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 主席
    請召集委員林委員宜瑾補充說明。
    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
    另外,委員陳菁徽等、委員林岱樺等、委員羅智強等分別提案,經第4會期第6、8、11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委員徐欣瑩等提案,經第4會期第13次會議決定,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 委員陳菁徽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有鑑於行政院於近年推動「青年政策白皮書」及各項跨部會之青年活動方案,惟我國現今仍缺乏上位法源依據,難以確保政策延續性。再者,我國青年政策長期以來分散於各部會與不同法規,缺乏系統性之規劃,青年在教育、就業、創業、住宅、健康及公共參與等面向,權益保障與發展資源時因制度過育鬆散而有所不足。青年世代正面臨少子化、高齡化、全球化及產業轉型等多重挑戰,其社會處境與需求更顯複雜,因此為使國家青年政策更臻明確與制度化,確保青年能在快速變動的社會環境中獲得充分支持與保障,並提升青年參與公共事務的能量,厚植國家長遠發展之基礎,爰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陳菁徽  
  • 連署人
    顏寬恒  鄭正鈐  陳超明  葉元之  黃健豪  張智倫  牛煦庭  涂權吉  林倩綺  王育敏  吳宗憲  黃建賓  邱若華  魯明哲  呂玉玲  
    青年基本法草案總說明
    我國青年正面臨少子化、高齡化、產業轉型與全球化競爭等多重挑戰,然而,青年不僅是社會中最具創造力與韌性的族群,更是國家發展之核心資源,惟我國青年政策長期以來分散於各行政機關與不同法規,缺乏統整性與系統性規劃,造成青年在教育、就業、創業、住宅、健康及公共事務等面向,權益保障與發展資源時常因部門分工零散而不足,雖行政院於近年推動各項青年相關政策,惟仍缺乏上位法源之依據。難以確保政策推動之延續性,故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本法之青年定義。(草案第二條)
    三、本法之主管機關。(草案第三條)
    四、中央政府之執掌。(草案第四條)
    五、地方政府之執掌。(草案第五條)
    六、政府應建立青年之公共參與常設機制。(草案第六條)
    七、政府應保障青年享有永續之社會及環境。(草案第七條)
    八、青年學習及受教育權利。(草案第八條)
    九、青年就業及職涯發展之政策。(草案第九條)
    十、青年創新創業政策。(草案第十條)
    十一、政府應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與家庭政策及建構友善育兒環境。(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政府應推展促進青年身心健康之政策,保障青年人身安全,禁止一切形式之暴力及歧視。(草案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
    十四、政府應推展青年運動,並支持青年運動平權。(草案第十五條)
    十五、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各項藝文活動,支持青年參與藝文工作。(草案第十六條)
    十六、政府應支持並協助青年達成經濟獨立及穩定。(草案第十七條)
    十七、政府應積極輔導培養青年金融素養並促進防制詐騙工作,降低青年被詐騙風險,強化青年防制詐騙知能。(草案第十八條)
    十八、政府應促進青年公共參與,培育青年公共事務人才。(草案第十九條)
    十九、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團體之發展。(草案第二十條)
    二十、政府應鼓勵青年參與國際交流合作。(草案第二十一條)
    二十一、政府應支持青年積極參與數位社會、提升數位素養,並消弭數位落差。(草案第二十二條)
    二十二、各級政府應建立青年事務行政體系。(草案第二十三條)
    二十三、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發展費用,以推動青年事務。(草案第二十四條)
    二十四、政府應每四年擬訂青年政策白皮書。(草案第二十五條)
    二十五、政府應鼓勵從事青年事務現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研究、調查、統計,並為建立青年研究分析得依法規蒐集、處理、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草案第二十六條)
    二十六、為落實本法相關事務,行政院、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應設置青年事務發展會報,各級政府並得設置青年諮詢組織。(草案第二十七條)
