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這裡放一些可以連回去原資料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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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召集委員王委員美惠補充說明。
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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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採取合理措施,防止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與虛擬資產帳號,遭濫用於詐欺犯罪,並應向客戶宣導預防詐欺之資訊。
司法警察機關得於必要範圍內,將疑似詐欺犯罪被害人身分資料提供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以利其執行業務時,得據以對客戶關懷、勸導或通知司法警察機關到場。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八條。
第 八 條 金融機構對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及信用卡,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對虛擬資產帳號,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對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應強化確認客戶身分,並得採取對客戶身分持續審查、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或虛擬資產、暫停全部或部分交易功能、管控信用卡及暫停信用卡帳戶交易功能、拒絕建立業務關係或提供服務等控管措施。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執行前項後段規定作業,或有辨識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交易之必要時,得照會其他金融機構或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受照會者應提供相關資訊。
前二項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認定基準、照會程序與項目、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金融主管機關定之。
為防制詐欺犯罪,得由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三所定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或經營金融機構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之服務事業建立平臺,協助金融機構或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進行同業或跨業合作,於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客戶資訊,並以科技方式分析及辨識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
前項平臺之建立及合作之進行,應由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三所定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或經營金融機構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之服務事業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申請核准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九條。
第 九 條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依前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辦理時,應保存該客戶確認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及交易紀錄,並得向司法警察機關通報;司法警察機關接獲通報後,應於合理期間通知金融機構或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就該異常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辦理後續控管或解除控管。
前項資料及交易紀錄,應自業務關係終止時起至少保存五年。但法律另有較長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應保存資料、交易紀錄之範圍、通報司法警察機關之方式、程序與就異常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辦理後續控管、解除控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金融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及法務主管機關定之。
司法警察機關因調查詐欺犯罪,得主動通知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將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列為警示,並暫停全部交易功能。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十條。
第 十 條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配合司法警察機關建立同業及跨業聯防通報機制;於接獲司法警察機關之通報時,各受款行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將通報之款項或虛擬資產進行圈存持續監控,並得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司法警察機關為前項通報後,應於合理期間進行查證並通知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辦理後續警示作業或解除控管。
前二項之通報機制、圈存款項或虛擬資產、作業程序、後續警示作業、解除控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金融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及法務主管機關定之。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依第九條第一項後段或第四項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暫停全部交易功能之帳戶或帳號中,有被害人匯(轉)入之款項或虛擬資產未經提領者,得依司法警察機關之通知發還帳戶或帳號內剩餘款項或虛擬資產。
前項發還帳戶或帳號內剩餘款項或虛擬資產之條件、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金融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及法務主管機關定之。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金融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未提供照會者相關資訊。
二、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保存資料或交易紀錄。
三、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依限保存資料或交易紀錄。
四、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配合建立聯防通報機制,或未將通報之款項或虛擬資產進行圈存持續監控。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有前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由金融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三十條維持現行條文。
第三十一條維持現行條文。
委員黃捷等提案第三十一條之一不予增訂。
第四十條維持現行條文。
請宣讀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二條 為處理詐欺犯罪防制緊急案件,及時防制民眾接觸詐欺網站,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認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之處置。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三條 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罪,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億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億元以下罰金。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四條 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一、並犯同條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之一。
二、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
三、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十八歲、滿八十歲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
前項加重其刑,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之。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而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億元以下罰金。
犯詐欺犯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之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案件,並準用同條第二項規定。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六條 犯詐欺犯罪,於犯罪後自首,並於自首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情形,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免除其刑。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七條 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
前項情形,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五十條。
第五十條 檢察官提起公訴認有必要時,得於起訴書記載對被告科刑範圍之意見,並敘明理由。
犯詐欺犯罪後,犯罪行為人於賠償被害人所受全部損害或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前,法院尤應注意犯罪行為人有無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購買、租賃或使用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商品或服務。
二、搭乘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交通工具。
三、為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投資。
四、進入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五、贈與或借貸他人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財物。
六、每月生活費用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之程度。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五十四條維持現行條文。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三黨團分別提議繼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及第五十條條文
(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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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
決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
附帶決議
請數發部持續督導網路廣告平臺業者,要求參考國際作法加強揭露義務,並建議業者設立在地客服,以協同防詐。 -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決定:照案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現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2分鐘,並截止發言登記。
請洪孟楷委員發言。 -
質詢:洪委員孟楷: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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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9時26分)主席、各位同仁。再過兩天就要揮別2025年,2025紛紛擾擾,但我們更重要的是要為臺灣所有鄉親、民眾守護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打詐儀錶板的資料顯示,過去光7天,就又超過了13億元的財損金額被詐騙,也因此我們要說,打詐這條路是一場戰爭,永遠不應該停息。而魔高一尺,道一定要高一丈,今天通過的詐危條例相關的條文,其實就有三個目的,分別是加重處罰、加速程序、加強保障。
加重處罰,我們讓詐騙金額達100萬元以上,就是重罪,並且1,000萬、1億元分別有相關的刑責來等距加倍,針對外籍人士或是弱勢共犯者,更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不要想要鑽法律漏洞,我們堵絕起來。第二、加速流程,給予司法檢警單位能夠主動通知金融機關或是虛擬資產平臺,列為警示帳戶凍結交易、阻斷金流。以及加強保障,要求實質的賠償,犯罪者如果說在自首半年內全額支付,才得以減免其刑規定,以讓受害者獲得賠償為優先考量,並且我們也增設禁奢條款,如果被告未完成賠償,卻揮霍無度過豪奢生活,法院將以此作為加重處罰的審酌標準。
我們今天通過這樣的三讀,其實就是要向犯罪集團發出最強烈的警訊,不義之財會付出相對應的代價,任何鑽法律漏洞並且利用弱勢的行為,都不在臺灣社會所允許,未來我們會持續努力增強對於詐騙的堵絕,嚇阻詐騙才能夠永保臺灣民眾的安全。 -
主席謝謝洪委員。
下一位請黃珊珊委員發言。 -
質詢:黃委員珊珊: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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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珊珊(9時28分)謝謝主席。我想今天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一天,正式三讀了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的修正草案,但是跟其他的法案三讀的時候大家都很開心相比,其實今天我開心不起來,為什麼?從2024年7月新的國會就通過了打詐專法,但是在這一整年的狀況下,我們的檢警調非常辛苦的去打詐,但是我們的法院竟然扭曲了立法院的立法意旨,在法務部、在司法院跟立法院通過的相關法案裡面,最高法院做出了完全不一樣的解釋,他們把所謂的犯罪所得定義成車手領的那幾千塊,所以一年多後的今天,我們還要在這邊再修一次,所以今天並不值得高興!因為我們只是在修正錯誤。我們要求的是接下去法院必須要按照立法院通過的立法目的及精神嚴懲所謂的詐騙集團。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的法官把我們立法裡面所謂要把犯罪所得還給被害人這件事情侷限在車手領的那幾千塊,造成被害人可能求償無門,但是車手可以因此減刑。台灣民眾黨在去年就已經提醒,在今年我們提出修法,至少要在第一審言詞辯論之前,跟被害人達成和解,甚至要交出被害人的受損金額,而不只是車手的犯罪所得,這才真正能夠填補被害人的損害、真正能夠讓所謂的詐騙集團不再猖獗!
今天三讀之後,我們希望司法院還有各級法院都能夠確實的嚴懲詐騙集團,臺灣必須要洗清詐騙之島、詐騙王國這個稱號,回復人民的權益! -
主席謝謝黃委員。
報告院會,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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