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15年5月18日(星期一)9時35分至14時48分 @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席:林委員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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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5年5月18日(星期一)9時35分至14時48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林委員月琴
議 程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討論事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委員顏寬恒等19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委員林淑芬等22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繼續審查委員張宏陸等17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繼續審查委員邱議瑩等21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繼續審查委員許智傑等29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繼續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繼續審查委員陳冠廷等20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審查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審查委員林月琴等21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審查委員羅廷瑋等21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4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審查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審查委員王正旭等23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審查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審查委員張智倫等19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一、審查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二、審查委員林宜瑾等23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三、審查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四、審查委員林淑芬等18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第二十至二十二案,如未經各黨團簽署不復議同意書,則不予審查;第二十三及二十四案如未經院會交付本會審查或未經各黨團簽署不復議同意書,則不予審查】
【逐條討論,不詢答】 -
主席現在開會。
請主秘報告出席人數。 -
劉主任秘書厚連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人數5人,已足法定人數。 -
主席請議事人員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
議事錄: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5年5月11日(星期一)9時至14時21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林月琴 陳菁徽 邱鎮軍 王育敏 廖偉翔 蘇清泉 涂權吉 林淑芬 盧縣一 王正旭 黃秀芳 劉建國 陳 瑩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鍾佳濱 賴士葆 李坤城 鄭正鈐 張雅琳 林倩綺 羅明才 林思銘 顏寬恒 葉元之 洪孟楷
(委員列席11人)
請假委員:邱慧洳
主 席:盧召集委員縣一
主任秘書:劉厚連
專門委員:游亦安
紀 錄:簡任秘書 江建逸 簡任編審 王鴻儀 科 長 賴映潔
薦任科員 何家豪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衛生福利部主管預算。(公務及非營業特種基金預算案)(僅詢答)
二、審查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衛生福利部主管部分預算。(僅詢答)
(本次會議由衛生福利部部長石崇良說明後,委員林月琴、蘇清泉、邱鎮軍、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涂權吉、林淑芬、王正旭、盧縣一、黃秀芳、陳瑩、李坤城、葉元之、張雅琳、洪孟楷、鍾佳濱及劉建國等18人提出質詢,均經衛生福利部部長石崇良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楊曜及徐欣瑩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議:
一、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三、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衛生福利部主管公務及基金預算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衛生福利部主管部分預算,另擇期繼續審查。
散會 -
主席請問委員會,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議事錄確定。
各位委員,我就上週空污法公聽會的秩序,表達嚴正的立場,公聽會的目的是讓不同立場、不同專業都能夠被完整的聽見,不是讓任何人用辱罵、拍桌、威嚇去壓制他人的發言。委員會有責任保護每一位受邀發言者的權益,包括人身安全,不受言語暴力的侵害。學者可以被質疑,意見可以被反駁,但不能被羞辱,更不能被威脅。未來只要在本委員會的場域,不論誰主持,我認為都應該即時制止這種失序的行為,維護基本的議事秩序,這不是偏袒任何的立場,而是維護立法院作為國家民主議事殿堂的尊嚴。
