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15年6月10日(星期三)9時至15時31分 @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席:盧委員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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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5年6月10日(星期三)9時至15時31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盧委員縣一
議 程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繼續審查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繼續審查委員邱若華等17人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繼續審查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繼續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繼續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0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繼續審查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繼續審查委員羅廷瑋等21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繼續審查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繼續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繼續審查委員邱鎮軍等21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繼續審查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繼續審查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繼續審查委員張嘉郡等17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繼續審查委員羅明才等16人擬具「醫療法第十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一、繼續審查委員許宇甄等21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二、繼續審查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醫療法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三、繼續審查委員賴惠員等20人擬具「醫療法第八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四、繼續審查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醫療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五、繼續審查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醫療法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六、繼續審查委員林淑芬等25人擬具「醫療法增訂第一百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二十七、繼續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醫療法增訂第九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二十八、繼續審查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醫療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九、繼續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醫療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繼續審查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一、繼續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2人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二、審查委員王正旭等21人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三、審查委員林月琴等23人擬具「醫療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四、審查委員林倩綺等18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五、審查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六、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醫療法第七十二條及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七、審查委員高金素梅等18人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逐條討論,不詢答】
【第三十五案,如經復議,則不予審查;第三十六及三十七案,未經院會交付本會審查或未經各黨團簽署不復議同意書,則不予審查】 -
主席請主秘報告出席人數。 -
劉主任秘書厚連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人數5人,已足法定人數。 -
主席現在開會。
請議事人員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
議事錄: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5年6月3日(星期三)9時2分至17時9分
115年6月4日(星期四)9時2分至14時6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林月琴 陳菁徽 邱慧洳 邱鎮軍 王育敏 廖偉翔 盧縣一 蘇清泉 王正旭 林淑芬 黃秀芳 劉建國 楊 曜 陳 瑩 涂權吉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楊瓊瓔 洪孟楷 李彥秀 廖先翔 張雅琳 黃 捷 林倩綺 鄭正鈐 李坤城 王鴻薇 王安祥 林楚茵 謝衣鳯 葉元之 張嘉郡 許宇甄 牛煦庭 翁曉玲
(委員列席18人)
主 席:林召集委員月琴
主任秘書:劉厚連
專門委員:游亦安
紀 錄:簡任秘書 江建逸 簡任編審 王鴻儀 科 長 賴映潔
專 員 許淑真 薦任科員 何家豪 薦任科員 黃俊傑
薦任科員 陳可盈 辦 事 員 陳幼倩
(6月3日上午)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草案等100案。
(一)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郭昱晴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萬美玲等35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黃健豪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黃健豪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李彥秀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許智傑等25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委員吳宗憲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四)委員莊瑞雄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委員李昆澤等24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委員林淑芬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委員陳俊宇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一)委員陳菁徽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三)委員羅智強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四)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五)委員郭昱晴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六)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七)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八)委員萬美玲等3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九)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一)委員王育敏等2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二)委員邱若華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三)委員洪申翰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四)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三十五)委員林宜瑾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六)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七)委員蘇清泉等25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八)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九)委員陳菁徽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委員牛煦庭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一)委員林淑芬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二)委員葉元之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三)委員邱若華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四)委員陳秀寳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五)委員黃捷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七)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八)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九)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一)委員牛煦庭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二)委員林思銘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三)委員吳春城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四)委員蘇巧慧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五)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六)委員徐富癸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七)委員林月琴等3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八)委員邱若華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九)委員邱若華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委員吳沛憶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第二十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一)委員邱若華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六十二)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三)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四)委員翁曉玲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五)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六十六)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七)委員張嘉郡等24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六十八)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六十九)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七十)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七十一)委員廖偉翔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七十二)委員陳菁徽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七十三)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四)委員廖先翔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五)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六)委員邱鎮軍等24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七)委員涂權吉等33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八)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九)委員游顥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委員王鴻薇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一)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二)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三)委員顏寬恒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四)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五)委員王正旭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六)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七)委員林月琴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八十八)委員葉元之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九)委員馬文君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委員徐欣瑩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一)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二)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三)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四)委員廖偉翔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五)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六)委員王鴻薇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七)委員翁曉玲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八)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九)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委員游顥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等88案。
(一)委員謝衣鳯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許宇甄等22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邱鎮軍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黃健豪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林淑芬等23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徐欣瑩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委員涂權吉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國民黨黨團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委員羅智強等25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委員郭昱晴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委員王育敏等23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委員陳超明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委員蘇清泉等24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一)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二)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三)委員黃健豪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四)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五)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六)委員賴士葆等25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七)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八)委員邱鎮軍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九)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委員楊曜等25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一)委員吳春城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二)委員吳春城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三)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四)委員吳沛憶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五)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六)委員黃捷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七)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八)委員陳素月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九)委員羅美玲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委員涂權吉等3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一)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二)委員林思銘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三)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四)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五)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六)委員黃健豪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七)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八)委員鄭正鈐等21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九)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委員林思銘等21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一)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二)委員洪孟楷等21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三)委員林月琴等23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四)委員楊瓊瓔等32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五)委員林倩綺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六)委員廖先翔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七)委員林淑芬等21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八)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九)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一)委員吳宗憲等23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二)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三)委員羅智強等2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四)委員王正旭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五)委員王正旭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六十六)委員萬美玲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七)委員許智傑等21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八)委員王正旭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九)委員徐富癸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委員林思銘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一)委員涂權吉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二)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三)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四)委員邱鎮軍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五)委員林倩綺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六)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七)國民黨黨團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八)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九)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委員牛煦庭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一)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二)委員林倩綺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三)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四)委員游顥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五)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六)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七)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八)委員翁曉玲等2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日上午會議討論事項採綜合詢答,經委員林淑芬、張嘉郡、洪孟楷、王育敏、黃捷、林月琴、邱慧洳【代表台灣民眾黨黨團】、林倩綺、牛煦庭、王鴻薇、王正旭、許宇甄、謝衣鳯及張雅琳說明提案旨趣,由勞動部部長洪申翰說明後,委員林月琴、陳菁徽、邱慧洳、邱鎮軍、王育敏、廖偉翔、盧縣一、蘇清泉、林淑芬、廖先翔、張雅琳、楊曜、黃秀芳、洪孟楷、李彥秀、王安祥、李坤城、王正旭、劉建國、牛煦庭及陳瑩等21人提出質詢,均經勞動部部長洪申翰、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呂建德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副組長林淑敏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黃捷、吳宗憲、牛煦庭、吳沛憶及涂權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議:
一、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三、「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草案等100案及「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等88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6月3日下午及4日)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勞動部主管預算。(公務及非營業特種基金預算案)。
決議: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
審查結果:
壹、公務預算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52項 勞動部250萬元,照列。
第153項 勞工保險局原列2億8,885萬3千元,增列「罰金罰鍰及怠金」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8,985萬3千元。【109】
第154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29萬9千元,照列。
第155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2億7,000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預算案於歲入第2款「罰款及賠償收入」項下第155項「職業安全衛生署」,編列預算2億7,000萬元。115年度預算編列2億7,000萬元,較114年度決算數4億4,600萬元,減少1億7,600萬元,亦較113年度決算數減少1億5,051萬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雖不應以裁罰為施政目標,惟國內職安事件居高不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仍應加強各項檢查,以落實職業衛生安全。請勞動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209】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盧縣一
第156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無列數。
第157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30萬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24項 勞動部2,443萬4千元,照列。
第125項 勞工保險局2千元,照列。
第126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億6,963萬6千元,照列。
第127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3億4,432萬4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64項 勞動部122萬2千元,照列。
第165項 勞工保險局24萬5千元,照列。
第166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877萬7千元,照列。
第167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2萬8千元,照列。
第168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6千元,照列。
第169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60萬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61項 勞動部56萬7千元,照列。
第162項 勞工保險局67萬6千元,照列。
第163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29萬8千元,照列。
第164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25萬4千元,照列。
第165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8千元,照列。
第166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6萬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15款 勞動部主管
本款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媒宣費共計編列13億7,945萬2千元,比114年度法定預算7億5,207萬3千元(含追加預算)增加6億2,737萬9千元,成長幅度高達83.42%。然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債務舉借2,992億元,連同特別預算1,008億元,合計舉債已高達近4千億元。且,賴總統為回應美國對台灣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要求,115年度國防預算編列9,495億新台幣,佔國內生產總值(GDP)3.32%,比114年成長23%(增加1,775億元),創下歷史新高。此舉勢必對年度的教育、社會福利、交通建設與經濟發展等預算,造成嚴重的排擠效果。基此,政府應量入為出、撙節公帑,共體時艱,避免不必要的支出。媒宣費既非屬必要的業務支出,理應考量政府財政狀況而予以撙節。經查勞動部主管114年法定預算媒宣費為673萬9千元,115年度媒宣費大幅增加為2,097萬5千元,比114年度增加1,423萬6千元,成長高達211.25%。在考量整體國防預算增額及國家其他重大施政如災後重建等經費所需,此媒宣費實無急迫性及必要性,為共體時艱,勞動部主管各單位媒宣費均宜維持編列114年度法定預算,115年媒宣費增列部分全數刪除,爰針對115年度勞動部主管「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2,097萬5千元,減列1,423萬6千元。【1】
提案人:廖偉翔 翁曉玲
連署人:王育敏 邱鎮軍
第1項 勞動部原列2,897億4,797萬8千元,減列:
(一)「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10萬元。【5】
(二)第1目「勞動保險業務」項下「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之「業務費」25萬8千元,科目自行調整。【14】
(三)第2目「一般行政」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18.20】
(四)第3目「綜合規劃業務」149萬8千元【25】、【36】;該目項下「策劃政策推展」20萬元。【27】、【28】
(五)第6目「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71.87】。
以上共計減列405萬6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897億4,392萬2千元。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5年度勞動部「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1,298萬4千元。查勞動部每年均編列鉅額預算於媒體宣傳,然歷年常被質疑缺乏精準投放,淪為無效的「大內宣」。許多基層勞工對於各項勞動新制、權益保障與給付之申請管道,卻仍屢傳資訊落差。若缺乏精準受眾分析與實質效益評估,易引發宣傳「買網軍」之嫌。勞動部不應再以空泛的「影片觀看次數」或「社群曝光數」作為粉飾宣導成效的唯一指標。勞動部至今仍未有完整檢討過去媒宣未達指標之檢討,即便今日將觀看人次等KPI納入,若持續缺乏後續未達指標之檢討、處置措施,恐難以避免媒宣費如過去鋪張浪費之錯誤,爰減列該項預算300萬元。【6】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廖偉翔 蘇清泉
(二)115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策劃政策推展」之「業務費」預算編列510萬9千元。其中422萬用於媒體宣傳,為端正財政紀律並確保公帑花在刀口上,避免核心規劃經費遭濫用於空泛之宣傳,爰減列該項預算200萬元。【29】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廖偉翔 蘇清泉
本項通過決議65項:
(一)115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810萬6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我國實習制度之實務運作與現行規範存在顯著落差。根據台灣勞工陣線與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之調查指出,高達73.2%的受訪民眾認為實習本質上即為「工作」或「學習與工作各半」。實務上,實習生普遍面臨「固定工時(如8小時)」、「領取薪資」及「接受主管直接管理」等情況,其勞動樣態與一般僱傭關係高度重疊。此外,96%的受訪者支持應進一步強化實習生之勞動保障。惟查,現行教育部主管之「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過度聚焦於「課程延伸之校外實習」,導致與課程無關之實習類型缺乏法制規範,形成制度漏洞;且「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至今仍未立法通過,致使保障範疇長期模糊。為杜絕企業「以學習之名,行勞動之實」之結構性問題,勞動部應正視涉及實質勞務提供之實習事實,並研議相關制度保障,使實習制度與常態性人力運用有所區隔。爰針對115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810萬6千元,凍結50萬元,請勞動部、教育部共同研商校外實習生之勞動權益保障精進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林淑芬 林月琴
2.115年度「推行勞動教育,強化勞資對話」科目,預算從225萬元激增至911萬元,增幅高達304%!其中「一般事務費」大幅膨脹,明確標註要用於臉書(FB)與YouTube的宣導。勞動部要轉型當網紅經紀公司?176萬元宣傳經費,如果只是拿來買點閱率、做漂亮的短影音,對提升勞權意識有實質幫助嗎?勞動部必須提出成效指標,嚴禁將預算挪用於特定政治人物的形象包裝,淪為「政府出錢、官員作秀」。115年度突然新增了「設備及投資」科目(502萬元),宣稱是為了「全民勞教e網」的維護更新案。網站過去3年的使用率、點擊率以及勞工回饋,一個既有的網站,為何需要在單一年度編列500多萬進行大規模資本支出?勞教的核心在於「內容」,而非「硬體設備」。500萬元的設備投標清單,是否涉及特定廠商?是否真的有更新的迫切性?勞動部一方面喊著預算拮据要增加撥補,一方面在115年度計畫中塞滿了赴日交流行程(ILERA大會、勞教考察等)。政府預算每一分錢都是勞工的血汗稅金。我們支持勞動教育,但絕對反對「假教育之名,行宣傳之實」,更不允許勞動部把預算當成「公帑提款機」來進行大內宣或派系分贓,爰針對115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810萬6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如何增加全民勞教e網上課人數之具體措施及精進勞工上課之便利性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1】
提案人:蘇清泉 盧縣一
連署人:陳菁徽
3.115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810萬6千元。勞動三法自100年大幅翻修以後,直到近幾年才出現多起罷工實例,然而台灣社會的勞動意識與素養卻仍停滯不前,在工會以實際行動翻轉勞資關係的路途中,仍有許多待改進的問題。現行台灣勞動法規對工會的保護不足,工會籌組與協商門檻太高,政府勞檢缺乏對企業的監督能力等,都是造成台灣勞資關係對立與極度不對等的原因。因此,許多工會主張全面檢討「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擴大工會組織面、強化工會集體談判權、積極促進工會參與及監督企業經營管理,並讓工會在資訊對等情況下與企業對等協商,才能真正減緩勞資爭議發生,同時兼顧勞工權益。勞動部於勞動關係業務項下編列促進工會組織自由化經費、強化團體協約,推動派遣勞工保護法制經費、建立迅速有效勞資爭議處理機制經費、健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經費、推行勞動教育,強化勞資對話經費等,為強化勞動相關法規推動,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請勞動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2】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林月琴 王正旭
4.115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810萬6千元。鑒於實務上勞資雙方進行團體協約協商時,常面臨協商長達數年、召開多次會議,實際上團體協約進度卻原地踏步之困境,協商效率極度低落。雖現行「團體協約法」第6條明訂勞資雙方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協商,並訂有相關裁決機制,然「誠信協商」之違反在實務上難以客觀認定。許多雇主藉由形式上派員出席會議、提供敷衍了事之對案或協商資料,實質上遊走法律邊緣、延宕進度,致使工會團體耗費龐大時間成本卻無法達成實質協議,法規形同虛設。為有效突破團體協約之協商僵局,落實勞工集體協商權之保障,勞動部應積極檢討現行法規之不足,研議修正「團體協約法」,建立明確之「團體協約協商時效」與「仲裁機制」,明定協商期程若超過一定時間仍無法達成協議,即以仲裁機制解決。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請勞動部針對「建立團體協約協商時效與逾期仲裁機制」邀集工會及專家學者進行意見蒐集,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3】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5.115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810萬6千元。針對勞權保障部分,大型企業如長榮航空自112年起,因超時工作等違法行為受罰多次,累積金額近300萬元,顯見現行罰鍰對大企業僅為「營運成本」,難收警示之效。且企業內部潛規則(如扣考績、影響升遷)壓迫員工不敢依法申訴,致使「勞動基準法」第79、80條之加重處罰與限期改善流於形式。針對工會權利保護部分,勞資權力嚴重不對等,企業常利用長達數年的「法律戰」消磨勞工團結權,導致工會成員因經濟壓力被迫退出。現行「工會法」對平衡企業訴訟力量、保障勞工團結權之功能明顯不足,亟需修法精進。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就現行「勞動基準法」裁罰機制對大型企業嚇阻力不足之問題,檢討是否導入按營業額比例或累犯加重之罰鍰制度,並研議強化違法資訊揭露及其他非金錢性處分,以避免罰鍰淪為經營成本;另針對企業以考績、升遷等方式壓制申訴之情形,提出具體防制及吹哨者保護措施;並就「工會法」保障勞工團結權不足之現況,研議建立更即時有效之救濟機制及減輕工會訴訟負擔之配套,整體提出制度精進與修法評估。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4】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王正旭 黃秀芳
6.有鑑於我國與美國達成之「臺美對等貿易協定」已將保障勞工權益納入核心章節,其中協定文本第3.9條明確規範我國應於協定通過後5年內,透過修法調降工會籌組之法定人數門檻。考量降低工會組成人數涉及我國集體勞資關係之重大變革,包含工會同意權之行使、會務假核給標準、以及「複數工會」競爭等配套討論,其影響層面極廣且具備高度複雜性。為確保國際貿易承諾之履行能與國內勞動現況平穩接軌,並落實修法前之社會溝通工程,勞動部應於「臺美對等貿易協定」正式審議通過後,儘速啟動與勞、資、學各界之對話與研商。爰針對115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810萬6千元,凍結50萬元,要求勞動部應於協定通過後6個月內,就「工會法」修法之社會溝通規劃、具體執行期程及目標,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以利國會監督並凝聚社會共識。【45】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林淑芬 林月琴
7.115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810萬6千元。查勞動部編列該項預算,係為推動我國工會組織發展自由化,以期工會組織功能完善,使勞工得以工會方式爭取權益。惟警察、消防員近年不斷要求以組成工會方式,爭取自身權益,而勞動部雖時有表示重視警察及消防員之權益,卻僅提出以公務人員協會法作為修法措施,無法使警消弟兄獲得完整之勞動權益保障,使警消弟兄依然無法以工會方式爭取權益。是勞動部在辦理促進工會組織之業務時,未研議如何使警消弟兄組成完整工會之立法方向與施政政策,顯疏漏警察及消防員之權益。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請勞動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協助銓敘部及相關主管機關保障警消結社權相關作法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6】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8.115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810萬6千元。其應用於促進工會發展、協助勞資爭議處理。惟查我國各級工會數及會員數自112年以來已停滯不前,工會數3年來從5,819間提升為5,849間,僅提升30間,會員人數更是從341萬6,602人下滑至336萬707人。近年國內友善職場意識抬頭,勞工對集體勞動權益保障之需求日益殷切,然勞動部之推展成效竟與社會趨勢背道而馳,顯見現行「促進工會發展」之輔導與宣導機制已然僵化失靈。為避免預算虛耗,並督促勞動部徹底檢討工會組織之推動策略,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7】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廖偉翔 蘇清泉
9.勞動部應積極推動勞工籌組工會、保障集體勞動權益,惟查114年第2季我國工會總數及會員總人數均較113年底下降,全國勞工工會及職業工會組織率亦呈下滑情形,顯示工會組織發展及勞工參與程度仍面臨挑戰。另查,114年度截至7月底止,輔導成立企(產)業工會家數僅7家,相較112年度13家已有下降,現行工會輔導及補助機制之推動成效,仍有精進空間。此外,近期更發生部分職業工會積欠勞工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保險費,遭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移送行政執行之情形,恐影響會員請領相關保險給付權益,顯示部分職業工會於財務管理、保險費代收代繳及會員權益保障機制上,仍存在監督不足問題。鑒於工會制度攸關勞工集體協商權益及勞資關係穩定,勞動部應持續強化工會管理、提升補助與輔導機制成效,並加強職業工會財務與保險業務監督,以保障勞工權益。爰針對115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810萬6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8】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淑芬
10.115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810萬6千元。根據勞動部統計,114年第2季全國工會家數及會員人數均較前期下降,全國勞工工會及職業工會組織率亦呈下滑趨勢,部分職業工會更發生未依法繳納保險費情形,影響勞工投保權益。惟勞動部115年度仍編列相關補助經費辦理工會教育訓練及輔導措施,顯示現行工會輔導及管理機制仍有精進空間。勞動部應檢討工會輔導、補助及監督機制,強化基層工會運作與勞工權益保障。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9】
提案人:林月琴 伍麗華
連署人:林淑芬 黃秀芳
11.115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810萬6千元。依勞動部資料顯示,114年第2季我國工會數量及工會會員數較前期略有下降,顯示整體勞工組織率與集體勞動參與情形仍面臨挑戰。工會作為勞工集體協商、勞資溝通及勞動權益保障之重要制度基礎,其組織發展情形攸關我國集體勞動權之落實及勞資關係穩定。經查,目前部分產業仍存在工會組織率偏低、籌組工會困難、會務運作資源不足及非典型勞動者參與工會機制有限等情形,尤其平台經濟、派遣、承攬及自由接案等新型態勞動關係日益增加,現行工會輔導與支持措施尚未完全因應勞動市場結構轉變,致部分勞工集體組織與協商權益保障仍有不足。爰此,請勞動部就我國工會數量及會員數下降原因進行盤點分析,並研議強化工會籌組輔導、非典型勞動者工會參與支持、基層工會會務量能提升及數位化發展等措施,並檢具整體政策規劃、跨機關協調機制、具體推動期程及預算規劃之書面報告。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50】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王正旭 黃秀芳
12.115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810萬6千元。推動勞工籌組工會及工會運作有利措施,促進勞資協商簽訂團體協約或一般協議,為勞動部115年度重要施政計畫之一,惟114年第2季我國總工會數及會員人數減少,且全國勞工工會及職業工會組織率亦下降,另部分職業工會未能依法協助會員,影響勞工權益。有鑑於「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及第2項關於「廠場」要件之規定,因牴觸「憲法」第23條的法律保留原則,業於114年5月19日失效,有關廠場工會之成立應回歸「工會法」規定,保障勞工組織工會與加入工會之權利。經查勞動部勞動關係司係以促進工會組織自由為施政目標,國營事業尤應為表率,惟台灣電力(股)公司員工不斷陳情,目前「台灣電力工會」仍於其官網強調該會才是台電唯一企業工會,某位主要幹部並於相關會議中強硬表達「對於各廠場企業工會(含欲成立者),就是與電力工會為敵,……絕對不會再客氣」,並且聯合資方台灣電力(股)公司對各廠場企業工會不斷提起訴願,反對其成立,甚至發生聯合公司管理幹部打壓個別工會員工情形,公司與工會這些作為似已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等相關規定。邱委員鎮軍業於第3會期委員會議中提出質詢,並提供具體事證,惟迄今未獲回應查處結果。另查工會成立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勞工權益,其任務明定於「工會法」第5條,其主要功能是透過集體力量,保障勞工權益,提升勞動條件與經濟生活。理應聯合小工會,來團結並提升勞權,而非以「打壓小工會」,來鞏固其「唯一工會」之地位及利益。請勞動部就上開問題提出回應說明及查處結果。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51】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盧縣一
13.115年度勞動部預算案於第4目「勞動關係業務」項下「促進工會組織自由化」2.辦理全國模範勞工選拔暨表揚等各系列活動及全國模範勞工獎勵金、出國經費及補助全國性工會辦理五一勞動節表揚大會等業務費。編列預算348萬5千元。有鑑於歷年五一表揚活動面臨預算高昂、效益偏低的結構性問題,包括經費多耗費於儀式性的場地與餐敘,而非直接回饋勞工;受獎對象侷限於工會組織推薦,導致廣大非工會勞工參與感低,活動流於形式。實宜精準預算支出、擴大參與(如納入移工、外送員等多元族群,並結合線上參與機制。)等。爰針對115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810萬6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54】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盧縣一
14.115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810萬6千元。鑒於近日發生知名輪胎廠與化妝品廠無預警關廠、裁員,大批基層勞工瞬間失去生計。回顧我國勞工運動史,全國關廠工人歷經官司纏訟身心俱疲十數年有餘、甚至以臥軌與絕食等慘烈方式進行抗爭,皆為血淚。方促成今日勞動法規與制度之部分有所改善,但仍無法完全杜絕。為避免血淚一再重演,請勞動部於2個月內提出報告,詳細規劃如何改善加強現行制度,確保勞工生計與權益。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5】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淑芬
15.115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810萬6千元。查勞動部近年為加強曾因違反「勞動基準法」等勞動法令之雇主業者之法律遵守議事,針對新進雇主與曾受裁處之雇主開設課程,以期保障勞工權益,避免雇主因對法規不甚熟捻,以致違法而遭裁處。惟依勞動部違法雇主查詢系統,近年雇主遭裁處之案件有不降反升之趨勢,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2項為例。其違法裁處數量自112年524件暴增為114年之956件,顯見近2年違法案件不減反增。勞動部既辦理推行勞動教育,強化勞資對話之計畫,應檢討其施政,為何以開設教育計畫,期待以教育方式加強業者遵法概念,卻不但未能減少違法案件,反而違法案件連年增加。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58】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廖偉翔
(二)115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2,883億6,275萬4千元,合併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我國受僱醫師之勞工保險權益長期受損,淪為制度邊緣人。現行「勞工保險條例」未將診所列為強制投保單位,導致多數受僱醫師面臨加保困局。實務上,即便醫師欲自費透過職業工會加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卻常以醫師「有固定雇主」為由予以退件,導致其僅能參加保障極低之國民年金。惟查,勞動部身為勞工權益主管機關,應針對此類「非強制投保單位之受僱勞工」受困於制度縫隙之現況,主動提出行政作為。為落實受僱醫師之加保權益,勞動部應研議發函,要求已成立投保單位之診所應為所僱用之全部員工辦理加勞工保險,以完備其社會保險保障。爰針對115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2,883億6,275萬4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7】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林淑芬 林月琴
2.勞動部114年初公布最新勞工保險精算報告,勞工保險基金破產年限雖較上次精算報告顯示的117年延後至120年,但潛藏負債也從10兆2,900億元增加至13兆2,300億元,顯示勞工保險基金因少子化等因素,勞工保險基金負擔將愈趨沉重,若勞動部繼續行政怠惰,一味只依賴預算撥補,治標不治本,無法健全勞工保險體制,勞動部應持續研議勞工保險財務改善因應對策,挽救岌岌可危的勞工保險基金,故針對115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2,883億6,275萬4千元,凍結10萬元,待勞動部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8】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林淑芬 王正旭
3.有鑑於我國目前生育主力年齡落在25至39歲區間,而若依據113年「本國籍全時受僱員工全年總薪資」回推,本國籍全時受僱員工25至29歲總薪資每月平均5萬3,166元、中位數平均4萬4,750元;30至39歲總薪資每月平均6萬2,916元、中位數5萬0,666元,而若與我國現行「就業保險」投保薪資上限4萬5,800元相較,目前就保投保薪資上限都不符合現在的薪資現況和政策需求,會擠壓到雙親請領育嬰留停津貼時的實質薪資替代率。而若再參考114年OECD統計,女性換算全薪育嬰假週數(有薪育嬰假週數X薪資替代率),同為東亞國家之日本為26.9週,南韓則為37週,相較我國最高20.8週(26週X80%),我國育嬰留停津貼之實質薪資替代率顯然仍有提升空間。為促進育嬰性別平等,保障雙親育嬰留停期間之實質薪資替代率,爰針對115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2,883億6,275萬4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於3個月內,就「提升育嬰留停津貼實質薪資替代率」之具體精進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9】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林淑芬 林月琴
4.115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2,883億6,275萬4千元。有鑑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自105年起迄今已逾8年未曾調整,隨著基本工資連年調升,目前的「天花板」4萬5,800元已顯得過低,讓樓地板接近天花板,影響勞工退休保障。截至114年初,已有超過313萬人(約佔總投保人數32%)卡在最高級距(即高薪低報),導致中高薪資勞工的實際薪資與投保薪資嚴重脫鉤。產生問題包括:(1)影響勞工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等給付。(2)所得替代率偏低,對於中高所得勞工而言,退休後領取的年金無法反映其在職時的薪資水準,導致保障不足。(3)制度性不平等,勞團批評勞工保險上限(4萬5,800元)遠低於全民健康保險上限(約31萬元)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上限(7萬2,800元),且與軍公教投保薪資上限(約5萬3,000元)存在差距,認為這對勞工極不公平。(4)上下限倍數過小,勞動部曾引用國外數據指出,德、日、韓等國投保薪資上下限差距達6至16倍,而台灣僅約1.6倍,缺乏彈性。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0】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盧縣一
