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 主席
    請召集委員葛如鈞委員補充說明。
    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外,徐巧芯委員等、王美惠委員等、廖偉翔委員等、賴瑞隆委員等、吳沛憶委員等、郭昱晴委員等、行政院、林月琴委員等、徐富癸委員等、黃捷委員等、邱鎮軍委員等、陳菁徽委員等、葉元之委員等分別提案,經第3會期第25次、第26次、第27次及第4會期第2次、第4次、第5次、第6次、第8次、第11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伍麗華委員等提案,經第4會期第11次會議決定,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 委員徐巧芯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徐巧芯、廖偉翔、羅廷瑋等16人,鑑於歐盟、美國、加拿大及韓國等先進國家,均已通過或提出人工智慧相關法案,並致力於透過建立明確原則與規範,促進人工智慧技術的健康發展與大眾信任。為奠定具備人工智慧產業大國之潛力,亟需建立具前瞻性與系統性的法制架構,指引人工智慧技術研發與應用之方向與作法,打造兼顧創新與人權、有效且安全的運作環境,推動數位轉型,引導科技向善發展,爰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徐巧芯  廖偉翔  羅廷瑋  
    連署人:羅智強  顏寬恒  邱鎮軍  邱若華  林思銘  陳雪生  牛煦庭  謝龍介  王育敏  林憶君  翁曉玲  王鴻薇  游 顥            
    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總說明
    鑑於人工智慧快速發展,廣泛應用於各領域,對社會帶來重大影響,也引發隱私侵犯、歧視偏見與責任歸屬不明等風險。國際企業選擇合作對象時重視法律穩定與規範明確,我國如無明確法制依循,恐難與先進國家接軌。我國具資通訊與晶片優勢,應盡速建立人工智慧領域治理架構,完善「資訊揭露義務」、「不歧視審查」、「資料治理機制」等制度。為兼顧創新與人權,草案參採國際經驗,規劃風險分級機制,釐清監管單位與責任歸屬,以補足現行法制空白,為強化社會信任、促進產業發展與數位轉型,爰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本法之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人工智慧之定義。(草案第三條)
    四、人工智慧研究發展及應用之基本原則。(草案第四條)
    五、數位平權之精神。(草案第五條)
    六、國家應避免人工智慧之應用有侵害基本人權或違法之情事。(草案第六條)
    七、國家人工智慧戰略特別委員會之設立與組成。(草案第七條)
    八、國家應積極推動政府機關之人工智慧布建及應用。(草案第八條)
    九、政府應提升國民對於人工智慧之知識與技能。(草案第九條)
    十、人工智慧之跨域及國際合作。(草案第十條)
    十一、國家對於發展人工智慧之預算確保。(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國家為推動人工智慧之研發、應用及基礎建設,應給予財政優惠措施。(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人工智慧研發、訓練及應用之法規調適。(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人工智慧創新應用之公私協力。(草案第十四條)
    十五、資料開放、共享及再利用機制。(草案第十五條)
    十六、個人資料之保護措施。(草案第十六條)
    十七、國家應積極運用人工智慧確保勞動權益。(草案第十七條)
    十八、主管機關應協調其他相關機關參考國外標準或規範,推動風險分級框架。(草案第十八條)
    十九、各級政府之法規完備。(草案第十九條)
    二十、本法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條)
  • 委員王美惠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王美惠、蔡易餘、陳冠廷等18人,有鑑於人工智慧發展日新月異,為鼓勵產業發展,保障人民權益,有效監管非法運用,建立治理原則,爰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王美惠  蔡易餘  陳冠廷 
    連署人:林俊憲  陳秀寳  吳沛憶  張雅琳  王義川  賴瑞隆  沈伯洋  陳素月  蘇巧慧  李柏毅  黃 捷  王正旭  張宏陸  李昆澤  何欣純  
    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總說明
    人工智慧技術近年發展快速,被世界普遍認為可為整體產業與社會活動帶來廣泛之經濟和社會效益,並為我國企業及國家發展提供關鍵之競爭優勢。在氣候變遷、環境、醫療、金融、交通、內政、農業、公共服務等對民眾具廣泛影響力之領域中,更亟需積極採用人工智慧技術以推動數位轉型與永續發展。
    人工智慧技術雖帶來社會及經濟效益,同時也可能對個人或社會帶來新的風險或影響。鑑於人工智慧技術創新之速度及可能面臨之挑戰,全球主要國家皆致力在不妨礙技術發展下,尋求建立人工智慧之治理方針與原則。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於二○一九年五月通過「人工智慧建議書」(OECD Recommendation on ArtificialIntelligence),提出基本價值原則,並給予各國政策制訂者相關建議;同年歐盟發布「可信賴人工智慧倫理準則」(Ethics Guidelines for Trustworthy AI),確保人工智慧發展所需之共同倫理原則。於此之後,如歐盟於二○二一年提出「人工智慧法」(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二○二四年通過審議、美國於二○二二年發布「AI權利法案藍圖」(Blueprint for an AI Bill of Rights)、加拿大亦於二○二二年提出「人工智慧資料法草案」(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Data Act),皆著重於建立人工智慧技術發展之原則並建立大眾信任;美國白宮復於二○二三年發布「發展與使用安全且可信任的AI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 on Safe, Secure,and Trustworth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訂立聯邦各部門人工智慧發展之推動任務。
    為確立我國推動人工智慧技術與應用發展之方向及作法,建構人工智慧技術與應用之良善運作環境,為政府刻不容緩之責任。故此,制定人工智慧發展之基本法律,從基本原則、政府推動重點等構面提出基本價值、治理原則及施政方針,期使我國人工智慧發展促進創新兼顧人權與風險,進而提升我國競爭力,爰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法之制定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人工智慧定義。(草案第二條)
    三、人工智慧研究發展及應用之基本原則。(草案第三條)
