給他交保,不可以羈押?就是第一款「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根據這一條法律,家暴防治罪就是三年以下,一律要交保。
    但第一百十四條有一個但書,明定「但累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所以後來有裁定可以羈押的都是累犯,這樣你聽懂了嗎?有裁定羈押的都是累犯啦!只要不是累犯,通常都必定一定要符合霸王條款的規定,一定要准他交保,怎麼羈押?
    法律真正的問題在這裡!部長,你今天的報告還跟大家說,這條不要從嚴啦,不要從嚴啦,不要再提高啦,這樣你知道問題在哪裡嗎?
  • 石部長崇良
    我知道。在立法過程當中,我們主要還是要尊重法官的裁量權。
  • 林委員淑芬
    法官沒有裁量權,因為霸王條款在那裡。土城那一個案子是累犯嗎?土城那個是累犯嗎?不是。在信義區停車場殺女孩那個是累犯嗎?那一個是法官有可能去認定為有犯罪習慣的嗎?他們都第一次,法官怎麼羈押?沒有辦法羈押!所以我今天要講,我知道衛福部不是法律、刑事訴訟法的專業,我們衛環的委員也沒有人是刑事訴訟法的專業,提案的委員也沒有人知道這個霸王條款!可是法務部、司法院對於委員提案竟沒有表示任何意見?你們也不知道真正的結構性問題:為什麼沒有裁定羈押?其實是來自於霸王條款!所以違反保護令罪的人數這麼多,裁定羈押的比例這麼低,有時候不是因為檢察官意識不夠,不是因為法官搞不清楚而已,不是!便他搞得清楚,也押不成、押不成!連普通傷害罪都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了,我們這個違反法令所不許的第一次,第二次再告誡你不可以,核發保護令了,再告誡你,你仍然還要違法,而這樣的違法竟然比普通傷害罪還要輕?所以在這種狀況裡面,押得成嗎?押不成。那押不成,馬上交保出來就殺人,像土城、信義區的案子就是這個樣子!所以在這種狀況下,法律上,第六十一條非修不可!我也提出了一個修正,我就提出這一條的修正,可是這樣是不夠的。
    關於司法院的加害者處遇計畫,這種犯罪行為有時候就是人格有問題,生活上他有他的結構上的問題。大家都知道,在家暴防治法裡面,最終還有一個要對加害者,就是你要怎麼樣治療他,要提出加害者的處遇計畫,可是為什麼法院的裁定率幾乎沒有,為什麼?司法院,為什麼加害者處遇計畫幾乎都沒有法院主動裁核的,為什麼?為什麼裁定的處遇計畫的比例這麼低、更低?這些風險高的,他們不是更應該去給他治療嗎?加害者的處遇計畫不是更重要嗎?為什麼你們法官主動去裁定的、裁核的處遇計畫的比例這麼低,為什麼?
  • 鍾廳長宗霖
    報告委員,現在有三個部分來報告,第一部分是依聲請或法官啟動職權的部分,必須先蒐集……
  • 林委員淑芬
    你不要再講這些了啦!我跟你講,你會叫地方政府先去評估、叫社工去評估,然後再送上來。
  • 鍾廳長宗霖
    是,我們有送到……
  • 林委員淑芬
    那個都是地方政府送上來,你們去裁的,把責任、處遇計畫的可行性與否交給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評估完以後,你們認為這個不要了、算了,都沒有法官主動去裁的,為什麼你知道嗎?因為大家都知道,法官是有績效的,而法官,從事務分配制度上來看,你知道完成一個計畫要花多長的時間嗎?評估要拖多久嗎?當你結案的時候,你完成了一個加害者處遇計畫的結案,你核定然後評估、結案,可能要五個月、六個月、半年。可是這麼幾個月,法院的法官還有績效評比,人家結一個案子可能幾天、一個月,而你處理一個加害者處遇計畫卻要拖這麼久,哪一個法官願意主動去提出這種計畫?所以你們司法院對於加害者處遇計畫,如果有法官願意提出來,你們在制度面幫了他什麼?你沒有幫法官解決這個績效的問題、案子結案速度這麼慢的問題,在事務分配上,你要不要跟他說,你完成一個處遇計畫,我要減少你多少的分案,你有獎勵的機制嗎?沒有,所以主動去做這件事的法官不是傻瓜嗎?
  • 鍾廳長宗霖
    報告委員,現在我們已經啟動很久、很多年了,跟衛福部協商以後,縣市政府的衛生局跟社會局派有一組鑑定人員到法院……
  • 林委員淑芬
    我現在沒有在講這個,我現在問你的是事務性分配。如果要去處理一個加害者處遇計畫的法官,那他可不可以減分案?可不可以?
  • 鍾廳長宗霖
    目前每個法院的法官會議裡面,有一部分是有這樣的獎勵方案。
  • 林委員淑芬
    一部分?
  • 鍾廳長宗霖
    但是委員說的這個鑑定,其實現在都一個月內就可以鑑定出來。
  • 林委員淑芬
    我們在講評估,不是鑑定。我們在講加害者處遇計畫,你要去評估這個加害者的人格、你要評估他的經濟能力以外,你還要再去評估他對他的家庭可能的衝擊是什麼?而這樣的治療會造成他家庭的衝擊是什麼?家人還需要哪些資源?你覺得每一件都統統一個月可以完成?
  • 鍾廳長宗霖
    這分兩部分,剛剛委員說明的部分會請家防中心去做評估報告……
  • 林委員淑芬
    你覺得地方政府社工多如牛毛,每天吃飽閒閒都去幫法院做這些事情?都是馬上交代馬上做?
  • 鍾廳長宗霖
    當然、當然。
  • 林委員淑芬
    保護司司長,有辦法一個月就完成了嗎?每一個縣市政府一個月就完成這個評估了嗎?就提出計畫了嗎?
  • 張司長秀鴛
    的確要看個案。
  • 林委員淑芬
    對嘛!今天司法院是什麼單位列席?