(三)115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2,883億6,275萬4千元,合併凍結25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5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2,883億6,275萬4千元,用以辦理就業保險制度相關說明與座談會、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法令宣導等業務。少子化係台灣當前最重要之國安與社會發展議題之一,如何協助育兒家庭兼顧工作與照顧責任,降低勞工因育兒而離開職場之風險,實為勞動政策應積極回應之重點。勞動部預計自115年1月1日推動「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方案」,開放勞工於原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期間內,以日為單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新增「辦理友善職場育嬰留職停薪獎勵雇主」計畫,鼓勵小微型企業支持勞工彈性使用育嬰留職停薪。惟113年度「彈性育嬰留職停薪試辦計畫」申請者有限,試辦成果是否能充分反映勞工實際需求,仍有持續追蹤之必要。勞動部允宜就新制上路後實際申請情形、育兒勞工使用需求、小微型企業配合情形、雇主獎勵金發放成效,以及是否有助降低育兒勞工離職風險等事項,持續滾動檢討。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5萬元,俟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
提案人:陳菁徽 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2.115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2,883億6,275萬4千元。有鑑於114年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案,正式將政府撥補勞工保險基金及最終支付責任法制化,明定中央政府應每年編列預算撥補,並於保險財務不足時負起最終支付責任,以保障勞工權益。然而,依相關財務推估,勞工保險基金仍可能於6年後,即120年面臨破產危機;且勞工保險基金潛藏負債已由10兆2,900億元累積至逾13兆5,000億元,較114年同期增加約1兆7,000億元。顯見即便政府撥補及最終支付責任已入法,仍僅屬延緩財務壓力之措施,尚無法從根本解決勞工保險基金長期失衡及破產風險。再者,勞工退休金新制施行已逾20年,惟勞工自願提繳率僅16.85%,顯示我國勞工退休金提撥意識及退休準備仍明顯不足。並且該項業務費較114年法定預算增加155萬元,主管機關卻未就媒體宣導費增加之必要性、具體執行內容、預期效益及成效評估方式提出明確說明。爰要求勞動部應就預算增列之必要性、宣導對象、執行方式及績效指標提出完整說明,並針對勞保基金財務永續、政府撥補機制及研議提升勞工退休金雇提率、自提率等可行性報告。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5萬元,俟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
提案人:陳菁徽 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四)鑒於我國在臺移工有效聘僱許可人數移工已逾75萬人,又114年8月開放80歲以上高齡者免具巴氏量表即可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恐增10萬人需求數。惟迭有民眾陳情反應申請外國人招募及聘僱許可等待時程過長,民眾電洽承辦人詢問無人接聽、電話轉接過程自動斷訊等離譜情事,勞動部為因應可能外國人申請許可數暴增,允宜配置適當合理人數,並健全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所需之通訊設備及資訊系統,故針對115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預算編列6億3,910萬1千元,凍結10萬元,待勞動部提交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9】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林淑芬 王正旭
(五)115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預算編列5,134萬4千元。鑒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級距自105年5月調高至新台幣4萬5,800元後,迄今已近10年未再調整。期間基本工資連續多年調升,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最高級距卻持續凍漲,導致眾多薪資超越4萬5,800元之勞工,其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等各項給付皆受限於天花板,與實際所得嚴重脫節,形成「合法的高薪低報」現象,嚴重剝奪勞工實質保障與退休經濟安全。現行制度與國內實際薪資水準之落差已不容忽視,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請勞動部針對勞工保險投保薪資上限提高至少一級(由現行4萬5,800元提高至4萬8,200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1】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六)115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策劃政策推展」預算編列510萬9千元。有鑑於勞動部114年度預算「綜合規劃業務」項下「策劃政策推展」編列134萬9千元,其中辦理勞動政策、重要措施及勞動部臉書等相關媒體宣傳費用之業務費為56萬元;惟115年度預算案同項「策劃政策推展」預算增列至510萬9千元,其中「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業務費更大幅增加至422萬元,增幅顯著。然勞動部並未就相關經費大幅增加之必要性、具體用途、執行項目及預期效益提出完整說明。再者,勞動部部長曾表示,勞動部各項社群平台之經營並未使用任何預算,與本次預算案中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大幅增加之情形顯有疑義。爰要求勞動部應就115年度「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大幅增加之原因、經費配置內容、宣導項目、委外規劃、執行方式及績效評估機制,向立法院提出詳細書面說明。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7】
提案人:陳菁徽 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七)勞動部114年9月公布115年3月底職位空缺概況調查統計結果,若細分產業別,各大行業職缺數,以製造業9萬2,000個占33.5%最多,批發及零售業4萬7,000個占16.9%居次,住宿及餐飲業2萬5,000個占9.1%居第3,三者合占近六成,據勞動部資料顯示,職缺率相對高、招募時間相對長的產業,包含營建工程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用水及污染整治業、運輸倉儲業、其他服務業、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及住宿業等,勞動部應積極研擬相關對策,以利解決各產業人才缺口,故針對115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強化人力資源規劃」預算編列596萬4千元,凍結10萬元,待勞動部於3個月內提交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1】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林淑芬 王正旭
(八)115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2,896萬7千元。經查,114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強化人力資源規劃」經費編列298萬4千元,惟115年度預算案同項經費增列至596萬4千元,增幅明顯。其中「配合國家整體政策發展辦理勞動及人力議題研究,以及臨時性重要政策議題諮詢服務」編列196萬6千元,屬新增預算項目。然勞動部為我國勞動法令及勞動政策之主管機關,本應具備勞動政策規劃、法令研析及人力資源發展之專業能力。如今以「臨時性重要政策議題諮詢服務」名義新增編列近200萬元,卻未具體說明其必要性、諮詢對象、委託方式、研究範圍及預期成果,恐有預算編列浮濫之虞。爰要求勞動部應就115年度「強化人力資源規劃」經費增加之原因,以及新增「臨時性重要政策議題諮詢服務」之具體用途、執行方式、委託內容、預期效益及後續應用方式,向立法院提出書面說明,俾利預算審查,避免浪費民脂民膏。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2】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王育敏 蘇清泉
(九)115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2,896萬7千元。經查,114年度勞動部預算「綜合規劃業務」項下「強化國際事務」之「業務費」編列117萬7千元,惟115年度預算案同項業務費大幅增列至1,215萬4千元,增幅顯著。其中「辦理歐美等重要國家及國際組織、雙邊、多邊交流參與、座談或研討會」編列988萬6千元,屬新增預算項目,然勞動部並未具體說明該項預算之必要性、辦理內容、預計參與國家或組織、場次規劃、經費配置及預期效益。再者,勞動部於同項預算中,已另編列「參與雙邊及區域自由貿易協定(FTA)談判」14萬5千元、「出席世界貿易組織(WTO)相關談判諮商會議」12萬6千元等國際交流及談判相關經費,合計業務費91萬5千元。上述項目與新增之「辦理歐美等重要國家及國際組織、雙邊、多邊交流參與、座談或研討會」內容性質相近,恐有預算重複編列之虞。另查,勞動部115年度預算案亦編列「參加兩岸勞動議題研討會」業務費5萬元。惟考量兩岸交流涉及人員安全、行政風險及政治敏感性,且勞動部部長過去相關言論恐影響部內派員參與兩岸活動之安全與妥適性,勞動部更應審慎評估該項預算之必要性與可行性。綜上,勞動部115年度「強化國際事務」業務費大幅增加,卻未提出充分說明,且相關國際交流、雙邊多邊參與及兩岸研討會經費恐有重複編列及執行風險。爰針對115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預算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6】
提案人:陳菁徽 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十)115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強化國際事務」中「業務費」之「大陸地區旅費」預算編列5萬元。勞動部編列業務費5萬元辦理參加兩岸勞動事務研討會,惟在當前兩岸官方互動停滯、制度交流有限之情形下,相關計畫之實質效益備受質疑。兩岸勞動制度、法規體系及政策環境差異甚大,且缺乏常態性制度合作機制,致使交流內容多流於概括性討論或經驗分享,難以具體轉化為我國勞動政策之參考依據。於此背景下,仍持續編列經費參與相關研討會,其政策連結性與實際應用價值均顯不足。另查主管機關對於該項出國計畫,未具體說明參與研討會後之成果運用方式、政策回饋機制或可量化之績效指標,亦未提出交流成果如何轉化為制度改革或行政精進之具體規劃。在兩岸事務往來受限、政策環境未具實質互動基礎之情形下,仍持續投入相關經費,顯有流於形式交流之虞。爰建議檢討該項預算編列之必要性,並要求主管機關提出具體成果規劃及效益評估。爰針對是項預算全數凍結,俟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9】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十一)115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810萬6千元,合併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5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810萬6千元。有鑑於114年度勞動部預算「勞動關係業務」項下「促進工會組織自由化」之業務費編列362萬1千元,惟115年度預算案同項業務費增列至466萬元。其中「健全工會法制,辦理工會法令座談活動;辦理訪視、關懷工會等相關業務」經費,亦由114年度16萬7千元增加至38萬元,增幅明顯,勞動部應就預算增加之原因、辦理內容、執行方式及預期效益提出具體說明。再者,我國工會制度長期仍存在實務落差。依現行工會法規定,合法移工雖得依法加入或組織工會,然因多數移工受定期契約、聘僱許可及無法自由轉換雇主等制度限制,實務上仍可能面臨資方打壓、不續聘或其他不利處分,導致其團結權與工會參與權難以有效落實。勞動部既以「促進工會組織自由化」為預算目標,即應針對移工參與工會之實際障礙提出具體改善措施。此外,現任勞動部部長洪申翰過去擔任立法委員期間,曾公開表態支持消防員組織工會,惟其就任勞動部部長後,勞動部對於消防人員組工會或相關團結權保障議題,至今未見積極作為。消防人員工作具高度危險性與公共性,其勞動條件、工時安排、職業安全及申訴機制均有制度檢討必要,勞動部不應僅停留於口頭支持。爰要求勞動部應就115年度「促進工會組織自由化」業務費增加之原因及具體用途,向立法院提出書面說明;並應會同銓敘部及相關主管機關,研議消防人員組織工會或建立替代性團結協商機制之可行性,提出具體評估報告及後續推動期程。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3】
提案人:陳菁徽 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2.115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810萬6千元。有鑑於本項預算說明係為「強化勞資爭議處理及大量解僱勞工保護之功能,推廣勞資自主解決爭議能力,強化企業勞資關係之穩定,有效解決重大勞資爭議」等用途。然近期設廠超過40年之知名輪胎大廠普利司通(Bridgestone)湖口廠宣布即將關廠,逾500名員工恐面臨失業危機,嚴重影響勞工家庭生計及地方就業穩定。再者,我國目前正面臨缺工與勞動力不足問題,勞動部除應依法督促事業單位落實大量解僱勞工保護相關程序外,更應主動介入協處,盤點受影響勞工之年資、技能、年齡結構及再就業需求,並結合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失業給付、轉職媒合及地方產業人力需求,提出完整安置與就業銜接方案,避免勞工因企業關廠而陷入長期失業。爰請勞動部針對普利司通湖口廠關廠事件,提出勞工權益保障、資遣程序查核、就業媒合、職業訓練及後續追蹤輔導之書面報告,並就未來面對大型企業關廠或大量解僱案件時,如何強化預警、協處及再就業安置機制,研擬具體改善計畫。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7】
提案人:陳菁徽 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3.115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810萬6千元。經查,114年度勞動部預算「勞動關係業務」項下「推行勞動教育,強化勞資對話」編列225萬4千元,惟115年度預算案同項經費大幅增列至911萬2千元,其中業務費由215萬4千元增加至398萬7千元,並新增「設備及投資」502萬5千元,增幅顯著,勞動部應就預算增加之必要性及具體用途提出說明。首先,115年度業務費增加,主要係因新增「為推行勞動教育、強化勞資對話計畫,運用臉書及YouTube社群媒體管道推動全民勞教e網業務宣導……」等相關經費176萬4千元。惟勞動部YouTube頻道長期以來無論觀看次數、訂閱人數及互動成效均表現不彰,若未先檢討既有社群經營策略,即再行編列宣導預算,恐難有效提升政策傳播效益。再者,「全民勞教e網」本身已有專門網站,內容亦包含勞資爭議、勞工權益、勞動法令及相關教學影片等資源。若勞動部欲推動勞動教育及業務宣導,理應優先整合並強化既有網站內容、提升使用便利性,同時改善勞動部本部既有社群平台之經營成效,而非另以新增預算方式重複辦理宣導。另查,115年度預算案新增「設備及投資」502萬5千元,用於全民勞教e網維運更新及相關建置。惟該網站自109年即已開始運行,勞動部應說明既有系統目前究竟存在哪些功能不足、資安風險、平台效能或使用者體驗問題,足以支持再編列逾500萬元進行維運更新及建置作業,否則恐有重複建置、預算浮濫之虞。爰要求勞動部應就115年度「推行勞動教育,強化勞資對話」預算大幅增加之原因,包含業務宣導費176萬4千元及設備投資502萬5千元,向立法院提出書面說明,以利預算審查,避免公帑浪費。爰針對115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預算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9】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王育敏 蘇清泉
(十二)115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編列3,067萬7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114年度編列2,835萬4千元,115年度編列3,067萬7千元,115年度新增「辦理勞工退休制度廣播、網路或平面等相關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單項金額即高達150萬元,占該分項總額近五成。勞工退休制度屬長效性政策,並非新制度上路,為何於115年度突然有百萬級媒體宣導之需求?預算書中對於「必要性」及「預期KPI效益」是否有編列公帑美化行政部門形象,而非落實實質退休保障之疑慮?根據勞動部「商港服務費福利專款運用管理要點」,專款應用於提升港口勞工福祉。然實務運作上存在諸多問題,現行針對商港相關工會之勞工福利補貼,其「補什麼」、「補多少」、「如何核定」之標準透明度不足,導致基層工會常反映核銷過程繁瑣且標準因人而異。針對不同港區(如高雄港、基隆港等)之勞工特性,有無差異化的福利規劃?而商港勞工福利預算編列,115年補助費為1,964萬4千元(較114年微增),然其「業務費」竟連續2年維持在17萬元完全不動。在各項人事、通訊及事務費用皆因通貨膨脹調升之際,該項目的行政管理成本(業務費)竟能完全持平。「刻意湊數」的編列方式,顯示勞動部對專款管理之行政作業成本缺乏核實計算,極可能導致基層承辦人員負擔過重,或行政效率低落。鑑於為中華民國納稅人嚴格把關政府財政支出之必須,爰針對115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編列3,067萬7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60】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盧縣一 陳菁徽
2.115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編列3,067萬7千元。勞退新制自2005年7月實施至2026年已滿21年,依現行法規,雇主每月須提繳不低於工資6%的退休金。然20年來,物價、房價年年高漲,雇主提繳率至今仍未調整,同樣工作30年、月薪5萬元的勞工,舊制可領225萬元,新制帳戶本金卻僅約108萬元。現行制度勞退金,難以負擔未來20至30年退休生活,政府應正視制度設計不足,逐步提高雇主提繳責任。2026年5月1日勞工遊行,勞動部針對團體回應:針對「勞工退休金制度」議題,勞動部表示,114年整體勞動基金收益續創新高,其中新制勞退基金收益達7,469億元、收益率15.60%;勞動部強調,現行制度已規定雇主每月須提繳不低於工資6%的退休金,作為基本保障,並開放勞工自願提繳且享有免計入年度所得課稅優惠。勞退新制施行後,勞工退休金不再因轉換工作而受影響,未來將持續蒐集各界意見,朝實質提升勞工退休保障的方向,審慎檢討提繳上限與制度設計。勞動部的回應根本答非所問,為回應廣大勞工訴求以及照顧勞工退休生活,請勞動部提出新制勞退提撥率調整評估報告,並具體回應逐步提高雇主提繳責任之訴求。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勞動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1】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3.有鑑於依據目前最新115年2月「勞工退休金提繳人數及平均提繳工資─按提繳身分別及月提繳工資級距組別分」資料顯示,在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754萬7,617人中,個人自提僅125萬2,370人,佔16.5%。同時,若以4萬5,800元為界,4萬5,800元以下勞工489萬1,998人中,僅46萬8,930人自提,比例僅為9.5%;而4萬5,800元以上勞工265萬5,619人,則有78萬3,440人自提,佔比高達29.5%。顯見目前勞退新制自提對於薪資較高之勞工有較高吸引力,薪資較低之勞工無論是基於可支配餘額分配考量或投資績效吸引力等,目前薪資較低勞工就是比較不會選擇自提勞退。此外,依據113年度「勞工退休金雇主提繳人數及平均提繳率─按提繳率等級及行業分」年報統計,勞退新制雇主提撥6%者,佔全體提繳勞工99%(750萬6,595人/757萬4,962人)。綜上所述,為保障低薪勞工之退休權益,爰針對115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編列3,067萬7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於3個月內,就「提高勞退新制雇主法定提撥率之可行性」與「提高雇主提撥高於6%之促進策略」之具體改善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63】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林淑芬 林月琴
4.勞動部115年度辦理「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補助計畫」,持續補助企業推動員工協助方案(EAP)、員工紓壓課程、友善家庭措施、員工子女臨時協助空間及單身聯誼活動等,以鼓勵企業營造友善職場與工作生活平衡環境。勞動部表示,115年度申請企業數較114年同期增加約三成,並強調越來越多企業重視友善職場推動。然而,經查「工作生活平衡網」目前並未公開揭露歷年申請企業數、核定件數、實際受惠勞工人數、補助成效、留任率改善、員工滿意度或心理健康改善等具體統計資料,外界難以檢視整體計畫執行成果與政策效益,亦難據以評估政府資源投入是否確實達成改善勞工工作與生活平衡之政策目標。另查,劉委員建國亦於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質詢時即指出,現行員工協助方案(EAP)資源,長期集中於大型企業,移工、家庭看護工、微小型企業勞工及基層服務業勞工,實際上較難取得相關心理支持與協助資源。鑑於工作生活平衡政策攸關勞工心理健康、家庭照顧支持及企業留才,勞動部應建立完整成效評估機制,並強化中小企業、移工及弱勢勞工之EAP資源可近性。爰針對115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編列3,067萬7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5】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淑芬
5.據勞動部統計,勞退新制自2005年7月上路至今(2025)年已20年,目前選擇自提退休金的勞工達129萬人,占新制勞工總數16.85%,不到二成,而勞動部指出,薪資級距越高自提比率越高,最高級距11萬元以上,自提率達49.92%,而提繳薪資在3萬6,300元以下者,自提率僅6.24%,可看出所得影響勞工退休準備金的能力,高薪勞工更有餘裕為退休生活鋪路,為此,勞動部應加強宣導並研議,如何鼓勵低薪勞工透過時間與收益的複利效果累積退休保障,爰針對115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編列3,067萬7千元,凍結50萬元,待勞動部提交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67】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林淑芬 王正旭
(十三)115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編列3,067萬7千元,合併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5年度勞動部預算案於第5目「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推動職工福利,改善勞工生活」賡續檢討研議職工福利法規暨相關配套措施等,編列預算172萬3千元。有鑑於本項預算首要任務為「賡續檢討研議職工福利法規暨相關配套措施」,每年都在空說賡續檢討,但勞工團體與專家多年來不斷針對「職工福利金條例」提出修法呼籲,重點包括(1)法規嚴重過時:除92年做過部分修正外,核心條文自32年後未實質大修,用語與現代產業脫節,難以應對多元勞動型態。(2)罰則缺乏威嚇:違法提撥僅處3,000元罰鍰,對大型企業毫無約束力,導致落實率低,形同虛設。(3)提撥機制僵化:員工自提0.5%的強制性引發重複負擔爭議,難以平衡國營與民營事業提撥標準。(4)強化監理,防止職工福利金遭到濫用,並將福利範疇轉型為支持育兒與退休等現代需求。惟均未獲得勞動部積極回應,實有修法怠惰及預算無效編列情形。爰針對115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編列3,067萬7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64】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盧縣一
2.115年度勞動部預算案於第5目「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落實勞工退休制度」中「業務費」編印勞工退休制度說明資料,以及辦理勞工退休制度廣播、網路或平面等相關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需業務費279萬1千元。根據勞動部統計,截至114年10月底,勞工退休金自願提繳的人數已經突破134萬5千人,提繳率提升至17.2%,惟仍有超過八成的勞工沒有選擇自提,覆蓋率不足,顯示勞工退休制度仍應加強推廣。因此勞動部應藉由數位推廣加強宣導效率,目前雖已建置了多樣化的查詢平台與試算工具,但主要成效僅停留在資訊呈現,難以轉化為實質的「自願提繳」誘因,導致自提率提升緩慢。此外,推廣策略缺乏族群分眾,導致中高齡勞工面臨數位門檻,而年輕族群則因內容過於僵化、缺乏感官吸引力(如短影音或互動行銷)而產生疏離感。未來應從「單向告知」轉向「行為引導」,強化數據回饋分析,以優化推廣力道。爰針對115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編列3,067萬7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69】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盧縣一
3.115年度勞動部預算案於第5目「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勞動基金監理」召開勞動基金監理會議等業務編列預算118萬7千元。經查勞動基金監理會召集人黃玲娜政務次長,在114年度12次定期會議中,親自出席會議7次(含李健鴻政次主持1次),缺席5次,出席率僅約為58.3%,其中上半年出席率(33%)與下半年(83%)有明顯落差。有鑑於勞動基金規模已經達到7兆9,800億元,基金監理會議至關重要,而召集人具備行政資源調度與跨部會協調的能力,出席率低,恐降低跨部會協調能力,降低決策權威性,並且容易讓外部代操投信業者或內部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產生「監理力道放軟」的錯覺,減弱替勞工把關的外部監理壓力,顯示勞動部對「勞工養老本」漫不經心,應請改善出席率,強化監理會功能。爰針對115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編列3,067萬7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70】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盧縣一
(十四)115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5億9,915萬5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勞動部近期公布最新減班休息(無薪假)統計,實施無薪假事業單位計456家,實施人數9,153人。比起上一期的435家,實施人數8,456人,本次家數增加21家,人數增加697人。主要增加原因,是有3家通報無薪假企業規模較大,3家皆超過150人,分別是機械設備製造業、金屬製品製造業、民生工業,通報無薪假理由皆是受美國關稅影響、訂單減少所致。而此次通報無薪假的企業,受美國關稅影響的有369家、人數8,186人,有71.9%的企業(328家)為適用僱用安定措施的產業,有接近八成(76.8%,7,034人)員工可以申請薪資差額補貼。雖然,通報減班休息的勞工,如非屬僱用安定措施之業別,有訓練津貼可以申請,勞工利用減班的時間來參加勞動部訓練,就可以請領每小時190元的訓練津貼,在薪資差額內,最高每月可領1萬7,210元。惟勞動部並未公告各項支持措施實際請領人數,及發揮就業安定之成效;放任減班休息人數逐月增加,亦未見主動協助勞工請領相關補助,爰針對115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5億9,915萬5千元,凍結50萬元,待提交如何改進正式書面報告就後,再予解凍。【73】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2.115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5億9,915萬5千元。查國際勞工組織之統計資料,我國於2024年平均年工時高達2,030小時,為OECD國家中第五高,顯著高於日韓之平均年工時,顯見我國勞動環境仍然屬於高工時、易過勞之不友善環境。又據民間調查,近80%勞工曾發生無酬勞加班之情形,且114年亦有2,093件因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未給付加班費而遭裁罰之違法情形,顯見我國勞動環境普遍存在薪資給付不全之問題。除依法裁罰公告姓名外,應要求地方政府依法限期補付工資。勞動部針對違反加班費最嚴重行業,與目的主管機關共同提出改善方案。勞動部既辦理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應正視上述問題,除依法裁罰公告姓名外,應要求地方政府依法限期補付工資。勞動部針對違反加班費最嚴重行業,與目的主管機關共同提出改善方案,保障勞工權益,增進改善我國整體勞動環境。爰針對115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5億9,915萬5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75】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廖偉翔
3.依據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顯示,自106至114年間,每年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之違法裁罰筆數:106年85筆、107年92筆、108年78筆、109年101筆、110年102筆、111年85筆、112年116筆、113年188筆、114年216筆。每年度事業單位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遭裁罰之筆數,除COVID疫情期間外,顯有逐年增加之趨勢。當然,違法遭裁罰件數之增加,除事業單位之違法事實外,也可能代表政府稽查次數之增加,以及勞工整體性平意識提升進而形成檢舉次數增加之結果。然而,無論如何,若非事業單位有違法之事實,主管機關也不會予以裁罰,而事業單位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遭裁罰筆數逐年增加之情形,終究是政府應儘量改善之現象。爰115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5億9,915萬5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於3個月內,就「強化性別工作平等法法遵宣導及輔導」之具體精進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77】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林淑芬 林月琴
4.115年度勞動部預算案於第6目「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促進職場平權,落實就業平等」編列預算5億9,230萬3千元。雙薪家庭面臨兼顧工作與育兒之嚴峻挑戰,傳統僵化的工時制度已無法滿足現代勞工需求。臺北市政府為減輕育兒家庭負擔,近期已率先推動「育嬰減少工時」之相關計畫,透過實質鼓勵引導企業提供勞工更具彈性之育嬰時間安排。反觀勞動部屢屢以「需持續蒐集意見」、「尚待研議」為由推託,修法與政策推動進度嚴重落後。勞動部坐擁近6億元之促進職場平權預算,理應作為全國政策之領頭羊,提出具前瞻性之友善育兒勞動政策。然其實際作為卻不及地方政府靈活積極,中央政策的怠惰不僅使得預算執行成效大打折扣,更導致全國各縣市勞工在育兒職場彈性上出現「一國多制」的不公平現象。為要求勞動部1個月內邀集全國各地方政府,提出全國一體適用之「育嬰減少工時」政策配套與修法期程,爰針對115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5億9,915萬5千元,凍結50萬元,請勞動部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83】
提案人:王育敏 蘇清泉
連署人:廖偉翔
5.勞動部統計2024年度通報申訴件數共計1,577件,其中「數位或網路實施職場性騷擾」案件數,下半年較上半年呈現增加趨勢,上半年47件占2.9%,下半年109件占6.9%,顯示數位職場性騷擾確實有增加之趨勢,勞動部應定義相關行為樣態並積極輔導雇主應盡防治義務,同時也確保申訴者獲得必要保護與協助,故針對115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5億9,915萬5千元,凍結50萬元,待勞動部提交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0】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林淑芬 王正旭
6.115年度勞動部預算案於第6目「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落實職場性騷擾防治機制」(5)落實職場性騷擾防治機制經費353萬2千元,較114年度減列推動職場性騷擾防治相關措施等經費340萬8千元編列預算353萬2千元。根據最新統計,113年度職場性騷擾案件通報申訴件數共計1,577件,其中公務機關354件占22.4%,非公務機關1,223件占77.6%,按調查結果顯示,成立計949件,成立比率高達六成,顯示防治工作仍有嚴重不足。爰針對115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5億9,915萬5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強化職場性騷擾防治機制、加速專業人才培訓及優化申訴人保護措施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91】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盧縣一
(十五)115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5億9,915萬5千元。育有子女之勞工,在子女成長過程中,經常面臨各種臨時性且不可預期之照顧需求,例如孩童生病需臨時請假照護,或學校因疫情、腸病毒等因素臨時停課,使家長需立即投入照顧工作,對於工時安排與職場穩定造成衝擊。然而,現行我國制度僅允許於子女滿3歲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在制度彈性或實際需求回應上,均顯不足,難以支撐育兒家長臨時性之照顧安排,亦與國際發展趨勢存在落差。觀諸國際制度演進,多國已逐步將育兒支持政策由「嬰幼兒照顧」擴展至「整體親職支持」,透過延長可申請年齡、提供彈性使用機制,回應家庭在不同育兒階段之需求。尤其2019年歐盟通過《工作與生活平衡指令》(The Work-life Balance Directive),要求會員國於3年內完成立法調整,其中即明確強調應保障家長於子女8歲前享有更具彈性的工作安排,以兼顧就業與照顧責任,反映國際上對於「長期育兒支持」之政策共識。在此趨勢下,我國有必要重新檢視現行育嬰假制度之適用範圍與設計邏輯。勞動部應審慎評估,於既有制度之外,研擬增訂具彈性使用特性的「親職假」,另規劃使家長得於子女12歲前,獎勵企業推動育兒彈性工時。不僅有助於減輕家庭照顧壓力,亦提升勞動參與穩定性,減少女性為了育兒而離開職場的情形,促進性別平等分工,並使我國制度逐步與國際接軌。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74】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十六)115年度勞動部預算案於第6目「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落實職場性騷擾防治機制」中「業務費」編列預算313萬2千元。根據統計,職場性騷擾通報案件申訴人數由113年1,577人上升至114年2,527人,增幅明顯。以114年為例,職場性騷擾通報案件中,女性申訴人共2,162人,占約85.6%;案件型態則以敵意式性騷擾1,850件為最多,行為樣態以肢體行為1,666件、口語行為1,147件為主要形式,顯示職場性騷擾問題仍高度集中於女性受害者,且多發生於日常工作互動與職場環境之中。次查,雇主違反性騷擾防治義務之申訴案件,亦由102年103件上升至114年621件。雖性平三法修法及新制通報機制上路後,案件揭露與申訴量增加,代表制度能見度有所提升,然相關數據持續攀升,亦反映我國職場性騷擾文化尚未有效抑制,雇主防治責任、內部申訴處理機制、教育訓練及後續追蹤改善仍有不足。爰要求勞動部應針對職場性騷擾案件上升趨勢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包含強化雇主防治責任、提升申訴處理品質、加強高風險產業查核、落實職場教育訓練及防止二度傷害等措施;並應建立明確績效指標(KPI),例如案件處理時效、雇主違規改善率、教育訓練覆蓋率、再犯案件比例、裁罰及追蹤改善情形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執行成果報告,以落實職場性騷擾防治機制,保障勞工安全與性別平等之工作環境。爰針對115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5億9,915萬5千元,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3】
提案人:陳菁徽 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十七)115年度勞動部「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交通及運輸設備」預算編列600萬元。勞動部依相關車輛管理規範編列經費汰換公務車輛,惟115年度編列600萬元汰換正、副首長專用車3輛,並規劃改採電動車型。依行政院之公務車輛管理規範,公務車輛應於達使用年限、里程數且不堪使用,或不堪修護時始得辦理汰換,顯示車輛汰換應以實際使用狀況及安全性為依據。然查本次汰換計畫未具體說明現有車輛之使用年限、里程數、維修成本或不堪使用之具體情形,亦未提出相關評估數據以證明汰換之急迫性與必要性,顯有理由不足之情形。另查本案預期成果僅以「維護行車安全及節省老舊車輛維修經費」為說明,內容過於概括,未提出具體節省成本之數據推估,亦未說明改採電動車後之長期維護成本、能源使用效益或碳排減量等具體指標。面對政府推動節能減碳及資源有效配置之政策目標,相關汰換計畫未建立完整成本效益分析及量化績效指標,難以評估其實質效益。在整體預算資源有限之情形下,仍編列高額經費汰換首長專用車,卻未具充分說明與具體成果規劃,顯有資源配置未臻妥適之虞,預算編列之必要性與合理性,均有檢討空間。爰凍結該項預算150萬元,俟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98】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十八)查勞動部115年度於「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總表」中,共計編列8項出國計畫,預算數為152萬9千元。然「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相關決議」曾指出:各機關出國考察費用的決算情形與預算編列,往往與執行情形不一,考察的執行情況和報告內容缺乏有效驗證機制,難以確認是否符合原計劃目標,許多考察行程過於形式化,未必對政策制定或執行有實質幫助,易被質疑為「公款旅遊」,引發社會不良觀感。過往行政院出國計畫變更率甚高(如112年變更率攀升至58.82%),完全偏離年度計畫之原則。經查勞動部在部分核心業務預算縮編之際,出國預算卻不減反增。例如整體「勞動關係業務─強化團體協約,推動派遣勞工保護法制」預算縮編,但「派員參加國際勞工及就業關係協會(ILERA)年會」編列業務費竟較114年度大增80%。另在「健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預算事項上,連年僅側重於赴國外考察或與他國視訊交流,卻怠於有效改善業務。為避免預算資源浮濫編列,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各項出國計畫規劃與國內勞動政策之關聯及推動情形。【3】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蘇清泉 涂權吉
(十九)查勞動部115年度於「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彙計表」中,共計編列1,298萬4千元。經費分散於綜合規劃、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勞動關係等多項業務,用於媒體宣導資料製作、託播及刊登等。然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與審計部查核報告:各機關媒宣費連續多年得標廠商採限制性招標居多,且「得標廠商集中度甚高」,有違公平且恐使政府政策未能擴及社會大眾。更甚者,勞動部及所屬機關過往長期勻用「就業安定基金」辦理各項宣導案(如勞動節形象影片製作、臉書粉絲團經營等),遭審計部認定與基金設置用途不符,並因此修正剔除113年及以前年度決算高達7,224萬餘元。顯見勞動部宣導預算編列與執行有浮濫、重複編列及未覈實審視業務需求有浪費情事。此外,目前政府機關內皆已提供網路與自媒體培訓進修課程,理應鼓勵機關自行維運社群粉絲團,不應再耗費鉅資大量外包宣傳。為避免資源重複,引發圖利特定廠商疑慮,爰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115年度上半年政策宣導執行情形書面報告。【4】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蘇清泉 涂權吉
(二十)115年度勞動部預算案於第1目「勞動保險業務」項下「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中「業務費」編列預算257萬6千元。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勞工保險潛藏債務14兆2,218億元,位居所有中央與地方政府負債之冠,為填補財務缺口政府過去7年合計撥補勞工保險基金5,170億元。惟隨著人口結構高齡化,勞工保險基金未來的缺口只增不減,單靠公務預算撥補實為治標之延命措施,非長久之計,更無法徹底解除勞工保險破產危機。勞動部身為主管機關,連年編列預算「研議」勞工保險制度,卻對勞工保險財務永續之制度性改革、具體修法期程及開源節流方案付之闕如,遲未向社會大眾及廣大勞工提出明確之改革藍圖。為督促勞動部正視世代正義與勞工保險破產危機,請勞動部於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勞工保險財務改善因應對策」提出書面報告。【11】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廖偉翔 蘇清泉
(二十一)115年度勞動部預算案於第1目「勞動保險業務」項下「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編列預算205萬4千元。原住民族受僱者多從事非典型就業,且失業後尋職相對來說更為困難,整體就業穩定性相對不足。故勞動部應考量將原住民族納入與中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同列之失業給付特殊對象,延長其失業給付請領期間,以強化失業期間之基本生活保障,並提升其再就業之穩定性。爰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5】
提案人:林月琴 伍麗華
連署人:林淑芬 黃秀芳
(二十二)我國勞工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失能給付1年大致上會有3萬件左右,且核准率都將近有九成,對於民眾有一定的助益,惟近期發現有些許癌症末期患者申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不予核付的情形,經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原因,多為不符審核「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3條之附表,所規定的治療後等待期的情況,例如有些器官要求治療後要等待6個月以上使得認定是否符合失能,惟若需要治療的被保險人是屬於癌末的病人,而該醫療行為大多為支持性之醫療措施,若醫療後等待期也要6個月以上才能判定,是否影響被保險人申請失能給付的權益及失能給付的政策目標,不無疑義。為求衡平保障勞工保險基金健全及維護被保險人失能給付之法益,有關「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3條之附表,內所規制之治療後等待期,擬請勞動部勞動保險司諮詢各醫學會研擬調整胸腹部臟器失能審核基準,以符醫學現況。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16】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林淑芬 林月琴
(二十三)勞動部115年度預算案「勞動保險業務」計畫下,新增「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給及生育給付差額補助經費」分支計畫70億7,294萬7千元,係依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0」,辦理受僱勞工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及生育給付差額補助等措施。然而,本項新增分支計畫中,「生育給付差額補助經費」相關內容揭露明顯不足,包含補助項目、預算明細、經費估算方式、執行期程及作業規範等資訊均未完整說明。經查,該計畫屬「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0」新增項目,且為多年期計畫,其中勞動部辦理之「提供各類職業保險生育給付差額補助」,115至118年度總經費高達118億3,300萬元,115年度需求約29億6,200萬元,惟相關內容並未於預算書完整揭露,致立法院難以據以審議及監督。少子女化政策攸關國家人口結構與育兒支持體系,政府推動相關措施,劉委員建國予以支持,惟重大新增預算仍應依法揭露完整資訊,始符合「預算法」精神與國會監督原則。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執行情形之書面報告。【17】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淑芬
(二十四)115年度勞動部預算案於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編列預算5,134萬4千元。勞動部部長於立法院質詢過程中,面對委員詢問政策時程及處理進度,常以「研議中」、「需要時間檢討」等概括性回應應對,未能提出具體期限或明確規劃,顯示政策推動缺乏清楚時程管理。對於多項重大議題,包括制度改革及爭議案件處理,未見具體進度說明或階段性成果,易使政策承諾流於形式,亦不利立法院監督。另查質詢過程中,部長對部分業務內容掌握程度有限,需頻繁由幕僚補充說明,甚至無法即時回應關鍵數據或執行細節,顯示內部資訊整合與幕僚支援機制未臻完善。於重大政策及預算審查過程中,未能即時提供完整資訊,不僅影響政策說明品質,亦削弱行政機關對外回應能力,顯有必要強化決策掌握及幕僚支援體系。請勞動部確實政策時程掌握,答詢內容務求完整與強化幕僚支援體系與機制,以達提升政策說明之即時、完整與精準。【22】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二十五)115年度勞動部預算案於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編列預算117萬9千元。有鑑於立法院過去曾對勞動部預算提出多次通案刪減或凍結要求,強調政府經費應花在刀口上,特別費應回歸最基本之公務需求。另鑑於勞動部目前面臨勞工保險財務改善、職場霸凌防治及友善育兒職場推廣等重大施政挑戰,行政首長應縮減交際交誼性質之費用,將更多資源投入於實質的勞工權益保障措施,請勞動部本於權責,強化各項勞動權益保障與促進,並撙節支出,核實辦理。【23】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盧縣一 蘇清泉
(二十六)115年度勞動部預算案於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勞動資訊業務」編列預算8,739萬3千元。115年度勞動資訊業務預算編列8,739萬元,較114年度約1,400萬元大幅成長約6.2倍,增幅異常顯著。然查本次預算增加之主要理由僅為「資安維運」及相關資訊系統維護,對於具體執行內容、系統項目及經費細部用途,未見明確說明。於質詢過程中,主管機關亦未能即時說明預算暴增之具體構成,僅概括表示係將原列於就業安定基金之支出改列公務預算,並涉及資訊系統維護與更新,顯示預算調整雖有來源轉移之因素,惟對於新增規模之合理性與必要性仍未充分交代。另查相關資訊預算之編列,涉及資安防護、系統維運及資料庫更新等多項內容,然未見具體細項拆分或量化績效指標,難以評估其對提升資訊安全、系統效能或行政服務品質之實質效益。面對預算大幅擴張之情形,主管機關未建立清楚之成本結構及效益評估機制,亦未具體說明資安投資與風險降低之對應關係,顯有預算編列過於概括、透明度不足之疑慮。在資訊預算持續擴編之趨勢下,仍未提出完整說明與績效規劃,顯有資源配置未臻妥適之情形。爰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4】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二十七)115年度勞動部預算案於第3目「綜合規劃業務」,編列預算2,896萬7千元。有鑑於近期發生巨大機械疑似因違反強迫勞動指標,遭到美國海關發出「暫扣令」的重大案件,造成台灣製造業人心惶惶,這個案件不僅凸顯「勞工人權」已經成為全球貿易門檻及企業風險,也顯示台灣勞工人權治理的國內制度與國際趨勢有嚴重落差,勞動部應加強企業移工管理宣導,並加強國際溝通。請勞動部就規劃辦理之國際合作項目提供書面報告予委員辦公室檢閱。【26】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盧縣一
(二十八)115年度勞動部預算案於第3目「綜合規劃業務」項下「策劃政策推展」中「業務費」編列預算510萬9千元。依勞動部114年「勞工生活及就業狀況調查」顯示,高達70.7%勞工曾於下班後接獲來自雇主或服務單位之聯繫,其中24.6%實際涉及工作內容,甚至有5.1%需即時執行工作,顯示「隱形工時」已成常態。此外,仍有逾三成勞工每月加班達16小時以上,反映工時壓力持續存在。然主管機關對此新型態工時問題,仍未建立離線權相關法制或明確規範,亦未提出具體制度設計,以保障勞工下班後之休息權益,顯與數位化勞動環境之發展趨勢不相符。另查我國部分產業因薪資結構偏低,致使勞工需透過加班以補足收入,形成「以工時換薪資」之常態現象,尤以製造業、旅宿餐飲業及基層服務業最為明顯。近年更因高科技產業擴張,部分產業加班時數顯著上升,單月加班時數甚至突破30小時,創歷史新高,反映產業對長工時之依賴持續加深。然主管機關對此結構性問題,仍以最低工資調整及宣導措施作為主要回應,未見針對工時上限、加班依賴或產業薪資結構提出具體制度改革,亦未推動離線權法制化作為補強機制。相關預算雖持續投入於勞動條件改善及勞動檢查業務,然未見實質降低工時或改善過勞情形之成效,顯有政策工具與問題本質不相對應之情形,預算編列之必要性與合理性,均有檢討空間。【30】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二十九)115年度勞動部預算案於第3目「綜合規劃業務」項下「強化國際事務」編列預算1,587萬2千元,其核心目的應為積極參與國際勞動事務、促進雙邊與多邊勞工事務合作,並維護且提升我國在國際社會之勞動人權形象。惟114年9月我國巨大等企業被美方指控違反強迫勞動規定,進而導致多家企業鉅額損失,勞動部卻於115年才發布「企業防制強迫勞動參考指引」,且該指引缺乏強制力,無法防止、改善我國強迫勞動之情事。為避免預算流於形式、未能發揮協助我國產業接軌國際勞工標準之實質效用,請勞動部本於權責,積極因應以保障勞動權益。【33】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廖偉翔 蘇清泉
(三十)「2025年IMD世界競爭力年報」指出,台灣總體競爭力排名雖由2024年第8名上升至第6名,惟「就業」項目卻由第33名下降至第37名,「勞動市場」項目更自2021年至2025年連續下滑,由第16名下降至第30名,顯示我國勞動市場競爭力呈現惡化趨勢。同時,目前國內缺工問題日益嚴重,台灣勞動市場對外籍移工依賴程度持續攀升。原本外籍移工制度係為補充3K產業基層勞動力缺口,然而現行產業結構卻已逐漸演變為高度依賴外籍移工支撐整體勞動市場運作,反映我國本國勞動力供需失衡問題未見有效改善,亦不利於台灣勞動市場長期健全發展。然而,勞動部年年編列相關國際交流及國際事務預算,卻未能有效提升我國國際勞動競爭力與勞動市場表現,反使相關排名持續下滑,顯見現行政策推動及資源配置成效仍有檢討空間,請勞動部就我國勞動市場競爭力下降、缺工問題、外籍移工依賴及115年度規劃辦理國際合作交流及國際組織與雙邊參與工作事項,提出書面報告。【34】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淑芬
(三十一)115年度勞動部預算案於第3目「綜合規劃業務」項下「強化國際事務」中「業務費」編列預算1,215萬4千元。勞動部本部115年度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編列152萬9千元,較114年度66萬6千元大幅增加,增幅逾1倍,顯示在整體勞動業務多有資源排擠及縮編壓力之情形下,出國經費卻明顯擴張。查相關計畫內容包含參與國際勞工及就業關係協會會議、WTO及FTA談判諮商、臺美勞工合作相關會議等,固有國際交流及談判需求,惟預算成長幅度顯著,仍應具體說明各項出國計畫與國內勞動政策、法制改革或行政效能提升之直接關聯,避免流於一般性交流與例行會議參與。【37】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三十二)勞動部115年度於「綜合規劃業務」計畫下之「強化國際事務」編列業務費1,215萬4千元,然勞動部辦理因應貿易自由化及國際勞動規範之研究與交流時,缺乏具體且可量化之專屬績效指標,導致多數活動流於「會議參與」與「資料蒐集」,對提升我國勞權實益之轉化率偏低,行政機關應從嚴審核非急迫性之國際事務行政規費,避免公帑虛擲。為敦促行政機關精進國際參與實效,請勞動部提出「113至114年度國際交流實質產出(如法制修正建議、國際採認數據)及115年度績效指標優化方案」書面報告。【38】
提案人:廖偉翔 陳菁徽 王育敏
(三十三)115年度勞動部預算案於第3目「綜合規劃業務」項下「強化國際事務」中「獎補助費」之「對國內團體之捐助」編列預算371萬8千元。經查,115年度該項預算案編列371萬8千元,114年度法定預算為209萬5千元,增加約162萬3千元,成長幅度高達77%。然查,115年中央政府債務已近4,000億元。且,賴總統為回應美國要求大幅增加國防支出,國防預算編列已創歷史新高。此舉勢必對教育、社福、交通建設與經濟發展等預算,造成嚴重排擠效果。基此,政府應共體時艱,避免不必要的支出。又查,近年勞動部主管獎補助費大幅攀升,該筆預算專門補助民間團體參與國際勞工事務,加強與國際性組織及其他國家之交流,目的為提升我國勞工福祉,但此與補助工會辦理國際勞動議題活動事務重疊,而該項活動預算僅6萬元,未知補助民間團體參與為何更能提升我國勞工福祉。有鑑於預算執行績效未知,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近3年補助國內工會團體參與國際事務成效之書面報告。【40】
提案人:邱鎮軍 翁曉玲
連署人:王育敏 廖偉翔
(三十四)115年度勞動部預算案於第4目「勞動關係業務」項下「促進工會組織自由化」編列預算2,036萬元。查我國工會組織率長年偏低,根據勞動部最新統計,我國114年底全國勞工工會組織率僅32.1%,較113年之32.7%不增反減,呈現衰退趨勢。又代表基層工會凝聚力之「團體會員數」由113年之5,066家降至114年之5,039家,顯見基層組織發展面臨瓶頸,突顯勞動部「促進工會組織自由化」業務執行成效不彰。復查,近期發生大型國營事業勞工依法籌組工會,卻因複數工會之故,致資方拒絕承認其團體協商地位,進而發生不提供會務假等情事,影響勞工組織權。爰請勞動部針對我國企業及產業勞工工會組織率偏低、如何保障複數工會合法組織權利等問題,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2】
提案人:涂權吉 蘇清泉
連署人:廖偉翔
(三十五)115年度勞動部預算案於第4目「勞動關係業務」項下「建立迅速有效勞資爭議處理機制」編列預算2,952萬1千元。為緩解產業缺工,政府於115年推動「跨國勞動力精進方案」及「家庭幫傭新制」大幅放寬外籍勞動力引進,截至115年1月,在台移工人數已逾87萬人。然而,勞動部對移工權益之保障仍顯不足,結構性弊端遲未解決。部分移工長期受限於高額仲介費引發之債務壓力,實務上更頻傳證件遭扣押或行動受限等情事,人權剝削疑慮未除。尤以居住於雇主家中之家事與看護移工處境最為脆弱,其工作與生活界限模糊,勞動條件高度受控。經監察院調查指出,家事移工遭受不當對待甚至暴力事件頻傳,已淪為強迫勞動之高風險族群;且近期社會部分排外敵意言論,更進一步加劇其弱勢處境。上述保障制度之缺失,直接導致失聯移工問題日益惡化。據內政部移民署統計,截至115年2月底,全國失聯移工高達9萬3,305人。此現象不僅衝擊國內勞動力市場秩序,更使失聯者淪為黑數,陷入無法律保護之險境。鑑於現行移工管理體制失靈已嚴重影響我國國際人權評價、社會治安及勞動環境穩定,主管機關實有針對仲介制度與勞權保障防線進行全面檢討之必要。爰請勞動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外籍移工權利保障及仲介制度改善」之書面報告。【56】