    二十七、各級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本法規定檢討所主管之法規與其訂修、廢止前之解釋及適用方式。(草案第二十八條)
    二十八、本法施行日。(草案第二十九條)
  • 委員林岱樺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8人,鑒於「青年主流化」已成為國際趨勢,建議政府應以青年為核心主題,全面考量國家相關政策、法規及計畫,以有效促進青年健全、多元及全面性發展。此外,應提供青年參與公共事務的平台,以助力我國社會的永續發展,爰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林岱樺            
  • 連署人
    吳思瑤  鍾佳濱  蔡易餘  賴瑞隆  陳秀寳  李坤城  黃秀芳  莊瑞雄  王美惠  陳素月  陳 瑩  王義川  徐富癸  王世堅  陳培瑜  陳冠廷  郭昱晴            
    青年基本法草案總說明
    青年係促進社會進步、經濟繁榮及科技創新之關鍵動力,政府應協助青年實現個人之尊嚴及價值,保障其經營幸福生活,確保社會參與等權利,以促進青年健全、多元及全面性發展,期使青年能與其他世代共同肩負起促進社會和諧、進步之責任。中央及地方政府雖從就業、創業、教育、居住、健康、經濟、文化、社會參與及國際參與等面向,持續推動青年政策,協助青年發展,然而,目前各級政府有關青年之政策、計畫及措施,尚缺乏整合性之立法規範。
    鑒於「青年主流化」已成為國際趨勢,為持續推動落實「青年主流化」,政府應以青年為主體,從青年觀點通盤考量所有之政策、法規及計畫,方能有效促進青年發展,激發其韌性及創造力,培養獨立思考能力,厚植工作及生活技能,以達到經濟獨立自主,並保障青年參與公共事務之機會及管道,培植具有民主素養並成為健康堅韌之世界公民,以致力於社會永續發展。
    綜上,為推動青年事務,促進青年多元發展,爰擬具「青年基本法」(以下簡稱本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適用對象與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草案第一條至第三條)
    二、中央政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權責事項。(草案第四條及第五條)
    三、政府應建立青年參與機制。(草案第六條)
    四、政府應保障青年享有永續之社會及環境。(草案第七條)
    五、政府應保障青年享有之學習及受教權,致力於促進青年就業及職涯發展、支持青年創新及創業。(草案第八條至第十條)
    六、政府應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草案第十一條)
    七、政府應訂定居住與家庭政策,保障青年居住權益,並建構友善育兒環境。(草案第十二條)
    八、政府應推展促進青年身心健康之政策,保障青年人身安全,禁止暴力、消除歧視及防制霸凌。(草案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
    九、政府應推展青年運動、保障參與各項文化藝術活動之機會,並支持青年達成經濟獨立及穩定。(草案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
    十、政府應積極輔導培養青年金融素養並促進防制詐騙工作,降低青年被詐騙風險,加強青年防制詐騙知能。(草案第十八條)
    十一、政府應促進青年公共參與,培育青年公共事務人才。(草案第十九條)
    十二、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團體之發展,或支持辦理以青年為參與對象之活動。(草案第二十條)
    十三、政府應鼓勵青年參與國際交流合作,並支持青年積極參與數位社會,善用前瞻科技。(草案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
    十四、各級政府應建立青年事務行政體系。(草案第二十三條)
    十五、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發展費用,並優先獎勵或補助經濟或社會不利處境青年。(草案第二十四條)
    十六、政府應每四年擬訂青年政策白皮書。(草案第二十五條)
    十七、政府應鼓勵從事青年事務現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研究、調查、統計,並為建立青年研究分析得依法規蒐集、處理、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草案第二十六條)
    十八、為審議、協調、推動及督導本法相關事務,行政院、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應設置青年事務發展會報,各級政府並得設置青年諮詢組織。(草案第二十七條)