    四、政府應推動人工智慧研究發展與應用。(草案第四條)
    五、政府應完善法規調適。(草案第五條)
    六、政府應建立或完備人工智慧創新實驗環境。(草案第六條)
    七、政府應推動人工智慧公私協力與國際合作。(草案第七條)
    八、政府應推動人工智慧人才培育與素養教育。(草案第八條)
    九、政府應評估驗證人工智慧防止違法應用。(草案第九條)
    十、政府應推動人工智慧風險分級規範。(草案第十條)
    十一、政府應強化人工智慧人為可控性(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政府應建立人工智慧應用負責機制。(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政府應保障勞工權益。(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政府應保障個資隱私。(草案第十四條)
    十五、政府應提升資料利用性與國家文化價值。(草案第十五條)
    十六、政府公務使用人工智慧之原則。(草案第十六條)
    十七、政府應檢討主管法規。(草案第十七條)
    十八、本法施行日。(草案第十八條)
  • 委員廖偉翔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廖偉翔、羅廷瑋等19人,鑒於人工智慧技術近年快速發展,對全球產業與社會產生深遠影響,被視為推動數位轉型、提升國家競爭力之關鍵動能。然而,技術創新亦伴隨潛在風險,對人權保障、社會信任與民主治理均帶來挑戰。綜觀諸多先進民主國家已陸續推動人工智慧法或相關政策架構,然我國迄未建立具體之人工智慧專法,現行法制亦缺乏整體規劃與治理機制,恐影響政策推動效能與國際接軌。為確立我國人工智慧技術與應用之政策方向,建構兼顧創新、風險、人權與民主之發展環境,爰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落實「以人為本」之核心理念,並藉由法制化過程,促進我國產業數位轉型與科技永續發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廖偉翔  羅廷瑋  
    連署人:楊瓊瓔  陳超明  張嘉郡  廖先翔  黃建賓  張智倫  盧縣一  鄭正鈐  林沛祥  林倩綺  牛煦庭  徐巧芯  呂玉玲  丁學忠  邱鎮軍  王育敏  羅明才  
  • 委員賴瑞隆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陳冠廷、蔡易餘、莊瑞雄等20人,鑒於2023年人工智慧領域大語言模型(LLM)興起,生成式AI對人類社會之影響與可能性有如第四次工業革命,為發展我國人工智慧科技、擴充產業聚落並減少對社會安定之負面影響,促進以人為本之人工智慧研發與應用,保障國家安全與主權獨立、維護個人權利、提升國民生活福祉、維護文化價值、增進永續發展及國家競爭力,爰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賴瑞隆  陳冠廷  蔡易餘  莊瑞雄  
    連署人:王義川  郭國文  李柏毅  吳思瑤  王正旭  李昆澤  王美惠  黃秀芳  徐富癸  林月琴  陳秀寳  黃 捷  郭昱晴  沈伯洋  范 雲  陳培瑜  
    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總說明
    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技術這幾年發展迅速,世界各國普遍認為其能幫助產業成長,讓生活更便利並且提升國家的競爭力,先進國家更是致力發展人工智慧並導入諸多重要領域,如氣候變遷、環境保護、醫療、金融、交通、農業和公共服務等,AI都能幫助我們更有效率地解決問題,讓社會更進步,我國亦應隨時注意科技與產業之國際情勢。
    AI發展帶來好處的同時也可能產生一些風險,例如侵犯隱私、AI本身資訊不透明,甚至可能對人們就業等權利產生負面影響。因此世界各國都在努力尋找平衡點,希望能在不影響技術發展的前提下,建立適合AI發展的規則和原則,我國亦應對此設置合理使用之規範。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在2019年通過了「人工智慧建議書」,為各國提供AI政策的指引;歐盟也在同年提出「可信賴AI倫理準則」,確保AI依照道德規範發展。接下來,歐盟、美國、加拿大、韓國等國家陸續提出「人工智慧法」、「AI權利法案藍圖」等,來規範AI的發展,提升民眾對AI技術的信心。美國總統川普在2025年1月撤銷了原本限制AI發展的行政命令,以促進AI產業蓬勃發展,為美國要加速AI科技發展以維持領先地位之重要轉變。
    在亞太地區競爭的幾個國家中,韓國在2024年12月26日通過其「人工智慧基本法」以促進AI技術的健全發展,對台灣而言,制定AI發展的基本法律已刻不容緩。綜上所述,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其各條文要點如下:
    一、本法之制定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人工智慧定義。(草案第二條)
    三、人工智慧研究發展及應用之基本原則。(草案第三條)
    四、政府應推動人工智慧研究發展與應用。(草案第四條)
    五、政府應建立或完備人工智慧創新實驗環境。(草案第五條)
    六、政府應推動人工智慧公私協力與國際合作。(草案第六條)
    七、政府應推動人工智慧人才培育與素養教育。(草案第七條)
    八、政府應評估驗證人工智慧防止違法應用。(草案第八條)
    九、政府應推動人工智慧風險分類規範。(草案第九條)
    十、政府應提升人工智慧應用之可信任度(草案第十條)
    十一、政府應就高風險人工智慧之應用建立可課責性並控管風險。(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政府應注意並避免人工智慧發展對勞工權益產生負面影響。(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政府應保障個資隱私。(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政府應提升資料利用性與國家文化價值。(草案第十四條)
    十五、政府公務使用人工智慧之原則。(草案第十五條)
    十六、政府應檢討主管法規。(草案第十六條)
    十七、本法施行日。(草案第十七條)
  • 委員吳沛憶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吳沛憶、許智傑、郭昱晴、王美惠、莊瑞雄、吳琪銘、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3人,為使國家積極推動人工智慧之發展並樹立其發展原則以增進數位領域之國力,及促進資料開放,爰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吳沛憶  許智傑  郭昱晴  王美惠  莊瑞雄  吳琪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鍾佳濱  郭國文  陳培瑜  王正旭  黃秀芳  羅美玲  李昆澤  沈伯洋  陳秀寳  林月琴  陳冠廷  李柏毅  黃 捷  沈發惠  陳俊宇  徐富癸  
    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總說明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第一條)