提案人:林月琴 賴惠員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三十六)115年度勞動部預算案於第5目「勞動福祉退休業務」編列預算3,067萬7千元。鑑於「勞工退休金條例」自94年施行至今已逾20年,我國現已邁入超高齡社會,國人平均餘命延長,老年經濟安全保障需求日益增加。根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統計,113年勞退個人自願提繳人數已逾120萬人,其中提繳至現行法定最高上限6%者更高達九成以上(90.6%),顯見現行提繳上限已無法滿足勞工積極規劃退休財務之需求。為落實保障勞工退休生活品質,並給予勞工更多自主財務規劃與稅賦遞延優惠之選擇,勞動部應評估「勞工退休金條例」,將自願提繳退休金上限由現行6%提高之可行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2】
提案人:涂權吉
連署人:蘇清泉 廖偉翔
(三十七)115年度勞動部預算案於第5目「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策辦勞工服務」編列預算424萬8千元。1.政府雖投入大量資源擴增平價幼兒園,但無法滿足現代雙薪家庭需求。全台雙薪家庭自2022年起突破六成,有54%家長表示幼兒園不在上班途中,職場父母每日仍需在送托與通勤間奔波。雖「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100人以上企業需提供托兒措施,但截至2023年,僅1.4%企業直接設置托兒機構,近三成企業甚至未提供任何托育支持。2.教育部自2019年推動「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放寬設置規範(混齡、無需戶外空間、樓層放寬至1至4樓),目的即是讓中小企業也能設立托兒服務。然而制度推動5年來,實際設置地點仍以公部門為主,企業響應有限,使政策成效明顯不足。公部門的示範案例,如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從規劃到啟用花費1,500萬元、歷時1年多,過程中需動用人資、工務、機電、政風等多個部門,顯示制度本身對企業形成高度門檻。學者指出,企業人資與總務普遍缺乏幼教與空間規劃專業,使得設置教保中心相當困難;即使勞動部提供補助,企業仍因高前期成本、法規複雜度、招生與課程規畫等風險,不願投入。此外現行主管機關尚未建立完整操作指引、評估工具與品質監督標準,導致企業缺乏可參考的示範模式,政策推行停滯。3.為提升政策效能、擴大私部門參與,建議勞動部針對下列事項完成研議:1.提出完整政策指引:彙整近5年公部門示範經驗,將空間規劃、教保流程、課程設計、招生管理、家長溝通、外部活動規劃等統整為標準化操作手冊。2.建立公開透明的品質監督制度:訂定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的品質評量指標,要求地方主管機關每年公布設置數量、招生情形、退場原因及稽查結果。3.明確提出5年推動目標:提出提高私部門參與比例的具體數據(如企業設置比例、預估新增服務量),並說明如何降低企業成本與協助中小企業落實托育支持。爰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6】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林淑芬 王正旭
(三十八)勞動部115年度於「勞動福祉退休業務」計畫下之「落實勞工退休制度」編列業務費317萬1千元。然勞工退休金新制推動逾20年,自願提繳率卻長期偏低,截至114年6月,勞退自提人數僅佔16.85%,顯見勞動部編列宣導經費多年,仍未能有效觸及廣大基層勞工及青年族群。爰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針對「提升勞退自願提繳率之具體激勵方案」提出書面報告。【68】
提案人:廖偉翔 陳菁徽 王育敏
(三十九)115年度勞動部預算案於第6目「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編列預算5億9,915萬5千元。鑑於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經歷大幅擴增,然其執行率卻呈現連續三年衰退,為各項主要計畫中唯一連年下滑且跌破九成之科目,顯見該計畫預算編列之覈實度與執行效能均有待商榷。請勞動部於1個月內邀集地方政府共同推動育兒友善環境,並針對違法事業單位提出加強改善措施,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2】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淑芬
(四十)癌症連續43年蟬聯我國十大死因之首,2024年因癌症死亡的國人為5萬4,032人,佔總死亡人數之25.8%;惟以存活率而言,全年齡、全癌別的5年相對存活率,已從1987至1991年的45.4%,提高到現在2017至2021年的62.3%。在總統健康台灣願景及抗癌三箭相關政策下,包括擴大癌篩早篩早療、基因檢測與精準醫療、以及百億癌症新藥基金等政策逐步落實,政府已將「2030年癌症死亡率降低三分之一」作為明確政策目標,未來癌症患者死亡率有望持續降低,存活率提高。癌友是國家重要勞動力,罹癌勞工若能有效續留職場,將可穩定經濟收入,企業亦可避免已熟悉業務的勞工因病就離開職場,對國家而言,降低勞動力的減損,亦有助於減少我國目前缺工的衝擊。目前,勞動部已於官網首頁之「其他重要專區」,增設「罹癌勞工職場友善資訊專區」,並頒布相關函釋。為保障罹癌勞工就業權益,促進癌友續留職場或重返職場,爰請勞動部應不定期邀集包含醫學(含腫瘤醫學、職業醫學等)、心理健康、勞動、法律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及病友團體代表(應包含多項癌別之相關團體),就「精進罹癌勞工職場友善政策」召開研商會議;請勞動部於3個月就「罹癌勞工職場友善政策之未來規劃及具體精進措施暨第一次會議之會議紀錄及結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76】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林月琴 林淑芬
(四十一)115年度勞動部預算案於第6目「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落實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法定權益」編列預算114萬4千元。有鑑於臺灣年總工時(2,020小時)位居國際前茅,且每年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數仍多達約7,000件。勞動部應提出降低年總工時及減少「勞動基準法」違規案件之具體行動方案。請勞動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上開書面報告。【78】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盧縣一
(四十二)115年度勞動部預算案於第6目「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加強工資與特別保護法制之落實」編列預算128萬8千元。查行政院主計總處115年之統計數字,我國平均月薪為4萬7,884元,然而同份統計報告亦指出,我國薪資中位數應為3萬8,406元,經計算,我國有約七成勞工薪水低於平均薪資。可見我國勞動市場已陷入極嚴重的K型化市場,薪資收入極不平均。勞動部既辦理加強工資與特別保護法治落實之業務,應就我國日趨嚴重之薪資不平等現象,提出相關因應措施,以期保障廣大勞工群體,使人民能安居樂業。除調整最低工資外,應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推動落實上市櫃企業強制揭露基層員工薪資,要求地方政府加強查察招募廣告,以落實薪資資訊透明化,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9】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廖偉翔
(四十三)查勞動部115年度於「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健全合理工時制度」計畫編列88萬8千元。但是,官方揭露台灣2023年「受僱者平均年總工時」高達2,020小時,較2022年增加15小時,在全球39個主要國家中排行第6,亞洲僅次於新加坡,我國「勞工過勞超時之島」污名益加嚴重。勞動部雖編列經費辦理檢討現行法定工時制度、健全合理工時規範,然而在防制過勞與下班後「勞工離線權」保障問題,勞動部仍以行業樣態多元為由,認為不宜納入現行法規制度,導致許多勞工於下班後不斷接到雇主訊息交代工作,顯見預算用途毫無助益,為保障勞工離線權,請勞動部通函地方政府加強督促事業單位,並請於1個月內提供書面報告。【80】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蘇清泉 涂權吉
(四十四)115年度勞動部預算案於第6目「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健全合理工時制度」編列預算88萬8千元。勞動部編列相關經費推動勞動條件改善及工時管理政策,然醫療體系中護理人員長工時問題長期存在,過勞情形未見明顯改善。護理人員因3班輪班制度、人力配置不足及臨床需求高漲等因素,普遍面臨工時過長與加班常態化之情形,甚至出現連續工時過長及休息時間不足之狀況。相關問題不僅影響護理人員身心健康,亦可能對醫療照護品質及病人安全造成風險,已成為社會高度關注之勞動議題。然主管機關對此結構性問題,多以人力補充、宣導或個案改善作為回應,未見針對護理人員工時上限、輪班制度或人力配置標準提出具體制度性改革,亦未建立可衡量之改善指標。面對醫療現場長期人力吃緊及高工時壓力,仍未提出有效改善路徑,顯示政策回應未能切中問題核心,亦難以實質改善護理人員過勞現象,預算編列之必要性與合理性,均有檢討空間。請勞動部將工時違法樣態提供衛生福利部,並與衛生福利部共同研擬改善方案,針對嚴重違反工時規定之醫療院所,地方政府納入法遵輔導對象、規劃作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1】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四十五)勞動部115年度於「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編列「健全合理工時制度」業務費88萬8千元。勞動部雖有相關調查認定程序,但針對近年過勞死狀況、具體防治策略成果及未來規劃,尚缺乏系統性之整合報告供社會大眾監督。日本政府於2014年通過「過勞死等防止對策推進法」,法律明定政府有義務每年向國會提出「防止過勞死對策白皮書」,詳實揭露過勞現狀與防治成效。反觀我國目前僅有行政層級之「調查認定程序」,缺乏國家級之防治計畫與定期向國會提交之系統性報告,導致社會整體過勞文化改善成效有限。爰建請勞動部參考日本經驗,就我國近年過勞死狀況、相關防治策略成果及未來制度化規劃提出書面報告。【82】
提案人:廖偉翔 陳菁徽 王育敏
(四十六)115年度勞動部預算案於第6目「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促進職場平權,落實就業平等」編列預算5億9,230萬3千元。為營造友善生育職場,勞動部推動之「彈性育嬰留職停薪」以日為單位計畫已於今年正式法制化上路。然依據勞動部「彈性育嬰留職停薪試辦計畫成效評估」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統計顯示,符合資格之勞工中,實際敢於提出單日或短天數申請者比例極低。參與計畫之事業單位多集中於大型企業或國營事業,占全國企業總數逾98%的中小企業參與率竟不到一成。儘管現行法規已明定雇主不得拒絕申請,且設有防歧視條款並針對微型企業祭出補助,實務上多數中小企業主仍因擔憂人力調度困難而變相阻撓;勞工亦深怕影響考績或面臨職場隱形報復而自我噤聲。此現象凸顯政策立意雖佳,但縱使具備法源強制力,若勞政機關無法協助基層企業建立實質的職務代理人制度,並扭轉勞資權力不對等之職場文化,多數勞工依然面臨「看得到吃不到」的困境,主管機關亟需針對中小企業之人力配套與隱形歧視防護機制進行深度檢討。請勞動部於1個月內邀請地方政府推動鼓勵企業建立職務代理制度,中央與地方合作落實彈性友善職場,並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84】
提案人:林月琴 賴惠員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四十七)115年度勞動部預算案於第6目「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促進職場平權,落實就業平等」編列預算5億9,230萬3千元。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13年統計,原住民勞工逾三成集中於營造及製造業,長期面臨「高職災風險」與「薪資低於全國平均」之雙重困境;近期更因移工人力大量湧入,產生顯著的勞動力排擠效應,顯示原住民就業環境存有深層的結構性弱勢。然查勞動部115年度預算編列,尚未針對上述急迫現況提出專案規劃。爰此,建請勞動部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全面盤點高風險產業之就業競爭現況,積極研議強化職安保障、精進技能培訓及落實在地就業支持措施,以實質翻轉原住民族勞動條件。請勞動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5】
提案人:林月琴 伍麗華
連署人:林淑芬 黃秀芳
(四十八)114年1月起,政府正式推動育嬰留職停薪「以日申請」制度。制度上路後,114年1月至2月男性申請比率,已由過去27.8%提升至44.3%,顯示男性參與育兒照顧比例明顯增加;同時申請人數亦持續成長,3月申請人數為1,281人,4月增加至1,916人,單月成長近50%,顯示彈性制度確實有助於提升勞工使用意願,並讓家庭照顧責任的性別分工更加平衡,有效減輕過去女性單方面承擔育兒責任之壓力。劉委員建國認為,此項政策方向值得肯定,對於建構友善育兒環境、提升國人生育意願,具有正面意義。然而,目前育嬰留職停薪制度仍以3歲以下子女為適用對象,與政府推動「0-6歲國家一起養」政策方向仍有落差。鑑於幼兒於學齡前階段,家庭照顧需求仍相當龐大,尤其面對臨時停課、疾病照顧、適應期陪伴等情況,家長仍高度仰賴彈性照顧制度支持。因此,劉委員建國於115年3月17日行政院總質詢時,已向勞動部提出「育嬰留職停薪適用年齡研議放寬至6歲以下」之建議,並獲勞動部長洪申翰允諾研議評估。惟目前進度為何,相關規劃期程以及何時上路,均尚未清楚。要求勞動部1個月內與地方政府溝通並儘速完成友善育兒措施修法,並於2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6】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淑芬
(四十九)115年度勞動部預算案於第6目「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促進職場平權,落實就業平等」中「業務費」編列預算787萬2千元。勞動部編列相關經費推動勞動條件保障及勞工權益維護,然近期航空業空服員抱病出勤後死亡事件,突顯我國病假制度及實務保障機制存在明顯漏洞。查企業以請病假影響考績、排班或其他不利處分作為壓力,使勞工即使身體不適仍被迫出勤,顯示現行制度未能有效保障勞工基本健康權益。主管機關雖表示將進行通盤檢討,然對於類似不利處分之具體樣態及防範機制,尚未提出明確規範與即時處置措施,顯示政策回應仍屬事後反應,未能及時介入防止勞安風險發生。另查現行勞動法制對於雇主以考績、排班等方式間接懲罰請病假勞工之行為,缺乏明確禁止規範及有效裁罰機制,致使企業得以遊走法律邊緣,形成制度性壓力。面對長期存在之職場文化與制度缺陷,主管機關仍未提出具體修法方向或制度強化時程,僅以檢討及後續報告作為回應,顯不足以回應社會期待。在勞工健康權益已明確受影響之情形下,相關預算雖持續投入於勞動條件監督及勞檢業務,然未能建立有效防制機制,顯有政策執行未及問題核心之情形。請勞動部於3個月向就不利處分具體樣態及提升企業法遵能力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8】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五十)勞動部115年度於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促進職場平權,落實就業平等」獎補助費編列5億8,443萬1千元,辦理育嬰留職停薪相關獎勵。然試辦成效低落,113年度辦理「彈性育嬰留職停薪試辦計畫」,參與企業89家,實際執行者僅24家、申請人數僅212人,參與率極低;且試辦結果顯示勞工多僅申請3天,與政策原訂欲達成之長期育兒支持目標有所落差。請勞動部於1個月內邀集地方政府,研議提升雇主與勞工參與誘因之配套方案,提出書面報告。【89】
提案人:廖偉翔 陳菁徽 王育敏
(五十一)勞動部115年度於「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計畫下之「落實職場性騷擾防治機制」編列業務費313萬2千元,勞動部因應性平三法修法增編經費,但考核指標高度集中於「辦理宣導場次」或「印製手冊數量」,對於實質的「案件審理效率」、「申訴結案率」或「受害者保護滿意度」缺乏具體追蹤。為落實「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法目的,強化職場安全,請勞動部就未依限完成調查之事業單位,要求地方政府進行查處,提出書面報告。【92】
提案人:廖偉翔 陳菁徽 王育敏
(五十二)針對勞動部「勞動法務業務」於114年度(編列701萬3千元)與115年度(編列897萬3千元)勞動部於115年度勞動法務業務中,新增編列了合計100萬餘元的資訊軟硬體設備費。針對「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及「勞工行政救濟案件整合平台」,過去114年並未編列相關設備費,為何115年有此急迫性?其預期優化的具體效益為何?特別是其中編列之資通安全經費是否足以應對當前日益嚴峻的資訊安全挑戰?「115年度訴願審議業務預算大幅增長超過1倍(從119萬增至279萬),雖有部分為系統建置費,但在業務費部分亦有調整。建置『資訊整合平台』後,能否有效縮短行政救濟流程的時間,保障勞工權益?」爰請勞動部於1個月內就如何加強保障勞工權益之作法及便利勞工查詢相關勞工法令之方式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維護勞工權益。【94】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盧縣一 陳菁徽
(五十三)近年國際供應鏈對勞動人權要求日趨嚴格,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CBP)於2025年針對台灣自行車大廠巨大集團發布暫扣令(WRO),認定其涉及強迫勞動疑慮,成為首件台灣本土製造業遭美國以強迫勞動理由限制產品輸入之重大案例。監察院亦指出,台灣現行勞動人權法規及制度與國際標準仍存在落差,尤其國際勞工組織(ILO)強迫勞動指標,已逐漸成為歐美供應鏈人權治理核心標準,若我國制度未能及時與國際接軌,除影響勞工權益外,更可能衝擊我國出口競爭力及國際供應鏈地位。雖勞動部已於115年2月發布「企業防制強迫勞動參考指引」,並規劃修正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禁止扣留移工護照、工作許可及收取保證金等行為,但目前我國整體勞動人權法制、移工管理制度及供應鏈勞動監理機制,仍缺乏完整整合與具體推動成果。鑑於國際勞動人權規範已直接影響台灣產業國際競爭力及出口市場,勞動部允宜儘速建立完整勞動人權治理架構,協助企業與國際標準接軌,並保障移工與本國勞工權益。請勞動部就如何完善企業防制強迫勞動參考指引規劃期程及相關修法計畫,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5】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淑芬
(五十四)115年度勞動部預算案於第7目「勞動法務業務」項下「勞動法制」中「業務費」,編列預算273萬5千元。員工協助方案推行多年,然因現行政策僅具鼓勵性質而缺乏強制力,導致企業落實程度與服務品質參差不齊。勞動部應針對員工協助方案(EAP)入法提出具體評估與修法時程報告。優先修法,規範達一定員工人數規模或經認定屬高風險高壓之事業單位,強制導入EAP專業服務或設立專責窗口。同時,應同步研擬針對中小企業的資源媒合機制與配套措施,透過分階段漸進推動,以2年期程深化推動,逐步落實全面法制化之目標。勞動部應提出具體落實時程計畫報告。爰請勞動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6】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淑芬
(五十五)115年度勞動部預算案於第7目「勞動法務業務」預算編列897萬3千元。現行對違反勞動法令之事業單位,雖設有裁罰及公布名單制度,惟對於「重複累犯」之企業,主管機關並未建立完整統計與揭露機制。查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僅呈現單次違規紀錄,未能辨識企業是否為長期累犯,亦無累犯次數、頻率或違規嚴重性之整體資訊。面對立法院質詢,主管機關僅回應「研議中」,顯示對於累犯管理之制度建置仍未具體推動,導致監理資訊碎片化,難以掌握違規企業之整體風險樣貌。在缺乏累犯統計與揭露機制之情形下,主管機關難以針對高風險企業採取差異化監理措施,亦無法有效強化勞動檢查或裁罰策略,致使違規行為可能持續重複發生。對外而言,勞工及求職者亦無從辨識企業是否為慣常違規者,削弱公開資訊之警示功能;對內而言,缺乏完整數據支撐,亦不利政策檢討與制度修正。於現行制度僅以單次違規處理為主,未建立累犯追蹤與管理機制之情形下,整體勞動監理效果顯著受限。爰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7】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五十六)人工智慧的應用風潮興起,對勞動方面的影響,將可能改變工作內容、工作方式、管理方式、職場權力關係、技能需求與就業分配。勞動部表示,將研擬事業單位導入AI指引,期望將使用AI產生的歧視降到最低,並增加勞工隱私保護。勞動部與相關機構目前已針對數位轉型、人機協作、就業歧視、隱私權與勞資關係進行研究,然相比起國外,仍有一些法制作業需跟進,甚至進行比較研究。譬如,歐盟AI ACT將AI使用按風險分級,細緻化管制程度;美國勞工部也發布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Worker Well-Being:Principles and Best Practices for Developers and Employers,提供基本原則供各界參考。AI的應用是跨國界的,在勞動層面,更可能有國際間管制程度落差而產生的問題。勞動部應積極會同國科會、數發部研擬細緻的法制框架,盡速提出相關立法計畫,以完備勞動方面的AI法制。爰建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提案委員及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其書面報告應包含應修法或立法之方向,或法規清單;同時,亦應規劃立法時程。【99】
提案人:黃秀芳 林宜瑾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五十七)近年勞團持續提出提高勞退新制雇主提撥率、取消勞退舊制基數上限、放寬勞保投保級距、提升基本工資、強化違法雇主裁罰及公告制度等訴求,均涉及勞工退休保障、薪資待遇、社會保險制度及勞動條件保障等重大議題。惟相關訴求多年來多停留於「審慎研議」或「持續評估」,具體改革方向、辦理期程及制度調整方案尚未明確,致勞工難以掌握政策進度。其中,勞退新制雇主提撥率長期維持6%,勞工退休準備是否足夠,已成重要社會問題;勞退舊制基數上限及勞保投保級距調整,亦攸關勞工實際保障與制度財務穩定。另基本工資調整涉及基層勞工生活保障,勞動部允宜儘速提出明確時程與配套方向。此外,雇主違反勞動法令案件仍時有所聞,現行雖有罰鍰及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查詢系統,惟多以單筆裁罰資料呈現,不易辨識反覆違規、屢罰不改或高風險雇主。若違法成本低於企業藉由違法所節省之人事成本,裁罰恐難發揮實質嚇阻效果。勞動部允宜參考其他國家針對高額、慣性欠薪或重大違法雇主建立公開名單、行政限制及信用資訊連動等作法,研議強化違法雇主揭露與管制機制。爰要求勞動部研擬具體辦理方向、評估進度及可行時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00】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王育敏 蘇清泉
(五十八)勞動部近期公布的「女性懷孕友善職場安全感」調查揭露了懷孕女性在職場長期被忽視的壓力源。該份調查回收了1,362份有效問卷,超過九成受訪者具有懷孕經驗。結果顯示,逾半數認為職場對懷孕者有歧視;六成女性擔心懷孕會影響考績、調薪或升遷,將近三成甚至經歷過懷孕歧視。受訪者坦言,懷孕期間最大的壓力來自於「能否維持工作表現」,最常擔心的三大問題包括影響升遷、被視為不專業,以及請假造成團隊負擔。勞動部長期推動「勞雇同心,共存雙贏」之目標,為提昇勞資爭議處理效能,已建立多元專業之勞資爭議處理機制,強化調解、仲裁、裁決等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此外,為確保勞工權益,設立勞工權益基金,提供勞工訴訟扶助、仲裁扶助及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扶助。爰此,提請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應針對職場懷孕者被歧視者,提出更有效之權益保障措施,以落實「勞雇同心,共存雙贏」之目標。【101】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五十九)近日媒體披露,勞動部所屬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執行長多次反映,希望於本(115)年5月15日任職1週年離職,並獲勞動部同意;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之1第9款規定,於離職日前1個月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惟該執行長明知即將離職,卻又於115年4月30日大幅調整內部人事,包括:升任4名職員擔任,經理主管一職,及9名職員職務予以升遷;且要求內部不得外洩人事異動,違者將予懲處。查該執行長任職不到1年,已多次調整內部人事案,致使主管人數逾越預算核定職缺數。依法,該法人人事預算需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且有關各主管及非主管職缺人數,皆已表列於年度預算書。如次年度各職缺人數及人事費需調整,則應送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始得辦理。本次,對於未滿1個月即將去職之執行長,於離職前大幅調整人事並要求不得外洩,致外界質疑恐有濫用職權、逃避外界監督及浮濫升遷之情事。除造成內部人員反彈外,更凸顯勞動部對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內部管理,顯有疏漏之處!爰勞動部應要求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檢討現有各職務之佔缺人數,如有超過預算書規定,應依法辦理,以符合「預算法」支用之規定;相關辦理結果,應於2個月內檢送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備查,俾便各委員業務質詢之參考。另有關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人事異動之公告,亦應比照一般公務機關之方式辦理;並以副本送勞動部備查,表達勞動部負責監督管理該法人之決心!【102】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六十)鑑於都市區原住民族人口日益增加,為消弭城鄉資源落差強化都市原住民就業與技能競爭力,建請勞動部擬定「都市原住民就業促進與技能提升專案計畫」,擴大都會區原住民專屬職訓課程系統性盤點並擴增都會區職訓課程,透過各就業服務機構與原住民族就業服務據點擴大推廣技能檢定相關補助,勞動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規劃之書面報告。說明:1.依據相關現況,我國都市原住民人口持續成長,例如桃竹苗地區之都市原住民數量為全國之冠。然而,職業訓練資源若僅偏重於原鄉地區,恐忽略都市族人之就業需求,應加強在都會區開設職訓課程,以達到區域衡平,不偏廢原鄉及都市族人之就業。2.依據「就業服務法」第24條,原住民已列為政府致力促進就業之特定對象。勞動部為鼓勵原住民取得就業所需之技術士證,雖已訂定「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針對原住民報名參加技能檢定,提供學科測試、術科測試、報名資格審查及證照之經費補助。然許多都市原住民族人因資訊落差,未能充分利用此資源提升自身專業技能與職場競爭力。3.都市原住民之就業情況,亟需由政府透過就業媒合平台、職業訓練、舉辦成果活動等方式來加以促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針對都會區原住民族人之產業發展與就業市場需求,開發多元化及具針對性之職業訓練課程,以利族人在都會區生活與發展。【103】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蘇清泉 涂權吉
(六十一)針對勞動部辦理「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及「勞動關係業務」,為確實落實具原住民身分勞工之「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法定休假權益,並強化雇主與社會大眾之多元文化勞動意識,建請勞動部擬定「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休假落實與勞動權益宣導專案」,加強對事業單位輔導,將原民特定勞動權益納入勞動教育與宣導教材。勞動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規劃之書面報告。說明:1.依據相關法令規定,「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為具原住民身分勞工之法定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且工資照給。勞動部雖已於114年6月12日通函各地方勞政主管機關,重申歲時祭儀為各該原住民族勞工之法定休假日,並請輔導轄內事業單位依法辦理,惟實務執行上仍有精進與落實之空間。2.為確保原住民族勞工之文化權與勞動權益不受侵害,勞動部應透過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與勞動檢查機構,將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法定休假之給假情形,加強列入勞動基準法令研習會及事業單位法遵訪視之宣導重點,確實督促雇主遵守法令。3.為全面提升國民勞動觀念與職場平權意識,勞動部應於現有維運之「全民勞教e網」及編製之各類勞動教育e化教材中,適度增補「原住民族勞動權益與多元文化尊重(含歲時祭儀休假規定與文化意涵)」之專屬內容。【104】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蘇清泉 涂權吉
(六十二)根據內政部統計,截至115年2月新生兒數共6,523人,較1月減少2,200人、減幅約25.2%,也是有紀錄以來首次單月出生數跌破7,000人,創史上新低。研究指出,少子女化除經濟壓力外,職場友善程度及工時長短亦為關鍵因素。另依據國際勞工組織(ILO)資料,2024年臺灣勞工年總工時高達2,030小時,即便扣除部分工時者,全職勞工週工時仍達41小時,反映出制度性長工時及低薪產業被迫加班之結構性問題依然嚴峻。現行育兒政策多聚焦於經濟補貼,然勞工家長真正需要的是「陪伴時間」以分擔照護壓力。民間針對「週休三日」之積極連署,已展現社會對減少總工時、增加休息權之強烈期盼。勞動部也曾公開表示,對於臺灣工時的情況,確實還有努力空間。雖114年因國定假日調整使總工時略微下降,惟在短期內難以持續增假之情況下,檢討國家工時制度實屬必要。其中,特休假原應屬於勞工自主安排休息的重要權利,且有助於兼顧勞工身心健康與兼顧家庭功能,惟現行制度不僅門檻高,也高度依賴年資累積,近乎終身僱用制的規定,已經與現行狀況不相符。為強化勞動權益並落實友善職場,爰要求勞動部儘速完成友善育兒措施修法,並推動彈性工時措施,以利減少勞工年總工時,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05】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林淑芬 林月琴
(六十三)有鑑於行政院自2026年4月起放寬外籍家庭幫傭申請門檻,將適用對象由少數特定家庭擴張至家有1名未滿12歲兒童之144萬潛在戶數,為確保此一重大政策變動不致與我國「0-6歲國家一起養」之公共化托育目標產生銜接衝突,或對國內約2萬5,000名本國托育人員之就業市場與女性勞動參與路徑造成負面影響,爰要求勞動部應於該政策實施6個月後,針對實際申請聘僱人數、受益家戶之特徵分析、對本國保母及教保產業之實質影響等面向,進行通盤之階段性政策評估,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維護我國照顧體系之衡平發展。【106】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林淑芬 林月琴
(六十四)有鑑於我國「就業保險法」施行已逾20年,雖曾於金融海嘯及COVID-19疫情期間發揮穩定社會之功能,然面對2026年嚴峻之通膨壓力與家戶生活負擔,現行保障水準已顯力有未逮。勞動部雖擬將「就業保險投保薪資上限」與勞工保險脫鉤,以提升育嬰留停意願,惟失業給付目前仍維持在投保薪資之60%,相較於加計政府補助後已達80%之育嬰留停津貼,兩者保障程度落差顯著,難以確保勞工於失業期間之基本生活與家庭照顧責任。為強化失業勞工重新就業前之經濟安全,爰要求勞動部應就提升失業給付水準及延長請領期限進行整體效益評估,並針對45歲以上、身心障礙者及因職災導致失能之特定對象,研議建立加發一定期間失業給付之制度,以健全我國就業安全體系並因應勞動市場之風險挑戰。【107】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林淑芬 林月琴
(六十五)我國雙薪家庭已成主流,多數家長在職場與育兒勞動間疲於奔命,面臨嚴峻之「日常時間匱乏感」,根據衛生福利部調查顯示,高達37%的幼兒家長曾遭遇育兒困難,首位即為「沒時間陪孩子」,顯示時間已成為當代育兒家庭最稀缺之資源。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9條雖規定家長為撫育3歲以下子女,每日得減少1小時工時,惟據勞動部調查指出,全國勞工申請率僅2.9%,制度形同虛設。對此,民間團體已提出「取消企業規模限制」、「適用年齡延長至六歲」、「政府補助薪資」、「職務代理人津貼」等4項改革主張。從過去中華電信實施友善育兒減少工時制度之經驗可佐證,前述改革方向確可大幅提升申請率,員工幸福感與敬業度亦顯著提升,同時有助於員工留任與企業發展。為回應雙薪育兒家庭之迫切需求,營造友善生育職場環境,爰要求勞動部應儘速研提「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9條育兒減少工時制度之改革方案,並於3個月就研議進度與改革方向,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08】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林淑芬 林月琴
第2項 勞工保險局39億0,745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8項:
(一)115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預算編列31億2,993萬7千元。經查,114年度「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數為3億2,239萬6千元,115年度上升至3億5,877萬6千元,增幅明顯。其中,一般事務費由114年度7,948萬2千元增加至115年度9,386萬5千元;設備及投資亦由500萬8千元大幅增加至1,699萬元。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預算說明並未就相關經費增加原因、具體用途、執行項目及預期效益詳加說明,恐不利立法院審查預算之必要性與合理性。爰要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就115年度該項預算增加之原因提出書面說明,並應逐項說明一般事務費及設備及投資增加之具體內容、編列依據、執行期程及預期成效,以利預算審查及後續監督。爰凍結該項預算1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111】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王育敏 蘇清泉
(二)115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預算編列31億2,993萬7千元,合併凍結30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5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預算編列31億2,993萬7千元。目前我國「就業保險法」之投保薪資上限長期與「勞工保險條例」掛鉤(目前均為4萬5,800元),導致高薪勞工在面臨非自願離職或育嬰需求時,保險給付金額與其實際薪資差距過大,產生嚴重的「所得替代率不足」問題。為促進職場平權、強化社會安全網,勞動部應研議將「就業保險投保薪資上限」與勞保脫鉤並向上調升。實質提升育嬰留停意願:目前的給付天花板限制了高薪勞工申請育嬰留停職的金額。若能打開就保天花板,將使高薪族群領取的育嬰留停津貼更接近原薪資,有效縮小給付落差,落實國家鼓勵生育及男性參與育兒之政策目標。強化失業保障:隨著國內薪資結構改變,眾多專業技術人員及中高階主管薪資早已超現行級距。當遭遇非自願離職時,現行給付上限難以支撐其家庭基本開銷。調高天花板能讓就業保險回歸社會保險職能,提供與所得相稱的風險保障。爰凍結該項預算300萬元,俟勞動部於2個月內針對「就業保險投保薪資上限與勞保脫鉤並向上調升」,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13】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2.115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預算編列31億2,993萬7千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5年度續編媒體宣傳費669萬元,用於推動主動服務及宣導各項勞保業務與便民措施,包含說明會及臉書宣傳等。然查其評核指標僅以「播出檔次、觀看次數、粉絲人數」等流量數據為主,未涉及民眾對勞保制度之理解程度、申辦行為改變或服務使用情形,顯示整體宣傳僅停留於曝光層面,無法反映實際政策宣導效果。另查本案宣傳內容包含臉書推廣等社群平台操作,相關平台本屬低成本甚至免費之宣傳管道,卻仍編列高額媒體經費,顯與實際需求不相稱。於未清楚區分付費媒體投放與自有平台經營之情形下,即整體編列宣傳預算,易形成資源重複配置及支出浮濫之問題,亦難以判斷經費使用是否確實用於必要項目。爰凍結「一般行政」預算30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14】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3.115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預算編列31億2,993萬7千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5年度編列1,882萬5千元辦理倉庫搬遷、檔案架購置及載重鑑定,其中業務費732萬元、設備費1,150萬元,未說明搬遷規模、檔案數量、架體單價及施工內容等關鍵細項。爰凍結該項預算30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16】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4.查111年「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公布實施,明定受僱於登記有案之事業單位之勞工不分僱用人數皆強制納保,以其周延對全體勞工之保障。惟依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統計,自111年該法上路至今,每年度因違反該法第12條未依法為員工投保而裁罰之案件,自111年582件,暴增為114年之3,331件,上升趨勢尤為明顯。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既為辦理保險業務,應釐清為何該法公布實施後至今,違反該法第12條之裁罰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究是因新法公布實施宣導不利,抑或是有其他原因,應為嚴格之檢討。爰針對115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預算編列31億2,993萬7千元,凍結30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26】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5.勞動部勞工保險制度長期面臨財務失衡問題,114年勞工保險收支短絀達707億2,600萬元,較113年660億元進一步擴大,已連續9年入不敷出且逐年惡化,顯示制度結構性問題未見改善。依預估115年短絀更將突破千億元,達1,015億元,財務壓力持續攀升。儘管政府自2020年起持續撥補,累計至2026年已達5,170億元,然仍未能扭轉長期失衡趨勢,顯示現行制度過度依賴財政挹注,未從費率、給付或結構面進行根本性調整,勞工保險財務穩定性備受挑戰。另查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水準偏低,2025年平均月領金額僅約1萬9,312元,且逾半數請領者月領低於2萬元,顯示退休保障功能有限。面對財務惡化與給付偏低之雙重壓力,主管機關未提出具體改革時程或制度調整方案,僅以政府撥補作為主要因應措施,難以回應長期永續經營之需求。在勞工保險制度攸關廣大勞工退休生活保障之情形下,相關預算雖持續投入,但勞工保險財務仍應持續關注及因應,請勞動部研謀勞工保險財務改善對策。爰針對115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預算編列31億2,993萬7千元,凍結30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31】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三)115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編列6億4,228萬4千元。2023年國家衛生研究院曾有研究指出,從勞工保險與健康保險資料庫中篩選出667種可能與農民職業相關的傷害或疾病,再將「參加農民健康保險的農民」與「一般民眾」進行比較分析,藉此找出農民顯著較常罹患的疾病類型。研究結果顯示,共有13種疾病在農民族群中具有較高發生率。惟目前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公開統計資料中的職業災害統計並未計算農民申請職業病和職業傷害的給付核定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建立相關數據,供大眾檢視。爰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21】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四)115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編列6億4,228萬4千元,合併凍結3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5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編列6億4,228萬4千元。鑒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上限(4萬5,800元)長年未隨最低工資連動調整,導致級距差距日益縮小,難以如實反映勞工薪資階級與保障退休權益。要求針對「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上限調整之財務影響與可行性」提出書面評估報告。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3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29】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月琴 林淑芬
2.近年職業工會積欠勞工保險及職災保險保險費情形頻傳,且已非單一個案。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115年4月公告,臺南市大臺南宗教服務職業工會及桃園市學力提升補教從業人員職業工會,因長期積欠保險費,已列入不得預收保費名單。其中,大臺南宗教服務職業工會自114年10月起即遭列管,至今欠費已超過半年;桃園市學力提升補教從業人員職業工會亦自115年1月起列入黑名單,均已逾繳費寬限期。此外,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先前亦曾公告臺北市美髮美容技術指導員職業工會、臺北市律師職業工會及桃園市租賃管理服務業從業人員職業工會等,多家工會積欠保險費遭移送行政執行,顯示部分職業工會長期存在財務管理失序、保費代收代繳異常及監督機制不足問題,且情形已持續多年,並非偶發事件。依現行規定,職業工會若未依期限將向會員收取之保險費繳交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除遭停止預收保費外,所屬會員之保險給付案件亦可能遭暫行拒絕給付。即使勞工已實際向工會繳納保費,仍可能因工會未如實繳交而影響請領權益,對基層勞工保障衝擊甚鉅。另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統計顯示,「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裁罰案件中,以「未覈實申報提繳工資」案件最多,113年度裁罰件數與金額更創近3年新高,顯示投保制度與勞工保險管理問題仍持續存在。鑒於勞工保險及職災保險制度攸關勞工基本生活保障,爰請持續精進保險費催收程序,並宣導勞退提繳規定與罰則,避免勞工權益受損。爰針對115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編列6億4,228萬4千元,凍結3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34】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淑芬
3.115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編列6億4,228萬4千元,(1)受僱醫師因工作型態特殊,常同時任職於多間診所或醫療機構,呈現多重雇主、部分工時之高度彈性特性。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7款規定,無一定雇主之勞工得由所屬本業職業工會申報加保;惟一旦任一雇主已成立投保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即認定該醫師「有固定雇主」,拒絕職業工會之加保申請。(2)然而,實務上部分診所雇主不為受僱醫師辦理勞工保險加保,或多重雇主間相互推諉,致使醫師陷入「有工作、有雇主,卻無加保管道」的情況。勞動部雖已發布函釋,禁止已成立投保單位之雇主選擇性投保,惟函釋缺乏罰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僅能規勸,無實質強制力,救濟管道形同虛設。(3)爰請依據衛生福利部提供診所執業醫師名冊,針對診所醫師實際加保情況進行勾稽比對分析,並研擬具體改善措施。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3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35】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王正旭 黃秀芳
4.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所提供資料,至114年8月底統計,勞工保險、就業保險保險費欠費情形,仍有逾欠費,顯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催收程序仍待精進,避免影響整體勞工權益,爰針對115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編列6億4,228萬4千元,凍結30萬元,待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136】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林淑芬 王正旭
(五)115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編列6億4,228萬4千元,用以辦理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專精度及財務評估、企劃研究、年金相關研究、基金財務及統計運用等業務。惟查勞工保險基金雖經政府連年撥補,最新精算結果仍顯示基金累積餘額出現負值年度僅延後至2031年,顯見勞工保險財務壓力仍然嚴峻,若僅仰賴政府撥補而未同步檢討制度結構、投保人口、保費收入及給付支出,恐難確保制度長期穩健。又我國高齡化趨勢明確,延後退休、退休後再就業及中高齡勞工持續工作已逐漸成為常態。現行年逾65歲勞工是否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仍須視其是否曾參加勞工保險及是否已請領老年給付而定;惟隨著中高齡勞動參與增加,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允宜就65歲以上繼續工作者之投保權益、雇主申報責任、災保與勞工保險銜接,以及是否有進一步提高高齡工作者保障之必要,進行整體檢討。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就勞工保險基金財務精算結果、政府撥補後仍存在之結構性風險、65歲以上繼續工作者投保權益及相關制度精進方向,提出具體檢討說明。爰凍結是項預算5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0】
提案人:陳菁徽 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六)114年度「一般行政」總計:29億0,474萬9千元,115年度總計:31億2,993萬7千元,增加2億2,518萬8千元(約+7.75%)。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115年度新增編列「數位轉型及永續發展計畫」預算共4億9,110萬7千元(含委託顧問費281萬9千元),接續將於114年底屆期的「服務躍升計畫」。舊有「服務躍升計畫」之部分績效指標設定過於保守,難以精確衡量實際執行成效。115年度預算,「資訊業務」分支計畫預算從5億5,000萬元直接跳到7億1,000萬元,增加超過1億6,000萬元,成長幅度高達28%。其中「資訊服務費」單項就增加了1億1,000萬元。是否包含在「數位轉型及永續發展計畫」內?目前AI智能服務案的具體成效為何?編列這麼高額預算,如何確保資安防護與民眾個人資料不會發生外洩風險?」『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其中的「雜項設備費」從114年的147萬元,暴增到115年的1,283萬元,翻了近9倍。翻閱說明欄,只提到汰換冷氣、碎紙機、電視等,但金額暴漲的幅度顯不合理。115年的人員維持費增加了2,800多萬,但我們看到「業務費」下的「委外人力費」(如電話服務中心諮詢)依然維持在3,500萬元的高位。既然人事預算持續擴張,為何行政庶務與諮詢服務仍高度依賴外包?這是否造成重複編列或公務人力運用效率不彰的問題?」「在115年度的業務費中,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預算由345萬元調升至416萬元。在當前財政趨緊的情況下,勞保局增加宣導經費的必要性為何?這筆錢是花在宣導勞保制度改革,還是僅用於機關形象包裝?鑑於為中華民國納稅人嚴格把關政府財政支出之必須,爰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積極取得國有房地,保存被保險人重要檔案,以撙節租金及保障勞工權益。【110】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盧縣一 陳菁徽
(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租用辦事處及分攤行政執行署房屋租金費用,每年逾1億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積極尋覓公有房舍設置辦公處及服務站,減少向外租用需求,降低租金支出,乃為長久之計。【112】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林淑芬 王正旭
(八)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5年度預算員額總數為1,699人,較114年度1,703人減少4人,顯示正式編制人力並未擴充。同時以業務費編列進用勞務承攬人力高達197人,經費達1億1,374萬5千元,分布於一般行政85人、保險業務75人及退休金業務37人。查承攬人力已涵蓋一般行政及保險業務等工作內容,與由正式人員執行之業務界線應明確,維持行政穩定性及服務品質,公務機關應強化專業人力、提升行政效能,爰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15】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九)115年度於基本行政工作項下編列倉庫搬遷費及檔案架及載重鑑定費等計1,882萬元。考量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長年支付高額房租(每年逾1億元,115年編列1億4,600萬元),爰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持續尋覓公有房舍,減少向外租用需求,以節省公帑。【117】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盧縣一
(十)115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項下「資訊業務」之「數位轉型及永續發展計畫」預算編列4億8,828萬8千元,以銜接「服務躍升計畫」。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5年度預算案新增辦理「數位轉型及永續發展計畫」以銜接「服務躍升計畫」,惟「服務躍升計畫」之部分績效指標實際值遠逾目標值,恐難有效衡量計畫績效之達成情形,「數位轉型及永續發展計畫」設有「營運環境資源可用率」等8項績效指標,允宜滾動檢討相關績效指標設定之有效性;另該計畫關乎各項保險給付作業,具時效性、使用者眾多且涉及個資保護,允宜審慎辦理,確保資通安全及效能提升,俾提供勞工完善服務。爰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訂定明確績效指標,以確保社會福利津貼政策穩定推動,保障全國民眾保險權益。【118】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盧縣一
(十一)115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項下「資訊業務」之「數位轉型及永續發展計畫」預算編列4億8,828萬8千元。經查「數位轉型及永續發展計畫」編列1.業務費2億7,800萬元:主要用於租用機房、軟硬體維護、系統維運及委託顧問服務費等。2.設備及投資經費(2億1,000萬元):主要用於購置新的軟硬體設備及開發應用系統。其中資通安全經費7,348萬4千元,包含導入零信任系統架構。鑑於勞工保險資料庫涉及全國千萬勞工個資,資安治理成熟度應更透明化。爰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謹慎辦理資通安全與個資保護,提供勞工完善服務。【119】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盧縣一
(十二)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4年度「保險業務」編列6億3,176萬5千元,115年度編列6億4,228萬4千元,115年度「普通事故給付業務」預算較去年激增26%(約833萬元),「職業災害給付業務」亦增長12%。給付審核流程中,是哪些具體行政環節導致成本大幅上升?其中「一般事務費」的大幅調增,是否代表現有審查人力或自動化系統效率不足,需仰賴更多外包或雜項支出?「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業務」預算從749萬元增加至1,054萬元,成長率高達40.7%,是所有科目中增幅最高的。現階段農民職災投保人數預期大幅增加?或是行政管理成本失控?為何此項業務的行政維持費用需要增加如此大的比例?115年度「農民保險業務」預算大幅削減了約28%。在推廣農民保險健全化的政策目標下,為何相關的通訊費、一般事務費會出現如此劇烈的縮減?這是否會影響到農民申領保險給付的審查效率或服務品質?「保費業務」中的獎補助費(對國內團體之捐助)由3億6,800萬元略減至3億4,600萬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對於補助職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的審核標準是否有變?在保費收入持續增加的背景下,調降對基層單位的補助,是否會影響其協助申報與收繳保費的意願?普通事故業務與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預算與114年度相比增加。在當前財政趨緊的情況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增加宣導經費的必要性為何?這筆錢是花在宣導勞工保險制度改革,還是僅用於機關形象包裝?鑑於為中華民國納稅人嚴格把關政府財政支出之必須,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精進給付案件審核作業,依規定落實補助職業工會、漁會,運用多元管道宣導被保險人權益,另針對農(職)保被保險人,協同在地農會加強宣導,鼓勵實際從農者加保,以提升服務效能,保障被保險人權益。【120】
提案人:蘇清泉 盧縣一
連署人:陳菁徽
(十三)115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編列6億4,228萬4千元。1.勞工保險基金為我國重要社會保險制度之一,攸關廣大勞工之老年、傷病及失能給付權益,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由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但是近年人口高齡化、少子化及給付支出增加等結構性因素影響,基金財務負擔持續加重,已對制度永續性構成壓力。2.經查,中央政府自109至115年度已持續以公務預算撥補勞工保險基金,累計撥補金額將達5,170億元,以挹注基金財務缺口並維持給付穩定。惟撥補機制雖短期緩解財務壓力,仍未能有效改善基金長期收支失衡問題,顯示現行制度仍以補貼性質為主,尚缺乏結構性財務健全方案。3.爰此,為確保勞工保險制度財務健全與長期永續,請勞動部研議整體財務改善方案,包括費率調整機制、給付結構合理化及中長期財務平衡規劃,並於3個月內提出勞工保險財務改善之書面報告,以維護勞工保險制度之永續運作。【122】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王正旭 黃秀芳
(十四)115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編列6億4,228萬4千元。「勞工保險條例」修法後已確立「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明文入法,並將「政府撥補」列為法律位階的基金來源。修法通過後勞動部長洪申翰也對外表示,近年透過預算撥補勞工保險基金已逾5,000億元,代表執政團隊對勞工保險財務的態度與立場,如中央政府財政許可,希望還能爭取更多撥補金額。然根據勞工保險基金2025年精算報告顯示,2025年底勞工保險基金餘額有望突破兆元大關(約1兆0,700億元)。報告同時也預估,自2026年起,基金餘額開始走低,甚至到了2031年,勞工保險基金將面臨破產,屆時負債恐達846億元。外界憂心勞工保險潛藏負債,隨人口老化、領取勞工保險老年年金人數增加、壽命延長等因素而逐年擴大。因此潛藏負債通常都是有增無減,為問政及政策研擬施行,請勞動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23】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林月琴 王正旭