本日議程為審查及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4案。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前,先作以下說明:一、本會在115年4月8日第5次會議,已就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9案詢答完畢;二、本日就新增之行政院提案等15案與上述併案,一併審查;三、本日僅就提案進行提案說明,不另做詢答;四、為利法案討論,環境部針對委員提案備有回應條文對照表,我們就一併發給委員參考。
現在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每位委員兩分鐘。第一位請張智倫委員說明。 -
張委員智倫謝謝主席、各位同仁。本席今天提出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是以科技執法、責任擴張、事權統一、重懲非法四大面向,建構完整的廢棄物管理體系。修法的重點,首先我們保護科技執法與流向管控,增訂電子圍籬法源,授權主管機關利用監視錄影器以及GPS等科技工具,進行資料的蒐集,明定相關機關與團體協助之義務,強化廢棄物流向的監控。其次,納入再生能源廢棄物,擴大應回收廢棄物的範疇,正式納入太陽光電板、風機葉片等再生能源設備,並由製造、輸入或設置者負責回收處理責任。再者,事權管理統一與產品驗證,再利用管理權限統一由中央主管機關與環境部統籌,針對高風險再利用行為,例如填土等,明定需採用簽訂契約、產品驗證、監測系統以及履歷標示等管理作業,嚴防以再利用之名行棄置之實。最後,加重刑責,並防堵惡意脫產,非法棄置刑事責任最高刑度由五年提高至七年,針對法人違法增訂負責人與控制公司的連帶清償責任,同時修改履行求償義務機制,無須實際清理完畢,即可以以預估費用向義務人求償,並可事先申請假扣押,確保環境復原效能。
本案的修正在落實污染者負責,並給予兩年緩衝時期,以利產業界調配,懇請各位委員支持,一起守護臺灣國土,謝謝大家。 -
主席(王委員正旭代)謝謝張智倫委員的提案說明。
下一位請王育敏委員進行提案說明,不說明。
下一位請召委林月琴委員進行提案說明。 -
林委員月琴各位委員、各位列席的官員,大家好。非法棄置垃圾堆置已經不是單純的環保問題了,而是每天影響地方居民生活的民生問題,營建混合物沒有源頭分類,最後流向不明。事業廢棄物假借再利用之名,卻變成回填棄置,太陽能板的電板、風機的葉片、漁網、浮具、農膜等新興或是高風險的廢棄物,也不能等問題爆開之後才來補破網,這些環境的漏洞已經不是單靠現行的行政工具可以來補足,必須透過修法賦予新的管理手段。
所以我今天提出來的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就是要銜接本委會已經審查完成的資源循環推動法,循環法處理前端從產品設計、生產、使用到回收,儘量讓資源留在我們的循環體系。廢清法處理後端,當廢棄物已經產生的時候,國家就必須管得住流向、查得到責任、罰得到不法。具體來說,我的修法版本:第一,要導入科技執法,透過監視錄影、GPS、電子聯單、車牌辨識等工具,讓非法清運不再只是靠人力巡查;第二,要強化再利用的管理,要求流向紀錄、使用地點、產品品質及必要的監測,堵住假再利用跟真廢棄;第三,要讓應回收機制接住高風險的物品,特別是光電板、風機設備,除役前就是要有回收計畫、費率機制跟責任追蹤;第四,焚化爐跟公共的處理量能應先回應民生垃圾的需求,同時兼顧一般事業廢棄物合法的去化,避免形成新的非法廢棄風險;第五,加強法規效果跟裁罰的提升,讓環境破壞的行為有對等罰則。這次修法不只是要把罰則加重,更是要讓制度真正查得到、追得到、清得掉,臺灣不能只停留在清垃圾,而是要走向更完整的資源治理跟環境責任制度,請各位同仁支持,謝謝。 -
主席謝謝林召委的提案說明,
接下來請環境部併案說明,時間10分鐘。 -
賴署長瑩瑩主席、各位委員。貴委員會審查廢棄物清理法條文修正草案等24案,本部應邀列席報告,謹提供本部意見,供委員參考。
壹、「廢棄物清理法條文修正草案」重點說明
一、為什麼要修正廢棄物清理法?主要是面對日益嚴重的非法棄置、能源轉型產生新興廢棄物,以及再利用管理制度需要整合等挑戰,所以必須完備法源基礎,才能落實環境正義。
二、修法重點:
(一)導入智慧監控即時追查:為因應環保犯罪日新月益的手法,導入電子圍籬科技來執行措施。
(二)建立新興廢棄物(如太陽能板)回收、清除、處理的責任鏈:本次修法中,增訂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等新興廢棄物的責任業者範圍及繳費義務,以解決過去這些新興廢棄物因屬於事業廢棄物,而無法透過生產者責任機制管理的問題。
(三)再利用事權統一及強化再利用全流向管理:本次修法整合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權責,解決過去十個部會管理不一致的情形,從產源到最終使用者建立全程流向追蹤及產品認證機制。
(四)實踐環境正義,本次修法強化債權保全程序及加重刑責,包括:
1.加重刑責部分:加重環境損害責任,將非法棄置的刑期上限從五年提高到七年,而且針對棄置於生態、資源利用環境敏感地區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2.追繳不法利得與罰鍰併行。
3.提前啟動債權保全:針對非法棄置案,提前啟動債權保全的程序,並且規定處置義務人、公司負責人等等負連帶責任,確保場址可以清理復原。
貳、有關「廢棄物清理法修正草案」等24案
馬文君委員等人提案共24案,大部分都跟環境部提出的整體修法方向一致,可以在整體修法的架構下通盤審查,一併修正。委員提案包括增訂清潔人員人事管理、增訂電動車電池數位追蹤機制、對於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容量的管制,以及對罰鍰上下限的建議等,這些建議,我們都有提出說明或提出修正對案。
參、結論
綜上,針對本次大院委員所提「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部均表尊重,提案的精神已融入行政院函送大院審查的修正草案中,為求國家整體環保法規的完整性及法條銜接的精密性,建請與行政院提出的版本草案併案審議,以求周延。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 -
主席(林委員月琴)謝謝署長。先作以下宣告:一、循例本日不處理臨時提案。二、有關本次會議各項書面資料,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環境部書面資料
審查「廢棄物清理法條文修正草案」24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貴委員會審查「廢棄物清理法條文修正草案」24案,本部應邀列席報告,謹提供本部意見,供委員會參考:
壹、「廢棄物清理法條文修正草案」重點說明
一、廢棄物治理全面轉向全生命週期管理
環境部所提資源循環推動法及廢棄物管理法雙法修正,採取「棍子與胡蘿蔔」並行,以「源頭減量、資源循環、流向管控及環境正義」為核心方向,透過「強力管制不法」與「導引產業轉型」雙管齊下,將我國廢棄物治理從末端處置,正式推向「全生命週期管理」的循環經濟新模式。資源循環推動法草案已於115年5月6日於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完成審查付二讀,本次擬就廢棄物清理法修正進行審查。
二、修法目的及必要性
面對日益嚴重的非法棄置、能源轉型產生新興廢棄物,以及再利用管理制度整合等挑戰,須就嚴懲不法加重刑責、納管新興廢棄物及再利用管理事權統一等,繼續完備法源基礎,落實環境正義。
三、修法重點