  • 鍾廳長宗霖
    司法院少家廳,我是廳長鍾宗霖。
  • 林委員淑芬
    你是廳長?
  • 鍾廳長宗霖
    是。報告委員,我報告一下數據,我們依職權跟聲請的,今年1到8月有28.01%,去年整年只有23.71%,我想這小小的進步是我們……
  • 林委員淑芬
    小小的進步,好,不要再說了,我現在沒有要說這個,你不要說這個啦!我要跟你說的是制度面,像國民法官,如果要交付國民法官審查的法官,從交付開始到判決確定為止,折抵10件、折抵4件;而這種加害者的處遇計畫,你知道這攸關到一整個家庭,攸關到人格上或是心理上的治療,如果法官很認真,難道你不用給他獎勵機制?回去檢討這個制度面,可以嗎?
  • 鍾廳長宗霖
    可以。報告委員,有些法院是有補休制度,我們整體來研擬委員的一些建議,謝謝。
  • 林委員淑芬
    好。我今天要說的重點一句都還沒說。高檢署在8月8號發布新聞稿,認為監控加害人於違反保護令時,同步警示被害人,降低受害風險,所以妥善的規劃科技設備是可行的,你們是這樣講的。高檢署法學研究中心也講了西班牙制度,也講了法國制度,請問衛福部、司法院、法務部、警政署,8月6號我們這個委員會也排了一個專案報告,8月15號接續在衛福部召開精進家暴案件司法程序研商會議,你們的重點還有後續有沒有繼續討論?你們那個會議的重點、結論是什麼?
  • 張司長秀鴛
    就今天電子監控的部分,相關的部會認為這個方向可行,但是有關的一些細節跟配套,需要再……
  • 林委員淑芬
    你這是千篇一律的回答。
  • 張司長秀鴛
    對,所以需要一些時間。
  • 林委員淑芬
    千篇一律的回答。立法院法制局有做家暴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制度比較研析,像西班牙,大家都知道,做這個科技監控的時候,重點是你要對危害程度、危險程度先做風險評估。那西班牙警察他們的危險評估工具叫做VioGén,這個系統勾稽被害人的家庭暴力史,用來評估家暴受害者遭受同一個加害人再度威脅的可能性,所以他們把家暴威脅分為可忽略、低的、中的、高的、極端的,司法機關再去參採這個危險評估,然後去決定警察警力資源的調派。所以他們只針對高風險還有極端風險的個案去配置科技監控設備,所以在這裡面,我剛剛講的立法院那份研析裡面提了幾個想法,第一個就是說,主管機關經研商檢討,認為司法實務上在評估保護令核發還有加害人羈押時,檢方於短時間內取得完整的個案資料多有困難,導致影響判斷,衛福部就說,我們會去完善檢方資訊取得的管道。你們說要建立家庭暴力高風險評估機制,你們也說要促成聲請羈押標準的統一性,我認為,你們要給警方資訊取得的管道了,OK;至於聲請羈押的標準統一性,我也認為單修第六十一條,把刑度從3年提高到5年,某一個程度也可以適當地解決了。但是唯獨建立家庭暴力高風險評估機制,你承諾的這個是最困難的。你知道有一個AI殺人事件嗎?就是因為風險評估錯誤,導致一條人命被殺掉,你知道嗎?有誰知道?都沒有人知道?好。西班牙國家警察危險評估工具叫VioGén,是用自動化的技術所建置的家庭暴力風險評估機制。但是BBC曾經在今年4月22日的報導中指出,因為演算法失靈,西班牙VioGén系統誤判了家暴的風險,斷送了一條寶貴人命!曾經遭前夫家暴的西班牙女子莉娜再一次被威脅的時候向警察報案,遭警方用AI系統VioGén判定為中度危險,然而三個禮拜以後他就被前夫殺害了,引發了民眾對於這個風險評估的AI系統的保護能力的質疑!你們準備怎麼做?
  • 張司長秀鴛
    透過AI的確可以增進案件的處理,但是還是不可忽略我們在……
  • 林委員淑芬
    你們有足夠的人力嗎?如果需要大量的人力來判定風險,一次幾千個,而且一直累積,每次都一直新增,每一次你們要怎麼樣做?不是透過自動化的AI,而是靠人工,你們有足夠的人工去判定風險嗎?
  • 張司長秀鴛
    目前我們在親密關係暴力裡頭採的是TIDA量表,就是由社工、警察及醫事人員,在第一線接觸……
  • 林委員淑芬
    你的TIDA量表只有一項,只有警察、社工、醫事人員對本案的重要紀錄或相關評估意見的註記,而且你們問的問題是:請問你是否願意警政介入協助約制對方?你們唯一的一題是問受害者:你願不願意警政來介入?願意或不願意?理由是什麼?就這樣子而已。這樣子叫做足夠以判斷風險嗎?
  • 張司長秀鴛
    根據TIDA量表,5分以上就會進到我們認定的高危機,所以這個部分我們可以再加強,是用分數來做決定,也可以手動。
  • 林委員淑芬
    你覺得這東西是足夠的嗎?其實有教授講,你們有這些量表,然後靠著量表就要去判定風險,即便是手動,其實就跟現在AI做的一樣,就是填量表!然後量表從AI電腦幫你看幾分,變成人幫你算幾分,再加上最後一題。所以我就講,對風險評估的手段和工具是最核心,可能你們都沒有認真想過。今天我在這裡說,「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曾經西班牙是這樣子;大家講法國,法國也是跟西班牙差不多。至於你們評估風險的級別,我光是問你們,就過去的這些家庭暴力罪案、違反保護令罪的案件,你有盤點出高風險和極端風險的比例和案件數了嗎?有嗎?有數據嗎?
