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 主席
    現在請召集委員陳冠廷委員補充說明。
  • 質詢:陳委員冠廷:14:39

  • 陳委員冠廷
    (14時39分)院長、各位同仁,大家午安。今天這其實是個非常嚴肅的議題,這次的國防特別條例由行政院提出1.25兆的國防預算,它其實是全面性的,包含軍購、包含商購,也包含委製。其實在這幾個月來,跟許多在野黨國會議員的朋友們有很多討論,我在這邊沒有辦法一一點名,因為我們知道當我們肯定某些委員的時候,其實會造成他們更大的壓力,會有更多強硬派的人用更不堪的語言攻擊他們。
    從三千多億走到七千多億,走到商購加委製可能會納入,又回到三千多億,最後,我們今天看到由國民黨跟民眾黨的這個版本是7,800億。其實這段過程當中,有很多委員都已經很清楚為什麼我們要匡列1.25兆,這是條例,這不是預算。國防特別條例裡面有著我們需要的情蒐、感知、目標獲得、指揮管制、AI輔助無人系統、反制能力、彈藥補給、後勤維保,還有最重要的國內產線。我們上述講的每一項都是包含在1.25兆裡面的,如果我們只是限縮於對美軍購的話,如果有一天臺灣被圍、臺灣被封鎖,我們要怎麼樣維持我們的彈藥?我們要怎麼樣維持持續作戰的量能?這些都是非常清楚的。
    這是條例喔!這不是預算喔!各位同仁,如果您對預算裡面的項目有意見,你可以刪它在預算的時候,你可以減它在預算的時候,你可以凍它在預算的時候。就像某些在野黨的委員提到,你懷疑會有貪污、你懷疑會有腐敗,提出證據讓檢調辦他,這些都是這麼清楚的事情,讓我們忍不住懷疑有些指控可能是自白,這些指控可能是代表他們過去的行為模式就是會做這樣的事情,但是他們不知道臺灣現在的國防產業已經不同以往,如果現今我們沒有辦法自給產能,到我們遇到戰時的時候,就絕對來不及了。
    烏克蘭的戰場上面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90%以上的擊殺率全部都是以無人載具實施,90%以上現在在戰場上面成功的戰事,也都是無人載具能夠去成功的。也就是我們這一次1.25兆裡面軍購的部分,就算你編列七千八百多億也有可能不夠。昨天國防部長顧立雄已經講得非常清楚了,如同美國先前知會國會的金額到正式的發價書,裡面的海馬士多管火箭系統的報價已經從一千二百多億漲到一千六百多億,請問如果最後的價格超過匡列的七千八百多億,我們的國防怎麼辦?其實這些我們一而再,再而三跟所有同仁們講得很清楚,但是我看起來不像、不是不懂,他其實是在澈底的……我認為有部分的國民黨領導者是想要把臺灣去武裝化。你們要去對話,歡迎!但你們不可以在恐懼下對話,怎麼樣不在恐懼下對話?你必須要有實力。有實力,你的對話才有重量,實力的建構就必須透過軍購、委製、商購,缺一不可。
    臺灣本土的國防產業鏈,特別是無人載具的產業鏈,不管是從臺中以南,到我們雲嘉地區,它目前已經正在形成聚落,它需要時間,它需要更多資源進入,才能夠維持產線的製造。今天如果我們沒有把特別預算透過七、八年間長期去補助、長期去援助的話,到時候我們並沒有辦法生產出像烏克蘭一樣的無人載具系統。我不斷的提起烏克蘭,請大家要記住,烏克蘭在跟俄羅斯的作戰之前,他們的國防預算只有百分之二點多,烏方直到跟俄羅斯真正戰鬥的時候,一次提升到百分之三十多。我們現在如果投資在國防的特別條例上面,未來就能夠避免把國家30%、40%的預算投入,所以我還是誠懇的跟所有的在野黨委員還有我們所有的國民報告,1.25兆是我們的底線。
  • 主席
    謝謝召集委員陳冠廷委員的補充說明。
    報告院會,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劉建國委員等提案,經第5會期第8次會議決議,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 委員劉建國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蔡易餘等16人,鑒於境外敵對勢力近年加速軍事現代化,多有威脅與軍事挑釁破壞我國和平之行為,並具備聯合火力打擊與封鎖能力,嚴重挑戰我國防衛空間;為因應此迫切威脅,我國亟需在既有海空戰力基礎上,進一步建構重層防衛體系,爰擬具「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劉建國  蔡易餘  
    連署人:邱議瑩  王正旭  黃秀芳  張雅琳  王義川  陳俊宇  郭昱晴  沈伯洋  何欣純  王美惠  吳沛憶  黃 捷  徐富癸  李坤城  
    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總說明
    中共近年憑藉軍事現代化成果,運用「灰帶併軍事」之複合式威脅手段,破壞臺海和平穩定,削弱國人對國家安全信心。中共日益增強之灰帶侵擾及挑釁,已延伸至其他島鏈國家及南海區域,使各國意識到傳統作戰觀念及軍備已無法應處這類衝突,也讓區域穩定備受威脅。我國面對中共可能之入侵,必須加速國防硬實力之建設及軟實力之發揮,打造重層嚇阻之國防力量,讓中共不敢武力犯臺。
    國軍為嚇阻共軍犯臺,積極執行建軍備戰工作,當前主要籌獲武器裝備以「不對稱戰力」為主軸,包含愛國者二型飛彈性能提升與採購增程飛彈、海馬士多管火箭飛彈系統、魚叉飛彈海岸防衛系統、新型標槍反裝甲飛彈、新型拖式反裝甲飛彈及攻擊型無人機等,已具備基本不對稱作戰能力,對中共登陸作戰產生一定嚇阻能力。