「廢棄物清理法」修正重點針對廢棄物流向管控之機制不足及非法棄置引發環境風險等民眾高度關注議題,檢討本法現行規定,提出相應之廢棄物管理機制,補強現行制度不足,包括擴大責任業者範圍、整合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權責,並導入科技執法、加重非法棄置刑責,完善債權保全與連帶責任:
(一)「導入智慧監控即時追查」(§10-1):因應環保犯罪手法日新月異,考量土地等環境資源之有限性及不可回復性,為避免不法行為造成環境污染或危害,導入電子圍籬科技執法措施,主管機關得裝設或利用監視攝錄系統及其他科技工具蒐集、掌握廢棄物流向資料,讓不法行為無所遁形。
(二)建立新興廢棄物(如太陽能光電板)回收、清除、處理責任鏈(§16-1):增訂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等新興廢棄物之責任業者範圍及繳費義務,以解決過去太陽能光電板等新興廢棄物因屬事業廢棄物而無法透過生產者責任機制管理之問題,擴大生產者責任業者範圍,使製造、輸入及設置業者共同負擔新興廢棄物清除處理責任。
(三)再利用事權統一及強化再利用全流向管理(§39、§39-1至39-5):修法整合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權責,解決過去10個部會管理不一致的情形,從產源到最終使用者建立全程流向追蹤與產品認證機制。將由環境部統籌訂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規定,健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建立再利用產品品質管理、製程設備規範及再利用產品認驗證機制,並增訂指定再利用產品之加工再製者與使用者之運作管理規定,規劃前開規定自公布後二年施行之緩衝期,俾利相關配套法規訂修及實務運作調整。
(四)「實踐環境正義,強化債權保全程序與加重刑責」:
1.加重刑事責任(§46):加重環境損害刑責,將非法棄置刑期上限從5年提高至7年,並可併科最高1,500萬元罰金,且針對棄置於生態、環境敏感地區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2.追繳不法利得與罰鍰併行(§63-1):任何人皆不應因違反行政法義務而受有財產上利益,徹底剝奪不法行為人所獲利得,遏止環境不法。
3.提前啟動債權保全(§71、§71-1至71-2):針對非法棄置案,提前啟動債權保全程序,將聲請假扣押之時點提前至書面行政處分送達時,並規定數處置義務人、公司負責人或大股東負連帶責任,確保場址能清理復原。
貳、「廢棄物清理法條文修正草案」24案
一、馬文君委員等17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馬文君委員等17人所提修正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明定受僱從事清潔工作人員之管理及權益保障事項,本部意見如下:
委員所提修正草案,係鑑於清潔人員從事廢棄物清運及環境清潔工作,具高風險與高勞動負荷,爰擬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管理及保障規範,以強化其勞動條件與權益保障,立意良善,本部爰表尊重。惟考量相關規範涉及地方自治權限、行政組織法制及財政負擔等整體制度面影響,且現行制度已由地方政府依權責辦理人員進用及管理,建議維持現行規定。
二、顏寬恒委員等19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顏寬恒委員等19人所提修正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強化對以營利方式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行為之刑事處罰,本部意見如下:
委員所提修正草案,係鑑於非法傾倒有害事業廢棄物行為屢生,致環境復原及清除處理成本最終由政府及社會承擔,爰擬提高刑事處罰強度,俾遏止環保犯罪,立意良善,本部爰表尊重。本部所提「廢棄物清理法」修正草案,業已就第46條整體刑責架構通盤檢討,除提高法定刑度至最重7年有期徒刑外,並就非法棄置、污染、回填或堆置廢棄物於環境敏感地區之行為,增訂加重其刑規定,兼顧犯罪預防及重點違法態樣之有效嚇阻,可於整體修法架構下通盤審酌,一併修正。
三、顏寬恒委員等17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顏寬恒委員等17人所提修正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明定受僱從事清潔工作人員之管理及權益保障事項,本部意見如下:
委員所提修正草案,係鑑於清潔隊工作人員,從事垃圾清運、災後清理及環境清潔工作,屬於高污染、高風險及高工作量之行業,爰擬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管理及保障規範,以強化其勞動條件與權益保障,立意良善,本部爰表尊重。惟考量相關規範涉及地方自治權限、行政組織法制及財政負擔等整體制度面影響,且現行制度已由地方政府依權責辦理人員進用及管理,建議維持現行規定。
四、林淑芬委員等22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林淑芬委員等22人所提修正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增訂公司負責人、主要股東或實質控制者之責任及相關罰則,以強化污染者付費原則之落實,本部意見如下:
委員所提修正草案,係鑑於現行制度於實務上確有部分事業因解散、破產或脫產等情形,致求償困難,影響污染者付費原則之實現,爰參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相關規範,強化責任追究機制,立意良善,本部爰表尊重。本部刻正推動之廢棄物清理法修正草案,已於第71條之1及第58條之1中明定處置義務人之連帶責任、公司負責人及實質控制者之責任延伸、費用債權優先性及相關裁罰機制,其規範內容與委員提案之立法意旨相符,可於整體修法架構下通盤審酌,一併修正。
五、張宏陸委員等17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張宏陸委員等17人所提修正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提高本法針對任意棄置有害廢棄物行為之嚇阻效果,本部意見如下:
委員所提修正草案,係為遏止非法棄置對環境造成傷害,遂提高刑期與罰金,以期強化處罰及達到嚇阻效果,立意良善,本部爰表尊重。本部所提「廢棄物清理法」修正草案,業已就第46條整體刑責架構通盤檢討,除提高法定刑度至最重7年有期徒刑外,並就非法棄置、污染、回填或堆置廢棄物於環境敏感地區之行為,增訂加重其刑規定,兼顧犯罪預防及重點違法態樣之有效嚇阻,可於整體修法架構下通盤審酌,一併修正。
六、邱議瑩委員等21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邱議瑩委員等21人所提「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47條及53條之1,明定廢棄物運輸過程及相關從業人員責任,以強化運輸鏈監管並防杜非法棄置情形,本部意見如下:
委員所提修正草案,係鑑於近年非法棄置事件頻仍,運輸環節之責任歸屬及管理機制尚有強化空間,爰擬明確規範駕駛人責任、運輸設備管理及相關處罰機制,以遏止違法行為並維護環境品質,立意良善,本部爰表尊重。惟考量現行法制對於運輸行為、從業人員責任及相關管理措施已有相當規範,且本部刻正推動廢棄物清理法修法,導入科技監控與強化刑責,相關提案多已可於現行或修正規範架構下處理,建議於整體修法架構下通盤審酌,一併修正。
七、許智傑委員等29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許智傑委員等29人所提修正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加重刑期及罰金,本部意見如下:
委員所提修正草案,係為有效遏止不法行為,參酌水土保持法、水利法罰則,加重刑期及罰金,以期嚇阻非法棄置情事發生,立意良善,本部爰表尊重。本部所提「廢棄物清理法」修正草案,業已就第46條整體刑責架構通盤檢討,除提高法定刑度至最重7年有期徒刑外,並就非法棄置、污染、回填或堆置廢棄物於環境敏感地區之行為,增訂加重其刑規定,兼顧犯罪預防及重點違法態樣之有效嚇阻,可於整體修法架構下通盤審酌,一併修正。
八、劉建國委員等19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劉建國委員等19人所提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營建混合物流向管控不足及非法棄置廢棄物引發環境風險等問題,檢討現行法規,本部意見如下:
委員所提修正草案,擴大責任業者範圍、統一再利用事權、控管再利用過程、追蹤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利用電子圍籬科技執法、加重非法清理刑責、提前債權保全及提高裁罰等關鍵因應措施,以期有效預防,遏止非法棄置廢棄物,立意良善,本部爰表尊重。考量本部刻正推動廢棄物清理法整體修法,已就強化再利用管理、導入科技監控、加重刑責及建立債權保全與連帶責任等機制通盤檢討,委員提案重點已納入修法方向,可於整體修法架構下通盤審酌,一併修正。
九、陳冠廷委員等20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陳冠廷委員等20人所提修正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針對汽機車輛違反環境衛生事件,增訂車輛所有人未於裁處前檢證告知其他應歸責人,即以之為處罰對象,本部意見如下:
委員所提修正草案,鑑於使用汽機車輛代步並丟棄垃圾,而檢舉或舉發時常衍生駕駛人非丟棄者而無法可罰,且考量車輛所有人為管領使用之人,故明定車輛所有人未於裁處前檢證告知其他應歸責人,即以之為處罰對象,立意良善,本部爰表尊重。本部所提「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項修正草案,已審酌實務常見之污染環境行為,車輛所有人為管領使用車輛之人,依經驗法則可推斷為應歸責之人,爰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增訂舉證責任轉換之規定。與委員提案之立法精神及目的一致,可於整體修法架構下通盤審酌,一併修正。
十、林月琴委員等21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林月琴委員等21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與國際接軌及兼顧永續發展需求,並強化廢棄物流向管理及非法棄置管制機制,從現行末端廢棄物處理,擴及資源循環管理與環境風險預防,本部意見如下:
委員所提修正草案,透過導入電子圍籬科技執法、擴大應回收廢棄物及責任業者範圍、增訂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回收清除處理機制、強化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及產品流向追蹤制度、加重非法棄置刑責,並建立代履行費用保全及非法場址處置等相關機制,整體制度設計周延,立意良善,本部爰表尊重。本部刻正推動「廢棄物清理法」修正,修正重點包括:導入科技執法措施、擴大生產者責任範圍、健全再利用管理制度、強化非法棄置刑責及環境復原機制等,委員提案精神及修法重點,與本部修法方向一致,相關內容可於整體修法架構下通盤審酌,一併修正。
十一、邱若華委員等20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邱若華委員等20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為因應全球電動車及儲能系統快速發展所衍生之高風險電池廢棄物管理需求,強化動力型電池及大型儲能電池之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及流向追蹤管理機制,本部意見如下:
委員所提修正草案,針對動力型電動車電池及大型儲能電池等高能量密度且具易燃、易爆特性之廢棄物,增訂數位化追蹤標示、產品資訊揭露、消防及監控設施標準,以及數位化全程追蹤機制等規定,以強化高風險廢棄物之流向管理及環境安全,立意良善,本部爰表尊重。本部刻正推動「廢棄物清理法」修正,修正重點包括:擴大應回收廢棄物及責任業者範圍、增訂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等新興廢棄物回收管理機制、導入科技工具強化流向追蹤管理、健全再利用制度及強化環境風險預防措施等,相關修法方向與委員提案精神一致。至於動力型電池及大型儲能電池之數位追蹤、資訊揭露、流向管理及消防安全等具體規範,後續亦可於相關子法及公告制度中整體規劃研議,並於整體修法架構下通盤審酌,一併修正。
十二、王美惠委員等18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王美惠委員等18人所提「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因應我國環境負荷超載、資源耗竭及非法棄置等問題,並配合淨零排放及循環經濟政策目標,強化應回收廢棄物管理、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制度及非法棄置管制機制,本部意見如下:
委員所提修正草案,針對擴大責任業者範圍、強化新興廢棄物管理、健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制度、導入科技執法及強化非法棄置責任追究等事項提出修正,以提升廢棄物流向管理及環境風險預防機制,並促進資源循環利用,立意良善,本部爰表尊重。本部刻正推動「廢棄物清理法」修正,修正重點包括:擴大應回收廢棄物及責任業者範圍、建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回收機制、統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強化再利用產品流向管理、導入科技工具掌握廢棄物流向,以及健全非法棄置清理及代履行制度等。委員提案精神及修法重點,與本部推動方向一致,相關建議可於整體修法架構下通盤審酌,一併修正。