  • 張司長秀鴛
    有,7%到10%左右。
  • 林委員淑芬
    好,7%。我們今天討論到底電子監控有沒有效?科技監控防逃是來自於當初高檢署的科控中心EMC,在這種狀況裡面,科控設備使用率很低,為什麼?法務部,為什麼?為什麼犯罪防逃使用率這麼低?為什麼?
  • 張司長曉雯
    跟委員報告,因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之二修訂以後,可能大家對於科控執行的認知沒有那麼普遍,所以後來我們也強化……
  • 林委員淑芬
    不要講這些啦,使用率有多低你知道嗎?
  • 張司長曉雯
    目前使用率有提升了。
  • 林委員淑芬
    提升到幾套?現在一共有幾套在使用?
  • 張司長曉雯
    這個數據我……
  • 林委員淑芬
    你們一共採買了1,100套,加上廠商送的100套,但現在正在執行的有33案57套,使用率是5.16%!為什麼會這麼低?在審計部指出設備使用率低的缺失以後,你們有去瞭解原因嗎?媒體有報導,媒體是這樣講,當時為了要看科控的效果,所以2023年矯正署在明德外役監試辦了電子手環計畫。為了防脫逃,就讓外役監受刑人回家,然後再讓他們返監。今年5月的時候就試辦了一個計畫,結果有一個戴電子手環返家探視的受刑人直接破壞電子手環後逃逸並藏匿!當然,後來把他抓回來了,卻可以看出來,科控可以節省跟監人力,却需要大量的監控人力,否則無法及時發現,被監控的對象還是可以逃之夭夭。也就是說,要隨時掌握電子腳鐐的訊號,對司法人力是很沉重的負擔,加上法官對設備信心不足……以下我所講的都是媒體的報導。媒體報導說,法官對設備信心不足,也憂心警訊號不時響起,生活上將要跟被告綁在一起,所以科控的使用率偏低。甚至有法官劃地自限,因為法官必須要隨時緊盯手機,不論幾點,只要收到被限制出海的被告靠近海邊的告警訊息,法官就必須要跟警方聯繫查處。此外,有一些被告訊號不佳,法官也要迅速下指令,法官的生活要跟被告綁在一起,24小時都可能會收到通報,心理壓力也很大,所以法官負擔得起嗎?這只是幾十個犯罪人,可是如果家暴的加進來,誰要承擔這個責任?要24小時監控,那誰要負責呢?誰要負責?被告配戴的裝置設備更換頻仍,告警次數異常,你知道有多異常嗎?曾經有一個個案,從7月13日開案,到10月10日,不到100天,告警次數11,610次,誰要負責?司法人力誰要負責?
  • 主席
    林委員,不好意思,是不是可以會後請行政機關到林委員辦公室詳細報告?
  • 林委員淑芬
    這個不是喔!這大家都要知道,提案的委員也必須要知道啊!
  • 主席
    好,提供給委員會,然後其他詳細細節,也請你們到林委員辦公室說明,至於剛剛林委員提到的相關數據,請提供本委員會……
  • 林委員淑芬
    我要講,這有可能會變成「狼來了」!你以為被告戴了這個以後很安全,結果這個裝置經常告警訊息很多,或是沒有電,或是收訊不良,甚至是被告試圖破壞,你無從分辨。久了以後,司法人力可能會覺得「又來了」,一次、兩次、三次以後,就像狼來了,然後司法人力就疏忽了,這個責任誰要擔待啊?來,你講一下。
  • 黃法官湘瑩
    首先跟委員澄清,關於委員剛剛講的數據,就我們目前科控的數據來說,今年開案的部分,院方已經有268件,這部分因為我們之前已經有宣導過,檢方這部分有166件。然後就結案的部分,院方這邊有87件,檢方有128件……
  • 林委員淑芬
    我是在問你,法官和司法人力有辦法負荷嗎?
  • 黃法官湘瑩
    這部分我們會再做宣導。
  • 林委員淑芬
    這是犯罪違法防逃的科控,現在在講家暴防治,高檢署要負責嗎?EMC誰要負責?還是警察、警政署?誰要負責?24小時監控喔,誰要負責?
  • 黃法官湘瑩
    保護令的科控跟刑事訴訟的科控是不一樣的……
  • 林委員淑芬
    我知道,你們的意思是說,不用盯著螢幕看,被告只要進入距離內,警報就要嗶嗶響了。
  • 黃法官湘瑩
    這個戒具可能必須要再去做妥善的規劃,主管機關再來研議……
  • 林委員淑芬
    一直嗶嗶響的時候,法官需不需要介入?一嗶嗶響的時候,警察一定要介入,法官要不要介入?
  • 黃法官湘瑩
    目前的科控……
  • 林委員淑芬
    對啊,如果防家暴的科控嗶嗶響,就是被監控的人已經違反家暴令、靠近被害人了,是檢察官還是法官要介入?
    好,今天就先這樣子吧!
  • 主席
    林淑芬委員的質詢都可以跑完一個超慢跑了。謝謝。
    接下來請楊曜委員發言。
  • 質詢:楊委員曜:12:55

  • 楊委員曜
    (12時55分)謝謝主席。主席,請石部長。
  • 主席
    請石部長。
  • 石部長崇良
    楊委員好。
  • 楊委員曜
    部長好。我們今天處理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只要是有關刑罰的東西,都要把握住罪跟刑必須相當。像剛剛林淑芬委員講到的,這個我倒是沒有注意到,就是違反家暴令的刑責比傷害罪輕,這顯然是有問題的。因為家暴令的核發,通常是先有傷害才有核發,通常是這樣,不是全部啦。只是因為被害人可能都是家庭裡面的成員,所以他沒有直接提出刑事訴訟法的告訴。我覺得在修法的時候你們應該要贊同的,就是把刑度拉到最少跟傷害罪一樣,這才是合理的。部長,我請教一下,國內有學者研究指出,在核發民事保護令的案件中,家暴者假如有犯罪前科、精神疾病,或者是對被害人有嚴重的肢體暴力,也就是說,有暴力傾向,有性暴力、脅迫控制、跟監,有上述這些類型的家暴案件,再犯或違反保護令的情況會比較顯著。我想要請教,對於這種情形,你們有沒有什麼特別的措施,來達到對被害人有效的保護?有沒有?