(十五)按「就業服務法」第48條,獲准永久居留的外籍人士,不需申請聘僱許可即可在臺工作。惟實務執行上仍有持永久居留證之大陸地區配偶,居留證上未註記「持證人不須申請工作許可」,為保障該等外籍配偶加保權益,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持續向投保單位及作業人員宣導相關職業知能與法令遵循,落實保障跨國婚姻家庭之勞動權益。【124】
提案人:涂權吉 蘇清泉
連署人:廖偉翔
(十六)依據「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並未強制僱用勞工在5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必須成立投保單位及為受僱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因此,依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5年2月「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及人數─按行業及規模分」統計,受僱勞工在1至4人之事業單位,有成立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者為35萬4,785家,投保勞工保險勞工77萬4,295人;若參照115年2月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單位及人數─按行業及規模分」統計,受僱勞工在1至4人之事業單位,成立投保勞工職災保險者共計58萬7,573家,投保職災保險勞工103萬8,847人,顯見受僱員工1至4人之事業單位,仍有成立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及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之成長空間。為強化鼓勵受僱勞工在1至4人之事業單位,更廣泛成立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並提高為受僱勞工投保勞工保險之比例,以達到受僱勞工均於受僱事業單位投保勞工保險之全面納保目標,爰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就「如何強化鼓勵僱用勞工1至4人事業單位提高成立投保單位及為受僱勞工投保勞工保險比例」提出具體精進規劃,以維護勞工權益。【125】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林淑芬 林月琴
(十七)有鑑於醫療院所周邊勞工保險代辦業者或黃牛問題長年存在,渠等不肖業者經常於各大醫院走動,伺機與病患攀談,以協助申請相關勞工保險給付(多為失能給付)為由,誘導勞工簽署不平等合約,抽傭二至三成不等,詐取年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精進源頭管理與防杜機制,以多元管道宣導,減少詐取案件。【127】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盧縣一
(十八)有鑑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級距近20年來僅調整過一次,已與近年薪資結構及物價變動出現落差。近期各界亦開始討論放寬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級距之必要性,勞動部長並已表態支持開放勞工保險投保級距,惟相關制度調整仍須進行更細緻之財務評估與配套規劃。再者,若將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上限提高至4萬8,200元,據估算,未來20年保險給付支出將增加3,100多億元,保險收支逆差亦將擴大至1,400多億元。若以11.5%費率計算,勞工、雇主及政府每年將分別增加負擔約672元、2,316元及324元。再者「勞工保險條例」近期三讀通過,將政府撥補勞工保險基金及最終支付責任法制化,級距調整除影響勞工退休與給付權益外,亦將進一步牽動勞工保險基金財務穩定及政府長期財政責任。爰要求勞動部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3個月內針對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級距是否提高一級至4萬8,200元,提出完整評估報告,內容應包含對勞工、雇主及政府負擔之影響、未來20年保險給付支出與收支逆差推估、政府撥補責任之財政壓力,以及維持勞工保險基金永續之具體配套措施,以利後續制度研議及預算審查,及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與就業保險脫鉤之修法,於1個月內送行政院。【128】
提案人:陳菁徽 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十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針對勞工保險等社會保險印製寄發繳費單,雖有提供多種便利繳費方式及給予繳費寬限期,但仍發生離島民眾收到繳費通知單時,已逾繳費期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必須考量離島地區郵寄時程較長於臺灣本島,且郵寄過程中易受天候因素干擾多所延誤,顯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寄發繳費單程序仍待精進,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研議相關配套措施,方能避免影響整體離島勞工權益。【132】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林淑芬 王正旭
(二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查核投保資格、投保薪資異常之職業工會及漁會會員之情形可悉,取消投保資格人數及更正投保薪資人數亦有增減,顯示針對職業工會及漁會被保險人之加保資格、投保薪資及重複納保之情形尚有改善查核空間。爰請賡續強化提升職業工會、漁會投保覈實性。【133】
提案人:林月琴 伍麗華
連署人:黃秀芳 林淑芬
(二十一)經查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1年度至114年度7月底查核投保資格、投保薪資異常之職業工會及漁會甲類會員之情形分析,不符投保資格人數及更正投保薪資人數以112年度最高。另投保資格不符比率,迄114年7月底仍高達74.6%,投保薪資更正率則略提升至36.46%,顯示職業工會及漁會對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與投保薪資審核作業仍有改善空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加強職業工會及漁會輔導與審核資料之查核,俾維勞工保險資料之正確性。【137】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盧縣一
(二十二)115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項下「保費業務」中「投保單位、職業工會、漁會及所屬被保險人保險費及被保險人貸款欠費處理、通知及訴追」之「業務費」預算編列4,378萬2千元。115年度編列4,378萬元辦理保費收繳與欠費處理,惟根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統計,勞工保險已連續9年收支逆差,114年逆差707億,達到歷史新高,今年更上看千億;另據計截至115年2月23日,共有4家職業工會積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且已超過繳費寬限期,爰請持續辦理催收程序。【138】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盧縣一
(二十三)職災傷病給付每年都超過5萬5,000人;這裡面有很多是原住民的勞工朋友,以及勞動部部長一直很關切的外籍勞工,他們的職災至少高於全產業的四成,由其是近幾年,外籍勞工更高!爰此,陳委員瑩提出:不論種族、國籍、年齡、性別,是不是都有回到職場,以及回去以後,投保薪資有沒有受影響,應有正式統計分析。因此,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統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實施以來,針對原本有投保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的勞工朋友,不幸請領職災傷病給付及失能給付以後,有多少比例仍然繼續投保我們的勞工保險,以及平均投保薪資前後的差異;以便於評估他們的權益,有沒有受到「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的保障。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提交正式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瞭解職災勞工續保情形。【139】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二十四)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制度,提供從事有害作業勞工每年1次免費健康檢查,以維護勞工健康並預防職業病發生。惟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4年12月30日新聞稿指出,114年度共核發健康檢查證明單約26萬6千餘人,仍有約13萬人尚未完成檢查。反映目前制度可能存在資訊不足、請假不易、雇主配合度不足、健檢可近性不佳及高風險勞工追蹤不足等問題,顯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職業病預防政策推動及管理上仍有精進空間。爰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強化提高被保險人受檢率,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維護勞工健康。【140】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淑芬
(二十五)115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項下「職業災害給付業務」預算編列5,437萬9千元,辦理傷病給付案件之受理、審核及行政救濟、訴追等6項業務。有鑑於民眾屢屢反映職業病認定鑑定過程冗長,雖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稱採認比例達九成,但遇爭議轉送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鑑定之行政優化仍待加強。為保障職災勞工核付效率與生活安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保障被保險人權益。【141】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盧縣一
(二十六)115年2月有35萬3,419農民投保,惟查目前農職保之投保覆蓋率仍有提升空間,且部分高齡農民對保險給付項目(如傷病給付、醫藥津貼)知曉程度偏低,致使制度美意未能全面落實。爰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持續強化行政效能並落實基層農民之職業安全保障。【142】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廖偉翔 蘇清泉
(二十七)依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44條之1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保障農民職業安全及經濟補償,得試行辦理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並自107年11月1日起開始試辦,採自願申請參加,以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農保被保險人為試辦對象。而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自107年底開始試辦農職保業務,推動之初,投保率不高,政府近年來逐漸擴大農職保範圍,參加保險人數已呈逐年增加趨勢,113年度投保理賠給付金額為近年最高,提供農民及時經濟支援,允宜賡續加強推廣,俾提供農民更完善之保障與協助。【143】
提案人:林月琴 伍麗華
連署人:黃秀芳 林淑芬
(二十八)115年度的「退休金業務」預算總共增加了800萬4千元。其中「勞工退休金收支管理」項下的一般事務費,竟然從4,928萬元暴增到5,583萬元,單項就增加了655萬8千元,增幅高達13%。勞退業務已高度資訊化,為何「一般事務費」還需要如此大規模的增長?這筆增加的655萬元具體用途為何?是委外人力增加,還是有其他行政支出?說明欄第7點提到,各辦事處辦理勞退業務所需櫃檯電話諮詢、志工協助及行政執行等委外人力,費用從1,248萬元增加到1,326萬元。數位櫃檯與線上查詢普及,為何實體櫃檯與電話諮詢的委外需求反而增加?每年編列這麼多預算在委外人力與行政費用,有無具體評估過這些支出對於「提升作業效率」與「維護勞工權益」的實質貢獻?115年度的計畫中,我們看到「通訊費」高達7,227萬元,占了總預算的一半以上。鑑於為中華民國納稅人嚴格把關政府財政支出之必須,爰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精進退休金提繳及請領之申辦與受理作業,擴大線上申辦服務並積極運用多元管道宣導勞動部勞工保險局e化服務,以減少委外作業及郵資支出,減低臨櫃或電話服務需求,提升行政與服務效能。【144】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盧縣一 陳菁徽
第3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原列19億7,459萬1千元,減列:
(一)第1目「一般行政」100萬元【146】;該目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2萬2千元。【152】
(二)第2目「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跨國勞動力延攬中心業務」1,821萬5千元(含「辦理技能檢核」中「業務費」之「委辦費」400萬元)。【174】、【175.181】、【190】
以上共計減列1,923萬7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9億5,535萬4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48項:
(一)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一般行政」預算編列5億1,541萬9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根據勞動部統計,截至115年2月,全臺移工人數超過86萬人,主要來自印尼、越南、菲律賓和泰國,比起日本的移工人數約257萬人,韓國約110萬人,臺灣居亞洲第3大。此外,由於勞動部開放外籍幫傭、資深移工轉任中階技術人力,放寬僑外生轉任中階人力業別,國際勞動力勢必不斷增加。然,政府移工政策不該只剩下擴大引進,且引進後又不妥為管理,後續衍生更多問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又無力解決。國際開始關注臺灣的移工人權,例如公平勞工協會(FLA)曾公開呼籲,臺灣應在聘用移工時,確保責任聘雇。移工人數年年增加,其背後代表的是缺工問題,應該解決缺工的根本之道,是處理少子化、自動化等,或是以彈性工時等方式增加婦女、中高齡勞動參與率應急,而不是只增加引進移工來解決所有問題。爰針對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一般行政」預算編列5億1,541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45】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林月琴 王正旭
2.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為改善就業安定基金之運用,11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預算案與勞動部及所屬公務預算案大幅調整且互有移編,將原編列於就業安定基金之非直接服務據點基本行政費用等2億4,600萬元改編列於公務預算,且互為移編計畫多達16項。然而,相關預算移撥細節與調整資訊於預算書中,卻付之闕如。因預算內容大幅變動影響經費變動趨勢、資源配置合理性及未來經費執行情形管考,若未有詳實揭露,不利於立法院進行預算審議監督。此外,針對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勞動部擬增訂「基金管理及行政管理支出」上限4.5%之規定,惟115年度預算案對於該等支出項目之編列並未妥適表達,資訊揭露不足,且相關法制作業仍待盡速完成。為了確保預算編列透明、落實財務控管,爰針對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一般行政」預算編列5億1,541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公務預算與就業安定基金移編明細清單、預算歸類妥適性檢討,及行政管理支出上限法制作業進度」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7】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涂權吉 蘇清泉
3.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一般行政」預算編列5億1,541萬9千元。(1)隨國際關稅政策變動,我國以出口為主的製造業受衝擊,通報減班休息(無薪假)人數波動。經查,製造業中45歲以上之中高齡勞工佔比高達42.22%,屬此波經濟波動下之高風險群,往往成為企業優先實施減班休息之對象。(2)勞動部雖推動「強化版僱用安定措施」與「勞工就業通」,但目前對於實施減班休息勞工之「年齡分布統計」尚未制度化,難以掌握中高齡勞工是否面臨「變相資遣」或「強迫優退」等職場不友善處境。(3)爰此,為保障中高齡勞工就業穩定,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針對相關預算提出書面報告,內容應包括建立減班休息通報之年齡層分布追蹤機制、針對55歲以上被優退勞工之實質去向進行調查、強化「職務再設計」與技能訓練與中高齡轉業之銜接成效,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48】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王正旭 黃秀芳
(二)臺灣在強迫勞動議題上屢遭國際關注,一旦被認定涉及強迫勞動,不僅衝擊個別企業,更可能影響整體出口競爭力、品牌信譽與供應鏈信任。在國際上,禁止強迫勞動產品進入市場已成基本門檻,且根據臺美對等貿易協定(ART)承諾,勞動部將在3年內逐步落實由製造業、漁撈業雇主負擔移工海外招募費及相關費用。勞動部雖推動直聘制度作為改革精進方向,但實際成效有限,依勞動部114年移工管理及運用調查報告,雖有53%事業單位知悉直聘服務,實際使用率僅5.3%,直聘中心運作近20年仍停留在個位數,使用率極低顯示制度誘因不足、流程與設計未臻完善,亟需全面檢討與強化,否則未來有聘僱移工需求的雇主將無力負擔龐大引進之相關費用。爰針對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跨國勞動力延攬中心業務」預算編列8,430萬元,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54】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三)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訓練發展」預算編列140萬元,用以辦理推展職業訓練發展業務及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與協助業務。惟查勞動部「投資青年就業方案第二期」113年度關鍵績效指標達成情形,包含「青年失業率為整體國人失業率之倍數」、「20歲至24歲青年失業率與OECD國家青年失業率之差距」及「15歲至24歲青年勞參率之差距」等指標均未達標,顯示青年就業政策之推動成效仍有檢討空間。職業訓練及就業協助本應配合青年就業需求、產業缺工狀況及勞動市場變化滾動調整,惟相關關鍵績效指標未達預期,代表現行訓練內容、就業媒合及政策支持措施,恐尚未能有效回應青年就業困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允宜檢討青年就業政策未達標原因,並就職業訓練課程規劃、訓後就業追蹤、青年參訓誘因及與產業需求之連結提出具體改善作法,俾提升預算執行效益。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64】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王育敏 蘇清泉
(四)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預算編列2億8,408萬5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預算編列2億8,408萬5千元。114年度預算編列1億6,517萬5千元,115年度編列1億7,445萬4千元,115年度的就業服務預算中,預算總額增加了927萬餘元,而其中高達910萬元全都花在「人事費用」上分支計畫03中的「本署辦理就業保險業務所需行政庶務費用」從212萬8千元增至224萬元(增加11萬2千元)。分支計畫02的一般事務費增加6萬1千元,顯示應對貿易自由化的相關資訊蒐集與陳情案件處理成本有所提升。這筆費用是為了因應全國公務人員調薪?還是有擴大編制、增加第一線就業服務人員?若是增加人員,請說明具體增聘的人數及配置據點,能否確保這些預算投入後,能直接提升失業給付審核或媒合的效率?「關於分支計畫02『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預算雖然金額不大,但增幅接近一成(9.1%)。目前我國面臨經貿環境劇烈變動,相關陳情案件或協調案件是否有增加趨勢?這筆增加的一般事務費用於何處?是否真能落實對受貿易衝擊勞工的保障?」「目前『補助辦理就業保險業務』主要由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辦理。在115年度撥款增加的情況下,針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的服務品質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是否有建立績效考核制度?既然人事成本增加,民眾在辦理就業保險相關業務時,等待時間是否能縮短?服務流程是否更數位化、簡便化?」鑑於為中華民國納稅人嚴格把關政府財政支出之必須,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65】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盧縣一 陳菁徽
2.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預算編列2億8,408萬5千元。據立法院預算研究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政府近年不斷挹注龐大資源促進青年就業,惟部分計畫執行成效不符預期。其中「青年職涯發展中心」運作長達12年,仍未訂定服務基線,均以「產出型」指標衡量績效,導致達成率屢超標200%甚至破千,難以真實衡量提升青年就業力之成效,不利於外界監督。而且並未優先針對就業不利青年族群建構差異化職涯輔導模式,服務內容與教育部門高度重疊,甚至於114年5月遭到監察院以「未善盡輔導及督導之責」提出糾正案。因此,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如何提升青年職涯輔導差異化模式建構及具體績效指標改善方案」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67】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蘇清泉 涂權吉
(五)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預算編列2,134萬2千元。1.目前我國身心障礙者勞動參與率長期低迷(約21.9%),惟勞動部現行統計資料多僅以「性別」進行交叉分析,缺乏針對「年齡」、「學歷」、「障別」及「僅具特教鑑定證明而無身障手冊者」之細緻化數據。導致政策制定無法回應障礙青年多元之職涯需求。2.查現行定額進用制度雖有91.63%之足額進用率,但進用職務高度集中於製造業基層、文書處理或行政庶務等低職能職位,嚴重限制障礙者職涯發展。且缺乏對「適配度」、「留任率」及「工作滿意度」之統整調查,KPI停留在媒合人次之表面數字。3.且部分企業疑似利用「外包名額予大專校院」之方式,使障礙學生名義上擔任短期助理,實則規避雇主培訓責任。此外,政府對雇主之管理偏重稽查而非協作,導致雇主對「合理調整」意願低落,障礙者進入職場門檻仍高。4.現行「身障就業轉銜服務」會議頻率過低(半年一次),討論內容有限,難以對應障礙青年多元需求,導致基層社工與學校資源老師參與意願低落。五、故請勞動部針對「細緻化身障勞動力統計(含障別、學歷、特教生)」、「職種多元化與職涯晉升獎勵」、「專案清查企業規避進用漏洞並研議修法」,以及「強化雇主合理調整支持與障礙青年參與決策機制」提出書面報告,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71】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王正旭 黃秀芳
(六)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跨國勞動力延攬中心業務」預算編列8,430萬元,合併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跨國勞動力延攬中心業務」預算編列8,430萬元。勞動部規劃引進印度移工作為新增來源國,惟該政策於對外說明過程中,引發社會高度疑慮與廣泛反對聲浪,顯示主管機關於重大勞動政策之規劃與溝通未臻周延。查引進印度移工政策雖係基於產業缺工及分散來源風險之考量,然對於國內勞動市場承受能力、既有移工管理問題及社會接受度,未見完整評估與配套措施,即釋出具體引進時程,致使政策推動基礎不足,亦暴露決策過程欠缺整體規劃與風險評估。其後因輿論壓力而調整說法,顯示政策穩定性不足,與重大勞動政策應有之審慎規劃原則有所落差。另查現行移工制度已衍生多項外溢問題,包含地下勞動市場擴張、非法就業媒合及社會治安風險等,顯示移工管理機制尚未健全。近年失聯移工人數持續攀升,部分人員流入灰色或非法經濟活動,進而衍生詐欺、竊盜及公共危險等案件,相關情形已由單純勞動管理問題,擴大為跨部會之社會治理與司法負擔。然主管機關對此類結構性問題,仍未提出具體且有效之改善措施,亦未建立完整風險控管與制度調整機制。在既有問題尚未解決、管理能力未相對提升之情形下,仍規劃擴大移工來源國,恐進一步加劇勞動市場失序與社會風險累積,顯有政策順序錯置之虞,預算編列之必要性與合理性,均有檢討空間。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5】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2.依勞動部114年3月底職位空缺概況調查統計,工業及服務業職缺數為27萬6千個,以製造業9萬2千個占33.5%最多,另以職類工作別而言,技藝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人員就高達6萬個職缺,顯示我國對於中階技術人力的需求日益增加。115年度為延攬外國技術人力,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新增成立跨國勞動力延攬中心,預計辦理外國技術人力技能檢核及培訓1萬5千人,惟所培訓對象為外國人,培訓後是否真能引進至我國成為技術人力解決缺工問題仍屬未知,相關計畫允宜加強預算使用及資源配置效率,避免海外人員培訓淪為替他國培訓人員,未能引進外國勞動力解決我國缺工問題,故針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跨國勞動力延攬中心業務」預算編列8,430萬元,凍結500萬元,待勞動部提交如何強化海外技術人力培訓及技能檢定機制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76】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林淑芬 王正旭
3.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15年度新增設「跨國勞動力延攬中心業務」計畫,須新增編列預算8,430萬元。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該署為處理跨國勞動力業務增設該中心並預計增加人員,惟迄今尚未修訂處務規程及編制表,法制作業尚未完備。此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預算員額較上年度增加職員23名,然新增人力配置及預算編列情形未能於預算書表詳實揭露,不利預算審議與經費控管,是否有逃避立法院公開監督嫌疑,種種缺漏,不無疑問。綜上,為確保組織編制合法性及預算使用之合理性,爰針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跨國勞動力延攬中心業務」預算編列8,430萬元,先行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強化跨國勞動力延攬中心組織編制及人力配置明細機制」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77】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蘇清泉 涂權吉
4.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跨國勞動力延攬中心業務」,處理跨國勞動力延攬中心相關業務,編列預算8,430萬元。經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預計於115年度新增「跨國勞動力延攬中心」,並增加職員23名,以處理跨國勞動力業務,惟尚未修訂處務規程及編制表,亦未完成人員配置,為使事權明確劃分,應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儘速完成法制作業程序,並於預算書表詳實載明新增人力配置及預算編列情形,俾利預算審議及經費控管。此外,該中心目標為引進海外技術人力1萬5千人,然其技能檢核與引進質量之配套機制仍不明確,應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訂定具體之階段性KPI及「外國人力技能檢核質量控管機制」。爰凍結該項預算5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78】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盧縣一
5.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15年度新增「跨國勞動力延攬中心業務」預算,其中「延攬中心業務」編列4,680萬元,包含租用辦公事務機器設備及電話系統等租金費用1,128萬元、一般事務費1,021萬2千元、國外旅費138萬8千元,另購置延攬業務應用系統及個人電腦設備等資訊軟硬體設備費2,000萬元。惟跨國勞動力延攬中心涉及新來源國開發、海外招募、國對國直接聘僱及外國技術人力引進,勞動部針對國外引進移工之立場引起國人一律且前後不一,且尚未清楚說明來源國別、人數配置、地方承接量能及仲介替代機制,政策邊界與執行必要性尚有疑義。爰針對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跨國勞動力延攬中心業務」預算編列8,430萬元,凍結500萬元,俟勞動力發展署提出來源國別、人數配置、地方承接量能及仲介替代機制等具體說明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以避免預算先行、政策未明。【182】
提案人:廖偉翔 陳菁徽 王育敏
6.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跨國勞動力延攬中心業務」預算編列8,430萬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編列相關經費辦理跨國勞動力引進與管理,並建立外國仲介定期查核機制,針對失聯移工比例過高之仲介業者採取暫停代辦簽證等措施。然查該機制主要係針對境外仲介進行行政處分,卻未觸及失聯移工問題之核心成因。現行失聯現象,多與國內勞動條件、薪資結構、仲介費用負擔及轉換雇主制度僵化等因素密切相關,屬於國內制度設計問題。主管機關仍以境外仲介查核作為主要管理手段,顯示政策重心偏離問題本質,未能從源頭改善失聯誘因,制度設計與實際問題間存在明顯落差。另查主管機關對於失聯移工問題之回應,多集中於定期查核及個案處分,缺乏對國內整體聘僱制度之全面檢討與調整,亦未提出具體改革時程或政策路徑。相關預算雖持續投入於跨國勞動力管理及就業服務,然未見具體制度優化成果,亦未建立可衡量失聯率改善之績效指標。在失聯移工人數持續攀升並衍生地下勞動市場及社會問題之情形下,仍未進行結構性改革,顯有政策工具與問題本質不相對應之情形,預算編列之必要性與合理性,均有檢討空間。爰針對該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85】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7.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15年度於「跨國勞動力延攬中心業務」項下「辦理技能檢核」編列委辦費3,750萬元,預計辦理外國技術人力技能檢核及培訓,檢核1萬5,000人。惟外國技術人力及新來源國移工引進,涉及技能標準、語言能力、文化適應、職前訓練、背景查核、產業分流及勞權保障等重大配套;尤其勞動部近期對於引進國外移工之立場仍有社會疑慮,勞動部尚未明確揭露是否納入該檢核機制及各來源國檢核標準。相關委辦費如未建立明確KPI與品質控管,恐淪為先編預算、後補政策。爰針對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跨國勞動力延攬中心業務」預算編列8,430萬元,凍結500萬元,俟勞動力發展署提出1萬5千人之預計成效、來源國別、檢核及培訓規劃、投入相關產業等項目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書面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189】
提案人:廖偉翔 陳菁徽 王育敏
(七)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跨國勞動力延攬中心業務」預算編列8,430萬元。有鑑於我國現行國對國直接聘僱制度,勞動部雖已設置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惟過去直聘中心曾設有9處,後因案件量縮減僅剩1處,至115年始增設為3處。然因直聘程序繁瑣、服務據點不足、文件審查及補件流程不便等因素,導致民眾普遍認為直聘制度「不好用」。即便雇主有意採用直聘方式聘僱移工,仍可能因文件選項勾選錯誤或資料不齊遭退件,必須反覆往返申辦,對一般家庭與事業單位而言,均形成高度行政成本與時間負擔。再者,直接聘僱制度推動近20年,成效仍明顯不足。依勞動部115年「移工管理及運用調查報告」顯示,僅有53%事業單位知道直接聘僱制度,其中實際使用過者更僅有5.3%,顯見制度宣導、流程設計及服務可近性皆有檢討必要。移工聘僱制度不能長期依賴仲介市場,國家必須扛起制度建置責任。唯有大幅提高直接聘僱比率,降低雇主對仲介之依賴,才能真正朝向移工「零付費」目標邁進。爰要求勞動部應通盤檢討直聘制度,簡化申辦流程、強化數位化服務、增加服務據點與輔導機制,並明確設定直接聘僱比率之年度目標值及推動期程,以提升制度使用率,保障雇主及移工雙方權益。爰針對該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79】
提案人:陳菁徽 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八)鑒於近年來跨國勞動力管理機制嚴重失靈,移工失聯及涉入治安犯罪事件頻傳,衍生社會安定隱憂;且實務上長期存在仲介違法收取「買工費」之剝削沉痾,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卻遲未提出有效之防堵與查緝作為。主管機關坐擁數千萬預算,卻無力整頓移工引進與轉換雇主之市場秩序,致使亂象叢生。為撙節公帑,並督促行政機關徹底檢討跨國勞動力管理與仲介評鑑機制,爰針對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跨國勞動力延攬中心業務」預算編列8,430萬元,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80】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廖偉翔 蘇清泉
(九)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跨國勞動力延攬中心業務」之「延攬中心業務」預算編列4,680萬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跨國勞動力延攬中心業務」之「延攬中心業務」編列預算4,680萬元。(1)近年來,全球面臨缺工之困境,為吸引跨國勞動力人才進入本國服務並久留台灣,勞動部頒布移工留才久用方案,提供中階技術人力申請永久居留之管道,條件包含總薪資逾2倍基本工資(即5萬500元)或取得乙級專業技能證明。(2)然經查,長期照顧之相關技能證僅有丙級未有乙級證照,造成無法使用以及證照申請永久居留之制度落查,恐影響留才政策推動成效。(3)為持續完善移工留才久用制度並吸引勞動力進入,請勞動部於乙級證照制度尚未建置完成前,研議中階技術人力之替代認定標準,使其得以銜接永久居留申請資格,並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作法及期程規劃,以確保制度銜接與人力留任。爰併案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83】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王正旭 黃秀芳
2.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跨國勞動力延攬中心業務」之「延攬中心業務」編列預算4,680萬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辦理促進跨國勞動力留才久用,亦有包含聘僱移工之行政審核之管理與評鑑等。卻有傳出有檢查員訪查雇主、私立就服機構,未落實檢查或違規製作檢查筆錄等情事。勞動力發展署應該應加強相關之職能與法律風險認知,核實辦理相關之管理業務,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86】
提案人:林月琴 伍麗華
連署人:黃秀芳 林淑芬
(十)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跨國勞動力延攬中心業務」預算編列8,430萬元,合併凍結3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跨國勞動力延攬中心業務」預算編列8,430萬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新增設置「跨國勞動力延攬中心」,惟該中心與既有「跨國勞動力管理組」、「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之性質及職掌高度相近,均涉及外國人工作許可、外國技術人力延攬、跨國勞動力政策及服務等事項,實難明確看出新增單位之必要性。政府組織本應朝精實化方向檢討,若要新增單位,勞動部應清楚說明其目的、功能及與既有單位之分工,避免組織疊床架屋、預算重複編列。又據勞動部說明,該中心目前規劃進用14名正式職員及16名承攬人員,預計辦理評估及規劃外國技術人力開放政策、推動國際合作、研擬及修訂引進外國技術人力相關法規等事項。然前開工作內容與勞動部現有業務多有重疊,且相關法制作業及人力配置尚未完備,即先行編列相關經費,恐難謂妥適。尤其新增16名承攬人員部分,更應說明實際工作內容、進用必要性及管理方式,避免外界質疑人力浮濫或酬庸化。勞動部應儘速完成相關法制作業,並於預算書表中清楚載明新增人力配置及預算編列情形,俾利預算審議及經費控管。爰凍結該項預算3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84】
提案人:陳菁徽 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2.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跨國勞動力延攬中心業務」中「延攬中心業務」之「設備及投資」內「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預算2,000萬元,用以購置延攬業務應用系統及人員電腦設備等。惟該中心甫新增設置,相關法制作業、人力配置及業務分工尚未臻明確;本項設備及投資預算亦僅概括載明購置應用系統及電腦設備,對於系統建置內容、使用對象、功能需求、採購數量、單價估算、後續維護費用及與既有勞動部資訊系統之介接關係,均未見具體說明。尤其本案編列金額高達2,000萬元,若僅以「購置延攬業務應用系統及人員電腦設備」概括帶過,實難判斷其必要性及合理性。政府資訊系統建置本應避免重複開發、功能疊床架屋及後續維護成本失控,勞動部既已有外國人工作許可、移工管理及跨國勞動力服務等相關資訊系統,本案新增系統究竟係補強既有功能,或另行建置全新平台,允應清楚說明。勞動部應就本項設備及投資預算之建置目的、功能項目、採購內容、數量及金額估算依據提出具體說明,否則立法院實難逕予支持。爰針對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跨國勞動力延攬中心業務」預算編列8,430萬元,凍結3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88】
提案人:陳菁徽 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十一)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管理」項下「北基宜花金馬分署管理」編列預算1億9,495萬2千元。114年度編列之「03辦理職前訓練」(515萬6千元)及「04辦理就業服務」(22萬7千元)計畫,為何在115年度預算表中完全消失?這兩項重要業務是否已停止執行,或是整併至其他科目?若是整併,請說明具體整併後的流向與預算運用效益。114年度職前訓練計畫預期達成「結訓學員就業率85%」,且預計培訓108人。115年度相關預算消失後,分署如何維持對失業勞工的訓練量能?115年度「技工及工友待遇」預算從318萬元驟降至185萬2千元,減幅高達41%。請問是否發生大規模裁員或人員優退?在員工人數未見大幅變動(114年與115年職員、聘用人數均相同)的情況下,此預算大幅削減是否會影響基層同仁權益?115年度預算將原有的「辦理職前訓練」等業務預算大幅刪減或可能整併至其他計畫中。基本行政維持費中的設備購置與修繕費均呈現明顯緊縮。115年度「獎金」減少約99萬5千元,「退休離職儲金」亦減少約49萬元。物價波動下,人事費用卻全面倒退,依據為何?115年度「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下的保險費從9萬元降至2萬7千元,減幅達70%。請問投保項目是否縮水?若發生意外,政府的風險承擔能力是否足夠?雖然多項細項減列,115年度「一般事務費」卻從59萬8千元暴增至201萬元,成長超過3倍。其中「辦公室清潔、資訊安全輔導、大樓管理」等費用高達185萬元。請詳細說明為何在業務精簡的狀況下,這類外包管理費反而大幅擴張?是否涉及預算浮編?114年度計畫採購電腦10台、碎紙機1台等;115年度則改為採購大圖機、筆電16台等設備。請問每年頻繁更換資訊設備的必要性為何?爰針對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分署管理」項下「北基宜花金馬分署管理」預算編列1億9,495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92】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盧縣一 陳菁徽
(十二)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管理」項下「北基宜花金馬分署管理」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預算449萬9千元。經查,114年度該項預算編列數為242萬4千元,至115年度卻大幅增加至449萬9千元,增幅明顯。其中「一般事務費」更由114年度59萬8千元增加至115年度201萬元,增加幅度尤為顯著。然查112年至114年度預算內容,均未曾編列清潔費、水質檢驗費、資訊安全輔導費、大樓管理費及資通安全相關經費。惟115年度卻突然新增並大幅編列相關費用,顯見預算結構與業務需求出現重大變動。爰要求勞動部應就相關經費新增之必要性、編列依據及具體用途提出說明,並釐清過去年度未編列相關經費之原因,以及115年度何以需大幅增加經費辦理相關業務,避免預算編列流於籠統,影響預算審查之透明性與合理性。爰針對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管理」項下「北基宜花金馬分署管理」預算編列1億9,495萬2千元,凍結45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95】
提案人:陳菁徽 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十三)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管理」項下「桃竹苗分署管理」預算編列1億7,821萬元。「職前訓練」與「就業服務」計畫,114年度原本編列了1,442萬1千元辦理職前訓練(含13班共326人之經費)及15萬9千元辦理就業服務。115年度在分項計畫中已看不到這兩項獨立預算。這涉及桃竹苗分署的核心職掌,若無替代計畫,將嚴重影響該區域失業者及轉職者的權益。基本行政工作中114年度編列219萬元用於購置伺服器、核心交換器及基地台。115年度僅編列152萬6千元用於汰換伺服器及儲存設備。影響分署的資訊安全及辦公數位化效能。人員待遇結構調整約聘僱人員待遇:114年為9,107千元,115年降至864萬1千元(減少46萬6千元)。技工及工友待遇:114年為91萬5千元,115年降至45萬7千元(減少45萬8千元,人數由2人減為1人)。114年度預算中明確提到預計訓練326人,在115年度的預期成果中,卻只看到配合『貿易自由化方案』的106人訓練計畫。這計畫對於一般民眾的職前訓練誘因是否縮減?爰針對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管理」項下「桃竹苗分署管理」預算編列1億7,821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97】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盧縣一 陳菁徽
(十四)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管理」項下「中彰投分署管理」預算編列3億1,495萬6千元。勞動部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114年度與115年度預算資料,整體預算雖從3億0,049萬6千元增加至3億1,495萬6千元。114年度預算,中彰投分署原有的「03辦理職前訓練(572萬7千元)」及「04辦理就業服務(8萬5千元)」兩個分支計畫在115年度預算書中完全消失。這兩項核心業務是遭到刪除?還是整併至其他科目?若是整併,為何「因應貿易自由化」計畫預算並未等量增加,是否變相縮減了常態性職訓的名額?中彰投分署115年度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中,「國內旅費」從32萬5千元跌至10萬4千元,「按日按件計資酬金」也從7萬7千元降至1萬2千元。這是否代表分署未來的現地視導、勞工訪視次數將大幅減少?在預算減幅超過6成的情況下,如何保證對轄區企業與勞工服務的品質不打折扣?因應貿易自由化計畫中,雖然總額微增,說明欄顯示「辦理本計畫外聘評選委員出席費、辦公事務用品費」從13萬9千元降至10萬元。該計畫整體的「一般事務費」卻依然高達1,246萬2千元。評選委員經費縮減的情況下,如何確保高額委辦案件的評選專業性與公正性?「教育訓練費」卻縮減了4萬元的背景下,為何署裡傾向於「修房子、買硬體」,卻減少了「軟體人才培育」的經費?是否符合「動力發展署」提升勞動力素質?鑑於為中華民國納稅人嚴格把關政府財政支出之必須,爰針對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分署管理」項下「中彰投分署管理」預算編列3億1,495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98】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盧縣一 陳菁徽
(十五)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管理」項下「雲嘉南分署管理」預算編列2億1,634萬5千元。115年度的預算架構中,原本獨立的職前訓練與就業服務預算去向為何?是業務萎縮不再辦理,還是將常態性業務全部掛在「因應貿易自由化」的經費下?115年度「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預算由6,180萬2千元降至6,148萬5千元,且補助對象(團體/其他)金額有微調。115年度「水電費」由165萬8千元大幅降至103萬3千元(減幅約38%);「運費」由11萬2千元降至1萬2千元(減幅約89%)。115年度預算總額減少,但「人事費」卻從1億4,539萬7千元增加到1億4,853萬5千元(增加約313萬元),而說明欄位顯示的職員、技工、工友人數完全沒變。人事費用卻增加了超過300萬元。既然員額人數(職員93人、技工4人等)與114年度完全一致,這筆增加的經費是反映調薪、晉階,還是退休準備金的提撥?在行政業務經費縮減的同時,人事成本卻攀升?鑑於為中華民國納稅人嚴格把關政府財政支出之必須,爰針對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管理」項下「雲嘉南分署管理」預算編列2億1,634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00】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盧縣一 陳菁徽
(十六)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一般行政」預算編列5億1,541萬9千元。經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正式員額僅200餘人,承攬人力卻高達400餘人,導致正式人員無法有效指揮、分工失衡且士氣低落。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於2個月內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盤點人力缺口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人力結構優化與承攬人力權益保障」書面報告。【149】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盧縣一
(十七)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一般行政」人員維持費,較上年度增列調整待遇、成立跨國勞動力延攬中心及因應「就業服務法」第46條放寬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資格之請增人力共17人等經費,編列預算5,554萬6千元。經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預計於115年度新增「跨國勞動力延攬中心」以處理跨國勞動力業務,勞動部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15年度預算案之預算員額較114年度法定預算增加職員23名,惟尚未修訂處務規程及編制表,亦未完成人員配置,為使事權明確劃分,允宜儘速完成法制作業程序,並於預算書表詳實載明新增人力配置及預算編列情形,俾利預算審議及經費控管。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50】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盧縣一
(十八)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一般行政」預算編列5億1,541萬9千元,較前年度3億1,905萬5千元暴增1億9,636萬4千元,增幅高達60%,業務單位於第27頁說明提及「較上年度增列文書暨事務勞務委外、辦公廳舍、檔案庫房及個人電腦設備租金等經費1億4,081萬8千元」。惟如今AI功能逐漸可替代文書事務,預算書第45頁預期成果中亦提及「加強辦公室自動化,提升行政效率」,然相關文書經費委外等經費卻仍劇增,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敘明文書暨事務勞務委外之需求、辦公廳舍等相關預算用途及暴增原因,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51】
提案人:廖偉翔 王育敏 陳菁徽
(十九)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其他業務租金」編列「租用辦公房舍、數位電話機、自動體外心臟除顫器(AED)及影印機等租金費用」預算編列4,347萬3千元。為撙節開支並落實資產自建效益,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租用辦公廳舍必要性書面報告。【153】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盧縣一 蘇清泉
(二十)經查「提供多元化培訓措施,落實職能基準及強化技能檢定」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15年度重要施政計畫之一,將配合重點產業發展及就業市場需求,實施多元化就業導向職業訓練,結合政府及民間訓練資源,推動多元進修訓練課程。有鑑於專業人員為我國各職類職缺數最高者,且迄119年,預計專業人力需求將平均每年增加2%或3萬3,000人;面對各國競逐專業人才,我國專業人才需求為各職業別之首,允宜強化機關間合作培訓機制,俾提升國家重點產業人才質與量。另鑑於全球AI應用加速拓展,雲端服務業者及多國政府均積極布建AI軟硬體基礎設施等,致各國競逐專業人才;我國專業人才需求為各職業別之首,且未來需求亦不斷提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逐年配合各部會推動之重點產業人才方案,辦理各項職業訓練,以期改善缺人才問題,允宜強化機關間合作培訓機制,俾提升國家重點產業人才之質量,以增進國際勞動競爭力。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55】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盧縣一
(二十一)經查「推動投資青年就業方案第二期,整合部會資源,協助青年職涯發展與就業,提升專業技能並引導青年投入重點產業,穩定就業」係勞動部115年度重要施政目標之一。近年我國青年失業率雖略有降低,惟與全體失業率及OECD國家青年相較,仍有改善空間,且所辦「投資青年就業方案第二期」,113年度部分績效指標未達成,應持續檢討改進。另鑑於我國「20歲至24歲青年失業率」及「15歲至24歲青年勞參率」均低於OECD國家青年之就業表現,且未達「投資青年就業方案第二期」關鍵指標所訂之差距比率;鑒於青年就業影響國家未來經濟發展,允宜參酌國際經驗精進各項措施,俾增裕青年勞動力量能。爰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56】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盧縣一
(二十二)目前失聯移工及無依兒少所衍生的醫療呆帳問題,對第一線醫療院所、社福安置體系及地方政府形成沉重負擔。失聯移工因未具健康保險資格、身分難以確認、無力支付醫療費用等因素,導致急診、重大疾病、孕產、傳染病防治及兒少醫療等費用,最終往往由醫療院所自行吸收,形成龐大醫療呆帳。部分醫院更因長期累積呆帳壓力,已影響其整體營運及醫療量能。惟檢視勞動部現行相關作為,除「查緝遣返」及「收容管理」外,對於失聯移工所衍生之「醫療費代償機制」、醫院協助通報後之後續處理流程,以及中央與地方跨部會分工等,迄今仍欠缺完整且具體之制度設計。爰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就外籍、失聯移工或無依兒少所衍生醫療費呆帳之現況釐清並提出因應政策與具體解決方案。【157】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林淑芬 林月琴
(二十三)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綜合規劃」總預算由235萬9千元增加至258萬9千元,共計增加23萬元。115年度新增了「資訊服務費(2018)」共計65萬元。115年度新增的「資訊服務費」65萬元,主要用於「系統維運」。請問是哪一個特定系統需要如此高額的維運經費?預算中僅標註「資通安全經費3萬2千元」,占新增資訊費用的比例不到5%。在目前政府強調資安防護的政策下,這3萬2千元是否足以應對日益嚴峻的資安挑戰?115年度「一般事務費」從12萬2千元暴增到29萬5千元,同樣是接待國外專家與參與IAWP(國際公共僱用服務協會),為何經費需求翻倍?114年度原本有編列「辦理因應貿易自由化政策規劃諮詢會議、研習及相關資訊蒐集分析」預算60萬元,到了115年度卻消失了。這是否代表勞動部對貿易自由化衝擊的監控與政策規劃工作已經停擺?預算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有「重維運、輕規劃」的傾向,預算說明中無提供該「系統維運」資安評估報告,確認65萬元的增支是否真的花在刀口上。鑑於為中華民國納稅人嚴格把關政府財政支出之必須,爰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58】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盧縣一 陳菁徽
(二十四)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綜合規劃」之「重要業務效益評估及專案管考」預算編列92萬2千元。我國統計至115年3月底,引進移工人數為87萬3,347人,當中失聯移工竟達9萬4,271人,失聯率高達10.8%。不僅凸顯國內勞動環境、仲介管理及移工政策出現嚴重漏洞,更顯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對現行跨國勞動力政策之「效益評估」與「專案管考」機制失靈,未能發揮早期預警與政策修正之功能。為督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確實檢討政策成效,落實管考機制,爰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59】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廖偉翔 蘇清泉
(二十五)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綜合規劃」之「重要業務效益評估及專案管考」預算編列92萬2千元。我國已實施「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多年,根據勞動部統計65歲以上高齡勞動參與率在2026年初已接近10%,呈現逐年緩慢上升趨勢。惟相較於日本(>25%)、新加坡(>30%)與南韓(>38%)等鄰國,仍處於偏低水平。爰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精進策略與區域輔導據點KPI」書面報告。【160】