    二、人工智慧之定義。(第二條)
    三、人工智慧研發應用之基本原則。(第三條)
    四、政府有責推動人工智慧之發展。(第四條)
    五、促進人工智慧創新之創新實驗環境。(第五條)
    六、發展人工智慧之公私協力。(第六條)
    七、人工智慧教育之推動。(第七條)
    八、人工智慧之風險控管。(第八條)
    九、人工智慧風險分類框架。(第九條)
    十、人工智慧之標準、驗證、溯源或問責機制。(第十條)
    十一、高風險人工智慧之責任歸屬、歸責、救濟、補償及保險。(第十一條)
    十二、勞工權益之保障。(第十二條)
    十三、個人資料保護。(第十三條)
    十四、政府資料開放共享。(第十四條)
    十五、風險評估。(第十五條)
    十六、人工智慧相關法規調適。(第十六條)
    十七、施行日期。(第十七條)
  • 委員郭昱晴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郭昱晴、許智傑等19人,有鑑於人工智慧快速發展,應兼顧產業創新與人民權益保障,並防範非法濫用,建立健全治理原則。為使國家積極推動人工智慧技術與應用,提升數位競爭力,並促進資料開放與永續發展,爰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郭昱晴  許智傑  
    連署人:王美惠  鍾佳濱  黃秀芳  羅美玲  林月琴  王正旭  莊瑞雄  陳秀寳  李昆澤  郭國文  陳冠廷  李坤城  黃 捷  沈伯洋  王義川  徐富癸  李柏毅  
    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總說明
    人工智慧技術近年來飛躍性成長,世界各國已普遍將之運用於各個領域,帶來廣泛之經濟和社會效益。我國身為科技大國,人工智慧之運用更是發展關鍵及競爭優勢之所在,亦須積極採用人工智慧技術已推動數位轉型與永續發展。因此,相關法規之建制刻不容緩,爰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本法所稱人工智慧定義。(草案第二條)
    三、人工智慧研發與應用之基本原則。(草案第三條)
    四、政府應推動人工智慧研發、應用及基礎建設。(草案第四條)
    五、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針對人工智慧創新產品或服務,建立或完備人工智慧創新實驗環境。(草案第五條)
    六、政府得以公私協力方式,與民間合作,推動人工智慧創新運用,並應推動人工智慧相關之國際合作。(草案第六條)
    七、政府應持續推動人工智慧教育。(草案第七條)
    八、政府應避免人工智慧之應用造成違法情事,相關機關得提供或建議評估驗證之工具或方法。(草案第八條)
    九、數位發展部應推動人工智慧風險分類框架,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視需要,循風險分類框架訂定以風險為基礎之層級管理規範。(草案第九條)
    十、政府得透過法令或指引建立標準、驗證、溯源或問責機制,強化人工智慧決策之可驗證性及人為可控性。(草案第十條)
    十一、政府應就高風險人工智慧之應用,明確其責任歸屬及歸責條件,並建立其救濟、補償或保險機制。(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政府應保障勞工權益,就人工智慧利用所致之失業者應輔導就業。(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政府於人工智慧研發及應用過程應保護個人資料。(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政府應提升人工智慧使用資料之可利用性、品質與數量,以利人工智慧訓練及產出結果維繫國家多元文化價值及維護智慧財產權。(草案第十四條)
    十五、政府公務使用人工智慧之應遵行事項。(草案第十五條)
    十六、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依本法規定檢討及調整主管之職掌、業務、法規或訂定指引,及法規訂修前之解釋及適用方式。(草案第十六條)
    十七、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七條)
  • 行政院提案

    案由:行政院函請審議「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案。
    行政院函
    受文者:立法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院臺科字第1145017873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函送「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查照審議。
    說明:
    一、本案經提本(114)年8月28日本院第3967次會議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檢送「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含總說明)1份。
    正本:立法院
    副本:數位發展部(含附件)
    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總說明
    人工智慧技術近年發展快速,被世界普遍認為可為整體產業與社會活動帶來廣泛之經濟及社會效益,並為我國企業及國家發展提供關鍵之競爭優勢。在氣候變遷、環境、醫療、金融、交通、內政、農業、公共服務等對民眾具廣泛影響力之領域中,更亟需積極採用人工智慧技術以推動數位轉型與永續發展。
    人工智慧技術雖帶來經濟及社會效益,同時也可能對個人或社會帶來風險或影響。鑑於人工智慧技術創新之速度及可能面臨之挑戰,全球主要國家皆致力在不妨礙技術發展下,尋求建立人工智慧之治理方針與原則。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於二○一九年五月通過「人工智慧建議書」(OECD Recommendation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提出基本價值原則,並給予各國政策制定者相關建議;同年歐盟發布「可信賴AI倫理準則」(Ethics Guidelines for Trustworthy AI),確保人工智慧發展所需之共同倫理原則。於此之後,如歐盟於二○二一年提出「人工智慧法」(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二○二四年通過審議,韓國於二○二四年通過「人工智慧發展及建立信賴基盤之基本法」,美國於二○二二年發布「AI權利法案藍圖」(Blueprint for an AI Bill of Rights),英國於二○二四年發布「生成式人工智慧治理框架」(Generative AI Framework)、新加坡於二○二四年發布「生成式AI治理架構」(Model AI Governance Framework for Generative AI),皆著重於建立人工智慧技術發展之原則並建立大眾信任。
    綜合考量各國做法並契合我國國情,我國人工智慧發展之基本法律應以鼓勵創新為主軸,同時兼顧人民權益保障,從基本原則、政府推動重點等構面提出基本價值、治理原則及施政方針,透過確立人工智慧研發與應用之基本原則,定錨國家重要發展方向,在促進產業發展與風險管理間取得平衡,進而提升國家競爭力,爰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本法所稱人工智慧定義。(草案第二條)