  • 委員羅智強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羅智強、林沛祥、楊瓊瓔、游顥等16人,鑒於當代青年發展需求,政府應整合資源,推動全面、平權且多元的青年政策制度。而教育為國家與青年根本,為推進青年發展與教育平權,避免青年學子陷入畢業即負債困境,政府應提供具體協助,確保其未來發展,爰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青年是推動國家進步與社會創新的核心力量,也是提升國家競爭力不可或缺的基礎。隨著全球對青年議題的重視日益提升,許多國家已率先立法保障青年權益,如韓國於2020年2月通過《青年基本法》,芬蘭更早在1972年即設立《青年法》,為青年政策提供明確依據。反觀我國,雖已針對兒童、長者、原住民族及身心障礙者訂有專法規範施政方針,但對青年族群卻缺乏一套整體且具前瞻性的法制架構,長期以來在政策與資源配置上相對不足。尤其在高齡化與少子化雙重壓力下,公平的世代資源分配愈顯重要。
    教育為國家與青年之根本。根據教育部統計,截至114年3月止,高中職以上學生就學貸款者約67萬人,貸款餘額約為1,334億元,平均每人負擔學貸約為20萬元。其中,已畢業開始還貸者約41萬人,平均每人負擔學貸約為17萬元,顯示目前確實存在學貸生畢業即負債的情況。學貸制度行之有年、立意良善,然近20萬的負擔,根據勞動部調查,113年初出社會新鮮人平均薪資僅3點7萬元,假使每月以1成收入還債,約需4年才能還清債務。鑒於近年房租、外食費與各項生活成本大幅成長,學貸對青年世代來說,雖可負擔,但愈發沉重。截至114年3月底,六個月以內逾期未繳學貸計有5,918人。鑒於近年來申請就學貸款者眾,平均每五位大專院校學生就有一人申請,因此為避免學貸生陷入畢業即負債,初入社會就陷入經濟不平等之困境,主管機關應有效提供經濟機會,減輕學生負擔,協助學貸生在求學期間就能部分或全額還清貸款。
    現今青年所面對的是一個變動劇烈的時代,不僅須承受經濟負擔,還得面對職涯發展不確定性、科技快速演進與社會樣貌持續變化等諸多挑戰。因此,政府有責任建立完善的青年政策支持系統,積極協助青年穩健發展。特別是針對18至35歲的青年族群,更應在教育資源、就業發展、居住支持及公共參與等方面加強協助,協助青年打造具韌性與競爭力的未來,進一步促進整體社會的正向發展。有鑑於此,特提出《青年基本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用詞定義及主管機關。(草案第一條至第三條)
    二、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每兩年應發布青年發展政策白皮書。(草案第四條)
    三、政府應確保青年參與公共政策之機制與機會。(草案第五條)
    四、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發展經費,保障專款專用,並優先補助經濟弱勢青年。(草案第六條)
    五、政府應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草案第七條)
    六、政府應協助青年享有良好的教育學習環境,提升青年之競爭力。(草案第八條)
    七、政府應積極促進青年就業與創業,營造有利青年之職場環境。(草案第九條)
    八、政府應制定青年之居住政策,減輕租、購屋之負擔。(草案第十條)
    九、政府應協助青年改善經濟,並給予適當之福利政策。(草案第十一條)
    十、政府應保障青年文化權利,促進青年身心健康。(草案第十二條)
    十一、政府應提升青年國際競爭力,增進對國際事務之參與機會。(草案第十三條)
    十二、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青年事務專責單位,以利跨部會整合協調。(草案第十四條)
    十三、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事務專責單位,且其首長應具青年身分。(草案第十五條)
    十四、各級政府應成立青年發展基金,辦理青年相關業務。(草案第十六條)
    十五、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召開青年國是會議。(草案第十七條)
    十六、政府應鼓勵以青年為主體的非營利組織,促進青年交流合作,為青年提供更多支持與服務。(草案第十八條)
    十七、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部會首長、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召開青年事務協調會報,並建立管考機制。(草案第十九條)
    十八、本法施行後其他青年事務相關法規應配合制(訂)定、修正或廢止。(草案第二十條)
    十九、本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一條)
  • 提案人
    羅智強  林沛祥  楊瓊瓔  游 顥  
  • 連署人
    柯志恩  邱鎮軍  林國成  陳雪生  謝龍介  翁曉玲  徐巧芯  萬美玲  牛煦庭  洪孟楷  邱若華  羅廷瑋  