    鑑於中共近年大幅增加國防預算投資,以加速其軍事現代化進程,並著重於籌建可對我實施聯合火力打擊及封鎖能力。國軍為快速提升戰力應處當前威脅,持續強化制空、制海及反封鎖能力,依一百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制定公布施行之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運用國內成熟技術及量能,編列「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建構高機動化精準打擊能力,所籌獲之雄昇飛彈、萬劍飛彈、劍翔無人攻擊載具、陸基防空系統、野戰防空系統、沱江級高效能快艇及岸置反艦飛彈系統等,可快速大幅提升國軍遠距精準打擊及防空、制海能力。
    考量中共軍事實力及反介入(拒止)友盟支援能力不斷增長,對我猝然突襲機率升高,國軍為應處當前迫切威脅完備多域拒止,有必要建構多層次削弱及強韌之防衛作戰體系。本次特別採購具三大特色,說明如下:
    一、建構重層防衛體系,打造臺灣之盾
    鑑於俄烏戰爭實例,敵人將對我實施空中飽和攻擊。國軍為有效攔截各種空中威脅,確保民生關鍵基礎設施、政府及軍事重要設施運作,參照以色列豐富防空實戰經驗,國軍建構各式預警及戰管雷達等多重感測器,偵測各式空中威脅,透過目標訊號處理系統,執行全方位監控、航跡追蹤、自動化目標識別及融合,運用既有通聯手段及戰術網路之戰場管理系統執行威脅分析,藉以結合現役及未來防空及反彈道飛彈系統,指派最佳火力單位遂行自動化接戰,以建構高、中、低空層綿密攔截火網臺灣之盾,守護臺灣領空。
    二、引進高科技及人工智慧,加速擊殺鏈
    共軍當前已建構全天候、多領域情監偵及多層次火力打擊能力,整體攻臺戰役整備時間已大幅縮短,更可能運用灰帶襲擾,對我實施海、空封鎖,並快速由演(訓)轉換為犯臺軍事行動。基此,國軍防衛作戰整備,需聚焦於立即備戰訓練、快速動員、縱深防禦及持久韌性等因應作為,以挫敗敵速戰速決計畫。
    為精確掌握中共犯臺徵候及行動,提升部隊指揮及管制效能,加速擊殺鏈,此次特別預算籌購各類型偵蒐無人機、部隊指管軟硬體,強化偵蒐效能,同時引進高科技及人工智慧(AI),導入戰場輔助決策系統,輔助分析敵情,即時整合敵我部隊動態,使戰場資訊透明、容易判別,以供各級指揮官快速決策,下達指令於各部隊層級,另為有效拒止、消耗、遲滯岸際進犯之敵軍,建構重層強韌防衛體系,故籌購各式遠程精準火箭、精準火砲(含彈藥)、反裝甲飛彈及各式攻擊無人載具,針對中共登島作戰編隊,打造可快速精準投射火力之高效擊殺鏈,為防衛作戰爭取有利態勢,同時防護我軍事作戰能量,轉而達成快速提升戰力,加速擊殺鏈之目的。
    三、厚植國防產業,打造非紅供應鏈
    因應紅色供應鏈可能引發之國防及經濟安全考量,且一旦中共對我臺海周邊實施封鎖行動,對我國海運、空運補給威脅甚大,嚴重影響我物資接轉及軍備產能,勢將無法支持防衛作戰。藉由引進國外無人(反制無人)系統、人工智慧及雲端模組等新興科技,結合國內產、學、研成果,支持本土企業研發製作國防所需武器裝備,提高關鍵模組自製能力,減少對外軍購依賴,帶動國防產業發展,實現在地供應、自主產製、自主維修之目標,以厚植國防自主。
    綜上,因應中共軍事威脅持續擴增,為建置可強化國軍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之武器,且考量政府財政、國防安全及配合國家整體經濟發展,依預算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國防緊急設施之規定,編列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一兆二千五百億元之特別預算,逐年籌獲各類裝備,以達到提升國軍整體戰力,確保國家安全之目的,爰擬具「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本條例之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之定義。(草案第三條)
    四、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之項目。(草案第四條)
    五、支應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所需經費之上限、來源與預算編列方式及舉債額度之限制。(草案第五條)
    六、預算之執行應依法辦理審計。(草案第六條)
    七、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之施行期間。(草案第七條)
  • 主席
    本案現在已經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間:115年4月15日(星期三)下午3時30分
    115年4月23日(星期四)下午2時
    115年4月27日(星期一)下午2時30分
    115年5月6日(星期三)下午3時