  • 石部長崇良
    跟委員報告,這大概分兩段:有這些評估,可能會提供給檢察官,他們在核發保護令的時候,據以決定是不是要先用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的方式來執行,來縮短空窗期,這是一個用途。第二個用途,也藉這個評估的結果來決定,如果有這些情形的話,當然就要更強化。比如說,我們就會提供110視訊報案的app,教導被害人如何適當地保護自己,即時求援。
  • 楊委員曜
    所以有關宣傳的部分還是必須要……
  • 石部長崇良
    對,要多多宣傳,還有對第一線人員的教育也要加強。
  • 楊委員曜
    對,雖然我們有一些制度跟措施,但需要用的人可能並不知道,而這個就是政府的責任,好不好?
  • 石部長崇良
    是。
  • 楊委員曜
    我看大家對於家庭暴力的加害者加裝相關科技設備監控這件事,看法大概還滿一致性的,都覺得這個可以有效地防止。我這邊有一個數據,澳洲的研究指出,配戴電子腳鐐的家暴者一年內再犯家暴罪行的機率降低了三成。那我第一個問題想先請教部長,你覺得加裝電子腳鐐降低三成再犯率代表科技監控有效,還是效果可能沒有你們想像中那麼好?降低三成嘛!
  • 石部長崇良
    這個報告我沒有仔細看過,不曉得是什麼樣……
  • 楊委員曜
    其實我也沒有看過,這個問題是在這裡才臨時想到的,降低三成到底算不算有效嚇阻?像我就不覺得。我們要算嘛!即使是沒有加裝電子腳鐐,受了保護令的拘束以後,本來也就可能降低嘛!那麼加了電子腳鐐後降低三成可能也不算很有效。我還是強調那個觀念,很多措施的推動並不能直接阻止遺憾的發生,還是必須透過長期的家庭溝通等作法。
    這個問題我是剛剛才想到要問的,其實我的問題在底下,像是西班牙、法國也都已經……應該世界各國中有很多都已經在家暴案件中導入科技監控,而且是雙向的,可能不只是電子腳鐐,部長當初也參與整個COVID-19防疫過程,可能就像當初那種社群app。很多國家大概都已經導入,假如家暴者接近,監控中心會發出警告,並可以發出求救訊號,提升對被害人的安全保護。透過對於家暴者的雙向監控,被害人也可以知道加害者的動態,包括有沒有接近。當然不是加害者到哪裡被害人都知道,而是加害者有沒有接近自己,被害人會知道。這種作法衛福部應該會贊成,對不對?
  • 石部長崇良
    應該這樣講,如果是定點……監控有兩種,一種是定點,一種是移動式監控。以我們過去執行COVID-19防疫的經驗來講,定點的準確率是高啦!因為你就被隔離在一個處所、定在那個地方,如果訊號移出,我們就會打電話確認你在哪裡,這種作法在執行上應該比較沒有問題。但移動式做法,例如您剛剛提到的社群app那種方式,錯誤率還滿高的。
  • 楊委員曜
    錯誤率滿高的?
  • 石部長崇良
    我是指當時。當時在執行中,false alarm是滿高的。
  • 楊委員曜
    我還是要講啦!對於家庭暴力的防治必須很盡心,可是罪刑還是要相當,而我看電子腳鐐通常用於防止逃亡。
  • 石部長崇良
    是,目前適用在防止潛逃。
  • 楊委員曜
    最主要是這樣。假如要把它加諸家庭暴力的加害人,會不會過度?我沒有立場,但會不會過度,我覺得大家要想一想,等到逐條處理時,大家好好討論。
  • 石部長崇良
    是。
  • 楊委員曜
    當然,最好的方式可能就是看看怎麼精進當初COVID-19防疫的經驗,做出單向警示……三向啦!做出包括司法單位的三向監控,應該是最好的。
  • 石部長崇良
    好。
  • 楊委員曜
    謝謝部長、謝謝主席。
  • 主席
    謝謝楊曜委員發言。
    先宣告一下:便當發下去,我怕大家太辛苦,可以邊吃。
    接下來請王正旭委員發言。
  • 質詢:王委員正旭:13:5

  • 王委員正旭
    (13時5分)謝謝主席,請石部長。
  • 主席
    請石部長。
  • 石部長崇良
    王委員好。
  • 王委員正旭
    今天針對這個主題,我想跟您討論兩件事情,一件就是家暴風險評估應該要做跨部會的資訊串接,第二部分就是很高興整個兒童照顧最近要提高層級,所以我就以兒童為中心的政策層級跟你討論一下。
    我們了解在家暴的處理過程當中,風險評估系統是非常重要的,透過好的系統,我們才有辦法在未來讓家暴對兒少的影響減到最少,我也很期待衛福部作為主管機關,一定要做到跨部會的即時資訊串接。根據目前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其實已經明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該統籌建立、管理家庭暴力電子資料庫,供法官、檢察官、警察、醫師、護理人員、心理師、社會工作人員及其他政府機關使用,並要對被害人之身分予以保密。在部長今天的書面報告裡面好像也提到無須再重複規範,因為看起來法條裡好像都已經說明得很完整了。可是也有委員擔心,對於透過這些網路會議處理是否真的能像法條規定這麼嚴整,我們其實很擔心。
    為什麼我們要持續強調這個重要性?可不可以麻煩法務部張司長、司法院鍾廳長、內政部警政署李副署長上臺?我們希望能夠確認這些資料的串接狀況都符合所有要求、所有處理過程都很完整,那麼在目前的家暴案件裡面,你們有拿到全部的風險評估資料嗎?如何串接、即時性如何?可不可以就現況讓我們也稍微了解一下?