    三、人工智慧研發與應用之基本原則。(草案第三條)
    四、政府應推動人工智慧研發、應用及基礎建設。(草案第四條)
    五、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針對人工智慧創新產品或服務,建立或完備人工智慧創新實驗環境。(草案第五條)
    六、政府得以公私協力方式,與民間合作,推動人工智慧創新運用,並應推動人工智慧相關之國際合作。(草案第六條)
    七、政府應持續推動人工智慧教育。(草案第七條)
    八、政府應避免人工智慧之應用造成違法情事,相關機關得提供或建議評估驗證之工具或方法。(草案第八條)
    九、數位發展部應推動人工智慧風險分類框架,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視需要,循風險分類框架訂定以風險為基礎之層級管理規範。(草案第九條)
    十、政府得透過法令或指引建立標準、驗證、溯源或問責機制,強化人工智慧決策之可驗證性及人為可控性。(草案第十條)
    十一、政府應就高風險人工智慧之應用,明確其責任歸屬及歸責條件,並建立其救濟、補償或保險機制。(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政府應保障勞工權益,就人工智慧利用所致之失業者應輔導就業。(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政府於人工智慧研發及應用過程應保護個人資料。(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政府應提升人工智慧使用資料之可利用性、品質與數量,以利人工智慧訓練及產出結果維繫國家多元文化價值及維護智慧財產權。(草案第十四條)
    十五、政府公務使用人工智慧之應遵行事項。(草案第十五條)
    十六、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依本法規定檢討及調整主管之職掌、業務、法規或訂定指引,及法規訂修前之解釋及適用方式。(草案第十六條)
  • 委員林月琴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林月琴、許智傑、王世堅等28人,鑒於人工智慧技術迅速革新,其應用潛力雖然廣泛,卻也伴隨潛藏風險。人工智慧具有大量資訊儲存、處理與分析能力,結合持續發展的自我學習模型,但缺乏完善的網路安全防護,恐對人類社會帶來不可預測的資訊濫用、隱私侵犯及決策失誤等風險,構成資安威脅甚至國安隱憂。因此我國應儘速研擬並制定人工智慧相關基本原則與法律架構,作為未來發展與應用之依據。在兼顧技術創新與產業發展的前提下,建構具備透明性、可控性與安全性的人工智慧使用環境,並針對未成年人、弱勢族群予以強化保護,實有其必要性。爰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以作為我國推動人工智慧安全發展之法制基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林月琴  許智傑  王世堅  
    連署人:張雅琳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范 雲  李坤城  陳亭妃  陳素月  沈伯洋  邱志偉  王正旭  李昆澤  黃秀芳  羅美玲  郭昱晴  王美惠  黃 捷  鍾佳濱  徐富癸  蘇巧慧  賴瑞隆  陳培瑜  郭國文  林岱樺  王定宇  李柏毅  陳俊宇  
    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總說明
    人工智慧技術近年發展快速,被世界普遍認為可為整體產業與社會活動帶來廣泛之經濟和社會效益,並為我國企業及國家發展提供關鍵之競爭優勢。在氣候變遷、環境、醫療、金融、交通、內政、農業、公共服務等對民眾具廣泛影響力之領域中,更亟需積極採用人工智慧技術以推動數位轉型與永續發展。
    然人工智慧技術雖帶來社會及經濟效益,同時也可能對個人或社會帶來新的風險或影響,對兒童與青少年可能產生之影響尤鉅,而人工智慧發展造成之技術與知識落差亦可能導致勞動市場面臨風險。鑑於人工智慧技術創新之速度及可能面臨之挑戰,全球主要國家皆致力在不妨礙技術發展下,尋求建立人工智慧之治理方針與原則。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於二○一九年五月通過「人工智慧建議書」(OECD Recommendation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提出基本價值原則,並給予各國政策制訂者相關建議;同年歐盟發布「可信賴AI倫理準則」(Ethics Guidelines for Trustworthy AI),確保人工智慧發展所需之共同倫理原則。於此之後,如歐盟於二○二一年提出「人工智慧法」(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二○二四年通過審議、美國於二○二二年發布「AI權利法案藍圖」(Blueprint for an AI Bill of Rights)、加拿大亦於二○二二年提出「人工智慧資料法草案」(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Data Act),皆著重於建立人工智慧技術發展之原則並建立大眾信任;美國總統復於二○二三年發布「發展與使用安全且可信任的人工智慧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 on Safe, Secure, and Trustworth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訂立聯邦各部門人工智慧發展之推動任務。針兒童與青少年保護,西班牙於二○二五年提出「數位環境中保護未成年人組織法草案」(Draft Organic Law for the Protection of Minors in Digital Environments),旨在防範數位環境對未成年人可能造成的風險,包含接觸色情、暴力或極端內容,以及受演算法操縱情緒等。
    就鄰近之亞洲國家而言,日本於二○一七年提出「人工智慧技術戰略」(人工知能技術戰略),旨在促進AI的研發、應用以及與各行業的融合。二○一九年「人工智慧社會原則」(AI社會原則)提出了AI應用的倫理標準。該指南強調AI技術的透明性、公平性、隱私保護以及對人類尊嚴的保護,並希望AI技術的發展能夠造福社會,而不是導致新的不平等或問題。二○二四年,日本為降低生成式人工智慧造成之智慧財產權風險,發布「人工智慧著作權檢核清單和指引」,強調著作權人之權益保障。
    為確立我國推動人工智慧技術與應用發展之方向及作法,建構人工智慧技術與應用之良善運作環境,以及確保使用者之隱私權益、未成年人之保護、需要協助的族群之保障、與勞動權益之維繫,為政府刻不容緩之責任。故此,制定人工智慧發展之基本法律,從基本原則、政府推動重點等構面提出基本價值、治理原則及施政方針,期使我國人工智慧發展促進創新兼顧人權與風險,進而提升我國競爭力,爰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法之制定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人工智慧定義。(草案第二條)
    三、明定本法主管機關為數位發展部。(草案第三條)