    地點:立法院紅樓302會議室
    協商主題:研商「強化防衛任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案。
    協商結論:
    一、協商通過名稱及條文(含保留條文如附件一)。
    二、前開附件保留條文,院會進行處理時依各黨團版本提出先後進行處理。
    三、原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六條改為協商通過附帶決議1項(如附件二);原國民黨黨團提案第八條不予採納。
    四、審查會保留附帶決議1項,不予處理。其餘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五、本案條文及援引之條次,授權議事人員調整。
    六、本案院會進行處理時,非保留部分宣讀後均予通過,保留部分均暫保留,保留條文進行處理前,各保留條文分別由國民黨黨團推派3人、民進黨黨團推派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發言,每人發言3分鐘,發言畢即不再進行發言,進行各保留條文之處理。本案三讀後不再發言。
    七、院會新收附帶決議共4項,其中第2項保留送院會處理,其餘照附件三通過。
    主持人:韓國瑜
    協商代表: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蔡其昌   
    莊瑞雄   范 雲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
    附件一
    (法律名稱)
    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
    第 一 條  為因應敵情威脅及迫切之國防需要,建置可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之武器及裝備,運用重層嚇阻,強化防衛韌性,厚植國防實力,以提升聯合作戰效能,確保國家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第 二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第 三 條  國防部辦理本條例所定軍事採購及相關建構計畫,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他國防相關法令辦理之,並視計畫性質,就其防衛目標、戰力需求、裝備規格、取得方式、期程規劃、財務方案、後勤支援、維修整合、預期效益及風險控管等事項,提出詳實規劃;其涉及重大政策或整體戰力結構者,應分別擬具可行性評估、整體規劃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提報行政院核定。
    第 四 條  本條例所稱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指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部隊辦理經行政院核定採購第五條所定項目之裝備、系統與其相關支援系統、裝備之獲得、產製、維修、工程及訓練。
    第五條  (保留送院會處理)
    【行政院提案第4條、民眾黨黨團提案第4條、國民黨黨團提案第5條、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第4條(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第六條  (保留送院會處理)
    【行政院提案第5條、民眾黨黨團提案第5條、國民黨黨團提案第6條、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第5條(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第 七 條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二、主管機關依預算法第六十三條辦理流用前,
    非經立法院同意,不得流用。
    主管機關應專案列管及考核本條例所列計畫之執行,並將執行進度及績效,每會期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
    主管機關及其上級機關,應依法執行並落實監督機制,確保國防預算確實投入戰力建構。
    本條例施行屆滿之日次年五月底前,主管機關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報告,並送立法院。
    第 八 條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二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滿未及執行部分,必要時,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
    附件二