提案人:邱鎮軍 蘇清泉
連署人:盧縣一
(二十六)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綜合規劃」之「重要業務效益評估及專案管考」預算編列92萬2千元。有關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相關預算,114年度編列數為27萬2千元,115年度卻大幅增加至92萬2千元,增幅達65萬元,惟預算說明中僅特別註明新增資通安全經費3萬2千元,其餘新增預算項目及用途均未具體說明,預算編列之必要性及合理性顯有疑義。再者,若資通安全維護確有其必要,為何114年度未編列相關資通安全經費,至115年度始新增編列?是否代表114年度相關系統並未進行必要之資安維護?抑或相關經費係由其他科目支應?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就115年度預算增加原因、各項新增經費之具體用途、資通安全經費編列依據,以及114年度相關資安維護辦理情形,提出完整書面說明,以利審查。爰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61】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王育敏 蘇清泉
(二十七)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綜合規劃」中「重要業務效益評估及專案管考」之「業務費」預算編列92萬2千元。然我國於109年12月4日施行「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希望藉由專法以提升中高齡者勞動參與,促進高齡者之再就業,鼓勵世代合作與經驗傳承,促進人力資源之有效運用。惟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之報告指出,我國45歲至49歲者勞參率為85.1%低於日本及新加坡;50歲以上各年齡組勞參率多低於各國,且差距隨年齡增長而擴大,我國65歲以上者勞參率為9.6%,遠低於美、日、星及韓國之介於19.2%至37.3%,顯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針對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勞動參與率相關業務及研議方向未積極因應推動,無法有效提升各年齡層之勞動參與率。爰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62】
提案人:林月琴 伍麗華
連署人:林淑芬 黃秀芳
(二十八)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綜合規劃」之「加強職業訓練國際交流合作」預算編列37萬5千元,較上年度增列國際勞工事務相關文獻英譯等經費18萬元。惟現今AI翻譯、輔助校稿及文件彙整工具已相當成熟,國際勞工事務相關文獻英譯如屬一般資料蒐集、政策摘要、國際案例彙整或內部參考文件,應優先由機關現有人力運用AI工具完成初譯,再由承辦人員進行校對修正,不宜在未說明文件性質、翻譯篇幅、委外必要性及成果用途前,即增列相關經費。且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本身職掌即包含國際交流合作、年度施政計畫彙辦、業務資料蒐集分析及政策研究,若一般國際文獻英譯仍須另行增列預算辦理,恐有行政效能未能隨科技工具進步而調整之虞。爰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國際勞工事務相關文獻英譯」之文件清單、翻譯用途、預計篇幅、委外必要性之具體說明。【163】
提案人:廖偉翔 王育敏 陳菁徽
(二十九)勞動部現正執行「投資青年就業方案第二期(112年至115年)」,預計投入百億元經費。然而,在鉅額預算挹注下,青年就業之結構性問題卻未見改善。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15至24歲青年失業率長期停滯於11%以上,高達整體平均之3倍;且25至29歲青年投入職場後,多數仍面臨起薪追不上通膨的「實質低新」困境。現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供之職業訓練資源,與2026年產業實際需求存在嚴重的「學用落差」。在AI及ESG成為全球產業剛性需求的當下,勞動部之培訓課程多流於初階概念宣導,未能有效協助青年取得高附加價值產業之「高階實作技能」,導致青年只能在低薪服務業或低階行政職中流轉。勞動部多項青年就業促進方案過度仰賴「發放就業獎勵金」作為誘因。一旦補貼期滿,青年留任率往往大幅暴跌,此類撒錢的政策僅淪為短期美化就業數字的粉飾工具,無法協助青年順利銜接具發展性之職缺,對其長遠職涯與結構性薪資提升成效較少。主管機關需針對培訓失衡與補貼依賴進行徹底檢討。爰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青年就業獎勵金機制改善計畫」書面報告。【166】
提案人:林月琴 賴惠員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三十)1.近年我國整體失業率雖呈下降趨勢,青年失業情形亦有所改善,惟青年失業率下降幅度仍未及整體失業率,改善速度與部分OECD國家相較仍有改善空間,顯示青年就業市場仍面臨結構性挑戰。青年族群初次進入職場之就業穩定性、薪資待遇及職涯發展情形,攸關我國整體勞動力品質及未來產業發展量能。2.經查,目前青年就業仍存在學用落差、職涯探索資源不足、非典型就業比例偏高及初任薪資成長有限等情形,部分青年於畢業後面臨求職轉銜不順、就業穩定性不足或長期低薪問題。3.爰此,請勞動部會同相關機關,盤點我國青年失業及低度就業成因,並研議強化青年職涯探索、產學接軌、數位與新興技能培訓、非典型青年勞動者支持及就業穩定措施,並檢具整體政策規劃、跨部會分工、成效評估機制、具體推動期程及預算規劃之書面報告。爰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68】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王正旭 黃秀芳
(三十一)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就業服務」中「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之「業務費」預算編列73萬元。然該項編列係依據行政院99年核定之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後經104年立法通過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又行政院所核定之支援方案已於108年12月31日屆期,目前係依照勞動部108年函詢經濟部意見(108年經工字第10700748600號函),續以寬列經費。惟鑑於因應貿易自由化業務已辦理多年,部分項目辦理情形未符預期,勞動部勞動力法展署尚未針對因應貿易自由化相關業務擬定整體行動方案,所提績效指標亦非屬該業務所設計,尚難據以反映其辦理績效,允宜訂定整體推動方案及關鍵績效指標,俾利評核施政成效。爰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69】
提案人:林月琴 伍麗華
連署人:林淑芬 黃秀芳
(三十二)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就業服務」之「補助辦理就業保險業務所需行政事務費」預算編列1億7,367萬4千元。本項公務預算補助就業安定基金辦理就業保險業務之事務費,惟我國因大量開放移工,就業安定基金水位屢創新高,不應由公務預算再進行高額補貼,為樽節開支、落實基金用途,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70】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廖偉翔 蘇清泉
(三十三)針對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督導,經查15歲以上身障就業者,僅有21%係透過公共資源就業,非定額進用之推介率偏低。政府提供的就業服務系統(如臺灣就業通)在建立信任感、媒合精準度上仍有提升空間,需加強專人專案服務。此外,我國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實施定額進用,強制具規模的公私立機構進用,雖能保障基本工作權,但長期被認為未能充分反映身障者適性適職需求,導致「為進用而進用」,而非結構性就業提升。同時,未能足額進用的企業多半繳納「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差額補助費」。因此政府督導重點應在於加強職業適性診斷、職務再設計,鼓勵企業依能力進用,而非僅以罰鍰規避責任。爰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身障者職務再設計補助與企業進用媒合成效分析」書面報告。【172】
提案人:邱鎮軍 蘇清泉
連署人:盧縣一
(三十四)鑒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建置之「臺灣就業通」網站,其「身心障礙者專區」所提供之職缺長期高度集中於都會區,非都會及偏遠地區、臺南市之職缺數嚴重不足(如圖)。此一就業資源分配失衡之現象,不僅限縮非都會地區身心障礙者之就業選擇,更使其陷入「有工作意願卻無在地職缺可媒合」之困境。為縮短城鄉就業資源落差,落實身心障礙者就業平權,勞動部應重新檢討職缺開發策略,並編列專項預算投入非都會地區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媒合與職缺開發。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73】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淑芬
(三十五)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15年度新增編列138萬8千元,辦理跨國勞動力延攬中心海外據點視察,預計派員13人前往菲律賓視察5天。然查114年度尚未編列相關預算,顯示該計畫屬新增項目,卻於未見具體運作成果及制度評估之前,即大幅編列出國經費,恐有先行擴張資源投入之疑慮。另該延攬中心之設置成效尚未具體呈現,外界亦質疑其運作模式恐重蹈既有直聘服務機制成效有限之覆轍,在未完成整體評估與政策檢討前,即推動海外據點視察,顯有政策規劃程序未臻周延之情形。另查本案視察內容主要為實地了解海外據點運作及交流合作機制,惟未見具體成果指標或返國後政策轉化機制,難以評估其對提升移工招募效率、降低仲介依賴或改善跨國勞動力管理之實質效益。面對跨國勞動力政策仍存在多項結構性問題之情形,主管機關未優先強化制度設計與執行成效,反而先行編列高額出國視察經費,顯有資源投入順序錯置之虞。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87】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三十六)目前全台失聯移工問題持續惡化,截至2026年4月底,累計失聯移工人數已達9萬4,271人,再創歷史新高。單以2025年全年計算,即新增約3,614名失聯移工;若以目前全台約90萬名移工母數估算,失聯率已接近11%,顯示現行管理、輔導及查核機制仍存在明顯缺口,相關政策成效亦有待檢討,惟年底將開放第五個移工來源國,倘若欠缺完善之管理制度、跨部會查核機制及配套措施,恐將進一步擴大失聯移工問題,並衍生治安、勞動市場秩序及地下經濟等風險。然而,迄今尚未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針對失聯移工成因、國籍結構、產業別分布、仲介管理及後續改善措施提出完整分析與具體政策規劃,顯示相關管理作為仍有強化空間。爰此,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91】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林淑芬 林月琴
(三十七)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3目「分署管理」第1節「北基宜花金馬分署管理」編列預算1億9,495萬2千元。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之業務預期成果,「協助受影響產業之失業、待業或轉業勞工參加職業訓練」項目,預計培訓人數由114年之63人減至50人,減少幅度20.63%;「鼓勵在職勞工參加進修訓練」項目,預計補助由114年度之2,807人增至3,024人,漲幅7.73%,目顯見機關在預算評估上,認定協助失業或轉業勞工參加職訓之實質需求已大幅下降,進而縮減相關培訓員額。惟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計畫之「窗口諮詢服務」業務,其業務費竟由114年度之55萬元增至115年度之78萬元,在實質受訓人數指標縮減之際,單純提供諮詢服務之行政費用卻反向大幅擴張,其經費編列之正當性與執行效益顯有疑義。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93】
提案人:涂權吉 蘇清泉
連署人:廖偉翔
(三十八)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3目「分署管理」項下「北基宜花金馬分署管理」編列預算1億9,495萬2千元。觀114年度勞動力發展署之決算,其轄下五分署之預算執行率:北基宜花金馬分署92.62%;桃竹苗分署97.35%;中彰投分署97.35%;雲嘉南分署93.01%;高屏澎東分署96.41%,北分署執行率位居五分署之末。顯見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在業務推動與經費控管上效能明顯不彰,未能落實預算之有效配置。尤其在職訓需求預估與實際執行間存在落差,導致預算編列後卻無力執行,造成公帑閒置。在各分署皆能維持96%以上執行率之對照下,北基宜花金馬、雲嘉南分署顯有計畫規劃不周、行政效率低落之疑慮。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94】
提案人:涂權吉 蘇清泉
連署人:廖偉翔
(三十九)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3目「分署管理」第1節「北基宜花金馬分署管理」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編列預算16萬8千元。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轄下「宜蘭職業訓練場」(以下簡稱訓練場),座落於「宜蘭縣員山鄉粗坑段地1285地號土地」,惟該土地使用分區屬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訓練場前巷道」則為教職員及學員通行所用並未開放。惟「訓練場前巷道」自民國96年宜蘭縣政府辦理「宜蘭縣員山鄉粗坑段地1285地號土地」撥用予北分署(時為北區職訓中心)以來,皆由宜蘭縣員山鄉公所管理維護,而實際使用權屬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其既具事實上的管領力,基於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北分署不應僅享有通行之便,而將維護責任與潛在國賠風險全然歸諸於原管理機關,此舉顯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虞。又查該路段目前僅供內部通行,與地方政府管理公共道路之初衷略有未合,且國家賠償均以管理機關(即員山鄉公所)為賠償義務人,為避免後續衍生管理責任與善良管理人義務歸屬之爭議,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配合宜蘭縣政府重新審議認定「宜蘭縣員山鄉粗坑段地1285地號土地」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範圍。【196】
提案人:涂權吉 蘇清泉
連署人:廖偉翔
(四十)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預算案於「分署管理」項下「中彰投分署管理」之「設備及投資」預算編列1,535萬2千元,其中用於房屋建築設備費為1,139萬2千元。有鑑於本項預算於114年度之規模有顯著增長,應說明在預算有限下,該項大規模修繕工程的急迫性與必要性,並說明此項修繕工程是否能達成節能標章效益,或達成何種程度的用電效率提升,以符合綠建築或能源節約政策。請該分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辦公廳舍及宿舍修繕之具體範疇、必要性及預計達成之節能標章效益說明。【199】
提案人:邱鎮軍 蘇清泉
連署人:盧縣一
(四十一)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3目「分署管理」第4節「雲嘉南分署管理」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編列預算6,148萬5千元。台南市溪北地區人口老化嚴峻,依115年3月數據,以白河及後壁區舉例,65歲以上人口高達30%,已邁入超高齡社會,遠高於市區永康區(16%)與中西區(23%)。在少子化與高齡化夾擊下,溪北基層勞動力銳減,中高齡者的就業困境亟待解決。且溪北地區就業多集中於第一、第二級產業。面對產業數位轉型,曾在傳統產業付出的中高齡勞工,常因技能更新不及、偏鄉職缺有限以及職場潛在的年齡歧視,面臨結構性失業,或被迫從事低薪且不穩定的零工,嚴重衝擊偏鄉家庭經濟與福祉。偏鄉中高齡者重返職場的門檻較高,除單純的就業補助外,往往更需要克服長輩照護壓力與心理調適。現行資源對偏鄉滲透率不足,亟需整合心理支持、照護協助及職務再設計,建構多元的就業支持網絡。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台南溪北地區之中高齡就業輔導及支持網絡建構」書面報告。【201】
提案人:林月琴 賴惠員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四十二)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3目「分署管理」第5節「高屏澎東分署管理」115年度的預算中,將原有的「03辦理職前訓練」與「04辦理就業服務」兩項獨立的工作計畫直接刪除。看似併入「因應貿易自由化」計畫中,但這是否代表未來高屏澎東分署的職訓與就業服務,將全部限縮在「因應貿易自由化」的範疇內?對於一般非受貿易衝擊影響的失業者,分署還能提供足夠的資源嗎?」,「原本『辦理就業服務』雖然金額僅12萬8千元,但代表的是對求職民眾的基礎服務。115年度整併後,相關業務說明主要集中在貿易自由化的單一窗口。高屏澎東分署如何確保屏東偏鄉或是一般求職民眾的就業服務權益不被稀釋?預算項次的消失,是否代表對一般求職服務的重視程度下降?」,「在業務計畫整併、看似精簡的同時,我們卻看到『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不減反增(+57萬4千元),其中『國內旅費』從87萬元暴增到119萬元,增幅高達36%。在推動數位化辦公的時代,為何行政差旅預算需要如此大幅度的擴張?雖然115年度總預算看似從1億6,400萬元微幅增加到1億6,700萬元,但增加的部分幾乎全是被「人員待遇」吃掉,實際投入在「民眾職訓與就業服務」的實質資源,在整併過程中極可能縮水。缺乏對屏東偏鄉配套的具體說明,加上行政差旅費暴增的預算矛盾,令人質疑高屏澎東分署是否將資源錯置於「官僚移動」而非「民生服務」。鑑於為中華民國納稅人嚴格把關政府財政支出之必須,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02】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盧縣一 陳菁徽
(四十三)行政院日前通過跨國勞動力精進方案,將開放中階移工投入旅宿業,涵蓋房務、清潔、櫃檯及餐飲等四類工作,適用對象以觀光旅館及一般旅館為主,民宿不在開放範圍。最快明年第1季可望讓業者引進中階外國人勞力。此反映,旅宿缺工對於像台東縣等以觀光旅遊為主的地方縣市,勞動部發展署的就服單位及職訓單位,沒有開辦相關的職訓課程及就業媒合服務,讓一些比較弱勢的中高齡勞工及原住民同胞,來在地填補這些職缺!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提交正式書面報告就如何提升在地填補說明。【203】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四十四)針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15年度「訓練發展」計畫預算編列情形,查「因應貿易自由化」分支計畫中,「一般事務費」編列高達76萬元,佔該分支計畫預算近八成,恐有資源過度於文書、宣導等行政作業之虞。此外,該計畫編列之資安經費僅1萬元,於當前資安威脅嚴峻之環境下,是否足以保障大量職訓學員個資,實屬存疑。另相關職訓內容多年未隨國際貿易環境變遷調整,數位轉型績效亦未臻明確。爰建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04】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盧縣一 陳菁徽
(四十五)針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辦理「就業服務」─「多元培力就業計畫」,為從根本改善原住民族「脆弱家庭」經濟困境,促進青年返鄉與地方創生,請勞動部加強輔導「原鄉就業支持及參與地方創生」,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1.原鄉部落中許多脆弱家庭的根源,往往來自於經濟不穩定與在地就業機會匱乏。青壯年人口長期被迫外流至都會區覓職,部落缺乏青壯年勞動力,衍生隔代教養與兒少保護等社會問題。2、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15年度於「就業服務」計畫中,明定運用多元培力就業計畫以「協助失業者就業,促進社會公益及地方發展,支持地方創生」;並提供「創業諮詢輔導服務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協助微型創業」。此政策工具應成為創造原鄉在地工作機會之重要活水。3、然而,目前「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培力就業計畫」推動上,原鄉在地團體或社區發展協會,因缺乏企劃撰寫能力與行政核銷經驗,難以通過審查,導致資源大多集中於都會區或大型非營利組織,無法挹注最需要扶助部落。4、爰此,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加強「原鄉培力輔導」,主動協助原鄉部落團體申請「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與「微型創業鳳凰貸款」等資源,培育原鄉在地產業(如生態旅遊、傳統工藝、農特產加工等),優先媒合脆弱家庭在地就業,吸引原民青年返鄉。【205】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蘇清泉 涂權吉
(四十六)許多移工因背負鉅額仲介費來台,在現行法令限制下,即便遭遇苛扣薪資或不當對待,亦因無法自由轉換雇主而被迫隱忍或選擇失聯。賦予移工轉換雇主之權利,是解決「債務拘束」最有效的市場化手段,能迫使雇主提升勞動條件以留住人才。隨著「公平招募」成為全球產業鏈的基本門檻,限制移工移動自由已對我國製造業與漁撈業造成出口信譽風險。政府應透過開放轉換權,落實國際人權標準,確保台灣產業在國際貿易競爭中不因人權汙點受挫。鑒於現行移工聘僱制度限制移工自由轉換雇主,導致移工在面臨不合理勞動條件、債務約束甚至強迫勞動時,缺乏市場議價能力與自保手段,進而引發逃跑失聯、國際人權評比不佳等負面效應。經查,國際勞工組織(ILO)與多項國際供應鏈規範均強調勞動者擁有選擇雇主之自由,我國目前限制轉換之規定,已成為國際媒體與美、歐人權報告關注之焦點。為解決系統性剝削問題,提升我國人權形象並健全勞動力市場機制,爰提案要求勞動部應針對「移工自由轉換雇主」之可行性、分階段實施路徑進行專案研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06】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林淑芬 林月琴
(四十七)鑒於我國農村缺工問題嚴峻,官方統計之缺工率與基層實感存在顯著落差,導致失聯移工填補勞動力真空。經查,現行農業移工聘僱模式缺乏季節性彈性,農民除須負擔農閒期薪資支出外,亦面臨繁雜之行政管理負擔。為解決農業生產高度季節性需求,除小規模試辦外,爰提案要求勞動部應會同農業部,針對「政府直聘、類派遣」之人力調度模式進行可行性評估,研究由政府或類中心擔任聘僱主體,統籌行政管理、住宿與勞健保,並建立跨區彈性調派機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07】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林淑芬 林月琴
(四十八)鑒於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個人助理支持服務量能嚴重不足,個人助理從業人數難符合使用者需求,爰此提案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與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共同計畫個人助理相關培訓計畫,並結合勞動部之中高齡再就業計畫、彈性工時計畫等等,並詳細制定進度時程,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開展個人助理之培訓課程,以補足人力缺口。相關計畫請於2月內提出。【208】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淑芬
第4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原列8億8,360萬9千元,減列:第2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25萬元,【231】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億8,335萬9千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預算案於「職業安全衛生署」編列預算130萬元,較114年新增94萬元,鑒於立法院歷年已多次決議要求各政府機關應撙節媒體宣導費,在未見具體宣傳績效大幅提升的情況下,逆勢擴編顯屬浮濫,爰針對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署」項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130萬元,減列該項預算80萬元。【211】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廖偉翔 蘇清泉
本項通過決議50項:
(一)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7,748萬6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7,748萬6千元。霸凌並非一定是推打、辱罵,其實更多的傷害來自隱性的心理壓力:像是被孤立、被架空、或總是在會議中被忽視,心理師指出,當這些行為具有持續性、故意性,並讓當事人感受到明確的傷害,就可能構成職場霸凌。但法制的缺失仍讓霸凌事件在職場上一再的發生。觀察近年我國職業災害趨勢及減災幅度,顯示傳統管理模式面臨挑戰,必須從制度面與文化面同步精進。勞動部為此完成《職業安全衛生法》大幅度修正,並以「預防全面化」為核心,來強化營造工程源頭防災、落實承攬風險管理,同時將職場霸凌防治納入制度,致力打造更安全且具尊嚴的職場環境。修法後是否確有其效,需有更多研究及證據來驗證。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10】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林月琴 王正旭
2.(1)「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至今,政府雖推動PAS(專業服務人員)制度提供個案管理關懷,然根據現有數據,職災勞工平均重返職場時間長達12.2個月。且「職業災害失能勞工就業關懷調查」自110年後即不再啟動,導致後續政策成效缺乏追蹤數據。(2)此外,職災認定爭議頻傳,部分個案因行政認定與法院判決落差(如一審非職災、二審認定職災),導致勞工家庭陷入長達3,000天的法律戰與生計困境,且基層反應通報後派案等待期過長,顯示主動關懷機制與行政程序仍有極大改善空間。(3)爰此,為強化職災勞工保障,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提出書面報告,內容應包括:重新啟動職災失能勞工關懷調查之時程、盤點各縣市PAS專業人力分配與派案流程縮短方案以及針對「認定爭議期間」之勞工家庭研擬具體之制度性法律與經濟支持配套。爰針對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7,748萬6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12】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王正旭 黃秀芳
3.(1)鑑於社會工作人員於執業過程中,長期面臨家庭暴力、兒少保護、精神衛生及高衝突個案等高風險工作情境,第一線人員遭受言語威脅、跟蹤騷擾甚至人身攻擊事件屢有所聞,已嚴重影響社工人力穩定與服務品質。勞動部作為全國職業安全衛生主管機關,近年雖已推動職場霸凌防治及高風險工作環境相關職安管理措施,並修正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範,然社工人員執業安全保障仍缺乏明確且具一致性之制度性規範,難以有效保障第一線工作者安全。(2)然目前社工職業安全衛生制度仍以行政輔導及法遵訪視為主,欠缺針對社工工作特性建立之專業風險評估機制與標準化安全指引。對於家訪安全、夜間執勤、高風險個案接觸、跨單位通報協作等高風險情境,亦未建立全國一致之分級防護標準及強制性作業規範,導致各機構安全措施落差甚大,第一線人員安全保障仍高度仰賴機構自行因應。又現行職業安全衛生制度多以一般產業場域為設計基礎,尚未充分回應社會工作高度情緒勞動與人身風險並存之特殊工作型態。(3)綜上,為督促勞動部積極檢討並建立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安全衛生制度,俟勞動部會商衛生福利部提出「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安全衛生制度精進報告」,內容應包括:整體制度架構、風險評估機制、不同服務場域之分級防護標準、法遵訪視執行情形與成效、跨部會協作機制及未來制度化推動期程。爰針對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7,748萬6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21】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王正旭 黃秀芳
4.勞動部115年第1季重大職業災害死亡統計,截至115年3月31日止,全產業重大職災死亡人數為50人,雖較114年同期59人減少9人,降幅約15%,但其中營造業死亡人數高達27人,占全產業死亡人數54%,仍為重大職災死亡率最高之產業。尤有甚者,114年第1季營造業死亡人數為18人,115年第1季則增至27人,單季即增加9人,增幅高達五成,顯示營造業職災風險並未有效改善,相關職災防治措施及監督管理機制仍有明顯不足。另查,114年全產業職災死亡人數為259人,其中營造業即占113人,接近全體死亡人數一半。雖114年度營造業死亡人數較113年度145人略有下降,但115年第1季即出現大幅反彈情形,顯示營造業職災防治成果尚未穩定,若未及早強化管理及預防措施,恐再度回升。鑒於營造業長期為重大職災死亡高風險產業,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允宜全面檢討營造業職災防治策略、強化高風險工地監督管理及新職安法執行配套。爰針對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7,748萬6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24】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淑芬
5.審計部指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為防杜作業環境空氣污染影響工作者健康,持續推動精進空品不良應變措施,並訂定相關防護指引及執行勞動檢查,以敦促事業單位落實作業環境呼吸防護措施,惟近年勞動檢查結果,事業單位違反相關規定情事仍多,顯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持續督促事業單位加強改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與工作環境,及落實呼吸防護措施,並強化高風險事業單位之監督及輔導機制,以有效降低作業環境之空氣污染危害風險,故針對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7,748萬6千元,凍結200萬元,待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提交報告至本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32】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林淑芬 王正旭
6.查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預算編列1,795萬5千元。根據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統計,112年營造業職災死亡人數占整體職災死亡人數逾50%,其中營造業「墜落」職災死亡比例高達60%至70%,顯示我國墜落死亡職災比例相較國際,明顯偏高,且其中可能多為原住民族人至都會區後從事此類工作。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雖推動「營造業墜落打擊年」並訂定減災目標,惟重大職災頻仍,113年截至10月已有高達72名營建工程業勞工因墜落、滾落致死,減災計畫顯然未達成效。為督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強化營造業減災措施、落實高風險作業管理,爰針對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編列預算3億7,748萬6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有效降低營造業重大職災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33】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蘇清泉 涂權吉
7.按勞動部訂定之「2030年臺灣職災減半推動策略」,明確要求「職業健康高關注作業勞工健康服務涵蓋率」應由2022年之50%提升至2030年之80%以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該項業務預算已由113年度之1,020萬元,逐年調增至115年度之1,221萬餘元,增幅近二成。然依據審計部與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目前針對50人以下之中小企業(多屬高關注作業集中地)之主動諮詢與健康服務普及率仍顯遲滯。若依現行每年微幅成長之速度,恐難以達成策略設定之80%目標。為確保行政機關落實2030國家級減災策略避免預算淪為行政維持費用,爰針對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編列預算3億7,748萬6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2030策略下高關注作業勞工健康服務之各年度分盤目標、經費配置及針對中小企業之具體推廣實績」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39】
提案人:廖偉翔 王育敏 陳菁徽
8.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編列預算3億7,748萬6千元。鑑於移工在台面臨極大身心壓力與高職災風險,然現有求助專線(如1925等)缺乏母語服務,且勞動部未積極結合外部資源推動職安教育。為保障移工權益,要求勞動部立即盤點心理諮商資源,研議防範職災與提升職能之具體對策。據調查,近七成移工處於高壓環境,尤以看護工為甚。然勞動部宣導之1925、1995、1980等專線均無「移工母語服務」,危急時需層層轉接通譯,極易造成漏接憾事。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42】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淑芬
9.勞動部於112年底訂定「2030年臺灣職災減半推動策略」,預計於2030年將重大職災死亡人數降至160人以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15年度「加強勞動監督檢查」等相關業務預算亦逐年調增。然113年度(策略執行首年)營造業減災計畫執行成效,重大職災死亡人數降幅僅17%,114年降幅則為12.5%;且113年度職災經濟損失高達421億元創近年新高,顯見持續減災之政策資源投入與實質績效有所落差。爰針對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編列預算3億7,748萬6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2030職災減半策略執行檢討及各年度分盤目標達成路徑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55】
提案人:廖偉翔 王育敏 陳菁徽
10.114年全國職災死亡人數雖呈下降趨勢,但雲林縣職災死亡人數卻持續增加,113年為12人,114年增加至15人,逆勢成長。若進一步檢視近5年統計,雲林縣職災死亡人數分別為110年5人、111年10人、112年9人、113年12人及114年15人,5年間累計已有51名勞工因職災死亡,顯示雲林縣職場安全問題長期未獲有效改善。雲林縣政府於114年曾與「營造業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促進會」締結安全伙伴契約,並提出「守護勞工邁向零職災」目標,惟從實際統計結果觀察,雲林縣114年職災死亡人數於六都以外縣市中已高居第二,僅次於彰化縣,且在全國職災死亡數下降情況下,雲林縣卻持續增加,顯示現行職災防治措施及地方安全管理成效仍有重大檢討空間。鑑於雲林縣職災死亡問題持續惡化,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允宜儘速針對雲林縣高風險產業、重大災害類型及地方職安管理缺失進行全面檢討,並提出具體降災改善措施,以保障勞工生命安全。爰針對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編列預算3億7,748萬6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58】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淑芬
(二)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7,748萬6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預算案於第2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編列預算3億7,748萬6千元。2026年3月30日晚間七堵調車場發生調車事故,兩台EMU900型車輛擦撞出軌,造成一名員工受傷,所幸該名員工送醫後並無大礙出院。運安會主委林信得指出,台鐵調車事故確實偏高。據統計,2019年8月至今2026年4月,台鐵共發生76件調車事故,前3大事故類型分別為出軌28件、擠岔有26件、衝撞有13件,發生地點以七堵調車場最多,其次是花蓮機務段。台鐵2024年公司化,然而調車事故件數未因公司化減少,2024年、2025年各20件,且有發生傷亡。以「安全改革」作為轉型公司的台鐵至今對此只會一再拿出檢討SOP、加重懲處的無效做法,在員工眼中形同毫無對策。而由於台鐵勞動條件不佳、又有技術斷層,更造成新進人員一再離職。台鐵公司化後招募的新人,2024年4月底起陸續報到,截至2025年5月,已有116名新人離職,辭職率約9.1%。其中技術類不但報考人數低迷,新人來不到一年就閃離,讓台鐵人力永遠都不齊,深陷人力黑洞。台鐵產業工會曾針對調車事故提出訴求,包含調車應開源節流,將廢車移至他處停放,並研擬另闢調車空間,以減緩七堵調車場及樹林調車的壓力、台鐵公司應與台鐵產業工會共同檢討不符合現場人員工作的調車規章。為維護交通安全、職場安全,避免調車事故再次發生造成傷亡,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兩個月內:1.針對台鐵調車作業、調車場進行專案勞檢。2.協助輔導台鐵公司建立良善的調車教育訓練,輔導公司與各基層工會共同檢討不符合現場人員工作的調車規章。爰針對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7,748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經同意始得動支。【213】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2.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預算案於第2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編列預算3億7,748萬6千元。根據聯合國IPCC 2022年2月第6次評估報告(AR6)指出,全球暖化將在近20年內升溫至1.5℃。IPCC更證實,全球現階段正經歷12.5萬年來最高溫的時期。臺灣位處亞熱帶地區,夏季天氣尤為炎熱,不少地區氣溫常常飆破35℃,更造成戶外工作者熱危害的風險。據臺灣氣象觀測站觀察過去110年來的年均溫變化,發現相較於全球升溫1.07°C,臺灣已升溫1.6°C,且近三、五十年來升溫速度還在加快。鑒於臺灣不斷升高的氣溫,以及高溫下對勞動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研議高溫假有其必要性。現行國內勞動法規對於高溫保障多僅限於「指引」或「預防」性質,缺乏如颱風假般明確的強制性規範或補貼制度,考量臺灣升溫速度顯著,且戶外工作者有其需求,勞動部不應消極以對。爰此,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針對以下要項進行彙整與評估:1.請彙整各國高溫假、強制休息、調整工作作息或遠距辦法相關規範與津貼制度。2.研議高溫假或高溫調整工作時間相關制度可行性。爰針對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7,748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經同意始得動支。【215】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3.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編列預算3億7,748萬6千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負責推動職場安全及勞動環境監督,然針對內部及所轄法人之職場霸凌案件,其調查程序已遭法院判決認定不夠嚴謹,顯示現行調查機制在事實查證、程序保障及判斷標準上存在明顯缺失。相關案件未能有效釐清責任歸屬,不僅影響當事人權益,亦削弱整體制度公信力,反映主管機關在職場霸凌防治上未能建立具備信賴基礎之調查體系。另查主管機關雖推動修法增訂職場霸凌專章,惟相關內容仍偏重程序性規範,未明確宣示禁止行為及法律效果,亦未設置專責諮詢或申訴支援單位,致使制度缺乏實質防制功能。面對職場霸凌問題日益受到關注之情形,相關制度設計仍停留於形式層面,未能提供即時協助或有效救濟,顯示政策回應未及問題核心,難以發揮應有之監督與保護功能。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44】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三)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7,748萬6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預算案於第2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編列預算3億7,748萬6千元。民視《豆腐媽媽》劇組在拍攝期間發生重大工安意外,蘇姓替身演員2026年1月20日在拍攝墜樓戲,從四節高台墜落,頭重擊水泥地,頭部重創昏迷,目前雖已脫離險境,但仍需接受長期復健。經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實施檢查,發現劇組有違法情形,包含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4條第2項規定,未確實落實防止勞工墜落受傷的措施等。事發後,勞動部與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於3月5日召開「提升影視業職場安全衛生研商會議」,會中達成四項共識。第一,將強化高風險作業事前通報機制,研修職安法規,要求拍攝單位於拍攝前上傳危害辨識與預防措施資料,並留存執行紀錄備查。第二,修訂相關預防指引,增列危險拍攝動作的風險辨識、控制措施及現場安全主管確認程序。第三,影視局將檢討補助機制,並提高違反職安規定的處罰強度。第四,將由影視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及職業工會合作建置第三方專業輔導機制,同時持續編製影視安全手冊,加強教育訓練與宣導。為落實影視業職安,請勞動部會同文化部針對以上會議結論:(1)將強化高風險作業事前通報機制,研修職安法規:請於兩個月內公告職安法規草案版本。(2)修訂相關預防指引,增列危險拍攝動作的風險辨識、控制措施及現場安全主管確認程序:請於兩個月公布指引修訂版本。(3)影視局將檢討補助機制,並提高違反職安規定的處罰強度:有關提高違反職安規定的處罰強度也請於兩個月內公布具體內容。並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與影視局每季進行違法紀錄勾稽。4.建置第三方專業輔導機制:請於兩個月內公布具體機制。爰同意併案,針對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7,748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2個月內針對上開進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並經同意始得動支。【214】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2.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7,748萬6千元。2026年1月20日,民視《豆腐媽媽》替身演員蘇先生重摔受傷,於拍攝過程中從高台直接墜落地面,造成顱內出血送醫治療,引發各界關注影視拍攝現場的職安問題。經勞動部調查,除了確認劇組未依職安法相關規定落實演員高處墜落的預防措施,該替身演員甚至連勞工最基本的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都未投保。而臨時性工地、短期劇組、微型工作室雇主沒有為勞工加保狀況屢見不鮮。爰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為保障勞工權益,避免憾事再次發生,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針對臨時性工地、短期劇組、微型工作室雇主是否有幫勞工投保(勞保、就保、災保)進行專案勞檢,並將結果公告於勞動部網站,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並經同意始得動支。【216】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四)經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官網發布之職災訊息同時存在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部分案例於發布後有再更新;然實際查索職災內容,往往係發生於發布前4至5個月之案例。如該資料庫南區中心114年11月25日發布之從事吊掛作業發生物體飛落致死案例,發生日期為114年6月23日。如此時序之發布方式,外界難以了解最新發生之職災成因,限縮該資料庫應用之功能,亦難以掌握當年度實際發生案例數。爰針對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預算編列2,554萬8千元,凍結70萬元,待提交書面檢討報告就如何縮短發布日期與發生日期之時間差後,再予解凍。【218】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五)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預算編列2,554萬8千元。「臺灣職安卡」自民國108年推動迄今已逾六年,根據114年重大職災死亡統計報告,全產業重大職業災害死亡人數為251人,其中,製造業死亡人數63人,相較前一年度反而增加7人,顯示高風險罹災人員並非僅限於營造作業從業者。為擴大及強化職安卡制度效能,應廣泛推動並擴及其他高風險行業,以提升勞工安全保障。另冷氣空調裝修業務,無論自營業者或受僱員工,均涉及多項高風險作業,亟需加強危害預防之教育訓練。應評估將冷氣裝修相關課程及教材納入「職業安全衛生數位學習平台」,並將電器修護乙、丙級及冷凍空調丙級列入訓練及回訓課程,提升勞工定期接受安全衛生教育之比例,以利有效降低職業災害發生率。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19】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林月琴 王正旭
(六)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7,748萬6千元。查我國113年與114年製造業重大職災死亡人數,從56人上升至63人,當中墜落致死人數從15人上升至27人。職災人數不減反增且墜落死亡人數更是陡升。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20】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廖偉翔 蘇清泉
(七)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之「業務費」預算編列2,202萬8千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對於捷安特遭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CBP)發布暫扣令(WRO)之案件,僅表示進場進行「駐廠輔導」,而未啟動正式勞動檢查程序。然該案已涉及債務束縛、扣留工資等多項國際認定之強迫勞動指標,屬重大勞動人權疑慮,主管機關卻未依權責進行全面性查核,顯示執法態度過於消極。相較之下,相關事實甚至可由國外記者訪談揭露,反觀國內主管機關之正式查核卻未能掌握,顯有監督失靈之情形。另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已坦承「進場主要不是去做勞動檢查」,顯示其在面對重大勞動違規疑慮時,未明確區分輔導與執法之角色,亦未建立應有之查核機制。於國際供應鏈對強迫勞動議題高度關注之情形下,主管機關仍以輔導取代調查,恐削弱我國勞動監理之公信力,亦影響產業對外信任。面對涉及國際貿易制裁風險之案件,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未展現應有之執法作為,顯有必要說明其調查標準與後續處置機制,以釐清監理責任。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28】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八)日前媒體以「未持職安卡進工地最重罰300萬元」為題報導指出,職安法新修正條文將於7月1日上路,勞動部預告修正「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營建工地應管制僅有持職安卡的勞工,才能進入工地,違者最高可開罰新台幣300萬元!惟查,勞動部澄清,目前草案尚在預告期間,將持續蒐集各方意見研議納入修正條文,也將規畫相關配套措施,協助事業單位落實法遵。因此,有1年緩衝期,將於2027年7月1日上路。然營建業者普遍認為新制上路過於倉促,且具體培訓配套與緩衝輔導期,至今未公布,恐讓產業處境雪上加霜。爰針對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7,748萬6千元,凍結50萬元,待正式將具體培訓配套及確認緩衝輔導期計畫之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解凍。【231】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九)營造業多年為我國職場安全減災之重點行業別,114年營造業死亡人數為105人(占42%),惟115年第1季營造業死亡人數為27人,占全產業54%,比例不降反升。勞動部宜通盤檢討營造業減災政策及業務,降低營造業死傷人數及比例。爰針對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預算編列1,795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34】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廖偉翔 蘇清泉
(十)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編列預算3億7,748萬6千元。根據統計,我國113年營造業墜落死亡人數為83人,其中高達71人未曾接受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占比達85.5%,約八成六,顯示營造業第一線勞工之安全教育訓練仍有重大落差。再查,勞動部近日公布114年重大職災死亡統計,營造業死亡人數為105人,雖較前年減少40人,仍占整體重大職災死亡人數42%;其中,營造業墜落致死比例仍高達67%,顯見墜落災害仍為營造業職災死亡之主要原因,亦反映現行職安教育、工地管理及查核機制尚未有效落實。次查,南韓於114年9月15日宣布將祭出重罰,以遏止頻傳之致命工安意外。依南韓勞動主管機關說明,未來將引進新的工業安全法規,若企業於1年內發生超過3名勞工因工作場所事故死亡,最高可處以該公司營業利潤5%之罰款。爰要求勞動部應參考國際作法,針對營造業高風險墜落職災提出具體改善措施,包含強化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提高高風險工地查核密度、檢討重大職災罰則及雇主責任。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35】
提案人:陳菁徽 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十一)「災後清理與復原重建工作」之救災作業安全,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多次於颱風前皆發布新聞稿提醒工作者注意。勞動部在114年9月21日中度颱風「樺加沙」逼近時已提醒,雇主若要求勞工出勤,應負通勤協助責任,且針對戶外工作、搶修等外勤作業。勞動部有六大提醒,然而這次的提醒,是在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而且主要是針對有僱傭關係的外勤作業勞工的安全提醒。對於114年9月23日馬太鞍堰塞湖溢流,全國數萬名鏟子超人湧入花蓮縣光復鄉協助清淤救災;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採事不關己態度,未能提早發出作業傷害預防提醒,有數百名志工因而受傷實施外科縫合手術。此顯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有應作為而不為之疏失,爰針對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強化職業衛生與推動勞工健康服務」預算編列1,221萬2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就如何預防志工颱風救災傷害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37】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十二)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強化職業衛生與推動勞工健康服務」之「業務費」預算編列1,184萬7千元。經查,114年度該項預算編列數為734萬3千元,至115年度增加為1,184萬7千元,預算增幅達450萬4千元。其中,「提升勞工身心健康監督檢查知能及效能,辦理身心健康預防相關教育訓練……」之業務費,更由114年度46萬9千元大幅增加至115年度497萬3千元,增加金額高達450萬4千元。然查預算說明內容,對於該筆經費大幅增加之原因,僅新增「職場霸凌、過勞、母性健康保護及人因性危害」等文字,並未具體說明新增業務內容、執行方式、辦理場次、服務對象、預期成果及績效指標,難以判斷預算增加之必要性與合理性。爰要求勞動部應就115年度該項業務費暴增450萬4千元之原因提出具體說明,包含新增工作項目、經費配置明細、執行期程、預期效益及量化KPI,以符實際業務需求,並確保預算編列之透明性與合理性。爰針對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編列預算3億7,748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43】
提案人:陳菁徽 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十三)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編列預算3億7,748萬6千元,用以辦理勞工健康服務、特定檢查項目檢驗機構查核、職業病預防及勞工身心健康保護等相關業務。「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案已增訂職場霸凌防治相關規範,並預計於115年7月1日施行。職場霸凌防治涉及事業單位申訴管道建立、內部調查程序、雇主處置義務、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霸凌案件,以及勞工權益保障等事項,未來能否有效落實,關鍵在於主管機關能否及早完成宣導、輔導、案件追蹤及執行成效檢討。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允宜針對職場霸凌防治新制之宣導規劃、地方政府執行輔導、事業單位配合情形、申訴案件受理及處理成效,建立明確追蹤機制,避免新法上路後流於形式。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45】
提案人:陳菁徽 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十四)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策進職災勞工保護制度」預算編列597萬5千元。目前職業傷病通報制度雖已建立並擴大通報對象,但實務上通報案件仍高度集中於專責及網絡醫院,一般醫療機構通報率偏低,許多疑似與工作相關之傷病未能納入系統,影響勞工權益保障及政府分析職場風險依據。現行亦缺乏專責醫療機構及網絡醫院之通報後續與職業傷病通報之職場風險統計分析公開資料,難以檢視職業傷病通報制度實際成效。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盤點一般醫療機構通報困境並提升通報誘因、建立「合理懷疑即通報」制度及強化行政支持,建立通報資料與職場健康預防政策連結之公開數據與報告,並定期公開前1年度通報職業傷病之職場風險分析。為檢視職業傷病通報制度成效,應分別統計專責醫療機構、網絡醫院之職災保險給付核定率數據落差,並定期公開統計數據,以完善職業傷病通報、補償、監督與預防機制。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48】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林月琴 王正旭