  • 石部長崇良
    跟委員簡單說明,家庭暴力電子資料庫這個平臺我們是建立了,主要是針對通報或聲請保護令的相關資訊,我們放在這個平臺上。不曉得還有沒有什麼可以再精進的地方?
  • 王委員正旭
    我可不可以請三位出席的部會長官也讓我們稍微知道一下,目前的串接過程裡有沒有碰到哪些部分比較困難?剛剛部長也提到,在增進的部分還可以怎麼精進,可不可以讓大家都了解?
  • 鍾廳長宗霖
    跟委員報告,我是司法院少家廳廳長。我們持續由幾個網路部門進行網絡介接的工作行程,預計明年4月把這些網絡介接起來,將來辦案人員透過帳密就可以查到,達到資料共享。
  • 王委員正旭
    明年4月會完成?
  • 鍾廳長宗霖
    完成,開始try、做測試,這只是第一部分。因為在法律修正後,我們司法院有一項非常重要的規定,是聲請延長保護令必須立即通報網絡,以保護被害人的安全,這種通報如果沒有透過網路立即介接,速度太慢。
  • 王委員正旭
    對。
  • 鍾廳長宗霖
    這樣才能如同剛剛委員所說很重要的一點,透過網絡把危險資訊整合起來。
  • 王委員正旭
    的確,這是我們最擔心的,如果能夠……
  • 鍾廳長宗霖
    目前一直在解決,針對困難的地方,一直在開會解決。
  • 王委員正旭
    好。那警政署要補充嗎?
  • 李副署長文章
    跟委員報告,目前衛福部所建立的相關系統有開放給警察各分局單位,包括偵查隊或家防官,他們有帳密可以登入、查詢,目前的狀況是這樣。
  • 王委員正旭
    好。還有沒有其他要補充的?
  • 張司長曉雯
    跟委員報告,法務部也感謝衛福部提供我們相關資訊,讓我們在偵辦案件的時候,可以從單一窗口利用帳號、密碼查詢一些保護令的通報紀錄以及保護令的裁定。
  • 王委員正旭
    所以可以無縫銜接?
  • 張司長曉雯
    目前可以查詢到的相關資訊就是保護令的通報紀錄跟保護令的裁定,這是法務部方面。以上,謝謝。
  • 王委員正旭
    好,謝謝,三位長官請回。
    其實根據我們在這次北市重大案件的移送過程中了解,歷次通報紀錄顯示警政、婦幼系統僅能查詢相關暴力案件的通報紀錄,真的有不足的地方。請問部長,在研商會議以後,目前資料串接的進度如何?如何跟相關系統串接?部長可以再進一步說明。
  • 石部長崇良
    主要是即時性。當初在會議中,大家反映的是即時性,所以後續都會有,但如何能更快、不是用後面批次上傳、交換的方式,而是更具即時性,我們會追蹤一下,看看即時性這部分如何再提高。
  • 王委員正旭
    好。
  • 石部長崇良
    也就是針對法院這邊已經判決者,如何更即時性地讓第一線的警察機關可以得知。
  • 王委員正旭
    好,謝謝,大家繼續努力。
    再過來是以兒童為中心的政策層級,其實大家都已經期待非常久,上次部長也說明了一些狀況,最近賴總統更宣布要設立兒童及家庭署。以目前我們看到的架構,也就是目前社家署的架構,兒童福利只是其中一組,所以相對來講,在權限等各方面真的都受到很大的影響。未來,到了2028年會有第二期計畫,四年要投入135.6億元這樣的經費,希望能提高對兒童的照顧。
    我們看到日本在這方面其實有非常豐沛的組織架構跟人力配置,光是一個兒童廳就有510名官員。如果希望提升照顧需求的話,你們在計畫上要怎麼落實這樣的政策?跟日本兒童家庭廳有沒有完成制度的對接跟差距的評估?這部分也請部長再強調與說明。
  • 石部長崇良
    謝謝委員給我這個機會說明。我們現在所規劃的兒少及家庭支持署是新設單位,而不是社家署改個名字而已,但是會把現行社家署的兒童福利與家庭支持這兩個組一起移到新設的兒家署裡面來。同時,對於兒童的保護業務、福利、健康政策也會融入這個署,所以我們會儘量爭取員額,讓它可以權責相符。
  • 王委員正旭
    所以目前法源依據、組織架構、人力與預算的規劃都已經成熟了?
  • 石部長崇良
    已經一直在內部盤點,包含哪些業務要移入、幾個組、編制怎麼樣。完成之後,我們會先修訂組織法,送到行政院核定之後,再報立法院審議。
  • 王委員正旭
    好,我也希望能夠有跨部會的權限,不然的話,討論起來相對會比較弱勢一點。謝謝部長、謝謝主席。
  • 石部長崇良
    謝謝委員。
  • 主席
    謝謝王正旭委員發言。
    接下來請牛煦庭委員發言。
  • 質詢:牛委員煦庭:13:13

  • 牛委員煦庭
    (13時13分)謝謝主席,有請石部長。
  • 主席
    有請石部長。
  • 石部長崇良
    委員好。
  • 牛委員煦庭
    部長午安,辛苦了!我想家暴的防治不應該只是衛福部的責任,因為有法令,還涉及執行,當然也包含預防等等,所以不管是法務部、司法院、教育部等等,都應該相互合作處理這件事。我們今天質詢也不是要指責誰,而是因為最近發生一些悲劇,我們希望可以從制度層面探討,解決問題。
    針對家暴法,我們看到很多提案修法方向都是再增加罰則。每次遇到問題,我們就增加罰則,當然有一定的嚇阻效果,但面對新北市土城這件案子,也就是先聲請了保護令,但是在程序上並沒有實施預防性羈押,後來嫌犯回過頭來採取了更極端的作為,導致人命的損失。那麼增加罰則對於這樣的案例有用嗎?