    四、人工智慧研究發展及應用之基本原則。(草案第四條)
    五、政府應推動人工智慧研究發展與應用。(草案第五條)
    六、政府應建立或完備人工智慧創新實驗環境。(草案第六條)
    七、政府應推動人工智慧公私協力與國際合作。(草案第七條)
    八、政府應推動人工智慧人才培育與素養教育。(草案第八條)
    九、政府應評估驗證人工智慧防止違法應用。(草案第九條)
    十、政府應推動人工智慧風險分類規範。(草案第十條)
    十一、政府應強化人工智慧人為可控性。(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政府應建立人工智慧應用負責機制。(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政府應保障勞工權益。(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政府應保障需要協助族群之權益。(草案第十四條)
    十五、政府應保障個資隱私。(草案第十五條)
    十六、政府應提升資料利用性與國家文化價值。(草案第十六條)
    十七、政府公務使用人工智慧之原則。(草案第十七條)
    十八、政府應檢討主管法規。(草案第十八條)
    十九、本法施行日。(草案第十九條)
  • 委員徐富癸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徐富癸、蔡其昌等16人,為本草案完善「人工智慧基本法」相關規定,強化人工智慧技術發展與應用之法制基礎,以因應科技快速進展及社會需求,爰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徐富癸  蔡其昌  
    連署人:何欣純  劉建國  林宜瑾  陳培瑜  陳素月  張宏陸  黃秀芳  李坤城  王美惠  林月琴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沛憶  郭國文  陳秀寳  
    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總說明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本法人工智慧定義。(草案第二條)
    三、人工智慧研發與應用之基本原則。(草案第三條)
    四、政府應推動人工智慧研發、應用及基礎建設。(草案第四條)
    五、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針對人工智慧創新產品或服務,建立或完備人工智慧創新實驗環境。(草案第五條)
    六、政府得以公私協力方式,與民間合作,推動人工智慧創新運用,並應推動人工智慧相關之國際合作。(草案第六條)
    七、政府應持續推動人工智慧教育。(草案第七條)
    八、政府應避免人工智慧之應用造成違法情事,相關機關得提供或建議評估驗證之工具或方法。(草案第八條)
    九、數位發展部應推動人工智慧風險分類框架,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視需要,循風險分類框架訂定以風險為基礎之層級管理規範。(草案第九條)
    十、政府得透過法令或指引建立標準、驗證、溯源或問責機制,強化人工智慧決策之可驗證性及人為可控性。(草案第十條)
    十一、政府應就高風險人工智慧之應用,明確其責任歸屬及歸責條件,並建立其救濟、補償或保險機制。(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政府應保障勞工權益,就人工智慧利用所致之失業者應輔導就業。(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政府於人工智慧研發及應用過程應保護個人資料。(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政府應提升人工智慧使用資料之可利用性、品質與數量,以利人工智慧訓練及產出結果維繫國家多元文化價值及維護智慧財產權。(草案第十四條)
    十五、政府公務使用人工智慧之應遵行事項。(草案第十五條)
    十六、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依本法規定檢討及調整主管之職掌、業務、法規或訂定指引,及法規訂修前之解釋及適用方式。(草案第十六條)
    十七、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七條)
  • 委員黃捷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黃捷、陳冠廷等17人,鑑於人工智慧發展迅速,應用領域已擴及醫療、金融、製造、教育、交通、氣象、農業、娛樂及資安等領域,近年大型語言模型(LLM)問世後,應用領域更觸及民眾生活,成為許多人仰賴的日常私人助理,然而人工智慧仰賴巨量資料用以訓練模型成長的需求,也引發侵犯著作權、個人資料、營業秘密及國家安全等諸多疑慮,為確保人工智慧產業創新發展過程,能建構人工智慧安全應用環境,以保障國民生命、身體、健康、安全及權利,提升國民生活福祉、維護國家安全、國家文化價值及國家競爭力,增進社會國家之永續發展,爰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黃 捷  陳冠廷  
    連署人:王美惠  王正旭  邱議瑩  陳 瑩  王世堅  蔡易餘  郭國文  吳沛憶  蘇巧慧  郭昱晴  張宏陸  黃秀芳  羅美玲  王義川  鍾佳濱  
    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總說明
    人工智慧技術已成為全球產業轉型與國家競爭力的關鍵驅動力,在應對氣候變遷、醫療照護、金融創新、智慧交通、農業現代化及公共服務等攸關民生的領域中,人工智慧技術正帶來前所未有的變革與機遇。然而,伴隨這些進步而來的,還有對個人隱私、心理健康、資訊安全、社會公平及國家主權的潛在風險與挑戰。
    面對人工智慧技術快速發展的現實,全球主要國家已積極採取行動。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於二○一九年五月通過「人工智慧建議書」(OECD Recommendation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提出基本價值原則,並給予各國政策制訂者相關建議;同年歐盟發布「可信賴人工智慧倫理準則」(Ethics Guidelines for Trustworthy AI),確保人工智慧發展所需之共同倫理原則,更於二○二一年提出「人工智慧法」(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二○二四年正式通過審議。美國於二○二二年發布「AI權利法案藍圖」(Blueprint for an AI Bill of Rights),復於二○二三年發布「發展與使用安全且可信任的AI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 on Safe, Secure, and Trustworth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訂立聯邦各部門人工智慧發展之推動任務。加拿大則於二○二二年提出「人工智慧資料法草案」(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Data Act);韓國於二○二四年通過「人工智慧發展及建立信賴基盤之基本法」;英國於二○二四年發布「生成式人工智慧治理框架」(Generative AI Framework);新加坡於二○二四年發布「生成式AI治理架構」(Model AI Governance Framework for Generative AI),皆著重於建立人工智慧技術發展之原則並建立大眾信任。