  • 委員徐欣瑩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徐欣瑩、羅廷瑋、廖偉翔等23人,鑒於我國社會人口結構快速變遷,青年世代正面臨少子化、高齡化、區域發展不均、產業轉型等多重挑戰,亟需建構具前瞻性且可落地執行之青年發展藍圖。當前法律體系中雖已針對兒童、長者等特定族群訂有專法保障,但針對18歲至45歲之青年的政策與法制支持,尚缺乏統一性與系統性規範,導致青年在教育、就業、創業、居住、健康、社會公共參與及國際參與等各層面,面臨諸多困境與制度斷裂,亟待補強。我國未來的社會創新與經濟繁榮永續發展,有賴青年力量之投入與貢獻,政府有責任建立健全支持架構,讓青年在各生活場域中,皆能獲得公平發展的機會。應透過法制化明確賦予青年參與政策制定之制度性保障,建立以青年為對話主體的政策諮詢與合作機制,促進世代合作與公共治理之進步。爰此,為強化我國青年政策之整體規劃與推動效率,整合跨部會、地方政府與民間力量,並落實「青年主流化」與「世代正義」理念,爰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作為我國青年政策發展之基本依據與施政方針。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徐欣瑩  羅廷瑋  廖偉翔  
  • 連署人
    黃 仁  黃建賓  邱鎮軍  鄭天財Sra Kacaw   陳超明  徐巧芯  楊瓊瓔  張啓楷  林倩綺  陳玉珍  羅智強  謝龍介  林國成  王育敏  盧縣一  牛煦庭  吳宗憲  廖先翔  翁曉玲  游 顥  
    青年基本法草案總說明
    為回應我國人口結構與社會變遷所帶來的挑戰,並強化青年於國家發展中的角色,政府有必要透過立法,制定具前瞻性與整合性的《青年基本法》。本法旨在系統化青年政策,彌補現行法制對18至45歲青年支持之不足,保障其於教育、就業、創業、居住、健康、社會公共參與及國際參與等面向的權益,並確立以青年為主體的政策諮詢與對話機制。藉此落實「青年主流化」與「世代正義」,激發青年潛能,促進社會進步與國家永續發展。
    綜上,為推動青年事務,促進青年多元發展,爰擬具「青年基本法」(以下簡稱本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用詞定義、適用對象、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草案第一條至第三條)
    二、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權責事項。(草案第四條及第五條)
    三、政府應建立青年參與機制。(草案第六條)
    四、政府應保障青年享有永續社會及環境。(草案第七條)
    五、政府應保障青年享有之學習及受教權,致力於促進青年職涯、就業、支持青年創新及創業。(草案第八條至第十條)
    六、政府應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草案第十一條)
    七、政府應制定青年居住政策,保障青年居住權益,並建構友善育兒環境。(草案第十二條)
    八、政府應推展促進青年身心健康、預防毒品及藥物濫用之政策,保障青年人身安全,禁止暴力、消除歧視及防制霸凌。(草案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
    九、政府應推展青年運動、保障參與各項文化活動之權利,並支持青年達成經濟獨立及穩定。(草案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
    十、政府應積極輔導提升青年金融素養並促進防制詐騙工作,降低青年被詐騙風險,加強青年防制詐騙知能。(草案第十八條)
    十一、政府應促進青年公共參與,培育青年公共事務人才。(草案第十九條)
    十二、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團體之發展,或支持辦理以青年為主體之活動。(草案第二十條)
    十三、政府應鼓勵青年參與國際交流合作,並支持青年積極參與數位社會,善用前瞻科技。(草案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
    十四、各級政府應建立青年事務行政體系。(草案第二十三條)
    十五、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發展費用,保障青年發展預算充裕,並優先獎勵或補助經濟或社會不利處境青年,並設置青年發展基金辦理青年發展事務。(草案第二十四條)
    十六、政府應每四年擬訂青年政策白皮書。(草案第二十五條)
    十七、政府應鼓勵從事青年事務現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研究、調查、統計,並得建立青年研究資料。(草案第二十六條)
    十八、為審議、協調、推動及督導本法相關事務,政府應設置青年事務發展會報,並得設立青年諮詢組織。(草案第二十七條)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依黨團共識作以下決議:另定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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