  • 石部長崇良
    案子有兩種,一種是已經違反保護令,問題在於羈押有沒有成立或者給予更強制性的措施。
  • 牛委員煦庭
    對啊!所以顯然沒辦法預防,對不對?只增加罰則沒有用嘛!對不對?
  • 石部長崇良
    對。
  • 牛委員煦庭
    第二個問題,家暴法第三十一條之一規定預防性羈押的相關配套措施,但在這樣的案子裡,其實被告有多次家暴紀錄啊!以土城的案子來講,也曾因為違反保護令進入法庭程序裡,但怎麼說都摸不到預防性羈押的門檻,所以法務部等單位、法院體系在執行的時候,當然最後只能無保飭回嘛!無保飭回之後就發現這個破洞。那麼以現行條件,除了要增加罰則、增加嚇阻效果之外,要不要考慮提高預防性羈押……應該說降低預防性羈押的門檻,部長?
  • 石部長崇良
    關於預防性羈押,剛剛林委員質詢時其實……
  • 牛委員煦庭
    對,他講了很多。
  • 石部長崇良
    因為刑度的關係,讓羈押的可能性降低,所以這是未來可以討論的。
  • 牛委員煦庭
    可以討論對不對?
  • 石部長崇良
    可以,沒問題。
  • 牛委員煦庭
    謝謝,我就是要聽這句話,因為本席的提案雖然現在還在連署,但是提案方向其實就是鬆綁相關門檻。現在衛福部針對家暴風險提出TIPVDA,這個要怎麼念?
  • 石部長崇良
    TIPVDA量表。
  • 牛委員煦庭
    對,我剛剛有稍微聽到,叫做親密關係危險暴力評估表。
  • 石部長崇良
    對。
  • 牛委員煦庭
    以問題1、2、3、4等區分危不危險等等,其實是初判,除了初判,也詢問被害人希不希望政府介入協助嘛!
  • 石部長崇良
    對。
  • 牛委員煦庭
    那本席的建議是這樣,不妨把這張表當作很好的切入基準。也就是說,在這張表上,你們當然可以調整一下內容跟介入程度,如果被害人或高風險被害人的心理恐懼等狀態符合一定的程度,其實就應該跟可不可以採取預防性羈押掛勾。換言之,一旦分數達到非常高的時候,可以直接處以預防性羈押,總比現在要反覆再犯、而且有明確事實證明反覆再犯才能預防性羈押強得多。部長,你覺得呢?要不要考慮一下修正這張表跟修正相關法條,讓它可以掛勾?
  • 石部長崇良
    這個TIPVDA量表注重預測準確性,也就是針對高危機個案預測,目前當然可以提供給法官在裁量時作為參考。
  • 牛委員煦庭
    現在只是參考嘛!
  • 石部長崇良
    對,只是參考。
  • 牛委員煦庭
    但沒有強制力嘛!
  • 石部長崇良
    對,是沒有強制性的。至於怎麼精進,我們可以再回過頭看一下量表。這個量表並不是對每一個……如同前面有委員提到的,如果TIPVDA低估……
  • 牛委員煦庭
    我幫你講啦!它可能不能當成唯一標準,但仍是眾多標準之一,對不對?
  • 石部長崇良
    對,比如說分數低,但實際上有。
  • 牛委員煦庭
    好,我們把問題拉開來看,對高風險個案進行預防性羈押可不可以讓被害人有更充足的時間並舒緩心理壓力,進行生活圈的澈底隔離?在技術上跟政策方向上,應該要做到這件事嘛!
  • 石部長崇良
    是。
  • 牛委員煦庭
    好,那我們就要針對這件事嘛!本席版本大概的意思與概念是這樣,以現在的版本要預防性羈押,可能有違反保護令成立、嫌疑重大、反覆實行的事實認證等這麼多要件,三管五卡才能羈押,所以羈押率非常低,最後出現各種破洞。本席的版本是這樣,針對違反保護令成立或曾經家暴、已有犯罪事實,或者有事實認證為反覆犯,這些跟之前都一樣,而且是採取聯集,符合任何條件之一都可以,再加上這張表判定達一定標準,即認定為高風險者。對於這樣的方向,請問衛福部是否贊同?
  • 石部長崇良
    這個方向我們支持,可以加上這個量表評估。
  • 牛委員煦庭
    支持?非常感謝,我希望……
  • 石部長崇良
    但是這個量表還需要再……
  • 牛委員煦庭
    量表跟著精進沒有問題,我相信衛福部跟相關人等的專業。
    我最後花一點點時間。大家都希望法律還可以保障人權,但是我想部長應該也滿清楚,這年頭就是亂世嘛!治亂世要用重典啊!現在都已經討論到對詐騙犯要不要用鞭刑了,對不對?民意的主流、焦慮與期待就是害怕這些事傷害到大家本來寧靜和正常的生活,過度保護加害人其實是不合時宜的,所以我認為把家暴相關事件的預防性羈押門檻往下降應該合於社會大眾的期待,也有助於遏止家暴的發生,好不好?那就希望版本進來的時候,衛福部用開放的心態看待。當然可以提意見,但往這個方向前進,可以嗎?
  • 石部長崇良
    可以。
  • 牛委員煦庭
    好,謝謝部長,辛苦了!
  • 石部長崇良
    謝謝委員。
  • 主席
    謝謝牛煦庭委員發言。
    接下來請何欣純委員。何欣純委員、何欣純委員不在。
    接下來請葉元之委員。葉元之委員、葉元之委員不在。
    本日會議詢答全部結束。
    委員傅崐萁、沈發惠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 委員傅崐萁書面質詢

    一、普發現金1萬元開始入帳至今,詐騙手法頻傳,是真是假誰知道?