    附帶決議
    國家資源有限,行政部門籌編各項預算應以總體經濟均衡與國家長期治理為原則,通盤審度資源供需,而非流於片段式或短期導向之決策。
    當前我國正面臨高齡化與少子女化之結構性雙重衝擊,一方面,勞動人口縮減與經濟成長動能趨緩,勢將侵蝕潛在稅基;另一方面,醫療照護、退撫制度及各項社會福利等法定經常性支出持續攀升,形成「收入趨緩、支出擴張」之財政剪刀差,對國家財政體質構成長期且深層之壓力。在此情勢下,政府推動本特別預算案,更應以審慎自制為前提,嚴守財政紀律,妥適界定整體收支規模與舉債邊際,避免對未來財政空間造成過度透支。
    尤有進者,行政部門於規劃相關預算時,應同步提出具體可行且納入滾動檢討機制之中長程財務計畫,透過制度化之財政規劃工具,持續檢視政策支出效益與財務可承擔性,強化預算決策之可預測性與透明度。政府應將人口老化因素對國家資源分配所產生之長期排擠效應與財政衝擊,確實納入前端風險評估,以落實財政永續與跨世代之公平正義。
    附件三
    附帶決議
    鑑於本次行政院提出「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相關軍事投資建案過程,行政部門不依循重大軍購案慣例,於對美提出軍購要價書(LOR, Letter of Request)階段前後即主動向立法院充分說明並徵詢各黨團意見,更遲至美方完成公告、甚至部分案件已進入發價書(LOA, Letter of Offer and Acceptance)程序後,立法院始能在不斷要求下獲知被遮掩之部分採購項目內容。行政機關以資訊不對稱與程序不透明為手段之決策模式,實質壓縮立法院依法行使預算審查與民主監督之空間,不僅有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亦不利於建立長期穩健之國防治理體系。重大軍事投資攸關國家安全與世代財政負擔,更應在兼顧機密維護之前提下,落實制度化、可預期且具信賴基礎之國會溝通機制。
    為維護憲政體制下立法院之預算審查權,並促進國防決策之透明化與制度化,爰要求國防部:
    一、未來凡涉及重大軍事投資建案、特別預算軍購案或一定金額以上之對外軍事採購案件,應於軍購要價書(LOR)提出前後,或重大軍事投資項目正式啟動階段,即主動向立法院說明;涉及國防機敏事項者,得以機密方式辦理。
    二、國防部應於三個月內研議建立「重大軍事投資國會溝通機制」,明定重大軍購案件於LOR、LOA等各階段之國會資訊揭露、溝通及報告程序,並送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附帶決議
    查美方近期已授權高達10億美元之「臺灣安全合作倡議」經費,預算規模較114年度顯著擴增,支援範疇延伸至戰傷醫療照護與相關裝備,美方並將雙方契約機制制度化,突破過往僅能依附於美國在台協會(AIT)之框架限制,授權美國國防部得逕與我國政府機關及國防產業展開實質合作。此一法制面之鬆綁,可望提升雙方軍工產業鏈協作之效能與推進進度。
    奠基於此一嶄新合作架構,確保臺美國防產業深度協作,促使跨國軍工合作機制之延續性與落實執行,爰要求行政院應及早擘劃相關中長程計畫,並於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覈實編列「採購臺美共同研發及採購合作之裝備、系統」相關預算,俾利雙方國防產業鏈之實質對接,澈底落實強化國防戰力之戰略目標。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附帶決議
    鑑於《日內瓦公約》強調交戰方應儘可能區分軍事目標與非軍事目標,避免將平民設施、學校、宗教場所及人口密集區暴露於武裝衝突風險之中,查近年國軍相關演訓與設施配置,已出現軍事設施、彈藥預屯點及部隊掩蔽位置逐步進入人口稠密區、校園及民間宗教場所周邊之情形,例如,國軍曾規劃將部分宮廟作為戰時彈藥預屯地點、海軍陸戰隊借用國中校園進行演練,引發地方居民與家長對於安全及戰時風險外溢之疑慮。
    為兼顧國土防衛與民眾安全,爰要求國防部於規劃軍事駐地、戰備設施及相關軍事部署時,應避免鄰近人口稠密區或其他民用設施,並參酌國際武裝衝突法有關區分軍事目標與非軍事目標之原則,以降低平民遭受武裝衝突附帶損害之風險,並於一年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附帶決議
    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第六條所稱發價書,除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項目為第一批軍購案外,第二批發價書所列軍購項目,陸續取得發價書後均視為第二批軍購。
    提案人:蔡其昌  莊瑞雄  范 雲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
  • 主席
    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的話,本案後續依照協商結論進行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依照協商結論,非保留部分宣讀之後均予以通過,保留部分均暫保留。