十三、羅廷瑋委員等21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羅廷瑋委員等21人所提「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因應環境負荷超載、資源耗竭及氣候變遷等挑戰,並強化廢棄物流向管理、遏止非法棄置及健全資源循環制度,本部意見如下:
委員所提修正草案,為接軌國際循環經濟及永續發展趨勢,透過擴大責任業者範圍、納管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等新興廢棄物、統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事權、導入電子圍籬科技執法、強化非法棄置刑責及健全債權保全與連帶責任機制等,以提升廢棄物管理效能及環境風險預防能力,立意良善,本部爰表尊重。本部刻正推動「廢棄物清理法」修正,修正重點包括:擴大應回收廢棄物及責任業者範圍、建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回收機制、強化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導入科技工具掌握廢棄物流向,以及健全非法棄置清理及代履行制度等,與委員提案精神及修法方向一致,相關內容可於整體修法架構下通盤審酌,一併修正。
十四、蘇清泉委員等24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蘇清泉委員等24人所提「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為強化清潔人員權益保障及遏止非法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行為,本部意見如下:
委員所提修正草案,針對清潔人員之進用、薪給、考核、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福利及其他權益保障事項,建立中央統一規範機制,並針對意圖營利之非法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行為加重刑責,以強化環境犯罪之嚇阻效果,立意良善,本部爰表尊重。本部刻正推動「廢棄物清理法」修正,修正重點包括:導入電子圍籬科技執法、強化非法棄置刑責、將污染環境之處罰要件修正為「足以生污染環境」、於環境敏感地區犯罪加重其刑,以及健全廢棄物流向追蹤與再利用管理制度等,以全面提升廢棄物管理及環境風險防制作為;另有關清潔人員管理及權益保障事項,後續亦可配合實務需求研議相關制度精進措施。委員提案精神及修法方向,與本部推動強化環境治理及保障第一線執行人員權益之政策目標一致,可於整體修法架構下通盤審酌,一併研議。
十五、王正旭委員等23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王正旭委員等23人所提「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強化廢棄物流向管理、健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制度及遏止非法棄置行為,降低環境污染風險並落實資源循環政策目標,本部意見如下:
委員所提修正草案,鑑於現行廢棄物流向管理及再利用制度尚有精進空間,並考量非法棄置案件衍生環境污染及外部成本問題,爰提出導入電子圍籬科技執法、擴大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範圍、強化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加重非法棄置刑責及健全環境復原責任等修正方向,以提升廢棄物管理效能及落實污染者負責原則,立意良善,本部爰表尊重。本部刻正推動「廢棄物清理法」修正,修正重點包括:導入電子圍籬科技執法、強化非法棄置刑責、將污染環境之處罰要件修正為「足以生污染環境」、於環境敏感地區犯罪加重其刑、健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制度、擴大生產者責任範圍及建立再生能源設備回收清除處理機制等,以全面提升廢棄物管理及資源循環效能。委員提案精神及修法重點,與本部推動強化廢棄物管理及資源循環制度之方向一致,可於整體修法架構下通盤審酌,一併研議。
十六、郭昱晴委員等16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郭昱晴委員等16人所提「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強化廢棄物流向管理、完善新興廢棄物回收處理制度及健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機制,本部意見如下:
委員所提修正草案,就導入電子圍籬及監視系統等科技執法措施、擴大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範圍、納入再生能源設備回收處理責任、統一再利用管理事權、強化再利用產品流向及環境監測管理、加重非法棄置刑責,以及建立債權保全與連帶責任等制度,以期提升廢棄物管理效能並降低環境污染風險,立意良善,本部爰表尊重。考量本部刻正推動「廢棄物清理法」整體修法,針對導入科技監控措施、擴大生產者責任、強化再利用產品管理、加重環境犯罪刑責及建立污染場址處置與債權保全機制等事項,均已納入整體修法方向,與委員提案精神一致,可於整體修法架構下通盤審酌,一併修正。
十七、邱鎮軍委員等19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邱鎮軍委員等19人所提修正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強化廢棄物流向管理、擴大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範圍、健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機制及遏止非法棄置行為,本部意見如下:
委員所提修正草案,就導入電子圍籬科技執法、增訂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等新興廢棄物責任業者及繳費制度、統一再利用管理事權、強化再利用產品流向與環境監測管理、加重非法棄置刑責,以及建立債權保全與連帶責任等措施,以期完善廢棄物管理制度並降低環境污染風險,立意良善,本部爰表尊重。考量本部刻正推動廢棄物清理法整體修法,就科技監控執法、擴大生產者責任、強化再利用管理、加重環境犯罪刑責及建立污染場址處置與債權保全機制等重點,均已納入整體修法方向,與委員提案內容多有一致,可於整體修法架構下通盤審酌,一併修正。
十八、張智倫委員等19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張智倫委員等19人所提「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因應環境負荷超載、資源耗竭及非法棄置衍生之環境風險問題,並配合國家淨零排放與循環經濟政策,本部意見如下:
委員所提修正草案,鑑於我國亟需由線性經濟轉型為循環經濟,並同步配合「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為「資源循環推動法」,爰提出擴大責任業者範圍、納入再生能源設備回收清除處理責任、統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事權、建立再利用產品品質與流向管理機制、導入電子圍籬科技執法,以及加重非法棄置刑責等修正方向,以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並強化環境風險管理,立意良善,本部爰表尊重。本部刻正推動「廢棄物清理法」修正,修正重點包括:導入科技執法掌握廢棄物流向、擴大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範圍、建立再生能源設備回收清除處理制度、健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與再利用產品驗證機制、強化流向追蹤及環境監測措施,並加重非法棄置相關刑責及完善污染場址處置機制,以全面提升廢棄物管理及資源循環效能。委員提案精神及修法重點,與本部推動資源循環及強化廢棄物管理制度之方向一致,可於整體修法架構下通盤審酌,一併研議。
十九、林宜瑾委員等23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林宜瑾委員等23人所提「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因應我國環境負荷臨界、資源耗竭及非法棄置廢棄物所生環境風險等問題,本部意見如下:
委員所提修正草案,鑑於我國亟需由傳統線性經濟框架轉型至循環經濟,並強化廢棄物流向管理及非法棄置防制作為,爰提出擴大責任業者範圍、納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回收清除處理責任、統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事權、建立再利用產品流向與環境監測機制、導入電子圍籬科技執法,以及加重非法棄置刑責與完善債權保全機制等修正方向,以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及環境正義,立意良善,本部爰表尊重。本部刻正推動「廢棄物清理法」修正,修正重點包括:擴大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範圍、建立再生能源設備回收清除處理制度、強化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及再利用產品驗證與流向管理、導入科技執法掌握廢棄物流向,並加重非法棄置相關刑責及完善污染場址處置與代履行費用追償機制,以全面提升廢棄物管理及資源循環效能。委員提案精神及修法重點,與本部推動循環經濟及強化環境風險管理之方向一致,可於整體修法架構下通盤審酌,一併研議。
二十、盧縣一委員等17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盧縣一委員等17人所提「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廢棄物流向管控之機制不足及非法棄置廢棄物導致原住民族地區環境風險等社會高度關心議題,本部意見如下:
委員所提修正草案,透過優先補助原住民族地區建置電子圍籬與科技執法設備、加重原住民族地區非法棄置廢棄物之刑責,並於非法場址處置計畫書納入部落諮詢機制,以強化原鄉環境保護及尊重部落知情參與權,立意良善,本部爰表尊重。本部刻正推動「廢棄物清理法」修正,修正重點包括:導入電子圍籬等科技執法措施掌握廢棄物流向、加重非法棄置相關刑責、提前啟動債權保全程序及建立非法場址處置計畫機制等,以強化環境風險預防及污染場址復原效能。考量智慧圍籬設置地點之選定,須依污染風險及防制急迫性等客觀條件綜合判斷;另處置計畫書之提出及核定,涉及污染控制及環境復原之時效性,若增列前置徵詢程序,恐影響污染場址即時處置與污染擴散防制作業,爰建議維持現行修正草案規定,相關部落溝通及意見蒐集機制,得於個案執行階段視實際需要妥適辦理。
二十一、王育敏委員等16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王育敏委員等16人所提「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完善廢棄物流向管控、非法棄置案件造成之環境危害、新興廢棄物處理需求及再利用管理制度等議題,本部意見如下:
委員所提修正草案,透過導入電子圍籬等科技執法措施、擴大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範圍、建立再生能源設備回收清除處理機制、統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事權、強化再利用產品流向與品質管理、加重非法棄置刑責、提前啟動債權保全程序及增訂連帶責任等規定,以期有效預防環境污染風險並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立意良善,本部爰表尊重。本部刻正推動「廢棄物清理法」整體修法,修正重點包括:導入科技監控措施掌握廢棄物流向、擴大生產者責任範圍、強化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與再利用產品驗證機制、加重非法棄置刑責、建立債權保全及連帶責任制度等,與委員提案方向一致。委員提案所涉重點內容,已納入本部整體修法規劃,可於整體修法架構下通盤審酌,一併修正。
二十二、陳菁徽委員等16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陳菁徽委員等16人所提修正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再生能源設備除役管理、強化廢棄物流向追蹤、完善再利用管理及遏止非法棄置等議題,本部意見如下:
委員所提修正草案,就導入電子圍籬科技執法、增訂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除役實施計畫、擴大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範圍、強化再利用產品流向管理、加重非法棄置刑責、提前債權保全及增訂高風險事業責任保險等機制,以期完善再生能源設備全生命週期管理及降低環境污染風險,立意良善,本部爰表尊重。考量本部刻正推動廢棄物清理法整體修法,就再生能源設備回收處理責任、科技監控執法、強化再利用管理、加重環境犯罪刑責及建立污染場址處置與債權保全機制等重點,均已納入整體修法方向,與委員提案內容多有一致,可於整體修法架構下通盤審酌,一併修正。
二十三、林淑芬委員等18人提案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林淑芬委員等18人所提修正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擴大生產者延伸責任範圍、統一再利用管理事權、強化再利用產品流向管理、遏止非法棄置及健全一般廢棄物處理調度機制等議題,本部意見如下:
委員所提修正草案,就導入電子圍籬科技執法、擴大應回收廢棄物及責任業者範圍、統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事權、強化再利用產品流向追蹤、加重環境犯罪刑責、建立債權保全及連帶責任機制、強化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調度與落實資訊公開等重要措施,以期健全廢棄物全生命週期管理及資源循環制度,立意良善,本部爰表尊重。考量本部刻正推動廢棄物清理法整體修法,就導入科技監控、強化再利用管理、擴大生產者責任、加重刑責、建立污染場址處置與債權保全機制及完善廢棄物處理調度制度等重點,已納入整體修法方向,與委員提案內容多有一致,可於整體修法架構下通盤審酌,一併修正。
參、結論
綜上,針對本次大院委員所提「廢棄物清理法」修正草案,本部均表尊重,委員提案之精神已融入行政院函送大院審查之修正草案中,為求國家整體環保法制之完整性與法條銜接之精密性,建請與行政院版草案併案審議,以求周延。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並祝主席、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
內政部書面資料
「廢棄物清理法修正草案」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大家好: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貴委員會審查「廢棄物清理法修正草案」,提出本部建議供貴委員會參酌,謹報告說明如後,敬請指教:
壹、就委員劉建國等13案委員提案及行政院所提廢棄物清理法修正草案及本部意見
一、有關委員劉建國等19人委員所提廢棄物清理法第10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營建剩餘土石方中央主管機關建立全國營建剩餘土石方全流向管理機制規定部分,鑑於工程產生營建剩餘土石方除天然砂石、土壤外,尚有混凝土、磚、瓦等可再利用材料,其性質較屬可再回收利用資源,本部已與環境部、農業部、交通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等有關部會召會研商達成共識,後續將納入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名稱為資源循環推動法草案)規定,將營建剩餘土石方依其性質公告為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並訂定相關管理規範。有關委員提案部分,本部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
二、有關彙整委員林月琴、羅廷瑋、王美惠等13案委員提案,其內容提出廢棄物清理法第10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主管機關、執行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運用監視系統或科技工具蒐集、掌握廢棄物流向資料規定;提出第39條至第39條之5及第77條修正草案,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再利用事權,增訂自公布後2年施行之緩衝期;及提出第71條之1修正草案,增訂處置義務人之連帶責任。上開提案與行政院所提第10條之1、第39條至第39條之5、第77條及第71條之1修正草案相同,本部尊重主管機關意見及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
三、另有關草案第10條之1,協調相關機關(構)利用監視攝錄系統及其他科技工具部分,因現行路口監視器係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置,如需介接,需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方能使用該地方政府所有之錄影監視器及車牌辨識系統,併予陳明,請委員參酌。
貳、結語
綜上說明,本部感佩相關委員之提案,謹提供本部意見,請各位委員參考。謝謝! -
經濟部書面資料
「廢棄物清理法修正草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好:
感謝貴委員會邀請經濟部列席今日會議,就貴委員會審查「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謹報告說明如後,敬請指教。
壹、現行廢棄物清理法權責分工
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廢清法)第4條及「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全國性廢棄物清理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策劃、訂定及督導,屬中央主管機關(環境部)權責。
本部則依廢清法第28 條、第32條、第39條、第39條之1規定授權,主要權責如下:一、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
二、針對本部開發之產業園區,規劃設置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
三、訂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辦理再利用許可審查及最終再利用產品流向追蹤管理。
貳、經濟部權管事項辦理情形及成果
一、輔導設置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中心:
(一)本部依行政院90年1月17日核定環保署(現改制為環境部)提報之「全國事業廢棄物管制清理方案」,分別在觀音、彰濱、大發產業園區,完成輔導設置北、中、南三區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中心。
(二)北、中、南三區綜合處理中心焚化設施許可處理量為13萬公噸/年,物化設施許可處理量為7.2萬公噸/年,固化設施許可處理量為4.3萬公噸/年,協助解決國內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問題。
二、產業園區廢棄物處理設施:
(一)本部轄管共66處園區,已於10處園區規劃17處環保用地,計155.01公頃,另有4處園區尚在開發階段,規劃設置環保用地,計3.17公頃。
(二)已營運及建廠中之環保用地計15處,尚未釋出計之環保用地有2處,將配合環境部政策,強化產業廢棄物之資源循環與永續利用。
三、推動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及管理:
(一)本部訂有「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納入「自行再利用」、「公告再利用」、「許可再利用」途徑,並公告52項再利用種類,涵蓋肥料化、材料化及燃料化等多元用途。
(二)為強化再利用流向管理,針對環境部公告應追蹤項目,要求清運機具裝設即時追蹤系統及申報聯單,並由最終再利用產品生產者申報最終流向,落實流向追蹤。
(三)此外,透過廢棄物再利用媒合、跨域鏈結等輔導措施,工業廢棄物再利用率已由91年56.0%提升至114年81.8%,資源再生產業產值亦由249億元成長至814億元。
四、協助環境部代收太陽光電設施模組回收費用:
(一)現行太陽光電模組回收費用機制,環境部與經濟部參酌國內外作法及設備使用年限(約20年),且預估處理成本將隨技術進步下降,爰訂定費率為每瓩1,000元。
(二)未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將納入應回收廢棄物管理體系,但於廢清法修正前,現階段暫由經濟部協助收取上述費用,供作環境部辦理廢棄模組之回收、清除及處理工作有關事項支用。目前各年度已繳納金額為:110年度0.98億元、111年度2.89億元、112年度6.23億元、113年度8.52億元。
參、經濟部就廢棄物清理法修正案參與情形及立場
一、針對廢清法修正案,於草案研擬階段,本部已蒐集及回饋產業意見予環境部納入修法參考,並積極參與歷次跨機關研商會。
二、此次廢清法修正案,朝向擴大責任業者範圍、再利用事權統一,有助於促進資源循環產業發展,本部敬表支持。
肆、未來推動方向
一、促進創新研發:提供研發補助,支持產業技術升級,並持續委託專業研發機構,協助資源循環技術開發,提升資源循環品質及價值。
二、強化再生料應用:為促進事業廢棄物再生料與製造業需求整合,本部透過產業輔導機制,協助製造業將再生料導入生產線作為原料替代,強化循環產業鏈之發展。
三、推動產業運作優化:輔導產業推動綠色設計、源頭減量或使用二次物料,促進產業資源循環利用。
四、釋出產業園區環保用地:供業者設立合法處理設施,以增加事業廢棄物的處理去化管道與量能。
捌、結語
本次「廢棄物清理法」修正案,將強化廢棄 物管理及達到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事權統一,本部表達支持,未來將配合大院修法結果及環境部政策方向,共同推動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及資源循環發展。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正賜教,敬祝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諸事順利。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書面資料
審查「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書面報告
針對審查「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議題,國科會說明如下:
壹、前言
為達成2050淨零排放及零廢棄之目標,亟需從線性經濟轉型為循環經濟,接軌國際永續發展趨勢。環境部為兼顧循環激勵及強化治理之修法策略,啟動廢棄物清理法、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
貳、本會有關廢棄物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推動說明
本會所轄科學園區管理局已要求園區廠商廢棄物之去化以源頭減量、資源循環為優先原則,亦於園區內規劃設置資源再生中心。
一、事業廢棄物產出現況
科學園區統計自98年資源化率由77.7%提升至114年的94.8%,其中114年廢棄物產出量3,697噸/日。
二、目前推動作為
(一)持續輔導園區提高生產流程的資源效率、將廢棄物提高其回收價值(如製程源頭回收、自行回收廢液再製後返送原製程等),以利跨園區建構產業鏈結與合作共生。
(二)刻正規劃5處廢棄物處理或資源化設施(新竹、臺中、虎尾、臺南、高雄等園區陸續規劃運用環保用地或輔導廠商自行設置廢棄物處理/資源化設施),另有園區規劃設置資源循環事業專用區,提供園區科學事業或園區事業進駐從事資源化事宜,期提升園區內再利用及資源化比例。
三、未來推動目標
(一)持續推動廠商廢棄物(含資源物)自行再利用及能資源化,未來新增及擴建園區更加嚴再利用率目標,積體電路(IC)製造業營運三年後,整體再利用率提升至93%,園區全量運轉後達95%;光電製造業整體再利用率提升至88%。
(二)新設(含擴建)科學園區將考量優先使用再生粒料,且事業廢棄物送至公營焚化設施比率目標訂為1%以下,以免排擠一般廢棄物處理量能。
(三)未來如有新設(含擴建)科學園區,將推估衍生各廢棄物增量,並就其所在區位檢視既有資源循環設施容量,視園區產業特性及需求,於園區內預留空間,規劃資源暫存、轉運或前處理設施之設置,鼓勵或協調廠商於區內或區外適當地點增設資源循環設施,或依「環境部審查園區開發行為廢棄物處理設施設置處理原則」辦理。
參、結語
資源循環零廢棄的推動是我國實現2050淨零目標不可或缺的重要途徑。本次修正草案之修訂,強化廢棄物的管理、促進資源循環再利用、減少廢棄及物質耗用,國科會將配合修正後之法令,輔導科學園區廠商推動循環經濟。 -
原住民族委員會書面資料
「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草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日應邀列席第11屆第5會期貴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各委員分別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共24案,本會謹就委員盧縣一、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報告如下:
一、有關第七十一條第一項修正條文略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發現不依規定清除、處理之廢棄物,得以書面令下列處置義務人限期清除、處理及改善環境,並載明不依限履行將代為清除、處理、改善環境(以下簡稱代履行)之意旨及估計之代履行費用數額;必要時,得以書面限期令處置義務人提出處置計畫書及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核定之期程、內容執行,處置計畫書涉及原住民族土地部分,核定前應適度徵詢當地部落或原住民族代表之意見……」,該條項之修正理由略謂:「第一項修正如下:處置計畫書應納入『部落諮詢機制』。因廢棄物清理計畫涉及大規模機具進場或土地翻動,應尊重原鄉部落對環境復原方式之知情參與權。」。
二、考量上開修正條文有關「部落諮詢機制」文字中所謂「適度徵詢」之文義並不明確,未來在個案審認上恐有窒礙難行之處,爰建議修正為:「核定前應以公聽會或說明會方式向受影響之部落充分說明」,以符法律明確性原則。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
主席現在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案條文內容,若有修正動議,請一併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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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正動議:
一、提案條文:
User Info
性別
女
黨籍
民主進步黨
選區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性別
男
黨籍
中國國民黨
選區
新北市第8選舉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