(十五)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編列預算3億7,748萬6千元。有鑑於我國現有超過86萬名移工支撐基層勞動力,其中逾八成投入高風險、高辛勞、高污染之「3K產業」,導致移工職災失能率長期高於本國勞工2倍以上,顯示現行職安教育訓練、語言可近性、現場管理及申訴通報機制,仍未能有效保障移工勞動安全。另依原住民族委員會調查,113年曾有739位原住民族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職災千人率為3.54,明顯高於全體國人之2.375。再者,原住民族就業者從事高職災風險之營建工程業比率,亦遠高於一般國人,顯示其職災風險具有產業集中與結構性弱勢之問題。雖原住民族就業者參加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比率已達83.47%,惟仍有部分勞工被排除於制度保障之外;且高比例勞工未曾接受完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導致事故預防、災害通報及補償保障均可能出現缺口。爰要求勞動部應分別就移工及原住民族就業者職災率偏高問題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包含強化多語職安教育訓練、提高高風險產業勞檢密度、建立職災風險監測指標、補強職災保險納保及通報機制,並提出年度降低職災率之量化目標與執行期程,以確實保障高風險勞工之生命安全與勞動權益。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49】
提案人:陳菁徽 蘇清泉 王育敏
(十六)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編列預算3億7,748萬6千元。惟我國在職安衛第一線的勞檢員卻長年面臨業務量繁重、工作精神壓力大,有個案勞檢員甚至單月加班時數破70小時,或是地方政府因人力不足,致每名勞檢員至少要完成年度200場次檢查的目標。種種職場壓力導致勞檢人員流動率高,若勞動部無法改善第一線基層人員工作環境,對保護我國勞工安全恐將難上加難。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53】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廖偉翔 蘇清泉
(十七)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預算案於第2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加強勞動監督檢查」中「業務費」編列預算902萬8千元。經查,114年度該項預算編列數為797萬2千元,至115年度增加為902萬8千元,預算明顯上升。其中「其他業務租金」預算更由114年度5萬元大幅增加至115年度80萬元,增加75萬元,惟勞動部於預算說明中,並未具體說明租金增加之原因、用途、租賃標的、租期及必要性,難以判斷其編列是否合理。再者,依國際勞工組織建議,工業化國家勞動檢查人力應達約1名勞檢員對1萬名勞工之基準。惟我國目前勞檢員編制約1,033人,以全國1,100萬至1,200萬名勞工計算,檢查人勞比約為1:11,690,顯示我國勞檢人力仍有不足,恐難以有效因應營造業墜落、移工高職災、職場霸凌、過勞及人因性危害等日益複雜之勞動安全議題。另查,我國勞檢員流動率偏高,主因多與薪資待遇不足、工作壓力沉重及留才誘因不足有關。勞動部主任秘書鄒子廉亦曾表示,將向行政院爭取久任獎金,以穩定勞檢人力,惟至今仍未見具體進度。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就115年度預算增加情形提出具體說明,特別是「其他業務租金」由5萬元增至80萬元之編列依據及用途;並應提出改善勞檢人力不足之具體方案,包含降低檢查人勞比、補足勞檢員員額、改善薪資待遇、降低流動率,以及爭取久任獎金之辦理進度、期程與預期效益,以強化我國職業安全衛生監督量能。爰針對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編列預算3億7,748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56】
提案人:陳菁徽 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十八)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落實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與管理」預算編列2億5,704萬8千元。近年重大工安事故頻傳,從112年屏東明揚工廠爆炸、113年台中全聯倉儲大火,到114年遠東化纖廠氣爆造成2死19傷,顯示我國高風險產業之安全管理與監督機制仍存在明顯漏洞。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遠東化纖廠火災氣爆主因為熱媒油泵浦壓力表導管因長期運轉產生金屬疲勞斷裂,導致高溫熱媒油洩漏並引發爆炸,反映設備劣化與檢查不足所累積之風險。然而,在制度層面,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僅將此類導管列為「一般化學設備之附屬設備」,未納入須強制檢查之「危險性設備」,使其長期處於低度監管甚至未檢狀態。依現行規範,此類設備多仰賴企業自主檢查,主管機關僅進行形式性查核,一旦企業風險管理不足,即可能形成制度性破口,且該類導管外覆保溫材,實務檢查多以肉眼判斷,難以辨識內部疲勞或腐蝕情形,導致檢查流於形式,形成監管盲區。遠東化纖廠不僅是單一事故,更凸顯現行職安制度在設備分類、檢查規模及法令依據上的不足。主管機關應全面檢討勞動檢查內容和項目,強化高風險設備納管範圍,導入更精準之風險評估與檢測方法,從源頭提升預防能力,避免重大工安事故一再發生,確保勞工與公共安全。爰凍結該項預算40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高風險工廠熱媒油及化學設備管線檢查指引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59】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林月琴 王正旭
(十九)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7,748萬6千元。經查,114年度該項預算編列數為2億2,976萬元,至115年度增加為2億5,554萬8千元。其中,「委託代行檢查機構辦理鍋爐、壓力容器……」之業務費更上升至2億4,992萬8千元,為近5年最高。然勞動部於預算說明中,未具體說明該項經費增加之原因、委託檢查量是否增加、檢查單價是否調整、代行檢查機構服務範圍是否擴大,以及相關預算與危險性機械設備安全管理成效之關聯,實有進一步釐清之必要。再者,依勞動部勞動檢查統計年報資料顯示,職業災害統計中,按製造業災害類型與媒介物之關係觀察,112年總計為5,518件,113年則上升至14,228件,增幅明顯;其中「被夾、被捲」案件亦由1,093件增加至1,503件,顯示製造業危險性機械及設備相關災害仍有升高趨勢,現行檢查、輔導及風險預防機制恐仍有不足。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就115年度相關預算增加提出具體說明,包含預算增加原因、委託代行檢查項目、檢查件數、單價變動、執行成效及績效指標;並應針對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事故增加情形提出改善檢討報告,包含事故類型分析、高風險產業及設備盤點、檢查頻率調整、雇主教育訓練及防護設備改善措施,以確保預算增加能實際降低職業災害風險。爰針對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編列預算3億7,748萬6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62】
提案人:陳菁徽 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二十)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健全機械、設備及器具安全源頭管理」編列預算4,924萬9千元。經查,114年度該項預算數為4,216萬7千元,115年度上升至4,924萬9千元。其中,「持續配合國內產業轉型、工業4.0及綠能發展之進展……」相關預算增加至4,159萬4千元,惟勞動部預算書並未具體說明預算增加之原因、執行內容及預期效益,實有說明之必要。再者,以砂輪機為例,目前購物平台販售之機械、設備及器具種類繁多,惟多數商家並未清楚揭露是否具備TS安全標示、型式驗證、產品檢驗或其他安全資訊,恐使消費者及事業單位無從判斷該產品是否符合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範。雖勞動部設有「勞動部列管機械設備器具產品認定諮詢系統」,惟該系統必填資料包含公司統編、相關文件及照片等,然購物平台上多數商家並未揭露公司統編、產品證明文件或完整安全資料,導致一般使用者即使欲查詢確認,亦難以取得必要資訊,顯示現行諮詢系統與實際網路販售情境及使用者需求仍有落差。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就115年度預算增加之原因、具體執行項目及預期成效提出書面說明;並針對購物平台販售屬勞動部監督管理之機械、設備及器具,卻未清楚揭露TS安全標示、型式驗證、產品檢驗、公司資訊及相關安全文件等情形,研擬精進計畫,包含平台揭露義務、抽查機制、違規下架或裁罰措施、消費者查詢流程簡化,以及與電商平台之橫向合作機制,以強化危險性機械、設備及器具之源頭管理與市場監督。爰針對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編列預算3億7,748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64】
提案人:陳菁徽 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二十一)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預算案於第2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編列預算3億7,748萬6千元。查營造業重大職業災害死亡人數長年占全產業逾半數,113年度死亡人數145人,死亡千人率0.1686,明顯高於全產業平均,屬高風險產業。雖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推動「營造業墜落減災策進計畫」,113年度墜落職災死亡人數已下降,惟降幅僅17%,未達原訂降低30%之目標,且倒崩塌及火災死亡人數仍增加,顯示現行減災措施仍有精進空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檢討營造業職災防制策略,強化高風險工地監督檢查、墜落防護及施工安全管理機制。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17】
提案人:林月琴 伍麗華
連署人:黃秀芳 林淑芬
(二十二)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預算案於第2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編列預算2,554萬8千元。1、影視產業拍攝現場意外頻傳,依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子法規定,對於非典型僱傭型態之自由接案人員及臨時工作者,尚未建立一致性教育訓練與進場管理標準,致拍攝現場安全管理責任分散,缺乏基本安全門檻制度。2、經查,目前影視產業拍攝現場之職業安全教育多依賴製作公司自行辦理或個別承攬契約約定,對於大量自由接案與臨時工作者,並無強制性之職業安全衛生基礎訓練要求,亦未建立「進入拍攝場域前應具備基本職安認證」之制度,使高風險作業環境中之安全知識落差仍然存在,增加職業災害發生風險。3、影視拍攝現場常涉及高空作業、器材吊掛、特效爆破、夜間外景及封閉場域調度等高風險情境。4、爰此,為強化影視產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並降低職業災害風險,請勞動部研議會同文化部建立影視產業專屬職安訓練制度及課程模組,評估推動高風險拍攝場域「進場安全管理機制」,並檢具跨部會分工、制度設計內容、試辦期之書面報告。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22】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王正旭 黃秀芳
(二十三)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預算案於第2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編列預算2,554萬8千元。《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雖已於本年度正式施行,明定每單最低報酬保障與計價機制透明化。然而,全國現有逾15萬名外送平台從業人員,針對外送平台業者之專案勞檢覆蓋率竟不足5%,查核量能明顯匱乏。現行基層勞動檢查員嚴重缺乏大數據分析與穿透平台「黑箱演算法」之數位稽查能力。若平台業者透過系統參數暗中變更計價方式,或針對特定外送員實施片面「停權(停班)」懲戒,勞政機關常因缺乏數位查核技術,面臨無力舉證與裁罰的困境,若無強而有力的數位查核後盾與專案勞檢配套,專法恐淪為擺設,無法實質保障外送員權益。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外送平台查核及擴編專案勞檢人力規劃之方案」書面報告。【223】
提案人:林月琴 賴惠員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二十四)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預算編列2,554萬8千元。鑑於「全國職業安全衛生智能發展中程計畫」自109年推動至今,其核心之「智能履歷平台」收錄工作者教育訓練履歷之比例僅約全國一成,導致巨量資料分析功能受限,難以支持精準降災政策。且115年度預算多僅用於系統維運,缺乏提升涵蓋率之具體精進規劃。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檢討數據彙整機制,提升收錄涵蓋率以支持精準降災政策。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25】
提案人:邱鎮軍 蘇清泉
連署人:盧縣一
(二十五)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預算案於第2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編列預算2,554萬8千元。台灣職安卡制度於民國108年推出,勞動部並於今年預告修正「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新增要求進入營建工程上工必須持有「台灣職安卡」,116年7月1日上路。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訂定於115年11月30日達成持卡人數28萬人之目標,並預計於118年達到50萬人完成受訓並持有台灣職安卡。惟職安卡課程得否完全取代雇主自行舉辦之教育訓練、二者課程性質是否相同、雇主於116年全面推動職安卡後是否仍應舉行教育訓練、若118年未達成目標覆蓋率是否續行政策,甚至重複受訓問題,上述相關問題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與業界及社會大眾溝通說明,並評估具體培訓配套與緩衝輔導期計畫。爰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26】
提案人:涂權吉 蘇清泉
連署人:廖偉翔
(二十六)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預算案於第2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編列預算2,554萬8千元。依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統計,113年與114年重大職災死亡人數分別高達287人及259人,全國每年仍發生近300起致命性職業災害,其中營造業與製造業占比長年逾六成,顯見職場減災成效已遇嚴重瓶頸。監察院針對多起重大工安事件之糾正案文亦明確指出,國內企業為降低營運成本,頻繁將高風險工程「層層轉包」,導致處於最末端之基層承攬勞工嚴重缺乏安全防護設備與完整教育訓練,淪為工安死角的犧牲者。然而,勞動部現行針對原事業單位(發包方)未落實「承攬管理責任」之裁罰基準過於輕微,對大型企業無法產生實質嚇阻力,導致其違法成本遠低於工安投資。此外,負責第一線把關之基層勞檢人力長期編制不足,在龐大業務壓力下引發過勞與人才流失,使源頭減災防線出現重大破口。主管機關若不自提高裁罰嚇阻力與補足專案勞檢量能著手,實難扭轉基層勞工以生命換取經濟發展之悲劇,亟需對現行職安管理體制進行全面檢討。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27】
提案人:林月琴 賴惠員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二十七)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預算案於第2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預算1,130萬4千元。經查,114年度該項預算編列數為931萬1千元,至115年度增加為1,130萬4千元,預算明顯上升。其中,「系統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業務費由114年度268萬8千元增加至115年度376萬6千元;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亦由36萬元增加至50萬元。然勞動部於預算說明中,並未具體交代相關經費增加之原因、用途及預期效益,亦未說明系統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之推動內容是否有所擴充、服務對象是否增加,或媒宣費增加之必要性為何。爰要求勞動部應就115年度預算增加情形提出具體說明,包含各項經費之編列依據、執行項目、預期成果及績效指標,避免預算增加流於概括編列,影響預算審查之透明性與合理性。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29】
提案人:陳菁徽 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二十八)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預算案於第2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辦理勞動檢查員職前訓練、全國勞動檢查員工作會報、中央與地方勞動檢查機構績效考評及勞動檢查業務滿意度調查等編列預算386萬9千元。根據勞動部職業災業死亡人數統計,在縣市別方面,臺中市114年以36人死亡居全國最高,第二名為新北市、第三名為桃園市,又桃園市為目前全台成長最快的城市,有捷運工程、航空城大型開發案,並有多產業園區、科學園區尚待開發,惟觀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員編制69人,到今年3月底實際進用58人,尚有缺額11人;全台總計員額自111年便未調整,維持1,033人之編制。勞動檢查員長期以來流動率、缺額率不見改善,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重新評估勞動檢查員人力與業務之配比,提升勞動檢查之品質。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30】
提案人:涂權吉 蘇清泉
連署人:廖偉翔
(二十九)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之「業務費」編列預算1,795萬5千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負責工地作業安全監督,然現行對於工地防塵網之規範仍侷限於環境保護範疇,主要依據空污防制規定設置,並未納入防火或防焰安全標準。面對防塵網本身具高度可燃性,且廣泛使用於高空作業環境,一旦發生火源即可能迅速延燒,形成重大公共安全風險,中央卻未建立統一規範,反而以權責分工為由,將防火標準歸屬於其他機關,顯示制度存在明顯漏洞。現行僅由個別地方政府率先要求防焰性能,中央未統一規範,導致同一工地安全標準因地而異,整體管理體系明顯失衡。另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目前強調以「動火管理」為主之預防措施,要求施工單位使用防火毯及落實動火許可制度,惟此類措施僅針對作業行為控制,未涵蓋設施本身之材料安全。一旦管理疏漏或現場違規操作,仍可能引發大規模火災,顯示現行制度過度依賴人為控管,忽略設施本身應具備之基本安全條件。在防塵網防火標準長期未納入規範之情形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未主動建立材料安全要求或跨機關整合機制,導致潛在風險持續存在,顯有必要說明我國未來如何建構完整防範機制,以確保工地安全。爰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36】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三十)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強化職業衛生與推動勞工健康服務」預算編列1,221萬2千元。鑑於我國1,200萬名勞工中,有高達76%認為工作壓力危害心理健康,然過去3年實際使用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心理諮商服務之人數極低,且現行服務體系與衛生福利部資源之整合及申辦流程仍有精進空間,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說明結合衛生福利部資源後,如何擴大服務據點與簡化申辦流程,提升使用率。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238】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盧縣一 蘇清泉
(三十一)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強化職業衛生與推動勞工健康服務」預算編列1,221萬2千元,辦理勞工健檢認可機構管理等業務。然全國須實施特殊健檢之事業單位約6,800餘家,卻有約500家未落實。且114年度相關評估顯示,健檢認可醫療機構之訪查結果仍有半數等級過低(C、D等級),且針對「一般勞工健檢」之統計數據付之闕如,難以有效掌握職業病預防成效。鑑於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對於落實特殊健檢之監督力道不足,且健檢數據之加值運用成效有限,爰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提升勞工健檢品質訪查機制、輔導C及D等級醫療機構改善成效,以及完善勞工健康檢查資料庫數據運用」之書面報告。【240】
提案人:廖偉翔 王育敏 陳菁徽
(三十二)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強化職業衛生與推動勞工健康服務」之「業務費」預算編列1,184萬7千元。鑑於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檢查人力長年不足,我國職安檢查相關人員也面臨過勞情形。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人力規劃之書面報告。【241】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淑芬
(三十三)勞動部統計顯示,職災死亡案例的和解金有三成未達300萬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解釋,雇主必須在15天內補償職災,因此常有壓力要求勞工盡快和解。要改善職業安全環境,除了完善制度設計,「啟動速度」更為關鍵。唯有在職災發生後第一時間通報,讓專業人員介入,才能確保勞工與家屬不必獨自面對困境。為改善這種情況,勞動部將推出職災法律權益協助方案,在職災發生後加速提供初步分析,並由律師給予法律支援。然而,工傷協會認為這只是疊床架屋。現有法規中已有職業災害專案管理人制度,這些人具備法律專業,本應在職災發生後第一時間介入。問題在於雇主為躲避國家介入而不通報,造成大量黑數。上述爭議顯示,職災勞工和解過程屢受權益侵害而未能有積極作為,所提解方亦遭外界質疑。爰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就如何有效保護職災死亡勞工眷屬之權益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46】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三十四)查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策進職災勞工保護制度」預算編列597萬5千元。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營造業重大職業災害居各產業之冠,勞動部雖推動減災策略,惟職業災害風險分級管理未盡確實,而且對於原住民族及中高齡就業者等職災風險,未加以重視。進一步檢視原住民族的勞動處境:過去10年原住民族勞工職災類型多為墜落、滾落、被夾、被捲等,且職傷類型前3名正是製造業、營造業、住宿餐飲業等高風險行業。在工作與就業權益上,原住民族勞動參與率雖高達64.1%,且工時未滿35小時原住民族就業者中,高達42.75%表示為「增加收入」而有意願增加工作時數,顯見其面臨工時不足與非典型勞動之困境。然而,勞動部現行的「缺工就業獎勵」條件較適宜「製造業」,難以契合原住民族多數從事的「營造業」,導致缺工獎勵無法對症下藥,未能有效促進族人投入勞動力。為督促勞動部全面強化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職災防護權益,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針對「如何強化原住民族勞工作業環境之職災預防與減災策略、改善非典型勞動之就業媒合與缺工獎勵契合度,落實其勞保與職災保險權益保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47】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涂權吉 蘇清泉
(三十五)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策進職災勞工保護制度」預算編列597萬5千元。有鑑於監察院糾正指出職災勞工重返職場服務量能偏低,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說明與勞動力發展署之行政合作方案,並提升職能復健專責醫院之媒合效益。爰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50】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盧縣一 蘇清泉
(三十六)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策進職災勞工保護制度」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預算編列17萬3千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15年度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編列17萬3千元,較114年度6萬9千元大幅成長約150%,且出國人數與天數均有增加。在整體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以國內勞檢、職災預防及制度強化為核心之情形下,相關出國經費卻顯著擴張,顯有資源配置優先順序不明之疑慮。然查該等出國計畫多屬會議參與及經驗交流性質,未具體說明其與國內職安制度改善、勞動檢查效能提升或職災防治成果之直接關聯,難以證明其必要性與急迫性。另查主管機關對於出國計畫之預期成果,多未提出具體績效指標或返國後之制度轉化機制,致使相關經費投入難以評估其對政策精進或行政效能之實質貢獻。在職業安全衛生議題仍以國內執行為重心之情形下,出國計畫經費大幅增加,卻未同步強化成果評估與效益說明,顯有預算擴張與實際成效未相對應之情形。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51】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三十七)媒體報導,施姓男子在從事高空作業時,不慎墜落身亡,家人得知他生前曾提及,萬一發生意外願器捐遺愛,雖然心痛不捨,仍決定遵照其遺願,將其心、肝、腎、肺、血管捐出,至少救回5條性命。捐贈者母親施蘇楓女士表示,兒子從事高空作業,知道自己工作危險性,過去就曾與同事討論,未來若發生事故,願意器官捐贈,這個決定從未曾告訴家人,當兒子不幸發生意外,同事告知才得知這份「無言的約定」,雖然心痛不捨,最終仍決定成全兒子遺願。此顯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每年投入巨額經費執行防止墜落計畫,仍未能有效防止高空作業勞工墜落身亡,致使預留遺願器官捐贈,實令人不捨及痛心。爰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52】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三十八)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加強勞動監督檢查」辦理各項勞動檢查業務,編列預算949萬9千元。有鑑於歷年來營造業重大災害死亡人數占全產業之半數,屬高風險族群,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13年度及114年度均訂定「營造業墜落減災策進計畫」,113年度營建業重大職災死亡人數已降低,惟未達目標值,而114年度截至8月底止營造業墜落重大職災死亡人數42人,已較113年同期減少,惟尚有努力空間。鑑於營造業墜落職災占比偏高,且113年度營造業倒(崩)塌及火災所造成死亡人數略增加,除落實執行114年度所訂之各項檢查、宣導及輔導作業外,允宜加強防範並賡續精進減災策略,俾提升營建業職場安全。爰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54】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盧縣一
(三十九)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加強勞動監督檢查」之「業務費」預算編列902萬8千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編列相關經費辦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產品檢驗監督,然針對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防爆管配件抽驗不合格案件,主管機關處理過程引發重大爭議。查涉案廠商宣稱使用球墨鑄鐵材質,惟實際抽驗結果顯示石墨球化率嚴重不足,遠低於CNS標準所要求之80%以上,屬明確不合格產品,卻仍持續使用於關鍵基礎設施。面對涉及公共安全之重大缺失,主管機關未即採取下架或更換等積極處置,反而於廠商陳情後多次召開協調會議,試圖釐清替代認定方式,顯示監理作為未能堅守既有標準。另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協調過程中研議「參考國際以產品強度為主」等替代判定方式,與CNS既有檢驗規範明顯不符,且相關標準與測試依據未具體明確,恐有放寬檢驗門檻之疑慮。於抽驗結果已明確不合格之情形下,仍持續透過會議研商解套途徑,不僅易引發標案護航之質疑,亦可能削弱整體職安監理制度之公信力。相關預算雖持續投入於檢驗監督與職安管理,然未能確保標準落實與產品安全,顯有政策執行偏離原有制度目的之情形。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57】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四十)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落實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與管理」預算編列2億5,704萬8千元,較114年度預算數增加856萬7千元。依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統計,113年底危險性機械共5萬0,333座,危險性設備共6萬8,484座,113年度對危險性機械檢查結果為合格者3萬1,608座及不合格者1,175座,危險性設備檢查合格者7萬1,827座及不合格者695座;整體而言,113年度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檢查量及不合格數均較112年度增加經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將未滿3噸塔吊及載人吊車納入危險性機械管理規則之檢查範圍,預計115年底前施行;另配合行政院核定之「氫能(含氨)供應鏈減碳旗艦行動計畫」,增加檢查加氫站內相關危險性設備;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因應業務量及代檢人力之增加,相關費用亦隨之增加,鑑於113年度對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結果不合格數均較112年度增加,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加強督導檢查品質及成效,俾降低危險性機械作業風險。爰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60】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盧縣一
(四十一)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落實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與管理」預算編列2億5,704萬8千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配合國家「氫能(含氨)供應鏈減碳旗艦行動計畫」,必須針對加氫站內相關危險性設備實施檢查。經查115年度預算案預計增加7名代檢人力(每人預估95萬元),包含辦理相關法規研析、購置檢查設備及儀器等費用,惟未說明是否包含國際氫能安全標準課程。另鑑於新興科技檢查難度高,應說明如何確保代檢機構之專業性與檢查品質。爰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61】
提案人:邱鎮軍 蘇清泉
連署人:盧縣一
(四十二)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落實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與管理」之「業務費」預算編列2億5,554萬8千元。針對三元能源鋰電池工廠爆炸事件,仍主張鋰電池製造過程屬「低風險」,拒絕將相關產業納入甲乙丙類高風險工作場所列管。然鋰電池產業涉及高能量密度材料、化學反應及熱失控等潛在危害,實務上已發生製程中起火甚至爆炸事故,顯示風險並非僅存在於產品使用階段。主管機關以「使用階段才具風險」作為判斷依據,與實際事故情形明顯不符,顯示風險認知與現場實務存在落差。另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相關公文將鋰電池爆炸風險侷限於終端使用情境,未將製程中之化學反應、材料處理及設備操作納入整體風險評估,導致高風險產業未被納入應有之列管機制。在我國產業逐步轉向高耗能及新能源製造之情形下,主管機關仍維持低風險認定,未建立相應監管標準,顯示制度調整未能跟上產業發展。於重大事故已實際發生之背景下,仍拒絕納入高風險管理,顯有必要說明其風險評估依據及未來監理機制之調整方向。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63】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四十三)鑑於近期醫療等就業場所偷拍事件頻傳,嚴重侵犯勞工隱私並構成職場不法侵害。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雇主負有預防勞工遭受身心侵害之責。考量微型偷拍設備隱蔽難防,亟需主管機關主動介入,透過勞動檢查督促事業單位落實空間安全管理,以達事前防範之效。建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加強事業單位裝設監視器之規範,及應加強抽查更衣室、休息室等高隱私空間之硬體防護,並要求事業單位定期執行查核並留存紀錄備查。此外,亦須嚴格查核雇主是否具備完善的事件通報與處理流程,確保意外發生時能即時保全證據並提供受害者必要之協助。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及衛生署於3個月內,就職場防範監視器侵犯隱私之精進作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書面報告,以維護職場就業身心安全。【265】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淑芬
(四十四)有關11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落實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與管理」編列2億5,704萬8千元,較114年度增加856萬7千元。鑑於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預計於115年底擴大將「未滿3公噸塔吊」及「未滿3公噸載人吊車」納入列管,且須配合「氫能供應鏈減碳旗艦行動計畫」增加檢查能量,然113年度危險性機械設備不合格數已有增加趨勢。確保預算執行成效並落實工安管理,落實人力與設備整備,針對115年底納管之「未滿3噸塔吊及載人吊車」,應具體列出代檢人力招聘進度、專業訓練課綱及檢查儀器採購清單,確保政策無縫銜接。強化氫能檢查專業性,應針對加氫站設備之特殊性,制定標準化檢查流程(SOP),並與國內外專業機構進行技術交流,以確保檢查結果之可靠性。針對不合格數增加之現象,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加強對代檢機構之督導考核,提升查核抽驗比例,並建立預警機制,針對高風險、高不合格率之機具類別進行重點列管,以有效降低工安事故風險。根據統計,113年度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檢查不合格數均較112年度增加,顯見工安風險仍處高位。隨列管範圍擴張與技術難度增加,代檢機構之執行品質將面臨嚴峻考驗。確保勞工落實基層安全,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規劃方案之書面報告。【266】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盧縣一 陳菁徽
(四十五)鑑於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15年度施政目標雖列有「推動企業自主管理、提升職場霸凌防治知能」等項,然近年重大職災案件數仍未能有效下降。經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營造業長期存在工程規劃階段缺乏風險評估、多層轉包導致責任歸屬不明,以及現行罰則過低不具嚇阻力等沉痾。此外,職場霸凌防治法源依據不足,雖已研提「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增訂專章,惟法制程序進度仍未臻理想。爰此,特針對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相關預算提出主決議,要求加速法制作業並落實執行,以保障勞工權益。調查及處理機制等,積極與社會各界溝通協調,務必於限期內完成法制作業,避免法治空窗期影響勞工心理健康保障。落實營建工程源頭風險管控,針對營造工程「規劃設計階段」缺乏風險評估機制之弊病,應研議強制性規範,確保安全衛生管理功能發揮於施工前。同時,應針對多層轉包導致責任不明、風險轉嫁下包商及勞工之問題,檢討事業單位之共同開發責任。研議周全配套措施與執行成效追蹤:除法制修訂外,應同步滾動檢討現行職業安全議題,落實各項配套措施,並強化實地勞檢之效能,確保工作環境落實基層安全,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規劃方案之書面報告。【267】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盧縣一 陳菁徽
(四十六)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目前辦理重大職災檢查係依「勞動部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及「重大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撰寫注意事項」辦理。針對涉及刑事及行政罰併行之案件,雖依「行政罰法」第26條採「刑罰優先原則」移送檢察機關,惟為確保行政裁罰權責之遂行,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建立更嚴密之列管機制,確保於不起訴、無罪或緩刑裁判確定後,能即時依違反行政法義務規定處分,避免出現法律制裁之空窗期。113年度起,因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調整,職災篩選條件擴大為「1人以上住院治療」,致使檢查量能、違法家數及罰鍰金額均創下108年度以來新高。顯示檢查密度提高雖能揭露更多違法情形,然裁罰僅為手段,目的在於「改善」。針對113年度暴增之違法案件,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積極追蹤受檢事業單位之複檢情形與後續改善成效,避免裁罰流於形式。觀察近10年數據,我國重大職災雖有改善,然113年度職災經濟損失高達421億元,為近5年最高,且死亡及重傷人數仍達307人。鑑於經濟損失與傷亡人數仍具改善空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於現有基礎上,精進重大職災檢查機制,並針對高風險行業強化檢查頻率。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就「如何提升重大職災後續改善追蹤效率」及「行政罰與刑事罰銜接案件之列管機制優化」,並持續編列與爭取足額勞動檢查量能,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期有效降低我國職災死亡人數及經濟損失。【268】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盧縣一 陳菁徽
(四十七)經查,我國近6年(108至113年度)重大職業災害死亡人數以營造業為最。113年度營造業死亡人數為145人,占全產業死亡人數比率高達50.53%,且其死亡千人率(0.1686)遠高於全產業平均(0.0258),顯見營造業職安環境亟待改善。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雖於113年度訂定「營造業墜落減災策進計畫」,目標為墜落死亡人數降至68人以下(即較前3年平均值降低30%),惟113年度實際死亡人數為83人,目標達成率未盡理想。相較於英國、新加坡及日本等國,我國營造業墜落職災占比仍顯偏高,且113年度倒崩塌與火災職災死亡人數分別增加7人及9人,顯示除墜落預防外,大型施工災害之防範亦出現缺口。雖114年度截至8月底止,營造業墜落死亡人數已較去年同期減少,惟仍有努力空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除落實114年度計畫外,應針對113年度未達標之主因進行深層檢討,加強各項檢查、宣導及輔導作業,並研議更具精進之減災策略(如導入智慧建築監控、加強高風險工序之預先評估等),以有效降低營造業職災發生率,維護勞工職場安全。爰此,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針對「營造業職災原因分析、策略精進方向及115年度預計達成目標」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69】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盧縣一 陳菁徽
(四十八)針對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為有效降低原住民族勞工之職業災害發生率,改善其高風險工作環境,建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等相關部會,研擬「原住民族勞工職業災害減災與預防精進方案」,針對原住民族勞工強化落實職安衛教育訓練,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規劃之書面報告。說明:一、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我國營造業重大職業災害居全產業之冠,營造業重大職業災害死亡人數占每年全產業合計職災死亡人數半數以上。而原住民族勞工因就業結構因素,多從事營造、製造等高職災風險行業,其面臨之職業安全威脅相對嚴峻。二、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進一步指出:勞動部雖推動減災策略,惟職業災害風險分級管理未盡確實,且對於「原住民族及中高齡就業者等職災風險未加以重視」,顯示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政策與勞動檢查機制,對原住民族勞工作業環境之針對性保障仍有不足,亟待檢討改善。三、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雖已規劃辦理原住民族勞工減災推廣計畫及科技減災工作坊,包含墜落、吊籠、侷限空間等職業災害模擬訓練,以期提高原住民族勞工之危害辨識與防災知能。惟欲確實降低職災,仍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勞動檢查、源頭管理與事業單位輔導端落實配套,督促雇主提供安全之工作環境。【270】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蘇清泉 涂權吉
(四十九)針對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及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業務」、「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鑑於極端氣候加劇,原住民族勞工多從事營造、農林漁牧等戶外高勞力密集工作,為落實氣候變遷調適目標並保障原住民族勞工健康安全,建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擬定「原住民族勞工極端氣候(熱危害)職災防護與健康調適專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推動規劃之書面報告。說明:一、查原住民族之就業結構,多數族人長期投入營造業、農林漁牧業、土石採取等戶外高勞動強度之工作。在全球暖化與極端氣候下,原住民族勞工面臨熱衰竭、中暑等「熱危害」風險遠高於一般室內工作者。且受限於城鄉與資訊落差,族人往往未能及時獲取熱危害預防知識與職場健康保護資源。二、檢視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15年度編列「強化職業衛生與推動勞工健康服務」等經費,理應針對高氣候風險族群提出氣候變遷調適策略。然現行預防高氣溫戶外作業之相關指引與勞動檢查,仍缺乏以原住民族勞工為核心之實質資源挹注,導致氣候調適政策難以真正落實於基層勞動者身上。三、爰此,建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會同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等相關單位,研擬「原住民族勞工極端氣候(熱危害)職災防護與健康調適專案」,具體作為應包含:盤點原住民族勞工受極端氣候影響之高風險行業,於夏季高溫期間強化戶外作業之勞動檢查、製作具原民母語或文化適切性之高氣溫防護宣導教材,並研議是否專案補助事業單位提供降溫設備與勞工健康監測機制,以落實氣候變遷下之原住民族勞工勞動權保障。【271】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蘇清泉 涂權吉
(五十)我國重大職災件數自104年度343件降至113年度280件,足見減災策略已有初步成效。然113年度重大職災之死亡及重傷人數仍達307人,顯示對於高風險作業之預防及深度檢查機制仍有強化空間。依據海因里希(H.W. Heinrich)災害事故成本理論計算,113年度因職災造成之經濟損失達420億5千萬元(直接損失84億1千萬元,間接損失336億4千萬元),不僅為近5年最高,且間接損失(如生產力下降、事故調查成本)約為直接損失之4倍。顯示職災對企業經營及國家競爭力之負面影響逐年擴大。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15年度歲入罰鍰預算編列較113年度決算實績數大幅減少逾1億5千萬元,雖罰鍰非減災之唯一手段,但在職災經濟損失創新高之際,應重新審視勞動檢查之強度與處分之威懾力,確保執法能量足以支撐減災目標。鑒於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115年度於「歲入─罰金罰鍰及怠金」項下編列2億7,000萬元,雖較114年度增加,惟較113年度決算數大幅減少35.79%。查113年度我國重大職業災害件數雖創近10年新低,然其造成之經濟損失卻高達420億5千萬元,為近5年最高。為強化勞工生命安全保障並降低國家社會成本,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精進重大職災檢查機制、落實追蹤改進成效,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針對職災減損及檢查效能提出書面報告。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於1個月內,針對「歲入─罰金罰鍰及怠金」,說明歲入罰鍰預算大幅低於前年度決算數之合理性,並確保檢查資源優先投入於高潛在災害風險之場域,以落實「精進重大職災檢查機制」之政策目的。向立法院衛生福利及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272】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盧縣一 陳菁徽
第5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2億5,339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1項:
(一)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基金運用業務」項下「基金業務之研考及控管」預算編列1,234萬元,較114年度法定預算1,136萬9千元增加97萬1千元。惟查本項預算中,資訊服務費、權利使用費、國外旅費及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均有增列,預算書卻僅概括載明辦理交易及統計資料傳輸、應用系統維護、資安服務、國外委託投資業者實地訪察及系統增修等事項,未具體說明增加原因、服務內容、訪查對象、系統增修項目及預期效益。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掌理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等重要基金之投資運用,基金業務之研考及控管攸關投資風險管理、委外投資監督及資訊安全。相關預算既有增列,允應具體說明其與基金風險控管、投資監督及資安強化之關聯,避免相關經費僅以例行維護、資料傳輸或系統增修名義概括編列,難以進行實質審查。爰凍結該項預算5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78】
提案人:陳菁徽 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二)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勞動基金運用局」預算編列2億5,339萬4千元。受美伊衝突劇烈衝擊,全球金融市場大幅震盪,整體勞動基金單月收益重挫3,787億元,刷新歷史單月最大虧損紀錄,前2月累計獲利慘遭「腰斬」。依據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公告,截至115年3月底勞動基金規模達8兆1,874億元,收益數降至4,344億元,收益率5.76%。新制勞退基金累計收益率5.47%,若以目前參與收益分配的有效帳戶估算,1,310萬名勞工平均可分紅約2萬2千元。然而,勞動基金為勞工經濟生活保障,以獲取長期穩健收益為投資目標,勞動基金運用局宜多加宣導,使民眾了解不該只單看短期損益情況,應該考量基金性質與規模龐大,投資運用兼重資產安全性、流動性與收益性等。請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73】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林月琴 王正旭
(三)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之「人事費」預算編列2億1,565萬2千元。其中一般事務費由上年度405萬6千元增至472萬7千元,並新增資料登錄、文書檔案處理等行政庶務外包內容。惟查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掌理勞動基金投資運用相關業務,涉及大量基金管理、投資行政及文件資料處理,相關資料具一定敏感性。預算書雖列明辦理環境清潔、保全、駕駛、資料登錄、文書檔案處理等行政庶務外包,卻未具體說明資料登錄及文書檔案處理之外包範圍、工作內容、人力需求、經費估算及個資或資料安全控管方式,難以判斷其編列必要性及妥適性。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允宜就行政庶務外包之必要性、外包工作範圍、經費估算依據及資料安全管理機制提出具體說明,俾利預算審議及後續監督。請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74】
提案人:陳菁徽 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四)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基金運用業務」預算編列1,287萬6千元。115年度並增列產業研究及不動產巡查、資安軟硬體維護及投資業務資料傳輸等業務經費。有鑑於「建構妥適資產配置,多元布局全球標的,獲取基金長期穩健收益」係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施政目標,114年度截至8月底,勞動基金規模達7兆3,389億元,涉及廣大勞工權益,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雖逐月揭露勞動基金整體及各基金運用績效,卻未揭露勞動基金預計收益率;另勞動基金112及113年度基金運用績效低於退撫基金,允宜精進投資策略。請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75】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盧縣一
(五)鑑於勞動基金有必要多元評估投資台灣有潛力之新創事業,並結合地方政府的支持,俾便能夠做更多有助於台灣偏鄉地區的產業發展,並分散投資風險。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已承諾從法規面、經濟面去評估投資本土地方產業之可行性,如果成功推生了下一個護國神山,創造出更多就業機會,讓更多人加入勞保,同時產生開源跟節流的效益,這也是解決勞保年金問題的一種解方!然至今尚未有相關之分析資料供參!請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於2個月內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76】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六)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基金運用業務」項下「基金投資與運用規劃」之「業務費」預算編列53萬6千元。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運用勞退基金投資企業,卻未將勞工權益納入實質投資決策機制。以長榮航空為例,基金持股占比約1.66%,面對其長期勞資爭議,主管機關僅以「發函」方式處理,未見進一步監督或實質行動,顯示基金作為股東未善盡影響力。於勞動基金屬公共資產且攸關勞工權益之情形下,對企業勞動條件問題僅採形式回應,難以發揮投資治理功能。另查主管機關對於將勞工權益納入投資指標之要求,僅回應「參考國際做法」、「研議中」,未提出具體制度設計或執行時程。對於長期發生勞資爭議之企業,如長榮航空、捷安特等,亦未建立減持或撤資等具體機制,顯示在投資決策中對勞動議題仍缺乏明確標準與約束。於勞動基金規模龐大且具市場影響力之情形下,未能將勞工權益納入投資治理核心,顯有政策工具未被有效運用之問題。請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77】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七)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基金運用業務」項下「基金業務之研考及控管」之「業務費」預算編列1,080萬5千元。有鑑於勞動基金115年3月單月虧損達3,787億元,雖累計收益仍維持正數,惟單月虧損金額已幾乎侵蝕全年獲利,且創下歷史新高,顯示勞動基金面對國際金融市場劇烈波動時,仍存在相當風險。近年全球地緣政治衝突頻仍,國際局勢不確定性持續升高。尤其美伊衝突升級,已引發能源供應疑慮,帶動國際油價走升,並進一步加深市場對通膨上揚及金融市場震盪之預期。雖勞動基金近5年平均收益表現相對穩健,惟面對國際衝突、通膨壓力、能源價格波動及金融市場不確定因素交錯影響,基金投資風險仍不容小覷。爰針對115年3月單月重大虧損情形,要求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應包含虧損原因分析、資產配置風險評估、避險機制是否充足、國際重大事件之壓力測試結果,以及未來強化風險控管、分散投資及穩定基金收益之具體改善計畫之完整檢討書面報告。【279】