  • 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
    (二讀)

  • 主席
    請宣讀名稱。
    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
  • 主席
    照協商名稱通過。
    請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為因應敵情威脅及迫切之國防需要,建置可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之武器及裝備,運用重層嚇阻,強化防衛韌性,厚植國防實力,以提升聯合作戰效能,確保國家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 主席
    照協商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 主席
    照協商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國防部辦理本條例所定軍事採購及相關建構計畫,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他國防相關法令辦理之,並視計畫性質,就其防衛目標、戰力需求、裝備規格、取得方式、期程規劃、財務方案、後勤支援、維修整合、預期效益及風險控管等事項,提出詳實規劃;其涉及重大政策或整體戰力結構者,應分別擬具可行性評估、整體規劃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提報行政院核定。
  • 主席
    照協商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本條例所稱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指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部隊辦理經行政院核定採購第五條所定項目之裝備、系統與其相關支援系統、裝備之獲得、產製、維修、工程及訓練。
  • 主席
    照協商條文通過。
    第五條保留。
    第六條保留。
    請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二、主管機關依預算法第六十三條辦理流用前,非經立法院同意,不得流用。
    主管機關應專案列管及考核本條例所列計畫之執行,並將執行進度及績效,每會期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
    主管機關及其上級機關,應依法執行並落實監督機制,確保國防預算確實投入戰力建構。
    本條例施行屆滿之日次年五月底前,主管機關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報告,並送立法院。
  • 主席
    照協商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八條。
    第 八 條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二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滿未及執行部分,必要時,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
  • 主席
    照協商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我們現在進行處理保留部分第五條、第六條條文。本案保留條文僅宣讀院會所收各黨團版本再修正動議,其餘的提案內容均列入公報紀錄。進行處理的時候,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一案通過,我們不再處理其他案。
  •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提案

    再修正動議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中國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第2案「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等案提出再修正動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陳清龍  邱慧洳  王安祥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傅崐萁  許宇甄  林沛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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