    作為科技島國,台灣不能缺席這場全球人工智慧治理的重要變革,我們必須在確保技術創新不受阻礙的前提下,確立我國人工智慧發展的基本原則與方向,從國家安全、產業發展、人權保障及風險管理等面向,建立明確的人工智慧安全治理框架,以平衡發展與安全、創新與規範、效率與倫理,進而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與人民福祉,爰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本法所稱人工智慧定義。(草案第二條)
    三、人工智慧研發與應用之基本原則。(草案第三條)
    四、政府應推動人工智慧研發、應用及基礎建設。(草案第四條)
    五、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針對人工智慧創新產品或服務,建立或完備人工智慧創新實驗環境。(草案第五條)
    六、政府得以公私協力方式,與民間合作,推動人工智慧創新運用,並應推動人工智慧相關之國際合作。(草案第六條)
    七、政府應持續推動人工智慧教育。(草案第七條)
    八、政府應避免人工智慧之應用造成違法情事,相關機關得提供或建議評估驗證之工具或方法。(草案第八條)
    九、數位發展部應推動人工智慧風險分類框架,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視需要,循風險分類框架訂定以風險為基礎之層級管理規範。(草案第九條)
    十、政府得透過法令或指引建立標準、驗證、溯源或問責機制,強化人工智慧決策之可驗證性及人為可控性。(草案第十條)
    十一、政府應就高風險人工智慧之應用,明確其責任歸屬及歸責條件,並建立其救濟、補償或保險機制。(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政府應保障勞工權益,就人工智慧利用所致之失業者應輔導就業。(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政府於人工智慧研發及應用過程應保護個人資料。(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政府應提升人工智慧使用資料之可利用性、品質與數量,以利人工智慧訓練及產出結果維繫國家多元文化價值及維護智慧財產權。(草案第十四條)
    十五、政府公務使用人工智慧之應遵行事項。(草案第十五條)
    十六、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依本法規定檢討及調整主管之職掌、業務、法規或訂定指引,及法規訂修前之解釋及適用方式。(草案第十六條)
  • 委員邱鎮軍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邱鎮軍、林沛祥、林思銘、蘇清泉、鄭正鈐、楊瓊瓔等22人,有鑑於人工智慧技術近年發展快速,被世界普遍認為可為整體產業與社會活動帶來廣泛之經濟和社會效益,為確立我國推動人工智慧技術與應用發展之方向及作法,並兼顧人權與風險,引導科技正向發展,進而帶動國家整體產業數位轉型,爰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邱鎮軍  林沛祥  林思銘  蘇清泉  鄭正鈐  楊瓊瓔  
    連署人:陳超明  許宇甄  黃建賓  王育敏  涂權吉  鄭天財Sra Kacaw   陳菁徽  魯明哲  顏寬恒  翁曉玲  林倩綺  馬文君  邱若華  牛煦庭  陳雪生  謝龍介  
    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總說明
    人工智慧技術近年發展快速,為整體產業與社會活動帶來廣泛之經濟及社會效益,提供我國企業及國家發展關鍵之競爭優勢。為促進我國在氣候變遷、環境、醫療、金融、交通、內政、農業、公共服務等對民眾具廣泛影響力之領域,皆能積極採用人工智慧技術以推動數位轉型與永續發展,我國應儘快制定人工智慧發展規範。
    考量人工智慧技術之發展同時亦可能對個人或社會帶來新的風險或影響,參考各國做法並契合我國國情,以鼓勵創新為主軸,同時兼顧人民權益保障,從基本原則、政府推動重點等構面提出基本價值、治理原則及施政方針,透過確立人工智慧研發與應用之基本原則,定錨國家重要發展方向,在促進產業發展與風險管理間取得平衡,進而提升國家競爭力,爰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本法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本法所稱人工智慧定義。(草案第三條)
    四、人工智慧研發與應用之基本原則。(草案第四條)
    五、政府應推動人工智慧研發、應用及基礎建設。(草案第五條)
    六、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針對人工智慧創新產品或服務,建立或完備人工智慧創新實驗環境。(草案第六條)
    七、政府得以公私協力方式,與民間合作,推動人工智慧創新運用,並應推動人工智慧相關之國際合作。(草案第七條)
    八、政府應持續推動人工智慧教育。(草案第八條)
    九、政府應避免人工智慧之應用造成違法情事,相關機關得提供或建議評估驗證之工具或方法。(草案第九條)
    十、數位發展部應推動人工智慧風險分類框架,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視需要,循風險分類框架訂定以風險為基礎之層級管理規範。(草案第十條)
    十一、政府得透過法令或指引建立標準、驗證、溯源或問責機制,強化人工智慧決策之可驗證性及人為可控性。(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政府應就高風險人工智慧之應用,明確其責任歸屬及歸責條件,並建立其救濟、補償或保險機制。(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政府應保障勞工權益,就人工智慧利用所致之失業者應輔導就業。(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政府於人工智慧研發及應用過程應保護個人資料。(草案第十四條)
    十五、政府應提升人工智慧使用資料之可利用性、品質與數量,以利人工智慧訓練及產出結果維繫國家多元文化價值及維護智慧財產權。(草案第十五條)
    十六、政府公務使用人工智慧之應遵行事項。(草案第十六條)
    十七、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依本法規定檢討及調整主管之職掌、業務、法規或訂定指引,及法規訂修前之解釋及適用方式。(草案第十七條)
  • 委員陳菁徽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陳菁徽、蘇清泉、鄭正鈐等21人,鑑於人工智慧(AI)已成為驅動全球科技與產業革命之核心引擎,其應用橫跨教育、交通、金融、醫療至公共治理等關鍵領域,正深刻重塑國家治理模式、產業競爭格局及社會運作方式。然則,人工智慧在提升效率、促進創新的同時,亦伴隨著國安、倫理、人權與隱私等潛在風險。若缺乏前瞻且健全的法律框架引導,非但無法掌握技術發展的先機,更可能反噬我國得來不易的產業競爭力與社會信任。環顧歐盟、美國、加拿大等先進國家,均已積極推動「人工智慧法」相關立法,旨在確立以人為本的發展原則,並建構社會大眾對此新興科技的信任。為此,我國應即刻借鑑國際趨勢,明確劃定人工智慧研發與應用之準繩,打造安全、透明、可信賴的AI發展環境,確保科技能為增進公共利益服務。爰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以奠定我國AI產業發展與治理之法制基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陳菁徽  蘇清泉  鄭正鈐  