提案人:陳菁徽 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八)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基金運用業務」項下「基金業務之研考及控管」之「業務費」預算編列1,080萬5千元。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編列相關經費辦理勞動基金投資運用及資產管理,並推動永續投資及ESG相關策略。然查外界針對基金投資透明度及減碳路徑揭露提出多項質疑,主管機關卻有建議解除列管之情形,顯示對於資訊公開及外部監督之重視程度不足。於國家已明確宣示淨零轉型政策之情形下,勞動基金作為具高度公共性之資產,其投資策略及永續目標本應與整體政策方向一致,惟相關揭露與管理機制仍顯消極,未見積極回應社會期待,亦與政府推動永續金融及責任投資之政策目標有所落差。另查勞動基金於碳排放資訊揭露及減碳路徑規劃方面,時程規劃延至115年,甚至118年始行揭露,顯著落後於國內外金融機構之實務發展,難以符合市場對永續投資透明化之基本要求。面對全球永續揭露標準逐步提升之趨勢,主管機關未能提前建置完整揭露機制及具體減碳目標,恐影響基金長期投資風險控管與國際評價。相關預算雖持續投入於基金管理與永續投資推動,然未見具體提升透明度或強化治理之成果,顯有政策執行力不足及資源運用效益不彰之情形,預算編列之必要性與合理性,均有檢討空間。請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80】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九)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預算案於第2目「基金運用業務」項下「基金業務之研考及控管」中「業務費」編列預算1,080萬5千元。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辦理勞動基金投資運用業務,基金規模已達8兆1,874億元,然近期投資表現波動劇烈,115年3月單月虧損高達3,786億元,創歷來單月最大虧損紀錄,且已超越111年全年虧損3,529億元之水準。儘管主管機關說明係受國際局勢及金融市場震盪影響,然如此規模之短期虧損,仍顯示基金在市場劇烈波動下之風險承受與控管能力有待檢視。尤其在基金規模持續擴大之情形下,其投資決策與資產配置策略對勞工退休保障影響甚鉅,相關風險管理機制是否足以因應國際市場變動,顯有進一步檢討之必要。另查主管機關對於本次虧損,多以長期平均收益率達9%以上作為說明,強調基金長期績效穩健,然未具體說明短期大幅波動之應對策略及風險調整機制。面對全球地緣政治風險升高及金融市場不確定性增加,基金投資布局及調整時機攸關收益穩定性,惟相關資訊揭露仍偏重整體績效說明,未見針對重大虧損之具體檢討或改善措施。於勞動基金涉及廣大勞工退休權益之情形下,主管機關應強化投資策略透明度與風險管理說明,而非僅以長期績效概括回應,顯示現行制度在資訊揭露及責任說明方面仍有精進空間。請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81】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十)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基金運用業務」項下「基金業務之研考及控管」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預算編列27萬5千元。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115年度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編列27萬5千元,較114年度5萬6千元大幅成長約391%,增幅接近4倍,於各機關中屬明顯偏高。然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主要職掌係辦理勞動基金之投資運用與風險控管,核心業務應著重於資產配置決策、投資績效管理及內控機制強化等事項,相關專業多可透過國際市場資訊、顧問機構及既有投資平台取得,未必須仰賴大量出國交流始能完成。於此情形下,出國預算大幅成長,其與核心業務之直接關聯性及必要性,顯有進一步檢視之必要。另查相關出國計畫多屬會議參與或國際交流性質,未見具體說明預期成果如何轉化為投資策略優化、風險管理提升或基金績效改善,亦未建立明確量化績效指標以評估其實質效益。在勞動基金規模龐大且涉及公共資產安全之情形下,主管機關更應強化內部專業能力及制度治理,而非優先擴張出國交流支出。出國預算顯著增加,卻未同步提出具體效益評估與成果應用機制,顯有資源投入與政策成果未相對應之情形。請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82】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十一)鑑於近期地緣政治衝突升溫及通膨風險加劇,引發全球金融市場劇烈震盪,基金攸關勞工權益之勞退、勞保等基金規模龐大,面對突發之國際政經變局,為確保各項勞動基金之長期穩健收益,應建立更為敏捷之資產配置與風險預警機制。爰要求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於1個月內,就近期投資部位調整、因應通膨與市場波動之風險控管機制,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書面報告,以維勞工權益。【283】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淑芬
第6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3億0,632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8項:
(一)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預算編列3億0,632萬3千元。辦理有害物風險評估、控制技術及健康管理研究、防災管理、營造工程假設構造物及安全設施安全性能試驗、運用智慧科技強化安全管理技術等研究。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重大職災發生後(即發生死亡災害、罹災人數達3人以上,或罹災人數達1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雇主依法必須在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勞檢機構接獲通知後,會派員到工作場所進行檢查。鑑於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法令繁雜,實務經驗上,企業被勞動檢查員認定有違反法令疏失的情形(例如未實施特定之教育訓練、未就機械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設置護罩等防護措施),並不罕見。實務上,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除了擔負勞動部智庫工作外,並具推廣正確防災意識及建立正確勞權知能的重責大任,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應將新興職業安全衛生議題及各國解決路徑,妥適研擬並提出完整論述及解決途徑,發揮智庫功能,作為規劃勞動政策與法制的重要基礎,以協助相關單位共同促進穩定就業及安全保障的職場環境。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84】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林月琴 王正旭
(二)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一般行政」預算編列1億0,712萬5千元,較114年度1億0,427萬1千元增加約285萬4千元(增幅2.74%)。115年度「一般行政」預算中,編制人員待遇增加了340多萬元,約聘僱人員待遇卻減少,進行人力結構的調整?在人員成本逐年上升的趨勢下,行政流程有無數位化或精簡的規劃,以避免行政支出過度擠壓實質的研究能量?」「在業務費中,教育訓練費從3萬3千元增至7萬8千元(增幅136%),國內旅費也從3萬元翻倍至6萬元。計畫中無具體說明115年度有何特殊的專業訓練需求?以及國內旅費調升必要性為何?是否涉及跨單位合作或新的考察計畫?若僅是日常行政往返,為何114年度的基準不足以支應?」資訊服務費增加了1.6倍,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也增加了近20%。本計畫是「一般行政」,主要支應辦公大樓與行政系統。增加的養護費是針對哪些老舊設備?是否有定期維護紀錄證明其必要性?還是因應新的資安要求?請提供相關維護契約與預計執行項目的細目。115年度水電費預算編列較去年減少近20萬元,請教減少的依據為何?是114年度編列過高,還115年度有具體的節能方案?行政院推動政府機關節能目標,貴所目前的節電達成率為何?」鑑於為中華民國納稅人嚴格把關政府財政支出之必須,爰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研議規劃撙節預算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85】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盧縣一 陳菁徽
(三)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預算編列1億9,413萬元,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114年編列2億1,173萬4千元,項下「辦理工作生活平衡與友善職場研究」唯一預算增加的項目(+8.3%)。「一般事務費」從114年度的1,435萬5千元增加至115年度的1,481萬元;且新增了關於「資通安全維護」相關的業務費需求。115年度預算中,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總預算整體調降了約8.3%,但唯獨「辦理工作生活平衡與友善職場研究」這項預算不減反增,增加逾217萬元。整體預算緊縮下,為何該計畫具有優先性?115年度的多個分支計畫(計畫01、02、03、04、05、06)說明欄中,全部新增了「資通安全維護」相關經費的文字。為何資安經費是分散在各研究計畫中編列,而非由資訊室或秘書室統一編列?這樣編列是否會導致採購重疊或預算浪費?且無說明各計畫資安經費的具體用途。114年度「機電、營造、化工安全技術及安全管理研究」關於「職業安全研究:營造安全技術研究、化工安全技術研究、機電安全技術研究、安全管理與監控技術研究。」的具體應用場景為何?如何確保這些智慧科技能實質轉化為降低職災的有效工具,而非僅止於學術研究?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115年度持續針對「營造四化」編列研究預算。過去3年的研究成果,有多少比例已轉化為營造業法規或實務指引?針對屏東等地區的中小企業,部會是否有具體的技術轉移計畫?115年台灣進入超高齡社會,預算是否包含針對「高齡勞工」操作機電設備的安全輔具研發?針對外籍移工,相關安全指引是否有足夠的多語化與數位化推廣經費?鑑於為中華民國納稅人嚴格把關政府財政支出之必須,及擴大照顧屏東、臺東、花蓮及離島等偏鄉勞工與原住民族勞工之工作安全衛生,以提升渠等生命安全及身體健康及就業穩定性,爰請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將上開議題納入未來研究規劃。【286】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盧縣一 陳菁徽
(四)外送員職災及勞動權益一直為社會所關注。近年來,交通意外件數少可能代表外送的需求變少了,也就是說他們的收入可能會減少。外送的需求變少,也可能是物價上漲了。這兩年外送食物的價格有沒有上漲,勞動部應該掌握清楚。115年基本工資可以上漲3.18%,顯示跟物價上漲是有一定的關聯,可知經濟的因素跟職災、勞動權益及勞動力在勞動市場的流動性,有很大的關係。立法院陳委員瑩業已質詢並建議,要關心外送員的勞動權益之前,對於經濟環境要有所研究,因此應儘速啟動「外送員勞動權益影響因子的調查與分析」研究,掌握比各縣市政府更多更重要的資訊,做為政策規劃的參考。爰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87】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五)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115年度「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計畫,以辦理勞動市場趨勢、工作生活平衡、機電營造與化工安全技術、職業衛生危害預防等議題研究。據立法院預算研究中心評估報告: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115年度於該科目編列研究經費,實質上高達1億6,785萬元。然而,檢視近期執行成效,113年度計畫運用率雖達100%,惟部分重要研究成果之應用情形(如技術移轉、專利取得等)竟低於112年度;且113年度之論文發表數僅110篇,降至自111年度以來之最低點。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每年耗費上億元公帑進行各項勞動與職安研究,然實際研究成果的質量、發表數與實務應用效益卻呈現下滑趨勢,難以轉化為提升我國勞動權益與職場安全之具體貢獻,未能有效發揮政府智庫之功能。為督促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精進研究品質、提升預算資源運用實質效益,爰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如何具體提升研究成果之應用、增加專利與技術移轉效益,建立有效之研究計畫績效管考機制」書面報告。【288】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蘇清泉 涂權吉
(六)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預算編列1億9,413萬元,其中研究經費1億6,785萬元,較114年度減少120萬7千元。經查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辦理勞動與職業安全領域之政策與技術等相關議題研究,115年度預算案預計朝5大方向議題進行研究,而該所113年度計畫運用率雖達100%,惟部分研究成果之運用情形低於112年度,且論文發表數係111年度以來最低,允宜檢討並適時調整,俾提升研究成果質量。爰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89】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盧縣一
(七)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項下「勞動市場趨勢與就業安定研究」中「業務費」之「水電費」編列預算210萬元。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114年度「一般行政」水電費預算較113年度暴增901.7%,成長近9倍,幅度顯屬異常,又115年度除行政項下已編列水電費外,於研究業務項下再編列805萬元水電費,形成同類支出分散編列情形,易致用途不明。水電費屬固定性維運支出,通常僅隨設施規模或使用量合理調整,然本案未見新增重大設備或場域之具體說明,卻出現倍數成長,與實際運作情形顯不相稱,預算編列合理性存疑。更重要的是,在我國推動節能減碳及公部門帶頭節約能源之政策方向下,相關機關本應控管用電並降低支出,卻出現水電預算大幅增加之情形,顯未依政策方向節制能源使用。於預算暴增且編列方式不清之情形下,應釐清實際用途與支出依據,以避免資源錯置。爰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水電節能之書面報告。【290】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八)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項下「有害物風險評估、控制技術及健康管理研究」,預算編列3,558萬5千元。RCA公司因處理有機溶劑(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不當,造成環境污染,導致多位曾任職RCA員工罹癌。為此,勞動部(前身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自87年起辦理RCA受僱勞工健康檢查。為持續關心前RCA勞工健康,爰要求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應比照前次專案健康檢查項目包括理學檢查、血液常規檢查、尿液常規檢查、糞便檢查、超音波檢查、特殊檢查(乳房攝影(女)(限40歲以上)及子宮頸抹片(女)、X光檢查(心電圖檢查及胸部)、防癌篩檢(肝癌─甲型胎兒蛋白(AFP)),儘速啟動專案健檢,於115年底前完成RCA受僱勞工專案健康檢查。爰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91】
提案人:涂權吉 蘇清泉
連署人:廖偉翔
貳、基金預算部分
甲、非營業部分
一、作業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7,555億8,718萬8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7,555億8,718萬8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0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勞動部主管115年度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653萬元,係宣導職業災害預防、職業傷病服務、職業災害勞工重建及職災預防重建中心等業務。惟114年度同項「災保及保護─服務費用─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774萬元,曾經立法院決議合併凍結50萬元;且112年度該項媒宣費預算530萬元、決算僅執行402萬元,執行率約77%,顯示媒宣費編列與實際執行成效仍有檢討空間。另114年度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附屬單位決算雖已經勞工保險監理會審議通過,惟公開會議紀錄尚未揭露本項媒宣費決算細目;勞保局網站雖逐月公告政策宣導廣告動支情形,仍缺乏全年彙整數、觸及成效及服務轉換率,難以判斷宣導是否確實帶動職業傷病服務、職災重建、職能復健及心理諮商使用,爰減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100萬元。【4】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廖偉翔 蘇清泉
(八)通過決議6項:
1.「綠色金融」為我國淨零十二項關鍵戰略之一,該戰略鼓勵資本市場強化揭露,逐步檢討高碳排、高氣候風險的投資部位,以管理氣候風險,並轉而將資金投入帶動淨零經濟。在國際趨勢下,國際大型金融機構及主權基金早已完善氣候風險揭露,更設定自煤炭等化石燃料產業撤資的時程表。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雖已簽署盡職治理守則,於「指標與目標」段落卻僅空泛陳述,實際上從未公布與國家2050年淨零目標一致之計畫。在透明度方面,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未跟上國際政府基金全盤揭露投資組合之實務;此外,亦未揭露各高碳排產業之投資佔比及財務碳排放量,且缺乏不同升溫情境下之量化風險分析。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不透明且空洞的氣候揭露與目標,不但無法確保達成淨零目標,更使得人民資產暴露於重大財務風險下,難稱善盡機構投資人之忠誠義務與盡職治理。綜上,為確保勞動部維護勞工給付權益、獲取長期穩健收益,請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依據我國淨零目標,研擬高碳排產業之有時限議合目標,並自115年度起每年於永續報告書或網站揭露,包含所有國外股票投資組合、各產業投資佔比與對應之財務碳排放量、量化且對齊國家2050淨零目標之財務碳排放減排指標。爰針對115年度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投融資業務成本」預算編列14億5,085萬8千元,凍結該預算30萬元,俟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林淑芬 王正旭
2.目前職業傷病通報制度雖已建立並擴大通報對象,但實務上通報案件仍高度集中於專責及網絡醫院,一般醫療機構通報率偏低,導致許多疑似與工作相關之傷病未能納入系統,影響勞工權益保障及政府分析職場風險依據。現行亦缺乏專責醫療機構及網絡醫院之通報後續與職災保險給付核定率數據落差公開資料,難以檢視職業傷病制度實際成效。勞保局應定期公開前一年度職業傷病通報案量,以及專責醫療機構、網絡醫院之職災保險給付核定率數據統計與落差分析報告,以完善職業傷病通報、補償、監督與預防機制。爰針對115年度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其他業務成本」中「雜項業務成本」之「災保及保護」內「職業傷病服務」預算1億8,273萬2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6】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林月琴 王正旭
3.115年度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保險成本」中「呆帳」之「勞工保險」預算編列5億3,234萬4千元。勞保基金保費收入為勞保基金主要收入來源,保費收入雖逐年增加,惟累計欠費亦不斷攀升,截至114年7月底止累計欠費達74億9,000萬元,較105年度增加28億9,000萬元,並以一般投保單位欠費金額最多,且保費收繳困難之轉銷呆帳欠費亦不少,爰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精進保費收取與欠費清理作業,以利勞保基金財務健全。【2】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盧縣一
4.115年度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其他業務成本」中「雜項業務成本」之「災保及保護」預算編列14億5,331萬4千元,辦理災害預防、重建及保護相關業務。依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對近3年中高齡及高齡工作者發生重大職業災害罹災者進行分析,其中以男性、工作未滿1年及未接受教育訓練者居多,且又未投保者達五成,鑒於中高齡及高齡工作者占重大職業災害罹災者比率逐年增加,其職業安全風險高於其他年齡層,允宜研議妥適職業災害預防及保護機制,俾提供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友善及安全之職場環境。請勞動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盧縣一
5.115年度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其他業務成本」中「雜項業務成本」之「災保及保護」之「職業災害預防」之「職業安全及機械設備災害預防」編列「危老起重機安全改善及輔導計畫」預算3,000萬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15年度辦理「危老起重機安全改善及輔導計畫」,預計擴大研究、宣導及輔導移動式起重機安全管理機制,惟113年度「補助危老移動式起重機汰舊換新試辦計畫」執行狀況欠佳,允宜精進安全控管機制並加強輔導,俾降低危老移動式起重機之作業風險。爰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盧縣一
6.115年度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其他業務成本」中「雜項業務成本」之「災保及保護」編列「職業災害勞工重建」預算2億7,498萬元(較114年度增加6,010萬5千元,增加27.97%)。有鑑於「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計畫─職災勞工復工及重返職場服務計畫」111至113年度預算執行率分別為26.44%、63.52%及68.76%,雖有逐年改善,惟仍未及七成,實屬偏低,部分業務不符預期。此外,114年度計畫重分類後增設2項子計畫,且115年度「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計畫」預算案數,較113年度決算及114年度預算之增幅分別為五成及二成,允宜審酌相關補助內容、必要性及執行能力,覈實編列預算,俾落實保障勞工職場安全。爰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盧縣一
二、特別收入基金─就業安定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與餘絀:
1.基金來源:297億0,406萬9千元,增列「其他收入」項下「雜項收入」10萬元;減列「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項下「徵收收入」之「就業安定收入」1,000萬元。【9】、【8】
以上共計減列99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96億9,416萬9千元。
2.基金用途:原列271億8,699萬6千元,減列:
(1)「就業安定基金(分基金)」項下「服務費用」中「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10】;「租金、償債、利息及相關手續費」130萬元,(包括「交通及運輸設備租金」30萬元【14】及「雜項設備租金」100萬元)【15】;「短絀、賠償給付與支應退場支出」100萬元【17】。
(2)「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非理財目的之長期投資及營舍與設施工程支出」之「購置無形資產」200萬元【16.31】;該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創新發展與數位學習業務」1,500萬元(包括「強化勞動力發展創新效能」500萬元)【24】、【50】;該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之「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50萬元【34】;該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450萬元(包括該計畫項下「青年就業服務」300萬元【43】、【46.47】;該計畫項下「辦理僱用及就業獎助業務」之「專案缺工就業獎勵」50萬元【44】;該計畫項下「台灣就業通網實服務」100萬元)【45】;該計畫項下「職能標準及技能檢定與競賽業務」之「參加國際技能組織賽事暨交流訪問」100萬元。【48.49】
(3)「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500萬元【54】、【56】(包括外國人聘僱許可業務」項下「辦理外國人聘僱許可業務等相關事項」之「辦理移工留才久用服務中心計畫」50萬元及「外國人聘僱許可業務」項下「辦理就業安定費及外國人收容費收繳等相關事項」100萬元)。【71】、【72】
以上共計減列3,1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71億5,569萬6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25億1,707萬3千元,增列2,140萬元,改列為25億3,847萬3千元。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提案1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經審計部調查,勞動部5年以來濫用就業安定基金7,224萬元,包括舉辦音樂會讓前勞動部長許銘春高歌,以及砸下千萬元拍攝宣傳影片、喬遷活動,還有三節禮品等不當支出,與就業安定基金支出用途規定關聯性不高,應予收回。114年3月31日,勞動部部長洪申翰原先承諾將在115年公務預算編列歸墊,此舉相當於慷納稅人之慨,由全民買單。而檢視勞動部預算書,實際上一毛未編,不盡讓人懷疑到底是「沒有編列」還是「沒有清楚編列」。違法濫用的就業安定基金,每一塊錢都應該要追償回來,不應用全民的錢幫民進黨的違法高官們買單。爰刪除就業安定基金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1億2,519萬元,請勞動部於1個月內說明7,224萬元追償進度,並將書面報告於1個月內送交衛環委員會。並自115年7月開始每個月在勞動部網站公告追償進額與進度。【11】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2.根據11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預算115年度媒體政策宣導總預算較114年度大幅縮減了7,192萬元,減幅高達36.5%。是因為114年度有特定大型活動(如國際技能競賽)結束,還是基於預算撙節使用節省公帑?大幅度的削減,是否會影響到勞動部推動就業政策的觸及效果?「職能標準及技能檢定」項目中,114年度編列6,739萬元,115年度僅剩2,371萬元。特別是114年度編列4,600萬元用於國際技能競賽,到了115年度這筆預算幾乎消失。115年度是否有其他的替代宣導方案來維持台灣技職人才的國際曝光度?總預算下降,「外國人聘僱許可業務」媒體宣導費,從114年度的250萬元暴增到115年度的647萬元。移工政策相對穩定的情況下,這項業務的宣導需求突然增加了1.5倍的必要性?647萬元預計投放哪些媒體渠道?各機關應將政府經費花在刀口上,發揮更大財政效益,並避免政府機關、事業機構圖利特定媒體。更不得「假借政令宣導其他之實」避免預算虛擲。媒體政策是否針對移工族群常用的社群媒體有精準的監看數據?若無法提出過去2年宣導轉化率的實證數據,如何證明這筆錢不是為了消化預算而編列?請提供近2年移工宣導廣告的實際導流路徑與轉換數據。且身障者及特定對象的就業訓練宣導費,從1,695萬元降至1,402萬元。目前社會高度關注弱勢就業的氛圍下,縮減這部分預算是否會導致弱勢族群獲取就業資訊的管道受阻?勞動部如何在預算減少的情況下如何保證宣導品質?115年新增「勞資爭議調解」與「勞工權益法律扶助」的媒體宣導費合計340萬元,114年度並未出現。針對115年度新設「勞資爭議」宣導的具體投放媒體名單。說明如何補足弱勢族群因預算縮減而流失的資訊獲取權利。過去在114年度編列高額預算時,所設定的收視率、監看報告與廣播收聽率是否達到預期?若115年度預算大幅縮減,就業安定基金是否會調降KPI?鑑於為中華民國納稅人嚴格把關政府財政支出之必須,爰預算凍結五分之一。【12】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盧縣一 陳菁徽
3.勞動部主管11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服務費用」項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總計編列1億2,329萬元,其中「促進國民就業計畫」編列8,901萬元,「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編列3,278萬元,「提升勞工福祉計畫」編列150萬元。惟就業安定基金前因媒宣、推展及部分行政支出與基金用途關聯性不足,遭審計部及監察院指出支用爭議;立法院亦曾於114年度預算審查時凍結就業安定基金「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顯見該基金媒宣支出之必要性、效益及適法性已受國會高度關注。115年度雖稱已檢討減編,仍編列逾1億2,300萬元,且分散於促進就業、外國人聘僱管理、勞工福祉等多項計畫,應具體說明各項媒體投放、社群經營、託播刊登、廣播節目及宣導品製作之必要性、採購方式、受託廠商、觸及成效及與基金法定用途之關聯,避免就業安定基金再度成為政策包裝、社群行銷及形象宣傳之預算池,爰減列該項預算2500萬元。【13】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廖偉翔 蘇清泉
4.11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及「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中「旅運費」之「大陸地區旅費」預算編列379萬2千元。其中包含勞動部及勞動力發展署派員參加APEC人力資源發展工作小組(HRDWG)及能力建構分組(CBN)會議。此次APEC會議於上海舉辦,勞動部代表團代表的是中華民國。過去常有國際會議受打壓之情事,勞動部是否已做好預防性評估?勞動部本部編列22萬9千元出席APEC人力資源發展工作小組,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又編了7萬4千元參加其下的能力建構分組。這兩者是否有重複編列、疊床架屋之嫌?為何不能合併派員,以節省公帑?勞動部是否有明確的「參與國際會議標準作業程序(SOP)」?我國代表團不得有任何「自我矮化」的行為。現在常看到官員一遇到國際場合受挫,第一時間不是透過外交管道抗爭,而是先在社群媒體發文宣稱「被打壓」來博取同情。針對這類可能損及國格的突發狀況,勞動部是否有「預防機制」?預算編了是要去解決問題、爭取勞工權益,而不是編預算讓官員出國拍片、發臉書喊被打壓。如果預期會遭到打壓,相關單位應在出發前就做好沙盤推演,而非等到了現場才發生爭議。發展署的計畫中,參加「第48屆國際技能競賽」及相關準備週會議,預算高達348萬9千元。請問部長,第48屆國際技能競賽的地點若是在大陸地區,在目前的兩岸氛圍下,我們的選手與裁判能否獲得公平待遇?針對大陸地區旅費,應視兩岸實際交流狀況滾動式調整,若無法成行,相關預算應全數繳庫,不得挪作他用。另外,「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中,捐助國內團體(25.7億元)與個人(14.9億元)的金額極大。請勞動部提供去年度的績效考核報告,確保這些百億元預算是真正花在提升勞工就業力,而非淪為特定團體的「提款機」。鑑於為中華民國納稅人嚴格把關政府財政支出之必須,爰預算凍結五分之一。【19】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盧縣一 陳菁徽
5.11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編列210億1,629萬4千元,115年度用人費用預算數(3,002萬元)其中正式員額薪資更從上年度的669萬暴增至1,610萬,政府推動精簡人事政策下,就業安定基金為何需要如此大幅度增加正式員額?未說明人力配置的必要性與預期成效為何?『促進國民就業計畫』總預算較114年度下修了近8億元,『捐助、補助與獎助費』同步減少。是因為執行率不佳導致的預算縮減?還是計畫已達成階段性目標?預算規模縮減是否會影響到對弱勢勞工的實質補助經費?另『購置無形資產』115年度編列3億0,200萬元,較114年度(2億4,600萬元)及113年度決算(2億4,800萬元)均有明顯成長。這筆龐大經費是否用於資訊系統開發?推動數位轉型的過程中,如何確保這些軟體投資能具體提升民眾媒合就業的效率,而非淪為重疊建設?」「職業訓練業務編列了74億7,000萬元高額預算,但近年來社會質疑職訓課程與產業需求脫節。勞動部是如何評估『產業人才投資計畫』與『青年職能開發』的訓後就業率?預算編列持續維持高點的情況下,有無具體的KPI檢核機制來優化這些經費的使用?」發展多體感延伸實境場域教育訓練,提升工作場所危害辨識知能計畫(就保)。編列預算:7,570萬元。這項「多體感延伸實境(XR)場域」預計建置在何處?是否考量到北、中、南、東各區勞工的近便性?對於工業、農業並重的縣市(如屏東),勞動部是否有計畫與地方政府或產業園區合作建置行動式或區域性的訓練點,避免資源過度集中於特定都會區?計畫中提到結合AR、VR、MR技術並提供多人操作,請問目前的開發進度為何?預計每年能提供多少人次的勞工進行體驗訓練?如何追蹤受訓勞工回到職場後的「危害辨識能力」是否有實質提升?7,570萬元是單純的軟硬體建置費用,還是包含後續數年的營運維護?未來是否會持續增加預算,或者該場域將開放給企業與職業工會申請使用?鑑於為中華民國納稅人嚴格把關政府財政支出之必須,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20】
提案人:蘇清泉 盧縣一
連署人:陳菁徽
6.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促進國民就業計畫編列107萬4千元。這些考察包括出席OECD、歐盟會議、甚至去紐西蘭看地熱生質能源。這些外交參與、國際組織接軌,屬於國家層級的公務範疇,為何不編列在勞動部的「公務預算」中,反而動用專款專用的「就業安定基金」?涉及國際交流、常態性行政考察之旅運費,全數回歸公務預算編列,不得再由就業安定基金「偷渡」。試問去紐西蘭考察「地熱與生質能源職業安全」,地熱對台灣目前急迫的缺工問題或青年就業有什麼直接影響貢獻?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的計畫中,「提升職業訓練師專業職能駐點計畫」一項就編了337萬4千元。幾乎佔了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出國旅費的一半!這駐點計畫要去幾個人?去多久?回國後能提升多少就業媒合率?如果只是少數幾個人的進修,卻要靠全民就業安定基金買單,就業安定基金本意應該用於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線淪為出國費用。鑑於為中華民國納稅人嚴格把關政府財政支出之必須,爰針對11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中「推動職業訓練相關輔助措施─提升訓練人員專業職能」之「依據產業趨勢及技術發展,安排訓練師出國受訓,以提升專業知能及教學品質」及「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業務」中「綠能產業作業安全促進計畫」之「透過參加世界職業安全衛生大會、實地考察再生能源及地熱發電廠等相關企業,借鏡外國之職業安全衛生促進策略、交流職安衛管理及防災作法,並建立溝通諮詢管道,有助於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政策制定及推動、提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能力及精進我國降災技術」預算編列444萬8千元,凍結20%。【23】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盧縣一 陳菁徽
7.11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用人費用」大幅成長超過80%,整體用人費用由1,639萬8千元增至3,002萬2千元,人事行政支出顯著攀升。其中正式員額薪資增幅高達140%,福利與獎金亦同步大幅提高。就業安定基金在115年度用人費用大幅編列之理由為何?係因業務擴編需求,還是組織結構調整?編列此項預算之合理性與績效預期為何?如何保證大幅增加的人事投入,能直接對勞工就業服務產生實質貢獻?多項預算縮減的背景下,購置無形資產卻增加了超過22%。這筆『購置無形資產』之經費,具體是投入在哪一項系統開發或軟體購置?該系統預計能為全國勞工或求職者帶來什麼數位便利性?如何與既有的勞動資訊平台整合,而非造成重複投資?」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驟減約51.5%(減列近9,444萬元),推展費亦減少約31.3%。過去編列高額的媒體宣導預算,其成效是否已達標,故而115年度大幅刪減?若非如此,刪減後有無替代的服務推廣方案?這部分削減的經費,縮減大眾媒體廣告投放,就業安定基金是否將宣導經費移轉至其他項目挪為他用?如何確保縮減宣傳後,勞工仍能有效獲取相關就業服務資源?「預算增減與實際就業媒合達成率之關聯性」提出具體數據佐證,以利後續的績效監督。鑑於為中華民國納稅人嚴格把關政府財政支出之必須,爰針對11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用人費用」預算編列3,002萬2千元,凍結20%。【25】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盧縣一 陳菁徽
8.11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中,「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的編列感到極大疑慮。該計畫總預算從114年度的36億7,000萬元攀升至48億1,000萬元,淨增超過11億元。其中最令人匪夷所思是行政庶務費用的「爆炸式」增長。水電費暴漲13倍,水電預算從去年的44萬8千元,狂飆至610萬7千元。在業務範疇並未翻倍的情況下,為何水電開銷會出現如此驚人的漲幅?是需要人員24小時不斷電加班,請問就業安定基金新設了高耗能的大型機房,還是內部管理效能出現了嚴重漏洞?郵電費翻倍增長,郵電費由1,989萬元激增至4,639萬元,漲幅達2.31倍。當前政府極力推動數位化與電子公文,行政流程應更節能精簡,為何通訊費用反而大幅上升?新增的2,600多萬元究竟流向何處?115年度預算中,最大的增項在於「捐助、補助與獎助」,該項支出從22億8,000萬元增至32億1,000萬元,淨增長高達9億3,000萬元。針對這新增的9億多元補助款,未說明具體用於哪些「計畫」?「補助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等業務為例,勞動部是否有嚴謹的落實查核機制?我們必須確保這些血汗納稅錢是真正落實於減輕家庭負擔,而非淪為行政作業的鋪張浪費。「購置無形資產」部分,預算從1,924萬元大幅增加至4,504萬元,增幅高達134%。過去勞動部在移工管理系統上多次出現運作問題,如今編列翻倍的預算進行軟體購置,如何保證資訊系統的品質與資安防護能同步到位?鑑於115年度「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中,關於水電費、郵電費、補助金以及無形資產購置等項目出現顯著且異常的預算增長,在勞動部未能提供具體、合理的流向說明前,鑑於為中華民國納稅人嚴格把關政府財政支出之必須,爰預算凍結20%。【57】
提案人:蘇清泉 盧縣一
連署人:陳菁徽
9.11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48億1,099萬1千元,較上年度預算36億7,106萬8千元增加11億3,992萬3千元,用以辦理外國人法令及相關業務推廣、外國人聘僱協調、入境及聘僱關懷訪視、安定費徵收、聘僱許可及聘僱管理等事項。惟查我國引進移工人數持續增加,截至114年9月已達85萬8,939人,其中有效聘僱許可移工75萬8,716人,聘僱許可失效移工則已達10萬223人;相較104年度聘僱許可失效移工5萬9,845人,增加4萬378人,增幅高達67.47%。顯示移工人數持續增加之際,失聯或許可失效移工問題亦同步擴大,現行移工管理、查察、協尋及後續輔導機制仍有檢討必要。又政府未來仍規劃引進印度移工,外國勞動力來源將更加多元,相關管理機制、雇主責任、生活輔導、轉換雇主、失聯預防及跨部會查處能力均更形重要。倘就業安定基金預算大幅增加,卻未能有效降低聘僱許可失效移工人數,不僅影響勞動市場秩序,亦可能增加地方管理負擔,甚至影響社會安定。爰凍結「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1億元,待勞動部就近年聘僱許可失效移工人數增加原因、現行管理機制成效、跨部會協尋及查處作法,以及未來引進新來源國移工之配套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9】
提案人:陳菁徽 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10.11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在「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預算暴增了將近9億2,000多萬元。請教這筆龐大的新增預算具體是用於哪些新計畫?是為了因應缺工補助、引進新來源國,還是有其他特定補貼對象?在目前移工政策多變的情況下,如何確保這32億元的補助款能精準到位,而非大撒幣?「購置無形資產」預算翻倍成長了134%。明細顯示其中包含資訊業務編列1億3,000萬元。是否正在開發新的移工管理系統或數位服務平台?過去系統整合常被批評效能不佳,115年編列大筆預算進行資產購置,預計能提升多少行政效率?外國人聘僱管理計畫中「用人費用」增加40%,顯示人員編制可能擴張。更令人不解的是,水電費預算竟然從44萬8,000元暴增到610萬元,漲了12倍之多;郵電費也增加了超過2,600萬元。就業安定基金單位辦公規模是否有大規模變動?如此劇烈的行政支出增長,理由、基準為何?就業安定基金不是提款機,想領就領想用就用。這種亂灑錢的行為,不叫靈活運用,鑑於為中華民國納稅人嚴格把關政府財政支出之必須,爰預算凍結20%。【65】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盧縣一 陳菁徽
11.11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預算編列12億9,379萬5千元,較114年度15億9,073萬5千元大幅減少約2億9,000萬元。「一般行政管理計畫」115年度預算數顯示為0(114年度為1億9,749萬9千元),就業安定基金把該科目可能進行了編列方式的調整或移撥,未盡說明?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提升勞工福祉計畫」中,從0元增至150萬元。「勞工權益扶助計畫」中,新增編列190萬元。印刷裝訂及公告費由79萬8千元增至204萬3千元,增幅達156%。專業服務費,由5,536萬2千元驟降至1,459萬4千元(減少約4,000萬)。115年度「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預算較去年大幅縮減了近3億元(降幅約18%),其中「專業服務費」更是砍掉超過4,000萬。就業安定基金在預算是否縮減對勞工福祉的投入縮水?哪些實質服務會受到影響?「購置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預算減少了74%,是否會影響勞動部在資訊系統升級或勞工福祉資訊網維護的執行效率?整體預算大幅下滑的背景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卻在多項計畫中「從無到有」,合計新增數百萬元。就業安定基金為何優先編列媒體宣導?其具體宣傳目標與預期KPI為何?是否涉及特定的大內宣?115年度「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預算數呈現掛零(114年度為1億9,700萬元)82頁115年度也無編列,行政庶務、水電郵電與人員薪資經費是移撥到哪個科目?是否會導致預算流用透明度下降,規避國會監督?計畫內容中提到「推動雇主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編列了4,930萬元。對比服務費用中的支出項目多為刪減,部裡面要如何確保在行政資源縮編的情況下,仍能達成提升企業托育覆蓋率的目標?成效為何?另外就業安定基金不是提款機,想領就領想用就用,鑑於為中華民國納稅人嚴格把關政府財政支出之必須,爰預算凍結20%。【73】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盧縣一 陳菁徽
12.115年度「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預算由114年的15億9,000萬元縮減至12億9,000萬元,減幅高達18%。為何115年度在此項目的預算編列出現如此大幅度的衰退?「專業服務費」從5,536萬元驟降至1,459萬元,這是否代表政府對勞工退休權益保障、工作生活平衡等委外輔導案件將大幅裁減?預算縮減的情況下,如何確保「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及「托兒設施措施設置」等計畫的服務品質不受到影響?115年度於「服務費用」項下新增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150萬元。否因特定政策需要進行「大內宣」?這150萬元的標案內容、宣導對象及預計達成績效為何?請提供詳細計畫書,避免基金用途成為政府的公關小金庫。根據計畫內容說明(一),綜合規劃業務總額為2億9,903萬8千元,但下方的細項1卻列出補助地方政府2億9,413萬5千元,僅剩不到500萬元推動全國性業務,這是否符合比例原則?針對「促進友善勞動環境業務」高達4億9,000萬元的預算,主要用於補助地方政府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法令。過去一年地方政府執行此預算的裁罰率與輔導成效為何?編列數額是否真有落實到第一線的勞動檢查?鑑於為中華民國納稅人嚴格把關政府財政支出之必須,爰預算凍結20%。【74】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盧縣一 陳菁徽
(五)通過決議38項:
1.11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預算編列64億1,848萬4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預算編列64億1,848萬4千元。查近年來時有青少年因家庭弱勢等原因,於未成年時即加入職場成為勞工。然因其求職時有追求高薪、快上工之需求,或因其年齡、技能、見識見聞較一般職場員工少,以致其較容易於職場中受到不公平之待遇,甚有剝削之情形。且若是青少年於職場遭遇不平等對待、剝削或是有違「性別平等工作法」之對待時,亦因其對於相關勞動法規以及投訴、救濟管道不甚熟捻,致其最後求助無門,僅能忍氣吞聲。就業安定基金既於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中辦理青年就業服務,應針對弱勢青少年於職場所面對之問題提出檢討,以期真正達到保護弱勢青少年之效用。然現在仍有許多弱勢青少年面對前述問題,且勞動部近年核可童工不超過千人,然據衛生福利部2022年所作之調查,有近5萬多之12至15歲親少年曾有打工經驗,顯見政府針對青少年就業之情形掌握十分有限,應予以檢討。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9】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廖偉翔
(2)11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預算編列64億1,848萬4千元。查疫情以後,因我國人口結構與產業結構改變,及疫情後產業復甦等原因,我國許多產業出現缺工之現象,據人力銀行調查,115年1月我國職場職缺已達112萬5人,企業平均招募天數亦成長為60.3日,可見各產業已面臨及其嚴重之缺工問題。為解決前開問題,勞動部特辦理疫後改善缺工擴大就業方案。惟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該專案之目標達成率僅有四成,執行率明顯偏低,而勞動部亦未針對目前我國產業所面對之常態性缺工現象提出解決方案。就業安定基金既於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辦理僱用及就業獎助業務計畫內,推動專案缺工就業獎勵,應立刻提出如何有效解決我國產業所苦之缺工問題,並檢討過去所辦理之計畫為何達成率低落。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0】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2.11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17億7,973萬5千元。勞動部11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預算規模持續擴張,收入已逾263億元,顯示因移工政策擴張而帶動基金財源增加。然近年基金運用屢遭質疑,已影響財政紀律與政策信任。該基金原係用於促進國民就業及外籍勞工管理,實務上卻流向高額媒宣、辦公室裝修及日常庶務等支出。例如媒宣標案支出2,872萬元,成效有限;另有分署以「綠化」名義投入數百萬元配置設施,甚至因用電異常遭檢討,亦見展場、會議室裝修等行政性支出,與就業促進關聯性薄弱。在過往爭議未釐清之情形下仍持續擴編基金,主管機關應回歸基金設立目的,明確界定支出範圍,避免流入非核心用途,並強化資訊揭露與用途說明,以重建基金運作之公信力。爰針對11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綜合規劃業務」預算,凍結150萬元,俟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2】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3.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人口推估報告(2024-2070年)》,在高推估情境下,我國總人口將由2024年的2,340萬人,至2070年大幅降至1,584萬人;同時,工作年齡人口中45至64歲之中高齡者占比,將由2024年的44.8%提升至2070年的53%,顯示勞動力結構正快速高齡化,中高齡人力已逐步成為勞動市場主體。另依行政院主計總處114年人力運用調查,中高齡及高齡失業者在求職過程中所面臨的主要困難,以「年齡限制」占比最高(44.17%),反映現行勞動市場仍存在明顯的年齡門檻與結構性障礙。綜合而言,台灣不僅面臨勞動力總量持續萎縮,更同時承受人口快速老化所帶來之雙重壓力,對產業發展與整體經濟動能形成長期挑戰。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儘速就未來勞動力供需缺口及產業職能需求進行更全面且具前瞻性的評估,並結合國內外相關研究成果,掌握中高齡勞動參與之影響因素與趨勢,據以提出具體政策工具與配套措施。除強化職能再培訓與轉職支持外,亦應建立更完善之職務適配評估機制,降低企業對中高齡勞工之用人疑慮,提升聘用意願。同時,檢討現行制度對中高齡就業之保障與誘因設計,營造友善職場環境,協助有意續留職場之勞工穩定就業,以效緩解人力斷層所帶來之衝擊,促進勞動市場之長期穩定發展。爰針對11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預算案「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之「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預算編列10億4,722萬元,凍結722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7】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4.11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預算案「促進國民就業計畫」─「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中「辦理婦女再就業計畫」編列2億2,885萬8千元,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婦女再就業計畫編列3,124萬8千元,預計獎勵婦女自主訓練500人就業獎勵1萬人、雇主彈性工時獎勵1,000人」有鑑於「婦女再就業計畫」之政策目標,係每年協助3萬5,000名婦女重返職場。雖勞動部宣稱113年度已協助3萬8,408名婦女重返職場,已達成年度目標,惟113年度該計畫預算執行率卻未達三成,顯示預算執行情形與政策成果數據之間缺乏明確連結,勞動部應就相關統計口徑、成果認定標準及經費執行情形說明清楚。再者,115年度本計畫預期目標僅列「就業獎勵1萬人」及「自主訓練500人」,與原先每年協助3萬5,000名婦女重返職場之政策目標落差甚鉅,恐有目標下修或計畫內容調整不明之疑慮。爰請勞動部就113年度預算執行率偏低之原因、實際執行成效、成果認定方式及115年度目標設定調整之理由提出具體說明,並提出計畫實施後之執行成效報告以及後續改善措施,以確保婦女再就業政策目標、預算編列及實際執行成果能相互對應,避免政策成效流於帳面數字。爰針對11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之「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預算編列10億4,722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8】
提案人:陳菁徽 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5.11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預算案「促進國民就業計畫」─「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補助雇主繼續僱用高齡者,預計補助1,498人、補助雇主僱用退休高齡者傳承專業技術及經驗52家、補助雇主辦理勞工退休後再就業準備協助措施30家,編列2億1,942萬9千元及分署委託辦理繼續僱用高齡者及中高齡者相關補助業務2,315萬9千元」經查,「中高齡者退休後再就業準備協助措施補助計畫」111年度、112年度及113年度之預算執行率分別僅為1.8%、33.6%及25.6%,受益人數亦分別僅14人、17人及53人。上述數據顯示,該計畫自推動以來執行成效明顯欠佳,且未見穩定改善趨勢。雖113年度受益人數較前2年度增加,惟預算執行率仍僅約25.6%,顯示計畫目標、經費配置及實際執行成果之間仍有明顯落差。中高齡者退休後再就業準備,攸關高齡社會下勞動參與、退休生活穩定及人力資源再運用,勞動部不應僅停留於計畫名稱及預算編列,而未能有效提升實際參與及受益規模。爰請勞動部就本計畫113年度預算執行率偏低之原因、實際執行成效、成果認定方式及115年度目標設定依據提出具體說明,並提出本計畫實施以來之完整執行成效檢討報告及後續改善措施,以確保中高齡者再就業政策目標、預算編列及實際執行成果能相互對應,避免政策成效流於帳面數字。爰針對11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之「辦理特定對象就業促進津貼及相關僱用獎助津貼」,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1】
提案人:陳菁徽 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6.勞動部主管11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就業服務業務」編列38億7,674萬6千元,其中「青年就業服務」編列6億3,302萬8千元、「青年就業領航計畫」編列2億5,039萬2千元,合計8億8,342萬元。惟「投資青年就業方案第二期─初次尋職青年穩定就業計畫」114年度預算數4億3,164萬6千元,執行數僅1億6,987萬8千元,預算執行率僅39.35%;原訂協助2萬人尋職,實際僅協助1萬0,786人。勞動部並自承,因114年9月1日起另以特別預算推動「支援青年就業計畫」,使原初次尋職計畫經費執行率未達90%,顯示青年就業措施有一般基金、特別預算重複分流,目標設定與預算配置失準之虞。爰針對11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之「青年就業服務」預算編列6億3,302萬8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青年就業計畫整併、預算執行、服務人次、穩定就業率、職缺薪資水準、就安基金與特別預算區隔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3】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廖偉翔 蘇清泉
7.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失業率統計資料,學歷為大學以上之失業率,113年度4.01%,相較於平均失業率(3.38%),增加0.63個百分點,且各年度(104至113年度)均高於平均值,另以年齡別分析,113年度失業率最高者,依序為20至24歲(11.62%)、15至19歲(8.58%)、25至29歲(5.87%),顯示高學歷高失業率、青年高失業率等情形持續存在,似未能藉由高等教育學習及訓練,發揮「學歷加值」優勢效果,勞動部應持續精進相關措施,以利提高我國青年就業率,厚實我國勞動力,爰此,針對11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之「青年就業服務」預算編列6億3,302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6】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林淑芬 王正旭
8.丹娜絲風災重創台南沿海地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前去做屋頂石綿拆除及輔導,勞動部於答詢時承諾將提供服務及輔導成效報告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自8月中旬承諾至今,未見提供相關成果數據或書面資料。此外,相關輔導及設立防護站,只偏重台南市,其他受風災嚴重之雲林、嘉義跟高雄,並無相關之輔導做為!勞動部陳常務次長亦承諾,如果再有類似的風災,勞動部將會比照丹娜絲風災,前去現場提供「災後防護輔導」。然9月份樺加莎風災發生時,並未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有前去現場任何輔導之做為!查政府救災輔導不應有縣市區域之差別,爰針對11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業務」之「推動勞工健康服務人才多元就業,及營造健康工作環境,促進就業計畫(就保)」預算編列2億2,238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待提交書面丹娜絲風災輔導成果報告後,再予解凍。【51】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9.11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業務」之「發展多體感延伸實境場域教育訓練,提升工作場所危害辨識知能計畫」預算編列7,570萬元。該計畫114年度編列1億0,975萬元,115年度雖已減列,惟仍屬XR體感設備、訓練場域、維運服務及專業人力支出,應具體揭露各訓練館及場域分支之設置地點、參訓人次、參訪人次、設備使用率、單位成本及與職災預防之關聯。又114年度工作成果顯示,實際參訓5,189人次、團體參訪542人次,審議意見亦要求補充各場域實際參訓及參訪人數;另勞安所4項XR體驗設備於115年1月移轉,規劃上半年試營運、下半年正式營運,其移轉、試營運及正式營運成效仍待檢驗。審計部亦曾指出,地方XR職安模擬訓練場域因租賃設備屆期及預算銜接不及,發生場域閒置及訓練中斷情形,顯示本計畫在場域銜接、設備租賃、使用率及績效評估上仍有強化必要。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各場域設置、設備租賃或採購、使用率、參訓人次、單位成本、勞安所試營運進度、地方場域銜接機制及職災預防成效之書面報告。【52】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廖偉翔 蘇清泉