    (一)全台灣人民引頸期盼的普發現金1萬元,於昨(11)日晚上陸續入帳,相信所有民眾都很期待這1萬元,但是,在詐騙集團猖獗的台灣,這些詐團怎麼可能錯放這個良好的機會呢?從普發現金1萬元的議題發酵開始至今,政府努力宣導可能所遇詐騙類型,但,即便再努力宣導,仍發生6件因普發現金1萬元詐騙案件,財損827萬元,類型包括電話行騙、釣魚連結盜刷等,甚至有假檢警的詐騙手法。
    (二)像近日,北市有名婦人接獲一通自稱郵局人員的電話,對方語氣急切稱「有人拿您的證件申辦普發現金1萬元,但因為他長得跟照片不像,我們懷疑是冒領!」她一聽憂心不已,隨即電話就轉接給台北市警察局的「陳警員」。因為確實查證,一不小心就掉入詐騙集團陷阱,導致300萬積蓄全消失;在嘉義更有來台觀光的外籍人士淪為詐騙車手,被害民眾接獲詐騙電話,導致帳戶內51萬元被騙走,所幸警方隨即逮捕車手,卻發現是來台觀光的馬來西亞籍廖姓女子擔任車手。
    (三)為何詐騙集團車手組成結構現正在改變中?
    青少年、外籍來台觀光人士以及輕度身障人士都淪為詐騙車手?從2020年至2024年,青少年刑案嫌犯統計除逐年遞增外,其中涉犯詐欺的比例,從2022年的2%到2024年的43%,為何詐騙集團特別吸收青少年、外籍來台觀光人士或是輕度身障人士來擔任車手呢?究其原因,主要係上揭人員除可降低刑責風險外,不外乎就是好控制,尤其是青少年們,針對青少年、外籍來台觀光人士與輕度身障者被詐騙集團吸收去擔任車手等,針對詐騙車手結構正在改變,司法院、法務部、警政署有何因應對策?這部分請於一周內提書面報告回復。
    二、績效取代真相:打詐變打傻?
    從警政署到行政院,各部會無不宣示全面防詐,雖然政府高喊「全民打詐」,卻讓司法在治安績效壓力下,誤將被利用者視為共犯。真正的防詐,不該靠懲罰無辜來製造政績,而應以制度智慧對抗犯罪。然而,從打詐的實際成果來看,卻令人相當錯愕。
    (一)「打詐」政策淪為表面治理,無法遏止詐團結構的繁殖。
    上週驚動全台的太子詐騙集團,創辦人陳志。太子集團控股(Prince Holding Group)涉在柬埔寨經營賭場、電信詐騙,美國司法部起訴集團董事長陳志等人,查扣價值約150億美元(台幣約4,500億)比特幣,其中台灣有9家公司遭列入制裁名單。美國司法部指控他在柬埔寨策劃詐騙,從全球受害者手中竊取了數十億美元的加密貨幣。美國財政部已沒收了據稱與他相關的價值超過140億美元(105億英鎊)的比特幣──並稱這是有史以來最大的加密貨幣查扣案。
    根據美國公布有關陳志的起訴內容,太子集團是龐大的網路詐欺帝國,在柬埔寨有至少十個詐騙園區,龐大的詐騙所得透過虛擬貨幣、空殼公司及線上博弈進行洗錢。除將資金轉往開曼群島等洗錢天堂外,台灣也遭點名,包括「和平大苑」十一戶豪宅、廿六輛名車,以及在台北一○一內設立線上博弈等多家公司,都是該集團把台灣當作洗錢基地的模式。
    1.太子集團短時間在和平大苑購入11間豪宅,每戶都要價上億元,短時間大量的金錢流入購買不動產,我國相關司法部門,包含法務部、調查局難道都沒有察覺有異嗎?我國洗錢防制是否有漏洞?難怪台灣真的變成他國人口中的詐騙天堂。以太子集團為例,針對我國防制洗錢防制的機制,是否有漏洞,請法務部於一周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
    2.過低的交保金?難道司法又雙標?在檢調大動作搜查太子集團的豪宅後,卻發現該集團的CEO女性特助很快即以15萬元交保,交保時並帶著燦爛微笑走出來,全民看了都非常氣憤,且在網路上網友們全炸鍋,並怒轟:台灣真的是詐騙天堂。隨即,北檢也發聲明回應:檢察官是依涉案情節輕重、資力等因素決定強制處分結果。但,就以北檢的回覆,對應到前陣子才交保的國民黨台北市黨部主委黃呂錦茹與台灣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的交保金額,實在是與北檢的聲明背道而馳。黃呂錦茹遭羈押近百日,交保金為1,000萬元;柯文哲則遭羈押禁1年,三度交保,金額一次比一次高,最後一次交保金7,000萬元成了最貴的交保金。由此可見,詐騙這種行為在民進黨執政下,是可以視為正當合理的。請問,檢察官的標準何在?難道是隨顏色而改變嗎?針對檢察官所作強制處分結果的判斷標準為何?請法務部於一周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
    (二)當防詐淪為口號……
    當「社會常識」取代嚴格證明、「應該知道」取代「確知犯罪」,就違反了罪刑法定與疑罪從無原則。司法若為粉飾治安危機而迎合政治口號,最終只會讓「防詐」淪為「懲傻」。法律應該懲罰騙子,而不該懲罰被騙的傻子。
    (三)請停止「抓傻子當騙子」
    在強力反詐宣導下,大家都知道「不要交帳戶、不要代匯款」,但仍有民眾受騙、仍有詐團橫行。若我們不懷疑被騙者「故意被騙」,又憑什麼認定被利用者「明知故犯」?防詐應該教育與輔導被利用者,打擊真正詐團,而非抓人頂罪、粉飾政績。
    (四)從懲罰到治理:重建防詐新模式真正
    真正的防詐,應該建立在跨部門整合與科學鑑識基礎上。
    1.建立中央打詐工作委員會:由最高檢察署統合司法、警政、教育、金融、電信等部門,落實情報整合、資訊共享與跨境追訴。
    2.成立「打詐鑑識小組」:由檢警、心理專家與金融鑑識人員共同審查金流與行為動機,明確區分「被利用」與「共犯」,減少誤判。
    3.司法回歸嚴格證據主義:若無堅實「故意」證據,不得僅憑「合理懷疑」論罪,確保刑訴法上「有罪確信原則」不被政治口號凌駕。
    當政府以「破案數」取代「防詐能力」,司法若不堅守「無罪推定」與「證據法則」,每年判刑者愈多,詐團卻愈壯大。
    【真實案例】一名國立大學電機系學生,誤信「投資群組」指示交付帳戶並轉匯十餘萬元。檢方以「應知為詐團操作」起訴,法院依「社會常識」推定其具有幫助詐欺之故意,判刑二年二月。該生未獲利、未分贓,反而被騙錢受害,卻因「結果倒推故意」,被司法斷送前途。