    連署人:張嘉郡  黃健豪  邱鎮軍  陳昭姿  馬文君  鄭天財Sra Kacaw   張智倫  盧縣一  陳超明  洪孟楷  許宇甄  牛煦庭  吳宗憲  黃建賓  王育敏  魯明哲  林思銘  涂權吉  
    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總說明
    有鑑於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以下簡稱AI)技術快速發展,已成為全球經濟發展與社會變革之重要科技技術。AI應用廣泛,包含醫療、金融、教育、能源、交通、文化等各項領域,與人類生活日益緊密。然而,AI之決策過程涉及龐大資料預算與自主演算法推理,其效能與效率提升之同時,亦可能衍生隱私侵害、演算法偏誤、資訊安全風險、深偽技術、勞動替代等新興社會議題。我國針對AI之發展,各部門間欠缺統一原則與治理基礎,導致AI應用缺乏可預期之法律環境。為確保我國AI技術發展符合倫理與公共利益,並促進產業創新、保障人民權益,實有必要制定專法,建立AI發展與應用之總體法制架構,統整指導原則、治理制度與分級管理機制,以達到「促進創新、兼顧安全」之立法目標,爰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本法之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人工智慧之定義。(草案第三條)
    四、人工智慧研究發展及應用之基本原則。(草案第四條)
    五、數位平權之精神。(草案第五條)
    六、國家應避免人工智慧之應用有侵害基本人權或違法之情事。(草案第六條)
    七、國家人工智慧戰略特別委員會之設立與組成。(草案第七條)
    八、國家應積極推動政府機關之人工智慧布建及應用。(草案第八條)
    九、政府應提升國民對於人工智慧之知識與技能。(草案第九條)
    十、人工智慧之跨域及國際合作。(草案第十條)
    十一、國家對於發展人工智慧之預算確保。(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國家為推動人工智慧之研發、應用及基礎建設,應給予財政優惠措施。(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人工智慧研發、訓練及應用之法規調適。(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人工智慧創新應用之公私協力。(草案第十四條)
    十五、資料開放、共享及再利用機制。(草案第十五條)
    十六、個人資料之保護措施。(草案第十六條)
    十七、國家應積極運用人工智慧確保勞動權益。(草案第十七條)
    十八、主管機關應協調其他相關機關參考國外標準或規範,推動風險分級框架。(草案第十八條)
    十九、各級政府之法規完備。(草案第十九條)
    二十、本法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條)
  • 委員葉元之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葉元之、羅廷瑋、黃健豪等18人,鑒於數位科技日新月異,人工智慧(AI)技術在推動科技創新與經濟成長上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然而,人工智慧技術雖可為各行各業帶來轉型的機會,亦將伴隨一連串社會、倫理與法律等問題,如個人資料隱私保護、演算法透明度、決策公平性等。為健全法制架構以確保人工智慧技術發展,亦保障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與個人隱私,促進產業發展,酌參歐盟、美國、加拿大及韓國等國通過之立法,爰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葉元之  黃健豪  羅廷瑋    
    連署人:鄭正鈐  盧縣一  傅崐萁  張智倫  廖先翔  林思銘  陳玉珍  謝龍介  許宇甄  林德福  馬文君  邱鎮軍  黃建賓  蘇清泉  羅智強        
  • 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許智傑等21人,鑒於近年人工智慧技術發展快速,在各領域皆已具有一定程度之影響力,為免社會大眾使用相關技術時無所措其手足,其法規之建制刻不容緩。為促進以人為本之人工智慧發展,爰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以建構優良之人工智慧技術應用環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許智傑  
    連署人:邱議瑩  范 雲  徐富癸  黃秀芳  陳俊宇  陳素月  李柏毅  林楚茵  王世堅  蔡易餘  吳沛憶  賴瑞隆  沈伯洋  郭昱晴  王義川  王美惠  張雅琳  陳 瑩  王定宇  
    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總說明
    人工智慧技術近年來飛躍性成長,世界各國已普遍將之運用於各個領域,帶來廣泛之經濟和社會效益。我國身為科技大國,人工智慧之運用更是發展關鍵及競爭優勢之所在,亦須積極採用人工智慧技術已推動數位轉型與永續發展。因此,相關法規之建制刻不容緩。
    一、本法之制定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人工智慧定義。(草案第二條)
    三、人工智慧研究發展及應用之基本原則。(草案第三條)
    四、政府應推動人工智慧研究發展與應用。(草案第四條)
    五、政府應建立或完備人工智慧創新實驗環境。(草案第五條)
    六、政府應推動人工智慧公私協力與國際合作。(草案第六條)
    七、政府應推動人工智慧人才培育與素養教育。(草案第七條)
    八、政府應評估驗證人工智慧防止違法應用。(草案第八條)
    九、政府應推動人工智慧風險分類規範。(草案第九條)
    十、政府應強化人工智慧人為可控性(草案第十條)
    十一、政府應建立人工智慧應用負責機制。(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政府應保障勞工權益。(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政府應落實對於需要協助族群之保護(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政府應保障個資隱私。(草案第十四條)
    十五、政府應提升資料利用性與國家文化價值。(草案第十五條)
    十六、政府公務使用人工智慧之原則。(草案第十六條)
    十七、政府應檢討主管法規。(草案第十七條)
    十八、本法施行日。(草案第十八條)
  • 主席
    報告院會,本案已經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間:114年12月4日(星期四)下午2時30分