10.11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辦理外國人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等相關事項」預算編列7億8,122萬8千元。惟國家人權委員會已指出,移工來臺前仍可能因來源國收費而背負高額債務,來臺後又有轉換工作遭收取「買工費」、轉換雇主限制過嚴等問題,使移工處於不利處境;並指出失聯移工近9萬4千人、近5年成長約80.77%,單靠罰鍰、遣返及禁止再入國等懲罰措施,仍無法有效改善失聯問題,應從移工權益保障及勞動條件等結構性原因處理。又勞動部調查顯示,114年6月外籍家庭看護工平均每日工作10.1小時,每月有休假者僅65.8%,且有休假者以每月休假1天占31.7%最多;113年事業單位運用移工有遭遇困擾者占39.7%,其中「發生行蹤不明失聯情形」亦占一成以上。另114年度1955移工諮詢保護專案受理話務達19萬4,185通,其中一般申訴2萬3,979件、緊急申訴1,044件,並協助轉換雇主2,541件、追回欠款3,035件,顯示移工在臺工作、契約、薪資、轉換雇主及生活照顧等權益問題仍大量存在。勞動部既以就業安定基金編列大額外國人聘僱管理、權益保障及地方管理經費,卻未能有效改善仲介剝削、轉換雇主不易、工時過長、休假不足、欠薪申訴及失聯移工等結構性問題,顯見現行聘僱管理與權益保障機制流於形式,鉅額預算未能對症下藥。為避免就業安定基金虛耗,並督促主管機關澈底檢討移工政策與查處漏洞,爰針對11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48億1,099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待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解凍。【55】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廖偉翔 蘇清泉
11.11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48億1,099萬1千元。經查,114年度本計畫預算編列36億7,106萬8千元,115年度增至48億1,099萬1千元,增幅明顯。惟113年度本計畫預算數為34億3,624萬6千元,決算數僅29億3,925萬3千元,預算執行率約85.5%,顯示仍有經費未能有效執行之情形。再者,有關辦理「外國人跨機關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部分,115年度預算編列20億8,954萬2千元,較114年度11億6,627萬8千元大幅增加9億2,326萬4千元,增幅約79.2%,惟勞動部於預算書中未具體說明預算大幅增加之原因、必要性及實際用途,恐有預算編列未臻明確之疑慮。爰請勞動部就本計畫113年度預算執行率偏低之原因、實際執行成效、未執行經費流向及115年度整體預算增加之理由提出具體說明;並就「外國人跨機關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預算大幅增加之原因、執行項目、預期效益及相關KPI提出完整報告,以確保預算編列符合實際需求,避免經費增加卻未能有效提升政策執行成效。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8】
提案人:陳菁徽 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12.11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48億1,099萬1千元,合併凍結3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1)11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48億1,099萬1千元。經查於我國因受少子女化趨勢影響及產業發展需求,勞動力短缺,對移工需求增加,迄114年8月底止,我國移工總人數已達85萬餘人,115年度預計推動「跨國勞動力精進方案」之「製造業加薪本國勞工增加移工名額方案」,未來引進移工人數將再大幅增加,邁向百萬大關。惟鑒於失聯移工人數一再攀升,迄今已逾9萬4,000人,已成為社會安全隱憂,並排擠國人就業機會,爰請勞動部提出完整配套措施,以優先保障國人在基層勞動力市場之就業機會,並降低失聯移工對社會安全所造成之影響。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300萬元,俟請勞動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60】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盧縣一
(2)勞動部主管11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辦理外國人法令及相關業務等推廣事項」編列3,157萬9千元,另「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外國人管理等相關計畫」編列7億4,265萬8千元。截至115年3月底,在臺移工已達87萬3,347人;內政部移民署則指出,近3年查獲外來人口販賣金融帳戶成為詐騙工具之案件,對象以「合法移工」占比超過七成為最大宗。惟勞動部早已表示,失聯移工經查獲非法工作,將處3萬元至15萬元罰鍰並遣送出國;非法雇主聘僱失聯移工,處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非法媒介者處10萬元至50萬元罰鍰,並持續透過多語管道宣導合法聘僱。然移工失聯、非法工作、非法雇主、非法仲介及外來人口遭詐團利用等問題仍持續發生,顯示宣導是否真正觸及雇主、仲介、移工及地方第一線,仍有檢討必要。就業安定基金既已遭審計部查出有不符基金用途情形,更不應讓「法令推廣」流於成效不明之廣宣支出。爰針對11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48億1,099萬1千元,凍結300萬元,俟勞動部提出近3年推廣項目、語言別、地區別、採購方式、觸及人數、違規案件變化及與地方查處機制銜接情形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61】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廖偉翔 蘇清泉
13.11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預算編列11億2,473萬5千元。查我國於111年起,推動移工留才久用方案,以期交優秀外國技術人才留於我國,以利產業發展。惟自該方案推動以來,時有亂象發生,如有雇主難以自行申辦該專案,制裁無法留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不願協助辦理相關業務,更有甚者從中收取高額代辦費以謀取暴利,且該方案之人才留用資格亦與現實需求有間,與該計畫預算編列之目的顯有未合。且前開事項亦經監察院調查並要求改善,顯見勞動部開辦該計畫顯有應檢討之處。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63】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14.11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推展費」預算編列1,436萬5千元。按推展費之科目定義,指凡不屬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為產品示範、促銷、廣告及樣品贈送等費用。查就業安定基金近年來時有發生推展費運用不當,引此社會疑慮之情事,且113年審計部報告亦指出勞動部與勞動力發展署於運用就業安定基金之推展費時有諸如發送宣導品之紀錄缺失,理應擴大接觸受眾之宣導品分送集中特定對象等情型,足見勞動部與勞動力發展署運用該預算之方式與該預算編列之目的有極大差異。又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之推展費,較113年度之決算竟有近2倍之增長,亦高於113年度之預算,然並未說明其增列之原因,難謂其無浮編預算,浪費公帑之嫌。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64】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15.11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預算編列32億5,003萬8千元,較114年度預算數23億1,420萬7千元增加9億3,583萬1千元,增幅約40.4%,預算增加幅度顯著。再查,113年度該項預算數為20億9,661萬元,決算數僅17億9,363萬3千元,預算執行率約85.5%,顯示仍有經費未能完全執行之情形。惟在114年度執行率尚未達理想狀況下,115年度預算卻大幅增至32億餘元,勞動部應具體說明預算增加之原因、實際需求及預期效益。爰請勞動部就本項預算大幅增加之原因、各項補助及分攤費用之具體用途、113年度執行率偏低原因、未執行經費項目及115年度預期執行方式提出詳細說明,並檢附相關KPI及成效評估機制,以確保就業安定基金之使用符合政策目的及實際需求,避免預算逐年擴增卻未能有效反映執行成效。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6】
提案人:陳菁徽 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16.仲介、移工、雇主,在完成招募聘僱前,會簽署定型化契約,而在移工進入職場後,然而,若移工發生身體不適等問題,需就醫時,卻無明確規範由雇主或仲介陪同移工前往就醫,若外籍家庭看護工發生身體不適的狀況時,多數是由雇主陪同就醫,然申請外籍看護的家庭,多數都是因為家中已無人力負擔照護的情形,若家庭看護工身體不適需就醫,被看護者家中已缺少一名看護人力的情況下,照護人力吃緊,雇主如何陪同外籍看護就醫?建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研議修改定型化契約,明訂陪同移工就醫的責任歸屬,爰針對11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之「辦理外國人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等相關事項」預算編列7億8,122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69】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林淑芬 王正旭
17.115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預算案於「提升勞工福祉計畫」編列預算12億9,379萬5千元。查勞動部於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中亦編列國外旅費306萬4千元,包含出席OECD勞動議題會議、ADBI亞洲移工圓桌會議、觀察ILO相關會議、參與歐盟執委會「國家專家專業訓練」計畫45萬元,以及臺歐盟交流合作會議162萬7千元等。相關內容多屬會議參與、國際觀察及交流訓練性質,若未建立具體成果回饋機制,難以評估其對我國工時改善、移工管理、勞動條件監督或就業穩定政策之實質助益。爰建議凍結相關出國經費,俟勞動部提出各項出國計畫之必要性說明、預期成果、返國後政策轉化機制及量化績效指標,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爰針對115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預算編列12億9,379萬5千元,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75】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廖偉翔
18.就業安定基金115年度於「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編列服務費用,辦理勞動關係業務、促進友善勞動環境業務、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等工作。惟查近五年勞動條件檢查違規情形,違反率已由110年之18.92%上升至114年約22.07%,顯示雇主違反勞動法令情形仍未有效改善,相關裁罰與預防機制仍有檢討必要。目前我國雖已設有「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查詢系統」,但多以單筆裁罰資料呈現,外界不易辨識反覆違規、屢罰不改或高風險雇主。倘企業違法所節省之成本高於罰鍰,裁罰即可能被視為營運成本,難以發揮嚇阻效果。勞動部允宜參考國外針對高額、慣性欠薪或重大違法雇主之公開名單及行政限制制度,研議強化違法雇主揭露、分類標示及後續管制作法。爰針對11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服務費用」預算編列6,405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待勞動部於1個月內就近年勞動條件檢查違反率上升原因、現行裁罰公告制度之檢討,以及反覆違法雇主揭露與管制精進作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77】
提案人:陳菁徽 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19.11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及「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中「旅運費」之「大陸地區旅費」預算編列379萬2千元。就業安定基金115年度編列大陸地區旅費379萬2千元,包含參加第48屆國際技能競賽315萬7千元及APEC相關會議等支出。然在整體預算資源有限及多項勞動業務面臨經費壓力之情形下,仍編列數百萬元赴陸經費,顯有比例失衡之虞。尤以兩岸關係持續緊張、官方交流機制受限之現況,相關出國計畫之政策環境已與過往大不相同,主管機關仍依既有模式編列預算,未見依情勢變化進行必要調整,其合理性有待審酌。另查本案多屬會議參與及競賽交流性質,未具體說明相關活動對於我國就業促進、技能培訓或勞動政策之直接效益,亦未提出明確成果轉化機制或量化績效指標。面對兩岸互動基礎薄弱及政策實質交流有限之情形,仍持續投入高額經費,恐流於形式性參與,難以評估其對基金用途之實質貢獻。爰請勞動部就出席APEC人力資源工作小組(HRDWG)相關會議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8】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20.勞動部主管11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綜合規劃」編列17億7,973萬5千元;其中地方補助17億5,585萬5千元、勞動力發展國際化及綜合規劃1,304萬1千元、綜合性宣導542萬元。惟就業安定基金前因支用爭議遭審計部查核,審計長曾表示初步發現將近5,000多萬元不符基金用途;立法院預算中心亦指出,審計部修正就業安定基金113年度及以前年度決算共7,224萬餘元,且11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預算案與勞動部及所屬公務預算案互有移編,允宜賡續檢討經費歸類妥適性並加強控管。今以「綜合規劃」名義編列逾17億元,實際內容涵蓋基金管理、地方政府補助、勞動力發展國際化及綜合規劃、綜合性宣導等支出,應具體說明何者屬促進國民就業之直接服務,何者應回歸公務預算支應,避免就業安定基金再度成為一般行政、人事資訊、地方補助及綜合規劃支出之預算。爰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各地方補助明細、行政資訊支出、國際化業務內容、基金用途適法性、與公務預算區隔及移編檢討之書面報告。【21】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廖偉翔 蘇清泉
21.就業安定基金115年度預算案促進國民就業計畫,編列210億1,629萬4千元,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編列「勞工安心就業計畫」149億7,800萬元。就業安定基金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及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之「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計畫」內容均與國民就業相關,114及115年度相關預算合計數將達248億3,700萬元及271億1,200萬元,惟「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計畫」之10項計畫多屬「促進國民就業計畫」所辦相關措施之延續,卻同時編列於特別預算與特種基金,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審慎規劃,並釐清2項預算是否重複或相互競合,以提升經費運用成效,俾充分促進國民就業。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2】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盧縣一
22.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11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之用人費用編列3,002萬2千元,惟依據勞動部114年1月3日所提報立法院之就業安定基金管理運用精進規劃報告第5頁所陳:經檢討勞動部預算支出過度依賴就業安定基金,因此目前編列於就業安定基金之機關基本行政管理費、正式編制職員人事費用、國外旅費、辦公處所修繕等行政費用,已及與就業安定基金法定用途無關之廣宣費用,未來將積極爭取編入公務預算……等語;然115年度本計劃之用人費仍較114年寬列2.4倍餘,且前述報告之提出日期係早於115年度編列預算時程,顯見未依該報告所述事項辦理,有欺騙立法院之虞。爰要求115年度該計畫預算執行須於預算數內,不得以超支併決算方式辦理。【26】
提案人:廖偉翔 王育敏 陳菁徽
23.11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預算案「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用人費用」編列預算3,002萬2千元。以「用人費用」為例,114年度預算編列1,639萬8千元,115年上升至3,002萬2千元,再者,113年度預算數1,599萬3千元增加;惟113年度決算數僅982萬9千元,預算執行率僅約61%,執行成效明顯欠佳。另查,本項預算中「福利金」部分,自114年度143萬5千元增加至115年度328萬4千元,增幅顯著;然113年度福利金預算數為140萬2千元,決算數僅106萬7千元,執行率亦僅約76%,顯示相關經費執行仍有落差。爰請勞動部就本項預算及福利金預算增加之原因、必要性及具體用途提出說明,並針對113年度整體預算及福利金執行率欠佳情形,提出檢討報告及後續改善措施,俾利提升預算編列合理性及執行效能。請勞動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7】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王育敏 蘇清泉
24.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11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之旅運費用編列5,260萬元,其中編列1筆考察紐西蘭地熱與生質能源職業安全促進策略與實務38萬9千元,該項考察計劃之目的性、預期效益不明,爰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8】
提案人:廖偉翔 王育敏 陳菁徽
25.審計部審核報告指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配合「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方案(110-113年)」,透過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及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協助企業辦理在職員工數位技能訓練,惟近4年度事業單位申請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辦理數位技能訓練課程家數及訓練人數僅微幅增加,而申請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則呈逐年下降趨勢,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積極引導企業投入辦理員工數位技能相關訓練課程,以提升勞工數位能力,爰此,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3】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林淑芬 王正旭
26.就業安定基金115年度預算案於「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下「職業訓練業務」計畫編列16億1,952萬5千元。近年來我國政府挹注不少資源以促進青年就業,青年失業率雖下降,惟部分計畫執行成果未符預期,包括「初次尋職青年穩定就業計畫」112及113年度預算執行率分別僅為2.63%及13.76%,實屬偏低;此外113年度「青年取得重點產業職類技術士證及穩定就業獎勵試辦計畫」執行情形不佳,114年停辦;青年職涯發展中心運作已逾12年仍未訂定服務基線,而係以「產出型」指標衡量績效,致達成率屢超標200%甚至破千以上……等問題。鑒於青年就業影響國家未來經濟發展,請勞動部應參酌國際經驗精進各項措施,俾增裕青年勞動力量能。爰請勞動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進行專案報告。【35】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盧縣一
27.據勞動部113年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統計結果顯示,113年5月臺灣地區15歲以上身心障礙者其中就業者23萬8,000人,失業者1萬8,000人,勞動力參與率為21.9%,失業率7.1%,而與同期一般勞工勞動參與率、失業率相比,身心障礙者遠不及於一般勞工,何況中、重度障者就業,更要政府採取不同的政策,協助其就業,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積極推動職務再設計等補助措施,鼓勵企業發揮社會責任,提高企業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意願並加強身心障礙者適應職場環境,協助其穩定就業。【36】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林淑芬 王正旭
28.勞動力發展署115年度預算案「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計畫,持續辦理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相關措施,協助中高齡及高齡勞工續留職場、再就業及提升勞動參與。勞動部近年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後,中高齡及高齡者勞動參與率雖持續成長,惟我國65歲以上高齡者勞動參與率目前僅9.9%,相較韓國、新加坡及日本等高齡社會國家,仍有明顯差距,顯示我國高齡人力運用及高齡友善職場環境仍有精進空間。此外,目前高齡者再就業仍面臨職務調整不足、數位技能落差、工時彈性不足及企業僱用意願偏低等問題,部分高齡勞工即使有工作意願,仍難順利重返職場或穩定就業。尤其台灣已邁入超高齡社會,在少子化與缺工問題持續加劇情況下,如何有效提升高齡人力運用,已成為國家重要勞動政策課題。鑒於中高齡及高齡就業攸關國家勞動力供給、產業人力穩定及高齡者經濟安全,勞動力發展署允宜全面檢討現行高齡就業促進措施,並強化高齡友善職場、彈性工時及高齡職能再培訓等支持機制,以提升高齡者勞動參與率。請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39】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淑芬
29.有鑑於「55Plus就業促進措施」係以每年協助12萬名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為目標,勞動部並宣稱113年度已協助12萬5,116人重返職場,已達成原定目標。惟查113年度該計畫預算執行率卻僅54.9%,顯示政策成果數據與預算執行情形之間缺乏明確連結,恐有成果認定標準過於寬泛,或經費配置與實際執行內容不相符之疑慮。再者,115年度本計畫預期目標僅列「補助銀髮就業獎勵3,000人」及「運用職場支持輔導1,500人」,與原先每年協助12萬名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之政策目標落差甚鉅,勞動部應釐清是否涉及目標下修、計畫內容調整,或統計口徑改變等情形。爰請勞動部就113年度預算執行率偏低之原因、實際執行成效、成果認定方式、經費使用項目及115年度目標設定調整之理由提出具體說明,並提出本計畫實施以來之完整執行成效檢討報告及後續改善措施,以確保55Plus再就業政策目標、預算編列及實際執行成果能相互對應,避免政策成效流於帳面數字。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0】
提案人:陳菁徽 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30.115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預算案於「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項下「辦理特定對象就業促進津貼及相關僱用獎助津貼」編列預算6億4,654萬元。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編列相關經費辦理因應關稅衝擊之勞工支援措施,並推動「再充電計畫」協助受影響勞工提升技能與穩定就業。然查該計畫實際參與情形明顯偏低,參與人數僅占無薪假勞工總數約6%,顯示多數受影響勞工並未進入相關訓練機制。進一步觀察,10月統計參與訓練人數僅515人,申請事業單位家數與勞工參與人數比例均屬偏低,反映計畫推動未能有效觸及目標族群,政策設計與勞動現場實際需求之間存在明顯落差。另查主管機關對於該計畫之推動,多集中於訓練補助與宣導措施,惟未針對企業參與誘因、勞工參訓意願及實際就業連結建立完整配套機制,致使政策成效有限。面對無薪假及產業衝擊所帶來之就業風險,仍以低參與度之訓練措施作為主要因應工具,未見整體性就業穩定方案或具體成效評估機制。相關預算雖持續投入於職業訓練與就業輔導,然未能有效提升參與率或達成穩定就業之政策目標,顯有資源投入與實際成效不相對應之情形,預算編列之必要性與合理性,均有檢討空間。【42】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廖偉翔
31.勞動部主管11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勞動資料科學管理與應用研究業務」編列1,760萬元,其中「勞動資料科學中心資訊軟硬體及資訊安全管理維運」編列981萬2千元,「勞動資料科學管理與應用計畫」編列778萬8千元。惟114年度同項業務編列2,483萬1千元,其中「勞動資料科學管理與應用計畫」僅440萬元,115年度雖整體減列,實際應用研究計畫卻增加338萬8千元,增幅約77%,應具體說明增加原因、研究題目、資料來源、委辦或自辦比例、政策轉化成果及與既有資訊系統之區隔。另勞動部主管公務預算之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亦編有「勞動市場趨勢與就業安定研究」經費3,140萬1千元,其預算比較說明涉及透過勞動資料支援勞動政策擬訂及成效評估等內容,顯示勞動資料分析、就業政策研究及成效評估功能分散於不同預算來源,應避免重複研究、重複委辦或以資料科學名義包裝一般政策研究。爰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資料治理架構、資料去識別化與資安控管、及近3年成果採行情形之書面報告。【53】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廖偉翔 蘇清泉
32.11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用人費用」預算編列6,086萬9千元,惟114年僅編列4,343萬7千元、113年度決算數僅2,914萬7千元,顯見預算編列過於寬列,且依據勞動部114年1月3日所提報立法院之就業安定基金管理運用精進規劃報告第5頁所陳:經檢討勞動部預算支出過度依賴就業安定基金,因此目前編列於就業安定基金之機關基本行政管理費、正式編制職員人事費用……,未來將積極爭取編入公務預算……等語,然相關人事費用卻仍依舊寬列,爰要求115年該計畫預算執行須於預算數內,不得以超支併決算方式辦理超支部分。【62】
提案人:廖偉翔 王育敏 陳菁徽
33.11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預算編列40億1,326萬3千元。查直聘中心行政效能不彰,直聘比例長期低於3%,且勞動部對海外招募費不透明之現狀缺乏掌控力,在直聘管道未能成為有效替代選項前,卻推行「移工零付費」政策,要求中小企業負擔其招募費卻僅發布欠缺強制力之「指引」,無法保障雇主免受海外不穩定收費之影響,無異於將中小企業推向不透明仲介市場之議價弱勢地位,造成民眾困擾、產業營運風險,甚至國際貿易競爭力下降。而針對本議題,勞動部應評估直聘中心申辦流程簡化,並應會同經濟部,針對受零付費政策衝擊之小微企業提出實質緩衝措施。爰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7】
提案人:涂權吉 蘇清泉
連署人:廖偉翔
34.11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預算編列40億1,326萬3千元。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9條,現行移工於原聘僱終止,經勞動部核准轉換雇主後,依相關準則規定,移工應於轉換期限60日內完成接續聘僱,必要時得申請展延60日一次,合計最高不得超過120日。此項規定之立法原意係為確保移工在臺工作之連續性,並兼顧勞動力市場之穩定與管理。然實務運作中,移工之轉換程序高度依賴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仲介)之代辦與新雇主之履約意願。若移工已於法定期限內達成媒合合意並簽署接續聘僱協議,卻因仲介行政過失導致送件延遲,或因新雇主於契約簽署後惡意悔約,導致移工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逾越轉換期限,現行法規缺乏有效之補救機制與彈性專案展延規定,致使合法勞動力被迫遣返,嚴重侵害移工生存權與工作權。請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8】
提案人:涂權吉 蘇清泉
連署人:廖偉翔
35.11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之「辦理外國人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等相關事項」預算編列7億8,122萬8千元。就業安定基金編列大筆經費辦理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及相關服務措施,然移工仲介費過高、買工費及非法媒介等問題長期存在,甚至有惡化趨勢,顯示現行管理機制未能有效發揮功能。多數移工仍須負擔高額仲介費用,甚至透過地下管道支付額外費用以取得工作機會,形成制度外之交易市場,對勞動權益及市場秩序造成嚴重影響。主管機關雖持續投入資源於聘僱管理及輔導措施,然對於仲介費結構及非法媒介行為之源頭問題,未見具體有效之整頓作為,顯示政策執行與實際問題之間存在明顯落差。另查相關預算多用於行政管理、服務補助及宣導措施,惟未建立有效監管機制或量化績效指標,以評估是否實質降低仲介費負擔或遏止非法媒介行為。在移工制度已高度依賴仲介體系之情形下,主管機關未能提出制度性改革方案,導致問題持續循環。面對仲介費亂象與地下市場並存之情形,仍持續擴編相關預算,顯有資源投入與政策成果不相對應之疑慮。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0】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廖偉翔
36.就業安定基金115年度預算案於「三、提升勞工福祉計畫」編列12億9,379萬5千元。經查較上年度預算數減少2億9,694萬元,係因114年補助地方政府之預估需求數撙節編列。惟按勞動部公布之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受理案件統計,按申訴類別觀察,性騷擾防治113年總計446件,114年為667件,且近年來為強化性別平等,勞動部多發布有關法規及政策,地方政府業務遽增,尚難說明主管機關將本預算撙節編列之原因。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始得動支。【76】
提案人:涂權吉 蘇清泉
連署人:廖偉翔
37.就業安定基金之分基金「勞工權益基金」115年度預算案於「勞工權益扶助計畫」編列6,591萬6千元。經查「勞工權益扶助計畫」113年度預算執行率僅70.16%,為近6年度(109至114年度)之最高,惟仍未達八成,訴訟律師代理、仲裁律師代理、不當勞動行為律師代理及勞動事件必要費用等4項業務之執行情形多有待改善。該計畫配合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多次修正,擴大法律扶助範圍,惟近年預算執行情形仍未符預期,致相關資源未能被充分運用;另查勞動部將於115年度推動「職災勞工及家屬法律權益協助方案」,提供受職業災害及權益受損勞工更多訴訟扶助,允宜加強宣導,俾供權益受損勞工獲得更妥善協助。爰請勞動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精進勞工法律扶助措施及相關宣導規劃書面報告。【78】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盧縣一
38.就業安定基金於115年增列大幅預算於「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其中「非法外國人查處、收容及遣送」高達4億5,600萬元,用以針對日益嚴重之逃逸移工問題。請勞動部針對該項預算之執行計畫(含「拾獲失聯外國人靖優專案獎勵金」),定期滾動式修正、檢討之。相關執行計畫報告請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79】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淑芬
乙、信託基金部分
一、勞工退休基金(舊制)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329億2,651萬4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36億2,679萬6千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292億9,971萬8千元,照列。
二、勞工退休基金(新制)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1,935億5,891萬1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2億1,775萬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1,933億4,116萬1千元,照列。
(五)通過決議1項:
1.新制勞工退休基金(以下簡稱新制勞退基金)115年度預算案編列總收入1,935億5,891萬1千元,總支出2億1,775萬元,收支相抵後計賸餘1,933億4,116萬1千元。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分析,新制勞退基金115年度預算案編列基金收繳退休金收入3,308億9,734萬元,平均月提繳人數799萬人,平均月提繳工資4萬8,700元及提繳率7.09%。鑒於勞工退休金係提供勞工退休後經濟生活保障,近年來提繳事業單位數、提繳人數及實計提繳金額均逐年增加,截至114年7月底止,未領取退金者共計132萬1,000人及5,426億1,700萬元,其中已逾請求權案件計2萬9,000人、6億4,000萬元,允宜積極協助請領,俾保障勞工權益。【80】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盧縣一
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14億0,679萬6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5億7,325萬6千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8億3,354萬元,照列。
(五)通過決議1項:
1.積欠工資墊償基金115年度預算案編列墊償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合計5億2,698萬8千元。經查該基金自開辦至114年9月底止累積追回24億6,427萬元,追償率提高至28.87%;而自104年勞動基準法第28條修正通過至114年9月底止,追回金額達19億1,889萬餘元,占歷年累積追回總額之77.87%,近年回收成效提升。惟累計未償還金額尚有60億7千萬元,仍屬龐鉅,允宜賡續積極辦理追償作業,俾維基金權益。請勞動部就如何提升追償成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1】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盧縣一
二、繼續審查勞動部函送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115年度預算書案。
決議: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月琴補充說明。
審查結果: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投資性不動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一)收入總額:4億0,870萬1千元,照列。
(二)支出總額:原列4億0,550萬1千元,減列:「業務支出」500萬元(包括「管理費用」之「行政管理業務」200萬元)。【2.3.6】、【4】
以上共計減列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億50萬1千元。
(三)本期賸餘:原列320萬元,增列500萬元,改列為820萬元。
三、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投資性不動產投資:1,021萬5千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投資性不動產投資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五、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經查,勞動部籌組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與重建中心,其執行長李柏昌近日遭檢舉疑涉博士論文抄襲。李柏昌畢業於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博士班,惟其博士論文遭指稱近三分之一內容與他人論文高度相似,甚至部分文字、標點符號均一,恐涉學術倫理重大爭議。有鑑於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與重建中心肩負職災預防、重建及協助勞工之重要職責,其負責人之專業誠信及社會信任攸關機構公信力。爰請勞動部及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與重建中心立即針對相關指控啟動調查,釐清是否涉及學術倫理不當情事,並於調查期間暫停李柏昌執行長職務,以昭公信。另請勞動部說明該中心執行長遴選、聘任及資格審查機制,並提出後續檢討與改善措施,避免主管機關所轄財團法人之人事任用影響公共資源運用及社會信任。爰針對115年度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業務支出」項下「管理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公共關係費」預算編列71萬元,凍結71萬元,俟勞動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
提案人:陳菁徽 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六、通過決議6項:
(一)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資料,財團法人職災預防重建中心115年9月份執行率未達六成,此顯示未積極有效研擬工作計畫及預算執行;然人事費及差旅費執行比例,似與業務計畫之預算執行脫鉤;該中心已設立中區及南區辦公室,相關人力之調配理應就近規劃及委派,爰針對115年度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業務支出」項下「管理費用」之「行政管理業務」預算編列2億2,401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待提交書面檢討報告就如何提升預算有效執行後,再予解凍。【4】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二)115年度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業務支出」項下「管理費用」中「服務費用」之「事務推廣費」預算編列104萬5千元。查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預算案中針對該項預算之說明僅為「辦理不屬於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廣告及宣導」,然該項預算較前年度之26萬5千元暴增4倍,爰凍結該項預算10萬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上半年度執行成效之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三)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115年度預算案「業務支出」下,編列「職災勞工重建服務業務計畫」2,815萬元。(較114年度預算數增加742萬6千元,增幅35.83%,較113年度決算數增加1,251萬1千元,增幅80%)。有鑑於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職災勞工重建服務業務計畫」115年度預算數2,815萬元,高於114年度預算數及113年度決算數,惟113年度預算執行率未及四成,而114年度截至7月止之執行率亦偏低,且該中心未能依工作項目有效控管經費執行,允宜積極辦理重建服務相關業務,並視實際執行量能,覈實編列預算。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進行書面報告。【1】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盧縣一
(四)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115年度業務支出之服務費用項下之一般服務費編列712萬5千元,辦理委外活動、資訊服務、清潔管理等。然預算書未詳列各委外計畫詳細資訊及經費總額,不利立法院審議。再者,去年僅編列412萬5千元、113年僅編276萬3千元,前年度決算數僅615萬2千元、112年決算數僅154萬6千元,且依人員配置及所增服務地點,113年之決算數,已符合所需,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
提案人:廖偉翔 陳菁徽 王育敏
(五)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115年度業務支出之服務費用項下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編列1,021萬5千元,辦理購置資訊伺服器、電腦、紅外線熱像儀、絕緣高阻計、噪音頻譜分析儀、肺功能機、駕駛訓練模擬機及多功能核心訓練儀等。然預算書未詳列各項目金額、所需規格數量、預期功能及如何搭配現行業務或所欲開發之業務等說明,且114年已花費674萬5千元購置個人電腦、x光機、超音波、手提型懸浮微粒偵測器,113年花費2,372萬5千元購置個人電腦、電話及裝修等,故是否有重複購置及設備需求是否與勞動部其他機關有重疊,不無疑問?且資訊缺漏不利立法院審議。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
提案人:廖偉翔 陳菁徽 王育敏
(六)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115年度預算案編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1,021萬5千元(包括機器及設備737萬5千元及什項設備284萬元)。經查該中心113年度年度「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決算數4,597萬3千元,大於預算數2,375萬2千元,增幅達93.55%,除「機械及設備」預算執行率94.99%尚屬合理外,其餘項目均差異頗鉅。另查,「租賃權益改良」之4處(北、中、南及東區)服務據點辦公場地及機房預算未執行,係原預計尋址成立4區勞工健康辦公室再行裝潢,惟因113年1月1日承接原職安署之4區勞工健康服務中心後,評估暫時以原址辦公。鑒於該中心113年度「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預算編列與執行差異落差甚大,且多項經費涉及「重建之家」,惟其定位不明,功能、名稱及開幕時間等屢有更迭,影響行政效率及經費之支用,事先規劃顯欠周妥,允宜檢討改進並強化經費控管措施。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進行書面報告。【10】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盧縣一
散會 -
主席請問委員會,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議事錄確定。
本日會議議程為審查及繼續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7案。
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前,先作以下說明:本會在114年11月26日第4會期第13次會議已就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4案及115年4月29日第8次會議已就本次審議提案其中之31案詢答完畢。本日就新增之委員王正旭等21人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案等6案與上述提案一併審查,本日僅就提案進行提案說明,不另作詢答。
現在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每位委員2分鐘。
請王正旭委員說明。
請林月琴召委說明。
請林倩綺委員說明。 -
林委員倩綺謝謝主席盧召委,還有所有的本會、本院同仁。本席提出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的主要目的是在強化醫療暴力防制機制,保障醫事人員執業安全,維護醫療環境秩序,並確保民眾就醫權益。近期我們知道暴力事件頻傳,在統計方面,近5年妨害醫療業務執行通報案件已經超過1,500件,平均每年300件,醫師、護理師以及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在執行職務的時候,屢屢遭脅迫、恐嚇、公然侮辱等不法行為侵害,危及醫事人員的人身安全,也影響其他病患的就醫權益,甚至衝擊整體醫療的正常運作。因此,本案所修正的第二十四條將現行保障就醫安全擴大為保障醫事人員及就醫者安全,明確宣示醫療現場安全不僅是病人安全,也是第一線醫事人員的執業安全。
其次,要強化第一時間的處置能力,本案明定警察機關在接獲醫療事件通報之後,尤其是暴力事件,應該立即派員到現場排除以及制止,如果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依現行犯規定處置,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以提升即時介入與執法成效。
另外,本案也提高相關行政罰鍰及刑事責任,包括提高妨害醫療業務執行的罰鍰,並加重損壞醫療設備、妨害醫事人員或救護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的刑責,對於醫療暴力而致醫事人員或救護人員死亡者,更應該提高法定刑度至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彰顯國家對醫療暴力零容忍之立場。醫療人員是守護國人健康的重要防線,我們有責任讓全民獲得穩定且優良的醫療服務,敬請各位委員支持本案,謝謝。 -
主席謝謝林倩綺委員說明。
請邱慧洳委員代表台灣民眾黨黨團說明,共提兩案,請一併說明。 -
邱委員慧洳主席、各位同仁,大家好。台灣民眾黨在這一次的醫療法修法提出兩個部分的修法內容,一個是關於醫療法第二十四條醫療暴力還有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罰則的相對應修正。打開報紙、打開電視,醫療暴力事件頻傳,所以我們在第二十四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行為強暴、脅迫,妨礙醫療業務執行。我們在前面加一個目的,就是為了保障醫事人員的安全,所以把醫事人員的主體彰顯出來,也是一個宣示性的效果,希望大家能夠尊重醫事人員在執業過程的執業空間。當然剛才先進也有提到醫療暴力在醫院發生的時候,警察機關應該要立即派員來做一個排除的動作,我想即時派員來到現場,才能夠進一步把醫療暴力行為加以控管。在刑責的方面,就現行法處罰其實沒有下限的規定,它是規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是我們把下限的規定進行規範,也就是滋擾醫院秩序之人,我們認為他的最低刑度應該是六個月以上,有做這樣的加重處罰。
除此之外,因為最近診所以錄影設備偷拍病患隱私的事件也是層出不窮,所以我們也提出醫療法第七十二條的修正,第七十二條本來只有規定醫事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不能夠洩漏,但我們覺得這樣的處罰充滿了法律漏洞,所以我們在後面做一個補強,我們在第二款也把違反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的維護規範加進去,因為衛福部對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的維護規範本來就有設立,但是沒有相關的罰則,所以我們在第二款就納入隱私規範的違反。再來,因為這些錄影設備有可能會侵害到病人隱私,我們也在第三款跟第四款的部分加強,把刑法第三百十五條的規範融入到醫療法,如果利用這些攝影設備無故侵害病人的隱私、醫療資料,這些要加重處罰,所以我們在這邊設置一個刑法的罰則。接著我們也提到,如果你把這些錄影、錄音設備做不當使用,我們也把規範密度拉到刑法位階,除了行政罰之外,我們也把刑法第三百十五條規範的意旨拉到醫療法;當然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所侵害的資料是一般資料,我們這邊提到的就是一些醫療隱私及病情隱私,希望能夠提升到刑法的規範,以嚇阻診所或醫療機構用這些錄影、錄音設備侵害病患這麼隱私、這麼秘密的醫療資料及病情資料,以上說明,謝謝。 -
主席謝謝邱慧洳委員的說明。
接下來請衛福部石部長併案說明。 -
石部長崇良主席及各位委員。今日醫療法的修正條文,各位委員的版本涉及到醫療暴力、醫療社團法人的相關組成,還有病例以及醫療機構隱私的維護,還有像醫療廣告管理、醫師鑑定等等的議題。有關醫療暴力的部分,本部敬表支持,待會在逐條的時候,如果有一些文字上的修正會提出來。另外在醫療社團法人的管理以及廣告部分,我們待會都會有一些意見的表達。至於剛剛比較重要的就是因應近期醫療機構的隱私議題,我們也進行全面性的清查,也就醫療機構的隱私規範再做檢討。今日有台灣民眾黨黨團所提出的修法建議,我們敬表支持,不過在文字以及適用範圍上,相關需要納入指引裡面一併規範的實質內容,待會我們也會提出本部的修正意見,希望它能夠不只是在規範行為,也規範醫療機構應負的管理責任,以上先做這樣的補充說明,謝謝。 -
主席謝謝石部長的說明,先作以下宣告:本日不處理臨時提案,有關本次會議各項書面資料,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書面資料
審查「醫療法相關修正草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審查各委員或黨團擬具之「醫療法」各版本修正草案等共37案。謹就新增提案與本籌備處業務有關部分說明如下,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前揭各版本「醫療法」相關修正草案,就台灣民眾黨黨團草案修正醫療法第72條及第107條,明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明文禁止無故竊視、竊聽、竊錄病人醫療隱私資料及身體隱私部位之行為,並增訂相關刑事責任等,本籌備處尊重主管機關立法政策及大院審議結果。 -
司法院書面資料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 壹、繼續審查:一、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31案。貳、審查:一、委員王正旭等21人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今天 貴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會議,繼續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1案,及審查委員王正旭等21人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本院奉邀前來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於各位委員致力於杜絕醫療暴力、改善醫療環境,表示由衷敬佩之意。本院前已就第1案至第31案提出115年4月29日書面報告在案,茲再就第32案至第37案與本院業務有關部分,提出意見如下,敬請指教:
壹、各委員擬具醫療法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林倩綺等18人、委員高金素梅等18人分別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之同法第24條第4項部分:
修正條文就妨害醫療或救護業務之行為,涉有刑事責任者,明定「應以現行犯論處」或「應以現行犯處置」。惟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規定,已明定現行犯之要件,且本即「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且所謂「得」並未排除同法第71條、第71條之1、第75條、第76條及第88條之1等其他程序規定之適用。
惟修正條文以違反規定涉及刑責即「應以現行犯逮捕」,恐過度擴張「現行犯」且使實務上如未能即時逕行逮捕(例如行為人已逃逸)時,是否仍得適用其他法定程序,產生疑義。
二、委員高金素梅等18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之同法第106條第3項部分:
修正草案擬增列以「公然侮辱」作為妨害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之手段。關於此部分修法,建請參酌本院於115年4月29日書面報告內針對委員許宇甄等21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之同法第106條第3項部分之表示意見,爰不再贅述。
三、關於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同法第72條及第107條部分:
(一)草案第72條:
1.本條第1項第2款規範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有違反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之行為,而就「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係於同條第2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於第103條及草案第107條第1項對違反者訂有罰鍰之處罰規定。然草案第72條第2項並未明確指出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且第1項第2款僅泛稱違反該規範,未具體說明係違反該規範之何種規定,是否符合授權明確性及處罰明確性原則,請斟酌。
2.本條第1項第5款僅載「便利他人為第四款之行為」,則「便利他人為第三款之行為」者,是否不在規範之列,抑或同有規範之必要?請再確認。又本條第1項第6款「意圖散布、播送、販賣第四款所竊錄內容之行為」,文義上僅有主觀(意圖)構成要件,而欠缺客觀構成要件,其規範是否完整,抑或立法真意係「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第四款之行為」?亦請確認。
(二)草案第107條:
本條第3項規定「或併科」罰金,第4項則規定「或科或併科」罰金,二者用語有別。然立法說明僅泛稱係「為提高刑責」而「得併科罰金」,未明確說明罰金究得否作為獨立主刑,抑僅得作為自由刑之附加刑。鑑於相關規範文字與立法說明未盡一致,建議釐清。又本條第4項後段所載「未遂犯,亦同」,倘立法真意係就同項前段之未遂犯亦加以處罰,建議將該後段規定移至本條第5項,並改為「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醫療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明定違反第72條者,應處以罰鍰。惟草案第72條既經修正,由原不分項次,改為共2項,第1項並有數款禁止規定,且草案第107條亦將違反第72條第1項各款規定而應受之處罰予以明定,因此第103條第1項第1款是否應配合草案第72條、第107條規定而一併修正,建請斟酌。
貳、關於其餘部分:
本院無意見,尊重權責機關之決定及貴院之立法裁量權。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先進指教,謝謝各位。 -
主席現在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案條文內容,若有修正動議,請一併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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