    請司法院、法務部及警政署於一個月內,統計調查近3年內發生類似上述案件之件數統計,並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各案之解決之道及目前狀況,避免導果為因,本末倒置。
    三、幼童性侵猥褻關案通報2年半達1,247件
    台北市幼兒園女園長之子毛畯珅因強制性交、猥褻及拍攝兒童性影像,45名幼童受害,最高法院、台北地院今年分別判毛28年8月徒刑定讞及30年徒刑;去年底北市陳姓教保員也因猥褻4名幼童,一審遭判8年。警政署統計近2年半未滿12歲幼童因「性交猥褻」成為被害人的通報件數達1,247件,數量遠超過幼童因駕駛過失事故報案的863件。
    司法院未針對幼童遭性侵害案件做常態統計,不少官員聽到數字也覺得詫異。有法官指警方的數字為「受理」件數,檢察官可能處分不起訴,到了法院有些案件可能又因證據不足而判無罪,直接將警方統計數字當作性犯罪件數有盲點,當然也可能有黑數。
    警政署統計2023年至今年上半年,幼童「性交猥褻」被害人數從2023年的496人,到去年攀升到546人,今年上半年則有205人;換句話說,每季平均超過百名幼童遭受性侵或猥褻,不但是幼童被害的最多案件,2年半下來更超過千名幼童受害。
    幼童性交猥褻案件,家庭與熟人環境成為主要風險,在國內性教育「身體自主權」與通報「安全求助」,應往下移動至幼兒園及低年級階段。以往案件顯示,低齡族群性侵害案件的加害人多為熟識者,包括家人、鄰里與照顧者,並非陌生人突襲,他指出「當性暴力風險比交通事故還高,代表社會對家庭與校園場域的監督仍有死角。」
    (一)從蔡英文總統到賴清德總統,社會安全網越補越大洞,針對幼童性侵問題,司法院、法務部、衛福部、教育部、警政署,請於1周內提出有效因應對策並以書面報告說明之。
    (二)針對孩童認知不明「長大才知自己被侵犯」,加害人多為熟識族群,除同輩的堂表親屬、同學,更有老師或直系親屬的父親、阿公等人;小朋友有時不知嚴重,或因為害怕、好奇、被哄騙等原因,沒有捍衛身體自主權,導致加害人變本加厲,很多被害人,是長大才知自己被侵犯。這部分請法務部、衛福部、教育部及警政署提出有效防範因應對策,並於1周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之。
  • 委員沈發惠書面質詢

    本日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涉及家暴保護令科技設備及加害人電子監控制度,近期各部會就「加害人電子監控」或「保護令科技設備」制度之規劃路徑,提出不同意見。綜整資料可見,行政機關普遍肯定制度目的,但在主責機關、可行性與執行路徑上,仍存在明顯分歧。其中包括:制度究竟定位於民事保護令或刑事監控、是否應由司法或社政體系主責、被害人是否需配戴裝置等問題。
    首先,制度定位仍未釐清。電子監控涉及家暴、性暴力等民事保護令,也涉及刑事處分或附命規範,兩者交錯,使得主管機關如何整合民刑程序與資訊,是目前尚未充分討論的關鍵。其次,各部會雖皆認為制度目的良善,但也同時指出執行面需龐大資源、跨系統協作與人力支撐,因此主責機關由何者承擔,尚未獲得共識。第三,被害人是否須配戴裝置,是國際間亦爭議極大的議題,涉及隱私、標籤化與可能的二度傷害,需要審慎衡量。最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4條第1項第7款已明定觀護人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可對付保護管束之加害人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亦即,現行下實施電子監控為處遇方式之選項,但現行執行率、制度配套與跨機關運作情形,在討論新制度之前仍宜全面盤點評估。
    基於上述現況,本席理解行政機關在實務上確實面臨困難,也理解社會對強化保護令執行、提升被害人安全的期待。爰提出以下質詢事項,請司法院、法務部、衛福部、內政部等相關部會共同協調,於兼顧人權保障與實務可行性前提下,提出具體評估:
    一、關於制度定位與現行法規
    請說明如何看待加害人電子監控制度在民事保護令與刑事處分之間的定位?現行性侵害防治法第34條既已授權法院命加害人裝置電子監控,是否已進行執行情形盤點?
    二、關於被害人是否需配戴裝置
    國內外皆對「被害人配戴設備」有高度爭議。請說明目前是否已有相關人權、隱私、資安與二度傷害風險的評估?是否可就各方案(如僅加害人監控、雙方監控)提出風險比較?
    爰此,為利後續審查,請司法院、法務部、衛福部、內政部等相關部會就本次質詢事項,於一個月內提出具體書面函復,以利後續可行方向討論。
  • 主席
    作以下決議:說明及詢答完畢,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周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現在宣讀提案條文內容,若有修正動議,一併宣讀。
    二、修正動議:
  • 主席
    報告聯席會,今天的議程先進行到這裡,如果沒有異議的話,作以下決議: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尚未審查完竣,另擇期繼續審查。
    本日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3時34分)
    一、提案條文:
User Info
廖偉翔
性別
黨籍
中國國民黨
選區
臺中市第4選舉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