    地點:紅樓302會議室
    協商主題: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案。
    二、委員葛如鈞等37人、委員邱若華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萬美玲等18人、委員許宇甄等20人、委員張嘉郡等21人、委員林倩綺等23人、委員邱議瑩等20人、委員吳宗憲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28人、委員楊瓊瓔等26人分別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人工智慧發展及管理條例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7人、委員林宜瑾等26人、委員張雅琳等18人、委員謝衣鳯等17人、委員陳秀寳等25人、委員林思銘等17人及委員范雲等18人分別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等19案。
    三、委員廖偉翔等19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案。
    四、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案。
    五、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案。
    六、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案。
    七、委員吳沛憶等23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案。
    八、委員賴瑞隆等20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案。
    九、委員林月琴等28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案。
    十、委員徐富癸等16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案。
    十一、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案。
    十二、委員陳菁徽等21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案。
    十三、委員邱鎮軍等22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案。
    十四、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案。
    十五、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案。
    協商結論:
    一、協商通過條文(含8月21日黨團協商結果通過):如後附。
    二、保留條文,送請院會處理:第二條、第十九條。
    三、不予採納條文: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九條。
    四、其餘照審查會審通過。
    五、保留條文院會進行處理時,廣泛討論由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民進黨黨團推派1人、國民黨黨團推派1人,每人發言時間為3分鐘,逐條討論時不再發言,依序進行各條文黨團版本之處理。
    主持人:韓國瑜   江啟臣
    協商代表:羅智強   林沛祥   傅崐萁(代) 葛如鈞
    柯建銘   陳培瑜   鍾佳濱(代) 張啓楷
    陳昭姿   黃國昌(代) 劉書彬
  • 主席
    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後續依照協商結論進行處理。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廣泛討論。
    依照黨團共識,不再推派代表發言。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
    (二讀)

  • 主席
    請宣讀名稱。
    法案名稱:人工智慧基本法
  • 主席
    照協商名稱通過。
    請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為建設智慧國家,促進以人為本之人工智慧研發與人工智慧產業發展,建構人工智慧安全應用環境,落實數位平權,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增進社會福祉,提升國人生活品質,促進社會國家之永續發展,維護國家文化價值及提升國際競爭力,並確保技術應用符合社會倫理,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主席
    照協商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保留條文第二條。
    請宣讀院會所收再修正動議,其餘提案內容均列入公報紀錄。
  • 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修正動議提案
  • 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提案
  • 主席
    請宣讀第二條。
  • 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 主席
    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在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我們開始進行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贊成按贊成,反對按反對,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9位,贊成59位,反對50位,贊成者多數,第二條照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 上午11時49分40秒
    表決議題: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第二條
         國民黨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鍾佳濱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范 雲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 主席
    報告院會,本案第三條以下條文,於12月23日繼續進行二讀。
    依照黨團共識,本日院會進行到此為止,12月23日星期二上午9點,我們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11時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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